昆明医科大学文件 昆医大 2016 187 号 关于印发 昆明医科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处室 学院 中心 : 为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结合我校实际, 修订 昆明医科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医科大学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
昆明医科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 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 结合我校实际, 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实行 党政一把手亲自抓 负总责 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每年学校与各单位签订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年终对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 对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年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 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条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 组织协调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并指派一名兼职人员协助学校计生办搞好日常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在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具体办事机构, 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根据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 接受西山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 配合所在社区共同搞好管理服务工作 2
第二章教职员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生育调节 ( 一 )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 二 )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1. 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 2. 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过,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3.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 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 三 )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 携带相关材料,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填写 壹孩生育证申请表 或 贰孩生育证申请表, 办理 生育服务证 ( 四 ) 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 携带相关材料,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填写 叁孩生育证申请表,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生育服务证 ( 注 : 三孩只能由女方向单位或户籍地申请 ) 第六条孕期及哺乳期保健 ( 一 ) 妊娠满二十八周的女职工, 不安排上夜班, 每天工作减少一小时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每天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从分娩之日起一年内不上夜班 抱养婴儿和无乳汁的女职工, 享受同样哺乳期保健规定 3
第七条休假 费用报销及奖励 ( 一 )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 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 3 天外, 再增加婚假 15 天 ( 二 ) 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 顺产者给予产假 158 天 ( 包括产前 15 天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 15 天 计划内生育的男职工, 给予护理假 30 天 ( 三 ) 教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 1. 女职工做输卵管结扎术的, 休假 30 天 男职工做输精管结扎术的, 休假 15 天 2. 放置子宫内节育器者, 休假 7 天 3. 因病情需要, 摘取子宫内节育器者, 休假 7 天 4.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 怀孕不满 4 个月的休假 15 天 ; 怀孕 4 个月以上的休假 42 天 5. 人工流产术同时放环或结扎者, 休假可合并计算 6.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 休假 30 天 ; 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 休假 15 天 7. 产假期间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产假顺延 婚假 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如正值寒暑假期间, 假期可以顺延 假期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 不另外补假 ( 四 ) 持 生育服务证 生育 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按照 云南省省直单位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的规定, 到学校计生办开具证明, 携带相关材料到校医院审核报销 4
( 五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并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 六 )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只生育 ( 养 ) 了一个孩子, 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 经双方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 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领证之日起到孩子满十四周岁止,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0 元 (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 50%) ( 七 ) 四十九岁以下, 已办理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已婚已育女职工, 第一年未施行人工流产的, 年终发给奖励费 5 元 ; 第二年未施行人工流产的, 年终发给奖励费 10 元 ; 连续三年以上未施行人工流产的, 年终发给奖励费 15 元 第八条违规情况的处理 ( 一 ) 对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 按照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及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的规定, 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1. 给予开除处分 2.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 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 离婚后生育, 造成违法多生育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5
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4. 非婚生育子女, 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生育以后的育龄妇女, 要同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签订 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措施合同, 应主动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如有违反, 按照该合同执行 ( 三 ) 户口在我校无工作单位的家属 子女, 应到学校计生办登记相关信息, 服从计划生育管理, 为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提供依据 ( 四 ) 各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将作为本单位领导及教职工年终考核 晋职 晋级 评选先进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加强管理, 体现 以人为本 的人文关怀精神, 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婚姻 生活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对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昆明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由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办公室协调指导, 6
各学院 ( 部 ) 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各学院 ( 部 ) 学生处要指定专门负责管理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 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普及性与生殖健康知识 领取 发放避孕药具 建立健全学生婚姻生育档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完善在校学生婚姻生育档案管理 ( 一 ) 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本人婚育状况 已婚和已育的学生, 须到各学院 ( 部 ) 学生工作办公室及计划生育宣传员处进行婚姻生育状况登记备案 ( 二 ) 学生在学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化 ( 结婚 离婚 丧偶 再婚 生育 ), 本人须主动持 结婚证 离婚证 生育证 出生医学证明 等相关材料到各学院 ( 部 ) 学生工作办公室及计划生育宣传员处办理婚姻生育状况变更备案 ( 三 ) 已领取 生育证 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已婚女生入校后, 须持 生育证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 四 ) 各学院 ( 部 ) 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将学生婚姻生育有关材料纳入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生育审核原则 ( 一 ) 在学校期间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生育年龄 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 可申请生育子女 ( 二 ) 为保障母婴健康 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已婚女学生怀孕 生育期间持医院出具的妊娠及生育证明须办理休 7
( 停 ) 学手续 ( 三 ) 已怀孕的新生应暂缓入学, 本人要主动说明情况, 及时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 ( 四 ) 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的女生的生育申请 第十四条学生 生育证 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的在校学生, 先到学校计生办领取填写 生育证申请表, 怀孕后持夫妻双方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围产保健手册 等相关材料, 先到各学院 ( 部 ) 计划生育宣传员处审核备案后,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办理 生育证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子女的落户 ( 一 ) 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 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 二 ) 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校集体户口 另一方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 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学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学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六条已婚在校学生, 可享受由属地所在地计划生育服 8
务站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在校学生违反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和本规定的, 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和 昆明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 是党员的, 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流动人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权益, 规范流动人口生育秩序, 强化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凡到我校工作 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与用工单位及房主签订 用工单位 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 出租 出借房屋单位 个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租赁合同时, 必须包括有计划生育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在我校工作 居住的流动人口, 要按规定提供婚姻及生育的相关信息, 服从管理,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到我校工作 居住时必须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并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原件 身份证 复印件上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验及登记 按规定每三个月审验一次 没有持 流动人口婚育证 9
明 的人员, 一般不得录用, 已经录用的要督促其补办, 并发放 责令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通知 对长期不出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人员, 应解除聘用合同及租房合同 第二十一条按时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 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工作, 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清查工作 在清理清查工作中, 要按规定详细登记流动人口的各类信息, 根据不同需求提供避孕节育 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要协助学校计生办完成清理清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我校工作 居住的流动人口, 可凭 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及 居住证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接受避孕节育 生殖健康 出生缺陷干预等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 到西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免费的孕前优生检测 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奖举报制度 举报电话 :65922974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0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