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为爱启航年金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犹豫期第二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第六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七条保险期间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第九条宽限期第四部分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第十条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贷款第十三条解除合同的处理第五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生存年金的转换或领取第六部分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年龄性别错误第二十条联系地址变更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第二十二条货币及适用法律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释义中宏人寿 [2017] 年金保险 015 号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 ( 含当日 ) 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 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释义一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 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 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生存年金 释义二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倍数给付生存年金 :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释义三 自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三十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倍数 一 (1) 被保险人十八 十九 二十以及二十一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六 (6) 二 期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四 (24) 倍后的余额给付期满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释义四 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本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 一 )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释义五 ; ( 二 ) 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 ( 若曾复效, 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 ) 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五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 保单年度 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七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至被保险人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 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九条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 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 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条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的,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 释义六 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 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 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 释义七 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贷款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 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 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 ;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解除合同的处理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 保险合同 ; 二 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生存年金 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 一 生存年金及期满保险金申请文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 身故保险金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 5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6 保险合同;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 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生存年金的转换或领取若本合同已附加本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合同, 则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 将按本合同的约定自动转换为该附加万能型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未附加本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合同, 则生存年金受益人在领取生存年金时, 可以选择现金领取, 也可选择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 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年金, 将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生存年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生存年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年金及其累积生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 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年金及其累积生息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 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九条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 该年龄以周岁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 或在保险金给付时, 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
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联系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未还款项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 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二十二条货币及适用法律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 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 ; 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释义一 本公司 :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保险合同周年日 : 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 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三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四 利息 : 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 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五 保证现金价值 : 是指保险单上保证现金价值表所列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六 保证现金价值净额 : 是指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 (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 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七 贷款利息 :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 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