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s for Private C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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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震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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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駕 駛 事 務 組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指 引 考 生 注 意 : 此 小 冊 乃 用 作 參 考 用 途, 並 無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可 據 實 際 情 況 或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2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頁 數 目 錄..1 簡 介.. 2 第 一 部 份 : 應 考 車 輛 規 格.. 3 特 定 規 格.. 3 一 般 規 格.. 3 頭 盔 規 格.. 3 其 他.. 4 第 二 部 份 : 考 試 程 序 及 考 生 須 知. 5 考 試 基 本 要 求..5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6 視 力 測 驗..6 第 三 部 份 : 考 生 駕 駛 須 知...7 開 車 前 準 備.. 7 駕 駛 操 作 及 車 速 控 制.. 7 判 斷 車 距.. 7 超 越 ( 扒 頭 ).. 7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7 迴 旋 處 和 路 口..8 交 通 標 誌 / 交 通 燈 號 /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的 指 示 行 車 線..8 停 車 常 規..8 制 動 ( 煞 車 ) 系 統..8 正 確 的 制 動 方 法..9 回 頭 望 後..9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打 8 字 )..9 第 四 部 份 : 其 他 事 項 10 考 試 路 線 10 危 險 駕 駛 / 控 制 力 不 足 10 記 錄 駕 駛 錯 誤 的 方 法 10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處 理 和 成 績 紀 錄 10 及 格 考 生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11 8 字 型 平 衡 操 作 圖..14 1
3 簡 介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旨 在 測 試 考 生, 確 保 其 日 後 能 安 全 及 正 確 地 駕 駛 車 輛, 有 充 足 交 通 知 識 並 能 顧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人 士 考 牌 主 任 會 依 據 本 指 引 之 大 綱 進 行 駕 駛 考 試, 並 運 用 他 們 豐 富 的 駕 駛 經 驗 和 判 斷 力 去 處 理 此 指 引 未 有 提 及 之 情 況 2
4 第 一 部 份 : 應 考 車 輛 規 格 特 定 規 格 考 生 於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時 所 用 之 車 輛 如 未 能 符 合 下 列 之 特 定 規 格, 在 考 試 及 格 後, 祗 能 申 請 發 給 限 制 性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其 持 有 人 祗 能 駕 駛 與 應 考 車 輛 相 同 類 別 或 較 低 規 格 之 車 輛 : 電 單 車 (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3 ) ( 甲 ) 必 須 為 領 有 牌 照 的 電 單 車 ( 乙 ) 氣 缸 容 量 必 須 不 少 於 125cc * 本 署 不 接 受 雙 前 / 後 輪 電 單 車 作 為 考 試 車 輛 機 動 三 輪 車 (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22 ) ( 甲 ) 必 須 為 領 有 牌 照 的 機 動 三 輪 車 ; ( 乙 ) 氣 缸 容 量 必 須 不 少 於 90cc 一 般 規 格 應 考 車 輛 如 未 能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般 規 則, 考 生 將 不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 甲 ) 應 考 車 輛 必 須 機 件 良 好 ; ( 乙 ) 應 考 車 輛 必 須 投 保 有 效 之 第 三 者 保 險 ( 包 括 駕 駛 考 試 用 途 ); ( 丙 ) 應 考 車 輛 左 面 車 身 必 須 展 示 有 效 的 行 車 證 ; ( 丁 ) 應 考 車 輛 右 邊 必 須 配 備 駕 駛 鏡 一 面 ; ( 戊 ) 應 考 車 輛 應 配 備 一 個 不 少 於 四 前 速 的 波 箱 頭 盔 規 格 考 生 考 試 時 必 須 戴 上 符 合 法 例 認 可 並 內 貼 有 下 列 核 准 編 號 標 籤 的 保 護 性 頭 盔, 此 外, 當 值 考 牌 主 任 亦 會 接 受 考 生 佩 戴 較 下 列 規 格 更 高 的 頭 盔 用 作 駕 駛 考 試 (a) 英 國 標 準 2495; (b) 澳 洲 標 準 E ; (c)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研 究 院 Z ,Z 及 Z ; (d) 比 利 時 標 準 研 究 院 BENOR NBN 626; (e) 德 國 諾 曼 DIN 4848; (f) 法 國 國 家 標 準 AFNOR NFS ; 3
5 (g) 荷 蘭 道 路 車 輛 國 家 研 究 院 TNO; (h) 美 國 安 全 頭 盔 協 會 (SHCA) 證 明 書 ; (i) 英 國 標 準 5361;; (j) 英 國 標 準 6658:1985; (k)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 8133: 電 單 車 駕 駛 人 及 乘 客 的 全 保 護 型 防 護 頭 盔 標 準 ; (l) 澳 洲 標 準 AS ; (m) 史 尼 爾 紀 念 基 金 會 防 護 安 全 帽 標 準 其 他 ( 甲 ) 考 生 亦 可 以 使 用 裝 有 自 動 傳 動 系 統 ( 俗 稱 自 動 波 ) 之 車 輛 參 加 考 試, 惟 及 格 後, 考 生 所 申 請 簽 發 之 執 照, 祗 適 用 於 駕 駛 裝 有 自 動 傳 動 系 統 之 車 輛 ( 乙 ) 傷 殘 人 士 : 例 如 失 聰 手 / 足 部 有 殘 缺 或 不 良 於 行 者, 須 通 過 醫 生 推 薦 及 經 運 輸 署 體 格 測 試 滿 意 後, 方 可 申 請 駕 駛 考 試 如 有 疑 問, 請 致 電 駕 駛 事 務 組 查 詢 4
6 第 二 部 份 : 考 試 程 序 及 考 生 須 知 考 試 基 本 要 求 ( 一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考 生 必 須 首 先 通 過 甲 部 試 ( 筆 試 ), 才 可 以 獲 編 排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乙 部 試 及 格 後 才 可 以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和 獲 編 排 丙 部 試 ( 路 試 ) 筆 試 為 20 條 選 擇 題, 題 目 選 自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考 生 須 答 對 16 條 或 以 上, 方 為 及 格 乙 部 試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 考 生 必 須 在 認 可 的 駕 駛 學 校 受 訓 及 由 運 輸 署 執 行 駕 駛 考 試 考 試 在 指 定 的 場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而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 發 動 引 擎 開 車 停 車, 左 轉 右 轉 緊 急 煞 車 及 在 適 當 時 候 發 出 明 確 的 訊 號 考 試 時, 車 輛 不 能 觸 及 任 何 物 體 或 失 去 平 衡 ; 考 生 要 使 用 正 確 車 速 波 檔 及 有 敏 捷 反 應 如 考 生 於 一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曾 報 考 電 單 車 考 試, 則 可 獲 豁 免 乙 部 試 考 生 在 丙 部 試 取 得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但 不 超 過 三 年 ) 可 申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及 格 考 生 可 申 請 簽 發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 代 號 3 和 22)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而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及 格 考 生 只 能 申 請 簽 發 機 動 三 輪 車 ( 代 號 22)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法 律 規 定,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必 須 通 過 12 個 月 的 強 制 暫 准 駕 駛 期 ( 即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第 374B 章 ) 所 獲 簽 發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日 期 起 計 12 個 月 ), 在 完 成 暫 准 駕 駛 期 後, 必 須 在 3 年 之 內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否 則 必 須 重 新 報 考 駕 駛 考 試 ( 二 ) 投 考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的 人 士 必 須 達 到 運 輸 署 所 訂 定 之 標 準, 包 括 : ( 甲 ) 考 生 須 完 全 了 解 道 路 交 通 守 則 內 容 ; ( 乙 ) 考 生 須 充 份 了 解 車 輛 控 制 器 的 功 能 及 安 全 操 作 ; ( 丙 ) 考 生 須 熟 練 下 列 操 作 : (i) 正 確 運 用 波 檔 油 門 等 以 適 應 各 種 路 面 情 況 (ii) 正 確 判 斷 時 間 車 速 及 車 輛 之 間 距 離 以 適 應 各 種 交 通 情 況 ( 丁 ) 考 生 還 須 熟 習 下 列 各 種 指 定 之 操 作 事 項 : (i) 發 動 車 輛 引 擎 ; (ii) 直 線 向 前 或 以 某 一 角 度 駛 出 ; (iii)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 (iv) 超 越 前 車 及 選 擇 適 當 行 車 線, 以 配 合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 (v) 左 轉 和 右 轉 ; 5
7 (vi) 在 正 常 / 緊 急 情 況 下 能 適 當 地 停 車 ; (vii) 在 斜 坡 上 停 車 及 開 車 ; (viii)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ix) 在 適 當 情 形 下 發 出 正 確 訊 號 ; (x) 對 指 揮 交 通 人 員 道 路 使 用 者 交 通 標 誌 及 燈 號 作 出 迅 速 及 正 確 反 應 ; (xi) 正 確 的 駕 駛 姿 勢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考 生 應 考 時, 必 須 出 示 下 列 證 件 及 文 件, 以 便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及 考 牌 主 任 查 閱 : ( 甲 ) 考 試 排 期 信 ; ( 乙 )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認 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護 照 ( 所 示 的 證 件 須 與 運 輸 署 紀 錄 相 符 )*; ( 丙 )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乙 部 試 考 生 豁 免 ) 及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 如 適 用 ); ( 丁 ) 傷 殘 人 士 駕 駛 考 試 批 准 信 ( 如 適 用 ); 及 ( 戊 ) 應 考 車 輛 的 有 效 第 三 者 保 險 證 明 書 ( 包 括 駕 駛 考 試 用 途 )* * 如 有 損 毀 或 逾 期 者 將 不 被 接 納 視 力 測 驗 考 生 須 於 光 線 良 好 的 情 況 下 讀 出 距 離 23 米 之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可 佩 戴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 如 未 能 通 過 視 力 測 驗, 考 生 不 會 獲 准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而 其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會 隨 之 而 失 效 有 關 考 生 如 擬 再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必 須 購 買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6
8 第 三 部 份 : 考 生 駕 駛 須 知 開 車 前 準 備 考 生 在 發 動 引 擎 前, 要 將 支 撐 腳 架 昇 起 離 地 扣 緊 手 掣 或 踏 緊 腳 掣 檢 查 波 位 是 否 在 空 檔, 駕 駛 鏡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發 動 引 擎, 開 亮 頭 燈 查 察 車 輛 四 週 的 交 通 情 況, 然 後 發 出 適 當 的 訊 號 及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駛 出 駕 駛 操 作 及 車 速 控 制 考 生 對 各 種 操 作 須 運 用 純 熟, 以 應 付 各 種 路 面 情 況, 例 如 上 落 斜 路 接 近 路 口 或 迴 旋 處 等 保 持 軚 桿 離 合 器 ( 極 力 子 ) 油 門 手 掣 及 腳 掣 操 作 之 配 合, 避 免 在 開 車 和 停 車 時, 令 車 輛 滑 前 或 溜 後 留 意 車 速 控 制 和 波 檔 的 配 合, 以 配 合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接 近 路 口 斑 馬 線 行 人 和 物 體 與 及 轉 向 時, 車 速 不 要 太 快 在 正 常 交 通 情 況 下, 考 生 不 應 在 整 個 考 試 過 程 中, 祗 用 低 檔 ( 一 波 或 二 波 ) 及 低 速 行 車, 否 則, 考 牌 主 任 會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將 此 評 為 嚴 重 錯 誤, 因 而 構 成 考 試 不 及 格 如 果 前 路 無 阻 和 情 況 安 全, 考 生 應 配 合 波 檔 將 車 速 調 整 至 合 理 速 度, 但 不 能 超 速 如 路 面 環 境 不 容 許 時, 相 應 地 使 用 低 波 及 減 低 速 度, 以 策 安 全 判 斷 車 距 考 生 應 經 常 留 心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並 緊 記 兩 秒 距 程 行 車 守 則 避 免 在 同 一 行 車 線 內 或 多 線 行 車 道 上 並 排 行 車 ; 超 越 物 體 或 停 車 時, 車 輛 和 物 體 間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離 超 越 ( 扒 頭 ) 考 生 在 扒 頭 前, 應 充 份 利 用 駕 駛 鏡, 留 心 尾 隨 車 輛, 或 / 及 反 方 向 車 輛,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更 應 在 扭 軚 駛 出 前, 察 看 後 鏡, 及 必 須 回 頭 望 後 察 看 盲 點, 以 確 保 安 全 在 扒 頭 的 過 程 中, 亦 應 留 意 與 前 面 物 體 的 距 離 和 適 當 控 制 本 身 車 輛 的 速 度 扒 頭 後, 於 交 通 情 況 許 可 時, 應 盡 快 駛 回 原 來 行 車 線, 但 不 可 強 行 切 入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考 生 應 不 斷 觀 察 道 路 情 況, 例 如 對 道 路 標 誌, 路 旁 停 泊 的 車 輛, 過 路 行 人 路 口 路 面 情 況 之 轉 變 及 突 發 事 件 等, 作 出 適 當 反 應 7
9 迴 旋 處 和 路 口 考 生 在 駛 入 或 駛 離 迴 旋 處 或 路 口 時, 要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使 用 適 當 車 速 和 選 用 正 確 的 行 車 線, 留 意 讓 路 和 停 車 標 誌, 並 讓 路 給 有 優 先 使 用 權 的 車 輛 考 生 在 駛 到 路 口 前, 應 正 確 地 控 制 車 輛 和 對 警 告 性 命 令 性 及 臨 時 性 標 誌 作 出 反 應, 及 早 選 定 適 當 行 車 線 和 及 時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並 觀 察 駕 駛 鏡 在 駛 出 路 口 前, 如 有 需 要 可 停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先 望 右 望 左 再 望 右 確 定 交 通 情 況 安 全 下 才 駛 出 路 口, 在 越 過 路 口 時 亦 要 不 斷 左 右 察 看 交 通 情 況 在 轉 彎 時, 要 控 制 車 輛 在 正 確 的 軌 跡 內 行 駛 ; 例 如 轉 左 彎 時, 留 意 車 輛 位 置, 不 可 觸 及 渠 邊 石 壆 或 駛 上 行 人 道 轉 右 彎 時, 留 意 車 輛 控 制, 不 可 右 切 角 或 太 遲 扭 轉 右 交 通 標 誌 / 交 通 燈 號 /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的 指 示 考 生 要 明 確 認 識 及 遵 守 交 通 標 誌 和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 警 察 或 交 通 督 導 員 和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隊 隊 員 等 ) 的 指 示 考 生 並 須 留 意 及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的 轉 變 和 指 示, 在 燈 號 由 綠 色 轉 黃 色 時, 車 輛 已 輾 過 停 車 白 線 的 時 候, 可 繼 續 前 進 ; 如 車 輛 在 接 近 停 車 白 線 時, 黃 色 燈 號 已 經 亮 起 則 應 停 車 ; 假 如 突 然 停 車 可 能 引 致 交 通 意 外, 則 應 小 心 前 進 行 車 線 考 生 應 將 車 輛 常 靠 左 行 駛, 但 在 到 達 路 口 前, 應 預 先 選 擇 適 當 轉 左 轉 右 或 前 駛 的 行 車 線 轉 換 行 車 線 前 要 充 份 利 用 駕 駛 鏡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及 早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扭 軚 前 必 須 清 楚 察 看 駕 駛 鏡, 及 回 頭 察 看 盲 點, 以 確 保 安 全 停 車 常 規 考 生 在 停 車 前, 應 先 察 看 駕 駛 鏡, 回 頭 望 後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然 後 把 車 輛 停 近 左 渠 邊 石 壆 停 定 後, 扣 緊 手 掣 及 將 波 位 踢 回 空 檔 離 開 車 前, 應 先 熄 火, 入 一 波 及 把 支 撐 腳 架 放 下 制 動 ( 煞 車 ) 系 統 電 單 車 的 制 動 系 統 與 一 般 車 輛 稍 有 分 別, 前 輪 及 後 輪 煞 車 掣 是 獨 立 操 作 的, 它 的 前 輪 煞 車 掣 ( 手 掣 ) 制 動 能 力 是 較 為 強 大 而 因 應 車 輛 的 整 體 設 計, 所 以 在 正 常 減 速 / 停 車 時, 也 需 要 同 時 使 用 手 掣 和 腳 掣 8
10 正 確 的 制 動 方 法 在 路 面 駕 駛 時 要 經 常 作 出 觀 察 及 計 劃, 盡 量 避 免 突 然 煞 車 在 停 車 前 要 把 車 輛 保 持 垂 直 和 鬆 開 油 門 手 把 ( 收 油 ), 先 輕 力 拉 緊 手 掣 然 後 踏 下 腳 掣, 隨 即 把 加 於 手 掣 及 腳 掣 的 力 量 逐 漸 加 強, 但 要 慎 防 把 車 輪 突 然 鎖 死, 直 至 車 輛 停 下 為 止 在 車 輛 剛 停 下 之 前 才 把 離 合 器 手 把 握 緊 如 在 極 慢 車 速 中 行 駛, 應 只 用 腳 掣 把 車 煞 停 在 彎 位 行 駛 中 應 盡 量 避 免 煞 車, 如 果 必 須 煞 車, 則 只 用 腳 掣 及 要 慎 防 車 輪 被 突 然 鎖 死 回 頭 望 後 由 於 電 單 車 體 型 細 小, 容 易 被 人 忽 略, 所 以 必 須 加 倍 小 心 駕 駛 考 生 在 開 車 停 車 轉 線 超 越 ( 扒 頭 ) 轉 彎 時, 除 利 用 駕 駛 鏡 外, 還 要 回 頭 望 後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以 策 安 全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俗 稱 打 8 字 ) 考 生 要 在 指 定 的 斜 坡 上, 作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在 整 個 操 作 的 過 程 中, 車 輛 不 能 碰 及 石 壆 ; 考 生 不 能 失 去 平 衡 或 用 腳 作 支 撐, 例 如 腳 踏 地 上, 否 則, 考 試 將 會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9
11 第 四 部 份 : 其 他 事 項 考 試 路 線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考 牌 主 任 會 依 照 由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訂 定 的 考 試 路 線 進 行 考 試 但 當 有 需 要 時, 如 遇 道 路 工 程, 交 通 擠 塞 等, 則 考 牌 主 任 可 按 實 際 情 況 更 改 考 試 路 線 危 險 駕 駛 / 控 制 力 不 足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如 考 生 作 出 危 險 動 作 而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或 表 現 出 未 有 能 力 駕 駛 該 車 輛, 考 牌 主 任 有 權 終 止 考 試 記 錄 駕 駛 錯 誤 的 方 法 考 生 所 犯 錯 誤 將 分 為 輕 微 和 嚴 重 兩 種 並 用 剔 號 ( ) 記 錄 在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上 : 輕 微 錯 誤 輕 微 錯 誤 是 指 考 生 犯 上 技 術 上 的 小 錯 誤, 並 不 會 引 致 他 人 不 便 或 危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此 類 錯 誤 不 會 構 成 不 及 格 嚴 重 錯 誤 嚴 重 錯 誤 包 括 會 構 成 即 時 或 直 接 危 險 的 錯 誤 ; 以 及 基 本 駕 駛 技 術 或 有 關 操 作 未 能 達 到 運 輸 署 所 訂 之 標 準 駕 駛 考 試 制 度 嚴 謹 及 公 平, 若 考 生 犯 上 一 項 或 以 上 的 嚴 重 錯 誤, 是 次 考 試 將 會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考 生 在 同 一 項 目 上 犯 上 三 次 或 以 上 的 輕 微 錯 誤, 亦 會 構 成 嚴 重 錯 誤 而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處 理 和 成 績 紀 錄 在 考 試 完 畢 後,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正 本 將 由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加 簽 及 保 管 ;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會 發 出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副 本 ( 俗 稱 黃 紙 ) 給 考 生, 該 副 本 會 總 結 考 生 是 次 考 試 所 犯 錯 誤 及 考 試 成 績 考 生 的 成 績 須 經 運 輸 署 審 核 後, 方 可 作 實 但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期 間 已 被 法 庭 判 令 停 牌, 其 考 獲 及 格 的 成 績 將 被 取 消, 而 所 交 的 費 用 亦 不 獲 發 還 10
12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一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及 格 考 生 在 考 試 完 畢 後, 可 在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日 後 ( 但 不 超 過 兩 年 ), 憑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所 發 出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向 所 屬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領 取 一 張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之 電 單 車 駕 駛 訓 練 修 業 證 書, 再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電 單 車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及 路 試 排 期 考 生 可 到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路 試 排 期 及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或 前 往 下 列 之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考 生 在 申 請 時, 請 攜 同 下 列 文 件 : 1. 身 份 証 或 其 他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 2.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發 出 的 電 單 車 駕 駛 訓 練 修 業 證 書 ; 及 3. 填 妥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書 (TD 555); 及 4. 乙 部 試 及 格 之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及 5. 最 近 三 個 月 發 出 的 地 址 證 明 ( 住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例 如 水 / 電 / 煤 氣 費 單 和 銀 行 信 件 等 ); 及 6. 應 繳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費 用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須 前 往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重 新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申 請 排 期 手 續 二 丙 部 試 ( 路 試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及 格 考 生 請 於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日 後 ( 但 不 超 過 三 年 ), 到 本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領 取 或 加 簽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屆 時 請 攜 備 下 列 文 件 :- 1.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 2. 最 近 三 個 月 發 出 的 地 址 證 明 ( 住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例 如 水 / 電 / 煤 氣 費 單 和 銀 行 信 件 等 ); 及 3. 丙 部 試 及 格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及 4. 填 妥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表 格 (TD 590); 及 11
13 5. 應 繳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費 用 ( 加 簽 者 除 外 ); 及 6.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運 輸 署 體 格 檢 驗 證 書 TD256( 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 根 據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B 章 ), 及 格 考 生 若 在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三 年 後 才 辦 理 領 取 或 加 簽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本 署 將 不 會 發 出 有 關 的 駕 駛 執 照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九 龍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5 樓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2 樓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如 欲 再 參 加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之 後 循 以 下 途 徑 辦 理 手 續 :- 登 入 下 列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址 申 請 網 上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 電 單 車 駕 駛 考 試 ( 注 意 : 申 請 人 需 有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有 效 個 人 數 碼 證 書, 以 供 認 證 ; 及 以 信 用 卡 (Visa 卡 或 MasterCard) 或 繳 費 靈 戶 口 號 碼 和 網 上 密 碼, 以 進 行 網 上 付 款 ) 請 向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查 詢 詳 情 ( 電 話 : ) 攜 備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前 往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重 新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申 請 排 期 手 續, 或 前 往 下 列 之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手 續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郵 寄 申 請 文 件 到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信 封 面 請 註 明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TD82), 以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1.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2.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正 本 或 副 本 ); 3. 填 妥 的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書 (TD82); 及 12
14 4. 應 繳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費 用 ( 郵 寄 申 請 請 以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費 用, 抬 頭 請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切 勿 郵 寄 現 金 )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如 欲 再 參 加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之 後, 聯 絡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查 詢 有 關 手 續 : 地 址 電 話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三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須 經 本 署 最 後 審 核 為 實 若 在 審 核 過 程 中, 發 現 成 績 判 斷 錯 誤 而 須 更 改, 本 署 會 另 函 通 知 考 生 前 來 本 署 辦 理 有 關 更 改 紀 錄 的 手 續 13
15 8 字 型 平 衡 操 作 圖 8 考 生 必 須 依 照 考 牌 主 任 的 指 示 去 完 成 打 8 字 的 動 作 二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修 訂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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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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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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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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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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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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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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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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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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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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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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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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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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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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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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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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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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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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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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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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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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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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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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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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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