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美 國 Southern New Hampshire University ( 南 新 罕 布 夏 大 學 ) 4. 美 國 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 底 特 律 梅 西 大 學 ) 5. 美 國 Southwest Minnesota State Un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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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依 據 大 葉 大 學 105 年 度 學 海 計 畫 校 內 甄 選 簡 章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二 目 的 大 葉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在 校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專 校 院 研 修 或 企 業 機 構 實 習, 全 面 擴 展 國 內 具 發 展 潛 力 年 輕 學 子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活 動 之 機 會, 以 期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及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人 才,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三 申 請 資 格 ( 一 ) 有 意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 前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或 赴 海 外 實 習 者 ( 二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並 在 本 校 就 讀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在 學 學 生 ( 三 ) 非 當 學 期 畢 業 之 在 學 學 生 (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國 外 研 修 完 畢 須 返 回 本 校 並 取 得 學 位, 其 於 國 外 修 讀 學 分 須 為 本 校 採 認 ( 四 )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1. 學 海 飛 颺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依 照 成 績 順 序 優 先 排 列 2. 學 海 惜 珠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依 照 成 績 順 序 優 先 排 列 3. 學 海 築 夢 :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並 負 責 安 排 實 習 機 構 及 規 劃 實 習 領 域,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先 進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企 業 機 構 進 行 職 場 實 習 ( 不 包 括 大 陸 及 港 澳 ) ( 五 ) 語 文 能 力 : 前 往 英 語 系 國 家 須 檢 附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之 證 明 或 托 福 多 益 雅 思 成 績 前 往 其 他 語 系 國 家, 應 檢 附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六 ) 身 心 健 康, 且 未 曾 參 加 學 海 計 畫 者 為 限 四 申 請 交 換 學 校 與 名 額 : 序 號 本 校 簽 立 之 姊 妹 校 或 列 名 教 育 部 所 編 外 國 大 學 校 院 參 考 名 冊 之 學 校 ( 不 含 大 陸 港 澳 ) ( 本 校 學 生 前 往 各 締 約 學 校 研 修, 以 一 次 為 限, 交 換 研 修 期 間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實 際 交 換 學 期 時 間 需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與 姊 妹 校 簽 訂 之 交 換 學 生 合 約 列 表 如 下 : 國 別 學 校 名 稱 1. 美 國 Springfield College ( 春 田 學 院 ) 2. 美 國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Long Beach(CSULB), Long Beach, California, USA (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立 大 學, 長 灘 分 校 ) 留 學 生 名 額 留 學 期 限 附 註

2 3. 美 國 Southern New Hampshire University ( 南 新 罕 布 夏 大 學 ) 4. 美 國 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 底 特 律 梅 西 大 學 ) 5. 美 國 Southwest Minnesota State University, USA ( 西 南 明 尼 蘇 達 州 立 大 學 ) 6. 美 國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Fullerton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立 大 學 富 勒 頓 分 校 7. 美 國 The University of Scaranton 斯 克 蘭 頓 大 學 8. 美 國 American College of Acupuncture &Oriental Medicine 德 州 華 美 中 醫 學 院 9. 美 國 Arkansas Tech University 阿 肯 色 科 技 大 學 1 學 期 1. 限 英 美 系, 課 程 已 對 接 2. 托 福 ibt 80 itp 550 或 雅 思 交 新 台 幣 5000 元 大 葉 學 籍 保 留 費 4.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 托 福 ibt 80 itp 550 或 雅 思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 限 英 語 系 使 用 2. 托 福 ibt 80 itp 550 雅 思 雙 聯 學 制 ( 大 葉 3 年 半, 阿 肯 色 1 年, 半 年 無 薪 實 習 後 頒 學 碩 學 位 證 書 ) 4. 繳 交 新 台 幣 5000 元 大 葉 學 籍 保 留 費 5. 美 國 大 學 學 費,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自 理 10. 美 國 Texas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 德 州 健 康 暨 科 學 大 學 11. 德 國 洛 斯 托 大 學 4 名 1 學 期 1. 系 對 系 交 換 生 合 約 ( 限 歐 語 系 ) 2. 歷 年 德 語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70 分 以 上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4.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2. 法 國 里 昂 天 主 教 大 學 4 名 1 學 期 1. 系 對 系 交 換 生 合 約 ( 限 歐 語 系 )

3 13. 法 國 費 杭 迪 高 等 廚 藝 學 校 14. 法 國 ESH, France 巴 黎 旅 館 管 理 高 等 學 校 15. 俄 羅 斯 16. 俄 羅 斯 17. 澳 大 利 亞 Southern Federal University, Russia 南 聯 邦 大 學 Rostov State Transport University, Russia 羅 斯 托 夫 洲 交 通 大 學 BMIHMS Ltd, Australia 澳 洲 藍 山 國 際 旅 館 管 理 學 院 18. 澳 大 Faculty of Health, 利 亞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昆 士 蘭 科 技 大 學 19. 波 蘭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in Katowice ( 卡 托 維 茲 經 濟 大 學 ) 20. 義 大 利 21. 義 大 利 22. 義 大 利 23. 義 大 利 24. 義 大 利 25. 義 大 利 ISIA Roma Design Universita Degli Studi ROMA TRE NABA-Nuova Accademica di Belle Arti Milano DA-Domus Academy Florence University of the Arts Academy of Fine Arts in Carrara 卡 拉 拉 藝 術 學 院 Politecnico Di Torino 都 靈 理 工 大 學 26. 瑞 士 Business & Hotel Management School(B.H.M.S) 2 名 1 學 期 / 1 學 年 6 名 2. 歷 年 法 語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70 分 以 上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4.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 學 年 1. 雙 聯 學 制 (3+1)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費 及 巴 黎 旅 館 管 理 高 等 學 校 學 費 3.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1. 限 護 理 系 使 用 1.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2. 自 付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交 通 費 書 籍 費 簽 證 護 照 等 費 用

4 27. 馬 來 西 亞 28. 馬 來 西 亞 瑞 士 工 商 酒 店 管 理 學 院 University of Malaya ( 馬 來 亞 大 學 ) 拉 曼 大 學 29. 馬 來 Southern University 西 亞 College 南 方 大 學 學 院 30. 越 南 Ton Duc Thang University ( 孫 德 勝 大 學 ) 31. 越 南 DEPT. of Food Technology, VINH University 32. 越 南 DEPT. of Biotechnology, Hanoi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33. 越 南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Vietnam National University-Hochiminh City 34. 越 南 University of Languages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Vietnam National University-Hanoi 35. 越 南 Hano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6. 日 本 ICS College of Arts, Japan 室 內 設 計 專 門 學 校 37. 日 本 MeiKai University 明 海 大 學 38. 日 本 Nagasaki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 長 崎 外 國 語 大 學 ) 39. 日 本 Yamaguchi of University 山 口 大 學 1 學 期 1.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費 2. 馬 大 學 費 全 免 3.TOEIC 600 分 4.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生 科 學 院 適 用 生 科 學 院 適 用 10 名 1 學 期 1.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2.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4 名 1 學 期 / 1 學 年 1. 雙 聯 學 制 2. 繳 交 日 方 學 雜 費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註 冊 費 5000 元 4. 自 付 旅 費 住 宿 費 保 險 費 簽 證 護 照 機 票 費 及 生 活 費 5 名 1 學 期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應 日 系 申 請 者 至 少 應 通 過 日 檢 定 考 N2 級 以 上 程 度 (N1 級 為 優 先 ), 非 應 日 系 者 應 通 過 N2-N3 或 相 當 能 力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5 40. 日 本 Muror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Japan 室 蘭 工 業 大 學 41. 日 本 Osaka University of Tourism 大 阪 觀 光 學 院 42. 日 本 Miyazaki University 宮 崎 大 學 43. 日 本 Setsunan University 攝 南 大 學 44. 韓 國 嘉 泉 大 學 45. 泰 國 Rajamangal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Rattanakosin, Thailand 46. 泰 國 Nakhon Phanom University, Thailand 47. 泰 國 Chiang Mai Rajabhat University, Thailand 48. 泰 國 Phetchaburi Rajabhat University, Thailand 碧 武 里 皇 家 大 學 3 名 ( 應 日 系 1 名 非 應 日 系 2 名 ) 1 學 期 / 1 學 年 2-3 名 1 學 期 / 1 學 年 2 名 6 名 最 多 1 學 年 8 名 最 多 1 學 年 10 名 最 多 1 學 年 10 名 最 多 1 學 年 49. 泰 國 Silpakorn University 10 名 最 多 一 學 年 50. 印 尼 Ciputra University 4. 簽 證 機 票 住 宿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5. 視 學 生 表 現 及 意 願 取 得 山 口 大 學 同 意 後 得 延 長 為 一 學 年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應 日 系 申 請 者 至 少 應 通 過 日 檢 定 考 N3 級 以 上 程 度, 非 應 日 系 者 應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4. 簽 證 機 票 住 宿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具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N3 以 上 能 力 3.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費 等 費 用 一 學 期 3 萬 元, 一 學 年 6 萬 元 4. 簽 證 機 票 住 宿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住 宿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住 宿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 企 管 國 企 英 美 系 )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4. 住 宿 免 費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 旅 館 實 習 )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生 活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4. 住 宿 膳 食 免 費 ( 含 兩 餐 )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生 活 住 宿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51. 印 尼 Institut Teknologi 6 名 最 多 1. 校 對 校 交 換 生 合 約

6 Sepuluh Nopember(ITS) 52. 印 尼 Islamic University of Malang, Indonesia 53. 菲 律 Wesleyan College of 賓 Manila 54. 香 港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55. 西 班 Universitat Rovira I 牙 Virgili 羅 維 拉 維 爾 吉 利 大 學 56 伊 朗 Tehran University, Iran 一 學 年 2. 繳 交 大 葉 大 學 學 雜 費 3. 簽 證 機 票 生 活 住 宿 保 險 和 書 籍 費 自 行 負 擔 五 申 請 資 料 : ( 一 )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留 / 遊 學 獎 學 金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 二 )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留 / 遊 學 契 約 書 ( 附 件 二 ) ( 三 ) 家 長 同 意 書 ( 附 件 三 ) ( 四 ) 切 結 書 ( 附 件 四 ) ( 五 ) 自 傳 ( 六 ) 研 究 進 修 計 畫 書 ( 七 )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前 往 英 語 系 國 家 須 檢 附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證 明 或 托 福 多 益 雅 思 成 績, 前 往 其 他 語 系 國 家 須 附 上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 八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九 )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具 有 排 名 ) 乙 份 ( 十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十 一 )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申 請 學 海 惜 珠 者 方 需 提 供 ) ( 十 二 )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 須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補 助 證 明 )( 申 請 學 海 惜 珠 者 方 需 提 供 ) ( 十 三 ) 赴 國 外 研 修 計 畫 書 約 一 千 至 一 千 五 百 字 ( 包 括 個 人 自 傳 赴 國 外 研 修 之 目 標 及 計 畫 預 期 出 國 研 修 課 程 及 目 前 學 習 之 相 關 性 未 來 展 望 ) ( 申 請 學 海 惜 珠 者 方 需 提 供 ) ( 十 四 ) 學 海 築 夢 各 子 計 畫 構 想 頁 ( 每 一 申 請 案 需 附 一 千 五 百 至 二 千 字 摘 要, 包 括 赴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簡 介 效 益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並 提 出 配 合 經 費 及 預 計 選 送 學 生 人 數 )( 如 附 件 五 ) 六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學 海 飛 颺 惜 珠 申 請 學 生 105 年 2 月 23 日 ( 二 ) 前, 備 妥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各 系 所 進 行 資 格 初 審, 並 於 105

7 年 3 月 2 日 ( 三 ) 前 由 各 系 所 將 初 審 合 格 名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A202) 辦 理 複 審 作 業, 書 面 資 料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 二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前 將 計 畫 書 送 交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並 應 取 得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同 意 本 校 選 送 學 生 赴 該 機 構 實 習 同 意 書 或 合 作 契 約 書 影 本, 同 時 須 繳 交 聲 明 書 ( 附 件 六 ), 以 證 明 未 藉 助 或 委 託 仲 介 公 司 辦 理 實 習 事 宜 七 獎 助 項 目 與 金 額 : ( 一 ) 學 海 飛 颺 及 學 海 惜 珠 計 畫 : 補 助 期 限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補 助 額 度 依 教 育 部 當 年 度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之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而 定, 補 助 內 容 包 括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及 部 分 生 活 費 ( 二 )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 1. 選 送 生 於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天 ( 不 包 括 來 回 途 程 交 通 時 日 ) 2. 將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結 果 及 撥 補 總 金 額, 由 本 校 另 行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決 定 各 案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事 宜 ( 每 人 實 際 補 助 額 度 得 包 括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生 活 費,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其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補 助, 以 一 人 為 限, 生 活 費 最 多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八 甄 選 流 程 : ( 一 ) 由 系 所 初 審 後, 於 3 月 9 日 前 由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召 集 審 查 會 議 進 行 複 審, 並 將 所 有 合 格 學 生 依 評 比 高 低 順 序 排 列 ( 二 ) 審 查 項 目 :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佔 30%, 語 文 能 力 佔 30%, 委 員 審 核 平 均 分 數 佔 40% 九 錄 取 公 布 日 期 : 第 一 階 段 本 校 錄 取 公 告 :3 月 14 日 第 二 階 段 教 育 部 錄 取 公 告 :6 月 份 ( 確 定 出 國 人 數 )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後, 請 於 一 星 期 內 繳 交 交 換 學 生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同 意 書 以 及 錄 取 同 意 書 正 取 生 決 定 放 棄 補 助 時, 需 填 寫 放 棄 聲 明 書, 不 得 再 領 取 補 助 文 件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志 願 或 擅 自 更 改 分 發 結 果, 否 則 視 同 棄 權 ( 二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或 具 體 理 由, 需 提 前 終 止 交 換 計 畫, 需 告 知 本 中 心 取 得 兩 校 同 意 交 換 生 未 徵 得 雙 方 學 校 同 意 前, 不 得 任 意 中 止 或 自 行 返 國 ( 三 ) 第 一 次 棄 權 後 將 重 新 分 發 遞 補 出 缺 名 額, 並 公 佈 最 後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 四 ) 欲 抵 免 系 所 學 分, 應 在 出 國 前 先 與 原 系 所 討 論 預 計 抵 免 科 目, 抵 免 學 分 數 及 抵 免 原 則 應 依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辦 理, 若 因 在 國 外 所 修 學 分 無 法 抵 免, 導 致 無 法 如 期 畢 業 者, 需 自 行 承 擔 後 果 ( 五 ) 各 交 換 校 之 入 學 資 格 仍 需 以 各 交 換 校 寄 發 之 入 學 通 知 書 為 憑, 並 據 以 辦 理 出 國 相 關 手 續 各 交 換 校 之 入 學 申 請, 將 個 別 通 知 學 生 辦 理 所 有 錄 取 之 同 學 皆 需 自 行 辦 理 簽 證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機 票 及 保 險 等 個 人 事 宜

8 ( 六 ) 獲 得 本 計 畫 補 助 者 於 返 國 二 週 內 繳 交 並 上 傳 研 修 心 得 及 經 驗 分 享 短 片 至 教 育 部 本 計 畫 資 訊 網 站 ( 七 )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歡 迎 詢 問 :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莊 初 文 先 生 ( 行 政 大 樓 A202) 電 話 : 分 機 1826

9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留 / 遊 學 獎 學 金 報 名 表 編 號 : 姓 名 : 中 文 ( 名 ) ( 姓 ) 英 文 (First Name) (Family Name) 三 個 月 內 近 照 系 級 : 系 年 級 學 號 : 性 別 : 女 男 有 無 護 照 : 有 ( 護 照 有 效 期 六 個 月 以 上 ) 沒 有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連 絡 地 址 : 戶 籍 地 址 : address: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與 本 人 關 係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 一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 1 本 獎 學 金 報 名 表 2 家 長 同 意 書 3 清 寒 證 明 ( 若 為 清 寒 住 戶 ) 4 歷 年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一 份 5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具 有 排 名 ) 乙 份 6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7 教 師 推 薦 函 一 封 8 切 結 書 一 份 9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留 / 遊 學 獎 助 契 約 書 二 簽 證 護 照 事 宜 1 簽 證 護 照 由 學 生 自 行 辦 理 2 護 照 : 護 照 效 期 須 以 出 國 日 為 基 準 六 個 月 以 上 3 役 男 須 先 向 戶 籍 地 兵 役 課 辦 理 役 男 出 國 申 請 登 記

10 附 件 二 學 海 飛 颺 惜 珠 契 約 書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留 / 遊 學 獎 助 契 約 書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乙 方 : 君, 依 大 葉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校 進 修 獎 助 要 點 獲 核 定 補 助 之 學 生 茲 經 甲 乙 雙 方 協 議 由 甲 方 補 助 乙 方 前 往 ( 國 家 / 城 市 ) 之 研 修 機 構 ( 機 構 名 稱 ) 研 修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研 修 期 限 為 年 月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第 一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赴 國 外 研 修, 係 指 到 中 華 民 國 疆 域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正 式 非 正 式 教 育 機 構 或 其 附 屬 機 構, 非 以 取 得 正 式 學 制 之 學 歷 文 憑 或 資 格 為 目 的,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所 為 之 課 程 研 修 第 二 條 乙 方 應 於 出 國 前 與 甲 方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如 乙 方 於 獲 核 定 補 助 前 已 出 國 者, 須 於 領 獲 該 獎 助 費 用 前 完 成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未 簽 訂 契 約 者, 喪 本 獎 學 金 補 助 資 格 第 三 條 本 獎 學 金 計 算 之 起 始 基 準 日 期 : 簽 約 前 已 在 國 外 研 修 者, 本 獎 學 金 計 算 之 起 始 日 期 以 簽 約 後 雙 方 約 定 之 起 始 日 : 年 月 日 為 基 準 簽 約 前 尚 未 前 往 國 外 研 修 機 構 者, 本 獎 學 金 計 算 之 起 始 日 期 以 出 國 研 修 日 為 基 準 ( 以 護 照 出 境 戳 記 日 期 為 憑 ) 第 四 條 乙 方 受 領 本 獎 學 金 當 年 在 國 外 研 修 期 間 未 滿 研 究 期 限 者, 當 年 所 領 本 獎 學 金 應 按 未 滿 期 限 之 剩 餘 日 數, 除 以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研 究 期 限 全 部 日 數 之 比 例, 乘 以 所 支 領 之 一 切 本 獎 學 金, 計 算 償 還 乙 方 受 領 本 獎 學 金 在 國 外 研 修 總 計 未 達 研 修 期 限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全 數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乙 方 有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故, 需 於 研 修 期 間 回 國 處 理 者, 返 國 及 停 留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均 由 乙 方 自 費 負 擔 返 國 日 數 總 計 以 研 究 期 限 十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逾 此 日 數 者 應 依 前 述 比 例 原 則 歸 還 所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第 五 條 乙 方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研 修 機 構 及 研 修 計 畫 均 不 得 變 更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但 以 1 次 為 限 未 經 核 准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者, 喪 失 本 獎 學 金 錄 取 資 格 ; 乙 方 除 應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外, 並 不 得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第 六 條 乙 方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所 附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書 不 符 合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喪 失 本 獎 學 金 補 助 資 格, 其 已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應 全 額 償 還 所 附 資

11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書 有 虛 偽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喪 失 本 獎 學 金 錄 取 資 格, 其 已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應 全 額 償 還 之 外, 並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第 七 條 乙 方 抵 達 前 往 研 修 國 家 之 研 修 機 構 二 週 內, 應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寄 抵 達 外 國 通 知 單 研 修 期 滿 返 國 後 二 週 內 填 具 返 抵 本 國 通 知 單, 同 時 繳 交 並 上 傳 研 修 心 得 報 告 書 第 八 條 乙 方 在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期 間, 有 違 反 我 國 或 外 國 之 法 令,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經 甲 方 查 證 屬 實 者, 乙 方 應 償 還 已 領 取 之 本 獎 學 金 第 九 條 乙 方 原 在 國 內 領 有 公 費 或 與 服 務 單 位 簽 訂 有 契 約 者, 除 應 遵 守 本 契 約 之 各 項 規 定 外, 並 須 遵 守 其 原 提 供 公 費 之 單 位 或 其 服 務 單 位 之 有 關 規 定 第 十 條 乙 方 因 違 反 本 契 約 規 定, 有 應 償 還 本 獎 學 金 情 事 者, 甲 方 得 通 知 乙 方 償 還 本 獎 學 金 乙 方 於 接 獲 前 項 通 知 後, 應 按 甲 方 計 算 之 原 支 領 之 貨 幣 總 額, 於 通 知 書 送 達 翌 日 起 90 日 內 一 次 償 還 第 十 一 條 雙 方 如 因 本 合 約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之 法 院 為 訴 訟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二 條 本 契 約 書 壹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乙 方 不 得 藉 故 收 回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代 表 人 : 武 東 星 地 址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乙 方 ( 簽 署 前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12 附 件 二 -1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主 持 人 契 約 書 大 葉 大 學 赴 海 外 機 構 實 習 行 政 契 約 書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乙 方 : 計 畫 主 持 人 君, 依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申 請 ( 帳 號 及 計 畫 名 稱 ), 選 送 名 獲 獎 學 生 前 往 城 市 ( 機 構 ) 實 習, 補 助 期 程 為 年 個 月 ( 起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 壹 雙 方 履 行 權 利 義 務 期 間 : 第 一 條 乙 方 應 於 選 送 生 出 國 前 與 甲 方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而 選 送 生 至 遲 應 於 貳 出 國 以 前 : 年 10 月 31 日 前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並 啟 程 出 國 實 習, 屆 期 未 簽 約 未 出 國 者 視 為 放 棄 第 二 條 乙 方 應 督 促 選 送 生 於 出 國 實 習 2 星 期 前, 至 學 海 計 畫 資 訊 網 登 錄 參 與 海 外 專 業 實 習 團 員 基 本 資 料, 以 利 教 育 部 通 報 各 所 屬 駐 外 機 構, 確 實 掌 握 選 送 生 海 外 動 向 及 安 全, 並 給 予 適 當 協 助 第 三 條 乙 方 如 需 變 更 或 新 增 實 習 機 構, 應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由 甲 方 備 函 逕 送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學 校, 同 時 副 知 教 育 部, 並 由 乙 方 上 網 更 改 系 統 資 訊 乙 方 變 更 或 新 增 實 習 機 構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者, 即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甲 方 即 追 償 已 領 補 助 金, 並 繳 回 教 育 部 第 四 條 乙 方 所 提 之 預 定 實 習 人 數, 得 於 選 送 生 出 國 實 習 前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向 甲 方 申 請 變 更,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甲 方 即 追 償 已 領 補 助 金, 並 繳 回 教 育 部 參 出 國 實 習 期 間 : 第 五 條 海 外 專 業 實 習 不 得 低 於 30 天 ( 不 包 括 來 回 在 途 期 間 ) 第 六 條 乙 方 因 違 反 本 契 約 規 定, 有 應 償 還 補 助 金 情 事 者, 甲 方 得 通 知 乙 方

13 償 還 補 助 金 第 七 條 乙 方 執 行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計 畫 案 時, 應 依 相 關 國 家 規 定 辦 理, 並 協 助 選 送 生 申 請 可 於 當 地 國 境 內 從 事 實 習 之 簽 證, 俾 確 保 執 行 本 計 畫 案 之 合 法 性 肆 返 國 以 後 : 第 八 條 乙 方 須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1 個 月 內, 完 成 乙 方 之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並 督 促 選 送 生 完 成 出 國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由 乙 方 或 由 乙 方 督 促 選 送 生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計 畫 資 訊 網 備 查 (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完 成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選 送 生 須 完 成 出 國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兩 份 報 告 都 需 要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計 畫 資 訊 網 備 查 ) 第 十 條 每 一 個 專 業 實 習 計 畫 案, 補 助 金 額 得 包 括 一 張 國 際 來 回 經 濟 艙 機 票 款 生 活 費,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其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補 助, 以 一 人 為 限, 生 活 費 最 多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並 以 計 畫 期 程 期 間 為 限 第 十 一 條 乙 方 應 遵 循 甲 方 及 教 育 部 核 銷 程 序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核 銷 時 另 請 檢 附 訪 視 報 告 行 程 及 護 照 簽 證 頁 影 本, 若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由 甲 方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負 責 追 償 並 繳 還 教 育 部 伍 其 他 : 第 十 二 條 乙 方 申 請 本 案 補 助 金 所 附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書,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補 助 款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情 事, 經 甲 方 查 證 屬 實 者, 喪 失 獎 助 資 格 ; 其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款, 應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契 約 有 關 追 償 補 助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選 送 生 在 海 外 專 業 實 習 期 間,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或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之 言 行,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國 外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經 甲 方 查 證 屬 實 者, 乙 方 喪 失 補 助 資 格, 並 償 還 已 領 取 之 全 額 補 助 款, 逾 期 不 履 行 者, 依 本 契 約 有 關 追 償 補 助 款 之 約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契 約 未 規 定 之 獎 助 事 項, 依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14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行 政 程 序 法 甲 方 有 關 本 案 審 查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甲 方 亦 得 函 報 教 育 部 後 通 知 乙 方 共 同 遵 行 第 十 六 條 本 契 約 書 壹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乙 方 不 得 藉 故 收 回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代 表 人 : 武 東 星 ( 校 長 ) 地 址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乙 方 ( 簽 署 前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15 附 件 二 -2 學 海 築 夢 學 生 契 約 書 大 葉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實 習 契 約 書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乙 方 : 君, 依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獲 核 定 補 助 之 學 生 茲 經 甲 乙 雙 方 協 議 由 甲 方 補 助 乙 方 前 往 ( 國 家 / 城 市 ) 之 實 習 機 構 ( 機 構 名 稱 ) 研 修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研 修 期 限 為 年 月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赴 國 外 實 習, 係 指 到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 不 包 括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 之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企 業 機 構,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所 為 之 職 場 實 習 第 十 二 條 本 補 助 款 元 整 本 補 助 款 計 算 之 起 始 日 期 以 出 國 實 習 日 為 基 準 ( 以 護 照 出 境 戳 記 日 期 為 憑 ) 第 三 條 乙 方 至 遲 應 於 獲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次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並 啟 程 出 國 實 習, 屆 期 未 出 國 者, 視 為 放 棄 第 四 條 乙 方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實 習 機 構 及 實 習 計 畫 均 不 得 變 更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但 以 1 次 為 限 未 經 核 准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者, 喪 失 本 補 助 款 補 助 資 格 ; 乙 方 除 應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本 補 助 款 外, 並 不 得 申 請 本 補 助 款 第 五 條 乙 方 申 請 本 補 助 款 所 附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書 不 符 合 本 補 助 款 申 請 資 格,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喪 失 本 補 助 款 補 助 資 格, 其 已 領 取 之 本 補 助 款, 應 全 額 償 還 所 附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書 有 虛 偽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喪 失 本 補 助 款 補 助 資 格, 其 已 領 取 之 本 補 助 款, 應 全 額 償 還 之 外, 並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補 助 款 第 六 條 乙 方 於 國 外 實 習 期 間 應 保 有 甲 方 學 籍 ( 未 休 學 ), 實 習 結 束 應 向 甲 方 報 到, 違 反 者 應 全 額 償 還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第 七 條 乙 方 在 領 取 本 補 助 款 期 間, 有 違 反 我 國 或 外 國 之 法 令,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經 甲 方 查 證 屬 實 者, 乙 方 應 償 還 已 領 取 之 本 補 助 款 第 八 條 乙 方 原 在 國 內 領 有 公 費 或 與 服 務 單 位 簽 訂 有 契 約 者, 除 應 遵 守 本 契 約 之 各 項 規 定 外,

16 並 須 遵 守 其 原 提 供 公 費 之 單 位 或 其 服 務 單 位 之 有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乙 方 因 違 反 本 契 約 規 定, 有 應 償 還 本 補 助 款 情 事 者, 甲 方 得 通 知 乙 方 償 還 本 補 助 款 乙 方 於 接 獲 前 項 通 知 後, 應 按 甲 方 計 算 之 原 支 領 之 貨 幣 總 額, 於 通 知 書 送 達 翌 日 起 90 日 內 一 次 償 還 第 十 條 雙 方 如 因 本 合 約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之 法 院 為 訴 訟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書 壹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乙 份, 乙 方 不 得 藉 故 收 回 甲 方 : 大 葉 大 學 代 表 人 : 武 東 星 ( 校 長 ) 地 址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乙 方 ( 簽 署 前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17 附 件 三 學 海 飛 颺 惜 珠 家 長 同 意 書 家 長 同 意 書 本 人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茲 同 意 學 生 ( 系 級 : 學 號 : )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參 加 大 葉 大 學 ( 活 動 名 稱 )( 地 點 : ), 並 同 意 遵 守 該 活 動 規 定 事 項 留 ( 遊 ) 學 期 間, 請 自 行 投 保 相 關 保 險 ( 如 意 外 身 故 及 殘 廢 保 險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行 李 文 件 遺 失 保 險. 等 ), 若 整 個 活 動 有 任 何 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行 為 或 行 李 證 件 遺 失 發 生, 可 由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賠 償 相 關 事 項 留 ( 遊 ) 學 期 間, 參 與 學 生 需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及 各 方 面 表 現, 維 護 大 葉 大 學 校 譽 此 致 大 葉 大 學 ( 承 辦 單 位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學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簽 章 : 日 期 :

18 附 件 三 -1 學 海 築 夢 家 長 同 意 書 家 長 同 意 書 本 人 (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茲 同 意 學 生 ( 系 級 : 學 號 : )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參 加 大 葉 大 學 _ 年 度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 ( 活 動 名 稱 ) ( 地 點 : ), 並 同 意 遵 守 該 活 動 規 定 事 項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請 自 行 投 保 相 關 保 險 ( 如 意 外 身 故 及 殘 廢 保 險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行 李 文 件 遺 失 保 險. 等 ), 若 整 個 活 動 有 任 何 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行 為 或 行 李 證 件 遺 失 發 生, 可 由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賠 償 相 關 事 項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參 與 學 生 需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及 各 方 面 表 現, 維 護 大 葉 大 學 校 譽 此 致 大 葉 大 學 _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_ ( 承 辦 單 位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學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家 長 簽 章 : 日 期 :

19 附 件 四 學 海 飛 颺 惜 珠 切 結 書 大 葉 大 學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切 結 書 本 人 為 大 葉 大 學 系 / 所 年 級 學 生 擬 申 請 經 由 本 校 辦 理 赴 ( 校 名 ) 研 修, 研 修 期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如 因 此 影 響 畢 業 時 間, 或 有 學 分 採 認 之 問 題, 本 人 將 自 行 負 責 並 於 交 換 期 間 遵 守 本 校 及 交 換 學 校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其 給 予 之 優 待, 決 不 做 出 任 何 有 損 兩 校 校 譽 之 行 為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放 棄 交 換 學 生 之 資 格 或 中 輟 交 換 學 校 之 學 業 此 致 大 葉 大 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日 期 :

20 附 件 四 -1 學 海 築 夢 切 結 書 大 葉 大 學 學 生 赴 國 外 實 習 切 結 書 本 人 為 大 葉 大 學 系 / 所 年 級 學 生 擬 參 加 大 葉 大 學 年 度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 ( 活 動 名 稱 )( 國 家 / 地 點 : ),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於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遵 守 實 習 國 家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習 機 構 合 約, 決 不 做 出 任 何 違 法 及 有 損 校 譽 之 行 為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於 海 外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30 天 ( 不 包 括 來 回 途 程 交 通 時 日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放 棄 實 習 或 辦 理 休 學, 違 者 將 喪 失 本 案 補 助 資 格 此 致 大 葉 大 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日 期 :

21 附 件 五 學 海 築 夢 子 計 畫 案 資 料 1 實 習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 一 ) 計 畫 名 稱 : ( 二 ) 計 畫 主 持 人 : ( 三 ) 實 習 國 別 : ( 四 ) 實 習 機 構 : ( 五 ) 預 計 出 國 時 程 :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共 日 ( 六 ) 團 員 資 料 表 預 計 出 國 人 數 : 學 生 名 優 先 順 序 身 份 系 所 / 級 別 姓 名 學 號 實 習 國 別 實 習 機 構 預 計 出 國 時 程 實 習 月 數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外 語 能 力 相 關 證 明 老 師 企 管 系 陳 1 學 生 企 管 系 / 二 林 日 本 A 企 業 100/8~ 100/ 分 大 一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2 學 生 企 管 系 / 三 王 美 國 B 機 構 101/2~ 101/ 分 TOEFL 學 生 ( 七 ) 申 請 獎 助 經 費 之 項 目 額 度 及 自 籌 經 費 來 源 依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學 校 需 提 出 相 關 配 合 款, 不 得 少 於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之 20%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獎 助 經 費 項 目 金 額 編 列 標 準 小 計 生 活 費 來 回 機 票 合 計 (A) 學 校 配 合 款 經 費 項 目 與 來 源 金 額 小 計 學 校 配 合 款 合 計 (B) 計 畫 總 需 求 : 合 計 (A)+(B)= 元

22 2 計 畫 案 內 容 ( 一 ) 計 畫 構 想 頁 ( 需 一 千 五 百 字 至 二 千 字 摘 要, 包 括 赴 國 外 實 習 機 構 簡 介 效 益 ) ( 二 ) 實 習 機 構 考 評 輔 導 學 生 方 式 ( 三 ) 提 供 實 習 學 生 之 待 遇 ( 四 ) 計 畫 主 持 人 與 該 機 構 合 作 時 間 3 計 畫 主 持 人 過 去 三 年 築 夢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初 次 申 請 計 畫 案 得 免 填 ( 一 ) 過 去 三 年 計 畫 案 執 行 成 效 相 關 媒 體 報 導 ( 二 ) 過 去 三 年 計 畫 案 對 參 與 學 生 之 具 體 影 響, 特 別 在 職 業 生 涯 部 分

23 附 件 六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主 持 人 聲 明 書 聲 明 書 本 系 教 師 ( 計 畫 主 持 人 ) 所 提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計 畫 並 未 藉 助 或 委 託 仲 介 公 司 辦 理, 且 執 行 內 容 涉 及 國 外 實 習 待 遇 實 習 時 數 簽 證 種 類 保 險 範 圍 及 期 間, 確 實 符 合 當 地 國 實 習 相 關 法 規 及 當 地 國 境 內 實 習 勞 動 條 件, 如 有 不 符 合 或 違 法 之 處, 喪 失 補 助 資 格, 並 列 入 明 年 度 行 政 績 效 考 評, 決 無 異 議 立 聲 明 書 系 所 用 印 : 計 畫 主 持 人 用 印 : 日 期 : 年 月 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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