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明末清初基督教與中國文化的衝突與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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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详 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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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高 中 中 國 歷 史 課 程 知 識 增 益 系 列 : (2) 選 修 單 元 五 : 宗 教 傳 播 與 文 化 交 流 第 四 部 分 : 基 督 宗 教 第 二 講 明 末 清 初 基 督 教 與 中 國 文 化 的 衝 突 與 調 和 邢 福 增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崇 基 學 院 神 學 院 一 明 末 清 初 基 督 教 與 中 國 文 化 的 調 和 利 瑪 竇 規 矩 年, 利 給 副 省 會 長 巴 範 濟 (Francesco Pasio) 的 信 中, 總 結 了 八 點 經 驗 a. 不 少 士 大 夫 視 傳 教 士 為 聖 德 之 士 及 有 學 識 之 人, 這 都 是 中 國 人 重 視 的 b. 士 大 夫 追 求 文 學 科 學 哲 理, 基 督 教 既 合 情 合 理, 要 取 得 其 皈 信 是 容 易 的, 一 旦 士 大 夫 相 信, 其 他 人 就 更 容 易 皈 依 了 c. 撰 寫 書 籍 有 助 傳 教 d. 如 果 我 們 能 給 他 們 教 授 科 學, 不 但 可 以 使 他 們 成 為 專 家, 而 且 因 此 也 能 使 他 們 接 受 我 們 的 宗 教 e. 中 國 人 傾 向 於 事 天 修 身, 遵 從 天 理 (Lege naturale), 主 張 修 德 養 性, 其 權 威 的 經 書 只 講 敬 天 乎, 敬 天 地 之 主, 我 們 希 望 中 國 古 代 的 先 聖 先 賢 基 於 遵 守 天 理 良 心, 再 加 上 天 主 的 仁 慈 所 賜 的 恩 典, 他 們 也 可 能 得 救 升 天 f. 天 主 教 會 只 要 能 促 進 和 平, 便 可 得 到 國 人 的 景 仰 g. 只 知 道 我 們 的 學 術, 而 不 通 曉 中 國 人 的 學 問 是 毫 無 用 處, 於 事 無 補 的, 我 個 人 的 看 法 是 情 願 在 這 樣 情 形 下 歸 化 一 萬 人 信 天 主, 而 不 願 在 其 他 的 光 景 下 使 全 中 國 皈 依 也 許 有 人 會 問 我, 甚 麼 時 候 才 會 有 大 批 的 中 國 人 皈 依, 您 要 知 道, 這 才 是 我 與 全 體 同 事 日 夜 所 希 望 的 ; 也 為 此 我 們 拋 棄 祖 國 朋 友 親 戚, 每 天 穿 中 國 人 的 服 裝 與 鞋 襪, 或 說 話 或 吃 或 喝 或 居 住 都 是 採 中 國 式 的 而 我 們 在 中 國 這 時 候, 不 但 不 是 收 穫 季 節, 而 且 連 播 種 的 時 期 也 不 是, 而 是 蓽 路 藍 縷 胼 手 胝 足, 驅 逐 猛 獸 拔 除 毒 草 的 開 荒 工 作 而 已, 以 備 未 來 的 傳 教 士 來 播 種 收 穫 神 父, 您 要 知 道, 為 傳 教 成 功 必 須 先 去 做 我 們 目 前 所 做 的 準 備 工 作 我 以 為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可 以 歸 化 千 千 萬 萬 的 中 國 人 但 只 因 為 我 們 ( 白 種 人 ) 很 少 和 他 們 交 往, 而 且 他 們 中 國 人 不 喜 歡 外 國 人, 百 姓 怕 洋 人, 皇 帝 更 畏 懼 外 國 人, 假 如 我 們 聚 集 許 多 教 友 在 一 起 祈 禱 開 會, 將 會 引 起 朝 廷 或 官 吏 的 猜 忌 因 此 為 安 全 計, 應 慢 慢 來, 逐 漸 同 中 國 社 會 交 往, 消 除 他 們 對 我 們 的 疑 心, 而 後 再 說 大 批 歸 化 之 事 (1599 年 8 月 利 氏 致 高 斯 塔 神 父 書 ) h. 必 須 駁 斥 佛 道 兩 教, 而 稱 讚 儒 家 學 說, 但 對 新 儒 家 的 某 些 思 想, 卻 同 樣 加 以 駁 斥 [ 援 古 儒 ( 先 秦 儒 ) 而 非 今 儒 ( 宋 明 理 學 )] 1
2 2 合 儒 與 補 儒 ( 超 儒 ) a. 合 儒 - 中 西 學 道 本 同 源 * 明 末 國 運 衰 頹, 一 些 士 大 夫 憧 憬 唐 虞 三 代 的 盛 世 神 話, 表 現 出 崇 古 傾 向 * 三 代 盛 世 與 基 督 教 的 關 係 : 初 人 子 孫 聚 處 如 德 亞 其 後 生 齒 日 繁, 散 走 遐 逖 在 中 國 為 伏 羲 氏, 天 學 固 其 所 懷 來 也 生 長 子 孫, 家 傳 戶 習, 此 時 此 學 之 在 中 國 必 倍 昌 明 於 今 之 世 下 迄 三 代, 君 臣 告 誡 於 朝, 聖 賢 重 訓 於 後, 往 往 稱 天 呼 帝 呂 秦 代 周, 任 法 律 棄 詩 書, 從 前 載 籍, 盡 遭 烈 焰, 而 天 學 不 復 睹 其 詳 矣 ( 天 學 傳 概 ) - 以 先 秦 儒 家 經 典 來 附 會 基 督 教 教 義 : 吾 天 主 乃 古 經 書 所 稱 上 帝 也 - 接 納 傳 統 儒 家 的 禮 儀 : 祭 祖 與 祀 孔 - 以 捍 衛 儒 家 正 統 立 場, 駁 斥 佛 道 b. 補 儒 - 補 儒 的 意 義 * 宋 明 儒 歪 曲 了 先 秦 儒 事 天 的 真 意, 需 要 基 督 教 來 反 正 * 先 秦 儒 仍 有 不 完 備 之 處 - 批 判 宋 明 理 學 太 極 不 能 為 萬 物 本 原 * 借 用 Thomas Aquinas 的 四 因 說 : 物 之 所 以 然 者 四 四 者 之 體 何? 有 作 者, 有 模 者, 有 質 者, 有 為 者 夫 作 者 造 其 物, 而 施 之 為 物 也 模 者 狀 其 物, 置 之 於 本 體, 別 之 於 他 類 也 質 者 物 之 本 來 物 質, 所 以 受 模 者 也 為 者 定 所 物 之 向 所 用 也 * 作 者 ( 動 力 因 efficient cause) 模 者 ( 形 式 因 form cause) 質 者 ( 質 料 因 matter cause) 為 者 ( 目 的 因 final cause) * 利 氏 用 模 者 與 質 者 來 解 釋 宋 明 理 學 的 理 氣, 反 對 把 理 氣 作 為 萬 物 之 本 原 換 言 之, 理 氣 只 是 附 屬 於 物 體 的 偶 性 ( 依 賴 者 accidents), 而 不 是 獨 立 存 在 的 實 體 ( 自 立 者 substances) * 這 種 太 極 的 理 論 是 新 鮮 的, 是 在 五 十 年 前 形 成 的 在 某 些 人 看 來, 如 果 仔 細 地 研 究 此 事, 那 就 會 發 現 它 與 那 些 對 上 帝 有 一 種 較 正 確 的 看 法 的 古 聖 賢 們 互 相 矛 盾 從 他 們 的 所 說 來 看, 我 認 為 這 完 全 是 我 們 的 哲 學 家 們 所 說 的 第 一 性 物 質, 因 為 這 根 本 不 是 一 種 實 體 我 們 更 加 認 為 天 主 實 義 不 是 攻 擊 他 們 之 所 說, 而 是 使 之 更 為 上 帝 的 觀 念 相 吻 合, 以 便 使 我 們 顯 得 不 是 追 隨 中 國 人 的 觀 念, 而 是 按 照 我 們 的 觀 點 來 詮 釋 中 國 作 者 的 著 作, 如 果 我 們 攻 擊 這 項 原 則 ( 太 極 ), 那 末 統 治 中 國 的 文 人 就 會 被 嚴 重 激 怒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作 出 極 大 的 努 力, 以 僅 僅 涉 及 到 他 們 對 這 一 原 則 的 解 釋, 而 不 是 這 一 原 則 本 身 他 們 最 終 理 解 到 了 太 極 是 第 一 的 物 質 本 原, 既 深 奧 又 無 限 我 們 一 致 認 為 應 該 說 這 就 是 上 帝, 而 不 是 任 何 其 他 (1604 年 利 氏 致 耶 穌 會 總 會 長 ) - 靈 魂 不 朽 與 天 堂 地 獄 * 人 與 禽 獸 之 分 別 在 於 靈 魂 * 中 國 人 祭 祖 的 前 提 也 是 承 認 靈 魂 不 死 * 針 對 儒 家 的 現 世 性 傾 向, 為 不 滿 儒 家 而 逃 禪 入 佛 者, 提 供 另 一 選 擇 * 人 行 善 之 正 當 動 機 有 三 種 : 下 曰 因 登 天 堂 免 地 獄 之 意, 中 曰 因 報 答 重 蒙 天 主 恩 德 之 意, 上 曰 因 翕 順 天 主 聖 旨 之 意 2
3 二 明 末 清 初 基 督 教 的 衝 突 1. 南 京 教 案 a. 沈 榷 ( 水 部 首 ),1592 年 ( 萬 曆 廿 年 ) 進 士 任 南 京 禮 部 侍 郎 1616 年 ( 萬 曆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八 月 十 二 月 ), 沈 三 上 參 遠 夷 疏, 參 劾 教 士 b. 沈 反 教 的 理 由 - 遠 夷 闌 入 都 門, 暗 傷 王 化 以 正 人 心, 以 維 風 俗 事 - 日 月 五 星 各 居 一 天, 是 舉 堯 舜 以 來 中 國 相 傳 綱 維 統 紀 之 最 大 者, 而 欲 變 亂 之 此 為 奉 若 天 道 乎? 抑 亦 妄 干 天 道 乎? 以 此 名 曰 慕 義 而 來, 此 為 歸 順 王 化 乎? 抑 亦 暗 傷 王 化 乎? - 祖 宗 不 必 祭 祀, 但 尊 奉 天 主, 可 以 昇 天 堂, 免 地 獄 夫 天 堂 地 獄 之 說, 釋 道 二 氏 皆 有 之, 然 以 之 勸 人 孝 弟, 而 示 懲 夫 不 孝 不 弟 造 惡 業 者, 故 亦 有 助 于 儒 術 爾 今 彼 直 勸 人 不 祭 祀 祖 先, 是 教 之 不 孝 也 - 從 其 教 者, 每 人 與 銀 三 兩, 盡 寫 其 家 人 口 生 年 日 月, 云 有 咒 術, 後 有 呼 召, 不 約 而 至 每 月 自 朔 望 外, 又 有 房 虛 星 昴 四 日 為 會 期, 每 會 少 則 五 十 人, 多 則 二 百 人 - 天 主 乃 彼 國 一 罪 人 - 詐 稱 行 天 主 教, 欺 呂 宋 國 主, 而 奪 其 地, 改 號 大 西 洋 c. 沈 第 一 疏 上 後, 未 覆 徐 光 啟 在 七 月 即 上 疏 辯 學 章 疏, 為 教 申 辯, 萬 曆 帝 御 批 知 道 了 沈 不 罷 休, 一 方 面 於 七 月 廿 一 日, 在 獲 得 禮 部 尚 書 兼 東 閣 大 學 士 方 從 哲 的 認 可 後, 令 巡 城 御 史 孫 光 裕 開 始 逮 捕 奉 教 人 士, 包 括 王 豐 肅 (Alphohsus Vagnoni) 謝 務 祿 (Alvarus de Semedo) 兩 位 傳 教 士, 及 奉 教 華 人 十 二 人 另 方 面 於 八 月 再 上 第 二 疏 八 月 十 四 日, 又 有 第 二 次 大 逮 捕, 被 捕 者 包 括 鐘 嗚 禮 等 八 人 同 時, 南 京 禮 部 又 發 拿 獲 邪 黨 後 告 示, 申 明 夷 之 邪 說 d. 楊 廷 筠 一 方 面 寫 信 給 其 有 影 響 力 的 友 人, 為 傳 教 士 在 華 活 動 進 行 辯 解, 另 方 面 又 請 這 些 友 人 出 面 來 平 息 風 波 他 甚 至 曾 與 沈 晤 談, 但 沒 有 結 果 於 是, 他 寫 了 鴞 鸞 不 並 嗚 說 一 文, 特 別 是 要 把 基 督 教 與 白 蓮 教 等 邪 教 區 別 開 來 e.1617 年 ( 萬 曆 四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廿 八 日 ), 禁 教 諭 下 : 這 奏 內 遠 夷 王 豐 肅 等, 立 教 惑 眾, 蓄 謀 叵 測, 爾 部 移 諮 南 京 禮 部, 行 文 各 該 衙 門, 速 差 員 役, 遞 送 廣 東 撫 按, 督 令 西 歸, 以 靜 地 方 其 龐 迪 峨 等, 去 歲 爾 等 言 曉 知 曆 法, 請 與 各 官 推 演 七 政 具 皆 係 向 化 來 京, 亦 令 歸 還 本 國, 該 部 院 知 道 2. 福 建 反 教 a. 艾 儒 略 (Giulio Aleni) 在 閩 傳 教 情 況 年, 艾 進 入 中 國, 在 閩 廿 五 年, 艾 氏 足 跡 遍 及 福 州 興 化 建 寧 延 平 邵 武 泉 州 漳 州 等 地 - 艾 入 閩 後, 以 文 會 友, 廣 交 名 士 達 二 百 餘 人, 得 到 不 少 士 大 夫 的 好 感, 其 中 百 多 人 受 洗, 被 譽 為 西 來 孔 子, 在 福 建 獲 得 七 十 一 人 的 贈 詩 賀 詞 但 艾 同 時 又 在 民 眾 間 發 展 信 徒, 全 省 教 徒 已 萬 數 之 人, 建 大 教 堂 二 十 二 座, 小 堂 不 計, 僅 泉 州 一 地, 教 堂 已 有 十 三 所 b.1634( 崇 禎 七 年 ), 有 僧 俗 文 人 出 反 教 言 論,1637 年 ( 崇 禎 十 年 ), 寧 德 發 生 緝 拿 通 夷 事 件, 波 至 全 省 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福 建 巡 撫 海 道 施 邦 曜 出 告 示, 稱 查 是 呂 宋 夷 利 瑪 竇 一 派, 專 講 天 主 者, 以 夷 亂 華, 以 華 亂 正, 竊 鄉 僻 壤 建 祠 設 館, 青 衿 之 士 投 訏 禮 拜, 堅 信 其 是 而 不 可 移 易 如 此 夫 一 人 能 鼓 數 大 人 之 信 徒, 數 十 人 便 能 鼓 數 百 人, 既 能 鼓 惑 百 十 人, 即 能 鼓 惑 千 萬 人, 縱 其 教 者 人 人 皆 堅 信 若 斯, 使 之 赴 湯 蹈 火 亦 所 不 辭, 又 何 事 不 可 為 哉 3
4 c. 在 官 府 發 動 反 教 之 時, 閩 地 一 批 僧 俗 文 人 又 紛 紛 撰 文 闢 邪, 破 邪 集 便 在 這 種 反 教 聲 中 結 集 而 成 破 邪 集 由 福 建 漳 州 自 稱 白 衣 弟 子 的 黃 貞 搜 集 而 成, 於 1639( 崇 禎 十 二 年 ) 送 交 浙 江 佛 門 同 志 費 隱 通 容 是 年 中 秋, 浙 江 鹽 官 鄉 賢 徐 昌 治, 在 費 隱 禪 師 那 裡 先 見 文 稿 於 是 徐 昌 治 於 同 年 加 以 編 輯 刊 行, 名 聖 朝 破 邪 集, 共 八 卷 破 邪 集 收 錄 了 包 括 南 京 教 案 及 閩 浙 兩 省 反 教 的 文 獻 除 去 南 京 教 案 的 文 獻, 其 他 均 反 映 出 浙 閩 兩 省 僧 俗 文 人 反 教 的 訴 求, 許 多 均 早 於 福 建 教 案 發 生 的 1637 年 3. 禮 儀 之 爭 a. 早 在 利 瑪 竇 死 後 (1610), 接 掌 教 務 的 龍 華 民 (Nicolo Longobardo) 已 將 利 氏 對 中 國 文 化 容 忍 協 調 的 策 略 盡 改, 禁 止 信 徒 祀 孔 祭 祖, 或 稱 天 主 為 天 或 上 帝 ; 及 1627 年 12 月 至 1628 年 1 月, 在 華 耶 穌 會 士 在 嘉 定 召 開 會 議, 雖 對 天 主 之 譯 名 問 題 未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但 對 中 國 傳 統 習 俗, 則 認 為 不 宜 干 涉 耶 穌 會 內 部 意 見 雖 有 不 和, 但 會 議 既 已 決 定, 且 羅 馬 教 廷 亦 未 有 干 涉, 故 未 有 嚴 重 影 響 發 生 b.1633 年, 教 皇 允 許 其 他 修 會 與 耶 穌 會 同 享 在 中 國 的 權 利, 西 班 牙 道 明 會 士 (Dominicans) 及 方 濟 各 會 士 (Franciscans), 他 們 對 耶 穌 會 士 的 策 略 極 表 不 滿 1643 年, 道 明 會 士 黎 玉 範 (Juan Baptista Morales) 抵 羅 馬, 上 書 傳 信 部 (Congregation of Propaganda), 詢 問 十 七 項 問 題, 聖 職 部 (Congregation for the Clergy) 神 學 家 討 論 後, 教 皇 英 諾 森 十 世 (Innocent X) 同 意 禁 止,1645 年, 傳 信 部 以 教 宗 名 義 發 出 禁 令, 禁 止 一 切 祭 祖 祀 孔 之 禮 c.1654 年, 耶 穌 會 士 派 出 衛 匡 國 (Martino Martini) 往 羅 馬 解 釋, 經 討 論 後, 亞 歷 山 太 七 世 (Alexander VII) 批 准 聖 職 部 於 1656 年 敕 令, 許 可 中 國 信 徒 祭 祖 祀 孔, 謂 中 國 信 徒 只 要 不 是 在 進 行 任 何 迷 信 活 動, 就 可 以 被 允 許 進 行 紀 念 死 者 的 儀 式, 哪 怕 是 和 異 教 徒 們 在 一 起 d.1659 年 傳 信 部 發 出 敕 令, 要 求 尊 重 中 國 的 風 俗 習 慣 : 不 要 試 圖 去 說 服 中 國 人 改 變 他 們 的 禮 儀 他 們 的 風 俗 他 們 的 思 維 方 式, 因 為 這 些 並 不 公 開 地 反 對 宗 教 和 良 善 的 道 德 還 有 比 把 法 國 西 班 牙 意 大 利,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出 口 到 中 國 去 更 傻 的 事 情 嗎? 不 是 要 出 口 這 些 歐 洲 國 家, 而 是 要 出 口 這 信 仰 這 信 仰 並 不 和 任 何 民 族 的 禮 儀 習 俗 相 矛 盾 衝 突 e. 道 明 會 士 後 來 在 菲 律 賓 召 開 會 議, 決 定 派 包 朗 高 (Juan Polanco) 往 羅 馬, 詢 問 聖 職 部 於 1654 年 的 聲 明, 是 否 取 消 了 1645 年 傳 信 部 的 部 令 教 宗 格 來 孟 十 一 世 (Clement XI) 於 1669 年 定 案, 指 兩 項 部 令 同 時 有 效, 後 者 並 不 廢 除 前 者 讓 傳 教 士 按 自 己 的 良 心 去 判 斷, 按 實 地 情 形, 事 件 和 那 項 部 令 中 所 說 的 相 合, 即 執 行 該 項 部 令 f.1700 年 11 月, 在 京 的 耶 穌 會 士 閔 明 我 安 多 徐 日 昇 張 誠 等 起 草 的 滿 文 請 願 書 送 呈 康 熙 : 治 理 曆 法 遠 臣 閔 明 我 徐 日 昇 安 多 張 誠 等 奏 為 恭 請 睿 鑒, 以 求 訓 誨 事, 遠 臣 等 看 得 西 洋 學 者 聞 中 國 有 拜 孔 子 及 祭 天 祀 祖 先 之 禮, 必 有 其 故, 願 聞 其 詳 等 語 臣 等 管 見, 以 為 拜 孔 子 敬 其 為 人 師 範, 並 非 求 福 祈 聰 明 爵 祿 而 拜 也 祭 祀 祖 先 出 於 愛 親 之 義, 依 儒 禮 亦 無 求 佑 之 說, 惟 盡 孝 思 之 念 而 已 雖 設 立 祖 先 之 牌 位, 非 謂 祖 先 之 魂 在 木 牌 位 之 上 不 過 抒 子 孫 報 本 追 遠 如 在 之 義 耳 至 於 郊 天 之 禮 典, 非 祭 蒼 蒼 有 形 之 天, 乃 祭 天 地 萬 物 根 原 主 宰, 即 孔 子 云 郊 社 之 禮, 所 以 事 上 帝 也 有 時 不 稱 上 帝 而 稱 天 者, 尤 如 主 上 不 曰 主 上, 而 曰 陛 下, 曰 朝 廷 之 類 雖 名 稱 不 同, 其 實 一 也 前 蒙 皇 上 所 賜 匾 額, 親 書 敬 天 之 字, 正 是 此 義 遠 臣 等 鄙 見, 以 此 答 之 但 緣 關 係 中 國 風 俗, 不 敢 私 寄, 恭 請 睿 鑒 訓 誨 遠 臣 等 不 勝 惶 待 命 之 至 請 願 書 的 目 的, 是 用 中 國 的 權 威, 來 證 明 中 國 禮 儀 不 是 宗 教 活 動 4
5 g. 康 熙 的 朱 批 指 出, 中 國 祭 祖 祀 孔 之 禮, 不 過 是 一 種 俗 禮, 與 宗 教 無 涉, 且 無 宗 教 性 質 這 所 寫 的 甚 好, 有 合 大 道 敬 天 及 事 君 親 敬 師 長 者, 係 天 下 通 義, 這 就 是 無 可 改 處 耶 穌 會 士 將 康 熙 的 批 示 呈 上 羅 馬, 但 聖 職 部 卻 認 為, 他 們 在 信 仰 上 比 皇 帝 更 有 權 威 反 對 耶 穌 會 士 者 又 攻 擊 他 們 將 信 仰 的 問 題, 求 決 於 外 教 皇 帝 h.1704 年 11 月, 聖 職 部 經 格 來 孟 十 一 世 允 准, 下 令 禁 止 採 用 天 與 上 帝 之 名, 只 稱 呼 天 地 萬 物 之 主 ; 凡 入 教 者, 不 許 參 與 祀 孔 活 動, 及 不 許 入 祠 堂 行 一 切 之 禮 ; 同 時 並 不 得 祭 祖, 並 不 得 在 家 留 牌 位 同 時 派 多 羅 主 教 (Charles 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 親 至 中 國 公 佈 多 羅 於 1705 年 12 月 抵 北 京, 康 熙 以 禮 相 待, 但 多 羅 卻 一 直 不 敢 公 開 來 華 的 真 實 目 的 1706 年 6 月, 多 羅 向 康 熙 表 示 要 回 歐 洲, 並 交 由 顏 璫 主 教 與 康 熙 討 論 i.1706 年 8 月, 顏 璫 覲 見 康 熙, 康 熙 對 其 印 象 甚 差, 指 他 愚 不 識 字, 膽 敢 妄 論 中 國 之 道, 又 批 道 : 既 不 識 字, 又 不 善 中 國 語 言 對 話 須 用 翻 譯, 這 等 人 敢 談 中 國 經 書 之 道, 像 站 在 門 外, 從 未 進 屋 的 人, 討 論 屋 中 之 事, 說 話 沒 有 一 點 根 據, 後 康 熙 下 諭 驅 逐 顏 璫 出 境, 同 時 諭 令 凡 教 士 非 得 朝 廷 准 予 傳 教 之 印 票, 及 許 可 服 從 中 國 之 禮 儀 者 ( 利 瑪 竇 規 矩 ), 不 得 在 中 國 傳 教 當 時 在 京 耶 穌 會 士 均 領 票 j. 康 熙 在 南 巡 期 間, 在 揚 州 鎮 江 南 京 蘇 州 杭 州 等 地 只 有 部 分 傳 教 士 來 領 票, 對 於 不 願 具 結 的 傳 教 士, 採 取 嚴 厲 的 措 施, 下 令 驅 逐 出 境 其 中 在 蘇 州 時, 八 位 耶 穌 會 士 覲 見 康 熙, 康 熙 曰 : 諭 眾 西 洋 人, 自 今 以 後, 若 不 遵 利 瑪 竇 規 矩, 斷 不 准 在 中 國 住, 必 逐 回 去 若 教 化 王 因 此 不 准 爾 等 傳 教, 爾 等 既 是 出 家 人, 就 在 中 國 住 著 修 道 教 化 王 若 再 怪 你 們 遵 利 瑪 竇, 不 依 教 化 王 的 話, 教 你 們 回 西 洋 去, 朕 不 教 你 們 回 去 倘 教 化 王 聽 了 多 羅 的 話, 說 你 們 不 遵 教 化 王 的 話, 得 罪 天 主, 必 定 教 你 們 回 去, 那 時 朕 自 然 有 話 說 說 你 們 在 中 國 年 久, 服 朕 水 土, 就 如 中 國 人 一 樣, 必 不 肯 打 發 回 去 教 化 王 若 說 你 們 有 罪, 必 定 教 你 們 回 去, 朕 帶 信 與 他 說, 徐 日 昇 等 在 中 國 服 朕 水 土, 山 力 年 久, 你 必 定 教 他 們 回 去, 朕 斷 不 肯 將 他 們 活 打 發 回 去, 將 西 洋 人 頭 割 回 去 朕 如 此 帶 信 去, 爾 教 化 王 萬 一 再 說, 爾 等 得 罪 天 主, 殺 了 罷 朕 就 將 中 國 所 有 西 洋 人 等 都 查 出 來, 盡 行 將 頭 帶 回 西 洋 去 設 是 如 此, 你 們 的 教 化 王 也 就 成 個 教 化 王 了 你 們 領 過 票 的 就 如 中 國 人 一 樣, 爾 等 放 心, 不 要 害 怕 領 票, 俟 朕 回 鑾 時, 在 寶 塔 灣 同 江 寧 府 方 西 滿 等 十 一 人 同 賜 票 欽 此 k.1709 年 3 月, 格 來 孟 十 一 世 再 發 諭 旨, 並 於 9 月 重 准 多 羅 的 禁 令 1715 年 3 月 又 頒 佈 自 登 極 之 日 (Ex illa die) 諭 旨 禁 令 教 士 不 得 再 興 起 此 問 題, 且 當 守 1704 年 之 禁 令, 並 要 在 華 教 士 宣 誓 遵 守 上 述 禁 令, 不 得 用 任 何 理 由 塞 責, 否 則 自 遭 棄 絕 l. 教 宗 的 諭 令 於 1716 年 8 月 始 傳 到 廣 州, 後 分 發 全 國 11 月, 康 熙 召 集 在 京 教 士, 強 調 若 不 隨 利 瑪 竇 規 矩, 並 利 瑪 竇 以 後 二 百 年 來 的 人, 你 們 的 教 傳 不 得 中 國 連 西 洋 人 也 留 不 得, 朕 數 次 與 你 說 多 羅 顏 璫 的 壞 處, 爾 為 何 不 將 朕 的 旨 意 帶 信 與 教 化 王 去? m. 教 宗 的 諭 令 於 1716 年 8 月 始 傳 到 廣 州, 後 分 發 全 國 11 月, 康 熙 召 集 在 京 教 士, 強 調 若 不 隨 利 瑪 竇 規 矩, 並 利 瑪 竇 以 後 二 百 年 來 的 人, 你 們 的 教 傳 不 得 中 國 連 西 洋 人 也 留 不 得, 朕 數 次 與 你 說 多 羅 顏 璫 的 壞 處, 爾 為 何 不 將 朕 的 旨 意 帶 信 與 教 化 王 去? n. 至 1715 年 止, 全 國 領 票 具 結 的 傳 教 士 包 括 耶 穌 會 38 人, 方 濟 各 會 10 人, 另 有 北 京 各 教 20 人 未 領 票 的 有 13 人, 都 被 趕 到 廣 州 1717 年 正 月, 浙 江 巡 撫 陳 昂, 因 聞 康 熙 驅 逐 西 洋 人, 上 奏 請 禁 止 傳 教, 杜 絕 西 洋 人 的 侵 略, 康 熙 准 奏 5
6 o.1720 年, 教 宗 格 來 孟 十 一 世 為 緩 和 關 係, 派 嘉 樂 (Carlo Mezzabarba) 為 特 使 使 華 康 熙 拒 不 接 見, 傳 旨 謂 : 爾 天 主 教 在 中 國 行 不 得, 務 必 禁 止 教 既 不 行, 在 中 國 傳 教 之 西 洋 人, 亦 屬 無 用 除 會 技 藝 之 人 留 用, 再 年 老 有 病 不 能 回 去 之 人, 仍 准 存 留 ; 其 餘 在 中 國 傳 教 之 人, 爾 俱 帶 回 西 洋 去 且 爾 教 王 條 約, 只 可 禁 止 爾 西 洋 人, 中 國 人 非 爾 教 王 所 可 禁 止 其 准 留 之 西 洋 人, 著 依 爾 教 王 條 約, 自 行 修 道, 不 許 傳 教 p. 嘉 樂 乃 請 代 奏 : 其 中 有 合 中 國 道 理 者, 求 皇 上 准 令 入 教 之 人 依 行 有 不 合 中 國 道 理 者, 亦 求 皇 上 明 示, 並 指 出 八 在 八 件 事 上 許 以 禁 令 可 以 緩 和, 容 許 無 宗 教 性 質 的 祭 祖 祀 孔 活 動 : - 准 許 教 友 家 中 供 奉 祖 宗 牌 位, 上 書 先 考 先 妣 姓 名, 兩 旁 加 註 天 主 孝 敬 父 母 的 道 理 - 准 許 中 國 對 於 亡 人 的 禮 節, 但 應 是 非 宗 教 性 質 的 社 會 禮 節 - 准 許 非 宗 教 性 的 敬 孔 典 禮, 孔 子 牌 位 若 不 書 靈 位 等 字, 也 可 供 奉, 且 准 上 香 致 敬 - 准 許 在 改 正 的 牌 位 前 或 亡 人 棺 材 前 叩 頭 - 准 許 在 喪 禮 中 焚 香 點 燭, 但 應 聲 明 不 從 流 俗 迷 信 - 准 許 在 改 正 的 牌 位 前 或 棺 材 前 供 陳 果 疏, 但 應 聲 明 只 行 社 會 禮 節, 不 從 流 俗 迷 信 - 准 許 新 年 和 其 他 節 日, 在 改 正 牌 位 前 叩 頭 - 准 許 在 改 正 牌 位 前, 焚 香 點 燭, 在 墓 前 供 奉 果 疏, 但 應 聲 明 不 從 流 俗 迷 信 q. 康 熙 先 後 數 次 接 見 嘉 樂, 但 會 見 氣 氛 愈 來 愈 僵, 康 熙 要 求 嘉 樂 交 出 自 登 極 之 日 禁 令, 看 罷 批 閱 道 : 覽 此 告 示, 只 可 說 得 西 洋 人 等 小 人, 如 何 言 得 中 國 之 大 理? 況 西 洋 人 等, 無 一 人 通 漢 書 者 說 言 議 論, 令 人 可 笑 者 多 今 見 來 臣 告 示, 竟 是 和 尚 道 士, 異 端 小 教 相 同 似 此 亂 言 者, 莫 過 如 此, 以 後 不 必 西 洋 人 在 中 國 傳 教, 禁 止 可 也, 免 得 多 事 (1721) r.1721 年 3 月, 嘉 樂 由 北 京 動 身 南 下,5 月 抵 澳 門 他 在 澳 門 發 表 公 函, 聲 明 他 本 人 不 能 更 動 格 來 孟 十 一 世 的 禁 止 中 國 禮 儀 諭 令, 也 不 能 暫 時 停 止 禁 約 在 中 國 的 效 力 ; 僅 僅 在 一 些 實 際 問 題 上, 可 以 予 以 解 釋 ( 八 項 說 明 ) s. 自 嘉 樂 的 公 函 發 出 後, 中 國 各 省 傳 教 士 的 態 度 仍 舊 不 能 一 致 反 對 中 國 禮 儀 者, 也 反 對 嘉 樂 的 八 項 准 許 而 耶 穌 會 則 對 八 點 予 以 廣 義 的 解 釋 1733 年, 北 京 主 教 兩 次 發 出 告 示, 命 本 區 教 友 一 律 遵 守 八 項 准 許 1735 年, 教 宗 格 肋 孟 十 二 世 下 諭, 聲 明 北 京 主 教 的 告 示 無 效 且 令 聖 職 部 調 查 嘉 樂 的 八 項 准 許 的 由 來 和 性 質 1742 年 7 月, 由 本 篤 十 四 世 (Benedict XIV) 頒 佈 自 上 主 聖 意 (Ex Quo Singulari), 取 消 嘉 樂 所 寬 免 之 八 事, 禁 止 中 國 教 徒 祭 祖 祀 孔, 且 此 後 不 可 再 討 論 4. 忠 孝 與 信 仰 的 張 力 與 掙 扎 王 徵 a. 字 葵 心,1571( 隆 慶 五 年 ) 出, 陝 西 涇 陽 人 1594 年 ( 萬 曆 二 十 二 年 ) 中 舉, 1622( 天 啟 二 年 ), 十 上 公 車 後 始 登 進 士 早 年 佞 佛, 後 轉 而 篤 信 道 教, 編 撰 周 易 參 同 契 註 元 真 人 傳 了 心 丹 等 道 教 書 籍 後 閱 耶 穌 會 士 龐 迪 我 (Diego Pantoja) 於 1614( 萬 曆 四 十 二 年 ) 刊 行 的 七 克 一 書, 為 書 中 講 論 如 何 克 制 驕 傲 嫉 妒 慳 吝 忿 怒 迷 飲 食 迷 色 懈 惰 于 善 等 七 罪, 而 深 受 感 動 四 十 四 年, 赴 京 會 試 又 不 弟, 但 卻 有 機 會 與 龐 氏 見 面, 得 習 畏 天 愛 人 之 理, 在 不 遲 於 1621( 天 啟 元 年 ) 領 洗, 教 名 斐 理 伯 (Philippe) b. 著 有 新 製 諸 器 圖 說 畏 天 愛 人 仁 會 事 天 實 學 等 書, 又 譯 繪 鄧 玉 函 口 授 的 遠 西 奇 器 圖 說 錄 最 c. 早 在 萬 曆 十 三 年, 王 於 十 五 歲 時 已 娶 妻, 其 妻 尚 氏 嘗 育 多 男, 均 以 出 痘 殤, 僅 二 女 存 他 在 妻 女 跽 懇, 弟 侄 環 泣, 父 命 嚴 諭 的 情 形 下, 終 於 1623( 天 啟 三 年 ), 在 不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娶 入 年 僅 十 五 的 申 氏 為 妾 天 啟 四 年, 王 因 繼 母 喪 而 丁 憂 歸 里 五 年, 邀 金 尼 閣 至 關 中 開 教, 並 為 家 人 付 洗 此 時 他 自 覺 娶 妾 一 事 罪 孽 深 重, 乃 請 金 氏 為 其 解 罪, 但 不 獲 允, 金 對 其 言 : 非 去 犯 罪 之 端, 罪 難 解 也 王 於 是 立 意 嫁 妾 以 贖 罪, 但 尚 氏 哭 請 挽 留, 申 氏 又 痛 哭 幾 殞, 誓 6
7 死 不 肯 改 嫁 王 無 奈 只 得 因 循 苟 且 下 去 d. 崇 禎 元 年, 王 父 卒 此 時 他 過 繼 了 大 弟 徽 之 次 子 永 春 為 嗣, 擺 脫 了 絕 嗣 的 壓 力 但 他 卻 終 身 不 入 內 室 崇 禎 九 年, 王 公 開 祈 請 解 罪 啟 稿 一 文, 向 教 會 中 人 承 認 自 己 曾 因 娶 妾 而 犯 十 誡, 立 誓 從 今 以 後, 視 申 氏 一 如 賓 友, 且 斷 色 以 求 解 罪 e.1644( 崇 禎 十 七 年 ), 李 自 成 陷 北 京, 王 聽 聞 李 自 成 欲 其 應 命, 於 是 先 自 題 墓 石 曰 : 有 明 進 士 奉 政 大 夫 山 東 按 察 司 僉 事 奉 敕 監 遼 海 軍 務 了 一 道 人 良 甫 王 徵 之 墓, 又 書 精 白 一 心 事 上 帝, 全 忠 全 孝 更 無 疑 等 字, 引 佩 刀 坐 臥 家 中 的 天 主 堂 待 盡, 聲 言 欲 以 頸 血 謝 上 主 後 李 自 成 使 者 果 至, 王 遂 拔 刀 自 殺, 使 者 上 前 奪 刀, 並 欲 執 王 以 行 經 王 春 永 哀 求, 使 者 乃 繫 春 永 回 見 自 成 王 謂 : 兒 代 我 死, 死 孝 ; 我 矢 自 死, 死 忠, 遂 絕 食, 七 日 後 卒 三 小 結 1. 本 色 化 (indigenization)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a. 基 督 教 的 本 地 轉 化 (indigenous transformation) b. 在 特 定 處 境 中 理 解 基 督 教 信 仰 c. 本 色 化 是 為 了 宣 教, 而 不 是 純 學 術 的 問 題 d. 教 會 主 體 身 分 的 建 立 (new kind of Christian identity) e. 不 同 的 概 念 :indigenization, contextualization, inculturation, localization, adaptation, 本 色 化 處 境 化 關 連 化 本 土 化 本 位 化 2. 衝 突 的 不 同 層 次 a. 文 化 價 值 恩 典 與 善 行 - 儒 家 人 主 義 : 自 力 與 他 力 - 民 間 信 仰 : 善 惡 報 應 b. 秩 序 意 識 反 教 - 社 會 秩 序 c. 主 權 意 識 反 教 - 皇 權 與 教 權 7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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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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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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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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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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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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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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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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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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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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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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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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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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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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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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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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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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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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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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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心 五 四 運 動 目 錄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2 心 五 四 運 動 的 時 代 意 義 4 四 安 : 提 昇 人 品 的 主 張 14 四 要 : 安 定 人 心 的 主 張 18 四 它 : 解 決 困 境 的 主 張 22 四 感 : 與 人 相 處 的 主 張 26 四 福 : 增 進 福 祉 的 主 張 30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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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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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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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LSM Chinese
第 六 十 一 篇 人 救 主 的 神 人 生 活 ( 二 ) 書 名 : 路 加 福 音 生 命 讀 經 第 六 十 一 篇 人 救 主 的 神 人 生 活 ( 二 ) 讀 經 : 希 伯 來 書 二 章 十 四 節 上, 十 六 至 十 七 節 上, 腓 立 比 書 二 章 六 至 八 節, 約 翰 福 音 一 章 一 節, 十 四 節, 五 章 三 十 節, 六 章 三 十 八 節 在 本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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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2p. 1p. 來 省 1p. 1p. 1p. 1p. 1p. 錄 4p. 2p. 立 3p. 1p. 1p. 1p. 4p. 4p. 5p. 2p. 6p. 1p. 1p. 歷 1p. 1p. 樂 錄 1p. 殺 2p. 2p. 魯 2p. 陸 1p. 勒 1p. 柳 1p. 龍 1p. 1p.
謝 里 法 老 師 捐 贈 台 灣 美 術 資 料 清 單 1 王 白 淵 2 朱 鳴 崗 3 吳 步 乃 4 吳 昌 碩 5 李 苦 禪 6 馬 白 水 7 徐 悲 鴻 8 黃 土 水 9 郭 雪 湖 10 陳 夏 雨 11 陳 澄 波 12 傅 抱 石 13 鄭 世 璠 14 劉 錦 堂 15 范 文 龍 16 任 瑞 堯 17 陳 銀 輝 18 李 梅 樹 19 其 他 藝 術 家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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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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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我 為 你 祝 福 目 錄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2 從 普 門 品 談 如 何 自 助 助 人 12 從 大 悲 咒 談 如 何 祈 福 有 福 22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 一 )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我 為 你 祝 福 1. 三 世 因 果, 還 願 受 報 2. 四 大 假 合, 歡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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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 表 目 錄 一 父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2 二 母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3 三 父 母 稱 謂... 3 四 家 族 同 輩 稱 謂... 3 五 夫 婦 及 子 女 稱 謂... 3 六 妻 外 家 家 族 稱 謂... 3 七 夫 家 家 族 稱 謂... 3 八 姻 親 家 族 稱 謂 因 結 婚 而 形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3 九 其 他 稱 謂...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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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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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對 教 育 統 籌 局 有 關 實 施 六 年 中 學 及 四 年 大 學 學 制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就 政 府 諮 詢 文 件 實 施 六 年 中 學 及 四 年 大 學 發 表 書 面 意 見 如 下 由 於 諮 詢 文 件 中 多 項 建 議 尚 欠 詳 盡 細 節, 本 大 學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