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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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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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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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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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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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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 [2016] 意外伤害保险 034 号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 在本合同中以 您 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 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七条 此外, 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 请先浏览一下目录, 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 1 页, 共 9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九条 受益人... 5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7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7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 第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7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十九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8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8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8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8 附表一 : 现金价值表... 9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2 页, 共 9 页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 ) 批注, 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6 周岁至 60 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 我们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如果我们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 我们 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3 ( 以下简称 标准 ) 对伤残进行评定, 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 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日 ) 进行伤残鉴定, 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 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1 周岁 : 指按照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3 页, 共 9 页

4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 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 我们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 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 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及第一项 意外身故保险金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我们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终止 三 运动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 5 如果被保险人在运动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 身故, 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之外, 按第一项确定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 金额额外给付运 动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自伤或自虐 ; 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 6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7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9, 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 方药物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 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 流产或分娩 猝死 14 接受整容手术 ; 医疗事故 ; 4 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 指标准中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 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2.2 视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等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5 运动 : 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对自己身体素质进行培养的活动, 包括健步走 跑步 ( 含参加马拉松赛事 ) 健身房内外使用公共器械进行体育锻炼 游泳等身体活动 高风险运动 ( 具体请见第七条 责任免除 ) 除外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一种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 7 醉酒 : 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8 毒品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处方药物 :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3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4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4 页, 共 9 页

7.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 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 15 滑水 滑雪 滑冰 滑翔翼 跳伞 攀岩运动 16 探险活动 17 武术比赛 18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19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恐怖袭击 ; 10.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 21,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22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5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6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建筑物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的运动 17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8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 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0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 附表一 : 现金价值表 21 趸交 : 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23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运动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 运动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4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5 3. 医院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 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3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4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25 医院 : 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6 页, 共 9 页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失踪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失踪, 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 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 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 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退还保险金后,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后, 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签订合同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 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7 页, 共 9 页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一条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 26 一 本合同期满日零时 ; 二 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 ; 三 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 如果您的联系方式 ( 如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发生变化, 请及时通知 我们 否则, 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 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26 本合同期满日 :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8 页, 共 9 页

附表一 : 现金价值表 不同保险期间下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占已交保险费的比例未到期的月数 30 日 3 个月 6 个月 1 年 满 10 个月 6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50%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3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25%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50% 0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40% 0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25% 0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30% 0 0 不满 2 个月 0 0 0 < 本页内容结束 > 太平爱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