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資優班及藝術才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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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3 月 20 日 北 市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10574)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電 話 : 轉 網 址 : 協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10869)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街 195 號 電 話 : 轉 網 址 : 協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10667)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大 安 路 二 段 99 號 電 話 : 轉 網 址 :http: //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編 印

2 目 錄 一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重 要 日 程 表... 2 二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3 三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報 名 表... 7 四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准 考 證... 8 五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獎 紀 錄... 9 六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七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八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九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十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報 到 委 託 書 十 一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入 班 同 意 書 十 二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十 三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 主 辦 單 位 )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3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內 容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請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北 市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下 載 說 明 會 104 年 4 月 8 日 ( 三 ) 時 間 :09:00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2 樓 視 聽 教 室 報 名 104 年 4 月 24 日 ( 五 )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1. 時 間 :08:00~16:00 2.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3. 報 名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4.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並 填 寫 報 名 表, 通 訊 報 名 或 逾 期 報 名 均 不 予 受 理 公 告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1. 時 間 :16:00 前 2.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寄 送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公 告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分 配 104 年 5 月 22 日 ( 五 ) 術 科 測 驗 104 年 5 月 23 日 ( 六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4 年 5 月 23 日 ( 六 ) 1. 報 到 時 間 :08:00~12:00 止 2. 報 到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 3. 應 備 齊 資 料 :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准 考 證 戶 口 名 簿 及 家 長 印 章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4.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於 18:00 後 在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及 正 門 口 上 公 告 測 驗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表 ( 術 科 測 驗 當 天 07:00~08:00 開 放 考 場 ) 1. 測 驗 時 間 :08:30~14:50 2. 測 驗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 3. 考 生 應 備 齊 准 考 證, 術 科 考 試 用 品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1. 公 告 時 間 :22:00 前 2. 公 告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與 正 門 口 寄 送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104 年 5 月 25 日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考 生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6 月 1 日 ( 一 )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08:00~16:00 收 件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通 知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備 取 生 分 發 104 年 6 月 12 日 ( 五 ) 詳 細 內 容,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1. 報 到 時 間 :08:00~12:00 止 2. 應 備 齊 資 料 :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戶 口 名 簿 及 家 長 印 章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3.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4.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備 取 生 於 ( 五 ) 10:00 統 一 在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會 議 室 現 場 分 發, 並 於 6 月 15 日 ( 一 ) 中 午 12:00 前, 逕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2

4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藝 術 教 育 法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貳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導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二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三 協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參 報 名 資 格 一 三 年 級 新 生 : 限 設 籍 臺 北 市 之 國 民 小 學 二 年 級 學 生 二 四 年 級 轉 學 生 : 限 設 籍 臺 北 市 之 國 民 小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三 五 年 級 轉 學 生 : 限 設 籍 臺 北 市 之 國 民 小 學 四 年 級 學 生 四 降 ( 跨 ) 級 參 加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如 經 查 獲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肆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 伍 報 名 須 知 一 學 生 報 考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以 一 縣 市 為 限,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跨 縣 市 重 複 報 名 者,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08:00 至 16: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電 話 : 轉 ) ( 三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恕 不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 所 需 相 關 文 件 :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繳 交 ( 一 ) 報 名 表 : 現 場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件 1), 並 貼 妥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照 用 彩 色 相 片 1 張 ( 二 ) 准 考 證 : 現 場 填 寫 准 考 證 基 本 資 料 ( 附 件 2), 請 貼 妥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照 用 彩 色 相 片 1 張, 須 與 報 名 表 照 片 同 樣 式 ( 三 )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獎 紀 錄 (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用 ):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者, 填 寫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獎 紀 錄 ( 附 件 3), 並 繳 交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美 術 類 藝 術 才 能 競 賽,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A4 規 格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驗 無 誤 後 發 還 ) 3

5 ( 四 ) 臺 北 市 戶 籍 證 件 正 影 本 ( 正 本 核 驗 無 誤 後 發 還 ) ( 五 ) 在 學 證 明 書 (104 年 4 月 後 開 立 ) ( 六 )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 1.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並 以 正 楷 填 妥 收 件 人 / 考 生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收 件 地 址 ( 寄 發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或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 2. 若 同 時 參 加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需 繳 交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2 個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需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請 填 寫 附 件 4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申 請 ( 八 )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註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收 報 名 費, 需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區 ( 鄉 鎮 市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陸 鑑 定 一 鑑 定 基 準 ( 一 ) 書 面 審 查 :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美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 二 ) 術 科 測 驗 : 各 美 術 類 科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優 異, 依 總 分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二 鑑 定 方 式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依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由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 審 查 之, 通 過 後 逕 行 分 發 ( 二 ) 術 科 測 驗 : 實 施 三 項 術 科 測 驗 1. 創 意 線 畫 : 不 同 粗 細 的 黑 筆 2. 平 面 繪 畫 : 粉 蠟 筆 水 彩 彩 色 筆 色 紙 等 3. 立 體 造 型 : 黏 土 材 或 紙 板 材 三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 一 ) 書 面 審 查 :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 附 件 5) ( 二 ) 術 科 測 驗 :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 附 件 6) 柒 招 生 名 額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招 生 名 額 ( 一 ) 三 年 級 新 生 1.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30 名 4

6 2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30 名 3.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30 名 4. 備 取 生 得 至 多 備 取 45 名, 不 分 學 校 ( 三 校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遇 缺 時,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10:00 假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會 議 室,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現 場 唱 名 遞 補, 未 到 現 場 或 未 填 志 願 者, 不 予 分 發 ; 分 發 完 畢 後 如 遇 缺 額, 不 再 分 發 ) ( 二 ) 四 年 級 轉 學 生 1.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11 名 2.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2 名 ( 三 ) 五 年 級 轉 學 生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名 額 共 1 名 二 錄 取 方 式 ( 一 ) 由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參 酌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或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結 果 及 志 願 順 序 錄 取 ( 二 )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創 意 線 畫 平 面 繪 畫 立 體 造 型 分 數 高 者 為 先 ( 三 ) 三 年 級 新 生 及 四 五 年 級 轉 學 生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訂 定 之,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捌 公 布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22:00 前,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及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三 校 網 站 及 門 首,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收 到 招 生 鑑 定 結 果 成 績 通 知 單, 如 有 疑 義, 得 向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件 7), 並 檢 附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8:00~16:00 親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辦 理,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繳 交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費 用 : 毎 科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收 件 後, 即 行 查 核 成 績 招 生 鑑 定 結 果 有 誤 者,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得 調 整 分 發, 並 發 給 調 整 分 發 證 明 單, 考 生 得 依 本 證 明 單 選 擇 就 讀 學 校 拾 報 到 一 報 到 時 間 ( 一 )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請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08:00~12:00, 由 錄 取 考 生 或 家 長 親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報 到 ; 未 能 親 自 報 到 者, 得 由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 須 出 具 身 分 證 明 ), 亦 可 委 託 代 理 人 辦 理 報 到 (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附 件 8,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二 ) 術 科 測 驗 通 過 者 請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08 : 00~12:00, 由 錄 取 考 生 或 家 長 親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 未 能 親 自 報 到 者, 得 由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 須 出 具 身 分 證 明 ), 亦 可 委 託 代 理 人 辦 理 報 到 (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附 件 8,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逾 5

7 期 視 同 放 棄 ( 三 ) 備 取 生 請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現 場 分 發 後, 於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至 錄 取 學 校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二 報 到 應 備 資 料 ( 一 )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入 班 同 意 書 ( 附 件 9)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 附 件 10)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家 長 印 章 ( 二 ) 術 科 測 驗 通 過 者 :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入 班 同 意 書 ( 附 件 9)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家 長 印 章 三 書 面 審 查 或 術 科 測 驗 通 過 之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班 資 格 四 錄 取 就 讀 後,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就 讀 時, 應 由 學 生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得 輔 導 轉 入 分 發 學 校 普 通 班 或 轉 回 原 就 讀 學 校 ( 如 該 校 為 額 滿 學 校, 將 協 助 輔 導 改 分 發 學 校 ) 若 學 童 已 轉 學 或 分 發 至 普 通 班, 其 後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之 學 籍 拾 壹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鑑 定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二 申 訴 書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7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 信 封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三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於 收 文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為 原 則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所 填 報 名 表 或 繳 交 證 件 倘 有 不 實 情 事, 應 撤 銷 其 資 格 並 追 究 責 任 二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可 於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8:30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照 用 彩 色 相 片 1 張, 向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申 請 補 發 ( 酌 收 工 本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三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考 生, 若 有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規 定 需 補 件 之 資 料, 應 於 個 別 通 知 後 2 日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予 採 認 四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之 學 生, 其 外 聘 教 師 所 需 費 用 依 公 立 中 小 學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基 準 支 給 ; 另 視 課 程 與 教 學 活 動 需 求 酌 收 相 關 費 用 五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決 議 辦 理 6

8 附 件 1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報 名 表 編 號 : 姓 名 鑑 定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術 科 測 驗 張 貼 相 片 處 特 殊 考 生 ( 需 附 證 明 文 件 ) 出 生 年 月 日 就 讀 學 校 通 訊 住 址 家 長 簽 章 障 礙 類 別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 縣 市 ) 公 ( 私 ) 立 國 民 小 學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里 ( 村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特 殊 需 求 宅 : 公 : 行 動 電 話 : ( 請 另 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分 發 志 願 ( 未 填 者 不 予 分 發 ) 志 願 序 1. 國 小 2. 國 小 3. 國 小 報 名 手 續 以 下 各 欄 請 勿 填 寫 繳 交 報 名 表 繳 交 獲 獎 紀 錄 及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書 面 審 查 者 )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 或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及 影 本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書 填 寫 回 郵 信 封 並 貼 足 32 元 郵 資 1 個 填 寫 回 郵 信 封 並 貼 足 32 元 郵 資 2 個 ( 同 時 報 名 書 面 審 查 及 術 科 測 驗 者 ) 承 辦 人 員 或 經 手 人 員 繳 費 1,500 元 核 發 准 考 證 注 意 事 項 ㄧ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 學 校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電 話 : 轉 ) 二 本 報 名 表 限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至 4 月 25 日 止, 在 規 定 地 點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三 請 將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鑑 定 結 果 通 知 單 上 之 姓 名 住 址 等 應 填 項 目, 用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 藍 色 或 黑 色 ) 正 楷 填 入 正 確 資 料 相 片 太 大 者 請 自 行 剪 裁 於 規 定 位 置 黏 牢 四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務 請 依 照 戶 口 名 簿 填 寫, 倘 有 不 符 或 不 實 情 事, 雖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亦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五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需 在 准 考 證 照 片 處 加 蓋 騎 縫 章 後 始 生 效 六 報 名 手 續 如 下 :( 一 ) 繳 驗 證 件 ( 二 ) 繳 費 ( 三 ) 編 定 號 碼, 領 取 准 考 證 ( 請 注 意 准 考 證 之 編 號 是 否 編 定 ) 7

9 附 件 2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准 考 證 編 號 : 地 址 與 交 通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准 考 證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交 通 : < 富 錦 街 口 > 敦 化 幹 線 < 公 教 住 宅 > 紅 30 紅 9 棕 1 電 話 轉 一 照 片 太 大 者 請 自 行 剪 裁 二 背 面 請 寫 好 姓 名 三 照 片 自 行 貼 好 學 校 班 級 : 國 小 年 班 姓 名 : 緊 急 聯 絡 人 : 電 話 : 手 機 : 注 意 : 參 加 測 驗 請 隨 身 攜 帶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憑 證 入 場 測 驗 規 則 ( 一 ) 聽 到 預 備 鈴 聲, 請 進 入 試 場 測 驗 時 間 開 始 後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不 准 入 場,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五 十 分 鐘 後 才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 二 ) 術 科 測 驗 各 項 材 料 工 具 均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材 料 工 具 進 入 試 場 ( 三 ) 進 入 試 場 後 請 安 靜 坐 好, 聆 聽 監 場 人 員 說 明 ( 四 ) 請 遵 守 試 場 各 項 規 則, 違 反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依 情 節 輕 重, 查 明 議 處 ( 五 ) 如 發 現 代 替 考 試 情 事, 考 試 者 取 消 本 學 年 度 考 試 資 格, 代 替 考 試 者 如 係 在 校 學 生, 由 主 辦 單 位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轉 知 原 校 查 明 議 處 ( 六 ) 如 遇 突 發 狀 況 或 終 場 時 間 已 到, 不 論 是 否 完 成, 應 立 即 聽 從 監 場 人 員 指 導 循 序 出 場 ( 七 ) 考 生 一 律 不 准 攜 帶 手 機 進 入 試 場 測 驗 時 程 表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科 目 時 間 預 備 創 意 線 畫 預 備 平 面 繪 畫 預 備 立 體 造 型 08:30-08:40 08:40-09:40 09:50-10:00 10:00-11:30 13:20-13:30 13:30-14:50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鈴 聲 : 術 科 測 驗 第 一 次 預 備, 第 二 次 測 驗 開 始, 第 三 次 測 驗 結 束 ( 二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請 檢 查 桌 上 之 號 碼 及 准 考 證 上 之 編 號 是 否 相 同,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問 題 請 舉 手 8

10 附 件 3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獲 獎 紀 錄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獲 獎 紀 錄 應 為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美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報 名 資 料, 應 送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進 行 審 查 評 選, 評 選 方 式 由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訂 之, 經 審 查 評 選 通 過 者 擇 優 錄 取, 可 直 接 入 班,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而 未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仍 可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請 填 寫 近 三 年 101 年 4 月 26 日 至 104 年 4 月 25 日 獲 獎 紀 錄, 至 多 三 項, 並 須 附 A4 規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請 備 妥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本 於 報 名 時 核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存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審 議 ), 依 序 排 列 於 後, 無 者 免 填 請 於 10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前 送 達 競 賽 類 型 競 賽 名 稱 獎 項 成 績 備 註 ( 證 明 文 件 )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9

11 附 件 4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現 就 讀 學 校 市 ( 縣 ) 國 民 小 學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H) (O) ( 手 機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或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縣 市 鑑 安 輔 證 明 影 本 ( 請 浮 貼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勾 選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項 目 需 求 情 形 審 定 結 果 提 早 入 場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請 詳 細 填 寫 ) 是 (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否 是 否 是 否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審 查 單 位 核 章 : 10

12 附 件 5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分 發 序 號 錄 取 學 校 通 過, 符 合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基 準, 逕 行 分 發 國 小 未 通 過, 仍 可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附 註 1. 鑑 定 基 準 :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或 全 國 性 美 術 類 科 競 賽 表 現 特 別 優 異, 獲 前 三 等 獎 項 2. 報 到 相 關 事 項 :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08:00~12:00 止, 持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准 考 證 戶 口 名 簿 與 家 長 印 章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3. 錄 取 者 需 參 加 該 生 錄 取 學 校 所 舉 辦 之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11

13 附 件 6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測 驗 名 稱 術 科 測 驗 測 驗 成 績 總 分 鑑 定 結 果 錄 取 學 校 創 意 線 畫 平 面 繪 畫 立 體 造 型 錄 取 備 取 第 ( ) 名 不 錄 取 國 小 附 註 1. 錄 取 人 數 : (1) 正 取 人 數 : 1 三 年 級 新 生 : 民 族 國 小 30 名 ; 建 安 國 小 30 名 ; 東 園 國 小 30 名 2 四 年 級 轉 學 生 : 建 安 國 小 2 名 ; 東 園 國 小 11 名 3 五 年 級 轉 學 生 : 民 族 國 小 1 名 (2) 備 取 人 數 : 三 年 級 新 生 得 至 多 備 取 45 名 ( 不 分 學 校 ) 2. 鑑 定 基 準 : 術 科 測 驗 表 現 優 異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分 )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件 7), 並 檢 附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8:00~16:00 親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辦 理,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繳 交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報 到 相 關 事 項 : (1) 術 科 測 驗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08:00~12:00 止, 持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戶 口 名 簿 與 家 長 印 章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2) 正 取 生 報 到 結 果 將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16:00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3) 備 取 生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10:00 統 一 在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會 議 室 現 場 分 發, 並 於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逕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輔 導 室 辦 理 報 到 5. 錄 取 者 需 參 加 該 生 錄 取 學 校 所 舉 辦 之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12

14 附 件 7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人 監 護 人 簽 章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H) (O) (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考 生 勾 選 ) 術 科 測 驗 創 意 線 畫 平 面 繪 畫 立 體 造 型 原 始 成 績 ( 考 生 填 寫 ) 複 查 後 成 績 (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填 寫 )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處 理 (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填 寫 ) 成 績 複 查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件 7), 並 檢 附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8:00~16:00 親 至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室 辦 理,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繳 交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13

15 附 件 8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報 到 委 託 書 考 生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入 學 報 到,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全 權 處 理 報 到 手 續 考 生 資 料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受 委 託 人 資 料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 住 址 : 電 話 :(H) 注 意 事 項 : ( 手 機 ) 電 話 :(H) ( 手 機 ) 一 本 委 託 書 得 自 行 下 載 或 影 印 後 填 寫 使 用 二 本 委 託 書 所 填 寫 資 料 請 務 必 正 確, 並 以 正 楷 詳 細 書 寫,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如 資 料 不 正 確 或 字 跡 辨 識 困 難 時, 錄 取 學 校 得 拒 絕 受 理 三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時, 不 必 填 寫 本 委 託 書, 但 須 出 具 身 分 證 明 四 受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時, 須 出 具 本 委 託 書 與 身 分 證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簽 章 : 考 生 簽 名 : 本 表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影 印 使 用 14

16 附 件 9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入 班 同 意 書 臺 北 市 區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參 加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經 鑑 定 錄 取 至 國 小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學 生 家 長 同 意 入 班 就 讀 錄 取 就 讀 後,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就 讀 時, 應 由 學 生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得 輔 導 轉 入 分 發 學 校 普 通 班 或 轉 回 原 就 讀 學 校 ( 如 該 校 為 額 滿 學 校, 將 協 助 輔 導 改 分 發 學 校 ) 若 學 童 已 轉 學 或 分 發 至 普 通 班, 其 後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之 學 籍 此 致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家 長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7 附 件 10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收 件 編 號 :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連 絡 姓 名 號 碼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貴 校 美 術 班, 絕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安 排 其 他 方 式 錄 取 報 到,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區 國 民 小 學 ( 錄 取 學 校 )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104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書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聯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連 絡 姓 名 號 碼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錄 取 貴 校 美 術 班, 絕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安 排 其 他 方 式 錄 取 報 到,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區 國 民 小 學 ( 錄 取 學 校 ) 臺 北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美 術 班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鑑 定 小 組 考 生 簽 章 :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到 書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由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考 生 領 回 二 報 到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報 到 書, 請 考 生 與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04 年 月 日 16

18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1. 本 校 位 置 圖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7 號 捷 運 松 山 機 場 站 3 號 出 口 富 錦 街 口 正 門 民 族 國 小 公 教 住 宅 2. 交 通 資 訊 (1) 搭 乘 捷 運 : < 捷 運 松 山 機 場 站 3 號 出 口 > 穿 越 敦 北 公 園 後, 沿 富 錦 街 走 即 是 本 校 圍 牆, 再 轉 入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97 巷,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大 門 (2) 搭 乘 公 車 : < 富 錦 街 口 > 敦 化 幹 線 < 公 教 住 宅 > 紅 30 紅 9 棕 1 (3) 因 本 校 正 門 口 道 路 為 單 行 道, 若 自 行 開 車 建 議 先 來 電 詢 問 路 線 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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