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 ; ( 六 ) 在保险期间结束六个月后或在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 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的欺骗 不诚实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二 ) 间接损失 ; ( 三 ) 从最早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后的任何损失, 但索赔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中不在此限 ; ( 四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 1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 2
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保密 财务 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和检查措施, 保证帐目准确性, 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 以查清其诚实情况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 或者减少雇员的报酬等情形, 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 损失情况 雇员的下落以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 四 ) 涉及违法 犯罪的, 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并在保险人需要时对其涉及犯罪行为的不诚实雇员进行起诉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三 ) 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清单 ; ( 四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不诚实雇员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金钱, 以及如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该雇员的金钱, 应从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3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不诚实雇员处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不诚实雇员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不诚实雇员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进行现场查勘 核损定价 参与案件诉讼 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扣除 3% 手续费后, 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按短期费率计收,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 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 保险责任开始后, 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 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按日比例计收,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4
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 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 ( 个月 )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 注 :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