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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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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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如何排标题、页码、书眉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 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 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 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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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临时设施费 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一二三四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计费基础注 (1) 注 (2) 注 (2) 临时设施费费率 规费 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一 二 三 四 计费基础 注 (1) 工程排污费 0.25 社会保障 ( 险 ) 费率 12.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 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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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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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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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 人社部发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建人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

程质量 第二章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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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 计价 )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 分部分项工程量 综合单价 ( 不含进 项税 )] 1. 人工费 2. 机械费 ( 不含进项税 ) 二措施项目费 ( 一 )+( 二 ) ( 一 ) 施工技术措施费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综合单价 ( 不含 进项税 )]

意,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 月 19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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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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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是成果文件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申请成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 应提供共同申请的说明文件或提供同意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的证明 第十条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范围包括 : ( 一 ) 咨询成果 : 工程费用在 3000 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且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完成期限必须符合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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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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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禁止分割 封锁 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 秉公执法, 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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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 : 座位号 I I I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年度第二学期 " 开放专科 " 期末考试 工程造价基础试题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l l 分数 I I I I I I 2011 年 7 月 得分 评卷入 一 单项选择题 ( 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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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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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第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 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 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 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 ( 一 )

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 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 保证工程质量, 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的规定, 结合高新区主园区 ( 以下简称高

一、2013清单规范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 市级 ) 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 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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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费用项目组成 自 2004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 建标 号 ) 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 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 OO 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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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勘察单位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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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 ( 一 ) 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 规章 技术标准的执行 ; ( 二 ) 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 ( 三 ) 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 ( 四 ) 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 五 ) 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 ( 六

课程咨询热线 : 参考答案 1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 根据设计深度不同, 按照编制结 果的精度由高到低, 编制设备安装工程概算依次包括预算单价法 扩大单价法和概算指标法 ; 其中, 初步设计没有详细设备清单时, 或仅有成套设备的重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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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2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 7 月 16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2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服务事项 3 编制建设工程补充计价依据 服务事项 1.[ 政府规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4 年粤府令第 205 号 )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 经济合 理 安全适用 节能环保的原则, 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 适时 调整建设工程计

3 变电一次设计评审 1. 贯彻执行电力基建项目相关设计技术标准, 参与电力基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技术标准的制定, 开展 35~220 千伏电力基建项目本专业评审技术标准的制定 2. 参与 35~220 千伏电力基建项目可研 初设 施工图 设计变更资料的初审及评审工作 负责本专业内容审查, 督导本专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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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 设计工作经历 ; 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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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2 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已经 2004 年 11 月 8 日省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二 00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交通 水利 人防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 水利 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 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下列各项 :( 一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 间接费 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 费 ;( 二 )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 工具 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勘察设计费 工程监理费 中介机构咨询费 研究试验费 招标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工程保险费 ;( 四 ) 预备费, 包括基本预备费 涨价预备费 ;( 五 ) 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 发行债券, 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 ) 建设项目的税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 ( 七 ) 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勘察设计费 工程监理费 中介机构咨询费等, 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 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消耗量指标, 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 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 水利 人防等专业工程,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县 ( 市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采集并公

布本行政区域人工 材料 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间接费费率 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 工程造价平均指数 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包括下列各项 :( 一 ) 编制投资估算 ; ( 二 ) 编制设计概 算 ;( 三 ) 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 ) 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标底 ;( 五 ) 编制投标报价 ;( 六 ) 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 ) 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 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 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 利率 汇率变化趋势编制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 者设计概算, 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 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 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 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计量单位 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 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计算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 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 定投标报价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 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 ) 工程合同价, 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二 ) 预付工程备料款 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数额 方式 ;( 三 ) 设计变更, 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 漏项 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 四 ) 提前竣工奖励 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五 ) 工程质量优良奖励 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六 ) 设备 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 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 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七 ) 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八 )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 发包人 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 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 7 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 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 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 14 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验收并签署工程签证单 ; 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 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 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 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 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30 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完整 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 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 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 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 由双方在 10 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10 日内, 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应当客观 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一 )500 万元以下 ( 含 500 万元 ) 的工程项目,20 日 ;( 二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 ( 含 2000 万元 ) 的工程项目,30 日 ;( 三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 含 5000 万元 ) 的工程项目,45 日 ;( 四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 含 1 亿元 ) 的工程项目,60 日 ;( 五 )1 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 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 发包人 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 30 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 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 建设代理等单位, 其工程造价计价 评估 审核 控制等关键岗位, 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 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 图预算 工程量清单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没有注册造价

工程师的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 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 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 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 )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 )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工程量清单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的编制 审核,( 三 ) 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 索赔费用计算 ;( 四 )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 )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争议鉴定 ;( 六 ) 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 建立健全编制 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 ) 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 ) 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 招标标底后, 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 ) 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 ) 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 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 ) 在编制 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 抬价 压价, 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 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应当使用符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 不符合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改变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 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 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责令改正,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 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可以处以 5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不良行为记录, 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了处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