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8 分 至 12 時 48 分 止 地 點 : 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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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662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700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784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質 詢 )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各 業 務 部 門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819 會 議 程 序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850 第 9 屆 第 18 次 臨 時 大 會 862 第 9 屆 第 19 次 臨 時 大 會 864 第 9 屆 第 20 次 臨 時 大 會 868 第 9 屆 第 21 次 臨 時 大 會 870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9 屆 休 會 期 間 ( 至 )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873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週 刊 臺 北 市 議 會 編 輯 發 行 每 星 期 六 出 版 中 華 郵 政 台 字 第 2828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第 一 類 新 聞 紙 第 73 卷 第 3 期

2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8 分 至 12 時 48 分 止 地 點 : 本 會 三 樓 交 通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汪 召 集 人 志 冰 出 席 議 員 :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汪 志 冰 陳 政 忠 李 新 黃 珊 珊 賴 素 如 列 席 :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及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及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及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壹 陳 專 門 委 員 文 彬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已 達 法 定 人 數 記 錄 : 楊 建 基 貳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參 聽 取 市 府 交 通 局 捷 運 局 捷 運 公 司 工 作 報 告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介 紹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及 報 告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介 紹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及 報 告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介 紹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及 報 告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汪 志 冰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肆 其 他 決 議 :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時 繼 續 進 行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及 大 都 會 客 運 公 司 業 務 報 告 擇 定 於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辦 理 交 通 財 建 委 員 會 聯 席 腳 踏 車 道 及 登 山 步 道 的 整 建 與 活 動 推 廣 專 案 報 告 請 提 供 基 隆 路 忠 孝 東 路 區 段 之 相 關 交 通 疏 導 規 劃 及 實 施 現 況 資 料 (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提 供 臺 北 市 計 程 車 排 班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資 料 (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提 供 捷 運 車 站 廁 所 為 何 經 常 修 繕 之 原 因 相 關 資 料 (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提 供 捷 運 信 義 線 世 貿 站 增 加 出 入 口 之 評 估 報 告 (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提 供 捷 運 松 山 線 G19 站 之 範 圍 面 積 及 相 關 資 料 (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提 供 捷 運 電 聯 車 設 置 女 性 專 用 車 廂 之 民 調 資 料 ( 汪 議 員 志 冰 提 ) 662

3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48 分 )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2 日 速 記 : 楊 建 基 主 席 ( 汪 召 集 人 志 冰 ): 各 位 交 通 單 位 的 首 長 及 本 會 同 仁 大 家 早, 今 天 是 本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進 行 的 議 程 是 交 通 單 位 的 工 作 報 告, 首 先 就 委 員 會 議 員 有 關 的 事 項 提 出 來 以 供 大 家 討 論 及 確 定 第 一 項 有 關 未 來 委 員 會 建 議 考 察 及 專 案 報 告 徵 詢 表 ( 已 先 請 交 通 各 單 位 提 出 ), 在 大 家 桌 上, 若 有 新 增 項 目 請 填 後 交 工 作 人 員 彙 整, 以 便 儘 快 將 時 間 確 定 第 二 項 原 訂 9 日 29 日 安 排 智 慧 卡 公 司 業 務 報 告, 因 歐 董 事 長 需 赴 青 島 北 京 (27 日 去 29 日 回 ), 周 總 經 理 奉 派 到 法 國 參 加 會 議 (28 日 去 30 日 回 ), 所 以 業 務 報 告 是 否 提 早 到 9 日 27 日 上 午 進 行 陳 議 員 政 忠 : 大 會 期 間 為 何 可 以 請 假, 我 們 為 何 要 配 合 他 們 開 會, 這 不 成 理 由, 對 本 會 是 一 種 藐 視, 這 是 制 度 問 題 是 不 是 請 他 們 來 說 明 一 下 陳 議 員 政 忠 : 如 果 他 們 能 把 理 由 說 得 清 楚, 且 在 府 會 互 動 上 建 立 慣 例, 我 會 配 合 他 們, 不 開 也 可 以 書 面 先 參 閱, 等 一 下 再 請 他 們 作 口 頭 說 明 接 下 來 就 請 交 通 局 捷 運 局 以 及 捷 運 公 司 三 個 列 席 單 位 依 序 作 工 作 報 告 首 先 請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 召 集 人 李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接 下 來 由 我 先 跟 各 位 介 紹 交 通 局 局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的 首 長 跟 主 管, 首 先 是 交 通 局 的 副 局 長 林 麗 玉 陳 政 庸 以 及 主 任 秘 書 陳 金 盛 ( 原 為 停 管 處 處 長, 希 望 能 退 休, 但 我 還 拜 託 他 留 下 來 幫 忙, 最 後 他 也 答 應 ); 其 次 是 我 們 所 屬 機 關 的 首 長, 監 理 處 處 長 鄭 佳 良 停 管 處 處 長 鄭 俊 明 ( 原 局 本 部 主 任 秘 書 ) 交 工 處 處 長 蘇 崇 昆 ( 原 任 局 專 門 委 員 曾 任 公 車 處 處 長 ) 交 通 大 隊 大 隊 長 陳 銘 政 裁 決 所 所 長 張 哲 揚 ( 原 交 工 處 處 長 ) 汽 訓 中 心 主 任 林 文 淵 鑑 定 會 主 任 委 員 陳 榮 明 ( 原 任 交 工 處 總 工 程 司 ) 以 及 局 本 部 人 員 : 規 劃 室 洪 滄 浪 主 任, 原 鍾 鳴 時 主 任 榮 調 嘉 義 縣 旅 遊 局 副 局 長, 第 一 科 黃 宗 洲 科 長 第 二 科 詹 政 良 科 長 第 三 科 葉 梓 銓 科 長 第 四 科 劉 志 鴻 科 長 第 五 科 蕭 昌 邦 科 長 交 通 局 政 風 室 主 任 王 贊 佳 人 事 室 主 任 王 政 坤 會 計 室 代 理 主 任 劉 美 芬 統 計 室 主 任 徐 淑 燕 秘 書 室 佘 吉 昌 主 任, 其 次 還 有 我 們 的 府 會 聯 絡 人, 局 本 部 謝 銘 鴻 簡 任 技 正 柯 獻 志 技 正 監 理 處 李 國 宇 主 任 停 管 處 陳 冠 龍 股 長 交 工 處 紀 勝 源 正 工 程 司 裁 決 所 高 述 聖 先 生 以 上 是 我 們 的 人 員 介 紹, 接 下 來 我 就 直 接 開 始 報 告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接 下 來 我 來 替 各 位 作 這 段 時 間 交 通 局 所 作 的 工 作, 以 及 未 來 半 年 交 通 局 的 重 點 工 作 由 於 交 通 局 的 工 作 龐 雜, 我 會 盡 量 用 重 點 式 的 方 式 分 四 663

4 個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創 新 作 為 重 要 成 果 工 作 瓶 頸 與 待 克 服 事 項 94 年 下 半 年 施 政 重 點 壹 創 新 作 為 方 面 一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交 通 總 體 檢 ( 一 ) 交 通 資 料 調 查 時 間 從 開 始, 項 目 分 為 1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執 行 内 容 為 ( 路 口 交 通 量 行 駛 速 率 聯 外 道 路 24 小 時 交 通 量 )2 員 工 通 勤 旅 次 起 迄 普 查, 執 行 内 容 為 ( 小 汽 車 32%(1.64 人 / 車 ), 機 車 34%, 大 眾 運 輸 僅 30%)3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執 行 内 容 為 ( 路 邊 路 外 停 車 場 建 築 物 停 車 空 間 ) ( 二 ) 短 期 改 善 效 益, 執 行 内 容 為 1 大 眾 運 輸 ( 員 工 專 車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等 );2 交 通 工 程 ( 單 行 管 制 號 誌 調 整 等 );3 停 車 管 理 ( 路 邊 停 車 規 劃 調 整 費 率 等 ) ( 三 ) 中 長 期 改 善 效 益, 執 行 内 容 為 1 全 區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CMS CCTV VD 等 );2 道 路 拓 寬 ( 行 愛 路 等 );3 路 型 調 整 ( 堤 頂 大 道 路 口 槽 化 ) 二 改 善 南 陽 特 區 機 車 停 放 秩 序 從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執 行, 至 止 執 行 成 效 如 下 :1 汽 車 當 場 舉 發 210 件 拖 吊 移 置 3,255 件 合 計 3,465 件 ; 機 車 當 場 舉 發 213 件 拖 吊 移 置 24,007 件, 合 計 24,220 件 2 進 行 民 調 結 果, 認 為 有 助 行 人 步 行 環 境 改 善 占 66.13%; 贊 成 實 施 機 車 收 費 措 施 占 73.39%; 執 行 成 果 滿 意 度 占 85% 三 建 置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94 年 5 月 正 式 啟 用, 有 500 輛 捷 運 接 駁 路 線 公 車 之 規 模, 其 設 備 有 監 控 中 心 80 座 智 慧 型 站 牌 網 際 網 路 查 詢 語 音 查 詢 WEB-GIS 排 班 調 度 系 統 MIS 系 統 ; 其 功 能 有 1 民 眾 : 查 詢 公 車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2 政 府 : 即 時 監 控 系 統, 稽 核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3 業 者 : 排 班 調 度 系 統,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四 推 廣 河 濱 休 閒 腳 踏 車 ( 一 ) 推 動 腳 踏 車 租 借 服 務, 時 間 自 94 年 4 月 23 日 起, 另 外 新 建 的 有 : 關 渡 大 稻 埕 兩 個 點, 而 且 北 市 縣 同 步 實 施 甲 地 租 車, 乙 地 還 車 ( 二 ) 辦 理 腳 踏 車 推 廣 活 動, 時 間 為 94 年 4 月 23 日, 以 河 濱 騎 趣 百 分 百 - 歡 慶 臺 北 市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破 百 公 里 為 活 動 主 軸, 當 天 成 效 : 逾 千 人 參 加 五 提 昇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自 94 年 4 月 27 日 起, 推 動 兩 個 計 畫 ;( 一 ) 計 程 車 營 運 安 全 與 派 遣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總 數 有 300 輛 衛 星 派 遣 車 隊 之 規 模, 其 功 能 有 乘 客 訂 車 車 輛 派 遣 車 輛 監 控 等, 其 成 效 為 至 7 月 底, 上 網 瀏 覽 13,000 人 次 加 入 會 員 160 人 電 話 叫 車 37,200 筆 網 路 叫 車 2 筆 ( 二 ) 試 辦 梅 花 計 程 車 計 畫, 强 調 車 好, 車 齡 均 在 3 年 以 內 排 氣 量 1501cc 以 上, 强 調 服 務 好 : 優 等 車 隊 ( 最 近 2 年 評 鑑 優 等 ) 優 良 駕 駛 ( 駕 駛 人 5 年 內 曾 當 選 優 良 駕 駛 ) 六 停 車 管 理 便 民 服 務 其 方 式 有 三,( 一 ) 手 機 及 網 路 繳 停 車 費, 時 間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對 象 為 手 機 電 信 業 者 或 金 融 機 構, 方 式 以 自 動 轉 帳 ( 二 )PDA 開 單 作 業 計 畫, 時 間 於 94 年 4 月 25 日 簽 約, 方 式 為 租 賃 三 年 按 月 給 付 租 金, 目 前 進 度 為 二 階 段 租 用 300 具 掌 上 型 電 腦 或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 三 ) 堤 外 停 車 場 之 網 頁 登 錄, 時 間 自 94 年 3 月 起 664

5 , 對 象 為 各 堤 外 停 車 場 ; 登 錄 人 數 截 至 6 月 底 止 已 達 604 人 七 公 路 監 理 便 民 措 施 其 措 施 有 三 種,( 一 ) 試 辦 假 日 機 車 考 照, 時 間 為 94 年 1-6 月, 每 月 第 4 週 六 上 午 時 段 ; 條 件 為 設 籍 本 市 ( 輕 型 機 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 服 務 人 次 計 481 人 次 ; ( 二 ) 與 戶 政 機 關 合 作, 時 間 自 94 年 4 月 11 日 起, 合 作 對 象 為 中 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內 容 為 遷 戶 口 後 可 同 時 申 辦 駕 行 照 地 址 變 更 ( 三 ) 巡 迴 式 行 動 公 路 監 理 站, 作 業 地 點 有 定 點 式 機 動 式 兩 種 ; 項 目 有 發 照 換 照 補 發 異 動, 實 施 日 期 自 94 年 9 月 開 始 貳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一 大 眾 運 輸 管 理 ( 一 ) 市 府 轉 運 站 動 土 缔 約 對 象 為 統 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締 約 於 93 年 8 月 11 日, 預 定 啟 用 日 期 為 97 年 4 月, 產 生 之 效 益 為 東 區 長 途 旅 運 服 務, 促 進 商 機 ( 二 ) 國 道 客 運 台 北 總 站 啟 用 目 的 係 1 作 為 交 九 轉 運 站 之 臨 時 轉 運 站 ;2 改 善 台 北 車 站 周 邊 交 通 噪 音 環 境 問 題 ; 規 模 有 月 台 數 (34 席 ) 備 用 停 車 位 (17 席 ); 正 式 開 工 為 94 年 1 月 6 日 ; 正 式 啟 用 為 94 年 8 月 16 日 二 停 車 管 理 其 作 為 有 三 項,( 一 ) 機 車 退 出 騎 樓,94 年 上 半 年 實 施 26 處 路 段, 路 段 長 度 公 里, 累 計 成 效 ( 累 計 至 94.6 底 ), 預 計 實 施 196 處 路 段, 路 段 長 度 公 里 ( 二 ) 路 外 停 車 空 間 持 續 增 加, 其 興 建 進 度,1 94 年 上 半 年 完 工 的 有 兩 處,(1) 地 下 停 車 場 ( 艋 舺 公 園 振 興 公 園 等 2 處 ) (2) 平 面 停 車 場 ( 中 山 北 路 2 段 42 巷 等 4 處 ), 預 計 有 汽 車 929 輛 機 車 110 輛 2 施 工 中 的 有 海 光 公 園 附 建 停 車 場 等 13 座, 新 增 汽 車 2,900 輛 機 車 950 輛 3 規 劃 設 計 中 有 湖 山 6 號 公 園 附 建 停 車 場 等 32 座, 新 增 汽 車 7,537 輛 機 車 2,374 輛, 合 計 新 增 汽 車 11,366 輛 機 車 3,434 輛 ( 三 ) 停 車 管 理 便 民 服 務,1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租 用 悠 遊 卡 計 時 收 費 器, 合 作 對 象 :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目 標 : 租 用 2,000 具 (95 年 上 半 年 ), 實 機 測 試 :94 年 5 月 4 日 起 在 本 市 敦 化 南 路 2 段 限 時 停 車 格, 進 行 3 個 月 2 語 音 網 路 查 詢, 提 供 查 詢 及 逾 繳 前 自 動 提 醒 通 知 服 務, 每 月 減 少 逾 繳 告 發 件 數 :13,979 件, 每 年 減 少 罰 款 支 出 :1 億 元 3 普 設 腳 踏 車 架, 地 點 : 捷 運 站 周 邊 堤 外 河 濱 公 園 範 圍 學 校 周 邊 重 要 公 務 機 關 等, 數 量 : 設 置 1,559 個,94 年 底 前 : 增 設 1900 個 三 交 通 工 程 管 理 ( 一 )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工 程, 目 標 : 整 合 下 列 項 目, 交 通 資 料 蒐 集 路 況 資 料 運 算 交 通 資 訊 發 布 進 度 : 已 完 工 有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等 ; 施 工 中 有 既 有 快 速 道 路 信 義 計 畫 區 中 期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交 通 流 量 及 資 料 蒐 集 系 統 等 ; 未 來 有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軟 硬 體 升 級 ( 二 ) 號 誌 工 程 改 善, 行 人 號 誌 加 裝 倒 數 計 時 顯 示 器, 目 前 完 成 數 1,473 處,94 年 度 下 半 年 增 加 43 處 ;LED 號 誌 燈 汰 換 工 程, 目 前 完 成 數 1,067 處,94 年 度 下 半 年 增 加 38 處 ( 三 )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通 車 之 交 通 改 善, 通 車 時 間 :94 年 5 月 14 日, 交 通 工 程 有 三 項,1 增 設 車 道 : 信 義 路 松 仁 路 ( 削 減 綠 帶 );2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 信 義 快 信 義 計 畫 區 內 ;3 適 時 檢 討 管 制 設 施 速 限 ; 大 665

6 眾 運 輸 方 面 調 整 8 條 公 車 路 線 四 觀 光 管 理 ( 一 ) 強 化 溫 泉 管 理, 劃 設 溫 泉 區 及 研 訂 溫 泉 區 管 理 計 畫 與 執 行 策 略, 具 體 內 容 : 依 溫 泉 法 劃 設 溫 泉 區 ; 導 覽 牌 與 商 家 指 引 標 誌 整 合 規 劃 與 設 計 具 體 內 容 : 新 北 投 行 義 路 及 陽 明 山 溫 泉 地 區 ; 溫 泉 聯 合 稽 查 具 體 內 容 : 自 93 年 底 起 全 面 檢 測 稽 查, 檢 查 環 境 水 源 及 水 質, 並 適 時 發 布 結 果 ( 二 ) 拓 展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據 點,1 服 務 人 次 :94 年 1-6 月 共 2 萬 3,000 人 次 1 積 極 與 外 貿 協 會 合 作 ; 辦 理 國 際 觀 光 推 廣 活 動, 台 中 高 雄 台 北 首 爾 香 港 及 東 京 等 ; 設 置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牌 座 1 地 點 : 信 義 計 畫 區 ( 含 鄰 近 商 圈 ) 西 門 町 地 區 ( 含 萬 華 地 區 ) 及 博 愛 特 區 1 數 量 :32 面,94 年 底 前 完 成 ( 三 ) 推 動 藍 色 公 路 營 運, 載 客 數 : 每 月 3,500 餘 人 次, 淡 水 河 航 線 :( 大 稻 埕 經 關 渡 至 淡 水 漁 人 碼 頭 ) 船 舶 數 : 一 大 (120 人 座 ) 一 中 (54 人 座 ) 及 二 小 ( 22 人 座 ); 營 運 方 式 : 平 常 日 ( 團 體 預 約 包 船 ) 例 假 日 ( 固 定 4 個 航 班 ) 基 隆 河 航 線 ( 大 佳 - 內 湖 科 學 園 區 - 大 佳 遊 河 ), 船 舶 數 : 一 中 (80 人 座 ); 營 運 方 式 : 平 常 日 ( 固 定 1 航 班 ) 例 假 日 ( 固 定 3 個 航 班 ) 五 計 程 車 營 運 管 理 落 實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 智 慧 型 叫 車 轉 接 系 統, 起 源 :88 年 5 月, 使 用 人 次 :101 萬 6,067 人 次 2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職 業 病 健 康 檢 查, 受 託 單 位 : 署 立 台 北 醫 院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私 立 中 心 診 所 博 仁 宏 恩 醫 院 等 5 家, 名 額 :1,393 位 3 瑞 光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實 施 計 程 車 電 話 叫 車 服 務 六 公 路 監 理 ( 一 ) 擴 大 遊 動 廣 告 車 管 理 機 制 第 一 階 段 (93.01-), 核 准 期 限 由 6 個 月 縮 減 為 3 個 月 ; 第 二 階 段 ( ), 本 市 65 條 主 要 幹 道 及 示 範 街 區 禁 止 停 放, 已 擴 充 至 75 條 ; 第 三 階 段 ( ), 徵 收 遊 動 廣 告 物 許 可 證 規 費 ; 第 四 階 段 ( ), 嚴 禁 平 常 日 停 放 於 本 市 所 有 道 路 ( 二 ) 落 實 公 路 監 理 1 定 期 檢 驗 通 知 及 逾 檢 舉 發, 寄 發 通 知 單 33 萬 0,049 份, 未 到 檢 舉 發 違 規 2 萬 3,675 件 ;2 特 殊 車 種 檢 驗, 定 期 檢 驗 3,787 輛, 臨 時 檢 驗 1,447 輛 ;3 遊 覽 車 客 運 業 年 度 安 全 考 核, 考 核 項 目 : 駕 駛 員 安 全 管 理 人 車 保 險 車 輛 維 修 保 養 及 後 勤 管 理 等,7 月 底 前 完 成 253 家 列 管 業 者 ( 三 ) 加 強 交 通 違 規 處 理 績 效 1 違 規 案 件 處 理 績 效, 入 案 數 119 萬 9,260 件, 結 案 數 150 萬 6,546 件, 裁 罰 金 額 20 億 3,748 萬 6,955 元 2 轉 帳 繳 納 罰 鍰 便 民 措 施, 繳 納 件 數 71 萬 9,772 件, 代 收 罰 鍰 金 額 8 億 6,086 萬 1,140 元 七 交 通 執 法 ( 一 ) 強 化 交 通 疏 導 作 為 ;( 二 ) 落 實 執 法 成 效 : 項 目 :94 年 1 至 6 月, 與 93 年 同 期 相 較 1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9,783 件 ( 移 送 法 辦 3,542 件 ), 取 締 件 數 增 加 1,238 件 ( 移 送 法 辦 增 加 270 件 ) 2 取 締 違 規 超 速 398,038 件 增 加 92,465 件 3 取 締 行 人 違 規 117,046 件 增 加 18,825 件 4 取 締 車 輛 未 禮 讓 行 人 11,203 件 減 少 2,868 件 5 取 締 機 車 違 規 335,447 件 增 加 62,687 件 6 取 締 未 戴 安 全 帽 20,269 件, 減 少 666

7 9,610 件 7 取 締 汽 車 駕 駛 人 及 前 座 乘 客 未 繫 安 全 帶 14,440 件, 增 加 658 件 8 取 締 使 用 手 持 式 行 動 電 話 11,140 件, 減 少 1,729 件 八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與 宣 導 ( 一 ) 駕 訓 與 講 習 1 駕 訓 業 務, 汽 車 駕 駛 教 練 師 資 培 訓 班 48 人,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職 前 講 習 2,163 人 2 職 業 駕 駛 人 教 育 訓 練,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日 語 會 話 班 54 人 參 訓,47 人 結 訓, 公 車 駕 駛 人 行 車 安 全 研 習 97 人,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英 語 會 話 初 級 班 54 人 參 訓,27 人 結 訓 3 道 安 講 習,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160 期, 計 訓 練 5,247 人 ( 含 一 般 違 規 道 安 講 習 730 人 ; 酒 後 駕 車 道 安 講 習 4,004 人 ; 未 滿 18 歲 無 照 駕 駛 道 安 講 習 513 人 ) ( 二 ) 推 動 汽 訓 中 心 轉 型,1 腳 踏 車 安 全 騎 乘 訓 練, 辦 理 38 校 次 共 5,113 人 次 參 加 2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推 廣, 辦 理 215 校 次, 共 3 萬 1,571 人 次 參 加, 高 中 職 機 車 安 全 騎 乘 校 園 宣 導, 辦 理 13 校 次, 共 9,925 人 次 參 加 ( 三 )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宣 導 主 題 : 行 人 優 先 路 權 酒 後 不 開 車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不 飆 車 宣 導 等 九 工 作 瓶 頸 與 待 克 服 事 項 及 其 改 善 情 形 ( 一 ) 交 通 局 組 織 修 編 部 分, 困 境 為 業 務 權 責 分 散 管 理 不 易 缺 乏 新 型 態 公 共 運 輸 管 理 機 制 因 應 智 慧 交 通 化 需 求 觀 光 業 務 定 位 停 管 處 交 工 處 編 制 人 力 不 足 ; 改 善 措 施 為 組 織 專 責 化 調 整 精 減 汽 訓 中 心 及 車 鑑 會 新 增 公 共 運 輸 處 組 織 分 工 重 新 整 合 觀 光 業 務 移 新 聞 處 適 度 增 加 停 管 處 交 工 處 人 力 精 簡 人 力 44 人 ( 含 移 撥 人 力 11 人 ) ( 二 ) 遊 動 廣 告 車 管 理, 困 境 為 長 期 占 用 停 車 資 源 以 前 後 不 同 車 輛 對 調 方 式 規 避 取 締 未 申 請 廣 告 許 可 或 許 可 證 逾 期 無 法 源 依 據 處 罰 改 善 措 施 為 自 94 年 8 月 1 日 起 上 午 7 時 至 下 午 9 時 ( 國 定 例 假 日 除 外 ) 禁 止 停 放 本 市 所 有 道 路 臺 北 市 廣 告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工 務 局 已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敬 請 支 持, 儘 早 公 布 實 施 ( 三 ) 停 車 管 理 問 題, 困 境 為 對 於 巷 道 停 車 欠 缺 規 劃 與 管 制 方 式 影 響 消 防 救 災 久 停 車 輛 缺 乏 有 效 規 範 約 束 改 善 措 施 為 對 於 限 時 停 車 及 限 制 車 種 停 車 應 以 條 例 訂 定 之 本 局 已 擬 訂 停 車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送 法 規 會 審 議 中 未 來 送 請 貴 會 審 議 時 敬 請 支 持 指 教 參 94 年 下 半 年 施 政 重 點 一 賡 續 辦 理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案, 執 行 內 容 為 用 地 徵 收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研 擬 纜 車 委 託 營 運 之 招 商 事 宜 ; 二 舉 辦 2005 臺 北 國 際 無 車 日 系 列 活 動, 執 行 內 容 為 腳 踏 車 週 大 眾 運 輸 月 走 路 上 學 週 座 談 會 等 一 系 列 主 題 ; 三 擴 充 公 車 路 線 查 詢 系 統 功 能, 執 行 內 容 為 建 置 公 車 路 線 查 詢 系 統 英 文 版 網 站 ; 四 提 升 小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業 務, 執 行 內 容 為 研 擬 提 升 委 辦 及 管 理 效 能 ; 五 推 動 藍 色 公 路 航 域 擴 張, 執 行 內 容 為 關 渡 碼 頭 新 建 棧 橋 延 伸 計 畫 新 建 饒 河 街 圓 山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及 社 子 島 碼 頭 計 畫 ; 六 推 展 觀 光 行 銷, 執 行 內 容 為 積 極 參 加 旅 展 執 行 臺 北 市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牌 座 設 置 計 畫 ; 七 推 動 公 車 專 用 道, 執 行 內 容 為 辦 理 羅 斯 福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工 程 施 工 忠 孝 東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委 外 規 劃 設 計 ; 八 強 化 停 車 管 理 功 能, 執 行 內 容 為 加 速 推 動 平 面 停 車 場 委 外 作 業 設 置 腳 踏 車 架 等 ; 九 加 速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設 置 執 行 內 容 為 瑞 光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新 建 中 山 計 程 車 服 務 站 遷 建 ; 十 推 動 罰 鍰 繳 交 多 元 管 道 667

8 與 即 時 銷 案 功 能 執 行 內 容 為 委 託 超 商 代 收 繳 納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即 時 銷 案 積 案 催 收 修 訂 臺 北 市 小 汽 車 駕 駛 人 手 冊 道 安 講 習 學 員 及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之 高 中 ( 職 ) 輔 助 教 材 下 半 年 的 施 政 重 點 就 報 告 到 這 邊, 占 用 大 家 寶 貴 的 時 間, 請 各 位 再 參 考 書 面 資 料 給 我 們 指 正 非 常 謝 謝 林 局 長 簡 明 扼 要 的 說 明, 接 下 來 請 捷 運 局 繼 續 報 告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 召 集 人 李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大 家 好, 在 報 告 之 前, 首 先 介 紹 本 局 的 主 管, 張 培 義 張 副 局 長 鄧 民 治 副 局 長 朱 副 局 長 旭 高 總 工 程 司 宗 正 主 任 秘 書 毛 淞 鶴 局 內 綜 合 規 劃 處 處 長 張 澤 雄 土 木 建 築 設 計 處 處 長 李 尚 叡 機 電 系 統 設 計 處 處 長 章 台 光 工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方 壯 勵 聯 合 開 發 處 處 長 劉 百 荃 品 保 處 處 長 程 為 灝 技 術 發 展 處 處 長 丁 立 邁 公 共 關 係 室 主 任 蔡 寶 珍 路 權 室 主 任 周 文 彬 資 產 及 財 務 管 理 室 主 任 趙 紹 廉 秘 書 室 主 任 林 砥 平 會 計 室 主 任 張 啟 明 人 事 室 主 任 李 顯 宗 政 風 室 主 任 莊 其 華, 另 各 工 程 處 東 工 處 處 長 吳 國 安 北 工 處 處 長 吳 沛 軫 南 工 處 處 長 張 武 訓 中 工 處 處 長 鄭 國 雄 機 工 處 處 長 蔡 天 和, 這 是 主 管 的 介 紹 接 下 來 是 聯 絡 員, 局 裡 面 的 專 門 委 員 王 國 在 副 工 程 司 江 明 宗 腳 受 傷 開 刀 請 假 北 工 處 副 工 程 司 李 俊 哲 中 工 處 副 工 程 司 陳 清 容 南 工 處 幫 工 程 司 許 耀 炯 機 工 處 副 工 程 司 陳 信 茂 東 工 處 技 正 任 嘉 惠, 接 下 來 報 告 這 半 年 來 本 局 相 關 工 作 情 形 一 捷 運 建 設 願 景 及 目 標 ( 一 ) 提 高 都 會 區 大 眾 運 輸 比 例, 由 目 前 30% 提 昇 達 60% 之 目 標 ( 二 ) 完 善 的 路 網 佈 設 使 市 中 心 區 步 行 500 公 尺 內 可 抵 達 任 一 捷 運 站 ( 三 ) 縮 短 都 會 區 旅 次 平 均 旅 行 時 間, 使 主 要 運 輸 走 廊 到 市 中 心 都 在 30 分 鐘 以 內 ( 四 ) 台 北 車 站 板 橋 站 南 港 站 之 捷 運 台 鐵 高 鐵 三 鐵 共 構 共 創 都 會 區 內 與 城 際 旅 次 交 流 最 適 化 ( 五 ) 與 航 空 站 ( 松 山 機 場 中 正 機 場 ) 連 結, 提 昇 臺 北 市 成 為 國 際 都 市 與 國 家 門 戶 ( 六 ) 三 階 段 捷 運 路 網 完 成, 市 縣 捷 運 系 統 四 通 八 達 均 衡 發 展 共 創 雙 贏 二 已 有 預 算 施 工 中 之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概 要 (57.3 公 里 ) ( 一 ) 板 橋 線 第 二 階 段 及 土 城 線 工 程 1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95.75% 2 預 定 95 年 8 月 完 工 通 車 ( 二 ) 內 湖 線 工 程 1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29.51% 2 高 架 段 預 定 97 年 2 月 完 工 通 車 3 全 線 預 定 97 年 6 月 完 工 通 車 ( 三 )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工 程 1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1) 新 莊 線 臺 北 市 轄 段 施 工 進 度 29.44%;(2) 新 莊 線 臺 北 縣 轄 段 施 工 進 度 36.07%;(3) 蘆 洲 支 線 施 工 進 度 46.24% 668

9 2 全 線 預 定 99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其 中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至 忠 孝 新 生 站 及 蘆 洲 支 線 預 定 98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 四 )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工 程 1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16.44% 2 昆 陽 站 ( 不 含 ) 至 南 港 站,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3 全 線 預 定 99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 五 ) 信 義 線 工 程 1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施 工 進 度 1.30% 2 全 線 預 定 100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三 已 有 預 算 設 計 中 之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概 要 (12.6 公 里 ) ( 一 ) 松 山 線 工 程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於 92 年 12 月 31 日 經 貴 會 審 議 通 過, 松 山 線 財 務 計 畫 於 93 年 12 月 2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全 線 計 分 3 個 設 計 標, 分 別 於 93 年 4 月 28 日 93 年 5 月 10 日 93 年 5 月 27 日 開 始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預 定 94 年 底 完 成 設 計, 開 始 發 包, 全 線 預 定 101 年 12 月 完 工 通 車 ( 二 ) 中 正 機 場 線 工 程 ( 臺 北 市 區 段 ) 交 通 部 93 年 10 月 6 日 確 認 中 正 機 場 捷 運 線 三 重 至 臺 北 站 段 土 建 工 程 及 一 般 機 電 系 統 之 設 計 施 工 交 由 本 局 辦 理, 委 託 設 計 施 工 費 用 共 75.8 億 ( 委 辦 路 線 因 議 會 的 要 求 及 本 府 建 議 由 高 架 改 地 下, 故 不 足 經 費 須 由 本 府 自 行 籌 措 140 億 餘 元, 也 因 係 主 辦 機 關 故 享 有 聯 合 開 發 的 回 饋, 未 來 臺 北 車 站 西 側 將 興 建 双 子 星 大 樓, 一 層 是 72 層 一 層 是 52 層, 以 國 家 門 户 為 意 念 來 興 建, 車 站 站 體 B3 層, 大 廳 在 B1 層, 出 國 行 李 在 臺 北 段 直 接 托 運, 機 票 直 接 check in, 細 部 設 計 顧 問 遴 選 作 業,94 年 7 月 8 日 由 中 華 顧 問 工 程 司 取 得 最 優 先 議 價 序 位 預 定 100 年 6 月 完 工 通 車, 最 後 形 成 市 民 公 園 模 式 來 突 顯 這 兩 棟 大 樓 四 繼 續 規 劃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健 全 路 網 路 線 名 稱 路 線 長 度 ( 公 里 ) 萬 大 - 中 和 - 樹 林 線 18.1 社 子 士 林 北 投 區 域 輕 軌 路 網 17.9 民 生 汐 止 線 13.9 北 市 東 側 地 區 南 北 向 路 線 17.0 信 義 線 向 東 延 伸 段 ( 未 來 將 延 伸 至 廣 慈 博 愛 院 站, 規 劃 案 也 送 到 交 通 部 ) 土 城 線 延 伸 頂 埔 段 2.0 三 鶯 線 13.2 安 坑 線 7.8 淡 海 線 ( 輕 軌 捷 運 ) 9.88 環 狀 線 第 二 階 段 路 線 18.9 全 部 路 線 完 成 後 捷 運 健 全 路 網 達 250 公 里 以 上, 預 計 每 日 運 量 達 360 萬 人 以 上

10 五 推 動 捷 運 用 地 聯 合 開 發 ( 一 ) 聯 開 大 樓 完 工 營 運 中 (12 個 ) ( 二 ) 聯 開 大 樓 施 工 中 (16 個 ) 聯 開 大 樓 設 計 協 議 中 (17 個 ) ( 三 ) 徵 求 投 資 人 中 (11 個 ) ( 四 ) 徵 求 投 資 人 中 ( 11 個 ) ( 五 ) 準 備 作 業 中 (11 個 ) 六 代 辦 工 程 執 行 概 要 ( 一 ) 代 辦 教 育 局 工 程 ( ) 1 清 江 國 民 小 學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94 年 9 月 辦 理 後 續 發 包 及 施 工 管 理 作 業 ) 2 成 功 高 中 體 育 館 及 力 行 樓 改 建 綜 合 大 樓 工 程 (94 年 8 月 31 日 辦 理 招 標 公 告 ) 3 濱 江 國 民 小 學 校 舍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度 招 生 ) 4 濱 江 國 民 中 學 校 舍 及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度 招 生 ) 5 麗 湖 國 民 小 學 第 一 期 校 舍 及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度 招 生 ) 6 碧 湖 國 民 小 學 增 建 第 一 期 工 程 ( 預 定 95 年 9 月 1 日 竣 工 ) 7 石 牌 國 小 新 建 教 室 暨 附 建 地 下 公 共 停 車 場 工 程 ( 預 定 94 年 11 月 底 可 移 交 學 校 使 用 ) 8 萬 華 國 中 校 舍 第 二 期 暨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94 年 9 月 底 辦 理 招 標 ) 9 信 義 國 小 增 建 校 舍 暨 附 建 地 下 公 共 停 車 場 工 程 ( 預 定 94 年 10 月 8 日 上 網 公 開 招 標 ) ( 二 ) 臺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葫 蘆 堵 分 館 新 建 工 程 (94 年 7 月 5 日 進 行 初 驗 作 業 中 ) ( 三 ) 代 辦 警 察 局 內 湖 分 局 興 建 工 程 ( 預 定 96 年 9 月 12 日 竣 工 ) ( 四 ) 西 湖 市 場 整 體 開 發 大 樓 工 程 ( 預 定 96 年 9 月 18 日 竣 工 ) ( 五 ) 代 辦 市 場 管 理 處 西 湖 市 場 站 臨 時 攤 棚 工 程 (94 年 5 月 30 日 已 移 交 市 場 管 理 處 接 管 ) ( 六 ) 代 辦 市 場 管 理 處 西 湖 市 場 臨 時 攤 棚 雨 棚 (94 年 8 月 10 日 竣 工 ) ( 七 ) 臺 北 市 六 合 市 場 興 建 工 程 ( 裝 修 工 程 94 年 10 月 公 開 閱 覽 ) 七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落 實 改 善 與 精 進 ( 一 ) 捷 運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之 維 護 與 持 續 改 善 1 參 加 第 4 屆 市 政 品 質 標 竿 獎 入 圍 2 94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區 段 標 廠 商 重 要 工 項 施 工 管 理 品 質 查 驗 3 94 年 4 月 辦 理 防 汛 前 準 備 專 案 查 核 ( 二 ) 捷 運 工 程 材 料 品 管 1 中 央 實 驗 室 94 年 至 8 月 底 完 成 1,084 次 委 託 試 驗 2 品 質 糸 統 轉 換 為 CNS 架 構, 並 有 19 項 試 驗 通 過 CNLA( 中 華 民 國 實 驗 室 認 證 體 系 ) 認 證 3 提 供 客 戶 線 上 委 託 試 驗 查 詢 試 驗 結 果 之 功 能, 並 簡 化 試 驗 委 託 流 程, 整 合 試 驗 資 料 ( 三 ) 捷 運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93 年 府 管 計 畫 團 體 成 績 列 為 甲 等, 本 局 94 年 1 月 至 8 月 各 類 公 文 逾 期 案 件, 一 般 公 文 發 文 逾 期 比 率 由 0.37% 下 降 至 0.00%, 已 達 到 無 逾 期 之 目 標 670

11 八 三 重 淹 水 事 件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1 慰 助 金 :93 年 9 月 1 日 開 始 發 放, 至 94 年 2 月 5 日 止, 累 計 發 放 戶 數 為 12,528 戶, 共 計 新 臺 幣 12,604 萬 元 2 理 賠 金 : 自 93 年 9 月 15 日 起 受 理 理 賠 申 請 作 業, 截 至 94 年 9 月 20 日 為 止 已 受 理 的 賠 償 申 請 計 有 18,859 件, 包 括 通 案 11,810 件, 個 案 649 件, 汽 機 車 6,400 件 已 完 成 理 賠 通 案 11,808 案, 汽 機 車 6,365 件 個 案 609 件, 共 計 18,782 件, 共 計 支 付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681,605,916 元, 其 餘 陸 續 辦 理 中 九 防 汛 期 前 檢 查 計 畫 記 取 93 年 三 重 與 內 湖 淹 水 事 件 之 慘 痛 教 訓, 並 依 捷 運 在 建 工 程 公 共 安 全 檢 視 評 估 委 員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911 超 大 豪 雨 災 後 檢 討 策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指 示 建 立 每 年 防 汛 期 前,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組 成 專 案 查 核 小 組 之 查 核 機 制, 訂 定 防 汛 期 前 公 共 安 全 查 核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自 94 年 4 月 10 日 起 開 始 執 行,4 月 30 日 結 束, 由 副 局 長 級 主 管 督 導, 對 在 建 捷 運 土 建 工 程, 實 施 三 級 查 核 ( 廠 商 地 區 工 程 處 局 ) 之 嚴 密 檢 查, 包 括 配 合 性 工 程 及 臨 時 假 設 工 程, 實 施 防 洪 防 汛 工 程 之 全 面 檢 查, 包 括 施 工 介 面 排 水 箱 涵 及 與 河 堤 相 關 之 工 程 等, 以 避 免 發 生 重 大 公 安 意 外, 對 於 檢 查 結 果 有 缺 失 項 目 並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直 至 改 善 完 成 為 止, 今 年 幾 次 颱 風 狀 況 都 很 好 十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 詳 書 面 報 告 ) 十 一 人 力 檢 討 委 託 研 究 案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評 估 及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案, 係 依 貴 會 93 年 1 月 8 日 議 交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第 三 期 特 別 預 算 93 年 度 工 務 行 政 暨 準 備 金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審 議 意 見 書 內 附 帶 決 議 辦 理 復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雙 方 於 93 年 12 月 21 日 簽 約, 研 究 期 程 9 個 月, 自 簽 約 日 起 至 94 年 9 月 20 日 止 研 究 團 隊 現 依 期 末 審 查 會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研 究 內 容, 將 於 委 託 研 究 期 間 屆 滿 (94 年 9 月 20 日 ) 前 繳 交 完 整 研 究 報 告 送 請 複 審 確 定 後 再 函 報 貴 會 備 查 ; 另 有 關 捷 運 局 人 力 老 化 問 題, 目 前 平 均 年 齡 44 歲, 原 因 是 只 出 不 進, 所 以 我 也 加 强 學 習 課 程 及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十 二 專 業 精 進 與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 一 ) 專 業 精 進 1 推 動 專 業 訓 練 及 授 證, 提 昇 專 業 水 準 2 網 路 學 習 : 為 推 動 知 識 經 濟, 提 昇 效 率, 利 用 本 局 網 路 建 立 線 上 學 習 教 材 及 線 上 測 驗 題 庫, 增 進 同 仁 相 關 智 能 ( 二 ) 提 供 高 雄 捷 運 (KRTC)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1 90 年 1 月 31 日 與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簽 訂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紅 橘 線 路 網 建 設 案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合 約 書,90 年 8 月 再 應 該 公 司 之 邀, 於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合 約 架 構 下 接 辦 其 機 電 設 計 審 查 顧 問 服 務, 總 費 用 6 年 為 新 台 幣 1 億 3,790 萬 元 2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計 服 務 1,461 人 次,3,737 人 日, 共 收 取 約 1 億 3,152 萬 6999 元 之 服 務 費,(1)90 年 繳 庫 830 萬 5,440 元 ;(2)91 年 繳 庫 1,110 萬 2,119 元 ;(3)92 年 繳 庫 1,534 萬 4,024 元 ;(4)93 年 繳 庫 4,068 萬 850 元 671

12 ( 三 ) 提 供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MAA)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1 應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之 邀 提 供 協 助 其 完 成 交 通 部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草 案 - 系 統 整 合 篇 (1/2) 研 究 計 畫 案, 總 計 繳 庫 103 萬 8,452 元, 全 案 於 93 年 7 月 12 日 結 案 2 另 該 公 司 於 93 年 8 月 13 日 來 函 要 求 繼 續 協 助 完 成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技 術 規 範 草 案 之 研 究 系 統 整 合 篇 (2/2) 計 畫 案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於 93 年 12 月 2 日 完 成 合 約 簽 訂, 並 展 開 諮 詢 服 務,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計 提 人 日, 共 收 取 75 萬 8186 元, 全 案 預 計 於 94 年 12 月 底 結 案 ( 四 ) 提 供 昭 凌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JEC)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94 年 6 月 7 日 與 昭 凌 顧 問 公 司 簽 訂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環 狀 線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路 線 ) 第 一 期 總 顧 問 委 託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契 約 書 服 務 期 限 至 95 年 9 月 30 日 止, 首 創 本 局 對 國 內 大 型 捷 運 建 設 工 程 總 顧 問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其 服 務 項 目 計 有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技 術 文 件 審 視 服 務 技 術 文 件 提 供 服 務 及 技 術 訓 練 服 務 4 項,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止, 已 向 JEC 申 請 2260 萬 4640 元 等 之 服 務 費 用, 目 前 正 由 該 公 司 審 核 中 ( 五 ) 其 他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1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本 局 辦 理 軌 道 工 程 相 關 技 術 訓 練 課 程, 收 取 費 用 共 計 新 台 幣 267,946 元 2 協 助 亞 新 參 與 台 中 捷 運 總 顧 問 案 十 三 推 動 無 線 寬 頻 及 捷 運 e 化 管 理 ( 一 ) 推 動 無 線 寬 頻 本 局 配 合 市 府 網 路 新 都 政 策 ( 二 ) 捷 運 e 化 管 理 1 建 立 企 業 網 站 員 工 入 口 網 站 2 建 立 使 用 者 單 一 簽 入 功 能 3 艾 利 風 災 理 賠 管 理 e 化 作 業 4 推 動 無 紙 化 作 業 十 四 宣 導 溝 通 及 為 民 服 務 ( 一 ) 宣 導 溝 通 為 配 合 捷 運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針 對 路 網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及 完 工 通 車 等 情 形, 運 用 各 種 方 式 主 動 宣 導 溝 通 ( 二 ) 為 民 服 務 以 顧 客 服 務 導 向 理 念, 主 動 為 民 服 務 充 分 溝 通 了 解 民 眾 陳 情 內 容, 協 調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最 後 作 個 簡 單 結 語, 希 望 議 會 這 個 會 期 給 我 們 多 多 指 導, 使 我 們 捷 運 工 程 能 繼 續 往 前 邁 進 最 後 口 頭 報 告 馬 特 拉 案, 在 今 年 7 月 8 日 最 高 法 院 作 最 後 裁 決, 我 們 敗 訴, 原 先 為 這 個 案 子 已 提 存 10 億 9,000 萬 元 在 法 院, 捷 運 局 總 計 賠 償 含 利 息 匯 差 法 律 顧 問 費 用 等 等, 加 起 來 約 21 億 左 右, 已 完 成 財 源 籌 措, 包 括 工 程 結 餘 款 準 備 金 等 約 10 億 餘 元 會 以 報 告 案 送 貴 會 備 查, 若 晚 支 付 每 一 天 利 息 約 需 多 負 擔 16 萬 元, 希 望 貴 會 能 夠 支 持,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簡 報 完 畢 謝 謝 常 局 長 就 進 行 工 程 及 預 定 計 畫 作 完 整 的 陳 述, 接 下 來 請 捷 運 公 司 作 報 告 672

13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首 先 介 紹 捷 運 公 司 的 主 管 人 員, 顏 邦 傑 副 總 經 理 張 煥 光 副 總 經 理 莊 稚 驊 副 總 經 理 企 劃 部 詹 仕 聰 經 理 運 務 部 譚 國 光 經 理 維 修 部 趙 雄 飛 經 理 財 務 部 王 基 鴻 經 理 事 業 部 劉 高 燦 經 理 木 柵 處 處 長 陳 強 人 力 部 李 大 愚 經 理 資 訊 部 郭 財 明 經 理 發 包 中 心 主 任 沈 自 常 工 安 室 主 任 李 為 忠 會 計 室 主 任 姚 惠 芳 法 務 室 主 任 廖 正 勝 行 政 部 經 理 李 宏 榮 政 風 室 主 任 蔡 肇 雄 捷 運 警 察 隊 隊 長 高 壽 孫 公 關 任 務 編 組 主 任 陳 文 福 府 會 聯 絡 員 黃 景 南 許 奮 鬥, 以 上 是 簡 單 的 幹 部 介 紹 接 下 來 是 捷 運 公 司 這 半 年 來 工 作 的 簡 要 報 告, 內 容 分 為 7 個 部 分 : 壹 組 織 介 紹 董 事 會 設, 副 總 經 理 3, 共 計 16 個 單 位 :8 部 5 室 1 處 1 中 心 1 任 務 編 組 貳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概 況 一 營 運 規 模 : 計 ( 含 臺 北 車 站 忠 孝 復 興 站 2 個 主 要 轉 乘 站 ), 運 量 :94 年 1 至 8 月 平 均 日 運 量 為 97 萬 4,368 人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93 萬 9,447 人 次, 增 加 3 萬 餘 人 次, 約 增 加 3.7%(92 年 至 94 年 8 月 各 月 份 平 均 日 運 量 比 較 捷 運 公 車 雙 向 轉 乘 運 量 圖 表 詳 書 面 資 ) 營 收 :94 年 1 至 8 月 平 均 每 日 收 入 為 2,107 萬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2,044 萬 元, 增 加 62 萬 餘 元, 約 增 加 3.0% 二 捷 運 公 車 轉 乘 優 惠 費 用 及 系 統 租 金 轉 乘 費 用 :90 年 5.8 億 元 ( 捷 運 公 司 負 擔 3 億 元 ) 91 年 7.4 億 元 (91 年 起 由 捷 運 公 司 全 額 負 擔 ) 92 年 8.6 億 元 93 年 8.7 億 元 94 年 8.8 億 元 ( 預 估 ); 租 金 = 當 年 度 的 重 置 經 費 + 營 業 收 入 4%,90 年 億 元 91 年 億 元 92 年 億 元 93 年 億 元 94 年 24 億 元 ( 預 估 ) 參 強 化 系 統 安 全, 確 保 服 務 水 準 一 降 低 行 車 事 件 次 數, 提 昇 系 統 可 靠 度 93 年 推 動 執 行 行 車 事 件 次 數 減 半 專 案, 以 降 低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至 92 年 83 次 一 半 以 上 為 目 標 執 行 後,93 年 全 年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計 34 次, 較 92 年 83 件, 減 少 49 件, 比 率 達 59% 94 年 持 續 推 動 降 低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1 至 9 月 ( 至 9 月 19 日 )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共 計 發 生 22 件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 件 下 半 年 度 將 持 續 努 力, 以 達 成 94 年 度 不 超 過 30 件 之 目 標 (89-94 年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次 數 年 各 月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次 數 趨 勢 圖 年 兩 行 車 事 件 間 車 廂 公 里 數 趨 勢 圖 與 Nova 及 CoMET 各 會 員 之 兩 事 件 間 車 廂 公 里 數 比 較 圖 表 詳 書 面 資 料 ) 國 際 鐵 路 聯 會 CoMET/Nova 秘 書 單 位 RTSC 專 案 經 理 Mr. Richard Anderson 94 年 7 月 21 日 的 來 信, 肯 定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已 提 供 給 旅 客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值 得 加 以 稱 許, 且 在 減 少 營 運 延 誤 事 件 方 面 的 努 力, 已 經 有 了 卓 越 的 成 果, 依 據 最 近 2004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CoMET 及 Nova 24 個 會 員 中,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運 轉 可 靠 度 名 列 第 一 (CoMET( 年 運 量 5 億 人 次 以 上 系 統 ): 包 含 柏 林 香 港 倫 敦 墨 西 哥 莫 斯 科 紐 約 巴 黎 地 鐵 巴 黎 國 鐵 聖 保 羅 東 京 馬 德 里 等 11 個 地 鐵 系 統 Nova( 年 運 量 未 達 5 億 人 次 系 統 ): 包 含 格 拉 斯 哥 九 廣 鐵 路 里 斯 本 蒙 特 婁 紐 卡 索 那 不 勒 斯 新 加 坡 臺 北 捷 運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多 倫 多 聖 地 牙 哥 及 里 約 等 12 個 系 統 ) 673

14 二 開 發 月 台 區 軌 道 侵 入 偵 測 預 警 系 統 為 及 時 偵 測 到 人 員 入 侵 軌 道, 提 供 預 警 以 及 早 應 變 處 置, 計 劃 於 月 台 門 完 成 安 裝 前 進 行 開 發 工 作, 第 1 期 : 依 車 站 特 性, 選 擇 江 子 翠 站 關 渡 站 及 淡 水 站 等 車 站 進 行 施 作, 預 計 於 94 年 底 完 成 建 置 第 2 期 : 評 估 第 1 期 工 程 之 施 工 測 試 運 轉, 做 為 第 2 期 工 程 全 線 車 站 施 作 之 參 考 三 增 設 車 站 月 台 門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 板 南 線 與 淡 水 線 ) 及 忠 孝 復 興 站 等 3 個 車 站 6 側 月 台 規 劃 增 設, 刻 正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四 辦 理 多 重 災 害 模 擬 演 練 94 年 計 劃 執 行 17 場, 目 前 已 完 成 13 場,94 年 5 月 9 日 配 合 本 府 94 年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計 畫 之 跨 區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協 同 交 通 警 政 消 防 衛 生 等 單 位, 進 行 臺 北 車 站 3 鐵 共 構 疏 散 演 習 五 主 辦 Nova 國 際 鐵 路 聯 會 2005 年 第 7 屆 年 會 94 年 4 月 20 日 至 22 日 在 臺 北 市 舉 辦, 除 本 公 司 外, 總 計 有 7 個 國 家 9 個 城 市 地 鐵 公 司 18 名 代 表 與 會, 開 幕 當 日, 馬 市 長 親 臨 致 歡 迎 詞, 並 致 贈 Nova 主 席 及 各 會 員 國 地 鐵 系 統 代 表 感 謝 狀 與 會 代 表 共 同 簽 署 安 全 效 率 宣 言, 並 於 市 長 晚 宴 呈 給 葉 副 市 長 金 川 2005 年 第 7 屆 Nova 年 會 進 行 Passenger Injuries( 旅 客 受 傷 ) 之 專 題 研 討, 本 公 司 研 提 : 提 出 旅 客 受 傷 處 理 問 題 與 各 會 員 交 換 意 見, 建 議 Nova 各 會 員 國 建 立 共 通 旅 客 受 傷 率 計 算 基 準, 以 期 周 延 評 估 與 比 較 各 系 統 間 電 扶 梯 安 全 措 施 之 實 施 成 效 與 完 整 性 六 進 行 電 扶 梯 安 全 改 善 措 施 針 對 電 扶 梯 受 傷 原 因 進 行 分 析, 研 擬 改 善 作 為 如 下 : 施 作 電 扶 梯 乘 場 黃 網 淨 空 區 及 分 隔 欄 電 扶 梯 踏 階 前 緣 增 繪 黃 色 警 示 線 電 扶 梯 上 下 乘 場 梳 板 加 噴 黃 色 漆 電 扶 梯 上 下 乘 場 增 設 紅 色 止 滑 條 電 扶 梯 裙 板 下 方 加 貼 紅 色 警 示 帶 張 貼 電 扶 梯 安 全 宣 導 文 宣, 透 過 車 站 媒 體 及 由 站 務 人 員 與 保 全 人 員 直 接 對 民 眾 宣 導 引 導 年 長 體 弱 攜 帶 大 件 行 李 推 嬰 兒 車 雙 手 提 重 物 與 行 動 不 便 旅 客 改 搭 電 梯 ( 電 扶 梯 安 全 宣 導 各 項 改 善 作 為, 逐 漸 顯 現 成 效 ) 七 高 運 量 車 站 月 台 加 繪 候 車 線 94 年 1 月 21 日 邀 請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電 梯 協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後 決 議 : 月 台 邊 緣 外 側 約 90 公 分 處 加 畫 一 條 寬 10 公 分 之 等 候 線, 使 旅 客 站 立 位 置 距 月 台 邊 緣 至 少 有 100 公 分 94 年 2 月 1 日 臺 北 車 站 忠 孝 復 興 站 及 市 政 府 站 開 始 實 施 94 年 6 月 10 日 完 成 所 有 車 站 加 繪, 全 線 實 施 新 候 車 線 措 施 肆 加 強 旅 客 服 務,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一 提 高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保 額 94 年 1 月 18 日 起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由 明 台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負 責 承 保, 訂 定 合 約 中,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額 度 由 新 臺 幣 140 萬 元 提 高 至 240 萬 元, 取 消 1,000 元 捷 運 公 司 自 負 額 規 定, 旅 客 理 賠 權 益 可 獲 得 較 高 之 保 障 二 建 構 捷 運 系 統 寬 頻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建 置 計 畫 時 程 辦 理,93 年 12 月 24 日 完 成 第 1 階 674

15 段 35 個 捷 運 場 站 之 工 程 建 置 ( 含 30 個 捷 運 車 站 4 條 地 下 街 及 北 投 機 廠 ) 94 年 7 月 28 日 完 成 第 2 階 段 33 個 捷 運 車 站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設 備 建 置, 並 已 完 成 功 能 測 試 三 進 行 捷 運 系 統 噪 音 改 善 工 程 中 運 量, 已 進 行 之 減 噪 措 施, 軌 道 行 駛 路 面 整 平 改 善, 電 聯 車 60 萬 公 里 大 翻 修, 夜 間 降 速 行 駛, 選 定 麟 光 站 至 辛 亥 站 進 行 試 辦, 施 作 長 度 計 370 公 尺 高 運 量, 今 年 預 定 完 成 路 段, 新 北 投 支 線 及 北 投 站 至 復 興 崗 站 高 架 段 士 林 站 至 芝 山 站 高 架 段 ; 計 畫 辦 理 路 段, 復 興 崗 站 至 忠 義 站 及 關 渡 站 前 後 平 面 段 民 權 西 路 站 至 劍 潭 站 間 高 架 段 四 2005 臺 北 燈 節 捷 運 實 施 人 潮 管 制 計 畫 2 月 11 日 至 27 日 實 施 元 宵 燈 節 人 潮 管 制 計 畫,2 月 19 日 ( 週 六 ) 23 日 ( 週 三 元 宵 節 當 天 ) 及 26 日 ( 週 六 ) 等 3 日 延 長 營 運 至 翌 日 凌 晨 一 時, 發 售 單 程 快 速 通 關 紙 票, 為 提 升 旅 客 搭 乘 電 扶 梯 安 全, 重 點 時 段 與 區 域 之 電 扶 梯 上 下 乘 場, 加 派 專 人 協 助 人 潮 管 制, 同 時 配 合 廣 播 提 醒 旅 客 注 意 電 扶 梯 安 全 針 對 緊 急 之 狀 況, 除 依 現 有 程 序 應 變 處 理 外, 同 時 設 置 緊 急 應 變 支 援 小 組, 以 提 升 事 件 反 應 與 處 理 能 力, 協 調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於 重 點 日 期 (2 月 日 ) 在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市 政 府 站 與 國 父 紀 念 館 站 等 站 內 設 置 醫 療 站, 由 專 業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協 助 捷 運 市 政 府 站 國 父 紀 念 館 站 與 轉 乘 站 臺 北 車 站 與 忠 孝 復 興 站, 大 幅 增 派 支 援 人 力 投 入 旅 客 服 務,5 個 重 點 日 期 :2 月 日 實 際 支 援 共 計 1,364 人 次, 另 有 捷 運 警 察 及 志 工 投 入 服 務 行 列 伍 多 樣 性 捷 運 活 動, 豐 富 民 眾 生 活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運 量 突 破 20 億 健 康 城 市 有 活 力 活 動 第 1 屆 捷 運 盃 街 舞 大 賽 電 扶 梯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販 售 紀 念 商 品 雞 年 紀 念 車 票 閱 讀 幸 福 : 獨 一 無 二 的 愛 情 車 票 紀 念 冊 運 量 突 破 20 億 人 次 紀 念 車 票 陸 附 屬 事 業 經 營 94 年 2 月 21 日 完 成 全 線 270 台 電 漿 電 視 裝 置, 除 可 增 加 公 司 營 收 外, 更 提 供 系 統 營 運 資 訊 及 市 政 宣 導 等 各 類 訊 息 94 年 1 月 1 日 小 碧 潭 站 停 車 場 開 始 收 費 營 運 94 年 1 月 1 日 起 持 悠 遊 卡 停 車 轉 乘 捷 運, 每 1 小 時 可 享 5 元 折 扣 之 優 惠 中 山 地 下 街 94 年 2 月 2 日 正 式 重 新 開 幕 營 業 柒 未 來 工 作 目 標 一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良 好 顧 客 關 係 推 動 捷 運 場 站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建 置 工 作, 利 用 車 站 旅 客 資 訊 顯 示 系 統 LED 電 視 牆 液 晶 及 電 漿 電 視 等 電 子 媒 體, 加 強 列 車 到 站 訊 息 與 系 統 異 常 時 最 新 運 轉 狀 況 訊 息 傳 遞, 擴 大 捷 運 志 工 招 募, 支 援 辦 理 各 項 旅 客 服 務 工 作, 強 化 捷 運 全 球 資 訊 網 內 容, 提 供 民 眾 全 方 位 資 訊 服 務,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與 應 變 對 策, 加 強 宣 導 正 確 使 用 電 扶 梯, 提 昇 旅 客 搭 乘 安 全 二 整 合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強 化 轉 乘 接 駁 功 能 持 續 檢 討 規 劃 捷 運 車 站 周 邊 轉 乘 停 車 空 間, 推 動 增 設 雙 層 腳 踏 車 架, 持 續 推 動 宣 導 民 眾 使 用 悠 遊 卡 及 捷 運 公 車 雙 向 轉 乘 措 施 三 追 求 零 事 故,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持 續 推 動 延 誤 5 分 鐘 以 上 行 車 事 件 降 低 專 案, 加 強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降 低 行 675

16 車 故 障 次 數, 提 昇 列 車 妥 善 率 以 上 簡 單 報 告, 敬 請 指 教, 謝 謝 各 位 謝 謝 蔡 總 經 理 詳 細 的 說 明, 基 本 上 三 個 單 位 都 已 報 告 了 半 年 來 的 工 作 情 形, 接 下 來 就 開 放 議 員 的 詢 答, 每 一 輪 以 十 分 鐘 為 原 則, 以 簽 名 的 先 後 作 為 發 言 的 順 序, 開 會 時 間 預 定 至 12 時 30 分, 需 要 時 再 延 長 另 外 再 補 充 報 告 智 慧 卡 公 司 同 意 尊 重 交 通 委 員 會 的 堅 持, 所 以 他 們 的 業 務 報 告 還 是 維 持 在 9 月 29 日, 接 下 來 就 請 戴 議 員 作 詢 問 戴 議 員 錫 欽 : 以 下 有 幾 個 問 題 想 請 三 個 單 位 回 答, 首 先 是 交 通 局 部 分, 一 報 告 中 都 是 例 行 内 容, 我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幾 件 事 情, 信 義 線 正 在 動 工 對 於 沿 線 交 通 衝 擊 影 響 很 大, 但 在 報 告 中 看 不 到 整 個 信 義 路 的 交 通 疏 導 計 畫 是 什 麽? 在 市 長 任 內, 能 夠 把 整 個 捷 運 正 在 動 工 的 路 段 維 持 好, 你 們 就 功 德 無 量, 否 則 其 他 工 作 再 怎 麼 做, 你 們 的 施 政 滿 意 度 還 是 會 很 低 的, 請 局 長 應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及 您 的 規 劃 是 什 麼? 二 計 程 車 車 體 側 面 廣 告 到 底 開 放 了 沒 有? 在 路 上 我 發 現 有 臺 灣 大 車 隊 等 已 先 行 偷 跑 了, 如 果 政 策 面 還 没 有 決 定, 交 通 局 目 前 要 如 何 處 理? 三 現 在 佈 設 了 腳 踏 車 專 用 道, 交 通 大 隊 也 宣 示 要 取 締 違 規 的 腳 踏 車, 現 在 又 低 調 不 取 締, 容 許 與 行 人 共 用 人 行 道, 你 們 現 在 的 政 策 到 底 如 何? 四 委 員 會 內 的 圖 表 應 適 時 更 新 五 捷 運 局 部 分, 双 子 星 大 樓 的 具 體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周 邊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為 何? 與 相 關 單 位 工 作 的 整 合 情 形 為 何? 我 們 很 想 知 道 六 松 山 分 局 改 建 希 與 捷 運 松 山 線 共 構 部 分, 目 前 規 劃 及 整 合 的 情 形 為 何? 七 捷 運 延 伸 至 廣 慈 博 愛 院 交 通 部 也 備 查 了, 東 區 未 來 捷 運 南 北 線 的 規 劃 進 度 及 經 費 為 何? 八 人 力 老 化 問 題, 不 知 捷 運 局 隱 含 是 不 是 告 訴 議 會 給 予 什 麽 支 持? 你 們 用 意 到 底 希 望 未 來 怎 麼 走 九 捷 運 公 司 部 分, 腳 踏 車 上 捷 運, 目 前 你 們 成 效 為 何? 有 無 可 能 擴 大 試 辦 範 圍? 十 女 性 車 廂 試 辦 的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你 們 告 訴 我 無 法 做 的 原 因 是 車 廂 數 不 夠, 但 這 個 理 由 我 無 法 接 受, 也 請 你 告 訴 我 什 麽 時 候 可 以 進 行 試 辦? 十 一 有 關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部 分, 目 前 合 約 到 底 訂 了 没 有? 這 些 問 題 能 口 頭 回 答 就 口 頭 回 答, 時 間 不 夠 就 請 提 供 我 詳 細 書 面 資 料 請 各 單 位 就 所 提 問 題 回 答 林 局 長 志 盈 : 腳 踏 車 報 導 可 能 媒 體 所 有 誤 解, 全 盤 狀 況 請 交 大 陳 大 隊 長 來 說 明 對 於 信 義 線 動 工 部 分, 交 通 局 的 觀 察, 施 工 難 度 最 高 的 是 內 湖 線 的 施 工, 它 完 全 沒 有 替 代 道 路, 又 加 上 內 科 的 交 通 所 以 壓 力 非 常 大, 目 前 高 峯 期 已 過, 現 在 換 成 信 義 路 及 南 京 東 路 沿 線 目 前 因 應 捷 運 施 工, 市 府 有 一 個 常 設 單 位 稱 為 流 暢 中 心, 目 前 是 捷 運 局 交 通 局 和 交 通 大 隊 組 成, 每 兩 星 期 開 一 次 會, 針 對 民 眾 投 訴 或 圍 籬 改 變 進 行 會 勘 等 等 ; 市 長 指 示 要 將 民 政 局 捷 運 公 司 納 入 流 暢 中 心, 由 范 副 秘 書 長 主 持 流 暢 中 心 是 設 置 在 捷 運 局 和 交 通 局 的 行 控 中 心, 每 個 地 方 都 有 電 話 可 供 聯 繫, 並 且 在 路 口 都 要 增 設 CMS 可 變 動 標 誌 牌, 告 訴 用 路 人 道 路 狀 況 戴 議 員 錫 欽 : CCTV 導 引 牌 和 CMS 標 誌 牌 更 新 及 其 產 生 的 即 時 反 應 非 常 重 要, 讓 使 用 者 獲 得 有 效 資 訊 676

17 林 局 長 志 盈 : 可 變 標 誌 牌 係 由 交 控 中 心 作 即 時 的 變 動 及 適 度 調 整, 讓 使 用 者 獲 得 有 效 的 資 訊, 這 部 分 已 在 測 試 中, 希 望 能 作 到 最 佳 的 即 時 回 應 信 義 路 施 工 中, 這 一 段 最 高 的 原 則 是 車 道 數 及 車 速 不 能 改 變, 但 因 有 圍 籬 致 使 道 路 彎 曲 就 會 影 響 車 速, 可 能 會 造 成 衝 擊 每 個 階 段 施 工 區 調 整 會 請 當 地 里 長 共 同 現 地 會 勘, 一 起 來 監 工, 防 止 施 工 單 位 因 圖 方 便 而 影 響 正 常 車 流, 藉 以 建 立 起 結 合 民 意 的 反 映 機 制 計 程 車 的 部 分 請 三 科 及 交 大 作 說 明 交 通 局 第 三 科 葉 科 長 梓 銓 : 計 程 車 車 體 廣 告 部 分, 曾 邀 集 公 會 代 表 開 會, 結 論 是, 計 程 車 前 後 車 門 能 刊 登 廣 告, 把 在 後 車 門 的 車 牌 號 碼 及 車 號 移 到 後 葉 子 版,5 月 13 日 報 至 交 通 部 的 修 正 條 文 中 也 加 列 罰 則,6 月 11 日 已 交 交 通 部 法 規 會 做 審 議, 會 中 交 通 部 希 望 把 這 個 權 責 交 由 地 方 機 關 自 行 處 理 但 由 於 臺 灣 省 部 份, 計 程 車 由 監 理 所 管 理, 是 屬 於 中 央 單 位 ;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無 權 管 轄 所 以, 必 須 召 開 第 二 次 會 議 並 作 條 文 修 正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 有 關 計 程 車 廣 告 部 分,94 年 1 月 到 8 月 份 針 對 後 車 窗 車 號 被 廣 告 擋 住 的 部 分 進 行 取 締 有 253 件, 這 部 分 會 對 我 們 的 同 仁 持 續 的 要 求 林 局 長 志 盈 : 這 一 點 我 作 補 充, 有 關 計 程 車 車 體 廣 告 部 分 既 然 還 沒 通 過, 除 請 交 通 大 隊 取 締 之 外, 請 監 理 處 針 對 列 管 之 計 程 車 作 臨 時 的 調 回 檢 查, 也 請 三 科 再 一 次 行 文 給 計 程 車 相 關 公 會, 在 車 窗 廣 告 還 未 立 法 之 前, 該 禁 止 就 禁 止, 也 讓 業 者 知 道 有 違 規 的 話 會 怎 麼 處 理, 大 家 都 可 以 有 依 循 的 標 準 腳 踏 車 部 分 也 麻 煩 大 隊 長 說 明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 在 台 北 市 來 講, 腳 踏 車 慢 慢 成 為 很 多 人 的 交 通 工 具, 在 92 年 至 94 年 7 月, 有 發 生 1629 件 的 腳 踏 車 車 禍 事 件, 當 然 不 完 全 屬 腳 踏 車 的 責 任, 停 管 處 在 交 通 會 報 中, 曾 要 求 對 腳 踏 車 進 行 取 締, 但 因 腳 踏 車 的 道 路 措 施 不 夠 完 善, 所 以 就 選 擇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的 幾 個 項 目, 來 進 行 取 締, 擬 定 四 項 來 做 取 締 ; 一 是 闖 紅 燈 一 個 是 穿 越 快 車 道 一 個 是 行 駛 快 車 道 一 個 是 未 靠 右 邊 行 駛 並 和 交 通 局 研 究 之 後, 確 立 了 四 項 對 腳 踏 車 的 取 締 項 目, 為 確 定 執 法 時 間, 從 7 月 11 日 開 始, 就 函 給 本 府 各 局 處, 將 電 子 刊 版 作 為 宣 導, 也 做 三 萬 分 的 違 規 宣 導 面 紙 每 個 月 擇 一 天 在 河 濱 腳 踏 車 道, 針 對 汽 機 車 侵 入 腳 踏 車 道 做 專 案 的 執 行 工 作 宣 導 面 紙 已 發 放 2 萬 多 份 給 腳 踏 車 騎 士, 標 語 部 分 也 在 上 個 月 發 放 給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去 張 貼 8 月 20 日 我 們 開 記 者 會, 說 明 第 一 階 段 的 取 締 項 目, 第 四 個 項 目 是 明 年 的 3 月 1 日 開 始 執 法, 這 部 分 也 開 了 記 者 會, 也 發 了 新 聞 稿 常 局 長 岐 德 : 信 義 線 交 通 疏 導 計 畫, 事 實 上 我 們 非 常 重 視, 尤 其 在 市 政 會 議 中 市 長 特 別 裁 示, 由 范 副 秘 書 長 當 召 集 人, 剛 剛 林 局 長 報 告 的 部 分 忘 了 新 聞 處 和 研 考 會, 把 他 們 納 入 就 是 追 蹤 和 廣 為 宣 導 另 外 捷 運 局 配 合 的 部 分, 就 是 在 路 口 都 廣 設 告 示 牌, 告 訴 民 眾 車 流 及 車 道 相 關 的 狀 況, 另 外 也 廣 設 電 眼 希 望 透 過 寬 頻 的 電 腦,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看 的 到 週 邊 交 通 的 狀 況, 也 由 我 們 交 通 暢 通 中 心 監 控 各 個 路 口 的 狀 況, 這 個 部 分 大 概 月 底 都 可 以 設 立 好 葉 副 市 長 在 交 通 會 報 中 也 要 求, 在 信 義 路 整 個 路 段, 要 選 幾 677

18 個 點 設 立 電 子 看 版, 這 部 分 我 們 要 跟 交 通 局 及 相 關 單 位 再 做 研 究 松 山 線 目 前 還 未 施 工, 在 年 底 或 明 年 初 相 關 設 施 會 納 入 合 約 之 內 要 求 承 包 商 來 設 立 雙 子 星 大 樓 預 定 地 中 之 D1, 目 前 給 遊 覽 車 在 停 靠 使 用, 交 9 的 用 地 是 未 來 轉 運 中 心, 在 民 國 96 年 底 完 成 之 後, 再 將 原 D1 及 整 個 轉 運 中 心 施 設 導 入 交 9 用 地 裡 面,D1 那 塊 地 空 出 來, 就 做 整 個 大 樓 的 基 礎 使 用 D1 那 塊 地 的 北 半 邊, 將 進 行 捷 運 相 關 的 設 施, 如 明 年 開 工 就 做 連 續 壁, 不 會 影 響 D1 南 半 邊 遊 覽 車 的 營 運, 等 要 做 基 礎 大 樓 基 礎 時, 它 已 經 搬 到 交 9 那 邊 去, 所 以 我 們 都 有 在 協 商 因 為 雙 子 星 大 樓 豎 立 在 火 車 站 前, 對 整 個 交 通 人 員 周 遭 古 跡 景 觀 的 動 線 及 安 排 等 等, 現 場 相 當 複 雜, 在 向 市 長 做 簡 報 時, 他 特 別 指 定 葉 副 市 長 為 此 專 案 小 組 協 調 的 召 集 人 至 於 松 山 線 捷 運 G19 站 南 邊 出 入 口, 原 規 劃 在 松 山 分 局 後 面, 陳 秘 書 長 特 別 召 集 大 家 作 整 合 工 作, 將 松 山 分 局 及 體 育 學 院 用 地 與 捷 運 站 體 形 成 共 構 共 同 開 發 這 棟 大 樓, 這 個 案 子 正 在 做 變 更 設 計 中 臺 北 東 區 南 北 線 捷 運 規 劃 案, 由 我 們 自 行 作 走 廊 研 究, 環 評 部 份 因 能 力 不 足 而 委 外 辦 理, 約 明 年 7-8 月 底 就 可 將 財 務 環 評 走 廊 研 究 等 全 案 送 交 通 部 審 查, 我 們 也 積 極 向 立 法 院 爭 取 預 算, 也 解 決 臺 北 大 内 科 大 巨 蛋 交 通 交 織 及 疏 導 的 問 題, 而 且 它 穿 越 松 山 線 信 義 線 南 港 線 木 栅 線 中 和 線, 所 以 產 生 的 運 輸 效 能 最 高, 有 相 當 急 迫 性, 我 們 將 全 力 以 赴 作 這 一 個 工 作 的 推 動 人 力 老 化 部 分, 因 為 我 們 分 擔 了 教 育 局 市 場 處 警 察 局 相 關 工 程 工 作 任 務 繁 重, 故 秘 書 長 同 意 增 加 10 位 人 力, 並 完 成 進 用 ; 另 外 配 合 市 府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市 府 也 同 意 再 進 用 14 位, 協 助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工 作, 對 工 作 的 推 展 及 人 力 的 年 輕 化 有 相 當 助 益 開 會 預 定 時 間 快 到 了, 接 下 來 請 簡 短 回 答, 細 節 部 分 請 用 書 面 另 外 再 討 論 一 下 時 間 要 不 要 延 長, 延 到 12 時 45 分, 好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腳 踏 車 上 捷 運 現 在 已 變 成 常 態 了, 平 均 一 個 假 日 有 70 部 腳 踏 車, 試 辦 情 況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不 能 擴 大 原 因, 主 要 是 電 聯 車 數 不 夠 女 性 專 用 車 廂 問 題, 預 定 11 月 進 行 民 調, 包 括 在 10 月 也 要 進 行 公 司 滿 意 度 民 調, 目 前 還 有 困 難, 是 法 及 目 前 車 廂 間 沒 有 門 的 技 術 問 題, 民 調 一 有 結 果, 我 們 會 克 服 困 難 來 試 辦 接 下 來 請 黃 幼 中 議 員 黃 議 員 幼 中 : 有 幾 個 問 題 想 就 教 你 們 第 一 基 隆 路 及 忠 孝 東 路 交 叉 口 尖 峯 時 間 車 流 量 非 常 大, 民 眾 一 再 反 映, 不 知 局 長 及 大 隊 長 有 那 些 因 應 計 畫 第 二 人 行 專 用 路 權 的 問 題, 如 嘉 興 街 沒 有 紅 磚 道, 也 没 有 騎 樓, 影 響 行 人 安 全, 局 長 你 的 看 法 是 如 何? 第 三 計 程 車 在 捷 運 出 入 口 排 班 的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我 也 曾 建 議 在 捷 運 文 宣 中, 要 告 知 民 眾 在 那 個 路 口 可 搭 到 計 程 車 未 來 在 招 呼 站 設 置, 也 應 規 劃 成 内 縮 車 道, 才 能 兼 顧 民 眾 上 下 車 安 全 及 交 通 順 暢 第 四 92 年 質 詢 到 現 在 捷 運 月 臺 門 你 們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施 工, 給 我 們 明 確 時 間 第 五 我 也 經 常 看 到 厠 所 樓 梯 間 及 路 面 工 程 的 更 新, 有 時 感 覺 没 有 壞 為 何 一 直 在 施 工? 這 些 問 題 請 各 有 關 單 位 回 答 678

19 請 在 剩 下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回 答 林 局 長 志 盈 : 基 隆 路 及 忠 孝 東 路 交 叉 口, 在 尖 離 峯 時 間 的 確 車 流 量 相 當 大, 我 們 期 待 臺 鐵 的 臺 北 機 廠 完 成, 可 使 得 這 邊 的 道 路 系 統 有 所 改 變, 另 外 再 檢 討 當 中 的 就 是 松 隆 路 口, 希 望 能 將 基 隆 路 左 轉 松 隆 路 的 車 輛 全 部 禁 止 左 轉, 現 在 公 車 也 都 在 那 裡 左 轉 黃 議 員 幼 中 : 相 關 資 料 能 不 能 提 供 給 我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們 會 提 供 給 您 嘉 興 街 沒 有 人 行 道 相 當 多, 在 政 策 上 要 先 處 理 的 就 是 減 少 路 邊 的 停 車, 另 外 若 有 兩 邊 的 空 間, 應 保 留 一 邊 給 行 人 走 像 在 信 義 國 小 部 分, 我 們 已 有 類 似 的 作 法, 就 加 了 人 行 道, 然 後 取 消 單 邊 的 停 車, 目 前 是 有 一 定 的 效 果, 我 們 會 協 調 養 工 處, 多 編 一 些 經 費 來 改 善 至 於 計 程 車 排 班 改 善 事 宜, 我 們 再 把 書 面 資 料 提 供 給 您 參 考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月 臺 門 設 置 的 問 題, 不 久 將 在 臺 北 車 站 及 忠 孝 復 興 站 試 設 6 個 月 臺 門, 資 格 標 已 審 過 了, 下 階 段 就 進 入 評 選 階 段, 決 標 後 希 望 1 年 後 能 完 工 至 於 這 個 階 段 未 設 置 月 臺 門 的 部 分, 我 們 已 設 置 防 止 闖 入 紅 外 線 偵 測 系 統, 以 確 保 安 全 月 臺 門 設 置 我 們 會 陸 續 評 估 它 的 效 益, 因 為 在 市 府 內 部 的 會 報 是 有 明 顯 不 同 意 見, 所 以 才 會 在 轉 運 站 先 行 試 辦, 必 要 的 話 我 們 還 是 會 增 設 至 於 厠 所 施 工 及 路 面 更 換 問 題, 路 面 更 換 是 要 換 成 無 障 礙 設 施 的 導 引, 木 栅 線 厠 所 施 工 是 因 為 已 使 用 了 10 年, 希 望 一 併 更 新 及 增 加 數 量 黃 議 員 幼 中 : 請 提 供 這 部 分 的 預 算 及 施 工 進 度 給 我 另 外 再 請 教 信 義 線 世 貿 站 的 出 入 口 設 計, 希 望 在 基 隆 路 及 信 義 路 的 路 段, 因 為 其 比 較 靠 近 住 宅 區, 建 議 增 加 出 入 口, 也 請 你 們 評 估 也 請 您 提 供 松 山 線 捷 運 G19 站 整 體 開 發 的 面 積 及 範 圍 等 相 關 的 書 面 資 料 給 我 常 局 長 岐 德 : 我 補 充 一 下 月 臺 門 設 置 相 關 設 計 問 題, 已 通 車 路 段 原 有 通 風 系 統 是 沒 有 月 臺 門 的 設 計, 裝 設 月 臺 門 後 原 有 的 通 風 系 統 全 要 變 更, 所 以 既 使 要 改 也 只 能 作 半 截 不 是 全 罩 式 黃 議 員 只 想 知 道 有 没 有 作, 何 時 作? 細 節 請 補 書 面 資 料 剩 下 我 了, 是 不 是 請 捷 運 公 司 把 準 備 作 的 民 調 資 料 提 供 給 我 們 參 考, 另 外 有 一 個 問 題 與 捷 運 公 司 有 關, 我 前 一 陣 子 參 加 肢 障 者 增 加 他 們 行 的 權 利 座 談 會, 他 們 提 到 捷 運 站 與 火 車 站 之 間 接 連 的 電 梯, 是 要 找 人 開 門 才 能 搭 乘 電 梯 去 搭 火 車, 這 個 介 面 的 處 理 方 式 增 加 他 們 行 的 困 擾, 會 上 我 就 要 求 一 同 與 會 的 市 府 交 通 單 位 同 仁, 二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協 調 改 善 情 形, 請 你 們 立 即 回 答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我 們 會 後 立 即 會 跟 臺 鐵 協 調, 有 結 果 會 馬 上 向 召 集 人 報 告 679

20 交 通 局 你 們 特 別 回 去 查 一 下, 當 天 那 一 位 同 仁 參 加? 另 外, 為 什 麽 停 管 處 的 處 長 換 了 第 三 任? 林 局 長 志 盈 : 向 召 集 人 報 告, 第 一 位 處 長 現 在 是 監 理 處 的 鄭 處 長, 第 二 位 處 長 現 在 是 局 內 陳 主 任 秘 書, 停 管 處 處 長 真 的 相 當 難 為 没 有 一 個 位 子 是 輕 鬆 的, 是 大 家 不 願 去 承 擔 這 個 工 作 量 是 不 是? 還 是 壓 力 大 到 不 合 理 的 狀 況 林 局 長 志 盈 : 最 主 要 是 現 在 局 內 陳 主 任 秘 書 想 退 休, 原 因 是 身 體 不 好, 所 以 我 就 拜 託 他 留 下 來 到 我 這 一 任 為 止, 也 同 意 他 轉 任 主 任 秘 書 並 且 留 下 來 幫 忙 是 這 樣 子 嗎? 我 為 什 麽 會 提 這 個 問 題, 做 一 個 局 處 首 長 他 所 綜 管 的 業 務 本 來 就 很 繁 雜, 但 如 果 異 動 非 常 頻 繁, 是 會 影 響 業 務 的 推 動 也 會 影 響 士 氣, 這 是 不 好 的 現 象, 希 望 沒 有 特 殊 原 因 要 堅 守 崗 位 再 請 問 有 沒 有 議 員 要 進 行 第 二 輪? 沒 有 的 話, 今 天 的 工 作 報 告 就 到 此 結 束, 謝 謝 大 家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2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35 分 至 12 時 37 分 止 地 點 : 本 會 三 樓 交 通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汪 召 集 人 志 冰 出 席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戴 錫 欽 黃 珊 珊 列 席 :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及 所 屬 部 門 人 員 大 都 會 公 司 惠 董 事 長 肇 洪 及 所 屬 部 門 人 員 大 都 會 公 司 與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官 股 董 監 事 壹 陳 專 門 委 員 文 彬 報 告 出 席 議 員 已 達 法 定 人 數 記 錄 : 楊 建 基 貳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參 聽 取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大 都 會 公 司 業 務 報 告 質 詢 議 員 :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戴 錫 欽 黃 珊 珊 李 新 汪 志 冰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答 覆 大 都 會 公 司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答 覆 停 車 管 理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大 都 會 公 司 惠 董 事 長 肇 洪 答 覆 肆 其 他 決 議 : 680

21 請 提 供 路 邊 停 車 計 時 器 結 合 悠 遊 卡 辦 理 情 形 資 料 ( 王 議 員 欣 儀 提 ) 請 提 供 財 政 部 限 縮 悠 遊 卡 使 用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 黃 議 員 珊 珊 提 ) 請 提 供 悠 遊 卡 整 合 學 生 證 相 關 辦 理 情 形 資 料 ( 戴 議 員 錫 欽 提 ) 請 提 供 公 車 評 鑑 及 退 場 管 理 機 制 評 估 報 告 ( 黃 議 員 珊 珊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本 委 員 會 考 察 及 專 案 報 告 時 間 安 排 表 詳 如 附 件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37 分 )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9 日 速 記 : 楊 建 基 主 席 ( 汪 召 集 人 志 冰 ): 各 位 議 員 局 長 總 經 理 各 位 董 監 事 代 表, 大 家 早 今 天 的 議 程 是 智 慧 卡 公 司 及 大 都 會 公 司 的 業 務 報 告, 以 及 開 放 議 員 詢 問, 我 們 就 依 照 程 序 開 始, 請 先 宣 讀 本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宣 讀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沒 問 題, 紀 錄 就 確 定 林 局 長 志 盈 : 依 照 慣 例 業 務 報 告 都 是 由 兩 家 公 司 的 總 經 理 作 報 告, 在 報 告 之 前 也 請 總 經 理 介 紹 公 股 代 表 現 在 請 智 慧 卡 公 司 先 行 報 告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各 位 議 員 各 位 長 官 各 位 先 進 大 家 早 原 訂 今 明 兩 天 欲 前 往 法 國 參 加 交 通 智 慧 卡 研 討 會, 後 來 還 是 決 定 以 議 會 開 會 為 重 首 先 我 來 介 紹 公 股 的 代 表, 董 事 : 林 志 盈 局 長 鄭 俊 明 處 長 惠 肇 洪 董 事 長 歐 晉 德 董 事 長 蔡 輝 昇 總 經 理 黃 榮 峰 參 事 陳 武 正 先 生 及 我 本 人 監 察 人 : 有 黃 靖 南 参 事 ( 今 天 請 喪 假 不 克 前 來 ) 顏 邦 傑 副 總 經 理 等 人 本 公 司 94 年 1 月 至 6 月 之 業 務 概 況 報 告 如 書 面 資 料, 重 點 口 頭 說 明 如 下 : 本 公 司 當 時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成 立 台 北 IC 卡 票 證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籌 畫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以 政 府 採 購 法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以 公 開 方 式 徵 求 民 間 機 構 與 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13 家 民 營 公 車 業 者 及 台 北 銀 行, 依 公 司 法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專 責 台 北 IC 卡 票 證 整 合 系 統 之 建 置 及 營 運 事 宜, 其 中 台 北 市 政 府 出 資 6000 萬 元 (12%) 台 北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出 資 1 億 4000 萬 元 (28%), 合 計 40%, 其 餘 為 民 間 股 份, 公 股 董 事 有 8 位, 監 察 人 有 2 位 ( 民 間 有 2 位 ), 自 悠 遊 卡 上 市 迄 今 已 3 年 多, 發 卡 量 正 式 突 破 597 萬 張, 双 十 節 後 可 能 會 突 破 600 萬 張 一 營 運 範 圍 悠 遊 卡 自 91 年 6 月 12 日 正 式 上 線 營 運, 目 前 營 運 範 圍 包 括 捷 運 系 統 全 線 台 北 市 聯 營 公 車 與 台 北 縣 縣 轄 公 車 47 座 台 北 市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12 座 捷 運 車 站 轉 乘 停 車 場, 自 正 式 上 線 營 運 至 94 年 7 月 31 日 止, 悠 遊 卡 累 計 售 卡 數 達 573 萬 餘 張 94 年 7 月 份 悠 遊 卡 平 均 每 日 交 易 筆 數 為 214 萬 餘 筆, 當 月 份 整 體 悠 遊 卡 使 用 率 為

22 %( 公 車 78% 捷 運 84% 停 管 處 停 車 場 51% 捷 運 轉 乘 停 車 場 53%) 94 年 1~6 月 發 卡 數 768,750 張, 悠 遊 卡 交 易 筆 數 415,341,637 筆,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比 較, 由 數 字 得 知 使 用 頻 率 愈 來 愈 高 二 系 統 穩 定 度 悠 遊 卡 系 統 設 備 可 分 為 加 值 公 車 捷 運 與 停 車 場 四 大 類,94 年 度 1 月 至 6 月 平 均 故 障 百 分 比 為 0.76%, 較 去 年 同 期 0.8% 降 低 0.04 個 百 分 點 三 IC 卡 讀 寫 模 組 研 發 成 果 IC 卡 讀 寫 模 組 是 所 有 悠 遊 卡 前 台 設 備 的 核 心 模 組, 為 建 立 自 主 技 術, 並 降 低 設 備 成 本, 本 公 司 與 廠 商 合 作 開 發 完 成 此 一 IC 卡 讀 寫 模 組, 目 前 已 提 供 公 車 驗 票 機 計 程 車 路 邊 計 時 停 車 器 自 動 加 值 機 與 自 動 櫃 員 機 等 設 備 廠 商 進 行 測 試 評 估 四 悠 遊 聯 名 卡 系 統 建 置 本 公 司 與 國 泰 世 華 台 新 中 國 信 託 與 台 北 富 邦 四 家 銀 行 合 作 發 行 悠 遊 聯 名 卡, 目 前 已 完 成 悠 遊 聯 名 卡 卡 片 規 格 設 計 交 易 流 程 設 計 營 運 作 業 規 範 等, 預 計 明 年 第 一 季 可 完 成 相 關 系 統 建 置 五 擴 展 使 用 範 圍 : ( 一 )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本 公 司 與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合 作 推 動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試 辦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臺 北 市 立 東 門 國 小 私 立 復 興 中 小 學 大 同 高 中 及 育 成 高 中 等 四 所 學 校, 將 學 生 證 與 悠 遊 卡 整 合 為 一, 可 使 用 捷 運 公 車 等 所 有 悠 遊 卡 系 統, 並 結 合 學 生 上 下 學 資 訊 以 或 簡 訊 通 知 家 長, 同 時 整 合 圖 書 館 借 閱 證 及 校 園 合 作 社 小 額 消 費 功 能, 所 有 試 辦 學 校 已 於 四 月 份 正 式 上 線, 六 月 底 完 成 問 卷 調 查, 多 數 家 長 反 應 良 好, 依 試 辦 評 估 報 告 將 擴 大 試 辦 規 模, 再 加 入 蓬 萊 國 小 古 亭 國 中 中 正 高 中 及 木 柵 高 工 等 四 校, 相 關 執 行 成 效 將 作 為 未 來 臺 北 市 全 面 推 行 數 位 學 生 證 之 參 考, 新 加 坡 是 全 國 的 學 生 都 與 其 交 通 卡 結 合 在 一 起, 作 得 也 非 常 成 功 ( 二 ) 計 程 車 付 費 結 合 悠 遊 卡 台 灣 大 車 隊 合 作 試 辦 計 程 車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案, 於 今 年 4 月 16 日 正 式 上 線 預 計 試 辦 至 今 年 9 月 16 日 止 試 辦 迄 今 (8 月 22 日 ) 交 易 筆 數 已 達 12,844 筆 並 進 行 開 發 二 代 資 料 上 傳 模 式 提 高 駕 駛 使 用 便 利 性, 同 時 與 泛 亞 友 好 志 英 等 車 行 積 極 接 洽 中, 預 計 明 年 擴 大 至 上 千 輛 計 程 車 ( 三 ) 路 邊 停 車 計 時 器 結 合 悠 遊 卡 有 關 結 合 悠 遊 卡 與 計 時 收 費 器 之 自 94 年 5 月 4 日 至 94 年 8 月 6 日 在 敦 化 南 路 進 行 路 邊 實 機 測 試, 已 針 對 測 試 發 生 的 問 題 進 行 軟 體 及 硬 體 上 的 修 改, 預 計 於 94 年 9 月 1 日 起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路 邊 實 機 測 試 ( 四 ) 新 增 停 車 場 加 入 悠 遊 卡 系 統 : 1. 公 有 停 車 場 新 增 濱 江 市 場 龍 門 國 中 兩 座 公 有 路 外 地 下 停 車 場 悠 遊 卡 系 統, 已 上 線 營 運 ; 春 光 公 園 永 盛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以 及 八 德 社 園 光 復 北 路 成 德 與 揚 雅 等 5 座 立 體 停 車 場 已 完 成, 正 進 行 測 試, 預 計 今 年 9 月 可 上 線 營 運, 另 外 民 福 市 場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北 投 9 號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之 悠 遊 卡 收 費 系 統 預 計 在 今 年 11 月 完 成 2. 民 間 停 車 場 第 一 殯 儀 館 停 車 場 三 重 小 巨 蛋 停 車 場 已 於 94 年 8 月 1 日 至 21 日 陸 續 上 線, 682

23 目 前 運 轉 順 利, 台 大 停 車 場 預 計 於 94 年 9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此 外, 榮 總 員 工 停 車 場 已 於 94 年 8 月 18 日 與 榮 總 議 價 完 成, 預 計 94 年 11 月 完 工 啟 用 小 型 停 車 場 部 分 於 94 年 5 月 20 日 開 始 與 永 固 停 車 場 於 台 北 市 之 5 座 停 車 場 進 行 試 辦 計 畫, 並 於 6 月 9 日 再 擴 大 範 圍 至 其 台 北 縣 之 4 座 停 車 場 目 前 試 辦 計 畫 成 效 良 好, 計 畫 與 永 固 進 行 全 面 性 推 廣 ( 五 ) 其 他 台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已 於 8 月 1 日 開 始 進 行 試 辦 計 畫, 於 其 常 設 展 及 空 中 腳 踏 車 入 口 處 設 置 悠 遊 卡 扣 款 設 備, 民 眾 可 持 卡 直 接 進 入 展 場 六 民 眾 滿 意 度 : 本 公 司 於 94 年 4 月 委 託 全 球 知 名 市 調 公 司 -A C Nielsen 尼 爾 森 市 場 研 究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滿 意 度 高 達 96%, 與 92 年 所 進 行 的 滿 意 度 相 較 提 升 一 個 百 分 點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民 眾 對 悠 遊 卡 普 遍 感 到 非 常 滿 意 七 財 務 狀 況 94 年 上 半 年 營 業 收 入 1 億 9,597 萬 元,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1 億 7,731 萬 元, 營 業 外 收 入 6,208 萬 元, 營 業 外 支 出 4,215 萬 元, 本 期 淨 利 3,859 萬 元 八 本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 一 ) 悠 遊 聯 名 卡 上 市 持 續 擴 大 悠 遊 聯 名 卡 使 用 範 圍, 強 化 系 統 功 能 ( 二 ) 新 學 生 票 卡 推 出 配 合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學 生 票 發 行 管 制 規 劃 及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數 位 學 生 證 之 發 行 計 劃, 初 步 研 擬 的 方 案 為 : 未 來 臺 北 市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生, 將 由 教 育 局 統 一 製 發 數 位 學 生 證 ( 含 悠 遊 卡 功 能 ), 其 餘 未 納 入 數 位 學 生 證 之 學 校, 已 研 擬 學 生 票 發 行 管 制 之 方 案, 學 生 須 於 每 年 註 冊 後,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卡 號, 並 持 該 卡 至 各 捷 運 車 站 查 詢 機 辦 理 票 卡 驗 證 及 展 期 事 宜 此 案 待 主 管 機 關 確 定 可 行 後, 即 可 進 行 修 改 作 業 ( 三 ) 新 技 術 研 發 1 IC 卡 讀 寫 模 組 特 殊 應 用 的 開 發 : IC 卡 讀 寫 模 組 開 發 完 成 後, 除 提 供 一 般 設 備 廠 商 進 行 整 機 的 組 裝 與 功 能 測 試 評 估 外, 另 外 持 續 針 對 一 些 特 殊 應 用, 如 人 工 加 值 機 與 聯 名 卡 製 卡 廠 卡 片 個 人 化 所 需 的 老 殘 票 展 期 與 卡 片 錄 碼 等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新 功 能 的 開 發 2 無 線 網 卡 之 營 收 資 料 收 集 開 發 : 目 前 公 車 驗 票 機 IC 卡 營 收 資 料 需 要 人 工 以 資 料 卡 匣 來 收 集, 為 解 決 其 不 便 與 問 題, 除 持 續 要 求 原 來 的 廠 商 進 行 改 善 外, 並 自 行 利 用 無 線 網 卡 開 發 出 完 整 的 資 料 卡 匣 替 代 方 案, 正 安 排 於 公 車 場 站 現 場 進 行 實 地 營 收 資 料 的 傳 送 測 試, 確 認 一 切 正 常, 即 可 據 以 進 行 改 善 資 料 卡 匣 故 障 問 題 3 新 開 發 案 推 動 全 面 性 推 動 計 程 車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台 灣 大 車 隊 300 輛 試 辦 延 至 年 底, 若 試 辦 成 效 不 錯, 將 擴 及 其 他 計 程 車 車 隊 或 車 行, 全 面 性 推 動 計 程 車 採 用 悠 遊 卡 付 費 系 統 4 國 道 客 運 目 前 已 與 1 家 國 道 客 運 進 行 設 備 測 試, 預 計 將 以 櫃 檯 售 票 以 及 機 場 巴 士 路 線 做 為 首 要 目 標, 開 放 民 眾 以 悠 遊 卡 付 款 購 票 5 門 票 系 統 已 與 台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進 行 試 辦, 未 來 將 再 與 教 育 局 所 轄 之 如 動 物 園 及 兒 童 育 樂 683

24 中 心 門 票 尋 求 合 作, 已 分 別 提 送 悠 遊 卡 試 辦 計 畫 至 各 單 位, 待 設 備 測 試 後 即 可 實 施 6 行 動 悠 遊 (EASY-MO) 計 畫 本 公 司 配 合 經 濟 部 之 近 端 行 動 交 易 服 務 計 畫 聯 盟 於 94 年 7 月 14 日 第 一 階 段 成 果 發 表 會 當 天 推 出 第 一 款 EasyMO 手 機, 預 計 有 100 支 手 機 將 於 94 年 9 月 1 日 起 上 線 測 試 7 新 商 品 推 出 悠 遊 卡 結 合 SWATCH 品 牌 推 出 IC 手 錶, 晶 片 植 入 手 錶 中, 可 應 用 於 悠 遊 卡 系 統, 直 接 以 手 錶 感 應 扣 款 付 費 8 月 30 日 於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預 購, 將 在 9 月 20 日 上 市 發 行 8 民 營 停 車 場 納 入 悠 遊 卡 付 費 規 劃 建 置 悠 遊 卡 付 費 系 統 的 民 營 停 車 場 有 : 台 北 小 巨 蛋 停 車 場 世 貿 三 館 停 車 場 等 此 外, 本 公 司 亦 與 停 車 場 業 者 合 作 提 供 適 合 用 於 小 型 停 車 場 之 扣 款 設 備, 開 放 民 眾 使 用 悠 遊 卡 扣 款, 目 前 已 與 永 固 便 利 停 車 公 司 進 行 合 作 試 辦 九 結 語 悠 遊 卡 與 銀 行 合 作 發 行 聯 名 卡, 讓 悠 遊 卡 不 僅 在 交 通 領 域 中 使 用, 還 可 用 於 便 利 商 店 等 小 額 消 費, 可 讓 民 眾 省 去 攜 帶 零 錢 的 不 便 ; 悠 遊 卡 更 計 畫 與 學 生 證 結 合, 台 北 市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以 及 台 北 縣 市 大 專 院 校, 預 估 將 有 70 萬 學 生 可 享 受 兩 卡 合 一 的 便 利 ; 另 外, 悠 遊 卡 也 研 發 與 手 機 手 錶 mp3 等 結 合, 發 展 IC 商 品, 讓 悠 遊 卡 以 不 同 的 型 態 呈 現, 使 用 上 更 富 趣 味 性, 未 來 將 繼 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讓 市 民 更 便 利, 以 不 負 貴 會 之 期 許 接 下 來 請 大 都 會 汽 車 客 運 公 司 大 都 會 汽 車 客 運 公 司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本 公 司 係 承 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營 運 業 務, 並 於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正 式 營 運,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零 五 千 二 百 六 十 元, 其 中 臺 北 市 政 府 出 資 一 億 五 千 二 百 萬 元, 約 佔 38%, 民 股 為 兩 億 四 千 八 百 萬 零 五 千 二 百 六 十 元, 約 佔 62%, 董 事 11 位 監 察 人 3 位, 現 任 董 監 事 名 單 如 書 面 資 料 一 茲 就 大 都 會 客 運 公 司 之 站 場 路 線 車 輛 及 人 員 等 各 項 營 運 資 料, 臚 列 說 明 如 后 ( 截 至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底 ): ( 一 ) 站 場 本 公 司 調 度 站 計 有 16 處, 除 中 和 站 蘆 洲 站 在 台 北 縣 境 外, 其 餘 均 位 於 市 境 車 輛 維 修 部 分, 設 有 一 個 修 理 廠 二 個 保 養 班, 並 於 各 站 配 有 駐 站 技 工 就 近 維 護 與 保 養 ( 二 ) 路 線 本 公 司 計 有 46 條 路 線, 依 路 線 類 型 分 為 一 般 性 路 線 40 條 路 線 捷 運 接 駁 路 線 2 條 休 閒 公 車 2 條 夜 間 公 車 1 條 及 博 愛 公 車 1 條 ( 三 ) 車 輛 本 公 司 自 有 營 業 車 輛 數 744 輛, 另 向 市 府 租 用 依 凱 洛 斯 低 底 盤 公 車 30 輛 及 6 輛 天 然 氣 公 車 ( 四 ) 人 員 684

25 員 工 總 數 為 1,320 人, 其 中 駕 駛 員 1,052 人 所 佔 比 率 最 高, 佔 79.7% 本 公 司 為 因 應 市 場 競 爭 之 情 勢, 亦 朝 質 與 量 兩 方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茲 就 各 項 重 要 作 為 與 成 果 逐 一 說 明 如 后 : ( 一 ) 落 實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及 心 理 輔 導 因 公 司 主 要 幹 部 多 為 原 公 車 駕 駛 及 工 會 幹 部 擔 任, 為 提 升 管 理 人 員 之 管 理 能 力 及 觀 念, 特 與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合 作 籌 辦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與 研 習 營, 自 94 年 1 月 11 日 -94 年 6 月 24 日 間 共 分 三 期 參 與 市 府 衛 生 局 推 出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計 畫, 除 推 派 種 子 人 員 10 位 培 訓 外, 對 所 有 員 工 進 行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評 量, 經 發 放 問 卷 1,340 份 回 收 問 卷 1,258 份 ( 回 收 率 93.88%) 有 效 問 卷 806 份 ( 有 效 問 卷 率 60.15%) 分 析, 在 六 成 有 效 問 卷 中 得 知, 相 較 於 其 他 參 與 評 量 之 企 業 ( 非 運 輸 同 業 ) 比 較, 同 仁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較 低 心 理 健 康 狀 況 較 佳 ( 二 ) 觀 念 溝 通 賡 續 由 高 階 主 管 率 相 關 課 室 主 管, 定 期 至 各 調 度 站 舉 行 座 談 會 與 站 務 會 議, 進 行 面 對 面 雙 向 溝 通, 聽 取 員 工 心 聲, 並 宣 導 公 司 必 要 作 為, 取 得 員 工 共 識 任 何 重 大 措 施 之 推 行, 除 透 過 管 理 階 層 通 告 外, 均 與 產 業 工 會 溝 通, 取 得 諒 解 與 支 持 ( 三 ) 強 化 行 車 安 全 嚴 格 篩 選 新 進 駕 駛 員 予 以 完 整 的 職 前 訓 練, 並 針 對 肇 事 駕 駛 員 及 經 常 性 違 規 駕 駛 員, 辦 理 實 車 體 驗 營 講 習 活 動 及 專 案 隨 車 考 核, 藉 由 訓 練 及 考 核, 徹 底 改 善 其 不 良 行 車 方 式,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業 已 有 效 降 低 肇 事,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止, 每 百 萬 公 里 肇 事 率 由 93 年 全 年 平 均 件 降 至 94 年 件, 顯 見 行 車 安 全 大 幅 提 升 ( 四 ) 加 速 新 車 採 購 作 業 針 對 即 將 屆 滿 八 年 車 齡 使 用 年 限 規 定 之 97 年 大 宇 公 車 234 輛 及 恢 復 交 通 局 核 定 配 車 數 差 額 86 輛,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順 利 於 94 年 3 月 完 成 車 輛 採 購 作 業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止, 優 先 針 對 恢 復 交 通 局 核 准 配 車 額 部 分, 業 完 成 61 輛 新 車 投 入 營 運, 整 體 車 隊 平 均 車 齡 業 由 4.26 年 降 低 至 3.93 年, 為 提 高 乘 客 辨 識, 本 次 新 車 一 律 加 裝 車 頭 前 LED 路 線 顯 示 器 車 內 站 名 播 報 顯 示 系 統 路 線 圖 採 超 薄 型 燈 管 顯 示 等 設 備 ( 五 ) 路 線 調 整 承 接 公 車 處 44 條 路 線 後, 除 就 現 有 動 線 提 升 服 務 水 準 外, 配 合 民 眾 需 求 適 時 申 請 調 整 路 線, 如 配 合 市 府 掛 牌 成 立 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一 家 就 診, 十 家 服 務 的 醫 療 政 策, 自 94 年 1 月 5 日 起 開 闢 685 路 醫 療 專 線 公 車, 服 務 狀 況 良 好 ( 六 ) 彈 性 支 援 疏 運 任 務 因 應 陽 明 山 花 季 及 端 午 節 之 民 俗 遊 藝 活 動, 本 公 司 皆 彈 性 調 派 班 車 服 務 市 民 於 陽 明 山 花 季 活 動 時, 提 供 為 期 五 個 週 休 假 日 共 計 十 一 天 之 花 季 專 車 服 務, 服 務 狀 況 良 好 ( 七 )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與 提 撥 配 合 政 府 9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勞 退 新 制, 經 於 94 年 6 月 30 日 前 全 面 調 查 各 類 員 工 ( 含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 意 願 結 果, 選 擇 新 制 713 人 舊 制 556 人 暫 不 選 擇 71 人, 並 由 公 司 定 期 每 月 提 撥 6% 之 退 休 金, 以 符 規 定, 以 94 年 7 月 為 例, 公 司 退 休 金 提 撥 約 為 1,962,276 元 685

26 二 財 務 狀 況 94 年 上 半 年 營 業 收 入 812,457,355 元,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862,480,001 元, 營 業 外 收 入 70,110,964 元, 營 業 外 費 用 及 損 失 19,947,060 元, 本 期 稅 前 純 利 141,258 元 (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 截 至 94 年 6 月 底, 資 產 為 2,049,590,957 元, 負 債 為 1,663,000,642 元, 股 東 權 益 為 386,590,315 元 (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 三 營 運 績 效 公 司 成 立 一 年 來, 營 運 呈 穩 定 成 長, 以 下 就 94 年 度 上 半 年 (1-6 月 ) 與 93 年 同 期 幾 項 營 運 績 效 進 行 說 明 如 下 (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 94 年 上 半 年 平 均 營 運 車 輛 數 為 709 輛, 較 93 年 同 期 增 加 15 輛 ( 增 加 幅 度 為 2.18%); 駕 員 數 平 均 為 1,020 人 較 九 十 三 年 同 期 增 加 115 人 ( 增 加 幅 度 為 12.71% ) ( 一 ) 行 駛 里 程 94 年 上 半 年 行 駛 里 程 合 計 22,368,581 公 里, 較 93 年 同 期 增 加 2,728,805 公 里, 增 加 幅 度 為 13.89% ( 二 ) 載 客 數 94 年 上 半 年 各 路 線 總 載 客 數 59,832,856 人 次, 較 93 年 同 期 增 加 4,983,413 人 次, 成 長 幅 度 為 9.09% ( 三 ) 平 均 車 產 值 與 平 均 駕 員 產 值 94 年 上 半 年 與 93 年 同 期 相 較, 公 司 營 運 規 模 車 輛 數 及 駕 員 數 均 提 昇, 且 加 強 車 輛 調 度 控 管, 促 使 路 線 績 效 更 形 提 升, 平 均 每 月 車 產 值 為 199,509 元, 較 93 年 同 期 增 加 12,489 元, 成 長 幅 度 6.68%; 然 平 均 駕 員 產 值 為 137,700 元, 較 93 年 同 期 減 少 4,683 元, 衰 退 3.29%, 此 係 因 配 合 年 長 駕 駛 體 力, 調 整 為 雙 班, 駕 員 數 增 加, 落 實 人 休 車 不 休 原 則, 提 高 車 輛 使 用 效 率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惟 駕 駛 員 的 運 用 效 率, 配 合 年 長 駕 駛 退 休 時 間 仍 有 加 強 空 間 ( 詳 書 面 資 料, 表 三 大 都 會 客 運 公 司 整 體 營 運 績 效 統 計 表 ) 與 聯 營 業 者 比 較, 依 台 北 市 公 民 營 公 車 聯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94 年 臺 北 市 聯 營 單 位 公 車 營 運 狀 況 暨 載 客 人 數 月 報 表 統 計, 本 公 司 與 其 他 民 營 業 者 上 半 年 (1-6 月 ) 各 項 營 運 績 效 比 較 分 析 如 后 (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表 四 ): ( 四 ) 路 線 數 本 公 司 46 條 路 線, 佔 聯 營 市 場 361 條 路 線 之 12.7% ( 五 ) 行 駛 里 程 本 公 司 行 駛 里 程 計 22,368,581 公 里, 佔 聯 營 市 場 之 17.5% 93 年 上 半 年 平 均 每 日 每 車 行 駛 公 里 數 為 公 里,94 年 上 半 年 度 已 增 加 至 公 里 ( 增 加 幅 度 為 11.47%), 每 日 車 公 里 數 亦 已 較 其 他 業 者 94 年 上 半 年 度 平 均 值 (170.7 公 里 ) 高 出 4.8 公 里 ( 六 ) 載 客 數 本 公 司 94 年 上 半 年 度 載 客 人 數 59,832,856 人, 佔 聯 營 市 場 之 22.4%, 與 93 年 同 期 比 較, 載 客 人 數 佔 有 率 成 長 4.5% ( 七 ) 營 運 收 入 本 公 司 94 年 上 半 年 度 路 線 總 營 收 為 842,724,177 元, 佔 聯 營 市 場 比 例 為 19.8% 686

27 ; 較 93 年 同 期 比 較, 路 線 總 營 收 佔 有 率 成 長 1.8% ( 八 ) 與 其 他 業 者 共 營 路 線 分 析 本 公 司 計 有 262 信 義 幹 線 等 六 條 與 其 他 業 者 共 營, 依 94 年 臺 北 市 聯 營 單 位 公 車 營 運 狀 況 暨 載 客 人 數 月 報 表 1-6 月 統 計, 該 六 條 路 線 營 收 所 佔 比 例 由 93 年 46.39% 提 昇 至 50.10%, 而 其 他 民 營 業 者 所 佔 比 例 相 對 之 營 收 比 例 則 下 降 至 49.90%, 顯 示 民 營 化 後 經 過 公 司 全 體 18 個 月 努 力, 競 爭 力 提 升, 績 效 業 已 達 到 與 其 他 業 者 相 仿 之 水 準 ( 詳 書 面 資 料, 表 五 大 都 會 客 運 共 營 路 線 與 其 他 業 者 佔 有 率 比 較 表 ) 三 94 年 下 半 年 重 要 工 作 本 公 司 未 來 經 營 方 向, 持 續 以 服 務 市 民 創 造 績 效 為 主 軸 透 過 關 懷 員 工 的 具 體 作 為, 把 服 務 的 觀 念, 灌 輸 給 每 位 員 工, 賡 續 建 立 駕 駛 服 務 乘 客 內 勤 服 務 外 站 主 管 服 務 同 仁 的 價 值 觀, 同 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的 質 與 量,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與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併 重, 以 期 爭 取 更 多 市 民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茲 就 94 年 下 半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逐 一 說 明 如 后 : ( 一 )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 加 速 車 輛 汰 換 作 業 1997 年 大 宇 公 車 234 輛 於 明 (95) 年 陸 續 達 八 年 車 齡 之 使 用 年 限, 本 公 司 業 已 完 成 車 輛 採 購 作 業, 預 計 95 年 1 月 起 分 批 交 車 投 入 營 運, 依 限 汰 換 屆 齡 車 輛, 以 符 合 交 通 局 規 定, 並 降 低 公 司 整 體 車 隊 車 齡 為 因 應 社 會 高 齡 化 之 趨 勢, 將 以 打 造 中 低 低 底 盤 之 車 輛 投 入 營 運, 並 增 加 車 頭 前 方 LED 路 線 顯 示 器 車 內 站 名 播 報 系 統 等 設 備, 以 便 利 乘 客 搭 乘 與 提 升 服 務 水 準 2. 強 化 行 車 安 全 配 合 站 務 會 議, 加 強 灌 輸 駕 員 行 人 穿 越 道 即 紅 燈 站 牌 即 紅 燈 的 行 車 安 全 觀 念, 強 化 駕 員 禮 讓 行 人 服 務 乘 客 的 認 知, 同 時 每 日 派 員 重 點 稽 查 各 路 線 列 管 有 案 之 駕 駛 員, 並 依 違 規 情 形 採 重 賞 重 懲 方 式 查 處 針 對 民 眾 反 映 服 務 缺 失, 除 定 期 舉 行 公 車 駕 駛 員 行 車 安 全 暨 禮 貌 服 務 月 及 實 車 體 驗 營 等 活 動 外, 針 對 特 定 項 目, 不 定 期 推 出 重 點 稽 查 週, 全 員 查 核, 並 透 過 獎 懲 並 重 方 式, 加 強 駕 駛 員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之 提 升, 逐 漸 改 善 與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另 為 求 提 升 行 車 安 全 及 降 低 乘 客 糾 紛, 刻 正 評 估 加 裝 數 位 式 行 車 紀 錄 器 及 車 內 外 監 視 器 等 系 統, 以 期 協 助 提 供 公 平 客 觀 的 工 作 環 境 ( 二 )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1. 提 升 人 車 有 效 率 運 用 透 過 車 輛 加 速 汰 舊 換 新 無 涉 行 安 之 維 修 保 養 作 業 調 整 於 非 尖 峰 執 行 每 日 檢 視 車 輛 運 用 狀 況 及 強 化 尖 峰 時 間 站 不 留 車 之 調 度 方 式 等 措 施, 提 升 車 輛 使 用 率, 並 推 動 平 常 日 全 員 出 勤 鼓 勵 休 假 集 中 於 例 假 日, 除 給 予 員 工 合 理 休 假 外, 並 提 升 員 工 產 值 另 加 強 調 度 管 理, 逐 線 檢 討 尖 離 峰 時 段 及 沿 線 行 車 狀 況, 強 化 行 駛 班 次 間 距 之 控 管, 在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下, 降 低 車 輛 連 班 脫 班 及 離 峰 無 效 班 次 行 駛 之 情 況, 提 升 班 次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靠 性, 吸 引 乘 客 搭 乘 687

28 2. 提 升 租 車 營 運 績 效 透 過 30 輛 採 雙 排 座 椅 設 計, 並 備 有 卡 拉 OK DVD 播 放 器 及 行 動 電 視 等 設 備 之 新 車 ( 已 於 八 月 下 旬 投 入 營 運 ), 提 供 優 質 舒 適 的 運 輸 環 境, 以 強 化 租 車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未 來 除 將 加 強 原 有 長 期 客 戶 之 連 繫 與 服 務 外, 亦 透 過 主 動 行 銷 積 極 開 發 新 客 源, 積 極 洽 詢 各 學 校 機 關 公 司 團 體 區 政 單 位 ( 含 里 辦 公 室 ) 等, 爭 取 長 期 或 臨 時 性 租 車 業 務, 以 提 升 租 車 績 效 3. 拓 展 經 營 範 圍 因 應 民 眾 需 求 及 參 酌 後 續 捷 運 路 網 之 陸 續 通 車 營 運, 檢 討 或 調 整 現 有 路 線 外, 針 對 台 北 都 會 區 縣 市 境 間 通 勤 接 駁 公 車 之 需 求, 將 研 擬 調 整 或 增 闢 路 線 行 駛, 以 期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與 增 加 公 司 效 益 鑑 於 聯 營 公 車 市 場 經 營 環 境 日 趨 飽 和, 針 對 北 台 灣 區 域 範 圍 之 公 車 運 輸 需 求, 將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積 極 評 估 公 路 客 運 路 線 或 國 道 客 運 路 線 之 申 請, 以 期 擴 大 經 營 區 域, 同 時 運 用 公 司 現 有 市 區 公 車 路 網 之 優 勢, 提 供 公 司 整 體 整 合 路 網 之 綜 效 與 服 務, 加 強 服 務 民 眾 4. 業 外 收 入 開 發 本 公 司 除 與 奧 多 廣 告 公 司 簽 訂 車 廂 內 外 廣 告 合 約, 增 加 業 外 收 入 外, 在 不 影 響 乘 客 搭 乘 及 車 身 美 觀 之 情 形 下, 亦 加 強 與 廠 商 間 合 作 研 發 如 車 內 吊 環 車 輛 背 面 之 廣 告 設 置, 以 增 加 業 外 收 入, 挹 注 本 業 營 運 不 敷 成 本 之 窘 態 ( 三 ) 加 強 成 本 控 管 1. 推 動 節 約 措 施 因 應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趨 勢, 使 得 燃 料 成 本 佔 營 運 成 本 比 例 節 節 升 高, 為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支 出, 每 漲 1 元 營 運 成 本 多 200 餘 萬 元 另 實 施 節 油 計 畫 推 動 回 站 熄 火 措 施, 鼓 勵 同 仁 操 作 時 節 約 油 料 ; 定 期 追 蹤 車 輛 油 耗 狀 況, 針 對 異 常 耗 油 車 輛 召 回 檢 修, 以 避 免 油 料 之 浪 費 2. 研 擬 場 站 整 併 與 遷 移 考 量 公 司 場 站 租 金 每 月 高 達 約 454 萬 餘 元, 且 部 分 場 站 亦 存 有 車 輛 數 過 少 無 法 長 期 租 用 租 金 過 高 及 無 法 核 准 等 因 素, 將 全 面 檢 視 現 有 租 用 場 站 狀 況, 並 考 量 未 來 路 網 趨 勢, 逐 站 檢 討 調 整 遷 移 或 整 併, 以 爭 取 降 低 場 站 租 金 費 用, 減 少 成 本 支 出 3. 薪 資 合 理 化 針 對 用 人 費 用 過 高 之 成 本, 亦 將 朝 調 整 薪 資 與 人 力 結 構, 逐 步 建 構 合 理 化 公 平 化 及 績 效 化 之 薪 資 水 準 因 應 新 運 價 案 增 加 部 分,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十 作 為 員 工 薪 資 調 整, 納 入 固 定 薪 資 項 目, 以 符 合 貴 會 與 市 府 之 要 求, 全 案 俟 市 府 新 運 價 實 施 日 期, 追 溯 調 整 4. 推 動 與 其 他 業 者 合 作 透 過 業 者 間 合 作, 將 有 效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然 彼 此 競 爭 激 烈 情 形 下, 合 作 並 非 一 蹴 可 及, 本 公 司 將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與 其 他 業 者 協 調, 以 建 立 合 作 模 式, 如 本 年 度 花 季 專 車 與 大 南 客 運 共 同 行 駛 與 台 北 客 運 共 同 申 請 內 科 - 雙 和 及 南 軟 - 雙 和 之 接 駁 路 線, 未 來 仍 不 排 除 進 一 步 與 其 他 業 者 朝 路 線 共 同 合 作 場 站 共 用 採 購 統 一 等 方 式 合 作, 以 期 創 造 共 存 共 榮 之 局 面 688

29 四 結 語 大 眾 運 輸 環 境 高 營 運 成 本 時 代 業 已 來 臨, 台 北 市 雖 有 議 會 及 市 府 的 支 持, 對 公 車 業 者 提 供 各 項 間 接 或 直 接 補 貼 之 措 施, 如 公 車 專 用 道 路 網 公 車 票 價 差 額 補 貼 及 服 務 性 路 線 補 貼 等, 然 面 對 油 價 天 天 一 小 調 月 月 一 大 漲 之 猛 烈 漲 勢, 公 車 業 者 營 運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嚴 重 壓 縮 經 營 利 潤, 市 場 競 爭 勢 必 達 短 兵 相 接 白 熱 化 之 生 死 存 活 境 界 大 都 會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此 一 惡 劣 環 境 誕 生, 全 體 同 仁 雖 毫 無 公 司 化 之 經 驗, 但 心 理 上 已 有 民 營 能, 我 們 為 何 不 能 迎 戰 之 準 備, 創 造 出 93 年 全 年 比 公 車 處 時 代 之 92 年 全 年 營 收 成 長, 而 94 年 上 半 年 亦 再 比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之 正 向 良 性 循 環 綜 效 因 此 逆 境 中 我 們 將 更 加 精 練 武 功, 透 過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加 強 成 本 控 管 等 多 面 向 檢 討 改 善, 同 時 間 漸 漸 擴 大 車 隊 規 模 提 升 市 場 佔 有 率, 轉 化 同 仁 服 務 業 之 觀 念 貼 近 民 意 為 依 歸, 以 期 站 穩 腳 步, 讓 公 司 鳯 凰 車 隊 得 以 遍 佈 於 每 一 個 地 方, 服 務 每 一 位 市 民 展 望 未 來, 配 合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來 臨, 公 司 亦 將 累 積 相 關 經 驗 及 準 備, 俟 機 再 創 下 一 波 公 車 市 場 佳 績, 尚 祈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能 夠 秉 持 往 昔 輔 導 照 顧 公 司 之 立 場, 持 續 對 於 本 公 司 不 吝 指 正 與 不 斷 鞭 策, 協 助 公 司 能 於 未 來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長 久 服 務 市 民 大 眾 謝 謝 兩 個 公 司 的 業 務 報 告, 接 下 來 就 進 行 詢 答, 依 簽 到 順 序, 每 位 10 分 鐘, 先 請 王 欣 儀 議 員 開 始 王 議 員 欣 儀 : 總 經 理 你 到 大 都 會 多 久 了?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去 年 1 月 1 日 民 營 化 時 就 到 任 王 議 員 欣 儀 : 聽 說 很 多 人 跳 槽 到 大 有 去, 原 因 是 大 都 會 有 計 畫 要 併 購 大 有 ; 大 有 也 有 許 多 黃 金 路 線, 是 不 是 有 這 樣 的 計 畫? 是 不 是 能 將 詳 細 的 內 容 及 進 行 的 時 程 報 告 一 下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報 告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女 士 是 沒 這 個 購 併 的 計 畫 當 初 是 因 大 有 狀 況 不 好, 基 於 同 業 協 助 立 場 才 協 調 公 司 派 人 過 去 協 助 目 前 沒 有 購 併 計 畫, 事 實 上 也 沒 有 能 力 去 購 併 大 有 王 議 員 欣 儀 : 確 實 有 員 工 到 大 有 去, 有 多 少 人? 從 哪 個 層 級? 到 哪 個 層 級?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現 在 大 有 公 司 的 總 經 理 原 是 我 們 的 營 運 部 經 理, 他 的 副 總 經 理 原 是 特 助, 還 有 一 部 分 是 離 職 的 站 長, 另 一 部 分 是 我 們 的 站 管 人 員, 過 去 協 助 王 議 員 欣 儀 : 在 這 競 爭 激 烈 得 情 況 下, 為 什 麼 還 能 和 大 有 有 如 此 好 的 互 通 交 流?, 那 其 他 營 運 不 好 的 公 司 是 不 是 也 要 去 協 助? 既 然 人 才 都 可 以 外 流, 為 什 麼 不 留 在 大 都 會 好 好 為 公 司 打 拼, 達 到 目 標, 把 大 都 會 提 昇 起 來 這 其 中 的 原 因 和 道 理 到 底 是 什 麼? 689

30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這 是 個 很 競 爭 的 行 業, 但 若 能 以 合 作 代 替 惡 性 競 爭, 應 該 是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方 式 而 有 一 部 分 是 離 職 員 工, 對 他 們 來 說 也 是 一 個 機 會, 另 外 他 們 在 那 邊 工 作 之 後, 對 一 些 路 線 之 爭, 反 而 沒 有 像 以 往 那 麼 激 烈, 而 其 他 公 司 並 沒 有 像 大 有 一 樣 來 借 將, 所 以 我 們 就 同 意 這 個 做 法 王 議 員 欣 儀 : 大 有 巴 士 又 不 是 你 們 的 子 公 司, 這 樣 借 將 在 邏 輯 上 很 奇 怪, 你 剛 說 以 合 作 代 替 競 爭, 我 們 跟 大 有 有 哪 些 合 作? 對 我 們 大 都 會 人 才 外 流 有 什 麼 好 處 呢?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路 線 的 合 作 及 場 站 王 議 員 欣 儀 : 那 如 果 說 大 有 巴 士 營 運 不 好, 我 們 的 人 才 已 經 到 那 裡 去, 應 該 就 有 併 購 的 可 能, 為 什 麼 沒 有 相 關 的 規 劃 呢?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大 都 會 公 司 因 民 營 化 才 兩 年, 目 前 還 沒 有 能 力 併 購 王 議 員 欣 儀 : 才 民 營 化 兩 年, 我 們 竟 然 有 餘 力 借 將 給 別 人, 大 有 巴 士 跟 我 們 有 什 麼 關 係? 你 們 竟 有 責 任 跟 義 務 去 照 顧 他, 我 們 又 什 麼 好 處 呢? 你 們 是 一 個 有 公 股 的 民 營 公 司, 去 照 顧 一 個 民 營 業 者, 又 沒 有 主 從 關 係, 而 你 們 又 同 意 他 們 辭 職 到 那 邊 去, 我 不 太 了 解 這 中 間 的 關 係 及 邏 輯 到 底 是 什 麼?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我 們 是 友 善 的 同 業 關 係, 幾 位 幹 部 過 去 協 助 對 公 司 不 會 造 成 影 響, 目 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也 還 不 錯 王 議 員 欣 儀 : 因 為 都 是 主 管 級 的 人 員, 那 營 運 的 機 密 人 事 人 力 計 畫 或 策 略 不 都 外 洩 了 嗎?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在 大 都 會 公 司 是 沒 有 任 何 秘 密 的, 包 括 營 運 策 略 及 營 運 作 為, 強 調 整 個 透 明 化 王 議 員 欣 儀 : 照 這 樣 講 大 都 會 裏 高 階 的 主 管 或 員 工 好 像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人, 總 共 去 了 多 少 人?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目 前 是 7 個 人 王 議 員 欣 儀 : 主 管 階 層 去 了 7 個 人, 對 我 們 大 都 會 卻 沒 有 任 何 影 響?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主 管 是 1 2 位, 其 他 是 站 管 人 員 王 議 員 欣 儀 : 也 是 有 經 驗 的 站 管 人 員, 結 果 是 不 痛 不 癢, 是 不 是 表 示 可 以 把 這 7 個 人 職 掉 嗎? 照 你 的 說 法 是 人 才 外 流 也 沒 關 係, 是 不 是 顯 示 公 司 的 人 員 都 不 需 經 驗? 或 者 默 契 690

31 培 養 專 業 的 領 導 管 理 能 力 及 團 隊 精 神? 然 後 隨 便 就 可 外 流 及 遞 補 人 員, 所 以 我 會 作 這 樣 的 結 論, 相 關 的 問 題 你 們 可 以 補 充 書 面 資 料 你 們 也 提 到 國 際 原 油 上 漲 的 問 題, 對 你 們 到 底 有 多 大 影 響, 因 為 中 油 及 臺 塑 至 今 都 未 調 漲, 應 提 供 精 確 數 字 告 訴 我 們, 是 否 已 真 正 反 映 到 我 們 的 成 本 另 外 對 於 票 價 的 調 漲, 你 們 的 看 法 及 因 應 之 道 是 什 麼? 兩 個 問 題 請 你 說 明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我 們 的 柴 油 是 由 中 油 提 供, 中 油 這 次 沒 隨 臺 塑 漲 兩 元, 公 司 油 價 是 從 去 年 14.9 元 漲 到 20.5 元 共 漲 了 5.6 元, 每 漲 1 元 乘 以 每 月 用 油 20 餘 萬 公 升, 成 本 就 多 出 200 餘 萬 元, 因 此 今 年 的 營 運 成 本 比 去 年 成 本 增 加 1200 餘 萬 元, 以 前 油 料 成 本 占 營 運 成 本 16%, 現 在 將 近 25% 事 實 上 在 同 業 開 會 及 討 論 中, 每 家 都 大 喊 吃 不 消, 所 以 只 有 加 强 節 油 措 施 外, 我 們 也 會 討 論 到 貨 物 税 問 題, 現 在 每 公 升 柴 油 收 4 元 貨 物 稅, 若 萬 不 得 已 要 反 映 到 票 價, 我 們 當 然 也 會 依 照 一 定 程 序 辦 理 詢 答 時 間 10 分 鐘 還 有 時 間 就 進 行 第 二 輪, 接 下 來 請 黃 幼 中 議 員 黃 議 員 幼 中 : 記 得 在 92 年 就 曾 質 詢 過 公 車 評 鑑 問 題, 如 果 一 家 公 司 它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或 營 運 不 善, 若 評 鑑 制 度 又 沒 有 效 用 的 話, 對 其 他 民 營 公 車 業 者 是 很 不 公 平 的 事, 因 為 評 鑑 3 年 為 丙 等, 你 們 是 可 以 撤 銷 路 線 的, 不 知 去 年 交 通 局 將 評 鑑 制 度 修 改 以 後, 目 前 實 施 的 情 况 為 何? 有 沒 有 必 要 再 予 檢 討 林 局 長 志 盈 : 目 前 的 評 鑑 制 度 是 一 年 兩 次 如 果 連 續 兩 年 都 是 乙 等, 今 年 只 有 大 有 及 東 南 兩 家 公 司 是 乙 等, 如 果 第 二 年 還 是 乙 等, 分 數 也 比 第 一 年 低, 我 們 會 扣 其 黃 金 路 線 4 輛 車 的 車 額, 對 於 他 們 的 影 響 就 非 常 的 大, 現 在 業 者 都 戰 戰 兢 兢 來 參 加 評 鑑, 大 都 會 第 一 次 乙 等, 第 二 次 就 進 步 為 甲 等, 肇 事 率 也 降 很 多, 相 信 做 了 很 多 努 力, 這 個 評 鑑 制 度 相 信 也 給 業 者 很 大 壓 力 黃 議 員 幼 中 : 臺 北 市 交 通 的 狀 況 是 每 况 愈 下, 不 管 公 車 或 捷 運 除 追 求 營 運 績 效 外, 也 要 多 注 意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昇 你 剛 剛 提 到 扣 黃 金 路 線 4 輛 車 的 車 額, 對 其 他 業 者 有 何 影 響? 林 局 長 志 盈 : 除 對 其 本 身 營 運 有 影 響 外, 其 他 業 者 因 也 有 重 疊 路 線, 就 會 有 營 收 增 加 的 好 處 ; 另 外 評 鑑 後 若 是 優 等 或 甲 等 我 會 也 採 積 點 制, 未 來 有 適 當 路 線 或 配 車 額 時, 就 有 好 處 並 能 擴 大 其 市 場 占 有 率 黃 議 員 幼 中 : 我 是 希 望 能 真 正 落 實, 否 則 只 是 一 張 紙 老 虎 而 已 另 外, 就 教 智 慧 卡 公 司, 目 前 悠 遊 卡 的 使 用 量 是 多 少?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600 萬 張 黃 議 員 幼 中 : 營 業 額 呢?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3.8 億 到 3.9 億 元 691

32 黃 議 員 幼 中 : 如 何 提 昇 營 運 的 績 效?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現 行 法 令 限 制 是 不 能 用 在 交 通 用 途 以 外 的 設 施 及 地 區, 未 來 希 望 擴 大 我 們 的 用 途 現 在 也 跟 銀 行 合 作 發 行 銀 行 聯 名 卡, 預 期 明 年 會 推 出, 就 可 以 用 在 非 交 通 用 途 以 外 的 設 施 及 地 區 黃 議 員 幼 中 : 這 樣 就 不 會 有 違 法 的 情 況 嗎?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如 果 由 銀 行 來 發 卡 就 目 前 的 規 定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未 來 也 希 望 持 續 與 中 央 溝 通, 在 其 他 國 家 如 香 港 等 地 區, 像 我 們 這 種 卡 是 可 以 去 消 費 的, 但 臺 灣 目 前 是 還 不 行 黃 議 員 幼 中 :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一 卡 在 手 都 能 使 用, 若 受 限 於 法 規, 它 的 效 益 相 對 就 減 低 許 多 另 外 想 再 請 教, 目 前 有 很 多 民 眾 還 是 不 太 會 使 用 悠 遊 卡, 進 出 場 站 都 對 著 透 明 的 螢 幕, 而 不 是 悠 遊 卡 之 標 誌, 所 以 這 方 面 是 不 是 宣 導 不 夠, 因 這 種 情 形 會 影 響 客 流 速 度, 不 知 總 經 理 你 有 何 看 法?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我 認 同 你 的 看 法 確 實 要 加 强 宣 導, 今 年 費 用 允 許, 我 們 會 在 電 視 上 來 宣 導 接 下 來 請 戴 錫 欽 議 員 戴 議 員 錫 欽 : 剛 剛 財 政 部 的 限 制 是 行 政 命 令 或 法 規 限 制?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行 政 命 令 戴 議 員 錫 欽 : 你 覺 得 這 個 限 制 合 理 嗎?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不 合 理 戴 議 員 錫 欽 : 馬 市 長 現 也 是 馬 主 席, 你 們 應 在 立 法 院 運 用 藍 軍 的 多 數 席 次 作 成 決 議 要 求 財 政 部 鬆 綁 協 助 解 决, 這 根 本 是 在 打 壓 臺 北 市, 我 也 覺 得 沒 有 道 理, 也 不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所 以 在 這 裡 也 希 望 您 轉 達 董 事 長 及 向 市 府 高 層 反 映,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另 外, 對 於 公 車 票 價 的 問 題, 剛 剛 總 經 理 也 提 到 油 料 成 本 已 從 16% 升 到 25% 了, 你 們 內 部 有 無 評 估 過 票 價 要 多 少 錢 才 是 合 理 的 調 整?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成 本 高 跟 營 收 也 有 關 係, 以 我 們 公 司 來 說 還 是 要 配 合 整 個 公 會 的 運 作 戴 議 員 錫 欽 : 從 你 報 告 中 知 道, 目 前 你 本 業 不 可 能 有 盈 餘, 而 是 需 要 靠 業 外 收 入, 但 總 不 是 根 本 之 道, 你 們 一 定 會 就 自 己 的 立 場 來 看, 到 底 票 價 要 調 到 多 少 錢 才 能 反 映 油 價 調 漲 的 成 本? 你 們 總 要 評 估, 你 不 會 告 訴 我 至 今 還 沒 評 估 過 吧! 692

33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我 們 同 業 間 已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在 處 理 戴 議 員 錫 欽 : 我 現 在 問 你 們 大 都 會 的 意 見 是 什 麼? 都 沒 評 估 過 嗎?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我 們 希 望 提 高 到 19 元 戴 議 員 錫 欽 : 提 高 到 19 元 比 較 能 反 映 成 本 這 個 評 估 有 跟 交 通 局 反 映 過 嗎?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還 没 有 戴 議 員 錫 欽 : 請 教 局 長, 市 長 的 態 度 又 如 何? 是 不 是 業 者 提 案 及 相 關 程 序 完 成 後, 所 有 這 些 差 價 市 府 都 願 意 補 足 林 局 長 志 盈 : 市 長 目 前 沒 有 給 我 這 種 說 法 戴 議 員 錫 欽 : 大 都 會 已 評 估 要 漲 到 19 元, 你 覺 得 他 們 還 能 撑 多 少? 林 局 長 志 盈 : 上 次 議 會 在 審 完 運 價 時 至 今, 油 價 上 漲 1.5 元, 成 本 就 會 增 加 330 萬 元, 不 過 運 價 是 兩 年 可 檢 討 調 整, 目 前 離 上 次 檢 討 才 過 1 年, 所 以 應 加 强 節 約 戴 議 員 錫 欽 : 節 約 當 然 要 節 約 但 終 究 有 限, 所 以 這 問 題 遲 早 會 發 生, 交 通 局 要 提 早 因 應, 你 們 態 度 如 何? 是 不 是 所 有 價 差 都 要 由 市 府 來 補 足? 你 們 已 反 映 在 95 年 度 的 預 算 嗎? 有 能 力 或 經 費 來 支 付 這 筆 費 用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要 求 主 管 科 就 油 價 調 整 對 於 運 價 的 18 項 成 本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是 多 少? 應 該 不 是 19 元 戴 議 員 錫 欽 : 你 們 算 到 底 多 少 錢? 林 局 長 志 盈 : 油 價 每 漲 1 元, 運 價 約 0.2 餘 元 票 價 的 調 漲 要 考 慮 運 價 的 18 項 成 本 ( 含 油 價 ) 的 計 算 才 合 理 戴 議 員 錫 欽 : 這 部 分 你 至 少 在 我 們 審 預 算 前 要 估 出 來 林 局 長 志 盈 : 如 果 油 一 再 上 漲, 我 們 不 可 能 要 一 味 要 業 者 吸 收 戴 議 員 錫 欽 : 這 個 狀 況 可 能 會 發 生, 希 望 你 們 提 早 因 應 另 預 算 中 經 費 不 足, 如 何 找 到 財 源? 林 局 長 志 盈 : 693

34 追 加 預 算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或 預 借 回 補 方 式 戴 議 員 錫 欽 : 為 兌 現 市 長 政 見, 未 來 差 額 可 能 還 是 由 市 府 補 足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這 些 細 節 還 未 討 論 戴 議 員 錫 欽 : 差 額 是 否 全 額 補 助? 林 局 長 志 盈 : 尚 未 評 估, 但 最 後 還 是 要 獲 得 議 會 的 支 持 戴 議 員 錫 欽 : 謝 謝 接 下 來 請 黃 珊 珊 議 員 黃 議 員 珊 珊 : 悠 遊 卡 發 行 是 受 到 中 央 何 種 法 令 的 限 制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銀 行 法 及 發 行 現 金 儲 值 卡 管 理 辦 法 黃 議 員 珊 珊 : 你 們 是 新 興 的 公 司 應 該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之 內 他 們 應 該 是 限 制 銀 行 而 不 是 限 制 你 們 吧!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這 就 是 關 鍵 黃 議 員 珊 珊 : 我 們 比 較 希 望 未 來 能 當 現 金 卡 使 用, 因 為 賺 錢 也 是 目 的 之 一, 限 縮 交 通 使 用 盈 利 有 限, 可 否 把 中 央 的 兩 份 函 給 我? 另 外, 捷 運 路 網 一 直 在 改, 未 來 公 車 族 一 定 會 往 捷 運 移 動, 公 車 業 者 的 生 存 也 會 愈 來 愈 困 難, 所 以 長 期 以 來 像 大 有 巴 士 一 天 到 晚 出 狀 況, 目 前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良 好 的 退 場 機 制, 也 就 是 至 今 的 交 通 局, 沒 有 因 為 誰 營 運 不 善, 就 拉 掉 任 何 一 家 黃 金 路 線, 所 以 就 一 直 爛 ; 剛 才 講 併 購, 但 若 是 大 有 巴 士, 勸 你 們 最 好 不 要, 再 加 上 捷 運 路 網 的 開 通, 你 們 面 臨 的 問 題 才 更 大 有 民 眾 告 訴 我, 他 看 到 飛 狗 巴 士 火 燒 車, 他 就 擔 心 他 兒 子 坐 公 車 上 學, 會 不 會 也 遇 到 這 種 狀 況, 而 感 到 焦 慮 眼 前 看 到 的, 每 年 營 運 最 後 一 名 還 是 有 營 運, 還 是 有 路 線, 到 底 交 通 局 未 來 管 理 政 策 是 如 何? 交 通 局 應 拿 出 通 盤 檢 討 的 辦 法, 否 則 捷 運 全 部 完 工 時, 這 些 公 車 業 者 怎 麼 辦? 會 不 會 因 為 收 入 少 及 成 本 高, 相 對 他 們 就 會 調 漲 公 車 票, 服 務 及 營 運 品 質 就 會 更 糟 局 長 你 告 訴 我, 你 們 的 退 場 機 制 是 什 麼? 林 局 長 志 盈 : 黃 議 員 所 指 正 的 是 正 確 的, 未 來 捷 運 路 網 10 年 內 是 現 在 1 倍 的 規 模, 未 來 公 車 路 線 需 要 進 行 通 盤 的 删 減 及 調 整, 但 是 交 通 的 運 輸 量 是 會 增 加 的, 所 以 我 們 以 優 惠 來 鼓 勵 轉 乘, 也 就 是 以 接 駁 公 車 來 達 到 輸 運 及 便 捷 的 目 的 目 前 公 車 在 捷 運 開 通 後 運 輸 量 是 有 下 滑, 但 已 趨 穩 定, 未 來 挑 戰 可 能 更 大 妳 指 教 的 退 場 機 制, 黃 幼 中 議 員 也 提 過, 非 常 有 意 義, 前 陣 子 東 南 客 運 發 生 問 題, 我 們 已 明 確 表 示, 再 發 生 問 題 694

35 , 我 們 會 減 其 黃 金 路 線, 至 於 增 加 的 黃 金 路 線 如 何 給 其 他 業 者, 我 已 請 同 仁 在 研 擬 辦 法, 因 為 對 於 民 眾 服 務 不 能 中 斷, 這 個 機 制 我 們 希 望 儘 速 建 立 起 來 黃 議 員 珊 珊 : 很 可 惜 臺 北 市 這 麼 久 了, 竟 沒 有 建 立 這 樣 的 機 制, 局 長 給 我 們 一 個 初 步 的 時 程 及 報 告 林 局 長 志 盈 : 年 底 前 我 會 請 我 們 二 科 作 好 黃 議 員 珊 珊 : 公 告 周 知, 讓 所 有 業 者 提 心 吊 膽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們 會 說 明 清 楚 黃 議 員 珊 珊 : 這 個 問 題 很 重 要 今 年 底 前 你 們 能 將 報 告 提 出 來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們 會 把 退 場 機 制 建 立 起 來 書 面 報 告 要 送 給 我 們 林 局 長 志 盈 : 書 面 報 告 我 們 會 給 交 通 委 員 會 所 有 議 員 這 個 機 制 原 來 沒 有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原 來 的 機 制 是 針 對 乘 客 服 務 不 中 斷 的 部 分, 有 問 題 誰 來 接 手 沒 有 規 定 接 下 來 請 李 新 副 議 長 李 副 議 長 新 : 基 本 上 公 車 票 價 審 議 不 屬 市 場 機 制, 因 此 公 車 業 者 是 不 會 被 壟 斷 局 長, 你 聽 得 懂 這 意 思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最 後 一 句 不 清 楚 李 副 議 長 新 : 公 車 票 價 是 公 定 的, 對 於 公 車 業 者 沒 有 壟 斷 的 問 題, 因 此 談 到 退 場 機 制, 一 方 面 有 業 者 壓 力, 另 方 面 是 員 工 的 問 題, 減 了 一 條 黃 金 路 線 這 些 駕 駛 員 工 如 何? 基 於 上 述, 業 者 就 認 為 你 只 能 說 做 不 到, 認 為 你 是 紙 老 虎 而 已 所 以 我 也 認 為 你 們 要 拿 出 魄 力 建 立 威 信, 因 為 如 果 業 者 不 畏 罰 時, 市 民 就 倒 楣 了, 到 現 在 為 止 還 是 有 搶 道 脫 班 的 情 形, 希 望 你 趕 快 把 機 制 建 立 起 來 另 外, 我 想 問 捷 運 人 數 增 加 從 那 裡 來? 林 局 長 志 盈 : 一 部 分 是 從 公 車 695

36 李 副 議 長 新 : 大 部 分 是 從 公 車 族 來, 因 為 捷 運 愈 開 通 搭 乘 公 車 愈 少 林 局 長 志 盈 : 捷 運 開 通 前 後 180 萬 人 次, 目 前 170 萬 人 次, 捷 運 族 也 從 10 餘 萬 至 今 100 萬, 但 其 中 轉 乘 數 字 我 們 是 重 覆 計 算 李 副 議 長 新 : 捷 運 開 通 後 確 實 對 公 車 業 者 造 成 壓 力, 但 私 人 的 運 具 也 沒 有 減 低, 也 就 是 你 們 針 對 計 程 車 公 車 私 人 運 具 沒 有 良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也 就 是 原 來 跨 區 的 穿 越 性 公 車, 在 捷 運 開 通 後 確 沒 有 做 適 度 的 調 整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們 要 看 需 求 李 副 議 長 新 : 沒 有 做 適 度 的 調 整 就 是 錯 誤, 應 轉 為 接 駁, 尤 其 計 程 車 也 應 該 如 此, 美 英 等 國 在 捷 運 路 網 形 成 過 程 中, 公 車 的 角 色 是 要 退 位, 而 不 是 到 現 在 還 是 滿 街 跑, 導 致 永 遠 路 幅 不 足, 塞 車 的 還 是 繼 續 塞, 也 未 見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昇, 交 通 局 應 有 具 體 的 規 劃, 這 次 我 去 了 趟 上 海, 也 認 為 交 通 是 其 最 大 問 題, 然 而 新 加 坡 在 强 勢 的 魄 力 下 就 解 決 了, 而 且 他 們 人 口 的 密 度 也 沒 有 我 們 低, 所 以 這 就 需 要 各 位 的 專 業 了 林 局 長 志 盈 : 在 捷 運 路 網 成 形 前 後, 公 車 路 線 在 最 高 時 有 368 條 路 線, 目 前 剩 下 282 條, 最 近 又 增 加 2 條, 指 南 客 運 如 到 泰 山 或 新 店 到 淡 水 的 路 線 確 定 没 有 了, 未 來 我 們 會 調 整 因 應 接 下 來 我 有 兩 個 問 題 想 請 教, 我 自 己 還 滿 常 搭 公 車, 我 發 現 除 尖 峰 期 間 外, 幾 乎 有 80% 都 是 老 人 家 在 使 用, 悠 遊 卡 的 使 用 率 也 算 滿 普 遍, 剛 剛 看 到 大 都 會 報 告, 得 知 你 們 已 開 始 注 意 到 市 場 區 隔, 未 來 應 朝 向 服 務 高 齡 化 的 乘 客, 也 是 未 來 的 趨 勢 很 多 老 人 家 不 喜 搭 捷 運, 他 們 有 點 害 怕, 當 然 也 有 是 免 費 的 原 因, 所 以 比 較 喜 歡 搭 公 車, 因 此 低 底 盤 公 車 確 實 有 這 個 需 要, 我 自 己 在 跨 公 車 的 階 梯 都 覺 得 太 高, 故 對 於 老 人 家 搭 乘 時 造 成 很 大 困 難 另 外, 公 車 超 速 的 現 象 滿 嚴 重 的, 明 明 速 度 很 快, 卻 沒 有 聽 到 蜂 鳴 器 在 響, 在 採 煞 車 或 加 速 時, 我 自 已 拉 都 很 困 難, 對 老 人 家 來 說 就 很 危 險, 這 些 問 題 要 隨 時 注 意 改 善, 才 能 真 正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停 車 場 與 悠 遊 卡 的 結 合, 想 請 教 臺 北 市 的 公 有 停 車 場 是 否 都 已 使 用 悠 遊 卡, 還 有 那 些 没 有? 百 分 比 是 多 少?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幾 乎 都 有, 詳 細 的 數 字 未 帶 來 林 局 長 志 盈 : 是 不 是 請 停 管 處 說 明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 目 前 有 66 座, 其 中 47 座 已 裝 設, 除 小 型 停 車 場 外, 年 底 前 立 體 的 停 車 搭 都 可 以 裝 設 完 成 696

37 建 國 南 北 路 橋 下 就 沒 有 林 局 長 志 盈 : 這 個 部 分 不 是 24 小 時 營 業, 因 為 需 要 24 小 時 營 業, 才 能 使 用 悠 遊 卡 這 個 技 術 有 這 麼 困 難 嗎?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們 會 與 智 慧 卡 公 司 研 究 克 服 有 將 近 20 座 没 有 設 置, 是 不 是 就 是 這 個 原 因? 鄭 處 長 俊 明 : 不 是 你 們 一 定 要 去 克 服 技 術 的 問 題 鄭 處 長 俊 明 : 未 來 會 朝 新 開 發 之 悠 遊 卡 路 邊 收 費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不 管 怎 麼 樣, 你 們 要 想 出 替 代 方 案, 並 突 破 IC 設 計 技 術 的 障 礙, 量 的 供 給 也 要 達 100%, 才 能 暢 行 無 阻 第 二 輪 請 戴 錫 欽 議 員 發 言, 每 位 時 間 5 分 鐘 戴 議 員 錫 欽 : 捷 運 路 網 開 通 後, 其 他 的 交 通 工 具 應 各 自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我 覺 得 你 們 應 提 早 做 規 劃, 在 定 位 不 明 下, 業 者 會 無 所 適 從, 導 致 營 運 績 效 的 落 差 就 票 價 調 整 部 分, 是 不 是 請 另 外 安 排 時 間 作 專 案 報 告, 邀 請 交 通 局 長 及 其 他 民 營 的 公 車 業 者 來 共 同 討 論 合 理 的 票 價 運 價 為 何? 市 府 未 來 對 於 票 價 運 價 調 漲 的 因 應 策 略 及 態 度 為 何? 可 能 的 作 法 是 什 麼? 另 外, 請 教 大 都 會, 你 們 的 營 收 及 成 本 的 計 算,94 年 上 半 年 税 前 純 利 為 141,258 元, 今 年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是 增 加 還 是 減 少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去 年 一 整 年 虧 一 千 多 萬 元 戴 議 員 錫 欽 : 所 以 今 年 前 半 年 還 有 盈 餘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對 戴 議 員 錫 欽 : 第 11 頁 營 運 績 效 部 分, 其 中 一 部 分 不 太 理 解, 你 們 日 車 公 里 數, 今 年 上 半 年 175.5% 與 去 年 比 較 增 加 11.47%, 但 公 里 載 客 在 同 期 卻 下 降 了 4.22%, 是 什 麼 因 素 有 没 有 去 瞭 解 過?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這 表 示 公 車 市 場 在 萎 縮 戴 議 員 錫 欽 : 碼 表 跑 了 更 多 的 公 里 數, 卻 載 不 到 那 麼 多 客 人 697

38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而 且 我 們 跑 的 趟 次 相 對 也 多 了 戴 議 員 錫 欽 : 所 以 這 個 數 字 就 反 映 出 我 們 議 員 所 講 的 問 題 因 為 公 車 屬 性 功 能 路 線 的 改 變 及 捷 運 路 網 開 通, 導 致 公 車 族 的 流 動 及 減 少, 但 你 們 依 然 要 跑 那 麼 多 趟, 所 以 當 然 耗 油 從 你 們 所 提 供 的 數 字, 正 可 以 反 映 出, 欠 缺 長 遠 的 規 劃, 適 時 的 調 整 營 運 的 路 線 及 方 向, 所 形 成 一 個 負 面 的 結 果 未 來 建 議 應 針 對 你 們 營 運 的 數 字, 好 好 作 一 個 解 讀 及 因 應 許 總 經 理 萬 得 : 另 外, 補 充 一 點 有 關 駕 員 產 值 降 低, 有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是, 我 們 實 施 人 性 化 管 理, 減 低 了 駕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未 來 我 們 也 會 來 檢 討 有 效 班 次 及 無 效 班 次 的 問 題 接 下 來 請 王 欣 儀 議 員, 很 抱 歉 第 二 輪 應 由 她 先 才 對 王 議 員 欣 儀 : 很 感 謝 戴 議 員 幫 我 補 充 完 畢 我 也 很 贊 成 作 票 價 調 整 專 案 報 告, 因 應 油 價 的 調 整, 交 通 局 及 業 者 之 間 彼 此 的 想 法 如 何? 包 括 因 應 措 施 及 配 套 方 案 為 何? 彼 此 的 計 算 基 礎 的 標 準 是 什 麼? 增 加 的 負 擔 是 由 那 一 方 來 吸 收 等 等 問 題, 我 們 都 很 想 知 道 另 外, 在 訂 定 退 場 機 制 時, 應 明 訂 收 回 黄 金 路 線 的 條 件 及 規 範, 不 要 到 後 來 又 像 紙 老 虎 一 樣, 屆 時 退 場 機 制 又 形 同 虛 設, 而 且 要 讓 業 者 很 清 楚 的 瞭 解 再 來, 想 瞭 解 悠 遊 卡 與 學 生 證 結 合 試 辦 的 情 形 如 何? 預 計 何 時 全 面 推 行? 目 前 大 學 生 沒 有, 未 來 有 沒 有 這 個 計 畫? 另 外 路 邊 計 時 器 與 悠 遊 卡 的 結 合 進 度 為 何? 原 有 的 計 時 器 及 新 的 計 時 器 如 何 汰 换 維 修 移 轉 以 及 花 費 是 多 少 錢? 會 不 會 造 成 浪 費? 我 就 住 在 敦 化 南 路, 也 常 接 受 民 眾 的 抱 怨, 限 時 的 停 車 計 時 器 經 常 故 障, 以 及 限 停 的 時 間 是 不 是 太 短, 造 成 使 用 不 便 及 民 怨, 也 請 你 們 一 併 說 明 及 瞭 解, 來 不 及 口 頭 說 明, 請 補 提 供 充 書 面 資 料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路 邊 停 車 計 時 器 結 合 悠 遊 卡 使 用 部 分, 已 與 停 管 處 簽 約 需 2000 具, 年 底 前 先 交 200 具, 另 明 年 3 月 底 前 會 全 面 推 行 高 中 職 以 下 之 學 生 證 結 合 悠 遊 卡, 大 學 部 分 已 有 文 化 大 學 與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跟 我 們 結 合, 其 他 大 學 我 們 也 積 極 主 動 推 銷 請 停 管 處 也 說 明 一 下 鄭 處 長 俊 明 : 過 去 比 較 容 易 故 障 的 是 電 子 投 幣 式 計 時 器, 我 們 是 用 租 的 方 式 辦 理, 現 階 段 結 合 悠 遊 卡 部 分, 測 試 的 情 形 相 當 不 錯, 也 是 以 租 用 的 方 式 來 辦 理 路 邊 限 時 計 費 的 停 車 方 式, 主 要 是 希 望 提 高 停 車 轉 換 率, 而 不 希 望 長 時 間 占 用, 需 長 時 間 停 放 者, 請 停 放 於 路 外 停 車 場, 若 真 的 需 求 不 同 或 改 變, 我 們 也 願 意 來 檢 討 黃 議 員 幼 中 : 也 有 民 眾 向 我 反 映, 原 有 計 時 器 故 障, 他 不 知 道 還 是 把 錢 投 進 去, 但 是 還 被 開 繳 費 單, 你 們 同 仁 還 教 說 : 可 自 行 留 字 條 告 知, 我 覺 得 不 是 很 妥 當, 所 以 與 悠 遊 卡 結 合 確 實 可 以 減 低 開 單 同 仁 的 辛 勞, 也 可 以 降 低 成 本, 希 望 能 儘 快 推 動 2000 具 悠 遊 卡 停 車 計 時 器 開 辦 後, 原 來 這 些 同 仁 工 作 權 益 不 曉 得 有 没 有 獲 得 保 障? 698

39 林 局 長 志 盈 : 其 實 不 用 擔 心, 我 們 還 怕 缺 人, 因 為 路 外 停 車 場 一 年 開 3 或 4 個 場, 一 個 場 需 要 3 班 制, 約 需 用 到 9 至 10 位 同 仁, 所 以 也 影 響 路 邊 巡 場 人 力 的 調 度, 人 力 也 相 對 不 夠, 有 時 2 個 小 時 才 能 巡 完 一 次 責 任 區, 當 然 我 們 也 會 持 續 來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 另 外 原 停 車 計 時 器 故 障 的 問 題, 停 管 處 處 理 的 不 好, 應 加 强 管 理, 就 不 應 讓 民 眾 繳 這 個 單 子, 我 們 會 來 改 善 戴 議 員 錫 欽 : 停 車 計 時 器 故 障 的 問 題, 我 自 己 也 遇 過, 我 也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要 求 改 善 另 外, 悠 遊 卡 結 合 學 生 證 的 事, 我 女 兒 在 念 小 學, 學 校 也 發 了 通 知 單, 告 知 功 能 及 相 關 資 訊, 之 前 是 教 育 局 結 合 南 門 國 小 及 復 興 中 小 學 等 進 行 試 辦 及 推 廣, 但 事 實 上, 這 項 技 術 不 只 一 家 業 者 會, 甚 至 還 有 不 同 的 技 術, 也 可 以 表 現 出 其 功 能 及 特 性 我 的 問 題 是, 這 項 試 辦 是 否 具 有 强 制 性, 將 來 全 面 試 辦 時 是 否 會 以 公 開 招 標 來 進 行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 業 者 由 教 育 局 決 定, 至 於 傳 輸 簡 訊 功 能 則 由 家 長 自 行 決 定 林 局 長 志 盈 : 我 簡 單 作 補 充, 卡 確 定 要 做, 但 在 門 禁 管 制 的 通 訊 傳 輸 則 由 家 長 自 行 決 定 接 下 來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要 再 詢 問, 今 天 工 作 報 告 就 到 這 裡 結 束 最 後 也 請 我 們 工 作 同 仁 將 要 補 充 的 事 項 再 宣 讀 一 次 委 員 會 紀 錄 工 作 人 員 報 告 : 一 請 提 供 路 邊 停 車 計 時 器 結 合 悠 遊 卡 辦 理 情 形 資 料 ( 王 議 員 欣 儀 提 ) 二 請 提 供 財 政 部 限 縮 悠 遊 卡 使 用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 黃 議 員 珊 珊 提 ) 三 票 價 調 整 因 應 策 略 專 案 報 告 ( 戴 議 員 錫 欽 提 ) 四 請 提 供 公 車 評 鑑 及 退 場 管 理 機 制 評 估 報 告 ( 黃 議 員 珊 珊 黃 議 員 幼 中 提 ) 請 市 府 依 時 效 來 提 供 接 下 來 討 論 一 下 未 來 考 察 及 專 案 報 告 事 宜, 有 社 子 土 林 北 投 區 域 輕 軌 路 網 規 劃 捷 運 局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評 估 ( 陳 議 員 政 忠 提 ) 行 控 中 心 及 信 義 線 沿 線 交 通 疏 導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臺 北 客 運 轉 運 站 ( 含 双 子 星 大 樓 預 定 地 點 周 遭 環 境 規 劃 ) 營 運 與 交 通 流 量 狀 況 路 邊 停 車 悠 遊 卡 計 費 ( 現 場 勘 察 測 試 計 時 器 及 暸 解 彼 此 清 分 作 業 ) ( 汪 議 員 志 冰 戴 議 員 錫 欽 提 ) 黃 議 員 幼 中 : 另 外, 年 底 前 是 否 能 研 訂 出 配 合 捷 運 路 網 的 開 通, 公 車 路 線 因 應 的 調 整 計 畫, 比 如 說 路 公 車 林 局 長 志 盈 : 年 底 前 要 訂 細 節 可 能 太 趕 了 惠 董 事 長 肇 洪 : 699

40 非 常 感 謝 議 員 對 大 都 會 的 支 持, 我 也 是 臺 北 市 民 營 公 車 的 理 事 長, 是 我 們 的 生 命 線, 若 弄 掉 了 我 們 就 關 門 了 第 二 個 要 拜 託 的 是, 我 們 現 在 就 像 漁 民 去 打 漁 一 樣, 以 前 一 天 打 一 次 就 夠 生 活, 現 在 魚 愈 來 愈 少, 所 以 可 能 要 一 天 出 去 打 5 次, 但 絕 不 是 他 所 願 第 三 我 們 不 怕 跟 捷 運 競 爭, 包 括 票 價 也 不 在 乎, 像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在 85% 以 上, 我 們 臺 北 市 大 眾 運 輸 搭 乘 量 到 底 是 多 少? 所 以 減 少 車 輛 數 不 在 公 車, 而 在 機 車 及 小 客 車 林 局 長 志 盈 : 内 湖 松 山 信 義 區 捷 運 開 通 後 對 公 車 營 運 會 有 影 響 是 不 是 就 併 到 票 價 調 整 專 案 報 告 作 完 整 說 明 戴 議 員 錫 欽 : 請 提 供 悠 遊 卡 整 合 學 生 證 相 關 辦 理 情 形 相 關 資 料, 另 惠 董 事 長 所 提 的 難 處 我 可 以 瞭 解, 但 大 環 境 不 是 靠 拚 命 打 魚 就 可 解 決 問 題, 硬 撑 或 硬 維 持 那 些 車 輛 都 不 是 好 辦 法, 抑 制 汽 機 車 成 長 非 常 重 要, 所 以 要 取 得 平 衡 不 是 刻 意 扼 殺 公 車 業 者, 重 要 的 是 未 來 公 車 的 角 色 及 定 位, 要 讓 業 者 及 員 工 有 清 楚 的 認 知, 我 們 也 希 望 交 通 局 負 起 督 導 的 角 色 目 前 統 計 有 4 個 考 察 及 4 個 專 案 報 告, 原 則 上 下 個 星 期 二 開 始 進 行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5 分 至 13 時 5 分 地 點 : 本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議 員 : 秦 儷 舫 楊 實 秋 歐 陽 龍 陳 永 德 王 浩 陳 嘉 銘 呂 瀅 瀅 列 席 :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局 長 : 宋 晏 仁 聯 合 醫 院 院 長 : 張 珩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魏 清 焜 專 員 : 楊 麗 雲 組 員 : 蘇 靖 季 陳 議 員 永 德 記 錄 : 楊 麗 雲 壹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貳 聽 取 衛 生 局 工 作 報 告 質 詢 及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報 告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報 告 發 言 議 員 : 秦 儷 舫 歐 陽 龍 王 浩 陳 嘉 銘 楊 實 秋 陳 永 德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700

41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答 覆 衛 生 局 人 事 室 黃 主 任 振 聲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吳 副 院 長 振 龍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黃 副 院 長 遵 誠 答 覆 衛 生 局 翁 視 察 玉 琴 答 覆 參 主 席 裁 示 : 針 對 每 位 議 員 所 提 各 項 問 題 未 完 整 答 覆 及 議 員 指 示 以 書 面 答 覆 部 分, 請 衛 生 局 彙 整 後 於 9 月 29 日 前 以 書 面 答 覆 本 委 員 會 議 員 環 保 局 工 作 報 告 改 於 本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併 同 大 會 交 辦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專 案 報 告 同 日 進 行 肆 散 會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2 日 速 記 : 楊 麗 雲 主 席 ( 陳 議 員 永 德 ): 現 在 進 行 本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今 天 是 衛 生 局 跟 環 保 局, 下 星 期 一 是 警 察 局 跟 消 防 局 請 衛 生 局 局 長 先 介 紹 貴 局 一 級 同 仁 後, 再 進 行 業 務 報 告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 謝 謝 召 集 人 王 議 員 秦 議 員 楊 議 員, 大 家 早 我 很 快 的 介 紹 局 內 同 仁 及 所 屬 同 仁, 副 局 長 許 君 強 副 局 長 鄧 素 文 主 任 秘 書 吳 秀 英 聯 合 醫 院 張 珩 院 長 疾 病 管 制 處 蔡 宜 真 處 長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郁 美 處 長 醫 護 管 理 處 高 偉 君 處 長 健 康 管 理 處 陳 美 如 處 長 企 劃 處 嚴 玉 賓 處 長 秘 書 室 程 嘉 傑 主 任 檢 驗 室 許 明 倫 代 主 任 資 訊 室 林 獻 堂 主 任 會 計 室 龍 敬 親 主 任 統 計 室 黃 琡 雲 主 任 人 事 室 黃 振 聲 主 任 政 風 室 余 永 健 主 任 ; 接 下 來 介 紹 聯 合 醫 院 部 分, 聯 合 醫 院 吳 振 龍 副 院 長 黃 遵 誠 副 院 長 黃 璉 華 副 院 長 中 興 院 區 劉 秀 雯 副 院 長 仁 愛 院 區 翁 林 仲 副 院 長 和 平 院 區 璩 大 成 副 院 長 婦 幼 院 區 何 善 台 副 院 長 陽 明 院 區 孫 瑞 昇 副 院 長 忠 孝 院 區 邱 文 祥 副 院 長 松 德 院 區 陳 喬 琪 副 院 長 疾 病 管 制 院 區 璩 大 成 副 院 長 兼 管 中 醫 院 區 陳 春 發 副 院 長 ; 接 著 介 紹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部 分, 松 山 區 呂 慧 珍 主 任 信 義 區 陳 美 如 代 主 任 大 安 區 游 麗 惠 主 任 中 山 區 王 維 政 主 任 中 正 區 許 明 倫 主 任 大 同 區 賴 永 成 主 任 萬 華 區 容 笑 英 主 任 文 山 區 高 偉 君 代 主 任 內 湖 區 何 叔 安 主 任 南 港 區 陳 招 治 代 主 任 士 林 區 韓 國 強 主 任 北 投 區 朱 玉 如 主 任, 以 上 是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同 仁 的 介 紹 接 著 我 很 快 的 將 衛 生 局 業 務 部 分 做 簡 單 的 報 告 ; 另 外 聯 合 醫 院 部 分 等 一 下 請 張 院 長 做 重 點 報 告 今 年 衛 生 局 整 個 修 編 最 重 要 部 分, 我 把 詳 細 的 內 容 濃 縮 成 簡 報 的 方 式 來 向 各 位 報 告 我 們 在 組 織 修 編 之 後, 整 個 衛 生 局 的 取 向 以 健 康 促 進 為 最 大 的 目 標, 這 是 依 據 WHO 於 1986 年 在 渥 太 華 制 定 的 健 康 促 進 憲 章, 也 就 是 現 代 人 的 健 康 多 數 都 是 生 活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因 此 我 們 在 健 康 促 進 方 面 要 做 強 烈 的 加 強, 有 五 個 重 要 行 動 策 略 包 括 : 一 首 先 訂 定 健 康 的 公 共 政 策 701

42 二 要 創 造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三 要 強 化 社 區 的 行 動 力 四 要 讓 市 民 注 重 自 己 的 建 康, 發 展 個 人 的 技 能 五 要 重 整 健 康 服 務 取 向 我 就 依 據 這 五 個 重 大 綱 領 把 我 們 局 內 的 工 作 做 一 個 簡 單 的 報 告 在 公 共 政 策 方 面 首 先 Review 臺 北 市 人 口 結 構 上 所 面 臨 最 大 的 問 題, 第 一 個 就 是 老 齡 化 的 趨 勢, 現 在 老 年 人 口 逐 年 增 加 ; 另 外 就 是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所 以 對 老 跟 幼 的 照 顧 要 特 別 重 視 第 二 個 死 因 的 統 計, 我 們 發 現 在 自 殺 率 方 面 是 逐 年 的 攀 升, 尤 其 是 從 民 國 89 年 之 後 所 以 我 們 在 整 個 架 構 上 面, 希 望 能 夠 推 動 一 個 在 WHO 非 常 重 視 的 運 動, 叫 做 健 康 城 市 的 運 動 健 康 城 市 的 概 念 基 本 上 在 全 方 位, 需 要 透 過 跨 局 處, 跨 部 會, 跨 政 府 人 民 群 眾 與 社 區 的 合 作 所 以 在 府 裡 面 組 織 架 構 上 由 市 長 領 導 成 立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跨 局 處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本 局 擔 任 行 政 部, 各 局 處 再 依 據 其 屬 性 分 成 安 全 組 生 態 組 文 化 組 活 力 組 便 捷 組 等 組, 做 一 個 跨 局 處 的 協 調 在 成 果 方 面 詳 細 資 料 請 看 工 作 報 告 第 5 頁 至 第 6 頁 基 本 上 的 目 標 是 希 望 凝 聚 共 識 把 市 政 做 一 個 特 色 指 標 的 題 點, 讓 市 民 很 清 楚 的 知 道 想 參 與 的 是 那 一 部 分 另 外, 我 們 也 出 國 參 訪 取 得 一 些 城 市 的 經 驗 做 為 我 們 的 借 鏡 在 創 造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策 略 方 面, 事 實 上 就 是 讓 民 眾 有 好 的 環 境, 所 以 我 們 重 大 的 工 作 就 是 讓 環 境 變 得 好, 比 如 我 們 對 溫 泉 及 游 泳 池 業 者 的 管 理, 讓 不 合 格 率 逐 年 下 降 另 外, 營 業 衛 生 稽 查 也 是 我 們 的 重 要 工 作, 這 部 分 也 就 是 市 民 健 康 守 門 員 的 工 作, 針 對 醫 政 藥 政 食 品 的 部 分 加 強 稽 查, 讓 民 眾 吃 得 健 康 就 醫 健 康, 也 活 得 很 健 康 所 以 我 們 的 成 果 實 際 是 可 以 看 得 的, 從 工 作 報 告 第 10 頁 至 第 11 頁 是 我 們 藥 物 食 品 及 化 妝 品 的 稽 查 成 果, 稽 查 案 件 逐 年 增 加, 但 是 舉 發 量 愈 來 愈 少, 表 示 業 者 愈 來 愈 知 道 如 何 把 食 品 藥 品 做 得 符 合 標 準 但 是 比 較 遺 憾 的 是 密 醫 也 逐 年 增 加, 這 部 分 我 們 在 醫 政 方 面 會 加 強 的 稽 查 另 外 廣 告 案 件, 我 們 發 現 網 路 廣 告 大 幅 增 加, 這 部 分 也 是 我 們 今 後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剩 下 比 較 重 要 的 部 分 是 讓 業 者 能 夠 自 主 管 理, 所 以 我 們 辦 理 食 品 藥 物 化 妝 品 業 者 的 聯 繫 會, 讓 他 們 知 道 政 府 的 政 策, 以 及 如 何 做 到 他 們 應 該 做 到 的 事 情 在 提 供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方 面 我 們 有 五 個 面 向, 這 邊 我 只 先 提 一 個 重 要 的 面 向, 就 是 健 康 飲 食 新 文 化 方 面 我 們 提 倡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就 是 從 上 游 管 理, 目 前 拿 到 自 主 認 證 標 章 的 廠 商 也 相 當 的 多 請 看 下 一 張, 這 是 我 們 從 91 年 至 94 年 度 推 動 的 成 果, 從 一 開 始 推 動 的 14 家 到 今 年 上 半 年 總 共 有 17 家 的 餐 盒 業 者 85 家 的 咖 啡 茶 飲 及 57 家 觀 光 景 點 的 餐 飲, 這 是 我 們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成 果 對 於 強 化 社 區 行 動 方 面, 我 們 重 點 放 在 幾 個 面 向, 其 中 包 括 傳 染 病 的 防 治 提 供 便 捷 的 社 區 服 務 及 推 行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在 傳 染 病 防 治 方 面, 我 們 特 別 重 視 幾 個 新 興 傳 染 病, 比 如 禽 流 感 在 今 年 度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部 分, 我 們 也 是 率 先 全 國 辦 理 臺 北 市 高 危 險 群 老 人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免 費 接 種 服 務 ; 我 們 也 是 全 國 首 創 由 教 育 單 位 來 通 報 腸 病 毒, 因 此 臺 北 市 的 通 報 系 統 是 優 於 其 它 地 方 請 看 下 一 張, 在 提 供 便 捷 的 社 區 服 務 方 面, 有 幾 個 重 點 需 要 提 的 就 是 我 們 送 藥 702

43 到 宅 社 區 復 健 及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是 今 年 受 到 廣 大 民 眾 好 評 所 謂 送 藥 到 宅 就 是 在 醫 院 裡 面 把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釋 出, 所 以 民 眾 不 需 要 再 到 醫 院 就 診, 他 到 家 裡 旁 邊 的 診 所 去 拿 藥, 如 果 不 方 便 去 拿 藥, 我 們 的 社 區 藥 局 就 直 接 把 藥 送 到 病 患 家 裡, 這 點 對 許 多 行 動 不 便 的 或 有 其 他 障 礙 的 或 獨 居 老 人 等 是 相 當 好 的 服 務 社 區 復 健, 我 們 也 是 把 復 健 工 作 放 到 社 區, 讓 需 要 復 健 服 務 的 民 眾 在 社 區 就 可 以 獲 得 這 項 服 務 社 區 的 點 目 前 就 設 在 12 個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旁 邊, 也 就 是 聯 合 醫 院 的 院 外 門 診 部 我 們 同 時 也 意 識 到 自 殺 率 逐 年 攀 升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的 對 策 是 希 望 把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也 拉 到 社 區, 讓 有 需 要 心 理 諮 商 的 民 眾 去 標 籤 化, 而 能 夠 得 到 服 務, 這 是 我 們 今 年 主 要 的 工 作 面 向 主 要 的 詳 細 內 容 及 成 果, 請 看 我 們 工 作 報 告 第 27 頁 服 務 的 成 果, 這 是 7 月 至 9 月 服 務 的 成 果 因 此,10 月 份 我 們 會 擴 大 到 6 個 點, 明 年 1 月 我 們 會 擴 大 到 12 個 點, 所 以 12 個 院 外 門 診 統 統 會 有 心 理 諮 商 的 服 務 請 看 下 一 張, 這 是 發 展 個 人 技 能 部 分,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讓 民 眾 在 生 活 習 慣 以 及 健 康 的 認 知 方 面 能 夠 逐 漸 的 改 變 所 以 第 一 個 我 們 要 讓 民 眾 能 方 便 取 得 健 康 資 訊, 因 此 在 健 康 資 訊 網 站 方 面 我 們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也 增 列 很 多 內 容, 詳 細 內 容 請 看 工 作 報 告 第 30 頁 及 31 頁 的 資 料 另 外, 對 於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我 們 成 立 了 憂 鬱 症 防 治 及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及 諮 詢, 也 就 是 讓 一 般 的 診 所, 雖 然 他 不 是 精 神 科 專 業 也 具 有 診 斷 的 能 力, 能 夠 看 出 病 人 來 時 雖 然 是 以 身 體 的 症 狀 來 看 診, 但 其 實 是 有 心 理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成 立 之 後, 我 們 的 通 報 數 量 大 幅 的 增 加, 也 請 各 位 看 工 作 報 告 第 31 頁 的 詳 細 資 料 食 品 衛 生 方 面, 我 們 檢 驗 室 提 供 了 檢 驗 DIY, 現 在 民 眾 非 常 清 楚 都 到 我 們 這 邊 拿 檢 驗 DIY, 自 己 就 可 以 注 意 食 品 跟 化 妝 品 的 安 全 成 分 慈 幼 保 健 康 方 面, 我 們 提 供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保 健 老 人 保 健 服 務 等, 這 也 是 本 市 做 得 最 好 的 另 外, 在 新 移 民 照 護 方 面 提 供 很 多 的 服 務, 所 以 現 在 聯 合 醫 院 總 共 有 7 種 外 語 版 本, 孕 期 保 健 衛 教 單 張 及 翻 譯 的 服 務 另 外, 癌 症 防 治 工 作 我 們 結 合 民 間 做 三 種 癌 症 的 篩 檢, 效 果 也 相 當 的 良 好 最 後 要 調 整 健 康 服 務 取 向, 也 就 是 我 們 把 服 務 面 向 整 個 改 變, 第 一 我 們 針 對 緊 急 醫 療 業 務 做 大 幅 提 升 ; 第 二 是 精 神 疾 病 照 護 ; 第 三 是 長 期 照 護 ; 第 四 對 遠 距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 第 五 是 建 教 合 作 發 展, 希 望 能 夠 提 升 醫 療 水 準 跟 學 術 水 準 ; 第 六 是 組 織 再 造 緊 急 醫 療 業 務 方 面, 我 們 在 局 內 成 立 ICS, 就 是 緊 急 事 件 指 揮 系 統, 一 旦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可 以 緊 急 的 應 變, 立 刻 組 織 系 統 來 指 揮 第 二 個 就 是 我 們 在 今 年 1 月 開 始 受 到 非 常 重 視 的 EOC( 其 實 去 年 就 開 始 運 作 ), 這 是 全 國 目 前 運 作 得 最 好 的, 中 央 政 府 也 是 因 為 臺 北 市 的 EOC 做 得 很 好, 才 在 全 臺 6 個 區 成 立 署 級 的 EOC 下 一 張, 對 於 精 神 疾 病 照 護 方 面, 我 們 個 案 照 護 的 數 量 從 92 年 到 94 年 逐 年 的 增 加, 從 一 萬 零 六 佰 多 人 到 今 年 上 半 年 就 達 到 一 萬 三 仟 多 人 另 外, 我 們 為 強 化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送 醫 服 務, 成 立 社 區 緊 急 個 案 醫 療 小 組, 於 必 要 時 派 遣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直 接 的 主 動 的 到 社 區, 提 供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評 估 診 斷 及 做 必 要 的 處 置, 以 強 化 現 行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送 醫 作 業 從 92 年 的 151 人 到 今 年 上 半 年 達 到 207 人 的 服 務 下 一 張, 長 期 照 護 方 面, 我 們 還 做 居 家 專 業 人 員 出 診 到 家 訪 視 服 務, 或 者 是 陽 光 假 期 暫 托 服 務, 就 是 假 使 家 裡 臨 時 不 能 照 顧, 可 以 到 我 們 照 護 機 構 去 暫 時 的 寄 養 703

44 另 外,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我 們 成 立 災 難 醫 療 救 護 隊, 分 別 到 中 南 部 印 尼 等 幾 個 地 方 去 支 援, 請 各 位 參 閱 建 教 合 作 方 面, 除 了 遠 距 醫 療 之 外, 我 們 還 跟 醫 學 大 學 合 作, 目 前 我 們 跟 陽 明 大 學 已 經 正 式 訂 定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教 育 部 也 通 過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為 陽 明 大 學 之 教 學 醫 院, 將 來 兩 邊 人 員 互 相 交 流, 就 不 再 受 到 借 調 等 等 年 限 的 限 制 組 織 再 造 方 面, 衛 生 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及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分 別 都 有 組 織 再 造 衛 生 局 我 只 取 一 個 點 來 講, 讓 大 家 知 道 我 們 在 效 率 提 升 方 面 的 成 果, 比 如 今 年 年 初 病 死 豬 一 發 生, 第 二 天 我 們 就 把 病 死 豬 所 有 的 流 向 都 查 得 很 清 楚, 各 位 可 以 發 現, 這 段 時 間 南 部 不 斷 發 生 死 豬 肉 的 事 件, 但 是 臺 北 市 都 沒 有 死 豬 肉 流 入 另 外, 最 近 石 斑 魚 事 件, 魚 業 署 查 了 3 次 查 不 出 來, 本 局 的 稽 查 人 員 去 抓 了 10 個 樣 本, 就 有 6 個 樣 本 被 我 們 查 出 具 有 孔 雀 石 綠, 所 以 我 們 的 效 率 是 大 幅 的 提 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組 織 再 造 方 面, 讓 社 區 民 眾 真 正 感 受 到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完 全 是 服 務 的, 不 像 過 去 稽 查 服 務 給 人 感 覺 像 似 又 拿 刀 子 又 拿 糖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組 織 再 造 待 會 張 院 長 會 做 詳 細 的 報 告, 我 想 時 間 也 不 能 占 太 多, 我 只 是 精 簡 的 報 告 最 後 我 們 今 年 度 推 動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願 景, 就 是 希 望 透 過 這 樣 的 政 策, 打 造 一 個 有 包 容 有 活 力 而 且 能 够 永 續 發 展 的 健 康 城 市 並 且 透 過 我 們 的 五 大 行 動 策 略, 使 市 民 廣 泛 參 與 我 們 的 健 康 決 策, 使 臺 北 市 能 够 邁 向 國 際 健 康 城 市 本 局 的 整 個 願 景 大 概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來 推 動, 我 簡 單 報 告 到 這 裡 接 下 來 請 張 院 長 來 報 告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組 織 再 造 部 分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諸 位 議 員, 我 很 快 的 就 聯 合 醫 院 工 作 部 分 做 一 個 簡 單 報 告 等 一 下, 院 長 報 告 之 前 我 重 提 一 件 事, 就 是 有 關 各 院 區 副 院 長 的 職 稱 問 題, 比 如 仁 愛 的 副 院 長 是 翁 林 仲, 那 麼 院 長 是 誰?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現 在 的 稱 謂 是 在 不 是 叫 你 們 要 改 嗎? 以 後 聯 合 醫 院 總 院 長 就 是 張 珩, 吳 振 龍 現 在 什 麼 職 位 呢? 張 院 長 珩 : 他 是 聯 合 醫 院 副 院 長 跟 仁 愛 醫 院 副 院 長 有 什 麼 不 同? 仁 愛 醫 院 的 院 長 是 誰?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現 在 是 這 樣 我 曉 得, 我 是 故 意 問 的 現 在 中 興 醫 院 院 長 是 誰? 是 劉 秀 雯, 為 什 麼 寫 她 是 副 院 長 呢? 你 們 要 正 名, 士 氣 才 會 提 升 每 個 院 區 都 是 副 院 長, 副 院 長 比 院 長 多 很 多, 張 總 院 長 你 也 答 應 過 我 呀! 張 院 長 珩 : 704

45 衛 生 局 有 行 文 給 我 們, 已 經 同 意, 而 且 我 們 現 在 在 所 有 的 場 合 都 有 非 常 正 式 的 說 明, 也 就 是 一 方 面 在 組 織 修 編 上 他 是 聯 合 醫 院 的 副 院 長, 可 是 他 們 是 兼 任 院 區 的 院 長 那 以 後 就 寫 院 長, 不 要 寫 副 院 長 張 院 長 珩 : 這 個 部 分 因 為 它 是 正 式 的 公 文 書, 所 以 還 是 要 用 組 織 修 編 上 的 職 稱, 以 銓 敘 部 核 定 文 為 主 可 是 我 們 平 常 在 院 內 的 稱 謂 原 則 是 聯 合 醫 院 的 副 院 長, 同 時 是 某 個 院 區 的 院 長 假 使 有 人 看 病 不 滿 意, 就 生 氣 的 說 : 叫 院 長 來 你 們 就 說 : 只 有 副 院 長 所 以 一 定 要 正 名, 因 為 外 界 看 起 來 很 迷 糊, 民 眾 也 不 瞭 解 張 院 長 珩 : 報 告 召 集 人, 其 實 當 時 在 組 織 修 編 時 我 們 也 非 常 痛 苦, 因 為 如 果 不 稱 為 院 區, 而 稱 為 分 院 就 要 有 院 長, 這 樣 一 來 所 有 聯 合 醫 院 的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馬 上 下 降 一 等, 那 樣 對 他 們 的 權 益 損 失 太 大 了 因 為 稱 為 分 院 的 話, 在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組 織 層 級 就 會 變 成 三 級 組 織, 那 麼 9 職 等 的 人 就 會 變 成 8 職 等,8 職 等 的 人 會 變 成 7 職 等, 這 樣 對 我 們 同 仁 的 權 益 影 響 很 大, 這 是 不 得 已 的 做 法 去 改 過 來, 努 力 去 改 過 來, 這 是 不 對 的 事 情 銓 敘 部 不 會 因 為 他 們 的 職 稱 叫 院 長, 就 把 他 們 的 職 等 降 下 來 吧! 張 院 長 珩 : 因 為 它 是 獨 立 的 機 關 秦 議 員 儷 舫 :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是 什 麼 東 西? 聴 起 來 怪 怪 的! 想 了 很 久 才 知 道 那 是 原 來 的 衛 生 所 宋 局 長 晏 仁 : 這 是 把 衛 生 所 升 級 起 來 成 為 健 康 促 進 的 專 責 機 構, 事 實 上 衛 生 所 過 去 就 有 幾 個 演 變 的 時 代, 最 早 是 兼 做 醫 療 及 公 共 衛 生, 有 段 時 間 我 們 是 把 醫 療 收 回 來, 只 做 公 共 衛 生 及 稽 查 業 務, 現 在 我 們 把 稽 查 業 務 也 統 統 收 回 局 裡 面 來, 衛 生 所 只 專 門 做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但 它 的 英 文 名 字 從 頭 到 尾 都 沒 有 改 過, 一 直 叫 health center 秦 議 員 儷 舫 : 為 什 麼 它 不 能 叫 衛 生 所 呢? 張 院 長 珩 : 這 是 習 慣 上 的 改 變, 在 中 英 文 翻 議 上, 我 們 其 實 常 常 把 衛 生 跟 健 康 兩 個 字 混 淆 了, 所 以 在 整 個 概 念 上 它 其 實 是 health center 叫 健 康 中 心, 在 英 文 的 意 思 是 這 樣 秦 議 員 儷 舫 : 你 們 也 叫 衛 生 局, 你 們 也 沒 有 叫 健 康 局 呀! 張 院 長 珩 : 其 實 現 在 中 央 也 逐 漸 的 要 把 它 變 成 健 康 及 社 會 褔 利 部, 將 來 修 編 時 都 是 朝 這 樣 705

46 的 方 向 去 思 考 秦 議 員 儷 舫 : 我 的 意 思 是 因 為 有 很 多 民 眾 在 生 活 上 較 習 慣 稱 為 衛 生 所, 如 果 跟 他 講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老 百 姓 可 能 會 想 很 久, 這 是 那 個 單 位? 在 什 麼 地 方? 他 根 本 不 知 道 這 是 他 以 前 常 常 去 的 萬 華 衛 生 所 他 可 能 會 想 衛 生 局 是 不 是 新 設 立 了 一 個 什 麼 服 務 點, 叫 做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但 其 實 是 同 一 個 單 位 我 自 己 就 覺 得 很 怪, 連 我 都 想 了 很 久, 這 是 什 麼 東 西 呀! 這 個 問 題 比 你 們 的 工 作 報 告 還 重 要 一 點 點, 所 以 局 長 跟 總 院 長, 正 名 很 重 要 如 果 你 稱 陳 永 德 為 陳 市 長, 叫 馬 英 九 為 馬 議 員 的 話, 我 的 工 作 精 神 會 很 不 一 樣 秦 議 員 儷 舫 : 其 實 你 到 各 院 區 也 都 叫 他 們 為 院 長 呀! 對 所 以 正 名 很 重 要, 過 去 的 院 長, 現 在 叫 副 院 長 過 去 的 副 院 長 現 在 叫 什 麼? 張 院 長 珩 : 醫 務 長 一 定 要 去 正 名, 比 如 我 去 中 興 醫 院 或 仁 愛 醫 院, 我 一 定 稱 院 長! 現 在 院 長 變 成 副 院 長 很 奇 怪, 精 神 沒 了 不 然 你 叫 我 陳 市 長, 叫 馬 英 九 為 馬 議 員 看 看, 做 事 精 神 一 定 不 一 樣, 所 以 你 們 應 該 努 力 推 動 正 名, 這 是 議 會 同 仁 的 心 聲, 因 為 被 職 稱 混 淆 了 將 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就 叫 總 院 長 吳 振 龍 的 職 位 就 叫 副 總 院 長, 而 中 興 或 和 平 院 區 就 叫 院 長 否 則 一 下 子 院 長 變 副 院 長, 副 院 長 變 醫 務 長 名 稱 很 怪, 明 明 就 是 一 個 醫 院 這 是 我 們 議 會 所 有 同 仁 的 心 聲, 而 且 市 民 也 搞 不 清 楚 你 們 要 努 力 去 正 名, 好 不 好? 局 長, 我 說 的 有 沒 有 道 理? 宋 局 長 晏 仁 : 上 個 會 期 就 有 這 個 意 見, 我 們 當 時 就 立 刻 行 文 到 聯 合 醫 院, 所 以 在 院 區 就 稱 院 長 我 們 會 再 跟 人 事 處 討 論, 是 不 是 可 以 把 職 稱 修 正 過 來 是 正 名, 不 是 口 頭 上 稱 呼 而 已 張 院 長 珩 : 行 文 就 是 一 個 公 文 書, 也 就 是 我 們 在 正 式 場 合 都 有 公 告 這 名 冊 是 不 是 公 文 書? 張 院 長 珩 : 這 是 公 文 書, 這 部 分 要 依 據 銓 敘 部 核 定 的 職 稱 來 書 寫, 因 為 這 是 國 家 的 法 令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要 做 這 部 分 的 更 正 就 變 成 我 們 要 透 過 人 事 去 辦 理 修 編 當 初 修 編 時 就 有 人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當 時 是 為 了 讓 全 體 能 夠 過 關, 才 變 成 這 樣 子 706

47 張 院 長 珩 : 是, 我 剛 剛 也 跟 召 集 人 報 告 過 了, 現 在 的 困 難 是 如 果 把 院 區 改 為 分 院 的 話, 會 使 得 醫 院 同 仁 的 職 等 全 部 下 降, 因 為 中 華 民 國 把 機 關 分 為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機 關 各 級 機 關 都 有 不 同 職 等 的 規 範, 比 如 一 級 機 關 的 首 長 幾 職 等, 他 的 副 首 長 就 往 下 降 ; 二 級 機 關 的 首 長 比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職 等 要 降 一 點, 副 首 長 以 下 也 都 跟 著 降 等 所 以 各 院 區 只 要 變 成 分 院 院 長, 就 成 為 三 級 機 關, 所 有 同 仁 的 職 等 就 會 往 下 降, 影 響 的 層 面 太 大 了 叫 分 院 院 長 嗎? 張 院 長 珩 : 比 如 院 長 是 11 職 等, 分 院 院 長 就 一 定 是 10 職 等, 不 會 到 11 職 等, 副 院 長 就 一 定 是 9 職 等, 全 部 都 往 下 降 了 因 為 我 常 遇 到 院 長, 但 都 不 知 道 要 稱 他 為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很 困 擾, 但 最 後 我 都 稱 他 們 為 院 長 張 院 長 珩 : 在 醫 院 裡 面, 我 們 在 任 何 場 合 也 都 根 據 衛 生 局 給 我 們 的 行 文, 都 是 叫 院 長, 這 沒 有 問 題 我 們 的 稱 呼 都 叫 聯 合 醫 院 副 院 長 兼 某 某 院 區 院 長 可 是 你 們 名 冊 明 明 寫 副 院 長 王 議 員 浩 : 另 外, 我 想 請 教 一 下, 這 麼 多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任 為 什 麼 都 用 代 理 的? 像 陳 美 如 她 本 身 就 是 健 康 管 理 處 處 長, 她 有 那 麼 多 時 間 去 管 理 信 義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嗎? 如 果 陳 永 德 議 員 有 事 找 她 時 怎 麼 辦? 陳 美 如 高 偉 君 陳 招 治 三 個 為 什 麼 都 用 兼 的? 事 實 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在 你 們 組 織 修 編 後 根 本 都 已 經 失 去 原 來 的 功 能 了, 現 在 是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成 立 一 個 稽 查 中 心, 分 成 東 南 西 北 中 五 個 稽 查 單 位 來 執 行 原 來 衛 生 所 的 稽 查 業 務 所 以 你 們 現 在 是 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稽 查 業 務 砍 掉 了, 把 稽 查 人 員 調 回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那 你 們 為 什 麼 還 要 再 派 稽 查 人 員 到 東 南 西 北 中 五 個 稽 查 單 位 去? 你 的 組 織 修 編 凸 顯 出 來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組 織 修 編 後, 事 實 與 實 際 運 作 產 生 了 很 大 的 落 差, 這 是 今 天 的 真 正 問 題 以 我 的 選 區 來 講, 健 康 中 心 在 樓 上, 樓 下 接 客 的 是 稽 查 單 位 的 人, 原 來 的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衛 生 所 ) 搬 到 樓 上 去 了, 民 眾 到 一 樓 接 洽, 但 與 稽 查 業 務 無 關, 統 統 都 要 跑 到 樓 上 去 樓 上 樓 下 業 務 不 相 通, 不 隷 屬 就 像 現 在 的 台 北 富 邦, 櫃 台 排 了 一 堆 人, 旁 邊 的 沒 事 做, 因 為 他 們 不 同 板 塊, 經 銷 歸 經 銷 企 銷 歸 企 銷 金 融 理 財 歸 金 融 理 財, 經 理 下 面 有 3 個 人 都 叫 不 動, 統 統 都 在 分 行 裡 頭 我 發 覺 臺 北 市 政 府 真 的 好 好 玩, 組 織 修 編 後 就 是 軍 閥 割 據, 我 對 你 們 的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就 是 有 意 見, 我 跟 姜 處 長 就 講 過, 為 什 麼 妳 要 派 違 規 編 制 的 人 到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去? 她 說 我 不 能 不 派 去, 因 為 有 事 發 生 時 再 從 局 裡 派 去 太 遠, 所 以 平 時 我 就 把 人 放 在 那 裡 我 說 那 你 們 修 編 時 為 什 麼 要 把 衛 生 所 的 稽 查 業 務 修 掉 呢? 原 來 稽 查 人 員 放 在 衛 生 所 不 是 好 好 的 嗎? 才 一 年 就 凸 顯 這 個 問 題 707

48 剛 剛 召 集 人 講 的 正 名 只 是 其 中 之 一 宋 局 長, 我 想 從 修 編 到 今 天 為 止 才 9 個 月 又 22 天, 就 已 經 出 現 行 政 組 織 上 一 些 扞 格 不 同 的 地 方 我 建 議 在 實 施 將 近 一 年 的 時 候, 你 要 做 一 些 考 慮 及 檢 討? 有 些 組 織 制 度 真 的 不 符 合 實 際 上 的 運 作, 該 調 整 還 是 要 調 整 朝 令 有 誤, 夕 可 改 之, 現 在 實 施 才 九 個 多 月, 已 經 凸 顯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種 種 困 擾, 所 以 我 才 提 出 這 點 建 議 接 下 來 聽 張 院 長 報 告 後, 可 能 會 有 更 多 的 問 題 要 問 局 長, 你 答 覆 一 下 宋 局 長 晏 仁 : 是, 關 於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臨 櫃 人 員 有 扞 格 問 題, 我 會 再 去 瞭 解 他 們 到 底 是 怎 麼 運 作 另 外, 對 於 稽 查 隊, 我 們 內 部 業 務 分 工 是 把 這 些 人 派 駐 在 那 邊, 他 們 還 是 直 接 向 姜 處 長 報 告 我 們 現 在 做 聯 合 稽 查, 把 醫 政 藥 政 營 業 衛 生 食 品 及 菸 害 統 統 由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來 調 度 王 議 員 浩 : 這 些 原 來 都 是 衛 生 所 的 業 務, 你 收 回 來 之 後 宋 局 長 晏 仁 : 以 前 調 度 問 題 在 於 我 們 要 稽 查 案 件 時 往 往 人 手 不 夠, 我 們 要 從 其 他 衛 生 所 調 人 時, 在 聯 絡 上 常 常 會 發 生 時 間 及 指 揮 體 系 上 的 問 題 王 議 員 浩 : 局 長, 我 現 在 考 考 你, 這 些 稽 查 在 姜 處 長 這 邊 總 共 幾 個 人? 宋 局 長 晏 仁 : 姜 處 長, 現 在 聯 合 稽 查 總 共 多 少 人? 包 括 菸 害 及 營 業 衛 生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 我 們 現 在 派 駐 在 北 中 南 東 西 五 個 稽 查 分 隊, 一 共 75 位 同 仁 王 議 員 浩 : 75 人 應 該 是 很 多 請 問 妳, 原 來 分 散 在 12 個 行 政 區 的 衛 生 所 有 多 少 人 在 做 這 件 事? 只 要 承 所 長 之 命, 他 可 以 調 動 全 所 的 人 去 協 助 支 援 我 不 問 妳, 我 問 人 事 室, 問 妳 太 欺 負 妳 了 人 事 室 主 任, 原 來 一 個 衛 生 所 有 多 少 編 制? 衛 生 局 人 事 室 黃 主 任 振 聲 : 40 人 到 50 人 王 議 員 浩 : 以 12 個 區 來 算 就 有 480 人, 留 下 基 本 的 行 政 人 員, 算 2 成 留 守 好 了, 剩 下 將 近 有 400 人 可 以 投 入 做 同 樣 一 件 事 情, 結 果 現 在 只 剩 下 75 人, 大 家 忙 得 要 死 姜 處 長 這 邊 非 常 的 忙, 衛 生 所 想 幫 忙 變 成 不 同 隸 屬 我 今 天 講 的 是 運 作 上 真 正 的 問 題, 我 不 責 怪 誰, 因 為 議 會 也 同 意 你 們 這 樣 做 但 已 經 進 行 了 9 個 月, 已 經 有 毛 病 出 現 了 很 簡 單, 你 已 經 衣 不 蔽 體, 快 變 成 亞 當 夏 娃 了, 所 以 該 修 正 時 就 要 修 正 我 只 有 這 個 建 議, 這 個 案 子 是 議 會 通 過 的, 我 們 給 你 們 機 會 試 行, 議 會 也 有 責 任, 所 以 不 能 完 全 責 怪 你 們 今 天 議 員 講 的 要 做 成 紀 錄 王 議 員 浩 : 708

49 不 是 說 你 們 該 死, 我 們 也 同 意 你 們 這 樣 做 但 是 已 經 出 現 了 問 題, 就 不 能 再 堅 持, 該 調 整 還 是 要 調 整, 原 來 如 果 是 480 人, 我 就 抓 2 成 留 守, 剩 下 400 人 可 投 入 做 相 關 的 工 作, 現 在 只 剩 75 人, 把 姜 郁 美 殺 了, 她 也 做 不 完 現 在 她 好 像 軍 閥, 有 了 75 人 擁 兵 自 重, 但 是 做 起 事 來 人 力 根 本 不 夠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樓 上 那 些 人 認 為 那 不 是 他 的 業 務, 關 我 何 事 局 長,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任 用 代 理 是 不 得 已 的, 像 民 政 局 何 鴻 榮 局 長 辭 職 了, 一 時 還 沒 找 到 心 目 中 的 人 選, 所 以 才 用 代 理 的 但 你 不 能 12 個 區 有 3 個 區 是 用 代 理 的, 尤 其 陳 處 長 還 代 理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任, 那 麼 她 到 底 是 在 局 裡 上 班? 還 是 在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上 班? 宋 局 長 晏 仁 : 南 港 區 健 康 服 務 心 主 任 職 缺, 我 們 已 經 簽 報 市 長 準 備 發 布 了 ; 陳 美 如 主 任 是 在 9 月 1 日 才 任 兼 信 義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 文 山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我 們 已 經 要 對 外 甄 選 了 王 議 員 浩 : 南 港 區 鄭 主 任 到 那 裡 去 了? 宋 局 長 晏 仁 : 他 到 中 央 去 了 王 議 員 浩 : 大 家 都 往 中 央 去 了, 你 們 主 任 秘 書 馬 上 也 要 去 中 央 了 宋 局 長 晏 仁 : 我 們 臺 北 市 都 是 培 養 人 才, 讓 中 央 延 攬 有 沒 有 中 央 到 地 方 來 的? 宋 局 長 晏 仁 : 比 較 少, 因 為 中 央 職 等 比 較 高 所 以 中 央 比 地 方 好 就 對 了? 宋 局 長 晏 仁 : 中 央 職 等 比 地 方 高, 像 我 們 主 秘 現 在 是 10 職 等, 她 到 中 央 去 是 12 職 等 局 長, 將 來 如 果 可 以 到 衛 生 署 你 會 優 先 考 慮 嗎? 宋 局 長 晏 仁 : 政 務 官 跟 職 等 沒 有 關 係 有 關 稽 查 業 務 部 分 是 不 是 可 以 請 姜 處 長 答 覆 一 下? 局 長 等 一 下, 請 陳 嘉 銘 議 員 陳 議 員 嘉 銘 : 今 天 很 高 興, 聽 到 泛 藍 這 邊 也 要 正 名 運 動, 要 正 名 很 不 容 易 我 跟 各 位 接 觸 的 比 較 多 一 點, 尤 其 跟 各 醫 院 院 長 接 觸 的 相 當 頻 繁 剛 才 主 席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正 是 我 所 遇 到 的 困 擾, 難 道 這 不 可 能 克 服 嗎? 譬 如 院 區 副 院 長, 如 果 我 要 介 紹 患 者 給 他 時, 我 都 寫 5 樓 區 院 長 請 他 幫 忙 但 是 碰 到 他 時 709

50 我 要 叫 他 區 院 長 或 區 副 院 長, 我 自 己 都 搞 得 迷 迷 糊 糊 的 所 以 我 想 這 有 點 名 不 正 言 不 順, 中 央 的 人 事 法 規 難 道 會 為 一 個 名 稱 就 把 他 的 職 等 下 降 嗎? 把 他 的 權 利 剝 奪 嗎? 這 是 我 們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地 方 第 二 點 就 是 剛 才 很 多 同 仁 都 提 到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事 實 上 上 禮 拜 我 就 發 現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有 民 眾 要 到 中 正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他 有 一 個 稽 查 問 題, 在 以 前 同 樣 在 衛 生 所 就 可 以 處 理, 現 在 把 它 切 割 分 開,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業 務 上 給 民 眾 造 成 很 大 的 困 擾 也 有 很 多 人 講 以 前 的 衛 生 所 跑 到 那 裡 去 了? 要 打 預 防 針 或 做 什 麼 事 情 時, 卻 發 現 衛 生 所 不 見 了 我 說 有, 要 到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去 市 民 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跟 萬 華 很 出 名 的 西 園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視 為 同 一 性 質, 還 問 說 : 到 西 園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可 以 嗎? 所 以 他 們 整 個 混 淆 了, 他 們 不 曉 得 原 來 的 衛 生 所 就 是 現 在 的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它 的 功 能 除 了 稽 查 被 拿 掉 外, 可 能 大 部 分 都 是 一 樣 的 所 以 主 席 英 明, 他 說 正 名 很 重 要, 你 們 可 不 可 以 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這 個 名 稱 也 改 回 來 叫 衛 生 所 就 好 了, 這 樣 很 清 楚, 大 家 又 都 知 道 它 是 幹 什 麼 的, 現 在 搞 成 這 樣 子 真 的 很 困 擾 另 外, 剛 才 我 們 同 仁 也 提 到 衛 生 局 人 員 都 往 中 央 跑, 我 相 信 這 是 聯 合 醫 院 以 後 最 會 踫 到 的 人 事 問 題, 大 家 都 把 聯 合 醫 院 當 跳 板, 拿 到 真 正 的 Intern 或 是 Resident 的 實 習 後, 他 們 一 定 離 開, 這 部 分 我 最 近 接 到 很 多 的 抱 怨 等 一 下 我 可 以 跟 張 珩 院 長 談, 你 應 當 叫 聯 合 醫 院 總 院 長, 這 樣 的 名 稱 我 想 會 比 較 清 楚 所 以 我 具 體 建 議 由 人 事 單 位 研 究 如 何 來 正 名, 以 不 影 響 現 在 各 位 院 長 ( 各 院 區 副 院 長 ) 的 權 限 及 福 利 為 原 則, 讓 民 眾 很 清 楚 的 知 道 和 平 醫 院 的 院 長 就 是 璩 大 成 院 長, 這 樣 就 很 清 楚 不 會 模 糊, 否 則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要 叫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第 二 個 建 議 就 是 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名 字 改 為 衛 生 所, 這 樣 清 楚 又 明 白, 民 眾 較 能 的 適 應 至 於 稽 查 方 面 也 是 我 這 一 年 碰 到 最 多, 也 是 最 不 滿 意 的 一 環, 以 前 做 得 很 好, 現 在 亂 七 八 糟, 我 想 姜 處 長 扛 的 責 任 實 在 是 太 重 了, 難 怪 最 近 臉 色 也 不 太 好 看 七 十 幾 個 稽 查 員 要 負 責 醫 藥 食 品 衛 生 等 稽 查, 我 告 訴 你 不 可 能 做 得 好 的 就 像 我 們 常 常 說 臺 北 市 的 巡 山 員 有 多 少 人, 臺 北 市 的 山 多 大 呀! 只 有 幾 個 巡 山 員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完 成 巡 山 任 務 所 以 在 這 種 已 經 發 生 問 題 的 情 況 下, 局 本 部 是 不 是 要 做 個 研 究, 看 看 是 不 是 能 把 稽 查 的 功 能 再 發 揮 出 來, 不 要 虛 應 故 事 上 禮 拜 我 調 了 一 大 堆 資 料, 裡 面 問 題 重 重, 有 的 只 是 自 己 寫 一 寫 蓋 蓋 章 讓 你 們 看 而 已, 根 本 無 效, 能 真 正 查 到 問 題 嗎? 沒 有, 整 個 都 只 是 紙 上 作 業 而 已 姜 處 長 妳 自 己 也 心 裡 明 白, 我 調 的 那 一 大 堆 資 料, 有 幾 個 稽 查 能 夠 做 到! 那 都 是 假 的 你 們 要 真 正 落 實, 能 够 真 正 為 民 眾 健 康 把 關, 稽 查 業 務 當 然 很 重 要, 比 如 現 在 的 胃 藥 廣 告 等 等, 報 紙 上 每 天 都 有, 這 些 對 民 眾 健 康 都 很 重 要, 所 以 你 們 應 該 想 辦 法 讓 稽 查 業 務 回 歸 衛 生 所, 讓 每 一 區 都 各 自 有 人 力 配 置, 這 樣 可 能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幾 個 議 員 的 意 見 就 是 要 正 名, 所 以 正 名 很 重 要 歐 陽 議 員 龍 : 張 院 長, 這 很 簡 單 你 當 總 院 長, 其 他 副 院 長 當 各 院 區 院 長, 就 好 了 你 剛 剛 說 是 組 織 層 級 的 問 題, 那 麼 他 本 來 當 院 長, 現 在 當 副 院 長 是 不 是 同 一 個 職 等? 宋 局 長 晏 仁 : 710

51 院 長 跟 副 院 長 不 同 一 個 職 等 歐 陽 議 員 龍 : 譬 如 之 前 仁 愛 醫 院 吳 院 長 振 龍 跟 他 現 在 當 聯 合 醫 院 副 院 長 是 不 是 同 一 個 職 等? 是 升 一 級 還 是 降 一 級? 宋 局 長 晏 仁 : 他 們 都 是 師 一 級 跟 以 前 是 同 樣 職 等 這 個 位 階 是 12 級 以 上 的 醫 師 就 可 以 兼 任 副 院 長 歐 陽 議 員 龍 : 我 的 意 思 是 他 以 前 當 仁 愛 醫 院 院 長, 他 現 在 當 聯 合 醫 院 副 院 長, 他 的 職 等 跟 以 前 是 不 是 一 樣? 宋 局 長 晏 仁 : 可 任 的 職 等 降 一 等, 但 是 他 現 在 的 職 等 跟 以 前 一 樣 歐 陽 議 員 龍 : 那 你 是 怕 他 如 果 變 成 分 院 長 就 要 再 降 一 等 是 不 是?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現 在 所 有 的 院 長 副 院 長 都 是 用 兼 的 我 是 師 一 級 兼 院 長, 所 以 很 複 雜, 銓 敘 真 的 很 複 雜 歐 陽 議 員 龍 : 內 部 歸 內 部, 你 當 總 院 長, 其 他 都 當 院 長 否 則 比 如 中 醫 醫 院 院 長, 現 在 稱 為 中 醫 醫 院 副 院 長, 我 一 看 很 詭 異, 中 醫 醫 院 陳 春 發 副 院 長, 讓 人 一 看 好 像 還 有 位 院 長 在, 這 是 淆 混 視 聽 嘛! 所 以 內 部 該 怎 麼 做 你 們 就 去 做, 對 外 你 就 當 總 院 長, 其 他 每 一 位 當 不 同 院 區 的 院 長, 至 於 你 們 內 部 作 業 那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同 樣 的 現 在 有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是 不 是? 宋 局 長 晏 仁 : 我 們 沒 有 歐 陽 議 員 龍 : 我 知 道 那 是 勞 工 局 的 但 服 務 中 心 上 面 只 有 就 業 跟 健 康 的 分 別 而 已, 這 樣 會 混 淆 的 你 就 設 置 為 文 山 區 衛 生 所 就 好 了, 簡 單 乾 淨 比 如 你 們 要 人 家 來 做 乳 房 檢 查, 她 會 問 這 是 私 人 的? 還 是 公 家 的? 會 讓 人 搞 不 清 楚 可 是 如 果 跟 她 說 請 她 到 衛 生 所 來 做 個 檢 查, 她 就 會 馬 上 領 會 說 好, 所 以 還 是 以 便 民 為 主 因 為 衛 生 所 這 個 名 稱 已 經 好 幾 十 年 了, 一 時 很 難 用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取 代 它, 其 實 功 能 是 一 樣 宋 局 長 晏 仁 : 這 部 分 牽 涉 到 人 事 法 規, 我 再 跟 人 事 處 討 教 一 下 看 怎 麼 處 理 另 外, 關 於 稽 查 業 務 各 位 議 員 都 很 關 心, 是 不 是 讓 姜 處 長 來 說 明 一 下 姜 處 長 郁 美 : 稽 查 隊 我 已 經 帶 了 大 概 有 10 個 月, 在 這 10 個 月 裡 頭 我 的 感 受 是 它 非 常 的 有 效 率 非 常 的 有 機 動 性 非 常 的 有 功 能 存 在, 我 現 在 帶 稽 查 隊 雖 然 非 常 的 累, 但 是 同 仁 的 戰 鬥 力 非 常 的 強 所 以 從 年 初 年 節 食 品 的 抽 驗 稽 查 開 始, 我 們 做 了 非 常 多 的 大 案 子, 比 如 從 病 死 豬 腳 尾 飯 黑 心 糯 米 粉 及 往 後 一 堆 一 堆 的 事 情, 其 實 機 動 性 非 711

52 常 的 強 另 外, 像 萬 華 區 環 南 市 場 發 生 事 情, 我 們 全 市 的 稽 查 員 都 動 員 到 那 邊 去, 所 以 迅 速 確 實 而 且 有 效 率, 帶 他 們 是 非 常 的 快 樂, 因 為 每 個 稽 查 人 員 都 有 他 的 人 格 特 質, 是 非 常 的 有 成 就 感 又 像 今 天 我 們 全 部 都 在 餐 盒 業 者 那 邊 做 訓 練 跟 稽 查 工 作, 二 十 幾 位 稽 查 員 統 統 在 南 港 區, 以 前 可 不 可 能? 根 本 不 可 能 我 可 不 可 以 動 員 南 港 的 稽 查 員 去 查 環 南 市 場, 也 不 可 能, 因 為 他 會 跟 我 說 他 不 熟,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還 不 錯, 這 是 成 功 的 陳 議 員 嘉 銘 : 處 長, 根 據 妳 的 回 答, 我 再 請 教 妳 一 個 問 題 譬 如 以 病 死 豬 來 講, 中 央 跟 地 方 會 不 會 有 重 疊 的 現 象? 妳 剛 才 說 妳 帶 得 很 快 樂, 而 且 現 在 能 機 動 性 的 去 檢 查, 當 然 這 是 很 好 但 事 實 上 妳 真 的 能 把 在 社 會 上, 引 起 廣 大 反 彈 的 偽 藥 劣 藥 減 肥 藥 壯 陽 藥 等 等, 真 的 有 辦 法 把 它 一 一 陳 列 出 來 告 訴 民 眾 說 這 是 不 合 法 的? 我 從 報 紙 第 四 台 裡 面 還 是 可 以 發 現 一 大 堆 的 事 情, 妳 不 相 信 等 一 下 到 樓 上, 我 拿 昨 天 的 報 紙 給 妳 看, 那 些 偽 藥 廣 告 都 還 有 宋 局 長 晏 仁 : 報 告 議 員, 這 就 像 警 察 跟 小 偷 的 關 係, 警 察 再 多, 小 偷 一 樣 會 存 在 我 們 從 事 實 來 看, 各 位 可 以 看 我 們 工 作 報 告 第 10 頁 第 11 頁 14 頁 15 頁 的 成 果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說 警 察 跟 小 偷, 小 偷 可 能 偷 一 個 人, 可 是 偽 藥 可 能 害 死 一 堆 人, 這 不 一 樣, 你 這 樣 比 喻 我 不 認 同 宋 局 長 晏 仁 : 藥 物 食 品 違 規, 它 的 罰 則 很 重, 也 就 是 它 的 危 害 很 大 各 位 可 以 看 我 們 94 年 1 月 到 6 月 藥 物 稽 查 比 93 年 1 月 到 6 月 幾 乎 成 長 一 倍, 這 是 光 稽 查 量 另 外, 查 出 來 後 真 正 舉 發 的 量 是 降 低 的, 我 把 這 降 低 量 當 做 是 一 種 良 性 反 應, 因 為 我 們 的 稽 查, 所 以 民 眾 對 藥 物 就 會 比 較 小 心, 比 較 不 會 出 現 這 種 問 題 陳 議 員 嘉 銘 : 局 長, 夜 市 的 衛 生 督 導 單 位 是 誰? 宋 局 長 晏 仁 : 夜 市 的 衛 生 督 導 還 是 我 們 姜 處 長 郁 美 : 在 夜 市 部 分, 我 們 每 個 月 一 定 會 出 動 2 次, 在 晚 上 稽 查 員 都 會 去 看, 因 為 它 不 是 屬 於 公 共 飲 食 場 所 陳 議 員 嘉 銘 : 處 長, 或 許 因 為 我 本 身 是 醫 生, 所 以 我 比 較 關 心 這 個 問 題 姜 處 長 郁 美 : 對, 那 個 部 分 我 們 還 是 會 去 輔 導 另 外, 在 偽 禁 藥 部 分, 各 位 也 許 可 以 看 得 到 我 們 比 較 少 發 布 這 方 面 的 新 聞 是 因 為 現 在 中 央 有 一 批 檢 察 官 成 立 一 個 安 心 專 案, 配 合 衛 生 署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所 以 我 們 有 線 索 時 立 即 陳 報 給 他 們, 他 們 就 會 破 獲 大 的 案 子 他 們 從 上 游 阻 斷, 這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而 不 是 我 們 在 某 個 藥 局 某 個 地 點 或 某 個 寺 廟 裡 頭 發 現 偽 藥, 這 只 是 一 個 點 而 已, 我 們 希 望 是 全 面 性 的 所 以 把 案 子 移 給 檢 察 單 位, 我 們 上 半 年 已 經 移 了 十 幾 案 給 他 們 各 位 也 許 可 以 從 報 紙 上 看 到 破 獲 幾 百 萬 顆 幾 十 萬 顆 的 偽 藥 或 禁 藥, 尤 其 是 內 湖 區 那 個 案 子, 其 實 他 們 也 很 努 力 在 712

53 配 合 我 們 像 呂 議 員 上 次 在 廸 化 街 那 個 案 子 其 實 我 們 有 去 查,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搜 索 票, 所 以 查 不 出 大 案, 但 是 我 們 把 資 料 移 給 檢 察 官, 幾 個 月 之 後 檢 察 官 就 把 這 個 案 子 破 了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只 是 把 問 題 真 正 的 癥 結 點 點 出 來, 妳 說 這 七 十 幾 個 人, 妳 帶 得 很 愉 快, 但 是 我 想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一 天 上 班 8 個 小 時, 會 不 會 像 某 某 小 姐 浮 報 加 班 費? 憑 良 心 講 像 夜 市, 你 看 他 們 吃 的 東 西, 我 去 看 了 之 後 我 都 想 我 們 的 衛 生 單 位 在 做 什 麼? 你 們 1 個 月 去 查 2 次, 都 沒 有 問 題, 他 們 一 定 弄 得 很 乾 淨 讓 你 查 之 後 的 28 天 29 天 呢? 又 是 亂 七 八 糟 了, 有 達 到 效 果 嗎? 有, 兩 天 的 效 果, 所 以 你 們 還 是 要 把 這 個 問 題 考 慮 一 下 局 長, 我 再 請 教 你 你 可 能 官 比 較 大, 比 較 少 去 我 們 要 常 常 到 夜 市 跟 那 些 朋 友 喝 酒 聊 天 連 絡 感 情 到 那 裡 你 看 了 都 不 敢 吃, 尤 其 碗 盤 都 是 亂 七 八 糟 的, 很 不 衛 生, 你 們 去 檢 查 可 能 兩 天 都 沒 問 題, 但 另 外 的 28 天 又 完 蛋 了 秦 議 員 儷 舫 : 召 集 人, 我 要 發 言 陳 議 員 嘉 銘 : 好, 我 已 經 講 太 多 了, 我 希 望 這 一 塊 你 們 要 加 強 一 下 秦 議 員 儷 舫 : 主 席, 我 想 先 確 定 會 議 進 行 的 方 式, 好 嗎? 剛 剛 是 衛 生 局 工 作 報 告, 所 以 我 想 秦 議 員 儷 舫 : 但 是 聯 合 醫 院 還 沒 有 報 告 我 剛 剛 只 是 先 提 問, 希 望 在 院 長 工 作 報 告 之 前 先 釐 清 正 名 問 題 秦 議 員 儷 舫 : 對 不 起, 主 席 讓 我 先 說 完 我 認 為 主 席 今 天 主 持 議 事 不 太 公 正, 照 說 應 該 要 按 照 簽 到 順 序 發 言 質 詢 但 是 現 在 變 成 東 跳 西 跳 西 跳 東 跳, 如 果 這 樣 下 一 次 我 不 要 來 好, 我 檢 討 改 進 秦 議 員 儷 舫 : 因 為 主 席 今 天 一 開 始 就 犯 下 大 錯, 主 席 應 該 禮 讓 所 有 小 組 成 員 全 部 問 完, 主 席 才 可 以 提 問, 這 是 做 主 席 的 權 利, 也 是 做 主 席 的 義 務 好 不 好? 檢 討 改 進 秦 議 員 儷 舫 : 否 則 下 次 小 組 成 員 就 不 會 配 合 簽 到, 為 什 麼 我 要 那 麼 早 來 簽 到 呢? 我 檢 討 改 進 713

54 秦 議 員 儷 舫 : 現 在 我 希 望 能 够 先 聽 到 聯 合 醫 院 的 工 作 報 告, 因 為 待 會 我 有 事 要 走, 否 則 等 一 下 我 可 能 聽 不 到 了 因 為 剛 剛 衛 生 局 報 告 完, 總 院 長 準 備 報 告, 我 才 提 說 該 正 名 一 下 連 議 員 都 一 直 在 問 的 問 題, 我 想 民 眾 也 會 有 這 樣 的 觀 感, 因 為 大 家 都 分 不 清 楚, 到 底 要 叫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我 到 現 在 還 搞 不 清 楚, 所 以 才 會 引 發 後 面 的 事 件 楊 議 員 實 秋 : 主 席, 我 想 剛 剛 秦 議 員 講 的 有 些 是 我 要 提 的 事 實 上 在 總 院 長 報 告 之 前, 這 個 規 則 在 各 小 組 可 能 都 有 實 施, 很 簡 單 下 次 準 備 一 個 鐘, 然 後 誰 想 先 講 沒 有 問 題, 第 一 個 來 就 先 講, 萬 一 他 放 棄 權 利, 就 給 第 二 個 講 一 輪 問 的 時 間 5 分 鐘, 大 家 都 不 需 要 演 講 比 賽, 這 樣 的 好 處 是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把 時 間 控 制 得 很 清 楚, 當 然 官 員 的 回 答 不 算 在 裡 面,5 分 鐘 到 了 就 按 鈴, 毫 不 客 氣, 不 管 召 集 人 二 召 或 張 三 李 四 照 按 但 是 我 們 可 以 二 輪 三 輪 可 以 八 輪 可 以 十 輪, 否 則 我 不 曉 得 待 會 那 位 要 講 1 小 時 或 2 小 時 這 樣 的 基 本 流 程, 在 很 多 委 員 會 包 括 警 衛, 我 記 得 之 前 也 實 施 過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我 們 就 可 以 精 準 的 抓 出 前 面 有 張 議 員 李 議 員 王 議 員, 我 下 次 質 詢 時 間 是 15 分 鐘 後 當 然 召 集 人 可 以 說 我 也 要 跟 大 家 一 樣, 按 照 簽 到 順 序 跟 大 家 一 起 輪, 或 召 集 人 說 我 願 意 放 到 最 後 面, 這 都 沒 有 問 題 但 基 本 上 我 覺 得 我 們 就 是 按 照 簽 到 順 序 一 個 人 5 分 鐘, 輪 可 以 不 限, 可 以 二 輪 三 輪 開 到 膩, 第 二 天 再 來 但 是 委 員 會 工 作 人 員 一 定 要 記 得 帶 一 個 鐘, 五 分 鐘 按 一 次 鈴, 怕 有 些 同 仁 可 能 會 講 得 忘 掉 時 間, 我 記 得 在 過 去 的 交 通 委 員 會 都 有 這 樣 做 如 果 以 後 這 樣 做 就 很 清 楚, 不 分 黨 派, 也 不 分 誰, 這 樣 大 家 都 可 以 掌 握 自 己 的 時 間, 我 想 這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而 且 行 之 有 年, 剛 才 秦 議 員 這 樣 講, 我 想 是 符 合 大 部 分 人 的 需 求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想 以 前 也 曾 經 先 自 由 討 論 再 做 報 告, 但 事 實 上 我 們 在 詢 答 時 要 把 時 間 控 制 好, 剛 剛 我 是 跟 在 其 他 議 員 之 後 詢 問 的 我 向 各 位 議 員 同 仁 抱 歉, 包 括 二 召 剛 剛 說 其 實 這 次 預 算 審 查, 衛 生 局 跟 聯 合 醫 院 是 爐 主, 這 次 反 而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的 問 題 比 較 少 一 方 面 因 為 是 聯 合 醫 院 改 制 第 一 年, 所 以 大 家 會 比 較 關 心, 到 底 有 沒 有 賺 錢? 到 底 服 務 有 沒 有 比 較 好? 到 底 醫 院 有 沒 有 比 較 健 全? 所 以 我 剛 剛 提 問 是 為 了 讓 大 家 士 氣 提 昇, 也 讓 大 家 充 分 的 發 言, 因 此 沒 按 順 序 來 我 再 向 各 位 抱 歉, 以 後 我 們 就 按 簽 到 順 序,5 分 鐘 按 鈴 現 在 請 總 院 長 重 點 報 告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召 集 人 及 諸 位 議 員, 我 代 表 聯 合 醫 院 全 體 同 仁 對 諸 位 議 員 對 我 們 的 關 心 表 達 誠 摯 的 感 激 在 這 9 個 月 裡 我 們 同 仁 也 非 常 的 努 力, 我 利 用 幾 分 鐘 的 時 間 把 具 體 成 效 先 做 說 明, 至 於 醫 院 營 運 因 為 牽 涉 到 繁 雜 的 數 字, 我 們 也 都 做 了 充 分 的 準 備, 所 以 諸 位 委 員 如 果 在 這 部 分 有 問 題, 只 要 提 出 來 我 們 會 以 數 字 來 為 各 位 做 說 明 因 此 一 開 始 報 告 我 們 不 對 這 部 分 做 說 明 只 做 具 體 成 效 陳 述 首 先 在 聯 合 醫 院 成 立 以 後, 我 們 先 將 對 國 家 社 會 有 貢 獻, 而 是 全 國 首 創 的 部 分 先 做 說 明 714

55 第 一 我 們 建 立 資 訊 平 台, 然 後 推 動 e 化 醫 療, 這 部 分 最 卓 著 的 是 和 馬 祖 醫 療 間 的 聯 結 大 家 都 知 道 馬 祖 東 引 鄉 鄉 長 剛 剛 過 世, 他 過 世 的 原 因 是 什 麼? 就 是 心 肌 梗 塞 事 實 上 我 們 把 遠 距 醫 療 再 加 上 直 昇 機 遠 距 的 運 送, 如 果 提 早 兩 個 月 完 成, 其 實 這 位 鄉 長 在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可 能 會 有 機 會 能 夠 健 康 快 樂 的 活 著, 所 以 這 部 分 是 很 重 要 我 們 在 下 禮 拜 一 把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建 置 完 成 的 話, 遠 距 醫 療 就 全 部 完 成 也 就 是 馬 祖 的 同 胞 到 臺 北 市 來 醫 病, 我 們 的 醫 療 人 員 可 以 直 接 介 入 遠 距 醫 療 的 部 分 這 是 全 國 首 創, 也 是 非 常 卓 著 的 成 果 下 面 一 張, 就 是 對 於 基 層 醫 療 資 訊 平 台 的 整 合, 現 在 中 央 推 動 轉 診 制 度 已 經 很 多 年 了, 在 基 層 醫 師 也 有 很 多 大 醫 生, 可 是 這 些 大 醫 生 他 們 沒 有 很 好 的 診 斷 工 具, 我 們 就 把 我 們 整 個 資 訊 平 台 推 動 到 基 層 醫 療 診 所, 到 目 前 雖 然 只 有 一 個 多 月, 可 是 已 經 有 104 家 診 所 完 成 聯 結, 到 年 底 我 們 預 期 目 標 是 300 家 這 部 分 就 是 提 供 整 個 醫 院 資 源 給 所 有 基 層 診 所, 我 們 不 但 把 資 源 提 供 給 基 層 診 所, 同 時 也 等 於 把 防 疫 及 公 共 衛 生 綱 路 完 全 做 了 建 立 這 也 是 全 國 首 創, 而 且 對 公 共 衛 生 的 擴 展, 以 及 基 層 醫 療 的 提 升,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旅 程 碑 至 於 其 它 資 訊 面 的 再 造, 包 括 我 們 完 成 電 子 會 議 室, 這 些 都 是 在 94 年 度 開 始 做 我 們 用 短 短 9 個 月 時 間 做 了 其 它 國 家 花 了 若 干 年 才 能 完 成 的 工 作, 包 括 電 子 會 議 室 電 子 教 室 等 再 來 醫 藥 分 業 資 訊 網, 就 是 藥 師 公 會 能 够 透 過 我 們 的 資 訊 網, 在 社 區 藥 局 直 接 列 印 市 立 醫 院 的 處 方 菚 藥 單 和 藥 袋, 提 供 他 們 非 常 大 的 方 便, 在 藥 師 公 會 也 有 非 常 好 的 反 映 和 評 語 另 外, 對 於 醫 院 的 內 控 及 管 理, 我 們 在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會 完 成 ERP 資 訊 系 統 的 建 置, 這 部 分 也 創 全 國 醫 療 界 的 旅 程 碑 另 外, 對 於 市 醫 網 路 系 統 的 重 建, 這 部 分 我 們 把 老 舊 系 統 重 置, 現 在 已 經 開 始 更 換, 也 是 在 今 年 12 月 15 會 完 成 這 部 分 也 會 有 一 個 劃 時 代 的 改 變 下 一 張, 我 們 透 過 10 個 院 區 的 運 作, 我 們 已 經 佈 建 完 成 了 視 訊 會 議 另 外, 主 管 資 訊 決 策 系 統 就 是 GIS 資 訊 系 統 的 建 置 部 分 在 今 年 10 月 31 日 會 完 成 另 外,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和 醫 院 之 間 的 網 路 連 結 也 即 將 完 成 這 樣 就 可 以 使 得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的 院 外 門 診, 得 到 像 醫 院 使 用 X 光 種 種 的 方 便 性, 這 也 非 常 重 要 的 成 就 還 有 醫 療 院 所 裡 面 講 究 的 是 醫 療 專 業, 在 醫 療 專 業 面 從 邱 小 妹 事 件 後, 我 們 痛 定 思 痛 瞭 解 創 傷 處 理 的 重 要, 所 以 我 們 成 立 了 Trauma Center, 在 創 傷 基 地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規 劃 停 機 坪, 不 久 我 們 就 會 把 平 面 救 護 提 升 為 立 體 救 護 不 僅 離 島 用 直 昇 機 來 運 送, 事 實 上 我 們 也 規 劃 和 中 南 部 的 EOC 連 結, 然 後 對 於 長 距 離 的 重 症 病 患 也 用 直 昇 機 來 運 送, 我 們 把 它 變 成 立 體 化, 這 部 分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變 革 另 外, 創 傷 小 組 的 成 立, 我 們 請 林 永 福 主 任 也 把 這 部 分 建 置 完 成, 這 也 是 全 國 首 創 的 創 傷 中 心 下 面 一 張, 檢 驗 中 心 部 分, 我 們 完 成 全 自 動 化 的 檢 驗 作 業 系 統, 這 是 由 吳 振 龍 副 院 長 主 持, 把 這 部 分 做 得 非 常 完 整, 是 全 國 第 一 套 的 自 動 化 檢 驗 系 統, 也 是 最 完 整 的 檢 驗 系 統, 事 實 上 很 多 醫 學 中 心 都 非 常 羨 慕 我 們 這 一 套 系 統 這 一 套 系 統 完 成 後 我 們 醫 檢 部 門 原 來 有 210 位, 現 在 已 經 減 到 157 位, 事 實 上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減 到 120 位, 這 對 於 我 們 整 個 人 力 精 減 有 非 常 卓 越 的 成 就 除 此 之 外, 對 於 試 劑 跟 耗 材 部 分, 也 有 大 量 的 節 省, 使 得 市 醫 的 競 爭 性 大 大 的 提 升 715

56 下 一 張, 我 們 也 首 創 市 級 災 難 醫 療 救 援 隊 及 市 級 國 際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隊, 在 南 亞 海 嘯 時 我 們 派 員 到 現 場 去 救 災, 把 印 有 國 家 國 旗 的 東 西, 在 當 地 發 給 災 民 我 們 也 去 印 度 藏 人 社 區 義 診 也 去 蒙 古 烏 蘭 巴 托 義 診, 當 地 的 衛 生 部 長 國 會 議 員 對 我 們 都 非 常 感 激 下 一 張, 另 外 電 子 化 行 動 診 間, 我 們 看 到 臺 北 市 很 多 老 人 都 住 在 養 護 機 構, 他 們 到 醫 院 就 醫 是 非 常 痛 苦 的 過 程,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上 下 車, 行 動 又 不 便 現 在 我 們 醫 療 人 員 可 以 直 接 到 社 區 養 護 機 構 幫 他 們 診 療, 資 訊 是 完 全 和 醫 院 診 間 一 樣 也 就 是 我 們 帶 著 筆 記 型 電 腦 到 社 區 去 看 診 給 藥, 讓 這 些 老 人 得 到 非 常 大 的 方 便, 這 種 是 最 成 功 的 醫 療 社 區 化 也 就 是 醫 生 動, 病 人 不 動 的 原 則, 這 是 一 個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旅 程 碑 這 部 分 到 目 前 為 止 已 經 有 10 家 養 護 機 構 參 與,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和 社 會 局 合 作, 把 養 護 機 構 擴 大, 將 來 只 要 是 在 臺 北 市 社 區 裡 我 們 都 可 以 去 做, 甚 至 是 大 的 社 區 我 們 都 可 以 派 醫 療 人 員 做 行 動 診 間 的 工 作 下 一 張, 我 們 正 在 做 控 床 中 心 提 供 床 位 尋 求 的 服 務, 不 讓 病 人 奔 波 找 床, 之 前 的 EOC 只 有 對 加 護 病 房 做 管 控, 事 實 上 控 床 中 心 成 功 之 後, 我 們 連 一 般 的 病 房 都 可 以 做 適 切 的 管 控 另 外, 在 93 年 年 初 我 們 對 於 臺 灣 的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使 命, 在 衛 生 局 的 指 導 之 下, 我 們 成 立 生 物 科 技 病 房 暨 藥 物 動 力 實 驗 室, 在 何 善 台 副 院 長 的 指 導 之 下, 這 部 分 已 經 完 工, 在 10 月 底 會 有 一 個 揭 幕 的 儀 式 就 使 得 南 軟 及 內 科 種 種 高 科 技 新 產 品 不 必 跑 到 美 國 去 做 認 證, 在 臺 灣 就 可 以 做, 這 也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旅 程 碑, 這 也 是 全 國 最 有 競 爭 性 的 一 個 實 驗 室 下 一 張, 另 外 在 醫 療 專 業 上,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以 前 很 少 有 有 機 會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現 在 因 為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我 們 的 內 視 鏡 泌 尿 手 術 在 邱 文 祥 副 院 長 領 導 之 下, 讓 內 視 鏡 泌 尿 手 術 非 常 成 功 事 實 上 還 有 哈 佛 大 學 講 師 前 來 這 裡 接 受 訓 練, 這 也 是 揚 名 國 際 的 一 種 醫 療 技 術 另 外, 人 工 椎 間 盤 手 術 和 踝 關 節 置 換 術 都 是 全 國 第 一, 都 是 引 進 新 技 術 創 新 的 作 為 這 部 分 醫 療 在 過 去 必 須 到 醫 學 中 心 才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醫 療 照 護, 現 在 在 我 們 市 醫 也 逐 漸 一 項 一 項 的 發 生, 這 都 是 最 具 體 為 民 服 務 的 改 善 措 施 另 外, 配 合 醫 藥 分 業 政 策, 我 們 大 量 釋 出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並 提 供 送 藥 到 府 的 服 務, 我 們 和 衛 生 局 以 及 社 區 藥 局 都 有 充 分 的 合 作 大 家 常 常 會 講 是 不 是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的 收 入 減 少 了? 為 什 麼 會 減 少 呢? 可 能 和 這 部 分 有 關 係, 因 為 很 多 慢 性 病 透 過 這 種 診 療, 他 們 就 不 必 到 醫 院 來, 他 們 不 必 到 醫 院, 醫 院 收 入 當 然 減 少, 可 是 對 我 們 的 國 家 社 會 而 言,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醫 院 收 入 的 高 低 對 國 家 社 會 而 言 並 不 是 那 麼 重 要, 重 要 的 是 國 家 社 會 人 民 會 因 此 得 到 方 便 每 一 個 社 區 人 民 只 要 用 連 續 處 方 箋, 在 社 區 拿 藥 就 可 以 省 下 100 元 掛 號 費 100 元 的 診 察 費 可 以 省 下 210 元 的 自 付 額, 每 個 病 人 在 這 個 過 程 會 省 掉 很 多 負 擔 如 果 每 個 月 市 立 醫 院 釋 出 25,000 張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就 表 示 每 個 月 我 們 的 病 人 可 以 省 下 一 千 萬 元, 在 這 部 分 我 們 對 大 眾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這 也 是 我 們 一 直 不 斷 努 力 的 目 標 再 來 就 是 成 立 話 務 服 務 中 心, 市 府 已 經 成 立 1999 的 專 線 電 話, 民 眾 撥 打 1999*8 即 可 享 受 聯 合 醫 院 話 務 中 心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我 們 在 8 個 月 內 共 服 務 十 七 萬 多 人 次 服 務,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服 務 另 外, 我 們 也 有 很 多 語 言 的 服 務, 這 也 是 一 個 創 716

57 新 的 措 施 下 一 張, 至 於 服 務 面 再 造 細 節 部 分, 因 為 時 間 關 係 不 贅 述, 這 裡 面 有 很 多 表 單, 請 各 位 參 閱 再 來 講 到 緊 急 電 話 通 訊 系 統, 為 了 節 流, 我 們 用 了 PHS 手 機 網 內 互 打, 我 們 整 合 完 後 每 個 月 在 院 區 裡, 實 際 成 效 就 省 了 40 萬 元 的 電 話 費, 如 果 乘 上 12 個 月 一 年 就 可 省 下 480 萬 元, 這 是 我 們 加 強 節 流 減 少 支 出 的 重 要 目 標 另 外, 我 們 辦 理 藥 品 試 劑 衛 材 採 購 節 省 約 逾 6.6 億 元, 諸 位 這 是 非 常 大 的 節 流, 是 我 們 同 仁 努 力 的 結 果, 我 們 非 常 感 激 同 仁 的 幫 忙 94 年 節 省 成 效 六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包 括 西 藥 六 億 六 佰 多 萬 元 衛 材 一 千 多 萬 元 另 外, 對 於 人 力 精 減 方 面, 我 們 從 93 年 12 月 31 日 年 的 6,228 人 減 到 94 年 6 月 30 日 的 6,012 人, 總 共 精 減 了 227 位 也 就 是 我 們 實 施 人 力 精 減, 因 為 當 我 們 人 力 需 求 下 降 時 這 些 職 缺 就 不 必 補 充, 這 樣 我 們 才 會 瘦 身, 我 們 企 業 整 合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瘦 身 所 以 我 們 同 仁 有 的 時 候 會 懷 疑 這 是 不 是 離 職 潮, 真 的 我 們 努 力 的 方 向 就 是 要 讓 離 職 潮 發 生 我 們 並 不 是 希 望 他 離 職, 而 是 真 的 要 把 不 必 要 的 人 力 做 某 種 瘦 身, 我 們 的 企 業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這 是 我 們 不 得 已 的 苦 衷 再 來 管 理 面 的 再 造 部 分, 包 括 業 務 外 包, 這 部 分 已 經 外 包 了 另 外,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網 路 通 報 系 統 我 們 也 完 成 了 再 來, 我 們 推 動 成 本 會 計 制 度, 我 們 完 成 了 分 科 經 營 的 成 果, 這 也 是 我 們 對 議 會 的 承 諾 我 們 也 推 動 了 分 科 統 籌 制 度 ; 另 外, 也 把 獎 勵 金 制 度 透 明 公 開 另 外, 對 於 公 務 車 我 們 把 它 集 中 起 來, 不 管 是 院 長 或 副 院 長, 大 家 都 一 起 坐 公 務 車, 這 也 節 省 很 多 人 力 及 經 費 另 外, 對 於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我 們 也 制 訂 新 的 制 度, 也 是 成 為 中 央 政 府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約 用 人 員 的 典 範, 同 時 也 提 高 約 用 人 員 的 福 利 下 一 張, 對 於 公 文 逾 期, 我 們 也 訂 定 公 文 逾 期 獎 懲 要 點 來 管 理 另 外, 對 於 藥 商 部 分, 過 去 藥 商 在 診 間 穿 梭, 現 在 也 使 藥 商 制 度 變 成 透 明 公 開, 我 們 建 立 與 藥 商 有 約 活 動, 變 成 一 個 公 開 化 透 明 化, 有 政 風 單 位 參 與 的 活 動, 使 得 我 們 醫 藥 關 係 變 得 非 常 健 全 下 一 張, 對 於 其 他 很 多 流 程 面 的 再 造, 我 不 一 一 贅 述, 我 不 敢 耽 誤 大 家 太 多 時 間, 請 大 家 參 閱 另 外, 在 教 學 研 究 方 面, 只 有 一 個 部 分 我 們 最 值 得 提 的, 就 是 我 們 所 有 的 教 職 人 員 不 斷 的 提 升, 和 陽 明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已 經 完 成 我 們 和 陽 明 大 學 的 關 係 就 等 於 是 榮 民 總 醫 院 和 陽 明 大 學 的 關 係 我 們 有 非 常 多 的 基 礎 醫 學 人 才, 或 者 臨 床 醫 學 人 才 可 以 從 陽 明 大 學 前 來 協 助, 如 此 可 以 提 升 市 醫 的 醫 療 品 質 其 他 包 括 教 學 研 究 辦 法 及 北 市 醫 學 雜 誌, 在 李 明 濱 教 授 的 協 助 下, 都 有 非 常 好 的 成 果 另 外, 學 習 平 台 我 們 也 是 資 訊 化, 讓 它 變 成 非 常 有 效 率 我 簡 短 的 報 告 到 這 裡, 請 各 位 委 員 多 多 指 教 謝 謝! 謝 謝 總 院 長 的 報 告 向 各 位 同 仁 報 告, 本 來 有 一 個 專 案 報 告 是 馬 市 長 要 報 告, 後 來 協 商 交 由 警 政 衛 生 來 辦 理, 是 環 保 局 的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717

58 收, 這 部 分 我 們 再 另 外 安 排 時 間 現 在 因 為 時 間 已 經 十 一 點 多 了, 所 以 把 環 保 局 的 工 作 報 告 延 到 9 月 29 日 ( 禮 拜 四 ) 上 午 10 時, 現 在 環 保 局 人 員 請 回 接 著 進 行 衛 生 局 及 聯 合 醫 院 的 提 問, 我 們 按 照 簽 到 先 後 順 序, 每 人 5 分 鐘,4 分 鐘 1 個 鈴 聲 準 備 結 束,5 分 鐘 2 個 鈴 聲 結 束 請 秦 儷 舫 議 員 秦 議 員 儷 舫 : 我 只 有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剛 剛 總 院 長 提 的, 你 說 離 職 潮 是 你 們 期 待 的 目 標? 張 院 長 珩 : 那 是 我 們 對 議 會 的 承 諾, 當 時 在 組 織 修 編 時 秦 議 員 儷 舫 : 但 是 相 對 的 會 不 會 造 成 反 彈, 人 要 失 業 當 然 會 反 彈, 到 最 後 醫 院 從 上 到 下, 從 各 院 區 的 副 院 長 開 始 可 能 都 帶 著 他 的 同 仁 們 走 上 街 頭 萬 一 有 一 天 你 的 目 標 進 行 的 非 常 的 順 利, 也 達 到 議 會 對 你 們 的 期 待, 但 相 對 的 可 能 會 引 來 極 大 的 反 彈, 到 那 時 你 覺 得 你 的 改 革 還 能 繼 續 推 動 下 去 嗎?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秦 議 員, 沒 有 辦 法 這 樣 推 動, 所 以 我 們 不 會 冒 然 行 動, 在 這 方 面 一 定 有 一 些 供 需 上 的 問 題 請 放 幻 燈 片, 我 們 用 一 個 數 據 來 看, 從 這 張 表 看 市 醫 公 務 人 力 從 民 國 92 年 到 94 年 就 減 了 809 位, 這 809 個 職 缺 我 們 是 用 約 用 人 員 來 補 這 部 分 人 力, 總 共 補 了 238 位, 所 以 實 際 上 我 們 真 正 減 少 的 人 力 是 571 位, 這 部 分 是 因 為 政 府 必 須 要 瘦 身, 我 們 沒 有 瘦 身 是 沒 有 辦 法 經 營 的 也 就 是 如 果 我 們 沒 有 這 樣 瘦 身 的 話, 人 愈 多 市 醫 付 出 的 成 本 就 愈 高, 除 非 我 們 很 有 本 事 賺 錢 可 是 市 立 醫 院 一 向 都 是 從 政 府 拿 了 很 多 補 助 款 來 補 助, 現 在 補 助 款 一 年 比 一 年 少, 所 以 我 們 從 92 年 到 94 年 就 要 瘦 身,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93 年 和 94 年 相 抵 是 減 少 了 238 位, 事 實 上 我 們 的 速 度 已 經 在 減 緩, 本 來 在 96 年 年 底 應 該 要 減 少 到 1,500 位, 可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的 速 度 是 這 樣 所 以 我 們 會 看 時 程, 不 會 為 了 達 成 目 標 而 造 成 太 大 的 傷 害, 我 們 不 會 冒 然 行 動, 也 就 是 我 們 會 非 常 審 慎 評 估 我 們 的 工 作 量 來 做 改 變 秦 議 員 儷 舫 : 這 個 問 題, 暫 時 打 住 我 先 提 幾 個 大 方 向 的 問 題, 比 如 以 前 像 婦 幼 醫 院, 我 是 女 性, 就 會 知 道 在 某 些 方 面 婦 幼 醫 院 有 最 專 業 的 醫 術 在 這 次 報 告 當 中, 你 也 提 到 醫 療 專 業 面, 言 下 之 意 是 不 是 未 來 在 所 有 的 各 院 區, 都 會 有 一 個 醫 療 專 業 特 強 的 部 分 剛 剛 你 也 提 到 創 傷 基 地 醫 院 就 在 中 興 院 區, 那 麼 其 他 院 區 是 不 是 也 都 有 做 這 樣 的 規 劃? 在 你 們 的 宣 導 方 面, 又 如 何 讓 全 臺 北 市 的 民 眾 知 道, 比 如 腦 部 有 問 題 可 以 在 那 個 院 區 得 到 最 好 的 治 療, 你 們 是 要 如 何 來 推 動 呢?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秦 議 員 的 垂 詢, 分 成 兩 階 段 第 一 個 階 段 我 們 要 把 這 些 院 區 變 成 某 某 中 心, 但 是 如 果 本 身 沒 有 實 力, 自 己 說 自 己 是 什 麼 專 業 中 心, 我 想 也 沒 有 病 人 會 來 所 以 比 如 泌 尿 問 題, 邱 文 祥 副 院 長 他 是 泌 尿 專 家, 帶 著 他 的 團 隊 在 忠 孝 院 區, 那 麼 臺 北 泌 尿 有 問 題 的 病 人 慢 慢 就 往 那 裡 移 動 了, 加 上 有 成 果 之 後, 不 管 在 媒 體 或 在 民 眾 方 面, 就 會 逐 漸 形 成 風 潮 因 為 是 泌 尿 科, 所 以 現 在 大 家 常 常 開 玩 笑 說 南 港 的 男 人 幸 福 指 數 就 比 別 的 區 域 高, 是 因 為 泌 尿 科 在 那 裡 所 以 就 特 別 強 718

59 另 外, 仁 愛 院 區 將 來 是 以 腫 瘤 科 為 主 ; 骨 科 中 心 是 在 中 興 院 區 現 在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的 是 板 塊 在 移 動, 病 人 會 因 為 醫 生 的 專 業 而 移 動, 所 以 我 們 已 經 逐 漸 形 成 這 樣 的 趨 勢, 然 後 配 合 我 們 不 斷 的 向 民 眾 及 媒 體 做 宣 導 我 想 這 部 分 給 我 們 一 點 時 間, 大 概 不 會 是 短 期, 我 們 希 望 再 有 半 年 或 一 年 的 時 間, 我 們 會 把 這 些 中 心 的 角 色 都 明 確 的 確 立 秦 議 員 儷 舫 : 其 實 我 只 是 希 望 你 們 將 來 有 所 謂 的 醫 療 專 業 面, 像 男 人 的 幸 福 只 有 男 人 知 道, 男 人 知 道 在 南 港 區 尋 找 他 更 好 的 幸 福 對 我 們 來 講, 我 們 不 盡 然 很 清 楚 知 道 那 一 位 醫 師 他 在 那 一 方 面 的 專 業 能 力 特 別 的 強, 他 的 團 隊 強 在 那 個 部 分?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部 分 還 是 要 透 過 你 們 醫 療 團 隊 自 己 來 做 宣 導, 否 則 因 為 我 們 是 議 員, 我 們 可 以 向 衛 生 單 位 來 詢 問, 其 他 民 眾 可 能 只 是 道 聽 途 說, 除 非 他 是 國 內 赫 赫 有 名 少 數 知 名 度 很 高 的 醫 師, 否 則 要 建 立 這 樣 的 專 業 性, 我 覺 得 不 是 那 麼 的 容 易 另 外, 在 醫 療 診 治 上, 包 括 你 們 的 救 護 系 統 如 何 互 相 支 援, 就 像 你 講 的 創 傷 中 心, 如 何 互 相 支 援 把 病 患 送 到 中 興 院 區 去, 這 部 分 在 你 們 的 團 隊 中, 是 不 是 已 經 形 成 這 樣 的 慣 性, 我 覺 得 這 些 都 滿 重 要 的, 否 則 推 動 到 最 後 真 的 是 很 難 有 成 效 張 院 長 珩 : 謝 謝 秦 議 員 的 垂 詢, 這 裡 面 牽 涉 到 兩 塊, 第 一 個 就 是 實 質 上 我 們 有 沒 有 能 力 做? 第 二 個 就 是 當 你 有 能 力 之 後, 如 何 去 做 行 銷 讓 民 眾 知 道 這 件 事 所 以 醫 療 是 不 能 吹 牛 的, 能 做 才 能 做, 不 能 做 我 們 吹 牛 去 做 行 銷, 這 個 對 政 府 的 威 信 反 而 打 折, 所 以 我 們 講 分 兩 個 階 段 當 然 我 們 也 希 望 跟 諸 位 一 樣, 想 把 市 立 醫 院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改 革 成 功 可 是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醫 療 改 革 都 需 要 時 間, 我 們 已 經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 到 目 前 9 個 月 ) 把 它 的 雛 型 建 立 起 來, 可 是 要 達 到 盡 善 盡 美, 這 中 間 還 有 一 段 距 離 要 走 因 此 對 於 市 醫 醫 療 品 質 的 提 升,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對 於 行 銷 部 分, 我 們 市 立 醫 院 本 來 在 公 務 體 系 過 程 裡, 行 銷 這 一 環 就 非 常 的 弱, 這 部 分 也 是 我 們 苦 苦 思 考 要 如 何 去 加 強, 讓 民 眾 能 够 瞭 解 就 像 婦 幼 醫 院 的 改 建, 它 的 立 意 非 常 好, 可 是 行 銷 不 好, 民 眾 對 我 們 的 瞭 解 就 會 失 真 所 以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真 的 是 苦 苦 的 思 考, 怎 麼 樣 能 够 做 好 對 市 民 的 行 銷, 這 部 分 我 們 一 定 會 接 受 妳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很 認 真 努 力 來 推 動 我 們 改 天 特 別 找 張 總 院 長 做 一 個 市 醫 整 併 後 的 專 案 報 告, 這 是 我 們 委 員 會 自 己 召 開 的, 讓 他 能 够 說 明 清 楚, 以 便 我 們 也 比 較 好 審 預 算 接 下 來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第 一 輪 放 棄, 我 聽 完 各 位 同 仁 意 見, 第 二 輪 再 講 沒 關 係, 第 二 輪 一 樣 5 分 鐘 楊 議 員 實 秋 : 如 果 第 二 輪 三 分 鐘 就 三 分 鐘, 我 照 大 家 意 見 秦 議 員 不 講 了, 所 以 一 樣 5 分 鐘 沒 關 係 請 歐 陽 龍 議 員 歐 陽 議 員 龍 : 719

60 召 集 人 副 召 局 長 及 院 長, 我 想 聯 合 醫 院 從 開 始 整 併 以 來 的 這 段 時 間, 發 生 了 很 多 問 題, 外 界 的 觀 感 也 好, 或 者 發 生 一 些 事 件 也 好 那 天 我 跟 局 長 也 有 談 過, 其 實 局 長 跟 院 長 你 們 都 是 非 常 優 秀, 辯 才 無 礙 頭 腦 清 晰, 同 時 也 是 有 醫 療 背 景 的 人 但 是 是 不 是 發 生 任 何 事 情 都 能 够 在 第 一 時 間 去 處 理? 去 化 解 危 機? 怎 麼 樣 去 面 對 媒 體? 不 要 讓 它 有 發 酵 空 間, 我 覺 得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媒 體 部 分 因 為 有 時 間 差, 所 以 他 們 當 然 會 做 很 多 的 揣 測, 尤 其 現 在 醫 療 事 件 是 動 輒 得 咎, 所 以 怎 麼 在 第 一 時 間 向 外 界 做 解 釋, 事 實 只 有 一 個 非 常 清 楚, 可 是 時 間 長 了, 事 實 就 有 可 能 失 真 你 們 處 理 時 間 的 快 跟 慢, 就 會 造 成 最 後 的 結 果 與 事 實 大 打 折 扣 所 以 怎 麼 樣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處 理, 包 括 你 的 EOC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既 然 是 緊 急, 那 麼 就 要 將 整 個 資 訊 的 來 源 跟 整 個 系 統 整 合 起 來, 才 能 够 很 清 楚 的 告 訴 民 眾 現 在 的 狀 況 是 什 麼, 如 果 EOC 還 要 靠 每 天 去 打 電 話, 那 就 緩 不 濟 急 其 實 我 跟 院 長 講 過, 我 們 是 希 望 你 們 用 電 腦 去 做 回 報 的 整 合, 你 們 開 了 電 腦 很 清 楚 就 看 得 到 那 裡 有 病 床, 至 少 在 臺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一 定 要 有 這 樣 一 個 系 統, 能 不 能 跟 中 央 衛 生 署 去 連 線 那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至 少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要 有 這 樣 一 個 系 統, 全 部 的 資 訊 統 統 都 在 裡 面, 只 要 一 進 去 馬 上 看 得 到 比 如 今 天 的 主 治 醫 師 是 誰 等 等, 你 們 可 以 自 己 去 設 計 每 個 院 長 副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或 者 是 應 變 中 心 主 任 都 有 這 樣 一 個 電 腦 系 統, 進 去 就 可 以 看 到 所 有 資 訊, 有 了 這 樣 的 整 合 系 統 之 後, 應 變 中 心 就 真 正 可 以 稱 之 為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了 你 們 以 前 是 用 電 話 去 瞭 解, 那 怎 麼 叫 緊 急 呢? 兩 個 鐘 頭 以 後 才 找 到 一 張 病 床, 或 是 才 找 到 主 治 醫 師 在 那 裡, 如 此 就 容 易 誤 事 你 們 今 年 有 沒 有 把 整 併 電 腦 系 統 的 這 筆 預 算 編 在 裡 面? 張 院 長 珩 : 跟 歐 陽 議 員 報 告, 非 常 感 謝 你 的 想 法, 這 真 的 是 我 們 在 努 力 的 方 向 剛 剛 在 報 告 裡 說 我 們 有 成 立 一 個 控 床 中 心, 就 是 原 來 的 EOC, 原 來 它 只 是 一 個 被 動 的 讓 首 長 知 道 資 訊 的 傳 遞 站, 可 是 現 在 我 們 正 在 努 力 把 它 變 成 一 個 資 源 能 够 分 配 的 中 心,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成 立 叫 控 床 中 心 也 就 是 原 來 EOC 只 做 緊 急 通 報, 可 是 它 現 在 開 始 要 去 做 控 床 的 工 作, 這 個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是 有 點 難 度, 因 為 聯 合 醫 院 原 來 10 家 醫 院 的 資 訊 系 統 都 不 一 樣, 要 掛 10 個 系 統 的 資 訊 全 部 進 到 一 個 地 方, 然 後 又 要 重 新 排 列, 那 個 難 度 非 常 高,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做 了, 大 概 10 月 底 就 會 完 成 歐 陽 議 員 龍 : 你 是 說 你 們 可 以 達 到 我 剛 剛 講 的 目 的? 張 院 長 珩 : 對, 那 叫 控 床 中 心, 這 是 只 有 聯 合 醫 院 的 部 分 假 設 現 在 禽 流 感 來 了, 在 控 床 中 心 這 邊 就 馬 上 連 到 和 平 院 區, 這 個 我 們 都 有 計 畫 了, 璩 大 成 副 院 長 就 很 熟, 假 設 有 120 位 禽 流 感 病 人 進 來 就 送 到 和 平 院 區 的 什 麼 地 方, 和 平 院 區 120 個 病 人 我 們 馬 上 就 移 出, 移 出 到 什 麼 地 方, 這 些 事 情 我 們 現 在 就 可 以 做 到 歐 陽 議 員 龍 : 對, 這 樣 才 能 達 到 不 管 是 控 床 中 心, 甚 至 是 應 變 中 心 的 整 合,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張 院 長 珩 : 這 部 分 在 SARS 的 時 候, 我 們 做 不 到 在 SARS 一 年 後 我 們 還 是 做 不 到 在 720

61 SARS 兩 年 後 我 們 還 是 做 不 到, 可 是 現 在 可 以 做 到,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整 個 資 訊 整 合 了 我 們 的 整 個 指 揮 系 統 整 合 了 比 如 璩 副 院 長 過 去 只 能 指 揮 和 平 醫 院, 現 在 不 是, 這 個 系 統 起 動 以 後, 在 聯 合 醫 院 裡 面 他 就 是 傳 染 病 防 治 中 心 的 總 指 揮, 他 就 全 部 統 籌 歐 陽 議 員 龍 : 好 局 長, 這 很 重 要, 我 們 會 很 有 耐 心 的 去 看 最 後 的 結 果 再 來 我 覺 得 發 言 人 制 度 也 很 重 要, 不 管 是 屬 於 聯 合 醫 院 或 衛 生 局, 如 何 面 對 媒 體 統 一 發 言, 你 們 自 己 要 去 調 配 另 外, 就 是 要 在 第 一 時 間 去 面 對 任 何 的 突 發 事 件, 這 個 也 很 重 要, 好 不 好?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會 遵 照 你 的 意 思 宋 局 長 晏 仁 : 報 告 議 言, 關 於 發 言 人 制 度, 其 實 我 們 在 3 月 份 我 來 到 局 裡 面 沒 多 久, 就 已 經 開 始 實 施, 我 們 也 訓 練 過 一 次 了 當 然 我 覺 得 最 近 關 於 海 龍 事 件 的 回 應, 似 乎 是 拖 久 了 點 但 是 如 果 回 顧 從 3 月 份 到 海 龍 事 故 之 間 的 幾 次 事 件, 我 倒 是 覺 得 衛 生 局 的 發 言 人 制 度 及 反 應 速 度 方 面 還 是 有 改 進, 事 實 上 表 現 的 還 可 以, 尤 其 對 於 你 說 的 緊 急 應 變, 我 們 在 局 裡 做 了 一 次 實 際 狀 況 的 ICS 緊 急 應 變 系 統 演 練 當 然 那 個 案 例 是 滿 有 趣 的, 剛 好 我 們 當 時 取 的 案 例 是 仁 愛 院 區 鷹 架 倒 塌 事 件, 結 果 後 來 真 的 發 生 鷹 架 倒 塌, 我 當 時 聽 到 還 以 為 是 開 玩 笑 可 是 在 路 上 聽 到 時 我 馬 上 過 去, 所 以 我 們 立 刻 就 處 理, 有 點 仿 照 我 們 當 時 演 練 的 過 程, 所 以 很 快 就 平 息 了 你 看 鷹 架 倒 塌 事 件, 我 們 在 第 一 時 間 就 趕 到 現 場, 第 一 時 間 就 在 現 場 說 明 狀 況, 那 個 新 聞 在 晚 餐 前 就 結 束 了, 所 以 我 想 大 部 分 我 們 是 處 理 的 還 不 錯 謝 謝 歐 陽 龍 議 員, 現 在 請 王 浩 議 員 王 議 員 浩 : 5 分 鐘 很 短, 我 有 4 個 問 題, 兩 個 是 跟 局 裡 有 關, 兩 個 是 跟 醫 院 有 關 第 一 個 是 影 劇 版 新 聞 講 澎 恰 恰 有 憂 鬱 症, 因 為 在 三 立 做 節 目 壓 力 很 大, 搞 了 半 天 是 用 這 個 做 幌 子 要 跳 槽 到 民 視 去 你 的 報 告 當 中 也 講 憂 鬱 症 增 加 了, 請 問 憂 鬱 症 防 治 是 那 個 處 的 業 務? 是 健 康 管 理 處? 還 是 醫 護 管 理 處? 宋 局 長 晏 仁 : 兩 個 處 都 有, 醫 護 管 理 處 是 專 門 做 心 理 衛 生, 王 議 員 浩 : 好 目 前 狀 況 講 起 來, 現 在 憂 鬱 症 變 成 一 個 代 名 詞 了, 我 覺 得 現 在 議 會 的 48 位 議 員 碰 到 市 政 府 官 員 都 會 有 憂 鬱 症 真 的, 只 是 症 狀 的 輕 跟 重 而 已, 發 過 病 的 只 有 林 定 勇 而 已, 現 在 還 有 47 位 沒 發 病, 我 這 是 開 玩 笑 但 是 我 講 的 是 很 嚴 肅 的 問 題, 這 是 現 代 文 明 病, 可 是 我 覺 得 我 們 現 在 看 到 的 是 數 字 在 增 加, 可 能 局 長 今 天 也 不 可 能 給 我 詳 細 的 答 覆, 不 管 你 們 有 幾 個 單 位 在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希 望 你 給 我 一 個 詳 細 的 報 告 就 是 憂 鬱 症 它 的 症 狀 是 什 麼? 未 來 你 們 如 何 防 治? 因 為 現 在 的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基 本 上 也 做 不 到 這 件 事,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件, 你 剛 剛 自 己 講 以 為 很 好 笑, 我 聽 了 就 不 好 笑! 局 長, 密 醫 增 加? 你 們 市 政 府 在 做 什 麼? 現 在 有 兩 件 事 情 我 提 出 來, 你 看 這 算 不 算 密 醫? 足 療 跟 整 脊 721

62 宋 局 長 晏 仁 : 是 王 議 員 浩 : 我 告 訴 你, 臺 北 市 滿 街 的 足 療, 被 按 時 痛 得 要 死, 痛 得 哀 哀 叫, 他 就 說 : 沒 問 題, 痛 就 表 示 你 肝 不 好 腦 袋 不 好 前 兩 天 我 有 一 個 朋 友, 是 個 女 的, 去 做 整 脊 她 是 因 為 打 球 脖 子 酸 去 做 整 脊, 是 整 好 了! 整 得 現 在 在 長 庚 做 顯 微 手 術 她 整 了 第 5 椎 第 6 椎, 結 果 第 5 椎 第 6 椎 脫 開 了, 一 整 完 兩 隻 手 立 刻 抬 不 起 來, 整 完 就 整 到 醫 院 立 刻 開 刀 所 以 我 覺 得 現 在 密 醫 增 加, 密 醫 查 察 是 誰 的 業 務? 請 你 們 清 楚 的 調 查 還 有 足 療 跟 整 脊 滿 街 都 是, 這 部 分 是 跟 局 裡 業 務 有 關 的 兩 件 事 再 來 跟 醫 院 有 關 的 也 有 兩 件, 第 一 件 是 仁 愛 院 區 鷹 架 倒 塌, 請 問 鷹 架 倒 塌 復 工 了 嗎? 張 院 長 珩 : 我 印 象 裡 大 概 復 工 了 王 議 員 浩 : 沒 有 呀! 我 上 禮 拜 去 體 檢, 我 還 怕 人 家 偷 看 我, 因 為 旁 邊 都 是 鷹 架, 因 此 發 覺 還 沒 有 復 工 剛 才 局 長 講 : 鷹 架 倒 塌, 新 聞 一 天 就 結 束 了 可 是 你 們 那 個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復 元 狀 況 非 常 慢, 到 現 在 為 止, 鷹 架 還 在 那 裡 沒 有 復 工, 這 部 分 請 給 一 個 交 代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張 總 院 講 醫 院 的 離 職 潮 是 你 們 所 樂 見 的, 就 是 透 過 組 織 再 造 但 是 有 一 個 問 題, 像 現 在 每 一 個 院 區 都 有 一 個 主 題 專 業, 比 如 中 興 院 區 的 醫 療 專 業 代 表 是 什 麼? 張 院 長 珩 : 中 興 院 區 有 兩 個, 一 個 是 Trauma Center 創 傷 處 理 中 心, 還 有 一 個 是 骨 科 王 議 員 浩 : 仁 愛 院 區 是 什 麼? 張 院 長 珩 : 仁 愛 院 區 是 Cancer Center 心 臟 血 管 及 神 經 內 外 科 王 議 員 浩 : 仁 愛 院 區 原 來 的 消 化 內 科 召 集 人 是 誰? 張 院 長 珩 : 什 麼? 王 議 員 浩 : 王 朝 欣 副 院 長 他 現 在 去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是 不 是? 張 院 長 珩 : 不 是 聖 母 醫 院, 他 是 到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王 議 員 浩 : 現 在 消 化 內 科 召 集 人 是 誰? 張 院 長 珩 : 王 鐘 貴 主 任 王 議 員 浩 : 你 認 為 這 樣 的 離 職 潮, 病 人 會 不 會 就 跟 著 遷 移 了? 我 再 舉 陳 寬 榮 主 任 去 了 北 醫 722

63 , 病 人 有 沒 有 跟 著 就 走 掉 了? 所 以 這 種 離 職 會 不 會 造 成 市 醫 固 定 就 醫 的 民 眾 產 生 嚴 重 的 結 構 改 變? 這 是 很 恐 怖 的 而 且 還 有 一 個 水 果 報 紙 公 布 出 來 只 有 璩 大 成 那 個 醫 院 的 門 診 量 是 往 上 的, 剩 下 的 都 是 DOWN 所 以 病 人 看 病 結 構 改 變 跟 離 職 潮 有 無 直 接 跟 間 接 關 係, 我 希 望 有 一 個 很 詳 細 的 報 告 這 部 分 你 現 在 講 也 講 不 清, 所 以 我 這 4 個 問 題, 除 了 鷹 架 倒 塌 之 外, 另 外 3 個 都 要 有 詳 細 報 告 給 我, 因 為 我 大 概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聽 懂 你 講 的 東 西 好 不 好? 拜 託 宋 局 長 晏 仁 : 我 是 不 是 簡 單 回 應 你 剛 剛 講 的 整 脊 跟 足 療, 事 實 上 足 療 跟 整 脊 他 如 果 真 的 這 樣 顯 示, 而 且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證 照 的 話, 他 就 是 密 醫 但 是 足 部 按 摩 在 醫 療 法 規 定 不 叫 醫 療 行 為, 如 果 整 脊 確 實 是, 這 我 們 會 去 查 王 議 員 浩 : 現 在 都 有 呀! 宋 局 長 晏 仁 : 他 都 寫 足 部 按 摩 王 議 員 浩 : 都 叫 足 療 宋 局 長 晏 仁 : 足 療! 只 要 寫 療 這 個 字, 就 是 王 議 員 浩 : 你 看 不 懂, 就 看 遊 覽 車 都 是 抓 腳 的 ( 臺 語 ), 一 般 都 是 日 本 人, 還 有 喝 醉 的 去 那 邊 睡 覺 這 個 真 的 要 查, 我 有 一 個 朋 友 親 身 在 臺 北 市 整 脊 整 壞 了, 我 正 準 備 要 找 人 算 帳 宋 局 晏 仁 : 腳 底 按 摩 不 算 醫 療 行 為 王 議 員 浩 : 只 要 廣 告 上 有 足 療 的 就 牽 涉 到 醫 療 問 題, 而 且 還 有 很 多 的 足 療 連 全 身 的 整 脊 都 含 在 內 裡 頭, 廣 告 上 還 畫 一 個 脊 椎 圖 樣, 這 就 有 暗 示 性 的 作 用, 這 部 分 請 衛 生 局 真 的 要 去 全 盤 查 一 次 宋 局 長 晏 仁 :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用 書 面 報 告 答 覆 議 員 張 院 長 珩 : 關 於 醫 院 的 部 分, 我 很 快 的 向 議 員 報 告 兩 件 事 第 一 個 關 於 仁 愛 醫 院 外 牆, 在 發 生 鷹 架 倒 塌 後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勞 檢 處 要 立 刻 介 入, 勞 檢 處 經 過 很 詳 細 的 查 驗 之 後, 在 9 月 14 日 回 函 說 : 可 以 復 工 了 9 月 14 日 回 函 給 我 們 之 後,9 月 14 日 下 午 5 點 半 我 們 就 復 工 了, 這 整 個 工 期 只 差 了 17 點 5 天, 所 以 我 們 大 概 在 10 月 中 旬 就 會 全 部 完 工, 鷹 架 就 可 以 拆 掉 第 二 個 部 分, 我 很 快 的 用 幾 個 數 字 向 各 位 解 釋, 大 家 其 實 很 關 心 的 是 我 們 服 務 量 的 減 少,93 年 門 診 服 務 量 比 94 年 確 實 減 少 了 12.41% 可 是 大 家 要 瞭 解,93 年 是 歷 史 新 高, 這 是 在 大 家 的 努 力 之 下, 所 以 93 年 最 高 93 年 跟 92 年 比 也 是 高, 可 是 也 不 準, 是 因 為 92 年 有 SARS, 因 此 我 們 也 不 應 跟 92 年 來 比, 所 以 以 這 數 字 來 看 723

64 , 我 們 確 實 降 低 12.41% 為 什 麼 會 降 低, 其 實 本 來 就 是 我 們 所 期 待 的, 第 一 個 影 響 的 因 素 就 是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大 量 的 釋 出, 釋 出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對 老 百 姓 很 好, 可 是 對 醫 院 經 營 就 不 好, 因 為 慢 性 病 病 人 不 用 再 到 醫 院 來 看 病, 總 共 有 多 少 人 次 呢? 一 共 下 降 14 萬 人 次, 這 部 分 是 一 個 因 素 另 外 一 個 因 素 是 我 們 關 閉 夜 診, 因 為 現 在 健 保 有 一 個 斷 頭 制 度, 我 們 看 很 多 很 多 門 診, 到 時 健 保 也 不 給 付, 結 果 到 最 後 除 了 白 看 診 外, 還 要 付 錢 出 去, 因 此 我 們 就 關 閉 了 夜 診 這 個 夜 診 人 次 是 影 響 到 17 萬 人 次, 這 兩 個 部 分 加 起 來 真 正 受 到 影 響 是 1.66%, 事 實 上 影 響 也 不 大 的 第 三 個,7 月 份 開 始 民 眾 的 健 保 自 付 額 上 升, 自 付 額 上 升 以 後 就 會 影 響 病 人 到 區 域 醫 院 看 診 的 意 願 所 以 對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就 開 始 去 做 調 查 和 瞭 解 下 一 張, 在 這 部 分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區 域 醫 院 在 3 月 到 6 月 時 自 付 額 還 沒 有 上 升 時 是 0.7% 的 成 長,93 年 和 94 年 比 市 立 醫 院 是 降 低 3.85%, 就 表 示 我 們 看 診 率 有 下 降 可 是 我 們 在 夜 診 和 慢 性 病 處 方 箋 的 釋 出 比 率 應 該 影 響 12.66%, 這 就 表 示 它 應 該 下 降 12.66%, 可 是 我 們 只 下 降 3.85%, 這 就 表 示 病 人 並 沒 有 拋 棄 市 立 醫 院 下 一 張, 我 們 再 看 7 月 部 分,7 月 份 自 付 額 上 升, 自 付 額 上 升 以 後 很 多 病 人 就 不 來 了, 整 個 臺 北 區 域 醫 院 下 降 0.7%, 同 一 月 和 前 一 年 比 我 們 是 下 降 16.10%, 可 以 看 到 下 降 得 非 常 厲 害, 這 部 分 我 們 再 來 分 析 下 一 張,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夜 診 是 減 少 6.01% 慢 性 病 是 減 少 5.99% 部 分 負 擔 是 減 少 7%, 所 以 總 共 減 少 19%, 而 聯 合 醫 院 是 減 少 16% 在 這 部 分 把 這 些 政 策 因 素 去 掉 之 後, 其 實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影 響 下 一 張, 政 策 的 影 響 我 們 擔 心 的 是 初 診 的 病 患 有 沒 有 減 少? 如 果 很 多 病 人 不 喜 歡 聯 合 醫 院, 初 診 就 不 來 了, 而 我 們 初 診 的 比 率 是 偏 高 的, 也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臺 北 市 民 對 我 們 的 認 同 度 還 是 有 的 因 為 像 初 診 病 患 在 榮 總 台 大 這 種 醫 學 中 心, 其 初 診 的 比 率 也 都 是 在 2% 到 3% 之 間, 我 們 一 直 都 是 在 5% 以 上, 這 可 以 告 訴 我 們, 我 們 並 沒 有 被 病 人 拋 棄, 這 點 議 員 真 的 要 相 信 數 字 下 一 張, 所 以 我 們 講 醫 院 的 門 診 服 務 量 下 降 並 不 見 得 是 一 件 壞 事, 最 重 要 是 發 展 全 民 健 保 體 系 的 完 整, 他 有 一 定 必 然 的 需 求, 王 議 員 浩 : 召 集 人, 我 打 個 岔 院 長, 我 想 為 節 省 大 家 的 時 間, 你 的 答 覆 跟 我 的 考 題, 其 實 根 本 是 文 不 對 題, 我 問 的 問 題 跟 你 所 答 的 完 全 不 是 一 回 事 人 有 3 種 習 慣 很 難 改, 就 醫 剪 頭 髮 做 衣 服, 這 是 3 種 很 難 更 改 的 習 慣 我 如 果 喜 歡 陳 寛 榮, 他 去 那 裡 我 就 跟 他 去 那 裡, 我 只 是 問 這 件 事 情, 我 不 是 問 Total 的 東 西 現 在 你 們 有 主 任 級 的 醫 師, 因 為 市 醫 整 併 造 成 他 們 用 退 休 方 式, 或 其 他 方 式 離 開 市 醫 系 統 之 後, 會 有 病 人 在 門 診 掛 不 到 他, 會 有 病 人 問 比 如 要 掛 陳 嘉 銘 醫 師, 你 們 說 他 去 北 醫 了 好, 我 去 北 醫 找 陳 嘉 銘 醫 師 所 以 你 剛 剛 的 答 覆 不 是 我 今 天 的 關 心 點, 我 是 覺 得 這 些 主 任 級 的 醫 師 離 開 後, 你 們 有 沒 有 做 統 計, 到 底 造 成 多 少 病 人 離 開? 你 說 處 方 箋 釋 出 關 夜 診 等 這 些 都 不 是 我 的 point, 我 的 point 是 你 走 了 指 標 性 的 人 之 後, 怎 麼 辦? 我 去 年 在 談 市 醫 整 併 時 我 就 說 你 的 整 併 改 不 了 就 醫 習 慣 張 院 長 珩 : 724

65 報 告 王 議 員, 這 部 分 也 許 我 誤 解 像 王 朝 欣 王 議 員 浩 : 不 要 回 答 我, 請 你 給 我 報 告 你 不 要 浪 費 別 人 的 時 間 張 院 長 珩 : 好 的, 謝 謝 我 用 書 面 答 覆 我 們 再 另 外 找 時 間 讓 院 長 好 好 說 明 現 在 請 陳 嘉 銘 議 員, 呂 瀅 瀅 議 員 的 時 間 給 他 陳 議 員 嘉 銘 : 因 為 她 有 交 代 我 問 一 些 問 題 楊 議 員 實 秋 : 主 席, 我 想 確 定 一 下 議 員 不 在 的 時 間 可 以 給 別 人? 沒 有 關 係, 我 不 是 針 對 陳 嘉 銘 議 員, 因 為 這 個 例 子 要 確 定, 過 去 是 議 員 不 在 他 的 時 間 不 能 記 錄, 現 在 如 果 議 員 不 在 時 間 可 以 記 錄, 那 以 後 就 確 定 用 這 個 模 式, 好 不 好? 好, 我 覺 得 我 們 委 員 會 是 議 員 優 先, 比 較 人 性 化 陳 嘉 銘 因 為 是 醫 師 可 能 對 衛 生 局 比 較 瞭 解, 剛 好 呂 瀅 瀅 議 員 還 沒 離 開 時, 他 就 拜 託 呂 瀅 瀅 議 員 的 時 間 留 給 他 問 楊 議 員 實 秋 : 沒 問 題, 我 的 意 思 是 把 質 詢 模 式 確 定, 將 來 大 家 都 可 以 互 相 調 配 陳 議 員 嘉 銘 : 主 席, 各 位 醫 生 看 了 報 告 對 未 來 真 的 產 生 惶 恐, 我 舉 幾 個 很 簡 單 的 例 子 跟 各 位 來 探 討 第 一 個 例 子 是 張 院 長 一 直 在 高 興 醫 師 離 職 潮, 看 了 這 個 我 心 驚 膽 跳 為 什 麼 離 職 的 都 是 醫 生? 增 加 的 是 一 些 行 政 人 員, 我 真 的 不 敢 相 信 有 這 樣 的 情 形 發 生 你 看 看 你 給 我 們 的 資 料 裡 面,93 年 10 月 31 日 醫 生 的 人 力 本 來 是 901 人 94 年 6 月 30 日 變 成 850 人, 跑 掉 50 人 50 人 中 有 你 從 各 地 方 找 來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這 些 都 是 借 調 的, 他 什 麼 時 候 要 走 你 們 沒 有 辦 法 控 制 我 一 直 在 強 調 一 個 醫 生 在 醫 院 裡 面 跟 護 士 一 樣 是 一 個 支 柱, 你 現 在 把 支 柱 拆 掉 了, 我 認 為 你 是 把 他 拆 掉 了 所 以 剛 才 王 浩 議 員 一 直 強 調 一 些 好 醫 生 都 走 掉 了 你 想 想 看 行 政 人 員 居 然 增 加 50 人, 這 是 那 門 子 的 減 少 人 力 呀! 我 真 的 不 敢 想 像, 這 是 你 給 我 們 的 資 料 我 現 在 才 知 道, 你 把 醫 院 當 成 開 餐 廳, 行 政 人 員 較 多, 主 廚 較 少, 這 真 的 不 像 話 所 以 我 請 教 張 院 長, 今 年 1 月 到 7 月 醫 生 的 奬 勵 金 的 點 值 多 少? 你 簡 單 回 答 張 院 長 珩 : 0.35 陳 議 員 嘉 銘 : 是 0.35 嗎? 張 院 長 珩 : 因 為 我 每 天 都 在 發 放, 所 以 我 很 清 楚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告 訴 你, 已 經 降 到 0.26 了 張 院 長 珩 : 725

66 市 立 醫 院 嗎? 陳 議 員 嘉 銘 : 對 張 院 長 珩 : 0.35 陳 議 員 嘉 銘 : 好, 以 0.35 來 講, 這 樣 能 留 住 好 的 人 才 嗎? 張 院 長 珩 : 現 在 署 立 醫 院 都 沒 有 辦 法 拿 到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應 該 想 如 何 把 這 些 好 的 醫 生 留 下 來 照 顧 病 患, 這 才 是 實 際 的 情 形 我 的 同 學 李 裕 祥 他 本 來 在 婦 幼 醫 院 當 婦 產 科 主 任, 他 走 了 把 所 有 病 人 都 帶 到 慈 濟 去, 這 就 是 王 浩 議 員 問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我 剛 剛 所 要 的 答 案 你 剛 剛 說 初 診 病 患 人 數 增 加, 你 不 要 高 興, 為 什 麼? 自 從 要 轉 診 之 後, 很 多 病 人 沒 有 辦 法 到 大 醫 院 去, 感 冒 一 次 掛 號 至 少 1,000 元 我 問 你, 誰 敢 去 呀! 當 然 是 要 到 附 近 的 地 區 醫 院 來 看 病 所 以 你 們 初 診 病 人 人 數 會 增 加, 你 不 要 以 為 病 人 喜 歡 到 市 醫 看 病, 是 因 為 到 醫 學 中 心 看 病 太 貴 了 張 院 長 珩 : 一 月 份 就 已 經 增 加 5% 多 陳 議 員 嘉 銘 : 好, 你 再 慢 慢 看 現 在 的 醫 事 人 員, 尤 其 是 醫 生 只 能 用 4 個 字 來 形 容 人 心 惶 惶, 為 什 麼 心 惶 惶? 你 從 去 年 一 直 進 用 到 各 市 立 醫 院 的 這 些 醫 生 都 是 占 高 缺, 以 前 在 市 醫 辛 辛 苦 苦 工 作 的 這 些 主 任, 他 們 何 去 何 從? 我 告 訴 你 這 是 不 平 等 的, 他 們 不 知 道 怎 麼 辦? 一 個 空 降 人 員 下 來 就 把 他 們 整 個 打 死, 事 實 上 一 個 醫 院 的 支 柱 就 是 這 些 主 治 醫 師 這 些 主 任, 他 們 在 這 裡 工 作 了 十 幾 年 二 十 幾 年, 把 他 們 的 一 生 都 奉 獻 在 這 裡, 這 才 是 醫 院 的 支 柱 你 一 個 一 個 砍, 然 後 借 調 教 授 副 教 授 來 接 任 張 院 長, 我 很 誠 懇 的 告 訴 你, 你 自 己 去 訪 問 一 下, 現 在 很 多 的 醫 療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他 們 的 心 態 是 怎 麼 樣? 一 直 走 掉, 增 加 的 是 行 政 人 員 所 以 你 一 直 高 興 說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達 到 了, 為 什 麼? 離 職 潮! 醫 生 離 開 了, 行 政 人 員 進 來 你 還 一 直 高 興, 我 不 知 道 你 在 高 興 什 麼? 我 真 的 不 曉 得 你 在 高 興 什 麼? 因 為 我 本 身 是 醫 生, 所 以 我 很 瞭 解 這 方 面 事 實 上 你 要 跟 我 解 釋 的 事 情 還 有 很 多, 我 會 給 你 時 間, 但 是 我 必 須 要 一 件 一 件 的 跟 你 來 探 討 各 位 同 仁 可 能 不 知 道 中 興 院 區 有 一 個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請 問 局 長, 臺 北 市 那 幾 家 醫 院 有 停 機 坪? 宋 局 長 晏 仁 : 榮 總 市 醫 仁 愛 院 區 陽 明 院 區 陳 議 員 嘉 銘 : 請 問 仁 愛 醫 院 及 陽 明 醫 院 停 機 坪 建 好 之 後 用 過 幾 次? 張 院 長 珩 : 我 來 說 明 726

67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先 問 局 長 局 長, 你 說 台 大 醫 院 宋 局 長 晏 仁 : 台 大 沒 有 停 機 坪 陳 議 員 嘉 銘 : 榮 總 有 陽 明 有 宋 局 長 晏 仁 : 我 上 次 看 的 資 料 有 張 院 長 珩 : 陽 明 是 停 在 陸 地 上 陳 議 員 嘉 銘 : 直 昇 機 耶! 停 在 陸 上? 會 把 別 人 撞 死 宋 局 長 晏 仁 : 過 去 演 習 是 在 路 邊 陳 議 員 嘉 銘 : 那 是 演 習 張 院 長 珩 : 屋 頂 沒 有 陳 議 員 嘉 銘 : 仁 愛 院 區 有 沒 有? 宋 局 長 晏 仁 : 仁 愛 院 區 有 陳 議 員 嘉 銘 : 仁 愛 院 區 停 機 坪 用 過 幾 次? 請 吳 副 院 長 聯 合 醫 院 吳 副 院 長 振 龍 : 我 任 內 沒 有 使 用 過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任 內 沒 有 用 過 半 次? 張 院 長 珩 : 那 個 停 機 坪 設 計 上 有 點 問 題, 非 常 小 沒 有 辦 法 停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告 訴 你, 這 就 叫 浪 費 公 帑 吳 副 院 長 講 得 很 清 楚, 一 次 也 沒 有 用 過 所 以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沒 有 用, 各 位 同 仁 我 告 訴 你 們, 中 興 院 區 設 計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講 得 洋 洋 灑 灑 是 為 了 遠 距 服 務 離 島 人 民 院 長, 在 你 的 報 告 裡 有 所 謂 的 遠 距 醫 療 建 構 資 訊 平 台, 可 以 把 所 有 的 資 訊 都 傳 到 馬 祖 南 竿 等 離 島 各 地 既 然 有 一 個 這 麼 方 便 的 資 訊 平 台, 你 再 弄 一 個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做 什 麼? 而 且 這 個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是 設 在 中 興 院 區 的 旁 邊, 你 要 設 計 這 個 停 機 坪 勢 必 要 把 旁 邊 的 樹 木 全 部 砍 掉, 把 旁 邊 以 前 可 以 停 車 的 地 方 全 部 關 畢 我 告 訴 你, 這 個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長 期 以 來 一 定 餵 蚊 子, 一 年 如 果 能 用 到 5 次, 我 就 說 你 成 功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我 們 一 定 成 功 727

68 陳 議 員 嘉 銘 : 5 次 喔! 演 習 一 次 多 少 錢? 張 院 長 珩 : 其 實 這 個 不 是 演 習, 因 為 這 個 是 由 馬 祖 後 送, 由 馬 祖 出 錢, 不 是 我 們 出 錢 陳 議 員 嘉 銘 : 是 嗎? 張 院 長 珩 : 馬 祖 一 個 月 出 機 5 次, 所 以 一 年 估 計 有 60 次 陳 議 員 嘉 銘 : 一 年 有 60 次 嗎? 是 幹 什 麼 的? 張 院 長 珩 : 這 是 後 送, 目 前 馬 祖 的 飛 機 將 病 人 送 到 臺 北 松 山 機 場, 送 到 松 山 機 場 之 後 再 將 這 個 病 人 轉 送 到 醫 院, 有 時 就 找 不 到 地 方 去 收, 要 在 急 診 室 等, 所 以 他 們 很 痛 苦 現 在 病 患 從 馬 祖 進 來 以 後, 就 直 接 送 到 市 醫, 每 個 月 平 均 5 次 陳 議 員 嘉 銘 : 是 將 離 島 病 人 送 到 中 興 院 區 去 嗎? 要 講 清 楚 張 院 長 珩 : 對 現 在 我 們 簽 的 約 就 是 這 樣 子 陳 議 員 嘉 銘 : 是 真 的 這 樣 子 嗎? 張 院 長 珩 : 因 為 是 離 島 醫 療, 所 以 由 中 央 政 府 每 個 月 撥 5 次 至 8 次 的 直 昇 機 後 送 經 費, 讓 馬 祖 病 人 能 後 送 現 在 的 後 送 是 沒 有 指 定 後 送 醫 院, 飛 機 飛 到 松 山 機 場 後 就 由 救 護 車 轉 送 到 醫 院, 到 醫 院 還 要 在 急 診 室 等 床 而 馬 祖 和 我 們 建 立 的 系 統 是 如 果 他 們 需 要 後 送, 就 由 我 們 幫 他 們 安 排, 病 患 進 來 就 直 接 送 中 興 院 區 就 醫 陳 議 員 嘉 銘 : 院 長, 我 現 在 不 跟 你 談 論 這 個 問 題 張 院 長 珩 : 明 天 就 是 馬 祖 的 衛 生 局 長 來 跟 我 們 一 起 舉 辦 這 次 的 演 習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告 訴 你, 我 會 非 常 仔 細 的 觀 察, 我 認 為 這 是 不 需 要 做 的, 因 為 中 興 院 區 絕 對 沒 有 能 力 可 以 應 付 非 常 緊 急 的 病 人 馬 祖 飛 機 可 以 直 接 飛 到 松 山 機 場, 然 後 往 台 大 榮 總 那 些 醫 學 中 心 送 中 興 院 區 又 不 是 醫 學 中 心, 你 們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所 以 這 真 是 浪 費 公 帑 的 做 法 我 一 直 在 懷 疑 今 年 預 算 根 本 沒 有 這 項 經 費, 你 們 把 設 置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的 預 算 藏 在 那 裡? 張 院 長 珩 : 為 民 服 務 項 目 陳 議 員 嘉 銘 : 好, 今 年 我 就 針 對 為 民 服 務 項 目 一 一 的 檢 討 為 民 服 務 應 該 是 為 臺 北 市 民 服 務, 你 是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的 院 長, 宋 局 長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我 們 替 外 縣 市 服 務 也 沒 問 題, 但 是 你 們 有 沒 有 想 到 它 的 必 要 性 功 能 性 及 中 興 院 區 能 夠 做 這 728

69 麼 好 的 服 務 嗎? 我 真 的 存 疑 張 院 長 珩 : 跟 議 員 報 告, 昨 天 馬 祖 東 引 鄉 鄉 長 才 剛 剛 出 殯, 他 就 是 在 8 月 15 日 心 肌 梗 塞, 這 個 停 機 坪 如 果 提 早 在 一 個 月 前 完 成, 如 果 他 現 在 在 臺 北 應 該 救 得 起 來 的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告 訴 你, 不 見 得 我 們 大 家 都 知 道, 不 見 得, 心 肌 梗 塞 要 走 很 快, 所 以 不 見 得 我 不 想 跟 你 講 這 麼 多, 只 是 我 必 須 把 我 內 心 的 感 受 告 訴 你, 因 為 一 般 的 民 眾 反 映 說 : 你 不 是 說 沒 有 錢, 為 什 麼 建 個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在 那 裡 呢? 那 是 幹 什 麼? 張 院 長 珩 : 停 機 坪 總 共 才 七 十 幾 萬 元 陳 議 員 嘉 銘 : 七 十 幾 萬 元! 為 民 服 務 可 以 做 多 少? 我 時 間 到 了, 我 第 二 輪 再 來 謝 謝 陳 嘉 銘 議 員, 現 在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第 二 輪 3 分 鐘 嗎? 5 分 鐘 楊 議 員 實 秋 : 院 長 局 長, 我 想 在 市 醫 整 併 過 程 當 中, 從 今 年 1 月 份 就 有 人 贊 成 有 人 反 對, 這 是 見 仁 見 智 沒 有 對 錯 的 問 題, 我 是 贊 成 的 我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反 對 者 當 然 也 有 他 的 角 度, 但 是 我 今 天 要 說 的 是 在 贊 成 的 人 裡 面 當 中, 我 記 得 有 個 媒 體 記 者 楊 金 嚴 也 是 贊 成 的, 就 如 同 我 說 的 沒 有 對 錯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聽 到 兩 種 聲 音, 這 兩 種 聲 音 我 公 開 的 就 教 你, 就 是 在 整 併 過 程 當 中 最 被 人 質 疑 的, 我 今 年 一 月 份 在 議 場 上 也 公 開 講 過, 報 紙 上 也 是 白 紙 黑 字 的 登 出 來, 就 是 市 醫 整 併 的 過 程 當 中, 有 人 說 過 去 可 能 是 利 益 均 霑, 人 人 都 有 份, 現 在 變 成 你 張 珩 一 人 獨 吃, 這 是 一 種 說 法 第 二 種 說 法 是 為 什 麼 突 然 這 麼 多 人 離 職, 就 是 在 整 併 的 過 程 當 中 你 安 插 私 人 我 說 過 如 果 你 們 是 為 公 眾 利 益, 我 站 在 民 意 代 表 的 立 場, 我 全 力 以 赴 我 跟 你 站 在 一 起 但 是 如 果 用 公 眾 利 益 來 實 行 自 己 的 私 利, 不 管 是 任 用 自 己 的 人, 或 是 把 本 來 可 能 100 個 人 A 錢 變 成 你 1 個 人 獨 吃, 我 想 沒 有 一 個 民 意 代 表 會 放 過 你 所 以 等 一 下 你 要 告 訴 我, 你 要 告 訴 所 有 同 仁, 也 要 告 訴 所 有 民 眾 在 整 併 過 程 當 中 是 不 是 真 如 大 家 所 說 的, 把 多 人 口 袋 的 錢 塞 到 你 自 己 的 荷 包 裡 面 去 了? 第 二 個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過 程 當 中 走 掉 的 人 剛 好 就 安 插 你 自 己 的 人? 第 三 個 我 希 望 你 具 體 回 答, 在 你 的 報 告 裡, 管 理 面 再 造 之 7 我 很 欣 慰 看 到 幾 個 過 程, 第 一 個 就 是 禁 止 藥 商 進 入 診 間 專 案 稽 核, 這 是 從 94 年 度 開 始 做, 過 去 一 直 做 不 到, 現 在 做 到 了 也 就 是 禁 止 藥 商 進 入 診 間 暨 服 務 品 質 政 風 問 卷 訪 查 都 做 到 了, 這 也 是 我 希 望 的 瓜 田 李 下 最 近 在 臺 北 市 議 會 跟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造 成 很 大 的 風 波, 讓 藥 商 進 進 出 出 就 讓 人 難 免 有 所 質 疑, 這 個 政 策 我 肯 定 同 樣 的 我 曾 經 多 次 要 求, 我 今 天 再 次 要 求, 我 也 希 望 你 給 我 具 體 回 答, 就 是 我 要 求 所 有 議 員 針 對 藥 品 採 購, 包 括 我 楊 實 秋 在 內, 希 望 都 用 書 面 的 方 式 關 心, 如 果 用 口 頭 的 方 式 你 們 就 要 記 錄 下 來, 大 家 攤 在 陽 729

70 光 底 下 這 些 藥 品 採 購 是 為 全 民 的 利 益, 還 是 為 自 己 的 私 益, 沒 有 人 敢 做 裁 判, 但 是 攤 在 陽 光 底 下 由 大 家 一 起 來 做 裁 判, 一 起 接 受 檢 驗, 所 以 今 天 你 把 藥 商 攤 在 陽 光 底 下, 我 覺 得 是 進 了 一 步 第 二 步 就 是 過 去 我 一 再 強 調 的, 我 今 天 也 希 望 你 告 許 我 們, 今 天 大 家 講 話 也 都 錄 音 了, 未 來 不 能 扯 皮 唬 哢,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也 是 我 要 求 的 任 何 一 個 議 員 對 藥 品 的 關 心 對 採 購 的 流 程 有 所 質 疑 是 合 理 的 是 應 該 的 但 是 就 像 我 所 說 的 他 也 應 該 在 透 明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所 有 議 員 所 有 媒 體 和 所 有 各 位 有 醫 療 專 業 的 人 的 檢 驗 坦 白 講 我 對 醫 療 並 不 專 業, 但 是 我 有 醫 療 專 業 的 朋 友, 你 們 醫 療 比 我 專 業, 你 們 可 以 從 這 些 流 程 當 中, 看 到 過 去 可 能 藏 污 納 垢 的 地 方, 未 來 攤 在 陽 光 底 下, 比 如 楊 實 秋 關 說, 打 開 來 一 看 你 關 說 的 藥 品 比 別 人 貴 三 成, 你 關 說 的 藥 品 人 家 不 用 了, 這 個 資 料 出 來 之 後 我 還 要 不 要 選? 靠 邊 但 相 對 的 如 果 拿 出 來 之 後 我 可 以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各 位, 我 楊 實 秋 關 說 的 東 西 是 有 益 於 民 眾 的, 大 家 攤 開 來 看, 這 就 是 一 個 逼 死 大 家 都 在 陽 光 底 下 接 受 一 樣 的 標 準, 一 樣 的 檢 驗 所 以 剛 才 那 4 個 問 題, 前 面 兩 個 我 再 重 複 一 遍, 你 有 沒 有 如 人 家 所 說 的 A 錢, 或 透 過 這 樣 的 過 程 中 安 插 私 人? 另 外, 就 是 目 前 你 們 有 沒 有 做 到 所 有 議 員 同 仁 關 心 的, 在 藥 品 衛 材 等 的 採 購 過 程 當 中, 不 管 口 頭 或 書 面 的 關 心 做 一 個 紀 錄 這 個 紀 錄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看, 不 是 我 楊 實 秋 看 張 三 李 四 王 五 趙 六 大 家 都 可 以 看, 我 想 這 是 我 再 次 的 要 求, 希 望 你 們 能 做 到 張 院 長 珩 : 第 一 個 就 是 有 沒 有 增 加 我 自 己 的 好 處, 這 個 部 分 在 馬 團 隊 一 定 攤 在 陽 光 下, 稍 有 瑕 疵 絕 對 是 從 嚴 議 處, 我 想 這 是 馬 團 隊 的 紀 律 楊 議 員 實 秋 : 這 個 因 為 牽 涉 到 你, 我 希 望 聽 到 局 長 的 聲 音, 由 局 長 來 回 答, 或 你 回 答 之 後 局 長 再 確 定 一 遍, 不 要 到 時 候 局 長 說 這 個 我 都 不 知 道, 因 為 這 是 大 家 所 關 心 的 張 局 長 珩 : 我 繼 續 回 答 之 後, 局 長 你 再 幫 我 背 書 再 來 就 是 我 從 27 歲 就 開 始 當 醫 生,20 年 之 後 我 的 薪 水 比 我 當 R1 時 候 還 少, 我 現 在 每 個 月 拿 到 的 薪 資 大 概 7 萬 元 左 右, 如 果 講 我 是 為 了 錢 那 真 是 有 點 悲 哀,20 年 前 我 當 R1 時 也 沒 那 麼 低 7 萬 多 少? 張 局 長 珩 : 7 萬 元, 講 實 在 我 真 不 知 道, 因 為 還 要 扣 稅 什 麼 的, 反 正 是 7 萬 元, 其 實 我 也 很 少 看, 不 過 大 概 就 是 7 萬 元 我 連 主 管 行 政 效 能 的 獎 金 都 沒 有 領 過, 我 從 來 沒 有 領 過, 到 現 在 為 止 每 個 月 我 大 概 只 領 7 萬 元, 可 以 查 我 的 扣 繳 憑 單, 如 果 可 以 提 供 的 話, 麻 煩 我 們 同 仁 提 供 第 二 個 就 是 沒 有 用 過 私 人, 每 個 都 是 公 開 的, 而 且 都 是 公 開 甄 審, 我 避 嫌 到 連 新 光 醫 院 我 的 學 生 我 都 不 讓 他 們 來 市 醫, 你 要 來 就 去 跟 別 人 接 觸 來, 和 我 無 關, 我 已 經 避 到 這 種 程 度 除 非 和 我 九 族 有 關 的 統 統 要 誅 殺, 那 我 就 沒 有 辦 法, 難 免 有 點 730

71 朋 友 親 戚 的 關 係 或 同 學 種 種, 可 是 我 從 來 沒 有 用 過 私 人 另 外 藥 品 採 購 的 事 情, 我 們 都 遵 照 楊 議 員 的 要 求, 從 上 個 會 期 到 現 在 我 們 都 非 常 認 真 的 在 執 行, 這 個 請 你 放 心 宋 局 長 晏 仁 : 報 告 楊 議 員, 我 就 補 充 幾 點, 張 院 長 的 薪 水, 他 在 當 局 長 的 時 候 領 的 比 我 現 在 要 少 一 點, 因 為 我 公 務 人 員 的 年 資 比 較 長 ; 第 二 個 今 年 有 調 薪 我 現 在 的 薪 水 扣 掉 特 支 費 是 十 七 萬 多 元 那 麼 他 現 在 當 院 長 扣 掉 特 支 費 是 七 萬 九 千 多 元, 不 到 8 萬 元 特 支 費 多 少? 宋 局 長 晏 仁 : 特 支 費 3 萬 3 千 元 他 現 在 連 不 開 業 獎 金 都 沒 有, 他 當 局 長 時 還 有 不 開 業 獎 金, 所 以 這 是 滿 少 的 我 再 補 充 一 下, 剛 剛 七 萬 九 千 多 元 是 還 沒 有 扣 稅, 扣 稅 完 後 大 概 7 萬 元 左 右, 可 能 還 不 到 7 萬 元 至 於 有 沒 有 安 插 人, 只 要 是 所 有 主 管 級 的 他 都 會 先 跟 我 打 過 電 話, 非 主 管 級 的 最 後 只 要 任 用 都 還 會 到 我 這 裡 核 批, 我 看 不 出 有 任 何 一 個 人 是 跟 他 有 關 係 的 第 一 個 年 紀 上 不 可 能, 最 近 任 用 的 非 主 管 年 紀 都 很 輕, 除 非 他 外 面 有 很 多 私 生 子 第 二 個 主 管 級 也 看 不 出 有 任 何 關 係, 第 一 進 來 的 都 不 是 台 大 畢 業, 就 算 是 台 大 畢 業 過 去 也 不 是 新 光 系 統, 也 是 很 遙 遠 的 系 統, 所 以 我 看 不 出 有 任 何 可 能 的 關 聯 性 第 三 個 就 是 他 都 是 公 開 甄 選, 資 歷 也 都 符 合 我 們 的 任 用 資 格, 我 想 這 部 分 可 能 更 重 要, 只 要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符 合 能 力 這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所 以 任 用 私 人 這 部 分 完 全 看 不 出 有 任 何 跡 象 楊 議 員 實 秋 : 為 了 避 免 流 言, 我 想 公 開 透 明, 所 有 流 言 就 會 終 止, 你 不 公 開 透 明, 所 有 流 言 都 會 撲 面 而 來 感 謝 院 長 跟 局 長 的 答 覆, 請 王 浩 議 員 繼 續 第 二 輪 王 議 員 浩 : 我 不 問 了 好, 剛 剛 王 浩 議 員 要 的 書 面 資 料 要 詳 實 提 供 王 議 員 浩 : 我 剛 剛 問 的 4 個 問 題, 除 仁 愛 院 區 鷹 架 倒 塌 外, 另 外 3 個 問 題, 一 個 是 憂 鬱 症 增 加 的 問 題 ; 一 個 是 足 療 與 整 脊 是 否 是 密 醫 行 為 ; 最 後 一 個 是 原 來 掛 某 某 醫 生 的, 在 醫 生 離 開 後 這 些 病 人 有 沒 有 再 回 診 其 實 從 你 們 的 門 診 資 料 看 得 出 來 嘛! 如 果 沒 有 回 診 就 表 示 這 些 病 人 轉 到 別 的 醫 院 去 看 診 了, 這 個 應 該 查 得 出 來 的 過 去 松 德 院 區 的 副 院 長 到 那 裡 去 了? 張 院 長 珩 : 李 明 濱 教 授, 他 借 調 兩 年, 現 在 回 台 大 醫 院 731

72 宋 局 長 晏 仁 : 他 今 年 是 教 授 輪 休, 所 以 他 休 假, 一 定 要 回 去 台 大, 但 他 現 在 也 不 在 台 大, 在 放 假 中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現 在 正 在 幫 他 規 劃 競 選 臺 北 市 醫 師 公 會 的 理 事 長, 他 很 快 會 再 跟 我 們 在 一 起 陳 議 員 嘉 銘 : 局 長 院 長, 我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醫 生 以 及 護 理 人 員 的 素 質, 我 一 直 在 強 調 好 的 醫 生 可 以 留 住 很 多 病 人, 譬 如 中 興 院 區 郭 主 任 林 主 任 的 病 人 都 是 一 大 堆, 所 以 有 好 的 醫 生 才 有 好 的 醫 療 品 質, 才 能 真 正 把 醫 院 帶 動 起 來, 這 是 我 一 向 一 直 再 強 調 的 現 在 很 多 醫 師 一 直 不 滿 的, 我 簡 單 的 再 說 一 下, 譬 如 婦 幼 院 區 何 善 台 副 院 長, 或 是 陽 明 院 區 孫 瑞 昇 副 院 長 他 們 都 學 有 專 精, 我 們 都 很 欽 佩, 但 是 他 們 可 以 說 是 空 降 部 隊, 以 前 從 沒 有 在 市 醫 服 務 過, 空 降 下 來 時 下 面 的 人 怎 麼 想? 就 像 剛 才 楊 實 秋 議 員 所 講 的,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暗 盤 或 什 麼 東 西, 否 則 怎 麼 空 降 他 來 呢? 我 們 原 來 辛 苦 工 作 這 麼 多 年 的 主 任, 沒 有 一 個 有 資 格 符 合 當 副 院 長 的 嗎? 他 們 人 心 浮 動 的 重 點 也 在 這 裡, 任 何 一 個 機 關 最 不 喜 歡 就 是 空 降 部 隊 第 一 點 他 不 服 人 心 第 二 點 他 絕 對 沒 有 辦 法 瞭 解 整 個 機 構 所 有 任 何 的 皮 毛 事 情, 他 絕 對 沒 有 辦 法 瞭 解 所 以 問 題 就 這 樣 產 生 了, 很 多 醫 生 就 沒 有 升 遷 管 道, 每 天 都 在 想 他 的 前 途 在 那 裡? 院 長, 你 告 訴 我, 你 這 次 引 進 的 人, 包 括 副 院 長 主 任 及 其 他 一 些 主 管, 大 部 分 都 是 借 調 的 對 不 對? 張 院 長 珩 : 有 一 些 陳 議 員 嘉 銘 : 大 部 分 是 推 薦 的, 所 以 這 些 人 都 是 張 院 長 珩 : 大 部 分 還 是 我 們 原 來 的 人 陳 議 員 嘉 銘 : 借 調 的 不 曉 得 什 麼 時 候 會 走, 就 像 李 明 濱 教 授 一 樣, 他 是 好 醫 師, 但 是 他 們 如 果 看 不 下 去 就 走 人, 中 興 院 區 前 副 院 長 叫 什 麼 名 字? 他 不 就 走 了 嗎? 張 院 長 珩 : 陳 大 樑 是 不 是 讓 我 說 明 一 下 陳 議 員 嘉 銘 : 沒 關 係, 我 現 在 只 是 把 事 實 講 出 來 張 院 長 珩 : 這 個 可 能 要 說 明, 第 一 個 像 李 明 濱 教 授 和 陳 喬 琪 副 院 長, 李 明 濱 教 授 這 兩 年 打 下 很 好 的 基 礎, 陳 喬 琪 副 院 長 接 的 時 候 就 會 非 常 容 易 接, 我 想 可 以 請 陳 喬 琪 副 院 長 來 說 明 陳 議 員 嘉 銘 : 那 個 不 用 說 明 張 院 長 珩 : 另 外, 像 陳 大 樑 副 院 長 他 是 回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升 教 務 長, 他 是 我 們 跟 台 北 醫 學 大 732

73 學 中 間 溝 通 的 橋 樑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現 在 講 的 是 他 現 在 回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也 就 是 他 是 借 調 的, 你 看 做 沒 多 久 就 換 人, 整 個 醫 院 一 直 在 換 人, 還 好 是 優 秀 的 劉 秀 雯 副 院 長 接 任 所 以 像 這 種 主 管 級 的 職 務, 我 是 很 希 望 從 基 層 升 上 來, 讓 這 些 基 層 人 員 有 個 未 來 有 個 希 望 我 告 訴 你 這 是 很 重 要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好 的 醫 生, 醫 院 是 做 不 起 來 的 我 再 問 你, 在 你 們 的 報 告 裡 面, 洋 洋 灑 灑 一 大 堆 資 訊, 譬 如 Trauma Center, 這 是 在 中 興 院 區 嗎? 專 責 醫 師 是 誰? 張 院 長 珩 : 目 前 創 傷 小 組 是 以 外 科 為 主, 是 以 前 的 林 永 福 副 院 長, 現 在 是 林 顧 問 陳 議 員 嘉 銘 : 林 永 福 是 骨 科 張 院 長 珩 : 他 現 在 是 聯 合 醫 院 的 外 科 部 主 任 陳 議 員 嘉 銘 : 好 張 院 長 珩 : 這 是 他 的 創 傷 小 組, 可 是 創 傷 中 心 的 負 責 人 是 劉 秀 雯 副 院 長, 因 為 創 傷 中 心 是 在 中 興 院 區 陳 議 員 嘉 銘 : 所 以 人 家 說 : 三 個 和 尚 挑 水, 沒 水 喝, 這 個 東 西 一 下 來 又 要 很 多 人 在 那 裡 待 命 接 下 來 我 又 看 到 你 們 到 很 多 地 方 去 做 醫 療 支 援, 今 年 8 月 29 日 到 9 月 7 日 到 蒙 古 烏 蘭 巴 托 進 行 醫 療 服 務 支 援, 這 是 什 麼 東 西? 幾 個 人 去? 張 院 長 珩 : 10 位 去, 這 是 由 吳 副 院 長 振 龍 率 領 醫 療 團 隊, 我 本 人 是 去 參 訪, 這 個 參 訪 最 主 要 是 建 立 雙 方 醫 療 合 作 的 關 係 陳 議 員 嘉 銘 : 現 在 問 題 又 來 了, 一 下 帶 走 10 位 醫 生, 張 院 長 珩 : 不 是, 全 團 一 共 16 位, 醫 師 有 7 位 陳 議 員 嘉 銘 : 一 下 帶 走 7 位 醫 生, 本 來 醫 生 的 人 數 就 少 了, 現 在 為 了 醫 療 支 援 又 帶 走 7 位 醫 生 你 很 多 再 造 看 起 來 都 很 漂 亮, 但 是 你 有 沒 有 想 到 真 正 的 人 力 配 置, 以 及 真 正 的 能 夠 落 實 到 什 麼 程 度, 這 是 我 一 直 在 關 心 的 現 在 醫 院 的 醫 師 一 直 在 講 一 句 話 : 奇 怪! 為 什 麼 一 直 在 開 會, 這 就 是 你 所 說 的 1 家 看 診,10 家 服 務 的 宗 旨 目 的 這 部 分 就 我 這 幾 個 月 的 觀 察, 成 效 有 但 不 是 很 大 一 般 病 人 去 和 平 院 區 看 病, 他 雖 然 住 在 天 母, 天 母 離 陽 明 很 近, 但 是 他 還 是 回 到 和 平 院 區 來 看 病, 所 以 你 說 1 家 看 病,10 家 服 務 有, 什 麼 東 西? 就 是 處 方 箋 釋 出, 而 且 很 方 便 所 以 真 正 能 夠 達 到 你 所 說 的 目 的, 我 看 還 要 很 努 力 張 院 長 珩 : 733

74 是, 我 們 會 加 油 這 個 部 分 我 很 快 的 報 告 一 下, 請 看 幻 燈 片 40 頁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一 起 問 完 再 答, 因 為 時 間 太 晚, 耽 誤 同 仁 太 多 時 間, 不 好 意 思 關 於 醫 學 評 鑑, 你 們 醫 院 是 一 個 聯 合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就 是 一 家 醫 院, 你 們 想 要 升 為 醫 學 中 心 請 問 局 長, 衛 生 署 來 做 醫 學 評 鑑 是 在 那 一 家 做 評 鑑? 你 告 訴 我, 不 然 你 們 在 議 會 裡 面 沸 沸 揚 揚 的 說 什 麼 時 候 你 們 就 可 以 成 為 醫 學 中 心, 什 麼 時 候 可 以 達 到 五 千 多 床 的 世 界 級 大 醫 院? 世 界 級 大 醫 院 一 定 要 醫 學 中 心 才 有 辦 法, 所 以 你 告 訴 我 醫 學 評 鑑 在 那 裡 評 鑑? 張 院 長 珩 : 三 個 部 分 我 們 很 快 回 答, 第 一 個 是 衛 生 署 的 政 策 在 最 近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改 變, 要 把 醫 學 中 心 這 個 名 稱 取 消 掉, 也 就 是 醫 院 評 鑑 將 來 只 有 特 優 優 不 及 格 三 個 等 級, 醫 學 中 心 這 個 名 稱 大 概 在 民 國 99 年 就 要 廢 掉 了, 這 是 衛 生 署 目 前 的 傾 向 可 是 評 鑑 是 10 家 院 區 一 起 評 的, 明 年 需 要 評 鑑 的 是 中 興 院 區 第 二 個 就 是 大 家 一 直 講 聯 合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人 力 夠 不 夠?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聯 合 醫 院 的 主 治 醫 師 比 率 是 9.82% 萬 芳 醫 院 只 有 8.81%,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的 比 率 並 不 低 另 外, 就 是 我 們 的 人 員 走 了 不 補, 大 家 就 認 為 人 力 不 夠, 但 是 我 常 常 會 問 科 主 任 說 : 你 們 有 沒 有 缺 人? 我 們 的 科 主 任 都 沒 有 說 缺 人, 我 總 不 能 應 要 塞 人 給 他 外 面 有 很 多 醫 生 想 要 進 入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不 是 沒 有, 可 是 我 們 的 醫 療 人 員 認 為 人 力 是 夠 的, 所 以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總 不 能 應 塞 人 進 來 第 三 像 你 剛 剛 提 到 吳 振 龍 副 院 長 跟 我, 我 們 帶 了 幾 位 醫 生 到 蒙 古 去 做 醫 療 支 援, 這 部 分 在 原 來 的 市 立 醫 院 就 是 一 個 公 共 衛 生 任 務, 我 詢 問 這 些 醫 療 同 仁, 他 們 是 利 用 自 己 的 私 人 時 間 去 做 這 件 事 情, 他 們 也 都 覺 得 很 有 成 就, 這 點 也 請 陳 議 員 瞭 解,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真 的 用 最 少 的 人 力, 做 最 大 的 運 用 才 能 使 達 到 我 們 的 成 本 效 益 否 則 一 個 醫 院 醫 療 人 員 成 本 每 年 也 是 要 5 6 百 萬 元, 因 此 在 有 效 的 人 力 運 用 下, 我 們 要 做 不 得 已 的 使 用 也 是 不 得 不 的 道 理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剛 才 說 衛 生 署 的 評 鑑 是 10 家 醫 院 一 起?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10 家 院 所 是 一 家 醫 院, 所 以 我 們 是 一 次 評 鑑 陳 議 員 嘉 銘 : 但 是 院 長, 這 好 像 跟 你 講 的 有 點 出 入, 事 實 上 是 每 一 家 院 區 各 別 評 鑑 的, 並 不 是 一 次 來 評 鑑 10 家 醫 院 不 然 你 明 年 評 鑑 看 看, 還 是 一 家 一 家 院 區 來 評 鑑 的 和 平 就 是 和 平 評 鑑 松 德 就 是 松 德 評 鑑 仁 愛 就 是 仁 愛 評 鑑, 他 也 不 可 能 一 次 評 鑑 10 家, 所 以 搞 得 我 也 不 曉 得 怎 麼 處 理, 譬 如 台 大 醫 院 就 是 一 個 台 大 醫 院 做 評 鑑, 這 就 很 清 楚 很 簡 單 的 張 院 長 珩 : 它 也 有 公 館 院 區 陳 議 員 嘉 銘 : 公 館 院 區 是 另 外 評 鑑, 他 們 可 能 歸 類 在 地 區 醫 院, 康 定 路 那 家 也 是 一 樣 張 院 長 珩 : 台 北 馬 偕 和 淡 水 分 院 也 是 合 併 評 鑑 734

75 陳 議 員 嘉 銘 : 對, 但 我 們 是 10 家 耶! 我 們 現 在 不 討 論 這 問 題, 我 們 等 明 年 衛 生 署 來 評 鑑 時, 看 你 怎 麼 來 處 理 這 問 題 因 為 你 在 議 會 也 曾 經 說 過 希 望 在 很 短 的 幾 年, 甚 至 現 在 就 成 為 醫 學 中 心 當 時 我 就 跟 我 們 很 多 同 仁 講 這 是 天 大 的 笑 話, 醫 學 中 心 是 需 要 多 麼 多 的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才 形 成 的, 你 們 一 年 的 時 間 怎 麼 可 能?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所 以 我 拜 託 院 長, 就 像 楊 實 秋 議 員 所 講 的 很 多 人 支 持 你, 但 是 支 持 你 是 有 條 件 的, 你 要 把 它 搞 好, 你 現 在 搞 得 大 家 人 仰 馬 翻 時 這 就 出 現 問 題 了 院 長, 我 現 在 忽 然 想 到 一 個 問 題 請 教 你, 現 在 很 多 醫 生 會 利 用 他 的 時 間 去 公 保 看 診, 聽 說 看 診 所 得 還 要 回 歸 醫 院? 有 沒 有 這 回 事? 張 院 長 珩 : 是, 這 是 主 計 處 和 審 計 處 給 我 們 行 文 糾 正 陳 議 員 嘉 銘 : 以 前 呢? 張 院 長 珩 : 以 前 只 有 市 立 醫 院 就 直 接 歸 自 己 所 有 ; 可 是 現 在 這 樣 子 的 話 我 們 會 被 糾 正, 我 們 不 會 故 意 去 找 醫 生 的 麻 煩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告 訴 你, 很 多 好 的 主 治 醫 生 都 有 到 別 的 醫 院 去 看 診, 算 是 他 們 的 小 小 補 貼 好 了 張 院 長 珩 : 錢 還 是 給 他 只 因 為 他 是 公 務 員, 他 不 能 在 外 面 兼 職 拿 錢 回 家, 那 會 違 法, 我 們 只 是 幫 他 合 法 化, 他 只 要 拿 回 醫 院, 醫 院 再 發 還 給 他 就 可 以 陳 議 員 嘉 銘 : 這 一 點 我 很 注 意, 因 為 很 多 醫 生 反 映 說 : 以 前 是 這 樣 子, 現 在 怎 麼 會 不 行? 張 院 長 珩 : 因 為 有 主 計 處 及 審 計 處 來 文 糾 正, 不 是 只 有 市 立 醫 院 是 這 樣, 其 他 像 台 大 榮 總 都 是 這 樣, 只 要 去 兼 差 錢 就 要 回 歸 到 醫 院, 醫 院 再 發 回 給 你, 這 部 分 都 會 發 回 給 他 們, 只 是 他 們 必 須 走 正 常 途 徑 陳 議 員 嘉 銘 : 在 外 面 兼 課 的 鐘 點 費 呢? 張 院 長 珩 : 這 部 分 他 們 的 解 釋 不 算 兼 職 跟 兼 課 不 一 樣, 我 們 不 會 自 己 去 訂 一 個 規 定 來 管 制 他 們 陳 議 員 嘉 銘 : 就 是 兼 課 鐘 點 費 可 以 拿 到 自 己 口 袋? 張 院 長 珩 : 對, 我 們 只 能 按 照 國 家 的 法 令 做, 我 們 不 會 去 訂 個 規 定 來 扣 誰 的 錢 陳 議 員 嘉 銘 : 院 長 局 長, 我 在 這 裡 苦 口 婆 心 講 一 句 真 心 話, 事 實 上 很 多 人 都 誤 解 醫 生, 尤 其 是 外 科 醫 生, 認 為 他 們 是 高 所 得 像 我 們 的 同 事 都 說 你 們 醫 生 都 是 天 之 驕 子, 我 馬 上 就 跟 他 說 我 真 的 很 辛 苦, 從 小 一 直 唸 書 唸 到 大 學, 雖 然 錢 比 較 多 一 點, 像 張 院 735

76 長 張 院 長 珩 : 沒 有, 我 只 有 7 萬 元 陳 議 員 嘉 銘 : 加 上 特 支 費 10 萬 元 好 了 其 實 你 應 該 跟 這 些 不 明 白 醫 生 生 態 的 人 講 一 下, 一 個 外 科 醫 生 他 能 夠 做 的 工 作 幾 年, 不 長, 了 不 起 10 年 或 15 年,15 年 跟 一 般 人 民 工 作 30 年 40 年 的 薪 資 平 均 差 不 多 但 是 一 般 人 誤 解 醫 生 為 什 麼 拿 那 麼 多 錢, 所 以 這 部 分 張 院 長 珩 : 我 一 定 會 努 力 在 這 方 面 多 做 說 明 陳 議 員 嘉 銘 : 還 有 醫 生 在 健 保 不 合 理 的 給 付 之 下, 我 的 時 間 到 了 院 長 領 這 個 錢 不 合 理, 反 而 讓 外 界 覺 得 領 那 麼 少 的 錢 要 如 何 生 存? 現 在 最 基 層 的 員 警 一 毛 三 的 就 領 5 6 萬 元, 所 以 今 天 沒 有 人 講 警 察 福 利 不 好 你 是 院 長 領 7 萬 元, 我 一 聽 就 覺 得 這 樣 如 何 生 存, 是 不 是 有 更 大 的 誘 因? 不 合 理 就 應 該 調 整 請 楊 議 員 質 詢 楊 議 員 實 秋 : 如 果 我 的 時 間 到, 麻 煩 每 10 秒 按 一 次 鈴 提 醒 我, 因 為 有 時 候 我 怕 話 講 太 多 我 想 在 這 裡 陳 嘉 銘 陳 醫 師 他 是 專 業, 他 可 以 提 很 專 業 的 問 題 坦 白 講 我 在 醫 療 方 面 實 在 是 比 白 痴 好 不 到 那 裡 去, 我 不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但 是 我 有 幾 個 老 朋 友 在 這 裡, 像 劉 秀 雯 副 院 長, 我 私 底 下 曾 經 跟 她 請 教 很 多 問 題, 翁 林 仲 副 院 長 璩 大 成 副 院 長 都 是 我 請 教 的 對 象 將 來 我 說 不 定 還 會 向 新 任 的 何 善 台 副 院 長 孫 副 院 長 邱 副 院 長 陳 副 院 長 等 我 也 會 在 私 下 請 教, 吳 振 龍 副 院 長 是 老 朋 友 了 我 常 請 教 他 問 題 我 說 過 我 在 醫 療 方 面 比 較 愚 蠢, 因 為 這 不 是 我 的 專 業, 看 了 你 這 分 報 告 裡 面 的 94 年 度 西 藥 衛 材 等 節 省 成 效 表, 我 記 得 為 了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私 下 見 面 至 少 5 次 以 上 你 當 時 提 出 的 目 標 大 概 是 2 億 7 千 萬 元, 我 提 的 目 標 大 概 是 6 億 元, 你 當 時 回 答 我 的 話 我 到 現 在 還 印 象 深 刻 你 說 : 不 行 啦! 這 樣 會 出 人 命 但 是 很 高 興, 你 達 到 了, 也 沒 出 人 命 當 時 你 說 6 億 元 下 去 會 見 紅 會 出 人 命, 因 為 我 有 寫 日 記 的 習 慣, 誰 跟 我 講 過 的 話 我 大 概 都 會 記 下 來 留 在 腦 海 裡, 任 何 人 講 過 的 話 我 幾 乎 都 會 在 晚 上 寫 日 記 時 記 下 來, 所 以 我 這 兩 天 翻 過 去 我 們 談 話 的 資 料, 再 對 照 你 今 天 的 成 果, 我 給 你 高 度 肯 定, 第 一 個 沒 有 人 死, 也 沒 有 人 得 憂 鬱 症 我 在 兩 個 禮 拜 前 也 曾 跟 黃 遵 誠 副 院 長 請 教 過, 我 現 在 正 式 具 體 的 提 出 我 的 要 求, 像 我 剛 才 說 過 的 很 多 人 有 專 業, 我 的 專 業 不 在 這 方 面, 我 記 得 我 當 時 跟 他 請 教 過, 還 有 一 部 分 可 以 節 省, 包 括 試 劑 衛 材, 今 天 我 們 已 經 看 到 了 成 果, 我 相 信 包 括 在 座 的 議 員 我 們 不 是 以 這 樣 的 成 果 為 滿 足, 曾 經 以 為 會 出 人 命 的 6 億 數 字 達 到 了, 我 們 很 高 興, 即 使 不 是 普 天 同 慶, 也 沒 有 人 因 此 跳 樓 自 殺 我 現 在 要 求 的 我 想 黃 副 院 長 應 該 很 清 楚, 我 們 之 前 見 過 面 他 大 致 上 跟 我 提 過 還 有 一 些 可 以 再 繼 續 節 省, 但 是 我 不 是 專 業 我 記 不 下 來, 第 二 個 我 希 望 任 何 事 情 都 是 白 紙 黑 字 留 下 紀 錄, 我 要 你 給 我 一 份 書 面, 就 是 未 來 還 可 以 列 入 回 饋 制 度 的, 包 括 736

77 試 劑 衛 材 等 請 再 給 我 一 份 清 單, 明 年 照 做, 我 希 望 明 年 看 到 的 數 字 是 比 6 億 元 還 要 多 所 以 院 長 局 長 黃 副 院 長, 除 了 目 前 已 達 到 目 標 的 項 目 以 外, 假 如 還 有 比 較 分 散 造 成 採 購 成 本 偏 高 的, 而 還 沒 有 納 入 回 饋 金 的, 包 括 試 劑 或 用 量 很 高 的 物 品 等 等 我 希 望 你 們 給 我 一 份 資 料, 當 然 我 也 希 望 你 們 給 所 有 的 議 員 同 仁, 讓 大 家 共 同 知 道 你 們 未 來 還 要 做 什 麼 我 想 黃 副 院 長 應 該 還 記 得 的, 我 希 望 你 給 我 一 個 具 體 文 字 的 內 容, 這 是 我 提 出 的 問 題, 今 天 是 22 日, 給 你 一 個 禮 拜 時 間,29 日 給 我 我 實 在 怕 被 鈴 聲 吵, 所 以 我 提 前 結 束 陳 議 員 嘉 銘 : 因 為 我 實 在 很 關 心 衛 生 局 事 情, 我 所 講 的 都 是 心 裡 的 話, 也 希 望 你 們 真 的 能 達 到 濟 世 救 人 的 目 的 我 再 重 申 希 望 局 長 張 院 長 所 有 各 院 區 的 副 院 長 各 健 康 中 心 的 主 任 以 及 所 有 的 同 仁, 都 有 一 種 認 同 感, 不 要 把 市 醫 當 跳 板 現 在 不 管 是 住 院 醫 師 也 好 主 治 醫 師 也 好 都 把 市 醫 當 跳 板, 一 有 資 歷 就 走 人, 根 本 不 會 用 心 去 落 實 在 經 營 醫 院 上, 這 是 我 心 裡 面 的 痛 很 多 在 市 醫 工 作 的 同 仁 他 們 都 跟 我 有 同 樣 的 感 受, 因 為 他 們 不 曉 得 未 來 會 變 成 什 麼 樣 子, 他 們 擔 心 婦 幼 是 不 是 被 賣 了, 他 們 擔 心 陽 明 以 後 也 被 賣 了! 為 什 麼? 因 為 你 們 現 在 跟 陽 明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但 其 實 陽 明 大 學 在 宜 蘭 已 有 宜 蘭 醫 院, 宜 蘭 醫 院 以 後 可 能 變 成 陽 明 大 學 的 附 屬 醫 院, 這 部 分 可 能 很 多 人 都 不 曉 得, 其 實 我 們 都 點 滴 在 心 頭, 都 曉 得 這 一 點 我 再 次 強 調 希 望 所 有 的 副 院 長 對 你 們 所 屬 的 醫 院 都 有 認 同 感, 把 它 當 成 自 己 的 責 任, 不 要 把 它 當 成 跳 板, 那 我 會 很 不 高 興, 真 的 會 很 不 高 興 最 後 我 們 楊 實 秋 議 員 他 是 很 認 真, 他 要 把 所 有 東 西 都 攤 在 陽 光 下, 我 很 欽 佩 楊 實 秋 議 員 很 高 興, 我 想 有 一 個 人 不 高 興, 就 是 局 長 不 高 興, 因 為 既 然 賺 了 那 麼 多 錢, 所 以 在 今 年 審 預 算 時 我 們 建 議 先 把 公 務 預 算 砍 掉 10 億 元, 這 是 基 本 的 賺 那 麼 多 錢 回 歸 國 庫 回 歸 市 庫, 這 樣 才 有 壓 力 再 賺 局 裡 沒 有 錢 陳 議 員 嘉 銘 : 這 是 聯 合 醫 院 的 部 分, 我 先 跟 局 長 講 一 下 張 院 長 珩 : 我 們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不 要 再 講, 既 然 賺 那 麼 多 錢 了, 就 先 砍 掉 10 億 元, 讓 各 個 院 區 有 壓 力 張 院 長, 我 會 有 時 間 讓 你 來 救 預 算, 沒 有 關 係 陳 議 員 嘉 銘 : 剛 才 有 些 人 很 高 興, 但 是 我 覺 得 張 院 長 你 以 後 可 能 會 一 個 頭 兩 個 大 張 院 長 珩 : 不 會 不 會 大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這 個 部 分 真 的 有 很 多 醫 療 同 仁 在 這 裡 面 也 有 很 大 的 壓 力 陳 議 員 嘉 銘 : 737

78 這 樣 我 建 議 今 年 在 聯 合 醫 院 的 公 務 預 算 先 砍 掉 10 億 元, 其 它 再 慢 慢 來 調 這 不 要 列 入 紀 錄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用 講 的 可 以 嘛! 我 參 考 參 考 陳 議 員 嘉 銘 : 楊 議 員, 我 想 這 是 一 個 Push 的 力 量, 對 不 對? 因 為 我 從 12 年 前 當 市 議 員 就 這 樣 講 了, 公 務 預 算 本 來 就 要 一 直 減 少, 甚 至 於 到 零 為 止 張 院 長 珩 : 我 要 替 我 們 醫 院 的 同 仁 講 話, 現 在 的 所 有 公 務 預 算 沒 有 一 毛 錢 用 在 醫 院 同 仁 身 上, 所 有 每 一 毛 錢 的 公 務 預 算 都 是 在 做 公 共 衛 生, 所 以 你 砍 掉 都 沒 有 關 係, 因 為 是 公 共 衛 生 預 算 會 減 少, 所 以 這 個 部 分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的 理 論 跟 我 是 不 一 樣 的, 譬 如 以 前 公 務 預 算 補 助 30 億 元, 張 院 長 珩 : 是 45 億 元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是 舉 例 30 億 元 以 前 的 藥 品 價 差, 或 是 現 在 的 人 力 精 減 等 可 以 節 省 這 麼 多 錢, 這 些 錢 不 是 用 在 公 共 衛 生 上 的, 公 共 衛 生 我 們 不 會 去 動 它, 但 是 因 為 節 省 的 藥 品 價 差 跟 人 力 成 本 不 是 在 公 共 衛 生 這 個 區 塊,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把 這 部 分 的 公 務 預 算 再 砍 掉 一 點, 這 是 基 本 的 張 院 長 珩 : 賺 很 多 錢 這 部 分 我 們 主 要 是 用 在 陳 議 員 嘉 銘 : 如 果 你 是 用 在 公 共 衛 生 上, 我 們 一 毛 錢 都 不 敢 去 動 它 張 院 長 珩 : 非 常 謝 謝! 如 果 有 這 樣 的 原 則, 我 想 我 們 完 全 掌 握 我 們 現 在 賺 來 的 錢 事 實 上 是 在 填 補 中 央 健 保 局 經 營 不 善 以 後 斷 頭 的 8 9 億 元, 我 們 在 補 的 是 這 部 分 然 後 每 年 要 繳 市 庫 12 億 元, 這 不 合 理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那 小 診 所 每 年 都 要 繳 好 幾 十 萬 元, 你 們 那 麼 大 醫 院 繳 十 幾 億 元 有 什 麼 關 係 呢? 重 點 我 再 次 重 申 一 下, 張 院 長 你 的 報 告 洋 洋 灑 灑 看 起 來 很 漂 亮, 就 像 馬 市 長 的 施 政 報 告 一 樣, 都 講 好 的, 缺 點 在 那 裡? 一 點 都 沒 有 寫 出 來, 還 好 我 比 楊 實 秋 議 員 還 懂 一 點 皮 毛, 所 以 我 敢 把 所 有 問 題 都 抖 出 來 但 是 我 這 樣 講 不 是 害 各 位 或 怎 麼 樣, 真 的 我 們 大 家 都 是 醫 生, 我 希 望 大 家 真 的 能 盡 心 盡 力 做 得 很 好 行 政 院 謝 院 長 講 一 句 話, 我 到 現 在 還 記 憶 猶 新, 就 提 出 來 做 Ending 跟 大 家 討 教, 活 在 當 下 4 個 字 我 當 議 員 我 在 當 下 就 做 好 議 員 的 職 務, 我 回 到 家 看 病 我 就 是 做 好 醫 生 的 本 份 各 位 當 局 長 當 院 長 也 不 是 一 輩 子 可 以 當, 活 在 當 下, 好 好 的 738

79 做 我 們 的 本 份, 這 是 我 的 結 語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想 剛 才 陳 議 員 是 客 氣, 他 懂 的 絕 對 不 只 皮 毛, 因 為 我 是 連 皮 毛 都 不 懂 不 過 也 好, 我 是 覺 得 只 要 跟 預 算 有 關 的 不 管 砍 10 億 元 或 多 少, 真 正 要 通 過 還 是 要 在 場 議 員 過 半 數 我 覺 得 國 民 黨 議 員 在 這 裡 不 能 去 護 航, 審 預 算 一 定 要 津 津 計 較 民 進 黨 議 員 當 然 也 要 盯 緊 每 一 筆 預 算, 身 為 在 野 黨 議 員 這 是 他 責 無 旁 貸 的 責 任 另 外, 我 在 這 裡 提 出 一 個 具 體 建 議, 但 就 像 我 所 說 的 只 代 表 個 人 意 見, 我 不 是 針 對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不 是 針 對 任 何 個 人, 過 去 我 在 幾 個 委 員 會 也 都 提 出 來 了, 就 衛 生 的 角 度 來 講, 吃 吃 喝 喝 也 是 不 衛 生 的 就 審 預 算 來 講, 早 上 在 這 邊 砍 在 這 邊 罵, 晚 上 跑 去 喝 跑 去 扯 也 不 太 好 所 以 我 具 體 建 議, 至 於 到 最 後 如 何 決 定, 我 尊 重 大 家 的 意 見, 那 就 是 我 去 查 了 一 下, 我 們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有 6 萬 元 的 公 關 費 用, 我 們 有 8 位 議 員, 我 建 議 全 數 捐 出, 不 要 跟 警 察 局 也 好 衛 生 局 也 好, 去 吃 吃 喝 喝 的, 我 想 陳 嘉 銘 醫 生 他 很 清 楚, 早 上 翻 臉, 晚 上 在 那 邊 扯 蛋, 這 樣 不 好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我 尊 重 大 家 的 意 見, 如 果 大 家 不 贊 成 我 也 不 反 對,6 萬 元 除 以 8 我 大 概 有 7 千 5 百 元, 我 的 7 千 5 百 元 捐 出 來, 如 果 大 家 都 贊 成 的 話, 我 記 得 我 以 前 在 民 政 委 員 會 時, 當 時 我 們 是 捐 給 聖 安 娜 之 家, 我 在 教 育 委 員 會 時 是 捐 給 伊 甸 殘 障, 當 時 我 是 召 集 人 我 也 問 過 大 家 意 見, 大 家 都 贊 成, 所 以 這 是 過 去 有 例 可 循 的, 我 想 不 管 是 10 億 元 也 好, 或 是 區 區 的 6 萬 元 也 好, 大 家 都 可 當 成 1 毛 錢 該 省 則 省,1 塊 錢 該 用 則 用, 我 在 這 裡 提 出 來 僅 供 各 位 同 仁 參 考 至 於 另 外 7 位 同 仁 的 意 見 我 沒 權 決 定, 如 果 大 家 都 贊 成, 就 捐 出 來, 我 想 過 去 民 政 委 員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都 有 過 這 樣 的 紀 錄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不 好, 麻 煩 記 錄 下 來, 我 不 要 多 1 塊 錢, 也 不 要 少 1 塊 錢,7 千 5 百 元 我 要 捐 給 慈 善 機 構, 這 是 剛 才 我 聽 到 陳 議 員 質 詢 時 給 我 的 靈 感, 他 是 10 億 元, 我 不 太 多 我 建 議 6 萬 元 陳 議 員 嘉 銘 : 我 贊 成 楊 議 員 的 提 議, 我 的 也 捐 出 楊 議 員 實 秋 : 好, 兩 票 我 們 還 是 尊 重 大 家, 捐 不 捐 坦 白 講 跟 好 壞 無 關, 個 人 有 個 人 的 立 場 現 在 有 兩 位 同 仁 贊 成, 如 果 其 他 議 員 也 贊 成, 我 想 就 這 樣 子 如 果 沒 有 人 贊 成, 至 少 也 有 1 萬 5 千 元, 也 不 錯, 我 是 希 望 捐 給 聖 安 娜 之 家, 他 是 一 個 照 顧 智 障 孩 童 的 機 構 一 般 來 講 那 是 召 集 人 的 權 利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是 建 議 所 以 我 說 我 是 在 民 政 委 員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當 召 集 人 時 曾 經 這 樣 建 議 過 我 現 在 是 提 出 這 樣 的 建 議, 看 大 家 有 沒 有 意 見 因 為 每 一 筆 預 算 都 有 它 編 列 的 目 的, 是 好 還 是 壞? 不 一 定 其 實 我 在 警 政 衛 生 那 麼 久, 這 次 還 是 第 一 次 不 用 抽 籤, 講 真 的 對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各 單 位 主 管 我 還 不 是 每 位 都 認 識, 這 筆 錢 最 重 要 是 增 進 彼 此 的 認 識, 如 果 因 為 這 樣 可 以 影 響 預 算, 我 是 覺 得 沒 那 麼 嚴 重 739

80 楊 議 員 的 目 標 是 好 的, 但 是 用 這 6 萬 元 來 捐, 我 覺 得 還 是 滿 丟 臉 的 事 楊 議 員 常 常 捐 款 我 知 道, 像 拿 競 選 的 經 費 來 捐 款 我 也 曉 得, 基 本 上 立 意 很 好, 但 是 我 的 權 利 我 要 好 好 的 使 用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尊 重 召 集 人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是 說 有 前 例 可 循, 就 是 上 一 屆 在 民 政 跟 教 育 委 員 會 曾 經 有 過 這 樣 的 例 子, 可 以 行, 可 以 不 行, 反 正 提 供 給 召 集 人 做 參 考, 聽 大 家 意 見, 如 果 大 家 都 反 對, 民 主 政 治 就 是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我 想 我 也 沒 話 說 我 會 好 好 想 一 想,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意 見? 請 陳 議 員 陳 議 員 嘉 銘 : 一 般 採 購 法 超 過 10 萬 元 好 像 要 公 開 招 標, 停 機 坪 只 有 1 家 廠 商 投 標 可 以 決 標 嗎? 宋 局 長 晏 仁 : 第 一 次 開 標 要 有 3 家, 第 二 次 開 標 1 家 就 可 以 決 標 陳 議 員 嘉 銘 : 這 是 第 一 次 呀!1 家 可 以 嗎? 因 為 我 怕 落 入 別 人 的 口 舌, 所 以 我 稍 微 提 一 下, 總 價 是 78 萬 元 整 請 說 明 一 下 衛 生 局 翁 視 察 玉 琴 : 議 員, 我 報 告 一 下 我 們 是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規 定, 因 為 這 個 案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100 萬 元, 所 以 我 們 是 用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的 規 定 辦 理 招 標, 我 們 在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的 網 站 上 有 上 網 公 開, 投 標 廠 商 只 有 1 家, 因 為 他 符 合 我 們 的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規 定, 所 以 經 過 資 格 審 查 後, 並 在 相 關 規 定 的 審 查 都 沒 有 問 題 之 下, 他 的 價 格 進 入 我 們 底 價 審 議 小 組 所 訂 定 的 底 價 後, 就 做 成 決 標 陳 議 員 嘉 銘 : 這 個 錢 是 從 那 裡 支 出 的? 是 預 算 的 那 一 個 科 目? 翁 視 察 玉 琴 : 這 是 在 社 福 基 金 的 便 民 服 務 費 用 項 下 支 應 陳 議 員 嘉 銘 : 去 年 是 編 多 少 預 算 給 你 們? 翁 視 察 玉 琴 : 這 個 是 一 個 基 金, 不 是 預 算 陳 議 員 嘉 銘 : 那 你 們 要 擠 壓 醫 療 人 員 的 一 些 獎 金! 張 院 長 珩 : 這 個 完 全 不 會, 醫 療 人 員 的 獎 勵 金 絕 對 不 會 用 到 便 民 服 務 上, 這 個 完 全 是 兩 回 事, 絕 對 不 會 陳 議 員 嘉 銘 : 翁 視 察 請 坐, 我 只 是 認 為 像 這 樣 的 招 標 不 要 落 人 口 實, 妳 一 說 明 我 就 很 清 楚 只 是 我 必 須 瞭 解 整 個 預 算 及 以 後 的 保 養, 你 們 到 底 是 用 那 個 區 塊 預 算 來 支 應? 740

81 張 院 長 珩 : 請 黃 副 院 長 說 明 一 下 : 黃 副 院 長 遵 誠 : 跟 陳 議 員 報 告, 基 本 上 按 照 醫 療 基 金 規 定, 業 務 剩 餘 80% 是 可 以 發 獎 金, 另 外 20% 在 基 金 裡 面 循 環, 基 金 裡 面 循 環 的 錢 每 年 要 提 撥 10% 做 社 福 基 金, 所 以 這 是 社 福 基 金 裡 面 的 經 費, 社 福 基 金 裡 面 有 規 定 用 途, 這 個 用 途 項 下 是 叫 便 民 陳 議 員 嘉 銘 : 雖 然 聽 起 來 牛 頭 不 對 馬 嘴, 便 民 然 後 是 社 福, 所 謂 社 福 是 照 顧 社 會 福 利? 黃 副 院 長 遵 誠 : 跟 議 員 報 告, 所 謂 社 福 全 名 叫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基 金 陳 議 員 嘉 銘 : 你 要 說 清 楚 我 議 員 做 那 麼 久 了, 還 沒 聽 過 張 院 長 珩 : 陳 議 員 你 關 心 我 們 非 常 感 激, 這 個 停 機 坪 還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用 途, 比 如 我 們 在 921 要 去 賑 災, 我 們 往 中 部 時 要 坐 車 到 南 投, 然 後 從 南 投 搭 直 昇 機 進 去, 其 實 時 間 拉 很 長, 去 嘉 義 救 災 也 是 一 樣 將 來 這 個 機 場 會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用 途, 就 是 緊 急 救 災 時 直 昇 機 一 來 就 上 去,1 小 時 就 會 到, 這 樣 會 達 到 非 常 緊 急 救 助 的 目 的 陳 議 員 嘉 銘 : 張 院 長 你 講 這 個 我 必 須 要 提 醒 你 一 下, 在 當 地 民 眾 的 眼 裡, 這 是 一 個 不 適 當, 而 且 也 是 一 個 不 便 民 的 措 施, 雖 然 名 稱 是 社 福, 但 是 當 地 的 民 眾 是 認 為 很 不 便 民, 為 什 麼? 原 來 停 車 地 方 你 把 它 砍 掉, 他 們 不 知 道 以 後 車 子 要 停 那 裡? 張 院 長 珩 : 那 裡 原 來 就 不 是 停 車 場 陳 議 員 嘉 銘 : 那 是 設 在 以 前 防 SARS 棚 旁 邊, 那 旁 邊 就 是 一 個 停 車 場 怎 會 沒 有 張 院 長 珩 : 那 個 停 車 場 維 持 原 來 的 沒 有 動 陳 議 員 嘉 銘 : 直 昇 機 下 降 時, 風 大 聲 大 你 敢 停 嗎? 而 且 樹 都 砍 掉 了, 我 覺 得 很 不 妥 張 院 長 珩 : 樹 沒 有 砍 掉, 樹 移 在 旁 邊 陳 議 員 嘉 銘 : 還 是 有 啦! 只 是 張 院 長 珩 : 只 花 七 十 幾 萬 元, 只 要 救 一 個 人 就 值 得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實 施? 張 院 長 珩 : 下 禮 拜 一 可 以 去 檢 驗, 沒 有 關 係 741

82 楊 議 員 還 有 沒 有 意 見?( 沒 有 ) 向 委 員 會 報 告, 下 星 期 一 9 月 26 日 進 行 警 察 局 跟 消 防 局 工 作 報 告, 也 是 早 上 10 時 到 12 時 今 天 衛 生 局 跟 聯 合 醫 院 就 進 行 3 個 小 時, 所 以 環 保 局 沒 有 機 會 上 臺 因 為 9 月 28 日 有 大 會 交 下 的 專 案 報 告, 所 以 環 保 局 延 到 下 星 期 四 9 月 29 日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跟 專 案 報 告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因 為 專 案 報 告 公 文 要 發 給 本 會 全 體 議 員, 所 以 如 果 那 時 只 有 本 小 組 議 員 來, 我 們 就 先 工 作 報 告 ; 如 果 有 別 的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來 我 們 就 先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今 天 會 議 就 進 行 到 這 邊, 散 會, 謝 謝 大 家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20 分 至 12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議 員 : 王 浩 陳 永 德 楊 實 秋 呂 瀅 瀅 陳 嘉 銘 列 席 :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局 長 : 王 卓 鈞 消 防 局 局 長 : 熊 光 華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魏 清 焜 專 員 : 楊 麗 雲 組 員 : 蘇 靖 季 陳 議 員 永 德 記 錄 : 楊 麗 雲 壹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貳 本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本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請 自 行 參 閱, 如 無 修 正 意 見, 則 予 以 確 定 ( 予 以 確 定 ) 參 聽 取 警 察 局 工 作 報 告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報 告 發 言 議 員 : 王 浩 楊 實 秋 呂 瀅 瀅 陳 嘉 銘 陳 永 德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警 察 局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肆 聽 取 消 防 局 工 作 報 告 質 詢 及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報 告 發 言 議 員 : 王 浩 楊 實 秋 呂 瀅 瀅 陳 永 德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伍 主 席 裁 示 : 針 對 每 位 議 員 所 提 各 項 問 題 未 完 整 答 覆 及 議 員 指 示 以 書 面 答 覆 部 分, 請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彙 整 後 於 10 月 3 日 前 以 書 面 答 覆 本 委 員 會 議 員 本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召 開 大 會 交 辦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專 案 報 告 及 環 保 局 工 作 報 告 陸 散 會 742

83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6 日 速 記 : 蘇 靖 季 主 席 ( 陳 議 員 永 德 ): 請 委 員 會 報 告 今 日 議 程 報 告 今 日 議 程 各 位 議 員 及 在 座 的 市 府 同 仁, 大 家 好 今 天 的 工 作 報 告 由 警 察 局 先 開 始, 首 先 請 王 局 長 依 例 先 介 紹 局 裏 的 一 級 同 仁, 之 後 再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請 開 始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楊 議 員, 大 家 早 安 現 在 將 本 局 今 天 在 場 的 各 內 外 勤 主 管 再 介 紹 一 次 副 局 長 馮 棟 森 副 局 長 王 永 惠 副 局 長 簡 枝 財 主 任 秘 書 陳 健 發 督 察 長 黃 昇 勇 行 政 科 科 長 王 鳳 輝 保 安 科 科 長 張 勝 舜 訓 練 科 科 長 王 輝 戶 口 科 科 長 呂 碧 宗 民 防 科 科 長 許 龍 山 外 事 科 科 長 曹 晴 輝 後 勤 科 科 長 潘 宏 華 秘 書 室 主 任 張 謂 保 防 室 主 任 顏 進 宏 法 規 室 主 任 湯 明 珠 公 關 室 主 任 王 文 伸 資 訊 室 主 任 廖 美 鈴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主 任 柯 訂 讚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主 任 謝 松 善 人 事 室 主 任 楊 啓 庸 會 計 室 主 任 蔡 鳳 珠 ; 這 個 會 期 本 局 新 任 主 管 祇 有 蔡 主 任 一 位, 她 是 在 今 年 7 月 1 日 由 衛 生 局 調 本 局 服 務 接 下 來 是 統 計 室 主 任 許 麗 珠 犯 罪 預 防 組 督 察 婁 金 定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代 主 任 黃 柏 霖 大 同 分 局 分 局 長 耿 繼 文 萬 華 分 局 分 局 長 謝 文 傑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蔡 義 猛 大 安 分 局 分 局 長 吳 思 陸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分 局 長 李 金 田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分 局 長 李 莉 娟 松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林 正 儀 信 義 分 局 分 局 長 薛 清 蓮 士 林 分 局 分 局 長 周 文 科 北 投 分 局 分 局 長 何 明 洲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分 局 長 楊 源 明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分 局 長 蕭 龍 洋 南 港 分 局 分 局 長 楊 崇 德 內 湖 分 局 分 局 長 黃 嘉 祿 保 安 大 隊 大 隊 長 曾 義 瓊 刑 警 大 隊 大 隊 長 王 慶 麟 交 通 大 隊 大 隊 長 陳 銘 政 少 年 隊 隊 長 許 正 道 婦 幼 隊 隊 長 張 素 菱 捷 運 隊 隊 長 高 壽 孫 通 信 隊 隊 長 邱 仁 傑, 以 上 介 紹 完 畢 局 長, 現 在 請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王 局 長 卓 鈞 : 警 察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王 卓 鈞 召 集 人 第 二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對 於 94 年 上 半 年, 我 們 的 治 安 交 通 狀 況 及 警 政 工 作 的 重 點 及 執 行 情 形 等, 除 了 有 詳 細 的 書 面 報 告 外, 以 下 謹 就 本 期 全 民 拼 治 安 (94 年 3 月 至 8 月 ) 執 行 績 效 暨 本 期 (94 年 1 月 至 6 月 ) 本 局 之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及 未 來 的 工 作 推 展 方 向 提 出 口 頭 報 告 如 下 : 壹 全 民 拼 治 安 執 行 績 效 這 個 階 段 是 94 年 3 月 1 日 起 迄 8 月 31 日 為 止, 這 也 是 行 政 院 規 劃 在 全 國 實 施 的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分 二 階 段 實 施, 其 所 揭 櫫 之 五 項 工 作 指 標, 在 本 局 同 仁 積 極 努 力 下, 已 獲 致 良 好 成 效, 謹 就 其 相 關 的 工 作 說 明 如 下 : 一 加 速 辦 理 本 局 組 織 編 制 修 編, 充 實 刑 事 警 力 本 局 現 有 刑 事 警 力 編 制 為 1,117 人, 占 本 局 編 制 人 數 之 13.28%, 本 次 修 編 案 於 94 年 1 月 19 日 經 由 貴 會 三 讀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增 置 刑 事 警 力 195 人, 總 計 是 1,312 人 743

84 另 外 為 了 配 合 職 稱 簡 併 提 升 刑 事 偵 查 犯 罪 專 業 形 象 以 及 位 階, 將 偵 查 員 職 稱 改 置 為 偵 查 佐, 並 於 偵 查 隊 增 置 副 隊 長 職 務, 完 成 刑 事 警 力 之 修 編 工 作 二 全 面 反 詐 騙, 增 進 民 眾 生 活 安 全 感 ( 一 ) 實 施 專 案 掃 蕩 本 局 針 對 詐 欺 犯 罪 集 團, 每 月 除 了 至 少 規 劃 一 次 同 步 專 案 掃 蕩 外, 並 要 求 各 分 局 每 月 亦 應 至 少 實 施 一 次 ; 對 集 團 性 詐 欺 犯 罪 以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移 送 偵 辦, 移 送 時 並 建 議 檢 察 官 聲 押 及 建 請 法 院 宣 告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 二 ) 專 人 專 責 處 理 詐 欺 案 件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都 有 成 立 反 詐 欺 專 責 偵 查 組 ( 三 ) 建 立 金 融 電 信 機 構 聯 絡 窗 口 與 轄 內 各 金 融 電 信 機 構 建 立 24 小 時 聯 絡 窗 口, 並 加 強 聯 繫 ; 如 獲 異 常 通 報,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並 深 入 調 查 有 無 不 法, 迅 速 偵 處 法 辦 ( 四 ) 縝 密 研 析 規 劃 針 對 人 頭 帳 戶 人 頭 電 話 之 詐 欺 及 恐 嚇 取 財 案 件, 均 列 冊 管 制 及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研 判, 並 根 據 詐 欺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手 法 被 害 對 象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逐 一 清 查 過 濾, 全 力 偵 辦 ( 五 ) 本 市 詐 欺 偵 防 的 成 效 在 發 生 部 分 方 面, 以 今 年 3 月 至 8 月 和 去 年 3 月 至 8 月 比 較, 本 期 發 生 的 件 數 比 去 年 多 309 件, 破 獲 件 數 也 增 加 849 件, 所 以 破 獲 率 從 去 年 的 37% 提 高 到 今 年 的 54.31%, 增 加 了 17.31% 三 全 面 肅 竊 查 贓,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 一 ) 防 制 侵 入 住 宅 竊 盜, 確 保 民 眾 居 家 安 全 從 民 國 89 年 起, 我 們 就 要 求 各 分 局 就 嚴 重 危 害 本 市 治 安 的 竊 盜 案 類 累 犯, 目 前 交 保 在 外 且 再 犯 可 能 性 高 者 列 為 鷹 眼 專 案 及 辨 識 累 犯, 預 防 再 犯 實 施 對 象, 以 期 於 再 犯 時 能 立 即 逮 捕, 或 增 加 其 作 案 時 心 理 的 壓 力, 發 揮 遏 阻 犯 罪 之 功 效 另 外 本 局 要 求 各 分 局 及 派 出 所 利 用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等 各 種 民 眾 聚 集 場 合, 加 強 宣 傳 治 安 風 水 師 免 費 檢 測 服 務, 以 提 高 民 眾 申 請 檢 測 意 願 而 且 本 局 也 於 94 年 8 月 25 日 公 布 預 防 汽 機 車 竊 盜 被 害 風 險 檢 測 量 表 供 市 民 自 我 檢 測, 以 提 升 自 我 防 衛 能 力 及 預 防 再 次 被 害 ( 二 ) 強 化 反 銷 贓 作 為, 追 查 失 竊 物 流 向 落 實 收 當 查 贓 比 對, 要 求 各 分 局 確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查 贓 作 業 規 定 及 本 局 查 贓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善 加 利 用 查 贓 資 訊 處 理 系 統, 交 叉 比 對 收 當 物 品 失 贓 物 品 資 料 庫, 追 查 典 當 物 品 來 源, 循 贓 緝 犯 ( 三 ) 實 施 全 面 稽 查 套 裝 機 車 專 案 工 作 要 求 各 分 局 全 面 查 察 取 締 轄 內 中 古 機 車 買 賣 或 修 配 業 者, 有 效 遏 制 以 套 裝 頂 替 贓 車 模 式 牟 取 非 法 暴 利 之 行 為 ( 四 ) 積 極 尋 找 失 車, 減 少 民 眾 損 失 針 對 轄 區 內 停 放 汽 機 車 眾 多 之 車 站 戲 院 停 車 場 拖 吊 場 或 遊 樂 場 所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夜 市 等 環 境 複 雜 處 所, 規 劃 巡 守 勤 務, 積 極 執 行 失 車 查 尋 工 作 另 外 93 年 2 月 1 日 警 政 署 於 本 局 大 同 及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分 別 建 置 全 國 贓 車 查 緝 網 系 統, 針 對 辨 識 通 報 失 竊 號 牌 或 車 輛, 逕 行 攔 查 與 逮 捕 744

85 ( 五 ) 建 置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擴 大 防 竊 宣 導 要 求 各 分 局 積 極 協 調 轄 內 各 銀 樓 當 舖 業 者 及 便 利 超 商 等 24 小 時 營 業 場 所, 以 及 其 他 繁 雜 場 所 裝 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藉 以 嚇 阻 犯 罪, 發 揮 預 防 竊 盜 效 果, 或 供 循 線 查 察 不 法 另 外 有 關 本 市 擴 大 犯 罪 偵 查 績 效, 在 發 生 數 方 面, 本 期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了 1,731 件, 破 獲 數 則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1,379 件, 破 獲 率 提 升 了 23.01% 這 張 照 片 是 8 月 25 日 我 們 成 立 汽 車 防 竊 諮 詢 小 組, 由 市 長 主 持 活 動 時 所 拍 攝 的 四 重 視 人 民 感 受, 提 供 警 察 優 質 服 務 ( 一 ) 合 理 規 劃 勤 務, 強 化 勤 務 部 署,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設 置 機 動 派 出 所, 實 施 巡 邏 重 點 守 望 勤 務, 並 即 時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自 94 年 3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共 計 設 置 機 動 派 出 所 2,973 次, 勤 務 時 數 7,730 小 時, 至 於 績 效 成 果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另 外 於 受 理 民 眾 110 報 案 時, 立 即 反 映, 同 步 派 遣 勤 務,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需 要 警 察 時, 警 察 就 在 身 旁, 以 增 加 民 眾 的 安 全 感 ( 二 ) 強 化 社 區 防 衛 機 制, 落 實 治 安 社 區 化 理 念 每 月 辦 理 治 安 會 報 及 治 安 座 談 會 各 一 次, 都 是 由 市 長 親 自 主 持, 並 邀 請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及 本 局 各 內 外 勤 單 位 主 管 參 加 另 就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犯 罪 死 角 治 安 重 點 資 訊 交 通 概 況 及 預 防 犯 罪 新 知, 運 用 多 元 傳 播 方 式 等, 主 動 傳 遞 訊 息, 公 告 民 眾 周 知, 強 化 與 民 眾 雙 向 溝 通 建 立 互 動 機 制 這 張 照 片 是 中 山 分 局 中 山 派 出 所 在 召 開 治 安 會 議 的 紀 錄 下 一 張, 這 是 本 局 在 今 年 3 月 30 日 召 開 第 一 季 的 治 安 顧 問 會 議, 由 本 人 主 持 的 照 片 ( 三 ) 運 用 志 工, 拓 展 服 務 層 面 積 極 遴 訓 志 工, 本 期 遴 訓 的 志 工 已 達 950 名, 他 們 的 服 務 項 目 是 協 助 洽 公 報 案 引 導 及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等 五 強 化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本 局 於 88 年 4 月 13 日 成 立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團 另 成 立 志 工 服 務 團 隊 及 邀 集 預 防 犯 罪 專 家, 與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民 間 組 織 公 益 團 體 等 召 開 治 安 座 談 會 或 演 講 本 期 實 施 的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及 宣 導 等 數 據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以 上 幾 項 是 今 年 3 月 到 8 月 全 民 拼 治 安 的 成 效, 根 據 6 月 14 日 及 9 月 6 日 內 政 部 公 布, 有 關 各 縣 市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的 調 查 顯 示,3 月 到 5 月 期 間, 我 們 在 5 個 都 會 區 的 滿 意 度 是 排 名 第 2,6 到 8 月 期 間, 在 5 個 都 會 區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顯 示, 我 們 的 排 名 是 第 1 這 是 萬 華 分 局 在 今 年 5 月 份 辦 理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宣 導 活 動 的 照 片 貳 本 期 其 他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有 關 暴 力 犯 罪 方 面, 今 年 1 至 8 月, 發 生 件 數 比 去 年 減 少 256 件, 破 獲 件 數 是 比 去 年 減 少 100 件, 但 是 破 獲 率 提 升 10.69%, 我 們 的 破 獲 率 是 72.63% 下 一 張, 這 一 張 圖 表 是 5 大 都 會 區 10 萬 人 口 發 生 數 的 比 較 表,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二 其 他 重 要 的 查 緝 績 效, 在 檢 肅 非 法 組 織 幫 派 流 氓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檢 肅 毒 品 取 締 職 業 性 賭 博 取 締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非 法 外 籍 人 士 取 締 色 情 及 賭 博 性 電 玩 查 捕 各 類 逃 犯 查 緝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等 績 效,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另 今 年 1 至 8 月 我 們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總 計 有 1,735 件 1,936 人 至 於 查 緝 賭 博 性 電 玩 色 情 光 碟 色 情 書 刊 等 數 據 請 參 閱 書 面 質 詢 745

86 三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及 提 升 執 法 的 品 質 ( 一 ) 在 各 項 交 通 執 法 的 績 效 方 面, 以 酒 後 駕 車 酒 駕 移 送 法 辦 取 締 超 速 違 規 及 取 締 行 人 違 規 部 分 等 的 取 締 成 效 是 增 加 的 取 締 車 輛 未 禮 讓 行 人 的 違 規 部 分, 在 這 一 階 段 減 少 了 4,900 件 ( 二 ) 在 強 化 交 通 疏 導 作 為 方 面, 加 強 尖 峰 時 段 交 通 疏 導 工 作, 強 化 路 況 查 報, 事 先 掌 握 特 殊 及 突 發 狀 況, 及 時 疏 處 另 外 針 對 信 義 計 畫 商 圈, 我 們 訂 定 了 甲 乙 丙 3 種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的 方 案, 在 佈 署 警 力 勤 務 編 排 的 方 式 及 管 制 範 圍 等 方 面, 視 活 動 大 小 及 展 覽 的 規 模 而 有 所 不 同 這 3 種 方 案 視 實 際 狀 況 來 實 施, 並 且 配 合 交 通 局 的 指 導 ( 三 ) 有 關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警 示 牌 與 速 限 標 誌 採 共 桿 設 置, 本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為 有 效 遏 阻 駕 駛 人 超 速 違 規, 危 及 交 通 安 全, 特 別 在 本 市 易 發 生 車 輛 超 速 闖 紅 燈 及 闖 紅 燈 肇 事 之 路 段 設 置 124 具 固 定 式 雷 達 測 速 及 闖 紅 燈 測 速 照 相 桿, 於 各 固 定 桿 前 方 均 設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請 依 速 限 行 駛 或 前 有 測 速 照 相 警 示 牌, 以 事 先 提 醒 駕 駛 人 注 意 ( 四 ) 本 期 1 至 8 月, 本 市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總 共 有 59 人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5 人 至 於 5 大 肇 事 原 因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四 落 實 社 區 警 政 策 略 劃 設 校 園 安 心 走 廊 設 置 警 察 服 務 聯 絡 站, 定 期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落 實 執 行 治 安 死 角 查 察 列 管, 責 成 各 分 局 及 有 關 單 位 加 強 查 報 等 至 於 本 期 輔 導 成 立 里 巡 守 隊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隊 等 數 據,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另 外 輔 導 裝 設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裝 設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及 於 偏 僻 巷 弄 防 火 巷 等 暗 處 裝 設 自 動 感 應 照 明 燈 等 數 據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五 落 實 少 年 保 護 措 施 本 局 於 1 至 8 月 份 為 了 執 行 加 強 保 護 少 年 措 施 工 作, 對 於 勸 導 及 臨 檢 的 人 數 移 送 社 會 局 建 設 局 裁 處 的 件 數 及 臨 檢 後 安 置 的 少 年 人 數,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至 於 本 期 1 至 8 月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人 數 比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92 人, 減 少 的 比 率 是 10.6% 這 當 中 以 其 他 案 件 461 人 最 多, 竊 盜 案 件 293 人 居 次 六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 一 ) 保 障 性 侵 害 案 件 女 性 被 害 人 權 益 及 嚴 格 保 密 被 害 人 身 分 資 訊 等, 我 們 都 是 由 女 警 陪 同 驗 傷 審 慎 採 證 製 作 筆 錄 本 期 計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總 計 143 件, 比 去 年 同 期 的 100 件 增 加 了 43 件 ( 二 ) 妥 善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今 年 1 至 8 月 的 家 暴 案 件 有 2,318 件,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了 1,048 件 七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與 落 實 勤 務 督 察 本 局 為 了 防 患 未 然, 針 對 各 分 局 大 隊 隊 等 擔 任 專 案 及 兼 辦 總 務 人 員, 以 分 局 為 單 位, 分 梯 次 辦 理 員 警 法 紀 教 育 座 談 會, 由 本 局 督 察 長 率 督 三 組 組 長 等 員 至 各 分 局 辦 理 訪 視, 重 點 側 重 於 法 紀 教 育 員 警 生 活 狀 況 瞭 解 及 雙 向 溝 通, 自 94 年 4 月 29 日 至 5 月 17 日 共 分 15 個 梯 次 辦 理 完 成 下 一 頁 是 本 期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的 統 計 表, 本 期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8 件, 增 加 人 數 1 人 ; 違 紀 案 件 是 增 加 5 件, 人 數 則 減 少 2 人 八 強 化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746

87 ( 一 ) 本 局 將 強 化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列 為 建 構 精 實 團 隊 發 展 優 質 警 政 工 作 計 畫 項 目 之 一, 期 望 藉 由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並 建 置 各 種 危 機 狀 況 之 處 理 模 式 及 因 應 措 施, 預 防 於 機 先, 消 弭 於 無 形 ( 二 ) 參 酌 歷 年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等 資 料, 將 警 察 機 關 危 機 歸 類 為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及 配 合 市 府 處 理 災 害 模 式 等 3 大 類,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及 演 練 目 前 規 劃 辦 理 之 實 兵 演 練 項 目 包 含 線 上 警 網 攔 截 圍 捕 演 練 劫 持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演 練 配 合 轄 內 銀 行 機 構 的 防 搶 演 練 百 貨 公 司 及 一 0 一 大 樓 遭 受 恐 怖 攻 擊 演 練 此 外 還 有 在 國 父 紀 念 館 作 人 質 挾 持 的 演 練 等 這 一 張 是 今 年 8 月 24 日 在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辦 防 恐 演 練 的 照 片 參 未 來 工 作 推 展 方 向 一 賡 續 執 行 全 民 拼 治 安 後 續 作 為, 內 政 部 為 了 延 續 全 民 拼 治 安, 從 9 月 1 日 開 始, 訂 頒 了 全 民 拼 治 安 後 續 策 略 作 為 在 這 當 中 有 6 項 策 略 作 為 : 第 1 是 維 護 選 舉 治 安, 第 2 是 打 擊 黑 幫 暴 力, 第 3 是 全 面 肅 槍 緝 毒, 第 4 是 賡 續 反 詐 騙 反 詐 欺, 第 5 是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第 6 是 加 強 查 處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取 締 非 法 外 籍 人 士 有 關 於 維 護 選 舉 治 安 部 分, 雖 然 本 市 在 年 底 並 沒 有 選 舉, 但 是 因 為 臺 北 市 是 全 國 的 政 經 文 化 中 心, 因 為 選 舉 而 衍 生 的 一 些 聚 眾 糾 紛 等 事 件 很 可 能 會 在 本 市 來 進 行 抗 爭 請 願 的 活 動, 所 以 我 們 警 察 局 也 訂 定 了 94 年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的 策 進 作 為, 藉 以 落 實 執 行 並 加 強 防 處 因 應 其 它 第 2 項 到 第 6 項 工 作, 都 是 我 們 例 行 性 常 態 性 的 工 作, 目 前 我 們 正 持 續 積 極 推 行 中 二 落 實 執 行 臺 北 健 康 城 市 工 作 計 畫 我 們 在 專 案 工 作 中, 除 了 加 強 預 防 檢 肅 竊 盜 防 治 暴 力 犯 罪 提 升 治 安 風 水 師 服 務 量 外, 並 賡 續 取 締 報 紙 色 情 廣 告 及 推 動 預 防 犯 罪 等 工 作, 以 維 護 本 市 居 住 安 全 的 品 質 三 推 動 臺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 社 區 治 安 專 案 工 作 為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動 六 星 計 畫 工 作, 本 局 特 於 94 年 8 月 3 日 函 頒 本 府 推 動 臺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藉 以 積 極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並 建 立 社 區 治 安 資 源 整 合 機 制, 俾 針 對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維 護 體 系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與 建 立 家 暴 防 護 系 統 三 項 要 領 做 細 部 分 工, 並 遴 聘 學 者 專 家 講 解 社 區 治 安 運 作 程 序 及 執 行 要 領, 以 凝 聚 工 作 共 識, 統 一 作 法 並 由 各 分 局 輔 導 遴 選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之 社 區 組 織, 俾 提 出 參 與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申 請 補 助, 同 時 辦 理 基 層 人 員 講 習, 全 面 培 訓 社 區 輔 導 人 才, 辦 理 示 範 觀 摩, 擴 大 推 展 成 效 四 強 化 交 通 疏 導 精 進 交 通 執 法 針 對 本 市 最 新 交 通 狀 況, 妥 善 運 用 交 通 疏 導 崗 警 力, 並 律 定 員 警 於 重 點 時 段, 執 勤 位 置 應 立 於 路 口 明 顯 安 全 處 所 加 強 指 揮 疏 導, 期 能 提 高 見 警 率 及 有 效 紓 解 流 量 大 及 易 壅 塞 路 段 之 交 通 另 外 本 局 也 持 續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管 制 交 通 事 故 防 制 作 為 計 畫, 針 對 易 肇 事 地 點 時 段 原 因 加 強 規 劃 交 通 執 法 勤 務, 落 實 各 項 交 通 防 制 作 為, 並 要 求 各 單 位 於 執 行 巡 邏 勤 務 時 開 啓 警 示 燈, 提 高 夜 間 見 警 率, 俾 能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五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塑 造 廉 能 形 象 鑑 於 警 察 風 紀 對 整 體 警 察 形 象 影 響 重 大, 本 局 均 恪 遵 市 長 警 紀 重 於 治 安 之 指 示, 成 立 警 紀 檢 測 團 全 力 維 護 優 良 警 察 風 紀 及 提 升 警 察 士 氣,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747

88 警 紀 工 作, 確 實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重 塑 優 良 警 察 形 象 六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本 局 持 續 加 強 員 警 發 揮 積 極 主 動 為 民 服 務 精 神, 塑 造 警 察 優 良 形 象 及 建 立 良 好 警 民 關 係 並 依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暨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評 核 執 行 計 畫, 落 實 品 質 研 發 便 捷 服 務 程 序 重 視 民 情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等 項, 每 半 年 定 期 赴 各 外 勤 單 位 實 施 業 務 督 考, 以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肆 結 語 結 語 部 分 請 參 閱 書 面 報 告, 報 告 完 畢 謝 謝 局 長 的 報 告 等 一 下 的 發 言 不 限 輪 次, 每 個 人 發 言 的 時 間 一 樣 是 5 分 鐘 在 此 我 有 點 問 題 想 請 教 一 下 局 長, 之 前 警 察 局 通 過 了 組 織 修 編, 在 職 稱 方 面 因 此 也 有 些 改 變, 例 如 第 三 組 組 長 現 在 叫 做 偵 察 隊 隊 長, 我 想 問 的 是 他 們 的 位 階 為 什 麼 到 現 在 還 沒 有 提 升? 要 等 到 什 麼 時 候? 關 於 這 點 請 局 長 說 明 一 下 王 局 長 卓 鈞 : 位 階 部 分 有 一 部 分 已 經 提 升 了, 例 如 偵 察 員 改 制 為 偵 察 佐, 我 們 的 偵 察 員 本 來 有 2 種, 現 在 偵 察 員 改 稱 為 偵 察 佐, 他 們 的 位 階 已 經 有 提 升 了 另 外 有 關 科 室 主 管 及 分 局 長 的 部 分, 這 部 分 因 為 銓 敘 部 有 意 見, 所 以 還 不 能 夠 提 升 局 長 你 應 該 要 多 努 力 一 下, 據 我 所 知 臺 灣 省 的 位 階 已 經 提 升 了, 高 雄 市 的 位 階 也 和 你 們 不 一 樣 王 局 長 卓 鈞 : 高 雄 市 也 還 沒 有 是 嗎? 王 局 長 卓 鈞 : 現 在 祇 有 北 高 兩 個 院 轄 市 還 沒 有 大 概 要 等 到 什 麼 時 候? 王 局 長 卓 鈞 : 呈 報 到 銓 敘 部 之 後, 我 們 也 做 了 各 種 的 努 力, 可 能 還 要 繼 續 努 力 我 覺 得 這 樣 對 警 察 局 的 同 仁 不 太 公 平, 區 公 所 和 警 察 局 的 位 階 也 不 一 樣, 議 會 已 經 拼 全 力 通 過 了 組 織 修 編 案, 你 們 應 該 要 努 力 和 銓 敘 部 溝 通, 趕 緊 將 位 階 提 升 目 前 外 縣 市 的 分 局 長 是 二 毛 四, 和 我 們 的 副 分 局 長 一 樣 其 實 這 是 一 個 精 神 象 徵, 外 縣 市 都 調 高 了 位 階, 而 我 們 的 組 織 修 編 案 在 議 會 通 過 了 那 麼 久 之 後 卻 還 沒 有 調 整, 為 了 對 本 局 同 仁 有 所 交 待, 局 長 應 該 要 對 此 事 多 多 努 力 其 實 我 們 議 會 同 仁 對 此 事 也 都 非 常 的 關 心, 如 果 有 結 果, 對 提 升 士 氣 滿 有 助 益 王 局 長 卓 鈞 : 謝 謝 召 集 人 現 在 依 照 先 後 順 序 進 行 發 問, 首 先 請 副 召 集 人 王 浩 議 員, 時 間 5 分 鐘,4 分 鐘 748

89 響 1 次 鈴,5 分 鐘 到 響 2 次 鈴, 請 開 始 王 議 員 浩 : 召 集 人 及 警 察 局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好 我 有 幾 個 問 題 想 請 教 警 察 局, 如 果 當 場 沒 辦 法 很 仔 細 答 覆 時, 請 以 書 面 答 覆 組 織 修 編 案 已 經 在 年 初 就 通 過, 但 是 局 長 說 因 為 銓 敘 部 有 意 見, 以 致 某 些 主 管 的 位 階 還 沒 提 升, 對 此 希 望 局 長 在 市 府 開 會 時 再 度 表 達 意 見, 並 且 請 市 長 或 副 市 長 在 行 政 院 開 會 時 再 一 次 提 出 來 討 論 希 望 中 央 單 位 不 要 因 人 設 事, 臺 北 市 的 警 察 不 祇 是 屬 於 馬 英 九 而 已, 警 察 是 中 華 民 國 的 警 察, 該 給 警 察 同 仁 的 福 利 及 位 階 的 調 升 應 該 依 照 規 定 給 予 及 調 升 既 然 赋 予 我 們 權 力 審 查, 審 查 完 後 該 進 階 的 就 應 該 要 進 階, 朱 武 獻 也 不 會 一 輩 子 幹 銓 敘 部 部 長 我 沒 看 過 這 麼 昏 庸 的 官 在 此 我 建 議, 如 果 署 裏 的 管 道 不 通, 請 王 局 長 透 過 市 府 管 道, 請 市 長 在 院 會 裏 表 達 意 見, 我 想 謝 長 廷 可 能 也 會 有 些 不 同 的 想 法, 警 察 同 仁 的 福 利 他 們 也 應 該 要 照 顧 這 點 等 一 下 就 不 需 要 答 覆 對 局 長 的 口 頭 報 告, 我 有 幾 點 問 題 要 請 局 長 澄 清 一 下 第 1 點, 在 工 作 報 告 中 你 們 提 到 加 強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取 締 件 數 增 加, 但 是 移 送 法 辦 的 件 數 也 是 增 加 我 覺 得 現 在 的 臺 灣 人 好 像 日 本 兵, 怎 麼 抓 都 還 是 有 一 大 堆 不 怕 抓 的 酒 後 駕 車 者, 違 規 數 字 都 不 會 下 降, 年 年 季 季 都 呈 現 上 揚 的 曲 線, 很 少 看 到 下 降 關 於 這 點 如 果 一 下 無 法 講 清 楚, 會 後 請 以 書 面 答 覆, 並 且 針 對 被 抓 者 的 酒 精 濃 度 到 底 是 0.25 的 多 還 是 0.55 的 多 作 解 釋 第 2 點,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的 案 件 好 像 也 提 升 了, 原 因 為 何? 外 面 犯 罪 的 情 形, 不 管 是 重 大 案 件 或 是 槍 枝 破 獲 件 數 都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但 是 員 警 的 違 法 違 紀 從 局 長 的 口 頭 報 告 中 卻 是 上 升 的, 這 點 請 局 長 等 一 下 做 個 說 明 另 外 我 想 提 個 建 議, 希 望 各 分 局 長 及 督 察 長 對 這 個 注 意 一 下 我 最 近 碰 到 一 個 小 案 例, 雖 是 小 小 的 事 情, 但 是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舉 動 很 可 能 會 對 主 管 造 成 困 擾 對 於 負 責 巡 邏 任 務 的 員 警, 往 往 會 在 車 巡 或 是 訪 查 時 認 識 一 些 地 方 上 的 人 士, 因 此 我 們 常 常 會 看 到 一 些 員 警 和 地 方 人 士 在 泡 茶 的 情 景, 這 麼 一 泡 就 泡 出 交 情 泡 出 問 題 來 如 果 因 為 常 去 泡 茶, 忘 了 自 己 是 警 察 的 身 分, 常 常 就 會 因 此 而 帶 給 主 管 困 境 和 難 題 我 在 選 區 拜 訪 民 眾 時, 常 常 一 腳 走 進 去 就 會 碰 到 兩 位 員 警, 一 副 很 輕 鬆 樣 的 翹 著 腳 在 那 裏 泡 茶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呢? 其 實 他 們 常 常 利 用 車 巡 的 時 間 找 個 地 點 休 息 我 不 指 出 特 定 的 分 局, 但 是 我 拜 託 14 個 分 局 長 要 稍 做 了 解, 因 為 員 警 如 果 跟 地 方 上 的 人 士 保 持 太 緊 密 的 關 係, 萬 一 發 生 什 麼 事 情, 那 個 地 方 很 可 能 就 變 成 走 漏 消 息 的 地 點, 也 可 能 變 成 你 們 壓 力 的 來 源 這 點 也 請 督 察 長 及 各 分 局 長 要 查 一 查, 不 是 說 他 們 不 可 以 休 息 一 下, 甚 或 是 在 做 佈 線 的 動 作, 但 是 不 要 因 此 而 變 成 負 擔 我 不 講 出 特 定 的 分 局, 但 是 這 點 還 是 要 請 你 們 特 別 注 意 另 外 一 點 是 有 關 隨 扈 的 問 題, 針 對 刑 大 特 勤 人 員, 本 市 還 有 沒 有 人 要 求 派 遣 特 勤 隨 扈? 前 一 陣 子 媒 體 曾 經 報 導, 有 人 用 這 些 特 勤 人 員 當 免 費 的 隨 扈, 造 成 浪 費 公 帑 的 現 象 中 央 單 位 或 是 特 定 單 位 要 求 派 遣 而 用 的 人 是 臺 北 市 的 特 勤 人 力, 有 關 資 料 請 刑 大 一 併 提 送 書 面 給 我 前 一 陣 子 雲 林 地 檢 署 偵 辦 職 棒 案 的 檢 察 官, 到 後 來 卻 演 變 成 該 檢 察 官 把 隨 扈 的 特 勤 人 員 當 成 白 手 套, 這 像 什 麼 話 呢? 變 成 這 樣 實 在 是 不 好 749

90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手 機 詐 騙 案 好 像 都 一 直 解 決 不 了, 這 個 問 題 到 底 該 由 誰 管? 財 政 部 警 政 署 或 是 其 他 單 位? 對 這 個 問 題, 我 實 在 也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辦? 我 也 常 常 接 到 自 稱 是 中 華 電 信 打 來 的 電 話, 告 訴 我 說 我 的 手 機 退 費 還 沒 有 辦, 要 我 趕 快 去 辦, 否 則 過 了 某 某 期 限 就 不 能 再 辦 還 好, 我 早 已 辦 了 退 費, 我 的 3,000 元 也 要 了 回 來 之 後 我 就 告 訴 他 說 : 你 是 騙 子, 隨 後 他 也 就 掛 了 電 話 誠 如 這 樣 的 案 例, 萬 一 有 人 不 知 道, 糊 里 糊 塗 的 就 把 身 分 證 字 號 帳 號 等 等 的 都 報 給 他, 那 不 是 完 蛋 了! 針 對 這 樣 的 問 題, 到 底 要 如 何 處 理, 如 果 局 長 一 時 無 法 回 答, 我 不 勉 強, 不 過 還 是 請 局 長 將 如 何 反 詐 騙 等 的 資 料, 以 書 面 提 供 給 本 席 詳 細 的 資 料 我 的 問 題 就 是 這 些, 不 過 針 對 酒 測 及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的 部 分 請 局 長 當 場 答 覆 ; 至 於 隨 扈 及 反 詐 騙 的 問 題, 請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給 本 席 我 第 一 次 碰 到 副 召 集 人 這 麼 溫 文 儒 雅 對 副 召 的 問 題, 請 局 長 答 覆 王 局 長 卓 鈞 : 謝 謝 副 召 集 人 的 指 教 有 關 酒 測 案 件 的 部 分, 酒 測 案 件 的 數 據 確 實 是 沒 有 降 下 來, 其 實 市 長 也 要 求 我 們 取 締 的 強 度 不 能 減 弱 原 本 我 們 是 希 望 採 取 嚴 格 的 取 締, 在 嚴 格 取 締 下 讓 民 眾 有 所 警 示, 能 夠 降 低 酒 後 駕 車 行 為 的 發 生, 但 是 事 實 上 效 果 並 沒 有 很 好 至 於 酒 測 案 件 裏, 什 麼 樣 的 酒 精 濃 度 比 較 高, 請 讓 我 詳 細 了 解 後 再 向 議 員 提 報 員 警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上 升 是 個 事 實, 在 過 去 那 段 時 間, 也 發 生 了 幾 件 員 警 酒 後 駕 車 的 案 件, 我 們 也 有 移 送 法 辦 不 過 我 們 並 沒 有 發 生 集 體 性 的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都 是 個 人 事 件 我 們 可 以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給 各 位 議 員 至 於 員 警 在 勤 務 中 泡 茶 的 事 件, 因 為 以 前 曾 經 發 生 員 警 在 勤 務 中 到 某 個 地 方 泡 茶, 進 而 變 成 在 勤 務 中 打 撲 克 牌, 甚 至 於 打 麻 將, 最 嚴 重 的 事 就 是 打 麻 將 這 方 面 這 幾 年 並 沒 有 取 締 到 案 的 情 形, 不 過 我 們 一 直 在 防 堵, 因 為 怕 如 果 沒 有 隨 時 盯 緊 員 警, 事 件 還 是 有 可 能 再 發 生, 所 以 我 們 在 追 查 勤 務 方 面 也 是 實 施 的 比 較 嚴 格 特 勤 中 隊 隨 扈, 本 市 民 意 代 表 部 分 已 經 沒 有 了, 我 們 可 以 再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手 機 詐 騙 歸 誰 管? 當 然 是 由 警 察 管, 所 以 是 內 政 部 管, 不 過 交 通 部 要 配 合 之 前 幾 個 電 信 公 司 曾 經 研 究 過 要 大 量 簡 訊, 看 看 有 沒 有 辦 法 做 防 堵, 可 是 到 現 在 好 像 都 還 沒 有 看 到 因 為 這 是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和 其 他 電 信 公 司 要 研 究 的, 也 就 是 電 信 公 司 某 個 客 戶 發 了 大 批 的 簡 訊, 而 這 個 簡 訊 是 牽 涉 到 詐 欺 的 部 分, 對 這 種 情 形 電 信 公 司 以 前 曾 經 研 究 過, 不 過 到 目 前 為 止, 這 種 詐 騙 的 情 形 還 是 存 在 以 上 是 王 議 員 提 到 的 5 個 問 題, 後 續 我 們 還 會 以 書 面 資 料 補 充 王 議 員 浩 : 請 陳 銘 政 講 有 關 0.25 及 0.5 的 部 分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 有 關 酒 後 駕 車 的 部 分,94 年 1 至 8 月 平 均 數 是 1,651 件, 移 送 法 辦 的 案 件 有 601 件, 也 就 是 說 有 三 分 之 一 是 移 送 法 辦, 這 個 件 數 是 滿 高 的, 因 此 大 約 三 分 之 二 是 0.25 到 0.54, 至 於 0.55 以 上 的 有 601 件 王 議 員 浩 : 750

91 怎 麼 罰 也 罰 不 怕, 抓 也 抓 不 怕 昨 天 有 個 朋 友 從 我 家 門 口 出 去, 才 下 去 就 被 罰 19,000 元, 好 貴 喔! 他 的 酒 精 濃 度 是 0.29, 我 覺 得 他 活 該, 被 罰 是 應 該 的 不 過 我 實 在 想 不 通, 為 什 麼 他 們 都 不 怕? 究 竟 要 怎 樣 宣 導 才 有 用? 是 不 是 要 像 大 陸 一 樣, 抓 兩 個 在 大 馬 路 上 槍 斃 大 家 才 會 怕 另 外 請 問, 酒 醉 肇 事 的 案 件 有 沒 有 增 加?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 沒 有 增 加, 有 減 少 王 議 員 浩 : 還 是 有 點 用 對 不 起, 我 再 講 一 下 下 有 關 員 警 在 地 方 上 泡 茶 的 事, 其 實 去 泡 茶 的 都 是 基 層 員 警, 主 管 很 少 會 去 做 這 種 事 但 是 問 題 就 出 在 員 警 不 祇 泡 茶 聊 天, 還 將 工 作 單 位 的 問 題 拿 出 來 講, 這 一 講 就 講 一 些 是 非 來, 有 些 雞 婆 的 人 就 會 找 人 打 電 話 去 關 切, 而 要 去 關 切 的 人 大 部 分 就 是 我 們 這 些 人, 變 成 是 給 警 察 造 成 很 多 的 困 擾 有 關 這 點 真 的 要 請 督 察 長 好 好 的 盯 一 下 其 實 我 不 是 說 警 察 是 聖 人, 或 是 要 將 警 察 關 在 籠 子 裏 不 可 以 和 民 間 的 人 交 往, 但 是 你 去 跟 人 家 泡 茶 講 自 己 單 位 內 的 事 情, 例 如 告 訴 人 家 說 : 我 們 隊 長 是 混 蛋 我 們 分 局 長 混 蛋 我 們 局 長 如 何 如 何, 由 於 這 些 話, 讓 有 些 莫 名 其 妙 的 人 打 電 話 要 我 們 去 關 心 一 下 接 到 這 些 電 話, 我 要 怎 麼 辦? 我 是 沒 有 膽 的 人, 人 家 打 電 話 來 我 就 要 問, 議 員 是 最 沒 有 膽 最 沒 道 德 的 人, 什 麼 都 要 去 講 這 樣 對 正 確 做 事 的 主 管 是 一 種 壓 力, 可 是 我 不 希 望 有 這 種 壓 力, 所 以 這 點 現 在 變 成 督 察 長 你 的 工 作, 你 要 好 好 的 查, 如 果 下 次 還 有 這 樣 的 情 形 我 就 找 你 謝 謝 接 下 來 請 楊 議 員 實 秋 楊 議 員 實 秋 : 局 長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好 我 今 天 講 的 問 題 將 來 在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會 再 問, 所 以 現 在 等 於 是 在 洩 題 因 為 今 天 在 場 的 議 員 比 較 少, 我 喜 歡 講 給 更 多 的 議 員 聽, 尤 其 是 讓 那 些 搞 鬼 的 議 員 聽 到 在 此 先 洩 題, 這 期 時 報 週 刊 第 頁 所 刊 載 的 內 容 就 是 我 揭 發 的, 這 件 事 我 在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再 講 大 家 可 能 也 都 知 道 我 在 抓 色 情 記 者, 督 察 長 和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也 都 到 過 我 的 辦 公 室 這 個 案 子 是 怎 麼 出 現 的? 在 今 年 7 月 份, 當 時 有 個 檢 舉 函 寄 到 市 長 信 箱 ; 我 後 來 也 將 這 個 檢 舉 函 交 給 王 局 長 及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不 過 你 們 收 到 之 後 也 是 不 了 了 之, 因 為 檢 舉 函 裏 面 有 提 到 議 員 記 者 警 官 還 算 不 錯 的 是, 後 來 有 一 個 比 較 正 派 的 記 者 私 下 把 這 個 函 轉 給 我, 他 說 : 市 長 信 箱 交 辦 下 去 好 像 沒 有 什 麼 效 果 當 時 我 很 相 信 我 的 老 朋 友, 也 就 是 公 關 室 主 任, 他 說 : 查 辦 的 結 果 沒 問 題 第 1 寫 給 市 長 信 箱 的 人 查 無 此 人 ; 第 2 查 無 該 地 址 我 不 知 道 中 山 分 局 的 調 查 是 這 樣 的 查 法 誰 寫 檢 舉 函 會 寫 自 己 家 的 地 址 不 過 我 告 訴 該 正 派 記 者 說 : 沒 關 係, 我 可 以 用 書 面 質 詢 把 這 些 捅 出 來 本 會 開 議 的 前 一 天, 也 就 是 9 月 16 日, 我 約 了 督 察 長 和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到 我 辦 公 室, 我 完 全 沒 有 問 這 個 問 題, 我 相 信 你 們 說 的, 沒 事 當 天 見 報, 妙 了, 有 兩 個 議 員 打 電 話 來 關 切 這 件 事 情, 他 們 說 : 實 秋 啊, 拜 託 一 下, 高 抬 貴 手 啦! 因 為 這 兩 個 不 是 形 象 牌, 我 向 來 最 痛 恨 的 就 是 那 些 又 要 當 形 象 牌 又 要 搞 鬼 的 人, 不 管 是 賣 藥 或 是 搞 色 情, 祇 要 你 是 形 象 牌, 那 就 對 不 起 這 期 時 751

92 報 週 刊 第 頁 寫 得 很 清 楚 裝 神 弄 鬼 是 我 最 痛 恨 的 這 兩 位 議 員 打 電 話 來, 因 為 他 們 不 是 形 象 牌, 所 以 我 告 訴 他 們 說 : 沒 關 係, 祇 要 沒 什 麼 特 別 的, 我 不 追 究 我 追 色 情 記 者, 關 於 色 情 記 者, 我 在 民 國 90 年 追 查 此 案 時, 有 位 臺 灣 時 報 的 記 者 就 已 把 名 單 給 我 現 在 有 關 焦 治 國 的 事 總 算 真 相 大 白, 我 在 追 色 情 議 員 時, 不 祇 焦 治 國 和 他 們 合 在 一 起, 而 且 連 色 情 記 者 也 一 起 搞 我 記 得 當 時 我 透 過 陳 銘 政 放 話 給 他 們 的 頭 頭, 祇 要 他 胡 說 八 道, 我 就 一 個 電 話 打 到 報 社 老 闆 處, 告 訴 老 闆 說 你 們 和 色 情 業 者 掛 在 一 起 色 情 記 者 雖 然 是 污 衊 王, 但 是 他 也 有 老 闆 後 來 他 透 過 記 者 汪 恕 給 我 傳 話, 他 請 汪 恕 說 : 色 情 業 現 在 不 景 氣, 請 楊 議 員 高 抬 貴 手 我 也 坦 白 承 諾, 我 就 不 追 了 91 年 我 又 有 一 份 色 情 記 者 名 單, 我 想 局 長 也 知 道 當 時 有 個 分 局 長 透 過 黨 團 來 拜 託 我, 為 什 麼 呢? 因 為 有 民 進 黨 議 員 要 一 些 東 西, 他 擋 不 住, 原 本 希 望 黨 團 能 夠 幫 忙, 但 是 黨 團 不 好 意 思 出 面, 因 此 要 我 出 面 我 透 過 兩 個 記 者 放 話 過 去 說 : 這 個 事 情 算 了 之 後 這 個 分 局 長 又 把 色 情 記 者 名 單 跟 我 講 了 上 個 星 期 三, 大 概 他 們 知 道 我 要 追 色 情 記 者, 該 報 社 記 者 就 打 電 話 給 正 派 記 者 你 知 道 他 怎 麼 講? 在 凌 晨 一 點 鐘 的 時 候, 他 對 記 者 說 : 麻 煩 你 跟 楊 實 秋 講 一 下, 各 報 社 都 有, 捅 出 來 對 你 們 報 社 也 不 好 看, 這 個 案 子 是 不 是 不 要 追 了 其 實 我 們 算 什 麼, 真 正 搞 鬼 的 是 警 官 和 民 代 楊 實 秋 追 的 就 是 這 個, 我 願 意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王 局 長, 如 果 你 敢 的 話, 我 可 以 私 下 告 訴 你, 打 電 話 這 個 記 者 是 誰? 接 電 話 的 記 者 又 是 誰? 當 然 接 電 話 這 個 記 者 是 個 正 派 的 記 者, 他 是 在 凌 晨 一 點 鐘 接 到 這 通 電 話 其 實 他 說 : 我 們 記 者 算 什 麼, 真 正 搞 鬼 的 是 警 官 和 民 代 因 為 時 間 不 夠, 我 不 占 用 大 家 的 時 間, 我 在 第 2 輪 發 言 時 會 再 講 我 今 天 要 講 這 件 事 情 的 主 要 用 意, 焦 治 國 這 件 事 情 發 生 後, 大 家 可 以 很 清 楚 的 看 到, 在 整 個 色 情 業 裏 面 有 不 肖 的 法 官 和 檢 察 官 有 不 肖 的 記 者, 也 有 不 肖 的 警 官 及 不 肖 的 議 員 這 個 議 題 我 在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我 會 繼 續 詢 問,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將 來 你 們 可 以 書 面 答 覆 或 是 在 部 門 質 詢 時 答 覆 我 我 向 來 遵 守 遊 戲 規 則, 我 的 5 分 鐘 時 間 到 了, 在 第 二 輪 發 言 時 我 會 再 問 請 問 楊 議 員, 局 長 要 不 要 答 覆?( 不 用 答 覆 ) 我 是 不 是 形 象 牌?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也 在 想 我 是 什 麼 牌? 我 是 歸 那 一 類? 楊 議 員 實 秋 : 沒 關 係, 你 們 可 以 看 看 這 期 的 時 報 週 刊 時 報 週 刊 第 頁 寫 得 很 清 楚 聯 絡 員 有 拿 到 時 報 週 刊 吧!3 位 都 有 拿 到 嗎? 好, 你 們 自 己 看 一 下 等 一 下 再 答 覆, 還 有 第 二 輪 的 發 言 接 下 來 請 呂 瀅 瀅 議 員 呂 議 員 瀅 瀅 : 剛 剛 聽 楊 議 員 講 話 時, 我 滿 緊 張 的 因 為 我 也 是 民 進 黨, 我 不 知 道 我 被 歸 為 那 一 類? 在 此 是 不 是 可 以 拜 託 我 們 同 仁, 以 後 質 詢 時, 既 然 要 強 調 黨, 請 順 便 把 人 名 說 出 來, 否 則 坐 在 旁 邊 的 人 都 會 很 緊 張, 有 種 被 影 射 的 感 覺 我 想 這 是 個 人 的 權 宜 問 題, 不 過 大 家 都 是 同 仁, 要 就 很 大 聲 的 講, 不 要 偷 偷 的 752

93 講 楊 議 員 實 秋 : 時 報 週 刊 上 寫 得 很 清 楚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很 尷 尬, 我 不 知 道 自 己 是 那 一 派 的 其 實 王 局 長 平 常 就 把 警 察 局 帶 領 得 很 好, 今 天 我 並 沒 有 什 麼 特 定 問 題 要 問 的 我 想 看 一 下 保 安 大 隊 曾 大 隊 長 刑 大 王 大 隊 長, 他 們 今 天 有 沒 有 來? 你 們 好 為 什 麼 我 會 這 樣 提? 因 為 前 二 天 我 和 某 位 議 員 在 一 起 聊 天 時, 正 好 聊 到 警 察 局 的 事 情 我 就 說 黃 幼 中 議 員 好 了, 她 也 是 形 象 牌 我 和 黃 幼 中 議 員 聊 天 時 聊 到 保 大 大 隊 長, 當 時 我 告 訴 她 說 : 糟 糕 吔! 我 在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待 了 幾 次, 可 是 保 大 大 隊 長 的 名 字 我 叫 不 出 來, 好 像 沒 看 過, 也 沒 什 麼 印 象 結 果 黃 幼 中 議 員 也 冒 了 一 句, 她 說 : 保 大 大 隊 長 的 名 字 她 也 說 不 出 來, 至 於 刑 大 大 隊 長 看 見 過, 但 是 名 字 則 沒 有 特 別 的 印 象 對, 蔡 世 垂 比 大 隊 長 還 要 有 名 之 後, 黃 幼 中 議 員 就 很 大 聲 的 說, 你 怎 麼 不 知 道 刑 大 大 隊 長 是 誰? 就 是 邱 豐 光 嘛! 雖 然 是 笑 話 一 則, 但 是 這 也 代 表 警 察 局 的 同 仁 要 檢 討 同 是 議 員 同 仁, 我 本 來 是 要 駡 她 的, 我 說, 妳 在 幹 嘛? 妳 不 要 鬧 笑 話 了! 不 過 嚴 格 想 想, 局 長, 你 們 其 實 是 要 檢 討, 你 們 讓 議 員 認 不 出 誰 是 誰? 平 常 可 能 因 為 一 些 業 務 上 的 工 作, 所 以 我 們 和 交 大 或 是 各 分 局 長 及 聯 絡 員 比 較 有 業 務 上 的 往 來, 因 此 也 比 較 有 接 觸 但 是 相 對 之 下, 警 察 局 各 一 級 主 管 的 位 階 其 實 也 都 是 滿 高 的, 祇 是 因 為 平 常 和 議 員 比 較 沒 有 業 務 上 的 往 來, 不 過 這 也 不 代 表 就 不 用 讓 議 員 認 識 有 時 候 可 能 我 們 不 太 清 楚 保 大 的 業 務 是 什 麼? 也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沒 有 接 觸 而 不 太 清 楚 也 許 我 們 清 楚 了 之 後, 有 了 很 頻 繁 的 互 動 及 往 來, 之 後 透 過 每 次 的 聊 天, 我 們 就 可 以 了 解 你 們 相 關 的 業 務 是 什 麼? 現 在 在 忙 的 是 什 麼? 下 個 執 行 重 點 在 那 裏? 這 些 都 可 以 增 加 我 們 多 一 點 的 專 業 知 識, 並 且 也 可 以 針 對 你 們 的 狀 況 提 出 我 們 的 想 法, 也 許 是 正 向 的, 或 是 爭 取 一 些 正 向 的 方 案 或 是 預 算 剛 才 我 提 到 的 這 些 人, 我 並 沒 有 說 他 們 不 好, 我 祇 是 說 我 們 不 認 識 他 們 其 實 我 祇 是 建 議 你 們 在 這 方 面 應 該 要 加 強, 以 上 是 我 個 人 的 言 論, 不 要 去 追 究 黃 幼 中, 否 則 我 會 被 她 駡 之 前 局 長 在 報 告 中 提 到 本 期 暴 力 犯 罪 偵 防 績 效 的 發 生 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較 件 數 是 減 少 的, 破 獲 率 相 對 是 增 加 其 實 我 對 這 個 數 據 不 是 很 認 同, 我 一 直 對 這 樣 的 數 據 不 認 同 請 問 局 長, 在 績 效 考 核 中, 你 們 是 以 發 生 率 做 評 比, 還 是 以 破 獲 率 做 評 比? 王 局 長 卓 鈞 : 破 獲 率 呂 議 員 瀅 瀅 : 這 就 是 我 很 不 認 同 的 地 方 之 前 在 北 投 石 牌 治 安 會 議 中 我 也 曾 經 提 出 來, 可 能 何 分 局 長 還 有 印 象 前 一 陣 子 媒 體 報 導 一 則 警 察 買 贓 車 來 補 績 效 的 案 件, 我 不 知 道 其 他 的 同 仁 對 這 件 事 情 有 什 麼 看 法, 可 能 有 些 很 生 氣, 有 些 有 其 他 的 感 受 就 我 個 753

94 人 而 言, 我 是 滿 難 過 的 警 察 單 位 的 內 勤 是 怎 樣, 我 想 你 們 比 我 還 清 楚, 但 是 就 我 看 媒 體 表 面 的 報 導, 當 一 個 警 察 從 專 業 學 校 畢 業 出 來 以 後, 好 歹 他 都 是 一 個 警 察, 受 過 某 種 專 業 程 度 的 訓 練 臺 北 市 的 警 察 在 一 般 民 眾 的 心 裏 面, 很 可 能 是 一 種 正 義 的 標 竿 但 是 因 為 績 效 的 壓 力, 必 須 要 強 迫 他 自 己 去 做 這 樣 的 事 情, 祇 是 為 了 要 增 加 他 個 人 的 績 效, 讓 他 的 評 比 增 加 看 到 這 樣 的 情 形, 真 的 是 讓 人 滿 心 痛 的, 所 以 我 一 直 沒 有 提 出 這 樣 的 問 題 來 做 攻 擊 性 的 質 詢 為 什 麼 我 不 認 同 你 們 以 破 獲 率 來 做 績 效 考 核, 因 為 如 果 今 天 一 個 分 局 長 在 轄 區 任 內 很 盡 心 盡 力 的 做 事, 所 以 該 轄 區 發 生 的 案 件 相 對 的 也 就 很 少, 也 許 在 一 個 月 之 內 或 是 一 年 之 內 祇 發 生 了 5 件 或 是 10 件, 但 是 破 獲 率 卻 祇 有 一 件 或 是 兩 件, 相 形 之 下 他 的 破 獲 率 就 比 較 低 可 是 如 果 其 他 分 局 的 轄 區 犯 罪 數 是 100 件, 破 獲 率 是 80 件, 它 的 破 獲 率 就 是 80%, 相 對 的 這 位 分 局 長 的 績 效 就 比 其 他 人 高 我 覺 得 這 樣 是 不 公 平, 如 果 大 家 都 這 樣, 製 造 一 些 案 件, 再 製 造 一 些 高 破 獲 率, 這 樣 有 比 較 好 嗎? 其 實 這 樣 對 民 眾 來 說 不 一 定 是 一 種 保 障 因 此 我 覺 得 以 破 獲 率 來 評 比 一 個 分 局 分 局 長 大 隊 或 是 員 警, 以 此 來 當 做 是 績 效 的 考 核, 對 此 我 真 的 是 非 常 有 意 見, 我 覺 得 非 常 不 公 平 如 果 管 區 員 警 和 社 區 的 里 長 或 里 民 互 動 非 常 好, 也 非 常 的 有 默 契, 甚 至 和 現 在 的 巡 守 隊, 在 管 區 的 職 權 任 內, 他 讓 大 家 在 守 望 相 助 方 面 都 做 得 很 好,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該 轄 區 就 沒 有 犯 罪 率 沒 犯 罪 率 就 零 破 獲 率 了, 如 果 是 這 樣, 是 不 是 他 的 績 效 就 不 好 了 局 長, 你 聽 得 懂 我 的 意 思 嗎? 我 認 為 這 一 部 分 應 該 要 檢 討, 以 破 獲 率 來 當 做 治 安 的 考 量, 對 整 個 治 安 真 的 有 幫 助 嗎? 對 現 階 段 全 民 拼 治 安 是 有 幫 助 的 嗎? 以 上 是 我 提 出 的 想 法, 等 一 下 請 局 長 說 明 局 長 現 在 可 以 說 明 王 局 長 卓 鈞 : 我 先 跟 呂 議 員 報 告 一 下, 剛 才 我 回 答 問 題 時, 有 句 話 可 能 沒 有 說 清 楚 目 前 以 中 央 來 講, 也 就 是 以 警 政 署 來 講, 他 們 算 績 效 是 查 獲 績 效 及 偵 破 績 效 臺 北 市 因 為 在 推 動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所 以 臺 北 市 現 在 跟 中 央 比 較 不 一 樣, 臺 北 市 多 了 一 個 犯 罪 預 防 成 效 的 評 核 也 就 是 轄 區 案 件 發 生 數 少 的 在 評 核 裏 面 的 成 績 就 好 ; 案 件 發 生 數 多 的 話, 就 表 示 預 防 工 作 做 不 好, 相 關 的 主 管 如 分 局 長 或 派 出 所 主 管 就 要 負 一 些 責 任 臺 北 市 現 在 的 這 一 項 是 其 他 縣 市 沒 有 的, 這 一 項 也 是 符 合 你 剛 才 提 到 的 呂 議 員 瀅 瀅 : 是 這 樣 嗎? 王 局 長 卓 鈞 : 對, 犯 罪 預 防 成 效 評 核 原 本 跟 中 央 是 整 體 一 致 的, 都 是 看 查 獲 數 或 是 案 件 的 偵 獲 數 呂 議 員 瀅 瀅 : 現 在 祇 有 臺 北 市 是 這 樣? 王 局 長 卓 鈞 : 754

95 對, 臺 北 市 在 馬 市 長 上 任 後 推 動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訂 定 成 效 評 核 以 後, 剛 開 始 如 果 做 不 好 不 要 處 分, 但 是 現 在 做 不 好 就 要 處 分 好 的 要 獎 勵, 不 好 的 要 處 分 呂 議 員 瀅 瀅 :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請 局 長 摸 著 良 心 講, 你 們 吃 案 率 高 不 高? 王 局 長 卓 鈞 : 我 摸 著 良 心 跟 你 報 告, 臺 北 市 吃 案 率 不 高 如 果 臺 北 市 的 吃 案 率 呂 議 員 瀅 瀅 : 有 的 會 想 吃 案 啊! 我 相 信 不 高, 臺 北 市 吃 案 率 如 果 高, 臺 灣 省 就 更 不 要 提 了 接 下 來 請 陳 嘉 銘 議 員 陳 議 員 嘉 銘 : 主 席, 我 想 先 做 個 建 議, 請 先 不 要 計 時 我 覺 得 警 察 同 仁 和 一 般 的 民 意 代 表 互 動 相 當 的 頻 繁, 以 消 防 局 來 講, 所 有 局 本 部 及 消 防 大 隊 的 人 員 都 有 留 行 動 電 話, 這 樣 可 以 讓 我 們 很 方 便 找 到 他 們, 我 覺 得 警 察 局 的 同 仁 應 該 也 要 學 學 這 點 王 局 長 卓 鈞 : 今 天 送 的 名 冊 是 參 加 會 議 的 名 冊, 以 前 我 們 都 有 送 過 陳 議 員 嘉 銘 : 沒 有 王 局 長 卓 鈞 : 派 出 所 主 管 以 上 的 名 冊 都 有 送 過 陳 議 員 嘉 銘 : 為 了 讓 我 們 在 緊 急 時 能 夠 找 得 到 某 位 派 出 所 主 管, 希 望 能 夠 給 我 們 一 份 派 出 所 主 管 以 上 的 正 確 名 單 好, 請 開 始 計 時 局 長, 最 近 我 很 關 心 兩 件 事 情 第 1 件, 前 天 在 松 江 路 上 發 生 了 古 惑 仔 砍 人 的 事 件, 這 些 人 不 祇 在 事 發 地 點 砍 人, 還 砍 到 馬 階 醫 院 裏 面, 現 在 真 的 是 連 醫 院 都 不 安 全 了 其 實 民 眾 要 求 的 祇 是 個 安 心 安 全 的 社 會, 如 果 連 醫 院 都 不 安 全, 這 是 個 什 麼 社 會? 我 們 的 治 安 到 底 發 生 什 麼 問 題? 自 從 香 港 的 古 惑 仔 電 影 在 臺 灣 上 映 以 後, 整 個 社 會 完 全 變 樣 了 這 個 問 題 真 的 很 重 要, 我 想 我 們 真 的 要 防 患 於 未 然 曾 經 聽 說 過 一 個 故 事, 一 對 父 母 對 兒 子 說 : 希 望 你 以 後 成 為 一 個 有 用 的 人 沒 想 到 他 的 兒 子 回 答 說 : 不 要, 我 要 當 黑 道 由 此 看 出 這 真 的 是 一 個 人 格 價 值 完 全 變 樣 的 情 形, 在 這 種 情 形 之 下, 我 們 不 禁 對 臺 灣 以 後 的 治 安 有 很 大 的 懷 疑 怎 麼 辦 呢? 年 輕 人 的 價 值 觀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麼 大 的 改 變 呢? 雖 然 是 社 會 整 體 面 有 很 大 的 不 良 影 響, 但 是 對 血 氣 方 剛 的 年 輕 人 為 什 麼 會 有 如 此 的 觀 念, 這 是 我 最 近 一 直 百 思 不 解 的 問 題, 請 局 長 就 個 問 題 能 夠 慎 重 的 回 答 我 另 外 是 有 關 毒 品 的 問 題 其 實 色 情 不 會 害 人, 它 是 兩 方 都 爽, 並 不 會 有 害 人 的 問 題 但 是 毒 品 是 我 一 直 深 惡 痛 絕 的 東 西, 因 此 等 一 下 也 請 局 長 具 體 的 回 答 從 今 年 1 月 到 現 在, 毒 品 的 破 獲 率 有 多 少? 你 們 如 何 佈 線 來 抓 這 些 毒 蟲? 755

96 局 長 你 知 道 嗎? 最 近 也 發 生 1 件 很 誇 張 的 事 情, 有 對 年 紀 才 二 十 幾 歲 的 毒 鴛 鴦, 他 們 賣 毒 品 賣 到 需 要 用 銀 行 的 點 鈔 機 來 數 鈔 票, 聽 到 這 樣 的 新 聞, 我 不 禁 感 慨 這 是 什 麼 樣 的 社 會 啊! 現 在 的 毒 品 真 的 是 非 常 的 氾 濫, 請 局 長 具 體 的 告 訴 我, 現 在 的 毒 品 到 底 氾 濫 到 什 麼 程 度? 中 南 部 我 不 敢 講, 但 是 臺 北 市 是 首 善 之 區, 為 什 麼 還 有 這 麼 嚴 重 的 毒 品 問 題 呢? 以 上 是 這 1 個 問 題 另 外 我 關 心 的 第 2 個 問 題 是 藝 人 澎 恰 恰, 不 管 他 的 問 題 為 何, 或 是 他 已 默 認 性 愛 光 碟 之 類 的 事, 此 事 已 讓 社 會 公 眾 人 物 的 身 家 安 全 受 到 莫 大 的 威 脅 諸 如 此 事, 在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的 最 前 提 之 下, 如 何 保 護 這 些 善 良 的 民 眾 是 當 務 之 急 類 似 澎 恰 恰 等 高 知 名 度 的 人, 當 然 要 做 好 潔 身 自 愛 為 什 麼 他 們 會 遭 遇 到 這 種 可 怕 的 事 情 呢? 我 想 每 一 個 人 都 不 希 望 受 到 黑 道 的 恐 嚇, 每 一 個 人 都 不 希 望 受 到 黑 道 的 勒 索, 所 以 我 今 天 很 誠 懇 的 拜 託 警 察 局 對 於 這 樣 的 勒 索 恐 嚇 案 件 要 有 一 套 真 正 的 對 策, 讓 這 些 盡 心 盡 力 為 臺 灣 本 土 藝 術 奉 獻 的 好 藝 人, 得 以 避 免 遭 受 到 莫 名 的 恐 嚇 對 以 上 所 提 的 問 題, 我 再 重 申 一 次, 第 1 是 有 關 毒 品 的 問 題, 第 2 是 如 何 保 障 一 般 民 眾 最 基 本 的 身 家 安 全,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很 明 確 的 給 我 答 覆 局 長 請 答 覆 王 局 長 卓 鈞 : 謝 謝 陳 議 員 指 教 陳 議 員 第 1 件 事 是 有 關 於 日 前 在 松 江 路 和 馬 階 醫 院 有 古 惑 仔 集 體 造 勢 的 問 題, 有 關 這 部 分 昨 天 媒 體 的 報 導 都 很 大 其 實 案 子 發 生 的 情 形 和 實 際 狀 況 是 有 一 些 差 別, 這 一 部 分 等 一 下 請 中 山 分 局 長 來 報 告 事 實 上, 有 關 集 體 滋 事 的 問 題, 不 良 少 年 古 惑 仔 或 是 計 程 車 司 機 一 起 滋 事 的 問 題, 這 幾 年 來 在 臺 北 市 比 較 少 發 生 因 為 我 們 要 求 很 嚴 格, 如 果 有 無 線 電 計 程 車 司 機 聚 眾 滋 事, 或 是 不 良 少 年 黑 道 份 子 在 西 門 町 或 中 山 區 林 森 北 路 打 群 架, 我 都 要 求 派 出 所 主 管 要 第 一 個 到 場, 第 2 個 是 副 分 局 長 或 是 分 局 長 要 到 場 處 理 我 認 為 他 們 能 不 能 夠 聚 集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警 察 有 沒 有 處 理 或 是 處 理 得 好 不 好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為 唯 有 處 理 得 好, 才 不 會 讓 他 們 集 體 在 馬 路 上 或 是 公 共 場 所 威 脅 到 一 般 民 眾, 造 成 民 眾 不 好 的 觀 感 這 幾 年 我 們 要 求 幹 部 都 是 非 常 的 嚴 格, 我 們 不 希 望 在 臺 北 市 有 集 體 滋 事 的 事 情 發 生 有 關 毒 品 的 問 題, 陳 議 員 講 得 沒 有 錯, 今 年 1 到 8 月 份 查 獲 的 毒 品 案 件 數 ( 不 是 發 生 數 ) 增 加 了 1,253 件,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了 59.36%, 將 近 6 成 ; 嫌 犯 數 增 加 了 1,177 人, 大 約 是 增 加 了 47.36% 毒 品 的 問 題, 除 了 議 員 很 重 視 之 外, 我 想 一 般 人 也 都 非 常 的 重 視, 馬 市 長 也 非 常 的 重 視 ; 馬 市 長 以 前 也 當 過 法 務 部 長 反 毒 工 作, 市 長 在 法 務 部 長 任 內 也 曾 經 主 導 過, 以 緝 毒 拒 毒 戒 毒 等 3 個 層 次 來 做 反 毒 工 作, 市 長 對 毒 品 案 件 的 工 作 要 求 也 相 當 嚴 格 今 年 1 到 8 月 的 毒 品 案 件 數 比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這 種 情 形 全 國 都 有 一 致 的 狀 況, 不 是 祇 有 臺 北 市 如 此 有 關 毒 品 的 查 緝 工 作, 警 察 局 規 定 有 就 要 抓, 此 外 也 有 實 施 規 劃 同 步 查 緝 的 工 作 同 步 查 緝 就 是 在 飲 酒 店, 也 就 是 在 PUB 舞 場 KTV 等 場 所 查 緝 我 們 在 每 年 的 暑 假 實 施 青 春 專 案, 這 也 是 一 個 重 點 工 作 今 年 7 月 7 日 到 9 月 6 日, 臺 北 市 特 別 實 施 一 個 陽 光 專 案, 就 是 由 警 察 局 負 責 抓, 抓 到 以 後 該 營 業 場 所 馬 上 請 756

97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消 防 局 各 單 位 來 看, 在 建 築 上 如 有 任 何 違 規 的 地 方 就 馬 上 拆, 這 兩 個 月 內 我 們 總 共 抓 到 4 件,3 件 是 飲 酒 店 ;1 件 是 電 動 玩 具 店,4 件 當 中 總 共 拆 了 3 家 另 外 有 關 毒 品 的 部 分 是 反 毒 宣 導 部 分, 有 關 宣 導 部 分, 市 政 府 除 了 警 察 局 之 外, 教 育 局 也 一 直 配 合 加 強 在 做 以 上 是 我 的 簡 單 報 告 有 關 古 惑 仔 部 分, 請 蔡 分 局 長 補 充 一 下 陳 議 員 嘉 銘 : 局 長, 你 回 答 的 問 題 不 太 符 合 我 的 要 求 其 實 我 是 要 求 要 落 實 肅 毒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因 為 毒 品 大 都 聚 集 在 特 定 的 場 所, 一 般 的 家 庭 比 較 少, 所 以 特 定 場 所 的 查 緝 及 臨 檢 工 作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你 們 必 須 對 每 個 分 局 每 個 月 到 特 定 場 所 查 緝 幾 次 有 所 規 定, 而 且 是 不 定 時 的 臨 檢, 如 此 才 可 能 落 實 肅 毒, 否 則 祇 是 講 一 講 而 已 反 毒 宣 導 其 實 沒 有 人 會 去 看 的, 真 正 會 吸 毒 的 人 根 本 不 會 去 看 你 們 的 反 毒 宣 導 在 此 我 具 體 的 要 求 各 分 局 做 個 統 計 表, 每 個 月 不 定 時 的 去 臨 檢 轄 區 內 所 有 特 定 場 所, 這 樣 可 能 比 較 能 夠 抓 到 這 些 吸 毒 的 人, 也 比 較 能 夠 落 實 肅 毒 的 工 作 王 局 長 卓 鈞 : 謝 謝 陳 議 員, 我 再 跟 你 報 告 一 下, 毒 品 案 件 發 生 比 較 多 的 地 方 並 不 在 營 業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吸 的 毒 品, 多 數 祇 是 二 級 毒 品 裏 面 的 幾 種, 例 如 大 麻 或 是 搖 頭 丸 就 可 能 出 現 在 那 裏 一 般 如 海 洛 因 這 些 東 西, 國 內 的 毒 犯 大 都 是 在 家 裏 或 是 公 園 裏 施 打, 這 種 毒 品 他 們 不 會 到 營 業 場 所 施 打 陳 議 員 講 的 那 些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我 們 都 會 去, 但 是 在 申 請 搜 索 票 時 也 不 見 得 會 獲 得 核 發 你 要 的 資 料, 我 可 以 請 各 分 局 調 查 一 下, 例 如 到 各 營 業 場 所 申 請 搜 索 票, 核 准 的 有 多 少 不 核 准 的 有 多 少? 這 些 我 們 都 可 以 補 充 提 供 資 料 我 們 都 知 道 怎 麼 做, 我 們 也 希 望 怎 麼 做, 但 是 不 見 得 能 夠 做 得 那 麼 順 遂, 而 且 也 不 是 去 就 抓 得 到 陳 議 員 嘉 銘 : 現 在 的 毒 蟲 有 分 上 游 中 游 下 游, 是 不 是? 王 局 長 卓 鈞 : 是 的 因 為 我 們 還 有 消 防 局 在 等 著 做 工 作 報 告, 因 為 楊 實 秋 議 員 一 開 始 就 說 要 做 第 2 輪 的 質 詢, 請 問 呂 議 員 要 不 要 做 第 2 輪 的 質 詢?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一 句 話 就 好 了 祇 有 一 句 話, 那 就 先 給 她 問, 沒 關 係 吧, 實 秋 呂 議 員 瀅 瀅 : 感 謝 楊 大 議 員 之 前 我 曾 經 提 到 我 有 參 加 每 個 地 方 的 治 安 會 議, 尤 其 是 媽 媽 社 區 或 是 學 校 治 安 會 議 這 些 單 位 都 提 到 學 校 校 園 在 假 日 或 是 下 課 時 段 常 成 為 治 安 上 的 死 角, 另 外 公 園 的 公 廁 也 成 為 那 些 中 輟 生 放 話 下 課 後 準 備 集 結 鬥 毆 或 是 吸 毒 恐 嚇 的 地 方 記 得 我 在 上 次 委 員 會 有 提 到, 我 曾 經 拜 託 各 分 局 派 出 所 警 備 隊 交 通 分 隊 757

98 等 等, 在 巡 邏 時 經 過 這 些 治 安 死 角 時, 特 別 是 公 園, 不 要 祇 是 騎 過 去, 而 是 要 走 進 去, 如 果 在 廁 所 附 近 發 現 青 少 年 聚 集 在 那 裏, 必 須 要 進 去 盤 查 或 是 做 一 些 關 心 的 動 作 青 少 年 鬥 毆 是 一 個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 也 是 家 長 非 常 緊 張 的 問 題 另 外 就 巡 邏 箱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地 方 上 的 巡 邏 箱 太 多 了, 員 警 常 常 為 簽 巡 邏 箱 而 簽 巡 邏 箱 其 實 巡 邏 最 主 要 的 用 意 是 在 嚇 阻 有 心 犯 罪 者 和 維 持 地 方 上 的 治 安, 所 以 當 員 警 在 簽 巡 邏 箱 時, 是 不 是 可 以 同 時 關 心 一 下 周 遭 附 近 的 一 舉 一 動, 這 點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此 我 建 議 警 察 局 對 地 方 上 的 巡 邏 箱 做 一 次 通 盤 的 檢 討, 因 為 巡 邏 箱 太 多 了, 之 前 也 有 其 他 的 議 員 提 到, 在 一 個 轉 角 或 是 不 到 100 公 尺 的 地 方 就 有 2 3 個 巡 邏 箱, 針 對 這 部 分 請 做 個 通 盤 檢 討, 該 撤 就 撤, 因 為 員 警 花 了 太 多 的 時 間 在 簽 巡 邏 箱 上, 如 此 反 而 忽 略 了 地 方 上 的 治 安 也 許 把 這 些 巡 邏 箱 轉 移 到 公 園 的 廁 所 或 是 一 些 死 角, 我 想 這 樣 可 能 會 比 較 好 以 上 是 我 的 建 議, 謝 謝 請 局 長 回 答 王 局 長 卓 鈞 : 呂 議 員 剛 剛 提 到 的 問 題, 回 去 之 後 我 們 會 檢 討 另 外 剛 才 陳 議 員 提 到 澎 恰 恰 的 事 情, 我 再 補 充 一 下 昨 天 我 們 剛 好 在 處 理 遊 行 活 動, 因 此 我 們 都 在 指 揮 所, 正 好 也 看 到 電 視 在 播 放 澎 恰 恰 的 記 者 會, 當 時 我 就 跟 王 大 隊 長 講, 要 他 找 個 人 專 心 聽 一 下, 看 看 有 沒 有 牽 涉 到 不 法 的 問 題 因 為 澎 恰 恰 也 有 提 及 牽 扯 到 不 法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會 主 動 來 偵 辦 我 們 也 有 跟 地 檢 署 連 繫, 請 求 他 們 派 檢 察 官 來 指 揮 偵 辦 這 個 案 子, 因 為 像 澎 恰 恰 這 類 的 藝 人, 即 使 刑 大 要 通 知 他 可 能 也 不 太 容 易, 而 且 也 不 是 一 通 知 就 來 因 為 這 個 案 子 也 發 生 了 一 段 相 當 的 時 間, 當 事 人 從 來 也 沒 有 找 過 警 察, 也 沒 有 報 過 案 昨 天 他 突 然 出 來 說 受 到 黑 道 的 恐 嚇, 也 付 了 錢, 對 此 我 們 會 請 臺 北 地 檢 署 偵 辦 今 天 早 上 王 大 隊 長 已 經 和 地 檢 署 襄 閱 檢 察 官 連 繫 過 了 跟 陳 議 員 報 告, 事 實 上, 不 能 因 為 發 生 這 件 案 件 就 說 治 安 不 好, 因 為 這 種 事 都 有 因 果 關 係, 並 不 是 一 般 老 百 姓 在 家 裏 就 會 有 人 去 恐 嚇 警 界 應 該 有 他 的 好 朋 友 吧! 應 該 很 好 找 王 局 長 卓 鈞 : 我 們 有 透 過 關 係 找 他, 但 是 今 天 他 會 講 什 麼 我 們 都 不 知 道, 不 過 我 們 會 把 此 事 當 做 一 個 案 子 來 偵 辦 接 下 來 請 楊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上 個 星 期 我 跟 你 要 的 資 料, 請 在 散 會 之 後 交 給 我 另 外, 我 今 天 必 須 再 次 強 調, 上 個 禮 拜 我 在 衛 生 局 的 專 案 報 告 中 看 到 一 個 數 字, 在 此 提 出 來 供 各 位 參 考 在 今 年 1 月 份, 大 會 的 最 後 1 天, 當 時 王 局 長 也 在 場 其 實 民 進 黨 裏 面 也 有 正 派 的 議 員, 當 時 談 的 是 藥 品 採 購, 由 於 王 世 堅 議 員 聲 援 我, 今 年 的 藥 品 採 購 總 共 省 了 6 億 7 千 萬 元 我 現 在 看 他 們 新 的 資 料, 包 括 試 劑 及 衛 材, 可 能 還 會 再 省 1 億 元 758

99 6 億 7 千 萬 元, 衛 生 局 做 到 了 你 們 知 道 我 現 在 要 求 警 察 局 做 什 麼 嗎? 很 簡 單 局 長, 當 時 我 就 曾 經 跟 你 講 過 一 句 話 : 搞 色 情 的 人 不 能 質 詢 抓 色 情 的 你 們 可 以 看 看 民 國 91 年 8 月 22 日 的 聯 合 報, 當 時 我 說 : 麻 煩 王 局 長 請 你 的 秘 書 打 電 話 上 去, 告 訴 他 說 搞 色 情 的 人 不 能 下 來 質 詢 抓 色 情 的 我 再 次 強 調, 我 已 經 和 召 集 人 換 好 位 子, 我 換 了 兩 組, 我 會 當 主 席 如 果 讓 我 看 到 搞 色 情 的 人 在 那 裏 駡 你 們 羞 辱 你 們, 這 種 情 形 祇 有 一 種 可 能, 那 就 是 因 為 你 們 全 部 都 知 道 如 果 看 到 搞 色 情 的 人 質 詢 分 局 長 質 詢 局 長, 而 你 們 不 敢 吭 聲, 我 很 清 楚 的 在 這 裏 告 訴 你 們, 我 要 你 們 下 台, 然 後 我 會 示 範 給 你 們 看, 我 會 在 主 席 台 上 當 面 把 他 講 出 來 呂 瀅 瀅 議 員 可 能 不 清 楚 民 國 90 年 的 事 情, 我 對 任 何 指 控 是 當 面 把 他 講 出 來 的 中 山 分 局 蔡 分 局 長, 我 已 經 跟 你 講 過 了 現 在 我 也 跟 所 有 的 分 局 長 講, 如 果 搞 色 情 的 人 敢 公 然 的 的 羞 辱 警 察, 或 是 敢 公 然 的 質 詢 色 情, 百 分 之 百 是 你 們 分 局 長 有 份, 或 是 分 局 長 怕 了 同 樣 的, 如 果 色 情 記 者 敢 駡 你 們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這 種 情 形 也 是 一 樣 正 派 的 記 者 如 果 駡 你 們, 你 們 就 要 檢 討 正 派 的 議 員 質 詢 你 們, 沒 有 話 講, 你 們 要 檢 討 搞 色 情 的 人 質 詢 你 們, 他 憑 什 麼 質 詢 你 們? 祇 有 一 種 可 能, 那 就 是 平 時 你 們 一 起 玩 過 了! 我 剛 剛 已 經 和 召 集 人 講 過 了, 上 個 禮 拜 我 也 到 黨 團 報 備 過, 當 時 阿 祥 不 在 我 會 選 擇 2 到 3 組 當 主 席, 當 然 我 也 會 視 情 況 而 定 如 果 他 質 詢 別 的, 如 果 是 賣 藥 的 質 詢 別 的 我 就 不 管, 可 是 祇 要 他 敢 質 詢 藥 品 採 購, 反 對 聯 合 醫 院, 我 會 當 場 駡 他 因 為 我 當 主 席, 可 以 掌 握 麥 克 風, 以 前 每 次 我 要 講 就 被 關 掉, 屆 時 我 可 以 掌 握 麥 克 風, 我 會 當 場 駡 他, 我 的 原 則 就 是 這 様 我 已 經 和 主 席 講 好 了 同 樣 的 道 理, 如 果 讓 我 看 到 那 些 搞 色 情 的 人 在 那 裏 駡 你 們, 你 們 不 回 應 沒 關 係, 我 會 當 場 駡 他 們 然 後, 除 非 我 落 選, 否 則 不 管 是 督 察 長 分 局 長 或 是 局 長, 我 都 要 你 們 下 台 小 偷 可 以 質 詢 警 察 嗎? 搞 色 情 的 可 以 質 詢 抓 色 情 的 嗎? 你 們 是 警 察 耶! 我 為 什 麼 要 你 們 看 時 報 週 刊 第 頁, 因 為 那 是 我 最 痛 心 的 事 當 時 該 議 員 在 台 上 質 詢 問 到 : 有 沒 有 聽 過 色 情 的? 全 部 都 沒 有 人 敢 講 聽 過 我 為 什 麼 會 知 道? 其 實 也 都 是 你 們 給 我 資 料 最 後 馬 英 九 市 長 出 來 講 話, 他 說 : 我 聽 過, 我 聽 過 民 進 黨 議 員 涉 及 色 情 行 業, 在 9 月 底 聽 過 的 這 件 事 情 我 記 得 清 清 楚 楚, 在 民 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所 有 的 分 局 長 被 那 些 傢 伙 叫 上 去 駡, 之 後 回 答 : 沒 聽 過 人 家 再 問 : 知 不 知 道? 他 們 竟 然 也 回 答 : 不 知 道 在 最 後 第 2 輪, 馬 市 長 回 答 柯 景 昇 質 詢 時 才 講 出 來 我 看 你 們 都 不 敢 講, 不 過 馬 市 長 就 敢 講 有 沒 有 聽 過? 聽 過 ; 什 麼 黨? 民 進 黨 ; 什 麼 時 候 聽 過?9 月 底 你 們 可 以 看 看 市 議 會 的 公 報 我 要 再 次 強 調,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時, 我 會 當 2 個 質 詢 小 組 的 主 席 我 相 信 我 今 天 這 樣 做 是 在 幫 你 們, 如 同 藥 品 採 購 一 樣, 當 時 那 些 醫 生 也 告 訴 我 當 中 的 採 購 案 可 能 有 問 題 我 是 在 幫 你 們, 我 講 的 話 向 來 沒 有 人 喜 歡 聽 不 過 喜 不 喜 歡 聽 是 他 們 家 的 事, 我 一 定 要 講 王 局 長 各 位 分 局 長, 你 們 都 聽 到 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在 10 月 底 開 始, 我 會 選 2 組 到 3 組 當 主 席, 我 已 經 和 召 集 人 講 好 了, 我 會 坐 在 上 面 看, 看 你 們 如 何 表 現 759

100 , 反 正 麥 克 風 掌 握 在 我 手 裏 我 不 是 要 害 任 何 警 察, 我 的 對 象 也 不 是 任 何 警 察, 我 的 對 象 是 那 些 自 己 在 監 督 別 人 的 同 時, 自 己 卻 不 站 好 自 己 的 崗 位, 這 樣 的 人 憑 什 麼 監 督 別 人? 我 曾 經 說 過 : 色 情 不 可 能 禁 絕, 全 世 界 怎 麼 可 能 禁 絕 色 情 但 是 警 察 不 能 搞 色 情, 黑 的 可 以 和 白 的 混 在 一 起 嗎? 全 世 界 色 情 不 可 能 禁 絕, 但 是 警 察 絕 對 不 能 搞 色 情,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我 今 天 把 話 講 清 楚, 誰 愛 聽 誰 不 愛 聽 是 他 家 的 事 我 不 是 講 給 任 何 人 聽, 我 是 講 給 你 們 聽 衛 生 局 做 到 了, 警 察 局 請 拜 託, 挺 起 肩 膀 對 那 些 搞 色 情 的 人, 現 在 就 請 你 們 告 訴 他 們, 如 果 要 搞 色 情 就 不 要 質 詢 色 情, 否 則 會 很 難 看 不 用 答 覆 嗎? 楊 議 員 實 秋 : 不 用 好, 第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報 告 到 此 告 一 個 段 落, 謝 謝 警 察 局 所 有 的 工 作 同 仁 接 下 來 換 消 防 局 工 作 報 告 本 會 同 仁 及 消 防 局 的 所 有 同 仁, 大 家 好 現 在 進 行 消 防 局 的 工 作 報 告, 在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之 前, 照 往 例 先 由 局 長 介 紹 局 裏 面 的 一 級 長 官, 請 開 始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大 家 早 首 先 介 紹 本 局 的 主 要 幹 部 副 局 長 蕭 英 文 副 局 長 許 力 仁 主 任 秘 書 吳 俊 鴻 火 災 預 防 科 李 金 烈 科 長 災 害 管 理 科 謝 景 旭 專 門 委 員 災 害 搶 救 科 吳 武 泰 科 長 緊 急 救 護 科 楊 炳 芬 科 長 火 災 調 查 科 游 淑 華 科 長 後 勤 科 現 在 是 由 訓 練 中 心 的 鄭 期 約 主 任 代 理 督 察 室 主 任 陳 俊 吉 秘 書 室 主 任 曾 明 可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鄭 期 約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主 任 畢 幼 明 第 一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大 隊 長 莫 懷 祖 第 二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大 隊 長 陳 崇 岳, 因 為 到 英 國 受 訓, 要 到 10 月 2 日 才 返 國, 目 前 由 副 大 隊 長 黃 建 仁 代 理 ; 第 三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大 隊 長 許 志 敏 第 四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大 隊 長 蕭 錦 樑 因 為 因 公 傷, 目 前 在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治 療 中, 目 前 由 副 大 隊 長 高 嘉 宏 代 理 ; 會 計 室 主 任 謝 鎙 環 人 事 室 主 任 蘇 青 雲 政 風 室 主 任 潘 國 光 以 上 幾 位 是 本 局 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在 此 向 召 集 人 第 二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簡 單 的 介 紹 現 在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熊 局 長 光 華 : 召 集 人 第 二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大 家 好 我 今 天 大 概 分 三 部 分 向 小 組 提 報 首 先 就 本 期 (94 年 1 月 至 8 月 ) 本 局 之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這 部 分 總 共 有 九 項 第 二 部 分 是 本 局 未 來 持 續 推 動 的 工 作, 這 部 分 總 共 有 十 九 項 最 後 是 簡 單 的 結 語 首 先 就 本 年 1 月 至 8 月 本 局 之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 壹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火 災 預 防 火 災 預 防 工 作 是 本 局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工 作, 我 們 常 常 強 調 預 防 勝 於 搶 救, 760

101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透 過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的 執 行 工 作 : ( 一 ) 加 強 公 共 安 全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1 嚴 格 檢 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特 別 針 對 公 共 場 所 及 高 層 建 築 物 加 強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2 提 高 各 類 場 所 檢 修 申 報 率 : 本 期 甲 類 場 所 至 94 年 8 月 底 為 止, 已 完 成 申 報 的 比 率 為 96%, 對 於 未 完 成 申 報 者, 已 由 各 轄 區 分 隊 進 行 輔 導 與 限 期 改 善 並 持 續 追 蹤 複 查 3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及 高 層 複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與 驗 證 : 自 衛 消 防 演 練 方 面, 不 管 是 新 的 公 共 場 所 要 開 幕, 或 是 既 有 的 列 管 場 所, 我 們 都 會 定 期 演 練 4 特 定 場 所 容 留 人 數 管 制 查 核 5 防 焰 標 示 物 品 的 查 核 ( 二 ) 擴 大 防 火 宣 導 : 長 期 以 來 本 局 透 過 以 下 幾 個 工 作 推 動 防 火 宣 導 : 1 舉 辦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講 習 2 在 暑 假 期 間 舉 辦 消 防 營 活 動 3 推 動 住 宅 防 火, 依 據 過 去 幾 年 的 火 災 統 計 數 據, 住 宅 火 災 已 經 變 成 臺 北 市 未 來 的 防 火 重 點, 所 以 我 們 特 別 推 動 住 宅 防 火 4 配 合 季 節 做 防 火 保 林 宣 導 5 加 強 電 氣 安 全 的 宣 導, 依 照 過 去 的 統 計 數 據, 有 鑑 於 本 市 電 氣 火 災 發 生 數 最 高, 造 成 危 害 最 鉅, 所 以 電 氣 安 全 的 宣 導 一 直 是 我 們 這 幾 年 辦 理 的 重 點 6 辦 理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防 火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講 習 7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推 動 : 過 去 幾 年 顯 示, 在 冬 季 來 臨 時, 本 省 各 地 都 有 很 多 民 眾 因 為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死 亡 的 案 例 本 局 除 了 在 兩 年 前 積 極 推 動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輔 助 設 置 警 報 器 或 熱 水 器 遷 移 執 行 計 畫 外, 並 發 布 相 關 新 聞 稿 及 於 本 局 網 站 公 告,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配 合 宣 導 ( 二 ) 加 強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 這 部 分 我 們 依 相 關 的 法 規 予 以 列 管, 持 續 的 定 期 檢 查, 對 查 獲 的 部 分 則 依 有 關 的 規 定 予 以 告 發 及 舉 發 二 災 害 管 理 ( 一 ) 實 施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1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這 段 期 間 總 共 有 4 個 登 陸 的 颱 風, 其 中 兩 個 是 強 力 颱 風, 我 們 負 責 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開 設 2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 我 們 從 3 月 開 始 做 了 幾 項 防 救 災 害 的 演 練, 動 員 全 府 區 級 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配 合 辦 理 3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 這 部 分 我 們 建 置 了 相 關 的 軟 硬 體, 並 且 在 這 段 期 間 市 府 各 府 級 區 級 應 變 中 心 建 置 了 視 訊 系 統 做 定 期 的 測 試 4 防 災 訓 練 : 我 們 從 2 月 開 始 辦 理 各 種 的 講 習 訓 練 5 賡 續 與 學 術 機 構 推 動 防 災 合 作 計 畫 : 為 提 升 本 市 防 救 災 機 制 及 研 發 能 量, 並 配 合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災 科 技 中 心 補 助 協 力 機 構 計 畫, 本 府 與 臺 灣 大 學 以 2 年 為 期 合 作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計 畫 今 年 度 有 11 個 研 究 子 題 正 在 進 行 ( 二 ) 擴 大 防 災 宣 導 1 推 動 消 防 風 水 師 訪 視 工 作 : 全 國 首 創 消 防 風 水 師, 走 入 里 鄰 社 區, 免 費 到 761

102 市 民 住 家 進 行 消 防 安 全 訪 視 2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 我 們 希 望 防 災 能 夠 走 入 社 區, 社 區 也 具 有 防 災 的 機 能, 我 們 配 合 各 鄰 里 社 區 在 這 段 期 間 辦 了 15 場 的 社 區 防 災 演 習 及 訓 練 3 參 觀 防 災 科 學 教 育 館 : 這 段 期 間 總 共 有 四 萬 三 千 多 位 民 眾 到 本 館 參 訪 三 災 害 演 練 ( 一 ) 持 續 的 辦 理 救 災 演 練 :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配 合 相 關 局 處, 總 共 辦 理 了 12 場 比 較 大 規 模 的 演 練 ( 二 )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輔 導 改 善 情 形 : 本 市 列 管 磚 木 造 連 棟 式 建 築 物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等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經 分 級 列 管 並 實 施 改 善 措 施 第 一 二 三 級 經 改 善 後 有 良 好 結 果, 明 顯 改 善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 三 ) 執 行 消 防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消 防 通 道 淨 寬 專 案 ( 四 ) 持 續 對 臺 北 市 國 際 搜 救 隊 做 動 員 集 結 演 練,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總 共 辦 了 7 次 同 時 我 們 也 協 助 民 間 團 隊 辦 理 基 礎 搜 救 訓 練 複 訓 並 且 在 94 年 6 月 16 日 配 合 本 府 支 援 0612 豪 雨 重 創 中 南 部 災 區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前 往 雲 林 縣 支 援 同 時 在 7 月 24 日 配 合 本 市 救 難 協 會 辦 理 救 生 演 練 ( 五 ) 添 購 救 災 裝 備 ( 六 ) 加 強 水 源 維 護 管 理 四 緊 急 救 護 ( 一 ) 緊 急 救 護 統 計 :94 年 1 至 8 月 119 受 理 緊 急 救 護 出 勤 次 數 總 共 63,502 次, 真 正 急 救 人 數 共 45,939 人,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出 勤 人 數 與 急 救 人 數 都 有 大 幅 度 的 增 加 ( 二 ) 專 責 救 護 隊 執 行 成 果 : 本 局 專 責 救 護 隊 從 88 年 成 立 到 現 在, 目 前 有 2 處 專 屬 救 護 隊, 預 計 年 底 將 於 後 港 地 區 成 立 第 3 個 專 屬 救 護 隊 這 段 期 間 本 局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功 挽 救 10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的 市 民 康 復 出 院, 自 專 責 救 護 隊 成 立 以 來 至 94 年 8 月 底, 累 計 已 經 成 功 救 回 165 位 到 院 前 心 肺 停 止 (DOA) 的 市 民 康 復 出 院, 救 活 的 存 活 率 大 約 是 8.5% ( 三 ) 持 續 辦 理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 我 們 希 望 在 今 年 年 底 開 辦 第 3 期 的 EMT-P 訓 練, 希 望 在 明 年 年 底 能 將 EMT-P 的 人 數 從 現 在 的 41 位 增 加 到 60 位 五 為 民 服 務 ( 一 ) 為 民 服 務 統 計 部 分,94 年 1 月 至 8 月 的 其 他 為 民 服 務 案 件,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有 微 幅 的 成 長 ( 二 ) 獨 居 長 者 關 懷 照 護 : 到 目 前 為 止, 本 市 獨 居 長 者 已 裝 設 求 救 系 統 者 2,016 件, 未 來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擴 大 這 種 服 務 六 火 災 統 計 與 分 析 ( 一 ) 火 災 統 計 : 本 市 94 年 1 月 至 8 月 發 生 火 警 共 304 件, 市 民 受 傷 8 人, 市 民 死 亡 5 人, 跟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火 災 減 少 65 件, 市 民 受 傷 減 少 16 人, 市 民 死 亡 減 少 2 人 ( 二 ) 火 災 原 因 分 析 :94 年 1 月 至 8 月 發 生 火 災 共 304 件, 就 起 火 原 因 而 言, 以 電 氣 設 備 火 災 為 第 1 位, 佔 火 災 總 數 之 35.2%; 第 2 位 為 人 為 縱 火, 佔 總 件 數 之 16.1%; 第 3 位 為 菸 蒂 火 災, 佔 總 件 數 之 12.8%, 爐 火 不 慎 及 機 械 設 備 並 列 第 4 位, 均 佔 火 災 總 數 之 4.6% 762

103 ( 三 ) 縱 火 防 制 : 我 們 每 個 月 都 有 定 期 檢 討 縱 火 的 原 因, 對 縱 火 的 行 政 區 分 布 時 間 時 段 及 類 別 等 訂 定 一 些 防 範 的 作 為 這 段 期 間 大 安 區 和 信 義 區 都 有 幾 件 空 屋 縱 火 的 案 件, 不 過 事 後 我 們 也 都 找 到 了 縱 火 者, 分 析 其 原 因, 他 們 都 是 本 身 有 精 神 官 能 症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也 都 將 他 們 送 到 市 立 療 養 院 診 治 七 消 防 人 員 的 訓 練 : 基 本 上, 我 們 持 續 的 依 規 定 辦 理 常 年 及 消 防 專 業 訓 練, 以 及 推 廣 到 局 外 的 訓 練 八 擴 大 消 防 據 點 :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正 在 規 劃 興 建 的 工 程 總 共 有 6 個 據 點, 目 前 後 港 分 隊 已 經 完 成 點 交, 現 在 正 在 辦 理 進 駐 的 工 作, 預 計 今 年 年 底, 延 平 分 隊 及 莊 敬 分 隊 都 會 陸 續 完 工 驗 收 啓 用 其 他 方 面, 我 們 仍 然 持 續 推 動 民 生 分 隊 參 建 工 程 舊 莊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建 國 北 路 參 建 工 程 以 及 西 湖 分 隊 的 規 劃 及 新 建 等 工 作 九 擴 大 人 力 運 用 :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仍 然 依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民 間 志 工 團 隊 的 訓 練, 同 時 參 與 各 種 救 災 勤 務, 特 別 是 最 近 在 很 多 火 場 救 災 中, 我 們 的 義 消 同 仁 都 非 常 積 極 的 投 入, 如 昨 天 下 午 在 大 同 區 有 位 民 眾 自 焚, 義 消 同 仁 也 都 非 常 積 極 的 協 助 我 們 參 與 救 災 的 工 作 貳 未 來 工 作 的 推 展 方 向, 本 局 暫 列 了 19 項 工 作,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擬 定 火 災 預 防 自 治 條 例 : 去 年 這 個 條 例 的 草 案 在 貴 會 的 大 力 支 持 之 下, 我 們 編 訂 了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同 時 也 完 成 了 研 究 報 告 我 們 根 據 這 個 草 案, 已 經 在 今 年 辦 了 第 一 次 的 討 論 會 議, 後 續 我 們 也 會 依 原 先 的 計 畫 推 動 座 談 會, 等 時 機 成 熟 後, 我 們 會 設 法 通 過 這 個 自 治 條 例 二 推 動 住 宅 防 火 安 全 : 住 宅 火 災 占 每 一 年 火 災 發 生 原 因 的 70% 以 上, 因 此 也 成 為 本 局 推 動 火 災 防 制 的 重 要 對 象 三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做 到 社 區 安 全 化, 安 全 社 區 化 四 持 續 推 動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工 作 五 加 強 百 貨 商 場 週 年 慶 容 留 人 數 管 制 六 加 強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公 安 及 消 防 動 態 演 練 : 過 去 我 們 的 消 安 演 練 大 都 偏 重 於 公 共 場 所, 但 是 因 為 臺 北 市 目 前 已 慢 慢 走 向 高 年 齡 化 的 社 會, 所 以 我 們 也 將 這 些 老 年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的 機 構 列 入 公 安 及 消 防 動 態 演 練 的 對 象 七 加 強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救 災 演 練 : 本 市 連 棟 式 磚 造 建 築 物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高 層 建 築 物 等 火 災 搶 救 困 難 地 區, 共 有 613 處, 未 來 我 們 將 持 續 實 施 救 災 演 練, 希 望 有 效 的 突 破 障 礙, 達 成 災 害 搶 救 的 任 務 八 持 續 推 動 消 防 通 道 淨 空 專 案, 使 我 們 在 救 災 時 效 上 能 夠 縮 短 時 間 九 強 化 消 防 專 業 訓 練 十 充 實 搜 救 人 力 裝 備 精 進 我 們 整 個 搜 救 的 技 能 及 提 昇 動 員 效 率 十 一 消 防 水 源 列 管 資 訊 化 : 未 來 將 本 市 公 設 消 防 栓 資 料 與 本 局 智 慧 型 消 防 勤 務 輔 助 派 遣 系 統 完 成 整 合, 我 們 最 近 與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積 極 溝 通, 希 望 未 來 的 消 防 水 源 能 夠 資 訊 化, 如 此 也 能 方 便 平 日 的 管 理 十 二 建 立 智 慧 型 消 防 勤 務 輔 助 派 遣 系 統 十 三 建 立 第 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預 計 今 年 年 底, 我 們 可 以 完 成 軟 硬 體 建 置 十 四 建 構 具 避 災 耐 災 功 能 之 現 代 化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本 府 已 決 議 於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五 小 段 規 劃 興 建 本 市 地 政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大 樓, 日 前 已 經 破 土 開 工, 預 定 於 2 至 3 年 內 建 置 完 成 763

104 十 五 配 合 市 府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未 來 希 望 能 夠 建 置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專 責 機 構 十 六 建 置 專 屬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在 此 跟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目 前 我 們 的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大 部 分 還 設 在 警 察 局 的 12 個 分 局, 未 來 希 望 能 夠 移 回 區 公 所,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正 在 積 極 的 辦 理 專 屬 區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的 建 置 十 七 持 續 提 昇 救 護 的 品 質 : 持 續 訓 練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 定 期 召 開 醫 療 顧 問 委 員 會, 協 助 本 局 建 立 救 護 業 務 制 度 ; 強 化 救 護 派 遣 ; 充 實 救 護 裝 備 器 材, 汰 換 救 護 車 及 更 新 裝 備 器 材 等 十 八 擴 大 照 顧 本 市 獨 居 長 者 : 為 照 顧 本 市 獨 居 長 者, 持 續 進 行 加 強 獨 居 長 者 系 統 之 安 裝 與 維 護, 並 增 加 緊 急 救 援 聯 絡 密 度 與 服 務 率, 希 望 能 夠 在 最 短 時 間 給 予 救 援 及 幫 助 十 九 持 續 以 中 長 程 計 畫, 擴 充 消 防 據 點 參 結 語 多 年 來 本 局 努 力 的 落 實 各 項 的 火 災 預 防 災 害 搶 救 災 害 管 理 及 其 他 為 民 服 務 的 工 作, 使 得 火 災 的 死 亡 人 數 從 87 年 的 34 位 降 低 到 去 年 的 24 位, 降 低 的 幅 度 高 達 71% 受 傷 人 數 從 87 年 的 73 位 降 低 到 去 年 的 26 位, 減 少 的 人 數 是 47 位, 降 低 的 幅 度 的 64% 火 災 的 件 數 也 從 87 年 的 985 件 降 低 到 去 年 的 552 件, 減 少 433 件, 降 低 的 幅 度 達 44%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在 火 災 發 生 的 件 數 及 死 亡 受 傷 人 數 都 比 去 (93) 年 還 要 少 在 貴 會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大 力 監 督 下,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會 持 續 的 努 力, 有 效 的 執 行 各 項 的 專 案 工 作, 達 到 減 少 火 災 發 生 火 災 死 亡 及 財 物 損 失 的 目 的 以 上 簡 單 報 告, 敬 請 指 正 謝 謝 消 防 局 的 工 作 報 告 現 在 進 行 提 問, 首 先 請 王 浩 議 員 王 議 員 浩 : 局 長 及 消 防 局 的 同 仁, 大 家 好 剛 剛 看 過 了 你 的 報 告 內 容, 大 體 上 而 言, 沒 有 什 麼 太 大 的 意 見 不 過 我 還 是 有 3 個 問 題 要 請 教 局 長, 如 果 沒 辦 法 馬 上 回 答, 請 在 會 後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給 本 席 第 一 是 有 關 消 防 車 的 問 題, 通 常 你 們 在 接 到 電 話 要 出 動 消 防 車 時, 消 防 人 員 總 是 一 上 車 就 在 車 庫 中 鳴 起 警 笛 聲 因 為 目 前 你 們 消 防 分 隊 大 部 分 的 地 點 都 緊 鄰 住 家, 我 在 此 有 個 具 體 的 建 議, 是 不 是 可 以 將 警 笛 聲 量 化 警 察 局 的 巡 邏 車 有 閃 燈 及 鳴 笛 兩 種,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們 在 接 到 電 話 後, 等 到 所 有 消 防 人 員 都 就 定 位 後, 將 消 防 車 開 離 駐 紮 地 點 一 定 距 離, 或 是 等 到 幾 分 鐘 後 再 開 始 鳴 笛, 這 樣 可 以 讓 該 住 宅 區 的 民 眾 不 用 常 常 聽 到 刺 耳 的 鳴 笛 聲 我 們 知 道 消 防 隊 員 很 辛 苦, 我 們 也 都 不 忍 苛 責, 而 且 這 也 不 是 錯 的 問 題, 祇 是 半 夜 三 更 突 然 的 警 笛 聲, 常 常 讓 人 驚 醒 而 不 易 入 睡 為 什 麼 我 會 這 樣 說, 因 為 在 我 住 的 社 區 中 常 聽 到 住 在 松 江 分 隊 附 近 的 鄰 居 說 : 他 們 又 去 打 拼 了, 我 今 天 晚 上 也 是 要 打 拼 一 夜 ; 因 為 老 人 家 最 怕 被 吵 醒, 一 被 吵 醒 就 很 難 入 眠 其 實 這 不 是 對 或 錯 的 問 題, 而 且 你 們 也 是 因 為 要 趕 著 去 救 命, 所 以 我 不 是 苛 責 你 們, 祇 是 希 望 你 們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是 不 是 可 以 在 消 防 車 離 開 駐 紮 地 幾 分 鐘 後 再 鳴 警 笛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請 你 們 再 研 究 看 看 764

105 第 2 點 是 有 關 救 護 車 的 問 題, 我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個 服 務 案 件, 就 是 有 關 一 輛 假 藉 救 護 車 名 義 的 運 屍 車, 它 撞 到 了 我 朋 友 的 車 子 這 件 事 後 來 雙 方 還 是 談 不 攏, 沒 有 結 果 其 實 問 案 的 法 官 也 是 一 名 智 商 不 足 的 人, 他 也 不 看 看 救 護 車 外 面 有 沒 有 噴 上 救 護 車 的 字 號 你 們 知 道 那 是 一 輛 什 麼 樣 的 救 護 車 嗎? 其 實 那 輛 救 護 車 是 載 送 一 位 往 生 的 老 人 家 回 家, 那 算 哪 門 子 的 救 護 啊! 那 是 一 般 葬 儀 社 找 的 車 子, 把 車 子 漆 的 像 救 護 車 的 樣 子, 後 面 也 沒 有 編 號 目 前 救 護 車 的 管 理 有 很 大 的 漏 洞, 我 們 常 常 可 看 到 在 出 了 公 眾 的 意 外 事 件 後, 葬 儀 社 的 人 開 著 類 似 救 護 車 的 車 子, 因 為 救 護 車 有 專 行 權 及 優 先 權, 他 們 飛 快 的 趕 到 現 場 就 蓋 白 布 搶 生 意 一 般 來 講, 他 們 搶 生 意 或 是 送 人 回 去 時, 行 使 的 是 公 權 力, 不 過 隨 之 而 來 的 卻 是 私 慾 其 實 我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不 好 處 理, 因 為 這 部 分 還 包 含 了 外 縣 市, 譬 如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人 因 為 意 外 事 故 而 非 回 家 不 可, 而 載 送 他 的 救 護 車 很 可 能 在 外 縣 市 就 是 違 規 的 車 子, 之 後 因 為 載 送 而 進 到 臺 北 市, 沿 途 刺 耳 的 鳴 笛 聲 一 面 響 一 面 叫 的 到 處 亂 竄 我 己 經 提 過 好 幾 次 有 關 救 護 車 管 理 的 問 題, 不 過 到 目 前 為 止, 消 防 局 好 像 還 拿 不 出 一 個 具 體 的 管 理 辦 法 上 次 我 朋 友 的 案 件 到 最 後 好 像 也 要 自 認 倒 楣, 他 的 車 子 被 撞 的 浠 巴 爛 報 廢, 還 不 能 要 求 對 方 賠 償, 因 為 他 說 他 是 在 執 行 公 務 ; 這 算 哪 門 子 公 務 啊! 載 一 個 往 生 的 老 人 家 回 家 算 什 麼 公 務, 這 個 解 釋 實 在 是 不 清 不 楚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你 們 為 什 麼 有 兩 個 科 室 主 管 是 用 代 理 的? 另 外, 目 前 在 救 災 過 程 中, 主 管 有 必 要 身 先 士 卒 嗎? 對 於 蕭 大 隊 長 受 傷, 我 真 的 非 常 的 痛 心 一 個 好 不 容 易 訓 練 到 這 種 階 段 的 主 管 在 火 災 的 救 災 中, 非 得 要 搶 在 前 面 進 入 火 場 嗎? 大 隊 長 因 為 這 樣 現 在 至 少 要 在 醫 院 躺 半 年 我 之 所 以 不 舒 服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一 個 主 管 的 養 成 是 非 常 的 不 容 易, 他 是 千 金 萬 金 及 多 年 的 經 驗 累 積 出 來 的 他 在 帶 領 兄 弟 時 先 往 前 衝 當 然 是 好 榜 樣, 但 是 有 必 要 衝 到 差 點 沒 命 嗎? 我 覺 得 這 樣 沒 有 意 義 在 救 災 過 程 中, 主 管 要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及 救 災 過 程 中 分 寸 的 拿 捏 如 何, 希 望 局 長 對 這 一 點 能 夠 有 所 檢 討 過 去 莫 大 隊 長 也 受 過 傷, 他 也 是 身 先 士 卒 ; 陳 崇 岳 也 受 過 傷 蕭 錦 樑 也 受 傷 現 在 祇 有 許 大 隊 長 是 新 任 主 管, 還 沒 有 聽 到 他 有 受 傷 的 紀 錄 ( 不 是 說 你 要 受 傷 喔! 呂 瀅 瀅 要 駡 我 了, 不 是 我 要 你 受 傷 ) 基 本 上 來 講, 我 堅 決 的 反 對 大 隊 長 要 身 先 士 卒, 當 然 不 是 叫 你 躲 在 後 面 用 嘴 巴 講 就 好, 但 是 絕 對 不 能 把 自 己 置 於 最 危 險 的 地 方 雖 然 身 先 士 卒 的 行 為 比 較 能 夠 和 弟 兄 交 心, 可 是 萬 一 有 事, 這 種 的 損 耗 太 大 了 這 點 可 能 一 時 間 答 不 清 楚, 不 過 我 還 是 希 望 局 長 對 這 一 點 不 要 開 玩 笑, 真 的 不 是 開 玩 笑 還 好 今 天 蕭 錦 樑 沒 事, 否 則 我 一 定 找 你 為 什 麼 要 犧 牲 一 位 大 隊 長 去 救 火, 而 且 還 是 在 那 樣 子 的 狀 況 下, 我 覺 得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對 於 現 在 不 能 答 覆 的 部 分, 請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局 長 請 答 覆 熊 局 長 光 華 : 謝 謝 第 二 召 集 人 的 指 正 有 關 消 防 車 出 勤 警 報 聲 音 量 的 部 分, 本 局 在 一 年 多 前 已 經 在 著 手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首 先 針 對 類 似 消 防 車 及 救 護 車 出 勤, 目 前 對 救 護 車 第 1 765

106 階 段 做 的 就 是 音 量 減 量, 我 們 在 新 裝 置 的 救 護 車 警 報 系 統 就 是 分 兩 階 段, 夜 間 開 的 第 2 階 段 部 分 對 於 副 召 集 人 提 到 未 來 是 否 可 以 先 閃 燈 再 鳴 笛, 這 部 分 我 們 在 會 後 請 相 關 單 位 研 究 不 過 因 為 類 似 這 個 問 題 衍 生 出 來 的 問 題, 亦 即 過 去 我 們 同 仁 在 執 行 救 災 時, 特 別 是 救 護 車 發 生 車 禍 的 件 數 也 很 高, 在 考 慮 到 同 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達 到 不 擾 民, 未 來 我 們 會 持 續 的 辦 理 有 關 救 護 車 管 理 的 問 題, 因 為 這 方 面 目 前 是 衛 生 局 的 業 務, 包 括 本 局 的 救 護 車 要 申 請 號 碼 救 護 車 內 部 的 裝 備 等 等, 都 要 經 過 衛 生 局 的 檢 驗 對 於 副 召 集 人 關 心 救 護 車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將 相 關 的 意 見 轉 達 給 衛 生 局 醫 政 處 我 們 的 對 口 單 位 是 緊 急 救 護 科 楊 炳 芬 科 長, 我 們 會 透 過 這 個 管 道 向 衛 生 局 反 映 有 關 科 室 代 理 的 問 題, 目 前 的 後 勤 科 祇 是 暫 時 代 理, 因 為 剛 發 布 沒 多 久, 我 們 會 很 快 的 再 調 整 跟 議 員 報 告, 基 本 上 後 勤 的 工 作 要 拜 託 人 家 來 做 因 為 待 遇 的 問 題, 往 往 擔 任 此 一 職 缺 時, 待 遇 一 下 子 會 減 少 到 兩 萬 元 左 右, 因 此 我 們 都 要 很 努 力 的 懇 求 具 有 資 格 的 人 來 出 任 後 勤 科 長 不 過 相 關 主 管 的 部 分, 我 們 會 很 快 的 依 規 定 儘 速 補 足 對 於 議 員 關 心 蕭 大 隊 長 受 傷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這 件 事 情 的 發 生 我 本 身 也 非 常 的 痛 心 那 天 情 況 應 該 是 蕭 大 隊 長 非 常 關 心 部 屬 在 建 築 物 裏 面 的 安 危, 尤 其 是 義 消 的 同 仁 因 為 義 消 同 仁 一 般 來 講 在 訓 練 各 方 面 比 較 不 是 那 麼 充 足 蕭 大 隊 長 當 時 害 怕 再 度 發 生 類 似 之 前 的 鑫 富 邦 傢 俱 的 火 災 情 況, 由 於 都 是 鐵 皮 屋, 屋 頂 塌 下 來 會 壓 到 深 入 的 部 屬 同 仁, 他 本 身 就 是 去 確 認 這 些 部 屬 的 狀 況 時 不 幸 從 屋 頂 上 跌 落 對 於 這 個 事 件, 本 局 會 全 力 協 助 蕭 大 隊 長 及 其 家 屬 儘 快 做 好 復 元 及 重 建 的 工 作 過 去 幾 年 來, 其 他 縣 市 都 有 發 生 過 消 防 同 仁 在 救 災 時 受 傷 或 殉 職 的 情 形, 本 局 也 常 常 以 各 外 縣 市 的 案 例 做 檢 討, 如 高 雄 的 案 例, 我 們 前 後 開 了 好 幾 次 會, 也 特 別 以 此 例 在 局 裏 面 辦 訓 練 因 此 我 們 會 特 別 以 此 案 例 在 局 裏 面 辦 理 專 案 的 訓 練 工 作, 指 導 我 們 相 關 的 各 級 指 揮 官, 使 他 們 能 夠 在 保 護 同 仁 救 災 安 全 之 餘, 也 注 意 到 本 身 在 指 揮 上 應 該 注 意 的 安 全 守 則 以 上 幾 點 做 簡 單 的 回 覆 王 議 員 浩 : 真 的 要 權 衡 輕 重 講 句 實 話, 兩 位 大 隊 長 都 有 戰 功, 但 是 付 出 的 代 價 太 大, 划 不 來 的 熊 局 長 光 華 : 是 王 議 員 浩 : 莫 大 隊 長 現 在 身 上 還 揹 著 受 傷 的 痕 跡, 我 覺 得 這 樣 是 不 值 得 的 熊 局 長 光 華 :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向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火 場 本 身 就 是 充 滿 著 一 些 不 確 定 性 的 場 所 以 莫 大 隊 長 為 例, 他 去 救 災 時, 對 方 是 以 汽 油 彈 直 接 攻 擊, 這 種 情 況 在 我 們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中 是 不 會 去 考 慮 到 的 王 議 員 浩 : 以 蕭 大 隊 長 的 例 子 當 專 案 檢 討 熊 局 長 光 華 : 不 會 再 重 演 類 似 狀 況 766

107 王 議 員 浩 : 蕭 大 隊 長 的 受 傷 是 一 個 錯 誤, 你 們 要 從 錯 誤 中 學 到 經 驗, 把 錯 誤 的 原 因 找 出 來, 以 後 所 有 的 消 防 同 仁 都 不 要 再 犯 相 同 的 錯 誤, 如 此 他 的 受 傷 才 會 有 點 代 價, 否 則 根 本 就 沒 有 意 義 他 這 一 躺 就 是 半 年, 半 年 復 健 下 來, 身 心 受 創 很 大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半 年 後 身 體 方 面 都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在 體 力 方 面, 再 給 他 半 年 也 調 不 好, 這 不 是 開 玩 笑 的 這 是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熊 局 長 光 華 : 他 是 有 始 以 來 在 火 場 中 受 傷 官 階 最 高 的 一 位, 也 是 這 幾 年 來 受 傷 最 嚴 重 的 第 一 線 同 仁 王 議 員 浩 : 其 他 方 面 我 沒 有 意 見 熊 局 長 光 華 : 謝 謝 副 召 集 人 的 支 持 王 議 員 浩 : 救 護 車 的 問 題 再 研 究 一 下 熊 局 長 光 華 : 有 關 救 護 車 的 部 分, 現 在 已 有 積 極 的 改 善 對 出 車 時 發 出 的 噪 音, 我 們 已 有 要 求 他 們 在 不 同 的 時 段 做 音 量 的 減 量 警 報 器 方 面 則 有 兩 階 段, 一 個 是 日 間, 一 個 是 夜 間, 另 外 我 們 也 要 求 部 分 分 隊 必 須 在 離 開 一 定 的 距 離 時 才 可 以 鳴 笛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已 經 有 初 步 的 規 範 至 於 消 防 車 的 部 分, 我 們 也 會 比 照 救 護 車 的 方 式 辦 理 因 為 救 護 車 的 頻 率 比 較 高, 我 們 先 著 手 從 救 護 車 的 音 量 減 量 部 分 來 做 謝 謝 局 長 答 覆, 現 在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因 為 吃 飯 時 間 快 到 了, 我 就 幾 個 問 題 簡 單 詢 問 剛 才 王 議 員 提 到 蕭 大 隊 長 因 公 受 傷 的 事 件, 蕭 大 隊 長 的 確 是 精 神 可 嘉, 但 是 對 消 防 局 而 言 卻 是 莫 大 的 損 失 就 此 一 事 件, 我 們 從 另 外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現 在 消 防 局 有 多 少 替 代 役 的 消 防 員? 熊 局 長 光 華 : 六 十 幾 位 楊 議 員 實 秋 : 他 們 在 救 災 時 做 什 麼? 熊 局 長 光 華 : 參 加 救 災 楊 議 員 實 秋 : 祇 做 維 持 秩 序 嗎? 熊 局 長 光 華 : 是 楊 議 員 實 秋 : 767

108 SARS 期 間 有 替 代 役 因 為 經 驗 不 足 而 染 病, 你 們 這 樣 做 是 對 的 像 大 隊 長 這 樣 有 經 驗 的 人 都 會 受 到 傷 害, 更 不 要 說 這 些 替 代 役 你 們 要 更 嚴 格 遵 守 他 們 該 做 的 工 作 和 第 一 線 要 有 所 區 隔, 避 免 萬 一 出 了 事 情, 對 替 代 役 及 其 家 長 而 言 都 是 莫 大 的 傷 害 日 前 英 國 倫 敦 曾 經 發 生 地 鐵 爆 炸 案,( 我 想 臺 灣 應 該 不 太 可 能 發 生 這 種 事 件 ), 日 本 也 曾 經 發 生 過 奧 母 真 理 教 施 放 沙 林 毒 氣 的 案 件, 由 於 坐 捷 運 的 人 愈 來 愈 多, 雖 然 市 政 府 之 前 也 曾 經 做 過 類 似 這 方 面 的 演 習, 但 是 針 對 這 些 事 件 的 演 練, 尤 其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消 防 局 有 沒 有 做 過 這 方 面 的 演 練? 另 外, 位 於 消 防 局 辦 公 大 樓 附 近 的 101 大 樓, 或 是 即 將 開 幕 的 統 一 企 業 三 十 幾 層 大 樓, 針 對 這 些 高 樓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不 幸 事 件, 如 火 災 或 是 有 人 在 上 面 跳 樓, 尤 其 101 是 超 高 大 樓, 消 防 局 對 這 些 可 能 發 生 的 類 似 狀 況 有 那 些 因 應 措 施? 還 有 一 個 狀 況 是 已 經 發 生 過 的 事 件, 之 前 納 莉 風 災 時 我 們 的 捷 運 系 統 被 淹, 這 次 美 國 的 紐 奧 良 大 風 災 造 成 了 重 大 的 災 害, 幾 乎 淹 沒 了 整 個 紐 奧 良 市 對 此, 捷 運 系 統 在 類 似 情 形 下 有 什 麼 因 應 的 措 施? 消 防 局 面 對 這 些 情 況 有 沒 有 因 應 的 步 驟? 以 上 問 題 請 局 長 或 是 相 關 人 員 回 答 熊 局 長 光 華 : 謝 謝 楊 議 員 的 關 心 針 對 替 代 役 男 或 是 本 局 相 關 同 仁 的 安 全, 我 們 一 直 將 它 列 為 本 局 救 災 時 很 重 要 的 指 導 原 則 事 實 上, 在 我 們 辦 過 的 很 多 訓 練 中, 裏 面 有 一 些 課 程 就 是 針 對 救 災 安 全 的 指 導 和 訓 練 經 過 這 次 發 生 的 事 件, 我 們 會 更 痛 定 思 痛 的 就 這 件 事 情 加 強 演 訓 針 對 上 下 班 時 間, 或 是 民 眾 出 入 頻 繁 的 場 所, 如 果 受 到 恐 怖 分 子 蓄 意 的 攻 擊, 我 們 在 今 年 五 月 份 防 汛 演 習 時, 就 臺 北 車 站 三 鐵 共 構 這 一 部 分 就 曾 經 做 過 這 方 面 的 演 訓, 最 近 幾 年 我 們 一 直 將 這 部 分 列 為 重 要 的 措 施 事 實 上, 范 副 秘 書 長 在 他 還 沒 接 任 副 秘 書 長 之 前, 他 在 捷 運 工 程 局 時 就 一 直 非 常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現 在 我 們 積 極 的 和 交 通 楊 議 員 實 秋 : 不 一 定 是 炸 彈, 我 是 說 類 似 毒 氣 或 是 瓦 斯 之 類 熊 局 長 光 華 : 我 們 有 這 方 面 的 計 畫, 祇 是 我 們 更 關 心 除 了 捷 運 以 外 的 三 鐵 共 構 三 鐵 共 構 涉 及 到 台 鐵 未 來 的 高 鐵 及 我 們 捷 運 的 界 面, 每 天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間, 同 一 站 口 最 多 時 可 能 會 有 高 達 一 二 十 萬 人 在 同 一 時 間 進 出 因 此 我 們 現 在 正 積 極 和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及 交 通 部 商 討, 希 望 能 夠 成 立 一 個 聯 合 防 災 組 織 因 為 它 涉 及 到 的 面 積 非 常 的 廣, 而 且 界 面 非 常 的 多, 因 此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積 極 出 面 整 合 本 府 的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現 在 也 將 本 府 的 捷 運 公 司 捷 運 局 建 設 局, 包 括 站 前 地 下 街 的 部 分, 我 們 會 成 立 一 個 統 合 的 機 制, 本 府 的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及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非 常 的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至 於 101 大 樓 這 一 部 分, 我 們 訂 定 了 臺 北 101 金 融 大 樓 重 大 災 害 統 合 應 變 計 畫 在 今 年 五 月 份 的 防 汛 演 習 中, 我 們 也 曾 經 演 訓 過 一 次, 將 101 大 樓 所 有 的 民 眾 都 疏 散 出 來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持 續 的 辦 理 事 實 上,101 這 個 案 子 也 是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列 管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目 標, 所 以 這 部 分 我 們 也 非 常 的 重 視 至 於 捷 運 淹 水 方 面, 在 上 次 納 莉 颱 風 之 後, 市 府 的 水 災 主 管 機 關 工 務 局 及 捷 運 768

109 的 營 運 主 管 機 關, 他 們 都 有 本 身 的 標 準 因 應 程 序 書, 並 且 有 做 定 期 的 演 練 有 關 這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未 來 能 夠 持 續 做 一 些 硬 體 及 軟 體 的 強 化 以 上 是 我 簡 單 的 答 覆 謝 謝 楊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局 長 的 答 覆 請 問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問 題?( 沒 有 ) 非 常 謝 謝 大 家, 消 防 局 的 工 作 報 告 到 此 為 止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時 我 們 繼 續 進 行 環 保 局 的 工 作 報 告 併 同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專 案 報 告 今 天 的 會 議 到 此 結 束, 謝 謝,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9 分 至 11 時 36 分 地 點 : 本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議 員 : 陳 永 德 王 浩 楊 實 秋 呂 瀅 瀅 列 席 :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局 長 : 陳 永 仁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魏 清 焜 專 員 : 楊 麗 雲 組 員 : 蘇 靖 季 陳 議 員 永 德 記 錄 : 楊 麗 雲 壹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貳 本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本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請 自 行 參 閱, 如 無 修 正 意 見, 則 予 以 確 定 ( 予 以 確 定 ) 參 聽 取 環 保 局 工 作 報 告 暨 專 案 報 告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質 詢 及 答 覆 環 保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報 告 發 言 議 員 : 王 浩 楊 實 秋 呂 瀅 瀅 陳 永 德 環 保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環 保 局 第 四 科 盧 科 長 世 昌 答 覆 環 保 局 第 三 科 江 科 長 慶 輝 答 覆 肆 主 席 裁 示 : 針 對 每 位 議 員 所 提 各 項 問 題 未 完 整 答 覆 及 議 員 指 示 以 書 面 答 覆 部 分, 請 環 保 局 彙 整 後 於 10 月 6 日 前 以 書 面 答 覆 本 委 員 會 議 員 伍 散 會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9 日 速 記 : 楊 麗 雲 主 席 ( 陳 議 員 永 德 ): 局 長 環 保 局 各 位 同 仁 本 會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早 安, 今 天 進 行 環 保 局 工 作 報 告 及 769

110 專 案 報 告, 請 局 長 開 始 報 告 環 保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楊 議 員 議 會 各 位 同 仁 及 本 局 同 仁 大 家 早, 今 天 很 榮 幸 能 夠 到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及 工 作 報 告, 在 報 告 之 前 我 先 介 紹 本 局 的 相 關 同 仁 郭 勇 副 局 長 詹 炯 淵 副 局 長 吳 芳 山 主 任 秘 書 王 大 鈞 簡 任 技 正 呂 登 隆 簡 任 技 正 第 一 科 陳 聰 明 科 長 第 二 科 林 文 楨 科 長 第 三 科 江 慶 輝 科 長 第 四 科 盧 世 昌 科 長 第 五 科 蘇 芳 慧 科 長 第 六 科 張 金 龍 科 長 技 術 室 蔡 聰 敏 主 任 秘 書 室 黃 雯 婷 主 任 會 計 室 劉 建 祥 主 任 人 事 室 徐 國 忠 主 任 政 風 室 董 群 益 主 任 修 車 廠 李 文 和 廠 長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郭 孟 融 場 長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楊 素 娥 大 隊 長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傅 良 枝 廠 場 木 柵 垃 圾 焚 化 廠 謝 卓 倫 廠 長 北 投 垃 圾 焚 化 廠 蕭 少 基 廠 長 首 先 就 業 務 先 做 報 告, 書 面 報 告 請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參 考 我 就 下 列 幾 項 重 點, 向 各 位 議 員 簡 要 報 告 : 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環 保 局 對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特 別 重 視, 因 為 市 民 每 天 早 上 起 來 上 班 或 外 出, 第 一 個 看 到 的 就 是 市 容, 所 以 我 們 對 環 境 的 整 潔 特 別 重 視, 我 們 在 94 年 1 月 到 6 月 特 別 針 對 亂 丟 煙 蒂 亂 吐 檳 榔 汁 及 任 意 張 貼 小 廣 告 等 部 分 特 別 稽 查 在 亂 丟 煙 蒂 方 面 處 分 5,253 件 亂 丟 垃 圾 包 部 分 處 罰 3,660 件 把 垃 圾 投 入 果 皮 箱 的 告 發 了 617 件 我 們 在 9 月 至 11 月 會 陸 續 再 執 行, 務 必 讓 臺 北 市 保 持 清 潔 的 市 容 二 垃 圾 減 量 本 局 在 89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實 始 垃 圾 減 量, 今 年 1 月 到 6 月 的 平 均 值 跟 88 年 全 年 平 均 值 比 較 減 少 1,622 噸, 減 量 率 達 到 54.15%, 詳 細 情 形 等 一 下 專 案 報 告 再 做 說 明 三 家 庭 廚 餘 回 收 環 保 局 從 92 年 12 月 26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廚 餘 回 收,94 年 1 月 到 6 月 回 收 養 豬 廚 餘 5,510 公 噸, 堆 肥 廚 餘 20,993 公 噸 已 經 跟 台 朔 企 業 簽 訂 契 約, 台 朔 企 業 也 如 期 完 成 廚 餘 桶 的 發 放 在 台 朔 的 廚 餘 廠 還 沒 有 完 成 之 前, 我 們 用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委 託 農 委 會 許 可 之 堆 肥 場 代 為 處 理 今 年 9 月 9 日 開 始 台 朔 的 堆 肥 廠 已 經 完 成, 我 們 的 廚 餘 全 數 都 進 到 雲 林 東 勢 堆 肥 廠 處 理 ; 至 於 楊 梅 廠 的 部 分, 台 朔 公 司 也 完 成 了 地 目 的 變 更, 預 估 開 工 以 後 一 年 之 內 可 以 完 成 四 持 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 一 ) 飛 灰 再 利 用 : 在 94 年 6 月 已 經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完 成 興 建 飛 灰 熔 融 廠 跟 其 他 再 利 用 方 案 規 劃 評 估 工 作, 本 市 飛 灰 會 朝 向 多 元 方 向 來 利 用, 詳 細 情 形 等 一 下 也 會 說 明 ( 二 ) 底 渣 再 利 用 : 已 經 在 92 年 起 就 逐 步 發 包 委 託 民 間 做 再 利 用 的 工 作,92 年 12 月 至 93 年 3 月 委 外 再 利 用 處 理 9, 公 噸,93 年 11 月 至 94 年 6 月 底 止 又 陸 續 委 外 再 利 用 處 理 14, 公 噸, 目 前 持 續 再 利 用 處 理 中 五 山 豬 窟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復 育 工 作 第 一 標 溫 水 游 泳 池 預 計 94 年 9 月 底 完 工,94 年 12 月 底 開 放 供 民 眾 使 用 ; 第 二 標 綠 美 化 工 程 已 經 在 94 年 8 月 發 包 施 工 中 ; 第 三 標 機 電 工 程 預 定 94 年 10 月 發 包, 96 年 年 底 完 工 六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770

111 這 部 分 於 93 年 4 月 29 日 完 成 清 除 工 程 規 劃, 在 此 感 謝 貴 會 同 意 我 們 採 用 統 包 的 方 式, 目 前 正 在 準 備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招 標 文 件, 預 訂 94 年 10 月 底 可 以 發 包 選 出 PCM 廠 商,94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工 作, 在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審 查 後 會 儘 速 動 工 清 除 內 湖 垃 圾 山 七 公 害 防 治 ( 一 )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 這 部 分 除 了 例 行 工 作 以 外, 臺 北 市 首 創 用 百 分 之 百 的 生 質 柴 油 用 在 垃 圾 車 上, 獲 得 環 保 署 100 公 秉 的 補 助, 到 94 年 6 月 底 使 用 了 公 秉, 這 些 污 染 度 比 一 般 柴 油 可 以 減 74%~91%, 相 當 的 乾 淨, 我 們 會 陸 續 再 控 大 試 辦 另 外, 自 94 年 4 月 15 日 起 我 們 也 結 合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及 基 隆 市 共 同 擴 大 車 輛 臨 檢 及 車 輛 保 養 等 相 關 教 育 活 動 ( 二 )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 從 81 年 開 始 我 們 就 持 續 辦 理 土 壤 污 染 的 監 測 工 作,93 年 辦 理 臺 北 市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監 測 調 查 計 畫, 結 果 發 現 北 投 區 有 18 筆 土 地, 大 概 是 3.9 公 頃 有 污 染, 我 們 立 即 跟 環 保 署 申 請 基 金, 希 望 能 立 即 展 開 整 治 工 作 以 前 年 度 發 現 的 0.96 公 頃 都 已 經 整 治 完 畢 ( 三 ) 水 污 染 防 治 : 本 局 針 對 基 隆 河 擬 定 河 川 清 淨 管 理 專 案, 對 於 還 沒 埋 設 污 水 下 水 道 幹 管 地 區 的 化 糞 池, 要 求 必 須 加 強 清 理, 同 時 督 促 新 開 發 社 區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另 外, 對 廢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操 作 及 檢 測 紀 錄 定 期 申 報 方 面 我 們 也 會 加 強 執 行 八 基 層 員 工 安 全 我 們 重 視 基 層 員 工 的 安 全, 在 今 年 1 月 至 6 月 職 災 件 數 總 計 38 件, 月 平 均 件 數 為 6.34 件, 與 過 去 10 年 比 較 下 降 30.82% 我 們 還 會 持 續 對 我 們 員 工 加 強 教 育, 同 時 對 於 類 似 颱 風 天 出 勤 我 們 也 會 給 予 加 強 防 護 九 環 境 教 育 我 們 會 加 強 推 動 環 保 教 育 工 作, 運 用 環 保 義 工 企 業 或 機 關 團 體 資 源, 協 助 本 局 來 推 動 環 保 政 策 及 環 境 教 育 並 透 過 高 中 學 生 環 保 義 工 培 訓 等 等 相 關 活 動, 讓 學 生 對 環 保 認 知 更 加 強, 所 以 將 來 會 在 學 校 及 社 區 積 極 落 實 環 保 教 育 工 作 十 綠 色 採 購 本 府 各 機 關 94 年 上 半 年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達 到 89.8%, 比 93 年 上 半 年 81.1% 增 加 了 8.7% 環 保 署 的 標 準 是 70%, 所 以 我 們 在 綠 色 採 購 方 面 已 經 有 長 足 進 步, 希 望 能 夠 增 加 市 民 以 及 本 府 各 機 關 綠 色 採 購 觀 念 綜 上, 環 境 品 質 之 改 善 是 我 們 永 無 止 境 的 目 標, 環 保 局 同 仁 不 敢 有 所 懈 怠, 希 望 在 議 會 的 監 督 之 下, 繼 續 執 行 各 項 環 保 工 作, 請 第 一 召 集 人 第 二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鼎 力 支 持 以 上 口 頭 報 告, 謝 謝 大 家 召 集 人, 專 案 報 告 我 也 一 併 報 告, 比 較 大 本 的 書 面 資 料 也 請 各 位 議 員 參 考 接 下 來 我 要 報 告 永 續 城 市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專 案 報 告 臺 北 市 是 一 個 國 際 化 都 市, 全 世 界 目 前 也 都 普 遍 在 追 求 都 市 的 永 續 發 展, 臺 北 市 也 要 使 居 民 的 生 存 生 活 生 產 的 基 本 需 求 能 在 不 超 出 生 態 系 統 容 受 能 力 下 得 到 共 生 平 衡 希 望 在 2010 年 以 前, 能 夠 確 實 達 到 本 局 所 提 出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的 願 景 所 謂 的 零 掩 埋, 全 回 收, 就 是 將 所 有 廢 棄 物 都 採 回 收 方 式 處 理, 包 括 可 燃 垃 圾 焚 化 回 收 熱 能 有 機 廢 棄 物 能 夠 回 收 堆 肥 或 養 豬 等 等 其 他 的 廢 金 屬 廢 玻 璃 771

112 廢 紙 類 建 築 廢 棄 物 焚 化 灰 渣 等 等, 我 們 也 都 希 望 能 夠 回 收 再 利 用 也 就 是 讓 資 源 回 收 極 大 化, 垃 圾 焚 化 能 夠 極 小 化 達 成 這 個 願 景 的 主 要 策 略 第 一 步 就 是 要 垃 圾 減 量, 第 二 步 就 是 做 資 源 回 收, 才 能 達 到 全 回 收, 零 掩 埋 臺 北 市 從 89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藉 由 經 濟 誘 因 促 使 民 眾 減 少 垃 圾 量, 同 時 進 行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實 施 以 來 到 今 年, 臺 北 市 總 垃 圾 量 已 較 隨 袋 徵 收 前 (88 年 ) 減 少 54.91%, 如 果 以 8 月 份 來 算 已 經 達 到 57%, 資 源 回 收 率 也 達 到 35.62% 為 了 進 一 步 減 少 垃 圾 量 市 民 垃 圾 費 的 支 出 及 回 收 有 機 資 產, 環 保 局 更 自 92 年 12 月 26 日 起 全 面 做 廚 餘 的 回 收 工 作, 這 項 工 作 實 施 後 也 獲 得 市 民 的 好 評, 市 府 研 考 會 民 調 - 市 民 對 市 政 的 滿 意 度 除 了 悠 遊 卡 外, 第 二 就 是 廚 餘 回 收 今 年 平 均 每 收 運 日 回 收 廚 餘 量 達 204 公 噸, 其 中 79% 為 生 廚 餘 要 做 堆 肥,21% 為 熟 廚 餘 去 養 豬, 這 樣 的 措 施 繼 垃 圾 隨 袋 徵 收 又 讓 臺 北 市 減 少 10% 的 垃 圾 不 進 焚 化 爐, 臺 北 市 生 廚 餘 並 自 今 年 9 月 9 日 起 全 量 運 交 台 朔 東 勢 廠 免 費 處 理 另 外, 延 長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壽 命, 承 議 會 的 同 意 我 們 進 行 北 基 合 作, 從 92 年 7 月 簽 約 到 94 年 3 月 基 隆 市 焚 化 爐 完 工 為 止, 臺 北 市 共 代 基 隆 市 焚 化 113,522 公 噸 的 垃 圾, 基 隆 市 也 處 理 本 市 焚 化 底 渣 113,522 公 噸, 完 全 跟 議 會 的 要 求 一 樣 依 據 合 約 要 求 基 隆 市 垃 圾 送 來 所 產 生 的 灰 渣 也 要 運 回 去 處 理, 這 些 底 渣 一 共 19,299 公 噸, 目 前 已 經 運 回 去 1,276 公 噸, 還 有 2,129 公 噸 陸 續 要 運 回 去 合 作 期 間, 臺 北 市 跟 基 隆 市 各 節 省 了 12 萬 立 方 公 尺 容 積, 相 當 於 延 長 3 年 掩 埋 場 壽 命, 使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的 剩 餘 容 積 足 以 順 利 延 長 使 用 至 2010 年 底 另 外, 針 對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延 用 期 間 回 饋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本 府 已 經 報 請 貴 會 審 議 中 為 了 推 動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環 保 局 從 92 年 就 開 始 辦 理 焚 化 底 渣 委 外 再 利 用 處 理, 截 至 94 年 8 月 底 共 計 委 外 再 利 用 處 理 31,610 公 噸, 從 92 年 9 月 起 本 市 焚 化 底 渣 已 不 進 山 豬 窟 掩 埋 焚 化 底 渣 經 處 理 後 均 依 法 再 利 用 於 瀝 青 混 凝 土 添 加 料 級 配 料 管 溝 回 填 料 等, 本 局 已 配 合 成 立 監 督 委 員 會 加 強 查 核 及 追 蹤, 同 時 我 們 也 函 請 環 保 署 做 跨 縣 市 的 追 蹤, 環 保 署 也 發 包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追 蹤 同 時 我 們 也 從 荷 蘭 得 到 技 術, 希 望 能 夠 提 升 灰 渣 再 利 用 的 嚴 格 標 準, 這 一 點 我 們 也 函 請 環 保 署 修 改 相 關 的 法 規, 希 望 灰 渣 再 利 用 能 夠 更 嚴 格 的 執 行 在 環 保 署 還 沒 接 受 之 前, 我 們 自 己 把 TCLP 就 是 毒 性 溶 出 標 準 嚴 格 提 高 10 倍 做 追 蹤 為 了 減 少 災 害 垃 圾 占 用 掩 埋 場 容 積, 環 保 局 也 在 93 年 試 辦 災 害 廢 棄 物 零 掩 埋, 並 在 今 年 訂 定 災 害 廢 棄 物 暫 存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作 業 程 序, 災 害 垃 圾 進 場 後 3 個 月 內 需 運 出 再 利 用, 逾 期 則 依 進 場 量 收 繳 每 公 噸 2,312 元 費 用, 由 本 局 接 手 運 出 再 利 用 目 前 掩 埋 場 掩 埋 之 廢 棄 物 主 要 是 溝 泥 溝 土 及 飛 灰 穩 定 化 物,94 年 環 保 局 已 編 列 100 萬 元 試 驗 溝 泥 溝 土 是 否 可 以 再 利 用, 目 前 是 再 利 用 於 製 磚,95 年 度 本 局 規 劃 試 驗 再 利 用 於 水 泥 製 程 或 土 資 場 使 用 之 可 行 性 至 於 焚 化 飛 灰, 在 此 特 別 跟 議 會 報 告, 目 前 試 辦 是 比 較 不 順 利, 雖 然 國 內 號 稱 有 熔 融 廠 跟 煉 鋼 爐 等 等, 但 當 我 們 把 飛 灰 少 量 送 過 去 時, 我 們 追 蹤 發 現 並 沒 有 辦 法 達 成 我 們 的 環 保 目 標, 所 以 我 們 還 在 積 極 尋 求 可 行 技 術 目 前 國 際 上 比 較 可 行 的 方 式 是 熔 融 玻 璃 化, 也 就 是 在 溫 度 很 高 的 狀 況 下 把 它 熔 成 像 玻 璃, 如 果 拿 到 外 面 去 再 利 用 時 不 會 像 固 化 一 樣, 時 間 久 了 之 後 重 金 屬 還 會 再 跑 出 來, 熔 融 玻 璃 化 就 不 會 了 772

113 另 外, 水 泥 製 程 水 泥 窯 裡 面 的 溫 度 高 達 1,200 以 上, 經 過 50 公 尺 燃 燒 都 可 以 破 壞 戴 奧 辛, 重 金 屬 在 大 量 稀 釋 之 後, 在 國 外 也 都 用 在 水 泥 製 品 方 面, 這 部 分 在 未 來 的 四 年 多 我 們 會 再 加 強 蒐 集 這 方 面 的 資 訊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實 施 至 今,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平 均 每 日 掩 埋 量 已 經 從 開 場 大 概 2,900 公 噸 下 降 至 145 公 噸, 約 為 開 場 時 的 5.8%, 目 前 山 豬 窟 掩 埋 場 已 經 核 准 用 到 2010 年, 所 以 達 成 零 掩 埋 後, 我 們 面 對 的 是 每 一 年 有 多 次 侵 襲 臺 灣 的 颱 風, 比 如 像 納 莉 颱 風, 所 以 本 市 仍 需 規 劃 興 建 第 三 掩 埋 場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這 個 掩 埋 場 因 為 我 們 全 回 收 零 掩 埋 的 關 係, 所 以 將 來 掩 埋 面 積 可 大 幅 度 的 縮 小, 而 且 性 質 可 以 調 整 為 環 保 生 態 園 區, 平 常 可 以 供 市 民 綠 地 遊 憩 使 用, 一 旦 發 生 災 害 後 則 啟 用 為 災 害 分 類 場, 然 後 再 逐 步 恢 復, 再 供 市 民 遊 憩 使 用, 如 此 循 環, 我 們 希 望 第 三 掩 埋 場 是 臺 北 市 的 最 後 一 座 掩 埋 場 最 後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的 願 景, 是 環 保 局 責 無 旁 貸 的 重 任, 目 前 在 垃 圾 減 量 與 資 源 回 收 方 面 已 有 成 效, 但 是 在 未 來 4 年 裡 面 仍 有 很 多 的 困 難 要 克 服 在 議 會 的 監 督 及 協 助 之 下, 我 們 會 努 力 達 成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的 目 標, 希 望 使 臺 北 市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綠 色 生 態 健 康 城 市, 也 希 望 在 全 世 界 是 屬 一 屬 二 的 環 保 城 市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指 教 謝 謝 局 長 的 工 作 報 告 及 專 案 報 告 現 在 進 行 提 問 跟 答 覆, 不 限 輪 數, 每 人 5 分 鐘,4 分 鐘 到 1 個 鈴,5 分 鐘 到 2 個 鈴, 按 照 先 後 順 序 是 王 浩 議 員 楊 實 秋 議 員 及 呂 瀅 瀅 議 員, 如 果 等 一 下 還 有 本 會 同 仁 到 現 場, 我 們 再 加 入 另 外,5 分 鐘 內 局 長 沒 有 完 整 答 覆 就 用 書 面 答 覆, 或 者 過 程 當 中 議 員 希 望 你 們 提 供 資 料, 你 們 要 提 供 完 整 的 書 面 資 料 現 在 請 王 浩 議 員 王 議 員 浩 : 局 長 本 會 同 仁 及 環 保 局 同 仁, 大 家 好 我 有 幾 個 問 題 分 成 工 作 報 告 及 專 案 報 告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跟 市 長 昨 天 專 案 報 告 有 關, 就 是 坪 林 行 控 中 心 交 流 道 開 不 開 放? 從 環 保 的 角 度 講 起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在 過 去 這 段 時 間, 似 乎 環 保 單 位 都 在 睡 覺, 好 像 都 跟 你 們 無 關, 市 長 昨 天 的 專 案 報 告 也 只 講 自 來 水 處 及 翡 翠 水 庫 我 覺 得 你 們 是 責 無 旁 貸, 因 為 你 們 是 臺 北 市 的 環 保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亂 搞, 你 們 都 吃 了 啞 巴 藥, 這 問 題 等 一 下 請 局 長 答 覆 第 二 點 廚 餘 上 個 會 期 不 管 在 委 員 會 或 大 會, 我 們 都 很 清 楚 的 要 求 跟 交 代, 就 是 臺 北 市 環 保 局 的 垃 圾 車 清 運 廚 餘 有 一 條 不 能 跨 越 的 禁 止 線 - 叫 做 楊 梅 你 們 垃 圾 車 照 樣 常 常 往 楊 梅 以 南 跑, 這 種 狀 況 就 算 你 們 向 中 央 爭 取 到 油 費 補 助, 但 是 這 個 行 為 基 本 上 就 是 違 背 議 會 決 議, 違 背 議 會 決 議 一 定 有 後 遺 症 的, 我 已 經 提 醒 你 我 笑 笑 跟 你 講, 你 就 笑 嘻 嘻 把 我 當 成 沒 事, 那 我 們 審 預 算 時 你 就 知 道 超 越 這 條 線 的 後 果 是 什 麼, 我 先 跟 你 講 明 白 了 所 以 我 要 求 你, 從 今 年 預 算 開 始 之 後, 你 們 每 一 天 到 底 有 多 少 車 輛 跨 越 這 條 禁 止 線? 你 的 油 怎 麼 處 理? 我 跟 你 講 真 心 話, 坦 白 從 寬, 抗 拒 從 嚴, 你 們 現 在 好 好 商 量, 審 預 算 時 我 們 還 可 以 從 另 外 一 角 度 來 談 如 果 你 送 來 的 資 料 跟 我 最 後 查 證 的 資 料 不 符 的 話, 那 就 是 抗 拒 從 嚴, 審 預 算 時 我 就 會 好 好 的 回 報 你 這 是 有 關 工 作 報 告 部 分 再 來 2010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也 有 3 個 小 問 題, 你 們 去 年 調 降 了 焚 773

114 化 爐 的 進 廠 費, 從 2,312 元 降 到 2,074 元, 降 下 來 之 後 臺 北 市 民 間 清 運 業 者 進 廠 的 總 數 量 有 沒 有 增 加? 我 不 曉 得 你 們 有 沒 有 看 報 紙, 前 一 陣 子 有 一 則 很 諷 刺 的 新 聞 出 現 在 某 一 報 的 市 政 版, 上 面 有 一 則 馬 英 九 的 競 選 文 宣 及 某 黨 立 法 委 員 的 競 選 帽 子 出 現 在 彰 化, 是 亂 倒 垃 圾 你 們 有 沒 有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有 吧! 基 本 上 這 是 個 諷 刺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去 年 要 要 求 你 們 調 降 進 廠 費 的 原 因, 因 為 你 們 現 在 是 以 鄰 為 壑, 你 們 把 進 廠 費 訂 得 很 高, 臺 北 市 很 多 代 清 業 者 就 以 你 們 的 進 廠 費 去 跟 被 委 託 的 人 收 費, 然 後 垃 圾 運 出 臺 北 市 去 處 理, 中 間 一 來 一 回 1 噸 至 少 賺 超 過 1,000 元 以 上 因 為 最 高 收 費 就 是 臺 北 市, 全 臺 灣 省 沒 有 一 個 縣 市 比 你 們 高 的, 所 以 你 們 這 種 政 策 是 圖 利 業 者, 因 此 去 年 我 要 你 們 降 低 收 費 我 剛 剛 要 求 你 要 報 這 個 數 量, 這 部 分 你 報 告 中 也 沒 有 提, 所 以 等 會 請 你 解 釋 再 來 溝 泥 溝 土 再 利 用, 目 前 製 磚 應 該 沒 有 什 麼 太 大 的 問 題, 除 非 溝 泥 溝 土 有 嚴 重 的 重 金 屬 污 染, 否 則 應 該 是 很 好 的 出 入 這 部 分 你 們 輕 描 淡 寫 一 句 話 就 帶 過 去 了, 這 部 分 我 想 要 深 入 瞭 解 最 後 一 個, 醫 療 廢 棄 物 你 們 現 在 管 不 管? 臺 北 市 醫 療 廢 棄 物 運 出 去 跟 代 清 運 業 者 運 出 去 的 狀 況 一 樣, 根 本 是 亂 七 八 糟 當 年 也 是 議 會 的 決 議, 本 來 北 投 焚 化 廠 試 運 轉 之 後, 要 加 一 個 小 爐 焚 化 醫 療 廢 棄 物, 結 果 當 地 選 區 議 員 跟 當 地 民 眾 反 對, 當 然 不 包 括 呂 瀅 瀅 議 員, 這 個 案 子 就 胎 死 腹 中 從 此 以 後, 臺 北 市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也 以 鄰 為 壑 請 問 現 在 針 對 臺 北 市 的 衛 生 單 位, 包 括 臺 北 市 市 立 醫 院 等 這 些 公 立 大 醫 院 及 小 診 所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運 出 去 的 管 考, 你 們 是 怎 麼 管 考 的? 你 知 道 現 在 在 那 裡 處 理 嗎? 這 是 我 們 真 正 關 心 的 問 題, 結 果 你 的 報 告 裡 統 統 都 沒 有, 這 是 那 門 子 報 告? 局 長, 請 回 答 陳 局 長 永 仁 : 第 一, 關 於 坪 林 交 流 道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坪 林 交 流 道 我 們 都 很 密 切 的 在 注 意 這 件 事 情, 因 為 在 民 國 80 年 1 月 25 日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通 過 了 之 後, 在 當 年 6 月 環 保 署 再 補 一 個 資 料 過 去 之 後, 把 坪 林 交 流 道 取 消, 因 為 坪 林 交 流 道 事 實 上 會 影 響 大 臺 北 地 區 的 水 源, 不 過 交 通 部 於 民 國 80 年 年 底 來 函 表 示 坪 林 交 流 道 在 兩 個 長 隧 道 的 中 間, 一 個 3 公 里 一 個 將 近 12.9 公 里, 所 以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專 用 救 護 的 匝 道, 這 樣 講 起 來 的 話 是 有 道 理, 當 時 的 結 論 就 是 這 樣 子 後 來 83 年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在 內 政 部 開 會 時, 內 政 部 遷 就 當 地 居 民 的 要 求, 希 望 能 增 加 當 地 老 百 姓 進 出, 同 時 公 務 上 也 可 以 使 用, 當 時 環 保 署 沒 有 把 這 一 點 納 入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所 以 從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角 度 來 看, 它 是 救 難 用 的 匝 道, 一 直 到 現 在 為 止 王 議 員 浩 : 不 要 講 那 麼 多, 其 實 這 個 案 子 我 很 清 楚, 我 只 想 告 訴 你 們 對 於 這 個 案 子 環 保 局 不 要 睡 著 了 還 有 一 點 我 提 醒 你, 中 央 政 府 對 我 們 是 不 同 的 政 策, 同 樣 是 北 二 高 和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就 不 一 樣, 北 二 高 的 南 深 交 流 道 我 們 是 准 下 不 准 上, 為 什 麼? 下 只 有 垃 圾 車 可 以 下, 南 港 居 民 還 不 見 得 能 下, 上 去 則 統 統 都 不 准 上, 你 告 訴 我 為 什 麼? 陳 局 長 永 仁 : 因 為 當 時 在 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怕 開 放 過 多 的 車 輛 會 造 成 當 地 交 通 跟 道 路 不 當 負 荷 王 議 員 浩 : 774

115 對, 因 為 他 怕 開 放 過 多 的 車 輛 會 造 成 當 地 交 通 跟 道 路 不 當 負 荷 所 以 我 說 你 睡 著 的 原 因 就 在 這 裡, 我 們 這 邊 被 人 家 限 制 你 都 沒 有 講 話 那 邊 要 開 放 你 也 沒 有 講 話, 我 氣 就 氣 這 部 分 南 深 路 我 們 被 限 制 不 准 上, 南 港 那 裡 都 不 能 上, 只 准 垃 圾 車 下, 因 為 垃 圾 車 肩 負 清 運 垃 圾 的 社 會 責 任 所 以 你 睡 著 了, 我 罵 你 是 罵 這 點, 南 深 不 准 上 只 准 下, 只 有 垃 圾 車 能 下, 為 什 麼 坪 林 交 流 道 就 什 麼 統 統 都 可 以 上 他 們 在 那 裡 吐 口 水, 我 們 就 要 喝 他 們 的 口 水 呀! 沒 這 回 種 事, 這 部 分 你 答 也 答 不 清 楚, 你 送 一 份 詳 細 資 料 來 尤 其 還 有 一 點 中 央 限 制 我 們 南 深 公 路 不 準 下, 你 為 什 麼 不 會 用 南 深 公 路 這 個 案 子 去 頂 中 央, 我 說 你 睡 著 原 因 就 在 這 裡 陳 局 長 永 仁 : 我 們 很 清 楚 的 在 王 議 員 浩 : 什 麼 清 楚, 啞 巴 沒 講 一 句 話, 新 聞 稿 沒 發 一 張 陳 局 長 永 仁 : 有, 新 聞 稿 發 了 2 張 我 們 預 知 環 保 署 會 在 22 日 提 出 大 會 時, 雖 然 在 議 程 上 沒 有, 可 是 也 有 可 能 用 臨 時 提 案 的 方 式, 所 以 我 們 在 前 一 天 就 發 函 到 環 保 署, 希 望 環 保 署 能 够 維 持 民 國 80 年 的 結 論, 只 准 專 用 匝 道 使 用 不 要 開 放 所 以 到 目 前 為 止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還 沒 有 開 放, 專 案 小 組 還 沒 有 送 進 大 會 討 論,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關 於 廚 餘 的 部 分, 我 跟 第 二 召 集 人 澄 清 一 下, 當 時 在 議 會 審 查 預 算 時, 正 式 的 紀 錄 跟 我 們 的 瞭 解 是 廚 餘 不 能 使 用 市 政 府 的 經 費 送 到 楊 梅 以 南 這 一 點 我 們 是 按 照 議 會 的 決 議 在 執 行, 因 此 我 們 跟 環 保 署 申 請 補 助 款, 所 有 通 過 楊 梅 交 流 道 的 費 用 及 油 錢 都 是 由 環 保 署 的 補 助 款 來 支 付, 所 以 這 一 點 並 沒 有 違 反 議 會 的 規 定 關 於 數 量 部 分 我 請 盧 科 長 跟 議 員 說 明, 在 政 策 方 面 我 想 不 是 以 鄰 為 壑 環 保 署 在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明 白 規 定,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當 要 開 放 來 接 受 各 地 的 廢 棄 物, 但 是 有 個 前 提 就 是 不 能 污 染 環 境, 所 以 不 管 是 一 般 廢 棄 物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害 廢 棄 物, 各 地 方 政 府 都 不 能 限 制, 希 望 能 讓 設 備 充 分 使 用 因 此,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當 沒 有 以 鄰 為 壑 這 種 心 理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四 科 盧 科 長 世 昌 : 跟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有 關 王 議 員 詢 問 從 今 年 調 降 垃 圾 焚 化 處 理 費 用 之 後, 跟 去 年 焚 化 處 理 量 相 比, 到 底 代 處 理 的 垃 圾 量 有 沒 有 減 少 或 增 加? 去 年 平 均 每 一 天 委 託 環 保 局 焚 化 廠 代 處 理 的 垃 圾 數 量 是 360 公 噸, 今 年 1 月 到 8 月 平 均 一 天 委 託 的 量 是 337 公 噸, 平 均 一 天 減 少 6.4% 據 我 們 瞭 解 費 用 是 一 個 原 因 另 外 是 本 局 對 進 廠 的 垃 圾 檢 查 嚴 格 程 度 在 全 國 是 最 高 的, 所 以 很 多 清 除 業 者 怕 他 載 運 的 廢 棄 物 有 夾 雜 一 些 不 應 該 進 廠 的 東 西 被 環 保 局 查 到, 所 以 一 般 都 避 免 進 到 我 們 焚 化 廠 內 王 議 員 浩 : 每 天 焚 化 量 是 減 少? 盧 科 長 世 昌 : 對, 目 前 是 減 少 6.4% 王 議 員 浩 : 你 們 現 在 的 政 策 就 是 綁 得 死 死 的, 所 以 垃 圾 到 處 倒 你 看 那 天 馬 英 九 被 人 家 倒 775

116 了 髒 話, 那 是 你 們 老 闆 不 是 我 們 老 闆 陳 局 長 永 仁 : 跟 議 員 說 明 一 下, 依 照 環 保 署 的 政 策, 垃 圾 收 費 必 須 要 反 映 成 本, 臺 北 市 的 收 費 可 以 說 是 完 全 依 照 中 央 規 定 來 做, 就 是 收 費 後 必 須 依 照 成 本 成 立 基 金, 把 成 本 的 部 分 放 到 基 金 做 為 日 後 焚 化 爐 更 新 修 理 或 其 它 的 使 用, 這 部 分 據 我 的 瞭 解 臺 北 市 是 完 全 依 照 中 央 指 示 在 做 局 長, 第 二 輪 再 談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沒 關 係, 讓 他 說 明 盧 科 長 世 昌 : 剛 才 王 議 員 所 詢 問 關 於 溝 泥 溝 土 裡 面 的 成 份, 我 們 目 前 瞭 解 溝 泥 溝 土 裡 面 大 部 分 是 土 沙, 有 一 部 分 因 為 污 水 還 沒 有 接 到 下 水 道, 所 以 有 些 污 泥 的 沈 澱 在 味 道 上 是 比 較 重 一 點, 但 是 重 金 屬 的 部 分 是 沒 有, 因 為 很 少 有 工 業 製 程 的 污 水 進 到 這 裡 面 所 以 目 前 如 果 是 再 利 用 於 製 磚 或 是 做 為 水 泥 的 副 原 料, 或 經 過 水 洗 之 後 做 為 填 土 的 土 方 應 該 是 可 行 的 有 關 相 關 的 作 業 計 畫 因 為 必 須 報 到 環 保 署, 經 過 環 保 署 審 核 通 過 之 後 才 能 夠 去 試 驗, 未 來 我 們 會 把 資 料 提 供 給 王 議 員 參 考 陳 局 長 永 仁 : 醫 療 廢 棄 物 部 分, 我 最 近 也 看 過 四 科 給 我 的 資 料, 數 量 比 較 多 我 們 再 補 給 議 員 看 好,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局 長, 我 在 書 面 質 詢 有 提 過, 現 在 我 看 到 你 們 的 工 作 報 告, 再 正 式 跟 你 提 出 具 體 的 要 求 我 想 垃 圾 隨 袋 徵 收 在 臺 北 市 算 是 推 行 的 滿 成 功, 但 是 在 三 年 前 事 實 上 很 多 人 認 為 垃 圾 袋 賣 20 元 30 元 50 元 太 貴, 當 然 事 實 上 這 不 是 垃 圾 袋 的 價 格, 其 中 也 包 括 一 些 環 保 的 價 格 可 是 你 應 該 還 記 得 在 民 國 91 年 選 舉 時 就 有 人 攻 擊 馬 英 九, 說 垃 圾 袋 是 他 小 舅 子 在 承 製, 這 裡 面 有 大 量 利 潤 最 後 承 製 垃 圾 袋 的 商 人 跳 出 來 說 他 是 世 世 代 代 的 彰 化 人, 他 怎 麼 可 能 跟 馬 英 九 有 親 屬 關 係 所 以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都 會 有 蜚 短 流 長 的 閒 言 閒 語, 因 為 一 般 人 都 會 認 為 一 個 垃 圾 袋 憑 什 麼 賣 30 元 50 元 80 元? 他 不 知 道 垃 圾 袋 含 有 環 保 價 格, 也 許 你 們 去 買 可 能 只 是 2 毛 3 毛 5 毛, 所 以 民 國 91 年 的 市 長 選 舉, 在 水 準 這 麼 高 的 臺 北 市 都 可 以 製 造 這 種 流 言, 而 且 可 以 廣 為 傳 播, 到 最 後 不 得 不 找 人 出 來 澄 清 所 以 我 想 具 體 提 出 要 求, 之 前 衛 生 局 在 本 席 的 要 求 之 下, 把 所 有 的 藥 品 不 管 是 關 說 或 關 心 全 部 都 建 檔, 藥 品 用 公 開 透 明 的 方 式 採 購 之 後, 你 知 道 他 們 今 年 省 多 少 錢 嗎? 今 年 比 去 年 省 了 六 億 六 千 多 萬 元 我 上 禮 拜 四 再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請 他 們 提 供 資 料 看 看 還 有 那 些 藥 品 衛 材 可 以 聯 合 採 購, 然 後 同 樣 全 部 列 入 紀 錄 議 員 的 關 說 我 常 常 講 天 經 地 義, 議 員 不 關 說 他 做 議 員 做 什 麼? 但 是 任 何 的 關 說 都 應 該 公 開 透 明 化, 像 垃 圾 袋 最 容 易 引 起 別 人 傳 言 的, 我 也 問 過 聯 絡 員 他 說 每 一 年 都 會 有 比 價 競 標 我 在 這 裡 有 一 個 要 求, 包 括 我 楊 實 秋 在 內, 我 對 衛 生 局 的 要 求 也 776

117 是 如 此, 所 有 的 招 標 任 何 議 員 都 可 以 去 關 說 推 薦 廠 商, 這 是 他 的 權 利, 這 也 是 他 關 心 市 政 的 一 個 基 本 要 求 但 是 要 公 開 化, 你 們 要 建 檔, 比 如 我 楊 實 秋 覺 得 張 三 很 好, 對 不 起 你 給 我 一 個 書 面 的 資 料, 將 來 張 三 扯 爛 污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是 那 一 位 議 員 推 薦 的, 好 處 在 那 裡 呢? 任 何 一 位 議 員 在 關 說 之 前 他 必 須 要 考 慮 到 他 可 能 要 負 代 價, 他 必 須 要 承 擔 這 個 廠 商 是 經 得 起 考 驗 的, 我 的 推 薦 是 真 正 為 市 民 造 福, 理 直 氣 壯 光 明 正 大 因 為 看 到 衛 生 局 的 成 果, 所 以 我 特 別 期 待, 同 樣 的 市 府 單 位 就 從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這 些 單 位 做 起, 這 是 第 一 個 要 求 因 為 你 們 每 一 年 都 要 做 一 次 垃 圾 袋 採 購 所 以 任 何 議 員 的 關 說 關 心 我 們 全 部 歡 迎, 但 你 們 要 全 部 建 檔, 這 份 資 料 不 是 給 楊 實 秋 看 的, 可 以 給 所 有 的 人, 包 括 任 何 議 員 市 府 研 考 會 都 可 以 調 出 來, 說 這 個 廠 商 不 錯, 價 格 的 確 比 去 年 降 低 了, 而 且 品 質 更 高, 這 是 一 個 最 好 的 方 式 相 對 來 講, 如 果 我 要 關 說 我 就 必 須 先 評 估 瞭 解 這 家 廠 商 到 底 值 不 值 得, 因 為 我 要 付 出 的 風 險 是 很 可 能 在 明 年 選 舉 時, 我 的 對 手 就 會 拿 來 攻 擊, 說 張 三 是 他 推 薦 的, 並 在 他 的 壓 力 下 得 標, 結 果 現 在 市 政 府 垃 圾 袋 一 拿 就 破, 人 家 不 見 得 會 罵 你 們, 罵 的 是 關 說 的 議 員 所 以 這 部 分 我 正 式 提 出 要 求, 明 年 如 果 我 有 機 會 再 來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我 要 看 你 們 的 成 果, 看 看 有 沒 有 這 樣 做 今 年 衛 生 局 這 樣 做 省 了 6 億 6,111 萬 9,000 元, 明 年 我 還 會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第 二 個 我 也 聽 到 在 環 保 局 任 何 有 利 益 的 就 會 有 很 多 人 關 心, 但 是 沒 有 關 係, 公 開 透 明 就 好 現 在 有 很 多 廠 商 包 括 堆 肥 的 廠 商 到 環 保 局 希 望 你 們 給 他 做, 這 很 正 常 坦 白 講 也 有 透 過 議 員 去 關 心, 這 也 沒 有 關 係, 像 我 所 說 的 只 要 公 開 透 明 化 就 可 以 例 如 衛 生 局 在 我 書 面 質 詢 之 後, 他 們 就 把 我 的 書 面 質 詢 貼 到 各 院 區, 然 後 要 求 各 院 區 所 有 藥 商 不 得 進 入 任 何 醫 生 的 辦 公 室, 怎 麼 做 呢? 他 們 定 期 舉 辦 聯 誼 大 家 來 一 起 談, 公 開 透 明 化, 衛 生 局 這 個 會 期 我 要 求 的 他 們 做 到 了 我 今 天 所 要 求 的 也 不 是 天 方 夜 譚, 也 不 是 遙 不 可 及, 是 就 事 論 事, 去 年 我 提 出 的 要 求 衛 生 局 今 年 都 做 到 了, 一 個 是 省 了 六 億 六 千 多 萬 元, 一 個 是 藥 商 不 准 進 入 醫 生 主 任 或 是 院 長 辦 公 室, 但 他 們 會 定 期 的 舉 辦 聚 會 最 後 堆 肥 這 方 面, 你 們 員 工 跟 我 反 映 有 很 多 民 意 代 表 很 關 心, 並 帶 著 這 些 人 去 坦 白 講 你 們 也 很 困 擾, 我 覺 得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所 有 跟 堆 肥 有 關 的 廠 商 私 下 都 不 要 來 找 你 們, 你 們 定 期 的 辦 活 動, 邀 請 所 有 廠 商 一 起 來 談 如 果 他 們 找 民 意 代 表, 沒 有 關 係 一 定 要 記 錄 下 來, 大 家 公 平 的 攤 在 陽 光 之 下, 看 看 每 個 民 代 的 關 說 是 為 自 己, 還 是 為 公 眾 為 公 眾 他 可 以 獲 得 掌 聲, 為 自 己 當 然 也 會 付 出 代 價, 獲 得 的 是 噓 聲 這 一 點 我 正 式 提 出 來, 明 年 我 要 看 你 的 成 績 如 何 陳 局 長 永 仁 : 剛 剛 楊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照 辦, 因 為 這 也 是 我 們 業 務 改 良 或 是 精 進 的 方 式 之 一 楊 議 員 實 秋 : 我 補 充 一 句 話, 如 果 細 節 方 面 你 有 什 麼 不 懂 的, 可 以 問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他 們 目 前 就 是 這 樣 做 的, 我 相 信 這 不 是 很 困 難, 不 是 很 大 的 技 術 問 題 陳 局 長 永 仁 : 是 777

118 請 呂 瀅 瀅 議 員 呂 議 員 瀅 瀅 : 召 集 人 局 長, 關 於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政 策, 就 資 源 全 回 收 部 分, 針 對 報 棄 的 廢 機 車 廢 汽 車 環 保 局 一 年 回 收 數 量 大 概 有 多 少? 陳 局 長 永 仁 : 1 萬 3 千 輛 呂 議 員 瀅 瀅 : 1 萬 3 千 輛, 是 汽 機 車 都 包 括 嗎? 陳 局 長 永 仁 : 汽 機 車 全 部 呂 議 員 瀅 瀅 : 這 1 萬 3 千 輛 廢 汽 機 車 你 們 怎 麼 處 理? 環 保 局 第 三 科 江 科 長 慶 輝 : 臺 北 市 目 前 我 們 的 做 法 就 是 把 廢 汽 車 分 為 南 北 及 有 牌 跟 無 牌 四 個 標, 廢 棄 機 車 分 有 牌 跟 無 牌 兩 個 標 經 由 我 們 自 己 巡 查 有 廢 棄 汽 機 車 時, 我 們 就 張 貼 公 告, 公 告 二 天 後 沒 人 招 領 我 們 就 通 知 廠 商 把 它 拖 走 呂 議 員 瀅 瀅 : 廢 棄 汽 機 車 如 果 是 民 眾 自 己 報 廢 的 話,1 台 是 給 多 少 錢? 江 科 長 慶 輝 : 民 眾 自 己 報 廢 是 透 過 環 保 署 080 專 線 呂 議 員 瀅 瀅 : 所 以 跟 環 保 局 沒 有 關 係, 你 們 只 是 巡 查 路 邊 沒 有 人 的 廢 棄 汽 機 車, 然 後 把 它 收 回 來? 江 科 長 慶 輝 : 對, 為 了 維 護 環 境, 所 以 我 們 把 它 拖 走 呂 議 員 瀅 瀅 : 拖 吊 之 後 是 馬 上 處 理? 還 是 多 久 以 後 沒 有 人 認 領 就 處 理? 江 科 長 慶 輝 : 我 們 會 放 置 1 個 月 呂 議 員 瀅 瀅 : 現 場 會 不 會 有 什 麼 公 告 或 告 示 說 這 車 子 被 你 們 拖 走 了? 江 科 長 慶 輝 : 我 們 會 張 貼, 然 後 在 我 們 的 電 腦 網 站 上 公 告 如 果 有 牌 的 會 通 知 當 事 人 呂 議 員 瀅 瀅 : 你 們 會 不 會 協 同 地 方 派 出 所 員 警 請 他 們 登 記 留 檔? 江 科 長 慶 輝 : 登 記? 呂 議 員 瀅 瀅 : 因 為 通 常 民 眾 車 子 不 見,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不 會 是 上 網 查 看, 而 是 報 案 你 們 有 沒 有 會 同 派 出 所 處 理? 陳 局 長 永 仁 : 778

119 整 個 全 貌 跟 議 員 說 明 一 下, 廢 汽 機 車 分 成 有 牌 照 跟 沒 有 牌 照 的, 沒 有 牌 照 的 是 由 環 保 局 巡 查 員 貼 上 去 48 小 時 後, 如 果 沒 有 人 來 主 張 這 是 他 的 東 西, 我 們 就 用 廢 車 的 名 義 把 它 拖 走 ; 如 果 是 有 牌 子 的 話, 是 由 警 察 局 來 處 理 呂 議 員 瀅 瀅 : 所 以 現 在 沒 有 牌 子 的 就 不 會 同 警 察 局 處 理 就 對 了 陳 局 長 永 仁 : 沒 有 呂 議 員 瀅 瀅 : 可 不 可 以 沒 有 牌 子 的 也 會 同 警 察 局 處 理? 陳 局 長 永 仁 : 如 果 沒 有 牌 子 且 車 況 還 不 錯, 看 起 來 不 像 是 廢 車 的 話, 我 們 現 在 是 會 同 警 察 局 把 引 擎 蓋 打 開 看 引 擎 號 碼, 看 是 那 一 個 人 的, 再 要 求 車 主 來 移 除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建 議 環 保 局, 不 管 有 牌 沒 牌, 不 管 車 況 好 不 好, 即 便 車 況 不 好, 但 對 我 而 言 這 是 我 的 財 產, 要 不 要 丟 是 我 的 事, 不 是 誰 可 以 決 定 的 當 然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但 不 管 怎 麼 樣 你 們 要 把 它 拖 走, 除 了 現 場 貼 公 告 以 外, 你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在 警 察 局 那 邊 留 個 底, 比 如 將 公 告 的 影 印 本, 或 是 將 時 間 地 點 路 段 及 大 概 是 什 麼 樣 的 機 車 在 警 察 局 登 記 留 底 因 為 這 樣 有 個 好 處, 就 是 萬 一 民 眾 找 不 到 車 子 到 警 察 局 報 案 時, 警 察 只 要 把 資 料 調 出 來 一 看 就 知 道 有 沒 有 車 子, 不 會 增 加 警 察 的 困 擾 否 則 警 察 局 可 能 多 了 一 件 機 車 失 竊 案, 可 是 卻 找 不 到 車 子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我 想 這 對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都 方 便, 對 民 眾 其 實 也 是 方 便 的, 這 樣 做 有 困 難 嗎? 陳 局 長 永 仁 : 這 個 原 則 我 們 同 意, 我 們 會 照 這 樣 來 做 我 再 跟 議 員 說 明 一 下, 就 是 廢 車 公 告 48 小 時 要 把 它 拖 走, 這 是 中 央 的 規 定, 事 後 我 們 會 把 這 個 檔 案 資 料 立 即 移 給 警 察 局 建 檔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沒 有 懷 疑, 也 沒 有 反 對 這 樣 做 就 是 要 把 路 段 時 間 登 記 清 楚 移 給 警 察 局, 因 為 民 眾 找 不 到 去 報 案 時, 警 察 調 案 一 看 是 被 環 保 局 拖 走 了, 這 樣 才 可 釐 清, 不 會 增 加 警 察 案 件 民 眾 也 知 道 發 生 什 麼 事 情, 不 會 擔 心 車 子 是 不 是 被 偷 走 了, 如 果 被 拿 去 改 裝 成 贓 車 作 案, 未 來 是 不 是 這 個 民 眾 要 負 責? 他 完 全 沒 辦 法 知 道, 而 且 警 察 局 那 邊 也 沒 有 資 料 可 查 所 以 我 希 望 可 以 做 到 這 一 點, 不 管 是 什 麼 樣 的 車 子, 只 要 你 們 要 把 它 拖 走, 都 要 去 警 察 局 備 個 案 因 為 民 眾 發 現 車 子 不 見, 不 管 要 不 要 第 一 個 都 是 到 派 出 所 報 案 另 外, 就 北 投 焚 化 廠 而 言, 相 較 於 其 它 焚 化 廠, 其 實 北 投 焚 化 廠 應 該 賺 很 多 錢 對 不 對? 陳 局 長 永 仁 : 因 為 現 在 垃 圾 減 量 呂 議 員 瀅 瀅 : 不 賺 錢? 779

120 陳 局 長 永 仁 : 還 是 有 剩 餘 但 是 因 為 垃 圾 量 減 少, 所 以 總 額 也 減 少 呂 議 員 瀅 瀅 : 這 沒 關 係, 我 只 是 有 個 訴 求 向 來 大 家 把 焚 化 廠 當 做 一 個 很 骯 髒 很 討 厭 空 氣 污 染 很 排 斥 的 地 方 陳 議 員 永 仁 : 現 在 不 會 了 呂 議 員 瀅 瀅 : 我 想 民 眾 心 裡 面 還 是 會 有 這 樣 的 疑 點 大 家 還 是 對 空 氣 品 質 有 疑 問, 即 便 你 們 已 經 告 訴 他 們 100 次, 說 這 個 已 經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但 對 他 們 而 言, 他 們 是 直 接 感 受 到 的, 所 以 他 們 並 不 認 為 是 這 樣, 這 大 概 是 民 眾 認 知 跟 官 方 說 法 或 是 對 數 據 呈 現 出 來, 大 家 有 不 一 樣 的 感 受 我 現 在 只 是 強 調 是 不 是 可 以 把 焚 化 廠 更 美 化, 成 為 社 區 性 的 風 景 區 或 觀 光 區 都 好 我 舉 北 投 焚 化 廠 為 例, 事 實 上 北 投 焚 化 廠 已 經 是 滿 綠 化 滿 漂 亮 的, 它 在 北 投 占 有 的 基 地 算 很 大, 我 相 信 北 投 焚 化 廠 在 北 投 如 果 要 把 它 當 成 公 園 來 看, 它 應 該 算 是 最 大 的 公 園, 可 是 某 種 成 度 來 說 它 又 不 像 公 園, 因 為 它 不 夠 漂 亮, 它 雖 然 種 很 多 草, 但 沒 有 休 憩 的 地 方 就 是 它 沒 有 足 夠 的 涼 亭 讓 人 家 休 憩, 天 氣 那 麼 熱, 白 天 根 本 沒 人, 所 以 它 是 空 蕩 的, 而 晚 上 風 景 也 不 太 漂 亮 我 記 得 上 個 月 北 投 焚 化 廠 成 立 一 個 露 天 咖 啡 座,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主 意, 但 是 它 好 像 缺 少 什 麼? 我 覺 得 有 點 寒 酸 有 點 單 調 而 且 有 點 諷 刺 為 什 麼? 因 為 你 們 有 心 去 成 立 露 天 咖 啡 座, 可 是 其 實 就 是 多 了 一 個 流 動 咖 啡 車 進 駐 而 已, 你 們 就 把 它 當 做 市 政 府 的 政 績, 然 後 把 它 辦 得 風 風 光 光 我 們 鼓 勵 這 樣 的 事 情, 可 是 好 像 太 過 於 單 調, 太 過 於 滿 足, 好 像 環 保 局 就 只 能 辦 這 樣 所 以 那 天 我 也 提 到, 難 道 你 們 不 能 再 用 點 心, 再 多 花 一 點 點 錢 把 它 做 得 更 漂 亮 更 感 動 一 點 北 投 焚 化 廠 旁 邊 就 有 一 條 河 道, 可 是 河 道 看 起 來 有 點 危 險, 而 且 雜 草 叢 生, 荒 煙 蔓 草 的, 那 些 草 不 能 把 它 整 理 的 更 漂 亮 一 點 嗎? 不 能 把 它 美 化 一 點 嗎? 不 能 做 一 些 安 全 的 竹 圍 籬, 比 如 像 漁 人 碼 頭 那 種 竹 圍 籬, 把 它 弄 得 更 有 氣 氛 一 點 即 便 是 焚 化 廠 這 種 地 方, 從 13 號 道 路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下 面 那 條 路 到 整 個 焚 化 廠 內 部, 難 道 不 能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把 它 做 得 更 美 化 一 點, 不 要 讓 人 覺 得 這 裡 就 是 焚 化 廠 這 是 一 種 滿 足 民 眾 視 覺 跟 精 神 生 活 的 感 受, 晚 上 多 幾 對 情 侶 在 那 邊 漫 步 不 是 很 好 嗎? 你 們 現 在 要 規 劃 腳 踏 車 道 就 把 它 規 劃 好, 如 果 可 以 像 荷 蘭 歐 洲 多 幾 個 很 大 型, 設 計 很 漂 亮 的 風 車, 可 以 隨 風 而 轉, 我 覺 得 那 樣 會 變 成 一 個 很 棒 的 地 方 所 以 不 管 是 那 一 個 焚 化 廠, 如 果 你 們 多 用 一 點 心 把 它 規 劃 設 計 得 浪 漫 一 點, 讓 每 一 個 焚 化 廠 都 成 為 地 區 性 風 景 區, 也 許 以 後 會 有 人 到 焚 化 廠 拍 婚 紗 照 也 不 一 定 為 什 麼 不 可 以 做 到 這 樣? 我 不 認 為 這 樣 要 花 很 多 錢, 其 實 把 平 常 你 們 浪 費 在 無 謂 地 方 上 的 錢 用 在 這 邊, 它 就 成 為 市 民 很 棒 的 休 憩 場 所 我 希 望 在 這 部 分 你 們 可 以 再 用 心 再 做 更 仔 細 的 規 劃, 因 為 這 才 是 很 實 際 可 以 回 饋 居 民 回 饋 市 民 的 建 設 工 作 再 來 關 於 焚 化 爐 的 回 饋 金, 之 前 很 多 議 員 都 有 提 到, 當 然 這 沒 有 絕 對 的 對 或 錯, 這 是 見 仁 見 智 的 問 題 所 以 對 部 分 我 一 直 沒 有 表 示 非 常 大 的 意 見, 你 們 把 回 饋 金 780

121 統 籌 給 里 長 去 處 理, 好 的 里 長 處 理 的 好 就 很 好, 如 果 有 里 長 沒 有 處 理 好, 造 成 居 民 的 爭 議, 大 家 就 會 說 我 沒 有 收 到 實 質 的 回 饋 可 是 如 果 把 回 饋 金 用 在 建 設 上, 比 如 在 北 投 焚 化 廠 可 以 建 一 個 大 型 圖 書 館, 大 家 可 以 看 看 書 可 以 游 泳 可 以 在 附 近 走 一 走, 這 都 是 很 好, 都 是 實 際 回 饋 在 居 民 身 上, 我 覺 得 這 才 是 實 際 上 的 回 饋 所 以 在 規 劃 腳 踏 車 步 道 的 同 時, 可 以 把 我 剛 剛 提 到 的 統 籌 列 入 考 量, 不 僅 是 北 投 焚 化 廠, 我 希 望 其 他 焚 化 廠 也 可 以 這 樣 做 以 上 是 我 的 建 議, 謝 謝 陳 局 長 永 仁 : 非 常 謝 謝 呂 議 員 給 我 們 這 樣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跟 工 務 局 商 量, 因 為 有 些 事 情 需 要 工 務 局 來 協 助, 希 望 能 夠 儘 量 促 成 剛 剛 呂 議 員 所 提 的 願 景, 我 們 非 常 欽 佩 第 二 輪, 請 王 浩 議 員 王 議 員 浩 : 局 長, 我 還 是 延 續 剛 剛 的 問 題, 就 是 清 運 業 者 進 廠 的 問 題 跟 醫 療 廢 棄 物 運 出 臺 北 市 的 問 題, 清 運 業 者 照 你 說 有 個 成 本, 我 不 反 對, 你 們 從 原 來 的 二 千 多 元 降 到 2,074 元, 也 降 了 一 定 的 比 率 但 是 你 們 業 務 科 有 沒 有 去 查 察 瞭 解, 比 如 飯 店 大 部 分 都 找 清 運 業 者 去 清 運, 業 者 所 報 的 價 錢 都 是 報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焚 化 廠 入 廠 的 費 用, 他 報 2,074 元 每 天 固 定 清 走, 有 幾 部 車 子 進 你 們 的 焚 化 廠? 這 變 成 臺 北 市 政 府 去 替 人 家 喊 燒 ( 台 語 ), 人 家 在 那 邊 數 錢 我 之 前 已 經 講 過, 今 年 是 第 二 年, 你 們 現 在 出 現 一 個 很 嚴 重 問 題, 就 是 你 們 已 經 降 價, 但 垃 圾 量 還 是 持 續 往 下 降, 這 表 示 按 照 當 時 你 們 把 進 廠 費 拉 這 麼 高, 其 實 當 時 拉 高 是 怕 所 有 垃 圾 都 運 來 臺 北 市, 造 成 我 們 的 困 擾 你 們 有 三 座 焚 化 爐 基 本 上 垃 圾 是 不 夠 焚 燒 的, 你 們 的 價 錢 又 偏 高, 當 然 你 們 有 你 們 的 成 本 跟 計 算 的 方 式, 這 我 都 尊 重 可 是 現 在 的 業 者, 尤 其 是 甲 級 清 運 業 者, 他 們 清 運 出 來 的 廢 棄 物, 收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訂 的 官 價, 但 他 送 到 外 縣 市 去, 然 後 常 常 亂 倒, 像 前 幾 天 報 上 報 導 亂 倒 彰 化 的 狀 況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對 這 些 業 者, 難 道 一 點 管 制 方 法 都 沒 有? 如 果 你 再 跟 我 講 一 堆 理 由 我 不 接 受 這 部 分 我 覺 得 主 管 科 應 該 去 查 察, 比 如 郭 勇 是 清 運 業 者, 他 幫 呂 簡 任 技 正 去 做 代 清 運, 他 報 臺 北 市 的 官 價, 但 廢 棄 物 從 來 沒 有 進 過 臺 北 市 你 們 從 報 表 上 可 以 看 得 很 清 楚, 你 們 就 通 知 呂 簡 任 技 正, 這 家 承 商 報 價 不 合 理, 他 廢 棄 物 送 外 縣 市, 卻 跟 你 們 收 臺 北 市 的 費 用 你 是 主 管 機 關, 你 難 道 不 能 管 嗎? 暴 利 耶!1 噸 賺 1 噸 如 果 我 是 那 家 飯 店 業 者, 如 果 我 一 天 有 500 噸 的 垃 圾, 我 只 要 花 250 噸 的 錢, 剩 下 250 噸 每 個 甲 清 都 肥 嘟 嘟, 統 統 都 賺 翻 了 我 曾 經 講 過 有 一 些 業 者 公 然 到 議 會 行 銷, 他 去 買 45 噸 的 拖 車, 廢 棄 物 全 部 積 起 來 一 次 清 運, 車 都 放 在 那 裡? 需 要 我 告 訴 你 嗎? 陳 永 仁, 你 應 該 都 知 道 吧! 那 些 甲 清 業 者 不 是 在 你 們 廠 的 附 近 就 有 鬼 啦! 你 們 都 沒 有 去 看, 這 些 都 不 合 理 他 們 的 車 頭 大 到 可 以 拖 45 噸 廢 棄 物, 他 們 還 公 然 在 議 會 行 走, 去 遊 說 議 員 你 們 怎 麼 都 不 知 道 呢? 這 是 有 關 垃 圾 進 廠 費 跟 業 者 經 營 的 心 態, 你 要 拿 出 辦 法 來, 不 然 我 不 騙 你, 等 到 審 預 算 時 你 就 會 有 結 果 第 二 件 事 情 就 是 醫 療 廢 棄 物, 這 一 點 我 是 強 烈 的 反 彈, 我 剛 剛 已 經 公 開 講 了, 某 特 定 的 業 者, 很 大 很 大 的 一 家 企 業, 他 用 格 殺 的 方 式, 弄 得 所 有 醫 療 廢 棄 物 業 者 幾 乎 都 沒 辦 法 生 存, 他 處 理 醫 療 廢 棄 物 的 費 用, 他 搶 臺 北 市 生 意 時 是 1 噸 19 元, 沒 781

122 有 一 家 拼 得 過 他, 他 處 理 地 點 在 中 壢, 等 到 其 他 醫 療 廢 棄 物 業 者 統 統 關 門 時, 現 在 價 格 重 新 拉 到 38 元 以 上, 快 要 40 元 他 先 格 殺 小 業 者, 然 後 剩 下 他 1 家 存 活 要 或 不 要 隨 便 你! 這 要 怪 今 天 民 意 高 張, 本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要 在 北 投 焚 化 廠 興 建 一 座 醫 療 廢 棄 物 焚 化 爐 而 且 是 搭 配 的 我 剛 剛 跟 召 集 人 報 告 過, 醫 療 廢 棄 物 超 過 1,000 度 自 然 統 統 解 決 了, 垃 圾 焚 燒 還 超 過 1,000 度 以 上, 它 1,000 度 就 統 統 解 決 了, 到 1,200 度 都 已 經 沒 有 任 何 可 能 污 染 講 一 句 實 話, 過 去 臺 北 市 政 府 一 直 驕 傲 廚 餘 回 收, 但 這 才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現 在 醫 療 廢 棄 物 是 衛 生 局 自 己 去 委 託 甲 清 業 者 來 處 理, 可 是 現 在 是 圖 利 一 家 特 定 廠 商, 那 家 廠 商 跟 你 的 業 務 又 有 關 係, 我 這 樣 講 你 就 懂 了 吧! 就 是 跟 你 們 有 關 係 的 廠 商, 地 點 在 中 壢 這 兩 件 事 對 臺 北 市 環 境 衛 生 息 息 相 關, 而 且 都 非 常 重 要 我 不 是 對 甲 清 業 者 有 什 麼 成 見, 我 希 望 他 們 都 存 在, 負 擔 一 部 分 你 們 的 責 任, 可 是 不 能 透 過 你 們 的 制 度 讓 他 們 獲 取 暴 利, 都 是 一 比 一 的 利 潤 你 們 是 2,074 元, 外 面 處 理 行 情 是 900 元 到 1,200 元 之 間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你 們 為 什 麼 要 讓 他 們 賺 這 麼 多? 讓 你 們 自 己 來, 你 們 三 座 焚 化 爐 如 果 規 規 矩 矩 去 跟 人 家 承 包, 請 他 們 送 來, 如 果 符 合 你 們 的 原 則 就 讓 他 燒, 同 樣 讓 你 們 的 廠 也 可 以 維 持 適 當 的 運 作, 你 們 三 個 廠 都 有 氣 電 共 生 的 能 力, 還 可 以 賣 電, 你 們 還 有 進 廠 費 用 可 收 取 因 為 這 對 業 者 付 的 錢 沒 有 影 響, 中 間 代 清 運 業 者 才 是 賺 差 價 的 人, 你 們 難 道 做 不 到 這 件 事 情 嗎? 請 甲 清 業 者 跟 業 者 簽 約 的 副 本 給 你 們, 如 果 他 簽 的 是 2,074 元 的 話, 看 看 有 沒 有 進 你 們 的 廠, 如 果 沒 有 你 就 去 追, 看 他 運 到 那 裡? 不 要 把 馬 英 九 的 臉 丟 到 彰 化 去, 至 少 丟 山 豬 窟, 不 能 丟 彰 化 這 真 的 是 個 笑 話, 這 兩 點 我 第 三 輪 再 講, 你 要 準 備, 如 果 你 答 的 不 清 楚, 或 答 得 我 不 滿 意, 你 要 準 備 詳 細 的 資 料 給 我 們 尤 其 是 醫 療 廢 棄 物 跟 垃 圾 進 廠 差 價 問 題, 去 年 審 預 算 我 就 提 過, 所 以 當 時 我 強 烈 要 求 降 價, 你 們 是 以 價 制 量 限 制 業 者, 我 希 望 你 們 去 告 訴 需 要 委 託 甲 清 清 運 廢 棄 物 的 業 者, 不 要 花 大 價 錢, 獲 得 只 有 一 半 的 東 西 好 不 好, 局 長 陳 局 長 永 仁 : 剛 剛 王 議 員 所 提 示 的 兩 點, 我 們 一 定 會 去 追 查 臺 北 市 產 生 廢 棄 物 的 流 向 跟 下 落 在 清 除 儲 存 過 程 中 我 們 也 會 特 別 注 意 王 議 員 浩 : 醫 療 廢 棄 物 呢? 陳 局 長 永 仁 : 醫 療 廢 棄 物 一 樣, 因 為 一 個 是 一 般 廢 棄 物 ; 一 個 是 有 害 廢 棄 物 兩 個 原 則 都 一 樣, 我 們 會 請 稽 查 大 隊 要 求 甲 清 申 報 相 關 資 料, 然 後 再 去 追 查 請 楊 實 秋 議 員 楊 議 員 實 秋 : 局 長, 我 再 延 續 剛 剛 的 主 題 其 實 根 據 我 過 去 的 觀 察, 任 何 一 件 事 情 當 它 有 暴 利 存 在 時, 基 本 上 是 有 幾 個 共 犯 結 構, 當 然 你 不 可 能 要 廠 商 賠 本 來 做, 殺 頭 生 意 有 人 做, 貼 本 生 意 沒 人 做, 合 理 的 利 潤 是 絕 對 允 許 的, 但 如 果 是 暴 利 的 話, 絕 對 就 有 問 題 我 剛 才 特 別 要 求 你 把 所 有 採 購 公 開 透 明 化, 我 把 我 當 時 跟 張 珩 的 對 話 告 訴 你, 今 天 聯 合 醫 院 成 績 出 來 了, 節 省 了 六 億 六 千 多 萬 元 他 當 時 跟 我 講, 我 們 782

123 將 來 要 推 行 聯 合 採 購 時, 民 代 部 分 你 負 責 我 告 訴 他 其 實 醫 生 裡 面 也 有 人 搞 鬼, 他 說 醫 生 我 負 責 他 說 我 從 新 光 醫 院 出 來 我 知 道, 如 果 醫 生 是 鬼 的 話, 我 是 鬼 王, 我 知 道 怎 麼 弄, 這 是 張 珩 跟 我 的 對 話 今 天 同 樣 的 道 理, 搞 鬼 的 不 見 得 只 有 民 代, 你 們 官 員 可 能 也 有, 我 不 知 道 我 說 過 民 代 的 關 說 可 能 是 好 意, 也 可 能 是 惡 意, 但 是 這 種 東 西 沒 有 標 準, 所 以 最 好 是 全 部 透 明 化 我 今 天 要 提 出 來 的 就 是 張 珩 當 時 跟 我 對 話, 他 就 很 坦 白 講 民 代 方 面 議 員 你 負 責, 醫 生 方 面 我 負 責 因 為 我 跟 他 講 醫 生 也 有 可 能 搞 鬼, 他 說 當 然 醫 生 如 果 是 鬼, 我 就 是 鬼 王 他 說 我 在 新 光 醫 院 待 過, 我 也 知 道 醫 生 該 怎 麼 做 這 也 就 是 後 來 他 把 我 當 時 的 書 面 質 詢 貼 在 市 醫 各 院 區, 也 就 是 請 藥 商 都 不 要 來 所 以 我 今 天 特 別 提 到 這 一 點, 如 果 有 任 何 暴 利, 絕 對 不 單 單 只 有 一 位 民 代 而 已, 坦 白 講 官 員 可 能 都 會 有 問 題 我 也 希 望 你 也 能 像 張 珩 一 樣 講, 說 議 員 你 要 求 公 開 透 明 化 之 後, 將 來 如 果 有 官 員 搞 鬼, 我 負 責 抓, 可 不 可 以? 你 要 有 這 個 魄 力, 像 我 常 常 講 數 字 會 說 明 一 切 的 話, 當 藥 品 採 購 可 以 從 以 前 的 23 億 元, 我 還 記 得 很 清 楚 當 時 我 要 求 三 成, 這 三 成 是 比 照 財 團 法 人 的 回 饋, 比 如 國 泰 醫 院 也 好 長 庚 醫 院 也 好 張 珩 就 講 不 要 三 成, 兩 成 就 好, 他 說 三 成 會 出 人 命, 兩 成 可 以 接 受 結 果 今 年 幾 乎 達 到 三 成 了, 這 是 有 魄 力 做 的 結 果,22 億 7 千 萬 元 的 藥 品 衛 材 採 購, 結 果 省 了 28% 臺 北 市 議 會 水 準 是 很 高 的, 絕 對 超 過 你 們 想 像, 當 你 做 出 這 些 政 策 出 來 後, 大 部 分 不 分 黨 派 議 員 都 會 配 合 的 但 相 對 來 講, 張 珩 自 己 也 承 認 這 不 可 能 推 到 中 央, 中 央 的 結 構 跟 臺 北 市 結 構 不 同, 中 央 如 果 節 省 的 話, 以 去 年 248 億 元 藥 品 採 購 預 算, 如 果 像 臺 北 市 這 樣 的 效 力 可 以 省 多 少 錢, 你 知 道 嗎?70 億 元 所 以 今 週 刊 明 天 要 來 訪 問 我, 就 談 臺 北 市 的 案 子 可 不 可 能 推 到 中 央, 我 明 白 的 告 訴 他 你 不 要 想 了, 為 什 麼? 中 央 水 準 差 臺 北 市 太 多 了, 扯 爛 污 搞 鬼 的 根 本 不 怕 記 者 今 天 我 敢 提 出 要 求 是 因 為 我 們 在 臺 北 市, 因 為 你 面 對 的 民 代 也 是 最 有 水 準 的, 你 面 對 的 官 員 你 要 自 己 去 負 責 所 以 在 這 裡 我 特 別 延 伸 剛 剛 的 話 題, 任 何 暴 利 的 東 西 絕 對 會 有 問 題, 一 個 是 你 們 放 縱 ; 一 個 是 特 權 的 介 入 特 權 介 入 我 剛 剛 已 經 講 很 清 楚, 我 會 再 補 一 張 書 面 質 詢 把 我 剛 才 要 求 的, 像 張 珩 一 樣, 你 們 要 全 部 掀 出 來, 那 些 推 薦 廚 餘 業 者 推 薦 垃 圾 袋 業 者 的 人 都 要 登 記 下 來, 這 一 方 面 我 相 信 民 代 會 很 支 持, 剩 下 的 是 你 自 己 的 事, 我 希 望 能 夠 聽 到 像 當 年 張 珩 告 訴 我 的 話, 醫 生 搞 鬼 我 負 責, 我 知 道 他 們 怎 麼 搞 結 果 效 果 是 28%, 如 果 中 央 今 年 像 臺 北 市 一 樣, 不 要 省 28%,20% 就 好 可 以 省 50 億 元, 但 中 央 做 不 到 連 張 珩 都 講 議 員 你 不 要 做 夢, 中 央 不 可 能 中 央 做 不 到 我 們 沒 辦 法, 但 我 希 望 臺 北 市 自 己 要 做 到, 今 天 我 做 到 一 個 民 代 該 做 到 的 責 任, 局 長 你 要 督 促 政 風 室, 我 相 信 公 務 員 99% 都 是 奉 公 守 法 的, 但 是 假 設 有 那 一 小 群 不 守 法 的, 你 要 像 張 珩 一 樣 說 他 們 如 果 是 鬼, 我 就 是 鬼 王, 專 門 抓 他 們, 你 要 有 這 個 魄 力 所 以 今 天 在 民 代 部 分 我 們 會 自 制, 但 是 你 們 局 裡 內 部 如 果 有 搞 鬼 的 人, 你 要 負 責 去 抓 他 們, 我 希 望 明 年 能 看 到 你 的 成 績, 在 整 個 採 購 過 程 當 中, 品 質 提 高, 且 價 錢 可 以 省 下 多 少 錢 反 正 都 在 警 政 衛 生 小 組, 我 們 來 做 個 比 較 請 你 簡 單 回 答 局 內 部 該 如 何 做? 陳 局 長 永 仁 : 剛 剛 楊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部 分 我 非 常 同 意, 但 是 有 一 點 要 說 明 的 就 是 餐 廳 及 一 般 辦 783

124 公 大 樓, 他 們 排 出 的 是 一 般 廢 棄 物 ; 醫 院 排 出 的 是 有 害 廢 棄 物 這 個 目 前 在 整 體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架 構 下 是 民 營 化, 但 政 府 還 是 要 負 監 督 責 任 另 外, 環 保 局 內 部 還 有 一 些 採 購 案, 這 些 採 購 案 我 是 可 以 掌 握, 這 部 分 我 在 此 向 議 員 承 諾 我 們 一 定 會 好 好 的 做 內 控, 從 規 格 招 標 等 等, 我 們 會 非 常 負 責 任 的 約 束 同 仁, 而 且 注 意 內 部 人 員 的 操 守 楊 議 員 實 秋 : 高 捷 在 高 雄 市, 坦 白 講 是 個 扯 爛 污 到 極 點 的 地 方, 要 不 是 泰 勞 暴 動, 我 們 永 遠 不 知 道 黑 幕 重 重 臺 北 市 不 一 樣, 民 代 兇 記 者 兇, 你 只 要 有 一 點 點 的 瑕 疵, 你 不 僅 害 你 自 己, 還 害 整 個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以 我 特 別 強 調 未 來 在 採 購 流 程 方 面, 既 然 我 們 已 經 要 求 民 代 的 關 說 全 部 要 公 開 並 紀 錄 同 樣 的 道 理 你 們 內 部 自 己 也 要 管 控, 包 括 垃 圾 袋 最 可 能 造 成 流 言 的, 未 來 車 輛 的 採 購, 甚 至 將 來 廢 車 輛 回 收 的 價 格 等 等 另 外, 那 些 廠 商 一 天 到 晚 到 你 辦 公 室 也 不 是 辦 法, 你 們 也 不 勝 其 擾, 你 們 也 很 痛 苦 那 些 議 員 去 找 你 們 也 是 迫 於 選 民 的 壓 力, 你 一 公 布 大 家 都 高 興, 議 員 也 不 用 去 找 你 們 了, 廠 商 就 跟 藥 商 一 樣 定 期 來 開 會 也 就 是 你 們 都 不 用 到 我 辦 公 室, 定 期 所 有 廠 商 來, 大 家 公 開 聚 會, 你 們 有 什 麼 建 議 大 家 講 出 來 這 是 三 全 其 美, 那 些 民 代 你 以 為 他 們 真 的 喜 歡 陪 廠 商 去 找 你 們 嗎? 也 不 見 得 喜 歡, 所 以 你 用 這 個 方 式 來 做, 剩 下 就 是 你 內 部 的 控 管, 我 必 須 要 說 你 不 可 能 隻 手 遮 天 如 果 有 一 天 議 員 關 心 這 部 分 公 開 透 明 化 後, 你 內 部 控 管 出 了 問 題, 你 要 負 很 大 的 責 任 高 捷 案 子 現 在 被 追 出 來, 結 果 是 怎 麼 樣? 謝 長 廷 提 前 出 局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好 好 處 理 內 部 的 控 管 謝 謝 局 長 答 覆 副 召 楊 議 員 還 有 沒 有 其 它 問 題 ( 沒 有 ) 好, 剛 剛 議 員 所 提 問 的 問 題, 如 果 答 覆 不 完 整 的 你 們 要 用 書 面 資 料 詳 細 的 提 供 給 議 員 今 天 非 常 謝 謝 環 保 局 各 位 同 仁, 會 議 到 此 結 束, 謝 謝 大 家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0 分 至 12 時 5 分 地 點 : 本 會 3 樓 工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議 員 : 劉 耀 仁 陳 碧 峰 陳 錦 祥 陳 惠 敏 陳 正 德 藍 世 聰 列 席 :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局 長 : 陳 威 仁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 許 志 堅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 楊 綱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嘉 欽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處 長 : 李 四 川 都 市 更 新 處 處 長 : 邊 子 樹 新 建 工 程 處 處 長 : 莊 武 雄 養 護 工 程 處 處 長 : 羅 俊 昇 建 築 管 理 處 處 長 : 何 幼 榕 784

125 本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 專 門 委 員 : 林 佑 聲 專 員 : 鄭 源 彬 組 員 : 許 復 元 劉 議 員 耀 仁 記 錄 : 鄭 源 彬 壹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貳 宣 讀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預 備 會 議 紀 錄 ( 予 以 確 定 ) 參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都 市 發 展 局 工 務 局 等 首 長 介 紹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肆 聽 取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楊 執 行 秘 書 綱 報 告 都 市 發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報 告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報 告 發 言 議 員 : 陳 碧 峰 陳 惠 敏 藍 世 聰 陳 正 德 劉 耀 仁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說 明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說 明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說 明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說 明 伍 其 他 事 項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規 劃 案 專 案 報 告 改 以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請 於 一 週 內 送 本 委 員 會 本 委 員 會 本 會 期 專 案 報 告 及 市 政 考 察 排 定 如 附 表 散 會 速 記 錄 94 年 9 月 22 日 速 記 : 鄭 源 彬 工 務 委 員 會 林 專 門 委 員 佑 聲 :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市 府 各 位 官 員, 大 家 早! 今 天 是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進 行 的 議 程 是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依 據 臺 北 市 議 會 各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須 有 各 該 委 員 會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方 得 開 會 但 進 行 質 詢 及 報 告 事 項 時, 會 議 不 因 出 席 未 達 過 半 數 而 延 會 現 在 開 會 時 間 已 到, 請 開 會 主 席 ( 工 務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劉 議 員 耀 仁 ): 市 府 各 位 官 員 本 會 各 位 議 員 同 仁 各 位 記 者 女 士 先 生, 大 家 好! 現 在 開 始 開 會, 先 宣 讀 預 備 會 議 紀 錄 宣 讀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預 備 會 議 紀 錄 各 位 同 仁 對 預 備 會 議 紀 錄 有 沒 有 意 見?( 無 ) 會 議 紀 錄 確 定 今 天 的 議 程 是 進 行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我 們 依 照 往 例 是 先 請 各 局 處 會 首 長 介 紹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全 部 介 紹 完 先 讓 非 必 要 人 員 回 辦 公 室 處 理 公 務, 再 進 行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現 在 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楊 執 行 秘 書 先 介 紹 主 管 785

126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楊 執 行 秘 書 綱 :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大 家 早 安! 現 在 就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組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作 個 介 紹 : 簡 任 技 正 吳 家 善 第 一 組 郭 健 峰 組 長 第 二 組 王 秋 齡 組 長,10 月 1 日 兼 任 府 會 聯 絡 員, 原 府 會 聯 絡 員 謝 國 璋 技 正 10 月 1 日 調 職 至 營 建 署 服 務, 以 上 介 紹 請 各 位 議 員 多 多 指 教 謝 謝 楊 執 行 秘 書 的 介 紹, 接 著 請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介 紹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大 家 早 安! 我 是 陳 威 仁, 請 多 多 指 教 先 介 紹 局 本 部 : 副 局 長 張 清 副 局 長 吳 槐 庭 主 任 秘 書 陳 毓 賢 第 一 科 科 長 劉 國 銘 第 二 科 科 長 劉 進 興 第 三 科 科 長 陳 玉 光 資 訊 室 主 任 徐 貞 益 材 料 試 驗 室 技 正 兼 主 任 李 清 吉 會 計 室 主 任 林 順 龍 統 計 室 主 任 陳 燦 隆 秘 書 室 主 任 吳 滿 玲 人 事 室 主 任 吳 炳 華 政 風 室 主 任 饒 安 寧, 二 位 府 會 聯 絡 員 : 科 長 劉 進 興 科 員 夏 敏 華 接 著 介 紹 二 級 機 關 五 個 處 的 首 長 總 工 程 司 及 府 會 聯 絡 員 : 新 建 工 程 處 處 長 莊 武 雄 總 工 程 司 林 慶 釩 府 會 聯 絡 員 工 程 員 黃 崇 焰, 養 護 工 程 處 處 長 羅 俊 昇 總 工 程 司 張 慶 雲 府 會 聯 絡 員 正 工 程 司 趙 祖 培 工 程 員 許 厚 進,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處 長 陳 嘉 欽 總 工 程 司 章 立 言 府 會 聯 絡 員 副 隊 長 楊 森 豪,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處 長 李 四 川 總 工 程 司 張 炳 麟 府 會 聯 絡 員 正 工 程 司 蕭 志 敏 建 築 管 理 處 處 長 何 幼 榕 總 工 程 司 陳 煌 城 府 會 聯 絡 員 副 總 工 程 司 黃 仁 鋼 正 工 程 司 黃 漢 和 以 上 介 紹, 謝 謝! 謝 謝 陳 局 長 的 介 紹, 接 著 請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介 紹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大 家 早 安! 我 是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許 志 堅, 首 先 介 紹 本 局 副 局 長 脫 宗 華 副 局 長 張 坤 德 主 任 秘 書 許 阿 雪 總 工 程 司 林 崇 傑 綜 合 企 劃 科 科 長 邱 敬 斌 都 市 規 劃 科 科 長 張 立 立 都 市 設 計 科 科 長 劉 美 秀 都 市 測 量 及 資 訊 服 務 科 科 長 黃 金 土 居 住 政 策 及 服 務 科 科 長 羅 世 譽 財 務 及 資 產 管 理 科 科 長 鄧 玉 霞 住 宅 管 理 科 科 長 郭 駿 敏 任 務 小 組 召 集 人 高 博 施 秘 書 室 主 任 陳 娟 美 會 計 室 主 任 林 淑 芬 人 事 室 主 任 彭 淑 瑩 政 風 室 主 任 謝 心 強 資 訊 室 主 任 李 田 修 府 會 聯 絡 員 秘 書 張 溫 德 接 著 介 紹 都 市 更 新 處 : 處 長 邊 子 樹 副 處 長 羅 道 榕 副 處 長 施 永 源 總 工 程 司 簡 裕 榮 主 任 秘 書 鮑 雲 龍 更 新 企 劃 與 經 營 科 科 長 方 安 定 更 新 事 業 科 科 長 王 武 聰 更 新 工 程 科 科 長 林 建 宏 秘 書 室 主 任 簡 淑 賢 會 計 室 主 任 楊 惠 珠 人 事 室 主 任 李 瀛 強 政 風 室 主 任 張 滌 雲 府 會 聯 絡 員 副 總 工 程 司 吳 金 龍, 以 上 介 紹, 謝 謝! 謝 謝 許 局 長 的 介 紹, 現 在 全 部 介 紹 完, 各 局 處 必 要 的 相 關 人 員 留 下 即 可, 其 餘 就 請 回 辦 公 室 處 理 公 務 接 著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的 順 序 : 一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 二 都 市 發 展 局 ; 三 工 務 局 每 個 單 位 報 告 儘 量 簡 短 扼 要, 等 3 個 單 位 全 部 報 告 完 再 一 起 來 詢 答, 首 先 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楊 執 行 秘 書 報 告 楊 執 行 秘 書 綱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 786

127 首 先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於 本 會 的 支 持 與 鞭 策, 使 本 會 各 項 業 務 均 能 順 利 進 行, 謹 就 本 會 半 年 來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暨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扼 要 報 告 如 后, 敬 請 指 教! 壹 半 年 來 審 議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市 民 參 與 都 市 計 畫 案 審 議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或 修 訂 完 成 後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皆 可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或 透 過 本 會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都 市 計 畫 意 見 陳 情 對 於 公 民 或 團 體 之 陳 情 意 見, 於 提 會 審 議 前, 本 會 均 依 案 彙 整 製 成 綜 理 表, 將 陳 情 建 議 之 內 容 及 理 由, 一 併 提 供 委 員 審 議 參 考 本 會 召 開 各 種 審 議 會 議 ( 含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及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均 採 公 開 透 明 方 式 進 行, 會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議 案 內 之 陳 情 民 眾 團 體 及 機 關 列 席 說 明, 直 接 表 達 意 見, 充 分 溝 通 討 論, 並 開 放 新 聞 媒 體 記 者 旁 聽 採 訪 審 議 會 議 係 採 合 議 制, 經 委 員 會 作 成 適 切 妥 當 決 議 後, 錄 案 檢 還 市 府 依 程 序 辦 理 二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鑒 於 都 市 計 畫 攸 關 市 政 建 設 及 公 私 權 益 至 鉅, 為 期 審 議 工 作 審 慎 順 利 進 行 及 兼 顧 市 民 大 眾 權 益, 對 於 較 重 大 複 雜 之 都 市 計 畫 案 件 提 報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交 由 專 家 學 者 及 業 務 相 關 的 委 員 先 行 邀 集 有 關 單 位 開 會 討 論, 必 要 時 現 場 勘 研 並 聽 取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述 意 見 後 詳 加 審 查, 研 獲 具 體 結 論 後 提 供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及 審 議 之 參 考 三 召 開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議 : 依 本 會 法 定 職 掌 及 年 度 施 政 計 畫,94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工 作 計 召 開 都 市 計 畫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5 次,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 含 會 勘 ) 計 29 次, 審 議 都 市 計 畫 案 29 案 ( 討 論 事 項 24 案, 報 告 事 項 3 案, 禁 建 案 2 案 ) ( 一 ) 討 論 事 項 24 案 1. 變 更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石 潭 段 4 小 段 288 地 號 醫 療 用 地 為 第 2 種 住 宅 區 計 畫 案 2. 變 更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3 小 段 53 之 34 地 號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為 道 路 用 地 計 畫 案 3. 變 更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段 5 小 段 28 之 2 28 之 3 地 號 住 宅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 供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使 用 ) 計 畫 案 4. 變 更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福 和 段 2 小 段 60 之 之 之 2 等 4 筆 地 號 土 地 第 3 種 住 宅 區 為 第 3 種 住 宅 區 ( 特 ) 計 畫 案 5. 修 訂 台 北 市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6. 變 更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公 訓 段 2 小 段 213 地 號 等 部 分 第 2 種 及 第 3 種 住 宅 區 土 地 為 電 力 設 施 用 地 ( 供 地 下 電 纜 使 用 ) 計 畫 案 7. 變 更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大 龍 段 3 小 段 323 地 號 土 地 公 車 調 度 站 用 地 為 第 3 之 2 種 住 宅 區 及 第 3 種 住 宅 區 計 畫 案 8. 變 更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部 分 啟 聰 學 校 用 地 為 機 關 用 地 主 要 計 畫 案 9. 擬 定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啟 聰 學 校 東 北 側 機 關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10. 變 更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芝 山 段 2 小 段 761 地 號 附 近 道 路 用 地 為 第 3 種 住 宅 區 及 第 3 種 住 宅 區 為 道 路 用 地 計 畫 案 11. 修 訂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原 ( 陸 軍 保 養 廠 )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787

128 12. 變 更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北 安 路 536 巷 第 3 種 住 宅 區 為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計 畫 案 13. 擬 劃 定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段 1 小 段 39 地 號 等 11 筆 土 地 為 更 新 地 區 ( 更 新 單 元 ) 計 畫 案 14. 變 更 臺 北 市 濱 江 街 汽 車 修 護 專 用 工 業 區 內 第 2 種 工 業 區 為 汽 車 修 護 展 售 工 業 區 計 畫 案 15. 變 更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圓 環 段 3 小 段 之 之 之 23 地 號 國 小 用 地 為 保 存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16. 擬 訂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陳 德 星 堂 保 存 區 細 部 計 畫 及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計 畫 案 17. 變 更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孔 廟 西 北 側 部 分 道 路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及 公 園 用 地 為 廣 場 用 地 計 畫 案 18. 修 訂 臺 北 市 基 隆 河 ( 中 山 橋 至 成 美 橋 段 )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娛 樂 區 ( 供 觀 光 旅 館 使 用 ) 街 廓 編 號 C2 基 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計 畫 案 19. 變 更 臺 北 市 信 義 計 畫 區 車 站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計 畫 案 20. 變 更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五 段 大 湖 公 園 北 側 部 分 保 護 區 及 道 路 用 地 為 社 會 福 利 特 定 專 用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暨 擬 訂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5 段 大 湖 公 園 北 側 社 會 福 利 特 定 專 用 區 細 部 計 畫 案 21. 變 更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中 興 山 莊 附 近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22. 變 更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秀 山 段 2 小 段 地 號 第 3 種 住 宅 區 及 地 號 綠 地 用 地 為 道 路 用 地 計 畫 案 23. 捷 運 內 湖 線 地 下 穿 越 基 地 大 直 翠 景 新 村 適 用 住 宅 區 街 廓 加 級 案 24. 變 更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光 華 段 4 小 段 829 地 號 機 關 用 地 ( 供 公 賣 局 使 用 ) 為 機 關 用 地 ( 供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等 公 務 機 關 使 用 ) 計 畫 案 ( 二 ) 報 告 事 項 3 案 : 1. 為 賡 續 辦 理 本 會 組 成 之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作 業 案 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3.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發 展 用 地 免 予 回 饋 原 則 案 ( 三 ) 禁 建 案 : 1. 修 訂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原 ( 陸 軍 保 養 廠 )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辦 理 禁 建 案 2. 為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天 母 段 4 小 段 348 等 8 筆 地 號 土 地 ( 天 母 白 屋 ) 辦 理 禁 建 案 四 審 議 情 形 資 訊 化 1. 本 會 已 建 置 完 成 區 域 和 網 際 網 路, 設 置 首 頁 登 錄 於 市 府 網 站, 其 功 能 不 僅 在 於 讓 市 民 了 解 本 會 的 業 務 職 掌, 也 可 以 進 行 線 上 都 市 計 畫 意 見 的 建 議 和 討 論, 提 供 更 多 市 民 參 與 都 市 建 設 的 管 道 2. 本 會 已 建 構 無 障 礙 中 英 文 網 站, 對 計 畫 案 件 審 議 情 形 的 最 新 消 息 發 布 於 網 站 上, 提 供 市 民 瞭 解 與 查 考 貳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茲 將 本 會 94 年 下 半 年 度 審 議 中 之 重 要 都 市 計 畫 案 列 述 如 下, 本 會 將 儘 速 審 議 : 1. 變 更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297 號 公 園 用 地 ( 寶 藏 巖 歷 史 聚 落 ) 為 保 存 區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 第 2 階 段 ) 788

129 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案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3.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港 路 以 南 縱 貫 鐵 路 以 北 特 定 專 用 區 ( 原 南 港 輪 胎 工 廠 ) 計 畫 案 4. 臺 北 市 保 護 區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 第 1 階 段 ) 案 5. 變 更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中 興 山 莊 附 近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6. 變 更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5 段 大 湖 公 園 北 側 部 分 保 護 區 及 道 路 用 地 為 社 會 福 利 特 定 專 用 區 計 畫 案 市 政 建 設 經 緯 萬 端, 都 市 計 畫 是 都 市 建 設 與 都 市 發 展 之 藍 本, 且 關 係 人 民 權 益 甚 鉅, 本 會 職 司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全 體 同 仁 深 覺 職 責 之 重 大, 向 以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適 法 及 兼 顧 公 私 權 益 之 原 則 審 慎 從 事, 期 使 審 議 作 業 更 臻 完 善, 惟 都 市 計 畫 牽 涉 問 題 錯 綜 複 雜, 尚 待 改 進 加 強 之 處 仍 多,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隨 時 賜 予 匡 導 與 支 持, 最 後 敬 祝 各 位 議 員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楊 執 行 秘 書 的 報 告, 現 在 請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報 告 許 局 長 志 堅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 欣 逄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首 先 謹 致 祝 賀 之 意 應 邀 向 各 位 提 出 都 市 發 展 局 施 政 報 告, 深 感 榮 幸 過 去 會 期 中,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鼎 力 協 助 與 不 吝 督 勉, 本 局 各 項 業 務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謹 代 表 本 局 同 仁 表 逹 由 衷 謝 忱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各 首 要 城 市 往 往 扮 演 區 域 火 車 頭 角 色, 從 而 帶 動 週 邊 衛 星 城 市 一 齊 全 面 提 升 競 爭 力 臺 北 市 確 為 全 台 第 一 的 首 要 城 市, 承 擔 帶 引 全 台 灣 走 出 政 經 困 局 之 重 任, 要 趕 上 世 界 或 亞 洲 鄰 近 國 主 要 競 爭 城 市, 打 造 世 界 級 首 都 一 直 都 是 市 政 府 努 力 的 總 目 標, 都 市 發 展 局 在 迎 向 全 球 競 爭 之 挑 戰 的 戰 鬥 位 置,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及 法 規 機 制 層 面, 均 積 極 作 為 且 戮 力 配 合, 如 : 專 案 檢 討 調 整 中 正 紀 念 堂 周 圍 特 定 專 用 區 與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之 管 制 內 容 檢 討 修 正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主 動 檢 討 放 寬 本 市 自 84 年 公 告 之 修 訂 臺 北 市 主 要 計 畫 商 業 區 檢 討 計 畫 案 中 回 饋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契 合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利 用 城 市 規 劃 與 空 間 改 造, 創 造 愉 悅 宜 居 的 都 會 環 境, 進 而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和 城 市 競 爭 力, 亦 是 市 政 府 的 施 政 重 點 項 目, 本 局 已 完 成 本 市 20 條 親 山 廊 道 系 統 之 建 構, 並 陸 續 完 成 部 分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和 指 標 設 置 ; 而 為 配 合 華 山 創 意 園 區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想, 完 成 中 央 藝 文 公 園 夢 想 起 飛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闢 建 街 舞 及 極 限 運 動 空 間, 引 進 展 演 活 動, 創 造 都 市 活 力 對 於 住 宅 業 務 之 推 動, 為 擴 大 對 對 全 體 市 民 住 之 服 務 及 現 有 國 宅 業 務 轉 型, 重 點 在 使 住 宅 之 觀 念 從 住 所 延 伸 至 居 住 環 境,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 同 時 配 合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社 區 辦 理 轉 型, 增 加 國 宅 社 區 自 主 管 理 績 效 ; 進 而 強 化 出 租 國 宅 之 管 理 另 為 落 實 翻 轉 軸 線, 再 現 風 華 的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都 市 更 新 處 以 推 動 策 略 性 更 新 地 區 促 進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加 速 老 舊 住 宅 參 與 更 新 復 甦 老 舊 街 區 活 化 產 業, 及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為 五 大 施 政 主 軸, 並 將 北 大 同 文 化 區 園 區 整 宅 更 新 西 門 徒 步 區 擴 大 計 晝 及 理 教 公 所 更 新 計 畫 列 為 四 大 更 新 重 點 計 畫 傾 全 力 推 動 ; 此 外, 為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完 成 修 訂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和 臺 北 市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789

130 規 劃 補 助 辦 法 以 下 謹 就 都 市 發 展 業 務 住 ( 國 ) 宅 業 務 及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分 項 重 點 報 告 壹 都 市 發 展 業 務 一 綜 合 企 劃 ( 一 ) 業 務 檢 討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本 市 面 臨 世 界 性 城 市 激 烈 的 競 爭, 必 項 要 有 前 瞻 性 的 因 應 規 劃, 故 本 府 長 期 致 力 推 動 臺 北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提 出 生 產 環 境 國 際 化 生 活 環 境 魅 力 化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化 等 都 市 發 展 理 念 之 際, 在 相 關 措 施 上 推 動 包 括 : 1 順 應 世 界 局 勢 與 全 球 同 步 前 進 : 在 全 球 化 城 市 競 爭 時 代, 為 逹 國 際 城 市 之 目 標, 應 了 解 全 球 重 要 城 市 之 發 展 情 形, 目 前 除 邀 集 國 外 人 士 來 訪 進 行 專 業 交 流, 或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外, 未 來 本 府 將 結 合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建 立 有 效 之 橫 向 聯 繫 及 協 調 機 制, 透 過 各 項 計 畫 有 效 整 合 利 用 本 府 有 限 資 源, 加 強 與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之 機 會, 以 提 升 都 市 規 劃 之 前 瞻 性 與 品 質 2 上 下 整 合 及 橫 向 協 調 機 制 ;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著 重 開 發 與 建 設 區 位 間 之 協 調, 積 極 整 合 國 土 北 部 區 域 都 會 區 及 府 內 相 關 單 位 之 有 限 資 源,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整 體 綜 效, 然 目 前 因 缺 之 橫 向 繫 及 協 調 機 制 ( 二 ) 工 作 成 果 藉 由 推 動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親 山 親 水 行 動 方 案 人 性 化 空 間 策 略 及 城 市 國 際 化 方 案, 以 逹 成 本 市 國 際 化 永 續 化 及 人 性 化 之 發 展 願 景 : 1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1) 在 北 臺 區 域 分 工 合 作 之 空 間 發 展 定 位 與 策 略 規 劃 前 期 研 究 基 礎 上, 持 續 進 行 修 訂 臺 北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臺 北 市 與 鄰 近 周 邊 城 市 空 間 發 展 整 合 與 合 作 執 行 方 式, 在 北 臺 空 間 發 展 結 構 定 位 之 上 位 指 導 綱 領 下, 就 基 隆 市 台 北 縣 等 鄰 近 周 邊 城 市 之 合 作 議 題 進 行 細 部 規 劃 與 整 合 (2) 完 成 包 括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等 北 臺 區 域 縣 市 發 展 願 景 展, 宣 示 各 縣 市 在 互 助 分 工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簽 署 合 作 意 願 備 忘 錄, 共 同 協 力 強 化 對 外 競 爭 力 (3) 在 已 完 成 之 臺 北 市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指 導 下, 為 能 將 永 續 發 展 的 理 想 具 體 落 實 於 市 政 建 設 中, 持 續 進 行 建 立 臺 北 市 永 續 發 展 評 量 機 制 規 劃 案, 希 望 藉 助 標 竿 管 理 (Benchmark Management) 之 觀 念 與 技 法,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量 化 評 量 機 制 與 指 標, 使 能 具 體 衡 量 本 市 永 續 發 展 之 進 程 2 親 山 親 水 行 動 方 案 : (1) 完 成 臺 北 市 親 山 親 水 廊 道 系 統 調 查 (2) 為 妥 善 利 用 本 市 四 周 環 山 的 天 然 資 源, 提 供 市 民 休 憩 活 動 的 理 想 去 處, 本 府 結 合 捷 運 生 態 休 憩 教 育 觀 光 工 務 建 設 等 資 源, 提 出 於 95 年 完 成 本 市 20 條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建 設 之 政 策 目 標 為 求 具 體 落 實 此 政 策 構 想, 本 府 各 單 位 在 葉 副 市 長 領 軍 下, 擬 具 親 山 步 道 推 動 策 略 方 案 計 畫, 分 就 6 大 工 作 方 案 42 項 執 行 計 畫 內 容 全 力 推 動 進 行, 並 由 各 區 公 所 主 辦 各 項 市 民 登 山 活 動, 逐 步 驗 收 展 示 及 推 廣 親 山 步 道 系 統 之 建 設 成 果, 本 局 亦 將 於 95 年 6 月 份 完 成 所 有 次 區 段 指 標 系 統 與 20 鞗 親 山 步 道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790

131 (3) 完 成 臺 北 市 東 西 軸 帶 空 間 再 利 用 規 劃 設 計 案, 目 前 正 針 對 市 民 大 道 沿 線 景 觀 空 間 暨 示 範 節 點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及 發 包 施 工 作 業 中 (4) 完 成 擬 定 貓 空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與 環 境 改 善 推 動 方 案, 以 兼 顧 產 業 發 展 及 永 續 山 水 之 經 營 為 有 效 改 善 貓 空 地 區 之 環 境 整 體 景 觀, 針 對 目 凌 亂 的 店 招, 已 完 成 入 口 意 象 及 共 同 店 招 之 規 劃 設 計, 並 於 94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發 包 施 工 事 宜 另 貓 空 都 市 計 畫 案 市 都 委 專 案 小 組 已 於 94 年 5 月 30 日 初 步 審 議 完 成, 提 請 大 會 續 行 審 議 中 (5) 完 成 行 義 路 溫 泉 地 區 先 期 整 體 規 劃, 對 本 市 珍 貴 的 溫 泉 休 閒 空 間 提 出 前 瞻 性 的 規 劃,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市 都 委 會 專 小 組 已 於 94 年 6 月 6 日 初 步 審 議 完 成, 將 提 請 大 會 續 行 議 (6) 完 成 吳 興 街 陸 軍 保 養 廠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案 已 於 94 年 4 月 6 日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94 年 6 月 24 日 發 佈 實 施 本 府 將 可 無 償 取 得 約 2.6 公 頃 公 園 用 地 及 約 2 公 頃 道 路 用 地, 以 建 構 完 整 道 路 系 統 目 前 已 協 調 軍 方 同 意 先 將 公 園 及 道 路 用 地 辦 理 撥 用, 以 便 進 行 道 路 開 闢 公 園 簡 易 綠 化 臨 時 停 車 場 等 工 程 建 設, 有 效 改 善 提 昇 地 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7) 完 成 木 柵 路 五 段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及 細 部 計 畫 案, 以 因 應 本 市 南 區 山 水 遊 憩 資 源 之 發 展 趨 勢, 提 供 滿 足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之 支 援 空 間 需 求 企 案 業 於 94 年 4 月 14 日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完 成, 已 送 交 大 會 續 行 審 議 中 3 人 生 化 空 間 推 動 策 略 : (1) 持 續 推 動 臺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露 天 座 試 辦 計 畫, 並 擴 大 活 動 範 圍, 以 活 化 都 市 公 共 空 間, 並 促 進 地 區 商 業 發 展 (2) 配 合 市 政 府 正 俗 專 案 陽 光 專 案 青 春 專 案, 援 引 都 市 計 畫 第 七 十 九 條 處 分 違 規 使 用, 以 端 正 社 會 風 氣 保 障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安 全 與 身 心 健 康, 進 而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 三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展 望 未 來 一 年, 將 在 現 有 的 成 果 基 礎 下, 邁 向 拼 經 濟 拼 環 境 拼 特 色 之 發 展 願 景, 全 力 推 動 下 列 重 要 計 畫 : 1 打 造 台 北 市 為 世 界 級 首 都 : (1) 續 推 台 北 市 綠 軸 空 間 規 劃 案, 創 造 有 特 色 之 空 間 環 境 (2) 賡 續 辦 理 軍 事 用 地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案 (3) 推 動 城 市 交 流 工 作, 整 合 北 臺 區 域 資 源 並 與 世 界 重 要 城 市 進 行 交 流 2 形 塑 親 山 親 水 的 永 續 發 展 生 態 城 市 : (1) 推 動 親 山 計 畫, 持 續 本 市 二 十 條 親 山 廊 道 規 劃 設 計 及 發 包 施 工 (2) 研 訂 親 水 計 畫 : 辦 理 本 市 各 河 川 之 親 水 計 畫, 以 塑 造 河 域 地 區 特 色, 提 供 市 民 多 樣 化 的 休 閒 空 間 (3) 持 續 辦 理 貓 空 地 區 與 行 義 路 溫 泉 產 業 策 略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及 輔 導 業 者 合 法 化, 以 加 強 本 市 山 水 空 間 之 保 育 與 利 用 3 推 動 國 際 化 策 略 促 進 城 市 交 流 : (1) 參 加 國 際 性 都 市 發 展 研 討 會 及 接 待 國 外 都 市 規 劃 專 業 人 士, 以 促 進 經 驗 交 流 並 擴 展 本 市 國 際 視 野 (2) 持 續 進 行 台 北 市 競 爭 力 研 析, 參 考 國 際 城 市 競 爭 力 指 標, 以 汲 取 國 外 城 791

132 市 發 展 經 驗 4 推 展 都 會 合 作, 健 全 法 令 與 資 訊 : (1) 續 辦 北 臺 區 域 合 作 並 建 立 機 制, 探 討 共 通 性 課 題 並 研 擬 區 域 問 題 之 解 決 對 策, 以 結 合 北 臺 都 會 區 域 內 各 級 政 府 共 同 合 作, 推 展 互 利 之 都 市 建 設 (2) 賡 續 辦 理 市 府 正 俗 專 案 之 違 法 處 分 事 宜 二 都 市 規 劃 ( 一 ) 業 務 檢 討 都 市 規 劃 業 務 主 要 包 含 行 政 區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及 因 應 各 地 區 發 展 需 要, 進 行 專 案 規 劃 目 前 都 會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部 分, 北 投 區 及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正 由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另 專 案 規 劃 部 分, 配 合 中 央 及 本 市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以 及 為 改 善 都 市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空 間, 已 完 成 修 訂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使 用 管 制 及 都 市 設 計 貓 空 纜 車 路 線 用 地 以 及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 不 含 區 段 徵 收 及 特 定 專 用 區 ) 等 都 市 計 畫 案 此 外, 並 配 合 修 訂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工 業 區 商 業 區 使 用 組 別 負 面 表 列 及 放 寬 商 業 區 通 盤 檢 討 回 饋 之 相 關 規 定 等, 以 塑 造 本 市 產 業 發 展 之 優 越 環 境 後 續 仍 將 加 速 推 動 各 行 政 區 通 盤 檢 討 案 及 重 點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並 積 極 研 修 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自 治 條 例, 以 符 都 市 發 展 需 求 ( 二 ) 工 作 成 果 1 行 政 區 通 盤 檢 討 北 投 區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業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完 竣, 近 期 將 提 委 員 會 審 議 ; 文 山 區 通 盤 檢 討 已 於 公 開 展 覽, 刻 由 本 市 都 委 會 組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中 2 專 案 規 畫 (1) 促 進 本 市 文 化 之 發 展, 提 供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空 間 為 提 升 本 市 之 國 際 藝 文 地 位, 增 加 城 市 競 爭 力, 本 府 刻 正 依 不 同 空 間 特 色 及 意 象, 塑 造 首 都 山 水 歷 史 藝 文 三 軸 線, 將 位 於 本 市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圓 山 藝 文 及 文 化 史 蹟 區 三 軸 之 交 會 核 心 之 機 關 用 地 ( 供 沙 烏 地 王 國 駐 華 大 使 館 使 用 ) 變 更 供 文 化 設 施 使 用, 並 辦 理 BOT, 期 透 過 本 地 區 開 發, 串 聯 北 大 同 化 園 區 之 文 化 資 源, 活 化 該 地 區 之 日 夜 間 活 動 機 能, 發 展 城 市 觀 光, 提 升 本 市 藝 術 文 化 水 準, 目 前 該 BOT 案 正 辦 理 最 優 投 資 人 甄 審 作 業 (2) 因 應 實 際 發 展 需 要, 調 整 特 定 專 用 區 之 使 用 管 制 為 因 時 空 變 遷, 經 濟 發 展 條 件 改 變 之 需 要, 針 對 特 定 專 用 區 內 部 分 不 合 時 宜 之 使 用 管 制, 以 專 案 方 式 檢 討 調 整 其 管 制 內 容 ; 如 中 正 紀 念 堂 周 圍 特 定 專 用 區 於 民 國 67 年 擬 定 後, 曾 於 民 國 76 年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環 境 的 轉 變, 原 管 制 之 目 的 及 內 容 已 有 部 分 不 符 實 際 需 求 及 發 展 趨 勢, 故 針 對 特 定 專 用 區 進 行 檢 討, 以 重 新 形 塑 該 特 定 專 用 區 之 特 色 ; 另 為 促 進 士 林 官 邸 特 定 商 業 區 之 開 發, 亦 檢 討 調 整 其 使 用 及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內 容, 並 給 予 開 發 時 程 獎 勵, 以 鼓 勵 多 樣 化 之 商 業 發 展 (3) 檢 討 調 整 公 有 土 地 資 源, 提 供 多 元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針 對 本 市 低 度 或 尚 未 利 用 之 大 型 公 有 土 地, 配 合 地 區 發 展 需 要, 重 新 規 劃 其 土 792

133 地 使 用, 提 供 地 區 多 元 之 服 務 設 施 功 能, 如 廣 慈 博 愛 院 區 除 保 留 部 分 社 會 褔 利 設 施 功 能 外, 並 規 劃 提 供 地 區 商 業 及 開 放 空 間 用 ; 建 國 啤 酒 廠, 亦 配 合 其 轉 型 再 開 發, 規 劃 啤 酒 文 化 園 區 及 大 型 開 放 空 間, 提 供 本 市 多 元 休 閒 文 化 (4) 全 面 檢 討 陽 明 山 山 坡 住 宅 區, 落 實 環 境 管 理 政 策 民 國 60 年 左 右 因 市 中 心 快 速 發 展 住 宅 需 求 針 對 本 市 68 年 所 劃 定 之 25 處 保 護 區 變 為 住 宅 區, 鑑 於 其 產 權 分 散 地 勢 陡 峭 開 發 效 益 低 等 因 素 大 多 未 完 成 整 體 開 發 作 業 為 維 護 本 市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保 障 地 主 權 益, 滿 足 市 民 居 住 需 求 之 多 樣 性, 本 府 已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全 盤 檢 討, 初 步 就 其 自 然 區 位 條 件 及 開 發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區 分 為 四 類, 並 研 提 處 理 策 略 如 下 : 第 一 類 因 不 適 宜 開 發 地 區 佔 2/3 以 上, 在 加 強 山 坡 地 安 全 管 理 之 既 定 政 策 下, 將 朝 向 回 復 為 保 護 區 之 方 式 辦 理 ; 第 二 三 類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則 以 建 立 開 發 許 可 機 制 為 主, 從 嚴 審 查 開 發 行 為 其 中 第 一 類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已 循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自 起 公 開 展 覽 30 天, 刻 由 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組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中 另 修 訂 第 二 三 類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開 發 要 點 部 分, 已 於 召 開 二 次 研 商 會 議 初 步 取 得 府 內 共 識, 將 再 邀 請 都 委 會 及 部 分 環 評 委 員 進 行 專 家 座 談, 確 認 本 府 作 業 細 節 後,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5) 修 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法 規 配 合 本 市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及 改 善 市 民 之 生 活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檢 討 修 訂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貴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審 議 通 過 另 為 增 加 本 市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使 用 彈 性, 提 供 新 興 產 業 進 駐 機 會, 本 府 再 修 訂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中 工 業 區 及 商 業 區 之 使 用 組 別, 改 以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經 本 府 法 規 會 於 審 議 通 過, 近 期 將 提 貴 會 審 議 又 鑑 於 近 年 來 經 濟 景 氣 不 佳, 為 降 低 業 者 經 營 成 本, 鼓 勵 業 者 合 法 經 營, 主 動 檢 討 本 市 自 84 年 公 告 之 修 訂 台 北 市 主 要 計 畫 商 業 區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案 中 回 饋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於 審 議 通 過, 已 發 布 實 施 ( 三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針 對 目 前 已 在 二 級 都 委 會 審 議 之 案 件, 如 商 業 區 通 盤 檢 討 北 投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等 案, 為 促 其 儘 速 通 過 審 議, 以 展 開 實 質 開 發 作 業,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水 準, 未 來 執 行 都 市 規 劃 重 點 如 下 : 1 行 政 區 通 盤 檢 討 本 府 將 積 極 推 動 士 林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並 將 針 對 內 湖 信 義 中 山 松 山 大 同 等 行 政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加 緊 規 劃 加 速 辦 理 法 定 程 序 2 專 案 規 劃 (1) 為 塑 造 本 市 交 通 門 戶 入 口 意 象,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整 體 規 劃 台 北 車 站 及 中 央 公 園 配 合 行 政 觀 光 客 位 增 計 畫 - 重 要 交 通 門 戶 環 境 改 善 專 案 計 畫, 以 及 形 塑 市 民 大 道 綠 軸 意 象, 本 府 將 與 中 央 各 自 籌 措 五 百 萬 辦 理 淡 水 河 至 華 山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之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預 計 於 三 年 內 整 體 規 劃 台 北 車 站 至 華 山 地 區 之 中 央 藝 文 公 園 一 帶 之 土 地 使 用 都 市 設 計 及 交 通 動 線, 創 造 本 市 中 央 車 站 門 戶 意 象, 並 提 供 市 民 更 舒 適 娛 悅 之 都 市 空 間 (2) 協 助 本 市 老 舊 及 低 度 使 用 之 工 業 區, 轉 型 再 開 發 利 用 本 市 之 工 業 區 除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及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因 發 展 生 物 科 技 及 研 發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主 而 蓬 勃 發 展 外, 部 分 原 以 傳 統 製 造 業 為 主 之 工 業 區 目 前 均 屬 低 度 利 用, 如 793

134 建 國 啤 酒 廠 南 港 輪 胎 內 湖 蘆 洲 里 工 業 區 等, 為 帶 動 等 工 業 區 之 發 展, 使 其 轉 型 再 開 發, 藉 以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將 主 動 協 助 其 進 行 規 劃, 以 提 高 土 地 使 用 效 益 (3) 配 合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預 為 規 劃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特 定 專 用 區 因 應 高 鐵 即 將 通 車,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日 頻 繁, 民 航 局 已 將 松 山 機 場 未 來 發 展 定 位 為 中 程 之 國 際 機 場, 為 符 合 其 發 展 需 要, 重 新 檢 討 規 劃 機 場 周 邊 土 地 之 使 用 管 制, 整 合 松 山 機 場 與 周 邊 之 客 運 捷 運, 成 為 快 速 轉 運 之 空 客 捷 運 轉 運 中 心, 以 提 昇 機 場 整 體 之 運 輸 發 展 效 益, 並 降 低 機 場 對 於 附 近 居 住 環 境 之 衝 擊 (4) 因 應 加 入 WTO 之 衝 擊, 規 劃 精 緻 化 休 閒 產 業 區 本 市 農 業 區 目 前 僅 餘 關 渡 平 原 農 業 區 及 老 泉 里 農 業 區 兩 處, 為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農 業 發 展 政 策 朝 向 農 地 釋 出 及 轉 型, 兼 顧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及 地 方 發 展 之 平 衡 及 整 體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之 有 效 性 前 提 下, 該 兩 處 農 業 區 將 配 合 全 市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需 求, 規 劃 朝 向 生 態 休 閒 遊 憩 之 精 緻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避 免 過 度 開 發 造 成 環 境 衝 繫 3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修 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相 關 規 定 為 提 高 市 場 自 由 度 及 打 造 優 勢 的 國 際 投 資 空 間, 刻 正 大 幅 度 檢 討 現 行 之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制 規 則 規 定, 並 將 融 入 績 效 標 準, 專 業 管 理 及 市 民 參 與 精 神, 以 提 升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維 持 本 市 之 優 勢 和 發 展 活 力, 促 進 產 業 之 多 元 化 4 修 訂 山 坡 地 開 發 相 關 法 規 本 市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面 積 約 公 頃, 約 佔 全 市 總 面 積 2% 近 年 來, 山 坡 地 災 害 頻 傳, 市 民 愈 趨 重 視 山 坡 地 之 開 發 與 保 育, 為 保 障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加 強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之 開 發 管 理, 本 局 將 賡 續 檢 討 修 訂 台 北 市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要 點, 以 促 其 朝 向 生 態 住 宅 區 發 展 三 都 市 設 計 ( 一 ) 業 務 檢 討 為 整 頓 本 市 長 期 以 來 都 市 不 佳 景 觀, 整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所 設 置 之 街 道 設 物, 並 考 量 府 內 財 務 狀 況, 除 進 行 人 行 道 改 造 工 程 外, 參 考 國 外 優 良 經 驗, 著 手 推 動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營 運 管 理 街 道 家 具 措 施, 並 進 行 招 商 作 業, 以 期 藉 助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妝 點 都 市 景 觀 豐 富 本 市 街 道 特 色 此 外 選 定 本 市 重 要 景 觀 道 路 與 產 業 特 免 街 區, 推 動 景 觀 街 區 改 善, 結 合 地 區 產 業 與 形 塑 整 體 環 境 特 色 及 景 觀 風 貌 另 本 市 河 岸 空 間 長 期 以 來 由 於 防 洪 需 求 設 置 堤 防 阻 擋 市 民 親 近 使 用 的 路 徑, 其 空 間 亦 被 忽 略 未 整 理, 為 提 昇 本 市 景 觀 環 境 品 質, 積 極 協 助 進 行 淡 水 河 及 基 隆 河 河 域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並 著 手 整 合 堤 內 空 間 有 效 利 用, 並 以 中 山 北 路 士 林 故 宮 地 區 為 主 軸, 推 動 親 水 歷 史 藝 文 等 三 軸, 研 擬 悠 遊 首 都 山 水 人 文 建 設 及 時 空 綠 廊 規 劃, 逐 步 改 善 都 市 空 間, 增 加 市 民 休 閒 場 所 為 提 高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行 政 作 業 效 能 加 速 審 議 時 效, 並 順 應 資 訊 化 社 會 需 求, 推 動 審 議 資 料 資 訊 化, 劇 朝 無 紙 審 議 方 向 改 進, 著 手 進 行 審 議 作 業 文 書 程 序 電 子 化, 朝 藉 由 資 訊 化 協 助 提 昇 審 議 效 率 ( 二 ) 工 作 成 果 1 進 行 重 點 地 區 改 造, 塑 造 地 區 特 色 風 貌 (1) 為 增 加 河 岸 親 水 路 徑, 及 形 塑 河 岸 之 都 市 景 觀, 業 已 完 成 河 域 沿 線 周 794

135 邊 地 區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之 擬 定 與 規 劃, 對 於 河 域 沿 線 既 有 都 市 空 間 與 河 域 空 間 之 銜 接 及 建 築 開 發 模 式, 提 出 具 體 之 親 水 策 略 及 設 計 方 案 (2) 本 府 為 配 合 落 實 國 家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配 合 華 山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完 成 華 山 創 意 園 區 中 央 藝 文 公 園 夢 想 起 飛 景 觀 美 化 工 程, 闢 建 街 舞 及 極 限 運 動 空 間, 結 合 展 演 活 動 引 進, 並 塑 造 八 德 路 電 子 街 街 區 廣 場, 加 強 市 民 大 道 綠 軸 意 象, 將 華 山 地 區 的 縱 深 拉 大, 形 塑 具 魅 力 之 都 市 藝 文 軸 帶 (3) 為 增 加 市 民 活 動 空 間, 提 倡 青 少 年 街 舞 休 閒 活 動, 著 手 整 理 市 府 週 邊 環 境, 完 成 市 府 東 南 景 觀 區 表 演 場 地 規 劃 設 計, 並 於 94 年 6 月 底 完 工, 藉 由 空 間 重 整, 活 絡 市 府 週 邊 空 間 (4) 協 調 新 光 三 越 等 民 間 企 業 完 成 松 壽 空 橋 連 結 華 納 威 秀 紐 約 紐 約 與 台 北 101 信 義 空 橋 系 統, 另 辦 理 松 高 段 空 橋, 建 構 信 義 計 畫 區 立 體 人 行 系 統, 並 持 續 進 行 信 義 商 圈 設 置 立 體 人 行 設 施 銜 接 基 地 建 物 整 體 指 標 導 覽 系 統 及 紐 約 / 華 納 段 空 橋 加 設 頂 棚 規 劃 設 計 (5) 完 成 悠 遊 首 都 - 山 水 歷 史 藝 文 軸 線 空 間 改 造 與 經 營 策 略 整 體 執 行 規 劃, 針 對 北 市 山 水 歷 史 藝 文 資 源 及 軸 線 進 行 定 位 與 空 間 特 色 塑 造, 進 行 城 市 行 銷 與 觀 光 特 色 展 現 ; 並 就 圓 山 捷 運 站 週 邊 及 中 山 足 球 場 地 區 環 境 進 行 空 間 活 化 改 造, 加 強 地 區 都 市 意 象, 另 辦 理 進 行 中 山 北 路 / 福 林 路 口 - 至 善 路 二 段 ( 順 益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 兩 側 地 區 規 劃 設 計 曁 策 略 空 間 細 部 設 計, 塑 造 由 中 山 北 路 士 林 捷 運 站 經 雙 溪 公 園 至 故 宮 饒 富 歷 史 生 態 及 人 文 意 境 具 時 空 故 事 之 軸 線 整 體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2 特 色 景 觀 街 區 規 劃, 帶 動 地 區 產 業 更 新 : 以 本 市 重 要 景 觀 道 路 及 具 產 業 特 色 之 街 區 為 基 楚, 依 其 屬 性 逐 年 推 動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施 作, 期 藉 由 都 市 設 計 規 劃 及 環 境 更 新, 形 塑 該 地 區 整 體 環 境 特 色 及 景 觀 風 貌, 提 昇 兩 側 區 域 之 生 活 品 質, 進 而 帶 動 地 區 更 新 及 產 業 發 展 經 選 定 主 要 特 色 街 區, 業 完 成 林 森 北 路 七 條 通 及 雙 城 街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使 其 成 為 本 市 具 特 色 居 酒 街 區, 並 陸 續 進 行 安 和 路 之 整 體 規 劃 及 辦 理 雙 城 街 花 卉 街 區 等 特 色 街 區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3 協 助 公 有 建 築 物, 辦 理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 協 助 台 電 公 司 進 行 台 電 仙 渡 變 電 站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引 進 國 外 優 良 作 品 及 具 有 文 化 內 涵 的 作 品, 豐 富 並 美 化 都 市 環 境, 提 昇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4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街 道 家 具, 增 加 街 道 特 色 : 為 推 動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營 運 管 理 街 道 家 具 措 施, 業 完 成 台 北 市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營 運 自 治 條 例, 並 於 公 告 實 施, 後 續 本 府 已 於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十 三 條 道 路 街 道 家 具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之 公 告 招 標 委 託 設 置 相 關 作 業, 雖 經 二 次 流 標, 但 終 於 94 年 9 月 間 完 成 徵 選, 期 藉 助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妝 點 都 市 景 觀 5 修 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相 關 規 範, 提 昇 審 議 效 能 : 為 提 高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效 能 並 加 速 審 議 時 效, 協 助 業 者 及 工 程 單 位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程 序, 經 彙 整 委 員 會 歷 次 審 議 決 議 原 則 彙 編 及 明 訂 變 更 設 計 免 重 提 幹 事 會 及 明 訂 審 查 報 告 書 格 式 內 容 等 作 業, 以 加 速 民 間 建 築 開 發 案 件 時 程 ( 三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795

136 在 全 市 景 觀 中 長 程 計 畫 指 導 下,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將 持 續 推 動 特 色 景 觀 街 區 改 造 建 設 並 完 成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之 街 道 家 具 建 設 計 畫 ; 推 動 華 山 中 央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籌 建 計 畫 台 灣 博 物 館 系 統 建 構 計 畫 及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e 化 作 業 以 及 建 構 永 續 化 生 態 環 境, 逐 步 解 決 本 市 環 境 課 題 : 1 全 市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針 對 本 市 都 市 景 觀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並 就 不 同 景 觀 資 源 類 型, 依 景 觀 改 善 操 作 策 略, 擬 定 不 同 空 間 性 質 及 景 觀 資 源 之 中 長 程 改 善 計 畫, 以 達 成 愉 悅 的 宜 居 的 文 化 的 生 態 的 都 市 之 發 展 總 目 標 2 推 動 特 色 景 觀 街 區 改 造 建 設 持 續 辦 理 安 和 路 街 區 商 圈 改 造 規 劃, 雙 城 街 居 酒 街 區 新 生 北 路 花 卉 街 細 部 設 計, 進 行 忠 孝 東 路 及 羅 斯 福 路 人 行 道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與 細 部 設 計, 營 造 本 市 具 活 力, 以 人 本 為 優 先 之 優 質 環 境 3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營 運 管 理 街 道 家 具 為 豐 富 本 市 街 道 特 色, 並 減 少 本 府 財 政 出,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積 極 推 動 民 間 投 資 設 置 營 運 管 理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計 畫, 遴 選 優 良 廠 商 委 託 並 依 序 設 置, 建 構 本 市 具 前 瞻 性 及 現 代 化 國 際 都 市 街 區 風 貌 後 續 並 將 視 辦 理 成 效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及 研 議 推 廣 至 全 市 設 置 4 悠 遊 首 都 山 水 人 文 建 設 及 推 動 藍 色 公 路 整 體 景 觀 規 劃 配 合 本 市 藍 色 公 路 開 航, 對 河 岸 進 行 景 觀 規 劃, 並 研 擬 悠 遊 首 都 山 水 人 文 建 設, 爭 取 行 政 院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推 動 親 水 歷 史 藝 文 等 臺 北 軸 以 及 串 連 三 軸 之 建 設 計 畫, 並 擴 大 進 行 基 隆 河 及 淡 水 河 沿 岸 整 體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完 成 公 館 至 新 店 溪 岸 區 域 整 體 營 造 規 劃, 並 制 定 基 隆 河 及 淡 水 河 沿 岸 河 域 沿 線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之 擬 定 與 規 劃, 重 建 本 市 特 有 山 水 景 觀 風 貌 5 改 善 本 市 夜 間 照 明 環 境 為 豐 富 夜 間 景 觀, 塑 造 都 市 夜 間 風 貌, 將 持 續 進 行 本 市 重 要 地 標 物 夜 間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作, 完 成 本 市 重 發 展 地 區 信 義 商 圈 及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整 體 改 善, 以 粧 點 其 夜 間 風 貌 進 地 區 整 體 環 境 特 色, 營 造 本 市 新 興 商 圈 夜 間 意 象 6 完 成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風 貌 保 存 計 畫, 針 對 本 市 城 內 艋 舺 大 稻 埕 三 市 街 區 建 立 歷 史 文 化 紋 理, 並 研 擬 整 體 保 存 活 化 計 畫 7 辦 理 華 山 地 區 中 央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案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及 建 築 計 畫 8 配 合 台 灣 博 物 館 系 統 建 構 計 畫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與 工 程 四 社 區 營 造 ( 一 ) 業 務 檢 討 社 區 營 造 對 市 民 而 言, 係 由 下 而 上 自 發 性 的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對 本 府 而 言, 則 是 為 促 成 公 民 社 會 打 造 一 個 市 民 城 市 的 利 器 本 市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之 推 動, 冀 能 彌 補 與 銜 接 市 民 生 活 整 體 需 求 與 市 府 服 務 專 業 分 工 之 間 的 縫 隙 與 落 差, 俾 提 昇 整 體 市 政 服 務 品 質 ( 二 ) 工 作 成 果 1 推 動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1) 生 活 圈 營 造 計 畫 : 完 成 大 安 區 德 安 里 生 活 圈 營 造 計 畫 及 士 林 區 福 順 里 生 活 圈 營 造 計 畫 及 萬 華 區 和 平 里 生 活 圈 發 展 計 畫 甄 選 796

137 (2)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 完 成 全 安 社 區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 一 個 充 滿 你 我 故 事 的 溫 馨 場 所 ( 大 安 區 ) 案 碼 頭 市 街 常 民 生 活 - 艋 舺 歷 史 街 道 貌 營 造 計 畫 ( 萬 華 區 ) 甄 選 (3)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工 程 :93 年 度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工 程 共 完 成 4 處, 尚 有 8 處 施 工 中,3 處 正 由 代 辦 機 關 辦 理 招 標 中 2 推 動 社 區 環 境 規 劃 制 度 : (1) 協 助 社 區 環 璄 改 造, 共 甄 選 55 個 社 區 規 劃 師 團 隊 (2) 完 成 社 區 大 學 都 市 規 劃 與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學 程 9 所 社 區 大 學 開 設 12 門 課 程 甄 選 (3) 於 全 市 12 行 政 區 完 成 甄 選 9 處 社 區 規 劃 服 務 中 心 (4) 辦 理 第 6 屆 青 年 社 區 規 劃 師 培 訓, 本 年 度 計 培 訓 100 名, 網 羅 具 熱 情 且 願 意 投 身 社 區 事 務 的 青 年 專 業 者 願 意 投 入 社 區 工 作 (5) 推 動 成 立 臺 北 市 營 造 中 心 : 輔 導 成 立 非 政 府 組 織 型 態 的 社 區 營 運 中 心, 以 協 助 台 北 市 民 進 行 社 區 規 劃 與 環 境 改 造 工 作 目 前 已 開 始 進 行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硬 體 整 修 規 劃, 並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進 行 前 期 實 驗 運 轉 工 作 (6) 籌 備 2005 社 區 規 劃 論 壇 國 際 會 議 : 研 擬 2005 國 際 社 區 營 造 規 劃 論 壇 有 關 城 市 市 領 袖 對 話 國 際 社 區 規 劃 工 作 坊 以 及 國 際 社 區 規 劃 論 壇 三 項 活 動 內 容 及 期 程, 並 於 94 年 6 月 17 日 邀 請 斯 德 哥 爾 摩 市 儀 節 市 長 Barry Andersson 先 生 都 市 規 劃 局 局 長 Mats Pemer 先 生 與 馬 市 長 就 永 續 生 態 資 訊 城 市 以 及 民 眾 參 與 都 市 政 策 等 議 題 與 台 北 經 驗 進 行 交 流, 映 照 出 兩 個 城 市 的 獨 特 內 涵 與 發 展 願 景, 其 他 活 動 預 定 於 9 月 10 日 底 舉 行 會 議 ( 三 ) 未 來 工 作 點 1 未 來 期 許 完 成 社 區 營 造 法 制 化 工 作, 建 置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組 構 社 區 服 務 志 工 網, 全 面 建 立 環 境 改 造 工 作 的 市 民 參 與 機 制 同 時 結 合 2005 社 區 規 劃 論 壇 國 際 會 議 的 舉 辦, 讓 台 北 成 為 社 區 規 劃 資 源 中 心 與 社 區 營 造 田 野 學 校 2 持 續 推 動 社 區 規 劃 師 制 度 與 環 境 改 造 結 合 各 行 政 區 的 社 區 規 劃 服 務 中 心 與 社 區 規 劃 師 專 業 服 務 體, 持 續 推 動 地 區 發 展 計 畫 並 藉 由 示 範 性 主 題 性 的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營 造 優 質 都 市 環 境 品 質 主 題 式 的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計 畫, 完 整 建 構 環 境 改 造 理 念 與 機 制 五 都 市 測 量 與 資 訊 服 務 ( 一 ) 業 務 檢 討 為 維 護 本 市 道 路 觀 瞻 及 人 行 道 安 全, 對 於 已 完 成 工 路 面 樁 位 測 設 以 道 釘 逐 步 取 代 石 樁 鐵 蓋 之 埋 設, 以 減 少 樁 位 維 護 及 避 免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另 為 便 於 民 眾 申 請 建 築 及 工 程 執 行 依 據, 對 本 市 3D 控 制 點 亦 持 續 查 對 檢 測 補 設 等 維 護 工 作, 期 朝 向 完 工 路 面 免 復 樁 及 無 樁 位 之 目 標 另 本 市 數 值 地 形 圖 使 用 已 逾 十 年, 歷 年 來 分 別 予 以 局 部 修 測 更 新, 惟 仍 不 敷 使 用 需 求, 自 94 年 度 起, 定 期 拍 攝 臺 北 市 航 測 影 像 並 修 測 數 值 地 形 圖, 並 建 構 全 市 期 之 基 本 影 像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都 市 規 劃 及 工 程 建 設 使 用 ( 二 ) 工 作 成 果 1 為 落 實 都 市 市 畫 之 執 行, 對 新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案 及 配 合 工 程 計 畫 案 完 成 16 案 478 點 樁 位 公 告 法 定 程 序, 提 供 建 築 線 指 示 地 藉 分 割 的 依 據 797

138 2 配 合 本 府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開 關,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檢 測 補 建 及 代 辦 工 程 測 量 案 件, 共 辦 理 39 案 都 市 計 畫 樁 檢 測 復 樁 計 438 點 3 完 成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樁 申 請 恢 復 及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規 劃 標 高 等 業 務, 架 構 於 臺 北 市 民 e 點 通, 提 供 線 上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及 網 路 申 辦 ( 三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1 定 期 更 新 地 形 門 牌 地 籍 影 像 等 套 疊 資 料, 以 維 護 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管 理 系 統 之 正 確 新 穎 2 因 應 末 來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與 地 籍 坐 標 系 統 整 合, 編 列 計 畫 理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67 坐 標 轉 換 97 坐 標 系 統, 並 研 析 配 合 航 測 修 測 業 務 對 數 值 地 形 圖 進 行 坐 標 轉 換 之 可 行 性 3 持 續 進 行 臺 北 市 二 年 一 輪 數 值 地 形 圖 修 測 圖 檔 編 修 及 屬 性 資 料 建 置 計 畫, 對 全 市 建 物 道 路 及 公 園 等 重 要 地 物 變 動 之 區 域 進 行 值 地 形 圖 修 測 更 新 工 作, 保 持 本 市 地 形 圖 之 最 新 狀 態 4 逐 步 完 成 本 市 歷 史 類 比 圖 資 e 化 建 檔, 以 利 於 歷 史 資 料 之 保 存 管 理 貳 住 ( 國 ) 宅 業 務 為 擴 大 對 全 體 市 民 住 之 服 務 及 現 有 國 宅 業 務 轉 型, 未 來 住 宅 事 務 亦 需 結 合 都 市 發 展, 使 住 宅 的 觀 念 從 住 所 延 伸 至 居 住 環 境,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一 居 住 策 略 及 服 務 ( 一 ) 工 作 成 果 1 推 動 出 租 國 宅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提 高 居 住 品 質 與 服 務 效 率 鑑 於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增 進 出 租 國 宅 管 理 維 護 效 率, 經 實 地 參 訪 民 間 社 區 管 理 辦 理 經 驗, 檢 討 評 估 試 辦 本 市 出 租 國 宅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可 行 性 本 府 初 步 擇 定 本 市 南 港 公 園 出 租 國 宅 社 區 作 為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試 辦 評 估 基 地, 刻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完 成 委 託 契 約 書 及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草 案 2 協 助 推 動 本 市 整 宅 等 更 新, 提 供 中 繼 國 宅 租 住 為 加 速 推 動 本 市 早 年 整 建 住 宅 及 因 輻 射 污 染 或 海 砂 建 材 而 影 響 居 住 安 全 的 老 舊 國 宅 等 社 區 之 更 新 改 建, 協 助 解 決 改 建 期 間 居 住 問 題, 本 府 經 檢 討 提 供 基 三 國 306 戶 及 永 平 國 宅 88 做 為 中 繼 國 宅, 供 其 改 建 期 間 租 賃 居 住, 以 期 能 發 揮 臨 門 功 效 催 化 更 新 之 推 動 而 為 能 確 實 發 揮 中 繼 國 宅 使 用 效 能, 並 訂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運 用 出 租 國 宅 做 為 中 繼 國 宅 處 理 原 則 以 為 執 行 依 據 目 前 本 府 以 提 供 基 三 中 繼 國 宅 220 戶 供 修 德 國 宅 住 戶 改 建 期 間 承 租 3 協 助 市 民 購 宅 (1) 國 宅 銷 售 前 透 過 有 效 的 行 銷 策 略, 增 加 開 放 現 場 導 覽 及 現 場 受 理 申 請 等, 致 廣 受 市 民 熱 烈 回 響 及 創 銷 售 佳 績 3 月 30 日 公 告 銷 售 前 未 簽 約 戶 萬 壽 A(18 戶 ) 萬 壽 B(2 戶 ) 萬 大 (1 戶 )1 批, 全 部 售 罄 (2) 配 合 中 央 受 理 青 年 購 屋 低 利 貸 款 申 請, 自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截 止 申 請 件 數 共 341 件, 經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並 核 發 購 宅 證 明 計 321 件 (3) 配 合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及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遷 安 置 承 購 國 宅, 完 成 安 置 72 戶 拆 遷 戶 承 購 基 河 二 期 及 三 期 專 案 國 ( 住 ) 宅 4 助 較 低 收 入 及 弱 勢 家 庭 承 國 宅 (1) 本 市 22 處 出 租 國 宅 3,833 戶,94 年 上 半 年 新 受 理 650 戶 申 請 等 候 承 租, 798

139 累 計 至 94 年 6 月 底 有 4,616 戶 市 民 等 候 承 租,94 年 6 月 底 止 依 候 租 順 位 配 租 新 承 租 戶 總 計 116 戶 (2)94 年 6 月 底 止 辦 理 完 成 中 正 出 租 國 宅 (494 戶 ) 延 平 (39 戶 ) 西 寧 (432 戶 ) 等 出 租 國 宅 共 計 965 戶 之 續 租 約 公 證 手 續 ( 二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1 落 實 擴 大 住 宅 協 助 與 居 住 服 務 政 策 主 軸, 依 循 住 宅 市 場 住 宅 補 助 居 住 品 質 三 個 面 向 建 立 住 宅 政 策 綱 領, 分 期 漸 次 推 動 各 項 行 動 方 案 2 建 構 多 元 住 宅 協 助 機 制, 辦 理 4 處 基 地 449 戶 完 工 國 宅 配 售 購 宅 貸 款 協 助 出 租 國 宅 之 配 ( 續 ) 租 周 轉 住 宅 規 劃 等 事 宜 3 配 合 完 工 期 程 銷 售 台 北 市 國 宅 信 園 A 立 功 A 等 2 處 基 地 132 戶, 延 續 以 往 提 供 溫 馨 周 全 購 宅 服 務, 讓 想 要 購 買 國 宅 的 市 民 有 一 夢 的 機 會 4 為 便 民 起 見 縮 短 出 租 國 宅 帳 務 處 理 時 間 以 期 工 作 簡 化 化 劇 朝 租 金 繳 單 據 條 碼 化 措 施 推 動 二 財 務 及 資 產 管 理 ( 一 ) 工 作 成 果 1 商 業 設 施 及 土 地 管 理 處 分 (1) 地 上 權 國 宅 租 金 收 取 (2) 辦 理 國 宅 商 業 及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標 售 標 租 作 業, 採 取 一 次 公 告 多 次 開 標 方 式 辦 理 標 售 ( 租 ), 公 告 標 售 ( 租 ) 截 至 六 月 底 止 共 計 標 售 17 戶 標 售 7 戶 合 計 24 戶 (3) 協 助 整 宅 市 宅 產 權 登 記 完 成 臺 北 市 早 期 整 建 住 宅 辦 理 產 權 登 作 業 要 點 之 修 訂 (4) 提 供 國 宅 貸 款 協 助 民 眾 購 屋 : 國 宅 基 金 貸 款 部 份 利 率 自 94 年 4 月 22 日 起 為 2.32%; 銀 行 融 資 轉 貸 配 合 款 部 分 貸 款 利 率 為 3.645% (5) 減 輕 國 宅 基 金 負 擔 經 公 開 程 序, 由 各 銀 行 提 供 報 價 利 率, 擇 取 利 率 較 低 銀 行 辦 理 貸 款, 自 93 年 下 半 年 向 2 家 銀 行 融 借 115 億 一 年, 目 前 融 資 餘 額 82 億 元 平 均 融 資 利 率 為 1.097% 2 資 金 運 用 管 理 (1) 因 應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化, 經 由 各 銀 行 公 開 比 價 方 式 融 借 低 利 資 金 150 億, 平 均 融 資 利 率 約 1.097%, 一 年 滅 少 約 2.3 億 餘 元 之 利 息 支 出 (2) 為 國 宅 興 建 業 務 融 資 及 融 資 轉 貸 需 要, 向 台 北 銀 行 設 立 擔 保 透 支 帳 戶, 額 度 分 別 為 40 億 元 及 120 億 元, 目 前 以 年 利 率 2.65% 及 3.645% 討 息 (3) 積 極 辦 理 國 宅 銷 售 94 年 6 月 底 止, 回 收 房 地 價 款 4 億 餘 元 ; 商 業 服 務 設 施 及 其 他 建 築 物 部 分, 回 收 房 地 價 款 4561 萬 餘 元 ( 二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1 續 以 公 開 詢 價 方 式 向 銀 行 取 得 融 資, 以 減 少 國 宅 基 金 利 息 利 息 支 出, 造 褔 國 宅 承 購 戶 2 加 強 辦 理 國 宅 貸 款 催 繳 作 業 3 加 強 宣 傳, 並 積 極 辦 理 國 宅 社 區 內 商 業 設 施 及 超 市 等 標 租 售 作 業 協 調 處 理 地 上 權 國 宅 地 租 收 取 事 宜 4 配 合 國 宅 完 工 時 程 辦 理 土 地 取 得, 並 積 極 理 國 宅 剩 餘 土 地 管 理 處 分 等 作 799

140 業 三 住 宅 管 理 ( 一 ) 工 作 成 果 1 出 售 國 宅 之 管 理 維 護 (1) 國 宅 社 區 自 94 年 06 月 底 止, 依 法 令 共 新 增 輔 導 成 立 榮 星 明 道 中 山 四 維 萬 壽 B 軍 功 二 村 馥 郁 花 園 ( 原 公 山 新 城 第 九 區 ) 萬 壽 A 等 8 個 管 理 委 員 會, 總 計 業 依 相 關 法 令 輔 導 本 市 163 個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務 運 作 (2) 為 因 應 國 宅 社 區 自 主 性 發 展 及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化, 本 局 自 93 年 3 月 即 規 劃 相 關 議 題,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研 議 作 業 處 理 原 則, 已 完 成 範 本 草 案 及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同 時 加 強 本 局 同 仁 及 本 市 之 出 售 國 宅 各 管 理 委 員 會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昇 輔 導 社 區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辦 理 社 區 轉 型 及 管 理 維 護 事 務 之 能 力 (3) 採 行 走 動 服 務 方 式 輔 導 各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執 行 公 共 事 務 之 管 理 服 務 工 作 及 協 助 社 區 解 決 問 題, 本 局 設 有 國 宅 社 區 管 理 站, 定 期 赴 各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訪 談, 加 強 與 委 員 會 之 溝 通 協 調, 以 健 全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運 作, 提 昇 服 務 國 宅 社 區 住 戶 之 效 率,94 年 1 月 到 6 月 底 止, 計 完 成 訪 談 558 人 2 出 租 國 宅 之 管 理 維 護 (1) 針 對 臺 北 市 西 寧 國 宅 因 興 建 年 代 久 遠 之 大 型 出 租 國 宅, 完 成 西 寧 外 牆 5 至 16 樓 牆 外 檢 修 工 程, 以 解 決 外 牆 滲 漏 問 題 其 餘 出 租 國 宅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發 包 預 約 檢 修 工 程 及 以 緊 急 檢 修 方 式 隨 即 檢 修 服 務 住 戶 (2) 辦 理 出 租 國 宅 內 部, 公 共 設 施 ( 備 ) 檢 修 及 辦 理 出 租 國 宅 社 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並 加 強 維 護 保 養, 以 提 供 優 良 品 筫 及 安 全 之 出 租 國 宅 ( 二 ) 未 來 工 作 計 畫 1 國 宅 管 理 (1) 辦 理 本 市 國 宅 社 區 回 歸 適 用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協 助 本 市 國 宅 社 區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並 將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提 撥 予 各 社 區 作 為 公 共 基 金, 以 利 各 社 區 今 後 自 主 自 治 之 管 理 及 運 作 (2) 重 新 檢 視 出 租 國 宅 保 全 清 潔 停 車 場 租 用 等 契 約 等,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檢 討 後 予 以 修 訂 2 國 宅 維 護 (1) 建 置 國 宅 維 護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包 括 國 宅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出 租 國 宅 檢 修 出 租 國 宅 退 租 及 進 住 點 交 出 租 國 宅 相 關 費 用 繳 交 作 業 等 資 料 的 建 置, 以 進 行 各 項 作 業 的 控 管, 以 健 全 出 租 國 宅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作 業 (2) 增 設 中 正 出 租 國 宅 年 長 者 休 閒 體 能 健 康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長 者 運 動 養 生 及 寬 敞 之 聊 天 聚 會 場 所 參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 一 ) 業 務 檢 討 為 落 實 翻 轉 軸 線, 再 現 風 華 的 都 市 更 新 政 策, 以 推 動 策 略 更 新 地 區 促 進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加 速 老 舊 住 宅 參 與 更 新 復 甦 老 舊 街 區 活 化 產 業 及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為 五 大 施 政 主 軸, 並 將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整 宅 更 新 西 門 徒 步 區 擴 大 計 畫 及 理 教 公 所 更 新 計 畫 列 為 四 大 更 新 重 點 計 畫 努 力 推 動 ( 二 ) 工 作 成 果 800

141 1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 (1) 老 舊 地 區 更 新 : 賡 續 推 動 北 大 同 文 化 園 區 計 畫, 以 孔 廟 保 安 宮 大 龍 國 小 為 核 心, 規 劃 庫 倫 街 為 藝 文 景 觀 軸 帶, 吸 引 文 化 產 業, 配 合 舉 辦 活 動 以 振 興 地 區 產 業 ; 為 利 計 畫 之 推 動, 邀 集 產 官 學 界 人 士 組 成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由 市 長 召 集, 每 3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目 前 蘭 州 派 出 所 已 於 93 年 底 搬 至 啟 聰 學 校, 原 址 配 合 大 龍 國 小 更 新 及 孔 廟 功 能 的 發 揮, 將 闢 建 為 六 藝 廣 場, 做 為 未 來 文 化 活 動 場 所, 以 延 伸 並 促 進 地 區 產 業 活 動 ; 另 研 訂 艋 舺 大 道 兩 側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並 著 手 進 行 艋 舺 大 道 兩 側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塑 造 艋 舺 大 道 重 要 節 點 城 市 入 口 及 人 行 道 兩 側 景 觀 各 項 細 部 設 計, 將 可 於 94 年 及 95 年 付 諸 實 現, 創 造 萬 華 新 軸 線 意 象 (2) 歷 史 街 區 保 存 : 依 大 稻 埕 歷 史 風 貌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及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目 前 已 核 准 四 十 二 件 容 積 移 轉 案 件, 堪 稱 全 國 容 積 移 轉 案 例 之 肇 始 (3) 擴 大 更 新 執 行 成 效 :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延 續 既 有 成 果, 持 續 彙 整 推 動 本 市 119 項 工 作, 目 前 已 完 成 62 項 工 作 項 目 2 舊 市 區 再 發 展 計 畫 (1) 為 達 成 文 化 之 保 存 商 業 環 境 及 地 區 特 色 之 創 造, 進 行 四 十 四 坎 街 區 改 善 計 畫 街 道 景 觀 更 新 工 程, 塑 造 歷 史 風 貌 商 店 街 完 成 重 慶 北 路 綠 色 廊 道 計 畫 第 1 期 土 木 綠 化 植 栽 及 照 明 工 程, 並 持 續 辦 理 第 2 期 向 南 延 續 之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預 計 94 年 10 月 間 進 行 實 質 更 新 工 程, 以 塑 造 大 同 區 之 入 口 意 象 (2) 大 道 埕 碼 頭 河 岸 空 間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案 第 1 期 碼 頭 區 工 程 已 配 合 市 府 藍 色 公 路 開 航 同 布 啟 用, 為 使 河 濱 空 間 更 合 理 使 用, 經 檢 討 向 南 側 延 伸 改 善 水 濱 河 岸 空 間 與 在 地 民 眾 鄰 里 活 動 公 園, 拓 展 沿 河 活 動 據 點, 創 造 地 區 河 岸 景 觀 特 色, 水 岸 區 第 1 期 工 程 已 由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配 合 施 工, 業 於 94 年 5 月 27 日 開 工, 預 計 94 年 11 月 間 可 完 成 (3) 完 成 萬 華 區 青 年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案,93 年 5 月 完 成 第 1 期 工 程, 接 續 推 動 第 2 期 工 程 已 於 94 年 6 月 完 成, 對 青 年 公 園 之 生 活 機 能 及 趣 味 性 強 化 周 邊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妥 善 利 用 等, 有 效 提 昇 整 體 優 質 環 境 品 質 3 重 大 開 發 專 案 完 成 西 門 市 場 更 新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案 兩 期 工 程 已 進 駐 使 用, 建 物 與 廣 場 夜 間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亦 於 93 年 10 月 完 成, 已 具 成 效 ; 為 促 使 當 地 公 共 環 境 衛 生 與 景 觀 及 商 業 活 動 更 加 完 善 與 繁 榮,94 年 度 並 進 行 入 口 意 象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94 年 底 可 完 成 4 振 興 社 區 及 產 業 再 生 活 動 (1) 賡 續 辦 理 西 門 徒 步 街 區 擴 大 案 協 助 辦 理 大 同 區 保 生 文 化 祭 及 辦 理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 都 市 彩 妝 運 動 方 案, 以 復 甦 老 舊 街 區,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2) 都 市 更 新 工 作 除 硬 體 工 程 建 設 外,94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大 同 萬 華 風 華 再 現 系 列 活 動, 期 籍 由 公 部 門 的 引 導, 透 過 活 動 的 舉 辦, 有 效 振 興 商 機, 帶 動 地 區 產 業 再 發 展 5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迄 94 年 7 月,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規 定 共 劃 定 224 處 (325 公 頃 )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申 請 件 數 113 件, 已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89 件, 協 助 自 組 都 市 更 801

142 新 團 體 並 經 本 府 核 定 者 計 15 件,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經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27 件, 並 核 定 實 施 21 件 為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臺 北 市 整 建 住 宅 更 新 規 劃 補 助 辦 法, 改 以 事 前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 完 成 修 正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並 經 貴 會 94 年 7 月 6 日 三 讀 審 議 通 過 6 協 助 災 後 重 建 賡 續 協 助 本 市 因 921 震 災 受 損 之 危 險 建 築 物 地 區 儘 速 重 建 ( 包 括 松 山 區 之 東 星 大 樓 豪 門 世 家 慶 福 大 樓.. 等 社 區 ) 其 中 慶 福 大 樓 已 於 93 年 11 月 27 日 完 工 落 成 啟 用 ; 東 星 大 樓 豪 門 世 家 大 樓 國 泰 攬 翠 大 廈 等 3 處 興 建 中, 另 合 發 社 區 晶 宮 大 廈 之 事 業 計 畫 已 協 助 完 成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 並 持 續 協 助 勝 利 大 廈 社 子 街 10 號 世 和 大 樓 及 台 北 金 融 中 心 大 樓 等 案 7 協 助 整 宅 更 新 : 除 已 成 立 整 宅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協 助 推 動 外, 將 協 助 各 整 宅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會 整 合 更 新 共 識, 提 供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費 補 助 其 中 吳 興 街 2 期 整 宅 業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公 告 核 定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目 前 刻 正 由 其 更 新 會 擬 定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 水 源 路 2 3 期 整 宅 則 已 成 立 更 新 會 整 合 意 願, 提 出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審 議 完 竣, 近 日 將 可 發 布 實 施 ; 斯 文 里 2 3 期 整 宅 初 期 規 劃 補 助 經 費 業 已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府 核 定 ; 基 隆 路 整 宅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中 ; 南 機 場 13 號 基 地 籌 組 更 新 會 中 對 於 其 他 整 宅 社 區 仍 持 續 協 助 其 召 開 會 議, 以 獲 取 更 新 改 建 之 共 識 ( 三 )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1 推 動 策 略 性 更 新 地 區 針 對 老 舊 市 區 及 策 略 性 重 點 地 區 辦 理 更 新 再 造, 以 期 擴 大 都 市 更 新 成 效, 未 來 將 賡 續 推 動 大 同 萬 華 等 舊 市 區 整 體 再 發 展 計 畫 大 稻 埕 歷 史 風 貌 特 定 專 用 區 計 畫 檢 討 歸 綏 街 附 近 地 區 更 新 計 畫 理 教 公 所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及 華 光 社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等 2 積 極 推 動 整 宅 更 新 除 已 成 立 整 宅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協 助 推 動 外, 並 將 研 擬 有 效 推 動 整 宅 更 新 方 案, 協 助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會,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並 規 劃 執 行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費 補 助 及 低 收 入 戶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等 機 制 層 面 推 展 ; 在 24 處 整 宅 地 區 中, 將 以 吳 興 街 2 期 中 正 區 水 源 2 3 期 信 義 區 及 基 隆 路 大 同 區 斯 文 里 2 3 期 萬 華 區 南 機 場 13 號 基 地 等 已 取 得 初 步 共 識 之 整 宅, 優 先 協 助 推 動 3 加 速 老 舊 住 宅 參 與 更 新 完 成 修 正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自 治 條 例 放 寬 部 分 條 件, 增 加 獎 勵 誘 因, 以 激 勵 老 舊 住 宅 參 與 更 新 4 復 甦 老 舊 市 區 空 間 及 產 業 之 活 力 在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更 新 上, 針 對 都 市 重 要 道 路 兩 側 空 間 活 動 節 點 人 群 活 動 密 集 區 與 河 岸 親 水 空 間, 辦 理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以 在 地 特 色 塑 造 地 區 特 殊 景 觀, 藉 鋪 面 改 善 設 置 照 明 燈 具 街 道 家 具 舊 建 築 物 外 觀 更 新 加 設 照 明 設 施 等 方 式, 營 造 地 方 特 有 特 色 景 觀 ; 在 產 業 與 特 色 商 圈 舉 振 興 產 業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協 助 輔 導 地 方 成 立 團 體, 訓 練 其 專 業 能 力, 辦 理 地 方 商 業 促 銷 民 藝 等 活 動, 以 期 結 合 改 善 公 共 環 境 品 質 及 活 動 引 入 帶 動 產 業 活 力 5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機 制 802

143 在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面, 業 擬 訂 臺 北 市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實 施 辦 法, 經 本 府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即 公 告 實 施, 並 將 持 續 檢 討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法 令, 簡 化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流 程, 並 廣 為 籌 措 都 市 更 新 所 需 經 費, 研 議 擴 大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用 途, 以 期 健 全 法 令 財 務 推 動 機 制, 提 昇 都 市 更 新 效 益 以 上 謹 就 本 局 半 年 來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及 工 作 重 點 提 出 全 盤 檢 討 及 末 來 展 望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當 努 力 以 赴, 全 力 擘 劃 優 質 切 實 的 都 市 發 展 藍 圖, 並 以 縝 密 踏 實 的 措 施, 全 力 推 動 有 關 建 設 工 作 期 在 貴 會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的 監 督 策 勵, 並 有 效 結 合 全 體 市 民 的 參 與 下, 共 同 致 力 於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與 城 市 競 爭 力 的 提 昇, 使 台 北 市 成 為 二 十 一 世 紀 世 界 級 都 市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一 秉 愛 護 之 忱, 繼 續 鞭 策, 並 賜 予 支 持 與 指 教 敬 祝 各 位 議 員 先 生 健 康 愉 快,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許 局 長 的 報 告, 現 在 請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報 告 陳 局 長 威 仁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欣 逢 貴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大 會 開 議, 謹 遵 規 定 列 席 報 告 本 市 工 務 建 設 執 行 概 況, 並 藉 機 恭 聆 教 言, 倍 感 榮 幸 在 未 報 告 之 前, 首 先 對 貴 會 上 一 會 期 惠 予 本 局 之 指 教 及 支 持, 敬 表 衷 心 之 謝 忱 ; 對 各 位 於 休 會 期 間 仍 時 賜 匡 正 及 風 塵 僕 僕 為 民 服 務 之 熱 忱 與 精 神, 殊 深 感 佩! 謹 就 本 局 94 年 上 半 年 來 工 務 建 設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如 后 : 壹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本 市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全 長 約 59.6 公 里, 至 94 年 8 月 底 已 完 成 長 度 43.3 公 里 規 劃 中 長 度 5.3 公 里 暫 緩 辦 理 長 度 11 公 里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一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 本 工 程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於 93 年 3 月 23 日 將 路 線 及 民 意 調 查 提 市 政 會 議 討 論, 天 母 地 區 民 眾 對 此 道 路 規 劃 仍 有 不 同 意 見, 為 求 週 延, 可 俟 圓 山 瓶 頸 段 交 通 先 行 改 善 後, 再 評 估 本 案 之 規 劃 進 度 案 經 本 局 新 工 處 檢 討 預 算 先 予 繳 庫, 再 視 未 來 進 度 需 求 配 合 納 入 年 度 預 算 檢 討 辦 理 二 環 河 北 路 高 架 道 路 工 程 : 本 工 程 長 約 5.3 公 里, 已 於 91 年 完 成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並 於 92 年 起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初 步 設 計 ( 含 水 理 分 析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本 工 程 水 理 分 析 尚 未 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審 核 通 過, 路 型 尚 無 法 定 案, 致 使 後 續 初 設 作 業 無 法 進 行, 本 工 程 興 建 期 程 視 中 山 橋 改 建 後 車 流 分 流 狀 況 再 決 定 貳 主 要 道 路 建 設 一 復 興 北 路 穿 越 機 場 地 下 道 工 程 : 本 工 程 長 約 677 公 尺, 於 86 年 1 月 20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84.45%, 預 定 於 96 年 1 月 通 車 二 松 山 撫 遠 街 機 場 東 側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 本 工 程 長 約 971 公 尺, 於 93 年 5 月 27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96%, 預 定 於 94 年 9 月 底 完 工 三 南 港 南 深 路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803

144 本 工 程 長 約 2.46 公 里, 第 1 標 已 於 91 年 11 月 完 工 ; 第 2 標 於 93 年 9 月 8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68.9%, 預 定 於 94 年 11 月 18 日 完 工 ; 第 3 標 亦 於 93 年 9 月 8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82%, 預 定 於 94 年 12 月 2 日 完 工 四 東 湖 地 區 聯 外 山 區 線 道 路 新 築 工 程 : 本 工 程 長 約 1,876 公 尺, 採 統 包 方 式 辦 理,93 年 12 月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並 取 得 用 地, 於 93 年 4 月 11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17.95%, 預 定 於 95 年 11 月 完 工 參 橋 樑 工 程 一 中 山 橋 遷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 ( 一 ) 中 山 舊 橋 橋 體 拆 解 及 遷 離 河 道 工 程 已 於 92 年 4 月 30 日 完 工 拆 解 後 之 舊 橋 構 件 暫 置 於 原 再 春 游 泳 池 原 址, 舊 橋 重 組 位 址 業 經 本 府 中 山 橋 遷 建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中 山 橋 重 組 圓 山 河 方 案, 惟 重 組 於 河 川 地 之 適 法 性 須 予 釐 清 及 重 組 費 用 高 達 5.6 億 元,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建 議 本 局 養 工 處 檢 討 施 工 方 式 以 樽 節 工 程 費 並 考 量 本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故 中 山 舊 橋 重 組 方 案 將 暫 緩 辦 理 ( 二 ) 至 於 原 橋 址 改 建 新 橋 工 程, 已 於 93 年 2 月 2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29.5%, 預 定 於 97 年 3 月 21 日 完 工 二 中 山 二 橋 拆 除 及 新 生 高 架 北 端 引 道 改 建 工 程 : ( 一 ) 中 山 二 橋 長 約 900 公 尺, 拆 除 段 長 度 558 公 尺, 另 中 山 二 橋 北 引 道 改 銜 接 至 新 生 高 架, 需 新 築 新 生 高 架 北 引 道 長 約 320 公 尺, 南 引 道 長 105 公 尺 及 拆 除 中 山 便 橋 ( 二 ) 本 工 程 預 定 95 年 4 月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作 業,95 年 6 月 辦 理 發 包,98 年 6 月 完 工 三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 本 纜 車 計 畫 採 BOT 方 式 開 發, 全 長 約 4.8 公 里, 已 於 94 年 4 月 20 日 公 告 招 商, 現 正 依 促 參 法 進 行 議 約 中, 預 定 94 年 12 月 完 成 簽 約,95 年 5 月 動 工,96 年 6 月 完 工 營 運 四 貓 空 纜 車 系 統 新 建 工 程 : 本 工 程 路 線 長 度 約 4.03 公 里, 係 採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於 94 年 5 月 2 日 以 最 有 利 標 方 式 決 標, 目 前 正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作 業, 預 定 94 年 10 月 開 始 施 作,95 年 7 月 竣 工,95 年 11 月 移 交 交 通 局 接 管 營 運 肆 道 路 養 護 維 修 ( 請 參 閱 書 面 工 作 報 告 第 6 頁 至 第 13 頁 ) 一 人 行 道 更 新 工 程 : 本 市 人 行 道 面 積 共 約 250 萬 平 方 公 尺, 本 局 養 工 處 自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起 編 列 專 案 預 算 全 力 推 動 人 行 道 更 新 工 作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人 行 道 改 善 完 成 面 積 180 萬 6,722 平 方 公 尺, 預 計 至 95 年 度 將 完 成 更 新 面 積 約 達 總 面 積 75% 之 目 標, 即 約 186 萬 平 方 公 尺 二 道 路 更 新 工 程 : 94 年 度 道 路 更 新 預 定 施 作 面 積 約 160 萬 平 方 公 尺, 至 8 月 31 日 止, 已 施 作 民 權 西 路 等 140 條 道 路, 面 積 約 92 萬 平 方 公 尺 三 路 平 專 案 : ( 一 ) 辦 理 路 見 不 平 來 電 相 助 活 動 : 804

145 本 局 養 工 處 經 規 劃 後 已 設 置 專 線 免 付 費 電 話 , 請 市 民 志 工 與 本 府 同 仁 等 共 同 參 與 查 報 道 路 缺 失, 此 項 路 見 不 平 來 電 相 助 活 動 於 91 年 4 月 21 日 起 實 施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已 收 到 1 萬 6,291 件 查 報 案, 各 通 報 案 件 均 已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及 回 復 ( 二 ) 辦 理 馬 路 小 柯 南 協 巡 活 動 : 本 局 養 工 處 於 93 年 7 月 檢 附 一 步 一 腳 印, 安 全 又 美 麗 馬 路 小 柯 南 活 動 說 明 書 函 本 府 教 育 局, 請 予 協 助 推 動 本 活 動, 並 請 函 各 學 校 週 知 本 活 動 於 93 年 底 已 完 成 網 站 建 置, 並 於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共 協 助 查 報 1,977 件 ( 三 ) 成 立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巡 查 小 組 : 本 局 為 督 考 本 市 道 路 路 面 品 質 及 道 路 申 挖 案 施 工 情 形, 成 立 道 路 施 工 品 質 巡 查 小 組, 定 期 分 區 巡 查 本 市 道 路 除 督 考 核 准 之 道 路 申 挖 案 件 施 工 情 形 外, 並 將 道 路 缺 失 列 入 巡 查 四 委 外 辦 理 道 路 巡 視 維 護 : 94 年 度 選 定 復 興 北 路 等 122 條 道 路, 面 積 約 242 萬 平 方 公 尺 由 外 包 廠 商 負 巡 查 維 護 之 責, 並 依 其 建 議 維 護 方 式 及 緊 急 搶 修 之 作 業 準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五 道 路 巡 查 利 用 PDA GIS 結 合 GPS 系 統 : 本 局 養 工 處 對 道 路 晨 間 查 報 及 道 路 巡 查 採 用 PDA, 配 合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 GPS) 及 公 共 工 程 圖 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GIS) 開 發 一 套 電 腦 化 的 作 業 模 組, 作 業 人 員 可 隨 時 將 道 路 現 場 狀 況 反 映 經 由 傳 輸 紀 錄 於 電 腦 上 六 加 強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 ( 一 ) 管 線 機 構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 各 管 線 機 構 成 立 單 一 聯 繫 窗 口 直 撥 專 線 電 話, 負 責 挖 掘 道 路 埋 設 管 線 之 管 理, 尤 其 因 挖 掘 道 路 造 成 緊 急 事 故 交 通 影 響 及 民 眾 陳 情 時, 應 立 即 迅 速 處 理 ( 二 ) 計 畫 性 挖 掘 整 合 : 各 管 線 機 構 之 年 度 計 畫 性 挖 掘 道 路 申 請 案 件, 均 規 劃 相 關 管 線 機 構 參 與 整 合, 同 時 以 多 種 管 線 一 起 挖 掘 方 式 辦 理 94 年 1 月 至 8 月 底 即 整 合 實 施 同 時 段 挖 掘 案 件 共 計 61 件, 實 施 後 大 量 減 少 同 一 道 路 重 複 挖 掘 現 象 ( 三 ) 建 立 道 路 挖 掘 標 準 化 作 業 規 定 : 目 前 已 將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申 請 核 發 巡 查 抽 驗 管 制 罰 處 等 工 作 建 立 標 準 化 作 業 ( 四 ) 加 重 處 罰 規 定 : 為 遏 阻 各 管 線 及 工 程 機 構 未 經 許 可 擅 自 挖 掘 道 路 之 情 形, 修 改 臺 北 市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將 違 規 挖 掘 處 罰 金 額 大 幅 提 高 七 橋 樑 檢 測 整 修 改 建 : ( 一 ) 本 局 養 工 處 於 93 年 度 橋 樑 安 全 檢 測 工 作 優 先 擇 定 尚 未 檢 測 之 橋 樑 計 有 市 民 大 道 等 104 座 橋 涵, 現 正 進 行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及 初 步 評 估 工 作 94 年 度 橋 樑 安 全 檢 測 工 作 預 定 檢 測 計 214 座 ( 二 ) 本 局 養 工 處 於 92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委 託 臺 北 市 工 程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地 震 後 橋 樑 安 全 檢 查 如 發 生 震 度 四 級 地 震 時, 公 會 將 立 即 派 員 巡 視 市 區 重 要 及 老 舊 橋 樑,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通 報 本 局 養 工 處, 作 為 是 否 封 閉 或 限 制 通 行 等 決 策 參 805

146 考, 以 維 護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本 標 案 於 93 年 7 月 16 日 上 午 演 習 1 次, 於 93 年 10 月 15 日 10 時 8 分 本 市 發 生 震 度 4 級 後 辦 理 橋 樑 安 全 鑑 定 工 作 1 次 ( 三 )94 年 度 辦 理 愛 國 陸 橋 桂 林 路 匝 道 及 萬 華 環 河 快 速 道 桂 林 匝 道 拆 除 等 6 項 工 程 八 提 昇 地 下 道 人 行 陸 橋 品 質 : ( 一 ) 地 下 道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 施 工 中 的 臺 大 醫 院 常 德 街 口 人 行 地 下 道 新 建 工 程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77 %, 預 定 95 年 9 月 5 日 完 工, 另 榮 總 地 下 道 增 設 電 ( 扶 ) 梯 工 程 已 於 94 年 6 月 13 日 完 工, 藉 由 電 扶 梯 及 電 梯 的 設 置, 提 昇 地 下 道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使 用 率 ( 二 ) 人 行 陸 橋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 本 局 養 工 處 選 定 新 生 南 路 與 和 平 東 路 口 及 承 德 路 與 民 權 西 路 口 2 座 人 行 陸 橋 進 行 改 造, 目 前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另 辦 理 臺 汽 北 站 及 石 牌 國 小 人 行 陸 橋 檢 測 及 美 化, 目 前 均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中 伍 排 水 防 洪 工 程 一 年 度 防 洪 工 程 :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防 洪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8 項, 施 工 中 13 項, 合 計 21 項 二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本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原 規 劃 興 建 排 水 幹 支 線 總 長 為 540 公 里,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已 完 成 公 里, 完 成 率 已 達 95.24% 94 年 度 預 算 辦 理 內 湖 大 湖 山 莊 街 底 調 洪 沉 砂 池 新 建 工 程 等 7 項 陸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提 昇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 本 局 衛 工 處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累 計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50 萬 5,134 戶, 普 及 率 達 75.96%, 將 朝 95 年 底 完 成 78% 之 施 政 目 標 努 力 二 分 管 網 工 程 : 本 市 已 完 成 主 次 幹 管 區 域 逐 年 分 期 分 區 辦 理 分 管 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總 長 度 為 73 萬 5,788 公 尺,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已 完 成 60 萬 4,667 公 尺, 完 成 率 達 % 三 管 線 工 程 : ( 一 ) 木 柵 路 次 幹 管 工 程 : 本 工 程 已 於 93 年 12 月 4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11.9% 預 定 於 96 年 3 月 31 日 完 工 ( 二 ) 大 度 路 次 幹 管 工 程 : 本 工 程 係 沿 中 央 北 路 三 四 段 等, 埋 設 管 徑 500mm 至 1,350mm, 管 線 總 長 約 6.7 公 里, 集 污 範 圍 約 865 公 頃, 減 輕 貴 子 坑 溪 基 隆 河 等 河 川 之 污 染 情 形, 已 於 94 年 8 月 24 日 開 工, 預 定 96 年 12 月 完 工 ( 三 ) 越 基 隆 河 連 絡 管 工 程 : 本 工 程 於 93 年 8 月 3 日 開 工,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進 度 33.45%, 預 定 於 95 年 7 月 完 工 四 後 巷 美 化 : 806

147 自 93 年 度 起 納 入 第 9 期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內 辦 理 後 巷 美 化, 每 標 預 定 辦 理 3 至 6 條 後 巷 美 化, 截 至 94 年 8 月 已 完 成 150 條, 預 定 95 年 12 月 總 計 完 成 230 條 之 施 政 目 標 五 污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暨 相 關 計 畫 : ( 一 ) 內 湖 污 水 處 理 廠 脫 水 污 泥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 本 廠 自 92 年 10 月 1 日 起 由 本 局 衛 工 處 自 行 操 作 維 護 運 轉, 並 自 93 年 10 月 12 日 起, 委 由 民 間 辦 理 污 泥 餅 清 運 及 處 理 ( 二 ) 迪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提 升 2 級 處 理 工 程 : 本 工 程 計 分 5 標 辦 理, 目 前 除 第 4 標 ( 處 理 系 統 標 ) 施 工 中 外, 其 餘 均 已 完 工, 本 局 衛 工 處 將 積 極 趕 辦, 俾 儘 速 完 工 通 水 試 運 轉 ( 三 ) 八 里 污 水 處 理 廠 蛋 形 消 化 槽 及 能 源 回 收 系 統 設 施 整 修 及 功 能 試 車 : 本 工 程 於 93 年 7 月 17 日 開 工, 預 定 於 95 年 1 月 7 日 完 工 柒 公 園 路 燈 建 設 工 程 一 公 園 建 設 工 程 : 本 市 士 林 官 邸 公 園 擴 建 工 程 文 山 19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信 義 369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大 安 408 號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青 年 公 園 更 新 工 程 等, 正 施 工 中 二 公 園 維 護 管 理 與 委 外 經 營 : 對 於 較 早 期 開 闢 之 公 園, 由 於 使 用 年 代 較 長, 必 須 更 新 設 施 與 環 境, 以 符 巿 民 休 憩 環 境 之 要 求 另 本 局 公 園 處 青 年 南 港 圓 山 陽 明 山 等 4 個 公 園 管 理 所 所 轄 公 園 游 泳 池 43 座 網 球 場 10 座,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節 省 市 府 經 費 與 人 力 外, 並 能 提 升 公 園 休 閒 服 務 品 質 三 首 創 公 園 塗 鴉 區 : 為 了 滿 足 民 眾 藉 由 塗 鴉 宣 洩 情 緒, 本 局 公 園 處 首 開 先 例, 特 別 在 所 管 轄 的 中 山 二 號 美 術 公 園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等 5 處 公 園 精 心 規 劃 塗 鴉 區, 讓 喜 歡 塗 鴉 的 民 眾 可 以 盡 情, 創 作 各 式 各 樣 的 留 言 及 圖 案, 抒 發 情 緒 四 公 園 泳 池 溫 水 化 : 本 局 公 園 處 目 前 已 完 成 新 生 玉 泉 青 年 等 9 處 公 園 溫 水 游 泳 池, 廣 獲 市 民 好 評 五 增 設 運 動 設 施 : 本 局 公 園 處 已 於 轄 管 17 處 公 園, 依 伸 展 運 動 之 需 要 設 置 符 合 人 體 工 學 之 簡 易 運 動 設 施 供 市 民 使 用 92 年 完 成 30 處 公 園,93 年 完 成 7 處 公 園,94 年 1 至 6 月 完 成 胡 適 公 園 等 3 處 公 園, 合 計 40 處 公 園 設 有 體 健 設 施 供 市 民 使 用 六 加 強 全 市 道 路 綠 美 化 : 94 年 度 推 動 全 市 綠 化 工 程 於 主 要 道 路 圓 環 聯 外 道 路 等 地 點 作 重 點 式 佈 置, 推 廣 運 用 生 長 週 期 長 的 開 花 灌 木 取 代 草 花, 並 增 加 道 路 美 化 地 點 全 年 發 包 施 作 面 積 可 達 2 萬 4,980 平 方 公 尺, 自 培 美 化 面 積 為 7,795 平 方 公 尺, 總 計 全 市 道 路 綠 美 化 面 積 可 達 3 萬 2,775 平 方 公 尺 七 推 動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認 養 公 園 綠 地 : 至 94 年 8 月 底 計 有 公 園 綠 地 184 處 及 行 道 樹 1,524 株, 由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認 養, 認 養 面 積 約 43 萬 5,740 平 方 公 尺, 為 市 府 節 約 維 護 經 費 3,000 餘 萬 元, 認 養 維 護 管 理 皆 相 當 成 功, 對 本 市 景 觀 之 改 善 及 環 境 品 質 之 提 昇 有 莫 大 助 益 807

148 八 路 燈 建 設 工 程 : 94 年 度 配 合 預 算 受 理 市 民 區 公 所 建 議, 預 定 裝 設 路 園 燈 2,500 盞,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已 完 工 722 盞, 餘 依 計 畫 賡 續 辦 理 本 局 公 園 處 並 賡 續 推 動 路 燈 開 關 箱 共 桿 計 畫, 發 起 路 燈 電 費 認 捐 活 動 且 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每 週 一 三 五 實 施 夜 間 路 燈 巡 修 作 業, 於 二 四 夜 間 實 施 巡 查 作 業, 以 確 實 檢 修 失 明 路 燈, 降 低 路 燈 失 明 率, 目 前 己 達 降 低 失 明 率 2.5/1000 之 目 標 捌 公 共 建 築 工 程 本 局 新 工 處 目 前 施 工 中 計 有 中 正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等 6 項 工 程, 新 建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1 項 警 察 局 辦 公 大 樓 4 項 廢 鐵 道 附 建 停 車 場 等 2 項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1 項, 共 計 14 項 工 程 玖 建 管 業 務 一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理 : 為 加 強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理, 維 護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公 共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以 防 災 害 發 生, 提 昇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對 本 市 各 建 照 工 程 之 場 所, 每 季 定 期 實 施 工 地 總 檢 查, 94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共 計 檢 查 2,039 件 次, 違 反 規 定 者 35 件 次, 均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完 畢 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 本 局 建 管 處 於 94 年 1 月 至 8 月 針 對 各 申 報 案 件 共 計 抽 複 查 1,327 件, 其 中 合 格 1,159 件, 不 合 格 71 件, 已 停 業 未 營 業 及 大 門 深 鎖 等 共 97 件, 不 合 格 場 所 皆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處 分, 並 督 導 至 改 善 完 成 為 止 三 建 築 物 違 規 使 用 處 理 : ( 一 ) 無 障 礙 設 施 檢 查 辦 理 情 形 : 為 改 善 本 市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本 局 建 管 處 依 執 行 無 障 礙 環 境 5 年 計 畫, 94 年 1 月 至 8 月 份 止 持 續 執 行 銀 行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旅 遊 景 點 展 覽 館 集 會 場 及 公 有 游 泳 池 等 場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檢 查, 計 檢 測 136 處, 其 中 合 格 者 91 處 需 部 分 改 善 41 處 已 停 業 計 1 處 施 工 中 31 處 ( 二 ) 清 查 建 築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 自 94 年 1 月 至 8 月 清 查 84 至 88 年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物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計 清 查 896 件 四 建 築 物 違 建 查 報 暨 拆 除 處 理 : ( 一 ) 自 94 年 1 月 至 8 月 計 查 報 違 建 3,578 件, 拆 除 處 理 違 章 建 築 計 3,545 件 ( 二 ) 為 遏 止 新 違 建, 對 經 強 制 拆 除 後, 違 反 規 定 重 建 者, 依 建 築 法 第 95 條 規 定, 移 送 法 辦 ; 查 94 年 1 月 至 8 月 止 移 送 法 辦 者 計 52 件 五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 針 對 本 市 7 層 樓 以 上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報 備,94 年 度 預 計 輔 導 報 備 完 成 率 為 56 %; 統 計 截 至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全 市 核 發 之 7 層 樓 以 上 合 於 報 備 條 件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計 4,800 件, 向 本 局 建 管 處 報 備 核 准 者 計 2,642 件, 報 備 率 為 55.04% 六 廣 告 物 管 理 : 本 局 建 管 處 選 定 本 市 65 條 幹 道 及 示 範 街 區 16 處 重 要 商 圈 621 處 消 防 救 災 困 難 地 區, 及 其 他 地 區 執 行 違 規 廣 告 物 查 報 取 締 拆 除 整 頓 工 作 94 年 1 月 至 8 月 底 止 808

149 共 查 報 取 締 違 規 廣 告 物 計 3,780 件, 其 中 經 本 局 建 管 處 強 制 拆 除 者 計 1,494 件 自 行 改 善 或 拆 除 者 計 1,836 件 限 期 改 善 中 者 計 450 件 拾 山 坡 地 天 然 災 害 防 治 一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安 全 體 驗 辦 理 情 形 : 94 年 度 共 檢 視 135 處 列 管 坡 地 社 區 之 邊 坡 安 全 體 檢, 檢 視 結 果 如 下 : ( 一 )A 級 坡 地 社 區 :0 處 ( 二 )B 級 坡 地 社 區 :14 處 (10 處 為 一 般 社 區 4 處 為 老 舊 社 區 ) ( 三 )C 級 坡 地 社 區 :121 處 (106 處 為 一 般 社 區 15 處 為 老 舊 社 區 ) 二 危 險 山 坡 地 聚 落 拆 除 情 形 : ( 一 ) 松 山 路 底 福 德 街 51 巷 山 坡 聚 落 : 該 案 範 圍 內 計 有 47 間 66 戶 設 籍 戶, 本 府 94 年 4 月 8 日 府 建 五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訂 於 本 (94) 年 9 月 20 日 進 行 拆 除 ( 二 ) 自 強 隧 道 南 洞 口 東 側 雞 南 山 沿 山 腳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 該 案 範 圍 內 有 61 間 建 物 87 戶 設 籍 戶, 本 府 94 年 3 月 31 日 府 建 五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訂 於 94 年 9 月 7 日 進 行 拆 除 以 上 係 本 局 當 前 重 大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敬 請 各 位 議 員 一 秉 關 愛 之 初 衷, 繼 續 賜 予 支 持 與 匡 正, 以 提 高 成 效, 以 上 報 告, 敬 請 指 教! 最 後 敬 祝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謝 謝! 謝 謝 陳 局 長 的 報 告 接 著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的 質 詢 與 答 覆, 以 簽 到 先 後 順 序 發 言, 即 問 即 答 或 發 言 完 再 答 覆 都 可 以, 第 一 位 先 請 陳 議 員 發 言 陳 議 員 碧 峰 : 主 席, 首 先 請 教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剛 才 你 提 到 山 坡 地 的 規 劃, 第 1 類 的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你 說 大 概 有 90 公 頃 劃 分 為 保 護 區? 許 局 長 志 堅 : 其 他 在 作 分 類 陳 議 員 碧 峰 : 可 能 的 傾 向 會 怎 樣? 許 局 長 志 堅 : 我 們 把 所 謂 一 般 的 保 變 住, 大 概 除 了 吳 興 街 有 一 處 以 外, 統 統 都 是 在 陽 明 山 地 區 現 在 除 了 住 11, 即 在 復 興 中 學 西 側,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只 有 一 個 人 有 改 建, 其 他 大 概 都 還 沒 有 改 建 當 初 保 變 住 分 為 4 類, 第 一 類 超 過 30% 以 上 者 大 概 有 60%, 現 在 都 是 維 持 原 有 的, 在 建 設 局 的 地 質 資 料 調 查 庫 裏 都 是 環 境 敏 感 度 比 較 高 的 地 方, 所 以 我 們 不 建 議 他 做 開 發, 因 此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這 部 分 大 概 有 6 處 50 公 頃 另 外, 有 一 部 分 同 意 他 做 整 體 的 規 劃, 適 當 的 地 方 做 小 區 域 的 開 發, 不 要 像 6 之 6 當 初 的 開 發 很 大 遍 的, 變 成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比 較 大 開 發 的 要 點 我 們 正 在 修 訂 中, 這 個 是 第 2 類 第 3 類, 範 圍 比 較 大, 將 近 300 公 頃 第 4 類 是 比 較 小 的, 譬 如 兵 工 廠 旁 邊 住 27, 或 原 來 少 數 有 細 部 計 畫, 他 就 可 以 按 照 細 部 計 畫 去 開 發 所 以 主 要 分 成 這 3 類 陳 議 員 碧 峰 : 809

150 之 前 陳 正 德 議 員 曾 建 議 放 寬 建 蔽 率 逹 10% 許 局 長 志 堅 : 那 是 保 護 區 陳 議 員 碧 峰 : 將 來 這 些 有 沒 有 適 用? 許 局 長 志 堅 : 如 果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就 適 用, 而 且 是 個 別 來 適 用 當 初 我 們 為 什 麼 分 3 大 類? 第 2 類 除 了 陽 明 山 住 6 之 6 以 外, 還 有 住 6 之 1 6 之 2 6 之 3 6 之 4 6 之 5, 每 一 個 都 是 四 五 十 頃, 要 一 起 開 發 有 其 困 難 現 在 正 在 檢 討, 也 許 第 2 類 部 分 將 來 是 以 5 公 頃 為 範 圍 陳 議 員 碧 峰 : 建 蔽 率 大 概 多 少? 許 局 長 志 堅 : 還 是 維 持 原 來 的 建 蔽 率 30 容 積 率 60 陳 議 員 碧 峰 : 保 護 區 放 寬 建 蔽 率 10%, 什 麼 時 候 可 以 訂 出 來? 許 局 長 志 堅 : 議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已 經 審 查 通 過, 現 在 大 會 待 審 議 陳 議 員 碧 峰 : 是 上 次 林 奕 華 議 員 跟 我 提 案 的 與 建 設 局 一 起 審 許 局 長 志 堅 : 對 陳 議 員 碧 峰 : 之 前 為 什 麼 會 訂 那 麼 多 的 保 變 住? 這 個 很 奇 怪! 許 局 長 志 堅 : 就 是 臺 北 市 56 年 改 制 為 院 轄 市,57 年 將 周 邊 臺 北 縣 6 個 鄉 鎮 納 進 來, 到 了 民 國 60 年 人 口 成 長 非 常 快 所 以 在 63 年 的 時 候 中 央 就 要 求 臺 北 市 檢 討, 因 為 那 時 候 大 家 認 為 臺 北 市 的 人 口 會 一 直 增 加, 剛 剛 講 的 保 變 住 大 部 分 都 是 集 中 在 陽 明 山, 因 為 它 是 向 南, 向 南 是 一 個 比 較 好 的 住 宅 當 時 有 10 個 條 件, 前 後 檢 討 了 5 年, 才 各 在 68 年 2 月 及 68 年 10 月 公 告 為 保 變 住 陳 議 員 碧 峰 : 請 教 局 長, 關 渡 平 原 的 這 些 農 業 區 何 去 何 從? 現 在 有 什 麼 規 劃? 許 局 長 志 堅 : 我 們 在 上 上 禮 拜 向 市 長 做 簡 報, 認 為 社 子 島 應 該 先 開 發, 然 後 北 投 士 林 園 區 再 開 發, 因 為 這 2 個 加 起 來 就 有 500 多 公 頃 可 能 短 時 間, 大 概 10 年 到 15 年 是 絕 對 用 不 到 關 渡 平 原 其 他 的 區 域 當 然 我 們 也 承 認 那 個 地 方 作 整 體 開 發, 還 是 會 有 人 來 蓋 國 宅, 這 個 我 們 認 為 有 可 能 性 可 是 我 們 認 為 臺 北 市 將 來 要 保 留 一 部 分 新 的 產 業 或 新 的 政 策, 現 在 大 概 還 有 474 公 頃 是 希 望 能 做 階 段 性 的 運 用, 將 來 就 變 成 休 閒 農 業 跟 休 閒 產 業 為 主 陳 議 員 碧 峰 : 記 得 之 前 陳 威 仁 局 長 當 都 市 發 展 局 長 的 時 候, 當 時 有 提 出 33 組 健 身 休 閒 業 列 入 810

151 農 業 區, 許 局 長, 現 在 有 沒 有 列 入 考 慮? 許 局 長 志 堅 : 有 其 實 陳 規 許 從 都 有 陳 議 員 碧 峰 : 原 是 蕭 規 曹 隨, 陳 規 許 從 是 新 名 詞 關 渡 平 原 的 開 發 規 劃, 可 望 在 何 時 實 施? 許 局 長 志 堅 : 其 實 我 們 有 請 教 過 市 政 顧 問, 大 家 認 為 方 向 上 還 恰 當, 市 長 認 為 我 們 跟 地 方 的 民 意 代 表 或 民 眾 的 代 表 請 教 還 不 夠, 所 以 要 求 我 們 再 多 舉 辦 幾 場 說 明 會, 然 後 從 北 部 區 域 或 者 是 從 臺 灣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件 事 情 其 實 長 遠 的 規 劃, 我 們 都 有 提 出 來, 當 然 規 劃 都 比 較 長 遠, 譬 如 現 在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場 約 360 公 頃,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留 一 塊 474 公 頃 這 樣 的 規 模, 將 來 會 比 較 有 大 的 機 會 陳 議 員 碧 峰 : 目 前 關 渡 平 原 的 景 觀 公 園 與 運 動 公 園, 大 約 有 178 公 頃, 是 否 有 考 慮 到 在 該 處 蓋 1 座 巨 蛋? 也 就 是 說 把 松 山 菸 場 規 劃 的 巨 蛋 移 到 關 渡 平 原 去 許 局 長 志 堅 : 跟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巨 蛋 分 2 個 層 次, 現 在 全 世 界 興 建 巨 蛋, 他 為 了 經 常 性 比 較 日 常 的 活 動 或 者 是 營 運, 都 希 望 不 要 離 市 區 太 遠, 因 為 離 市 區 太 遠, 只 有 活 動 比 賽 才 有 人, 那 平 常 就 不 容 易 有 人 那 個 地 方 就 像 陳 議 員 剛 才 提 示 的, 在 體 育 公 園 內 有 90 公 頃, 當 初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種 規 模, 其 實 是 非 常 慎 重, 我 們 把 新 竹 以 北 的, 包 括 桃 園, 如 果 要 舉 辦 亞 運, 那 塊 地 方 都 擺 得 進 去, 在 裏 面 至 少 會 有 3 個 設 施,1 個 是 開 幕 閉 幕 7 萬 人 的 體 育 場, 另 外 會 有 一 個 4 萬 人 有 頂 的 運 動 體 育 場 所 以 我 們 是 一 直 在 討 論, 不 過, 市 政 府 當 初 也 曾 經 跟 相 關 的 籌 備 委 員 會 充 分 討 論 過, 如 果 現 階 段 蓋 在 那 裡 的 話, 大 概 不 容 易 養 陳 議 員 碧 峰 : 主 要 癥 結 是 交 通 問 題, 如 果 以 輕 軌 捷 運 拉 到 那 邊 去, 淡 水 線 交 通 原 本 就 很 順 暢 許 局 長 志 堅 : 現 階 段 發 展 局 交 通 局 捷 運 局 就 有 建 議 一 條 比 較 平 行 於 現 在 的 北 淡 線 因 為 淡 水 地 區 有 幾 十 萬 人 口, 士 林 北 投 加 起 來 有 60 萬 人 口, 單 靠 一 條 捷 運 是 不 夠 的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是 規 劃 在 承 德 路 大 度 路 與 北 淡 線 平 行 再 做 一 條 捷 運, 那 就 有 機 會 在 這 個 地 方 做 大 型 的 設 施 陳 議 員 碧 峰 : 都 市 規 劃 應 該 要 普 及, 同 時 也 要 把 人 口 疏 散 到 人 口 比 較 少 的 地 方 去, 雖 然 那 個 地 方 目 前 還 沒 有 什 麼 人 口, 將 來 如 果 巨 蛋 蓋 在 那 邊, 可 能 很 快 就 發 展 起 來 也 不 一 定, 所 以 應 該 從 長 遠 的 地 方 來 看,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許 局 長 志 堅 : 謝 謝 接 著 請 陳 恵 敏 議 員 發 言 陳 議 員 惠 敏 : 811

152 我 提 幾 點 請 陳 局 長 及 許 局 長 綜 合 答 覆 :1. 理 教 公 所 出 現 什 麼 問 題?2. 糖 廍 公 園 2 期 出 現 什 麼 問 題?3. 東 園 榮 民 印 刷 廠 公 園 預 定 地 出 現 什 麼 問 題?4. 水 源 2 期 國 宅 出 現 什 麼 問 題?5. 華 山 特 定 區 要 蓋 合 署 辦 公 室, 現 在 走 向 到 底 怎 麼 樣?6. 最 重 要 的 防 災 公 園 是 不 是 無 疾 而 終? 請 就 以 上 6 個 問 題, 各 司 職 掌 簡 單 回 答 到 底 要 不 要 做? 陳 局 長 威 仁 : 1. 關 於 理 教 公 所 的 部 分, 我 們 在 前 半 段 拆 除 的 工 作 確 實 花 了 很 多 的 心 血, 但 是 我 非 常 的 遺 憾, 在 最 後 的 階 段 發 生 了 火 災, 相 關 的 人 員 也 受 到 懲 處 現 在 正 在 進 行 覆 土 做 綠 化 的 工 程, 我 們 希 望 在 今 年 12 月 能 先 行 開 放 至 於 古 蹟 的 後 續 修 復 要 怎 麼 樣 做, 我 們 尊 重 文 化 局, 因 市 政 府 也 指 定 由 文 化 局 進 一 步 來 規 劃 2. 糖 廍 公 園 與 工 務 局 相 關 的 部 分, 該 處 有 一 棟 5 層 樓 係 台 糖 公 司 員 工 宿 舍,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等 經 費 約 需 4 千 多 萬 元, 在 秘 書 長 的 指 示 之 下, 都 市 發 展 局 與 台 糖 公 司 做 協 調, 由 都 市 發 展 局 先 行 用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分 3 年 給 予, 第 1 年 的 錢 我 們 已 經 編 列 在 95 年 度 預 算 陳 議 員 惠 敏 : 局 長, 這 個 部 分 我 都 知 道, 比 如 說 糖 廍 公 園 第 1 期 工 程 95 年 在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編 了 920 幾 萬 元, 但 是 你 沒 有 說 到 重 點 至 於 理 教 公 所, 今 天 你 應 該 叫 公 園 處 出 來 講 話, 覆 土 40 公 分 之 後 文 化 局 所 簽 訂 的 所 謂 文 化 不 能 開 挖 的 地 方, 地 上 地 下 還 搞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還 有 挖 寶 公 司 要 進 行 開 挖 地 下 的 東 西 請 你 簡 單 告 訴 我, 理 教 公 所 什 麼 時 候 做 完 要 交 給 都 市 發 展 局 去 招 標 做 公 園 設 計? 糖 廍 公 園 在 都 市 發 展 局 也 面 臨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文 化 工 作 室 與 里 之 間 到 底 要 不 要 蓋 地 下 停 車 場? 中 國 時 報 的 回 饋 金 到 底 怎 麼 樣? 榮 民 印 刷 廠 已 經 找 不 到 對 口 單 位, 你 要 去 跟 誰 談 買 他 那 些 宿 舍? 預 算 1 億 多 元 有 沒 有 著 落? 這 塊 公 園 有 否 去 處? 你 要 這 麼 簡 單 的 告 訴 我 永 春 防 災 主 題 公 園 當 年 估 算 需 要 14 億 元, 所 有 地 區 改 建 更 新, 包 括 永 春 街 違 建 戶 及 周 邊 眷 村 本 來 要 移 到 螢 橋 國 中 改 建, 這 個 計 畫 是 否 無 疾 而 終? 跟 人 家 宣 傳 了 7 年, 現 在 到 底 在 那 裡? 水 源 2 期 國 宅 規 劃 了 那 麼 久, 現 在 回 到 原 點, 大 家 不 願 意 動, 這 幾 個 問 題 我 們 都 很 了 解, 所 以 你 不 要 跟 我 講 預 算 書 上 的 狀 況, 現 狀 是 怎 麼 樣 的 狀 況? 怎 麼 解 決? 請 回 答 陳 局 長 威 仁 : 理 教 公 所 部 分, 我 請 公 園 處 長 說 明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 公 園 處 做 個 報 告, 理 教 公 所 我 們 在 9 月 12 日 開 始 進 行 綠 化 的 進 場 施 工, 誠 如 陳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可 以 在 今 年 12 月 底 以 前 把 廣 場 簡 易 綠 化 完 成, 這 是 第 1 點 第 2 點, 有 關 於 樹 心 會 館 輪 番 所 鐘 樓 古 蹟 修 護 及 補 強, 我 們 現 在 也 尊 重 文 化 局 所 推 薦 的 古 蹟 營 造 廠,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一 些 設 計 的 審 查, 完 成 程 序 以 後 就 可 進 場 施 工, 希 望 在 今 年 底 以 前 能 夠 把 這 3 處 歷 史 建 築 及 古 蹟 完 成, 接 下 來 就 交 給 都 市 發 展 局 做 公 開 競 圖 部 分, 我 們 公 園 處 都 會 繼 續 配 合 都 市 發 展 局 的 細 部 作 業, 以 上 報 告, 謝 謝! 許 局 長 志 堅 : 向 各 位 議 員 報 告, 競 圖 部 分 是 由 都 市 發 展 局 負 責, 但 是 現 在 因 為 採 覆 土 的 方 式, 所 以 我 們 對 於 文 化 局 將 來 指 定 的 文 化 財, 廢 除 範 圍 多 少 地 下 多 少, 現 在 並 不 知 812

153 道 這 些 東 西 變 為 我 們 競 圖 的 前 提 或 者 是 要 討 論 的 項 目 所 以 我 們 已 經 邀 請 相 關 的 單 位 要 討 論 來 確 定, 基 本 上 是 希 望 能 夠 有 個 好 的 競 圖, 競 圖 的 這 些 費 用, 我 們 都 已 經 準 備 了 糖 廍 公 園 的 部 分, 要 不 要 蓋 地 下 停 車 場? 基 本 上 要 但 是 那 個 量 不 一 定 是 里 長 或 協 會 所 講 的, 由 我 們 交 通 局 就 附 近 地 區, 包 括 萬 華 車 站 會 館 批 發 市 場, 整 個 區 域 來 看, 最 適 量 是 多 少, 扣 除 中 國 時 報 應 該 回 饋 的 部 分, 我 們 也 拜 訪 了 中 國 時 報 王 經 理 及 黃 總 經 理, 他 們 都 承 諾 中 國 時 報 原 來 答 應 的 部 分 願 意 做 到, 我 們 現 在 正 準 備 提 早 餐 會 報 來 做 決 定 水 源 2 3 期, 他 們 提 到 反 鳥 籠 計 畫, 就 是 按 原 來 更 新 的 計 畫, 在 上 上 個 會 期 即 去 年 已 經 把 整 宅 的 部 分 容 積 獎 勵 無 條 件 放 寬 為 50% 照 那 樣 子 算 下 來, 按 照 社 經 的 調 查, 有 3 分 之 1 是 15 坪 至 20 坪, 有 3 分 之 1 是 25 坪 上 下, 有 3 分 之 1 會 超 過 30 坪 但 是 現 在 有 一 部 分 居 民 認 為 這 樣 跟 他 們 預 期 的 還 是 有 出 入, 所 以 他 要 提 所 謂 的 反 鳥 籠, 因 為 如 果 這 樣 改 建 他 們 覺 得 還 是 太 小 我 們 已 經 提 供 整 個 中 正 區 都 市 計 畫 有 加 級 的 部 分 給 他 們 參 考, 告 訴 他 們 : 你 如 果 要 變 更, 應 該 要 有 一 定 程 序 為 什 麼 行 政 單 位 或 審 議 單 位 要 支 持 你, 這 些 理 由 你 要 做 充 分 的 說 明, 他 們 現 在 正 在 作 業 中 另 外, 這 部 分 人 現 在 基 本 上 沒 有 辦 法 參 加 更 新 會 的 理 監 事 會, 我 們 都 有 拜 託 原 來 的 更 新 會 一 定 要 讓 他 們 參 加 聽 說 他 們 的 紀 錄 或 資 料, 會 後 只 要 一 貼 上 去 就 被 有 心 人 士 拿 掉 所 以 基 本 上 社 區 呈 現 兩 極 的 部 分, 我 們 積 極 依 法 協 助, 祇 要 他 們 有 需 要 我 們 都 會 來 協 助 他 華 山 合 署 辦 公 室 的 部 分, 國 有 財 產 局 現 在 委 託 都 市 發 展 局 在 做 規 劃, 在 上 月 已 經 評 選 出 來 張 樞 建 築 師 做 這 個 案 委 託 的 部 分 中 央 的 各 單 位 大 概 有 6 千 多 人, 中 央 現 階 段 是 希 望 能 以 原 來 的 22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方 向 來 規 劃 在 今 年 6 月 10 日 行 政 院 謝 院 長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聽 取 經 建 會 的 簡 報, 他 要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對 這 22 萬 平 方 公 尺 樓 地 板 面 積 的 需 求 確 定 數, 要 配 合 中 央 組 織 的 再 造 來 討 論 我 們 現 階 段 到 明 年 3 月 底, 會 把 第 1 個 階 段 包 括 林 森 北 路 以 西 及 以 東, 將 來 建 築 物 的 量 體 來 做 一 個 配 置 在 以 西 的 部 分 與 現 在 天 津 街 中 間 有 一 部 分 私 人 的 土 地, 這 部 分 將 來 要 做 都 市 更 新 包 括 與 警 政 署 的 協 調, 這 些 統 統 都 有 在 做 防 災 公 園 的 部 分, 臺 北 市 好 不 容 易 把 原 來 所 謂 8 號 公 園 能 夠 回 復 一 部 分,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在 這 裡 面 結 合 防 災, 裏 面 有 學 校 醫 院, 將 來 變 成 南 區 一 個 重 要 的 防 災 公 園, 以 都 市 發 展 局 來 講, 我 們 當 然 是 希 望 它 儘 早 開 闢, 報 告 完 畢 陳 議 員 惠 敏 : 我 為 什 麼 提 這 6 個 地 方? 東 園 街 榮 民 印 制 廠 變 更 為 公 園 用 地 問 題, 剛 才 還 沒 答 覆 陳 局 長 威 仁 : 榮 民 印 刷 廠 公 園 綠 地 部 分 我 們 是 有 發 包, 但 是 國 有 財 產 局 還 沒 有 同 意 撥 用, 現 在 都 市 發 展 局 還 在 協 調, 等 他 同 意 撥 用 了, 我 們 就 可 以 進 場 施 作 陳 議 員 惠 敏 : 秘 書 長 主 持 的 專 案 小 組, 地 上 物 要 補 償 多 少 錢? 陳 局 長 威 仁 : 4 億 多 元 陳 議 員 惠 敏 : 813

154 約 4 億 1 千 多 萬 元, 可 是 到 現 在 還 沒 有 著 落, 所 以 這 支 票 也 是 空 的 我 為 什 麼 提 這 個? 理 教 公 所 陳 處 長 應 該 知 道, 現 在 覆 土 完 之 後, 文 化 局 到 底 劃 定 多 大 塊? 還 沒 有 確 定 所 以 你 比 圖 也 都 還 沒 有 確 定 華 山 特 區 這 個 案 子 也 是 個 大 問 號! 永 春 街 這 個 跳 票, 榮 民 印 刷 廠 錢 沒 有 著 落 也 是 跳 票, 糖 廍 公 園 這 個 案 子 爭 執 不 下, 開 了 幾 次 說 明 會, 還 沒 有 整 合 出 來 水 源 2 期 所 有 的 軟 體 及 經 費 都 投 進 去, 到 現 在 一 無 所 成, 只 有 混 亂, 什 麼 都 沒 有 這 6 大 案 請 你 密 切 注 意 許 局 長 志 堅 : 我 再 補 充 2 點, 剛 才 所 提 的 大 概 分 為 錢 的 問 題 和 人 的 問 題, 像 華 山 合 署 辦 公 室, 我 們 現 階 段 正 在 做 陳 議 員 惠 敏 : 局 長, 我 再 講 一 句, 地 是 在 臺 北 市, 就 在 我 家 的 附 近,22 萬 平 方 公 尺, 容 納 將 近 6 7 千 人 的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那 裏 就 位 在 新 生 北 路 高 架 橋 的 旁 邊, 該 處 道 路 狹 窄, 未 來 還 有 秋 月 園, 這 個 地 方 的 都 市 計 畫 到 底 是 怎 麼 規 劃 的? 擠 得 下 嗎? 那 個 地 方 要 做 中 央 合 署 辦 公, 又 有 電 子 商 區, 還 橫 跨 一 座 橋, 還 有 鐵 路 局 很 多 荒 廢 宿 舍 在 那 裡, 這 整 個 區 塊, 你 都 跟 我 談 到 天 津 街 與 警 政 署, 從 市 民 大 道 過 來 到 忠 孝 東 路 這 個 帶 狀, 我 很 懷 疑 這 個 地 方 怎 麼 能 作 為 合 署 辦 公 的 地 方? 你 們 都 市 計 畫 是 怎 麼 做 的? 密 度 這 麼 高, 機 關 用 地 嗎? 跟 商 業 區 搞 在 一 塊, 那 個 地 方 未 來 可 以 預 期 擁 擠 混 亂 到 什 麼 程 度, 再 加 上 現 在 八 德 路 的 狀 況, 要 怎 麼 處 理 我 很 懷 疑 我 每 天 經 過 就 想 到 這 22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這 個 區 塊 的 都 市 發 展 會 變 成 怎 麼 樣, 我 真 的 很 難 想 像! 我 今 天 提 這 幾 個 地 區 都 是 當 下 工 務 局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極 待 要 去 克 服 的 問 題, 否 則 到 明 年 的 這 個 時 候, 這 些 問 題 我 可 以 保 證 沒 有 一 條 解 決 的, 還 在 混 亂 停 頓 當 中, 我 們 要 強 力 的 譴 責 你 們 針 對 剛 才 陳 議 員 所 提 的 問 題, 工 務 局 發 展 局 要 密 切 注 意 接 著 請 藍 議 員 發 言 藍 議 員 世 聰 : 我 有 2 個 問 題 :1. 有 關 2009 年 聽 障 奧 運 會 要 在 臺 北 市 辦 現 在 一 些 比 賽 場 地 是 規 劃 在 那 裏?2. 關 於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院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能 否 簡 單 作 個 說 明? 許 局 長 志 堅 : 我 先 針 對 國 發 院 的 部 分, 國 發 院 都 市 計 畫 最 早 是 在 民 國 八 十 幾 年, 因 隔 鄰 永 建 國 小 的 校 地 只 有 4,744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學 生 數 有 800 多 人, 所 以 校 地 非 常 小, 家 長 會 和 學 校 希 望 有 個 恰 當 的 土 地 能 夠 運 用 文 山 區 的 木 柵 地 區 有 7 所 學 校, 配 置 是 西 少 東 多, 教 育 局 當 初 從 學 區 調 撥 學 童 用 交 通 車 接 駁 等 方 式, 經 過 討 論 之 後 都 不 是 很 恰 當, 所 以 學 校 認 為 如 果 有 機 會 遷 移 至 木 柵 路 北 段 國 民 黨 所 有 的 國 發 院 土 地 應 該 是 比 較 恰 當, 因 此 就 由 白 前 副 市 長 與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首 長 跟 國 民 黨 洽 談, 他 是 希 望 能 配 合 整 體 開 發, 所 以 依 我 們 現 在 8 公 頃 多 的 規 劃, 我 們 要 求 國 民 黨 就 他 的 土 地 扣 除 掉 保 護 區, 按 照 臺 北 市 現 在 的 通 例, 就 是 從 機 關 用 地 或 者 是 其 他 的 不 可 建 築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建 築 用 地 要 捐 地 30%, 我 們 在 這 個 個 案 裡 面, 因 為 學 校 的 形 狀 及 必 需 要 有 一 個 操 場, 因 此 我 們 都 市 計 畫 的 變 更 草 案, 現 在 配 置 出 來 國 民 黨 這 塊 土 地 要 捐 出 32.3 % 的 部 分, 這 個 案 子 我 們 提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以 後, 都 委 會 已 經 組 了 專 案 小 組 去 過 2 814

155 次, 市 政 府 同 步 在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過 程, 也 由 文 化 局 在 上 禮 拜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發 會 裡 面 有 40 幾 顆 樹 要 保 護, 然 後 在 南 側 路 口 有 4 棟 建 築 物 變 更 為 歷 史 建 築 物 要 留 下 來, 所 以 這 個 案 子 基 本 上 尚 在 市 都 委 會 討 論 中 在 市 都 委 會 1 次 大 會 2 次 專 案 小 組 的 討 論 過 程 當 中, 都 有 邀 請 相 關 的 人 或 關 心 的 人 及 陳 情 的 人 到 都 委 會 作 說 明 以 上 簡 單 說 明, 謝 謝! 陳 局 長 威 仁 : 剛 才 藍 議 員 提 到 聽 障 運 動 會, 我 問 了 一 下, 這 是 由 體 育 處 來 主 辦, 這 個 跟 工 務 局 大 概 沒 有 需 要 配 合 的, 因 為 他 是 利 用 既 有 的 設 施 在 辦 請 陳 正 德 議 員 發 言 陳 議 員 正 德 : 許 局 長, 剛 才 你 提 到 關 渡 平 原, 不 管 是 你 講 的 10 年 或 我 說 的 50 年, 這 都 有 可 能 你 我 都 看 不 到, 不 過, 我 比 較 在 意 的 是 你 當 初 有 公 開 答 應, 有 關 洲 尾 里 9 鄰 10 鄰 在 這 次 士 林 北 投 科 技 園 區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外, 以 及 捷 運 西 側 田 心 仔 番 仔 厝 地 區 要 納 入 示 範 農 業 區 的 規 劃, 但 是 迄 今 已 過 了 2 年 還 未 看 到 蹤 影, 你 不 要 談 都 委 會 的 問 題, 單 僅 在 都 市 發 展 局 幕 僚 作 業 就 未 看 到 影 子, 照 講 這 部 分 的 範 圍 較 小, 應 比 關 渡 平 原 還 好 處 理 本 來 你 說 在 前 年 或 去 年 底 就 要 規 劃 出 來, 為 何 這 部 分 已 經 過 2 年 到 目 前 仍 沒 有 一 點 眉 目? 許 局 長, 這 部 分 是 否 有 納 入 士 林 北 投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還 是 另 外 有 專 案 作 處 理? 許 局 長 志 堅 : 我 們 內 部 已 經 討 論 完 有 方 案 了, 如 果 陳 議 員 有 必 要, 我 們 再 來 做 說 明 陳 議 員 正 德 : 我 不 跟 你 談 關 渡 平 原, 只 談 洲 尾 里 9 鄰 10 鄰 及 田 心 仔 番 仔 厝 地 區 要 規 劃 為 示 範 農 業 區, 你 這 個 要 有 個 確 定, 這 是 第 1 點 第 2 點, 現 在 國 宅 業 務 已 併 入 都 市 發 展 局, 基 本 上, 處 理 國 民 住 宅 的 人 員 及 經 費 比 過 去 減 少 很 多, 所 以 許 局 長 提 到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希 望 能 轉 型 符 合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但 是 我 從 工 作 報 告 裡 面 無 法 看 出 這 方 面 的 績 效 你 說 要 積 極 來 推 動, 目 前 有 多 少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你 積 極 推 動 下 的 這 段 時 間, 到 底 完 成 幾 個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經 轉 型 成 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這 部 分 請 你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許 局 長, 你 未 來 到 底 要 用 什 麼 方 法 去 推 動? 如 果 這 些 國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若 能 轉 型 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我 想 都 市 發 展 局 在 國 宅 方 面 的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等 於 丟 出 1 棵 大 石 頭, 這 對 於 都 市 發 展 局 的 業 務 工 作 經 費 人 員 來 講 可 說 減 輕 許 多, 但 如 果 再 把 建 築 管 理 處 納 入, 變 成 住 都 局, 想 必 許 局 長 會 搞 得 昏 頭 轉 向, 而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少 了 建 管 處 可 樂 得 輕 鬆 基 本 上, 雖 然 現 在 有 都 市 更 新 處 在 處 理 整 宅 業 務 問 題, 但 是 國 宅 這 種 東 西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會 變 成 尾 大 不 掉, 如 果 能 轉 型 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為 今 後 不 再 興 建 國 宅, 國 宅 只 有 舊 的 管 理 問 題, 若 能 把 這 部 分 舊 的 管 理 問 題 處 理 掉, 另 外 要 把 建 管 處 納 入 都 市 發 展 局 管 理, 那 我 沒 有 意 見, 你 們 自 己 去 考 量 但 至 少 要 把 國 宅 管 理 問 題 妥 善 解 決, 把 國 宅 移 給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科 去 處 理, 這 樣 才 能 事 權 統 一 所 以 請 都 市 發 展 局 提 供 : 1. 國 宅 轉 型 為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效 如 何?2. 未 來 要 如 何 積 極 去 815

156 推 動 這 件 事 情? 書 面 資 料 給 本 席 有 關 工 務 局 的 部 分, 請 教 公 園 處 陳 處 長, 工 作 報 告 內 94 年 度 地 方 反 映 需 要 裝 設 路 燈 有 2,500 盞, 可 是 到 今 年 8 月 底 才 裝 設 了 722 盞, 當 然 其 中 有 一 些 原 因 我 可 以 了 解, 扣 除 掉 土 地 處 置 的 問 題, 或 者 是 山 區 只 有 一 戶 等 等, 比 較 難 符 合 規 定 以 外, 應 該 還 有 很 多 地 方 需 要 裝 設 的 這 幾 年 本 席 都 在 工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路 燈 的 工 程, 前 處 長 都 委 會 楊 執 行 秘 書 也 在 這 裡 可 以 作 證, 這 種 經 費 應 該 都 沒 有 刪 減 半 毛 錢, 而 且 經 費 在 上 半 年 大 多 就 用 完, 下 半 年 就 無 預 算 可 用 需 等 明 年 基 本 上 除 了 維 護 費 用 以 外, 新 裝 設 的 路 燈 除 了 客 觀 條 件 無 法 裝 設 以 外, 應 該 裝 設 的 一 般 到 下 半 年 就 無 經 費 可 裝 設 了, 所 以 對 這 點 我 很 懷 疑 像 工 務 局 除 了 建 管 處 違 建 拆 除 業 務 以 外, 每 次 要 求 各 工 程 處, 經 常 年 頭 就 喊 無 錢, 年 中 也 叫 無 錢, 到 年 底 更 不 用 談 了! 我 一 直 感 覺 你 們 除 了 計 畫 性 預 算 的 使 用 以 外, 其 他 籠 統 性 項 目 預 算 都 是 開 口 合 約 的 項 目 預 算 經 費, 這 難 道 到 下 半 年 就 用 罄 一 點 經 費 都 沒 有 了 嗎? 請 教 公 園 處 陳 處 長, 今 年 要 裝 設 路 燈 2,500 盞, 可 是 到 今 年 8 月 底 才 裝 設 了 722 盞, 還 剩 1,778 盞, 到 年 底 尚 有 4 個 月 有 辦 法 裝 設 完 成 嗎?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 謝 謝 陳 議 員 的 指 教, 目 前 已 答 應 新 裝 設 路 燈 部 分, 除 了 路 燈 的 一 些 相 關 問 題 還 有 待 克 服 以 外, 其 餘 應 該 在 年 底 以 前 都 可 以 裝 設 完 成 陳 議 員 正 德 : 今 年 建 議 的 2,500 盞 路 燈 都 可 以 裝 設 完 成? 陳 處 長 嘉 欽 : 除 了 路 證 問 題 還 在 簽 辦 以 外, 又 如 人 行 道 更 新 因 為 有 3 年 更 新 的 期 限, 這 部 分 我 們 與 養 工 處 協 調 看 能 否 突 破, 其 他 我 們 大 概 都 可 以 完 成 裝 設 陳 議 員 正 德 : 局 長, 這 是 我 們 長 期 以 來 感 覺 奇 怪 的, 假 如 說 這 是 臺 電 電 信 等 單 位 配 合 度 可 能 比 較 差 以 外, 市 政 府 自 來 水 處 衛 工 處 公 園 處 等 所 屬 單 位 申 請 路 證 問 題 也 讓 人 感 覺 奇 怪 難 道 是 羅 處 長 管 得 太 嚴 之 故? 陳 局 長 威 仁 : 因 為 路 面 若 剛 舖 設, 又 有 人 建 議 要 裝 設 路 燈, 真 的 就 有 些 窒 礙 難 行, 當 然 我 們 對 自 己 也 要 管 制 嚴 格, 若 放 鬆 就 會 讓 人 質 疑 不 公 陳 議 員 正 德 : 這 我 知 道 啦! 因 為 都 是 你 自 己 的 所 屬 單 位, 所 以 這 講 出 去 會 讓 人 笑! 嚴 以 管 制 路 面 才 不 會 經 常 挖 掘 道 路, 這 雖 然 是 對, 但 我 要 跟 你 探 討, 基 本 上 要 新 裝 設 的 路 燈, 山 區 最 多, 所 以 每 年 在 審 預 算 時, 我 都 強 調 不 刪 一 毛 錢, 山 區 不 管 是 產 業 道 路 或 巷 道 都 有 這 些 問 題, 而 市 區 整 條 道 路 的 銑 刨 加 舖 稍 久 才 有 一 次, 所 以 才 沒 有 3 年 限 制 的 範 圍, 因 此 不 要 再 講 到 這 部 分 有 路 證 問 題, 若 再 說 是 路 證 的 問 題, 我 聽 了 很 痛 苦! 陳 局 長 威 仁 : 陳 議 員, 這 方 面 若 還 有 困 難, 我 會 出 面 處 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 召 集 人 各 位 議 員 :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局 長 有 跟 我 指 示 說 不 要 常 常 用 3 年 管 制 這 樣 的 觀 點,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要 求 挖 掘 道 路 單 位, 如 果 在 管 制 前, 他 要 告 訴 我 說 他 的 急 816

157 要 性 是 什 麼, 至 少 把 這 個 事 情 講 清 楚, 只 要 是 基 於 治 安 或 安 全, 我 們 是 會 准 予 核 發 的 陳 議 員 正 德 : 基 本 上, 山 區 就 像 羅 處 長 所 說 有 安 全 上 的 顧 慮, 所 以 一 般 民 眾 都 會 比 較 急, 若 正 常 可 裝 設, 一 般 按 建 議 至 裝 設 完 成 需 時 2 3 個 月, 如 有 其 他 問 題 需 克 服,1 年 半 載 才 能 把 路 燈 裝 設 完 成 也 有 目 前 還 有 台 電 電 線 桿 的 問 題, 有 時 跟 我 們 的 配 合 度 也 不 好, 像 這 種 你 們 工 務 單 位 就 要 想 辦 法 運 用 其 他 單 位 的 牽 制 力 去 做 好 事 情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請 教 衛 工 處 李 處 長, 關 於 中 正 路 可 說 多 災 多 難, 你 是 很 勤 勞 的 想 趕 快 把 士 林 北 投 管 線 埋 設 好, 但 是 不 怎 麼 順 遂 因 為 中 正 路 地 下 有 一 條 大 排 水 溝, 你 用 潛 盾 方 式, 因 過 去 資 料 也 不 是 很 完 整, 所 以 要 用 更 謹 慎 的 態 度 與 方 法 去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上 次 市 政 總 質 詢 我 就 跟 你 談 過, 你 若 停 頓 在 那 裏, 絕 對 被 人 責 罵, 因 為 每 到 路 口 彎 處 就 有 工 作 井, 還 用 圍 籬 圍 住, 整 條 中 正 路 從 仰 德 大 道 下 來 到 百 齡 橋 頭, 每 個 路 口 兩 邊 各 有 一 個 圍 籬, 這 對 轉 彎 的 車 輛 及 車 流 影 響 很 大, 加 上 工 程 施 工 的 過 程 當 中, 這 些 狀 況 一 再 的 發 生, 這 工 程 一 定 又 要 停 頓 當 然 這 種 工 程 是 忍 者 龜, 地 面 經 常 沒 看 到 工 人 在 施 作, 應 該 都 是 在 地 下 工 作, 路 面 若 有 人 在 指 揮 交 通, 市 民 就 知 道 此 處 有 在 施 工 不 然 機 具 車 輛 都 擺 放 在 地 面 上, 但 地 面 有 時 3 個 月 都 沒 看 到 人 影 在 施 工, 雖 然 人 都 在 地 下 工 作, 我 知 道 這 也 有 請 外 勞, 拜 託 至 少 也 找 一 個 人 在 地 面 拿 旗 搖 擺, 這 樣 才 不 會 讓 人 覺 得 車 子 機 具 擺 放 在 那 裏 幾 個 月, 好 像 工 程 都 沒 在 施 工 似 地, 這 點 請 李 處 長 妥 善 處 理 許 局 長, 剛 才 陳 惠 敏 議 員 提 到 糖 廍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問 題, 對 於 局 長 的 認 知 還 要 去 求 證 一 下 這 個 問 題 我 跟 交 通 局 停 車 管 理 處 討 論 過, 不 是 不 能 興 建 3 層 樓, 糖 廍 公 園 周 遭 的 停 車 位,100 輛 車 才 有 72 個 停 車 位, 所 以 在 附 近 再 興 建 5 棟 停 車 塔 還 不 夠 停 車 需 求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中 國 時 報 當 時 承 諾 要 回 饋 多 少, 現 在 中 國 時 報 也 呈 現 危 機, 是 否 能 回 饋 還 是 一 個 問 題 當 時 說 要 回 饋 興 建 一 層 停 車 場, 而 停 管 處 說 要 興 建 3 層, 那 要 由 誰 負 責 發 包? 而 且 他 所 提 出 的 造 價 成 本 遠 低 於 停 管 處, 所 以 請 你 不 要 做 太 多 承 諾 這 裡 面 問 題 重 重, 停 車 場 蓋 是 一 定 要 蓋, 若 僅 蓋 一 層, 並 不 符 合 糖 廍 公 園 周 邊 的 艋 舺 大 道 西 園 路 附 近 停 車 需 求 我 贊 成 你 對 艋 舺 大 道 二 旁 的 都 市 更 新, 要 做 街 道 的 軸 線 翻 轉 計 畫, 但 是 你 們 也 要 全 力 協 助 工 務 局, 將 萬 華 402 號 公 園 該 處 的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好,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於 9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了 4,277 萬 元 補 償 費 都 市 發 展 局 若 有 信 心 要 做 艋 舺 大 道 二 旁 的 都 市 更 新 萬 華 老 舊 地 區 的 造 街 計 畫, 萬 華 402 號 公 園 對 面 的 文 化 園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都 建 好, 我 看 萬 華 地 區 後 面 那 一 遍, 從 中 華 路 到 華 江 大 橋 那 一 段 402 號 公 園 周 遭 的 集 合 式 住 宅 都 有 可 能 做 都 市 更 新 所 以 希 望 工 務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2 個 單 位 要 互 相 配 合 今 天 的 工 作 報 告 到 此, 未 答 覆 部 分 請 以 書 面 答 覆 本 會 期 的 專 案 報 告 暫 時 先 安 排 4 案 :1. 本 市 大 型 違 建 案 拆 除 執 行 情 形 ;2.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3.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開 發 計 畫 ;4.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規 劃 案 市 政 考 察 也 有 4 案 :1. 小 巨 蛋 ;2. 理 教 公 所 ;3.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院 土 地 變 更 案 及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案 ;4. 社 子 島 河 岸 設 施 關 渡 平 原 景 觀 公 園 運 動 公 園 另 外, 工 務 局 也 安 排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雪 山 隧 道 觀 摩, 委 員 會 先 調 查 意 願 後 若 有 超 817

158 過 半 數 就 成 行 陳 議 員 正 德 : 小 巨 蛋 國 發 院 土 地 變 更 及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案, 這 2 項 希 望 早 一 點 安 排 時 間 因 為 國 發 院 土 地 變 更 及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案 大 會 專 案 報 告 是 在 10 月 19 日 ; 而 小 巨 蛋 則 要 排 在 10 月 5 日 市 府 工 程 專 案 報 告 之 前 考 察 小 巨 蛋 排 在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考 察 ; 國 發 院 土 地 變 更 及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案 排 在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考 察 陳 議 員 正 德 : 主 席,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規 劃 案 的 專 案 報 告 是 否 改 書 面 報 告? 先 看 目 前 進 行 狀 況 如 何 陳 局 長 威 仁 :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不 知 那 位 議 員 有 提 到 說 都 市 發 展 局 有 新 的 規 劃 那 是 羅 宗 勝 議 員 提 的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規 劃 案 專 案 報 告 改 以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請 於 一 週 內 送 本 委 員 會 另 外 是 否 再 加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專 案 報 告? 陳 議 員 正 德 : 這 個 專 案 報 告 如 果 不 急 就 暫 緩 許 局 長 志 堅 : 有 關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過 了 自 強 隧 道 南 端 有 個 匝 道, 該 處 為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若 為 了 那 個 匝 道 留 下 來, 那 個 住 宅 區 就 無 法 開 發 大 概 羅 議 員 跟 交 通 單 位 有 提 到 那 個 匝 道 要 改 一 部 分, 這 應 該 是 我 們 都 市 發 展 局 與 交 通 局 有 個 具 體 的 資 料 先 讓 羅 議 員 了 解 一 下 藍 議 員 世 聰 : 許 局 長, 這 個 提 書 面 報 告 即 可 主 席, 若 時 間 無 法 安 排 出 來, 專 案 報 告 一 個 上 午 排 2 案 也 可 以 陳 議 員 正 德 : 相 關 局 處 的 專 案 報 告, 一 個 上 午 可 以 排 2 案 好! 除 了 新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規 劃 案 專 案 報 告 改 以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本 市 大 型 違 建 案 拆 除 執 行 情 形 及 北 投 線 空 中 纜 車 計 畫 等 2 案 專 案 報 告 排 在 10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召 開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開 發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排 在 10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市 政 考 察 部 分 : 小 巨 蛋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理 教 公 所 10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 國 發 院 土 地 變 更 及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案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社 子 島 河 岸 設 施 關 渡 平 原 景 觀 公 園 運 動 公 園 排 在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謝 謝 各 位! 散 會 818

159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質 詢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4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35 分 94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6 時 23 分 94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5 時 54 分 94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6 時 17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李 新 王 育 誠 賴 素 如 陳 政 忠 藍 世 聰 陳 碧 峰 呂 瀅 瀅 潘 懷 宗 汪 志 冰 陳 正 德 李 彥 秀 黃 珊 珊 吳 世 正 陳 義 洲 李 建 昌 陳 永 德 楊 實 秋 王 正 德 陳 孋 輝 許 富 男 田 欣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陳 玉 梅 李 文 英 王 浩 林 晉 章 羅 宗 勝 林 定 勇 李 仁 人 陳 惠 敏 侯 冠 群 陳 嘉 銘 劉 耀 仁 周 威 佑 顏 聖 冠 李 慶 元 蔣 乃 辛 林 奕 華 王 欣 儀 陳 錦 祥 周 柏 雅 徐 佳 青 厲 耿 桂 芳 歐 陽 龍 秦 儷 舫 李 銀 來 計 47 名 列 席 : 市 政 府 : 秘 書 長 : 陳 裕 璋 副 秘 書 長 : 劉 寶 貴 副 秘 書 長 : 范 良 銹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 徐 英 雄 人 事 處 處 長 : 鐘 昱 男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周 韻 采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張 明 珠 法 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陳 清 秀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 李 錫 津 政 風 處 處 長 : 溫 新 琳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巴 奈. 母 路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黃 正 宗 松 山 區 公 所 區 長 : 陳 其 墉 信 義 區 公 所 區 長 : 張 金 鎮 大 安 區 公 所 區 長 : 余 星 華 中 山 區 公 所 區 長 : 詹 訓 明 中 正 區 公 所 區 長 : 孫 清 泉 819

160 大 同 區 公 所 區 長 : 黃 媺 雲 萬 華 區 公 所 區 長 : 王 鴻 裕 文 山 區 公 所 區 長 : 李 美 麗 南 港 區 公 所 區 長 : 謝 正 君 內 湖 區 公 所 區 長 : 吳 坤 宏 士 林 區 公 所 區 長 : 林 菁 北 投 區 公 所 區 長 : 張 義 芳 民 政 局 局 長 : 何 鴻 榮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 杜 美 芬 松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何 致 修 信 義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艾 蕾 大 安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蘇 素 珍 中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傅 忠 強 中 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蕭 銀 城 大 同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黃 宇 葳 萬 華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余 淑 萬 華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代 理 主 任 : 余 淑 文 山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李 文 瑞 文 山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黄 國 彥 內 湖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陳 呈 祥 南 港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后 蓮 弟 士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張 添 源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張 榮 鐘 社 會 局 局 長 : 薛 承 泰 廣 慈 博 愛 院 院 長 : 蘇 耀 燦 陽 明 教 養 院 院 長 : 陳 玲 浩 然 敬 老 院 院 長 : 孫 麗 珠 殯 葬 管 理 處 處 長 : 林 世 崇 地 政 處 處 長 : 紀 聰 吉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總 隊 長 : 陳 錫 禎 松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林 健 智 大 安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簡 玉 昆 中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蔣 麟 古 亭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張 雅 音 建 成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張 麗 美 士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沈 永 祥 兵 役 處 處 長 : 黃 雲 生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所 代 理 主 任 : 時 國 鈞 勞 工 局 局 長 : 師 豫 玲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 古 節 美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 周 步 坤 820

161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林 振 忠 勞 動 檢 查 處 處 長 : 蔡 藤 本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輔 建 及 福 利 互 助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 陳 俊 彥 都 市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 脫 宗 華 都 市 計 畫 更 新 處 處 長 : 邊 子 樹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處 長 : 高 偉 君 法 規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 林 淑 華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副 院 長 : 陳 喬 琪 衛 生 局 副 局 長 : 許 君 強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陳 朝 泉 專 員 : 王 銓 興 組 員 : 李 克 忱 李 議 員 銀 來 紀 錄 : 王 銓 興 李 克 忱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35 分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 至 6 時 23 分 10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5 時 54 分 10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4 時 10 分 10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25 分 至 6 時 17 分 王 議 員 正 德 10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10 分 至 5 時 25 分 壹 質 詢 與 答 覆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9 月 29 日 )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嘉 銘 呂 瀅 瀅 陳 碧 峰 顏 聖 冠 李 文 英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周 主 任 委 員 韻 采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廣 慈 博 愛 院 蘇 院 長 耀 燦 答 覆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童 代 理 主 任 富 泉 答 覆 劉 副 秘 書 長 寶 貴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勞 動 檢 查 處 蔡 處 長 藤 本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惠 敏 陳 永 德 歐 陽 龍 (9 月 29 日 ) 質 詢 議 員 : 歐 陽 龍 陳 永 德 陳 義 洲 陳 惠 敏 監 理 處 第 4 科 陳 科 長 世 賢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大 安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蘇 主 任 素 珍 答 覆 中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傅 主 任 忠 強 答 覆 821

162 北 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張 主 任 榮 鐘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主 任 委 員 清 秀 答 覆 中 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蕭 主 任 銀 城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9 月 29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人 事 處 鐘 處 長 昱 男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主 任 委 員 清 秀 答 覆 民 政 局 人 事 室 馮 主 任 艾 雯 答 覆 民 政 局 會 計 室 張 主 任 炯 彥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9 月 30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周 主 任 委 員 韻 采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9 月 30 日 ) 質 詢 議 員 : 徐 佳 青 李 建 昌 周 威 佑 田 欣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劉 副 秘 書 長 寶 貴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周 主 任 委 員 韻 采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脫 副 局 長 宗 華 答 覆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9 月 30 日 )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社 會 局 第 5 科 江 科 長 幸 慧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政 風 處 溫 處 長 新 琳 答 覆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9 月 30 日 ) 質 詢 議 員 : 林 定 勇 汪 志 冰 戴 錫 欽 李 新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勞 動 檢 查 處 蔡 處 長 藤 本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822

163 社 會 局 第 5 科 江 科 長 幸 慧 答 覆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周 主 任 委 員 韻 采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主 任 委 員 清 秀 答 覆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10 月 3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陳 玉 梅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人 事 處 鐘 處 長 昱 男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都 市 計 畫 更 新 處 邊 處 長 子 樹 答 覆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杜 執 行 秘 書 美 芬 答 覆 答 覆 第 9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10 月 3 日 )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林 晉 章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主 任 委 員 清 秀 答 覆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張 主 任 委 員 明 珠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10 月 3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文 山 區 公 所 李 區 長 美 麗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人 事 處 鐘 處 長 昱 男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兵 役 處 黃 處 長 雲 生 答 覆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高 處 長 偉 君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建 築 科 李 科 長 燦 亨 答 覆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巴 奈. 母 路 主 任 委 員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10 月 4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答 覆 823

164 第 一 殯 儀 館 李 館 長 鈴 宏 答 覆 第 二 殯 儀 館 劉 館 長 光 揆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政 風 室 康 主 任 明 旺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第 1 課 蕭 課 長 賢 明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10 月 4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陳 秘 書 長 裕 璋 答 覆 地 政 處 紀 處 長 聰 吉 答 覆 稅 捐 稽 徵 處 中 正 分 處 周 主 任 吉 常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林 副 主 委 淑 華 答 覆 人 事 處 鐘 處 長 昱 男 答 覆 政 風 處 溫 處 長 新 琳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10 月 4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浩 林 奕 華 陳 孋 輝 捷 運 工 程 局 東 工 處 吳 處 長 國 安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復 北 工 務 所 張 主 任 郁 慧 答 覆 捷 運 工 程 局 東 工 處 第 三 工 務 所 游 主 任 澄 發 答 覆 法 規 會 林 副 主 任 委 員 淑 華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古 主 任 節 美 答 覆 勞 動 檢 查 處 蔡 處 長 藤 本 答 覆 勞 工 局 第 2 科 黃 科 長 文 鐘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陳 副 院 長 喬 琪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10 月 4 日 )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李 銀 來 厲 耿 桂 芳 賴 素 如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巴 奈. 母 路 主 任 委 員 答 覆 秘 書 長 陳 裕 璋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脫 副 局 長 宗 華 答 覆 殯 葬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代 理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黃 主 任 委 員 正 宗 答 覆 衛 生 局 許 副 局 長 君 強 答 覆 824

165 警 察 局 保 安 科 張 科 長 勝 舜 答 覆 廣 慈 博 愛 院 蘇 院 長 耀 燦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周 主 任 委 員 韻 采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處 園 藝 科 莫 科 長 華 榕 答 覆 貳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4 年 10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5 分 至 6 時 3 分 10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10 分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1 分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43 分 至 6 時 20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李 新 王 育 誠 賴 素 如 陳 政 忠 藍 世 聰 陳 碧 峰 呂 瀅 瀅 潘 懷 宗 汪 志 冰 陳 正 德 李 彥 秀 黃 珊 珊 吳 世 正 陳 義 洲 李 建 昌 常 中 天 陳 永 德 楊 實 秋 王 正 德 陳 孋 輝 許 富 男 田 欣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陳 玉 梅 李 文 英 王 浩 林 晉 章 羅 宗 勝 林 定 勇 李 仁 人 陳 惠 敏 侯 冠 群 陳 嘉 銘 劉 耀 仁 周 威 佑 顏 聖 冠 李 慶 元 蔣 乃 辛 林 奕 華 王 欣 儀 陳 錦 祥 厲 耿 桂 芳 徐 佳 青 周 柏 雅 歐 陽 龍 秦 儷 舫 李 銀 來 計 48 名 列 席 : 市 政 府 : 主 計 處 處 長 : 石 素 梅 資 訊 中 心 主 任 : 張 俊 鴻 財 政 局 局 長 : 李 述 德 稅 捐 稽 徵 處 處 長 : 謝 松 芳 集 中 支 付 處 處 長 : 吳 雲 蓮 動 產 質 借 處 處 長 : 陳 惠 平 建 設 局 局 長 : 林 聖 忠 市 場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世 輝 商 業 管 理 處 處 長 : 林 萬 發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所 長 : 嚴 一 峰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局 長 : 康 世 芳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處 長 : 郭 瑞 華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程 總 隊 總 隊 長 : 王 桑 貴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陳 敏 瑩 專 員 : 劉 祥 孚 組 員 : 劉 淑 華 825

166 潘 議 員 懷 宗 記 錄 : 劉 祥 孚 劉 淑 華 10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5 分 至 4 時 53 分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43 分 至 6 時 20 分 侯 議 員 冠 群 10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6 分 至 6 時 3 分 李 議 員 新 10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3 時 18 分 林 議 員 定 勇 10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至 6 時 10 分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1 分 壹 質 詢 與 答 覆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10 月 6 日 ) 質 詢 議 員 :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李 銀 來 厲 耿 桂 芳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陳 主 委 清 秀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許 隊 長 正 道 答 覆 社 會 局 第 六 科 陳 科 長 漪 錦 答 覆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侯 專 員 素 秋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巴 奈 母 路 主 委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第 三 組 李 組 長 菊 妹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歐 陽 龍 (10 月 6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惠 敏 陳 永 德 歐 陽 龍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水 質 中 心 史 主 任 午 康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答 覆 臺 北 漁 產 公 司 黃 總 經 理 永 信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10 月 6 日 )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品 管 科 吳 科 長 錦 堂 答 覆 主 計 處 石 處 長 素 梅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826

167 養 護 工 程 處 養 護 工 程 隊 喻 隊 長 銘 鋒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交 通 局 第 一 科 黃 科 長 宗 洲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第 四 科 許 科 長 玄 謀 答 覆 警 察 局 大 安 分 局 吳 分 局 長 思 陸 答 覆 警 察 局 安 和 路 派 出 所 鍾 主 管 承 志 答 覆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嚴 所 長 一 峰 答 覆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10 月 7 日 )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林 定 勇 汪 志 冰 李 新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交 通 局 陳 主 任 秘 書 金 盛 答 覆 智 慧 卡 公 司 周 總 經 理 鄭 福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環 保 局 第 五 科 蘇 科 長 芳 慧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張 專 門 委 員 剛 維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三 科 周 科 長 慶 安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10 月 7 日 ) 質 詢 議 員 : 田 欣 周 威 佑 李 建 昌 徐 佳 青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康 局 長 世 芳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王 主 任 秘 書 振 霄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都 市 更 新 處 簡 總 工 程 司 裕 榮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第 三 科 鄧 科 長 鏡 廷 答 覆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嚴 所 長 一 峰 答 覆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蔡 處 長 宜 真 答 覆 動 物 園 楊 副 園 長 崇 賢 答 覆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10 月 7 日 ) 質 詢 議 員 : 蔣 乃 辛 楊 實 秋 李 仁 人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康 局 長 世 芳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警 察 局 中 正 一 分 局 李 分 局 長 金 田 答 覆 富 邦 金 控 公 司 黃 公 股 代 表 素 津 答 覆 富 邦 金 控 公 司 李 公 股 代 表 永 成 答 覆 827

168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第 三 科 鄧 科 長 鏡 廷 答 覆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10 月 11 日 )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10 月 11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第 9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10 月 11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王 科 長 夢 龍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勞 工 局 師 局 長 豫 玲 答 覆 政 風 處 喻 副 處 長 肇 基 答 覆 臺 北 農 產 公 司 楊 總 經 理 顯 文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10 月 11 日 ) 質 詢 議 員 : 許 富 男 陳 正 德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楊 醫 務 長 文 理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動 物 園 楊 園 長 寶 忠 答 覆 稅 捐 稽 徵 處 謝 處 長 松 芳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10 月 13 日 ) 828

169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五 科 陳 科 長 高 德 答 覆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嚴 所 長 一 峰 答 覆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10 月 13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捷 運 局 朱 副 局 長 旭 答 覆 稅 捐 稽 徵 處 謝 處 長 松 芳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主 任 秘 書 阿 雪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嚴 所 長 一 峰 答 覆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蔡 處 長 宜 真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10 月 13 日 )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呂 瀅 瀅 李 文 英 陳 嘉 銘 顏 聖 冠 陳 碧 峰 都 市 發 展 局 張 專 門 委 員 剛 維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資 訊 中 心 張 主 任 俊 鴻 答 覆 主 計 處 石 處 長 素 梅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稅 捐 稽 徵 處 謝 處 長 松 芳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第 三 科 鄧 科 長 鏡 廷 答 覆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康 局 長 世 芳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10 月 13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動 產 質 借 處 陳 處 長 惠 平 答 覆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郭 處 長 瑞 華 答 覆 財 政 局 李 局 長 述 德 答 覆 稅 捐 稽 徵 處 謝 處 長 松 芳 答 覆 范 副 秘 書 長 良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臺 北 農 產 公 司 莊 董 事 長 龍 彥 答 覆 829

170 臺 北 畜 產 公 司 徐 董 事 長 西 原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三 科 周 科 長 慶 安 答 覆 貳 其 他 事 項 美 國 新 罕 布 實 爾 州 伊 騰 前 參 議 長 率 紐 英 崙 州 議 會 領 袖 訪 華 團 來 會 參 訪 (10 月 6 日 ) 參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教 育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21 分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35 分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7 分 至 6 時 58 分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6 時 17 分 地 點 : 本 會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李 新 王 育 誠 賴 素 如 陳 政 忠 藍 世 聰 陳 碧 峰 呂 瀅 瀅 潘 懷 宗 汪 志 冰 陳 正 德 李 彥 秀 黃 珊 珊 吳 世 正 陳 義 洲 李 建 昌 陳 永 德 楊 實 秋 王 正 德 陳 孋 輝 許 富 男 田 欣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陳 玉 梅 李 文 英 王 浩 林 晉 章 羅 宗 勝 林 定 勇 李 仁 人 陳 惠 敏 侯 冠 群 陳 嘉 銘 劉 耀 仁 周 威 佑 顏 聖 冠 李 慶 元 蔣 乃 辛 林 奕 華 王 欣 儀 陳 錦 祥 厲 耿 桂 芳 徐 佳 青 周 柏 雅 歐 陽 龍 秦 儷 舫 李 銀 來 計 47 名 列 席 :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局 長 : 吳 清 基 文 化 局 局 長 : 廖 咸 浩 新 聞 處 處 長 : 羅 智 成 圖 書 館 館 長 : 曾 淑 賢 體 育 處 處 長 : 劉 家 增 動 物 園 園 長 : 陳 寶 忠 天 文 科 學 教 育 館 館 長 : 邱 國 光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主 任 : 劉 智 雄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主 任 : 梁 永 斐 社 會 教 育 館 館 長 : 邱 建 發 交 響 樂 團 團 長 : 徐 家 駒 國 樂 團 代 理 團 長 : 郭 玉 茹 文 獻 委 員 會 代 理 執 行 秘 書 : 陳 威 遠 中 山 堂 管 理 所 代 理 主 任 : 郭 玉 茹 美 術 館 館 長 : 黃 才 郎 臺 北 廣 播 電 台 代 理 臺 長 : 邱 顯 仁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 蔡 義 猛 830

171 商 業 管 理 處 處 長 : 林 萬 發 交 通 大 隊 大 隊 長 : 陳 銘 政 養 護 工 程 處 處 長 : 羅 俊 昇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嘉 欽 士 林 區 公 所 區 長 : 林 菁 建 設 局 局 長 : 林 聖 忠 刑 警 大 隊 大 隊 長 : 王 慶 麟 萬 華 區 公 所 區 長 : 王 鴻 裕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巫 芸 蘭 專 員 : 王 天 勇 組 員 : 吳 聰 忠 李 議 員 建 昌 紀 錄 : 王 天 勇 吳 聰 忠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21 分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35 分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7 分 至 6 時 58 分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3 時 33 分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3 分 至 6 時 17 分 林 議 員 奕 華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34 分 至 5 時 2 分 壹 質 詢 與 答 覆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10 月 14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黃 幼 中 王 欣 儀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教 育 局 體 衛 科 廖 科 長 進 安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10 月 14 日 )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蔣 乃 辛 李 仁 人 楊 實 秋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教 育 局 會 計 室 王 主 任 碧 珠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教 育 局 林 副 局 長 騰 蛟 答 覆 教 育 局 康 副 局 長 宗 虎 答 覆 教 育 局 國 教 科 施 科 長 博 惠 答 覆 教 育 局 幼 教 科 何 科 長 雅 娟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10 月 14 日 )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士 林 高 商 徐 校 長 善 德 答 覆 831

172 士 林 高 商 教 學 組 吳 組 長 美 真 答 覆 教 育 局 職 教 科 黃 科 長 贇 瑾 答 覆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10 月 14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浩 林 奕 華 陳 孋 輝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新 聞 處 第 一 科 高 科 長 麗 鳳 答 覆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光 復 國 小 林 校 長 基 在 答 覆 復 興 高 中 呂 校 長 豐 謀 答 覆 松 山 國 小 游 校 長 介 民 答 覆 敦 化 國 小 蔡 校 長 秀 媛 答 覆 敦 化 國 中 吳 校 長 忠 基 答 覆 中 崙 高 中 潘 校 長 正 安 答 覆 教 育 局 國 教 科 施 科 長 博 惠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10 月 17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中 山 分 局 蔡 分 局 長 義 猛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黃 副 處 長 舜 銘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查 報 隊 孟 隊 長 恒 健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違 建 處 理 科 史 科 長 維 斌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林 副 主 任 委 員 淑 華 答 覆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10 月 17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王 正 德 李 彥 秀 秦 儷 舫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交 通 局 陳 主 任 秘 書 金 盛 答 覆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新 聞 處 第 二 科 邱 科 長 蓬 新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動 物 園 陳 園 長 寶 忠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體 育 處 劉 處 長 家 增 答 覆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10 月 17 日 ) 質 詢 議 員 :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832

173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泉 源 國 小 吳 校 長 金 龍 答 覆 中 山 國 小 李 校 長 柏 佳 答 覆 教 育 局 社 教 科 石 科 長 康 平 答 覆 環 保 局 第 五 科 蘇 科 長 芳 慧 答 覆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10 月 17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銀 來 厲 耿 桂 芳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新 聞 處 邱 主 任 秘 書 顯 仁 答 覆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仁 愛 國 小 楊 校 長 宗 憲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顏 副 總 經 理 邦 傑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第 9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10 月 18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社 會 教 育 館 邱 館 長 建 發 答 覆 士 林 區 公 所 林 區 長 菁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三 科 周 科 長 慶 安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三 科 林 科 員 美 娟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10 月 18 日 )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呂 瀅 瀅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教 育 局 中 教 科 吳 科 長 林 輝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社 會 教 育 館 邱 館 長 建 發 答 覆 教 育 局 職 教 科 黃 科 長 贇 瑾 答 覆 體 育 學 院 莊 總 務 長 林 貴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都 市 規 劃 科 劉 正 工 程 司 秀 玲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10 月 18 日 ) 質 詢 議 員 : 許 富 男 羅 宗 勝 陳 正 德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教 育 局 社 教 科 石 科 長 康 平 答 覆 教 育 局 康 副 局 長 宗 虎 答 覆 833

174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10 月 20 日 ) 質 詢 議 員 : 汪 志 冰 戴 錫 欽 李 新 林 定 勇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刑 警 大 隊 王 大 隊 長 慶 麟 答 覆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萬 華 區 公 所 王 區 長 鴻 裕 答 覆 大 同 區 公 所 陳 主 任 秘 書 啟 明 答 覆 大 同 區 公 所 健 保 課 李 課 員 雅 玲 答 覆 消 防 局 安 管 科 李 科 長 金 烈 答 覆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衛 生 局 醫 護 管 理 處 藍 副 處 長 章 杰 答 覆 新 聞 處 第 二 科 邱 科 長 蓬 新 答 覆 圖 書 館 曾 館 長 淑 賢 答 覆 長 安 國 小 張 校 長 素 花 答 覆 教 育 局 唐 主 任 秘 書 德 智 答 覆 北 投 國 小 胡 校 長 應 銘 答 覆 美 術 館 黃 館 長 才 郎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10 月 20 日 ) 質 詢 議 員 : 田 欣 徐 佳 青 李 建 昌 周 威 佑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教 育 局 國 教 科 施 科 長 博 惠 答 覆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民 權 國 小 吳 校 長 國 基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歐 陽 龍 (10 月 20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陳 義 洲 歐 陽 龍 教 育 局 吳 局 長 清 基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黃 副 處 長 以 育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黃 專 門 委 門 員 建 昌 答 覆 教 育 局 中 教 科 吳 科 長 林 輝 答 覆 教 育 局 特 教 科 郭 科 長 工 賓 答 覆 新 聞 處 羅 處 長 智 成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美 術 館 黃 館 長 才 郎 答 覆 社 會 教 育 館 邱 館 長 建 發 答 覆 貳 其 他 事 項 美 國 聖 路 易 市 僑 領 陶 光 業 博 士 暨 夫 人 由 本 會 蘇 副 秘 書 長 陪 同 到 會 旁 聽, 請 鼓 掌 表 示 歡 迎 834

175 參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交 通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6 時 43 分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40 分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5 分 至 6 時 39 分 10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5 時 56 分 地 點 : 本 會 二 樓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吳 碧 珠 李 新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陳 正 德 許 富 男 羅 宗 勝 陳 嘉 銘 陳 碧 峰 周 柏 雅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汪 志 冰 黃 幼 中 王 育 誠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歐 陽 龍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藍 世 聰 李 文 英 劉 耀 仁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計 48 名 列 席 :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局 長 : 林 志 盈 監 理 處 處 長 : 鄭 佳 良 交 工 處 處 長 : 蘇 崇 昆 停 管 處 處 長 : 鄭 俊 明 汽 訓 中 心 主 任 : 林 文 淵 車 鑑 會 主 任 委 員 : 陳 榮 明 裁 決 所 所 長 : 張 哲 揚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 陳 銘 政 捷 運 局 局 長 : 常 岐 德 捷 運 局 東 工 處 處 長 : 吳 國 安 捷 運 局 北 工 處 處 長 : 吳 沛 軫 捷 運 局 南 工 處 處 長 : 張 武 訓 捷 運 局 中 工 處 處 長 : 鄭 國 雄 捷 運 局 機 電 處 處 長 : 蔡 天 和 捷 運 公 司 總 經 理 : 蔡 輝 昇 捷 運 警 察 隊 隊 長 : 高 壽 孫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陳 文 彬 專 員 : 楊 建 基 組 員 : 駱 文 雄 汪 議 員 志 冰 紀 錄 : 楊 建 基 駱 文 雄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6 時 30 分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2 時 25 分 835

176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45 分 至 6 時 40 分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5 分 至 2 時 58 分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48 分 至 6 時 39 分 10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5 時 56 分 林 議 員 定 勇 10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25 分 至 2 時 45 分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58 分 至 3 時 48 分 甲 質 詢 與 答 覆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10 月 21 日 )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李 銀 來 厲 耿 桂 芳 賴 素 如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副 局 長 麗 玉 答 覆 發 展 局 張 副 局 長 坤 德 答 覆 新 工 處 曾 副 處 長 孝 義 答 覆 殯 葬 處 劉 副 處 長 立 方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衛 生 局 鄧 副 局 長 素 文 答 覆 環 保 局 詹 副 局 長 炯 淵 答 覆 教 育 局 林 股 長 稚 維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10 月 21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交 通 局 陳 主 任 秘 書 金 盛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通 裁 決 所 張 所 長 哲 揚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10 月 21 日 ) 質 詢 議 員 : 徐 佳 青 李 建 昌 周 威 佑 田 欣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佳 良 答 覆 836

177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10 月 21 日 ) 質 詢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訴 願 會 黃 副 主 任 委 員 答 覆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佳 良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10 月 24 日 ) 質 詢 議 員 : 林 定 勇 汪 志 冰 李 新 戴 錫 欽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交 工 處 設 施 科 蘇 科 長 福 智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社 會 局 黃 副 局 長 清 高 答 覆 勞 工 局 張 主 任 秘 書 基 煜 答 覆 觀 光 委 員 會 康 執 行 秘 書 炳 政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10 月 24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養 工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佳 良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交 通 局 第 三 科 葉 科 長 梓 銓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10 月 24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陳 所 長 金 盛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837

178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歐 陽 龍 (10 月 24 日 ) 質 詢 議 員 : 歐 陽 龍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陳 義 洲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維 修 部 趙 經 理 雄 飛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第 9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10 月 25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10 月 25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呂 瀅 瀅 陳 碧 峰 顏 聖 冠 周 柏 雅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汽 訓 中 心 林 主 任 文 淵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佳 良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10 月 25 日 ) 質 詢 議 員 : 許 富 男 陳 正 德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10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秦 儷 舫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陳 玉 梅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黃 消 保 官 鈺 生 答 覆 交 通 局 第 四 科 劉 科 長 志 鴻 答 覆 交 通 局 林 副 局 長 麗 玉 答 覆 838

179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建 設 局 第 二 科 王 科 長 三 中 答 覆 發 展 局 張 專 門 委 員 剛 維 答 覆 交 通 局 第 一 科 黃 科 長 宗 洲 答 覆 殯 葬 處 林 處 長 世 崇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10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仁 人 林 晉 章 蔣 乃 辛 楊 實 秋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10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志 盈 答 覆 交 工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停 管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岐 德 答 覆 捷 運 局 綜 合 規 劃 處 張 處 長 澤 雄 答 覆 捷 運 局 機 電 系 統 設 計 處 章 處 長 台 光 答 覆 捷 運 局 東 工 處 吳 處 長 國 安 答 覆 捷 運 局 機 電 處 蔡 處 長 天 和 答 覆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14 分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 分 至 6 時 39 分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6 時 58 分 11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5 分 至 7 時 00 分 地 點 : 本 會 二 樓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李 新 王 育 誠 賴 素 如 陳 政 忠 藍 世 聰 陳 碧 峰 呂 瀅 瀅 潘 懷 宗 汪 志 冰 陳 正 德 李 彥 秀 黃 珊 珊 吳 世 正 陳 義 洲 李 建 昌 常 中 天 陳 永 德 楊 實 秋 王 正 德 陳 孋 輝 許 富 男 田 欣 戴 錫 欽 黃 幼 中 陳 玉 梅 李 文 英 王 浩 林 晉 章 羅 宗 勝 林 定 勇 李 仁 人 陳 惠 敏 侯 冠 群 陳 嘉 銘 劉 耀 仁 周 威 佑 顏 聖 冠 李 慶 元 蔣 乃 辛 林 奕 華 王 欣 儀 陳 錦 祥 厲 耿 桂 芳 徐 佳 青 周 柏 雅 歐 陽 龍 秦 儷 舫 李 銀 來 839

180 計 48 名 列 席 :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局 長 : 王 卓 鈞 大 同 分 局 分 局 長 : 耿 繼 文 松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 林 正 儀 信 義 分 局 分 局 長 : 薛 清 蓮 大 安 分 局 分 局 長 : 吳 思 陸 中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 蔡 義 猛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分 局 長 : 李 金 田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分 局 長 : 李 莉 娟 萬 華 分 局 分 局 長 : 謝 文 傑 士 林 分 局 分 局 長 : 周 文 科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分 局 長 : 楊 源 明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分 局 長 : 蕭 龍 洋 南 港 分 局 分 局 長 : 楊 崇 德 北 投 分 局 分 局 長 : 何 明 洲 內 湖 分 局 分 局 長 : 黃 嘉 祿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 王 慶 麟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 陳 銘 政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 曾 義 瓊 少 年 警 察 隊 隊 長 : 許 正 道 婦 幼 警 察 隊 隊 長 : 張 素 菱 捷 運 警 察 隊 隊 長 : 高 壽 孫 通 信 警 察 隊 隊 長 : 邱 仁 傑 衛 生 局 局 長 : 宋 晏 仁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院 長 : 張 珩 中 興 院 區 副 院 長 : 劉 秀 雯 仁 愛 院 區 副 院 長 : 翁 林 仲 和 平 院 區 副 院 長 : 璩 大 成 幼 婦 院 區 副 院 長 : 何 善 台 陽 明 院 區 副 院 長 : 孫 瑞 昇 忠 孝 院 區 副 院 長 : 邱 文 祥 松 德 院 區 副 院 長 : 陳 喬 琪 疾 病 管 制 院 區 副 院 長 : 璩 大 成 兼 任 中 醫 院 區 副 院 長 : 陳 春 發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 陳 永 仁 木 柵 垃 圾 焚 化 廠 廠 長 : 謝 卓 倫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廠 長 : 傅 良 枝 北 投 垃 圾 焚 化 廠 廠 長 : 蕭 少 基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大 隊 長 : 楊 素 娥 840

181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場 長 : 呂 登 隆 消 防 局 局 長 : 熊 光 華 消 防 局 第 一 大 隊 大 隊 長 : 莫 懷 祖 消 防 局 第 二 大 隊 大 隊 長 : 陳 崇 岳 消 防 局 第 三 大 隊 大 隊 長 : 許 志 敏 消 防 局 第 四 大 隊 大 隊 長 : 高 嘉 宏 代 理 秘 書 處 副 秘 書 長 : 范 良 銹 建 設 局 局 長 : 林 聖 忠 社 會 局 局 長 : 薛 承 泰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處 長 : 蘇 崇 昆 停 車 管 理 處 處 長 : 鄭 俊 明 民 政 局 局 長 : 鍾 則 明 都 市 發 展 局 專 門 委 員 : 張 剛 維 衛 工 處 總 工 程 司 : 張 炳 麟 本 會 : 專 門 委 員 : 魏 清 焜 專 員 : 楊 麗 雲 組 員 : 蘇 靖 季 記 錄 : 楊 麗 雲 蘇 靖 季 陳 議 員 永 德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02 分 至 6 時 14 分 陳 議 員 永 德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03 分 至 6 時 39 分 陳 議 員 永 德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04 分 至 4 時 39 分 歐 陽 議 員 龍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40 分 至 6 時 58 分 陳 議 員 永 德 10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05 分 至 7 時 00 分 甲 業 務 質 詢 與 答 覆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常 中 天 (10 月 28 日 )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常 中 天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資 訊 中 心 綜 合 企 劃 組 陳 組 長 俊 男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內 湖 垃 圾 焚 化 廠 傅 廠 長 良 枝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信 義 區 隊 何 隊 長 九 江 答 覆 松 山 分 局 林 分 局 長 正 儀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婦 幼 院 區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答 覆 和 平 院 區 璩 副 院 長 大 成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841

182 秘 書 處 范 副 秘 書 長 良 銹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黃 副 院 長 遵 誠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總 務 室 楊 主 任 瓊 鋒 答 覆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蔡 處 長 宜 真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政 忠 陳 錦 祥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都 市 發 展 局 張 專 門 委 員 剛 維 答 覆 建 設 局 林 局 長 聖 忠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大 安 分 局 第 7 組 程 組 長 紹 頤 答 覆 停 車 管 理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答 覆 衛 工 處 張 總 工 程 司 炳 麟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王 大 隊 長 慶 麟 答 覆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王 科 長 鳳 輝 答 覆 警 察 局 黃 督 察 長 昇 勇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高 處 長 偉 君 答 覆 士 林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韓 主 任 國 強 答 覆 松 山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呂 主 任 慧 珍 答 覆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答 覆 民 政 局 鍾 局 長 則 良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10 月 31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楊 實 秋 林 晉 章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中 山 分 局 蔡 分 局 長 義 猛 答 覆 842

183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質 詢 議 員 : 田 欣 李 建 昌 周 威 佑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吳 副 院 長 振 龍 答 覆 仁 愛 院 區 翁 林 副 院 長 仲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藥 劑 部 譚 主 任 延 輝 答 覆 警 察 局 黃 督 察 長 昇 勇 答 覆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10 月 31 日 11 月 1 日 ) 質 詢 議 員 : 陳 碧 峰 李 文 英 周 柏 雅 呂 瀅 瀅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南 港 分 局 楊 分 局 長 崇 德 答 覆 士 林 分 局 周 分 局 長 文 科 答 覆 北 投 分 局 何 分 局 長 明 洲 答 覆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信 義 分 局 薛 分 局 長 清 蓮 答 覆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李 分 局 長 莉 娟 答 覆 警 察 局 民 防 科 許 科 長 龍 山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11 月 1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仁 愛 院 區 翁 林 副 院 長 仲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第 9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質 詢 議 員 : 許 富 男 羅 宗 勝 陳 正 德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松 德 院 區 陳 副 院 長 喬 琪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歐 陽 龍 843

184 質 詢 議 員 : 歐 陽 龍 陳 義 洲 陳 惠 敏 陳 永 德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忠 孝 院 區 邱 副 院 長 文 祥 答 覆 陽 明 院 區 孫 副 院 長 瑞 昇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商 業 管 理 處 林 處 長 萬 發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11 月 3 日 )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林 定 勇 汪 志 冰 李 新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答 覆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黃 鈺 生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王 大 隊 長 慶 麟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王 大 隊 長 慶 麟 答 覆 警 察 局 馮 副 局 長 棟 森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勵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質 詢 議 員 :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李 銀 來 勵 耿 桂 芳 婦 幼 院 區 何 副 院 長 善 台 答 覆 聯 合 醫 院 張 院 長 珩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大 安 分 局 吳 分 局 長 思 陸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衛 生 局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姜 處 長 郁 美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詹 副 局 長 炯 淵 答 覆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巴 奈. 母 路 答 覆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4 組 許 組 長 書 芬 答 覆 文 山 第 二 分 局 蕭 分 局 長 龍 洋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844

185 質 詢 議 員 : 王 正 德 陳 玉 梅 秦 儷 舫 李 彥 秀 中 正 第 一 分 局 李 分 局 長 金 田 答 覆 警 察 局 王 局 長 卓 鈞 答 覆 都 市 更 新 處 邊 處 長 子 樹 答 覆 民 政 局 葉 副 局 長 傑 生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陳 局 長 永 仁 答 覆 消 防 局 熊 局 長 光 華 答 覆 衛 生 局 宋 局 長 晏 仁 答 覆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銘 政 答 覆 乙 其 他 事 項 荷 蘭 露 營 協 會 代 表 Mr.&Mrs. Jan. Bol 由 林 晉 章 議 員 陪 同 來 本 會 參 觀 訪 問 (10 月 28 日 ) 拉 脫 維 亞 里 加 姐 妹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席 Mr. Edwards. Krastins 來 會 參 觀 訪 問 (10 月 28 日 ) 散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工 務 部 門 業 務 質 詢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19 分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15 分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4 分 至 6 時 37 分 9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2 分 至 6 時 6 分 地 點 : 本 會 二 樓 議 事 廳 出 席 議 員 : 劉 耀 仁 王 育 誠 李 仁 人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蔣 乃 辛 秦 儷 舫 陳 玉 梅 王 正 德 李 彥 秀 藍 世 聰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黃 幼 中 王 欣 儀 黃 珊 珊 陳 碧 峰 李 文 英 呂 瀅 瀅 顏 聖 冠 周 柏 雅 陳 嘉 銘 周 威 佑 李 建 昌 田 欣 徐 佳 青 陳 錦 祥 陳 政 忠 陳 惠 敏 陳 永 德 陳 義 洲 歐 陽 龍 王 浩 林 奕 華 陳 孋 輝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陳 正 德 許 富 男 羅 宗 勝 戴 錫 欽 李 新 林 定 勇 汪 志 冰 列 席 : 市 政 府 :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 楊 綱 工 務 局 局 長 : 陳 威 仁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良 : 許 志 堅 養 護 工 程 處 處 長 : 羅 俊 昇 新 建 工 程 處 處 長 : 莊 武 雄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嘉 欽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處 長 : 李 四 川 建 築 管 理 處 處 長 : 何 幼 榕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處 長 : 邊 子 樹 845

186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美 如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處 長 : 蘇 崇 昆 臺 北 市 市 場 管 理 處 處 長 : 陳 世 輝 臺 北 市 中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 蔣 麟 北 市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所 長 : 嚴 一 峰 衛 生 局 副 局 長 : 鄧 素 文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李 亢 正 主 計 處 第 二 科 股 長 : 陳 麗 惠 政 風 處 第 二 科 科 長 : 曾 慶 瑞 教 育 局 局 長 : 吳 清 基 環 境 保 護 局 副 局 長 : 詹 炯 淵 環 境 保 護 局 修 車 廠 廠 長 : 李 文 和 捷 運 工 程 局 副 局 長 : 朱 旭 交 通 局 副 局 長 : 林 麗 玉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主 任 秘 書 : 戴 豪 君 警 察 局 大 同 分 局 分 局 長 : 耿 繼 文 文 化 局 局 長 : 廖 咸 浩 法 規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 林 淑 華 本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 專 門 委 員 : 林 佑 聲 專 員 : 鄭 源 彬 組 員 : 許 復 元 劉 議 員 耀 仁 (9 月 22 日 23 日 26 日 27 日 ) 王 議 員 浩 (9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40 分 至 6 時 19 分 ) 陳 議 員 碧 峰 (9 月 23 日 下 午 3 時 23 分 至 3 時 58 分 ) 呂 議 員 瀅 瀅 (9 月 23 日 下 午 4 時 52 分 至 5 時 20 分 ) 田 議 員 欣 (9 月 26 日 下 午 3 時 04 分 至 3 時 07 分 ) 陳 議 員 義 洲 (9 月 26 日 下 午 4 時 39 分 至 5 時 09 分 ) 陳 議 員 永 德 (9 月 27 日 下 午 2 時 52 分 至 3 時 18 分 ) 紀 錄 : 鄭 源 彬 許 復 元 業 務 質 詢 與 答 覆 : 第 1 質 詢 組 議 員 : 王 育 誠 (9 月 22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育 誠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查 報 隊 孟 隊 長 恒 健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查 報 隊 簡 查 報 員 瑞 舟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違 建 處 理 科 史 科 長 維 斌 答 覆 第 2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仁 人 蔣 乃 辛 林 晉 章 楊 實 秋 (9 月 22 日 ) 846

187 質 詢 議 員 : 李 仁 人 林 晉 章 蔣 乃 辛 楊 實 秋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莊 處 長 武 雄 答 覆 第 3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9 月 22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正 德 秦 儷 舫 陳 玉 梅 李 彥 秀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邊 處 長 子 樹 答 覆 衛 生 局 健 康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美 如 答 覆 第 4 質 詢 組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9 月 22 日 ) 質 詢 議 員 : 藍 世 聰 劉 耀 仁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臺 北 市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第 5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慶 元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9 月 23 日 ) 質 詢 議 員 :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施 工 科 解 科 長 燕 樑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查 報 隊 孟 隊 長 恒 健 答 覆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李 處 長 四 川 答 覆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工 務 科 周 科 長 志 堅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違 建 處 理 科 史 科 長 維 斌 答 覆 第 6 質 詢 組 議 員 : 黃 珊 珊 王 欣 儀 黃 幼 中 (9 月 23 日 )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黃 幼 中 王 欣 儀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莊 處 長 武 雄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臺 北 市 中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蔣 主 任 麟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臺 北 市 動 物 衛 生 檢 驗 所 嚴 所 長 一 峰 答 覆 847

188 第 7 質 詢 組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9 月 23 日 ) 質 詢 議 員 : 呂 瀅 瀅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衛 生 局 鄧 副 局 長 素 文 答 覆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李 副 總 工 程 司 亢 正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莊 處 長 武 雄 答 覆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李 處 長 四 川 答 覆 第 8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建 昌 田 欣 周 威 佑 徐 佳 青 (9 月 26 日 ) 質 詢 議 員 : 田 欣 徐 佳 青 周 威 佑 李 建 昌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主 計 處 第 二 科 陳 股 長 麗 惠 答 覆 政 風 處 第 二 科 曾 科 長 慶 瑞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教 育 局 局 長 : 吳 清 基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工 務 局 張 副 局 長 清 答 覆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李 副 總 工 程 司 亢 正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第 10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義 洲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歐 陽 龍 (9 月 26 日 ) 質 詢 議 員 : 歐 陽 龍 陳 永 德 陳 惠 敏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何 處 長 幼 榕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詹 副 局 長 炯 淵 答 覆 建 築 管 理 處 違 建 處 理 科 史 科 長 維 斌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第 11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王 浩 (9 月 26 日 ) 質 詢 議 員 : 王 浩 陳 孋 輝 林 奕 華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環 境 保 護 局 修 車 廠 李 廠 長 文 和 答 覆 捷 運 工 程 局 朱 副 局 長 旭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李 處 長 四 川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848

189 新 建 工 程 處 莊 處 長 武 雄 答 覆 臺 北 市 市 場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世 輝 答 覆 第 12 質 詢 組 議 員 : 厲 耿 桂 芳 李 銀 來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9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李 銀 來 厲 耿 桂 芳 賴 素 如 吳 世 正 交 通 局 林 副 局 長 麗 玉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新 建 工 程 處 莊 處 長 武 雄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李 處 長 四 川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養 護 工 程 處 羅 處 長 俊 昇 答 覆 第 13 質 詢 組 議 員 : 陳 正 德 羅 宗 勝 許 富 男 (9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許 富 男 羅 宗 勝 陳 正 德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黃 理 事 主 席 文 光 答 覆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秘 書 室 張 股 長 正 旭 答 覆 第 14 質 詢 組 議 員 : 李 新 汪 志 冰 林 定 勇 戴 錫 欽 (9 月 27 日 ) 質 詢 議 員 : 汪 志 冰 戴 錫 欽 林 定 勇 李 新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陳 處 長 嘉 欽 答 覆 都 市 發 展 局 許 局 長 志 堅 答 覆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蘇 處 長 崇 昆 答 覆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戴 主 任 秘 書 豪 君 答 覆 警 察 局 大 同 分 局 耿 分 局 長 繼 文 答 覆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邊 處 長 子 樹 答 覆 文 化 局 廖 局 長 咸 浩 答 覆 法 規 委 員 會 林 副 主 任 委 員 淑 華 答 覆 工 務 局 陳 局 長 威 仁 答 覆 散 會 849

190 會 議 程 序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原 訂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9 月 19 日 一 20 日 二 報 到 ( 下 午 2 時 ) 預 備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抽 籤 決 定 議 員 席 次 決 定 各 委 員 會 名 單 選 舉 各 委 員 會 第 一 二 召 集 人 及 紀 律 程 序 法 規 委 員 並 遴 選 及 指 定 法 規 紀 律 委 員 會 委 員 第 1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報 告 本 次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草 案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第 2 次 會 議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與 質 詢 及 答 覆 21 日 三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與 質 詢 及 答 覆 22 日 四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23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4 日 六 停 會 25 日 日 停 會 26 日 一 27 日 二 28 日 三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河 川 水 質 水 域 遊 憩 問 題 及 北 宜 高 坪 林 交 流 道 開 放 後 對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源 安 全 之 衝 擊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第 3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850

191 29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30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10 月 1 日 六 停 會 2 日 日 停 會 3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4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5 日 三 6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市 府 工 程 專 案 報 告 及 馬 特 拉 賠 償 案 7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8 日 六 停 會 9 日 日 停 會 10 日 一 停 會 ( 國 慶 日 ) 11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12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13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14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15 日 六 停 會 16 日 日 停 會 17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8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第 4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第 5 次 會 議 聽 取 95 年 度 市 府 施 政 計 畫 及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歲 出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財 源 及 編 製 經 過 報 告 與 詢 答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851

192 19 日 三 20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及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院 土 地 變 更 案 21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2 日 六 停 會 23 日 日 停 會 24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25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6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7 日 四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市 醫 整 併 案 28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9 日 六 停 會 30 日 日 停 會 31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1 月 1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2 日 三 3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副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副 市 長 召 集 之 專 案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第 6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第 7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第 8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4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5 日 六 停 會 852

193 6 日 日 停 會 7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8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9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10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1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2 日 六 停 會 13 日 日 停 會 14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5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6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17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8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9 日 六 停 會 20 日 日 停 會 21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2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3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4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5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26 日 六 停 會 27 日 日 停 會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延 長 議 事 日 程 表 28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9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30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第 9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市 府 提 案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第 10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第 11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853

194 備 12 月 1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3 日 六 停 會 4 日 日 停 會 5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6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第 12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13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14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7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15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註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業 務 質 詢 及 答 覆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54

195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實 際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9 月 19 日 一 20 日 二 報 到 ( 下 午 2 時 ) 預 備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抽 籤 決 定 議 員 席 次 決 定 各 委 員 會 名 單 選 舉 各 委 員 會 第 一 二 召 集 人 及 紀 律 程 序 法 規 委 員 並 遴 選 及 指 定 法 規 紀 律 委 員 會 委 員 第 1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開 會 報 告 本 次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草 案 二 讀 會 : 審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第 2 次 會 議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與 質 詢 及 答 覆 21 日 三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與 質 詢 及 答 覆 22 日 四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23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4 日 六 停 會 25 日 日 停 會 26 日 一 27 日 二 28 日 三 29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河 川 水 質 水 域 遊 憩 問 題 及 北 宜 高 坪 林 交 流 道 開 放 後 對 大 臺 北 地 區 水 源 安 全 之 衝 擊 30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10 月 1 日 六 停 會 2 日 日 停 會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工 務 部 門 第 3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3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質 詢 及 答 覆 855

196 4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5 日 三 6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市 府 工 程 專 案 報 告 及 馬 特 拉 賠 償 案 7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8 日 六 停 會 9 日 日 停 會 10 日 一 停 會 ( 國 慶 日 ) 11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12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13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14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15 日 六 停 會 16 日 日 停 會 17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8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民 政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民 政 部 門 第 4 次 會 議 市 府 函 文 提 大 會 報 告 事 項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第 5 次 會 議 聽 取 95 年 度 市 府 施 政 計 畫 及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歲 出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財 源 及 編 製 經 過 報 告 與 詢 答 聽 取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編 製 情 形 報 告 與 詢 答 聽 取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信 義 線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編 製 情 形 報 告 與 詢 答 質 詢 及 答 覆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856

197 19 日 三 20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永 建 國 小 遷 建 及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院 土 地 變 更 案 21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2 日 六 停 會 23 日 日 停 會 24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25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26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7 日 四 9:30~12:30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市 醫 整 併 案 28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29 日 六 停 會 30 日 日 停 會 31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1 月 1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2 日 三 3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9:30~12:30 副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 副 市 長 召 集 之 專 案 小 組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4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5 日 六 停 會 第 6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質 詢 及 答 覆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第 7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質 詢 及 答 覆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第 8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第 9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857

198 6 日 日 停 會 7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8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第 10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9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0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1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2 日 六 停 會 13 日 日 停 會 14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5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6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7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8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市 政 總 質 詢 及 答 覆 19 日 六 停 會 20 日 日 停 會 21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2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3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4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5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26 日 六 停 會 27 日 日 停 會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延 長 議 事 日 程 表 28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9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30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12 月 1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3 日 六 停 會 4 日 日 停 會 5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第 11 次 會 議 市 府 函 文 提 大 會 報 告 事 項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第 12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市 法 規 858

199 備 6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7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13 次 會 議 市 府 函 文 提 大 會 報 告 事 項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註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業 務 質 詢 及 答 覆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59

200 860

201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6 次 定 期 大 會 委 員 會 分 屬 表 委 員 會 別 委 員 姓 名 業 務 承 辦 人 民 政 委 員 會 財 政 建 設 委 員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程 序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王 育 誠 李 銀 來 陳 玉 梅 許 富 男 王 正 德 李 仁 人 李 彥 秀 吳 世 正 第 一 召 集 人 : 李 銀 來 第 二 召 集 人 : 王 正 德 林 晉 章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陳 義 洲 田 欣 周 柏 雅 林 定 勇 常 中 天 第 一 召 集 人 : 潘 懷 宗 第 二 召 集 人 : 林 定 勇 李 文 英 徐 佳 青 蔣 乃 辛 林 奕 華 顏 聖 冠 李 建 日 陳 孋 輝 厲 耿 桂 芳 第 一 召 集 人 : 李 建 昌 第 二 召 集 人 : 林 奕 華 黃 珊 珊 戴 錫 欽 賴 素 如 黃 幼 中 李 新 汪 志 冰 王 欣 儀 陳 政 忠 第 一 召 集 人 : 汪 志 冰 第 二 召 集 人 : 賴 素 如 呂 瀅 瀅 陳 嘉 銘 秦 儷 舫 王 浩 楊 實 秋 陳 永 德 吳 碧 珠 歐 陽 龍 第 一 召 集 人 : 陳 永 德 第 二 召 集 人 : 王 浩 陳 惠 敏 羅 宗 勝 陳 碧 峰 周 威 佑 劉 耀 仁 陳 錦 祥 藍 世 聰 陳 正 德 第 一 召 集 人 : 劉 耀 仁 第 二 召 集 人 : 藍 世 聰 李 彥 秀 林 晉 章 蔣 乃 辛 王 欣 儀 歐 陽 龍 周 威 佑 李 慶 元 陳 政 忠 田 欣 第 一 召 集 人 : 林 晉 章 第 二 召 集 人 : 蔣 乃 辛 吳 碧 珠 李 新 陳 玉 梅 陳 義 洲 李 文 英 戴 錫 欽 秦 儷 舫 羅 宗 勝 第 一 召 集 人 : 吳 碧 珠 第 二 召 集 人 : 李 新 吳 世 正 侯 冠 群 厲 耿 桂 芳 黃 珊 珊 楊 實 秋 陳 碧 峰 陳 孋 輝 召 集 人 : 楊 實 秋 專 門 委 員 陳 朝 泉 專 門 委 員 陳 敏 瑩 專 門 委 員 巫 芸 蘭 專 門 委 員 陳 文 彬 專 門 委 員 魏 清 焜 專 門 委 員 林 佑 聲 專 門 委 員 許 明 瑛 秘 書 朱 慶 莉 編 審 洪 樹 林 861

202 第 9 屆 第 18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9 屆 第 18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原 訂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8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備 9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10 日 六 停 會 11 日 日 停 會 12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3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4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5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6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17 日 六 停 會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註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第 1 次 會 議 1 報 告 第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草 案 2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3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4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862

203 第 9 屆 第 18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實 際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8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備 9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10 日 六 停 會 11 日 日 停 會 12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3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4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5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16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分 組 審 查 17 日 六 停 會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註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第 1 次 會 議 1 報 告 第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草 案 2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3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863

204 第 9 屆 第 19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9 屆 第 19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原 訂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19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0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1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2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23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24 日 六 停 會 25 日 日 停 會 26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第 1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2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3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4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864

205 備 27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5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28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6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65

206 第 9 屆 第 19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實 際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19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0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21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22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23 日 五 24 日 六 停 會 25 日 日 停 會 26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第 1 次 會 議 宣 讀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95 年 度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等 預 算 案 審 查 意 見 第 1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宣 讀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宣 讀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95 年 度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等 預 算 案 審 查 意 見 第 1 次 會 議 宣 讀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95 年 度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等 預 算 案 審 查 意 見 第 2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3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三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信 義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866

207 備 27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建 設 經 費 ( 機 電 系 統 工 程 除 外 ) 第 4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28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5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67

208 第 9 屆 第 20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9 屆 第 20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原 訂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29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備 第 1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30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第 2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4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68

209 第 9 屆 第 20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實 際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4 年 12 月 29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備 第 1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及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審 議 市 府 一 般 提 案 30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第 2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及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南 港 線 東 延 段 特 別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第 一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工 務 行 政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 新 莊 線 及 蘆 洲 支 線 即 第 三 期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工 務 行 政 暨 準 備 金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 信 義 線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建 設 經 費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後 續 路 網 - 松 山 線 特 別 預 算 95 年 度 建 設 經 費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69

210 第 9 屆 第 21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9 屆 第 21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原 訂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5 年 1 月 2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3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4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5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6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7 日 六 停 會 8 日 日 停 會 9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0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第 1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第 2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3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第 4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三 讀 會 : 870

211 備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捷 運 特 別 預 算 案 11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5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市 府 提 案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市 法 規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71

212 第 9 屆 第 21 次 臨 時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 實 際 議 程 )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30 分 ) 95 年 1 月 2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備 3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4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5 日 四 分 組 審 查 分 組 審 查 6 日 五 分 組 審 查 ( 市 法 規 ) 7 日 六 停 會 8 日 日 停 會 9 日 一 分 組 審 查 10 日 二 分 組 審 查 第 1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第 2 次 會 議 一 讀 會 : 宣 讀 提 案 交 付 審 查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3 次 會 議 市 府 函 文 提 大 會 報 告 事 項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4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市 府 一 般 提 案 11 日 三 分 組 審 查 第 5 次 會 議 二 讀 會 : 審 議 議 員 臨 時 提 案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市 法 規 報 告 案 市 府 一 般 提 案 三 讀 會 : 審 議 95 年 度 臺 北 市 地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市 法 規 註 大 會 會 場 : 議 事 廳 分 組 審 查 會 場 :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室 872

213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9 屆 休 會 期 間 ( 至 )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質 詢 題 目 : 使 用 悠 遊 卡 坐 計 程 車, 遙 遙 無 期 說 明 : 截 至 95 年 4 月 底 止, 台 北 市 計 程 車 共 33,298 輛, 使 用 悠 遊 卡 付 費 的 計 程 車 僅 300 輛, 比 例 千 分 之 9, 這 300 輛 是 台 灣 大 車 隊 衝 著 前 總 經 理 今 交 通 局 長 林 志 盈 的 面 子, 勉 強 與 智 慧 卡 公 司 配 合 試 辦, 每 月 象 徵 性 收 取 設 備 租 金 共 1,645 元, 否 則 估 計 每 件 車 機 成 本 與 安 裝 費 用 約 1 萬 5 千 元 至 1 萬 8 千 元, 沒 有 計 程 車 業 者 願 意 裝 設 裝 設 悠 遊 卡 收 費 機 後, 乘 客 刷 付 車 資, 司 機 當 天 完 成 上 傳, 待 智 慧 卡 公 司 提 供 資 料 流 程 約 2~3 天 後, 撥 付 車 行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再 由 車 行 撥 付 司 機, 至 少 需 要 4 天, 遑 論 裝 機 費 近 兩 萬 元, 交 通 局 又 未 補 助, 加 上 必 須 給 付 智 慧 卡 公 司 的 帳 務 處 理 服 務 費 ( 費 率 為 車 資 之 1.5%), 東 扣 西 減 賺 一 塊 變 五 毛, 將 心 比 心, 林 局 長 您 要 裝 嗎? 失 業 率 這 麼 高, 不 少 青 壯 族 選 擇 開 計 程 車 為 業, 為 的 就 是 拼 現 金 放 口 袋, 一 旦 裝 設 悠 遊 卡 收 費 機, 所 有 的 現 金 收 入 都 得 等 個 好 幾 天 才 能 收 到, 試 問 如 何 提 高 使 用 意 願? 擬 降 低 裝 設 成 本 口 號, 交 通 局 喊 了 好 久, 卻 只 聽 樓 梯 響, 不 見 人 下 來, 空 畫 大 餅 把 計 程 車 駕 駛 當 白 癡 耍, 全 面 推 動 悠 遊 卡 坐 計 程 車 的 日 子, 顯 然 是 遙 遙 無 期 據 了 解,300 輛 只 是 好 聽, 為 數 不 少 的 台 灣 大 車 隊 駕 駛 早 就 拆 機 棄 用, 本 席 昨 天 搭 乘 該 車 隊 車 輛, 司 機 不 停 抱 怨, 悠 遊 卡 收 費 機 不 時 秀 逗, 怕 漏 讀 資 料, 只 好 逐 筆 記 載 應 收 車 資, 日 前 就 發 生 漏 讀 事 件, 明 明 載 客 了 油 也 耗 了, 卻 收 不 到 車 資, 簡 直 像 個 超 級 冤 大 頭 交 通 局 既 然 要 推 動 悠 遊 卡 搭 乘 計 程 車 政 策, 自 應 嚴 謹 擬 定 所 有 配 套 措 施, 何 況 計 程 車 亦 屬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相 對 弱 勢 的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交 通 局 不 必 多 加 用 心 照 顧 嗎? 本 席 要 求, 編 列 預 算 免 費 鼓 勵 計 程 車 裝 設 悠 遊 卡 讀 卡 機, 降 低 智 慧 卡 公 司 拆 帳 費 用, 比 照 補 助 公 車 捷 運 轉 乘 優 惠, 一 併 補 助 捷 運 轉 乘 計 程 車, 務 必 讓 使 用 悠 遊 卡 坐 計 程 車 的 時 代, 提 早 到 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有 關 悠 遊 卡 收 費 機 設 備 太 貴, 計 程 車 裝 設 意 願 不 高 1 節, 經 洽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873

214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示, 為 順 利 推 動 計 程 車 收 費 結 合 悠 遊 卡 之 計 畫, 未 來 擬 採 與 民 間 的 設 備 商 車 行 共 同 合 作, 向 計 程 車 司 機 酌 收 服 務 費 率 取 代 購 置 設 備 費 用, 以 降 低 司 機 負 擔, 相 關 辦 法 將 於 近 日 內 定 案 另 有 關 乘 客 刷 付 車 資, 計 程 車 司 機 上 傳 資 料 後, 約 需 4 日 始 能 領 收 車 資 1 節, 計 程 車 司 機 若 在 當 日 完 成 上 傳,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在 翌 日 即 可 完 成 清 分, 並 在 翌 日 下 午 3 點 撥 付 予 計 程 車 司 機 指 定 銀 行, 銀 行 可 在 隔 日 中 午 前 完 成 撥 款 另 使 用 悠 遊 卡 必 須 收 取 1.5% 帳 務 處 理 費 的 問 題, 經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說 明, 該 公 司 協 助 交 通 業 者 清 分 帳 款 即 有 成 本 發 生, 向 計 程 車 司 機 收 取 的 帳 務 處 理 費 即 反 映 此 項 成 本, 如 同 該 公 司 協 助 捷 運 公 車 與 停 車 等 交 通 業 者 清 分 帳 款, 亦 向 前 揭 交 通 業 者 收 清 分 服 務 費 至 於 悠 遊 卡 收 費 機 故 障 問 題,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表 示 試 辦 期 間 確 實 發 生 驗 票 機 問 題, 已 針 對 試 辦 期 間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調 整 設 備 規 格, 以 符 合 使 用 上 之 需 求 由 於 悠 遊 卡 屬 目 前 臺 北 市 縣 交 通 運 輸 票 證 支 付 工 具 之 一, 悠 遊 卡 之 製 作 發 售 管 理 執 行 營 運 清 算 系 統 維 護 等 均 由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負 責 暨 辦 理, 公 車 上 所 裝 設 悠 遊 卡 驗 票 機 皆 由 公 車 業 者 逕 與 智 慧 卡 公 司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本 市 並 無 補 助 該 項 經 費 在 無 法 源 依 據 下, 若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計 程 車 業 者 裝 設 悠 遊 卡 驗 票 機 將 造 成 其 他 交 通 業 者 質 疑 公 車 捷 運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措 施 係 本 府 為 鼓 勵 民 眾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責 成 本 府 交 通 局 辦 理 之 政 策, 並 自 92 年 起 由 捷 運 公 司 全 數 編 列 該 項 補 貼 費 用 本 府 交 通 局 前 以 95 年 2 月 9 日 北 市 交 三 字 第 函 詢 捷 運 公 司 比 照 公 車 補 貼 捷 運 轉 乘 計 程 車 資 之 可 行 性, 經 捷 運 公 司 95 年 2 月 14 日 北 捷 企 字 第 號 函 復 略 以 由 於 本 公 司 屬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機 構, 計 程 車 管 理 與 補 助, 非 本 公 司 業 務 範 圍, 另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27 條 及 公 營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1 條 所 揭, 本 公 司 應 以 企 業 化 方 式 經 營, 更 須 自 負 財 務 盈 虧 故 無 立 場 亦 歉 難 辦 理 補 助 捷 運 轉 乘 計 程 車 之 相 關 費 用 在 案 鑑 於 使 用 悠 遊 卡 驗 票 機 有 助 於 提 升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及 增 加 業 者 營 運 效 益, 有 關 悠 遊 卡 結 合 計 程 車 付 費 系 統 推 廣 計 畫, 目 前 臺 北 智 慧 卡 票 證 公 司 正 研 擬 降 低 設 備 成 本 及 提 供 更 優 惠 的 方 案, 並 與 相 關 車 隊 及 設 備 商 進 行 營 運 架 構 研 擬, 進 一 步 調 整 系 統 架 構 以 利 正 式 上 線 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質 詢 題 目 : 原 訂 95 年 6 月 24 日 分 上 午 兩 場 次 和 下 午 兩 場 次 的 臺 北 市 9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頒 獎 典 禮, 只 是 因 為 當 天 下 午 馬 市 長 要 去 嗆 扁, 於 是 把 頒 獎 典 禮 全 部 壓 縮 在 一 個 上 午 之 內 完 成, 將 1,600 名 得 市 長 獎 學 生 ( 及 陪 同 的 家 長 一 位, 至 少 共 有 3,200 名 市 民 ) 配 合 市 長 的 緊 湊 行 程 進 行 這 種 頒 獎 典 禮, 其 美 意 大 失, 有 失 草 率, 應 予 檢 討 874

215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本 市 市 長 為 維 持 8 年 來 與 每 位 獲 市 長 獎 榮 耀 之 學 生 合 影 留 念, 並 表 揚 受 獎 者 努 力 向 學 及 期 當 面 透 過 親 自 頒 獎 給 予 鼓 勵 與 嘉 許, 市 長 循 例 於 緊 湊 行 程 中 堅 持 與 近 1,600 名 國 小 畢 業 生 合 影, 其 用 心 不 證 自 明 市 長 獎 頒 獎 典 禮 目 的 在 透 過 市 長 親 自 頒 發 的 方 式, 以 提 升 學 生 自 我 的 效 能 感 與 自 信 心, 發 揮 正 向 的 激 勵 作 用, 使 學 生 達 到 自 我 強 化 的 目 的, 爰 市 長 頒 發 時 間 雖 短 暫, 仍 不 失 其 教 育 意 義 貴 會 周 議 員 柏 雅 對 於 教 育 的 關 注, 併 函 申 謝 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健 全 學 童 發 展 應 及 早 興 建 東 新 國 小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說 明 : 南 港 區 東 新 國 小 爭 取 興 建 備 有 游 泳 池 之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已 久, 卻 因 經 費 龐 大 等 理 由, 遲 遲 未 能 獲 得 教 育 局 善 意 回 應, 致 使 東 新 國 小 之 教 師 學 生 與 家 長 的 期 待 不 斷 落 空 由 於 東 新 國 小 與 鄰 近 的 其 他 學 校 距 離 較 遠, 無 法 共 同 分 享 活 動 中 心 等 資 源, 導 致 學 童 們 於 體 能 發 展 上 遭 遇 阻 礙 甚 至 無 法 健 全 身 心 ; 此 外, 只 要 教 育 局 同 意 興 建 該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不 但 有 助 於 學 童 發 展, 對 於 整 個 鄰 近 社 區 的 民 眾 也 是 一 大 福 音, 確 實 達 到 校 園 與 社 區 結 合 整 體 水 平 提 升 的 願 景 綜 觀 台 北 市 各 級 學 校, 大 多 數 皆 具 備 設 備 完 善 之 運 動 場, 教 育 局 不 應 存 有 厚 此 薄 彼 之 偏 頗 心 態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局 應 儘 早 做 出 相 關 回 應 並 提 出 具 體 興 建 規 劃 之 建 議, 為 東 新 國 小 之 師 生 爭 取 遲 來 的 福 利, 而 非 一 再 以 經 費 有 困 難 等 理 由 作 為 搪 塞 之 道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本 案 經 衡 酌 學 校 及 社 區 需 求, 業 已 提 列 本 市 93 年 至 98 年 之 中 程 計 畫,96 年 度 新 興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概 算, 本 府 教 育 局 刻 正 進 行 審 議 程 序 中 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欣 儀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年 資 淺 的 老 師, 就 得 遭 任 意 擱 淺 嗎??? 台 北 市 議 員 王 欣 儀 日 前 接 獲 多 名 家 長 陳 情, 指 出 台 北 市 萬 興 國 小 陳 姓 老 師 日 前 因 該 校 教 師 過 剩 需 調 去 其 他 學 校 任 職, 其 調 動 的 依 據 只 因 該 名 老 師 師 資 最 淺, 此 舉 引 起 部 分 家 長 不 滿, 家 長 代 表 認 為 該 老 師 去 年 以 第 一 名 成 績 進 入 萬 興 國 小 任 職, 教 學 期 間 表 現 認 真 深 獲 同 學 及 家 長 喜 愛, 如 今 只 因 年 資 問 題 需 遭 到 調 職, 此 舉 引 起 學 校 家 長 會 及 該 名 老 師 的 嚴 重 抗 875

216 議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台 北 市 學 校 教 師 調 動 應 有 一 個 公 開 公 平 的 機 制, 應 聯 合 教 育 局 學 校 家 長 會 長 共 同 招 開 評 鑑 會 共 同 參 與 決 定, 而 不 是 依 據 年 資 決 定 去 留,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教 育 局 對 於 教 師 調 動 的 依 據 應 做 一 個 通 盤 檢 討, 而 不 是 一 味 的 採 取 鄉 愿 的 做 法 * 以 上 請 一 週 內 回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有 關 貴 會 囑 請 本 府 教 育 局 訂 定 全 市 性 統 一 規 範 各 校 減 班 調 動 超 額 教 師 輔 導 介 聘 相 關 辦 法 乙 案, 本 府 教 育 局 考 量 學 校 內 教 師 超 額 遷 調 與 移 撥 作 業, 應 重 視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與 管 理 之 精 神, 由 校 內 教 師 教 師 會 與 行 政 單 位 共 同 協 商 討 論, 經 由 協 商 機 制 產 生 校 內 教 師 超 額 遷 調 與 移 撥 作 業 之 規 則 爰 倘 經 由 本 府 教 育 局 訂 定 全 市 性 統 一 規 範, 雖 有 利 於 行 政 作 業 之 便 捷, 然 對 於 學 校 個 殊 發 展 之 需 求 教 師 場 域 實 際 脈 絡 之 契 合, 則 無 法 一 併 考 量, 且 難 以 落 實 及 發 揮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之 精 神 爰 此, 基 於 上 述 意 見, 超 額 教 師 輔 導 介 聘 實 施 要 點 或 規 則, 應 由 個 別 學 校 通 過 理 性 溝 通 考 量 該 校 不 同 需 求 後, 經 由 校 內 協 商 機 制 之 運 作, 訂 出 適 切 於 實 際 場 域 之 校 內 超 額 教 師 輔 導 介 聘 實 施 要 點 或 規 則, 做 為 遷 調 移 撥 超 額 教 師 之 依 據 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環 保 局 質 詢 題 目 : 合 格 貼 紙 不 是 唯 一 識 別 工 具, 環 保 局 執 行 稽 查 機 車 有 無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時, 應 更 加 謹 慎 說 明 : 據 了 解, 環 保 局 稽 查 機 車 有 無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時, 先 檢 視 車 牌 有 無 黏 貼 當 年 度 檢 驗 合 格 貼 紙, 有 貼 紙 者 放 行, 沒 貼 紙 者, 則 分 兩 種 方 式 執 行, 一 種 是 臨 檢 有 無 定 期 接 受 排 氣 檢 驗, 另 一 則 是 儀 器 檢 測 排 放 氣 體 有 無 超 過 標 準, 兩 者 結 果 大 不 相 同, 未 定 期 檢 驗 者, 給 予 七 天 限 期 改 善, 排 放 超 過 標 準 就 沒 這 麼 幸 運, 不 但 不 能 複 檢 改 善, 還 會 立 刻 告 發 最 低 一 千 五 百 元 罰 鍰 未 定 期 檢 驗 者, 不 必 受 罰, 有 改 善 機 會, 規 規 矩 矩 定 期 檢 驗 者, 卻 可 能 因 為 排 放 氣 體 超 過 標 準, 立 即 遭 罰, 試 問 這 公 平 嗎? 就 算 未 黏 貼 當 年 度 檢 驗 合 格 貼 紙, 不 代 表 未 定 期 檢 驗, 有 可 能 今 年 度 檢 驗 未 到 期 尚 未 檢 測, 所 以 才 沒 貼 合 格 貼 紙, 環 保 局 不 察, 該 罰 的 不 罰, 該 給 改 善 機 會 的 不 給, 毫 無 道 理 可 言 何 況 機 車 是 交 通 工 具, 不 是 裝 飾 品 擺 著 好 看, 誰 能 保 證 今 天 檢 驗 合 格, 下 個 月 檢 測 排 放 氣 體 一 定 合 乎 標 準? 難 不 成 要 機 車 騎 士 戰 戰 兢 兢, 因 為 不 知 道 那 一 天 會 道 臨 檢 稽 查, 只 要 上 路 就 三 不 五 時 至 定 檢 站 檢 測 是 不 是?! 為 了 台 北 市 的 空 氣 品 質 越 來 越 好, 環 保 局 臨 檢 稽 查 是 必 要 的, 但 也 請 官 員 們 仔 細 思 考, 這 樣 的 執 行 方 式 適 不 適 當, 有 沒 有 符 合 現 況, 會 不 876

217 會 引 發 民 怨? 本 席 要 求, 環 保 局 執 行 稽 查 時, 除 了 目 測 有 無 貼 紙 外, 無 貼 紙 者 應 以 PDA 查 察 有 無 超 過 定 檢 期 限, 未 超 過 者, 即 使 檢 測 氣 體 超 過 排 放 標 準, 仍 應 給 予 複 檢 改 善, 不 得 立 刻 告 發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次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應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第 41 條 規 定 :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車 ( 機 ) 場 站 道 路 港 區 水 域 或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實 施 使 用 中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不 定 期 檢 驗 或 檢 查, 或 通 知 有 污 染 之 虞 交 通 工 具 於 指 定 期 限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檢 驗 : :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 使 用 中 機 車 應 每 年 於 行 照 原 發 照 月 份 至 次 月 份 間 實 施 排 氣 檢 驗 目 前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 以 下 簡 稱 稽 查 大 隊 ) 係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針 對 道 路 上 行 駛 之 機 車 採 取 路 邊 攔 車 檢 查 作 業, 至 機 車 攔 車 查 驗 作 業 ( 查 核 有 無 定 檢 標 籤 ) 目 前 已 改 為 郵 寄 通 知 定 檢 作 業, 應 不 致 產 生 兩 者 結 果 大 不 相 同 ( 處 罰 ) 之 疑 慮 另 依 稽 查 大 隊 95 年 度 加 強 移 動 性 污 染 源 -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管 制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臚 列 如 下 : 機 車 路 邊 攔 車 檢 測 作 業 停 車 場 或 騎 樓 人 行 道 停 放 機 車 之 巡 查 作 業 篩 選 未 定 檢 車 輛, 經 二 次 郵 寄 通 知 定 檢 作 業 社 區 及 國 小 定 期 檢 驗 宣 導 及 校 園 機 車 定 檢 服 務 活 動 : 等 綜 上 作 業 方 式, 稽 查 大 隊 係 以 多 元 方 式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作 為 機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稽 查 管 制 作 業 參 加 年 度 定 檢 之 車 主, 檢 測 合 格 者 在 機 車 貼 上 一 枚 有 效 期 限 一 年 的 合 格 標 籤, 俾 便 確 保 車 主 可 免 於 經 常 定 檢 之 權 益 稽 查 大 隊 於 實 施 路 邊 機 車 攔 檢 作 業 時, 依 機 車 上 黏 貼 之 合 格 標 籤, 於 現 場 可 達 即 時 快 速 之 辨 識 方 式, 以 節 省 車 主 寶 貴 時 間 因 此 只 要 車 主 確 實 依 規 定 期 限 實 施 機 車 排 氣 檢 驗, 合 格 標 籤 貼 紙 皆 採 電 腦 檔 案 登 記 列 管 方 式 管 理, 車 輛 定 檢 資 料 皆 有 案 可 稽, 縱 因 風 吹 日 曬 而 脫 落, 亦 不 會 受 罰 至 貴 會 陳 議 員 孋 輝 要 求 以 PDA 查 察 有 無 超 過 定 檢 期 限 一 節, 稽 查 大 隊 執 行 現 場 攔 查 作 業 時, 除 檢 視 是 否 貼 有 合 格 標 籤 貼 紙 外, 亦 曾 使 用 PDA 作 定 期 檢 驗 檔 案 與 車 籍 資 料 之 查 詢 比 對 ; 惟 因 目 前 車 籍 係 採 登 記 主 義, 與 檢 驗 電 腦 資 料 之 整 合 仍 有 時 間 差, 故 仍 有 部 分 資 料 未 能 即 時 更 新 故 現 場 對 定 檢 標 籤 有 疑 義 者, 立 即 以 手 機 連 線 查 詢 定 檢 資 料 另 本 局 亦 已 將 前 述 定 期 檢 驗 與 車 籍 檔 案 無 法 即 時 連 線 提 供 查 詢 功 能 之 意 見 反 映 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請 其 協 調 交 通 監 理 機 關 協 助, 俾 使 定 檢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另 有 關 經 檢 測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超 過 排 放 標 準 時, 依 目 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當 依 法 告 發 處 分, 尚 無 法 先 給 予 複 檢 改 善 之 機 會 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義 洲 877

218 質 詢 對 象 :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請 問 貴 處 內 湖 七 號 公 園 停 車 場 何 時 發 包? 何 時 動 工? 何 時 完 工? 說 明 : 內 湖 區 麗 山 里 許 明 全 里 長 非 常 關 心 內 湖 七 號 公 園 停 車 場 進 度, 並 向 本 席 反 應, 詢 問 該 停 車 場 內 有 多 停 車 位? 停 車 場 將 於 何 時 發 包? 何 時 動 工? 何 時 完 工?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旨 揭 工 程 因 位 於 山 坡 地, 刻 依 山 坡 地 雜 照 及 建 照 審 理 程 序,95 年 04 月 14 日 申 請 雜 照 及 建 照 分 別 掛 件, 於 95 年 6 月 6 日 辦 理 雜 照 併 建 照 會 勘,95 年 6 月 26 日 重 新 申 請 雜 照 併 建 照 掛 件, 俟 建 管 處 審 理 同 意 雜 照 併 建 照 申 請, 即 移 請 建 設 局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建 管 處 辦 理 山 坡 地 審 查 及 事 宜 預 計 95 年 10 月 底 前 上 網 公 告 發 包,96 年 1 月 底 前 動 工,97 年 底 前 完 工, 其 他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 附 件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九 屆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義 洲 質 詢 對 象 :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請 問 貴 處 內 湖 七 號 公 園 停 車 場 何 時 發 包? 何 時 動 工? 何 時 完 工? 說 明 : 內 湖 區 麗 山 里 許 明 全 里 長 非 常 關 心 內 湖 七 號 公 園 停 車 場 辦 理 進 度, 並 向 本 席 反 應, 詢 問 該 停 車 場 內 有 多 少 停 車 位? 停 車 場 將 於 何 時 發 包? 何 時 動 工? 何 時 完 工? 答 詢 內 容 : 本 工 程 位 於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一 段 387 巷, 為 地 下 二 層 立 體 停 車 場 ( 含 世 界 新 城 居 民 自 費 參 建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7,200 m2, 提 供 178 小 汽 車 位, 總 工 程 經 費 167,757,934 元, 因 近 來 營 建 物 價 飛 漲, 正 另 辦 理 調 整 工 程 預 算 因 本 工 程 位 於 山 坡 地, 依 山 坡 地 雜 照 及 建 照 審 理 程 序,95 年 4 月 14 日 申 請 雜 照 及 建 照 分 別 掛 件 95 年 6 月 6 日 辦 理 雜 照 併 建 照 會 勘,95 年 6 月 26 日 重 新 申 請 雜 照 併 建 照 掛 件, 俟 建 管 處 審 理 同 意 雜 照 併 建 照 申 請, 即 移 請 建 設 局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建 管 處 辦 理 山 坡 地 審 查 及 事 宜 預 計 95 年 10 月 底 前 上 網 公 告 發 包,96 年 1 月 底 前 動 工,97 年 底 前 完 工 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質 詢 對 象 : 民 政 局 建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為 本 市 萬 華 區 漢 口 街 二 段, 有 大 型 佛 學 講 堂 進 駐, 並 於 地 下 室 安 放 神 主 牌 位, 進 行 超 度 法 會, 引 起 居 民 不 安 乙 事 878

219 說 明 : 頃 接 民 眾 陳 情, 略 謂 於 萬 華 區 漢 口 街 二 段, 有 大 型 佛 學 講 堂 進 駐, 並 於 地 下 室 安 放 神 主 牌 位, 進 行 超 度 法 會 由 於 法 會 的 進 行 與 神 主 牌 的 安 放, 引 起 居 民 感 到 不 安 本 席 認 為, 就 一 般 普 羅 大 眾 的 感 情 來 說, 生 死 不 分 是 一 個 不 能 觸 踫 的 禁 忌 ; 台 灣 的 民 間 俗 信 是 很 忌 諱 與 另 一 個 世 界 的 人 為 鄰 本 席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本 案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 以 維 護 市 民 應 有 的 居 住 品 質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答 : 經 查 旨 揭 宗 教 場 所 係 位 於 漢 口 街 2 段 73 號 1 樓 及 地 下 1 樓 之 未 立 案 宗 教 場 所, 前 於 95 年 5 月 9 日 由 貴 會 市 民 服 務 中 心 協 調 ( 劉 議 員 耀 仁 及 藍 議 員 世 聰 主 持 ) 廖 香 君 等 陳 情 案, 會 勘 結 論 為 : 一 寺 廟 現 為 違 規 使 用 二 請 寺 廟 業 主 辦 理 使 用 執 照 變 更 (1 個 月 ) 或 搬 遷 現 址, 否 則 請 建 管 處 依 法 處 分, 合 先 敘 明 本 案 已 列 為 本 府 民 政 局 95 年 度 未 立 案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聯 合 稽 查 之 對 象, 本 (95) 年 7 月 將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邀 集 各 權 責 單 位 針 對 上 揭 違 規 情 事 進 行 稽 查, 若 未 有 改 善 或 不 聽 勸 導, 即 由 本 府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依 法 辦 理 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質 詢 對 象 : 馬 英 九 市 長 質 詢 題 目 : 為 本 市 萬 華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與 愛 國 西 路 口 工 地 施 工, 是 否 有 依 法 令 規 定 將 交 通 維 持 計 劃 送 審 乙 事, 特 向 馬 市 長 提 出 質 詢 說 明 : 據 悉, 中 華 路 二 段 與 愛 國 西 路 口 ( 鄰 近 和 平 醫 院 ), 將 興 建 地 上 14 層 地 下 2 層 的 大 型 飯 店 該 大 型 飯 店 不 論 是 施 工 期 間 或 是 興 建 完 工 後, 對 附 近 地 區 之 交 通 勢 必 有 重 大 影 響 緣 此, 請 查 證 該 工 地 是 否 有 依 法 令 規 定 將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送 審 特 此 向 馬 英 九 市 長 提 出 質 詢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旨 揭 劉 議 員 耀 仁 等 書 面 質 詢 案, 經 查 本 府 交 通 局 已 於 95 年 6 月 28 日 收 到 承 造 人 : 地 樺 營 造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目 前 刻 正 審 理 中 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供 查 詢 資 料 的 公 用 電 腦, 可 輕 易 連 結 至 色 情 網 站 乙 事 879

220 說 明 : 頃 接 民 眾 陳 情, 略 謂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原 本 供 民 眾 查 詢 資 料 的 公 用 電 腦, 竟 然 可 以 輕 易 聯 結 至 色 情 網 站 經 本 席 助 理 實 地 查 證 的 結 果, 市 立 圖 書 館 的 電 腦 確 實 可 以 輕 易 聯 結 至 色 情 網 站 市 立 圖 書 館 原 本 應 該 是 提 供 市 民 閱 讀 的 健 康 場 所 ; 未 料 卻 成 為 青 少 年 任 意 觀 看 色 情 網 站 的 網 咖! 試 想, 有 多 少 青 年 學 子 就 是 在 如 此 的 情 境 下, 接 觸 到 不 良 的 訊 息 本 席 建 請 主 管 單 位 應 考 量 於 市 立 圖 書 館 設 置 色 情 網 站 防 火 牆 乙 事, 以 杜 絕 不 良 訊 息 出 現 於 市 圖 電 腦 之 情 事 發 生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有 關 市 立 圖 書 館 供 查 詢 資 料 的 公 用 電 腦 可 輕 易 連 結 至 色 情 網 站 乙 事,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於 95 年 6 月 27 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教 育 部 電 算 中 心 市 立 圖 書 館 及 各 級 學 校 代 表 等, 共 同 研 討 如 何 提 昇 防 堵 色 情 暨 暴 力 的 積 極 作 法, 會 議 紀 錄 詳 如 附 件 另 市 立 圖 書 館 設 置 色 情 網 站 防 火 牆 已 事, 已 去 函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請 該 公 司 儘 快 回 函, 以 確 認 該 公 司 有 效 之 網 路 防 堵 機 制 及 作 為 1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藍 世 聰 質 詢 對 象 : 馬 英 九 市 長 質 詢 題 目 : 為 本 市 萬 華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與 愛 國 西 路 口 工 地 施 工 影 響 行 人 安 全 乙 事, 特 向 馬 市 長 提 出 質 詢 說 明 : 近 日 來, 中 華 路 二 段 與 愛 國 西 路 口 ( 鄰 近 和 平 醫 院 ) 有 一 工 地 正 進 行 拆 除 工 程 據 了 解, 該 處 未 來 將 興 建 地 上 14 層 地 下 2 層 的 大 型 飯 店 最 初 於 進 行 拆 除 作 業 時, 並 未 搭 建 施 工 圍 籬 ; 今 工 程 單 位 已 依 法 令 規 定 搭 起 施 工 圍 籬 由 於 施 工 圍 籬 的 搭 建, 使 得 原 本 寬 敞 的 人 行 道 頓 時 縮 減 三 分 之 二 位 於 廣 州 街 的 人 行 道, 只 能 容 納 一 個 行 人 通 行 ; 位 於 中 華 路 二 段 的 人 行 道, 原 本 為 公 車 族 上 下 公 車 之 處, 今 卻 無 法 提 供 公 車 族 有 一 個 安 全 方 便 的 候 車 空 間 尤 其 是 在 上 下 學 期 間, 因 該 處 鄱 近 南 門 國 中 南 門 國 小, 學 校 放 學 後, 常 發 生 學 童 在 馬 路 上 等 公 車 的 驚 險 畫 面 據 悉, 建 商 有 意 申 請 將 他 於 其 基 地 前 中 華 路 二 段 的 十 幾 線 公 車 站 牌 搬 遷 和 平 醫 院 為 典 型 的 社 區 醫 院, 許 多 社 區 老 人 都 至 該 處 就 醫, 若 公 車 站 牌 遷 移 恐 將 對 長 者 就 醫 造 成 不 便 另 亦 將 對 中 華 路 二 段 的 交 通 形 成 不 良 的 影 響 本 席 建 請 馬 市 長 即 刻 針 對 本 案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特 此 向 馬 市 長 提 供 質 詢 880

221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旨 揭 劉 議 員 耀 仁 等 書 面 質 詢 案, 有 關 中 華 路 2 段 愛 國 西 路 臺 北 花 園 大 酒 店 建 築 基 地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承 造 人 已 於 95 年 6 月 28 日 送 本 府 交 通 局 審 理 ; 經 查 承 造 人 提 送 之 計 畫 書 建 議, 該 工 地 前 之 公 車 站 牌 遷 移 至 和 平 醫 院 門 口, 鑒 於 該 公 車 站 牌 對 於 就 醫 民 眾 影 響 甚 大, 且 該 址 地 形 及 交 通 特 性, 本 府 交 通 局 曾 於 95 年 5 月 22 日 北 市 交 二 字 第 號 函 復 承 造 人 施 工 期 間 不 予 調 整 在 案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請 承 造 人 在 不 遷 移 公 車 站 牌 情 形 下, 修 正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後 再 審 1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馬 英 九 市 長 法 規 會 質 詢 題 目 : 為 本 市 殘 障 同 胞 申 請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乙 事 說 明 : 頃 接 市 民 陳 情, 略 謂 其 為 殘 障 同 胞, 平 日 以 輪 椅 代 步, 擬 申 請 無 障 礙 協 坡 道, 以 便 進 出 ;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後, 卻 發 現 需 要 自 行 支 付 斜 坡 道 施 工 費 用 依 陳 情 人 所 述 其 以 販 賣 彩 券 為 生, 收 入 有 限, 支 付 斜 坡 道 施 工 費 用 有 實 際 上 之 困 難 經 查, 現 行 台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斜 坡 道 申 請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分 別 就 殘 障 同 胞 申 請 斜 坡 道 乙 事 有 所 規 範 茲 將 相 關 條 文 臚 列 如 下 :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斜 坡 道, 其 種 類 及 寬 度,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一 汽 車 斜 坡 道 : 單 車 道 三 點 五 公 尺 ; 雙 車 道 五 點 五 公 尺 二 機 車 斜 坡 道 : 零 點 九 公 尺 三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 一 點 二 公 尺 第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設 置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 一 申 請 地 點 有 行 動 不 便 使 用 輪 椅 人 士 居 住, 且 距 最 近 斜 坡 道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或 至 鄰 近 斜 坡 道 之 間 人 行 道 最 小 淨 寬 度 未 達 九 十 公 分, 並 無 平 順 騎 樓 可 供 替 代 通 行 者 二 車 站 郵 局 銀 行 區 里 活 動 中 心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醫 院 診 所 或 其 他 相 關 公 共 場 所, 為 銜 接 其 建 築 物 所 屬 行 動 不 便 者 設 施 通 行 動 線 者 第 八 條 申 請 設 置 斜 坡 道, 申 請 人 應 檢 附 申 請 書 申 請 設 置 地 點 現 況 調 查 表 現 況 照 片 及 下 列 文 件, 向 養 工 處 提 出 申 請 :( 節 錄 ) 三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申 請 者 : ( 一 ) 申 請 人 行 動 不 便 需 使 用 輪 椅 之 相 關 證 明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殘 障 手 冊 影 本 醫 院 診 療 書 或 里 辦 公 處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等 ) ( 二 )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所 有 人 為 申 請 人 本 人 或 其 親 881

222 屬 ), 或 申 請 人 設 籍 證 明 文 件 第 九 條 斜 坡 道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應 依 養 工 處 核 發 之 圖 說, 於 核 准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自 行 設 置 完 成, 並 負 擔 費 用 ; 逾 期 未 設 置 者, 養 工 處 得 廢 止 其 核 准 但 配 合 人 行 道 更 新 工 程 申 請 核 准 者, 得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併 人 行 道 工 程 一 併 施 工 前 項 圖 說, 其 內 含 有 附 屬 設 施 時, 申 請 人 應 一 併 設 置 現 行 台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斜 坡 道 申 請 辦 法 第 三 條 將 斜 坡 道 分 為 汽 車 斜 坡 道 機 車 斜 坡 道 與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汽 車 斜 坡 道 與 機 車 斜 坡 道 係 在 同 法 第 四 條 與 第 五 條 中 針 對 以 汽 ( 機 ) 車 買 賣 業 汽 ( 機 ) 車 保 養 業 汽 ( 機 ) 車 修 理 業 而 規 範 該 等 行 業 因 以 汽 機 車 為 營 利, 要 求 其 支 付 斜 坡 道 施 工 費 用, 當 屬 合 理 惟 令 本 席 不 能 理 解 者 為, 無 障 礙 空 間 的 設 置 與 維 護 原 本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殘 障 同 胞 多 為 社 會 經 濟 上 弱 勢, 今 殘 障 同 胞 申 請 無 障 礙 斜 道 卻 比 照 營 業 者 要 自 付 施 工 費, 此 與 照 顧 殘 障 同 胞 之 美 意 實 有 相 違 亦 有 失 社 會 公 平 緣 此, 本 席 建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應 重 新 檢 討 台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斜 坡 道 申 請 辦 法 中 有 關 殘 障 人 士 申 請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之 規 定 本 席 具 體 建 議, 日 後 殘 障 人 士 申 請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應 由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支 付 施 工 費 用, 以 落 實 照 顧 殘 障 同 胞 之 政 策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法 規 會 ) 答 : 有 關 劉 議 員 具 體 建 議 本 市 殘 障 同 胞 申 請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應 由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支 付 施 工 費 用 部 分, 本 府 將 秉 持 照 顧 殘 障 同 胞 及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精 神, 積 極 檢 討 修 正 臺 北 市 人 行 道 設 置 斜 坡 道 申 請 辦 法 1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質 詢 對 象 : 馬 英 九 市 長 質 詢 題 目 : 為 台 北 市 政 府 擬 將 羅 斯 福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打 造 成 香 榭 大 道 乙 事, 特 向 馬 市 長 提 出 質 詢 說 明 : 據 報 載, 台 北 市 政 府 有 意 將 羅 斯 福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的 車 道 縮 減, 並 拓 寬 人 行 道 成 為 悠 遊 大 街 本 席 認 為 此 舉 無 異 於 空 中 畫 餅, 癡 人 說 夢! 第 一 就 交 通 專 業 上 來 說, 這 兩 條 道 路 有 條 件 再 縮 減 車 道 嗎? 光 是 忠 孝 東 路 在 施 做 公 車 專 用 道 就 已 經 塞 得 不 像 話 民 怨 四 起! 第 二 如 果 真 的 在 羅 斯 福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實 行 這 個 計 劃, 將 會 使 進 步 的 地 方 更 進 步 落 後 的 地 方 更 落 後, 讓 台 北 市 的 區 域 發 展 差 距 更 大 市 政 府 真 的 有 心 要 仿 傚 國 外, 打 造 台 北 的 香 榭 大 道, 本 席 認 為 萬 華 區 的 中 華 路 是 應 該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蓋 因, 中 華 路 的 路 寬 和 巴 黎 香 樹 大 道 相 似, 附 近 又 有 古 蹟 公 園 和 商 圈, 更 可 以 和 西 門 徙 步 區 相 結 合 緣 此, 本 席 強 烈 建 議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重 新 檢 討 此 一 計 劃 特 此 向 馬 英 九 市 長 提 出 質 詢 882

223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發 展 局 ) 答 :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前 辦 理 臺 北 造 街 計 畫, 已 針 對 市 區 九 條 主 要 道 路 進 行 人 行 系 統 及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並 由 工 務 局 參 工 處 陸 續 完 成 信 義 路 仁 愛 路 南 京 東 西 路 中 山 南 北 路 松 江 路 新 生 南 路 敦 化 南 北 路 等 七 條 道 路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之 施 作, 形 塑 舒 適 及 安 全 之 都 市 人 行 空 間 ; 惟 尚 有 忠 孝 東 路 及 羅 斯 福 路 二 條 道 路 因 涉 捷 運 工 程 施 工 故 未 進 行 人 行 道 改 善 施 作, 因 此 有 關 忠 孝 東 路 羅 斯 福 路 公 共 環 境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並 非 香 榭 大 道 之 打 造 計 畫, 係 以 人 本 交 通 的 觀 點 進 行 公 共 環 境 更 新 改 善 整 體 規 劃, 同 時 配 合 已 通 車 營 運 之 南 港 新 店 捷 運 線 及 沿 線 發 展 與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作 通 盤 考 量, 期 能 塑 造 完 善 的 街 道 空 間 與 景 觀 綠 美 化 及 設 置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有 關 將 中 華 路 打 造 為 臺 北 香 榭 大 道 一 節, 本 府 於 鐵 路 地 下 化 與 中 華 商 場 拆 除 後 所 重 新 規 劃 施 工 完 成 的 中 華 路 林 蔭 大 道, 即 是 參 考 巴 黎 香 榭 大 道, 於 道 路 兩 側 設 置 15 至 18 公 尺 寬 的 人 行 道, 並 種 植 雙 排 喬 木 植 栽, 相 關 鋪 面 燈 具 及 街 道 家 具 均 經 過 妥 善 設 計, 因 此 中 華 路 目 前 其 景 觀 綠 化 及 人 行 道 品 質 等 業 已 完 成 整 體 改 善, 俾 兩 側 店 家 營 業 業 種 精 緻 化 暨 結 合 兩 側 活 動 據 點 確 為 本 府 所 冀 創 造 之 香 榭 大 道 有 關 忠 孝 東 路 羅 斯 福 路 公 共 環 境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極 重 視 各 路 段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的 調 查 分 析, 包 括 道 路 路 型 及 使 用 現 況 交 通 量 評 估 人 行 道 現 況 調 查 沿 線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相 關 地 下 管 線 配 置 等 項 目, 並 據 以 提 出 空 間 改 善 方 案, 包 括 拓 寬 現 有 人 行 道, 使 都 市 活 動 與 空 間 整 體 更 有 效 利 用, 兼 顧 車 流 通 暢 之 道 路 服 務 功 能, 並 配 合 交 通 旅 次 移 轉 之 車 道 縮 減 可 能 性, 研 提 相 關 交 通 配 套 措 施 及 街 道 空 間 更 新 改 造 之 設 計 準 則 及 強 化 無 障 礙 空 間 機 車 彎 街 燈 照 明 及 植 栽 綠 化 等, 並 透 過 本 府 交 通 局 建 管 處 與 警 察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依 權 責 配 合 執 行, 以 形 塑 人 本 適 居 的 友 善 城 市 後 續 尚 需 再 由 本 府 發 展 局 與 本 府 相 關 交 通 及 工 務 單 位 共 同 研 擬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並 配 合 捷 運 路 網 建 置 完 成 之 期 程,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以 分 期 分 段 方 式 來 執 行, 相 關 執 行 期 程 必 會 考 量 對 於 交 通 的 影 響 1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質 詢 議 員 : 劉 耀 仁 質 詢 對 象 : 馬 英 九 市 長 法 規 會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本 市 員 警 因 勤 務 需 要 趕 赴 事 故 現 場 與 民 眾 發 生 車 禍 乙 事 說 明 : 頃 接 市 民 陳 情, 略 謂 本 市 員 警 同 仁 於 執 行 勤 務 時, 趕 赴 事 故 現 場, 不 幸 與 民 眾 發 生 車 禍 據 聞,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不 但 未 成 為 基 層 員 警 之 後 盾,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反 而 要 求 駕 駛 警 車 之 警 員 負 擔 警 車 維 修 費 用 及 賠 償 民 眾 之 損 失 基 層 員 警 力 求 於 第 一 時 間 內 趕 赴 事 故 現 場, 本 應 值 得 嘉 獎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基 於 照 顧 員 警 同 仁 之 立 場, 更 應 該 成 為 員 警 之 後 盾, 期 使 員 警 能 心 無 旁 騖 為 民 服 務 若 上 述 陳 情 案 屬 實, 對 本 案 駕 車 之 員 警 是 為 不 883

224 公, 更 會 引 起 其 他 基 層 員 警 之 反 彈 ; 對 市 民 權 益 與 治 安 的 維 持 將 有 不 良 之 影 響 緣 此, 本 席 提 出 三 項 具 體 建 議 :( 一 ) 請 法 規 會 對 下 列 命 題 提 出 解 釋 : 員 警 同 仁 因 執 行 公 務 趕 赴 事 故 現 場, 若 不 幸 與 民 眾 發 生 車 禍 ; 在 員 警 同 仁 無 疏 失 的 情 況 下, 相 關 的 理 賠 責 任 應 如 何 釐 清 ( 二 )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針 對 上 述 案 例 全 面 調 查, 以 確 認 是 否 屬 實 ( 三 ) 若 前 述 案 例 確 實 存 在, 建 請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本 諸 照 顧 員 警 的 立 場, 協 助 當 事 人 解 決 問 題 特 此 提 出 質 詢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法 規 會 ) 答 : 按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人 民 自 由 或 權 利 者, 國 家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公 務 員 怠 於 執 行 職 務, 致 人 民 自 由 或 權 利 遭 受 損 害 者 亦 同 是 以, 本 件 員 警 同 仁 因 勤 務 需 要 趕 赴 事 故 現 場 與 民 眾 發 生 車 禍 乙 事, 是 否 已 發 生 前 揭 規 定 之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應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協 助 受 害 民 眾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不 宜 由 肇 事 員 警 自 行 向 受 害 民 眾 賠 償 至 於 本 府 警 察 局 是 否 應 就 本 件 負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則 須 俟 受 害 民 眾 依 法 提 出 請 求 後, 由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之 另 本 府 訂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併 請 參 酌 1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建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大 安 區 四 維 路 18 號 該 餐 廳 佔 用 防 火 巷 道, 並 放 置 廚 用 設 備, 經 查 是 否 已 乎 合 規 定? 本 案, 建 管 處 歷 次 的 查 處 紀 錄 為 何? 到 底 現 在 有 無 違 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有 關 本 市 違 建 處 理 現 階 段 係 依 臺 北 市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即 8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既 存 違 建 或 既 存 違 建 在 原 規 模 原 材 質 之 修 繕 行 為, 得 列 入 分 類 分 期 程 序 處 理,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並 繪 製 現 況 略 圖 建 檔 追 蹤, 暫 免 查 報 處 分 再 依 該 要 點 第 24 點 ( 略 以 ) 既 存 違 建 拍 照 列 管, 列 入 分 類 分 期 計 畫 處 理 但 大 型 違 建 列 入 本 府 專 案 處 理 或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違 建 優 先 執 行 查 報 拆 除 ( 一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2. 供 不 特 定 對 象 使 用, 具 高 危 險 性 及 出 入 人 員 眾 多 之 場 所, 如 營 業 性 廚 房 等 使 用.5. 經 本 府 消 防 局 認 定 妨 礙 消 防 安 全 ( 詳 細 條 文 如 附 件 ) 是 以 本 府 現 優 先 執 行 查 報 之 營 業 性 廚 房 使 用 之 既 存 違 建, 係 指 供 不 特 定 對 象 使 用 專 營 餐 飲 行 業 之 場 所, 將 長 時 間 使 用 之 具 高 危 險 性 瓦 斯 爐 具, 烤 箱 等 放 置 於 既 存 違 建 內,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而 言 至 僅 將 既 存 違 建 當 擺 放 餐 具 日 常 用 品 使 用 者, 當 無 構 成 優 先 執 行 查 報 拆 除 之 要 件 另 防 火 巷 違 建, 自 86 年 11 月 起 全 力 配 合 全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之 施 作, 對 於 妨 礙 該 工 程 進 行 之 住 宅 後 巷 或 防 火 間 隔 防 火 巷 之 既 存 違 建 案 件 優 先 予 以 查 884

225 報, 合 先 敘 明 查 旨 揭 建 築 物 領 有 67 年 使 字 第 1083 號 使 用 執 照,1 樓 現 作 為 餐 廳 使 用, 依 執 照 圖 說, 該 址 後 方 有 一 部 分 為 防 火 巷, 防 火 巷 上 搭 蓋 之 違 建 前 於 查 報 有 案, 屬 83 年 底 以 前 之 既 存 違 建, 現 況 材 質 老 舊 並 無 施 工 或 新 增 改 建 情 形, 其 內 部 係 作 為 擺 放 餐 具 及 清 洗 碗 盤 機 器 放 置 處 所, 並 未 發 現 有 置 放 瓦 斯 爐 具, 烤 箱 等 當 營 業 性 廚 房 使 用 情 事, 依 違 建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該 既 存 違 建 尚 未 構 成 優 先 查 報 取 締 要 件 至 該 防 火 巷 既 存 違 建, 將 配 合 全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之 施 作, 對 於 妨 礙 該 工 程 進 行 之 住 宅 後 巷 或 防 火 間 隔 防 火 巷 之 案 件 優 先 予 以 查 報 如 為 污 水 下 水 道 接 管 工 程 以 外 之 防 火 間 隔 ( 巷 ) 既 存 違 建, 則 配 合 本 市 違 建 處 理 政 策 爾 後 另 行 訂 期 執 行 是 以 本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依 前 述 規 定, 業 於 95 年 4 月 11 日 將 現 況 拍 照 存 證 辦 理 1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環 保 局 質 詢 題 目 : 大 安 區 四 維 路 18 號 該 餐 廳 所 排 放 的 油 煙 熱 氣 及 產 生 之 噪 音, 是 否 有 合 乎 規 定 值? 本 案, 環 保 局 歷 次 的 查 處 紀 錄 為 何? 到 今 天 為 止 到 底 有 無 違 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查 本 市 大 安 區 四 維 路 18 號 係 京 兆 尹 餐 廳 ( 登 記 名 稱 : 愛 新 覺 羅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周 麗 卿 君 ), 從 事 甜 點 糕 餅 等 餐 飲 業 務 該 址 屬 本 市 第 3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營 業 場 所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日 間 ( 上 午 7 時 至 晚 上 8 時 ) 為 75 分 貝 ; 早 晚 間 ( 早 間 : 上 午 5 時 至 7 時 晚 間 : 晚 上 8 時 至 11 時 ) 為 65 分 貝 夜 間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5 時 ) 為 55 分 貝 復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在 各 級 防 制 區 及 總 量 管 制 區 內, 不 得 有 餐 飲 業 從 事 烹 飪, 致 散 佈 油 煙 或 惡 臭 之 行 為, 合 先 說 明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稽 查 人 員 於 95 年 7 月 4 日 11 時 55 分 前 往 查 察, 業 者 廚 房 正 作 業 中, 於 四 周 巡 查, 業 者 裝 設 靜 電 式 油 煙 處 理 機 1 台, 檢 視 該 設 備 正 常 運 轉 中, 現 場 未 發 現 油 煙 溢 散 之 情 形, 另 至 後 方 防 火 巷 法 定 周 界 處, 檢 測 其 作 業 音 量 為 63 分 貝, 未 超 過 本 市 第 3 類 區 營 業 場 所 日 間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65 分 貝, 另 熱 氣 部 分 因 現 行 環 保 法 規 尚 無 規 範, 已 要 求 業 者 於 營 業 時 段 注 意 設 備 操 作 管 理 防 制, 並 強 化 定 期 清 理 及 保 養 頻 率, 以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有 關 該 餐 廳 歷 次 查 處 記 錄 部 分, 自 93 年 4 月 15 日 至 95 年 7 月 5 日 共 稽 查 37 件 次, 其 中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告 發 3 件 次, 違 反 噪 音 管 制 法 告 發 1 件 次, 詳 如 附 件 本 案 已 予 列 管, 遇 案 將 儘 速 派 員 前 往 稽 查 885

226 大 安 區 四 維 路 18 號 京 兆 尹 餐 廳 環 境 稽 查 紀 錄 彙 整 表 次 數 稽 查 項 目 稽 查 日 期 稽 查 單 號 查 處 結 果 備 註 1 空 污 93/4/15 14: A0891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 噪 音 93/12/23 12:20 912A100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 廢 棄 物 93/12/23 12:20 F 查 證 屬 實 依 法 告 發 繳 款 結 案 4 噪 音 94/1/4 14: A0105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5 噪 音 94/2/16 21: A0664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6 廢 棄 物 94/2/16 21:16 F 查 證 屬 實 依 法 告 發 繳 款 結 案 7 噪 音 94/2/19 11: A0770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8 廢 棄 物 94/3/28 20:19 F 查 證 屬 實 依 法 告 發 繳 款 結 案 9 空 污 94/3/28 20: A0039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0 噪 音 94/4/30 19: C0005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1 空 污 94/4/30 19: C0005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2 噪 音 93/5/15 22: A111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3 空 污 93/5/22 11: A138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4 噪 音 94/7/6 19: A0504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5 噪 音 94/8/23 14: C0011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6 空 污 95/1/20 13: A1446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7 噪 音 95/2/13 16: A0574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8 噪 音 95/2/25 12: A0192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19 噪 音 95/2/26 14: A0233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0 噪 音 95/3/12 13: A0983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1 噪 音 95/3/17 13: A1300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2 噪 音 95/3/18 20: A1098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3 噪 音 95/3/25 20: A1469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4 噪 音 95/3/28 12: A1595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5 噪 音 95/4/1 20:00 N 查 證 屬 實 依 法 告 發 結 案 26 噪 音 95/4/2 12: A0170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7 噪 音 94/4/6 15: A040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8 噪 音 95/4/22 12: A1249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29 噪 音 95/5/15 19: A0928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0 噪 音 95/5/15 19: A0899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1 噪 音 95/5/20 12: A1244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2 噪 音 95/5/22 20: C001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3 噪 音 95/5/27 20: A1607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4 噪 音 95/5/28 12: A1629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5 噪 音 95/6/9 20: C0055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6 噪 音 95/6/10 18: A0633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37 噪 音 95/7/4 11: C0264 未 發 現 污 染 事 實 886

227 備 註 : 一 自 93 年 4 月 15 日 至 95 年 7 月 5 日 共 稽 查 37 件 次 依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告 發 3 件 次 依 違 反 噪 音 管 制 法 告 發 1 件 次 1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教 育 局 應 積 極 輔 導 協 助 教 官 轉 型, 讓 校 園 去 軍 隊 化 說 明 : 本 市 高 中 ( 職 ) 學 校 計 有 35 所, 配 置 教 官 306 名 ( 男 性 214 名 女 性 89 名 ), 平 均 每 所 學 校 有 8~9 位 教 官, 負 責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及 校 園 安 全 等 工 作 經 去 電 教 育 局 軍 訓 室 得 知, 校 園 配 置 教 官 行 之 多 年, 設 置 緣 由 已 不 得 而 知, 但 因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自 主 性 強 且 較 難 管 教, 軍 人 服 從 性 高, 穿 著 軍 服 有 權 威 感, 因 此 一 些 比 較 棘 手 或 管 教 學 生 維 護 校 園 治 安 的 工 作 就 交 由 教 官 執 行, 以 達 效 果 本 席 不 以 為 然, 因 為 教 官 是 軍 職, 對 學 生 容 易 產 生 恫 嚇 作 用, 所 以 不 得 不 配 置 的 話, 那 應 該 一 併 配 置 警 察 人 員 才 對, 校 園 內 違 法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大 欺 小 強 欺 弱 恐 嚇 取 財 吸 食 或 攜 帶 搖 頭 九 等 都 有, 教 官 沒 有 調 查 權, 往 往 不 了 了 之, 導 致 犯 罪 學 子 以 為 有 保 護 傘, 繼 續 違 法 而 不 自 知, 待 畢 業 踏 出 校 門, 旋 即 觸 犯 法 網, 由 此 可 知, 光 靠 教 官 威 嚇, 起 不 了 什 麼 作 用, 不 足 以 維 護 校 園 治 安 本 席 認 為,21 世 紀 的 今 天, 離 戒 嚴 時 期 已 久, 時 空 背 景 大 不 相 同, 沒 有 道 理 繼 續 配 置 校 園 內 教 官 一 職, 軍 訓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等 工 作, 一 般 老 師 即 可 勝 任, 何 況 校 園 內 出 現 著 軍 服 的 教 官, 視 覺 十 分 突 兀, 教 育 局 應 積 極 輔 導 協 助 教 官 轉 型, 研 擬 教 官 文 職 化 褪 軍 服, 朝 擔 任 國 防 教 師 的 方 向 邁 進 才 是 本 席 相 信, 成 功 高 中 張 昇 亮 教 官 性 侵 國 一 女 生 一 案, 只 是 個 案, 大 多 數 教 官 仍 一 本 初 衷, 戰 戰 兢 兢 克 盡 職 守, 但 是 6 月 27 日 下 午 該 國 一 女 生 家 長 即 報 案 控 告, 教 育 局 為 何 遲 至 晚 間 11 時 才 作 相 關 處 置? 顯 然 沒 有 及 時 掌 握 校 安 事 件 的 通 報! 本 席 要 求, 除 了 校 園 應 去 軍 隊 化 之 外, 教 育 局 應 速 檢 討 張 昇 亮 教 官 性 侵 案 件, 校 安 事 件 應 徹 底 落 實 即 時 通 報, 還 有, 張 昇 亮 性 侵 未 成 年 少 女 事 實 明 確, 教 育 局 不 應 以 司 法 尚 未 審 判 確 定 有 罪 無 罪 推 斷 論 為 藉 口, 僅 將 張 昇 亮 調 回 局 本 部 軍 訓 室, 請 假 接 受 軍 事 檢 察 署 的 調 查 而 已, 應 即 刻 懲 處 解 職, 並 針 對 其 病 態 性 侵 部 分, 強 制 就 醫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本 府 教 育 局 相 關 說 明 如 次 : 有 關 推 動 軍 訓 教 官 之 轉 型 相 關 事 項, 均 屬 中 央 主 管 權 責, 本 府 將 全 力 配 合 辦 理 887

228 目 前 教 育 部 正 研 擬 推 動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使 軍 訓 教 官 利 用 課 餘 及 寒 暑 假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合 法 全 民 國 防 教 師 資 格 俟 完 成 修 法 後, 本 府 將 鼓 勵 軍 訓 教 官 參 加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配 合 轉 型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1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質 詢 議 員 : 蔣 乃 辛 質 詢 對 象 : 社 會 局 環 保 局 民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市 民 環 保 代 賑 工 分 配 不 均, 獨 薄 大 安 區, 核 定 數 僅 為 需 求 數 六 成 不 到 說 明 : 本 席 日 前 接 獲 市 民 陳 情, 表 示 大 安 區 的 馬 路 時 有 雜 亂 堆 積, 清 理 效 率 不 佳 但 在 本 席 詳 細 了 解 之 後 發 現, 清 掃 效 率 的 不 彰, 不 在 於 清 潔 隊 的 怠 惰, 而 是 出 於 人 力 不 足, 而 人 力 不 足 的 情 形, 又 以 大 安 區 最 為 嚴 重 全 台 北 市 的 市 民 環 保 代 賑 工 核 定 數 約 為 需 求 數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95 年 為 1643/1915 人 ), 唯 有 大 安 區 僅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七 (143/250 人 ) 這 種 人 力 分 配 明 顯 不 均 的 情 況, 本 席 要 求 該 管 的 環 保 局 與 社 會 局 必 需 設 法 調 整 改 進, 使 市 府 以 工 代 賑 效 益 與 市 容 整 潔 能 兼 顧 環 保 代 賑 工 由 於 條 件 所 限, 一 般 僅 令 其 擔 任 較 簡 單 的 掃 路 工 作, 一 日 出 勤 四 到 八 小 時, 代 賑 金 每 日 五 百 元 市 府 每 年 由 各 區 提 出 區 內 各 用 工 單 位 次 一 年 人 力 需 求 額 度, 其 中 環 保 代 賑 工 約 佔 五 分 之 三 強 (95 年 為 1643/2582 人 ), 其 餘 為 區 公 所 等 單 位 使 用 再 由 社 會 局 邀 集 環 保 局 及 區 公 所 共 同 召 開 協 調 會, 依 預 算 核 定 數 分 配 人 數 執 行 時, 由 區 公 所 核 定 區 內 符 合 資 格 之 登 記 人 數, 依 序 派 工, 不 足 者 則 由 別 區 後 補 者 越 區 就 工 由 於 預 算 有 限, 所 以 核 定 人 數 通 常 是 需 求 數 的 八 至 九 成 其 中 唯 有 大 安 區, 每 年 提 出 需 求 與 核 定 數 產 生 極 大 落 差 ( 需 求 250 核 定 143) 相 較 於 臨 近 的 信 義 ( 需 求 160 核 定 155) 中 山 ( 需 求 180 核 定 159) 中 正 ( 需 求 180 核 定 157) 等 區, 提 出 之 需 求 數 較 少, 核 定 之 人 數 卻 反 而 較 多, 分 配 非 常 不 均 當 掃 街 代 賑 工 的 人 力 不 足 時, 區 隊 只 得 指 派 正 式 隊 員 支 應, 造 成 清 潔 隊 寶 貴 人 力 的 浪 費 大 安 區 隊 即 為 此 指 派 98 名 隊 員 為 掃 路 工 作, 僅 次 於 幅 員 廣 闊 的 士 林 區 相 對 於 人 力 相 對 充 足 的 文 山 區, 則 只 需 派 遣 7 名, 形 成 強 烈 對 比 對 於 大 安 區 清 潔 隊 所 面 臨 之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本 席 要 求 環 保 局 應 即 刻 設 法 調 整 改 善 此 外, 由 於 人 力 分 配 不 足, 造 成 工 作 量 較 重, 使 大 安 區 環 保 代 賑 工 時 有 不 奈 辛 勞 離 職, 缺 額 無 法 補 齊, 目 前 缺 額 數 為 12 人, 亦 為 本 市 最 多 且 此 一 工 作 量 不 均 之 情 況 亦 為 別 區 所 知, 造 成 臨 近 文 山 或 中 正 區 後 補 中 的 代 賑 工, 寧 可 在 家 等 候 本 區 的 缺 額, 也 不 願 越 區 至 大 安 就 工 面 對 缺 額 無 法 補 足, 各 區 隊 仍 設 法 辦 理 業 務, 卻 被 解 讀 成 在 缺 額 狀 態 下 仍 能 達 成 掃 路 工 作, 次 年 提 出 增 加 核 定 人 數 的 需 求, 更 是 無 望 還 可 能 因 為 區 工 所 派 工 狀 況 不 佳, 反 遭 刪 減 人 數,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本 席 在 此 要 求, 環 保 局 應 全 面 檢 討 其 代 賑 工 需 求 分 配, 令 每 區 隊 能 夠 切 實 提 出 所 需 人 數, 以 符 實 情, 並 使 各 區 代 賑 工 之 工 作 量 不 致 相 差 過 888

229 大 針 對 大 安 區 核 定 數 獨 薄 的 情 形, 則 應 立 即 提 出 暫 時 性 之 調 整 辦 法 社 會 局 應 依 各 區 所 提 需 求, 依 預 算 可 行 數 公 平 分 配 民 政 局 則 協 調 各 區 公 所 合 作, 使 派 工 資 格 核 定 與 程 序 不 以 行 政 區 為 限, 應 以 就 近 就 工 為 原 則, 更 彈 性 辦 理 派 工 如 此 一 方 面 解 決 環 保 代 賑 工 同 酬 不 同 工 的 不 公 現 象, 亦 可 更 有 效 利 用 市 府 有 限 預 算, 使 清 潔 隊 善 盡 維 護 市 容 的 任 務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 答 : 有 關 本 市 以 工 代 賑 員 額 分 配 係 依 年 度 預 算 核 定 數 執 行, 各 區 均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調 查 區 內 各 用 工 單 位 次 一 年 人 力 需 求 額 度, 再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邀 集 環 保 局 及 各 區 公 所 共 同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確 定 各 區 分 配 額 數 經 查 大 安 區 93 年 ( 需 求 172 人 / 核 定 152 人, 核 定 率 88%) 94 年 ( 需 求 160 人 / 核 定 152 人, 核 定 率 95%) 及 95 年 ( 需 求 159 人 / 核 定 143 人, 核 定 率 90%) 相 關 需 求 數 及 核 定 數 之 比 例 皆 達 八 成 以 上, 旨 揭 質 詢 提 及 本 市 環 保 代 賑 工 分 配 不 均, 獨 薄 大 安 區, 核 定 數 僅 為 需 求 數 六 成 不 到 乙 節 其 間 應 資 料 或 有 所 誤 植, 尚 請 鑑 察 至 有 關 蔣 議 員 指 正 大 安 區 馬 路 時 有 雜 亂 堆 積, 清 理 效 率 不 佳 乙 節, 將 由 環 保 局 督 導 改 善 蔣 議 員 常 年 對 於 爭 取 本 市 代 賑 工 或 弱 勢 族 群 等 福 利 盡 心 盡 力, 對 於 本 府 相 關 建 議 至 為 寶 貴, 有 關 各 區 代 賑 工 人 力 依 預 算 合 理 分 配 乙 案, 本 府 社 會 局 將 於 本 (95) 年 10 月 底 籌 劃 次 一 年 度 總 登 記 作 業 時,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 單 位 ) 共 同 研 商, 使 以 工 代 賑 分 配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1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體 育 處 新 工 處 公 園 處 質 詢 題 目 : 大 同 區 運 動 中 心 施 工 建 設 公 司 未 依 規 定 遷 移 行 道 樹 卻 將 行 道 樹 截 枝 只 為 貪 圖 施 工 便 利 民 眾 出 面 制 止 反 遭 建 商 惡 言 相 向 說 明 : 於 95 年 5 月 2 日 剛 動 工 興 建 的 大 同 區 運 動 中 心, 動 工 不 到 3 個 月, 負 責 施 工 的 偉 大 建 設 公 司, 為 了 貪 圖 施 工 便 利, 把 工 地 內 原 有 的 行 道 樹, 進 行 截 枝, 而 且 未 妥 善 照 顧, 附 近 民 眾 見 到 此 狀, 深 怕 行 道 樹 枯 死, 進 而 向 台 北 市 議 員 陳 玉 梅 陳 情,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進 速 搶 救 具 民 眾 指 出, 被 建 設 公 司 截 枝 的 六 顆 行 道 樹, 是 多 年 前 他 們 捐 給 大 同 國 小 的, 平 常 都 是 他 們 在 負 責 澆 水 養 護, 昨 天 (6/27) 他 們 見 到 建 設 公 司 在 砍 樹 時, 還 出 面 制 止, 但 卻 遭 建 設 公 司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惡 言 相 向, 而 且 也 未 見 校 方 人 員 出 面 制 止 陳 玉 梅 議 員 指 出, 大 同 區 民 運 動 中 心 要 動 工 興 建 時, 曾 辦 理 施 工 前 會 勘, 當 時 有 關 施 工 基 地 內 樹 木 的 遷 移, 這 六 顆 被 截 枝 的 行 道 樹, 建 設 公 司 認 為 並 不 影 響 施 工, 因 而 未 向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處 提 出 遷 移 申 請, 而 今 卻 慘 遭 建 設 公 司 截 枝, 建 設 公 司 明 顯 草 率 行 事, 對 於 市 府 樹 木 保 護 相 關 規 定, 視 於 無 物, 而 大 同 國 小 對 於 屬 於 本 身 財 產 的 行 道 樹 被 截 枝 889

230 , 卻 未 出 面 制 止, 明 顯 失 職 爰 此, 陳 玉 梅 議 員 要 求 公 園 處 盡 速 協 助 遷 移 這 六 顆 慘 遭 截 枝 的 行 道 樹, 同 時 對 於 偉 大 建 設 公 司 未 依 規 定 遷 移 保 護 工 地 內 樹 木,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追 究 責 任 助 理 : 王 清 波 聯 絡 電 話 :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有 關 大 同 區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業 已 委 請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全 權 代 辦 在 案, 先 予 敘 明 本 案 經 學 校 回 報 旨 揭 情 事, 承 商 業 於 95 年 6 月 27 日 與 居 民 協 調 溝 通, 並 依 協 調 達 成 共 識 之 方 式 進 行 修 剪 樹 木, 且 於 當 日 修 剪 完 成 本 府 教 育 局 將 函 請 大 同 國 小 委 請 代 辦 機 關 協 助 承 商 持 續 做 好 敦 親 睦 鄰 與 溝 通 協 調 之 工 作, 以 免 類 似 情 形 再 次 發 生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辦 理 之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大 同 國 小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業 於 95 年 3 月 14 日 發 包 由 偉 大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後,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於 95 年 4 月 3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學 校 及 里 長 ( 里 民 ) 辦 理 開 工 前 會 勘 說 明 時, 有 關 行 道 樹 情 事 之 結 論 如 下 : 依 設 計 圖 說, 基 地 西 側 ( 大 龍 街 ) 行 道 樹 須 配 合 人 行 道 更 新 全 部 遷 移, 惟 當 地 里 民 強 烈 反 對, 僅 同 意 就 影 響 施 工 及 竣 工 後 地 下 停 車 場 車 輛 出 入 口 正 大 門 口 處 之 樹 木 遷 移, 其 餘 部 分 需 原 地 保 留 並 加 強 保 護, 若 有 影 響 施 工 時, 請 以 修 剪 方 式 辦 理 ( 詳 附 件 1) 就 上 述 結 論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即 要 求 承 商 確 實 執 行, 目 前 於 大 龍 街 之 人 行 道 設 置 安 全 走 廊 以 保 護 行 人 及 學 童 安 全 且 樹 木 均 特 別 加 強 保 護, 施 工 迄 今 尚 無 遷 移 人 行 道 任 何 一 棵 樹 木 經 查 本 工 程 進 行 連 續 壁 工 程 施 工 時, 因 大 龍 街 人 行 道 樹 木 部 分 支 幹 影 響, 案 由 承 商 ( 偉 大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95 年 6 月 27 日 派 員 進 行 樹 木 修 剪 時, 該 公 司 認 為 上 次 施 工 前 會 勘 已 同 意 修 剪, 故 未 及 時 與 鄰 居 溝 通 協 調, 經 鄰 居 陳 先 生 發 現 後, 即 至 工 地 洽 詢, 並 阻 止 後 續 之 修 剪 工 作, 該 公 司 自 接 獲 鄰 居 陳 先 生 阻 止 後 即 停 止 該 項 修 剪 作 業, 並 與 陳 先 生 進 行 協 調, 該 公 司 於 95 年 6 月 28 日 即 依 協 調 達 成 共 識 之 方 式 進 行 修 剪, 且 於 當 日 修 剪 完 妥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往 後 將 會 儘 量 配 合 鄰 里 之 溝 通 協 調, 以 避 免 類 似 之 情 形 發 生 1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再 怎 麼 缺 錢, 也 不 能 搶 錢 說 明 : 自 9 月 1 日 起, 使 用 悠 遊 卡 計 時 器 的 路 邊 限 時 停 車 格 位, 停 管 處 不 再 巡 場 開 單, 民 眾 只 能 使 用 悠 遊 卡 刷 卡 停 車, 且 最 多 只 能 停 一 小 時, 若 未 刷 卡 付 停 車 費 或 逾 時 停 車, 將 由 交 通 助 理 員 開 單 告 發, 罰 鍰 600 元 本 席 認 為, 為 提 高 停 車 位 的 周 轉 率, 在 臨 停 需 求 高 的 路 段, 設 置 限 時 890

231 停 車 格 位 是 對 的, 減 少 巡 場 人 員 開 單, 提 高 悠 遊 卡 使 用 率, 也 對, 但 未 刷 卡 付 費 或 逾 時 停 車, 就 告 發 罰 鍰 600 元, 法 源 依 據 何 在? 停 管 處 再 怎 麼 缺 錢, 也 不 能 卯 起 來 搶 錢 啊 據 停 管 處 表 示,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1 款 在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處 所 停 車 規 定 告 發, 問 題 是 限 時 停 車 格 並 不 是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處 所, 停 管 處 怎 麼 可 以 依 該 法 條 告 發? 處 罰 必 須 有 理, 才 能 令 民 眾 心 服 口 服, 授 法 錯 誤, 勢 必 引 發 民 怨 及 反 彈, 去 年 立 法 院 甫 修 法 通 過 在 道 路 收 費 停 車 處 所 停 車, 未 依 規 定 繳 費, 主 管 機 關 應 書 面 通 知 駕 駛 人 於 七 日 內 補 繳, 並 收 取 必 要 之 工 本 費 用, 逾 期 再 不 繳 納, 處 新 台 幣 三 百 元 罰 鍰, 逾 時 停 放 限 時 停 車 格 或 未 刷 卡 付 費 者, 違 規 情 節 相 同, 應 比 照 辦 理 才 對, 否 則 未 繳 幾 十 元 停 車 費, 就 處 600 元 罰 鍰, 完 全 不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本 席 要 求, 停 管 處 應 加 強 宣 導 使 用 悠 遊 卡 停 放 限 時 停 車 格 之 規 定 與 措 施, 未 付 費 及 適 時 停 放 者, 不 得 以 在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處 所 告 發, 應 比 照 一 般 停 車 格 位 辦 理, 才 符 合 法 令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查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在 取 締 車 輛 於 限 時 格 位 停 車, 未 依 規 定 投 幣 繳 費 ( 逾 時 ), 係 依 據 車 輛 停 放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停 車 時 間 不 依 規 定, 逕 行 採 證 舉 發, 先 予 敘 明 有 關 立 法 院 修 改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11 款 汽 車 駕 駛 人 停 車 時, 在 道 路 收 費 停 車 處 所 停 車, 不 依 規 定 繳 費 者, 處 新 臺 幣 600 元 以 上 到 1200 以 下 罰 鍰, 修 改 為 汽 車 駕 駛 人 停 車 時, 在 道 路 收 費 停 車 處 所 停 車, 不 依 規 定 繳 費 者, 主 管 單 位 必 需 事 先 發 函 催 繳 通 知 車 主, 停 車 時 間 地 點 及 金 額 並 且 支 付 催 繳 郵 資, 依 上 述 手 續 規 定 完 成 再 第 二 次 發 函 告 發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自 89 年 8 月 15 日 起 於 本 市 市 中 心 區 18 條 重 要 幹 道 上 銀 行 郵 電 機 構 及 公 務 機 關 前 佈 設 限 時 停 車 位 計 555 格, 實 施 以 來 促 使 停 車 轉 換 率 提 昇, 並 減 少 違 規 併 排 停 車 情 形, 額 獲 駕 駛 人 好 評 因 應 敦 化 南 路 已 成 為 臺 北 市 重 要 之 商 業 路 段,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於 93 年 5 月 31 日 起 將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全 線 120 格 停 車 位 全 部 實 施 限 時 停 車 管 理, 實 施 後 經 調 查 大 部 份 民 眾 均 按 規 定 投 幣 停 車, 投 幣 率 高 達 九 成 以 上, 平 均 停 車 延 時 由 兩 小 時 大 幅 縮 短 為 50 分 鐘, 廣 告 車 輛 長 期 停 放 情 形 由 原 來 26 部 減 少 至 剩 餘 1 部, 已 達 到 提 供 駕 駛 人 短 時 間 停 車 方 便, 提 高 停 車 週 轉 率, 減 少 違 規 併 排 停 車 情 形, 促 進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之 目 標 限 時 停 車 格 位 於 規 劃 設 置 地 點 均 設 有 標 誌 牌 說 明 ( 逾 時 不 得 補 繳 費 ) 及 收 費 時 間 金 額 與 規 定, 另 地 上 寫 有 限 時 停 車 位 及 公 告, 每 次 最 高 多 投 幣 時 間 為 1 小 時, 若 依 新 修 定 之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2 項 事 先 催 繳 通 知 車 主, 停 車 時 間 地 點 及 金 額 並 且 支 付 催 繳 郵 資, 對 未 投 幣 車 主, 先 登 錄 再 通 知 繳 費, 須 繳 多 少 費 用 因 無 法 判 定 當 時 停 車 時 間, 故 最 多 僅 能 收 一 小 時 停 車 費, 車 主 是 否 接 受 須 考 量, 且 車 主 為 規 避 停 車 費, 若 不 投 幣 繳 費, 在 執 法 人 員 巡 查 密 度 低 情 況 下, 就 不 須 繳 費 而 喪 失 限 時 停 車 位 設 置 目 的, 因 此 限 時 停 車 位 之 收 費 辦 法 將 依 現 有 模 式 繼 續 實 施, 若 不 繳 費 或 逾 時 則 舉 發 不 再 催 繳 891

232 有 關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現 因 拆 除 電 子 式 計 時 收 費 器 換 裝 悠 遊 卡 計 時 收 費 器 故 暫 停 限 時 停 車 執 法, 預 定 95 年 9 月 1 日 恢 復 限 時 停 車 執 法 另 配 合 讓 民 眾 能 夠 了 解 限 時 停 車 位 必 須 使 用 悠 遊 卡 刷 卡 付 費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實 施 前 各 項 宣 導 將 派 員 於 本 市 市 中 心 區 18 條 重 要 幹 道 限 時 停 車 位 夾 單 宣 導 發 悠 遊 卡 給 駕 駛 人, 預 計 發 送 1500 張 洽 詢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製 作 廣 播 短 劇 實 施 宣 導 發 佈 新 聞 稿 讓 民 眾 週 知 於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各 立 體 地 下 停 車 場 捷 運 車 站 及 各 電 視 媒 體 以 跑 馬 燈 方 式 文 字 宣 導 利 用 本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網 路 資 訊 登 錄 停 車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服 務 之 20 萬 車 主 資 料, 發 送 簡 訊 及 宣 導 限 時 停 車 位 停 車 使 用 悠 遊 卡 付 費 相 關 規 定 將 於 本 市 18 條 重 要 幹 道 505 格 限 時 停 車 位 悠 遊 卡 計 時 收 費 器 另 加 註 警 告 標 語 目 前 敦 化 南 路 全 線 121 格 路 邊 停 車 位 均 為 限 時 停 車 位, 為 方 便 未 來 持 有 悠 遊 卡 民 眾 仍 有 其 他 停 車 位 可 停 車, 將 其 中 61 格 恢 復 為 一 般 停 車 位 供 一 般 民 眾 長 時 間 使 用, 另 60 格 限 時 停 車 位 重 新 規 劃 實 施 後 配 套 措 施 針 對 民 眾 於 限 時 停 車 位 停 車 未 刷 卡 付 費 遭 開 單 告 發 來 函 申 訴 之 民 眾 : 對 於 第 1 次 申 訴 民 眾 將 予 撤 銷 告 發 並 附 加 函 送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加 強 宣 導 針 對 前 1500 名 申 訴 民 眾 發 送 1 張 未 加 值 之 悠 遊 卡 ( 未 來 若 有 需 要, 可 再 增 購 悠 遊 卡 ) 並 持 續 依 民 眾 反 映 意 見 檢 討 改 善 限 時 停 車 位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管 理 規 定 依 據 : 停 車 場 法 第 13 條 暨 臺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費 率 標 準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85 條 之 1 預 期 成 效 : 提 供 駕 駛 人 短 時 間 停 車 方 便 提 高 停 車 週 轉 率 減 少 違 規 併 排 停 車 情 形 促 進 交 通 安 全 及 順 暢 2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馬 英 九 台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質 詢 題 目 : 為 補 償 捷 運 內 湖 線 沿 線 住 戶 及 商 家 於 施 工 期 間 之 生 活 不 便 或 權 益 受 損, 建 請 重 新 檢 討 增 進 相 關 減 免 稅 捐 比 例, 並 應 適 用 於 全 部 施 工 期 間 說 明 : 捷 運 內 湖 線 施 工 後, 本 席 常 接 到 週 邊 居 民 及 商 家 抱 怨, 施 工 造 成 當 892

233 地 交 通 打 結 塵 土 噪 音 不 絕, 房 屋 因 施 工 不 當 而 造 成 龜 裂 變 形, 偶 有 停 水 停 電, 生 活 品 質 及 營 業 均 大 受 影 響, 沿 線 商 家 據 聞 有 營 業 等 稅 捐 減 免, 但 其 他 居 民 補 償 仍 嫌 不 足, 為 補 償 沿 線 住 戶 及 商 家 於 施 工 期 間 之 生 活 不 便 或 權 益 受 損, 建 請 重 新 檢 討 增 進 各 項 相 關 減 免 稅 捐 比 例, 並 應 適 用 於 全 部 施 工 期 間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財 政 局 ) 答 : 依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82 年 6 月 21 日 台 稅 三 發 第 號 函 規 定, 捷 運 系 統 等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常 造 成 附 近 居 民 交 通 噪 音 空 氣 污 染 等 不 便, 稅 捐 稽 微 機 關 可 循 下 列 方 式 減 輕 其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負 擔 : 房 屋 稅 部 份 :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可 視 實 際 情 況 將 房 屋 街 路 等 級 調 整 準, 提 報 不 動 產 評 價 委 員 會 評 定 予 以 調 整 降 低, 以 減 輕 其 稅 賦 地 價 稅 部 分 : 地 價 稅 之 課 徵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係 按 申 報 地 價 依 法 徵 收 之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期 間 受 其 影 響 之 土 地, 因 事 涉 公 告 地 價, 可 將 其 情 況 送 請 地 政 機 關 作 為 下 次 重 新 規 定 地 價 之 參 考 為 配 合 本 市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房 屋 稅 之 減 免,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訂 定 政 府 機 關 興 建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辦 理 房 屋 街 路 等 級 調 整 車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94 年 1 月 26 日 修 訂, 提 高 減 免 幅 度, 修 訂 後 減 免 規 定 如 下 : 調 際 比 率 : 施 工 路 段 道 路 封 閉 交 通 全 部 阻 斷 者, 施 工 道 路 旁 之 一 樓 房 屋 街 路 等 級 調 整 率 調 降 32%;2 樓 以 上 房 屋 調 整 率 調 降 20% 施 工 路 段 道 路 未 封 閉 交 通 未 全 部 阻 斷 者, 施 工 路 段 之 一 樓 房 屋 調 整 車 調 降 20%;2 樓 以 上 房 屋 調 整 率 調 降 10% 以 施 工 路 段 為 主 要 通 路 之 巷 弄 房 屋 調 整 準 調 降 10% 調 降 期 間 之 計 算 : 施 工 期 間 在 3 個 月 以 內 者, 不 予 調 整 施 工 期 間 達 3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6 個 月 者, 調 降 調 整 率 半 年 施 工 期 間 達 6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1 年 者, 調 降 調 整 率 1 年 施 工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者, 依 實 際 施 工 年 月 調 降 調 整 率 調 降 期 間 未 滿 1 個 月 者 以 1 個 月 計 副 本 抄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有 關 捷 運 內 湖 線 沿 線 之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之 調 整 部 分, 請 參 酌 處 理 2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都 發 局 財 政 局 停 管 處 政 風 處 質 詢 題 目 : 私 有 公 設 地 交 換 公 有 非 公 用 地 弊 端 又 一 樁, 高 雄 謝 長 廷 賤 讓 商 業 用 地, 台 北 市 賤 讓 住 宅 地, 馴 馬 爺 摯 友 游 世 一 弊 端 又 一 樁 說 明 : 日 前 吳 興 地 區 市 民 向 本 席 檢 舉, 本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600 巷 100 弄 路 邊, 原 有 一 片 公 有 林 地 約 200 坪, 含 坡 地 約 130 坪, 平 地 70 坪 本 公 有 893

234 地 自 六 月 份 起, 突 然 有 自 稱 寬 頻 房 訊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員 將 空 地 圍 起 並 對 外 宣 稱 即 將 劃 設 停 車 位 出 租, 令 當 地 民 眾 甚 感 不 解, 以 為 公 有 地 遭 強 佔 使 用 因 本 席 日 前 揭 發 寬 頻 房 訊 公 司 總 經 理 游 世 一 於 93 年 申 請 交 換 5 筆 農 業 用 地 之 過 程 疑 點 重 重, 故 當 地 民 眾 向 本 席 檢 舉 陳 情 本 案 經 本 席 調 查, 發 現 又 是 疑 點 重 重, 足 以 證 明 市 政 府 需 立 即 暫 停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本 案 經 向 都 發 局 調 查 發 現, 本 案 是 於 民 國 93 年 申 請 私 有 公 設 地 交 換 公 有 非 公 用 地 因 原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交 換 之 既 成 巷 道 有 地 上 物 未 清 除, 故 將 交 換 權 利 讓 給 第 3 順 位 申 請 人, 並 延 至 今 年 5 月 30 日 才 正 式 完 成 土 地 交 換 但 日 後 該 土 地 均 由 寬 頻 房 訊 公 司 處 理, 準 備 興 建 停 車 場 營 運 因 此, 依 據 相 關 資 料 來 看, 民 國 93 申 請 換 地 達 210 件, 僅 成 功 交 換 11 件 而 與 駙 馬 爺 交 好 的 游 世 一 就 成 功 了 6 件 ( 而 非 之 前 查 出 的 5 件 ), 怎 能 不 令 人 疑 竇 本 案 最 令 本 席 質 疑 的 是, 本 席 在 5 月 29 日 總 質 詢 強 烈 要 求 不 得 讓 高 雄 市 賤 讓 市 有 地 案 在 台 北 發 生 未 料, 延 宕 兩 年 多 未 交 換 完 成 的 本 案, 竟 然 在 隔 天 5 月 30 號 迅 速 交 換 完 成 更 驚 人 的 是 本 案 交 換 的 土 地 竟 然 是 第 三 種 住 宅 用 地 經 本 席 現 場 勘 查, 土 地 方 正 完 整, 開 發 價 值 甚 高, 市 府 怎 麼 能 將 這 樣 有 價 值 的 市 有 地 作 為 交 換 的 標 的? 本 案 若 不 是 有 市 府 官 員 打 點, 怎 麼 可 能 如 此 巧 合 的 在 本 席 質 詢 的 隔 天 立 即 辦 理 交 換? 又 本 案 經 地 政 處 調 查, 申 請 換 地 的 標 的 的 既 成 巷 道, 就 如 同 本 席 之 前 揭 發 游 世 一 五 筆 換 地 案 一 樣, 都 是 在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公 佈 的 前 一 年 密 集 收 購 既 成 巷 道 來 跟 市 府 換 地 本 席 嚴 重 質 疑, 如 果 沒 有 十 足 的 把 握, 誰 會 在 交 換 辦 法 公 佈 的 一 年 前 密 集 收 購 既 成 巷 道 呢? 又 本 案 經 向 停 管 處 查 證, 該 筆 土 地 未 向 停 管 處 申 請 營 業 許 可, 同 時 也 未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等, 竟 然 公 然 興 建 收 費 停 車 場, 寬 頻 房 訊 公 司 意 圖 瞞 天 過 海, 任 意 興 建 違 建 生 財 事 實 上, 游 世 一 所 涉 及 的 換 地 案 件, 根 據 檢 舉 的 資 訊 指 出, 背 後 都 有 跨 黨 派 議 員 與 官 員 在 背 後 協 助 高 雄 市 爆 發 謝 長 廷 賤 讓 精 華 商 業 用 地 給 游 世 一, 在 台 北 市 同 樣 也 有 民 代 與 官 員 暗 助 游 世 一 交 換 多 筆 市 有 土 地 這 樣 把 台 北 市 產 任 意 賤 讓 的 行 為, 真 是 令 人 髮 指 而 本 案 不 但 在 交 換 過 程 就 疑 雲 不 斷, 事 後 更 發 生 違 法 興 建 停 車 場 牟 利 的 弊 端, 更 是 令 人 氣 憤 故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必 須 立 即 撤 查, 針 對 本 案 不 法 之 行 為 必 須 立 即 處 置, 以 免 民 怨 擴 大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發 展 局 ) 答 : 查 本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市 有 土 地 交 換 係 本 府 依 內 政 部 93 年 3 月 1 日 發 布 施 行 之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所 辦 理, 該 標 的 係 由 本 府 財 政 局 檢 討 轄 管 公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土 地 作 為 當 年 度 交 換 之 標 的, 該 894

235 土 地 經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交 換 後, 共 計 18 件 申 請 交 換 案, 第 1 順 位 申 請 人 經 現 地 會 勘 時 發 現 該 私 有 公 設 保 留 地 存 有 地 上 佔 用 物, 不 符 交 換 辦 法 規 定 而 經 本 府 依 法 駁 回, 第 2 順 位 申 請 人 則 放 棄 交 換 權 利, 改 由 第 3 順 位 申 請 人 與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會 勘 合 意 後, 始 辦 理 土 地 交 換, 本 市 大 安 地 政 事 務 所 已 於 95 年 5 月 30 日 完 成 該 筆 土 地 登 記 經 查 資 料 顯 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並 非 游 世 一 先 生, 且 交 換 辦 法 係 針 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來 訂 定, 全 案 審 查 作 業 過 程 及 土 地 移 轉 登 記 均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尚 無 民 意 代 表 介 入 關 說 或 市 府 官 員 打 點 而 取 得 交 換 土 地 之 情 事 發 生, 本 府 政 風 處 並 已 主 動 詳 查, 倘 發 現 公 務 員 涉 及 貪 瀆 不 法, 當 依 規 定 辦 理 另 查 交 換 後 之 吳 興 街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並 未 至 本 府 停 管 處 申 請 停 車 場 經 營 許 可, 倘 該 土 地 查 有 營 業 行 為, 本 府 將 另 案 函 請 經 營 業 者 限 期 辦 理 停 車 場 登 記 證 至 楊 議 員 實 秋 建 請 本 府 暫 停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1 節, 本 府 經 各 單 位 審 酌 今 年 度 並 無 適 當 公 有 非 公 用 閒 置 土 地 可 供 交 換 後, 已 暫 停 辦 理 95 年 度 土 地 交 換 作 業 2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都 發 局 長 文 化 局 長 都 市 更 新 處 質 詢 題 目 : 都 市 可 更 新, 古 蹟 豈 能 更 新? 孔 廟 周 邊 更 新 業 務 必 暫 緩, 記 取 建 成 圓 環 改 建 後, 不 但 沒 有 更 新, 卻 淪 為 廢 墟 的 慘 痛 教 訓! 說 明 : 本 席 對 於 孔 廟 周 邊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成 立 六 藝 廣 場 一 案 表 達 最 強 烈 的 反 對 都 市 是 可 以 更 新 的, 古 蹟 豈 能 更 新? 本 席 認 為 本 市 最 需 要 更 新 的 地 區 是 在 小 巷 弄 內 擁 擠 不 堪, 交 通 雜 亂 的 古 老 住 宅 孔 廟 歷 史 悠 久, 需 要 的 是 傳 承, 而 不 是 更 新! 尤 其 以 親 民 為 由, 要 將 部 份 圍 牆 拆 低, 更 是 匪 夷 所 思 本 席 認 為, 建 成 圓 環 案 最 失 敗 的 原 因, 就 是 因 為 當 時 的 主 政 者 龍 應 台 長 年 居 於 海 外, 對 於 庶 民 文 化 不 夠 滲 入 瞭 解 蓋 了 一 個 如 此 後 現 代 的 建 築, 裡 面 卻 要 進 駐 土 性 最 深 的 小 土 小 吃, 當 地 的 民 眾 對 於 玻 璃 堆 砌 的 新 圓 環 毫 無 感 情, 縱 使 小 吃 的 口 味 未 改, 但 這 樣 的 設 計 注 定 就 是 要 失 敗 本 席 再 次 強 調, 孔 廟 極 具 歷 史 意 義, 有 其 莊 嚴 肅 穆, 代 表 中 國 三 千 年 長 遠 儒 家 文 化 的 聖 殿 絕 非 是 用 來 當 作 另 一 個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來 使 用, 或 是 比 照 假 日 對 外 開 放 的 各 級 校 園 一 樣 本 席 強 調, 中 共 絕 不 會 為 了 親 民 拆 紫 禁 城 的 圍 牆, 法 國 也 不 會 為 了 親 民 拆 掉 羅 浮 宮 的 圍 牆 孔 廟 應 盡 力 維 持 其 一 磚 一 瓦 都 能 流 傳 百 世, 未 料 市 府 近 日 未 記 取 建 成 圓 環 的 教 訓, 反 而 繼 續 拿 孔 廟 開 刀 本 席 再 次 要 求, 都 市 更 新 處 必 須 要 更 新 的 是 存 在 四 五 十 年 未 改 建, 以 及 眾 多 殘 破 的 平 價 國 宅 本 席 要 求 都 市 更 新 處 回 歸 專 業, 而 不 是 去 更 新 古 蹟 895

236 本 席 要 求, 本 案 必 須 立 即 暫 緩, 在 眾 多 文 史 團 體 的 抗 議 聲 浪 未 平 息 之 前, 決 不 可 貿 然 進 行 不 然 本 席 將 追 究 相 關 官 員 責 任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發 展 局 ) 答 : 為 積 極 推 動 翻 轉 軸 線 西 東 並 舉 之 都 市 發 展 政 策 並 為 老 舊 市 區 注 入 新 生 命, 本 府 自 92 年 始, 規 劃 以 圓 山 捷 運 站 為 起 點, 沿 庫 倫 衝 大 龍 街 孔 廟 保 安 宮 四 十 四 坎 等 整 合 鄰 近 之 北 大 同 文 化 資 源, 透 過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都 市 空 間 更 新 入 口 意 象 塑 造 特 色 街 區 再 造 產 業 經 營 輔 導 等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內 容, 規 劃 完 成 北 大 同 更 新 區 之 建 設 藍 圖 計 畫 範 圍 包 含 玉 門 街 民 族 西 路 環 河 北 路 敦 煌 路 等 四 條 主 要 幹 道 所 圍 之 街 區, 以 既 有 廟 學 宮 文 化 資 產 為 基 礎,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建 構 一 個 深 具 文 化 特 色 及 地 區 風 貌 的 文 化 園 區, 帶 動 地 方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本 府 於 研 訂 北 大 同 更 新 區 整 體 計 畫 過 程 中, 均 高 度 重 視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再 發 展, 為 此 並 成 立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包 含 府 內 各 局 處 及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另 除 邀 請 本 府 景 觀 總 顧 問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及 孔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給 予 指 導 外, 亦 透 過 舉 辦 地 區 說 明 會, 聽 取 各 界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經 本 府 整 體 考 量 並 參 採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後, 確 定 文 化 保 存 與 環 境 改 善 兼 顧 之 計 畫 內 容 北 大 同 更 新 區 之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朝 以 生 活 博 物 館 (ECO-MUSEUM) 概 念 之 點 線 面 三 向 度 規 劃, 優 先 擇 定 以 廟 ( 孔 廟 ) 學 ( 大 龍 國 小 ) 宮 ( 保 安 宮 ) 為 本 區 之 核 心 空 間 地 點, 並 整 合 為 (1) 大 龍 峒 文 化 園 區 ;(2) 重 要 觀 光 軸 帶 ;(3) 周 邊 環 境 整 備 等 三 組 計 畫 本 府 推 動 之 大 龍 峒 文 化 園 區 計 畫, 其 中 由 都 市 更 新 處 進 行 之 孔 廟 保 安 宮 庭 園 區 域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工 程 已 於 95 年 6 月 底 完 成 招 標, 預 計 於 7 月 開 始 進 場 施 工 查 因 孔 廟 圍 牆 非 屬 古 蹟 部 分, 且 為 降 低 廟 學 宮 的 各 自 藩 籬, 故 本 次 景 觀 更 新 工 程 主 要 以 展 現 孔 廟 保 安 宮 鄰 聖 苑 親 和 性 出 發, 將 大 龍 街 兩 側 孔 廟 圍 牆 ( 現 高 2.2 公 尺 ) 改 造 成 降 低 的 矮 紅 牆 ( 高 1.2 公 尺 ), 配 合 降 低 圍 牆 界 面 整 理 美 化, 增 添 孔 廟 與 保 安 宮 庭 園 視 覺 穿 透 感 與 可 親 性 ; 另 針 對 孔 廟 西 側 園 林 酌 予 局 部 調 整 植 栽 配 置, 讓 孔 廟 園 林 更 具 特 色, 同 步 整 理 孔 廟 內 部 庭 園 植 栽, 改 善 庭 園 照 明 與 排 水 ; 原 蘭 州 派 出 所 用 地 規 劃 為 六 藝 廣 場, 作 為 廟 學 宮 之 軸 心 廣 場 及 新 明 倫 堂 之 面 前 廣 場, 供 園 區 未 來 舉 辦 各 項 民 俗 藝 文 活 動 場 地, 搭 配 明 倫 堂 空 間 轉 換 為 臨 接 廣 場 之 公 共 藝 術 中 心, 活 化 地 方 文 化 資 源 ; 另 配 合 大 龍 國 小 校 園 整 體 更 新 期 程, 將 孔 廟 與 大 龍 國 小 間 哈 密 街 側 之 孔 廟 側 圍 牆, 改 以 複 層 式 綠 籬 植 栽 型 塑 圍 牆 形 式, 以 使 整 個 園 區 所 圍 公 共 空 間 更 具 一 致 性 與 景 觀 整 體 性 至 於 孔 廟 主 體 內 牆 南 側 萬 仞 宮 牆 西 側 黌 門 均 未 予 任 何 變 動, 特 此 澄 清 及 說 明 由 於 都 市 環 境 之 更 新 應 有 整 體 性 之 考 量, 故 本 府 都 市 更 新 處 自 93 年 3 月 成 立 以 來, 除 推 動 住 宅 更 新 外, 並 致 力 執 行 策 略 地 區 更 新 地 區 環 境 更 新 活 化 產 業 活 動 等 業 務, 以 求 兼 顧 屬 於 私 領 域 之 住 宅 更 新, 以 及 屬 於 公 領 域 之 都 市 公 共 環 境 更 新 本 府 後 續 將 持 續 加 強 本 案 之 溝 通 協 調 事 宜, 並 聽 取 社 會 大 眾 之 意 見 以 為 妥 適 之 處 置 896

237 2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浩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質 詢 題 目 : 建 請 交 通 局 於 捷 運 圓 山 站 至 內 科 路 線 加 設 中 山 北 路 站 說 明 : 近 年 來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廠 商 陸 續 進 駐, 眾 多 高 科 技 人 才 大 量 湧 進, 導 致 進 出 園 區 道 路 交 通 負 荷 大 增, 也 形 成 嚴 重 的 交 通 瓶 頸 市 府 為 了 改 善 內 科 區 域 交 通 環 境, 特 別 增 設 十 數 條 內 科 通 勤 專 車, 頗 得 民 眾 好 評 今 年 6 月 底 交 通 局 更 加 設 了 內 科 圓 山 捷 運 站 通 勤 專 車, 對 居 住 於 中 山 區 的 內 科 人 士 來 說 是 一 大 福 音, 但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發 現 美 中 不 足 的 是, 專 車 行 經 中 山 北 路 沒 有 設 置 站 牌, 住 在 附 近 以 及 轉 搭 中 山 北 路 公 車 的 眾 多 公 車 族 搭 乘 上 不 太 方 便, 從 圓 山 捷 運 站 走 路 來 回 中 山 北 路, 距 離 在 10 分 鐘 以 上, 尤 其 晚 上 經 過 中 山 足 球 場 邊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夜 歸 民 眾 的 安 全 十 分 可 慮 本 席 建 請 交 通 局 斟 酌, 在 此 專 車 路 線 上 加 設 中 山 北 路 一 站, 請 於 七 日 內 函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目 前 員 工 數 約 8 萬 多 人, 於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因 小 汽 車 使 用 量 過 高, 已 造 成 當 地 及 週 邊 嚴 重 交 通 壅 塞, 爰 該 園 區 已 列 為 本 府 交 通 局 交 通 改 善 重 點 地 區, 前 已 闢 駛 18 條 通 勤 專 車, 沿 線 僅 停 靠 特 定 站 位 ( 如 捷 運 站 及 大 站 等 ), 以 期 快 速 疏 運, 惟 仍 無 法 滿 足 當 地 需 求, 冀 以 更 突 破 性 之 專 車 規 劃 因 應 本 府 交 通 局 於 95 年 6 月 29 日 新 闢 之 捷 運 圓 山 站 內 科 直 達 專 車 係 為 鼓 勵 內 科 員 工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替 代 私 人 運 具 之 使 用, 進 而 改 善 園 區 及 週 邊 各 里 內 交 通 擁 擠 狀 況 該 專 車 以 行 經 高 架 及 堤 頂 道 路 且 沿 線 不 設 站 停 靠 為 主, 俾 利 快 速 疏 運 尖 峰 時 段 大 量 人 潮, 倘 中 山 北 路 開 放 載 客, 其 他 路 段 亦 要 求 設 置 站 位, 恐 將 增 加 乘 車 時 間, 無 法 達 到 專 車 闢 駛 之 目 的 倘 中 山 北 路 民 眾 有 至 內 科 搭 乘 需 求, 除 可 利 用 圓 山 站 內 科 直 達 專 車 外, 亦 可 於 中 山 北 路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站 搭 乘 21 路 21 路 直 達 車 247 路 區 間 車 287 路 區 間 車 紅 2 路 及 紅 2 路 直 達 車, 班 次 尚 稱 密 集, 應 可 滿 足 搭 乘 需 求 另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於 內 科 直 達 專 車 營 運 3 個 月 後 檢 討 營 運 績 效, 屆 時 當 併 同 貴 會 暨 王 議 員 之 指 教 審 慎 檢 討 2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義 洲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金 湖 國 中 何 時 興 建? 說 明 : 897

238 內 湖 區 清 白 里 長 陳 東 源 向 本 席 反 應, 里 內 新 大 樓 四 起, 人 口 數 及 劇 增 加, 學 區 內 國 中 均 已 額 滿, 而 金 湖 國 中 已 經 成 立 籌 備 處, 請 教 育 局 儘 速 將 金 湖 國 中 興 建 列 入 96 年 預 算 辦 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所 詢 金 湖 國 中 何 時 興 建 1 節,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以 內 湖 區 整 體 國 中 教 育 服 務 資 源 及 當 地 居 民 需 求 意 願 為 主 軸, 蒐 集 內 湖 區 國 中 教 育 服 務 水 準 及 人 口 成 長 數 據 等 相 關 資 料, 審 慎 評 估 金 湖 國 中 設 校 需 求, 為 紓 解 內 湖 國 中 學 區 就 學 壓 力, 本 案 先 以 內 湖 國 中 金 湖 校 區 方 式 辦 理, 以 精 緻 小 校 規 模 分 期 興 建, 未 來 再 視 學 童 人 數 之 成 長 情 形 適 時 調 整 2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馬 英 九 市 長 環 保 局 勞 工 局 質 詢 題 目 : 環 保 隊 司 機 肇 事 同 一 事 由 卻 不 同 懲 處 內 容, 標 準 何 在? 說 明 : 根 據 環 保 局 所 提 供 之 近 四 年 來 環 保 局 車 輛 肇 事 賠 償 案 件, 內 容 顯 示 同 一 肇 事 原 由 竟 有 不 同 懲 處 結 果, 對 於 環 保 隊 員 非 常 不 公 平 舉 例 而 言,91 年 八 月 有 兩 件 因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而 發 生 撞 擊 前 車 之 事 故, 行 政 處 分 卻 一 則 記 過 兩 次, 一 則 駕 駛 免 處 分 ; 而 94 年 1 月 18 日 跟 3 月 1 日 也 發 生 同 樣 右 轉 事 故, 違 規 右 轉 判 為 不 予 議 處, 右 轉 疏 忽 卻 得 記 過 二 次, 究 竟 是 何 道 理? 此 外, 目 前 環 保 隊 員 兼 任 司 機 情 況 嚴 重 司 機 的 編 制 數 共 有 4031 人, 目 前 還 缺 三 百 多 人, 總 不 能 老 是 壓 榨 隊 員 勞 力, 要 求 他 們 兼 任 司 機 請 說 明 近 期 司 機 增 補 計 畫, 以 及 究 竟 有 多 少 隊 員 兼 任 司 機? 勤 務 增 加 部 分 是 否 有 涉 嫌 剝 削 或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貴 會 李 議 員 文 英 書 面 質 詢 環 保 隊 司 機 肇 事 同 一 事 由 卻 不 同 懲 處 內 容, 標 準 何 在?, 按 本 府 公 務 車 輛 肇 事, 肇 事 者 懲 處 標 準 係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 至 4 款 及 第 26 條 第 1 項 至 3 款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如 附 件 1)( 略 ) 公 務 車 輛 肇 事 案 件, 因 損 傷 程 度 及 賠 償 金 額 不 同 或 肇 事 者 服 務 年 資 減 計 等 條 件 因 素, 而 影 響 懲 處 額 度 例 年 1 月 18 日 中 山 區 清 潔 隊 駕 駛 林 遊 卿 筧 駛 牌 照 號 碼 Ck 垃 圾 車 於 洲 美 快 速 路 下 匝 道 右 轉 時, 不 慎 擦 撞 民 眾 張 修 碩 車 輛 致 對 方 車 輛 保 險 桿 脫 落 等 損 壞, 本 案 環 保 局 賠 償 張 修 碩 君 新 台 幣 1 萬 5600 元 達 成 和 解, 因 駕 駛 林 遊 卿 服 務 年 資 為 12 年 又 3 個 月, 依 該 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得 減 計 新 台 幣 12 萬 元, 減 計 結 果 林 員 未 達 懲 處 標 準, 故 免 予 行 政 處 分 例 年 3 月 1 日 文 山 區 清 潔 隊 隊 員 陳 榮 輝 尾 駛 牌 照 號 碼 3A-8458 回 收 車 於 辛 亥 路 4 段 與 興 德 路 47 巷 口 時, 因 右 轉 疏 忽 撞 擊 騎 機 車 民 眾 陳 張 牡 丹, 致 其 左 腳 踝 關 節 骨 折 及 機 車 損 壞, 本 案 環 保 局 賠 償 新 台 幣 20 萬 6182 元 與 陳 張 君 達 成 和 解, 因 陳 員 服 務 年 資 為 12 年 又 8 個 月, 依 該 辦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得 減 計 新 台 898

239 幣 12 萬 元 後, 尚 餘 新 台 幣 8 萬 6182 元, 依 該 辦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4 目 規 定, 核 予 記 過 2 次 有 關 詢 問 目 前 究 竟 有 多 少 隊 員 兼 任 司 機? 勤 務 增 加 部 分 是 否 有 涉 嫌 剝 削 或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乙 節, 經 查 環 保 局 12 區 清 潔 隊 目 前 共 有 681 名 隊 員 兼 任 3.5 噸 以 下 資 源 回 收 車 駕 駛 ( 如 附 件 2)( 略 ), 隊 員 兼 任 回 收 車 駕 駛 純 係 為 順 利 執 行 業 務, 而 將 人 力 資 源 所 作 的 彈 性 運 用 及 安 排, 其 工 作 時 間 皆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範 辦 理, 並 無 剝 削 或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之 情 形 2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侯 冠 群 質 詢 對 象 :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交 工 處 質 詢 題 目 : 松 高 松 勇 路 口 車 流 量 大, 敬 請 設 置 紅 綠 燈 號 誌 說 明 :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松 高 路 與 松 勇 路 交 叉 口, 在 上 下 班 的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車 流 量 非 常 大, 該 路 口 又 無 號 誌 管 制, 車 輛 擦 撞 事 故 頻 傳 本 席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考 量 該 路 口 的 交 通 流 量, 增 設 號 誌 燈, 上 下 班 時 間 以 紅 綠 燈 的 方 式 實 施 管 制, 非 尖 峰 時 段 可 改 為 閃 黃 燈,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旨 揭 事 宜 業 已 於 95 年 6 月 14 日 由 相 關 單 位 會 勘 研 商, 會 勘 結 論 係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提 供 近 1 年 (94 年 5 月 至 95 年 5 月 ) 松 勇 路 與 松 高 路 交 岔 路 口 處 肇 事 資 料, 供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研 擬 交 通 改 善 方 案 經 本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提 供 之 肇 事 資 料 : 近 1 年 (94 年 5 月 至 95 年 5 月 ) 松 勇 路 與 松 高 路 交 岔 路 口 總 計 14 件 交 通 事 故 案, 其 中 支 線 道 未 讓 幹 道 車 先 行 之 明 確 肇 因 即 達 8 件, 比 例 約 達 57%, 顯 示 用 路 人 違 規 行 駛 之 情 形 嚴 重 另 囿 於 松 勇 路 松 高 路 交 岔 路 口 與 松 高 路 松 仁 路 交 岔 路 口 間 儲 車 空 間 不 足, 且 於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松 信 路 北 往 南 車 流 係 利 用 松 高 路 作 為 替 代 道 路, 以 避 開 忠 孝 東 路 5 段 之 車 潮 ; 準 此, 如 於 松 勇 路 松 高 路 交 岔 路 口 處 增 設 號 誌, 將 令 松 高 路 產 生 行 車 延 滯, 降 低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經 洽 詢 當 地 里 辦 公 處 亦 表 達 不 贊 同 增 設 號 誌 之 意 見 綜 上, 該 址 主 要 肇 事 原 因 係 支 線 道 未 讓 幹 道 車 先 行, 且 本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已 於 松 勇 路 口 設 置 停 車 再 開 標 誌 牌 面, 除 將 配 合 該 標 誌 牌 面 加 繪 停 標 字 外, 同 函 副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信 義 分 局 與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於 松 勇 路 與 松 高 路 交 岔 路 口 加 強 取 締 違 規 情 形, 並 訂 定 密 集 執 法 期 間 及 統 計 該 期 間 內 之 肇 事 紀 錄 ; 如 肇 事 率 明 顯 下 降, 則 將 採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管 制 與 加 強 取 締 之 方 式, 改 善 路 口 交 通 安 全, 俾 利 交 通 順 暢 2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899

240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建 設 局 質 詢 題 目 : 改 裝 現 行 柴 油 引 擎 公 車 為 複 燃 料 公 車, 改 裝 是 否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還 是 配 合 政 策 畫 餅 充 飢!? 說 明 : 延 宕 多 年 的 低 污 染 公 車 計 劃, 市 政 府 決 定 仿 效 泰 韓 等 國 推 動 DDF 柴 油 天 然 氣 複 燃 料 公 車 計 劃, 主 管 機 關 甚 至 表 示 將 以 公 務 預 算 補 助 的 方 式, 半 強 迫 台 北 市 的 公 車 業 者 將 4000 輛 公 車 全 部 改 裝 為 複 燃 料 公 車, 估 計 將 花 費 32 億 元,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是 否 能 配 合 實 際 營 運 現 況? 相 關 法 令 是 否 可 以 配 合? 主 政 單 位 應 該 先 提 出 說 明 多 年 來 市 府 研 擬 引 進 天 然 氣 公 車 取 代 現 行 柴 油 引 擎 公 車, 以 降 低 公 車 業 者 的 油 料 營 運 成 本 及 減 少 空 污, 原 案 亦 曾 獲 得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支 持, 允 諾 以 空 污 基 金 補 助 台 北 市 購 買 天 然 氣 公 車, 但 經 過 大 都 會 客 運 ( 前 身 公 車 處 ) 引 進 6 輛 天 然 氣 公 車 及 興 建 一 座 慢 速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試 營 運 之 後, 由 於 加 氣 站 的 速 度 過 慢, 車 輛 購 置 及 維 修 成 本 過 高, 導 致 營 運 績 效 不 彰, 甚 至 出 現 長 達 數 個 月 車 輛 等 待 維 修 料 品 無 法 動 彈 的 情 況 目 前 市 政 府 決 定 採 用 DDF 柴 油 天 然 氣 公 車 取 代 柴 油 公 車, 若 以 環 保 的 角 度 來 看 此 項 政 策, 當 然 是 值 得 鼓 勵 及 推 動 的, 但 市 政 府 並 非 以 採 購 新 車 的 方 式 要 求 業 者 逐 年 汰 換 現 有 柴 油 引 擎 車 輛, 反 以 改 裝 的 方 式 進 行 汰 換, 並 且 宣 稱 將 在 今 年 度 先 行 改 裝 300 輛 柴 油 引 擎 公 車, 以 達 到 政 策 日 標,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否 略 嫌 躁 進, 本 席 認 為 尚 有 討 論 空 間 首 先, 將 現 有 已 經 通 過 檢 驗 的 公 車 進 行 引 擎 改 裝, 現 行 的 交 通 監 理 法 令 是 否 允 許? 且 改 裝 的 方 式 及 結 果 是 否 應 該 需 要 送 到 車 檢 中 心 檢 測? 這 個 部 分 攸 關 民 眾 搭 乘 安 全, 交 通 單 位 有 必 要 對 外 界 詳 細 說 明 日 前 媒 體 即 報 導 部 分 公 車 業 者 為 節 省 燃 料 成 本, 將 大 型 公 車 攔 腰 截 斷 改 裝 為 中 型 公 車, 其 安 全 性 已 經 引 人 憂 心, 引 擎 為 車 輛 的 心 臟, 其 改 裝 不 但 會 影 響 到 車 輛 的 性 能, 更 會 影 響 結 構, 以 目 前 的 中 古 車 進 行 改 裝 是 否 會 增 加 危 險 性? 其 次, 目 前 全 台 北 市 大 都 會 客 運 的 內 湖 調 度 佔 有 一 個 大 型 的 天 然 氣 慢 速 加 氣 站, 以 該 加 氣 站 目 前 的 能 量, 一 天 24 小 時 最 多 不 過 加 滿 6 台 車, 若 加 氣 站 的 設 置 無 法 配 合 車 輛 改 裝 完 成 的 速 度, 即 使 300 台 DDF 車 輛 在 年 底 前 全 數 完 成 改 裝 且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也 會 面 臨 無 器 可 加 的 命 運, 屆 時 業 者 不 但 無 法 享 受 到 燃 料 成 本 的 節 省 待 遇, 反 而 可 能 會 面 臨 車 輛 無 氣 可 加 無 法 發 車 的 情 況, 對 於 民 眾 的 權 益 影 響 更 大 : 且 以 目 前 台 北 市 加 油 站 四 處 林 立 的 情 況 下, 哪 裡 還 有 空 間 增 設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一 但 決 定 設 置, 是 否 會 遭 受 到 周 邊 居 民 的 抗 議, 相 關 單 位 亦 應 該 加 以 研 究 評 估 再 者, 之 前 環 保 署 曾 經 允 諾 補 助 市 政 府 購 置 天 然 氣 公 車, 目 前 市 府 雖 然 決 定 採 用 DDF 柴 油 天 然 氣 複 燃 料 公 車, 但 仍 然 會 大 幅 降 低 空 氣 污 染 的 情 況, 因 此, 相 關 的 車 輛 引 進 及 改 裝 費 用, 是 否 仍 然 可 以 向 中 央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申 請 補 助, 以 減 少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相 關 單 位 應 900

241 該 加 以 評 估, 並 向 中 央 爭 取 補 助 所 謂 錯 誤 的 政 策 比 貪 污 更 可 怕, 錯 誤 的 政 策 將 會 讓 政 府 及 民 眾 都 付 出 更 高 的 社 會 成 本, 對 於 政 府 的 形 象 更 是 一 大 打 擊, 本 席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在 一 個 月 後 向 市 長 專 案 報 告 時, 必 須 將 上 述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案 一 並 提 出, 包 括 配 套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一 並 完 成 提 報 市 長, 以 作 為 市 長 正 確 決 策 的 參 考 依 據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依 據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柴 油 複 燃 料 公 車 係 以 柴 油 點 火, 實 際 上 燃 燒 CNG 天 然 氣, 可 降 低 柴 油 車 污 染 排 放 且 燃 燒 效 率 與 柴 油 引 擎 相 同, 以 舊 車 即 可 改 裝, 對 改 善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應 有 助 益 本 府 交 通 局 刻 正 蒐 集 驗 車 法 令 改 裝 形 式 認 證 故 障 維 修 技 術 轉 移 加 氣 站 設 置 等 相 關 資 料, 俾 據 以 研 擬 實 施 計 畫 邀 集 中 央 地 方 車 測 中 心 公 車 業 者 等 相 關 單 位 開 會 討 論 使 用 實 施 柴 油 複 燃 料 公 車 之 可 行 性, 及 提 出 客 觀 報 告 以 為 本 府 施 政 決 策 之 參 考 2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質 詢 題 目 : 府 教 國 字 第 號 函, 並 沒 有 面 對 問 題 誠 實 回 答? 到 底 馬 市 長 在 掩 飾 什 麼 錯 誤 呢? 難 道 要 本 席 問 每 一 個 細 節 馬 市 長 才 願 意 心 不 甘 情 不 願 的 回 答 嗎?95 年 6 月 24 日 當 天 的 頒 獎 典 禮 原 先 預 定 的 場 次 及 時 間 是 否 有 變 動? 何 時 變 動? 為 何 變 動? 不 必 檢 討 嗎? 還 是 根 本 不 用 檢 討, 反 正 以 後 也 不 會 再 頒 獎 秀 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有 關 本 市 9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頒 獎 典 禮 原 訂 於 95 年 6 月 24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共 分 為 4 場 進 行 頒 獎, 其 後 因 市 長 行 程 調 整 為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50 分, 然 為 使 頒 獎 照 常 順 利 舉 行, 於 維 持 原 梯 次 不 變 原 則 下, 本 府 教 育 局 以 95 年 6 月 15 日 北 市 教 國 字 第 號 函 知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務 必 確 實 將 時 程 調 整 之 訊 息 轉 知 市 長 獎 得 主 及 其 家 長, 並 透 過 傳 真 手 機 簡 訊 教 育 局 表 單 系 統 等 管 道 通 知 並 確 認 各 校 收 到 訊 息 如 此 作 為, 實 期 藉 由 市 長 親 自 頒 獎, 使 市 長 獎 得 主 獲 致 最 高 尊 榮, 並 嘉 勉 渠 等 於 國 小 6 年 生 涯 之 優 異 表 現, 期 許 渠 等 有 更 開 闊 美 好 嶄 新 之 發 展 ; 自 此 觀 之, 市 長 及 本 府 教 育 局 對 本 市 教 育 及 學 生 權 益 之 用 心 與 努 力, 實 應 予 肯 定 至 當 日 因 時 程 調 整 而 無 法 參 加 之 市 長 獎 得 主, 本 府 教 育 局 亦 將 安 排 渠 等 補 拍 照 事 宜, 以 彌 補 因 時 程 調 整 所 造 成 之 不 便 貴 會 及 周 議 員 柏 雅 對 教 育 之 關 注, 併 函 申 謝 2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901

242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質 詢 題 目 : 景 美 溪 河 濱 公 因 及 腳 踏 車 專 用 道, 建 請 開 闢 動 物 園 前 經 萬 福 橋 上 游 連 往 深 坑 鄉, 如 此 不 但 是 善 用 天 然 環 境 資 源, 而 腳 踏 車 道 連 往 深 坑 鄉 老 街 亦 是 縣 市 合 作 之 一 大 美 事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關 於 周 議 員 柏 雅 建 議 開 闢 動 物 園 前 經 萬 福 橋 上 游 連 往 深 坑 鄉 之 腳 踏 車 道, 以 善 用 天 然 環 境 資 源 及 促 進 縣 市 合 作 乙 節, 經 洽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表 示, 景 美 溪 左 岸 動 物 園 前 上 游 至 縣 市 交 界 區 段 現 況 地 形 較 為 陡 峭 並 無 高 灘 地, 故 無 設 置 腳 踏 車 道 之 適 當 腹 地 另 新 光 路 二 段 自 捷 運 木 柵 機 廠 至 新 光 路 二 段 74 巷 間 12M 寬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全 長 745 公 尺, 目 前 已 完 成 約 550 公 尺, 尚 有 195 公 尺 未 拓 寬 ( 既 有 道 路 寬 度 約 5 公 尺 ), 該 段 拓 寬 工 程 經 費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已 編 列 96 年 度 概 算, 未 來 可 規 劃 為 木 柵 連 接 深 坑 之 腳 踏 車 騎 乘 路 線 3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金 副 市 長 政 風 處 質 詢 題 目 : 新 官 上 任 三 把 火! 本 席 要 求 新 任 政 風 處 長 徹 查 市 府 各 單 位 補 助 議 員 出 國 的 陋 習! 說 明 : 本 市 政 風 處 新 任 處 長 到 任, 在 新 任 期 間, 本 席 要 求 政 風 處 徹 查 市 府 各 單 位 變 相 補 助 議 員 出 國 的 陋 習! 本 席 日 前 已 書 面 質 詢 市 府 各 首 長, 要 求 各 首 長 不 應 在 休 會 期 間 編 列 預 算, 招 待 委 員 會 議 員 出 國 本 席 認 為 府 會 之 間 的 互 動 應 嚴 守 分 際, 市 府 本 身 受 監 督 單 位, 更 應 知 分 寸 如 果 市 府 各 單 位 畏 懼 委 員 會 議 員 在 預 算 上 刁 難 而 主 動 獻 殷 勤, 更 或 者 是 因 為 委 員 會 議 員 有 所 要 求 而 配 合 編 列 休 會 期 間 出 國 預 算 無 論 如 何, 本 席 都 要 求 未 來 不 應 再 有 類 似 的 情 形 發 生 本 席 強 調, 本 會 議 員 依 法 每 年 已 編 列 十 五 萬 元 的 議 員 出 國 考 察 補 助 費 用, 因 此 實 在 不 宜 再 用 議 會 各 委 員 會 的 名 義 讓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各 委 員 會 出 國 行 程 尤 其 近 年 各 委 員 會 出 國 行 程 都 成 為 媒 體 報 導 批 判 的 焦 點, 並 讓 廣 大 市 民 質 疑 議 會 同 仁 的 操 守, 因 此 實 在 不 宜 讓 這 樣 的 陋 習 存 在 近 日 遭 檢 調 的 談 的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赴 俄 羅 斯 考 察 團 事 件, 最 受 爭 議 的 在 於 運 用 市 府 第 二 預 備 金 出 國 同 時, 參 與 考 察 的 民 進 黨 議 員 中, 有 半 數 均 不 是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員, 完 全 是 為 了 湊 人 數 而 出 國 本 席 強 調, 如 果 未 來 還 有 這 樣 的 陋 習, 甚 至 發 生 議 員 施 壓 市 府 單 位 全 額 補 助 出 國 經 費 的 話 本 席 將 要 求 市 府 在 年 底 議 員 改 選 前, 公 佈 這 些 惡 形 惡 狀 議 員 的 底 細, 讓 這 些 不 肖 議 員 全 數 落 選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政 風 室 ) 902

243 答 :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法 編 列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考 察 預 算, 如 遇 有 配 合 貴 會 各 委 員 會 出 國 考 察 情 事, 均 需 事 先 報 府 核 准, 本 府 主 會 計 人 員 並 從 嚴 審 核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民 意 機 關 非 政 風 機 構 職 權 範 圍, 惟 本 府 仍 將 責 成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於 機 關 簽 辦 動 支 會 同 議 會 出 國 考 察 預 算 時, 應 本 於 職 權 主 動 瞭 解, 如 發 現 不 法, 即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質 詢 題 目 : 信 義 地 下 道 變 下 水 道? 主 管 機 關 應 追 究 委 外 監 控 廠 商 責 任! 說 明 : 7 月 10 日 下 午 的 傾 盆 大 雨 竟 然 造 成 信 義 路 五 段 的 車 行 地 下 道 嚴 重 積 水, 根 據 當 地 民 眾 向 本 席 反 映, 積 水 大 約 到 小 腿 深 度, 目 測 應 該 有 20 公 分 左 右, 使 得 信 義 路 五 段 松 仁 路 當 地 交 通 大 打 結, 更 有 媒 體 報 導 信 義 車 行 地 下 道 變 成 下 水 道 台 北 市 的 道 路 不 平, 用 路 人 一 到 下 雨 天 感 受 特 別 深 刻, 稍 微 大 一 點 的 雨 勢, 道 路 就 四 處 積 水, 但 是 昨 天 下 午 的 一 場 滂 沱 大 雨, 竟 然 造 成 信 義 路 五 段 車 行 地 下 道 嚴 重 積 水, 該 車 行 地 下 道 完 工 不 到 2 年 的 時 間, 竟 然 會 出 現 嚴 重 積 水 的 情 況 實 在 不 可 思 議, 該 地 下 道 為 配 合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連 接 信 義 路 五 六 段 的 重 要 幹 線, 為 主 要 幹 線 之 一, 為 何 完 工 不 到 2 年 就 出 現 如 此 嚴 重 的 積 水 現 象? 相 關 施 工 的 品 質 是 否 出 現 問 題? 相 關 接 管 單 位 又 是 如 何 驗 收 的? 此 外, 地 下 道 均 設 置 有 相 關 的 排 抽 水 設 施, 是 否 因 為 昨 天 這 些 設 施 沒 有 正 常 運 作, 才 造 成 如 此 嚴 重 的 積 水 現 象?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立 刻 查 明 負 責 委 外 代 操 作 的 廠 商 是 否 有 疏 失? 如 果 有 疏 失, 應 該 要 求 廠 商 立 刻 將 這 些 機 具 的 功 能 恢 復, 並 且 依 據 合 約 對 廠 商 進 行 裁 罰! 而 且 目 前 已 經 進 入 防 汛 期, 相 關 排 抽 水 設 施 的 檢 測 不 但 在 平 時 就 應 該 有 紀 錄, 防 汛 期 間 更 應 該 加 強 維 護 保 養, 廠 商 是 否 有 製 作 不 實 紀 錄 呈 報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也 應 該 加 以 查 明 目 前 已 經 進 入 颱 風 期 間, 如 果 光 是 一 般 的 午 後 雷 陣 雨 就 已 經 讓 信 義 車 行 地 下 道 變 成 下 水 道, 一 但 有 颱 風 侵 襲 台 北 市, 期 所 帶 來 的 雨 量 將 數 倍 於 此, 不 知 道 屆 時 地 下 道 是 否 會 變 成 信 義 川, 相 關 單 位 應 即 刻 完 成 機 具 檢 修, 以 維 護 台 北 市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信 義 車 行 地 下 道 係 配 合 信 義 路 高 架 引 道 橋 施 工, 於 94 年 5 月 25 日 完 工, 於 93 年 6 月 19 日 先 行 通 車, 完 工 後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依 本 府 驗 收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於 95 年 5 月 30 日 接 管 信 義 車 行 地 下 道 於 東 西 兩 端 於 不 同 高 度 之 路 側, 各 設 有 抽 水 井 1 座 ( 西 端 抽 水 井 之 路 面 標 高 較 底 ), 每 座 抽 水 井 均 設 置 兩 部 40HP 之 抽 水 機 組,95 年 7 月 10 日 中 午 驟 雨 時, 因 西 側 抽 水 機 組 之 馬 達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設 定 值 太 低, 自 903

244 動 跳 電 停 機, 又 因 浮 球 開 關 卡 到 雜 物 而 失 靈, 致 抽 水 泵 未 予 啟 動 抽 水 ;12 時 30 分 委 外 廠 商 於 監 視 器 發 現 地 下 道 路 面 積 水 時, 即 趕 往 現 場 處 理 並 抽 除 積 水, 惟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信 義 分 局 亦 派 員 封 閉 一 車 道, 禁 止 機 車 進 入, 於 當 日 15 時 許 積 水 抽 除 並 開 放 通 行 本 次 信 義 車 行 地 下 道 委 外 廠 商 於 發 現 異 常 狀 況 時, 未 依 工 作 規 則 : 被 監 控 各 設 備 機 件 過 有 問 題 或 故 障 或 損 壞 時, 須 通 知 甲 方 聯 繫 保 回 廠 商 處 理 修 復,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將 依 契 約 罰 處 廠 商 新 臺 幣 1 萬 元 整 經 查 導 致 本 次 該 地 下 道 積 水, 有 路 面 泥 土 及 垃 圾 雜 物 阻 塞 抽 水 井 上 之 格 柵 蓋 並 部 分 掉 入 抽 水 井 中 馬 達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設 定 值 太 低 及 抽 水 井 的 浮 球 失 靈 等 原 因 所 致, 惟 最 致 命 者 為 浮 球 失 靈, 為 排 除 上 述 故 障 因 素,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已 於 95 年 7 月 11 日 上 午 9 時 抽 除 該 地 下 道 東 西 兩 座 抽 水 井 上 方 之 塑 膠 濾 網 及 雜 物 並 徹 底 清 除 該 等 抽 水 井 內 的 淤 泥 及 漂 浮 物, 另 為 確 保 該 抽 水 機 組 的 自 動 啟 動 機 制, 由 該 處 先 行 提 供 優 質 之 水 銀 式 浮 球 並 派 電 匠 支 援 該 地 下 道 保 固 廠 商 於 是 日 下 午 4 時 30 分 完 成 浮 球 換 新 抽 水 測 試 工 作 及 復 原 等 工 作 ; 歷 經 本 次 碧 利 斯 颱 風, 該 等 抽 水 機 組 運 作 正 常, 地 下 道 亦 無 積 水 之 情 形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已 責 請 委 外 廠 商 加 強 該 地 下 道 之 監 視, 並 請 廠 商 諭 知 所 屬 員 工 通 報 作 業 流 程, 同 時 該 處 已 加 強 派 員 檢 查 抽 水 機 組 之 機 制, 俾 確 保 積 水 事 件 不 再 發 生 3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吳 碧 珠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社 會 局 薛 局 長 承 泰 質 詢 題 目 : 請 市 府 儘 速 於 北 投 區 湖 山 里 建 國 街 5 號 前 陽 明 醫 院 門 診 分 處 舊 址 規 劃 設 置 湖 山 養 護 中 心, 以 真 正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美 意, 並 嘉 惠 附 近 居 民 說 明 : 按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社 會 生 活 能 力 較 一 般 正 常 人 不 足, 多 數 身 障 者 之 生 活 更 需 仰 賴 家 屬 或 他 人 照 顧 為 了 有 效 舒 緩 長 期 照 顧 身 障 者 家 屬 的 心 理 壓 力 及 精 神 負 擔, 並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獲 得 技 能 訓 練 的 機 會, 使 其 得 以 自 力 耕 生, 社 會 局 應 儘 速 於 北 投 區 湖 山 里 建 國 街 5 號 前 陽 明 醫 院 門 診 分 處 舊 址 規 劃 設 置 湖 山 養 護 中 心, 讓 需 要 受 到 長 期 照 顧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早 日 獲 得 良 好 的 照 護, 也 讓 有 能 力 可 以 經 由 職 能 訓 練 以 自 食 其 力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一 個 理 想 的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以 減 少 家 屬 負 擔 又 本 市 士 林 北 投 地 區 缺 少 一 個 具 有 地 區 特 色 的 藝 文 或 集 會 中 心 雖 然 社 會 局 有 意 將 士 林 北 投 地 區 的 社 區 訊 息 交 換 中 心 納 入 湖 山 養 護 中 心 規 劃 案 中, 但 由 於 規 劃 案 遲 遲 不 見 下 文, 使 得 市 府 想 要 嘉 惠 附 近 居 民 的 美 意 無 法 實 現 既 然 社 會 局 在 89 年 間 就 有 湖 山 養 護 中 心 的 規 劃 構 想, 市 府 應 儘 快 落 實 此 一 規 劃 案 將 本 案 付 諸 實 現,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早 日 獲 得 良 好 的 照 護 或 技 能 訓 練, 也 讓 士 林 北 投 地 區 的 居 民 多 一 個 活 動 休 閒 的 好 去 處 904

245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 答 : 本 府 社 會 局 於 北 投 區 湖 山 里 建 國 街 5 號 規 劃 辦 理 之 湖 山 養 護 中 心 乙 案, 因 土 地 面 積 僅 1, 平 方 公 尺, 且 需 考 量 鄰 近 居 民 公 共 空 間 之 使 用 需 求, 故 依 社 會 局 之 規 劃 評 估, 可 養 護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與 興 建 成 本 相 較, 成 本 較 高, 故 該 局 研 議 可 否 併 同 本 案 周 邊 土 地 以 多 功 能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本 案 周 邊 土 地 為 本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之 機 關 用 地, 現 為 該 局 眷 屬 宿 舍 用 途, 目 前 仍 有 11 戶 住 戶 居 住, 經 粗 估 補 償 經 費 約 需 15,906,000 元 本 案 為 能 達 到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相 關 福 利 功 能 之 目 的, 將 於 95 年 8 月 7 日 邀 集 機 構 代 表 共 同 討 論 安 置 障 別 等 規 劃 方 向, 以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安 置 需 求 3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局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颱 風 天 停 車 問 題 多 交 通 大 亂 誰 負 責?! 說 明 : 今 天 是 一 個 要 上 班 要 上 課 的 颱 風 天, 由 於 水 門 關 閉, 民 眾 必 須 將 平 時 停 於 水 門 外 的 車 輛 移 開, 市 府 因 此 貼 心 地 開 放 紅 黃 線 可 以 停 車, 但 卻 造 成 早 上 上 班 交 通 大 亂, 民 眾 抱 怨 連 連 更 有 民 眾 向 本 席 反 應, 既 然 紅 黃 線 都 開 放 停 車 了, 停 在 路 邊 停 車 格 卻 還 要 被 收 費, 真 是 奇 怪 的 現 象 有 民 眾 向 本 席 陳 情, 今 天 由 於 颱 風 影 響, 水 門 關 閉, 市 府 開 放 紅 黃 線 可 停 車, 但 民 眾 停 在 路 邊 停 車 格 卻 還 要 被 收 費 造 成 馬 路 上 大 家 都 停 紅 黃 線 而 不 停 在 停 車 格 的 怪 現 象, 因 此 去 電 向 停 管 處 反 應, 得 到 的 回 應 卻 是 : 不 高 興 就 去 申 訴 啊! 讓 該 位 熱 心 民 眾 非 常 生 氣 市 府 為 了 因 應 颱 風 天 水 位 升 高, 而 關 閉 水 門, 同 時 貼 心 地 開 放 路 邊 紅 黃 線 供 平 時 停 於 水 門 外 的 大 量 車 輛 停 放, 是 一 項 值 得 嘉 許 的 德 政, 但 卻 由 於 路 邊 停 車 格 不 停 止 收 費, 導 致 民 眾 為 了 省 停 車 費, 寧 願 將 車 停 在 會 妨 礙 交 通 的 紅 黃 線 上, 也 不 願 停 在 停 車 格, 造 成 早 上 上 班 交 通 大 亂, 民 眾 抱 怨 連 連 雖 停 管 處 表 示, 非 停 班 停 課 的 颱 風 天, 停 管 處 就 須 維 持 路 邊 停 車 格 一 定 的 週 轉 率, 且 收 費 與 開 放 紅 黃 線 與 否 的 颱 風 緊 急 措 施 無 關, 因 此 仍 須 向 使 用 者 收 費, 但 事 實 上 一 定 會 變 相 鼓 勵 民 眾 停 在 紅 黃 線 上, 影 響 交 通 順 暢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交 通 局 停 管 處 應 考 量 在 颱 風 天 時, 市 民 事 實 上 的 需 求, 而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權 宜 措 施, 並 非 只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就 認 為 足 夠, 應 同 時 對 路 邊 停 車 格 暫 停 收 費, 以 杜 絕 市 民 寧 願 停 紅 黃 線, 而 不 停 在 停 車 格 的 怪 現 象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本 市 各 堤 防 之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於 7 月 12 日 晚 上 12:30 起 陸 續 關 閉, 並 強 制 原 堤 外 停 車 場 停 放 車 輛 移 出 堤 外 停 車 場 考 量 本 市 停 車 空 間 905

246 原 已 不 甚 充 裕, 乃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係 基 於 水 門 關 閉 後 車 輛 疏 散 使 用, 並 不 影 響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之 收 費, 另 當 日 因 為 仍 有 正 常 上 下 班, 爰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為 維 持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位 之 正 常 輪 替 使 用, 故 仍 維 持 照 常 收 費 惟 7 月 13 日 宣 佈 配 合 水 門 關 閉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並 未 完 整 告 知 民 眾 一 般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仍 照 常 收 費, 而 對 部 分 車 主 權 益 造 成 影 響,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再 次 檢 討 同 意 免 收 7 月 13 日 及 7 月 14 日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之 停 車 費, 並 於 7 月 14 日 及 7 月 18 日 分 別 發 佈 2 次 新 聞 稿 向 民 眾 說 明 退 費 政 策 及 方 式 該 處 已 特 別 呼 籲 尚 未 繳 費 之 民 眾, 不 用 再 繳 費, 已 繳 費 者 自 7 月 14 日 起 至 8 月 14 日 止 ( 一 個 月 內 ) 可 持 停 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逕 洽 本 市 各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申 請 退 費, 倘 民 眾 是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亦 可 於 停 車 5 日 後 利 用 網 址 列 印 收 據 後 至 該 處 各 路 外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針 對 未 來 颱 風 期 間 本 市 各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關 閉 後 本 市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之 區 域 範 圍 暨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於 近 期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將 研 訂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俾 作 為 未 來 各 單 位 作 業 之 統 一 標 準 另 爾 後 在 發 布 路 邊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時,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將 一 併 宣 布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是 否 照 常 收 費, 讓 民 眾 了 解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狀 況, 避 免 類 似 爭 議 再 次 發 生 3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金 副 市 長 政 風 處 長 工 務 局 長 養 工 處 長 質 詢 題 目 : 政 風 處 長 新 任 應 有 所 作 為! 據 本 席 瞭 解 瀝 青 弊 案 豈 只 一 位 民 進 黨 議 員 涉 案? 本 席 要 求 政 風 處 不 畏 特 權, 追 查 到 底! 說 明 : 日 前 爆 發 的 瀝 青 弊 案, 引 起 府 會 震 盪, 媒 體 與 社 會 各 界 也 多 加 撻 伐 然 根 據 本 席 調 查 的 資 訊 顯 示, 涉 案 的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絕 對 不 只 一 位, 本 席 要 求 新 任 政 風 處 長 絕 對 要 不 畏 特 權, 調 查 到 底 本 席 已 多 次 致 電 調 查 局, 強 調 此 次 瀝 青 弊 案 絕 對 不 只 一 位 民 進 黨 籍 議 員 涉 案, 並 要 求 調 查 局 應 不 畏 懼 特 權, 偵 查 到 底 本 席 也 要 求 政 風 處 以 同 樣 的 標 準, 不 分 黨 派, 不 為 特 權, 務 必 將 此 案 徹 查 清 楚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政 風 室 ) 答 : 本 案 目 前 仍 由 司 法 單 位 持 續 偵 辦 中, 本 府 政 風 處 業 全 力 配 合 偵 辦 作 為, 並 持 續 掌 握 案 情 發 展 3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楊 實 秋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交 通 局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建 議 未 來 因 颱 風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應 同 時 暫 停 公 有 停 車 格 位 收 費, 以 906

247 平 民 怨! 說 明 : 針 對 昨 日 因 颱 風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卻 因 公 有 停 車 格 位 繼 續 收 費, 引 發 眾 多 民 怨 本 席 建 議 交 通 局 與 停 管 處 商 討, 是 否 可 於 開 放 紅 黃 線 同 時, 同 時 暫 停 公 有 停 車 位 格 位 收 費, 以 落 實 確 實 照 顧 民 眾 防 災 的 美 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本 市 各 堤 防 之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於 7 月 13 日 零 時 30 分 起 陸 續 關 閉, 並 強 制 原 堤 外 停 車 場 停 放 車 輛 移 出 堤 外 停 車 場 考 量 本 市 停 車 空 間 原 已 不 甚 充 裕, 乃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係 基 於 水 門 關 閉 後 車 輛 疏 散 使 用, 並 不 影 響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之 收 費, 另 當 日 因 為 仍 有 正 常 上 下 班, 爰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為 維 持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位 之 正 常 輪 替 使 用, 故 仍 維 持 照 常 收 費 惟 7 月 13 日 宣 佈 配 合 水 門 關 閉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並 未 完 整 告 知 民 眾 一 般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仍 照 常 收 費, 而 對 部 分 車 主 權 益 造 成 影 響,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再 次 檢 討 同 意 免 收 7 月 13 日 及 7 月 14 日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之 停 車 費, 並 於 7 月 14 日 及 7 月 18 日 分 別 發 佈 2 次 新 聞 稿 向 民 眾 說 明 退 費 政 策 及 方 式 該 處 已 特 別 呼 籲 尚 未 繳 費 之 民 眾, 不 用 再 繳 費, 已 繳 費 者 自 7 月 14 日 起 至 8 月 14 日 止 ( 一 個 月 內 ) 可 持 停 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逕 洽 本 市 各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申 請 退 費, 倘 民 眾 是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亦 可 於 停 車 5 日 後 利 用 網 址 列 印 收 據 後 至 該 處 各 路 外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針 對 未 來 颱 風 期 間 本 市 各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關 開 後 本 市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區 域 範 圍 暨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於 近 期 選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將 研 訂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俾 作 為 未 來 各 單 位 作 業 之 統 一 標 準 另 爾 後 在 發 布 路 邊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時,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將 一 併 宣 布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是 否 照 常 收 費, 讓 民 眾 了 解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狀 況, 避 免 類 似 爭 議 再 次 發 生 3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國 安 局 不 抱 趙 駙 馬 大 腿, 換 警 察 局 抱 說 明 : 趙 建 銘 駙 馬 爺 於 前 (10) 晚 間 交 保 後, 國 安 局 隨 即 於 昨 天 發 出 聲 明 不 再 派 遣 隨 扈, 就 算 陳 幸 妤 申 請 也 不 准, 說 這 時 那 時 快, 各 電 子 媒 體 守 候 民 生 東 路 官 邸 時, 赫 然 發 現 維 護 趙 建 銘 安 全 的 工 作 旋 即 改 由 轄 區 員 警 擔 任, 只 要 趙 建 銘 現 身, 記 者 們 一 擁 而 上, 數 位 警 察 自 動 圍 在 趙 建 銘 身 旁, 隔 離 並 阻 擋 記 者 既 然 國 安 局 都 聲 明 不 派 隨 扈, 何 以 警 察 局 指 派 轄 區 東 社 派 出 所 員 警 前 往 替 趙 建 銘 阻 擋 記 者? 誰 下 令 授 意? 趙 建 銘 有 報 案 要 求 保 護 嗎? 還 是 有 情 資 顯 示 有 人 要 對 趙 建 銘 不 利? 就 算 是 情 資 顯 示, 也 應 該 由 刑 事 人 907

248 員 或 保 大 出 勤 維 護 趙 建 銘 安 全 才 對, 怎 麼 會 是 東 社 派 出 所? 這 屬 於 派 出 所 業 務 範 疇 嗎? 東 祉 派 出 所 應 該 要 維 護 的 是 民 生 官 邸 周 遭 的 安 全, 並 不 是 針 對 人 的 保 護, 警 察 局 未 免 太 狗 腿, 急 著 拍 駙 馬 爺 馬 屁 幹 嘛 何 況 駙 馬 爺 本 來 就 不 在 國 安 局 保 護 範 圍 之 內, 慶 幸 國 安 局 知 錯 能 改, 撤 銷 趙 建 銘 隨 扈, 警 察 局 身 為 執 法 人 員, 更 不 該 知 法 犯 法, 應 知 所 進 退, 不 要 步 國 安 局 後 塵, 盡 做 違 法 又 不 符 機 制 的 事, 爰 此, 本 席 要 求, 即 到 撤 銷 東 社 派 出 所 維 護 趙 建 銘 安 全 勤 務, 不 要 國 安 局 不 抱 趙 駙 馬 大 腿 了, 卻 換 警 察 局 抱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查 民 生 寓 所 勤 務 係 自 89 年 3 月 陳 總 統 當 選 後, 本 府 警 察 局 奉 派 執 行 之 安 全 維 護 勤 務, 合 先 敘 明 趙 建 銘 先 生 交 保 當 日, 民 生 寓 所 引 來 大 批 媒 體 記 者 及 民 眾, 本 府 警 察 局 松 山 分 局 東 社 派 出 所 考 量 現 場 狀 況 混 亂, 防 患 意 外 事 故, 為 維 護 治 安 及 交 通 安 全, 爰 派 員 至 現 場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勤 務 查 趙 建 銘 先 生 目 前 並 非 本 府 警 察 局 安 全 維 護 對 象, 本 府 松 山 分 局 派 員 至 民 生 寓 所 周 邊 執 行 巡 邏 等 勤 務, 係 為 維 護 該 地 區 附 近 交 通 及 治 安, 並 非 對 趙 建 銘 先 生 執 行 保 護 工 作, 亦 無 媒 體 所 言 有 長 官 授 意 等 情 本 案 執 勤 員 警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區 隔 媒 體 作 為, 造 成 媒 體 記 者 誤 解 員 警 阻 擋 拍 攝, 係 為 維 護 趙 建 銘 先 生 個 人 安 全 一 事, 本 府 警 察 局 已 督 飭 松 山 分 局 加 強 訓 練 執 行 技 巧, 避 免 類 似 情 事 再 度 發 生 3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基 測 作 文 淪 為 教 戰 手 冊, 如 何 提 生 學 子 語 文 能 力? 說 明 : 有 業 者 於 6 月 24 日 在 中 國 時 報 C1 版 刊 登 大 篇 幅 廣 告, 宣 傳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一 書, 廣 告 裡 毫 不 避 諱 地 提 及 漢 英 文 理 補 習 班, 補 教 最 先 鋒 漢 英 拒 絕 訓 練 書 呆 子 或 考 試 機 器, 一 同 陳 列 的 還 有 教 育 部 杜 正 勝 部 長 北 一 女 建 中 中 山 大 直 等 四 所 高 中 校 長 大 力 推 薦 的 文 字, 令 人 不 得 不 連 想, 杜 正 勝 部 長 及 知 名 高 中 校 長 為 漢 英 補 習 班 宣 傳 及 背 書, 變 相 鼓 勵 補 習 據 了 解,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由 博 謙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與 中 國 時 報 合 作 出 版, 鑒 於 學 子 的 語 文 能 力 逐 漸 下 降, 退 步 程 度 驚 人, 到 了 不 得 不 正 視 及 補 救 的 地 步, 於 是 中 國 時 報 就 94 年 10 月 31 日 開 辦 基 測 作 文 教 室 專 版, 結 合 高 中 名 校, 以 每 週 一 題 的 方 式, 向 國 中 生 徵 文, 投 稿 文 章 由 參 與 作 業 的 高 中 老 師 們 ( 北 一 女 建 中 中 山 女 中 大 直 中 學 台 中 女 中 及 台 中 一 中 ) 批 改, 選 出 佳 作 後, 每 週 一 刊 登 在 專 版 C4 版, 累 積 十 個 不 同 類 型 的 作 文 題 目 後 集 結 出 書, 讓 參 加 學 測 的 莘 莘 學 子 們, 依 樣 畫 葫 蘆, 成 為 考 前 的 大 補 帖 908

249 本 席 認 為, 學 子 語 文 能 力 下 降 詞 不 達 意 張 冠 李 戴, 甚 至 火 星 文 orz 等 出 現, 追 本 溯 源 的 補 救 措 施 應 該 是 培 養 閱 讀 習 慣 深 耕 寫 作 能 力 增 加 國 語 文 授 課 時 數 才 對, 怎 麼 反 而 背 道 而 馳, 鼓 勵 國 中 學 子 老 師 家 長 人 手 一 本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難 不 成 教 孩 子 臨 時 抱 佛 腳, 反 正 臨 陣 磨 搶, 不 亮 也 光, 把 學 測 作 文 混 過 就 好 了 九 十 學 年 廢 除 傳 統 高 中 聯 招 實 施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同 時 廢 除 作 文 考 試, 為 提 升 學 子 語 文 能 力, 教 育 部 宣 布 從 九 十 五 年 起,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恢 復 考 作 文, 單 獨 成 為 一 個 考 科, 寫 作 測 驗 0~3 分 的 考 生, 升 上 高 中 職 五 專 後 必 須 接 受 補 救 教 學, 因 為 這 樣, 腦 筋 動 的 快 的 業 者, 趕 緊 出 書, 美 其 名 提 升 作 文 能 力, 實 際 上 大 發 商 機, 中 飽 私 囊 業 者 著 眼 商 機 謀 利 就 算 了, 教 育 部 社 正 勝 部 長 北 一 女 建 中 中 山 女 中 大 直 高 中 四 校 校 長 竟 然 全 部 不 察 寫 序 推 薦, 杜 部 長 甚 至 表 示 樂 為 之 序, 身 為 教 育 部 大 家 長, 以 為 鼓 勵 學 子 K 學 測 作 文 的 教 戰 手 冊, 就 可 以 提 振 語 文 表 達 能 力, 實 在 是 荒 謬 至 極, 杜 部 長 向 來 見 解 獨 到 創 意 十 足, 一 度 表 示 台 灣 地 圖 應 該 橫 著 看, 甚 至 硬 ㄠ 解 釋 罄 竹 難 書, 如 此 與 眾 不 同 的 部 長, 居 然 迂 腐 到 鼓 勵 用 制 式 K 書 的 方 式 來 提 升 語 文 能 力? 既 然 部 長 大 力 推 薦, 四 校 校 長 當 然 跟 進, 一 起 幫 博 謙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宣 傳 嚴 重 誤 導 學 生 及 家 長 一 般 書 店 誠 品 金 石 堂 買 不 到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如 果 不 用 郵 政 劃 撥 的 方 式, 就 得 親 自 走 一 趟 博 謙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購 買 ( 現 在 不 行, 遭 關 切 表 示 要 避 嫌 ), 該 公 司 與 漢 英 文 理 補 習 班 皆 登 記 於 八 德 路 2 段 439 號 2 樓 ( 博 謙 公 司 總 經 理 即 漢 英 補 習 班 總 班 主 任 ), 難 保 之 前 前 往 購 買 的 學 生 或 家 長, 沒 有 被 推 銷 招 生? 杜 部 長 及 四 位 校 長, 不 僅 為 書 推 薦 寫 序, 等 於 也 為 特 定 補 習 班 宣 傳 廣 告, 如 此 明 目 張 膽, 背 後 有 無 官 商 勾 結, 令 人 質 疑 每 年 全 國 有 三 十 多 萬 考 生 參 加 國 中 基 測, 競 爭 十 分 激 烈, 坊 間 出 版 指 導 基 測 作 文 的 書 籍 數 十 本, 何 以 社 正 勝 部 長 及 高 中 校 長 只 推 薦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實 在 非 常 可 議!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局 應 即 刻 徹 查, 補 習 班 可 以 和 公 司 行 號 登 記 同 一 營 業 地 址? 有 無 不 法 情 事? 提 升 學 子 語 文 能 力 有 很 多 方 法, 設 置 青 少 年 文 學 創 作 獎, 鼓 勵 學 子 創 作, 或 是 比 照 台 北 兒 童 藝 術 節, 研 究 辦 理 青 少 年 深 耕 閱 讀 活 動, 讓 閱 讀 成 為 孩 子 們 的 生 活 習 慣, 進 而 強 化 語 文 及 作 文 能 力, 這 比 鼓 吹 去 買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要 好 太 多 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為 提 升 學 子 語 文 能 力,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委 請 市 立 大 直 高 中 成 立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調 查 本 市 中 等 學 校 國 語 文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及 中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並 探 討 影 響 中 學 生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因 素 及 國 語 文 教 育 面 臨 之 問 題, 進 而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之 策 略, 以 作 為 本 府 教 育 局 後 續 規 劃 之 參 據 另 貴 會 所 指 本 市 北 一 女 建 中 中 山 大 直 等 4 校 校 長 推 薦 基 測 作 文 啟 示 錄 已 節, 經 查 94 年 中 國 時 報 開 設 基 測 作 文 專 欄,4 校 校 長 認 同 該 媒 體 之 公 信 力, 且 為 推 廣 作 文, 立 意 良 善, 爰 接 受 邀 稿, 絕 無 推 薦 書 刊 之 實 909

250 另 有 關 補 習 班 得 否 與 公 司 行 號 登 記 同 一 地 址 乙 節, 補 習 班 為 教 育 事 業 單 位, 係 社 會 教 育 一 環, 其 設 立 宗 旨 及 目 的 與 公 司 行 號 營 利 事 業 單 位 法 人 或 團 體 尚 屬 有 別, 為 保 障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益, 補 習 班 班 址 內 不 得 有 其 他 機 構 設 立, 俾 提 供 學 員 良 好 之 學 習 環 境 本 案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函 請 漢 英 文 理 補 習 班 限 期 改 善 在 案, 並 將 賡 績 列 管 查 處 貴 會 對 本 市 教 育 之 關 心, 敬 申 謝 忱 3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檢 討 委 外 停 車 場 經 營 狀 況, 居 然 邀 集 廠 商 一 起 檢 討, 太 誇 張 了 吧 說 明 : 停 管 處 日 前 答 覆 本 席 表 示, 對 委 外 停 車 場 每 月 皆 不 定 期 辦 理 督 考, 且 現 在 到 96 年, 預 計 再 辦 理 委 外 經 營 的 停 車 場 高 達 17 場, 為 順 利 推 動 業 務, 避 免 衍 生 相 關 問 題, 預 計 於 8 月 底 前 邀 集 民 間 經 營 廠 商 召 開 座 談 會 辦 理 檢 討 這 是 那 門 子 邏 輯, 評 估 檢 討 民 間 業 者 經 營 成 效, 居 然 邀 請 業 者 一 起 參 加, 有 人 會 自 首 說 自 己 經 營 的 不 好 非 常 需 要 改 進 嗎? 停 管 處 根 本 是 放 水 做 人 情, 無 心 檢 討 虛 晃 一 招 罷 了 再 者, 本 席 索 取 檢 討 報 告, 停 管 處 才 表 示 8 月 底 前 會 邀 集 民 間 經 營 廠 商 召 開 座 談 會, 難 道 以 前 都 不 檢 討? 委 外 後 就 不 必 善 盡 主 管 機 關 職 責 嗎? 任 業 者 愛 怎 樣 經 營 就 怎 樣 經 營 是 不 是? 本 席 認 為, 停 管 處 每 月 一 次 至 現 場 督 導 是 不 夠 的, 應 定 期 舉 行 檢 討 會 議, 除 了 讓 民 間 業 者 有 機 會 說 明 外, 應 邀 請 公 正 客 觀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當 地 里 長 一 同 參 與, 讓 他 們 提 供 實 際 且 寶 貴 的 意 見, 才 能 真 正 對 委 外 業 務 有 所 幫 助, 停 管 處 不 要 再 開 門 造 車 自 吹 自 擂 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有 關 日 前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提 供 予 貴 會 陳 議 員 孋 輝 資 料 中 提 及 將 邀 集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廠 商 召 開 座 談 會 一 節, 主 要 係 針 對 本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現 行 招 標 作 業 面 履 約 管 理 做 好 服 務 面 進 行 檢 討, 並 對 本 年 度 計 劃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之 公 有 停 車 場 相 關 事 宜 及 期 程 做 公 開 說 明, 俾 使 業 者 知 悉 公 部 門 作 業 流 程, 以 促 進 公 私 部 門 間 合 理 化 公 開 化 及 透 明 化 之 合 作 關 係, 合 先 敘 明 承 前 所 述,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與 業 者 間 不 僅 存 在 監 督 及 管 理 關 係, 更 有 一 層 合 作 關 係, 且 本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雖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其 後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良 窳, 攸 關 本 府 形 象 甚 距,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停 車 場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履 約 管 理, 以 維 本 府 服 務 品 質 至 所 提 應 定 期 舉 行 檢 討 會 議 加 強 督 導 之 意 見,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錄 案 參 採 910

251 3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奕 華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質 詢 題 目 : 申 請 一 份 驗 血 報 告, 市 醫 花 費 多 出 5 至 50 倍! 說 明 :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反 應, 他 日 前 去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申 請 一 份 驗 血 報 告, 未 看 病 卻 花 了 上 百 元 ; 除 了 得 先 掛 號, 再 去 病 歷 室 填 表, 等 了 快 半 小 時 才 拿 到, 要 去 櫃 檯 結 帳 付 款 時, 出 納 人 竟 說 得 付 104 元, 讓 他 非 常 驚 訝 一 張 報 告 而 已, 竟 須 花 費 上 百 元, 但 櫃 檯 人 員 以 此 為 院 方 規 定 為 理 由, 使 他 無 奈 之 餘 仍 得 繳 納 但 陳 情 人 卻 發 現 同 樣 情 形 至 臺 大 醫 院, 只 需 20 元, 而 且 五 分 鐘 即 完 成, 不 必 掛 號 只 需 填 表 ; 在 健 保 第 二 問 診 中 心, 只 需 自 填 一 張 小 紙 條, 由 病 歷 室 人 員 調 出 病 歷 後, 當 場 影 印 一 份 即 可, 只 需 影 印 費 2 元, 與 便 利 商 店 影 印 同 價 本 席 不 解 為 何 只 是 申 請 一 張 報 告, 公 立 私 立 中 央 地 方 收 費 有 如 此 差 異 ; 另 外, 台 北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又 為 何 程 序 上 如 此 繁 雜, 根 據 台 北 市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病 歷 報 告 之 流 程, 須 由 門 診 主 治 醫 師 依 據 病 歷 內 容 及 病 患 要 求 提 供 之 報 告, 給 予 病 歷 報 告 影 印 本, 甚 且 此 案 也 並 沒 有 醫 師 實 際 看 診, 若 此 病 患 還 須 負 擔 掛 號 費 實 在 說 不 過 去 本 席 認 為 衛 生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當 前 申 請 病 歷 報 告 流 程 及 付 費 標 準 的 合 理 性, 並 以 便 民 為 優 先 考 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有 關 貴 會 林 議 員 奕 華 書 面 質 詢 旨 揭 乙 案,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敬 覆 如 后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3 年 9 月 3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之 收 費 原 則 :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收 費 上 限 為 200 元 每 張 紙 5 元, 所 稱 基 本 費, 已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所 產 生 之 病 歷 調 閱 歸 位 等 人 力 及 影 印 機 等 相 關 成 本, 醫 療 機 構 應 不 得 再 行 額 外 收 取 掛 號 費 據 此, 臺 北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醫 療 收 費 基 準 中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 含 掛 號 費 ) 100 元 病 歷 影 印 (A4 每 張 4 元, 並 未 超 出 上 述 規 範 收 費 原 則 上 限, 合 先 敘 明 至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就 診 之 民 眾, 看 診 當 次 若 須 影 印 檢 驗 報 告, 只 收 取 病 歷 影 印 每 張 4 元, 非 看 診 當 次 申 請 病 歷 複 製, 則 收 病 歷 複 製 基 本 費 ( 含 掛 號 費 )100 元 及 病 歷 影 印 費 每 張 4 元 ( 依 張 數 計 費 ) 病 歷 資 料 為 個 人 隱 私, 為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及 依 據 醫 師 法 第 23 條 醫 療 法 第 72 條 之 保 密 規 定, 至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申 請 病 歷 資 料, 應 填 寫 病 歷 資 料 發 給 申 請 單, 承 辦 人 核 對 申 請 人 ( 為 本 人 者 ) 或 代 為 申 請 人 ( 代 理 人 者 ) 與 病 人 間 之 關 係 身 分 合 法 證 件, 始 予 受 理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已 修 正 申 請 病 歷 複 製 資 料 流 程, 民 眾 申 請 影 印 檢 驗 報 告 或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應 填 寫 病 歷 資 料 發 給 申 請 單 並 繳 費, 約 5 分 鐘 後 即 可 取 件 911

252 保 障 每 位 至 市 立 醫 院 就 醫 民 眾 獲 得 最 好 的 照 顧 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一 直 是 本 府 衛 生 局 的 目 標 與 努 力 方 向, 未 來 衛 生 局 於 市 醫 管 理 上 將 更 加 強 醫 療 團 隊 視 病 猶 親 將 心 比 心 的 精 神, 主 動 關 心 病 患 及 家 屬 需 求, 以 認 真 負 責 態 度 提 供 病 患 及 家 屬 醫 療 服 務 4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質 詢 題 目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勢 洶 洶 基 測 是 否 延 期 應 及 早 公 告 說 明 : 今 年 第 四 號 颱 風 碧 利 斯 來 勢 洶 洶, 很 可 能 直 撲 台 灣 而 來, 甚 至 影 響 到 週 末 即 將 登 場 的 第 二 次 國 中 基 測, 全 國 十 六 萬 多 名 考 生 及 其 家 長 都 很 關 心 基 測 是 否 會 延 期 以 及 何 時 才 會 宣 布 相 關 訊 息 由 於 教 育 部 長 杜 正 勝 認 為, 考 前 一 天 再 宣 布 是 否 延 期, 對 考 生 來 說 已 經 足 夠, 教 育 部 目 前 預 定 最 快 在 星 期 五 的 上 午, 才 會 宣 佈 是 否 延 期 的 訊 息 自 碧 利 斯 颱 風 可 能 侵 台 的 消 息 傳 出 後, 本 席 服 務 處 就 接 獲 不 少 家 長 的 陳 情 電 話 表 示, 基 測 是 否 延 期 之 事 應 該 要 及 早 公 布, 針 對 部 分 偏 遠 地 區 的 考 生, 也 才 來 的 及 做 出 準 備, 以 免 造 成 考 生 憂 慮 影 響 考 生 的 情 緒 由 於 三 年 前 的 大 學 指 考, 也 剛 好 遇 到 敏 督 利 颱 風 來 襲, 讓 不 少 考 生 冒 著 風 雨 考 試, 最 後 還 有 兩 百 多 名 考 生 補 考, 引 發 外 界 的 批 評, 家 長 與 考 生 也 不 禁 擔 心 這 種 情 況 會 重 演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局 應 該 將 台 北 市 眾 多 家 長 及 學 生 的 心 聲 傳 達 給 中 央, 並 建 議 教 育 部 與 中 央 氣 象 局 持 續 聯 繫, 一 旦 有 較 明 確 的 氣 象 資 訊, 就 儘 速 對 外 發 布 消 息 另 外, 近 日 接 連 有 兩 個 颱 風 形 成, 氣 象 局 也 宣 布 全 台 各 地 進 入 警 戒 範 圍, 必 須 防 範 強 風 豪 雨, 工 務 局 卻 遲 未 展 開 防 颱 整 備 工 作 本 席 要 求, 工 務 局 除 了 應 該 加 強 防 洪 排 水 的 準 備, 基 於 實 際 防 洪 需 求, 也 要 多 準 備 砂 包 及 砂 袋, 供 臨 時 應 急 使 用, 以 減 少 颱 風 可 能 帶 來 的 災 害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有 關 公 告 因 應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95 年 第 2 次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乙 案, 係 屬 教 育 部 權 責, 本 府 教 育 局 配 合 辦 理 本 案 95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業 於 95 年 7 月 14 日 95 鳳 新 基 字 第 178 號 函 知 全 國 各 考 區 第 2 次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如 期 舉 行,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請 臺 北 一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試 務 委 員 會 及 本 市 12 所 考 場 學 校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貴 會 對 本 市 教 育 之 關 心, 敬 申 謝 忱 4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黃 珊 珊 912

253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停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因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13 日 14 日 停 車 收 費, 市 政 府 應 主 動 剔 除 紀 錄 與 辦 理 退 費!! 說 明 : 本 席 接 獲 多 起 民 眾 陳 情 反 映, 因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市 政 府 開 放 市 區 紅 黃 線 停 車, 卻 照 常 對 停 在 停 車 格 之 車 輛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顯 然 有 變 相 鼓 勵 市 民 不 停 合 法 停 車 格, 去 停 紅 黃 線 之 疑 慮, 守 法 的 人 反 而 吃 虧 經 媒 體 與 市 民 不 斷 反 映 後,14 日 馬 市 長 終 於 承 諾, 將 退 回 13 日 以 及 14 日 兩 天 之 停 車 收 費 費 用, 對 此, 本 席 仍 有 2 點 提 出 質 疑 首 先, 相 關 停 車 收 費 與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問 題, 本 為 台 北 市 停 管 處 與 交 通 局 管 轄, 是 否 同 意 辦 理 退 費 或 是 一 開 始 就 免 收 停 車 費, 應 該 是 由 交 通 局 自 行 研 議 即 可, 為 何 連 這 種 小 事, 都 要 勞 動 馬 英 九 市 長 開 了 金 口, 下 面 的 人 才 一 個 口 號 一 個 動 作, 難 道 市 府 一 級 主 管 連 這 點 決 策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事 事 都 要 馬 英 九 點 頭, 都 要 馬 英 九 開 口, 才 能 去 做, 才 敢 去 做 嗎? 市 府 馬 團 隊 為 何 總 是 給 外 界 鬆 散 的 觀 感, 就 是 在 於 主 事 者 往 往 不 敢 下 決 定, 扛 責 任, 一 切 都 要 馬 市 長 來 決 定, 如 果 這 樣, 乾 脆 所 有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都 裁 撤 算 了, 讓 馬 市 長 一 人 身 兼 多 職, 也 可 省 下 一 筆 龐 大 人 事 費 用! 本 席 對 於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對 外 表 示, 這 兩 天 繳 納 停 車 費 之 民 眾, 可 以 前 來 辦 理 申 訴, 原 則 上 會 予 以 退 費 的 做 法, 大 表 不 滿, 市 政 府 簡 直 顢 頇 到 了 極 致! 現 在 台 北 市 停 車 收 費 已 經 採 用 電 腦 開 單 系 統, 停 管 處 可 以 自 行 將 13 日 以 及 14 日 輸 入 的 檔 案, 自 行 刪 除, 也 就 達 到 不 用 收 費 的 目 的 至 於 已 經 繳 費 的 車 主, 就 應 該 比 照 催 費 繳 款 的 模 式, 以 簡 訊 或 是 通 訊 主 動 聯 繫, 拿 著 收 據 聯 到 台 北 市 各 公 立 收 費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豈 有 原 先 颱 風 天 收 費 已 經 造 成 不 合 理 了, 連 辦 個 退 費 手 續 還 要 如 此 擾 民, 市 政 府 到 底 有 沒 有 站 在 民 眾 的 角 度, 替 民 眾 解 決 問 題, 這 實 在 匪 夷 所 思! 本 席 要 求 交 通 局 應 主 動 從 電 腦 中 刪 除 13 日 以 及 14 日 所 有 停 車 收 費 紀 錄, 讓 合 法 收 費 非 法 不 用 錢 的 笑 話 就 此 打 住! 也 應 主 動 聯 繫 繳 費 的 車 主, 拿 著 收 據 到 台 北 市 任 何 一 個 收 費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避 免 造 成 民 眾 不 便!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本 市 各 堤 防 之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於 7 月 13 日 零 時 30 分 起 陸 續 關 閉, 並 強 制 原 堤 外 停 車 場 停 放 車 輛 移 出 堤 外 停 車 場 考 量 本 市 停 車 空 間 原 已 不 甚 充 裕, 乃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係 基 於 水 門 關 閉 後 車 輛 疏 散 使 用, 並 不 影 響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之 收 費, 另 當 日 因 為 仍 有 正 常 上 下 班, 爰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為 維 持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位 之 正 常 輪 替 使 用, 故 仍 維 持 照 常 收 費 惟 7 月 13 日 宣 佈 配 合 水 門 關 閉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並 未 完 整 告 知 民 眾 一 般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仍 照 常 收 費, 而 對 部 分 車 主 權 益 造 成 影 響,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再 次 檢 討 同 意 免 收 7 月 13 及 7 月 14 日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之 停 車 費, 並 於 7 月 14 日 及 7 月 18 日 分 別 發 佈 2 次 新 聞 稿 向 民 913

254 眾 說 明 退 費 政 策 及 方 式 該 處 己 特 別 呼 籲 尚 未 繳 費 之 民 眾, 不 用 再 繳 費, 已 繳 費 者 自 7 月 14 日 起 至 8 月 14 日 止 ( 一 個 月 內 ) 可 持 停 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逕 洽 本 市 各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申 請 退 費, 倘 民 眾 是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亦 可 於 停 車 5 日 後 利 用 網 址 列 印 收 據 後 至 該 處 各 路 外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針 對 未 來 颱 風 期 間 本 市 各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關 閉 後 本 市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區 域 範 圍 暨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於 近 期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將 研 訂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俾 作 為 未 來 各 單 位 作 業 之 統 一 標 準 另 爾 後 在 發 布 路 邊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時,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將 一 併 宣 布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是 否 照 常 收 費, 讓 民 眾 了 解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狀 況, 避 免 類 似 爭 議 再 次 發 生 有 關 退 費 方 式, 該 2 日 之 停 車 費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已 列 人 免 繳 清 單 針 對 未 繳 費 者 不 會 進 行 催 繳, 另 針 對 透 過 電 信 業 者 及 銀 行 業 者 自 動 扣 款 之 車 主 該 處 亦 已 主 動 刪 除 繳 費 單 資 料 不 會 扣 款 因 並 非 每 位 車 主 均 有 於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登 錄 車 號 及 連 絡 方 式, 爰 除 部 分 車 主 該 處 已 主 動 通 知 退 費 外, 部 分 車 主 仍 需 主 動 與 該 處 連 絡 進 行 退 費 作 業 4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工 務 局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碧 利 絲 颱 風 來 襲, 市 府 停 車 政 策 出 現 矛 盾!?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說 明 : 碧 利 絲 輕 度 颱 風 來 襲,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95 年 7 月 12 日 發 布 陸 上 及 海 上 颳 風 警 報, 市 政 府 於 當 日 晚 間 即 要 求 民 眾 江 水 門 外 停 放 的 車 輛 駛 離, 並 且 關 閉 水 門, 以 防 止 颱 風 來 襲 造 成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市 區 淹 水 的 災 情 但 是 次 日 台 北 市 政 府 宣 佈 仍 然 照 常 上 班 上 課, 卻 又 同 時 宣 佈 開 放 紅 黃 線 讓 民 眾 停 放 車 輛, 這 樣 的 做 法 與 往 常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後 才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的 措 施, 顯 有 不 同, 而 且 既 然 宣 佈 照 常 上 班 上 課, 顯 示 市 政 府 根 據 氣 象 資 料 判 斷, 認 為 颱 風 所 帶 來 的 陣 風 及 雨 量 都 未 達 到 相 關 停 課 停 班 標 準,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在 12 日 晚 上 就 急 著 宣 佈 關 閉 水 門, 並 且 要 求 民 眾 將 車 輛 駛 離 而 在 宣 佈 水 門 關 閉 及 車 輛 駛 離 後, 市 政 府 隨 即 宣 佈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根 據 12 日 晚 間 的 媒 體 報 導, 據 了 解 應 該 是 只 開 放 到 13 日 的 上 午, 但 是 13 日 上 午 媒 體 又 報 導 台 北 縣 市 全 面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而 公 有 停 車 場 又 照 常 收 費, 為 何 會 出 現 如 此 矛 盾 的 做 法? 本 席 質 疑, 市 政 府 對 於 何 時 關 閉 水 門? 何 時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以 及 公 有 停 車 場 是 否 暫 停 收 費? 等 各 項 措 施, 各 單 位 各 司 其 政, 沒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配 套 做 法, 也 讓 民 眾 覺 得 市 府 政 策 前 後 矛 盾, 出 現 無 所 適 從 的 感 覺, 結 果 造 成 民 眾 亂 停 車, 卻 又 不 見 警 察 取 締, 形 成 交 通 混 亂 的 現 象, 或 是 即 使 取 締 卻 又 可 能 引 發 取 締 爭 議 的 問 題 914

255 或 許 對 市 府 各 主 管 單 位 而 言, 既 然 要 上 班, 那 麼 公 有 停 車 場 理 所 當 然 要 收 費, 不 然 停 車 收 費 員 為 何 要 上 班? 但 是 既 然 停 車 場 要 收 費, 為 何 又 要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這 樣 的 做 法 對 民 眾 而 言 是 矛 盾 的 本 席 建 請 市 府 應 該 針 對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建 立 明 確 的 標 準, 並 且 配 合 公 有 停 車 場 是 否 收 費, 以 形 成 一 個 明 確 的 制 度, 而 非 一 切 以 人 治 為 政 策 考 量 的 做 法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7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發 布 輕 度 颱 風 碧 利 斯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預 計 對 臺 灣 東 部 北 部 陸 地 將 構 成 嚴 重 威 脅, 為 因 應 碧 利 絲 颱 風 來 襲,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宣 佈 於 12 日 晚 間 9 時 30 分 起 開 放 車 輛 停 放 本 市 紅 黃 線 區, 希 能 夠 紓 解 本 市 各 河 城 疏 散 門 於 關 閉 後, 堤 外 停 車 車 輛 駛 離 堤 外 之 停 車 問 題 避 免 停 放 本 市 低 窪 地 區 之 車 輛 因 淹 水 而 遭 受 損 失, 並 考 量 停 放 於 公 民 營 地 下 停 車 場 或 建 物 附 設 地 下 停 車 場 之 車 輛 避 免 因 颱 風 豪 雨 停 放 地 下 停 車 場 淹 水 而 有 損 失, 故 自 12 日 晚 間 9 時 30 分 起 開 放 車 輛 停 放 本 市 紅 黃 線 區 ( 依 據 臺 北 市 災 害 期 間 緊 急 開 放 車 輛 停 放 規 定, 本 市 疏 散 ( 水 ) 門 開 始 關 閉 前 1 小 時 起, 市 區 平 面 道 路 紅 黃 線 附 條 件 同 時 開 放 停 車 )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係 基 於 防 災 車 輛 疏 散 使 用, 因 本 市 7 月 13 日 仍 正 常 上 班 上 學, 為 維 持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空 間 之 正 常 輪 替 使 用, 爰 本 市 路 邊 停 車 場 仍 維 持 照 常 收 費 然 而,7 月 12 日 宣 佈 配 合 水 門 關 閉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並 未 完 整 告 知 民 眾 一 般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仍 照 常 收 費, 而 對 部 分 車 主 權 益 造 成 影 響, 該 處 表 示 歉 意, 同 意 免 收 7 月 13 日 及 7 月 14 日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之 停 車 費, 並 於 7 月 14 日 及 7 月 18 日 分 別 發 佈 2 次 新 聞 稿 向 民 眾 說 明 退 費 政 策 及 方 式 該 處 特 別 呼 籲 尚 未 繳 費 之 民 眾, 不 用 再 繳 費, 已 繳 費 者 自 7 月 14 日 起 至 8 月 14 日 止 ( 一 個 月 內 內 ) 持 停 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逕 洽 本 市 各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申 請 退 費, 如 仍 有 不 便 亦 可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退 費, 倘 民 眾 是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可 於 停 車 5 日 後 利 用 網 址 列 印 收 據 後 傳 真 至 該 處 並 電 話 聯 絡 辦 理 退 費 另 爾 後 在 颱 洪 期 間 發 布 局 部 路 邊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時, 該 處 將 一 併 宣 布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是 否 照 常 收 費, 讓 民 眾 了 解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狀 況, 避 免 類 似 爭 議 再 次 發 生 鑑 於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造 成 市 民 交 通 不 便,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邀 集 中 央 臺 北 縣 市 各 有 關 單 位 開 會 檢 討 颱 風 期 間, 本 市 各 河 城 疏 散 門 關 閉 與 開 放 時 機 開 放 紅 黃 線 之 時 機 與 本 市 各 河 域 疏 散 門 於 關 閉 後 因 應 臨 時 性 停 車 區 需 求 開 放 紅 黃 線 過 當 區 域 範 圍 暨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俾 作 為 未 來 各 單 位 作 業 之 統 一 標 準 4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停 車 管 理 處 質 詢 題 目 : 檢 討 颱 風 天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卻 對 停 車 格 中 車 輛 收 費 之 不 合 理 政 策 915

256 說 明 : 七 月 十 三 日 因 颱 風 來 襲, 市 府 要 求 停 於 堤 外 車 輛 均 應 駛 離, 為 避 免 原 停 於 堤 外 之 車 輛 在 市 區 無 車 位 可 停, 市 府 遂 開 放 市 區 道 路 紅 黃 線 路 段 供 市 民 免 費 停 車, 此 一 德 政 立 意 雖 美, 但 市 府 停 管 處 卻 又 對 停 在 白 色 停 車 格 中 之 車 輛 收 取 停 車 費, 造 成 原 本 守 法 的 民 眾 要 付 出 代 價, 而 停 在 紅 黃 線 上 之 車 輛 卻 可 以 既 不 被 拖 吊, 也 不 用 付 停 車 費 之 怪 現 象 為 因 應 颱 風 來 襲, 市 府 會 要 求 原 停 於 堤 外 之 車 輛 駛 離, 以 免 河 水 暴 漲 時, 造 成 民 眾 之 身 家 財 產 受 損 為 解 決 此 一 政 策 所 釋 放 之 車 流 無 處 可 停 之 問 題, 市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也 會 同 時 宣 布 開 放 市 區 道 路 原 禁 止 停 車 之 紅 黃 線 路 段, 在 颱 風 來 襲 期 間 可 以 供 民 眾 停 放 車 輛 之 用 原 本 這 樣 的 做 法 立 意 甚 佳, 但 市 府 的 停 車 管 理 處 卻 在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的 同 時, 對 停 在 白 色 停 車 格 之 車 輛 維 持 開 單 收 取 停 車 費, 這 樣 似 有 懲 罰 守 法 民 眾 的 意 味 停 車 管 理 處 的 聲 明 中 指 出, 對 停 在 合 法 停 車 格 之 車 輛 依 法 收 費 是 為 了 維 持 商 業 區 周 轉 率, 但 既 已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難 道 這 些 停 在 紅 黃 線 之 車 輛 不 會 影 響 到 商 業 區 之 交 通? 且 既 已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對 原 本 已 劃 設 之 合 法 停 車 格 上 之 車 輛 是 否 也 該 取 消 收 取 停 車 費 以 示 公 平? 本 席 在 此 提 出 兩 點 質 疑 : 停 管 處 既 已 宣 布 開 放 市 區 道 路 紅 黃 線 可 供 民 眾 停 車, 為 何 對 停 放 在 合 法 停 車 格 之 車 輛 要 收 取 停 車 費 用? 難 道 就 為 了 當 日 屬 正 常 上 班 上 課, 所 以 正 常 上 班 的 收 費 管 理 員 也 要 正 常 開 單 收 費? 停 管 處 既 然 認 為 : 雖 開 放 紅 黃 線 供 民 眾 停 車 之 用, 但 為 維 持 商 業 區 周 轉 率, 應 對 不 知 市 府 此 項 德 政 之 民 眾 與 堅 持 守 法 之 民 眾 維 持 原 有 之 收 取 停 車 費 原 則 這 樣 的 做 法 簡 直 是 懲 罰 合 法 民 眾!! 因 此 本 席 強 烈 要 求 : 颱 風 來 襲 期 間 屬 非 常 時 期, 既 開 放 紅 黃 線 路 段 供 民 眾 停 車, 也 應 對 原 停 於 合 法 停 車 格 之 車 輛 一 視 同 仁, 免 除 同 時 段 之 停 車 費, 以 維 持 公 平 性 若 為 維 持 商 業 區 周 轉 率, 則 應 規 畫 出 何 路 段 之 紅 黃 線 為 永 不 開 放 路 段, 並 公 告 周 知, 以 免 造 成 民 眾 困 擾 本 次 颱 風 來 襲, 因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對 停 在 合 法 停 車 位 之 車 輛 所 收 取 之 停 車 費, 應 予 退 回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碧 利 斯 颱 風 來 襲 本 市 各 堤 防 之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於 7 月 13 日 零 時 30 分 起 陸 續 關 閉, 並 強 制 原 堤 外 停 車 場 停 放 車 輛 移 出 堤 外 停 車 場 考 量 本 市 停 車 空 間 原 已 不 甚 充 裕, 乃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係 基 於 水 門 關 閉 後 車 輛 疏 散 使 用, 並 不 影 響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之 收 費, 另 當 日 因 為 仍 有 正 常 上 下 班, 爰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為 維 持 公 有 路 邊 停 車 位 之 正 常 輪 替 使 用, 故 仍 維 持 照 常 收 費 惟 7 月 13 日 宣 佈 配 合 水 門 關 閉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時, 並 未 完 整 告 知 民 眾 一 般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仍 照 常 收 費, 而 對 部 分 車 主 權 益 造 成 影 響,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再 次 檢 討 同 意 免 收 7 月 13 及 7 月 14 日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位 之 停 車 費, 並 於 7 月 14 日 及 7 月 18 日 分 別 發 佈 2 次 新 聞 稿 向 民 916

257 眾 說 明 退 費 政 策 及 方 式 該 處 己 特 別 呼 籲 尚 未 繳 費 之 民 眾, 不 用 再 繳 費, 已 繳 費 者 自 7 月 14 日 起 至 8 月 14 日 止 ( 一 個 月 內 ) 可 持 停 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逕 洽 本 市 各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申 請 退 費, 倘 民 眾 是 以 悠 遊 卡 付 費, 亦 可 於 停 車 5 日 後 利 用 網 址 列 印 收 據 後 至 該 處 各 路 外 停 車 場 辦 理 退 費 針 對 未 來 颱 風 期 間 本 市 各 水 門 為 防 災 需 要 關 閉 後 本 市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區 域 範 圍 暨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方 式, 本 府 交 通 局 將 於 近 期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將 研 訂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俾 作 為 未 來 各 單 位 作 業 之 統 一 標 準 另 爾 後 在 發 布 路 邊 紅 黃 線 開 放 停 車 時, 本 府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將 一 併 宣 布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是 否 照 常 收 費, 讓 民 眾 了 解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狀 況, 避 免 類 似 爭 議 再 次 發 生 4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晉 章 質 詢 對 象 :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養 護 工 程 處 交 通 局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自 強 隧 道 失 明, 隧 道 伸 手 不 見 五 指, 駕 駛 人 人 自 危! 說 明 :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今 晨 行 經 自 強 隧 道 大 直 往 士 林 方 向 時, 有 看 到 新 立 在 隧 道 前 的 標 誌 牌, 但 由 於 該 標 誌 牌 放 置 的 位 置 不 明 顯, 根 本 還 看 不 清 楚 所 載 文 字, 就 已 進 隧 道, 頓 時 發 現 隧 道 內 一 片 黑 暗, 除 了 各 駕 駛 人 的 車 燈 之 外, 隧 道 燈 竟 然 沒 有 亮, 本 席 經 向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反 應, 發 現 居 然 是 自 強 隧 道 內 的 電 纜 線 被 竊, 以 致 燈 不 亮! 地 處 偏 遠 的 外 縣 市 較 常 發 生 電 纜 線 被 竊 情 事, 但 在 台 北 市, 似 乎 還 是 頭 一 回 發 生 電 纜 線 被 竊, 且 被 竊 者 還 是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甚 鉅 的 隧 道 燈 的 電 纜 線, 本 席 速 派 助 理 前 去 探 查, 發 現 市 府 只 在 隧 道 入 口 前 約 100 公 尺 處 放 置 一 約 90 公 分 乘 30 公 分 之 白 色 標 誌 牌, 告 知 駕 駛 人 隧 道 因 線 路 遭 竊, 致 使 路 燈 失 明, 請 進 入 隧 道 開 車 燈, 並 小 心 駕 駛 自 強 隧 道 原 本 就 由 於 燈 暗, 常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本 席 之 前 也 為 此 要 求 交 工 處 改 善 照 明, 現 又 因 為 電 纜 線 被 竊 導 致 在 進 隧 道 500 公 尺 內 路 燈 全 都 不 亮 該 側 隧 道 有 劃 分 機 車 專 用 道 與 汽 車 道, 白 天 或 許 駕 駛 人 還 可 以 憑 著 天 色 亮 與 開 車 頭 燈 小 心 駕 駛, 安 全 通 過 隧 道, 到 了 夜 晚, 不 熟 路 況 的 駕 駛 人 在 進 隧 道 時 一 片 黑 暗, 難 保 是 否 因 此 發 生 車 禍, 損 人 傷 財 因 此, 本 席 強 烈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在 今 日 之 內 完 成 搶 修, 在 搶 修 完 成 前,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在 隧 道 前 較 明 顯 處 再 設 一 面 大 型 標 示 牌 面, 或 放 置 活 動 假 人 指 揮 交 通, 提 醒 駕 駛 人 注 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有 關 林 議 員 晉 章 書 面 質 詢 : 自 強 隧 道 失 明, 隧 道 伸 手 不 見 五 指, 駕 駛 人 人 自 危! 事 宜, 經 查 本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於 接 獲 自 強 隧 道 路 燈 不 亮 通 報, 即 派 員 至 現 場 查 修, 發 現 自 強 隧 道 上 方 路 燈 電 纜 線 遭 竊, 致 大 直 端 隧 道 路 燈 失 明 917

258 , 隨 即 向 中 山 分 局 大 直 派 所 出 報 案 處 理, 為 維 車 輛 行 進 安 全, 立 即 於 隧 道 口 現 場 放 置 標 示 牌 告 知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同 時 亦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於 95 年 7 月 18 日 下 午 辦 修 復 放 光 本 案 已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列 管 偵 辦 中, 並 責 請 轄 區 分 局 妥 善 規 劃 安 全 維 護 防 制 勤 務 以 靖 治 安 環 境 本 府 已 督 囑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爾 後 有 類 似 情 況, 於 隧 道 口 處 加 強 多 設 置 警 示 標 示 牌, 提 醒 駕 駛 人 注 意, 並 囑 各 局 處 單 位 加 強 墜 內 外 各 項 設 施 之 巡 視 通 報 作 業 4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監 理 處 質 詢 題 目 : 明 明 已 繳 納 牌 照 稅, 卻 被 要 求 補 繳, 冤 枉 啊! 說 明 : 據 民 眾 反 應, 其 名 下 車 輛 車 號 8798-DP, 因 未 收 到 今 年 度 牌 照 稅 單, 經 本 席 反 應 請 稅 捐 處 補 單, 不 料 稅 捐 處 除 補 上 95 年 度 牌 照 稅 單, 還 表 示 93 年 度 亦 未 繳 納 該 民 眾 車 輛 於 93 年 1 月 16 日 領 牌, 領 牌 同 時 必 須 繳 納 當 年 度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費, 怎 麼 可 能 未 納 稅 費, 監 理 處 發 放 牌 照? 稅 捐 處 松 山 分 處 95 年 7 月 11 日 北 市 稽 松 乙 字 第 號 函 表 示 因 監 理 處 作 業 疏 忽, 將 車 號 誤 鍵 為 8798-DP, 致 該 車 已 繳 93 年 使 用 牌 照 稅 款 6,828 元, 誤 銷 至 8798-DP 車 輛, 已 予 更 正 並 註 銷 欠 稅 就 算 誤 鍵 車 號, 兩 車 車 號 後 兩 碼 恰 巧 相 反, 但 是 同 一 天 領 牌 的 兩 輛 車, 照 理 說 監 理 處 當 天 就 該 發 現 疏 失, 居 然 一 等 兩 年 半 等 到 本 席 揭 露, 稅 捐 處 才 表 示 是 監 理 處 疏 忽 烏 龍 一 場, 難 不 成 被 誤 鍵 車 號 車 輛 未 繳 93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還 是 監 理 處 又 不 知 誤 鍵 到 哪 一 輛 車? 究 竟 有 多 少 輛 車 被 通 知 補 繳? 如 此 效 率, 如 何 讓 民 眾 信 服? 今 後 收 到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費 單, 能 信 嗎? 本 席 要 求, 監 理 處 必 須 為 此 一 事 件 負 責, 不 能 只 是 疏 忽 兩 字 了 事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查 本 案 係 本 市 監 理 處 ( 以 下 簡 稱 監 理 處 ) 於 93 年 1 月 16 日 核 發 張 惠 芳 小 姐 8789-DP 牌 照 時, 於 資 料 建 檔 時 誤 輸 入 為 8798-DP, 渠 委 託 領 牌 人 員 一 時 不 察 將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使 用 費 繳 款 單 於 銀 行 繳 納 後, 於 當 日 領 牌 時 即 發 現 錯 誤, 監 理 處 立 即 更 正 為 正 確 之 8789-DP 牌 照 惟 已 繳 稅 費 款 單 據 未 隨 之 更 正, 造 成 後 續 領 牌 之 8798-DP 93 年 度 產 生 2 筆 相 同 車 號 繳 納 稅 費 款, 而 8789-DP 93 年 度 應 收 稅 費 款 未 入 賬 銷 案 現 象 後 經 陳 議 員 孋 輝 代 車 主 反 映, 本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及 監 理 處 查 證 後 已 分 別 於 95 年 7 月 5 日 及 6 日 予 以 更 正 本 府 已 要 求 監 理 處 就 公 路 監 理 電 腦 稅 費 系 統 檢 核 機 制 全 面 清 查 並 加 強 檢 視 查 核, 以 防 止 類 似 案 件 再 發 生 ; 至 於 人 員 作 業 疏 忽 部 分, 亦 由 監 理 處 進 行 內 部 918

259 檢 討 並 予 改 進 副 本 抄 送 張 惠 芳 小 姐, 有 關 稅 費 單 據 銷 號 作 業 問 題 造 成 您 困 擾 之 處, 謹 向 您 致 歉 4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質 詢 議 員 : 戴 錫 欽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麥 帥 二 橋 修 復 工 程 問 題 不 斷, 民 眾 到 底 還 要 忍 受 多 久? 說 明 :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反 映, 健 康 路 塔 悠 路 口 麥 帥 二 橋 段, 日 前 橋 身 進 行 噴 漆 工 程, 施 工 後 週 遭 住 戶 發 現 車 輛 外 觀 佈 滿 點 點 噴 漆, 民 眾 質 疑 施 工 包 商 未 作 好 防 護 措 施 才 會 導 致 如 此 情 況 發 生, 而 民 眾 向 工 務 部 門 陳 情 後 卻 始 終 未 獲 得 具 體 回 應 本 席 向 工 務 局 了 解 情 況 後 得 知, 麥 帥 二 橋 近 期 係 進 行 橋 身 除 鏽 及 重 新 噴 漆 的 工 程, 旨 揭 地 點 日 前 施 工 時 可 能 因 為 風 速 過 大, 導 致 噴 漆 隨 著 風 四 處 飄 散, 但 養 工 處 強 調 都 有 要 求 包 商 於 施 工 前 確 實 作 好 隔 霧 措 施 然 據 本 席 實 地 勘 察 過 後 發 現, 所 謂 的 隔 霧 措 施, 僅 僅 是 幾 塊 黑 色 帆 布 固 定 於 施 工 橋 身 下 方, 無 論 是 面 積 或 是 固 定 位 置 皆 不 足 以 將 噴 漆 確 實 隔 離, 甚 至 有 的 隔 霧 帆 布 並 未 完 全 固 定 好, 在 施 工 現 場 隨 風 飄 蕩, 如 此 的 施 工 品 質 控 管 不 禁 令 人 搖 頭 事 實 上 麥 帥 二 橋 自 施 工 以 來,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便 不 曾 間 斷, 期 間 除 了 配 合 施 工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而 造 成 市 區 以 及 內 科 地 區 道 路 多 處 塞 車 外,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噴 殺 除 鏽 碎 屑 飄 散 造 成 污 損 等 問 題 已 不 時 遭 到 民 眾 所 詬 病, 現 在 再 加 上 廠 商 噴 漆 施 工 不 當 造 成 民 眾 車 輛 受 損, 問 題 接 二 連 三 的 發 生, 卻 不 見 有 關 單 位 能 提 出 具 體 的 改 善 方 法, 讓 民 眾 不 禁 想 問, 百 姓 的 疾 苦 政 府 到 底 看 到 了 沒 有 又 令 人 質 疑 的 是, 麥 帥 二 橋 自 84 年 通 車 以 來, 僅 歷 經 10 個 年 頭, 為 何 這 麼 快 便 要 進 行 除 鏽 噴 漆 的 整 修 工 程? 據 養 工 處 的 說 法, 麥 帥 二 橋 因 為 設 計 上 是 將 鋼 構 建 在 橋 面 上, 受 日 曬 雨 淋, 油 漆 的 年 限 也 會 縮 短 一 般 油 漆 保 固 期 限 為 7 年, 故 麥 帥 二 橋 的 油 漆 壽 命 大 約 是 到 91 年 甚 至 可 能 更 短, 但 據 本 席 了 解, 麥 帥 二 橋 自 90 年 起 便 已 發 生 局 部 鏽 蝕 的 情 況, 養 工 處 一 直 拖 到 91 年 才 要 求 營 造 廠 商 修 復, 而 實 際 上 營 造 商 就 麥 帥 二 橋 的 修 復 情 況 更 是 不 甚 理 想, 一 直 到 93 年 檢 測 發 現 鋼 構 等 鏽 蝕 嚴 重, 恐 危 及 行 車 安 全 才 發 包 進 行 修 復, 但 保 固 但 期 限 早 已 逾 期, 政 府 只 能 透 過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方 式 進 行 修 復, 不 僅 浪 費 公 帑, 更 肥 了 營 造 廠 商 的 荷 包 本 席 建 請 養 工 處, 對 於 施 工 期 間 所 衍 生 的 交 通 問 題 以 及 損 鄰 問 題, 養 工 處 應 會 同 相 關 單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對 於 本 次 施 工 尚 不 當 所 造 成 民 眾 之 損 失 應 責 成 包 商 盡 速 予 以 補 償 復 舊, 另 應 嚴 格 監 督 施 工 包 商, 爾 後 施 工 應 確 實 做 好 防 護 措 施, 以 免 類 似 問 題 再 次 發 生, 徒 919

260 增 民 怨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查 本 市 麥 帥 二 橋 係 於 民 國 84 年 興 建 完 成,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自 85 年 4 月 正 式 接 管 維 護 依 據 該 橋 興 建 工 程 契 約 之 保 固 責 任 約 定, 施 工 廠 商 所 負 油 漆 部 分 之 係 因 責 任 年 限 為 7 年 應 至 92 年 4 月, 期 間 養 工 處 於 90 年 下 旬 巡 查 發 現 該 橋 橋 面 以 上 鋼 拱 部 分 有 出 現 局 部 脫 漆 生 鏽 情 形 後, 即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立 即 進 行 係 因 修 復, 惟 因 當 時 麥 帥 二 橋 已 為 內 湖 地 區 及 高 速 公 路 進 出 市 區 之 交 通 要 道, 故 雖 僅 為 局 部 維 修 施 工, 仍 必 須 先 提 報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送 交 通 主 管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據 辦 並 進 行 施 工 前 宣 導 準 備 工 作, 以 致 需 至 91 年 2 月 於 上 述 前 置 作 業 完 成 後 始 能 進 行 實 際 維 修 施 工 作 業, 並 無 發 現 保 因 缺 失 後 延 遲 未 立 即 要 求 原 施 工 廠 商 進 行 維 修 改 善 之 情 形 另 養 工 處 考 量 該 橋 為 特 殊 之 大 跨 距 上 拱 式 結 構, 鋼 拱 面 漆 可 能 因 直 接 承 受 長 期 高 溫 日 曬 雨 淋 以 及 震 動 程 度 較 大 等 因 素 影 響, 致 與 一 般 下 承 式 鋼 構 比 較 確 有 劣 化 速 度 較 快 情 形, 因 此 乃 於 保 固 期 限 屆 滿 後 即 編 列 次 (93) 年 度 預 算 委 託 專 業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該 橋 全 面 檢 測 工 作, 以 進 一 步 全 面 瞭 解 劣 化 程 度, 俾 能 適 時 儘 早 進 行 必 須 之 整 修 以 維 持 鋼 橋 正 常 使 用 壽 命 養 工 處 本 次 進 行 麥 帥 二 橋 鋼 構 之 防 鏽 整 修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時 即 考 量 為 有 效 延 長 整 修 完 成 後 防 鏽 層 之 耐 用 年 限, 以 期 能 降 低 日 後 整 修 頻 率, 因 此 採 用 較 一 般 鋼 橋 更 高 規 格 之 防 鏽 工 法, 以 噴 砂 方 式 將 舊 有 已 劣 化 之 面 漆 全 部 清 除 後, 先 於 鋼 材 表 面 增 加 噴 覆 抗 氧 化 性 能 較 佳 之 鋅 鋁 合 金 防 鏽 層 後, 再 噴 塗 共 4 道 面 漆, 整 修 完 成 後 整 體 防 鏽 層 耐 用 年 限 將 可 達 10 年 以 上 另 該 整 修 工 程 施 工 初 期 因 考 量 橋 面 上 施 工 仍 對 交 通 影 響 至 矩, 因 此 原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要 求 僅 利 用 夜 間 12 時 以 後 之 深 夜 時 段 施 工, 惟 因 前 述 進 行 噴 砂 去 除 舊 漆 及 浮 鏽 時 產 生 之 噪 音 較 大, 養 工 處 於 接 獲 附 近 居 民 反 映 深 夜 施 工 噪 音 打 擾 作 息, 並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增 加 隔 離 措 施 及 調 整 施 工 方 式 仍 無 法 有 效 降 低 音 量 後, 即 積 極 會 同 交 通 主 管 單 位 研 擬 在 儘 可 能 維 持 最 低 交 通 需 求 下 增 加 日 間 離 峰 時 段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施 工 方 案, 儘 量 將 噪 音 較 大 工 項 安 排 至 日 間 時 段 施 工, 上 述 日 間 管 制 施 工 措 施, 經 施 工 前 全 面 宣 導 並 於 95 年 5 月 9 日 實 施 後, 雖 仍 不 得 已 造 成 離 峰 時 段 通 過 該 橋 交 通 較 為 雍 塞, 但 除 已 大 幅 減 少 夜 間 噪 音 擾 民 情 形, 且 在 養 工 處 督 促 施 工 廠 商 日 夜 全 力 趕 工 下, 原 預 估 日 間 需 管 制 施 工 至 7 月 中 旬, 亦 提 前 至 6 月 23 日 即 已 完 成 需 日 間 施 作 工 項, 並 已 隨 即 取 消 日 間 管 制 恢 復 交 通 順 暢, 剩 餘 噴 塗 面 漆 部 分 因 施 工 噪 音 較 小, 因 此 恢 復 至 僅 深 夜 時 段 封 橋 施 作, 後 續 如 天 氣 狀 況 良 好, 預 計 至 8 月 上 旬 即 可 全 部 施 工 完 成 本 案 有 關 施 工 過 程 中 於 部 分 鄰 近 堤 內 平 面 道 路 之 引 道 範 圍 進 行 噴 漆 作 業 時, 因 受 限 於 下 方 平 面 道 路 通 行 需 求 或 既 有 地 物, 未 能 設 置 固 定 式 不 易 受 風 勢 影 響 之 隔 離 設 施, 僅 能 機 動 掛 設 布 網 阻 隔 以 致 風 勢 較 大 時 易 發 生 部 分 漆 料 逸 散 波 及 鄰 近 民 眾 停 放 車 輛 情 形, 養 工 處 除 已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於 施 工 前 張 貼 及 於 附 近 停 放 車 輛 上 夾 附 施 工 時 間 通 告 傳 單, 以 提 醒 民 眾 於 施 工 時 段 內 儘 量 駛 離 外, 對 於 民 眾 反 映 車 輛 道 污 損 情 形, 則 已 立 即 督 促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善 後 並 向 民 眾 致 歉 ; 並 要 求 監 造 單 位 持 續 督 促 施 工 廠 商 後 續 施 工 時 應 再 補 強 圍 設 阻 隔 措 施, 應 隨 時 注 意 風 勢 影 響 情 形, 以 避 免 再 發 生 類 似 損 鄰 擾 民 情 形 920

261 4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頻 傳 車 輛 輪 胎 遭 戳 破 行 善 週 美 治 安 堪 慮 說 明 : 本 席 近 日 頻 頻 接 獲 行 善 週 美 地 區 市 民 反 應, 停 放 在 路 邊 的 車 輛, 輪 胎 經 常 遭 到 歹 徒 將 輪 胎 戳 破, 鄰 近 居 民 不 堪 其 優, 對 於 居 家 治 安 如 此 敗 壞, 許 多 市 民 更 是 忿 忿 不 平 本 席 要 求, 警 察 局 應 該 加 強 巡 察, 以 維 護 該 地 區 治 安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旨 揭 書 面 質 詢 案, 據 轄 區 本 府 警 察 局 內 湖 分 局 清 查 結 果, 迄 今 尚 未 有 接 獲 是 類 案 件 報 案 紀 錄, 惟 本 府 警 察 局 已 飭 該 分 局 督 屬 潭 美 派 出 所 訪 視 里 民, 視 實 際 狀 況 加 掛 巡 邏 袋, 並 列 為 巡 邏 守 望 重 點, 加 強 巡 簽 勤 務 作 為, 以 防 範 不 法, 全 力 遏 止 是 類 犯 罪 案 件 發 生, 以 強 化 維 護 該 地 區 治 安 4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新 明 國 小 是 否 興 建 應 儘 速 決 定 說 明 : 內 湖 區 新 明 國 小 已 經 籌 備 多 時, 學 校 用 地 也 劃 定 許 久, 無 奈 受 到 近 年 少 子 化 及 經 費 影 響, 新 明 國 小 的 興 建 計 畫 也 遲 未 定 案 對 於 這 些 土 地 被 劃 定 為 學 校 用 地 的 地 主 而 言, 更 是 苦 不 堪 言, 閒 置 的 土 地 遲 遲 無 法 利 用, 市 府 也 不 依 法 徵 收, 只 能 任 由 閒 置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應 該 儘 速 決 定 新 明 國 小 是 否 興 建, 若 決 定 興 建, 應 盡 速 徵 收, 若 確 定 不 興 建, 則 應 該 儘 速 變 更 都 市 計 晝, 避 免 影 響 市 民 權 益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為 本 市 內 湖 區 是 否 興 建 新 明 國 小 乙 案, 經 查 旨 揭 國 小 預 定 地 因 與 潭 美 國 小 學 區 重 疊, 且 該 預 定 地 之 東 北 方 現 已 重 劃 為 無 償 取 得 2 公 頃 之 羊 稠 段 國 小 預 定 地, 本 府 囿 於 財 政 短 絀 及 未 來 教 育 方 針 人 口 消 長 及 社 會 組 成 變 遷 之 考 量, 評 估 暫 無 開 闢 需 求 惟 針 對 潭 美 國 小 70% 學 童 來 自 新 明 國 小 學 區, 基 於 維 護 學 童 上 學 安 全, 該 校 自 89 年 6 月 起 已 由 學 校 擴 大 辦 理 學 童 上 學 專 車,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成 效 良 好, 短 期 內 可 解 決 學 童 就 學 之 問 題 本 案 土 地 前 經 本 府 教 育 局 評 估 無 開 闢 需 求, 且 於 91 年 10 月 29 日 以 北 市 教 字 八 第 號 函 請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檢 討 變 更 為 非 學 校 用 地, 案 經 該 局 納 入 內 湖 區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中 承 上, 本 案 預 定 地 土 地 尚 未 徵 收, 又 基 地 東 北 側 隔 南 京 東 路 為 內 湖 區 第 五 期 重 劃 區 內 羊 稠 段 國 小 預 定 地, 該 預 定 地 重 劃 後 本 府 可 無 償 取 得 學 校 用 地, 在 921

262 考 量 教 育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該 預 定 地 校 地 資 源 較 佳 及 目 前 鄰 近 學 區 內 潭 美 國 小 學 童 尚 未 達 飽 和 情 況 下, 擬 計 畫 先 行 評 估 羊 稠 段 國 小 用 地 設 校 需 求, 爰 新 明 國 小 目 前 暫 無 設 校 計 畫 4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公 園 處 質 詢 題 目 : 南 港 區 公 園 髒 亂 外 包 廠 商 偷 懶 公 園 處 督 導 不 週 說 明 : 本 席 近 日 接 許 多 民 眾 反 映, 南 港 地 區 公 園 清 潔 工 作 郊 遊 外 包 廠 商 後 環 境 品 質 明 顯 變 差, 造 成 到 公 園 運 動 休 憩 的 市 民 紛 紛 抱 怨 由 於 公 園 為 都 市 地 區 少 數 提 供 市 民 休 閑 遊 憩 的 重 要 設 施, 環 境 清 潔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本 席 要 求 公 園 處 應 該 立 即 派 員 了 解, 嚴 格 督 促 廠 商 維 護 公 園 清 潔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經 查 旨 揭 南 港 區 委 外 維 護 公 園 為 萬 福 公 園 新 勝 公 園 2 處, 於 94 年 4 月 起 由 南 港 區 公 所 移 回 本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接 續 維 管, 自 95 年 3 月 中 旬 起 委 託 有 限 責 任 臺 灣 區 申 新 原 住 民 園 藝 景 觀 勞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承 攬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後, 即 陸 續 接 獲 里 長 或 市 民 來 電 反 映 應 加 強 公 園 清 潔, 該 處 除 派 員 督 促 外, 同 時 並 依 契 約 通 知 承 商 儘 速 改 善, 惟 該 承 商 雖 允 諾 依 期 限 改 善, 卻 多 次 藉 故 拖 延, 為 徹 底 解 決 此 項 情 事, 目 前 到 正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不 計 價 逾 期 扣 款 甚 至 解 約 事 宜 ; 另 為 能 兼 顧 公 園 休 憩 環 境, 並 已 督 促 該 處 加 派 人 力 進 行 清 漯 維 護 工 作, 期 能 提 供 附 近 居 民 最 優 質 之 休 憩 公 園 5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教 育 局 質 詢 題 目 : 羊 稠 國 小 籌 備 處 應 儘 速 成 立 說 明 : 內 湖 五 區 重 劃 區 內 規 劃 的 羊 稠 國 小, 已 經 規 劃 多 年, 但 遲 遲 未 有 進 一 步 作 業 展 開 由 於 五 期 重 劃 區 已 經 逐 步 進 行 開 發 未 來 勢 必 會 有 就 學 需 求 依 照 目 前 本 是 學 校 籌 備 速 度, 應 該 加 緊 腳 步, 加 速 規 劃, 設 置 籌 備 處, 以 符 合 未 來 新 興 社 區 學 童 就 學 需 求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依 據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擬 定 內 湖 區 羊 稠 小 段 附 近 都 市 計 畫 案 所 劃 設 之 羊 稠 小 段 國 小 用 地, 與 新 明 國 小 相 鄰, 僅 隔 南 京 東 路 5 段, 受 地 形 限 制 其 主 要 學 區 與 新 明 國 小 之 學 區 重 疊 上 開 羊 稠 小 段 國 小 預 定 地 本 府 業 於 94 年 5 月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管 理 機 關 為 本 府 教 育 局 前 揭 預 定 地 現 無 土 地 徵 收 價 款 及 辦 理 地 上 拆 遷 戶 之 抗 爭 與 延 宕, 教 育 資 源 可 922

263 直 接 運 用 於 學 校 開 闢 工 程 上 土 地 面 積 約 為 2 公 頃, 為 新 明 國 小 預 定 地 面 積 之 1.96 倍, 若 開 闢, 能 提 供 較 寬 裕 之 教 育 資 源 爰 基 於 羊 稠 小 段 國 小 用 地 之 各 項 客 觀 條 件 皆 優 於 新 明 國 小 用 地, 故 本 府 教 育 局 業 函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表 示 新 明 國 民 小 學 預 定 地 已 無 設 校 需 求 又 鄰 近 潭 美 國 小 因 近 年 來 少 子 化 逐 年 減 班, 在 其 學 區 與 羊 稠 小 段 國 小 預 定 地 開 闢 後 學 區 重 疊 情 況 下, 對 於 現 有 潭 美 國 小 恐 造 成 衝 擊 仍 需 一 併 考 量 考 量 本 市 國 小 學 生 合 理 之 教 育 活 動 空 間, 本 市 新 設 立 國 小 之 評 估 指 標, 需 考 量 校 地 面 積 是 否 達 到 法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尚 須 針 對 社 區 整 體 之 特 殊 需 求 或 區 位 之 適 宜 性 等 審 慎 研 議 爰 籌 設 新 校 往 往 耗 費 大 量 教 育 預 算 及 資 源, 為 撙 節 有 限 之 教 育 資 源, 本 市 對 於 新 設 學 校 之 評 估 將 考 量 社 區 人 口 成 長 情 形 新 興 社 區 發 展 狀 況 原 學 校 容 納 學 生 狀 況 以 及 交 通 便 利 性 等 層 面 綜 上, 羊 稠 小 段 國 小 用 地 雖 較 新 明 國 小 用 地 為 佳, 倘 開 闢 更 變 為 教 育 資 源 運 用, 除 須 考 量 前 揭 設 校 基 準 及 原 則, 亦 應 一 併 考 量 其 可 能 對 於 現 有 鄰 近 潭 美 國 小 造 成 之 衝 擊 與 影 響, 爰 本 案 本 府 教 育 局 將 審 慎 針 對 其 成 立 籌 備 處 及 設 校 進 行 評 估 後 辦 理 5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環 保 局 質 詢 題 目 :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影 響 鄰 近 里 應 給 予 補 償 說 明 :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即 將 發 包, 不 過 鄰 近 幾 個 里 的 里 民 已 經 紛 紛 向 本 席 表 示 一 待 清 除 工 程 展 開, 為 了 要 將 大 批 垃 圾 運 離 垃 圾 山, 必 定 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里 民 一 方 面 除 了 要 求 環 保 局 應 該 妥 善 處 理 清 除 的 垃 圾 之 外, 也 應 該 要 比 照 焚 化 廠 掩 埋 場, 給 予 包 括 五 分 蘆 洲 石 潭 等 清 運 路 線 經 過 的 里 適 當 的 回 饋 本 席 要 求, 環 保 局 應 該 在 工 程 正 式 開 始 之 前 先 行 與 里 長 市 民 研 議, 給 於 回 饋, 必 面 造 成 里 民 反 彈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旨 揭 工 程 係 本 府 為 解 決 內 湖 垃 圾 山 佔 用 行 水 區 及 帶 動 內 湖 地 區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由 本 府 環 保 局 自 91 年 5 月 開 始 辦 理 清 除 規 劃, 該 工 程 主 要 工 項 為 垃 圾 層 之 挖 除 篩 分 篩 出 可 燃 垃 圾 土 石 方 之 清 運 及 處 理 等 依 本 府 環 保 局 所 擬 具 臺 北 市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統 包 工 程 施 工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承 包 商 在 垃 圾 清 除 施 作 期 間, 應 確 實 遵 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噪 音 管 制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廢 棄 物 清 運 及 土 石 裝 載 之 車 輛, 則 必 須 符 合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或 相 關 之 規 定, 且 不 得 有 滲 水 滴 落 路 面 及 承 載 物 外 露 飛 散 之 情 形, 施 工 期 間 對 於 污 染 防 治 將 會 監 督 廠 商 嚴 格 執 行 另 有 關 內 湖 垃 圾 山 清 除 工 程 之 規 劃 及 相 關 事 宜, 本 府 環 保 局 已 先 後 於 93 年 4 月 14 日 及 95 年 1 月 12 日, 分 別 向 南 港 內 湖 區 市 議 員 里 長 及 居 民 提 出 說 明, 會 中 民 眾 一 致 表 示 希 望 該 工 程 早 日 動 工, 以 早 日 帶 動 區 域 之 發 展, 未 來 923

264 工 程 施 工 前, 本 府 環 保 局 將 要 求 承 包 商 先 向 地 方 里 長 及 居 民 說 明 施 工 及 公 害 防 制 作 法, 以 消 弭 民 眾 之 疑 慮 5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彥 秀 質 詢 對 象 : 馬 市 長 英 九 養 工 處 財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行 水 區 內 寺 廟 應 輔 導 遷 移 說 明 : 目 前 本 市 仍 有 部 分 合 法 向 市 府 租 用 土 地 之 寺 廟 仍 住 於 行 水 區 內, 非 但 不 方 便 民 眾 前 往 祭 拜, 對 於 行 水 區 安 全 也 造 成 疑 慮 本 席 建 議, 市 府 可 考 量 另 尋 鄰 近 閒 置 之 市 有 土 地, 另 行 簽 訂 租 約, 協 助 該 些 位 於 行 水 區 之 寺 廟 遷 移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本 府 將 另 擇 期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俟 獲 具 體 結 果 當 另 案 函 復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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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成 本 費 : 每 期 新 臺 幣 40 元 半 全 年 : 新 臺 幣 1,040 元 年 : 新 臺 幣 2,080 元 郵 政 帳 號 : 戶 名 : 臺 北 市 議 會 零 售 處 : 臺 北 市 仁 愛 路 4 段 507 號 訂 閱 公 報 不 另 給 據 請 以 郵 政 收 據 作 為 報 銷 憑 證 G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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