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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 安心篇 目錄 02 Chapter 20 / 點滴身後事 22 / 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23 / 如何申請喪葬補助 25 / 殯葬管理處收費減免補助 26 / 聯合奠祭 28 / 勞保相關補助 01 Chapter 33 / 國民年金 35 / 汽機車繼承過戶 36 / 水電瓦斯過戶 04 /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37 / 辦理健保退保 06 / 悲傷止步 撫平傷痛 38 / 遺產繼承 法令修正 08 / 為什麼來不及陪你長大 39 / 繼承人之間的相互分擔 10 / 走入人群 付出關懷 體會 40 / 如果已經先償還了債務 怎 生命 迎向未來 麼辦 11 / 親近自然 洗滌心靈 41 / 提出遺產清冊的清算程序 11 / 騎自行車 乘風快意 42 / 有了限定繼承 我還需要拋 12 / 長期抑鬱可尋求醫療協助 棄繼承嗎 13 / 哀痛體悟 白髮人送黑髮人 43 / 遺產稅基本概念 17 / 別忽略了小孩與其他親友的 53 /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 感受 申請須知

5 / 塵歸塵 土歸土 84 / 環保永生 慎終追遠 64 / 喪葬基本禮節 86 / 生命追思紀念網 Chapter 64 / 塵歸塵 土歸土 66 / 現代喪葬新概念 66 / 喪葬基本禮節 67 / 海葬介紹 68 / 現代喪葬新概念 70/ / 土葬介紹 69 海葬介紹 72/ / 樹 花 葬介紹 72 土葬介紹 74 樹 灑 葬介紹 74/ / 選購靈骨塔注意事項 76 / 選購靈骨塔注意事項 76 / 如何挑選殯葬業者 78 / 如何挑選殯葬業者 78 / 殯葬管理處服務設施簡介 80 / 殯葬管理處服務設施簡介 Chapter 87 / 焚燒專用袋作環保 89 / 結語一生命的力量 90 /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 基準表 94 / 喪葬流程示意表 95 / 附錄 95 / 臺北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95 / 臺北市提供單親家庭服務機構一覽表 96 / 臺北市親子館一覽表 97 / 臺北市各行政區區公所一覽表 97 / 臺北市各行政區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9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 稽徵 所服務地址 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99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一覽表 99 /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一覽表 100 / 臺北市各地政便民工作站一覽表 101 /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一覽表 104 / 臺北市里長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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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們少有機會去討論與想像死亡 因而也難已面對至愛親友離世後的各種複雜感受 雖然從知道 悲痛到復原是一段漫長的療傷過程 然而 我們終須與哀傷和解 才能讓生者得釋放 死者得安息

8 6 / 安心篇 悲傷止步 撫平傷痛 哀悼亡者 不只是一種單一而暫時的感受 它可能是沮喪憂鬱 也可能 產生無力與憤恨感 甚至是沉默 自棄於外界 因為不同的個人狀況與 時 間 階 段 它 也 會 有 許 多 變 化 每 個 人 都 有 表 現 哀 戚 與 沈 澱 悲 傷 的 方 式 哀悼並沒有標準模式 也沒有一定的時程表 所以 個人的反應與 情緒或有不同 我們都應該要理解與尊重 在親友過世的前幾天 許多人的反應是無法置信 甚至是不知所措 即 使死亡是意料中事 仍然可能產生這種感受 這種情緒上的麻木感是人 自然而然的自我保護機制 有助於人度過處理所有喪葬事務的過程 例 如聯絡親人 安排葬禮 處理財產等事項 不過 如果這種不真實的感 覺持續太久 也會衍生出其它的心理問題 對很多人而言 喪禮或是追思紀念儀式是接觸亡故事實的重要機會 辭 靈或觀禮固然令人痛苦 但這都是告別至愛親友的一種儀式 有的人會 避免參加 希望能夠減低當下的傷痛與衝擊 不過 在往後的日子裡 卻可能因為這種刻意的缺席而帶來更深遠的悔恨 失落 想念 難以入眠 在麻木感消失之後 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令人難忍的失落感 喪禮完成之 後 失去親友的人會極度渴望再度見到逝去者 因此所到之處 不論是 街上 家中 公園裡 或任何曾經共度時光的地點 都充滿了逝去親友 的身影 這種情緒令人精神難以專注 無法好好工作 甚至沒有辦法安 穩入眠 就連做夢也可能會帶來不同程度的困擾 另外 還有的人會對 於那些無法阻止親友死亡的醫護人員 在最後階段中未盡全力的親友 甚至是辭世者 產生憤怒的情緒

9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傷痛也能變成力量 高雅雪是新竹北門國小的老師 她很關心小朋友的上學安全 帶領 5 位 幼童軍走出校園 展開 交通大體驗 平安上學不是夢 專題研究 雖 然面對了許多挫折與壓力 她仍然不改初衷 努力保護行人的路權 而 這股力量正來自於她因車禍過世的姊姊 高雅雪的姊姊只比她大 1 歲 同住一個房間 2 人感情甚篤 無話不談 2000 年 8 月 2 日 晚 上 10 點 大 坪 林 捷 運 站 前 的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她 姊 姊被違規闖紅燈的小貨車撞到 被撞擊之後彈到對街的車上 撞破其前 方擋風玻璃 再彈落地面 年僅 26 歲的姊姊當場頭蓋骨碎裂而喪命 父母親與弟弟受到死亡車禍的打擊 陷入極度的悲傷與自責 當時剛從 研究所畢業的高雅雪只能勉強打起精神料理姊姊的後事 獨自一人奔 走 寫訴狀 與肇事逃逸的司機打官司 官司纏訟將近 3 年 肇事者 僅被判刑 1 年半 雖要負賠償責任 不過肇事者早已從容脫產 高家最 後僅得到一紙債權 高雅雪從此一聽到車禍訊息總是特別關心 每一件交通事故 代表一個 完整的家庭被摧毀 她很想做些什麼來減少悲劇一再發生 來到新竹教 書之後 她看到北門國小及其他小學上下學的混亂交通狀況 想改善學 校周邊混亂的交通狀況的念頭愈來愈強烈 高雅雪與家長會長 同事談過之後 決定先從北門國小周邊環境的改善 做起 學校請交通主管機關在校門口畫紅線 禁止臨時停車 但是接送 孩子的家長仍舊習慣將汽機車開到學校正門口 不但造成交通壅塞 空 氣汙染 也讓自行走路上學的學童過馬路時更危險 此外 校方為了保 護學童 打算在鄰近路段設減速號誌及減速裝置 但也遭到社區 家長 的強烈反對 7

10 8 / 安心篇 高雅雪與小朋友經過調查後發現 有的問題是與交通號誌及設施 道路 規 劃 設 計 有 關 有 些 是 牽 涉 交 通 安 全 概 念 宣 導 其 中 有 些 問 題 環 環 相 扣 需要學校 家長 社區 警政機關共同攜手才能解決問題 我了 解這個計畫的難度很高 但可以把時間拉長 用 10 年的時間來做也沒 有關係 2004 年 2 月 3 日 中國時報 報導高雅雪與小朋友們進行專題研究 報 告 當 天 早 上 回 到 新 店 老 家 的 高 雅 雪 外 出 買 報 紙 準 備 給 孩 子 做 紀 念 她的心情非常複雜 行經姊姊出事的那個路口時 她在心裡默默地 跟姊姊說 我在努力 妳一定要保祐我們 資料來源 園區生活雜誌 第 84 期 體悟無常 面對生活 喪家還有另一種常見的感受 就是內疚 人們會在腦海裡一再想起曾經 對亡者不應該作的事 或是不應說的話 甚或會想起可以阻止或避免死 者身故的各種作法 在為這種情緒所苦的同時 也請務必記得 生死之 事 通常並非盡人事即能左右 生命無常 才是人間事的常軌 要是我 們一再追悔 只讓自己無法面對新生 更沒有辦法讓亡者走得安心 為什麼來不及陪你長大 十 多 年 前 水 晶 唱 片 負 責 人 任 將 達 堅 持 非 主 流 音 樂 理 念 曾 經 負 債 3000 萬元 被告上法院 而他的小女兒任思瑀卻因罹患神經母細胞瘤 而在此時發病 當時思瑀的母親林子凌為了救女兒 只得向地下錢莊借 錢 赴 美 就 醫 當 時 就 算 有 人 把 一 塊 錢 丟 在 地 上 我 也 會 跪 下 去 撿 當 時 國 內 尚 未 開 放 非 親 屬 骨 髓 移 植 手 術 他 們 帶 著 女 兒 赴 美 就 醫

11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卻因為繳不足醫療費而被醫院逐出大門 林子凌一面催促丈夫返臺籌 款 一面抱著思瑀 帶著大女兒 蹲在美國洛城的馬路邊 絕望地痛哭 失聲 任將達後來籌到另一半的醫療費 才讓思瑀順利完成移植手術 1993 年底 術後恢復良好的思瑀返國 不料 10 個月後 病情再復發 只好再度赴美就醫 此時思瑀已經到需要用嗎啡止痛的地步 幾次半夜 痛到猛力用腦袋撞牆 林子凌邊阻止邊哭 因為她比女兒還痛 1994 年中秋節前夕 任將達為女兒辦了 陪你長大 義唱晚會 神色 憔悴的母親林子凌緊抱懷中的思瑀 一起聆聽臺前歌手為癌症兒童演 唱 中秋節當天 思瑀不敵病魔 離開了母親的懷抱 在思瑀剛過世的 那段日子 林子凌承受不住打擊 鎮日關在房中反覆觀看女兒生前的錄 影帶及相片 對一切事務不聞不問 直到有天被社區管理員叫住 鄭重 地對她說 如果妳能夠承擔 100 斤 神是不會多給你 101 斤的 這位年紀輕輕的管理員 妻子罹患癌症過世 自己又遭逢車禍 本被宣 布終身癱瘓 卻靠著自己的意志力恢復了大半 林子凌反覆思索 想到 也許老天爺真的認為她還承受得住 在自己公司上班的林子凌由於先生 的支持 得以挪出半天時間到醫院當志工 晚上再繼續留在公司加班 能這樣做是很幸福的 表示我還擁有 可以付出 於是 她開始出 入兒童癌症病房 希望能以過來人的經歷 為病童及家屬幫上一點忙 她為病童募集玩具 也邀請唱片界的歌手來義唱 讓病房更熱鬧有趣 有好幾位孩子是在林子凌懷中嚥下最後的一口氣 因為父母怕淚水滴在 孩子身上會讓孩子更痛 更留戀 所以林子凌便代替了他們 擁抱即將 離開人世的孩子 資料來源 慈濟月刊 第 387 期 9

12 10 / 安心篇 走入人群 付出關懷 體會生命 迎向未來 當您沉浸在傷痛當中 期待著別人來關懷你的時候 其實更容易陷入悲 傷裡無法自拔 其實生命真正的價值在於付出 藉由付出您的關懷 才 能夠體驗到生命的可貴與美好 您可以參與志工服務 主動付出您的關懷 社區參與和志願服務已成為 現代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 許多人在付出中找到真正的快樂 也有愈來 愈多的人在生活中固定安排擔任志工的時間 為他人和社會做出貢獻 志工的服務項目和內容非常多 您大可以挑選適合自己志趣或專長的去 做 包括像社會局的獨居長者關訪志工 弱勢家庭關懷志工 衛生局推 廣母乳哺乳志工 消防局防火宣導志工... 等等 主動付出關懷 付出 心力 會對生命有截然不同的體悟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外辦理 臺北市社區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推展 社區暨志願服務各項業務 只要是臺北市各社區組織 志願服務單位與 個人 以及有意願參與的市民 都可以與該中心聯繫 加入社區工作及 志願服務的行列 臺北市社區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的服務項目包括 1. 志工人力召募與媒合 2. 志願服務理念的宣導 3. 教育訓練暨人才培訓 4. 發展志工交流及社區資源整合平臺 5. 推展各式創新方案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3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我要報名當志工 怎麼報 臺北市社區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 由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承辦 ) 諮詢專線 連絡電話 傳真 [email protected] 聯絡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6 號 8 樓之 9 親近自然 洗滌心靈 臺北市還有親山步道可多加利用 心情不好的時候不妨出去走走 讓大 自然撫慰您的心靈 您可以每天一早上象山親山步道走個 30 分鐘 拉 開一天的序幕 也可以利用週末假日上陽明山 享受國家公園級的森林 浴 或者是與三五好友 傍晚時漫步上貓空 喝杯好茶 輕風送爽下盡 覽臺北的萬家燈火 臺北盆地四周有大屯山系 七星山系 五指山系 南港山系及二格山系 等五大山系環繞 而市政府也特別在五大山系中規劃出 20 條步道 美 景就在窗外 走向戶外 踏進山間 就能領略到自然的力量和美好 騎自行車 乘風快意 騎著心愛的鐵馬奔馳在美麗動人的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時 一邊欣賞著沿 岸的城市風貌 一邊享受著親水綠帶的自然暢快 相信您的心情也會像 風一樣飛起來 11

14 12 / 安心篇 臺北的河濱自行車道 主要路線有淡水河河濱自行車道 新店溪河濱自 行車道 景美溪河濱自行車道 基隆河右岸河濱自行車道 基隆河左岸 河濱自行車道 雙溪河濱自行車道等 6 條自行車道 100 年底更增加 環 臺北市自行車路線 沿岸四周都規劃有親水公園或休閒活動場所 是 市民休閒的好去處 沿著基隆河騎行 寬廣的綠地與開闊的空間 徜徉其中令人心曠神怡 沿途還有彩虹橋 麥帥橋 大直橋等美麗橋景相伴 景色壯觀綺麗 若 續騎穿過有各式球場的百齡右岸河濱公園 則可由河雙 21 號公園轉入 大樹掩蔭 流水潺潺的雙溪水岸自行車道 享受騎乘在綠色隧道間的悠 閒愜意 或續往北一路快意追風至關渡 淡水及八里 在徐徐海風的吹 拂與金色夕陽的照耀下 沉浸在自然美景中 如果想利用冒險 忘卻煩憂 靠近北投焚化廠附近堤外的 自行車越野 運動場 試試自己的極限 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有興趣的您可至臺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臺 北 旅 遊 網 及 水 利 工 程 處 戀 戀 河 濱 趴 趴 走 網 站 找 尋 更 多相關資訊 長期抑鬱可尋求醫療協助 失落的狀態往往在亡者喪逝後兩週左右 或喪禮結束一週左右 最為強 烈 繼之而來是哀傷 憂鬱 封閉與靜默 失落感雖然在這個時候消退 憂 傷 卻 又 跟 著 到 來 並 且 會 在 4 至 6 週 後 達 到 高 峰 周 邊 只 要 出 現 了 可以讓人聯想起亡者的人事物 就會隨時籠罩在哀慟的情緒中

15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憂傷感會逐漸遠離 失去親友的人在這段恢復期內應該要盡量從事正常 活動 雖然在此一階段可能會花大量時間呆坐 無所事事 不過這是思 念亡故親友的必經階段 也是接納死亡的過程裡的重要步驟 適時與適 度地放空自己 才能完全放鬆 這是面對親友亡故 進行自我治療的一 種重要過程 哀痛體悟 白髮人送黑髮人 1986 年底 知名作家薇薇夫人的兒子周凱為了劇場的工作 不慎自高 處摔下 撞傷腦部 送到醫院被判定腦死 昏迷 18 天後 在 1987 年 1 月 8 日 他生日那天 離開人世 當時他才 26 歲 對大數的人來說 這不過是一條 20 年前的新聞 然而對於承受大慟的 母親而言 一切的細節卻好像沒發生多久 當時躺在病床上的周凱 一 點外傷也沒有 即使意識模糊 他的身體還是很溫暖 好像安靜的睡著 了 直到今天 薇薇夫人依然清楚記得他的體溫 薇薇夫人的家人和好友全權處理周凱的後事 沒讓她再經歷一次送別兒 子的煎熬 她在家裡昏睡一週 彷彿做了個很長的夢 醒來的感覺還是 很不真實 那是生命中最黑暗的一段日子 薇薇夫人選擇逃避 在心裡 關上了這扇窗 她的生活有了極大改變 有 7 8 年時間不進劇場 不 看表演 完全不接觸相關訊息 她怕家人擔憂 不敢在他們面前流淚 卻常常開車繞著山路亂轉 獨自 一人在車裡大哭大叫 宣洩思念兒子的痛苦 然後抹乾了淚 又繼續扮 演母親 妻子和薇薇夫人的角色 有人說白髮人送黑髮人 是兒子不孝 薇薇夫人則認為周凱犧牲自己 讓做母親的她學會不懼怕死亡 才是大孝 因為沒有送他走 到現在 我還是當作他雲遊四海去了 薇薇夫人現在已能平靜回憶這段往事 13

16 14 / 安心篇 和緩的語氣 像在輕輕撫慰心口的那道傷痕 中年喪子 曾令她陷入生命的黑洞 久久無法自拔 如今面臨老年喪偶 的打擊 她卻已學會了面對與接受 也更懂得安頓自己的身心 人不 死 就要活著 時間這帖藥終會讓每一個傷口癒合 資料來源 美麗新生活 - 樂在退休 序言也有一些人因為始終無法相信親 友已經不在人世的事實 可能會出現 異常的身體病狀 或是心理憂鬱的症 狀 除了要保持生理健康 定期做健 康檢查之外 如果一直沈陷在長期的 悲傷情緒中無法自拔 可以考慮尋求 醫療協助 請家庭醫生介紹精神科醫 生進行診治 臺北市除了各大醫院所 附設的精神科門診之外 也有精神專 醫院 專業的醫療協助可以幫助您勇 敢面對心理傷口 走出悲傷

17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醫院附設精神科門診 ( 以下機構名單供參 開業現況依實際狀況為準 ) 機構名稱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 95 號及士商路 51 號 51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 號 2 樓 51 號 3 樓 51 號 4 樓 51 號 5 樓 念醫院 51 號 6 樓 51 號 7 樓 53 號 55 號 57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陽明院區 )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中興院區 ) 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仁愛院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0 號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66 巷 6 號 280 號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77 號 醫院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兒童醫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院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院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7 8 號 常德街 1 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8 號 童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和平婦幼院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2 段 33 號 福州街 12 號 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360 號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臺北市中正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區汀州路 3 段 40 號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委託財團法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11 號 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2 段 201 號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125 號 治癌中心醫院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委託臺北榮 臺北市北投區知行路 225 巷 12 號 民總醫院經營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臺北市北投區振興街 45 號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中和街 250 號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424,426 號 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培靈醫院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4 段 355 號 博仁綜合醫院 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 號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療服務處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252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松德院區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9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忠孝院區 ) 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西 園 路 2 段 266~274 號 185 西園醫院 號 電話

18 16 / 安心篇 立案之精神科診所 ( 以下機構名單供參 開業現況依實際狀況為準 ) 機構名稱 天晴診所 天母康健身心診所 夏凱納生活診所 林青穀家庭醫學科診所 晴天身心精神科診所 自體心理診所 曾醫師診所 光能身心診所 樂活診所 昱捷診所 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 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 宇寧身心診所 光慧診所 杏語心靈診所 敦南心診所 主愛心靈診所 微煦心靈診所 澄心診所 黃偉俐診所 慶生診所 黃雅芬兒童心智診所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 醫藥基金會遠東聯合診所 心禾診所 孫睿亮診所 永康身心診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附設精神科門診 蘭心診所 人間診所 平安身心精神科診所 誠康診所 夏一新身心精神科診所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內湖國泰診所 邱楠超診所 艾睿克塔悠身心美麗診所 聿康診所 佑泉診所 松德精神科診所 萬華身心精神科診所 地址 電話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292 號 292 號 2 樓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 100 號 臺北市大同區五原路 15 號 19 號 2 樓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 1 段 2-1 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51 巷 21 號 3 樓 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 153 之 9 號 3 樓 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 233 巷 9 號 5 樓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15 號 8 樓 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 2 段 218 號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202 號 9 樓 之 1 9 樓之 2 9 樓之 3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 2 段 276 號 1 樓 2 樓 4 樓 樓之 1 B1 B1 之 號 1 樓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2 段 6 號 3 樓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2 段 176 號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1 段 200 號 1206 室 臺北市大安區樂利路 109 號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3 段 283 巷 14 弄 6 號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39 巷 6 號 2 樓之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82 號 2 樓 臺北市中山區天津街 37 號 2 樓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61 號 2 樓之 7 及之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 5 之 1 號 12 樓之 臺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8 至 14 號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 2 段 6 號 6 號 2 樓 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 1 段 121 號 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 1 段 127 號 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 1 段 5 號 1 2 樓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 2 段 11 號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 1 段 54 巷 9 號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218 號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585 號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3 段 143 號 4 樓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號 1 2 樓 臺北市松山區延吉街 20 號 1 樓 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 21 號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250 號 2 樓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508 之 4 號 1 樓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108 號 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 3 段 149 號

19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別忽略了小孩與其他親友的感受 親友亡故是對我們生命經驗的重大考驗 我們經常會專注於自己的悲傷 情緒 卻很可能忘了其他的親友面對生離死別也一樣恐懼無助 由於過 度悲傷 影響生理機制 很可能會產生諸如失眠 憂鬱 生理機能失調 等身心症狀 因此除了關照自己的身心狀態外 也別忘了關心其他相關 的親友 當身體產生明顯不適的症狀時 務必要向醫療機構求助 勿置 之不理 另外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就是小孩的感受 我們常以為孩子不懂事 應該 不瞭解死亡 但事實上 只要過了 3 4 歲的年紀之後 他們就已經可 以明白死亡的意義 所以 面對親人亡故 小孩也會有悲傷的情緒 也 會感到茫然失措 當然也需要有人安撫 不過 他們對時間的感受與成 人不同 可以更快度過哀傷的階段 除了要留意小孩的心理感受之外 我們也不要忘了 這正是讓他們接受 死亡教育的最好時機之一 小孩對死亡一定充滿了好奇 盡可能以正面 的態度解答他們的所有疑問 避免使用消極與隱晦的字詞 另外 也可 以讓他們學習探視並關心接近臨終的親友 我們的下一代如果可以對死 亡有所體認與接納 不但能夠加強家族成員之間彼此的感情聯結 更能 夠讓他們在往後的漫漫人生路途上 坦然面對每一個人都難以逃脫的生 老病死 17

20 18 / 安心篇 讓小孩認識死亡的參考童書 書名 / 出版社 內容簡介 爺爺有沒有穿西裝 格林出版社 布魯諾的爺爺去世了 沙飛說 他在墳地 爸爸又說 他 在天堂 一個人不可能分身兩地 如果布魯諾還能問爺 爺的話 那該有多好 布魯諾很生氣 剛開始他充滿憤怒 因為爺爺答應要帶他去釣魚 但是卻一聲不響地 連個再 見都沒有說就上天堂了 後來 他想起許多跟爺爺有關的 回憶 他知道爺爺再也不會回來了 他做任何事的時候 都會覺得胸口有點刺痛 獾的禮物 遠流出版社 獾離開了牠的身體 也離開了所有的動物朋友 雖然獾說 過 牠死了以後 希望大家不要太難過 但是 在寒冷的 冬天裡 這對大家而言 實在好難 直到春天來臨 所有 的動物聚在一起懷念獾 大家的悲傷才慢慢撫平 獾雖然 永遠離開了 大家卻常利用牠留下來的那些禮物 互相幫 助 我永遠愛你 上誼文化公司 一個小男孩和他的狗 阿雅 兩個一起長大 玩耍 小男 孩接受阿雅調皮搗蛋 也接受牠逐漸變老變胖的事實 重 要的是 每天晚上睡覺前小男孩都會跟阿雅說 我永遠 愛你 雖然不知道阿雅懂不懂 但是當阿雅最後走到生 命的盡頭時 這一句話成為男孩在傷心之餘最大的安慰

21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看似堅強的大人 學習與面對死亡 也一樣漫長而艱難 成人要如何處 理與釋放自己的負面情緒 其實也很需要借取別人的經驗與智慧 才能 順利進行自我療癒 早日走出傷痛 回歸正常生活 讓成人學習面對死亡的參考書 書名 / 出版社 內容簡介 道別之後 張老師文化 作者 Ted Menten 作者分享他投入臨終關懷 悲傷輔導的豐富體驗 首創 放 手 的方法 讓人盡情放送負面能量 釋放悲傷 害怕 恐懼 罪咎 憤怒和憂傷 另外 書中有許多自助 互助 的故事 這些文字串成的是許多人生命深層的相遇 深層 的理解與安慰和整理過後的心得 死亡的尊嚴與生命 的尊嚴 正中書局 作者 傅偉勳 人對於死亡的懼怕 是由於對死亡的無知 在禪者的眼裡 生與死是可以超越 而且必須超越的 那個扮演生同時又 要扮演死的無相無我 若能從人生這個色相世界解脫出來 對於生與死的對立和矛盾意識 即刻消失 同時也對生命 的真實有了完全的開悟 天使走過人間 天下文化 作者 伊莉沙白 庫 伯勒 羅斯 作者是知名的生死學大師 她曾協助無數瀕死病患安詳面 對死亡 晚年更致力於愛滋病感染兒的關懷與照料 本書 就是她在生命的餘暉中回顧自己一生的真情告白 她認為 人生在世 難免經歷種種苦難 苦難經歷得愈多 人就會 變得愈成熟 愈有智慧 把人生的功課做好 痛苦自然會 消除 人也會變得更加堅強 西藏生死書 張老師文化 作者 索甲仁波切 西藏生死書 是索甲仁波切自藏傳佛教經典撰寫而成的 一本臨終關懷巨著 它引導我們認識生死 直驅西藏佛教 的智慧泉源 作者深入淺出地闡釋禪修靜坐 因果業報 轉世和臨終關懷的方法 以及心靈之路上的種種考驗和報 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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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妥善處理過世親友在世界留下的最後點滴 不只能讓我們堅強面對至愛已告別人間的事實 更重要的是 能夠讓他們走得安心 不留絲毫牽掛

24 22 / 安心篇 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人應先準備好下列證件 證明文件必須要繳驗正本 到亡者戶籍 所在地縣 ( 市 ) 的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死亡登記 ( 國外死亡者須至戶籍 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需要的時間約 1 個小時左右 1. 戶口名簿 2. 死者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 如果死者沒有配偶 就不需要此一證件 3. 申請人印章 或簽名 及國民身分證 4. 死亡證明書 相驗書或驗屍證明書 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5. 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附繳委託書 另附受委託人國民 身分證 印章 在辦理死亡登記時 戶政人員會收回亡者的身分證正本 並在戶籍電腦 資料內記載亡者的死亡日期及申請登記日期 戶口名簿正本上也會刪掉 亡者的姓名 家屬在辦理死亡登記之後 建議可同時申請除戶全戶謄本 5-10 份左右備用 日後要申請人壽保險給付 勞保給付 申報遺產稅 聲請拋棄繼承權 不動產繼承過戶 銀行領回存款 車輛過戶等程序的 時候 就不必再多跑一趟 誰可以去辦死亡登記 配偶 親屬 戶長 同居人 經理殮葬之人 亡者過世時的房屋或土地管理 人都可以為亡者辦理死亡登記 別忘記要在 30 天內辦理 免得被罰款 親友在海外過世怎麼辦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果是在國外作成 必須要經過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 應附中譯本 中譯本也必須要經駐外館處或法院驗 證 另外 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海基會驗證

25 點滴身後事 / 何時可以辦理 需要上班上學的民眾不必特別請假 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的上班時間為週一至 週五的上午 8 點半至晚上 8 點 所以可以利用下班後的夜間時間辦理 不過如 果在夜間時間辦理的是涉及外縣市案件 外縣市可能無夜間服務 則會以先行 收件方式辦理 提醒您 可先打電話至戶政事務所詢問 為配合全國人口統 計作業 每個月最後一個上班日暫停夜間服務 另為配合系統版本更新 亦會 不定期暫停夜間服務 如何申請喪葬補助 對一般人來說 親友過世是最難熬過的時候之一 而對於資源有限的 低收入戶而言 這更是難以承受的人生考驗 為了幫助低收入市民可 以順利度過難關 臺北市政府編列了喪葬補助預算 提供協助低收入 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或安置機構申請 1. 補助對象 本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 2. 申請對象及方式 (1) 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申請 (2) 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向本市 殯葬管理處申請 (3) 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 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23

26 24 / 安心篇 依照身分與親疏的不同 也有不同的接洽辦理單位 身分別 洽辦單位 補助金額 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 序之親屬 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電話請參考本書附錄 2 萬 3,000 元 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 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本市殯葬管理處 萬 5,000 元 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 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 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1999( 外縣市 ) 轉 1609~ 萬 3,000 元 小叮嚀 往生者設籍本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使用本書第 90 頁收費基準 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 除公墓按表收費外 其餘各項得申請減免 一 本市低收入戶或安養院之公費院民 全免 二 原住民 全免 三 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全免 四 在本市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 全免 ( 惟組織捐贈包括骨骼 眼 角 膜 皮 膚 小 腸 心 瓣 膜 血 管 氣 管 軟 骨 組 織 肌腱 骨髓等未列入 五 無名 主 屍體 全免 六 非低收入戶 其生活確實貧困者 減半收費 七 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死或因檢察官辦案需要暫不殮 葬或其他特殊案件經殯葬處核准者 依其核准金額減免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6 款申請遺體寄存費減免期限以 30 日為 限 第 1 項 第 5 款 無 名 主 屍 體 經 查 明 姓 名 身 分 住 址 後 依 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通知家屬具領 自具領 日起 應繳納規費

27 點滴身後事 / 申請時要準備的文件資料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 請至各洽辦單位索取或至其網站下載 ) 2. 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3. 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4. 公墓 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樹 花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 5. 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6.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7. 由親屬申請者 應另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戶籍謄 本 戶口名簿 ) 殯葬管理處收費減免補助 如果亡者的戶籍設在中山區的行政里 行孝里 行仁里 松江里 江寧 里 新生里 新福里 新喜里 大佳里 新庄里 江山里 中庄里 下 埤里 以及大安區的學府里 黎元里 芳和里 臥龍里 還有文山區興 泰里 博嘉里及北投區林泉里 永和里 泉源里 中心里 只要自死亡 日起 15 日內出殯 殯葬管理處的禮堂使用 冷氣 善後處理費 以及 遺體的接運 防腐 冷藏 寄存 洗身 化妝 著裝 大殮 縫補 還 有火化費與骨灰罐封口費 都予以免費 不過 要是超過 15 日出殯 從第 16 日起的各項收費必須依規定繳納 25

28 26 / 安心篇 收費減免補助找誰辦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服務中心 電話 傳真 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2 段 145 號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服務中心 電話 傳真 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223 號 2 樓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網址 小叮嚀 亡者設籍本市其遺體作為器官捐贈經醫院開立證明文件即可比照低收入戶享有 使用殯儀設施減免之規定 惟捐贈以心臟 肺臟 腎臟 肝臟 胰臟等器官為 主 另組織捐贈包括骨骼 眼角膜 皮膚 小腸 心瓣膜 血管 氣管 軟骨 組織 肌腱 骨髓等未列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聯合奠祭 臺北市政府為端正民俗 改善社會風氣 簡化奠祭程序 減輕民眾喪葬 禮儀費用 於每星期二 四固定於第二殯儀館景仰廳舉辦一場 聯合奠 祭 必要時加開場次 由市長或各機關首長代表主祭 典禮簡單隆 重 並提供多項市府免費專案 深獲市民好評 其免費服務項目及流程 如下 1. 禮堂 2. 佈置 花牌 花山 花籃 花圈 布幔 大 小 靈桌 主靈位 牌 香爐 燭臺 酒杯 花瓶 3. 供品 四果

29 點滴身後事 / 4. 司儀 限於奠祭 家祭自理 5. 音樂 限於奠祭 家祭自理 6. 誦經 限於奠祭 家祭自理 7. 遺 體 寄 存 ( 自 死 亡 日 或 遺 體 具 領 日 起 15 日 內 辦 理 登 記 參 加 最 近 一場次聯合奠祭者 自遺體進館日起迄參加聯合奠祭日止之遺體寄 存費用全數減免 如逾 15 日始辦理登記者 遺體寄存費用自第 16 日起依臺北市立殯葬設施服務收費標準辦理 8. 遺體接運 限設籍本市者 9. 遺體洗身 10. 遺體著裝 11. 遺體化妝 12. 遺體大殮 限設籍本市者 13. 火化費 14. 火化棺木 15. 骨灰罐 16. 禮堂冷氣 17. 推棺服務 18. 骨灰罐刻字及瓷質相片服務 需家屬申請提供 聯合奠祭流程 移靈 入殮 家祭及火化 公辦誦經 宗教儀式 聯合公祭 典禮開始 主祭者就位 行三獻禮 讀祭文 行三鞠躬禮 家屬答禮 主祭者慰問家屬 各單位公祭 禮成 27

30 28 / 安心篇 如何申請 準備文件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1 份 死亡證明書正本 1 份 亡者照片 2 張 申請辦理方式 週 一 至 週 六 8 時 至 16 時 至 臺 北 市 第 一 第 二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另辦理登記不得任選場次 經登記後若取消 則以一次為限 且以 當時得申請之場次為原則 備註事項 1. 請於奠祭前 3 日將往生者大殮所需衣物送至化妝室備用 2. 奠祭當天家屬請於 至 到第二殯儀館化妝室簽領遺體 以利遺體移靈事宜 3. 凡申請參加聯合奠祭者 請家屬及代辦業者 應依奠祭程序 在景仰 廳全程參與 勞保相關補助 勞保死亡給付包括本人死亡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本人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遺屬津貼 一次領 遺屬年金 月領 2 選1 1. 本人死亡給付 (1)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 均計算 ① 被保險人死亡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② 被保險人死亡 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 件 或無遺屬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31 點滴身後事 / (2) 遺屬津貼 ①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 年 資 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 貼 ②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 資平均計算 a. 普通傷病死亡 (a)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 發給 10 個月 (b)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 發給 20 個月 (c)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2 年者 發給 30 個月 b.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 一律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③ 遺屬請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2. 父母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祖父母 (3) 遺屬年金 ① 請領資格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b. 被保險人退保 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 亡者 c.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 15 年 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 各 款 所 定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資 格 於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前 死 亡 者 29

32 30 / 安心篇 ② 給付標準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 每滿一年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b. 被保險人退保 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者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c.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 15 年 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 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d.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 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e.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 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f.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 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 償一次金 ③ 遺屬請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2. 父母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祖父母 ④ 遺屬請領條件 1.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 1 以上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且每個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c. 無謀生能力 d. 扶養下述第 2 項之子女 2. 子女 ( 養子女需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3 點滴身後事 /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 在學 且每個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 1 級者 3. 父母 祖父母年滿 55 歲 且每個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 且每個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者 2. 家屬死亡給付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 其父母 配偶或子女死亡 時 得 請 領 喪 葬 津 貼 所 稱 父 母 子 女 係 指 生 身 父 母 養 父 母 婚生子女 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 或已依法收 養之養子女而言 (2) 給付標準 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 含 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 均月投保薪資 依下列標準發給 ①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 發給 3 個月 ② 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 發給 2.5 個月 ③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 發給 1.5 個月 31

34 32 / 安心篇 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定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工資照給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工資照給 3. 兄弟姊妹 曾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工資照給 4.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常事由得請假 請假 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3 條所定假 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以下 罰鍰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遺屬津貼找誰辦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語音答詢專線 或 轉 123 或 死亡給付事項洽詢 轉 2263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詳細資訊請見勞工保險局 請領相關給付的準備文件 類別 需備文件 本人死亡 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 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為養子女時 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 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如申請喪葬津貼 應檢附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但支出殯葬費之人 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 得以切結書代替 申請遺屬年金須另檢附下列文件 受益人為配偶時 應檢附載有結婚日期之戶籍謄本 以 受被保險人扶養 申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者 孫子女或兄弟姊 妹 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以 在學 資格申請遺屬年金者 子女 養子女或孫子女 應檢附 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 並應於每年 9 月底前 重新檢具相關證明 送勞保局查核 經查核符合條件者 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 8 月 底止 以 無謀生能力 資格申請遺屬年金者 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 或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35 點滴身後事 / 類別 需備文件 家屬死亡 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 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載有家屬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 本 死者為子女時 應檢附載有子女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死者為養子 女時 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國民年金 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 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 葬給付 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期間不幸死亡 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 期間死亡 或年滿 65 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如遺有符合 請領條件之 當序遺屬 (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 ) 得請領遺屬年 金給付 2.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第 1 順位 2 父母 第 2 順位 3 祖父母 第 3 順位 4 孫子女 第 4 順位 5 兄弟 姊妹 第 5 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 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 後 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 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 死亡 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 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33

36 34 / 安心篇 到哪裡申辦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42 號 電話 分機 6022 臺北市辦事處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電話 詳細資訊請見 勞工保險局 注意事項 1. 喪葬給付請求時限 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2. 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 以 1 人請領為限 3. 遺屬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 當序 遺屬 如符合請領條件應儘早提出申請 4.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 不得請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5.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 年金給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 僅得擇一請 領 6.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 2 種以上之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 時 僅能擇一請領 7.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 2 人以上時 可以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 或協 議由 1 人代表領取並匯入其帳戶 8.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 有下列情形發生時 應停止發給 (1) 配偶再婚 從再婚的次月起停止發給 以後即使再離婚 也不能 申請恢復發給 (2) 未滿 55 歲之配偶扶養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 之子女而領取遺屬年金者 當扶養的子女已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於不符條件時應停止發給

37 點滴身後事 / (3) 配偶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 姐妹 於不符合請 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 (4)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從法務部矯正司檢送入獄服刑 因 案羈押或拘禁相關資料至勞保局之當月起停止發給 (5) 失蹤 從警政機關檢送相關資料至勞保局之當月起停止發給 9. 給付核付方式 直接匯到申請人帳戶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汽機車繼承過戶 要處理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 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死亡繼承過戶 過戶應 備文件 1.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印章 2. 繼承證明 以下擇一方式辦理 1 法院認證書 2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 免 稅證明及財產分割協議書 3. 原車主死亡相關證明文件 4.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 行車執照 6.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 30 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7. 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 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 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 200 元 機車行車執照費新臺幣 150 元 注意 事項 1. 如有違章 欠稅費應先結清 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 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 者 請檢附繳納收據 2. 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 應先檢驗合格 3. 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 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 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 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 5. 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6. 汽車出廠 10 年以上 機車出廠 5 年以上 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 但於一 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7. 營業車 自用大貨車 自用小貨車 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營業車及自用大 貨車需先繳回牌照 8. 原牌照為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領用原因消滅時 請將專用車牌繳回換領 一般車輛牌照 車牌規費 600 元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話洽詢臺北市區監理所 TEL: 分機

38 36 / 安心篇 水電瓦斯過戶 水過戶 申辦過戶之民眾可以臨櫃親辦或非臨櫃 如傳真 郵寄 網路等 方式 辦理 應備證件及書表如下 1. 填寫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 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3. 自然人用戶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須使用電子簽章 ( 自然人 憑證 組織用戶 (1) 辦理商工登記 水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 (2) 未辦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 (3) 網路申辦須使用電子簽章 如 MOEACA 工商憑證 4. 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 需提供用水佐證資 料 5. 委託申辦者 需再檢附委託書及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6. 建物整批過戶 檢附建物整批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經 各住戶簽章同意後 免附各住戶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請洽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服務電話 電過戶 1. 備妥印章 電費通知單或收據 申請過戶時 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與原 用戶會同簽章申請 如申請人無法取得原用戶會同簽章 得於明示願 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 單獨簽章申請過戶 2. 過戶前已發生尚未計收之電費 依下列說明辦理 申請人願承擔原用戶電費者 電力公司即予過戶

39 點滴身後事 / 申請人不願承擔前用戶電費者 電力公司即予派員抄表 於原用戶結清 電費後 方予過戶 詳情請洽 臺灣電力公司 服務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瓦斯過戶 備妥身分證 印章 洽各公司辦理 公司 網址 電話 大台北區瓦斯 欣欣天然氣 欣湖天然氣 陽明山瓦斯 辦理健保退保 辦理過世親友健保退保的方式極為簡便 投保單位在區公所 [ 第一類 ( 里鄰長 ) 第五類 ( 低收入戶 ) 第六類 ( 無職業地區人口 榮民 榮眷 榮民遺眷 )] 者可選擇親自到區公所臨櫃辦理 或利用傳真 郵寄申辦 申 請 人 應 準 備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及 過 世 親 友 的 死 亡 證 明 或 除 戶 謄 本 辦 理 如投保單位在公司行號 工 農 漁會等單位者需準備相關證件至 原投保單位辦理 小叮嚀 如果過世者是榮民 榮民配偶可以考慮親自到區公所辦理退保的方式較 為方便 因為榮民配偶必須取得健保轉出證明之後 到榮民服務處辦 理相關權利移轉 如果能直接又快速取得文件 處理流程會更為順暢省 時 臺北市各區公所連絡方式請參考第 97 頁附錄 37

40 38 / 安心篇 遺產繼承 法令修正 由於我國所採取的繼承制度 原先是 概括繼承 也就是只要有繼承 事實一發生 長輩過世了 有繼承權的晚輩全都成了繼承人 不論是財 產或是債務一律繼承 也因此 造就出了許多 背債兒 這些人在年幼無知 或者還沒出生 的時候 就背負了長輩留下來的龐大債務 甚至一輩子都不可能還得 清 為了保護這類弱勢繼承人 我國 民法 於 2008 年 1 月開始 改採 部 分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 如果長輩過世的時候 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話 就不用承擔 父債子還 的後果 只要以得 到的遺產為限 負償還責任 2009 年 我國更進一步革命性採取了 全面限定繼承 將限定繼承 的層面擴大 凡是 2009 年 6 月 10 日新法實施之後才發生繼承事實的 都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修法之後 我國的繼承法制是以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為原則 意思就 是雖然要承受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 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只要 就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免因為概括繼承而被債務綁住一輩 子 由於繼承人只要負有限責任 那麼父親生前可能會將財產移轉給兒女 使財產減少 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 所以 民法 也參照了 遺產及贈 與稅法 第 15 條規定 增訂了第 條規定 凡是死亡前兩年贈 送給繼承人的財產 都要被視為所得遺產 如果該財產已經轉手出去 或是因為某些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一樣要算進來 計算的價額 依贈與 時的價值計算 用來防止投機者靠這個方法 逃避清償債務的義務

41 點滴身後事 / 繼承人之間的相互分擔 每個繼承人之間 究竟該如何分配所繼承的遺產或債務 法律也都規定 好了 在了解每個繼承人之間應該分配的比例之前 我們要先知道 誰 是有繼承權的人 依據 民法 第 1138 條規定 除了配偶之外 有繼 承權的人依序是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上面的順序 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才會輪 到第二順序 父母 依此類推 至於配偶 原本就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而每個繼承人所能得到的遺產比 例 稱為 應繼分 依據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和之前所列的繼 承人應繼分如下 1. 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時 應繼分依人數平均 比如說丈 夫過世 留下太太和三個孩子 那麼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四分之一 2. 與父母或兄弟姐妹一起繼承時 配偶繼承二分之一 其餘繼承人平 均 如果丈夫過世 沒有孩子 但有父母 那麼太太就繼承二分之一 父母兩個人再一起繼承另外二分之一 如果丈夫的父母也不在了 但丈夫有三個兄弟姐妹 那麼太太一樣先繼承二分之一 由三名兄 弟姐妹繼承剩下的二分之一 要注意的是 這裡所指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異母 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 39

42 40 / 安心篇 3. 與祖父母一起繼承時 配偶繼承三分之二 其餘繼承人平均 若是 丈夫過世 沒有孩子 也沒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但祖父母尚存 那 麼就是太太先繼承三分之二 由祖父母繼承剩下的三分之一 4. 如果都沒有上述四種繼承人時 配偶可以繼承全部 也就是說 有 多少應繼分 就可以分到多少遺產 而反過來說 也就是要負擔相 對比例的債務 新法修正後 民法 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舉例來說 阿發和阿美是夫妻 育有一子小安 阿發過世之後 留下遺 產 100 萬元 但對外欠阿才 150 萬元 那麼阿美和小安對於這 150 萬 元 僅就所繼承的 100 萬元為限負連帶責任 超過 100 萬的部分 也 就是 50 萬元 阿美和小安就不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意思是說 阿才可以隨意向阿美或向小安討債 而且是阿才 高興向誰要就向誰要 兩個一起要也可以 只向阿美或只向小安要也可 以 如果已經先償還了債務 怎麼辦 誠如前面所說 這次繼承法修正 讓很多人以為所謂的 限定繼承 是只要就所繼承的遺產償還債務就可以了 像之前舉的例子 阿美和小 安其實並不是不再欠阿才錢 只是可以主張有限責任而不還錢 或許你要問 這兩個有什麼不同 差別就在於 如果阿美和小安不知道 自己可以拒絕還錢 而先湊了 50 萬還給阿才 那麼可不可以去跟阿才 說 我們沒有欠你錢 所以把我誤給的 50 萬元退還來 當然是不 可以 因為按照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立法意旨和精神 阿美和小安的確 有欠錢 只是法律賦予他們一個拒絕還錢的權利而已 既然阿美和小安 美和小安願意還錢 也還得起錢 那麼法律便不用介入 因為我們不但

43 點滴身後事 / 要保護繼承人 也要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這是兩相權衡下的結果 要是阿發生前債臺高築 不只欠阿才 150 萬 還欠鄰居阿旺 100 萬 那麼事情就比較複雜了 提出遺產清冊的清算程序 由於現在採有限責任 所以如果沒有規範清楚 凡是上門來討債的一律 都先還錢 那就會造成 先下手為強 的現象 後面才上門的債主可能 連一點屑屑都分不到 那麼對債權人來說很不公平 因為欠錢的人過世 了 不見得債權人馬上就會知道 為了保障債權人可以公平受償 依照民法第 1156 條以下的規定 繼承 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報明債權 以利遺產清算程序的進行 一 旦 有 了 遺 產 清 冊 為 了 讓 不 知 道 債 務 人 已 經 死 亡 的 債 權 人 也 能 知 道 法院便會 公示催告 要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依民法第 1159 條 法院所定的 一定期限 屆滿之後 繼承人就可以 算出所有的債務總數 然後再依照比例數額 以遺產分別償還 好比上述案例中 阿發只留下 100 萬的遺產 卻欠了阿才 150 萬 欠 了阿旺 100 萬 那麼阿美和小安在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並且經過清 算的程序後 按比例 阿才可以拿到 60 萬 阿旺可以拿到 40 萬 如 果 這 時 阿 美 或 是 小 安 一 時 不 察 禁 不 起 阿 才 的 一 再 催 討 還 沒 有 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就先把 100 萬都給了阿才 那麼依據 條 的規定 那麼阿旺可以去向阿才和阿美 小安討錢 而阿才如果把 100 萬 當 中 的 40 萬 還 給 阿 旺 那 麼 阿 才 可 以 再 去 向 阿 美 或 小 安 要 回 這 40 萬 41

44 42 / 安心篇 看到這裡或許你會覺得很奇怪 阿美和小安不是只要負有限的責任嗎 那麼阿才本來按比例算下來 就只能拿 60 萬 為什麼這時阿才又可以 回頭去向阿美或小安要回這 40 萬 那阿才借出去的 100 萬全都拿了回 來 這樣對阿旺不就很不公平嗎 立法者認為 法律既然賦予阿美和小安 對於超過遺產的債務 有拒絕 償還的權利 那麼既然阿美和小安自己又去還了阿才 100 萬 表示阿 美 小安有拋棄這項權利的意思 那麼阿美和小安當然就失去了這項法 律賦予的權利 要把錢還給阿才 有了限定繼承 我還需要拋棄繼承嗎 既 然 現 在 都 已 經 改 採 全 面 限 定 繼 承 那 麼 還 有 沒 有 需 要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的情況 首先我們要釐清 限定繼承 和 拋棄繼承 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 念 限定繼承指的是 僅就所得遺產負有限責任 也就是說要是結算出 來 把債務都還清了之後 還有遺產 那麼仍然可以擁有遺產 但要是 拋棄繼承 那麼就不再是繼承人 完全脫離繼承關係 不論留下來的是 遺產還是債務 都和你完完全全沒有任何關係 比如凱莉的丈夫已經亡故 有大寶 小寶兩個孩子 當凱莉過世時 大 寶和小寶理所當然是繼承人 假設凱莉留下一小筆遺產 事業有成 收 入豐厚的大寶並不需要 反倒對失業潦倒的小寶來說 可以暫時供他生 活 這時好心的大寶便可以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去辦理拋棄繼承 讓 小寶成為唯一的繼承人 繼承凱莉的遺產 拋棄繼承之後 如果沒有同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那麼就會變成由下一個 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比如上面的例子 若是凱莉只有一個孩子大寶 那 麼大寶拋棄繼承時 凱莉沒有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繼承 此時就 會由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45 點滴身後事 / 所 以 當 大 寶 拋 棄 繼 承 時 大 寶 便 不 再 是 繼 承 人 反 而 大 寶 的 外 公 外 婆 也就是凱莉的父母便會成為繼承人 如果外公 外婆早就不在了 那麼再下一個順位 便是大寶的舅舅和阿姨 也就是凱莉的兄弟姐妹們 繼承 依此類推 簡單來說 拋棄繼承雖然會失去繼承權 脫離繼承關係 但是下一個順 位的繼承人仍然會繼承 因而如果是為了避免債務上門 那麼就必須每 一個順位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 否則會變成子女拋棄繼承了 兄弟 姐妹卻沒有拋棄繼承 而必須繼承債務的情況 不過為了避免上述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 使得不知情而繼承債務的繼 承人 可以來得及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是要於 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而拋棄繼承之後 也 應 以 書 面 通 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以確保繼承人能夠被通知 到 可以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不致遭受損害 遺產稅基本概念 誰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 有遺囑執行人者 為遺囑執行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者 為繼承人及受遺 贈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 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何時申報 向誰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 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臺北國稅局 可就近至各分局 稽徵所 申報 並採跨轄區審理 43

46 44 / 安心篇 母親日前過世 其遺產只有一筆 200 萬元的定期存款 在 免稅額以下 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 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均應辦理遺產 稅申報 爺爺過世遺留一棟房屋 請問申報遺產時 房屋之價值如 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 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均應辦理遺產 稅申報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為 779 萬元 如果他的身分是軍 警 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 可以 扣除 2,400 萬元 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為 1,558 萬元 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但配偶拋棄繼 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子女 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 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其 中有未成年人 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 20 歲的年數 每人每年加 扣 50 萬元 不滿 1 年的以 1 年計算 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 除 例如老張死亡留有 1 個 18 歲的兒子 那麼他相差年滿 20 歲還有 2 個年數 所以他的扣除額是 150 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 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

47 點滴身後事 / 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 例如某甲死亡遺有 2 位子女 這 2 位子 女全都拋棄繼承 由 4 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 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 2 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 100 萬元為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 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 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123 萬 元 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 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的 則不可 扣除 123 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 原則上沒有可以扣除的金額 但如果未 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 人扶養的 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如果該受扶養兄弟姊妹 中有未滿 20 歲的 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 20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 元 不 滿 1 年 的 以 1 年 計 算 但 是 受 扶 養 的 兄 弟 姊 妹 如 果 是 繼 承 人 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祖父母時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的金額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祖父母的 原則上沒有可以扣除的金額 但如果年 滿 60 歲以上或未滿 60 歲因沒有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的 每人可 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45 萬元 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 如果是繼承人 又 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被 繼 承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或 父 母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17 條 被繼承人的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 如果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第 5 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5

48 46 / 安心篇 或 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第 4 款所規定的病人 請附專科醫生出具載 有嚴重病人診斷書影本 每人可以加扣 618 萬元 但是身心障礙者 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 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 一律都以 123 萬元計算 不須要附證明文件 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 外國人 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員工因死亡而退 離 職金 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 產稅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 離 職金 慰勞金及撫卹金 係 屬被繼承人遺族之所得 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 應否課徵遺 產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係雇主為勞工 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 屬勞工個人所有 於勞工死亡時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 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 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遺產稅的應納稅額 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 課徵百分之十 如何申請遺產清冊 1. 申 請 人 繼 承 人 本人國民身分證正 影本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 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2. 申 請 人 繼 承 人 與 被 繼 承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如 非 配 偶 或 民 法 第 1138 條第 1 順位繼承人 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3.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 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 代理人身分證正 本及印章

49 點滴身後事 /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1. 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申請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 委任他人代 辦者 應加蓋受任人印章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1 份 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影本三者擇一 1 份 3. 繼承系統表 1 份 4. 依申報遺產內容 應準備之相關文件 如何繳納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 於繳款期間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 融機構繳納 稅額在 2 萬元以下者 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如確實有繳 納困難 可於繳款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申請延期 2 個月繳納 遺產稅應 納稅額 含罰鍰及利息 在 30 萬元以上時 納稅義務人確有難不能以 現金一次繳清稅款 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 向國稅局申請分 18 期以內 繳納 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 自原訂 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到各期繳納之日止 依照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 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 依照變 動後利率計算 如果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得於納稅期限內 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 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 或申請抵繳日 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 其得抵繳之稅額 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 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 應如何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9 條 應納稅額 含罰鍰及利息 在 30 萬元以上者 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 有困難 若想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時 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 倘逾限 繳日期始申請者 須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申請以實物抵繳 同時要 47

50 48 / 安心篇 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下面的文件 1. 經過全體繼承人蓋章的抵繳同意書 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的房屋 土地的坐落 地號 面積和持分 2. 抵繳標的物如果是遺產課徵標的物的土地 還需要準備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地籍圖謄本正本可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 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 省轄市向當地市政 府都市發展處 局 或工務處申請 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 向各鄉 鎮 市公所申請 申請以實物抵繳 經過稅捐機關核准後 對於辦理產權移轉應該要補送的文件 國稅局會以公文詳細列明通 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須在接到公文 30 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 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移轉國有手續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 依照民法規定 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之 日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 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的人 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 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 3 年內 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 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如何申請遺產稅證明書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 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 利息後 就 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 對於核定沒有應納稅額之 案件 國稅局將核給免稅證明書 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遺產稅款

51 點滴身後事 / 前就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可以先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後 申請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如果遺產中有依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債權人如何代為申報遺產稅 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 辦法 的規定 代為申報繳納遺產稅 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 明文件 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等 以供國稅 局查核 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財產時 申報遺產稅應 檢附那些文件 繼承人有大陸地區人民時 要準備下面文件 1.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的規定期限 以書面 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 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2. 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 還須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供國稅局核認 3. 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 請參考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28 條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簡稱上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 簡稱上櫃或興櫃 之有價證券 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 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但當日無買賣價格 者 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 49

52 50 / 安心篇 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 則依其繼承 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 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若為初次上市或上 興 櫃股票 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以前 雖然沒有收盤價 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 價格 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 算 未上市 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 獨資 合夥之商號 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上市 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 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 資產淨值計算 獨資 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 在計算公司資產 淨值時 土地房屋價值部分 應該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 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帳面價 值時 應該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 就以帳面價值為 準 公司持有之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 依上述上市 上櫃或 興櫃股票估之 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 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的為 準 那 些 財 產 可 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課 稅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1 6 條 第 16 條之 1 下面 14 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課稅 1.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的財產 2.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 事業的財產 3.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 已經依 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 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53 點滴身後事 / 4. 遺產中有關文化 歷史 美術的圖書 物品 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 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 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 物品轉讓的時 候 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 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 其總價值在 89 萬元以下部 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 總價值在 50 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 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 補繳遺產稅 9. 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 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 軍 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 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 已經辦理登記或確 實有證明的部分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 家通行道路土地 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 以上情形可以不必計 入遺產總額 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 仍然要加 進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 確實有證明文 件的部分 14.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 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 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 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該財產不予計入遺 產總額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 終止或消滅時 信託財產移轉 51

54 52 / 安心篇 於各級政府 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起算 分兩方面來說明 1. 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 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 間為 5 年 2.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 從規定申 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 核課期間為 7 年 至 於 遺 產 稅 的 徵 收期間 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 5 年 惟納稅 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 者 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 行 者 其 徵 收 期 間之計算 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 間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 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 除了補徵 稅款外 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 2 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核定的應 納 稅 額 在 新 臺 幣 3 萬 5 千 元 以 下 者 就 可 以 不 罰 如 果 在 還 沒 有 經 人 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 就自動前來 補申報的話 除了補徵稅款外 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 必處罰 漏報或短報遺產 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 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 除了 補徵稅款以外 還要按所漏稅額處罰 2 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短漏報遺 產稅額在新臺幣 3 萬 5 千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 60 萬元以 下 就可以免予處罰 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

55 點滴身後事 / 話 除 了 補 稅 以 外 還 要 處 以 所 漏 稅 額 1 倍 至 3 倍 的 罰 鍰 並 且 還 要 移 送法院依刑法處理 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 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 除了補徵稅款 就可以免處 罰款 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遺產申報後 發現有短 漏報情事 應如何補救 這個問題分下面 2 種情況來說明 1.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 不必以短 漏報違章處罰 2.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 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 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 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 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 每超過 2 天 要按應納 稅額加徵 1% 的滯納金 超過 30 天還沒有繳納的話 就會由稅務機關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 納金以外 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 依 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臺北國稅局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1. 說明 繼承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 因登記 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 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申請逾期者 每逾 1 個月得處 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53

56 54 / 安心篇 2.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登記申請 書及登記 清冊 文件來源 申請人可上臺 北市民 e 點通 網 站 網 址 e-services. taipei.gov.tw/ 首頁 / 業務類 別 / 地政類 / 登記類 下載 申請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事務 所服務臺免費 索 取 以 2 份 為 限 書 表 如 為 2 頁 以 上 各 頁 間 應 由全體申請人 加蓋騎縫章 法令依據 備註 土地登記 規則 第 34 條 1.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記申請書備 註 欄 內 簽 註 切 結 委 託 人 切 結 本 人 未 給 付 報 酬 予 代 理 人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及 代 理 人 切 結 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 業 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並由委託人及代理 人分別簽章 2. 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但未加入公會之 地政士 代理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申 請土地登記案件時 應檢附親屬關係 證明文件 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 記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結 委託人 切結 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 如 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及代 理人切結 本人確未收取報酬 如有 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並由委 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3. 地政士登記助理員辦理土地登記之送 件工作時 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載 明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 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協議分割遺產時 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簽註 確為未 成年人之利益而處分 如有不實 願 負法律責任 並簽名 或蓋章 5. 申 請 人 已 在 土 地 所 在 之 登 記 機 關 設 置印鑑者 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 件使用該設置之印鑑時 應於登記申 請 書 備 註 欄 註 明 使 用 已 設 置 之 印 鑑 6. 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 申辦登記時 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 適當欄位表明未會同情事

57 點滴身後事 /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註 1. 戶籍謄本 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 第 119 條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因法院確定 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 得不提出載有 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繼承 系統表及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2.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如被 繼承人及繼承人在臺未設有戶籍 該 旅外僑民得提出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 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據以申辦繼 承登記 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 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應另檢附國籍證明文件 3. 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時 得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 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 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代之 4. 持遺囑或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 件申辦繼承登記時 申請人如已檢附 未被遺囑指定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 承權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 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對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者 得免檢附該未被遺囑指定 繼承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 現在之戶籍謄本 5. 本項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 55

58 56 / 安心篇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繼承系統 表 自行檢附 法令依據 備註 土地登記 規則 第 119 條 1.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 註明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 害者 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簽名 ( 或蓋章 ) 2. 如 有 大 陸 地 區 繼 承 人 時 得 由 在 臺 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切結 表列繼承 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害 者 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保證大 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時 登記 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字樣 辦理繼承登記 無須俟大陸繼 承人表示繼承與否後始予辦理 3. 大陸地區人民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 視為 拋棄其繼承權者 繼承系統表應予註 明 因未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 66 規定期限內 以書面 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其繼承權視為 拋棄 4. 如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 繼承人時 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 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於繼承 系統表切結 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 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 申請人願負 法律責任 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 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 登記 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字樣 辦理繼承登記 5.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 得 免附

59 點滴身後事 / 文件名稱 繼承權拋 棄書或法 院准予備 查或准許 繼承文件 文件來源 自行檢附 或向法院 申請 法令依據 備註 1.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19 條 2. 內 政 部 82 年 1 月 15 日 台內地字第 號 函 93 年 11 月 1 日 內 授 中辦地字第 號函 1. 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權者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 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 繼承開始時在民國 74 年 6 月 4 日 之 前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法 院 親 屬 會 議 或 其 他 繼 承 人 表 示 拋 棄 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繼承開始時在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 之 後 者 拋 棄 繼 承 權 應 檢 附 法 院 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4. 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 應檢附法院准許繼承之證明文件 及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之證 明 文 件 應 得 之 對 價 已 依 法 提 存 之 證 明 文 件 遺 產 分 割 協 議 書 或 其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同 意 書 上 開 已 受 領 對 價 之 證 明 文 件 協 議 書 或 同 意 書 應 經 財 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5. 上 開 大 陸 地 區 繼 承 人 如 親 自 到 場 於遺產分割協議書內簽名表示其 真 意 並 經 登 記 機 關 指 定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屬 實 且 分 配 之 遺 產 亦 符 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 67 條 第 69 條之規定者 得免附已受領繼承財產應得對價 之證明文件及同意申請人辦理繼 承 登 記 之 同 意 書 該 遺 產 分 割 協 議書亦得免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 6.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 得免附 57

60 58 / 安心篇 文件名稱 印鑑證明 文件來源 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 法令依據 土地登記 規則第 40 條 第 41 條 備註 1. 向 其 他 繼 承 人 表 示 拋 棄 者 檢 附 法 院准予備查文件者免附 或遺產分割 時 該 拋 棄 繼 承 人 或 繼 承 人 親 自 到 場 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 之身分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指定人員 核符 並於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 者免附 2. 遺產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 認證或 由地政士簽證者免附 如屬地政士法 第 21 條規定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 記事項者 仍應檢附 3. 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者免附 但其父母或監護人未能依第 1 點前段辦理者 須檢附法定代理人 印鑑證明 4. 繼承人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 人辦理土地登記 該授權書經我國駐 外館處驗證者 或繼承人為大陸地區 人民或香港 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 理土地登記 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者免附 但須檢附被授權人之印鑑證 明 5. 繼承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 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 土地登記印鑑 並使用已設置印鑑者 免附 6. 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 1 年 以後核發者為限

61 點滴身後事 /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註 遺產稅繳 清 免稅 不計入遺 產總額或 同意移轉 證明文件 向國稅局或 所屬分支機 構申請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2 條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 1. 遺 產 稅 繳 清 免 稅 不 計 入 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文 件應查註有無欠繳稅費 2. 繼 承 開 始 於 民 國 38 年 6 月 14 日之前者免附 但仍應查 明有無欠繳稅費 土地 建 物所有權 狀或他項 權利證明 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第 67 條 第 1 項第 1 款 被繼承人之權利書狀未能提出 者 得 由 申 請 之 繼 承 人 檢 附 切 結書辦理 自行檢附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 2. 申請土地登記應 附文件法令補充 規定第 41 點 3. 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 101 年 7 月 9 日北市地籍字第 號 函 101 年 7 月 24 日 北 市 地 籍 字 第 號函 1.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 2. 同 一 被 繼 承 人 所 遺 不 動 產 分 屬 本 市 不 同 登 記 機 關 管 轄 倘申請人同時於同一地政事 務 所 申 請 登 記 時 得 於 一 登 記申請案檢附分割協議書正 副 本 其 餘 登 記 申 請 案 檢 附 影 本 辦 理 申 請 人 並 應 於 登 記申請書適當欄註明未能檢 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副本原因 及於附繳證件欄註明分割協 議書正副本援用情形 3. 遺 產 分 割 協 議 書 正 本 應 按 協 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 - 價值 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 副本 1. 民 法 第 15 條 之 2 第 1101 條 法院許可 之證明文 件 向法院申請 第 1113 條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 1. 應 經 輔 助 人 同 意 之 行 為 無 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 虞 而 輔 助 人 仍 不 為 同 意 時 檢附 2. 監 護 人 代 理 受 監 護 人 或 受 監 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 檢附 59

62 60 / 安心篇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遺囑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遺囑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向法院申請 1. 民 法 第 1086 條 第 1098 條 2. 內 政 部 97 年 8 月 11 日內授中辦地字 第 號 函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 產 協 議 分 割 監 護 人 之 行 為 與 受 監 護 人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人 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 代理時檢附 法院選任 特別代理 人之證明 文件 法令依據 備註 同意書 自行檢附 1. 民法第 15 條之 2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44 條 1. 申 請 登 記 須 第 三 人 或 輔 助 人 同 意 時 應 檢 附 第 三 人 或 輔 助 人 同 意 書 或 由 第 三人或輔助人於登記申請 書內註明同意由 2. 上 列 第 三 人 或 輔 助 人 未 能 親 自 到 場 時 得 檢 附 印 鑑 證明辦理或依土地登記印 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 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 置土地登記印鑑 互惠證明 文件 1. 自行檢附 2. 外國適當 機關出具 1. 土地法第 18 條 2.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取 得 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第 1點 1. 外國人繼承不動產時檢附 2. 符 合 內 政 部 函 頒 外 國 人 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 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所列 者免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 1. 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 登 記 申 請 書 有 委 任 關 係 欄 經填註者免附

63 點滴身後事 / 3. 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填妥登記申請書 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 件並繳納登記規費 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 申請人 代理 人 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得 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或統一證 號 ) 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 誤後發還 (2)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 如需補正者 申請人應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 逾期未補正 或 未 照 補 正 事 項 完 全 補 正 者 則 予 以 駁 回 案 件 經 審 查 無 誤 後 則予以登記繕狀 (3) 登記完畢後 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 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檯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 之文件 或依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 寄到家服務要點 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 或現金 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4) 申請人得依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跨 所收件實施要點 或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 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 收件或跨所登記服務 (5) 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 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其作業時間應 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4. 附註 (1) 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 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2)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之 專 有 部 分 與 其 所 屬 之 共 有 部 分 及 其 基 地 之 權 利 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3) 土地地上權人 典權人在該土地上有建築物者 該建築物與基 地之地上權 典權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4) 繼承發生在 34 年 10 月 25 日 含 以後 依民法第 1138 條 規定同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 不分男女均得繼承 61

64 塵歸塵 土歸土

65 除了傳統土葬之外 因應現代生活與環保而生的 樹葬 花葬 以及海葬 更能顯現出我們對大自然的尊重與謙虛 生命結束不再只是止息 而是另一種昇華

66 64 / 安心篇 喪葬基本禮節 現代生活的步調忙碌快速 為了順應新的社會型態 以往繁複的喪葬習 俗也應該以節約 莊嚴為最高原則 只要心存對亡者的思念與尊敬 不 鋪張 不浪費 更能讓喪葬儀式顯得簡單哀榮 永遠記得故人的美好 因應環保新風氣 喪家可以在寄送訃聞時表明敬辭輓軸 花圈 有的禮 儀公司會以大幅白紗及白緞布置現場 材料可以回收利用 鮮花就算少 許 只要布置得宜 一樣可以產生典雅 莊重的效果 不但可以避免增 加現場工作負擔 也不會造成環保問題 至於告別式場地點 可以考慮租借禮堂或是殯儀館辦理 盡量避免在道 路搭棚 影響公共環境空間 而現場布置應該要以整潔 莊嚴肅穆為原 則 可以擺放或準備亡者生前的生活照或是活動影像 讓前來致意的親 友能夠睹物思人緬懷追思 在麻木感消失之後 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令人 難忍的失落感 喪禮完成之後 失去親友的人會極度渴望再度見到逝去 者 因此所到之處 不論是街上 家中 公園裡 或任何曾經共度時光 的地點 都充滿了逝去親友的身影 這種情緒令人精神難以專注 無法 好好工作 甚至沒有辦法安穩入眠 就連做夢也可能會帶來不同程度的 困擾 另外 還有的人會對於那些無法阻止親友死亡的醫護人員 在最 後階段中未盡全力的親友 甚至是辭世者 產生憤怒的情緒 依室內空間大小不同 臺北市第一殯儀館設有甲 乙 丙 丁級禮堂 11 間 甲 級禮廳可容納 192 人 乙級禮廳可容納 48 人 丙級禮廳可容納 32 人 丁級 禮廳可容納 30 人 真愛室 3 間 第二殯儀館則設有 甲 乙 丙 丁級禮 堂 10 間 甲級禮廳可容納 240 人 乙級禮廳可容納 80 人 丙級禮廳可容納 40 人 丁級禮廳可容納 24 人 真愛室 7 間 如果想要查看禮堂租訂概況 可上網查 60 日內的使用情形 網址

67 塵歸塵 土歸土 / 亡者家屬的喪服可考慮穿著黑 白素色服裝 在奠禮進行期間 亡者家 屬不宜嚎啕大哭 以免影響奠禮的進行秩序 另外 現場音量以清晰為 原則 音量不應該過大 以避免影響他人及附近環境的安寧 奠弔時的 態 度 應 該 要 保 持 肅 穆 靜 默 所 以 在 奠 禮 進 行 當 中 不 論 任 何 人 包 括 賓 客 葬儀工作人員 樂師等 應該要避免高聲聊天 講手機 任意走 動 吸煙 以充分表示對逝者的尊敬 參加喪禮與送殯的親友 則應以素色或是深色服裝 以西裝或洋裝的正 式場合穿著為主 並可佩戴黑紗與素花 另外 依照親疏與交情程度 可向喪家致贈奠儀 表示追悼敬意 奠儀金額並沒有硬性規定 不過金 額一定要單數 例如 等數目都可以 金額為單數 是因為不希望這樣的事情再發生第 2 次 並希望一切壞運氣就此結束 喪家在收到奠儀後 通常會回贈毛巾 1 條 以表謝意 為什麼回送毛巾 有人說 巾 字的發音和閩南語的 根 同音 且有斷根的意思 是希望不吉 利的事到此結束 也有看法認為 送毛巾是為了要擦拭弔喪者的淚水 65

68 66 / 安心篇 現代喪葬新概念 漢民族一般都崇尚土葬 視火葬為異端 不過隨著佛教在中國內地的傳 播 火葬也傳入了漢族地區 加上經濟發展 安土重遷的舊觀念也因而 動 搖 因 此 明 清 兩 代 政 府 雖 然 還 是 禁 止 火 葬 但 實 際 上 已 經 很 難 禁 止 事實上 火葬在漢族地區得以出現和盛行不絕 更主要的是內部的 生產方式 生活條件 宗教信仰以及倫理價值觀發生了變化 火化適合現代社會 臺灣居民原來也受到了入土為安與風水觀念等傳統觀念的影響 辦理先 人後事仍然多以土葬為主 但未考慮下葬地點是否為公墓 造成了濫葬 現象 但由於社會結構改變 環保意識抬頭 民眾重視公共衛生與生活 品質 再加上臺灣地狹人稠 而可供使用土地面積又極為有限 對土地 利用的需求十分殷切 尤其臺北市更是如此 在這種情況下 取得土葬 用地十分不容易 雖然目前臺北市火葬比例已超過九成 但仍有納骨塔 興建及骨灰處理等後續問題 更不用說傳統土葬所需的墓地了 和傳統 土葬相比 火葬這種形式更適合快速變化的經濟和社會關係 不但可以 節省用地與喪葬費 更能改善民俗 簡化喪葬儀式 減少喪葬活動對自 然環境的衝擊 並促進環保意識 目前的新式火化方式費用低廉 儀式莊嚴 簡單而隆重 有益環境清潔 衛生 更不需浪費土地 也不必作墳及看風水 減少停柩時間 火化後 供奉納骨堂 塔 內 定時誦經 也能夠達到慎終追遠的目的 的確值 得提倡

69 塵歸塵 土歸土 / 海葬介紹 臺北市地狹人稠 土地資源有限 再加上絕大多數墓地都已公告禁葬 而以火化後採多元環保葬法之樹 花 海葬等最節省土地資源之殯葬方 式 且人類本來就是自然的一部分 生命乃源自於海洋 因此回歸海洋 乃為理所當然之事 由此回歸自然的願望而興起海葬 事實上 這種現代葬儀方式不只是為了紓解資源問題 促進環保 更是 殯葬文化的重要進化 亦是身後大事的昇華 將自己靈魂融入大海 最 後的生命灰燼得以與大海合為一體 這是更祟高的胸懷 更令人動容的 生命尊嚴 蔚藍潮浪見證永恆 引領親人前往天堂之路 臺北市政府為推動 節葬 與 簡葬 於 92 年首創海葬 聯合海葬 並於 95 年與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共同辦理 聯合海葬 希望藉由跨市政府合作的力量 共同攜手宣導海葬新觀念 讓民眾了解另一種回歸自然的環保新葬法 103 年度起臺北 市政府增辦 4 場次聯合海葬 率先推動海葬常態化 臺北市政府自 92 年度起海葬業務至 103 年止 已為 377 位 先行者完成海葬心願 67

70 68 / 安心篇 參加海葬者雖然生前並不相識 年齡 性別 個性 社會地位 生活背 景都各不相同 但是愛好旅行 喜歡自由不受拘束 以及擁有深愛他們 的家人 都是他們的共通點 而且 家屬也都有一樣的不捨之情 主辦 單位也有許多細心準備 像是在 2006 年的時候 主辦單位不但用粉紅 玫瑰 文心蘭花瓣陪襯船身 還特別請多媒體製作公司於出發前訪問了 家屬 並且請家屬提供亡者生前的照片及各種事蹟 製作成 DVD 在 航行的路程以播放的方式紀念亡者 故事重溫再現 也讓家屬難掩泛紅 的眼眶 甚至因而頻頻拭淚 因為懂得 所以捨得 熱愛旅行的胡先生生前選擇了海葬 他的興趣是旅遊 爬山 喜歡下廚 烹調以及與女兒老婆聚會 胡太太表示雖然不捨 但也為完成他的遺願 而感到如釋重負 她曾經說過 如果有來世願再結為夫妻 老公你先 去探路 再帶我一起去雲遊四海 你在另外的世界要好好照顧自己 另一位喜好衝浪的歐陽先生 熱愛家人 但長期的躁鬱似乎是綑綁的枷 鎖 讓他飽受煎熬折磨 然而如今 狂風驟雨的日子過去了 從此一切 雲 淡 風 清 那 麼 就 請 您 一 切 安 心 好 去 快 樂 自 在 的 翱 翔 於 大 海 穹 蒼 之 中 他的兒子訴說著對他的祝福 選擇海葬的人或許有各種不同的理由 不過他們都讓大海成為最後的 家 法裔的戴教授自 1975 年起在大學任教至 1993 年退休 他的一生 可說是相當多采多姿 年輕時做過記者 也做過時尚攝影師 在巴黎藝 文界頗有名氣 他也曾代表法國參加奧運獲得射擊金牌 二次世界大戰 後他開始研究中國藝術與哲學 也開始研習書法 並將中國書法融入他 的抽象畫作 在各國舉行個展 還曾以法文譯論 黃帝經 獲得巴黎大 學博士學位 他向來不拘泥於形式與傳統 所以在遺囑中早已寫明不要 任何儀式 除將大體捐贈給醫學院 遺愛臺灣 並選擇海葬

71 塵歸塵 土歸土 / 還 有 一 位 阮 陳 師 姊 生 前 是 慈 濟 人 她 曾 把 自 己 在 美 國 的 一 間 車 庫 改 建 成 道 場 供 慈 濟 使 用 而 她 原 本 的 遺 願 包 括 環 保 海 葬 及 捐 贈 大 體 她臥病期間仍多次表示認同海葬可以最後一次作環保 她的兒子談起 對她的回憶 神情總是驕傲及歡喜 媽媽受慈濟的影響很深 她認為 往 生 後 又 何 必 多 佔 一 塊 地 媽 媽 走 了 我 們 不 會 很 難 過 因 為 她 說 她 還 要乘願再來 海葬的意義不僅僅是在於完成過世的人生前心願 同時也讓留在人間的 人對於死亡與自然有種更深刻的連結 道別人間的方式 可以更美麗更溫柔 選擇海葬的亡者或家屬都有達觀 開闊的人生觀 海葬簡樸節約 讓生命在大海的懷抱中自然延續 讓生 命與自然永遠互依互存 更能讓家屬以豁然自由的心態淡化哀傷 也為 永續的環境保護立下良好典範 海葬怎麼進行 很多民眾誤以為海葬就是抱著骨灰罐搭船到外海 打開骨灰罐後 直接 把骨灰倒入海裡 或是將骨灰罐投入海中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經過 火化的骨灰 需經過再研磨後使其成為細粉才能拋撒於海 海葬之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會免費協助家屬將骨灰研磨後 裝入植存 所使用之環保袋並置於 安息盒 中 當船行駛至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 6,000 公尺之海域 由家屬為先 行者祝福祈語後 崇敬地將安息盒與鮮花撒入海 象徵先行者與大海相 伴 與天地同遊 讓生命旅程最終歸宿回歸於大自然 69

72 70 / 安心篇 海葬如何申請 不限是剛過世或安葬多年 ( 土葬或火化塔葬 ) 的先行者 只要生前表達海 葬意願 或是家屬認同海葬方式 都可以參加聯合海葬 欲申請的民眾請 填寫聯合海葬申請書至臺北市第一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心報名 另需檢附 申請人身分證 ( 委託代辦者 需附委託書 ) 受葬者骨灰骸來源證明正本 ( 火化許可證明或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 ) 當日欲陪同申請人登船海上拋 灑骨灰者 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因受限於船舶容量及載客安全性 每一名額僅限兩位家屬登船參加 洽詢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 電話 土葬介紹 為了環保 景觀以及土地資源有限 臺北市政府已從 68 至 78 年之間 陸續公告禁葬 現在僅富德公墓可供設籍臺北市往生市民申請埋葬 公墓 公墓名稱 概略地址 埋葬情形 收費標準 備註 6.6 平 方 公 尺 者 7 萬 3200 元 13.2 平方公尺者 22 萬 1700 元 預鑄式公墓每座 7 萬 7000 元 限設籍本市往 生市民使用埋 葬 富德公墓 木柵路 4 段 159 巷 130 號 受理使用申 請 陽明山第 一公墓 惇敘工商旁 北投區泉源路 220 號 府 社 一 字 第 號 公 告禁葬 限預留壽穴有 案可稽者可申 請埋葬

73 塵歸塵 土歸土 / 私墓 公墓名稱 概略地址 埋葬情形 備註 天主教大直 公墓 中山區通北街 145 巷 3 弄 5 號 限天主教徒使用 須向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申請埋葬許可證 寧波公墓 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1 巷 150 號 除預留壽穴外已 滿 葬 餘 限 寧 波 同鄉會等使用 須向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申請埋葬許可證 洽詢合法公墓連絡方式 單位 聯絡電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 轉 15 富德公墓辦公室 陽明山第一公墓辦公室

74 72 / 安心篇 樹 花葬介紹 樹 花葬是指將骨灰妥善處理後 裝入無毒性可分解骨灰容器內 不立 墓碑 不記亡者姓名 埋藏在樹木或花卉的周圍 讓往生親友之骨灰與 自然合而為一 既不占用土地空間 也有助於環境綠化 一些先進國家 逐漸風行這項殯葬方式 雖然火葬是理想的喪葬方式 但仍有納骨塔興建及骨灰處理的問題 特 別是興建地點常遭民眾反對與非議 且塔位價格亦高昂 因此 如果以 海葬或灑葬方式 應可減輕喪葬費用 且可節約土地資源 本市率先全國推動樹葬 花葬等環保葬法 92 年 11 月 10 日設置國內 首座樹葬試辦區 96 年於富德公墓內闢建面積 1.2 公頃樹葬區 詠愛 園 兼具樹 花葬 環保 景觀及生態復育功能 提供 6 千個樹葬穴位 栽 植 檀 香 柏 桂 花 櫻 花 玉 蘭 南 洋 杉 及 灌 木 花 卉 等 約 3 千 株 不 立墓碑 不記亡者姓名 將先人骨灰裝入可分解之骨灰容器後埋藏 讓 先人長眠於如詩畫般的優美環境中 前往追思的家屬也能悠閒享受難得 的自然風光 陽明山第一公墓花葬區 臻善園 於 102 年 10 月 27 日 啟用 園區面積 8,200 平方公尺 目前共設置 18 個葬區 約 5 千個花 葬穴位 花葬區內種植吉野櫻 八重櫻 流蘇 羅漢松等喬木 以及金 毛杜鵑 平戶杜鵑 茶花 桂花等灌木 加上各式四季輪植花草 將是 先行者永居的好去處 寵物也可以灑葬 96 年開始在富德靈骨樓內詠愛園樹葬區下方 增設寵物灑葬區秘密花園 廣植樹籬花木 讓小天使也有家的感覺 飼主須先至私人寵物火化場 火化之後研磨成細粉 再向富德靈骨樓申 請灑葬 一樣免費 富德靈骨樓電話

75 塵歸塵 土歸土 / 如何申請樹 花葬 1. 申請樹 花葬採親自或由委託人 檢具委託書 至臺北市第一或第 二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 2. 申請時應填寫樹 花葬設施使用申請書 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影本 受葬者之骨 灰 骸來源證明文件 火化許可證或骨 灰 骸存放 設施寄存遷出證明或墓地起掘證明許可正本 3. 第一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心人員受理申請後 向現場受理人員領取 無毒性可分解骨灰容器 於約定時間至現場實施樹 花葬 亡者骨灰如何處理 臺北市第二殯儀館火化場工作人員將受葬者骨灰研磨再處理後 裝入殯 葬管理處免費提供無毒性可分解骨灰容器 由火化人員確認後於申請文 件上註明 已完成骨灰再處理 由申請人將骨灰容器攜回 參加樹 花葬需要繳交費用嗎 申請樹 花葬部分 從殯儀館同仁將受葬者火化後的骨骸 經過研磨再 處理後 樹葬申請人於樹葬區核准位置會同管理員由家屬自行或雇工挖 掘穴位 花葬申請人於花葬區核准位置會同管理員由管理員挖掘穴位及 埋葬骨灰 二者家屬均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受 葬 者 之 戶 籍 是 外 縣 市 民 眾 可 以 報 名 參 加 嗎 樹 花葬之申請不受設籍臺北市或其他縣市之限制 均可申請 聯絡方式 單位服務 電話 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 花葬 樹葬 第一殯儀館 第二殯儀館 花葬辦公室

76 74 / 安心篇 樹 花葬的地點如何決定 目前開放樹葬共有 9 區 花葬共有 18 區 家屬可選定其中一區 因為樹 花葬 區是循環使用 墓政管理課人員會於約定時間 帶領家屬至指定地點 樹葬部分 由家屬自行挖掘穴位 並將裝有骨灰之無毒性可分解骨灰容器置入後覆土 花葬 部分由管理員挖掘穴位及埋葬骨灰 二者其上均不做任何標誌 選購靈骨塔注意事項 有些不肖的靈骨塔業者 會假藉各種欺騙手法 向民眾進行推銷靈骨 塔 或者是以其他不當的推銷方式謊稱可以獲得高額獲利 騙取消費者 購買投資 讓許多民眾因而吃虧上當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提醒您 在決定購買靈骨塔的時候 一定要注意下列 事項 1. 請您購買時要選擇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合法業者 2. 確定您購買的靈骨塔已建造完成 而且已經取得合法使用執照 3. 請務必在簽約購買之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 契約內 容可以參閱內政部所訂定的骨灰 ( 骸 ) 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下載網頁 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 / 首頁 / 消費者專專區 / 殯葬商品消費停看聽 / 第四部 選擇合法契約內容簽訂 /3. 合法骨灰 ( 骸 ) 存放單位使用權契約 4. 目前靈納骨塔市場業者良莠不齊 所以消費者在購買前應該要多加 比較 5. 購買後必須要取得業者出具之合法使用憑證 6. 許多以投資目的購買靈骨塔位者 因市場需求因素 目前大多遭套 牢且脫手不易 因此建議不宜以投資心態來購買靈骨塔

77 塵歸塵 土歸土 / 臺北市合法靈骨樓簡介 臺北市境內有多處靈骨樓 塔 或納骨設施 為幫助大家謹慎選擇 以 下將表列說明臺北市有哪些合法之靈骨樓 ( 塔 ) 或納骨設施 希望民眾 不要被業者誤導 選購了不合法的納骨處所 而在日後面臨被要求易地 安奉 或罰鍰處分 甚至是限期遷葬的後果 1. 已提供使用之私立靈骨樓部分 名稱 慈恩園生命紀念館 地點 信義區和平東路 3 段 631 巷 49 號 投資興建單位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情形 本 府 工 務 局 於 核 發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收 費 標 準 經社會局核備 收費價格 依該公司收費標準表為主 2. 已提供使用的公立靈骨樓部分 名稱 陽明山靈骨塔 富德靈骨塔 陽明山臻愛樓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5 段 43 北投區泉源路 220 號 巷 190 號 地點 北投區泉源路 220 號 經營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墓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政管理課 政管理課 墓政管理課 1. 本市市民收取規費骨 1. 本 市 市 民 收 取 規 費 骨 灰罐 1 萬元 撿骨罈 灰 罐 1 萬 元 撿 骨 罈 各樓層第 3 至第 7 層 3 萬元 3 萬元 收費標準 收 費 6 萬 元 其 餘 各 2. 外縣市民眾收取規費 2. 外 縣 市 民 眾 收 取 規 費 層收費為 5 萬元 骨灰罐 3 萬元 撿骨 骨灰罐 3 萬元 撿骨 罈 9 萬元 罈 9 萬元 75

78 76 / 安心篇 名稱 陽明山靈骨塔 富德靈骨塔 聯絡 電話 陽明山臻愛樓 備註 骨灰罐需登記 排隊候補 骨灰罐需登記 排隊候補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限寄存於陽明山臻愛樓 使用年限為 50 年 設 籍 本 市 北 投 區 林 泉 里 泉 源 里 2 鄰 4 鄰 ~16 鄰 永 和 里 1 鄰 ~19 鄰 2 年 以 上 之往生者以 2 折收費 5. 設 籍 本 市 北 投 區 泉 源 里 1 3 鄰 永和里 20 鄰 ~24 鄰 中心里 2 年以上之往生者以 5 折收費 3. 臺北市寺廟興辦合法靈骨樓 ( 塔 ) 部分 可參考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網站 ( 首頁 / 殯葬 Q&A 如何挑選殯葬業者 以往民眾遇到親友往生 經常習慣以口耳相傳介紹的方式來找尋合適的 業者 不過 隨著殯葬文化的改進 一個好的業者不但能夠以莊重 充 滿同理心的態度幫助喪家圓滿送往 還能讓無助家屬抒解傷懷 學習面 對死亡 因此 臺北市政府創全國之先 聘請嫻熟殯葬業務及企業管理之專家 學者 從 2001 年起每年都辦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工作 挑選出優質 業者 以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每年更新的評鑑資料可參考殯葬處網站 mso.gov.taipei 禮儀業者可以是喪家的助手 指導人 但並不是喪葬儀式中的真正主 體 與過世者真正相繫的還是他們生前的至親好友 所以 在可能的範 圍內要盡量親力親為 不但可以創造一種獨特而莊嚴的喪葬過程 更能 夠共同凝聚對亡者的深層思念與感情

79 塵歸塵 土歸土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103 年 -104 年度殯葬服務業優良業者名單 公司 商號 電話 久大禮儀用品有限公司 (02)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 弘願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2) 永生禮儀有限公司 (02) 長城生命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02) 宜興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02) 金寶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2) 南港葬儀服務社 (02) 展雲幸福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02)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2)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02) 菩提心禮儀有限公司冬瓜分公司 (02) 順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02)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02)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榮耀國際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02) 禮御生命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02)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103 年 -104 年殯葬設施經營業 ( 含設施 ) 優良業者名單 公司 商號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80 78 / 安心篇 殯葬管理處服務設施簡介 第一殯儀館 臺北市第一殯儀館依室內空間大小設有甲 乙 丙 丁級禮堂 11 間 冷藏室 1 間 內含冷藏庫 192 屜 停屍床 31 張 防腐 作業室 1 間 停棺室 1 間 真愛室 3 間 供飯設施 1 處 環保 焚化金爐 1 座等 殯儀館 第二殯儀館 臺北市第二殯儀館依室內空間大小設有甲 乙 丙 丁級禮堂 10 間 冷藏室 1 間 內含冷藏庫 500 屜 停屍床 40 張 大 型冷藏庫 1 間 個人庫共計 686 屜 解剖室 1 間 內含冷藏庫 16 屜 供飯設施 1 處等 公墓 本市列管公墓達 36 處 示範公墓 2 處 分布於本市北投 士林 中 山 內 湖 南 港 信 義 文 山 大 安 等 行 政 區 內 於 83 年 起至 102 年止已陸續辦理墓區遷移工程 目前現存 38 處公墓 其中除位於文山區之富德公墓仍續提供往生市民埋葬使用外 其餘均經市府基於滿葬或維護市容觀瞻及水土保持考量 先後 公告禁葬 陽明山靈骨塔 位於北投陽明山第一公墓內 寶塔式建築 塔高 7 層 塔內明 亮 儲骨櫃更新美化 增設導引設施 深獲市民佳評 靈骨寄存場所 陽明山臻愛樓 位於陽明山靈骨塔後方 該建築物為綠建築標章認證 不設空 調等 地上 3 層 地下 2 層 約可設置 5 萬個貯骨櫃 受理時 間為上午 8 點 ~ 下午 4 點 除週日 國定假日為公休日 不 受理申請 骨灰罐仍可晉塔 富德靈骨樓 位於文山富德墓區內 古典宮殿式樓房建築 地面 5 層 地下 1 層 受理時間為上午 8 點 ~ 下午 4 點 除週日 國定假日 為公休日 不受理申請 骨灰罐 罈 仍可晉塔 火化場所 於 第 二 殯 儀 館 設 有 火 化 場 現 行 火 化 爐 14 座 每 日 火 化 作 業 運作以 12 座為原則

81 塵歸塵 土歸土 / 現 有 設 施 地 址 與 交 通 方 式 請盡量搭乘大眾運輸系統 名稱 地址 第一殯 儀館 臺北市中山區 民權東路 2 段 145 號 館區 內停車位置有 限 第二殯 儀館 臺北市大安區 辛亥路 3 段 330 號 館區 內停車位置有 限 治喪設施 之申請受理 請至大安區辛 亥路 3 段 223 號 2 樓 第二 殯儀館服務中 心洽辦 陽明山 第一公墓 臺北市北投區 泉源路 220 號 陽明山 臻愛樓 連絡電話 交通方式 FAX 公 車 棕 16 紅 29 紅 31 紅 32 敦化幹線等至 民權建國北路 口 站 2 捷運文湖線中山國中站 公車 第一殯儀館 3 捷運中和新蘆線行天宮站 3 號 出口往東 第一殯儀館 FAX 公 車 棕 12 棕 22 綠 11 至 青峰活動中心 站 2 免費接駁專車 懷恩專車 自 捷運公館站 3 號出口 六 張犁站 大安站 科技大樓站 忠孝復興站 2 號出口 行駛 至第二殯儀館 FAX FAX 公車 小 25 等 惇 敘高工 站 2 捷 運 淡 水 線 石 牌 站 公 車 接 駁 公 車 惇 敘 高 工 富德靈 骨樓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路 5 段 43 巷 190 號 FAX 山 區 小 型 12 路 公 車 富 德 公 墓 28 區站 2 自行開車 從福德坑垃圾掩埋 場入口處上山 富德公墓 辦公室 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路 4 段 159 巷 130 號 FAX 山 區 小 型 12 路 公 車 富 德 公 墓 12 區站 2 自行開車 從福德坑垃圾掩埋 場入口處上山 79

82 80 / 安心篇 啟動好便利櫃檯服務便民一路 GO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致力推動便民 親民 禮民之各項便民措施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起 增 設 線 上 申 請 服 務 網 及 好 便 利 櫃 檯 服 務 為 民 眾打開一扇親切便民的窗口 使民眾享有一處交件 得到全程服務的升 級效益 新增服務內容如下 : 一 線上申請訂租 電子 E 化 行動化時代來臨 殯葬處在申請程序上也做了一大突破 自 100 年 7 月起開放民眾使用線上申請出殯 誦經禮堂 火化爐使用時段 於 103 年 7 月起增列申請項目 真愛室 申請遺體處理服務 ( 洗 穿 化 殮 ) 遺體寄存費結算 及增加線上信用卡立即繳費 若親友遺體已進入本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或第二殯儀館 治喪民眾不需 再次前往殯儀館服務中心 直接可依本處提供帳號 密碼 利用電腦 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 上網申請禮堂 真愛室 火化爐時間 申請遺 體處理服務 ( 洗 穿 化 殮 ) 及遺體寄存費結算 於申請後可利用線 上信用卡立即繳費或使用網路 ATM 於 30 分鐘內完成轉帳繳費 方便 快速免排隊 二 好便利櫃檯 一 跨館申請好便利 民眾可依地利之便選擇至殯葬處第一殯儀館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 心申辦下列 17 項跨館區之設施使用申請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好便利櫃檯受理項目一覽表 編號 受理項目 編號 受理項目 1 出殯禮堂訂租申請 結帳 2 誦經禮堂訂租申請 結帳 3 其他禮堂訂租申請 結帳 含 : 開弔 大殮 守靈 佈置 4 第二殯儀館火化爐申請 結帳 5 第二殯儀館聯合奠祭申請 結帳 6 遺體接運申請 結帳 7 遺體處理申請 結帳 8 遺體寄存申請 結帳 9 遺體縫補申請 結帳 10 遺體防腐申請 結帳

83 塵歸塵 土歸土 / 編號 受理項目 編號 受理項目 11 納骨塔位申請 12 納骨塔位結帳 13 公墓起掘申請收件 14 公墓埋葬申請收件 15 公墓修墳申請收件 16 樹花葬申請收件 17 海葬申請收件 二 塔位訂租有效率 好便利櫃檯 將殯葬處所屬靈骨樓 塔 塔位訂租之功能納入 服務申辦項目 民眾訂定塔位除可於靈骨樓 塔 現場訂租亦可 至一 二館服務中心好便利櫃檯進行塔位訂租及繳費手續 三 多處收件免費力 好便利櫃檯 新增 公墓起掘 公墓修墳 公墓埋葬 及多元環保葬之 樹葬 花葬 海葬 申請收件 民眾 如欲申請使用以上設施 可至一 二館服務中心申辦 四 好便利櫃檯服務地點 時間 第一殯儀館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2 段 145 號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六 08:00-16:00 聯絡電話 第二殯儀館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223 號 2 樓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六 08:00-16:00 聯絡電話 免費接駁專車 : 第二殯儀館 捷運公館站 3 號出口 第二殯儀館 捷運忠孝復興站 2 號出口 經捷運大安站 (5 號出口斜對面大安高工 ) 捷運科技大樓站 第二殯儀館 六張犁捷運站 ( 基隆路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前 ) 接駁專車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日

84 82 / 安心篇 服務時間 服務單位 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 設施名稱 服務項目 服務時間 遺體接運 遺體接運專線 上 午 8 時 ~ 晚 上 8 時 限臺北市 服務中心 禮堂訂租 火化爐訂租及火 化許可證核發 靈柩寄存及 移 出 審 核 規 費 結 算 及 收 繳 各 項 諮 詢 服 務 申 請 樹 花葬等相關服務 週一 ~ 六 上午 8 時 ~ 下午 4 時 遺體探視 上午 8 時 ~ 晚上 10 時 遺體冷藏 24 小時 甲級廳 兩個場次 上午 8 時 ~11 時 下午 1 時 ~4 時 乙丙丁級廳 各為三個場次 上午 8 時 ~10 時 上午 11 時 ~ 下午 1 時 下午 2 時 ~ 下午 4 時 禮堂訂租 火化爐訂租及火 化許可證核發 靈柩寄存及 移出審核 規費結算及收 繳 各項諮詢服務 申請樹 花葬等相關服務 週一 ~ 六 上午 8 時 ~ 下午 4 時 遺體探視遺 上午 8 時 ~ 晚上 10 時 遺體冷藏 24 小時 遺體化妝室 第一 殯儀館 禮堂 服務中心 第二 殯儀館 遺體 化妝室 火化場 上午 7 時 ~ 晚上 7 時 元 旦 除 夕 初 一 ~ 初 五 清 明 端 午 中 秋及國慶日休息

85 塵歸塵 土歸土 / 服務單位 設施名稱 服務項目 服務時間 大型紙紮 焚化爐 紙紮 庫錢 元寶盒焚化 上午 9 時 ~ 晚上 10 時 請至駐警室登記 小型紙紮 焚化爐 金 銀紙錢焚化 上午 9 時 ~ 晚上 10 時 甲級廳 兩個場次 上午 8 時 ~11 時 下午 1 時 ~4 時 乙丙丁級廳 各為三個場次 上午 8 時 ~10 時 上午 11 時 ~ 下午 1 時 下午 2 時 ~ 下午 4 時 第二 殯儀館 禮堂 靈骨樓 ( 塔) 陽明山 富德 臻愛樓 申請塔位與遷出 安厝 祭拜 選位 週一至週日 上午 8 時 ~ 下午 4 時 週 日 不 受 理 申 請 骨 灰罐 罈仍可晉塔 公墓 富德 申請墓地 修墳 起掘 第二 殯儀館 83

86 環保永生 慎終追遠

87 思念的可貴在於情深意切 而不在於形式 少一點鋪張 給自己與別人多留一點空間與潔淨 追憶即可成永恆

88 86 / 安心篇 生命追思紀念網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生命追思紀念網 提供民眾線 上追思窗口 讓民眾可為已逝親友建立個人追思紀念網 隨時隨地補捉 對逝者的思念 收藏往事點滴 並讓親友有可共同追思的線上平台 讓 想念跨越時空限制無限漫延 生命追思紀念網網址 臺北市政府為推廣線上追思 特別成立生命追思紀念網服務 目前不需 任何費用 同時非臺北市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 申請方式 刊登資料 處理 申請人至紀念網上依操作步驟填寫基本資料 再至信箱 收取認證信即完成申請 刊登於個人追思紀念網之內容不得違背善良風俗與相關 規定 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管理單位保留刪除內 容或不予刊登之權利 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223 號 2 樓 連絡方式 洽詢電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綜合企劃課 傳真 為避免浪費公共資源 申請後經殯葬管理處核准者 應 備註事項 該在帳號開通 15 天內將受追思者的生平事蹟資料文字 檔與圖片檔 上傳完成並點選 提交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審核 逾期視同放棄 應另行重新申請

89 環保終生 慎終追遠 / 環保掃墓更有心 清明時節雨紛紛 臺灣民眾普遍存在焚燒金銀紙錢的習俗 來表達慎終 追 遠 之 意 不 過 大量露天燃燒紙錢所產生的煙塵廢氣會造成空氣汙 染 影響環境空氣品質 未完全熄滅的灰燼還可能會引發火災 如果在掃墓時能夠盡量減少燒紙錢 燒香或點蠟燭 就可以為環保與公 共安全多盡一份心 凡事心誠則靈 就算僅以鮮花素果祭拜 一樣可以 表達對先人的敬意 就算一定要以焚燒金銀紙錢來表達追思 也可將紙 錢集中送到焚化廠處理 才能環保又健康 焚燒專用袋作環保 臺北市政府自 2006 年清明節掃墓期間起 特別在清明假期時 在富德 靈骨樓及陽明山靈骨塔免費提供 集中焚燒金銀紙專用袋 民眾可將 紙 錢 裝 入 專 用 袋 後 投 入 環 保 局 代 焚 金 銀 紙 專 車 內 以 便 載 運 至 北 投與木柵焚化廠焚燒 就可以減少露天大量燃燒紙所產生的空氣汙染 以及對環境的破壞 殯葬管理處也將派專人隨車運送 並詳細記錄 或 者 掃墓民眾也可選擇面額較大的金銀紙錢 盡量做到 減量燒 的原 則 另外 臺北市各寺廟 神壇 機關 社區 市場及大樓等團體 可依市 府集中焚燒紙錢常態化計畫 向區公所 里辦公處或上民政局 區公所 網站下載取得進出焚化廠之通行證 即可自行將待焚燒之金銀紙錢送往 集中焚燒 87

90 88 / 安心篇 多利用免費掃墓公車與懷恩專車 為利民眾清明掃墓祭祖 臺北市政府於清明掃墓期間 重點墓區 富德 公墓 南港軍人公墓及陽明山第一公墓 將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並配合 闢 駛 木 柵 線 南 港 線 崇 德 線 軍 人 公 墓 線 及 陽 明 山 線 等 5 線 掃 墓 公 車 提供民眾免費搭乘 身心障礙者與 70 歲以上高齡長者亦可在各掃 墓公車起站點搭乘免費復康巴士 墓區交通管制措施 除持有殯葬管理 處核發通行證之車輛外 其餘車輛不得進入管制區 避免民眾自行開車 前往 以減少對墓區道路之交通衝擊 有關掃墓期間之交通管制及疏運 資 訊 可 上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網 站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通局網站 及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網站 pto.gov.taipei/ 查詢 此外 為紓解第二殯儀館週邊交通壅塞的情形 市政府開辦免費接駁車 ( 懷恩專車 ) 每日上午 6 45 起至下午 6 10 每 10~15 分鐘一班車 除國定假日及春節外 例假日照常行駛 目前行駛路線有三 1.S31 路線 捷運公館站 3 號出口 臺大綜合體育館 臺大資訊大樓站 青峰活動中心 第二殯儀館 2.S32 路線 捷運六張犁站 基隆路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前 黎明社 教中心 芳和國中 青峰活動中心 第二殯儀館 3.S33 路線 捷運忠孝復興站 2 號出口 大安高工 ( 捷運大安站 5 號出 口斜對面 ) 捷運科技大樓站 青峰活動中心 第二殯儀館 相關搭車資訊請電 或

91 環保終生 慎終追遠 / 結語 生命的力量 沉浸在憂傷的情緒裡 無法改變摯愛已經離世的事實 然而 這卻是一 個讓我們重新思索生命深層內涵的契機 生命的消逝固然讓人痛苦感 傷 但只要我們願意面對生老病死 體悟生命的循環是自然的定律 重 新檢視生命的價值 這種悲傷的力量終究可以轉化成為對身邊親友 甚 至是陌生人與整個世界的終極關懷 生命之所以莊嚴 在於其生生不息的力量 有形的肉體會化為塵土 但 精神的力量卻是無止盡 透過回憶與緬懷 逝去親人的形象永遠鮮明 不會隨著時光的流轉而變淡 反而漸漸內化成生命的力量 讓我們更加 堅強 止痛療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我們可以藉著整理逝去親友的照片或生前 富有意義的物品 也許找找三五好友聚會述說共同的回憶 或許設法完 成逝去親人未完成的心願 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們無盡追憶與思念的新寄 託 不用怕去碰觸傷口 完整的告別 將把這些哀傷變成一種祝福 所 以 摯愛離開人間 不代表生活就此殘缺 它反而是一種鼓勵我們去尋 求新生 去幫助別人的起點 了解死亡 面對死亡 才能真正放下死亡 當我們學習面對死亡這一道 必修的人生功課 對親友的小愛 也能轉化成為對世間的大愛 生命花 園終將會開出滿滿的永恆美麗花朵 89

92 90 / 安心篇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 單位 新臺幣 金額 ( 元 ) 代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1 甲級禮堂 使用費 小時 1 2 甲級禮堂 冷氣費 小時 1 3 乙級禮堂 使用費 小時 1 4 乙級禮堂 冷氣費 小時 1 5 丙級禮堂 使用費 小時 1 6 丙級禮堂 冷氣費 小時 1 7 丁級禮堂 使用費 小時 1 8 丁級禮堂 冷氣費 小時 助唸室 使用費 小時 助唸室 冷氣費 小時 遺體接運費 具 1 原價日 減價日 加價日 1, ,600 1, , , ,000 備註 禮 堂 使 用 費 之 原 價 日 減 價 日 及 加 價 日 於 前 1 年 11 月 底 前 由 殯 葬處公告 2. 每 日 18 時 遇 加 場 日 為 19 時 起至次日 6 時止 使用禮堂均以減 價日收費 3. 禮 堂 每 日 使 用 時 間 甲級 2 場次 8 時 至 11 時 13 時至 16 時 乙級 丙級 丁級 3 場 次 8 時至 10 時 11 時 至 13 時 及 14 時至 16 時 1. 以 接 運 至 第 一 二殯儀館且 10 公 里 內 為 限 超 過 10 公 里 部 分 每 5 公里加收 500 元 不足 5 公里以 5 公里計算 2. 接 運 範 圍 包 含 本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桃園

93 環保終生 慎終追遠 / 代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12 遺體防腐費 次 1 金額 ( 元 ) 原價日 減價日 加價日 備註 500 注射福馬林消耗性成 本 13 遺體寄存費 日/ 具 日以下減半收費 2. 逾 17 日 者 除 前 17 日 按 表 收 費 每 日 400 元外 自第 18 日起每 日為 800 元 3. 非 設 籍 本 市 者 2 倍 收 費 14 遺體洗身費 日/ 具 非設籍本市者 2 倍收費 15 遺體化妝費 日/ 具 非設籍本市者 2 倍收費 16 遺體著裝費 日/ 具 非設籍本市者 2 倍收費 17 遺體大殮費 日/ 具 非設籍本市者 2 倍收費 1,050 5 吋 內 1050 元 超 過 5 吋 部 分 每 1 吋 加 收 100 元 未 滿 1 吋 以 1 吋計算 18 遺體縫補費 吋 5 19 禮堂善後處 理費 次 1 20 遺體火化費 具 1 甲級 乙級 丙級 丁級 包 含 奠 祭 完 畢 輓 聯 垃 圾等清運處理費 2,000 非設籍本市者 3 倍收 費 21 骨骸火化費 具 1 1, 設 籍 本 市 且 採 樹 葬 花 葬 海 葬 等 環 保 葬 法者不收費 2. 非 設 籍 本 市 者 3 倍 收 費 22 富德公墓使 用費 平方 公尺 ,200 限 設 籍 本 市 者 使 用 年 限為 7 年 23 富德公墓使 用費 平方 公尺 ,700 限 設 籍 本 市 者 使 用 年 限為 7 年 91

94 92 / 安心篇 代號 項目 24 預鑄式公墓 使用費 骨灰寄存費 骨灰寄存費 單位 數量 座 個 個 1 1 加價日 備註 77,0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年限 為 7 年 10, 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或 陽明山第一靈骨塔 2. 非 設 籍 本 市 者 3 倍 收 費 各樓層第 3 至第 7 層收 費為 60,000 其餘各層 收費為 5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 限寄存於陽明山第二靈 骨塔 3. 使用年限為 50 年 4. 設 籍 本 市 北 投 區 林 泉 里 泉 源 里 2 鄰 4 鄰 ~16 鄰 永和里 1 鄰 ~19 鄰 2 年以上之 往生者以 2 折收費 5. 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 1 3 鄰 永 和 里 20 鄰 ~24 鄰 中 心里 2 年以上之往生者 以 5 折收費 30, 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或 陽明山第一靈骨塔 2. 非 設 籍 本 市 者 3 倍 收 費 骨骸寄存費 28 神主牌位 寄存費 位 1 10, 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 2. 非 設 籍 本 市 者 3 倍 收 費 3. 使用年限為 50 年 29 神主牌位 寄存費 位 1 2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 限寄存於陽明山第二靈 骨塔 3. 使用年限為 50 年 1, 本項目收費對象為需地 機關 2. 配合需地機關辦理墳墓 履勘 測量 造冊之費 用 履勘費 座 1 原價日 減價日 個 1 金額 ( 元 ) 1

95 環保終生 慎終追遠 / 代號 項目 31 許可證 證 明書類行政 規費 單位 數量 份 金額 ( 元 ) 原價日 減價日 1 備註 加價日 中文版 50 英文版 100 墳 墓 埋 葬 起 掘 火化等許可證及防 腐證明之核發及補 發之行政規費 1. 往生者設籍本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使用本收費基準表中各項設 施及服務 除公墓按表收費外 其餘各項得申請減免 一 本市低收入戶或安養院之公費院民 全免 二 原住民 全免 三 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全免 四 在本市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 全免 五 無名 主 屍體 全免 六 非低收入戶 其生活確實貧困者 減半收費 七 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死或因檢察官辦案需要暫不殮 葬或其他特殊案件經殯葬處核准者 依其核准金額減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申請遺體寄存費減免期限以三十日為 限 第一項第五款無名 主 屍體 經查明姓名 身分 住址後 依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通知家屬具領 自具領 日起 應繳納規費 2. 設籍本市中山區行政里 行孝里 行仁里 松江里 江寧里 新生里 新福里 新喜里 大佳里 新庄里 江山里 中庄里 下埤里及大 安區黎元里 學府里 芳和里 臥龍里及文山區興泰里 博嘉里及 北 投 區 林 泉 里 永 和 里 泉 源 里 中 心 里 之 往 生 者 自 死 亡 日 起 十五日內出殯者 使用本收費基準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 除公墓及 骨灰罐 罈 寄存項目按表收費外 其餘各項均免費 但超過十五 日出殯者 自第十六日起之各項費用仍應依規定繳納 3. 加場日指殯葬處公告加開第四場次 十七時至十九時 之日期 93

96 94 / 安心篇 喪葬流程示意表 臨終諮詢 提供家屬各項諮詢服務 代辦死亡證明文件 各項手續及相關事務之協助 遺體接運 安排車輛接運遺體至殯儀館 遺體冰存 將遺體安置於冷藏室之相關服務 安靈服務 在家或殯儀館安置靈位及申請拜飯等服務 安排治喪流程 協助家屬進行治喪工作安排相關事宜 提供家屬服務明細 擇日 發訃文等 各項工 作分配及工作人員協調 協助家屬申請 1 除戶 2 各項許可證明 3 治喪用的相片等各項事務 發喪 協助家屬撰寫並印發訃聞

97 附錄 / 附錄 臺北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士林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9 樓 大同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昌吉街 57 號 6 樓 大安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5 號 2 樓之 9 中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合江街 137 號 3 樓 中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濟南路 2 段 46 號 2 樓 內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星雲街 161 巷 3 號 4 樓 文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興隆路 2 段 160 號 6 樓 北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新市街 30 號 5 樓 松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民生東路 5 段 號 2 樓 信義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松隆路 36 號 5 樓 南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南港路 1 段 287 巷 2 弄 15 號 1 樓 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梧州街 36 號 5 樓 臺北市提供單親家庭服務機構一覽表 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西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7 樓 東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251 巷 46 弄 5 號 7 樓 北投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北投區中央北路 1 段 12 號 6 樓 內湖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內湖區康樂街 110 巷 16 弄 20 號 7 樓 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文山區景後街 151 號 3 樓 新移民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7 樓 信義區松德路 25 巷 60 號 1 樓 松德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95

98 96 / 安心篇 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大安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大安區延吉街 246 巷 10 號 5 樓 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中山區大直街 1 號 2 樓 萬華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萬華區東園街 19 號 4F 一葉蘭喪偶家庭成長協會 中正區博愛路 1 巷 1 號 4 樓 臺灣婦女展業協會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 1 段 35 號 2 樓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43 號 5 樓之 2 臺北市原住民關懷協會 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137 巷 號 1 樓 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會台北南區家庭扶助中心 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 中正區林森北路 9 巷 10 號 2 樓 中華單親家庭互助協會 中正區杭州南路 1 段 115 號 9 樓之 1 中正區新生南路 1 段 160 巷 17 號 臺北市親子館一覽表 場館名稱 場館地址 場館諮詢電話 131FUN 心玩親子館 中正區三元街 131 號 1-3 樓 松山親子館 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號 3 樓 中山親子館 中山區玉門街 1 號 ( 花博公園 ) 北投親子館 北投區光明路 22 號 大同親子館 大同區涼州街 2-16 號 文山親子館 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177 號 2 樓 臺北市親子館及育兒友善園網站

99 附錄 / 臺北市各行政區區公所一覽表 區別 電話 松山區 八德路 4 段 692 號 7~11 樓 地址 信義區 信義路 5 段 15 號 6~7 樓 大安區 新生南路 2 段 86 號 8~9 樓 中山區 松江路 367 號 1 樓及 5~6 樓 中正區 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6 樓 大同區 昌吉街 57 號 4 樓 萬華區 和平西路 3 段 120 號 10~13 樓 文山區 木柵路 3 段 220 號 8~9 樓 南港區 南港路 1 段 360 號 樓 內湖區 民權東路 6 段 99 號 4~5 樓 士林區 中正路 439 號 8 9 樓 北投區 新市街 30 號 4 樓 臺北市各行政區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區別 地址 聯絡電話 戶政即時通帳號 松山區 八德路 4 段 692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信義區 信義路 5 段 15 號 2 樓 xinyi @hotmail.com 大安區 新生南路 2 段 86 號 [email protected] 中山區 松江路 367 號 2 樓 [email protected] 中正區 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大同區 昌吉街 57 號 3 樓之 [email protected] 萬華區 和平西路 3 段 120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文山區 木柵路 3 段 220 號 2 樓 [email protected] 南港區 南港路 1 段 360 號 4 樓 [email protected] 內湖區 民權東路 6 段 99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士林區 中正路 439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北投區 新市街 30 號 3 樓 [email protected] 97

100 98 / 安心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暨所屬各分局 稽徵所服務地址 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單位名稱 轄區 地址 電話 傳真 總局 臺北市 中華路 1 段 2 號 信義分局 信義區 信義路 5 段 15 號 4 樓 中正分局 中正區 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5 8 樓 松山分局 松山區 南京東路 3 段 131 號 3 4 樓 大安分局 大安區 新生南路 2 段 86 號 樓 北投稽徵所 北投區 新市街 30 號 3 樓之 大同稽徵所 大同區 昌吉街 57 號 3 樓之 松江路 367 號 3 4 樓 萬華稽徵所 萬華區 桂林路 52 號 樓 南港稽徵所 南港區 南港路 1 段 360 號 5 樓 文山稽徵所 文山區 木柵路 3 段 220 號 5 6 樓 德惠街 16-5 號 3 至 6 樓 中北稽徵所 中南稽徵所 中山區 松江路以東 中山區 松江路以西 美崙街 43 號 1 3 樓 ( 服務管理股 綜所 士林稽徵所 士林區 稅) 文林路 546 號 3 樓 ( 營業稅 營所稅 ) 內湖稽徵所 內湖區 民權東路 6 段 114 號 4-6 樓 免費服務電話 網址 本手冊僅供參考備忘 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101 附錄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一覽表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處 北平東路 7-2 號 大安分處 新生南路 2 段 86 號 3 樓 松山分處 八德路 3 段 178 號 3 樓 中南分處 錦州街 222 號 3 樓 中北分處 松江路 367 號 3 樓 中正分處 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5 樓之 信義分處 信義路 5 段 15 號 3 樓 士林分處 美崙街 41 號 大同分處 昌吉街 57 號 3 樓之 萬華分處 和平西路 3 段 120 號 6 樓 內湖分處 民權東路 6 段 99 號 2 樓 北投分處 新市街 30 號 3 樓 文山分處 木柵路 3 段 220 號 4 樓 南港分處 南港路 1 段 360 號 3 樓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一覽表 地所名稱 電話 地址 業務範圍 古亭地政 事務所 處 理 中 正 區 愛 國 東 西 路 以 萬 隆 街 47 之 12 南 文山區兩行政區之地政業 號2至4樓 務 建成地政 事務所 處理中正區 愛國東 西路以北 和 平 西 路 3 段 120 萬華區及大同區三行政區之地政業 號7至9樓 務 中山地政 事務所 松 江 路 357 巷 1 處理中山區 內湖區二行政區之 號 地政業務 松山地政 事務所 莊 敬 路 391 巷 11 處理松山區 南港區及信義區三 弄2號1樓 行政區之地政業務 士林地政 事務所 中 正 路 439 號 5 處理士林區 北投區二行政區之 至7 樓 地政業務 大安地政 事務所 信 義 路 4 段 335 處理大安區之地政業務 巷6號 99

102 100 / 安心篇 臺北市各地政便民工作站一覽表 工作站名 稱 地址 電話 服務時間 每 周 一 至 五 上 午 至下午 4 00( 中午 照常辦公 ) 週六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停止服務 松山地政 市府聯合服 務中心工作 站 市府路 1 號 1 樓東區 轉 1025 中山地政 內湖工作站 內湖區民權東路 6 段 99 號 1 樓 士林地政 北投工作站 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4 樓 松山地政 南港工作站 南港區南港路 1 段 360 號 9 樓 建成地政 大同工作站 大同區昌吉街 57 號 1 樓 大安地政 大安工作站 古亭地政 文山工作站 大安地政 捷運東區地 下街市政服 務站 大安區新生南路 2 段 86 號 3 樓 文山區木柵路 3 段 220 號 4 樓 東區捷運地下街 2 號店舖 近 SOGO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網站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下 午 4:30 中 午照常辦公 周六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停止 服務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下 午 5:00 中 午照常辦公 周六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停止 服務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下 午 5:00 中 午照常辦公 周六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停止 服務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10:00 至下午 6:00 中 午照常辦公 周六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停止 服務

103 附錄 /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一覽表 區 別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大 安 區 名稱 座落地址 區 別 名稱 座落地址 敦化 八德路 3 段 12 巷 52 弄 2 之 1 號 長安 長安西路 40 巷 9 號 1~2 樓 鵬程 健康路 399 號 3 樓 林森 林森北路 67 巷 7 號 2~4 樓 中正 長安東路 2 段 229 號 樓 長春 長春路 299 號 3 樓之 1 三民 民生東路 5 段 163 之 1 號 8 樓 松江 錦州街 222 號 2 樓 民權 民權東路 5 段臨 43 號 崇實 通北街 143 號 2 樓 復健 八德路 3 段 158 巷 7 弄 23 號 新庄 新生北路 3 段特 50 之 1 號 安平 南京東路 5 段 291 巷 44 弄 23 號之 1 松花 合江街 137 號 4 樓 龍田 光復北路 230 巷 21 號地下 1 樓 興亞 松江路 26 巷 18 號 復盛 市民大道 5 段 99 號 下埤 龍江路 429 巷 10 號 3 樓 民有 民權東路 3 段 140 巷 15 號 4 樓 朱馥 龍江路 168 號 地下 1 樓 自強 三民路 35 巷 9 號 1 樓 金泰 敬業三路 160 號 2 樓 精忠 民生東路 4 段 133 號 1 樓 中山 中山北路 2 段 59 巷 21 號 2 樓 新聚 南京東路 5 段 374 號 朱崙 龍江路 15 號 3 樓 松基 長春路 339 巷 2 號地下 1 樓 埤頭 市民大道 3 段 209 號 正和 仁愛路 4 段 452 巷 3 號 西村 基隆路 1 段 364 巷 22 號 1 樓 行孝 民族東路 282 號 4 樓 永春 松山路 294 號 4 樓 中原 新生北路 2 段 53 之 3 號 2 樓 黎忠 和平東路 3 段 391 巷 16 號 2 樓 康樂 南京東路 1 段 35 號 興雅 松隆路 36 號 3 樓 行政 松江路 367 號 9 樓 景勤 吳興街 156 巷 6 號 6 樓 三張 莊敬路 423 巷 7 弄 2 號 1 樓 民安 長安西路 3 號 3 樓之 3 六合 松仁路 240 巷 19 號 3 樓 北安 北安路 759 巷 6 號 惠安 吳興街 506 巷 21 號 1 樓 幸安 濟南路 2 段 46 號 3 樓 新仁 光復南路 133 號 2 樓 水源 羅斯福路 4 段 92 號 4 樓 青峰 辛亥路 3 段 223 號 3 樓之 1 自強 重慶南路 3 段臨 號地下室 錦安 永康街 60 號 4 樓 富水 水源路臨 28 號 瑞安 瑞安街 71 巷 2 號 3 樓 梅花 林森南路 5 巷 4 號 建南 信義路 3 段 134 巷 82 號 2 樓 龍興 三元街 131 號 4 樓 光信 延吉街 236 巷 17 號 2 樓 幸市 臨沂街 10 巷 1 號 成功 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9 號 保生 重慶北路 3 段 313 巷 25 號 1 2 樓 辛亥 辛亥路 1 段臨 141 號 慶昌 敦煌路 151 之 1 號 通安 通安街 98 號 老師 敦煌路臨 160 之 2 號 延平 保安街 47 之 1 號 3 樓 錦安二 和平東路 1 段 121 號地下 2 樓 中 山 區 大直二 大直街 1 號 4 樓 大直一 大直街 21 巷 2 號 4 樓 中 正 區 大 同 區 101

104 102 區 別 / 安心篇 名稱 座落地址 雙連 萬全街 42 號 1 2 樓 大 臺北橋 萬全街 42 號 1 2 樓 同 區 玉泉 環河北路 1 段 96 號 國慶 重慶北路 3 段 76 號 4 樓 萬 華 區 文 山 區 區 別 名稱 文 山 區 實踐 木柵路 1 段 號 1~4 樓 座落地址 南港 市民大道 8 段 367 號 2 樓 光復 西園路 2 段臨 370 之 1 號 三重 興東街 1 號 2 樓 柳鄉 環河南路 2 段 102 號 3 樓 成德 同德路 100 號 3 樓之 1 頂碩 興寧街 2 號 3 樓及地下室 九如 研究院路 3 段 68 巷 9 號 2 樓 新富 廣州街 152 巷 10 號 樓 西新 成功路 1 段 99 號 長順 長順街臨 127 號 中研 研究院路 2 段 70 巷 12 號 2 樓 萬大 萬大路臨 614 之 1 號 東新 東明街 99 號 2 樓 和德 西園路 2 段臨 382 之 10 號 仁福 福德街 443 號 1 樓 萬華 東園街 19 號 2 樓 舊莊 舊莊街 1 段 91 巷 11 號 昆明 昆明街 284 號 3 樓 金龍 金龍路 號 2 樓 青山 環河南路 2 段臨 5 之 1 號 週美 新明路 324 號 3 4 樓 菜園 環河南路 1 段臨 280 之 3 號 陽光 文德路 66 巷 38 弄 14 號 萬青 萬大路 411 號 2 樓 港墘 內湖路 1 段 552 號 興義 興義街 號 清白 星雲街 161 巷 3 號 雙園 西園路 2 段 9 號 1 2 樓 碧山 內湖路 3 段 60 巷 8 號地下室 福星 西寧南路 14 之 3 號 2 3 樓 港華 環山路 2 段 68 巷 14 號 1 2 樓 木柵 保儀路 13 巷 3 號 4 樓 湖興 成功路 2 段 320 巷 19 號 3 樓 木新 木新路 3 段 310 巷 4 號 2 樓之 1 西湖 內湖路 1 段 285 號 7 樓 景新 景後街 151 號 4 樓 五分 五分街 6 號 5 樓 萬芳 萬美街 1 段 51 號 3 樓 紫星 康寧路 1 段 20 號 萬福 萬隆街 47 之 12 號地下室 樂康 康樂街 150 號 6 樓之 1 萬興 萬壽路 27 號 7 樓 行善 行善路 25 巷 13 號 2 樓 興隆 興隆路 2 段 97 號 4 樓 文昌 文昌路臨 166 之 1 號 文昌橋南側 興豐 興隆路 2 段 95 巷 8 號 7 至 9 樓 福安 延平北路 7 段 114 號 2 樓 興業 興隆路 2 段 160 號 10 樓 平等 平菁街 106 巷 23 號 樟新 一壽街 22 號 9 10 樓 永福 仰德大道 2 段 146 號 永建 木柵路 1 段 177 號 3 樓之 1 永新 中正路 632 之 1 號 景行 羅斯福路 6 段 393 號 6 至 9 樓 中洲 延平北路 9 段 80 號 樟腳 恆光街 45 號 7-8 樓 葫東 中正路 589 號 忠順 忠順街 2 段 22 號 2 樓 劍潭 通河街 179 巷 2 號 3 樓 南 港 區 內 湖 區 士 林 區

105 附錄 / 區 別 名稱 座落地址 陽明 菁山路 34 巷 1 號 天母 中山北路 7 段 154 巷 6 號 4 樓 舊佳 中山北路 5 段臨 773 之 1 號 德華 文昌路臨 211 之 1 號 文昌橋北側 芝山岩 雨聲街 68 號 士 林 區 三玉 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10 樓 承德 承德路 4 段 5 之 1 號 臨溪 至善路 2 段 286 號 福林 中正路 187 巷 26 號 福佳 美崙街 190 號 富光 延平北路 5 段 1 巷 40 號 義信 基河路 132 號地下 1 樓 葫蘆堵 延平北路 5 段 136 巷 1 號 10 樓 北 投 區 福中 福港街 151 號 10 樓 仰德 德行西路 30 號 北投 新市街 30 號 6 樓 稻香 稻香路 81 號 4 樓 關渡 大度路 3 段 301 巷 1 號 奇岩 公舘路 198 號 4 樓 石牌 自強街 61 巷 6 號 2 樓 吉慶 致遠二路 61 巷 2 之 2 號 永明 石牌路 2 段 115 號 9 10 樓 唭哩岸 立農街 1 段 366 號 4 樓 一德 中央北路 4 段 538 號 崇仰 崇仰一路 7 號 清江 清江路 177 巷 12 號 1 樓 文化 文化三路 3 號 4 5 樓 秀山 中和街 534 號 9 10 樓 若您有任何需要 您也可以隨時撥打 1999 市民熱線 市府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 103

106 104 / 安心篇 臺北市里長通訊錄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莊敬 劉美鳳 臺北市撫遠街 369 巷 12 號 東榮 鄭玉梅 臺北市新中街 46 號 2 樓 三民 謝翠鈴 臺北市民生東路 5 段 163 之 1 號 8 樓 新益 吳美貞 臺北市富錦街 581 巷 20 號 1 樓 富錦 王文甫 臺北市富錦街 515 號 新東 華國雄 臺北市延壽街 3 號 富泰 吳學毅 臺北市新東街 1 巷 15 號 介壽 林玉琴 民生東路 5 段 36 巷 4 弄 6 號 精忠 湯忠正 臺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78 號後面 東光 許秀雲 臺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123 巷 41 號 龍田 袁俊麒 臺北市光復北路 230 巷 21 號地下一層 東昌 陳志明 臺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112 巷 7 弄 24 號 東勢 王叔珍 臺北市南京東路 4 段 133 巷 9 弄 20 號 1 樓 中華 游吉興 臺北市敦化北路 145 巷 23 弄 1 號 民有 江永華 臺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140 巷 15 號 4 樓 民福 古瑞珍 臺北市民權東路 3 段 103 巷 5 弄 5 號 松基 李輝復 臺北市長春路 339 巷 2 號 慈祐 李祖民 臺北市八德路 4 段 829 巷 17 號 安平 洪温滿 臺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291 巷 5 弄 1 號 鵬程 許顏建 臺北市健康路 401 號 自強 李台華 臺北市延壽街 330 巷 17 弄 2 號 吉祥 陳永昌 臺北市八德路 4 段 245 巷 52 弄 5 號 新聚 郭秀鳳 臺北市南京東路 5 段 250 巷 9-7 號 復盛 王正雄 臺北市市民大道 5 段 99 之 3 號 中正 周勝裕 臺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29 號 12 樓 中崙 張陳碧雲 臺北市八德路 2 段 410 巷 16 弄 6 號 美仁 林志創 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99 巷 10 號 吉仁 李貴三 臺北市延吉街 30 巷 3 號 敦化 吳文惠 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12 巷 53 弄 6 號 復源 温福義 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158 巷 12 號 復建 林坤信 臺北市光復南路 66 巷 34 號 復勢 徐麗雲 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199 巷 8 號 福成 蘇清淇 臺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80 巷 27 號 西村 嚴長生 臺北市基隆路 1 段 364 巷 22 號 正和 尹俊富 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452 巷 16 號 興隆 羅松美 臺北市基隆路 1 段 350 之 59 號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公務手機 里辦公處地址

107 附錄 /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中興 李茂榮 臺北市嘉興街 58 號 新仁 吳建德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553 巷 22 弄 12 號 1 樓 興雅 林素琴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71 巷 22 號 1 樓 敦厚 方聰杰 臺北市永吉路 30 巷 102 弄 14 號 廣居 楊玉堂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72 巷 27 弄 75-1 號 安康 萬宇恆 臺北市虎林街 232 巷 58 號 1 樓 六藝 丁禾溱 臺北市永吉路 180 巷 30 號 雅祥 黃純風 臺北市基隆路 1 段 35 巷 7 弄 7 號 五常 黃河村 臺北市永吉路 225 巷 7 弄 34 號 2 樓 五全 吳秀好 臺北市永吉路 278 巷 1 弄 13 號 永吉 陳永昌 臺北市永吉路 517 巷 1 弄 10 號 長春 潘厚勳 臺北市虎林街 120 巷 156 號 四育 連圀堂 臺北市松山路 180 號 四維 劉耀平 臺北市虎林街 70 巷 1 號 永春 彭賴秀琴 臺北市松山路 287 巷 3 弄 21 號 富台 陳國華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295 巷 3 號 國業 張雲娥 臺北市虎林街 222 巷 15 號 松隆 黃俊龍 臺北市松山路 695 號 1 樓 松友 張海秋 臺北市信義路 6 段 92 號 松光 蔡福來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492 巷 32 號 中坡 曾傳達 臺北市福德街 125 號 中行 林美君 臺北市福德街 268 巷 32 號 大道 林壽昌 臺北市大道路 50 號 大仁 蔡桂清 臺北市林口街 80 巷 8 號 景新 張天智 臺北市莊敬路 178 巷 20 號 6 樓 惠安 周葉長 臺北市吳興街 506 巷 21 號 三張 李伯壽 臺北市吳興街 281 巷 12 號 三犁 翁信利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150 巷 14 弄 6 號 六合 全宏強 臺北市松仁路 240 巷 19 號 3 樓 泰和 林正義 臺北市吳興街 583 巷 80 號 1 樓 景聯 洪福周 臺北市吳興街 106 巷 9 號 景勤 賴惠貞 臺北市吳興街 156 巷 25 弄 1 號 雙和 宋祥輝 臺北市吳興街 284 巷 17-7 號 1 樓 嘉興 李錫榮 臺北市嘉興街 175 巷 9 弄 3 號 1 樓 黎順 吳明耀 臺北市基隆路 2 段 189 號 3 樓之 5 黎平 楊介舟 臺北市富陽街 55 巷 9 號 1 樓 信 義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05

108 106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信 義 區 黎忠 黃種釧 臺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391 巷 24 號 黎安 劉梅菊 臺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627 巷 41 弄 8 之 1 號 龍坡 黃世詮 臺北市泰順街 13 號之 1 龍泉 龎維良 臺北市泰順街 42-9 號 古莊 劉泓麟 臺北市師大路 102 巷 7 號 龍安 洪秋甲 臺北市和平東路 1 段 199 巷 4 之 9 號 錦安 龔志慧 臺北市潮州街 130 巷 3 號 1 樓 福住 李欣芠 臺北市永康街 47 巷 10 之 1 號 永康 黃學貴 臺北市永康街 2 巷 7 號 光明 張惠銓 臺北市信義路 2 段 86 巷 26 號 錦泰 范燕淇 臺北市杭州南路 2 段 65 巷 10 號 1 樓 錦華 溫美珠 臺北市杭州南路 2 段 93 巷 25 號 1 樓 古風 孔憲娟 臺北市泰順街 60 巷 2-1 號 龍淵 汪吉秋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18 巷 2 弄 6 號 龍門 黃絹家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62 巷 3 號 2 樓 大學 吳沛璇 臺北市新生南路 3 段 68 之 4 號 學府 李淳琳 臺北市羅斯福路 4 段 119 巷 66 弄 6 號 德安 何西就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22 巷 5 號 2 樓 仁慈 林士貴 臺北市大安路 1 段 224 巷 7 號 1 樓 龍圖 蕭萬居 臺北市建國南路 2 段 25 巷 6 號 1 樓 新龍 李淑梅 臺北市信義路 3 段 134 巷 82 號 2 樓 龍陣 劉長青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街 49-1 號 龍雲 黃廣明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2 段 151 巷 43 號 龍生 沈鳳雲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41 號 住安 歐秀珠 臺北市信義路 4 段 30 巷 50 弄 7 號 和安 張正雄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99 巷 5 號 5 樓 民炤 陳勤功 臺北市建國南路 1 段 286 巷 35 號 1 樓 義村 潘明勳 臺北市忠孝東路 3 段 248 巷 7 弄 4 號 1 樓 民輝 陳威禎 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105 號 昌隆 王志剛 臺北市忠孝東路 3 段 217 巷 6 弄 20-1 號 1 樓 誠安 李有福 臺北市安東街 28 號 仁愛 鄭秀郎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26 巷 63 號 光武 宋林素蓮 臺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160 巷 20 號 建安 溫進亮 臺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161 巷 69 弄 4 號 2 樓 建倫 林正達 臺北市敦化南路 1 段 233 巷 55 號 正聲 陳秀蘭 臺北市光復南路 260 巷 36 之 1 號 大 安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09 附錄 /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華聲 陳金花 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 72 巷 23 弄 2 號 1 樓 車層 施桂英 臺北市延吉街 156 號 4 樓 義安 劉威志 臺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11 巷 25 號之 1 通化 周進財 臺北市通化街 19 巷 19 號 通安 鄭文明 臺北市安和路 2 段 35 巷 10 號 臨江 黃金財 臺北市基隆路 2 段 132 巷 15 號 法治 林次郎 臺北市通化街 201 號 全安 林麗珠 臺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89 巷 19 弄 3 號 1 樓 敦安 王復 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122 巷 44-1 號 敦煌 傅吉田 臺北市安和路 1 段 135 巷 8 號 光信 朱雪璋 臺北市延吉街 236 巷 17 號 2 樓 群賢 翁鴻源 臺北市和平東路路 2 段 311 巷 43 弄 36 號 1 樓 群英 石忠勝 臺北市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9 號 虎嘯 詹仲琪 臺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46-5 號 1 樓 臥龍 張枝鉦 臺北市敦南街 99 號 芳和 黃種榮 臺北市嘉興街 372 號 黎元 柯炎輝 臺北市辛亥路 3 段 157 巷 24 弄 19 號 1 樓 黎孝 方丁輝 臺北市臥龍街 267 之 10 號 黎和 李冬發 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 286 號 正守 林洳萱 臺北市市民大道 2 段 67 巷 26 號 1 樓 正義 王明明 臺北市林森北路 95 號 1 樓 正得 吳蘇秀霞 臺北市中山北路 1 段 135 巷 40 號 3 樓 民安 王炎生 臺北市中山北路 1 段 112 巷 5-2 號 康樂 王金富 臺北市南京東路 1 段 35 號 中山 曾瓊梅 臺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59 巷 18 號 聚盛 舒贑臺 臺北市錦州街 50 號 1 樓 集英 賴政庸 臺北市天祥路 9 號 1 樓 聚葉 游啟業 臺北市林森北路 500 號 6 樓 恆安 黃志昌 臺北市雙城街 10 巷 8 號 1 樓 晴光 林姿吟 臺北市雙城街 18 巷 20 號 1 樓 圓山 葉建輝 臺北市新生北路 3 段 82 巷 32 號 1 樓 新喜 吳昇陽 臺北市吉林路 431 號 4 樓 新庄 林世檳 臺北市農安街 125 巷 43 號 1 樓 新福 童勝輝 臺北市中原街 142 號 2 樓之 1 新生 曾國益 臺北市新生北路 2 段 137 巷 41 號 1 樓 中庄 陳建中 臺北市吉林路 199 巷 29 號 大 安 區 中 山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07

110 108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劍潭 畢無量 臺北市通北街 143 號 1 樓 大直 蔡俊賢 臺北市北安路 595 巷 30 號 成功 李清水 臺北市北安路 676 號 金泰 游進義 臺北市敬業三路 160 號 2 樓 北安 陳永忠 臺北市北安路 759 巷 6 號 2 樓 永安 劉春長 臺北市北安路 458 巷 41 弄 25 號 1 樓 大佳 莊欽億 臺北市松江路 581 巷 33 號 松江 陳永護 臺北市松江路 259 巷 34 號 行政 歐家銘 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35 巷 20 弄 7 號 行仁 陳德賢 臺北市龍江路 356 巷 45 號 行孝 呂勗淇 臺北市民族東路 282 號 5 樓 下埤 王琇妃 臺北市龍江路 429 巷 10 號 1 樓 江寧 徐信洲 臺北市合江街 127 巷 23 號 江山 劉陽劍 臺北市建國北路 2 段 129 號 2 樓 中吉 林德勝 臺北市松江路 204 巷 65 號 1 樓 中原 蘇國昌 臺北市吉林路 174 巷 8 號 2 樓 中央 李及天 臺北市伊通街 125 巷 11 之 1 號 朱馥 莊錦龍 臺北市龍江路 168 號地下 1 樓 龍洲 戴克強 臺北市遼寧街 209 巷 16 號 復華 黃展輝 臺北市遼寧街 108 巷 14 號 興亞 林芳薇 臺北市吉林路 26 巷 5 號 2 樓 朱園 孫合興 臺北市松江路 45 巷 41 號 埤頭 林銘清 臺北市安東街 17 號 朱崙 高銘鴻 臺北市龍江路 12 號 1 樓 力行 沈銀德 臺北市龍江路 37 巷 19 號 水源 林全義 臺北市羅斯福路 4 段 52 巷 16 弄 5 號 富水 陳麗真 臺北市永春街 號 文盛 温紹宏 臺北市羅斯福路 3 段 286 巷 4 弄 4 號 林興 吳寶燕 臺北市水源路 21 號 河堤 鄒士根 臺北市金門街 11 之 1 號 頂東 王曜樹 臺北市晉江街 101 號 網溪 夏萬浪 臺北市牯嶺街 165 號 板溪 黃國輝 臺北市汀州路 2 段 151 號 螢圃 陳木松 臺北市重慶南路 3 段 83 巷 3 號 螢雪 陳文質 臺北市福州街 59 號 廈安 涂光宇 臺北市中華路 2 段 175 巷 24 號 中 山 區 中 正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11 附錄 /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忠勤 方荷生 臺北市中華路 2 段 303 巷 14 號 永功 陳宏明 臺北市汀州路 1 段 324 號 永昌 陳玟如 臺北市汀州路 1 段 242 巷 5 號 龍興 林正晴 臺北市三元街 156 號 龍光 陳萬龍 臺北市和平西路 2 段 45 號 1 樓 南門 郭有賢 臺北市廣州街 8 巷 3 弄 26 號 新營 何國榮 臺北市寧波東街 24 巷 10 號 龍福 鄭珍珍 臺北市牯嶺街 35 號 南福 鄒桂蓉 臺北市南昌路 1 段 125 巷 14 號 4 樓 愛國 周德潤 臺北市延平南路 192 巷 6 號 光復 王麗美 臺北市開封街 1 段 105 之 2 號 1 樓 黎明 鄭燕宗 臺北市忠孝西路 1 段 29 巷 2 號 建國 許瀞尹 臺北市衡陽路 78 號 東門 李世宗 臺北市仁愛路 1 段 53 號 1 樓 幸福 蘇宏仁 臺北市北平東路 24 號 1 樓 梅花 吳崑山 臺北市紹興北街 23 號 幸市 林禎吉 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54 巷 18 之 3 號 文北 陳余秀卿 臺北市杭州南路 1 段 77 巷 3 號 文祥 李淑珍 臺北市金山南路 1 段 100 號 三愛 陳仁志 臺北市臨沂街 75 巷 19 號 蓬萊 何英輝 臺北市大龍街 26 號 揚雅 吳振明 臺北市重慶北路 3 段 113 巷 56 號 2F 之 2 斯文 江雪卿 臺北市大龍街 91 巷 27 號 至聖 王清標 臺北市承德路 3 段 214 巷 12 號 重慶 莊俊王 臺北市哈密街 59 巷 59 號 保安 張賦脈 臺北市重慶北路 3 段 295 巷 6 號 2 樓 景星 張惠雯 臺北市伊寧街 79 號 隆和 楊宗憲 臺北市景化街 46 號 國順 陳穎慧 臺北市延平北路 3 段 124 號 國慶 高大陸 臺北市民族西路 260 號 1 樓 鄰江 陳豊祥 臺北市酒泉街 158 號 老師 許宮銘 臺北市哈密街 158 號 建明 陳正賢 臺北市重慶北路 1 段 9 巷 7 號 3 樓 建功 周志賢 臺北市重慶北路 1 段 83 巷 37 號 1 樓 建泰 陳鵬程 臺北市承德路 1 段 89 號 星明 李秀男 臺北市寧夏路 22 之 9 號 2 樓 中 正 區 大 同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09

112 110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光能 陳靜筠 臺北市民生西路 92 號 2 樓 雙連 洪振恒 臺北市歸綏街 126 號 1 樓 民權 林美菊 臺北市蘭州街 12 號 玉泉 陳灯樹 臺北市西寧北路 50 號 永樂 陳福春 臺北市南京西路 239 巷 13 號 朝陽 覃麗均 臺北市重慶北路 2 段 16 巷 29 號 大有 許美智 臺北市民樂街 179 號 延平 林定邦 臺北市重慶北路 2 段 114 巷 5 號 南芳 賴徐玉枝 臺北市迪化街 1 段 312 巷 7 號 1 樓 福星 李黃玉根 臺北市西寧南路 14 之 3 號 1 樓 萬壽 吳益水 臺北市峨眉街 137 號 2 樓 西門 葉敏惠 臺北市西寧南路 90 巷 15 號 新起 陳鴻祥 臺北市貴陽街 2 段 87 號 1 樓 菜園 吳錫壽 臺北市西園路 1 段 34 巷 28 號 1 樓 青山 李昭成 臺北市西園路 1 段 152 號 富民 范添成 臺北市康定路 160 號 福音 王文塗 臺北市永福街 110 號 仁德 許淑惠 臺北市西寧南路 192 之 2 號 富福 許文輝 臺北市和平西路 3 段 30 巷 5 號 柳鄉 蔡和益 臺北市桂林路 242 巷 42 號之 1 頂碩 李智聰 臺北市莒光路 112 巷 8 號 雙園 許惠城 臺北市萬大路 96 號 糖廍 李平順 臺北市大理街 150 之 1 號 和平 李彬基 臺北市艋舺大道 362 號 綠堤 邱郁惠 臺北市雙園街 122 巷 14 號 華江 楊華中 臺北市環河南路 2 段 170 號 日善 蕭進德 臺北市萬大路 186 巷 2 弄 11 號 忠德 鄭明裕 臺北市東園街 4 號 孝德 游堯堂 臺北市德昌街 235 巷 21 號 1 樓 和德 洪天化 臺北市西園路 2 段 372 巷 10 號 錦德 洪秀枝 臺北市寶興街 80 巷 18 號 全德 王平三 臺北市德昌街 10 巷 8 號 1 樓 保德 楊美女 臺北市東園街 154 巷 9 弄 2 號 銘德 楊年發 臺北市寶興街 210 巷 15 號 榮德 陳欣漢 臺北市武成街 80 巷 61 號 壽德 蔡素麗 臺北市萬大路 329 巷 25 號 大 同 區 萬 華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13 附錄 /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興德 吳政侑 臺北市萬大路 449 巷 28 弄 7 號 1 樓 華中 林財發 臺北市萬大路 534 巷 54 號 1 樓 新忠 邱文龍 臺北市西藏路 125 巷 7-2 號 新和 張鴻杰 臺北市中華路 2 段 416 巷 13-1 號 新安 郭正中 臺北市萬大路 187 巷 1 弄 9 號 日祥 鍾 駿 臺北市青年路 172 號 忠貞 林錫祺 臺北市萬大路 277 巷 44 弄 1-3 號 凌霄 游秋蓮 臺北市中華路 2 段 504 巷 20 號 騰雲 李重華 臺北市國興路 1 巷 2 之 4 號 景行 劉竹英 臺北市景興路 號 景東 高鳳謙 臺北市景華街 128 巷 2 弄 9 之 1 號 景美 林賢錡 臺北市育英街 57 巷 13 號 景慶 黃逢廣 臺北市景福街 號 景仁 黃淑卿 臺北市景福街 21 巷 3 弄 11 號 1 樓 景華 黃培堯 臺北市景華街 22 巷 16 號 萬有 陳高美美 臺北市羅斯福路 6 段 139 號 萬祥 張紅木 臺北市羅斯福路 5 段 269 巷 17 弄 3 號 3 樓 萬隆 賴孔勝 臺北市萬隆街 54 號 B1 萬年 邱秋芳 臺北市羅斯福路 5 段 150 巷 35 號 萬和 吳祚榮 臺北市溪洲街 12 號 5 樓之 10 萬盛 徐福進 臺北市羅斯福路 5 段 127 號 7 樓 興豐 余鴻儒 臺北市興隆路 1 段 229 巷 2 號 2 樓 興邦 張朝雄 臺北市興隆路 2 段 203 巷 2 弄 10 號 興光 洪正平 臺北市興隆路 3 段 79 巷 18 號 興家 劉宗勳 臺北市興隆路 3 段 號 興得 黃細福 臺北市興隆路 3 段 112 巷 2 弄 10 號 B1 興業 洪長榮 臺北市興隆路 2 段 154 巷 5 號 1 樓 興安 陳啟東 臺北市興隆路 2 段 96 巷 85 號 興福 許銘良 臺北市興隆路 2 段 22 巷 9 弄 5 號 興旺 蘇瓏議 臺北市福興路 27 號 1 樓 興泰 鍾譯樂 臺北市辛亥路 4 段 252 巷 5 號 興昌 吳融昊 臺北市辛亥路 4 段 101 巷 85-8 號 1 樓 試院 廖欽銅 臺北市木柵路 1 段 89 巷 8 號 華興 林堃池 臺北市木柵路 1 段 159 號 明義 仇世屏 臺北市木柵路 2 段 7 巷 7 號 1 樓 明興 鄢健民 臺北市木柵路 2 段 109 巷 25 弄 6 號 萬 華 區 文 山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11

114 112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木柵 高銘傳 臺北市保儀路 26 巷 11 號之 1 木新 鄭明通 臺北市永安街 22 巷 18 號 順興 單連城 臺北市興隆路 4 段 165 巷 11 號 1 樓 忠順 曾寧旖 臺北市興隆路 4 段 145 巷 30 號 1 樓 樟林 陳俊宏 臺北市興隆路 4 段 66 巷 32 號 1 樓 樟新 陳文生 臺北市樟新街 61 號 樟文 林淑珠 臺北市木新路 3 段 278 巷 7 弄 6 號 樟腳 高林玉嬌 臺北市恆光街 45 號 7 樓 樟樹 陳再炯 臺北市興隆路 4 段 74 巷 22 號 1 樓 萬興 詹晉鑒 臺北市秀明路 2 段 112 巷 14 號 1 樓 政大 劉俊奇 臺北市政大一街 5 號 指南 張佳南 臺北市指南路 3 段 33 巷 34 號 老泉 高進來 臺北市老泉街 26 巷 1 之 2 號 萬芳 陳姿秀 臺北市萬美街 1 段 51 號 3 樓 萬美 尤盛田 臺北市萬美街 2 段 2 巷 7 之 5 號 博嘉 張妙文 臺北市和平東路 4 段 362 號 南港 李志錦 臺北市南港路一段 227 號 1 樓 中南 詹坤隆 臺北市中南街 123 巷 3 號 新富 陳金賜 臺北市研究院路 1 段 101 巷 25 號 三重 江輝吉 臺北市重陽路 504 巷 1 弄 9 號 東新 蕭漢榮 臺北市興南街 43 號 1 樓 重陽 馬敬忠 臺北市重陽路 199 巷 24 之 2 號 新光 龔睿堉 臺北市昆陽街 140 巷 21 號 1 樓 東明 曾漢祺 臺北市東明街 118 號 2 樓 西新 邱碧珠 臺北市南港路 3 段 27 號 1 樓 玉成 黃聰智 臺北市南港路 3 段 314 巷 5 號 1 樓 合成 巫永仁 臺北市忠孝東路 6 段 225 巷 1 弄 3 號 成福 王秋娥 臺北市成福路 159 號 萬福 林建華 臺北市忠孝東路 6 段 70 巷 21 弄 8 號 1 樓 鴻福 劉明康 臺北市成福路 82 號 百福 林火江 臺北市福德街 310 巷 18 弄 3 號 聯成 沈長慶 臺北市忠孝東路 6 段 278 巷 22 弄 9 號 仁福 吳肇輝 臺北市福德街 443 號 1 樓 舊莊 張瑞芳 臺北市舊莊街 1 段 150 號 1 樓 中研 謝志勇 臺北市研究院路 2 段 2 巷 2 號 九如 蘇國賢 臺北市研究院路 3 段 157 之 1 號 文 山 區 南 港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15 附錄 /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葫洲 曾宏昌 南湖 洪宜河 五分 王海枝 臺北市安康路 388 號 東湖 蔡麗美 臺北市康樂街 20 巷 41 號 樂康 張碧玉 臺北市康樂街 136 巷 15 弄 4 號 內溝 林文福 臺北市康樂街 201 巷 8 號 安湖 尤樹旺 臺北市東湖路 113 巷 95 弄 166 號 1 樓 安泰 何素蓮 臺北市安泰街 49 巷 1 號 1 樓 金湖 邱金波 臺北市成功路 5 段 71 號 康寧 鄭秀鳳 臺北市康寧路 3 段 99 巷 39 弄 70 號 明湖 謝春喜 臺北市康寧路 3 段 99 巷 25 號 1 樓 蘆洲 陳明霖 臺北市安康路 95 號 1 樓 西湖 林正雄 臺北市內湖路 1 段 323 巷 8 弄 4 號 1 樓 西康 王興國 臺北市內湖路 1 段 61 巷 2 號 西安 李國榮 臺北市內湖路一段 91 巷 110 號 港墘 魏景城 臺北市港墘路 127 巷 12 號 港都 江水龍 臺北市內湖路 1 段 629 巷 47 號 港富 李安邦 臺北市內湖路 1 段 715 巷 12 號 港華 劉達逢 臺北市港華街 51 巷 3 弄 1 號 1 樓 麗山 許明全 臺北市內湖路 1 段 411 巷 78 號 紫星 謝萬春 臺北市成功路 3 段 187 巷 3 弄 4 號 紫雲 夏亦芳 臺北市康寧路 1 段 190 號 清白 陳東源 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 208 號 紫陽 謝源德 臺北市文德路 210 巷 30 弄 27 號 瑞陽 江光輝 臺北市文德路 66 巷 69 弄 7 號 2 樓 瑞光 黃崇賢 臺北市陽光街 291 號 內湖 許昌華 臺北市內湖路 2 段 355 巷 5 號 湖濱 陳尤雪 臺北市內湖路 2 段 241 號 大湖 洪美惠 臺北市大湖山莊街 219 巷 1 號 金龍 鄭允強 臺北市金龍路 67 巷 7 號 金瑞 羅世甫 臺北市金龍路 218 號 碧山 呂之杞 臺北市內湖路三段 60 巷 10 弄 5 號 1 樓 秀湖 謝明毅 臺北市成功路 4 段 323 巷 16 號 石潭 廖煒國 臺北市新明路 67 號 湖興 蔡穎峰 臺北市成功路 2 段 320 巷 25 號 寶湖 邱顯松 臺北市民權東路 6 段 123 巷 22-1 號 內 湖 區 里辦公處地址 臺北市民權東路 6 段 280 巷 60 號 臺北市康寧路 3 段 56 巷 130 號 113

116 114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湖元 林明源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 6 段 136 巷 50 號 週美 陳定榮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 302 號 行善 沈茂松 臺北市新明路 520 號 仁勇 洪銘鎮 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 63 號2樓 義信 陳中和 臺北市基河路 132 號地下 1 樓 福林 江美珠 臺北市中正路 187 巷 26 號 福德 楊錦宗 臺北市文林路 402 號 福志 鍾春富 臺北市中山北路 5 段 698 巷 29 號 舊佳 何逸松 臺北市前街 120 號 福佳 胡剛毅 臺北市文昌路 149 號 3 樓 後港 紀建漢 臺北市大南路 423 號 福中 紀榮鴻 臺北市大南路 347 號 前港 陳瑞華 臺北市後港街 162 巷 10 弄 4 號 百齡 翁淑穎 臺北市福港街 259 巷 13 弄 10 號 1 樓 承德 陳洲平 臺北市劍潭路 80 號 福華 李振貴 臺北市承德路 4 段 40 巷 86 號 1 樓 明勝 張永棟 臺北市承德路 4 段 5-1 號 福順 陳志誠 臺北市重慶北路 4 段 49 巷 19 號 富光 許振通 臺北市延平北路 5 段 1 巷 40 號 葫蘆 許振禮 臺北市葫蘆街 144 號 1 樓 葫東 郭淑玲 臺北市延平北路 5 段 244 巷 22 弄 12 號 社子 陳明雄 臺北市社正路 11 號 2 樓 社新 張駿彥 臺北市社子街 102 號 社園 葉子芸 臺北市延平北路 6 段 170 號 永倫 宋旭曜 臺北市社中街 446 號 福安 謝文加 臺北市延平北路 7 段 107 巷 10 號 富洲 李賜福 臺北市延平北路 9 段 313 號 岩山 王芝安 臺北市芝玉路 1 段 52 號 2 樓 名山 薛群秀 臺北市雨聲街 68 號 ( 芝山岩區民活動中心 ) 聖山 吳三勇 臺北市芝玉路 1 段 223 巷 4 號 1 樓 芝山 魏雅郁 臺北市德行東路 308 號 東山 何聖文 臺北市士東路 292 號 忠誠 曾坤來 臺北市德行東路 132 巷 5 弄 4 號 德行 張僡美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 30 號 德華 林生賢 臺北市文昌路 229 號 蘭雅 萬天榮 臺北市德行東路 109 巷 63 弄 9 號 1 樓 內 湖 區 士 林 區 里辦公處地址

117 附錄 / 區 別 士 林 區 北 投 區 里長 里辦公處 姓名 電話 蘭興 林文龍 臺北市福華路 180 號 2 樓 三玉 羅志傑 臺北市士東路 200 巷 62 號 天福 江啟南 臺北市天母東路 8 巷 31 弄 6 號 天祿 李錦琿 臺北市中山北路 6 段 728 巷 8 號 天壽 陳伯同 臺北市中山北路 6 段 405 巷 50 號 2 樓 天和 莊福來 臺北市中山北路 7 段 190 巷 14-3 號 天山 陳永鴻 臺北市中山北路 7 段 154 巷 5 號 B1 天玉 潘錦雄 臺北市天母西路 21 號 1 樓 天母 林鐵民 臺北市中山北路 7 段 141 巷 8 之 2 號 永福 楊文貴 臺北市永公路 40 巷 22 號 公館 葉進財 臺北市永公路 412 號 新安 何明欽 臺北市仰德大道 3 段 44 巷1號 陽明 黃裕倉 臺北市菁山路 34 巷 1 號 菁山 何勝男 臺北市菁山路 101 巷 15 弄 22 號 平等 陳添地 臺北市平菁街 29 號 溪山 簡清波 臺北市至善路 3 段 258 號旁 翠山 王禮騏 臺北市中社路1段 36 巷 2-1號 臨溪 郭肇富 臺北市至善路 2 段 149 號 建民 黃志立 臺北市文林北路 80 巷 38 弄 2 號 文林 劉憲昌 臺北市致遠一路 1 段 9 號 1 樓 石牌 黃滿妹 臺北市自強街 120 巷 15 弄 8 號 福興 蔡柳池 臺北市自強街 21 號 1 樓 榮光 蘇寶鈴 臺北市石牌路 1 段 166 巷 43 弄 15 號 榮華 何漢清 臺北市明德路 136 巷 16 號 裕民 莊振寧 臺北市懷德街 14 巷 17 號 振華 葉光四 臺北市裕民一路 27 號 永和 林慧玲 臺北市行義路 138 號之 1 永欣 潘萬生 臺北市石牌路 2 段 號 洲美 蘇府庭 臺北市洲美街 122 號 2 樓 永明 何麗玲 臺北市義理街 65 號 1 樓 東華 袁大祥 臺北市致遠三路 158 號 2 樓 吉利 劉序剛 臺北市石牌路 1 段 39 巷 120 弄 7 號 吉慶 黃勝宗 臺北市致遠二路 61 巷 2-2 號 尊賢 潘同發 臺北市尊賢街 206 巷 1 號 立賢 邱福銀 臺北市尊賢街 249 巷 23 號 立農 潘建榮 臺北市立農街一段 319 號 里別 公務手機 里辦公處地址 115

118 116 / 安心篇 區 里別 別 北 投 區 里長 姓名 里辦公處 電話 公務手機 八仙 黃永清 臺北市中央南路二段 33 號之一 豐年 周江雪珠 臺北市中央北路二段 95 巷 1 弄 1 號 稻香 張義博 臺北市稻香路 69 號 2 樓 桃源 簡芳明 臺北市中央北路 3 段 6 號 一德 黃玉樹 臺北市中央北路 4 段 538 號 2 樓 關渡 紀松鶴 臺北市知行路 245 巷 22 號 1 樓 奇岩 賴進利 臺北市公舘路 249 之 1 號 清江 李炳廉 臺北市清江路 177 巷 12 號 中央 陳國樑 臺北市北投路一段 93 巷 3 號 大同 王錫海 臺北市大同街 69 號 長安 陳章生 臺北市育仁路 111 巷 9 號 溫泉 許智全 臺北市溫泉路 68 巷 6 弄 15-1 號 林泉 陳惠華 臺北市中山路 5-7 號 2 樓 中心 陳力彰 臺北市珠海路 15 號 泉源 陳志成 臺北市泉源路 242 號 湖山 李秋霞 臺北市湖山路 1 段 48-2 號 湖田 曹昌正 臺北市竹子湖路 35 號之 1 中庸 黃許銘 臺北市永興路 1 段 12 號 開明 左麗芳 臺北市永興路 2 段 8 號 中和 黃景煌 臺北市中和街 365 號 大屯 勤榮輝 臺北市復興三路 521 巷 8 號 智仁 許世傳 臺北市杏林二路 74 巷 3 號 秀山 陳壽彭 臺北市中和街 502 巷 2 弄 15 號 文化 周世英 臺北市文化三路 55 號 1 樓 里辦公處地址

119 生命終結 過渡圓滿 / 臺北幸福人生活手冊 安心篇 出 版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 藍世聰 行 人 市 民 熱 線 1999 地 址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9 樓 中央區 網 址 ca.gov.taipei 設 計 猿頭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電 話 初 版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九 版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本 手 冊 係 依 現 行 法 令 及 各 單 位 之 規 定 編 撰 如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改 應依新規定辦理 2. 本手冊僅供參考備忘 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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