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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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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 料 摘 要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的 中 成 藥 註 冊 事 宜 1. 背 景 1.1 在 2011 年 1 月 17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闡 述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的 中 成 藥 註 冊 事 宜, 特 別 是 這 些 地 方 如 何 處 理 在 該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主 要 關 注 事 項 這 些 關 注 事 項 大 致 包 括 以 下 各 方 面 : (a) 中 成 藥 的 註 冊 規 定 ; (b) 監 管 機 構 及 其 組 成 ( 如 適 用 ); (c) 用 於 中 成 藥 技 術 審 評 的 評 價 準 則 及 相 關 時 限 ; 及 (d) 註 冊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1.2 在 本 研 究 選 定 的 地 方 中, 只 有 台 灣 和 內 地 已 設 立 中 成 藥 註 冊 制 度, 而 澳 門 則 未 有 實 施 類 似 的 註 冊 制 度 1 在 台 灣 和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是 受 適 用 於 一 般 中 藥 材 的 規 定 所 監 管, 而 這 兩 個 地 方 均 沒 有 設 立 獨 立 的 規 例 監 管 中 成 藥 的 註 冊 事 宜 1.3 本 文 選 定 地 方 的 中 成 藥 註 冊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撮 錄 於 附 錄 1 澳 門 衞 生 局 (2010) 第 1 頁
2 2. 澳 門 對 中 成 藥 的 規 管 相 關 法 例 2.1 在 澳 門, 中 成 藥 並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於 1994 年 頒 布 的 第 53/94/M 號 法 令, 是 監 管 從 事 進 口 出 口 及 批 發 業 務 的 中 藥 材 公 司 及 藥 房 之 發 牌 及 運 作 條 件 的 主 要 法 例 根 據 第 53/94/M 號 法 令, 凡 依 中 醫 學 及 中 醫 藥 理 用 於 預 防 或 治 療 疾 病 或 調 整 器 官 功 能 之 藥 品 植 物 或 動 物 成 分 以 及 從 該 等 成 分 提 煉 出 來 之 物 質, 均 屬 中 藥 ( 第 1 條 ) 中 成 藥 的 規 管 措 施 2.2 在 澳 門, 每 一 批 在 本 地 生 產 及 進 口 的 中 成 藥 上 市 前 均 須 獲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衞 生 局 ( 衞 生 局 ) 的 預 先 許 可, 並 須 呈 交 微 生 物 限 度 重 金 屬 及 有 毒 元 素 含 量 的 安 全 資 料 文 件 對 於 含 牛 源 性 物 質 的 中 成 藥, 申 請 者 須 提 供 牛 源 成 份 的 來 源, 和 製 造 商 所 獲 得 的 藥 品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GMP) 證 明 2 此 外, 澳 門 政 府 亦 禁 止 馬 兜 鈴 科 中 藥 材 及 其 製 劑 的 製 造 進 口 及 銷 售 雖 然 澳 門 沒 有 中 成 藥 的 註 冊 制 度, 但 當 局 實 施 " 替 代 註 冊 制 度 " 在 此 制 度 下, 來 自 已 設 有 中 成 藥 及 其 他 中 藥 材 註 冊 制 度 的 國 家 的 有 關 產 品, 在 提 交 由 原 產 國 或 出 口 國 / 地 區 的 自 由 售 賣 證 明 或 註 冊 證 明 後, 可 免 提 交 微 生 物 限 度 重 金 屬 及 有 毒 元 素 含 量 的 檢 測 報 告 2 3 Chief Executive's Decision No. 120/2005 澳 門 衞 生 局 藥 物 事 務 廳 藥 物 監 測 暨 管 理 處 (2006) 第 2 頁
3 2.4 澳 門 對 中 藥 材 採 取 的 其 他 規 管 措 施 包 括 : 4 (a) 衞 生 局 公 布 " 澳 門 特 區 所 用 中 藥 材 表 ", 將 中 藥 材 分 為 3 個 子 類 : (i) 表 I 毒 性 中 藥 材 表 ( 共 30 種 ); (ii) 表 II 普 通 中 藥 材 表 ( 共 562 種 ); 及 (iii) 表 III 食 藥 兼 用 中 藥 材 表 ( 共 112 種 ); 而 表 I 和 表 II 的 中 藥 材 均 只 能 在 獲 發 牌 照 的 中 藥 房 出 售 ; (b) 就 藥 品 ( 尤 其 是 有 毒 性 藥 品 ) 之 使 用 方 法 及 副 作 用 向 公 眾 作 必 需 之 說 明 ( 第 53/94/M 號 法 令 ( 第 15(3c) 條 )); 及 (c) 如 有 需 要,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衞 生 局 局 長 得 向 中 藥 材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發 出 指 示, 以 及 禁 止 製 造 及 供 應 已 證 實 對 健 康 有 害 之 產 品 2.5 第 53/94/M 號 法 令 ( 第 18(4) 條 ), 生 產 及 銷 售 違 反 法 律 的 產 品 須 予 扣 押 違 反 關 於 中 藥 材 進 口 和 出 口 的 規 則 者, 會 被 處 以 最 高 罰 款 10 萬 澳 門 元 (97,000 港 元 ) 5, 而 有 關 產 品 會 被 沒 收 澳 門 衞 生 局 藥 物 事 務 廳 藥 物 監 測 暨 管 理 處 (2006) 2011 年 1 月 的 平 均 兌 換 率 為 1 澳 門 元 =0.97 港 元 Article 36, Foreign Trade Act 第 3 頁
4 2.6 第 53/94/M 號 法 令 第 22 條 允 許 有 關 人 士 就 衞 生 局 局 長 所 作 的 決 定 向 澳 門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規 管 中 藥 材 的 法 定 機 構 2.7 在 第 53/94/M 號 法 令 第 23 條 之 下, 一 個 名 為 " 中 藥 事 務 技 術 委 員 會 " 的 法 定 機 構 已 成 立, 該 委 員 會 向 衞 生 局 局 長 負 責, 並 有 下 列 權 限 : (a) 就 從 事 中 藥 材 製 備 及 銷 售 之 場 所 的 發 牌 事 宜 在 中 藥 房 中 專 門 出 售 的 中 藥 材 之 名 單, 以 及 具 醫 生 處 方 始 得 供 應 的 有 毒 性 藥 品 之 名 單 提 供 意 見 ; (b) 根 據 科 學 和 專 門 的 知 識, 進 行 研 究 和 建 議 必 需 之 措 施, 以 提 升 中 醫 學 及 中 藥 業 務 的 水 平 ; (c) 建 議 相 關 指 引, 以 改 善 從 事 中 藥 材 製 備 及 銷 售 之 場 所 的 運 作 ; 及 (d) 就 呈 交 予 衞 生 局 局 長 審 查 之 有 關 中 醫 藥 之 事 務 發 表 意 見 2.8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成 員 組 成 : (a) 藥 物 事 務 廳 廳 長 ; (b) 兩 名 對 中 醫 藥 有 認 識 的 技 術 員 ; 及 (c) 兩 名 澳 門 中 藥 業 公 會 的 代 表 第 4 頁
5 最 新 發 展 2.9 根 據 衞 生 局 所 述 7, 該 局 已 於 2010 年 年 底 完 成 草 擬 有 關 中 成 藥 註 冊 制 度 的 行 政 規 例, 並 將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行 政 規 例 對 中 成 藥 的 品 質 安 全 性 及 有 效 性 訂 立 標 準, 並 明 確 規 定 中 成 藥 的 包 裝 標 籤 及 說 明 書 的 要 求 3. 台 灣 的 中 成 藥 註 冊 事 宜 中 成 藥 的 定 義 3.1 根 據 藥 事 法 ( 第 10 條 ), 依 傳 統 中 藥 處 方 調 製 具 有 醫 療 效 能 之 方 劑 稱 為 " 固 有 成 方 製 劑 " 8 一 般 而 言, 聲 稱 有 治 療 作 用 的 任 何 劑 形 的 中 藥 材, 均 依 據 該 法 作 為 藥 品 監 管 相 關 法 例 3.2 在 台 灣, 藥 事 法 是 監 管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的 主 要 法 例, 該 法 於 1970 年 採 用, 並 於 2006 年 作 出 修 訂 有 關 藥 品 註 冊 的 規 例, 載 於 2005 年 根 據 藥 事 法 第 39 條 訂 立 的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該 些 準 則 亦 涵 蓋 藥 品 許 可 證 核 發 後 之 變 更 移 轉 展 延 及 換 / 補 的 規 定 關 於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事 項, 有 關 當 局 已 製 定 特 定 的 指 引, 包 括 中 藥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須 知 和 中 藥 新 藥 查 驗 登 記 須 知 7 8 澳 門 衞 生 局 (2010) 製 劑 是 指 以 原 料 藥 經 加 工 調 製, 製 成 一 定 劑 型 及 劑 量 的 藥 品 固 有 成 方 製 劑 分 為 中 醫 師 處 方 藥 成 藥 及 調 劑 專 用 單 味 藥 見 劉 尚 志 (2005), 第 200 頁 第 5 頁
6 參 考 標 準 3.3 根 據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第 74 條, 中 藥 材 的 檢 驗 規 格, 以 台 灣 傳 統 藥 典 或 行 政 院 衞 生 署 ( 下 稱 " 衞 生 署 ") 認 定 之 其 他 各 地 藥 典 或 公 告 事 項 為 準, 藥 典 並 以 最 新 版 本 或 前 一 版 本 為 限 規 管 機 構 3.4 衞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下 稱 "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 是 處 理 中 藥 註 冊 ( 登 記 ) 事 宜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構, 而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政 府 為 地 方 規 管 機 構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3.5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於 1995 年 在 衞 生 署 轄 下 依 法 成 立 委 員 會 由 4 個 組 別, 即 中 醫 組 中 藥 組 研 究 發 展 組 和 資 訊 典 籍 組, 以 及 科 技 政 策 小 組 組 成 這 些 組 別 和 小 組 分 別 處 理 中 醫 藥 的 行 政 管 理 事 宜 ( 包 括 中 藥 材 註 冊 和 更 改 及 展 延 相 關 藥 品 許 可 證 ) 研 究 發 展 以 及 典 籍 資 訊 化 的 工 作 3.6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主 任 委 員 一 名 及 委 員 15 名 大 部 分 委 員 為 大 學 的 中 醫 藥 教 授 和 業 界 公 會 的 理 事 長 第 6 頁
7 其 他 與 中 成 藥 註 冊 有 關 的 政 府 組 織 3.7 衞 生 署 的 附 屬 機 構 台 灣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下 稱 "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轄 下 兩 個 組 別 亦 有 參 與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相 關 事 宜 : (a) " 研 究 檢 驗 組 ", 其 " 中 藥 生 藥 檢 驗 科 " 負 責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審 查 及 檢 驗 ; 及 (b) " 藥 品 及 新 興 生 技 藥 品 組 ", 其 " 新 藥 科 " 負 責 評 估 及 規 管 申 請 註 冊 的 新 藥 ( 含 中 藥 新 藥 ) 及 進 口 活 性 藥 物 成 分 註 冊 要 求 3.8 藥 事 法 ( 第 39 條 ) 規 定, 凡 在 台 灣 製 造 輸 入 藥 品 ( 包 括 中 藥 材 ) 者, 須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註 冊 和 取 得 市 場 准 入 許 可 申 請 者 須 將 藥 品 的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其 成 分 規 格 性 能 製 法 之 要 旨 檢 驗 規 格 與 方 法, 及 有 關 證 書 提 交 予 署 方, 並 繳 納 費 用, 經 核 准 發 給 藥 品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製 造 或 輸 入 該 藥 品 註 冊 分 類 3.9 在 台 灣, 中 藥 材 可 根 據 3 個 註 冊 分 類 註 冊 : (a) 台 灣 產 中 藥 藥 品 ; (b) 輸 入 中 藥 產 品 ; 及 (c) 中 藥 新 藥, 包 括 新 療 效 新 使 用 途 徑 的 中 藥 材, 和 新 複 方 中 藥 方 劑 第 7 頁
8 對 申 請 者 的 一 般 要 求 3.10 當 局 對 申 請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申 請 者 所 施 加 的 一 般 要 求 包 括 : (a) 申 請 台 灣 產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申 請 者 : 為 已 領 有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工 廠 登 記 ( 進 口 藥 品 者 免 ) 和 公 司 登 記 ( 公 司 組 織 )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 非 公 司 組 織 ) 的 商 戶 ; 及 (b) 申 請 輸 入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申 請 者 : 為 已 領 有 出 產 地 發 出 的 製 造 許 可 或 自 由 販 賣 之 證 明 文 件 的 商 戶 申 請 資 料 的 要 求 3.11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申 請 應 提 交 予 衞 生 署 申 請 所 需 的 文 件 及 其 他 資 料 如 下 : (a) 已 填 妥 的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申 請 書 ; (b) 由 製 造 廠 或 其 母 公 司 提 交 的 切 結 書, 連 同 藥 品 的 名 稱 類 型 成 分 含 量 ( 原 料 以 中 藥 的 中 文 名 稱 表 示 ) 和 數 量 ; (c) 將 會 用 於 藥 品 的 外 盒 記 明 書 標 籤 ; (d) 處 方 依 據 影 印 本 ; (e) 穩 定 性 試 驗 書 面 作 業 程 序 及 其 報 告 ; (f) 每 一 處 方 成 分, 包 括 製 程 中 加 入 輔 助 原 料 及 色 素 的 檢 驗 規 格 及 方 法 ( 中 文 或 英 文 ) 有 關 檢 驗 項 目 及 規 格, 應 符 合 衞 生 署 公 告 之 規 定 ; 第 8 頁
9 (g) 每 一 處 方 成 分 及 原 料 ( 含 製 程 中 加 入 輔 助 原 料 ) 之 所 有 檢 驗 成 績 書 ; 及 (h) 就 輸 入 藥 品 而 言, 有 關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批 次 製 造 紀 錄 以 及 出 產 地 的 製 造 許 可 證 明 (A) 資 料 豁 免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第 92 條 規 定, 未 經 衞 生 署 核 准 之 收 載 於 固 有 典 籍 的 處 方, 須 利 用 高 效 液 相 層 析 檢 驗 方 法 對 處 方 內 的 中 藥 材 進 行 檢 驗 若 經 衞 生 署 認 定 有 關 要 求 難 以 實 行, 申 請 者 可 豁 免 利 用 該 方 法 進 行 檢 驗 的 要 求 (B) 資 料 的 保 護 對 於 藥 商 申 請 製 造 或 輸 入 藥 物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如 屬 於 營 業 秘 密, 當 局 須 予 以 保 密 ( 藥 事 法 第 40-1 條 ) 然 而, 這 項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與 藥 物 成 分 說 明 書 臨 床 試 驗 計 劃 和 藥 品 安 全 性 有 關 的 資 料 收 費 規 定 3.12 台 灣 就 中 藥 材 註 冊 收 取 標 準 的 費 用 下 列 為 衞 生 署 所 訂 立 的 收 費 標 準 : 9 (a) 中 藥 製 劑 的 註 冊 : (i) 審 查 費 :4,000 新 台 幣 (1,104 港 元 ); (ii) 證 書 費 :1,000 新 台 幣 (276 港 元 ); 及 9 行 政 院 衞 生 署 (2009) 第 9 頁
10 (iii) 查 廠 費 : 台 灣 境 內 新 設 工 廠 為 10,000 新 台 幣 (2,760 港 元 ) 或 台 灣 境 外 製 藥 工 廠 為 20,000 新 台 幣 (5,520 港 元 ); 及 (b) 中 藥 新 藥 製 劑 的 查 驗 登 記 費 : 總 費 用 為 41,000 新 台 幣 (11,316 港 元 ) 10 罰 則 3.13 任 何 人 士 製 造 或 輸 入 未 經 核 准 發 給 藥 品 許 可 證 的 藥 品, 會 被 處 罰 30,000 新 台 幣 (8,280 港 元 ) 以 上 15 萬 新 台 幣 (41,400 港 元 ) 以 下 的 罰 款 ( 藥 事 法 第 92 條 ) 審 查 和 核 准 程 序 3.14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審 查 和 批 准 程 序 在 申 請 人 向 衞 生 署 提 交 全 部 申 請 資 料 後 展 開 這 過 程 包 括 數 個 主 要 步 驟 : (a) 由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評 定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以 及 實 地 檢 視 製 造 廠 的 品 質 管 制 生 產 紀 錄 製 造 過 程 及 監 製 者 駐 廠 情 況, 以 確 認 其 有 實 際 的 生 產 能 力 ; (b) 由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審 查 各 事 項, 包 括 處 方 藥 品 製 造 廠 或 藥 商 及 製 程, 從 而 根 據 審 查 結 果 對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作 出 批 核 決 定 ; (c) 在 接 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准 予 註 冊 的 通 知 後, 由 申 請 者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安 排 藥 品 樣 本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臨 床 試 驗 應 按 照 已 公 布 的 要 求 在 台 灣 進 行 ; (d) 由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評 定 及 批 核 臨 床 試 驗 結 果 ; 及 年 1 月 的 平 均 兌 換 率 為 1 新 台 幣 =0.276 港 元 第 10 頁
11 (e) 由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發 出 藥 品 許 可 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台 灣 產 中 藥 材 的 許 可 證 可 在 臨 床 試 驗 進 行 之 前 發 出 予 申 請 者, 讓 其 開 展 藥 品 的 生 產 或 銷 售 工 作 只 有 根 據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評 定 臨 床 試 驗 結 果 合 格 的 藥 品 可 允 許 繼 續 生 產 或 銷 售 另 一 方 面, 不 合 格 的 藥 品, 其 已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會 被 註 銷, 並 以 公 告 公 布 有 關 事 項 時 限 3.15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特 別 對 申 請 者 設 立 以 下 時 限 : (a) 接 獲 通 知 後 領 證 :3 個 月 ; 否 則, 許 可 證 會 被 註 銷 ; 及 (b) 接 獲 送 驗 通 知 後 將 藥 品 樣 本 送 驗 : 台 灣 產 中 藥 材 為 30 日, 輸 入 中 藥 材 為 3 個 月 ; 否 則, 有 關 申 請 視 作 自 動 放 棄 針 對 註 冊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3.16 申 請 者 可 於 接 獲 決 定 通 知 的 2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連 同 相 關 文 獻 及 文 件, 向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但 申 請 覆 審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1 頁
12 加 強 註 冊 程 序 公 開 性 和 透 明 度 的 措 施 3.17 在 台 灣, 監 管 機 構 有 採 取 措 施, 向 市 民 特 別 是 業 界, 提 供 更 多 關 於 中 藥 材 註 冊 申 請 程 序 的 資 訊, 以 加 強 他 們 對 有 關 事 項 的 了 解 一 些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 (a) 基 於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之 目 的, 衞 生 署 透 過 不 同 的 方 法 公 開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藥 品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如 政 府 公 報 或 其 他 出 版 物 一 些 電 訊 的 方 式 和 互 聯 網 ; (b)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為 業 界 持 份 者 舉 辦 教 育 研 討 會, 以 推 廣 關 於 中 藥 材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 每 年 1 至 3 次 ); (c) 透 過 業 界 持 份 者 與 衞 生 署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委 定 期 舉 行 工 作 會 議, 建 立 溝 通 平 台, 藉 以 收 集 意 見 ; 及 (d) 中 央 和 地 方 當 局 在 其 網 站 回 應 有 關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問 題 4. 內 地 的 中 成 藥 註 冊 事 宜 中 成 藥 的 定 義 4.1 中 成 藥 在 內 地 並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根 據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 下 稱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 中 成 藥 廣 義 上 指 任 何 經 過 炮 製 加 工 而 成 的 中 草 藥 藥 材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按 一 定 治 病 原 則 調 製 的 不 同 劑 形 的 現 成 藥 品, 如 丸 劑 散 劑 和 顆 粒 劑 11 在 內 地, 中 藥 材 包 含 傳 統 中 醫 藥 理 論 下 的 藥 用 物 質 及 其 製 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2006) Zhang, W (2008) 第 12 頁
13 相 關 法 例 4.2 在 內 地, 中 藥 材 的 監 管 規 定 載 列 於 以 下 法 律 和 規 例 : (a) 藥 品 管 理 法, 於 1984 年 實 施, 並 於 2001 年 修 訂, 目 的 是 透 過 訂 明 藥 品 製 造 商 分 銷 商 和 向 藥 業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和 促 進 藥 品 行 業 的 經 濟 發 展 ; (b)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於 1985 年 依 照 藥 品 管 理 法 實 施, 以 監 管 藥 品 註 冊 的 申 請 審 查 和 批 核 程 序 最 新 修 訂 的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於 2007 年 10 月 生 效 ; 及 (c) 中 藥 註 冊 管 理 補 充 規 定, 於 2008 年 7 月 推 行, 訂 明 中 藥 材 註 冊 事 項 的 補 充 要 求 參 考 標 準 4.3 內 地 建 立 了 一 個 基 於 下 列 兩 個 組 成 部 分 的 國 家 藥 品 標 準 體 系 : (a) 中 國 藥 典, 為 一 套 藥 品 品 質 控 制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守 則 中 成 藥 的 相 關 標 準 列 入 藥 典 的 第 一 卷 ; 及 (b) 部 局 頒 標 準 4.4 這 些 藥 品 標 準 在 全 國 強 制 性 實 行, 必 須 在 進 行 藥 品 研 究 生 產 分 銷 行 政 和 管 理 時 嚴 格 遵 守 當 局 鼓 勵 企 業 制 訂 和 實 施 高 於 國 家 標 準 的 註 冊 標 準 第 13 頁
14 4.5 最 新 版 本 的 中 國 藥 典 (2010 年 ) 載 有 種 中 成 藥, 而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制 定 的 標 準 則 涵 蓋 種 中 成 藥 規 管 機 構 4.6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是 負 責 全 國 藥 品 註 冊, 以 及 藥 品 ( 包 括 中 藥 材 及 其 製 劑 ) 和 醫 療 設 備 在 研 究 生 產 分 銷 和 使 用 方 面 的 行 政 監 督 和 技 術 監 督 的 中 央 監 管 機 構 直 接 隸 屬 中 央 政 府 的 省 直 轄 市 和 縣 的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則 為 地 方 監 管 機 構 2007 年 年 底, 內 地 有 個 地 方 藥 品 監 管 機 構, 包 括 省 級 藥 品 監 管 機 構 31 個, 直 轄 市 藥 品 監 管 機 構 339 個, 和 縣 級 藥 品 監 管 機 構 個 13 其 他 與 中 成 藥 註 冊 有 關 的 政 府 組 織 4.7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轄 下 數 個 附 屬 機 構 涉 及 中 成 藥 的 註 冊 事 宜, 分 別 為 : (a) 藥 品 註 冊 司, 為 負 責 藥 品 註 冊 的 主 要 機 構 除 此 之 外, 藥 品 註 冊 司 亦 負 責 制 定 中 藥 製 劑 的 標 準 規 範 和 施 行 中 藥 材 的 保 護 制 度 ; (b)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其 在 藥 品 註 冊 工 作 上 協 助 進 行 新 藥 輸 入 藥 品 仿 製 藥 和 成 藥 的 科 學 審 查 ; (c) 中 國 藥 品 生 物 製 品 檢 定 所 ( 下 稱 " 藥 品 生 物 製 品 檢 定 所 "), 負 責 藥 品 生 物 製 品 及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檢 測 和 覆 核 這 些 產 品 的 註 冊 規 格, 以 及 提 供 覆 核 意 見 ; 及 13 The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2008) 第 14 頁
15 (d) 國 家 藥 典 委 員 會, 為 負 責 制 定 和 修 訂 國 家 藥 品 標 準 的 技 術 組 織 註 冊 要 求 4.8 根 據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藥 品 註 冊 是 指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對 申 請 上 市 銷 售 藥 品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品 質 進 行 審 查, 並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申 請 的 審 批 過 程 只 有 已 獲 發 藥 品 批 准 文 號 或 進 口 藥 品 註 冊 證 的 藥 品 才 准 予 在 內 地 生 產 或 銷 售 但 是, 生 產 或 銷 售 沒 有 施 加 這 項 規 定 的 一 些 中 藥 材 和 中 藥 飲 片 除 外 14 註 冊 分 類 4.9 根 據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的 附 件 一 : 中 藥 天 然 藥 物 註 冊 分 類 及 申 報 資 料 要 求, 中 藥 材 可 按 9 個 註 冊 分 類 註 冊 : (a) 未 在 內 地 上 市 銷 售 的 從 植 物 動 物 礦 物 等 物 質 中 提 取 的 有 效 成 分 及 其 製 劑 ; (b) 新 發 現 的 中 藥 材 及 其 製 劑 ; (c) 新 的 中 藥 材 代 用 品 ; (d) 中 藥 材 新 的 藥 用 部 位 及 其 製 劑 ; 14 根 據 藥 品 管 理 法 第 31 條, 要 求 中 藥 材 和 中 藥 飲 片 取 得 批 准 文 號 的 規 定 會 逐 步 實 施 然 而, 全 面 推 行 這 項 規 定 的 時 間 表 尚 未 公 布 見 醫 藥 經 濟 報 (2010) 第 15 頁
16 (e) 未 在 內 地 上 市 銷 售 的 從 植 物 動 物 礦 物 等 物 質 中 提 取 的 有 效 部 位 及 其 製 劑 ; (f) 未 在 內 地 上 市 銷 售 的 中 藥 材 天 然 藥 物 複 方 製 劑 ; (g) 改 變 內 地 已 上 市 銷 售 中 藥 材 天 然 藥 物 給 藥 途 徑 的 製 劑 ; (h) 改 變 內 地 已 上 市 銷 售 中 藥 材 天 然 藥 物 劑 型 的 製 劑 ; 及 (i) 已 有 國 家 標 準 的 中 藥 材 天 然 藥 物 4.10 上 述 (a) 至 (h) 分 類 接 受 新 藥 註 冊 的 相 關 監 管 審 查, 而 (i) 分 類 則 依 照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已 批 准 上 市 的 已 有 國 家 標 準 的 藥 品 接 受 相 關 監 管 審 查 ( 即 仿 製 藥 註 冊 申 請 ) 對 申 請 者 的 一 般 要 求 4.11 內 地 對 申 請 中 藥 材 註 冊 的 申 請 者 施 加 以 下 的 一 般 要 求 : (a) 境 內 申 請 者 應 為 中 國 境 內 合 法 登 記 並 能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機 構 ; 及 (b) 境 外 申 請 者 應 為 境 外 合 法 製 藥 商, 而 辦 理 輸 入 藥 品 註 冊 的 境 外 申 請 者, 應 當 由 其 駐 中 國 境 內 的 辦 事 處 或 其 委 託 的 中 國 境 內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第 16 頁
17 申 請 資 料 的 要 求 4.12 若 要 申 請 中 藥 材 註 冊, 申 請 者 應 填 寫 藥 品 註 冊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申 報 資 料, 呈 交 予 相 關 地 方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 輸 入 藥 品 申 請 直 接 送 交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 有 關 監 管 部 門 會 查 核 所 呈 交 的 申 報 資 料 的 內 容 和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49 條 訂 明, 藥 品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只 能 一 次 性 提 交, 而 申 請 受 理 後 申 請 者 不 得 自 行 補 充 新 的 技 術 資 料 一 般 而 言, 註 冊 所 需 資 料 包 括 以 下 4 類 : (a) 一 般 資 料, 如 藥 品 名 稱 對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的 總 結 及 評 價, 和 將 會 使 用 的 標 籤 和 包 裝 樣 稿 ; (b) 藥 學 研 究 資 料, 如 藥 材 來 源 及 鑒 定 依 據 培 植 加 工 和 生 產 技 術 及 相 關 文 獻 藥 材 標 準 草 案, 以 及 穩 定 性 研 究 的 結 果 及 相 關 文 獻 ; (c) 藥 理 及 毒 理 研 究 資 料, 如 藥 效 學 試 驗 急 性 中 毒 長 期 ( 慢 性 ) 中 毒 過 敏 溶 血 及 致 癌 試 驗 ; 及 (d)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如 臨 床 試 驗 計 劃 臨 床 研 究 者 手 冊 倫 理 委 員 會 批 件 及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4.13 申 請 輸 入 的 藥 品, 應 當 已 獲 得 其 生 產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上 市 許 可, 並 附 有 符 合 當 地 及 內 地 的 藥 品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要 求 的 證 明 另 一 方 面, 未 獲 生 產 國 或 地 區 發 給 上 市 許 可 的 境 外 製 藥 商, 可 連 同 在 內 地 進 行 的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呈 交 申 請 文 件, 以 確 認 申 請 註 冊 的 藥 品 符 合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所 規 定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臨 床 標 準 第 17 頁
18 (A) 資 料 豁 免 根 據 藥 品 註 冊 司, 對 來 源 於 經 典 名 方 之 中 藥 製 劑, 其 註 冊 申 請 所 需 的 資 料 可 按 其 臨 床 治 療 歷 史 處 方 來 源 功 能 主 治 和 製 備 工 序 的 情 況 獲 得 部 分 豁 免 15 此 外, 未 在 內 地 上 市 銷 售 的 中 藥 材 及 其 製 劑, 可 因 應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酌 情, 進 行 " 快 速 " 的 特 殊 審 查 和 核 准 程 序 (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45 條 ) (B) 資 料 的 保 護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訂 明,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相 關 單 位 及 參 與 藥 品 註 冊 工 作 的 人 員, 對 申 請 者 提 交 的 技 術 秘 密 和 實 驗 資 料 須 予 以 保 密 ( 第 9 條 ) 特 別 是 含 有 新 型 化 學 成 份 的 藥 品, 若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洩 露 申 請 者 為 獲 得 生 產 或 上 市 許 可 而 提 交 的 未 披 露 試 驗 資 料 或 其 他 資 料, 因 而 造 成 申 請 者 損 失, 有 關 的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須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藥 品 管 理 法 實 施 條 例 第 72 條 ) 收 費 規 定 4.14 據 藥 品 管 理 法 實 施 條 例 所 載,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就 藥 品 註 冊 藥 品 認 證 藥 品 審 批 檢 測 及 強 制 性 藥 品 檢 測, 可 以 收 取 費 用 15 Zhang, W. (2008) 第 18 頁
19 罰 則 4.15 內 地 對 銷 售 生 產 或 管 有 未 獲 批 准 文 號 或 進 口 藥 品 註 冊 證 的 中 藥 材 及 其 製 劑, 並 無 指 明 罰 則 然 而, 經 修 訂 的 藥 品 管 理 法 第 74 條 指 出, 凡 生 產 或 銷 售 假 藥 者, 其 違 法 生 產 或 銷 售 的 藥 品 和 違 法 所 得 的 得 益 會 被 沒 收, 並 處 以 藥 品 貨 值 金 額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而 所 獲 發 的 藥 品 批 准 證 明 文 件 會 被 撤 銷, 並 發 予 停 產 或 停 業 整 頓 命 令 情 況 嚴 重 者, 會 被 吊 銷 藥 品 的 生 產 供 應 或 分 銷 許 可 證 ; 有 關 人 士 或 須 接 受 刑 事 調 查 審 查 和 核 准 程 序 4.16 與 台 灣 類 似, 內 地 中 藥 材 註 冊 申 請 的 審 查 和 核 准 程 序 涉 及 數 個 主 要 步 驟 : 16 (a) 由 相 關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初 步 審 查 申 請 文 件 後, 實 地 檢 視 藥 品 研 發 情 況 和 原 始 資 料 ; (b)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將 審 查 意 見 現 場 檢 驗 報 告 及 申 報 資 料 送 交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由 該 中 心 組 織 藥 學 醫 學 及 技 術 人 員 就 藥 品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品 質 對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進 行 技 術 審 查 ; (c) 由 獲 授 權 或 指 定 的 藥 品 檢 驗 所 ( 如 輸 入 藥 品, 指 定 檢 驗 所 為 藥 品 生 物 製 品 檢 定 所 ) 根 據 申 請 者 提 交 的 藥 品 標 準 對 樣 本 進 行 檢 測 和 藥 品 標 準 覆 核 17 ; (d) 由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到 生 產 現 場 實 地 檢 視, 以 覆 核 製 藥 過 程 的 可 行 性 和 抽 取 樣 本 ; Zhang, W. (2008) 藥 品 標 準 覆 核 是 指 對 藥 品 檢 測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和 科 學 性, 以 及 控 制 藥 品 品 質 的 建 議 指 標 所 進 行 的 實 驗 室 檢 測 和 審 查 工 作 第 19 頁
20 (e)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依 據 技 術 審 查 意 見 實 地 檢 驗 報 告 和 樣 本 檢 測 結 果, 作 出 綜 合 意 見, 並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匯 報 該 綜 合 意 見 ; 及 (f)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根 據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的 綜 合 意 見 作 出 批 核 決 定 時 限 4.17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12 章 訂 明 註 冊 過 程 中 以 下 各 步 驟 的 時 限 : (a) 地 方 監 管 部 門 受 理 申 請 及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5 日 ; (b) 地 方 監 管 部 門 完 成 工 作 18 : 受 理 申 請 後 30 日 ; (c) 藥 品 檢 驗 所 進 行 樣 品 檢 測 和 標 準 覆 核 :60 日 ( 特 殊 藥 品 和 疫 苗 類 製 品 為 90 日 ); (d) 藥 品 審 評 中 心 技 術 審 查 : (i) 新 藥 生 產 的 申 請 :150 日 ; (ii) 對 已 上 市 藥 品 改 變 劑 型 或 仿 製 藥 的 申 請 : 160 日 ; 及 (e)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作 出 審 批 決 定 :20 日 ; 經 該 局 領 導 批 准, 可 延 期 10 日 18 有 關 工 作 包 括 : 核 查 藥 品 的 研 發 情 況 及 原 始 資 料 審 查 申 報 資 料 抽 取 樣 品 通 知 藥 品 檢 驗 所 進 行 註 冊 檢 測 將 審 查 意 見 和 檢 驗 報 告 連 同 申 報 資 料 送 交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和 將 審 查 意 見 通 知 申 請 者 第 20 頁
21 針 對 註 冊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4.18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設 有 上 訴 制 度, 處 理 任 何 關 於 藥 品 註 冊 的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在 此 制 度 下, 申 請 者 可 在 收 到 決 定 通 知 後 60 日 內 填 寫 " 藥 品 註 冊 覆 審 申 請 表 ",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提 交 並 說 明 理 由 該 局 會 在 50 日 內 作 出 覆 審 決 定, 並 將 其 決 定 通 知 申 請 者 如 維 持 原 來 的 決 定,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不 會 再 受 理 覆 審 申 請 加 強 註 冊 程 序 公 開 性 和 透 明 度 的 措 施 4.19 為 加 強 藥 品 註 冊 技 術 評 審 的 公 開 性 和 透 明 度,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及 地 方 監 管 部 門 採 取 了 下 列 措 施 : 19 (a) 在 官 方 網 站 或 辦 公 場 所 向 申 請 者 提 供 關 於 申 請 過 程 的 詳 盡 資 訊, 包 括 申 請 程 序 費 用 時 限 所 需 申 請 材 料, 以 及 負 責 處 理 申 請 檢 驗 審 查 和 批 核 的 官 員 名 單 ; (b) 向 申 請 者 提 供 關 於 藥 品 註 冊 申 請 進 度 的 資 訊, 包 括 受 理 檢 查 檢 驗 審 查 及 批 核 情 況, 以 及 最 後 决 議 ; (c)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批 准 的 決 定, 並 說 明 理 由 ; (d) 與 申 請 者 或 申 請 個 案 可 能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官 員 不 參 與 批 核 過 程 ; (e) 在 作 出 行 政 決 定 前, 就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事 宜 或 被 視 為 對 公 眾 至 為 重 要 之 事 進 行 公 聽 會 ; 19 Zhang, W. (2010) 第 21 頁
22 (f)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如 舉 行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自 願 性 協 商 會 議 視 像 會 議 和 電 話 會 議, 加 強 與 申 請 者 溝 通 和 交 流 ; 及 (g)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在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的 網 站 內 披 露 評 審 個 案 歐 陽 麗 紅 2011 年 2 月 14 日 電 話 : 資 料 摘 要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而 編 製, 它 們 並 非 法 律 或 其 他 專 業 意 見, 亦 不 應 以 該 等 資 料 摘 要 作 為 上 述 意 見 資 料 摘 要 的 版 權 由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 所 擁 有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准 許 任 何 人 士 複 製 資 料 摘 要 作 非 商 業 用 途, 惟 有 關 複 製 必 須 準 確 及 不 會 對 立 法 會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並 須 註 明 出 處 為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而 且 須 將 一 份 複 製 文 本 送 交 立 法 會 圖 書 館 備 存 第 22 頁
23 附 錄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監 管 架 構 中 成 藥 的 法 定 定 義 設 有 中 成 藥 註 冊 制 度 澳 門 台 灣 內 地 沒 有 否 (1) 根 據 藥 事 法 ( 第 10 條 ), 依 傳 統 中 藥 處 方 調 製 具 有 醫 療 效 能 之 方 劑 稱 為 " 固 有 成 方 製 劑 " 沒 有 是 是 相 關 法 例 不 適 用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規 管 涵 蓋 於 一 般 藥 品 的 相 關 法 例 之 下 : (a) 藥 事 法 ; 及 (b)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根 據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 中 成 藥 廣 義 上 指 任 何 經 過 炮 製 加 工 而 成 的 草 藥 藥 材, 包 含 按 一 定 治 病 原 則 調 製 的 不 同 劑 形 的 現 成 藥 品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規 管 涵 蓋 於 一 般 藥 品 或 中 藥 藥 品 的 相 關 法 例 之 下 : (a) 藥 品 管 理 法 ; (b)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及 (c) 中 藥 註 冊 管 理 補 充 規 定 註 : (1) 當 局 實 施 " 替 代 註 冊 制 度 ", 讓 來 自 已 設 有 註 冊 制 度 的 國 家 的 中 成 藥, 在 提 交 由 原 產 國 或 出 口 國 / 地 區 的 自 由 售 賣 證 明 或 註 冊 證 明 後, 可 免 提 交 檢 測 報 告 第 23 頁
24 附 錄 ( 續 )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監 管 架 構 ( 續 ) 澳 門 台 灣 內 地 中 成 藥 的 參 考 標 準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主 要 機 構 未 有 指 明 (a) 台 灣 傳 統 藥 典 ; 及 (b) 行 政 院 衞 生 署 ( 下 稱 " 衞 生 署 ") 認 定 之 各 地 藥 典 或 公 告 事 項 不 適 用 衞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有 主 任 委 員 一 名 及 委 員 15 名 大 部 分 委 員 為 大 學 的 中 醫 藥 教 授 和 業 界 公 會 的 理 事 長 (a) 中 國 藥 典 ; 及 (b) 部 局 頒 標 準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其 藥 品 註 冊 司 為 負 責 藥 品 註 冊 的 主 要 機 構 第 24 頁
25 附 錄 ( 續 )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程 序 澳 門 台 灣 內 地 監 管 機 構 採 取 的 技 術 評 審 程 序 批 核 註 冊 的 時 限 不 適 用 (a) 實 地 檢 視 ; (b) 審 查 處 方 製 藥 廠 或 藥 商 及 製 程 ; (c) 進 行 藥 品 樣 本 的 臨 床 試 驗 ( 由 申 請 者 安 排 ); 及 (d) 評 定 及 批 核 臨 床 試 驗 結 果 不 適 用 對 申 請 者 指 定 的 時 限 : (a) 接 獲 通 知 後 領 證 :3 個 月 ( 未 領 之 許 可 證 會 被 註 銷 ); 及 (b) 接 獲 送 驗 通 知 後 將 藥 品 樣 本 送 驗 : (i) 台 灣 產 中 藥 材 為 30 日 ; 及 (ii) 輸 入 中 藥 材 為 3 個 月 (a) 由 地 方 藥 品 監 管 部 門 實 地 檢 視 ; (b) 就 藥 品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品 質 對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進 行 技 術 審 查 ; (c) 對 藥 品 進 行 樣 本 檢 測 和 標 準 覆 核 ; 及 (d) 由 中 央 監 管 機 構 到 生 產 現 場 實 地 檢 視, 以 覆 核 製 藥 過 程 的 可 行 性 對 中 央 及 地 方 監 管 機 構 指 定 的 時 限 : (a) 受 理 申 請 及 初 步 審 查 :5 日 ; (b) 地 方 監 管 部 門 將 審 查 意 見 檢 驗 報 告 和 申 報 資 料 送 交 中 央 監 管 機 構, 和 通 知 申 請 者 有 關 的 審 查 意 見 : 申 請 受 理 後 30 日 ; (c) 藥 品 檢 驗 所 進 行 樣 品 檢 測 和 標 準 覆 核 :60 至 90 日 ; (d) 中 央 監 管 機 構 進 行 技 術 審 查 :150 至 160 日 ; 及 (e) 作 出 行 政 決 定 :20 至 30 日 第 25 頁
26 附 錄 ( 續 ) 澳 門 台 灣 和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澳 門 台 灣 內 地 中 成 藥 註 冊 的 程 序 ( 續 ) 針 對 註 冊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不 適 用 申 請 者 於 接 獲 決 定 通 知 的 2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連 同 相 關 文 獻 或 文 件, 向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申 請 覆 審 以 一 次 為 限 (a) 申 請 者 收 到 決 定 通 知 後 60 日 內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提 出 覆 審 申 請 並 說 明 理 由 ; (b)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在 50 日 內 作 出 覆 審 決 定,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及 (c) 若 維 持 原 來 的 決 定,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局 不 再 受 理 覆 審 申 請 第 26 頁
27 參 考 資 料 澳 門 1. 印 務 局 : 第 53/94/M 號 法 令 : 核 准 為 從 事 中 醫 藥 品 之 配 制 及 貿 易 之 場 所 發 出 准 照 之 制 度 及 運 作 條 件, 1994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2. 澳 門 生 局 : 生 局 回 應 本 澳 中 成 藥 包 裝 標 籤 和 說 明 書 的 調 查 結 果, 2010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3. 澳 門 生 局 藥 物 事 務 廳 藥 物 監 測 暨 管 理 處 : 澳 門 特 區 中 藥 安 全 性 監 管 的 策 略, 2006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台 灣 4. Parliament of New South Wales of Australia. (2005) Report into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port No. 10/53 November Available from: e168ce1b6fa2ca2570b400200a34/$file/reportversion2.pdf [Accessed February 2011]. 5.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Amended on 5 February 2005). Available from: 0Act.pdf [Accessed February 2011]. 6. 中 醫 藥 資 訊 網,2011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第 27 頁
28 7. 中 醫 藥 資 訊 網 :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審 查 準 則 (98 年 09 月 14 日 修 正 ), 2009 年, 網 址 : l=c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8. 行 政 院 生 署 : 行 政 院 生 署 衞 生 規 費 法 令 彙 編, 2009 年, 網 址 : %A2%E8%A1%9B%E7%94%9F%E7%BD%B2%E8%A1%9B%E7% 94%9F%E8%A6%8F%E8%B2%BB%E6%B3%95%E4%BB%A4%E5 %BD%99%E7%B7%A doc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9. 劉 尚 志 :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範 與 中 草 藥 技 術 發 展 之 研 究, 見 中 醫 藥 年 報, 2005 年 第 23 期 第 1 冊, 第 頁 內 地 10.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vailable from: 5.html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1. Li, H.Z. (2003) Drug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in China. Available from: m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2.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Pharmaceutical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undated) Brief introduction.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3. Provisions for Drug Registration (SFDA Order No. 28). Available from: ml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4.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2008) White Paper: Status Quo of Drug Supervision in China.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February 2011]. 第 28 頁
29 15. The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2008) White Paper: Status Quo of Drug Supervision in China.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6. Zhang, W. (2008) Overview on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TCM) in China. Available from: n/icdra/4_china_revisingregulatoryframework-herbalmedicines.pdf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7. Zhang, W. (2009) Overview on Drug Registration in China and Developments. Available from: _download&gid=749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8. Zhang, W. (2010) The latest progresses i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nd administration of drug registration.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February 2011]. 19.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 什 麼 是 中 成 藥, 它 有 什 麼 特 點?, 2006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20.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 藥 品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附 件 一 : 中 藥 天 然 藥 物 註 冊 分 類 及 申 報 資 料 要 求,2007 年 10 月 版 21. 醫 藥 經 濟 報 : 中 藥 飲 片 標 準 將 統 一 批 准 文 號 管 理 該 大 踏 步, 2010 年, 網 址 : [ 於 2011 年 2 月 登 入 ] 第 29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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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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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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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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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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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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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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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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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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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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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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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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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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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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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計 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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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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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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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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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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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部 經 濟 部 軍 公 民 營 工 業 配 合 發 展 會 報 104 年 度 軍 品 試 製 修 作 業 法 規 說 明 及 後 續 商 機 宣 導 會 國 防 部 委 託 法 人 團 體 從 事 研 發 產 製 維 修 作 業 要 點 報 告 單 位 : 工 合 會 報 報 告 人 : 計 畫 主 持 人 胡 信 正 博 士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2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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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As at 28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見 問 答 個 別 行 業 :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18) 最 後 更 新 : 2015 年 1 月 I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1 II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2 III 最 低 居 留 條 件 3 I V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組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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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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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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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