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蠡的思想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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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 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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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 子 與 范 蠡 老 子 與 范 蠡 據 說 漢 書. 藝 文 志 裡 本 來 錄 有 范 蠡 二 篇, 但 今 不 存 現 存 范 蠡 資 料 散 見 於 國 語 中 的 越 語 吳 語 與 史 記 中 的 越 王 勾 踐 世 家 和 貨 殖 列 傳 吳 越 春 秋 其 中, 越 語 吳 越 春 秋 記 載 了 范 蠡 的 哲 學 言 論, 有 些 記 錄 中 認 為 范 蠡 著 有 計 然 一 書, 但 也 有 人 認 為 計 然 係 范 蠡 師 我 以 國 語 越 語 下 為 研 究 范 蠡 哲 學 思 想 的 基 本 史 料 范 蠡 與 勾 踐 君 臣 問 對 中 的 道 兵 道 柔 道 一 依 據 國 語 越 語 下 范 蠡 進 諫 勾 踐 持 盈 立 傾 節 事 越 王 勾 踐 即 位 三 年, 就 想 伐 吳 范 蠡 此 時 應 初 在 越 國 入 仕, 從 君 臣 問 對 間, 可 以 讀 到 他 處 處 謙 謙 又 不 失 堅 定 的 語 氣 如 : 王 不 問, 蠡 不 敢 言 范 蠡 進 諫 謙 讓 地 說 : 先 行 此 者 不 利 君 王 此 其 忘 之 乎? 在 勾 踐 戰 於 五 湖, 不 勝, 棲 於 會 稽 後, 范 蠡 為 與 勾 踐 就 善 後 謀 商 時, 蠡 自 稱 : 四 封 之 內, 百 姓 之 事, 蠡 不 如 種 也 四 封 之 外, 敵 國 之 制, 立 斷 之 事, 種 亦 不 如 蠡 范 蠡 的 豪 氣 與 自 信, 溢 於 言 表 二 范 蠡 為 勾 踐 始 謀 時 說 : 夫 國 家 之 事 有 持 盈, 有 定 傾, 有 節 事 持 盈 者 與 天, 定 傾 者 與 人, 節 事 者 與 地 天 道 盈 而 不 溢, 威 而 不 驕, 勞 而 不 矜 其 功 聖 人 隨 時 以 行, 是 謂 守 時 天 時 不 作, 弗 為 人 客 ; 人 事 不 起, 弗 為 之 始 今 君 王 未 盈 而 溢, 未 威 而 驕, 不 勞 而 矜 其 功, 天 時 不 作 而 先 為 人 客, 人 事 不 起 而 創 為 之 始 此 逆 于 天 而 不 和 于 人 王 若 行 之, 將 妨 於 國 家, 靡 王 躬 身 范 蠡 進 諫 曰 : 夫 勇 者, 逆 德 也 ; 兵 者, 凶 器 也 ; 爭 者, 事 之 末 也, 陰 謀 逆 德, 好 用 凶 器, 始 于 人 者, 人 之 所 卒 也 ; 淫 佚 之 事, 上 帝 之 禁 也, 先 行 此 者, 不 利 三 勾 踐 伐 吳 兵, 敗 於 五 湖 後, 范 蠡 再 謀 於 勾 踐 君 王 其 忘 乎? 持 盈 者 與 天, 定 傾 者 與 人, 節 事 者 與 地 與 人 奈 何? 卑 辭 尊 禮, 望 好 女 樂, 尊 之 以 名 如 此 不 已, 又 身 與 之 市 59
2 大 會 特 輯 道 蒞 天 下 道 勝 專 輯 第 一 次 談 判 的 條 件 : 請 士 女, 女 于 士, 大 天 女, 女 于 大 夫, 隨 之 以 國 家 重 器 第 二 次 談 判 條 件 : 請 委 管 篇 屬 國 家, 以 身 隨 之, 君 王 制 之 最 後 令 大 夫 種 守 于 國, 與 范 蠡 入 宦 于 吳 四 三 年, 而 吳 人 遣 之 歸 及 至 於 國, 范 蠡 再 謀 於 勾 踐 節 事 者 與 地 唯 地 能 包 萬 物 以 為 一, 其 事 不 失 生 萬 物, 容 畜 禽 獸, 然 後 受 其 名 而 兼 其 利 美 惡 皆 成, 以 養 其 生 時 不 至, 不 可 強 生 ; 事 不 究, 不 可 強 成 自 若 以 處, 以 度 天 下, 待 其 未 者 而 正 之, 因 時 所 宜 而 定 之 同 男 女 之 功, 除 民 之 害, 以 避 天 殃 田 野 開 闢, 府 倉 實, 民 眾 殷 無 曠 其 眾, 以 為 亂 梯 時 將 有 反, 事 將 有 間, 必 有 以 知 天 地 之 恆 制, 乃 可 以 有 天 下 之 成 利 事 無 間, 時 無 反, 則 撫 民 保 教 以 須 之 ( 此 為 勾 踐 復 國 之 十 年 生 聚, 十 年 教 養 之 道 ) 范 蠡 最 後 在 生 聚 教 養 上 分 工 說 : 四 封 之 內, 百 姓 之 事, 時 節 三 樂 不 亂 民 功, 不 逆 天 時, 五 穀 睦 熟, 民 乃 蕃 滋, 君 臣 上 下 得 志, 蠡 不 如 種 也 四 封 之 外, 敵 國 之 制, 立 斷 之 事, 因 陰 陽 之 恆, 順 天 地 之 常, 柔 而 不 屈, 強 而 不 剛, 德 虐 之 行, 因 以 為 常 死 生 因 天 地 之 刑, 天 因 人, 聖 人 因 天 ; 人 自 生 之, 天 地 形 之, 聖 人 因 而 成 之 是 故 戰 勝 而 不 報, 取 地 而 不 反, 兵 勝 於 外, 福 生 於 內, 用 力 甚 少 而 名 聲 彰 明, 種 亦 不 如 蠡 也 五 范 蠡 歷 經 勸 勾 踐 勿 蚤 圖 吳, 以 待 天 地 之 殛 天 應 至 矣, 人 事 未 盡 矣 六 至 魯 哀 公 十 六 年 九 月, 范 蠡 與 勾 踐 定 期 興 師 伐 吳, 至 於 五 湖 當 時, 范 蠡 與 勾 踐 間 的 謀 略 是 : 夫 謀 之 廊 廟, 失 之 中 原, 其 可 乎? 王 姑 勿 許 也 臣 聞 之, 得 時 無 怠, 時 不 再 來, 天 予 不 取, 反 為 之 災 贏 縮 轉 化, 後 將 悔 之 天 節 固 然, 唯 謀 不 遷 古 之 善 用 兵 者, 贏 縮 以 為 常, 四 時 以 為 紀, 無 過 天 極, 究 數 而 止 天 道 皇 皇, 日 月 以 為 常, 明 者 以 為 法, 微 者 以 是 行 陽 至 而 陰, 陰 至 而 陽 ; 日 困 而 還, 月 盈 而 匡 60
3 老 子 與 范 蠡 古 之 善 用 兵 者, 因 天 地 之 常, 與 之 俱 行, 後 則 用 陰, 先 則 用 陽 近 則 用 柔, 遠 則 用 剛 後 無 陰 蔽, 先 無 陽 察 用 人 無 藝, 往 從 其 所 剛 強 以 禦, 陽 節 不 盡, 不 死 其 野 彼 來 從 我, 固 守 勿 與 若 將 與 之, 必 因 天 地 之 災 又 觀 其 民 之 饑 飽 勞 佚 以 參 之 盡 其 陽 節, 盈 吾 陰 節 而 奪 之 宜 為 人 客, 剛 強 而 力 疾 ; 陽 節 不 盡, 輕 而 不 可 取 宜 為 人 客, 安 徐 而 重 固 ; 陰 節 不 盡, 柔 而 不 可 迫 凡 陣 之 道, 設 右 以 為 牝, 益 左 以 為 牡, 早 晏 無 失, 必 順 天 道, 周 旋 無 究 今 其 來 也, 剛 強 而 力 疾, 王 姑 待 之 七 滅 吳 之 後, 范 蠡 與 勾 踐 的 對 話 居 軍 三 年, 吳 師 自 潰, 卒 滅 吳 范 蠡 之 謀 於 頃 間 吳 夫 差 使 求 和 于 勾 踐 : 請 復 會 稽 之 和, 勾 踐 欲 許 之 范 蠡 進 諫 曰 : 臣 聞 之, 聖 人 之 功, 時 為 之 庸 得 時 不 成, 天 有 還 形 天 節 不 遠, 五 年 復 返, 小 凶 則 近, 大 凶 則 遠 先 人 有 言 曰 : 伐 柯 者, 其 則 不 遠 今 君 王 不 斷, 其 忘 會 稽 之 事 乎? 德 者 往 而 後 來, 辭 愈 卑, 禮 愈 尊, 王 又 欲 許 之 范 蠡 諫 曰 : 孰 使 我 早 朝 而 晏 罷, 非 吳 乎? 與 我 爭 三 江 五 湖 之 利 者, 非 吳 耶? 夫 十 年 謀 之, 一 朝 而 棄 之, 其 可 乎? 蠡 乃 左 提 鼓, 右 援 枹, 以 應 使 者, 曰 : 昔 者 上 天 降 禍 于 越, 委 制 于 吳, 而 吳 不 受. 今 將 反 此 義 以 報 此 禍, 吾 王 敢 無 聽 天 之 命, 而 聽 君 王 之 命 乎? 吳 使 王 孫 雒 曰 : 子 范 子, 先 人 有 言 : 無 助 天 為 虐, 助 天 為 虐 者 不 祥 范 蠡 曰 : 王 孫 子, 昔 吾 先 君, 因 周 室 不 成 子 也, 故 濱 於 東 海 之 陂, 黿 龜 魚 鱉 之 與 處, 而 蛙 黽 之 與 同 渚, 余 雖 靦 然 而 人 面 哉, 吾 猶 禽 獸 也, 又 安 知 是 諓 諓 者 乎!( 使 者 辭 反 范 蠡 不 報 於 王, 擊 鼓 興 師 以 隨 使 者, 至 於 姑 蘇 之 宮, 不 傷 越 民, 遂 滅 吳 ) 天 地 人 三 者 並 重, 贏 縮 轉 化 范 蠡 以 持 盈 者 與 天, 定 傾 者 與 人, 節 事 者 與 地 天 地 人 並 重, 三 者 互 不 干 涉, 各 自 獨 立 起 作 用 人 事 至 矣, 天 應 未 也 ; 逆 節 萌 生, 天 地 未 形 ; 天 應 至 矣, 人 事 未 盡 也 ; 天 因 人, 聖 人 因 天 強 調 天 地 人, 尤 其 是 天 和 人, 相 互 依 存, 共 同 發 揮 作 用 夫 人 事, 必 將 與 天 地 相 參, 然 後 乃 可 以 成 功 又 強 調 人 對 天 地 的 依 賴 但 是, 范 蠡 更 多 的 時 候, 則 是 抬 高 天 的 地 位 : 天 予 不 取, 反 為 之 災 以 此 學 戒 人 事 范 蠡 雖 然 在 天 地 人 的 關 係 上 有 意 識 地 抬 舉 天 的 位 階, 但 不 因 此 忽 視 甚 至 否 定 人 的 價 值 和 意 義 一 方 面, 他 以 為 人 可 以 掌 握 和 運 用 天 道 或 天 地 之 道 實 61
4 大 會 特 輯 道 蒞 天 下 道 勝 專 輯 現 人 的 意 志 目 的 : 因 陰 陽 之 大 順, 順 天 地 之 常 必 有 以 知 天 地 之 恒 制, 乃 可 以 有 天 下 之 成 利 另 一 方 面, 他 十 分 重 視 時 天 給 予 人 的 機 會 : 得 時 無 怠, 時 不 再 來 得 時 不 成, 反 受 其 殃 聖 人 之 功, 時 為 之 庸 得 時 不 成, 天 有 還 形 從 時 者, 猶 救 火, 追 亡 人 也, 蹶 而 趨 之, 唯 恐 弗 及 這 裡, 范 蠡 把 時 的 得 失 提 高 到 人 事 成 敗 關 鍵 的 高 度, 主 張 積 極 主 動 地 利 用 時, 由 此 可 知, 天 高 於 人 的 構 想, 意 在 為 人 事 提 供 根 據 支 點 和 規 矩 范 蠡 思 想 的 重 要 內 容 是 贏 縮 轉 化 的 觀 念 他 說 陽 至 而 陰, 陰 至 而 陽 ; 日 困 而 還, 月 盈 而 匡, 從 天 道 的 變 化 而 轉 化 為 天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陽 節 不 盡, 輕 而 不 可 取, 陰 節 不 盡, 柔 而 不 可 迫, 以 及 利 用 客 觀 規 律 ; 其 持 盈 者 與 天, 定 傾 者 與 人, 節 事 者 與 地, 天 因 人, 聖 人 因 天 等 言 論, 都 看 得 出 天 地 人 的 相 對 獨 立 性, 揭 示 天 地 人 之 間 的 聯 繫, 以 及 聯 繫 雙 方 的 彼 此 制 約 一 道 與 天 ( 天 道 ): 老 子 對 范 蠡 的 思 想 互 動 與 互 道 老 子 道 法 自 然 ( 老 子 二 十 五 章 ), 指 明 道 取 法 於 自 然 現 象 自 然 界 動 植 物 的 誕 生, 動 植 物 數 量 由 少 增 多, 動 植 物 物 種 由 簡 單 到 複 雜, 是 從 無 到 有 的 過 程, 是 生 的 過 程 老 子 把 生 物 之 生 擴 大 為 物 之 生, 亦 是 為 道 之 生, 於 是 便 有 道 生 一, 一 生 二, 二 生 三, 三 生 萬 物 ( 老 子 四 十 二 章 ) 和 天 下 萬 物 生 于 有, 有 生 于 無 ( 老 子 四 十 章 ) 的 本 原 論 老 子 之 時, 宗 教 之 天 與 哲 學 之 天 並 存, 天 在 宗 教 和 哲 學 中 都 被 看 作 至 上 的 存 在 天 之 道, 其 猶 張 弓 歟? 高 者 抑 之, 下 者 舉 之, 有 餘 者 損 之, 不 足 者 補 之 天 之 道 損 有 餘 而 補 不 足 ( 老 子 七 十 七 章 ) 表 述 日 月 東 升 西 落, 自 下 而 上, 自 上 而 下 的 運 轉, 月 的 由 圓 而 缺 由 盈 而 虧 的 變 化, 因 而 有 道 的 大 逝 遠 反 的 周 行 : 有 物 混 成, 先 天 地 生, 寂 兮 寥 兮, 獨 行 而 不 改, 周 行 而 不 殆, 以 為 天 下 母 吾 不 知 其 名, 字 之 曰 道, 強 為 之 名 曰 大 大 曰 逝, 逝 曰 遠, 遠 曰 反 ( 二 十 五 章 ) 這 段 話, 亦 即 反 者 道 之 動 ( 四 十 章 ) 老 子 的 天 乃 道 ( 十 六 章 ), 其 實 就 是 道 乃 天 道 源 自 天 范 蠡 基 於 天 道 自 然, 定 義 天 道 為 日 月 與 陰 陽 的 有 規 律 的 變 化 規 律 : 天 道 皇 皇, 日 月 以 為 常, 明 者 以 為 法, 微 者 以 是 行 陽 至 而 陰, 陰 至 而 陽 ; 日 困 而 還, 月 盈 而 匡 范 蠡 的 天 道 出 於 老 子 的 天 之 道, 但 未 作 形 而 上 的 提 升 范 蠡 把 老 子 道 生 萬 物 的 生 成 論 構 思 轉 化 為 地 生 萬 物 的 自 然 發 生 論 : 唯 地 能 包 萬 物 以 為 一 以 生 萬 物 自 然 生 養 萬 物, 萬 物 自 由 發 展, 實 現 自 然 的 生 養 功 能 62
5 老 子 與 范 蠡 天 之 道 是 日 月 陰 陽 轉 變 之 常, 對 於 萬 物, 天 給 予 陽 光 雨 露 : 天 之 道, 不 爭 而 善 勝, 不 言 而 善 應, 不 召 而 自 來, 繟 然 而 善 謀 天 網 恢 恢, 疏 而 不 失 ( 老 子 七 十 三 章 ) 自 然 ( 天 ) 與 萬 物 的 這 種 關 係, 便 是 道 的 無 為 和 柔 弱 : 道 常 無 為 而 無 不 為 ( 三 十 七 章 ) 弱 者 道 之 用 ( 四 十 章 ) 以 此 指 導 人 生, 則 是 持 而 盈 之, 不 如 其 已 揣 而 銳 之, 不 可 常 保 金 玉 滿 堂, 莫 之 能 守 富 貴 而 驕, 自 遺 自 咎 功 成 身 退, 天 之 道 ( 九 章 ) 的 忠 告 范 蠡 視 域 中 的 日 之 上 升 月 之 圓 滿 日 月 之 於 萬 物 化 為 : 天 道 盈 而 不 溢, 盛 而 不 驕, 勞 而 不 矜 其 功 范 蠡 在 天 道 自 然 天 道 規 定 人 事 之 外, 也 保 留 了 上 帝 的 權 威 : 上 帝 不 考, 時 反 是 守, 強 索 者 不 祥 淫 佚 之 事, 上 帝 禁 也 天 有 奪, 有 予, 有 不 予 昔 者 上 天 降 禍 于 越, 委 制 于 吳, 而 吳 不 受 今 將 反 此 義 而 報 此 禍, 吾 王 敢 無 聽 天 之 命, 而 聽 君 王 之 命 乎 二 道 天 地 與 人 老 子 言 道 不 可 見 聞, 道 無 為 柔 弱, 道 生 萬 物, 又 言 天 地 曰 : 天 地 不 仁, 以 萬 物 為 芻 狗 天 地 之 間 其 猶 橐 龠 乎? 虛 而 不 屈, 動 而 愈 出 ( 老 子 五 章 ) 天 長 地 久 天 地 所 以 能 長 且 久 者, 以 其 不 自 生, 故 能 長 生 ( 老 子 七 章 ) 天 地 相 合, 以 降 甘 露 ( 老 子 三 十 二 章 ) 飄 風 不 終 朝, 驟 雨 不 終 日 孰 為 此 者? 天 地 天 地 尚 不 能 久, 而 況 于 人 乎 ( 老 子 二 十 三 章 ) 這 是 說, 天 地 自 然 客 觀, 不 具 主 觀 意 志, 天 地 能 夠 製 造 風 雨 甘 露, 天 地 比 萬 物 長 久 范 蠡 言 天 地, 謂 天 是 日 月 陰 陽 周 期 性 的 自 然 運 行, 謂 地 載 容 萬 物 生 育 萬 物, 剝 去 天 地 的 神 秘 幻 影 在 人 ( 人 道 ) 方 面, 老 子 說 : 人 之 道 則 不 然, 損 不 足 以 奉 有 餘 ( 七 十 七 章 ) 指 責 現 實 中 的 人 道 與 天 道 相 反, 悖 離 了 道 ; 范 蠡 說, 人 道 就 是 卑 辭 尊 禮, 暫 時 委 曲 求 全, 並 對 此 持 肯 定 態 度 關 於 道 天 地 與 人 的 關 係, 老 子 似 並 列 人 與 道 天 地, 視 四 者 為 宇 宙 間 四 大 : 章 ) 道 大, 天 大, 地 大, 人 亦 大 域 中 有 四 大, 而 人 居 其 一 焉 ( 老 子 二 十 五 63
6 大 會 特 輯 道 蒞 天 下 道 勝 專 輯 實 質 上, 老 子 置 人 於 地 天 道 之 下, 突 出 道 的 崇 高 和 至 上 性, 用 人 法 地 天 道, 排 斥 現 實 中 的 人 道 : 人 法 地, 地 法 天, 天 法 道 ( 二 十 五 章 ) 為 此, 老 子 以 道 天 地 人 的 模 式 譴 責 人 事 : 大 道 甚 夷, 而 民 好 徑 朝 甚 除, 田 甚 蕪, 倉 甚 虛, 服 文 采, 帶 利 劍, 厭 欽 食, 財 貨 有 餘, 是 謂 盜 竽, 非 道 也 哉 ( 老 子 五 十 三 章 ) 物 壯 則 老, 謂 之 不 道, 不 道 早 已 ( 老 子 五 十 五 章 ) 同 時, 又 用 此 模 式 規 範 人 道 : 聖 人 處 無 為 之 事, 行 不 言 之 教, 萬 物 作 焉 而 不 為 始, 生 而 不 有, 為 而 不 恃, 功 成 而 弗 居 ( 老 子 二 章 ) 是 以 聖 人 後 其 身 而 身 先, 外 其 身 而 身 存 ( 老 子 七 章 ) 天 地 尚 不 能 久, 而 況 于 人 乎? 故 從 事 于 道 者 : 道 者 同 于 道, 德 者 同 于 德, 失 者 同 于 失 ( 老 子 二 十 三 章 ) 范 蠡 持 盈 者 與 天, 定 傾 者 與 地, 節 事 者 與 地, 認 為 天 地 人 互 不 相 關, 在 各 自 的 領 域 裡 單 獨 發 揮 自 己 的 作 用 ; 但 其 夫 人 事 必 將 與 天 地 相 參, 然 後 乃 可 以 成 功, 天 予 不 取, 反 為 之 災, 也 是 放 置 天 地 於 人 之 上, 在 天 地 到 人 的 模 式 下, 范 蠡 要 求 人 事 必 須 順 應 天 地 之 常 道 : 敵 國 之 制, 立 斷 之 事, 因 陰 陽 之 恒, 順 天 地 之 常, 柔 而 不 屈, 強 而 不 剛, 聖 人 因 而 成 之 必 有 以 知 天 地 之 恒 制, 乃 可 以 有 天 下 之 成 利 當 然, 老 范 同 以 道 天 地 規 範 人 事, 但 是 老 子 道 常 無 為, 限 制 聖 人 之 為 : 輔 萬 物 之 自 然 而 不 敢 為 ( 老 子 六 十 四 章 ) 范 蠡 天 道 自 然, 重 視 人 的 有 為, 但 這 種 有 為 本 質 上 也 還 是 無 為, 無 主 觀 任 意 妄 為, 一 切 從 時, 雖 然 其 從 時 有 人 為 成 分, 正 所 謂 : 從 時 者, 猶 救 火, 追 亡 人 也, 蹶 而 趨 之, 唯 恐 弗 及 ( 國 語 越 語 下 ) 三 道 天 道 與 戰 爭 春 秋 末 期, 社 會 的 原 有 的 結 構 狀 態 被 打 破, 戰 爭 是 最 大 的 政 治 問 題 老 子 揭 露 戰 爭 的 危 害 : 師 之 所 處, 荊 棘 生 焉 ; 大 軍 之 後, 必 有 凶 年 ( 三 十 章 ), 認 為 戰 爭 是 凶 事 : 君 子 居 則 貴 左, 用 兵 則 貴 右 吉 事 尚 左, 凶 事 尚 右 ( 老 子 三 十 一 章 ) 視 戰 爭 為 無 道 行 為 : 天 下 有 道, 却 走 馬 以 糞 ; 天 下 無 道 戎 馬 生 于 郊 ( 老 子 四 十 六 章 ) 64
7 老 子 與 范 蠡 老 子 進 一 步 把 戰 爭 的 工 具 兵 器 列 為 凶 器 : 夫 唯 兵 者, 不 祥 之 器, 物 或 惡 之, 故 有 道 者 不 處 ( 老 子 三 十 一 章 ) 並 且 從 正 面 提 出 : 以 道 佐 人 主 者, 不 以 兵 強 天 下 ( 老 子 三 十 章 ) 范 蠡 也 反 對 戰 爭, 以 兵 器 為 凶 器, 認 為 通 過 戰 爭 解 決 問 題 是 下 策, 最 後 必 將 自 食 其 果 : 夫 勇 者, 逆 德 也 ; 兵 者, 凶 器 也 ; 爭 者, 事 之 末 也 陰 謀 逆 德, 好 用 凶 器, 始 于 人 者, 人 之 所 卒 也 但 戰 爭 仍 不 可 避 免, 所 以 老 子 說 : 吾 見 其 不 得 已 兵 者 不 祥 之 器, 非 君 子 之 器, 不 得 已 而 用 之, 恬 淡 為 上, 勝 而 不 美 殺 人 之 眾, 以 哀 悲 蒞 之, 戰 勝 以 喪 禮 處 之 ( 老 子 三 十 一 章 ) 還 是 闡 述 了 對 待 必 然 發 生 的 戰 爭 的 態 度 : 淡 然 處 之, 勝 敗 均 是 壞 事 對 於 作 戰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老 子 說 : 用 兵 有 言 : 吾 不 敢 為 主 而 為 客, 不 敢 進 寸 而 退 尺 是 謂 行 無 行, 攘 無 臂, 扔 無 敵, 執 無 兵 禍 莫 大 於 輕 敵, 輕 敵 幾 喪 吾 寶 故 抗 兵 相 加, 哀 者 勝 矣 ( 老 子 六 十 九 章 ) 這 就 是 說 : 堅 持 退 守 原 則, 以 退 為 進, 以 守 為 攻 ; 重 視 敵 人, 同 仇 敵 愾 這 是 道 的 屬 性 在 戰 爭 中 的 體 現 范 蠡 的 哲 學 直 接 為 越 國 復 仇 服 務, 而 復 仇 雪 恥 的 惟 一 途 徑 是 戰 爭, 戰 勝 對 方 所 以, 范 蠡 反 對 侵 略, 反 對 窮 兵 黷 武, 但 肯 定 正 義 戰 爭, 並 以 天 道 觀 念 作 用 兵 的 理 論 基 礎 : 古 之 善 用 兵 者, 贏 縮 以 為 常, 四 時 以 為 紀, 無 過 天 極, 究 數 而 止 天 道 皇 皇, 日 月 以 為 常, 明 者 以 為 法, 微 者 則 是 行 陽 至 而 陰, 陰 至 而 陽 ; 日 困 而 還, 月 盈 而 匡 古 之 善 用 兵 者, 因 天 地 之 常, 與 之 俱 行 後 則 用 陰, 先 則 用 陽 ; 近 則 用 柔, 遠 則 用 剛 後 無 陰 蔽, 先 無 陽 察, 用 人 無 藝, 往 從 其 所 剛 強 以 御, 陽 節 不 盡, 不 死 其 野 彼 來 從 我, 固 守 勿 與, 若 將 與 之, 必 因 天 地 之 災, 又 觀 其 民 之 飢 飽 勞 逸 以 參 之 盡 其 陽 節, 盈 吾 陰 節 而 奪 之 宜 為 人 客, 剛 強 而 力 疾 ; 陽 節 不 盡, 輕 而 不 可 取 宜 為 人 主, 安 徐 而 重 固 ; 陰 節 不 盡, 柔 而 不 可 迫 凡 陳 之 道, 設 右 以 為 牝, 益 左 以 為 牡, 蚤 晏 無 失, 必 順 天 道, 周 旋 無 究 以 上 是 說, 以 星 辰 出 沒 四 時 轉 換 的 規 律 為 用 兵 準 則, 以 日 月 明 暗 為 前 進 和 隱 蔽 的 準 則, 以 陰 陽 為 防 守 和 進 攻 的 準 則, 以 剛 柔 為 距 敵 遠 近 的 準 則 不 過, 用 65
8 大 會 特 輯 道 蒞 天 下 道 勝 專 輯 兵 無 固 定 的 格 式, 戰 術 的 選 擇 需 根 據 敵 我 雙 方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四 老 子 的 反 者 道 之 動 與 范 蠡 贏 縮 轉 化 老 子 四 十 章 說 : 反 者 道 之 動, 弱 者 道 之 用 對 中 國 文 化 的 影 響 極 為 悠 久 且 這 方 面 的 表 述 充 滿 老 子 全 書, 例 如 物 壯 則 老 ( 三 十 章 ) 正 復 為 奇, 善 為 妖 ( 五 十 八 章 ) 反 者 道 之 動 ( 四 十 章 ) 反, 是 運 動 的 動 力 和 方 向 范 蠡 把 反 者 道 之 動 運 用 於 治 國 治 軍 之 中, 提 出, 時 反 是 守 的 原 則 反 則 道 之 動 起 於 對 日 月 運 行 規 律 的 長 期 觀 察 和 總 結 ; 范 蠡 則 轉 化 表 述 為 贏 縮 轉 化, 而 贏 縮 轉 化 也 是 觀 察 日 月 四 時 等 天 象 的 結 果, 老 子 的 大 曰 逝, 逝 曰 遠, 遠 曰 反, 就 是 范 蠡 所 說 的 日 困 而 還, 月 盈 而 匡 老 子 以 為 事 物 變 化, 尤 其 是 質 的 變 化 有 其 度, 過 度 則 變, 他 的 物 壯 則 老 指 出 事 物 壯 則 走 向 衰 老 ; 范 蠡 亦 是, 他 的 無 過 天 極 陽 節 不 盡 指 出 事 物 過 極 即 變, 陽 節 盡 即 陰 范 蠡 哲 學 重 因, 有 因 天 地 之 常 因 陰 陽 之 大 順 天 因 人, 聖 人 因 天 之 類 語 句, 其 因 指 因 順 不 違 背 這 對 稷 下 道 家 似 有 影 響 管 子 四 篇 甚 至 解 釋 因 : 因 也 者, 舍 己 而 以 物 為 法 者 也 ( 管 子 心 術 上 ) 老 子 和 范 蠡 既 同 又 異, 老 子 的 道 和 范 蠡 的 天 ( 天 道 ) 都 是 觀 自 然 的 產 物, 都 是 人 事 應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道 天 地 與 人 的 關 係 方 面, 老 子 和 范 蠡 都 重 視 人, 但 也 都 認 為 人 高 於 萬 物 又 低 於 道 天 地 針 對 戰 爭, 老 子 和 范 蠡 態 度 一 致, 但 老 子 和 范 蠡 的 區 別 在 於 ; 老 子 的 道 是 哲 學 的, 范 蠡 的 天 仍 停 留 在 自 然 科 學 的 水 平 ; 老 子 用 道 反 對 戰 爭, 用 道 指 導 戰 爭, 范 蠡 反 對 侵 略, 用 天 道 為 正 義 戰 爭 提 供 依 據 和 戰 術 66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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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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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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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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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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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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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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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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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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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答 曰 : 為 米 二 斗 一 升 五 分 升 之 三 術 曰 : 以 粟 求 米, 十 二 之, 二 十 五 而 一 臣 淳 風 等 謹 按 : 粺 米 之 率 二 十 有 四, 以 為 率 大 繁, 故 因 而 半 之, 故 半 所 求 之 率, 以 乘 所 有 之 數 所 求 之 率 既 減
九 章 算 術 西 漢 張 蒼 耿 壽 昌 編 定 魏 劉 徽 注 唐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郭 書 春 校 點 九 章 算 術 卷 第 二 魏 劉 徽 注 唐 朝 議 大 夫 行 太 史 令 上 輕 車 都 尉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粟 米 以 御 交 質 變 熒 易 粟 米 之 法 凡 此 諸 率 相 與 大 通, 其 特 相 求, 各 如 本 率 可 約 者 約 之, 別 術 然 也 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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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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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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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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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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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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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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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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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獄 少 女 地 獄 少 女 ( 藤 商 事 ) 八 通 屋 育 樂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07-3733316 www.8tw.com.tw 此 攻 略 本 是 引 至 日 本 遊 戲 攻 略 說 明,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一 切 演 出 以 官 方 為 主, 若 有 任 何 錯 誤 或 問 題 敬 請 告 知, 我 們 會 盡 快 改 善, 謝 謝 本 書 圖 片 取 材 自 網 路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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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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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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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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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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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論 觀 縛 解 品 [ 吉 藏 釋 此 品 由 來 ] 此 一 品 生 有 遠 近 通 別 (p.592) ( 一 ). 遠 來 由 所 言 遠 者, 小 乘 大 乘 外 道 內 道 並 言 有 縛 有 解 約 內 外 大 小 所 計 以 辨 解 縛 : 總 約 外 道 執 以 辨 解 縛 外 道 有 二 : 一 者 云 眾 生 縛 解, 自 然 而 有, 無 有 因 緣, 一 切 眾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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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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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心 五 四 運 動 目 錄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2 心 五 四 運 動 的 時 代 意 義 4 四 安 : 提 昇 人 品 的 主 張 14 四 要 : 安 定 人 心 的 主 張 18 四 它 : 解 決 困 境 的 主 張 22 四 感 : 與 人 相 處 的 主 張 26 四 福 : 增 進 福 祉 的 主 張 30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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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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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1Part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1. 980301 980302 980303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C14 C15 C16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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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闘 士 星 矢 女 神 聖 戦 聖 鬥 士 星 矢 - 女 神 聖 戰 ( 三 洋 物 產 (SANYO)) 八 通 屋 育 樂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07-3733316 www.8tw.com.tw 此 攻 略 本 是 引 至 日 本 遊 戲 攻 略 說 明,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一 切 演 出 以 官 方 為 主, 若 有 任 何 錯 誤 或 問 題 敬 請 告 知, 我 們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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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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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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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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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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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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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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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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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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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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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人 們 在 為 生 活 空 間 中 的 物 品 選 擇 色 彩 時, 不 自 覺 地 會 反 應 出 大 腦 對 色 彩 的 解 釋, 設 計 師 若 能 掌 握 色 彩 所 隱 藏 的 訊 息, 便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並 創 造 出 極 具 魅 力 的 產 品 視 覺 對 知 覺 的 影 響
色 彩 是 人 的 視 覺 機 制 所 創 造 出 來 用 以 探 究 環 境 的 工 具, 它 不 僅 能 提 供 辨 識 的 作 用, 還 具 有 知 覺 與 文 化 上 的 意 涵, 並 能 引 發 強 烈 到 超 越 理 智 的 情 緒 反 應, 對 人 類 的 生 活 影 響 十 分 深 遠 2120 21 3 30 20109453 人 們 在 為 生 活 空 間 中 的 物 品 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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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目 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前 言...7 協 調 發 展, 和 諧 共 進 施 政 安 排 闡 述...11...12...17...18...20...24 結 語...25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零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摘 要 行 政 法 務 範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大 陸 情 勢 2000 4 本 期 情 勢 整 體 而 言, 中 共 順 利 召 開 九 屆 三 次 全 國 人 大 政 協 會 議, 外 貿 與 通 貨 緊 縮 情 況 好 轉 安 排 資 金 與 政 策 出 臺, 意 圖 實 現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與 俄 羅 斯 以 色 列 軍 事 科 技 合 作 與 移 轉 受 矚 目 大 陸 內 部 高 層 貪 腐 案 件 頻 仍, 壓 制 法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2009 年 署 長 簡 報 會 號 外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先 生 講 辭 P.16 22 員 工 提 問 及 部 門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104 年 人 口 婚 姻 結 構 狀 況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公 所 會 計 室 編 製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