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 [2016] 两全保险 02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稳添益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阅读指引 BULK-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5.2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5.3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做了特别提示,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5 3.2 保险事故发生后, 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3.2 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 5.3 6.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9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纳 8.1 保单状态报告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费的分配 8.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8.3 欠款扣除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 个人账户 9 释义 2.1 保险期间 5.1 个人账户 9.1 保单周年日 2.2 保险份数 5.2 个人账户价值 9.2 保单年度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3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9.3 有效身份证件 2.4 保险责任 9.4 意外伤害 2.5 责任免除 9.5 毒品 9.6 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9.8 无有效行驶证 3 保险金的申请 6 合同解除 9.9 机动车 3.1 受益人 6.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 退保 ) 9.10 猝死 3.2 保险事故通知 的手续及风险 9.11 医疗事故 3.3 保险金申请 6.2 退保费用 9.12 非处方药 3.4 保险金给付 9.13 潜水 3.5 宣告死亡处理 9.14 攀岩 3.6 诉讼时效 9.15 探险 7 如实告知 9.16 武术比赛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7 特技表演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8 结算利率 9.19 最低保证利率 9.20 周岁 9.21 现金价值
7-1 阳光人寿稳添益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稳添益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 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见 9.1) 保单年度 ( 见 9.2) 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9.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2.2 保险份数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保险份数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 100 元人民币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 ( 见 9.4) 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50%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其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 2.4.1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 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 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7-2 给付满期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2) 被保险人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9.5);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见 9.7)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9.8) 的机动车 ( 见 9.9); (4) 被保险人猝死 ( 见 9.10) 因妊娠(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腹产 )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 见 9.11);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9.12) 不在此限 ; (8)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 见 9.13) 跳伞 攀岩( 见 9.14)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9.15) 摔跤 武术比赛( 见 9.16) 特技表演 ( 见 9.17)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按其他身故给付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7-3 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 ;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 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7-4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分配对于您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不收取初始费用,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 个人账户 5.1 个人账户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 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对于您所交纳 的保险费, 我们不收取初始费用,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2 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每月 1 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 我们将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宣告个人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 ( 见 9.18)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 结算利率不低于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 ( 见 9.19)( 结算时, 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 在本合同效力终止结算时,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5.3 个人账户价值的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 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5.3.1 部分领取的申请 与给付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 从个人账户中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5.3.2 部分领取费用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将收取部 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5%,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为 0% 6 合同解除 6.1 犹豫期后解除合 同 ( 退保 ) 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7-5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退保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收取一定的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占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 第一个保单年度的退保 费用比例为 5%,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为 0%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保单状态报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8.2 年龄性别错误处 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 见 9.20) 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见 9.2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8.3 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款的, 我们 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后给付
7-6 8.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 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9.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 9.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9.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9.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0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 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 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9.1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12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13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4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9.1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9.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7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9.18 结算利率 我们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 ( 年利率 )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 结算日利率 =(1+ 结算利率 )^(1/365)-1 9.19 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9.20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2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