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规则 (2012 年 4 月制定,2018 年 3 月第四次修订 )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有关文件精神, 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 坚持 按需招生 德智体美全面衡量 择优录取 宁缺毋滥 的原则, 充分发挥复试在招生中的作用, 体现公平 公正 公开, 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选拔力度, 全面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 专业水平 科研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提高研究生新生质量, 特修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做到政策透明 程序公正 结果公开, 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 以提高生源质量为核心, 坚持全面考查, 突出重点, 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查的基础上, 突出对思想政治素质 专业素质 实践能力 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的考核 ; 坚持客观评价, 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二条复试以差额方式进行, 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复试资格的考生, 均可参加复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 1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实行校 院 ( 中心 ) 两级管理, 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 学校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录取工 作督查组 ; 各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校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 ; 研究生 院 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 办公室 全面负责领导 组织 检查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 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 研究生院及 学校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 巡视和检查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 负责 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复试录取领导小组组长由培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全面负责 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 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 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 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第三章复试的实施 第一节准备工作 第八条 制订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复试 录取规则, 结合自身学科 专业的特点, 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细 则, 并于复试前在本单位主页向考生公布 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复试比例 综合成绩计算 2
方式 调剂政策 录取规则等 第九条 成立复试工作组 各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复试录取领导 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根据考生人数, 按照学科专业成立若干个复试工作组 加强对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 加强对招生政策 业务 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明确工作纪律 工作流程和评判标准 同时明确其在复试中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复试工作组成员应不少于 4 人 其中 3 名专业课教师 ( 由经验丰富 业务水平高 公道正派 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在本专业参加面试的在职教师担任 ) 和 1 名记录人员 第十条 做好复试前考务准备工作 ( 一 ) 通知考生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复试名单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和地点 ( 二 ) 复试命题 进一步强化复试工作安全保密意识, 完善试题答卷保密制度和设施 复试试题的命题 制卷和保管按照 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专业课命题 制卷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为国家机密材料 ( 三 ) 复试场地 复试应全程录音 录像, 复试笔试考场必须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 ( 四 ) 面试分组 面试教师名单要严格保密 考生分组情况在复试开始前 30 分钟予以公布 面试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和专业应随机分组, 面试教师和考生进行 双盲 面试 3
第二节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在考生报到时, 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 规定及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 进行审查, 查验原件, 留存复印件 复印件上应有考生和审查人员的 双方签字 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不予复试 第三节复试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复试一般包含专业笔试 面试和外语测试 各部分 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 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综合成绩 具体方式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工商管理 公共管理 旅游管理 会计硕士 审计等 5 个专业, 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满分 100 分, 并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综合成绩 所有考生在复试阶段均需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 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十三条 专业笔试 笔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满分为 100 分, 时间为 120 分钟 笔试科目与招生简章公布的一致, 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 织考试和阅卷 第十四条 面试 面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并在复试细则中公 4
布 采取抽题回答形式的, 原则上每名考生抽题回答不少于 2 个问题 鼓励采取有利于考查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其他面试形式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专业水平考查主要包含 :(1)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 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 利用所学理论发现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本学科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考查主要包含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 专业以外的学习 科研 社会实践 ( 学生工作 社团活动 志愿服务等 ) 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 责任感 纪律性 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质 ;(5) 举止 表达和礼仪等 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 由参加面试的教师当场独立打分, 其平均分为考生的专业面试成绩 第十五条 外语测试 外语测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形式为听 说能力测试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 考生在进行复试报 到时, 应向培养单位提交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调查表, 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 政工部门出具考生现实表现的意见 ;(2) 各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加试 符合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考生除参 加复试外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主 5
干课程 加试形式为笔试, 加试时间 3 小时, 每科满分 100 分, 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 第十八条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 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九条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 一 ) 初试满分为 300 分的专业综合成绩为 : ( 初试总分 3) 70%+ 复试成绩 30% ( 二 ) 初试满分为 500 分的专业综合成绩为 : ( 初试总分 5) 70%+ 复试成绩 30% 复试成绩中, 专业笔试 面试 外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各部所占权重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并在复试细则中公布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 按照教育部规定, 复试结果在复试结束 后一周向考生公布 第四节录取 第二十一条 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予录取 ( 一 ) 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 二 ) 综合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 不予录取 ( 专项计划考生除外 ) ( 三 )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质考核不合格, 不予录取 ( 四 )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 不予录取 ( 五 ) 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录取计划, 按照考生 6
的综合成绩排名, 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 小 数点后两位 ), 初试总分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 ( 单独考试 援藏计划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等 ) 招生计划单列, 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 在其专项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调剂考生的录取以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细则中确定的原则为准 第五节体检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标 准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制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 由学校医院统一组织, 具 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与学校医院协商确定后通知考生 第六节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培养单位的党政主 要领导对复试过程的公平 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各培养单位要负责受理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 各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纪违规事件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 学校复试录取领导小 组和督查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 巡视和检查 7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复试的基 本分数线 复试工作办法 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复议制度 在确保投诉 申诉渠道畅通的同 时, 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期限 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由学校复试录取领导小组责成培养单位进行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生效, 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如遇与国家和教育部 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和教育部的文件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