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 等文件要求, 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增强内部约束机制,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教育部第 17 号令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审计署第 4 号令 )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对学校与经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是教育系统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主要任务是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 积极创造条件, 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 设置独立内部 2
审计部门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对校长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经济 管理类专业知识, 具有从事财经 审计等方面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 管理 法律 建设工程 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 并且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为保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特点进行专业职务评聘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相关经费安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者调动, 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备案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 保证审计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 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职守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自行回避 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作出 3
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 阻挠 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 或者威胁 恐吓 报复审计人员的, 要依规查处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参加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相关经费安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学校预算和决算管理进行审计, 开展学校和所属单位 ( 部门 ) 财务预算编制管理 执行过程 执行绩效审计, 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 ( 二 ) 对学校和所属单位 ( 部门 ) 内部控制进行评审, 组织开展单位层面及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 三 ) 对所属单位 ( 部门 ) 附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 四 ) 对学校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有效性进行审计 ( 五 ) 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 六 ) 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 ( 七 ) 对教育部和学校的重大改革项目 重要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促进改革目标完成和政策落实生根 4
( 八 ) 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需要, 对学校和所属单位 ( 部门 )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并且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 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除涉密项目外,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相关经费安排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 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 ( 一 )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 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预算 决算 财务会计报告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 纪要 ) 合同 ( 协议 ) 业务档案 建设工程管理及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电子数据, 下同 ) 和必要的电子文档 ( 二 ) 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三 ) 审查财务 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 对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 调查和记录 ( 四 ) 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 起草并且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五 ) 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召开的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 财政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 召开与审 5
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 六 )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 完善治理的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 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 七 )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校长批准, 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 八 )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 九 ) 法律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 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重点工作任务,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结合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 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 ( 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确定组长和主审, 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审计工作组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 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 围绕审计 6
目标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内部审计部门处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被审计对象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并且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有内部审计部门 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 告知被审计对象有关审计事项内容 时间安排 人员分配 工作计划等事项 进点会议由内部审计部门主持 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 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需说明原因并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并分级复核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 审计工作组应当核实, 必要时审计证据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撰写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 ), 经分级复核后, 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 )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7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 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程序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 基本情况 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将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及人员 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 建议, 在 60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核实整改事项的落实 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负责督促其分管部处和联系院系按期完成整改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建立整改事项台账及销账制度, 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对象将予以责任追究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且要求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后, 由被审计对象按照学校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 8 第五章审计结果公开与运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权限在审计项目完成并履行报批程序后, 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主要结论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建立健全与组织 纪检 监察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把审计监督与干部选任 纪律检查 追责问责相结合 学校应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和奖惩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可以提出警告 通报批评 经济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 报学校予以处理 : ( 一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会计资料 建设工程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 二 ) 转移 隐匿 篡改 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 ( 三 ) 转移 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 ( 四 ) 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 ( 五 )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抗拒 破坏监督检查的 ; ( 六 )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 七 )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的 ; ( 八 )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或制度的 ; 如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 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 9
和审计人员, 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一 ) 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 ( 二 )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 ( 三 ) 玩忽职守, 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四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附属单位及校办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并且组织实施 对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附属单位及校办企业, 其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者调动, 应报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 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 中大审计 2014 1 号 ) 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