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 2017 72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 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 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 优化学生知识结构, 培养 厚基础 宽口径 强能力 高素质 的复合型 创新型 应用型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 ( 教研 2016 135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 学有余力, 经自愿申请, 学校考核同意, 修读本学科或跨学科的另一专业课程, 达到一定学分的基础上, 可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 经自愿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 跨学科门类修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 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过程中, 主修 辅修专业课程达到辅修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经自愿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 可发放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2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与主辅修转业互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 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第四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专业 双学位专业的开设, 根据社会需要 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 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 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审批 同一学科门类内双学位专业需调整的, 由学校自主调整, 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 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由学校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审批 主辅修专业互换可以从主修专业转换为我校有资格开设双学位的专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 专业课和主要实践环节, 其课程及学分应与主修专业相同, 不得减少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 不得降低双学位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同一学科的, 课程学分应达到 30-35 学分 ;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跨学科的, 课程学分应达到 50-55 学分 第二学位的课程学分应达到 50-55 学分, 并完成所选专业的毕业论文 ( 设计 ) 主辅修专业互换应完成主修专业规定的辅修课程和互换专 3
业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修读双学位班或辅修专业班课程外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 ( 不少于 30 人 ) 组织教学, 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 双休日及寒暑假 经主办院系批准, 辅修专业学生可随双学位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双学位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从第三学期开始, 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毕业论文 ( 设计 ) 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条件 : 政治素质好,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身体健康, 学有余力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到 2.0 以上, 申请修读双学位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到 2.5 以上, 两项均要求没有不及格记录 无违纪处分记录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不限制学科门类 ; 学生修读双学位, 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 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第十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程序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和院系的接收能力, 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专业 名额和接收要求 但双学位专业实行总量控制, 比例应 4
不超过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总数的 15%, 接收人数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 15% 第十一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应提交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签署意见后, 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 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申请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审批 主办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 根据录取需要, 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 提出接收要求 ; 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 采取相应的考试 考查 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主办院系确定录取名单后, 报教务处核准并公示 第十三条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需符合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 并参加辅修班或双学位班的学习 ; 在校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辅修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 含 ); 在校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 ; 且在辅修专业班或双学位班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 含 ) 以上 第十四条主辅修专业互换的条件限制 : 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不能进行互换 ; 不同录取批次专业不能申请互换 ; 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的辅修专业不能申请双学位 ; 非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互换, 若学分绩点达到要求, 只能获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及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不能申请主修专业的双学位证书 5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第十五条学校一般在第 2 学期启动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申报 选拔 审批工作, 第 3 学期开展双学位教学工作 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 选拔 审批工作 修读学生名单学校在每年 11 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与选课手续,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 辅修专业和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院系负责 第十八条学生获准修读某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之后, 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 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双方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 可终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习 第十九条免修及学分互认 ( 一 ) 举办院系要对学生修读的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明确认定, 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 ( 二 )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教学大纲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 成绩合格, 可申请免修, 经主办院系批准, 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6
( 三 ) 辅修双学位修读的学分, 经开课单位同意, 也可免修主修课程学分 ( 四 )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但冲抵学分最高不超过 4 学分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可以补考或重修, 但重修须跟下届辅修或双学位班进行 第二十一条为开拓学生视野与知识面, 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 实现优势互补, 在条件成熟时, 报经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可与办学水平相当的学校之间开展双学位跨校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主辅修专业互换学生的奖学金评定 评优评先涉及学生成绩核算的, 以原主修专业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第二十四条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 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 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须注明 辅修 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都不得颁发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 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但未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不颁发双学位证书, 不延长修读年限 7
第二十六条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 未获得双学位, 合格课程达 30 学分以上 ( 含 30 学分 ) 者,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 低于 30 学分者, 颁发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学生需完成主修专业规定的辅修课程以及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可取得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 且与辅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主修专业可授予双学位 主修专业不是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互换, 若学分绩点达到要求, 只能获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不能申请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 并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 ( 一 ) 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 15 学分及以上, 或辅修专业课程累计有 20 学分及以上是经补考或重修获得的 ; ( 二 ) 修读期满违纪处分未解除的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六章收费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 双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分费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学习不及格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 需重修并交纳学分费 8
第三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 学生缴费后办理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选课手续 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选课手续者, 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并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有关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文件自行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9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