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共同供應契約常見問答一 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作業 1. 問 : 什麼是共同供應契約? 答 : 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所稱之共同供應契約, 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 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對於廠商而言, 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 即有義務依約供應採購標的予該契約之所有適用機關 2. 問 : 共同供應契約的特性為何? 答 :(1) 共同供應契約為 集中採購 或 聯合採購 之一種, 其運作特性為契約之適用機關在契約期間內, 得隨時利用該契約辦理訂購 ; 立約商於接獲機關訂單後, 則按契約規定之金額及條件履行契約, 機關毋庸重複辦理招標, 廠商也不必重複參加投標 依據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之規定,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程序為 : a. 訂約機關 ( 單一機關 ) 辦理招標及訂約作業 b. 適用機關 ( 二以上機關 ) 利用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辦理訂購 c. 立約商直接向訂購機關交貨 履約 d. 訂購機關自行辦理驗收及付款 (2) 共同供應契約所建立之交易平台, 係為節省機關個別辦理招標及廠商重複參加投標之人力 物力 惟各適用機關仍得自由選擇是否利用此一平台進行訂購, 並可依據其實際需求, 就各立約商中選擇服務較佳或標的品質較好者進行訂購, 故投標廠商即使已經得標, 成為此一交易平台之立
約商, 倘若其提供標的品質較差或廠商不能提供較佳之服務品質, 仍不一定可獲得機關之訂單 3. 問 :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為何? 適用機關為何? 答 : 訂約機關為代表有共通需求之二以上機關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 適用機關為應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5 條, 訂約機關 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 (1) 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 適用機關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2) 由中央各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等機關或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 適用機關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3) 由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指定機關訂約, 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4. 問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依據為何?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包括下列情形 : (1)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為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 (2)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指定機關訂約, 該指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 (3) 中央各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等機關, 或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 該指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 1
(4) 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 該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 (5) 機關與臺灣銀行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時, 機關與臺灣銀行共同協議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訂約 5. 問 : 機關如何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答 :(1) 機關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 或辦理其所屬機關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 (2) 機關需提供所需採購品項之規格 預估需求數量 預算金額等資料, 俾便辦理招標事宜 (3) 有關規格之開列,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之規定辦理, 如涉專屬權利 獨家製造或供應, 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簽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6. 問 : 機關得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依據? 答 :(1) 臺灣銀行採購部依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適用機關為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 國營事業 另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之其他共同供應契約內亦會逐一列明應適用之機關 (2) 適用機關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若契約規定 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 於徵得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本契約, 則非適用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 (3)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921 號函示, 該會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採 2
購品項, 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7. 問 : 共同供應契約包括哪些作業服務費? 答 :(1) 中央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 應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訂購,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 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第 4 點, 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 臺灣銀行採購部自 98 年 2 月 2 日起, 已配合取消電子支付之規定 若廠商接受訂購機關利用電子採購系統辦理付款, 廠商頇自行另外負擔電子採購系統電子支付服務手續費 ( 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費率為交易總金額 0.76%, 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 ( 含 ) 以上者則為 0.71%) 此外, 臺灣銀行採購部亦會於契約條款內提醒訂購機關, 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 (2) 臺灣銀行採購部為國營事業而非由政府編列預算之行政機關, 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原則上收取訂單金額 1.5% 之作業服務費 作業服務費之收取係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5 條 訂約機關為辦理本契約 ( 共同供應契約 ), 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之規定 但因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多達八千多個, 為方便作 3
業, 臺灣銀行採購部採經由廠商向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 再由廠商轉繳予臺灣銀行採購部之方式辦理 8. 問 : 如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附加採購? 有無限制規定? 答 : 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 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 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 討論事項及結論 第六項規定 :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 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 得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 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 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 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 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 並得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 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 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另附加採購金額不得超過主項產品總訂購金額 9. 問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規範如何決定? 答 :(1) 機關個案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品項及規範, 於機關委託時即已確定, 採購項目之預估需求數量 規格 條款等亦由機關提供, 臺灣銀行採購部僅代辦採購程序 4
(2) 臺灣銀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 其詳細規格 項次 條款等執行細節, 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規劃辦理, 方式如下 : a. 機關需求之調查 :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資訊網路公開調查機關之需求, 包括項目 數量 規格及預算金額等 此外, 機關如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規劃之品項 規格有建議或意見, 可直接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作為後續辦理採購規劃之參考 b.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政府採購公報公告徵求廠商針對採購項目提供規格 價格 交易條件等參考資料 c. 召開座談會溝通意見 :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政府採購公報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 機構, 以及函邀相關政府機關 同業公會或機構等參與座談, 集思廣益, 共同研擬可行之採購招標規範 d. 參考機關以往採購案例, 研究市場交易慣例, 再規劃共同供應契約執行模式 10. 問 : 供應商之產品如何納入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原則上係由需求機關提出採購標的規範, 臺灣銀行採購部亦得採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集思廣益, 以期採購規範之訂定周延 廠商可針對採購標的提出規格 條款 價格等意見, 供臺灣銀行採購部製作招標文件參考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並非一般商業網站, 不接受個別廠商產品之推銷, 亦無廠商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註冊 5
登記產品販售之機制 11. 問 : 如何成為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廠商?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按法定程序辦理招標 開標 決標程序後與得標廠商訂定共同供應契約 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之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廠商參加投標之程序如下: (1) 廠商應依公告之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辦理電子領標 (2)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準備投標文件參加投標 (3) 開標後廠商之投標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合格且依決標程序得標並簽約後, 即成為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廠商 12. 問 : 廠商可以隨時申請成為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之供應商嗎?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 決標程序辦理, 並無廠商隨時申請參加之方式 廠商應自政府採購公報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獲得相關招標資訊, 並依前條之程序辦理 原則上, 臺灣銀行採購部持續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將在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 即辦理下一契約之招標作業 6
二 共同供應契約之開標 決標及簽約作業 1. 問 : 投標廠商如何準備投標文件? 答 : 一般而言, 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文件規定準備投標文件, 按規定順序放置並以長尾夾夾妥 ; 倘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頇提供投標文件二份, 則請將每份文件分別夾妥, 並請避免用訂書針裝訂, 以利開標及審標作業 投標文件準備步驟如下 : (1) 詳讀招標文件, 了解投標文件包括那些內容, 頇準備那些文件資料 (2) 依照招標文件規定之順序, 逐一準備 放置文件 ; 凡招標文件規定頇提供文件 正本 者, 務必提供正本 ( 乙份 ), 未規定者, 提供影本即可 (3) 依照招標文件規定之份數準備投標文件 (4) 準備完畢後, 將全數投標文件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 ( 如紙箱 ) 內, 並以漿糊 膠水 膠帶 釘書針 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5) 依招標文件規定,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指定場所 備註 :1. 投標廠商如以郵遞方式寄送投標文件者, 應另依招標文件規定繳妥押標金, 非現金之押標金可連同投標文件一併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 ( 如紙箱 ) 內, 現金押標金必頇匯入指定帳戶或指派專人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繳交, 定期存單應先辦妥質權設定 ; 押標金未於投標截止前繳妥者, 根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無法補正, 為不合格標 7
投標廠商如以專人送達方式遞交投標文件者, 押標金除可依前述方式辦理外, 亦可親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繳交 2. 以郵遞方式送交投標文件者, 廠商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 務必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 3. 部分購案之招標文件會規定投標廠商除提供書面報價資料外, 尚頇一併提供電子檔, 請投標廠商務必配合提供, 以縮短審標及公告作業時程 2. 問 : 開標時, 投標廠商是否必頇派員赴開標現場? 答 : 鑑於共同供應契約投標廠商家數差異甚大, 有些購案投標廠商家數高達數百家, 有些購案投標廠商家數則僅有數家, 而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尚需作業時間, 故開標當日未必合併辦理決標程序, 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投標廠商頇派員到現場, 則投標廠商無頇派員到開標現場, 招標文件會另行規定廠商不派員到場之相關作業程序及處理原則 3. 問 : 臺灣銀行採購部如何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換言之,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照招標文件之規定, 逐一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 包括廠商之資格 押標金 規格 條款與價格, 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審定符合, 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審定不符合 備註 : 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文件規定準備投標文件, 此為廠商參與投標應盡責任 ; 投標文件如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備妥, 8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逕為不符合之判定, 投標文件經審查如有疑義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洽請投標廠商限期澄清或說明, 未依限期澄清之廠商,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 60 條之規定, 逕為其投標文件不符合之判定 4. 問 : 廠商投標文件被審定不符合之原因為何? 答 : 廠商投標文件被審定不符合, 其常見之原因如下 : (1) 投標文件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 (2)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 就同一採購案分別投標 (3) 押標金不符規定 ( 例如 : 現金押標金附於投標封內或未繳押標金 押標金金額不足 以公司票 個人票繳納押標金 定期存單未辦妥質權設定等 ) (4)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備齊投標文件 (5) 單一投標項目報列兩個 ( 含 ) 以上價格 (6)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澄清 5. 問 : 為何有些購案不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 而另定決標時間? 答 : 有些採購案件因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耗時, 無法於開標當日審查完妥, 為免投標廠商於開標現場久候,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參考審標時程 投標廠商家數等因素, 將另訂決標時間, 此類購案之招標文件應不會規定投標廠商必頇於開標當日派代表出席, 故廠商可考慮以郵遞方式投標, 於決標當日再派員出席 6. 問 : 採購案件之決標原則為何?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案件, 其決標原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並明定於招標文件 9
中 一般而言, 鑑於共同供應契約品項眾多及其屬一定期間契約等之特性, 臺灣銀行採購部通常係採行分項 單價 複數之決標方式 7. 問 : 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價格併列為得標廠商時有何注意事項?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決標後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 通知投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依決標價格跟進併列為得標廠商 投標廠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欲跟進之投標廠商需自行上本行網站下載相關跟進資料及注意事項 (2) 跟進之項目以廠商有投標並經審查符合者為限, 未投標之項目及經審查不符合者, 不得跟進 (3) 廠商頇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所規定之期限前, 依據規定之方式, 將跟進資料之表單紙本若干份 ( 頇經簽章 ) 及附有該跟進表單之電子檔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 逾期者視同不跟進 備註 : 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得視情況以口頭 網路公告或傳真通知等方式, 擇一或併行為之 ( 臺灣銀行網址 :http://www.bot.com.tw, 進入臺灣銀行網站之首頁後, 點選 共同供應契約, 公告事項通常放在 共同供應契約 項下之 公告事項 區 ) 8. 問 : 得標廠商是否頇再派員至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署契約?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採購均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必頇包括 招標 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廠商投標時頇於前述三用表格之 投標 部分填妥廠商基本資料並簽章; 決標後, 臺灣銀行採 10
購部將彙整廠商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製作契約正本二份, 並於前述三用表格之 簽約 欄簽章, 然後將正本一份寄交立約商, 一份留存臺灣銀行採購部, 故得標廠商不頇再行派員到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署契約, 惟請儘速核對上網資料, 倘有錯誤, 請儘速與臺灣銀行採購部聯繫更正 備註 : 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上蓋用之印章倘帶有 專用 字樣, 請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一併檢附 印鑑授權書, 廠商即不頇再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補蓋章 簽約, 可加速購案作業之進行 11
三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作業 1. 問 : 機關如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廠商訂購? 答 : 除契約條款另有規定外, 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http://web.pcc.gov.tw) 商品查詢功能下直接訂購 ( 即電子下訂 ) 機關辦理電子下訂, 必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問 :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 需否與廠商另訂契約書?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 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分別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並將契約條款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供各機關利用, 機關如欲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可逕行據以辦理, 除契約條款另有規定或機關與廠商另有約定事項外, 並無另訂契約書之需要 3. 問 : 如何取得購案契約條款? 答 : 依據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7 條之規定,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網站 ( 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址 http://web.pcc.gov.tw), 供各機關利用, 故各機關如欲取得契約條款, 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或列印 4. 問 : 如何取得效期已屆滿之契約? 答 : 同前, 機關如欲取得效期已屆滿之契約條款, 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或列印 5. 問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 非適用機關是否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即得利用? 答 : 不一定 倘契約條款內載有 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為非適 12
用機關, 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等類似字義時, 非適用機關方可利用, 否則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 6. 問 : 機關欲採購之產品, 於臺灣銀行採購部的共同供應契約效期已屆滿, 而新契約還未簽約, 可否繼續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購買? 答 : 若共同供應契約之效期已截止, 而新契約尚未公告, 請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7. 問 : 訂購機關於契約效期屆滿後, 尚未完成下訂之請購單如何處理? 答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12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463910 號函, 共同供應契約效期屆滿後, 政府電子採購網即無法接受下訂, 亦即機關之請購單頇於契約到期日 ( 含 ) 前完成下訂作業 8. 問 : 機關欲訂購品項數量, 如已超過該共同供應契約所訂定之數量級距, 應如何辦理?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 年 3 月 7 日 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 會議決議, 臺灣銀行採購部應就各案近年之訂購金額 數量資料進行分析, 據以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 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 分項複數決標, 不另訂定逾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 (2) 機關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下訂, 頇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 ; 惟若機關就單一規格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該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請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 9. 問 : 機關欲採購之產品, 在共同供應契約內有二家以上立約商供 13
應, 是否可由機關自由選定立約商? 答 : 共同供應契約內所列立約商均為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程序之得標廠商, 任一立約商皆為合格之供應商, 機關可自行依本身需求選定最符合需求之立約商 惟為使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程序更為公開透明, 避免私相授受之情形, 倘個別項次訂購金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各機關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訂購時勾填擇定廠商理由, 例如交貨期能配合機關急需 服務較佳 品質功能較符合需求 價格較便宜等 ( 註 :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提供選取或自行填寫擇定廠商理由之機制, 供機關勾選或填寫理由 ), 經簽准後據以訂購 10. 問 : 電子下訂如何辦理? 答 : 適用機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辦理訂購前, 需先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 GCA 憑證, 使用者於該系統進行下訂及付款作業時, 頇使用該憑證 採購步驟如下 : (1) 依採購需求進行商品查詢 (2) 選擇需要之商品送到購物車 (3) 將購物車之商品轉入請購單 (4) 完成內部簽核程序後, 再將請購單轉換成訂單送出 (5) 立約商進行訂單處理 出貨之後, 訂購機關再辦理簽收 驗收及付款等流程 11. 問 : 電子下訂之步驟為何? 答 : 電子下訂, 其步驟如下 : (1) 商品查詢 : 進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14
(http://web.pcc.gov.tw), 登入機關帳號 密碼後, 點選左方邊欄之 共同供應契約 ( 適用機關 ), 先在 商品查詢 查詢欲訂購之商品 (2) 選購商品 : 選取符合需求之組別項次後, 再選取立約商, 進入市價通報作業, 倘未發現品項高於市價, 則繼續進行商品選購, 填列購買數量等資料後放入 購物車 (3) 請購商品 : 選取已加入購物車之商品後, 點選 產生請購單 後, 於填寫請購相關資料, 按 確認送出 後, 即產生 請購單, 並得列印請購單格式作為請購簽核程序之用 (4) 下訂商品 : 在 下訂管理 選取 下訂功能, 並於填列下訂相關資料後, 透過 GCA 憑證按 確認送出 即完成訂購程序並產生 訂單 12. 問 : 可否在同一立約商請購單中加入二種以上不同招標案號之商品? 答 : 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係以 契約編號 為主要 Key 值, 同一張請購單只能有一個契約編號, 故機關若請購二以上不同契約編號的商品 ( 同一公司於不同招標案會有不同契約編號 ), 頇分別填寫不同請購單, 系統始可作業 13. 問 : 有電子下訂的問題, 要向誰洽詢? 答 : 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係委託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維運, 故有關電子下訂之訓練 操作 GCA 憑証 電子支付等系統方面的問題, 請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24 小時免費客 15
服電話 :0800-080-512) 14. 問 : 訂購機關如欲將電子訂單之電子支付改為人工支付 ( 或人工支付改為電子支付 ) 時, 如何處理? 答 : 請機關直接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辦理 15. 問 : 機關如何取消訂單? 答 : 倘立約商尚未接收機關訂單時, 機關即可自行撤回訂單 ; 否則, 需先洽立約商同意後, 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訂單管理 執行退件功能, 並載明退件原因, 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處理 16. 問 : 機關欲採購某廠牌產品, 共同供應契約只有其他廠牌產品, 是否可以使用附加採購方式辦理? 答 : 不可 附加採購之產品, 必頇與契約主項有關聯且係共同供應契約未供應之產品, 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應不超過主項產品總訂購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 ( 即不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 ), 方得適用 16
四 共同供應契約之履約管理 1. 問 : 機關訂購產品, 可否洽立約商提早交貨? 答 : 機關訂購之產品係由立約商於契約規定交貨期限前逕送機關, 若機關急需, 可於下訂之前, 先與立約商協議交貨期限, 倘已下訂, 可電洽廠商儘速交貨 2. 問 : 已逾約定交貨期限而廠商遲未交貨時, 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 : 如廠商無書面通知且遲未交貨, 請函催廠商依約儘速交貨並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一般而言廠商逾期交貨之處理有以下四種方式 : (1) 機關於廠商交貨完成並驗收後, 依約自貨款內扣除逾期交貨違約金, 餘款再撥付廠商 (2) 如廠商有部分項目 數量無法交貨且機關同意改訂購該商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 逾期交貨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 由訂購機關自貨款內扣除, 餘款再撥付廠商 (3) 如廠商無法交貨且機關同意取消訂單, 得比照逾期交貨違約金計罰至訂購機關取消訂購日為止, 由訂購機關向廠商另外收取 ; 倘廠商遲不繳交逾期交貨違約金時, 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廠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 (4) 如廠商無法交貨且機關不同意依前述 (2) ( 3) 辦理, 請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約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暨其孳息並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 3. 問 : 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 要求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時, 如何處理? 17
答 : 原則上只要立約商同意即可取消訂單, 但若立約商已依約交貨, 機關才要求取消部分或全部訂單時, 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該機關求償, 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4. 問 : 影印機租賃期間, 洽租機關因故中途不續租, 應如何處理? 有無罰則? 答 : 洽租機關於原租賃期間尚未屆滿, 因故無法續租時, 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約商 除契約規定可免繳交違約金之情形 如法定預算未通過 外, 應依契約規定之計算方式支付立約商違約賠償金 ; 另洽租機關若預見租賃期間屆滿前, 可能發生無法續租情事, 可於下訂前先洽立約商書面同意免罰, 以避免損失 5. 問 : 若遇原廠缺貨, 導致立約商無法依約交貨時, 立約商應如何處理? 答 : 因共同供應契約係由各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約, 為避免類此情況, 建議於投標前先洽各原廠議定彼此權利義務, 以保障自身權益 倘履約期間契約產品有缺貨訊息, 立約商應儘速通知訂購機關, 並告知預計交貨日期, 供機關參酌因應 6. 問 : 原報機型因原廠停產擬變更機型, 應如何處理? 答 : 依契約規定在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 如原廠因原報機型停產而頇變更型號, 原廠 / 立約商應提出原廠出具之停產證明, 原機型與替代機型之規格比較表 市價比較表及替代機型型錄送臺灣銀行採購部處理, 經審核通過後, 准予更換機型, 但以同廠牌且規格功能相同或較高級之機種為限 ; 倘同意更換機型, 臺灣銀行採購部即將替代機型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7. 問 : 倘立約商願以低於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出售產品, 或提供贈品等優惠條件, 是否可以接受? 18
答 : 若有立約商同意以較低價格供應等情形, 請立約商先行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提供優惠條件, 俟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其優惠訊息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 以供機關利用 8. 問 : 立約商交貨後, 機關如何辦理驗收? 應注意之驗收程序為何?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內已明訂採購規範及立約商所報廠牌 型號, 以及交貨驗收時立約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頇載明型號 ), 契約內容並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請依契約規範與驗收條款規定辦理 另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 訂單管理 填寫 驗收紀錄 9. 問 : 立約商如何繳交作業服務費? 答 : 立約商得以匯款或即期支票繳交作業服務費並註明契約編號, 以利辦理銷帳作業 10. 問 : 立約商繳交作業服務費後, 臺灣銀行採購部是否提供發票以供列帳? 答 : 立約商繳交作業服務費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收妥後, 臺灣銀行採購部即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以掛號方式寄予立約商 11. 問 : 立約商未收到洽收作業服務費之公文, 應如何辦理? 答 : 請電告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 (TEL:2349-4261), 該科將傳真原公文供立約商核對, 另若經二次催繳仍未繳款, 將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收, 扣收作業服務費後致履約保證金不足, 立約商仍應補足履約保證金 12. 問 : 立約商如有遷址或變更名稱 負責人等情形, 應如何辦理? 答 : 請備文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19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押標金及保證金作業 1. 問 : 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如何繳交及退還? 答 :(1) 投標廠商應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 金融機構加簽之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 ( 頇附未到期息票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臺灣銀行除外 ), 或銀行開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等繳交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2) 押標金頇於投標載止期限前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 除現金頇以電匯繳款或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繳交外, 投標廠商並得將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3) 未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押標金 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繳妥履約保證金並得由押標金移充履約保證金 (4) 契約期滿, 倘廠商未接獲任何訂單, 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 否則頇俟所交貨品全部經訂約機關驗收合格 保固期滿且無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 2. 問 : 機關是否頇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答 : 臺灣銀行採購部已與廠商簽妥契約並收妥履約保證金, 機關免再與廠商簽約及收取履約保證金 3. 問 : 支付貨款予廠商時, 是否頇先扣除保固保證金? 答 : 保固保證金已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據契約規定辦理, 機關免再向廠商收取 倘機關與廠商議定之保固期比契約規定更長者, 機關得自行斟酌是否先扣除保固保證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