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11] 医疗保险 030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 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 )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您注意 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6.2 诊疗医院范围的例外 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住院 7.3 实际住院天数 7.4 单次住院 7.5 醉酒 7.6 斗殴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机动车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 非处方药 7.14 职业病 7.15 特定传染病 7.16 地方病 7.17 潜水 7.18 攀岩 7.19 探险 7.20 武术比赛 7.21 特技表演 7.22 现金价值 7.23 有效身份证件 7.24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安康宝住 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 含视听资料 ) 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 同时生效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或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后发生者为准 ) 之日起 90 天后发生疾病, 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 我们按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时, 单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累计给付天数以 1200 天为限,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200 天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 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 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2.4 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醉酒,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生理缺陷 残疾, 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 (9)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后发生者为准 ) 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疾病 症状 ; (10)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 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 (12) 整容 整容手术 美容 美容手术 矫形 矫形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 变性手术 预防性手术 ( 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 矫形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 (13) 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 堕胎 分娩 ( 含剖腹产 ) 避孕 节育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 人工受孕 产前产后检查, 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但宫外孕 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 (14) 一般健康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15) 性病 精神疾患 职业病 特定传染病 地方病 ; (1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本条所列第 (1) 至第 (7) 项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住院补贴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住院病历复印件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 (4) 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 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1) 主险合同终止 ; (2) 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 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主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 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告知我们,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 我 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6.2 诊疗医院范围的例外 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因急 危重病或意外伤害而进行的住院抢救不受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的限制, 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诊疗, 否则, 我们对被保险人于病情稳定后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犹豫期 ; (2) 保险事故通知 ; (3) 宽限期 ; (4) 效力中止 ; (5) 效力恢复 ;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 未还款项 ; (9) 合同内容变更 ; (10) 联系方式变更 ; (11)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联合病房 康复医院 ( 病房 ) 疗养院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 1 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7.3 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住院治疗的 24 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7.4 单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 意外伤害, 或同一疾病 意外伤害的并发症而再次住院, 且与前次住院间隔期间未超过 30 日, 视为同一次住院 7.5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 意识紊乱 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医院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7.6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 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斗殴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13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4 职业病 指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 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 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 职业病的范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7.15 特定传染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 如国家按规定对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种进行增加或减少的, 则以发生保险事故时所适用的规定为准 7.16 地方病 某种疾病只在一定地区内或人群中不断发生 新病例来自本地 与特定地区的地质 地貌 水土 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 并在条件相似地区蔓延流行 各地地方病种的确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为准 7.17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8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19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 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7.2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1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7.22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保险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是尚未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已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 : 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现金价值 =( 日住院补贴金额 1200- 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 )/( 日住院补贴金额 1200) 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对应金额 7.2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24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