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3-33 ( 五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分 析 表 ( 六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綜 計 表 ( 七 )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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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 一 )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9 ( 三 )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1 ( 四 ) 其 他 要 點.. 1 乙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 二 )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 三 )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 ( 四 )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18 ( 五 )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19 丙 附 屬 表 ( 一 )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21 ( 二 )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22 ( 三 )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各 科 目 明 細 表 歲 入 類 歲 入 結 存 明 細 表 歲 入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24 ( 四 )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各 科 目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專 戶 存 款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明 細 表

3 4.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3-33 ( 五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分 析 表 ( 六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綜 計 表 ( 七 )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 八 )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44 ( 九 ) 公 用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目 錄 總 表 45 ( 十 )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 十 一 )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48 ( 十 二 )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5-51 ( 十 三 )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 十 四 )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 十 五 )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 十 六 ) 赴 大 陸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 十 七 )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4 甲 總 說 明

5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一 ) 已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概 述 : 1.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疇 :(1)14 年 2 月 17 日 發 布 修 正 銀 行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辦 法, 放 寬 銀 行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之 限 制 (2)14 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規 定, 開 放 銀 行 得 於 航 空 站 及 港 口 設 立 服 務 處, 就 近 提 供 境 外 客 戶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3) 推 動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立 法 及 其 相 關 15 項 授 權 法 規 命 令, 並 自 1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2. 推 動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1)14 年 因 應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標 準, 督 導 所 轄 公 會 增 修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以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另 並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強 化 國 際 交 流 (2) 為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布 局 海 外,14 年 度 訂 定 核 准 國 銀 申 設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達 6 家 目 標 值, 本 年 度 已 同 意 本 國 銀 行 申 設 11 家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分 別 為 1 家 子 銀 行 4 家 分 行 3 家 支 行 及 3 家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3.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14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第 五 次 會 議, 雙 方 明 確 表 達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進 兩 岸 銀 行 雙 向 往 來 另 為 強 化 銀 行 對 大 陸 地 區 暴 險 之 控 管 及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本 會 已 採 行 相 關 審 慎 監 理 措 施 4.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為 5 兆 4,524 億 元, 較 13 年 底 增 加 2,886 億 元, 已 達 成 13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增 加 2,4 億 元 之 預 期 成 長 目 標 5.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餘 額 為 3,573 億 元, 較 13 年 12 月 底 增 加 991 億 元, 達 成 14 年 度 目 標 6 億 元 之 %, 已 超 過 目 標 值 6.14 年 截 至 12 月 底 止, 經 本 會 核 准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已 29 家, 已 達 14 年 度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至 少 應 增 加 3 家 之 目 標 值 7.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提 升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 截 至 14 年 第 3 季 底,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已 達 到 12.67% 1.8% 及 9.75% 8. 持 續 辦 理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消 保 新 知 宣 導 會 製 作 / 託 播 消 費 金 融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短 片 及 編 印 宣 導 摺 頁, 提 升 消 費 者 金 融 知 識 並 樹 立 正 確 的 消 費 與 金 融 理 財 觀 念 及 負 責 任 態 度 14 年 度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辦 理 57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71,619 人, 已 達 原 訂 目 標, 且 宣 導 活 動 成 效 良 好, 有 助 金 融 教 育 向 下 紮 根 1

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擴 大 金 融 業 務 範 疇 實 施 內 容 檢 討 修 正 銀 行 業 或 電 子 支 付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14 年 2 月 17 日 發 布 修 正 銀 行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辦 法, 放 寬 銀 行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之 限 制, 使 銀 行 於 設 計 及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時 更 具 彈 性, 並 得 配 合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之 需 求 提 供 相 關 債 券 類 金 融 商 品, 以 掌 握 市 場 商 機, 吸 引 金 融 機 構 將 國 外 投 資 導 回 國 內 2.14 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規 定, 經 中 央 銀 行 許 可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之 本 國 銀 行, 得 由 其 外 匯 指 定 分 行 於 航 空 站 及 港 口 增 設 服 務 處, 辦 理 該 分 行 之 業 務 3.13 年 4 月 行 政 院 指 示 由 金 管 會 擔 任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專 法 主 管 機 關 後, 經 分 別 邀 集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銀 行 公 會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者 等 召 開 4 次 研 商 會 議, 完 成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本 條 例 ) 架 構 及 內 容 之 擬 訂 於 同 年 5 月 陳 報 行 政 院 後, 同 年 9 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於 14 年 1 月 三 讀 通 過, 總 統 於 同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4. 配 合 本 條 例 1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金 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15 項 授 權 法 規 命 令 之 訂 定, 經 與 電 子 商 務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及 金 融 機 構 等 業 者 召 開 78 次 協 商 會 議, 並 洽 商 中 央 銀 行 法 2

7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推 動 金 融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1. 配 合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修 正,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2. 參 與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等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之 工 作 及 國 際 會 議 3. 開 放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海 外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國 際 競 爭 力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務 部 及 財 政 部, 綜 合 參 酌 法 規 預 告 期 間 各 界 意 見 修 正 後, 迅 速 完 成 全 部 法 制 作 業 並 發 布 1.14 年 業 因 應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標 準, 備 查 金 管 會 所 轄 公 會 增 修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共 6 則 (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票 券 商 信 託 業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及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 修 正 內 容 包 括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及 以 風 險 基 礎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等 相 關 規 範, 以 有 效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面 臨 之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並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2.14 年 計 參 與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及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所 辦 年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4 次, 並 藉 各 次 會 議 與 國 際 組 織 及 各 國 代 表 就 我 國 作 法 等 進 行 交 流 3. 本 會 已 於 14 年 度 同 意 本 國 銀 行 赴 海 外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設 立 11 家 分 支 機 構 如 下, 已 完 成 本 年 度 所 訂 6 家 之 目 標 值 : (1)1 家 子 銀 行 :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投 資 菲 律 賓 東 洋 儲 蓄 銀 行 (2)4 家 分 行 : 陽 信 商 業 銀 行 日 盛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及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設 立 香 港 分 行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越 南 隆 安 分 行 3

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3. 提 供 多 元 金 融 服 務,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1. 鼓 勵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2. 鼓 勵 本 國 銀 行 辦 理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3.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3)3 家 支 行 :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金 邊 分 行 堆 谷 支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金 邊 分 行 水 淨 華 支 行 及 永 盛 支 行 (4)3 家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及 彰 化 商 業 銀 行 於 緬 甸 設 立 仰 光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於 印 尼 設 立 雅 加 達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1. 鼓 勵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 (1)14 年 4 月 13 日 邀 集 國 發 會 經 濟 部 中 央 銀 行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及 本 國 銀 行 等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研 商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事 宜 暨 本 國 銀 行 總 經 理 第 4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決 議 持 續 實 施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 第 十 期 ),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成 長 預 期 目 標 訂 為 新 臺 幣 ( 下 同 )2,4 億 元, 該 方 案 於 14 年 5 月 1 日 經 行 政 院 備 查 另 本 會 於 14 年 11 月 2 日 邀 集 本 國 銀 行 總 經 理 召 開 本 國 銀 行 總 經 理 第 41 次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檢 討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辦 理 情 形, 並 決 議 15 年 將 持 續 推 動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 第 十 一 期 ) (2)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為 5 4

9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1. 檢 討 修 正 兩 岸 銀 行 往 來 規 範 及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2. 循 序 發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鼓 勵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赴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及 參 股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兆 4,524 億 元 ( 占 全 體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比 率 為 57.87% 占 民 營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比 率 為 61.32%), 較 13 年 底 增 加 2,886 億 元, 已 達 成 14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餘 額 增 加 2,4 億 元 之 預 期 成 長 目 標 之 12.23% 2.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國 銀 行 對 創 意 產 業 放 款 餘 額 為 3,573 億 元, 較 13 年 12 月 底 增 加 991 億 元, 達 成 14 年 度 目 標 6 億 元 之 %, 已 超 過 目 標 值 3.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經 本 會 核 准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其 他 新 型 態 支 付 服 務 之 家 數 :(1) 手 機 信 用 卡 :6 家 (2) 行 動 金 融 卡 :8 家 (3)QR Code 行 動 支 付 :8 家 (4) 行 動 收 單 (mpos):7 家 1. 本 會 已 檢 討 修 正 兩 項 兩 岸 銀 行 往 來 相 關 規 範 : (1) 為 強 化 銀 行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本 會 14 年 4 月 23 日 金 管 銀 法 字 第 號 函, 已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銀 行 對 大 陸 地 區 之 授 信 投 資 及 資 金 拆 存 總 額 度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再 提 出 相 關 強 化 監 理 措 施 (2) 本 會 14 年 5 月 13 日 金 管 銀 控 字 第 號 函, 已 5

10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5.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提 升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督 促 本 國 銀 行 提 高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14 年 : 分 別 不 低 於 11% 8.5% 及 8.5%)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請 各 金 融 機 構 依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事 業 管 理 原 則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應 確 實 遵 守 相 關 事 項 2.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會 已 受 理 並 核 准 9 案 包 含 遠 東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代 子 公 司 遠 銀 資 產 管 理 ( 股 ) 公 司 申 請 投 資 設 立 大 陸 地 區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申 請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申 設 武 漢 分 行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申 設 蘇 州 分 行 昆 山 支 行 臺 灣 銀 行 申 設 福 州 分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申 設 廈 門 分 行 及 收 購 中 信 銀 行 國 際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申 設 東 莞 分 行 塘 廈 支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申 設 長 沙 分 行 等 案 為 促 請 銀 行 及 早 規 劃 因 應 逐 年 提 高 之 資 本 適 足 要 求, 金 管 會 按 季 追 蹤 各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變 動 情 形, 並 持 續 促 請 銀 行 強 化 資 本 結 構, 對 於 銀 行 申 請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案 件, 亦 於 符 合 法 令 前 提 下 盡 量 予 以 協 助 截 至 14 年 第 3 季 底, 本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已 達 到 12.67% 1.8% 及 9.75% 6

1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銀 行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6. 加 強 金 融 教 育,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強 化 金 融 教 育 宣 導 與 普 及 金 融 知 識, 持 續 舉 辦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 辦 理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 (1) 走 入 校 園 與 社 區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573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71,619 人 次 (2) 針 對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之 種 子 講 師, 由 本 局 督 導 銀 行 公 會 與 信 聯 社 共 同 辦 理 14 年 度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講 師 充 電 研 討 會, 安 排 打 造 數 位 化 金 融 環 境 3. 及 魅 力 表 達 與 演 說 技 巧 等 相 關 課 程, 並 進 行 金 融 知 識 宣 導 活 動 模 擬 教 學, 以 強 化 其 授 課 技 巧 2. 舉 辦 金 融 消 保 新 知 宣 導 會 : 14 年 11 月 13 日 至 11 月 23 日 間, 分 別 在 北 中 南 及 東 區 舉 辦 四 場 次 之 銀 行 業 消 保 新 知 宣 導 會, 針 對 個 人 購 屋 貸 款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及 實 務 運 作 探 討 金 融 爭 議 案 例 之 法 院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實 務 運 作 探 討 三 大 主 題, 向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宣 導 3. 正 確 金 融 觀 念 宣 導 短 片 媒 體 製 作 或 播 放 與 金 融 知 識 文 宣 品 編 製 : (1) 為 向 民 眾 宣 導 正 確 金 融 觀 念,14 年 1~4 月 及 7~8 月 分 別 透 過 行 政 院 新 聞 傳 播 處 安 排, 於 6 家 電 視 台 公 益 託 播 宣 導 影 片 不 必 透 過 代 辦 申 7

1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實 施 內 容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貸 或 協 商 銀 行 結 構 型 商 品 < 舉 重 篇 >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銀 行 電 話 行 銷 篇 (2) 印 製 金 融 機 構 保 管 箱 出 租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宣 導 摺 頁 共 76,5 份, 並 分 別 於 14 年 3 月 及 6 月 函 請 消 保 處 各 消 保 團 體 銀 行 公 會 及 各 相 關 縣 市 政 府 等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放 置 於 各 公 開 場 所 供 民 眾 取 閱 (3) 製 作 金 融 機 構 主 動 關 懷 提 問 防 制 詐 騙 - 對 手 篇 及 網 路 及 行 動 銀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 六 字 訣 篇 2 篇 消 保 宣 導 廣 告 8

1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 一 ) 歲 入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241, 元, 實 現 數 38,631 元, 較 預 算 數 超 收 67,631 元, 執 行 率 128.6% 茲 將 各 來 源 別 子 目 執 行 情 形 分 述 如 次 : 1. 賠 償 收 入 : 決 算 數 26,618 元, 係 廠 商 逾 期 交 貨 違 約 金 繳 庫, 屬 預 算 外 收 入 2.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 決 算 數 54 元, 係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及 複 印, 屬 預 算 外 收 入 3. 財 產 孳 息 : 預 算 數 36, 元, 實 現 數 36, 元, 執 行 率 1% 4.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 預 算 數 3, 元, 無 執 行 數, 主 要 係 報 廢 財 產 作 業 不 及 致 無 執 行 數 5. 雜 項 收 入 : 預 算 數 22, 元, 實 現 數 245,959 元, 較 預 算 數 超 收 43,959 元, 執 行 率 %, 主 要 係 兼 職 人 員 超 額 兼 職 費 繳 庫 數 較 預 計 為 多 ( 二 ) 歲 出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339,511, 元 ( 含 第 一 預 備 金 27, 元 ), 統 籌 科 目 經 費 21,735,228 元 ( 包 括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599,757 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8,135,471 元 ), 合 計 361,246,228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數 357,14,896 元, 執 行 率 98.86%, 預 算 賸 餘 數 4,15,332 元, 結 餘 數 至 年 度 結 束 由 國 庫 自 動 收 回 茲 將 各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分 述 如 次 : 1. 一 般 行 政 : 本 科 目 預 算 數 經 常 門 324,976, 元 資 本 門 6,147, 元, 合 計 331,123, 元 執 行 結 果 經 常 門 決 算 數 322,463,747 元 資 本 門 決 算 數 5,97,497 元, 合 計 328,434,244 元, 執 行 率 99.19%, 其 中 經 常 門 99.23% 資 本 門 97.13% 預 算 結 餘 經 常 門 2,512,253 元 資 本 門 176,53 元, 合 計 2,688,756 元 2. 銀 行 監 理 : 預 算 數 8,118, 元, 決 算 數 6,971,424 元, 較 預 算 結 餘 1,146,576 元, 執 行 率 85.88% 3. 第 一 預 備 金 : 預 算 數 27, 元, 本 年 度 無 執 行 數 4. 統 籌 科 目 經 費 :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599,757 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8,135,471 元, 合 計 決 算 數 為 21,735,228 元, 均 與 庫 撥 數 相 同, 無 結 餘 9

1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 一 ) 歲 入 部 分 : 1. 資 產 科 目 歲 入 結 存 : 係 歲 入 類 保 管 款 341,526,52 元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1,325,989 元 2. 負 債 科 目 保 管 款 341,526,52 元, 係 銀 行 營 業 稅 撥 入 本 局 後, 原 應 即 解 款 至 存 保 公 司 帳 戶, 惟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8 條 規 定 : 納 稅 義 務 人 溢 繳 稅 款, 得 於 繳 納 日 五 年 內 申 請 退 還 ; 故 保 管 款 收 入 需 保 留 一 定 金 額, 備 供 金 融 業 營 業 稅 退 稅 款 項 之 用 另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1 條 修 正 後,13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銀 行 營 業 稅 款 不 再 撥 入 本 局 保 管 款 收 入 - 營 業 稅, 該 保 管 款 收 入 將 僅 供 未 來 退 稅 之 用 前 已 簽 奉 核 可 保 留 3 億 元 供 未 來 6 年 退 稅 之 用 屆 時 如 有 餘 額, 依 原 法 律 用 途, 將 撥 入 存 保 準 備 金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1,325,989 元 ( 二 ) 歲 出 部 分 : 1. 資 產 科 目 (1) 專 户 存 款 : 係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965,35 元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4,283 元 (2) 押 金 :4 元, 係 本 局 政 風 檢 舉 信 箱 保 證 金 ;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3)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14, 元, 係 廠 商 交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定 存 單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86, 元 2. 負 債 科 目 (1) 保 管 款 :965,35 元, 係 廠 商 繳 存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保 證 金 公 自 提 離 職 儲 金 及 依 規 定 繳 存 已 逾 期 未 兌 現 之 支 票 款 項 等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4,283 元 (2) 經 費 賸 餘 - 押 金 部 分 :4 元, 係 以 前 年 度 押 金,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3)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14, 元, 係 廠 商 交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定 存 單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86, 元 ( 三 ) 潛 藏 負 債 之 揭 露 說 明 : 無 四 其 他 要 點 本 機 關 為 納 入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單 位, 一 切 經 費 收 支, 均 依 照 制 度 法 規 並 依 據 分 配 預 算 執 行, 故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頗 為 良 好 1

15 乙 主 要 表

16 本 頁 空 白 11

17 經 資 門 分 列 科 目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合 計 (1) 實 現 數 26, 銀 行 局 26, 賠 償 收 入 26, ,618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規 費 收 入 銀 行 局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資 料 使 用 費 財 產 收 入 39, 39, 36, 銀 行 局 39, 39, 36, 財 產 孳 息 36, 36, 36, , 36, 36, 租 金 收 入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3, 3, 其 他 收 入 22, 22, 245, 銀 行 局 22, 22, 245, 雜 項 收 入 22, 22, 245, , 22, 236,485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474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經 常 門 小 計 241, 241, 38,631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241, 241, 38,631 12

18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26,618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26,618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26,618 26,618 26,618 26,618 26,618 26, , -3, , -3, , 1. 36, 1. -3,. 245,959 43, ,959 43, ,959 43, ,485 34, ,474 9,474 38,631 67, ,631 67,

19 經 資 門 併 計 款 項 目 科 節 財 務 支 出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339,51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一 般 行 政 331,123, 銀 行 監 理 8,118, 第 一 預 備 金 27,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18,13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8,135, 其 他 支 出 3,599,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599,757 合 計 361,246,228 14

20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339,511, 335,45,668-4,15, ,45, ,123, 328,434,244-2,688, ,434,244 8,118, 6,971,424-1,146, ,971,424 27, -27,. 18,135,471 18,135, ,135,471 18,135,471 18,135, ,135,471 3,599,757 3,599, ,599,757 3,599,757 3,599, ,599, ,246, ,14,896-4,15, ,14,896 15

21 經 資 門 分 列 款 25 項 2 目 科 節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6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銀 行 局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339,511, 339,51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經 常 門 小 計 333,364, 資 本 門 小 計 6,147, 一 般 行 政 324,976, 1 人 事 費 267,612, 2 業 務 費 57,148, 4 獎 補 助 費 216, * 一 般 行 政 6,147, 3 設 備 及 投 資 6,147, 銀 行 監 理 8,118, 2 業 務 費 8,118, 第 一 預 備 金 27, 9 預 備 金 27,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 人 事 費 3,599,757 3,599,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8,135,471 1 人 事 費 18,135,471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21,735,228 合 計 361,246,228 16

22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339,511, 335,45,668-4,15, ,45,668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511, 335,45, ,45,668-4,15, ,364, 329,435,171-3,928, ,435,171 6,147, 5,97, ,53 5,97, ,976, 322,463,747-2,512, ,463, ,612, 265,674,268-1,937, ,674,268 57,148, 56,583, ,521 56,583, , 26, -1, 26, 6,147, 5,97,497 5,97, ,53 6,147, 5,97, ,53 5,97,497 8,118, 6,971,424-1,146,576 6,971,424 8,118, 6,971,424-1,146,576 6,971,424 27, -27, 27, -27, 3,599,757 3,599,757 3,599,757 3,599,757 3,599,757 3,599,757 18,135,471 18,135,471 18,135,471 18,135,471 18,135,471 18,135,471 21,735,228 21,735,228 21,735, ,246, ,14,896-4,15, ,14,

23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中 華 民 國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14 年 12 月 31 日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歲 入 結 存 341,526, 保 管 款 341,526,52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額 合 計 341,526,52 合 計 341,526,52 附 註 : 18

2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專 戶 存 款 保 管 款 965,35 965, 押 金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4 14,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14, 4 合 計 合 計 1,15,75 1,15,75 附 註 : 19

25 本 頁 空 白 2

26 丙 附 屬 表

27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額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3,2, 歲 入 結 存 3,2,531 ( 二 ) 本 期 收 入 41,634, 歲 入 實 收 數 38,631 賠 償 收 入 26,618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54 財 產 孳 息 36, 雜 項 收 入 245, 保 管 款 41,325,989 收 入 數 48,815,353 減 : 退 還 數 -7,489,364 收 項 總 計 341,835,151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38, 歲 入 納 庫 數 38,631 賠 償 收 入 26,618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54 財 產 孳 息 36, 雜 項 收 入 245,959 ( 二 ) 本 期 結 存 341,526, 歲 入 結 存 341,526,52 付 項 總 計 341,835,151 21

28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額 計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專 戶 存 款 1,15,588 ( 二 ) 本 期 收 入 預 領 經 費 1,15, ,,613 領 到 數 19,824,478 減 : 沖 轉 數 -19,824, 預 計 支 用 數 ( 國 庫 已 撥 款 部 分 ) 357,14,896 收 入 數 357,14,896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335,45,668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21,735, 保 管 款 -14,283 收 入 數 64,817 減 : 退 還 數 -745, 代 收 款 收 入 數 17,277,613 減 : 退 還 數 -17,277,613 收 項 總 計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經 費 支 出 357,14, ,16,21 357,14,896 支 付 數 357,14,896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335,45,668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21,735, 暫 付 款 支 付 數 17,628,96 本 年 度 部 分 17,628,96 減 : 收 回 或 沖 轉 數 -17,628,96 本 年 度 部 分 -17,628,96 ( 二 ) 本 期 結 存 專 戶 存 款 965,35 付 項 總 計 965,35 358,16,21 22

29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2 國 庫 保 管 款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歲 入 類 歲 入 結 存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341,526,52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21 國 庫 保 管 款 戶 341,526,52 總 計 341,526,52 23

30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2 保 管 款 收 入 - 營 業 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歲 入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341,526,52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341,526,52 24

31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非 預 算 性 質 部 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專 戶 存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965,3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3 離 職 儲 金 專 戶 -- 公 提 5 離 職 儲 金 專 戶 -- 自 提 6 國 庫 存 款 戶 7 國 庫 保 管 款 戶 39,69 39,78 9, , 總 計 965,35 25

32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4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97 九 十 七 年 度 4 郵 政 信 箱 保 證 金 轉 帳 傳 票 政 風 室 租 用 郵 政 信 箱 保 證 金 傳 票 : 95/6/ 總 計 4 26

33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14,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13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3 履 約 保 證 金 14, 14, 轉 帳 傳 票 收 14 年 度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委 外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14, 總 計 14, 27

3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5 離 職 儲 金 -- 公 提 39,69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離 職 儲 金 -- 自 提 14 本 年 度 部 分 2 履 約 保 證 金 15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帝 緯 系 統 整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31 收 入 傳 票 收 原 廠 原 裝 碳 粉 匣 原 廠 原 裝 感 光 鼓 及 回 收 再 利 用 碳 粉 匣 之 印 表 機 耗 材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史 代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62 收 入 傳 票 收 15 年 度 人 力 派 遣 服 務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限 責 任 新 北 市 資 料 處 理 勞 動 合 作 社 1163 收 入 傳 票 收 15 年 度 統 計 書 刊 印 製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綠 凌 興 業 社 朱 元 新 1164 收 入 傳 票 收 15 年 度 金 融 統 計 系 統 維 護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諄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72 收 入 傳 票 收 15 年 度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帝 緯 系 統 整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73 收 入 傳 票 收 15 年 度 金 融 法 規 全 文 檢 索 查 詢 系 統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法 源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保 固 保 證 金 8, 25, 9, 36, 19, 7, 4, 39,78 45, 36, 45, 收 入 傳 票 收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IPS) 採 購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精 誠 科 技 整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97 九 十 七 年 度 8 未 兌 支 票 321 轉 帳 傳 票 張 瑞 苑 等 4 人 $8,9 94/12/ ; 台 新 銀 溢 繳 證 照 費 $3 94/12/ 2 169; 李 淑 霞 等 4 人 $1,38 94 /1/ 國 庫 存 款 戶 13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2 履 約 保 證 金 9, ,158 9,158 9, , 473, 28

35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度 統 計 書 刊 印 製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綠 凌 興 業 社 朱 元 新 1134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度 人 力 派 遣 服 務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限 責 任 新 北 市 資 料 處 理 勞 動 合 作 社 1143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度 辦 公 室 清 潔 維 護 委 外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喬 傑 企 業 社 1146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度 金 融 法 規 全 文 檢 索 查 詢 系 統 維 護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法 源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48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度 金 融 監 理 資 訊 共 享 平 台 系 統 委 外 維 護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18, 195, 15, 5, 6,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965,35 29

3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項 一 經 費 賸 餘 - 待 納 庫 部 分 目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以 前 年 度 部 待 納 庫 部 分 押 金 其 他 審 修 小 計 其 他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2. 加 :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歲 出 款 減 免 ( 註 銷 ) 數 內 已 向 國 庫 領 款 部 分 3. 加 :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減 免 ( 註 銷 ) 數 內 已 向 國 庫 領 款 部 分 4. 加 : 審 計 部 修 正 以 前 年 度 決 算 減 列 實 現 數 及 保 留 已 撥 款 部 分 5. 加 : 剔 除 經 費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6. 加 : 押 金 部 分 收 回 結 轉 數 7. 加 : 材 料 部 分 領 用 結 轉 數 8. 加 : 待 納 庫 移 入 數 9. 減 : 待 納 庫 移 出 數 減 : 本 年 度 內 解 庫 數 減 : 待 納 庫 註 銷 數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二 經 費 賸 餘 - 押 金 部 分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4 2. 加 :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押 金 部 分 3. 減 : 註 銷 以 前 年 度 押 金 數 - 4. 加 : 保 留 庫 款 支 付 押 金 數 5. 減 : 押 金 收 回 轉 待 納 庫 數 - 6. 加 : 押 金 移 入 數 7. 減 : 押 金 移 出 數 - 8.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4 三 經 費 賸 餘 - 材 料 部 分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2. 加 :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材 料 部 分 3. 減 : 註 銷 以 前 年 度 材 料 數 4. 加 : 保 留 庫 款 支 付 材 料 數 5. 減 : 材 料 領 用 轉 待 納 庫 數 6. 加 : 材 料 移 入 數 7. 減 : 材 料 移 出 數 8.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3

37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年 度 部 分 押 金 部 分 材 料 部 分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審 修 小 計 其 他 審 修 小 計

38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項 一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目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本 年 度 部 待 納 庫 部 分 押 金 其 他 審 修 小 計 其 他 二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1. 公 教 員 工 資 遣 退 職 給 付 2.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4.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5. 調 整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準 備 6.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32

39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度 部 分 押 金 部 分 材 料 部 分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審 修 小 計 其 他 審 修 小 計 33

40 科 目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小 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265,674,268 63,554,93 26, 329,435, 銀 行 局 265,674,268 63,554,93 26, 329,435, 一 般 行 政 265,674,268 56,583,479 26, 322,463, 銀 行 監 理 6,971,424 6,971,424 合 計 265,674,268 63,554,93 26, 329,435, ,674,268 34

41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決 算 分 析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本 支 出 設 備 及 投 資 小 計 合 計 備 註 5,97,497 5,97, ,45,668 5,97,497 5,97, ,45,668 5,97,497 5,97, ,434,244 6,971,424 5,97,497 5,97, ,45,668 35

42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銀 行 監 理 1 人 事 費 1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1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111 獎 金 121 其 他 給 與 131 加 班 值 班 費 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51 保 險 2 業 務 費 21 教 育 訓 練 費 22 水 電 費 23 通 訊 費 212 權 利 使 用 費 215 資 訊 服 務 費 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221 稅 捐 及 規 費 231 保 險 費 25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71 物 品 279 一 般 事 務 費 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291 國 內 旅 費 265,674, ,53,71 1,3,25 5,221,952 39,243,363 3,577,496 12,78,352 2,123,634 16,238,511 56,583,479 6,971, ,995 19,14 4,561,133 14,683 2,18,639 7,56 7,949,49 31,449,6 422,22 32,7 68, ,8 1,98,3 1,337,34 9,391, , , , ,2 274,442 36

43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決 算 綜 計 表 1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265,674, ,53,71 1,3,25 5,221,952 39,243,363 3,577,496 12,78,352 2,123,634 16,238,511 63,554,93 766,99 4,561,133 2,285,322 7,56 7,949,49 31,871,82 32,7 68, ,8 2,435,64 9,737, , , ,2 274,442 37

44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銀 行 監 理 29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293 國 外 旅 費 294 運 費 295 短 程 車 資 299 特 別 費 3 設 備 及 投 資 34 機 械 設 備 費 3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19 雜 項 設 備 費 4 獎 補 助 費 475 獎 勵 及 慰 問 782,627 1,396,355 99,92 41, ,197 5,97,497 14,7 5,74, ,124 26, 26, 合 計 328,434,244 6,971,424 38

45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決 算 綜 計 表 1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782,627 1,396,355 99,92 41, ,197 5,97,497 14,7 5,74, ,124 26, 26, 335,45,668 39

46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經 常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商 品 及 勞 務 購 買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移 轉 對 企 業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總 計 287,78 63,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18,135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265,973 63,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3,6 4

47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對 企 業 資 本 移 轉 經 常 移 轉 14 年 度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對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及 增 資 經 常 支 出 合 計 對 營 業 基 金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351,17 18, ,435 3,6 41

48 經 濟 性 分 類 資 本 資 本 移 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職 能 別 分 類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土 地 購 入 無 形 資 產 購 入 住 宅 非 住 宅 房 屋 總 計 1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14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42

49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營 建 工 程 運 輸 工 具 資 訊 軟 體 機 器 及 其 他 設 備 土 地 改 良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總 計 1,85 4,12 5,97 357,14 18,135 1,85 4,12 5,97 335,45 3,6 43

5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1 4,735, 土 地 公 頃.947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棟 1 8,357,55 辦 公 房 屋 平 方 公 尺 1,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棟 宿 舍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個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289,127 船 艘 2,18,362 飛 機 架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汽 ( 機 ) 車 輛 5 其 他 件 41 圖 書 冊 ( 套 ) 7,537,694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278 有 價 證 券 股 權 利 總 值 35,99,733 44

5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公 用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目 錄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土 地 公 頃.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辦 公 房 屋 棟 平 方 公 尺.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棟 宿 舍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個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船 艘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飛 機 架 汽 ( 機 ) 車 輛 其 他 件 圖 書 冊 ( 套 ) 雜 項 設 備 博 物 件 其 他 件 有 價 證 券 股 權 利 總 值 45

52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目 預 算 數 原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甲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339,511, 339,511, 335,45, ,51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511, 銀 行 局 ,123, 一 般 行 政 ,118, 銀 行 監 理 , 第 一 預 備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339,511, 335,45, ,511, 335,45, ,123, 328,434,244 8,118, 6,971,424 27, 中 華 民 國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乙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21,735,228 21,735,228 21,735, ,599,757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35,47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3,599,757 3,599,757 18,135,471 18,135,471 合 計 361,246, ,246, ,14,896 46

53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撥 款 部 分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材 料 部 分 待 繳 還 國 庫 數 合 計 國 庫 尚 未 撥 款 部 分 申 請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335,45,668 經 費 賸 餘 未 支 用 預 算 餘 額 4,15,332 備 註 335,45, ,45, ,434,244 6,971,424 21,735,228 3,599,757 18,135,471 4,15,332 4,15,332 2,688,756 1,146,576 27, 357,14,896 4,15,332 47

54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額 %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原 因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618 主 要 係 廠 商 逾 期 交 貨 違 約 金 繳 庫 數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資 料 使 用 費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54-3, 34,485 9,474 主 要 係 民 眾 申 請 檔 案 閱 覽 抄 錄 及 複 印 費 用 繳 庫 數 -1. 主 要 係 報 廢 財 產 作 業 不 及, 尚 在 辦 理 中 17.7 主 要 係 兼 職 人 員 超 額 兼 職 費 繳 庫 數 較 預 計 為 多 主 要 係 因 華 爾 街 日 報 在 台 停 售, 收 回 13 年 度 廠 商 退 回 訂 購 款 小 計 67, 合 計 67,

55 本 頁 空 白 49

5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額 % 類 經 型 金 常 額 一 般 行 政 2,688, ,937, , 1 564, 銀 行 監 理 1,146, ,139, , 第 一 預 備 金 27, , 小 計 4,15, ,928,829 合 計 4,15, ,928,829 5

57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14 年 度 門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8 資 本 門 類 型 金 額 176,53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註 176,53 176,53 51

58 人 事 費 別 預 算 數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合 計 (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人 事 費 中 華 民 國 決 算 數 (2)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75,167, 175,167, 167,53,71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1,3,25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5,343, 5,343, 5,221,952 六 獎 金 38,788, 38,788, 39,243,363 七 其 他 給 與 3,39, 3,39, 3,577,496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12,734, 12,734, 12,78,352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5,153, 15,153, 2,123,634 十 一 保 險 17,37, 17,37, 16,238,511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合 計 267,612, 267,612, 265,674,268 52

59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分 析 表 14 年 度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 額 (3)=(2)-(1) 百 分 比 (3)/(1) 預 計 數 實 有 數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人 明 -7,636, ,3,25 4 主 要 係 留 職 停 薪 奉 准 聘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121, 依 本 會 13 年 8 月 1 日 金 管 秘 字 第 號 書 函, 自 1 4 年 1 月 1 日 起 移 撥 本 局 超 額 駕 駛 1 人 455, 考 績 獎 金 決 算 數 17,714,863 元 特 殊 功 勳 獎 賞 決 算 數 14,4 元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21,514,1 元 187, , 超 時 加 班 費 7,47,792 元, 未 逾 該 科 目 9 年 度 實 支 數 之 八 成 金 額 7,453,374 元 4,97, 主 要 係 因 應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第 2 項 修 正 規 定, 提 撥 足 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至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798,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支 付 勞 力 外 包 公 司 之 派 遣 人 力 及 勞 務 承 攬 經 費 : 1. 派 遣 人 力 : 僱 用 勞 力 派 遣 人 員, 辦 理 文 書 處 理 等 事 務 14 年 度 僱 用 5 人, 決 算 數 1,867,581 元 2. 勞 務 承 攬 : (1) 辦 理 大 樓 清 潔 勞 務 14 年 度 僱 用 2 人, 決 算 數 595,248 元 (2) 辦 理 大 樓 保 全 勤 務 14 年 度 僱 用 5 人, 決 算 數 2,2 5,753 元 -1,937,

60 受 補 捐 ( 獎 ) 助 單 位 名 稱 補 捐 ( 獎 ) 助 計 畫 名 稱 列 支 科 目 名 稱 預 算 數 已 撥 數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決 算 數 未 撥 數 中 華 民 國 九. 獎 助 216, 26, 26, 合 計 6. 獎 勵 及 慰 問 216, 26, 26, 陳 德 全 等 34 人 陳 德 全 等 35 人 退 休 人 員 及 在 職 亡 故 人 員 遺 族 1 4 年 春 節 慰 問 金 退 休 人 員 及 在 職 亡 故 人 員 遺 族 1 4 年 中 秋 節 慰 問 金 一 般 行 政 72, 68, 68, 一 般 行 政 72, 68, 68, 小 計 144, 136, 136, 退 休 人 員 及 在 職 亡 故 人 員 遺 族 1 4 年 端 午 節 慰 問 金 一 般 行 政 72, 7, 7, 小 計 72, 7, 7, 合 計 216, 26, 26, 54

61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14 年 度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1,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已 未 完 完 成 成 是 否 納 入 受 補 助 單 位 預 算 是 否 計 畫 完 成 結 餘 款 是 否 派 員 計 畫 未 完 成 原 因 就 地 抽 查 備 註 金 額 收 回 繳 庫 日 期 是 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1, 4, V 4, V 8, 2, V 2, 1, 55

62 年 度 別 經 費 來 源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別 科 目 ( 二 級 ) 預 算 ( 保 留 )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 含 保 留 數 ) 出 國 類 別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中 華 民 國 出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內 容 簡 述 , 1. 參 加 東 南 亞 國 家 中 銀 行 監 理 教 育 訓 練 費 央 銀 行 研 究 訓 練 中 心 (The South East A sia Central Banks Research and Train ing Centre) 舉 辦 銀 行 監 理 及 銀 行 實 務 研 討 會 ( 詳 以 下 3 案 ) ,418 (7) (1) 參 加 SEACEN-to 銀 行 監 理 教 育 訓 練 費 ronto center cours e on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nin g for weak banks 訓 練 課 程 ,36 (4) (2) 參 加 日 商 瑞 穗 銀 銀 行 監 理 教 育 訓 練 費 行 舉 辦 第 16 屆 瑞 穗 全 球 研 討 會 ,326 (4) (3) 參 加 新 加 坡 金 融 銀 行 監 理 教 育 訓 練 費 管 理 局 舉 辦 第 21 屆 MA S 銀 行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計 劃 小 計 147, 19, , 1.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組 織 (APG) 舉 辦 之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年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 詳 以 下 3 案 ) ,925 (4) (1)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錢 組 織 (APG) 舉 辦 21 5 年 會 及 工 作 組 會 議 ,36 (4) (2)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錢 組 織 (APG) 舉 辦 新 評 鑑 方 法 論 及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之 經 驗 分 享 會 議 ,152 (4) (3)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錢 組 織 (APG) 舉 辦 評 鑑 員 訓 練 會 議 , 122,991 (4) 2. 參 加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舉 辦 之 年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 7,71 (4) 3. 參 加 國 際 存 款 保 險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機 構 協 會 (IADI) 舉 辦 之 年 會 或 相 關 會 議 , 4. 參 加 美 國 金 融 監 理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機 關 (FED, OCC) 舉 辦 之 銀 行 監 理 會 議 ( 詳 以 下 2 案 ) ,168 (4) (1) 出 席 美 國 舊 金 山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與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舉 辦 之 亞 洲 銀 行 金 融 會 議 56

63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情 形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起 迄 日 期 國 家 地 點 城 市 出 國 人 員 服 務 單 位 ( 部 門 ) 及 職 稱 姓 名 報 告 提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 議 項 數 報 告 建 議 採 納 情 形 已 採 行 未 採 行 研 議 中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備 註 柬 埔 寨 暹 粒 外 銀 組 稽 核 張 曉 萍 日 本 新 加 坡 東 京 主 任 秘 書 外 銀 組 稽 核 莊 琇 媛 薛 暖 瑋 1.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2. 出 國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尚 未 屆 期 1.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2.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係 由 國 際 銀 行 監 理 官 會 議 (ICBS) 及 BCBS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會 議 預 算 調 整 支 應 43,14 元 3. 出 國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尚 未 屆 期 紐 西 蘭 南 韓 印 度 奧 克 蘭 首 爾 新 德 里 法 制 組 科 長 法 制 組 專 員 證 期 局 科 長 保 險 局 科 長 檢 查 局 稽 核 法 制 組 專 委 證 期 局 稽 核 保 險 局 稽 核 檢 查 局 副 研 究 員 法 制 組 科 長 劉 婉 儀 洪 振 哲 游 翔 芸 朱 瑞 呈 蘇 明 仁 劉 萬 基 巫 春 梅 吳 韋 村 許 珮 婷 劉 婉 儀 出 國 報 告 繳 交 期 限 尚 未 屆 期 法 國 巴 黎 法 制 組 組 長 王 立 群 本 案 係 參 加 FATF 舉 辦 之 第 27 屆 第 1 次 會 員 大 會 及 工 作 組 會 議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信 合 組 組 長 邱 美 珠 1. 本 案 係 參 加 國 際 存 款 保 險 機 構 協 會 (IAD I) 於 吉 隆 坡 舉 辦 之 第 14 屆 國 際 研 討 會 2. 本 案 係 與 存 保 公 司 共 同 參 加 研 討 會, 由 存 保 公 司 提 出 報 告 新 加 坡 副 局 長 邱 淑 貞

64 年 度 別 經 費 來 源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別 科 目 ( 二 級 ) 預 算 ( 保 留 )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 含 保 留 數 ) 出 國 類 別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中 華 民 國 出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內 容 簡 述 ,223 (1) (2) 參 加 金 融 業 前 進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東 協 研 習 考 察 團 , 5.ISDA 舉 辦 風 險 管 理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及 新 種 衍 生 性 商 品 會 議 , 6. 國 際 銀 行 監 理 官 會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議 (ICBS) 及 BCBS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會 議 ( 詳 以 下 3 案 ) ,699 (3) (1) 拜 會 菲 律 賓 央 行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及 財 政 部 等 主 管 機 關 ,543 (3) (2) 拜 會 越 南 央 行 等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主 管 機 關 ,66 (4) (3) 參 加 越 南 存 保 公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司 舉 辦 之 研 討 會 , 12,527 (4) 7. 各 國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銀 行 監 理 國 外 旅 費 舉 辦 有 關 銀 行 主 管 機 關 會 議 小 計 2,37, 1,396,355 年 度 合 計 2,517, 1,586,459 合 計 2,517, 1,586,459 58

65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情 形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起 迄 日 期 國 家 地 點 城 市 出 國 人 員 服 務 單 位 ( 部 門 ) 及 職 稱 姓 名 報 告 提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 議 項 數 報 告 建 議 採 納 情 形 已 採 行 未 採 行 研 議 中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備 註 柬 埔 寨 緬 甸 金 邊 仰 光 本 銀 組 組 長 林 寶 惜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原 係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由 詹 局 長 等 人 出 訪 印 尼, 惟 該 出 國 行 程 因 故 未 成 行 致 無 執 行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局 長 金 控 組 副 組 長 詹 庭 禎 侯 立 洋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越 南 越 南 印 尼 河 內 河 內 雅 加 達 局 長 金 控 組 組 長 外 銀 組 科 長 副 局 長 局 長 外 銀 組 組 長 詹 庭 禎 黃 光 熙 卓 玟 玲 呂 蕙 容 詹 庭 禎 徐 萃 文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2. 本 案 屬 機 密 性 質, 爰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辦 理 1.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並 簽 奉 本 會 核 定 2. 本 案 與 存 保 公 司 共 同 參 加 研 討 會, 由 存 保 公 司 提 出 報 告 2 2 本 案 係 與 中 央 存 保 公 司 共 同 赴 印 尼 拜 會 當 地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66 年 度 別 經 費 來 源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別 科 目 ( 二 級 ) 預 算 ( 保 留 )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 含 保 留 數 ) 赴 大 陸 類 別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赴 大 陸 計 畫 執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 1.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銀 行 監 理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平 臺 及 兩 岸 協 商 相 關 會 議 ( 詳 以 下 3 案 ) ,18 (4) (1) 兩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銀 行 監 理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研 討 會 ,977 (1) (2)215 川 台 金 融 合 銀 行 監 理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作 論 壇 ,759 (4) (3)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銀 行 監 理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合 作 平 臺 業 務 主 管 會 議 及 監 理 經 驗 交 流 研 討 會 , 241,711 (4) 大 陸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舉 銀 行 監 理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辦 有 關 銀 行 主 管 機 關 會 議 小 計 992, 782,627 年 度 合 計 992, 782,627 合 計 992, 782,627 6

67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起 迄 日 期 地 點 省 (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特 別 行 政 區 ) 城 市 赴 大 陸 人 員 服 務 單 位 ( 部 門 ) 及 職 稱 姓 名 報 告 提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 議 項 數 報 告 建 議 採 納 情 形 已 採 行 未 採 行 研 議 中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備 註 北 京 法 制 組 組 長 外 銀 組 專 委 王 立 群 童 政 彰 四 川 成 都 局 長 詹 庭 禎 北 京 香 港 澳 門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法 制 組 組 長 金 控 組 組 長 法 制 組 本 銀 組 外 銀 組 副 組 長 法 制 組 科 長 法 制 組 稽 核 副 主 委 副 局 長 信 票 組 專 委 金 控 組 科 長 外 銀 組 科 長 外 銀 組 稽 核 詹 庭 禎 莊 琇 媛 王 立 群 黃 光 熙 陳 瑞 榮 張 嘉 魁 黃 錫 和 王 麗 惠 林 詩 韻 黃 天 牧 邱 淑 貞 童 政 彰 劉 秀 玲 張 月 鳳 林 珈 慧 本 案 係 出 席 215 臺 港 ( 澳 ) 銀 行 監 理 聯 繫 會 議 2.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係 由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臺 及 兩 岸 協 商 相 關 會 議 預 算 調 整 支 應 127,711 元

68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 一 )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4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 億 元 行 政 院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55 億 元 合 計 38 億 元 ( 二 )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業 依 統 刪 決 議 整 編 本 局 14 :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1. 油 料 : 統 刪 3%; 另 隨 同 減 列 交 通 部 辦 理 離 島 載 客 船 舶 油 價 補 貼.7 億 元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補 貼 1.5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 3. 委 辦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大 陸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62

69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保 險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勞 工 保 險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聘 用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總 統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63

7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64

7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國 會 交 流 事 務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工 業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65

7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基 本 行 政 維 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高 雄 分 局 檢 疫 行 政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岸 巡 防 署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大 修 經 費 及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66

7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統 刪 4%;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7%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67

7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 不 含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統 刪 3%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68

75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2 億 元 ( 三 ) 近 來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重 挫, 國 內 汽 柴 油 價 格 亦 不 斷 下 跌 ;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日 前 中 油 再 度 宣 布 自 215 年 1 月 12 日 起 調 降 各 式 汽 柴 油 價 格, 其 中 95 無 鉛 調 降 為 每 公 升 24.6 元, 較 編 製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按 每 公 升 35.1 元 編 列, 已 有 大 幅 差 距 ; 爰 予 減 列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油 料 費 3%; 另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中, 若 遇 油 價 大 幅 波 動, 則 在 油 料 用 量 之 共 同 標 準 範 圍 內, 各 機 關 應 依 以 下 原 則 辦 理, 主 計 總 處 並 應 追 蹤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1. 油 價 下 跌 時, 按 實 際 油 價 覈 實 列 支, 結 餘 部 分 並 不 得 移 為 他 用 2. 油 價 大 幅 上 漲, 致 所 須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以 各 機 關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 若 嚴 重 不 敷,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四 ) 針 對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有 關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69

7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 元, 包 括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列 1,67 萬 元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列 2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3 億 8,573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1 億 4,6 萬 元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 萬 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4 萬 元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億 3,715 萬 1, 元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 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49 萬 元 經 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2 年 8 月 啟 動 第 1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自 貿 港 區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第 1 階 段 之 核 心, 惟 推 動 效 益 卻 未 如 預 期, 無 法 彌 補 我 國 港 埠 整 體 進 出 口 貨 物 流 失 量, 且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見 成 長, 此 外, 再 以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歷 年 來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家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觀 之, 推 行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計 畫 後,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未 見 明 顯 成 長 ; 另 示 範 區 1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且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有 欠 妥 適 另, 有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三 讀 通 過, 各 部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未 當 事 實 上, 就 政 府 不 斷 宣 傳 國 際 的 案 例 : 韓 國 仁 川 自 經 區 言 之, 現 已 證 明 也 將 面 臨 推 動 困 難 之 困 境, 事 實 上, 由 於 外 國 人 移 住 率 過 低 招 商 不 易 無 法 吸 引 國 外 資 金 流 入, 以 及 對 本 國 企 業 限 制 過 多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韓 國 各 界 對 仁 川 自 經 區 的 發 展 狀 況, 出 現 了 諸 多 的 批 判 而 面 對 中 國 上 海 自 貿 區 實 施 一 年 來 發 現, 其 光 環 不 但 嚴 重 消 退, 實 施 成 效 更 是 完 全 不 如 預 期, 但 台 灣 卻 為 了 企 圖 與 中 國 對 接, 不 斷 以 此 推 銷 台 灣 自 經 區 的 設 立 優 勢, 用 錯 誤 的 觀 念 及 手 段, 實 難 以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升 級, 更 無 法 為 台 灣 悶 經 濟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動 力, 且 因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尚 未 審 議 通 過 準 此, 除 交 通 部 自 由 港 區 等 海 空 港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既 有 不 涉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得 編 列 執 行 外, 其 餘 不 得 編 列 ( 五 ) 鑑 於 多 數 財 團 法 人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之 補 助 與 委 辦 收 入 ( 一 ) 本 局 業 於 14 年 4 月 3, 或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特 定 政 策 任 務 為 設 置 目 的, 且 各 該 薪 資 待 日 函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遇 均 已 相 當 優 渥 因 此, 相 關 福 利 經 費 之 支 用 更 應 撙 節, 避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聯 合 徵 7

77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免 造 成 外 界 觀 感 不 佳, 或 有 浪 費 政 府 資 源 之 嫌 爰 自 14 年 度 起, 各 財 團 法 人 除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取 消 交 通 補 助 費 外, 亦 不 得 再 發 放 高 層 主 管 之 房 屋 津 貼 信 中 心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及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等 周 邊 單 位 依 該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二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業 已 取 消 交 通 費 補 助 及 房 屋 津 貼 ( 三 )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於 14 年 3 月 間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轉 知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後, 已 自 14 年 4 月 起 取 消 交 通 費 補 助 及 房 屋 津 貼 ( 四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係 由 4 家 民 營 銀 行 共 同 捐 助 成 立, 尚 無 政 府 捐 助 之 情 事 另 洽 該 基 金 會 表 示, 該 會 並 無 提 供 交 通 補 助 費 及 發 放 房 屋 津 貼 予 高 層 主 管 之 情 形 ( 六 ) 根 據 審 計 部 1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政 府 捐 ( 一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52 個, 基 金 總 額 高 達 2,423 億 8,298 萬 院 業 務 主 要 係 推 廣 金 融 餘 元 然 諸 多 財 團 法 人 財 源 自 籌 能 力 不 足,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財 教 育 及 研 究, 培 養 及 訓 練 源 挹 注 ; 依 決 算 審 核 結 果,152 個 財 團 法 人 12 年 度 營 收 來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等, 尚 無 自 政 府 捐 補 助 ( 不 含 捐 助 基 金 ) 或 委 辦 之 金 額 高 達 近 47 億 因 環 境 變 遷 等 因 素 而 萎 元, 超 過 年 度 整 體 收 入 之 5% 其 中 有 6 家 政 府 捐 補 助 及 委 縮 情 事 辦 經 費 占 其 年 度 收 入 比 例 逾 5%, 當 中 有 42 家 超 過 7%, 逾 ( 二 )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提 9%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供 國 內 信 用 卡 共 用 資 事 實 上, 許 多 財 團 法 人 或 已 達 成 設 置 任 務, 或 因 時 空 環 源, 規 劃 共 用 之 業 務 平 71

78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境 變 遷 致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功 能 重 疊, 或 已 不 具 實 質 台, 執 行 信 用 卡 等 支 付 卡 效 益, 本 院 審 查 1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片 交 易 處 理 及 帳 務 撥 轉 要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事 宜, 目 前 尚 無 退 場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等, 或 整 併 之 需 要 以 及 任 務 已 達 成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等 之 ( 三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財 團 法 人, 應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及 退 場 計 畫, 惟 迄 發 展 基 金 會 金 融 聯 合 徵 今 僅 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不 斷 設 置, 卻 未 見 有 退 場 或 整 併 者 ; 長 信 中 心 及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此 以 往, 不 僅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更 將 形 成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發 展 基 金 會 尚 無 左 列 情 爰 此,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形 應 就 所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任 務 已 達 成 或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或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或 業 務 相 近 者, 提 出 具 體 之 退 場 或 整 併 計 畫 及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各 該 委 員 會 報 告 ( 七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中 訂 有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最 高 3 個 月 薪 俸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額 ), 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中, 亦 列 有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補 助 ( 最 高 5 個 月 薪 俸 額 ) 之 生 活 津 貼, 惟 該 生 活 津 貼 之 規 定, 並 未 有 法 源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既 已 有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實 已 不 須 再 另 行 由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所 謂 喪 葬 補 助, 且 補 助 標 準 還 過 於 保 險 給 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亦 係 將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津 貼 列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而 未 有 其 他 政 府 補 助 基 於 該 喪 葬 補 助 生 活 津 貼 係 無 償 性 之 補 助, 與 保 險 給 付 係 立 基 於 保 費 之 交 付 而 生 之 補 償 不 同, 不 應 以 月 俸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況 月 俸 愈 高 者, 反 而 獲 得 政 府 愈 多 之 補 助, 亦 有 違 常 理 ; 現 行 軍 公 教 人 員 喪 葬 補 助 以 事 實 發 生 當 月 之 薪 俸 額 做 為 補 助 基 準 尚 有 斟 酌 空 間, 建 請 行 政 院 於 6 個 月 內 檢 討 研 議 其 合 理 性 ( 八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列 標 準 表 第 一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詳 實 按 照 所 管 費 用 性 質, 就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各 項 費 用 應 歸 屬 之 科 目 惟 查 部 分 機 關 或 對 定 義 範 圍 未 盡 清 楚, 或 有 明 知 卻 仍 未 照 規 定 歸 類 之 蓄 意, 例 如, 明 知 須 列 為 委 辦 費, 卻 以 委 辦 費 每 年 均 會 被 立 法 院 統 刪 為 由, 將 相 關 經 費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 或 明 知 實 際 用 途 為 補 助, 須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72

79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上 揭 露, 卻 以 分 攤 經 費 為 由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逃 避 監 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通 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依 照 所 訂 標 準 編 製 預 算, 主 計 單 位 並 應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 日 後 經 查 出 有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者, 機 關 單 位 首 長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 九 ) 由 於 各 界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所 撻 伐, 行 政 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於 99 年 即 鼓 勵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優 先 評 估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辦 理 ; 但 從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進 用 之 承 攬 人 力 的 工 作 內 容 觀 之, 多 數 工 作 要 派 機 構 仍 須 直 接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而 各 部 會 卻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經 查, 依 民 法 規 定 : 承 攬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在 承 攬 業 者 依 承 攬 契 約 而 指 派 所 屬 勞 工 ( 擔 任 履 行 輔 助 人 ) 至 定 作 人 處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合 ;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部 為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確 定 義 派 遣 及 承 攬 造 成 各 界 多 有 誤 解, 已 屬 失 職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非 但 視 而 不 見, 且 昧 於 事 實, 放 任 各 部 會 將 應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之 事 項, 任 意 以 勞 動 勞 務 承 攬 為 之, 尤 屬 不 該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 1. 責 成 勞 動 部 明 確 定 義 勞 動 派 遣 與 勞 務 承 攬,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善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2.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於 14 年 度 起 逐 步 要 求 各 部 會 通 盤 檢 討 勞 務 採 購 時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運 用 之 需 求 4. 依 勞 動 部 之 定 義, 於 1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書 內 明 列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 十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73

8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應 針 對 防 止 為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同 法 第 26 條 亦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先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既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查 承 攬 立 法 院 院 區 清 潔 廠 商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卻 只 提 供 員 工 短 袖 制 服, 即 便 寒 流 低 溫 特 報, 員 工 在 戶 外 低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只 能 自 行 添 加 薄 長 袖 衣 物 於 短 袖 衣 服 內, 與 其 他 在 院 區 內 行 走 身 著 保 暖 外 套 其 他 人 員 相 較 保 暖 性 不 足 顯 然, 立 法 院 與 基 金 會 要 求 員 工 於 低 氣 溫 戶 外 工 作, 基 金 會 未 提 供 任 何 禦 寒 保 護 措 施, 立 法 院 也 未 善 盡 告 知 督 促 之 責 任 次 查 政 府 採 購 網 統 計 資 訊,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亦 承 攬 多 家 公 家 機 關 清 潔 勞 務 採 購 案, 包 含 監 察 院 科 技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等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避 免 基 層 勞 工 因 工 作 遭 逢 職 業 傷 病,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善 盡 事 業 單 位 督 促 承 攬 商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責 任, 爰 要 求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優 先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 十 一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自 11 年 被 前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降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級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後, 功 能 不 彰, 未 能 確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歷 次 食 安 風 暴 中, 也 未 能 發 揮 領 頭 羊 角 色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出 團 體 訴 訟, 顯 見 當 初 行 政 院 組 改 決 策 之 不 當 尤 其 現 行 產 業 類 別 多 元 消 費 項 目 與 爭 議 更 是 日 新 月 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裡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早 已 不 符 時 代 所 需, 許 多 民 眾 根 本 不 知 道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能 申 訴 及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遠 不 如 媒 體 的 爆 料 專 線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職 能, 並 與 食 安 辦 公 室 定 期 溝 通 協 調, 定 期 就 特 定 產 品 稽 查,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龐 大 數 額 之 捐 補 助 費, 有 的 部 會 ( 一 )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之 捐 補 助 費 幾 乎 占 其 整 體 預 算 九 成 其 中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捐 ( 二 ) 本 會 99 年 5 月 27 日 發 布 補 助 費, 係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補 助, 惟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 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多 部 會 及 所 屬 卻 未 於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專 區, 致 民 眾 及 團 體 無 法 理 委 員 會 對 民 間 團 體 制 74

8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簡 便 查 詢 到 所 需 之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規 定, 而 經 常 錯 失 申 請 時 機, 甚 或 因 不 知 有 相 關 捐 補 助 費, 致 使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將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用 之 相 關 辦 法 列 入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定 修 訂 及 翻 譯 認 證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及 評 價 準 則 公 報 補 捐 助 作 業 要 點 已 列 本 會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法 規 及 行 政 法 規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法 規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 ( 十 三 ) 行 政 院 於 93 年 為 建 立 公 報 制 度, 統 一 刊 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機 關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之 法 令 等 重 要 事 項, 以 達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發 行 行 政 院 公 報, 並 建 置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惟 查 該 網 站 部 分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等 修 正 發 布 之 資 訊, 並 未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人 民 難 以 得 知 政 府 機 關 修 正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報 未 來 刊 載 法 規, 應 一 併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以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 十 四 ) 為 避 免 濫 用 政 府 預 算 播 送 形 象 廣 告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並 影 響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選 舉 公 平, 總 統 副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內,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廣 告 應 限 於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疏 導 災 害 防 救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節 約 能 源 或 新 法 令 及 政 策 實 施 等 之 宣 導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等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受 限 於 交 通 不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便, 醫 療 資 源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相 較 台 灣 本 島, 普 遍 有 不 充 足 與 不 完 善 之 情 形 為 使 該 等 地 區 民 眾 獲 得 平 等 之 完 善 醫 療 與 照 顧,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保 健 相 關 服 務 所 需 及 資 源 建 置 之 相 關 預 算, 請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十 六 ) 有 鑑 於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1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幕,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肩 負 國 家 社 會 大 眾 之 深 刻 期 望, 基 於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重 要 75

8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棟 樑, 其 健 康 代 表 著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惟 面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的 台 灣,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卻 仍 未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基 此, 為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提 供 國 家 級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任 務,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14 年 度 起, 應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匡 列 預 算 納 入 兒 童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 例 如 : 一 般 兒 科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急 診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不 當 對 待 ( 虐 待 )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健 康 褔 祉 指 標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社 區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等 等 相 關 研 究 ), 並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做 為 兒 童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以 培 養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與 保 健 人 才 照 顧 轉 診 難 症 兒 童, 及 增 進 我 國 兒 童 健 康 及 福 祉, 並 提 高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照 顧 水 準,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捍 衛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之 使 命 ( 十 七 )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公 務 部 分 各 單 位 謹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預 算 之 審 查, 歲 入 歲 出 之 各 款 項 目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如 營 業 盈 餘 或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 審 查 報 告 本 應 予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惟 倘 委 員 會 在 審 查 時, 已 就 該 部 分 預 算 作 成 實 質 上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相 關 決 議, 審 查 總 報 告 仍 應 尊 重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並 予 照 列 ( 十 八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電 力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1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適 用 96 年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一 ) 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財 政 委 員 會 鑑 於 人 民 幣 在 台 違 法 流 通 層 出 不 窮, 特 定 觀 光 景 點 部 分 商 家 業 於 14 年 3 月 17 日 以 金 管 銀 私 下 收 受 中 國 遊 客 人 民 幣 雖 然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法 字 第 1411 號 函, 將 單 位 於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合 作 備 忘 錄 生 效 後, 成 立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在 臺 違 法 流 通 使 在 台 違 法 流 通 使 用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但 對 於 實 地 訪 查 以 及 民 用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遏 止 人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僅 進 行 勸 導, 成 效 有 限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幣 在 臺 違 法 流 通 使 用 之 辦 理 會 與 中 央 銀 行 等 單 位 應 強 化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功 能, 採 取 有 效 行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76

8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動, 以 遏 止 人 民 幣 在 台 私 下 交 易 行 為,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並 副 知 財 政 委 員 會 在 案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 鑑 於 政 府 推 動 國 銀 打 亞 洲 盃, 可 讓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走 出 台 灣 市 業 於 14 年 4 月 17 日 以 金 管 銀 場, 惟 我 國 公 股 銀 行 於 東 南 亞 據 點 以 分 行 為 主, 服 務 對 象 鎖 外 字 第 號 函, 將 定 台 商, 顯 然 不 足 以 成 為 區 域 性 銀 行 只 有 設 立 子 行 ( 可 辦 書 面 報 告 函 送 立 法 院 並 副 知 理 消 金 業 務 以 完 善 服 務 客 戶 ), 才 能 有 利 於 當 地 建 立 一 定 規 財 委 會 模 之 服 務 網, 並 與 當 地 銀 行 及 其 他 外 資 銀 行 建 立 既 競 爭 且 合 作 之 良 好 關 係 此 外, 目 前 我 國 僅 與 越 南 及 馬 來 西 亞 簽 署 銀 行 業 之 金 融 監 理 MOU, 近 期 雖 與 新 加 坡 簽 署 貿 易 夥 伴 協 議, 但 並 未 納 入 金 融 業, 不 利 我 國 銀 行 業 於 東 協 各 國 拓 展 商 機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財 政 部 加 強 推 動 我 國 公 股 銀 行 參 考 星 展 等 標 竿 銀 行 之 國 際 營 運 經 驗, 彈 性 運 用 子 行 分 行 小 額 信 貸 公 司 及 財 務 公 司 等 模 式 進 入 市 場, 並 儘 速 研 謀 當 地 發 展 的 長 久 之 計, 政 府 應 藉 由 簽 署 MOU 或 FTA 方 式, 積 極 協 助 業 者 拓 展 市 場, 始 有 機 會 發 展 為 區 域 性 銀 行,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一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銀 行 局 身 為 金 融 機 構 主 管 機 關, 並 無 業 依 決 議 於 14 年 5 月 6 日 立 協 助 本 國 銀 行 在 外 設 立 分 行 擴 展 國 際 金 融, 此 不 作 為 使 得 銀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行 局 部 分 業 務 形 同 虛 設 爰 針 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2 目 會 第 9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金 融 監 理 項 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之 業 務 費 1,489 萬 5,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元 與 銀 行 局 第 2 目 銀 行 監 理 之 業 務 費 837 萬 7, 元, 並 准 予 動 支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銀 行 局 提 出 14 年 度 協 助 本 國 銀 行 在 外 設 立 分 行 成 功 之 計 畫 期 程,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 銀 行 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1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業 依 決 議 於 14 年 4 月 13 日 立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編 列 6,456 萬 3, 元, 鑑 於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相 關 行 政 維 持 經 常 性 支 出 應 撙 節 開 支, 故 凍 會 第 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結 十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准 予 動 支 77

84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 二 ) 有 鑑 日 前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決 議, 禁 止 銀 行 業 再 使 用 靜 止 戶 業 依 決 議 於 14 年 4 月 13 日 立 機 制, 並 要 求 各 銀 行 與 郵 局 對 於 靜 止 戶 須 全 面 解 凍 計 息, 以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保 障 靜 止 戶 之 權 益, 惟 因 多 數 民 眾 並 不 清 楚 自 身 帳 戶 狀 況, 會 第 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致 實 際 上 難 以 全 面 落 實 保 障 靜 止 戶 之 權 益, 故 要 求 銀 行 公 會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須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帳 戶 服 務, 但 自 13 年 4 月 28 日 實 施 以 來 至 同 並 准 予 動 支 年 8 月 2 日, 全 國 僅 受 理 599 件, 和 近 5, 萬 戶 靜 止 戶 之 數 量 差 異 懸 殊, 可 見 銀 行 局 對 於 靜 止 戶 之 相 關 宣 傳 成 效 不 彰 爰 此,14 年 度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之 一 般 事 務 費 941 萬 1,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1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銀 行 監 業 依 決 議 於 14 年 5 月 6 日 立 理 項 下 業 務 費 中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國 外 旅 費 及 短 程 車 資 共 計 編 列 4 萬 7, 元, 鑑 於 會 第 9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出 國 考 察 及 交 通 費 用 應 撙 節 開 支, 故 凍 結 十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准 予 動 支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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