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49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建信优享瑞盈... 1. 号. 年金保险... 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您若要求撤销合同, 我们退还本合同实 际支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保单借款的权利 5.2 您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 5.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 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粗 的内容 2.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金申请 6.1 效力中止 1.1 合同构成 3.4 保险金给付 6.2 效力恢复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5 诉讼时效 1.3 投保年龄 3.6 宣告死亡的处理 7. 合同解除 1.4 犹豫期 3.7 保险事故鉴定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 保险费的支付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 基本保险金额 4.1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2 宽限期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3 保险期间 8.3 欠款的扣除 2.4 保险责任 5. 现金价值权益 8.4 年龄错误 2.5 责任免除 5.1 现金价值 8.5 联系方式的变更 5.2 借款 8.6 争议处理 3. 保险金的申请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3.1 受益人 9. 释义 3.2 保险事故通知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第 1 页共 8 页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优享瑞盈 1 号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建信优享瑞盈 1 号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 投保 单以及有关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我们需要对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ANR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 见释义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释义 ) 计算 本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 ( 含 ) 至 7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 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 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 ( 若为邮寄, 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 本合同自始无效,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 见释义 ) 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 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若该 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 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0 年 15 年两种, 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 并载 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合同满期日 当日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年金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 ( 见释义 )( 含 ) 起至合同满期日 ( 不含 ),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 ( 不含合同满期日 ) 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仍然有效, 则我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1 次年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 2 页共 8 页
(1) 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后的余额 ; (2)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仍然有效, 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的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3. 保险金的申请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释义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本合同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第 3 页共 8 页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 (4) 年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若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 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 止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的死亡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失踪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则我们以该失踪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 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 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 4 页共 8 页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5. 现金价值权益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5.2 借款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 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借款期最长为 6 个 月 借款利息 ( 见释义 ) 应在借款期满之日交付 如果逾期未付,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 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 ( 见释义 ) 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 自本合同现金价值小于借款与借款利息之和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 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我们审核同意后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经我们审核同意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您应按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期交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当日的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 复 7. 合同解除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第 5 页共 8 页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费时, 若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 息 借款及借款利息, 则我们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 或退还现金价 值 保险费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8.5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前述通知时, 我们按本合同上所 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9. 释义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1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第 1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 1 个保单年度, 第 1 个保单周 第 6 页共 8 页
年日 24 时起至第 2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 2 个保单年度, 第 2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第 3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 3 个保单年度, 以此类推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9.4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等于您实际交费的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期交保险费 ( 见释义 )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指您在交费期间内每年应交的保险费, 并在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 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不包括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9.5 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的保单周年日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5)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6)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 (7) 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 损毁 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 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 不得驾驶机动车 ; (8)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9.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9.12 借款利率 利息借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贷款利率, 并根据我们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时间分别为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 借款利息按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 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第 7 页共 8 页
欠交保险费的利息和保险金逾期给付的利息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