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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展 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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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6 健 行 好 棒 盃 餐 旅 技 能 暨 創 業 創 意 全 國 公 開 賽 簡 章 一 活 動 地 點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及 體 育 館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 二 競 賽 日 期 :2016 年 05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09:00-17:30 三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2016 年 03 月 29 日 ( 二 )12:00 至 04 月 08 日 ( 五 )23:00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時 間 :2016 年 04 月 18 日 ( 一 )12:00 至 04 月 22 日 ( 五 )12:00 創 業 創 意 組 報 名 時 間 :3/29( 二 )12:00~4/26( 二 )12:00 ( 各 組 競 賽 均 設 有 名 額 限 制, 以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受 理 報 名 ) 四 舉 辦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文 化 部 教 育 部 ( 二 )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真 善 美 文 教 基 金 會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BARSOUL 調 酒 藝 術 文 化 推 廣 中 心 鉅 翔 視 覺 工 坊 ( 五 ) 贊 助 單 位 :FOLIO HAIR BEAUTY 中 壢 東 區 扶 輪 社 中 壢 中 日 大 藥 局 古 華 花 園 大 飯 店 宇 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社 團 法 人 泡 盛 品 酒 協 會 芳 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庭 國 際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品 永 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元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紘 有 限 公 司 雷 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上 贊 助 單 位 依 筆 畫 排 序 )
6 目 錄 壹 活 動 目 的... 2 貮 競 賽 項 目 與 報 名 費... 2 參 報 名 方 式 與 流 程... 3 肆 競 賽 賽 程... 5 一 獎 項 內 容 :... 6 二. 成 績 公 告 及 頒 獎 時 間... 6 陸 選 手 須 知... 7 柒 競 賽 服 儀 規 定... 8 捌 各 項 競 賽 規 章... 9 一 創 業 創 意 組... 9 二.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三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四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五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六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七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八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九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十 極 速 調 酒 組 十 一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 高 中 職 組 ) 玖 交 通 資 訊 拾 參 賽 同 意 書 常 見 Q&A
7 壹 活 動 目 的 一 提 昇 我 國 觀 光 餐 旅 業 專 業 技 能 水 準 服 務 品 質 與 國 際 地 位, 繁 榮 觀 光 餐 旅 相 關 行 業 為 國 內 業 界 產 品 做 有 效 之 推 廣 與 介 紹 二 培 育 我 國 餐 旅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提 昇 餐 飲 服 務 飲 料 調 製 及 餐 旅 美 學 之 技 能 水 準, 透 過 相 互 比 賽 與 觀 摩 模 式, 促 進 學 術 實 務 與 全 國 觀 光 餐 旅 事 業 之 發 展 三 提 供 國 人 對 餐 旅 業 領 域 的 相 關 知 識, 增 進 學 生 與 餐 飲 從 業 服 務 人 員 對 餐 服 調 酒 餐 旅 美 學 及 創 業 創 意 等 餐 飲 全 方 位 之 知 識 與 技 能 貮 競 賽 項 目 與 報 名 費 高 中 職 組 : 全 國 高 中 職 在 學 生 全 國 五 專 一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大 專 組 :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學 生 大 專 職 業 組 :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學 生 從 事 餐 旅 行 業 者 競 賽 項 目 項 組 別 組 數 名 額 各 組 人 數 報 名 費 各 校 系 組 數 限 制 01 創 業 創 意 組 高 中 職 組 100 1~5 人 / 組 200 元 無, 需 有 指 導 老 師 02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03 托 盤 技 能 組 高 中 職 組 32 1 人 / 組 800 元 每 科 限 3 隊 報 名 大 專 組 16 1 人 / 組 800 元 每 系 限 3 隊 報 名 高 中 職 組 40 3 人 / 組 750 元 每 科 限 2 隊 報 名 大 專 組 16 3 人 / 組 900 元 每 系 限 2 隊 報 名 04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高 中 職 組 35 1 人 / 組 500 元 每 校 限 4 隊 報 名 05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高 中 職 組 21 2 人 / 組 600 元 每 科 限 2 隊 報 名 大 專 組 7 2 人 / 組 700 元 每 系 限 2 隊 報 名 06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高 中 職 組 21 2 人 / 組 600 元 每 科 限 2 隊 報 名 07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08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09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10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高 中 職 組 30 1 人 / 組 800 元 每 校 限 5 隊 報 名 大 專 組 30 1 人 / 組 800 元 每 校 限 5 隊 報 名 高 中 職 組 30 1 人 / 組 800 元 每 校 限 5 隊 報 名 大 專 組 30 1 人 / 組 800 元 每 校 限 5 隊 報 名 高 中 職 組 84 1 人 / 組 700 元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大 專 職 業 組 28 1 人 / 組 700 元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高 中 職 組 32 1 人 / 組 700 元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大 專 職 業 組 12 1 人 / 組 700 元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11 極 速 調 酒 組 不 分 組 24 1 人 / 組 700 元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12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參 加 本 屆 高 中 職 組 各 項 競 賽 之 科 系 1 科 / 組 每 科 限 1 隊 報 名, 每 隊 至 多 20 名 成 員 組 成 為 原 則 2
8 參 報 名 方 式 與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3 月 29 日 ~4 月 8 日 創 意 創 意 組 ~4 月 26 日 前 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系 網 報 名 各 組 競 賽 均 設 有 名 額 限 制, 以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受 理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繳 費 資 訊, 請 依 說 明 進 行 繳 費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否 則 視 同 報 名 失 敗! 繳 費 截 止 日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並 公 告 結 果,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內 查 看 報 名 結 果 報 名 完 成 備 取 作 業 4 月 18 日 ~22 日 因 各 組 競 賽 均 有 名 額 限 制, 額 滿 後 報 名 之 隊 伍 均 列 為 備 取 隊 伍, 若 遇 正 取 隊 伍 報 名 失 敗, 其 缺 額 將 由 備 取 隊 伍 依 報 名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隊 伍 請 於 遞 補 正 取 結 果 公 告 時 間 ( 下 頁 ),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內 查 看 是 否 已 遞 補 為 正 取,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報 名 費 收 據 皆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交 付, 若 比 賽 當 日 未 到 現 場, 請 於 賽 後 主 動 向 主 辦 單 位 聯 絡, 將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發 便 當 訂 購 服 務 僅 提 供 以 學 校 團 體 為 單 位 之 訂 購, 不 接 受 個 人 訂 購 訂 購 後 須 於 競 賽 日 三 天 前 (5 月 11 日 ) 完 成 匯 款, 訂 購 方 式 詳 見 好 棒 盃 專 區 退 費 說 明 大 會 僅 受 理 因 該 組 競 賽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門 檻, 以 致 取 消 該 組 競 賽 之 參 賽 隊 伍 辦 理 退 費, 其 他 隊 伍 於 報 名 成 功 後 均 不 得 辦 理 退 費 報 名 方 面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諮 詢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號 碼 (03) 轉 6601 (4 月 2 日 ~6 日 適 逢 春 假,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洽 詢 ) 3
9 報 名 繳 費 及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詳 細 時 程 如 下 : 網 路 報 名 正 取 隊 伍 繳 費 截 止 正 取 隊 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03/29( 二 )12:00 至 04/08( 五 )23:00 04/08( 三 )23:59 04/14( 四 )17:00 前 備 取 隊 伍 遞 補 正 取 公 告 遞 補 隊 伍 繳 費 截 止 遞 補 隊 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04/18( 一 )12:00 前 04/22( 一 )23:59 04/28( 四 )17:00 前 4
10 肆 競 賽 賽 程 08:00 報 到 開 始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 體 育 館 場 地 A 場 地 B 場 地 C 看 台 休 息 區 場 地 D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09:00 09:30 09:45 10:00 11:15 11:30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大 專 職 業 組 ) 10:30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初 賽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初 賽 托 盤 技 能 組 ( 大 專 組 )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初 賽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初 賽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 高 中 職 組 ) 極 速 調 酒 組 (POUR TEST) 創 意 創 業 組 12:00 12:30 撤 展 示 作 品 開 幕 式 ( 各 校 選 手 進 場 ) 13:00 場 地 A 場 地 B 場 地 C1 場 地 C2 場 地 C3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 13:40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大 14:15 專 組 ) 決 賽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大 專 組 ) ( 大 專 職 業 組 ) 15:00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16:00 撤 展 示 作 品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大 專 組 ) 決 賽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高 中 職 組 )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大 專 組 ) ( 高 中 職 組 )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撤 展 示 作 品 極 速 調 酒 組 報 到 處 大 廳 頒 獎 17:00 賦 歸 報 到 時 間 為 各 組 競 賽 開 始 前 90 ~ 30 分 鐘, 請 務 必 於 該 時 段 內 完 成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及 領 獎 地 點 各 項 競 賽 均 在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大 廳 辦 理 報 到 及 領 獎 極 速 調 酒 組 與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 手 沖 萃 取 組 選 手 已 於 上 午 賽 前 辦 理 完 報 到 手 續, 故 下 午 賽 前 不 需 重 複 辦 理 報 到, 請 直 接 至 檢 錄 區 進 行 檢 錄 即 可 5
11 伍 獎 項 及 頒 獎 一 獎 項 內 容 : ( 一 ) 冠 軍 : 獎 金 3,000 元 及 獎 盃 一 座 ( 二 ) 亞 軍 : 獎 金 1,500 元 及 獎 盃 一 座 ( 三 ) 季 軍 : 獎 金 1,000 元 及 獎 盃 一 座 ( 四 ) 佳 作 視 參 賽 人 數 增 減 名 額 備 註 1: 各 競 賽 均 設 有 以 上 獎 項, 唯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 高 中 職 組 ) 前 三 名 僅 頒 發 獎 盃 備 註 2: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贈 與 稅 法 規 定 每 人 單 次 得 獎 獎 項 市 價 超 過 新 台 幣 1,000 元 ( 含 ) 以 上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依 法 申 報 得 獎 人 所 得 ( 每 位 獲 獎 同 學 請 出 示 身 分 證 辦 理 領 獎 ) 二. 成 績 公 告 及 頒 獎 時 間 競 賽 項 目 成 績 公 告 頒 獎 時 間 備 註 上 午 場 下 午 場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初 賽 12:30 -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初 賽 12:30 -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初 賽 12:30 -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初 賽 12:30 - 托 盤 技 能 組 ( 大 專 組 ) 13:00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大 專 職 業 組 ) 13:10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 13:20 14:00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 高 中 職 組 ) 13:30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 13:40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決 賽 14:30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決 賽 14:30 15:00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 決 賽 15:10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大 專 組 ) 決 賽 15:20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 15:20 16:00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 15:20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大 專 組 ) 15:40 極 速 調 酒 組 16:00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高 中 職 組 ) 16:10 17:00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16:30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大 專 職 業 組 ) 16:30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大 專 組 ) 16:50 17:30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17:15 確 切 時 間 以 現 場 公 告 為 主 獲 獎 選 手 請 於 指 定 頒 獎 時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報 到 服 務 台 辦 理 頒 獎 手 續 逾 時 即 放 棄 上 台 受 獎 權 利 競 賽 當 日 補 領 獎 金 獎 盃, 請 洽 報 到 服 務 台 賽 後 補 領 : 獎 金 部 分 需 於 賽 後 一 星 期 內 提 供 領 據,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領 取 獎 金 ; 獎 盃 部 分 則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至 學 校 6
12 陸 選 手 須 知 一 參 賽 選 手 應 於 比 賽 前 詳 閱 本 簡 章 相 關 內 容, 以 避 免 違 規 或 操 作 錯 誤 事 情 發 生 二 大 會 有 權 調 整 報 名 時 間 名 額 上 限 人 數 及 比 賽 時 間 等, 以 便 活 動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三 本 活 動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時, 大 會 保 留 隨 時 修 正 暫 停 或 終 止 本 活 動 之 權 利, 大 會 保 有 相 關 活 動 最 終 解 釋 權 及 活 動 更 改 之 權 利 四 競 賽 賽 程 經 由 大 會 抽 籤 排 定 後,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有 異 議 五 報 到 1. 參 賽 人 員 必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時 須 以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及 身 分 證 2. 報 到 時 間 為 各 組 競 賽 開 始 前 90 ~ 30 分 鐘, 請 務 必 於 該 時 段 內 完 成 報 到 六 競 賽 1. 所 有 比 賽 於 報 名 後 即 不 受 理 更 改 作 品 資 料, 報 名 時 請 確 實 研 究 後 再 行 報 名 2. 參 賽 選 手 應 隨 身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身 分 證, 以 便 查 證, 如 發 生 選 手 資 格 申 訴, 大 會 有 權 查 核 該 選 手 之 參 賽 資 格 3. 參 賽 選 手 應 依 照 報 名 系 統 上 所 提 列 人 選 為 準, 不 可 現 場 臨 時 抽 換 隊 員 或 替 補 出 賽, 參 賽 隊 伍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之 選 手 出 賽 時, 一 經 發 現 或 經 檢 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該 隊 比 賽 之 權 利, 其 已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4. 參 賽 者 須 本 誠 信 原 則, 所 提 出 之 資 料 須 為 真 實 正 確, 若 有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或 有 任 何 不 實 不 正 確 之 情 事, 大 會 將 取 消 其 參 賽 及 獲 獎 資 格 並 追 溯 獎 金 5. 各 場 比 賽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繼 續 比 賽 與 否 由 評 審 長 會 同 大 會 裁 定 6. 賽 前 將 舉 辦 選 手 說 明 會 宣 佈 競 賽 注 意 事 項, 參 賽 選 手 務 必 到 場 7. 若 有 違 規 事 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將 該 參 賽 選 手 總 成 績 除 以 二 8. 參 賽 選 手 需 注 意 競 賽 安 全,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9. 比 賽 過 程 應 關 閉 所 有 電 子 通 信 設 備, 以 免 影 響 比 賽 秩 序, 否 則 將 取 消 其 參 賽 權 10. 除 參 賽 選 手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評 審, 其 他 人 不 允 許 進 入 競 賽 區 域 或 於 場 外 提 醒 指 導, 經 勸 阻 不 聽, 將 取 消 該 參 賽 隊 伍 之 資 格 11. 作 品 於 大 會 公 告 得 撤 離 前, 請 參 賽 選 手 勿 擅 自 撤 離, 以 免 影 響 評 分 12. 離 場 時, 除 自 備 用 品,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東 西 出 場 13. 承 辦 單 位 以 裁 判 的 審 核 為 決 定 權, 不 接 受 其 他 的 評 議 14. 競 賽 過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依 評 審 長 會 同 大 會 裁 決 辦 理 七 凡 違 反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規 範 者, 取 消 該 隊 之 參 賽 資 格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有 作 弊 事 實 者 3. 故 意 毀 壞 競 賽 場 地 所 有 道 具 物 4. 擅 離 或 自 行 變 換 競 賽 場 地, 不 聽 勸 告 者 5. 未 考 慮 比 賽 現 場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6. 未 遵 守 大 會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7. 有 辱 罵 裁 判 人 員 之 情 形 者 8. 以 言 語 行 為 故 意 影 響 他 組 競 賽 隊 伍 9. 擾 亂 會 場 秩 序,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八 其 他 1. 體 育 館 內 全 面 禁 煙, 請 勿 吸 煙 飲 酒 或 嚼 食 檳 榔, 請 選 手 及 隨 行 人 員 務 必 配 合. 7
13 2. 競 賽 區 域 將 不 開 放 現 場 練 習 實 地 場 勘 3. 所 有 人 員 ( 含 選 手 及 觀 摩 來 賓 ) 嚴 禁 穿 細 跟 之 高 跟 鞋 入 場 細 跟 定 義 : 鞋 跟 與 地 面 接 觸 面 直 徑 小 於 ( 含 )1 公 分 為 細 跟 高 跟 鞋 4.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器 具 材 料 及 個 人 財 務 之 保 管 責 任, 請 自 行 注 意 隨 身 物 品 5. 本 章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大 會 修 正 公 佈 之 柒 競 賽 服 儀 規 定 競 賽 項 目 競 賽 服 儀 規 定 創 業 創 意 組 ( 高 中 職 組 )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備 服 裝, 但 以 不 失 禮 儀 為 原 則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精 品 咖 啡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參 賽 選 手 請 穿 著 廚 師 服 與 圍 裙 整 齊 短 髮 不 過 肩 或 將 長 髮 盤 整 成 髻 1. 請 著 學 校 統 一 制 服 或 餐 廳 服 務 基 本 服 裝 2. 餐 廳 服 務 基 本 服 裝 定 義 : (1) 整 齊 短 髮 不 過 肩 或 盤 整 成 髻 之 長 髮 (2) 領 結 不 限 顏 色 (3) 背 心 不 限 顏 色 (4) 黑 色 皮 帶 繫 之 於 黑 色 西 裝 褲 上 (5) 男 : 黑 色 短 統 襪 ; 女 : 膚 色 絲 襪 (6) 女 生 不 限 著 裙 裝 或 褲 裝, 以 方 便 行 進 為 原 則 (7) 黑 色 全 包 皮 鞋, 建 議 具 防 滑 效 果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以 餐 飲 外 場 服 勤 制 服 為 原 則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備 服 裝, 但 以 不 失 禮 儀 為 原 則 以 丙 級 飲 料 調 製 規 定 之 服 儀 為 原 則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應 以 調 酒 師 制 服 為 原 則 ( 背 心 西 裝 皆 可 )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極 速 調 酒 組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備 服 裝, 但 以 不 失 禮 儀 為 原 則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8
14 捌 各 項 競 賽 規 章 一 創 業 創 意 組 1. 目 的 鼓 勵 高 中 職 的 在 籍 學 生 組 成 團 隊, 以 創 意 的 發 想, 提 出 可 行 性 高 的 創 意 商 品 或 創 意 服 務 的 微 型 創 業 企 畫,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結 合 創 意 商 品 或 創 意 服 務 的 內 容 盡 量 以 餐 旅 或 觀 光 服 務 業 的 相 關 創 意 企 畫 為 主 以 微 型 創 業 為 重 點, 說 明 創 意 商 品 或 創 意 服 務 的 特 色 與 優 劣 勢 分 析 2. 參 賽 資 格 全 國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在 籍 學 生 為 對 象, 以 1 至 5 位 學 生 為 一 組 每 組 需 另 有 指 導 老 師 1 位 同 意 指 導 參 賽, 每 組 指 導 老 師 最 多 以 2 位 為 限 參 賽 之 隊 伍 成 員 可 跨 校 或 跨 科, 但 不 得 同 一 人 報 名 兩 組 ( 含 ) 以 上 3. 評 分 標 準 創 意 性 40% ( 設 計 理 念 商 品 特 色 ) 第 一 階 段 初 賽 (50%) 可 行 性 20% ( 實 作 可 行 性 技 術 可 行 性 ) 完 整 性 20% ( 企 畫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 商 品 性 20% ( 商 品 可 能 性 ) 可 行 性 40% ( 實 作 可 行 性 技 術 可 行 性 經 濟 可 行 性 ) 第 二 階 段 決 賽 (50%) 設 計 性 20% ( 設 計 理 念 商 品 特 色 ) 商 品 性 20% ( 商 品 可 能 性 ) 作 品 性 20% ( 發 表 台 風 作 品 展 示 ) 決 賽 總 成 績 (100%) 為 初 賽 書 審 成 績 (50%) 加 上 決 賽 報 告 成 績 (50%), 為 最 後 之 總 分, 名 次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給 予 獎 勵 4. 企 劃 書 的 格 式 與 條 件 一 頁 企 劃 書, 僅 繳 交 一 頁 即 可 內 容 盡 量 以 餐 旅 或 觀 光 服 務 業 的 相 關 創 意 企 畫 為 主 以 微 型 創 業 為 重 點, 說 明 創 意 商 品 或 創 意 服 務 的 特 色 與 優 劣 勢 分 析 5. 獎 勵 方 式 第 一 名 : 取 1 組 獎 狀 及 3000 元 第 二 名 : 取 2 組 獎 狀 及 2000 元 第 三 名 : 取 3 組 獎 狀 及 1000 元 9
15 決 賽 佳 作 : 共 取 14 組 決 賽 佳 作 獎 及 獎 品 初 賽 佳 作 : 前 20 組 晉 級 總 決 賽, 前 21 組 至 40 名 頒 發 初 賽 佳 作 獎 參 加 競 賽 報 名 完 成 匯 款 的 每 個 隊 伍, 皆 會 頒 發 初 賽 入 圍 獎 奘 狀 6. 競 賽 時 程 (1)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3 月 29 日 ( 二 ) 開 始 至 4 月 26 日 ( 二 ) 截 止 (2) 初 賽 書 面 審 查 :105 年 4 月 27 日 ( 三 ) 至 5 月 6 日 ( 五 ) (3) 決 賽 公 告 :105 年 5 月 7 日 ( 六 ) (4) 決 賽 簡 報 收 件 :105 年 5 月 11 日 ( 三 ) (5) 決 賽 上 台 報 告 :105 年 5 月 14 日 ( 六 ) 09:00 開 始 7. 報 名 方 式 (1) 初 選 :105 年 4 月 26 日 ( 二 ), 線 上 繳 交 報 名 表 格 及 企 劃 書 ( 以 word 檔 型 式 繳 交 ) 電 子 檔,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出 企 劃 書 與 報 名 表 ( 電 子 檔 ) 資 料 等, 投 稿 企 劃 書 標 題 : 學 校 名 稱 + 題 目 ( 例 : 中 壢 高 商 + 自 動 熱 食 創 意 機 ) 報 名 網 址 : (2) 初 選 與 決 賽 之 企 劃 書 線 上 收 件 :[email protected] (3) 網 址 公 告 : ; (4) 連 絡 方 式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 7101 [email protected] (5) 主 辦 人 員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陳 柏 壽 ( 老 師 ), 電 話 : # 7111 [email protected] 歐 陽 惠 華 ( 老 師 ), 電 話 : # 7117 [email protected] 李 祥 銘 ( 老 師 ), 電 話 : # 7113 [email protected] 陳 冠 利 ( 老 師 ), 電 話 : # 7927 [email protected] 楊 心 蒂 ( 老 師 ), 電 話 : # 7107 [email protected] 沈 亭 妤 ( 助 理 ), 電 話 : # 7101 [email protected] (6) 連 絡 方 式 : 8. 注 意 事 項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03) 傳 真 :(03) (1) 參 加 競 賽 必 須 繳 交 200 元 台 幣 的 報 名 費, 匯 款 後 單 據 證 明 的 影 本 電 子 檔 請 寄 至 [email protected], 以 證 明 有 匯 款 完 成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2) 參 賽 作 品 可 以 是 已 公 開 發 表 過 作 品 或 已 取 得 專 利 或 發 明 但 是 必 須 是 參 賽 者 本 人 擁 有 的 作 品, 不 得 抄 襲 或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違 者 自 負 責 任 (3) 參 加 作 品 資 料 延 遲 交 件, 予 以 取 消 資 格 處 理 10
16 (4) 為 推 廣 本 活 動, 所 有 參 賽 者 於 報 名 時 應 檢 付 授 權 書,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供 出 版 本 活 動 相 關 之 一 切 活 動 使 用 主 辦 單 位 擁 有 該 作 品 作 為 教 材 或 非 營 利 方 式 推 廣 之 權 利 9. 效 益 評 估 藉 由 舉 辦 活 動, 預 期 可 激 發 參 賽 者 將 創 意 融 入 企 劃, 並 將 抽 象 理 論 化 為 具 體 的 應 用 實 務, 模 擬 未 來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挑 戰 在 競 賽 的 過 程 中, 同 學 們 不 僅 在 創 意 實 務 競 賽 經 驗 方 面 可 獲 益, 還 可 藉 由 合 作 觀 摩 的 機 會 來 訓 練 情 緒 控 管 與 合 作 精 神, 及 培 養 面 對 各 種 挑 戰 所 需 的 耐 力 與 毅 力 ( 流 程 圖 ) 賽 程 內 容 時 間 報 名 初 賽 決 賽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依 據 指 定 內 容 繳 交 參 賽 報 名 表 及 企 劃 書 電 子 檔 ( 以 word 檔 繳 交, 字 體 12) 收 件 : [email protected] 1. 企 劃 書 檔 案 由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交 叉 書 面 審 查 2. 公 佈 與 個 別 通 知 初 賽 佳 作 與 決 賽 名 單 網 址 : 1. 決 賽 簡 報 檔 (Power Point 簡 報 檔, 頁 數 不 拘, 以 報 告 3 分 鐘 為 限 ) 簡 報 繳 交 :[email protected] 2. 決 賽 及 頒 獎 地 點 5/14 09:00 現 場 上 台 報 告 ( 預 定 於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10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4 月 26 日 ( 二 ) 4/26~5/6 評 審 5/7 公 佈 初 賽 佳 作 與 決 賽 入 圍 名 單 5/11 簡 報 繳 交 5/14 09:00 現 場 報 告 11
17 一 ( 報 名 表 ) ( 必 填 ) 2016 健 行 好 棒 盃 餐 旅 技 能 暨 創 業 創 意 全 國 公 開 賽 創 業 創 意 組 報 名 表 編 號 : (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題 目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班 級 : 1. 指 導 老 師 1 < 姓 名 > 2. 指 導 老 師 2 參 賽 者 1. 組 長 < 姓 名 > 2. 組 員 1 3. 組 員 2 4. 組 員 3 5. 組 員 4 連 絡 人 指 導 老 師 1( 必 填 ): 電 話 : 手 機 : 傳 真 : 組 長 ( 必 填 ): 電 話 : 手 機 : 傳 真 : 註 1: 參 賽 者 於 報 名 時 同 意 本 授 權 書 並 簽 名,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供 出 版 或 相 關 一 切 活 動 發 表, 作 為 推 廣 之 權 利 收 件 :[email protected] 註 2: 每 隊 1~5 人 學 生 ( 不 包 含 指 導 老 師 ), 指 導 老 師 最 多 以 2 位 指 導 為 限 授 權 簽 名 ( 打 字 可 ): 12
18 二 (一頁企劃書內容) 創業創意一頁企劃書 僅繳交本頁即可 收件 1. 目的 (Why) 效益(Profit) 1. 目標消費者年齡層: 1. FB 粉絲團一天: 個讚 2. 目標消費者: 2. 部落格一天: 人參觀 3. 產品優點或特色: 3. youtube 影片一天: 人觀看 4. 希望達成目標: 4. 一個月在 5. 動機: 5. 維持 2. 內容要點 (What/Whom) 關鍵 個以上的網路曝光 以上的再購率 5.實施期間 (When) 2016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企劃方針 主打 STP 策略 6.執行團隊 (Who) 人員編制: 目標市場 目標客群 商品定位 7.經費 (How much) 總預算 元 行銷預算: ( )% 通路預算: ( )% 3. 販售方式 (Where) 人事預算: ( )% 販售方式: 其他: )% 4. 企劃方式 (How to do) ( 8. 商品或服務簡圖描述 ( Layout ) 障礙 產品 價格 宣傳 通路 訓練 展示 服務 2016 健行好棒盃 餐旅技能暨創業創意全國公開賽 13
19 二.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 Whipping cream decaration)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科 / 系 限 3 隊 報 名,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每 場 至 多 8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 高 中 職 組 32 隊 ; 大 專 組 16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海 綿 或 戚 風 的 8 吋 蛋 糕 體, 以 及 過 程 所 需 的 抹 刀 轉 台 擠 花 袋 鮮 奶 油 調 色 碗 裝 飾 物 8 吋 金 色 圓 底 盤 抹 布 等 相 關 器 具 大 會 僅 提 供 紅 色 黃 色 綠 色 藍 色 黑 色 五 種 色 膏 以 及 鮮 奶 油, 供 選 手 自 行 取 用 ( 三 ) 競 賽 內 容 與 方 式 : 本 次 競 賽 主 題 為 感 恩 之 情, 請 選 手 於 競 賽 當 天 攜 帶 菜 卡 放 置 於 展 示 區, 介 紹 創 作 品 設 計 理 念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參 賽 選 手 需 在 20 分 鐘 內 完 成 鮮 奶 油 擠 花 裝 飾 蛋 糕, 整 體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15 公 分 競 賽 之 工 作 檯 面 為 90 60cm 02. 現 場 競 賽 從 抹 上 外 觀 鮮 奶 油 開 始 評 分, 至 最 後 裝 飾 完 成 03. 可 搭 配 食 用 裝 飾 物 巧 克 力 杏 仁 膏 翻 糖 糖 霜 等 抹 麵 與 擠 花, 皆 以 打 發 鮮 奶 油 調 色 或 原 色 04. 搭 配 及 裝 飾 的 部 分 需 切 合 主 題, 列 入 主 題 評 分 項 目, 成 品 必 須 完 全 可 食 用 05. 成 品 蛋 糕 最 後 呈 現 在 8 吋 的 金 色 蛋 糕 圓 底 盤 上, 選 手 以 手 端 起 展 示 成 果, 並 禮 貌 性 的 鞠 躬 示 意, 隨 後 親 自 端 至 成 品 展 示 區 展 示, 每 產 品 展 檯 空 間 為 :45 60cm ( 若 需 使 用 托 盤,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 06. 每 隊 將 菜 卡 放 置 展 示 區 介 紹 創 作 作 品 設 計 理 念 07. 除 了 競 賽 展 示 期 間, 參 賽 者 須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作 品, 大 會 不 負 責 參 賽 作 品 之 安 全 當 天 競 賽 展 示 完 畢, 作 品 須 自 行 處 理 完 畢 ( 五 ) 評 分 標 準 : 主 題 20% 技 術 30% 配 色 20% 創 意 20% 衛 生 10% 註 : 同 分 者, 則 依 上 列 評 分 項 目 依 序 比 分 14
20 三 托盤技能組 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一)競賽人數與限制 01.每科/系限 2 隊報名 每隊由 3 名選手組成 02.每場至多 8 隊同時競賽 (視報名人數調整) 03.本組競賽名額限制為 高中職組 40 隊 大專組 16 隊 (視報名情形調整) (二)競賽所需器具 請參賽選手自行準備服務餐巾 其他相關設備 道具均由大會提供 01.服務餐巾不限材質(紙質除外) 顏色及尺寸 02.服務餐巾請配掛於持托盤之手肘 03.儀容與衛生說明 詳見 評分內容 之服裝與儀容之評分標準 (三)競賽內容與說明 01.送餐內容 (1)冷水壺(內含冷水 1500ml) 1壺 (2)高腳水杯 4 杯 (3)示意圖如右圖 02.競賽路線示意圖 折返線 預備線/終點線 餐桌 撤 餐 桌 出餐桌 選手就位區 選手 1 選手 2 競賽場地如上圖灰色區域所示 長 25 公尺 寬 2 公尺 03.任務說明 去程於出餐桌 拿取托盤及送餐內容 之後將空水杯放置餐桌 指定位置 並執行倒水 勤務 約九分滿 270ml 走至折返線後返回 回程將餐桌 水杯收回 放置於撤餐 桌 指定位置 (四)競賽流程說明 01.競賽開始前 (1)比賽開始前 10 分鐘 請各參賽隊伍至所屬 選手等候區 準備 賽前將由大會工作 人員統一帶入競賽區域 (2)參賽選手入場後 請至 選手就位區 就定位 等待評審長指示 (3)選手 3 請於右上臂貼上好棒貼紙 2016 健行好棒盃 餐旅技能暨創業創意全國公開賽 15
21 02. 競 賽 過 程 : (1) 步 驟 一 : 參 賽 選 手 於 選 手 就 位 區 就 定 位 (2) 步 驟 二 : 大 會 司 儀 唱 名 各 走 道 隊 名 (3) 步 驟 三 : 評 審 長 鳴 槍, 競 賽 開 始 ( 計 時 開 始 ) (4) 步 驟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出 餐 桌 拿 取 托 盤, 依 送 餐 內 容 及 工 作 任 務 準 備 托 物 並 執 行 任 務 ( 請 參 考 任 務 說 明 ) (5) 步 驟 五 : 選 手 1 完 成 所 有 動 作 後 按 下 叫 人 鈴, 選 手 2 出 發 選 手 1 請 退 回 預 備 線 後 之 選 手 就 位 區 (6) 步 驟 六 : 選 手 2 及 選 手 3 重 複 步 驟 四 至 步 驟 五 (7) 步 驟 七 : 選 手 3 完 成 所 有 動 作 按 下 叫 人 鈴 跨 越 終 點 線 計 時 終 了 03. 競 賽 結 束 : (1) 每 場 競 賽 結 束 後, 將 由 大 會 統 一 集 合 帶 離 競 賽 區 域, 完 成 比 賽 之 隊 伍 請 於 選 手 就 位 區 內 聽 從 大 會 指 示 離 場, 未 通 知 離 場 前, 請 勿 擅 自 走 動 或 影 響 他 人 競 賽 (2)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3 名 選 手 分 數 加 總 後 則 為 該 隊 伍 之 成 績 04. 托 盤 使 用 方 法 : (1) 托 盤 技 巧 : 腰 托 (2) 托 盤 形 式 :16 吋 圓 形 托 盤 (3) 托 盤 使 用 以 參 賽 選 手 使 用 習 慣 為 原 則, 不 限 制 左 手 或 右 手 (4) 托 盤 姿 勢 : a 手 掌 張 開 至 於 托 盤 重 心 點 b 杯 具 過 重 時, 可 以 用 手 肘 支 撐 c 托 盤 高 度 約 在 腰 部 上 方, 手 臂 與 手 肘 呈 現 90 度 d 示 意 圖 如 右 圖 05. 競 賽 過 程 注 意 事 項 : (1) 競 賽 開 始 前, 經 該 區 評 審 發 現 有 選 手 提 前 進 行 之 情 形, 整 場 競 賽 重 新 計 時, 從 頭 開 始 (2) 競 賽 進 行 中 若 發 生 托 物 掉 落 等 狀 況, 請 繼 續 走 完 全 程 大 會 將 安 排 清 潔 人 員 完 成 場 地 清 潔 (3) 競 賽 過 程 中, 參 賽 選 手 應 隨 時 注 意 其 他 走 道 選 手 之 動 向, 其 他 走 道 之 參 賽 選 手 若 因 非 惡 意 及 非 故 意 因 素 影 響 比 賽 ( 例 如 旁 邊 參 賽 選 手 之 托 物 摔 落 至 自 己 的 競 賽 跑 道 等 ), 競 賽 將 持 續 進 行, 不 予 中 斷 或 重 新 計 時 (4) 敬 請 各 位 參 賽 選 手 注 意 競 賽 之 安 全 06. 凡 違 反 下 列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全 隊 總 分 扣 10 分 : (1) 違 反 公 平 原 則, 評 審 長 發 令 計 時 前 提 前 進 行 ( 違 規 一 次 記 警 告 乙 次, 違 規 兩 次 全 隊 總 分 扣 10 分, 違 規 三 次 取 消 該 隊 競 賽 資 格 ) (2) 競 賽 過 程 身 體 未 確 實 繞 過 折 返 點 16
22 (3) 競 賽 過 程 跨 越 至 他 人 競 賽 跑 道 (4) 非 競 賽 時 間, 擅 自 跨 越 預 備 線 (5) 未 依 照 競 賽 流 程 確 實 完 成 動 作 ( 五 ) 評 分 標 準 : 舉 例 : 未 將 托 物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即 按 下 叫 人 鈴, 交 棒 至 下 位 選 手 01. 採 缺 失 扣 分 : 評 審 檢 視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結 果, 缺 失 處 予 扣 分, 該 項 分 數 扣 完 為 止, 同 一 動 作 過 程 與 成 品 呈 現 之 錯 誤 不 重 複 紀 錄 扣 分 02. 每 隊 滿 分 100 分 參 賽 隊 伍 得 分 =( 3 位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儀 態 上 餐 禮 儀 托 盤 姿 勢 及 平 穩 度 安 全 與 衛 生 正 確 性 平 均 得 分 )+( 完 成 時 間 得 分 ) 03. 名 次 依 照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04. 同 分 參 酌 : 參 照 評 分 項 目 順 序 : 托 盤 姿 勢 及 平 穩 度 上 餐 禮 儀 安 全 與 衛 生 正 確 度 完 成 時 間 服 裝 儀 態 05. 若 有 棄 權 者 由 成 績 次 佳 者 遞 補 參 賽 06. 評 分 內 容 : 評 分 項 目 % 說 明 服 裝 儀 態 10 上 餐 禮 儀 托 盤 姿 勢 及 平 穩 度 安 全 與 衛 生 正 確 度 完 成 時 間 15 依 參 賽 者 整 體 造 型 為 評 分 標 準 請 著 學 校 統 一 制 服 或 餐 廳 服 務 基 本 服 裝, 並 配 掛 餐 巾 15 眼 神 接 觸 上 餐 專 業 度 專 業 招 呼 用 語 25 托 盤 姿 勢 行 進 儀 態 / 取 物 姿 勢 行 進 平 穩 度 托 物 是 否 掉 落 地 面 20 餐 具 桌 面 的 整 潔 度 15 托 物 內 容 之 正 確 度 餐 具 擺 設 水 杯 水 量 歸 位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競 賽 完 成 之 時 間 : 1. 競 賽 時 間 計 時 以 各 跑 道 助 理 評 審 手 中 之 計 時 器 為 準 2. 終 點 設 立 定 點 攝 影, 做 為 參 照 依 據 3. 如 完 成 時 間 對 照 表 07. 時 間 對 照 表 : 時 間 分 數 ( 分 ) 3 分 15 3 分 ~3 分 20 秒 11 3 分 20 秒 ~3 分 40 秒 7 3 分 40 秒 ~4 分 3 超 過 4 分 01 秒 0 17
23 四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科 限 4 隊 報 名,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每 場 至 多 7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35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餐 巾 與 作 品 呈 現 所 需 之 杯 盤 等 器 皿 ; 大 會 僅 提 供 長 餐 檯 ( 公 分 ) 一 張 供 參 賽 選 手 使 用 ( 長 餐 桌 將 鋪 設 台 布 及 桌 裙 ) ( 三 ) 競 賽 內 容 : 計 時 300 秒 完 成 不 同 款 式 餐 巾 摺 疊, 雷 同 款 式 將 不 予 計 分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參 賽 選 手 須 在 300 秒 內 完 成 適 合 擺 設 於 餐 桌 或 餐 檯 之 花 式 餐 巾 02. 成 品 必 須 不 同 款 式, 雷 同 款 式 將 不 予 計 分 03. 餐 巾 由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與 整 燙, 規 格 依 勞 委 會 餐 服 檢 定 之 備 品 規 定 為 標 準, 且 大 會 不 提 供 杯 盤 等 器 皿 ( 五 ) 評 分 標 準 : 成 品 款 式 成 品 美 觀 操 作 技 術 衛 生 / 服 裝 儀 容 40% 30% 20% 10% 01. 採 得 分 制 : 評 審 檢 視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成 品, 予 以 給 分 02. 每 隊 滿 分 100 分 03. 名 次 依 照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同 分 參 酌, 依 序 以 成 品 款 式 成 品 美 觀 操 作 技 術 衛 生 / 服 裝 儀 容 18
24 五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科 / 系 限 2 隊 報 名, 每 隊 由 2 名 選 手 組 成 02. 每 場 至 多 7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 高 中 職 組 21 隊 ; 大 專 組 7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搭 配 營 造 氣 氛 之 餐 檯 器 皿 餐 巾 及 裝 飾 品 ; 大 會 提 供 每 隊 :01. 長 餐 檯 ( 公 分 ) 一 張 02. 白 色 長 檯 布 一 條 ( 選 手 亦 可 自 備 ) ( 三 ) 競 賽 內 容 : 大 會 指 定 主 題 為 婚 禮, 請 參 賽 選 手 以 各 款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搭 配 餐 廳 常 見 之 餐 檯 裝 飾, 營 造 良 好 的 餐 廳 氣 氛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參 賽 選 手 須 在 12 分 鐘 內 完 成 花 式 餐 巾 與 長 餐 檯 布 置 02. 須 符 合 大 會 指 定 主 題 03. 花 式 餐 巾 折 疊 款 式 不 拘, 應 符 合 業 界 餐 檯 布 置 之 情 境 04. 成 品 設 計 說 明 以 單 面 A4 紙 張 大 小 呈 現, 提 供 評 審 評 分 時 進 行 審 閱 ( 五 ) 評 分 標 準 : 符 合 情 境 成 品 口 布 款 式 成 品 設 計 時 間 服 裝 儀 態 主 題 營 造 美 觀 / 創 意 說 明 掌 握 / 整 齊 衛 生 20% 20% 15% 15% 10% 10% 10% 01. 採 得 分 制 : 評 審 檢 視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成 品, 予 以 給 分 02. 每 隊 滿 分 100 分 03. 名 次 依 照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如 遇 同 分, 則 參 酌 依 序 為 : 符 合 主 題 情 境 營 造 成 品 美 觀 口 布 款 式 / 創 意 成 品 設 計 說 明 時 間 掌 握 服 裝 儀 態 / 整 齊 衛 生 19
25 六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科 限 2 隊 報 名, 每 隊 由 2 名 選 手 組 成 02. 每 場 至 多 7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21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作 品 呈 現 所 需 之 橡 皮 筋 等 小 道 具 大 會 提 供 每 隊 : 01. 長 餐 檯 ( 公 分 ) 三 張, 組 成 公 分 之 工 作 檯 面 02. 方 巾 (13 13,1 條 約 1.25 兩 重 ) 粉 藍 一 條 純 白 兩 條 ( 亦 可 自 備 ) 03. 浴 巾 (27 54,1 條 約 14~16 兩 重 ) 粉 藍 一 條 純 白 兩 條 ( 亦 可 自 備 ) 04. 毛 巾 (13 30,1 條 約 3~3.5 兩 重 ) 粉 藍 一 條 純 白 兩 條 ( 亦 可 自 備 ) ( 三 ) 競 賽 內 容 : 計 時 10 分 鐘 內 完 成 不 同 款 式 浴 巾 摺 疊, 雷 同 款 式 將 不 予 計 分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參 賽 選 手 須 在 10 分 鐘 內 完 成 無 指 定 主 題 之 各 式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02. 成 品 必 須 不 同 款 式 且 適 宜 佈 置 於 床 鋪 上, 雷 同 款 式 將 不 予 計 分 03. 浴 巾 得 由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與 整 燙, 浴 巾 重 量 顏 色 大 小 不 拘 ( 五 ) 評 分 標 準 : 成 品 款 式 成 品 美 觀 操 作 技 術 衛 生 / 服 裝 儀 容 40% 30% 20% 10% 01. 採 得 分 制 : 評 審 檢 視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成 品, 予 以 給 分 02. 每 隊 滿 分 100 分 03. 名 次 依 照 得 分 高 低 排 列, 如 遇 同 分, 則 參 酌 依 序 為 : 成 品 款 式 成 品 美 觀 操 作 技 術 衛 生 / 服 裝 儀 容 20
26 七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 手 沖 萃 取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校 限 5 隊 報 名,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初 賽 : 分 3 場, 每 場 至 多 10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決 賽 : 每 場 6 隊 同 時 競 賽 ( 由 初 賽 各 場 遴 選 2 名 得 分 最 高 者 晉 級, 視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組 各 30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 虹 吸 壺 或 手 沖 相 關 器 材 ( 如 瓦 斯 爐 賽 風 濾 器 攪 拌 棒 等 不 限 廠 牌 ) 大 會 提 供 指 定 用 咖 啡 豆 磨 豆 機 比 賽 用 熱 水 及 IBM 桌 ( 公 分 ) 一 張, 每 桌 配 置 一 台 Bonavita 1.0L 控 溫 不 銹 鋼 電 水 壺 ( 三 ) 競 賽 項 目 : 01. 初 賽 : 每 位 選 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使 用 指 定 豆 完 成 沖 煮 1 杯 250 C.C. 至 300 C.C. 的 咖 啡 02. 決 賽 : 每 位 選 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使 用 自 選 豆 完 成 沖 煮 1 杯 250 C.C. 至 ( 四 ) 競 賽 說 明 : 300 C.C. 的 咖 啡 01. 豆 量 與 研 磨 : 依 參 賽 者 自 行 決 定 ; 豆 量 與 研 磨 號 數 不 限 ( 現 場 提 供 磨 豆 機, 參 賽 選 手 亦 可 自 行 攜 帶 ) 02. 評 審 : 本 競 賽 邀 請 SCAA 授 證 Q Grader 群 03. 初 賽 : (1) 於 競 賽 開 始 前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出 場 比 賽 順 序 (2) 指 定 豆 : 水 洗 耶 加 雪 菲 柯 契 爾 G1, 烘 焙 度 City Roast( 烘 焙 程 度 為 一 爆 結 束 至 二 爆 開 始 間 ) 大 會 將 提 供 250 公 克 指 定 豆 供 選 手 練 習, 大 會 將 於 報 名 確 定 後 統 一 郵 寄 如 需 增 購 指 定 豆, 詳 見 好 棒 盃 專 區 咖 啡 豆 訂 購 資 訊 (3) 競 賽 時 間 : 項 目 時 間 限 制 完 成 項 目 準 備 時 間 競 賽 時 間 清 潔 時 間 3 分 鐘 7 分 鐘 3 分 鐘 選 手 可 調 整 磨 豆 機 刻 度 並 進 行 磨 豆, 並 準 備 器 材 與 熱 杯 工 作 選 手 需 於 競 賽 時 間 內 完 成 1 杯 250 C.C. 至 300 C.C. 的 咖 啡 出 杯 時 必 須 端 出 一 杯 咖 啡, 如 果 選 手 萃 取 量 不 足 或 過 多, 依 比 例 扣 分 提 醒 時 間 為 結 束 前 2 分 鐘 1 分 鐘 30 秒 選 手 送 出 咖 啡 後, 即 可 回 競 賽 桌 進 行 清 潔, 等 待 指 示 後 離 開 競 賽 桌 (4) 計 時 方 式 : 選 手 完 成 必 須 舉 手 喊 完 成, 才 會 停 止 計 時 (5) 每 組 初 賽 各 場 次 選 2 名 得 分 最 高 者, 共 6 名 晉 級 決 賽 21
27 04. 決 賽 : (1) 每 位 選 手 必 須 以 自 選 豆 參 賽 (2) 競 賽 時 間 : 項 目 限 時 完 成 項 目 準 備 及 介 紹 競 賽 時 間 清 潔 時 間 10 分 鐘 7 分 鐘 3 分 鐘 選 手 依 序 向 評 審 團 介 紹 所 選 用 的 咖 啡 豆, 介 紹 以 一 分 鐘 為 限 選 手 可 調 整 磨 豆 機 刻 度 並 進 行 磨 豆, 並 準 備 器 材 與 熱 杯 工 作 選 手 須 於 競 賽 時 間 內 完 成 1 杯 250 C.C. 至 300 C.C. 的 咖 啡 出 杯 時 必 須 端 出 一 杯 咖 啡, 如 果 選 手 萃 取 量 不 足 或 過 多, 依 比 例 扣 分 提 醒 時 間 為 結 束 前 2 分 鐘 1 分 鐘 30 秒 選 手 送 出 咖 啡 後, 即 可 回 競 賽 桌 進 行 清 潔, 等 待 指 示 後 離 開 競 賽 桌 (3) 計 時 方 式 : 選 手 完 成 必 須 舉 手 喊 完 成, 才 會 停 止 計 時 (4) 各 組 依 比 賽 總 成 績 各 自 產 生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及 佳 作 數 名 ( 五 ) 評 分 標 準 : ( 六 ) 獎 品 項 目 % 說 明 風 味 評 項 70 技 術 評 項 30 分 8 大 評 項, 每 項 10 分, 合 計 70 分 評 項 :1. 濕 香 氣 2. 酸 質 3. 風 味 表 現 4. 甜 度 5.BODY 表 現 6. 均 衡 性 & 餘 韻 7. 乾 淨 度 8. 整 體 表 現 分 5 大 評 項, 每 項 6 分, 合 計 30 分 評 項 : 1. 競 賽 區 域 準 備 工 作 ( 桌 面 的 配 置 )& 清 潔 度 ( 比 賽 前 / 後 ) 2. 比 賽 器 具 完 善 度 & 清 潔 度 3. 選 手 沖 煮 動 作 的 流 暢 度 4. 比 賽 細 節 的 掌 握 度 5. 選 手 整 體 的 評 價 與 印 象 01. 熱 咖 啡 每 杯 萃 取 不 足 250 C.C. 至 300 C.C. 之 間, 扣 總 分 1 分 ( 將 請 被 扣 分 之 選 手 確 認 ) 02. 逾 時 扣 分 : 逾 時 30 秒 內 扣 總 分 1 分 逾 時 60 秒 內 扣 總 分 2 分 逾 時 60 秒 以 上 不 予 評 分 ( 選 手 仍 可 繼 續 完 成 沖 煮 並 送 出 作 品 ) 前 三 名 除 獲 得 大 會 頒 發 獎 金 與 獎 盃 外, 依 名 次 另 有 其 他 獎 品 如 下 Bonavita 一 公 升 細 長 嘴 智 能 控 溫 不 鏽 鋼 電 水 壼 Bonavita #4V 型 全 瓷 手 沖 咖 啡 隨 心 杯 Bonavita 玻 璃 底 壼 分 享 壼 22
28 八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高 中 職 組 : 每 場 至 多 6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大 專 職 業 組 : 每 場 至 多 4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 高 中 職 組 84 隊 ; 大 專 組 28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紙 本 酒 譜 一 式 三 份 ( 大 會 設 有 指 定 酒 譜 格 式 ) 及 調 酒 相 關 器 材 ( 如 基 酒 果 汁 機 及 延 長 線 等 ); 大 會 僅 提 供 冰 塊 一 式 冰 鏟 一 支 冰 桶 一 個 冰 夾 一 支 小 垃 圾 桶 一 個 台 布 一 式 及 IBM 桌 ( 公 分 ) 一 張 ( 三 ) 競 賽 內 容 : 調 製 短 飲 料 (Short Drink)3 杯, 單 杯 容 量 不 得 少 於 90ml, 至 多 不 可 超 過 180ml, 杯 具 材 質 外 觀 造 型 不 限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酒 譜 : 大 會 設 有 指 定 酒 譜 格 式, 請 至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Word 檔, 以 電 腦 繕 打, 列 印 A4 直 式 紙 本 酒 譜 一 式 三 份 ( 彩 色 黑 白 不 拘, 酒 譜 美 觀 不 列 入 評 分, 但 未 繳 交 酒 譜 將 扣 總 分 10 分 ), 並 請 於 競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交 02. 請 勿 使 用 不 易 取 得 的 素 材, 及 明 顯 高 價 的 素 材 03. 須 展 示 任 一 種 調 酒 技 法 04. 每 杯 材 料 不 可 超 過 5 項 ( 包 含 基 酒 及 適 量 Dash, 但 不 包 含 裝 飾 物 ), 本 次 基 酒 為 Spring of Life -Vodka, 使 用 量 由 選 手 自 行 發 揮, 內 容 添 加 物 之 香 甜 酒 及 果 露 不 限 品 牌 05. 裝 飾 物 必 須 於 現 場 指 定 區 域 內 製 作 完 成 06. 短 飲 料 的 製 作 時 間 為 4 分 鐘 07. 競 賽 方 式 : 時 間 限 制 完 成 項 目 1 分 鐘 (1) 參 賽 選 手 上 台 (2) 佈 置 桌 面 4 分 鐘 調 製 完 成 3 杯 相 同 的 自 創 酒 08. 若 有 同 分 狀 況 時, 以 口 感 技 術 衛 生 分 數 等 高 低 順 序 排 名 09. 音 樂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10. 作 品 名 稱 及 說 明 等 標 示 物 不 列 入 評 分, 請 選 手 自 由 準 備, 規 格 不 得 大 於 公 分 ( 五 ) 評 分 標 準 : 01. 命 名 ( 印 象 深 刻 創 作 涵 意 獨 創 性 ) 02. 色 彩 裝 飾 ( 與 命 名 的 協 調 視 覺 美 感 素 材 的 運 用 ) 23
29 03. 味 覺 香 味 ( 味 覺 的 協 調 基 酒 的 提 味 回 韻 普 及 性 ) 04. 技 巧 ( 瓶 子 器 具 的 使 用 搖 動 法 攪 拌 法 的 技 術 律 動 的 過 程 ) 05. 禮 儀 清 潔 感 整 體 過 程 熟 練 度 06. 作 品 市 場 性 07. 時 間 的 正 確 性 24
30 九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職 業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高 中 職 組 : 每 場 至 多 4 隊 同 時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大 專 職 業 組 : 每 場 1 隊 進 行 競 賽 (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 高 中 職 組 32 隊 ; 大 專 組 12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紙 本 酒 譜 一 式 三 份 ( 大 會 設 有 指 定 酒 譜 格 式 ) 及 調 酒 相 關 器 材 ( 如 基 酒 果 汁 機 及 延 長 線 等 ); 大 會 僅 提 供 冰 塊 一 式 冰 鏟 一 支 冰 夾 一 支 小 垃 圾 桶 一 個 及 移 動 吧 台 一 台 ( 三 ) 競 賽 內 容 : 調 製 飲 料 2 杯, 杯 具 材 質 外 觀 造 型 不 限 ( 四 ) 競 賽 說 明 : 01. 酒 譜 : 大 會 設 有 指 定 酒 譜 格 式, 請 至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Word 檔, 以 電 腦 繕 打, 列 印 A4 直 式 紙 本 酒 譜 一 式 三 份 ( 彩 色 黑 白 不 拘, 酒 譜 美 觀 不 列 入 評 分, 但 未 繳 交 酒 譜 將 扣 總 分 10 分 ), 並 請 於 競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交 02. 每 杯 材 料 不 可 超 過 7 項 ( 包 含 基 酒 及 適 量 Dash, 不 包 含 裝 飾 物 ), 本 次 基 酒 為 Spring of Life -Vodka, 使 用 量 由 選 手 自 行 發 揮, 內 容 添 加 物 之 香 甜 酒 及 果 露 不 限 品 牌 03. 裝 飾 物 必 須 於 現 場 指 定 區 域 內 製 作 完 成 04. 飲 料 的 製 作 時 間 為 4 分 鐘 05. 競 賽 方 式 : 時 間 限 制 完 成 項 目 1 分 鐘 (1) 參 賽 選 手 上 台 (2) 佈 置 桌 面 4 分 鐘 調 製 完 成 2 杯 相 同 的 自 創 酒 06. 若 有 同 分 狀 況 時, 以 口 感 技 術 衛 生 分 數 等 高 低 順 序 排 名 07. 音 樂 : 組 別 說 明 高 中 職 組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大 專 職 業 組 由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4 分 鐘 音 樂, 並 請 於 5/8( 日 )23:59 前 以 方 式 繳 交 MP3 格 式 檔 案, 逾 期 未 繳 者 則 使 用 大 會 音 樂 收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08. 作 品 名 稱 及 說 明 等 標 示 物, 請 選 手 自 由 準 備, 規 格 不 得 大 於 ( 含 )20 公 分 10 公 分 ( 此 項 不 列 入 評 分 ) 25
31 ( 五 ) 評 分 標 準 : 01. 命 名 ( 印 象 深 刻 創 作 涵 意 獨 創 性 ) 02. 色 彩 裝 飾 ( 與 命 名 的 協 調 視 覺 美 感 素 材 的 運 用 ) 03. 味 覺 香 味 ( 味 覺 的 協 調 基 酒 的 提 味 回 韻 普 及 性 ) 04. 技 巧 ( 瓶 子 器 具 的 使 用 搖 動 法 攪 拌 法 的 技 術 律 動 的 過 程 ) 05. 禮 儀 清 潔 感 整 體 過 程 熟 練 度 06. 作 品 市 場 性 07. 時 間 的 正 確 性 26
32 十 極 速 調 酒 組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校 不 限 報 名 隊 數, 每 隊 由 1 名 選 手 組 成 02. 每 場 1 隊 進 行 競 賽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限 制 為 :24 隊 ( 視 報 名 情 形 調 整 )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參 賽 選 手 可 自 行 準 備 慣 用 之 酒 嘴 於 第 一 階 段 使 用,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器 具 酒 材 及 裝 飾 物 等 均 由 大 會 提 供 ( 三 ) 競 賽 項 目 : 01. 第 一 項 目 Pour Test & Double Test 共 5 題 ( 現 場 公 佈 份 量, 動 作 不 限 ) 02. 第 二 項 目 須 製 作 4 款 調 酒 +3 杯 Shot, 調 製 順 序 不 限 ( 四 ) 競 賽 內 容 說 明 與 注 意 事 項 : 01. 比 賽 桌 面 : 國 際 大 賽 專 用 活 動 吧 台 02. 比 賽 酒 單 : 如 指 定 酒 譜 03. 比 賽 注 重 精 準 度 組 織 性 安 全 衛 生 超 過 3 分 00 秒 者 淘 汰 04. 計 分 方 式 為 所 有 評 分 項 目 減 去 扣 分 後 加 總 05. 開 始 前 主 持 人 會 詢 問 是 否 準 備 好,3-2-1-GO, 按 壓 計 時 器 即 開 始 動 作 06. 準 備 時 雙 手 不 可 碰 觸 吧 台 上 任 何 器 具 及 材 料 ( 吸 管 杯 具 裝 飾 酒 瓶 方 向 皆 不 可 ) 07. 上 場 時 選 手 請 檢 查 檯 面 及 所 有 材 料 器 具 等, 是 否 妥 當 ( 可 直 接 提 出 如 冰 塊 多 寡 ) 08. 選 手 可 依 個 人 喜 好 與 習 慣 操 作 調 製 順 序 09. 確 認 結 束 時, 選 手 按 壓 計 時 器 即 時 間 停 止 計 時 ; 停 止 時 間 計 時 後 請 勿 再 碰 觸 台 面 10.Speed Round 所 有 飲 品 不 需 要 冰 杯 11. 速 度 賽 組 音 樂 由 大 會 提 供 ( 影 片 網 址 後 續 公 布 ) ( 五 ) 評 分 標 準 : 總 分 500 分 01. 速 度 組 織 性 : (1) Pour Test 一 題 20 分 (2) Free Pour 超 量 與 不 足 扣 3 分 (3) 速 度 以 2 分 00 秒 為 基 準 實 施 加 減 分, 少 於 每 秒 加 2 分, 超 過 每 秒 扣 2 分 (4) 各 項 器 材 使 用 完 未 放 置 指 定 位 置 單 品 項 扣 5 分 (5) 各 項 酒 類 果 汁 壺 使 用 完 未 放 置 原 位 單 品 相 扣 5 分 (6) 單 杯 調 製 程 序 錯 誤, 如 : a. Pour Test 份 量 不 足 或 超 量 一 題 扣 20 分 共 5 題 ( 正 負 1/8 內 不 扣 分 ) b. 攪 拌 法 未 攪 拌 5 圈 以 上, 未 依 正 確 攪 拌 方 法 攪 拌 扣 20 分 c. Shake 杯 蓋 緊 後 搖 盪 未 達 3 下, 冰 塊 未 加 即 Shake 扣 20 分 d. Blender 成 品 未 達 冰 沙 狀 扣 10 分 e. 未 按 照 酒 譜 製 作 少 材 料 少 裝 飾 物 誤 加 材 料, 每 項 扣 30 分, 27
33 單 杯 超 過 兩 項 扣 60 分 02. 安 全 與 衛 生 : (1) 灑 酒 一 次 扣 2 分 一 滴 不 算 (2) 大 範 圍 濺 出 一 次 扣 5 分 (3) 比 賽 過 程 中 飲 料 傾 倒 每 杯 扣 30 分 (4) 完 成 品 傾 倒 每 杯 扣 60 分 (5) 調 製 過 程 中 快 速 架 酒 材 傾 倒 未 扶 正 扣 10 分 (6) 調 製 中 任 何 玻 璃 製 品 破 裂 扣 300 分 (7) 使 用 過 冰 塊 倒 回 冰 槽 扣 10 分 (8) 調 製 過 程 中 任 何 酒 材 及 器 具 放 置 或 掉 落 冰 槽 扣 10 分 (9) 杯 子 鏟 冰 扣 100 分 (10) 過 程 中 任 何 器 具 酒 材 及 吧 台 物 品 掉 落 至 地 面 扣 30 分 (11) 未 依 正 確 方 使 用 調 酒 器 材 ( 詳 見 影 片 ) 單 項 扣 15 分 ( 六 ) 指 定 酒 譜 項 調 法 酒 名 配 方 杯 具 成 品 杯 具 杯 數 裝 飾 1 Layer B52-1/2 oz Kaluha - 1/2oz Baileys - 1/2oz Spring Vodka Shot 40ml 1 None 2 Build Tequila Shot - 1oz Tequila Shot 40ml 2 Salt Ring - 1/2oz Spring Vodka - 1/2 oz Palace Gin-London Dry Gin 3 Build Long Island Ice Tea - 1/2 oz Formosa-Superior White Rum - 1/2 oz Tequila High ball 420ml 1 Lemon wedge - 1/2 oz Triple sec - 1 oz Orange Juice Coke on the top - 3 oz Palace Gin-London 4 Stir Martini Dry Gin - 1/2 oz Vermouth Dry - 1 1/2 oz Spring Vodka 360ml 1 Olive 5 Shake Cosmo - 3/4 oz Triple sec - 1/2 oz Sweet &sour mix 400ml 1 Orange Peel - 2 oz Cranberry Juice 6 Blend Frozen Margarita - 1 1/2oz Tequila - 3/4 oz Triple sec - 1/2oz Sweet &sour mix Margari ta 300ml 1 Pineappl e Slice 28
34 十 一 看 台 啦 啦 隊 組 ( 高 中 職 組 ) ( 一 ) 競 賽 人 數 與 限 制 : 01. 每 科 限 1 隊 報 名, 每 隊 至 多 由 20 名 成 員 組 成 02. 每 隊 由 1 人 代 表 上 網 報 名 即 可 03. 本 組 競 賽 名 額 視 報 名 人 數 調 整 ( 二 ) 競 賽 所 需 器 具 : 請 選 手 自 行 準 備 啦 啦 隊 加 油 時 所 需 一 切 器 具 ; 大 會 僅 提 供 場 地 ( 三 ) 競 賽 規 範 說 明 : 01. 因 活 動 場 地 為 體 育 館 階 梯 式 看 台, 啦 啦 隊 請 勿 做 用 力 踩 踏 跳 等 危 險 動 作 02. 為 避 免 干 擾 場 內 其 他 競 賽, 請 勿 使 用 哨 子 及 電 子 式 擴 音 器 材 等 03. 加 油 看 板 或 旗 幟 等 道 具,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180 公 分 高 及 90 公 分 寬 04. 為 維 護 場 館 安 全, 不 得 使 用 拉 炮 或 煙 火 等 物 品 05. 競 賽 當 日, 各 隊 伍 請 派 1 名 代 表 至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隊 伍 依 大 會 公 告 之 3F 看 台 座 位 入 座, 並 於 該 區 進 行 表 演 ( 四 ) 評 分 標 準 : 01. 評 分 時 間 自 10:00 開 始,11:30 結 束, 其 餘 時 間 不 列 入 計 分 02. 評 分 由 本 屆 所 有 評 審 委 員, 與 競 賽 期 間, 依 據 各 隊 之 加 油 口 號 服 裝 儀 容 道 具 團 隊 精 神 等 整 體 表 現, 以 一 人 2 票 方 式 進 行 最 佳 隊 伍 票 選, 名 次 依 據 最 終 得 票 數 決 定 03. 本 競 賽 前 三 名 可 獲 頒 團 體 獎 盃 各 乙 座 29
35 玖 交通資訊 由於競賽地點位於市區 建議比賽當日採大眾運輸工具到競賽現場(中壢火車站下車 後步行 5~10 分鐘) 一 健行科技大學地理位置 本校位處桃園市中壢區市中心 距中壢車站約十分鐘步程 各類車輛均可到達 無論從北二高大溪交流道或中山高速公路中壢交流道 到校均只需約十分鐘 交通相 當便捷 二 搭火車到健行科技大學 本校距離中壢火車站僅約 500 公尺 除一般對號車外 尚有基隆與新竹間的通 勤電車 班次十分密集 約 20 分鐘便有列車行經 抵達中壢車站後 請由中壢後站 出站 沿健行路直行 步行約 10 分鐘便可抵達 2016 健行好棒盃 餐旅技能暨創業創意全國公開賽 30
36 拾 參 賽 同 意 書 2016 健 行 好 棒 盃 餐 旅 技 能 暨 創 業 創 意 全 國 公 開 賽 參 賽 同 意 書 參 賽 者 同 意 事 項.. 1. 參 賽 者 應 尊 重 評 審 委 員 的 專 業 評 議, 對 評 審 結 果 不 得 有 異 議 2.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及 相 關 資 料 恕 不 退 件 3. 參 賽 作 品 之 著 作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專 利 所 有 權 之 相 關 事 宜, 主 辦 單 位 有 優 先 協 議 權 4. 得 獎 作 品 著 作 權 歸 主 辦 單 位 所 有,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重 製 及 保 有 修 改 之 權 5. 立 書 人 等 之 作 品 確 係 一 稿 多 投 時, 立 書 人 等 將 喪 失 參 賽 與 得 獎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此 致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親 筆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於 競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現 場 填 寫, 亦 可 自 行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後 帶 至 報 到 處 繳 交 31
37 常 見 Q&A 報 名 資 格 Q1. 請 問 高 中 職 ( 或 五 專 一 二 三 年 級 ) 學 生, 能 否 挑 戰 大 專 組 競 賽? A1. 不 行 哦! 各 組 均 有 設 定 參 賽 資 格, 請 選 手 依 所 屬 單 位 選 擇 參 賽 組 別 Q2. 請 問 若 報 名 資 料 填 錯 該 怎 麼 辦? A2. 請 至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異 動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請 至 [email protected], 待 收 到 申 請 表 後, 大 會 將 盡 速 召 集 相 關 委 員 開 會 審 核 申 請 內 容 與 限 制 請 參 考 下 表 : 序 號 申 請 內 容 申 請 限 制 備 註 01 修 改 選 手 姓 名 限 錯 字 者 提 出 申 請, 若 選 手 姓 名 ( 序 號 01) 與 請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選 手 身 分 證 字 號 ( 序 號 02 修 改 選 手 身 分 證 字 號 限 誤 植 者 提 出 申 請, 02) 皆 誤 植 欲 修 改, 視 同 更 換 請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選 手, 請 申 請 放 棄 報 名 資 03 修 改 選 手 出 生 年 月 日 格 ( 序 號 18) 或 參 考 報 名 04 修 改 選 手 手 機 號 碼 資 格 -Q4 05 修 改 選 手 市 內 電 話 06 修 改 選 手 電 子 郵 件 07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1 姓 名 08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1 職 稱 09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1 手 機 號 碼 10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1 電 子 郵 件 每 隊 限 申 請 異 動 1 次 11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2 姓 名 12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2 職 稱 13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2 手 機 號 碼 14 修 改 指 導 老 師 2 電 子 郵 件 15 修 改 作 品 名 稱 16 修 改 作 品 意 涵 17 修 改 報 名 費 收 據 買 受 人 ( 抬 頭 ) 申 請 隊 伍 請 勿 進 行 報 名 費 繳 費 申 請 通 過 後, 該 隊 伍 即 失 去 18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無 參 賽 資 格 如 欲 重 新 報 名,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填 寫 報 名 資 訊, 受 理 報 名 順 序 以 重 新 報 名 之 時 間 為 依 據 32
38 Q3. 請 問 可 以 重 複 報 名 參 賽 嗎? A3. 同 一 位 選 手 不 得 報 名 同 一 個 競 賽 兩 次, 但 非 常 歡 迎 選 手 報 名 多 個 不 同 競 賽 例 如 :Amy 已 經 與 Beatty 及 Carey 組 隊 報 名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 之 後 Amy 就 不 可 以 再 找 Daisy 與 Effie 組 隊 報 名 托 盤 技 能 組 ( 高 中 職 組 ); 但 是 Amy 可 以 與 Daisy 組 隊 報 名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 高 中 職 組 ), 也 可 以 與 Beatty 組 隊 報 名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 高 中 職 組 ), 或 者 自 己 報 名 水 果 切 雕 組 ( 高 中 職 組 ) 及 極 速 調 酒 組 等 其 他 競 賽 Q4. 請 問 若 想 更 換 選 手 該 怎 麼 辦? A4. 為 保 障 參 賽 選 手 權 益, 本 競 賽 均 不 得 更 換 選 手 如 選 手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參 賽, 請 該 隊 伍 不 要 進 行 報 名 費 繳 費, 大 會 將 於 資 格 審 查 時 取 消 該 隊 正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隊 伍 依 報 名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遞 補 Q5. 請 問 若 團 體 競 賽 想 更 換 其 中 一 位 選 手 怎 麼 辦? A5. 請 參 考 報 名 資 格 -Q4 Q6. 請 問 若 因 為 重 複 報 名, 導 致 所 報 競 賽 項 目 本 校 / 本 系 報 名 隊 伍 數 額 滿 該 怎 麼 辦? A6. 請 參 考 報 名 資 格 -Q3 的 序 號 18 托 盤 技 能 組 Q1. 請 問 選 手 走 至 折 返 線 後, 是 否 需 要 原 地 停 留 幾 秒? A1. 不 需 要, 大 會 將 於 折 返 線 處 設 立 一 個 標 示, 選 手 直 接 繞 過 標 示 返 回 即 可 Q2. 請 問 使 用 托 盤 裝 盛 送 餐 內 容 時, 是 否 有 規 定 托 盤 必 須 在 手 上? A2. 有, 請 先 將 托 盤 上 手 後 再 將 送 餐 內 容 置 於 托 盤 上 Q3. 請 問 報 名 系 統 之 選 手 資 料 填 寫 順 序, 是 否 等 於 選 手 出 場 順 序? A3. 不 等 於, 各 隊 伍 可 自 行 決 定 出 場 順 序, 並 於 競 賽 開 始 前 依 序 排 列 A4. 可 以, 但 作 品 呈 現 以 食 用 為 原 則 單 人 競 速 花 式 餐 巾 摺 疊 組 Q1. 請 問 餐 巾 是 否 有 規 定 材 質 尺 寸 與 顏 色? A1. 質 料 : 以 棉 質 為 主 尺 寸 :56cm 56cm (±2cm) 顏 色 : 不 拘 Q2.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橡 皮 筋 鐵 絲 等 外 力 固 定 成 品 嗎? A2. 可 以 Q3. 請 問 西 裝 與 和 服 算 是 雷 同 款 嗎? A3. 不 算 雷 同 款 33
39 Q4. 請 問 一 摺 帆 船 與 三 摺 帆 船 算 是 雷 同 款 嗎? A4. 算 是 雷 同 款 Q5. 請 問 需 要 戴 手 套 嗎? A5. 由 選 手 自 行 決 定, 無 硬 性 規 定 團 體 餐 檯 布 置 組 Q1. 請 問 一 定 要 圍 桌 裙 嗎? A1. 不 一 定 要 圍 桌 裙, 切 合 主 題 即 可 Q2.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魔 鬼 氈 的 桌 裙 嗎? A2. 可 以 Q3. 請 問 有 規 定 至 少 使 用 幾 個 口 布 嗎? A3. 沒 有 規 定, 切 合 主 題 即 可 Q4.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橡 皮 筋 鐵 絲 等 外 力 固 定 成 品 嗎? A4. 可 以 團 體 造 型 創 意 浴 巾 摺 疊 組 Q1. 請 問 餐 巾 是 否 有 規 定 材 質? A1. 以 毛 巾 布 為 原 則 Q2. 請 問 一 定 要 使 用 大 會 提 供 的 方 巾 浴 巾 及 毛 巾 嗎? A2. 不 用, 選 手 可 以 全 部 使 用 自 備 之 方 巾 浴 巾 及 毛 巾 Q3.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剪 紙 貼 於 作 品 上, 使 作 品 形 象 更 具 體 化 嗎? A3. 可 以, 選 手 可 自 由 發 揮 精 品 咖 啡 虹 吸 壺 / 手 沖 萃 取 組 Q1. 請 問 大 會 提 供 的 磨 豆 機 廠 牌 及 型 號 是? A1. 廠 牌 為 飛 馬 牌 ; 型 號 請 參 考 600N 咖 啡 磨 豆 機 之 相 似 型 號 Q2. 請 問 大 會 是 否 會 提 供 咖 啡 杯? A2. 會 提 供 咖 啡 杯 但 選 手 也 可 以 攜 帶 自 己 慣 用 之 咖 啡 杯 Q3. 請 問 是 否 需 要 多 萃 取 一 杯 咖 啡 供 評 審 聞 香? A3. 不 需 要 選 手 僅 需 萃 取 一 杯 250 c.c. 至 300 c.c. 的 咖 啡 即 可 ( 若 選 手 萃 取 量 不 足 或 過 多, 將 依 比 例 扣 分 ) 34
40 Q4. 請 問 可 以 於 競 賽 時 間 再 進 行 磨 豆 嗎? A4. 依 簡 章 規 定, 選 手 得 於 準 備 時 間 進 行 磨 豆, 但 選 手 亦 可 於 競 賽 時 間 再 進 行 磨 豆, 可 是 競 賽 時 間 不 會 因 此 而 延 長 Q5. 如 果 沖 煮 的 成 品 不 理 想, 於 競 賽 時 間 內 可 以 重 新 沖 煮 嗎? A5. 只 能 沖 煮 一 次, 重 新 沖 煮 即 喪 失 競 賽 資 格 Q6. 請 問 成 品 端 出 時, 只 需 要 杯 子 嗎? 需 要 附 咖 啡 底 盤 咖 啡 匙 糖 包 及 奶 油 球 嗎? A6. 只 需 要 杯 子 即 可 Q7. 請 問 比 賽 桌 離 評 審 桌 的 距 離 約 為 多 少? A7. 比 賽 桌 距 評 審 桌 約 為 1~13 公 尺 不 等, 依 現 場 抽 籤 位 置 而 定, 且 評 審 於 現 場 會 四 處 走 動, 故 選 手 無 須 擔 心 評 審 會 沒 看 到 自 己 的 表 現 Q8. 請 問 於 清 潔 時 間 內, 需 要 把 所 有 的 器 具 清 洗 乾 淨 嗎? 還 是 可 以 下 場 後 再 清 洗 乾 淨? A8. 選 手 於 競 賽 結 束 後 即 可 開 始 清 潔, 所 有 器 具 統 一 於 清 潔 時 間 結 束 前 清 潔 乾 淨 Q9. 請 問 比 賽 時 要 自 行 攜 帶 咖 啡 豆 嗎? A9. 指 定 豆 由 大 會 提 供 ; 自 選 豆 請 選 手 自 行 攜 帶 傳 統 標 準 調 酒 組 Q1. 請 問 自 製 酒 材 該 如 何 填 寫 酒 譜? A1. 範 例 如 下, 自 製 酒 材 內 容 建 議 填 寫 越 詳 細 越 佳, 若 不 宜 使 用, 評 審 有 專 業 權 利 禁 止 選 手 使 用, 如 內 容 含 非 法 定 食 品 添 加 劑 或 醫 療 級 藥 物 ( 罌 粟 花 子 等 ) [ 範 例 ] 中 文 名 稱 : 自 製 酒 材 - 水 果 風 味 糖 漿 廠 牌 : 自 製 酒 材 添 加 C.C. 數 :A 牌 蘋 果 糖 漿 3c.c. B 牌 草 莓 糖 漿 5c.c. 及 C 牌 奇 異 果 糖 漿 7c.c., 共 計 15c.c. Q2. 請 問 裝 飾 物 可 以 使 用 不 可 食 用 物 嗎? A2. 可 以 Q3. 請 問 一 定 要 製 作 冷 飲 嗎? A3. 冷 熱 飲 不 拘, 選 手 可 自 由 發 揮 創 意 Q4.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火 嗎? A4. 可 以 使 用 卡 式 爐 或 噴 槍 將 飲 品 加 熱, 但 不 可 以 刻 意 做 燃 火 有 引 發 危 險 之 作 法 單 人 花 式 調 酒 組 Q1. 請 問 自 製 酒 材 該 如 何 填 寫 酒 譜? A1. 範 例 如 下, 自 製 酒 材 內 容 建 議 填 寫 越 詳 細 越 佳, 若 不 宜 使 用, 評 審 有 專 業 權 利 禁 止 選 手 使 35
41 用, 如 內 容 含 非 法 定 食 品 添 加 劑 或 醫 療 級 藥 物 ( 罌 粟 花 子 等 ) [ 範 例 ] 中 文 名 稱 : 自 製 酒 材 - 水 果 風 味 糖 漿 廠 牌 : 自 製 酒 材 添 加 C.C. 數 :A 牌 蘋 果 糖 漿 3c.c. B 牌 草 莓 糖 漿 5c.c. 及 C 牌 奇 異 果 糖 漿 7c.c., 共 計 15c.c. Q2. 請 問 大 專 職 業 組 選 手 可 以 現 場 測 試 或 更 換 音 樂 嗎? A2. 不 行, 如 此 將 會 延 遲 比 賽 進 行 因 此, 請 務 必 於 5/8( 日 )23:59 前 將 音 樂 以 方 式 繳 交 MP3 格 式 檔 案, 寄 至 [email protected], 以 利 大 會 於 賽 前 統 一 測 試 音 樂, 逾 期 未 繳 者 則 使 用 大 會 音 樂 Q3. 請 問 可 以 使 用 火 嗎? A3. 可 以 使 用 卡 式 爐 或 噴 槍 將 飲 品 加 熱, 但 不 可 以 刻 意 燃 火 噴 火 拋 火 等, 3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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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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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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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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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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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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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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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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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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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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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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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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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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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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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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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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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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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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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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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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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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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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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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