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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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財務概要 公司資料 主席報告書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歷 企業管治報告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董事會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綜合財務狀況表 綜合權益變動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五年財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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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4 年 10 月 6 日 ( 二 ) 中午 12 時整 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 7 樓行政會議廳 應出席人數 :45 人 出席人員 : 當然委員 - 邱繼智 邱怡慧 盧智強 周旭華 林盈鈞 楊進雄 賴栗葦 曹立妍 尹敏芳 蕭幸金 黃國珍 張世佳 ( 古綺靚 楊素貞代 ) 楊東育 莊家彰 張旭華 林維珩 黃士洲 林岳祥 黃士洲 葉明貴 王雅娟 陳春富 伍錦香教師代表 - 李慶長 黃麗樺 王亦凡 ( 吳映儀代 ) 謝文盛 郭俊賢 朱佩慧 張麗萍 陳金足 陳明熙 陳閔翔 ( 林怡安代 ) 鄭豐譯學生代表 - 徐于婷 請假 : 當然委員 - 林純如 林宏仁 陳潔瑩 陳春富教師代表 - 莫積懿 羅治民缺席 : 當然委員 - 閻瑞彥教師代表 - 邢姍姍學生代表 - 汪元壹 張佩如 劉泳志 主席 : 邱教務長繼智記錄 : 蔡佩樺壹 主席致詞一 教育部業已核定五專菁英班於 105 學年度起停招, 五專菁英班係為外加名額, 有關教師超支鐘點應隨班級數減少而逐年改善 ; 另產學攜手專班為教育部專案計畫申請, 其教師授課鐘點應以另計為宜, 其授課鐘點核計方式將於計畫中另訂之 二 臺北校區商管群及英語群在 104 學年度四技聯合登記分發分數全國排名進步相當多, 其中應用外語系的排名進步幅度相當大, 從第 11 名躍升至第 3 名, 值得嘉許 ; 惟桃園校區商管群及設計群卻有退步, 桃園校區應啟動相關檢討機制, 制定改善對策及工作 1

重點, 以因應未來競爭之壓力 三 本學年度境外生與以往有顯著成長, 尤以馬來西亞籍及香港籍學生為多, 本學年度共計有 150 位境外學生, 若成立華語文中心輔導外籍生加強中文能力應有其效益, 各系亦應積極輔導外籍生生活及學業相關問題, 以提高外籍生在學率及續學率 ; 惟本校臺北校區未有宿舍, 恐影響外籍生選讀本校之意願及未來境外學生成長能量, 希冀各相關單位仍持續努力排除相關困難, 以持續保持每年境外生成長之佳績 四 有關學生選課方式之調整, 本處已積極與資訊系統設計公司聯繫修改系統, 各大學皆已鬆綁選修課程跨系選修之限制, 本校亦應有開放之胸襟, 鼓勵學生跨領域選修課程, 今日議程亦排入學生選課辦法之修訂, 廣納各系所建言, 以商討學生跨系選修課程作業方式之可能性 五 本校 11 月 16 日進行改大後訪視, 各教學單位請依 9 月 18 日訪視委員建議擬訂改善計畫, 並於 10 月 8 日前完成系所及院級檢討會議,10 月 15 日前繳交意見彙整表及改善計畫至本處學術服務組 另 11 月 5 日進行第二次預演, 臺北及桃園校區同步進行, 當日將再測試兩校區遠端連線系統, 以確保正式訪視當日連線順暢 貳 工作報告 系科 一 會資系鄭博文等 11 位老師依規定申請更改其授課班級學生劉育辰等 77 103-2 年級 人之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成績案, 業已簽請各系科主任及教務長同意並 陳請校長核定在案, 擬依規定提列教務會議報告 學號 學生 姓名 課程名稱 ( 課號 ) 學期成績 更正前 學期成績 更正後 任課 教師 更正原因 四技會計資 訊系 二 10241062 劉育辰 成本與管理 93 99 10241063 卓光勳 會計 68 72 鄭博文遺漏平時成績 2

四技會計資訊系四技財務金融系四技財政稅務系四技國際商務系 三四二四 10241067 江佩玲 84 90 10241070 徐嘉 88 94 10241073 何翊寧 68 71 10241074 盧佳昀 79 84 10241078 洪新茹 60 62 10241079 顏敏涵 75 81 10241083 張慧淨 66 69 10241088 郭銘華 74 80 10241093 何盈青 61 66 10241094 吳青陽 60 63 10241096 劉珉珺 79 84 10241101 劉旭翔 66 71 10241102 李庭儀 79 84 10241103 陸婉兒 71 75 10141012 藍日辰 10042007 江孟恂 10243006 鄭妤姍 資料採勘 40134040 國際行銷 40542050 財政學 40328012 10044082 黃耀萱國際商務英 57 90 文寫作 9944082 楊淑婷 40443592 90 57 74 81 温志皓計算錯誤 40 90 陳春富登記錯誤 65 73 歐俊男登記錯誤 高瑞麟登記錯誤 10044003 陳怡安 80 94 四技國際商 務系 四 10044005 陳仕穎 92 98 10044008 趙婉筑 國際商務求職就業英文 76 93 萬丹青登記錯誤 10044009 張毓敏 80 94 10044010 李思瑩 80 94 3

10044011 張恬倫 80 93 10044013 洪資惠 68 90 10044014 馬慧晶 68 90 10044016 莊欣玫 72 92 10044019 葉坊郁 80 93 10044021 張夢珈 68 90 10044022 劉育秀 88 85 10044025 林薇 84 95 10044026 姚姿宜 72 92 10044028 許子晴 80 94 10044029 林靖芳 92 98 10044030 王紹芬 76 93 10044034 蔡妮蓁 84 95 10044035 巫家宜 80 94 10044040 李雅婷 84 85 10044041 吳妮晏 76 93 10044043 李芷儀 76 93 10044064 林沂沛 80 88 10044065 張雅茵 76 93 1004067 蕭斈英 64 89 四技國際商 務系 四 10044068 彭念婷 國際商務求 72 92 10044069 劉益君 職就業英文 92 88 萬丹青登記錯誤 10044070 黃俞甄 96 99 10044073 李師帆 80 94 10044074 謝雅婷 64 89 4

10044075 蕭惠文 64 89 10044077 張瑋薰 84 95 10044078 謝昀潔 76 93 10044081 孫悅佳 72 90 10044082 黃耀萱 88 96 10044083 江孟穎 68 90 10044085 鄭芮珺 68 90 10044087 林宜潔 80 94 10044091 陳姵辰 72 80 10044092 廖雅璇 84 95 10044093 林慧婷 80 94 10044097 楊月茜 92 98 10044100 謝宜庭 80 94 10044106 羅筱茹 84 95 10234005 林孟穎 96 92 10234010 賴羿因 96 99 二技國際商 務系 二 10234011 陳舒婷 72 92 10234016 胡嘉玲 國際商務求職就業英文 88 96 萬丹青登記錯誤 10234022 陳儷文 92 98 10234028 汪珈儀 84 95 10234037 黃玉嘉 80 92 五專國際貿易科五專國際貿易科四技企業管理系 五 9854051 林洁五 9954001 黃筱晴一 10155030 王景 英文會話 ( 三 ) 下 50453702 國際貿易資訊系統 ( 下 )50456302 成本會計 ( 下 )50532022 39 60 學生補考後重黃佩蕙新計分 50 68 何素美遺漏平時成績 30 88 趙瑀系統輸入錯誤 5

五專企管菁英專班 一 10355145 戴琬庭 英文一 ( 下 ) 70510242 76 90 鄭安琪遺漏平時成績 四技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一 1034C027 吳新悅 國文 ( 二 ) 40C10050 60 74 白品鍵登記錯誤 註 : 本校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 教師成績之更改, 若涉及學生是否退學 畢業者, 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須更正成績, 因時間緊迫不及提請教務會議審議時, 得由任課教師出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經學生所屬所 系 ( 科 ) 主任及教務長同意,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 由教務處教務行政組更改登錄, 並提教務會議報告 ( 任課教師須到場說明 ) 二 有關本校 105 學年度四技招生名額分配乙案 ( 一 ) 本校 105 學年度各學制 ( 含進修學制 ) 及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分配業經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二 ) 該分配名額報部核定結果, 教育部未核定本校所預減之高中生外加名 額 ( 連續 2 年報到率未達 7 成 ), 是故, 原預減之名額回撥至財務金融系 及財政稅務系各 1 名 ( 三 ) 本校修正高中生外加名額分配計畫表並報部備查 ( 北商大教務字第 1040160160 號函 ) ( 財務金融系 3 名, 財政稅務系 4 名, 餘各系名額 不變 : 會計資訊系 3 名 國際商務系 3 名 企業管理系 5 名 資訊管 理系 2 名 應用外語系 2 名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2 名 商業設計管理 系 2 名 商品創意經營系 2 名, 共計 28 名 ) 參 確認上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 ) 教務會議紀錄 ( 附 件 ): 確認通過 肆 提案討論提案一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學則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8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1040115883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釐清個案適用之應行程序, 研擬配套措施, 特頒布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 6

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並應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前納入學則並報部備查 是故, 依據該處理原則之規定, 修訂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 ( 一 ) 第 18 條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5 項之規定 若學生修業期限屆滿仍無法修畢應修科目學分者, 學校得專案延長其修業期限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18 條之規定, 修業年限得因突遭重大災害而無法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足規定學分者, 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 二 ) 第 29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3 項之規定 學校得依科目性質, 調整成績評定方式, 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處理科目成績,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29 條之規定, 因突遭重大災害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補考者, 免予折扣計算 ( 三 ) 第 39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2 項之規定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請假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不受缺課扣考 勒令退學規定之限制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39 條之規定, 任一科目缺 曠課節數達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惟突遭重大災害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者, 不在此限 ( 四 ) 第 41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 項之規定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 不受期末考試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 7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41 條之規定, 突遭重大災害等特殊事故並檢具相關證明者, 不受休學申請期限之限制 ( 五 ) 第 43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 項之規定 學生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申請休學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 不受期末考試開始後不得申請休學規定之限制 ; 休學期限屆滿仍無法復學者, 得予專案延長休學期限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43 條之規定, 突遭重大災害之需要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申請休學期限不計入休學年限, 合計至多以三學年為限 ( 六 ) 第 47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3 項之規定 學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使學生不受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規定限制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47 條之規定,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 七 ) 第 52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2 項之規定 學校得放寬學生畢業資條件 ( 如英文檢定 證照考試 ), 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2. 修訂本校學則第 52 條之規定, 如因突遭重大災害影響學習權益, 各系得放寬畢業資格條件 ( 英文或專業能力畢業門檻 ), 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專案簽核後發給學位證書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二 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附設專科部學則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8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8 日臺教技 ( 四 ) 字第 1040115883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釐清個案適用之應行程序, 研擬配套措施, 特頒布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並應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前納入學則並報部備查 是故, 依據該處理原則之規定, 修訂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 ( 一 ) 第 19 條 1.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4 項之規定 學校得予放寬學生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數 2. 本校抵免科目學分辦法准予抵免之學分數依學生轉入年級分年級依比例抵免之, 免受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之限制, 是故刪除本學則有關抵免學分數限制之規定 ( 二 ) 第 31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3 項之規定 學校得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使學生不受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規定限制 2. 修訂該學則第 31 條之規定,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修讀副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 三 ) 第 37 條 1. 依據該處理原則第 5 點第 2 項之規定 學校得放寬學生畢業資格條件 ( 如英文檢定 證照考試 ), 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2. 修訂該學則第 37 條之規定, 如因突遭重大災害影響學習權益, 各系得放寬畢業資格條件 ( 英文或專業能力畢業門檻 ), 提供學生替代方案, 專案簽核後發給學位證書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9

提案三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教務會議委員產生辦法 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第學 2 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決議暨組織規程辦理 二 本委員會委員異動說明如下 : ( 一 ) 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升格為一級單位, 故委員異動為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進修推廣部主任及教務組組長免任之, 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修正為進修學制學生代表, 並另聘國際長擔任該委會委員 ( 二 ) 電子計算機中心單位名稱修正為 資訊與網路中心, 餘條文內容不變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保障轉入本校之轉學及本校轉系 ( 科 ) 生學習權益並避免重複學習, 以順利銜接轉入系 ( 科 ) 課程, 故修訂本校學分抵免相關規定, 其抵免學分數依轉入年級比例調整, 相關規定修改分述如下 : ( 一 ) 增訂進修學制抵免學分之規定 1. 第 2 條第 10 項 : 已取得學士層級以上 ( 含 ) 學位修讀二技進修學制者 2. 第 3 條 : 已取得學士層級以上 ( 含 ) 學位者, 入學二技進修學制前已修讀學士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抵免, 專業科目最多抵免 9 學分, 通識課程最多抵免 6 學分 10

( 二 ) 四技 : 轉入二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36 學分為限, 轉入三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72 學分為限, 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 (26 學分 ) 為限 ( 三 ) 二技 : 轉入二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36 學分為限, 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 (10 學分 ) 為限 ( 四 ) 五專 : 轉入二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50 學分為限, 轉入三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100 學分為限, 轉入四年級者, 抵免學分數以 150 學分為限, 一般通識抵免學分數以本校所訂通識學分數 (82 學分, 含體育 軍訓及護理 ) 為限 ( 五 ) 五專及二技學力學分抵免之規定如下 : 1. 五專一至三年級所修之科目不得抵免四技課程 2. 二技生以大學學力申請抵免者, 不得抵免大一至大二修習之科目 二 原第 8 條規定於 學生選課辦法 第 10 條已有相關規範, 故刪除是項條文, 本辦法第 9 條至第 18 條條號修正為第 8 條至第 17 條, 其條文內容不變 三 原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有關抵免學分數之上限於第 11 條第 3 至 5 項規定, 故刪除是項條文 四 另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各系科新舊課程交替學分認定之相關規範, 應依本辦法第 7 條規定,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 以新課程標準續讀為原則, 復學前已修及格之學分數全部採計, 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 新舊課程交替之課程 ( 必修改選修 未開原必修科目或學分數調整 ), 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或免修之, 由各教學單位自行決定之, 是故, 各教學單位應及早因應訂定相關規範之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 1. 修正後通過 11

2. 該辦法第 2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對調 3. 該辦法第 13 條第 5 項 若有依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抵免 修正為 若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抵免 以符是項條文之規定 4. 因本校五專及大學畢業學分數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異動相當大, 原 104 學年度前應開課程於 104 學年度停開, 造成休學後復學生修課及未來畢業學分數採認之困擾, 各系科應有相當規範, 並依復學後年級依比例採認畢業學分數, 例如, 復學後三年級其畢業學應修學分數與復學後四年級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有不同, 依其復學後年級酌予調降畢業應修學分數 5. 本學年度二技因有修學及退學生, 故於寒假將辦理二技轉學考, 本處業已刻正進行相關準備作業 提案五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學生選課辦法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 新舊課程交替之學分數認定方式, 其規範如下 : ( 一 ) 原為必修科目改為選修或停開, 經系所主管核可改修本系所 或他系所 學制或他校內容相近之科目, 但不可跨制 系所 校修習低年級課程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 始可修習 ( 二 ) 重 ( 補 ) 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 其所超修之學分, 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重 ( 補 ) 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 以新訂學分為準原則, 新舊課程交替期間之修習學分數認定, 以各該系 ( 科 ) 所 室 中心訂定之相關規定為準 二 修訂該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 ( 一 ) 開班人數之下限 1. 大學部 18 人, 研究所 4 人 12

2. 介於 11~17 人, 且為本校專任教師授課, 其授課鐘點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於超支鐘點核計時扣除 3. 低於 10 人, 仍有開課之必要, 其授課鐘點折半計算 ( 二 ) 低於開班人數下限仍有開課之必要者, 應經所 系 ( 科 ) 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並於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一週內專案簽准, 始得開課 ; 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三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決議,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 四 另因應 104 年八仙塵爆 高雄氣爆等突發重大災害事件, 教育部特函示各大專校院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以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 該原則第 2 點第 3 項規定 學校跨校選課條件得予放寬, 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 原就讀學校未開課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 是故, 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跨校 跨學制修讀課程之規定, 餘條文內容不變 ( 一 ) 本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5 條進修推廣部及跨部之內容修正為 進修學制 及 跨學制 ( 二 ) 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跨校 跨學制選課之條件放寬為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亦即該情形之學生若有跨校 跨學制選課之需求, 則不受必選修科目修讀及科目數之限制 五 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本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 (104.09.09) 審議通過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施行 決議 :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辦法第 11 條修正為 大學部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八人, 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四人, 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不足, 但有特殊因素須開課並由專任教師授課, 經所 系 ( 科 ) 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附會議紀錄 ) 確有開課必要者, 應於第二階段加退選後 13

一週內經專案簽准 大學部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介於 10~17 人, 其所開課程則計入任課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惟應於核計超支鐘點時扣除 ; 若低於 9 人 ( 含 ) 仍需開課者, 其授課鐘點則須折半核計 ; 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3. 有關第二外語課程等特色教學課程, 須專案簽准校長核定後始得以小班方式授課, 並免受授課鐘點減計之規定 4. 畢業門檻課程為未通過畢業門檻學生應修習之課程, 並修習該課程後始得畢業, 故可認定為必修課程 5. 有關本辦法第 5 條學生跨系 ( 所 ) 學制 校修習課程之選課方式原則依原規定辦理,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 聲明學生應依照課程科目表及各系所規定辦理選課 提案六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附設專科部學生選課辦法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因應本校學分數調整, 新舊課程交替之學分數認定方式, 其規範如下 : ( 一 ) 原為必修科目改為選修或停開, 經系科主管核可改修本系所 或他系所 學制或他校內容相近之科目, 但不可跨制 系所 校修習低年級課程應經原授課教師同意, 始可修習 ( 二 ) 重 ( 補 ) 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 其所超修之學分, 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重 ( 補 ) 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 以新訂學分為準原則, 新舊課程交替期間之修習學分數認定, 以各該系 ( 科 ) 所 室 中心訂定之相關規定為準 二 修訂該辦法第 11 條之規定 ( 一 ) 開班人數之下限 :18 人 14

1. 介於 11~17 人, 且為本校專任教師授課, 其授課鐘點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於超支鐘點核計時扣除 2. 低於 10 人, 仍有開課之必要, 其授課鐘點折半計算 ( 二 ) 低於開班人數下限仍有開課之必要者, 應經科 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並於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後一週內專案簽准, 始得開課 ; 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三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決議,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併入教務處 四 另因應 104 年八仙塵爆 高雄氣爆等突發重大災害事件, 教育部特函示各大專校院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以建立彈性修業機制及其他配套措施, 該原則第 2 點第 3 項規定 學校跨校選課條件得予放寬, 使學生選課不受重補修課程 原就讀學校未開課及修讀科目學分數限制 是故, 修訂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跨校 跨學制修讀課程之規定, 餘條文內容不變 ( 一 ) 本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5 條進修推廣部及跨部之內容修正為 進修學制 及 跨學制 ( 二 ) 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跨校 跨學制選課之條件放寬為 突遭重大災害學生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亦即該情形之學生若有跨校 跨學制選課之需求, 則不受必選修科目修讀及科目數之限制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施行 決議 :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辦法第 11 條修正為 大學部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八人, 研究所碩士班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四人, 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不足, 但有特殊因素須開課並由專任教師授課, 經所 系 ( 科 ) 室及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附會議紀錄 ) 確有開課必要者, 應於第二階段加退選後一週內經專案簽准 大學部一般課程選修人數介於 10~17 人, 其所開課程則計入任課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惟應於核計超支鐘點時扣除 ; 若 15

低於 9 人 ( 含 ) 仍需開課者, 其授課鐘點則須折半核計 ; 專任教師授課鐘點不足者除外 3. 有關第二外語課程等特色教學課程, 須專案簽准校長核定後始得以小班方式授課, 並免受授課鐘點減計之規定 4. 畢業門檻課程為未通過畢業門檻學生應修習之課程, 並修習該課程後始得畢業, 故可認定為必修課程 5. 有關本辦法第 5 條學生跨系 ( 所 ) 學制 校修習課程之選課方式, 仍依原規定辦理, 各系所應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 聲明學生應依照課程科目表及各系所規定辦理選課 提案七教務行政組提 : 擬訂定本校 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實施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 104 年 8 月 26 27 日主管共識營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提升學習評量品質, 實施每科目開課班級學期成績平均分數上限制度 ( 一 )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學制學期平均分數之統計, 四技部為 79.34 分 二技部為 82.16 分 五專部為 78.57 分 研究所為 86.62 分 ( 前述平均分數之統計已排除服務學習 勞作教育 專題製作 校外實習 軍訓護理 體育及論文之成績 ) 是故, 擬依本校概括之情形, 訂定本校平均成績之上限 : 四技部為 80 分 二技部為 83 分 五專部為 80 分 研究所為 86 分 ( 二 ) 另依課程屬性 修課人數之特性, 以下課程不適用本規定 ( 草案 ) 1. 每學期期中撤選後修課人數未達 18 人 ( 含 ) 研究所未達 4 人 ( 含 ) 2. 服務學習 勞作教育 體育 軍訓與護理 專題製作及校外實習課程 3. 實驗 實習 實務 專題討論及書報討論及論文 16

4. 研究所專題討論 書報討論及論文 5. 最後一哩課程 6. 跨校選修課程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5 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 1. 修正後通過 2. 平均分數上限修正為 : 大學部及專科部 83 分, 研究所 88 分 3. 不適用本要點 ( 草案 ) 之課程增加 講座 研究所專題演講及討論類課程 4. 本要點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試行,105 學年度起施行, 各系所應於正式施行前廣為宣達 提案八教務行政組提 : 有關本處組織調整後各法規修訂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暨組織規程辦理 二 本校進修推廣部教務組及進修推廣組併入教務處, 教務處課務組及註冊組併為教務行政組, 並另設企劃組, 教學發展中心升格為一級單位, 部分法規須修訂內容, 部分法規仍適用僅需更名與刪除即可 三 本處彙整所屬各組提供法規資料, 最後審議層級須提送教務會議者共 39 項, 其中進修推廣部修訂為進修學制計 6 項 改名改務行政組共計 7 項 改名企劃組共計 3 項 另提案審議計 7 項 ( 詳如附件一 ) 上述各法規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修訂 四 上述各法規除修改及刪除名稱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全數修訂外, 至內容修訂部分, 仍由本處各組依相關會議程序, 依序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 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 照案通過 17

提案九教務行政組提 : 擬訂定本校各系所各學制 104 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課程科目表 ( 併課程模組 ) 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第 8 點之規定 : 各所系科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 經院 所系科課程委員會議, 依據有關規定研議, 完成次學年入學新生課程科目表, 經所系科務會議通過, 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 一 ) 經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議 (103.12.02) 決議, 為落實本校品格教育及提升學生自我管理能力及道德良知,104 學年度起增訂本校大學部及五專 品格或商業倫理 相關課程 (Business Ethnics)2 學分 /2 小時 ( 必修 ) 課程 該課程應納入專業必修或通識必修 ( 大學部 )/ 校訂必修 ( 五專部 ) 課程 ( 二 ) 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第 2 點規定, 各系 ( 科 ) 應訂定 2 學分以上為原則之 校外實習 必修課程 若各系 ( 科 ) 訂定之學分數未達 2 學分以上者, 須另開設學期 / 學年實習 海外實習等課程 ( 三 ) 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 四技應開設 1 學分 36 小時服務學習課程, 五專應開設 1 學分 36 小時勞作教育課程, 二技應開設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 四 ) 經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 五專體育一至四年級為必修 (1 學分 2 小時 ), 五年級為選修 (0 學分 2 小時 ), 四技及二技體育學分計入最低畢業總學分數內 ( 五 )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規定 1. 二技通識 10 學分 四技通識 26 學分, 課程科目異動應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審議統通過後提案教務會議 2. 本校最低畢業學分數 : 四技 128 學分 五專 220 學分 二技 72 學分, 各系科得視實際需要經過教務會議通過, 提高應修學分數 ( 會計資訊系四技 137 學分 二技 74 學分, 財務金融系二技 18

73 學分, 國際商務系二技 74 學分, 財務金融系四技 132 學分 ) 二 該案業經各所系科課程委員會議 所系科務會議 院課程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 該案業經本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 (104.09.09) 審議通過,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各單位於課程科目表加註 104 年 10 月 6 日教務會議核定通過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公告於 104 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 1. 依據本校課程修訂準則之規定, 二技通識應為 10 學分, 建請應用外語系修正該課程科目表以符本校課程規定 ( 通識科目興趣選修 藝術與人生 民主社會與當代公民 / 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備註欄刪除, 興趣選修及藝術與人生為一年級下學期開課, 民主社會與當代公民 / 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為一年級上學期開課, 另選修應降為 26 學分 ), 校外實習課程為系專業必修課程, 免經通識教育中心審定 2. 各教學單位課程科目表應加註跨系 ( 科 ) 所 學制 校之選課規定及畢業門檻之規定 3. 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課程修訂準則 第 11 條之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 104 年 8 月 26 27 日主管共識營決議辦理 二 修訂該準則第 11 點之規定 : ( 一 ) 必修科目以本校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 二 ) 若有兼任教師教授必修科目之必要者, 應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並另案簽准核定後始可排課 三 因增訂第 11 點之規定, 原第 11 點至第 13 點順延至第 12 點至第 14 點, 其條文內容不變 19

四 該案業經本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 (104.09.09) 審議通過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簽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施行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教務行政組提 : 擬修訂本校 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相關規定,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彙整各系所辦理碩士學位考試期限, 並參採臺灣科技大學 臺灣大學等各大專校院作法將學位考試期限載明於學位考試辦法中, 供學生論文撰寫時程排定, 以利學生準備學位考試, 修改本校 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第七條 二 檢附本校 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對照表及修正草案 ( 附件 )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十二教學發展中心提 : 申請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數位學習課程 1 門, 提請審議 說明 :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數位學習課程共計 1 門, 本次申課程如下 : 策略管理 ( 企業管理系 ), 申請編號 :EC1041001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授課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 教學發展中心提 : 擬修訂本校 教學輔助學習生實施要點, 提請審議 說明 : 20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7 日發布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及本校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辦理 二 本校教學助理更名為教學輔助學習生, 均為學習型助理, 修正其工作項目更為貼近以學習為目的之學習助理, 協助教師之教學活動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續提案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 1. 修正後通過 2. 該要點第 3 點第 4 項有關勞動基準法薪資之規定建請修正後再行提案至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十四教學發展中心提 : 有關本中心組織規程變更為一級單位後法規名稱更名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配合本校自 104 年 8 月 1 日教學發展中心組織規程變更, 部分法規需修訂內容, 爰修正本中心各單位相關法規 二 經彙整本中心各單位相關法規資料, 全中心法規計 22 種需加以修訂, 如附件 三 有關條文內容修訂部分, 依相關會議程序, 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 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四 依本校 組織規程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應設教學發展會議, 嗣後本中心法規修訂, 改提教學發展會議, 不需提送教務會議修訂 辦法 : 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再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決議 : 1. 英文會考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2 項修正為 會考時間 地點及監考業務由教學發展中心語言學習組安排之 21

2. 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五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提 : 擬修訂本所 105 學年度新生入學畢業總學分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配合模組課程規劃及強化畢業學生之就業競爭力, 本所擬修訂 105 學年度入學新生之畢業總學分, 由原來的 38 學分修訂為 40 學分 二 本案亦經 104 年 5 月 13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 104 年 5 月 5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課程委員會及 104 年 3 月 18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公告於 105 學年度起施行 決議 : 1. 照案通過 2. 105 學年度課程科目表於會議後檢附 提案十六商業設計管理系提 : 擬修訂本系 103 104 學年度各課程科目表及 104 學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二技課程科目表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課程科目表之二技通識課程依據通識中心提供之課程異動修訂, 適用於日二技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入學學生 二 修訂本系二技及四技日間部 103 學年度及 104 學年度課程科目表 三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104 學年度二技課程科目表 四 本案經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課委 (104/9/1) 及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 (104/9/1) 通過 辦法 : 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並於核定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22

提案十七教務行政組提 : 本校日間部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因休學逾期未復學 逾期未註冊等依學則相關規定應處以退學處分案, 提請確認 說明 : 一 本案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因休學逾期未復學 逾期未註冊等依學則相關規定應處以退學處分之學生計有張炳松等 13 人 ( 名單如附件一 ) 二 渠等經業務單位以電話連絡及掛號郵寄書面通知仍未到校補辦相關程序, 擬依本校學則第 46 條 第 76 條及附設專科部學則第 28 條等相關規定, 處以退學處分 辦法 : 俟確認通過後, 一 即進行教務資訊系統學籍管理登錄作業 二 即進行通知退學生到校辦理離校程序作業 三 退學生名單送生輔組 各系科, 以掌握學生動態用途 四 退學名單先行歸檔, 以利與其他原因退學生名單整併後彙編各學年度退學生名冊並永久保存 決議 : 照案通過 伍 臨時動議 : 無 陸 散會 :14 時 02 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