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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4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 之 研 究 ** 蔡 佩 芬 摘 要 洗 錢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點 就 是 跨 國 性 將 黑 金 變 為 乾 淨 的 錢 黑 金 洗 錢 者 常 利 用 國 際 金 融 系 統 將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由 一 國 轉 至 另 外 一 國 因 此 跨 國 洗 錢 不 能 單 靠 一 國 的 力 量 來 完 成, 國 家 間 如 何 處 理 他 國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流 向 本 國, 不 僅 關 係 到 對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也 影 響 到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關 係, 甚 至 影 響 到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但 在 期 盼 取 國 際 貿 易 市 場 的 金 融 中 心 幾 乎 都 認 為, 錢 就 是 錢, 不 分 骯 髒 或 乾 淨, 以 及 保 護 客 戶 隱 私 以 爭 取 更 多 富 人 存 款 的 想 法, 導 致 世 界 各 地 創 造 出 銀 行 秘 密 與 避 稅 天 堂 如 何 令 犯 罪 人 無 法 獲 取 犯 罪 所 得 而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是 犯 罪 所 得 的 執 行 問 題 ; 如 何 避 免 犯 罪 所 得 流 入 合 法 市 場 或 金 融 機 構, 是 防 制 洗 錢 行 為 的 問 題 ; 如 何 讓 已 經 流 入 金 融 市 場 或 合 法 交 易 市 場 的 黑 金 能 夠 被 查 獲, 是 偵 查 問 題, 這 三 個 問 題 之 間 有 連 鎖 性 格, 且 均 涉 及 跨 國 性, 故 本 文 希 望 從 這 三 者 的 共 通 性 均 需 要 跨 國 司 法 互 助 切 入 ( 非 針 對 這 三 者 探 討 ), 以 跨 國 司 法 合 作 達 到 偵 查 防 制 及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來 獲 得 犯 罪 數 的 降 低 之 目 的 因 此, 本 文 純 粹 就 學 理 上 關 於 防 制 偵 查 與 執 行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之 司 法 * ** 本 文 發 表 於 2009 年 3 月 20 日 高 雄 大 學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犯 罪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感 謝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惠 賜 意 見 修 正 ; 並 感 謝 兩 位 審 稿 人 之 用 心 與 衷 肯 建 議 作 者 為 亞 洲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47~
2 48 互 助 為 研 究 對 象, 內 容 議 題 包 含 國 際 組 織 (FATF 艾 格 蒙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之 介 紹 ( 架 構 成 員 運 作 現 況 或 具 體 措 施 ) 國 際 公 約 (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內 容 簡 介 ), 以 及 我 國 與 此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合 作 關 係 我 國 現 行 運 作 狀 況 內 國 立 法 與 國 際 協 定, 以 及 我 國 在 無 法 司 法 互 助 之 下 的 便 宜 措 施 介 紹, 並 對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本 文 淺 見 ~48~
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49 Research in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Concerning Legal Assistance Tsai, Pei-Fen *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famou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the world: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APG).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is an inter-governmental body whose purpose i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olicie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The FATF is therefore a policy-making body created in 1989 that works to generate the necessary political will to bring about 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forms in these areas. The FATF has published 40+9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meet this objective. In 1995 a number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s) began working together in an informal organization known as the Egmont Group. The goal of the Egmont Group is to provide a forum for FIUs to improve support to their respective national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programs. * Assistant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Asia University ~49~
4 50 The FIUs are central, national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receiving, analyzing, and disseminating to competent authorities, disclosures received from the respective financial sectors. The place of FIUs is now well established in the arsenal of measures to combat serious crime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se measures, each FIU must adhere to all of the Egmont Group principles. One of the major principles of the Egmont Group is to enhance the potential for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in strategic analysis among the FIUs. 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i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onsisting of 40 members and a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bservers including the United Nations, IMF and World Bank. The APG is closely affiliated with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All APG members commit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e FATF'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eferred to as the 40+9 Recommendations. Taiwan is the member of The Egmont Group and APG.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legitimate, MOU, and the anti-laundering action in Taiwan, and introduce thes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specially 40+9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legal assistance and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APG's key roles,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Moreover, discovering relative questions and the suggested solutions. ~50~
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蔡 佩 芬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國 際 組 織 一 FATF 打 擊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二 艾 格 蒙 組 織 三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參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公 約 一 司 法 互 助 二 搜 索 沒 收 扣 押 等 國 際 合 作 肆 我 國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一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二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與 公 約 三 國 際 合 作 成 效 四 國 際 合 作 的 實 質 困 難 伍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一 司 法 互 助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二 保 密 義 務 與 司 法 互 助 之 衝 突 三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四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51~
6 52 五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洗 錢 犯 罪 六 參 與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之 年 度 報 告 建 議 陸 結 論 關 鍵 字 : 洗 錢 判 決 司 法 互 助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防 制 洗 錢 公 約 FATF 艾 格 蒙 組 織 四 十 項 建 議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不 合 作 國 家 黑 名 單 跨 國 合 作 Keywords: Legal Assistance, Money Laundering,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40 Recommendations,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sia 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APG,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52~
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3 壹 前 言 所 謂 洗 錢, 簡 單 講, 就 是 將 犯 罪 後 不 法 所 得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與 管 道, 將 不 法 所 得 轉 為 形 式 上 是 合 法 所 得 因 此, 洗 錢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點 就 是 跨 國 性 將 黑 金 變 為 乾 淨 的 錢 黑 金 洗 錢 者 常 利 用 國 際 金 融 系 統 將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由 一 國 轉 至 另 外 一 國 因 此 跨 國 洗 錢 不 能 單 靠 一 國 的 力 量 來 完 成, 國 家 間 如 何 處 理 他 國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流 向 本 國, 不 僅 關 係 到 對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也 影 響 到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關 係, 甚 至 影 響 到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1 但 在 期 盼 取 國 際 貿 易 市 場 的 金 融 中 心 幾 乎 都 認 為, 錢 就 是 錢, 不 分 骯 髒 或 乾 淨, 以 及 保 護 客 戶 隱 私 以 爭 取 更 多 富 人 存 款 的 想 法, 導 致 世 界 各 地 創 造 出 銀 行 秘 密 與 避 稅 天 堂 2 如 何 令 犯 罪 人 無 法 獲 取 犯 罪 所 得 而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是 犯 罪 所 得 的 執 行 問 題 ; 如 何 避 免 犯 罪 所 得 流 入 合 法 市 場 或 金 融 機 構, 是 防 制 洗 錢 行 為 的 問 題 ; 如 何 讓 已 經 流 入 金 融 市 場 或 合 法 交 易 市 場 的 黑 金 能 夠 被 查 獲, 是 偵 查 問 題, 這 三 個 問 題 之 間 有 連 鎖 性 格, 且 均 涉 及 跨 國 性, 故 本 文 希 望 從 這 三 者 的 共 通 性 切 入, 以 跨 國 司 法 合 作 達 到 偵 查 防 制 及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來 獲 得 犯 罪 數 的 降 低 之 目 的 因 此, 本 文 純 粹 就 學 理 上 關 於 防 制 偵 查 與 執 行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之 司 法 互 助 為 研 究 對 象, 內 容 議 題 包 含 國 際 組 織 (FATF 艾 格 蒙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之 介 紹 ( 架 構 成 員 運 作 現 況 或 具 體 措 施 ) 國 際 公 約 (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內 容 簡 介 ), 以 及 我 國 與 此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合 作 關 係 我 國 現 行 運 作 狀 況 內 國 立 法 與 國 際 協 定, 以 及 我 國 在 無 法 司 法 互 助 之 下 的 便 宜 措 施 介 紹, 並 對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本 文 淺 見 本 文 章 的 鋪 陳, 大 致 上 分 四 個 段 落, 首 先 介 紹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的 概 況, 包 括 組 織 的 目 的 和 國 際 合 作 的 具 體 性 作 法, 以 及 對 成 員 國 與 非 成 員 國 1 2 邵 沙 平,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武 漢 大 學 出 版,1998 年, 頁 7-9 謝 立 功, 掃 除 黑 金 的 新 思 維 防 制 洗 錢,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第 39 期,2002 年 2 月, 頁 221 ~53~
8 54 的 影 響, 次 而 介 紹 國 際 公 約 關 於 國 際 合 作 內 容, 再 者 介 紹 我 國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的 現 況, 最 後 介 紹 本 文 對 前 述 內 容 法 律 面 的 淺 見 簡 言 之, 本 文 鋪 陳 方 式 是, 壹 貳 參 大 項 是 介 紹 性 內 容, 第 肆 大 項 是 論 述 性 內 容 貳 國 際 組 織 反 洗 錢 的 國 際 性 組 織 相 當 多, 本 文 介 紹 洗 錢 防 制 的 幾 個 重 要 性 國 際 組 織 一 FATF 打 擊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 簡 稱 FATF)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透 過 跨 國 合 作 防 制 洗 錢 的 國 際 組 織 ( 一 ) 組 織 介 紹 1989 年 七 大 工 業 國 在 巴 黎 成 立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bdaring, FATF, 1989), 這 是 一 個 跨 國 性 官 方 性 國 際 組 織,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與 改 善 內 國 與 國 際 上 刑 事 政 策 水 平, 打 擊 洗 錢 和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在 具 體 任 務 上, 本 組 織 理 所 當 然 成 為 一 個 政 策 性 擬 定 組 織, 提 供 內 國 立 法 方 針 與 政 策 性 方 向 3 為 了 提 高 效 率, 本 組 織 分 成 三 個 工 作 小 組, 以 便 對 於 洗 錢 防 治 工 作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第 一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洗 錢 的 技 巧 與 方 法 事 務 ; 第 二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法 律 問 題 研 擬 ; 第 三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行 政 和 金 融 合 作 事 項 本 組 織 透 過 與 他 國 國 際 性 合 作, 所 監 督 的 對 象 是 全 球 性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工 作 成 效 檢 索 日 期 : See supra note 3. ~54~
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5 ( 二 ) 成 員 本 組 織 沒 有 嚴 格 的 憲 章 與 強 制 性 的 會 員 時 效 限 制 規 範 截 至 2004 年 為 止,33 個 會 員 的 代 表 已 經 同 意 繼 續 延 長 代 表 權 限 至 2012 年 5 截 至 2007 年 為 止, 已 經 有 34 個 成 員, 目 前 台 灣 並 非 本 組 織 會 員 國 2008 年 11 月 南 韓 與 中 國 大 陸 是 列 入 本 組 織 的 觀 察 員 名 單 另 外, 本 組 織 的 準 會 員 (FATF Associate Members) 有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簡 稱 APG) 加 勒 比 海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 稱 CFATF) 歐 洲 理 事 會 特 選 專 家 評 估 反 洗 錢 策 略 組 織 (Council of Europe Select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Evaluation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Measures, 簡 稱 MONEYVAL) 南 美 洲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South America, 簡 稱 GAFISUD) 中 東 和 南 非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 稱 MENAFATF) 6 下 列 各 機 構 有 FATF 觀 察 員 相 同 的 身 分, 而 這 區 域 性 組 織 有 著 與 FATF 相 同 的 形 式 和 功 能, 以 及 不 同 於 FATF 的 反 洗 錢 功 能 和 任 務 有 些 FATF 的 會 員 國 也 是 東 非 和 南 非 反 洗 錢 組 織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Anti-Money Laundering Group, 簡 稱 ESAAMLG) 非 洲 政 府 間 反 洗 錢 組 織 (Intergovernmental Action Group against Money-Laundering in Africa, 簡 稱 GIABA) 歐 亞 反 洗 錢 組 織 與 反 恐 融 資 小 組 (Eurasian Group, 簡 稱 EAG) 這 幾 個 組 織 的 成 員 國 7 ( 三 ) 跨 國 合 作 規 範 See supra note 3. See 檢 索 日 期 : ,00.html#FATF_Associate_Members 檢 索 日 期 : ~55~
10 56 基 於 本 組 織 的 組 成 目 的, 主 要 是 提 供 成 員 國 內 國 反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立 法 方 針, 最 早 在 1990 提 出 40 項 建 議,1996 年 考 量 洗 錢 行 為 之 趨 勢 以 及 預 測 潛 在 威 脅 而 作 了 第 一 次 修 正, 直 到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是 2003 年 所 提 出 的 四 十 項 舉 世 聞 名 的 反 洗 錢 建 議 8 FATF 的 建 議 對 成 員 國 而 言, 屬 於 建 議 性 質, 並 未 強 制 規 定 成 員 國 必 須 按 照 本 建 議 執 行, 這 些 建 議 是 讓 成 員 國 自 己 選 擇 是 否 採 取 或 該 在 什 麼 程 度 上 該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的 方 針, 縱 使 未 履 行 建 議, 亦 非 違 背 國 際 義 務 ; 對 於 非 成 員 國, 更 僅 是 指 導 與 建 議 性 質 多 數 國 家 雖 非 成 員 國, 此 四 十 項 建 議 卻 有 重 要 影 響 力 本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結 構 分 為 四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關 於 建 議 書 的 總 論, 第 二 部 份 是 改 進 反 洗 錢 的 內 國 立 法, 第 三 部 份 是 擴 大 金 融 系 統 的 作 用, 第 四 大 部 分 是 國 際 合 作 第 四 大 部 分 的 國 際 合 作, 是 著 重 在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行 政 合 作, 以 及 司 法 事 務 與 司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的 國 際 合 作 內 容, 是 從 第 35 項 建 議 到 第 40 項 建 議, 其 政 策 性 指 導 原 則 如 下 ( 本 幾 項 建 議 之 內 容 已 經 將 2004 年 10 月 22 日 修 正 內 容 併 入 ): 第 35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立 即 簽 屬 並 完 全 執 行 維 也 納 公 約 巴 勒 莫 公 約, 以 及 1999 年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聯 合 國 公 約 各 國 應 該 簽 署 與 執 行 其 他 相 關 反 洗 錢 國 際 公 約, 例 如 1990 年 歐 洲 理 事 會 關 於 洗 錢 搜 索 扣 押 和 沒 收 犯 罪 所 得 程 序 公 約, 以 及 2002 年 美 洲 反 恐 公 約 9 第 36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迅 速 的 具 建 設 性 的 有 效 的 提 供 最 廣 泛 與 最 可 能 的 調 查 訴 追 洗 錢 和 恐 怖 活 動 資 金 流 向 的 司 法 互 助 和 相 關 程 序, 尤 其 各 國 應 該 (a) 不 禁 止 或 不 以 不 合 理 的 理 由 與 不 適 當 的 條 款 來 取 代 或 限 8 See 1,00.html#Legal_Systems 檢 索 日 期 : 詳 附 件 一 ~56~
1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7 制 司 法 互 助 (b) 為 確 保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可 以 落 實, 應 有 明 確 而 有 效 率 的 司 法 互 助 程 序 (c) 不 得 以 案 件 涉 及 犯 罪 或 租 稅 問 題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d) 不 得 以 依 法 金 融 機 構 應 保 密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各 國 應 該 確 保 有 權 機 關 在 第 28 項 建 議 之 下 的 司 法 互 助 都 有 回 應 10 第 37 項 建 議 : 各 國 對 於 欠 缺 雙 重 犯 罪 規 範 之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應 給 予 最 大 的 協 助 對 於 具 有 雙 重 犯 罪 行 為 之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縱 使 兩 國 對 犯 罪 行 為 定 義 或 範 圍 不 一 致, 仍 應 視 為 滿 足 司 法 互 助 之 要 件 11 第 38 項 建 議 : 應 有 適 當 的 法 源 依 據 可 以 迅 速 回 應 外 國 關 於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洗 錢 財 物 預 測 犯 罪 洗 錢 前 置 犯 罪 所 得 供 犯 罪 使 用 之 物 意 圖 供 犯 罪 使 用 之 物 價 值 相 當 財 產 之 請 求 ; 也 應 該 要 有 適 當 的 扣 押 與 沒 收 程 序 之 合 作 措 施, 這 包 括 了 對 沒 收 財 物 的 分 享 措 施 12 關 於 第 38 項 建 議, 也 下 了 個 註 釋 : 各 國 應 考 慮 (a) 成 立 沒 收 財 產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全 部 或 一 部 沒 收 之 財 產 做 為 提 升 執 法 醫 療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用 途 (b)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於 必 要 時 得 與 他 國 分 享 這 些 間 接 或 直 接 經 由 共 同 執 法 所 沒 收 之 財 產 13 第 39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承 認 洗 錢 是 可 以 引 渡 的 犯 罪 行 為 每 個 國 家 應 不 只 可 以 引 渡 本 國 國 民 到 他 國 接 受 審 判, 如 果 是 基 於 國 籍 的 理 由 無 法 引 渡 本 國 國 民 時, 也 可 以 基 於 他 國 引 渡 之 請 求 而 引 渡, 且 應 該 迅 速 而 沒 有 任 何 遲 延 的 將 本 案 移 轉 於 為 了 追 訴 目 的 而 提 出 請 求 的 權 責 機 關 該 權 責 機 關 對 本 案 的 處 理 程 序 與 判 決, 應 該 本 於 根 據 內 國 法 對 待 其 他 犯 罪 之 相 同 態 度 各 國 應 該 致 力 於 互 惠 互 助, 特 別 是 訴 訟 程 序 和 調 查 取 證 方 面,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的 進 行 起 訴 程 序 詳 附 件 一 詳 附 件 一 詳 附 件 一 內 容 原 文 請 詳 附 件 二 html#interpretative_note_to_r_40 檢 索 日 期 : 同 前 揭 註 13 ~57~
12 58 第 40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所 提 供 給 國 際 間 對 等 機 關 最 大 可 能 性 的 司 法 互 助 並 且 應 該 明 確 而 有 效 的 管 道, 在 兩 國 之 間, 不 論 是 基 於 自 發 性 的 或 基 於 請 求, 迅 速 有 效 的 和 有 建 設 性 的 交 換 有 關 洗 錢 和 預 測 前 置 犯 罪 的 情 資 此 種 情 資 不 該 受 不 不 當 限 制, 特 別 是 : (a) 權 責 機 關 不 得 因 為 請 求 內 容 涉 及 租 稅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b) 權 責 機 關 不 得 以 法 律 規 定 金 融 機 關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c) 權 責 機 關 應 有 資 格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訊 問 與 調 查 如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請 求 提 供 之 情 報 逾 越 本 國 對 等 機 關 之 職 權, 則 鼓 勵 各 國 間 允 許 非 對 等 機 關 迅 速 而 有 建 設 性 的 情 報 交 換 在 尚 未 確 定 合 適 的 對 象 與 管 道 時, 權 責 機 關 應 首 先 與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各 國 應 建 立 監 控 與 保 護 機 制, 確 保 有 權 ( 主 管 ) 機 關 交 換 情 資 確 係 本 於 法 律 之 授 權, 以 符 合 各 國 應 遵 守 之 保 密 與 資 料 保 護 義 務 15 關 於 第 40 項 建 議, 也 下 了 一 個 註 釋 : 1. 本 項 建 議 所 稱 : 對 等 機 關 (Counterparts), 係 指 執 行 類 似 任 務 與 功 能 之 機 關 權 責 機 關 (Competent authority), 係 指 所 有 與 打 擊 洗 錢 和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相 關 之 行 政 和 執 法 機 關, 包 括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和 金 融 監 督 機 關 2. 依 據 權 責 機 關 的 職 權 和 目 的, 情 資 交 換 的 合 作 管 道 亦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交 換 情 資 的 工 具 和 管 道, 包 括 :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協 定 備 忘 錄 基 於 對 等 互 惠 原 則 交 換 透 過 合 適 的 國 際 或 區 際 組 織 然 而, 本 建 議 並 非 有 意 涵 蓋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3. 間 接 與 他 國 對 等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交 換 情 資, 被 請 求 國 需 透 過 一 個 或 多 個 國 內 或 國 外 機 關 傳 遞 情 資, 始 能 讓 請 求 國 收 到 時, 權 責 機 關 應 清 楚 表 明 請 求 的 目 的 和 代 表 性 4.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應 該 有 權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調 查 相 關 金 融 分 析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括 : 可 疑 的 資 金 流 向 資 料, 以 及 由 直 接 或 間 接 管 道 所 獲 得 的 其 他 資 料, 包 括 執 法 資 料 開 放 性 資 料 行 政 資 料 和 有 效 的 商 業 資 料 雖 然 被 允 許 前 接 資 料 的 搜 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應 該 適 時 與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和 金 融 機 關 保 持 聯 繫 以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同 前 揭 註 原 文 請 詳 附 件 二 ~58~
1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9 ( 四 ) 具 體 作 法 本 組 織 平 日 有 例 行 性 開 會 以 及 舉 辦 司 法 互 助 研 習 活 動 ( 例 如 2008 年 7 月 14 日 到 18 日 在 Abuja,Nigeria 舉 辦 金 融 調 查 短 期 訓 練 研 習 營 17 ) 本 組 織 的 四 十 項 建 議 書, 係 指 導 性 抽 象 性 原 則 性 的 建 議, 此 外, 針 對 這 四 十 項 建 議 內 容, 也 提 供 評 鑑 的 具 體 標 準, 以 確 立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了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內 容 另 外, 本 組 織 還 針 對 反 洗 錢 工 作 的 不 合 作 國 家 以 及 地 區 提 出 黑 名 單 供 各 國 參 考 以 下 就 具 體 評 鑑 事 項 以 及 不 合 作 黑 名 單 兩 項 提 出 說 明 1. 評 鑑 本 組 織 在 2004 年 2 月 27 日 ( 於 2008 年 10 月 更 新 ) 公 佈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40 項 建 議 及 8 項 特 別 建 議 評 鑑 方 法 論 18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法 論 ), 內 容 涵 蓋 2003 年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項 建 議 及 2001 年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8 項 特 別 建 議 20 ( 統 稱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建 議 事 項 21 ) 在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評 鑑 準 則 並 未 對 構 成 國 際 標 準 的 40 項 建 議 及 8 項 建 議 加 以 擴 大 或 修 改, 它 是 評 鑑 員 準 備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的 一 項 重 要 工 具, 可 以 協 助 評 鑑 委 員 鑑 定 各 國 不 同 法 律 監 理 及 金 融 體 系 下 所 建 立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亦 將 幫 助 各 國 來 檢 視 自 身 系 統, 包 括 相 關 技 術 協 助 計 畫 等 html#interpretative_note_to_r_40 檢 索 日 期 : Training workshop for financial investigators, , GIABA. 18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19 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 20 FATF Eight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21 referred to jointly as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1,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59~
14 60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建 議 事 項 與 準 則, 均 可 適 用 於 所 有 國 家 評 鑑 員 應 檢 視 法 律 及 規 章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以 及 這 些 法 律 的 可 行 性 與 執 行 力 22 評 鑑 人 員 必 須 了 解 各 國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之 立 法 制 度 與 管 理 上 架 構 可 能 會 有 所 不 同, 且 應 了 解 各 國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行 政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不 同 文 化 與 法 律 狀 況 ; 同 時, 對 相 關 報 告 應 提 供 評 鑑 作 業 背 景 說 明, 並 且 根 據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國 際 標 準 與 準 則, 註 記 所 有 已 執 行 及 正 在 執 行 中 的 各 項 作 為 進 度 23 另 外, 評 鑑 員 對 於 一 個 國 家 的 特 殊 情 況, 可 以 思 考 或 評 論 那 些 作 為 已 被 執 行 或 未 被 執 行, 相 同 的, 評 鑑 員 也 可 以 將 其 他 增 進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的 作 為 納 入 斟 酌 24 對 每 項 建 議 事 項 都 有 四 種 執 行 可 能 的 等 級 : 完 全 遵 循 大 部 分 遵 循 少 部 分 遵 循 與 未 遵 循, 但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下, 也 有 可 能 被 評 斷 為 不 適 用 這 些 評 等 是 依 據 必 要 準 則 加 以 評 定, 其 定 義 如 下 25 : 完 全 遵 循 建 議 事 項 之 所 有 必 要 準 則 都 完 全 實 施 大 部 分 遵 循 僅 有 部 分 小 缺 點, 大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都 完 全 實 施 少 部 分 遵 循 已 採 取 一 些 重 要 行 動 作 為, 並 遵 循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未 遵 循 有 許 多 重 大 缺 點, 大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末 被 遵 循 不 適 用 要 求 項 目 或 部 分 要 求 項 目 無 法 配 合 實 施 可 能 源 自 於 一 個 國 家 在 結 構 上 法 律 上 或 制 度 上 的 因 素, 例 如 某 個 特 殊 型 態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這 個 國 家 並 不 存 在 等 22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2,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methodology 2004(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3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3,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4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4,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5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p.3-4.,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0~
1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1 評 鑑 員 到 受 評 鑑 國 現 場 評 鑑 時 或 任 務 結 束 後 至 報 告 完 成 前, 如 果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或 是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措 施 能 在 時 段 內 有 效 執 行 者, 該 國 均 可 被 評 定 為 完 全 遵 循 這 些 準 則 26 在 本 方 法 論 中 指 出, 一 個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AML/CFT system) 應 必 備 架 構 是 27 : (1) 一 個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需 要 適 當 的 法 律 及 制 度 架 構, 包 括 : 要 有 法 律 將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行 為 罪 刑 化, 並 提 供 對 犯 罪 所 得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進 行 凍 結 扣 押 及 沒 收 ; 透 過 法 律 規 章 或 某 些 強 制 性 方 法, 課 以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或 專 業 人 士 必 要 的 責 任 義 務 ; 要 有 適 當 的 制 度 或 管 理 架 構 以 及 法 律, 賦 予 權 責 機 關 必 要 責 任 權 限 與 支 援 ; 要 有 法 律 及 其 他 方 式 讓 國 家 能 夠 提 供 最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2) 然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有 關 機 關 要 能 確 保 這 整 個 系 統 能 有 效 運 作 執 行 因 此, 對 於 本 組 織 第 35 項 建 議 ( 詳 前 述 ), 本 方 法 論 提 出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的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28 : 首 先, 評 鑑 委 員 應 檢 視,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簽 署 認 可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完 全 履 行 維 也 納 公 約 巴 勒 莫 公 約, 及 1999 年 聯 合 國 反 恐 怖 資 金 國 際 公 約 (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公 約 29 )? 26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7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8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9 評 鑑 員 要 注 意 下 列 相 關 條 款 應 確 實 遵 循, 包 括 維 也 納 公 約 ( 第 及 19 條 條 款 ) 巴 勒 莫 公 約 ( 第 及 34 條 條 款 ) 以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公 約 ( 第 2-18 條 條 款 ) ~61~
16 62 評 鑑 員 次 而 檢 視, 相 關 其 他 國 際 公 約, 如 1990 年 歐 洲 議 會 有 關 洗 錢 搜 索 扣 押 及 沒 收 犯 罪 所 得 公 約 2002 年 美 洲 國 家 反 恐 怖 主 義 公 約, 是 否 已 簽 署 認 可 並 完 全 履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6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0 : (1) 各 國 是 否 有 提 供 下 列 具 體 事 項 之 司 法 互 助?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他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持 有 之 資 訊 文 件 或 證 據 ( 含 金 融 紀 錄 ) 的 製 作 蒐 集 與 扣 押 ; 對 個 人 取 證 或 錄 供 ;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及 任 何 其 他 資 訊 或 證 據 的 原 本 或 副 本 製 作 司 法 文 件 的 服 務 ; 促 使 個 人 自 願 出 現 以 提 供 請 求 國 相 關 資 訊 或 證 詞 ; 對 洗 錢 或 意 圖 洗 錢 的 資 產 犯 罪 所 得 資 助 或 意 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的 資 產 及 犯 罪 工 具 及 等 值 資 產 之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或 沒 收 (2) 各 國 是 否 在 司 法 互 助 上 受 到 不 應 該 被 禁 止 或 受 制 於 不 合 理 不 對 稱 或 過 度 的 條 件 限 制? 可 能 範 例 如 下 : 因 請 求 國 司 法 訴 訟 尚 未 進 行 而 拒 絕 提 供 協 助 ; 提 供 司 法 互 助 前 要 求 定 罪 ; 在 互 惠 原 則 及 可 罰 性 原 則 上 過 度 嚴 苛 解 釋 而 阻 礙 了 司 法 互 助 之 進 行 31 (3)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是 否 在 適 時 且 沒 有 過 度 延 誤 下 執 行? (4) 對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請 求, 是 否 以 該 犯 罪 與 租 稅 有 關 為 理 由 而 加 以 拒 絕? 30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3,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1 比 照 原 文 使 用 表 格 ~62~
1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3 (5) 對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請 求, 是 否 曾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6) 有 關 機 關 是 否 在 第 28 項 建 議 所 要 求 的 權 限 下 同 樣 適 用 於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之 回 應? (7)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設 計 或 採 取 一 些 機 制, 對 於 多 國 起 訴 案 件, 基 於 案 件 司 法 利 益 為 考 量, 決 定 被 告 者 最 佳 起 訴 審 判 地, 以 避 免 司 法 權 衝 突? (8) 當 國 外 的 司 法 或 執 法 機 關 對 國 內 對 應 機 關 提 出 直 接 請 求 時, 在 第 28 項 32 建 議 中 有 關 機 關 的 權 限 是 否 適 用?(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7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3 : (1) 對 缺 乏 雙 方 可 罰 性 案 件, 是 否 仍 盡 最 大 可 能 性 的 提 供 司 法 互 助? 特 別 是 協 助 僅 止 於 法 律 上 輕 微 侵 入 性 及 非 強 制 性 作 為 時 (2) 對 於 引 渡 及 一 些 需 要 雙 方 可 罰 性 的 司 法 互 助, 兩 國 對 於 該 犯 罪 行 為 均 給 予 罪 刑 化 時, 被 請 求 國 家 ( 即 提 供 協 助 者 ) 是 否 去 除 法 律 或 實 務 上 阻 礙 ( 在 請 求 國 與 協 助 國 間 法 律 的 技 術 上 差 異, 例 如 各 國 對 犯 罪 行 為 分 類 或 命 名 方 式 之 差 異, 不 應 在 提 供 司 法 協 助 上 形 成 阻 礙 ), 以 提 供 協 助? 前 述 第 38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4 : (1) 對 外 國 對 有 關 下 列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或 沒 收 的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法 律 與 程 序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且 適 時 的 回 應 : 32 第 28 項 建 議 : 權 責 機 關 於 偵 查 洗 錢 及 其 前 置 犯 罪 之 際, 應 能 取 得 偵 查 起 訴 及 相 關 行 為 所 需 之 書 類 及 情 報, 包 括 使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之 人 提 示 保 存 之 紀 錄 搜 索 人 及 建 築 物 扣 押 及 為 取 得 證 據 而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之 權 限 33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5,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4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6,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3~
18 64 洗 錢 財 產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使 用 資 金 意 圖 犯 罪 所 用 之 資 金 (2) 洗 錢 財 產 各 國 對 於 和 他 國 協 同 執 行 扣 押 與 沒 收 行 動 應 有 所 安 排 (3) 各 國 是 否 建 立 一 個 財 產 沒 收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所 有 沒 收 財 產 之 全 部 或 提 成 存 入 該 基 金, 作 為 執 法 健 康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用 途? (4) 當 沒 收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來 自 於 共 同 的 執 法 行 動, 各 國 是 否 核 准 彼 此 之 間 分 享 沒 收 資 產? (5) 國 外 非 刑 事 沒 收 命 令 是 否 要 予 承 認 及 執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9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評 鑑 內 容 及 標 準 為 35 : (1) 洗 錢 是 否 已 屬 於 可 引 渡 罪 行, 對 於 被 控 以 洗 錢 罪 之 個 人 應 有 法 律 及 程 序 進 行 引 渡 (2) 各 國 是 否 做 到 如 下 行 為 : 引 渡 他 們 自 己 的 國 民 ; 或 一 國 因 國 籍 為 由 對 所 屬 國 民 不 進 行 引 渡 的 國 家, 在 他 國 有 尋 求 引 渡 請 求 時, 應 毫 不 遲 疑 的 將 案 件 遞 送 有 關 機 關 依 請 求 內 容 所 提 之 罪 行 進 行 以 起 訴 為 目 的 之 處 理 而 有 關 機 關 對 於 此 類 案 件, 應 以 處 理 案 件 發 生 在 本 國 的 態 度, 採 取 適 當 之 處 理 決 定 與 程 序 (3) 對 於 有 關 前 述 (2) 的 狀 況, 各 國 是 否 相 互 合 作, 特 別 是 在 程 序 與 證 據 方 面, 以 確 保 起 訴 執 行 效 率? 35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7,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4~
1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5 (4) 在 符 合 當 地 法 律 原 則 情 形 下, 各 國 是 否 採 取 措 施 或 程 序, 允 許 有 關 洗 錢 引 渡 請 求 與 訴 訟, 能 毫 不 遲 疑 的 進 行 處 理? (5) 是 否 有 簡 化 程 序 允 許 有 關 部 會 間 直 接 傳 達 有 關 引 渡 請 求? 是 否 允 許 在 僅 有 通 緝 書 或 審 判 令 情 形 下 對 個 人 進 行 引 渡? 是 否 有 對 於 放 棄 正 式 適 當 引 渡 訴 訟 之 同 意 人 使 用 簡 化 引 渡 程 序?(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40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6 : (1)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能 提 供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最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各 國 是 否 以 迅 速 積 極 與 有 效 的 方 式 提 供 此 類 協 助? (2) 是 否 有 明 確 且 有 效 的 管 道 機 制 或 通 路, 可 以 促 進 及 允 許 對 等 機 關 間 之 迅 速 且 有 建 設 性 的 資 訊 交 換? 除 了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外, 國 際 合 作 與 資 訊 交 換 所 用 的 管 道 機 制 範 例 如 : 在 法 律 允 許 下 以 對 等 基 礎 交 換 資 訊 ;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諸 如 備 忘 錄 的 協 議 (MOU); 透 過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進 行 資 訊 交 換, 例 如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的 艾 格 蒙 聯 盟 37 (3) 此 類 資 料 交 換 應 涵 蓋 :A. 基 於 自 發 性 與 請 求 性 質 ; 及 B. 與 洗 錢 及 前 置 犯 罪 有 關 (4)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被 授 權 得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執 行 詢 問? 各 國 應 特 別 確 保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做 下 列 形 式 的 查 詢 :A. 搜 尋 本 身 資 料 庫, 包 括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相 關 資 訊 ;B. 搜 尋 其 他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查 詢 的 資 料 庫, 包 括 執 法 資 料 庫 公 開 資 料 庫 行 政 管 理 資 料 庫 與 商 業 資 料 庫 36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8,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7 原 文 以 表 格 呈 現 ~65~
20 66 (5)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執 法 機 關 可 以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是 否 可 以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偵 查? (6) 資 訊 交 換 不 應 受 限 於 不 對 等 或 過 度 嚴 苛 條 件 (7) 請 求 合 作 時, 不 應 請 求 內 容 同 時 涉 及 稅 務 問 題 即 予 拒 絕 (8) 對 於 國 際 合 作 請 求, 不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38 有 強 制 保 密 要 求 就 加 以 拒 絕, 除 非 這 些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屬 於 法 定 專 業 特 權 或 保 密 規 定 情 況 (9)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建 立 控 管 及 防 護 措 施,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獲 得 的 資 訊 僅 限 定 於 授 權 範 圍 內 使 用? 這 些 控 管 及 防 護 措 施, 應 與 國 家 在 隱 私 權 與 資 料 保 護 的 規 定 相 互 一 致 (10) 是 否 有 允 許 與 非 對 等 機 關 迅 速 且 有 建 設 性 的 資 料 交 換 機 制? 直 接 或 間 接 進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38 根 據 本 方 法 論 附 錄 一,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係 指 : (1) 賭 場 ( 包 括 網 路 賭 場 ) (2) 不 動 產 經 紀 商 (3) 貴 金 屬 交 易 商 (4) 寶 石 交 易 商 (5) 律 師 公 證 人 其 他 獨 立 執 業 之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與 會 計 師 ( 此 指 的 是 單 獨 開 業 合 夥 人 或 專 業 公 司 僱 用 之 專 業 人 員, 但 非 指 在 已 採 取 打 擊 洗 錢 措 施 之 其 他 行 業 內 部 或 政 府 機 關 所 僱 用 之 專 業 人 士 ) (6) 於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係 指 未 被 包 括 在 這 些 建 議 事 項 之 人 或 事 業, 並 對 第 三 者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者, 有 : 擔 任 法 人 的 形 式 代 理 人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秘 書 合 夥 業 務 的 合 夥 人 或 在 其 他 法 人 組 織 的 類 似 職 位 提 供 公 司 合 夥 或 其 他 法 人 或 法 律 合 意 一 個 經 註 冊 之 辦 公 室 營 業 地 址 居 所 通 訊 或 管 理 地 址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特 別 信 託 的 受 託 管 理 人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股 東 提 名 人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76,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6~
2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7 (11) 請 求 機 關 在 實 務 上 是 否 要 向 被 請 求 機 關 揭 露 其 請 求 之 目 的 及 其 代 表 性?(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12) 基 於 國 外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要 求, 本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能 否 據 此 向 其 他 機 關 或 人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2. 公 佈 不 合 作 名 單 FATF 組 織 另 外 一 項 具 體 的 作 為, 係 公 布 不 合 作 國 家 名 單 所 謂 不 合 作 國 家 與 地 區, 係 指 無 意 打 擊 洗 錢 行 為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最 早 在 2000 年 展 開 此 調 查 活 動, 將 妨 礙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稱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並 定 期 更 新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名 單 截 至 2006 年 10 月 13 日,FATF 列 名 之 不 合 作 國 家 已 全 部 除 名 39 對 於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本 組 織 在 第 21 項 建 議 書 中, 對 各 國 提 出 建 議 : 金 融 機 構 應 特 別 留 意 與 來 自 沒 有 採 納 或 沒 有 充 分 地 採 納 第 40 項 建 議 的 國 家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和 金 融 機 構 ) 間 業 務 關 係 和 交 易 凡 從 相 關 交 易 看 來, 係 欠 缺 經 濟 上 或 明 顯 的 合 法 目 的 者, 便 應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審 查 該 等 交 易 的 背 景 及 目 的,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以 書 面 記 錄 下 來, 以 便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供 協 助 若 該 等 國 家 繼 續 沒 有 採 納 或 沒 有 充 分 地 採 納 本 組 織 的 建 議, 其 應 當 採 納 相 應 的 對 策 ( 三 ) 案 例 介 紹 香 港 於 2007 年 11 月 12 日 至 11 月 23 日 接 受 遵 循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FATF 及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APG 共 同 組 成 之 防 制 洗 錢 相 互 評 鑑 小 組 辦 理 現 地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依 據 FATF 所 提 之 防 制 洗 錢 四 十 項 建 議 及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九 項 特 別 建 議 進 行 評 鑑, 其 中 金 融 部 門 主 要 包 括 第 四 項 建 議 至 第 二 十 五 項 39 See 1,00.html 檢 索 日 期 : ~67~
22 68 建 議 第 二 十 八 項 建 議 至 第 二 十 九 項 建 議 與 特 別 建 議 第 六 項 至 第 七 項 評 鑑 結 果 列 為 LC 有 十 項, 列 為 PC 有 九 項, 列 為 NC 有 三 項, 其 主 要 缺 失 如 下 40 : 1. FATF 第 五 項 ( 確 認 客 戶 ) 建 議 : 評 為 PC (1) 確 認 客 戶 之 義 務 未 規 定 在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中 (2) 由 於 缺 乏 主 管 機 關, 對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只 有 基 本 之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3) 銀 行 部 門 對 非 經 常 往 來 客 戶 辦 理 確 認 之 門 檻 未 清 楚 界 定 (4)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尚 未 實 施 之 新 指 導 原 則 沒 有 對 銀 行 課 以 取 得 開 戶 目 的 及 帳 戶 性 質 資 訊 之 義 務 (5)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排 除 貸 款 商 (money lenders) 信 用 組 合 (credit unions) 郵 局 (post office ) 財 務 租 賃 公 司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惟 未 提 出 正 式 評 估 說 明 2. FATF 第 六 項 (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 建 議 : 評 為 PC (1) 銀 行 與 保 險 業 之 指 導 原 則 均 未 明 確 表 示, 若 客 戶 後 來 發 現 為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而 欲 持 續 維 持 業 務 關 係, 須 要 求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核 可 (2) 對 匯 款 機 構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須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身 分 3.FATF 第 八 項 ( 新 科 技 與 非 面 對 面 業 務 ) 建 議 : 評 為 LC (1) 匯 款 商 未 被 要 求 實 施 政 策 或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科 技 發 展 誤 用 於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2) 當 進 行 非 面 對 面 交 易, 未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 或 辦 理 此 業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或 採 取 替 代 措 施 40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68~
2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FATF 第 九 項 ( 第 三 者 介 紹 客 戶 ) 建 議 : 評 為 PC (1) 銀 行 與 證 券 部 門 依 賴 第 三 者 介 紹 客 戶 時, 介 紹 人 有 未 受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目 的 規 範 之 情 形 (2)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依 賴 登 記 於 相 同 司 法 體 (equivalent jurisdictions) 之 仲 介 業 者 介 紹 業 務, 然 對 此 類 司 法 體 並 未 客 觀 的 評 估 5. FATF 第 十 項 ( 保 存 紀 錄 ) 建 議 : 評 為 PC (1) 在 法 律 或 法 規 中 對 保 存 紀 錄 只 有 一 般 性 規 定 ( 非 針 對 FATF 的 要 求 ) (2) 證 券 部 門 對 保 存 確 認 紀 錄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資 料 僅 建 議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未 強 制 規 定 (3) 對 匯 款 機 構 之 保 存 紀 錄 規 定 不 完 整, 只 要 求 交 易 金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港 幣 8,000 元 須 保 留 紀 錄, 且 對 非 面 對 面 交 易 未 要 求 取 得 及 保 留 確 認 資 料 (4) 尚 未 決 定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保 存 紀 錄 之 實 施 程 度 (5) 只 有 在 他 們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違 反 規 定 時, 才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提 供 保 存 紀 錄 與 資 訊, 如 此 會 限 制 適 時 提 供 資 訊 給 主 管 機 關 6. FATF 特 別 建 議 第 七 項 ( 電 匯 ): 評 為 PC (1) 非 帳 戶 所 有 人 親 自 辦 理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只 有 在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 含 ) 8,000 港 幣 時 才 進 行 身 分 確 認 (2) 辦 理 匯 款 未 規 定 匯 款 機 構 或 郵 局 隨 著 電 文 訊 息 傳 送 匯 款 人 全 部 資 訊 (3) 匯 款 機 構 遵 守 情 形 沒 有 監 督 機 制 7. FATF 第 十 一 項 ( 異 常 交 易 ) 建 議 : 評 為 PC (1) 目 前 並 未 要 求 銀 行 機 構 對 沒 有 明 顯 經 濟 或 法 定 目 的 之 大 額 異 常 交 易, 以 書 面 記 載 其 相 關 缺 失 與 背 景 分 析 (2) 未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特 別 注 意 大 額 異 常 交 易 ~69~
24 70 8. FATF 第 十 三 項 (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 及 第 十 四 項 ( 洩 密 ) 建 議 : 評 為 LC (1) 要 求 申 報 與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之 交 易 僅 限 連 結 至 恐 怖 活 動, 未 包 括 資 助 恐 怖 組 織 與 個 人 (2)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對 洩 密 (tipping-off) 之 禁 止, 未 含 尚 未 申 報 金 融 情 資 中 心 之 交 易 9. FATF 第 十 五 項 (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 及 第 二 十 二 項 (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 建 議 : 評 為 LC (1) 沒 有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及 貸 款 商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及 要 求 篩 選 人 員 與 訓 練 (2) 沒 有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之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遵 守 與 香 港 一 致 之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若 無 法 做 到 時 亦 未 要 求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通 知 香 港 主 管 機 關 10. FATF 第 十 八 項 ( 空 殼 銀 行 ) 建 議 : 評 為 LC 未 要 求 確 定 在 國 外 之 通 匯 金 融 機 構 (respond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不 允 許 其 帳 戶 為 空 殼 銀 行 所 用 11. FATF 第 十 七 項 ( 處 罰 ) 及 第 二 十 九 項 ( 監 督 ) 建 議 : 評 為 PC (1) 保 險 部 門 可 用 之 處 罰 範 圍 有 限, 應 擴 及 較 大 之 範 圍 (2) 對 匯 款 機 構 與 外 幣 兌 換 商 只 有 刑 事 處 罰, 其 他 較 不 嚴 重 之 瑕 疵 無 可 用 之 措 施 (3) 保 險 當 局 例 行 性 監 督 洗 錢 防 制 措 施 並 運 用 處 罰 很 有 限 (4) 對 匯 款 機 構 與 外 幣 兌 換 商 辦 理 例 行 性 監 督 缺 乏 權 限 (5) 只 有 警 察 有 權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提 供 資 料 或 取 得 紀 錄 (6) 刑 事 處 罰 只 適 用 個 人 經 營 之 匯 款 機 構, 而 刑 事 處 罰 對 違 反 者 未 合 乎 比 率 原 則, 也 未 適 用 所 有 洗 錢 防 制 要 求 12. FATF 特 別 建 議 第 六 項 ( 金 錢 價 值 移 轉 服 務 ): 評 為 PC ~70~
2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1 (1) 沒 有 監 督 匯 款 機 構 之 制 度, 確 保 其 遵 守 FATF 要 求 唯 一 的 監 督 是 使 用 執 法 權 (law enforcement powers) (2) 只 有 刑 事 處 罰 可 用, 應 檢 討 這 些 處 罰 是 否 有 效 合 乎 比 率 原 則 及 有 阻 嚇 效 果 13. FATF 第 十 二 項 (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遵 守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及 第 二 十 四 項 (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之 法 規 與 監 督 ) 建 議 : 評 為 NC (1) 除 了 少 數 例 外, 對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DNFBP;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商 律 師 公 證 人 信 託 服 務 提 供 者 ) 沒 有 相 關 之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與 其 他 義 務 (2) 除 了 不 動 產 商, 沒 有 指 定 之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3) 除 了 少 數 例 外, 唯 一 之 處 罰 適 用 於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為 刑 法 14. FATF 第 二 十 項 ( 其 他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與 安 全 交 易 技 術 ) 建 議 : 評 為 LC 對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應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以 避 免 遭 誤 用 二 艾 格 蒙 組 織 ( 一 ) 名 稱 緣 由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1995) 41 成 立 於 1995 年, 是 一 個 非 正 式 國 際 性 組 織, 它 是 一 個 由 各 地 的 金 融 情 報 單 位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 所 組 成 艾 格 蒙 組 織 成 立 的 最 大 目 的, 是 希 望 在 各 國 政 府 之 間, 建 立 起 一 個 有 效 的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的 情 報 聯 繫 網 絡, 所 以 加 入 的 成 員, 必 須 是 該 國 專 責 打 擊 反 恐 資 助 與 反 洗 錢 的 專 責 機 構 該 組 織 之 所 以 被 稱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係 因 為 1995 年 各 地 的 金 融 情 報 41 See 檢 索 日 期 : ~71~
26 72 單 位 在 比 利 時 的 首 都 布 魯 塞 爾 的 艾 格 蒙 宮 (Palais d Egmont-Arenberg, Egmont Palace, Brussels) 舉 行 了 首 次 會 議, 故 以 會 議 召 開 地 為 名, 把 該 組 織 取 名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42 由 於 艾 格 蒙 聯 盟 組 織 日 益 擴 大, 自 2005 年 華 盛 頓 年 會 6 月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通 過 組 織 正 式 化 決 議 後, 在 委 員 會 下 設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Transition Subcommittee), 下 設 秘 書 處 (Secretaritat Subgroup) 憲 章 備 忘 錄 (Charter MOU Subgroup) 43 資 金 籌 措 (Funding Subgroup) 等 三 個 小 組, 積 極 籌 備 推 動 艾 格 蒙 成 為 正 式 國 際 組 織, 於 本 次 年 會 完 成 正 式 秘 書 處 組 織 籌 備 作 業, 上 述 臨 時 工 作 編 組 於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正 式 終 止 年 起, 艾 格 蒙 聯 盟 正 式 設 有 法 律 工 作 組 (Legal Working Group)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組 (Outreach Working Group) 訓 練 工 作 組 (Training Working Group) 實 務 工 作 組 (Operational Working Group) 資 訊 技 術 工 作 組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orking Group) 等 5 個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擬 定 反 洗 錢 策 略 訓 練 計 劃 情 報 分 析 研 究, 洗 錢 犯 罪 類 型 研 究 輔 導 非 會 員 國 推 動 反 洗 錢 立 法 建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案 例 蒐 集 反 洗 錢 反 恐 資 金 清 查 技 術 訓 練 支 援 等, 詳 本 組 織 結 構 圖 ( 中 文 翻 譯 已 如 前 述 ): Statement Of Purpose Of the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Guernsey, 23rd June 檢 索 日 期 : ; Interpretive Note Concerning The Egmont Definition Of 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檢 索 日 期 :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將 憲 章 備 忘 錄 名 稱 更 改 為 協 定 (Agreement) 或 會 員 協 定 (Membership Agreement)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6 年 第 1 次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4 月 4 日, 頁 5 44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五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會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7 月 5 日, 頁 1 45 See Information Paper o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nd the Egmont Group, p3-4, 2004, 瀏 覽 日 期 : ~72~
2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3 由 於 艾 格 蒙 聯 盟 組 織 日 益 擴 大, 由 14 個 會 員 組 成 艾 格 蒙 委 員 會, 近 年 為 了 讓 聯 盟 運 作 以 及 與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交 流 聯 繫, 自 2007 年 9 月 正 式 設 立 永 久 秘 書 處 (Secretaritat) 於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成 為 正 式 國 際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紹 有 官 方 網 站, 點 選 項 目 有 聯 盟 簡 介 聯 接 各 會 員 國 網 站 ( 含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網 站 ) 文 件 行 事 曆 國 際 組 織 連 結 網 站 聯 絡 方 式, 以 及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案 例 等 等 ( 二 ) 成 員 關 於 艾 格 蒙 組 織 成 員,1995 年 艾 格 蒙 聯 盟 剛 成 立 時 只 有 14 個 FIU, 46 但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全 球 已 有 107 個 金 融 情 報 單 位 加 入 47, 分 別 是 美 洲 地 區 有 30 個 國 家 的 單 位 機 構 非 洲 有 3 個 國 家 單 位 亞 洲 有 15 個 單 位 ( 含 台 灣 ) 歐 洲 有 53 個 國 家 機 構 大 洋 洲 有 6 個 國 家 機 構 加 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這 些 會 員 以 其 國 家 單 位 或 情 報 組 織 審 份 加 入, 而 非 以 國 家 身 分 加 入 46 此 數 字 係 根 據 艾 格 蒙 組 織 的 官 方 網 頁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資 料, 檢 索 日 期 2009 年 3 月 ( 但 於 我 國 調 查 局 出 國 年 會 報 告 資 料 係 顯 示 2008 年 新 增 兩 個 會 員 國, 總 數 是 108 位, 詳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16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 47 See ~73~
28 74 欲 加 入 艾 格 蒙 組 織 之 會 員, 首 先 由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取 得 候 選 國 相 關 資 訊, 認 為 已 符 合 艾 格 蒙 聯 盟 相 關 規 定 者, 將 候 選 國 相 關 資 料 移 請 法 律 事 務 組 評 鑑 初 審 所 需 基 本 資 料 如 次 48 : 1.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聯 絡 名 稱 及 地 址 2.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執 行 運 作 情 形 3. 非 現 地 評 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運 作 情 形 4.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之 意 願 5. 與 其 他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交 換 洗 錢 相 關 情 資 之 可 能 性 6. 現 地 評 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情 形 候 選 國 若 符 合 上 述 六 項 條 件, 即 成 為 下 屆 年 會 候 選 國 會 員 國 長 期 四 年 中 期 三 年 短 期 二 年 聯 絡 發 展 組 會 員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接 獲 候 選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所 提 詢 問 或 聲 明, 應 立 即 將 此 一 訊 息 轉 知 主 席, 並 注 意 後 續 發 展 又 會 員 國 如 連 續 二 次 未 出 席 工 作 組 會 議, 將 喪 失 會 員 資 格 49 ( 三 ) 具 體 作 法 1. 透 過 網 路 交 換 情 資 2001 年 6 月 本 組 織 公 布 情 資 交 換 原 則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2001) 及 情 資 交 換 最 佳 實 務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兩 項 內 容 50, 提 供 會 員 國 情 資 交 換 的 指 導 方 針 由 於 各 會 員 國 充 分 體 認 到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必 須 跨 國 合 作 的 特 性, 因 此 各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在 艾 格 盟 聯 盟 架 構 下,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對 洗 錢 犯 罪 偵 查 具 有 實 質 幫 助, 各 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FIU) 亦 藉 由 聯 盟 安 全 48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See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or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Cases The Hague, p5, 13 June ~74~
2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5 網 路 51, 積 極 與 其 他 會 員 國 就 情 報 交 換 訓 練 交 流 技 術 支 援 分 享 等 進 行 多 邊 交 流, 大 為 提 升 跨 國 合 作 空 間 這 也 是 成 為 艾 格 蒙 組 織 最 大 的 好 處 以 下 是 各 國 情 治 單 位 (Foreign FIU) 與 偵 察 機 關 (Prosecutorial Authorities) 以 FIU 為 中 心, 對 FIU 各 機 構 (FIU Institution) 相 互 交 流 情 報 資 訊 以 作 為 執 行 法 律 (Law Enforcement) 的 聯 繫 網 絡 52 : 如 圖 示 之 步 驟 如 下 : (1) 揭 露 情 資 給 FIU (2) FIU 接 獲 其 他 執 行 法 規 的 資 訊 (3) 與 其 他 FIU 會 員 交 換 資 訊 (4) 經 過 分 析 之 後, 提 供 相 關 案 例 追 訴 51 艾 格 蒙 聯 盟 為 強 化 會 員 間 正 式 的 金 融 情 資 交 換, 設 有 安 全 網 路, 此 一 網 路 設 定 必 須 取 得 網 路 管 理 者 授 權 ( 目 前 為 美 國 FinCEN), 另 經 過 加 密 ; 使 用 時 必 須 輸 入 密 碼, 並 配 合 由 網 路 管 理 者 配 發 之 私 密 金 鑰 (Security ID) 方 能 連 線 葉 盛 茂 汪 忠 一 詹 德 恩,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2 年 8 月 7 日, 頁 4 52 See Information Paper o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nd the Egmont Group, egmontgroup.org/files/library_egmont_docs/info_paper_final_oct_2004.pdf 檢 索 日 期 : ~75~
30 76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若 各 國 的 情 資 交 換 以 必 須 有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為 前 提 者, 係 不 符 艾 格 蒙 組 織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高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與 洗 錢 54 艾 格 蒙 組 織 於 2008 年 度 會 議 中, 討 論 到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之 洗 錢 行 為, 對 國 內 經 濟 市 場 之 衝 擊 如 下 : 55 (1)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影 響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如 匯 率 利 率 (2)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影 響 合 法 企 業 營 運 (3)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造 成 企 業 不 公 平 競 爭 (4)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傷 害 如 下 : 56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不 法 所 得 將 會 破 壞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信 用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竊 取 國 有 資 產 貪 瀆 行 為, 將 會 嚴 重 阻 礙 貧 窮 國 家 及 地 區 之 經 濟 成 長 與 發 展 故 而 本 組 織 在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犯 罪 調 查 作 出 重 要 結 論 : 法 律 事 務 組 主 席 Mr. Boudewijn VERHELST 曾 表 示, 有 部 分 FIU 對 於 會 員 間 彼 此 之 洗 錢 情 資 交 換, 要 求 必 須 在 相 互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前 提 下, 此 種 作 法 不 符 合 聯 盟 之 精 神 (Principle) 葉 盛 茂 汪 忠 一 詹 德 恩,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2 年 8 月 7 日, 頁 10 貪 瀆 定 義 及 範 圍 : 貪 瀆 廣 泛 定 義 為 行 賄 以 獲 取 對 決 策 及 行 動 之 不 當 影 響 大 型 貪 瀆 : 政 府 高 階 官 員 主 導, 足 以 損 害 政 府 威 信 破 壞 法 律 制 度 影 響 經 濟 穩 定 等 小 型 貪 瀆 ; 以 小 額 行 賄 以 尋 求 個 人 特 惠, 或 為 友 人 及 親 戚 謀 職 上 述 2 類 性 型 貪 瀆 最 大 不 同 點 在 破 壞 政 府 功 能 及 社 會 制 度 之 程 度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5 本 小 標 題 下 之 資 料 系 參 考 自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定 義 : 國 家 領 導 人 政 府 首 長 部 會 首 長 副 首 長 國 會 議 員 大 法 官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及 其 他 高 階 法 官 中 央 銀 行 理 事 會 成 員 審 計 官 員 大 使 及 軍 事 國 營 事 業 監 管 等 機 關 高 階 領 導 人 高 階 決 策 者 並 可 能 接 受 賄 賂 或 移 轉 不 法 所 得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5 ~76~
3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7 (1)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犯 罪 破 壞 經 濟 穩 定 國 家 信 譽 和 政 府 政 策, 並 藉 由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多 元 化 及 不 同 程 度 保 密 規 範 和 透 明 化, 掩 飾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猖 獗 的 貪 瀆 及 行 受 賄 不 活 動, 特 別 是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已 破 壞 世 界 經 濟 穩 定 造 成 國 際 經 援 錯 誤 分 配 及 不 當 使 用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導 致 社 會 貧 困 加 劇 (2) 因 此, 早 在 於 2007 年 UNODC 及 世 界 銀 行 共 同 建 立 發 覺 竊 占 資 產 行 動, 期 盼 各 國 FIU 能 在 執 行 一 行 動 中 承 擔 起 重 要 責 任 (3) 故 目 前 國 際 政 治 當 務 之 急, 為 加 強 防 制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行 動, 非 洲 地 區 政 治 領 袖 在 2005 年 7 月 G8 高 峰 會 中, 承 諾 將 執 行 降 低 貧 窮 提 高 經 濟 成 長 高 度 透 明 化 良 善 管 理 建 立 民 主 機 制 消 滅 貪 瀆 等 行 動 計 畫 (4)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在 FIU 反 貪 瀆 運 作 之 重 要 性 再 者,FIU 在 蒐 集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情 資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為 : (1) 確 認 涉 及 貪 瀆 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之 洗 錢 類 型 (2) 研 析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以 獲 得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涉 及 不 法 活 動 相 關 情 資 (3) 提 供 相 關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洗 錢 表 徵 及 類 型 予 相 關 申 報 機 構, 以 協 助 評 估 及 確 認 易 被 利 用 為 洗 錢 之 管 道 (4) 加 強 申 報 及 監 管 機 構 和 FIU 合 作 協 調 工 作, 提 高 瞭 解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之 洗 錢 手 法, 並 提 高 確 認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機 會, 更 可 強 化 沒 入 不 法 所 得 強 制 手 段 (5) FIU 間 國 際 合 作 及 交 換 情 資, 以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不 法 活 動 或 與 公 眾 人 物 身 分 顯 不 相 當 之 財 產 (6) FIU 必 須 瞭 解 國 家 付 予 之 責 任 及 將 分 析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所 得 之 情 資 提 供 予 檢 察 機 關 參 考 ~77~
32 78 (7) FIU 應 利 用 國 內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外 國 FIU 提 供 之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稅 務 及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等 相 關 情 資, 以 幫 助 FIU 發 覺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及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紀 錄 與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間 之 關 係 本 組 織 在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也 提 出 對 FIU 之 建 議 事 項 : (1) 研 發 轄 區 內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相 關 資 之 資 料 庫 (2) 界 定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之 定 義 ( 大 部 分 國 家 均 採 用 FATF 對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之 定 義 ) (3) 與 申 報 機 構 及 監 管 機 關 建 立 密 切 關 係, 以 協 助 彼 此 間 溝 通 與 協 調 (4) 經 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研 析 建 立 通 報 系 統 (5) 各 會 員 國 FIU 應 積 極 交 換 金 融 情 資 (6) 提 昇 金 融 情 資 品 質, 以 協 助 檢 方 及 執 法 機 關 建 立 互 作 機 制, 以 掌 控 及 扣 押 不 法 所 得 3. 停 權 處 分 艾 格 蒙 組 織 對 於 未 遵 艾 格 蒙 定 義 的 會 員 國 予 以 停 權 處 分 停 權 的 效 果 是 不 再 給 予 相 關 反 洗 錢 的 資 訊, 亦 不 提 供 國 際 合 作 例 如 : 各 國 除 須 有 反 洗 錢 立 法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設 立 實 際 從 事 授 理 分 析 運 用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有 效 執 行 跨 國 情 報 交 換 外, 尚 須 有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立 法 及 強 制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相 關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之 制 度 57 如 果 不 符 合 者, 則 予 以 停 權 關 於 停 權 之 審 查,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如 次 58 : 葉 盛 茂 莊 銘 汪 忠 一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三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5 年 7 月 20 日, 頁 11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78~
3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9 (1) 列 為 不 合 作 不 聯 絡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條 件 如 次 : 不 符 合 艾 格 蒙 聯 盟 所 規 範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條 件 不 具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功 能 ( 無 法 交 換 分 析 洗 錢 相 關 情 資 ) 無 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破 壞 保 密 規 定, 危 害 洗 錢 犯 罪 情 資 交 換 機 制 (2) 所 有 會 員 及 工 作 組 和 其 他 國 際 反 洗 錢 組 織 ( 如 FATF) 均 有 義 務 發 覺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3) 嚴 重 違 反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之 案 件 提 報 執 委 會 議 處 (4) 法 律 工 作 組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負 責 審 核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業 程 序 如 次 : 法 律 工 作 組 負 責 受 理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或 國 際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投 訴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資 料 法 律 工 作 組 審 查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現 況, 包 含 聽 取 投 訴 國 及 贊 助 國 所 提 意 見 法 律 工 作 組 主 席 提 出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不 遵 循 相 關 規 定 之 報 告 法 律 工 作 組 在 接 獲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對 所 提 質 詢 之 回 應 後, 將 針 對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現 況 及 解 釋 進 行 復 審 情 節 輕 微 案 件 提 交 執 委 會 處 理 情 節 嚴 重 案 件 提 交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議 決 是 否 取 消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會 員 資 格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有 權 取 消 不 聯 繫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會 員 資 格 ( 四 ) 案 例 介 紹 艾 格 蒙 組 織 曾 經 協 助 破 獲 的 洗 錢 情 資 及 洗 錢 手 段 等, 於 本 組 織 官 方 網 頁 均 有 案 例 介 紹 試 舉 例 如 下 : 奈 及 利 亞 政 府 運 用 FIU 打 擊 貪 瀆 案 件 : 奈 ~79~
34 80 國 EFCC 在 2005 年 偵 破 金 額 高 達 2 億 4,200 萬 美 元 巴 西 金 融 詐 欺 案, 並 將 1 億 1,000 萬 美 元 不 法 所 得 歸 還 受 害 銀 行 奈 國 EFCC 在 2005 年 逮 捕 419 詐 騙 案 主 嫌, 並 將 448 萬 美 元 不 法 所 得 歸 還 乙 名 受 害 老 婦 人 前 警 察 首 長 因 涉 及 1,300 萬 美 元 金 融 犯 罪 案, 而 遭 逮 捕 及 起 訴 並 凍 結 沒 入 其 資 產 衛 生 部 部 長 在 2 個 月 前, 因 涉 及 貪 污 及 洗 錢 而 遭 起 訴 目 前 至 少 有 10 名 前 政 府 官 員 及 某 些 銀 行 主 管 因 涉 嫌 不 法 而 遭 調 查 三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 一 ) 源 起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即 APG ) 係 1998 年 依 據 聯 合 國 公 約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即 FATF) 建 議 所 成 立 之 區 域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59 ( 二 ) 成 員 目 前 會 員 國 共 32 國, 另 有 9 個 會 員 國 係 觀 察 員, 包 括 美 國 加 拿 大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世 界 銀 行 等 國 際 組 織 均 積 極 參 與 APG 會 務, 已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評 鑑 亞 洲 太 平 洋 區 之 金 融 監 理 法 律 制 度 及 執 法 機 關 之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60 ( 三 ) 具 體 作 法 1. 評 鑑 員 訓 練 各 國 間 進 行 相 互 評 鑑 (Mutual Evaluation) 是 APG 會 員 國 之 最 重 要 責 任 與 義 務, 透 過 相 互 評 鑑, 會 員 國 可 以 依 照 國 際 標 準 檢 視 各 國 之 內 國 法 規 執 法 及 金 融 監 理 之 實 際 情 形, 以 作 為 改 進 之 空 間,APG 大 會 並 可 藉 此 要 求 會 員 國 持 續 改 善 至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與 及 2004 年 評 鑑 方 法 論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3 詳 政 府 出 版 資 料 回 應 網, =C 檢 索 日 期 : ~80~
3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1 之 國 際 標 準 相 符 合, 其 具 體 評 鑑 標 準 經 細 分 多 達 二 百 餘 項, 包 括 : 法 律 制 度 檢 察 及 調 查 機 關 之 組 織 與 成 效 金 融 機 構 跨 國 境 之 金 錢 交 易 海 關 管 制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之 效 率 專 門 職 業 之 自 律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國 內 機 關 之 內 部 治 理 國 際 司 法 互 助 與 合 作 等 因 此,APG 承 辦 的 評 鑑 員 訓 練 會 議, 便 由 FATF 派 遣 相 關 專 家 至 亞 太 地 區 為 亞 太 區 域 之 APG 會 員 國 講 授 FATF 之 各 項 建 議 及 評 鑑 程 序 61 為 求 具 體 起 見, 本 文 摘 錄 幾 項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處 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之 過 程 與 技 術, 如 何 從 中 找 出 有 用 之 犯 罪 線 索 : 例 如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內 容 搜 尋 流 程 : 62 在 整 個 分 析 過 程 中, 分 析 人 員 必 須 對 於 可 疑 交 易 做 出 假 設 性 推 論, 該 推 論 可 能 源 自 申 報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可 疑 表 徵 或 由 分 析 人 員 自 己 推 論, 並 根 據 資 料 進 行 印 證, 並 隨 著 搜 尋 與 分 析 結 果 逐 步 修 正 同 樣 地, 分 析 目 標 亦 需 隨 著 資 料 的 質 量 變 化 而 重 新 設 定,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機 動 性 的 過 程, 分 析 人 員 必 須 針 對 目 標 一 再 重 複 分 析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8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2008 年 9 月, 頁 ~81~
36 82 又 如 洗 錢 策 略 分 析 過 程 63 : 選 定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目 標 設 定 篩 選 參 數 : 如 交 易 金 額 模 式 脈 絡 叢 集 或 是 特 別 名 單 過 濾 資 料 庫 2. 評 鑑 工 作 APG 所 採 行 之 評 鑑 標 準, 係 由 FATF 所 設 計 之 一 套 經 過 聯 合 國 等 認 可 之 評 鑑 方 法 及 程 序, 目 前 全 世 界 所 有 國 家 之 受 評 鑑 項 目 與 程 序 均 相 同 整 個 評 鑑 程 序 約 需 進 行 一 年, 在 評 鑑 團 抵 達 之 前, 各 國 必 須 先 完 成 問 卷 填 答, 並 提 供 評 鑑 團 各 國 所 有 相 關 法 規 之 英 文 資 料, 評 鑑 團 抵 達 後 將 進 行 二 周 到 一 個 月 的 實 地 評 鑑, 實 地 訪 談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組 織 及 金 融 機 構, 各 國 必 須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已 經 依 照 國 際 標 準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並 已 執 行 落 實 實 地 評 鑑 將 依 照 各 項 目 之 實 際 情 況, 評 鑑 為 遵 循 (C) 大 部 分 遵 循 (LC) 部 分 遵 循 (PC) 未 遵 循 (NC) 等 四 個 等 級, 以 供 各 國 參 考 64 本 組 織 擬 自 2005 年 起 針 對 會 員 國 進 行 第 二 次 防 制 洗 錢 工 作 評 鑑 (APG 曾 於 90 年 3 月 來 我 國 進 行 評 鑑 ), 並 發 布 遵 循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方 法 論 (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Standards), 作 為 評 鑑 之 依 據, 該 方 法 論 即 是 以 上 述 40 項 建 議 作 為 基 礎 發 展 之 內 容 發 布 黑 名 單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2008 年 9 月, 頁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8 詳 0YzlmLWE5YjUtZWIwNmE4ZWVhNDczgI2I0i6wNGmsm6TCBqGiKg2yhXc1)S(40cxck45 xuz1on55a21sun45))/is/dotnet/showarticle.aspx?id=7598&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檢 索 日 期 : ~82~
3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3 根 據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報 告 指 出, 在 國 際 合 作 問 題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sues) 方 面 : (1) 在 年, 巴 基 斯 坦 及 緬 甸 這 2 個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會 員 國 被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ICRG) 考 慮 是 否 列 入 之 觀 察 名 單 (2) 在 2008 年 2 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會 員 大 會 中, 在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建 議 下, 發 表 對 一 些 國 家 之 公 開 聲 明, 其 中 包 括 巴 基 斯 坦 巴 基 斯 坦 將 繼 續 被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監 控 與 檢 查, 直 到 對 反 洗 錢 法 律 缺 陷 之 改 善 能 夠 符 合 國 際 要 求 4. 高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與 洗 錢 APG 與 FATF 聯 合 主 導 之 反 貪 瀆 與 反 洗 錢 問 題 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66 : (1) 專 案 小 組 發 現 每 年 全 球 貪 瀆 所 得 資 產 超 過 美 金 1 兆 (2) 各 國 在 反 貪 瀆 作 為 普 遍 出 現 之 缺 失 : 未 能 將 反 洗 錢 系 統 納 入 反 貪 瀆 作 為 之 中 缺 乏 國 內 相 關 機 關 間 之 合 作 國 內 法 律 限 制 造 成 國 際 合 作 的 障 礙 在 亞 太 地 區 無 任 何 國 家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對 國 內 之 對 於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提 高 警 覺, 加 強 客 戶 審 查, 造 成 反 貪 瀆 系 統 一 個 主 要 弱 點 (3) 專 案 小 組 提 出 建 議 : 各 國 應 認 可 或 簽 署 國 際 反 貪 瀆 涉 及 洗 錢 與 財 產 沒 收 有 關 之 公 約 協 定 增 加 洗 錢 與 貪 瀆 訓 練 與 警 覺 性 採 取 作 為 以 防 制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對 金 融 機 構 造 成 洗 錢 風 險 66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6-7 ~83~
38 84 增 進 反 貪 瀆 及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機 關 之 聯 繫 與 合 作 建 立 貪 瀆 洗 錢 態 樣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內 部 對 涉 及 反 貪 瀆 案 件 之 作 為 提 高 警 覺, 並 受 到 避 免 政 治 干 擾 5. 資 訊 分 享 資 訊 分 享 與 國 際 合 作 是 關 鍵 因 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層 歸 納 二 十 幾 種 67 洗 錢 樣 態 提 供 會 員 國 參 考 摘 錄 如 下 : (1) 貪 污 洗 錢 (Association with corruption) (2) 外 幣 兌 換 (Currency exchanges / cash conversion) (3) 現 金 挾 帶 (Cash couriers/currency smuggling) (4) 批 次 移 轉 (Structuring/smurfing) (5) 利 用 信 用 卡 (6) 支 票 及 保 單 (credit cards, cheques, promisory notes ) (7) 易 購 等 價 商 品 ( 寶 石 貴 金 屬 )(gems, precious metals,etc) (8) 易 購 等 值 資 產 ( 不 動 產 賽 馬 交 通 工 具 )(real estate, race horses, vehicles, etc.) (9) 以 物 易 物 (barter) (10) 電 匯 (Wire transfers) (11) 地 下 通 匯 (underground banking/alternative remittance services) (12) 貿 易 洗 錢 (Trade-based ML/TF) (13) 賭 博 活 動 ( 觀 光 賭 場 賽 馬 網 路 賭 博 )(Gaming activities) (14)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NPOs) (15) 投 資 資 本 市 場 (capital markets) (16) 以 商 業 投 資 隱 匿 (business investment) 67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於 2008 年 於 印 尼 峇 里 島 (Bali) 年 會 所 提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研 析 報 告 計 發 表 有 等 20 幾 種 洗 錢 犯 罪 類 型, 詳 李 明 道,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研 析 案 例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84~
3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5 (17)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shell company) (18) 利 用 海 外 銀 行 及 企 業 (offshorebanks/businesses) (19)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nominees) (20) 利 用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foreignbank accounts) (21) 使 用 偽 變 造 文 件 (fraud/false identification) (22) 守 門 員 犯 罪 模 式 (gatekeepers) (23) 利 用 新 興 付 款 方 式 (New Payment technologies) ( 四 ) 案 例 介 紹 以 下 介 紹 年 印 尼 峇 里 島 APG 年 會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工 作 小 組 (Typologies Working Group) 研 析 報 告 所 彙 整 之 摘 要 資 料, 經 分 析 發 現 亞 太 地 區 各 國 因 各 自 文 化 及 體 制 上 之 差 異 性,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及 犯 罪 手 法 亦 略 有 不 同, 然 就 每 一 個 案 其 處 置 層 轉 及 整 合 等 三 大 階 段 之 洗 錢 犯 罪 特 質 是 不 變 的 檢 討 其 中 犯 罪 手 法 有 些 類 似 我 國 目 前 社 會 狀 況, 有 些 因 文 化 背 景 及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不 同, 發 生 在 我 國 之 機 率 甚 低, 然 以 司 法 機 關 之 查 緝 犯 罪 立 場 而 言, 各 種 犯 罪 手 法 均 不 能 排 除 ( 一 ) 貪 污 洗 錢 (Association with corruption) 1. 印 尼 ( 貪 污 詐 取 案 件 ) 2004 年 8 月, 印 尼 軍 方 某 高 級 官 員 S 先 生 於 B 銀 行 開 設 一 限 期 帳 戶 並 存 入 一 筆 總 數 1 千 1 百 萬 美 元 之 基 金 該 筆 基 金 係 軍 方 為 配 置 軍 人 房 屋 所 撥 出 之 專 案 款 項 2004 年 10 月, 印 尼 軍 方 與 S 先 生 達 成 協 議 由 S 先 生 掌 控 該 筆 基 金 以 便 爭 取 海 內 外 援 助 並 為 軍 人 及 軍 眷 蓋 建 房 舍, 該 基 金 後 來 遭 基 金 主 席 N 先 生 提 出 及 轉 存 入 N 先 生 與 S 先 生 之 聯 合 帳 戶, 並 轉 投 資 其 他 項 目 以 做 為 私 人 獲 利 68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85~
40 86 2. 印 尼 ( 以 公 款 投 資 為 私 人 獲 利 ) 2006 年 4 月, 某 地 方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X 先 生, 自 銀 行 提 取 公 款 約 40 億 盧 比 之 金 額 轉 存 入 同 家 銀 行 其 個 人 名 下 之 帳 戶, 藉 以 孳 息 為 私 人 獲 利 所 得 3. 中 國 香 港 ( 以 地 下 通 匯 轉 存 第 三 國 ) 某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在 香 港 當 地 開 立 一 投 資 帳 戶 該 帳 戶 金 額 經 查 與 該 名 人 士 之 正 常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經 調 查 發 現 該 人 士 於 短 期 內 進 出 香 港 多 次 並 同 時 存 入 大 額 現 金, 該 帳 戶 並 有 多 筆 來 路 不 明 之 匯 入 款 項 該 名 人 士 隨 後 在 該 國 因 貪 污 案 件 遭 逮 捕 ( 二 ) 外 幣 兌 換 (Currency exchanges/cash conversion) 1. 加 拿 大 ( 外 幣 兌 換 服 務 專 業 洗 錢 ) 某 案 調 查 發 現 某 毒 品 販 運 者 在 A 國, 並 熟 識 當 地 外 幣 兌 換 服 務 負 責 人 該 名 毒 販 將 其 販 毒 獲 利 存 放 於 B 國 銀 行 帳 戶 其 帳 戶 存 款 如 有 需 要 時 再 移 轉 回 A 國 當 該 名 毒 販 在 D 國 購 買 古 柯 鹼 而 需 要 C 國 貨 幣 時, 即 利 用 外 幣 兌 換 方 式 將 A 國 貨 幣 轉 換 為 C 國 貨 幣 依 據 加 拿 大 FIU 情 資 顯 示, 洗 錢 犯 罪 者 廣 泛 利 用 金 融 服 務 機 構 將 上 億 金 額 轉 換 為 加 拿 大 貨 幣 此 涉 及 職 業 洗 錢 犯 罪 集 團 替 毒 品 販 運 組 織 洗 錢, 以 便 將 大 麻 由 加 拿 大 走 私 販 售 至 其 他 國 家 2. 紐 西 蘭 ( 利 用 外 幣 兌 換 洗 錢 ) 紐 西 蘭 警 方 調 查 某 件 由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進 口 假 麻 黃 素 案 件 時, 發 現 嫌 犯 於 奧 克 蘭 中 央 企 銀 分 行 利 用 數 家 外 幣 兌 換 商 號 存 入 大 筆 現 金 該 案 查 出 總 計 約 4 百 萬 紐 幣 現 金 於 短 期 內 透 過 3 家 外 幣 兌 換 商 號 進 行 洗 錢 ( 三 ) 現 金 挾 帶 (Cash couriers/currency smuggling) 1. 澳 大 利 亞 ( 利 用 飛 航 人 員 挾 帶 現 金 ) ~86~
4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7 某 犯 罪 調 查 發 現 一 犯 罪 集 團 將 購 買 毒 品 所 用 之 大 筆 現 金 利 用 飛 行 澳 州 及 越 南 國 際 航 線 之 飛 航 人 員 挾 帶 轉 運 飛 航 人 員 隱 匿 所 挾 帶 之 現 金, 將 其 攜 出 國 後 即 存 入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之 代 理 匯 款 商 號, 並 由 商 號 將 該 筆 金 錢 分 別 移 轉 至 東 南 亞 如 泰 國 柬 埔 寨 及 中 國 香 港 等 國 家 2. 紐 西 蘭 ( 以 香 煙 盒 包 裝 挾 帶 現 金 闖 關 ) 紐 西 蘭 海 關 人 員 查 獲 旅 客 挾 帶 現 金 闖 關 案 件 該 名 旅 客 將 經 過 包 裝 之 香 煙 盒 置 放 於 行 李 中 每 一 香 煙 盒 計 有 10 包 香 煙, 每 包 香 煙 內 挾 藏 美 金 2,000 元 之 現 金 由 於 嫌 犯 手 法 相 當 專 業, 其 經 過 包 裝 後 之 香 煙 外 觀 與 一 般 正 常 香 煙 包 裝 幾 乎 難 以 區 別 ( 四 ) 批 次 移 轉 (Structuring/smurfing) 1. 印 尼 ( 批 次 匯 款 規 避 門 檻 ) 2005 年 3 月, 計 有 12 筆, 每 筆 金 額 為 美 金 9,500 元 之 款 項 由 J 國 匯 入 A 先 生 開 立 於 雅 加 達 外 國 銀 行 之 帳 戶 內 第 二 天 A 先 生 即 將 每 筆 款 項 均 以 現 金 提 領 出 來 本 案 顯 示 嫌 犯 企 圖 利 用 批 次 匯 款 方 式 規 避 J 國 之 現 金 交 易 報 告 (CTRs) 規 定 門 檻, 以 逃 避 查 緝 2. 中 國 香 港 ( 外 國 人 士 利 用 批 次 匯 款 ) 2006 年 9 月,A 國 居 民 X 女 士 至 香 港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並 以 現 金 存 入 美 金 14 萬 元 一 個 月 之 內, 該 帳 戶 存 款 總 數 高 達 美 金 103 萬 元 經 查 該 帳 戶 款 項 來 源 均 係 由 B 國 以 每 筆 美 金 9,972 元 分 批 匯 進 調 查 發 現 一 旦 款 項 經 由 X 女 士 提 出 後,X 女 士 即 不 再 使 用 該 帳 戶 X 女 士 隨 後 以 洗 錢 罪 嫌 遭 逮 捕 本 案 為 洗 錢 犯 罪 者 至 國 外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接 收 批 次 匯 款 以 規 避 美 金 1 萬 元 之 現 金 交 易 報 告 規 定 門 檻, 逃 避 查 緝 ( 五 ) 利 用 信 用 卡 支 票 及 保 單 (credit cards, cheques, promisory notes ) 1. 加 拿 大 ( 信 用 卡 預 付 避 免 現 金 交 易 ) ~87~
42 88 某 色 情 脫 衣 酒 吧 提 供 客 人 得 以 使 用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該 項 刷 卡 消 費 服 務 並 抽 取 1 成 之 服 務 費 例 如, 客 人 刷 卡 消 費 100 美 元, 則 卡 費 帳 單 為 110 美 元, 每 月 月 終 帳 款 經 由 電 匯 存 進 該 酒 吧 之 銀 行 帳 戶 這 種 方 式 可 以 避 免 現 金 交 易 2. 馬 來 西 亞 ( 冒 用 信 用 卡 並 以 現 金 銷 贓 ) 吉 隆 坡 某 精 品 店 專 櫃 小 姐 A 女, 竊 得 在 該 店 以 金 卡 及 白 金 卡 消 費 客 人 之 信 用 卡 資 料 A 女 在 抄 下 客 人 信 用 卡 號 碼 截 止 日 期 以 及 信 用 卡 背 面 之 3 碼 辨 識 資 料 (CVV 碼 ) 後, 即 冒 用 客 人 名 義 以 網 路 刷 卡 購 買 電 腦 及 週 邊 商 品 隨 後,A 女 再 以 低 價 將 電 腦 等 商 品 轉 賣 予 其 同 事 及 朋 友,A 女 並 要 求 買 方 必 需 將 貨 款 以 現 金 經 由 存 款 機 (cash deposit machine) 存 入 其 銀 行 帳 戶 內 ( 六 ) 易 購 等 價 商 品 ( 寶 石 貴 金 屬 )(gems, precious metals, etc) 印 尼 ( 以 販 毒 所 得 購 買 鑽 石 ) 某 犯 罪 集 團 涉 嫌 洗 錢 犯 罪 及 大 麻 毒 品 走 私, 並 涉 及 其 他 犯 罪 組 織 不 法 所 得 之 洗 錢 行 為 調 查 發 現 該 集 團 於 中 東 地 區 與 某 鑽 石 供 應 商 建 立 犯 罪 網 絡, 並 在 2002 年 7 月 至 12 月 間 以 電 匯 方 式 匯 款 總 計 約 120 萬 元 給 該 鑽 石 供 應 商 供 應 商 隨 後 即 將 鑽 石 送 達 該 犯 罪 集 團 之 海 外 連 絡 人 ( 七 ) 易 購 等 值 資 產 ( 不 動 產 賽 馬 交 通 工 具 )(real estate, race horses, vehicles, etc) 巴 基 斯 坦 ( 貪 污 及 洗 錢 相 關 之 不 動 產 案 件 ) X 先 生 為 某 地 方 建 設 發 展 集 團 召 集 人, 在 取 得 該 職 位 後,X 先 生 即 開 始 不 動 產 投 資 其 犯 罪 模 式 如 下 :X 先 生 原 擁 有 一 小 塊 農 地, 在 就 職 期 間, 其 以 配 偶 及 子 女 名 義 購 得 價 值 百 萬 盧 比 之 大 片 土 地, 為 了 掩 飾 這 筆 買 賣, X 先 生 以 交 換 土 地 方 式 掩 人 耳 目, 即 偽 稱 其 所 購 得 之 大 片 土 地 係 以 原 有 之 小 塊 農 地 與 Y 先 生 交 換 而 來, 而 事 實 上 X 先 生 並 未 將 原 有 之 小 塊 農 ~88~
4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9 地 換 給 Y 先 生 之 後,X 先 生 再 將 實 際 上 所 購 得 之 大 片 土 地 轉 賣 給 Z 先 生 經 查 Z 先 生 係 X 先 生 之 親 戚 且 無 財 富 資 產 可 購 得 該 大 片 土 地, 該 大 片 土 地 始 終 為 X 先 生 所 有 本 案 所 有 土 地 買 賣 均 係 X 先 生 為 貪 污 洗 錢 用 來 掩 人 耳 目 之 手 段 ( 八 ) 電 匯 (Wire transfers) 泰 國 ( 人 頭 帳 戶 電 匯 案 件 ) 泰 國 塔 喀 省 (TAK Province) 某 牧 場 工 人 S 先 生 在 該 省 某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並 申 請 ATM 卡 之 後, 該 帳 戶 於 1 個 月 之 內 由 其 他 各 省 分 別 匯 進 數 筆 金 錢 總 額 高 達 5 百 多 萬 同 期 間, 於 蘇 潘 別 瑞 省 (Supanburi Province) 經 由 ATM 以 多 達 250 筆 之 轉 帳 將 該 帳 戶 之 金 額 領 出 經 查 S 先 生 係 受 人 指 使 開 立 人 頭 帳 戶 以 逃 避 查 緝, 而 塔 喀 省 及 蘇 潘 別 瑞 省 均 係 毒 品 犯 罪 之 高 風 險 地 區 ( 九 ) 貿 易 洗 錢 (Trade-based ML/TF) 南 韓 ( 偽 報 清 單 ) A 先 生 自 日 本 某 零 售 商 進 口 一 批 海 水 用 品 該 批 用 品 實 際 價 格 為 每 公 斤 180 日 元, 惟 A 先 生 低 報 每 公 斤 價 格 為 100 日 元 經 查 A 先 生 以 此 類 似 之 方 式 進 口 75 次 貨 物 總 計 逃 漏 約 1 億 元 韓 幣 之 關 稅 另 一 案 例 係 某 珠 寶 大 盤 與 零 售 商 之 間 相 互 假 造 買 賣 傳 真 清 單 以 偽 報 交 易 行 為 ( 十 )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NPOs) 斯 里 蘭 卡 (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 LTTE 組 織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活 動 其 中 一 慈 善 機 構 經 確 認 名 為 Tami 復 興 組 織 (TRO) 斯 里 蘭 卡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已 凍 結 該 組 織 多 數 之 銀 行 帳 戶 ( 十 一 )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shell company) ~89~
44 90 澳 門 ( 電 匯 款 項 至 空 殼 公 司 ) T 先 生 以 某 飯 店 經 理 名 義 於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期 間 數 筆 金 額 由 不 同 國 家 以 美 金 匯 入 該 帳 戶 隨 後,T 先 生 即 將 之 轉 換 為 港 幣 並 提 領 出 來, 其 辯 稱 這 些 金 額 係 用 來 購 置 商 品, 而 實 際 上, 有 大 筆 金 額 係 轉 存 進 某 建 材 公 司 由 於 T 先 生 帳 戶 資 金 與 其 背 景 顯 不 相 稱, 業 經 銀 行 向 司 法 警 察 單 位 舉 報 ( 十 二 )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nominees) 中 國 香 港 警 方 於 調 查 某 盜 版 光 碟 案 件 期 間, 發 現 X 女 士 於 銀 行 設 立 之 保 險 箱 其 姊 妹 Y 女 士 為 該 犯 罪 集 團 首 謀, 為 該 銀 行 保 險 箱 之 實 際 所 有 人, 警 方 隨 後 於 保 險 箱 內 查 獲 現 金 及 手 錶 珠 寶 等 總 值 約 2 百 萬 港 幣 之 物 品 本 案 顯 係 Y 女 士 以 其 家 庭 成 員 名 義 掩 飾 犯 罪 所 得 ( 十 三 ) 守 門 員 犯 罪 模 式 (gatekeepers) 1. 加 拿 大 ( 利 用 律 師 信 用 帳 戶 ) 某 犯 罪 嫌 疑 人 利 用 律 師 事 務 所 之 信 用 帳 戶 自 海 外 購 置 資 產 以 掩 飾 犯 罪 活 動 該 律 師 事 務 所 亦 被 利 用 設 立 家 族 信 用 帳 戶 及 多 家 公 司 2. 日 本 ( 律 師 偽 造 借 貸 合 約 ) 某 律 師 與 犯 罪 人 共 謀 避 免 犯 罪 所 得 遭 法 院 沒 收 該 律 師 指 導 犯 罪 人 偽 造 借 貸 合 約 以 假 裝 向 友 人 借 貸 金 錢, 以 避 免 資 產 遭 法 院 沒 收 ( 十 四 ) 利 用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foreign bank accounts) 1. 南 韓 ( 利 用 外 國 空 殼 公 司 帳 戶 ) 某 A 在 美 國 設 立 空 殼 公 司 以 進 行 洗 錢 其 在 香 港 及 美 國 地 區 亦 設 立 多 家 空 殼 公 司 及 銀 行 帳 戶 利 用 這 些 帳 戶 進 行 數 筆 交 易 以 掩 飾 犯 罪 所 得, 直 到 達 到 空 殼 公 司 之 資 金 限 額 ~90~
4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澳 洲 ( 批 次 電 匯 款 項 至 外 國 帳 戶 ) 某 犯 罪 集 團 利 用 包 裹 轉 運 服 務 自 美 國 走 私 古 柯 鹼 在 進 行 每 筆 毒 品 交 易 之 前, 該 集 團 先 行 將 款 項 電 匯 進 美 國 之 帳 戶 這 些 款 項 係 該 集 團 雇 用 夜 店 客 人 代 為 分 批 匯 款 至 開 立 於 美 國 地 區 之 個 人 及 公 司 帳 戶 其 每 筆 金 額 分 別 在 澳 幣 6 千 元 至 1 萬 9,995 元 不 等 ( 十 五 ) 使 用 偽 變 造 文 件 (fraud/false identification) 印 尼 ( 利 用 偽 造 資 料 開 立 帳 戶 ) 某 嫌 犯 發 送 簡 訊 (SMS) 給 被 害 人 告 知 他 們 中 獎 訊 息 諸 如 中 汽 車 或 現 金 大 獎 被 害 人 如 回 應 後, 該 嫌 即 要 求 被 害 人 必 需 先 行 匯 款 至 嫌 犯 帳 戶 以 做 為 獎 品 運 送 費 用 或 獎 金 稅 額 然 獎 品 從 未 發 出 且 調 查 發 現 嫌 犯 亦 是 利 用 偽 造 資 料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經 並 由 ATM 提 領 現 金 在 印 尼 地 區, 嫌 犯 均 是 以 偽 造 資 料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並 提 領 現 金 以 逃 避 查 緝 參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公 約 一 司 法 互 助 國 際 上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公 約, 關 於 司 法 互 助 者, 有 下 列 幾 者, 礙 於 篇 幅 僅 臚 列 其 相 關 條 文 : ( 一 )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1988 UN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第 7 條 有 關 司 法 互 助 ( 二 )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2000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第 7 條 有 關 打 擊 洗 錢 活 動 的 措 施 第 8 條 司 法 互 助 第 27 條 執 法 合 作 ( 三 ) 聯 合 國 反 腐 公 約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2003) 第 14 ~91~
46 92 條 預 防 洗 錢 的 措 施 第 46 條 司 法 互 助 第 47 條 刑 事 訴 訟 的 移 送 第 48 條 執 法 合 作 ( 四 ) 歐 盟 2000 年 會 員 國 犯 罪 案 件 相 互 協 助 公 約 (The 2000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 第 3 條 訴 訟 之 充 分 互 助 第 4 條 執 行 司 法 互 助 之 形 式 與 要 件 第 5 條 程 序 文 書 之 送 達 第 6 條 互 助 請 求 之 送 達 第 7 條 資 訊 之 同 時 交 換 ( 五 ) 歐 盟 理 事 會 關 於 清 洗 識 別 追 蹤 凍 結 扣 押 和 沒 收 犯 罪 財 產 與 收 益 的 框 架 決 議 (Council of the EU Framework Decision on Money Laundering, the Identification, Tracing, Freezing, Seizing and Confiscation of Instrumentalities and Proceeds of Crime) 第 4 條 相 互 請 求 程 序 二 搜 索 沒 收 扣 押 等 國 際 合 作 國 際 上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公 約, 關 於 司 法 互 助 者, 有 下 列 幾 者 ( 本 文 限 於 篇 幅 之 因 素, 僅 作 簡 要 之 介 紹 ): ( 一 )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第 5 條 有 關 沒 收 之 規 定 ( 二 ) 歐 洲 理 事 會 關 於 清 洗 搜 索 扣 押 和 沒 收 犯 罪 收 益 的 公 約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the Proceeds from Crime, 1999) 第 7 條 國 際 合 作 之 一 般 原 則 第 8 條 互 助 之 義 務 第 9 條 互 助 之 執 行 第 10 條 自 動 通 知 第 11 條 採 取 臨 時 措 施 的 義 務 第 12 條 臨 時 措 施 的 執 行 第 13 條 沒 收 的 義 務 第 14 條 沒 收 的 實 行 第 15 條 被 沒 收 的 財 產 第 16 條 執 行 的 權 利 和 沒 收 的 最 大 數 額 第 17 條 因 拖 欠 而 監 禁 第 18 條 拒 絕 合 作 的 依 據 第 19 條 遲 延 執 行 第 20 條 部 分 或 有 條 件 與 許 請 求 第 21 條 文 件 的 送 達 對 外 國 裁 定 的 認 可 ~92~
4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93 ( 三 )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第 13 條 有 關 沒 收 事 項 的 國 際 合 作, 以 及 第 14 條 沒 收 的 犯 罪 所 得 或 財 產 處 置 ( 四 ) 聯 合 國 反 腐 公 約 第 51 條 合 作 之 一 般 規 定 第 52 條 預 防 和 監 視 犯 罪 所 得 的 移 轉 第 53 條 直 接 追 回 財 產 的 措 施 第 54 條 沒 收 事 宜 國 際 合 作 追 回 資 產 的 機 制 第 55 條 沒 收 事 宜 的 國 際 合 作 第 56 條 之 特 別 合 作 第 57 條 沒 收 財 產 的 返 還 和 處 分 第 59 條 雙 邊 和 多 邊 協 定 和 安 排 等 肆 我 國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洗 錢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69 :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作 業 流 程 圖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情 報 提 供 與 接 受 金 融 機 構 ( 專 責 人 員 )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與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回 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 受 理 分 析 轉 送 疑 似 洗 錢 與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以 及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金 入 出 境 之 通 報 - 國 際 合 作 資 訊 提 供 回 饋 - 法 院 - 檢 察 官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廉 政 處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中 心 緝 毒 中 心 第 三 處 ( 防 制 恐 怖 活 動 ) - 警 政 署 - 海 岸 巡 防 署 - 憲 兵 - 稅 捐 機 關 內 部 申 報 金 融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通 報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金 入 出 境 等 資 訊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回 饋 資 料 查 詢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69 國 際 合 作 檢 索 日 期 : ~93~
48 94 關 於 國 際 合 作 上, 我 國 目 前 並 非 國 際 組 織 FTAF 成 員, 但 因 APG 係 FATF 之 準 會 員 (associate number), 我 國 得 以 APG 會 員 之 身 分 參 與 FATF 之 活 動 70, 同 時, 法 務 部 於 2008 年 9 月 表 示, 將 研 究 加 入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FTAF), 展 現 台 灣 和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防 制 洗 錢 的 誠 意 和 決 心 71 根 據 我 國 外 交 部 網 站 顯 示, 目 前 我 國 已 加 入 的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有 :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 )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聯 盟 ( 艾 格 蒙 組 織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 ligence Units of the World, EGFIUW, ) 以 下 介 紹 在 各 組 織 中, 我 國 擔 任 工 作 與 國 際 合 作 概 況 一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 一 ) 艾 格 蒙 組 織 我 國 係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由 阿 根 廷 主 辦 之 艾 格 盟 聯 盟 年 會 時 以 台 灣 (MLPC, Taiwan) 會 籍 名 稱 加 入 該 聯 盟,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亦 是 亞 洲 地 區 第 一 個 艾 格 盟 聯 盟 會 員 義 務 台 灣 是 在 1998 年 以 調 查 局 的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Center, MLPC) 名 義 加 入, 成 為 艾 格 蒙 組 織 FIU 一 員,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每 年 繳 納 美 金 10,063 元, 約 合 台 幣 31 萬 元 會 費 ( 會 費 繳 交 方 案 採 取 75:25 比 例, 依 聯 合 國 統 計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個 人 生 產 總 值 計 算 ) 擔 任 工 作 70 國 際 合 作 檢 索 日 期 : 檢 索 日 期 :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6 年 第 1 次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4 月 4 日, 頁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9 ~94~
4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95 我 國 今 年 與 去 年 都 是 5 個 工 作 小 組 中 的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組 成 員, 負 責 審 核 新 入 會 申 請 國 之 資 格, 輔 導 其 符 合 艾 格 蒙 入 會 標 準 曾 與 泰 國 反 洗 錢 委 員 會 (AMLO) 共 同 合 作 74, 負 責 審 核 輔 導 柬 埔 寨 與 汶 萊 兩 國 入 會 事 宜, 需 協 助 該 兩 國 建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運 作 現 地 訪 問 評 鑑 等 事 務, 並 已 將 蒙 古 提 昇 至 近 程 候 選 國, 並 協 助 越 南 澳 門 柬 埔 寨 等 國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訓 練 運 作, 提 供 資 訊 支 援 被 輔 導 國 75 又 法 務 部 代 表 鄒 求 強 調 查 員 為 該 組 織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於 年 會 中 數 次 與 艾 格 蒙 聯 盟 新 任 執 行 秘 書 長 (Ms.Browyn) 研 商 新 人 事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並 於 年 會 後 直 接 前 往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進 行 新 人 事 審 核 面 談 作 業, 協 助 永 久 秘 書 處 甄 選 出 財 務 長 資 深 經 理 及 執 行 秘 書 等 工 作 人 員 與 美 國 及 荷 屬 阿 魯 巴 簽 署 反 洗 錢 備 忘 錄 於 2008 年 年 會 中, 於 5 月 27 日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局 長 代 表 與 美 國 財 政 部 金 融 犯 罪 稽 查 局 ( 簡 稱 FinCEN) 局 長 及 荷 屬 阿 魯 巴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分 別 完 成 簽 署 洗 錢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為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及 反 恐 資 金 調 查, 擴 展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77 與 美 國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雙 方 係 以 正 式 政 府 官 銜 完 成 簽 署, 為 極 大 突 破 與 進 展, 具 指 標 性 作 用, 可 促 進 其 他 會 員 國 與 我 國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此 乃 繼 我 國 與 美 國 簽 署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後, 與 美 國 在 洗 錢 犯 罪 及 反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上, 獲 更 一 大 步 進 展 與 巴 拉 圭 簽 署 反 洗 錢 合 作 備 忘 錄 詳 瀏 覽 日 期 :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五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會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7 月 5 日, 頁 9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同 前 揭 註 77 ~95~
50 96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巴 拉 圭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利 用 2005 年 6 月 年 會 會 期 間 完 成 中 華 民 國 與 巴 拉 圭 反 洗 錢 及 反 恐 怖 主 義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簽 署, 雙 方 簽 署 代 表 為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長 及 巴 拉 圭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耶 利 歐 斯 中 國 危 及 我 國 地 位 中 國 申 請 加 入 艾 格 蒙 組 織 的 入 會 申 請 案, 係 由 加 拿 大 與 美 國 共 同 輔 導 中 國 大 陸 已 通 過 反 洗 錢 法 反 恐 法 等 法 律, 也 設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也 已 開 始 運 作, 建 立 各 項 反 洗 錢 機 制, 中 國 於 去 2007 年 6 月 申 請 加 入 防 制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FATF)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亦 已 參 加 歐 亞 反 洗 錢 組 織 (Eurasia Group) 成 為 會 員 ( 共 有 七 個 會 員 國 ) 80 艾 格 蒙 聯 盟 希 望 擔 任 歐 亞 反 洗 錢 組 織 觀 察 員, 但 是 我 國 在 艾 格 蒙 聯 盟 會 員 名 稱 為 台 灣, 所 以 中 共 反 對 ; 中 共 有 意 申 請 加 入 艾 格 蒙 聯 盟, 但 是 不 能 接 受 我 國 以 台 灣 名 稱 作 為 會 員, 希 望 我 國 更 改 會 員 名 稱 ; 中 共 高 層 對 於 我 國 在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名 稱 中 華 台 北 (CHINESE TAIPEI) 視 為 特 例, 中 共 建 議 並 接 受 我 國 可 以 採 用 此 名 稱 中 共 數 次 向 俄 國 表 達 此 立 場, 並 已 爭 取 歐 亞 反 洗 錢 組 織 及 其 他 國 家 支 持, 請 台 灣 方 面 瞭 解 此 種 狀 況, 並 多 做 考 量 年 4 月 年 度 會 議 中, 外 交 部 希 望 職 於 本 次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憲 章 備 忘 錄 小 組 討 論 中, 事 先 和 參 加 會 議 之 會 員 溝 通, 運 作 將 現 有 會 員 之 權 益 不 得 因 新 會 員 之 加 入 受 到 影 響 納 入 憲 章 備 忘 錄 約 文 中, 以 維 護 我 國 之 權 益, 避 免 受 到 中 共 之 影 響 而 變 更, 本 次 小 組 討 論 前, 職 伺 機 和 瑞 士 葉 盛 茂 莊 銘 汪 忠 一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三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5 年 7 月 20 日, 頁 12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8; 鄒 求 強,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7 年 春 季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3 月 20 日, 頁 5-6;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四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過 渡 時 期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7 月 10 日, 頁 8-9;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6 年 第 1 次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4 月 4 日, 頁 10; 崔 昇 祥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二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4 年 7 月 12 日, 頁 10 同 前 揭 註 80 ~96~
5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97 代 表 及 哥 倫 比 亞 主 席 表 達 前 項 意 見, 惟 彼 等 表 示, 此 憲 章 備 忘 錄 為 多 邊 功 能 之 協 定, 將 前 項 說 明 加 入 約 文 中 似 嫌 突 兀, 且 任 何 國 際 組 織 之 新 舊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必 然 相 等, 無 增 加 之 必 要 ;2006 年 7 月 年 度 會 議 上 主 席 曾 表 示 : 不 介 入 我 國 與 中 共 間 名 稱 問 題 爭 議, 但 是 亦 接 獲 部 份 會 員 國 反 應 支 持 中 共 入 會, 我 國 既 然 於 APG 以 中 華 台 北 名 稱 為 會 員, 可 以 考 量 使 用 相 同 名 稱 在 艾 格 蒙 聯 盟 我 國 反 應 :(1) 歡 迎 中 共 入 會, 共 同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與 反 恐 行 動, 但 是 新 會 員 入 會 不 應 該 影 響 原 會 員 權 益, 隨 意 更 改 會 員 名 稱, 違 反 組 織 精 神 (2) 對 俄 國 轉 達 意 見 將 回 國 向 上 級 報 告 (3) 願 意 與 俄 方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向 中 共 轉 達 我 方 立 場 與 意 見 ; 直 到 2008 年 6 月 年 度 會 議, 中 共 仍 堅 持 必 須 更 改 我 國 會 員 名 稱, 故 我 方 應 持 續 注 意 中 國 入 會 動 態, 蒐 集 預 警 情 資, 因 應 中 共 入 會 可 能 更 改 我 國 會 籍 名 稱 問 題, 研 擬 確 定 我 國 可 接 受 名 稱 底 限 方 案, 確 保 我 國 會 籍 82 ( 二 )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1. 加 入 組 織 我 國 自 創 會 於 日 本 東 京 舉 行 之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即 開 始 參 與 APG 會 務, 以 中 華 台 北 名 義 (Chinese Taipei) 成 為 創 始 會 員 國 之 一, 迄 今 已 經 參 與 九 屆 大 會 及 工 作 會 議, 每 年 均 由 法 務 部 派 員 與 會, 積 極 參 與 會 務 活 動, 確 保 我 國 之 執 法 成 效 及 金 融 監 理 能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並 廣 結 國 際 善 緣, 促 進 台 灣 之 國 際 形 象 通 過 評 鑑 APG 評 鑑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一 為 問 卷 (Questionnaire), 一 為 實 地 評 鑑 (On-sitevisiting); 有 關 問 卷 部 分 先 由 APG 提 供 制 式 問 卷 乙 份, 由 接 受 評 鑑 國 家 先 行 作 答, 因 為 防 制 洗 錢 犯 罪, 事 涉 部 會 甚 多, 我 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將 問 卷 陳 報 法 務 部 由 法 務 部 函 送 司 法 院 秘 書 處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中 央 銀 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等 機 關 依 權 責 就 問 卷 內 容 填 復 擬 答 意 見, 再 由 本 中 心 加 以 彙 整 後 函 覆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實 地 評 鑑 則 由 APG 成 立 評 鑑 同 前 揭 註 80 詳 政 府 出 版 資 料 回 應 網, ~97~
52 98 團, 成 員 包 括 該 組 織 秘 長 等 三 人, 於 2001 年 3 月 下 旬 來 台 針 對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之 法 律 事 務 金 融 管 理 及 法 律 執 行 三 個 單 元 進 行 評 鑑, 為 因 應 評 鑑, 調 查 局 並 陳 報 法 務 部,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因 應 案 例 隨 著 非 法 組 織 洗 錢 管 道 大 翻 新, 傳 統 洗 錢 管 道 不 外 銀 行 銀 樓, 新 一 代 手 法 則 鎖 定 投 資 型 保 單 2007 年 2 月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派 員 來 台, 針 對 四 家 銀 行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郵 局 以 及 花 旗 銀 行 ) 和 兩 家 壽 險 公 司 ( 安 泰 人 壽 與 中 國 人 壽 ) 進 行 實 地 評 鑑 安 泰 人 壽 便 曾 主 動 通 報 一 件 可 疑 案 例, 當 時 是 發 現 有 保 戶 在 猶 豫 期 撤 回 保 單, 卻 要 求 將 錢 匯 往 第 三 地 隸 屬 聯 合 國 周 邊 組 織 的 亞 太 防 治 洗 錢 組 織 派 遣 五 名 法 律 及 金 融 專 家 來 台, 對 我 國 各 級 檢 察 調 查 金 融 等 各 政 府 機 關 及 各 公 私 立 機 構, 進 行 為 期 兩 周 的 查 緝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等 政 策 及 執 行 評 鑑 簽 署 的 公 約 或 協 定 我 國 與 外 國 國 際 合 作 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引 渡 條 約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資 訊 交 換 如 下 86 : (1) 2007 年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與 國 外 對 等 機 構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86 件, 並 完 成 與 庫 克 群 島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與 索 羅 門 群 島 及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在 2008 年 上 半 年, 分 別 與 美 國 及 阿 魯 巴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2) 金 管 會 於 2007 年 與 英 國 菲 律 賓 澳 洲 印 度 約 旦 埃 及 與 美 國 等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完 成 簽 署 跨 業 或 單 業 監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或 換 文 (EOL) 84 法 務 部 調 查 局,90 年 洗 錢 工 作 年 報, 法 務 部 出 版,2009 年, 頁 年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年 會 書 面 國 家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2008 年 9 月, 附 件 二 之 頁 14 ~98~
5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99 (3) 海 關 與 美 國 菲 律 賓 澳 大 利 亞 簽 署 關 務 互 助 協 定 或 情 資 分 享 協 定, 運 用 多 邊 及 雙 邊 交 流 方 式, 進 行 情 資 分 享 與 合 作 (4)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透 過 國 際 刑 警 電 臺 及 派 駐 他 國 之 警 察 聯 絡 官 等 聯 繫 機 制, 可 以 達 到 迅 速 且 有 建 設 性 的 資 訊 交 換 目 前 於 泰 國 菲 律 賓 越 南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及 日 本 等 六 國 派 駐 警 察 聯 絡 官,2008 年 5 月 增 加 派 駐 美 國 及 南 非 警 察 聯 絡 官 以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及 情 資 交 流 二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與 公 約 ( 一 ) 內 國 法 1. 洗 錢 防 制 法 洗 錢 防 制 法 是 洗 錢 規 範 的 母 法, 關 於 國 際 合 作 的 規 定, 為 呼 應 國 際 司 法 互 助 之 潮 流, 並 顧 及 洗 錢 防 制 之 國 際 特 殊 性, 彰 顯 我 國 政 府 願 意 參 與 國 際 間 共 同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之 決 心, 增 訂 得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進 行 凍 結 沒 收 及 沒 收 分 享 之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條 文 臚 列 於 後 : 第 9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對 於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簽 訂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或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請 求 我 國 協 助 之 案 件, 如 所 涉 之 犯 罪 行 為 符 合 第 三 條 所 列 之 罪, 雖 非 在 我 國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者, 亦 得 準 用 第 一 項 前 項 規 定 第 14 條 第 3 項 規 定 : 對 於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簽 訂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或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請 求 我 國 協 助 之 案 件, 如 所 涉 之 犯 罪 行 為 符 第 三 條 所 列 之 罪, 雖 非 我 國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者, 亦 得 準 用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第 15 條 第 2 項 :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簽 訂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或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協 助 我 國 執 行 沒 收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法 務 部 得 將 該 沒 收 財 產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撥 交 該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99~
54 其 他 法 規 為 配 合 聯 合 國 決 議 或 國 際 合 作 必 要, 以 及 為 使 配 合 執 行 聯 合 國 決 議 所 採 取 之 金 融 制 裁 措 施, 明 確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擬 具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第 19 條 之 3 及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第 5 條 之 2 修 正 草 案 (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97 年 3 月 再 次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同 中 央 銀 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得 對 與 特 定 國 家 或 地 區 相 關 之 個 人 法 人 團 體 機 關 或 機 構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帳 戶 匯 款 通 貨 或 其 他 支 付 工 具, 為 禁 止 提 款 轉 帳 付 款 交 付 轉 讓 或 其 他 必 要 處 置 前 述 有 關 外 匯 管 制 之 相 關 草 案 如 立 法 通 過, 預 期 將 得 阻 絶 聯 合 國 或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指 定 之 特 定 個 人 或 團 體 利 用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其 資 金 或 相 關 資 助, 俾 善 盡 我 國 之 國 際 責 任 87 ( 二 ) 國 際 協 定 我 國 目 前 已 經 簽 屬 的 國 際 公 約 或 協 定, 從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顯 示 出 下 面 幾 則 : 1.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2002 年 3 月 26 日 我 國 與 美 國 本 於 平 等 互 利 原 則, 不 計 較 領 土 大 小 經 濟 貧 富 國 力 強 弱, 也 不 管 政 治 體 制 及 文 化 差 異, 秉 持 一 律 平 等 原 則, 並 避 免 進 行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時, 以 大 欺 小 以 強 凌 弱 之 態 度, 經 駐 美 代 表 處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在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完 成 簽 署 駐 美 國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間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2002, 以 下 簡 稱 本 協 定 ) 88 其 內 容 遠 比 我 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詳 細, 且 從 該 協 定 之 內 容 以 觀, 亦 遵 守 著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通 認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11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附 件 二 之 頁 2 詳 法 務 通 訊 第 2078 期,2002 年 4 月 4 日, 第 1 版 ~100~
5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01 的 基 本 原 則, 例 如 : 本 協 定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便 是 遵 守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是 遵 守 公 共 利 益 保 留 原 則 89 第 5 條 第 2 項 與 第 6 條 第 3 項 是 遵 守 國 際 主 權 原 則 90, 又 違 背 受 請 求 國 之 公 序 良 俗 者 得 不 予 協 助, 可 知 係 充 分 展 現 國 家 司 法 主 權 及 內 國 公 序 良 俗 的 彼 此 獨 立 尊 重, 亦 不 違 背 司 法 互 助 原 則, 甚 至 是 對 於 司 法 互 助 原 則 的 極 度 重 視 和 遵 從 2. 與 帛 琉 簽 署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與 帛 琉 共 和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我 國 與 他 國 第 一 個 簽 署 防 制 洗 錢 犯 罪 與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之 國 際 公 約, 是 與 帛 琉 簽 署 的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與 帛 琉 共 和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本 協 定 於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簽 訂 延 91 用 至 今 尚 未 終 止, 而 縱 使 本 協 定 終 止 後, 透 過 司 法 互 助 取 得 資 料 的 保 密 條 款 仍 繼 續 適 用 本 協 定 全 文 僅 有 一 個 條 文, 該 條 條 文 有 十 點 要 點 92 與 本 文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方 面 的 規 範 重 點 如 下 : (1) 請 求 的 對 等 機 關 是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帛 琉 共 和 國 金 融 監 理 委 員 會 (2) 本 協 定 簽 署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調 查 及 追 訴 洗 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及 與 洗 錢 有 關 犯 罪 之 目 的, 故 本 協 定 規 定, 取 得 之 資 訊 僅 能 用 於 特 定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之 洗 錢 的 調 查 當 請 求 事 項 與 被 請 求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公 序 良 俗 相 違 背 時, 則 被 請 求 國 有 權 拒 絕 提 供 司 法 協 助 請 求 國 得 要 求 被 請 求 國 適 用 請 求 國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進 行 協 助 事 項 ; 及 請 求 之 執 行 應 依 受 請 求 方 所 屬 領 土 內 之 法 律 規 定 程 序 ( 第 6 條 第 3 項 ) 本 協 定 可 隨 時 得 終 止 在 收 到 締 約 另 一 方 書 面 通 知 後, 本 協 定 效 力 即 終 止 之 詳 本 協 定 第 1 條 第 9 點 詳 ~101~
56 102 (3)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提 供 涉 及 洗 錢 之 金 融 交 易 或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4)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合 作 彙 整 發 展 分 析 疑 似 涉 及 洗 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或 其 他 相 關 犯 罪 之 金 融 交 易 資 訊 (5) 未 經 提 供 資 料 一 方 事 先 同 意, 接 收 方 必 須 將 上 開 資 訊 列 為 機 密, 不 得 予 以 揭 露 (6) 取 得 資 訊 之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提 供 予 第 三 方 (7) 未 徵 得 提 供 方 事 先 同 意, 不 得 將 取 得 之 資 訊 用 於 行 政 起 訴 及 司 法 用 途 惟 接 收 一 方 如 須 用 於 澄 清 結 案, 應 事 先 照 會 提 供 資 訊 一 方, 提 供 資 訊 一 方 保 有 反 對 權 利 (8) 未 採 行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 洗 錢 之 前 置 犯 罪 必 須 是 任 何 一 方 刑 事 所 規 範 之 犯 罪 行 為 (9)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未 經 提 供 資 料 一 方 事 先 同 意, 接 收 方 不 得 運 用 或 公 開 任 何 情 資 文 件 於 本 協 定 規 範 目 的 外 之 用 途 (10) 根 據 本 協 定 規 範 所 取 得 之 資 料, 應 列 為 機 密 資 料, 接 收 方 應 列 為 官 方 機 密 資 料, 並 依 其 國 內 法 提 供 與 其 國 內 同 等 資 訊 至 少 相 同 機 密 等 級, 予 以 保 護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保 證 並 同 意 上 述 情 資 不 受 陽 光 法 案 約 束, 即 使 雙 方 終 止 本 協 定, 本 條 款 仍 然 有 效 (11) 若 請 求 協 助 之 相 同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則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均 無 義 務 提 供 協 助 (12)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間 之 通 訊 應 儘 可 能 以 英 文 進 行 (13) 簽 署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在 符 合 其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之 情 形 下, 共 同 安 排 雙 方 均 可 接 受 之 溝 通 程 序, 就 協 定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諮 商 (14) 本 協 定 於 簽 署 日 起 生 效, 並 經 簽 署 雙 方 同 意, 得 隨 時 修 訂 ~102~
5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與 馬 紹 爾 群 島 共 和 國 簽 署 洗 錢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本 協 定 全 文 僅 有 一 個 條 文, 該 條 條 文 有 十 一 點 要 點 93 與 本 文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方 面 的 規 範 重 點 如 下 94 : (1)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將 合 作 彙 整 發 展 分 析 疑 似 涉 及 洗 錢 或 其 他 相 關 犯 罪 之 金 融 交 易 資 訊 及 文 件, 並 主 動 或 依 請 求 交 換 涉 及 洗 錢 之 金 融 交 易 及 相 關 個 人 或 法 人 之 資 訊 (2) 任 何 交 換 資 訊 之 請 求, 應 以 書 面 簡 述 基 本 事 實 及 稱 之 涉 嫌 犯 罪 事 實, 並 說 明 取 得 該 項 資 訊 之 用 途 (3)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之 資 訊 不 得 提 供 予 第 三 方 未 經 提 供 方 事 先 同 意, 不 得 將 取 得 之 資 訊 用 於 行 政 追 訴 及 審 判 之 目 的 因 本 協 定 取 得 之 資 訊 僅 得 用 於 特 定 犯 罪 之 洗 錢 的 調 查, 洗 錢 的 前 置 犯 罪 須 為 雙 方 刑 法 均 規 範 之 犯 罪 行 為 (4)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將 取 得 之 任 何 資 訊 或 文 件 運 用 於 本 協 定 規 範 外 之 目 的 (5) 因 本 協 定 規 範 所 取 得 之 資 料, 應 列 為 機 密 資 料, 接 收 方 應 列 為 官 方 機 密 資 料, 並 依 其 國 內 法 核 定 與 其 國 內 同 等 資 訊 至 少 相 同 機 密 等 級, 予 以 保 護 本 條 款 於 本 協 定 終 止 後, 亦 適 用 之 (6)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在 符 合 其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之 情 形 下, 共 同 安 排 雙 方 均 可 接 受 之 溝 通 程 序, 就 協 定 之 執 行 情 形 相 互 諮 商 (7)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間 之 通 訊 應 以 英 文 為 之 (8)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被 請 求 方 得 拒 絕 提 供 資 訊 或 文 件 : 被 請 求 方 判 定 釋 出 之 資 訊 或 文 件 已 超 過 該 國 之 法 律 授 權 範 圍 詳 詳 ~103~
58 104 請 求 提 供 之 資 訊 或 文 件 相 關 之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涉 嫌 違 法 並 在 被 請 求 方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9)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將 確 保 根 據 本 協 定 取 得 之 資 訊 或 文 件 必 須 予 以 有 效 之 稽 核 追 蹤 (10) 本 協 定 得 經 簽 署 雙 方 同 意, 隨 時 修 訂 之 4.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防 制 洗 錢 理 事 會 簽 署 防 制 洗 錢 情 報 合 作 交 換 備 忘 錄 我 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防 制 洗 錢 理 事 會 (The Directory Of Coordination For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Republic of Albania) 雙 方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以 及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犯 罪 之 目 標, 於 2004 年 11 月 25 日 完 成 防 制 洗 錢 情 報 合 作 交 換 備 忘 錄 之 簽 訂, 我 國 法 務 部 由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主 任 代 表 簽 署, 阿 爾 巴 尼 亞 方 則 由 防 制 洗 錢 理 事 會 處 長 代 表 簽 署 雙 方 係 以 郵 寄 換 約 的 方 式 進 行 簽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防 制 洗 錢 理 事 會 均 屬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之 會 員 國, 該 組 織 自 2000 年 起, 即 積 極 推 動 會 員 國 相 互 簽 署 防 制 洗 錢 情 報 合 作 交 換 備 忘 錄, 並 在 參 考 國 際 法 前 提 下, 發 展 標 準 版 本, 供 會 員 國 援 引 參 考 備 忘 錄 重 要 內 容 包 括 95 : (1) 雙 方 將 合 作 彙 整 發 展 分 析 疑 似 涉 及 洗 錢 之 金 融 交 易 資 訊 並 將 涉 及 洗 錢 之 金 融 交 易 或 公 司 個 人 資 料, 主 動 提 供, 或 於 受 請 求 時 提 供 資 料, 惟 請 求 之 提 出 應 簡 要 敘 明 相 關 犯 罪 事 實 (2)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或 文 件 不 得 提 供 予 第 三 人 (3) 未 徵 得 提 供 方 事 先 同 意, 不 得 將 取 得 的 資 料 用 於 行 政 起 訴 及 司 法 用 途 95 法 務 部 新 聞 稿 ( ) ~104~
5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05 (4) 未 經 提 供 資 料 一 方 事 先 同 意, 接 收 方 不 得 運 用 或 公 開 任 何 情 資 文 件 於 本 備 忘 錄 規 範 目 的 外 之 用 途 (5) 根 據 備 忘 錄 取 得 之 情 資 列 為 機 密 資 料, 接 受 方 應 列 為 官 方 機 密 並 依 其 國 內 法 提 供 與 其 國 內 同 等 資 訊 至 少 相 同 機 密 等 級 予 以 保 護 (6) 若 請 求 協 助 之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則 受 請 求 方 無 義 務 提 供 協 助 基 於 以 平 等 互 惠 方 式, 參 加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犯 罪 為 我 國 司 法 外 交 的 一 貫 原 則, 法 務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未 來 仍 將 秉 此 原 則,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活 動, 調 查 局 仍 將 推 動 數 個 防 制 洗 錢 合 作 備 忘 錄, 以 及 協 定 的 簽 署 三 國 際 合 作 成 效 我 國 與 他 國 國 際 情 資 料 換 成 效, 逐 年 增 加, 詳 下 列 統 計 表 96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統 計 資 料 僅 提 供 至 2006 年 )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協 查 統 計 表 年 份 件 數 2000 年 年 年 年 年 107( 外 國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 艾 格 蒙 組 織 ) 2005 年 未 統 計 2006 年 89 四 國 際 合 作 的 實 質 困 難 ( 一 ) 現 實 層 面 96 詳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年, ~105~
60 106 洗 錢 犯 罪 國 際 合 作 可 能 發 生 的 實 質 困 難 :1. 反 洗 錢 工 作 必 須 投 入 人 力 資 金 工 作 時 間, 而 進 行 反 洗 錢 義 務 意 味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與 業 務 內 容 必 須 向 有 關 單 位 紕 漏, 間 接 將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與 資 金 狀 況 外 洩, 一 些 正 常 的 客 戶 將 可 能 因 此 而 離 開 該 金 融 機 構, 雖 然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客 戶 離 開 的 數 量 與 反 洗 錢 之 間 的 比 例 性 為 何, 但 這 種 現 象 是 現 實 而 且 必 然 存 在, 故 而 各 金 融 機 構 對 反 洗 錢 義 務 之 主 動 性 意 願 將 可 能 選 擇 性 配 合 2. 監 督 單 位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監 督 審 查 難 以 確 實 落 實 3. 無 條 約 協 定 時, 外 國 以 主 權 為 由 拒 絕 協 助 面 對 第 一 個 困 難, 這 是 另 一 個 隱 私 權 與 查 緝 洗 錢 犯 罪 的 保 護 孰 先 孰 後 的 價 值 問 題 面 對 第 二 個 困 難, 有 賴 監 督 單 位 列 出 執 行 的 標 準 與 確 實 執 行 面 對 第 三 個 困 難, 是 無 條 約 協 定 時 如 何 積 極 參 與 司 法 互 助 之 問 題 ( 二 ) 無 條 約 協 定 無 條 約 協 定 時, 我 國 積 極 參 與 司 法 互 助 之 途 徑 如 下 : 依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我 國 雖 非 聯 合 國 之 會 員 國, 但 對 於 全 球 致 力 打 擊 跨 國 犯 罪 之 努 力, 亦 未 缺 席 或 懈 怠, 即 使 請 求 我 國 司 法 協 助 之 國 家 與 我 國 並 無 司 法 協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亦 願 本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基 礎 依 法 提 供 其 調 查 犯 罪 所 需 之 必 要 之 協 助 目 前 除 美 國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法 院 檢 察 署, 若 欲 請 求 我 國 執 行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事 務, 法 務 部 均 依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規 定 辦 理,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件 始 得 為 之, 即 (1) 法 院 受 託 協 助 民 事 或 刑 事 事 件, 以 不 牴 觸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者 為 限 ;(2) 委 託 事 件 之 轉 送, 應 以 書 面 經 由 外 交 機 關 為 之 ;(3) 委 託 法 院 所 屬 國, 應 聲 明 中 華 民 國 法 院 如 遇 有 相 同 或 類 似 事 件 須 委 託 代 辦 時, 亦 當 為 同 等 之 協 助 ;(4) 法 院 受 託 調 查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上 之 證 據, 依 委 託 本 旨, 按 照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關 於 調 查 證 據 之 規 定 辦 理 97 See 檢 索 日 期 ~106~
6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07 依 據 本 法, 近 年 來 法 務 部 即 曾 受 德 國 比 利 時 韓 國 瑞 士 日 本 等 國 司 法 機 關 之 委 託, 協 助 執 行 相 關 刑 事 司 法 之 互 助 事 務, 所 執 行 之 成 果, 均 得 到 各 請 求 國 之 肯 認 2.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以 突 破 政 治 現 實 法 務 部 參 與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艾 格 蒙 組 織 等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並 為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之 13 個 創 始 會 員 國 之 一, 對 於 與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向 來 不 遺 餘 力 尤 其 於 今 年 7 月 間 率 團 前 往 澳 洲 參 與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年 會 之 際, 更 突 破 國 際 政 治 現 實, 獲 選 為 該 組 織 指 導 委 員 會 之 北 亞 區 代 表, 得 以 更 深 入 國 際 組 織 之 運 作 核 心, 建 立 將 來 國 際 合 作 之 平 台 又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藉 此 二 個 國 際 組 織 之 情 資 交 換 網 絡, 持 續 與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密 切 合 作, 彼 此 交 換 可 疑 金 融 交 易 報 告 之 情 資, 以 93 年 度 為 例, 即 與 美 國 英 國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瑞 士 瑞 典 俄 羅 斯 拉 脫 維 亞 保 加 利 亞 等 23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93 案 之 洗 錢 情 報 交 換, 藉 此 情 報 交 換 網 路, 得 以 順 利 調 閱 其 他 國 家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資 料, 釐 清 資 金 流 向 及 相 關 帳 戶 開 戶 人 與 國 內 涉 案 人 之 關 係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復 已 與 阿 爾 巴 尼 亞 帛 琉 等 國 家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防 制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報 交 換 合 作 備 忘 錄, 刻 正 與 多 國 洽 簽 洗 錢 防 制 合 作 備 忘 錄 此 外, 司 法 機 關 之 官 方 合 作 往 往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之 意 識 型 態, 本 不 易 突 破 然 法 務 部 自 90 年 間 起, 便 積 極 選 派 檢 察 官 參 與 國 際 檢 察 官 協 會, 以 檢 察 官 之 客 觀 身 份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藉 由 與 各 國 檢 察 官 之 私 人 交 誼, 建 立 國 際 合 作 之 友 善 關 係, 預 留 將 來 雙 方 進 行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合 作 之 有 利 環 境, 因 此 與 各 國 檢 察 官 及 檢 察 機 關 高 層 官 員 逐 漸 建 立 良 好 聯 繫 管 道, 此 不 失 為 突 破 國 際 政 治 現 實 之 途 經 之 一 此 項 交 流 並 逐 漸 開 花 結 果, 法 務 部 即 於 今 年 6 月 間 順 利 邀 請 到 英 國 泰 國 美 國 比 利 時 荷 蘭 法 國 蒙 古 等 國 家 之 現 職 高 司 檢 察 官 員 至 我 國 參 與 本 部 舉 辦 之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研 討 會, 順 利 建 立 各 國 檢 察 官 間 之 合 作 窗 口, 對 於 將 來 尋 求 與 各 國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或 處 理 個 案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已 有 相 當 助 益 並 已 藉 此 機 會 與 數 國 司 法 部 門 試 探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之 可 行 性, 將 來 結 果 可 期 ~107~
62 透 過 調 查 機 關 建 立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由 於 政 府 間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簽 署 不 易, 法 務 部 所 屬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遂 積 極 加 強 與 外 國 警 政 及 調 查 機 關 間 非 正 式 管 道 之 合 作, 諸 如 情 資 交 換 於 驅 逐 罪 犯 出 境 時 通 知 我 方 配 合 遣 返 作 業 等, 此 類 合 作 於 查 緝 犯 罪 資 金 或 緝 捕 罪 犯 均 有 實 質 成 效 近 年 來 調 查 局 偵 辦 重 大 案 件 期 間, 即 曾 分 別 透 過 調 查 機 關 聯 繫 管 道 與 美 日 加 紐 澳 英 等 國 執 法 單 位, 協 緝 我 重 大 經 濟 罪 犯 及 毒 品 案 犯, 相 對 的 也 協 助 提 供 國 際 洗 錢 國 際 恐 怖 分 子 電 腦 犯 罪 人 蛇 集 團 等 情 資 予 美 日 星 等 國 迄 今 為 止 已 與 世 界 上 將 近 50 個 國 家,70 個 執 法 單 位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以 共 同 打 擊 國 際 犯 罪 歷 年 與 我 國 合 作 緝 毒 之 國 家 已 達 18 國, 且 自 調 查 局 於 73 年 間 成 立 追 緝 外 逃 經 濟 犯 罪 協 調 小 組 以 來, 迄 94 年 8 月 31 日 止, 以 國 際 合 作 形 式 緝 解 外 逃 經 濟 罪 犯 達 138 人 回 國 歸 案, 並 策 動 68 位 返 國 投 案, 協 緝 歸 案 則 有 5 人 伍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反 洗 錢 之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合 作 固 然 重 要, 洗 錢 偵 查 與 防 治 的 方 式 必 須 合 法, 其 所 依 據 的 法 規 也 應 合 法 因 此, 本 文 探 討 下 列 幾 項 反 洗 錢 司 法 互 助 之 運 作 與 理 論 的 相 關 議 題 一 司 法 互 助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在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原 則 中, 通 常 有 一 項 原 則 就 是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但 是 在 FATF 第 37 項 建 議 中, 不 但 盡 量 放 寬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之 適 用, 甚 至 可 拋 棄 此 原 則 從 第 37 項 建 議 的 文 字 可 以 看 出,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本 為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原 則, 但 面 臨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調 查 時, 本 原 則 的 適 用 但 求 被 壓 縮 到 最 小 範 圍 所 謂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principle of dual liability;double Criminality), 簡 言 之, 係 指 不 論 是 請 求 國 或 被 請 求 國, 都 將 該 行 為 視 為 是 犯 罪 行 為 因 ~108~
6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09 為 根 據 國 際 慣 例,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意 味 著 該 犯 罪 行 為 是 具 有 雙 罰 性, 亦 即 不 但 請 求 國 和 被 請 求 國 刑 法 均 對 該 行 為 列 為 犯 罪 行 為, 且 這 種 行 為 被 雙 方 國 家 的 法 律 列 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有 認 為 在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上 若 堅 持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將 不 利 於 保 護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益, 或 質 疑 大 多 數 請 求 司 法 互 助 案 件 在 未 經 法 庭 審 理 判 決 前, 依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無 法 確 定 該 行 為 是 雙 重 犯 罪 性 質 其 實 雙 重 犯 罪 應 係 針 對 請 求 司 法 互 助 時 所 指 控 的 罪 名, 而 非 判 決 確 定 的 罪 名, 在 司 法 實 踐 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與 波 蘭 的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第 24 條 第 2 款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與 蒙 古 的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第 15 條 第 1 款 均 堅 持 此 一 原 則 98 國 際 上 關 於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大 多 有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之 規 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白 俄 羅 斯 民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第 25 條 1959 年 歐 洲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公 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959)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年 聯 合 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模 範 公 約 (Model Treaty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990) 第 4 條 美 洲 國 家 間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第 5 條 瑞 典 2000 年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例 (Internation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Act, 2000) 第 2 條 第 2 項 同 此 規 定 ;1980 年 日 本 國 際 搜 查 共 助 法 1991 年 韓 國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共 助 法, 均 採 抽 象 的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1979 年 奧 地 利 犯 罪 人 引 渡 及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則 採 具 體 的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柯 葛 壯,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刑 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1999 年, 第 頁 ; 謝 立 功, 兩 岸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之 規 劃 試 擬 兩 岸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草 案, html 99 有 學 者 認 為 本 公 約 並 未 採 取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 謝 立 功, 防 制 兩 岸 毒 品 走 私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研 究, 第 11 頁, STUDY/1.doc), 筆 者 拙 認 為, 根 據 公 約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原 則 上 係 採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只 是 簽 約 國 可 以 聲 明 保 留 此 條 款 100 吳 景 芳,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基 本 原 則 之 探 討,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23 卷 第 2 期,1994 年 6 月, 頁 346 ~109~
64 110 洗 錢 犯 罪 也 是 犯 罪 的 一 種, 就 學 理 上 而 言, 當 不 合 乎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而 無 法 進 行 司 法 互 助 時, 豈 可 單 獨 排 除 洗 錢 行 為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而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卻 應 適 用? 實 際 上, 究 竟 是 否 該 採 用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屬 政 策 性 問 題, 無 絕 對 定 論, 簽 署 國 若 願 意 拋 棄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似 無 不 可 二 保 密 義 務 與 司 法 互 助 之 衝 突 FATF 第 36 項 建 議 第 40 項 建 議 第 36 項 建 議 方 法 論 的 評 斷 具 體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FATF 建 議 書 與 方 法 論 ), 以 及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都 認 為, 不 得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人 士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否 則 在 反 洗 錢 的 評 鑑 項 目 中, 此 項 則 未 通 過 評 鑑 對 此, 值 得 深 思 的 是,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之 下 的 洩 密 行 為 所 獲 取 之 證 據,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力? 我 國 尚 非 FATF 成 員 國, 卻 是 亞 太 組 織 之 會 員 國, 當 有 遵 守 國 際 規 範 之 義 務 然 而, 現 行 法 尚 未 配 合 之 下, 而 本 項 規 定 也 只 是 建 議 性 質 而 非 國 際 公 約 或 協 定 等 與 此 相 類 之 法 律 性 質 與 地 位, 其 性 質 只 不 過 是 參 考 用 而 無 強 制 性, 除 非 已 經 將 此 建 議 化 成 內 國 立 法, 否 則, 當 保 密 義 務 是 法 律 位 階 而 與 此 建 議 事 項 衝 突 時, 仍 然 應 該 優 先 法 律 適 用, 違 反 者, 該 取 得 之 證 據 係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不 但 沒 有 證 據 能 力, 相 關 人 員 還 可 能 涉 嫌 刑 法 或 其 他 特 別 法 之 洩 密 罪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不 是 公 務 員, 無 法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條 之 規 定, 而 令 其 洩 密 之 證 據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合 先 敘 明 從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 有 關 於 證 據 強 制 排 除 之 規 定, 為 求 周 延, 並 兼 顧 人 權 保 障 及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爰 增 訂 本 條, 使 其 他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其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之 認 定, 有 一 衡 平 之 規 定, 避 免 因 為 排 除 法 則 之 普 遍 適 用, 致 使 許 多 與 事 實 相 符 之 證 據, 無 可 例 外 地 被 排 除 觀 察, 其 與 FATF 建 議 書 與 方 法 論 的 精 神 恰 可 相 符 然 而, 金 融 人 員 畢 竟 不 是 具 有 調 查 權 責 的 公 務 員, 相 關 訓 練 不 同, 違 背 法 定 程 序 取 得 之 證 據, 有 無 證 據 能 力 之 認 定, 不 可 與 有 法 定 調 查 職 權 之 公 務 員 等 同 視 之, 除 非 法 規 明 文 準 用, 則 另 當 別 論 在 沒 有 其 他 法 律 依 據 之 下, 其 洩 密 之 證 據 係 非 法 取 得 者, 當 無 證 據 能 力, 而 金 融 人 員 也 有 洩 密 刑 責 ~110~
6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11 據 此, 接 下 來 該 深 思 探 討 的 是, 洗 錢 犯 罪 之 偵 查 與 人 權 保 障 的 界 線 在 哪 裡? 這 是 在 立 法 之 前 應 深 思 的 問 題, 是 否 應 該 為 了 調 查 洗 錢 犯 罪 而 將 隱 私 權 ( 人 權 ) 保 障 置 於 偵 查 之 後? 從 人 權 保 障 的 角 度 觀 察, 當 然 洗 錢 犯 罪 之 調 查 不 能 在 人 權 保 障 之 後, 因 為 犯 罪 之 調 查 只 是 調 查 階 段, 都 還 沒 有 真 正 判 決 犯 罪, 就 已 經 先 侵 害 人 權 那 麼, 這 樣 的 國 際 性 建 議 文 書, 便 侵 害 了 人 權 保 障? 從 洗 錢 犯 罪 可 能 危 及 社 會 安 定 性 的 嚴 重 程 度 與 影 響 整 體 國 家 金 融 財 務 的 廣 泛 性 觀 察, 而 將 隱 私 權 置 於 洗 錢 犯 罪 調 查 之 後, 似 乎 又 有 其 必 要 性 值 得 觀 察 與 注 意 的 是,FATF 第 40 項 建 議 方 法 論 的 評 斷 具 體 標 準 提 出 : 對 於 國 際 合 作 請 求, 不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有 強 制 保 密 要 求 就 加 以 拒 絕, 除 非 這 些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屬 於 法 定 專 業 特 權 或 保 密 規 定 情 況 本 方 法 論 比 第 36 項 建 議 第 40 項 建 議 第 36 項 建 議 方 法 論 這 三 者 的 具 體 評 斷 標 準 多 出 除 非 這 些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屬 於 法 定 專 業 特 權 或 保 密 規 定 情 況 的 除 外 規 定 據 此 演 繹 出, 第 36 項 建 議 第 40 項 建 議 第 36 項 建 議 方 法 論 這 三 者 關 於 不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有 強 制 保 密 要 求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之 對 象, 應 當 指 非 屬 保 密 事 項 這 樣 的 除 外 規 定 少 了 前 述 金 融 人 員 洩 密 罪 與 人 權 保 障 以 及 證 據 能 力 的 問 題, 但 是, 卻 衍 生 出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究 竟 何 謂 法 定 專 業 特 權 或 保 密 規 定 情 況? 在 金 融 機 構 建 檔 的 資 金 流 向 與 資 金 交 易 資 料 及 個 人 資 料 中, 保 密 事 項 與 非 保 密 事 項 的 界 線 在 哪? 縱 使 法 律 上 規 定 銀 行 行 員 的 通 報 義 務 不 涉 洩 密 罪, 如 果 洗 錢 通 報 行 為 被 濫 用, 在 實 務 上 將 無 法 或 難 以 舉 證 例 如, 甲 欲 把 大 量 資 金 移 往 其 他 銀 行, 因 為 甲 對 銀 行 的 服 務 感 到 不 滿 意, 但 銀 行 方 面 因 為 資 金 大 量 流 出, 為 了 慎 重 起 見, 銀 行 一 方 面 通 報 洗 錢, 一 方 面 凍 結 資 金 流 出, 可 能 造 成 顧 客 經 濟 上 破 產, 被 牽 涉 的 顧 客 為 了 讓 資 金 解 套, 必 須 去 反 駁 ㄧ 個 常 常 是 恣 意 而 不 存 在 的 指 控, 對 銀 行 而 言, 整 件 事 情 完 全 是 沒 有 風 險 的, 銀 行 只 有 表 示 一 個 關 心 合 義 務 的 表 達 一 個 嫌 疑, 並 且 移 送 給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假 如 後 ~111~
66 112 來 結 論 是, 資 金 管 道 並 無 不 法, 只 是 這 嫌 疑 概 念 的 不 明 確 結 果, 在 此, 銀 行 不 利 益 於 顧 客 的 惡 意 性, 極 少 數 能 被 證 明 101 據 此, 在 立 法 規 範 銀 行 行 員 均 有 通 報 之 義 務 下, 應 將 可 疑 資 金 的 不 明 確 法 律 概 念 以 立 法 確 定 其 具 體 範 圍, 避 免 假 通 報 之 名 行 恣 意 之 實 三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前 已 述 及, 我 國 沒 有 協 定 的 前 提 下, 關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相 關 規 定, 法 務 部 通 常 透 過 民 國 52 年 4 月 公 佈 實 施 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102 對 此, 本 文 提 出 一 些 淺 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之 缺 點 在 於 內 容 過 於 概 括, 其 規 定 受 託 調 查 證 據 時, 應 依 據 我 國 民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卻 未 規 定 向 外 國 請 求 協 助 時 應 適 用 何 種 程 序, 或 是 否 得 載 明 適 用 何 種 執 行 程 序 ; 而 外 國 法 院 向 我 國 請 求 協 助 時, 一 律 適 用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導 致 本 條 文 立 法 型 態 為 單 面 法 則 103, 尤 其 當 司 法 協 助 性 質 為 延 伸 裁 判 權 之 概 念 下, 適 用 程 序 應 為 請 求 國 的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時, 我 國 的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立 法 型 態 則 背 離 此 概 念, 因 此, 除 非 忽 視 或 完 全 不 採 取 延 伸 裁 判 權 概 念, 否 則 若 為 法 規 全 面 性 起 見, 參 酌 前 述 定 義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是 一 國 司 法 機 關 為 他 國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的 刑 事 訴 訟 活 動, 提 供 幫 助 合 作 或 便 利 104 觀 之, 似 應 改 為 雙 面 法 則 105 為 當, 以 避 免 依 被 請 求 國 的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所 取 得 參 考 吳 俊 毅, 對 抗 貪 污 以 及 洗 錢 的 國 際 規 範 轉 換 成 國 內 法 的 可 能 性 與 批 評, 法 學 論 叢 第 3 卷 第 1 期,2007 年 12 月, 頁 254 關 於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法 院 受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協 助 民 事 或 刑 事 事 件, 除 條 約 或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依 本 法 辦 理 是 為 司 法 互 助 合 作 的 法 律 基 礎 所 謂 單 面 法 則, 係 指 僅 規 定 內 國 法 適 用 問 題, 而 不 規 定 適 用 外 國 法 者, 亦 即 對 於 某 種 涉 外 事 件 之 法 律 適 用 問 題, 僅 從 內 國 法 之 立 場 有 所 指 示 馬 漢 寶, 國 際 私 法 總 論, 作 者 自 版,1990 年, 頁 53; 賴 來 焜, 當 代 國 際 私 法 學 之 構 造 論 建 立 以 連 結 因 素 為 中 心 之 理 論 體 系, 三 民 書 局,2002 年, 頁 56; 劉 鐵 錚 陳 榮 傳, 國 際 私 法 論, 三 民 書 局,2004 年 3 月, 頁 236 高 銘 暄 趙 秉 志 主 編, 中 國 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法 律 出 版 社 中 國 方 正 出 版 社,2000 年 5 月, 頁 23 就 某 種 涉 外 事 件 所 應 適 用 之 法 律, 不 分 內 外, 統 予 指 示 之 意, 亦 即 就 某 種 涉 外 法 律 關 係, ~112~
6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13 之 證 據 資 料 在 請 求 國 無 證 據 能 力, 則 司 法 協 助 便 不 具 意 義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進 行 雖 然 象 徵 國 家 主 權 的 落 實, 其 應 遵 守 的 規 範 與 嚴 謹 度 遠 比 民 事 訴 訟 程 度 上 嚴 苛, 其 主 權 的 意 識 型 態 也 遠 比 民 事 訴 訟 高 漲, 但 既 然 有 司 法 協 助 之 協 定 或 合 意, 等 於 對 彼 此 的 司 法 主 權 已 經 有 認 同 的 前 提 下, 關 於 司 法 主 權 所 能 彰 顯 的 意 義 與 態 度, 則 無 須 強 硬 而 無 彈 性, 既 然 司 法 協 助 是 有 利 於 事 件 的 解 決, 也 是 紛 爭 解 決 必 要 的 方 式 之 一, 則 主 權 意 識 的 適 度 緩 和 有 其 必 要 四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之 國 際 合 作, 除 了 依 據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外, 配 合 執 行 的 法 規 尚 有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民 國 69 年 11 月 11 日 制 ( 訂 ) 定 之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僅 有 兩 條 規 定 : 一 我 國 法 院 受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協 助 民 事 或 刑 事 事 件, 不 能 依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轉 送 時, 仍 應 參 照 同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至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受 託 法 院 如 為 最 高 法 院, 得 逕 行 囑 託 管 轄 法 院 辦 理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司 法 院 及 管 轄 法 院 之 上 級 法 院 ; 如 受 託 法 院 為 第 二 審 法 院, 得 自 行 或 轉 請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辦 理 ; 如 受 託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得 逕 行 辦 理 或 轉 請 上 級 法 院 辦 理 第 一 審 及 第 二 審 管 轄 法 院 於 辦 理 協 助 事 件 完 畢 後, 應 函 請 最 高 法 院 轉 函 委 託 國 之 最 高 法 院 轉 知 該 國 委 託 法 院,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司 法 院 如 受 託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法 院 時, 並 應 以 副 本 送 其 直 接 上 級 法 院 二 我 國 法 院 委 託 外 國 法 院 協 助 之 司 法 事 件, 應 比 照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第 二 條 至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辦 堙 惟 我 國 於 受 託 國 未 設 使 領 館 或 駐 外 代 表 機 構 者, 可 逕 行 函 請 最 高 法 院 囑 託 受 託 國 最 高 法 院 協 助, 並 以 副 本 送 司 法 院, 如 為 第 一 審 法 院, 並 應 以 副 本 送 其 直 接 上 級 法 院 未 特 別 規 定 應 適 用 內 國 法, 而 適 用 歸 屬 未 定 之 連 結 因 素 為 基 礎, 制 訂 抽 象 之 準 據 法, 連 結 因 素 依 其 情 形, 使 內 外 國 法 律 有 同 等 被 適 用 之 機 會 馬 漢 寶, 國 際 私 法 總 論, 作 者 自 版,1990 年, 頁 54; 賴 來 焜, 當 代 國 際 私 法 學 之 構 造 論 建 立 以 連 結 因 素 為 中 心 之 理 論 體 系, 三 民 書 局,2002 年, 頁 56; 劉 鐵 錚 陳 榮 傳, 國 際 私 法 論, 三 民 書 局,2006 年, 頁 ~113~
68 114 可 見 我 國 與 外 國 之 司 法 協 助 係 以 民 國 52 年 4 月 發 佈 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為 主 軸, 輔 以 民 國 69 年 11 月 11 日 制 ( 訂 ) 定 之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而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也 僅 限 於 規 範 請 求 司 法 協 助 之 函 請 機 關 與 程 序 而 已, 關 於 司 法 人 員 是 否 得 在 他 國 境 內 調 查 取 證? 取 證 方 式 為 何? 得 否 允 許 他 國 司 法 人 員 在 我 國 境 內 調 查? 調 查 應 遵 守 程 序 為 何? 有 無 強 制 處 分 權? 為 第 一 次 司 法 協 助 或 屬 於 第 二 次 司 法 協 助? 協 助 的 程 序 是 否 以 受 請 求 國 為 準? 請 求 國 請 求 後, 受 請 求 國 是 否 應 遵 守 請 求 國 的 內 國 法 所 規 範 之 程 序? 取 證 方 式 與 取 得 結 果 應 否 保 密?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資 料 有 無 用 途 限 制? 取 證 所 得 證 據 資 料 是 否 應 經 受 請 求 國 認 證 或 公 證? 費 用 之 計 算 為 何? 協 助 事 項 的 範 圍 為 何? 是 否 包 含 涉 外 刑 事 判 決 承 認 與 執 行 之 相 關 問 題? 於 取 證 時 應 由 請 求 國 人 員 執 行 或 受 請 求 國 人 員 執 行? 施 行 時 有 無 強 制 處 分 權? 應 否 命 證 人 具 結? 有 無 拒 絕 證 言 權? 證 人 有 無 不 自 證 己 罪 之 權 利?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皆 未 規 範 於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和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中 因 此, 在 沒 有 其 他 協 定 之 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和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是 非 不 得 已 之 方 式, 最 好 的 辦 法, 還 是 與 外 國 直 接 簽 署 協 定, 或 者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取 得 協 助 五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洗 錢 犯 罪 我 國 與 美 國 簽 署 之 協 定 駐 美 國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與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間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 簡 稱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不 論 依 受 請 求 方 所 屬 領 土 內 法 律 規 定 是 否 構 成 犯 罪, 除 本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外, 都 應 提 供 協 助 本 協 定 是 針 對 刑 事 上 的 司 法 互 助, 應 以 觸 犯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者 為 限, 故 本 協 定 第 4 條 對 協 定 事 項 設 有 限 制, 所 涉 行 為 在 受 請 求 國 境 內 不 構 成 犯 罪 者 得 拒 絕 協 助, 就 是 相 對 雙 重 犯 罪 原 106 則 的 展 現, 換 言 之, 原 則 上 排 除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但 涉 及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益 106 有 謂 折 衷 式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謝 立 功, 防 制 兩 岸 毒 品 走 私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研 究, 頁 12, STUDY/1.doc ~114~
6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15 較 嚴 重 之 情 形 搜 索 扣 押 之 強 制 處 分 時, 仍 保 留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從 這 一 點 也 可 以 看 出,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是 否 該 列 為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原 則 之 一, 乃 國 與 國 之 間 簽 署 時 政 策 性 考 量 大 於 理 論 性 意 義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的 相 對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之 規 定 在 刑 事 法 領 域 是 一 項 很 大 的 突 破, 顯 示 了 國 與 國 之 間 不 再 堅 守 主 權 至 上, 展 現 充 分 的 相 互 禮 讓 主 權 之 誠 意 另 外,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協 助 行 為 設 有 限 制, 根 據 本 協 定 第 4 條 規 定 : 協 助 之 限 制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受 請 求 方 之 指 定 代 表 人 得 拒 絕 協 助 :(1)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而 非 觸 犯 普 通 刑 法 如 果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第 4 條 規 定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排 除 軍 法 適 用, 文 字 上 只 要 規 定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就 可 以, 為 何 還 要 規 定 為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而 非 觸 犯 普 通 刑 法? 在 目 前 的 規 定 下, 洗 錢 防 制 法 算 不 算 普 通 刑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有 刑 罰 規 定, 算 不 算 普 通 刑 法? 會 導 致 爭 議, 而 這 些 爭 議 就 是 人 民 權 益 被 模 糊 的 空 間 ; 這 些 爭 議 存 在 法 律 位 階 又 是 存 在 國 與 國 的 協 定 當 中, 加 上 司 法 互 助 的 過 程, 人 民 往 往 無 法 有 置 喙 的 空 間, 這 種 爭 議 會 造 成 行 政 與 司 法 裁 量 空 間 很 大, 人 民 權 益 如 何 預 測 與 自 保? 本 規 定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而 非 觸 犯 普 通 刑 法 可 能 被 解 釋 為, 只 要 不 是 普 通 刑 法, 就 不 能 適 用 本 協 定 而 進 行 司 法 互 助 因 此, 何 謂 本 條 文 之 普 通 刑 法? 就 顯 得 非 常 重 要 關 於 本 條 文 所 稱 之 普 通 刑 法, 可 以 分 為 兩 種 解 釋 : ( 一 ) 從 軍 法 角 度 來 看, 只 要 不 屬 於 軍 法 性 質 者, 就 是 屬 於 普 通 刑 法 性 質, 那 麼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該 是 屬 於 普 通 刑 法 範 圍,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列 的 犯 罪 行 為, 只 要 符 合 了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根 據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則 無 不 應 允 司 法 互 助 之 理, 而 對 於 不 合 乎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者, 基 於 本 協 定 是 相 對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之 規 定, 則 得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之 請 求, 既 然 是 得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之 請 求, 當 然 也 可 以 不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之 請 求 ~115~
70 116 ( 二 ) 從 刑 事 法 可 以 區 分 為 刑 法 與 特 別 刑 法 兩 種 範 疇 之 觀 點, 觸 犯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犯 罪 行 為, 當 屬 特 別 刑 法 而 非 普 通 刑 法, 根 據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第 4 條 之 限 制, 無 庸 討 論 是 否 合 乎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則 可 能 面 臨 被 美 國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的 情 況 這 兩 種 解 釋, 從 第 4 條 的 整 體 條 文 規 範 看 來, 以 解 釋 ( 一 ) 為 佳, 蓋 從 條 文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而 非 觸 犯 普 通 刑 法 來 分 析, 軍 法 與 普 通 刑 法 是 處 於 相 對 性 地 位, 此 時 的 特 別 刑 法 ( 如 洗 錢 防 制 法 ) 被 包 含 在 本 條 文 的 普 通 刑 法 範 疇 當 中 ; 若 採 解 釋 ( 二 ), 是 將 普 通 刑 法 分 又 為 刑 法 與 特 別 刑 法, 卻 沒 有 理 由 將 普 通 刑 法 切 分 為 兩 者 而 僅 存 刑 法 ( 母 法 ) 與 軍 法 相 對 因 此, 本 文 採 第 ( 一 ) 種 說 法, 故 而 洗 錢 防 制 法 的 犯 罪 行 為 並 非 被 排 除 在 本 協 定 適 用 之 外 因 此, 當 洗 錢 犯 罪 發 生 而 必 須 依 賴 美 國 給 予 司 法 互 助 協 助 調 查 取 證, 或 是 調 查 前 置 犯 罪 的 相 關 事 證 時, 縱 使 不 合 乎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根 據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採 取 原 則 上 排 除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下, 洗 錢 犯 罪 的 司 法 互 助, 就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這 一 點 方 面, 則 無 拒 絕 之 理 六 參 與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之 年 度 報 告 建 議 感 謝 法 務 部 將 參 與 艾 格 蒙 組 織 的 各 年 度 報 告 至 於 網 路 上 令 不 特 定 人 得 共 見 共 聞, 並 給 予 大 眾 對 國 際 會 議 與 參 與 組 織 狀 況 都 能 有 所 了 解, 惟 建 議 此 等 各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的 報 告 內 容 可 以 多 所 著 墨 於 討 論 性 與 具 體 性 內 容, 且 對 具 體 性 內 容 可 以 詳 細 說 明, 而 非 僅 有 臚 列 標 題, 更 避 免 抽 象 性 的 活 動 描 述, 以 增 加 年 度 報 告 的 價 值 性 試 舉 例 與 本 文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的 內 容 : 加 強 與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為 本 年 會 (2003 年 ) 的 重 要 議 題, 大 會 特 別 邀 請 亞 太 地 區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世 界 銀 行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聯 合 國 毒 品 管 制 及 犯 罪 預 防 委 員 會 美 洲 國 家 聯 盟 等 國 際 組 織 提 出 參 與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報 告, 希 各 會 員 國 能 充 分 瞭 解 前 述 國 際 組 織 之 功 能, 加 強 聯 繫 溝 通, 提 昇 各 會 員 國 國 ~116~
7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17 際 合 作 事 項 我 國 應 透 過 艾 格 蒙 聯 盟 進 一 步 與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建 立 關 係, 以 擴 展 我 國 在 國 際 間 的 觸 角 至 於 提 升 內 容 與 具 體 作 法 等 等, 都 沒 有 在 報 告 中 進 一 步 的 指 明, 令 讀 者 有 遺 缺 之 憾 如 果 這 些 內 容 非 應 保 密 事 項, 若 能 多 所 著 墨 於 年 度 會 議 報 告 中, 不 但 增 添 會 議 報 告 內 容 光 彩, 更 可 為 歷 史 紀 錄 見 證, 也 為 國 人 對 反 洗 錢 工 作 的 國 際 合 作 下 更 具 體 的 註 記, 可 也 藉 此 增 進 學 理 與 實 務 的 互 動 交 流 陸 結 論 參 與 國 際 法 洗 錢 組 織 除 有 政 治 性 地 位 與 意 義 外, 對 洗 錢 防 治 有 實 質 利 益, 尤 其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的 情 報 互 通 專 員 訓 練 實 地 評 鑑 立 法 改 善 等, 均 有 利 於 反 洗 錢 運 作 FATF 組 織 並 非 實 際 從 事 個 案 的 洗 錢 查 緝 防 治 工 作, 但 是 本 組 織 對 於 反 洗 錢 運 作 有 著 指 導 性 原 則 與 領 導 性 地 位, 尤 其 該 四 十 點 建 議 雖 然 抽 象, 卻 對 各 成 員 國 與 非 成 員 國 的 內 國 立 法 有 著 莫 大 的 影 響 力, 且 本 組 織 也 據 此 四 十 點 原 則 開 發 出 實 地 評 鑑 反 洗 錢 工 作 的 具 體 標 準, 以 確 立 各 國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了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內 容, 並 且 針 對 反 洗 錢 工 作 的 不 合 作 國 家 以 及 地 區 提 出 黑 名 單 供 各 國 參 考, 並 定 期 更 新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名 單 我 國 目 前 雖 非 FATF 成 員 國, 卻 是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與 艾 格 蒙 組 織 的 會 員 國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係 1998 年 依 據 聯 合 國 公 約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即 FATF) 建 議 所 成 立 之 區 域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本 組 織 要 求 會 員 國 持 續 改 善 至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與 及 2004 年 評 鑑 方 法 論 之 國 際 標 準 相 符 合, 且 承 辦 的 評 鑑 員 訓 練 會 議, 是 由 FATF 派 遣 相 關 專 家 至 會 員 國 講 授 FATF 之 各 項 建 議 及 評 鑑 程 序, 評 鑑 未 通 過 者 則 被 發 布 為 黑 名 單 ~117~
72 118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層 歸 納 二 十 三 種 洗 錢 樣 態 提 供 會 員 國 參 考 摘 錄 如 下 : 一 貪 污 洗 錢 (Association with corruption) 二 外 幣 兌 換 (Currency exchanges/cash conversion) 三 現 金 挾 帶 (Cash couriers/currency smuggling) 四 批 次 移 轉 (Structuring/smurfing) 五 利 用 信 用 卡 六 支 票 及 保 單 (credit cards, cheques, promisory notes ) 七 易 購 等 價 商 品 ( 寶 石 貴 金 屬 )(gems, precious metals, etc) 八 易 購 等 值 資 產 ( 不 動 產 賽 馬 交 通 工 具 )(real estate, race horses, vehicles, etc) 九 以 物 易 物 (barter) 十 電 匯 (Wire transfers) 十 一 地 下 通 匯 (underground banking/alternative remittance services) 十 二 貿 易 洗 錢 (Trade-based ML/TF) 十 三 賭 博 活 動 ( 觀 光 賭 場 賽 馬 網 路 賭 博 )(Gaming activities) 十 四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NPOs) 十 五 投 資 資 本 市 場 (capital markets) 十 六 以 商 業 投 資 隱 匿 (business investment) 十 七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shell company) ~118~
7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19 十 八 利 用 海 外 銀 行 及 企 業 (offshorebanks/businesses) 十 九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nominees) 二 十 利 用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foreignbank accounts) 廿 一 使 用 偽 變 造 文 件 (fraud/false identification) 廿 二 守 門 員 犯 罪 模 式 (gatekeepers) 廿 三 利 用 新 興 付 款 方 式 (New Payment technologies) 我 國 今 年 與 去 年 都 是 艾 格 蒙 組 織 中 5 個 工 作 小 組 中 的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組 成 員, 負 責 審 核 新 入 會 申 請 國 之 資 格, 輔 導 其 符 合 艾 格 蒙 入 會 標 準 艾 格 蒙 組 織 係 以 情 治 單 位 為 其 成 員, 主 要 工 作 是 洗 錢 情 資 交 換 2001 年 6 月 本 組 織 公 布 情 資 交 換 原 則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2001) 及 情 資 交 換 最 佳 實 務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兩 項 內 容, 提 供 會 員 國 情 資 交 換 的 指 導 方 針 若 各 國 的 情 資 交 換 以 必 須 有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為 前 提 者, 係 不 符 艾 格 蒙 組 織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艾 格 蒙 組 織 對 於 未 遵 艾 格 蒙 定 義 的 會 員 國 予 以 停 權 處 分 停 權 的 效 果 是 不 再 給 予 相 關 反 洗 錢 的 資 訊, 亦 不 提 供 國 際 合 作 洗 錢 防 制 除 應 致 力 於 司 法 互 助 合 作 外, 尚 須 有 國 際 公 約 與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簽 署 配 合, 我 國 致 力 於 與 外 國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引 渡 條 約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資 訊 交 換 等, 例 如 : 與 美 國 及 荷 屬 阿 魯 巴 簽 署 反 洗 錢 備 忘 錄 與 巴 拉 圭 簽 署 反 洗 錢 合 作 備 忘 錄 等 等 洗 錢 防 治 之 國 際 合 作 固 然 重 要, 其 偵 查 與 防 治 的 方 法 亦 須 合 法, 其 所 依 據 的 法 規 也 應 合 法 因 此, 本 文 探 討 幾 項 相 關 議 題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本 為 司 法 互 助 之 原 則, 是 否 得 因 洗 錢 防 治 工 作 而 有 所 偏 廢?FATF 第 37 項 建 議 中 拋 棄 此 原 則 本 文 研 究 認 為, 採 用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屬 政 策 性 問 題, 無 絕 對 定 論, 簽 署 國 若 願 意 拋 棄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似 無 不 可 ~119~
74 120 FATF 第 36 項 建 議 第 40 項 建 議 第 36 項 建 議 方 法 論 的 評 斷 具 體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FATF 建 議 書 與 方 法 論 ), 以 及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都 認 為, 不 得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人 士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但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不 是 公 務 員, 若 無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而 將 客 戶 資 料 外 洩, 不 但 無 法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條 之 規 定, 其 洩 密 之 證 據 亦 不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據 此, 該 深 思 探 討 的 是, 是 否 應 該 為 了 調 查 洗 錢 犯 罪 而 將 隱 私 權 ( 人 權 ) 保 障 置 於 偵 查 之 後? 又 縱 使 法 律 上 規 定 銀 行 行 員 的 通 報 義 務 不 涉 洩 密 罪, 如 果 洗 錢 通 報 行 為 被 濫 用, 在 實 務 上 將 無 法 或 難 以 舉 證 據 此, 在 立 法 規 範 銀 行 行 員 均 有 通 報 之 義 務 下, 應 將 可 疑 資 金 的 不 明 確 法 律 概 念 以 立 法 確 定 其 具 體 範 圍, 避 免 假 通 報 之 名 行 恣 意 之 實 我 國 沒 有 協 定 的 前 提 下, 關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相 關 規 定, 法 務 部 通 常 透 過 民 國 52 年 4 月 公 佈 實 施 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之 缺 點 在 於 內 容 過 於 概 括, 其 規 定 受 託 調 查 證 據 時, 應 依 據 我 國 民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卻 未 規 定 向 外 國 請 求 協 助 時 應 適 用 何 種 程 序, 或 是 否 得 載 明 適 用 何 種 執 行 程 序, 除 非 忽 視 或 完 全 不 採 取 延 伸 裁 判 權 概 念, 否 則 若 為 法 規 全 面 性 起 見, 參 酌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是 一 國 司 法 機 關 為 他 國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的 刑 事 訴 訟 活 動, 提 供 幫 助 合 作 或 便 利 之 理 念, 似 應 改 為 雙 面 法 則 為 當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之 國 際 合 作, 除 了 依 據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外, 配 合 執 行 的 法 規 尚 有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關 於 司 法 人 員 是 否 得 在 他 國 境 內 調 查 取 證? 取 證 方 式 為 何? 得 否 允 許 他 國 司 法 人 員 在 我 國 境 內 調 查? 調 查 應 遵 守 程 序 為 何? 有 無 強 制 處 分 權? 為 第 一 次 司 法 協 助 或 屬 於 第 二 次 司 法 協 助? 協 助 的 程 序 是 否 以 受 請 求 國 為 準? 請 求 國 請 求 後, 受 請 求 國 是 否 應 遵 守 請 求 國 的 內 國 法 所 規 範 之 程 序? 取 證 方 式 與 取 得 結 果 應 否 保 密? 所 取 得 之 證 據 資 料 有 無 用 途 限 制? 取 證 所 得 證 據 資 料 是 否 應 經 受 請 求 國 認 證 或 公 證? 費 用 之 計 算 為 何? 協 助 事 項 的 範 圍 為 何? 是 否 包 含 涉 外 刑 事 判 決 承 認 與 執 行 之 相 關 問 題? 於 取 證 時 應 由 請 求 國 人 員 執 行 或 受 請 求 國 人 員 執 行? 施 行 時 有 無 強 制 處 分 權? 應 否 命 證 人 具 ~120~
7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21 結? 有 無 拒 絕 證 言 權? 證 人 有 無 不 自 證 己 罪 之 權 利?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皆 未 規 範 於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和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中 因 此, 在 沒 有 其 他 協 定 之 下,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和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是 非 不 得 已 之 方 式, 最 好 的 辦 法, 還 是 與 外 國 直 接 簽 署 協 定, 或 者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取 得 協 助 我 國 與 美 國 曾 簽 署 協 定 駐 美 國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與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間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 簡 稱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的 相 對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之 規 定 在 刑 事 法 領 域 是 一 項 很 大 的 突 破, 顯 示 了 國 與 國 之 間 不 再 堅 守 主 權 至 上, 展 現 充 分 的 相 互 禮 讓 主 權 之 誠 意 另 外,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協 助 行 為 設 有 限 制, 該 協 定 第 4 條 規 定 之 目 的, 若 單 純 是 為 了 排 除 軍 法 適 用, 文 字 上 只 要 規 定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就 可 以, 為 何 還 要 規 定 為 所 涉 行 為 係 觸 犯 軍 法 而 非 觸 犯 普 通 刑 法? 所 以 在 目 前 的 規 定 下, 洗 錢 防 制 法 算 不 算 普 通 刑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有 刑 罰 規 定, 算 不 算 普 通 刑 法? 會 造 成 行 政 與 司 法 裁 量 空 間 很 大 ; 本 文 認 為, 條 文 中 所 稱 之 普 通 刑 法 範 圍, 解 釋 上 應 包 括 洗 錢 防 制 法 最 後, 感 謝 法 務 部 將 參 與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的 各 年 度 報 告 上 網, 令 不 特 定 人 得 共 見 共 聞, 並 給 予 大 眾 對 國 際 會 議 與 參 與 組 織 狀 況 都 能 有 所 了 解, 惟 建 議 此 等 各 年 度 國 際 會 議 的 報 告 內 容 可 以 多 所 著 墨 於 討 論 性 與 具 體 性 內 容, 且 對 具 體 性 內 容 可 以 詳 細 說 明, 而 非 僅 有 臚 列 標 題, 更 避 免 抽 象 性 的 活 動 描 述 而 已 ~121~
76 122 附 件 一 1. Recommendation 35 of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countries should take immediate steps to become party to and implement fully the Vienna Convention, the Palermo Convention, and the 1999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untries are also encouraged to ratify and implement other relev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1990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the Proceeds from Crime and the 2002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against Terrorism.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2. Recommendation 36 : Countries should rapidly, constructively and effectively provide the widest possible range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relation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vestigations, prosecutions, and related proceedings. In particular, countries should:(a) Not prohibit or place unreasonable or unduly restrictive conditions on the provision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b) Ensure that they have clear and efficient processes for the execution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requests.(c)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sole ground that the offence is also considered to involve fiscal matters. (d)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grounds that laws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maintain secrecy or confidentiality. Countries should ensure that the powers of their competent authorities required under Recommendation 28 are also available for use in response to requests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nd if consistent with their domestic framework, in response to direct requests from foreign judicial or law ~122~
7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23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to domestic counterparts. To avoid 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devising and applying mechanisms for determining the best venue for prosecution of defendant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n cases that are subject to prosecution in more than one country.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3. Recommendation 37:Countri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rende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notwithstanding the absence of dual criminality. Where dual criminality is required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r extradition, that requirement should be deemed to be satisfi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both countries place the offence within the same category of offence or denominate the offence by the same terminology, provided that both countries criminalise the conduct underlying the offence.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4. Recommendation 38:There should be authority to take expeditious action in response to requests by foreign countries to identify, freeze, seize and confiscate property laundered, proceeds from money laundering or predicate offences, instrumentalities used in or intended for use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se offences, or property of corresponding value. There should also be arrangements for co-ordinating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proceedings, which may include the sharing of confiscated assets.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123~
78 Recommendation 39:Countries should recognise money laundering as an extraditable offence. Each country should either extradite its own nationals, or where a country does not do so solely on the grounds of nationality, that country shoul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untry seeking extradition, submit the case without undue delay to its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the purpose of prosecution of the offences set forth in the request. Those authorities should take their decision and conduct their proceedings in the same manner as in the case of any other offence of a serious nature under the domestic law of that country.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should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in particular on procedural and evidentiary aspects,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of such prosecutions. Subject to their legal frameworks, countries may consider simplifying extradition by allowing direct transmission of extradition requests between appropriate ministries, extraditing persons based only on warrants of arrests or judgements, and/or introducing a simplified extradition of consenting persons who waive formal extradition proceedings.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6. Recommendation 40 : Countries should ensure that their competent authorities provide the widest possible rang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their foreign counterparts. There should be clear and effective gateways to facilitate the prompt and constructive exchange directly between counterparts, either spontaneously or upon request,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both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underlying predicate offences. Exchanges should be permitted without unduly restrictive conditions. In particular: (a)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ould not refuse a request for assistance on the sole ground that the request is also considered to involve fiscal matters. (b) Countries should not invoke laws that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124~
7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25 maintain secrecy or confidentiality as a ground for refusing to provide co-operation. (c)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ould be able to conduct inquiries; and where possible, investigations; on behalf of foreign counterparts. Where the ability to obtain information sought by a foreign competent authority is not within the mandate of its counterpart, countries are also encouraged to permit a prompt and constructiv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with non-counterparts. Co-operation with foreign authorities other than counterparts could occu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hen uncertain about the appropriate avenue to follow, competent authorities should first contact their foreign counterparts for assistance. Countries should establish controls and safeguards to ensure that information exchang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is used only in an authorised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ir obligations concerning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y,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had incorporated the amendment of ). ~125~
80 126 附 件 二 Interpretative Note to Recommendation 1. Interpretative Note to Recommendation 38:Countries should consider:(a) Establishing an asset forfeiture fund in its respective country into which all or a portion of confiscated property will be deposited for law enforcement, health, education, or other appropriate purposes.(b) Taking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nable it to share among or between other countries confiscated property, in particular, when confiscation i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 result of co-ordinated law enforcement actions. 2.Interpretative Note to Recommendation 40: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commendation: Counterparts refers to authorities that exercise similar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ctions. Competent authority refers to all administr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concerned with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cluding the FIU and supervisors. 2.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competent authority involved and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co-operation, different channels can be appropriate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Examples of mechanisms or channels that are used to exchange information include: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r arrangements,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exchanges on the basis of reciprocity, or through appropriate international or regional organisations. However, this Recommendation is not intended to cover co-operation in relation to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r extradition. 3. The reference to indirect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with foreign authorities other than counterparts covers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passes from the foreign authority through one or more ~126~
8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27 domestic or foreign authorities before being received by the requesting authorit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that requests the information should always make it clear for what purpose and on whose behalf the request is made. 4. FIUs should be able to make inquiries on behalf of foreign counterparts where this could be relevant to an analysis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t a minimum, inquiries should include:searching its own databases, which would includ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 Searching other databases to which it may have direct or indirect access, including law enforcement databases, public databases, administrative databases and commercially available databases. Where permitted to do so, FIUs should also contact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obtain relevant information. ~127~
82 128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份 2008 年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年 會 書 面 國 家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11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6 年 第 1 次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4 月 4 日 吳 俊 毅, 對 抗 貪 污 以 及 洗 錢 的 國 際 規 範 轉 換 成 國 內 法 的 可 能 性 與 批 評, 法 學 論 叢 第 3 卷 第 1 期, 第 頁,2007 年 12 月 吳 景 芳,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基 本 原 則 之 探 討,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23 卷 第 2 期, 第 頁,1994 年 6 月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四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過 渡 時 期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7 月 10 日 法 務 通 訊 第 2078 期 第 1 版,2002 年 4 月 4 日 法 務 部 調 查 局,90 年 洗 錢 工 作 年 報, 法 務 部 出 版,2009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年, mlpc/mlpc04.htm 邵 沙 平,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武 漢 大 學 出 版,1998 年 柯 葛 壯,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刑 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1999 年 馬 漢 寶, 國 際 私 法 總 論, 作 者 自 版,1990 年 高 銘 暄 趙 秉 志 主 編, 中 國 區 際 刑 法 與 刑 事 司 法 協 助 研 究, 法 律 出 版 社 中 國 方 正 出 版 社,2000 年 5 月 崔 昇 祥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二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4 年 7 月 12 日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128~
8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29 葉 盛 茂 汪 忠 一 詹 德 恩,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2 年 8 月 7 日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葉 盛 茂 莊 銘 汪 忠 一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三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5 年 7 月 20 日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鄒 求 強,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7 年 春 季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3 月 20 日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五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會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7 月 5 日 劉 鐵 錚 陳 榮 傳, 國 際 私 法 論, 三 民 書 局,2006 年 蔣 淑 芬,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與 洗 錢 防 制 國 際 合 作 之 探 討, 律 師 雜 誌, 第 320 期, 第 頁,2006 年 5 月 蔡 佩 芬,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關 於 譽 外 取 證 之 規 範,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87 期, 第 頁,2005 年 10 月 賴 來 焜, 當 代 國 際 私 法 學 之 構 造 論 建 立 以 連 結 因 素 為 中 心 之 理 論 體 系, 三 民 書 局,2002 年 謝 立 功, 防 制 兩 岸 毒 品 走 私 之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研 究, STUDY/1.doc 謝 立 功, 兩 岸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之 規 劃 試 擬 兩 岸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草 案, html 謝 立 功, 掃 除 黑 金 的 新 思 維 - 防 制 洗 錢,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第 39 期,2002 年 2 月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11 屆 年 會 (APG Annual ~129~
84 130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第 頁,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2008 年 9 月 ntent_ htm 國 際 合 作 e?mid= DEtMWMzZi00YzlmLWE5YjUtZWIwNmE4ZWVhNDczgI2I0i6wNG msm6tcbqgikg2yhxc1)s(40cxck45xuz1on55a21sun45))/is/dotnet/sho warticle.aspx?id=7598&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 英 文 部 份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nnual Report,1 July June 2008(incorporating outcomes from 11th Annual Meeting in July 2008).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dataoecd/16/54/ pdf Information Paper o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nd the Egmont Group, 2004, oct_2004.pdf ~130~
8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131 Interpretive Note Concerning The Egmont Definition Of 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egmont_final_interpretive.pdf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or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Cases The Hague, 13 June Statement Of Purpose Of the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Guernsey, 23rd June egmont_docs/statement_of_purpose.pdf _1_1_1_1,00.html#Interpretative_Note_to_r_ _1_1_1_1,00.html#Legal_Systems 20_1_1_1_1,00.html 188_1_1_1_1,00.html#FATF_Associate_Members ~131~
86 132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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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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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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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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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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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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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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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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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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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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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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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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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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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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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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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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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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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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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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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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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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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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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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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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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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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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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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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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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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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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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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