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良好 ; ( 四 ) 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 1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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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 ) 开设研究生课程所用的教材可以灵活多样, 鼓励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材 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可以某种教材为基础, 实施教学时, 适当增加必要的补充资料和讲义 ( 五 ) 研究生院每两年对全校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 评估, 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 ; 每四年组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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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必备环节和重要途径, 它为研究生学术研究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知识理论基础,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具有全面 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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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学位课 :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 由学校委托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专业学位课 : 研究生学习 掌握和拓宽本学科基础理论 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基本课程 非学位课 ( 专业选修课 ): 为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 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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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 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 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 中国概况课程 专业汉语课程 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中国概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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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附件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 为优化课程体系, 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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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一评分标准 集体阅卷时, 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请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下表 表 1 百分制



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 课程教学目标 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 学时 学分 授课方式 考核方式 参考书目 预修课程 适用专业等 选修课程应有 500 字以内的课程简介, 包括课程介绍 教学内容等 第九条课程内容及讲授要求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应高于本科生课程, 不应与本科生课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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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 是促进学生学习 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养方案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学校允许学生在四到八年 ( 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 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延期毕业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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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践学分 学生在校的修读年限一般为 3-6 年 (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 四 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理论课程 集中实践和课外实践三大部分 理论课程教学又由公共基础课程 大类平台课程 ( 含学科门类基础课程和专业类基础课程 ) 专业课程三部分构成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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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必修课一般每门课为 1~2 学分 ; 专业必修课一般每门为 3~6 学分 ; 选修课一般每门为 1~3 学分 2. 学分分配原则 :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 必修课占课堂教学环节总学分的 70%( 其中公共必修课 20% 左右, 专业必修课 50% 左右 ), 选修课占课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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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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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 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坚持立德树人, 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 以打好知识基础 加强能力培养 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 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 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 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 具体分工 : ( 一 )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的上课安排 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 二 )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 三 )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 一 ) 应在政治思想 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 ( 二 ) 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 ( 三 ) 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 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教学

效果良好 ; ( 四 ) 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 1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 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 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并提前 2 天报研究生院备案 ; 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 应坚持教书育人不放松, 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 言传身教, 引导学生寻找自己生命的意义, 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 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 3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 课堂考勤 考试安排 成绩登记 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 培养目标为依据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

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 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 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 既有分工 有所侧重, 又相互补充 相互配合 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七条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 由主讲教师或相关学科填写 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 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 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 并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 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 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四章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九条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 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每学期第 10 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 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 下达开课任务,

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 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 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 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开课安排应通过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 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 确定上课时间 地点和课堂容量, 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15 人时, 当学期停开 ; 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5 人时, 当学期停开 ; 特殊情况, 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 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 3 小时, 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 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 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在选课结束后,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已选课程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 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 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 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经课程考核合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成绩按 0 分记载 第十五条选课结束后, 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下载 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六章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闭卷 半开卷 开卷 笔试加口试等多种形式 ; 考查课更应该注重平时考核, 其结课考核可采取大作业 论文 设计 调研报告 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 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的考试安排 学院负责专业课 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考核 : 1 研究生未经批准, 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 ( 因病需有医院证明 ),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 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凡经正式选课, 不参加考核者, 成绩按 0 分记载 第七章研究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 采用百分制 五级 记分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或者,A B C D F) 或者两级制 ( 通过 不通过 )

以百分制记分的,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合格, 取得学分 ; 以五级制记分的, 及格 (D 级 ) 以上为合格, 取得学分 ; 以两级制记分的, 通过为合格, 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 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 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 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并在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 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 不得修改 若确属批改有误,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 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 需打印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 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科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 加盖学院公章 ) 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 试卷 ( 包括口试记录 考核论文等 ) 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如无特殊情况, 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八章研究生课程的先修 免修 缓考 补考 重修

第二十五条先修获得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本校本科生 ( 以下简称 : 推免生 ) 可以申请入学研究生前先修研究生课程, 具体办法参照 推免生先修研究生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免修研究生对某些课程有较好的基础, 可以申请免修 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 ( 并附相关证明 ), 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 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 方可准予免修 ; 免修学生在课程结束时, 必须与选修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 研究生英语免修另行规定 ; 根据协议进行校际联合培养获得的课程学分, 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 第二十七条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必须事先书面请假 ( 填写 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学院应及时将当学期 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补考与重修研究生如果课程考试不合格, 可以选择补考与重修 选择补考者, 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标明 补考 ; 选择重修者, 下一次该门课程开课时, 上教务系统选课修读该课程 第九章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二十九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 专业 ) 学术声誉 ( 课程水平 ) 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 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第三十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 签署了交换协议, 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 (1)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 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 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 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 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3) 其他转换原则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 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 ; 经认定的部分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具体实施, 按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在线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三条经学院学位委员分委会研究通过, 列入研究生专

业培养方案的网络课程, 研究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 通过考核后, 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在线课程学分认定,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 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曾修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章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我校接受外单位学生旁听学校研究生课程, 原则上只接收有校际合作关系的高校 科研院所的人员来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七条旁听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选课结束前三天, 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 旁听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证件 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经审核批准后, 发放听课证, 并持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报备 第三十八条旁听人员按课程规定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后, 参加考试, 于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后凭听课证办理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学校不负责解决旁听人员的食宿 图书资料借

阅等问题 第四十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 凭听课证出入学校大门和教室,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 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 收回其听课证, 并通报其所属单位 第四十一条旁听课程收费标准为每学时 30 元, 办理听课证的同时交清费用 凡由于本人原因而终止听课的, 我校不办理退款事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 原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