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研发 2017 311 号 关于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各单位 :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2017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 教学 2016 9 号 ) 要求, 在广泛征求学院和导师意见的基础上, 学校制定 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现予以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南京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7 日 - 1 -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关于印发 2017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 教学 2016 9 号 ) 要求通知要求,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 择优录取 保证质量 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分类一 按招生地区分 : 大陆及港澳台 二 按招生形式分 : 1. 硕士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 2. 本科毕业的优秀在职人员单独考试攻读硕士学位 3.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4. 学 - 硕 连读 三 按学习形式分 : 全日制硕士和非全日制硕士 四 按就业方式分 : 定向就业硕士和非定向就业硕士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招生机构包含 :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分别负责研究生招生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 2 -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 研究生院领导 纪委监察处领导组成 其职责是 : 一 遵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 政策 规定 办法及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开展招生工作 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研究生招生的方针 政策与规定 二 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 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四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规模, 拟定各学院招生计划 五 制定年度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六 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 组织本校研究生的体检工作 七 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 咨询与服务工作 八 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报名 考生资格审核 准考证核发 命题 试卷印制分装寄发 考试 阅卷 初试分数线确定 招生名额调整 复试 调剂 录取等环节的工作 九 各类招生数据的统计与上报 第七条学院 ( 包含 MPA MBA 中心等, 以下同 ) 研究生招 - 3 -
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 各学科点点长 5-7 人组成, 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 其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招生的方针 政策与规定 二 拟订并上报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 专业目录 招生简章 复试录取办法及其他招生各环节的工作实施细则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方可对外公布并执行 三 从研究项目 经费 科研产出 责任心等方面, 审核本学院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及招生人数 四 安排 监督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如命题 复试 录取等 五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 一经查实, 就其情节, 给予批评 教育 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制定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时,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规划 培养能力 生源及毕业就业情况, 编制本学院拟招生计划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作适当调整, 核定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教育部 - 4 -
第十一条录取时,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实际下达规模, 对各学院的招生规模作适当调整, 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实际招生规模限额及生源情况, 对本学院各专业的实际招生规模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招生简章与招生专业目录第十二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当年研究生招生政策于每年 6 7 月编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以二级学科为单位设置研究方向, 每个学科设置 3-10 个方向 ; 考试科目 : 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进行设置, 基础课一般不超过 2 门, 专业基础课一般不超过 3 门 考试科目应为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十四条若发生学院拟定的招生简章内容和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导师等信息 ) 与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有出入的情况时, 须提交请示报告, 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和盖学院公章, 及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签字和盖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公章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招生宣传第十五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在招生宣传或咨询过程中,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 不准虚假宣传 随意承诺 - 5 -
第十七条各学院自行组织本院的研究生招生宣传活动, 但招生宣传方案 ( 包括宣传活动内容 宣传方式等内容 ) 须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和盖学院公章后, 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并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 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六章报名第十八条硕士招生分为 :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四种形式, 报名条件分别为 : 一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含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 ( 从毕业后到录取年 9 月 1 日, 下同 ) 或 2 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且符 - 6 -
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已获硕士 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 ( 非法学 )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符合第 一 中的各项要求 (2) 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 [ 代码为 0301] 毕业生不得报考 ) 2.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 ( 法学 )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符合第 一 中的各项要求 (2) 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 ( 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 [ 代码为 0301] 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 3.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符合 一 中的 1 2 3 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 或获得国 - 7 -
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 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 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 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 ( 非法学 ) 法律硕士 ( 法学 )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以外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 一 中的各项要求 三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符合 一 中的第 1 2 3 各项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 业务优秀, 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 ( 技术报告 ) 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 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 业务优秀, 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仅限报考农业硕士和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与统考考生采用同一试卷, 单独制定初试分数线 四 经本科毕业学校 ( 具有开展推荐免试工作资格的高校 ) 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 ( 包括 研究生支教团 和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的推免生 ),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 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网址 :(http://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 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 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推免生接收办法由 - 8 -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所有推免名额 ( 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 ), 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硕士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 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具体要求遵照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章命题及试卷管理第二十一条硕士招生考试,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 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硕士招生考试,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所有科目由 1-3 位命题人员组成的命题小组组织命题, 命题小组负责人由学院确定, 命题负责人组织命题小组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 责任心强 教学经验丰富 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 特别是要信守承诺, 保守秘密,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 不参与任何 - 9 -
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 出版等活动 命题人员要签订 保密责任书, 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 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 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 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四条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 第二十六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 ( 考试内容范围说明 ) 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已出试题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按机密材料保管 试题的印刷 分装 寄发等工作均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所有命题涉题人员都须签订 保密责任书 第八章初试与评卷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各科目满分分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的设置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 - 10 -
试题 第三十条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考试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独考试由省考试院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具体的评卷细则 工作程序等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定 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 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四条阅卷采用集中阅卷的办法 阅卷老师应认真负责, 并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试卷总分由阅卷老师汇总并签字, 研究生院至少复核两遍 第三十六条考生不能查阅试卷, 但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成绩 第三十七条如发现试卷或计算错误, 必须由阅卷老师修改并签名 第九章复试与录取第三十八条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第三十九条硕士全国统考初试分数线由教育部确定 硕士单独考试分数线由本校确定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有 - 11 -
关规定和全国统考 单独考试与推荐免试情况制定年度 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四十条学校年度 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十一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年度 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二条学校和各学院的年度 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体检须在我校校医院进行 校医院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 3 号 ) 要求, 按照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教学厅 2010 2 号 ) 规定, 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 提出体检要求并组织体检 第四十四条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 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 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 我校不承担责任 - 12 -
第十章调剂第四十五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 ( 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 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 ) 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进行 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 各加分项目考生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 我校通过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硕士单独考试第四十九条硕士招生单独考试是于 1987 年由教育部批准并开始试行的对优秀在职人员进行的硕士生招生考试 考生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 业务优秀, 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 ( 或技术报告 ) 或已成为单位业务骨干, 并经本单位及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五十条我校仅限报考农业硕士和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与统考考生采用同一试卷, 单独制定初试分数线 第五十一条就业类别为定向 - 13 -
第十二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五十二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 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等方面 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充分利用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 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 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五十四条复试时, 学院复试小组 导师与考生面谈, 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 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 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 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三章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第五十五条推荐对象为本科毕业学校 ( 具有开展推荐免试工作资格的高校 ) 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十六条经本科毕业学校 ( 具有开展推荐免试工作资格的高校 ) 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荐免试生可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直博生 第五十七条推荐免试工作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根 - 14 -
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当年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办法和接收章程 ( 含推荐名额分配 ),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并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上述办法, 制定并上报本学院相应的工作实施细则, 组织推荐和接收工作 第五十九条推荐应综合考虑平时课程成绩 综合素质及思想品德 第六十条教务处公示公开推免名额 推荐办法 推免生名单 ( 含姓名 院系 综合测评成绩等 ),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公示接收章程 拟录取推免生名单 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 第十四章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第六十一条招收在职兼读制硕士研究生 第六十二条在职兼读制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六十三条考生必须是港 澳 台籍公民 第六十四条须参加大陆对港 澳 台地区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第六十五条考试科目除因地区问题作调整外 ( 如硕士入学考试的 政治 科目 ) 其他科目与对大陆考生招生相同 第六十六条每年编制对港 澳 台地区研究生招生指南, 并及时发布 第六十七条命题应考虑港 澳 台地区的教育实际 - 15 -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 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8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