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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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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TPC-Annual Report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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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CONTENTS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目錄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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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目錄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國政論壇 93春季號.doc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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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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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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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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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第1期)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注意事項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屬於投資型商品 投資型商品節省您分別選購保險及投資商品的時間 並讓 您在壽險保障的基礎下有機會追求穩健的投資回報 本商品係由新光人壽發行 透過本公司業務員通路 本公司簽約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多元通路招

ESG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中國手遊二零一四年第二季未經審核財務業績 CMGE 二零一四年第二季財務概要 27,4604, ,200 21, %27.9% 4, ,3203,7605, % 5, ,2104,0606, % 5, ,26

第一章  緒論

公司資料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852) (852) h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目錄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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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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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2) 45 (3) 69 (4) 73 (5) 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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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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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料 二零一五年年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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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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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年報 目錄 1

1. 引言 銀行 銀行 處理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業 資料 人 銀行 資料 資料 處理 銀行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條例 指引 銀行業界 客戶個人資料 行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何謂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指 個人 資料 資料 人 銀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目錄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目錄

目 錄 公司資料 2 財務摘要 3 榮譽及獎項 年業務發展歷程 6 環境 社會與管治報告 7 主席報告 13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6 董事履歷 35 高級管理層履歷 39 董事會報告 43 企業管治報告 60 獨立核數師報告 69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71 綜合財務狀況表 72

綜合收益表 二零一四年 人民幣千元 收入 4 2,778,948 2,930,268 (2,222,516) (2,333,727) 毛利 556, , ,180 80,767 (251,204) (279,381) (65,789) (58,155) (387) (2,6

目錄

Transcription:

ISSN 1026-4656 人壽保險業務參考資料 壽險訊息 123 臺北市 104 松江路 152 號 5 樓電話 :(02)25612144 傳真 :(02)25672844 Internet address:http://www.lia-roc.org.tw E-mail address:public@lia-roc.org.tw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5 日 要 目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符合一定條件之上市 ( 櫃 )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1 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範圍... 1 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 為指定之申報系統... 1 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宜... 2 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及問答手冊建議案... 3 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依據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指定新增之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執行條文及相關事宜... 5 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有關該會 101 年 1 月 5 日函所訂 2 個月之期限內先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與簽核程序, 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之建議案... 7 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新增 應 執行條文之審視標準及辦理原則... 7 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業者應強化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以防範保險詐欺案件發生... 10 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應遵循之原則... 11 十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增修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建議案... 11 十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案... 14 十三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問答集 FAQ... 15 十四 中央銀行函示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 等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辦理原則... 20 十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建立保險業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建議案 ( 補登 )... 2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符合一定條件之上市 ( 櫃 )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10005306 號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 ( 櫃 )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公司, 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 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 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範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1951 號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 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 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生效 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 為指定之申報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3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3902 號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 為指定申報系統,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2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31 號 一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其計算保險費 ( 年金金額 ) 之預定危險 ( 死亡 ) 發生率, 以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為基礎, 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 ( 年金金額 ) 之預定危險 ( 死亡 ) 發生率為準 二 附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 死亡率 ) 年齡男性女性年齡男性女性年齡男性女性 0 0.000302 0.000235 37 0.001043 0.000406 74 0.016720 0.009716 1 0.000223 0.000174 38 0.001146 0.000437 75 0.017981 0.010574 2 0.000161 0.000125 39 0.001265 0.000474 76 0.019320 0.011513 3 0.000134 0.000105 40 0.001400 0.000514 77 0.020755 0.012535 4 0.000113 0.000090 41 0.001546 0.000557 78 0.022294 0.013659 5 0.000096 0.000079 42 0.001702 0.000603 79 0.023951 0.014895 6 0.000086 0.000072 43 0.001861 0.000651 80 0.025731 0.016264 7 0.000080 0.000067 44 0.002016 0.000701 81 0.027642 0.017794 8 0.000078 0.000062 45 0.002169 0.000755 82 0.029688 0.019511 9 0.000077 0.000061 46 0.002324 0.000814 83 0.031883 0.021453 10 0.000079 0.000062 47 0.002488 0.000881 84 0.034237 0.023657 11 0.000083 0.000067 48 0.002665 0.000959 85 0.036770 0.026174 12 0.000093 0.000074 49 0.002856 0.001049 86 0.039579 0.028650 13 0.000113 0.000082 50 0.003058 0.001152 87 0.042597 0.031354 14 0.000148 0.000091 51 0.003272 0.001269 88 0.045840 0.034310 15 0.000199 0.000101 52 0.003497 0.001392 89 0.049322 0.037538 16 0.000276 0.000116 53 0.003739 0.001520 90 0.053061 0.041062 17 0.000365 0.000135 54 0.003998 0.001650 91 0.057073 0.044908 18 0.000451 0.000155 55 0.004279 0.001783 92 0.061377 0.049104 19 0.000513 0.000174 56 0.004580 0.001928 93 0.065994 0.053680 20 0.000545 0.000189 57 0.004900 0.002091 94 0.070942 0.058667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3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1 0.000550 0.000201 58 0.005237 0.002283 95 0.076244 0.064100 22 0.000539 0.000209 59 0.005605 0.002506 96 0.081923 0.070015 23 0.000526 0.000215 60 0.006007 0.002758 97 0.088002 0.076450 24 0.000519 0.000219 61 0.006427 0.003039 98 0.094505 0.083446 25 0.000523 0.000222 62 0.006879 0.003343 99 0.101457 0.091047 26 0.000532 0.000224 63 0.007357 0.003672 100 0.108886 0.099296 27 0.000546 0.000226 64 0.007865 0.004031 101 0.116818 0.108242 28 0.000563 0.000228 65 0.008425 0.004424 102 0.125281 0.117933 29 0.000584 0.000234 66 0.009058 0.004855 103 0.134303 0.128419 30 0.000611 0.000243 67 0.009781 0.005319 104 0.143912 0.139752 31 0.000647 0.000260 68 0.010584 0.005825 105 0.154137 0.151982 32 0.000692 0.000281 69 0.011460 0.006364 106 0.165006 0.165162 33 0.000745 0.000305 70 0.012394 0.006935 107 0.176547 0.179342 34 0.000805 0.000328 71 0.013381 0.007549 108 0.188788 0.194571 35 0.000874 0.000353 72 0.014425 0.008212 109 0.201752 0.210893 36 0.000952 0.000378 73 0.015538 0.008933 110 1.000000 1.000000 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及問答手冊建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4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所報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及其問答手冊之建議修正內容, 請依後附內容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 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請查照 說明 : 復貴二公會 101 年 1 月 17 日壽會博字第 101010367 號函及 101 年 1 月 18 日 (101) 產綜字第 012 號函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新增 5.1.7 條文 5.1.7 外匯風險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1.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

4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2. 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 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 外匯曝險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 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 4. 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 5. 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 6.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 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應對策等 ( 壽險業適用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新增內容 Q1: 保險公司應如何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Ans: 保險公司可參考過去操作經驗及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的結果,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例如 :(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 + 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 )/( 業主權益 +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 比率的上限, 或 (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 + 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 )/ 國外投資總額比率的上限 假設 A 公司之國外投資總額 900 億元, 業主權益 100 億元, 參考其過去歷史資料, 其每月平均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水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合計為 8 億元, 若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 0, 則占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的 8%, 而 A 公司即可參考此數值訂定未來外匯風險的上限 此外, 保險公司仍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 使用不同信賴水準的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來衡量外匯風險, 亦可參考其他可衡量承擔能力之方法來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Q2: 保險公司如何監控外匯風險? 使用何種監控指標? Ans: 保險公司可考量自身之經營目標 財務狀況 避險策略, 自行訂定外匯風險之監控工具及頻率, 其中監控工具可以為敏感性分析 壓力測試或自行訂定之監控指標, 比如 (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 + 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 )/( 業主權益 +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 之比率或 (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 + 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 ) / 國外投資總額之比率等 假設 A 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 0.5 億元, 外匯曝險比率 (K) 為 10%, 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水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 4.39 億元, 佔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 (100.5 億元 ) 之比率為 4.37%, 低於外匯風險之上限 8%, 此顯示 A 公司之外匯風險尚在可容忍範圍內 若 A 公司外匯曝險比率 (K) 為 30% 時, 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 9.41 億元, 占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 (100.5 億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5 元 ) 之比率為 9.37%, 高於其外匯風險之上限 8%, 則顯示 A 公司之外匯風險已超過可容忍範圍, 需進行整體外匯避險策略之檢討 Q3: 當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 所提出因應對策的內容可以為何? Ans: 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與組織架構, 擬定相關風險指標與因應對策 例如, 為避免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不足之情事發生, 保險公司可使用當月月底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餘額佔期初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水準之比率作為警示指標, 並採取下列因應對策 : (1) 若比率 <40%, 相關單位提出示警, 並增加監控頻率, 並提出外匯風險分析報告, 呈送至決策主管 (2) 若比率 <30%, 除前項作業外, 必須重新考量公司承擔外匯風險之能力, 檢討外匯避險策略, 必要時提高避險比例或自願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等 假設 A 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 0.5 億元, 當 A 公司之外匯曝險比率 (K) 為 10% 時, 假設下個月台幣由 30.3 升至 30.05, 導致兌換損失 -7.43 億元, 其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吸收 -0.37 億元, 再加上月底強制提存之 0.04 億元, 使得該月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餘額為 0.17 億元, 佔期初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比率為 34%, 依前項管理機制相關單位需提出示警, 增加監控頻率, 並提出外匯風險分析報告, 呈送至決策主管 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依據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指定新增之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執行條文及相關事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5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本會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第 10 款規定指定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應執行條文新增三條條文,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1 號令發布 檢附發布令及附件各乙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 關於旨揭解釋令, 請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本會發布後 2 個月內, 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規定, 先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 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 且應適時參酌貴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共同訂定之審視標準檢討修訂

6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附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1 號令 一 本會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條第十款規定指定之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執行條文, 新增三條條文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執行條文新增條文 條文內容備註 4.2.4 風險量化之衡量應採用統計分析或其他量化技術 5.1.7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1.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 2. 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 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 外匯曝險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 3. 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 4. 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 5. 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 6.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 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應對策等 ( 壽險業適用 ) 5.2.6 保險業應就無活絡市場及持有至到期日 (HTM;Hold to Maturity) 或其他信用部位之交易, 視公司需要, 參採下列方式以衡量信用風險 : 1. 預期信用損失 (ECL=EAD x PD x LGD) 之估計包含以下三項 : (1) 信用曝險金額 (EAD;Exposure at Default) (2) 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違約率 (PD ; Probability of Default) (3) 投資部位或交易對手之違約損失率 (LGD;Loss Given Default) 2. 未預期信用損失可視需要, 採信用損失分配估計方式 3. 信用風險壓力測試 條文內包含 視公司需要 執行事項者非屬本令所稱 應 執行條文之內容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7 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有關該會 101 年 1 月 5 日函所訂 2 個月之期限內先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與簽核程序, 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之建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6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所報會員公司於本會 101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7821 號函所訂 2 個月之期限內先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與簽核程序, 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乙案, 同意照辦, 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 依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二公會 101 年 2 月 9 日壽會博字第 101020803 號函及 101 年 2 月 15 日 (101) 產綜字第 26 號函辦理 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新增 應 執行條文之審視標準及辦理原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7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有關本會於 101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006361 號令發布納入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 執行條文之審視標準乙案, 請依後附內容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本會保險局案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1 年 1 月 9 日保中字第 1010000033 號函暨 101 年 1 月 17 日保中字第 1010000091 號函辦理 二 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本會旨揭令示發布後 2 個月內, 除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規定, 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外, 亦須完全符合後附條文 5.1.7 審視標準之要求, 至條文 4.2.4 及 5.2.6 部分, 倘各保險公司對於本條文之認知與後附審視標準不同, 應按本會 101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 號函辦理

8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應 執行條文 4.2.4 5.1.7 及 5.2.6 之審視標準 條文內容基本事項佐證資料備註 4.2.4 風險量化之衡量應採用統計分析或其他量化技術 5.1.7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1.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 2. 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 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 外匯曝險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 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 4. 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 5. 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 6.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 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應對策等 ( 壽險業適用 ) 無 1. 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 2. 訂定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 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 外匯曝險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 訂定監控頻率及流程 ; 4. 訂定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 5. 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 6.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 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應對策等, 且觸發的時間點 (trigger) 及因應對策內容的嚴格 無 1. 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的相關文件或檔案 ; 及 2. 定期監控的文件或檔案 ; 及 3. 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結果的相關文件或檔案 ; 及 4.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曾經低於一定比率所執行因應對策的相關文件或檔案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9 條文內容基本事項佐證資料備註 程度必須不低於 以下的控管機 制 : (1) 若比率 <40%, 相關單位 提出示警, 並增加監控 頻率, 並提 出外匯風險 分析報告, 呈送至決策 主管 (2) 若比率 <30%, 除前項作 業外, 必須 重新考量公 司承擔外匯 風險之能力, 檢討外匯 避險策略, 必要時提高 避險比例或 自願增提外 匯價格變動 準備金等 5.2.6 信用風險之量化衡量 1. 收集無活絡市場 1. 無活絡市 倘各保險公司 保險業應就無活絡市場 及持有至到期日 場及持有 對於本條文之 及持有至到期日 (HTM 或其他信用部位 至到期部 認知與左列審 ; Hold to Maturity) 或 之交易, 以利後 位相關文 視標準不同, 其他信用部位之交易, 續的風險評估程 件或檔案 應按本會 101 視公司需要, 參採下列 序 ; 及 ; 及 年 1 月 4 日金

10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條文內容基本事項佐證資料備註 方式以衡量信用風險 : 2. 訂定信用風險衡 2. 衡量信用 管保財字第 1. 預期信用損失 量方法建立及檢 風險方法 10102500300 (ECL=EAD x PD x 測的標準 及標準的 號函辦理 LGD) 之估計包含以 相關文件 下三項 : 或檔案 (1) 信用曝險金額 (EAD ; Exposure at Default) (2) 投資部位或交易 對手之信用違約 率 (PD ; Probability of Default) (3) 投資部位或交易 對手之違約損失 率 (LGD ; Loss Given Default) 2. 未預期信用損失可視 需要, 採信用損失分 配估計方式 3. 信用風險壓力測試 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業者應強化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以防範保險詐欺案件發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3700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關於近日媒體報導 揪團出國全裝病 返台詐理賠 事, 因保險招攬人員亦涉嫌勾結詐騙, 有損保險形象,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強化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 以共同防範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 請查照 說明 : 檢送 101 年 3 月 2 日媒體報導乙則 ( 略 ) 供參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1 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應遵循之原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8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4070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 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 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 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 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 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 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 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十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增修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建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2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3090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所報增訂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第 10 點與第 11 點及修正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第 22 點, 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備查,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14 日壽會博字第 100126705 號函辦理 二 關於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增訂第 10 點及第 11 點部分, 本會修正後文字詳附件, 惟爾後 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倘有修正, 仍請貴公會配合檢討修正 ; 另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建議修正第 22 點部分, 本會無修正意見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本局修正後之文字壽險公會建議之文字修正說明 十 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 十 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 以 下簡稱該基金 ) 之墊付 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 因安定基金之業務範圍非限於墊付用途, 爰將 墊付 之文字改為 保障, 另因保險安定基金之

12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本局修正後之文字 壽險公會建議之文字 修正說明 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 一 )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 二 )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 三 )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 四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 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 一 )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 二 )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 三 )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 四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 文字並無重複使用, 爰將 ( 以下簡稱該基金 ) 之文字予以刪除 另就 再保險契約 部分, 因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近期將再行檢討修正, 且再保險契約尚與投保人無直接關係, 故暫不納入第 10 點之文字, 未來請貴公會於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修正後, 再行配合調整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 五 ) 再保險契約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說明 :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 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 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說明 :(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 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 1. 關於說明一申訴人提出申訴部分, 因考量申訴人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外, 受益人亦可能為申訴人, 爰增列受益人 2. 查金保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爭議處理機構係於消費者不滿意保險業之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3 本局修正後之文字 壽險公會建議之文字 修正說明 結果回覆申訴人 ; 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 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管會 ) 申訴 ( 二 )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 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 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處理結果或未獲妥適處理時, 受理評議 ( 非申訴 ) 之單位, 故將金保法有關評議程序規定予以敘明 ; 又考量金保法施行後, 保險申訴案件係由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處理, 故不宜再將本會 ( 局 ) 列為申訴管道 3. 至於說明二有關管轄法院部分, 考量並非所有類型人身保險均訂有示範條款, 且處理紛爭之方式不侷限於法院訴訟 ( 如消保官及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等 ), 不宜在此為管轄法院之規定, 爰予以刪除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二十二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原條文二十二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 附印於要保書上 ) 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14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十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81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有關貴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乙案, 復如說明,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0 年 11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0116013 號函及 100 年 12 月 19 日壽會博字第 100126760 號函辦理 二 101 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 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 月 10 日發布, 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為保險市場秩序, 除請貴公會積極宣導勿以準備金利率調整作為銷售訴求外, 各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 三 另貴公會建議保險商品審查規範部分 : ( 一 ) 關於建議放寬保險商品備查時程乙節, 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二 ) 關於建議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得免用核准制送審乙節, 如商品變更內容無涉及費率 ( 保證成本 ) 者可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 但如變更內容涉及費率 ( 保證成本 ) 者, 應依現行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 ( 三 ) 關於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規定之適用乙節, 依據本會 99 年 10 月 2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632230 號函說明二 ( 三 ) 之規範, 上揭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 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並說明費用 ( 率 ) 訂定之適足性 合理性及公平性 之規定係適用於 99 年 9 月 1 日後銷售之新商品, 故除 99 年 9 月 1 日前已銷售之商品原未能配合前述規定之部分外, 餘均需符合前述規定 ( 四 ) 有關建議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乙節, 除僅配合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及生命表變更之保險商品無上揭規定之適用外, 餘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五 ) 有關建議保險商品監理資料庫可開放業者提早將商品輸入之建議乙節, 因目前並無對輸入商品資料之時間點限制, 各公司可先行預為鍵入相關送件資料, 俟紙本送審同日再完成系統送件作業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5 十三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問答集 FAQ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問答集 FAQ 問題回答 1.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所謂 年底國外投資總額 指的是 (11 月 +12 月之國外投資總額 )/2, 或是 12 月底之國外投資總額? 2.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所稱之 國外投資總額 應如何計算? 3.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所稱之 傳統避險本金 應如何計算? 4.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7 點 節省之避險成本 應如何計算? 年底國外投資總額 係指 12 月底之國外投資總額 1. 國外投資總額 係指各月底依保險法 146-4 條結算之國外投資金額自結數, 但不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計算公式如下 : 當月國外投資總額 = 國外投資總額之 ( 本月底金額 + 上月底金額 ) 2 2. 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 應計入國外有價證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 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 及因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衍生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 3.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係包含外幣區隔帳戶及外幣保單貸款 ( 詳細內容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 國外投資總額 計算說明 ) 傳統避險本金 金額為當月 每日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 平均值 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 節省之避險成本 係指各壽險公司以取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 (B%) 扣除自 98 年至 100 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 (A%)( 未達三年數值者, 得以實際年度之平均數計算 ) 與零之大值後 (C%), 乘以國外投資總額再乘以當年度換匯點成本率扣除千分之五後與零之取大之數額 計算 98 年至 100 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 (A%), 考慮本制度尚未實施, 故簡化各月外幣兌

16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問題回答 5. 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7 點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此時應否考慮所得稅影響數? 6. 101 年 3 月 1 日實施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制度, 初始金額如何決定? 上限金額為何? 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各自轉列的比例是否有所限制? 7.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後, 未來收回之金額是否應等比例下降? 或是應維持與未實施本制度時相同之收回金額? 8.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 人身保險業轉列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 應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如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有虧損年度是否亦應提列? 應如何提列? 台幣之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以 各月底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 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 ( 詳細內容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 節省之避險成本 定義 ) 應考慮所得稅影響數, 即應依會計準則公報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特別盈餘公積 1.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3 條之 2 規定, 人身保險業得於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將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部分金額轉列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 2. 初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100 年 12 月 31 日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半數 ; 至係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轉列其比例並未限制, 由公司餘數額內自行決定 初始金額若是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餘額轉列, 應將由此部分轉列之餘額於已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中等比例下降, 因此未來收回之金額會等比率下降 原則上自實施日起三年內不論盈餘或虧損均應提列本點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 且第一年提列金額不得低於稅後初始金額之三分之一, 前二年累計提列金額不得低於稅後初始金額之三分之二 但如人身保險業在第一年即已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則第二年與第三年即無須再提列本點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 又如在前二年即已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則第三年亦無須再提列本條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7 問題回答 9.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4 點揭露內容有無釋例? 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應如何計算? 10. 國外投資總額 計算說明之外幣區隔帳戶之定義為何? 11. 若未提第一桶金, 則代表最低下限是 0, 第一年各月份所強制提存的準備金皆可沖抵隔月之外匯損失? 12. 根據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 第八點, 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當年度盈餘不足轉列者, 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 並在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若公司並未有盈餘產生, 則仍須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嗎? 13.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是否計入 RBC 計算之自有資本 14.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各項應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 包含 1. 就轉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 於實施日起三 1. 有, 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4 點揭露釋例, 未來會納入人身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中 2. 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I 全期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I = 當期稅後損益 ± =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 ± A 83%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 : 即當期損益表中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 之金額 A= 收回特別準備影響數 ( 僅 101 年度有此項目 ) 係指公司依外幣保單精算實務處理規範所區隔之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無論強制提存或額外增提, 於各月底準備金只要有累積餘額, 皆可用於沖抵當月外匯損失, 但每月沖抵後準備金餘額均不得低於下限 ( 本提問之狀況下, 因未提第一桶金, 故下限為 0) 當年度未有盈餘可不用提存, 但應於未來有盈餘年度補提之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會計入自有資本總額中, 將於 101 年上半年 RBC 報表中修正計算公式 均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即次年股東會後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18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問題回答 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3. 有稅後盈餘年度, 提列百分之十特別盈餘公積 ) 之時間點? 1. 當年度底 OR 2. 次年股東會後 15. 計算節省之避險成本時須先決定制度實施前三年之平均未避險比率, 本公司於 98 年 6 月經安泰人壽及富邦人壽合併後, 投資部位及避險策略較合併前均有不小的改變, 自 98 年 6 月至今未達三年, 本公司之制度實施前平均未避險比率能否自合併時點起, 計算平均未避險比率? 16.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3 條之 2, 人身保險業轉列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 應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請問 (1)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起始時點為 101 年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或為 102 年分配 101 年盈餘時 (2) 能否於一年內或二年內提前完成提列初始金額? 17. 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 應就稅後盈餘提列之 10% 特別盈餘公積 請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起始時點為 101 年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或為 102 年分配 101 年盈餘時? 考量貴公司合併前兩家之資產部位及避險策略與合併後已有所改變, 合併前之數據納入計算不具比較意義, 故自合併時點起計算平均未避險比率應屬合理原則上提列以分配 101 年度盈餘時開始 但考量到 厚實資本 強化清償能力以健全財務體質 為主管機關施行本機置希望達到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提前自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開始亦可 本規定係以實施成效為出發點, 因此受此機制影響之會計年度為 101 年, 因此基本上提列以分配 101 年度盈餘時開始 但考量到 厚實資本 強化清償能力以健全財務體質 為主管機關施行本機制希望達到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若公司自願自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開始亦可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19 問題回答 18.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之計算, 當月兌換利益及損失是否不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 19. 當月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損益之計算公式中, 加回當月傳統避險的換匯點成本, 是因為將避險資產避險無效性的部分一併考慮嗎? 20. 國外投資總額計算公式之年初國外投資金額, 民國 101 年是否自 3 月起算, 即 (2 月底資產 +3 月底資產 )/2? 或自民國 101 年年初起始, 即 100 年 12 月底資產 (11 月底資產 +12 月底資產 )/2? 若自民國 101 年 3 月起算, 計算公式是否要修改? 21. 就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 第 8 點規定, 明定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在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問題 : (1) 針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部份係於當年度提列, 抑或隔年初提列 ; (2) 三年內至少一次盈轉或彌補虧損, 其中彌補虧損是否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目前計算公式定義之當月外幣資產與外幣負債, 因匯率變動所認列於損益表上之匯兌損益, 依此定義計算會包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為了避免僅是成本支出的扣除, 未來無法達到準備金累積之目的, 是以加回避險成本計算皆為平均數概念, 請參閱壽險公會所定之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與節省之避險成本定義人身保險業應於每年股東會後, 針對當年度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 考量法定稅率之影響後, 以稅後金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20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問 題 回 答 22.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 第 9 點, 明定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 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 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於股東會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得免於股東會後提列該特別盈餘公積或將該特別盈餘公積用以彌補虧損或有其他用途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問題 : 1. 於當年度提列, 亦或隔年 初提列 2. 可彌補虧損或有其他用途 23.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23 條之 2 所要求每年返還第一桶金所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可否彌補虧損? 因返還之第一桶金係計入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 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準備 ( 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 科目, 故應回歸至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18 條 19 條及 20 條之相關 規定 註 : 上述回答內容, 若日後主管機關有相關之解釋, 則仍以主管機關所訂之法令及 行政函令為準 十四 中央銀行函示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 等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辦理原則 中央銀行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10010302 號 正本 :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副本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自即日起, 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 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 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 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 供確認,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財政部 101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919490 號函辦理 ( 兼復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11 月 28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10939 號函 )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21 二 本行前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 規範指定銀行自 97 年 1 月 2 日起受理國人經由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 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 指定銀行應另確認該等業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 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 無誤後始得辦理 指定銀行應另彙整該等業者所提供之媒體資料, 由總行於每月 10 日前送本行, 俾彙送財政部參考 三 由於國人透過以下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海外所得資料, 相關業者已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規定, 自 100 年起填報稅捐稽徵機關, 考量業者提供資料之重複性及作業成本, 指定銀行受理旨揭結匯, 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 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 供確認, 已彙整業者提供之媒體資料尚未送本行者, 亦無須再送 : ( 一 ) 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二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 三 )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結匯投資境外基金 ( 四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十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產壽險公會所報建立保險業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建議案 ( 補登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0940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有關建立保險業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乙案, 請轉知會員公司就貴公會所研提之意見,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 並依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 請查照 說明 :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4 月 28 日 (100) 產綜字第 043 號函, 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5 月 12 日壽會博字第 100052309 號函辦理

22 壽險訊息第 123 期 附 : 本會 100 年 5 月 12 日壽會博字第 100052309 號函 主旨 : 遵囑研提加強保險公司內 外勤人員查詢客戶資料授權程序 事前審查 事後監督以及資料使用控管等事項意見乙案, 復如說明, 敬請卓參 說明 : 一 依據貴局 100 年 3 月 24 日保局 ( 理 ) 字第 10002548210 號函辦理 二 案經邀集各會員公司代表研商, 為有效提昇保險公司內 外勤人員對客戶資料之保密觀念, 避免非經合法授權而使用客戶資料之情形, 各會員公司對於蒐集建置之客戶個人資料, 建議可衡酌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控管作法 : ( 一 ) 內勤人員使用公司系統存取客戶資料, 須經相關部門主管及資訊部門共同核可, 且定期檢視使用權限有無調整必要 ( 二 ) 公司文件影像系統之相關影像文件, 不得任意複製使用, 系統並留存相關查詢紀錄 ( 三 ) 內 外勤人員除經公司同意外, 不得任意使用外接式儲存裝置連結公司內部電腦設備 ( 四 ) 大量客戶資料傳送以檔案加密或 SSL 機制處理 ( 五 ) 外勤人員須透過網路認證 動態密碼或其他保密機制登入公司系統查詢客戶資料, 以避免帳號密碼冒用, 且僅限查詢所招攬或服務之案件, 不開放其他客戶資料供參 ( 六 ) 內 外勤人員若有離職或終止合約之情形, 原所屬部門應傳送資料至資訊部門辦理帳號密碼刪除作業, 稽核部門並可列入定期查核項目 三 另個人資料保護法 ( 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業經總統令修正公布, 其中就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 含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 )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 已明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且須踐行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使用目的及範圍相關資訊等要件 是該法施行後, 各會員公司如授權或協助內 外勤人員蒐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 亦須遵循該法之規範 本會將促請各會員公司持續加強個人資料保護之內部教育訓練, 避免違反該法規定損及客戶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