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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 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 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生存年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周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 含保险期间届满之 日 ), 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 ( 详见释义 ) 生存,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 详见释义 ) 的 10% 给付生存年金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3 满期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5. 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定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按份销售, 每份一次交清保险费一千元, 但投保份数需符合本公司的规 3

3.2 减保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 您可以申请减保, 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 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同时, 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单质押 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经本公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贷款金额将根据您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 且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者, 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 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 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生存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 申请生存年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 给付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4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还须填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 含授权委托书 ) 或 索赔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授权书 ) 委托栏, 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未还款项 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 如您有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 本公司先扣除保单质押贷 款及其他款项后, 再办理相关手续 4.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5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将根据真实年龄的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您认可, 本公司将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将根据真实年龄的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4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 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6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 :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3 保单生效 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 对应日 6.4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8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