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 旅游者 : 等人 ( 名单详见本合同第 19 条第 10 款 ); 旅行社 :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自由活动, 特指 旅游行程单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2.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指 旅游行程单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 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 每日行程开始前 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 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3. 具体购物场所, 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 封闭 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 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 如自然灾害 战争 恐怖活动 动乱 骚乱 罢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行为 5.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堵塞, 飞机 火车 班轮 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 景点临时不开放 6. 必要的费用, 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 ( 车 船 ) 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 含预订金 ) 饭店住宿费用( 含预订金 )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 导游费用的人均分担 地接综合服务费等 7. 公共交通经营者, 指航空 铁路 航运客轮 城市公交 地铁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 一 )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拒绝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2. 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 拼团行为 3. 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 配合有关部门 机构或旅行社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4. 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 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1
5. 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 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 遵守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 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6. 遵守旅游目的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等文明行为规范 7.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 随身携带现金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 不在行李中夹带 8.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 下机 ( 车 船 ) 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9.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 二 )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合同和 旅游行程单 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不降低服务标准 ; 2.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3. 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 旅行社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 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4.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 行李等物品 ; 依法对旅游者信息保密 5. 为旅游者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 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 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 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 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 延期出行的, 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的, 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旅游者同意变更的, 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 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四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 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 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 ; 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 ; 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 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 ( 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 下同 ) 以上 ( 含第 7 日, 下同 ) 提出解除合同的, 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 ( 不含第 7 日, 下同 ) 提出解除合同的, 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 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 ( 一 ) 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 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 (3)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 (4)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且不听劝阻 不能制止的 ; (5) 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 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 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 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 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 按照本合同第十条 ( 一 ) 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 在行程结束前, 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 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 应当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 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 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 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八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 2 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 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80%; 行程开始当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90% 2.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 90% 旅游费用 +(10% 旅游费用 旅游天数 已经出游的天数 ) 如按上述第 1 款或者第 2 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第九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 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 2 款, 第六条第 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 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解除合同的, 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 一 )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 不同意转团 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 行程开始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 本合同第三条第 3 款规定的情 4
形除外 ), 造成项目减少 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 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 用餐 交通等补救措施的, 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转团 拼团的, 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 的违约金 ;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 二 )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 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 使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 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 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 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造成旅行社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 1. 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出行, 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 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旅行社应当协助旅 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5
第十二条线路行程时间线路名称出发时间年月日 时, 结束时间年月日 时 ; 共 天, 饭店住宿 夜 第十三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 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成人 元 / 人 ; 儿童 (12 岁以下不占床位 ) 元 / 人 ; 儿童 (12 岁以下占床位 ) 元 / 人 ; 老年人 (65 岁以上 ) 元 / 人 ; 老年人 (75 岁以上 ) 元 / 人 ; 其中, 导游服务费 元 / 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网银转账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十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2. 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 委托旅行社购买 ( 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 不得勾选此项 ): 保险产品名称 (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 自行购买 ; 放弃购买 第十五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 人 如不能成团, 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 1. 同意 ( 同意或者不同意, 打勾无效 ) 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地接社信息将于 出团前在行程单或出团通知中注明 ; 2. 不同意 ( 同意或者不同意, 打勾无效 ) 延期出团 ; 3. 不同意 ( 同意或者不同意, 打勾无效 ) 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 4. 不同意 ( 同意或者不同意, 打勾无效 ) 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 ( 同意或者不同意, 打勾无效 ) 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地接社信 息将于出团前在行程单或出团通知中注明 第十七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 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2. 购物活动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本协议项下第十九条第 11 款自愿购物活动补充条款及第 十九条第 12 款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条款, 旅游者在补充条款中书面确认视为与旅行社协商一致 6
达成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约定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亦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消费者协会 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 双方均可向旅行社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 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 如合同空间不够, 可以另附纸张, 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1. 旅游者务必带好所需物品, 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如逾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行程 但旅游者仍可自行加入后面的行程, 所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并且所放弃行程部分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2. 因旅游者个人证件或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绝登机, 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本人全部承担, 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 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 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 景区临时关闭 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 均会导致旅游目的无法实现, 旅行社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 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 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时,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 风险告知事项 ( 已在行程单中详细告知, 行程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在签署本合同时已提供给旅游者 ):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 旅游线路或者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体 年龄的限制条件等 ),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 包含正确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的办法,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 旅行社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旅游者应当仔细阅读景区提示, 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a 旅游者须保证个人身体为健康状态, 如隐瞒的, 由旅游者承担全部责任 旅游者是 65 岁以上 ( 含 65 岁 ) 参加旅游, 应有亲属同意, 且非单人出行, 须向旅行社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身体健康证明 副本 ; 旅行社已经给予旅游者出游安全提示, 如旅游者仍坚持参加旅游活动, 由此造成任何人身意外及不良后果, 由旅游者承担全部责任 b 未成年人系 18 周岁以下 ( 含 18 岁 ) 需由父母或由父母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 如同行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出游的, 同行的成年旅游者均视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 负责全程看管 照顾未成年人, 如隐瞒参团, 发生事故,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c 高风险娱乐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 草地摩托 雪地摩托 骑马 快艇 漂流 攀岩 滑雪 游泳 潜水 跳伞 蹦极等, 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仔细阅读景区提示, 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7
注意人身安全, 严禁酒后参加风险活动项目 ( 包括不限于泡温泉 ) d 高原地区, 容易导致人体缺氧, 引起高原反应, 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 幼儿 老年人 孕妇及患有器质性疾病 严重贫血或重症高血压等人士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6. 旅游者擅自离团 脱团的, 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任何费用 7. 如旅游中住宿安排出现单男单女的情况, 旅行社尽量安排同性别旅游者拼房或加床, 如旅游者无法接受以上方式安排, 需要支付单房差 8. 请旅游者在购物时, 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 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及其他购物凭证, 因商品质量问题需旅行社协助索赔时, 须凭发票及其他有效购物凭证 非旅行社指定购物点, 旅游者消费属个人行为, 如产生纠纷, 旅行社可协助处理, 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旅行社提示和推荐旅游者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产品和保险发票均由保险公司提供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大年龄段 ( 未成年人 成年人 老年人 ) 承保 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其中未成年人 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 具体赔付标准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及保单为准 对于高风险娱乐项目, 旅行社在此特别提醒, 建议旅游者投保高风险意外险 10. 旅游者名单如下, 签约者需仔细核对旅游者信息,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旅行社将按照以下信息预订, 若因信息有误产生损失由签约人自行承担 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身体状况 11.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条款 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 ( 分钟 ) 其他说明 8
旅游者同意以上购物活动签名 12.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条款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 ( 元 ) 项目时长 ( 分钟 ) 其他 说明 旅游者同意参加以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签名 第二十条订立合同旅行社提供 旅游行程单 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份, 双方各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特别声明本合同签署之前, 旅行社已将本合同条款 ( 特别是本合同涉及 风险告知事项 免责条款 等相关的内容 ) 予以说明, 并与签约者充分协商, 签约者表示认可和接受, 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签约者在此声明已获得其他参团旅游者 ( 以本合同第十九条第 10 款名单为准 ) 的授权许可, 代表其订立旅游合同 支付旅游费用 负责联络事宜, 如因旅游者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旅游的, 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相关约定处理, 责任均由签约者承担 旅游者代表签字 ( 盖章 ): 旅行社盖章 : 证件号码 : 签约代表签字 ( 盖章 ): 住 址 : 营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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