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60065492 號暨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0716204 號令修正發布 金額單位 : 新臺幣元 性低收入戶最高補非低收入戶最高最低使用輔助器具類別質助金額 ( 元 ) 補助金額 ( 元 ) 年限 ( 年 ) 補助對象 生點字機 二一 六 00 一 0 八 00 十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點字板 一 八 00 九 00 十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二 000 一 000 五 活盲用手錶 一 八 00 九 00 五 安全杖 七 00 三五 0 三 弱視特製眼鏡或放大輔鏡 五 000 二 五 00 五 輪椅 五 000 二 五 00 三 一 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助柺杖 不銹鋼製一 000 五 00 五二 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鋁製五 00 二五 0 三礙者 助行器 一 五 00 七五 0 五 三 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 特製三輪機車五 0 000 二五 000 者, 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類五駕照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一 0 000 五 000 四 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 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 000 四 000 三 者 傳真機 四 000 二 000 三 行動電話 二 000 一 000 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二 000 一 000 三 安全帽 ( 護頭盔 ) 六 00 三 00 五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製七 000 三 五 00 三桌椅居電話閃光震二 000 一 000 家動器十無門鈴閃光器二 000 一 000 一 聽障者 語障者或具聽障 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以 戶 為補助單位 ; 行動電話以 人 為補助單位 二 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 三 傳真機及行動電話, 二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一 智障者 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張力低 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童 二 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年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一 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以 戶 為補助單位, 每戶
障礙設施設備 無線震動警示器 二 000 一 000 電話擴音器 二 000 一 000 門 ( 加寬 折 疊門 剔除門 六 000 三 000 檻 自動門 ) 扶手 ( 單隻 ) 一 五 00 七五 0 水龍頭 ( 撥桿式或單閥式 ) 三 000 一 五 00 斜坡道 ( 限自有土地 ) 八 000 四 000 防滑措施 三 000 一 五 00 廚房改善工程 二 0 000 一 0 000 浴室改善工程 二 0 000 一 0 000 特殊簡易洗槽 二 000 一 000 特殊簡易浴槽 五 000 二 五 00 可攜帶斜坡板四 000 二 000 移位機二 0 000 一 0 000 十 特殊電腦輔助器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桌上型擴視機可攜式盲用電腦介面軟體鍵盤保護框 ( 洞洞板 ) 特殊滑鼠或鍵盤介面手部輔助支架 ( 如鍵盤敲擊器 ) 一 00 000 五 0 000 八 0 000 四 0 000 四 0 000 二 0 000 一 0 000 五 000 一 000 五 00 五 000 二 五 00 一 二 00 六 00 十 四 四 限申請一台 一 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 浴室改善項目包括 : 水龍頭 扶手 防滑措施 門等 三 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制,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 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五千元 五 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六 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 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一 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 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一 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如電腦主機 螢幕 鍵盤 ) 或電視 三 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一 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如電腦主機 螢幕 鍵盤 ) 三 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癱瘓者, 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
吹吸口控滑鼠 視訊會議系統 一五 000 七 五 00 五 000 二 五 00 四 溝通板一 0 000 五 000 四 馬桶增高器 ( 便盆椅 ) 一 二 00 六 00 三 飲食類輔具 :( 含特殊刀 叉 湯匙 筷子 杯盤 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 衣著類輔具 :( 含穿衣桿 穿鞋 襪輔助器 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 居家類輔具 :( 含特殊門把 烹調用具 開瓶罐器 特製開關等相關項目 ) 轉位板 ( 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 五 00 二五 0 一 一 000 五 00 一 八 00 四 00 二 二 000 一 000 二 手動或電動床一 0 000 五 000 五 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一 六歲以上聽障者 語障者或具聽障 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如電腦主機 螢幕 鍵盤 ) 一 智障者 聽障者 語障者 自閉症者或具智障 聽障 語障 自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 應由復健科 耳鼻喉科或小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 一 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 飲食類 衣著類 居家類輔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平衡機能障礙者 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 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一 限居家使用 二 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 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電動輪椅 五 0 000 二五 000 復 電動代步車 四 0 000 二 0 000 五 一 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 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 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 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 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 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量, 具視障 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不予補助, 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流體壓力床墊 氣墊床健 輔 助 流體壓力輪椅座墊 輪椅氣墊座 ( 特殊量製坐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 義肢(單支) 部分手掌義肢 ( 美觀手掌 ) 部分足義肢 ( 部分腳掌義肢 ) 前膊 小腿義肢 ( 包括腕離斷 肘下前臂 踝離斷 賽姆式 膝下等義肢 ) 一 0 000 一 0 000 三 一 0 000 一 0 000 三 五 000 五 000 三 一 0 000 一 0 000 二 0 000 二 0 000 一 限居家使用 二 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者, 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 應說明所需規格 一 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 容易產生褥瘡者, 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並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 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一 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 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 ; 十八歲以下對同一
類 全膊 大腿義肢 ( 包括肘離斷 肘上膝離斷 膝上等義肢 ) 肩離斷 髖離斷義肢 ( 包括肩胛截除 肩截除 骨盆半截除 髖切除等義肢 ) 助 聽 器 下肢支架(單支且補助金額均含矯正鞋) 單耳 四 0 000 四 0 000 五 0 000 五 0 000 一 0 000 五 000 雙耳二 0 000 一 0 000 踝足部支架 ( 小腿支架 ) 膝踝足支架 ( 大腿支架 長腿支架 ) 三 五 00 三 五 00 七 000 七 000 髖膝踝足支架八 000 八 000 髖部 ( 髖 ) 或膝部支架 軀幹支架 ( 背架 背部支架 輪椅側支撐架 ) 三 000 三 000 八 000 八 000 三 三 部位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後之耗損始申請本項補助 一 聽障者 語障者或具聽障 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雙耳聽力損失在 55dB-110dB 之間補助兩只 ; 優耳聽力在 55dB-110dB 之間 劣耳聽力 110dB 以上補助一只 ; 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 500Hz~4000Hz 之間平均值 三 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 ( 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 ), 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 ; 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 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 十二歲以下兒童, 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一 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 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 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不予補助 四 十二歲以下兒童, 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矯正器或上肢支架 ( 含副木 手托板 ) 三 五 00 三 五 00 特製輪椅一五 000 一五 000 二 普通型五 五 00 五 五 00 站立架兒童成長型或特製調整型 一五 000 一五 000 彈性衣三 0 000 三 0 000 六個月 矽膠片八 000 八 000 六個月 三 一 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 申請特製輪椅者限重度肢障者 植物人或包含肢障 植物人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三 申請特製輪椅須醫生診斷證明中註明無法使用一般輪椅原因, 並加附圖 ( 照 ) 片及說明三項以上特殊規格和功能 一 智障者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 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 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年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 肌膚殘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 面積及深度等
一 重度聽障者, 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 效果不佳 二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 先天性聽障者, 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中低收入戶最高補耳蝸存在, 且無其他禁忌 助額度四 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四 00 000 人工電子耳六 00 000 失聰者為優先 一般戶最高補助額終身乙次五 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度二 00 000 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六 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 ( 單眼 ) 一 0 000 一 0 000 三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一 聲音機能障礙者 語言機能一般型二 000 二 000 一障礙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 語言機能障礙之多重障人工講話器礙者 電子型一 0 000 一 0 000 五二 申請電子型 ( 電動式 ) 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輪椅特殊背墊 ( 需含硬式底板 ) 一 0 000 一 0 000 三 一 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 須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 申請此項目者限重度肢障者或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特製推車一五 000 一五 000 三 一 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 如腦性麻痺患者 ) 二 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備註 一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 自行增訂本標準表未列之輔助器具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額 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 二 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 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 得不受本標準表障礙類別 等級之限制 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 有關輔具申請及補助之流程,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建立嚴謹之審核機制, 並後續追蹤瞭解輔具使用情形, 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 因情形特殊, 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 須再申請補助者, 或有特殊情形須申請補助者,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後專案辦理 ) 四 配合內政部推動直轄市 縣 ( 市 ) 設置輔具資源中心, 期使輔具有效回收再利用, 上開輔具項目得採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 並授權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其實際執行狀況辦理 五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參酌市場實際價格自行調整核定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