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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2016 年 2 月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立美达与本所签订的 律师服务协议, 本所作为海立美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 以下简称 本 )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出的 关于对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 ( 需行政许可 ) 2016 第 11 号 )( 以下简称 问询函 )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特就 问询函 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3 本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中所使用的定义 名称 简称, 除特别说明者外, 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 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本如下 : 一 本次交易完成后, 如考虑配套融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控股 ) 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晨投资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移动 )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联商务 ) 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博升优势 ) 及其一致行动人皮荃分别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3.36% 3.84% 6.64% 19.93% 的股份, 即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为 3.43%; 如不考虑配套融资, 则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晨投资 中国移动 银联商务 博升优势及其一致行动人皮荃分别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27% 4.97% 8.60% 25.83% 的股份, 即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为 4.44% 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说明中国移动 银联商务和博升优势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海立美达控制权的稳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立控股 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晨投资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平和孙刚 ( 以下简称 承诺 人 ) 分别出具 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2

4 1.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承诺人不会主动放弃承诺人在海立美 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海立美达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承诺人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与实际需 要, 通过采取包括增持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 以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维 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 二 ) 中国移动 银联商务和博升优势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博升优势与中国移动 银联商务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 各方出具的 关 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 本所律师认为, 博升优势与中国移动 银联商 务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三 )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 在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 博升优势 中国移动和银联商务将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5.8% 4.97% 和 8.6% 的股份 截至本出具之日, 博升优势董事兼总经理伍雯弘配偶皮荃持有海立美达 135,100 股股份, 占海立美达 0.045% 股权, 与博升优势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 伍雯弘与博升优势合计持有海立美达 25.83% 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 在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 海立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22.12% 的股份, 天晨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8.15% 的股份 海立控股由孙刚和刘国平各持有 50% 的股权, 二人为夫妻关系 ; 天晨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孙震, 系孙刚 刘国平之子, 海立控股与天晨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27% 的股份, 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海立控股, 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国平 孙刚夫妇 鉴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立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晨投资 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刘国平和孙刚已出具 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且中国移 3

5 动 银联商务和博升优势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海立美达 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 报告书披露, 海立控股承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上市公司 ( 不含联动优势及其控制的主体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以下简称 扣非后净利润 ) 应分别不低于 8,000 万元 14,000 万元和 18,000 万元, 累计不低于 4 亿元, 上市公司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 1-8 月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万元, 万元和 4.29 万元 若海立控股未能按 业绩补偿协议 约定方式完成业绩补偿, 则应通过减持股份所得现金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请结合行业及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等因素, 补充披露海立控股做出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海立控股是否具有完成业绩补偿承诺的履约能力及相关风险, 如海立控股通过减持股份补偿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 ) 海立控股是否具有完成业绩补偿承诺的履约能力及相关风险根据海立控股提供的资料及孙刚 刘国平出具的相关说明, 截至本出具之日, 海立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刚 刘国平持有的货币资金 房产等资产价值合计约 7.54 亿元, 上述资产所对应的负债合计约 2.47 亿元, 扣除上述负债后, 海立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刚 刘国平拥有的资产权益价值约 5.07 亿元, 在考虑上述资产 负债系未经审计数据, 且资产构成以房产为主, 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 上述资产仍然可通过部分出售 抵 ( 质 ) 押等方式获得现金, 履行业绩承诺义务 此外, 截至本出具之日, 海立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天晨投资控股股东孙震合计持有海立美达 149,996,645 股股份 (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 3,000 万股 若业绩承诺期满后, 海立控股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按照海立美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元 / 股,30% 的折现率计算, 则海立控股可以将其持有海立美达不超过 8,585 万股股份质押融资约 4 亿元 ( 若按 8%/ 年利息, 年利息支出 3,200 万 ) 履行业绩承诺义务 4

6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海立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刚 刘国平目前 的资金实力 财产状况 收入水平及筹资能力, 海立控股具有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的履约能力 ( 二 ) 如海立控股通过减持股份补偿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变更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风险 海立控股出具 关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承诺函, 如海立控股须履行 业绩补偿协议 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时, 海立控股将通过处置除海立美达股份以外的其他资产 贷款融资等多种手段获取现金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确保不会通过减持其持有的海立美达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实际控制人刘国平与孙刚出具 关于为海立控股业绩补偿承诺提供担保的承诺函, 如海立控股需履行 业绩补偿协议 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 本保证人承诺如海立控股在不减持海立美达股份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进行足额现金补偿的, 本保证人将向海立控股提供资金支持或承担差额部分的补偿义务, 以保证海立控股能够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上述承诺和海立控股的资产状况, 若海立美达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海立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刚 刘国平在严格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 通过减持股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本一式四份 5

7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的签署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张学兵 经办律师 : 唐周俊 慕景丽 李科峰 2016 年月日 6

的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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