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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編 號 P 名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告 文 號 府 字 第 號 告 文 政 府 告 中 華 民 國 八 九 年 八 月 五 日 89 府 字 第 號 主 旨 告 布 實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圖 說 並 自 民 國 八 九 年 八 月 六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依 據 內 政 八 九 年 八 月 日 臺 八 九 內 營 字 第 八 九 八 五 七 八 號 函 法 第 條 告 事 項 詳 如 圖 說 長 馬 英 九

2 2 目 錄 名 擬 申 請 單 位 範 圍 類 別 法 令 依 據 詳 細 說 明 壹 原 情 形 展 現 況 1 原 佈 實 情 形 名 稱 文 號 1 原 概 況 3 展 現 況 7 貳 總 目 標 實 標 的 策 略 變 更 原 則 8 參 檢 討 內 9 目 標 9 居 密 度 納 人 口 10 制 11 四 共 11 五 修 訂 內 12

3 3 六 原 與 修 訂 後 配 表 37 七 他 39 肆 信 檢 對 總 量 影 響 40 伍 信 運 輸 策 略 42 陸 事 財 務 44-3 柒 委 審 情 形 45 捌 內 政 委 員 審 情 形 49 玖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委 員 內 政 委 決 綜 54 附 件 信 特 務 混 宅 份 般 變 更 許 可 作 55 附 件 信 獎 勵 實 要 點 57 附 件 信 物 制 要 點 65 附 表 信 物 組 別 允 許 表 76 附 表 原 制 要 點 物 組 別 與 制 則 第 五 條 物 組 別 對 照 表 77 附 表 審 核 摘 要 表 79 附 表 四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委 內 政 委 決 綜 表 80

4 說 明 書 說 明 書 名 修 訂 信 細 次 盤 檢 討 ( 第 配 修 訂 主 要 ) 暨 擬 申 請 單 位 政 府 範 圍 信 西 村 里 景 新 里 張 里 興 隆 里 興 雅 里 安 康 里 犁 里 如 圖 示 ( 詳 ) 類 別 修 訂 盤 檢 討 ( ) 原 佈 實 情 形 名 稱 文 號 壹 原 情 形 展 現 況 詳 細 說 明 法 令 依 據 法 第 廿 六 條 法 細 則 第 廿 五 條 第 廿 六 條 原 名 日 期 文 號 備 註 第 號 細 府 工 字 第 七 九 號 位 於 西 南 角 份 五 埔 段 禁 縮 小 後 放 份 細 府 工 字 第 八 號 位 於 西 南 角 份 擬 松 山 底 附 近 山 邊 細 府 工 字 第 五 九 五 六 號 位 於 東 南 角 份 變 更 國 父 紀 念 館 周 圍 特 專 府 工 字 第 六 四 號 位 於 西 側 份 修 訂 縱 貫 鐵 隆 仁 愛 光 復 南 所 圍 細 ( 盤 檢 討 ) 府 工 字 第 五 四 七 號 位 於 西 側 份 修 訂 逸 仙 隆 東 忠 孝 東 南 信 國 小 附 近 主 要 府 工 字 第 四 九 六 五 號 原 範 圍 擬 訂 逸 仙 隆 東 忠 孝 東 南 信 國 小 附 近 細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府 工 字 第 五 九 號 原 範 圍 變 更 逸 仙 東 忠 孝 東 南 信 國 小 附 近 細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說 明 書 附 近 府 工 字 第 四 六 號 原 範 圍 4

5 ( ( 信 物 制 要 點 變 更 信 份 廣 場 園 機 關 ( ) 份 園 廣 場 變 更 份 信 - 六 號 尺 ( 務 ) 修 訂 國 父 紀 念 館 周 圍 特 專 ( 盤 檢 討 ) 配 捷 運 系 統 南 港 線 工 程 變 更 沿 線 交 修 訂 ( 保 護 農 除 外 ) ( 盤 檢 討 ) 修 訂 信 細 ( 盤 檢 討 ) 變 更 信 份 娛 樂 (A22) 觀 光 旅 館 (A23) ( 松 廉 ) 人 步 務 (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廣 場 變 更 信 宅 份 混 (B1) 機 關 ( 中 油 總 司 灣 營 總 處 相 關 ) 原 概 況 府 工 字 第 九 九 五 四 七 號 位 於 西 角 與 東 南 角 份 府 工 字 第 六 五 號 位 於 西 側 份 府 工 字 第 四 五 六 號 位 於 西 側 份 府 工 字 第 七 九 六 六 五 位 於 站 東 九 號 側 份 府 工 字 第 七 九 四 九 九 六 號 原 範 圍 府 字 第 八 九 七 八 號 原 範 圍 府 字 第 八 四 四 七 號 府 字 第 八 五 八 九 九 六 號 位 於 政 中 心 南 側 世 貿 中 心 東 側 位 於 消 防 變 電 所 南 側 特 專 西 側 ) 目 標 1. 新 生 活 便 利 政 中 心 次 中 心 引 導 均 衡 展 疏 解 現 有 中 心 的 擁 擠 並 增 進 東 繁 榮 居 民 2. 配 宅 展 政 策 提 供 良 好 居 環 境 興 完 整 示 範 性 新 社 ) 5

6 6 1. 宅 維 護 良 好 居 環 境 人 方 式 配 大 街 廓 劃 宅 街 廓 細 左 列 兩 種 ( 1) 混 提 供 宅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於 臨 4 號 ( 松 仁 ) 7 號 ( 信 ) 等 尺 對 園 等 宅 街 廓 主 要 人 步 站 宅 主 要 交 叉 處 街 廓 允 許 宅 有 適 度 混 街 廓 編 號 B1- B14 C1 D1- D7 ( 2) 純 宅 除 前 項 外 宅 2. 內 依 種 別 四 種 ( 1) 務 Α 對 政 中 心 沿 尺 3 號 ( 松 智 ) 5 號 ( 松 高 ) 尺 寬 綠 帶 街 廓 編 號 A1 A2 A6 A7 A14 Β 位 於 信 與 隆 交 叉 口 政 中 心 前 廣 場 南 側 提 供 世 貿 中 心 街 廓 編 號 A24 C 位 於 信 與 府 交 叉 口 政 中 心 南 側 世 貿 中 心 東 側 提 供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街 廓 編 號 A22 A23 ( 已 將 廓 A23 併 入 街 廓 A22) ( 2) 娛 樂 Α 位 於 5 號 ( 松 高 ) 與 1-1 號 交 叉 街 廓 編 號 A4 3 號 ( 松 智 ) 1-5 號 ( 松 廉 ) 交 叉 口 街 廓 編 號 A15

7 7 Β 位 於 政 中 心 南 側 編 號 A21 ( 3) 混 Α 東 側 鄰 接 南 向 尺 4 號 ( 松 仁 ) 街 廓 置 編 號 A12 A13 A19 A20 Β 信 南 街 廓 編 號 E1- E5 ( 4) 般 除 前 述 外 街 廓 編 號 A3 A5 A8 A9 A10 A11 A16 A17 A18 等 九 處 範 圍 內 配 置 臨 人 徒 步 軸 線 主 要 出 入 口 店 並 在 端 (A3 A5 A18) 配 置 百 貨 司 超 級 場 與 隔 鄰 娛 樂 內 電 影 院 形 成 人 潮 吸 引 力 較 強 活 動 ( ) 系 統 ( 如 圖 系 統 示 意 圖 ) 1. 主 要 (1) 主 要 幹 Α 忠 孝 東 位 於 信 邊 雙 向 中 央 隔 型 主 要 幹 Β 仁 愛 寬 六 尺 快 慢 隔 幹 向 東 延 伸 至 府 中 心 前 廣 場 仁 愛 在 隆 與 敦 化 南 間 向 東 快 與 慢 向 西 快 與 慢 C 信 寬 度 尺 在 隆 東 雙 向 各 中 央 隔 型 D 隆 在 政 中 心 前 採 下 化 穿 越 在 忠 孝 東 與 信 雙 向 各 四 ; 信 南 雙 向 各

8 8 中 央 隔 型 幹 (2) 次 要 幹 Α 松 高 忠 孝 東 與 仁 愛 間 東 西 向 尺 寬 自 逸 仙 至 信 東 隅 銜 接 立 工 農 西 側 尺 寬 Β 松 壽 仁 愛 與 信 間 東 西 向 尺 寬 自 隆 至 東 側 C 松 仁 東 側 南 向 尺 寬 自 忠 孝 東 至 信 D 松 智 政 中 心 東 側 西 側 南 向 尺 寬 自 松 高 至 信 E 府 政 中 心 西 側 廣 場 東 側 南 向 尺 寬 自 忠 孝 東 至 信 2. 細 ( 1) 維 護 居 環 境 安 寧 安 全 提 供 人 安 逸 的 步 系 統 採 人 方 式 ( 2) 宅 系 統 環 狀 主 避 免 穿 越 性 旅 次 借 寬 度 別 五 尺 尺 八 尺 等 種 ( 3) 宅 人 步 系 統 配 內 活 動 需 要 置 於 人 交 旅 次 多 或 連 接 站 場 學 校 園 他 共 處 寬 度 五 尺 ( 4) 人 步 系 統 站 忠 孝 東 信 旁 廣 場 與 政 中 心 廣 場 南 側 街 廓 終 點 半 圍 繞 政 中 心 寬 度 五 尺 ( 5) 交 需 要 隔 同 性 質 置 次 要 寬 度 廿 尺 五 尺 種 另

9 9 外 劃 種 專 供 務 店 街 側 載 運 貨 品 垃 圾 收 集 離 街 裝 卸 場 每 下 停 場 出 入 口 服 務 寬 尺 ( 四 ) 共 1. 主 要 共 (1) 山 邊 園 尺 與 尺 帶 狀 園 (2) 廣 場 四 處 (3) 學 校 處 國 中 國 小 各 所 (4) 機 關 八 處 包 括 政 中 心 政 中 心 選 舉 委 員 調 度 站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辦 處 所 消 防 站 警 察 機 關 中 油 總 司 臺 灣 營 總 處 各 處 (5) 電 信 醫 院 轉 運 站 各 處 (6) 無 遮 簷 人 兩 處 可 兼 供 停 場 2. 細 共 ( 1) 廣 場 A 政 中 心 東 側 主 要 有 處 五 九 頃 B 信 南 有 處 頃 C 街 廓 編 號 A22 A23 務 側 有 處 五 頃 ( 已 將 廓 A23 併 入 街 廓 A22) ( 2) 鄰 里 園

10 10 依 人 口 佈 狀 況 在 適 當 點 配 置 ( 3) 零 售 場 依 人 口 佈 狀 況 在 適 當 點 配 置 ( 4) 瓦 斯 整 壓 站 於 機 關 (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辦 處 所 ) 山 邊 園 准 許 各 置 處 每 處 佔 六 尺 四 尺 充 供 應 民 享 現 代 化 燃 料

11 11

12 12 展 現 況 ( ) 人 口 現 況 約 五 頃 目 前 度 利 狀 況 而 言 除 了 國 際 中 心 與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已 完 成 外 民 間 自 僅 A7 E1 等 個 街 廓 完 成 餘 則 多 未 國 際 金 融 大 (A22 A23) 已 完 成 變 更 程 序 中 國 石 油 總 大 已 由 宅 變 更 機 關 另 外 A11 A16 A17 亦 已 動 工 興 宅 方 信 上 D2 D4 松 仁 信 口 東 南 側 宅 多 已 完 工 松 德 上 B13 B12 B11 松 山 工 農 南 側 份 宅 亦 已 完 工 另 外 份 B 目 前 已 進 工 事 ( ) 交 狀 況 與 臺 各 政 來 往 時 間 除 士 林 投 時 間 較 長 外 餘 重 要 來 往 時 間 皆 可 在 鐘 左 右 到 達 間 可 性 相 當 良 好 與 松 山 機 場 松 山 火 站 火 站 接 駁 可 性 相 當 良 好 ( ) 共 闢 情 況 內 目 前 共 已 完 成 者 有 政 中 心 信 政 中 心 信 局 調 度 站 電 信 局 東 服 務 中 心 虎 林 變 電 所 信 國 小 信 國 中 興 雅 國 中 博 愛 國 小 餘 園 廣 場 等 共 目 前 進 興 工 程 中 ( 四 ) 狀 況 1. 現 況

13 13 已 中 未 (ha) 百 比 (%) (ha) 百 比 (%) (ha) 百 比 (%) (ha) 百 比 (%) 純 % % % % 宅 % % % % % % % % 純 % % % % 信 % % % % 內 可 約 六 八 頃 已 ( 含 中 ) 約 26.6 頃 率 約 38.9% 2. 動 產 遲 緩 問 題 ( 1) 場 需 求 足 信 是 宅 混 混 或 利 潤 皆 可 達 45% 上 因 單 純 從 財 務 上 檢 視 是 有 相 當 的 利 潤 因 此 真 正 的 原 因 在 於 場 需 求 尚 未 出 現 房 產 氣 勢 尚 未 成 形 而 非 無 利 潤 可 ( 2) 主 等 待 變 更 契 機 信 的 主 與 正 在 等 待 的 契 機 這 契 機 有 兩 方 是 等 待 動 產 場 的 再 度 復 甦 另 則 是 等 待 制 的 鬆 綁 前 者 意 味 著 當 年 所 預 期 的 增 值 利 益 ( 在 當 時 的 制 下 ) 可 揮 ; 後 者 則 是 因 價 值 的 提 高 屬 於 引 申 性 需 求 的 價 值 提 升 者 乃 是 由 同 的 方 式 同 樣 獲 的 利 益 事 實 上 這 樣 的 結 論 是 由 場 切 入 必 然 的 結 果 然 站 在 共 利 益 的 角 度 上 政 府 能 單 純 獲 取 利 益 的 角 度 來 作 信 的 指 導 原 則 因 此 套 機 制 在 提 昇 共 利 益 的 原 則 下 獲 取 利 潤 下 提 供 適 當 的 回 饋

14 14 促 進 信 是 對 策 3. 對 策 在 提 昇 共 利 益 的 原 則 下 獲 取 的 利 潤 情 形 下 提 供 適 當 的 回 饋 在 兼 顧 平 利 益 配 贏 策 略 下 ( 可 提 高 利 益 ; 民 可 在 增 加 負 擔 下 享 受 共 便 利 ; 政 府 無 需 額 外 財 政 負 擔 ) 提 高 者 意 願 (1) 回 饋 制 度 因 變 更 作 較 高 強 度 性 質 ( 如 宅 變 宅 比 例 放 寬 ) 所 利 益 於 平 與 正 原 則 者 利 應 份 回 饋 予 社 大 眾 ( 2) 獎 勵 機 制 創 造 私 有 互 利 效 果 獎 勵 方 式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機 能 增 進 共 福 利 加 強 空 達 成 共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生 活 豐 富

15 貳 總 目 標 實 標 的 策 略 變 更 原 則 總 目 標 實 標 的 策 略 變 更 原 則 變 更 內 符 原 則 因 應 未 來 國 際 化 複 型 產 所 需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落 實 全 國 際 化 展 目 標 重 新 調 整 機 能 位 符 國 際 化 需 求 經 營 導 向 藉 由 金 融 企 總 導 入 良 性 成 國 際 化 櫥 窗 修 訂 目 標 變 更 1 14 配 國 家 展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的 政 策 除 重 新 檢 討 外 並 期 更 具 前 瞻 性 的 作 法 來 提 供 個 交 環 境 景 觀 服 務 等 各 方 均 達 到 高 品 質 辦 居 環 境 成 就 信 成 灣 國 際 化 櫥 窗 提 升 共 品 質 服 務 健 全 整 體 展 利 益 共 享 原 則 下 立 彈 性 許 可 回 饋 機 制 立 人 性 尺 度 的 空 間 環 境 提 升 整 體 景 觀 重 整 交 政 策 策 略 改 善 並 提 升 交 環 境 服 務 水 準 重 新 檢 討 共 資 源 布 均 衡 性 功 能 必 要 性 立 獎 勵 辦 法 鼓 勵 私 門 投 資 興 多 元 化 共 服 務 機 能 考 量 共 利 益 前 提 下 引 入 許 可 制 精 神 立 彈 性 協 制 機 制 突 破 往 僵 固 式 制 窠 臼 經 營 導 向 研 擬 獎 勵 回 饋 辦 法 他 相 關 變 更 許 可 機 制 手 段 適 度 增 修 準 則 交 策 略 將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避 免 過 小 汽 原 則 配 研 擬 立 智 慧 型 環 保 交 系 統 劃 除 儘 速 闢 大 眾 運 輸 交 工 程 外 應 對 鄰 近 交 網 系 統 做 整 體 1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引 進 產 企 總 進 駐 調 整 2 檢 討 共 提 增 共 服 務 水 準 環 境 品 質 3 便 於 執 簡 化 條 文 將 份 般 範 回 歸 制 則 技 術 則 辦 4 因 變 更 增 加 利 益 依 比 例 回 饋 予 社 大 眾 共 享 (1) 放 寬 限 制 提 高 信 展 自 由 度 包 括 高 度 限 制 宅 單 元 模 下 挖 比 例 份 組 別 調 整 等 的 放 寬 與 彈 性 處 視 展 配 要 求 回 饋 (2) 變 更 因 變 更 作 較 高 強 度 性 質 ( 如 宅 變 宅 比 例 放 寬 ) 所 利 益 於 平 與 正 原 則 者 利 應 份 回 饋 予 社 大 眾 (3) 增 加 創 造 私 有 互 利 效 果 獎 勵 方 式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完 善 服 務 機 能 增 進 共 福 利 加 強 空 達 成 共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生 活 豐 富 5 提 高 彈 性 並 立 人 性 尺 度 的 空 間 環 境 原 則 6 提 高 共 運 輸 交 政 策 下 配 調 整 線 系 統 立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專 優 先 權 提 高 眾 運 輸 系 統 可 性 並 配 抑 制 私 有 小 客 增 長 劃 特 務 宅 增 進 共 ( 園 站 機 關 等 ) 修 訂 制 要 點 變 更 許 可 作 辦 ( 說 明 書 附 件 ) 獎 勵 實 要 點 辦 ( 說 明 書 附 件 ) (2) 24(3) 參 檢 討 內 15

16 目 標 原 目 標 修 訂 目 標 修 訂 原 因 ( ) 新 政 中 心 次 中 心 引 導 均 衡 展 疏 解 現 有 中 心 的 擁 擠 並 增 進 東 繁 榮 居 民 生 活 便 利 ( ) 配 宅 展 政 策 提 供 良 好 居 環 境 興 完 整 示 範 性 新 社 ( ) 新 政 中 心 中 心 引 導 均 衡 多 核 心 展 並 增 進 東 繁 榮 居 民 生 活 便 利 ( )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信 成 灣 國 際 化 櫥 窗 邁 向 世 紀 國 際 性 大 副 心 並 具 備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功 能 ( ) 因 應 國 際 金 融 辦 中 心 需 求 國 際 化 高 品 質 支 援 性 宅 社 居 密 度 納 人 口 在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指 導 下 在 功 能 位 已 調 整 原 目 標 已 適 於 未 來 展 方 向 約 五 頃 依 據 展 趨 勢 主 要 擬 人 口 八 五 八 六 人 較 原 減 少 九 五 七 人 各 類 居 密 度 納 人 口 算 每 人 宅 板 如 左 表 ( 檢 討 後 結 果 表 ) 居 密 度 ( 人 頃 ) ( 頃 ) 可 納 人 口 ( 人 ) 混 (B8-B14D6-D7) 六 八 五 七 五 九 六 六 五 宅 八 八 七 四 五 六 五 特 務 ( 原 混 )(B2-B7.C1.D1-D5) 五 七 七 五 八 八 五 五 細 特 專 特 務 ( 原 混 五 四 四 四 五 )(A12.A13.A19.A20.E1-E5) 般 五 六 七 六 五 五 八 五 八 六 制 算 每 人 宅 板 ( 平 方 尺 ) 16

17 17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引 導 邁 向 國 際 化 經 盤 檢 討 後 依 信 物 制 要 點 ( 如 附 件 ) 實 要 點 未 事 項 比 照 他 有 關 法 令 辦 四 共 採 重 劃 辦 各 項 共 大 由 所 有 權 人 共 同 負 擔 重 劃 後 配 已 確 原 共 經 檢 討 修 正 後 服 務 水 準 均 高 於 或 幾 乎 等 於 內 政 所 訂 頒 標 準 ( 詳 如 左 表 ) 另 場 可 由 許 作 場 性 質 提 供 服 務 功 能 故 研 擬 變 更 園 提 高 環 境 品 質 另 配 調 整 居 就 學 人 口 將 降 低 國 小 需 求 降 低 原 信 國 小 份 擬 併 變 更 園 整 附 近 劃 眷 村 文 化 社 園 另 強 化 共 利 凡 符 共 多 目 標 方 所 者 視 將 來 實 際 需 要 作 多 目 標 (1) 共 項 目 (2) 置 ( 頃 ) (3) 服 務 水 準 ( 平 方 尺 人 ) (4) 內 政 訂 頒 檢 討 標 準 ( 平 方 尺 人 ) (5)=(3)/(4)( 百 比 ) 備 註 園 四 八 七 另 有 廣 場 九 八 頃 國 中 五 八 五 五 四 八 五 七 國 小 五 四 五 四 九 六 四 停 場 目 前 於 四 處 廣 場 ( 六 五 九 頃 ) 劃 有 下 停 場 五 修 訂 內 根 據 上 析 參 考 民 團 體 意 見 除 左 列 修 訂 外 他 仍 依 原 辦 ( ) 變 更 主 要 變 更 份

18 編 號 位 置 東 隅 西 隅 街 廓 編 號 B2- B7 C1 D1-D5 西 南 隅 西 南 隅 原 新 醫 院 轉 運 站 混 國 小 廣 場 園 ( 頃 ) 變 更 原 則 務 站 特 務 12 園 國 小 (1) (2) 2 變 更 由 備 註 1 考 量 醫 院 資 源 佈 置 1 該 許 項 目 比 照 大 型 醫 院 效 率 高 (A6A7A14) 務 2 提 供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所 需 2 雖 允 許 大 型 醫 院 置 但 務 並 增 進 該 利 效 率 可 允 許 小 型 或 社 醫 療 1 原 轉 運 站 適 於 共 多 目 標 屆 時 運 BOT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投 變 更 站 後 該 利 將 具 資 時 應 至 少 維 持 原 交 多 樣 化 增 進 利 效 率 轉 運 功 能 2 運 BOT 模 式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3 配 國 際 化 目 標 加 強 大 眾 運 輸 便 利 性 提 供 轉 乘 站 增 加 可 性 1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2 引 進 跨 國 企 域 總 進 駐 3 因 應 務 旅 館 足 1 因 應 居 人 口 減 少 配 酌 減 未 闢 學 校 2 結 放 空 間 系 統 劃 園 更 有 效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與 景 觀 3 著 校 園 模 保 障 社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四 四 南 村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原 則 綠 的 連 貫 性 增 強 保 存 空 間 的 彈 性 增 加 做 眷 村 文 化 社 園 須 符 許 可 條 件 回 饋 條 件 始 進 物 組 別 放 寬 否 則 仍 依 原 辦 惟 率 蔽 率 維 持 變 ( 作 詳 如 附 件 ) 18

19 細 變 更 份 ( 詳 附 圖 示 意 圖 ) 編 號 1 2 位 置 原 新 西 南 隅 街 廓 編 號 E1-E5 混 4 號 ( 松 仁 ) 混 旁 街 廓 編 號 A12 A13A19A20 特 務 特 務 ( 頃 ) 4.21 變 更 原 則 1 4 (1) (2) 東 側 3 南 側 (FG 純 宅 宅 HI 街 廓 ) 4 興 雅 國 中 東 側 場 5 信 國 中 側 場 6 H14 街 廓 份 ( 信 段 五 小 段 純 宅 園 園 機 關 ( 消 變 更 由 1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2 引 進 跨 國 企 域 總 進 駐 3 因 應 務 旅 館 足 1 健 全 生 活 機 能 放 寬 日 常 零 售 相 關 共 服 務 進 駐 2 考 量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展 目 標 將 原 純 宅 社 轉 化 支 援 性 宅 機 能 組 別 許 般 事 務 所 自 由 職 事 務 所 在 四 下 進 駐 1 場 功 能 可 由 許 作 場 取 代 故 已 無 劃 必 需 故 變 更 所 需 要 園 2 結 鄰 近 現 有 園 整 體 劃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立 莊 敬 消 防 隊 確 保 該 民 生 備 註 須 符 許 可 條 件 回 饋 條 件 始 進 物 組 別 放 寬 否 則 仍 依 原 辦 惟 率 蔽 率 維 持 變 ( 作 詳 如 附 件 ) 須 符 許 可 條 件 回 饋 條 件 始 進 物 組 別 放 寬 否 則 仍 依 原 辦 惟 率 蔽 率 維 持 變 ( 作 詳 如 附 件 ) 蔽 率 百 七 率 百 百 19

20 號 ) 防 隊 ) 命 財 產 安 全 7 南 側 松 智 邊 H17 街 廓 份 ( 信 五 小 段 33-1 號 ) 純 宅 社 教 配 成 立 文 化 館 劃 時 應 考 量 社 居 民 需 求 提 供 活 動 空 間 蔽 率 率 比 照 宅 辦 8 信 松 仁 松 德 沿 線 園 ( 尺 寬 下 含 尺 帶 狀 園 ) 綠 明 確 劃 共 類 別 與 功 能 將 原 園 調 整 綠 符 功 能 性 質 ( 委 四 五 四 次 決 增 列 ) 備 註 般 (A8 A9 A10 A11 A16 A17 街 廓 ) 組 別 放 寬 份 作 詳 如 附 件 ( ) 變 更 許 可 考 量 未 來 務 可 能 性 需 求 混 許 可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依 信 特 務 混 宅 份 般 變 更 許 可 作 辦 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審 結 果 涉 有 關 變 更 事 項 者 內 政 委 原 則 同 意 變 更 務 並 另 製 作 變 更 書 圖 提 內 政 委 員 報 告 後 由 內 政 逕 予 核 免 再 提 討 論 俟 布 實 後 再 進 項 目 比 照 A6 A7 A14 率 蔽 率 維 持 變 ( 作 詳 如 附 件 ) ( ) 獎 勵 辦 法 促 進 利 ; 提 供 共 放 空 間 完 善 服 務 機 能 增 進 共 福 利 ; 加 強 空 提 昇 整 體 景 觀 特 訂 獎 勵 實 要 點 如 附 件

21 ( 四 ) 信 制 要 點 修 訂 內 原 制 要 點 內 修 訂 內 修 訂 由 成 未 來 現 代 化 副 中 心 示 範 性 宅 社 引 導 健 全 均 衡 展 特 訂 要 點 國 際 性 大 副 心 具 備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功 能 促 進 國 際 化 物 除 依 要 點 辦 外 餘 依 制 辦 (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混 份 比 照 第 四 種 混 比 照 第 種 宅 宅 比 照 第 種 宅 ) 便 於 執 簡 化 條 文 將 份 般 性 範 回 歸 制 則 辦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混 份 比 照 第 四 種 辦 混 比 照 第 種 宅 辦 宅 比 照 第 種 宅 依 內 政 委 決 調 整 各 種 名 稱 依 法 第 章 第 四 章 修 正 共 21

22 物 ( ) 內 各 種 配 置 如 附 圖 許 組 別 如 附 表 附 表 信 物 組 別 許 表 與 修 訂 內 表 附 件 物 組 別 ( ) 內 混 作 宅 板 少 於 總 原 則 混 作 宅 板 少 於 總 原 則 供 宅 份 置 於 下 層 或 第 層 宅 份 板 超 過 時 蔽 率 率 應 依 宅 辦 而 同 內 各 種 物 供 非 宅 板 臨 較 寬 物 集 中 調 整 置 受 附 表 組 別 層 佈 限 制 惟 供 宅 板 仍 應 依 項 前 述 原 則 辦 ( ) 內 物 非 供 宅 層 同 層 下 各 層 應 均 非 供 宅 出 入 垂 直 動 線 應 予 別 置 ( 四 ) 申 請 中 每 宅 單 元 在 至 六 五 平 方 尺 者 應 佔 該 申 請 中 所 有 宅 單 元 數 量 上 原 則 如 同 時 申 請 兩 宗 上 者 整 體 考 慮 配 置 各 類 宅 單 元 模 強 度 ( ) 宅 各 街 廓 內 物 蔽 率 率 超 過 附 圖 所 示 物 ( ) 內 各 種 細 配 置 如 附 圖 許 組 別 如 附 表 ( ) 宅 混 特 務 ( 原 混 回 饋 前 )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特 務 原 混 ( 回 饋 前 )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般 特 務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超 過 該 物 總 板 ( ) 同 原 制 要 點 ( ) ( ) 制 要 點 物 組 別 原 則 上 回 歸 制 則 類 ( 請 參 見 附 表 ) ( 四 ) 刪 除 依 委 決 辦 強 度 ( ) 宅 各 街 廓 內 物 蔽 率 率 超 過 附 圖 所 示 惟 供 眾 具 有 頂 蓋 人 空 間 入 蔽 率 ( ) 共 蔽 率 率 超 過 左 表 ( ) 共 蔽 率 率 超 過 左 表 強 度 蔽 率 率 備 強 度 蔽 率 率 共 (%) (%) 註 共 (%) (%) 備 註 ( ) 增 加 放 空 間 綠 將 蔽 率 降 低 百 ( 絕 對 值 ) 經 委 決 混 維 持 原 蔽 率 A3A4 A5 A8 至 A20 街 廓 依 要 點 辦 ( ) 提 高 站 利 效 率 彈 性 率 予 令 國 小 國 中 層 比 照 22

23 機 關 四 四 醫 院 四 四 捷 運 站 四 四 電 信 四 變 電 所 四 四 場 六 六 國 小 四 限 六 層 下 國 中 四 予 ( ) 下 層 挖 範 圍 除 共 份 另 訂 外 應 各 該 法 蔽 率 加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原 則 且 挖 範 圍 超 過 百 八 原 則 而 採 綜 放 寬 者 應 再 減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 四 ) 物 下 各 層 於 法 防 空 避 難 備 防 火 避 難 備 裝 卸 停 空 間 ( 含 依 獎 勵 增 者 ) 或 超 過 法 令 非 制 則 該 百 機 電 備 空 間 ( 電 氣 煤 氣 給 水 排 水 空 氣 調 節 消 防 污 物 處 等 備 ) 等 物 必 要 附 空 間 應 併 入 上 各 層 算 物 高 度 高 度 應 依 左 列 ( ) 物 高 度 比 超 過 五 ( )A3.A5.A18.A23 等 街 廓 物 高 度 低 於 六 尺 ( )A1.A2.A4.A6. A7.A14. A15.A21.A22 等 街 廓 物 高 度 超 過 八 五 尺 原 則 且 物 如 超 過 五 五 尺 者 量 體 自 量 起 五 五 尺 上 機 關 四 四 站 四 予 電 信 四 變 電 所 四 四 國 小 四 限 六 層 下 國 中 四 予 機 關 ( 消 防 隊 ) 七 ( ) 下 層 挖 範 圍 除 共 份 另 訂 外 應 各 該 法 蔽 率 加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原 則 且 挖 範 圍 超 過 百 八 原 則 採 綜 放 寬 者 應 再 減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惟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核 質 條 件 因 下 挖 妨 礙 水 涵 養 者 受 此 限 制 則 辦 ( ) 因 應 各 質 條 件 同 做 彈 性 式 範 ( 四 ) 刪 除 ( 四 ) 回 歸 技 術 則 辦 物 高 度 高 度 制 別 比 照 ( ) 比 照 制 則 辦 ( 惟 宅 受 制 則 第 種 宅 物 高 度 超 過 五 層 七 五 尺 限 制 ) 另 位 於 捷 運 入 口 500 尺 範 圍 內 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過 酌 予 放 寬 制 則 辦 ( ) 取 消 絕 對 高 度 原 則 性 限 制 透 過 審 創 造 豐 富 景 觀 23

24 層 應 退 縮 且 退 縮 份 高 度 與 退 縮 深 度 比 超 過 五 惟 臨 接 政 中 心 側 退 縮 高 度 比 超 五 ( 四 )A8.A9.A10.A11.A16.A17 等 街 廓 高 度 超 過 四 五 尺 原 則 ( 五 ) 混 物 高 度 超 過 七 尺 原 則 ( 六 ) 混 高 度 超 過 六 尺 原 則 ( 七 ) 純 宅 物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原 則 四 院 落 如 左 表 深 ( 寬 ) 度 最 小 前 最 小 後 最 小 後 最 小 側 別 院 深 度 院 深 度 院 深 度 ( 尺 ) ( 尺 ) 比 院 寬 度 ( 尺 ) 混 五 宅 純 宅 五 前 表 所 稱 最 小 前 後 側 院 深 度 係 指 物 外 牆 或 柱 中 心 線 與 前 後 側 線 間 最 小 水 平 距 離 又 後 線 線 者 免 受 後 院 深 度 比 限 制 另 側 論 窗 與 否 均 應 依 前 表 留 四 院 落 除 別 比 照 制 比 照 則 辦 外 特 務 (B2- B7D1-D5C1) 後 制 則 院 深 度 比 小 於 0.2 辦 另 維 持 居 環 境 品 質 對 特 務 (B2- B7D1-D5 C1) 增 訂 後 院 深 度 比 五 最 小 五 同 原 制 要 點 五 宅 各 街 廓 內 最 小 如 附 圖 六 鄰 棟 間 隔 刪 除 ( ) 宅 同 內 幢 上 物 時 鄰 棟 間 隔 小 於 左 表 但 同 幢 物 回 歸 技 術 則 辦 24

25 對 份 ( 如 天 井 份 ) 鄰 棟 間 隔 小 於 該 物 高 度 倍 並 小 於 尺 前 後 物 平 均 高 物 前 後 鄰 棟 間 隔 兩 端 物 平 均 高 物 兩 端 鄰 棟 間 隔 度 倍 數 ( 尺 ) 度 倍 數 ( 尺 ) 八 五 四 ( ) 內 物 與 同 內 他 物 或 同 幢 物 對 份 ( 如 天 井 份 ) 鄰 棟 間 隔 小 於 該 物 高 度 倍 並 小 於 尺 但 鄰 棟 間 隔 已 達 五 尺 上 者 免 再 增 加 七 放 空 間 造 成 優 美 景 觀 舒 適 生 活 環 境 特 放 空 間 如 左 ( ) 留 放 空 間 大 小 形 狀 需 符 左 表 放 空 間 條 件 最 小 寬 度 最 小 ( 尺 ) ( 尺 ) 放 空 間 種 類 帶 狀 式 四 五 廣 場 式 宅 與 臨 接 高 低 差 ( 尺 ) 人 工 盤 四 五 下 ( )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於 指 街 廓 內 應 留 共 放 空 間 形 狀 位 置 模 如 附 圖 四 所 六 放 空 間 造 成 優 美 景 觀 舒 適 生 活 環 境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形 狀 位 置 模 如 附 圖 四 所 示 ( ) 依 制 辦 ( ) 增 綠 帶 並 加 強 與 廣 場 式 放 空 間 的 聯 絡 性 重 整 放 空 間 留 提 高 放 空 間 品 質 可 親 性 ( ) 依 委 決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除 A1 A2 街 廓 側 指 留 尺 寬 帶 狀 式 共 放 空 間 松 仁 西 側 A5A12 A13A19A20 等 七 處 刪 除 予 A2 街 廓 內 處 廣 場 式 共 放 空 25

26 示 八 綜 放 寬 ( ) 放 寬 原 則 鼓 勵 採 綜 凡 符 左 列 兩 項 者 率 高 度 限 制 予 照 第 ( ) 項 放 寬 1 臨 接 兩 條 上 且 最 小 寬 度 在 八 尺 上 者 但 內 臨 接 條 寬 度 在 尺 上 且 周 圍 臨 接 份 佔 周 圍 全 長 者 亦 符 2 模 留 空 比 率 放 空 間 有 效 佔 比 率 符 左 表 者 符 綜 放 寬 街 廓 模 別 街 廓 編 號 別 A1.A14 務 全 街 廓.A24 A2.A6. 務 1/2 A7 街 廓 A21 娛 樂 1/2 街 廓 空 比 率 (%) 放 空 間 有 效 佔 比 率 (%) 四 四 上 五 上 刪 除 間 刪 減 處 外 餘 仍 維 持 原 C1 廣 場 式 放 空 間 位 置 移 至 西 南 角 ; 另 D6D7 間 共 放 空 間 有 關 街 廓 刪 除 取 消 原 說 明 書 D5 D6 D7 信 國 中 東 側 尺 退 縮 落 實 獎 勵 實 要 點 精 神 完 整 性 併 入 獎 勵 實 要 點 ( 請 參 見 附 件 ) 26

27 A22.A23 A3.A5. A18 A12.A13 A19.A20 E1-E5 務 1/2 街 廓 般 全 街 廓 混 1/2 街 廓 混 平 方 尺 上 五 五 四 五 上 上 混 六 五 宅 各 街 廓 平 方 尺 五 上 上 上 ( ) 放 寬 1 准 予 增 加 板 留 放 空 間 有 效 乘 率 乘 且 超 過 法 百 2 物 各 份 高 度 放 寬 至 自 該 份 起 量 至 前 中 心 線 水 平 距 離 五 倍 ( ) 有 效 放 空 間 應 符 可 視 性 可 性 與 可 性 原 則 算 應 依 左 列 辦 1 放 空 間 盤 ( 包 括 人 工 盤 ) 高 度 高 於 臨 接 未 滿 五 尺 或 低 於 臨 接 未 滿 尺 且 自 室 有 寬 度 在 五 尺 上 梯 或 坡 並 能 提 供 眾 休 憩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2 附 透 明 且 可 風 頂 蓋 或 遮 簷 放 空 間 簷 高 在 五 尺 上 未 達 尺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簷 高 在 尺 上 者 八 倍 視 有 效 3 人 步 連 接 廣 場 式 放 空 間 留 於 物 背 側 致 影 響 可 見 性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27

28 九 騎 無 遮 簷 人 人 應 依 附 圖 五 附 圖 六 所 示 位 置 模 置 並 入 院 落 深 度 且 臨 八 尺 應 退 縮 至 少 寬 尺 人 空 間 離 街 裝 卸 場 內 物 應 依 左 列 置 離 街 卸 場 ( ) 裝 卸 位 數 量 物 應 附 裝 卸 位 數 備 註 途 醫 療 共 辦 事 務 旅 社 板 在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五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在 五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在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超 過 平 方 尺 者 每 增 加 平 方 尺 應 增 裝 卸 位 1 醫 療 係 指 組 別 第 七 組 2 共 係 指 組 別 第 九 五 六 等 四 組 3 辦 事 務 係 指 組 別 第 八 七 騎 有 遮 簷 無 遮 簷 人 架 空 走 廊 ( ) 延 伸 人 步 系 統 人 應 依 附 圖 五 附 圖 六 所 示 位 置 模 置 並 入 院 落 深 度 且 臨 八 尺 應 退 縮 至 少 寬 五 尺 人 空 間 刪 除 並 結 層 人 步 系 統 與 人 陸 橋 形 成 軸 心 步 網 強 化 人 空 間 留 ( ) 配 制 則 修 訂 將 原 寬 尺 人 空 間 改 五 尺 依 制 則 辦 28

29 零 售 服 務 板 在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在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四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在 四 九 等 四 組 4 旅 社 係 指 組 別 第 四 組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5 零 售 六 平 方 尺 者 置 係 指 組 別 裝 卸 位 超 過 六 第 七 平 方 尺 者 每 增 加 六 九 平 方 尺 應 增 裝 卸 位 等 五 組 29

30 娛 樂 服 務 健 身 服 務 板 在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四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在 四 平 方 尺 上 未 達 平 方 尺 者 置 裝 卸 位 超 過 平 方 尺 者 每 增 加 平 方 尺 應 增 裝 卸 位 係 指 組 別 第 組 9 物 具 有 兩 種 上 情 況 時 離 街 裝 卸 位 置 數 量 應 依 各 組 組 別 置 標 準 別 算 後 ( 零 數 均 應 入 ) 予 累 加 併 劃 置 ( ) 裝 卸 空 間 標 準 1 最 小 裝 卸 空 間 尺 度 (1) 小 貨 長 度 六 尺 寬 度 五 尺 淨 高 七 尺 (2) 大 貨 長 度 尺 寬 度 四 尺 淨 高 四 尺 (3) 淨 高 於 斜 坡 時 應 平 間 距 準 2 前 述 最 小 空 間 包 括 操 作 空 間 裝 卸 平 等 空 間 3 每 滿 裝 卸 位 數 量 要 求 時 應 於 中 置 大 貨 裝 卸 空 間 4 裝 卸 空 間 出 入 距 外 圍 條 境 界 交 叉 點 最 少 應 有 五 尺 5 裝 卸 空 間 四 周 臨 接 他 時 應 樹 籬 ( 寬 度 最 少 尺 ) 阻 隔 而 高 度 應 於 尺 至 八 尺 間 且 照 明 光 線 對 鄰 近 直 射 否 則 需 於 物 內 30

31 置 6 裝 卸 空 間 應 於 同 內 置 且 佔 前 院 與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 ) 既 有 法 物 如 者 仍 可 繼 續 但 如 物 擴 增 改 或 變 更 時 則 需 依 前 述 所 要 求 置 天 橋 下 役 權 各 街 廓 層 天 橋 下 八 同 原 制 要 點 連 接 位 置 如 附 圖 六 所 示 上 物 應 預 留 供 連 接 空 間 A8A9A10A11A16A17 等 街 廓 除 應 統 指 牆 線 外 並 應 於 層 至 少 置 扶 梯 該 電 扶 梯 可 達 四 層 人 或 放 平 且 於 四 層 上 物 水 平 投 影 佔 超 過 百 四 並 應 自 指 牆 線 至 少 再 退 縮 四 尺 停 空 間 內 應 依 左 列 置 停 空 間 停 空 間 份 類 物 附 位 標 準 備 註 九 A3A4A5 A8 至 A20 除 應 依 附 圖 四 五 六 留 相 關 共 放 空 間 外 全 作 上 述 街 廓 物 臨 接 五 尺 人 步 份 應 該 人 步 邊 界 線 牆 線 臨 接 人 步 份 物 應 於 第 層 或 八 尺 上 層 退 縮 且 物 大 於 百 四 並 應 自 牆 線 至 少 再 退 縮 四 尺 又 該 退 縮 露 天 板 至 少 應 保 留 百 八 眾 並 有 直 梯 或 電 扶 梯 與 層 騎 廊 位 於 騎 上 層 人 連 依 委 (455 次 大 ) 決 辦 A5A12A13A19A20 五 街 廓 沿 松 仁 側 必 依 委 (455 須 留 六 尺 步 再 退 縮 留 騎 並 騎 次 大 ) 決 辦 必 須 連 另 六 尺 退 縮 覆 深 度 必 需 能 種 植 喬 木 原 則 ; 另 騎 廊 主 量 體 應 有 80 % 落 在 退 縮 線 上 捷 運 站 東 側 尺 各 再 向 東 西 兩 側 (A2 依 委 (455 A3A4 轉 運 站 ) 退 縮 五 尺 指 交 役 次 大 ) 決 辦 權 方 式 解 決 轉 運 站 輛 出 入 問 題 退 縮 份 可 併 入 算 蔽 率 率 (455 次 大 ) ( )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非 宅 板 份 最 多 超 過 制 則 置 停 數 量 百 依 制 辦 非 宅 31

32 別 途 宅 小 汽 每 戶 或 五 平 方 尺 至 少 附 1 宅 係 指 組 別 第 等 組 2 教 育 係 指 八 五 板 份 置 停 ( ) 前 項 俟 捷 運 系 統 信 線 配 修 改 降 低 空 間 數 量 最 多 至 置 停 數 量 百 七 超 過 制 則 ( ) 信 全 可 適 停 獎 勵 辦 法 百 七 ( 四 ) 因 各 種 獎 勵 而 增 加 板 入 停 算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數 惟 停 總 數 量 最 多 超 過 原 準 依 考 慮 與 制 則 置 停 數 運 輸 系 統 距 離 酌 ( 五 ) 惟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利 位 於 捷 運 出 入 予 減 少 法 停 空 口 300 尺 範 圍 內 經 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酌 予 減 少 法 停 空 間 數 依 委 量 並 改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轉 乘 空 間 工 具 ( 次 大 替 代 ) 決 辦 ( 六 ) 交 配 措 應 由 主 機 關 期 予 整 處 確 保 品 質 32

33 醫 療 每 五 平 方 尺 至 少 附 餐 飲 服 每 四 平 方 尺 務 至 少 附 務 機 每 平 方 尺 構 至 少 附 教 育 每 五 平 方 尺 至 少 附 他 依 實 際 需 要 附 10 他 係 指 組 別 第 四 八 等 組 11 上 表 依 實 際 需 要 附 係 指 依 各 由 請 人 提 出 說 明 經 審 委 員 審 查 核 可 後 依 審 查 結 果 附 四 帶 狀 園 兼 供 人 臨 接 園 時 受 技 術 則 第 - 條 限 制 五 圍 牆 僅 准 造 高 度 尺 下 透 空 欄 柵 牆 高 於 四 五 惟 經 附 圖 四 指 共 放 空 間 者 於 內 置 圍 牆 於 混 者 依 層 物 狀 況 而 如 屬 純 宅 者 酌 予 留 圍 牆 如 屬 於 則 置 圍 牆 六 內 供 眾 人 物 在 置 架 空 走 廊 或 下 且 置 有 礙 大 眾 運 輸 鼓 勵 各 抒 解 能 充 利 或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除 宅 交 擁 擠 鼓 勵 外 各 於 申 請 審 時 應 擬 具 大 眾 運 輸 停 空 間 供 眾 併 同 審 後 據 實 能 充 利 或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予 增 訂 四 帶 狀 園 ( 綠 ) 兼 供 人 臨 接 該 帶 狀 園 綠 時 受 技 術 則 第 - 條 限 制 五 圍 牆 僅 准 造 高 度 尺 下 透 空 欄 柵 牆 高 於 四 五 惟 經 附 圖 四 指 共 放 空 間 者 於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內 置 圍 牆 於 混 者 依 層 物 狀 況 而 如 屬 宅 者 酌 予 留 圍 牆 如 屬 於 者 則 置 圍 牆 六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內 供 眾 人 物 配 帶 狀 園 變 更 綠 配 變 更 作 文 字 修 正 配 變 更 作 文 字 修 正 33

34 障 礙 物 七 廣 告 招 牌 ( ) 宅 置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但 標 明 該 物 名 稱 於 層 主 入 口 附 近 尺 內 置 標 誌 超 過 平 方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 ) 混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置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側 懸 招 牌 突 出 線 ( ) 特 務 沿 4 號 ( 松 仁 ) 7 號 ( 信 ) 街 廣 告 招 牌 限 制 同 前 條 且 騎 柱 置 廣 告 招 牌 ( 四 ) 務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突 出 於 牆 除 物 名 稱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沿 3 號 ( 松 智 ) 置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 五 ) 沿 人 步 者 廣 告 物 招 牌 應 置 霓 虹 光 照 明 裝 置 但 招 牌 高 度 超 過 尺 ( 六 ) 物 屋 頂 樹 立 任 何 廣 告 或 霓 虹 燈 等 相 關 在 置 架 空 走 廊 或 下 且 置 有 礙 障 礙 物 七 全 指 標 系 統 除 宅 外 提 昇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內 重 要 人 出 入 口 必 須 置 指 標 系 統 所 在 位 置 圖 指 示 他 重 要 或 位 置 或 方 向 但 置 位 置 型 式 阻 礙 人 指 標 系 統 文 字 應 中 英 文 標 示 並 下 列 形 式 置 ( ) 高 出 指 標 ( ) 附 屬 物 指 標 ( ) 屬 坪 舖 指 標 ( 四 ) 特 殊 指 標 八 廣 告 招 牌 ( ) 宅 混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置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側 懸 招 牌 突 出 線 50 ( ) 特 務 沿 4 號 ( 松 仁 ) 7 號 ( 信 ) 街 廣 告 招 牌 限 制 同 前 條 且 騎 柱 各 頂 置 廣 告 招 牌 ( ) 務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突 出 於 牆 除 物 名 稱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沿 3 號 ( 松 智 ) 置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 四 ) 沿 人 步 廣 告 物 招 牌 高 度 超 過 尺 ( 五 ) 物 屋 頂 樹 立 任 何 廣 告 或 霓 虹 燈 等 相 關 配 變 更 作 文 字 修 正 依 委 (455 次 大 ) 決 辦 九 物 屋 頂 造 型 美 化 配 展 特 ( ) 物 天 際 線 應 配 物 身 周 圍 性 控 制 物 造 型 整 體 予 美 化 形 成 整 體 特 殊 天 際 線 創 造 風 貌 優 美 天 際 線 34

35 ( ) 物 頂 層 份 電 視 天 線 水 塔 空 調 機 械 等 物 應 配 物 做 整 體 劃 優 美 視 覺 景 觀 立 整 體 的 風 格 依 委 (455 次 大 ) 決 辦 各 置 供 眾 天 橋 人 有 頂 蓋 依 委 (455 人 空 間 皆 應 足 夠 全 夜 照 明 並 應 將 該 空 間 次 大 ) 決 辦 納 入 內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內 八 適 物 增 室 內 停 空 間 鼓 勵 同 原 制 要 點 八 要 點 九 制 要 點 語 除 有 特 別 述 明 者 外 悉 同 有 關 法 令 同 原 制 要 點 九 範 圍 內 東 角 醫 院 上 方 份 純 宅 右 範 圍 內 東 角 務 上 方 份 宅 配 變 更 作 文 側 高 職 與 西 南 角 街 廓 編 號 E5 狹 小 需 鄰 右 側 高 職 與 西 南 角 街 廓 編 號 E5 字 修 正 併 除 強 度 ( 蔽 率 率 ) 與 類 別 依 狹 小 需 鄰 併 除 強 度 ( 蔽 率 要 點 外 他 比 照 與 併 有 關 辦 率 ) 與 類 別 依 要 點 外 他 比 照 與 併 有 關 辦 35

36 六 修 訂 後 配 情 形 列 表 如 左 原 修 訂 細 別 備 註 ( 頃 ) 百 比 (%) ( 頃 ) 百 比 (%) 般 六 七 四 四 六 七 四 八 務 四 九 五 九 七 八 六 六 八 特 娛 樂 五 八 六 九 五 八 六 八 混 四 四 四 九 專 特 務 六 五 六 混 七 五 四 六 五 七 五 七 五 純 宅 四 七 四 七 宅 八 四 小 六 八 六 九 四 四 九 四 六 九 七 四 五 四 主 要 七 四 八 七 四 包 括 無 遮 簷 人 ( 四 頃 ) 細 六 七 五 七 小 九 九 四 四 五 廣 場 八 六 九 五 六 九 八 七 五 五 七 園 七 七 九 四 八 九 綠 八 九 五 八 學 高 職 立 松 山 農 工 份 校 國 中 五 八 五 八 五 八 五 八 國 小 五 七 四 七 五 五 九 小 六 七 六 六 七 場 五 四 包 括 山 邊 園 ( 四 七 頃 ) 鄰 里 園 ( 九 五 七 頃 ) 36

37 37 機 關 四 七 四 七 四 七 四 包 括 政 中 心 ( 五 七 八 頃 ) 政 中 心 選 委 ( 五 頃 ) 調 度 站 ( 七 頃 ) 消 防 ( 七 頃 ) 警 察 機 關 ( 七 頃 ) ( 九 八 頃 ) 自 來 水 加 壓 站 辦 處 所 ( 頃 ) 中 油 總 司 臺 灣 營 總 處 ( 五 四 頃 ) 捷 運 站 五 八 醫 院 六 六 八 變 電 所 八 五 八 五 電 信 七 四 七 四 交 九 九 供 捷 運 系 統 份 站 六 六 消 防 六 社 教 五 五 五 五 八 五 五 表 列 數 字 僅 供 對 照 參 考 形 狀 大 小 位 置 應 依 原 圖 所 示 經 實 測 量 割 準 七 他 ( ) 人 步 應 高 出 至 五 除 緊 急 時 兼 供 機 動 輛 進 出 並 應 於 端 點 置 障 防 止 機 動 輛 進 入 凡 人 步 園 廣 場 時 應 顧 殘 障 人 士 至 便 利 ( ) 綠 帶 狀 園 可 兼 供 人 自 應 配 人 起 闢 並 可 作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停 靠 緊 鄰 綠 帶 狀 園 已 達 最 小 模 但 僅 臨 接 綠 園 且 無 他 進 出 者 經 府 園 主 機 同 意 留 進 出 ( ) 物 景 觀 交 系 統 廣 告 招 牌 置 天 橋 下 連 接 等 有 關 事 項 除 需

38 38 依 說 明 書 圖 辦 外 並 應 先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同 意 後 始 准 依 法 申 請 照 或 工 另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應 訂 注 意 事 項 供 各 申 請 審 查 件 人 時 參 考 ( 四 ) 西 側 臨 國 父 紀 念 館 ( 逸 仙 進 深 五 尺 範 圍 ) 仍 受 變 更 國 父 紀 念 館 周 圍 特 專 限 制 ( 五 ) 截 角 均 依 照 截 角 採 直 線 截 角 ( 六 ) 站 係 提 供 作 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轉 成 空 間 與 必 要 服 務 並 BOT 方 式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興 相 關 辦 觀 光 旅 館 等 但 轉 作 他 途 時 超 過 總 板 ( 七 ) 配 未 來 支 援 性 宅 功 能 居 人 口 組 成 特 性 內 兩 所 國 中 國 小 應 推 動 雙 語 教 學 並 研 擬 改 制 國 際 中 小 學 可 性 ( 八 ) 因 應 衍 生 交 影 響 未 來 應 配 研 擬 立 智 慧 性 環 保 交 系 統 劃 ( 如 加 速 興 南 港 線 信 線 捷 運 原 信 支 線 信 下 化 與 捷 運 共 構 立 體 人 ( 電 動 ) 步 系 統 電 子 停 控 制 系 統 小 汽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活 動 接 駁 系 統 自 免 費 騎 乘 系 統 實 彈 性 上 下 班 交 線 劃 貨 駛 線 與 時 段 制 等 ) ( 九 ) 加 強 空 改 善 景 觀 前 經 應 依 空 維 護 要 點 辦 ( ) 提 昇 共 服 務 水 準 立 便 捷 順 暢 人 動 線 系 統 立 體 人 他 共 劃 與 重 劃 金 予 支 應 ( )A 3 層 留 南 向 人 乙 條 寬 度 少 於 尺 淨 高 度 低 於 六 尺 另 在 考 量

39 39 便 利 與 安 全 在 劃 上 包 括 照 明 監 控 維 持 四 小 時 放 ( ) 未 來 如 輕 軌 與 物 共 構 時 獎 勵 依 相 關 辦 ( ) 範 圍 內 件 各 類 獎 勵 總 和 超 過 原 法 50 % ( 四 )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落 實 執 劃 停 位 數 量 若 符 實 際 需 求 邊 停 場 應 儘 量 減 少 置 改 善 街 景 觀 肆 信 檢 對 總 量 影 響 經 電 腦 試 算 模 擬 結 果 府 者 經 由 各 項 獎 勵 項 目 取 板 總 量 如 表 修 正 總 較 原 總 增 加 25% 從 類 別 來 看 增 加 的 中 金 融 辦 增 加 比 例 最 高 約 61% ; 次 般 零 售 約 佔 19% ; 再 次 宅 佔 13% ( 如 表 2) 上 數 據 可 看 出 透 過 制 度 劃 將 能 符 目 標 擴 展 未 來 信 金 融 務 功 能 表 總 量 算 表 原 檢 項 目 者 府 者 V V V V V 獎 勵 V

40 40 已 者 放 寬 回 饋 總 量 表 原 與 檢 中 各 類 別 所 佔 比 例 類 別 原 檢 宅 37% 13% 金 融 辦 34% 61% 般 零 售 14% 19% 他 15% 7% 伍 100% 100% 信 交 制 策 略 交 預 測 與 析 ( ) 衍 生 旅 次 量 信 在 獎 勵 完 成 後 ( 估 整 體 約 增 加 五 % ) 預 估 民 國 年 昏 峰 時 段 ( 七 - 九 ) 旅 次 產 生 吸 引 總 數 約 九 六 八 五 人 旅 次 約 民 國 八 六 年 倍 亦 較 民 國 年 未 獎 勵 時 增 加 約 七 七 % 各 交 中 特 務 娛 樂 旅 次 所 佔 比 例 較 大 ( 表 伍 - 1 ) ( ) 停 供 需 在 民 國 年 運 具 運 量 配 目 標 下 ( 大 眾 運 輸 量 配 比 例 達 六 % ) 未 來 停 問 題 主 要 位 佈 均 問 題 ( 表 伍 - 2 )

41 41 整 體 交 策 略 - 需 求 與 總 量 制 未 來 具 備 多 元 且 運 能 充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位 尚 稱 均 衡 共 停 場 等 條 件 加 過 性 交 負 荷 量 大 特 性 追 求 展 停 供 需 與 交 的 均 衡 交 策 略 必 須 具 備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需 求 與 總 量 制 精 神 策 略 包 括 共 運 輸 停 策 略 連 續 化 步 環 境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等 軟 硬 體 主 軸 停 策 略 ( ) 停 位 共 化 增 加 運 作 效 率 信 擁 有 多 量 有 外 停 場 與 多 樣 化 ( 包 括 辦 務 務 娛 樂 ) 等 特 性 停 策 略 主 軸 在 於 利 調 衡 空 間 與 時 間 交 錯 特 性 對 有 外 停 場 與 非 宅 板 有 化 停 位 從 事 整 體 調 配 具 體 作 法 乃 提 供 適 度 共 外 停 場 另 非 宅 應 提 具 停 位 供 眾 配 停 資 訊 導 引 系 統 停 供 給 與 需 求 更 具 彈 性 與 效 率 ( ) 減 少 停 供 給 - 增 加 共 運 具 選 擇 的 機 降 低 大 量 私 人 運 具 進 出 交 壓 力 與 社 成 非 宅 停 的 另 重 點 在 於 反 映 私 人 運 具 進 出 成 上 述 目 的 可 藉 由 非 宅 板 附 停 空 間 的 份 折 減 來 予 達 成 四 交 與 策 略 與 方 ( ) 交 目 標 1. 配 高 強 度 高 品 質 展 特 色 提 供 配 適 運 輸 系 統 2. 兼 顧 交 與 停 供 需

42 42 3. 避 免 交 停 環 境 問 題 成 展 的 障 礙 ( ) 策 略 與 方 1. 大 眾 運 輸 (1) 加 速 捷 運 南 港 線 全 線 (2) 加 速 興 捷 運 信 線 (3) 信 輕 軌 聯 外 運 輸 可 性 先 期 劃 (4) 興 政 府 中 長 途 客 運 轉 運 站 (5) 闢 駛 內 接 駁 (6) 大 眾 運 輸 除 宅 外 內 於 申 請 審 時 應 擬 具 大 眾 運 輸 2. 停 (1) 提 高 ( 有 共 化 附 停 位 ) 外 停 場 運 作 效 率 (2) 非 宅 附 停 空 間 折 減 八 五 % (3) 非 宅 附 停 空 間 共 化 (4) 停 動 態 資 訊 導 引 系 統 (5) 提 高 停 費 率 (6) 禁 止 邊 停 3. 高 信 支 線 快 速 交 (1) 研 實 電 子 收 費 或 匝 制 或 他 智 慧 性 運 輸 系 統 調 整 進 入 流 量

43 43 (2) 配 信 支 線 置 大 眾 運 輸 專 ( 供 或 輕 軌 運 輸 ) (3) 在 捷 運 木 柵 線 動 物 園 站 劃 停 轉 乘 空 間 可 別 轉 乘 捷 運 木 柵 線 信 支 線 大 眾 運 輸 專 4. 強 化 人 自 系 統 (1) 闢 信 人 步 人 系 統 (2) 置 信 自 系 統 5. 交 機 制 成 立 信 交 委 員 聯 周 邊 主 府 交 單 位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統 籌 信 運 輸 服 務 資 源 與 交 問 題

44 表 伍 - 1 信 民 國 100 年 昏 峰 時 段 ( pm) 旅 次 生 量 單 位 人 旅 次 交 86 年 100 年 ( 未 獎 勵 ) 100 年 ( 獎 勵 後 ) 產 生 吸 引 產 生 吸 引 產 生 吸 引 ( 含 世 貿 群 ) 總 表 伍 - 2 民 國 100 年 信 汽 停 供 需 預 測 (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比 例 達 60 % ) 交 汽 需 求 法 汽 位 * 汽 停 需 供 比 122 機 6 廣 機 1 廣 2 廣 3 機 機 2 A1 A A3-A5 廣 B2 機 4 機 A6 A8 A10 A12 廣 A7 A A11 A

45 396 B3-B A A A21 A A14-A E1-E D1-D3 H1 H2 H9-14 國 小 D4-D7 H3-H H15-H17 國 中 C1 I1-I F1-F B14 F5-F 國 小 2 國 中 機 G1-G6 B8 B G7-G10 B10 B 小 註 1 * 非 宅 板 份 置 停 空 間 折 減 % 估 算 85 45

46 46 陸 事 財 務 各 項 重 劃 後 續 工 程 目 前 已 由 政 處 專 辦 他 各 項 尚 未 闢 共 事 財 務 詳 如 附 表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事 財 物 表 取 方 式 共 種 類 ( 平 方 尺 ) 征 購 重 劃 獎 勵 投 資 他 闢 經 費 ( 千 元 ) 主 辦 單 位 預 完 成 期 限 經 費 來 源 國 小 有 教 育 局 由 教 育 局 在 執 年 度 額 預 算 內 編 列 支 應 園 政 處 園 處 由 重 劃 經 費 在 執 年 度 額 預 算 內 列 支 應 廣 場 政 處 園 處 由 重 劃 經 費 在 執 年 度 額 預 算 內 列 支 應 站 有 交 局 由 交 局 在 執 年 度 額 預 算 內 編 列 支 應 備 電 信 電 信 局 由 電 信 局 在 執 年 度 額 預 算 內 編 列 支 應 註 預 完 成 期 限 由 主 辦 單 位 視 年 度 實 際 財 務 狀 況 酌 予 調 整 八 尺 寬 下 細 未 列 入 表 所 列 闢 經 費 包 括 購 費 工 程 費 補 償 費 等 項 統 經 費 估 算 標 準 係 製 表 年 告 現 值 各 項 工 程 補 償 單 價 依 據

47 47 柒 委 審 情 形 府 八 六 年 月 日 府 字 第 八 六 七 六 號 函 送 討 論 到 委 經 組 成 專 小 組 於 召 六 次 專 小 組 審 查 嗣 經 第 四 四 次 委 員 第 四 四 八 次 委 員 審 決 交 付 專 小 組 再 詳 予 審 查 又 經 於 召 五 次 專 小 組 審 查 研 獲 具 體 結 論 提 經 委 第 四 五 次 第 四 五 四 次 第 四 五 五 次 委 員 審 決 並 經 第 四 五 六 次 委 員 訂 正 決 又 經 第 四 五 八 四 五 九 次 委 員 復 決 彙 整 決 如 下 ( ) 名 修 正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 ) 變 更 份 編 號 1 ~ 7 同 意 依 專 小 組 研 獲 結 論 辦 ( 如 后 附 表 ) ( ) 變 更 份 編 號 8 原 則 同 意 轉 運 站 變 更 站 惟 未 來 站 率 予 但 轉 作 他 途 時 超 過 總 板 ( 四 ) 變 更 份 編 號 9 同 意 專 小 組 的 予 變 更 ( 變 更 範 圍 依 附 圖 所 示 ) 學 校 約 八 頃 園 頃 做 眷 村 文 化 社 園 ( 五 ) 變 更 份 編 號 10 同 意 專 小 組 意 見 1.A3 街 廓 維 持 般 2. 層 留 南 向 人 乙 條 寬 度 少 於 尺 淨 高 低 於 六 尺 另 在 考 量 便 利 與 安 全 在 劃 上 包 括 照 明 監 控 維 持 四 小 時 放

48 48 ( 六 )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變 更 份 除 編 號 決 如 下 外 餘 依 專 小 組 審 查 結 論 辦 ( 如 后 附 表 綜 表 ) 1. 編 號 2. 同 意 變 更 消 防 蔽 率 百 七 率 百 百 2. 編 號 20. 陳 情 人 銀 已 撤 回 陳 情 仍 維 持 原 3. 編 號 28. H17 街 廓 塯 農 田 水 利 份 同 意 變 更 社 教 餘 份 仍 維 持 宅 有 關 停 空 間 仍 依 相 關 辦 作 另 外 限 制 ( 七 ) 說 明 書 附 件 信 特 務 混 變 更 許 可 作 ( 含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份 ) 除 專 小 組 結 論 有 關 回 饋 方 式 結 論 同 意 展 局 意 見 於 說 明 書 第 43 頁 回 饋 方 式 增 列 般 (A8 - A11 A16 A17) 宅 回 饋 比 例 於 物 組 別 表 中 增 修 回 饋 前 後 組 別 表 修 正 外 餘 依 專 小 組 審 查 結 論 辦 ( 如 后 附 表 ) ( 八 ) 說 明 書 附 件 信 獎 勵 實 要 點 ( 含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份 ) 同 意 依 專 小 組 審 查 結 論 辦 ( 如 后 附 表 ) ( 九 ) 範 圍 內 尺 寬 下 ( 含 尺 ) 帶 狀 園 變 更 綠 ( ) 說 明 貳 - 八 - ( ) 修 訂 如 下 1. 綠 帶 狀 園 可 兼 供 人 自 應 配 人 起 闢 並 可 作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停 靠 無 需 辦 變 更 綠 帶 狀 園 變 更 手 續 2. 緊 鄰 綠 帶 狀 園 已 達 最 小 模 但 僅 臨 接 綠 園 且 無 他 進 出 者 經 府 園 主 機 同 意 留 進 出

49 49 ( ) 加 註 輕 軌 與 物 共 構 時 獎 勵 依 相 關 辦 ( ) 說 明 書 附 件 信 物 制 要 點 除 下 列 修 正 外 餘 依 展 條 文 過 1. 取 消 - ( 四 ) 宅 模 比 例 限 制 2. 降 低 蔽 率 ( 維 持 50% ) 他 則 予 降 低 惟 供 眾 具 有 頂 蓋 人 空 間 入 蔽 率 3.A3 A4 A5 A8 至 A20 除 應 依 附 圖 四 五 六 留 相 關 共 放 空 間 外 全 作 上 述 街 廓 物 臨 接 五 尺 人 步 份 應 該 人 步 邊 界 線 牆 線 臨 接 人 步 份 物 應 於 第 層 或 八 尺 上 層 退 縮 且 物 大 於 百 四 並 應 自 牆 線 至 少 再 退 縮 四 尺 又 該 退 縮 露 天 板 至 少 應 保 留 百 八 眾 並 有 直 梯 或 電 扶 梯 與 層 騎 廊 位 於 騎 上 層 人 連 4.A5 A12 A13 A19 A20 五 街 廓 沿 松 仁 側 必 須 留 六 尺 步 再 退 縮 留 騎 並 騎 必 須 連 另 六 尺 退 縮 覆 深 度 必 需 能 種 植 喬 木 原 則 ; 另 騎 廊 主 量 體 應 有 80% 落 在 退 縮 線 上 5. 說 明 書 附 圖 四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除 A1 A2 街 廓 側 指 留 尺 寬 帶 狀 式 共 放 空 間 松 仁 西 側 A5 A12 A13 A19 A20 七 處 刪 除 予 A2 街 廓 內 處 廣 場 式 共 放 空 間 刪 減 處 外 餘 仍 維 持 員 C1 廣 場 式 放 空 間 位 置 移 至 西 南 角 ; 另 D6 D7 間 共 放 空 間 有 關 街 廓 刪 除

50 50 6. 轉 運 站 東 側 尺 各 再 向 東 西 兩 側 (A2 A3 A4 轉 運 站 ) 退 縮 五 尺 指 交 役 權 方 式 解 決 轉 運 站 輛 出 入 問 題 退 縮 份 可 併 入 算 蔽 率 率 7. 取 消 原 說 明 書 附 圖 四 D5 D6 D7 信 國 中 東 側 尺 退 縮 8. 停 空 間 份 (1)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非 宅 板 份 最 多 超 過 制 則 置 停 數 量 百 八 五 (2) 前 項 俟 捷 運 系 統 信 線 配 修 改 降 低 至 置 停 數 量 百 七 (3) 信 全 可 適 停 獎 勵 辦 法 (4) 因 獎 勵 而 增 加 板 入 停 算 數 惟 停 總 數 量 最 多 超 過 原 準 依 制 則 置 停 數 9. 交 配 措 應 由 主 機 關 期 予 整 處 確 保 品 質 10. 同 意 衛 生 局 提 於 物 組 別 許 表 中 將 原 醫 院 變 更 務 份 增 列 第 七 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11. 民 或 團 體 對 制 要 點 所 提 意 見 份 決 同 專 小 組 審 查 結 論 附 帶 決 ( ) 有 關 工 務 局 對 全 帶 狀 園 綠 人 步 研 提 改 善 意 見 份 請 府 另 循 政 程 序 處 ( ) 經 委 員 審 過 者 即 可 申 請 預 審 待 內 政 審 核 過 經 府 告 實 後 再 予 照

51 51 ( ) 應 展 應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每 年 向 委 提 報 說 明 執 情 形 展 狀 況 便 揮 成 長 功 能 ( 四 ) 中 強 園 附 近 捷 運 轉 乘 劃 多 目 標 待 未 來 視 整 體 交 劃 再 另 辦 變 更 ( 五 ) 有 關 捷 運 Park & Ride 風 口 出 入 口 等 問 題 留 待 審 階 段 處 ( 六 ) 請 將 信 松 仁 轉 角 機 關 廊 等 再 作 整 重 新 加 入 廊 入 蔽 率 率 ( 七 ) 原 訂 混 允 許 綜 放 寬 避 免 影 響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過 鉅 仍 說 明 書 辦 ( 無 須 比 照 制 則 取 消 綜 放 寬 ) 捌 內 政 委 員 審 情 形 經 政 府 八 九 年 月 五 日 府 字 第 八 九 五 四 號 函 檢 附 書 圖 等 報 請 核 等 由 到 復 經 委 專 小 組 於 八 九 年 四 月 日 五 月 五 日 五 月 日 六 月 八 日 召 四 次 審 獲 致 具 體 審 查 意 見 爰 提 八 九 年 六 月 日 第 四 八 八 次 大 討 論 決 除 左 列 各 點 外 餘 准 照 政 府 核 意 見 過 並 退 請 該 府 依 照 修 正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逕 予 核 免 再 提 討 論 係 屬 直 轄 政 府 辦 細 盤 檢 討 並 配 修 訂 主 要 依 八 九 年 六 月 日 第 四 八 七 次 簡 化 細 件 審 程 序 決 文 有 關 細 內 民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 ) 擬 或 變 更 細 件 除 內 牴 觸 相 關 法 律 上 級 政 府 所 訂 政 命 令 審 範 或 處 原 則 者 由 幕 僚 單 位 提 出 初 審 具 體 修 正 意 見 審 意 外 餘 重 複 作 實 質 審 至 涉 主 要 擬 或 變 更 者 仍

52 52 應 依 主 要 作 實 質 審 ( ) 委 員 相 關 機 關 或 民 團 體 如 有 意 見 者 除 涉 主 要 擬 或 變 更 事 項 依 前 ( ) 項 作 實 質 審 者 外 餘 須 正 式 書 提 出 由 幕 僚 單 位 彙 整 記 錄 後 送 請 原 擬 或 變 更 機 關 參 處 如 經 原 擬 或 變 更 機 關 該 委 員 審 同 意 採 納 者 應 再 報 請 內 政 提 審 若 該 細 於 第 次 提 審 決 後 再 提 出 陳 情 意 見 者 概 予 受 再 提 審 有 關 檢 討 目 標 策 略 實 標 的 變 更 原 則 應 立 對 應 關 係 並 將 變 更 後 總 量 交 析 ( 如 服 務 水 準 停 空 間 ) 信 率 低 原 因 交 改 善 策 略 等 補 充 資 料 納 入 書 敘 明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落 實 執 劃 停 位 數 量 若 符 實 際 需 求 邊 停 場 應 儘 量 減 少 置 改 善 街 景 觀 此 外 東 側 畸 零 整 範 圍 是 否 妥 予 調 整 趨 範 圍 完 整 物 究 依 原 屬 作 同 制 或 納 入 信 制 併 請 考 量 四 修 訂 內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餘 准 照 政 府 核 意 見 過 ( ) 主 要 變 更 份 編 號 位 置 原 新 ( 頃 ) 變 更 由 備 註 決 1 東 隅 醫 院 務 考 量 醫 院 資 源 佈 置 大 型 醫 院 效 率 高 2 提 供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所 需 務 並 增 進 該 利 效 率 該 許 項 目 比 照 (A6 A7A14) 務 除 應 補 充 供 或 務 雖 允 許 大 型 醫 院 置 但 可 允 許 小 型 或 社 醫 療 說 明 外 餘 照 過 2 轉 運 站 站 原 轉 運 站 適 於 共 多 目 標 於 原 則 尊 重 臺

53 編 號 西 隅 ( 位 置 ) 細 西 南 隅 西 南 隅 變 更 站 後 該 利 將 具 多 樣 化 增 進 利 效 率 2 運 BOT 模 式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3 配 國 際 化 目 標 加 強 大 眾 運 輸 便 利 性 提 供 轉 乘 站 增 加 可 性 變 更 份 除 編 號 3 7 原 國 小 廣 場 園 園 ( 尺 寬 下 含 尺 帶 狀 園 ) 新 園 國 小 政 府 意 見 立 場 原 則 同 意 變 更 惟 請 臺 政 府 屆 時 運 BOT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時 應 至 少 維 持 原 交 轉 運 功 能 8 變 更 屬 於 主 要 內 應 配 配 整 外 餘 應 依 左 表 修 正 變 更 由 ( 頃 ) 1 因 應 居 人 口 減 少 配 酌 減 未 闢 學 校 2 結 放 空 間 系 統 劃 園 更 有 效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1.3 與 景 觀 3 著 校 園 模 保 障 社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原 則 綠 的 連 貫 性 增 強 保 存 空 間 的 彈 0.14 綠 0.89 決 於 原 則 尊 重 政 府 意 見 立 場 該 府 與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係 落 實 四 四 南 村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提 升 共 服 務 品 質 前 經 該 府 社 各 界 代 表 該 委 員 審 慎 考 量 評 估 故 准 照 該 府 核 意 見 過 有 關 陳 情 人 事 項 請 政 性 增 加 做 眷 村 文 化 社 園 府 妥 溝 協 調 並 納 入 劃 參 考 委 四 五 四 次 決 增 列 除 請 補 充 位 置 變 更 由 利 查 考 外 餘 准 照 該 府 核 意 見 過 五 特 有 各 種 名 稱 應 依 法 第 章 第 四 章 修 正 共 作 爾 後 類 似 件 書 圖 製 作 範 例 53

54 54 六 有 關 下 列 書 事 項 因 違 反 法 共 多 目 標 方 制 則 應 予 刪 除 ( ) 書 七 頁 他 ( ) 無 需 辦 變 更 綠 帶 狀 園 變 更 手 續 ( ) 書 七 頁 他 ( 七 ) 提 高 利 效 率 彈 性 廣 場 受 共 多 目 標 方 限 制 視 展 需 求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核 過 作 適 當 調 整 ( ) 書 四 頁 附 帶 決 ( 七 ) 原 訂 混 允 許 綜 放 寬 避 免 影 響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過 鉅 仍 說 明 書 辦 ( 無 須 比 照 制 則 取 消 綜 放 寬 ) 書 四 八 頁 有 關 混 綜 放 寬 七 有 關 投 資 同 代 表 於 中 制 要 點 第 點 停 空 間 限 制 修 正 乙 經 政 府 於 中 補 充 資 料 列 席 代 表 說 明 內 係 由 該 府 該 委 員 多 方 考 量 審 慎 研 析 並 審 過 且 屬 細 內 應 併 決 文 辦 八 請 補 充 訂 信 獎 勵 實 要 點 具 體 由 並 增 列 獎 勵 總 量 上 限 兼 顧 實 質 避 免 影 響 環 境 品 質 九 書 四 五 頁 四 混 申 請 變 更 務 如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先 進 變 更 份 則 納 入 下 次 盤 檢 討 時 配 辦 乙 節 在 未 完 成 法 程 序 前 即 先 進 違 反 法 第 八 條 第 四 條 另 依 六 八 年 八 月 日 內 營 字 第 四 九 號 函 釋 委 附 帶 決 事 項 如 屬 書 圖 所 應 表 明 事 項 且 牴 觸 有 關 法 令 者 布

55 55 實 自 有 效 力 否 則 縱 布 實 亦 生 效 力 上 內 縱 布 實 亦 生 效 力 符 法 相 關 有 關 混 (B8-B14 D6 D7 街 廓 ) 變 更 務 份 政 府 同 意 視 未 來 實 際 展 需 要 另 個 變 更 方 式 依 法 程 序 辦 至 於 宅 (FGHI) 街 廓 般 (A8 A9 A10 A11 A16 A17 街 廓 ) 組 別 放 寬 份 應 明 確 列 入 修 訂 內 有 關 下 列 政 府 於 中 補 充 資 料 如 有 納 入 書 必 要 者 請 政 府 正 式 文 明 確 表 達 利 執 ( ) 書 五 頁 獎 勵 V 4 係 配 時 程 可 獎 勵 是 否 刪 除 ( ) 書 五 頁 考 量 執 致 性 獎 勵 V 5(1) 依 前 空 情 形 依 空 維 護 要 點 辦 並 刪 除 原 訂 級 表 再 經 八 九 年 七 月 八 日 內 政 委 員 第 四 九 次 記 錄 確 認 第 四 八 八 次 記 錄 決 除 八 九 年 六 月 日 第 四 八 八 次 臨 時 動 核 件 第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決 文 鑑 於 該 細 原 則 尊 重 政 府 核 意 見 徵 與 各 委 員 意 見 後 同 意 進 步 釐 清 該 份 決 文 並 修 正 如 下 外 餘 記 錄 確 決 文 六 ( ) 刪 除 書 四 頁 附 帶 決 ( 七 ) 原 訂 混 允 許 綜 放 寬 避 免 影 響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過 鉅 仍 說 明 書 辦 ( 無 須 比 照 制 則 取 消 綜 放 寬 ) 書 四 八 頁 有 關 混 綜 放 寬 查 現 混 與 宅 性 質 有 所 差 異 完 全 適 制 則 有 關 宅 制 且 政 府 列 席 代 表 維 持 上 書 內 爰 刪 除 上 決 文

56 56 決 文 九 符 法 相 關 有 關 混 (B8-B14 D6 D7 街 廓 ) 變 更 務 份 政 府 同 意 視 未 來 實 際 展 需 要 另 個 變 更 方 式 依 法 程 序 辦 中 段 文 字 乙 節 提 高 政 效 率 簡 化 作 程 序 落 實 許 可 精 神 減 少 變 更 時 程 冗 長 疑 慮 爰 仍 照 專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除 ( 混 B8-B14 D6 D7 街 廓 變 更 務 份 ) 暫 予 保 留 另 辦 外 餘 先 布 實 並 申 請 人 依 信 特 務 混 宅 份 般 變 更 許 可 作 辦 如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過 後 審 結 果 涉 有 關 變 更 事 項 者 原 則 同 意 變 更 並 由 政 府 另 製 作 變 更 書 圖 提 報 告 後 由 內 政 逕 予 核 免 再 提 討 論 俟 布 實 後 再 進 並 經 內 政 於 八 九 年 八 月 日 八 九 內 營 字 第 八 九 八 五 七 八 號 函 核 在 玖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委 內 政 委 決 綜 表 如 附 表 四

57 57 附 件 信 特 務 混 宅 份 般 變 更 許 可 作 許 可 條 件 ( ) 混 申 請 變 更 務 與 宅 申 請 物 組 別 放 寬 申 請 應 完 整 街 廓 或 千 平 方 尺 上 並 經 範 圍 內 戶 上 同 意 另 宅 申 請 必 須 臨 接 條 ( ) 特 務 申 請 物 組 別 放 寬 申 請 應 提 具 產 引 入 中 企 總 ( 註 ) 板 應 總 板 六 % 上 凡 符 變 更 許 可 條 件 應 由 申 請 人 提 具 書 圖 送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回 饋 方 式 ( ) 申 請 物 組 別 放 寬 時 應 依 申 請 變 更 ( 板 ) 條 件 預 留 份 比 例 供 所 最 需 各 項 共 與 服 務 並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依 程 序 經 審 後 決 ( ) 第 回 饋 方 式 1. 放 寬 物 組 別 回 饋 比 例 原 則 如 左 表 ( 回 饋 比 例 算 係 變 更 份 算 ) 別 街 廓 編 號 回 饋 比 例 B2-B7C1D1-D5 五 % E1-E5 % 特 務 A12A13A19A20 % 混 B8-B14D6D7 五 % 宅 FGHI 街 廓 五 %

58 58 般 務 A8 A9 A10 A11 A16 A17 七 % 2. 前 項 回 饋 經 審 過 改 等 值 板 或 繳 交 代 金 代 替 3. 等 值 板 數 量 回 饋 乘 該 蔽 率 再 乘 算 原 則 4. 繳 交 代 金 金 額 回 饋 當 年 政 府 徵 收 的 加 成 係 數 而 ( ) 第 回 饋 方 式 者 依 時 間 點 經 詢 價 的 過 程 代 入 第 式 來 算 利 並 七 ( 者 府 七 ) 比 例 來 進 執 細 節 待 經 內 政 核 再 由 展 局 訂 報 委 同 意 後 實 ( 四 ) 有 關 回 饋 的 方 式 ( 板 或 代 金 ) 由 申 請 人 向 政 府 ( 展 局 ) 提 出 並 經 政 府 正 式 函 覆 後 據 辦 申 請 相 關 的 作 期 程 由 府 另 訂 特 務 般 宅 申 請 物 組 別 放 寬 審 過 後 組 別 依 制 要 點 該 回 饋 後 辦 否 則 仍 依 回 饋 前 辦 四 混 申 請 變 更 務 申 請 人 依 作 申 辦 如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後 審 結 果 涉 有 關 變 更 事 項 者 內 政 委 原 則 同 意 變 更 並 由 政 府 另 製 作 變 更 書 圖 提 內 政 委 報 告 後 由 內 政 逕 予 核 免 再 提 討 論 俟 佈 實 後 再 進 五 變 更 申 請 時 程 認 申 請 送 件 時 間 準 旦 過 申 請 則 在 請 領 執 照 前 過 戶 否 則 予 核 執 照 並 應 循 程 序 變 更 回 原 六 未 依 申 請 處 者 應 於 過 審 查 年 內 請 造 執 照 或 執 照 否 則 應 循 程 序 變

59 59 更 回 原 註 企 總 1 實 收 資 額 在 千 萬 新 幣 上 每 年 營 額 在 3 千 萬 新 幣 上 從 事 種 上 營 運 總 活 動 家 上 司 者 2 他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核 准 專

60 60 附 件 信 獎 勵 實 要 點 擬 辦 法 適 範 圍 內 物 應 擬 具 送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應 包 括 活 動 引 入 環 境 衝 擊 說 明 解 決 方 申 請 獎 勵 項 目 有 關 說 明 獎 勵 算 包 括 左 列 事 項 ( ) 獎 勵 算 方 式 如 下 V = V 0 + V 1 + V 2 + V 3 + V 4 + V 5 V 獎 勵 後 總 V 0 準 V 1 留 共 放 空 間 獎 勵 V 2 提 供 府 策 略 性 運 獎 勵 V 3 提 供 共 服 務 獎 勵 V 4 因 配 期 限 獎 勵 V 5 依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評 增 減 ( ) 上 述 獎 勵 準 上 限 1. 準 (V 0 )

61 61 依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訂 各 率 2. 留 共 放 空 間 獎 勵 ( V 1 ) ( 1) 放 寬 原 則 鼓 勵 採 綜 凡 符 左 列 兩 項 者 率 高 度 限 制 予 照 第 (2 ) 項 放 寬 A 臨 接 兩 條 上 且 最 小 寬 度 在 八 尺 上 者 但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A12 A13 A19 A20 E1-E5) 內 臨 接 條 寬 度 在 尺 上 且 周 圍 全 長 上 者 亦 符 B 模 留 空 比 率 放 空 間 有 效 佔 比 率 符 左 表 者 符 綜 放 寬 街 廓 別 街 廓 編 號 別 模 空 比 率 (%) 放 空 間 有 效 佔 比 率 (%) A1.A14.A24 務 全 街 廓 A2.A6.A7 務 1/2 街 廓 A21 娛 樂 1/2 街 廓 A22. 務 1/2 街 廓 A5.A18 般 全 街 廓 四 五 上 四 上 A12.A13.A19. A20 特 務 1/2 街 廓 E1-E5 特 務 平 方 尺 上 五 五 上 四 五 上 B2-B7.C1.D1-D5 特 務 平 方 尺 上 特 專 B8-B14. D6-D7 混 平 方 尺 上 或 全 街 廓 六 五 上 五 上 ( 2) 放 寬 A 准 予 增 加 板 留 放 空 間 有 效 乘

62 62 率 乘 且 超 過 法 百 B 物 各 份 高 度 放 寬 至 自 該 份 起 量 至 前 中 心 線 水 平 距 離 五 倍 ( 3) 有 效 放 空 間 應 符 可 視 性 可 性 與 可 性 原 則 算 應 依 左 列 辦 A 放 空 間 盤 ( 包 括 人 工 盤 ) 高 度 高 於 臨 接 未 滿 五 尺 或 低 於 臨 接 未 滿 尺 且 自 室 外 有 寬 度 在 五 尺 上 梯 或 坡 並 能 提 供 眾 休 憩 者 全 視 有 效 高 度 高 於 臨 接 五 尺 而 在 四 五 尺 下 或 低 於 尺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B 附 透 明 且 可 風 頂 蓋 或 遮 簷 放 空 間 簷 高 在 五 尺 上 未 達 尺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簷 高 在 尺 上 者 八 倍 視 有 效 C 人 步 連 接 廣 場 式 放 空 間 留 於 物 背 側 致 影 響 可 見 性 者 六 倍 視 有 效 3. 提 供 府 策 略 性 運 獎 勵 ( V 2 ) ( 1) 達 成 成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國 際 化 櫥 窗 位 提 供 作 策 略 性 產 板 A 項 所 指 策 略 性 產 指 國 際 金 融 交 易 中 心 包 括 金 融 交 易 證 券 交 易 期 貨 交 易 等 金 融 產 品 交 易 場 所 ; 每 捐 贈 ( 含 捐 ) 府 最 小 模 六 至 m2 ; 他 經 暨 許 可 委 員 核 准 專 項 目 在 此 限 B 獎 勵 板 算 式 如 左

63 63 提 供 策 略 性 產 所 獎 勵 板 ( V 2 )= 捐 贈 ( 含 捐 ) 予 府 做 策 略 性 產 板 五 C 項 獎 勵 適 街 廓 A1 至 A24 ( 2) 提 供 府 做 策 略 性 運 板 Α 各 可 捐 贈 ( 含 捐 ) 予 府 板 上 限 準 % B 獎 勵 板 算 式 如 左 ( 3) 提 供 策 略 性 產 所 獎 勵 板 ( V 2 )= 捐 贈 ( 含 捐 ) 予 府 做 策 略 性 產 板 五 C 項 獎 勵 適 街 廓 A1 至 A24 乃 經 物 組 別 放 寬 審 查 過 特 務 上 (1 )(2 ) 兩 項 各 可 擇 適 4. 提 供 共 服 務 獎 勵 ( V 3 ) ( 1) 提 供 共 服 務 板 各 內 可 獲 獎 勵 共 服 務 模 如 左 表 所 示 種 類 項 目 提 供 方 式 模 獎 勵 板 共 服 務 中 心 聯 資 訊 中 心 聯 招 中 心 對 外 事 務 中 心 m2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A12.A13. A19.A20) 共 活 動 空 間 展 示 場 廳 表 演 場 提 供 板 m2 捐 贈 ( 含 捐 ) 府 板 1 4

64 宅 混 特 務 (B2-7.C1. D1-D5. E1-E5) 上 下 人 步 共 服 務 中 心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幼 兒 服 務 中 心 殘 障 服 務 中 心 共 活 社 活 動 中 心 動 空 間 他 經 核 准 項 目 人 步 造 物 內 銜 接 空 間 ( 算 與 評 應 由 暨 - 許 可 審 委 員 依 配 置 做 整 體 考 量 評 ) 提 供 板 ( 2) 提 供 共 金 板 m m2 物 內 銜 接 空 間 板 獎 勵 上 限 大 於 該 準 % 捐 贈 ( 含 捐 ) 府 板 1 3 Α 各 可 捐 贈 捐 ( 含 府 板 上 限 準 % ) 予 B 獎 勵 板 算 式 如 左 提 供 共 金 板 所 獎 勵 板 ( V3 )= 捐 贈 捐 ( 含 府 做 共 金 板 ) 予 獎 勵 係 數 各 獎 勵 係 數 如 左 表 所 示 別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A12.A13.A19.A20) 宅 混 特 務 (B2-7.C1. D1-D5.E1-E5) 獎 勵 係 數 C 提 供 共 金 板 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過 後 改 等 值 代 64

65 65 金 購 回 D 前 項 代 金 算 依 物 附 停 空 間 繳 納 代 金 辦 法 算 上 (1)(2) 兩 項 各 可 擇 適 5. 因 配 期 限 獎 勵 ( V 4 ) ( 1) 依 實 進 度 依 配 階 段 予 同 獎 勵 比 例 詳 見 左 表 階 段 獎 勵 標 準 第 期 ( 告 實 後 五 年 內 ) V0 % 第 期 ( 告 實 後 六 年 後 ) V0 % ( 2) 時 程 認 申 請 送 件 時 間 準 旦 過 申 請 則 在 完 成 前 許 過 戶 6. 依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評 增 減 ( V 5 ) ( 1) 依 前 空 情 形 依 空 維 護 要 點 評 前 空 情 形 予 增 減 ( 2) 依 影 響 說 明 評 增 減 制 審 委 員 應 依 所 提 內 交 改 善 給 予 相 對 增 加 或 減 少 但 增 減 幅 度 應 超 過 準 五 % 要 點 中 未 述 他 相 關 物 制 依 他 相 關 制 要 點 相 關 法 辦

66 66 附 件 信 物 制 要 點 國 際 性 大 副 心 具 備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功 能 促 進 國 際 化 物 除 依 要 點 辦 外 餘 依 制 有 關 法 令 章 辦 (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混 份 比 照 第 四 種 混 比 照 第 種 宅 宅 比 照 第 種 宅 ) 物 ( ) 內 各 種 配 置 如 附 圖 許 組 別 如 附 表 ( ) 宅 混 特 務 ( 原 混 回 饋 前 )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特 務 原 混 ( 回 饋 前 )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般 特 務 內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超 過 該 物 總 板 ( ) 內 物 非 供 宅 層 同 層 下 各 層 應 均 非 供 宅 出 入 垂 直 動 線 應 予 別 置 強 度 ( ) 宅 各 街 廓 內 物 蔽 率 率 超 過 附 圖 所 示 惟 供 眾 具 有 頂 蓋 人 空 間 入 蔽 率 ( ) 共 蔽 率 率 超 過 左 表

67 67 強 度 共 蔽 率 (%) 率 (%) 備 註 機 關 四 四 站 四 予 電 信 四 變 電 所 四 四 國 小 四 限 六 層 下 國 中 四 予 機 關 ( 消 防 隊 ) 七 ( ) 下 層 挖 範 圍 除 共 份 另 訂 外 應 各 該 法 蔽 率 加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原 則 且 挖 範 圍 超 過 百 八 原 則 採 綜 放 寬 者 應 再 減 百 最 大 挖 範 圍 惟 經 暨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核 質 條 件 應 挖 妨 礙 水 涵 養 者 受 此 限 物 高 度 高 度 制 別 比 照 制 則 辦 ( 惟 宅 受 制 則 第 種 宅 物 高 度 超 過 五 層 七 五 尺 限 制 ) 另 位 於 捷 運 入 口 500 尺 範 圍 內 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過 酌 予 放 寬 四 院 落 除 別 比 照 制 則 辦 外 特 務 (B2-B7 D1-D5 C1) 後 院 深 度 比 小 於 0.2 五 除 共 外 各 街 廓 內 最 小 如 附 圖 六 放 空 間 造 成 優 美 景 觀 舒 適 生 活 環 境 指 留 共 放 空 間 形 狀 位 置 模 如 附 圖 四 所 示

68 68 七 騎 有 遮 簷 無 遮 簷 人 架 空 走 廊 人 應 依 附 圖 五 附 圖 六 所 示 位 置 模 置 並 入 院 落 深 度 且 臨 八 尺 應 退 縮 至 少 寬 五 尺 人 空 間 八 天 橋 下 役 權 各 街 廓 層 天 橋 下 連 接 位 置 如 附 圖 六 所 示 上 物 應 預 留 供 連 接 空 間 九 A3 A4 A5 A8 至 A20 除 應 依 附 圖 四 五 六 留 相 關 共 放 空 間 外 全 作 上 述 街 廓 物 臨 接 五 尺 人 步 份 應 該 人 步 邊 界 線 牆 線 臨 接 人 步 份 物 應 於 第 層 或 八 尺 上 層 退 縮 且 物 大 於 百 四 並 應 自 牆 線 至 少 再 退 縮 四 尺 又 該 退 縮 露 天 板 至 少 應 保 留 百 八 眾 並 有 直 梯 或 電 扶 梯 與 層 騎 廊 位 於 騎 上 層 人 連 A5 A12 A13 A19 A20 五 街 廓 沿 松 仁 側 必 須 留 六 尺 步 再 退 縮 留 騎 並 騎 必 須 連 另 六 尺 退 縮 覆 深 度 必 需 能 種 植 喬 木 原 則 ; 另 騎 廊 主 量 體 應 有 80 % 落 在 退 縮 線 上 捷 運 站 東 側 尺 各 再 向 東 西 兩 側 (A2 A3 A4 轉 運 站 ) 退 縮 五 尺 指 交 役 權 方 式 解 決 轉 運 站 輛 出 入 問 題 退 縮 份 可 併 入 算 蔽 率 率 停 空 間 份 ( )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非 宅 板 份 最 多 超 過 制 則 置 停 數 量 百 八 五 ( ) 前 項 俟 捷 運 系 統 信 線 配 修 改 降 低 至 置 停 數 量 百 七 ( ) 信 全 可 適 停 獎 勵 辦 法

69 69 ( 四 ) 因 各 種 獎 勵 而 增 加 板 入 停 算 數 惟 停 總 數 量 最 多 超 過 原 準 依 制 則 置 停 數 ( 五 ) 惟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利 位 於 捷 運 出 入 口 300 尺 範 圍 內 經 許 可 審 委 員 審 酌 予 減 少 法 停 空 間 數 量 並 改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轉 乘 空 間 工 具 替 代 ( 六 ) 交 配 措 應 由 主 機 關 期 予 整 處 確 保 品 質 大 眾 運 輸 鼓 勵 各 能 充 利 或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除 宅 外 各 於 申 請 審 時 應 擬 具 大 眾 運 輸 停 空 間 供 眾 併 同 審 後 據 實 四 帶 狀 園 ( 綠 ) 兼 供 人 臨 接 該 帶 狀 園 綠 時 受 技 術 則 第 - 條 限 制 五 圍 牆 僅 准 造 高 度 尺 下 透 空 欄 柵 牆 高 於 四 五 惟 經 附 圖 四 指 共 放 空 間 者 於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內 置 圍 牆 於 混 者 依 層 物 狀 況 而 如 屬 宅 者 酌 予 留 圍 牆 如 屬 於 者 則 置 圍 牆 六 般 娛 樂 務 特 務 內 供 眾 人 物 在 置 架 空 走 廊 或 下 且 置 有 礙 障 礙 物 七 全 指 標 系 統 除 宅 外 內 重 要 人 出 入 口 必 須 置 指 標 系 統 所 在 位 置 圖 指 示 他 重 要 或 位 置 或 方 向 但 置 位 置 形 式 阻 礙 人 指 標 系 統 文 字 應 中 英 文 標 示 並 下 列 形 式 置 ( ) 高 出 指 標 ( ) 附 屬 物 指 標

70 70 ( ) 屬 坪 舖 指 標 ( 四 ) 特 殊 指 標 八 廣 告 招 牌 ( ) 宅 混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置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側 懸 招 牌 突 出 線 50 ( ) 特 務 沿 4 號 ( 松 仁 ) 7 號 ( 信 ) 街 廣 告 招 牌 限 制 同 前 條 且 騎 柱 各 頂 置 廣 告 招 牌 ( ) 務 廣 告 物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突 出 於 牆 除 物 名 稱 高 度 超 過 四 尺 離 淨 高 低 於 尺 且 置 霓 虹 閃 光 裝 置 沿 3 號 ( 松 智 ) 置 廣 告 旗 幟 招 牌 ( 四 ) 沿 人 步 廣 告 物 招 牌 高 度 超 過 尺 ( 五 ) 物 屋 頂 樹 立 任 何 廣 告 或 霓 虹 燈 等 相 關 九 物 屋 頂 造 型 美 化 ( ) 物 天 際 線 應 配 物 身 周 圍 物 造 型 整 體 予 美 化 形 成 整 體 特 殊 風 貌 優 美 天 際 線 ( ) 物 頂 層 份 電 視 天 線 水 塔 空 調 機 械 等 物 應 配 物 做 整 體 劃 各 置 供 眾 天 橋 人 有 頂 蓋 人 空 間 皆 應 足 夠 全 夜 照 明 並 應 將 該 空 間 納 入 內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內 適 物 增 室 內 停 空 間 鼓 勵 要 點

71 71 制 要 點 語 除 有 特 別 述 明 者 外 悉 同 有 關 法 令 範 圍 內 東 角 務 上 方 份 宅 右 側 高 職 與 西 南 角 街 廓 編 號 E5 狹 小 需 鄰 併 除 強 度 ( 蔽 率 率 ) 與 類 別 依 要 點 外 他 比 照 與 併 有 關 辦

72 72

73 73

74 74

75 75

76 76

77 77

78 附 表 信 物 組 別 許 表 街 廓 別 特 專 混 宅 B8 F G B14 H D6 I D7 原 新 原 回 饋 前 回 饋 後 務 A1 A2 原 新 務 A6 A7 A14 原 務 娛 樂 A24 A4 A15 娛 樂 務 般 A21 A22 A8 A11 A16 A17 物 組 別 第 組 獨 立 雙 戶 宅 第 組 多 戶 宅 第 組 學 前 教 育 第 六 組 社 遊 憩 第 七 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第 八 組 社 福 利 第 九 組 社 訊 第 組 事 物 第 組 務 機 關 第 五 組 社 教 新 原 新 原 新 原 新 原 新 原 回 饋 前 回 饋 後 般 A3 A5 A18 原 新 特 務 B2 B7 C1 D1 D5 回 饋 前 回 饋 後 特 務 E1 E5 回 饋 前 回 饋 後 特 務 A12 A13 A19 A20 回 饋 前 回 饋 後 78

79 第 六 組 文 康 第 七 組 日 常 品 零 售 ** 第 八 組 場 * * * ** 第 九 組 般 零 售 甲 組 第 組 般 零 售 乙 組 第 組 飲 食 第 組 餐 飲 第 六 組 日 常 服 務 第 七 組 般 服 務 第 八 組 般 事 務 所 第 九 組 自 由 職 事 務 所 第 組 金 融 保 險 第 組 娛 樂 服 務 第 組 健 身 服 務 第 七 組 旅 遊 運 輸 服 務 第 四 組 般 旅 館 第 四 組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第 七 組 般 服 務 第 五 細 項 產 品 展 示 服 務 宅 1. 比 例 ( 2. ( 只 許 可 組 別 受 層 限 制 ) 許 可 組 別 限 第 層 ) 許 可 組 別 ( 只 ( 只 限 第 至 層 ) 4. 許 可 組 別 ( 只 限 第 至 四 層 ) 許 可 組 別 限 於 第 五 層 上 ) 許 可 組 別 數 字 代 表 許 組 別 特 細 項 ( 組 第 細 項 只 限 第 至 四 層 餘 個 細 項 受 層 限 制 ) 物 下 層 允 許 組 別 將 比 照 層 辦 惟 作 供 宅 79

80 80 9. 有 關 各 組 內 細 項 除 另 有 外 餘 依 制 則 第 五 條 辦 10. 原 街 廓 A23 併 入 街 廓 A22 原 街 廓 A23 許 組 別 參 照 街 廓 A22 物 供 作 宅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原 則 物 供 作 宅 份 板 少 於 該 物 總 板 原 則 物 供 作 宅 板 超 過 該 物 總 板 原 則 註 配 府 八 九 年 月 日 修 訂 組 別 細 項 調 整 修 正 廣 播 司 電 視 司 由 第 組 第 四 項 調 整 第 組 事 第 六 項

81 組 別 對 照 表 附 表 原 制 要 點 物 組 別 與 制 則 第 五 條 物 原 物 組 別 制 則 第 五 條 物 組 別 備 註 第 組 獨 立 雙 戶 宅 第 組 獨 立 雙 戶 宅 第 組 多 戶 宅 第 組 多 戶 宅 第 組 教 育 第 組 學 前 教 育 第 四 組 社 遊 憩 第 四 組 社 遊 憩 第 五 組 衛 生 福 利 措 第 七 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第 八 組 社 福 利 第 六 組 社 訊 第 九 組 社 訊 第 組 事 務 第 七 組 務 機 關 第 組 務 機 關 第 八 組 文 教 第 五 組 社 教 第 六 組 文 康 第 九 組 日 常 品 零 售 第 七 組 日 常 品 零 售 包 括 第 五 細 項 獸 肉 蔬 菜 ( 應 符 1 距 附 近 零 售 場 尺 範 圍 外 2 非 現 場 宰 殺 零 售 3 非 攤 零 售 經 營 4 級 包 裝 完 畢 ) 第 組 場 第 八 組 場 包 括 第 細 項 傳 統 零 售 場 第 組 般 零 售 組 第 九 組 般 零 售 甲 組 第 組 般 零 售 乙 組 第 組 飲 食 第 組 餐 飲 81

82 第 組 日 常 服 務 第 六 組 日 常 服 務 第 組 般 服 務 第 七 組 般 服 務 包 括 第 五 細 項 產 品 展 示 服 務 第 四 組 般 事 務 所 第 八 組 般 事 務 所 第 五 組 自 由 職 事 務 所 第 九 組 自 由 職 事 務 所 第 六 組 金 融 主 要 機 構 第 七 組 金 融 支 機 構 第 組 金 融 主 要 機 構 第 八 組 娛 樂 服 務 第 組 娛 樂 服 務 第 九 組 健 身 服 務 第 組 健 身 服 務 第 組 旅 遊 運 輸 服 務 第 七 組 旅 遊 運 輸 服 務 包 括 第 六 細 項 營 性 停 空 間 第 七 細 項 程 空 運 小 客 租 賃 輛 調 度 停 放 場 第 組 旅 社 第 四 組 般 旅 館 第 四 組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第 組 展 覽 交 易 第 七 組 般 服 務 第 五 細 項 產 品 展 示 服 務 82

83 附 表 申 請 變 更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名 稱 修 訂 信 細 ( 第 次 盤 檢 討 ) 暨 配 修 訂 主 要 變 更 法 令 依 據 法 第 廿 六 條 法 細 則 第 廿 五 條 第 廿 六 條 變 更 機 關 政 府 自 擬 細 或 申 請 變 更 機 關 名 稱 或 權 利 關 係 人 姓 名 徵 求 民 意 見 起 迄 日 期 民 國 85 年 10 月 30 日 起 至 85 年 11 月 30 日 止 共 卅 天 展 覽 起 迄 日 期 說 明 舉 辦 日 期 民 團 體 對 反 應 意 見 提 交 各 級 委 員 審 核 結 果 自 民 國 86 年 10 月 31 日 起 至 86 年 11 月 30 日 止 共 卅 天 ( 刊 登 於 中 央 日 報 中 國 時 報 灣 新 生 報 ) 民 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如 民 或 團 體 對 所 提 意 見 綜 表 經 委 組 專 小 組 次 審 於 第 四 五 五 次 大 審 過 四 五 九 次 覆 修 正 過 ( 詳 見 書 參 委 審 情 形 ) 經 內 政 委 組 專 小 組 於 八 九 年 四 月 四 日 五 月 五 日 六 月 八 日 召 四 次 審 獲 致 具 體 審 查 意 見 爰 提 八 九 年 六 月 日 第 四 八 八 次 大 審 修 正 過 再 經 八 九 年 七 月 八 日 內 政 委 員 第 四 九 次 確 認 第 四 八 八 記 錄 決 修 正 份 決 文 ( 詳 見 說 明 書 捌 內 政 委 員 審 情 形 ) 並 經 內 政 於 八 九 年 八 月 日 八 九 內 營 字 第 八 九 八 五 七 八 號 函 核 在 83

84 附 表 四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委 決 綜 表 修 訂 內 變 更 份 說 明 書 頁 編 變 更 變 更 由 號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專 小 組 意 見 備 註 1. 同 意 B2-B7C1D1-D5 混 第 四 2. E1-E5A12A13A19A20 混 次 專 3. 變 更 特 務 並 透 過 變 更 許 可 作 申 請 組 別 放 寬 ; 有 關 作 內 則 授 權 審 委 員 作 彈 性 處 B2-B7 C1D1-D5 混 ; E1-E5 A12 A13 A19A20 混 變 更 特 務 4 東 側 南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引 進 跨 國 企 域 總 進 駐 因 應 務 旅 館 足 ( 註 須 符 許 可 條 件 回 饋 條 件 始 進 物 組 別 放 寬 否 則 仍 依 原 辦 惟 率 蔽 率 維 持 變 ) 健 全 生 活 機 能 放 寬 日 常 零 售 相 關 共 服 務 進 駐 編 號 5.- ( 盧 明 燦 ) 編 號 12( 陳 勇 助 )(B8-B14) 編 號 ( )( 投 資 同 )(B8-B11D6D7) 將 B8-B14D6D7 併 變 更 務 街 廓 因 位 條 件 同 予 變 更 務 唯 仍 可 依 變 更 許 可 條 件 作 申 請 變 更 特 務 同 意 東 側 南 側 純 宅 變 更 宅 第 四 次 專 84

85 側 純 宅 變 更 宅 5 東 隅 醫 院 變 更 務 興 雅 國 中 東 側 信 國 中 考 量 配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展 目 標 將 原 純 宅 社 轉 化 支 援 性 宅 機 能 組 別 許 般 事 務 所 自 由 職 事 務 所 在 四 下 進 駐 考 量 醫 院 資 源 佈 置 大 型 醫 院 效 率 高 提 供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務 中 心 所 需 務 並 增 進 該 利 效 率 ( 註 該 許 項 目 比 照 [A6A7A14] 務 ) 場 功 能 可 由 許 作 場 取 代 故 已 無 劃 編 號 19- ( 郭 富 敏 ) 當 時 購 屋 即 因 純 宅 現 欲 變 更 務 恐 變 複 雜 令 人 耽 心 請 勿 同 意 變 更 編 號 3( 政 府 教 育 局 ) 擬 於 原 衛 生 局 經 興 教 育 大 純 宅 並 無 變 更 務 仍 宅 ; 主 要 是 放 寬 份 與 宅 相 關 的 日 常 服 務 且 限 層 宅 機 能 更 完 善 同 意 醫 院 變 更 務 所 提 留 供 府 內 處 同 意 興 雅 國 中 東 側 信 國 中 側 場 變 更 園 第 五 次 專 第 四 次 專 85

86 側 場 變 更 園 8 西 隅 轉 運 站 變 更 站 必 需 故 變 更 所 需 要 園 結 鄰 近 現 有 園 整 體 劃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原 轉 運 站 適 於 共 多 目 標 變 更 站 後 該 利 將 具 多 樣 化 增 進 利 效 率 運 BOT 模 式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配 國 際 化 目 標 加 強 大 眾 運 輸 便 利 性 提 供 轉 乘 站 增 加 可 性 編 號 19-1( 郭 富 敏 ) 原 松 勤 上 場 改 綠 原 購 菜 已 便 現 更 無 指 望 針 對 此 點 府 將 如 何 劃 編 號 31( 陳 弘 瑞 ) 在 園 上 或 下 劃 - 作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或 圖 書 館 編 號 32( 吳 里 長 水 上 ) 回 歸 場 興 多 功 能 大 場 功 能 可 由 許 作 場 取 代 故 已 無 劃 必 需 故 變 更 所 需 要 園 留 供 府 未 來 闢 園 時 參 考 請 府 對 轉 運 站 角 色 再 作 深 入 探 討 並 併 輕 軌 事 宜 請 賀 陳 委 員 表 示 意 見 第 次 專 第 九 次 專 86

87 87

88 修 訂 內 變 更 份 說 明 書 頁 編 變 更 變 更 由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專 小 組 意 見 備 註 號 88

89 9. 西 南 隅 ( 信 ) 國 小 變 更 園 因 應 居 人 口 減 少 配 酌 減 未 闢 學 校 結 放 空 間 系 統 劃 園 更 有 效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與 景 觀 未 來 視 需 要 多 目 標 方 置 體 育 文 化 社 教 同 意 展 局 ( 內 如 下 ) 第 五 原 信 國 小 西 側 尺 園 廢 次 專 除 西 南 側 尺 園 ( 景 新 園 ) 廣 場 共 約 四 六 頃 變 更 文 教 特 配 信 國 小 國 際 化 教 育 功 能 保 障 當 社 民 休 閒 活 動 空 間 四 四 南 村 眷 村 歷 史 文 化 保 存 應 整 體 劃 原 則 ( ) 信 國 小 校 少 於 頃 並 由 學 校 統 籌 進 教 學 放 空 間 共 同 劃 與 ( ) 該 應 提 供 當 社 居 民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配 進 空 間 整 體 景 觀 綠 美 化 ( ) 配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延 續 再 展 ( 眷 村 文 化 中 心 文 物 保 存 博 物 館 傳 統 眷 村 文 化 習 俗 產 與 眷 村 認 同 等 保 留 與 展 示 ) 與 文 化 傳 承 交 流 空 間 ( 傳 統 南 小 吃 文 化 傳 承 再 展 國 際 青 年 館 ) 劃 ( 四 ) 應 供 補 充 共 足 並 視 需 要 多 目 標 方 置 體 育 文 化 社 教 共 停 作 統 性 劃 劃 將 由 府 展 局 教 育 局 ( 信 國 小 ) 民 政 局 園 處 交 局 停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另 進 整 性 劃 89

90 對 適 法 性 將 來 問 題 應 提 出 詳 細 解 決 辦 法 學 校 西 側 界 線 原 展 局 所 提 方 再 沿 側 範 圍 由 直 線 至 最 南 端 綠 的 連 貫 性 增 強 保 存 空 間 的 彈 性 增 加 而 信 國 小 也 有 約 八 頃 校 ( 詳 附 圖 ) 編 號 21( 信 國 小 家 長 ) ( ) 同 意 展 局 擬 勿 將 校 園 變 更 園 (1) 原 信 國 小 西 側 尺 園 編 號 4( 史 康 迪 ) 廢 除 西 南 側 尺 園 若 非 有 急 於 時 的 必 要 請 暫 緩 該 眷 ( 景 新 園 ) 廣 場 共 約 四 村 拆 遷 六 頃 變 更 文 教 特 編 號 25( 張 里 長 天 智 ) (2) 學 校 西 側 界 線 原 展 局 所 提 方 再 沿 ( ) 撤 銷 變 更 四 四 南 村 學 校 側 範 圍 由 直 線 至 最 南 端 綠 文 教 特 ( ) 勿 將 景 新 園 納 入 文 教 特 範 圍 的 連 貫 性 增 強 保 存 空 間 的 彈 性 增 加 而 信 國 小 也 有 約 八 頃 校 ( ) 景 新 園 依 然 維 持 園 10 側 般 (A3) 變 更 廣 場 考 量 交 所 引 進 活 動 人 潮 增 廣 場 增 進 互 動 關 係 並 有 利 塑 造 信 側 入 口 編 號 1( 陸 軍 第 營 產 所 陸 軍 總 司 令 ) 維 持 原 編 訂 編 號 6( 興 雅 里 里 長 林 忠 信 等 1450 人 ) A3 街 廓 維 持 般 層 留 南 向 人 乙 條 寬 度 少 於 尺 淨 高 低 於 六 尺 另 在 考 慮 便 利 與 安 全 在 劃 上 包 括 照 明 監 控 維 持 四 小 時 第 五 次 專 第 九 90

91 意 象 考 量 周 邊 交 系 統 的 便 利 性 依 共 多 目 標 方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做 下 店 街 希 望 恢 復 原 標 售 財 團 興 百 貨 司 或 大 利 方 繁 榮 放 次 專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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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編 號 16- 六 ( 投 資 同 ) 編 號 17- 五 ( 中 華 民 國 專 者 改 革 組 織 ) 編 號 28 ( 瑠 農 水 利 ) 編 號 30 ( 吉 美 ) 全 府 前 廣 場 H17 份 H1H2 間 步 七 九 號 函 (5920) 補 充 意 見 步 位 置 評 估 價 購 成 興 經 費 負 擔 擬 縮 小 A 方 平 方 尺 加 上 A15 整 筆 兩 間 到 步 請 同 意 依 縮 小 後 向 東 移 ( ) 就 電 力 電 信 等 需 求 儘 早 劃 變 電 站 置 納 入 次 盤 檢 討 ( ) 請 府 就 電 力 電 信 等 重 要 與 相 關 單 位 進 檢 討 後 於 次 盤 檢 討 安 排 上 述 事 宜 應 當 要 維 持 廣 場 完 整 性 與 共 化 委 員 在 次 盤 檢 討 審 時 予 確 認 請 准 由 宅 變 更 社 教 利 新 文 化 館 H1H2 街 廓 間 五 尺 步 上 移 至 H1 中 - 七 號 上 緣 或 可 將 H1H2 間 五 尺 步 下 方 下 連 且 兩 能 相 互 移 轉 信 內 已 劃 處 變 電 所 ( 八 頃 ) 因 係 採 大 街 廓 均 要 求 各 應 於 時 自 吸 收 相 關 事 與 備 應 維 持 上 廣 場 屬 性 ; 但 目 前 的 功 能 暫 予 維 持 俟 附 近 的 交 條 件 成 熟 後 再 慢 慢 調 整 回 歸 廣 場 同 意 H17 由 宅 變 更 社 教 唯 將 來 劃 時 應 考 量 社 居 民 需 求 提 供 活 動 空 間 ( 原 原 提 未 說 明 實 際 範 圍 誤 解 H17 全 街 廓 ) 確 保 步 聯 慣 性 事 項 歉 難 採 納 專 第 四 次 專 第 四 次 專 第 八 次 專 第 九 次 專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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