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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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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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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学分 学生在校的修读年限一般为 3-6 年 (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 四 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理论课程 集中实践和课外实践三大部分 理论课程教学又由公共基础课程 大类平台课程 ( 含学科门类基础课程和专业类基础课程 ) 专业课程三部分构成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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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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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设在教务处, 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 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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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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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成绩记载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对成绩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录入 第六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选课与考核, 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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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其他公共必修课一般每门课为 1~2 学分 ; 专业必修课一般每门为 3~6 学分 ; 选修课一般每门为 1~3 学分 2. 学分分配原则 :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 必修课占课堂教学环节总学分的 70%( 其中公共必修课 20% 左右, 专业必修课 50% 左右 ), 选修课占课堂教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016 年修订 ) 江财教务字 [2016]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 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培养具有 信敏廉毅 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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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年教学进程表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进程表 开课学期 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分 学时分配考核学时讲课实验上机习题课外方式 秋季 AD15001 军训及军事理论 3 3 周 考查 PE13001 体育 考查 FL12001 大学外语 考试 MA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九. 毕业要求及学士学位绩点要求 参照东南大学制管理办法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修满本专业最低计划要求 150, 即可毕业 同时, 外语达到东南大学外语学习标准 平均绩点 2.0 者, 可获得工学学士学位 十. 各类课程与学时分配 课程类型 学时 比例 通识教育基础课 % 大

1-1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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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财政教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 2019 年度普通本专科学生专业分流 转专业工作安排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为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 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 兴趣 特长和学习自主权, 激发学生的主体创造性, 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推动教学管理重心下移, 全面提升人才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管理学学士 六 教学活动时间安排每学年设置 2 个学期, 共 40, 其中教间 36 ( 每学期 18 ), 考试时间 4 ( 每学期 2 ), 并适当安排入学教育 军事训练 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 毕业教育 就业指导等时间 七 结构比例课堂教学共 125, 占毕业总的 82%; 实践教学共 27, 占

华北电力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2017 年修订 )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和弹性学习年限为前提, 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 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 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主动性 ; 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作用, 增强教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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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财政教 2017 72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 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 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 优化学生知识结构, 培养 厚基础 宽口径 强能力 高素质 的复合型 创新型 应用型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 ( 教研 2016 135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 学有余力, 经自愿申请, 学校考核同意, 修读本学科或跨学科的另一专业课程, 达到一定学分的基础上, 可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 经自愿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 跨学科门类修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 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过程中, 主修 辅修专业课程达到辅修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经自愿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 可发放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2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与主辅修转业互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 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第四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专业 双学位专业的开设, 根据社会需要 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 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 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审批 同一学科门类内双学位专业需调整的, 由学校自主调整, 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 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由学校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审批 主辅修专业互换可以从主修专业转换为我校有资格开设双学位的专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 专业课和主要实践环节, 其课程及学分应与主修专业相同, 不得减少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 不得降低双学位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同一学科的, 课程学分应达到 30-35 学分 ;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跨学科的, 课程学分应达到 50-55 学分 第二学位的课程学分应达到 50-55 学分, 并完成所选专业的毕业论文 ( 设计 ) 主辅修专业互换应完成主修专业规定的辅修课程和互换专 3

业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修读双学位班或辅修专业班课程外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 ( 不少于 30 人 ) 组织教学, 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 双休日及寒暑假 经主办院系批准, 辅修专业学生可随双学位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双学位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从第三学期开始, 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毕业论文 ( 设计 ) 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条件 : 政治素质好,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身体健康, 学有余力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到 2.0 以上, 申请修读双学位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到 2.5 以上, 两项均要求没有不及格记录 无违纪处分记录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不限制学科门类 ; 学生修读双学位, 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 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第十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程序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和院系的接收能力, 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专业 名额和接收要求 但双学位专业实行总量控制, 比例应 4

不超过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总数的 15%, 接收人数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 15% 第十一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应提交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签署意见后, 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 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申请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审批 主办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 根据录取需要, 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 提出接收要求 ; 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 采取相应的考试 考查 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主办院系确定录取名单后, 报教务处核准并公示 第十三条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需符合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 并参加辅修班或双学位班的学习 ; 在校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辅修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 含 ); 在校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 ; 且在辅修专业班或双学位班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 含 ) 以上 第十四条主辅修专业互换的条件限制 : 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不能进行互换 ; 不同录取批次专业不能申请互换 ; 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的辅修专业不能申请双学位 ; 非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互换, 若学分绩点达到要求, 只能获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及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不能申请主修专业的双学位证书 5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第十五条学校一般在第 2 学期启动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申报 选拔 审批工作, 第 3 学期开展双学位教学工作 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 选拔 审批工作 修读学生名单学校在每年 11 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与选课手续,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 辅修专业和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院系负责 第十八条学生获准修读某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之后, 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 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双方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 可终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习 第十九条免修及学分互认 ( 一 ) 举办院系要对学生修读的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做出明确认定, 并将认定结果提前向学生公布 ( 二 )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教学大纲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 成绩合格, 可申请免修, 经主办院系批准, 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6

( 三 ) 辅修双学位修读的学分, 经开课单位同意, 也可免修主修课程学分 ( 四 )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但冲抵学分最高不超过 4 学分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可以补考或重修, 但重修须跟下届辅修或双学位班进行 第二十一条为开拓学生视野与知识面, 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 实现优势互补, 在条件成熟时, 报经省学位委员会 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可与办学水平相当的学校之间开展双学位跨校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主辅修专业互换学生的奖学金评定 评优评先涉及学生成绩核算的, 以原主修专业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第二十四条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 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 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须注明 辅修 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都不得颁发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 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但未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不颁发双学位证书, 不延长修读年限 7

第二十六条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 未获得双学位, 合格课程达 30 学分以上 ( 含 30 学分 ) 者,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 低于 30 学分者, 颁发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学生需完成主修专业规定的辅修课程以及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可取得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 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 且与辅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主修专业可授予双学位 主修专业不是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互换, 若学分绩点达到要求, 只能获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主修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不能申请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取消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 并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 ( 一 ) 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 15 学分及以上, 或辅修专业课程累计有 20 学分及以上是经补考或重修获得的 ; ( 二 ) 修读期满违纪处分未解除的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六章收费第二十九条辅修专业 双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分费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学习不及格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 需重修并交纳学分费 8

第三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 学生缴费后办理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选课手续 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选课手续者, 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并不能申请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有关辅修专业 双学位 主辅修专业互换管理文件自行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9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