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背 景 分 析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的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與 執 行 流 程 工 作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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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仰 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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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 W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正 修 委 託 單 位 : 交 通 部 受 託 單 位 : 台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研 究 單 位 之 分 析 成 果, 不 代 表 委 託 機 關 之 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目 錄 第 一 章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背 景 分 析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的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與 執 行 流 程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流 程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課 題 探 討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速 度 及 安 全 管 理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機 車 路 權 停 車 與 轉 乘 其 他 配 套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核 心 理 念 與 議 題 對 話 核 心 理 念 活 動 辦 理 策 略 與 方 式 活 動 三 大 主 軸 策 略 對 話 活 動 主 要 進 行 方 式 基 調 演 講 人 的 需 求 與 簡 介 活 動 前 期 設 計 物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第 1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流 程 與 重 點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i
3 4.1.4 活 動 剪 影 第 2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活 動 剪 影 第 3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活 動 剪 影 第 4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活 動 剪 影 口 述 訪 談 與 田 野 調 查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操 作 架 構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工 具 說 明 網 路 社 群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社 群 行 銷 結 果 檢 討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機 車 成 因 與 治 理 者 策 略 中 心 概 念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本 計 畫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經 驗 建 議 附 錄 一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二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附 錄 三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ii
4 表 目 錄 表 全 臺 與 臺 北 都 會 區 機 車 通 勤 ( 學 ) 者 轉 搭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之 比 較 2-4 表 A1 類 事 故 機 車 為 主 要 肇 因 之 肇 事 因 素 及 死 亡 人 數 表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受 傷 部 位 表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機 車 肇 事 因 素 之 彙 整 表 學 生 族 群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情 形 表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最 初 車 損 位 置 表 各 級 學 生 之 機 車 問 題 嚴 重 性 分 析 表 日 本 機 車 駕 照 區 分 與 考 照 相 關 條 件 表 表 日 本 機 車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及 可 免 除 之 測 驗 表 日 本 與 美 國 高 齡 者 換 照 之 規 定 與 內 容 表 日 本 機 車 駕 照 分 類 表 機 車 道 配 置 方 式 之 彙 整 表 雙 北 主 要 核 心 區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給 與 需 供 比 表 臺 北 都 會 區 機 車 通 ( 勤 ) 學 使 用 者 每 天 轉 搭 乘 捷 運 情 形 表 市 核 心 區 與 外 圍 捷 運 站 表 主 要 電 動 二 輪 車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與 比 較 表 目 前 機 車 常 保 之 險 種 表 第 1 場 活 動 流 程 表 第 1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表 第 2 場 活 動 流 程 表 第 2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表 第 3 場 活 動 流 程 表 第 3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表 第 4 場 活 動 流 程 表 第 4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iii
5 表 第 1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2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3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5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過 程 表 未 來 機 車 新 樣 貌 概 念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iv
6 圖 目 錄 圖 計 畫 執 行 流 程 圖 圖 ~102 年 臺 灣 地 區 機 車 登 記 數 圖 歷 年 臺 北 市 機 車 登 記 數 與 捷 運 路 線 長 度 趨 勢 圖 圖 機 車 使 用 者 不 同 目 的 不 同 行 業 別 占 比 圖 不 同 距 離 與 速 度 下 機 車 使 用 目 的 與 族 群 示 意 圖 圖 臺 灣 與 日 本 之 A1 類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 全 部 車 種 ) 趨 勢 圖 圖 年 ~101 年 機 車 事 故 傷 亡 人 數 情 形 圖 年 A1 類 事 故 件 數 與 肇 事 者 機 車 車 型 分 析 圖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以 年 齡 分 之 死 亡 占 率 圖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以 年 齡 分 之 受 傷 占 率 圖 不 同 年 齡 層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率 分 布 圖 各 年 齡 層 第 一 當 事 者 比 例 分 布 圖 高 齡 者 之 機 車 事 故 路 段 碰 撞 類 型 圖 高 齡 者 之 機 車 事 故 路 口 碰 撞 類 型 圖 年 無 照 駕 駛 之 死 亡 機 車 駕 駛 人 各 年 齡 層 比 例 圖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之 案 例 圖 日 本 滑 步 車 與 自 行 車 學 習 實 況 圖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上 課 實 況 圖 日 本 與 臺 灣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圖 澳 洲 Ride Smart 實 境 影 片 畫 面 圖 臺 灣 與 日 本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圖 年 高 齡 者 男 女 機 車 持 照 人 數 預 估 圖 各 縣 市 辦 理 高 齡 者 主 動 繳 回 駕 照 之 活 動 圖 高 雄 區 監 理 站 機 車 駕 照 考 場 與 考 照 實 況 圖 提 醒 用 路 人 內 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文 宣 圖 不 同 機 車 車 型 與 使 用 速 度 示 意 圖 圖 常 見 危 險 的 接 送 方 式 圖 撞 擊 速 度 與 死 亡 率 關 係 圖 v
7 圖 國 內 主 要 機 車 研 究 與 討 論 團 體 圖 機 車 事 故 是 否 配 戴 安 全 帽 與 受 傷 程 度 之 分 析 圖 安 全 帽 頭 部 保 護 範 圍 圖 安 全 帽 受 測 圖 與 大 腦 對 應 位 置 圖 國 外 肇 事 碰 撞 部 位 分 析 示 意 圖 圖 國 外 肇 事 受 傷 部 位 分 析 示 意 圖 圖 視 覺 化 肇 事 分 析 平 台 圖 汽 機 車 混 流 行 駛 現 象 圖 臺 日 路 口 行 穿 線 劃 設 方 式 比 較 圖 道 路 標 線 不 明 現 況 圖 行 人 走 於 路 肩 被 撞 誰 之 過 圖 行 人 車 輛 該 走 何 處 圖 因 兩 段 式 左 轉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衍 生 之 問 題 圖 年 至 101 年 機 車 事 故 自 摔 件 數 圖 機 車 自 摔 因 素 圖 內 側 劃 設 禁 行 機 車, 外 側 干 擾 多, 騎 士 風 險 高 圖 機 車 優 先 道 駕 駛 者 誤 借 易 挨 罰 圖 荷 蘭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示 意 圖 圖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通 車 後 進 出 臺 北 市 機 車 車 流 不 減 反 升 圖 雙 北 機 車 旅 次 主 要 起 迄 段 與 捷 運 路 網 運 量 關 係 圖 圖 全 程 機 車 與 公 ( 機 ) 車 轉 乘 捷 運 旅 行 成 本 與 時 間 等 之 比 較 圖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比 油 價 上 漲 的 痛 苦 指 數 還 高 圖 剩 餘 機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不 像 汽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及 時 廣 設 圖 捷 運 新 莊 線 新 北 市 段 車 站 周 邊 汽 機 車 停 車 需 供 比 圖 臺 北 捷 運 歷 年 機 車 轉 乘 比 與 轉 乘 停 車 位 需 求 趨 勢 圖 圖 北 捷 重 要 車 站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與 附 設 轉 乘 席 位 關 係 圖 圖 跨 區 機 車 治 理 構 想 圖 圖 鼓 勵 機 車 停 轉 乘 捷 運 預 期 之 內 外 部 成 本 效 益 圖 鼓 勵 機 車 停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推 拉 關 鍵 配 套 措 施 圖 提 供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經 濟 誘 因 後 與 全 程 機 車 一 般 化 成 本 幾 近 vi
8 圖 一 般 機 車 與 電 動 機 / 自 行 車 之 差 別 圖 美 國 與 英 國 機 車 保 險 優 惠 方 案 圖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外 圍 現 況 圖 臺 灣 三 輪 機 車 圖 臺 灣 改 裝 管 理 單 位 與 相 關 權 責 圖 日 本 嚴 厲 取 締 改 裝 車 之 政 策 與 相 關 宣 導 圖 各 國 機 動 車 輛 持 有 比 例 圖 安 全 意 識 法 規 技 術 再 造 機 車 環 境 圖 活 動 主 視 覺 圖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圖 第 1 場 活 動 實 況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圖 第 2 場 活 動 實 況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圖 第 3 場 活 動 實 況 圖 新 北 市 鄰 近 捷 運 站 影 片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圖 第 4 場 活 動 實 況 圖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操 作 工 具 說 明 圖 FaceBook 專 屬 社 群 或 者 粉 絲 專 頁 範 例 圖 第 1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一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二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三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四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五 ) 圖 第 3 波 分 享 Infographic 與 網 友 回 應 圖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圖 機 車 成 因 與 相 關 利 害 者 概 念 圖 vii
9 圖 治 理 策 略 主 軸 : 分 群 治 理 圖 策 略 發 想 概 念 圖 圖 管 理 政 策 與 改 善 措 施 構 想 圖 圖 二 輪 車 學 習 制 度 概 念 圖 圖 Ride Smart 與 edrive 模 擬 情 境 圖 資 料 庫 整 合 構 想 圖 路 邊 機 車 正 停 與 斜 停 之 比 較 圖 市 民 大 道 ( 臺 北 車 站 路 段 ) 時 段 性 機 車 優 先 路 段 構 想 圖 機 車 政 策 良 性 循 環 構 想 概 念 示 意 圖 國 內 外 機 車 科 技 產 品 研 發 圖 未 來 機 車 新 樣 貌 概 念 圖 viii
10 第 一 章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第 一 章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臺 灣 機 車 持 有 不 斷 提 升, 目 前 已 突 破 1,400 萬 輛 (2013 年 ), 是 全 臺 最 為 民 眾 普 遍 使 用 的 運 具 然 而, 因 機 車 碰 撞 肇 事 時 死 傷 的 機 率 較 汽 車 高, 機 車 安 全 儼 然 成 為 交 通 安 全 重 要 課 題 此 外, 過 去 國 內 的 監 理 與 路 權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上, 多 參 考 美 日 及 國 外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的 規 劃 概 念, 但 國 情 與 使 用 型 態 的 差 異, 臺 灣 的 機 車 治 理 應 透 過 一 個 更 前 瞻 更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的 視 野, 創 造 一 個 合 理 使 用 且 安 全 的 交 通 環 境 本 計 畫 希 望 透 過 議 題 規 劃 實 體 對 話 活 動 的 溝 通 方 式, 創 造 公 部 門 機 車 族 及 相 關 群 體 對 話 機 會, 將 交 通 規 劃 安 全 駕 駛 執 法 等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的 傳 達 ; 並 在 溝 通 成 果 資 料 蒐 集 與 技 術 諮 詢 基 礎 下, 據 以 提 出 未 來 交 通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機 車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建 議 1.1 背 景 分 析 計 畫 緣 起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都 市 地 區 道 路 寬 度 不 足, 在 長 期 的 運 具 發 展 下, 國 內 機 車 持 有 不 斷 提 升, 目 前 已 突 破 1,400 萬 輛, 是 全 臺 最 為 民 眾 普 遍 使 用 的 運 具 然 而, 在 機 車 設 計 的 先 天 條 件 下, 無 法 如 汽 車 一 般 受 到 安 全 的 結 構 保 護, 在 事 故 發 生 時 死 傷 的 機 率 較 汽 車 為 高, 機 車 安 全 一 直 是 交 通 安 全 的 重 要 課 題 此 外, 過 去 國 內 的 監 理 與 路 權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上, 多 參 考 美 日 及 國 外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的 規 劃 概 念, 然 而, 日 本 在 重 視 監 理 制 度 與 考 照 稅 費 的 限 制 下, 一 直 限 制 機 車 的 發 展 與 使 用, 而 美 國 及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則 是 長 期 以 汽 車 為 主, 在 機 車 持 有 與 使 用 率 都 持 續 提 高 的 今 日, 交 通 治 理 應 透 過 一 個 更 前 瞻 更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的 視 野, 創 造 一 個 合 理 使 用 且 安 全 旅 程 的 交 通 環 境 近 年 來 公 民 意 識 的 萌 發 與 持 續 蓬 勃, 交 通 運 輸 作 為 民 眾 生 活 中 最 前 線 的 一 環, 規 劃 者 理 應 重 新 省 思, 從 公 眾 的 溝 通 中, 尋 找 最 適 合 的 問 題 解 方, 讓 規 劃 可 以 更 貼 近 庶 民 需 求 本 計 畫 則 是 透 過 議 題 規 劃 公 眾 溝 通 的 方 式 更 適 切 的 瞭 解 民 眾 的 需 求, 希 望 在 資 料 分 析 與 技 術 諮 詢 的 基 礎 下, 從 人 車 路 項 目 及 法 規 管 理 執 行 等 面 向, 將 交 通 規 劃 安 全 駕 駛 執 法 等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的 傳 達, 並 據 以 提 出 未 來 管 理 單 位 在 執 法 工 程 監 理 教 育 宣 導 及 管 考 方 面 的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建 議 1-1
11 1.1.2 計 畫 目 的 透 過 顧 問 團 隊 的 資 料 分 析 與 技 術 諮 詢 的 基 礎, 規 劃 公 眾 溝 通 的 議 題 與 溝 通 的 方 式, 透 過 與 機 車 族 群 的 對 話, 更 適 切 的 瞭 解 民 眾 的 需 求, 並 將 交 通 規 劃 安 全 駕 駛 執 法 等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的 傳 達, 據 以 提 出 未 來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建 議 1.2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與 執 行 流 程 工 作 項 目 一 研 擬 溝 通 方 式 與 議 題 從 機 車 人 車 路 等 層 面, 探 討 民 眾 關 心 議 題 及 管 理 上 所 遇 問 題 等 事 宜, 透 過 研 析 相 關 機 車 數 據 資 料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規 範 等, 配 合 田 野 調 查 與 訪 談, 研 議 討 論 議 題 及 溝 通 內 容 二 辦 理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活 動 機 車 的 使 用 者 分 佈 於 不 同 的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族 群, 面 對 超 過 1,400 萬 的 龐 大 機 車 使 用 族 群, 機 車 的 治 理 與 對 話, 需 透 過 分 眾 分 群 的 方 式, 來 滿 足 區 隔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達 到 管 理 的 目 標 透 過 實 體 對 話 活 動, 創 造 公 部 門 機 車 族 及 相 關 團 體 對 話 機 會, 考 量 地 區 特 性 至 少 辦 理 4 場 對 話 活 動 三 推 動 相 關 議 題 網 路 社 群 討 論 運 用 網 路 社 群 力 量, 透 過 臉 書 網 路 活 動, 配 合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與 視 覺 化 資 訊 圖 表 (infographic) 之 製 作, 帶 動 討 論 機 車 管 理 及 事 故 防 制 議 題, 推 動 網 路 民 意 表 態, 以 蒐 集 機 車 族 群 相 關 意 見 供 政 策 制 定 及 改 善 措 施 的 參 考 四 研 擬 具 體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建 議 依 據 所 蒐 集 資 料 及 各 界 的 意 見, 收 斂 相 關 議 題, 本 計 畫 最 後 應 提 出 具 體 的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等 相 關 建 議, 內 容 包 括 執 法 工 程 監 理 教 育 宣 導 及 管 考 等 類 別, 以 及 人 車 路 等 事 項, 並 兼 具 法 規 面 管 理 面 及 執 行 面 等 面 向, 以 供 相 關 部 門 及 各 縣 市 據 以 加 強 機 車 事 故 防 制 參 考 執 行 流 程 為 完 整 蒐 集 機 車 人 車 路 三 面 向 之 背 景 與 問 題, 本 計 畫 將 蒐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規 範, 研 擬 機 車 課 題 及 相 關 議 題, 並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討 論 及 4 場 對 話 活 動 將 議 題 收 斂, 進 而 檢 討 既 有 交 通 管 理 法 規 與 措 施, 以 擬 定 未 來 相 關 政 策 改 善 建 議, 本 計 畫 執 行 流 程 圖 如 圖
12 1-3 第 一 章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機 車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研 析 研 擬 溝 通 方 式 與 議 題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規 範 研 析 視 覺 化 資 訊 圖 表 製 作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課 題 探 討 田 野 調 查 與 訪 談 活 動 檢 討 回 饋 期 中 階 段 辦 理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活 動 推 動 相 關 議 題 網 路 社 群 討 論 網 路 社 群 推 動 第 1 場 / 第 2 場 對 話 活 動 研 擬 具 體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及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建 議 第 3 場 / 第 4 場 對 話 活 動 議 題 討 論 及 收 斂 機 車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檢 討 政 策 推 動 建 議 期 末 階 段 圖 計 畫 執 行 流 程 圖
13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2.1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本 節 蒐 集 機 車 使 用 與 肇 事 資 料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以 及 資 料 庫 與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探 討 與 分 析, 從 相 關 數 字 來 看, 可 歸 納 下 列 幾 項 重 點, 並 說 明 如 后 : 1. 全 臺 機 車 持 有 突 破 1,400 萬 輛, 是 民 眾 最 普 遍 的 交 通 工 具, 現 有 公 共 運 輸 未 能 完 全 解 決 機 車 問 題, 我 們 機 車 的 使 用 需 求 需 要 被 正 面 看 待 2. 機 車 90% 在 都 市 地 區 使 用, 以 通 勤 為 主 且 族 群 與 目 的 存 在 差 異, 治 理 策 略 不 應 一 體 而 論 3. 機 車 通 勤 學 者 多 以 全 程 騎 乘 機 車 為 主, 但 轉 乘 其 他 運 具 比 例 有 增 加 趨 勢, 主 要 轉 乘 火 車 與 捷 運, 未 來 應 可 尋 找 機 車 與 大 眾 運 輸 合 作 之 契 機 4. 不 同 二 輪 車 使 用 族 群, 存 在 著 距 離 與 對 速 度 需 求 的 差 異, 產 業 與 管 理 策 略 不 應 只 針 對 單 一 需 求 因 應 5. 日 本 人 口 為 臺 灣 6 倍, 臺 灣 人 均 事 故 死 亡 率 (30days) 是 日 本 的 3.7 倍, 臺 日 相 較 之 下, 我 們 需 問 自 已 : 我 們 少 做 了 什 麼? 6. 駕 駛 人 酒 後 駕 車 及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為 機 車 事 故 致 死 之 主 要 肇 因, 顯 示 機 車 駕 駛 行 為 的 正 確 與 安 全 意 識 的 養 成, 是 推 動 機 車 安 全 的 重 要 關 鍵 7. 機 車 族 群 近 年 比 例 居 高 不 下, 為 最 主 要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車 種, 機 車 道 路 安 全 問 題 儼 然 成 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鏡 子, 機 車 治 理 將 是 交 通 治 理 者 重 新 自 我 檢 視 的 關 鍵 8. 機 動 車 輛 事 故 機 車 占 多 數,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占 8 成 為 主 要 肇 事 車 種, 然 速 率 與 肇 事 率 成 正 比, 目 前 輕 型 車 產 量 逐 年 下 滑,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是 否 仍 應 是 機 車 使 用 的 主 要 車 型? 交 通 治 理 需 與 產 業 配 合 才 能 發 展 最 大 治 理 效 果 9.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為 機 車 事 故 傷 亡 主 要 族 群,18-19 歲 每 歲 死 亡 率 最 高, 顯 示 機 車 治 理 中,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應 為 重 要 主 要 對 象 10. 兒 童 與 高 齡 者 為 頭 部 受 傷 比 例 較 高 族 群, 兒 童 與 高 齡 者 安 全 帽 配 戴 的 規 格 與 意 識 是 重 要 議 題 11.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有 異, 高 齡 者 對 標 線 標 誌 安 全 意 識 不 足, 對 症 下 藥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根 本 之 道 12. 高 齡 者 機 車 事 故 以 同 向 擦 撞 側 撞 與 路 口 交 岔 撞 為 主 要 類 型, 顯 示 高 齡 者 慣 於 行 駛 外 側 或 路 肩 速 率 較 慢, 將 欲 快 速 的 機 車 與 欲 慢 的 機 車 同 放 在 外 側, 將 增 加 慢 速 車 風 險 13. 學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以 大 專 學 生 為 主, 且 多 為 機 車 駕 駛 人, 顯 示 新 手 駕 駛 因 訓 練 不 足 導 致 傷 亡 問 題 嚴 重 14. 未 滿 18 歲 無 照 駕 駛 機 車 之 情 形 普 遍, 地 區 運 輸 需 要 應 納 入 政 策 改 善 思 考 15. 不 同 年 齡 的 機 車 撞 擊 部 位 不 同, 應 可 配 合 駕 訓 課 程 各 別 強 化,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2-1
14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一 全 臺 機 車 持 有 突 破 1,400 萬 輛, 是 民 眾 最 普 遍 的 交 通 工 具 機 車 是 國 人 使 用 最 普 遍 的 交 通 工 具, 與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機 車 登 記 數 已 超 過 1,400 萬 輛 ( 如 圖 2.1.1), 佔 全 部 機 動 車 輛 登 記 數 近 66% 萬 輛 1,550 1,500 1,450 1,400 1,350 1,300 1,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註 :102 年 8 月 公 路 總 局 寄 發 10 年 以 上 高 齡 機 車 車 主 通 知 單, 於 102 年 10 月 1 日 前 完 成 報 廢 手 續 即 不 需 補 繳 過 去 積 欠 5 年 之 燃 料 使 用 費, 致 機 車 登 記 數 明 顯 下 降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民 國 102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圖 ~102 年 臺 灣 地 區 機 車 登 記 數 二 公 共 運 輸 供 給 無 法 完 全 解 決 機 車 問 題, 機 車 成 因 重 新 思 考 機 車 在 臺 灣 持 有 數 已 突 破 1,400 萬 輛 下, 而 都 會 區 中, 尤 其 是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機 車 使 用 持 有 不 受 捷 運 通 車 影 響, 整 體 趨 勢 仍 持 續 增 加 ( 如 圖 2.1.2) 多 年 來 雖 已 增 加 公 共 運 輸 供 給, 並 實 施 提 升 民 眾 搭 乘 意 願 之 策 略 等, 然 策 略 效 果 有 限 民 眾 長 久 以 來 使 用 機 車 之 成 因 絕 非 單 一 原 因, 非 單 一 方 向 思 考 即 可 找 出 問 題, 亦 非 單 一 管 理 單 位 能 解 決, 應 多 方 層 面 考 量, 重 新 檢 視 機 車 之 成 因, 尊 重 民 眾 使 用 機 車 之 必 須 性, 找 出 正 確 的 解 決 方 法 機 車 數 量 ( 輛 ) 路 線 長 度 ( 公 里 尺 )) 1,150, 年 1,100,000 1,050,000 1,000, , ,000 0 臺 北 市 機 車 數 量 臺 北 捷 運 路 線 長 度 資 料 來 源 : 年 交 通 統 計 要 覽, 交 通 部 網 站 2.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網 站 圖 歷 年 臺 北 市 機 車 登 記 數 與 捷 運 路 線 長 度 趨 勢 圖 2-2
1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三 機 車 90% 在 都 市 地 區 使 用, 以 通 勤 為 主 且 族 群 與 目 的 存 在 差 異 1. 誰 在 騎 機 車? 根 據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102 年 民 眾 日 常 使 用 運 具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 如 圖 2.1.3), 機 車 90% 在 都 市 地 區 使 用, 男 性 49% 女 性 51% 就 年 齡 來 看 機 車 使 用 中 者 65 歲 及 以 上 占 6%; 就 使 用 目 的 來 看, 以 通 勤 為 主, 通 勤 51% 通 學 5% 購 物 19% 休 閒 8% 個 人 活 動 15%; 就 使 用 業 別 來 看, 商 業 服 務 業 40% 軍 公 教 5% 家 庭 主 婦 13% 學 生 5% 工 業 24% 2. 由 此 可 知, 機 車 的 使 用 者 存 在 於 不 同 的 經 濟 背 景 年 齡 工 作 的 族 群, 面 對 超 過 1,400 萬 機 車 登 記 數 下 的 龐 大 機 車 使 用 族 群, 機 車 的 治 理 與 對 話 不 應 一 體 而 論, 必 須 透 過 分 眾 分 群 治 理 的 方 式, 來 滿 足 區 隔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達 到 治 理 的 目 標 學 生 5% 家 庭 主 婦 13% 其 他 13% 工 業 24% 休 閒 8% 個 人 活 動 15% 軍 工 教 5% 商 業 服 務 業 40% 購 物 19% 工 作 需 要 2% 通 勤 51% 通 學 5% 資 料 來 源 : 民 眾 日 常 使 用 運 具 狀 況 調 查,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102 年 圖 機 車 使 用 者 不 同 目 的 不 同 行 業 別 占 比 四 機 車 通 勤 學 者 87% 全 程 騎 乘, 但 會 轉 乘 其 他 運 具 比 例 有 增 加 趨 勢, 主 要 轉 乘 火 車 捷 運 根 據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近 6 年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分 析 全 臺 機 車 通 勤 學 者 之 特 性 顯 示, 如 表 所 示, 如 能 配 合 公 共 運 輸 的 改 善, 逐 漸 縮 短 通 勤 學 者 全 程 騎 乘 里 程 頻 率, 將 可 降 低 事 故 風 險 故 建 議 創 造 私 人 運 具 與 大 眾 運 輸 之 合 作 之 機 會, 減 少 通 勤 學 者 以 肉 包 鐵 的 方 式 曝 露 於 道 路 上, 應 將 有 助 降 低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年 調 查, 通 勤 學 者 每 周 使 用 5.3 天 每 次 來 回 行 駛 里 程 12.9 公 里 2. 隨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日 增, 全 臺 會 轉 乘 其 他 運 具 比 例 有 增 加 趨 勢, 其 中 30% 轉 乘 火 車 26% 轉 乘 捷 運, 平 均 轉 乘 時 間 為 14 分 鐘 3. 臺 北 都 會 區 通 勤 學 者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全 臺 均 值, 有 轉 乘 者 半 數 以 上 轉 乘 捷 運, 根 據 99 年 臺 北 捷 運 車 站 停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檢 討 與 規 劃 之 調 查 顯 示 : (1) 平 均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騎 乘 長 度 為 3.9 公 里 / 單 向 約 9 分 鐘 (2) 乘 載 率 1 人 占 九 成, 平 均 乘 載 率 為 1.18 人 / 車 周 轉 率 為 1.5 次 / 天 2-3
16 (3) 每 周 轉 乘 次 數 達 5 次 及 以 上 / 周, 占 57% (4) 可 接 受 的 轉 乘 停 車 場 步 行 距 離 在 百 米 以 內 占 61% 表 全 臺 與 臺 北 都 會 區 機 車 通 勤 ( 學 ) 者 轉 搭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之 比 較 有 - 最 主 要 轉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單 位 :% 年 別 總 計 沒 有 有 小 計 火 車 捷 運 市 區 自 用 小 長 程 客 交 通 車 高 鐵 其 他 公 車 客 車 運 車 97 年 (100.0) (28.8) (25.9) (10.9) (15.2) (10.7) (5.7) (1.7) (1.1) 99 年 (100.0) (30.1) (26.1) (12.3) (12.0) (9.6) (5.3) (2.5) (2.1) 101 年 (100.0) (30.1) (26.4) (14.1) (11.6) (8.9) (5.5) (2.4) (1.0) 新 北 市 (100.0) (13.8) (57.3) (15.4) (5.7) (3.7) (2.6) (0.8) (0.7) 臺 北 市 (100.0) (11.2) (62.2) (12.3) (6.1) (2.8) (4.2) (1.1) (0.1) 註 : 最 主 要 轉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係 指 上 下 班 或 上 下 學 者, 先 騎 機 車 至 某 一 地 點, 再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資 料 來 源 :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年 五 不 同 機 車 使 用 族 群, 存 在 著 距 離 與 對 速 度 需 求 的 差 異 不 同 距 離 與 速 度 下 機 車 使 用 目 的 族 群, 有 其 不 同 的 性 質 與 特 性, 存 在 著 距 離 與 對 速 度 需 求 的 差 異 ( 如 圖 2.1.4) 對 於 短 距 接 送 及 購 物 特 性 的 使 用 者, 重 視 的 是 方 便 且 安 全 ; 而 對 於 通 勤 旅 遊 休 閒 環 島 等 中 長 距 離 跨 區 域 的 使 用 者, 重 視 的 是 可 及 時 間 除 此 之 外, 相 關 產 業 與 管 理 策 略 亦 不 應 只 針 對 單 一 需 求 因 應 距 離 上 班 旅 遊 環 島 跨 區 域 方 便 重 視 安 全 載 小 孩 上 學 休 閒 看 電 影 周 邊 地 區 附 近 地 區 買 早 餐 到 7-11 到 市 場 可 及 重 視 時 間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速 度 (km/hr.) 圖 不 同 距 離 與 速 度 下 機 車 使 用 目 的 與 族 群 示 意 圖 2-4
1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六 日 本 人 口 為 臺 灣 6 倍, 臺 灣 人 均 事 故 死 亡 率 (30days) 是 日 本 的 3.7 倍 利 用 事 故 死 亡 率 ( 每 年 死 亡 人 數 / 百 萬 人 口 數 ) 檢 視 臺 日 歷 年 事 故 趨 勢, 日 本 人 口 是 臺 灣 人 口 的 6 倍, 臺 灣 人 均 事 故 死 亡 率 (30days) 是 日 本 的 3.7 倍 ( 如 圖 2.1.5), 日 本 將 交 通 事 故 視 戰 爭, 積 極 針 對 交 通 事 故 制 定 相 關 對 策 進 行 改 事 故 死 亡 率 ( 死 亡 人 數 / 百 萬 人 口 數 ) 善, 並 設 定 相 關 目 標, 如 2006 年 至 2010 年 期 目 標 為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5000 人 以 下 以 達 願 景, 事 故 反 死 之 亡 臺 率 灣 ( 死 僅 亡 人 在 數 特 / 百 定 萬 年 人 口 期 數 針 ) 對 特 定 主 題 如 安 全 帽 酒 駕 等 進 行 處 理, 臺 日 相 較 之 下, 我 們 需 問 自 己 : 我 們 少 做 了 什 麼? 導 致 事 故 率 高, 增 加 交 通 事 故 處 事 故 理 死 之 亡 社 率 會 ( 死 成 亡 人 本 數 / 百 萬 人 口 數 ) 臺 灣 人 口 是 日 本 的 1/6, 但 事 故 死 亡 率 (30days) 卻 是 日 本 的 3.7 倍 1970 年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訂 5 年 1 期 之 交 通 安 全 措 施 計 畫 事 故 死 亡 率 ( 每 年 死 亡 人 數 / 百 萬 人 口 數 ) 1996 年 機 車 強 制 配 戴 安 全 帽 年 加 入 先 進 交 通 安 全 系 統 2001 年 大 幅 提 高 酒 後 駕 車 罰 鍰 年 ( 目 標 )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5000 人 以 下 / 年 2007 年 交 通 大 執 法 及 道 安 宣 導 2011 年 平 均 所 得 17,812 美 元 2011 年 平 均 所 得 37,638 美 元 日 本 台 灣 日 本 台 臺 灣 (30 (30 日 ) 日 ) 台 臺 灣 (24 小 時 ) 日 本 (30 日 ) 台 灣 (30 日 ) 日 本 (24 小 時 ) 台 灣 台 灣 (30 日 ) 45% 35% 日 本 台 灣 台 灣 (30 日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警 察 廳 統 計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資 料 系 統 ; 本 計 畫 繪 製 15 圖 臺 灣 與 日 本 之 A1 類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 全 部 車 種 ) 趨 勢 圖 七 駕 駛 人 酒 後 駕 車 及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為 機 車 致 死 之 主 要 肇 因 101 年 全 國 A1 類 事 故 有 1,964 件, 其 中 第 一 當 事 人 ( 責 任 歸 屬 較 高 ) 為 機 車 者 有 925 件, 而 造 成 最 多 死 亡 之 主 要 肇 因 為 機 車 駕 駛 人 酒 後 駕 車, 造 成 247 人 死 亡, 其 次 為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兩 者 皆 屬 人 為 因 素, 因 無 正 確 之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以 致 造 成 傷 亡, 故 建 議 可 透 過 正 確 且 專 業 之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以 及 安 全 意 識 之 養 成, 減 少 不 必 要 事 故 之 發 生, 其 他 肇 事 因 素 詳 表 所 示 表 A1 類 事 故 機 車 為 主 要 肇 因 之 肇 事 因 素 及 死 亡 人 數 肇 事 因 素 造 成 死 亡 人 數 肇 事 因 素 造 成 死 亡 人 數 酒 後 駕 車 247 人 違 反 特 定 標 誌 ( 線 ) 禁 制 31 人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112 人 左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28 人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或 指 揮 63 人 逆 向 行 駛 26 人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系 統 資 料,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1 年 2-5
18 八 機 車 事 故 比 例 居 高 不 下, 為 最 主 要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車 種 年 全 國 A1 類 事 故 有 1,964 件, 主 要 肇 因 為 機 車 者 有 925 件 ( 佔 47.1 %), 為 自 用 小 客 車 者 有 469 件 ( 佔 23.9%), 以 機 車 肇 事 較 高 ; 不 過, 若 考 量 車 輛 持 有, 則 汽 車 肇 事 死 亡 率 為 7.73 人 /10 萬 輛, 機 車 肇 事 死 亡 率 為 6.13 人 /10 萬 輛 2. 近 5 年 (97 年 至 101 年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結 果 ( 如 圖 2.1.6), 機 車 駕 駛 人 死 傷 人 數 占 全 部 死 傷 人 數 百 分 比 為 72~83% 間, 為 傷 亡 情 形 最 嚴 重 的 車 種 其 中,A1 類 事 故 平 均 每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有 1,221 人 死 亡, 佔 全 部 A1 類 事 故 仍 高 達 六 成, 即 每 10 位 車 禍 死 亡 人 數 中, 即 有 6 位 為 機 車 騎 士 3. 由 上 述 資 料 可 知, 機 車 事 故 為 最 主 要 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機 車 道 路 安 全 問 題 儼 然 成 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鏡 子, 解 決 機 車 問 題 無 可 避 免, 機 車 治 理 將 成 為 交 通 治 理 者 重 新 自 我 檢 視 之 關 鍵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圖 年 ~101 年 機 車 事 故 傷 亡 人 數 情 形 九 機 動 車 輛 事 故 機 車 占 多 數,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占 8 成 為 主 要 肇 事 車 種 根 據 101 年 A1 類 事 故 件 數 肇 事 者 車 種 分 析 結 果 可 發 現, 主 要 肇 事 運 具 為 機 車 (47%) 與 普 通 小 型 車 (24%) 另 外 將 機 車 種 類 細 分 可 知 ( 如 圖 2.1.7),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是 主 要 的 的 肇 事 車 種, 次 為 普 通 輕 型, 且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的 肇 事 率 為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之 8.6 倍 (113.51/13.13=8.6) 然 速 率 與 肇 事 率 成 正 比, 目 前 輕 型 機 車 之 產 量 則 逐 年 下 降,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是 否 仍 應 為 主 要 使 用 之 車 型, 政 府 單 位 應 與 產 業 配 合 才 能 發 揮 最 大 之 效 果 2-6
1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550CC 以 上 ) ( CC) 駕 駛 死 駕 亡 駛 人 數 // 機 車 動 輛 車 數 輛 數 ( 萬 ( 輛 )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系 統 資 料,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1 年 圖 年 A1 類 事 故 件 數 與 肇 事 者 機 車 車 型 分 析 十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為 事 故 傷 亡 主 要 族 群,18-19 歲 每 歲 死 亡 率 最 高 年 之 機 車 駕 駛 人 死 亡 之 年 齡 顯 示,60 年 以 上 駕 駛 者 占 42.2% 29 歲 以 下 的 駕 駛 者 機 車 事 故 死 亡 占 32.2%( 如 圖 2.1.8); 若 以 每 歲 死 亡 占 率 觀 之, 則 以 歲 最 高 ; 機 車 駕 駛 人 受 傷 年 齡 部 分 ( 如 圖 2.1.9), 以 每 歲 受 傷 占 率 觀 之, 則 以 歲 最 高 整 體 而 言,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事 故 死 傷 嚴 重, 其 應 為 機 車 治 理 中 重 要 的 施 策 對 象 本 研 究 提 及 之 青 少 年 定 義 為 歲 ; 高 齡 者 則 定 義 為 65 歲 以 上 2. 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機 車 考 照 與 訓 練 制 度 分 析 之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全 國 平 均 事 故 率 的 曲 線 類 型 為 U 型 圖 ( 如 圖 ), 表 示 18 歲 至 未 滿 20 歲 之 事 故 發 生 率 年 10 萬 公 里 8.6 次 最 高, 然 而 根 據 年 齡 的 成 長 事 故 發 生 率 逐 漸 下 降, 至 60 歲 以 前 其 事 故 發 生 率 約 為 1.6 至 1.9 間, 然 而 當 年 齡 超 過 65 歲 後 會 開 始 漸 升, 至 70 歲 時 事 故 風 險 就 會 偏 高, 由 此 可 知 事 故 發 生 以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為 主 3. 另 從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研 究 中 發 現, 事 故 第 一 當 事 者 主 要 族 群 為 18 歲 以 下 無 照 駕 駛 的 青 少 年 與 65 歲 以 上 的 高 齡 者 ( 如 圖 ) 歲 7.1% 歲 11.7% 歲 7.9% 85 歲 以 上 1.0% 歲 1.3% 歲 2.9% 歲 6.6% 歲 21.4% 歲 15.5% 歲 11.5%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歲 13.2% 圖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以 年 齡 分 之 死 亡 占 率 2-7
20 18~ 未 滿 20 20~ 未 滿 30 30~ 未 滿 40 40~ 未 滿 50 50~ 未 滿 60 60~ 未 滿 65 65~ 未 滿 以 上 歲 4.6% 歲 2.3% 歲 5.2% 85 歲 以 上 0.3% 歲 0.4% 歲 1.8% 歲 11.3% 歲 11.5% 歲 11.7% 歲 34.8% 歲 16.0%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圖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以 年 齡 分 之 受 傷 占 率 ( 1 0 萬 公 里 事 故 次 數 ) 全 年 平 均 事 故 發 生 率 資 料 來 源 : 機 車 考 照 與 訓 練 制 度 分 析,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99 年 圖 不 同 年 齡 層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率 分 布 第 一 當 事 者 比 例 (%)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年 齡 層 圖 各 年 齡 層 第 一 當 事 者 比 例 分 布 2-8
21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十 一 兒 童 與 高 齡 者 的 頭 部 受 傷 比 例 相 對 於 其 他 年 齡 族 群 高 由 用 路 人 受 傷 部 位 瞭 解 事 故 人 員 之 情 況, 在 不 考 慮 多 數 傷 無 受 傷 及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分 析 101 年 機 車 用 路 人 各 年 齡 層 之 受 傷 部 位, 由 表 可 知, 一 般 用 路 人 受 傷 部 位 以 腿 ( 腳 ) 最 為 多 數, 次 為 手 ( 腕 ) 部 位 但 是 對 於 兒 童 及 高 齡 者 而 言, 頭 部 受 傷 比 例 相 較 其 他 族 群 高, 顯 示 兩 者 安 全 帽 配 戴 的 規 格 與 意 識 是 應 關 注 的 重 要 議 題 本 研 究 提 及 之 兒 童 定 義 為 12 歲 以 下 表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受 傷 部 位 單 位 :% 年 齡 層 0~11 歲 12~17 歲 12~17 歲 18~24 歲 25~64 歲 65 歲 以 上 身 分 乘 客 乘 客 駕 駛 者 駕 駛 者 駕 駛 者 駕 駛 者 性 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頭 部 頸 部 胸 部 腹 部 腰 部 背 脊 部 手 ( 腕 ) 部 腿 ( 腳 ) 部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資 料 系 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1 年 十 二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有 異, 高 齡 者 對 標 線 標 誌 安 全 意 識 不 足 1. 從 表 中 指 出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共 同 問 題 為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或 指 揮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態 未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間 隔 及 未 依 規 定 減 速 等 問 題, 另 外 高 齡 者 易 還 有 轉 向 違 反 標 誌 標 線 的 問 題 存 在, 而 年 輕 人 另 有 酒 後 駕 車 超 速 問 題 2. 檢 視 國 內 現 行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在 學 習 考 照 的 階 段 上, 多 以 自 學 方 式 練 習, 對 於 機 車 正 確 的 操 作 觀 念 風 險 認 知 的 判 讀 尚 有 不 足, 再 加 上 臺 灣 駕 駛 環 境 複 雜, 駕 駛 者 常 在 車 禍 中 學 習 經 驗 ; 在 高 齡 者 部 分, 駕 照 在 年 齡 管 制 上 也 沒 有 適 當 的 退 場 機 制, 在 生 理 機 能 與 心 理 機 能 的 退 化 下, 是 否 足 夠 面 臨 現 今 的 道 路 狀 況, 都 是 目 前 存 在 的 問 題 因 此,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不 同,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兩 族 群 間 的 機 車 駕 駛 能 力, 對 症 下 藥 才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根 本 之 道 2-9
22 表 高 齡 者 與 青 少 年 機 車 肇 事 因 素 之 彙 整 肇 事 因 素 高 齡 者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青 少 年 女 性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或 指 揮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態 未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間 隔 未 依 規 定 減 速 左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違 反 特 定 標 誌 ( 線 ) 禁 制 疲 勞 ( 患 病 ) 駕 駛 失 控 酒 醉 ( 後 ) 駕 駛 失 控 超 速 失 控 資 料 來 源 :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十 三 高 齡 者 機 車 事 故 同 向 擦 撞 側 撞 與 路 口 交 岔 撞 為 主 要 類 型 1. 高 齡 者 路 段 上 機 車 與 小 型 車 主 要 事 故 類 型 以 同 向 擦 撞 (47%) 為 主 ( 如 圖 ), 次 為 側 撞 (24%) 追 撞 (9%) 與 對 向 擦 撞 (5%) 機 車 與 機 車 主 要 事 故 類 型 則 以 側 撞 (30%) 為 主, 次 為 同 向 擦 撞 (29%) 追 撞 (19%) 與 對 撞 (8%) 2. 在 四 岔 路 口 上, 機 車 與 小 型 車 主 要 事 故 為 側 撞 (42%), 次 為 路 口 交 岔 撞 (38%) 與 同 向 擦 撞 (10%), 機 車 與 機 車 的 事 故 則 以 路 口 交 岔 撞 (41%) 為 主, 側 撞 (37%) 次 之 ( 如 圖 ) 由 此 可 知, 路 段 上 主 要 是 同 向 擦 撞 兩 車 間 距 的 問 題 及 側 撞 轉 向 的 問 題, 而 四 岔 路 口 為 路 口 交 岔 撞 側 撞 如 闖 紅 燈 讓 車 等 路 權 問 題 由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高 齡 者 慣 於 行 駛 外 側 或 路 肩, 且 行 駛 速 度 較 為 緩 慢, 若 改 將 欲 快 速 機 車 與 想 慢 的 機 車 同 放 於 外 側, 將 增 加 慢 速 車 之 風 險 2-10
23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對 向 擦 撞 5% 追 撞 9% 其 他 21% 路 段 上 機 車 與 小 型 車 事 故 側 撞 24% 同 向 擦 撞 41% 對 向 擦 撞 8% 追 撞 19% 路 段 上 機 車 與 其 他 機 車 事 故 其 他 14% 同 向 擦 撞 29% 資 料 來 源 :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本 計 畫 彙 整 側 撞 30% 圖 高 齡 者 之 機 車 事 故 路 段 碰 撞 類 型 路 口 交 岔 撞 38% 四 岔 路 口 機 車 與 小 型 車 事 故 其 他 8% 同 向 擦 撞 10% 側 撞 42% 路 口 交 岔 撞 41% 四 岔 路 口 機 車 與 其 他 機 車 事 故 其 他 9% 同 向 擦 撞 9% 側 撞 37% 追 撞 2% 資 料 來 源 :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本 計 畫 彙 整 追 撞 4% 圖 高 齡 者 之 機 車 事 故 路 口 碰 撞 類 型 十 四 學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以 大 專 學 生 為 主, 且 多 為 機 車 駕 駛 人 年 A1 類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2,040 中, 學 生 死 亡 人 數 有 137 人, 佔 6.7 %; 機 車 駕 駛 人 死 亡 1,201 人, 其 中 為 學 生 者 107 人, 佔 8.9%( 如 表 2.1-5) 大 部 分 分 布 於 年 輕 族 群 之 大 專 學 生, 其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之 人 數 超 過 學 生 總 死 亡 人 數 的 五 成, 顯 示 新 手 駕 駛 因 訓 練 不 足 導 致 傷 亡 問 題 嚴 重, 交 通 事 故 確 實 為 大 專 院 校 需 要 面 對 處 理 之 重 要 議 題 2. 本 計 畫 推 論 因 大 學 生 在 大 學 階 段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與 以 往 經 驗 有 明 顯 轉 變, 改 以 機 車 為 主 要 選 擇, 而 大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區 域 年 級 和 其 他 背 景 資 料 等, 皆 會 影 響 其 交 通 行 為 和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狀 況, 可 見 大 學 生 之 交 通 行 為 確 實 有 其 特 殊 性, 且 明 顯 對 機 車 有 高 度 依 賴 性 2-11
24 表 學 生 族 群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情 形 身 份 別 小 學 生 國 中 生 高 中 生 專 科 生 大 學 生 ( 研 究 生 ) 小 計 其 他 合 計 A1 類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903 2,040 機 車 駕 駛 人 死 亡 人 數 ,094 1,201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十 五 未 滿 18 歲 無 照 駕 駛 機 車 之 情 形 甚 為 普 遍, 地 區 運 輸 需 要 應 納 入 政 策 改 善 思 考 1. 在 駕 駛 資 格 情 形 方 面,101 年 死 亡 機 車 駕 駛 人 中, 除 未 滿 18 歲 均 為 無 照 駕 駛 外, 年 滿 18 歲 符 合 考 照 年 齡 者 中, 以 歲 以 及 60 歲 以 上 較 高 齡 者 無 照 占 各 該 年 齡 層 內 之 比 例 偏 高, 依 序 為 85 歲 以 上 占 33.3% 歲 占 31.7% 歲 占 30.6% 及 歲 占 24.1%, 無 照 率 最 低 年 齡 層 為 歲 之 8.6% 2. 另 觀 察 因 無 照 駕 駛 而 死 亡 之 機 車 駕 駛 人 各 年 齡 層 比 例 ( 如 圖 ), 未 滿 18 歲 無 照 者 合 計 占 21.3%, 高 中 階 段 約 歲 占 13.8% 本 計 畫 推 論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之 主 要 原 因, 主 要 為 學 生 有 就 學 打 工 之 需 求, 偏 鄉 地 區 之 公 共 運 輸 不 如 都 市 地 區 發 達, 鄉 地 區 對 於 私 人 運 具 之 需 求 更 勝 於 都 市 地 區, 故 而 冒 險 騎 車 3. 另 65 歲 以 上 合 計 占 所 有 無 照 者 之 26%, 其 中 歲 占 17.3%, 而 歲 占 所 有 無 照 者 之 7.5%, 為 具 考 照 年 齡 資 格 者 中 平 均 每 歲 之 無 照 死 亡 機 車 駕 駛 人 數 最 高 的 族 群 歲 17.3% 歲 7.1% 85 歲 以 上 1.6% 歲 5.9% 歲 13.8% 歲 7.5% 歲 10.2% 歲 11.8%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歲 8.3% 歲 7.9% 歲 8.7% 圖 年 無 照 駕 駛 之 死 亡 機 車 駕 駛 人 各 年 齡 層 比 例 2-12
2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十 六 未 滿 18 歲 之 青 少 年 機 車 遭 撞 擊 部 位 以 前 方 部 位 撞 擊 居 多, 高 齡 者 則 屬 左 方 與 後 方 被 撞 比 例 較 高 之 族 群 從 機 車 最 初 撞 擊 部 位 來 看, 如 表 2.1-6, 未 滿 18 歲 之 青 少 年 可 能 因 青 少 年 駕 駛 技 術 尚 未 純 熟, 因 此 操 作 不 佳 進 而 衝 撞 前 方, 車 損 位 置 以 機 車 前 方 為 主 (63%), 而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其 前 方 撞 擊 車 損 部 位 的 比 例 逐 漸 遞 減, 後 方 車 損 的 比 例 逐 漸 上 升, 約 至 8% 高 齡 者 則 因 可 能 多 騎 於 外 側 車 道 且 車 速 較 慢, 故 遭 受 左 方 撞 擊 較 多, 後 方 撞 擊 為 8%, 亦 屬 後 方 被 撞 比 例 較 高 之 族 群 建 議 應 可 配 合 駕 訓 課 程 各 別 強 化, 如 高 齡 者 之 回 訓 課 程 可 依 高 齡 者 的 行 為, 加 強 部 分 知 識 與 技 術 操 作 訓 練 表 年 各 年 齡 層 之 最 初 車 損 位 置 最 初 車 損 位 置 18 歲 以 下 歲 25~64 歲 65 歲 以 上 前 方 63% 55% 48% 38% 左 方 16% 21% 24% 32% 右 方 18% 19% 20% 22% 後 方 3% 5% 8% 8%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資 料 系 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1 年 2.2 課 題 探 討 從 第 2.1 節 的 肇 事 與 使 用 資 料 分 析 中, 可 瞭 解 機 車 治 理 無 法 在 一 個 固 定 的 架 構 下 處 理, 必 需 從 使 用 者 的 角 度, 由 不 同 面 向 不 同 群 體 不 同 年 齡 不 同 區 域 等 需 求 下 進 行 討 論, 方 能 有 系 統 的 瞭 解 各 種 面 向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本 節 則 廣 泛 蒐 集 機 車 使 用 肇 事 資 料 與 相 關 文 獻, 透 過 資 料 庫 與 統 計 等 資 料, 透 過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速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路 權 停 車 與 轉 乘 其 他 配 套 等 7 大 項 目, 進 行 探 討, 以 提 供 對 話 議 題 的 題 材 與 關 鍵 問 題 掌 握, 並 進 而 提 出 本 計 畫 對 話 的 核 心 價 值 ( 詳 第 3.1 節 ) 2-13
26 2.2.1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一 機 車 問 題 各 級 學 生 不 一, 乘 坐 與 無 照 駕 駛 安 全 問 題 應 審 慎 看 待 1. 根 據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高 中 職 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體 驗 活 動 之 規 劃 設 計 問 題 之 研 究, 可 知 國 小 生 至 大 學 生 都 有 機 車 問 題 的 存 在 由 表 可 發 現 對 國 小 生 來 說 機 車 主 要 問 題 來 自 於 乘 客, 但 乘 客 亦 反 應 出 家 長 問 題 的 存 在, 而 國 中 生 與 高 中 生 除 了 有 乘 客 問 題 外, 皆 還 有 無 照 駕 駛 的 問 題, 最 後 對 大 學 生 而 言 則 為 駕 駛 者 問 題 2. 對 於 無 照 騎 車 青 少 年 而 言, 機 車 價 格 低 易 操 作 可 及 性 高 的 特 性, 在 交 通 不 便 大 眾 運 輸 不 普 及 的 偏 遠 部 落 地 區 ( 如 圖 2.2.1), 迫 於 無 奈 而 違 法 上 路, 此 公 共 運 輸 不 足 地 區 的 青 少 年 通 勤 需 求, 值 得 審 慎 檢 討 因 應 表 各 級 學 生 之 機 車 問 題 嚴 重 性 分 析 對 象 乘 客 駕 駛 者 國 小 生 ( 另 須 教 育 駕 駛 者 ) - 國 中 生 ( 另 須 教 育 駕 駛 者 ) ( 無 照 駕 駛 ) 高 中 生 ( 另 須 教 育 駕 駛 者 ) ( 無 照 駕 駛 ) 大 學 生 ( 視 需 要 ) 註 : 最 嚴 重 次 嚴 重 資 料 來 源 : 高 中 職 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體 驗 活 動 之 規 劃 設 計,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97 年 (a)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b)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撞 亡 圖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之 案 例 二 二 輪 車 學 習 非 循 序 漸 近, 建 立 完 善 學 習 制 度 1. 日 本 相 當 重 視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如 圖 2.2.2),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循 序 漸 近 養 成, 兒 童 時 期, 家 長 就 會 購 買 滑 步 車, 滑 步 車 類 似 自 行 車 但 無 踏 板, 兒 童 僅 能 利 用 腳 向 後 滑 行 前 進, 練 習 肢 體 平 衡 能 力 ; 中 小 學 後, 學 校 委 由 民 間 業 者 開 發 相 關 自 行 車 課 程, 學 生 上 完 訓 練 課 程 且 通 過 考 試 後, 對 於 車 輛 平 衡 的 控 制 能 力 已 有 一 定 程 度, 學 生 可 獲 得 駕 訓 班 背 書 的 自 行 車 駕 照 ; 2-14
2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最 後, 民 眾 可 於 機 車 駕 訓 班 受 專 業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之 正 確 指 導, 經 過 長 時 間 之 訓 練 與 嚴 格 考 照 後, 民 眾 得 已 安 心 上 路, 道 路 上 民 眾 之 安 全 亦 獲 得 保 障 2. 日 本 為 機 車 生 產 大 國, 除 安 全 的 學 習 制 度 外, 其 亦 發 起 相 關 活 動, 企 圖 減 少 青 少 年 使 用 機 車 之 比 例 日 本 過 去 因 舉 辦 機 車 耐 久 賽, 機 車 廣 受 日 本 青 少 年 歡 迎, 因 而 衍 生 暴 走 族 等 社 會 問 題, 故 日 本 國 内 便 積 極 提 倡 三 不 運 動, 即 高 擧 國 中 生 及 高 中 生 不 買 機 車 不 騎 機 車 及 不 取 得 駕 駛 執 照 的 標 語 展 開 反 機 車 運 動, 另 為 防 止 日 益 増 加 的 事 禍 而 強 化 配 戴 安 全 帽 規 定 等, 造 成 青 少 年 使 用 機 車 比 例 大 幅 下 降 3. 臺 灣 目 前 僅 有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考 照 項 目 又 過 於 簡 單 無 鑑 別 能 力, 民 眾 多 為 考 前 短 暫 翻 閱 題 庫, 或 是 在 鄰 近 空 地 稍 微 練 習 騎 車 即 可 過 關, 安 全 意 識 與 肢 體 平 衡 能 力 不 足, 其 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潛 在 因 子, 因 此 為 保 障 生 命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與 學 習 制 度 應 從 小 做 起 (a) 兒 童 學 習 滑 步 車 (b) 小 學 生 學 習 自 行 車 圖 日 本 滑 步 車 與 自 行 車 學 習 實 況 三 機 車 族 長 期 透 過 血 汗 自 我 學 習, 缺 乏 機 車 更 需 駕 訓 的 正 確 認 知 1. 檢 視 國 內 現 行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除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外, 其 他 較 低 排 氣 量 之 機 車 均 無 強 制 或 具 鼓 勵 誘 因 之 駕 訓 制 度, 民 眾 多 透 過 自 學 或 長 輩 朋 友 經 驗 教 導 來 練 習, 造 成 長 期 以 來 使 民 眾 深 具 機 車 操 作 較 為 容 易 的 觀 念, 並 認 為 駕 駛 機 車 無 需 接 受 一 定 課 程 之 訓 練, 但 卻 忽 略 了 透 過 一 次 次 的 自 摔 事 故 方 能 認 知 正 確 駕 駛 行 為 的 慘 痛 學 習 成 本 2. 參 考 運 輸 研 究 所 機 車 考 照 及 訓 練 制 度 之 分 析 之 研 究, 日 本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的 特 色 為 採 自 行 報 考 與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 自 動 車 教 習 所 ) 的 雙 軌 制, 以 透 過 實 際 訓 練 制 度 縮 短 取 得 駕 照 時 間 與 自 行 考 照 困 難 度 高 等 誘 因, 使 機 車 駕 駛 人 願 意 參 加 訓 練 課 程 3. 表 與 表 為 日 本 機 車 考 照 之 相 關 規 範, 即 以 駕 訓 教 育 來 取 代 測 驗, 提 高 民 眾 受 訓 意 願 另 亦 由 於 直 接 報 考 的 測 驗 項 目 難 度 較 高, 成 功 合 格 機 率 低, 故 民 眾 多 半 以 參 加 駕 訓 課 程, 學 習 完 整 課 程 內 容 後 獲 得 駕 駛 執 照, 使 其 有 著 完 整 的 考 照 制 度 2-15
28 4. 然 而, 國 內 目 前 除 了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 如 圖 2.2.3) 外, 其 它 縣 市 並 無 機 車 專 屬 安 全 駕 訓 中 心, 雖 機 車 考 照 單 位 監 理 處 為 服 務 參 加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照 民 眾, 開 放 機 車 路 考 場 地, 供 參 加 駕 照 考 驗 民 眾 練 習, 但 這 僅 為 方 便 民 眾 熟 悉 場 地 以 取 得 駕 照, 並 非 教 導 民 眾 如 何 具 備 安 全 駕 訓 的 常 識 與 觀 念 目 前 國 內 之 考 照 制 度 無 法 取 代 教 育 訓 練 之 功 能, 將 使 新 手 駕 駛 人 處 於 高 風 險 環 境 下 以 試 誤 方 式 之 血 汗 學 習 來 獲 取 經 驗, 故 應 積 極 推 動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駕 照 區 分 圖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上 課 實 況 表 日 本 機 車 駕 照 區 分 與 考 照 相 關 條 件 表 允 許 駕 駛 機 車 類 型 最 低 考 照 年 齡 原 付 駕 照 50cc 以 下 16 歲 無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小 型 限 定 駕 照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駕 照 大 型 二 輪 駕 照 125c 以 下 400c 以 下 不 限 cc 數 16 歲 16 歲 18 歲 教 育 訓 練 適 性 測 驗 考 照 可 選 擇 性 參 加, 科 目 與 時 數 如 表 可 選 擇 性 參 加, 科 目 與 時 數 如 表 可 選 擇 性 參 加, 科 目 與 時 數 如 表 兩 眼 視 力 0.5 以 上 聽 力 色 彩 辨 識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檢 查 兩 眼 視 力 0.7 以 上 聽 力 色 彩 辨 識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檢 查 兩 眼 視 力 0.7 以 上 聽 力 色 彩 辨 識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檢 查 兩 眼 視 力 0.7 以 上 聽 力 色 彩 辨 識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檢 查 資 料 來 源 :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與 降 低 機 車 考 照 年 齡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林 大 煜 等, 民 國 89 年 學 科 測 驗 90% 以 上 題 目 正 確 及 參 加 原 付 講 習 3 小 時 學 科 測 驗 90% 以 上 題 目 正 確 技 能 測 驗 及 格 自 行 報 考 者 並 應 參 加 安 全 講 習 3 小 時 及 急 救 常 識 講 習 3 小 時 學 科 測 驗 90% 以 上 題 目 正 確 技 能 測 驗 及 格 自 行 報 考 者 並 應 參 加 安 全 講 習 3 小 時 及 急 救 常 識 講 習 3 小 時 學 科 測 驗 90% 以 上 題 目 正 確 技 能 測 驗 及 格 自 行 報 考 者 並 應 參 加 安 耶 全 講 習 3 小 時 及 急 救 常 識 講 習 3 小 時 2-16
2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目 前 持 照 條 件 表 日 本 機 車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及 可 免 除 之 測 驗 原 付 駕 照 欲 取 得 之 機 車 駕 照 分 類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小 型 限 定 駕 照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駕 照 大 型 二 輪 駕 照 教 習 技 能 學 科 學 科 測 驗 技 能 測 驗 技 能 學 科 學 科 測 驗 技 能 測 驗 技 能 學 科 學 科 測 驗 技 能 測 驗 技 能 學 科 學 科 測 驗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小 型 限 定 駕 照 仍 需 受 測 免 除 -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駕 照 仍 需 受 測 免 除 5 0 免 除 免 除 - - 技 能 測 驗 免 除 免 除 資 料 來 源 :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與 降 低 機 車 考 照 年 齡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林 大 煜 等, 民 國 89 年 大 型 二 輪 駕 照 仍 需 受 測 四 駕 照 考 驗 項 目 過 於 簡 單, 無 法 測 驗 考 照 者 是 否 具 備 安 全 駕 駛 能 力 10 1 免 除 17 1 免 除 免 除 20 0 免 除 免 除 12 0 免 除 免 除 31 1 免 除 免 除 1. 臺 灣 機 車 駕 照 可 分 為 四 種, 包 含 小 型 輕 型 普 通 輕 型 普 通 重 型 與 大 型 重 型, 四 種 駕 照 皆 需 筆 試, 筆 試 內 容 以 交 通 規 則 為 主, 包 含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機 車 駕 駛 人 手 勢 圖 解 與 交 通 警 察 指 揮 手 勢 圖 解 等, 並 考 照 前 可 於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題 庫, 因 題 目 過 於 簡 單, 多 數 人 皆 於 考 照 前 才 臨 時 翻 閱, 考 完 即 忘 2. 另 外 目 前 僅 普 通 重 型 與 大 型 重 型 需 要 路 考, 路 考 項 目 包 含 直 線 平 衡 駕 駛 交 岔 路 口 斑 馬 線 環 場 道 路 行 駛 與 其 他 技 術 項 目 等, 此 些 項 目 確 實 為 騎 機 車 上 路 所 必 需, 然 考 場 中 並 無 其 他 運 具 行 進 干 擾, 考 照 者 多 為 在 廣 場 空 地 練 習 就 來 應 考, 通 過 率 當 然 高, 但 事 實 上 考 照 者 仍 不 具 可 上 路 資 格, 往 往 初 上 路 就 發 生 事 故 日 本 目 前 50cc 以 下 車 型 機 車 亦 不 需 路 考 ( 如 圖 2.2.4), 但 其 規 定 需 上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3 小 時, 且 筆 試 達 90% 以 上 正 確 才 得 已 考 取 駕 照 3. 駕 照 考 驗 項 目 過 於 簡 單, 考 照 者 輕 鬆 過 關, 即 使 考 取 駕 照 資 格, 其 離 可 實 際 上 路 仍 有 一 段 差 距, 因 此 建 議 應 加 深 考 題, 將 上 路 後 可 能 遇 到 之 情 況 與 問 題 列 入 考 題, 以 情 境 考 量 加 深 考 照 者 對 道 路 狀 況 處 理 能 力 的 學 習, 考 照 者 亦 會 因 加 準 備 時 間 加 深 其 對 相 關 知 識 與 操 作 技 術 之 印 象 與 熟 悉 度,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2-17
30 圖 日 本 與 臺 灣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五 機 車 駕 駛 不 能 只 瞭 解 機 車, 各 車 種 駕 訓 教 材 應 含 彼 此 間 運 具 行 為 1. 臺 灣 混 合 車 流 比 高 達 60% 以 上, 機 車 具 體 積 小 滲 透 性 高 但 不 均 勻 散 佈 對 鑽 行 特 性, 汽 機 車 彼 此 行 為 嚴 重 互 相 干 擾 依 據 運 輸 研 究 所 報 告 發 現, 101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因 與 其 他 運 具 發 生 事 故, 因 而 死 亡 的 人 數 比 例 竟 占 總 機 車 死 亡 人 數 的 68.4% 2. 另 由 100 年 機 車 A1 類 事 故 數 據 發 現, 在 機 車 與 其 他 運 具 事 故 之 運 具 分 布 中, 機 車 與 小 客 車 碰 撞 比 例 最 高 ( 占 35.4%), 其 次 為 大 貨 車 ( 占 23.0%); 若 觀 察 A2 類 事 故 數 據, 機 車 與 小 客 車 碰 撞 比 例 仍 為 最 高 ( 占 51.8%) 3. 觀 察 其 他 國 家 的 機 車 駕 訓 教 材, 以 澳 洲 運 輸 事 故 委 員 會 (Transport Accident Commission, TAC) 為 例, 其 為 訓 練 機 車 駕 駛 者 之 環 境 危 險 的 感 知, 以 使 駕 駛 者 能 進 行 正 確 之 防 禦 性 駕 駛 行 為, 因 此 開 發 Ride Smart 互 動 式 光 碟 ( 如 圖 2.2.5), 利 用 模 擬 情 境 之 方 式, 使 機 車 新 手 駕 駛 者 能 在 上 路 前 感 受 即 將 在 道 路 上 面 臨 之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各 模 擬 情 境 中 就 包 含 學 習 如 何 與 其 他 運 具 安 全 和 平 共 處 2-18
31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4. 英 國 駕 駛 標 準 局 (The Driving Standards Agency, DSA) 亦 將 危 險 感 知 測 驗 (Hazard Perception Test, HPT) 納 入 考 照 測 驗 項 目, 可 分 為 靜 態 危 險 感 知 測 試 駕 駛 模 擬 器 及 動 態 危 險 感 知 測 試 等 三 種, 透 過 客 製 化 的 軟 體, 配 合 目 前 已 經 普 及 的 個 人 電 腦, 即 可 進 行 危 險 感 知 測 驗 5. 國 內 現 已 有 類 似 技 術, 使 用 臺 灣 道 路 場 景 製 作 臺 灣 版 的 危 險 感 知 測 驗 平 台, 以 影 片 方 式 於 螢 幕 上 呈 現 各 類 交 通 情 境 實 況, 衡 量 受 測 者 對 行 車 時 的 危 險 預 期 程 路 線 預 測 等 判 斷 能 力, 進 而 隨 時 保 持 最 安 全 的 駕 車 狀 態 6. 臺 灣 目 前 機 車 駕 駛 之 教 材 與 課 程, 多 著 重 於 機 車 自 身 的 行 為, 面 對 道 路 上 其 他 運 具 的 行 為, 機 車 駕 駛 者 則 僅 能 依 靠 上 路 後 的 實 戰 經 驗, 從 失 敗 中 學 習 如 何 騎 機 車 與 保 護 自 己, 因 此 建 議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中 應 納 入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當 然 其 他 運 具 亦 應 學 習 尊 重 機 車, 將 機 車 行 為 納 入 駕 訓 課 程 注 意 前 方 汽 車 突 然 停 煞 注 意 前 方 汽 車 車 速 與 位 置 機 車 駕 訓 / 考 照 應 納 入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其 他 運 具 駕 訓 / 考 照 亦 應 納 入 機 車 行 為 澳 洲 Ride Smart 實 境 影 片 畫 面 圖 澳 洲 Ride Smart 實 境 影 片 畫 面 六 汽 機 車 操 作 方 式 不 同, 汽 車 駕 駛 者 不 應 可 直 接 換 領 輕 型 機 車 駕 照 1.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1 條 規 定 汽 車 駕 駛 人 取 得 高 一 級 車 類 之 駕 駛 資 格 者, 應 換 發 駕 駛 執 照, 並 准 其 駕 駛 較 低 級 車 類 之 車 輛 ; 第 61 條 第 4 項 規 定, 已 領 有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輕 型 機 車 另 外,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頒 發 之 各 區 監 理 所 ( 站 ) 駕 駛 人 窗 口 作 業 手 冊, 已 領 有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報 考 普 通 重 型 駕 駛 者 免 筆 試, 僅 報 考 路 考 即 可 2. 小 型 車 與 機 車 不 論 車 輛 操 控 性 能 路 權 使 用 與 需 遵 守 之 法 規 皆 有 所 不 同, 且 目 前 路 考 制 度 亦 僅 單 純 考 核 機 車 之 操 控 能 力,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對 機 車 的 影 響 完 全 不 在 考 核 項 目 內, 小 型 車 駕 駛 者 若 無 進 行 專 業 之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課 程, 單 憑 其 開 車 之 經 驗 駕 駛 機 車, 不 僅 本 身 易 從 事 危 險 之 駕 駛 行 為, 且 從 鐵 包 肉 的 小 型 車 轉 成 肉 包 鐵 的 機 車, 面 對 其 餘 大 型 車 輛 的 靠 近 或 是 突 如 其 來 的 衝 撞, 一 般 民 眾 根 本 難 以 反 應, 因 此 建 議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小 型 車 駕 駛 者 在 無 經 過 專 業 之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課 程 前, 不 得 直 接 持 有 機 車 駕 照 2-19
32 七 普 通 重 型 與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特 性 相 似, 輕 型 機 車 建 議 應 加 考 路 考 1.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第 65 條 規 定, 申 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者, 除 輕 型 機 車 駕 照 免 予 路 考 外, 其 應 考 項 目 科 目 為 筆 試 及 路 考 然 普 通 重 型 與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外 型 操 作 方 式 與 需 遵 守 之 規 則 相 似,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之 速 率 亦 相 當 接 近 普 通 重 型, 但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卻 不 需 經 過 路 考, 僅 筆 試 即 可 2. 筆 試 題 目 多 為 記 憶 性 題 目, 只 要 考 前 略 讀 就 可 考 過, 有 考 等 於 沒 考, 但 卻 經 易 考 取 輕 型 機 車 駕 照, 一 旦 上 路 後, 其 易 成 為 道 路 上 潛 在 的 危 險 駕 駛 者 因 此 建 議 除 加 深 考 題 難 度 外, 輕 型 機 車 亦 應 加 考 路 考, 保 障 自 身 與 其 他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八 駕 訓 是 關 鍵, 建 議 應 建 立 健 全 的 機 車 教 練 培 訓 制 度 1. 依 據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報 告 顯 示,101 年 機 車 A1 類 事 故 主 要 肇 因 包 含 酒 駕 失 控 (29.7%)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17.4%)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11.4%) 與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或 指 揮 (6.4%) 等, 即 因 人 為 認 知 錯 誤 與 判 斷 錯 誤 而 發 生 事 故 的 比 例, 其 占 所 有 肇 因 的 64.9%, 提 供 專 業 的 駕 駛 教 育 訓 練 應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的 重 要 關 鍵 2. 日 本 為 機 車 製 造 與 輸 出 國 大 國, 其 對 機 車 教 練 ( 日 稱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 的 要 求 甚 嚴, 除 基 本 之 培 訓 外, 考 試 項 目 包 含 筆 試 講 試 與 觀 察 行 為, 觀 察 行 為 意 指 身 為 教 練 是 否 能 觀 察 學 習 者 不 正 確 的 操 作 方 式, 其 亦 規 定 教 練 三 年 內 不 能 有 違 規 肇 事 之 事 故 記 錄, 才 得 具 教 練 之 資 格 3. 反 觀 臺 灣 目 前 並 無 機 車 教 練 制 度 ( 如 圖 2.2.6), 僅 有 汽 車 教 練 制 度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班 中 的 教 練 除 持 原 有 之 機 車 駕 照 外, 皆 持 汽 車 教 練 證 教 授 機 車 機 車 與 汽 車 構 造 與 操 作 技 術 完 全 不 同, 需 注 意 路 況 事 項 亦 有 差 異, 汽 車 教 練 若 無 接 受 過 專 業 機 車 教 練 培 訓, 其 應 如 何 教 授 民 眾 正 確 的 機 車 駕 駛 觀 念 因 此 建 議 應 建 立 健 全 之 機 車 教 練 培 訓 制 度, 並 發 予 正 式 證 照, 保 障 民 眾 學 習 機 車 之 正 確 性 與 安 全 性 上 課 時 數 上 課 時 數 56 小 時 170 小 時 筆 試 試 講 技 術 目 前 臺 灣 無 機 車 教 練 證 僅 汽 車 教 練 證 臺 灣 汽 車 教 練 日 本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需 執 照 才 可 教 授 與 臺 相 同 另 含 觀 察 錯 誤 訓 練 無 品 性 紀 錄 要 求 3 年 內 不 得 有 交 通 違 規 紀 錄 圖 臺 灣 與 日 本 二 輪 車 指 導 員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2-20
33 九 高 齡 駕 照 數 量 日 趨 成 長, 高 齡 駕 照 管 制 是 未 來 趨 勢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1. 從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研 究 中 發 現,99 年 男 性 高 齡 者 機 車 駕 照 數 為 83 萬 餘 張, 經 推 估 109 年 ( 未 來 10 年 ) 會 成 長 至 139 萬 餘 張, 甚 至 在 119 年 ( 未 來 20 年 ) 可 高 達 219 萬 張 ; 而 女 性 高 齡 者 99 年 機 車 駕 照 數 量 可 知 約 有 12 萬 張, 推 估 109 年 ( 未 來 10 年 ) 成 長 至 57 萬 餘 張, 而 到 119 年 ( 未 來 20 年 ) 會 成 長 至 141 萬 張 ( 如 圖 2.2.7) 由 此 可 知 高 齡 者 的 駕 照 數 量 迅 速 成 長, 尤 其 女 性 成 長 比 例 迅 速 2. 檢 視 臺 灣 目 前 高 齡 者 駕 照 管 理 制 度, 目 前 僅 有 各 縣 市 監 理 站 自 行 推 廣 高 齡 者 主 動 繳 回 駕 照 之 活 動 ( 如 圖 2.2.8), 卻 沒 有 一 套 法 律 程 序 規 範 將 不 適 任 者 主 動 收 回, 相 較 於 日 本 與 美 國 透 過 身 體 檢 查 定 時 換 發 證 照 的 制 度 進 行 管 理, 如 表 所 示, 因 此 綜 合, 臺 灣 應 重 新 建 立 一 套 駕 照 管 理 機 制 來 稽 核 是 首 要 趨 勢 萬 人 年 104 年 109 年 114 年 119 年 女 性 機 車 男 性 機 車 資 料 來 源 : 探 討 高 齡 社 會 之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圖 年 高 齡 者 男 女 機 車 持 照 人 數 預 估 資 料 來 源 :1. 鼓 勵 高 齡 駕 照 繳 回 高 市 這 廂 有 禮 活 動 開 跑, cde, 民 國 103 年 2. 愛 他 就 是 勸 家 裡 年 長 者 把 駕 照 繳 回, f2e9705be, 民 國 103 年 圖 各 縣 市 辦 理 高 齡 者 主 動 繳 回 駕 照 之 活 動 2-21
34 表 日 本 與 美 國 高 齡 者 換 照 之 規 定 與 內 容 國 家 實 施 措 施 實 施 內 容 日 本 高 齡 者 換 照 流 程 高 齡 者 駕 照 繳 回 必 須 先 確 認 眼 力 手 腳 反 應 交 通 環 境 認 知 仍 有 駕 駛 能 力 等, 無 法 通 過 的 不 予 換 照 駕 照 繳 納 後, 高 齡 者 可 以 申 請 駕 駛 經 歷 證 明 以 及 東 京 都 警 視 廳 交 通 部 長 核 發 的 達 成 證 塞 諸 塞 州 75 歲 以 上 的 駕 駛 人, 換 發 駕 照 時 必 須 親 到 監 理 單 位 辦 高 齡 者 換 照 規 定 理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普 通 駕 照 效 期 為 8 年, 但 超 過 80 歲 以 上 的 駕 駛 人, 駕 駕 照 限 期 措 施 照 效 期 只 有 6 年, 期 滿 換 發 時 必 須 先 通 過 視 力 測 驗 資 料 來 源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特 性 與 對 策 比 較 研 究 (2/2),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2 年 十 封 閉 考 場 未 能 反 道 路 實 況, 利 用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體 驗 實 況 目 前 機 車 駕 訓 考 照 皆 於 各 縣 市 之 監 理 處 進 行 辦 理, 路 考 部 分 亦 於 監 理 所 中 之 考 場 測 試, 考 場 中 架 設 假 設 性 之 號 誌 與 劃 設 標 線, 但 僅 有 受 測 者 之 車 輛, 並 無 其 他 車 輛, 此 與 實 際 路 況 有 明 顯 差 別 ( 如 圖 2.2.9), 民 眾 雖 能 在 考 場 中 完 成 測 試, 但 一 旦 上 路 後, 需 面 臨 的 多 種 車 流 混 合, 甚 至 是 其 他 人 的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現 有 之 考 照 訓 練 根 本 難 以 有 效 提 高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因 此 建 議 可 參 考 國 外 機 車 風 險 感 知 軟 體, 考 照 前 需 利 用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體 驗 路 況, 並 接 受 軟 體 中 各 情 境 之 測 驗 (a) 路 考 場 地 (b) 考 照 實 況 圖 高 雄 區 監 理 站 機 車 駕 照 考 場 與 考 照 實 況 2-22
3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十 一 大 車 潛 在 危 險, 車 子 真 的 看 得 到 我 嗎 1. 內 輪 差 為 車 輛 在 轉 彎 時, 內 側 後 輪 向 內 偏 移, 其 偏 移 的 軌 跡 與 前 輪 軌 跡 間 的 距 離 內 輪 差 通 常 隨 前 後 車 輪 軸 距 的 長 度 及 轉 向 角 度 而 不 同, 通 常 車 身 愈 長, 內 輪 差 就 愈 大 2. 以 聯 結 車 與 大 貨 車 為 例, 聯 結 車 因 車 身 較 長, 其 需 要 的 迴 轉 半 徑 就 比 大 貨 車 大, 聯 結 車 需 爭 取 足 夠 的 轉 彎 角 度 後 再 右 轉, 因 此 內 輪 差 會 相 對 大 貨 車 嚴 重 ; 另 比 較 同 車 型, 因 大 貨 車 之 車 身 底 緣 到 地 面 高 度 高 於 大 客 車, 所 以 因 氣 流 影 響, 容 易 使 行 駛 於 車 身 兩 旁 之 的 機 車 搖 晃 不 穩, 再 加 上 大 型 車 本 身 存 有 視 覺 死 角 之 問 題, 因 此 機 車 常 易 被 捲 入 後 輪 3. 目 前 政 府 宣 導 在 道 路 中 面 對 大 型 車 時, 應 禮 讓 大 型 車, 確 保 距 離 才 安 全 ( 如 圖 ) 然 對 駕 駛 機 車 的 民 眾 而 言, 其 僅 知 應 與 大 型 車 保 持 距 離, 但 需 保 持 多 少 距 離 才 可 被 稱 為 安 全 距 離, 根 本 無 法 當 場 利 用 目 測 得 知, 且 車 輛 皆 在 行 進, 要 得 知 安 全 距 離 的 範 圍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因 此 建 議 透 過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課 程, 讓 民 眾 體 驗 不 同 車 型 之 視 野 資 料 來 源 : 禮 讓 大 型 車 確 保 距 離 才 安 全, 交 通 部 168 交 通 安 全 入 口 網, 民 國 102 年 速 度 及 安 全 管 理 圖 提 醒 用 路 人 內 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文 宣 一 未 節 制 地 追 逐 速 度, 是 二 輪 車 肇 事 與 管 理 的 問 題 癥 結 之 一 1. 目 前 的 法 規 中, 雖 對 機 車 的 規 格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不 同 車 型 應 有 一 定 的 極 速 限 制 ( 如 圖 ), 除 了 重 型 機 車 極 速 可 達 90 公 里 / 小 時 以 上, 且 在 廣 告 中 強 調 速 度 扭 力 吸 引 購 買 外 ;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等 雖 有 法 定 速 度, 但 業 者 持 續 朝 速 度 規 格 的 提 升 或 透 過 變 速 提 升 速 度 在 沒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管 制 力 下, 機 車 自 行 車 使 用 者 與 業 務 無 節 制 的 追 逐 速 度, 是 肇 事 與 管 理 問 題 的 癥 結 之 一 2-23
36 2. 根 據 現 行 法 規,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每 小 時 25 公 里 以 下 的 電 動 自 行 車, 具 低 速 低 碳 低 噪 音 續 航 里 程 多 可 達 40 公 里 爬 坡 力 可 達 12 以 上 ( 進 出 地 下 停 車 場 或 一 般 橋 樑 坡 道 無 虞 ) 等 特 性, 可 滿 足 短 途 都 會 區 不 貪 求 速 度 的 民 眾 之 旅 運 需 求, 且 可 確 保 一 定 的 駕 駛 安 全, 值 得 推 廣 使 用 3. 依 規 定, 電 動 自 行 車 必 須 有 超 速 斷 電 設 定 ( 限 速 器 ), 只 要 時 速 超 過 25 公 里, 會 自 動 斷 電, 煞 車 故 障 時 也 都 會 自 動 斷 電 以 維 護 安 全 ; 但 因 電 動 自 行 車 有 握 把 加 速 器, 限 速 器 常 被 不 肖 ( 租 車 ) 業 者 與 民 眾 摘 除, 改 裝 提 速, 速 度 與 扭 力 等 性 能 規 格 已 具 實 質 意 義 的 機 車 大 型 重 型 550cc 以 上 400cc 普 通 重 型 250cc 150cc 125cc 輕 型 機 車 50cc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像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機 車 像 汽 油 機 車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極 速 (km/hr.) 圖 不 同 機 車 車 型 與 使 用 速 度 示 意 圖 二 機 車 接 送 兒 童 問 題 多, 未 戴 安 全 帽 三 貼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後 坐 腳 懸 空 皆 不 安 全 1. 機 車 是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家 長 每 天 都 會 利 用 機 車 接 送 小 朋 友 上 放 學, 然 而 未 戴 安 全 帽 三 貼 小 朋 友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及 坐 在 後 坐 兩 腳 懸 空 多 種 危 險 畫 面 歷 歷 在 目, 機 車 是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家 長 每 天 都 會 利 用 機 車 接 送 小 朋 友 上 放 學, 然 而 未 戴 安 全 帽 三 貼 小 朋 友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及 坐 在 後 坐 兩 腳 懸 空 等 多 種 危 險 畫 面 歷 歷 在 目 2. 如 圖 , 依 據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基 金 會 統 計 每 天 有 160 萬 人 次 的 兒 童 曝 露 在 搭 乘 機 車 的 險 境, 然 而 兒 童 身 體 脆 弱 度 高 與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的 特 性, 將 導 致 其 為 交 通 事 故 中 最 易 死 亡 與 受 傷 之 族 群 2-24
3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a) 接 送 小 朋 友 未 配 戴 安 全 帽 (b) 無 適 合 安 全 帽, 先 用 單 車 安 全 帽 (c)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d) 兒 童 腿 長 不 足, 後 坐 腳 懸 空 圖 常 見 危 險 的 接 送 方 式 3. 機 車 設 計 時 缺 乏 考 量 小 朋 友 身 高 條 件 限 制, 家 長 接 送 時 常 讓 小 朋 友 站 至 機 車 前 面, 認 為 小 朋 友 看 得 到 才 是 最 安 全 的, 卻 忘 了 一 但 發 生 事 故 將 是 大 人 的 安 全 氣 囊, 小 孩 直 接 衝 撞 地 面, 造 成 傷 亡 ; 坐 在 後 坐 但 因 手 腳 不 夠 長, 無 法 環 抱 家 長 實 踏 車 板, 當 發 生 事 故 時, 力 氣 小 腳 懸 空, 緊 急 情 況 容 易 被 甩 出 去 4. 安 全 帽 問 題 除 家 長 未 幫 小 朋 友 準 備 安 全 帽 外 ( 未 戴 安 全 帽 ) 或 先 由 自 行 車 安 全 帽 替 代 外, 目 前 市 售 兒 童 安 全 帽 最 小 頭 圍 僅 有 45cm 至 50cm( 約 5 歲 的 兒 童 頭 圍 ),5 歲 以 下 兒 童 因 肢 體 長 度 不 足 心 理 亦 未 成 熟 健 全, 建 議 不 適 合 搭 乘 機 車 5. 綜 合 上 述 可 知 機 車 接 送 兒 童 時, 安 全 問 題 多, 多 數 家 長 無 力 負 擔 安 親 / 交 通 費 用, 僅 能 自 行 接 送, 但 安 全 接 送 兒 童 知 識 卻 嚴 重 不 足, 政 府 亦 未 針 對 安 全 帽 接 送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及 政 策 防 範 三 事 故 撞 擊 速 度 與 傷 亡 程 度 相 關, 各 類 機 車 規 範 應 依 限 速 重 新 檢 視 1. 機 車 或 許 是 必 須 品, 但 速 度 不 是 必 須 品, 依 據 歐 盟 運 輸 安 全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撞 擊 速 度 為 50km/h 時, 則 致 死 率 為 80%, 當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撞 擊 速 度 為 30km/h 時, 則 致 死 率 則 降 為 僅 10%, 如 圖 所 示 此 外, 速 度 調 降 對 改 善 事 故 傷 亡 的 效 果 為 : 平 均 速 度 每 降 1% 受 傷 事 故 降 2%; 嚴 重 傷 事 故 降 3% 死 亡 事 故 降 4% 2-25
38 2. 而 從 日 本 的 機 車 管 理 制 度 來 看, 其 將 機 車 駕 照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如 表 所 示, 其 中, 對 於 50cc 以 下 限 速 30 公 里 / 小 時 且 限 乘 一 人, 取 得 駕 照 較 易, 但 50cc 以 上 則 需 住 宿 駕 訓, 且 有 嚴 格 的 路 考 讓 機 車 駕 駛 學 習 安 全 的 騎 車 方 式, 在 這 樣 的 方 式 下 可 以 大 為 降 低 因 騎 乘 經 驗 不 足 產 生 的 肇 事 建 議 可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與 法 規, 重 新 檢 視 國 內 的 速 限 及 限 載 規 範, 以 降 低 肇 事 的 發 生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資 料 來 源 :Towards Zero, Ambitious Road Safety Targets and the Safe System Approach, OECD Transport Research Centre, 2008 圖 撞 擊 速 度 與 死 亡 率 關 係 圖 表 日 本 機 車 駕 照 分 類 駕 照 名 稱 引 擎 排 氣 量 考 照 年 齡 限 制 原 付 1 種 ~50cc 16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30km/h; 二 人 乘 坐 禁 止 ; 高 速 公 路 禁 止, 需 二 段 式 轉 彎 原 付 2 種 ~125cc 16 高 速 公 路 禁 止, 需 至 駕 訓 班 住 宿 學 習, 並 有 嚴 格 路 考 普 通 自 動 二 輪 ~400cc 16 大 型 自 動 二 輪 ~ 無 限 制 18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高 速 公 路 兩 人 禁 止 ( 號 已 開 放, 但 有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需 至 駕 訓 班 住 宿 學 習, 並 有 嚴 格 路 考 高 速 公 路 兩 人 禁 止 ( 號 已 開 放, 但 有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需 至 駕 訓 班 住 宿 學 習, 並 有 嚴 格 路 考 四 機 車 使 用 量 高 但 研 究 團 體 少,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難 以 全 面 掌 握 改 善 需 求 1. 目 前 臺 灣 機 車 相 關 團 體 主 要 為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以 及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安 全 協 會 等 ( 如 圖 ), 前 者 為 董 建 一 先 生 所 召 集, 其 與 相 關 機 車 愛 好 部 落 客 透 不 同 管 道 發 表 訴 求, 討 論 範 圍 廣 泛, 例 如 行 為 車 輛 路 權 與 執 法 等 ; 後 者 為 國 內 各 機 車 製 造 業 者 所 創 立, 其 除 重 於 機 車 工 業 之 研 究 發 展 外, 亦 努 力 於 機 車 之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2. 雖 有 關 心 機 車 之 團 體, 機 車 相 關 研 究 普 遍 較 其 他 運 具 如 汽 車 或 大 型 車 少, 且 政 府 部 門 無 提 供 固 定 之 溝 通 窗 口 無 統 籌 相 關 事 務 之 組 識, 在 管 理 與 執 法 上 當 然 無 法 確 切 聽 到 或 瞭 解 機 車 使 用 之 根 本 問 題 2-26
3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3. 因 此 建 議 若 可 透 過 固 定 管 道 與 機 車 直 接 及 間 接 使 用 者 溝 通, 配 合 專 業 團 隊 之 協 調 整 合, 除 了 讓 政 府 部 門 明 確 瞭 解 管 理 面 法 制 面 及 執 行 面 之 改 善 方 向 外, 亦 可 提 升 政 府 部 門 之 施 政 效 率 (a)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b)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研 究 發 展 安 全 促 進 協 會 圖 國 內 主 要 機 車 研 究 與 討 論 團 體 五 配 戴 安 全 帽 的 需 求 認 知 與 法 規 層 面, 建 議 應 重 新 檢 視 1. 配 戴 安 全 帽 具 有 保 護 頭 部 作 用, 由 圖 之 101 年 機 車 駕 駛 者 受 傷 情 形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未 戴 安 全 帽 駕 駛 者 死 亡 比 例 為 2.72%, 而 戴 安 全 帽 駕 駛 者 死 亡 的 比 例 為 0.34%, 由 此 可 知 機 車 駕 駛 者 未 戴 安 全 帽 死 亡 率 明 顯 高 於 戴 安 全 帽 2. 從 受 傷 部 位 來 看, 無 論 有 無 配 戴 安 全 帽, 多 數 傷 腿 ( 腳 ) 部 是 機 車 駕 駛 者 的 共 同 受 傷 部 位, 而 未 戴 安 全 帽 的 駕 駛 者 頭 部 亦 是 主 要 的 傷 處, 由 此 可 推 測 未 戴 安 全 帽 導 致 頭 部 受 傷, 造 成 死 亡 比 例 偏 高 可 能 是 主 要 原 因 比 例 未 受 傷 受 傷 24 小 時 內 死 % 85.15% % 12.13% 0.34% 2.72% 戴 安 全 帽 帶 椅 未 戴 安 全 帽 帶 椅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安 全 網 站 資 料 系 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101 年 圖 機 車 事 故 是 否 配 戴 安 全 帽 與 受 傷 程 度 之 分 析 2-27
40 3. 目 前 市 售 安 全 帽 類 型 分 為 半 罩 式 ( 西 瓜 皮 安 全 帽 ) 露 臉 式 半 露 臉 式 (3/4 安 全 帽 ) 及 全 罩 式 4 類, 就 安 全 帽 保 護 的 範 圍 來 看 ( 如 圖 ),3/4 式 的 安 全 帽, 能 保 護 頭 部 範 圍 65%, 西 瓜 皮 安 全 帽 只 能 受 到 39% 的 保 護, 但 多 數 民 眾 認 為 西 瓜 皮 的 安 全 帽 舒 適 度 高, 且 價 格 便 宜 再 加 上 應 付 警 察 的 心 態, 而 忽 略 保 護 頭 部 的 重 要 性 資 料 來 源 :Dietmar Otte, Accident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Motorcycle Safety Helmets - Interim Report,Hannover Medical University, Germany(1998). 圖 安 全 帽 頭 部 保 護 範 圍 受 測 區 小 腦 與 延 腦 跟 本 沒 有 受 到 保 護 延 腦 圖 安 全 帽 受 測 圖 與 大 腦 對 應 位 置 5. 經 訪 談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安 全 帽 檢 驗 撞 擊 點 集 中 頭 部 上 方 ( 如 圖 ), 然 重 要 的 小 腦 與 延 腦 處 皆 無 受 測 點, 小 腦 與 延 腦 在 毫 無 保 護 的 狀 況 下, 半 罩 式 在 仍 可 通 過 測 驗 6. 另 外 在 全 國 配 戴 安 全 帽 的 調 查 中, 僅 四 成 四 的 民 眾 可 正 確 配 戴 安 全 帽, 其 餘 民 眾 在 配 戴 上 都 有 相 關 問 題, 如 : 有 扣 扣 環 但 太 鬆 未 扣 扣 環 安 全 帽 太 小 等 另 外 在 安 全 帽 認 知 層 面, 如 安 全 帽 的 使 用 年 限 問 題 購 買 標 章 問 題 及 甚 至 受 到 衝 擊 後, 仍 繼 續 使 用 安 全 帽 的 錯 誤 觀 念 都 相 對 存 在 7. 由 此 可 知, 機 車 族 對 於 有 無 配 戴 安 全 帽 安 全 帽 的 配 帶 類 型 正 確 方 式 配 戴 安 全 帽 及 擁 有 正 確 安 全 帽 知 識 觀 念 都 是 目 前 存 在 問 題, 建 議 無 論 從 法 規 面 還 是 教 育 面 都 須 重 新 檢 視 其 相 關 規 範 2-28
41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一 肇 事 資 料 的 細 度 不 足, 機 車 事 故 成 因 及 研 究 難 深 入 1.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約 1500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約 65%, 相 較 於 日 本 機 車 使 用 約 1,250 萬 人 占 總 人 口 約 10% 機 車 使 用 佔 比 低 的 日 本 仍 存 在 著 日 本 自 動 車 公 會 組 織 就 機 車 議 題 進 行 檢 討 及 研 究, 並 每 年 調 查 機 車 使 用 狀 態 以 年 報 方 式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 此 外, 歐 美 各 國 亦 針 對 機 車 使 用 頒 布 標 準 規 範 及 法 令, 如 美 國 聯 邦 機 車 安 全 標 準 (FMVSS) 2. 美 國 對 於 機 車 肇 事 資 料 已 有 較 詳 細 分 析 ( 如 圖 與 圖 ), 反 思 機 車 使 用 率 超 過 65% 事 故 肇 事 比 例 占 47% 的 臺 灣, 是 否 有 足 夠 使 用 資 料 肇 事 資 料 為 機 車 研 究 扎 根 然 而, 資 料 的 不 足 及 肇 事 鑑 定 程 序 若 可 循 序 檢 討, 從 現 場 員 警 針 對 肇 事 車 輛 時 間 方 向 等 蒐 證 資 料, 至 醫 護 人 員 對 傷 者 之 檢 傷 報 告 包 括 到 院 時 間 受 傷 部 位 等 內 容 詳 細 填 寫, 期 待 未 來 肇 事 資 料 庫 發 展 完 備 後 進 行 海 量 資 料 分 析, 以 持 續 對 機 車 肇 事 及 使 用 行 為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3. 此 外, 目 前 全 國 肇 事 路 口 改 善 方 案, 多 就 易 肇 事 路 口 進 行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及 分 析, 未 來 若 將 肇 事 資 料 資 訊 化, 除 可 判 別 駕 駛 人 及 被 害 人 之 肇 事 行 為 外, 亦 可 利 用 交 通 管 理 及 工 程 等 面 向 進 行 改 善 圖 國 外 肇 事 碰 撞 部 位 分 析 示 意 圖 2-29
42 資 料 來 源 : 圖 國 外 肇 事 受 傷 部 位 分 析 示 意 圖 二 資 料 庫 橫 向 聯 結 無 完 善 之 整 合 規 劃, 相 關 政 策 無 法 及 時 反 應 進 行 1. 臺 灣 交 通 肇 事 與 醫 療 與 保 險 等 資 料 來 源 廣 泛, 包 含 交 通 警 政 衛 福 與 保 險 等 部 門 因 各 單 位 資 料 格 式 資 料 清 檔 時 間 資 料 處 理 等 並 無 統 一 標 準, 且 各 個 資 料 庫 本 身 之 設 計 均 有 其 因 地 制 宜 的 考 慮, 致 在 整 合 時 必 會 產 生 若 干 限 制, 故 目 前 各 單 位 間 所 掌 管 之 資 料 獨 立, 於 橫 向 連 結 上 並 無 有 效 勾 稽, 相 關 政 策 無 法 及 時 反 應 進 行 2. 欲 以 更 緊 密 之 方 式 整 合 各 相 關 資 料 庫, 以 現 今 之 資 訊 科 技 是 絕 對 可 行, 惟 各 單 位 因 其 處 理 業 務 及 需 求 迥 異, 故 很 難 設 計 出 都 滿 足 各 方 需 求 之 資 訊 系 統, 建 議 由 交 通 部 門 成 立 資 訊 處 理 中 心 作 為 各 相 關 資 料 庫 整 合 之 窗 口,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現 在 所 關 切 的 研 究 議 題, 供 未 來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2-30
43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三 透 過 公 開 化 肇 事 資 訊 與 民 眾 溝 通, 善 用 科 技 可 收 預 警 與 反 饋 改 善 1. 目 前 交 通 部 門 已 有 肇 事 資 料 分 析 平 台 (Talas)( 如 圖 (a)), 可 供 民 眾 查 詢 肇 事 資 料 並 做 簡 易 分 析, 但 分 析 功 能 可 用 資 料 有 限 且 缺 乏 友 善 之 視 覺 化 界 面, 民 眾 查 詢 不 易, 難 以 應 用 2. 此 外, 目 前 相 關 肇 事 資 訊 為 被 動 提 供, 缺 少 主 動 改 善 或 預 警 機 制, 例 如 各 交 通 事 故 熱 點 之 提 醒 部 分 路 段 應 減 速 等, 建 議 未 來 應 建 構 機 車 肇 事 視 覺 化 分 析 平 台, 以 民 眾 需 求 為 出 發 點 ( 如 圖 (b)), 提 供 道 路 上 重 要 資 訊, 除 讓 民 眾 可 事 先 瞭 解 路 段 狀 況, 提 高 警 覺 預 作 防 衛 性 之 駕 駛 行 為 外, 可 回 饋 數 據 資 料 予 相 關 交 通 工 程 單 位, 作 為 工 程 改 善 之 參 考 依 據 (a) Talas 頁 面 (b) 民 間 視 覺 化 肇 事 分 析 平 台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圖 視 覺 化 肇 事 分 析 平 台 一 混 合 車 流 嚴 重, 汽 機 車 併 排 行 駛, 道 路 寬 度 建 議 應 重 新 檢 討 設 計 現 今 混 合 車 道 設 計 以 汽 車 寬 度 設 計 為 主, 其 寬 度 以 3.5 公 尺 為 宜, 但 3.5 公 尺 的 道 路 上 可 同 時 允 許 一 輛 汽 機 車 併 行, 而 機 車 道 設 置 規 定 則 為 2.0 公 尺 以 上 ( 採 分 隔 式 機 車 道 寬 度 為 2.5 公 尺 以 上 ), 但 寬 度 卻 可 行 駛 1.5 輛 機 車 該 道 路 寬 度 的 設 計 除 了 導 致 汽 機 併 排 行 駛 外, 更 加 驅 使 機 車 鑽 行 的 行 為 ( 如 圖 ), 若 一 駕 駛 人 一 不 注 意, 在 兩 車 未 保 持 安 全 的 間 距 下, 容 易 造 成 擦 撞 事 故 之 發 生 現 今 機 車 數 量 龐 大, 建 議 重 新 思 考 機 車 車 種 之 定 位, 檢 討 其 車 道 配 置 與 道 路 寬 度 設 計 圖 汽 機 車 混 流 行 駛 現 象 2-31
44 二 部 份 路 口 行 人 與 汽 機 車 衝 突 嚴 重, 建 議 重 新 調 整 創 造 行 人 與 汽 機 車 互 相 尊 重 的 人 行 空 間 臺 灣 在 路 口 劃 設 行 穿 線 時, 未 考 慮 車 輛 內 輪 差 之 影 響, 而 導 致 行 人 行 走 時, 易 與 汽 機 車 發 生 側 撞 事 故, 相 較 於 日 本 劃 設 行 穿 線 的 方 式 ( 如 圖 ), 事 先 於 路 口 轉 角 處 預 設 空 間, 當 汽 機 車 轉 向 時 若 由 行 人 通 行, 可 有 適 當 的 儲 車 空 間, 等 行 人 通 過 後 再 續 進 (a) 臺 灣 (b) 日 本 圖 臺 日 路 口 行 穿 線 劃 設 方 式 比 較 三 標 線 繪 製 不 明,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 路 面 邊 線 難 以 區 分 交 通 標 誌 白 實 線 寬 度 大 不 同,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第 183 條 規 定 : 路 面 邊 線, 用 以 指 示 路 肩 或 路 面 外 側 邊 緣 之 界 線, 線 寬 為 15 公 分, 而 第 183 條 之 1 說 明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線 寬 為 10 公 分 然 對 於 用 路 者 而 言, 在 行 駛 道 路 過 程 中, 難 以 快 速 且 有 效 的 分 辨 10 公 分 或 是 15 公 分 ( 如 圖 ), 建 議 重 新 思 考 道 路 標 線 的 繪 製 應 重 新 改 善, 使 用 路 人 能 夠 一 目 了 然 (a) 標 線 分 辨 困 難 (b) 行 人 空 間 何 在 圖 道 路 標 線 不 明 現 況 2-32
4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四 道 路 使 用 權 定 義 不 明 確, 肇 責 權 益 難 以 歸 屬 1. 路 外 使 用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說 明 路 外 可 供 汽 車 機 車 準 備 停 車 及 臨 時 停 車 使 用, 對 於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皆 沒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若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行 走 於 路 肩 發 生 事 故, 事 故 之 肇 責 應 如 何 歸 屬 ( 如 圖 ) 行 人 走 於 路 肩 被 撞 誰 之 過 圖 行 人 走 於 路 肩 被 撞 誰 之 過 2. 路 段 巷 弄 問 題 亦 為 如 此,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5 條 之 規 定 汽 車 ( 含 機 車 ) 除 行 駛 於 單 行 道 或 指 定 行 駛 於 左 側 車 道 外, 在 未 劃 分 向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之 道 路 ( 如 圖 ), 應 靠 右 行 駛 而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33 條 規 定 行 人 應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行 走,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邊 行 走, 當 行 人 與 汽 機 車 皆 靠 右 行 走 時, 當 事 故 發 生 時, 無 法 瞭 解 其 道 路 的 使 用 權,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責 任 之 歸 屬 圖 行 人 車 輛 該 走 何 處 2-33
46 五 兩 段 式 左 轉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建 議 建 立 檢 討 機 制 與 細 緻 化 設 計 兩 段 式 左 轉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左 轉 事 故 發 生, 規 範 騎 士 左 轉 時 應 先 行 駛 至 右 前 方 路 口 的 待 轉 區 或 車 輛 停 止 線 前 方 等 待, 等 橫 向 號 誌 顯 示 綠 燈 時 才 可 直 行, 然 而 在 現 今 道 路 上 許 多 路 口 雖 設 置 兩 段 式 左 轉, 但 未 考 慮 其 配 套 措 式 而 衍 伸 其 相 關 問 題, 其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1. 左 轉 待 轉 區 空 間 不 足, 使 得 待 轉 機 車 溢 流 至 內 側 車 道 前 方, 綠 燈 時 機 車 可 能 需 往 外 側 併 入 而 改 變 行 向, 如 圖 (a) 2. 進 入 左 轉 待 轉 區 機 車 行 向 不 易 判 斷, 因 前 往 左 轉 待 轉 區 之 機 車 可 能 行 駛 直 行 車 道 或 右 轉 專 用 道, 且 亦 同 時 都 打 右 方 向 燈, 因 此 無 法 判 斷 其 行 向, 如 圖 (b) 3. 左 轉 待 轉 區 設 置 位 置 距 離 行 穿 線 約 0.4 公 尺, 機 車 進 入 左 轉 待 轉 區 時, 常 干 擾 行 人 動 線, 如 圖 (c) 4. 無 寬 裕 人 行 道 之 T 字 路 口, 機 車 待 轉 區 無 法 以 嵌 入 人 行 道 設 置, 待 轉 車 輛 停 等 易 影 響 直 行 車 輛 行 進 動 線 且 易 發 生 衝 突, 如 圖 (d) 根 據 上 述 其 瞭 解 臺 灣 工 程 設 計 有 相 關 問 題 存 在, 其 建 議 臺 灣 的 道 路 工 程 的 設 計 應 有 明 確 且 細 緻 的 設 計 規 範, 對 於 工 程 相 關 人 員 應 有 完 善 的 教 育 訓 練 與 水 準 要 求,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需 有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 與 配 合, 最 後 並 有 完 善 的 檢 核 機 制 才 能 給 予 用 路 人 良 好 的 用 路 空 間??? (a) 待 轉 區 空 間 不 足, 溢 流 至 內 側 車 道 (b) 進 入 左 轉 區 之 機 車, 行 向 不 易 判 斷 (c) 左 轉 待 轉 區 之 位 置 影 響 行 人 動 線 (d) T 字 路 口 待 轉 易 與 後 方 直 行 車 衝 突 圖 因 兩 段 式 左 轉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衍 生 之 問 題 2-34
4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六 機 車 自 摔 事 故 嚴 重, 建 議 重 新 檢 討 道 路 工 程 設 計 與 品 質 機 車 事 故 不 斷, 自 摔 是 許 多 機 車 族 的 經 驗, 從 圖 可 知 近 五 年 機 車 自 摔 事 故 由 8,000 餘 件 升 至 10,000 多 件, 占 機 車 事 故 的 5% 左 右, 然 而 摔 倒 的 原 因 很 多, 含 標 線 水 溝 蓋 施 工 鐵 板 過 滑 貓 眼 反 光 標 記 與 減 速 丘 之 突 出 胎 紋 過 平 皆 是 可 能 導 致 事 故 的 原 因 ( 如 圖 ) 從 道 路 工 程 檢 視 來 看, 自 摔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建 議 重 新 思 考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的 設 計, 以 安 全 的 角 度 思 考 其 相 關 標 準 與 維 護 原 則, 進 而 改 善 現 有 道 路 施 工 與 設 計 問 題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年 至 101 年 機 車 事 故 自 摔 件 數 胎 紋 太 平? 貓 眼 水 溝 蓋? 標 線 太 滑? 自 摔 施 工 鐵 板?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機 車 自 摔 因 素 2-35
48 2.2.5 機 車 路 權 一 道 路 機 車 比 例 日 增, 機 車 道 設 置 方 式 應 重 新 研 究 與 審 思 1. 機 車 道 設 置 目 的 是 為 了 給 予 機 車 族 一 個 專 屬 騎 乘 空 間, 機 車 專 用 道 提 供 機 車 專 用 行 駛, 優 先 道 則 規 範 其 他 車 種 除 起 步 準 備 停 車 臨 時 停 車 或 轉 向 外, 不 得 橫 跨 或 占 用 行 駛 2. 無 論 專 用 道 還 是 優 先 道, 其 配 置 方 式 分 為 路 緣 型 快 車 道 型 與 中 央 型 三 類, 目 前 設 置 類 型 最 多 的 為 路 緣 型, 然 而 路 緣 型 會 影 響 其 他 車 輛 之 路 側 行 為, 如 : 公 車 計 程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常 有 臨 時 停 靠 的 需 求, 再 加 上 右 轉 車 輛 需 行 駛 在 外 側 車 道, 導 致 多 車 間 併 排 行 駛 而 快 車 道 型 與 中 央 道 之 設 置 方 式 除 了 與 現 在 的 駕 駛 習 慣 不 同 外, 也 需 考 慮 轉 向 行 為 而 導 致 的 衝 突, 其 相 關 內 容 彙 整 如 表 市 區 部 分 路 段 於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路 段 機 車 交 通 量 極 高, 顯 示 該 路 段 機 車 通 行 穿 越 需 求 相 當 大, 而 汽 車 相 對 比 例 較 低, 因 此 汽 車 於 該 路 段 行 駛 被 周 圍 機 車 包 圍 亦 相 當 不 便, 對 於 機 車 騎 士 安 全 性 亦 有 所 影 響 建 議 在 設 置 位 置 時 應 考 慮 用 路 人 的 使 用 習 慣 事 故 特 性, 重 新 思 考 制 訂 不 同 環 境 條 件 下 的 設 置 標 準 2-36
4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表 機 車 道 配 置 方 式 之 彙 整 配 置 方 式 路 緣 型 快 車 道 型 中 央 型 混 合 車 道 快 車 道 機 車 道 機 車 道 快 車 道 混 合 車 道 優 1. 延 續 過 去 駕 駛 習 慣 1. 偏 重 服 務 穿 越 性 機 車 2. 機 車 不 易 受 外 側 干 擾 1. 偏 重 服 務 穿 越 性 機 車 2. 機 車 不 易 受 外 側 干 擾 缺 1. 若 為 專 用 道, 其 他 車 輛 無 法 有 路 側 行 為, 如 路 邊 ( 臨 時 ) 停 車 2. 優 先 道 則 容 易 收 到 干 擾 3. 其 他 車 輛 行 駛 空 間 縮 小 4. 路 肩 功 能 僅 供 機 車 使 用 1. 機 車 不 易 轉 向 臨 停 2. 其 他 車 輛 行 駛 空 間 縮 小 3. 機 車 右 轉 時 需 提 前 一 個 路 口 變 換 車 道 1. 右 轉 時 需 提 前 一 個 路 口 變 換 車 道 2. 其 他 車 輛 行 駛 空 間 縮 小 3. 須 設 置 轉 相 時 制 給 機 車, 若 無 機 車 左 轉 專 用, 其 時 相 需 與 汽 車 分 開, 較 不 具 效 益 案 例 實 體 分 隔 型 : 臺 北 市 : 大 度 路 機 車 專 用 道 臺 南 市 : 西 拉 雅 機 車 專 用 道 臺 北 市 承 德 路 機 車 專 用 道 目 前 無 案 例 標 線 分 隔 型 : 臺 南 : 外 側 優 先 道 資 料 來 源 : 機 車 專 用 道 之 設 計 與 設 置 準 則 初 探,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民 國 90 年 2-37
50 二 機 車 使 用 率 日 增 但 路 權 受 限, 可 考 量 在 安 全 基 礎 下 適 度 開 放 路 權 機 車 使 用 率 日 增, 但 現 行 多 數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皆 以 汽 車 為 主 體 考 量 設 置, 導 致 機 車 路 權 受 限, 行 駛 空 間 不 足 以 下 進 行 兩 點 問 題 說 明 : 1. 部 分 二 線 車 道 以 上 的 道 路, 內 側 車 道 劃 設 禁 行 機 車, 外 側 車 道 除 了 有 路 邊 停 車 外, 又 有 公 車 停 靠 右 轉 車 輛 的 行 駛, 路 側 干 擾 多 的 情 況 下, 機 車 騎 士 只 能 在 夾 縫 中 找 尋 行 駛 空 間 ( 如 圖 ), 而 若 面 臨 危 險 狀 況 時, 只 能 違 規 走 至 禁 行 機 車 之 車 道 上 而 遭 受 罰 款 2. 有 些 路 段 外 側 設 置 機 車 優 先 道, 提 供 機 車 族 優 先 行 使, 但 是 許 多 用 路 人 不 明 白 機 車 優 先 之 定 義 ( 如 圖 ), 認 為 只 要 禮 讓 機 車 先 行 即 可, 但 忽 略 法 規 上 其 規 範 : 其 他 車 種 除 起 步 準 備 停 車 臨 時 停 車 或 轉 向 外, 不 得 橫 跨 或 占 用 行 駛, 因 此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其 他 用 路 人 需 受 到 執 法 單 位 的 罰 款, 機 車 族 更 認 為 自 己 的 權 益 未 受 到 尊 重 綜 合 上 述 建 議 重 新 思 考 機 車 之 定 位, 無 論 在 法 規 條 文 工 程 設 計 上 都 能 不 在 再 以 汽 車 為 本 位, 將 其 他 運 具 列 入 考 量, 儘 量 達 至 通 用 目 的, 讓 所 有 的 用 路 人 能 夠 遵 守 規 範 並 享 有 自 己 的 權 利 (a) 夾 縫 中 尋 空 間, 冒 險 騎 內 側 車 道 (b) 路 肩 騎 車 危 險 風 險 高 圖 內 側 劃 設 禁 行 機 車, 外 側 干 擾 多, 騎 士 風 險 高 (a) 優 先 定 義 不 清 (b) 優 先 非 專 用, 設 置 意 義 何 在 圖 機 車 優 先 道 駕 駛 者 誤 借 易 挨 罰 2-38
51 三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常 見 於 道 路, 但 實 際 法 規 中 並 無 此 用 語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大 部 分 道 路 上 所 劃 設 的 為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然 而 目 前 法 規 僅 針 對 機 車 優 先 道 與 慢 車 道 有 定 義, 並 未 對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之 定 義, 由 道 路 使 用 者 來 看, 其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在 設 置 上 與 慢 車 道 實 質 功 能 相 同, 即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在 劃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道 路 行 駛, 除 起 駛 準 備 轉 彎 準 備 停 車 或 臨 時 停 車, 不 得 行 駛 慢 車 道, 因 此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將 道 路 名 詞 統 一 一 致 性, 避 免 使 用 者 混 淆, 另 檢 討 其 設 置 標 準 以 作 調 整 四 過 多 告 示 牌 面 影 響 駕 駛 判 斷, 建 議 可 朝 向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1. 為 使 駕 駛 者 有 效 依 循 適 當 的 行 車 速 度, 道 路 設 計 應 能 反 應 希 望 駕 駛 行 車 於 上 時 的 速 度 限 制 國 外 近 年 提 出 自 覺 性 道 路 (Self-Explaining Roads) 的 設 計 方 式, 其 定 義 為 駕 駛 者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即 能 感 受 到 道 路 傳 達 之 速 度 訊 息, 使 駕 駛 者 行 駛 符 合 該 道 路 之 速 度 2. 自 覺 性 道 路 強 調 道 路 設 計 的 重 要 性, 協 助 駕 駛 選 擇 適 當 的 速 度, 利 用 車 道 數 配 置 型 態 與 鋪 面 等 方 式 建 立 清 淅 之 道 路 特 徵 然 實 際 應 用 上, 目 前 國 外 美 國 英 國 荷 蘭 日 本 等 國 家 除 利 用 車 道 配 置 展 現 速 度 限 制 外, 亦 利 用 不 同 顏 色 鋪 面 表 達 不 同 運 具 可 行 駛 之 車 道 或 範 圍, 如 圖 為 荷 蘭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利 用 鋪 面 與 簡 易 告 示 牌 暗 示 用 路 人 道 路 速 度 與 行 駛 路 段, 明 白 告 知 駕 駛 者 行 駛 於 安 全 速 限 與 範 圍 3. 相 較 於 臺 灣 目 前 道 路 設 計 卻 以 設 置 告 示 牌 面 與 標 誌 來 提 醒 駕 駛 者, 但 是 過 多 的 告 示 牌 與 標 誌 並 非 最 恰 當 的 設 計, 反 而 容 易 導 致 駕 駛 人 分 心 圖 荷 蘭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示 意 圖 2-39
52 2.2.6 停 車 與 轉 乘 一 機 車 長 途 騎 乘 肇 事 風 險 增 加, 軌 道 場 站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位 不 足, 缺 乏 機 車 停 車 轉 乘 誘 因, 減 少 都 市 地 區 機 車 使 用 茲 以 全 臺 軌 道 路 線 最 長 公 共 運 輸 班 次 密 度 運 量 最 高 的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為 例 ( 以 下 簡 稱 雙 北 或 臺 北 都 會 區 ), 說 明 公 共 運 輸 較 為 發 達 的 都 會 區, 其 機 車 轉 乘 與 停 車 管 理 議 題 ( 一 ) 機 車 通 勤 學 比 與 騎 乘 長 度 肇 事 比, 雙 北 排 名 均 在 前 5 高 1. 據 近 年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 以 下 簡 稱 機 車 使 用 調 查 ), 雙 北 三 成 以 上 機 車 族 ( 以 臺 北 模 式 102 年 OD 計, 約 150 萬 人 次 / 日 ) 均 表 示 會 因 便 利 完 善 之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飆 漲 停 車 收 費 而 改 用 公 共 運 具 ;102 年 底 臺 北 捷 運 達 公 里 經 23 處 行 政 區, 近 5 年 捷 運 長 度 增 幅 34% 油 價 漲 幅 52%, 但 日 均 捷 運 量 僅 增 加 約 47 萬 人 次 2. 據 102 年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雙 北 機 車 族 以 通 勤 學 為 目 的 者, 占 59 62%, 縣 市 排 名 第 5 2 名 高, 平 均 騎 乘 長 度 為 15.4 公 里 / 來 回 天 ; 曾 發 生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比 例 高 達 13 12%, 縣 市 排 名 第 2 3 高 3. 上 述 現 象 對 於 致 力 發 展 軌 道 運 輸 的 臺 北 都 會 區 實 為 一 大 隱 憂, 如 近 4 年 隨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通 車 後 油 價 上 漲, 進 出 臺 北 市 機 車 車 流 不 減 反 增 ( 如 圖 ), 顯 示 將 機 車 族 移 轉 至 公 共 運 輸 的 政 策 推 力 / 拉 力 仍 未 足 夠 千 輛 / 日 99 年 102 年 40 油 價 由 元 / 公 升 元 / 公 升 晨 峰 進 城 晨 峰 出 城 昏 峰 進 城 昏 峰 出 城 捷 運 新 莊 線 ( 新 北 市 段 )103 年 6 月 日 均 量 為 5.7 萬 人 次, 僅 為 捷 運 板 土 線 ( 新 北 市 段 ) 的 34% 新 莊 線 通 車 臺 北 橋 機 車 潮 仍 在! (a) 捷 運 新 蘆 線 通 車 前 後 油 價 與 跨 雙 北 主 要 橋 樑 機 車 量 變 化 (b) 臺 北 橋 機 車 瀑 布 世 界 騎 景 註 :1. 機 車 車 流 量 包 含 新 莊 三 重 蘆 洲 主 要 進 出 臺 北 市 的 臺 北 重 陽 忠 孝 與 中 興 4 座 橋 樑 合 計 結 果, 調 查 日 期 為 ( 三 ) ( 四 ) 2. 捷 運 新 莊 板 土 線 新 北 市 段 各 9 8 站, 99/11 忠 孝 新 生 - 大 橋 頭 + 三 蘆 線 通 車,101/1 大 橋 頭 - 輔 大 通 車 資 料 來 源 :1.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資 料 整 理 自 臺 北 市 交 通 工 程 處 2. 照 片 為 謝 銘 鴻 先 生 拍 攝, 3. 日 均 捷 運 運 量 引 用 自 臺 北 市 交 通 統 計 查 訊 系 統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民 國 102 年 8 月 圖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通 車 後 進 出 臺 北 市 機 車 車 流 不 減 反 升 2-40
53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 二 ) 天 候 因 素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或 不 易 停 車 改 善 捷 運 轉 乘 便 利 性 人 行 環 境 友 善 等 因 素 有 助 轉 乘 意 願 1. 臺 北 捷 運 ( 以 下 簡 稱 北 捷 ) 投 入 的 建 設 經 費 累 計 已 超 過 8 千 億, 但 累 計 總 票 收 不 及 2 千 億 元, 半 數 以 上 車 站 日 均 運 量 不 及 北 捷 各 站 均 值, 對 移 轉 私 人 運 具 成 效 有 限 ( 如 圖 ) 2. 檢 視 雙 北 機 車 主 要 旅 次 起 迄 段 可 知 幾 乎 與 捷 運 路 線 平 行, 雖 捷 運 平 均 速 率 多 較 機 車 高, 但 以 新 莊 運 動 棒 球 場 -- 光 華 商 場 為 例,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與 全 程 機 車 旅 行 時 間 幾 近, 如 加 計 維 修 成 本 與 停 車 費 ( 不 含 折 舊 費 ), 則 機 車 免 費 停 轉 乘 捷 運 一 般 化 成 本 為 190 元, 則 較 全 程 機 車 + 市 區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20 元 / 次 )195 元, 稍 具 使 用 上 的 經 濟 誘 因, 但 轉 搭 乘 人 次 仍 有 待 提 升 3. 由 相 關 調 查 與 本 計 畫 訪 談 對 話 活 動 發 言 可 知, 影 響 機 車 族 改 搭 乘 捷 運 的 意 願 歸 納 如 下 : (1) 部 分 機 車 族 旅 次 發 生 率 多 ( 如 業 務 接 送 進 修 等 ) 較 不 利 改 搭 (2) 機 車 高 機 動 性 市 區 或 主 要 旅 次 吸 引 點 機 車 停 車 方 便 或 多 為 免 費 機 車 一 般 化 成 本 較 轉 乘 捷 運 低, 但 如 圖 可 知, 倘 市 區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則 此 不 必 然 (3) 尚 未 深 知 捷 運 準 點 性 與 旅 行 時 間 短 的 好 處 或 對 捷 運 站 間 轉 乘 有 不 便 的 誤 解 與 疑 慮 (4)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周 邊 雖 然 捷 運 平 日 尖 峰 班 距 分 鐘 也 實 施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但 因 搭 捷 運 多 需 1-2 次 轉 乘, 機 車 位 充 裕 ( 為 臺 北 都 會 區 少 數 機 車 停 車 需 供 比 <0.8 地 區 ) 且 收 費 比 不 高 或 費 用 低 於 捷 運 票 價, 也 影 響 機 車 族 使 用 捷 運 意 願 (5) 轉 乘 服 務 不 佳, 如 部 分 捷 運 站 周 邊 人 行 環 境 不 友 善 接 駁 公 車 尖 峰 班 距 過 長 (15-20 分 鐘 以 上 ) 公 車 站 牌 到 捷 運 站 步 行 距 離 超 過 150 公 尺 ( 約 2 分 鐘 )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位 不 足 等 4. 過 去 相 關 調 查 均 顯 示, 當 油 價 飆 漲 時, 一 定 比 例 機 車 族 就 願 意 移 轉 到 公 共 運 具, 但 由 圖 可 知, 全 程 機 車 者 每 次 停 車 收 費 20 元 的 痛 苦 指 數, 為 油 價 每 公 升 35 元 上 漲 到 50 元 ( 漲 幅 43%) 之 1.2 倍, 市 區 停 車 收 費 的 推 力 力 道 不 容 小 覷 5. 根 據 機 車 使 用 調 查,101 年 雙 北 機 車 使 用 者 完 全 沒 兼 用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均 不 及 二 成, 有 兼 用 以 使 用 公 共 運 具 居 多, 占 六 成 以 上, 明 顯 高 於 全 臺 均 值 35%, 顯 示 雙 北 機 車 族 可 分 為 3 大 類, 一 為 死 忠 派 ( 如 多 旅 次 特 性 ); 二 為 轉 乘 派 ( 騎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火 車 ); 三 為 游 離 派 ( 看 天 氣 看 當 天 旅 次 數 看 目 的 地 是 否 好 停 車 是 否 要 收 費 ) 6. 由 北 捷 運 量 資 料 可 知,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高 但 收 費 比 例 也 高 人 行 環 境 較 佳 與 接 駁 公 車 密 集 的 臺 北 站 區 信 義 計 畫 區 士 林 夜 市 光 華 與 西 門 商 圈 新 板 特 區 等, 周 邊 捷 運 站 運 量 相 對 高 出 甚 多 顯 示 除 了 天 候 因 素,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與 方 便 與 否 轉 乘 便 利 性 人 行 環 境 友 善 等, 將 影 響 改 搭 乘 捷 運 的 意 願 如 何 改 變 居 民 騎 乘 機 車 習 慣, 降 低 騎 乘 頻 率 里 程 事 故 風 險, 如 何 吸 引 旅 次 單 純 的 游 離 派 機 車 族 多 用 捷 運, 為 迫 切 需 要 突 圍 的 課 題 2-41
54 Kilometers 機車前 20大起訖分佈圖 Kilometers 10 0 to 10,000 10,000 to 50,000 50,000 up 水文 捷運 路網 臺鐵 路網 臺鐵 站點 捷運 站點 活動人口密度 (人 /km2) 低於北捷103.6各站均值1.7萬/天的捷運站 註 臺北捷運累計投入的建設經費已超過 8 千億 累計總票收不及 2 千億元 103 年 6 月近四成車站日均運量不及萬 人次 資料來源 本計畫繪製 圖 雙北機車旅次主要起迄段與捷運路網 運量關係圖 公車轉捷運 +優惠15元 耗時40分 *2.17元/ 分*2(來 回) 空閒娛樂 公車15+7 (來回) 安全性 空氣品質 捷運票價 (來回) 效益 時間+成本 244元 機車轉捷運 +停車免(收)費 耗時31分 *2.17元/ 分*2 (來 回) 油耗3+保 養費0.8 水文 捷運 路網 臺鐵 路網 臺鐵 站點 捷運 站點 全程機車 +停車免(收)費 活動人口密度 (人 /km2) 0 to 10,000 10,000 to 50,000 50,000 up 空閒娛樂 安全性 捷運票價 35*2*0.8 空氣品質 機車轉乘 停車費 0-17元 便利性 時間+成本 效益 自由度 元 機車前 20大起訖分佈圖 耗時30分 * 2.17元/ 分*2(來 回) Kilometers 油耗保養 費45 便利性 光華商場 停車費 0-20元 自由度 時間+成本 效益 元 註 1.以起迄點為新莊運動中心/棒球場--光華商場(來回總里程約 22 公里)為例說明 2.公車 機車轉乘捷運 接駁來回長度均以 2 公里計 再搭乘捷運新莊站-忠孝新生站 3.相關機車參數引用 101 年 機車使用狀況調查 結果 其中機車每公升可行駛 22.3 公里 每公 里修車保養成本 0.41 元 但未含折舊(每車公里約 元) 4.旅行時間價值以每分鐘 2.17 元計 資料來源 本計畫彙整繪製 圖 全程機車與公(機)車轉乘捷運旅行成本與時間等之比較 活動人口密度 (人 /km2) 0 水文 捷運 路網 臺鐵 路網 臺鐵 站點 捷運 站點 機車前 20大起訖分佈圖 0 to 10,000 10,000 to 50,000 50,000 up 10
5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停 車 免 費 + 油 價 35 元 /L 973 元 269 停 車 免 費 + 油 價 50 元 /L 1,242 元 520 停 車 20 元 / 次 + 油 價 35 元 /L 1,493 元 元 / 月 ( 含 維 修 保 養 費 以 雙 北 機 車 日 均 來 回 15.4 公 里 計 ) 註 :1. 相 關 參 數 均 引 用 101 年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其 中 機 車 每 公 升 可 行 駛 22.3 公 里 每 公 里 修 車 保 養 成 本 0.86 元 2. 全 程 機 車 者 每 次 停 車 收 費 20 元 的 痛 苦 指 數, 為 油 價 每 公 升 35 元 上 漲 到 50 元 ( 漲 幅 43%) 之 1.2 倍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繪 製 圖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比 油 價 上 漲 的 痛 苦 指 數 還 高 二 都 市 核 心 區 機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但 停 車 成 本 未 合 理 反 應, 不 利 促 使 民 眾 改 搭 公 共 運 輸, 亦 影 響 業 者 對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場 的 投 資 意 願 ( 一 ) 雙 北 主 要 核 心 區 機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停 車 收 費 比 不 及 1%, 民 眾 不 易 捨 棄 使 用 機 車, 也 影 響 業 者 投 資 機 車 停 車 場 願 意 1. 由 機 車 使 用 調 查 可 知, 雙 北 機 車 族 最 常 違 規 的 項 目 均 為 違 規 停 車 最 需 增 闢 的 機 車 硬 體 設 施 均 為 路 邊 停 車 位, 縣 市 排 名 均 為 前 2 高 2. 如 表 所 示, 主 要 市 核 心 區 機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需 供 比 多 在 , 但 路 外 場 多 在 0.7 左 右, 顯 示 路 外 場 使 用 閒 置, 一 是 如 圖 所 示, 剩 餘 機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不 像 汽 車 位 及 時 廣 設, 二 則 機 車 族 仍 習 慣 便 宜 行 事 停 路 邊 或 巷 道 或 即 使 得 知 路 外 場 可 停, 但 仍 心 存 僥 倖 違 規 路 邊 停 車 ; 再 者, 因 路 外 公 共 停 車 場 或 建 物 附 設 均 以 小 汽 車 位 為 主, 也 產 生 臺 北 市 12 處 行 政 區 路 外 與 建 物 附 設 小 汽 車 位 供 給 均 有 閒 置 現 象, 建 議 應 透 過 定 期 的 調 查 結 果, 合 理 分 配 汽 機 車 停 車 席 位, 或 因 應 不 同 時 段 需 求, 採 汽 機 車 彈 性 停 車 供 給 以 目 前 僅 有 的 捷 運 新 莊 線 捷 運 站 周 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資 料 為 例, 由 圖 可 知, 捷 運 新 莊 線 新 北 市 段 9 處 捷 運 站 周 邊 整 體 與 路 邊 機 車 位 需 供 比 均 大 於 1, 顯 示 整 體 與 路 邊 機 車 位 供 給 嚴 重 不 足, 但 路 外 場 需 供 比 則 在 0.3~0.95 間, 如 能 透 過 路 口 剩 餘 機 車 停 車 位 顯 示 標 誌 的 引 導, 一 來 可 解 決 路 邊 機 車 位 不 足 問 題, 二 來 可 降 低 路 外 場 閒 置 率, 並 有 助 於 透 過 刷 卡 提 高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的 實 施 誘 因 ; 再 者, 各 站 周 邊 也 多 存 在 小 汽 車 位 供 給 閒 置 的 現 象, 如 能 因 應 需 求, 合 理 分 配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可 不 用 花 大 錢, 立 即 增 加 機 車 位, 以 解 燃 眉 之 急 2-43
56 3. 事 實 上, 目 前 雙 北 核 心 區 路 邊 停 車 位 供 給 八 ~ 九 成 均 為 機 車 位, 但 路 邊 能 設 的 車 位 有 限 且 趨 近 飽 和 且 進 出 會 干 擾 車 流 肇 事 風 險 高, 應 以 臨 停 或 限 時 停 車 為 主, 要 確 保 合 理 的 機 車 停 車 供 給, 長 時 間 停 放 者 未 來 一 定 得 朝 路 外 增 設, 但 興 建 路 外 立 體 停 車 場 工 程 成 本 遠 高 於 路 邊 場, 一 機 車 位 造 價 在 6-8 萬 元, 更 遑 論 用 地 取 得 成 本, 合 理 收 費 才 符 合 使 用 者 付 費 精 神, 與 提 高 業 者 投 資 機 車 位 意 願 4. 為 何 業 者 願 意 投 資 民 營 的 汽 車 停 車 場, 但 卻 少 見 民 營 機 車 停 車 場? 以 臺 北 市 102 年 為 例, 全 市 小 汽 車 停 車 收 費 比 例 高 達 75%, 但 全 市 路 邊 公 有 路 外 機 車 席 位 收 費 比 各 為 6 58% 除 信 義 計 畫 區 部 分 臺 鐵 站 採 路 外 計 時 機 車 停 車 費 且 全 日 元 為 限 外, 餘 以 計 次 收 費 元 為 主 一 般 市 區 小 汽 車 停 車 費 多 在 元 / 小 時, 一 小 汽 車 位 空 間 約 可 停 5-8 席 機 車, 換 算 較 為 對 價 的 機 車 停 車 費 約 為 4-10 元 / 小 時, 如 以 8 小 時 計 費 日 資, 約 為 元 / 天, 與 現 行 費 率 相 比, 即 使 收 費, 也 是 嚴 重 低 估 5. 由 於 多 為 免 費 或 低 停 車 費, 機 車 停 車 使 用 的 外 部 成 本 未 被 內 部 化, 再 加 上 機 車 的 機 動 性 高 體 積 小 路 邊 巷 道 隨 處 可 停 的 誘 因 強, 即 使 市 中 心 區 捷 運 與 公 車 路 網 綿 密 油 價 飆 漲, 民 眾 當 然 難 以 捨 棄 機 車 這 種 自 主 性 高 又 抗 高 物 ( 油 ) 價 的 運 具, 嚴 重 影 響 改 搭 捷 運 意 願 ; 而 路 邊 機 車 收 費 比 例 比 路 外 場 低 許 多, 也 嚴 重 影 響 路 外 機 車 停 車 場 業 者 投 資 意 願 2-44
5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行 政 區 機 車 需 求 尖 峰 表 雙 北 主 要 核 心 區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給 與 需 供 比 機 車 供 給 數 ( 格 ) 機 車 需 供 比 小 汽 車 供 給 數 ( 格 ) 小 汽 車 需 供 比 公 共 席 位 公 共 + 建 公 共 席 位 公 共 + 建 公 共 席 位 公 共 + 建 公 共 席 位 公 共 + 建 物 附 設 物 附 設 物 附 設 物 附 設 路 邊 路 外 停 車 位 路 邊 路 外 停 車 位 路 邊 路 外 停 車 位 路 邊 路 外 停 車 位 萬 華 ,808 11,192 31, ,968 20,224 25, 中 正 ,028 21,035 52, ,361 37,923 42, 大 安 ,911 30,715 78, ,761 59,074 66, 信 義 ,173 32,753 62, ,624 52,526 58, 南 港 ,316 24,354 41, ,128 27,896 35, 文 山 ,585 17,975 50, ,931 30,908 43, 北 投 ,842 13,039 33, ,468 23,272 30, 士 林 ,647 25,130 52, ,261 44,364 54, 大 同 ,756 12,301 28, ,800 22,804 25, 中 山 ,052 39,916 81, ,632 78,533 85, 松 山 ,655 18,819 47, ,761 46,917 53, 內 湖 ,222 77, , ,860 93, , 臺 北 市 合 計 , , , , , , 板 橋 ,257 15,660 73, ,645 34,344 41, 中 和 ,121 5,036 43, ,131 27,856 33, 新 莊 ,657 1,889 43, ,880 22,623 28, 註 :1.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位 包 含 路 寬 >6 米 的 非 違 法 無 格 位, 及 無 實 施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段, 如 路 寬 >3.5 米 採 單 側 估 算, 以 1 公 尺 估 1 機 車 位 2. 路 外 車 位 包 含 公 民 營 停 車 場 3. 臺 北 市 路 邊 路 外 總 車 位 各 以 機 車 小 汽 車 機 車 位 為 主, 各 占 % 4. 新 北 市 3 處 核 心 區 小 計 路 邊 路 外 總 車 位 各 以 機 車 小 汽 車 機 車 位 為 主, 各 占 % 資 料 來 源 年 度 臺 北 市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 萬 華 中 正 大 安 信 義 南 港 文 山 ),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民 國 101 年 年 度 臺 北 市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 北 投 士 林 內 湖 中 山 松 山 大 同 ),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民 國 102 年 年 度 新 北 市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 板 橋 中 和 新 莊 ),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民 國 101 年 2-45
58 捷 運 新 店 站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標 示 剩 餘 汽 機 車 位 附 設 汽 機 車 位 的 捷 運 新 店 站, 主 要 路 口 僅 標 示 剩 餘 汽 車 位 資 料 來 源 : 許 美 惠 拍 攝, 民 國 103 年 9 月 圖 剩 餘 機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不 像 汽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及 時 廣 設 4 3 機 車 停 車 位 需 供 比 新 莊 線 新 北 市 9 站 4 3 路 邊 + 路 外 停 車 位 需 供 比 新 莊 線 新 北 市 9 站 <D/S< <D/S< <D/S<3.4 0 路 邊 路 外 路 外 + 路 邊 1 1.4<D/S<3.4 機 車 0.77<D/S<1.8 小 汽 車 (a) 捷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路 邊 與 路 外 停 車 位 需 供 比 (b) 捷 運 站 周 邊 汽 機 車 整 體 停 車 位 需 供 比 註 : 捷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路 邊 停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D/S>1.4), 但 路 外 機 車 位 卻 閒 置 ; 部 分 捷 運 站 周 邊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尚 有 閒 置, 可 誘 導 停 放 到 路 外 機 車 位 或 將 閒 置 小 汽 車 位 調 整 為 機 車 位, 以 因 應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100 年 度 新 北 市 汽 機 車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 板 橋 中 和 新 莊 ),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民 國 101 年 圖 捷 運 新 莊 線 新 北 市 段 車 站 周 邊 汽 機 車 停 車 需 供 比 2-46
5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 二 ) 雙 北 機 車 通 勤 學 者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全 臺 均 值, 轉 乘 捷 運 停 車 位 需 求 呈 增 加 趨 勢, 但 現 況 轉 乘 機 車 位 與 相 關 配 套 仍 不 足 1. 由 99 年 臺 北 捷 運 車 站 停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檢 討 與 規 劃 之 調 查 ( 以 下 簡 稱 北 捷 停 轉 乘 調 查 ) 可 知, 平 均 轉 乘 捷 運 騎 乘 長 度 為 3.9 公 里 / 到 站 ( 單 向 ), 已 超 過 步 行 可 及 與 自 行 車 適 乘 範 圍, 會 選 擇 以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主 因 依 序 為 轉 乘 時 間 ( 占 43%) 距 離 (32%) 公 車 是 否 方 便 (23%); 雖 然 行 經 捷 運 站 的 付 ( 免 ) 費 接 駁 公 車 路 線 數 日 多, 至 少 超 過 200 條, 但 部 分 與 捷 運 路 線 平 行 或 彎 繞 等 候 或 搭 乘 公 車 時 間 太 久, 顯 示 騎 機 車 轉 捷 運, 有 時 是 不 得 不 的 選 擇, 如 圖 , 以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進 城, 在 旅 行 時 間 成 本 內 外 部 效 益 而 言, 均 較 公 車 轉 乘 捷 運 高 2. 但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實 際 需 求 到 底 多 少 由 機 車 使 用 調 查 或 到 達 臺 北 捷 運 站 使 用 運 具 調 查 ( 以 下 簡 稱 到 達 北 捷 運 具 調 查 ) 結 果 推 估 均 顯 示, 臺 北 都 會 區 以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者 均 有 增 多 趨 勢, 機 車 停 轉 乘 需 求 約 有 10 萬 席 位 / 天 ( 如 表 2.2-8), 其 中 以 居 住 在 新 北 市 ( 占 七 成 ) 六 ~ 七 成 為 女 性 居 多 3. 但 北 捷 附 設 共 計 2.74 萬 席 轉 乘 停 車 位 ( 含 機 廠 ), 其 中 僅 近 萬 席 機 車 位, 收 費 機 車 位 占 49%, 均 為 元 / 次, 使 用 悠 遊 卡 停 車, 於 搭 乘 捷 運 出 站 後 1 小 時 內 取 車 離 場, 可 享 停 車 每 次 優 惠 3 元, 其 供 給 明 顯 不 足 ; 但 附 設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供 給 明 顯 高 於 實 際 轉 乘 需 求, 多 提 供 挹 注 周 邊 建 物 停 車 位 設 置 不 足 4. 由 北 捷 停 轉 乘 調 查 可 知, 近 七 成 機 車 轉 乘 主 要 停 在 路 邊 停 車 位, 約 有 二 成 停 在 非 合 法 無 格 位 的 路 邊 或 巷 道 ; 停 在 路 外 收 費 路 外 免 費 席 位 比 例 各 僅 為 3 16%; 另 依 序 以 永 寧 淡 水 北 投 紅 樹 林 昆 陽 土 城 南 勢 角 府 中 海 山 石 牌 圓 山 等, 捷 運 旅 客 以 機 車 轉 乘 比 最 高, 在 31-10%, 為 均 值 的 6-2 倍, 顯 示 郊 區 與 端 點 站 機 車 停 轉 乘 需 求 高 ( 如 圖 ~2.2.39), 但 南 勢 角 站 內 僅 附 設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土 城 與 圓 山 站 並 無 附 設 停 車 位 5. 新 北 市 以 各 捷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問 題 愈 趨 嚴 重, 早 期 多 透 過 增 加 停 車 供 給 因 應 民 眾 需 求, 如 配 合 新 莊 線 通 車, 新 北 市 段 已 增 設 超 過 4,700 席 機 車 位, 然 可 增 加 的 停 車 空 間 實 屬 有 限, 仍 無 法 滿 足 轉 乘 與 非 轉 乘 的 機 車 停 車 問 題, 因 此, 包 含 捷 運 府 中 海 山 站 與 周 邊 等, 配 合 公 車 路 線 宣 導, 均 已 改 採 計 次 20 元 路 邊 席 位 收 費, 以 改 善 長 期 免 費 占 用 現 象 6. 顯 示 現 況 北 捷 轉 乘 機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且 民 眾 不 習 慣 停 放 在 收 費 或 路 外 席 位, 而 北 捷 附 設 與 捷 運 站 周 邊 雙 北 政 府 增 設 的 機 車 位, 依 現 行 2-47
60 停 車 場 法, 對 外 開 放 的 停 車 場 不 得 限 定 僅 供 特 定 對 象 使 用, 故 無 法 限 僅 供 轉 乘 使 用 機 車 族 即 使 想 轉 乘 捷 運, 也 只 能 各 憑 本 事, 在 叢 林 中 求 生 存 7. 現 況 雙 北 路 邊 多 已 劃 設 機 車 位, 可 再 增 設 的 席 位 有 限, 如 何 增 加 郊 區 站 合 理 路 外 機 車 停 車 位, 透 過 轉 乘 停 車 差 別 費 率 誘 因, 誘 導 民 眾 習 慣 停 在 路 外 席 位 轉 乘, 以 改 善 捷 運 站 周 邊 停 車 秩 序 與 優 化 人 行 環 境, 為 未 來 重 要 的 改 善 課 題 表 臺 北 都 會 區 機 車 通 ( 勤 ) 學 使 用 者 每 天 轉 搭 乘 捷 運 情 形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高 雄 地 區 年 別 通 勤 學 輛 數 ( 輛 ) 轉 乘 率 轉 乘 捷 運 (%) 輛 數 ( 輛 ) 轉 乘 捷 運 停 車 席 位 需 求 ( 席 ) 通 勤 學 輛 數 ( 輛 ) 轉 乘 率 轉 乘 捷 運 (%) 輛 數 ( 輛 ) 97 年 1,893, ,692 86,267 1,039, , 年 1,947, ,918 90,914 1,082, , 年 1,894, , ,027 1,163, ,190 註 :1. 均 於 各 年 3~6 月 調 查 辦 理 2. 轉 乘 率 係 指 騎 機 車 通 勤 ( 學 ) 者 中 轉 乘 捷 運 的 比 率, 分 母 為 機 車 通 勤 學 車 輛 數 ; 轉 乘 捷 運 輛 數 (A)= 通 勤 學 輛 數 ( 輛 )* 轉 乘 率 ; 臺 北 都 會 區 轉 乘 捷 運 停 車 席 位 需 求 =A/1.18 乘 載 率 /1.5 周 轉 率 年 6 月 底 止, 臺 北 捷 運 通 車 路 線 10 條,102 個 營 運 車 站, 營 運 長 度 公 里, 高 雄 捷 運 通 車 路 線 2 條,38 個 營 運 車 站, 營 運 長 度 42.3 公 里 4. 臺 北 都 會 區 包 含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總 受 訪 有 效 樣 本 數 共 計 2,540 份 ; 大 高 雄 地 區 為 高 雄 市 5. 乘 載 率 周 轉 率 引 用 自 捷 運 停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推 估 操 作 手 冊, 臺 北 市 捷 運 局, 民 國 99 年 資 料 來 源 :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民 國 年 轉 乘 比 15% 10% 5% 11% 5.1 機 車 停 轉 乘 席 位 需 求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6.6 7% % 機 車 需 求 ( 萬 席 ) 0% 0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註 :1. 機 車 轉 乘 比 係 指 到 晨 峰 到 達 捷 運 站 旅 客 騎 乘 機 車 的 比 率, 分 母 為 搭 乘 捷 運 人 次 2. 機 車 停 轉 乘 席 位 需 求 = 每 年 日 均 捷 運 運 量 人 次 *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1.18 乘 載 率 /1.5 周 轉 率 3.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整 理 自 臺 北 捷 運 旅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到 達 捷 運 站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民 國 年 4. 日 均 捷 運 運 量 引 用 自 臺 北 市 交 通 統 計 查 訊 系 統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民 國 年 5. 乘 載 率 周 轉 率 引 用 自 捷 運 停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推 估 操 作 手 冊, 臺 北 市 捷 運 局, 民 國 99 年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繪 製 圖 臺 北 捷 運 歷 年 機 車 轉 乘 比 與 轉 乘 停 車 位 需 求 趨 勢 圖 2-48
61 南 京 東 路 台 北 車 站 新 店 市 政 府 公 館 劍 潭 大 坪 林 動 物 園 忠 孝 復 興 板 橋 景 安 萬 芳 醫 院 港 墘 西 湖 木 柵 永 和 市 場 新 埔 關 渡 圓 山 石 牌 西 門 古 亭 海 山 府 中 南 勢 角 土 城 昆 陽 紅 樹 林 北 投 淡 水 永 寧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35% 28% 21% 14% 7% 到 捷 運 站 使 用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例 7% 31% 22% 16% 19% 0% (a) 重 要 捷 運 站 之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例 調 查 結 果 機 車 席 位 數 1,600 附 設 機 車 席 位 數 晨 峰 到 站 機 車 比 轉 乘 比 40% 1,200 30% % % 0 0% 元 計 次 收 費 停 車 場 102 年 捷 運 量 排 名 (b) 上 圖 有 附 設 機 車 停 車 位 的 捷 運 站 其 機 車 轉 乘 比 與 收 費 情 形 捷 運 附 設 轉 乘 停 車 位 停 車 轉 乘 捷 運 比 例 100% 80% 60% 40% 20% 35% 74% 15% 9% 50% 17% 0% 機 車 汽 車 自 行 車 (c)102 年 北 捷 附 設 各 類 停 車 位 的 供 給 比 與 機 車 停 轉 乘 需 求 比 註 : 北 捷 附 設 機 車 席 位 以 永 寧 淡 水 站 最 多, 均 千 席 以 上, 但 僅 10 處 捷 運 站 附 設 機 車 位 >380 席 資 料 來 源 :1. 繪 製 自 捷 運 車 站 停 轉 乘 設 施 需 求 檢 討 與 規 劃 之 調 查 資 料, 臺 北 市 捷 運 局, 民 國 99 年 年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 收 費 ) 轉 乘 停 車 場 3. 臺 北 捷 運 旅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到 達 捷 運 站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圖 北 捷 重 要 車 站 機 車 停 轉 乘 比 與 附 設 轉 乘 席 位 關 係 圖 2-49
62 ( 三 ) 建 議 重 新 定 位 都 會 區 機 車 定 位 與 管 理 政 策 目 標, 關 鍵 推 拉 配 套 需 雙 管 齊 下 1. 面 對 每 日 往 返 與 雙 北 市 間 之 通 勤 機 車 族, 跨 區 機 車 治 理 為 臺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不 容 迴 避 的 問 題, 如 圖 所 示, 成 功 的 治 理 策 略 仍 以 整 體 運 輸 環 境 之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民 眾 之 交 通 安 全 為 主 要 目 標, 次 要 目 標 類 則 為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優 化 跨 區 交 通 降 低 事 故 傷 損 提 高 行 人 安 全 與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等 2. 機 車 與 捷 運 是 敵 對 運 具? 互 補 合 作 運 具? 都 會 區 旅 次 多 元 但 市 區 土 地 資 源 政 府 財 源 各 類 運 輸 資 源 有 其 極 限, 各 類 運 具 應 就 其 特 性 需 求 與 供 給 最 佳 化 相 互 搭 配 互 補 不 足, 絕 非 誰 取 代 誰 3. 雖 然 機 車 機 動 便 利 為 低 油 耗 抗 高 油 價 運 具, 但 停 車 成 本 空 污 碳 排 占 用 巷 道 影 響 人 行 消 防 車 緊 急 救 援 等 外 部 成 本 多 未 被 內 部 化, 且 因 雙 北 全 程 機 車 旅 次 與 頻 率 多 長 度 長, 也 隱 含 較 高 的 肇 事 財 損 風 險 另 即 使 機 車 族 願 意 付 錢 停 車, 但 市 中 心 區 寸 土 寸 金,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可 再 挹 注 的 席 位 有 限, 且 得 支 應 較 高 額 的 停 車 費 ; 就 都 會 區 整 體 較 適 交 通 環 境, 市 核 心 區 機 車 數 量 應 予 合 理 減 量 4. 市 核 心 區 與 主 要 旅 次 點 捷 運 與 公 車 綿 密, 捷 運 平 均 速 率 雖 然 多 較 機 車 高, 但 多 需 轉 乘, 亟 需 空 間 與 時 間 上 的 無 縫 接 軌, 以 及 需 具 備 一 定 程 度 的 經 濟 誘 因, 顯 示 若 要 將 機 車 使 用 推 往 捷 運 的 使 用, 亟 需 更 關 鍵 的 推 拉 配 套, 才 能 發 揮 最 大 的 互 補 綜 效 5. 由 102 年 到 達 北 捷 運 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依 次 以 全 程 步 行 ( 占 56%) 公 車 (26%) 機 車 (10%) 自 行 車 (3%) 等 轉 乘, 雖 然 政 府 在 推 綠 色 運 輸, 但 如 前 所 述, 就 目 前 接 駁 公 車 的 路 網 班 次 結 構 顯 示, 騎 機 車 轉 捷 運, 有 時 是 不 得 不 的 選 擇, 且 有 增 多 趨 勢 事 實 上, 機 車 停 轉 乘 捷 運 相 對 於 全 程 機 車 族, 具 提 升 北 捷 整 體 運 量 改 善 跨 區 道 路 交 通 紓 緩 停 車 空 間 不 足 空 氣 品 質 等 外 部 效 益, 應 予 以 適 度 禮 遇 6. 重 新 界 定 都 會 區 機 車 與 捷 運 臺 鐵 的 合 作 互 補 關 係, 制 訂 整 體 機 車 政 策 目 標, 合 理 管 理 提 供 較 為 友 善 安 全 的 環 境 (1) 定 位 為 短 途 轉 乘 接 駁, 預 期 之 內 外 部 成 本 效 益 如 圖 (2) 市 核 心 區 外 圍 捷 運 臺 鐵 站 周 邊 訂 定 合 理 機 車 使 用 政 策 目 標, 作 為 分 析 政 策 效 益 與 都 會 區 外 圍 增 設 機 車 停 車 位 的 依 據 (3) 鼓 勵 現 況 公 車 服 務 不 佳 非 自 行 車 適 乘 距 離 或 環 境 的 外 圍 捷 運 站 民 眾, 在 旅 次 數 單 純 時, 可 多 騎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以 達 市 核 心 區 機 車 合 理 減 量 目 標 2-50
63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4) 關 鍵 推 拉 配 套 措 施, 初 擬 建 議 如 圖 與 表 所 示 建 議 優 先 改 善 都 會 區 外 環 捷 運 臺 鐵 場 站 周 邊 機 車 席 位 不 足 問 題, 增 加 合 理 機 車 路 外 停 車 位 供 給 (PR), 以 利 轉 乘 進 出 市 區 以 臺 北 都 會 區 為 例, 每 平 方 公 里 住 工 商 活 動 人 口 密 度 >5 萬 人 的 市 核 心 區 為 主 要 旅 次 發 生 地 區, 目 前 已 建 構 完 整 的 棋 盤 式 捷 運 與 公 車 路 網 班 次 綿 密, 且 站 距 短 多 在 300 米 步 行 可 及 的 搭 乘 範 圍, 各 捷 運 站 運 量 績 效 普 遍 較 佳 ; 然 市 核 心 區 機 車 停 車 多 為 免 費, 路 邊 收 費 比 例 遠 低 於 路 外 場, 如 圖 ~34, 也 促 使 跨 區 進 城 全 程 機 車 較 具 旅 行 成 本 與 時 間 之 優 勢, 不 易 吸 引 跨 區 機 車 族 改 搭 乘 捷 運 進 出 的 意 願, 也 影 響 業 者 投 資 增 建 路 外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意 願 而 外 圍 捷 運 站 除 部 分 位 於 活 動 人 口 密 度 極 低 的 地 區 外, 目 前 各 捷 運 站 運 量 績 效 普 遍 較 差, 但 由 於 跨 區 通 勤 機 車 旅 次 長 度 長 肇 事 風 險 高, 因 此, 建 議 外 圍 捷 運 站 周 邊 視 機 車 停 車 需 供 比 惡 化 程 度, 優 先 採 取 路 邊 與 路 外 機 車 位 收 費 措 施, 但 給 予 路 外 機 車 位 轉 乘 捷 運 停 車 免 費 或 捷 運 票 價 優 惠 誘 因, 以 吸 引 停 車 轉 乘, 倘 未 來 路 邊 收 費 也 全 面 採 用 悠 遊 卡 時, 則 納 入 轉 乘 優 免 費 實 施 範 圍 另 如 表 圖 所 示, 不 論 市 核 心 區 或 捷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位 普 遍 嚴 重 不 足, 但 小 汽 車 位 供 給 多 有 閒 置 現 象, 短 期 建 議 應 透 過 定 期 的 調 查 結 果, 合 理 分 配 汽 機 車 停 車 席 位, 中 長 期 可 配 合 捷 運 聯 開 大 樓 與 周 邊 都 更 大 樓 增 設, 以 利 機 車 停 車 轉 乘 捷 運 (5) 另 外, 市 區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的 推 力 力 道 不 容 小 覷 再 者, 如 圖 所 示, 提 供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經 濟 誘 因 後 與 全 程 機 車 一 般 化 成 本 幾 近, 然 此 涉 及 補 貼, 建 議 專 案 評 估 其 促 銷 成 效 與 試 辦 計 畫 ( 含 場 站 期 間 單 次 或 月 票 優 惠 方 式 補 貼 分 擔 方 式 等 ), 建 議 專 案 進 行 評 估 2-51
64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PowerPoint has new layouts that give 跨 you 區 機 more ways to present 車 治 理 your words, images and media. 優 化 跨 區 交 通 降 低 事 故 傷 損 提 高 行 人 安 全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跨 區 機 車 治 理 構 想 圖 內 部 成 本 效 益 外 部 效 益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位 需 求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比 以 捷 運 縮 短 機 車 旅 次 長 度 增 設 轉 乘 機 車 位 成 本 因 免 費 短 收 的 汽 機 車 位 收 入 捷 運 票 收 1. 肇 事 死 傷 財 損 成 本 2. 空 污 噪 音 碳 排 3. 市 區 興 建 機 車 位 成 本 圖 鼓 勵 機 車 停 轉 乘 捷 運 預 期 之 內 外 部 成 本 效 益 表 市 核 心 區 與 外 圍 捷 運 站 分 類 市 核 心 區 捷 運 站 外 圍 捷 運 站 捷 運 站 包 含 松 山 機 場 大 橋 頭 中 山 國 小 小 南 門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信 義 安 和 台 北 101 世 貿 象 山 等 站 包 含 三 重 國 小 以 西 等 站 臺 北 橋 以 西 等 站 港 墘 站 以 東 等 站 萬 隆 以 南 等 站 麟 光 以 南 等 站 明 德 以 北 等 站 ( 不 含 北 投 與 淡 水 站 ) 2-52
65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1. 市 核 心 區 : 主 要 旅 次 點 全 面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 朝 路 外 化 ) ( 推 力 ) 2. 外 圍 捷 運 站 :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但 路 外 機 車 位 轉 乘 捷 運 停 車 免 費 + 捷 運 票 價 優 惠 ( 拉 力 ) 3. 閒 置 小 汽 車 位 調 整 利 用 空 地 增 建 臨 時 機 車 停 車 場 4. 聯 開 大 樓 / 捷 運 站 周 邊 都 更 大 樓 要 求 ( 回 饋 ) 增 設 停 轉 乘 機 車 位 5. 機 車 停 車 位 動 態 資 訊 導 引 指 示 低 於 北 捷 各 站 均 值 1.7 萬 / 天 的 捷 運 站 註 : 市 核 心 區 範 圍 為 底 圖 顏 色 愈 深 區 塊, 為 住 工 商 活 動 人 口 密 度 >5 萬 人 / 平 方 公 里 的 里 別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建 議 圖 鼓 勵 機 車 停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推 拉 關 鍵 配 套 措 施 公 車 轉 捷 運 + 優 惠 15 元 機 車 轉 捷 運 + 停 車 免 費 + 優 惠 7~15 元 方 案 全 程 機 車 + 停 車 免 ( 收 ) 費 空 閒 娛 樂 安 全 性 空 氣 品 質 耗 時 40 分 *2.17 元 / 分 *2( 來 回 ) 公 車 15+7 ( 來 回 ) 捷 運 票 價 ( 來 回 ) 耗 時 31 分 *2.17 元 / 分 *2 ( 來 回 ) 油 耗 3+ 保 養 費 0.8 捷 運 票 價 35*2*0.8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折 扣 ( 來 回 ) 空 閒 娛 樂 安 全 性 空 氣 品 質 便 利 性 自 由 度 耗 時 30 分 * 2.17 元 / 分 *2( 來 回 ) 油 耗 保 養 費 45 光 華 商 場 停 車 費 0-20 元 便 利 性 自 由 度 效 益 時 間 + 成 本 時 間 + 成 本 效 益 時 間 + 成 本 效 益 244 元 元 元 註 :1. 以 起 迄 點 為 新 莊 運 動 中 心 / 棒 球 場 -- 光 華 商 場 ( 來 回 總 里 程 約 22 公 里 ) 為 例 說 明 2. 公 車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接 駁 來 回 長 度 均 以 2 公 里 計, 再 搭 乘 捷 運 新 莊 站 - 忠 孝 新 生 站 3. 相 關 機 車 參 數 引 用 101 年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其 中 機 車 每 公 升 可 行 駛 22.3 公 里 每 公 里 修 車 保 養 成 本 0.41 元, 但 未 含 折 舊 ( 每 車 公 里 約 元 ) 4. 旅 行 時 間 價 值 以 每 分 鐘 2.17 元 計 5.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成 本 與 圖 差 在 停 車 轉 乘 免 費 + 捷 運 來 回 票 價 優 惠 7-15 元 ; 倘 不 提 供 捷 運 來 回 票 價 優 惠, 則 機 車 免 費 停 轉 乘 捷 運 一 般 化 成 本 為 190 元, 則 較 全 程 機 車 + 市 區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20 元 / 次 ) 195 元, 較 具 使 用 的 誘 因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分 析 圖 提 供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經 濟 誘 因 後 與 全 程 機 車 一 般 化 成 本 幾 近 2-53
66 2.2.7 其 他 配 套 一 電 動 自 行 車 作 為 短 程 代 步 運 具, 然 現 有 規 範 暗 藏 管 理 問 題 1.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一 般 自 行 車 均 屬 慢 車, 此 2 款 採 電 動 動 能 的 自 行 車 其 法 定 速 率 與 重 量 審 驗 規 定 相 同, 差 別 在 前 者 以 人 力 為 主 電 力 為 輔, 後 者 以 電 力 為 主, 兩 者 合 格 標 章 顏 色 不 同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均 在 每 小 時 25 公 里 以 下, 均 應 經 CNS 檢 測 及 型 式 審 驗 合 格, 並 粘 貼 交 通 部 審 驗 合 格 標 章 後, 始 得 行 駛 道 路, 但 無 需 比 照 汽 機 車 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車 駕 監 理 登 記 2. 相 對 於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免 戴 安 全 帽 免 考 駕 照 免 牌 照 免 牌 照 稅 免 保 強 制 險 免 驗 車 且 禁 打 行 動 電 話 酒 駕 等 罰 則 輕 等, 具 有 諸 多 使 用 豁 免 權 誘 因, 並 成 為 業 者 強 力 促 銷 的 優 勢, 廣 受 公 共 運 輸 不 發 達 的 偏 ( 原 ) 鄉 民 眾 或 無 法 考 機 車 駕 照 的 國 高 中 學 生 外 配 外 籍 遊 客 或 不 在 意 飆 速 感 的 銀 髮 族 與 婦 女 等 的 喜 愛 3. 電 動 自 行 車 扣 除 補 助 款 後, 平 均 一 台 約 2 萬 多 元, 只 有 機 車 價 格 的 3 分 之 1, 全 臺 銷 售 量 為 電 動 機 車 的 4.2 倍, 為 銷 售 量 最 多 的 電 動 二 輪 車, 吸 引 民 眾 使 用, 兩 款 車 外 型 極 為 相 似 ( 如 表 與 圖 ), 有 無 掛 牌 是 兩 者 外 觀 唯 一 的 差 別, 但 無 法 從 正 面 分 辨, 也 造 成 電 動 自 行 車 違 規 改 裝 超 速 取 締 困 難 且 依 法, 電 動 自 行 車 違 規 超 速 僅 罰 元, 且 如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變 更 裝 置, 僅 罰 180 元, 在 缺 乏 強 而 有 力 的 管 制 規 範 下, 衍 生 的 安 全 駕 駛 肇 事 傷 亡 問 題 不 得 不 正 視 檢 討 4. 目 前 擬 強 制 電 動 自 行 車 配 戴 安 全 帽, 是 產 官 學 界 的 共 識, 其 他 待 釐 清 與 規 範 事 項 包 含 安 全 駕 訓 學 習 制 度 是 否 需 制 定 電 動 自 行 車 駕 駛 者 年 齡 規 範 識 別 管 理 證 車 籍 監 理 防 止 違 規 高 速 化 保 強 制 責 任 險 提 高 超 速 酒 駕 等 重 大 違 規 駕 駛 之 罰 則 與 刑 事 責 任 等, 以 提 高 安 全 駕 駛 的 約 束 力 自 行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該 騎 哪? 自 行 車 都 騎 不 好 如 何 控 制 電 動 車? 免 照 如 何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排 氣 管 是 唯 一 特 徵 交 警 從 正 面 無 發 法 分 辨 圖 一 般 機 車 與 電 動 機 / 自 行 車 之 差 別 2-54
67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分 類 表 主 要 電 動 二 輪 車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與 比 較 項 目 自 行 車 ( 第 6 條 慢 車 分 類 之 一 ) 機 車 ( 第 3 條 汽 車 分 類 之 一 )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市 售 較 多 的 電 動 二 輪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小 型 輕 型 電 動 機 車 普 通 輕 型 電 動 機 車 非 電 動 普 通 輕 型 ( 無 小 型 輕 型 ) 機 車 外 觀 掛 牌 AAA-001 駕 照 ( 筆 試 ) 騎 座 安 全 帽 2 年 強 制 險 1 AAA-001 燃 料 稅 牌 照 稅 (12.2 馬 力 或 150cc 以 上 才 需 繳 納 ) 可 否 雙 載 違 規 酒 駕 罰 則 動 力 速 率 (km/hr) 100kg 載 重 下 爬 坡 力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73 條 規 定,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處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以 上 六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 慢 車 駕 駛 人 若 拒 絕 接 受 酒 精 測 試 之 檢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罰 鍰 人 力 為 主 電 力 為 輔 ( 沒 電 可 腳 踩 ) 25 以 下 ( 進 出 地 下 停 車 場 無 虞 ) 純 電 力 ( 無 腳 踏 板 ) 25 以 下, 但 部 分 市 售 超 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5 條 規 定,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處 1.5~9 萬 元 罰 鍰, 或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車 輛 及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1-2 年 ;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並 不 得 再 考 領 純 電 力 45 以 下 ( 市 售 多 為 40-45) 超 過 45 ( 市 售 多 為 46-60) 純 汽 油 超 過 45 ( 極 速 62-75) 12~20 16 以 上 20 以 上 20 以 上 續 航 里 程 約 km 約 km 約 km 約 km 約 km 市 售 價 103 年 政 府 每 台 補 助 金 2 額 1.5~2.5 萬 元 0.4~0.95 萬 元 ( 民 眾 ) 0.15 萬 元 ( 業 者 ) 3.0~4.0 萬 元 0.6~1.4 萬 元 ( 民 眾 ) 0.35 萬 元 ( 業 者 ) AAA 萬 元 萬 元 萬 1.72~1.92 萬 元 ( 不 含 環 保 署 淘 汰 二 行 程 換 購 0.3 萬 ) 2~2.2 萬 元 ( 不 含 環 保 署 淘 汰 二 行 程 換 購 0.3 萬 ) 淘 汰 二 行 程 換 購 補 助 0.15 萬 註 :1. 網 底 為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等 法 令 之 規 定 2. 中 央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均 有 補 助, 但 各 級 政 府 各 車 款 補 助 金 額 每 年 不 同 電 動 機 車 均 僅 補 助 輕 型 款 ( 含 經 濟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 電 行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均 含 環 保 署 與 地 方 政 府 但 自 104 年 起, 中 央 政 府 僅 補 助 購 買 共 通 電 池 規 格 ( 可 抽 取 式 鋰 電 池 ) 的 車 款 2-55
68 二 機 車 強 制 險 採 車 型 計 費, 未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等 從 人 因 子, 守 法 者 需 與 不 守 法 均 攤 交 通 事 故 賠 償 費 用, 且 對 於 守 法 者 亦 無 優 惠 措 施, 缺 乏 正 向 循 環 制 度 1. 目 前 機 車 駕 駛 者 常 保 之 險 種 如 表 ,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為 本 國 補 償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基 本 損 失 之 重 要 制 度 之 一, 強 制 汽 車 所 有 人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當 被 保 險 汽 車 肇 事 致 受 害 人 遭 受 損 害, 可 由 保 險 公 司 負 賠 償 及 給 付 保 險 金 予 受 害 人 之 責, 使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之 損 失 獲 得 基 本 補 償, 並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秩 序 85 年 完 成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87 年 正 式 實 施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隔 年 亦 開 始 實 施 機 車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2.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之 保 費 計 算 因 子 內 含 違 規 肇 事 記 錄 與 酒 後 駕 車 加 費 等 強 制 機 車 責 任 險 採 車 型 計 費, 未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等 從 人 因 子, 進 而 造 成 前 科 累 累 的 不 守 法 者 與 無 肇 事 記 錄 的 守 法 者 繳 納 相 同 保 費, 但 當 不 守 法 的 人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守 法 者 需 與 不 守 法 者 均 攤 交 通 事 故 賠 償 費 用 故 建 議 交 通 部 門 可 與 保 險 部 門 進 行 會 商 討 論, 評 估 強 制 機 車 責 任 險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之 可 能 性 ; 另 對 於 無 肇 事 記 錄 的 守 法 可 考 慮 降 低 保 費 3. 另 可 參 考 英 美 國 家 之 保 險 制 度 ( 如 圖 ), 對 於 擁 有 優 秀 駕 駛 證 明 安 全 駕 駛 課 程 證 明 承 諾 後 座 不 載 人 或 是 加 裝 警 報 器 等 之 騎 士 給 予 保 費 優 惠 4. 臺 灣 汽 機 車 強 制 險 保 費 屬 專 款 專 用, 除 作 賠 償 之 用 外,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目 前 無 法 做 其 他 用 途 然 在 第 3 場 活 動 之 內 部 會 議 時, 亦 邀 請 保 險 部 門 代 表 與 會, 其 亦 承 諾 會 將 議 題 帶 回 智 庫 再 作 研 究, 檢 討 守 法 者 保 費 減 免 或 保 費 正 向 循 環 應 用 之 可 能 性 2-56
69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a) 美 國 保 險 制 度 優 惠 (b) 英 國 保 險 制 度 優 惠 圖 美 國 與 英 國 機 車 保 險 優 惠 方 案 表 目 前 機 車 常 保 之 險 種 保 險 種 類 計 費 方 式 保 障 內 容 理 賠 對 象 強 制 責 任 險 依 車 型 保 人 : 每 一 個 人 傷 害 醫 療 20 萬 保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每 一 個 人 死 亡 或 殘 廢 150 萬 亡 與 殘 廢 機 車 駕 駛 人 依 車 型 保 人 : 傷 害 險 每 一 事 故 傷 害 醫 療 20 萬 每 一 事 故 死 亡 或 殘 廢 150 萬 保 駕 駛 人 因 單 一 事 故 體 傷 死 亡 與 殘 廢 機 車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依 車 型 與 肇 事 記 錄 每 一 個 人 傷 害 醫 療 200 萬 每 一 事 故 傷 害 醫 療 400 萬 每 一 事 故 財 產 損 失 30 萬 保 人 也 保 車 : 保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殘 及 財 產 損 失 2-57
70 三 機 車 與 行 人 皆 為 道 路 使 用 者, 但 現 有 配 置 多 考 量 提 供 最 多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但 忽 略 行 人 空 間, 不 利 提 高 機 車 停 車 步 行 意 願 1. 機 車 使 用 者 不 僅 使 用 機 車, 停 車 後 亦 是 行 為, 仍 需 透 過 連 續 平 整 友 善 的 人 行 空 間 連 結 停 車 地 點 與 目 的 地 但 由 於 臺 灣 機 車 持 有 不 斷 提 升, 除 了 違 規 停 車 的 現 象 外, 目 前 路 邊 配 置 常 以 提 供 最 多 機 車 停 車 為 考 量 忽 略 行 人 行 走 空 間, 致 使 機 車 停 車 後 步 行 意 願 低 2. 孩 童 年 長 者 的 重 要 活 動 聚 點 ( 醫 院 鄉 公 所 學 校 周 遭 ) 應 更 需 有 優 質 的 人 行 空 間, 如 圖 所 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外 圍 雖 可 停 放 車 輛, 但 卻 忽 略 了 人 行 通 道 3. 另 一 問 題 為 過 去 機 車 停 車 格 以 垂 直 併 排 緊 臨 車 道 的 方 式 進 行 設 計, 導 致 機 車 進 出 入 時 所 需 空 間 較 大, 因 此 針 對 多 數 民 眾 之 通 行 地 點 應 重 新 檢 視 行 人 通 行 環 境, 另 亦 針 對 機 車 停 車 格 進 行 重 新 設 計 與 規 劃 (a) 南 校 街 中 山 路 口 (b) 博 愛 街 旭 光 路 口 圖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外 圍 現 況 四 機 車 占 用 空 間 小 排 碳 低, 近 年 受 歐 盟 重 視, 新 型 機 車 載 具 推 陳 出 新, 法 規 鬆 綁 是 關 鍵 1. 受 科 技 日 益 進 步 之 影 響, 國 內 外 機 車 廠 商 朝 安 全 方 向 發 展 前 二 後 一 的 機 車, 無 論 是 車 身 穩 定 性 靈 活 性 過 彎 的 順 暢 性 抓 地 力 及 煞 車 皆 優 於 現 階 段 的 機 車, 目 前 國 外 除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使 用, 甚 至 為 警 察 的 交 通 工 具 之 一 2. 除 前 二 後 一 之 新 型 機 車 外, 歐 洲 國 家 亦 發 展 傳 統 汽 車 之 外,SDR(Single Double Ride) 單 雙 人 騎 具 的 概 念 正 在 各 國 發 展, 是 世 界 未 來 短 距 交 通 的 潮 流 臺 灣 具 有 龐 大 的 機 車 使 用 人 口, 是 世 界 單 雙 人 騎 具 文 化 的 領 先 國 家, 若 可 以 化 問 題 為 機 遇, 臺 灣 可 以 是 SDR 友 善 國 度 3. 目 前 臺 灣 機 車 廠 商 如 宏 佳 騰 山 葉 易 維 特 與 摩 特 動 力 等 皆 已 推 出 三 輪 的 前 二 後 一 或 前 一 後 二 之 新 型 機 車 ( 如 圖 ) 臺 灣 道 路 安 全 法 規 中 第 3 條 第 6 款 將 前 一 後 二 或 前 二 後 一 對 稱 型 式 排 列 之 機 車 視 為 殘 障 機 車, 導 致 一 般 人 無 法 使 用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機 車 科 技 暨 已 跳 脫 新 思 維 時, 法 規 與 規 格 應 同 時 並 進, 才 能 使 民 眾 享 有 福 利 2-58
71 第 二 章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4. 廠 商 雖 標 榜 因 車 輪 數 增 加, 抓 地 力 與 穩 定 平 衡 性 更 佳, 有 助 提 升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據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研 究 員 試 乘 前 二 後 一 機 車 發 現, 因 畢 竟 與 平 常 使 用 的 機 車 規 格 不 同, 初 騎 時 仍 有 轉 彎 不 及 重 心 不 穩 之 情 形, 若 日 後 確 認 開 放, 針 對 三 輪 車 與 二 輪 車 駕 訓 重 點 應 亦 有 所 不 同 (a) 宏 佳 騰 (b) 山 葉 (c) 易 維 特 (d) 摩 特 動 力 圖 臺 灣 三 輪 機 車 五 機 車 改 裝 問 題 多, 缺 乏 整 合 管 理 機 制, 灰 色 地 帶 難 管 理 1. 臺 灣 機 車 產 業 興 盛, 改 裝 機 車 的 現 象 隨 處 可 見, 騎 士 可 能 為 安 全 潮 流 速 度 而 進 行 機 車 的 改 裝, 然 而 管 理 層 面 卻 無 一 套 完 善 的 標 準 給 與 參 考, 由 圖 可 知 購 買 改 裝 的 零 件 等 販 售 行 為 由 消 基 會 負 責, 違 法 標 準 的 判 定 為 監 理 單 位, 警 察 機 關 則 為 執 法 單 位, 沒 有 整 合 的 管 理 機 制, 對 於 騎 士 來 說, 雖 可 以 購 買 相 關 零 件, 卻 無 法 使 用, 還 不 如 禁 止 販 賣 2. 目 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23 條 與 第 23-1 條 與 附 件 15 均 已 有 對 汽 機 車 改 裝 有 相 關 說 明, 然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在 面 臨 各 式 改 裝 品 時, 可 能 難 以 自 行 判 斷, 加 上 若 不 肖 改 業 者 惡 意 遊 說 購 買, 消 費 者 可 能 會 買 到 不 合 格 之 改 裝 品 2-59
72 3. 綜 合 上 述 而 言, 建 議 重 新 檢 討 臺 灣 改 裝 的 審 核 及 相 關 程 序,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之 做 法, 如 日 本 統 一 由 日 本 二 輪 車 協 會 JMAC 進 行 一 系 列 管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並 進 行 政 策 宣 導 說 明, 一 旦 經 JMCA 核 可 認 證 販 售 之 改 裝 品, 皆 為 合 格 之 產 品, 如 圖 所 示,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機 制 消 除 灰 色 地 帶, 使 機 車 騎 士 能 夠 知 法 而 守 法 購 買 改 裝 執 法 單 位 違 法 標 準 認 定 消 基 會 警 政 機 關 監 理 單 位 沒 有 統 一 管 理 機 構 能 買 但 不 能 裝 民 眾 存 有 檢 驗 過 了 再 偷 換 的 僥 倖 心 理 圖 臺 灣 改 裝 管 理 單 位 與 相 關 權 責 圖 日 本 嚴 厲 取 締 改 裝 車 之 政 策 與 相 關 宣 導 2-60
73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3.1 核 心 理 念 與 議 題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觀 察 公 民 一 九 八 五 行 動 聯 盟 廣 大 興 事 件 及 大 埔 事 件 等 公 民 訴 求 活 動, 公 民 運 動 顯 然 成 為 臺 灣 民 眾 捍 衛 權 益 之 強 大 力 量 在 全 臺 擁 有 超 過 1,400 萬 使 用 者 的 機 車 族 群, 何 嘗 不 是 將 機 車 作 為 生 活 中 必 要? 交 通 治 理 上, 是 否 需 要 正 視 機 車 的 需 求 呢? 相 信 在 公 民 意 識 抬 頭 且 公 民 運 動 逐 漸 成 熟 的 氛 圍 下, 機 車 議 題 顯 然 將 成 為 政 府 未 來 需 要 面 對 的 議 題 因 此, 我 們 若 承 認 在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是 生 活 必 需 是 民 眾 所 要, 政 府 部 門 就 應 重 視 相 關 議 題, 以 使 用 者 平 權 之 同 理 心, 就 相 關 之 法 規 面 管 理 面 與 執 行 面 重 新 檢 視 並 規 範 之 故 擬 聚 集 機 車 使 用 者 及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透 過 使 用 者 與 政 策 制 定 者 由 下 而 上 的 互 動 性 溝 通 方 式, 以 由 下 而 上 的 向 後 推 進 策 略 (Backward mapping), 凝 聚 歸 納 機 車 相 關 議 題 另 一 方 面, 同 時 檢 視 機 車 相 關 管 理 政 策, 就 政 策 面 法 規 面 及 制 度 面, 採 由 上 而 下 的 向 前 推 進 策 略 (Forward mapping), 確 認 政 策 方 向 的 適 宜 性 對 話 核 心 理 念 透 過 第 2 章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在 初 步 釐 清 機 車 各 面 的 議 題 下, 本 計 畫 提 出 6 點 對 話 核 心 理 念, 作 為 4 場 對 話 溝 通 之 理 念 基 礎, 並 視 活 動 舉 辦 地 點 與 邀 請 對 象 之 不 同, 分 別 討 論 各 議 題 之 各 層 面 意 向, 對 話 核 心 理 念 如 下 : 一 尊 重 帶 來 效 益 與 秩 序 過 去 對 機 車 的 想 像 是 : 是 往 汽 車 系 統 發 展 的 過 渡 性 運 具 是 往 開 發 中 國 家 發 展 運 輸 替 代 品 當 經 濟 條 件 改 善 與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改 善 後 將 會 被 取 代, 但 事 實 機 車 仍 持 續 成 長, 重 新 面 對 機 車, 從 尊 重 開 始 對 話, 從 尊 重 中 尋 求 治 理 的 關 鍵 二 重 新 面 對 機 車 是 交 通 治 理 者 反 省 的 起 點 機 車 在 臺 灣 持 有 數 已 突 破 1,400 萬 輛 下, 而 供 給 並 不 能 解 決 機 車 問 題, 從 氣 候 來 看 10 S-30 N 的 亞 洲 季 風 型 氣 候 地 區 以 機 車 為 主 要 運 具, 機 車 有 可 能 是 臺 灣 經 濟 的 隱 喻, 它 靈 活 低 耗 但 風 險 自 負 ; 機 車 需 求 也 反 映 臺 灣 房 價 過 高 道 路 不 足 代 工 趕 貨 的 真 實 處 境! 3-1
74 註 : 深 藍 為 機 車 ; 淺 藍 為 汽 車 ; 圓 型 面 積 為 人 口 圖 各 國 機 動 車 輛 持 有 比 例 三 安 全 才 是 交 通 政 策 的 首 要 服 務 對 象 由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 請 詳 見 第 2 章 ) 可 得 知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之 樣 態, 例 如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相 對 於 其 他 機 車, 其 具 有 較 高 之 肇 事 風 險 青 少 年 與 高 齡 者 是 機 車 傷 亡 的 主 要 族 群, 以 及 交 通 肇 事 資 料 庫 整 合 因 難 等 若 由 行 為 面 觀 察 則 又 可 發 現,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嚴 重 不 足 家 長 接 送 幼 童 之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青 少 年 雖 無 照 駕 駛, 但 其 有 機 車 之 需 求 高 齡 者 駕 照 更 新 與 回 訓 制 度 之 必 要 性 等 日 本 於 1970 年 察 覺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故 提 出 交 通 戰 爭 的 口 號, 並 制 定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將 交 通 安 全 提 升 為 國 家 層 級, 反 觀 臺 灣 亦 陸 續 提 出 交 通 改 善 方 案, 然 效 果 多 短 暫 或 有 限 面 對 現 況 諸 多 問 題, 政 府 不 應 忽 視 民 眾 對 機 車 之 需 求, 安 全 才 是 交 通 政 策 的 首 要 服 務 對 象, 應 以 正 面 且 積 極 的 態 度 面 對, 營 造 安 全 之 交 通 環 境 四 安 全 從 來 都 不 是 廉 價 的 事 臺 灣 混 合 車 流 複 雜, 機 車 需 面 臨 車 流 中 其 他 運 具 之 行 為, 甚 至 是 突 如 其 來 的 危 險 衝 撞 等, 機 車 駕 駛 者 為 保 障 自 身 與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應 該 具 備 防 禦 性 之 行 為 認 知 觀 察 其 他 國 家 在 安 全 意 識 法 規 與 技 術 上 皆 在 一 定 之 水 準, 然 臺 灣 則 明 顯 落 後, 例 如 駕 駛 訓 練 不 夠 紮 實 無 專 用 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交 通 工 程 未 充 分 發 揮 防 護 引 導 功 效 標 誌 與 標 線 劃 設 不 清, 以 及 安 全 科 技 產 品 未 跟 上 潮 流 等, 對 於 安 全 的 重 視 程 度 仍 距 他 國 一 大 截 生 命 是 無 價, 安 全 從 來 都 不 是 廉 價 的 事, 不 該 在 意 成 本 的 高 低, 而 應 思 考 站 在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驗 上, 我 們 應 如 何 捍 衛 自 身 與 相 關 用 路 人 的 安 全, 不 論 是 政 府 或 是 人 民, 在 治 理 與 學 習 交 通 安 全 上 都 仍 還 有 很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3-2
75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日 本 從 零 到 普 通 機 車 駕 照 至 少 需 上 滿 45 小 時 課 程, 大 型 機 車 機 車 駕 照 至 少 需 上 滿 62 小 時 課 程, 臺 灣? 安 全 意 識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日 本 道 路 交 通 法 德 國 新 加 坡 韓 國 道 路 交 通 法 美 國 紐 約 車 輛 交 通 法 中 國 大 陸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法 規 再 造 機 車 環 境 技 術 義 大 利 結 合 時 制 與 科 技 的 舒 適 配 備 圖 安 全 意 識 法 規 技 術 再 造 機 車 環 境 五 機 車 或 許 是 必 須 品, 但 速 度 不 是 必 須 品 : 規 格 分 群 適 應 需 求 有 效 執 法 機 車 使 用 族 群 來 說, 機 車 的 便 利 是 最 大 的 誘 因 之 一, 但 機 車 或 許 是 必 須 品, 但 速 度 不 是 必 須 品, 依 據 歐 盟 資 料 可 知, 速 度 調 降 1%, 死 亡 率 下 降 4%, 嚴 重 傷 事 故 下 降 3%, 不 同 機 車 使 用 族 群 對 機 車 的 需 求 是 不 同 的 故 透 過 規 格 分 群 適 應 需 求 有 效 執 法, 透 過 法 規 規 格 的 劃 分, 讓 不 同 風 險 的 使 用 者 承 擔 不 同 的 責 任, 將 是 分 群 治 理 的 重 點 機 車 議 題 的 策 略 主 軸 六 持 續 溝 通 是 交 通 治 理 者 有 效 施 政 之 潤 滑 劑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者 之 所 以 認 為 權 益 不 受 重 視 係 因 政 府 部 門 缺 少 對 話 平 台, 又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小 型 車 及 大 型 車 為 主, 較 少 針 對 機 車 問 題 及 使 用 者 行 為 進 行 分 析, 進 而 在 交 通 政 策 面 規 劃 面 及 執 行 面 皆 卻 少 機 車 使 用 應 有 之 權 益 與 規 範 因 此, 如 交 通 治 理 者 能 與 機 車 相 關 使 用 者 進 行 更 近 距 離 的 溝 通, 相 信 在 施 政 方 針 上 能 更 加 明 確 更 有 效 率 3-3
76 3.2 活 動 辦 理 策 略 與 方 式 活 動 三 大 主 軸 策 略 策 略 一 : 透 過 實 體 面 對 面 的 活 動, 創 造 公 部 門 機 車 族 及 相 關 團 體 對 話 機 會, 進 而 引 導 機 車 族 目 標 族 群 對 新 政 策 的 討 論, 來 尋 求 彼 此 的 意 見 認 同 為 交 通 政 策 議 題 的 公 民 論 壇 樹 立 對 話 典 範 策 略 二 : 善 用 新 媒 體 的 傳 播 特 性 與 社 群 討 論 熱 度, 創 造 影 像 或 圖 片 資 訊 內 容 來 增 加 討 論 熱 度, 並 於 活 動 前 後 持 續 收 集 網 友 正 反 意 見, 來 豐 富 活 動 討 論 熱 度, 並 可 傳 遞 新 的 機 車 族 友 善 政 策 對 話 活 動 主 要 進 行 方 式 1. 初 步 規 劃 活 動 以 4 場 為 主, 對 話 溝 通 時, 以 新 聞 主 播 等 級 的 主 持 人 引 導 會 議 進 行, 並 視 議 題 內 容 邀 請 3~5 位 討 論 者 以 及 部 份 屬 性 相 關 的 列 席 者 2. 徐 子 涵 先 生 擔 任 基 調 演 講 人 (keynote speaker), 引 言 說 明 議 題 發 想, 快 速 歸 納 點 出 議 題 重 點, 並 參 與 討 論 3. 活 動 開 始 時 經 由 基 調 演 講 人 的 引 言, 帶 領 與 會 人 員 進 入 討 論 的 情 境 與 思 考, 再 透 過 主 持 人 列 席 者 及 其 他 演 講 人 的 互 動, 帶 動 話 題 4. 主 持 人 從 各 位 演 講 人 的 互 動 中, 適 時 的 激 發 列 席 者 參 與 討 論, 或 加 入 相 關 重 點 議 題 5. 列 席 者 自 動 自 發 舉 手 發 言 參 與 討 論, 或 由 主 持 人 邀 請 發 言, 廣 泛 表 達 不 同 面 向 的 意 見 真 正 做 到 公 民 論 壇 的 對 話 目 的 6. 對 話 過 程 中 不 僅 可 收 集 到 公 民 意 見, 也 可 在 答 辯 回 覆 過 程, 推 廣 交 通 部 對 交 通 安 全 施 政 措 施 執 法 理 念 及 未 來 展 望 的 溝 通 7. 最 後 由 主 持 人 歸 納 重 點, 邀 請 部 長 總 結 與 回 應 所 有 的 意 見, 並 適 度 說 明 交 通 部 未 來 交 通 政 策 的 推 行 方 向 3-4
77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基 調 演 講 人 的 需 求 與 簡 介 一 基 調 演 講 者 的 需 求 在 本 計 畫 所 設 計 的 對 話 活 動 中, 基 調 演 講 將 被 設 定 為 議 題 的 引 言, 是 揭 露 重 要 分 析 數 據 與 本 次 議 題 重 點, 以 突 顯 議 題 主 軸 基 調 演 講 將 被 設 定 為 對 話 活 動 開 頭, 是 參 與 討 論 者 與 列 席 討 論 者 的 一 座 橋 樑, 有 著 不 可 低 估 的 作 用, 將 為 能 為 對 話 活 動 定 下 基 調, 避 免 議 題 的 內 容 擴 散, 能 起 畫 龍 點 睛 之 效 本 次 的 對 話 目 標 是 要 能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因 此 基 調 演 講 者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特 質 : 1. 要 有 足 夠 的 機 車 騎 乘 經 驗, 並 且 具 備 其 他 國 家 的 騎 乘 經 驗, 以 作 為 讓 與 會 者 觸 類 旁 通 的 引 言 2. 由 於 機 車 族 中 有 多 數 為 網 路 的 使 用 者, 基 調 演 講 人 應 可 以 掌 握 年 輕 人 的 語 彙, 並 且 是 網 路 的 先 趨 者 著 名 的 話 題 人 物, 且 最 好 參 與 多 項 的 年 輕 社 團 參 與 經 驗 3. 對 話 中 需 要 具 備 足 夠 的 資 料 作 為 對 話 的 基 礎, 而 資 料 的 呈 現 亦 要 讓 與 會 者 可 以 很 快 的 抓 到 重 點, 因 此 如 何 運 用 資 料 呈 現 資 料, 亦 是 本 對 話 活 動 基 調 演 講 人 的 重 要 要 求 之 一 二 演 講 人 簡 介 本 次 活 動 特 別 邀 請 徐 子 涵 先 生 擔 任 基 調 演 講 人, 徐 先 生 是 六 年 後 段 班, 在 網 路 以 Schee 著 稱,15 歲 單 人 摩 托 車 橫 越 澳 洲 大 陸,2006 年 首 度 將 臺 灣 所 有 省 縣 道, 以 騎 乘 摩 托 車 的 方 式 全 部 走 完 2002 年 開 始 撰 寫 部 落 格, 有 相 當 數 量 摩 托 車 安 全 的 探 討 文 章, 目 前 已 累 積 超 過 15 年 在 各 國 的 騎 車 經 驗, 擴 及 歐 美 亞 大 洋 各 州, 並 且 藏 有 相 關 專 書 近 數 百 本 現 任 英 國 開 放 知 識 基 金 會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臺 灣 代 表 英 國 開 放 街 圖 基 金 會 (OpenStreetMap) 成 員 臺 灣 Code for Tomorrow 基 金 會 籌 備 處 共 同 發 起 人, 以 及 臺 灣 開 放 資 料 聯 盟 (Open Data Alliance) 諮 詢 委 員 2012 年 擔 任 聯 合 國 全 球 地 理 空 間 資 訊 計 畫 (GGIM) 願 景 小 組 顧 問, 並 且 為 奧 地 利 林 茲 電 子 藝 術 大 獎 (Prix Ars Electronica) 之 國 際 委 員 3-5
78 ( 一 ) 騎 車 經 驗 徐 子 涵 先 生 自 1992 年 至 今 在 各 國 騎 車 經 驗 豐 富, 騎 經 國 家 包 含 臺 灣 ( 環 島 3 次 ) 澳 洲 雪 梨 歐 洲 阿 爾 卑 斯 山 日 本 ( 沖 繩 北 海 道 關 東 關 西 ) 越 南 與 韓 國 等 國 ( 二 ) 網 路 經 驗 徐 子 涵 先 生 於 2001 年 投 入 網 路 研 究,2002 年 底 結 合 國 內 外 同 好, 將 Blog 正 名 為 部 落 格, 並 全 心 推 廣 部 落 格 行 動 部 落 格 等 服 務 後 辭 工 作, 首 為 中 文 地 區 無 給 職 之 全 職 部 落 客 十 年 來 陸 續 實 作 個 人 部 落 格 公 益 部 落 格 商 業 部 落 格 大 型 部 落 格 托 管 平 台 維 基 百 科 播 客 和 行 動 媒 體 開 放 資 料 (open data) 等 服 務 並 曾 在 大 型 入 口 網 站 跨 國 公 司 電 視 媒 體 和 新 創 產 業 擔 任 管 理 職 務 ( 三 ) 在 年 經 族 群 社 團 的 參 與 經 驗 1. 臺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 徐 子 涵 曾 擔 任 臺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的 常 務 理 事 協 會 是 由 臺 灣 多 位 著 名 的 部 落 客, 以 及 深 耕 數 位 社 群 的 網 路 使 用 者, 共 同 組 合 而 成, 成 立 宗 旨 以 公 益 和 共 榮 為 協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矢 志 為 臺 灣 的 數 位 族 群, 揭 櫫 廿 一 世 紀 的 網 路 趨 勢 他 所 發 起 的 計 畫 包 含 胖 卡 數 位 落 差 車 以 及 Punch Party 數 位 聚 會 等 2. MobileMonday 臺 北 分 會 : 擔 任 MobileMonday 臺 北 分 會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最 早 是 由 一 群 行 動 通 訊 產 業 的 先 驅 們 在 2000 年 時 所 發 起 的 聚 會 活 動, 開 始 於 芬 蘭 的 赫 爾 辛 基, 聚 會 固 定 在 每 個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一 舉 行 MobileMonday 成 立 的 宗 旨 為 : 鼓 勵 行 動 通 訊 產 業 的 技 術 與 產 品 創 新 促 進 大 型 企 業 與 小 型 企 業 之 間 本 土 與 國 際 公 司 間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提 升 行 動 通 訊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及 企 業 間 的 互 動 為 行 動 通 訊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提 供 資 源 及 建 立 人 脈 網 絡 的 平 台 等 等 活 動 前 期 設 計 物 一 主 視 覺 設 計 活 動 主 視 覺, 運 用 於 對 話 活 動 的 實 體 設 計 物, 以 及 網 路 資 訊 內 容 創 作, 統 一 視 覺 辨 識, 更 易 於 增 加 目 標 族 群 對 於 議 題 的 關 注 力 畫 面 顏 色 採 用 明 亮 而 活 潑 的 單 一 色 彩, 可 輕 易 捉 住 目 標 族 群 的 目 光 ICON( 圖 示 ) 式 圖 像 設 計, 簡 單 且 容 易 辨 識 的 線 條, 表 現 騎 乘 機 車 的 多 人 圖 像, 與 一 支 大 麥 克 風 視 覺 一 望 即 知 主 題 是 和 機 車 族 的 對 話, 如 圖
79 第 三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構 想 圖 活 動 主 視 覺 二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針 對 每 場 活 動 的 議 題 設 定, 找 出 最 具 話 題 性 的 統 計 數 字, 透 過 圖 像 化 排 版 設 計, 採 用 漫 畫 繪 圖 或 ICON 式 圖 像, 包 裝 原 本 難 以 理 解 的 冰 冷 數 字, 彰 顯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做 成 彩 色 大 型 印 刷 輸 出, 陳 列 在 會 場 前 方, 如 圖
80 圖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3-8
81 第 1 場 對 話 活 動 - 新 竹
82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4.1 第 1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本 計 畫 為 深 入 瞭 解 民 眾 對 於 機 車 之 需 求 與 面 臨 之 困 境, 將 辦 理 四 場 公 民 論 壇 型 式 之 對 話 活 動, 並 邀 請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與 學 者 專 家 與 會, 針 對 各 場 主 題 發 表 看 法, 最 終 彙 整 各 方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看 法, 並 研 提 交 通 管 理 策 略 與 改 善 措 施 一 活 動 議 題 設 定 本 計 畫 4 場 對 話 活 動 皆 以 安 全 為 主 軸, 進 而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經 多 方 蒐 集 資 料 與 訪 談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 請 詳 見 第 二 章 與 附 錄 二 ), 從 中 發 現 臺 灣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嚴 重 不 足 考 照 項 目 與 實 際 用 路 情 形 有 落 差, 以 及 交 通 肇 事 資 料 庫 整 合 不 佳 等 問 題, 因 此 綜 整 相 關 議 題, 第 1 場 活 動 之 主 要 議 題 為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訓 練 與 考 照 級 距 的 變 革, 副 議 題 為 國 內 各 單 位 交 通 肇 事 資 料 庫 整 合 之 可 能 性 二 活 動 場 地 選 擇 與 時 間 ( 一 ) 場 地 活 動 場 地 特 地 挑 選 臺 灣 第 1 座 以 機 車 駕 駛 教 育 為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訓 練 場 所 :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該 中 心 原 本 為 三 陽 汽 機 車 工 業 參 考 日 本 HONDA 而 成 立 的 訓 練 中 心, 包 含 場 地 與 課 程 皆 是 參 考 日 本 制 度 而 建 立 的, 首 開 臺 灣 機 車 駕 駛 安 全 教 育 之 先 鋒, 故 獲 選 為 首 場 公 民 論 壇 活 動 地 點, 除 可 瞭 解 目 前 的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推 廣 現 況 外, 亦 期 望 能 接 觸 到 安 全 駕 駛 的 示 範 教 育 ( 二 ) 時 間 本 活 動 希 能 讓 民 眾 在 不 干 擾 工 作 與 學 校 之 情 況 下 自 由 發 聲, 因 此 活 動 時 間 選 擇 周 末 假 日, 活 動 舉 行 時 間 為 103 年 4 月 26 日, 下 午 13:00~16: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場 地 可 分 為 6 個 區 塊, 包 含 場 外 引 導 區 接 待 區 資 料 陳 列 區 臺 前 佈 置 區 觀 賞 區 與 戶 外 表 演 區, 如 圖 活 動 當 日 備 有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之 專 業 教 練 示 範, 然 因 天 候 不 佳 而 取 消 4-1
83 (a) 資 料 陳 列 區 (b) 臺 前 佈 置 區, 陳 列 INFOGRAPHI 資 訊 圖 表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4-2
84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活 動 流 程 與 重 點 會 議 記 錄 彙 整 當 日 流 程 與 每 位 演 講 人 之 說 明 重 點, 如 表 與 表 4.1-2, 另 亦 重 點 整 理 與 會 人 員 之 發 言 記 錄 一 流 程 表 第 1 場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流 程 12:45 來 賓 接 待 13:00 影 片 暖 場 ( 安 駕 示 範 影 片 +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 13:10 主 持 人 徐 裴 翊 開 場 介 紹 與 會 來 賓 13:15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引 言 演 說 13:35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劉 家 岳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研 究 社 吳 鎧 全 13:45 來 賓 演 講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邱 三 銘 13:55 來 賓 演 講 公 路 總 局 牌 照 科 科 長 孫 榮 德 14:05 來 賓 演 講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召 集 人 董 建 一 14:15 來 賓 發 言 家 長 代 表 陳 洲 任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研 究 社 余 均 哲 14:25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第 2 次 引 言 14:30 來 賓 演 講 警 察 大 學 副 教 授 陳 高 村 14:45 來 賓 演 講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第 二 分 局 巡 官 柯 維 然 來 賓 發 言 新 竹 縣 交 通 警 察 隊 隊 長 范 增 雄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研 究 社 吳 鎧 全 15:00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劉 家 岳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劉 軒 誠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蘇 子 榮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研 究 社 社 長 俞 鈞 耀 15:25 來 賓 回 應 警 察 大 學 副 教 授 陳 高 村 15:30 交 通 部 回 應 路 政 司 代 理 司 長 王 穆 衡 15:40 部 長 回 應 交 通 部 長 葉 匡 時 16:00 安 全 駕 駛 教 練 示 範 因 雨 取 消 散 會 16:30 接 駁 返 回 臺 北 4-3
85 二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第 1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演 講 人 徐 子 涵 先 生 ( 基 調 演 講 )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邱 三 銘 主 任 公 路 總 局 牌 照 科 孫 榮 德 科 長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召 集 人 董 建 一 先 生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觀 察 世 界 各 指 標 國 家 每 千 人 擁 有 機 車 比 例, 以 越 南 987 人 印 尼 921 人 臺 灣 703 人 位 居 前 三 名, 而 這 些 國 家 皆 位 於 亞 熱 帶 地 區, 因 果 關 係 耐 人 尋 味 2. 以 各 國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率 比 較, 臺 灣 每 百 萬 人 死 亡 率 皆 遠 大 於 鄰 近 各 國, 如 南 韓 及 日 本 ; 此 外, 臺 灣 人 均 事 故 死 亡 率 (30 天 內 死 亡 ) 是 日 本 的 3.7 倍, 是 否 臺 灣 少 做 了 什 麼? 3. 臺 灣 與 各 國 ( 日 本 英 國 等 ) 機 車 考 照 政 策 比 較 發 現, 英 國 除 了 排 氣 量 考 照 分 級 外,16 歲 青 少 年 亦 持 有 學 習 駕 照 制 度, 日 本 則 除 了 著 重 訓 練 外,16 歲 青 少 年 持 有 低 排 氣 量 駕 照 亦 禁 止 雙 載 等 政 策, 而 臺 灣 駕 照 分 級 為 普 通 輕 型 普 通 重 型 及 大 型 重 型, 年 齡 限 制 為 18 歲 且 無 學 習 駕 照 制 度 4. 考 照 過 於 簡 單, 駕 訓 教 材 應 含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 汽 機 車 操 作 方 式 不 同, 汽 車 駕 駛 者 怎 可 直 接 擁 有 機 車 駕 照? 5. 標 誌 標 線 部 分, 日 本 危 險 道 路 多 以 色 彩 鮮 明 之 標 線 題 型 駕 駛 人 注 意, 且 於 交 叉 路 口 處 之 停 止 線 及 行 人 穿 越 道 退 縮 亦 與 台 灣 標 線 繪 製 型 態 不 同 6. 相 較 於 日 本, 臺 灣 現 況 肇 事 資 料 較 不 齊 全, 且 於 相 關 部 會 間 無 資 料 串 聯 平 台 供 肇 事 資 料 分 析 1. 臺 灣 機 車 考 照 僅 包 含 四 大 項 目 : 直 線 平 衡 駕 駛 鐵 路 平 交 道 環 場 道 路 行 駛 交 叉 路 口, 且 不 需 專 業 駕 駛 訓 練, 致 機 車 A1 類 事 故 比 例 偏 高 ; 並 依 據 統 計, 交 通 事 故 96% 以 上 為 個 人 因 素, 因 此 推 動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刻 不 容 緩 2. 安 全 駕 駛 不 只 是 一 個 觀 念, 更 應 該 把 它 看 成 是 一 個 習 慣, 進 而 變 成 我 們 的 駕 駛 文 化 ; 即 正 確 觀 念 需 配 合 正 確 技 術, 將 正 確 的 機 車 駕 駛 行 為 習 慣 化 3. 除 了 對 屆 齡 考 照 者 實 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外, 學 齡 期 間 如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亦 應 向 下 扎 根, 進 而 全 面 推 廣, 成 立 安 全 駕 駛 協 會 實 施 安 全 認 證 1. 現 行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過 於 容 易, 如 筆 試 題 庫 皆 為 固 定 考 題, 考 生 多 閱 讀 考 古 題 輕 鬆 通 過, 目 前 已 研 擬 較 活 用 之 試 題 提 升 難 度 2.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起, 全 臺 監 理 站 全 面 實 施 初 次 考 機 車 駕 照 需 先 上 安 全 駕 駛 講 習 課 3. 未 來 將 針 對 高 齡 者 重 新 考 照 或 繳 回 等 政 策 進 行 評 估 1. 盼 透 過 安 駕 考 照 宣 導 工 程 執 法 等 措 施, 在 兼 顧 安 全 下, 合 理 看 待 機 車 族 的 行 車 效 率 2. 四 輪 汽 車 駕 訓 制 度 不 彰, 令 機 車 族 對 機 車 安 駕 效 果 產 生 質 疑, 應 重 建 汽 機 車 駕 訓 的 公 信 力 3. 現 行 筆 試 不 易 建 立 駕 駛 人 安 駕 觀 念, 建 議 整 合 為 路 權 法 規 風 險 意 識 防 禦 駕 駛 保 養 檢 修 等 篇 章 4. 機 車 路 考 難 度 需 增 加, 加 回 S 形 過 彎 及 煞 停 5. 安 駕, 仍 需 要 友 善 道 路 的 配 合 6. 強 制 險 應 納 入 駕 駛 及 第 三 人 ; 肇 事 者 則 加 重 保 費 7.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9 條, 亟 待 修 改 4-4
86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第 1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 續 ) 5 6 演 講 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陳 高 村 教 授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第 二 分 局 柯 維 然 巡 官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機 車 事 故 鑑 定 程 序 包 含 : 事 故 事 實 事 故 原 因 事 故 責 任 及 事 故 最 後 善 後 結 果, 而 事 故 發 生 過 程 需 由 現 場 照 片 碰 撞 痕 跡 及 地 面 剎 車 痕 跡 判 定, 並 製 做 事 故 模 擬 動 畫 以 重 建 現 場 狀 況 2. 以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萬 壽 路 易 肇 事 路 口 為 例, 原 萬 壽 路 及 東 萬 壽 路 皆 為 雙 向 四 車 道 標 線 分 隔 且 路 段 為 往 北 下 坡 且 彎 道 路 段, 肇 事 原 因 多 為 車 速 過 快 衝 撞 對 向 車 道 ; 而 路 段 改 善 後 將 萬 壽 路 南 向 設 置 維 持 二 車 道 北 向 減 為 一 車 道, 東 萬 壽 路 南 向 設 置 一 車 道 北 向 維 持 二 車 道, 並 皆 設 置 實 體 分 隔 及 機 車 優 先 道, 以 降 低 侵 入 對 向 車 道 維 持 機 車 路 權 並 平 衡 車 道 容 量 成 效 由 變 更 前 91~93 年 A1 事 故 29 件 33 人 死 亡, 降 低 至 94~96 A1 事 故 15 件 16 人 死 亡, 然 而, 檢 討 傷 亡 人 數 後, 此 路 段 是 否 為 易 肇 事 路 口 改 善 之 成 功 案 例? 3. 未 來 機 車 安 全 應 致 力 於 五 大 政 策 方 向 :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普 及 校 車 ( 交 通 車 ) 公 車 化 公 車 專 車 化 道 路 幾 何 設 計 導 入 機 車 車 型 及 腳 踏 車 行 人 要 兼 顧 等 4. 機 車 安 全 改 善 原 則 需 妥 善 運 用 阻 絕 禁 止 導 引 轉 移 警 示 重 新 再 塑 昇 華 等 潛 在 交 通 衝 突 工 程 改 善 策 略 的 指 導 原 則, 並 積 極 打 造 路 權 與 加 強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1. 蒐 集 新 竹 市 機 動 車 輛 登 記 數 及 交 通 事 故 件 數 ( 分 A1 A2 A3), 分 析 事 故 發 生 日 變 化 各 時 段 發 生 率 年 齡 級 車 種 分 配 肇 事 因 素 統 計 及 事 故 發 生 分 析 等, 並 將 事 故 分 析 資 料 圖 像 化 供 局 內 分 析 使 用 2. 於 路 口 事 故 發 生 率 預 測 模 型 研 究 中, 發 現 事 故 發 生 率 與 路 口 平 均 年 流 量 相 關, 且 符 合 統 計 學 之 Gamma 分 配 3. 肇 事 資 料 不 僅 警 方 或 是 交 通 單 位 使 用, 民 眾 為 實 際 道 路 使 用 者, 應 適 度 開 放 資 料 查 詢, 民 眾 亦 可 憑 其 使 用 道 路 之 經 驗 與 狀 況 回 饋 資 訊 4-5
87 三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發 言 人 1 清 華 大 學 學 生 代 表 2 清 華 大 學 學 生 代 表 3 家 長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4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5 代 表 6 清 華 大 學 學 生 代 表 7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以 中 山 北 路 為 例, 其 區 分 快 車 道 與 慢 車 道, 機 車 數 量 明 顯 高 於 汽 車 數 量, 然 為 何 汽 車 可 享 用 較 大 的 路 權, 機 車 則 相 對 只 能 使 用 面 積 較 小 的 車 道, 有 時 甚 至 被 公 車 與 計 程 車 擠 壓 至 道 路 邊 緣, 加 上 通 常 道 路 邊 緣 的 鋪 面 不 佳, 設 有 排 水 溝 等, 常 易 造 成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機 車 的 權 益 明 顯 在 國 家 政 策 上 是 較 不 受 重 視 1. 正 式 上 路 後 發 現 機 車 筆 試 實 在 過 於 簡 單, 其 與 實 際 上 路 的 狀 況 完 全 不 同 本 人 亦 在 騎 車 過 程 中 體 會 到 看 後 照 鏡 的 重 要 性, 其 可 幫 助 機 車 駕 駛 人 確 認 後 方 車 輛 狀 況, 但 此 在 筆 試 中 完 全 無 測 驗, 機 車 駕 駛 人 易 忽 略 後 照 鏡 的 功 能 性 2. 部 分 民 眾 認 為 騎 機 車 相 當 危 險, 認 為 機 車 是 肉 包 鐵, 因 而 轉 為 選 擇 駕 駛 汽 車, 但 在 沒 有 正 確 的 駕 駛 觀 念 下, 錯 誤 的 駕 駛 行 為 同 樣 造 成 自 身 與 其 他 用 路 人 的 危 險 臺 灣 為 科 技 發 展 快 速 的 國 家, 為 何 不 善 用 相 關 科 技 產 品 納 入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國 外 已 利 用 模 擬 軟 體 等 方 式, 仿 造 各 種 道 路 上 對 突 發 狀 況, 臺 灣 亦 可 跟 進, 本 人 亦 瞭 解 成 本 與 時 間 會 大 幅 提 高, 但 若 可 保 障 下 一 代 的 騎 車 安 全, 相 信 多 數 家 長 勢 必 表 達 贊 同 1. 今 日 談 論 對 象 以 機 車 族 為 主, 機 車 先 天 防 護 度 較 弱, 受 到 傷 害 的 可 能 性 較 高, 因 此 想 請 問 政 府 是 否 有 針 對 肇 者 與 肇 因 進 行 統 計, 從 統 計 數 據 上 是 否 可 看 出 機 車 駕 駛 者 受 到 傷 害 的 可 能 性 或 肇 責 相 對 其 他 運 具 高? 2. 除 機 車 的 駕 駛 教 育 外, 道 路 上 的 其 他 運 具 駕 駛 人 的 安 全 教 育 是 否 亦 需 同 步 加 強, 才 能 真 正 達 到 安 全 交 通 環 境? 就 目 前 機 車 政 策 而 言, 看 似 因 機 車 發 生 事 故 時 所 受 傷 害 程 度 較 高, 所 以 就 限 制 機 車 的 權 益, 例 如 禁 行 機 車 劃 設 機 車 優 先 道 等, 此 種 政 策 制 定 邏 輯 是 否 正 確 近 年 電 動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盛 行, 其 不 需 掛 牌 不 需 考 照 亦 不 需 戴 安 全 帽, 其 為 道 路 上 潛 在 危 險 族 群 道 路 並 非 僅 機 車 族 使 用, 建 議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應 從 全 民 做 起, 而 非 僅 不 斷 要 求 機 車 族 配 合 1. 為 瞭 解 機 車 族 的 需 求, 交 通 部 特 別 委 託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舉 辦 一 系 列 與 機 車 族 對 話 的 活 動 今 日 為 第 1 場 活 動, 同 時 也 是 在 測 試 何 種 活 動 的 操 作 方 式 較 能 引 發 大 家 的 共 鳴 2. 機 車 在 民 眾 使 用 運 具 中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其 傷 亡 的 比 例 亦 高 面 對 這 樣 的 事 實, 交 通 單 位 也 承 認 過 去 多 年 以 來, 對 於 機 車 族 需 求 與 困 境 仍 瞭 解 不 夠 深 入, 資 源 投 入 亦 有 限, 為 彌 補 過 去 的 不 足, 故 發 起 此 對 話 活 動, 重 新 省 視 機 車 的 管 理 策 略 3. 從 現 場 學 生 的 提 問, 可 以 感 受 到 世 代 的 落 差, 過 去 騎 機 車 是 受 人 稱 羨, 現 在 學 生 為 求 方 便 而 騎 機 車, 但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的 比 例 是 逐 年 增 高, 對 於 安 全 的 意 識 不 足, 進 而 造 成 終 生 傷 害 或 失 去 寶 貴 的 生 命, 絕 對 不 是 我 們 所 希 望 見 到 的 4-6
88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 發 言 人 7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4. 相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臺 灣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相 對 薄 弱, 例 如 國 外 兒 童 校 車 停 車 接 送 時, 車 側 會 展 開 警 示 告 牌, 後 方 車 輛 全 都 要 停 等 於 後, 保 護 上 下 車 兒 童 的 安 全 有 鑑 於 此, 交 通 部 於 今 年 開 始 展 開 道 安 扎 根 強 化 行 動 計 畫, 強 化 民 眾 的 道 安 意 識, 對 象 包 含 所 有 用 路 人, 目 的 就 在 透 過 政 策 與 教 育 等 手 法, 提 供 民 眾 對 於 交 通 安 全 的 重 視, 進 而 達 到 下 降 交 通 事 發 生 率 的 目 標 5. 剛 有 同 學 提 到 不 應 只 對 機 車 族 有 所 要 求, 應 於 其 他 用 路 人 應 也 要 有 所 管 理, 然 在 多 種 限 制 下, 本 人 認 為 應 先 以 加 強 自 身 的 安 全 意 識 為 優 先, 也 就 是 自 力 救 濟, 保 障 自 己 的 安 全 應 為 首 要 目 標 6. 相 對 於 汽 車 工 業, 全 世 界 對 於 機 車 設 計 投 入 的 安 全 研 究 太 少 機 車 為 臺 灣 使 用 率 如 此 高 的 運 具, 期 許 臺 灣 的 機 車 製 造 商 可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發 展 更 具 安 全 防 禦 的 機 車 本 人 今 日 才 知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為 當 年 三 陽 機 車 所 捐 助, 此 為 相 當 值 得 鼓 勵 的 事, 機 車 製 造 商 除 販 售 機 車 外, 其 對 於 維 持 機 車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亦 有 相 當 的 責 任 7. 電 視 機 車 廣 告 中 隱 含 飆 車 等 高 速 行 為 的 暗 示, 本 人 認 為 相 當 不 適 合, 未 來 將 會 同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等 共 同 努 力, 減 少 廣 告 中 出 現 的 錯 誤 訊 息 8. 相 較 於 國 外 的 肇 事 資 料 庫, 臺 灣 確 實 還 有 相 當 大 的 不 足, 新 竹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竟 然 還 需 巡 官 利 用 下 班 時 分 析 處 理, 政 府 單 位 確 實 應 該 感 到 慚 愧 受 限 於 資 料 的 不 足, 本 人 認 為 在 道 路 工 程 與 交 通 政 策 評 估 上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後 續 亦 會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系 統 性 整 合 各 統 計 資 料, 作 為 未 來 施 政 的 依 據 9. 本 人 認 為 應 透 過 安 全 意 識 技 術 與 法 規 三 方 面, 來 解 決 問 題, 以 安 全 意 識 為 最 上 位, 配 合 各 機 車 廠 商 的 先 進 安 全 技 術, 最 終 才 以 法 規 來 彌 補 剩 餘 不 足 10. 解 決 機 車 的 問 題 是 本 次 活 動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希 望 透 過 健 康 的 對 話 機 制, 將 彼 此 的 需 求 困 境 與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溝 通, 後 續 才 能 對 症 下 藥, 實 施 政 策 才 能 發 揮 效 果, 達 到 安 全 的 交 通 環 境 4-7
89 4.1.3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活 動 結 束 後, 本 計 畫 團 隊 已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至 交 通 部 進 行 第 1 場 活 動 檢 討 會, 相 關 單 位 給 予 正 面 肯 定, 成 功 建 立 新 交 鋒 對 話 模 式 與 氛 圍 的 推 移, 亦 對 後 續 場 次 充 滿 信 心 綜 整 檢 討 結 果 如 下 : 一 安 排 專 業 教 練 親 自 示 範 第 1 場 活 動 場 地 選 在 機 車 的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符 合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的 主 要 設 定 議 題, 並 可 安 排 專 業 教 練 親 自 示 範 機 車 的 安 全 駕 駛 方 式, 貼 切 討 論 議 題 的 方 向, 成 功 營 造 相 關 的 討 論 氛 圍 二 學 生 代 表 發 言 踴 躍 活 動 邀 請 新 竹 大 專 院 校 的 學 生 代 表 參 與, 尤 其 是 新 竹 地 區 的 指 標 性 知 名 學 校 如 清 華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都 有 代 表 列 席, 而 且 學 生 平 常 就 會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議 題 的 討 論, 因 此 舉 手 發 言 踴 躍, 活 動 一 開 始 即 快 速 升 高 公 民 對 話 的 熱 度 與 強 度 三 邀 請 與 會 者 具 代 表 性 列 席 參 加 的 學 生 多 是 來 自 機 車 議 題 的 相 關 社 團, 如 清 華 大 學 機 動 車 輛 研 究 社 交 通 大 學 機 車 安 全 研 習 社 等 參 與 學 生 平 素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即 有 研 究, 舉 手 發 言 可 直 接 切 中 議 題 核 心, 言 之 有 物 且 提 出 諸 多 參 考 性 極 高 的 建 議 四 成 功 營 造 對 話 新 模 式 自 從 太 陽 花 學 運 之 後, 如 何 接 觸 與 了 解 年 輕 一 代 的 真 實 想 法, 已 經 是 產 官 學 界 高 度 注 目 的 熱 門 議 題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第 1 場 即 與 學 生 面 對 面 交 鋒 溝 通, 獲 取 第 一 手 交 流 的 資 料 情 報, 成 功 與 年 輕 一 代 的 公 民 對 話 管 道 樹 立 新 模 式 五 誠 意 回 應, 打 動 人 心 部 長 先 請 主 管 單 位 整 理 回 答 所 有 的 提 問, 再 親 自 詳 細 回 應 整 體 議 題 從 各 個 角 度 包 括 心 態 行 為 技 術 法 規 等 來 一 一 答 覆 並 且 承 諾 可 立 即 執 行 者 迅 速 交 辦 規 劃, 謙 沖 展 現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誠 意 與 態 度 勇 於 面 對 與 學 生 們 的 世 代 落 差, 認 真 互 動 交 流, 來 解 決 彼 此 的 歧 異 活 動 剪 影 活 動 當 日 反 應 熱 烈 且 氣 氛 活 絡, 摘 取 活 動 相 關 照 片 如 圖 4.1.2: 4-8
90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a) 活 動 主 持 人 徐 裴 翊 ( 三 立 新 聞 台 新 聞 主 播 ) (b) 來 賓 發 言 清 華 大 學 學 生 代 表 4-9
91 (c) 部 長 回 應 (d) 會 後 部 長 與 民 眾 持 續 交 流 圖 第 1 場 活 動 實 況 4-10
92 第 2 場 對 話 活 動 - 彰 化
93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4.2 第 2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一 活 動 議 題 設 定 臺 灣 正 面 臨 少 子 化 與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雙 重 衝 擊, 因 此 第 2 場 活 動 則 以 接 送 幼 童 之 安 全 駕 駛 行 為 與 高 齡 者 騎 乘 機 車 問 題 為 主 要 議 題, 而 另 外 因 瞭 解 城 鄉 間 使 用 機 車 之 需 求 與 行 為 略 有 差 異, 因 此 亦 以 新 輕 量 運 具 _ 電 動 車 之 問 題 與 發 展 為 副 議 題 二 活 動 場 地 選 擇 與 時 間 ( 一 ) 場 地 彰 化 縣 為 全 臺 機 車 密 度 最 高 之 縣 市, 其 中 彰 化 市 又 是 彰 化 縣 機 車 密 度 最 高 的 城 鎮, 故 希 望 透 過 彰 化 市 的 角 度, 分 析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的 城 鄉 差 距 場 地 選 於 彰 化 縣 商 業 會 第 1 教 室, 該 教 室 也 是 機 車 修 理 執 照 乙 級 技 士 的 訓 練 教 室, 教 室 周 圍 陳 列 機 車 相 關 零 組 件, 及 各 式 機 動 車 輛, 完 全 符 合 第 2 場 活 動 議 題 的 設 定 需 求 ( 二 ) 時 間 活 動 時 間 亦 選 擇 周 末 假 日, 活 動 舉 行 時 間 為 103 年 5 月 24 日, 下 午 14:00~16: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場 地 可 分 為 6 個 區 塊, 包 含 場 外 引 導 區 接 待 區 資 料 陳 列 區 臺 前 佈 置 區 觀 賞 區, 如 圖
94 (a) 臺 前 佈 置 區 (b) 接 待 區 與 資 料 陳 列 區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4-12
95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彙 整 當 日 流 程 與 每 位 演 講 人 之 說 明 重 點, 如 表 與 表 4.2-2, 另 亦 重 點 整 理 與 會 人 員 之 發 言 記 錄 一 流 程 表 第 2 場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流 程 13:45 來 賓 接 待 14:00 影 片 暖 場 ( 網 路 知 名 機 車 肇 事 影 片 集 錦 ) 14:05 主 持 人 劉 傑 中 開 場 介 紹 與 會 來 賓 14:10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引 言 演 說 來 賓 發 言 家 長 代 表 14:25 來 賓 發 言 彰 化 長 青 大 學 來 賓 發 言 公 路 總 局 牌 照 科 科 長 孫 榮 德 來 賓 發 言 彰 化 長 青 大 學 14:40 來 賓 演 講 師 範 大 學 教 授 陳 子 儀 14:55 來 賓 發 言 家 長 代 表 15:00 來 賓 演 講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長 青 福 利 科 楊 雅 華 15:05 來 賓 發 言 力 康 診 所 復 健 科 醫 師 涂 莉 雯 來 賓 發 言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和 美 站 站 長 15:20 來 賓 演 講 台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理 事 王 中 允 15:35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召 集 人 董 建 一 來 賓 發 言 行 政 院 中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副 執 行 長 施 威 全 15:50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第 2 次 引 言 來 賓 發 言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代 表 15:55 來 賓 發 言 家 長 代 表 來 賓 發 言 彰 化 監 理 站 股 長 劉 昌 烈 16:10 部 長 回 應 交 通 部 長 葉 匡 時 16:30 散 會 離 場 贈 送 交 通 部 道 安 郵 票 4-13
96 二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第 2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演 講 人 1 徐 子 涵 先 生 ( 基 調 演 講 ) 師 範 大 學 2 陳 子 儀 教 授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第 1 場 活 動 主 要 強 調 考 訓 升 級 路 權 開 放, 各 型 車 種 路 考 都 要 有 機 車 相 關 內 容 ; 肇 事 資 料 應 該 做 好 橫 向 整 合 與 資 訊 公 開 以 強 化 資 訊 整 合 2. 機 車 種 類 多, 除 了 輕 型 重 型 大 型 重 型 車 外, 輕 型 車 又 分 小 型 輕 型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等, 且 外 觀 上 幾 乎 無 法 分 辨, 常 造 成 法 令 依 據 不 一, 執 法 困 難 3. 彰 化 縣 位 居 中 南 部 各 縣 市 中 機 車 密 度 最 高 之 縣 市, 每 平 方 公 里 超 過 800 輛 機 車, 且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全 縣 約 13%, 將 進 入 高 齡 社 會 門 檻 然 而, 相 較 於 市 中 心, 機 車 使 用 舉 凡 0.5km 內 祖 孫 代 步 用 1km 內 買 菜 送 貨 5km 內 接 送 小 孩 7km 內 通 勤 等 皆 為 中 南 部 地 區 常 見 的 使 用 型 態 ; 此 外, 因 機 車 使 用 上 相 對 便 宜 且 方 便, 在 加 上 中 南 部 地 廣 人 口 密 度 大, 常 見 機 車 三 四 貼 之 違 規 情 形 4. 中 南 部 高 齡 者 騎 乘 機 車 比 例 高, 觀 察 鄰 近 高 齡 化 國 家 - 日 本 已 實 施 高 齡 者 換 照 及 駕 照 繳 回 政 策, 而 美 國 亦 有 駕 照 限 期 等 措 施 5. 觀 察 彰 化 市 區 周 邊 機 車 問 題 包 括 路 邊 違 規 停 車 與 人 行 道 佔 用 等 問 題, 再 加 上 機 車 族 群 中 高 齡 者 佔 多 數, 訪 問 多 位 高 齡 騎 士 往 往 分 不 清 道 路 上 標 線 為 機 慢 車 道 或 路 肩 6. 機 車 接 送 小 孩 亦 為 機 車 安 全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觀 察 市 面 上 安 全 帽 尺 寸 發 現,5 歲 以 下 幼 童 跟 本 買 不 到 合 適 頭 圍 的 安 全 帽 7. 中 南 部 尤 其 偏 鄉 地 區 因 公 共 運 輸 不 發 達, 青 少 年 多 因 通 學 及 進 城 購 物 等 需 求, 造 成 青 少 年 無 照 騎 車 比 例 高, 機 車 無 照 事 故 率 佔 總 事 故 率 約 9 成 年 機 車 事 故 之 主 因 前 5 項 依 序 為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酒 駕 失 控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違 返 號 誌 管 制 與 違 反 特 定 標 誌 管 制 2. 交 通 事 故 多 由 人 為 因 素 造 成, 依 據 英 國 道 路 研 究 所 分 析 結 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屬 人 因 素 占 94.8% 3. 大 眾 運 輸 城 鄉 分 布 不 均, 出 門 都 需 依 賴 汽 車 與 機 車 代 步 4. 機 車 與 自 行 車 之 事 故 原 因 全 部 屬 人 為 因 素, 若 依 ISO 危 險 定 義 ( 發 生 機 率 與 損 害 嚴 重 度 ), 機 車 比 自 行 車 危 險 5. 高 齡 者 因 受 生 理 與 心 理 變 化 之 影 響, 駕 駛 操 作 與 反 應 能 力 已 逐 漸 退 化, 其 在 交 通 事 故 上, 可 能 由 受 害 者 轉 為 加 害 者, 因 此 政 府 有 義 務 在 不 影 響 高 齡 者 之 行 為 能 力 與 活 動 範 圍 下, 提 供 安 全 且 合 適 之 運 輸 工 具 6.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的 致 死 率 為 有 戴 安 全 帽 的 8.63 倍, 未 戴 安 全 帽, 因 頭 部 受 傷 致 死 率, 更 為 其 他 受 傷 部 位 的 2.62 倍 然 目 前 頭 圍 較 小 之 幼 童 卻 苦 無 合 適 之 安 全 帽 可 使 用 7. 現 況 常 見 家 長 使 用 機 車 接 送 兒 童, 然 卻 未 遵 守 相 關 規 範, 如 沒 戴 安 全 帽 或 是 三 貼 等, 另 外 兒 童 因 手 腳 相 對 成 人 短, 故 有 手 無 法 環 抱 或 腳 懸 空 之 危 險 狀 況 4-14
97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3 4 演 講 人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長 春 福 利 科 楊 雅 華 小 姐 台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理 事 王 中 允 教 授 表 第 2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 續 )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彰 化 縣 屬 高 齡 化 社 會,103 年 4 月 止,65 歲 以 上 之 高 齡 者 估 計 為 16 萬 人 2. 高 齡 者 在 生 理 開 始 出 現 器 官 的 老 化 體 力 的 衰 退 多 種 慢 性 疾 病 的 出 現 等 ; 心 理 方 面 則 與 時 間 速 度 有 關 的 流 動 智 力 會 因 老 化 而 改 變 ; 與 學 習 和 經 驗 有 關 的 固 定 智 力 則 改 變 不 大, 容 易 患 有 失 智 症 憂 鬱 症 及 其 他 精 神 疾 病 等 3. 彰 化 縣 目 前 設 有 陽 光 E 遊 卡 ( 老 人 與 身 障 免 費 乘 車 ) 路 老 師 與 保 護 高 齡 者 的 交 通 安 全 防 護 品 4. 瞭 解 高 齡 者 需 從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三 個 面 向 三 管 齊 下, 評 估 老 人 的 服 務 需 求 5. 高 齡 者 人 口 的 增 加, 雖 然 增 加 許 多 社 會 成 本 的 付 出, 但 是 也 增 加 社 會 對 高 齡 者 問 題 的 關 注, 進 而 產 生 過 去 沒 有 的 福 利 服 務 1. 從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角 度 觀 察, 肇 事 事 故 主 因 為 轉 彎 車 未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超 車 未 保 持 安 全 間 距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未 依 車 道 行 駛 與 未 依 號 誌 指 示 行 駛 2. 常 見 的 機 車 行 車 故 樣 態 主 要 包 含 疏 忽 錯 誤 的 預 期 視 覺 死 角 對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不 熟 悉 等 3. 機 車 駕 駛 所 面 臨 的 交 通 安 全 風 險 包 含 (1) 車 路 關 係 ( 不 適 當 的 車 行 駛 不 適 當 的 路 ) (2) 人 車 關 係 ( 人 車 行 為 預 期 的 不 協 調 ) 與 (3) 車 車 關 係 ( 非 對 稱 的 車 輛 行 為 預 期 ) 4. 大 型 車 輛 存 在 潛 在 危 險, 如 內 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建 議 應 可 配 合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課 程, 讓 學 生 體 驗 大 型 車 視 野 與 路 人 之 落 差 5.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的 環 境 需 大 家 共 同 建 立,(1) 工 程 方 面 可 針 對 機 車 行 車 道 路 的 重 新 檢 視 ;(2) 執 法 方 面 著 重 於 用 路 人 守 法 情 形 政 府 執 法 力 度 不 足 與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應 檢 討 機 車 專 章 等 ;(3) 教 育 方 可 面 則 缺 乏 機 車 安 全 的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誘 因 與 財 源 不 足 基 礎 教 材 有 限 與 各 方 單 位 意 見 有 待 凝 聚 ; 最 後 在 (4) 評 估 面 則 缺 乏 整 性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環 境 的 評 估 6. 目 前 仍 存 在 困 境 包 含 (1) 缺 乏 正 規 的 課 程 及 標 準 化 的 教 材 ;(2) 情 境 教 學 設 計 缺 乏 廣 度 的 系 統 性 ;(3) 家 庭 教 育 與 學 校 教 育 無 法 配 合 ;(4) 並 不 是 所 有 學 校 均 重 視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5) 交 通 專 業 之 諮 詢 人 力 不 足 7.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94% 是 人 為 因 素, 建 議 可 用 5E 的 角 度 分 析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環 境 8.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是 一 項 專 業 的 生 活 教 育, 正 確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推 動 是 未 來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4-15
98 三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發 言 人 1 公 路 總 局 代 表 2 家 長 代 表 3 復 健 科 醫 師 代 表 4 弘 道 老 人 基 金 會 代 表 5 家 長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6 代 表 發 言 內 容 公 路 總 局 宣 傳 鼓 勵 年 齡 70 歲 以 上 的 年 長 者, 繳 回 駕 照 如 果 評 估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合 騎 車, 鼓 勵 繳 回 去 年 已 有 四 千 多 件 繳 回, 今 年 一 到 三 月 已 有 千 餘 件 繳 回 半 罩 式 安 全 帽 似 乎 無 法 符 合 安 全 需 求 推 行 四 分 之 三 式 安 全 帽 是 否 比 較 合 適? 1. 從 門 診 經 驗 來 看, 年 紀 愈 大 反 應 能 力 與 肌 肉 力 量 確 實 都 會 有 退 化 的 現 象 或 者 有 長 期 服 藥 的 需 求, 如 高 血 壓 藥 等, 都 會 影 響 駕 駛 能 力 2. 目 前 沒 有 絕 對 客 觀 的 評 估 標 準 只 有 坐 或 站 的 指 令 評 估, 如 果 已 經 無 法 明 確 完 成 醫 師 指 令, 就 會 建 議 不 適 合 騎 車 1. 建 議 多 讓 長 輩 出 門, 不 要 只 待 在 家 裡 看 電 視 或 發 呆 出 門 與 其 他 人 接 觸, 多 得 到 外 界 的 刺 激, 才 不 會 產 生 智 力 的 退 化 2. 四 十 年 前 有 鐵 路 或 公 車 經 過, 四 十 年 後 反 而 都 沒 有 了, 居 然 變 得 更 落 伍 了 3. 現 在 宣 導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駕 照 要 收 回, 可 是 和 美 地 區 很 多 高 齡 者 還 在 種 田, 仍 使 用 機 車 當 作 運 具, 收 回 駕 照 要 他 們 怎 麼 辦? 1. 年 齡 不 是 駕 駛 的 絕 對 評 估 項 目 建 議 如 職 業 駕 照, 滿 六 十 歲 以 上 每 年 定 檢 再 發 照, 也 可 以 像 醫 師 所 說, 測 驗 高 齡 者 的 身 體 反 應 狀 況 2. 機 車 考 照 年 齡 聽 說 考 量 要 降 到 16 歲 建 議 強 迫 16 歲 要 上 駕 訓 課 程, 增 加 他 們 的 安 全 意 識 降 低 考 照 年 齡, 也 可 以 解 決 偏 鄉 地 區 青 少 年 的 騎 車 需 求 1. 彰 化 路 樹 相 當 少, 行 人 道 與 騎 樓 停 滿 機 車, 機 車 停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建 議 可 在 陳 稜 路 上 空 地 規 劃 停 車 場,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2. 標 線 劃 設 不 明, 民 眾 對 於 自 己 是 騎 在 快 慢 車 道 或 路 肩 上 亦 不 清 楚, 建 議 重 新 思 考 路 肩 與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定 義, 另 外 肇 事 之 法 規 與 工 程 上 亦 尚 未 幫 機 車 定 位 3. 目 前 無 機 車 安 全 帽 之 相 關 工 會 團 體, 僅 有 塑 膠 同 業 工 會, 本 人 亦 曾 拜 訪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對 於 幼 童 之 安 全 帽 並 無 相 關 規 範 可 依 循 4. 機 車 是 經 濟 問 題, 剛 有 家 長 提 到 不 敢 讓 小 孩 坐 機 車, 外 出 都 使 用 計 程 車, 然 並 非 所 有 家 長 都 有 能 力 外 出 都 坐 計 程 車, 政 府 應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對 策 4-16
99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1) 7 發 言 人 行 政 院 中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代 表 8 家 長 代 表 9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1. 臺 灣 是 對 於 步 行 者 不 友 善 的 地 方, 各 種 運 具 互 相 交 錯, 政 府 對 於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甚 至 是 退 步 而 衰 敗 例 如 機 車 停 車 場 皆 考 慮 如 何 設 置 最 大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但 卻 忽 略 行 人 空 間 的 必 要 性 2. 有 人 認 為 這 需 要 教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但 我 認 為 這 需 要 人 民 與 政 府 的 互 相 提 升 當 基 礎 建 設 得 到 充 實 的 話, 人 的 行 為 也 會 得 到 改 變 比 如 說 臺 北 市 這 十 幾 年 來, 汽 車 對 於 行 人 的 禮 讓, 就 可 以 看 到 顯 著 的 改 變 3. 在 實 務 上 建 議 地 方 政 府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在 建 照 的 發 放 與 都 市 設 計 作 為 管 制 手 段, 來 處 理 交 通 問 題 比 如 彰 化 很 多 新 興 社 區, 是 住 商 混 合, 卻 還 是 沒 有 機 車 停 車 位 可 以 利 用 都 市 設 計 的 獎 勵 誘 因 或 容 積 獎 勵, 鼓 勵 將 建 蔽 率 縮 小 來 要 求 有 足 夠 的 停 車 位 4. 現 行 的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規 則 或 執 照 的 發 放, 只 有 考 慮 到 住 戶 停 車 位 的 要 求 建 議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以 社 區 為 中 心 來 思 考, 逐 步 來 改 善 生 活 動 線, 來 讓 機 車 或 汽 車 的 行 駛 速 度 慢 下 來 以 在 地 的 思 維 來 思 考 在 地 的 生 活 動 線, 逐 步 來 改 善 也 可 以 從 社 區 的 角 度, 來 面 對 高 齡 者 社 會 的 問 題 1. 機 車 廠 商 都 在 強 調 速 度, 現 在 機 車 的 技 術 與 馬 力 都 得 到 提 升, 然 教 育 訓 練 卻 沒 有 得 到 相 對 的 提 升 2. 半 罩 式 安 全 帽 似 乎 無 法 符 合 安 全 需 求, 推 行 四 分 的 三 罩 式 安 全 帽 是 否 比 較 合 適? 1. 為 瞭 解 機 車 族 的 需 求, 交 通 部 特 別 委 託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舉 辦 一 系 列 與 機 車 族 對 話 的 活 動 機 車 是 臺 灣 最 普 遍 的 交 通 工 具, 必 須 與 它 共 存, 不 可 能 消 滅 政 府 過 去 的 交 通 政 策 對 於 機 車 的 使 用 者 的 操 作 方 式 較 能 引 發 大 家 的 共 鳴 有 所 不 足, 從 道 路 的 設 計 交 通 規 則 沒 有 機 車 專 章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等 皆 可 看 出 因 此 希 望 了 解 機 車 族 實 際 的 狀 況, 從 政 策 法 規 來 思 考 機 車 族 的 需 要, 對 交 通 安 全 是 絕 對 有 幫 助 的 2. 從 去 年 二 月 接 任 交 通 部 長 以 來, 思 考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是 :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的 傷 亡 人 數 因 為 每 一 個 傷 亡 都 是 家 庭 或 社 會 的 重 大 損 失 今 年 五 月 開 始 推 動 道 路 安 全 扎 根 計 劃, 投 入 很 多 資 源, 全 面 性 來 推 動 國 人 重 視 交 通 安 全, 以 愛 為 出 發 點, 來 關 心 幼 童 年 長 者 以 及 自 己 的 道 路 安 全 3. 大 家 現 場 談 到 的 很 多 建 議, 部 裡 的 同 仁 都 會 記 錄 下 來 很 多 建 議 都 具 參 考 價 值, 是 可 執 行 的 就 會 馬 上 推 動 需 要 跨 部 會 溝 通 的, 如 教 育 部, 也 會 開 始 進 行 協 調 4. 像 是 自 行 車 手 冊, 認 真 思 考 來 規 劃 機 車 手 冊, 放 進 騎 乘 機 車 會 遇 到 的 各 種 狀 況 或 問 題 機 車 考 照 規 劃 考 照 前 後 皆 有 教 育 訓 練 如 同 施 副 執 行 長 所 說, 臺 灣 人 個 性 較 急, 不 願 意 多 付 成 本, 貪 圖 方 便, 關 於 考 照 制 度 的 變 革, 才 在 討 論 或 發 想 的 階 段, 已 經 看 到 很 多 網 友 發 出 擾 民 圖 利 財 團 等 言 論 可 見 國 人 太 貪 圖 方 便 而 沒 有 風 險 意 識 4-17
100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2) 發 言 人 9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5. 剛 剛 從 陳 子 儀 教 授 的 演 講, 才 知 道 沒 有 幼 童 的 安 全 帽 規 範, 這 一 定 要 趕 快 回 去 注 意 檢 討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主 人 翁, 卻 是 注 意 不 夠, 關 心 不 夠 6. 至 於 路 的 部 分, 也 是 今 天 才 知 道 車 道 與 路 邊 的 標 線 各 是 15 公 分 與 10 公 分 的 差 異 這 是 誰 的 錯? 是 交 通 單 位 的 錯? 還 是 設 計 的 錯 誤? 瑞 士 提 出 宏 大 的 願 景 是 :Vision Zero, 零 事 故, 未 來 十 年 或 二 十 年 內, 全 國 不 要 有 人 因 為 交 通 事 故 而 死 亡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理 念 是 : 做 任 何 交 通 安 全 設 計, 要 思 考 到 人 都 會 有 犯 錯 的 可 能 人 即 使 犯 錯, 也 有 容 錯 的 空 間, 而 不 會 導 致 死 亡 7. 電 視 機 車 廣 告 中 隱 含 飆 車 等 高 速 行 為 的 暗 示, 已 經 殘 害 到 青 少 年 的 生 命, 本 人 認 為 相 當 不 適 合 8. 全 世 界 相 較 於 汽 車, 機 車 的 安 全 研 究 投 入 較 為 不 足 9. 人 車 路 還 有 很 多 的 工 作 要 做, 但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自 己 的 安 全 意 識, 道 安 扎 根 計 劃 也 是 要 加 強 這 方 面 10. 公 共 運 輸 投 資 不 足 才 造 成 大 家 要 自 己 開 車 或 騎 車 馬 政 府 上 台 後, 每 年 都 投 資 40 億 在 公 共 運 輸 上 我 們 也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公 共 運 輸 計 劃, 也 希 望 彰 化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計 劃, 我 們 也 會 儘 量 來 協 助 未 來 交 通 預 算 方 面, 減 少 硬 體 如 公 路 鋪 設 的 預 算 下 降, 減 少 開 闢 新 的 道 路, 公 車 運 輸 鐵 路 運 輸 輕 軌 運 輸 希 望 更 發 達 希 望 各 位 鄉 親 支 持 這 樣 的 新 思 維 因 為 各 個 地 方 都 在 要 求 開 闢 新 的 馬 路, 可 是 馬 路 的 開 發 速 度 永 遠 趕 不 上 汽 車 與 機 車 的 成 長 速 度 最 重 要 的 是 投 資 更 多 資 源 在 公 共 運 輸, 讓 我 們 擁 有 更 好 的 公 共 運 輸 環 境, 對 交 通 安 全 環 境 環 境 生 態 與 生 活 品 質 才 有 幫 助, 請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4-18
101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活 動 結 束 後, 本 計 畫 團 隊 內 部 已 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的 進 行 活 動 檢 討 會, 綜 整 檢 討 結 果 如 下 : 一 場 地 適 宜 氣 氛 融 洽 活 動 場 地 選 中 機 車 修 理 執 照 的 培 訓 教 室, 現 場 陳 列 的 零 組 件 與 教 練 機 車, 符 合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的 討 論 議 題, 成 功 營 造 相 關 的 討 論 氛 圍 二 與 會 人 員 具 代 表 性 活 動 邀 請 高 齡 者 代 表 團 體, 如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彰 化 長 青 大 學 等 年 長 者 列 席, 成 功 爭 取 到 設 定 的 目 標 族 群 來 參 與 第 一 線 的 討 論 三 在 地 問 題, 引 起 共 鳴 活 動 討 論 先 從 第 1 場 的 結 論 出 發, 再 根 據 彰 化 在 地 的 交 通 問 題 來 思 索 臺 灣 整 體 的 交 通 安 全, 成 功 完 成 前 置 設 定 的 議 題 推 展, 達 到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目 的 四 流 程 順 暢, 發 言 踴 躍 活 動 流 程 依 序 推 展, 逐 步 加 高 討 論 熱 度, 連 平 常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較 為 冷 漠 的 高 齡 者 族 群, 最 後 也 肯 主 動 舉 手 要 求 發 言 或 詢 問 爭 取 相 關 的 權 益 五 核 心 回 應, 對 話 互 動 佳 部 長 主 動 回 應 相 關 議 題, 自 承 政 府 機 關 不 足 之 處, 允 諾 未 來 政 策 將 照 顧 到 現 場 的 目 標 族 群, 成 功 塑 造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最 佳 互 動 典 範 六 貼 心 禮 品, 暖 流 注 入 活 動 結 束 後, 以 交 通 部 道 安 郵 票 與 彰 化 當 地 名 產 作 為 伴 手 禮, 雖 然 討 論 的 是 生 硬 的 公 共 議 題, 卻 帶 給 到 場 的 公 民 貼 心 形 象, 為 第 2 場 的 公 民 對 話 活 動 劃 下 完 美 的 句 點 4-19
102 4.2.4 活 動 剪 影 活 動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眾 多, 談 論 議 題 生 活 化 且 與 民 眾 習 習 相 關, 各 方 代 表 皆 表 達 不 同 之 看 法 發 言 踴 躍, 會 後 討 論 仍 不 斷 持 續, 摘 取 活 動 相 關 照 片 如 圖 (a) 來 賓 發 言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b) 來 賓 發 言 力 康 診 所 復 健 科 醫 師 涂 莉 雯 4-20
103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c) 部 長 回 應 (d) 部 長 與 民 眾 互 動 圖 第 2 場 活 動 實 況 4-21
104 第 3 場 對 話 活 動 - 新 北
105 4.3 第 3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一 活 動 議 題 設 定 本 計 畫 4 場 對 話 活 動 皆 以 安 全 為 主 軸, 進 而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第 3 場 活 動 之 主 要 議 題 為 大 都 會 地 區 機 車 與 公 共 運 輸 的 雙 贏 策 略, 邀 請 到 全 臺 灣 捷 運 系 統 發 展 最 早 並 最 完 善 的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局 長 與 會 討 論 副 議 題 為 建 立 合 理 公 平 的 保 險 制 度, 也 邀 請 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列 席 提 供 相 關 的 專 業 意 見 二 活 動 場 地 選 擇 與 時 間 ( 一 ) 場 地 活 動 場 地 特 地 挑 選 於 機 車 數 量 龐 大 的 新 北 市 每 天 從 新 北 市 通 勤 通 學 到 臺 北 市 的 機 車 數 量 驚 人, 網 路 上 已 經 流 傳 諸 多 連 接 兩 市 橋 樑 的 機 車 盛 況 影 片 透 過 現 有 狀 況 的 探 討, 來 聯 結 此 次 公 民 議 題 的 討 論 重 點 活 動 地 點 選 定 新 莊 區 農 會, 靠 近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頭 前 庄 站, 符 合 此 次 捷 運 轉 乘 的 議 題 內 容 ( 二 ) 時 間 本 活 動 希 能 讓 民 眾 在 不 干 擾 工 作 與 學 校 之 情 況 下 自 由 發 聲, 因 此 活 動 時 間 選 擇 周 末 假 日, 活 動 舉 行 時 間 為 103 年 7 月 12 日, 下 午 14:00~17: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場 地 可 分 為 6 個 區 塊, 包 含 場 外 1 樓 引 導 區 場 外 4 樓 引 導 區 接 待 區 陳 列 區 臺 前 佈 置 區 與 觀 賞 區, 如 圖
106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a) 場 外 4 樓 引 導 區 (b) 觀 賞 區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4-23
107 4.3.2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彙 整 當 日 流 程 與 每 位 演 講 人 之 說 明 重 點, 如 表 與 表 4.3-2, 另 亦 重 點 整 理 與 會 人 員 之 發 言 記 錄 一 流 程 表 第 3 場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流 程 13:45 來 賓 接 待 14:00 影 片 暖 場 ( 安 駕 示 範 影 片 +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 14:10 主 持 人 徐 裴 翊 開 場 介 紹 與 會 來 賓 14:15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引 言 演 說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陳 小 姐 14:35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葉 先 生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基 隆 海 洋 大 學 運 輸 科 學 系 學 生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14:45 主 持 人 徐 裴 翊 引 言 新 莊 地 區 的 交 通 現 況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14:55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輔 仁 大 學 新 莊 報 導 記 者 楊 雅 勻 15:20 主 持 人 徐 裴 翊 引 述 部 長 市 長 給 問 嗎? 網 友 留 言 15:30 來 賓 回 應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王 聲 威 15:40 來 賓 回 應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趙 紹 廉 15:45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第 2 次 引 言 來 賓 發 言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版 主 何 柏 毅 15:50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發 起 人 董 建 一 16:15 來 賓 回 應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趙 紹 廉 16:25 來 賓 回 應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王 聲 威 16:35 部 長 回 應 交 通 部 長 葉 匡 時 17:00 散 會 4-24
108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二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第 3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1 2 演 講 人 徐 子 涵 先 生 ( 基 調 演 講 ) 主 持 人 公 佈 網 友 留 言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第 1~2 場 公 民 論 壇 的 結 論 簡 述 : 第 1 場 著 重 於 考 照 升 級, 各 種 車 型 路 考 都 要 有 機 車 相 關 內 容, 並 建 議 肇 事 資 料 的 橫 向 整 合 與 資 訊 公 開 第 2 場 討 論 幼 童 與 高 齡 者 安 全 的 行 車 環 境, 以 及 尊 重 機 車 行 車 與 停 放 的 權 利 2. 從 臺 北 橋 知 名 的 機 車 瀑 布 影 片 看 來, 機 車 往 來 於 雙 北 之 間 通 勤 貨 通 學, 已 經 是 大 臺 北 地 區 不 得 不 面 對 的 交 通 問 題 3. 從 倫 敦 與 阿 姆 斯 特 丹 的 國 外 經 驗 可 看 出, 市 區 交 通 的 規 劃 以 外 環 與 內 環 的 概 念 來 看, 汽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都 提 供 高 度 誘 因 與 充 足 的 停 車 位, 吸 引 用 路 人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進 入 市 區 4. 檢 視 大 臺 北 地 區 每 日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的 轉 乘 比 已 有 14%, 每 日 機 車 停 車 位 需 求 量 為 4.9 萬 席, 但 是 捷 運 附 設 停 車 位 卻 僅 有 0.7 萬 席 可 見 機 車 停 車 位 需 求 的 落 差, 極 可 能 是 難 以 提 升 機 車 轉 乘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5. 重 新 思 考 跨 區 治 理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的 好 處, 如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優 化 跨 區 交 通 降 低 事 故 傷 損 提 高 行 人 安 全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等 6. 從 美 國 英 國 等 機 車 保 險, 來 看 機 車 保 險 級 距 的 設 定 方 式, 探 討 保 險 從 因 車 改 為 因 人 的 可 行 性 與 優 點 1. 有 哪 位 官 員 是 有 騎 機 車 的? 2. 希 望 跨 車 道 轉 彎 可 以 加 強 取 締 ( 從 內 側 車 道 直 接 右 轉, 影 響 車 流 順 暢, 增 加 車 禍 的 危 險 ) 3. 大 型 路 口 ( 譬 如 民 權 西 - 中 山 北 路 口 ), 可 以 全 路 口 行 人 同 時 移 動, 避 免 綠 燈 時 右 轉 車 被 行 人 擋 住, 造 成 路 口 大 塞 車 4. 希 望 參 考 國 軍 莒 光 日, 每 月 訂 定 道 安 主 題, 加 強 宣 導. 5. 希 望 交 通 部 深 入 校 園, 加 強 學 生 危 險 意 識, 搶 救 國 家 幼 苗 6. 營 業 用 小 客 車, 建 立 計 點 制 度, 淘 汰 危 險 及 不 合 適 的 駕 駛 7. 臺 北 空 間 稀 有, 請 檢 討 U-BIKE 的 使 用 空 間, 盡 量 立 體 化, 縮 小 佔 用 空 間, 讓 需 要 使 用 機 車 的 人 可 以 與 U-BIKE 共 存! 4-25
109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發 言 人 1 PTT 網 友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2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3 代 表 發 言 內 容 1. 在 橋 梁 看 到 那 麼 多 車 真 的 非 常 危 險, 騎 在 路 上 公 車 會 切 到 外 側 去 載 客, 小 黃 計 程 車 也 就 是 這 樣 子 變 換 方 向, 讓 我 們 很 緊 張 很 可 怕 很 擔 憂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替 機 車 族 多 著 想 一 點 2. 我 對 臺 灣 的 人 行 空 間 很 有 意 見 我 剛 剛 搭 捷 運 從 頭 前 庄 站 走 過 來, 到 捷 運 站 走 的 都 還 蠻 順 的, 結 果 到 那 條 中 正 路, 遇 到 很 多 阻 礙, 有 變 電 箱 違 停 車 輛, 有 些 人 行 道 還 比 這 還 要 小, 覺 得 交 通 應 該 要 從 人 開 始, 應 該 要 從 人 行 空 間 開 始 改 善 3. 我 們 車 道 好 像 有 點 過 寬, 車 道 過 寬 所 以 機 車 才 會 併 在 一 起 3. 我 住 新 北 市 但 在 臺 北 市 上 班, 有 一 路 直 達 的 公 車, 但 公 車 的 班 距 確 實 比 較 大, 雖 然 我 家 門 口 是 兩 分 鐘 就 有 一 班 公 車, 但 是 我 到 臺 北 松 山 我 必 須 要 到 昆 陽 轉 車, 變 成 我 要 付 兩 段 的 公 車 票, 變 成 說 我 的 成 本 就 比 較 高 了 1. 我 就 是 每 天 騎 機 車 到 臺 北 到 內 湖 上 班, 在 騎 機 車 到 各 個 客 戶 地 點 去 做 產 品 的 維 修 不 選 擇 搭 乘 到 公 司 的 部 份 是 因 為 是 不 方 便, 首 先 是 時 間, 我 們 家 那 的 公 車 站 牌 一 等 要 等 半 個 小 時, 一 般 從 基 隆 到 臺 北 坐 車 要 分 鐘, 我 再 轉 到 內 湖, 搭 捷 運 坐 到 市 政 府 站 大 概 又 要 分 鐘, 然 後 再 坐 公 車 到 內 湖, 實 際 上 我 騎 車 到 內 湖 大 概 1 個 半 小 時, 但 如 果 坐 公 車, 我 大 概 要 3 個 小 時, 如 果 我 七 點 多 六 點 多 下 班, 坐 公 車 轉 乘 的 情 況 下, 我 回 到 家 都 九 點 十 點 了 所 以 我 選 擇 機 車 通 勤 的 原 因, 便 利 性 真 的 是 差 很 多 3. 新 莊 的 轉 乘 其 實 不 是 很 方 便, 我 是 住 化 成 路, 我 有 看 過 化 成 路 中 港 路 思 源 路, 可 能 以 思 源 路 到 捷 運 站 是 最 快, 其 他 的 可 能 就 是 沒 有, 不 然 就 是 1~2 小 時, 或 是 你 坐 公 車 轉 乘 也 要 1 小 時 以 上, 比 到 臺 北 還 遠 你 去 坐 新 莊 捷 運 比 去 坐 到 臺 北 還 遠, 怎 麼 會 有 人 去 轉 乘 呢? 4. 新 莊 三 重 五 股 要 到 臺 北 車 站 非 常 困 難,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幾 乎 都 不 給 路 權 10 幾 年 了, 沒 錢 的 人 要 騎 機 車 去 臺 北 車 站, 忠 孝 西 路 又 不 給 你 走, 變 你 要 繞 路 開 車 的 有 高 架, 如 果 我 可 以 騎 機 車 去 高 架, 我 到 臺 北 車 站 只 要 10 分 鐘, 對 機 車 族 不 公 平 市 民 大 道 根 本 是 為 了 汽 車 族 而 開 5. 你 有 看 到 捷 運 施 工, 都 是 行 人 道 縮 減, 禁 行 機 車, 你 有 看 過 把 它 改 汽 車 單 向 嗎? 可 以 改 成 汽 車 單 向 嗎? 為 什 麼 是 犧 牲 弱 勢, 犧 牲 沒 錢 1. 機 車 的 強 制 險 在 目 前 的 狀 況 下, 是 一 個 無 肇 事 概 念 的 狀 況 下 形 成 的, 機 車 在 很 多 的 事 故 上, 不 容 易 發 現 它 的 肇 事 原 因 包 含 標 線 過 滑 的 問 題, 包 含 路 面 上 有 段 差 的 問 題, 這 些 情 況 造 成 機 車 騎 士 自 摔 的 問 題, 其 實 在 找 不 到 原 因 的 情 形 下 都 只 有 自 己 認 賠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這 種 風 險 的 情 況 之 下, 應 該 被 考 量 進 去 我 們 機 車 強 制 險 應 該 要 包 含 目 前 機 車 騎 士 自 身 的 本 身 問 題 除 非 他 能 舉 證, 機 車 騎 士 自 己 本 身 有 過 失, 例 如 酒 駕, 這 是 對 保 險 情 況 來 做 考 量 4-26
110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1) 3 發 言 人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代 表 發 言 內 容 2. 捷 運 的 轉 乘 在 我 們 幾 次 的 民 調 來 說, 會 發 現 機 車 族 願 意 去 做 轉 乘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主 要 以 軌 道 運 輸 為 主 包 含 捷 運 臺 鐵 等 等 機 車 族 比 較 不 會 轉 到 公 車 去,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本 身 的 路 線 會 繞 行, 時 間 上 會 拉 長 很 多 成 本 那 本 身 行 駛 的 路 線 會 繞 行, 基 本 上 很 多 機 車 騎 士 沒 有 長 期 搭 公 車 的 話, 無 法 判 斷 應 該 搭 到 哪 一 站, 是 比 較 省 事 的 那 轉 乘 的 情 況 來 說,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提 供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位 的 部 分, 是 當 考 量 我 們 一 般 市 區 道 路, 當 然 像 今 天 新 莊 台 一 線 的 部 分 有 些 困 難 一 般 市 區 道 路 是 否 該 思 考, 有 環 外 道 路 的 形 情 下, 市 區 道 路 的 主 要 幹 道, 好 比 說 : 中 正 路 中 山 路 這 一 類 的 幹 道, 還 要 這 麼 多 汽 車 機 車 高 速 的 穿 越 行 駛 嗎? 4 交 通 部 1. 第 3 場 的 機 車 論 壇, 主 辦 單 位 設 計 的 考 量, 針 對 主 題 有 一 點 點 的 不 一 樣, 本 來 他 們 的 設 計 轉 乘 跟 保 險 的 問 題, 但 是 大 家 的 問 題 建 議, 涵 蓋 蠻 廣 的, 我 很 細 節 的 部 分 也 沒 辦 法 一 一 的 回 答 剛 剛 我 也 非 常 感 謝 兩 位 局 長 的 回 答, 我 想 我 說 個 一 般 性 政 策 性 的 說 明 我 們 同 仁, 部 裡 的 同 仁 來 了 很 多, 可 能 因 為 在 臺 北 比 較 方 便 我 們 道 安 會 的 執 行 秘 書 道 安 會 的 同 仁 路 政 司 公 路 總 局 等 等, 我 們 都 會 有 些 紀 錄 但 事 實 上 主 辦 單 位, 過 去 兩 場, 這 一 場, 還 有 一 場 在 臺 北 南, 大 概 都 會 有 完 整 的 紀 錄 也 會 整 理 出 來, 所 以 先 做 這 樣 的 說 明 2. 我 想 這 大 家 也 很 清 楚 然 後 加 上 每 一 個 人 的 狀 況 都 不 一 樣, 每 一 個 人 要 求 的 都 不 一 樣, 像 這 位 先 生 提 到 的 他 是 做 外 務 的, 在 臺 北 就 是 必 須 要 騎 機 車, 你 再 怎 麼 把 大 眾 運 輸 做 得 再 好, 他 還 是 必 須 要 騎 機 車 因 為 他 的 業 務 性 質, 每 一 個 都 不 一 樣 加 上 每 一 個 地 方 又 不 一 樣, 光 一 個 新 北 市 或 臺 北 市, 本 身 不 同 的 區 不 同 的 里, 交 通 狀 況, 居 民 的 需 求 又 是 不 太 一 樣, 交 通 的 改 善, 絕 對 是 一 步 一 步 的, 不 可 能 是 全 面 式 的 : 交 通 部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訂 一 個 政 策, 然 後 一 夜 之 間 就 能 夠 全 部 改 善 完 畢 我 也 請 大 家 理 解 3. 今 天 談 的 幾 個 部 分, 第 1 個 是 轉 乘 的 部 分 還 有 費 率, 我 想 在 政 策 上, 對 於 我 們 目 前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來 講, 多 運 具 的 無 縫 接 駁, 這 個 是 還 要 怎 麼 樣 整 合, 這 是 目 前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認 真 在 做 的 一 個 政 策 上 的 研 究 怎 麼 樣 讓 無 縫 接 駁, 各 運 具 之 間 更 順 利 的 來 轉 乘 的 這 個 東 西 那 這 費 率 是 其 中 的 一 個 要 素 之 一, 除 了 我 們 趙 局 長 講 的 電 子 票 證, 費 率 絕 對 是 個 重 要 的 要 素 所 以 我 想 我 們 會 很 願 意, 交 通 部 這 邊 呢,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或 其 他 的 交 通 局 部 來 討 論 不 同 運 具 轉 乘 的 方 式, 在 費 率 上 可 有 什 麼 樣 的 誘 因, 我 覺 得 這 是 合 理 的 要 求 4-27
111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2) 發 言 人 4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4. 另 外 一 個 部 分 就 是 保 險 制 度 的 問 題, 那 事 實 上 我 已 經 有 請 我 們 的 道 安 會 報 也 跟 我 們 金 管 會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怎 麼 樣 對 於 小 汽 車 或 是 機 車 的 駕 駛 保 險 的 保 費 有 更 大 的 差 別 費 率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你 有 違 規 不 良 的 紀 錄, 那 你 的 確 未 來 的 保 費 就 是 要 增 加, 而 且 保 費 是 能 增 加 相 當 的 程 度, 讓 大 家 盡 量 不 要 有 違 規 不 良 的 駕 駛 習 慣 這 我 們 是 有 在 認 真 的 研 擬, 在 跟 金 管 會 溝 通 但 這 蠻 複 雜 的, 也 涉 及 到 保 險 公 司 願 意 來 做 配 合 這 是 個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我 覺 得 應 該 要 努 力 5. 第 3 個 部 分, 就 是 機 車 的 路 權 跟 機 車 停 車 的 問 題, 那 我 覺 得, 我 剛 一 開 始 講 的, 只 能 夠 逐 步 改 善 的 方 式 每 個 地 方 都 不 一 樣, 我 們 也 很 難 統 一 訂 規 定 說, 所 有 的 公 路 裡 面, 除 了 中 間 的 車 道 以 外, 最 內 車 道 跟 最 外 車 道 機 車 都 可 以 走, 我 不 可 能 沒 辦 法 做 這 統 一 的 規 定, 每 一 條 路 的 情 況 是 不 一 樣 的 6. 事 實 上, 我 有 跟 我 們 部 裡 同 仁 講, 包 括 公 路 總 局 路 政 司 運 研 所 講 的, 我 們 會 定 期 的 來 加 強 跟 地 方 的 交 通 單 位 辦 研 討 會, 把 很 多 的 案 例 拿 出 來 討 論, 讓 地 方 交 通 的 執 行 者 交 通 局 局 長 他 們 的 幕 僚, 對 於 機 車 也 好 汽 車 也 好, 行 駛 的 不 同 特 性, 在 道 路 或 路 權 的 停 車 的 設 計 上 更 能 夠 考 慮 到 安 全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這 問 題 這 也 已 經 透 過 座 談 會 的 方 式 研 討 會 的 方 式 逐 步 改 善 7. 還 有 就 是 道 路 安 全 的 宣 導 跟 深 入 校 園, 事 實 上 我 們 今 年 我 們 交 通 部 在 推 一 個, 道 安 扎 根 強 化 的 計 畫, 前 幾 年 我 們 已 經 在 做 了, 今 年 更 緊 密 的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那 我 們 不 只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之 外, 我 們 也 做 了 很 多 的 活 動, 跟 各 縣 市 聯 合 推 廣 這 些 道 安 意 識 深 入 校 園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也 會 找 老 師 等 等 下 個 月 會 做 縣 市 的 道 安 評 比, 每 個 月 公 布 這 些 道 安 的 事 件 次 數 死 亡 人 數 傷 亡 人 數 各 方 面 的 這 些 資 料 希 望 各 地 方 政 府 首 長 能 夠 重 視 這 件 事 情 事 實 上, 我 們 也 在 推 這 樣 的 機 制, 這 個 我 們 也 會 努 力 8. 那 我 們 辦 了 三 場 座 談 會, 第 4 場 之 後 呢, 我 也 請 我 們 運 輸 研 究 所 開 始, 大 概 是 10 年 前 吧, 或 者 是 87 年 或 哪 一 年 我 也 忘 記 了, 出 版 過 機 車 政 策 的 白 皮 書 現 在 我 們 在 檢 討, 那 個 時 候 寫 的 機 車 白 皮 書, 我 們 現 在 來 檢 討 它, 白 皮 書 當 初 寫 的, 沒 有 做 到 的 那 樣 的 預 判 那 樣 的 評 論 那 樣 的 改 善, 結 果 沒 有 做 到 或 那 些 有 做 到 的, 或 是 哪 些 看 起 來 跟 現 在 不 合 適 的 要 做 調 整, 我 們 現 在 已 經 開 始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了 年 底 的 時 候 大 致 有 一 個 機 車 政 策 的 白 皮 書 出 來, 可 能 還 會 再 跟 機 車 族 有 更 多 的 對 話 9. 我 覺 得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讓 機 車 族 能 夠 接 觸 政 策 執 行 的 人, 包 括 我 像 有 人 提 到 說 你 有 沒 有 騎 過 機 車 啊? 其 實 會 問 這 問 題, 有 點 半 嘲 諷, 意 思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些 人 可 能 都 沒 有 騎 機 車, 所 以 根 本 不 曉 得 騎 機 車 的 人 的 困 難, 我 認 為 對 話 是 很 重 要 的, 透 過 對 話 的 方 式, 各 位 的 心 聲 能 夠 得 到 更 多 的 重 視 這 樣 大 家 碰 到 的 問 題 才 能 一 點 一 點 地 去 解 決 4-28
112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3) 發 言 人 4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10. 但 是 我 想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某 個 程 度 來 說, 我 們 是 資 源 不 足, 負 荷 超 載 開 車 的 人 希 望 有 路 權 有 更 寬 的 馬 路, 騎 車 的 人 希 望 有 更 快 更 好 專 用 的 機 車 道 路 專 用 橋 等 等, 行 人 有 行 人 的 路 權, 公 車 希 望 有 自 己 的 快 捷 專 用 道 路, 臺 北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大 家 彼 此 的 妥 協 或 是 某 些 地 方 的 犧 牲 要 很 安 全 就 沒 辦 法 很 快 速, 你 要 很 快 速 又 安 全 你 可 能 就 沒 辦 法 省 錢, 裡 面 有 很 多 的 面 向, 彼 此 是 有 衝 突 的, 我 個 人 覺 得 這 麼 多 面 向 衝 突,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安 全, 我 們 是 絕 對 放 在 首 位 11.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各 位 有 時 可 以 犧 牲 一 點 速 度 方 便, 犧 牲 一 點 經 費 費 率 在 這 條 件 下 看 看, 怎 麼 樣 能 夠, 雖 然 不 能 大 家 百 分 之 百 的 滿 意, 有 一 定 程 度 上 合 理 的 範 圍 今 天 就 說 到 這 邊, 謝 謝 大 家 今 天 來 參 加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本 計 畫 團 隊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隨 即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檢 討 內 容 列 於 下 : 一 場 地 貼 近 議 題 核 心 活 動 場 地 選 在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的 捷 運 站 附 近, 符 合 第 3 場 的 主 要 設 定 議 題, 探 討 機 車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可 能 性, 而 且 該 場 地 附 近 的 工 程 施 工 機 車 停 車 行 人 空 間 等 問 題, 正 好 也 是 在 地 人 向 來 關 注 的 交 通 議 題 二 在 地 媒 體 合 作 凸 顯 在 地 議 題 與 輔 仁 大 學 新 聞 系 在 地 媒 體 新 莊 報 導 合 作, 蒐 集 新 莊 相 關 的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新 聞, 加 上 實 地 拍 攝, 剪 輯 配 音 一 則 類 似 網 路 新 聞 報 導 的 影 片, 為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增 加 現 場 的 可 看 度 與 討 論 熱 度, 也 能 更 加 容 易 了 解 議 題 核 心 三 網 路 串 聯 網 友 參 與 踴 躍 列 席 參 加 者 除 了 在 地 的 文 史 工 作 者 外, 多 是 來 自 機 車 議 題 的 相 關 網 路 社 群, 如 PTT 機 車 板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等 自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網 路 議 題 經 營 以 來, 社 群 行 銷 的 成 果 展 現, 吸 引 網 友 主 動 參 與 4-29
113 四 成 功 聯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合 作 新 模 式 首 度 邀 請 交 通 部 長 與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一 同 列 席, 接 受 公 民 提 問 中 央 首 長 與 地 方 政 府 聯 手 面 對 面 溝 通 討 論, 從 各 自 的 角 度 來 回 應 整 體 議 題, 並 承 諾 結 合 雙 方 的 資 源 來 解 決 交 通 問 題, 成 功 樹 立 另 一 種 公 民 對 話 管 道 新 模 式 五 網 路 議 題 持 續 發 酵 第 3 場 活 動 開 始 前 於 網 路 社 群 提 出 部 長 局 長 給 問 嗎? 來 彙 整 網 友 提 問, 已 炒 熱 網 路 討 論 氣 氛 現 場 參 與 的 網 友 更 將 議 題 帶 回 網 路 繼 續 探 討, 熱 烈 程 度 吸 引 主 流 媒 體 蘋 果 日 報 即 時 新 聞 報 導, 新 聞 點 閱 率 與 網 友 留 言 數 量 讓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得 到 更 多 的 重 視 活 動 剪 影 活 動 當 日 反 應 熱 烈 且 氣 氛 活 絡, 當 日 亦 有 準 備 與 新 莊 報 導 合 作 之 新 北 市 捷 運 站 影 片, 然 因 故 未 予 播 放, 故 摘 取 活 動 與 影 片 相 關 照 片 如 圖 4.3.2: (a) 來 賓 發 言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網 友 4-30
114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b)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發 起 人 董 建 一 (c) 部 長 回 應 4-31
115 (d) 會 後 部 長 與 來 賓 交 流 合 影 圖 第 3 場 活 動 實 況 4-32
116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a) 第 3 場 活 動 之 新 北 市 影 片 1 (b) 第 3 場 活 動 之 新 北 市 影 片 2 圖 新 北 市 鄰 近 捷 運 站 影 片 4-33
117 第 4 場 對 話 活 動 - 臺 南
118 4.4 第 4 場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一 活 動 議 題 設 定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最 後 1 場 探 討 不 可 避 免 的 核 心 問 題 : 機 車 路 權 的 檢 討 與 開 放, 這 也 是 眾 多 機 車 愛 好 者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第 4 場 活 動 主 要 討 論 機 車 路 權 外, 另 外 瞭 解 機 車 改 裝 的 管 理 與 現 行 制 度, 以 及 展 望 未 來 機 車 新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二 活 動 場 地 選 擇 與 時 間 ( 一 ) 場 地 本 場 活 動 選 擇 機 車 工 業 與 相 關 零 組 件 發 展 重 鎮 臺 南, 此 地 亦 為 臺 灣 騎 乘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早 期 發 展 地 ( 二 ) 時 間 活 動 時 間 亦 選 擇 周 末 假 日, 活 動 舉 行 時 間 為 103 年 7 月 26 日, 下 午 14:00~16: 場 地 佈 置 活 動 場 地 可 分 為 5 個 區 塊, 包 含 場 外 引 導 區 接 待 區 機 車 擺 設 區 臺 前 佈 置 區 觀 賞 區, 如 圖
119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a) 機 車 擺 設 區 (b) 觀 賞 區 圖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4-35
120 4.4.2 活 動 流 程 與 會 議 記 錄 彙 整 當 日 流 程 與 每 位 演 講 人 之 說 明 重 點, 如 表 與 表 4.4-2, 另 亦 重 點 整 理 與 會 人 員 之 發 言 記 錄 一 流 程 表 第 4 場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流 程 13:45 來 賓 接 待 14:00 影 片 暖 場 ( 安 全 駕 駛 示 範 影 片 與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 主 持 人 劉 傑 中 開 場 介 紹 與 會 來 賓 14:05 為 澎 湖 空 難 事 件 默 哀 一 分 鐘 14:10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引 言 演 說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14:25 來 賓 發 言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臺 南 分 局 科 長 郭 晃 銘 15:00 來 賓 演 講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版 主 何 柏 毅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15:15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成 大 重 機 林 永 逸 15:45 基 調 演 講 人 SCHEE 徐 子 涵 第 2 次 引 言 15:50 來 賓 演 講 宏 佳 騰 機 車 營 業 部 經 理 李 忠 誠 來 賓 發 言 宏 佳 騰 機 車 總 經 理 鐘 杰 霖 來 賓 發 言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醫 事 大 學 學 生 16:00 來 賓 發 言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來 賓 發 言 臺 南 在 地 教 師 代 表 來 賓 發 言 PTT 網 友 來 賓 發 言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召 集 人 董 建 一 16:25 總 結 回 應 路 政 司 簡 任 技 正 林 福 山 16:45 部 長 回 應 交 通 部 長 葉 匡 時 17:00 散 會 4-36
121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二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表 第 4 場 活 動 演 講 人 重 點 摘 要 演 講 人 徐 子 涵 先 生 ( 基 調 演 講 )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版 主 何 柏 毅 宏 佳 騰 機 車 國 內 營 業 部 經 理 李 忠 誠 簡 報 重 點 摘 要 1. 第 1~3 場 公 民 論 壇 的 結 論 簡 述 : 第 1 場 著 重 於 考 照 升 級, 各 種 車 型 路 考 都 要 有 機 車 相 關 內 容, 並 建 議 肇 事 資 料 的 橫 向 整 合 與 資 訊 公 開 第 2 場 討 論 幼 童 與 高 齡 者 安 全 的 行 車 環 境, 以 及 尊 重 機 車 行 車 與 停 放 的 權 利 第 3 場 探 討 大 臺 北 地 區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的 誘 因 以 及 保 險 制 度 變 革 的 可 能 2. 從 歐 盟 機 車 的 使 用 與 規 劃, 來 看 臺 灣 的 機 車 問 題 有 : 駕 訓 缺 乏 路 權 教 育 汽 機 車 嚴 重 混 流 禁 行 機 車 的 檢 討 輕 型 電 動 機 車 類 型 的 規 劃 模 糊 交 通 法 規 的 規 範 待 改 善 等 等 3. 交 通 法 規 的 法 條 需 要 與 時 俱 進, 減 低 模 糊 空 間 才 能 有 所 遵 從 4. 舉 例 現 有 交 通 工 程 令 人 困 惑 之 處, 如 車 道 線 與 路 邊 標 線 的 寬 度 難 以 立 即 辨 識 建 議 道 路 號 誌 或 標 線 設 計 概 念 應 讓 駕 駛 人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推 動 自 覺 性 道 路, 傳 遞 正 確 的 道 路 訊 息 5. 以 日 本 為 例, 從 機 車 改 裝 看 見 臺 灣 從 檢 驗 執 法 與 標 準 認 定 等, 無 統 一 規 範 的 制 度 與 管 理 單 位, 也 阻 礙 了 機 車 相 關 零 組 件 的 產 業 發 產 6. 臺 灣 機 車 的 數 量 與 使 用 需 求, 應 該 有 優 勢 發 展 機 車 產 業 介 紹 世 界 機 車 最 新 科 技 與 相 關 產 品, 來 想 想 台 灣 有 哪 些 發 展 誘 因 或 阻 礙 1. 從 路 權 來 看, 汽 機 車 資 源 分 佈 不 均, 且 道 路 設 計 規 劃 讓 機 車 承 擔 更 多 的 交 通 安 全 風 險 2. 從 道 路 安 全 處 罰 條 例, 汽 機 車 的 改 裝 只 見 罰 則, 而 且 幾 乎 動 輒 得 咎, 想 要 正 規 經 營 或 改 裝 管 理 者,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反 而 助 長 地 下 經 濟, 現 況 變 成 劣 幣 驅 逐 良 幣 3.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停 車 規 範, 使 得 停 車 空 間 無 法 有 效 運 用 外, 更 可 能 造 成 汽 機 車 之 間 的 誤 解, 甚 至 產 生 族 群 對 立 的 摩 擦 4. 分 享 國 外 汽 機 車 路 權 範 例, 如 車 道 共 享 停 車 規 劃 市 區 稅 制 等 以 及 再 度 呼 籲 汽 機 車 改 裝 的 管 理 檢 驗 標 準 應 統 一, 有 規 則 可 循 5. 建 議 未 來 推 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防 禦 駕 駛 觀 念 向 歐 盟 或 日 本 先 進 國 家 看 齊, 如 常 時 開 大 燈 安 全 帽 嚴 格 規 範 機 車 配 備 ABS 等 1. 介 紹 最 新 研 發 的 三 輪 與 四 輪 速 克 達 的 科 技, 如 : 獨 立 懸 吊 油 壓 傾 斜 系 統, 在 轉 彎 與 較 光 滑 的 路 況 時, 會 確 保 穩 定 性 與 操 控 性, 以 降 低 滑 倒 的 風 險 另 外, 由 於 HTS( 油 壓 傾 斜 系 統 ) 的 靈 活 性, 在 各 種 地 形, 駕 駛 者 也 都 可 維 持 車 輛 穩 定 性, 提 升 車 輛 的 安 全 性 2. 介 紹 歐 盟 安 審 法 規 L5, 只 規 範 排 氣 量 與 車 寬 軸 距, 提 供 三 輪 或 四 輪 新 種 機 車 的 發 展 空 間 4-37
122 1 2 3 發 言 人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代 表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網 友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代 表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發 言 內 容 1. 我 們 的 官 員 是 把 機 車 往 外 塞, 用 法 是 說, 說 要 讓 行 車 更 安 全, 可 是 他 比 機 車 往 外 塞, 卻 在 內 側 兩 個 車 道 或 三 個 車 道 給 你 畫 上 禁 行 機 車, 讓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常 常 被 市 民 的 違 規 公 車 計 程 車, 違 規 停 在 那 邊, 那 你 要 騎 車, 你 裡 面 不 能 走 外 面 不 能 走, 那 你 要 機 車 用 飛 的 嗎? 2. 待 轉 區 的 部 分, 這 個 我 把 他 形 容 成 待 撞 格, 在 中 華 道 路 上 有 一 格, 蠻 好 笑 的, 他 居 然 把 格 子 畫 在 行 車 道 上 面, 這 是 待 轉 區? 我 想, 他 把 待 轉 區 畫 在 行 車 道 上 面, 不 就 是 等 著 被 後 面 汽 車 撞 嗎 還 是 要 被 機 車 撞? 3. 這 幾 年, 尤 其 是 今 年 特 別 多, 如 果 我 今 天 帶 著 行 車 紀 錄 器 在 路 上, 一 路 騎 車, 我 可 以 拍 到 很 多 逼 車 畫 面, 就 光 是 我 從 A 點 到 B 點, 我 就 可 以 拍 到 很 多 很 多 這 樣 的 畫 面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非 常 嚴 重, 因 為 如 果 有 一 點 不 小 心, 或 稍 微 有 點 擦 撞 可 能 都 會 造 成 對 方 生 命 安 全 非 常 嚴 重 的 後 果 所 以 我 在 這 個 地 方 特 別 請 部 長 還 有 相 關 同 仁 呼 籲 這 個 問 題 1. 有 老 外 對 我 說, 為 什 麼 我 們 摩 托 車 不 騎 直 的 要 彎 來 彎 去 的? 因 為 水 溝 蓋 都 做 在 機 車 道 上, 請 問 這 誰 可 以 解 決? 2. 大 家 都 知 道 猪 肉 有 CAS 認 證, 那 汽 機 車 配 件 認 證 在 哪 裡? 我 們 之 前 做 這 個 東 西 申 請 上 市, 我 們 去 商 檢 局 問, 商 檢 局 說 這 不 歸 我 管 那 我 要 怎 麼 認 證? 我 又 去 問 ARTC,ARTC 可 以 認 證, 但 是 不 可 以 將 他 們 的 認 證 做 為 商 品 廣 告 使 用 所 以 國 內 汽 機 車 改 裝 品 隨 便 你 賣 呀! 反 正 沒 人 管! 1. 戴 安 全 帽 不 是 代 表 你 就 是 百 分 之 百 的 安 全, 它 只 是 在 你 發 生 衝 擊 的 時 候 你 的 頭 部 減 少 傷 害 2. 你 在 戴 安 全 帽 的 時 候, 提 帶 要 扣 好 調 整 好 長 度, 調 整 好 之 後, 左 右 搖 動 試 試 看 看 會 不 會 晃 動,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像 剛 剛 影 片 中 安 全 帽, 一 拉 就 掉 了 特 別 強 調, 剛 剛 那 頂 安 全 帽 是 屬 於 舊 標 準 的 安 全 帽, 現 在 的 安 全 帽 都 有 防 止 翻 脫 的 一 個 測 試, 所 以 各 位, 買 安 全 帽 有 標 章, 是 絕 對 沒 有 問 題 的 3. 戴 安 全 帽 不 是 為 了 應 付 檢 查 逃 避 取 締, 而 是 為 了 要 保 護 你 自 己 的 頭 部 安 全, 所 以 要 選 用 機 車 用 的 安 全 帽, 常 常 在 路 上 看 到 一 些 阿 伯 或 是 工 人, 隨 便 拿 工 地 用 的 安 全 帽 就 在 大 馬 路 騎 機 車, 這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因 為 不 同 等 級 的 安 全 帽, 他 的 測 試 都 是 不 一 樣 的, 所 以 這 真 的 是 要 大 家 一 起 來, 回 去 跟 你 的 家 人 做 一 些 宣 導 4. 安 全 帽 就 是 為 了 保 護 機 車 騎 士 的 安 全, 經 過 檢 驗 的 安 全 帽 不 建 議 改 裝 這 是 不 行 的 因 為 安 全 帽 的 標 準 : 表 面 是 要 光 滑 的, 突 出 物 不 可 超 過 5mm 若 發 生 撞 擊 時 會 發 生 阻 力, 頭 部 若 受 到 拖 行 時 阻 力 會 造 成 頸 部 的 傷 害, 因 此 是 不 可 以 改 裝 的 其 他 配 品, 例 如 排 氣 管, 不 在 標 準 檢 驗 局 的 管 轄 範 圍 內, 屬 交 通 部 核 編 的 部 分 4-38
123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1) 發 言 人 4 PTT 網 友 5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代 表 發 言 內 容 1. 考 照 之 前 去 上 三 堂 課, 是 由 監 理 站 辦 的, 不 是 一 般 民 間 辦 理 像 是 我 考 汽 車 駕 照 的 駕 訓 班, 他 根 本 沒 上 課, 就 去 幫 你 打 勾 就 代 表 你 有 上 課 了 所 以 現 在 有 考 照 出 來 的, 通 通 不 會 開 車 機 車 的 部 分 是 否 多 上 點 課, 因 為 現 在 的 機 車 族 素 質 不 是 說 很 高, 讓 考 駕 照 者 先 上 點 課, 讓 他 們 一 些 基 本 的 素 質 先 知 道 2 其 實 現 在 考 駕 照 制 度 太 容 易 了 我 弟 之 前 要 考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時, 在 板 橋 中 和 那 裡 練 習, 現 在 已 經 撤 掉 了 我 想 那 邊 的 教 練 沒 有 受 過 專 業 的 認 證, 所 以 他 就 放 任 學 員 在 那 邊 騎, 也 沒 有 控 管 人, 所 以 我 就 也 跟 著 進 去 練 習, 練 騎 大 型 重 機 其 實 在 外 面 教 練 場 合, 我 覺 得 那 些 教 練 也 沒 有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在 那 邊 學 也 學 不 到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3. 就 我 所 知 現 在 可 以 學 到 安 全 觀 念 的 只 有 新 竹 的 安 駕 中 心, 我 覺 得 很 可 惜, 這 種 安 駕 中 心 只 有 在 新 竹 有 畢 竟 我 們 住 在 臺 北, 像 是 臺 南 高 雄 都 沒 有 一 個 合 適 的 場 地 去 學 習 安 駕, 我 們 也 沒 有 一 個 教 練 可 以 教 我 們 安 全 駕 駛 法 規 的 觀 念, 我 覺 得 是 比 較 可 惜 的 1. 我 今 天 來 臺 南 看 到 同 向 兩 個 車 道 是 禁 騎 機 車, 遇 到 T 字 路 口 又 沒 有 待 轉 區, 想 像 一 下, 機 車 族 原 本 騎 在 外 側 車 道, 等 到 T 字 路 口 時, 發 現 沒 有 待 轉 區, 只 好 硬 切 左 轉, 原 本 應 該 是 可 以 切 內 側, 但 內 側 又 不 能 騎 車 2. 臺 南 市 居 然 在 路 口 十 公 尺 內 設 置 合 法 停 車 格, 因 為 這 和 道 路 交 通 規 範 是 完 全 抵 觸 的 3. 機 車 優 先 道 才 規 劃 成 兩 個 車 道, 內 側 二 到 三 條 都 是 禁 行 機 車, 我 現 場 就 看 到 有 兩 三 輛 的 機 車 從 內 側 切 到 外 側, 又 從 外 側 切 到 內 側, 對 於 機 車 族 有 很 大 的 干 擾, 這 些 問 題 都 是 你 們 在 規 劃 時 沒 有 想 到 或 注 意 到 的, 我 希 望 臺 南 市 可 以 更 細 膩 的 注 意 這 些 問 題 4. 大 家 可 以 發 現 標 準 局 介 紹 我 國 相 關 產 品 時 分 成 很 多 類 型 但 是 可 以 看 到, 我 國 的 汽 機 車 產 業 相 關 商 品 竟 然 只 有 零 散 的 分 類 在 休 閒 防 護 具 及 其 它, 因 此 針 對 我 國 汽 機 車 產 業 的 發 展, 我 們 很 強 烈 的 希 望 看 到, 標 檢 局 可 以 將 汽 機 車 產 業 類 別 單 獨 標 示 出 來 5. 很 多 開 車 的 朋 友 都 知 道 當 你 打 了 方 向 燈, 依 然 會 有 機 車 從 左 右 車 前 進 現 在 新 的 配 備 車 種 後 照 鏡 有 第 三 方 向 燈, 可 是 以 前 的 老 車 是 沒 有 的, 我 自 己 的 車 是 比 較 老 舊 的, 曾 經 想 要 改 裝 這 種 有 方 向 燈 的 後 照 鏡, 但 現 在 的 法 規 是 不 行 的 這 些 面 向 的 舉 例 是 讓 大 家 知 道 說, 我 們 監 理 法 規 目 前 的 產 業 還 有 使 用 者 上 未 來 性 落 後 很 長 一 段 距 離, 必 須 趕 快 去 做 調 整 6. 汽 機 車 的 改 裝 與 否, 他 必 須 要 有 合 理 的 制 度 去 建 立, 讓 大 家 有 所 遵 循 的 空 間, 這 是 必 要 的 就 像 我 剛 剛 提 到 的 改 裝, 方 向 燈 的 部 分, 他 是 為 了 安 全 的 可 是 改 裝 是 為 了 你 的 炫 你 的 酷, 而 影 響 到 其 他 人 的 時 候, 我 就 不 認 同 今 天 你 的 改 裝 部 分 若 是 越 改 越 吵 越 改 越 汙 染, 甚 至 你 提 到 說 你 的 改 裝 沒 有 變 吵 變 汙 染 但 你 自 己 認 為 是 更 安 全, 而 提 不 出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的 證 明, 這 是 不 太 客 觀 的 4-39
124 表 活 動 當 日 列 席 人 員 重 要 發 言 ( 續 2) 發 言 人 6 交 通 部 發 言 內 容 1. 今 天 是 我 參 加 的 第 4 場 機 車 論 壇,4 場 參 加 的 民 眾 及 與 談 人 都 有 點 不 太 一 樣, 都 是 圍 繞 在 機 車, 我 個 人 也 收 獲 很 多 基 本 上 大 家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有 些 我 們 可 以 現 場 回 答, 有 些 沒 辦 法 現 場 回 答, 我 們 都 有 整 理, 那 我 也 要 我 們 的 幕 僚, 希 望 在 年 底 前 有 一 個 初 步 的 機 車 政 策 白 皮 書 2. 剛 講 到 逼 車, 剛 剛 尤 其 有 位 民 眾 提 到, 這 幾 年 逼 車 現 象 似 乎 愈 來 愈 嚴 重, 我 不 知 道 是 真 的 還 假 的, 因 為 我 真 的 不 清 楚 但 是 如 果 是 真 的 愈 來 愈 嚴 重, 其 實 是 反 應 今 天 我 們 臺 灣 社 會 的 根 本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愈 來 愈 不 能 互 相 共 存 3. 剛 剛 講 到 機 車 跟 汽 車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應 該 共 存 我 們 這 個 愈 來 愈 不 能 共 存 不 只 是 交 通 的 文 化 上 政 治 上 論 點 上, 各 方 面 大 家 都 愈 來 愈 不 共 存, 都 是 要 踹 共! 你 不 聽 我 的 話, 你 不 同 意 我 的 意 見, 你 就 是 錯 的, 我 就 要 逼 車, 把 你 逼 死 一 樣, 是 不 是 這 樣? 所 以 我 剛 才 有 非 常 深 的 體 會, 就 是 今 天 大 家 反 映 非 常 多 的 問 題, 其 實 也 反 映 出 我 們 整 個 這 個 社 會 文 化 的 問 題, 那 我 們 必 須 從 根 本 上 徹 底 的 檢 討, 我 們 是 不 是 要 改 變 我 們 過 去 的 鄉 民 文 化, 我 們 過 去 所 謂 的 傳 統 父 權 式, 官 員 是 父 母 官, 我 們 民 眾 是 老 百 姓 受 照 顧 的 思 維, 我 們 應 該 是 不 是 改 變 4. 不 是 非 黑 即 白, 不 是 非 藍 即 綠, 應 該 大 家 是 能 夠 共 存, 能 夠 對 話, 唯 有 這 樣 的 思 維, 接 下 來 我 們 可 以 理 性 的 來 討 論 譬 如 說 機 車 是 不 是 多 一 點 教 育 訓 練 之 後 才 發 駕 照 機 車 是 不 是 應 該 開 放 更 多 的 路 權 現 在 我 們 沒 辦 法 開 放 的, 很 簡 單, 我 聽 了 這 麼 多 場 之 後 我 非 常 認 同, 我 們 對 機 車 的 路 權 目 前 的 規 範 是 很 不 合 理 的, 我 應 該 多 開 一 點, 但 我 多 開 的 時 候, 馬 上 逼 車 的 問 題 會 更 嚴 重, 然 後 更 多 的 意 外 出 現 的 時 候, 誰 要 負 責, 大 家 了 解 我 意 思 嗎? 這 時 候 怎 麼 辦? 機 車 或 汽 車 出 意 外 之 後 跑 到 父 母 官 前 面 大 哭 大 鬧, 希 望 政 府 來 補 償 賠 償, 希 望 立 法 院 修 法 等 等, 一 大 堆 的 抗 爭 又 出 現, 這 些 都 是 連 在 一 起 的 5. 但 不 管 怎 麼 說, 我 今 天 聽 了 這 麼 多 場 之 後, 這 些 意 見 我 們 回 去 後 會 很 認 真 的, 根 據 哪 一 些 東 西 我 們 覺 得 的 確 法 規 不 妥 不 合 適 宜, 我 們 要 修 正 的, 但 是 大 家 要 知 道, 法 規 永 遠 跟 不 上 技 術 的 進 步, 永 遠 跟 不 上 商 業 模 式 的 進 步 所 以 對 三 輪 車 子 四 輪 車 子, 我 們 真 的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去 規 範 它, 像 機 車 汽 車 目 前 很 多 的 狀 況, 因 為 數 量 愈 來 愈 多, 到 一 個 程 度, 我 們 也 碰 到 非 常 大 的 挑 戰, 這 些 我 們 還 是 很 歡 迎 大 家 不 斷 地 提 供 意 見 但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給 我 們 意 見 時, 能 理 性 的 提 供 意 見, 不 要 用 逼 車 的 方 式, 逼 的 我 像 一 定 要 去 每 天 必 須 要 騎 摩 托 車 上 班 一 樣 6. 大 家 都 是 非 常 理 性 的 平 和 的, 都 希 望 我 們 的 生 活 更 幸 福 的 方 式, 讓 機 車 族 汽 車 族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都 能 夠 共 存, 好 好 在 我 們 這 塊 土 地 上 生 活 今 天 我 就 在 這 邊 做 一 個 比 較 抽 象 式, 一 般 式 的 結 論,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見 怪, 謝 謝, 祝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4-40
125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活 動 執 行 檢 討 一 場 地 適 宜 應 變 靈 活 原 定 靠 近 臺 南 火 車 站 之 活 動 場 地 並 不 適 合 做 機 車 新 科 技 的 陳 列, 於 是 因 應 議 題 的 變 化 改 選 位 於 一 樓 的 會 議 室, 充 足 的 空 間 可 滿 足 現 場 的 大 型 陳 列 二 與 會 人 員 多 元 化 且 各 具 代 表 性 活 動 邀 請 到 重 機 社 團 成 員 臺 南 在 地 學 生 臺 南 在 地 教 師 網 路 社 群 網 友 機 車 相 關 製 造 商 等, 各 界 代 表 踴 躍 發 表 意 見, 多 元 化 的 聲 音 充 分 表 達 對 於 機 車 議 題 的 關 心 三 網 路 串 聯 力 量 再 度 展 現 機 車 網 路 議 題 最 在 意 的 路 權 開 放, 先 於 PTT 臉 書 等 社 群 號 召 網 友 提 出 建 言, 募 集 參 與 人 士, 並 將 重 要 的 發 言 於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現 場 分 享, 持 續 引 發 討 論 熱 潮 四 因 應 議 題 特 殊 陳 列 副 議 題 機 車 未 來 的 科 技 發 展 以 生 動 的 影 片 解 說, 再 加 上 現 場 情 商 機 車 業 者 出 借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的 模 型 機 種, 除 了 吸 引 參 與 者 目 光 外, 身 歷 其 境 的 陳 列 方 式, 成 功 擺 脫 公 民 論 壇 只 能 高 談 闊 論 的 刻 板 印 象, 增 添 活 潑 熱 烈 的 氣 息 五 誠 摯 回 應, 承 諾 政 策 長 遠 規 劃 部 長 要 求 相 關 單 位 主 動 回 應 現 場 提 問, 承 諾 將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做 好 長 遠 規 劃, 今 年 完 成 機 車 交 通 政 策 白 皮 書, 未 來 交 通 政 策 將 重 視 機 車 族 群 誠 意 與 實 際 作 為 打 動 現 場 每 位 參 與 者, 成 功 塑 造 與 公 民 對 話 的 最 佳 互 動 典 範 為 將 來 的 政 策 公 民 對 話 建 立 良 好 的 信 任 基 礎 4-41
126 4.4.4 活 動 剪 影 活 動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眾 多, 議 題 切 合 機 車 族 群 最 在 乎 的 關 鍵 點, 各 方 代 表 踴 躍 表 達 正 反 意 見, 討 論 激 烈 又 不 失 詼 諧 摘 取 活 動 相 關 照 片 如 圖 (a) 來 賓 發 言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網 友 (b) 來 賓 發 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郭 晃 銘 科 長 4-42
127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c) 部 長 認 真 聆 聽 來 賓 發 言 (d) 部 長 回 應 圖 第 4 場 活 動 實 況 4-43
128 4.5 口 述 訪 談 與 田 野 調 查 除 透 過 既 有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與 課 題 探 討 之 外, 本 計 畫 團 隊 在 計 畫 進 行 過 程 中, 配 合 議 題 探 討 與 網 路 社 群 討 論 的 推 動, 進 行 事 前 準 備 與 訪 談 工 作, 並 回 饋 田 野 調 查 與 訪 談 成 果, 作 為 與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對 話 活 動 議 題 及 後 續 推 動 政 策 推 動 參 考 訪 談 單 位 與 內 容 列 於 表 4.5-1, 訪 談 內 容 請 詳 參 附 錄 二 另 外, 本 計 畫 亦 同 時 訪 談 機 車 車 禍 受 害 者 之 經 驗 分 享, 分 別 訪 問 5 位 民 眾, 分 享 其 車 禍 過 程 與 建 議 方 式, 集 結 為 我 的 第 1 場 車 禍 影 片, 已 摘 錄 影 片 重 點 內 容 於 表 表 訪 談 單 位 與 主 題 訪 談 單 位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邱 三 銘 主 任 前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長 林 志 盈 先 生 新 竹 市 第 二 分 局 柯 維 然 警 官 新 竹 市 交 通 局 交 管 科 林 立 偉 科 長 新 竹 縣 交 旅 處 規 劃 科 葉 松 泰 科 長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理 事 王 中 允 教 授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與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題 1. 中 心 服 務 內 容 與 主 要 對 象 2. 現 況 機 車 駕 訓 制 度 建 議 3. 教 授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與 大 型 機 車 有 何 差 異 4. 目 前 機 車 族 在 選 擇 相 關 配 備 時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5. 臺 灣 與 他 國 駕 訓 制 度 差 異 1. 機 車 道 設 置 之 可 行 性 2. 考 照 與 監 理 制 度 改 善 重 點 3. 業 者 在 駕 訓 課 程 的 角 色 4. 國 內 道 路 設 計 責 任 歸 屬 5. 機 車 駕 駛 課 程 列 為 保 費 折 抵 之 可 能 性 1. 事 故 表 單 填 寫 與 留 存 建 議 2. 肇 事 資 料 庫 與 衛 福 介 接 3. 國 內 肇 事 平 台 建 議 4. 肇 事 資 料 與 保 費 連 動 1. 本 活 動 流 程 說 明 2. 現 況 在 地 機 車 問 題 3. 本 活 動 討 論 議 題 建 議 1. 路 肩 事 故 鑑 定 如 何 判 定 2. 機 車 道 設 立 的 時 機 與 建 議 3. 電 動 機 車 管 理 建 議 4. 道 路 肇 事 鑑 定 模 糊 地 帶 對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看 法 與 實 作 困 境 4-44
129 第 四 章 對 話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表 訪 談 單 位 與 主 題 ( 續 ) 訪 談 單 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楊 恭 尊 科 長 陳 定 輝 稽 核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董 建 一 先 生 交 通 部 前 政 務 次 長 賀 陳 旦 先 生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何 柏 毅 先 生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郭 晃 銘 科 長 主 題 1. 肇 事 記 錄 是 否 應 被 列 入 機 車 保 費 計 算 因 子 2. 機 車 強 制 險 與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合 併 之 可 能 性 3. 他 國 經 驗 比 較 適 合 臺 灣 參 考 4. 機 車 強 制 險 保 費 應 用 方 式 1. 對 現 況 機 車 路 權 或 工 程 設 計 之 建 議 2. 對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看 法 與 實 作 困 境 3. 對 本 活 動 的 建 議 1. 現 況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建 議 2.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策 略 之 可 行 性 3. 現 況 機 車 事 故 資 料 缺 失 4. 現 況 機 車 駕 訓 制 度 建 議 5. 機 車 強 制 險 保 費 應 用 方 式 1. 對 現 況 機 車 路 權 或 工 程 設 計 之 建 議 2. 日 本 的 機 車 改 裝 品 販 售 與 檢 驗 方 式 1. 目 前 機 車 安 全 帽 審 核 機 制 2. 局 內 對 5 歲 以 下 幼 兒 無 可 使 用 安 全 帽 3. 半 罩 式 或 全 罩 式 安 全 帽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性 差 異 4-45
130 表 我 的 第 1 場 車 禍 影 片 訪 談 者 發 生 車 禍 原 因 車 禍 後 的 建 議 小 智 34 歲 自 由 工 作 者 柯 柯 25 歲 餐 飲 店 工 讀 生 萱 萱 26 歲 上 班 族 大 頭 27 歲 攝 影 助 理 海 格 29 歲 服 務 業 1. 騎 車 很 容 易 上 手, 表 哥 直 接 帶 到 運 動 場 練 習, 本 來 就 會 騎 腳 踏 車 所 以 學 會 一 點 都 不 難, 相 當 輕 鬆 拿 到 駕 照 2. 發 生 車 禍 地 點 是 堤 外 便 道, 老 人 牽 腳 踏 車 突 然 過 馬 路, 我 煞 車 不 及 且 剛 好 在 斑 馬 線 上 滑 倒 造 成 摔 車 車 子 剛 好 卡 到 老 人 的 腳 踏 車, 老 人 受 傷 不 輕 此 次 車 禍 自 已 斷 一 隻 手 外, 還 另 外 賠 償 50 萬 台 幣 1. 因 生 活 需 要, 考 駕 照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打 工 而 考 2. 外 送 業 者 沒 有 提 供 充 足 的 職 業 訓 練, 加 上 雨 天 外 送 的 訂 單 最 多, 雨 天 又 特 別 容 易 打 滑 出 事, 受 傷 的 醫 藥 費 與 損 壞 食 物 的 賠 償 也 只 能 自 己 吸 收 1. 騎 車 在 最 外 側 車 道, 停 在 路 邊 紅 線 的 汽 車 駕 駛 人 突 然 開 車 門, 我 隨 即 摔 到 對 向 車 道 2. 肇 事 者 自 己 違 規 還 仗 著 是 昂 貴 的 汽 車, 態 度 囂 張, 令 我 感 到 孤 立 無 援 1. 大 貨 車 闖 紅 燈, 煞 車 不 及 再 加 上 另 一 輛 貨 車 未 注 意 到 視 線 死 角, 造 成 摔 車 差 點 被 碾 過 2. 由 於 只 是 皮 肉 小 傷, 當 下 覺 得 平 安 就 好, 並 沒 有 去 找 監 視 器 或 目 擊 證 人 來 收 集 肇 事 資 料 1. 被 時 速 超 過 100 公 里 的 汽 車 右 轉 撞 倒, 肇 事 逃 逸 2. 路 過 的 便 衣 刑 警 協 助 叫 救 護 車, 並 請 前 方 路 障 警 察 攔 截, 發 現 肇 事 者 不 止 超 速 還 酒 駕 1. 斑 馬 線 的 防 滑 係 數 太 低, 雨 天 或 騎 在 上 面 煞 車 時, 容 易 打 滑 2. 駕 照 筆 試 或 交 通 安 全 講 則 等 相 關 課 程 應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注 意 事 項 1. 要 求 企 業 職 前 的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職 業 用 駕 照 與 一 般 駕 照 的 考 照 或 上 課 內 容 應 該 有 所 區 分 2. 加 強 職 業 傷 害 保 險 的 觀 念 提 升 1. 受 傷 後 還 要 自 行 到 急 診 室 看 診, 收 集 肇 事 資 料 求 償, 甚 至 苦 等 不 到 肇 事 者 的 保 險 公 司 來 談 理 賠 事 宜 2. 明 明 不 是 自 己 的 錯, 卻 要 承 擔 這 一 切, 似 乎 沒 有 標 準 的 處 理 程 序 來 協 助 受 害 人 1. 考 駕 照 的 相 關 駕 駛 訓 練 課 程, 應 該 納 入 車 禍 狀 況 模 擬 車 禍 發 生 作 業 處 理 等 2. 找 受 害 者 肇 事 者 分 享 車 禍 親 身 經 歷, 好 作 為 警 惕, 也 讓 發 生 車 禍 的 當 下 不 會 手 足 無 措 3. 教 導 大 型 車 內 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等 課 程, 讓 機 車 騎 士 懂 得 保 護 自 己 的 安 全 1. 車 禍 後 除 了 面 對 辛 苦 的 醫 療 復 健, 還 要 經 歷 筆 錄 肇 事 責 任 鑑 定 提 出 告 訴 等 等 漫 長 的 過 程, 身 心 同 時 遭 受 痛 苦 的 煎 熬 2. 建 議 政 府 嚴 格 取 締 酒 駕, 提 高 法 律 的 罰 則 駕 駛 訓 練 也 要 納 入 酒 駕 的 模 擬 訓 練, 才 能 明 白 酒 駕 的 危 險 性 3. 加 強 駕 駛 人 同 理 心 的 課 程, 做 到 將 心 比 心, 在 乎 別 人 的 安 全 也 能 保 障 自 己 的 安 全 4-46
131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5.1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操 作 架 構 社 群 網 站 - 臉 書 FaceBook 的 全 球 使 用 人 數 已 突 破 三 億, 在 臺 灣 更 有 爆 炸 性 成 長, 由 於 容 易 上 手 與 成 長 速 度, 因 此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立 即 風 靡 各 領 域, 目 前 使 用 人 數 已 經 超 過 五 百 多 萬 人 已 有 不 少 媒 體 時 常 報 導 此 新 興 網 路 的 服 務 個 人 與 許 多 企 業 也 都 在 此 平 台 上 建 立 自 己 的 粉 絲 專 頁, 或 透 過 社 團 來 尋 找 相 同 喜 好 的 潛 在 消 費 者, 透 過 社 交 網 路 的 力 量 來 尋 找 商 機 與 行 銷 商 品 的 機 會 經 營 社 群 網 路 需 要 時 間 與 耐 心 經 營, 講 究 的 是 互 動 與 對 話, 議 題 必 須 懂 得 做 自 己 真 誠 而 坦 白, 才 能 吸 引 社 群 並 建 立 長 久 關 係 社 群 網 站 浪 潮 一 波 波 來 襲, 社 群 行 銷 已 不 是 選 擇 題, 而 是 必 修 課 5.2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工 具 說 明 圖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操 作 工 具 說 明 一 FaceBook 平 台 1. 透 過 FaceBook 素 人 使 用 者 為 散 布 大 隊 進 行 操 作, 比 起 單 純 建 立 一 個 FaceBook 專 屬 社 群 或 者 粉 絲 專 頁 要 來 得 更 有 效 透 過 滲 透 式 的 病 毒 式 行 銷 手 法, 有 效 擴 大 議 題 的 討 論 度 與 自 然 轉 載 比 率 2. 與 機 車 相 關 FaceBook 平 台 互 動 與 連 結, 例 :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 透 過 邀 請 相 關 代 表 參 與 講 座 活 動 並 分 享 轉 載 指 定 訊 息 或 資 訊 式 圖 表, 達 到 傳 遞 善 意 友 善 溝 通 的 第 一 步 5-1
132 資 料 來 源 :FaceBook 二 YouTube 影 像 平 台 圖 FaceBook 專 屬 社 群 或 者 粉 絲 專 頁 範 例 1. 拍 攝 話 題 影 片, 傳 遞 溝 通 主 軸 之 外 也 要 創 造 轉 載 率 2. 邀 請 網 路 話 題 素 人 KOL 參 與 影 片 拍 攝, 提 升 關 注 度 並 刺 激 點 閱 3. 拍 攝 好 的 影 片 都 將 放 上 YouTube 平 台, 並 進 行 分 享 轉 載 的 操 作, 進 而 創 造 點 閱 率 (1) 特 與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拍 攝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示 範 影 片 放 上 YouTube 進 行 宣 導 與 散 播, 透 過 專 業 的 機 車 駕 駛 示 範, 引 發 對 機 車 議 題 有 興 趣 的 社 群 團 體 網 民 參 與 討 論 (2) 邀 請 大 學 校 園 潮 人 拍 攝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影 片, 放 上 YouTube 透 過 趣 味 的 KUSO 影 片 傳 遞 : 機 車 車 禍 往 往 與 駕 駛 人 錯 誤 駕 駛 行 為 有 關, 提 醒 機 車 族 注 意 與 改 正 三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 應 用 與 規 劃 概 念 1. 根 據 國 外 網 站 Graphs.net 的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從 2012 年 2012 年, 針 對 資 訊 圖 表 的 搜 尋 量 增 加 了 超 過 800% 社 群 網 絡 Digg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從 2007 年 起, 在 Digg 上 出 現 的 資 訊 圖 表 增 加 了 250 倍! 不 難 看 出 這 是 一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趨 勢 浪 潮! 而 根 據 wikipedia, 資 訊 式 的 圖 表 或 資 訊 圖 表 是 為 了 把 複 雜 的 資 訊 數 據 知 識 以 快 速 清 楚 的 方 式 以 生 動 的 視 覺 效 果 呈 現 運 用 圖 表 可 以 提 高 人 類 視 覺 系 統 的 能 力, 透 過 圖 案 和 走 向, 達 到 改 善 認 知 的 效 果 5-2
133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2. 研 究 顯 示,Infographic 資 訊 式 圖 表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對 提 升 網 路 社 群 操 作 效 益 的 特 性 : (1) 容 易 瀏 覽 人 類 的 視 覺 效 率 相 較 高, 在 腦 裡 儲 存 的 資 訊 中, 超 過 90% 的 視 覺 性 資 訊 會 被 儲 存 (2) 病 毒 式 散 播 由 於 資 訊 圖 表 的 吸 引 能 力, 讓 圖 表 會 在 各 種 網 路 社 群 媒 體 平 台 上 被 分 享, 比 起 一 般 文 章 或 以 文 字 為 主 的 文 本 更 容 易 達 到 病 毒 式 的 散 播 (3) 全 球 性 的 覆 蓋 率 圖 像 會 說 話, 資 訊 圖 表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在 全 世 界 被 分 享, 而 且 具 有 跨 越 文 化 與 語 言 的 效 果, 這 是 其 他 平 面 媒 體 永 遠 無 法 做 到 的 (4) 增 加 網 路 流 量 一 個 與 溝 通 對 象 (TA)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或 者 有 趣 ( 增 廣 見 聞 ) 而 令 人 注 目 的 資 訊 圖 表 可 有 效 為 網 路 平 台 帶 入 更 多 的 人 流 網 友 會 在 他 們 的 社 群 帳 戶 上 分 享 轉 載, 創 造 更 多 的 流 量 與 關 注, 進 而 產 生 實 質 的 互 動 與 認 識 (5) SEO 利 益 由 於 它 的 病 毒 式 性 質, 資 訊 圖 表 可 以 幫 你 的 網 站 獲 得 一 些 優 質 的 連 結, 進 一 步 改 善 網 站 的 能 見 度 (6) 你 將 是 某 題 目 的 專 家 在 製 作 資 訊 圖 表 的 過 程 中, 你 必 定 做 了 精 細 的 調 查, 這 也 展 示 了 發 行 該 資 訊 圖 表 的 製 作 者 對 該 題 目 的 知 識 和 瞭 解 程 度 可 明 確 奠 定 發 行 者 在 該 領 域 的 專 業 與 領 導 地 位 (7) 成 長 Google 分 析 工 具 顯 示, 針 對 Infographics 這 個 關 鍵 字 的 Insights for Search ( 搜 尋 透 視 ) 大 量 的 增 加 (8) 使 用 便 捷 只 要 把 嵌 式 碼 放 在 網 站 的 資 訊 圖 表 底 部, 其 它 網 站 主 或 部 落 客 就 可 以 輕 易 地 把 資 訊 圖 表 置 於 網 站 上 讓 轉 載 散 播 與 分 享 更 容 易 簡 便, 有 利 擴 散 議 題 3. 應 用 散 播 平 台 與 手 法 (1) 主 要 應 用 於 FaceBook 平 台, 透 過 本 身 就 是 機 車 駕 駛 人 的 FaceBook 使 用 素 人 ( 平 均 擁 有 名 好 友 人 數, 甚 至 以 上 的 FaceBook 使 用 者 ), 進 行 轉 PO 分 享 與 散 布 (2) 預 計 產 出 五 張 與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者 使 用 習 慣 安 全 肇 事 數 據 等 議 題 相 關 的 主 題, 透 過 資 訊 式 圖 表 的 表 現 方 式, 來 創 造 主 動 分 享 病 毒 式 散 發 的 傳 播 效 益 5-3
134 四 媒 體 曝 光 的 負 面 效 益 本 計 畫 為 首 次 以 對 話 方 式 面 對 機 車 族 群, 談 論 各 種 機 車 相 關 議 題, 因 考 量 仍 於 嘗 試 階 段, 避 免 媒 體 過 於 浮 誇 或 不 實 的 報 導 影 響 民 眾 對 活 動 的 觀 感, 進 而 誤 會 政 府 的 美 意, 故 4 場 活 動 皆 未 於 媒 體 曝 光, 詳 列 考 量 因 素 如 下 : 1. 媒 體 報 導 角 度 不 夠 全 面 : 現 今 媒 體 為 爭 取 閱 聽 人 的 目 光, 常 常 刻 意 放 大 爭 議 點, 甚 至 誇 張 式 的 標 題 吸 引 最 多 的 注 意 力 如 此 一 來 可 能 忽 略 其 他 層 次 的 討 論, 只 著 重 在 爭 議 項 目, 減 少 對 應 措 施 的 相 關 報 導, 最 終 可 能 得 到 偏 頗 的 評 價 2. 沈 默 螺 旋 效 應 : 公 民 論 壇 可 貴 的 地 方 在 於 廣 納 各 種 建 言, 期 待 正 反 雙 方 意 見 彼 此 討 論 交 鋒, 來 找 出 可 能 的 平 衡 點 進 而 型 塑 政 策 但 媒 體 報 導 可 能 只 著 重 於 聲 量 最 大 的 支 持 者, 造 成 多 數 上 的 壓 力, 使 得 反 對 方 不 敢 公 開 表 達 意 見, 形 成 新 聞 學 著 名 的 沈 默 螺 旋 效 應, 反 而 有 失 公 民 論 壇 廣 納 百 川 大 鳴 大 放 的 初 衷 3. 政 策 形 成 前 的 彼 此 角 力 : 任 何 政 策 的 建 立, 都 有 可 能 影 響 到 某 些 族 群 的 相 關 利 益, 政 策 尚 未 決 策 前 如 果 得 到 媒 體 廣 泛 的 報 導, 可 能 造 成 特 定 利 益 團 體 的 勢 力 摩 擦, 雙 方 如 果 動 員 資 源 來 企 圖 影 響 決 策 過 程, 有 可 能 良 好 美 意 的 政 策 規 劃 反 而 被 扭 曲 與 誤 解 5-4
135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5.3 網 路 社 群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一 第 1 波 分 享 1. 第 1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1 波 分 享 過 程 項 目 期 間 分 享 標 題 分 享 管 道 分 享 記 錄 ( 截 2014/05/28) 安 全 駕 駛 示 範 影 片 5 月 第 1 周 至 今 你 什 麼 時 候 產 生 了 會 騎 機 車 的 錯 覺?- 安 全 駕 駛 準 備 篇 YouTube/FaceBook/PPT 機 車 討 論 版 1. PTT: 超 過 80 則 留 言, 內 容 多 半 集 中 討 論 機 車 駕 駛 方 法 或 與 考 照 檢 定 方 法 變 革 有 關 的 訊 息 ; 以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累 積 超 過 16,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80 則 留 言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16,000 人 次 ) 2. YouTube: 共 累 積 9,149 次 點 閱 率 3. FaceBook: 共 累 積 了 30 篇 以 上 的 轉 載 分 享, 以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共 累 積 9,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30 篇 轉 載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9,000 人 次 ) 2. 分 享 技 巧 (1) 精 心 規 劃 YouTube 影 片 標 題 你 什 麼 時 候 產 生 了 會 騎 機 車 的 錯 覺? 以 挑 釁 式 的 疑 問 句 激 發 網 友 觀 賞 的 興 趣, 更 可 帶 出 發 言 討 論 的 意 願 (2) 加 強 疑 問 句 的 力 道, 並 以 神 秘 的 語 氣 強 調 YouTube 影 片 的 內 文 說 明 : 騎 機 車 很 簡 單, 但 是 標 準 動 作 卻 是 很 容 易 忽 略, 所 以 更 別 說 是 安 全 騎 乘 以 及 避 免 危 險 了! 本 篇 可 是 連 機 車 路 考 都 不 跟 你 說 的 專 業 技 巧 唷 加 強 疑 問 句 的 力 道, 並 以 神 秘 的 語 氣 強 調 這 才 是 專 業, 繼 續 吸 引 網 友 觀 賞 的 興 趣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YouTube 平 台 也 是 改 寫 內 文, 以 專 業 角 度 強 調 重 要 性 : 騎 機 車 很 簡 單, 基 本 功 得 紮 好 若 以 下 這 些 常 用 的 操 作 技 巧 若 都 做 不 好 了, 就 甭 談 什 麼 安 全 騎 乘 跟 防 衛 駕 駛 了 透 過 這 段 影 片, 讓 準 備 考 機 車 駕 照 甚 至 騎 車 多 年 的 朋 友 瞭 解 一 下 什 麼 叫 做... PRO~ (3) 影 片 加 埋 關 鍵 字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交 通 安 全 安 駕 考 照 路 考, 增 加 被 搜 尋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5-5
136 (4) 利 用 新 聞 熱 度 尚 存, 提 出 主 軸 議 題 趁 著 正 在 討 論 考 照 變 革 的 新 聞 熱 度, 拋 出 安 全 駕 駛 的 學 習 議 題, 果 然 可 以 號 召 到 眾 多 網 友 追 蹤 討 論 與 主 動 轉 帖 分 享 (5) 學 習 經 驗 引 發 熱 潮 影 片 諸 多 詳 細 的 駕 駛 技 巧 教 學, 對 照 網 友 貢 獻 出 自 身 的 騎 車 經 驗 與 國 外 安 駕 的 相 關 討 論 ( 如 日 本 ), 可 引 發 更 多 疑 問, 想 要 更 了 解 究 竟 何 者 正 確, 也 是 討 論 熱 潮 可 以 延 續 的 原 因 (6) 影 片 跨 平 台 分 享 影 片 跨 平 台 分 享, 包 括 臺 灣 鄉 民 最 愛 的 討 論 區 PPT 最 多 人 使 用 的 影 音 平 台 YouTube 臺 灣 網 友 觸 及 率 最 高 的 FaceBook 等, 廣 泛 散 佈 傳 播 並 且 透 過 素 人 分 享 與 目 標 族 群 的 社 群 團 體 如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從 廣 度 與 深 度 都 可 擴 大 接 觸 各 種 網 路 族 群 3.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1) Iguanaa: 一 開 始 取 車 忽 略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提 醒 啊!!! 不 要 先 發 動 機 車 (2) RZSR: 仔 細 看 都 是 用 四 指 剎 車 基 本 上 四 指 剎 車 才 是 比 較 正 確 的 做 法, 不 過 連 下 面 的 日 本 人 都 在 討 論 用 四 指 剎 車 的 問 題 走 一 趟 賽 車 學 校 或 國 外 駕 訓 班 都 是 教 四 指 煞 車 (3) king0531: 有 沒 有 更 詳 細 的 煞 車 教 學 影 片 呢? 我 覺 得 煞 車 超 難!!!! (4) mondai: 其 實 不 照 他 姿 勢 也 可 以 拉 像 開 車, 很 多 都 沒 雙 手 三 九 方 向 盤 的 但 是 他 們 還 是 要 提 倡 正 確 的 手 部 這 種 姿 勢 比 較 好 逆 操 舵, 反 應 也 比 較 好 (5) MVP Huang: 四 隻 手 指 煞 車 的 動 作 我 覺 得 會 太 過 用 力, 如 果 車 速 很 快 的 話 會 摔 車 我 自 己 騎 車 是 兩 指 放 在 煞 車 上, 一 來 不 會 大 摧 油 門 因 為 手 指 的 關 係 二 來 遇 到 狀 況 隨 時 可 以 按 煞 三 來 二 指 煞 車 不 會 力 道 過 大 先 點 煞 再 煞 停 這 才 是 安 全 煞 車 不 過 有 一 點 說 得 很 對, 要 提 早 煞 車 (6) ES Cestlaers: 前 輪 的 轉 向 有 自 己 的 平 衡 機 制, 平 時 不 應 介 入 控 制 前 輪 轉 向, 除 了 修 正 轉 向 不 足 或 過 頭 強 制 去 介 入 前 輪 轉 向, 就 會 像 影 片 中 的 駕 駛 非 常 不 穩, 手 去 推 把, 會 讓 肩 膀 施 力, 造 成 重 心 上 移, 無 法 將 施 力 集 中 在 腰 上, 平 衡 過 彎 是 靠 腰 不 是 靠 手 5-6
137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安 全 駕 駛 準 備 篇 (b)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_ 安 全 駕 駛 準 備 篇 5-7
138 (c)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影 片 分 享 _ 安 全 駕 駛 準 備 篇 (d)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_ 安 全 駕 駛 準 備 篇 圖 第 1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5-8
139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二 第 二 波 分 享 1. 第 2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2 波 分 享 過 程 項 目 期 間 校 園 潮 人 KUSO 影 片 5 月 第 三 周 至 今 分 享 標 題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一 )~( 五 ) 分 享 管 道 分 享 記 錄 YouTube/FaceBook/PTT 機 車 討 論 版 1. PTT: 超 過 150 則 留 言, 內 容 多 半 集 中 討 論 機 車 在 道 路 上 的 路 權 以 及 自 身 遇 到 的 道 路 安 全 困 擾, 並 反 應 這 些 行 為 不 唯 獨 機 車 騎 士 所 有 ; 以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共 累 積 30,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150 則 留 言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30,000 人 次 ) 2. YouTube:5 則 影 片 共 累 積 8,766 次 點 閱 率 3. FaceBook: 共 累 積 了 60 篇 以 上 的 轉 載 分 享, 以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共 累 積 18,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60 篇 轉 載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18,000 人 次 ) 2. 分 享 技 巧 (1) 潮 人 知 名 度 運 用 校 園 潮 人 在 網 路 與 校 園 的 知 名 度 與 吸 睛 度, 先 來 提 高 影 片 本 身 的 可 看 度 與 知 名 度 (2) KUSO 風 格 採 取 網 路 影 片 最 愛 的 KUSO 風 格, 將 生 硬 的 交 通 安 全 議 題 轉 化 為 新 鮮 有 趣 的 誇 張 行 為, 進 而 帶 出 交 通 安 全 的 省 思 (3) 精 心 規 劃 YouTube 影 片 標 題 以 電 影 或 鄉 民 式 語 言 句 法 激 發 網 友 觀 賞 的 興 趣, 更 可 帶 出 發 言 討 論 的 意 願 第 1 篇 : 保 安! 可 以 讓 人 這 樣 鑽 了 又 鑽, 鑽 了 又 鑽 嗎? 第 2 篇 : 方 向 燈 可 不 是 裝 飾 品 第 3 篇 : 蛇 行 啊 不 就 好 棒 棒 第 4 篇 : 整 個 城 市 都 是 我 的 停 車 場 第 5 篇 : 騎 機 車 的 人 真 是 有 夠 機 車 (4) 誇 張 的 語 調 或 網 路 用 語 YouTube 影 片 的 內 文 說 明 : 就 算 沒 有 機 車 專 用 道 也 不 用 這 樣 辛 苦 開 道, 正 所 謂 欲 速 則 不 達, 這 樣 的 騎 車 方 式 只 讓 你 更 像 個 三 寶! 或 把 馬 路 當 成 馬 利 歐 賽 車 來 玩, 左 彎 右 拐 好 像 很 厲 害, 不 過 又 沒 有 障 礙 物 也 沒 有 對 手, 騎 個 車 - 有 必 要 那 麼 慌 忙 嗎? 以 誇 張 的 語 調 5-9
140 或 注 明 討 人 厭 行 為 等 字 眼, 來 強 調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魯 蛇 (loser, 網 路 流 行 語 ), 可 激 起 網 友 贊 同 或 反 對 意 見 的 彼 此 交 鋒 (5) 影 片 加 埋 關 鍵 字 機 車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車 禍 鑽 車 迷 你 機 車 等 增 加 被 搜 尋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6) 影 片 跨 平 台 分 享 包 括 臺 灣 鄉 民 最 愛 的 討 論 區 PPT 最 多 人 使 用 的 影 音 平 台 YouTube 臺 灣 網 友 觸 及 率 最 高 的 FaceBook 等, 廣 泛 散 佈 傳 播 並 且 透 過 素 人 分 享 與 目 標 族 群 的 社 群 團 體 如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從 廣 度 與 深 度 都 可 擴 大 接 觸 各 種 網 路 族 群 3.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 第 1 篇 保 安! 可 以 讓 人 這 樣 鑽 了 又 鑽, 鑽 了 又 鑽 嗎? (1) phoenixzro: 我 是 不 愛 鑽 車, 可 是 臺 灣 的 道 路 設 計 根 本 智 障, 機 車 道 騎 到 一 半 隨 時 會 變 化 成 以 下 :1. 停 車 場 2. 右 轉 專 用 車 道 3. 公 車 停 車 格 4. 計 程 車 停 車, 想 不 鑽 都 不 行 (2) scps14: 車 子 靜 止 不 能 鑽 嗎? 所 以 是 一 台 台 機 車 在 汽 車 後 方 排 隊 停 等? 想 詢 問 一 下 大 家 的 看 法, 我 平 常 騎 車 有 空 隙 是 會 往 前 騎 的 (3) Taipei Metro: 若 騎 士 的 駕 駛 觀 念 夠 完 善, 我 是 支 持 機 車 利 用 先 天 的 機 動 性 穿 越 車 流 有 人 會 覺 得 討 人 厭 我 想 是 因 為 1. 危 險 穿 越 法 2. 汽 車 卡 在 車 陣 眼 紅 其 實 汽 車 族 要 想 想, 你 們 在 吹 冷 氣 擋 太 陽 擋 雨 的 時 候 機 車 族 有 說 什 麼 嗎? 所 以 乖 乖 塞 車 享 受 吧! (4) 病 態 : 再 怎 樣 完 善 的 駕 駛 觀 念 也 無 法 對 突 如 其 來 的 意 外 之 舉 作 反 應 如 果 機 車 一 直 在 車 陣 當 中 鑽 來 鑽 去, 對 騎 機 車 的 人 自 己 而 言 並 不 會 怎 樣, 但 是 對 其 他 用 路 人 就 很 危 險 了 因 為 當 你 看 到 車 子 靜 止 不 動 或 是 很 慢 的 時 候 並 不 代 表 知 道 他 們 下 一 秒 是 否 要 加 油 門 了 試 想 ; 若 是 你 在 行 進 當 中 突 然 前 方 鑽 來 一 台 機 車 完 全 不 顧 你 的 感 受 就 這 樣 突 然 切 進 來 又 呼 嘯 而 過 揚 長 而 去, 若 是 差 點 要 撞 上 了, 又 或 者 被 你 嚇 到 了, 後 方 的 駕 駛 肯 定 要 突 然 煞 車, 倘 若 因 此 造 成 後 方 連 環 車 禍 該 如 何? 是 不 是 就 這 樣 又 不 干 你 的 事 直 接 走 了 (5) Taipei Metro: 同 意 你 說 的 機 車 穿 越 車 流 的 危 險 性 我 想 你 說 的 是 車 陣 中 的 之 字 型 穿 越 因 為 這 樣 的 動 作 和 車 流 方 向 交 叉, 所 以 才 會 有 那 麼 高 的 危 險 性 也 因 此 更 需 要 確 認 完 全 沒 有 來 車 時 才 做 這 種 穿 越 雖 然 我 依 然 贊 成 機 車 穿 越 車 流, 因 為 穿 越 車 流 可 以 有 效 率 同 時 又 很 安 全 但 可 惜 的 是 目 前 臺 灣 不 少 機 車 駕 駛 對 於 這 樣 的 觀 念 很 薄 弱 4.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 第 2 篇 方 向 燈 可 不 是 裝 飾 品 (1) d78965: 從 騎 機 車 的 會 打 燈 的 比 例 上 仔 細 觀 察, 發 現 開 車 的 會 打 燈 的 真 的 比 較 多, 特 別 是 變 換 車 道,99% 的 機 車 騎 士 不 會 打, 尤 其 是 公 車 靠 站 後, 在 公 車 後 面 的 機 車, 大 家 有 空 可 以 絕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是 直 接 侵 入 內 側 車 道, 完 全 把 命 交 給 後 方 5-10
141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2) parislove3: 不 只 轉 彎, 變 換 車 道 / 路 邊 停 車 / 路 邊 起 步, 這 些 都 要 不 過 上 面 這 些 情 況, 路 上 九 成 九 的 騎 士 都 不 會 做, 常 常 自 嘲 會 這 樣 做 的 是 稀 有 動 物 (3) Po-Yu Cheng: 要 從 機 車 考 照 就 納 入 " 變 換 車 道 要 打 方 向 燈 " 的 觀 念 而 不 是 只 有 " 轉 彎 前 xx 公 尺 前 要 打 方 向 燈 " 而 已 (4) 何 世 偉 : 說 實 在 話, 很 多 車 禍 都 是 沒 打 方 向 燈 造 成 的, 個 人 偏 向 立 法 規 定, 變 換 車 道 或 轉 彎 未 打 方 向 燈, 罰 款 200 元, 且 附 加 檢 舉 獎 金 一 個 案 件 50 元, 這 樣 絕 對 可 以 大 幅 降 低 車 禍 傷 亡 率 4.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 第 3 篇 蛇 行 啊 不 就 好 棒 棒 (1) Shin Yu Liu: 公 司 也 都 播 這 個 宣 導 影 片 有 時 候 真 的 是 交 通 亂 象 造 成 的 不 是 誰 誰 誰 的 問 題 要 性 命 你 的 選 擇 是 什 麼? 壓 車 真 的 有 必 要 不 壓 嗎? 撞 到 時 我 覺 得 沒 有 比 較 不 會 痛 的 感 覺 很 多 人 都 說 我 騎 車 傾 斜 角 度 太 大, 大 家 不 都 這 樣 彎 過 去, 我 也 沒 有 誇 張 的 行 為 ( 也 沒 拔 除 機 車 腳 架! 是 能 傾 斜 多 少 角 度? 還 是 合 法 又 是 幾 度? (2) David Lee: 先 叫 政 府 把 柏 油 路 鋪 平 再 說, 汽 車 還 有 安 全 帶, 機 車 彈 出 去 就 GG 了 (3) boafans: 我 倒 是 更 討 厭 不 給 別 人 路 走 的 人, 逼 的 別 人 要 鑽 車 縫 當 然 那 種 有 路 走, 不 想 排 隊, 所 以 切 出 去 的 不 算 路 上 隨 便 看 都 很 多 那 種, 明 知 道 過 不 去, 卻 也 要 把 空 間 塞 住 不 給 機 車 走 或 者 明 明 前 面 人 家 都 留 一 條 路 給 機 車 走, 某 幾 台 就 是 或 卡 住 右 邊, 造 成 機 車 得 左 右 左 右 來 回 走 5.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 第 4 篇 整 個 城 市 都 是 我 的 停 車 場 (1) r1t1r: 今 天 會 有 這 種 亂 象 也 就 是 因 為 停 車 格 一 再 地 塗 銷 加 上 大 眾 運 輸, 不 方 便 不 省 時, 連 錢 都 要 花 比 較 多, 沒 誘 因 (2) schumi3019: 政 府 有 問 題 嗎? 這 些 行 為 汽 車 也 有, 憑 什 麼 只 針 對 機 車, 根 本 打 壓 (3) Chris Liou: 雖 然 違 規 停 車 不 應 該 不 過 還 是 要 說... 機 車 違 規 停 車 的 影 響 比 汽 車 小 多 了... 靠 邊 停 不 容 易 影 響 到 車 流, 要 移 車 也 很 方 便... (4) Valion Hsu: 汽 車 並 排 才 危 險, 轉 彎 路 口 違 停 也 會 影 響 救 護 車 轉 彎 速 度 (5) 楊 憲 : 先 蓋 出 立 體 停 車 場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吧 (6) Lin Frank: 我 有 時 也 會 停 店 門 口, 但 我 會 留 通 道, 很 多 騎 士 道 德 普 遍 很 差, 車 位 都 愛 亂 插 亂 移 車, 除 非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否 則 打 死 也 不 要 停 路 邊 5.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 第 5 篇 騎 機 車 的 人 真 是 有 夠 機 車 (1) Gunslinger: 這 對 二 輪 四 輪 都 是 危 險 動 作, 只 是 四 輪 看 不 見 (2) n23454: 這 是 公 民 覺 醒 的 一 大 進 步, 推!!! (3) Dephy Chen: 提 醒 大 家, 我 們 經 常 在 等 紅 燈 時 做 一 些 奇 怪 的 事, 例 如 突 然 幫 朋 友 熄 火 拔 鑰 匙 等, 有 時 候 也 是 挺 危 險 啊 (4) guohuo: 怎 麼 一 直 在 針 對 機 車 族 霸 凌? 5-11
142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一 ) (b)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一 ) 5-12
143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c)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一 ) (d)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一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一 ) 5-13
144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二 ) (b )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二 ) 5-14
145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c)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二 ) (d)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二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二 ) 5-15
146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三 ) (b)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三 ) 5-16
147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c)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三 ) (d)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三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三 ) 5-17
148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四 ) (b)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四 ) 5-18
149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c)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四 ) (d)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四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四 ) 5-19
150 (a) YouTube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五 ) (b) FaceBook 影 片 分 享 _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五 ) (c) PTT 機 車 版 影 片 分 享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 五 ) 圖 第 2 波 影 片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行 為 ( 五 ) 5-20
151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三 第 三 波 分 享 1. 第 3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第 3 波 分 享 過 程 項 目 期 間 分 享 標 題 分 享 管 道 分 享 記 錄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5 月 第 3 周 至 今 詳 見 各 截 圖 FaceBook/PTT 機 車 討 論 版 1. PTT: 分 享 3 次 共 5 張 圖 表, 超 過 30 則 留 言, 內 容 集 中 討 論 機 車 事 故 的 警 世 意 味, 進 而 探 討 事 故 原 因 ; 以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共 累 積 6,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30 則 留 言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6,000 人 次 ) 2. FaceBook: 共 累 積 了 30 篇 以 上 的 轉 載 分 享, 以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共 累 積 9,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30 篇 轉 載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9,000 人 次 ) 2. 分 享 技 巧 (1) 精 選 容 易 有 感 的 數 據 從 各 種 統 計 數 據 中, 反 覆 討 論 研 擬 網 路 素 人 容 易 了 解 的 資 料, 並 精 選 篩 檢 後, 精 化 為 可 圖 像 運 用 的 數 字 (2) 簡 單 易 懂 的 圖 像 風 格 採 取 網 路 最 愛 的 圖 像 風 格, 將 生 硬 的 交 通 安 全 數 字 轉 化 為 簡 單 易 懂 的 漫 畫 風 格 或 色 塊 圖 像, 凸 顯 數 字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3) 上 傳 雲 端 易 於 分 享 圖 像 放 置 於 PTT 鄉 民 最 愛 使 用 的 縮 圖 網 址, 更 加 容 易 散 佈 分 享 3.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1) roder: 一 堆 屁 孩 國 中 就 在 飆 了, 你 自 己 看 那 range 有 多 大 (2) bill : 考 過 駕 照 代 表 有 上 路 的 資 格 在 臺 灣 不 適 用 (3) Dephy Chen: 政 府 提 倡 老 人 駕 照 回 收 換 悠 遊 卡 是 正 確 的, 畢 竟 人 老 了 視 力 及 身 體 反 應 都 會 逐 漸 變 差 看 到 長 輩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記 得 讓 出 博 愛 座 協 助 他 們 喔 小 朋 友 沒 駕 照 不 要 亂 騎 車 耍 帥, 不 然 鄉 民 都 會 給 噓 (4) 陳 靜 姿 : 常 常 看 見 長 輩 載 小 孩 都 沒 有 挑 適 合 的 安 全 帽 或 沒 戴, 所 以 數 據 才 會 顯 示 老 人 與 小 孩 傷 亡 機 率 很 高, 而 且 都 在 頭 部 現 在 戴 安 全 帽 很 普 遍, 但 是 小 孩 真 的 都 沒 有 落 實! 一 定 要 跟 身 邊 有 載 小 孩 的 長 輩 說 不 要 掉 以 輕 心 啊! (5) 陳 嘉 行 : 雖 然 我 小 時 候 也 是 這 樣 三 貼 沒 戴 安 全 帽, 現 在 才 知 道 這 樣 多 危 險 很 多 家 庭 跟 我 一 樣 沒 車, 但 還 是 要 注 意 安 全 5-21
152 (6) Hai Ting Chou: 其 實, 真 的 看 見 路 上 三 貼 的 小 孩, 真 的 會 替 小 朋 友 捏 一 把 冷 汗! 有 時 候 我 們 真 的 只 是 圖 一 時 的 方 便, 結 果 得 到 一 輩 子 的 遺 憾! 老 年 人 騎 車, 反 應 比 年 輕 人 慢, 真 的 也 要 多 小 心 一 點, 畢 竟 我 們 都 會 老! (7) tccan: 一 堆 自 以 為 技 術 好 的 白 目 死 小 孩 還 不 是 一 樣, 不 看 後 方 有 否 來 車 就 直 接 外 側 左 轉 的, 還 有 一 堆 鄉 下 的 年 輕 人 也 都 是 一 樣! (8) catpig0420: 橫 衝 直 撞 跟 活 動 路 障 的 差 別! (9) olan8: 幹 嘛, 要 說 三 寶 就 直 說 阿 我 來 說 : 三 寶 不 意 外, 外 側 直 接 左 轉 的 一 堆! (10) danielpupu20: 真 的 要 記 得 保 持 安 全 車 距 (11) 葉 修 銘 : 騎 車 出 門 遵 守 號 誌 燈 外, 自 己 要 有 所 防 護 措 施 安 全 帽 佩 戴, 專 心 騎 車 時 的 路 況 後 照 鏡 的 車 況 也 要 時 常 注 意, 騎 車 不 求 快, 安 全 最 重 要 (12) Dephy Chen: 想 想 也 是, 大 家 騎 車 第 一 個 撞 擊 的 位 子 不 分 年 紀 都 是 車 頭 車 尾 就 真 的 是 倒 霉 被 人 撞 記 得 小 心 左 手 右 轉 車 輛, 肇 事 率 比 右 手 邊 來 得 高 (a) FaceBook 分 享 5-22
153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b) FaceBook 分 享 (c) FaceBook 分 享 5-23
154 (d) PTT 分 享 (e) PTT 分 享 (f) PTT 分 享 圖 第 3 波 分 享 Infographic 與 網 友 回 應 5-24
155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四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1.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項 目 期 間 表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過 程 創 造 議 題 7 月 第 2 周 分 享 標 題 部 長 局 長 給 問 嗎? 分 享 管 道 分 享 記 錄 2. 發 佈 技 巧 (1) 掌 握 機 車 議 題 FaceBook/PTT 機 車 討 論 版 1. PTT: 超 過 100 則 以 上 的 回 留 言, 網 友 熱 衷 提 出 各 種 機 車 相 關 問 題, 也 有 網 友 設 想 交 通 部 長 或 局 長 會 回 答 的 方 式, 網 路 充 滿 各 式 交 鋒, 熱 度 持 續 蔓 延, 成 為 該 版 當 月 最 熱 門 的 話 題 之 一 以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率 計 算, 累 積 至 少 20,000 人 次 的 瀏 覽 率 (100 則 留 言 平 均 每 則 200 人 次 瀏 覽 =20,000 人 次 ) 2. FaceBook: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發 佈 部 長 局 長 給 問 嗎? 累 積 了 100 篇 以 上 留 言, 高 達 40 則 以 上 的 轉 帖 創 下 開 粉 絲 團 開 立 以 來 最 熱 門 的 討 論 留 言 串 之 一 以 粉 絲 團 人 數 27,390 至 少 80% 網 友 看 過 此 則 ( 因 FaceBook 的 粉 絲 團 具 有 自 動 提 醒 功 能, 團 內 有 新 文, 其 會 自 動 提 醒 觀 看, 假 設 有 20% 的 成 員 並 非 經 常 使 用 FaceBook, 故 初 步 預 測 80% 會 收 到 提 醒 而 觀 看 ), 不 含 轉 帖 人 數 瀏 覽 人 次 約 21,912 人 次 以 上 (27,390 人 次 80%=21,912 人 次 )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影 片 分 享 與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的 分 享, 於 相 關 機 車 議 題 的 知 名 版 位 與 臉 書 粉 絲 團, 逐 步 建 立 起 討 論 熱 度, 不 定 時 拋 出 相 關 議 題 來 凝 聚 機 車 的 注 意 度 於 第 3 場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直 接 開 放 提 問, 果 然 引 發 多 時 醞 釀 的 討 論 熱 度 (2) 部 會 首 長 的 吸 睛 高 度 議 題 主 打 交 通 部 長 與 雙 北 交 通 局 長 首 度 同 台,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最 高 交 通 首 長 必 定 吸 引 最 大 的 討 論 度, 激 發 網 友 各 種 正 反 意 見 的 交 鋒, 鄉 民 甚 至 主 動 扮 演 政 府 角 色 來 回 答 提 問, 激 發 一 波 波 討 論 熱 潮 (3) 誠 摯 邀 請 鄉 民 加 入 實 體 討 論 從 討 論 的 熱 烈 串 中, 精 選 理 性 言 之 有 物 者, 私 訊 發 函 邀 請 參 與 實 體 的 公 民 論 壇 為 公 民 論 壇 帶 來 更 豐 富 與 充 實 的 意 見 表 達 外, 也 可 將 公 民 論 壇 的 參 加 感 想, 再 度 於 網 路 分 享, 持 續 製 造 擴 散 的 效 果 (4) 巧 妙 融 入 公 民 論 壇 的 流 程 精 選 網 路 留 言 中 俱 有 戲 劇 性 與 建 言 度 者, 透 過 主 持 人 的 專 業 主 播 口 吻, 於 公 民 論 壇 現 場 宣 讀 討 論 表 現 出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的 開 放 態 度, 網 友 的 創 意 口 吻, 更 能 激 發 現 場 發 言 討 論 的 意 願 5-25
156 3.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1) t : 要 推 捷 運 站 轉 乘, 那 車 要 停 哪? 現 在 捷 運 站 周 邊 難 停 到 靠 杯 而 且 因 為 U-Bike 還 塗 銷 了 一 大 堆 停 車 格 先 取 消 禁 行 機 車 比 較 實 在! (2) xuptjo: 先 算 算 臺 北 市 有 多 少 停 車 格, 近 五 年 又 註 銷 多 少 停 車 格? (3) arm370x: 臺 北 市 有 錢 人 跟 官 員 認 為 機 車 在 道 路 上 很 落 後, 不 會 被 開 單 的 腳 踏 車 有 專 用 車 位, 機 車 只 能 自 己 拜 關 公 (4) paul324: 騎 車 不 管 是 時 間 金 錢 成 本 便 利 性 不 用 人 擠 人 保 證 有 座 位 都 勝 捷 運 捷 運 要 真 這 麼 方 便, 大 臺 北 地 區 為 什 麼 還 這 麼 多 機 車 呢? (5) John Chen: 當 年 禁 行 機 車 條 款 也 是 從 在 地 出 發 試 辦 後 發 布 至 全 國 現 今 30 年 前 的 過 時 政 策 至 今 被 婊 的 體 無 完 膚! (6) 黃 品 澄 : 我 想 問 交 通 部 長, 國 內 交 通 對 2 輪 族 普 遍 歧 視,4 輪 汽 車 又 太 耗 油 占 空 間 不 環 保, 目 前 科 技 已 進 步 到 發 展 出 3 輪 機 車, 安 全 不 像 2 輪 機 車 容 易 傾 倒, 也 比 4 輪 汽 車 小 巧 省 油 但 是 國 內 的 法 規 規 定 3 輪 機 車 只 限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法 規 落 後 國 外 太 多, 有 無 改 進 之 空 間? 國 內 廠 商 生 產 出 高 科 技 的 3 輪 機 車, 只 能 銷 往 國 外, 國 內 反 而 不 能 享 受 到 進 步 的 科 技? (7) 林 柏 璋 : 可 否 研 擬 合 法 加 掛 安 全 的 邊 車 與 拖 車? 比 路 上 土 砲 來 的 好 又 能 增 加 實 用 性, 亦 更 能 取 代 汽 車, 以 達 節 能 目 的 再 者 加 裝 這 些, 更 不 用 擔 心 鑽 車 問 題, 應 該 盡 速 開 放 (8) Tom Chen: 我 只 想 知 道 限 制 機 車 必 須 兩 段 式 轉 和 禁 行 機 車, 這 樣 是 不 是 違 憲? 我 覺 得 該 是 提 出 釋 憲 的 時 候 了 只 不 過 不 知 道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限 制, 或 是 已 有 人 提 出 過? 5-26
157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a) FaceBook 提 問 (b)facebook 網 友 留 言 5-27
158 (c) PTT 機 車 版 提 問 (d) PTT 機 車 版 網 友 回 應 圖 第 4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與 網 友 回 應 5-28
159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五 第 5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1. 第 5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項 目 期 間 表 第 5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過 程 擴 散 效 應 7 月 第 2 周 到 第 4 周 擴 散 議 題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談 了 什 麼? 擴 散 管 道 分 享 記 錄 2. 散 佈 實 況 FaceBook/PTT 機 車 討 論 版 蘋 果 日 報 網 路 即 時 新 聞 1. 蘋 果 日 報 網 路 即 時 新 聞 :3 天 內 點 閱 人 氣 數 超 過 10,000, 為 當 天 生 活 類 熱 門 新 聞 前 三 大 新 聞 下 方 網 友 留 言 超 過 30 則 該 則 新 聞 累 積 FaceBook 讚 數 超 過 1,200 個 以 每 位 網 友 留 言 有 300 位 朋 友 看 過,30 則 留 言 至 少 創 造 9,000 人 次 瀏 覽 (30 則 留 言 平 均 每 則 300 人 次 瀏 覽 =9,000 人 次 ), 再 加 上 該 則 新 聞 的 按 讚 人 數 1,211 人,FB 瀏 覽 至 少 共 10,211 人 次 2.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FaceBook: 參 與 公 民 論 壇 的 感 想 與 照 片 PO 文 共 兩 次, 留 言 超 過 30 則, 按 讚 人 數 超 過 1,000 人, 分 享 則 數 超 過 20 則 蘋 果 日 報 新 聞 分 享 PO 文 1 則, 留 言 超 過 50 則, 按 讚 人 數 超 過 1,000 人, 分 享 則 數 超 過 50 則 設 定 粉 絲 團 人 數 27,390 人 有 80% 看 過 這 三 則 PO 文, 瀏 覽 人 次 三 則 合 計 共 65,736 (27,390 人 次 80% 3=65,736 人 次 ) 3.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粉 絲 團 FaceBook: 參 與 公 民 論 壇 的 感 想 與 照 片 PO 文, 留 言 超 過 50 則, 按 讚 人 數 超 過 1,370 人, 分 享 則 數 超 過 190 則 設 定 粉 絲 團 人 數 155,287 人 有 80% 看 過 這 則 PO 文, 瀏 覽 人 次 約 124,230 (155,287 人 次 80%=124,230 人 次 ) 4.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官 網 : 點 閱 人 次 高 達 21,071, 留 言 則 數 共 有 157 則 (1) 蘋 果 日 報 網 路 即 時 新 聞 網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FaceBook 粉 絲 團 以 部 長 局 長 給 問 嗎? 於 第 3 場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舉 行 前 公 開 向 網 友 募 集 問 題, 引 發 一 連 串 討 論 熱 潮, 進 而 得 到 蘋 果 日 報 網 路 記 者 的 注 意 力 針 對 網 友 的 留 言 與 參 加 活 動 座 談 的 感 想, 發 佈 一 條 即 時 新 聞 蘋 果 日 報 以 其 一 貫 的 辛 辣 手 法 下 標 題 機 車 政 策 被 譙 翻, 網 友 嗆 官 員 : 騎 來 你 就 懂 了, 吸 引 大 量 網 路 新 聞 點 閱 但 新 聞 內 容 文 字 持 平 採 取 網 友 的 各 種 留 言, 並 無 褒 貶 的 針 對 性 敘 述 反 而 因 為 廣 納 各 種 批 評 言 論, 吸 引 網 友 正 反 意 見 交 鋒, 持 續 攀 高 該 則 新 聞 點 閱 數 (2)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部 長 局 長 給 問 嗎? 募 集 網 友 提 問, 版 主 也 主 動 回 覆 相 關 議 題 的 立 場, 加 上 實 際 參 加 公 民 論 壇 者, 繼 續 發 表 參 加 感 想 相 互 推 波 助 瀾 下 將 討 論 熱 度 吵 到 最 高, 果 然 吸 引 到 主 流 媒 體 的 注 意 力 進 而 引 發 後 續 報 導 5-29
160 (3)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粉 絲 團 從 版 主 願 意 參 加 第 3 場 的 討 論 開 始, 深 刻 體 驗 到 交 通 部 探 討 機 車 議 題 的 誠 意, 陸 續 將 相 關 議 題 與 感 想 於 粉 絲 團 或 官 網 發 佈 外, 並 答 應 成 為 第 4 場 公 民 論 壇 的 主 講 人 之 一, 主 動 貢 獻 網 友 的 各 方 意 見, 並 號 召 更 多 熱 血 網 友 投 入 3. 網 友 意 見 精 選 (1) Charlie Chen: 我 這 樣 說 好 了, 以 迴 龍 站 附 近 的 機 車 停 車 位 來 說, 一 開 放 後 馬 上 被 附 近 住 戶 停 滿 滿, 早 上 六 點 去 停 就 只 有 剩 幾 個 位 子 了, 下 班 七 點 半 出 站, 又 只 剩 下 幾 個 位 子, 代 表 那 邊 車 都 沒 動, 根 本 就 不 是 通 勤 族 在 停 的 捷 運 的 機 車 停 車 位 應 該 要 設 置 感 應 卡 裝 置, 要 嗶 卡 才 能 進 出, 沒 坐 捷 運 而 嗶 出 就 會 扣 款, 這 樣 才 不 會 讓 沒 坐 捷 運 的 去 霸 佔 公 有 停 車 位 (2) 邱 庭 亮 : 應 該 叫 汽 車 族 去 搭 捷 運 才 能 環 保 吧, 歐 洲 國 家 進 城 都 要 收 費, 而 且 還 有 承 載 管 制, 臺 灣 一 直 反 過 來 搞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重 點 是 路 可 不 可 以 先 鋪 平 啊 先 算 算 臺 北 市 有 多 少 停 車 格, 近 五 年 又 註 銷 多 少 停 車 格? (3) 劉 秋 芳 : 解 決 問 題 的 根 源, 其 實 就 出 在 臺 北 市 政 府, 北 市 停 管 處 只 要 將 機 車 停 車 位 全 數 改 成 收 費, 並 讓 花 費 ( 包 含 時 間 ) 高 過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通 勤 的 機 車 族 自 然 就 消 失 的 無 影 無 蹤 了, 而 把 問 題 完 全 丟 去 給 新 北 市 政 府, 如 此 一 來 根 本 什 麼 交 通 政 策 與 道 路 規 劃 都 不 用 改, 更 不 需 要 開 什 麼 會 還 被 批 作 秀 (4) Tim Ma: 捷 運 票 價 不 合 理 + 轉 乘 停 車 位 不 足, 甚 至 付 費 也 沒 位 置 停 舉 例 好 了, 臺 鐵 松 山 車 站 附 近 現 在 機 車 位 砍 光 光, 行 人 走 道 空 空 如 也, 這 叫 哪 門 子 無 縫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5) 修 米 : 每 天 走 中 興 橋 跟 重 新 橋 有 時 候 機 車 道 塞 滿 滿, 裡 面 寬 廣 的 汽 車 道 空 的 跟 啥 鬼 一 樣 (6) 林 正 憲 : 我 上 下 班 進 出 淡 水 每 天 要 走 的 路 也 是 塞 爆, 三 線 車 道, 總 共 有 三 線 車 道 塞 滿 滿 的 汽 車, 只 有 水 溝 蓋 上 有 緩 慢 前 進 的 一 排 機 車 塞 車 真 的 是 機 車 族 的 問 題 嗎? 5-30
161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a) 蘋 果 日 報 網 路 即 時 新 聞 標 題 (b)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主 文 5-31
162 (c)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粉 絲 團 官 網 PO 文 (d)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粉 絲 團 官 網 PO 文 圖 第 5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5-32
163 第 五 章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辦 理 過 程 5.4 社 群 行 銷 結 果 檢 討 一 跨 平 台 溝 通, 觸 及 最 多 目 標 族 群 透 過 生 動 貼 切 的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與 有 趣 的 Infographic 分 享, 成 功 引 發 機 車 話 題 發 燒, 彙 整 各 次 分 享 之 瀏 覽 率 成 果, 如 表 所 示 表 瀏 覽 率 一 覽 表 項 目 內 容 PTT FaceBook Web YouTube 備 註 第 1 波 分 享 第 2 波 分 享 安 駕 影 片 16,000 9,000 9,149 校 園 潮 人 影 片 30,000 18,000 8,766 第 3 波 分 享 第 四 波 擴 大 議 題 分 享 第 五 波 擴 散 效 應 操 作 Infographic 資 訊 圖 表 募 集 網 友 提 問 蘋 果 日 報 即 時 新 聞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粉 絲 團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粉 絲 團 小 老 婆 汽 機 車 資 訊 網 官 網 6,000 9,000 20,000 21,912 10,211 10,000 65,736 3 則 124,230 21,071 總 計 人 次 358,
164 二 回 應 與 討 論 方 向 正 確 以 回 覆 內 容 來 看,PTT 或 FaceBook 社 群 平 台 的 族 群 TA 精 準, 且 熱 衷 針 對 機 車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因 此 回 應 率 以 及 討 論 方 向 皆 符 合 PO 文 的 引 導 方 向 而 且 適 度 引 導 之 後, 網 友 相 互 交 鋒 的 網 路 特 性, 又 將 討 論 熱 度 一 波 波 推 高 三 階 段 性 提 供 內 容, 逐 步 引 發 共 鳴 設 定 網 路 社 群 溝 通 階 段 性 目 標, 先 以 符 合 時 事 討 論 的 安 全 駕 駛 影 片, 切 中 當 紅 議 題 再 發 佈 網 友 思 考 模 式 的 KUSO 影 片, 擴 大 被 關 注 的 層 面, 增 加 討 論 族 群 的 廣 度 搭 配 統 計 數 據 的 資 訊 圖 表, 提 升 議 題 討 論 的 深 度 最 後 運 用 社 群 網 路 的 力 量 主 動 創 造 議 題, 結 合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實 體 活 動, 引 爆 全 面 性 的 機 車 討 論 氛 圍 四 發 揮 關 鍵 意 見 領 袖 的 魅 力 多 方 面 與 機 車 議 題 的 關 鍵 意 見 領 袖 (Key Opinion Leader,KOL) 合 作, 從 虛 擬 網 路 開 始, 提 供 創 造 的 內 容 予 KOL, 以 KOL 的 網 路 魅 力 吸 引 網 友 注 意, 願 意 主 動 討 論 相 關 內 容 設 定 的 議 題 進 一 步 合 作 從 虛 擬 跨 入 實 境, 邀 請 KOL 列 席 公 民 論 壇 或 擔 任 主 講 人, 再 將 列 席 討 論 的 內 容 回 饋 到 網 路 上, 製 造 另 一 波 討 論 熱 潮 五 因 應 發 言, 回 饋 政 策 不 論 立 場 利 弊 得 失 與 可 行 性, 廣 泛 收 納 網 友 建 言, 全 方 位 整 合 正 反 意 見, 結 合 實 體 活 動 公 民 論 壇 蒐 集 的 發 言 單, 整 理 提 供 可 作 為 未 來 機 車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規 劃 參 考 六 創 造 主 流 媒 體 效 益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公 民 論 壇 雖 非 公 開 式 座 談, 但 透 過 網 路 一 步 一 步 深 入 地 討 論 政 策, 持 續 累 積 前 幾 場 的 討 論 能 量, 終 於 在 網 路 上 引 發 高 度 注 目, 吸 引 到 主 流 媒 體 的 關 注, 又 因 為 主 流 媒 體 的 主 動 報 導, 提 供 網 友 下 一 波 討 論 的 力 道, 彼 此 相 輔 相 成, 讓 原 本 只 有 特 定 族 群 才 願 意 花 時 間 了 解 的 機 車 交 通 議 題, 大 大 增 加 了 討 論 廣 度 與 曝 光 強 度 5-34
165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章 已 就 目 前 國 內 機 車 使 用 特 性 肇 事 事 故 樣 態 以 及 在 各 層 面 存 在 之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 第 四 章 則 歸 納 4 場 對 話 活 動 的 基 調 演 講 人 與 談 專 家 發 言 與 建 議 及 活 動 中 民 眾 提 出 的 相 關 看 法 ; 第 五 章 則 透 過 網 路 社 群 進 行 溝 通, 蒐 集 相 關 建 議 本 章 綜 整 上 述 章 節 的 議 題 與 建 議 方 向, 初 步 研 提 相 對 應 之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與 改 善 措 施, 作 為 後 續 政 府 單 位 擬 定 政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進 而 達 到 提 高 民 眾 對 交 通 安 全 之 意 識,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傷 亡 之 目 的 6.1 結 論 機 車 成 因 與 治 理 者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數 據 分 析 各 界 訪 談, 以 及 4 場 對 話 活 動 之 討 論 溝 通, 本 計 畫 分 析 造 成 臺 灣 擁 有 超 過 1,400 萬 輛 的 機 車 的 成 因 與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圖 由 圖 可 知, 造 成 機 車 的 成 因 眾 多, 如 : 1. 經 濟 因 素 : 受 限 於 現 況 房 價 高 漲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較 高 機 車 成 本 相 對 低 等 影 響, 民 眾 無 法 購 屋 於 市 區, 僅 能 通 勤 往 返 工 作 地 與 家 中 ; 另 就 成 本 相 較 而 言, 公 共 運 輸 成 本 相 對 機 車 成 本 高, 在 無 適 當 補 貼 或 限 制 下, 民 眾 單 就 經 濟 考 量, 以 機 車 為 優 先 選 擇 交 通 工 具, 機 車 成 為 所 得 低 者 之 代 名 詞 2. 管 理 因 素 : 現 況 法 令 對 機 車 管 制 相 對 於 汽 車 鬆 懈, 法 令 對 機 車 的 定 位 不 明 燃 料 費 低 ; 政 府 與 民 眾 對 法 規 之 認 知 有 部 分 不 同 ; 機 車 考 照 過 於 簡 單, 民 眾 安 全 駕 駛 知 識 不 足 ; 警 政 部 門 因 體 諒 機 車 為 弱 勢 族 群, 對 於 機 車 違 規 取 締 不 嚴 與 罰 則 較 輕 ; 地 方 政 府 之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亦 以 汽 車 為 主 體, 機 車 為 附 屬 ; 環 保 部 門 之 空 污 基 金 則 未 補 助 機 車 ; 保 險 部 門 對 機 車 之 保 費 採 車 型 計 費, 保 費 過 低 ; 財 政 部 門 之 機 車 牌 照 稅 亦 低 等, 因 此 造 就 現 況 機 車 問 題 的 產 生 3. 產 業 因 素 : 機 車 多 給 人 速 度 掛 帥 之 印 象, 縱 使 機 車 型 號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對 於 安 全 備 配 之 進 化 仍 有 限, 另 外, 機 車 亦 相 對 於 汽 車 維 修 便 宜 與 維 修 地 點 易 尋 等 特 點 4. 心 理 因 素 : 除 經 濟 管 理 與 產 業 等 因 素 外, 造 成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率 居 高 不 下 之 原 因, 亦 受 心 理 因 素 影 響, 其 為 民 眾 初 階 擁 車 之 代 表, 且 可 及 性 高 停 車 方 便, 加 上 部 分 地 區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對 於 工 作 性 質 需 隨 時 至 各 地 家 中 短 途 接 送 購 物 等, 機 車 為 最 佳 的 短 途 代 步 工 具 面 對 民 眾 龐 大 且 不 同 的 機 車 需 求, 並 非 單 一 單 位 或 部 會 可 以 解 決, 機 車 問 題 不 是 單 純 的 交 通 問 題, 而 分 群 治 理 是 治 理 機 車 的 策 略 主 軸, 如 圖 不 同 的 族 群 擁 有 的 騎 乘 機 車 目 的 需 求, 不 同 目 的 對 應 不 同 的 距 離 與 速 度, 例 如 短 程 機 車 使 用 者, 目 的 可 能 為 接 送 及 購 物 特 性, 重 視 方 便 且 安 全 ; 對 6-1
166 於 長 程 機 車 使 用 者, 目 的 可 能 為 通 勤 或 旅 遊 等, 其 相 對 重 視 可 及 性 與 時 間 等 因 此 身 為 交 通 治 理 者 應 提 出 輕 型 運 具 之 願 景, 透 過 不 斷 的 分 而 治 之 策 略, 避 免 機 車 一 直 被 視 為 弱 勢 的 角 色, 讓 其 各 安 其 位, 透 過 對 話 溝 通, 抽 絲 撥 繭 分 析 機 車 使 用 者 面 臨 的 問 題, 進 而 提 出 有 效 之 管 理 策 略 交 通 部 門 環 保 部 門 保 險 部 門 財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修 法 不 易 定 位 不 清 法 制 單 位 燃 料 費 低 考 訓 單 位 警 政 部 門 日 本 東 南 亞 民 意 壓 力 機 車 製 造 業 者 機 車 行 法 規 認 知 管 理 安 駕 不 足 規 範 不 體 貼 產 業 帥 氣 拉 風 安 考 駕 照 不 過 足 易 考 照 過 易 交 工 考 慮 少 穩 定 性 差 速 度 掛 帥 維 修 方 便 體 諒 弱 勢 執 法 較 不 嚴 罰 則 較 輕 安 全 機 能 少 空 污 基 金 心 理 可 及 性 高 經 濟 保 費 較 低 房 價 高 漲 薪 資 低 廉 初 階 擁 車 方 便 停 車 省 油 免 停 車 費 維 修 便 宜 牌 照 稅 低 全 年 可 騎 保 費 過 低 稅 費 較 低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弱 勢 需 求 氣 候 緯 度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機 車 成 因 與 相 關 利 害 者 概 念 圖 距 離 上 班 旅 遊 環 島 跨 區 域 周 邊 地 區 方 便 且 安 全 載 小 孩 上 學 上 學 休 閒 看 電 影 快, 但 須 有 序 附 近 地 區 慢, 但 要 安 全 買 早 餐 到 7-11 到 市 場 可 及 且 及 時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速 度 (km/hr.) 圖 治 理 策 略 主 軸 : 分 群 治 理 6-2
16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策 略 中 心 概 念 透 過 圖 釐 清 機 車 成 因 與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者 後, 分 別 從 經 濟 管 理 產 業 與 心 理 等, 思 考 各 因 素 間 關 聯 與 解 決 方 向 ( 如 圖 所 示 ),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1. 心 理 - 資 訊 社 會 - 心 理 尊 重 帶 來 效 益 與 秩 序, 民 眾 不 是 拒 絕 改 變, 而 是 希 望 交 通 治 理 者 可 以 在 重 視 機 車 需 求 的 角 度 上 去 做 改 變 目 前 在 機 車 的 數 據 與 研 究 上 是 不 夠 的, 無 法 真 實 確 切 瞭 解 問 題 後 的 背 景 原 因, 因 此 建 議 應 整 合 資 訊 公 民 參 與, 整 合 相 關 之 資 料 庫, 並 適 度 開 放 民 眾 使 用, 進 而 由 民 眾 反 饋 資 訊 給 予 資 料 庫 2. 心 理 - 資 訊 社 會 - 管 理 ( 法 治 工 程 與 教 育 )- 心 理 安 全 從 來 不 是 廉 價 事, 交 通 治 理 者 必 須 要 面 對 機 車 使 用 者 求 便 利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與 弱 勢 需 求 等 問 題, 然 而 從 近 年 來 的 肇 事 件 數 與 發 生 原 因, 綜 整 多 數 的 問 題 皆 源 自 於 沒 有 專 業 的 駕 駛 訓 練, 交 工 設 計 不 良 與 規 範 不 體 貼 用 路 人 等 因 此 建 議 在 教 育 面 上, 考 照 升 級 專 業 的 駕 訓 應 將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考 照 制 度, 傳 授 民 眾 專 業 的 駕 駛 訓 練 ; 工 程 面 上, 則 需 加 緊 透 過 資 訊 的 蒐 集 與 相 關 的 研 究, 重 視 人 因 減 少 衝 突 讓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與 交 工 設 施, 全 面 的 將 機 車 行 為 因 子 納 入 考 量 法 治 面 上, 則 將 相 關 資 訊 與 研 究 成 果, 納 入 規 範 的 訂 定 中, 友 善 機 車 明 訂 規 範, 將 機 車 行 為 與 安 全 的 訴 求 納 入 考 量 ; 機 車 問 題 非 單 一 部 會 的 責 任, 應 適 時 跨 域 合 作, 進 而 達 到 重 視 安 全, 關 懷 弱 勢, 以 安 全 為 出 發 點, 提 供 安 全 與 便 利 兼 顧 之 運 輸 環 境 3. 心 理 - 經 濟 - 心 理 機 車 不 可 能 被 消 滅, 除 公 共 運 輸 目 前 的 普 遍 性 不 足 外, 民 眾 中 認 為 擁 有 機 車 是 一 種 初 階 擁 車 是 一 種 行 動 的 權 利 但 機 車 或 許 是 必 須 品, 但 速 度 不 是, 肯 定 機 車 短 程 接 駁 的 定 位, 必 須 要 體 認 在 都 會 中, 機 車 是 一 種 買 不 起 市 中 心 高 房 價 是 一 種 費 用 較 低 廉 的 交 通 方 式, 更 是 臺 灣 經 濟 的 快 速 薪 資 低 廉 與 房 價 高 漲 的 隱 喻 因 此, 解 決 機 車 的 使 用 問 題, 要 讓 民 眾 減 少 機 車 的 使 用, 提 供 誘 因 減 少 騎 乘, 例 如 與 軌 道 運 輸 合 作, 提 供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之 優 惠, 縮 短 機 車 騎 乘 距 離,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另 外, 目 前 現 有 強 制 險 保 費 依 車 型 計 費 無 法 與 肇 事 記 錄 結 合 等 問 題, 故 建 議 可 保 費 升 級, 保 費 計 費 因 人 而 異, 並 與 保 險 部 門 警 政 部 門 等 單 位 合 作, 將 部 分 保 費 收 入 移 作 駕 訓, 使 保 費 運 作 具 正 向 循 環 6-3
168 4. 心 理 - 產 業 - 心 理 機 車 問 題 成 因, 並 非 單 純 的 交 通 問 題, 民 眾 常 受 到 電 視 上 帥 氣 拉 風 速 度 掛 帥 的 機 車 廣 告 吸 引, 以 及 貪 圖 機 車 維 修 方 便 等 原 因, 往 往 就 決 定 購 買 或 使 用 機 車, 將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最 後 一 位 考 慮, 未 評 估 其 安 全 機 能 加 上 近 年 政 府 對 於 機 車 發 展 則 未 於 對 汽 車 工 業 發 展 用 心, 因 此 即 使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優 秀 的 安 全 科 技 產 品, 仍 未 明 確 獲 得 政 府 支 持, 因 此 建 議 跨 域 合 作 開 發 新 品, 產 官 界 互 相 合 作, 共 同 開 發 安 全 備 品, 提 高 國 人 騎 車 之 安 全 綜 整 現 況 臺 灣 機 車 成 因, 以 及 本 計 畫 經 資 料 分 析 訪 談 與 對 話 活 動 發 現 之 問 題, 共 分 類 為 7 大 類 議 題, 並 以 此 提 出 6 大 項 機 車 管 理 策 略 中 心 概 念, 包 含 考 訓 升 級, 專 業 駕 訓 重 視 安 全, 關 懷 弱 勢 整 合 資 訊, 公 民 參 與 重 視 人 因, 減 少 衝 突 友 善 機 車, 明 訂 規 範 提 供 誘 因, 減 少 騎 乘 與 保 費 升 級, 開 發 新 品 等 將 中 心 概 念 發 展 於 各 議 題 中, 如 圖 所 示 另 於 第 節 再 針 對 各 議 題 提 出 較 細 緻 之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請 詳 列 如 表 6.1-2: 法 治 管 理 工 程 規 範 不 體 貼 執 法 不 嚴 罰 則 較 輕 教 育 資 訊 社 會 經 濟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方 便 停 車 可 及 性 高 房 價 高 漲 薪 資 低 廉 省 油 免 停 車 費 維 修 便 宜 保 費 / 稅 費 較 低 提 供 誘 因 減 少 騎 乘 保 費 升 級 考 照 升 級, 專 業 駕 訓 重 視 人 因, 減 少 衝 突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友 善 機 車, 明 訂 規 範 重 視 安 全, 關 懷 弱 勢 速 度 掛 帥 安 全 機 能 少 帥 氣 拉 風 維 修 方 便 跨 域 合 作 開 發 新 品 圖 策 略 發 想 概 念 圖 心 理 6-4
16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資 料 分 析 議 題 探 討 對 話 活 動 社 群 網 路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速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重 視 安 全 關 懷 弱 勢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考 訓 升 級 專 業 駕 訓 整 合 資 訊 公 民 參 與 機 車 安 全 重 視 人 因 減 少 衝 突 友 善 機 車 明 訂 規 範 提 供 誘 因 減 少 騎 乘 機 車 路 權 停 車 與 轉 乘 跨 域 合 作 保 費 升 級 開 發 新 品 其 他 配 套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管 理 政 策 與 改 善 措 施 構 想 圖 6-5
170 一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 考 訓 升 級, 專 業 駕 訓 1. 機 車 的 危 險 除 人 包 鐵 的 先 天 劣 勢, 機 車 的 危 險 還 來 自 於 以 下 3 點, 包 含 考 照 沒 有 和 安 全 意 識 與 行 為 的 養 成 結 合 機 車 缺 乏 嚴 謹 的 訓 練, 以 及 不 同 道 路 使 用 者 缺 乏 對 其 他 車 輛 特 性 的 認 識 2. 考 訓 升 級 專 業 駕 訓 的 核 心 是 考 訓 制 度 的 改 革 本 計 畫 建 議 可 以 從 多 個 方 面 改 善 : (1) 推 動 循 序 漸 近 的 二 輪 車 學 習 制 度 ( 如 圖 6.1.5), 從 良 好 的 學 習 制 度 開 始, 透 過 漸 近 式 學 習, 從 滑 步 車 開 始, 進 而 自 行 車 輕 型 機 車 至 重 型 機 車, 從 小 學 習 與 二 輪 車 和 平 相 處 (2) 提 高 機 車 考 照 制 度 要 具 備 分 級 循 序 取 得 的 概 念, 除 筆 試 外, 應 要 納 入 路 考 和 情 境 考 題 A. 如 圖 所 示, 建 議 可 參 考 澳 洲 運 輸 事 故 委 員 會 (Transport Accident Commission, TAC) 專 為 提 升 機 車 新 手 所 設 計 的 Ride Smart 系 統, 或 是 紐 西 蘭 運 輸 署 (New Zealand Transport Agency, NZTA) 和 事 故 傷 害 補 償 公 司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 與 民 間 能 源 公 司 車 廠 駕 駛 訓 練 等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的 edrive 線 上 互 動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系 統 B. 兩 學 習 系 統 皆 利 用 實 境 技 術, 拍 攝 道 路 上 不 同 的 情 境, 民 眾 可 透 過 系 統 中 各 種 模 組, 學 習 其 能 適 時 進 行 防 禦 性 之 駕 駛 行 為, 面 對 危 險 時 能 做 出 風 險 最 小 的 反 應 等 安 全 駕 駛 知 能 C. 臺 灣 亦 有 類 似 產 品, 國 內 已 有 產 學 界 合 作, 使 用 臺 灣 道 路 場 景 製 作 臺 灣 版 的 危 險 感 知 測 驗 平 台, 衡 量 受 測 者 對 行 車 時 的 危 險 預 期 程 路 線 預 測 等 判 斷 能 力 建 議 可 以 此 為 基 礎, 經 適 度 調 整 與 測 試 後, 提 供 給 民 眾 於 考 照 前 進 行 風 險 感 知 的 教 學 工 具 (3) 除 了 講 習, 機 車 駕 訓 還 要 具 備 安 全 駕 駛 養 成 路 考 測 驗 和 回 訓 制 度 ( 包 含 樂 齡 族 ), 在 師 資 的 資 格 認 證 上 也 要 更 嚴 格 (4) 最 後 是 不 論 機 車 或 其 他 車 種 的 駕 訓 考 照, 都 應 該 納 入 不 同 車 輛 行 為 認 知 訓 練 和 考 題 3. 對 公 共 運 輸 不 便 利 地 區 的 學 生 通 勤 需 求 是 要 被 照 顧 的 建 議 對 於 平 地 高 中 職, 可 鼓 勵 使 用 電 動 自 行 車 或 自 行 車 ; 山 地 學 生 則 推 動 撥 召 公 車 方 式 服 務, 讓 校 車 公 車 化, 減 少 機 車 使 用 6-6
17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透 過 漸 近 式 學 習 從 小 學 習 與 二 輪 車 和 平 共 處!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滑 步 車 自 行 車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圖 二 輪 車 學 習 制 度 概 念 圖 (a) Ride Smart (b) edrive 圖 Ride Smart 與 edrive 模 擬 情 境 二 速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 重 視 安 全, 關 懷 弱 勢 1. 臺 灣 機 車 使 用 量 高, 但 研 究 團 體 與 經 費 相 對 汽 車 少 得 多, 且 目 前 機 車 治 理 面 向 多, 包 含 工 程 監 理 執 法 教 育 等, 現 有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實 難 以 全 面 掌 握 服 務 需 求 2. 另 法 令 雖 明 訂 機 車 的 載 人 限 制, 但 現 況 兒 童 接 送 所 呈 現 的 未 戴 安 全 帽 三 貼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後 坐 腳 懸 空 等 問 題, 實 為 未 來 少 子 化 社 會 保 障 兒 童 安 全 的 嚴 峻 課 題, 建 議 應 對 載 運 兒 童 法 規 詳 加 檢 討, 如 可 以 速 限 規 範 配 戴 顯 眼 且 合 格 的 安 全 配 備 等 3. 目 前 在 汽 車 方 面, 兒 童 已 經 有 安 全 座 椅 的 相 關 規 範 反 觀 機 車 而 言, 機 車 是 最 常 被 用 來 接 送 兒 童 之 運 輸 工 具, 機 車 卻 無 較 明 確 之 載 送 兒 童 規 範, 故 建 議 未 來 在 機 車 方 面 應 該 有 相 關 的 研 究 且 進 行 規 範 並 加 強 宣 導, 並 鼓 勵 研 發 兒 童 機 車 的 安 全 備 配, 例 如 規 範 安 全 的 加 裝 踏 板 配 戴 安 全 帽 穿 著 適 當 之 保 護 外 套 或 反 光 背 心 等 6-7
172 三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 整 合 資 訊, 公 民 參 與 1. 經 初 步 探 討, 現 況 的 問 題 分 別 是 資 料 庫 處 理 的 權 責 單 位 不 清 資 料 庫 的 格 式 與 橫 向 連 結 沒 有 被 規 範 行 為 數 據 不 足 以 及 資 訊 缺 乏 公 開 與 回 饋 的 機 制 本 計 畫 具 體 建 議 改 善 的 重 點 分 別 有 三 : (1) 交 通 部 門 內 部 長 期 缺 乏 資 訊 長 (CIO) 之 管 理 機 制, 以 及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系 統, 建 議 可 先 組 成 跨 單 位 資 訊 整 合 專 案 小 組,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現 在 所 關 切 的 研 究 議 題, 將 特 定 主 題 交 通 政 策 及 常 態 性 之 研 究 作 為 資 料 庫 聯 結 之 基 礎, 建 立 標 準 化 的 資 料 處 理 及 整 併 作 業 流 程, 在 資 料 的 處 理 及 連 結 上 維 繫 資 料 取 得 的 持 續 性 及 常 態 性, 以 增 加 分 析 廣 度 並 可 進 行 較 完 整 之 議 題 分 析, 供 未 來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逐 步 推 動 各 部 內 的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 如 圖 6.1.7) (2) 交 通 部 門 和 其 他 部 門 之 間 的 橫 向 介 接 整 合 要 能 建 立, 其 中 以 衛 福 部 門 的 車 禍 死 傷 與 傷 病 狀 態 ( 不 適 任 駕 駛 ) 金 管 會 的 保 險 資 料 最 為 迫 切 2. 長 期 以 來, 機 車 相 關 行 為 數 據 研 究 是 相 對 不 足 的, 多 為 依 附 其 他 運 具 或 是 零 散 的 調 查, 對 身 處 於 資 訊 社 會 下 的 政 府 單 位, 若 對 機 車 之 行 為 特 性 或 是 相 關 樣 態 實 在 不 夠 瞭 解, 根 本 無 法 提 出 適 合 之 機 車 問 題 改 善 策 略, 因 此 建 議 應 先 釐 清 現 況 數 據 資 料 之 用 途 與 可 用 性, 進 而 評 估 需 要 新 增 之 資 料 與 研 究 3. 在 清 楚 的 機 車 行 為 與 需 求 資 訊 下, 透 過 系 統 性 整 合 各 項 資 料, 輔 之 以 深 入 的 個 案 追 究, 善 用 技 術 資 訊 科 技 與 人 的 真 實 感 受, 在 具 備 公 開 視 覺 化 圖 像 化 介 面 下, 提 醒 民 眾 肇 事 熱 點, 並 善 用 民 眾 的 反 饋, 強 化 工 程 改 善 規 範 的 檢 討 和 勤 務 管 理 6-8
173 6-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人 車 路 管 理 者 更 新 警 政 部 門 衛 福 部 門 保 險 部 門 交 通 部 門 稅 務 部 門 交 通 部 門 警 政 部 門 駕 駛 違 規 資 料 駕 駛 肇 事 資 料 急 救 檢 傷 資 料 就 醫 紀 錄 駕 駛 人 保 險 資 料 駕 駛 發 照 管 理 車 輛 發 照 管 理 強 制 保 險 管 理 車 輛 稅 務 資 料 車 輛 監 理 資 料 駕 駛 發 照 資 料 車 輛 發 照 資 料 事 故 調 查 紀 錄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易 肇 事 地 點 分 析 易 肇 事 地 點 改 善 交 通 管 制 資 料 道 路 幾 何 資 料 交 通 流 量 資 料 1 年 更 新 一 次, 頻 率 低 檢 視 發 照 資 格, 不 適 任 者 取 消 駕 照 保 費 約 束 違 規 肇 事 者 重 新 檢 視 路 段 路 口 事 故 率 提 供 使 用 者 取 得 易 肇 事 路 口 統 計 與 即 時 資 訊 違 規 記 點, 取 消 行 照 NGO 團 體 公 眾 網 路 平 臺 使 用 者 回 饋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資 料 庫 整 合 構 想
174 四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 重 視 人 因, 減 少 衝 突 1. 現 有 的 各 項 規 範 中 關 於 機 車 的 友 善 環 境 與 對 機 車 友 善 制 度 的 規 範 是 不 足 的, 對 機 車 的 騎 乘 的 人 為 因 子 考 量 與 研 究 亦 不 足 夠, 包 含 機 車 的 安 全 設 施 道 路 工 程 與 停 車 行 車 空 間 等 規 範, 這 些 不 僅 造 成 機 車 的 安 全 問 題, 也 對 其 他 用 路 人 造 成 威 脅 2. 過 去 在 道 路 工 程 的 相 關 規 範, 主 要 以 汽 車 為 主 進 行 設 計, 建 議 在 未 來 應 該 透 過 更 多 的 研 究, 建 立 符 合 機 車 特 性 的 規 範, 例 如 標 線 視 距 超 高 道 路 彎 道 等 防 滑 係 數 規 定 3. 停 車 格 位 設 置 需 要 更 符 合 人 性, 例 如 在 考 量 老 人 與 婦 女 的 特 性 下, 機 車 停 車 格 建 議 採 斜 角 方 式 劃 設 ( 如 圖 6.1.8), 若 是 以 斜 停 45 度 空 間 多 了 60 公 分, 因 此 針 對 多 數 民 眾 之 通 行 地 點 應 重 新 檢 視 行 人 通 行 環 境, 另 亦 針 對 機 車 停 車 格 進 行 重 新 設 計 與 規 劃 正 停 斜 停 單 位 : 公 分 機 車 進 出 佔 用 道 路 寬 度 100 機 車 進 出 佔 用 道 路 寬 度 設 置 數 量 10:8 (a) 正 停 與 斜 停 之 比 較 (b) 國 外 機 車 斜 停 之 案 例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停 車 場 設 計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路 邊 機 車 正 停 與 斜 停 之 比 較 五 機 車 路 權 : 友 善 機 車, 明 訂 規 範 1. 在 機 車 停 車 與 行 車 空 間 方 面, 建 議 需 要 針 對 專 用 道 等 友 善 機 車 相 關 的 規 範, 進 行 更 細 緻 探 討 與 規 劃 例 如 對 於 機 車 通 過 性 流 量 高 且 汽 車 已 具 有 專 有 路 權 的 路 段, 建 議 配 合 周 邊 路 網 並 考 量 路 邊 活 動 特 性, 可 劃 設 時 段 性 機 車 優 先 路 段 或 機 車 專 用 道 如 圖 所 示, 臺 北 市 市 民 大 道 ( 環 河 北 路 - 中 山 北 路 ) 路 段 為 例, 其 平 行 的 忠 孝 東 路 已 禁 行 機 車, 且 目 前 市 民 6-10
175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大 道 機 車 占 比 已 近 80%, 在 尊 重 機 車 路 權 下, 設 置 時 段 性 機 車 優 先 路 段, 讓 道 路 真 正 機 車 為 優 先, 僅 供 公 車 或 緊 急 車 輛 通 行 2.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機 車 的 需 求 是 不 會 退 場 且 不 可 能 忽 略 的, 地 方 政 府 應 盡 可 能 規 範 專 用 道 與 左 轉 的 方 便 性, 在 沒 有 細 分 專 用 道 時, 要 在 相 互 尊 重 的 路 權 觀 念 下 教 導 汽 車 機 車 有 一 定 的 路 權 ; 而 中 央 則 應 在 機 車 路 權 與 安 全 同 時 並 重 的 概 念 下, 重 新 研 擬 重 視 機 車 的 規 範, 如 將 機 車 的 快 速 道 路 權 與 載 運 行 為 關 係 進 行 細 緻 化 規 範 (a) 現 況 臺 北 車 站 禁 行 機 車 與 東 西 向 機 車 主 要 動 線 設 置 牌 面 宣 告 晨 峰 時 段 性 機 車 優 先 ( 公 車 除 外 ), 僅 准 停 車 場 進 出 上 匝 道 車 輛 於 局 部 路 段 行 駛, 不 可 連 續 通 行 全 路 段 圖 例 : 汽 車 侷 限 通 行 路 段 註 : 汽 車 侷 限 通 車 路 段 主 要 因 應 進 出 停 車 場 或 上 市 民 大 道 高 架 段 入 口 匝 道 車 輛, 包 含 市 民 大 道 塔 城 段 停 車 場 出 口 路 段 ( 停 車 場 出 口 - 塔 城 街 ) 市 民 大 道 臺 北 地 下 街 入 口 路 段 ( 塔 城 街 - 台 北 地 下 街 停 車 場 ) 以 及 市 民 大 道 入 口 匝 道 路 段 ( 重 慶 北 路 - 匝 道 入 口 ) (b) 機 車 優 先 路 段 構 想 圖 市 民 大 道 ( 臺 北 車 站 路 段 ) 時 段 性 機 車 優 先 路 段 構 想 6-11
176 六 停 車 與 轉 乘 : 提 供 誘 因, 減 少 騎 乘 1. 機 車 的 使 用 需 求 需 要 被 重 視, 然 而 速 度 越 高 距 離 越 長 風 險 也 越 高, 因 此 建 議 從 各 方 面 著 手, 推 動 機 車 政 策 的 良 性 循 環, 讓 短 程 的 方 便 而 安 全 長 程 的 可 及 而 有 序 2. 機 車 是 不 可 迴 避 的 經 濟 問 題, 對 於 願 意 短 程 或 使 用 具 慢 速 機 車 的 民 眾, 提 供 更 大 的 鼓 勵 與 優 惠, 進 而 讓 機 車 版 塊 推 移, 使 慢 速 危 險 性 且 可 滿 足 民 相 對 較 低 的 輕 型 機 車 與 自 行 車 上 升 最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必 須 營 造 一 個 可 以 讓 民 眾 安 全 便 利, 從 而 減 少 機 車 騎 乘 需 要 的 環 境 3. 對 機 車 環 境 改 善 是 交 通 部 門 未 來 將 要 且 必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如 圖 之 機 車 政 策 良 性 循 環 構 想 概 念 示 意 圖, 為 達 快 而 有 序 與 慢 而 安 全 目 標, 建 議 未 來 應 投 入 更 大 的 資 源, 如 利 用 差 別 費 率 之 概 念, 讓 保 險 費 與 停 車 停 有 所 調 整, 結 合 統 酬 分 配 款 分 配 比 例 或 公 共 運 輸 的 補 助, 獎 懲 並 施 來 推 動 機 車 安 全 政 策 透 過 提 供 適 當 之 補 貼 優 惠, 鼓 勵 利 用 機 車 接 駁 其 他 公 共 運 輸 完 成 旅 次, 並 以 整 體 運 輸 環 境 最 大 利 益 為 主, 尊 重 各 運 具 之 行 為 特 性 與 路 權 使 用, 進 而 達 到 良 性 循 環 的 目 的 公 共 運 輸 大 眾 運 輸 尊 重 路 權 快 而 有 序 鼓 勵 轉 乘 45 公 里 / 時 40 差 別 稅 費 率 慢 而 安 全 補 貼 優 惠 通 燃 行 料 費 稅 牌 保 照 險 稅 費 保 險 費 停 車 費 停 牌 車 照 費 燃 停 料 車 稅 費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機 車 政 策 良 性 循 環 構 想 概 念 示 意 6-12
17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 臺 灣 將 邁 入 高 齡 少 子 社 會, 每 一 個 弱 勢 群 體 建 議 需 要 更 多 的 照 護, 相 信 在 步 行 環 境 的 改 善 下, 將 有 助 於 減 少 對 機 車 的 依 賴 建 議 對 於 樂 齡 者 與 幼 童 行 的 需 求 應 更 加 重 視, 尤 其 是 醫 院 公 園 附 近, 讓 高 齡 者 看 病 休 閒 不 用 人 陪, 小 孩 走 路 平 穩 安 全, 建 立 安 心 又 安 全 的 交 通 環 境 2. 地 方 政 府 是 營 造 友 善 機 車 環 境 創 造 減 少 機 車 騎 車 環 境 的 第 一 線, 機 車 環 境 的 改 善 必 須 以 交 通 部 門 警 政 部 門 與 工 務 部 門 的 合 作 為 前 提, 以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考 核 成 果 為 獎 勵 3. 此 外, 對 話 活 動 中 民 眾 亦 建 議, 在 採 車 型 計 費 下, 肇 事 紀 錄 高 的 不 守 法 者 與 守 法 無 肇 事 紀 錄 者 皆 繳 納 相 同 保 費, 守 法 者 亦 需 與 不 守 者 均 攤 肇 事 成 本, 實 屬 不 公 平 目 前 汽 車 強 制 責 任 險 已 納 入 肇 事 紀 錄 與 酒 駕 事 故 紀 錄 作 為 加 費 之 因 子, 要 求 不 守 者 應 為 其 行 為 承 擔 較 高 之 責 任 與 成 本, 守 法 者 則 可 相 對 繳 納 較 少 之 費 用 機 車 強 制 險 應 因 人 而 異, 依 據 其 肇 事 記 錄 計 算 應 繳 納 之 合 理 保 費 讓 機 車 安 全 政 策 的 良 性 循 環, 多 一 份 強 而 有 力 的 政 策 工 具 4. 產 業 發 展 與 其 思 維 亦 為 影 響 機 車 行 為 與 生 態 之 重 要 關 鍵, 然 相 對 於 汽 車 工 業, 機 車 安 全 設 計 研 究 有 限, 機 車 製 造 商 除 販 售 機 車 外, 應 賦 予 對 維 持 機 車 使 用 者 安 全 的 相 當 責 任 本 土 在 地 機 車 製 造 商 已 具 備 專 業 的 研 發 能 力, 並 亦 世 界 各 大 獎 項 展 露 頭 角, 面 對 超 過 1,400 萬 的 機 車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與 安 全, 政 府 對 於 各 家 廠 商 之 扶 植 與 產 品 推 廣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故 建 議 從 3 方 面 著 手 : (1) 鼓 勵 機 車 相 關 備 配 的 廠 商, 並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驗, 研 發 或 引 進 安 全 科 技 配 備, 並 定 期 舉 辦 機 車 安 全 設 備 展, 創 造 推 廣 產 品 的 場 域 (2) 培 育 研 發 智 庫, 開 設 創 新 產 品 獎 金 制 度 與 優 秀 人 才 獎 學 金 制 度, 從 小 培 養 專 業 能 力, 吸 引 人 才 駐 留 臺 灣 (3) 最 後 是 透 過 獎 勵 制 度, 鼓 勵 製 造 商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發 展 更 具 安 全 防 禦 的 機 車, 並 降 低 成 本 予 以 普 遍 化 5. 國 外 的 機 車 科 技 產 品 創 新 不 斷 ( 如 圖 ), 除 基 本 安 全 設 備 開 發 外, 亦 結 合 先 進 汽 車 系 統, 引 進 至 機 車 使 用 臺 灣 是 機 車 使 用 大 國, 面 對 龐 大 機 車 使 用 者 與 其 生 命 安 全, 應 可 仔 細 思 考 臺 灣 未 來 的 機 車 將 是 何 種 樣 貌, 並 從 法 令 上 給 予 更 多 的 空 間 本 計 畫 初 擬 未 來 機 車 應 有 之 樣 貌, 如 圖 與 表 所 示 6-13
178 (a)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與 民 間 業 者 合 作 開 發 2.5 輪 機 車 抬 頭 顯 示 器 (b) 豐 田 三 輪 電 動 車 i-road 圖 國 內 外 機 車 科 技 產 品 研 發 不 倒 翁 機 車 多 功 能 導 航 安 全 帽 機 車 騎 士 頸 部 保 護 裝 置 車 禍 氣 囊 式 背 心 主 動 頭 燈 轉 向 系 統 (AFS) 車 身 動 態 穩 定 系 統 (ESP) 安 全 碰 撞 預 防 系 統 (FCM) 機 車 防 護 手 套 - SPS 系 統 舟 狀 骨 保 護 系 統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ABS) 高 效 能 機 車 穩 定 控 制 系 統 (MSC) 機 車 傾 倒 翻 覆 安 全 警 示 求 救 系 統 胎 壓 監 測 系 統 (TPMS) 圖 未 來 機 車 新 樣 貌 概 念 圖 表 未 來 機 車 新 樣 貌 概 念 備 配 不 倒 翁 機 車 多 功 能 導 航 安 全 帽 機 車 騎 士 頸 部 保 護 裝 置 (HANS) 說 明 美 國 加 州 最 近 有 廠 商 推 出 一 款 Lit Motors' C-1 不 倒 翁 機 車, 其 為 密 閉 式 的 車 身, 並 具 備 陀 螺 穩 定 系 統 (gyroscopic stabilizing system) 的 自 動 平 衡 機 制, 只 要 在 衝 擊 承 受 範 圍 內 ( 底 置 的 飛 輪 可 產 生 超 過 1763 Nm 的 力 矩 ), 機 車 絕 不 輕 言 倒 下 由 美 國 矽 谷 HUD 製 造 商 Skully 發 表, 其 為 一 款 具 有 抬 頭 顯 示 功 能 的 安 全 帽 Skully P-1, 此 抬 頭 顯 示 器 與 Android 系 統 搭 配, 可 與 網 路 連 線 也 可 以 單 機 使 用, 能 夠 在 擋 風 鏡 上 顯 示 細 膩 的 導 航 指 示 外, 也 可 與 安 全 帽 後 方 的 180 度 角 攝 影 機 連 接, 能 顯 示 車 後 狀 況 BMW 特 別 針 對 頸 部 傷 害 危 險 程 度 頗 高 的 機 車 騎 士, 推 出 頸 部 安 全 保 護 系 統, 以 保 護 機 車 騎 士 的 生 命 安 全, 採 用 輕 量 的 碳 纖 維 材 質, 讓 機 車 騎 士 佩 帶 頸 部 保 護 裝 置 不 會 感 到 難 過 6-14
17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未 來 機 車 新 樣 貌 概 念 ( 續 ) 備 配 車 禍 氣 囊 式 背 心 機 車 防 護 手 套 -SPS 系 統 舟 狀 骨 保 護 系 統 胎 壓 監 測 系 統 (TPMS) 主 動 頭 燈 轉 向 系 統 (AFS) 車 身 動 態 穩 定 系 統 (ESP) 安 全 碰 撞 預 防 系 統 (FCM)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ABS) 高 效 能 機 車 穩 定 控 制 系 統 (MSC) 機 車 傾 倒 翻 覆 安 全 警 示 求 救 系 統 說 明 由 義 大 利 Ducati 機 車 製 造 商 發 表 Multistrada D-Air 的 安 全 系 統, 其 為 內 建 安 全 氣 囊 的 機 車 夾 克, 其 會 不 斷 監 測 機 車 動 態 的 車 內 感 應 器, 若 是 偵 測 到 可 能 或 是 已 經 發 生 車 禍, 機 車 夾 克 內 的 安 全 氣 囊 就 會 在 45 毫 秒 內 完 成 充 氣, 進 而 降 低 騎 士 在 發 生 車 禍 時 所 受 到 的 傷 害 英 國 KNOX 公 司 為 知 名 機 車 人 身 部 品 公 司 研 發 出 SPS 舟 狀 骨 保 護 系 統, 此 系 統 在 手 套 的 手 掌 裡 加 裝 上 兩 塊 高 密 度 塑 膠 滑 行, 與 地 面 接 觸 後 啓 動, 向 前 的 衝 力 則 會 順 勢 滑 行 以 身 體 側 邊, 或 是 背 部 著 地, 如 身 上 均 有 穿 著 防 護 裝 備, 勢 必 可 將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進 而 避 免 手 部 舟 狀 骨 受 傷 此 系 統 功 用 在 於 協 助 駕 駛 者 監 測 胎 壓 情 況, 其 可 於 在 輪 胎 胎 壓 發 生 異 常 初 期 警 示 訊 號, 提 醒 駕 駛 注 意, 達 到 預 防 爆 胎 之 效 果, 避 免 事 故 傷 亡 發 生, 此 系 統 目 前 多 用 於 汽 車 目 前 機 車 使 用 TPMS 尚 未 普 及, 但 已 有 國 外 機 車 廠 牌 開 始 導 入 TMPS, 如 BMW KAWASAKI TRIUMPH KTM 等 已 將 TMPS 警 示 系 統 整 合 至 原 廠 儀 表 車 輛 在 過 彎 時 大 燈 投 射 的 角 度, 會 隨 著 轉 向 而 改 變, 進 一 步 提 升 夜 間 道 路 的 可 視 範 圍 目 前 仍 多 應 用 於 汽 車, 未 來 可 考 慮 引 進 於 機 車 的 可 能 性 ESP 透 過 煞 車 力 道 分 配 調 整 改 變 車 身 動 態, 保 持 行 駛 路 線 不 偏 離, 避 免 車 輛 進 一 步 失 控, 維 持 行 進 間 車 輛 動 態 的 平 穩 順 暢 能 有 效 防 止 因 驚 慌 失 措 的 過 當 操 作 導 致 更 嚴 重 失 控 目 前 仍 多 應 用 於 汽 車, 未 來 可 考 慮 引 進 於 機 車 的 可 能 性 FCAS 主 要 是 感 測 前 方 車 輛, 並 計 算 兩 車 間 的 相 對 距 離 與 相 對 車 速, 當 車 距 小 於 安 全 範 圍 內, 則 發 出 警 示 訊 號 並 主 動 煞 車 減 速, 避 免 與 前 方 車 輛 發 生 碰 撞 目 前 仍 多 應 用 於 汽 車, 未 來 可 考 慮 引 進 於 機 車 的 可 能 性 ABS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為 防 止 車 輪 鎖 死 的 煞 車 系 統, 其 在 煞 車 過 程 中 即 時 蒐 集 必 要 的 相 關 煞 車 數 據, 經 由 ABS 控 制 器 裡 的 電 腦 精 密 計 算, 在 車 輪 即 將 鎖 死 之 際 自 動 釋 放 煞 車 的 力 道, 維 持 車 輪 轉 動 避 免 鎖 死 成 車 輛 失 控 德 國 BOSCH 以 ABS 系 統 為 基 礎, 開 發 出 具 高 效 能 機 車 之 穩 定 控 制 系 統 (MSC), 為 第 一 個 在 各 種 騎 乘 狀 況 中 確 保 最 佳 可 能 穩 定 性 的 機 車 煞 車 控 制 系 統 不 論 是 煞 車 或 加 速 時, 或 是 直 線 行 車 或 過 彎 時,MSC 皆 可 在 各 種 狀 況 輔 助 騎 士, 同 時 摩 托 車 的 操 控 與 駕 駛 樂 趣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由 經 濟 部 100 年 輔 導 廠 商 全 球 人 車 安 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完 成, 當 因 意 外 或 車 禍 造 成 車 輛 傾 倒 翻 覆 機 車 車 禍 意 外 傾 倒 翻 覆 安 全 警 示 求 救 系 統, 會 立 即 自 動 偵 測 啟 動, 車 輛 前 後 大 燈 左 右 方 向 燈 喇 叭, 警 示 各 方 來 車 駕 駛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彙 整 上 述 章 節 提 及 之 議 題, 分 別 建 議 各 議 題 對 應 之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如 表 所 示 6-15
180 6-16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一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1.1 機 車 問 題 各 級 學 生 不 一, 建 立 二 輪 車 學 習 非 循 序 漸 近, 建 立 完 善 學 習 制 度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一 二 ) 1.2 機 車 族 長 期 透 過 自 我 學 習, 缺 乏 機 車 駕 駛 的 正 確 認 知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三 ) 1.3 駕 照 考 驗 項 目 過 於 簡 單, 無 法 測 驗 考 照 者 是 否 具 備 安 全 駕 駛 能 力, 駕 訓 教 材 應 含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四 五 ) 1.4 汽 機 車 操 作 方 式 不 同, 汽 車 駕 駛 者 不 應 直 接 可 持 有 機 車 駕 照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六 ) 交 通 部 門 與 教 育 部 門 合 作, 依 據 不 同 年 齡 研 擬 相 關 之 交 通 安 全 課 程, 並 到 校 舉 辦 實 地 演 練 與 教 學 活 動 使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後, 得 以 傳 達 給 家 長, 自 身 亦 擁 有 基 本 安 全 意 識 與 操 作 技 術,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事 故 發 生 交 通 部 門 與 教 育 部 門 合 作, 透 過 學 校 瞭 解 學 生 交 通 需 求 與 困 難, 在 自 行 車 可 行 範 圍 內, 可 優 先 宣 道 採 用 自 行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達 到 通 學 目 的 監 理 機 關 與 學 校 配 合 安 排 自 行 車 / 電 動 自 行 車 駕 訓 課 程, 並 發 與 騎 車 駕 照, 要 求 騎 車 前 一 定 要 接 受 訓 練 才 得 上 路 若 通 學 距 離 遠 於 自 行 車 可 行 範 圍, 則 推 動 撥 召 公 車 方 式 服 務, 讓 校 車 公 車 化, 減 少 機 車 無 照 使 用 若 有 未 滿 考 照 年 齡 的 學 生, 其 有 急 迫 通 學 與 打 工 等 需 求, 然 自 行 車 或 撥 召 公 車 等 方 案 皆 無 法 實 行 下, 可 透 過 三 方 ( 家 長 學 校 與 警 察 局 ) 簽 訂 切 結 書, 學 生 可 在 固 定 時 間 與 固 定 路 線 駕 駛 機 車 此 構 想 因 牽 涉 議 題 較 廣, 存 有 年 齡 下 限 考 照 駕 訓 與 肇 事 歸 責 等, 故 實 際 執 行 時 仍 需 相 關 單 位 與 專 家 學 者 審 慎 研 議 由 監 理 機 關 安 排, 民 眾 於 機 車 考 照 前 皆 需 至 機 車 駕 訓 班 上 一 定 時 數 之 安 全 駕 訓 課 程, 確 保 民 眾 上 路 前 已 有 基 本 之 騎 乘 技 術 與 常 識 監 理 機 關 可 嘗 試 與 機 車 製 造 商 合 作, 於 部 分 縣 市 設 定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民 眾 可 至 此 學 習 專 業 之 駕 訓 課 程, 駕 訓 課 程 費 用 可 由 政 府 製 造 商 與 民 眾 共 同 分 擔, 民 眾 上 完 安 全 駕 訓 課 程 亦 可 憑 證 換 取 購 車 折 扣 甫 考 取 駕 照 之 新 手 駕 駛, 需 於 上 路 初 期 掛 L 字 特 殊 車 牌, 提 醒 後 方 用 路 人 注 意 若 初 期 有 違 規 肇 事 之 紀 錄, 則 需 回 訓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課 程, 並 視 情 況 延 長 掛 L 車 牌 時 間 研 擬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之 機 車 專 章 通 盤 檢 討 現 有 駕 訓 教 材 之 不 足, 廣 泛 蒐 集 各 國 駕 訓 教 材 與 課 程, 並 適 度 加 深 考 題 內 容, 納 入 其 他 運 具 行 為 之 考 量, 盡 量 生 活 化 而 非 僅 多 為 記 憶 性 的 題 目, 忠 實 反 映 道 路 上 之 狀 況 為 主 召 開 相 關 座 談 會, 適 度 徵 詢 機 車 族 之 意 見, 避 免 由 不 騎 車 的 人 設 計 考 題, 無 法 真 實 表 達 道 路 現 況 與 駕 駛 者 所 需 依 據 現 實 道 路 狀 況 與 常 發 生 之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路 考 之 困 難 度, 提 高 上 路 前 的 實 戰 經 驗 建 議 刪 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1 條 第 4 項 規 定 已 領 有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得 駕 駛 輕 型 機 車 交 通 部 預 計 103 年 底 刪 除
181 6-1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1)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一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二 速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1.5 普 通 重 型 與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特 性 相 似, 輕 型 機 車 建 議 應 加 考 路 考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七 ) 1.6 駕 訓 是 關 鍵, 建 議 應 建 立 健 全 之 機 車 教 練 培 訓 制 度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八 ) 1.7 高 齡 駕 照 數 量 日 趨 成 長, 未 來 高 齡 駕 照 管 制 是 首 要 趨 勢 ( 第 2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1; 第 節 之 九 ) 1.8 封 閉 考 場 未 能 反 道 路 實 況, 利 用 情 境 模 擬 軟 體 體 驗 實 況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3; 第 節 之 十 ) 1.9 大 車 潛 在 危 險, 車 子 真 的 看 得 到 我 嗎 ( 第 2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4; 第 節 之 十 一 ) 2.1 未 節 制 的 追 逐 速 度, 是 二 輪 車 肇 事 與 管 理 的 癥 結 之 一 ( 第 2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8; 第 節 之 一 三 ) 建 議 輕 型 機 車 除 筆 試 外, 亦 應 納 入 路 考 交 通 部 預 計 103 年 底 實 施 依 據 現 實 道 路 狀 況 與 常 發 生 之 突 發 狀 況, 增 加 路 考 之 困 難 度, 提 高 上 路 前 的 實 戰 經 驗 目 前 臺 灣 並 無 機 車 教 練 培 訓 與 考 核, 建 議 參 考 現 況 汽 車 教 練 與 日 本 二 輪 車 訓 練 員 之 考 核 與 培 訓 制 度, 研 擬 臺 灣 機 車 教 練 考 核 機 制 與 培 育 制 度 持 有 駕 照 之 高 齡 者 需 定 期 醫 療 檢 查, 評 估 身 體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駕 駛 提 倡 榮 譽 / 優 惠 制 度, 如 高 齡 者 繳 回 駕 照 給 予 榮 譽 獎 章, 另 亦 可 與 高 齡 產 業 公 共 運 輸 業 者 等 合 作, 提 供 購 物 折 扣 與 票 價 補 貼 等 臺 灣 現 況 已 有 類 似 模 擬 成 果, 建 議 以 此 為 基 礎, 並 可 邀 請 機 車 新 手 協 助 實 驗, 經 適 度 調 整 與 修 正 後, 再 實 際 提 供 監 理 單 位 使 用, 作 為 風 險 感 知 的 教 學 工 具 機 車 駕 訓 教 材 內 應 加 強 大 車 內 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等 嚴 重 性 課 題, 並 教 授 正 確 駕 駛 方 式 監 理 機 關 可 透 過 社 區 或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課 程, 安 排 民 眾 與 學 生 體 驗 不 同 車 型 視 野 死 角, 藉 此 瞭 解 大 車 之 危 險 性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溝 通 討 論, 產 品 廣 品 不 以 飆 速 與 馬 力 等 主 題 為 訴 求, 建 議 改 以 安 全 性 能 等 正 向 意 識 引 導 消 費 者 購 買, 或 加 註 : 如 飆 速 競 車 將 提 高 肇 事 死 亡 之 風 險 等 字 眼 若 逾 期 改 善 不 佳, 應 強 制 停 播, 待 修 正 後 再 才 可 復 播 透 過 駕 訓 課 程 與 教 育 宣 導, 介 紹 道 路 速 限 速 度 與 肇 事 死 亡 率 關 係 等 知 識, 強 調 速 度 安 全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182 6-18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2)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二 速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三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2.2 機 車 接 送 兒 童 問 題 多, 未 戴 安 全 帽 三 貼 違 規 站 前 踏 板 後 坐 腳 懸 空 皆 不 安 全 ( 第 2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二 ) 2.3 配 戴 安 全 帽 由 認 知 與 法 規 層 面, 建 議 應 重 新 檢 視 ( 第 4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五 ) 2.4 機 車 使 用 量 高 但 研 究 團 體 少,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難 以 全 面 掌 握 服 務 需 求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四 ) 3.1 肇 事 資 料 的 細 度 不 足, 機 車 事 故 成 因 及 研 究 難 深 入 ( 第 1 場 活 動 部 長 發 言 / 表 之 7; 第 節 之 一 ) 加 強 機 車 附 載 乘 客 相 關 安 全 宣 導, 包 含 乘 客 需 雙 腳 全 程 都 放 在 踏 腳 處 配 戴 安 全 帽 穿 著 適 當 保 護 外 套 正 確 扶 靠 姿 勢 視 自 己 為 副 駕 駛 共 分 擔 安 全 責 任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已 明 定 機 車 附 載 人 員 或 物 品 未 依 規 定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以 上 六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與 機 車 駕 駛 人 或 附 載 座 人 未 依 規 定 戴 安 全 帽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罰 鍰, 然 現 況 兒 童 站 立 於 機 車 前 踏 板 與 未 戴 安 全 帽 塑 等 違 法 情 況 仍 常 見, 事 故 發 生 時, 兒 童 之 死 亡 率 明 顯 高 於 成 人,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於 對 於 機 車 載 送 兒 童 之 規 範 應 更 加 明 確 與 加 重 罰 則, 警 方 亦 需 配 合 嚴 格 取 締 現 況 兒 童 乘 坐 於 機 車 後 方 時, 機 車 的 踏 腳 裝 置 是 穩 定 兒 童 腿 部 放 置 之 重 要 支 撐 點, 為 確 保 機 車 均 有 合 格 之 踏 腳 裝 置, 建 議 研 議 將 機 車 乘 客 踏 腳 裝 置 列 入 車 輛 型 式 審 驗 項 目 中 強 制 檢 驗 安 全 配 備 可 以 與 時 尚 品 結 合, 建 議 定 期 舉 行 安 全 配 備 設 計 比 賽, 特 別 是 兒 童 機 車 安 全 配 備 之 設 計, 藉 此 推 廣 機 車 配 備 使 用 之 風 潮 研 發 新 型 機 車 科 技 產 品, 加 強 兒 童 乘 坐 機 車 的 安 全 性 要 求 機 車 安 全 帽 販 售 商 需 於 店 內 張 貼 安 全 帽 宣 導 文 宣, 並 主 動 說 明 帽 型 之 規 格 保 護 頭 部 程 度 與 使 用 期 限, 協 助 消 費 者 選 擇 合 適 之 安 全 帽 執 法 單 位 則 加 強 臨 檢, 嚴 格 取 締 不 合 格 安 全 帽, 並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鼓 勵 國 內 安 全 帽 製 造 業 者, 研 發 更 適 合 兒 童 配 戴 之 安 全 帽, 提 高 對 頭 部 之 保 護 程 度 目 前 經 標 檢 局 檢 驗 合 格 之 安 全 帽 多 種, 而 據 機 車 肇 事 記 錄 發 現, 頭 部 受 傷 比 例 極 高, 建 議 民 眾 可 選 擇 覆 蓋 頭 部 面 積 較 大 之 帽 型, 提 高 對 頭 部 之 保 護 程 度 由 交 通 部 門 協 調 一 單 位 為 排 解 機 車 相 關 問 題 之 單 一 窗 口, 此 與 其 他 民 眾 通 報 窗 口 不 同, 應 僅 提 供 與 機 車 相 關 訊 息 通 報 與 申 訴, 避 免 與 其 他 問 題 混 雜, 而 拖 延 處 理 時 間 機 車 行 為 與 特 性 研 究 相 對 較 少, 建 議 定 可 採 用 運 輸 年 會 之 方 式, 定 期 開 辦 機 車 研 討 會, 羅 列 機 車 相 關 主 題, 廣 邀 各 界 投 稿 開 發 電 子 化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調 查 表, 取 代 紙 本 作 業, 簡 化 處 理 流 程 及 降 低 資 料 誤 植 之 機 率, 並 結 合 GPS 定 位 系 統, 肇 事 地 點 登 錄 更 為 精 確 另 外, 納 入 簡 易 物 件 供 繪 製 碰 撞 構 圖, 將 碰 撞 構 圖 資 料 結 合 至 肇 事 資 料 庫, 且 待 整 體 系 統 運 作 成 熟, 可 將 資 料 上 傳 雲 端, 減 少 資 料 儲 存 空 間, 提 高 資 料 使 用 性 加 強 員 警 現 場 事 故 處 理 之 判 斷 及 訓 練, 確 保 其 皆 能 準 備 填 妥 相 關 調 查 表 格
183 6-1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3)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三 肇 事 處 理 與 資 訊 整 合 四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3.2 資 料 庫 橫 向 聯 結 無 完 善 之 整 合 規 劃, 相 關 政 策 無 法 及 時 反 應 進 行 ( 第 1 場 活 動 部 長 發 言 / 表 之 7; 第 節 之 二 ) 3.3 透 過 公 開 化 肇 事 資 訊 與 民 眾 溝 通, 善 用 科 技 達 預 警 與 反 饋 改 善 作 用 ( 第 1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6; 第 節 之 三 ) 4.1 混 合 車 流 嚴 重, 汽 機 車 併 排 行 駛, 道 路 寬 度 應 重 新 設 計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一 ) 4.2 部 份 路 口 行 人 與 汽 機 車 衝 突 嚴 重, 建 議 重 新 調 整 創 造 行 人 與 汽 機 車 互 相 尊 重 的 人 行 空 間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二 ) 4.3 標 線 繪 製 不 明,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 路 面 邊 線 難 以 區 分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三 ) 目 前 警 政 部 門 與 衛 福 部 門 間 資 料 已 有 聯 結, 然 交 通 部 門 仍 未 跟 進, 故 建 議 成 立 資 訊 整 合 小 組, 負 責 研 擬 整 合 架 構, 聯 結 各 部 門 肇 事 相 關 資 料 庫, 例 如 交 通 部 門 警 政 部 門 與 衛 福 部 門 等, 作 為 各 相 關 資 料 庫 整 合 之 窗 口, 並 建 立 資 料 聯 結 之 標 準 化 資 料 處 理 格 式 及 整 併 作 業 流 程 衛 福 部 門 之 急 救 檢 傷 及 就 醫 記 錄 資 料, 應 與 警 政 部 門 肇 事 資 料 庫 已 直 接 聯 結 於 健 康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協 作 中 心, 建 議 交 通 部 門 相 關 人 員 應 可 申 請 進 入 或 聯 結 資 料 庫, 追 蹤 更 新 與 分 析 當 事 者 受 傷 程 度 及 死 亡 資 料 建 立 公 開 資 訊 平 台, 並 與 警 政 部 門 協 商 討 論, 適 度 開 放 肇 事 資 料 資 料 庫 部 份 欄 位 或 分 析 結 果, 提 供 肇 事 視 覺 化 分 析, 預 警 重 要 肇 事 路 段, 提 高 民 眾 用 路 時 之 警 覺 性, 而 民 眾 是 資 訊 使 用 者 亦 是 回 饋 者, 民 眾 可 依 據 實 際 用 路 狀 況 回 饋 相 關 資 訊 依 據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第 94 條 汽 車 ( 含 機 車 ) 行 駛 時, 駕 駛 人 應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及 兩 車 併 行 之 間 隔, 並 隨 時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然 臺 灣 混 合 車 流 狀 況 嚴 重, 故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目 前 車 道 寬 度 的 設 置, 以 及 該 路 段 之 車 種 組 成, 視 需 要 調 整 車 道 寬 度, 使 駕 駛 人 依 循 駕 駛, 減 少 汽 機 車 併 排 行 駛 與 機 車 鑽 行 現 象 依 道 路 幾 何 及 交 通 特 性, 引 用 自 覺 化 道 路 設 計 的 概 念, 利 用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的 變 化, 讓 用 路 人 自 動 行 駛 於 正 確 道 路 位 置 合 理 速 限 與 正 確 行 駛 方 向 建 議 可 分 別 於 主 次 要 幹 道 運 用 不 同 的 車 道 配 置 鋪 面 與 植 栽 等, 讓 用 路 人 行 駛 其 上 即 可 反 應 出 正 確 之 駕 駛 行 為 參 考 日 本 之 行 穿 線 退 縮 劃 設 方 式, 在 路 口 保 持 儲 車 空 間, 以 保 護 行 人 安 全 ; 考 量 調 整 號 誌 之 方 式 改 善, 如 路 口 行 人 專 用 時 相 等 ; 另 外, 日 本 亦 有 使 用 束 口 型 路 口 設 計, 其 減 少 轉 彎 車 輛 影 響 直 行 機 車 動 線, 行 人 動 線 亦 避 開 內 輪 差 範 圍, 建 議 可 適 度 應 用 於 臺 灣 的 路 口 設 計 分 隔 線 / 路 面 邊 線 僅 有 5 公 分 之 差 距, 一 般 民 眾 根 本 難 以 辨 別, 建 議 參 考 國 外 標 線 設 置 方 式, 採 用 特 殊 標 線 形 式 槽 化 線 以 利 駕 駛 者 辨 認, 或 是 將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改 變 線 型, 如 白 實 線 改 為 劃 4 公 尺 間 隔 1 公 尺 之 白 虛 線, 較 容 易 區 分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與 路 面 邊 線 之 差 異
184 6-20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4)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四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4.4 道 路 使 用 權 不 明 確, 肇 責 權 益 難 歸 屬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四 ) 4.5 兩 段 式 左 轉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建 議 建 立 檢 討 機 制 與 細 緻 化 設 計 ( 第 4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5; 第 節 之 五 ) 4.6 自 摔 事 故 頻 傳, 雷 殘 事 故 不 間 斷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六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條 之 規 定 說 明 路 外 可 供 汽 車 機 車 準 備 停 車 及 臨 時 停 車 使 用, 對 於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皆 沒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建 議 釐 清 在 有 或 無 劃 設 標 線 之 道 路 下, 路 外 之 使 用 權 利, 釐 清 若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肇 責 歸 屬 針 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5 條 汽 車 除 行 駛 於 單 行 道 或 指 定 行 駛 於 左 側 車 道 外, 在 未 劃 分 向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之 道 路, 應 靠 右 行 駛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必 須 行 駛 左 側 道 路 時, 除 應 減 速 慢 行 外, 並 注 意 前 方 來 車 及 行 人, 以 及 第 133 條 行 人 應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行 走,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邊 行 走, 並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任 意 奔 跑 追 逐 嬉 戲 或 坐 臥 蹲 立, 阻 礙 交 通 等 進 行 確 認 與 修 正, 明 確 規 範 機 車 與 行 人 在 完 全 無 劃 設 標 線 之 道 路 時, 兩 者 使 用 道 路 之 使 用 權, 避 免 發 生 事 故 後 肇 責 難 以 歸 屬 現 況 機 車 停 等 區 位 置 常 緊 臨 道 路 邊 線, 加 上 車 輛 易 有 不 當 臨 停 之 行 為, 導 致 行 人 毫 無 步 行 或 停 等 空 間, 事 故 容 易 於 此 發 生, 故 建 議 應 留 意 路 口 行 人 之 需 求, 預 留 適 當 且 安 全 的 行 人 空 間 重 新 規 範 兩 段 式 左 轉 設 置 條 件 與 相 關 規 定, 各 地 區 需 視 當 地 狀 況 與 民 眾 行 為 特 性 等 調 整, 劃 設 時 亦 需 考 量 行 人 與 機 車 行 進 方 向, 並 針 對 不 適 合 之 路 口 ( 如 設 置 待 轉 區 空 間 不 足 之 路 口 ) 評 估 直 接 左 轉 或 設 置 機 車 左 轉 專 用 道 之 作 法 重 新 檢 討 路 面 設 計 ( 突 出 物 水 溝 蓋 路 面 平 整 等 ) 之 規 範, 以 及 標 線 防 滑 係 數 標 準 門 檻 設 定 之 適 宜 性 路 面 設 計 問 題 主 要 來 自 施 作 工 程 不 佳, 工 程 細 節 應 確 實 檢 核 與 規 劃 設 計 相 同, 且 與 舊 有 附 近 設 計 不 互 相 違 背, 檢 核 人 員 應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避 免 發 生 工 程 設 計 不 符 需 求, 必 要 時 應 設 立 懲 戒 機 制, 對 於 多 次 施 工 不 佳 之 廠 商 應 列 名 冊, 評 估 下 次 聘 用 與 否 透 過 駕 訓 課 程 與 教 育 宣 導, 加 強 機 車 行 車 時 突 發 狀 況 處 理, 以 及 自 行 檢 查 車 況 ( 如 胎 紋 ) 之 技 巧 與 知 識
185 6-2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5)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五 機 車 路 權 5.1 道 路 機 車 比 例 日 增, 機 車 道 設 置 方 式 應 重 新 研 究 與 審 思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5; 第 節 之 一 ) 5.2 機 車 使 用 率 日 增 但 路 權 受 限, 可 考 量 在 安 全 基 礎 下 適 度 開 放 路 權 ( 第 3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二 ) 5.3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常 見 於 道 路, 但 實 際 法 規 中 並 無 此 用 語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三 ) 5.4 過 多 告 示 牌 面 影 響 駕 駛 判 斷, 建 議 可 朝 向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四 ) 道 路 空 間 有 限, 機 車 專 用 道 與 機 車 優 先 道 設 計 位 置 重 新 檢 討, 現 今 除 橋 樑 等 道 路 易 設 置 專 用 道 外, 建 議 研 究 當 機 車 流 量 高 於 某 比 例 時, 適 當 給 予 時 段 性 優 先 空 間 地 方 政 府 依 當 地 交 通 特 性, 確 認 道 路 寬 度 與 其 通 過 車 種 組 成, 進 而 研 議 在 安 全 基 礎 下, 適 度 開 放 路 權, 建 議 至 少 要 有 完 整 的 2 車 道 ( 無 公 車 與 路 邊 停 車 ) 供 機 車 行 駛 現 行 對 機 車 優 先 道 與 慢 車 道 之 定 義 如 下,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第 條 機 車 優 先 車 道 標 線, 用 以 指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以 外 之 機 車 優 先 行 駛 之 車 道, 其 他 車 種 除 起 步 準 備 停 車 臨 時 停 車 或 轉 向 外, 不 得 橫 跨 或 占 用 行 駛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5 條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在 劃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道 路 行 駛, 除 起 駛 準 備 轉 彎 準 備 停 車 或 臨 時 停 車, 不 得 行 駛 慢 車 道 然 現 況 則 多 劃 設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法 規 上 並 無 此 用 語, 且 機 車 慢 優 先 道 與 慢 車 道 功 能 差 異 不 大, 建 議 明 確 定 義 兩 者 之 功 能 與 應 用 時 機, 並 重 新 檢 討 現 有 機 車 優 先 道 或 慢 車 道 設 置 方 式 與 路 權 寬 度 是 否 適 當, 是 否 有 安 全 疑 虞 之 處 建 議 未 來 應 慎 重 考 量 路 幅 寬 度 與 道 路 使 用 環 境, 適 度 規 劃 機 車 優 先 道 與 慢 車 道 先 由 社 區 鄰 近 道 路 改 善 開 始, 參 考 國 外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做 法, 拆 除 標 誌 線, 利 用 植 栽 顏 色 鋪 面 ( 如 紅 色 ) 等 視 線 錯 覺 的 方 式, 讓 駕 駛 者 自 動 降 低 速 限 行 駛, 待 民 眾 接 受 度 提 高, 再 進 而 利 用 車 道 數 與 配 置 等 方 式, 實 施 至 市 區 道 路 等 另 可 採 交 通 寧 靜 區 的 方 式, 如 流 量 管 制 : 街 道 封 閉 強 迫 轉 向 槽 島 ; 速 率 管 制 : 減 速 丘 ( 台 ) 墊 高 行 穿 或 路 口 鄰 里 圓 環 波 紋 管 制 與 路 寬 縮 減 等
186 6-22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6)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六 停 車 與 轉 乘 七 其 他 配 套 6.1 捷 運 新 莊 線 運 量 不 如 預 期, 機 車 長 途 騎 乘 肇 事 風 險 增 加, 周 邊 機 車 停 車 位 不 足, 機 車 族 迫 於 無 奈 只 能 騎 車 進 城, 造 成 交 通 壅 塞 與 嚴 重 空 氣 汙 染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一 ) 7.1 電 動 自 行 車 作 為 短 程 代 步 運 具, 然 現 有 規 範 暗 藏 管 理 問 題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6; 第 節 之 一 ) 正 視 都 會 區 機 車 與 軌 道 的 合 作 互 補 關 係, 定 位 為 短 途 轉 乘 接 駁, 降 低 全 程 機 車 旅 次 長 度 與 使 用 倚 賴 降 低 肇 事 風 險 空 污 碳 排 優 化 跨 區 交 通 提 高 軌 道 運 量 1. 非 大 幅 鼓 勵, 而 是 合 理 管 理 提 供 較 為 友 善 安 全 的 環 境 2. 訂 定 合 理 政 策 目 標, 作 為 分 析 政 策 效 益 與 增 設 機 車 停 車 位 的 依 據 優 先 改 善 都 會 區 外 環 捷 運 臺 鐵 場 站 周 邊 機 車 席 位 不 足 問 題, 增 加 合 理 機 車 停 車 位 供 給 (PR), 以 利 轉 乘 進 出 市 區 1. 調 整 周 邊 既 有 閒 置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改 為 機 車 位, 或 比 照 捷 運 淡 水 站 採 汽 機 車 彈 性 停 車 供 給 2. 利 用 空 地 增 建 臨 時 機 車 停 車 場 3. 聯 開 大 樓 / 捷 運 站 周 邊 百 米 內 都 更 大 樓 要 求 ( 回 饋 ) 增 設 停 轉 乘 機 車 位 4. 周 邊 停 車 場 剩 餘 機 車 停 車 位 資 訊 連 線, 並 於 主 要 路 口 增 設 動 態 資 訊 導 引 指 標 + 行 動 APP 導 引 5. 評 估 既 有 平 面 路 外 機 車 位 輕 鋼 架 立 體 化 可 行 性 優 先 於 市 核 心 區 與 軌 道 場 站 周 邊 優 先 實 施 全 面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與 加 強 違 規 停 車 取 締 ( 朝 路 外 化 ) 1. 主 要 吸 引 點 周 邊 優 先 實 施 路 外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但 外 環 捷 運 站 與 周 邊 百 米 範 圍 內 公 私 有 路 外 收 費 機 車 位 給 予 機 車 停 轉 乘 者 免 費 停 車 2. 配 合 機 車 退 出 騎 樓 人 行 道, 透 過 差 別 停 車 費 率 與 合 理 路 外 機 車 位 供 給, 提 高 路 外 機 車 位 使 用 率 與 業 者 投 資 興 建 誘 因 協 商 檢 討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 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並 無 機 車 法 停 規 範 ), 將 建 物 附 設 合 理 機 車 停 車 位 設 置 空 間 供 給 公 共 停 車 用 地 予 以 法 制 化, 或 通 檢 編 定 公 共 停 車 用 地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省 道 危 險 及 瓶 頸 路 段 緊 急 改 善 計 畫 等 各 類 補 助 專 案, 將 機 車 安 全 設 計 ( 如 機 車 專 用 道 ) 合 理 軌 道 場 站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位 增 設 機 車 使 用 率 合 理 ( 減 幅 ) 目 標 軌 道 運 量 增 量 目 標 等, 納 入 縣 市 競 爭 型 評 分 機 制 中 配 合 電 動 自 行 車 識 別 管 理 證 新 車 籍 理 監 理 制 度, 提 高 違 規 改 裝 與 超 速 罰 則, 可 透 過 驗 車 防 止 違 規 高 速 化, 並 可 減 少 失 竊 率, 增 加 安 全 駕 駛 的 約 束 力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自 行 車, 同 被 定 義 於 慢 車, 其 可 免 戴 安 全 帽 免 考 照 免 牌 照 與 免 驗 車 等, 諸 多 豁 免 權 成 為 業 者 促 銷 的 重 點, 然 其 性 能 與 電 動 機 車 相 似, 若 單 純 將 其 定 義 於 慢 車, 在 執 法 與 肇 事 責 任 歸 屬 上 易 有 漏 洞, 故 建 議 修 正 其 屬 類 別 重 定 義
187 6-23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表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對 應 表 ( 續 7) 議 題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七 其 他 配 套 7.1 電 動 自 行 車 作 為 短 程 代 步 運 具, 然 現 有 規 範 暗 藏 管 理 問 題 ( 第 1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6; 第 節 之 一 ) 7.2 機 車 強 制 險 採 車 型 計 費, 未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等 從 人 因 子, 守 法 者 需 與 不 守 法 均 攤 交 通 事 故 賠 償 費 用, 且 對 於 守 法 者 亦 無 優 惠 措 施, 缺 乏 正 向 循 環 制 度 ( 本 團 隊 建 議 ; 第 節 之 二 ) 7.3 機 車 與 行 人 皆 是 道 路 使 用 者, 但 現 有 配 置 多 考 量 提 供 最 多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但 忽 略 行 人 空 間, 不 利 提 高 機 車 停 車 步 行 意 願 ( 第 2 場 活 動 民 眾 發 言 / 表 之 7; 第 節 之 三 ) 7.4 機 車 占 用 空 間 小 排 碳 低, 近 年 受 歐 盟 重 視 新 型 機 車 載 具 推 陳 出 新, 法 規 鬆 綁 是 關 鍵 ( 第 4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3; 第 節 之 四 ) 7.5 機 車 改 裝 問 題 多, 缺 乏 整 合 管 理 機 制, 灰 色 地 帶 難 管 理 ( 第 4 場 活 動 專 家 發 言 / 表 之 2; 第 節 之 五 ) 電 動 自 行 車 其 性 能 與 電 動 機 車 相 似, 但 因 免 考 駕 照, 故 使 用 者 在 完 全 無 安 全 用 路 知 識 下 即 上 路, 對 於 自 身 與 其 他 用 路 人 皆 造 成 危 險, 故 建 議 推 動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駕 訓 制 度, 保 障 所 有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參 考 汽 車 強 制 險 之 作 法, 將 重 大 肇 事 違 規 記 錄 納 入 計 費 因 子 中, 肇 事 違 規 記 錄 愈 多 的 民 眾 應 負 擔 較 高 額 的 保 費, 保 障 其 他 用 路 人 ; 對 於 無 肇 事 記 錄 的 民 眾, 則 可 考 慮 降 低 其 保 費 遠 期 而 言, 建 議 參 考 國 外 機 車 保 費 的 計 費 方 式, 若 主 動 加 裝 安 全 配 備, 可 享 有 保 費 減 免 之 優 惠 地 方 政 府 會 同 內 部 交 通 規 劃 都 市 發 展 等 單 位, 檢 視 重 要 機 構 與 社 區 之 週 遭 環 境, 如 公 園 醫 院 活 動 中 心 區 公 所 與 停 車 場 附 近 之 步 行 空 間 等, 瞭 解 在 地 民 眾 對 人 行 道 之 需 求, 規 劃 良 好 的 步 行 空 間 並 縮 短 步 行 距 離, 提 供 友 善 之 人 行 環 境 針 對 機 車 停 車 格 劃 設 方 式, 可 從 垂 直 並 排 方 式 改 為 斜 停, 增 加 行 人 空 間 機 車 停 車 由 垂 直 改 為 斜 停 此 需 視 當 地 交 通 狀 況 與 停 車 空 間 而 訂, 由 地 方 政 府 會 同 內 部 交 通 規 劃 與 停 管 等 單 位, 確 認 斜 停 方 式 於 在 地 之 適 宜 性, 再 一 步 深 入 規 劃 斜 停 停 車 格 位 修 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3 條 第 6 項 第 3 款 專 供 肢 體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之 機 車, 得 為 三 輪 型 式 但 以 車 輪 為 前 一 後 二 或 前 二 後 一 對 稱 型 式 排 列 之 普 通 重 型 或 輕 型 機 車 為 限 之 限 制,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長 期 而 言, 鼓 勵 機 車 製 造 業 開 發 新 品, 創 造 機 車 新 想 像, 參 考 國 外 新 型 機 車 ( 例 如 SDR), 與 安 全 配 備 新 品, 研 發 或 引 進 適 合 之 產 品 建 議 參 考 日 本 對 於 機 車 改 裝 品 之 管 理 方 式, 日 本 機 車 改 裝 品 統 一 由 日 本 二 輪 車 協 會 (JMCA) 管 理, 即 經 JMCA 認 證 過 之 機 車 改 裝 品 皆 可 合 法 販 售 與 裝 設, 可 免 去 民 眾 與 監 理 機 關 之 困 擾, 避 免 現 在 改 裝 品 可 買 但 可 能 不 能 裝 設 的 問 題 目 前 機 車 改 裝 品 不 為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檢 驗 產 品 之 一, 建 議 與 標 檢 局 溝 通 合 作, 將 機 車 改 裝 品 列 入 檢 驗 產 品, 民 眾 只 得 購 買 具 檢 驗 標 章 之 合 格 改 裝 品, 監 理 單 位 亦 可 輕 易 認 檢 驗 標 章 即 可 判 斷 是 否 合 格
188 6.2 本 計 畫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經 驗 本 計 畫 分 別 設 定 不 同 議 題 於 北 中 與 南 部 共 辦 理 4 場 公 民 論 壇 活 動, 到 場 民 眾 理 性 發 言 討 論 氣 氛 佳, 以 下 針 對 綜 整 本 計 畫 辦 理 經 驗, 提 供 後 續 相 關 活 動 參 考 : 一 議 題 設 計 得 宜, 民 眾 快 速 破 冰 討 論 重 點 1. 透 過 基 調 演 講 人 生 動 的 議 題 簡 報 引 導 與 內 容 設 計, 民 眾 快 速 產 生 共 鳴, 立 刻 瞭 解 活 動 重 點 與 討 論 主 軸 2. 現 場 民 眾 討 論 熱 烈, 大 方 分 享 自 身 經 驗 與 看 法, 發 言 十 分 踴 躍 二 不 侷 限 議 題 內 容, 討 論 彈 性 大 1. 本 計 畫 不 同 於 傳 統 研 究 性 報 告,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方 式 亦 非 研 討 會 型 式, 基 調 演 講 人 僅 提 出 議 題 主 軸 2. 民 眾 依 據 主 軸 盡 情 發 言, 無 論 是 經 驗 分 享 現 況 不 滿 相 關 議 題 發 問 或 是 政 策 建 議 等 皆 可 提 出, 討 論 彈 性 大 三 專 業 團 隊 整 合, 跨 域 合 作 成 功 1. 本 計 畫 非 單 一 領 域 團 隊 可 獨 立 完 成, 本 團 隊 整 合 包 含 公 共 溝 通 交 通 分 析 研 究 公 關 行 銷 與 機 車 體 驗 與 數 位 文 化 等 背 景 專 業 者, 各 自 展 現 自 身 之 長 才, 跨 域 合 作 2. 合 作 期 間 溝 通 時 間 長 且 成 本 高, 但 就 整 體 效 益 與 後 續 話 題 發 燒 程 度 評 估, 跨 域 團 隊 的 合 作 仍 較 單 一 團 隊 高 四 多 樣 行 銷 宣 傳 手 法, 引 導 議 題 討 論 不 發 散 1. 本 計 畫 嘗 試 使 用 視 覺 化 資 訊 圖 表 (Infographic) 校 團 潮 人 影 片 與 網 路 開 放 提 問 等 方 式, 成 功 引 發 民 眾 討 論 興 趣 2. 透 過 社 群 網 路 不 斷 散 佈 議 題, 引 導 議 題 討 論 方 向, 討 論 走 向 正 確 且 不 失 焦 或 發 散 五 意 見 領 袖 與 民 眾 事 先 訪 談, 活 動 場 控 得 宜 1. 每 場 活 動 參 與 人 員 約 30~50 人, 避 免 場 中 人 員 發 言 不 受 控 制, 有 爆 發 言 論 衝 突 之 情 形 發 生 6-24
18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3 建 議 2. 本 團 隊 於 活 動 前 皆 會 和 參 與 活 動 之 團 體 意 見 領 袖, 先 行 訪 談 溝 通, 瞭 解 其 想 法 與 意 見, 活 動 時 則 利 用 流 程 設 計 與 主 持 人 的 帶 領 下, 讓 其 能 適 時 發 言, 加 深 場 中 討 論 氣 氛 本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為 藉 由 專 業 的 資 料 分 析 與 數 據 研 究, 研 擬 與 公 眾 溝 通 之 議 題 與 方 式, 透 過 溝 通 對 話 活 動 的 辦 理, 瞭 解 民 眾 對 機 車 之 需 求 與 目 前 面 臨 之 困 境, 並 將 政 府 之 規 劃 與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傳 達, 據 以 提 出 未 來 機 車 管 理 與 改 善 策 略 前 面 章 節 已 將 本 計 畫 討 論 之 議 題 與 其 對 應 之 策 略 活 動 辦 理 之 過 程 與 成 果 詳 盡 說 明, 本 節 就 則 本 計 畫 可 改 善 之 處 與 後 續 相 關 計 畫 提 出 建 議, 分 述 如 后 : 一 直 播 媒 體 進 駐, 開 創 更 大 溝 通 空 間 1. 本 計 畫 因 屬 政 府 初 次 與 民 眾 公 開 對 話, 議 題 又 被 民 眾 所 熱 切 關 心, 故 在 未 有 十 足 把 握 下, 若 冒 然 開 放 媒 體 採 訪 宣 傳, 擔 心 媒 體 為 提 高 觀 賞 率, 會 引 用 不 實 且 聳 動 的 字 眼 描 述, 未 能 實 際 參 與 活 動 的 人 可 能 會 被 此 類 報 導 所 感 染, 誤 會 政 府 原 希 望 打 開 溝 通 大 門 之 良 意, 故 本 計 畫 未 公 開 通 知 媒 體, 僅 利 用 社 群 網 路 行 銷 方 式, 喚 起 民 眾 討 論 之 熱 度, 與 會 人 員 亦 用 私 訊 邀 請 2. 然 經 本 計 畫 4 場 活 動 操 作 後 發 現, 民 眾 皆 以 和 平 理 性 的 方 式 討 論 議 題, 媒 體 產 生 之 負 面 效 應 未 如 預 期 的 大, 反 而 讓 更 多 人 關 心 機 車 議 題, 因 此 後 續 若 有 相 關 對 話 活 動, 可 適 度 開 放 媒 體, 例 如 邀 請 沃 草 或 相 關 媒 體 進 行 現 場 轉 播, 讓 更 多 民 眾 可 參 與 討 論 與 分 享 經 驗, 開 創 更 大 溝 通 空 間 二 強 化 公 民 與 政 府 共 同 參 與, 創 造 新 思 維 1. 本 計 畫 已 初 步 剖 析 機 車 的 問 題 且 提 出 各 議 題 對 策, 但 機 車 的 問 題 已 存 在 有 多 年, 其 複 雜 且 牽 涉 層 面 與 單 位 廣 泛, 實 無 法 單 靠 本 計 畫 完 全 解 決 2. 機 車 議 題 相 關 者 除 使 用 者 本 身 外, 亦 包 含 交 通 管 理 單 位 產 業 單 位 與 執 法 單 位 等, 其 亦 為 機 車 議 題 對 利 害 關 係 者, 然 卻 無 適 合 機 會 與 場 合 共 同 研 商 解 決 方 式, 故 建 議 後 續 可 邀 請 機 車 議 題 之 重 要 利 害 關 係 者, 全 員 腦 力 激 盪, 以 本 計 畫 之 背 景 資 料 為 基 礎, 共 同 釐 清 現 況 問 題 與 解 決 方 法, 創 造 真 正 屬 於 機 車 族 的 新 思 維 6-25
190 三 新 媒 體 運 具 重 在 引 導, 公 民 自 發 雙 向 溝 通, 強 化 推 動 成 效 1. 本 計 畫 首 次 嘗 試 以 對 話 活 動 方 式 與 多 種 新 媒 體 操 作 宣 傳 議 題, 效 果 顯 著, 讓 民 眾 與 政 府 單 位 對 談, 正 面 提 出 需 求 與 面 臨 困 難, 讓 管 理 單 位 傾 聽 並 瞭 解 民 眾 所 願, 在 多 方 議 題 的 討 論 衝 擊 下, 重 新 思 考 未 來 施 政 之 方 向 性 2. 建 議 後 續 可 多 利 用 具 啟 發 性 的 行 銷 手 段, 如 素 人 影 片 與 網 路 提 問 等, 點 出 問 題, 先 有 關 注 度, 再 讓 鄉 民 們 自 發 性 說 出 意 見 或 解 決 方 案, 其 效 果 應 較 傳 統 直 接 的 宣 傳 手 法 有 效, 且 更 易 被 民 眾 接 受 四 後 續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建 議 本 計 畫 共 辦 理 4 場 公 民 論 壇 活 動, 透 過 基 調 演 講 人 與 主 持 人 的 引 導, 民 眾 踴 躍 發 言 氣 氛 熱 烈, 計 畫 成 果 相 當 豐 碩 為 能 持 續 蒐 集 民 眾 意 見 與 相 關 議 題 資 料, 本 計 畫 針 對 後 續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提 出 建 議 : 1. 活 動 辦 理 型 式 (1) 除 本 計 畫 外 辦 理 公 民 論 壇 活 動 外, 公 路 總 局 自 100 年 開 始, 連 續 2 年 舉 辦 公 路 迷 座 談 會, 建 立 與 用 路 人 直 接 交 流 平 台, 公 路 總 局 將 意 見 綜 整 後 列 入 專 案 管 理 並 由 各 單 位 每 月 回 報 公 路 迷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2) 建 議 可 仿 照 本 計 畫 公 民 論 壇 與 公 路 迷 座 談 會 方 式, 每 年 定 期 於 臺 灣 北 中 南 與 東 部 各 辦 理 1 場 公 民 論 壇, 每 年 可 輪 替 不 同 縣 市, 每 個 場 次 依 地 區 特 性 設 定 不 同 議 題 另 外, 同 樣 邀 請 專 業 背 景 之 引 言 人 為 當 日 議 題 開 場, 利 用 主 持 人 發 問 與 引 導, 讓 民 眾 自 主 性 發 言, 最 終 由 交 通 部 門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總 結 且 為 讓 民 眾 對 此 活 動 有 認 同 感, 可 參 考 公 路 總 局 之 處 理 方 式, 將 意 見 綜 整 後 列 入 專 案 管 理, 定 期 回 報 處 理 進 度 2. 活 動 參 與 人 員 與 議 題 設 定 (1) 本 計 畫 活 動 為 初 次 嘗 試 以 公 民 論 壇 的 方 式 討 論 交 通 議 題, 故 活 動 參 與 人 員 招 募 非 完 全 開 放, 多 數 經 本 團 隊 篩 選 過, 參 與 人 員 需 能 和 平 理 性 忠 實 表 達 自 己 看 法 4 場 活 動 結 束 後 發 現 民 眾 發 言 秩 序 良 好, 且 多 能 針 對 主 要 議 題 討 論, 故 建 議 後 續 活 動 應 可 同 樣 篩 選 適 合 討 論 人 選, 另 外 亦 開 放 部 分 自 由 報 名 之 名 額, 兩 種 管 道 雙 軌 並 行 6-26
19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2) 除 民 眾 外, 因 部 分 議 題 涉 及 較 專 業 部 分, 建 議 仍 應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出 席 然 公 民 論 壇 之 主 體 仍 希 望 由 民 眾 發 言 內 容 為 主, 建 議 政 府 管 理 單 位 僅 回 應 但 不 發 言, 將 時 間 主 要 留 給 民 眾 討 論 因 需 取 得 民 眾 對 活 動 之 認 同 感, 建 議 仍 需 由 交 通 部 門 高 階 長 官 代 表 出 席 ( 如 部 長 與 次 長 ), 進 行 總 結, 表 政 府 單 位 對 此 活 動 與 民 眾 意 見 之 重 視 (3) 各 場 議 題 不 需 完 全 相 同 或 不 同, 建 議 可 依 活 動 地 區 特 性 進 行 彈 性 調 整, 建 議 盡 量 包 含 人 車 與 路 等 主 題, 由 基 調 演 講 人 利 用 生 活 化 之 方 式 引 言 議 題, 引 發 民 眾 興 趣 後, 主 持 人 再 協 助 帶 起 發 言 氣 氛, 藉 此 廣 納 各 種 族 群 的 意 見 (4) 因 本 計 畫 活 動 以 機 車 議 題 為 主, 故 邀 請 民 眾 多 為 機 車 族 背 景, 議 題 亦 多 為 機 車 相 關 議 題, 建 議 待 後 續 活 動 運 作 成 熟, 可 將 參 與 人 員 與 議 題 擴 大 為 其 他 運 具 使 用 者 與 議 題, 如 汽 車 自 行 車 或 公 共 運 輸 等, 進 而 擴 展 成 運 輸 公 民 論 壇 3. 辦 理 單 位 設 定 考 量 因 目 前 運 輸 安 全 相 關 政 策 擬 定 與 推 動, 須 廣 納 民 意 與 擴 大 公 共 參 與, 但 民 眾 需 求 與 對 話 溝 通 方 式 等 亦 會 隨 時 間 改 變 而 需 調 整, 而 政 府 單 位 因 長 期 處 理 公 務, 易 有 落 入 窠 臼 之 情 形, 故 應 適 時 注 入 新 思 維 因 此 建 議 定 期 應 重 新 組 合 整 合 性 團 隊, 透 過 不 同 專 業 背 景 之 團 隊, 結 合 交 通 專 業 與 新 媒 體 宣 傳, 重 新 研 擬 整 體 對 話 活 動 之 方 式 與 相 關 內 容 6-27
192 附 錄 一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193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2 月 27 日 下 午 3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中 心 三 訪 談 對 象 : 邱 三 銘 主 任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林 晏 祺 徐 子 涵 陳 宜 瑩 五 訪 談 內 容 : ( 一 ) 目 前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中 心 業 務 內 容 與 服 務 對 象 為 何? 記 錄 : 葉 文 雅 1. 本 中 心 依 據 駕 駛 者 之 等 級 與 需 求 開 設 多 種 課 程 供 選 擇, 包 含 個 人 與 團 體 課 程, 個 人 多 以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學 員 為 主, 團 體 則 以 各 快 遞 業 者 為 主, 之 前 亦 有 新 竹 家 扶 中 心 提 供 外 籍 新 娘 至 本 中 心 學 習 2. 本 中 心 同 日 本 機 車 駕 訓 班 之 模 式, 亦 提 供 學 員 住 宿 與 餐 飲 服 務, 避 免 家 住 較 遠 之 學 員 舟 車 勞 頓 對 於 學 員 則 要 求 一 定 要 至 少 會 騎 自 行 車, 可 大 幅 減 少 花 在 練 習 平 衡 的 時 間 3. 除 上 述 服 務 外, 本 中 心 亦 配 合 高 中 職 或 大 學 之 生 輔 組, 至 學 校 教 授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作 為 學 校 送 給 學 生 18 歲 之 成 年 禮 物 近 日 本 中 心 亦 與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合 作, 預 計 4 月 11 日 邀 請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之 教 官, 一 同 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觀 摩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將 機 車 安 全 駕 訓 課 程 推 廣 至 各 校, 減 少 青 少 年 機 車 事 故 發 生 之 機 率 4. 本 中 心 另 外 亦 販 售 各 車 型 之 相 關 配 備, 如 安 全 帽 等 防 護 器 具, 銷 售 人 員 會 依 學 員 之 需 求 與 身 形 等, 提 供 專 業 之 諮 訊 服 務 ( 二 ) 就 目 前 機 車 駕 訓 制 度, 是 否 有 相 關 建 議? 1. 目 前 多 數 機 車 駕 訓 班, 以 重 型 機 車 為 主 且 訓 練 時 數 長, 輕 型 與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的 訓 練 則 較 少, 本 人 則 建 議 應 加 長 基 礎 輕 型 與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訓 練 時 數, 完 整 學 習 駕 駛 機 車 之 相 關 基 礎 技 術, 後 續 學 習 重 型 機 車 時 則 可 減 少 基 礎 技 術 的 教 學 2. 目 前 機 車 駕 訓 班 的 層 級 過 低, 政 府 亦 無 意 扶 植, 重 視 度 不 足 日 本 的 機 車 駕 訓 班 之 指 導 員 為 經 政 府 核 定 之 單 位 嚴 格 訓 練 後, 接 受 各 項 考 試 後 取 得 證 照, 臺 灣 目 前 則 無 機 車 駕 訓 班 指 導 員 之 相 關 課 程 與 證 照, 目 前 機 車 駕 訓 班 之 教 練 為 多 持 汽 車 教 練 證, 即 教 授 機 車 駕 訓 等 相 關 課 程 3. 目 前 交 通 部 提 的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為 16 小 時, 分 別 為 學 科 6 小 時, 術 科 12 小 時, 然 本 人 建 議 學 科 部 分 時 間 不 宜 過 長, 以 加 重 術 科 的 教 授 時 間, 建 議 可 調 整 為 學 科 4 小 時, 術 科 12 小 時 附 1-1
194 4. 考 量 目 前 機 車 駕 訓 班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為 提 升 機 車 駕 訓 班 之 素 質, 本 中 心 曾 提 出 由 目 前 有 交 通 運 輸 相 關 科 系 之 大 學 認 養 機 車 駕 訓 班 之 計 畫, 然 未 獲 得 熱 烈 回 應, 故 無 後 續 計 畫 5. 國 外 在 機 車 考 照 時, 包 含 危 險 預 知 之 訓 練, 即 拍 攝 實 境 影 片 供 學 員 感 受 實 際 上 路 情 況, 目 前 臺 灣 無 此 課 程, 但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過 去 曾 委 託 警 大 周 文 生 教 授 針 對 此 實 境 影 片 進 行 設 計 與 規 畫, 此 影 片 可 於 youtobe 找 到 本 人 亦 認 為 危 險 預 知 之 訓 練 確 實 有 必 要,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後 續 亦 可 將 此 考 慮 納 入 考 照 項 目 6. 本 人 同 意 研 究 單 位 提 出 之 分 群 治 理 概 念, 在 安 全 為 第 一 目 標 下, 滿 足 不 同 需 求 之 機 車 族, 此 為 後 續 可 努 力 的 大 方 向 至 於 考 照 年 齡 是 否 調 降 之 議 題, 本 人 則 建 議 調 降 當 然 是 符 合 需 求, 然 必 須 配 合 專 業 駕 訓 以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7. 其 實 推 動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最 適 合 由 各 車 廠 進 行, 車 廠 熟 知 各 車 型 之 性 能 與 操 作 方 式, 然 若 車 廠 單 推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課 程, 但 對 其 銷 售 量 無 幫 助, 則 車 廠 之 意 願 一 定 相 當 低 故 建 議 可 由 車 廠 安 排 駕 訓 課 程, 上 完 課 程 後 隨 即 購 買 該 廠 之 機 車, 學 員 亦 可 以 較 低 的 價 格 購 得 機 車, 雙 方 皆 得 利 ( 三 ) 目 前 教 授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與 大 型 機 車 有 何 差 異? 普 通 重 型 與 大 型 重 型 教 授 課 程 的 差 別 主 要 在 於 車 輛 操 控 程 度 不 同, 例 如 煞 車 油 門 等, 且 普 通 重 型 相 對 於 大 型 重 車 碼 表 誤 表 大, 因 此 雖 有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的 人 亦 不 一 定 可 以 對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上 手, 仍 需 要 透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訓 練 與 學 習 ( 四 ) 目 前 機 車 族 在 選 擇 相 關 配 備 時, 以 何 為 主 要 考 量? 本 中 心 目 前 亦 有 販 售 機 車 相 關 配 備, 機 車 族 當 然 以 安 全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量, 其 次 就 是 以 價 格 為 主 ( 五 ) 臺 灣 機 車 駕 訓 制 度 與 日 本 較 大 差 別 之 處? 1. 日 本 機 車 駕 訓 課 程 採 階 梯 制 度, 循 序 漸 近, 政 府 亦 對 於 日 本 駕 訓 學 校 訂 有 明 確 規 範 與 考 核 制 度, 目 前 臺 灣 在 此 方 面 則 相 對 較 薄 弱, 就 以 師 資 考 核 而 言, 市 面 上 之 師 資 良 莠 不 齊, 並 無 相 關 法 令 可 管 2. 日 本 鈴 鹿 公 司 亦 有 針 對 女 性 與 年 長 者 設 計 之 駕 訓 課 程, 如 福 特 亦 有 開 設 女 性 課 程, 除 車 輛 操 作 技 術 外, 如 基 本 維 修 課 程 安 全 座 椅 裝 設 等, 但 招 生 效 果 不 理 想 六 散 會 (17:00) 附 1-2
195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二 段 301 號 2 樓 三 訪 談 對 象 : 林 志 盈 理 事 長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五 訪 談 內 容 : 記 錄 : 葉 文 雅 ( 一 ) 本 研 究 團 隊 欲 提 出 兩 橫 兩 縱 的 機 車 專 用 道, 是 否 覺 得 適 合? 目 前 本 團 隊 有 設 想 過 環 河 道 路 高 架 道 路 與 橋 樑 等 1. 本 人 認 為 機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與 否, 應 視 其 道 路 型 態 與 鄰 近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尤 其 是 在 市 區 道 路, 若 冒 然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會 造 成 資 源 排 擠, 並 且 產 生 嚴 重 的 轉 彎 與 迴 轉 的 問 題, 形 成 多 處 衝 突 點, 在 混 合 車 流 高 之 市 區 當 中, 除 公 車 專 用 道 對 於 輸 運 民 眾 有 幫 助 外, 其 他 運 具 專 用 道 只 是 突 增 各 運 具 之 困 擾, 對 行 車 安 全 完 全 沒 幫 助 2. 相 較 於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本 人 較 建 議 加 強 宣 導 汽 車 走 內 側 專 用 道, 給 機 車 一 個 單 純 的 車 流 空 間, 外 車 道 應 留 給 機 車 駕 駛 者 除 此 之 外, 汽 車 亦 應 學 習 禮 讓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以 國 外 為 例, 只 要 行 人 站 在 行 川 線, 即 使 是 紅 燈, 汽 車 仍 然 要 尊 重 行 人 的 路 權, 臺 灣 雖 目 前 仍 無 法 達 到 此 種 境 界, 但 對 其 他 運 具 的 尊 重 是 應 該 被 建 立 起 來 的 3. 另 外, 目 前 敦 化 南 北 路 的 自 行 車 機 車 優 先 道 亦 為 一 個 好 例 子, 其 為 一 個 慢 車 道 之 概 念, 有 速 度 上 的 限 制, 其 他 運 具 若 有 進 行 此 優 先 道 必 須 將 速 度 降 至 速 限 內, 用 速 度 切 分 車 道 應 比 明 列 專 用 道, 更 加 保 障 自 行 車 與 機 車 之 安 全 ( 二 ) 汽 車 左 轉 應 由 內 側 車 道 或 由 內 側 第 2 車 道 較 為 適 合, 亦 或 由 槽 化 設 計 左 轉 專 用 車 道? 1. 本 人 認 為 只 要 利 用 標 誌 標 線 劃 設 清 楚 即 可, 路 口 並 輔 以 醒 目 之 標 示, 告 訴 用 路 人 前 方 內 側 車 道 為 左 轉 車 道, 駕 駛 者 即 應 主 要 切 出, 因 此 我 認 為 重 點 應 著 重 於 教 育 用 路 人 的 習 慣, 而 且 使 用 過 多 不 必 要 之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2. 以 過 去 臺 北 市 針 對 人 行 道 進 行 綠 色 鋪 面 工 程 為 例, 亦 引 起 相 當 大 的 反 彈, 反 彈 的 人 多 為 汽 車 駕 駛 者, 因 為 將 不 利 停 車, 然 一 旦 鋪 面 完 工 後, 因 顏 色 突 出, 對 汽 車 駕 駛 者 產 生 壓 力, 久 而 久 之 人 行 道 就 完 全 清 空, 行 人 可 恣 意 行 走 其 上 附 1-3
196 ( 三 ) 國 外 機 車 訓 練 教 材 中 其 他 運 具 的 駕 駛 行 為, 國 內 是 否 應 跟 進? 當 然 應 該 納 入,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的 機 車 駕 訓 教 材 皆 納 入 其 他 運 具 的 使 用 行 為, 國 內 對 於 不 同 運 具 的 尊 重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 四 ) 目 前 臺 灣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指 導 員 並 無 專 業 授 證 課 程, 此 部 分 需 納 入 後 未 來 改 善 的 重 點? 目 前 國 內 並 無 機 車 駕 訓 指 導 員, 多 持 汽 車 教 練 證 則 可 教 學 機 車, 但 機 車 與 汽 車 的 操 作 方 式 完 全 不 同, 國 內 應 明 訂 機 車 駕 駛 指 導 員 之 考 證 課 程 與 考 核 制 度, 否 則 民 眾 都 是 用 汽 車 的 思 維 來 駕 駛 機 車, 此 對 安 全 反 而 無 幫 助 ( 五 ) 英 國 將 有 無 上 專 業 機 車 駕 駛 課 程 列 為 保 費 折 抵 之 項 目, 國 內 是 否 應 跟 進? 是 否 受 過 專 業 駕 駛 訓 練 應 該 不 是 主 要 影 響 保 費 的 因 素, 是 否 肇 事 與 違 規 才 與 保 費 高 低 相 關 若 有 多 次 肇 事 與 違 規 記 錄, 其 屬 交 通 事 故 高 危 險 群, 就 應 支 付 較 高 的 保 費, 保 障 其 他 用 路 人 另 外 目 前 保 費 金 額 已 低, 若 再 扣 抵 民 眾 感 受 不 大, 建 議 若 有 受 過 專 業 駕 訓 課 程, 購 買 機 車 時 應 可 享 用 價 格 之 優 惠, 此 種 作 法 應 較 能 影 響 民 眾 主 動 去 受 訓 ( 六 ) 在 幾 次 會 議 中 路 政 司 曾 談 到 若 將 現 在 考 照 或 監 理 制 度 進 行 過 大 之 變 革, 將 會 給 政 府 與 監 理 單 位 造 成 過 多 業 務 上 的 負 擔 民 眾 安 全 至 上, 不 管 目 前 業 務 多 繁 忙, 皆 應 以 達 到 民 眾 安 全 為 主 要 目 標, 且 現 多 項 業 務 已 自 動 化, 應 不 需 投 注 過 多 人 力 ( 七 ) 是 否 應 強 制 民 眾 接 受 專 業 駕 駛 訓 練? 1. 民 眾 在 正 式 上 路 前 應 該 接 受 專 業 的 機 車 駕 駛 訓 練, 但 此 涉 及 修 法 的 問 題, 但 修 法 問 題 只 要 交 通 部 往 此 方 向 進 行, 應 該 是 沒 有 太 大 的 問 題, 必 要 時 就 拿 出 歷 年 機 車 死 傷 人 數 出 來, 讓 大 家 瞭 解 受 訓 的 必 要 性 2. 建 議 駕 訓 中 心 可 由 各 機 車 廠 商 設 立, 政 府 介 入 輔 導 民 眾 只 要 來 自 家 廠 商 進 行 受 訓, 可 享 用 購 買 車 輛 的 優 惠 ; 各 家 廠 商 亦 可 合 作, 提 供 受 訓 後 之 車 輛 優 惠 卷, 民 眾 不 一 定 要 去 特 定 廠 商 受 訓, 受 訓 完 再 持 優 惠 卷 至 其 他 廠 商 購 買 車 輛 ( 八 ) 目 前 國 外 的 道 路 已 走 向 自 覺 性 道 路, 然 臺 灣 道 路 設 計 仍 存 在 許 多 工 程 面 的 問 題, 有 何 改 進 方 式 以 及 責 任 應 屬 何 者? 1. 道 路 設 計 與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的 問 題 除 路 政 司 外, 應 該 部 分 多 交 工 處 與 相 關 養 護 單 位, 應 該 透 過 本 次 計 畫 向 他 們 反 映 問 題 附 1-4
197 2. 相 較 於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教 育 應 才 為 減 少 肇 事 率 之 根 本 政 府 亦 未 將 機 車 教 育 納 內 基 本 學 程 內, 只 會 宣 導 不 能 違 規 事 項, 但 無 教 授 正 確 的 機 車 方 式, 民 眾 對 於 機 車 的 駕 駛 方 式 僅 憑 自 行 學 習, 就 算 有 再 好 的 道 路 與 工 程 設 計 也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 九 ) 日 本 目 前 有 推 Push Bike 給 學 齡 前 兒 童 練 習 平 衡 感, 之 後 再 依 序 自 行 車 與 機 車 等, 臺 灣 目 前 教 育 制 度 似 乎 無 相 同 的 學 習 制 度 另 外, 臺 灣 目 前 對 幼 童 之 安 全 帽 是 否 亦 無 相 關 規 定 學 習 制 度 的 部 分 應 由 教 育 部 主 動 來 出 面 處 理, 但 因 過 去 都 先 由 交 通 部 執 行, 因 此 教 育 部 則 漸 漸 屬 被 動 姿 態 幼 童 之 安 全 帽 或 是 相 關 幼 童 乘 坐 機 車 等, 目 前 較 無 明 確 之 規 定, 這 是 政 府 需 要 再 努 力 的 ( 十 ) 交 通 部 對 於 降 低 考 照 年 齡 的 議 題 相 當 敏 感, 臺 灣 目 前 是 否 適 合 談 論 此 議 題? 1. 青 少 年 對 於 機 車 有 需 求 是 事 實, 政 府 不 應 默 視, 建 議 應 可 推 行 適 合 青 少 年 駕 駛 之 電 動 自 行 車, 因 其 所 行 駛 之 距 離 不 會 太 遠, 電 動 自 行 車 應 可 滿 足 其 需 求 學 校 亦 可 配 合 設 置 車 棚 保 護 車 輛, 提 高 青 少 年 使 用 電 動 自 行 車 的 意 願 2. 本 人 亦 不 贊 成 降 低 考 照 年 齡, 目 前 18~19 歲 肇 事 率 如 此 高, 政 府 如 果 沒 把 握 把 這 個 部 分 處 理 好, 實 在 不 應 先 談 論 降 低 考 照 年 齡 六 散 會 (17:00) 附 1-5
198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4 月 2 日 下 午 3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新 竹 市 東 勢 派 出 所 三 訪 談 對 象 : 柯 維 然 警 官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葉 文 雅 陳 宜 瑩 五 訪 談 內 容 : ( 一 ) 事 故 表 單 的 填 寫 及 資 料 留 存 是 否 其 他 建 議? 記 錄 : 陳 宜 瑩 1. 表 單 填 寫 越 詳 細 處 理 時 間 將 越 長, 目 前 平 均 一 件 事 故 處 理 時 間 約 15 分 鐘, 因 目 前 使 用 之 肇 事 表 單 為 88 年 設 計, 故 較 為 老 舊, 是 否 符 合 目 前 需 要 則 值 得 再 研 究 討 論 2. 運 研 所 肇 事 資 料 庫 部 分 為 90 年 建 置,98 年 改 版, 增 加 一 GPS 欄 位, 但 目 前 仍 無 法 使 用 3. 事 故 現 場 處 理 部 分, 則 可 至 台 中 事 故 處 理 組, 其 組 長 蘇 梓 見 先 生 為 事 故 處 理 專 業, 其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已 全 數 位 化 4. 先 前 有 提 出 可 將 事 故 處 理 以 APP 或 平 版 數 位 化 處 理, 可 直 接 於 現 場 勾 選 後 上 傳 資 料 庫, 後 端 人 員 可 直 接 審 核 處 理, 如 此 可 簡 化 流 程 及 降 低 資 料 誤 植 5. 目 前 各 縣 市 事 故 處 理 及 事 故 資 料 庫 過 於 分 散, 無 法 有 效 結 合 應 建 立 一 簡 易 方 便 操 作 的 系 統 供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 二 ) 對 於 導 向 事 故 減 少 或 死 亡 減 少 有 何 建 議 方 向? 1. 在 本 人 的 研 究 中 目 前 係 將 死 亡 定 位 為 雜 訊, 主 要 以 研 究 減 少 A2 事 故 為 主, 因 A2 事 故 資 料 是 具 有 累 積 性 的, 較 易 由 事 故 中 看 出 一 些 特 性 2. 本 人 的 研 究 主 要 在 訂 一 個 指 標, 來 判 斷 何 處 為 易 肇 事 地 點 或 優 先 改 善 之 排 序, 目 前 係 假 設 路 口 條 件 為 均 等, 僅 以 交 通 量 作 為 參 數, 目 前 是 以 94 年 流 量 資 料 來 做 研 究, 建 立 全 市 的 自 然 發 生 機 率 分 配, 橫 軸 為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縱 軸 為 機 率, 當 某 路 口 之 事 故 發 生 次 數 落 於 此 分 配 之 極 端 值 ( 極 高 ) 時, 則 納 入 優 先 改 善 地 點, 看 此 路 口 之 事 故 資 料 是 否 具 有 同 一 因 素, 如 時 段 上 或 某 一 違 規 造 成 的, 再 進 行 改 善 ( 三 ) 目 前 的 研 究 若 還 再 更 深 化, 有 何 建 議 的 方 向? 1. 目 前 政 府 單 位 的 資 料 庫 系 統 較 為 老 舊, 表 格 資 料 呈 現 的 方 式 不 是 很 好, 在 處 理 資 料 時 較 為 耗 時 及 困 難, 建 議 可 以 改 善 2. 目 前 事 故 資 料 並 無 經 緯 度 資 料, 事 故 地 點 僅 以 文 字 性 的 敘 述, 除 住 址 外, 常 帶 有 語 意 的 敘 述, 如 往 東 100 公 尺 等, 需 全 靠 GoogleMap 轉 回 附 1-6
199 來, 較 不 易 處 理 此 外, 目 前 資 料 庫 無 界 接 API 可 供 修 正, 故 無 法 分 析 動 態 資 料 庫, 僅 能 再 撈 完 資 料 後 手 動 轉 資 料, 且 較 無 即 時 性 可 言 ( 四 ) 國 外 肇 事 資 料 與 衛 福 部 資 料 會 有 目 的 的 介 接, 針 對 國 內 這 方 面 是 否 有 相 關 建 議? 除 了 30 日 死 亡 資 料 外, 可 將 受 傷 部 位 及 受 傷 程 度 資 料 加 以 介 接, 因 這 部 分 資 料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判 斷 肇 事 車 速 是 否 過 快 等 問 題, 此 外, 這 部 分 亦 可 能 與 保 險 有 關 連 ( 五 )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有 想 過 未 來 可 將 肇 事 資 料 與 保 險 責 任 險 的 費 率 相 結 合, 是 否 有 相 關 建 議? 除 了 事 故 納 入 浮 動 保 險 外, 亦 應 將 違 規 納 入 浮 動 保 險 中, 因 違 規 次 數 多 表 示 此 駕 駛 人 為 危 險 駕 駛, 應 將 此 部 分 之 社 會 成 本 考 量 進 去 ( 六 ) 對 於 肇 事 平 台 部 分, 是 否 有 相 關 建 議? 1. 同 時 懂 交 通 資 訊 統 計 的 人 才 很 少, 故 如 何 將 各 方 人 才 相 結 合 較 為 不 易 2. 目 前 除 台 北 市 有 每 年 針 對 某 些 重 要 路 口 有 做 交 通 量 調 查 且 有 較 多 VD 可 供 查 詢 外, 其 餘 縣 市 並 無 法 得 到 最 新 之 交 通 量 資 料 六 散 會 (16:30) 附 1-7
200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4 月 8 日 上 午 11 時 3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新 竹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交 通 管 理 科 三 訪 談 對 象 : 林 立 偉 科 長 記 錄 : 周 依 潔 四 訪 談 人 員 : 周 依 潔 五 訪 談 內 容 : 1. 臺 灣 機 車 問 題 與 日 本 應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地 方, 建 議 規 劃 單 位 可 以 不 同 環 境 面 執 法 強 度 等 做 SWOT 分 析 比 較 2. 現 今 交 通 工 程 多 因 地 制 宜, 常 於 運 輸 效 率 與 運 輸 安 全 中 取 權 衡, 亦 是 地 方 交 通 治 理 上 常 面 臨 的 難 處 3. 新 竹 市 機 車 停 車 治 理 做 為, 目 前 已 於 火 車 站 後 站 轉 運 站 及 公 道 五 路 轉 運 站 設 置 機 車 集 中 停 車 場, 期 望 能 紓 解 週 邊 停 車 問 題 4. 機 車 監 理 與 考 照 制 度 方 面, 認 同 未 來 先 有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後 考 照 之 制 度, 並 更 需 針 對 高 齡 者 再 評 估 持 照 之 年 期 六 散 會 (12:00) 附 1-8
201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4 月 8 日 上 午 10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新 竹 縣 政 府 交 通 旅 遊 處 交 通 規 劃 科 三 訪 談 對 象 : 葉 松 泰 科 長 四 訪 談 人 員 : 周 依 潔 五 訪 談 內 容 : ( 一 ) 新 竹 縣 目 前 交 通 現 況 及 問 題 為 何? 記 錄 : 周 依 潔 1.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就 業 人 數 約 15 萬 人, 上 下 班 通 勤 多 以 機 車 為 主 車 流 量 相 當 可 觀, 園 區 附 近 亦 因 尖 峰 小 時 湧 入 車 流 壅 塞 情 形 嚴 重, 但 事 故 率 不 高 ( 二 ) 新 竹 縣 常 見 之 機 車 事 故 型 態 及 易 肇 事 路 口 處 理 方 式 為 何? 1. 新 竹 縣 核 心 區 因 發 展 早 路 幅 較 窄, 事 故 型 態 常 為 車 種 混 流 碰 撞 而 致, 後 期 因 規 劃 新 竹 高 鐵 站, 站 區 週 邊 道 路 較 寬 且 部 分 主 要 道 路 亦 有 實 體 快 慢 分 流, 於 離 峰 時 段 卻 因 車 流 量 少 車 速 過 快 而 失 控, 致 機 車 與 汽 車 碰 撞 或 機 車 撞 上 路 邊 護 欄 2. 針 對 易 肇 事 路 口 處 理 做 為, 於 省 道 台 1 線 與 興 隆 路 口 因 車 流 行 為 複 雜 加 上 車 流 量 大, 每 日 發 生 大 小 事 故 不 斷, 因 此 嘗 試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號 誌 將 汽 機 車 分 流, 然 而 實 施 初 期 用 機 車 騎 士 常 因 不 習 慣 看 專 用 號 誌 而 誤 闖, 但 持 續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發 現 機 車 誤 闖 比 率 大 幅 降 低, 顯 示 用 路 人 只 要 學 習 一 段 時 間 就 可 以 改 善 騎 車 習 慣 3. 除 上 述 提 及 之 事 故 成 因 外, 另 一 事 故 主 因 為 酒 駕 肇 事, 多 為 汽 車 酒 駕 違 規 撞 擊 機 車, 且 酒 駕 所 造 成 之 A1 事 故 相 當 高, 因 此 新 竹 縣 於 民 國 98 年 起 每 年 加 強 酒 駕 取 締 設 置 臨 檢 站,A1 事 故 率 已 大 幅 降 低 但 近 日 因 警 力 多 北 上 支 援 學 運, 交 通 問 題 及 事 故 率 較 以 往 多 ( 三 ) 目 前 遭 遇 到 的 地 方 機 車 治 理 困 難 為 何? 1. 道 路 標 誌 標 線 常 因 地 制 宜, 但 許 多 T 型 路 口 因 人 行 道 未 預 留 空 間 畫 設 機 車 待 轉 區, 待 轉 方 格 常 需 畫 設 置 道 路 邊 線 內, 此 畫 設 方 式 常 導 致 直 行 車 輛 與 待 轉 停 等 機 車 之 衝 突 事 故 然 而, 為 化 解 此 衝 突, 縣 府 嘗 試 於 待 轉 區 前 畫 設 槽 化 線 以 引 道 直 行 車 流, 此 方 式 卻 使 欲 待 轉 機 車 不 知 該 不 該 越 過 槽 化 線 至 待 轉 方 格 2. 因 新 竹 縣 中 心 區 道 路 路 幅 較 小, 難 設 置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格, 機 車 停 車 亂 象 常 發 生 於 火 車 站 週 邊, 反 觀 高 鐵 車 站 規 劃 集 中 式 機 車 停 車 場, 較 無 機 車 停 車 問 題 六 散 會 (10:30) 附 1-9
202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5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台 北 巿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三 訪 談 對 象 : 王 中 允 教 授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林 晏 祺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記 錄 : 陳 品 帆 ( 一 ) 路 肩 使 用 者 為 何? 在 路 肩 上 發 生 事 故 肇 事 鑑 定 如 何 判 定? 1.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與 道 路 安 全 處 罰 條 例 一 開 始 對 於 道 路 之 定 義 上 沒 有 路 肩 一 詞, 但 最 新 處 罰 條 例 卻 新 增 第 6 條 與 第 7 條 拍 照 舉 發 路 肩 行 駛 可 處 罰, 但 是 法 規 上 僅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定 義 才 有 路 肩 公 分 路 面 邊 線 右 手 邊 稱 路 外 ( 指 非 車 道 ), 不 能 行 駛 目 前 法 規 規 定 道 路 邊 界 線 與 路 緣 距 離 以 65 公 分 為 限, 但 先 今 距 離 卻 遠 遠 超 過, 甚 至 達 3 公 尺, 導 致 許 多 問 題 存 在 3. 道 路 安 全 問 題 分 析 分 為 人 車 關 係 車 車 關 係 車 路 關 係, 機 車 問 題 三 者 皆 涵 蓋 在 車 路 關 係 中, 目 前 法 律 立 法 宗 旨 以 汽 車 為 主, 對 於 機 車 沒 有 規 範, 對 於 機 車 的 車 道 設 計 中 法 規 規 範 一 車 道 僅 能 行 駛 一 輛 車, 但 車 道 寬 最 起 碼 3.2 米, 汽 車 可 受 到 規 定, 但 對 機 車 而 言, 卻 可 容 納 兩 部 機 車 併 排 的 現 象 與 問 題 4.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中 機 車 問 題 沒 有 機 車 專 章, 對 於 機 車 行 為 無 法 規 範, 當 事 故 發 生 時 其 行 為 無 法 判 定 肇 責 歸 屬 難 以 歸 類, 尤 其 機 車 與 機 車 的 事 故 更 為 如 此 ( 二 )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33 條 規 定 行 人 應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行 走,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邊 行 走,., 靠 邊 走 如 何 定 義? 在 肇 事 鑑 定 上 如 何 判 斷? 道 路 邊 界 線 3m 1. 一 般 行 人 走 在 路 肩, 若 被 車 子 撞 到, 為 車 子 責 任 舉 例 說 明 道 路 邊 界 線 旁 邊 3 公 尺, 老 婦 人 走 出 而 撞 上, 判 機 車 過 錯 2. 車 輛 不 能 行 駛 路 外, 但 現 實 中 許 多 車 都 行 駛 在 路 外, 現 今 快 慢 分 隔 車 道 寬 度 多 為 4.5 公 尺 ( 超 過 3.75 公 尺 ) 或 5.0 公 尺, 易 陷 人 不 義, 車 道 是 為 了 約 束 行 進 方 向 與 行 進 中 不 偏 向, 但 對 機 車 而 言 可 其 寬 度 可 兩 台 機 車 併 行, 當 發 生 肇 事 時 會 判 定 設 計 不 恰 當, 而 導 致 事 故 發 生 時 判 為 國 賠, 其 表 示 人 路 關 係 車 路 關 係 的 不 恰 當, 顯 示 其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3. 當 路 面 邊 界 緊 貼 水 溝, 而 路 旁 又 有 臨 時 停 車, 當 行 人 繞 出 馬 路, 而 與 後 方 車 輛 發 生 事 故, 其 併 排 停 車 有 其 肇 責 附 1-10
203 4. 對 於 道 路 倫 理 與 設 計 規 範 都 不 足, 舉 例 說 明 : 台 北 市 推 動 公 共 自 行 車, 但 道 路 安 全 規 則 124 條 規 定 行 人 道 為 行 人 專 用 道 路, 慢 車 不 得 侵 入, 但 後 來 在 卻 說 明 如 果 在 區 域 主 管 機 關 或 警 察 機 關 在 會 勘 下, 腳 踏 車 行 駛 不 妨 礙 行 人 通 行 或 行 車 安 全 無 虞 的 原 則 下 可 設 置 台 北 市 做 法 為 畫 設 圈 圈 上 面 畫 上 行 人, 下 方 畫 至 腳 踏 車, 寫 下 行 人 優 先 行 人 優 先 可 表 示 不 讓, 但 後 方 有 自 行 車 的 情 況 下, 通 常 自 行 車 都 會 響 鈴 逼 行 人 禮 讓, 但 事 實 上 自 行 車 若 要 超 車, 認 為 應 停 下 來 牽 腳 踏 車 超 越, 而 不 是 強 硬 行 人 禮 讓, 其 表 示 政 府 畫 設 後 不 負 責 任 之 行 為 5. 目 前 教 育 上 國 小 至 現 在, 未 有 接 受 正 規 的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然 而 運 輸 交 通 安 全 是 一 輩 子 會 應 用 的 課 程, 國 民 教 育 在 生 活 過 程 中, 應 知 道 其 自 己 的 權 利 規 範 與 肇 責, 除 了 車 以 外, 人 也 都 需 要 知 道, 但 政 府 卻 不 重 視 6. 車 路 關 係 設 計 問 題, 待 轉 區 放 置 路 口, 黃 燈 清 道 時 間 是 從 停 止 線 開 始 算, 但 機 動 車 輛 啟 動 快, 黃 燈 時 間 不 足, 易 與 直 行 車 相 撞 7. 人 行 道 設 置 緩 降 斜 坡, 若 別 人 被 撞 倒, 要 算 誰 的 錯? 而 反 過 來 思 考 為 什 麼 機 車 騎 在 人 行 道 不 重 罰, 有 法 律 規 範 處 罰 條 例 為 什 麼 去 執 法? 換 言 之, 這 社 會 只 要 照 顧 老 人 小 孩 兒 童 婦 女 身 障 孕 婦 其 弱 勢 照 顧 好, 其 社 會 就 自 然 就 會 好 ( 三 ) 慢 車 慢 車 道 定 義 問 題 1. 慢 車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之 定 義 含 : 自 行 車 人 力 車 和 獸 力 車, 但 現 今 除 了 自 行 車 外, 少 有 其 他 車 種 於 路 上 行 駛, 只 有 特 定 地 區 有 攤 販 等 推 力 車, 應 用 特 定 區 域 進 行 規 範 2. 慢 車 道 現 今 指 為 自 行 車 道, 而 現 在 道 路 問 題 多 為 機 慢 車 道, 其 表 示 機 車 與 慢 車 ( 自 行 車 ) 混 合 行 駛, 但 其 兩 運 具 的 動 力 來 源 不 同, 易 有 速 差 問 題 存 在, 此 設 計 不 佳 ( 四 ) 臺 灣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建 議? 設 置 時 機? 臺 北 市 承 德 路 機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成 效 不 錯 ( 零 事 故 ), 作 法 是 否 可 複 製 在 其 他 道 路 上? 另 外, 若 將 機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於 道 路 最 內 側 有 何 看 法? 市 民 大 道 實 施 機 車 專 用 是 否 可 行? 1. 機 車 專 用 道 的 設 置 還 是 有 事 故, 機 車 和 機 車 之 間 還 是 有 問 題, 因 為 機 車 本 身 有 想 要 超 車 的 問 題, 但 是 過 窄 的 機 車 專 用 道 是 不 能 超 車 2. 行 向 需 要 掌 握, 機 車 在 轉 彎 的 過 程 中, 需 要 傾 斜, 汽 車 轉 彎 是 搖 擺, 兩 者 特 性 不 同, 容 易 有 衝 突, 設 置 專 用 道 是 好 的, 避 免 混 合 車 道 不 對 稱 之 視 野 死 角 的 問 題 附 1-11
204 3. 認 為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在 內 側 較 機 車 適 當, 避 免 自 行 車 與 其 他 車 外 側 行 為 之 干 擾, 除 了 給 自 行 車 較 大 的 儲 車 空 間 外, 且 自 行 車 在 內 側 需 右 轉 時, 可 提 前 一 個 路 口 下 車 牽 至 外 側, 機 車 則 較 不 恰 當, 因 為 機 車 的 機 動 性 強, 一 般 騎 士 也 較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承 德 路 現 在 最 大 困 擾 是 進 入 時 沒 有 規 範, 沒 有 足 夠 緩 衝 區 域, 使 駕 駛 人 有 一 段 尷 尬 區 域, 需 小 心 判 斷 與 行 駛 4. 對 於 都 市 交 通 政 策 推 動 者, 應 以 大 眾 運 輸 ( 三 環 三 線 ) 為 主, 利 用 政 策 降 低 數 量, 提 供 足 夠 的 公 眾 運 輸, 非 必 要 時 刻 避 免 開 車 騎 車, 先 進 城 市 公 民 應 被 教 育, 除 了 享 受 都 市 設 施 外, 應 有 其 責 任 心 避 免 帶 給 他 人 困 擾, 這 是 一 種 道 德 的 駕 駛 行 為 ( 五 ) 對 於 機 車 族 希 望 取 消 禁 行 機 車 並 不 強 制 二 段 式 左 轉 的 看 法? 1. 設 置 二 段 式 左 轉 有 一 定 的 設 置 目 的, 其 為 了 某 種 衝 突 造 成 的 死 傷 過 大, 貿 然 取 消 並 不 合 理 若 要 取 消, 也 不 是 每 個 騎 士 都 可 接 受, 應 要 提 醒 他 們 若 取 消 後 其 責 任 是 否 可 承 受, 造 成 的 衝 擊 有 多 大 ( 六 ) 對 於 臺 灣 電 動 機 車 電 動 自 行 車 及 自 行 車 的 管 理 建 議? 目 前 在 肇 事 判 定 上 如 何 處 理? 法 規 依 循? 1. 新 北 市 電 動 自 行 車 肇 事 沒 有 變 多, 但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機 車 主 要 問 題 來 自 其 特 性, 因 它 們 沒 有 聲 音, 且 晚 上 時 不 開 燈 ( 易 耗 電 ), 無 法 讓 他 人 注 意, 造 成 人 車 車 車 干 擾, 因 此, 顯 然 駕 駛 應 受 到 某 些 訓 練 倫 理 規 範 等 2. 50cc 與 電 動 機 車 僅 需 要 筆 試, 在 無 概 念 的 道 路 情 況 下 行 駛, 並 不 安 全, 忽 略 車 輛 特 性 倫 理 規 範 等, 過 去 運 研 所 研 究 中 指 出, 機 車 肇 事 率 最 高 為 兩 年 車 齡 的 婦 女, 拿 汽 車 駕 照 換 輕 機 車 駕 照, 因 為 不 了 解 機 車 特 性 3. 時 速 30 公 里 以 下, 其 肇 事 傷 亡 率 低, 用 速 率 區 分 沒 有 不 妥, 但 還 是 需 要 掛 牌 照, 讓 其 他 人 易 分 辨 ( 七 ) 老 人 代 步 車 偏 遠 地 區 青 少 年 迫 於 無 奈 必 須 無 照 駕 駛 外 籍 配 偶 騎 乘 運 具 有 何 建 議? 在 肇 事 鑑 定 上 是 否 有 相 關 案 例? 1. 駕 照 持 有 不 代 表 肇 事 責 任 的 發 生, 無 照 不 能 代 表 沒 有 駕 駛 倫 理, 僅 有 行 政 罰 不 是 責 任 罰, 曾 平 毅 教 授 曾 實 驗 違 規 路 人 臨 時 考 駕 照 考 卷, 其 結 果 說 明 大 部 分 的 人 考 完 駕 照, 道 路 行 車 倫 理 都 忘 光 另 外 學 校 教 育 很 少 教 導 其 內 容, 現 在 也 很 少 有 人 去 翻 閱 其 道 路 安 全 規 定 附 1-12
205 2. 一 般 老 人 代 步 車 在 肇 事 上 被 判 定 不 能 走 在 道 路 上, 視 為 輔 具, 有 其 責 任 除 非 人 行 道 等 因 素 無 法 行 走, 而 導 致 用 路 人 無 法 遵 守 規 定, 才 可 能 被 判 於 國 賠 3.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是 沒 辦 法 買 車, 願 意 借 車 給 他 的 人 更 要 為 此 負 責, 沒 有 什 麼 事 情 不 能 做, 其 後 果 就 是 為 自 己 違 反 的 行 為 承 擔 相 關 責 任 ( 八 ) 由 肇 事 鑑 定 來 看 臺 灣 現 況 道 路 交 通 工 程, 有 何 問 題 ( 模 糊 地 帶 )? 1. 道 路 上 分 為 車 路 關 係 與 人 路 關 係, 機 車 問 題 是 不 能 忽 視 的, 混 何 車 流 的 差 異 在 於 機 車 與 汽 車 行 車 特 性 有 相 當 大 差 異, 然 而 現 今 的 道 路 幾 何 設 計 都 以 汽 車 為 依 歸, 對 於 機 車 的 特 性 不 足 以 描 述 與 規 範, 忽 略 其 機 車 的 行 為 ( 九 ) 臺 灣 的 交 通 安 全 應 如 何 改 善, 請 提 供 建 議 1. 臺 灣 目 前 沒 有 基 礎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課 程, 如 何 去 教 小 孩, 沒 有 系 統 性 全 面 性 的 教 育 性, 只 有 重 點 教 育 各 人 認 為 低 年 級 因 社 經 活 動 與 家 長 相 同, 應 教 導 正 確 觀 念 影 響 父 母, 而 三 四 年 級 開 始 有 個 人 的 活 動, 應 開 始 教 導 如 何 安 全 行 走 與 自 我 保 護, 五 六 年 級 開 始 接 觸 腳 踏 車, 瞭 解 車 間 關 係 及 安 全 逃 生 門 等, 讓 他 們 從 小 了 解 安 全 觀 念, 避 免 長 大 後 不 良 的 行 為 六 散 會 (18:10) 附 1-13
206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6 月 20 日 ( 五 ) 下 午 13 時 30 分 ~14 時 30 分 6 月 25 日 ( 三 ) 下 午 17 時 30 分 ~16 時 3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三 訪 談 對 象 : 新 北 市 交 通 局 趙 紹 廉 局 長 葉 燿 墩 科 長 陳 奇 正 科 長 蘇 先 知 科 長 鄭 力 元 蔡 旻 哲 李 淑 惠 四 訪 談 人 員 : 林 正 修 李 宗 益 許 美 惠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1. 新 北 市 現 機 車 持 有 數 約 230 萬 輛, 但 實 際 機 車 輛 更 多, 可 能 達 300 萬, 我 們 非 常 務 實 看 待 機 車 族 的 成 長, 不 是 去 消 滅 他, 但 也 不 是 大 幅 鼓 勵 他 的 發 展, 而 是 合 理 的 管 理 提 供 較 為 友 善 更 為 安 全 的 使 用 環 境, 如 加 寬 機 慢 車 道 寬 度 降 低 打 滑 的 標 線 將 汽 機 車 分 流 提 供 專 用 道 等 2. 對 委 辦 團 隊 所 提 經 濟 誘 因 政 策 方 向 表 達 肯 定, 但 實 際 執 行 將 面 臨 機 車 位 不 易 增 設 等 問 題, 特 別 是 新 莊 線 段, 如 原 捷 運 局 只 規 劃 丹 鳳 與 迴 龍 352 席 機 車 位, 新 北 市 這 一 兩 年 努 力 找 各 種 方 法, 已 增 設 到 2705 席 ; 另 新 莊 線 運 量 低 不 只 面 對 機 車 族 的 競 爭, 還 有 結 構 上 的 問 題, 捷 運 路 線 較 彎 繞 與 多 數 新 莊 人 的 旅 次 起 訖 不 同 與 捷 運 平 行 的 公 車 ( 業 者 ) 的 競 爭 ( 票 價 較 捷 運 低 又 免 轉 乘 步 行 距 離 短 班 次 密 ) 3. 如 要 實 施, 可 能 需 找 其 他 捷 運 站 或 路 線 另 本 市 議 會 對 於 捷 運 站 周 邊 機 車 收 費 具 意 見, 仍 需 突 破 4. 另 外, 如 要 實 施, 也 要 考 慮 機 車 族 使 用 習 慣, 即 使 路 外 免 費, 民 眾 是 否 願 意 去 停? 與 捷 運 公 司 的 拆 帳 問 題? 路 邊 停 車 如 何 勾 稽 轉 乘 捷 運? 5. 對 於 捷 運 轉 乘 問 題, 新 北 市 目 前 推 動 公 共 自 行 車, 藉 此 提 高 綠 色 交 通 市 占 率, 但 受 新 北 市 人 行 道 寬 度, 騎 乘 路 線 規 劃 較 為 侷 促, 仍 待 持 續 克 服 附 1-14
207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三 訪 談 對 象 : 楊 恭 尊 科 長 陳 定 輝 先 生 記 錄 : 葉 文 雅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 一 ) 機 車 強 制 險 名 為 強 制 險, 為 何 不 具 強 制 的 功 能? 1. 就 像 是 全 民 健 保 一 樣,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一 定 要 投 保, 而 且 是 保 障 自 己, 全 民 建 保 投 保 率 一 樣 不 到 100% 目 前 有 3~4 百 萬 輛 未 投 保, 其 中 有 80%~90% 是 車 齡 超 過 10 以 上, 大 多 是 拿 來 占 停 車 位, 連 騎 都 不 騎, 投 保 更 是 沒 有 必 要 ( 二 ) 投 保 率 約 八 成, 是 否 有 何 積 極 的 作 法 提 高 投 保 率? 困 難 點 何 在? 1. 目 前 作 法 是 經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或 警 察 機 關 攔 檢 稽 查 舉 發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為 機 車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2. 若 有 撞 死 人 之 情 形 發 生, 強 制 險 可 像 肇 事 者 追 償 200 萬 元 ( 三 ) 行 照 無 紙 化 後, 有 機 車 強 制 險 投 保 率 之 風 險, 金 管 會 有 提 出 3 次 通 知 之 機 制, 不 過 若 只 有 通 知, 有 心 的 人 要 不 保 還 是 可 以 不 理 會 通 知, 是 否 有 其 他 措 施? 1. 3 次 通 知 機 制 本 來 就 有 再 做, 民 國 87 年 就 有 開 始 2. 金 管 會 因 應 無 紙 化, 配 合 公 路 總 局 從 前 年 (101 年 )12 月 開 始, 再 多 提 醒 1 次 因 過 去 民 眾 會 在 行 照 即 將 到 期 時 收 到 通 知 名 信 片, 若 突 然 無 紙 化, 怕 民 眾 因 無 收 到 資 訊 而 忘 了 投 保, 因 此 自 101 年 12 月 至 今 仍 維 持 寄 1 次 名 信 片 通 知 的 方 式, 然 後 再 搭 配 3 次 提 醒 通 知 附 1-15
208 3. 目 前 交 通 部 亦 積 極 鼓 勵 民 眾 報 廢 未 使 用 機 車, 若 二 年 未 投 保 機 車 險 超 過 10 年 車 齡 連 續 2 年 沒 有 肇 事 無 驗 車 紀 錄 等, 公 路 總 局 即 利 用 此 些 標 準 對 不 使 用 機 車 進 行 註 銷 4. 在 交 通 部 鼓 勵 民 眾 報 廢 未 使 用 機 車 的 狀 況 下, 投 保 率 提 高, 輛 數 亦 高, 金 管 會 亦 會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加 強 推 銷 5. 以 日 本 而 言, 日 本 的 法 制 執 行 力 強, 但 機 車 強 制 險 亦 只 有 70%, 比 臺 灣 還 低 ( 四 ) 就 金 管 會 保 險 局 的 立 場, 肇 事 記 錄 是 否 應 被 列 入 計 費 因 子 中? 1. 機 車 保 費 才 600 元, 要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需 要 配 合 許 多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之 整 合, 反 而 整 體 的 社 會 成 本 會 增 加, 就 本 益 比 而 言 實 在 是 不 划 算 2. 雖 然 民 眾 表 面 上 都 同 意 要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但 等 到 要 增 加 保 費 時 就 會 有 人 提 出 抗 議 了 3. 美 國 為 什 麼 能 做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因 為 美 國 保 險 是 約 1 千 元 美 金 ( 約 3 萬 臺 幣 ), 所 以 很 容 易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進 行 加 減 費, 且 將 強 制 險 處 理 的 過 於 複 雜, 容 易 影 響 投 保 率 機 車 強 制 險 的 第 一 要 件 就 是 要 簡 單 可 行, 衝 高 投 保 率, 全 面 提 高 保 障, 等 全 面 投 保 後 再 來 談 公 平 性 較 為 適 合 4. 以 酒 駕 為 例, 汽 車 酒 駕 是 罰 九 萬, 但 酒 駕 的 情 形 未 有 減 少, 如 果 罰 9 萬 民 眾 都 沒 有 感 覺, 機 車 強 制 險 加 200~300 元 更 不 用 希 望 有 任 何 嚇 阻 效 果 5. 當 然 提 出 的 議 題 我 們 會 納 入 智 庫 去 研 究, 因 為 目 前 網 路 電 腦 速 度 確 實 進 步 許 多, 理 性 數 據 分 析 後 若 成 本 上 許 可, 亦 考 慮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 五 ) 國 內 機 車 保 費 是 否 太 低? 1. 因 目 前 醫 療 費 用 是 由 全 民 健 保 支 付, 所 以 強 制 險 保 費 才 可 以 這 麼 低, 如 果 沒 有 全 民 健 保, 那 強 制 險 的 保 費 就 會 滿 可 觀 的 附 1-16
209 ( 六 ) 目 前 是 汽 車 就 有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為 何 機 車 沒 有? 1. 主 要 仍 是 成 本 效 益 的 問 題, 評 估 後 機 車 若 納 入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反 而 會 造 成 民 眾 的 負 擔 2. 另 外 機 車 的 易 動 率 較 高, 過 戶 率 較 高, 舉 例 而 言 若 有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在 辦 理 過 戶 時, 買 方 需 先 去 保 險 公 司 買 一 份 保 險, 賣 方 亦 需 至 保 險 公 司 辦 理 退 保, 計 算 保 費, 然 後 雙 方 再 一 起 至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煩 雜, 易 引 起 民 怨 但 目 前 因 無 肇 事 記 錄 加 減 費, 買 賣 雙 方 保 費 相 同, 所 以 過 戶 時 不 需 再 跑 保 險 公 司, 可 直 接 至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目 前 估 計 一 年 超 過 百 萬 輛 的 機 車 易 動 ( 七 ) 機 車 強 制 險 只 保 被 撞 的 人, 但 對 於 駕 駛 人 本 身 則 不 保, 但 往 往 事 故 發 生 時, 兩 方 都 會 受 傷, 因 此 駕 駛 多 需 靠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來 保 障 自 己, 想 請 問 機 車 強 制 險 與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之 可 能 性 或 困 難 點? 1. 目 前 多 數 人 都 自 己 有 買 保 險, 其 中 已 包 含 傷 害 險 的 部 份, 己 超 過 200 萬, 若 強 制 險 又 要 納 入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民 眾 就 會 覺 得 有 重 覆 投 保 的 問 題, 民 眾 易 反 彈 所 以 目 前 是 用 鼓 勵 的 方 式, 也 有 提 供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的 產 品, 民 眾 有 需 要 也 可 以 自 行 購 買, 但 不 用 強 制 性 的 方 式 2. 再 來 是 法 律 面 的 問 題, 如 果 要 求 人 民 為 自 己 買 保 險, 需 要 透 過 憲 法 來 制 度, 全 民 健 保 就 是 在 憲 法 的 增 修 條 文 中 去 強 制 強 制 險 是 保 護 第 三 人, 在 核 憲 性 上 沒 問 題 3. 保 險 公 司 可 自 行 決 定 要 不 要 販 售 機 車 強 制 險, 並 無 硬 性 規 定, 像 外 商 公 司 就 沒 有 附 1-17
210 ( 八 ) 上 次 提 到 保 險 公 司 對 於 機 車 強 制 險 之 看 法, 因 為 您 提 到 以 富 邦 而 言, 他 如 果 一 年 要 賠 一 億, 他 為 什 麼 還 要 繼 續 有 這 個 產 品? 政 府 是 有 強 制 規 定 各 家 保 險 公 司 一 定 要 賣? 強 制 險 是 基 本 的, 也 是 專 款 專 用, 所 以 保 險 公 司 就 會 順 勢 推 出 其 他 任 意 險, 通 常 消 費 者 不 會 強 制 險 買 a 公 司, 任 意 險 買 b 公 司, 所 以 保 險 公 司 就 靠 這 種 方 式 推 銷 其 他 商 品 ( 九 ) 上 次 會 議 中 提 到 英 美 的 制 度 可 能 不 適 合 臺 灣, 不 知 是 否 有 其 他 國 的 經 驗 比 較 適 合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的 國 情 不 同, 天 候 不 同, 所 以 機 車 跟 本 很 少 見, 也 不 用 談 要 不 要 仿 效 的 問 題 另 以 目 前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而 言, 我 們 在 機 車 強 制 險 上 面 應 該 是 走 在 其 他 國 家 之 前, 其 他 國 家 都 來 和 我 們 學 習, 是 略 有 參 考 日 本 的 制 度, 不 過 還 是 有 些 不 同 ( 十 ) 立 法 委 員 盧 秀 燕 委 員 提 供 有 40% 給 保 險 公 司 不 合 理 的 問 題, 是 否 能 再 次 解 釋? 這 40% 的 費 用 並 非 是 營 利 的 部 分, 這 其 中 包 含 業 務 人 員 薪 資 水 電 費 傳 輸 費 法 院 審 理 費 等 等, 事 實 上 保 險 公 司 自 己 還 需 倒 貼 滿 多 錢, 並 非 如 外 界 所 說 保 險 公 司 大 賺 一 筆 的 說 法 另 外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怕 有 人 沒 有 投 保 機 車 強 制 險, 但 已 撞 傷 人, 則 可 由 此 基 金 來 補 償 ; 安 定 基 金 則 是 怕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為 維 持 強 制 險 之 運 作 所 制 定 之 基 金 六 散 會 (11:00) 附 1-18
211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6 月 26 日 ( 四 ) 上 午 10 時 ~12 時 15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樓 會 議 室 三 訪 談 對 象 :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企 劃 處 游 正 工 程 師 進 俊 陳 課 長 世 宏 葉 信 宏 ; 停 管 中 心 阮 維 德 四 訪 談 人 員 : 許 美 惠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1. 認 同 委 辦 團 隊 將 機 車 定 位 為 都 會 區 短 途 接 駁 運 具, 特 別 是 與 捷 運 間 的 轉 乘 2. 支 持 提 供 合 理 友 善 的 機 車 轉 乘 停 車 位, 歸 納 機 車 位 不 足 缺 口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1) 將 評 估 尖 峰 使 用 率 不 高 且 捷 運 轉 乘 比 不 高 的 北 捷 附 設 汽 車 位 改 為 機 車 位 的 需 求 (2) 捷 運 周 邊 百 米 範 圍 內 公 私 有 路 外 收 費 機 車 位 納 入 停 車 轉 乘 優 惠 對 象 的 可 行 性 (3) 評 估 立 體 路 外 機 車 位 雙 層 化 平 面 路 外 機 車 位 輕 鋼 架 立 體 化 可 行 性 3. 鼓 勵 聯 開 大 樓 ( 仿 木 柵 站 蘆 洲 站 等 ) 百 米 內 都 更 大 樓 民 營 停 車 場 業 者 ( 如 丹 鳳 站 旁 特 立 屋 ) 增 設 足 夠 之 機 車 位, 以 滿 足 轉 乘 需 求 (4) 北 捷 與 周 邊 百 米 範 圍 內 各 路 外 機 車 收 費 場 提 供 剩 餘 停 車 位 動 態 導 引 資 訊 3. 可 評 估 尖 峰 使 用 率 不 高 且 捷 運 轉 乘 比 不 高 的 北 捷 附 設 機 車 位, 提 供 短 期 免 費 停 車 或 低 月 票 促 銷 的 成 效 附 1-19
212 4. 北 捷 公 司 初 步 評 估 提 供 轉 乘 票 價 優 惠 恐 移 轉 效 果 有 限, 且 可 能 衍 生 不 少 負 作 用, 不 宜 貿 然 實 施 (1) 將 衝 擊 原 本 使 用 步 行 自 行 車 公 車 等 綠 色 運 具 使 用 者, 為 享 相 關 優 惠, 反 而 改 騎 機 車 去 轉 乘 捷 運, 失 去 政 策 的 美 意 (2) 民 眾 為 了 享 特 定 站 停 車 或 票 價 優 惠, 可 能 造 成 特 定 站 停 車 過 度 集 中, 反 造 成 供 需 失 衡 5. 目 前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已 負 擔 公 車 捷 運 雙 向 轉 乘 優 惠,102 年 共 計 12.0 億 元, 累 計 實 施 至 今 共 已 負 擔 億 元, 因 此 已 無 力 再 負 擔 新 補 貼 措 施 6. 建 議 除 由 地 方 致 力 於 機 車 使 用 上 的 管 制 外, 中 央 也 應 大 力 進 行 機 車 持 有 的 管 制 7. 對 於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的 捷 運 路 線, 建 議 進 行 平 行 捷 運 公 車 路 線 的 定 位 與 重 整 附 1-20
213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7 月 3 日 下 午 12 時 00 分 ~15 時 3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波 思 若 創 意 料 理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安 街 122 號 ) 三 訪 談 對 象 : 機 車 黨 董 建 一 先 生 四 訪 談 人 員 : 臺 北 市 交 通 安 全 促 進 會 許 美 惠 葉 文 雅 林 晏 祺 五 訪 談 內 容 : 1. 對 合 理 二 輪 車 停 車 空 間 配 置 應 優 於 價 格 優 惠 (1) 自 行 車 路 權 騎 乘 環 境 動 力 條 件 不 佳, 是 否 適 合 作 為 最 後 一 哩 轉 乘 運 具? 2. 捷 運 要 能 確 保 一 定 載 客 數, 才 能 真 正 降 低 空 污 能 耗 (1) 臺 北 捷 運 票 價 相 對 其 他 城 市 高, 建 議 發 行 月 票 卡 促 銷 (2) 機 車 與 捷 運 互 補 前 提, 要 讓 民 眾 方 便 找 到 轉 乘 機 車 位, 搭 配 月 票 卡, 以 降 低 全 程 機 車 使 用 率 (3) 捷 運 分 流 反 而 增 加 轉 乘 次 數, 恐 降 低 轉 搭 乘 吸 引 力 3. 短 期 可 增 加 機 車 位 的 作 法 建 議 (1) 人 行 道 兩 路 樹 間 不 利 人 行 路 段 增 設 機 車 停 車 彎 (2) 市 區 汽 車 車 流 不 大 路 段, 減 少 ( 快 ) 車 道 寬 度 ( 數 ), 增 設 機 車 停 車 彎 與 人 行 道 寬 度 (3) 平 面 停 車 位 立 體 化 4. 贊 成 主 要 市 區 商 圈 等 實 施 計 時 + 計 次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1) 如 2 小 時 內 收 費 $10 元, 超 過 2 小 時 算 一 天 收 費 $30 元 (2) 合 理 收 費 才 能 有 助 於 停 車 業 者 投 資 興 建 附 1-21
214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7 月 7 日 上 中 午 12 時 2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伯 朗 咖 啡 館 三 訪 談 對 象 : 賀 陳 旦 先 生 記 錄 : 葉 文 雅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1. 對 於 交 通 部 部 長 願 意 深 入 瞭 解 機 車 族 之 需 求 與 熱 情 參 與 對 話 活 動 表 示 贊 同 但 若 僅 用 安 全 層 面 來 探 討 長 久 以 來 的 機 車 問 題 恐 怕 不 足 2. 議 題 中 亦 談 到 幼 童 安 全 帽 的 問 題, 當 然 這 是 問 題 沒 錯, 但 幼 童 成 長 速 度 快, 一 年 可 以 就 要 換 一 頂, 目 前 安 全 帽 又 無 二 手 市 場 的 機 制, 就 算 政 府 花 時 間 把 這 件 事 搞 清 楚 且 訂 定 規 範, 但 在 無 市 場 的 情 況 下, 此 政 策 推 動 程 度 有 限 3. 各 地 應 分 區 治 理, 每 個 地 區 應 有 其 獨 特 之 狀 況, 難 以 都 用 同 一 套 方 式 治 理 4. 就 用 路 人 與 環 境 而 言, 有 車 速 過 快 視 線 不 良 與 道 路 環 境 不 佳 等 問 題, 但 目 前 缺 乏 機 車 經 常 使 用 人 車 型 / 性 能 路 況 / 路 權 等 完 整 性 調 查, 無 較 細 緻 性 的 數 據 分 析, 因 此 面 對 問 題 時, 僅 能 多 方 猜 測, 未 能 對 症 下 藥 5. 交 通 部 若 承 認 機 車 族 的 需 求, 認 定 機 車 為 經 濟 條 件 較 為 弱 勢 的 族 群, 則 就 要 瞭 解 機 車 的 成 本 確 實 相 較 大 眾 運 輸 便 宜, 很 難 完 全 逆 轉 機 車 族 對 騎 乘 行 為, 故 建 議 可 從 要 求 改 變 車 種 著 手, 嚴 格 要 求 車 速 限 制 (1) 千 萬 不 要 奢 望 可 以 全 面 改 善, 建 議 可 從 地 區 性 的 試 辦 與 合 作 開 始, 由 都 會 區 開 始 實 施, 如 臺 北 市, 接 下 來 其 他 地 區 慢 慢 跟 進 會 較 為 容 易 附 1-22
215 (2) 除 機 車 駕 駛 者 之 安 全 外, 另 亦 需 考 慮 其 他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例 如 行 人 與 嬰 兒 車 等, 機 車 之 廢 氣 汙 染 造 成 人 體 健 康 上 的 威 脅 (3) 多 餘 的 二 段 式 左 轉 與 機 車 停 等 區 設 置 亦 造 成 行 人 行 走 斑 馬 線 之 困 難, 本 人 曾 與 董 建 一 談 過, 建 議 可 於 行 人 較 多 之 路 口, 不 設 置 停 等 區, 除 減 少 空 氣 汙 染 外, 亦 避 免 機 車 鑽 行 的 行 為 危 及 到 行 人 (4) 當 然 目 前 也 有 提 到 機 車 考 照 駕 訓 要 提 高 難 度 機 車 安 全 教 育 要 從 小 教 起 的 對 策, 然 通 常 很 容 易 被 錯 誤 機 車 騎 乘 習 慣 所 打 敗, 因 此 只 有 從 根 本 瞭 解 機 車 族 的 行 為, 探 討 造 成 其 錯 誤 行 為 的 主 因, 並 透 過 改 變 車 種 與 地 區 試 辦 等 策 略, 最 終 達 到 安 全 之 目 標 6. 機 車 的 事 故 有 一 半 以 上 可 能 是 未 被 登 記 的, 就 算 有 被 登 記, 資 料 也 不 見 得 公 開, 加 上 肇 事 時 的 肇 責 判 斷 主 要 由 警 察 處 理, 例 如 機 車 通 常 會 被 判 定 為 第 二 當 事 人, 警 察 通 常 皆 從 執 法 角 度 來 判 斷 肇 責, 而 非 以 專 業 的 交 通 角 度 來 判 斷 加 上 機 車 事 故 很 容 易 就 合 解, 因 此 現 況 資 料 根 本 無 法 反 應 全 貌 7. 現 況 中 亦 有 很 多 人 以 騎 機 車 概 念 在 開 汽 車, 舉 例 而 言, 從 次 要 道 路 出 來 的 車 輛 就 會 直 接 左 轉 而 不 會 禮 讓 直 行 車, 就 是 從 騎 機 車 的 習 慣 而 來 8. 就 本 人 目 前 觀 察, 臺 北 地 區 的 快 遞 業 者 快 速 增 加, 且 快 遞 業 者 多 登 記 於 桃 園 以 北 地 區, 而 快 遞 業 者 之 薪 資 計 算 方 式 可 能 為 有 一 固 定 底 薪, 其 他 部 分 則 論 件 計 酬, 送 愈 多 件 獎 金 愈 高, 因 此 看 在 錢 的 份 上, 有 再 好 的 安 全 教 育 可 能 也 沒 有 用 因 此 才 建 議 分 區 治 理, 從 改 變 車 種 與 地 區 試 辦 兩 個 策 略 下 手 附 1-23
216 9. 另 外 保 費 的 部 份, 對 金 管 會 而 言,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誘 因 做 這 件 事, 因 為 收 再 多 的 費 用 也 不 會 進 他 們 的 口 袋, 所 有 的 錢 都 會 進 國 庫, 但 實 際 上 強 制 險 的 從 機 車 族 身 上 收 取, 剩 餘 部 分 應 回 饋 至 機 車 族 身 上, 例 如 提 撥 做 安 全 教 育 使 用 10. 多 年 來, 交 通 部 門 都 把 部 份 責 任 推 到 經 濟 部 教 育 部 或 是 地 方 縣 市 交 通 工 程 部 門 上, 根 本 無 全 心 全 力 在 治 理 交 通 目 前 交 通 亦 有 兩 位 教 授 在 研 究 機 車 行 為, 本 人 後 續 再 提 供 名 單, 活 動 亦 可 邀 請 其 參 加 11. 機 車 轉 乘 捷 運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不 足, 以 及 停 車 之 後 如 何 接 駁 至 捷 運 站 等 問 題 (1) 空 間 不 足 的 問 題, 其 實 可 以 去 思 考 機 械 式 停 車 位 之 可 行 性 與 安 全 性, 其 實 應 該 搭 配 產 業 界 的 研 究 去 思 考 (2) 機 車 空 間 問 題, 可 由 政 府 出 面, 在 捷 運 站 步 行 可 及 10 分 鐘 內 尋 找 可 用 之 空 地, 當 作 短 期 停 車 使 用, 機 車 族 亦 需 負 擔 停 車 的 費 用, 且 逐 年 上 升 (3) 同 時, 研 發 掃 描 攝 影 機 車 之 技 術, 考 慮 收 取 進 城 費, 當 然, 亦 需 給 予 機 車 族 搭 乘 捷 運 票 價 上 之 優 惠, 先 給 後 要 的 政 策 逐 步 實 施 12.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單 位 目 前 都 以 標 準 設 計 圖 在 發 包, 未 因 地 置 宜, 故 造 成 在 未 能 周 全 考 慮 機 車 性 能 與 路 況 特 性 等 下, 做 出 不 適 合 的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13. 目 前 的 電 動 自 行 車 實 在 是 一 個 亂 象, 在 不 用 掛 牌 的 狀 況 下, 有 違 規 的 事 件 發 生 時, 警 察 根 本 無 從 開 單, 交 通 部 在 這 確 實 有 失 職, 把 電 動 自 行 車 當 消 費 品 在 販 售, 未 有 相 關 配 套 規 範 限 制, 導 致 電 動 自 行 車 未 能 發 揮 其 功 用, 喪 失 政 府 原 推 動 其 環 保 低 速 安 全 的 美 意 六 散 會 (14:00) 附 1-24
217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7 月 18 日 上 上 午 10 時 2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臺 北 美 麗 華 百 貨 1 樓 星 巴 克 咖 啡 館 三 訪 談 對 象 : 何 柏 毅 先 生 記 錄 : 葉 文 雅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陳 宜 瑩 陳 品 帆 林 晏 祺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1. 日 本 目 前 防 滑 係 數 算 高, 但 其 仍 覺 不 足, 且 執 法 嚴 格, 例 如 紅 燈 一 定 要 停 車, 且 腳 一 定 要 放 下, 日 本 騎 機 車 民 眾 守 法 程 度 高 2. 歐 盟 規 定 2016 年 時,250cc 以 上 之 機 車 皆 需 配 備 ABS,250cc ~150cc 則 規 定 需 配 備 ABS 或 CBS, 其 可 有 效 降 低 A1 事 故 之 發 生 3. 對 於 機 車 騎 士 而 言, 減 少 鑽 車 是 第 一 要 務, 其 為 防 禦 性 之 駕 駛 行 為, 減 少 事 故 的 發 生, 其 次 則 為 注 意 大 車 的 內 輪 差 4. 目 前 臺 灣 的 道 路 工 程 設 計, 如 路 口 減 速 設 計 等 確 實 不 佳,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5. 優 先 道 與 專 用 道 實 質 用 途 不 大, 建 議 應 重 新 思 考 兩 者 之 必 要 性, 若 無 必 要, 只 是 增 加 機 車 騎 士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6. 日 本 機 車 改 裝 皆 由 JMCA 認 證, 其 為 經 國 家 授 權 之 機 構, 民 眾 只 要 購 買 經 JMCA 認 證 之 改 裝 品, 表 示 是 合 格 品, 可 於 購 買 後 至 有 持 照 之 機 車 店 進 行 改 裝 7. 建 議 可 參 考 日 本 的 作 法, 結 合 二 輪 車 部 品 協 會 與 機 車 公 會, 定 期 溝 通, 共 同 討 論 如 何 讓 市 場 活 絡, 此 將 有 助 於 產 業 發 展 附 1-25
218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訪 談 紀 錄 一 訪 談 時 間 :103 年 7 月 21 日 下 午 16 時 00 分 二 訪 談 地 點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三 訪 談 對 象 : 郭 晃 銘 科 長 記 錄 : 葉 文 雅 四 訪 談 人 員 : 李 宗 益 葉 文 雅 五 訪 談 內 容 : 1. 目 前 機 車 安 全 帽 的 審 核 機 制? 為 保 障 機 車 騎 士 生 命 安 全, 經 濟 部 已 公 告 安 全 帽 為 應 施 檢 驗 之 品 目, 依 據 國 家 標 準 CNS2396 騎 乘 機 車 用 防 護 頭 盔 實 施 檢 驗 檢 驗 執 行 之 方 式 分 為 逐 批 檢 驗 或 檢 驗 登 錄 兩 種 方 式 2. 局 裡 對 5 歲 以 下 幼 兒 無 可 使 用 安 全 帽 的 想 法? 根 據 中 華 國 人 因 工 程 協 會 91 年 出 版 台 灣 地 區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手 冊 顯 示 6 歲 男 童 平 均 頭 圍 50.6cm 6 歲 女 頭 平 均 頭 圍 50.1cm 因 此 可 估 算 頭 圍 48cm 兒 童 年 齡 至 少 應 在 五 歲 之 下 CNS2396 騎 乘 機 車 用 防 護 頭 盔 國 家 標 準 規 定 使 用 的 最 小 頭 型 頭 圍 為 50cm, 為 考 量 兒 童 正 在 發 育, 頸 椎 不 宜 承 受 配 戴 防 護 頭 盔 之 重 量 壓 迫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前 後 甩 動, 故 國 家 標 準 不 宜 再 增 列 更 小 型 之 頭 型 若 安 全 帽 製 造 廠 商 製 作 頭 圍 48cm 的 帽 子, 因 屬 於 現 行 標 準 之 較 小 型 ( 頭 圍 50cm) 的 變 動 範 圍, 本 局 仍 可 利 用 50cm 頭 圍 之 較 小 型 頭 型 予 以 測 試 附 1-26
219 頭 型 頭 圍 加 強 式 ( 全 面 式 露 臉 式 ) CNS2396 標 準 普 通 式 ( 全 面 式 露 臉 式 半 罩 式 半 露 臉 式 ) 62cm 60cm 57cm 54cm 50cm 62cm 以 上 使 用 O 頭 型 60cm~62cm 以 上 使 用 M 頭 型 57cm~60cm 使 用 J 頭 型 54cm~57cm 使 用 E 頭 型 50cm~54cm 使 用 A 頭 型 62cm 以 上 使 用 特 大 型 頭 型 60cm~62cm 以 上 使 用 大 型 頭 型 57cm~60cm 使 用 標 準 型 頭 型 54cm~57cm 使 用 小 型 頭 型 50cm~54cm 使 用 較 小 型 頭 型 3. 四 種 外 觀 形 狀 之 防 護 頭 盔 差 異 比 較 如 下 表 : 種 類 外 觀 形 狀 頭 部 保 護 之 範 圍 全 面 式 前 額 後 腦 勺 加 強 型 或 普 通 型 ( 全 罩 式 ) 兩 側 臉 頰 及 下 顎 ( 防 護 面 積 最 廣 ) 前 額 後 腦 勺 露 臉 式 兩 側 臉 頰 前 額 後 腦 勺 普 通 型 半 露 臉 式 上 半 部 腦 袋 部 分 前 額 及 上 半 部 腦 袋 部 分 半 罩 式 ( 防 護 面 積 最 小 ) 綜 上 比 較 說 明, 全 面 式 防 護 頭 盔 保 護 騎 士 頭 部 之 防 護 面 積 最 廣 最 安 全, 半 罩 式 防 護 頭 盔 雖 戴 起 來 舒 適 涼 快 攜 帶 方 便, 然 保 護 騎 士 頭 部 之 防 護 面 積 最 小, 吸 收 衝 擊 之 能 力 也 較 全 面 式 或 露 臉 式 來 得 低, 故 較 不 安 全 附 1-27
220 附 錄 二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221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處 理 情 形 一 開 會 時 間 :103 年 6 月 24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交 通 部 第 2102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徐 台 生 組 長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林 大 煜 委 員 1. p2-14 未 針 對 澳 洲 實 境 影 片 進 行 後 續 討 論, 另 外 英 國 也 有 類 似 經 驗, 但 報 告 書 中 未 有 詳 盡 討 論 另 推 薦 周 文 生 老 師 有 做 風 險 意 識 評 估 之 研 究, 建 議 找 其 相 關 研 究 進 行 討 論 2. p2-27 建 議 將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補 充 其 定 義 與 特 性 解 釋 3. p3-6 針 對 徐 子 涵 的 經 歷 蠻 好 奇, 1998 年 一 日 三 橫 的 經 歷, 是 否 過 於 求 速 度 與 經 驗, 而 忽 略 其 安 全 性 另 外 日 本 沖 繩 本 島 南 北 50c.c 縱 貫 完 走, 標 題 無 法 了 解 其 意 思, 可 否 進 一 步 說 明 4. 4 月 26 日 第 一 次 對 話 於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安 排 專 業 教 練 示 範, 但 因 雨 取 消 是 否 會 有 其 他 規 劃, 如 延 期 舉 辦 已 補 充 英 國 (Hazard Perception Test) 與 周 文 生 教 授 研 究 危 險 感 知 系 統 相 關 內 容 於 第 節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定 義 為 駕 駛 者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即 能 感 受 到 道 路 傳 達 之 速 度 訊 息, 使 駕 駛 者 行 駛 符 合 該 道 路 之 速 度 已 補 充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相 關 定 義 與 說 明 於 第 節 徐 子 涵 先 生 皆 在 合 理 安 全 的 速 限 下 完 成 機 車 旅 程, 並 未 有 安 全 上 疑 慮 避 免 閱 讀 者 誤 解 文 字 涵 意, 故 修 正 徐 子 涵 的 經 歷 相 關 內 容 於 第 節 1. 第 1 場 活 動 主 題 以 安 全 駕 訓 為 主, 故 原 於 第 1 場 活 動 安 排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的 專 業 教 練 示 範,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場 地 適 合, 人 員 與 設 備 兼 備, 故 特 安 排 教 練 的 示 範 表 演 2. 當 日 雖 天 候 不 佳 取 消, 但 因 事 先 已 至 新 竹 安 駕 中 心 合 作 拍 攝 機 車 安 全 駕 訓 影 片, 並 於 各 場 活 動 開 始 前 播 放, 內 容 與 教 練 示 範 內 容 相 似, 亦 已 達 到 相 同 之 目 的 附 2-1
222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3. 第 2~4 場 次 因 有 其 他 主 題, 且 礙 於 場 地 空 間 受 限, 故 改 由 影 片 替 代, 實 際 教 練 示 範 部 分 則 建 議 後 續 相 關 計 畫 可 依 需 求 邀 請 示 範. 5. 網 路 社 群 行 銷 中, 你 什 麼 時 候 產 生 了 會 騎 機 車 的 錯 覺 與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兩 波 標 題 非 常 另 類, 也 具 有 吸 引 力, 想 請 問 訂 題 目 的 原 意 是 指 給 大 家 模 糊 想 像 空 間, 還 是 駕 駛 者 本 身 已 有 危 機 意 思? 本 計 畫 主 要 希 望 透 過 活 動 的 辦 理, 引 起 民 眾 對 機 車 議 題 的 討 論 與 關 注, 因 此 在 社 群 網 路 行 銷 時, 會 採 用 較 強 烈 或 是 假 設 性 的 字 眼, 提 供 給 大 家 想 像 空 間, 吸 引 民 眾 點 閱, 進 而 留 言 經 驗 分 享 或 發 表 建 議 等 6. 媒 體 曝 光 有 負 面 影 響, 請 說 明 考 慮 層 面 7. p6-11 各 議 題 對 話 之 策 略 在 期 中 報 告 已 提 出, 建 議 透 過 道 安 會 報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回 應 與 提 供 意 見, 增 加 議 題 之 可 行 性 本 計 畫 為 避 免 媒 體 過 於 浮 誇 或 不 實 的 報 導 影 響 民 眾 對 活 動 的 觀 感, 進 而 誤 會 政 府 的 良 意, 故 4 場 活 動 皆 未 於 媒 體 曝 光, 考 量 媒 體 曝 光 後 產 生 之 負 面 影 響, 已 補 充 於 第 5.2 節 謝 謝 委 員 之 建 議, 然 因 本 計 畫 仍 屬 彙 整 民 眾 意 見 與 初 擬 議 題 策 略 階 段, 故 僅 先 將 各 初 擬 議 題 與 策 略 提 供 給 部 內 單 位 ( 道 安 會 運 研 所 路 政 司 與 公 路 總 局 ) 參 考, 並 依 據 其 回 饋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8. 報 告 錯 別 字 請 進 行 修 正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全 面 檢 視 報 告 內 文, 修 改 錯 別 字 9. p2-3 臺 北 市 大 眾 運 輸 89 年 26% 左 右, 而 現 況 僅 剩 22%, 在 現 實 層 面 上 大 眾 普 運 輸 的 普 及 應 增 加,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另 外 報 告 書 中 的 大 眾 運 輸 是 否 有 包 含 副 大 眾 運 輸? 而 現 況 是 指 何 時? 是 否 能 進 行 說 明 1. 原 p2-3 之 資 料 為 89 年 與 101 年 之 北 中 南 重 要 城 市 機 車 使 用 率 比 較 圖, 引 用 資 料 為 各 都 會 區 規 劃 報 告 內 之 調 查 值, 就 報 告 內 容 比 較 分 析 發 現, 機 車 比 例 上 升, 大 眾 運 輸 則 下 降 2. 規 劃 報 告 之 調 查 值 與 目 前 交 通 部 公 佈 之 運 具 比 趨 勢 ( 私 人 運 具 下 降 大 眾 運 輸 上 升 ) 不 同, 主 要 原 因 是 規 劃 報 告 之 旅 次 特 性 調 查 之 運 具 計 算 方 式 是 以 主 運 具 附 2-2
223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為 主, 而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的 運 具 統 計 方 式 是 每 1 個 運 具 都 被 計 算, 例 如 : 民 眾 搭 乘 公 車 轉 捷 運 至 工 作 地, 旅 次 特 性 調 查 僅 會 紀 錄 搭 乘 捷 運 1 次, 然 交 通 部 統 計 處 之 調 查 則 為 各 計 公 車 與 捷 運 1 次, 因 而 造 成 兩 種 調 查 之 運 具 比 趨 勢 不 同 2. 大 眾 運 輸 是 不 含 副 大 眾 運 輸 ( 計 程 車 ) 3. 原 圖 現 況 指 為 101 年 4. 因 考 量 此 圖 資 料 引 用 來 源 較 為 複 雜, 故 為 避 免 造 成 閱 讀 上 之 誤 解, 故 予 以 刪 除 10. p2-5 日 本 24hr 與 30 日 的 事 故 資 料 通 常 比 例 會 差 1.3 倍, 理 論 上 不 應 該 會 有 相 交, 請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日 本 的 事 故 資 料 分 別 為 24 小 時 與 30 日, 圖 面 之 線 段 應 該 是 是 不 會 有 相 交, 已 修 正 相 關 圖 於 第 2.1 節 11. 以 下 提 供 機 車 工 程 相 關 議 題 說 明 : (1) 路 面 加 鋪 繪 製 標 線 會 將 人 孔 蓋 拿 起, 但 劃 設 完 時, 未 將 人 孔 蓋 原 標 線 與 新 標 線 進 行 對 齊, 容 易 產 生 禁 行 的 標 誌 (2) 紅 線 與 黃 線 距 離 牆 邊 有 剩 餘 空 間 可 容 納 機 車 停 車 之 空 間, 其 詢 問 是 否 可 停 車? 通 常 執 法 者 與 機 車 族 觀 點 不 同, 也 是 令 人 納 悶 與 爭 議 之 問 題 (3) 另 有 機 車 優 先 道 之 問 題, 機 車 族 警 察 執 法 單 位 將 機 車 優 先 道 擴 大 解 釋 而 不 清 楚 其 定 義, 認 為 其 他 車 輛 不 得 進 入 (4) 小 路 口 晚 上 會 變 成 閃 光 號 誌, 但 有 住 家 車 輛 有 進 出, 容 易 與 前 一 路 口 快 速 直 行 的 機 車 相 撞, 1.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計 畫 所 提 議 題 多 屬 概 念 性 之 議 題, 委 員 提 及 (1) 人 孔 蓋 標 線 對 齊 與 (4) 閃 光 號 誌 之 議 題, 其 屬 較 細 節 部 份, 故 本 計 畫 建 議 (1) 可 於 工 程 驗 收 時 納 入 查 核 項 目,(4) 號 誌 改 設 短 週 期 時 應 要 考 慮 行 人 最 小 綠 燈 時 間, 以 及 離 峰 時 段 是 否 空 等 產 生 闖 紅 燈 之 情 況, 建 議 依 照 當 地 需 求 進 行 上 下 游 路 口 號 誌 控 制 調 整 建 議 相 關 細 部 設 計 與 規 劃 可 另 於 相 關 計 畫 時 納 入 討 論 2. 法 律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根 據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函 針 對 紅 黃 線 禁 止 ( 臨 時 ) 停 車 範 圍 亦 清 楚 說 明, 於 劃 設 有 禁 止 ( 臨 時 ) 停 車 線 之 左 右 側 道 路 附 2-3
224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黃 德 治 委 員 而 原 先 已 有 連 鎖 號 誌, 建 議 將 其 綠 燈 時 間 縮 短, 而 不 是 改 為 閃 光 號 誌 1. 與 機 車 族 對 談 雖 聽 到 機 車 族 的 心 聲, 但 面 對 不 同 族 群 皆 有 不 同 的 心 聲, 我 們 需 要 如 何 面 對? 機 車 應 如 何 定 位 與 看 待? 2. 交 通 願 景 為 何? 若 加 上 環 境 問 題 能 源 問 題 汙 染 問 題 等, 因 考 慮 都 市 願 景, 不 應 推 崇 機 車 而 忽 略 自 行 車 行 人 等, 綜 合 來 說 應 從 綜 合 面 考 慮, 機 車 雖 然 有 委 屈, 但 從 安 全 角 度 來 說 不 值 得 鼓 勵 範 圍 內 均 不 得 停 車, 因 此, 建 議 該 法 規 納 入 宣 導 並 於 考 照 時 納 入 考 題 此 議 題 已 於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討 論 過, 因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故 暫 不 納 入 本 計 畫 議 題 3. 機 車 優 先 道 之 議 題 已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於 第 節 1. 本 計 畫 透 過 4 場 對 話 活 動 之 辦 理, 深 入 瞭 解 各 族 群 之 心 聲, 雖 各 族 群 對 機 車 之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然 仍 可 加 以 歸 納, 透 過 分 群 治 理 概 念, 重 新 醒 思 對 於 機 車 不 同 族 群 的 需 求, 如 何 在 安 全 優 先 的 條 件 下, 適 當 的 服 務 與 協 助 2. 機 車 不 會 退 出 運 具 市 場, 正 視 機 車 的 長 期 需 求 是 我 們 該 認 真 思 考 的 本 計 畫 蒐 集 民 眾 對 機 車 關 心 之 議 題, 並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的 中 心 思 想 與 相 關 策 略 ( 如 第 6.1 節 ), 透 過 各 層 面 之 策 略 管 理, 除 滿 足 社 會 對 安 全 的 目 的, 亦 滿 足 民 眾 對 機 車 的 需 求 1. 本 計 畫 雖 以 機 車 為 主 軸, 然 討 論 時 非 皆 以 機 車 為 弱 者, 以 機 車 之 利 益 為 最 大 考 量, 而 是 經 過 綜 合 的 研 究 分 析 與 討 論, 內 容 中 亦 多 涉 及 行 人 安 全 自 行 車 安 全 的 討 論, 仍 是 以 整 體 交 通 環 境 之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2. 經 分 析 後 發 現, 民 眾 對 機 車 之 依 存 度 高, 若 單 純 以 限 制 之 方 式 降 低 機 車 使 用, 則 無 法 跟 本 解 決 問 題 故 本 計 畫 以 安 全 為 首 要 目 標, 站 在 機 車 的 角 度 思 考, 如 何 與 其 他 運 具 整 體 環 境 和 平 共 處 下, 安 全 使 用 機 車, 進 而 達 成 安 全 公 平 與 有 序 的 運 輸 環 境 附 2-4
225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3. 機 車 問 題 必 須 與 其 他 問 題 進 行 整 合, 並 由 3E 方 面 綜 合 考 慮 4. 以 往 加 強 機 車 安 全 的 方 式 以 規 範 與 勸 阻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而 導 致 機 車 族 有 所 反 彈, 期 望 團 隊 提 出 先 給 後 要 的 概 念, 能 再 在 第 三 場 第 四 場 拋 出 5. 日 本 騎 車 數 量 不 多, 軌 道 運 輸 佔 生 活 旅 次 21%, 為 世 界 最 高 之 國 家, 利 用 人 口 數 等 方 式 比 較 其 安 全 性 是 否 不 準 確, 建 議 是 否 改 利 用 延 人 公 里 的 概 念 進 行 相 關 計 算 較 準 確 本 計 畫 同 意 委 員 所 提 機 車 問 題 需 由 3E( 教 育 工 程 與 執 法 ) 層 面 綜 合 考 量, 故 於 第 節 提 出 各 議 題 對 應 之 策 略 已 包 含 教 育 面 工 程 面 與 執 法 面 等 行 動 方 案, 希 透 過 此 策 略 與 方 案 建 議, 提 供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施 政 時 之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雖 然 機 車 為 主 要 討 論 議 題, 然 仍 以 整 體 交 通 環 境 之 利 益 最 大 為 主 要 考 量, 故 在 第 3 場 中 不 僅 討 論 機 車 轉 乘 軌 道 的 策 略, 亦 提 出 核 心 區 收 費 的 概 念, 相 關 策 略 已 彙 整 於 第 節 1.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確 實 一 般 在 評 估 歷 年 趨 勢 時, 為 檢 視 肇 事 問 題 於 時 間 軸 或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差 異, 常 會 以 曝 光 量 予 以 標 準 化, 作 為 比 較 基 礎 2. 然 而, 參 考 國 內 外 文 獻, 在 進 行 國 家 或 城 市 比 較 時, 其 反 應 的 是 當 地 的 整 體 環 境, 曝 光 量 的 多 寡 亦 是 當 地 問 題 的 成 因 之 一, 故 常 直 接 以 每 單 位 人 口 的 肇 事 進 行 比 較 例 如, 亞 洲 週 刊 商 業 週 刊 與 ECA(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對 宜 居 城 市 的 評 估 中, 即 以 每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為 指 標 之 一 ; 另 天 下 雜 誌 2014 縣 市 安 全 大 調 查, 亦 以 每 十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 以 人 口 數 為 基 礎 ) 作 為 交 通 安 全 之 指 標, 來 檢 視 其 城 市 的 安 全 程 度 而 本 計 畫 圖 的 目 的 為 比 較 日 本 與 臺 灣 兩 國 之 交 通 安 全 環 境 差 異, 故 仍 建 議 以 人 口 數 做 為 基 礎 進 行 比 較 附 2-5
226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張 立 言 委 員 1. 分 析 中 提 到 老 年 人 與 學 生 為 風 險 高 族 群, 但 在 對 話 議 題 與 對 象 上, 未 看 到 有 針 對 兩 族 群 進 行 的 相 關 探 討 而 後 續 是 否 會 再 針 對 兩 族 群 有 進 行 溝 通 對 話, 或 是 訪 談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分 享 2. 計 畫 成 果 無 法 具 體 化, 雖 提 出 問 題 但 將 來 應 怎 麼 做? 3. 電 動 機 車 還 包 含 氫 機 車, 此 款 機 車 除 了 已 合 法 上 路 外, 亦 可 解 決 充 電 問 題, 建 議 可 再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1. 學 生 為 使 用 機 車 之 主 要 族 群 之 一, 故 每 場 都 有 邀 請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特 別 是 第 1 場 以 安 全 駕 訓 為 主, 學 生 為 首 要 關 心 對 象, 故 邀 請 清 華 與 交 通 大 學 之 學 生 代 表 與 會 討 論, 當 日 學 生 亦 反 應 熱 烈, 分 享 學 騎 機 車 的 經 驗, 以 及 對 未 來 駕 訓 考 照 之 建 議, 第 1 場 活 動 重 要 發 言 已 列 於 表 面 對 高 齡 化 之 社 會 現 象, 高 齡 者 亦 為 重 點 關 心 對 象, 第 2 場 活 動 議 題 之 一 即 為 高 齡 者 機 車 安 全 駕 照 繳 回 與 回 訓 等 問 題 討 論 活 動 當 日 邀 請 在 騎 機 車 的 老 人 代 表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代 表 與 醫 生 等 與 會 討 論, 眾 人 提 出 許 多 對 高 齡 者 騎 機 車 之 問 題 與 建 議, 第 1 場 活 動 重 要 發 言 已 列 於 表 學 生 與 高 齡 者 機 車 之 議 題 已 彙 整 於 第 節 ; 各 議 題 對 應 之 策 略 則 說 明 於 第 節 本 計 畫 定 位 為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主 要 以 完 成 機 車 相 關 資 料 數 據 分 析 深 入 訪 談 社 群 網 路 行 銷 與 4 場 活 動 辦 理 等 成 果 為 主, 其 成 果 亦 包 含 未 來 之 對 應 策 略 ( 第 節 ), 提 供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施 政 之 參 考 103 年 初 起 環 保 署 與 經 濟 部 統 一 電 動 二 輪 車 電 池 規 格 車 電 分 離 產 銷 制 度, 朝 抽 取 式 鋰 電 池 交 換 系 統 (BES) 發 展 ; 低 壓 氫 能 電 池 機 車 雖 能 源 消 耗 比 鋰 電 池 少 約 40%, 更 換 氫 氣 罐 只 需 30 秒, 但 售 價 高 達 10 萬 元 以 上, 且 無 法 享 相 關 補 助, 其 發 展 尚 待 觀 察 附 2-6
227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4. 安 全 先 進 科 技 汽 車 如 防 護 衣 與 安 全 帽 等 資 料 可 再 多 蒐 集 5. 機 車 族 南 北 行 為 特 性 不 同, 就 目 前 資 料 來 看 偏 屬 於 北 部 資 料, 只 有 活 動 時 安 排 彰 化, 但 現 實 上 南 部 的 機 車 行 為 較 怪 異, 因 此 建 議 報 告 書 上 可 否 加 重 南 部 比 例? 另 外 建 議 捷 運 轉 乘 部 分 可 與 高 雄 捷 運 結 合, 以 供 參 考 已 再 蒐 集 國 內 外 機 車 相 關 安 全 科 技 產 品, 如 多 功 能 導 航 安 全 帽 機 車 傾 倒 翻 覆 安 全 警 示 求 救 系 統 等, 並 補 充 說 明 於 第 節 1. 本 計 畫 除 安 排 北 部 場 次 之 活 動 外, 第 2 場 與 第 4 場 活 動 皆 選 於 中 南 部 之 彰 化 與 臺 南 舉 辦, 活 動 中 民 眾 亦 有 反 應 中 南 部 之 機 車 行 為 與 面 臨 困 境, 相 關 發 言 內 容 如 第 4.2 節 與 第 4.4 節 中 已 有 詳 細 說 明, 綜 整 民 眾 建 議, 統 一 於 第 6 章 提 出 建 議 策 略 2. 本 計 畫 第 3 場 活 動 雖 選 擇 以 捷 運 新 莊 蘆 洲 線 為 分 析 對 象, 在 辦 理 過 程 中, 訪 談 對 象 眾 多, 如 雙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相 關 單 位 環 保 署 在 地 民 眾 與 鄰 近 停 車 場 業 者 等, 需 經 多 次 會 議 討 論 雖 南 北 具 特 性 差 異, 但 在 管 理 面 與 使 用 面 所 面 臨 的 因 素, 亦 可 供 高 雄 捷 運 未 來 推 動 參 考 6. 機 車 kuso 短 片 因 機 車 行 為 很 多, 是 否 有 機 會 多 做 一 些? 讓 機 車 族 討 論 自 己 的 行 為 1.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團 隊 蒐 集 時 下 最 熱 烈 討 論 的 機 車 問 題, 製 作 5 支 機 車 族 討 人 厭 的 行 為 系 列 影 片, 並 已 發 佈 至 相 關 社 群 網 路 上, 引 發 民 眾 廣 大 迴 響, 成 功 達 成 喚 起 民 眾 關 心 機 車 議 題 之 目 的 2. 然 礙 於 時 程 與 成 本 受 限, 恐 無 法 再 製 作 其 他 短 片, 建 議 後 續 相 關 計 畫 可 再 依 主 題 需 求 增 加 拍 攝 附 2-7
228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路 政 司 7. 以 下 提 供 兩 項 工 程 問 題 作 為 討 論 參 考 (1) 標 線 部 分 滑 倒, 是 否 可 強 調 (2) 反 光 標 記 因 凸 出, 容 易 使 機 車 搖 晃 報 告 主 要 成 果 作 為 爾 後 包 括 交 通 部 在 內 與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檢 討 與 改 善 相 關 依 據, 因 此 後 面 第 六 章 所 擬 的 議 題 與 策 略, 原 則 上 可 執 行 有 必 要 且 合 理 之 情 況 下 作 為 論 述 之 重 點, 提 出 4 個 意 見 以 作 參 考 1. 在 現 行 法 規 不 明 確 與 缺 漏 之 部 分 如 4.7 有 關 路 肩 定 義 不 明 確, 建 議 修 改 道 安 規 則 等, 本 單 位 認 為 現 行 法 規 針 對 行 人 133 條 之 法 規 定 義 明 確, 其 是 否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建 議 計 畫 單 位 須 將 所 擬 議 題 與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進 行 討 論 2. 第 六 章 第 五 點 : 善 用 科 技 在 地 研 發, 表 的 策 略 中 提 到 未 來 騎 乘 重 型 機 車 不 適 合 佩 戴 西 瓜 皮 安 全 帽 之 部 分, 其 現 行 法 規 是 根 據 經 濟 部 標 準 局 之 規 定, 只 有 符 合 通 過 檢 驗 之 安 全 帽 表 示 已 具 有 相 當 防 護 之 效 果, 若 是 重 型 機 車 不 適 合 西 瓜 皮 之 安 全 帽, 是 否 提 出 具 體 事 證 或 是 安 全 防 護 之 統 計 數 據 加 以 佐 證, 作 為 爾 後 立 法 參 考 之 依 據 酒 精 鎖 部 分, 近 一 兩 年 酒 駕 事 故 頻 傳, 已 有 作 相 關 研 究, 包 含 蒐 集 相 關 技 術 發 展 與 國 外 執 行 情 況, 其 結 論 為 現 階 段 國 內 不 適 宜 導 入, 在 技 術 性 與 通 用 性 規 定, 可 否 裝 置 機 車, 國 外 目 前 沒 有 明 顯 或 是 可 行 之 案 例 出 現, 因 此 建 議 其 議 題 應 再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2 項 議 題 列 入 第 4 場 活 動 議 題 供 民 眾 討 論, 並 將 相 關 議 題 內 容 列 入 第 節 中, 相 對 應 之 策 略 則 彙 於 第 6.2 節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33 條 規 定 在 未 劃 設 人 行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邊 走, 然 此 易 與 道 路 中 之 機 車 或 汽 車 產 生 衝 突, 尤 其 臺 灣 道 路 狹 窄, 多 數 未 佈 設 人 行 道, 常 需 與 機 車 爭 道, 在 國 內 機 車 數 量 逐 年 增 加 下, 建 議 可 再 重 新 檢 視 機 車 與 行 人 的 路 權 關 係 2. 本 計 畫 提 出 各 策 略 與 其 對 應 之 行 動 方 案, 已 寄 送 權 責 單 位 檢 視, 持 續 討 論 確 認 據 本 研 究 訪 談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郭 晃 銘 科 長, 目 前 市 售 合 格 機 車 安 全 帽 ( 不 論 加 強 型 的 全 罩 式 或 露 臉 式 普 通 型 的 半 露 臉 式 或 半 罩 式 ) 皆 可 承 受 300g 以 內 之 撞 擊 力, 但 其 檢 測 點 是 在 耳 部 以 上, 半 罩 式 ( 西 瓜 皮 ) 雖 通 過 檢 測, 但 對 臉 部 小 腦 部 位 保 護 仍 不 及 全 罩 及 3/4 罩 式 半 罩 式 雖 然 較 舒 適 涼 快 攜 帶 方 便, 然 保 護 機 車 騎 士 頭 部 之 防 護 面 積 最 小, 吸 收 衝 擊 之 能 力 也 不 若 全 罩 式 3/4 罩 式 全 面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經 與 主 辦 單 位 溝 通, 此 議 題 先 暫 不 納 入 本 計 畫 議 題 討 論 附 2-8
229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4. 在 第 二 章 部 分 電 動 二 輪 車 電 動 機 車 電 單 車 之 名 詞, 但 現 行 法 規 只 有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機 車 並 無 其 他 兩 個 名 詞,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名 詞 一 致 性 的 部 分 5. 每 次 討 論 機 車 安 全 管 理 政 策, 應 通 盤 檢 討 現 行 交 通 法 令, 如 策 略 上 與 上 針 對 機 車 專 章 其 權 責 單 位 不 一 致,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1. p1.3 流 程 圖 與 工 作 項 目 不 一 致, 如 田 野 調 查 之 部 分, 工 作 項 目 卻 未 提 到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統 一 名 詞 為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機 車 1. 本 計 畫 目 的 為 透 過 公 眾 溝 通 的 議 題 討 論,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適 切 瞭 解 民 眾 的 需 求, 並 將 重 要 理 念 進 行 雙 向 的 傳 達, 據 以 提 出 機 車 管 理 策 略 與 改 善 措 施 2. 經 與 主 辦 單 位 討 論, 由 於 權 責 單 位 涉 及 部 內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多 數 議 題 亦 有 橫 向 整 合 的 事 項, 故 刪 除 權 責 單 位 欄, 避 免 疏 漏 已 增 加 田 野 調 查 第 節 之 工 作 項 目, 並 調 整 相 關 文 字 內 容 與 圖 1.1.1,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於 第 1.2 節 2. p2-10 與 p2-11 之 寫 法 上 應 保 守 些, 建 議 撰 寫 上 在 沒 有 背 景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勿 妄 下 結 論 改 利 用 推 測 的 方 式 來 書 寫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調 整 相 關 章 節 內 容 寫 法, 並 將 部 分 結 論 改 用 推 測 之 方 式 撰 寫,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於 第 2.1 節 運 輸 研 究 所 3. 在 p2-12 中 節 監 理 與 規 範 檢 視 部 分 第 1 點 第 6 點 與 第 7 點 都 與 駕 訓 有 關, 建 議 可 結 合 討 論 已 將 原 第 節 中 之 第 1 6 與 7 點 合 併 為 機 車 族 便 利 但 風 險 自 負 應 推 動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取 代 血 汗 學 習, 此 部 分 調 整 說 明 於 第 節 4. p3-4 活 動 三 大 主 軸 策 略 前 兩 項 非 常 認 同, 但 對 於 策 略 三 而 言 認 為 其 為 對 話 手 段 而 非 主 軸, 建 議 修 改 1. 原 策 略 三 之 重 點 在 於 利 用 名 人 列 席 或 知 名 主 播 串 場, 活 絡 討 論 氛 圍, 擴 大 議 題 的 傳 播 與 重 視, 喚 起 民 眾 對 機 車 議 題 的 關 心 與 討 論, 達 到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對 話 討 論 蒐 集 機 車 問 題 之 目 的 2. 已 調 整 策 略 三 之 內 容, 適 當 納 入 策 略 一 與 二,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於 第 3.2 節 附 2-9
230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5. p4-12 兩 場 對 談 有 做 相 關 紀 錄, 建 議 與 第 六 章 作 結 合, 因 第 六 章 有 做 相 關 分 類 與 策 略 研 擬 另 外 建 議 第 二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依 據 第 六 章 分 類 方 式 整 理 可 對 應 策 略 與 想 法, 否 則 第 六 章 有 些 突 兀, 也 不 知 道 其 策 略 想 法 是 來 自 於 團 隊 還 是 機 車 族 的 想 法 6. p4-13 建 議 將 剪 影 放 置 附 錄, 僅 留 一 兩 張 稍 作 說 明 7. p4-30 行 政 院 副 執 行 長 提 及 非 常 贊 同 機 車 黨 之 問 題, 但 未 看 到 其 機 車 黨 之 發 言 內 容, 請 補 充 說 明 8. p5-4 提 到 分 享 計 算 瀏 覽 率 的 部 分, 但 報 告 中 不 知 數 據 從 何 而 來, 可 稍 作 計 算 說 明 9. p5-18 第 4 項 第 2 點 民 眾 未 能 有 未 敘 述 完 整 10. 整 理 表 建 議 補 充 如 何 篩 選 議 題 的 方 式, 還 有 其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性 與 優 先 性 另 外 建 議 找 相 關 學 者 與 權 責 機 關 討 論, 確 定 項 目 是 可 執 行 的 11. p6-13 肇 事 資 料 細 緻 度 問 題 權 責 單 位 列 交 通 部 與 運 研 所, 但 其 肇 事 資 料 建 立 都 在 警 政 署, 因 此 建 議 其 相 關 權 責 分 配 問 題 可 找 各 單 位 溝 通 與 協 調, 另 外 部 內 亦 有 相 關 權 責 分 配 表 可 對 應 以 供 參 考 為 讓 使 用 者 更 容 易 閱 讀 報 告, 第 2.2 節 將 重 新 依 據 第 節 之 分 類 方 式 分 類, 使 用 者 在 閱 讀 第 節 時, 節 可 輕 易 對 應 前 面 章 節 之 相 關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期 末 報 告 主 文 內 容 將 僅 保 留 重 要 剪 影 畫 面 謝 謝 委 員 之 提 醒, 中 華 民 國 機 車 黨 召 集 人 董 建 一 先 生 之 發 言 已 補 充 於 第 4.2 節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瀏 覽 率 計 算 方 式 已 詳 列 公 式 於 第 5.3 節 的 每 一 波 分 享 過 程 表 格 內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檢 視 相 關 章 節 文 字 敘 述 之 完 整 性 本 計 畫 議 題 已 重 新 彙 整 於 表 本 計 畫 蒐 集 到 之 議 題 相 當 廣 泛, 民 眾 討 論 熱 烈, 故 評 估 其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性 與 民 眾 關 心 程 度 判 斷 後, 再 考 量 是 否 納 入 議 題 分 析, 經 篩 選 後, 已 將 民 眾 提 及 之 議 題 歸 納 整 合, 相 關 內 容 請 詳 見 第 節 1. 肇 事 資 料 細 緻 度 的 問 題 並 非 單 一 交 通 部 內 自 行 解 決, 因 原 始 料 屬 警 政 署 所 有, 故 相 關 作 法 仍 需 待 警 政 署 相 關 單 位 評 估 2. 相 關 策 略 之 權 責 單 位 涉 及 層 面 過 廣, 仍 需 經 多 次 工 作 會 議 或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裁 示 才 能 確 認, 此 非 本 計 畫 之 目 的, 且 於 時 程 內 恐 難 達 成 故 建 議 由 本 計 畫 提 出 各 策 略 與 其 對 應 之 行 動 方 案, 權 責 單 位 則 可 待 後 續 確 認 執 行 時 再 進 一 步 協 調 附 2-10
231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12. 我 的 第 一 次 車 禍 未 看 到 這 塊 的 相 關 敘 述, 建 議 在 田 野 調 查 與 訪 問 部 分 放 入 1. 我 的 第 一 次 車 禍 議 題 較 為 敏 感, 除 需 慎 選 訪 談 人 選 外, 亦 需 小 心 避 免 觸 動 車 禍 受 害 者 內 心 之 創 傷, 故 協 調 與 溝 通 時 程 較 長 2. 我 的 第 一 次 車 禍 相 關 訪 談 內 容 已 拍 攝 成 影 片, 並 截 取 相 關 影 片 畫 面 於 於 第 4.5 節 附 2-11
232 附 錄 三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233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處 理 情 形 一 開 會 時 間 :103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交 通 部 第 2001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徐 台 生 組 長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林 大 煜 委 員 1. 第 2-40 頁 第 三 點, 機 車 優 先 道 優 先 限 制 多, 與 慢 車 道 差 異 不 大, 此 標 題 建 議 修 正, 慢 車 道 裡 面 容 許 多 輛 慢 車, 但 機 車 道 除 其 特 別 狀 況, 否 則 仍 保 持 機 車 優 先, 慢 車 道 與 機 車 優 先 道 定 義 差 異 大 (1) 第 2-40 頁 第 三 點, 提 到 機 車 與 自 行 車 存 在 速 差, 並 無 太 多 搶 道 問 題, 事 實 上 應 是 存 在 速 差, 所 以 才 會 搶 道 嚴 重, 建 議 修 正 敘 述 (2) 第 2-40 頁 第 三 點, 提 到 機 車 優 先 道 在 設 置 上 與 慢 車 道 並 無 太 大 差 異, 其 應 檢 討 設 置 之 必 要 或 做 相 關 之 調 整, 然 機 車 優 先 道 具 有 其 設 置 的 必 要 性, 依 據 團 隊 提 出 之 報 告, 亦 無 否 認 機 車 優 先 道 之 涵 意, 故 建 議 修 正 此 議 題 相 關 說 明 2. 第 2-40 頁 提 出 之 自 覺 性 道 路, 其 傳 遞 之 訊 息 是 否 僅 有 速 度 3. 圖 的 看 不 出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請 確 認 圖 片 與 內 容 相 關 性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此 議 題 原 意 為 欲 突 顯 現 況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與 慢 車 道 間 問 題, 然 因 文 字 說 明 不 清, 因 造 成 委 員 誤 會 已 修 正 此 議 題 為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常 見 於 道 路, 但 實 際 法 規 中 並 無 此 用 語, 並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於 第 節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於 表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定 義 為 駕 駛 行 駛 為 道 路 上 即 能 感 受 到 道 路 傳 達 之 速 度 訊 息, 使 駕 駛 者 行 駛 於 安 全 速 限 上 然 目 前 各 國 應 用 上, 除 利 用 車 道 配 置 展 現 速 度 限 制 外, 亦 利 用 不 同 顏 色 鋪 面 表 達 不 同 運 具 可 行 駛 之 車 道, 此 部 分 已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於 第 節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置 換 為 荷 蘭 自 覺 性 道 路 設 計 之 實 景 圖, 並 補 充 相 關 文 字 說 明 於 第 節 附 3-1
234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4. 第 6-2 頁 的 圖 6.1.1, 牌 照 稅 由 財 政 部 管, 燃 料 費 由 交 通 部 管, 環 保 署 是 管 空 污 費, 請 修 正 管 轄 機 關 與 相 關 稅 費 等 用 詞 5. 第 6-16 頁 至 第 6-29 頁 的 行 動 方 案 寫 法 不 完 全 是 行 動 方 案 之 寫 法, 其 多 像 建 議 或 僅 是 策 略 的 說 明, 請 全 面 檢 視 後 修 正 6. 目 前 4 場 活 動 已 結 束, 請 提 出 後 續 溝 通 管 理 與 方 式 之 建 議 7. 圖 與 圖 表 達 不 清, 請 修 改 呈 現 方 式 ; 圖 請 補 充 說 明 內 容 已 釐 清 各 單 位 之 職 掌 分 工 與 相 關 稅 費 名 詞, 並 修 正 於 圖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經 與 本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討 論 綜 整 審 查 各 單 位 意 見 等,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合 併 為 建 議 一 欄, 並 全 面 檢 視 與 修 正 表 內 相 關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次 計 畫 圓 滿 落 幕 且 成 果 豐 碩, 為 能 持 續 蒐 集 民 眾 意 見 與 議 題, 後 續 相 關 溝 通 活 動 辦 理 與 管 理 方 式 已 建 議 於 第 6.3 節 1.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修 改 圖 標 記 類 型, 以 及 圖 之 配 色 方 式 2. 另 以 補 充 圖 之 說 明 於 第 節 8. 請 補 充 第 2-51 頁 提 到 之 附 件 三 此 段 文 字 為 誤 植, 已 修 正 文 字 於 第 節 9. 第 2-56 頁 機 車 亦 是 行 人 等 用 字, 語 意 不 順, 請 修 正 為 標 題 文 字 10. 第 6-4 頁 的 議 題 規 納 因 受 限 於 4 個 字 的 設 計, 故 造 成 有 部 分 議 題 意 思 相 反, 如 需 求 不 滿, 應 改 為 需 求 不 滿 足 等, 請 研 究 團 隊 重 新 確 認 此 標 題 文 字 已 修 正 為 機 車 與 行 人 皆 為 道 路 使 用 者, 但 現 有 配 置 多 考 量 提 供 最 多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但 忽 略 行 人 空 間, 不 利 提 高 機 車 停 車 步 行 意 願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重 新 檢 視 原 圖 6.1.3, 修 正 不 適 之 用 詞, 新 圖 為 第 節 之 圖 此 份 報 告 對 於 機 車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用 途 為 何, 未 來 白 皮 書 是 否 即 依 此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亦 或 此 僅 為 提 供 參 考 本 計 畫 為 透 過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與 民 眾 對 話 活 動 辦 理 綜 整 之 議 題 與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此 仍 需 經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後 確 認, 故 此 僅 為 提 供 未 來 白 皮 書 之 參 考, 非 即 以 此 執 行 方 案 附 3-2
235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運 輸 研 究 所 1. 由 於 本 表 所 列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屬 發 想 階 段, 未 經 評 估 (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及 效 果 ) 程 序, 且 尚 未 與 相 關 行 政 部 門 討 論, 建 議 將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整 併 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再 透 過 今 年 11 月 道 安 會 辦 理 之 研 討 會, 與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避 免 交 通 部 誤 會 此 表 已 是 可 立 即 實 施 之 方 案 2. 雖 然 議 題 係 依 類 別 分 類, 但 建 議 相 同 之 議 題 可 於 不 同 類 別 提 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例 如 雷 殘 分 歸 類 於 交 通 工 程, 但 亦 可 透 過 駕 訓 及 教 育 宣 導, 加 強 機 車 駕 駛 避 免 滑 倒 及 檢 查 車 況 ( 如 胎 紋 ) 之 技 巧 或 知 識 3. 同 一 類 別 之 議 題, 建 議 能 依 邏 輯 順 序 排 列, 例 如 一 考 照 制 度 與 教 育 宣 導 之 議 題 可 先 列 1.7 二 輪 車 教 育 訓 練, 再 列 駕 訓 及 考 照 議 題, 最 後 再 列 1.5 大 車 是 否 看 得 到 我 4. 部 分 策 略 過 於 詳 細, 致 使 範 圍 過 小, 無 法 含 括 所 列 之 行 動 方 案 內 容 建 議 兩 者 合 併 後, 重 新 條 列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5. 我 的 第 一 次 車 禍 訪 談 僅 放 圖 片 難 以 瞭 解 內 容, 請 補 充 文 字 重 點 說 明, 便 於 日 後 閱 讀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原 表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整 併 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此 表 亦 作 為 103 年 11 月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辦 理 之 研 討 會 之 背 景 資 料, 提 供 給 與 會 單 位 討 論 議 題 目 前 所 對 應 之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其 涉 及 類 別 較 廣, 若 採 相 同 議 題 於 不 同 類 別 提 出 構 想, 可 能 會 造 成 閱 讀 者 對 應 表 格 時 之 困 擾 且 內 容 較 為 複 雜 故 建 議 仍 以 原 分 類 方 式 為 主, 但 在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中 直 接 納 入 非 本 類 別 之 構 想 例 如 自 摔 事 故 頻 傳, 雷 殘 事 故 不 間 斷 屬 標 誌 標 線 交 通 工 程 設 置, 然 其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包 含 工 程 面 與 教 育 面, 為 避 免 閱 讀 者 之 困 擾, 本 計 畫 仍 將 相 關 策 略 統 一 放 於 工 程 面, 節 省 閱 讀 者 對 應 議 題 之 時 間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經 全 面 檢 視 第 2 章, 議 題 已 依 邏 輯 順 序 排 列, 並 同 時 調 整 與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於 表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原 表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整 併 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並 修 正 與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已 摘 錄 我 的 第 一 次 車 禍 訪 談 重 要 內 容, 包 含 訪 談 者 背 景 發 生 經 過 與 車 禍 後 心 得 與 建 議 等, 相 關 內 容 已 補 充 於 第 4.5 節 附 3-3
236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路 政 司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劉 韻 珠 組 長 1. 請 針 對 未 來 如 何 滾 動 式 收 集 民 眾 意 見, 或 是 溝 通 方 式 等 機 制 提 出 意 見 2. 第 6-18 頁 的 策 略 1.7.3, 建 議 有 合 理 騎 車 需 求 然 未 達 考 照 年 齡 者 可 透 過 三 方 切 結 的 方 式, 進 行 管 制 目 前 在 機 車 的 使 用 年 齡 上 仍 採 依 法 有 據, 並 未 有 特 例, 因 此 建 議 可 比 照 簡 報 的 寫 法, 採 用 撥 召 公 車 的 方 式, 滿 足 青 少 年 之 交 通 需 求 3. 第 6-20 頁 的 行 動 方 案 , 建 議 在 某 一 特 定 年 齡 下, 幼 童 應 不 適 搭 乘 機 車 研 究 團 隊 應 有 參 考 靖 娟 基 金 會 的 相 關 建 議, 然 民 眾 對 此 建 議 反 應 兩 極 化, 機 車 必 竟 是 國 人 最 常 使 用 的 運 具, 難 以 嚴 格 規 定 某 一 年 齡 不 可 以 搭 乘 機 車, 目 前 僅 能 加 強 宣 導 部 分, 因 此 策 略 仍 需 審 慎 評 估 4. 第 6-21 頁 的 行 動 方 案 提 出 之 建 議, 其 實 已 於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88 條 第 七 項 第 一 ~ 三 款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建 議 此 項 可 刪 除 1. 表 包 含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因 牽 涉 層 面 較 廣, 且 此 為 可 能 實 施 之 構 想, 並 未 實 際 上 一 定 會 執 行 之 方 案, 建 議 可 合 併 成 建 議 一 欄 即 可 2. 各 部 門 之 職 掌 分 工, 由 道 安 會 與 路 政 司 討 論 後, 提 供 分 工 表 給 研 究 團 隊 參 考 3. 機 車 優 先 道 與 機 車 專 用 道 是 特 別 開 放 給 機 車 使 用 者 之 路 權, 然 研 究 團 隊 於 報 告 內 之 用 詞 仍 有 誤 解, 經 各 縣 市 道 安 會 報 決 議, 目 前 已 多 採 用 機 車 優 先 道, 請 釐 清 後 修 正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為 能 持 續 蒐 集 民 眾 意 見 與 議 題, 後 續 相 關 溝 通 活 動 辦 理 與 管 理 方 式 已 建 議 於 第 6.3 節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此 意 見 為 多 次 與 主 辦 方 工 作 會 議 時, 討 論 間 提 出 之 建 議 之 一, 其 目 前 亦 未 定 案 屬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日 後 若 實 際 執 行 仍 需 其 他 配 套 輔 助 本 團 隊 建 議 仍 先 保 留 此 構 想, 可 待 103 年 11 月 道 安 會 研 討 會 時, 提 出 與 各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此 意 見 為 與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時, 討 論 間 提 出 之 建 議, 其 目 前 亦 未 定 案 屬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日 後 若 實 際 執 行 仍 需 其 他 配 套 輔 助 本 團 隊 建 議 仍 先 保 留 此 構 想, 可 待 103 年 11 月 道 安 會 研 討 會 時, 提 出 與 各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將 此 構 想 於 表 刪 除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原 表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整 併 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此 表 亦 作 為 103 年 11 月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辦 理 之 研 討 會 之 背 景 資 料, 提 供 給 與 會 單 位 討 論 原 圖 與 圖 涉 及 各 單 位 之 職 掌 分 工, 已 修 正 相 關 分 工 內 容, 修 正 後 為 圖 與 圖 目 前 法 規 上 僅 約 束 機 車 優 先 道 與 機 車 專 用 道, 然 經 瞭 解 目 前 各 地 方 政 府 則 多 劃 設 機 慢 車 優 先 道, 故 於 第 節 特 別 提 出 此 問 題, 並 於 表 研 擬 可 實 施 構 想 附 3-4
237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4. 請 建 議 社 群 網 路 之 後 續 營 運 方 式 與 機 制, 或 等 明 年 廠 商 招 標 後, 建 議 與 研 究 團 隊 做 一 個 工 作 的 交 接 5. 目 前 前 二 後 一 的 新 型 機 車 除 宏 佳 騰 以 外, 其 實 還 有 其 他 廠 商, 建 議 可 補 充 其 他 家 業 者 之 介 紹 6. 部 裡 已 有 相 關 同 仁 去 騎 乘 過 前 二 後 一 之 機 車, 請 研 究 團 隊 亦 蒐 集 相 關 騎 乘 之 經 驗 分 享 於 報 告 中 7. 計 算 車 禍 死 傷 比 例 時, 應 適 時 納 入 曝 光 量 等 資 料 計 畫 8. 日 本 於 機 車 課 題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借 鏡, 建 議 可 提 出 更 多 日 本 民 眾 行 為 或 是 管 理 方 式 之 資 料 由 於 本 計 畫 此 次 在 社 群 網 路 行 銷 的 操 作 方 式 上, 並 沒 有 刻 意 建 立 一 個 專 屬 粉 絲 團 或 活 動 官 方 網 站, 而 且 採 用 持 續 創 造 內 容 (Content), 以 遍 地 開 花 的 方 式, 運 用 內 容 的 吸 引 力 帶 動 目 標 族 群 的 主 動 分 享 後 續 本 計 畫 除 繳 交 通 成 果 報 告 外, 亦 提 送 製 作 之 影 片 與 圖 檔, 主 辦 單 位 可 自 行 上 傳 網 路 持 續 供 民 眾 點 閱 與 討 論 目 前 除 宏 佳 騰 外, 另 有 YAMAHA 和 易 維 特 與 摩 特 動 力 等 業 者 廠 商, 已 補 充 其 相 關 產 品 介 紹 於 第 節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經 瞭 解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安 全 組 曾 派 員 試 乘 三 輪 機 車, 本 團 隊 綜 整 相 關 試 乘 心 得 於 第 節 1. 參 考 國 內 外 文 獻, 在 進 行 國 家 或 城 市 比 較 時, 其 反 應 的 是 當 地 的 整 體 環 境, 曝 光 量 的 多 寡 亦 是 當 地 問 題 的 成 因 之 一, 故 常 直 接 以 每 單 位 人 口 的 肇 事 進 行 比 較 例 如, 亞 洲 週 刊 商 業 週 刊 與 ECA(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對 宜 居 城 市 的 評 估 中, 即 以 每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為 指 標 之 一 ; 另 天 下 雜 誌 2014 縣 市 安 全 大 調 查, 亦 以 每 十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 以 人 口 數 為 基 礎 ) 作 為 交 通 安 全 之 指 標, 來 檢 視 其 城 市 的 安 全 程 度 而 本 計 畫 圖 的 目 的 為 比 較 日 本 與 臺 灣 兩 國 之 交 通 安 全 環 境 差 異, 故 仍 建 議 以 人 口 數 做 為 基 礎 進 行 比 較 日 本 為 機 車 生 產 大 國, 政 府 亦 對 於 民 眾 使 用 有 相 當 之 限 制 與 嚴 格 的 管 理 方 式 與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內 容 已 補 充 於 第 節 附 3-5
238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黃 德 治 委 員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9. 多 次 參 與 機 車 議 題 會 議 發 現, 滿 多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應 設 機 車 專 章, 請 評 估 後 納 入 表 建 議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可 合 併 成 策 略 與 建 議 即 可, 因 為 一 旦 寫 明 方 案, 就 會 有 時 程 作 法 與 成 本 上 之 問 題 2. 請 研 究 團 隊 提 出 後 續 與 民 眾 溝 通 機 制, 是 否 為 經 常 性 或 是 定 期 性 的 溝 通, 個 人 認 為 若 為 持 續 性 的 每 年 辦 理, 執 行 上 可 能 有 困 難, 並 非 每 位 部 長 或 主 管 都 認 同 此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建 議 團 隊 審 慎 評 估 3. 保 費 的 部 份 僅 有 提 到 對 有 肇 事 紀 錄 的 民 眾 提 高 保 費, 此 說 法 容 易 被 誤 解 為 增 加 民 眾 負 擔, 因 此 建 議 加 註 說 明, 若 無 肇 事 紀 錄 的 人 可 享 減 免 保 費 4. 稅 費 的 部 分, 因 為 牽 涉 層 面 較 廣, 因 此 建 議 先 不 用 提 1. 請 補 充 圖 的 相 關 說 明 文 字 於 第 6-1 頁 2. 圖 的 公 路 總 局 工 作 部 分, 交 通 管 制 道 路 幾 何 與 交 通 流 量 等 市 區 道 路 資 料, 仍 以 縣 市 政 府 為 主,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可 重 新 檢 視 各 資 料 管 轄 單 位 3. 圖 由 公 共 運 輸 經 由 尊 重 路 權, 進 而 達 到 快 而 有 序 之 目 標, 然 應 不 僅 只 透 過 尊 重 路 權,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可 補 充 適 當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此 建 議 納 入 表 的 議 題 1.2 機 車 族 長 期 透 過 自 我 學 習, 缺 乏 機 車 駕 駛 的 正 確 認 知 對 應 之 可 能 實 施 構 想 中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將 原 表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整 併 為 可 能 實 施 的 構 想, 並 修 正 與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為 能 持 續 蒐 集 民 眾 意 見 與 議 題, 後 續 相 關 溝 通 活 動 辦 理 與 管 理 方 式 已 建 議 於 第 6.3 節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增 加 對 無 肇 事 紀 錄 者 之 作 法, 相 關 文 字 說 明 於 第 節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考 量 稅 費 議 題 影 響 單 位 與 層 面 較 廣, 故 僅 於 圖 略 為 提 到, 其 餘 報 告 內 容 則 未 有 相 關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修 改 圖 內 單 位 分 工, 並 補 充 相 關 文 字 說 明 於 第 6.1 節 已 重 新 檢 視 原 圖 6.1.7, 並 已 確 認 並 調 整 圖 中 各 單 位 分 工 內 容, 修 正 後 新 圖 為 圖 圖 由 公 共 運 輸 經 由 尊 重 路 權, 進 而 達 到 快 而 有 序 之 目 標, 原 意 為 希 望 表 達 道 路 上 各 運 具 能 尊 重 彼 此, 互 相 禮 讓, 已 補 充 相 關 說 明 於 第 節 附 3-6
239 委 員 綜 合 評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回 覆 意 見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主 席 結 論 1. 研 究 團 隊 已 於 契 約 訂 定 時 間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然 因 審 查 時 間 因 故 延 後, 故 請 研 究 團 隊 改 於 103 年 10 月 9 日 前 繳 交 3 本 定 稿 修 正 報 告 2. 請 研 究 團 隊 詳 細 紀 錄 今 日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並 依 據 意 見 進 行 修 正 3. 第 6 章 之 部 分 圖 表 涉 及 各 單 位 職 掌 工 作, 有 部 分 分 類 錯 誤, 會 後 再 與 研 究 團 隊 確 認 1. 請 研 究 團 隊 依 據 各 位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定 稿 報 告 2. 和 機 車 族 對 話 執 行 計 畫 於 103 年 9 月 23 日 進 行 期 末 審 查, 經 各 單 位 與 委 員 評 估 與 討 論 後, 今 日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然 因 審 查 時 間 因 故 延 後, 請 研 究 團 隊 依 據 各 位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並 於 新 的 規 定 時 間 (103 年 10 月 9 日 ) 繳 交 定 稿 報 告 遵 照 辦 理 本 計 畫 已 依 據 期 末 審 查 當 日 各 單 位 與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報 告 中 各 相 關 章 節 原 圖 與 圖 涉 及 各 單 位 之 分 工, 經 重 新 確 認 各 單 位 職 責 後, 已 修 正 相 關 分 工 內 容, 修 正 後 為 圖 與 圖 本 計 畫 已 依 據 期 末 審 查 當 日 各 單 位 與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於 報 告 中 各 相 關 章 節 遵 照 辦 理 附 3-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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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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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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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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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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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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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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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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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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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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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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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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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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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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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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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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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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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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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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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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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 教 師 版 使 用 手 冊 v2.0 2015.10.31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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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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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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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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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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