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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农险 ( 备案 )[2009]N14 号

2 条款 ( 趸缴 ) 安信农险 ( 备案 )[2009]N14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主贷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中被列明为抵押物共有人的其他人, 只要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时, 列明了各产权人的权重比例, 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四条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被保险人购房后, 装修 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 未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第六条本保险责任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 ( 一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 (1) 火灾 爆炸 ; (2) 暴风 暴雨 台风 洪水 雷击 泥石流 雪灾 雹灾 冰凌. 龙卷风 崖崩 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塌陷 ;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2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另外承担 该项费用最高以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 二 )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 而丧失全部

3 或部分还贷能力, 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约定的还贷责任的, 由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 或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事件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2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6 被保险人的疾病, 猝死或在整容手术, 内 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 7 被保险人的自杀 自伤 饮酒过度 滥用药物 违法犯罪行为; 8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死亡或残疾 ;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 探险 武术 拳击 摔跤 赛车 赛马 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 10 被保险人在港 澳 台地区和国外被推定死亡或失踪的; 11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12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八条对于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 原材料缺陷 工艺不善 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 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2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3 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额 ; 4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逾期利息 罚息; 5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九条本保险的总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额确定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总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但在一张保单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 则按贷款本金余额乘以各被保险人在购房合同中所占权重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为自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规定清偿全都借款本息余额日 24 时止 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不履行本义务的, 对于在未缴费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5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 生产操作等方面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

6 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保险费发票 ; ( 三 ) 损失清单 ; ( 四 ) 被保险人申请还贷保证保险赔偿时, 应提供合法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或死亡证明 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 ; ( 五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7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 如果有残余价值, 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 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借款额为限 本保险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出险当时的借款余额为限, 但同一被保险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总最高赔偿金额以 500 万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接受索赔后, 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 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项下的赔款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予以赔付 ; 2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款, 应在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一致协议后十日内由保险人一次性划付至被保险人在贷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下列规定赔偿 : 1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借款额, 按借款额赔偿 ; 2 实际损失小于借款额, 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该项费用以借款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抵押商品住房购置价中含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的, 其损失计算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 品牌 规格为准 购置价中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 保险人在赔偿时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 品牌 规格的价值为限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8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提前还清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本息余额,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财产保险责任的继续有效或终止 选择保险责任终止的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 贷款银行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应退保险费为未到期保费的 75% 注 : 实际承保期限除整年度外, 不足半年的部分, 不计收保险费, 超过半年的, 按整年度计收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发生下列之一赔偿情况, 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 1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 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借款额 ;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 保险人按出险当时借款余额 100% 比例给予偿付 ; 3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财产损失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 保险人的赔偿及偿付金额总和达到借款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

9 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释义 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伤残: 本条款所指的 伤残 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 由合法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 达到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3 借款额: 为被保险人投保时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金额 4 借款余额: 为保险人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项下的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金额, 不包括逾期利息与罚息 5 房贷标的: 指被保险人通过与贷款银行签订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取得抵押贷款所购置的房屋 在保险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六条第 ( 二 ) 款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 保险人按贷款本金余额乘以约定的权重比例再乘以下列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死亡或伤残等级 偿付比例 死亡 100% 一级 100% 二级 75% 三级 50% 四级 30% 五级 20% 六级 15% 七级 10% 八级 5%

驾校学员综合保险条款

驾校学员综合保险条款 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校学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注册号 :C0002313091201809280354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和个人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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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增额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内,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残疾或死亡的, 保险人就第三者人身残疾或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约定的基层保险赔偿限额以上及本保险对应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基层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用尽时,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被保险人抗辩第三者因其所遭受的人身残疾或死亡提起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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