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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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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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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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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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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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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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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安康赢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安康赢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变更 申请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 保单年度... ( 见 11.1) 保单周年日... ( 见 11.2) 保险费应交日... ( 见 11.3) 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11.4) 计算 1.4 犹豫期 一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 ( 含第 15 日 ) 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11.5)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 ( 含 ) 内非因意外伤害... ( 见 11.6) 导致身故, 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 ( 不计利息 ) 的 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 ( 不计利息 ) 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具体比例如下 :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 见 11.7) 为 18 至 40 周岁, 该比例为 16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至 60 周岁, 该比例为 140%;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 ( 含 ) 以下或 61 周岁 ( 含 ) 以上, 该比例为 1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 ( 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1.8);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1.9)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1.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1.11) 的机动车... ( 见 11.12);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 ( 一 )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见 11.13)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留存的红利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

( 二 )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三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四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二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 11.14)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 三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特别注意事项 一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 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4.4 宣告死亡处理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5 保险金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4.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交纳 一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一 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 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 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天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 并凭保险合同原件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合同效力恢复 一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简称复效 ) 经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本合同保险费 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8. 合同解除和变更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本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 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三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四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 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二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保单红利 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 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 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10.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11.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 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保险费应交日 指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 的同一日,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1.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11.7 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 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 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 龄 1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0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没有驾驶证驾驶 ;

( 二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三 )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四 )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 五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 六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1.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 二 )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1.12 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3 现金价值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11.14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 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弘康安康赢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基本保险金额表 ( 以年交保险费 1,000 元为计算单位 ) 保险期间 :5 年 单位 : 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一次性交 2 年交 3 年交 5 年交 0 1,136 2,238 3,314 5,383 1 1,136 2,238 3,314 5,383 2 1,136 2,239 3,314 5,383 3 1,136 2,239 3,314 5,383 4 1,136 2,239 3,314 5,383 5 1,136 2,239 3,314 5,383 6 1,136 2,239 3,314 5,383 7 1,136 2,239 3,314 5,383 8 1,136 2,239 3,314 5,383 9 1,136 2,239 3,314 5,383 10 1,136 2,239 3,314 5,383 11 1,136 2,239 3,314 5,383 12 1,136 2,239 3,314 5,383 13 1,136 2,239 3,314 5,383 14 1,136 2,238 3,314 5,382 15 1,136 2,238 3,314 5,382 16 1,136 2,238 3,313 5,382 17 1,136 2,238 3,313 5,382 18 1,136 2,238 3,313 5,381 19 1,135 2,238 3,313 5,381 20 1,135 2,238 3,313 5,381 21 1,135 2,238 3,313 5,381 22 1,135 2,237 3,313 5,381 23 1,135 2,237 3,313 5,381 24 1,135 2,237 3,312 5,381 25 1,135 2,237 3,312 5,381 26 1,135 2,237 3,312 5,381 27 1,135 2,237 3,312 5,380 28 1,135 2,237 3,312 5,380 29 1,135 2,237 3,312 5,380 30 1,135 2,237 3,312 5,380 31 1,135 2,237 3,311 5,379 32 1,135 2,236 3,311 5,379 33 1,135 2,236 3,311 5,379 34 1,135 2,236 3,311 5,378 35 1,135 2,236 3,310 5,378 第 1 页共 2 页

投保年龄 一次性交 2 年交 3 年交 5 年交 36 1,134 2,236 3,310 5,378 37 1,134 2,236 3,310 5,378 38 1,134 2,236 3,310 5,378 39 1,134 2,236 3,310 5,378 40 1,134 2,236 3,310 5,378 41 1,134 2,236 3,310 5,378 42 1,134 2,235 3,310 5,377 43 1,134 2,235 3,309 5,377 44 1,134 2,235 3,309 5,376 45 1,134 2,234 3,308 5,375 46 1,134 2,234 3,308 5,375 47 1,133 2,234 3,307 5,374 48 1,133 2,233 3,307 5,373 49 1,133 2,233 3,306 5,372 50 1,133 2,232 3,305 5,371 51 1,132 2,232 3,304 5,370 52 1,132 2,231 3,304 5,369 53 1,132 2,230 3,303 5,368 54 1,131 2,230 3,302 5,367 55 1,131 2,229 3,301 5,365 56 1,130 2,228 3,300 5,364 57 1,131 2,229 3,301 5,366 58 1,131 2,230 3,302 5,369 59 1,132 2,231 3,304 5,370 60 1,132 2,232 3,305 5,371 61 1,133 2,232 3,305 5,370 62 1,132 2,231 3,304 5,369 63 1,132 2,231 3,303 5,368 64 1,132 2,230 3,302 5,366 65 1,131 2,229 3,300 5,364 66 1,131 2,228 3,299 5,362 67 1,130 2,227 3,297 5,360 68 1,129 2,225 3,295 5,357 69 1,128 2,223 3,292 5,353 70 1,127 2,221 3,288 5,348 第 2 页共 2 页

弘康安康赢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现金价值表 ( 示例 ) ( 以年交保险费 1,000 元为计算单位 ) 保险期间 :5 年 单位 : 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性别 : 男 投保年龄 :40 周岁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年末现金价值一次性交 2 年交 3 年交 5 年交 1 41 971 917 896 882 2 42 1,009 1,989 1,922 1,877 3 43 1,049 2,068 3,062 2,957 4 44 1,091 2,150 3,184 4,123 5 4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