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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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宓灾 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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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 家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本 协 议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 签 署 : 北 京 万 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驰 科 技 ), 一 家 于 中 国 北 京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注 册 地 址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69 号 三 层 306 房 间 ; 北 京 市 金 福 典 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金 福 ), 一 家 于 中 国 北 京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注 册 地 址 为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28 号 ; 以 下 单 独 称 为 一 方, 合 称 为 双 方 鉴 于 : 1. 万 驰 科 技 系 一 家 主 要 从 事 投 资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等 业 务 的 企 业, 拥 有 相 应 的 业 务 经 验 和 业 务 资 源 ; 2. 北 京 金 福 是 一 家 专 门 从 事 典 当 经 营 业 务 的 公 司 ; 3. 本 协 议 双 方 已 经 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 与 中 金 福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云 水 月 投 资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戴 迪 戴 皓 和 靳 宇 签 署 了 股 东 权 利 委 托 协 议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和 独 家 购 买 权 协 议 ( 与 本 协 议 股 东 权 利 委 托 协 议 股 权 质 押 协 议 合 称 结 构 性 合 约 ); 4.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北 京 金 福 拟 委 托 万 驰 科 技 按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条 件 和 条 款 提 供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独 家 和 排 他 性 的 服 务, 万 驰 科 技 同 意 向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该 等 服 务 据 此,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1. 定 义 和 解 释 1
2 1.1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述 各 词 在 本 协 议 中 使 用 时, 应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本 协 议 指 本 协 议 正 文 及 附 件 ; 北 京 金 福 典 当 指 北 京 金 福 目 前 及 将 来 从 事 的 任 何 业 务 ; 业 务 服 务 指 万 驰 科 技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2 条 的 约 定 向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的 服 务 ; 服 务 期 限 指 本 协 议 第 3 条 约 定 的 万 驰 科 技 向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限 ; 服 务 费 用 指 本 协 议 第 4 条 约 定 的 北 京 金 福 向 万 驰 科 技 支 付 的 费 用 ; 人 民 币 指 中 国 的 法 定 货 币 ; 工 作 日 指 除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者 中 国 的 银 行 暂 停 营 业 的 日 期 之 外 的 任 何 一 天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本 协 议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中 国 法 律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其 它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以 及 中 国 今 后 不 时 施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其 它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2. 服 务 内 容 2.1 万 驰 科 技 同 意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同 意 接 受 北 京 金 福 的 委 托, 对 北 京 金 福 典 当 业 务 进 行 全 面 经 营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制 定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和 经 营 计 划 ; (b)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进 行 企 业 规 范 化 典 当 管 理 体 系 的 构 建 ; (c)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制 定 市 场 开 发 计 划 ; 2
3 (d) 为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市 场 信 息 和 客 户 资 源 信 息 ; (e) 受 托 进 行 专 项 行 业 市 场 研 究 与 调 查 ; (f) 对 北 京 金 福 的 工 作 人 员 展 开 培 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 (g) 其 他 北 京 金 福 合 理 请 求 的 服 务 2.2 北 京 金 福 委 托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应 为 独 家 和 排 他 性 的 委 托, 即 北 京 金 福 同 意 接 受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的 上 述 服 务, 且 北 京 金 福 进 一 步 同 意, 除 非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在 本 协 议 期 间, 北 京 金 福 不 接 受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与 第 2.1 条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专 业 咨 询 和 服 务 2.3 双 方 同 意, 万 驰 科 技 有 权 向 北 京 金 福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将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提 供 上 述 服 务 并 收 取 服 务 费 用 的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授 权 给 万 驰 科 技 的 子 公 司 或 关 连 公 司 行 使 2.4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将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所 承 担 的 任 何 义 务 转 让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3. 服 务 期 限 3.1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服 务 的 服 务 期 限 为 10 年,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日 起 算 服 务 期 限 届 满 时 将 自 动 续 展 10 年 并 且 在 每 次 届 满 时 均 自 动 续 展 10 年, 除 非 万 驰 科 技 于 服 务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0 日 之 前 通 知 北 京 金 福 不 再 续 展 服 务 期 限 4. 服 务 费 用 4.1 北 京 金 福 同 意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就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的 服 务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服 务 费 用 应 当 基 于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的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时 间, 在 符 合 市 场 正 常 商 业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计 算 和 支 付 3
4 4.2 服 务 费 用 由 北 京 金 福 根 据 万 驰 科 技 指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及 时 向 万 驰 科 技 或 其 被 授 权 子 公 司 或 关 联 公 司 支 付 双 方 同 意, 在 万 驰 可 以 实 现 收 取 服 务 费 原 则 前 提 下, 万 驰 科 技 可 以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延 迟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调 整 第 4.1 条 规 定 下 北 京 金 福 应 向 万 驰 科 技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时 间 安 排 4.3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间, 万 驰 科 技 将 享 有 及 承 担 任 何 北 京 金 福 业 务 产 生 的 全 部 经 济 利 益 及 风 险 ; 在 任 何 北 京 金 福 经 营 亏 损 或 出 现 严 重 经 营 困 难 时, 万 驰 科 技 可 以 对 其 提 供 财 务 支 持 在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万 驰 科 技 有 权 决 定 北 京 金 福 是 否 继 续 营 运, 北 京 金 福 应 无 条 件 认 可 并 同 意 万 驰 科 技 上 述 决 定 4.4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其 签 署 及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应 依 法 缴 纳 的 税 费 如 应 万 驰 科 技 要 求, 北 京 金 福 应 尽 力 协 助 万 驰 科 技 获 得 就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务 费 收 入 免 征 或 减 征 营 业 税 的 待 遇 5. 双 方 的 陈 述 和 担 保 保 证 5.1 双 方 分 别 向 另 一 方 陈 述 和 担 保 : (a) 该 方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法 人, 已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取 得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所 需 获 得 的 全 部 政 府 批 准 资 质 许 可 等, 该 方 有 权 订 立 本 协 议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义 务 ; 该 方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相 似 权 力 机 构 已 正 式 及 有 效 地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其 他 行 动 批 准 该 方 签 署 递 交 及 履 行 本 协 议 ;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即 成 为 有 效 的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规 定 对 该 方 强 制 执 行 ; 4
5 (b)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递 交 以 及 履 行 :(i) 不 会 与 下 列 文 件 相 冲 突, 或 违 反 其 规 定, 或 在 收 到 有 关 通 知 后 或 随 时 间 的 推 移 而 违 反 下 列 文 件 : (A) 其 营 业 执 照 章 程 许 可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其 成 立 的 批 文 与 其 成 立 有 关 的 协 议 或 任 何 其 他 的 纲 领 性 文 件,(B) 任 何 中 国 法 律 或 其 受 约 束 的 其 他 法 律 规 定,(C) 其 作 为 当 事 方 的 或 其 受 约 束 或 其 资 产 受 约 束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其 他 文 件 ;(ii) 不 会 导 致 其 资 产 产 生 任 何 抵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负 担, 或 使 得 任 何 第 三 方 有 权 对 其 资 产 设 置 任 何 的 抵 押 或 权 利 负 担 ;(iii) 不 会 导 致 其 作 为 当 事 方 或 其 受 约 束 或 其 资 产 受 约 束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其 他 文 件 条 款 的 终 止 或 修 改, 或 导 致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修 改 该 等 文 件 条 款 ;(iv)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对 其 适 用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批 准 许 可 登 记 等 的 中 止 吊 销 损 害 没 收 或 到 期 后 无 法 续 期 ; (c) 不 存 在 将 影 响 该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义 务 的 能 力 的 已 经 发 生 且 尚 未 了 结 的 诉 讼 仲 裁 或 其 他 司 法 或 行 政 程 序, 而 且 据 其 所 知 无 人 威 胁 将 采 取 上 述 行 动 ; 并 且 (d) 该 方 已 经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任 何 可 能 对 其 全 面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义 务 的 能 力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所 有 合 同 政 府 批 文 许 可 或 其 它 该 方 作 为 当 事 方 或 受 其 约 束 或 者 其 资 产 或 业 务 受 到 约 束 的 文 件, 并 且 该 方 此 前 提 供 给 另 一 方 的 文 件 中 没 有 对 任 何 重 要 事 实 的 不 实 陈 述 或 者 遗 漏 5.2 北 京 金 福 进 一 步 向 万 驰 科 技 做 出 如 下 保 证 : (a) 北 京 金 福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向 万 驰 科 技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b)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 (i) (ii) 维 持 与 北 京 金 福 业 务 相 关 的 许 可 和 资 质 的 持 续 有 效 性 ; 并 且 积 极 配 合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的 服 务, 接 受 万 驰 科 技 就 北 京 金 福 业 务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5
6 (c) (d) (e) (f) 其 应 及 时 向 万 驰 科 技 告 知 对 其 业 务 及 其 经 营 产 生 或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并 尽 最 大 努 力 防 止 该 等 情 形 的 发 生 和 / 或 损 失 的 扩 大 一 旦 万 驰 科 技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其 将 以 届 时 所 有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 或 其 所 有 合 法 拥 有 并 可 以 处 分 的 其 他 资 产, 以 届 时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方 式, 作 为 其 履 行 本 协 议 第 4 条 规 定 的 支 付 义 务 的 担 保 其 将 补 偿 万 驰 科 技 因 提 供 服 务 而 蒙 受 或 可 能 蒙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任 何 第 三 方 向 其 提 出 诉 讼 追 讨 仲 裁 索 赔 或 政 府 机 关 的 行 政 调 查 处 罚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但 如 系 由 于 万 驰 科 技 故 意 或 严 重 过 失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则 该 等 损 失 不 在 补 偿 之 列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书 面 同 意, 其 不 得 签 订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相 冲 突 或 可 能 损 害 万 驰 科 技 在 本 协 议 下 权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协 议 或 安 排 5.3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会 接 受 除 万 驰 科 技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与 本 协 议 2.1 条 项 下 服 务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服 务 5.4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出 售 转 让 抵 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任 何 资 产 ( 除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所 需 之 外 ) 业 务 或 收 入 的 合 法 权 益,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或 允 许 任 何 第 三 方 在 其 资 产 或 权 益 上 设 置 任 何 其 他 担 保 权 益 ( 除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所 需 之 外 ) 5.5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发 生 继 承 保 证 或 任 何 债 务 ( 除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所 需 之 外 ) 5.6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签 订 任 何 重 大 合 同 ( 除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所 需 之 外 ) 5.7 未 经 万 驰 科 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合 并 兼 并 或 组 成 联 合 实 体, 或 收 购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被 收 购 或 控 制,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注 册 资 本,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改 变 其 股 权 结 构 6
7 5.8 在 中 国 法 律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北 京 金 福 将 委 任 万 驰 科 技 推 荐 的 人 选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除 非 取 得 万 驰 科 技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或 有 法 定 理 由, 北 京 金 福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拒 绝 委 任 万 驰 科 技 推 荐 的 人 选 5.9 万 驰 科 技 有 权 定 期 及 随 时 查 核 北 京 金 福 的 账 目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间 内, 北 京 金 福 应 配 合 万 驰 科 技 及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东 进 行 审 计 工 作 尽 职 调 查 等 工 作, 并 向 其 委 托 的 审 计 师 和 / 或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有 关 北 京 金 福 的 营 运 业 务 客 户 财 务 员 工 等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并 且 同 意 万 驰 科 技 或 其 股 东 为 上 市 或 被 收 购 之 需 要 在 必 要 时 披 露 该 等 信 息 和 资 料 5.10 双 方 分 别 向 另 一 方 保 证, 该 方 将 签 署 所 有 合 理 必 要 的 文 件 并 实 施 所 有 合 理 必 要 的 行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对 方 出 具 必 要 的 授 权 文 件, 以 执 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和 实 现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5.11 万 驰 科 技 保 证, 在 中 国 法 律 允 许 万 驰 科 技 直 接 经 营 典 当 业 务 之 日, 将 尽 快 行 使 独 家 购 买 权 协 议 项 下 的 独 家 购 买 权, 以 使 万 驰 科 技 直 接 经 营 典 当 业 务, 并 终 止 结 构 性 合 约 6. 其 他 费 用 7. 保 密 6.1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双 方 应 独 立 承 担 各 自 在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7
8 7.1 本 协 议 订 立 前 以 及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内, 一 方 ( 披 露 方 ) 曾 经 或 者 可 能 不 时 向 另 一 方 ( 接 受 方 ) 披 露 该 方 的 保 密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营 信 息 客 户 资 料 财 务 资 料 合 同 等 ) 接 受 方 必 须 对 保 密 资 料 进 行 保 密, 不 为 除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的 目 的 之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保 密 资 料 前 述 的 条 款 对 以 下 信 息 不 适 用 :(a) 接 受 方 有 在 披 露 方 向 其 披 露 前 制 作 的 书 面 记 录 证 明 其 已 经 掌 握 ;(b) 目 前 或 将 来 并 非 由 于 接 受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而 进 入 公 共 领 域 ; 和 (c) 接 受 方 从 对 该 信 息 无 保 密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获 得 ; 和 (d) 任 何 一 方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披 露 的 信 息, 或 因 其 正 常 经 营 向 其 雇 员 代 理 人 法 律 顾 问 或 财 务 顾 问 披 露 的 信 息 ( 但 接 受 方 应 确 保 上 述 人 员 遵 循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与 条 件, 并 承 担 因 上 述 人 员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与 条 件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 7.2 一 旦 本 协 议 终 止, 北 京 金 福 应 将 载 有 保 密 信 息 的 任 何 文 件 资 料 或 软 件 按 万 驰 科 技 的 要 求 归 还 给 万 驰 科 技, 并 从 任 何 有 关 记 忆 装 置 删 除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且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7.3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对 本 协 议 双 方 是 持 续 的, 不 因 本 协 议 的 终 止 而 终 止 8. 不 可 抗 力 8.1 不 可 抗 力 指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并 且 无 法 克 服 的, 使 得 本 协 议 一 方 部 分 或 者 完 全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事 件 这 类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风 暴 龙 卷 风 和 其 它 天 气 情 况 罢 工 闭 厂 停 工 或 其 它 行 业 问 题 战 争 暴 动 骚 乱 阴 谋 敌 国 行 为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或 犯 罪 组 织 的 暴 力 行 为 封 锁 严 重 疾 病 或 瘟 疫 地 震 或 其 它 地 壳 移 动 洪 水 和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炸 弹 爆 炸 或 其 它 爆 炸 火 灾 意 外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适 用 的 变 化 8
9 8.2 如 果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一 方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义 务 在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延 误 期 间 自 动 中 止, 并 且 其 履 行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长, 延 长 期 间 为 中 止 的 期 间, 该 方 无 须 为 此 遭 受 惩 罚 或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双 方 应 立 即 进 行 磋 商, 寻 求 一 项 公 正 的 解 决 方 案, 并 且 要 尽 一 切 合 理 努 力 将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小 9. 违 约 责 任 9.1 双 方 同 意 并 确 认, 如 任 何 一 方 ( 以 下 简 称 违 约 方 ) 实 质 性 地 违 反 本 协 议 项 下 所 作 的 任 何 一 项 约 定, 或 实 质 性 地 未 履 行 或 迟 延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一 项 义 务, 即 构 成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违 约 ( 以 下 简 称 违 约 ),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补 正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如 违 约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或 在 守 约 方 书 面 通 知 违 约 方 并 提 出 补 正 要 求 后 10 日 内 仍 未 补 正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则 守 约 方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 (a) (b) 若 北 京 金 福 为 违 约 方, 万 驰 科 技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违 约 方 给 予 损 害 赔 偿 ; 若 万 驰 科 技 为 违 约 方,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万 驰 科 技 给 予 损 害 赔 偿, 但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其 在 任 何 情 况 均 无 任 何 权 利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协 议 9.2 虽 然 有 以 上 第 9.1 条 的 规 定, 双 方 同 意 并 确 认, 北 京 金 福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终 止 本 协 议, 除 非 法 律 或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9.3 尽 管 有 本 协 议 其 他 规 定, 本 第 9 条 规 定 的 效 力 不 受 本 协 议 终 止 的 影 响 10. 生 效 及 终 止 9
10 10.1 本 协 议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而 一 经 生 效, 即 不 可 撤 销, 直 至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终 止 本 协 议 或 中 金 福 及 云 水 月 持 有 的 全 部 北 京 金 福 股 权 已 合 法 有 效 地 转 让 给 万 驰 科 技 及 / 或 万 驰 科 技 所 指 定 人 士 ( 被 指 定 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万 驰 科 技 和 / 或 其 董 事 继 任 者 和 破 产 清 算 人 ) 所 有 ( 即 北 京 金 福 的 全 部 股 权 已 于 工 商 登 记 处 显 示 登 记 在 万 驰 科 技 及 / 或 被 指 定 人 名 下 ) 或 北 京 金 福 的 全 部 资 产 已 合 法 有 效 地 转 让 给 万 驰 科 技 及 / 或 被 指 定 人 所 有 尽 管 有 上 述 规 定, 万 驰 科 技 始 终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提 前 30 天 向 北 京 金 福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解 除 本 合 同, 且 万 驰 科 技 无 需 就 其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10.2 协 议 双 方 应 在 各 自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前 3 个 月 内 办 理 完 成 延 长 经 营 期 限 的 审 批 及 登 记 手 续, 以 使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得 以 持 续 11.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11.1 本 协 议 的 生 效 解 释 履 行 及 争 议 解 决 等 事 项, 均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11.2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的 方 式 解 决 如 果 在 争 议 发 生 后 三 十 日 内 未 能 协 商 解 决,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北 京 分 会, 按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进 行 期 间, 除 提 交 仲 裁 的 争 议 事 项 或 义 务 外, 双 方 均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各 项 义 务 受 限 于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仲 裁 员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做 出 适 当 的 裁 决, 以 给 予 万 驰 科 技 适 当 的 法 律 救 济, 包 括 :(1) 针 对 北 京 金 福 的 股 权 或 土 地 资 产 等 资 产, 裁 定 作 出 有 关 救 济 措 施 ;(2) 禁 令 救 济, 例 如 要 求 北 京 金 福 开 展 业 务 经 营, 或 强 制 转 让 北 京 金 福 资 产 ; (3) 裁 定 北 京 金 福 进 行 清 算 10
11 11.3 受 限 于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北 京 分 会 根 据 仲 裁 规 则 组 成 仲 裁 庭 前 或 在 适 当 的 情 形 下, 下 列 地 点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应 有 权 裁 决 作 出 临 时 救 济 措 施 以 支 持 仲 裁 :(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 注 册 地, 即 开 曼 群 岛 ;(3) 北 京 金 福 的 注 册 地 ; 以 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 北 京 金 福 的 主 要 资 产 所 在 地 12. 一 般 条 款 12.1 在 本 协 议 服 务 期 限 内, 未 经 另 一 方 事 前 书 面 同 意,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但 是 万 驰 科 技 向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的 情 形 除 外 12.2 若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无 效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执 行, 则 本 协 议 的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仍 应 保 持 其 全 部 效 力 在 任 何 条 款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执 行 时, 本 协 议 双 方 应 进 行 诚 信 谈 判,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订, 按 照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尽 可 能 近 似 地 实 现 双 方 的 原 有 意 图 12.3 如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家 及 地 方 监 管 机 构 ) 对 本 协 议 提 出 任 何 修 改 意 见, 双 方 应 据 此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协 商 修 订 12.4 本 协 议 构 成 双 方 就 本 协 议 标 的 达 成 的 全 部 协 议, 并 且 取 代 双 方 之 间 此 前 就 该 标 的 进 行 的 所 有 磋 商 谈 判 以 及 达 成 的 协 议 12.5 如 果 一 方 未 行 使 或 延 迟 行 使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某 项 权 利, 不 构 成 该 方 对 此 项 权 利 的 放 弃, 如 果 该 方 已 经 行 使 或 者 部 分 行 使 某 项 权 利, 并 不 妨 碍 其 在 将 来 再 次 行 使 此 项 权 利 12.6 本 协 议 对 本 协 议 双 方 以 及 该 方 合 法 的 继 受 者 和 受 让 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11
12 12.7 本 协 议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的 通 知 或 书 面 函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书 面 文 件 或 通 知 ) 均 应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及 时 寄 送 或 传 交 给 相 应 一 方 收 到 通 知 或 往 来 函 件 的 日 期, 如 果 以 信 函 方 式 送 达, 为 信 函 寄 出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如 果 是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送 达, 为 发 出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有 通 知 及 往 来 函 件 应 按 如 下 联 络 方 式 发 出, 直 到 某 方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变 更 联 络 方 式 为 止 致 : 北 京 万 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王 雨 青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北 路 69 号 三 层 306 房 间 传 真 / 电 话 : 致 : 北 京 市 金 福 典 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系 人 : 史 海 超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28 号 传 真 / 电 话 : 双 方 可 以 就 本 协 议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改 补 充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除 万 驰 科 技 根 据 第 12.1 条 的 规 定 转 让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外, 本 协 议 的 修 改 补 充 须 由 本 协 议 双 方 适 当 签 署 后 方 能 生 效 如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补 充 依 法 需 要 获 得 任 何 政 府 机 构 的 许 可 和 / 或 向 任 何 政 府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双 方 应 依 法 获 得 该 等 许 可 和 / 或 完 成 该 等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12.9 本 协 议 以 中 文 书 写,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可 以 另 行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副 本 [ 以 下 无 正 文 ] 12
13 [ 此 页 为 独 家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的 签 署 页 ] 北 京 万 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北 京 市 金 福 典 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13
14 附 件 一 : 服 务 费 用 的 计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一 服 务 范 围 1 服 务 内 容 万 驰 科 技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同 意 接 受 北 京 金 福 的 委 托, 对 北 京 金 福 及 其 下 属 典 当 业 务 进 行 全 面 经 营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制 定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和 经 营 计 划 ; (2)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进 行 企 业 规 范 化 典 当 管 理 体 系 的 构 建 ; 第 一 部 分 :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的 核 心 管 理 体 系 构 建 序 号 服 务 模 块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1 企 业 组 织 系 统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岗 位 体 系 设 计 各 个 部 门 职 责 权 限 说 明 书 岗 位 职 责 权 限 说 明 书 2 业 务 流 程 的 梳 理 设 计 规 划 设 计 基 于 整 个 公 司 的 宏 观 业 务 流 程 业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财 务 等 各 个 部 门 的 流 程 设 计 3 营 销 系 统 的 业 务 和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营 销 系 统 的 业 务 体 系 设 计 营 销 系 统 的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营 销 系 统 的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营 销 系 统 的 管 理 流 程 设 计 4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的 业 务 和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财 务 核 算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现 金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工 薪 核 算 与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与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应 收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14
15 应 付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现 金 流 量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费 用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税 务 规 划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预 算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财 务 分 析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第 二 部 分 : 典 当 业 务 管 理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1 典 当 软 件 站 点 数 以 满 足 本 协 议 服 务 期 限 内 该 公 司 的 需 求 为 准 1.1 民 品 管 理 系 统 1.2 交 通 工 具 管 理 系 统 1.3 房 产 管 理 系 统 1.4 管 理 系 统 2 典 当 实 施 上 述 模 块 对 应 的 典 当 系 统 实 施, 包 括 最 大 限 度 地 按 照 规 范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进 行 实 施 实 现 (3) 协 助 北 京 金 福 制 定 市 场 开 发 计 划 ; (4) 为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市 场 信 息 和 客 户 资 源 信 息 ; (5) 受 托 进 行 专 项 行 业 市 场 研 究 与 调 查 ; (6) 对 北 京 金 福 工 作 人 员 展 开 培 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 (7) 其 他 北 京 金 福 合 理 请 求 的 服 务 15
16 2 服 务 费 用 北 京 金 福 应 在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将 按 照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审 核 的 扣 除 相 关 成 本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所 得 税 前 利 润 作 为 万 驰 科 技 向 其 提 供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支 付 给 万 驰 科 技 所 有 因 付 款 发 生 的 银 行 收 费 应 由 北 京 金 福 负 担 所 有 付 款 均 应 以 汇 款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划 入 万 驰 科 技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双 方 同 意, 万 驰 科 技 也 可 不 时 向 北 京 金 福 送 达 通 知 更 改 该 等 付 款 指 示 对 于 北 京 金 福 委 托 万 驰 科 技, 且 万 驰 科 技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务,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收 费 标 准 双 方 同 意, 在 每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北 京 金 福 应 向 万 驰 科 技 提 供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审 计 报 告 万 驰 科 技 应 按 照 上 述 费 用 计 算 标 准 向 北 京 金 福 发 出 上 年 度 的 服 务 费 用 帐 单 二 支 付 方 式 原 则 上, 北 京 金 福 应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向 万 驰 科 技 指 定 账 户 支 付 上 一 年 度 服 务 费 双 方 同 意, 上 述 服 务 费 用 的 支 付 原 则 上 不 应 使 任 何 一 方 经 营 发 生 困 难, 故 此 万 驰 科 技 在 其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同 意 北 京 金 福 延 迟 向 其 支 付 服 务 费 并 调 整 该 次 北 京 金 福 应 该 支 付 的 金 额, 双 方 也 可 以 协 商 一 致 调 整 支 付 服 务 费 的 时 间 安 排 和 金 额 ; 万 驰 科 技 随 时 有 权 根 据 其 向 北 京 金 福 提 供 服 务 的 数 量 调 整 服 务 费 的 标 准 16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68.65% 39.72% 39.72% 6.86% 6.52% 3.43% 3.75% 30% 50% 171 1. 100% 2. 100%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4. 100% 5. 50% 50% 6. 7.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8. 100% 9. 100% 172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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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1026 49% 49%224,420,000280,525,000 14.07100%14 1 14A.07 14A 1414A 510,380,000 24.53% (i) 67,540,0003.25% 20,000,000(ii)10,000,000 0.48%10,000,000 2 (i)(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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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096 792.6 584.3 26.3% 174.4 62.9 64.0% 22.0% 10.8% 130.3 72.0 0.06 0.11 1 3(a) 584,270 792,572 (521,412) (618,192) 62,858 174,380 4(a) 2,852 3,416 4(b) 1,739 429 (22,925)
5% 14A 0.1% 5% 14A 2
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0337 (i) (ii) 55% 49% (iii) 57% 57% 49%60% 1 5% 14A 0.1% 5% 14A 2 (i) (ii) 359,403 539.87683.84 518 3 (i) 55% (ii) 49% 3,260 16.3020.64 152 70% 80% 95%5% 4 (i) (ii)
,333,413 2,850,966 5 (2,831,347) (2,363,496) 502, , ,398 10,178 (155,884) (135,025) (131,698) (112,465) (38,890) (20,65
CPMC HOLDINGS LIMITED 906 2018 6 30 6 30 2018 2017 3,333,413 2,850,966 16.9% 382,140 397,239 (3.8%) 143,172 168,055 (14.8%) 0.12 0.14 (14.3%) 2018 9 13 2018 6 30 0.0606.8 2018 6 30 1 6 30 2018 2017 4 3,3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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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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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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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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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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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治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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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海淀区、房山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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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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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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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水力发电(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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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植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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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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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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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胎儿健康成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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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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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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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1096 51% 5% 25%14 14 1 (1) (2) 51% 64,998,442 51,000 51,000 51% 2 (i) (ii) (a) (b) (c) (d) (e) (f) (g) (h) 3 (e) (f) (g)(h) (a) (b) (c) (c) 51% 1,261,500,000 5.15%4.9% 1.097
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516, , ,884 34,706 (112,601) (115,492) (304,996) (309,740) (3,434) 18,747 (59,661) (51,590)
KAM H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02307 14.5% 4,192,900,000 3,662,600,000 1.9% 517,000,000 507,500,000 13.9% 64,600,000 75,000,000 19,900,000 17.2% 1.5 1.5 1 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44263-02A 1..8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OUR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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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ECO-TEK HOLDINGS LIMITED 環 康
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維 信 諾 之 註 冊 資 本 股 權 持 有 人 所 擁 有 之 註 冊 資 本 狀 況 % 190, , , ,
YEEB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億 都 ( 國 際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259)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視 作 出 售 昆 山 維 信 諾 及 恢 復 股 份 買 賣 47.50% 34.59% 47.05% 73.22% 12.66% 90,000,000 1 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115,872,0003.32% 42.3%21,150,000 42.3% 2
Link Holdings Limited * 8237 42.3% 42.3% 21,150,000 6,000,000 94.6% 100% 92.8% 20% 19.07 25% 100%19 19 1 115,872,0003.32% 42.3%21,150,000 42.3% 2 21,150,000 5 90 (i) (ii) (iii) 49,000,000 (1) (2) (3) (4)
% 83.83% 26.91% A 14A.101 (i) (ii) 51.05% 26% 51% 2
NATIONAL AGRICULTURAL HOLDINGS LIMITED 1236 30% 30% 105 131.25 145181.25 1 14.07 100% 83.83% 26.91% A 14A.101 (i) (ii) 51.05% 26% 51% 2 (i) (ii) (iii) (iv) (v) 30% 105131.25 145181.25 3 83.83% 26.91% 30%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HUAJUN HOLDINGS LIMITED * 377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11.52% 11.52% 1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I) 1,700,000,000 2,006,000,000 A 629,629,629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 48... 57... 41... 40.... 42.... 46... 59... 65... 52 2013 12 25 2014 3 29 2013 12 25 2007 6 24 2009 11 24 2007 6 24 2009 11 24 2010 9 28 2014 1 9 1997 12 2010 8 1998 2 1998 2 1998 2 2007 6 2009 11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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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避孕知识(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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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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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1...4...6...8...9...10... 11...12...13...15...18...20...21...22...26...33...39...43 I II...47...52...53...59...60...63...65...68...69...71...73 1.5 ml...78...79...85...88...90...94...95...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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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GARDE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2007 2016 6 30 2016 6 30 1,250.71,564 129.6% 85.1% 1,051.0 111.9% 573.6 21.2% 554.1 21.8% 120.3 9.6% 53.9 9.3% 1 49.6 1.6% 24.18 3.6% 6.92 6.8% 31% 1 1 2016 6 30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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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3 71 48 50 177 45 19 43 19 CEO 178 50 16 8 8011 1159 1191 2358 509 8276 907 3708601() 179 1181 10698305 756 71 1246 1315 48 180 509 28 39 41 41 28 39 181 41 41 182 36 8315 3708 1499 5.28 15 C3 5.34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1...3...4...5...9...9...10...12...14 3...19...20...22...27...28...30...31...35...37 I 13...39...44...48...49...50...51...54...55...58...60...62...63...66...67...68...70...71 TOP10...73...77...79...80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婴幼儿护理(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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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1...3...6...10...12...13...14...15...17...20...21...22...23...23...24...25 B...28...31...32 I ...33...35...37...40...41...43 X...44...45...47...49...50...52...52...54...56...57...59...61...62...62...63...66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1...8...13...19...22...27...35...37 0-1...43...47...50...54...58...62...64...66...71...76...78 I ...81...83...84...86...87...88...90...92...93...94...97...99... 102... 105... 109... 110...111 ABC...
(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A: A A A 51% 2
INSPUR INTERNATIONAL LIMITED 596 100%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25% 75% A 1 (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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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养生.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常见病防治(二).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9...17...25...34...41...49...54...55...55...57...64...65...67...68...69...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