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复利宝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第一条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13 号 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 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第三部分第七条 如何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 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保险费的分配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现金价值权益 第五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如何申请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附加保险合同效力释义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须与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同时投保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 释义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身故保险金 释义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二,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但若被保险人在保单账户建立前身故, 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 生存年金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三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 10,000 元, 本附加合同的年金受益人 释义三 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 ), 若被保险人生存, 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0% 给付生存年金 三 期满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 ( 若曾复效, 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 ) 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五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且若多份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未成年人, 则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将于本公司其他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之后给付 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合同相同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按主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投保人追加的保险费
自动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主合同所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生存年金或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可在保单账户建立后随时申请追加保险费, 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 第八条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为本附加合同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 以记录其账户价值 本公司自主合同犹豫期满日建立保单账户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的自动转入 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分配和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而增加, 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和生存年金的给付而减少 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单账户同时终止 保单账户建立后,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 第九条保险费的分配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保单账户 第十条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保单账户的利息在结算日 24 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以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时结算, 并计入保单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 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 本公司将使用当时的结算利率 ( 年利率 ) 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 该适用的利率将于下月初公布 不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 公司将使用上一次的结算利率 ( 年利率 ) 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 第十一条最低保证利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第十二条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保单账户建立后, 投保人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将从部分或全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领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投保人 每次部分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1,000 元 领取费用按下表所列比例计算 : 释义四 保单年度领取费用占该次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比例第 1 个保单年度 5% 第 2 个保单年度 3% 第 3 个保单年度 1% 第 4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0% 第十三条现金价值权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全部领取费用的差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适用减额缴清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贷款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生存年金和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 生存年金和期满保险金申请文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 身故保险金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 5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6 保险合同;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 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主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附加保险合同效力若主合同效力中止,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主合同终止, 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释义一 本公司二 利息三 保险合同周年日四 保单年度 :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是指身故保险金的利息, 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 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 则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 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