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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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学 科 建 设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2 目 录 一 学 科 与 学 位 点 建 设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科 负 责 人 工 作 条 例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二 研 究 生 招 生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接 收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招 生 条 件 的 暂 行 规 定 三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暂 行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百 门 研 究 生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及 答 辩 工 作 的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酬 金 标 准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式 的 统 一 要 求 I

3 9.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涉 密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的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基 金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培 育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试 行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选 拔 的 规 定 ( 修 订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专 著 与 研 究 生 教 材 出 版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改 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双 导 师 指 导 制 暂 行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高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进 修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校 外 教 学 点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督 导 组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修 订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课 程 考 核 规 则 与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II

4 34.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境 外 高 校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42 四 研 究 生 德 育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德 育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办 法 ( 修 订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比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困 难 研 究 生 资 助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溯 采 讲 坛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集 体 校 外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五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的 意 见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保 证 和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III

5 9. 教 育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课 程 建 设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建 设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检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硕 士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总 体 方 案 硕 士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设 置 与 授 权 审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教 育 部 关 于 设 立 全 国 研 究 生 学 术 交 流 平 台 的 通 知 在 全 国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工 作 会 议 暨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IV

6 学 科 与 学 位 点 建 设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12]3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科 建 设 是 学 校 发 展 中 的 根 本 性 战 略 任 务, 根 据 浙 江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做 实 一 级 学 科, 做 强 二 级 学 科, 构 建 基 础 学 科 应 用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互 为 联 系, 互 为 促 进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体 系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科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 年 ) 是 : 通 过 科 学 规 划 和 重 点 建 设, 使 学 校 的 学 科 特 色 更 加 明 显, 结 构 更 加 优 化, 布 局 更 加 合 理,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创 新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为 国 家 和 浙 江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大 量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提 供 重 要 的 科 技 和 文 化 支 撑, 为 学 校 初 步 建 成 区 域 特 色 鲜 明 的 综 合 性 的 研 究 型 大 学 奠 定 学 科 基 础 第 三 条 按 照 继 续 做 强 工 科 做 优 做 精 理 科 和 人 文 社 科 大 力 扶 持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的 建 设 思 路, 遵 循 扶 需 扶 特 扶 强 的 原 则, 整 合 学 科 优 势, 建 立 评 价 激 励 机 制, 提 升 学 科 建 设 水 平 第 二 章 组 织 体 系 第 四 条 学 科 建 设 以 学 校 - 学 院 - 学 科 三 级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 以 学 科 的 自 我 管 理 为 基 础, 实 行 学 科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构 建 检 查 评 估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学 科 管 理 机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长 担 任 组 长, 成 员 包 括 分 管 副 校 长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部 分 委 员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研 究 生 院 学 科 建 设 处 为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的 秘 书 处, 是 全 校 学 科 建 设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学 科 建 设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设 立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成 员 包 括 学 院 相 关 领 导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各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等 第 七 条 省 重 中 之 重 及 以 上 学 科 ( 含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 设 立 一 级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由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学 院 相 关 领 导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和 若 干 1

7 名 学 科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一 般 为 7-11 人,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和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共 同 召 集 人 第 三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八 条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学 科 建 设 的 规 划 统 筹 审 议 重 大 事 项 等 工 作 研 究 生 院 学 科 建 设 处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联 络 建 章 立 制 及 学 科 建 设 的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一 ) 组 织 制 订 与 落 实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 二 ) 联 系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重 点 学 科 申 报 学 科 评 估 学 位 点 增 列 等 重 大 工 作 ;( 三 )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审 核 学 科 建 设 的 重 大 立 项, 检 查 督 促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度, 组 织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验 收 ; ( 四 ) 起 草 学 科 建 设 规 章 制 度 等 第 九 条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的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检 查 和 监 督 各 学 科 建 设 成 效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重 大 事 项 的 审 议 等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一 ) 制 订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统 筹 学 院 内 各 种 资 源, 做 好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 二 ) 检 查 督 促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确 保 建 设 项 目 的 顺 利 完 成 和 目 标 实 现 ;( 三 ) 审 议 与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相 关 的 各 项 重 大 问 题 ;( 四 ) 组 织 开 展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工 作 第 十 条 一 级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定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和 建 设 任 务 ; 制 订 学 科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学 科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总 体 计 划 及 相 应 的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 审 定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的 预 算 分 配 和 决 算 ; 学 科 内 部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定 和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工 作 等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十 一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工 作 条 例 和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发 布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2

8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13]10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的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的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是 指 浙 江 省 十 二 五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和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第 三 条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的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原 则 经 费 来 源 使 用 范 围 以 及 比 例 使 用 要 求 资 金 申 报 与 确 定 程 序 等 方 面 应 严 格 按 照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执 行 第 四 条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总 经 费 的 95% 由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定 经 费 分 配 和 使 用 计 划, 分 配 后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审 批 其 余 5% 的 经 费 由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统 筹 安 排 和 管 理 使 用 第 五 条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对 各 项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如 下 : 一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 一 )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实 验 室 改 造 和 修 缮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和 维 护 图 书 资 料 购 买 等 应 不 高 于 建 设 经 费 总 额 的 50% ( 二 )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原 则 上 按 照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执 行, 建 设 期 间, 学 科 因 客 观 原 因 确 需 调 整 建 设 计 划,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原 则 上 一 年 两 次, 于 每 学 期 初 受 理 ),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能 执 行 1. 仪 器 设 备 局 部 调 整 ( 包 括 购 置 年 份 购 置 型 号 金 额 调 整 等 ) 由 学 科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2. 重 大 调 整 ( 包 括 金 额 大 于 50 万 元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的 调 整, 金 额 大 于 20 万 元 计 划 外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或 原 计 划 的 取 消 等 ) 需 经 专 家 论 证 同 意, 并 递 交 书 面 论 证 意 见, 报 教 育 厅 审 批 二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3

9 ( 一 )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学 科 的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引 进 所 需 的 科 研 启 动 费 岗 位 津 贴 安 家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短 期 聘 用 教 师 ( 含 国 内 外 访 问 学 者 高 级 研 究 人 员 高 水 平 兼 职 教 授 等 ) 的 科 研 启 动 费 津 贴 和 差 旅 费 等 ; 现 有 学 科 人 员 的 进 修 与 培 训 等 相 关 费 用 总 额 度 应 不 低 于 建 设 经 费 总 额 的 30% ( 二 )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由 学 校 统 筹 管 理 学 科 使 用 支 出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的 引 进, 学 科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低 于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相 关 待 遇 单 个 引 进 项 目 涉 及 经 费 总 额 低 于 100 万 元 由 学 科 负 责 审 批 并 支 出, 报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 总 额 在 100 万 元 至 200 万 元 之 间 的 由 学 科 会 同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负 责 审 批 并 由 学 科 支 出 ; 总 额 在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由 学 科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共 同 审 议, 报 学 校 高 层 次 领 军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小 组 批 准 学 科 梯 队 人 员 的 培 养, 对 列 入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的 学 科 人 员 的 资 助 经 费, 由 学 科 按 照 支 持 计 划 要 求 审 批 支 出 ; 学 科 人 员 的 进 修 与 培 训 等 相 关 经 费, 由 学 科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审 批 支 出,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三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和 开 放 基 金 经 费 ( 一 )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和 开 放 基 金 经 费 的 主 要 使 用 范 围 如 下 : 1.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学 科 承 办 和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内 外 或 区 域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学 习,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讲 学 等 费 用 2.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和 优 秀 本 科 生 培 养, 包 括 实 施 学 生 创 新 计 划, 科 研 资 助 和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及 访 学 ( 含 合 作 培 养 ) 等 费 用 3. 开 放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吸 引 国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高 水 研 究 人 员, 围 绕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开 展 前 瞻 性 学 术 研 究 ( 二 )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和 开 放 基 金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建 设 经 费 总 额 的 17% ( 三 )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另 行 发 布 ( 四 ) 开 放 基 金 项 目 按 照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另 行 发 文 ) 遴 选 立 项, 结 题 程 序 按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四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费 ( 一 )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学 科 规 划 论 证, 网 站 建 设 与 维 护, 对 外 工 作 交 流 研 讨 和 调 研, 宣 传 简 报, 办 公 用 品 与 耗 材 通 信 与 网 络 运 行 等 相 关 运 行 业 务 费 用 应 不 高 于 建 设 经 费 总 额 的 3% 4

10 ( 二 ) 建 设 运 行 费 的 50% 由 各 学 科 负 责 管 理, 经 费 支 出 由 学 科 负 责 人 审 批 10% 由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管 理, 经 费 支 出 由 学 院 负 责 人 审 批 ;40% 由 学 校 负 责 管 理, 经 费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或 委 托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六 条 各 学 科 应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的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科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学 科 用 于 队 伍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开 放 基 金 和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费 等 各 项 经 费 的 实 施 管 理 细 则, 并 明 确 告 知 所 有 学 科 人 员 上 述 细 则 均 需 报 校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七 条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是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的 执 行 依 据 学 科 应 对 照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认 真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并 按 季 度 在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内 填 报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是 学 科 建 设 绩 效 的 评 价 依 据,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年 度 计 划 的 学 科, 将 予 以 缓 拨 或 停 拨 下 一 年 度 的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第 八 条 学 科 在 经 费 使 用 过 程 中 遇 到 本 办 法 未 涉 及 之 处, 或 者 本 办 法 与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时, 按 照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十 一 五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后,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工 大 发 [2010]12 号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浙 工 大 发 [2005]77 号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与 建 设 运 行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浙 工 大 发 [2005]78 号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 浙 工 大 研 [2006]7 号 ) 即 行 废 止 5

1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13]59 号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吸 引 国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高 水 平 研 究 人 员, 围 绕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开 展 前 瞻 性 学 术 研 究 根 据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为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申 请 对 象 凡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国 内 外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等 校 外 研 究 人 员 和 在 站 博 士 后 人 员 均 可 在 项 目 指 南 范 围 内 提 出 申 请 二 申 请 程 序 本 人 申 请, 学 科 学 术 委 员 会 立 项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者 与 学 科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发 文 立 项 三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1. 与 项 目 直 接 相 关 的 科 研 费 用, 包 括 材 料 费 加 工 费 实 验 费 易 耗 品 购 置 费 等 2. 与 项 目 直 接 相 关 的 学 术 活 动 费, 包 括 专 利 申 请 费 学 术 论 文 版 面 费 调 研 费 资 料 检 索 数 据 采 集 等 费 用 3. 项 目 的 鉴 定 评 审 费, 该 项 支 出 总 额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经 费 的 10% 四 项 目 管 理 1. 开 放 基 金 项 目 的 研 究 周 期 为 一 至 两 年 资 助 可 分 为 重 点 资 助 和 一 般 资 助, 最 高 资 助 额 度 为 3 万 元 2. 每 个 项 目 由 计 财 处 设 立 单 独 账 户,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3. 学 科 应 加 强 对 项 目 的 过 程 管 理, 以 及 对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若 发 现 项 目 未 按 要 求 使 用 经 费, 或 项 目 进 入 后 期 阶 段 仍 有 大 量 经 费 未 使 用, 学 科 应 给 予 纠 正 和 督 促 若 纠 正 和 督 促 无 效, 可 中 断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剩 余 经 费 退 还 学 科 4. 开 放 基 金 结 题 程 序 参 照 省 教 育 厅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项 目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后, 应 向 学 科 递 交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 包 含 工 作 总 结 研 究 成 果 清 单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等 ), 经 学 科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6

12 5. 开 放 基 金 项 目 所 获 得 的 成 果 ( 含 论 文 专 利 工 业 化 成 果 等 ) 归 属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公 开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应 以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并 注 明 受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开 放 基 金 资 助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院 计 财 处 7

13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13]22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的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的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23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的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原 则 经 费 来 源 使 用 范 围 以 及 比 例 使 用 要 求 资 金 申 报 与 确 定 程 序 等 方 面 应 严 格 按 照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23 号 ) 执 行 第 三 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总 经 费 的 95% 由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定 经 费 分 配 和 使 用 计 划, 分 配 后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相 关 人 员 负 责 审 批 其 余 5% 的 经 费 由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统 筹 安 排 和 管 理 使 用 第 四 条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对 各 项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如 下 : 一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 一 )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应 不 低 于 总 建 设 经 费 的 35% ( 二 )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一 般 指 对 学 科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的 基 础 研 究 重 大 课 题 和 前 沿 问 题, 以 及 有 助 于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的 应 用 研 究 课 题 二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 一 )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人 才 梯 队 的 培 养, 应 不 低 于 总 建 设 经 费 的 25% ( 二 )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由 学 校 统 筹 管 理 学 科 使 用 支 出 8

14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的 引 进, 学 科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低 于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相 关 待 遇 学 科 梯 队 人 员 的 培 养, 对 列 入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的 学 科 人 员 的 资 助 经 费, 由 学 科 按 照 支 持 计 划 要 求 审 批 支 出 ; 学 科 人 员 的 进 修 与 培 训 等 相 关 经 费, 由 学 科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审 批 支 出,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经 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购 买 图 书 资 料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设 备 与 网 站 建 设 改 善 学 科 建 设 设 施 条 件, 以 及 学 科 规 划 论 证, 网 站 建 设 与 维 护, 对 外 工 作 交 流 研 讨 和 调 研, 宣 传 简 报, 办 公 用 品 与 耗 材 通 信 与 网 络 运 行 等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日 常 开 支 等, 应 不 超 过 总 建 设 经 费 的 10% 四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 一 )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和 优 秀 本 科 生 培 养, 包 括 实 施 各 类 创 新 计 划, 科 研 资 助 和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及 访 学 ( 含 合 作 培 养 ) 等 费 用, 应 不 超 过 总 建 设 经 费 的 15% ( 二 )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使 用 细 则 另 行 发 布 五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学 术 交 流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学 科 承 办 和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内 外 或 区 域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学 习,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讲 学 等 费 用, 应 不 超 过 总 建 设 经 费 的 15% 第 五 条 各 学 科 应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23 号 ) 的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科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学 科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交 流 和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费 等 各 项 经 费 的 实 施 管 理 细 则, 并 明 确 告 知 所 有 学 科 人 员 上 述 细 则 均 需 报 校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六 条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是 省 人 文 社 科 重 9

15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的 执 行 依 据 学 科 应 对 照 建 设 计 划 书 认 真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并 按 季 度 在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内 填 报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是 学 科 建 设 绩 效 的 评 价 依 据,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年 度 计 划 的 学 科, 将 予 以 缓 拨 或 停 拨 下 一 年 度 的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第 七 条 学 科 在 经 费 使 用 过 程 中 遇 到 本 办 法 未 涉 及 之 处, 或 者 本 办 法 与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23 号 )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时, 应 按 照 浙 江 省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23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十 一 五 省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后,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工 大 发 [2008]17 号 ) 即 行 废 止 10

16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浙 工 大 发 [2013]23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为 加 强 学 科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的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重 点 学 科 是 指 十 二 五 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重 中 之 重 一 级 学 科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和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省 重 点 学 科 和 校 重 点 学 科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和 优 秀 本 科 生 的 培 养, 包 括 培 育 省 级 以 上 优 秀 博 ( 硕 ) 士 学 位 论 文, 资 助 优 秀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和 访 学 项 目, 支 持 优 秀 学 生 参 与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和 学 科 竞 赛, 研 究 生 承 担 学 科 的 助 研 助 教 助 管 ( 简 称 三 助 ) 岗 位 的 津 贴 等,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学 科 建 设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四 条 重 点 学 科 的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是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学 科 要 通 过 设 置 三 助 岗 位 加 大 津 贴 资 助 力 度 等 措 施, 充 分 调 动 研 究 生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实 践 的 积 极 性 各 重 点 学 科 应 安 排 本 学 科 非 在 职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承 担 相 关 三 助 岗 位 工 作, 三 助 岗 位 津 贴 按 每 月 1000 元 发 放 ( 每 年 按 11 个 月 发 放 ), 经 费 从 各 重 点 学 科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中 列 支,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发 放 学 科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对 博 士 生 进 行 考 核,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博 士 生, 学 科 可 报 研 究 生 院 缓 发 或 停 发 其 岗 位 津 贴 第 五 条 各 重 点 学 科 可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的 具 体 目 标 和 任 务, 制 定 相 关 奖 励 政 策, 激 励 研 究 生 参 加 高 水 平 科 研 学 术 活 动, 取 得 高 水 平 成 果 各 项 奖 励 政 策 需 在 学 科 范 围 公 布,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11

17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13]21 号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校 重 点 学 科 的 建 设 工 作, 规 范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244 号 ) 及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重 点 学 科 是 十 二 五 浙 江 省 重 点 学 科 和 校 重 点 学 科 第 三 条 学 科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 ( 一 ) 省 重 点 学 科 经 过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特 色 更 加 明 显, 结 构 更 加 优 化, 布 局 更 加 合 理, 队 伍 实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文 化 创 新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多 数 学 科 能 引 领 省 内 同 类 学 科 的 发 展, 一 批 学 科 具 备 进 入 国 内 同 类 学 科 先 进 行 列 的 基 础 ( 二 ) 校 重 点 学 科 经 过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方 向 进 一 步 凝 炼,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的 水 平 有 显 著 提 升, 建 成 一 批 水 平 较 高 特 色 显 著 的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部 分 学 科 具 备 进 入 省 内 同 类 学 科 先 进 行 列 的 基 础 第 四 条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来 源 : ( 一 ) 省 重 点 学 科 :1. 省 财 政 拨 款 ;2.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 二 ) 校 重 点 学 科 : 学 校 拨 款 第 五 条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等 方 面, 各 学 科 应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和 建 设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 一 ) 实 验 室 建 设 : 主 要 用 于 实 验 室 改 造 和 修 缮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和 维 护 图 书 资 料 购 买 等 理 工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50%; 人 文 社 科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应 不 高 于 30%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经 费 使 用 需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维 修 等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二 ) 队 伍 建 设 : 主 要 用 于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引 进 所 需 科 研 启 动 费 津 贴 等, 资 助 国 内 外 访 问 学 者 ( 含 高 级 研 究 岗 位 高 水 平 兼 职 教 授 等 ) 科 研 启 动 费 津 贴 和 差 旅 12

18 费 等, 一 般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的 科 研 启 动 费 等, 现 有 学 科 梯 队 人 员 的 进 修 与 培 训 等 相 关 费 用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由 学 科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安 排 使 用, 比 例 自 定 ( 三 ) 学 术 交 流 : 主 要 用 于 各 学 科 承 办 和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内 外 或 区 域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学 习, 邀 请 国 内 外 知 名 学 者 讲 学 等 理 工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术 交 流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20%; 人 文 社 科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术 交 流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30% 参 加 境 外 学 术 会 议, 出 国 交 流 与 学 习 仅 限 省 重 点 学 科, 每 个 省 重 点 学 科 用 于 出 国 交 流 的 经 费 平 均 每 年 不 超 过 2.5 万 元 ( 四 ) 人 才 培 养 :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和 优 秀 本 科 生 培 养, 实 施 学 术 创 新 计 划 和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及 访 学 ( 含 合 作 培 养 ) 等 理 工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20%; 人 文 社 科 类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30% 学 科 必 须 对 研 究 生 创 新 项 目 的 设 立,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津 贴 的 发 放, 研 究 生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的 奖 励 等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细 则 内 容 需 在 学 科 范 围 公 布,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五 ) 建 设 运 行 : 主 要 用 于 学 科 规 划 论 证, 网 站 建 设 与 维 护, 对 外 工 作 交 流 研 讨 和 调 研, 宣 传 简 报, 办 公 用 品 与 耗 材 通 信 与 网 络 运 行 等 相 关 运 行 业 务 费 用 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用 于 学 科 建 设 运 行 的 经 费 不 超 过 10% 第 六 条 经 费 使 用 要 求 : ( 一 ) 经 费 由 学 校 计 财 处 按 学 科 建 设 计 划 建 立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账 户,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用 于 罚 款 捐 款 还 贷 出 借 赞 助 支 出 对 外 投 资 支 出 及 与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开 支 ( 二 ) 经 费 的 使 用 应 面 向 整 个 学 科 建 设 范 围, 经 费 的 支 出 实 行 学 科 负 责 人 审 批 负 责 制 第 七 条 实 施 与 检 查 : ( 一 ) 学 科 须 认 真 规 划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并 制 定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13

19 ( 二 ) 因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有 较 大 变 动 时, 由 学 科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 三 ) 每 年 12 月, 学 科 将 本 年 度 的 经 费 使 用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研 成 果 等 建 设 情 况 报 研 究 生 院 学 校 将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目 标 和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计 划 进 行 检 查, 对 无 故 不 按 计 划 使 用 经 费 且 建 设 成 效 不 佳 的 学 科, 将 酌 情 减 拨 其 下 一 年 度 的 建 设 经 费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其 实 施,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浙 工 大 发 [2006]5 号 ) 废 止 14

20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05]24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的 学 位 点 建 设,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位 点 的 健 康 发 展,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培 养 高 层 次 合 格 人 才, 实 现 我 校 国 内 知 名 的 综 合 性 的 教 学 研 究 型 大 学 的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点 建 设 以 学 校 建 设 总 目 标 为 依 据, 采 用 立 项 建 设 的 办 法 立 项 对 象 为 新 设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点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点 第 三 条 学 位 点 填 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位 点 建 设 计 划 书,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计 划 书 进 行 论 证, 报 分 管 校 长 审 批 批 准 后, 研 究 生 院 下 达 建 设 任 务 书 和 建 设 经 费 第 四 条 学 位 点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项 目 的 规 划 和 实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学 位 点 建 设 周 期 为 2 年 项 目 完 成 后, 研 究 生 院 依 据 建 设 计 划 书,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行 验 收, 对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进 行 审 计 项 目 验 收 和 审 计 结 果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布, 并 存 档, 作 为 今 后 继 续 建 设 经 费 投 入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五 条 学 院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财 力 状 况 提 供 相 应 的 配 套 经 费, 学 位 点 应 积 极 拓 展 渠 道 争 取 经 费, 增 强 自 我 造 血 功 能 进 入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重 点 学 科 的 学 位 点, 其 建 设 经 费 作 为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六 条 学 校 下 拨 的 学 位 点 建 设 经 费 需 单 独 建 本, 专 款 专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经 费 使 用 的 审 批, 接 受 研 究 生 院 的 监 督 第 七 条 学 位 点 建 设 费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 ( 一 ) 学 位 点 研 究 生 实 验 室 建 设 资 料 建 设 经 费 ; ( 二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经 费 ; ( 三 ) 资 助 本 学 位 点 主 办 参 办 的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会 议 ; ( 四 ) 资 助 本 学 位 点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和 国 家 级 会 议, 国 内 外 高 等 级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专 题 学 术 论 文 和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第 八 条 在 学 校 财 政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拟 新 申 报 的 学 位 点 给 予 一 定 的 建 设 经 费, 予 以 扶 植 15

21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学 位 点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工 大 [2002]35 号 文 件 停 止 执 行 )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五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16

22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科 负 责 人 工 作 条 例 浙 工 大 发 [2012]30 号 学 科 建 设 是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中 的 根 本 性 战 略 任 务, 在 学 科 建 设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学 科 负 责 人 起 着 关 键 作 用 为 加 快 促 进 我 校 各 级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强 化 学 科 内 涵 建 设,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科 建 设 上 层 次, 上 水 平, 规 范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职 责,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设 置 具 有 一 级 学 科 博 ( 硕 )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学 科, 设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1 名, 并 在 一 级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或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设 置 的 各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上, 分 别 设 方 向 负 责 人 1 名 仅 有 二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学 科, 设 二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1 名 第 二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1.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忠 于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作 风 端 正, 治 学 严 谨,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敬 业 精 神 2. 具 有 创 新 的 学 术 思 想, 具 有 大 局 意 识 和 谦 逊 宽 容 团 结 合 作 的 协 作 精 神 以 及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领 导 能 力, 精 力 充 沛, 能 够 带 领 本 学 科 全 体 成 员 完 成 任 期 内 的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3.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科 研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学 术 成 就 突 出, 在 国 内 外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较 高 的 学 术 影 响 力 ; 能 掌 握 学 科 发 展 的 动 态, 洞 察 学 科 前 沿 突 破 点, 并 根 据 学 科 的 实 际 情 况 凝 炼 研 究 方 向 第 三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遴 选 程 序 ( 一 )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1. 在 学 科 内 外 通 过 推 荐 或 者 自 荐 提 出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候 选 人 ; 2. 候 选 人 向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介 绍 对 本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和 任 期 建 设 目 标 等 方 面 的 思 路 和 举 措 ; 3.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投 票 表 决 确 定 学 科 负 责 人 人 选, 并 将 确 定 人 选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 二 )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1. 具 有 一 级 学 科 博 ( 硕 )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学 科 所 属 的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由 17

23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提 名, 经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评 议 表 决,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负 责 人,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2. 其 他 二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在 学 科 内 外 通 过 推 荐 或 者 自 荐 提 出 候 选 人, 经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议 表 决 确 定 二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三 ) 其 他 省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学 科 的 学 科 负 责 人 产 生 后 需 报 上 级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利 ( 一 )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利 1. 根 据 国 内 外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以 及 学 校 实 际 发 展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修 订 实 施 本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带 领 学 术 团 队 配 合 学 院 完 成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2. 统 筹 学 科 发 展, 组 织 制 定 学 科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科 内 各 方 向 建 设 目 标, 指 导 并 协 调 学 科 内 各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的 建 设 以 及 学 科 内 平 台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对 各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建 设 完 成 情 况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年 度 和 任 期 的 考 核 工 作,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意 见 3. 积 极 筹 措 学 科 建 设 资 金, 负 责 召 集 一 级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讨 论 制 定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 负 责 本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的 审 批 4. 做 好 各 级 重 点 学 科 以 及 高 一 级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报 的 组 织 工 作,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上 级 部 门 对 学 科 的 检 查 与 评 估 5. 配 合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人 才 引 进 和 师 资 培 养 工 作, 特 别 要 做 好 对 学 术 骨 干 青 年 教 师 的 指 导 和 培 养 6. 组 织 本 学 科 广 泛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组 织 申 报 各 类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和 开 展 各 类 技 术 服 务 7. 负 责 本 学 科 学 位 点 建 设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与 本 学 科 学 位 点 相 关 的 各 层 次 教 学 工 作, 包 括 招 生 计 划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过 程 教 学 的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等 ; 负 责 本 学 位 点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上 岗 资 格 遴 选 的 初 审 工 作 ( 二 ) 研 究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利 1. 带 领 学 术 团 队 凝 炼 研 究 方 向,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建 设 计 划, 落 实 学 科 建 设 任 务 2. 负 责 本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的 审 批 和 学 科 建 设 资 源 配 置 的 调 配, 确 保 建 设 经 费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18

24 3. 负 责 本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的 队 伍 建 设, 积 极 做 好 学 术 骨 干 和 青 年 教 师 的 指 导 和 培 养 工 作, 提 出 学 科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的 建 议 4. 负 责 完 成 本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成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 对 学 科 成 员 的 岗 位 评 定 晋 升 进 修 等 提 出 建 议 意 见 5. 负 责 完 成 学 院 或 一 级 学 科 布 置 的 各 级 重 点 学 科 高 一 级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申 报 工 作 ; 配 合 一 级 学 科 完 成 学 校 和 上 级 部 门 对 本 学 科 的 检 查 与 评 估 6. 带 领 团 队 积 极 努 力 申 报 承 担 各 级 科 研 项 目 ; 积 极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积 极 承 接 全 国 性 和 国 际 性 的 学 术 会 议 7. 参 与 落 实 与 本 方 向 相 关 的 各 层 次 教 学 工 作, 包 括 招 生 计 划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过 程 教 学 的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等 第 五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1. 学 科 负 责 人 聘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到 期 后 重 新 聘 任, 聘 期 内 实 行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动 态 管 理 2. 考 核 分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由 学 院 负 责, 考 核 结 果 分 别 报 研 究 生 院 和 人 事 处 任 期 考 核 由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考 核 意 见 报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3.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均 合 格 的 学 科 负 责 人 可 申 请 续 聘,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一 般 将 予 以 解 聘, 特 殊 情 况 可 给 予 一 年 的 考 察 期 ; 聘 期 内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1. 在 进 行 新 一 轮 省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时, 可 根 据 需 要 启 动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和 遴 选 程 序 2. 在 学 校 新 一 轮 岗 位 聘 任 时, 同 时 启 动 学 科 负 责 人 调 整 和 遴 选 程 序 3. 对 退 休 调 离 出 国 健 康 等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学 科 负 责 人 义 务 的, 或 者 学 科 负 责 人 本 人 申 请 辞 去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学 科, 应 及 时 启 动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和 遴 选 程 序 4. 所 在 学 科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员 要 求 更 换 学 科 负 责 人 时, 应 立 即 启 动 学 科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和 遴 选 程 序 第 七 条 其 他 1. 学 科 建 设 在 实 行 学 科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的 同 时, 应 充 分 发 挥 一 级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在 学 科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集 体 协 商 领 导 和 监 督 作 用 19

25 2. 学 科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需 要 聘 任 学 科 负 责 人 助 理 若 干 名 和 学 科 秘 书 若 干 名, 报 学 院 备 案 3. 一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按 教 育 部 正 式 颁 布 的 最 新 版 学 科 目 录 设 置 4. 本 条 例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5.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科 负 责 人 临 时 负 责 人 及 方 向 负 责 人 工 作 条 例 ( 浙 工 大 发 [2005]5 号 ) 即 日 废 止 二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20

26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浙 工 大 发 [2014]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加 强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关 于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聘 工 作 应 以 适 应 学 校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规 模 和 培 养 质 量 的 要 求 为 出 发 点, 应 充 分 发 挥 同 行 专 家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严 格 执 行 坚 持 标 准, 公 正 合 理 的 原 则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规 模 的 发 展 要 符 合 合 理 师 生 比 的 要 求, 同 时 建 立 能 进 能 出 的 队 伍 优 化 机 制 以 提 高 研 究 生 导 师 队 伍 质 量 第 三 条 学 校 设 定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基 本 条 件,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学 院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不 低 于 本 细 则 的 条 件 标 准 第 二 章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条 件 第 四 条 热 爱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研 究 生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能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高 尚 的 科 学 道 德,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能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第 五 条 具 有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担 负 起 实 际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职 责 第 六 条 198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本 科 毕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者 应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第 七 条 有 培 养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经 验, 完 整 地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八 条 具 有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经 验, 研 究 方 向 明 确 相 对 稳 定, 近 年 来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科 研 成 果 理 工 农 医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在 B 类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4 篇 以 上 论 文, 或 作 为 主 要 获 奖 者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1 项 以 上 ( 前 3 名 ), 或 以 第 1 发 明 人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人 文 社 科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在 B 类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4 篇 以 上 论 文, 或 作 为 主 要 获 奖 者 获 得 厅 局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1 21

27 项 以 上 ( 前 3 名 ) 注 :(1)1 篇 A 类 期 刊 论 文 等 同 于 3 篇 B 类 学 术 期 刊 论 文,1 篇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等 同 于 3 篇 B 类 学 术 期 刊 论 文,1 篇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会 议 论 文 等 同 于 2 篇 B 类 期 刊 论 文,1 部 教 材 学 术 专 著 等 同 于 2 篇 B 类 期 刊 论 文 ; (2) 重 要 索 引 指 SCI EI SSCI AHCI( 下 同 );(3) 通 讯 作 者 和 第 一 作 者 等 同 ( 下 同 ) 第 九 条 近 五 年 内 立 项 主 持 较 高 水 平 的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且 有 较 充 足 的 科 研 经 费 第 十 条 第 五 至 第 七 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条 件 者, 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破 格 :1. 正 高 级 职 称 ;2. 理 工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立 项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子 项 目 等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人 文 社 科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立 项 主 持 省 重 点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3. 理 工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作 为 主 要 获 奖 者 ( 前 2 位 ) 获 得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或 教 学 成 果 奖 人 文 社 科 类 教 师 近 五 年 内 作 为 主 要 获 奖 者 ( 前 2 位 )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4. 近 五 年 内 在 A 类 期 刊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3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5.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取 得 特 别 优 秀 成 果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近 两 年 内 的 海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引 进 人 员,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如 下 : ( 一 ) 符 合 第 四 条 至 第 六 条 的 要 求 ; ( 二 ) 进 校 前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在 海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习 或 工 作 ; ( 三 ) 近 五 年 内 在 A 类 期 刊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5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第 三 章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遴 选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聘 每 年 一 次,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填 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新 增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表, 所 在 学 位 点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会 议 评 议,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名 单 将 进 行 公 示, 并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第 四 章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热 爱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研 究 生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能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高 尚 的 科 学 道 德,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能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22

28 第 十 六 条 具 有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担 负 起 实 际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职 责 第 十 七 条 198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本 科 毕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者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已 完 整 培 养 过 两 届 以 上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已 完 整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学 生 质 量 良 好, 承 担 过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任 务 第 十 九 条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和 丰 富 的 科 研 工 作 经 验 (1) 近 五 年 内 在 A 类 期 刊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4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2) 近 五 年 内 立 项 主 持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 其 中 至 少 1 项 为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 或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有 较 充 足 的 科 研 经 费 第 二 十 条 第 十 六 至 十 八 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条 件 者, 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请 破 格 : 作 为 主 要 获 奖 者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或 在 本 领 域 有 重 要 和 公 认 的 学 术 影 响 力 者 或 为 国 家 浙 江 省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者 或 在 培 养 研 究 生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近 两 年 内 的 海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引 进 人 员,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如 下 : ( 一 ) 符 合 第 十 五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的 要 求 ; ( 二 ) 进 校 前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在 海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学 习 或 工 作 ; ( 三 ) 近 五 年 内 在 A 类 期 刊 被 重 要 索 引 收 录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10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或 在 顶 级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并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第 五 章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遴 选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聘 每 年 一 次,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填 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新 增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表, 所 在 学 位 点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进 行 资 格 复 核, 并 组 织 公 示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示 无 异 议,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校 外 3 至 5 名 具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同 行 专 家 通 讯 评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组 织 评 审 推 荐, 结 果 报 研 究 生 院 23

29 第 二 十 六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会 议 评 议,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名 单 将 进 行 公 示 第 二 十 七 条 特 殊 人 才 的 导 师 资 格,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第 六 章 招 生 及 导 师 资 格 重 新 认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院 士 省 特 级 专 家 等 具 有 终 身 导 师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每 年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启 动 之 前,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设 定 当 年 本 学 院 各 学 位 点 导 师 招 收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条 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暂 停 导 师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 ( 一 ) 不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者 ; ( 二 )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 ( 三 )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三 年 内 累 计 两 届 送 审 不 合 格 者 ; ( 四 ) 长 期 出 国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者 ; ( 五 )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者 ; ( 六 ) 导 师 考 评 不 合 格 者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须 重 新 通 过 导 师 遴 选 的 程 序 才 能 重 新 获 得 导 师 资 格 : ( 一 ) 没 有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三 年 不 承 担 指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者 ; ( 二 ) 导 师 考 评 连 续 两 次 不 合 格 者 第 七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申 报 的 材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申 请 人 不 得 参 与 涉 及 本 人 的 评 议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新 增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做 出 仲 裁 第 三 十 四 条 跨 一 级 学 科 申 报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按 相 应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程 序 进 行 申 请 已 在 2 个 一 级 学 科 获 得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申 报 其 它 一 级 学 科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第 三 十 五 条 从 校 外 调 入 我 校 前 已 获 得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由 原 单 位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即 可 获 得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24

30 第 三 十 六 条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需 要, 允 许 聘 请 校 外 符 合 本 校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要 求 的 专 家 合 作 培 养 或 指 导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 参 照 本 校 教 师 要 求 执 行 )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一 般 不 能 更 换, 但 出 现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调 动 工 作 出 国 一 年 以 上 ( 一 年 以 内 者 须 指 定 主 要 协 助 指 导 人 员 代 理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等 情 况 时, 由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位 点 负 责 人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三 十 八 条 协 助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共 同 培 养 研 究 生 者 ( 称 第 二 导 师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预 先 在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协 助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第 二 导 师 应 具 有 讲 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协 助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第 二 导 师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具 有 讲 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及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导 师 协 助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制 订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计 划 并 签 名, 协 助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工 作 和 论 文 撰 写, 在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中 须 署 名 为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生 效, 原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浙 工 大 发 [2008]26 号 ) 停 止 执 行 25

3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办 法 ( 试 行 ) 浙 工 大 发 [2011]15 号 总 则 为 加 强 我 校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确 保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关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试 行 办 法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以 建 设 一 支 具 有 一 定 职 业 背 景 和 较 高 专 业 素 养, 熟 悉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能 适 应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需 要 的 专 兼 职 相 结 合 相 对 稳 定 的 专 业 化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为 目 标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应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同 行 专 家 的 作 用, 严 格 执 行 坚 持 标 准, 公 正 合 理 的 遴 选 原 则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应 注 重 发 挥 社 会 资 源, 吸 收 校 外 相 关 行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共 同 承 担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要 根 据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建 立 动 态 优 化 机 制 不 断 提 高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导 师 队 伍 的 质 量 一 遴 选 条 件 ( 一 ) 热 爱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能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 二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博 士 学 位 或 行 业 执 业 资 格 的 科 研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或 资 深 管 理 人 员 ( 三 )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或 教 学 经 验,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在 相 关 职 业 领 域 有 较 高 声 望 和 较 大 影 响 近 几 年 在 国 内 外 有 影 响 的 学 术 或 工 程 领 域 刊 物 和 学 术 会 议 上 发 表 过 学 术 论 文 ; 或 负 责 过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有 较 强 的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或 专 业 资 历 ; 或 为 实 际 工 作 部 门 提 供 调 研 或 咨 询 报 告 并 被 采 纳 ; 或 在 相 关 职 业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或 实 践 成 果 二 遴 选 程 序 ( 一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遴 选 工 作 常 年 进 行, 各 学 院 具 体 实 施 26

32 ( 二 ) 申 请 人 填 写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表, 所 在 学 位 点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并 对 申 请 者 进 行 资 格 复 核, 在 网 上 公 布 符 合 条 件 者 的 材 料, 征 询 意 见 ( 三 )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会 议 评 议, 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评 议 结 果 将 进 行 公 示, 并 报 分 管 校 长 审 批,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三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自 觉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学 校 培 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指 导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二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重 要 责 任 人, 在 政 治 思 想 上 道 德 品 质 上 学 识 学 风 上,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率 先 垂 范 ( 三 ) 积 极 参 与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生 源 的 组 织 工 作 ( 四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原 则 上 应 与 学 校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合 作 指 导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共 同 负 责 为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从 事 课 题 研 究 及 专 业 实 践 创 造 必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提 供 实 践 资 料 实 验 场 地 仪 器 设 备 专 业 实 践 经 费 等 ( 五 ) 参 与 审 查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 含 研 究 方 案 ) 中 期 考 核 及 学 位 论 文 的 撰 写 ( 六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应 注 重 对 研 究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培 养, 尤 其 是 注 重 培 养 实 践 研 究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增 长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缩 短 就 业 适 应 期 限, 提 高 专 业 素 养 及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 七 ) 协 助 做 好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鉴 定 工 作, 对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实 际 表 现 做 出 客 观 的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并 对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四 招 生 及 导 师 资 格 重 新 认 定 ( 一 ) 学 校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为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当 然 指 导 教 师 ( 二 ) 每 年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启 动 之 前,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设 定 当 年 本 学 院 各 专 业 学 位 点 导 师 招 收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条 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三 )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暂 停 导 师 招 生 资 格 一 年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将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 27

33 1. 不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者 ; 2.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 3.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三 年 内 累 计 两 届 送 审 有 不 合 格 者 ; 4. 长 期 出 国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者 ; 5.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者 ; 6. 导 师 考 评 不 合 格 者 五 其 他 ( 一 )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此 办 法 结 合 各 自 学 科 特 点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 二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二 0 一 一 年 六 月 28

34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浙 工 大 发 [2007]31 号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明 确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第 一 条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自 觉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我 校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对 培 养 研 究 生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并 投 入 充 分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指 导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在 政 治 思 想 上 道 德 品 质 上 学 识 学 风 上,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率 先 垂 范 第 三 条 积 极 参 与 研 究 生 生 源 的 组 织 工 作, 并 承 担 招 收 研 究 生 的 入 学 考 试 和 复 试 等 有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协 助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研 究 生 入 学 教 育 向 研 究 生 详 细 介 绍 学 位 点 情 况 和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同 时 根 据 本 学 位 点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研 究 生 个 人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第 五 条 承 担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负 责 指 导 研 究 生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负 责 对 评 选 奖 学 金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提 前 攻 博 研 究 生 的 人 选 进 行 推 荐, 负 责 指 导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撰 写 认 真 审 核 论 文, 严 格 质 量 关, 对 论 文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六 条 注 重 对 研 究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培 养, 尤 其 是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鼓 励 支 持 并 指 导 研 究 生 参 与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和 学 术 交 流, 为 研 究 生 参 加 科 研 撰 写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申 请 专 利 创 造 必 要 的 条 件 第 七 条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帮 助 研 究 生 解 决 在 人 生 规 划 学 习 科 研 经 济 情 感 就 业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困 惑, 重 视 对 研 究 生 科 学 精 神 和 学 术 道 德 的 培 养, 支 持 研 究 生 参 加 挂 职 锻 炼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为 研 究 生 参 加 三 助 活 动 创 造 条 件 第 八 条 协 助 做 好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鉴 定 工 作, 对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实 际 表 现 做 出 客 观 的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并 对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29

35 第 九 条 配 备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的 导 师, 有 责 任 对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督 促 ;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协 助 导 师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参 与 指 导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提 高 自 身 的 业 务 水 平 二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管 理 第 十 条 学 院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具 体 管 理, 根 据 学 校 政 策,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提 出 目 标 任 务, 进 行 过 程 监 督, 组 织 评 估 考 核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遴 选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新 增 列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独 立 招 收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前, 学 校 组 织 上 岗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学 院 要 重 视 和 关 心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应 不 定 期 召 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座 谈 会,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总 结 和 交 流 经 验, 提 高 研 究 生 教 学 水 平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应 妥 善 安 排 并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任 务, 指 导 教 师 离 校 连 续 超 过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含 寒 暑 假 ) 者 应 事 先 落 实 离 校 期 间 对 指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安 排, 经 学 院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学 院 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并 在 培 养 研 究 生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同 时 在 招 生 指 标 的 分 配 研 究 生 教 改 项 目 的 立 项 专 著 与 研 究 生 教 材 出 版 基 金 立 项 等 方 面 予 以 倾 斜 第 十 五 条 对 经 考 核 未 能 履 行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或 在 过 程 管 理 中 发 现 有 严 重 失 职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学 校 将 予 以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招 生 直 至 撤 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由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筹 ) 负 责 解 释 二 七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30

36 研 究 生 招 生 相 关 文 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浙 工 大 发 [2007]4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管 理,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生 源 质 量 和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实 现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招 收 研 究 生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择 优 录 取 保 证 质 量 宁 缺 勿 滥 按 需 招 生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范 围 : 招 收 全 日 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博 士 生 ) 和 招 收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第 四 条 全 国 统 一 命 制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启 用 前, 属 国 家 绝 密 级 材 料 学 校 自 行 命 制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启 用 前 属 机 密 级 材 料 考 生 答 卷 在 成 绩 公 布 前 属 秘 密 级 材 料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由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学 位 点 三 级 管 理,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直 接 主 管, 成 立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院 全 面 负 责 组 织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 ( 一 ) 执 行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和 完 善 学 校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当 年 实 施 方 案 ( 二 ) 根 据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招 生 规 模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 三 ) 负 责 组 织 报 名 命 题 考 试 评 卷 体 检 和 录 取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要 求 按 时 规 范 准 确 上 报 有 关 信 息 数 据 31

37 ( 四 ) 负 责 组 织 招 生 宣 传 咨 询 和 研 究 工 作, 组 织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培 训, 依 法 维 护 考 生 和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条 学 院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学 校 的 有 关 文 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学 院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本 学 院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 二 ) 完 成 本 学 院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的 命 题 和 评 卷 工 作 ( 三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学 院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复 试 工 作, 提 出 拟 录 取 名 单 ( 四 ) 复 查 本 学 院 入 学 新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业 务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 五 ) 做 好 研 究 生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 六 ) 接 受 本 学 院 考 生 申 诉, 负 责 对 本 学 院 考 生 做 必 要 的 解 释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位 点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做 好 学 位 点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优 质 生 源 的 组 织 工 作 ( 二 ) 配 合 学 院 做 好 学 位 点 招 生 目 录 的 制 定 工 作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的 命 题 和 评 卷 工 作, 参 与 研 究 生 复 试 工 作 第 三 章 编 制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和 招 生 计 划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一 般 按 二 级 学 科 学 位 点 招 生, 但 条 件 成 熟 的 一 级 学 科 授 权 点 可 按 一 级 学 科 学 位 点 招 生 招 生 学 位 点 的 研 究 方 向 根 据 学 位 点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第 十 条 学 院 制 定 本 学 院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研 究 生 院 按 当 年 教 育 部 要 求 再 统 一 编 制, 并 进 行 上 报 和 公 布 招 生 学 位 点 和 考 试 科 目 在 公 布 后 不 得 变 动 第 十 一 条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原 则 上 按 一 级 学 科 群 或 一 级 学 科 进 行 设 置, 特 殊 情 况 经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方 可 按 二 级 学 科 设 置 考 试 内 容 尽 可 能 覆 盖 大 学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中 的 预 计 招 生 人 数, 根 据 预 测 招 生 规 模 数 及 参 照 上 一 年 度 学 位 点 的 录 取 人 数 ( 博 士 生 含 提 前 攻 博 硕 博 连 读 ; 硕 士 生 含 推 荐 免 试 ) 进 行 编 制, 实 际 招 生 人 数 以 教 育 部 正 式 下 达 的 当 年 招 生 计 划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招 生 名 额 根 据 学 院 导 师 数 科 研 情 况 初 试 上 线 考 生 数 前 一 年 招 生 人 数 学 位 点 数 等 进 行 分 配 计 算, 各 因 素 所 占 比 例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当 年 实 际 招 生 情 况 确 定 32

38 学 院 学 位 点 招 生 人 数, 由 所 在 学 院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和 学 院 办 学 条 件, 自 主 确 定 为 鼓 励 学 院 招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的 积 极 性, 吸 引 更 多 的 优 秀 生 源, 推 荐 免 试 生 名 额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设 置 权 重 系 数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额 分 配 计 算 办 法, 每 年 根 据 博 士 生 导 师 情 况 考 生 考 试 情 况 科 研 项 目 情 况 等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分 配 方 案 每 个 博 士 生 导 师 每 年 招 收 博 士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五 个 ( 含 提 前 攻 博 硕 博 连 读 ) 第 四 章 报 名 和 初 试 第 一 部 分 硕 士 生 报 名 和 初 试 第 十 五 条 考 生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和 初 试 工 作 按 当 年 教 育 部 公 布 的 文 件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推 荐 免 试 生 须 经 毕 业 学 校 选 拔 并 确 认 资 格 在 统 考 报 名 前 通 过 学 校 的 复 试 并 被 接 收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校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工 作 按 照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接 收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报 名 必 须 提 交 真 实 完 备 的 材 料 信 息 凡 因 考 生 错 报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而 造 成 不 能 报 考 复 试 或 录 取, 后 果 由 考 生 个 人 承 担 学 院 在 复 试 录 取 前 对 考 生 再 次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录 取 第 二 部 分 博 士 生 报 名 和 初 试 第 十 八 条 博 士 生 选 拔 方 式 学 校 选 拔 博 士 生 方 式 有 三 种, 即 : 公 开 招 考 提 前 攻 博 硕 博 连 读 ( 一 ) 公 开 招 考 : 指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招 生, 自 行 命 题 并 组 织 入 学 考 试, 从 考 生 中 择 优 选 拔 博 士 生 的 方 式 ( 二 ) 提 前 攻 博 : 指 从 学 校 完 成 硕 士 课 程 学 习 并 且 成 绩 优 异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科 研 能 力 尚 未 进 入 论 文 阶 段 或 正 在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在 学 硕 士 生 中 选 拔 博 士 生 的 方 式, 具 体 按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优 秀 硕 士 生 提 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三 ) 硕 博 连 读 : 指 从 学 校 新 入 学 的 硕 士 生 中 遴 选 出 具 备 硕 博 连 读 条 件 的 学 生,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并 通 过 博 士 生 资 格 考 核 后, 确 定 为 博 士 生 的 方 式, 具 体 按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优 秀 硕 士 生 硕 博 连 读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以 公 开 招 考 方 式 报 考 博 士 生 的, 报 名 条 件 按 当 年 教 育 部 文 件 执 行 33

39 第 二 十 条 博 士 生 考 试 每 年 一 次 考 生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每 年 12 月 ; 初 试 时 间 为 次 年 3 月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报 名 必 须 提 交 真 实 完 备 的 材 料 信 息 凡 因 考 生 错 报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而 造 成 不 能 报 考 复 试 或 录 取 的, 后 果 由 考 生 个 人 承 担 学 院 在 复 试 录 取 前 对 考 生 再 次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录 取 第 五 章 命 题 和 评 卷 第 二 十 二 条 命 题 原 则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是 选 拔 性 考 试 试 题 主 要 测 验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以 及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试 题 要 有 一 定 的 区 分 度, 难 易 程 序 要 适 当 硕 士 生 命 题 应 能 测 试 出 考 生 是 否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的 基 本 资 格, 一 般 应 使 本 学 科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的 优 秀 考 生 能 取 得 及 格 以 上 成 绩 博 士 生 命 题 应 能 测 试 出 考 生 是 否 具 备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的 基 本 资 格, 一 般 应 使 本 学 科 专 业 硕 士 毕 业 的 优 秀 考 生 能 取 得 及 格 以 上 成 绩 第 二 十 三 条 命 题 组 织 学 院 应 加 强 对 命 题 工 作 的 管 理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负 责, 以 学 科 专 业 为 单 位 组 成 命 题 小 组 命 题 小 组 应 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且 近 期 担 任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教 授 以 上 ( 或 相 当 职 称 )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命 题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学 院 应 加 强 对 命 题 有 关 人 员 的 教 育 试 题 保 密 工 作 严 格 按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保 证 试 题 的 绝 对 安 全 第 二 十 四 条 评 卷 工 作 学 院 应 选 送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业 务 水 平 高 遵 守 纪 律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评 卷 工 作, 当 年 无 亲 属 参 加 该 专 业 考 试 的 教 师 参 加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的 评 卷 工 作 每 门 课 程 必 须 有 两 人 以 上 评 阅 评 卷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评 卷 规 则, 严 守 纪 律, 保 守 秘 密, 在 规 定 地 点 集 中 评 阅, 并 按 时 完 成 第 六 章 复 试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分 为 初 试 和 复 试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复 试 是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进 一 步 考 察 考 生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是 否 符 合 培 养 要 求 的 重 要 34

40 环 节 第 二 十 六 条 复 试 成 绩 和 初 试 成 绩 按 权 重 相 加, 得 出 入 学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权 重 一 般 在 30%-50% 的 范 围 内 第 二 十 七 条 硕 士 生 复 试 分 数 线 以 当 年 教 育 部 公 布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线 为 基 本 要 求 博 士 生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线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当 年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当 年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当 年 学 校 复 试 工 作 基 本 要 求 学 院 按 学 校 要 求 制 定 本 学 院 学 位 点 具 体 复 试 方 案, 并 在 复 试 前 事 先 公 布 学 院 按 当 年 学 校 复 试 工 作 要 求, 确 定 本 学 院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并 组 织 实 施 复 试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院 可 按 学 科 专 业 总 体 情 况 成 立 一 般 不 少 于 5 人 ( 其 中 指 导 老 师 不 少 于 3 人 ) 的 若 干 复 试 小 组 具 体 实 施 复 试 工 作 复 试 要 有 现 场 记 录 成 绩 和 评 语 复 试 答 卷 和 复 试 记 录 等 材 料 不 得 更 改 并 要 妥 善 保 存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对 本 学 院 复 试 过 程 和 结 果 负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复 试 主 要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和 考 生 具 体 情 况, 考 察 考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的 能 力, 考 察 本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及 最 新 研 究 动 态 掌 握 情 况, 考 察 是 否 具 备 博 士 生 ( 硕 士 生 ) 培 养 的 潜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并 进 行 英 语 的 听 力 和 口 语 测 试 复 试 主 要 方 式 为 笔 试 面 试 实 践 ( 实 验 ) 能 力 考 核 等, 复 试 成 绩 为 复 试 各 种 方 式 考 核 成 绩 之 和, 实 行 百 分 制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或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者, 不 予 录 取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应 加 强 复 试 报 考 硕 士 生 的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在 复 试 阶 段 须 对 其 加 试 ( 笔 试 ) 两 门 本 专 业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和 实 验 技 能 的 考 查 ( 与 初 试 科 目 不 同 ), 难 易 程 度 应 严 格 按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掌 握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的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不 加 试 两 门 笔 试 科 目 报 考 博 士 生 的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在 复 试 阶 段 须 对 其 加 试 ( 笔 试 ) 两 门 本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主 干 课 程 ( 与 初 试 科 目 不 同 ), 难 易 程 度 应 严 格 按 硕 士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掌 握 35

41 以 上 加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每 门 3 小 时, 满 分 100 分, 不 计 入 复 试 成 绩, 但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残 疾 考 生, 在 身 体 条 件 不 影 响 专 业 学 习 前 提 下 应 一 视 同 仁, 不 得 歧 视, 注 意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章 体 检 第 三 十 四 条 体 检 工 作 在 复 试 阶 段 在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要 求 参 照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八 章 调 剂 第 三 十 五 条 硕 士 生 调 剂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以 当 年 教 育 部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为 准 博 士 生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不 得 录 取 外 校 调 剂 生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院 若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调 剂 满 硕 士 生 生 源, 剩 余 的 硕 士 招 生 名 额, 由 研 究 生 院 调 剂 分 配 到 其 他 学 院 第 九 章 录 取 第 三 十 七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录 取 时,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招 生 名 额, 依 据 考 生 入 学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 含 初 试 和 复 试 ), 并 结 合 其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和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业 务 素 质 以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择 优 提 出 各 学 位 点 拟 录 取 名 单 博 士 研 究 生 录 取 时,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招 生 名 额, 依 据 考 生 入 学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 含 初 试 和 复 试 ), 硕 士 阶 段 的 学 习 成 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和 评 议 书,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业 务 素 质 以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择 优 提 出 各 学 位 点 拟 录 取 名 单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并 公 示,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后, 向 考 生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破 格 录 取 硕 士 研 究 生 基 本 要 求 根 据 当 年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有 关 精 神 执 行, 程 序 如 下 : ( 一 ) 考 生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 二 ) 拟 录 取 学 位 点 学 院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三 ) 研 究 生 院 资 格 审 核,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参 加 复 试 的 意 见 ( 四 )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 五 )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36

42 ( 六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学 校 向 考 生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扩 招 指 标 名 额 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为 准, 使 用 原 则 : ( 一 ) 扩 招 指 标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调 配 ( 二 ) 优 先 录 取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录 取 时 按 考 生 入 学 考 试 综 合 成 绩 排 名 由 高 到 低 录 取 ( 三 ) 拟 录 取 结 果 由 研 究 生 院 报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第 四 十 一 条 招 收 定 向 培 养 委 托 培 养 及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均 实 行 合 同 制 学 校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或 服 务 单 位 拟 录 取 为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或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的 考 生 之 间, 必 须 在 考 生 录 取 前, 分 别 签 定 合 同 考 生 与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或 服 务 单 位 之 间 因 报 考 问 题 引 起 的 纠 纷 而 造 成 不 能 录 取, 后 果 由 考 生 承 担 第 四 十 二 条 新 生 应 按 时 报 到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考 生 入 学 时 未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者, 取 消 硕 士 生 录 取 资 格 应 届 硕 士 生 考 生 入 学 时 未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硕 士 学 位 者, 取 消 博 士 生 录 取 资 格 第 四 十 三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学 校 按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政 治 业 务 健 康 等 全 面 复 查,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标 准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弄 虚 作 假 者, 不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即 按 有 关 规 定 取 消 其 录 取 资 格 第 十 章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招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招 生 名 额 根 据 当 年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确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对 象 为 非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院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招 生 名 额, 依 据 当 年 各 招 生 学 院 上 线 考 生 数 等 因 素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名 单 由 学 院 上 报 拟 录 取 名 单 时 提 出, 报 学 校 审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破 格 录 取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均 为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招 收 港 澳 台 地 区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办 法 按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7

43 第 五 十 条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办 法 按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如 与 当 年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以 当 年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为 准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有 文 件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部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38

44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接 收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浙 工 大 研 [2006]12 号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推 荐 免 试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推 荐 免 试 生 ) 是 我 校 优 秀 生 源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保 证 我 校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的 招 生 质 量, 规 范 操 作 程 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接 收 原 则 和 组 织 领 导 第 一 条 我 校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中 公 布 的 各 专 业 均 可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第 二 条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全 面 衡 量 保 证 质 量 择 优 录 取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我 校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的 各 专 业, 均 应 留 有 名 额 用 于 招 收 参 加 统 一 考 试 的 考 生 第 四 条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工 作 由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五 条 申 请 者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有 为 科 学 事 业 献 身 的 精 神,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潜 力,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求 真 务 实 2. 获 得 所 在 学 校 推 荐 免 试 资 格, 并 占 用 所 在 学 校 的 推 免 指 标 3.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体 检 标 准 第 三 章 接 收 程 序 第 六 条 推 荐 免 试 申 请 者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 2. 本 科 成 绩 单 1 份, 要 求 加 盖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公 章 ; 3. 大 学 期 间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1 份 ; 4. 国 家 英 语 四 级 或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新 考 试 体 制 下 CET 考 试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1 份 ; 39

45 5. 申 请 者 有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性 论 文 可 提 交 复 印 件 1 份 申 请 人 必 须 保 证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信 息 不 真 实 或 不 准 确, 我 校 将 取 消 申 请 人 推 荐 免 试 生 录 取 资 格 第 七 条 初 审 研 究 生 院 和 学 院 审 核 推 荐 免 试 生 的 相 关 材 料, 并 确 定 复 试 名 单 第 八 条 复 试 和 体 检 相 关 学 院 通 知 申 请 者 按 要 求 参 加 复 试 和 体 检 申 请 者 必 须 持 所 在 学 校 的 正 式 推 免 生 推 荐 函 原 件 参 加 复 试, 否 则 不 予 复 试 第 九 条 录 取 1.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推 荐 免 试 生 的 复 试 和 体 检 结 果 进 行 审 议, 确 定 拟 接 收 推 荐 免 试 生 名 单 并 公 示 2. 研 究 生 院 对 拟 接 收 的 申 请 者 发 预 录 取 通 知 书 3. 收 到 预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申 请 者 到 其 所 在 学 校 领 取 推 免 生 登 记 表 ( 推 荐 免 试 生 专 用 ) 和 推 荐 免 试 生 校 验 码,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和 现 场 确 认 4. 推 荐 免 试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推 免 生 登 记 表 寄 送 到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无 推 免 生 登 记 表 或 未 办 理 正 式 报 名 手 续 的 同 学 不 能 被 我 校 正 式 录 取 5. 入 学 前 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或 受 到 处 分 的,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第 四 章 其 它 第 十 条 各 学 院 录 取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名 额 占 用 本 学 院 当 年 招 生 计 划 指 标 第 十 一 条 已 被 接 收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不 得 再 报 名 参 加 硕 士 生 入 学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第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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