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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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四 年 制 -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41280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電 話 : 分 機 6110~6114 傳 真 : 網 址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時 程 安 排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星 期 一 )~ ( 星 期 二 ) 現 場 報 名 ( 星 期 一 )~ ( 星 期 二 )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4:30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 星 期 一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公 告 可 分 發 名 單 現 場 分 發 報 到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止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 星 期 二 ) 上 午 本 日 程 表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而 有 所 變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各 系 簡 介 ( 含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 請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網 址 : 總 機 : 學 分 抵 免 學 籍 等 問 題, 請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分 機 減 免 學 雜 費 等 問 題,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分 機 住 宿 諮 詢 等 問 題,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分 機 6271( 男 宿 )6273( 女 宿 ) 就 學 貸 款 等 問 題,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分 機 6216 教 育 部 圓 夢 助 學 網 : 上 述 資 訊, 亦 可 連 結 : 以 超 連 結 方 式 檢 索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通 訊 及 現 場 報 名, 請 考 生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寫 相 關 表 件 逾 期 資 料 證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草 案 Ⅰ

3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制 系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方 式... 1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報 名 方 式... 6 肆 報 名 手 續... 6 伍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8 陸 成 績 核 計 比 序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8 柒 錄 取 方 式 及 通 知... 9 捌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9 玖 其 他... 9 附 錄 一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二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附 表 一 考 試 報 名 表 附 表 二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附 表 三 報 考 資 格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到 委 託 書 Ⅱ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草 案

4 壹 招 生 學 制 系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方 式 四 技 二 年 級 部 別 學 院 招 生 系 別 考 試 方 式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系 能 源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程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系 日 間 部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與 創 意 學 院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系 網 路 行 銷 科 技 組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會 展 與 觀 光 休 閒 組 應 用 財 務 金 融 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組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遊 憩 管 理 系 書 面 審 查 ( 一 ) 必 繳 項 目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選 繳 項 目 : 自 傳 證 照 其 他 有 利 審 閱 資 料 報 考 考 生 請 依 其 原 就 讀 系 組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填 寫 志 願 機 械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

5 四 技 三 年 級 部 別 學 院 招 生 系 別 考 試 方 式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系 能 源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程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系 日 間 部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與 創 意 學 院 資 訊 網 路 技 術 系 網 路 行 銷 科 技 組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會 展 與 觀 光 休 閒 組 應 用 財 務 金 融 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組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遊 憩 管 理 系 書 面 審 查 ( 一 ) 必 繳 項 目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選 繳 項 目 : 自 傳 證 照 其 他 有 利 審 閱 資 料 報 考 考 生 請 依 其 原 就 讀 系 組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填 寫 志 願 機 械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2

6 備 註 :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上 列 名 額 係 初 估 招 生 名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結 束 後 實 際 缺 額 為 準 性 質 相 同 系 別 之 判 定 於 報 名 時 由 本 會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本 校, 報 考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2,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3

7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持 有 原 校 在 學 證 明 ( 學 生 證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四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二 年 級 二 四 技 三 年 級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資 格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持 有 原 校 在 學 證 明 ( 學 生 證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因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違 反 重 大 校 規 事 項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二 )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系 審 核 認 定 若 於 抵 免 學 分 後, 無 法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須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異 議 ( 三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4

8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退 伍 軍 人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對 符 合 後, 始 可 依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優 待 辦 法 如 附 錄 一 );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規 定 者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影 印 本, 並 請 自 行 影 印 附 加 於 附 表 二, 方 得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報 名 時 未 送 繳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享 加 分 優 待 ( 六 ) 報 考 者 若 為 在 學 學 生, 尚 無 下 學 期 成 績, 可 先 行 報 考, 但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七 )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准 以 原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代 替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補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八 )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志 願 役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官 核 准 之 本 年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2.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7 月 5 日 (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前, 須 繳 驗 退 伍 令,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 九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應 填 具 學 歷 證 件 屬 實 之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原 校 之 成 績 單 及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時 間 證 明 ( 十 ) 考 量 學 制 不 同 衍 生 入 學 公 平 性 之 質 疑 與 學 分 抵 免 之 困 難, 四 技 與 二 專 學 生 不 得 互 轉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5

9 參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方 式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肆 報 名 手 續 日 期 備 註 105 年 05 月 09 日 ( 一 )~105 年 06 月 21 日 ( 二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 105 年 05 月 16 日 ( 一 )~105 年 07 月 05 日 ( 二 )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4:30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一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請 一 律 填 寫 報 考 資 格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請 逕 寄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攜 需 繳 交 表 件, 至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樹 德 樓 三 樓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表 件 : 報 名 表 報 考 切 結 書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自 傳, 報 名 費, 應 備 書 審 資 料 ( 一 )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並 請 完 成 上 傳 取 得 序 號 網 址 : ( 二 )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親 自 簽 名, 相 關 文 件 請 附 加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後 ( 附 表 二 ) ( 三 ) 資 料 傳 送 成 功 後, 請 查 詢 產 生 之 序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序 號 於 郵 寄 信 封 右 下 角 ( 四 ) 報 名 費 500 元 ; 考 生 於 註 冊 就 學 後, 退 還 500 元 整 ( 五 )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樣 張 如 下 請 向 郵 局 購 買,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六 ) 將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附 表 二 ) 報 考 資 格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應 備 書 審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匯 票 於 105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交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如 逾 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次 核 對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 如 僅 上 網 填 資 料, 未 按 規 定 寄 交 相 關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6

10 二 現 場 報 名 : ( 一 ) 繳 交 ( 驗 ) 證 件 : 1. 填 妥 報 名 表, 並 確 認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2. 核 對 附 表 二 各 項 證 明 證 件 3. 應 備 書 審 資 料 ( 二 ) 報 名 費 500 元 整 ; 考 生 於 註 冊 就 學 後, 退 還 500 元 整 ( 三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樹 德 樓 三 樓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4:30(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三 考 生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如 下 : 身 分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 蓋 註 冊 章 )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學 分 證 明 書 大 學 院 校 在 學 肄 業 生 ˇ ˇ 大 學 院 校 退 學 生 ˇ ˇ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生 ˇ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ˇ ˇ 推 廣 教 育 80 學 分 ˇ ˇ ( 一 ) 仍 在 學 考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二 ) 考 生 若 已 離 校 或 肄 業, 則 應 繳 交 與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若 錄 取 後 則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 三 ) 以 本 簡 章 所 定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補 交 修 習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繳 交 或 未 達 學 分 標 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之 考 生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者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附 加 於 附 表 二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若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二 )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當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學 系 審 核 確 定,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 三 )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須 繳 驗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教 育 部 核 准 入 學 資 格 之 年 月 日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7

11 及 文 號 ( 四 ) 本 校 不 另 行 製 發 准 考 證, 需 報 考 證 明 之 考 生 請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報 考 證 明 伍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本 校 轉 學 考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計 分, 考 生 務 必 準 備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未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 一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05 月 09 日 ( 一 )~105 年 06 月 21 日 ( 二 ), 隨 報 名 文 件 一 同 寄 送 ( 二 )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05 月 16 日 ( 一 )~105 年 07 月 05 日 ( 二 )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4:30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並 同 報 名 文 件 繳 交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文 件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必 繳 選 繳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證 照 影 本 其 他 有 利 審 閱 資 料 陸 成 績 核 計 比 序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滿 分 為 100 分 ( 一 ) 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總 分 相 同, 由 本 會 通 知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複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二 ) 考 生 若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訂 105 年 0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考 生 可 逕 自 電 腦 網 路 查 詢, 招 生 網 址 : 若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應 主 動 與 本 會 聯 絡 三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需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複 查 手 續 : ( 一 ) 一 律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填 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傳 真 至 (04)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04) 轉 6110~6114 確 認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8

12 五 查 分 結 果 : 如 有 異 動, 照 實 處 理 柒 錄 取 方 式 及 通 知 一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議 訂 錄 取 標 準, 再 依 報 考 年 級 之 考 生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若 比 序 相 同, 由 本 會 通 知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複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二 採 現 場 分 發 方 式 : ( 一 ) 現 場 分 發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 二 ) 預 定 於 105 年 0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現 場 分 發 通 知 單 給 可 參 加 現 場 分 發 之 考 生,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可 分 發 名 單, 查 詢 網 址 : ( 三 ) 考 生 需 依 現 場 分 發 通 知 單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現 場 選 擇 就 讀 系 別, 直 到 各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報 到 現 場 未 錄 取 考 生, 本 會 會 登 錄 備 取 名 單, 若 有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放 棄 者,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四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之 作 業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捌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及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 三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玖 其 他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9

13 附 錄 一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辦 法 ( 含 替 代 役 ) (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記 特 種 身 分 代 碼 ) 役 別 / 役 期 代 碼 退 伍 期 間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在 營 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6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7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8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9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在 營 服 志 願 士 兵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1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11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註 :( 一 )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接 受 審 查,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二 )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

14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加 分 優 待 : 依 據 教 育 部 95 年 7 月 4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如 下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1.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者 2.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者 3.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者,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者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5. 前 列 運 動 成 績 均 以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者 為 限,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運 動 錦 標 賽, 在 畢 業 當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獲 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者, 視 同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 二 ) 符 合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影 印 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 2.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加 分,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驗 或 追 認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1

15 附 錄 二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採 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考 生 依 志 願 選 擇 就 讀 系, 直 到 該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二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考 生 應 攜 帶 本 校 寄 發 之 現 場 分 發 通 知 單, 依 規 定 時 間 親 至 分 發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並 視 需 要 填 寫 志 願 書, 依 成 績 排 序 入 座, 等 候 分 發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請 以 代 理 報 到 委 託 書 ( 如 附 表 六 )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三 二 三 年 級 分 發 採 不 分 學 院 選 填 志 願 四 各 系 之 報 到 及 分 發 作 業 皆 分 發 至 各 系 額 滿 為 止, 尚 未 額 滿 而 無 考 生 達 最 低 登 記 分 數 標 準 以 上, 即 結 束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五 該 梯 次 現 場 分 發 逾 時 報 到 者, 併 入 次 一 梯 次 進 行 分 發, 各 梯 次 分 發 作 業 結 束 後 始 報 到 者, 不 予 遞 補 六 凡 總 成 績 符 合 本 會 所 訂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始 可 參 加 登 記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須 視 登 記 分 發 狀 況 而 定 七 凡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件 或 未 能 到 場 接 受 分 發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或 重 新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1 現 場 分 發 通 知 單 2 學 歷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3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仍 在 學 之 考 生 如 無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者, 得 於 確 定 錄 取 後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九 分 發 時, 考 生 希 望 就 讀 之 系 無 缺 額 時, 亦 得 於 當 場 視 需 要 繳 交 志 願 書 並 簽 寫 切 結 書 選 擇 等 待 該 系 備 取 遞 補, 若 未 能 備 取 入 學 亦 不 得 選 擇 其 他 系 就 讀, 其 結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十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 一 ) 經 現 場 分 發 錄 取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並 領 取 註 冊 資 料 後 完 成 分 發 報 到 手 續 ( 二 ) 報 名 考 生 經 分 發 錄 取 並 辦 理 報 到 後, 若 因 興 趣 不 合 而 放 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分 發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2

16 附 表 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報 名 序 號 姓 名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通 訊 處 - 報 考 年 級 原 就 讀 學 校 特 殊 身 分 ( 無 則 免 填 )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四 技 二 年 級 出 生 年 月 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四 技 三 年 級 年 月 日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五 專 學 院 畢 業 肄 業 同 等 學 歷 ( 力 ) 系 科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1 15) 代 碼 :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 關 係 介 紹 人 ( 若 無 則 免 填 ) 聯 絡 電 話 : 繳 驗 證 件 名 稱 報 名 手 續 檢 查 報 名 表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在 學 證 明 或 修 業 證 明 審 查 證 件 收 報 名 費 500 元 報 考 證 明 ( 考 生 另 行 申 請 ) * 本 人 願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使 用 同 意 不 同 意 簽 名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3

17 附 表 二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姓 名 : 報 考 序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非 在 校 生 免 貼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非 在 校 生 免 貼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非 畢 業 生 免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規 定 證 明 文 件 ( 請 縮 小 成 A4 大 小, 附 加 於 本 表 後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4

18 附 表 三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考 資 格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置,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報 考 年 級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5

19 附 表 四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錄 取 後 於 報 到 日 前 繳 交,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6

20 附 表 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序 號 : ( 粗 框 內 請 勿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複 查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處 理 情 形 考 生 (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 說 明 : 一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 並 以 電 話 轉 6114 確 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粗 框 內 資 料 由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填 寫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7

21 附 表 六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代 理 報 到 委 託 書 報 名 考 生 因 工 作 出 國 重 大 疾 病 其 他 原 因 :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貴 校 登 記 分 發 特 委 託 代 辦, 各 項 證 件 (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受 委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皆 已 備 妥, 本 人 事 後 不 以 未 親 自 辦 理 為 由 要 求 重 新 辦 理 此 致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 報 考 序 號 : 受 委 託 人 :( 簽 名 ) 身 分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 表 得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8

22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GPS 經 緯 度 :E:120 42' 51.1" N:24 05' 43.7" 自 行 開 車 南 部 北 上 至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 國 道 1 號 - 至 彰 化 接 國 道 3 號 - 霧 峰 交 流 道 下 - 左 轉 台 3 號 線 - 草 湖 橋 - 中 興 路 ( 大 里 區 )-( 全 國 電 子 前 ) 仁 化 路 右 轉 - 前 行 至 大 里 工 業 路 左 轉 - 到 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2. 台 3 號 線 - 霧 峰 - 草 湖 橋 - 中 興 路 ( 大 里 區 )-( 全 國 電 子 前 ) 仁 化 路 右 轉 - 前 行 至 大 里 工 業 路 左 轉 - 到 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北 部 南 下 至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 國 道 1 號 - 至 豐 原 轉 國 道 4 號 - 接 國 道 3 號 - 往 南 至 霧 峰 交 流 道 下 - 左 轉 台 3 號 線 - 草 湖 橋 - 中 興 路 ( 大 里 區 )-( 全 國 電 子 前 ) 仁 化 路 右 轉 - 前 行 至 大 里 工 業 路 左 轉 - 到 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2. 國 道 1 號 - 中 港 交 流 道 下 ( 往 台 中 市 區 方 向 )- 中 港 路 - 文 心 路 右 轉 - 文 心 南 路 - 德 芳 南 路 - 國 光 路 右 轉 ( 過 大 里 橋 )-( 全 國 電 子 前 ) 仁 化 路 左 轉 - 前 行 至 工 業 路 左 轉 - 到 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3. 國 道 1 號 - 五 權 交 流 道 下 ( 往 台 中 市 區 方 向 )- 五 權 西 路 - 文 心 路 右 轉 - 文 心 南 路 - 德 芳 南 路 - 國 光 路 右 轉 ( 過 大 里 橋 )-( 全 國 電 子 前 ) 仁 化 路 左 轉 - 前 行 至 工 業 路 左 轉 - 到 達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搭 乘 公 車 運 輸 1. 興 進 路 與 雙 十 路 口 ( 育 仁 國 小 )- 臺 中 一 中 - 臺 中 火 車 站 ( 原 金 沙 百 貨 ) 搭 乘 東 南 客 運 7 號 公 車 於 修 平 科 大 站 下 即 可 2. 於 台 中 市 火 車 站 前 搭 乘 豐 原 客 運 三 線 公 車, 於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即 可 3. 由 台 中 高 工 或 東 山 高 中 搭 乘 統 聯 客 運 3 路 公 車 到 達 本 校 4. 全 航 158 路 公 車 到 達 本 校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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