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团字 2018 7 号 关于开展 2018-2019 学年第一学期 推优 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根据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青发 2016 6 号 ) 等文件精神, 推动我校 推优 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 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校团委决定于近期开展 2018-2019 学年第一学期 推优 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工作安排 1. 本次 推优 工作从 9 月 21 日起实施, 请各学院团委于 10 月 9 日前将 推优 名单报校团委组织部 联系人 : 陈鸿龙 15827476876 2. 校团委审查名单后于 10 月 12 日前在团委朝阳网上公示推优名单
3. 校团委组织部于 10 月 16 日前统一发放 推优表 至各学院 4. 各学院组织学生认真填写 推优表, 经学院团委签章后, 以学院为单位, 于 10 月 18 日前上交表格至校团委组织部 5. 校团委于 10 月 21 日前将审批盖章的 推优表 反馈给各学院 二 直推 要求 1. 每学年的第 1 学期, 校院两级团委在开展团员评议工作的基础上, 可直接推荐团学组织中符合 推优 条件的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并负责填写 推荐表 2.2017-2018 学年表现突出的团学干部可由各学院团委直接推荐 ( 推荐名额控制在学院学生干部总数的 5% 且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 1%); 校级团学干部可由校团委直接推荐 ( 推荐名额为 : 学生干部总数的 5%), 校院两级直推中大一年级学生数均不得超过直推总人数的 30% 所有拟推荐对象必须在所属团支部进行投票, 得票超过支部人数半数以上 ( 含半数 ) 才能获得 推优 资格, 并在团支部推优汇总表上备注栏注明 三 其他要求 1. 本次推优对象包含研究生共青团员 2. 各学院团委需高度重视 推优 工作, 按要求指导各团支部召开 推优 大会, 并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3. 对拟推优对象进行严格审核, 发现有错报 漏报的情况, 一律不替补 不更换 4. 推优是一项长期而又严肃的政治工作, 必须严格标准, 规范程序 附件 : 关于印发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 象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18 年 9 月 21 日
鄂经院团字 2016 7 号 关于印发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 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分团委 : 为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 规范团组织 推优 工作, 现对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中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4 月 11 日
湖北经济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 对象 ( 简称 推优 ) 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和重要的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团组织 推优 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 工作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 下进行,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 推优 工作, 要把 推优 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 院 ( 系 ) 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 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 推优 工作 第三条 推优 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 集体决 定 党团衔接的原则, 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始终把质量放 在第一位
第四条 推优 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第 3 至 4 周开 展, 在第 5 周集中公布本学期 推优 名单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优 对象为入团时间超过 1 年且递交入 党申请书的年满 18 岁在校共青团员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 要把真正 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 推优 具体条件如下 : ( 一 ) 政治表现 热爱中国共产党,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入党动机端正,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言行一致 ( 二 ) 品德表现 品德优良,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热爱集体, 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 三 ) 学习表现 学习刻苦, 成绩优良, 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门次, 并且上学期平均绩点在 2.9 及以上, 大一班级第一学期 推优 无此条件 ( 四 ) 素质拓展 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 支持校 院 班级的各项工作, 热心集体事务, 热心为同学服务, 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者, 可以优先推荐 : ( 一 ) 获国家 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
( 二 ) 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中, 取得优秀成绩者 ; ( 三 ) 校优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等荣誉获得者 ; ( 四 ) 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的在册志愿者 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网络文明志愿者 第八条 凡受过校内处分者, 至少一年内不予 推 优 ; 凡被确定为 推优 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 上处分者, 取消 推优 资格 第三章 推优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团组织应及时了解团员青年要求入党的情 况, 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 品德表现 学习表现 素 质拓展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 根据不同的对象, 严格按照 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各基层团支部根据本学院团委的统一安排组 织召开 推优 大会, 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总人数的 2/3 第十一条 推优 流程 :
( 一 ) 召开 推优 大会之前, 团支部要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根据 推优 条件, 确定候选人名单 ( 二 ) 团支部书记在 推优 大会上介绍大会准备情况, 介绍 推优 办法, 宣读 推优 候选人名单 ( 三 ) 团支部组织委员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按照 推优 标准, 从政治 思想 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进行全面 客观介绍 ( 四 ) 团支部团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 五 ) 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 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 ( 含半数 ) 才能获得 推优 资格 第十二条 本科 硕士研究生团支部每次 推优 名额 原则上不超过本团支部总人数的 10%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 学期原则上不参与 推优 第十三条 推优 大会后, 由团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 将投票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院 ( 系 ) 团委 ( 见附件 1) 第十四条 院 ( 系 ) 团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本次 推 优 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 并将 推优 汇总报告 ( 见附
件 2) 交至院 ( 系 ) 党委和校团委, 校团委统一组织公示 校团委将公示结果反馈院 ( 系 ) 党委, 并确定最终 推 优 名单 第十五条 根据最终 推优 名单, 由团支部书记指导 推荐对象填写 湖北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 见附件 3, 以下简称 推荐表 ), 并上交院 ( 系 ) 团委, 院 ( 系 ) 团委书记填写院 ( 系 ) 团委审核意见, 并上交校团委 第十六条 推优 资格在 2 年内有效, 超过 2 年的仍 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 推优 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第 1 学期, 校院两级团委在认真听 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 可直接推荐团学组织中符合 推优 条件的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并负责 填写 推荐表 第四章 推优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在 推优 过程中, 严禁拉帮结派 徇私舞 弊 弄虚作假 若出现违纪问题, 除取消相关人员 推 优 资格外, 还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团内处分, 并对所在 院 ( 系 ) 团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研究 推优 工作中出现 的新情况 新问题, 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坚持
从实际出发, 不断总结 推优 工作, 逐步实现程序化 制度化 民主化 科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推优 工作接受全体团员的监督, 广大团 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团委 继续教育学院团 委 法商学院团委 教工团总支的 推优 工作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学院 班团支部 推优 汇总表 支部大会时间 : 年月日地点 : 班级人数 : 应到团员人数 : 实到团员人数 : 会议主持人 : 计票员 : 监票员 : 序号 拟推荐人姓名 性别 入团年月 申请入党年月 上学期学习成绩绩点 投票结果 被推荐人签名 团支部意见 组织委员签名 : 团支书签名 : 班主任意见 签名 : 本次 推优 总数人, 本页人, 共页
附件 2 学院团委 推优 汇总报告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我院进行了本学期 推优 工作, 经各团支部推 荐 学院团委审核, 本次共推荐 名团员, 具体名单如下 : 班级团支部 ( 人 ): 姓名一 姓名二 班级团支部 ( 人 ): 姓名一 姓名二 班级团支部 ( 人 ): 姓名一 姓名二 班级团支部 ( 人 ): 姓名一 姓名二 本次推优统计项目年级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总计 支部数推优人数男女 院 ( 系 ) 团委书记签名 : 年月日
附件 3 湖北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入团年月院系班级 申请入党年月最近一年获奖情况 职务 团支部 经团支部推优大会民主评议, 同学符合 推优 条件, 同意推荐 推荐意 见 团支部书记签名 : 年月日 学院团 委审核 意见 经考察, 同学符合 推优 条件, 程序规范, 同意团支部意见 团委书记签名 : 年月日 校团委 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备注
湖北经济学院团委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8 日印发 共印 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