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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零 稅 率 相 關 規 定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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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零 稅 率 相 關 規 定 介 紹 營 #7 條 ( 零 稅 率 ) 下 列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零 : 一 外 銷 貨 物 二 與 外 銷 有 關 之 勞 務, 或 在 國 內 提 供 而 在 國 外 使 用 之 勞 務 三 依 法 設 立 之 免 稅 商 店 銷 售 與 過 境 或 出 境 旅 客 之 貨 物 四 銷 售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五 國 際 間 之 運 輸 但 外 國 運 輸 事 業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經 營 國 際 運 輸 業 務 者, 應 以 各 該 國 對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運 輸 事 業 予 以 相 等 待 遇 或 免 徵 類 似 稅 捐 者 為 限 六 國 際 運 輸 用 之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遠 洋 漁 船 七 銷 售 與 國 際 運 輸 用 之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遠 洋 漁 船 所 使 用 之 貨 物 或 修 繕 勞 務 八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銷 售 與 課 稅 區 營 業 人 未 輸 往 課 稅 區 而 直 接 出 口 之 貨 物 九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銷 售 與 課 稅 區 營 業 人 存 入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或 海 關 管 理 之 保 稅 倉 庫 物 流 中 心 以 供 外 銷 之 貨 物 營 細 #7 條 本 法 第 六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及 第 七 條 第 九 款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之 區 內 事 業, 指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設 立 之 區 內 事 業 二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內 之 園 區 事 業, 指 依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設 立 之 園 區 事 業 三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內 之 園 區 事 業, 指 依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經 核 准 進 駐 之 園 區 事 業 四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指 依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設 立 之 自 由 港 區 事 業 五 保 稅 工 廠, 指 依 海 關 管 理 保 稅 工 廠 辦 法 規 定, 經 海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保 稅 工 廠 六 保 稅 倉 庫, 指 依 保 稅 倉 庫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經 海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保 稅 倉 庫 七 物 流 中 心, 指 依 物 流 中 心 貨 物 通 關 辦 法 規 定, 經 海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物 流 中 心 營 細 #7-1 本 法 第 五 條 所 稱 保 稅 貨 物 及 第 七 條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所 稱 貨 物, 指 經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登 列 於 經 海 關 驗 印 之 有 關 帳 冊 或 以 電 腦 處 理 之 帳 冊, 以 備 監 管 海 關 查 核 之 貨 物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四 款 所 稱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指 供 經 核 准 在 保 稅 區 內 從 事 保 稅 貨 物 之 貿 易 倉 儲 物 流 貨 櫃 ( 物 ) 之 集 散 轉 口 轉 運 承 攬 運 送 報 關 服 務 組 裝 重 整 包 裝 修 理 裝 配 加 工 製 造 檢 驗 測 試 展 覽 技 術 服 務 及 其 他 經 核 准 第 1 頁 1

4 經 營 業 務 所 使 用, 或 供 外 銷 使 用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款 所 稱 課 稅 區, 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保 稅 區 以 外 之 其 他 地 區 釋 示 函 令 #1 專 營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將 符 合 免 稅 規 定 之 貨 物 外 銷 者, 其 進 項 稅 額 可 否 申 報 扣 抵 並 辦 理 退 稅 說 明 : 二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外 銷 貨 物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零 ; 同 法 第 3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營 業 人 因 銷 售 第 7 條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貨 物 而 溢 付 之 營 業 稅, 應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後 退 還 之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貨 物, 尚 無 應 稅 或 免 稅 之 限 制 另 專 營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將 符 合 免 稅 規 定 之 部 分 貨 物 直 接 外 銷, 因 可 適 零 稅 率 即 具 兼 營 營 業 人 身 分, 無 論 該 營 業 人 有 無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申 請 財 政 部 核 准 放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其 相 關 之 進 項 稅 額 均 應 依 兼 營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額 計 算 辦 法 及 前 揭 營 業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扣 抵 或 退 還 (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89/03/21 台 稅 二 發 字 第 號 ) #2 購 置 國 內 使 用 之 模 具 所 取 得 之 外 匯 收 入 不 適 用 零 稅 率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單, 約 定 製 造 新 產 品 之 模 具 費, 由 國 外 客 戶 負 擔, 因 模 具 係 在 國 內 使 用, 並 未 出 口, 其 依 約 定 匯 入 供 購 置 模 具 之 外 匯 收 入, 不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規 定, 模 具 製 造 商 製 售 模 具, 係 屬 另 一 銷 售 行 為, 兩 者 均 應 分 別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依 規 定 徵 收 率 5% 課 徵 營 業 稅, 尚 無 代 收 代 付 之 適 用 ( 財 政 部 75/10/02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3 免 稅 區 製 造 外 銷 品 所 使 用 之 模 具 出 售 取 得 之 外 匯 收 入 適 用 零 稅 率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外 銷 事 業 ( 編 者 註 : 現 為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區 內 事 業 ) 及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園 區 事 業 接 受 國 外 訂 單, 並 於 國 內 自 製 或 購 買 產 製 該 訂 單 貨 品 所 需 之 模 具 再 銷 售 與 國 外 客 戶, 該 模 具 雖 未 出 口, 但 係 經 國 外 客 戶 同 意 無 償 留 供 製 造 所 訂 購 產 品 之 用, 且 不 准 流 往 區 外 使 用, 則 區 內 廠 商 銷 售 模 具 取 得 之 外 匯 收 入, 准 憑 交 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模 具 買 賣 使 用 借 貸 契 約 書 ) 及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之 憑 證 影 本 申 請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82/08/2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4 銷 售 國 外 客 戶 模 具 而 在 課 稅 區 使 用 者 其 外 匯 收 入 不 適 用 零 稅 率 依 本 部 82/08/2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外 銷 事 業 ( 編 者 註 : 現 為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區 內 事 業 ) 及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園 區 事 業 銷 售 與 國 外 客 戶 而 在 區 內 供 製 造 該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產 品 所 使 用 之 模 具, 若 該 模 具 確 係 在 區 內 使 用, 則 區 內 事 業 依 約 定 取 得 銷 售 模 具 之 外 匯 收 入, 營 業 稅 准 予 適 用 零 稅 率 本 案 使 用 模 具 生 產 製 造 該 訂 單 產 第 2 頁 2

5 品 所 需 原 料 之 原 料 供 應 廠 商 非 屬 免 稅 出 口 區 ( 編 者 註 : 現 為 加 工 出 口 區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或 保 稅 工 廠 等 免 稅 區 內 之 營 業 人, 該 模 具 既 非 在 免 稅 區 ( 編 者 註 : 現 為 保 稅 區 ) 內 使 用, 則 其 向 國 外 客 戶 收 取 之 模 具 外 匯 收 入 不 適 用 本 部 上 開 函 釋 之 規 定 ( 財 政 部 84/09/0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5 機 器 設 備 售 與 國 外 客 戶 留 在 國 內 產 製 所 訂 產 品 後 報 運 出 口 可 更 正 適 用 零 稅 率 營 業 人 銷 售 機 器 設 備 與 國 外 客 戶, 並 將 機 器 設 備 暫 留 置 國 內 供 該 營 業 人 產 製 該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之 產 品 使 用, 已 按 應 稅 銷 售 額 申 報, 嗣 應 國 外 客 戶 要 求 返 還 該 機 器 設 備, 如 經 查 明 該 機 器 設 備 確 已 報 運 出 口, 其 營 業 稅 准 按 原 申 報 銷 售 額 更 正 適 用 零 稅 率, 並 得 自 該 機 器 設 備 出 口 之 日 起 5 年 內 申 請 退 還 或 留 抵 其 應 納 之 營 業 稅 額 ( 財 政 部 97/01/31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6 園 區 銷 售 機 器 與 國 外 租 賃 公 司 再 租 回 續 用 者 其 外 匯 適 用 零 稅 率 園 區 事 業 公 司, 將 其 自 用 機 器 設 備 出 售 與 國 外 租 賃 公 司, 再 以 售 後 租 回 之 融 資 租 賃 方 式, 將 該 機 器 設 備 留 在 區 內 繼 續 使 用, 則 該 公 司 銷 售 該 機 器 設 備 與 國 外 租 賃 公 司 所 取 得 之 外 匯 收 入, 同 意 比 照 本 部 82/08/2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釋, 准 憑 交 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之 憑 證 影 本 申 請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87/03/2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7 以 快 捷 郵 件 或 陸 空 聯 運 包 裹 外 銷 貨 物 其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茲 將 營 業 人 以 郵 政 快 捷 郵 件 及 陸 空 聯 運 包 裹 遞 送 貨 物 外 銷 申 報 營 業 稅 適 用 零 稅 率 應 辦 理 事 項 分 別 規 定 如 次 :( 一 ) 營 業 人 以 郵 政 快 捷 郵 件 或 陸 空 聯 運 包 裹 寄 送 貨 物 外 銷, 其 價 值 未 逾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款 規 定 限 額, 亦 未 辦 理 報 關 者, 准 憑 郵 局 掣 發 之 快 捷 郵 件 執 據 或 陸 空 聯 運 包 裹 執 據, 於 執 據 上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交 寄 內 容 ( 內 裝 何 物 ) 欄, 分 別 填 明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貨 物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日 期 號 碼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或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及 交 寄 物 品 之 名 稱 數 量 及 其 價 值 之 金 額, 做 為 申 報 外 銷 貨 物 營 業 稅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營 業 人 對 上 項 執 據 正 本 如 須 保 存, 未 便 檢 送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者, 可 以 影 本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或 加 蓋 戳 記 作 為 申 報 外 銷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營 業 人 如 係 無 償 郵 寄 贈 送 貨 樣 ( 交 寄 時 執 據 上 已 寫 明 樣 品 無 商 業 價 值 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 者, 依 本 部 75 年 12 月 29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但 事 後 如 收 到 國 外 寄 達 貨 款 者, 營 業 人 仍 應 於 收 款 時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該 項 銷 售 額 如 欲 申 報 營 業 稅 適 用 零 稅 率, 得 以 郵 局 所 掣 發 之 國 際 包 裹 執 據 郵 政 快 捷 郵 件 執 據 或 陸 空 聯 運 第 3 頁 3

6 包 裹 執 據 影 本 填 妥 規 定 事 項, 並 檢 附 原 始 外 匯 收 入 款 憑 證 ( 如 支 票 本 票 匯 票 或 銀 行 對 帳 單 等 ) 影 本,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適 用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78/02/16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財 政 部 101/05/2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補 充 自 100 年 6 月 22 日 起, 營 業 人 外 銷 貨 物 委 由 郵 政 機 構 出 口, 其 離 岸 價 格 超 過 新 臺 幣 5 萬 元 者, 應 報 經 海 關 出 口 並 免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營 業 稅 適 用 零 稅 率 說 明 : 依 行 政 院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 臺 財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1 款 規 定 : 外 銷 貨 物 除 報 經 海 關 出 口, 免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外, 委 由 郵 政 機 構 或 依 快 遞 貨 物 通 關 辦 法 規 定 經 海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快 遞 業 者 出 口 者, 其 離 岸 價 格 在 新 臺 幣 5 萬 元 以 下, 為 郵 政 機 構 或 快 遞 業 者 掣 發 之 執 據 影 本 ; 其 離 岸 價 格 超 過 新 臺 幣 5 萬 元, 仍 應 報 經 海 關 出 口, 免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為 免 影 響 營 業 人 權 益, 爰 請 依 主 旨 辦 理 ( 財 政 部 100/06/23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8 外 銷 貨 物 由 組 合 廠 商 辦 理 報 關 出 口 者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主 旨 : 營 業 人 外 銷 之 貨 物, 經 國 外 客 戶 指 定 將 該 外 銷 之 貨 物 交 付 與 國 內 保 稅 廠 商 或 其 他 廠 商 組 合 併 裝 後, 由 組 合 廠 商 辦 理 報 關 出 口, 可 於 該 項 貨 物 實 際 出 口 後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檢 具 有 關 出 口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說 明 : 營 業 人 ( 甲 ) 外 銷 貨 物, 經 國 外 客 戶 指 定 將 該 外 銷 之 貨 物 交 付 與 國 內 保 稅 廠 商 或 其 他 廠 商 ( 乙 ) 組 合 併 裝 後, 由 乙 廠 商 報 關 出 口, 營 業 人 ( 甲 ) 外 銷 貨 物 之 銷 售 額 應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之 時 限, 為 兼 顧 事 實, 可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應 於 送 貨 時, 取 具 經 乙 廠 商 簽 收 之 送 貨 單 或 由 乙 廠 商 出 具 註 明 收 到 貨 物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金 額, 係 接 受 國 外 廠 商 委 託 組 合 裝 配 字 樣 之 收 貨 憑 證, 以 備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貨 物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財 政 部 77/09/17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9 外 銷 前 收 取 預 收 款 並 開 立 發 票 者 其 零 稅 率 證 明 文 件 主 旨 : 營 業 人 生 產 遊 艇 外 銷, 在 尚 未 交 貨 輸 出, 取 得 經 海 關 驗 證 之 輸 出 許 可 證 或 出 口 報 單 前 其 預 收 之 外 匯 收 入, 既 已 先 行 開 立 發 票, 可 暫 先 驗 憑 國 外 客 戶 簽 定 之 合 約 書 與 匯 入 匯 款 通 知 書 或 外 匯 水 單 適 用 零 稅 率 說 明 : 三 營 業 人 如 因 外 銷 貨 物 之 產 製 期 間 較 長, 在 取 得 經 海 關 驗 證 之 輸 出 許 可 證 或 出 口 報 單 前, 已 就 預 收 貨 款 部 分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貨 物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為 兼 顧 事 實, 同 意 照 主 旨 辦 理 ( 財 政 部 81/06/01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第 4 頁 4

7 #10 貨 櫃 外 銷 如 報 關 前 已 交 貨 收 款 者 准 於 收 款 時 開 立 發 票 適 用 零 稅 率 主 旨 : 公 司 外 銷 冷 凍 貨 櫃, 因 其 行 業 性 質 特 殊, 致 雖 已 交 貨 收 款, 但 尚 未 報 關 出 口, 可 否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乙 案, 准 其 就 已 收 取 之 外 匯 款,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說 明 : 二 本 案 該 公 司 外 銷 之 冷 凍 貨 櫃, 如 確 已 交 貨 收 款, 在 尚 未 報 關 出 口 前, 准 於 收 款 時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按 非 經 海 關 出 口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方 式,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貨 櫃 買 賣 合 約 書 匯 入 匯 款 通 知 書 或 外 匯 水 單 等 )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三 惟 為 防 杜 流 弊, 稽 徵 機 關 可 視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予 以 專 冊 列 管, 俟 該 公 司 報 關 出 口 後, 再 憑 海 關 提 供 之 出 口 資 料 辦 理 銷 案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貨 物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財 政 部 83/12/19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11 外 銷 貨 物 經 申 報 銷 售 額 後 追 加 貨 款 部 分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營 業 人 外 銷 貨 物 報 經 海 關 出 口 並 已 申 報 銷 售 額, 嗣 後 因 故 須 向 國 外 客 戶 追 加 貨 款 ( 惟 品 名 數 量 不 變 ) 者, 則 該 追 加 貨 款 部 分 應 依 規 定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得 檢 附 交 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原 出 口 報 單 原 開 立 之 統 一 發 票 及 另 開 立 之 追 加 貨 款 發 票 影 本 等 ),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貨 物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 財 政 部 84/11/22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12 園 區 事 業 外 銷 貨 物 經 保 稅 工 廠 加 工 再 出 口 者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園 區 事 業 外 銷 貨 物, 經 國 外 客 戶 指 定 將 該 貨 物 交 付 與 國 內 保 稅 工 廠 加 工 後, 再 由 加 工 廠 商 辦 理 報 關 出 口 者, 園 區 事 業 可 於 該 項 外 銷 貨 物 交 付 加 工 後, 檢 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海 關 核 發 之 P2 報 單 等 )( 編 者 註 : 現 為 B2 報 單 ) 申 報 適 用 營 業 稅 零 稅 率 並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財 政 部 87/07/15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13 保 稅 區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保 稅 貨 物 依 其 指 示 運 交 課 稅 區 買 受 人 如 取 得 外 匯 者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一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保 稅 貨 物, 並 依 其 指 示 將 該 保 稅 貨 物 運 交 指 定 之 國 內 課 稅 區 買 受 人, 且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其 營 業 稅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二 至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非 保 稅 貨 物 或 課 稅 區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貨, 並 依 其 指 示 將 貨 物 運 交 指 定 之 國 內 課 稅 區 買 受 人 者, 仍 應 依 5% 稅 率 課 徵 營 業 稅 ( 財 政 部 91/06/06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財 政 部 96/06/29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財 政 部 第 5 頁 5

8 101/05/2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14 營 業 人 接 受 訂 貨 後 依 指 示 將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可 否 適 用 零 稅 率 釋 疑 一 營 業 人 ( 包 括 課 稅 區 及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依 該 國 外 客 戶 指 示 將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且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其 營 業 稅 准 予 適 用 零 稅 率 二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內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依 該 國 內 客 戶 指 示 將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者, 除 符 合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4 款 及 第 9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者 外, 仍 應 依 法 課 徵 營 業 稅 ( 財 政 部 96/06/29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財 政 部 101/05/2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15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貨 並 依 指 示 交 物 流 中 心 如 符 零 稅 率 要 件 得 免 開 發 票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並 依 指 示 交 與 物 流 中 心, 如 符 合 財 政 部 96 年 6 月 2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第 1 點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規 定 者, 按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應 可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予 國 外 客 戶 (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96/08/31 台 稅 二 發 字 第 號 書 函 ) #16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晶 圓 依 指 示 交 與 國 內 課 稅 區 廠 商 封 裝 測 試 並 由 該 課 稅 區 廠 商 報 關 出 口 之 交 易 型 態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規 定 主 旨 :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晶 圓, 依 該 客 戶 指 示 交 與 國 內 課 稅 區 廠 商 封 裝 測 試 並 由 該 課 稅 區 廠 商 報 關 出 口 之 交 易 型 態, 上 開 貨 物 如 確 已 出 口, 其 銷 售 額 可 憑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說 明 : 二 旨 揭 公 司 可 於 貨 物 實 際 出 口 之 當 期,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貨 物 已 出 口 之 文 件 ( 如 國 外 客 戶 訂 單 影 本 經 國 內 課 稅 區 廠 商 簽 收 之 送 貨 單 貨 物 報 關 出 口 之 報 單 外 匯 收 入 證 明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前 揭 送 貨 單 除 註 明 貨 物 品 名 規 格 及 數 量 外, 應 註 記 本 批 貨 物 係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委 託 交 付 公 司 封 裝 測 試, 封 裝 測 試 完 成 後, 除 未 符 良 率 之 貨 物 經 國 外 客 戶 付 款 並 指 示 免 予 報 運 出 口 者 外, 將 辦 理 報 關 出 口 字 樣, 以 備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 財 政 部 97/12/25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17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一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依 其 指 示 將 該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且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1 款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4 條 第 第 6 頁 6

9 32 款 ( 編 者 註 : 現 行 條 文 第 4 條 第 33 款 ) 及 本 部 96 年 6 月 2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第 1 點 規 定, 其 銷 售 額 適 用 零 稅 率 並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上 開 貨 物 交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如 經 報 關 程 序 者, 應 於 發 貨 當 期 檢 附 國 外 客 戶 之 訂 購 單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之 收 貨 單 貨 物 報 關 進 入 保 稅 區 之 報 單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如 未 經 報 關 程 序 者, 應 於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當 期 檢 附 國 外 客 戶 之 訂 購 單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之 收 貨 單 外 匯 收 入 證 明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二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保 稅 貨 物, 依 其 指 示 將 該 保 稅 貨 物 交 與 課 稅 區 營 業 人, 且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依 本 部 91 年 6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第 1 點 規 定, 其 銷 售 額 適 用 零 稅 率, 除 應 檢 附 課 稅 區 營 業 人 之 收 貨 單 外, 其 餘 證 明 文 件 比 照 前 點 規 定 辦 理 ( 財 政 部 98/08/19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18 三 角 貿 易 得 按 信 用 狀 收 付 差 額 開 立 發 票 適 用 零 稅 率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收 取 該 國 外 客 戶 開 立 信 用 狀 為 保 證, 洽 由 辦 理 外 匯 銀 行 另 行 開 立 信 用 狀, 而 由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直 接 對 首 開 國 外 客 戶 交 貨 者, 該 營 業 人 得 按 收 付 信 用 狀 之 差 額, 視 為 佣 金 或 手 續 費 收 入 列 帳 後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勞 務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並 依 照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75/07/29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財 政 部 77/09/17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2-8 多 角 貿 易 如 何 開 立 發 票 及 取 證 適 用 零 稅 率 釋 示 主 旨 : 營 業 人 經 營 多 角 貿 易 應 如 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暨 取 具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以 適 用 零 稅 率 一 案 說 明 : 二 國 內 甲 公 司 接 獲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轉 向 國 內 乙 公 司 訂 貨, 乙 公 司 復 轉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訂 貨, 並 委 由 該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直 接 對 首 開 國 外 客 戶 交 貨 之 多 角 貿 易 型 態, 應 如 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暨 適 用 零 稅 率, 茲 補 充 規 定 如 次 :( 一 ) 甲 公 司 應 依 本 部 79/06/30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按 收 付 款 差 額, 視 為 佣 金 收 入, 開 立 以 國 外 客 戶 為 抬 頭 之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並 檢 附 外 匯 證 明 文 件 甲 公 司 開 立 給 與 乙 公 司 之 訂 貨 文 件 及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乙 公 司 開 立 給 與 甲 公 司 之 商 業 發 票 commercial invoice 甲 公 司 付 款 證 明 文 件 及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交 給 國 外 客 戶 之 提 貨 單 影 本 送 貨 單 影 本 等 )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二 ) 乙 公 司 應 將 其 收 付 差 額 列 為 佣 金 收 入, 並 至 遲 於 收 到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出 貨 單 據 影 本 ( 如 提 貨 單 影 本 送 貨 單 影 本 ) 之 日 起 3 日 內, 開 立 以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為 抬 頭 之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並 檢 附 甲 公 司 之 訂 貨 文 件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開 立 給 與 乙 公 司 之 商 業 發 票 commercial invoice 暨 乙 公 司 給 付 該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款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該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交 給 國 外 客 戶 之 提 貨 單 影 本 送 貨 單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勞 務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 財 政 部 81/09/18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第 7 頁 7

10 #19 從 事 多 角 貿 易 者 可 按 收 付 差 額 列 為 佣 金 收 入 適 用 零 稅 率 國 外 客 戶 向 本 國 貿 易 商 ( 甲 ) 訂 購 貨 物, 甲 轉 向 營 業 人 ( 乙 ) 訂 貨, 該 營 業 人 ( 乙 ) 復 轉 向 國 內 供 應 工 廠 ( 丙 ) 訂 貨, 並 委 由 丙 直 接 出 口 交 與 國 外 客 戶 之 多 角 貿 易 型 態, 營 業 人 ( 乙 ) 准 依 本 部 81/09/18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將 其 收 付 差 額 列 為 佣 金 收 入, 至 遲 於 收 到 國 內 供 應 工 廠 出 口 單 據 影 本 之 日 起 3 日 內, 開 立 以 國 外 客 戶 為 抬 頭 之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並 檢 附 相 關 交 易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外 客 戶 與 本 國 貿 易 商 本 國 貿 易 商 與 營 業 人 ( 乙 ) 及 營 業 人 ( 乙 ) 與 國 內 供 應 工 廠 間 之 訂 貨 文 件, 收 付 款 證 明 影 本 及 國 內 供 應 工 廠 出 口 單 據 影 本 等 ),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勞 務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財 政 部 84/10/19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20 辦 理 三 角 貿 易 其 佣 金 收 入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主 旨 :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進 口 貨 物, 辦 理 轉 運 與 國 外 客 戶 之 三 角 貿 易, 該 營 業 人 得 按 收 付 信 用 狀 之 差 額, 視 為 佣 金 或 手 續 費 收 入 列 帳 及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依 照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說 明 : 二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收 取 該 國 外 客 戶 開 來 信 用 狀, 洽 由 辦 理 外 匯 銀 行 另 行 開 立 信 用 狀,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進 口 ( 不 經 通 關 程 序 ) 貨 物, 即 行 辦 理 轉 運 國 外 客 戶 者, 該 營 業 人 得 依 主 旨 規 定 辦 理 至 適 用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部 分, 准 由 該 營 業 人 檢 附 進 出 口 結 匯 證 實 書 及 國 內 外 信 用 狀 影 本, 申 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 編 者 註 : 現 行 外 銷 勞 務 得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財 政 部 77/08/18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21 三 角 貿 易 起 運 地 交 付 地 均 在 境 外 者 列 帳 方 式 得 按 進 銷 貨 處 理 主 旨 : 貴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購 貨, 並 由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將 貨 物 逕 運 國 外 客 戶 或 雖 經 我 國 但 不 經 通 關 程 序 即 轉 運 國 外 客 戶 之 貿 易 型 態, 如 經 由 貴 公 司 與 國 外 客 戶 及 另 與 一 家 或 數 家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分 別 簽 訂 獨 立 買 賣 合 約, 且 其 貨 款 係 按 進 銷 貨 全 額 匯 出 及 匯 入 者, 則 其 列 帳 方 式 得 按 進 銷 貨 處 理 說 明 : 二 前 揭 貿 易 型 態, 因 銷 售 之 貨 物, 其 起 運 地 非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且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交 付 之 貨 物, 亦 未 進 入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尚 非 屬 營 業 稅 法 所 稱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進 口 貨 物, 故 非 屬 營 業 稅 課 稅 範 圍 (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88/08/05 台 稅 二 發 第 號 函 ) 第 8 頁 8

11 #22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訂 貨 後 由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進 口 再 轉 運 其 屬 居 間 或 買 賣 之 認 定 標 準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訂 購 貨 物 後,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進 口 ( 不 經 通 關 程 序 ) 貨 物, 即 行 辦 理 轉 運 國 外 客 戶 之 交 易 型 態, 如 該 營 業 人 不 負 擔 貨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核 屬 居 間 法 律 行 為 者, 應 依 本 部 77 年 8 月 18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 如 該 營 業 人 負 擔 貨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核 屬 買 賣 法 律 行 為 者, 應 依 本 部 賦 稅 署 88 年 8 月 5 日 台 稅 二 發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 財 政 部 93/09/03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23 營 業 人 之 交 易 究 屬 居 間 或 買 賣 得 依 帳 載 認 定 主 旨 : 本 部 93 年 9 月 3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後, 應 如 何 認 定 營 業 人 之 交 易 究 屬 居 間 或 買 賣 法 律 行 為 乙 案, 請 依 說 明 辦 理 說 明 : 鑒 於 營 業 人 應 對 自 身 交 易 之 原 因 事 實 知 之 甚 稔, 且 應 依 法 據 實 記 帳 申 報, 故 為 簡 化 徵 納 雙 方 申 報 及 查 核 程 序 作 業 之 繁 瑣 及 困 難 度, 嗣 後 於 查 核 有 關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貨 物 後, 向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購 貨, 並 由 第 三 國 供 應 商 將 貨 物 逕 運 國 外 客 戶 或 雖 經 我 國 但 不 經 通 關 程 序 即 轉 運 國 外 客 戶 之 貿 易 型 態, 如 營 業 人 以 佣 金 收 入 列 帳 者, 於 申 報 營 業 稅 時, 按 收 付 差 額 認 列 佣 金 收 入, 適 用 零 稅 率 ; 如 營 業 人 以 進 銷 貨 列 帳 者, 則 該 筆 交 易 非 屬 營 業 稅 課 稅 範 圍 ( 財 政 部 94/10/0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24 國 內 廠 商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委 託 加 工 後 運 交 國 外 廠 商 者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主 旨 : 國 內 廠 商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委 託, 就 乙 方 提 供 之 原 料 加 工 後, 依 乙 方 指 示 將 加 工 後 之 貨 物 運 交 國 外 國 內 廠 商 ( 以 下 簡 稱 丙 丁 方 ), 再 由 丙 丁 方 匯 付 貨 款 予 乙 方, 乙 方 再 支 付 加 工 費 予 甲 方 之 交 易 型 態, 則 甲 方 應 如 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乙 案 說 明 : 二 甲 方 就 乙 方 提 供 之 原 料 加 工 後, 依 國 外 乙 方 指 示 將 加 工 後 之 貨 物 運 交 丙 丁 方, 如 經 查 明 甲 方 係 受 乙 方 之 委 託, 則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5 款 規 定, 係 屬 甲 方 銷 售 乙 方 委 託 代 銷 之 貨 物, 應 視 為 甲 方 之 銷 貨,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於 銷 售 該 貨 物 時 依 合 約 規 定 價 格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註 明 受 託 代 銷 字 樣 三 至 甲 方 提 供 加 工 勞 務 之 產 品 如 係 在 國 外 使 用, 則 屬 甲 方 銷 售 在 國 內 提 供 而 在 國 外 使 用 之 勞 務, 其 所 收 取 之 加 工 費 收 入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 惟 如 該 產 品 係 在 國 內 使 用, 則 尚 無 上 開 零 稅 率 規 定 之 適 用 ( 財 政 部 85/07/24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25 營 業 人 接 受 國 外 勞 務 訂 單 依 指 示 提 供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使 用 並 取 得 外 匯 者 可 適 用 零 稅 第 9 頁 9

12 率 營 業 人 ( 包 括 課 稅 區 及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之 勞 務 訂 單, 依 其 指 示 將 該 勞 務 或 勞 務 之 成 果 提 供 與 國 內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使 用, 並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其 營 業 稅 准 予 適 用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96/08/23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財 政 部 101/05/2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26 營 業 人 於 國 內 提 供 國 內 學 生 留 學 遊 學 服 務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給 付 之 佣 金 收 入 非 屬 與 外 銷 有 關 之 勞 務 收 入 營 業 人 於 國 內 提 供 國 內 學 生 留 學 遊 學 服 務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給 付 之 佣 金 收 入, 非 屬 與 外 銷 有 關 之 勞 務 收 入, 無 零 稅 率 規 定 之 適 用 ( 財 政 部 99/04/19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27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遊 艇 於 承 造 期 間 遭 火 災 燬 損 致 未 能 出 口 其 取 得 之 預 收 貨 款 課 稅 釋 疑 主 旨 : 公 司 接 受 國 外 客 戶 訂 購 遊 艇, 於 承 造 期 間 遭 火 災 燬 損 致 未 能 出 口, 其 取 得 之 預 收 貨 款 應 否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其 進 項 稅 額 申 報 溢 付 之 營 業 稅 額 得 否 申 請 退 還 等 疑 義 乙 案 說 明 : 二 旨 揭 公 司 取 得 案 關 預 收 貨 款 係 國 外 客 戶 支 付 其 投 入 遊 艇 施 工 之 代 價, 惟 因 火 災 而 無 法 將 建 造 中 之 遊 艇 及 材 料 交 付 買 方, 該 預 收 貨 款 既 無 須 返 還 買 方, 核 屬 提 供 與 外 銷 有 關 之 勞 務 取 得 之 代 價, 其 銷 售 額 得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 該 公 司 於 上 開 遊 艇 產 製 期 間 取 得 案 關 進 項 稅 額 申 報 溢 付 之 營 業 稅 額, 得 於 退 稅 限 額 內 申 請 退 還 ( 財 政 部 99/05/0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28 核 釋 營 業 人 銷 售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以 統 一 發 票 扣 抵 聯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者 應 簽 署 文 字 之 規 定 營 業 人 銷 售 與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其 營 業 稅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4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4 款 規 定 適 用 零 稅 率 者, 除 報 經 海 關 視 同 出 口 之 貨 物, 免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外, 應 由 該 營 業 人 ( 賣 方 ) 將 所 開 立 之 統 一 發 票 扣 抵 聯 交 由 買 受 人 ( 買 方 ) 於 該 聯 空 白 處 或 背 面 簽 署 本 發 票 所 列 貨 物 或 勞 務 確 係 本 事 業 ( 工 廠 倉 庫 ) 購 買 符 合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4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或 勞 務 無 訛 字 樣, 並 加 蓋 買 受 人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作 為 適 零 稅 率 之 證 明 文 件 ( 財 政 部 100/11/07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第 10 頁 10

13 #29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採 多 階 段 製 程 模 式 外 銷 貨 物 其 營 業 稅 適 用 零 稅 率 規 定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採 多 階 段 製 程 模 式 外 銷 貨 物, 其 間 產 製 之 半 成 品 先 行 移 轉 所 有 權 與 國 外 客 戶, 惟 續 留 該 區 內 營 業 人 處 進 行 產 製 成 品 後 出 口, 其 銷 售 該 半 成 品 取 得 之 收 入, 准 憑 交 易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買 賣 契 約 書 商 業 發 票 等 ) 及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財 政 部 101/04/24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 第 11 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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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推 廣 營 業 人 使 用 電 子 發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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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電 子 發 票 申 請 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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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抽 獎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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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統 一 發 票 -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抽 獎 Q&A 項 次 問 題 擬 答 1 抽 獎 的 資 格 期 間 與 獎 項 為 何? 2 抽 獎 方 式 為 何? 1. 使 用 財 政 部 核 定 之 載 具 索 取 ( 不 列 印 出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或 用 愛 心 碼 捐 贈 的 電 子 發 票 皆 具 備 抽 獎 資 格 2. 自 102 年 7 月 1 起, 每 期 統 一 發 票 開 獎 ( 第 1 期 為 9 月 25 日 ) 加 開 2,000 組 新 台 幣 2,000 元 的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為 期 1 年, 實 際 的 執 行 期 間 依 財 政 部 公 告 為 主 1. 每 期 開 獎 前 會 先 封 存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資 料 庫, 符 合 開 獎 月 份 中 用 載 具 索 取 之 電 子 發 票,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公 開 抽 出 2,000 組 的 統 一 發 票 號 碼 ( 包 含 英 數 字 軌 ), 並 將 結 果 公 告 於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3 如 何 查 詢 自 己 的 載 具 中 的 發 票? 類 別 查 詢 方 式 共 通 性 載 具 - 手 機 條 碼 會 員 載 具 ( 如 : 會 員 卡 ) 1.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查 詢 2.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Life-ET 機 ) 查 詢 1. 至 營 業 人 的 會 員 平 台 查 詢 1.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非 會 員 載 具 Life-ET 機 ) 查 詢 ( 如 : 悠 遊 卡 icash 卡 ) 2.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查 詢 載 具 歸 戶 1.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完 成 歸 戶 的 所 有 載 具 ( 包 括 會 員 載 具 與 非 會 員 載 具 ) 皆 能 查 詢 1 61

72 項 次 問 題 擬 答 2.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Life-ET 機 ) 查 詢 4 如 何 知 道 自 己 的 載 具 是 否 有 中 獎?( 如 何 對 獎 ) 類 別 對 獎 方 式 共 通 性 載 具 - 手 機 條 碼 會 員 載 具 ( 如 : 會 員 卡 ) 非 會 員 載 具 ( 如 : 悠 遊 卡 icash 卡 ) 載 具 歸 戶 1.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2. 請 申 請 的 民 眾 要 記 得 開 通 驗 證, 才 能 享 有 本 項 服 務 1. 營 業 人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是 簡 訊 等 方 式 通 知 消 費 者 中 獎 1.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Life-ET 機 ) 查 詢 中 獎 發 票 2.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查 詢 中 獎 發 票 3.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設 定 電 子 郵 件 後, 中 獎 時 會 主 動 發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1.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完 成 歸 戶 的 所 有 載 具 ( 包 括 會 員 載 具 與 非 會 員 載 具 ), 皆 會 由 平 台 主 動 通 知 中 獎 5 中 獎 後 該 如 何 兌 獎? 類 別 領 獎 方 式 共 通 性 載 具 - 手 機 條 碼 1. 未 歸 戶 且 未 設 定 獎 金 自 動 匯 款 者 或 已 歸 戶 但 未 設 定 獎 2 62

73 項 次 問 題 擬 答 6 7 若 擔 心 營 業 人 沒 有 透 過 載 具 把 發 票 上 傳 該 如 何 查 詢? 載 具 毀 損 或 遺 失 該 如 何 處 理? 會 員 載 具 ( 如 : 會 員 卡 ) 非 會 員 載 具 ( 如 : 悠 遊 卡 icash 卡 ) 載 具 歸 戶 且 有 設 定 獎 金 自 動 匯 款 金 自 動 匯 款 者 請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Life-ET 機 ) 印 出 中 獎 的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後, 自 行 至 郵 局 領 獎 1. 回 營 業 人 處 索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至 郵 局 領 獎 或 直 接 儲 值 於 會 員 卡 或 換 等 價 商 品 1. 至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 例 如 ibon Famiport Life-ET 機 ) 印 出 中 獎 的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後, 自 行 至 郵 局 領 獎 2. 任 何 一 家 的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皆 可 列 印 出 載 具 有 中 獎 的 所 有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並 不 限 於 只 能 列 印 該 KIOSK 營 業 人 的 中 獎 發 票 1. 不 用 人 工 領 獎,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直 接 於 開 獎 次 月 6 號 再 次 月 20 號 及 對 獎 日 截 止 前 一 天 將 獎 金 轉 入 帳 戶 1. 可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利 用 全 民 稽 核 的 功 能, 查 詢 發 票 資 訊 2. 若 仍 查 詢 不 到 發 票 資 訊 請 洽 營 業 人, 協 助 查 詢 處 理 1. 會 員 卡 悠 遊 卡 與 icash 對 於 載 具 毀 損 都 有 標 準 的 處 理 程 序, 可 洽 詢 營 業 人 及 載 具 發 行 機 構 處 理 2. 所 有 電 子 發 票 的 資 訊 都 會 儲 存 在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載 具 若 遺 失, 屬 於 不 記 名 的 載 具 將 以 實 際 的 持 有 人 為 主, 為 避 免 載 具 遺 失 後 發 票 對 領 獎 的 權 益 受 3 63

74 項 次 問 題 擬 答 損, 請 民 眾 盡 快 將 載 具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註 冊 歸 戶 後, 就 不 用 擔 心 發 票 遺 失 或 載 具 毀 損 的 問 題 請 問 社 福 團 體 受 贈 的 發 票 也 屬 於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的 抽 獎 範 疇 嗎? 請 問 有 哪 些 載 具 可 歸 戶? 請 問 該 如 何 進 行 載 具 歸 戶 作 業 及 中 獎 匯 款 設 定? 1. 凡 使 用 愛 心 碼 捐 贈 的 發 票, 皆 屬 於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的 抽 獎 範 疇, 中 獎 後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會 自 動 將 獎 金 轉 入 該 社 福 團 體 指 定 之 帳 戶 2. 有 部 分 營 業 人 使 用 社 福 團 體 的 統 一 編 號 進 行 捐 贈, 則 不 納 入 抽 獎 範 圍, 請 尚 未 申 請 愛 心 碼 的 社 福 團 體 儘 快 申 請 目 前 可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將 其 他 的 載 具 歸 戶, 可 歸 戶 的 載 具 種 類 說 明 如 下 : 1. 自 然 人 憑 證 : 手 機 條 碼 金 融 卡 icash 悠 遊 卡 icash 悠 遊 卡 會 員 卡 2. 手 機 條 碼 : 手 機 條 碼 金 融 卡 icash 悠 遊 卡 icash 悠 遊 卡 會 員 卡 部 分 會 員 卡 因 為 營 業 人 系 統 問 題, 目 前 尚 無 法 歸 戶 至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詳 細 的 資 訊 請 以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公 告 為 準 電 子 發 票 歸 戶 步 驟 說 明 非 會 員 卡 部 分 ( 如 悠 遊 卡 icash 金 融 卡 ): 步 驟 1. 上 電 子 發 票 雲 網 站 或 至 超 商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統 一 ibon 全 家 Famiport 萊 爾 富 Life-ET 進 行 歸 戶 民 眾 可 選 擇 上 網 或 至 全 國 各 超 商 的 多 媒 體 資 訊 服 務 站 KIOSK, 持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進 行 電 子 發 票 歸 戶 作 業 步 驟 2. 選 擇 註 冊 歸 戶 的 個 人 載 具 ( 自 然 人 憑 證 手 機 條 碼 )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電 子 發 票 要 歸 戶 到 哪 張 個 人 載 具 後, 再 進 行 個 人 載 具 讀 卡 及 註 冊 步 驟 3. 選 擇 被 歸 戶 卡 片 種 類, 插 入 卡 片 ( 輸 入 資 料 ) 4 64

75 項 次 問 題 擬 答 緊 接 著, 將 欲 歸 戶 之 載 具 進 行 讀 卡 或 輸 入 卡 號, 並 依 歸 戶 步 驟 完 成 設 定 步 驟 4. 輸 入 中 獎 轉 帳 的 金 融 帳 戶 資 料 現 在 就 享 有 政 府 服 務 到 家, 中 獎 直 接 匯 款 的 福 利 快 輸 入 您 個 人 專 屬 的 轉 帳 金 融 帳 戶 資 料, 每 兩 個 月 只 要 確 認 存 摺, 即 可 享 受 中 獎 獎 金 自 動 匯 款 的 服 務 步 驟 5. 歸 戶 成 功 完 成 歸 戶 程 序 後, 除 享 有 自 動 中 獎 通 知 與 獎 金 自 動 轉 帳 的 喜 悅, 還 可 管 理 查 詢 個 人 名 下 的 電 子 發 票 資 料, 並 清 楚 發 票 消 費 紀 錄, 方 便 個 人 記 帳 管 理 會 員 卡 部 分 : 步 驟 1. 至 營 業 人 的 會 員 平 台 民 眾 進 入 營 業 人 的 會 員 平 台, 以 會 員 身 分 登 入 驗 證 無 誤 後, 選 擇 會 員 載 具 歸 戶 功 能, 將 介 接 至 電 子 發 票 雲 網 站 步 驟 2. 其 餘 適 用 上 述 非 會 員 載 具 之 第 1 至 第 5 步 驟 部 分 會 員 卡 因 為 營 業 人 系 統 問 題, 目 前 尚 無 法 歸 戶 至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手 機 條 碼, 詳 細 的 資 訊 請 以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公 告 為 準 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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