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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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iii.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一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的 法 律 规 定 及 相 关 依 据 2 二 认 识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2 三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2 四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法 定 程 序 3 五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5 六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的 受 理 6 七 职 业 病 诊 断 6 八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8 九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过 程 中 常 见 问 题 11 第 二 部 分 常 见 职 业 病 一 尘 肺 病 14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19 二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27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29 三 职 业 性 铅 中 毒 33 职 业 性 慢 性 铅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36 四 职 业 性 汞 中 毒 40 职 业 性 汞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42 五 职 业 性 苯 ( 甲 苯 ) 中 毒 46 职 业 性 苯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51 六 职 业 性 正 己 烷 中 毒 55 职 业 性 慢 性 正 己 烷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57 七 职 业 性 三 氯 乙 烯 中 毒 64 职 业 性 急 性 三 氯 乙 烯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67 职 业 性 三 氯 乙 烯 药 疹 样 皮 炎 诊 断 标 准 70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i.

3 八 职 业 性 噪 声 聋 74 职 业 性 噪 声 聋 诊 断 标 准 78 九 职 业 性 手 臂 振 动 病 82 职 业 性 手 臂 振 动 病 诊 断 标 准 84 十 职 业 性 中 暑 88 职 业 性 中 暑 诊 断 标 准 91 第 三 部 分 各 类 规 范 性 文 本 ㈠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共 同 提 供 的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94 ㈡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接 收 申 请 资 料 回 执 95 ㈢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关 材 料 通 知 书 96 ㈣ 受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通 知 书 97 ㈤ 不 予 受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通 知 书 97 ㈥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98 ㈦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申 请 表 99 附 : 受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申 请 通 知 书 抽 取 专 家 名 单 确 认 书 101 ㈧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102 ㈨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最 终 鉴 定 结 论 ) 103 ㈩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档 案 104 ⑾ 化 学 品 物 质 安 全 资 料 表 (MSDS) 以 苯 为 例 111 第 四 部 分 相 关 法 规 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117 ㈡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128 ㈢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134 ㈣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35 ㈤ 职 业 病 诊 断 和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目 录 137 ㈥ 职 业 病 诊 断 名 词 术 语 147 附 录 :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诊 断 检 查 机 构 一 览 表 154. ii.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4 第 一 部 分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写 道 : 职 业 病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接 触 粉 尘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全 国 人 大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性 文 件, 法 定 职 业 病 目 录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防 治,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的 部 门 程 序 标 准, 职 业 病 人 的 待 遇 等 相 关 规 定 列 表 名 称 颁 布 部 门 实 施 日 期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全 国 人 大 2002 年 5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修 订 ) 2 职 业 病 目 录 卫 生 部 等 2002 年 4 月 18 日 3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13 年 4 月 10 日 4 职 业 病 范 围 与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等 1988 年 1 月 1 日 5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2 年 5 月 1 日 6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卫 生 部 2007 年 10 月 1 日 7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2 年 5 月 1 日 8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评 价 规 范 卫 生 部 2002 年 3 月 11 日 年 7 月 27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2 年 版 本 废 止 ) 10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2 年 5 月 1 日 11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2 年 5 月 1 日 12 广 东 省 职 工 外 伤 职 业 病 医 疗 终 结 鉴 定 标 准 (2006 年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卫 生 厅 2007 年 1 月 1 日 13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卫 生 部 2003 年 12 月 23 日 14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 录 卫 生 部 2002 年 3 月 11 日 15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 化 学 因 素 物 理 因 素 卫 生 部 2007 年 11 月 1 日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

5 一 职业病诊断 鉴定的法律规定及相关依据 职业病诊断 鉴定依据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 病目录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准 公布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包括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 伤残 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以及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获得民事赔偿权 利的 劳动者患了职业病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确认 然后 才能享受上述待遇 二 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的祸首 劳动者因从事的工作不同 接触到的职 业危害因素也多种多样 引起的职业性疾病也不同 通常在理论上把职业危害因素分为物理 因素 化学因素 人体工效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四类 我国的专门法律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 10 大类 可查阅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这些危害因素引起的 疾病 才能被确定为职业病 享受相关职业病待遇 在这 10 大类以外的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 疾病 暂时还不能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三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 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 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资料的收集 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 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并及时将检查与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各省职业病防治院 市职业病防治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职责 为方 便劳动者就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级和区 级设立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要为被检查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动 者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伤害的 要写明处理意见 并告诉劳动者本人 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可致电 114 查找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 了解相关信息 2 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 36 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2. 职业病诊断参考手册

6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并 妥 善 安 臵 ;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根 据 劳 动 者 接 触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不 同, 检 查 的 周 期 与 检 查 内 容 也 相 应 不 同 健 康 检 查 提 醒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过 程 中, 被 检 者 要 如 实 告 知 检 查 机 构 : 工 作 过 程 中 接 触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职 业 卫 生 个 人 防 护 情 况 工 作 场 所 的 环 境 和 每 天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时 间 等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职 业 禁 忌 症, 和 早 期 发 病 症 状, 从 而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避 免 给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带 来 更 大 的 损 失 与 伤 害 安 排 劳 动 者 做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是 每 个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义 务 职 业 禁 忌 症 : 是 指 劳 动 者 从 事 特 定 职 业 或 者 接 触 特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时, 比 一 般 职 业 人 群 更 易 于 遭 受 职 业 病 危 害 和 罹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原 有 自 身 疾 病 病 情 加 重, 或 者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诱 发 可 能 导 致 对 他 人 生 命 健 康 构 成 危 险 的 疾 病 的 个 人 特 殊 生 理 或 病 理 状 态 3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和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是 通 过 客 观 的 记 录 资 料, 有 系 统 地 观 察 劳 动 者 健 康 状 况 的 变 化, 评 价 个 体 和 群 体 健 康 损 害 的 依 据 ; 其 特 征 是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连 续 性 3.1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包 括 : ⑴ 劳 动 者 职 业 史 既 往 史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 ⑵ 相 应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结 果 ; ⑶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情 况 ; ⑷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健 康 资 料 3.2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档 案 包 括 : ⑴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委 托 书 ; ⑵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报 告 和 评 价 报 告 ; ⑶ 职 业 病 报 告 卡 ; ⑷ 用 人 单 位 对 职 业 病 患 者 患 有 职 业 禁 忌 症 者 和 已 出 现 职 业 相 关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的 处 理 和 安 臵 记 录 ; ⑸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中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记 录 整 理 的 相 关 资 料 ; 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注 : 可 参 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获 得 具 体 资 料 四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法 定 程 序 劳 动 者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时 发 现 身 体 受 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伤 害, 并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可 以 向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对 诊 断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依 据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36 条 规 定 申 请 鉴 定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请 参 阅 下 页 的 流 程 图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3.

7 职 业 病 诊 断 流 程 图 门 诊 申 请 人 员 住 院 申 请 人 员 由 职 业 病 科 安 排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由 主 管 医 生 安 排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受 理 窗 口 索 取 申 请 表 格 填 写 向 主 管 医 生 索 取 申 请 表 格 填 写 向 职 业 病 诊 断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审 阅 材 料 后, 受 理 方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左 右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 发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 通 知 当 事 人 按 照 通 知 的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者 予 以 受 理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当 事 人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缴 费 等 ) 材 料 不 齐 全, 出 具 补 充 材 料 通 知 书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告 之 不 受 理 原 因 材 料 齐 全, 或 不 全, 但 有 正 当 理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补 充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由 当 事 人 再 按 相 关 通 知 补 充 经 职 业 病 诊 断 医 师 集 体 诊 断 材 料 未 能 满 足 明 确 诊 断 者 材 料 能 够 满 足 明 确 诊 断 者 出 具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双 方 (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 4.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8 五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1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劳 动 者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引 起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 按 照 规 定 向 具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质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劳 动 者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同 时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 ⑴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劳 动 者 是 在 企 业 事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工 作 ; ⑵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接 触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符 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布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类 ; ⑶ 所 申 请 诊 断 鉴 定 的 职 业 病 是 属 于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范 围 ; ⑷ 劳 动 者 从 事 的 是 职 业 活 动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是 劳 动 者 本 人, 也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劳 动 者 因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引 起 职 业 病 致 死, 也 可 以 由 劳 动 者 的 近 亲 属 ( 即 父 母 妻 子 丈 夫 子 女 等 ) 申 请 诊 断 2 向 哪 个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职 业 病 不 同 于 普 通 疾 病,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职 业 病 诊 疗 应 到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具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我 国 各 省 行 政 区 市 逐 步 设 立 了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各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的 设 备 条 件 及 能 力, 承 担 不 同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与 鉴 定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45 条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19 条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其 中 一 个 地 区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 1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2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3 本 人 经 常 居 住 地 注 : 不 可 以 同 时 或 先 后 向 两 家 甚 至 多 家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3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㈠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表 ; ㈡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 ㈢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 ㈣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 ㈤ 工 作 场 所 历 年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资 料 ; ㈥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㈦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㈧ 其 他 必 要 的 有 关 材 料 注 : 其 中 ㈠ ㈡ ㈣ ㈥ ㈦ 项 是 申 请 诊 断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基 本 资 料, 若 不 提 供 可 能 会 影 响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顺 利 进 行 其 他 资 料 可 在 受 理 后 再 补 充, 无 法 补 充 的 须 说 明 情 况 ㈢ ㈤ 项 属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5.

9 ( 卫 法 监 发 [2003]350 号 文 ) 规 定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和 健 康 监 护 等 资 料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视 其 为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和 劳 动 者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人 疑 似 职 业 病 人 进 行 诊 治,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63 条 第 ( 二 ) 项 第 64 条 第 ( 四 ) 项 第 65 条 第 ( 六 ) 项 ( 修 订 后 的 第 71 条 第 72 条 第 73 条 ) 规 定 情 形 处 理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诊 断 所 需 资 料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自 述 材 料 相 关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或 取 得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有 关 材 料,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49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诊 断 或 鉴 定 结 论 关 于 第 ㈧ 项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㈢ ㈤ 项 存 在 异 议 的, 可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如 : 工 作 环 境 的 相 片 视 频, 或 向 诊 断 机 构 提 供 工 作 中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样 本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任 意 1 项 :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的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如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法 院 关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判 决 书 如 果 劳 动 者 在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前, 在 其 他 医 院 做 过 检 查 治 疗 的, 其 病 历 也 可 提 供 给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参 考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应 提 供 由 就 诊 医 院 加 盖 复 印 确 认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提 交 的 材 料, 诊 断 机 构 接 收 后 不 一 定 退 还 若 当 事 人 认 为 需 要 留 底 的 材 料, 可 先 行 复 印 保 留 六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的 受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在 接 收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后, 应 出 具 接 收 申 请 资 料 回 执 诊 断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应 当 受 理 ;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但 诊 断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关 材 料 通 知 书,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的 资 料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可 能 不 会 受 理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的 情 形 有 : 1 已 经 在 其 他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进 行 过 诊 断 者 2 已 经 在 其 他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申 请 诊 断 者 3 无 明 确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者 4 在 专 业 职 业 病 医 院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后 未 发 现 健 康 损 害 者 5 所 患 疾 病 不 属 于 我 国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范 畴 者 6 没 有 明 确 劳 动 关 系 者 7 不 属 于 该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受 理 范 围 的 七 职 业 病 诊 断 1 职 业 病 诊 断 人 员 的 组 成 诊 断 所 需 资 料 收 集 完 毕 后,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3 名 以 上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的 执 业 医 师 进 行 集 体 诊 断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29 条 ). 6.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10 2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依 据 和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47 条 规 定 : 职 业 病 诊 断, 应 当 综 合 分 析 下 列 因 素 : ㈠ 病 人 的 职 业 史 ; ㈡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和 现 场 危 害 调 查 与 评 价 ; ㈢ 临 床 表 现 以 及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等 没 有 证 据 否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与 病 人 临 床 表 之 间 的 必 然 联 系 的, 在 排 除 其 他 致 病 因 素 后, 应 当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诊 断 前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期 限 危 害 因 素 防 护 情 况 等 根 据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要 求 不 同, 有 时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期 限 也 会 成 为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首 要 条 件 如 职 业 性 噪 声 聋 诊 断 标 准 对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时 间 的 要 求 : 连 续 接 触 噪 音 在 3 年 以 上 由 此 看 来, 如 果 达 不 到 此 要 求,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很 可 能 受 阻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前, 在 其 他 多 家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过 的, 期 间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时 间, 应 计 入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时 间 内 现 场 危 害 调 查 与 评 价, 包 括 劳 动 者 在 作 业 场 所 历 年 所 接 触 到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浓 度 剂 量 是 否 达 到 一 定 的 程 度, 以 及 同 一 工 作 岗 位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检 查 情 况 等 3 职 业 病 诊 断 结 论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做 出 职 业 病 诊 断 后,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明 确 是 否 患 有 职 业 病, 如 果 有, 还 应 当 载 明 所 患 职 业 病 的 名 称 程 度 ( 期 别 ) 处 理 意 见 和 复 查 时 间 证 明 书 应 当 由 参 加 诊 断 的 医 师 共 同 签 署, 并 经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审 核 盖 章 一 式 三 份,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各 执 一 份, 诊 断 机 构 存 档 一 份 证 明 书 的 格 式 由 卫 生 部 统 一 规 定 (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32 条 ) 观 察 对 象 是 指 : 作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时 发 现 检 测 结 果 有 不 能 确 定 的 损 伤, 是 否 构 成 职 业 病, 其 性 质 和 程 度 需 要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动 态 观 察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附 有 鉴 定 机 构 的 地 址 电 话 等 当 事 人 如 果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结 果 有 异 议, 在 接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可 以 向 做 出 诊 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鉴 定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职 业 病 诊 断 争 议 的 首 次 鉴 定 4 职 业 病 诊 断 期 间 医 疗 费 及 相 关 待 遇 劳 动 者 因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在 诊 断 期 间 的 检 查 费 住 院 费 路 费 医 药 费 都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职 业 病 病 人 待 遇 支 付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工 资 伙 食 费 补 助 费 标 准 和 工 资 标 准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执 行 疑 似 职 业 病 人 的 保 障 疑 似 职 业 病 的 意 思 是 : 有 患 病 的 征 象, 可 能 是 职 业 病, 但 还 未 经 过 正 规 医 疗 机 构 的 检 查, 无 法 确 定 如 员 工 有 疑 似 职 业 病, 应 当 尽 快 到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进 一 步 检 查 和 确 认 依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条 规 定,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应 获 得 下 列 保 障 :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7.

11 1 对 遭 受 或 者 可 能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救 治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所 需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2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安 排 对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诊 断 ;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不 得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3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4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八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当 事 人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作 出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鉴 定 设 区 的 市 级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职 业 病 诊 断 争 议 的 首 次 鉴 定 当 事 人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职 业 病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鉴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原 鉴 定 组 织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再 鉴 定 职 业 病 鉴 定 实 行 两 级 鉴 定 制, 省 级 职 业 病 鉴 定 结 论 为 最 终 鉴 定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36 条 注 :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是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技 术 机 构, 而 不 是 行 政 部 门 诊 断 行 为 也 不 是 行 政 行 为 如 果 对 省 级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但 可 以 去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㈠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申 请 书 ; ㈡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㈢ 申 请 最 终 鉴 定 者 应 提 供 首 次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自 愿 直 接 向 省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办 公 室 申 请 鉴 定 者, 须 在 放 弃 首 次 鉴 定 权 利 的 声 明 上 签 名 确 认 ㈣ 职 业 史 既 往 史 ; ㈤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 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 ㈦ 工 作 场 所 历 年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评 价 资 料 ; ㈧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㈨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㈩ 其 他 必 要 的 有 关 材 料 2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参 加 职 业 病 鉴 定 的 专 家, 应 当 由 申 请 鉴 定 的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从 专 家 库 中 按 照 专 业 类 别 以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抽 取 的 专 家 组 成 职 业 病 鉴 定 专 家 组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组 )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鉴 定 需 要 聘 请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外. 8.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12 的 相 关 专 业 专 家 作 为 专 家 组 成 员, 并 有 表 决 权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1 条 3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资 料 审 核, 对 资 料 齐 全 的 发 给 受 理 通 知 书 ; 资 料 不 全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补 充 资 料 补 充 齐 全 的, 应 当 受 理 申 请 并 组 织 鉴 定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收 到 当 事 人 鉴 定 申 请 之 后,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向 原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或 者 首 次 职 业 病 鉴 定 的 办 事 机 构 调 阅 有 关 的 诊 断 鉴 定 资 料 原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或 者 首 次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提 交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鉴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组 织 鉴 定 形 成 鉴 定 结 论, 并 在 鉴 定 结 论 形 成 后 15 日 内 出 具 职 业 病 鉴 定 书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5 条 根 据 职 业 病 鉴 定 工 作 需 要,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可 以 向 有 关 单 位 调 取 与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有 关 的 资 料,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及 时 提 供 专 家 组 应 当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必 要 时 可 以 组 织 进 行 医 学 检 查 需 要 了 解 被 鉴 定 人 的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情 况 时,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根 据 专 家 组 的 意 见 可 以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或 者 依 法 提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现 场 调 查 依 法 提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现 场 调 查 的, 在 现 场 调 查 结 论 或 者 判 定 作 出 前, 职 业 病 鉴 定 应 当 中 止 职 业 病 鉴 定 应 当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专 家 组 进 行 职 业 病 鉴 定 时,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单 位 人 员 旁 听 职 业 病 鉴 定 会 所 有 参 与 职 业 病 鉴 定 的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被 鉴 定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6 条 专 家 组 应 当 认 真 审 阅 鉴 定 资 料,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经 充 分 合 议 后, 根 据 专 业 知 识 独 立 进 行 鉴 定 在 事 实 清 楚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并 制 作 鉴 定 书 鉴 定 结 论 应 当 经 专 家 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通 过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7 条 4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㈠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本 信 息 及 鉴 定 事 由 ㈡ 鉴 定 结 论 及 其 依 据, 如 果 为 职 业 病, 应 当 注 明 职 业 病 名 称, 程 度 ( 期 别 ) ㈢ 鉴 定 时 间 ㈣ 鉴 定 书 加 盖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委 员 会 印 章 首 次 鉴 定 的 职 业 病 鉴 定 书 一 式 四 份,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原 诊 断 机 构 各 一 份,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存 档 一 份 ; 再 次 鉴 定 的 职 业 病 鉴 定 书 一 式 五 份,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原 诊 断 机 构 首 次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各 一 份, 再 次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存 档 一 份 职 业 病 鉴 定 书 的 格 式 由 卫 生 部 统 一 规 定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8 条 职 业 病 鉴 定 书 应 当 于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由 职 业 病 鉴 定 办 事 机 构 送 达 当 事 人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49 条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9.

13 职 业 病 鉴 定 流 程 图 当 事 人 ( 劳 动 者 方 用 人 单 位 方 ) 对 首 次 职 业 病 诊 断 结 论 不 服 在 接 到 首 次 职 业 病 诊 断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鉴 定 申 请 表 提 交 首 次 鉴 定 申 请 书 或 声 明 放 弃 首 次 鉴 定 证 明 向 省 级 职 业 病 医 院 诊 断 鉴 定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书 面 鉴 定 申 请 表 鉴 定 机 构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阅 材 料 后, 鉴 定 机 构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 劳 动 者 方 用 人 单 位 方 ) 发 出 处 理 意 见 的 书 面 通 知 材 料 不 全 材 料 齐 全 无 法 补 充 材 料,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补 充 材 料, 或 有 正 当 理 由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缴 交 费 用, 办 理 鉴 定 受 理 手 续 和 抽 取 鉴 定 专 家 手 续 不 予 受 理 正 式 受 理,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组 织 鉴 定 材 料 能 够 明 确 满 足 鉴 定 者,15 日 内 由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出 具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双 方 ( 劳 动 者 方, 用 人 单 位 方 ) 接 到 省 级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为 最 终 鉴 定 接 到 市 级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对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的 可 在 15 日 内 提 出. 10.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14 九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过 程 中 常 见 问 题 1 我 为 什 么 要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现 实 中, 很 多 劳 动 者 不 懂 什 么 叫 职 业 病, 也 不 知 道 患 上 职 业 病 后 应 享 有 的 法 定 待 遇, 因 此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而 患 病 后, 往 往 自 认 倒 霉, 辞 工 回 家 还 有 些 劳 动 者 患 病 后, 用 人 单 位 会 送 往 相 关 医 院 救 治, 但 不 为 劳 者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同 时, 劳 动 者 则 误 以 为 : 自 己 患 病 后, 老 板 不 但 出 钱 为 我 治 病, 还 给 我 住 院 伙 食 费, 甚 至 还 会 发 一 点 点 工 资, 应 该 知 足 了 有 的 工 人 因 此 特 别 感 激 老 板 这 种 种 情 况 现 实 中 都 时 时 可 以 看 到 职 业 病 和 断 指 断 肢 之 类 的 工 伤 相 比, 具 有 伤 病 隐 匿 潜 伏 期 长 难 以 治 愈 等 特 点 由 于 这 个 特 点, 所 以 需 要 以 职 业 病 诊 断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分 清 责 任 是 非 的 裁 判 官 这 也 是 职 业 病 患 者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的 必 经 程 序 因 此, 怀 疑 患 了 职 业 病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先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才 能 顺 理 成 章 地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相 关 权 益 才 能 得 到 法 律 保 障 相 反, 若 放 弃 职 业 病 诊 断, 那 么 有 关 工 伤 权 益 就 无 从 说 起, 最 后 导 致 维 权 无 门,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遭 到 无 法 弥 补 的 损 害 尤 其 是 那 些 难 以 治 愈 的 职 业 病 的 后 续 治 疗, 更 没 有 保 障 可 言 了 2 诊 断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以 你 的 病 是 在 其 他 单 位 患 上 的 来 推 脱 责 任, 怎 么 办? 劳 动 者 被 诊 断 患 有 职 业 病, 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其 医 疗 和 生 活 保 障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60 条 职 工 到 新 单 位 后, 新 发 现 的 职 业 病 不 论 与 现 工 作 有 无 关 系, 其 职 业 病 待 遇 由 新 单 位 负 责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8 条 3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无 法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怎 么 办? 据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号 ),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凭 证 : ㈠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㈡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服 务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 ㈢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登 记 表 报 名 表 等 招 用 记 录 ; ㈣ 考 勤 记 录 ; ㈤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其 中,㈠ ㈢ ㈣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4 申 请 诊 断 时, 出 现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都 难 以 提 供 资 料 的 情 况, 怎 么 办? 如 工 作 场 所 历 年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资 料 和 评 价 资 料, 有 些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依 法 建 立 作 业 环 境 检 测 和 评 价 资 料 的 档 案, 无 法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机 构 可 以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也 可 以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10 日 内 组 织 现 场 调 查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对 劳 动 者 接 触 的 化 学 品 因 无 法 知 道 其 化 学 成 分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可 以 进 行 化 验 分 析, 为 职 业 病 诊 断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化 验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5 用 人 单 位 应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料 如 用 人 单 位 不 如 实 提 供 或 拒 绝 提 供, 怎 么 办?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1.

15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等 资 料 的, 诊 断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结 合 劳 动 者 的 临 床 表 现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和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并 参 考 劳 动 者 的 自 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信 息 等, 作 出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结 论 按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料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提 供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安 监 部 门 )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5 20 万 元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关 闭 劳 动 者 作 业 环 境 职 业 病 危 害 也 可 由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或 合 资 格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检 测 劳 动 者 也 可 以 请 求 当 地 安 监 部 门 到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作 业 环 境 危 害 因 素 的 调 查, 以 此 作 为 职 业 病 诊 断 的 资 料 6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不 配 合, 有 哪 些 投 诉 渠 道? 可 向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安 监 部 门 投 诉, 必 要 时 也 可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7 在 填 写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时, 我 在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情 况 要 填 写 上 去 吗? 当 然 要! 譬 如 : 你 曾 在 其 他 石 场 工 作, 接 触 粉 尘 8 年 ; 又 在 目 前 这 个 石 场 工 作, 接 触 粉 尘 才 6 个 月 那 么, 你 不 把 前 8 年 的 粉 尘 接 触 史 写 入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内, 那 么 你 的 职 业 史 证 明 表 上 显 示 的 只 有 6 个 月 的 粉 尘 接 触 史 很 可 能 你 的 尘 肺 病 就 会 被 排 除 在 职 业 病 范 围 之 外, 而 导 致 不 能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的 后 果 因 为 仅 接 触 6 个 月 的 粉 尘,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不 可 能 患 上 尘 肺 病 的 因 此, 为 了 让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能 作 出 公 正 客 观 的 诊 断 结 论 及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自 己 的 职 业 接 触 史 应 当 如 实 相 告 8 我 在 职 业 病 诊 断 期 间 可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从 事 有 害 作 业 的 职 工, 因 按 规 定 接 受 职 业 性 健 康 检 查 所 占 用 的 生 产 工 作 时 间, 应 按 正 常 出 勤 处 理, 如 职 业 病 防 治 机 构 ( 诊 断 组 ) 认 为 需 要 住 院 作 进 一 步 检 查 时, 不 论 其 最 后 是 否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在 此 期 间 可 享 受 职 业 病 待 遇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7 条 劳 动 者 享 有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疗 康 复 等 职 业 病 防 治 服 务 的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劳 动 者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因 劳 动 者 依 法 行 使 正 当 权 利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行 为 无 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40 条 综 上, 职 业 病 待 遇 等 同 工 伤 待 遇 职 业 病 诊 断 期 间 所 产 生 检 查 费 住 院 费 路 费 医 药 费 均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按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工 资 9 确 诊 职 业 病 后, 用 人 单 位 不 配 合 治 疗, 怎 么 办?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57 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康 复 和 定 期 检 查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不 送 职 业 病 患 者 到 职 业 病 医 院 治 疗 或 者 拖 欠 医 疗 费 用, 患 者 可 以 向 当 地 安 监 部 门 投 诉 安 监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 对 拒 不 改 正 的, 安 监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条 的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以 最 高 为 20 万 元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停 产 或 关 闭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医 疗 费 用, 拒 不 支 付, 还 可 以 向 劳 动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41 条 :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12.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16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先 行 支 付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先 行 支 付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偿 还 用 人 单 位 不 偿 还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63 条 的 规 定 追 偿 要 提 醒 的 是 : 依 现 行 情 况, 工 伤 者 仍 须 等 到 认 定 工 伤 后, 才 可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10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患 职 业 病 怎 么 办? 非 法 用 工 是 指 违 反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与 用 工 单 位 所 建 立 的 非 法 劳 动 关 系 例 如 : 使 用 童 工,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未 经 依 法 登 记 备 案 的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等 都 属 于 非 法 用 工 根 据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一 次 性 赔 偿 办 法 规 定,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患 职 业 病,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相 关 条 文 如 下 : 一 次 性 赔 偿 包 括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童 工 在 治 疗 期 间 的 费 用 和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一 次 性 赔 偿 金 数 额 应 当 在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或 童 工 死 亡 或 者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确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按 属 地 原 则 由 单 位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办 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用 由 伤 亡 职 工 或 者 童 工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 第 3 条 ) 职 工 或 童 工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患 职 业 病, 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之 前 进 行 治 疗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住 院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及 所 需 的 交 通 费 等 费 用,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全 部 由 伤 残 职 工 或 童 工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 第 4 条 ) 11 疑 似 职 业 病 期 间,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情 形 怎 么 办?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破 产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安 臵 职 业 病 病 人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61 条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临 时 工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在 待 业 期 间 新 发 现 的 职 业 病 与 上 一 个 劳 动 合 同 期 工 作 有 关 时, 其 职 业 病 待 遇 由 原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负 责 ; 如 原 单 位 已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并 者, 由 合 并 后 的 单 位 负 责 ; 如 原 单 位 已 撤 销 者, 应 由 原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职 业 病 范 围 和 职 业 病 患 者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9 条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3.

17 第 二 部 分 常 见 职 业 病 一 尘 肺 病 简 介 尘 肺 病 是 肺 部 积 粉 尘 导 致 的 疾 病, 也 就 是 在 工 作 中 吸 入 粉 尘 ( 灰 尘 ), 在 肺 内 沉 积 而 引 起 的 以 肺 组 织 弥 漫 性 纤 维 化 为 主 的 全 身 性 疾 病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场 所 接 触 到 不 同 种 类 的 粉 尘, 可 引 起 不 同 种 类 的 尘 肺 病, 包 括 :1 矽 肺 ; 2 煤 工 尘 肺 ;3 石 墨 尘 肺 ;4 碳 黑 尘 肺 ;5 石 棉 肺 ;6 滑 石 尘 肺 ;7 水 泥 尘 肺 ;8 云 母 尘 肺 ;9 陶 工 尘 肺 ;10 铝 尘 肺 ;11 电 焊 工 尘 肺 ;12 铸 工 尘 肺 ;13 根 据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和 尘 肺 病 理 诊 断 标 准 可 以 诊 断 的 其 他 尘 肺 尘 肺 的 职 业 禁 忌 症 : ⑴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⑵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⑶ 慢 性 间 质 性 肺 病 ⑷ 伴 肺 功 能 损 害 的 疾 病 尘 肺 病 的 症 状 尘 肺 早 期 没 有 明 显 症 状, 当 病 情 发 展 至 严 重 的 情 况 下, 主 要 是 以 呼 吸 系 统 症 状 为 主, 如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呼 吸 困 难 等 四 大 症 状 此 外 尚 有 喘 息 咯 血 以 及 某 些 全 身 症 状 接 触 不 同 粉 尘 引 起 的 尘 肺, 临 床 表 现 的 症 状 也 有 所 不 同 1 气 短 : 在 从 事 重 体 力 劳 动 或 爬 楼 梯 时 感 到 气 短 随 着 病 情 加 重, 气 短 也 会 加 重 2 咳 嗽 咳 痰 : 早 期 为 干 咳, 多 为 灰 色 稀 薄 痰 如 合 并 肺 内 感 染 及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痰 量 则 明 显 增 多, 痰 呈 黄 色 粘 稠 状 或 块 状 常 不 易 咳 出 3 咯 血 : 在 单 纯 尘 肺 患 者 中 咯 血 不 常 见, 当 合 并 有 肺 部 结 核 时, 可 能 发 生 咯 血 4 胸 痛 : 一 般 发 生 得 较 早, 可 为 阵 性 针 刺 样 疼 痛, 也 可 呈 持 续 性 隐 痛, 多 位 于 前 胸 中 上 部 的 一 侧 或 双 侧, 与 呼 吸 运 动 无 关 晚 期 患 者 疼 痛 会 减 轻, 胸 部 紧 迫 感 或 沉 重 感 则 加 重 5 其 他 : 随 着 病 情 的 加 重, 患 者 会 体 重 减 轻 乏 力 盗 汗 食 欲 减 退, 出 现 桶 状 胸 杵 状 指 胸 痛 呼 吸 困 难 等 症 状 尘 肺 晚 期 会 发 展 为 心 肺 病 或 心 力 衰 竭, 这 时, 患 者 可 能 出 现 紫 绀 颈 静 脉 曲 张 肝 大 下 肢 浮 肿 等 症 状. 14.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18 尘 肺 的 并 发 症 尘 肺 病 人 由 于 长 期 接 触 粉 尘, 使 呼 吸 系 统 的 清 除 和 防 御 机 制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慢 性 进 行 性 的 长 期 病 程 又 使 病 人 的 抵 抗 力 明 显 减 低, 往 往 导 致 各 种 不 同 的 并 发 症 : 尘 肺 并 发 呼 吸 系 统 感 染 气 胸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和 呼 吸 衰 竭 ; 尘 肺 合 并 其 它 疾 病, 如 肺 结 核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肿 瘤 等 ( 见 鉴 别 诊 断 ) 1) 呼 吸 系 统 感 染 ( 肺 炎 ) 呼 吸 系 统 感 染, 主 要 是 肺 内 感 染, 为 尘 肺 病 人 最 常 见 的 并 发 症 忌 伤 风 感 冒 2) 气 胸 ( 阻 塞 性 肺 气 肿 ) 末 端 细 支 气 管 末 端 过 度 膨 胀 充 气 和 肺 容 积 增 大, 伴 有 肺 泡 壁 的 破 坏, 同 时 伴 有 气 道 阻 塞 尘 肺 并 发 气 胸 是 急 诊, 诊 断 不 及 时 或 误 诊 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3)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由 于 肺 胸 或 肺 动 脉 慢 性 病 变, 引 起 肺 循 环 阻 力 增 高, 右 心 室 超 负 荷 造 成 肥 大, 最 后 导 致 心 力 衰 竭 肺 组 织 纤 维 化 也 使 肺 毛 细 血 管 床 减 少, 肺 血 管 受 纤 维 化 的 压 迫 和 牵 拉, 管 腔 面 积 缩 小 ; 肺 血 管 本 身 纤 维 化, 管 壁 增 厚, 弹 性 减 小 ; 这 些 都 使 肺 动 脉 压 升 高, 肺 循 环 阻 力 增 加, 增 加 右 心 室 负 荷 4) 呼 吸 衰 竭 尘 肺 病 人 晚 期 常 并 发 呼 吸 衰 竭 肺 组 织 纤 维 化 使 肺 的 容 量 通 气 量 降 低, 有 效 呼 吸 面 积 减 少 ; 纤 维 化 部 位 的 有 效 通 气 减 少, 血 流 则 可 能 相 应 正 常, 而 没 有 纤 维 化 的 部 位 则 发 生 代 偿 性 气 肿 或 通 气 过 度, 二 者 均 导 致 通 气 不 足 和 通 气 / 血 流 比 例 失 调 由 于 尘 肺 纤 维 化 病 变 呈 进 行 性 的 加 重, 病 程 较 长, 晚 期 尘 肺 病 人 多 并 发 慢 性 代 偿 性 呼 吸 衰 竭, 多 表 现 为 缺 氧 和 二 氧 化 碳 潴 留 同 时 存 在 尘 肺 的 检 查 尘 肺 初 期 没 有 什 么 明 显 症 状, 接 尘 人 员 要 到 专 门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做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才 能 知 道 是 否 患 上 尘 肺 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依 据 粉 尘 中 所 含 化 学 物 质 的 不 同, 划 分 不 同 类 型 的 粉 尘 作 业 各 种 接 尘 作 业 人 员 的 检 查 内 容 相 同, 但 在 健 康 检 查 的 周 期 方 面 稍 有 不 同 检 查 内 容 ( 在 岗 检 查 ): (1) 症 状 询 问 重 点 询 问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呼 吸 困 难, 也 可 有 喘 息 咯 血 等 症 状 (2) 体 格 检 查 内 科 常 规 检 查, 重 点 是 呼 吸 系 统 和 心 血 管 系 统 (3) 实 验 室 和 其 他 检 查 a. 必 检 项 目 后 前 位 X 射 线 高 千 伏 胸 片 心 电 图 肺 功 能 b. 选 检 项 目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血 清 ALT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5.

19 不 同 粉 尘 作 业 检 查 周 期 粉 尘 类 别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离 岗 后 医 学 随 访 周 期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粉 尘 ( 结 晶 型 二 氧 化 硅 粉 尘 ;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超 过 10% 的 无 机 性 粉 尘 ) ⑴ 劳 动 者 接 触 二 氧 化 硅 粉 尘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⑴ 接 触 矽 尘 工 龄 在 10 年 ( 含 10 年 ) 以 生 标 准,2 年 1 次 ; 劳 动 者 接 触 二 氧 化 硅 粉 下 者, 随 访 15 年 ; 接 触 矽 尘 工 龄 超 过 尘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1 年 1 次 ; 10 年 者, 随 访 21 年 随 访 周 期 均 为 ⑵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为 0 + 者, 医 学 观 察 时 间 每 每 3 年 1 次 若 接 触 矽 尘 工 龄 在 3 年 年 1 次, 连 续 观 察 5 年 若 5 年 内 不 能 确 诊 ( 含 3 年 ) 以 下 者, 且 接 尘 浓 度 达 到 为 矽 肺 患 者, 应 按 一 般 接 触 人 群 进 行 检 查 ;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可 以 不 随 访 ; ⑶ 矽 肺 患 者 每 年 检 查 1 次 ⑵ 矽 肺 患 者 在 离 岗 ( 包 括 退 职 ) 或 退 休 后 应 每 年 进 行 1 次 医 学 检 查 煤 尘 ( 包 括 煤 矽 尘 ) 石 棉 粉 尘 ( 蛇 纹 石 棉 和 角 闪 石 棉 ) ⑴ 劳 动 者 接 触 煤 尘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3 年 1 次 ; 劳 动 者 接 触 煤 尘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2 年 1 次 ; ⑵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为 0 + 的 作 业 人 员, 医 学 观 察 时 间 为 每 年 1 次, 连 续 观 察 5 年 若 5 年 内 不 能 确 诊 为 煤 工 尘 肺 患 者, 应 按 一 般 接 触 人 群 进 行 检 查 ; ⑶ 煤 工 尘 肺 患 者 每 1~2 年 检 查 1 次 ⑴ 劳 动 者 接 触 石 棉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2 年 1 次 ; 劳 动 者 接 触 石 棉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1 年 1 次 ; ⑵ 胸 片 表 现 为 0 + 的 作 业 人 员, 医 学 观 察 时 间 为 每 年 1 次, 连 续 观 察 5 年 若 5 年 内 不 能 确 诊 为 石 棉 肺 者, 应 按 一 般 接 触 人 群 进 行 检 查 ; ⑶ 石 棉 肺 患 者 每 年 检 查 1 次 ⑴ 接 触 煤 尘 工 龄 在 20 年 ( 含 20 年 ) 以 下 者, 随 访 15 年 ; 接 触 煤 尘 工 龄 超 过 20 年 者, 随 访 20 年 随 访 周 期 均 为 每 5 年 1 次 若 接 尘 工 龄 在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下 者, 且 接 尘 浓 度 达 到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可 以 不 随 访 ; ⑵ 煤 工 尘 肺 患 者 在 离 岗 ( 包 括 退 职 ) 或 退 休 后 每 1~2 年 进 行 1 次 医 学 检 查 ⑴ 接 触 石 棉 粉 尘 工 龄 在 10 年 ( 含 10 年 ) 以 下 者, 随 访 15 年 ; 接 触 石 棉 粉 尘 工 龄 超 过 10 年 者, 随 访 21 年 随 访 周 期 均 为 每 3 年 1 次 若 接 尘 工 龄 在 3 年 ( 含 3 年 ) 以 下 者, 且 接 尘 浓 度 达 到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可 以 不 随 访 ; ⑵ 石 棉 肺 患 者 ( 包 括 退 职 ) 在 离 岗 或 退 休 后 应 每 年 进 行 1 次 医 学 检 查 其 他 粉 尘 ⑴ 劳 动 者 接 触 粉 尘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每 4 年 1 次, 劳 动 者 接 触 粉 尘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每 2~3 年 1 次 ; ⑵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为 0 + 的 作 业 人 员, 医 学 观 察 时 间 为 每 年 1 次, 连 续 观 察 5 年 若 5 年 内 不 能 确 诊 为 尘 肺 患 者, 应 按 一 般 接 触 人 群 进 行 检 查 ; ⑶ 尘 肺 患 者 每 1~2 年 进 行 1 次 医 学 检 查 ⑴ 接 触 粉 尘 工 龄 在 20 年 ( 含 20 年 ) 以 下 者, 随 访 10 年, 随 访 周 期 为 每 5 年 1 次 接 触 粉 尘 工 龄 超 过 20 年 者, 随 访 20 年, 随 访 周 期 为 每 4 年 1 次 ; 若 接 尘 工 龄 在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下 者, 且 接 尘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可 以 不 随 访 ; ⑵ 尘 肺 患 者 在 离 岗 ( 包 括 退 职 ) 或 退 休 后 应 每 1~2 年 进 行 1 次 医 学 检 查 棉 尘 ( 包 括 亚 麻 软 大 麻 黄 麻 粉 尘 ) ⑴ 劳 动 者 在 开 始 工 作 的 第 6~12 个 月 之 间 应 进 行 1 次 健 康 检 查 ; ⑵ 劳 动 者 接 触 棉 尘 浓 度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每 4~5 年 检 查 1 次 劳 动 者 接 触 棉 尘 浓 度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每 2~3 年 检 查 1 次 ; ⑶ 棉 尘 病 观 察 对 象 的 医 学 观 察 时 间 为 半 年 观 察 期 满 仍 不 能 诊 断 为 棉 尘 病 者, 按 一 般 接 触 人 群 进 行 检 查. 16.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20 尘 肺 诊 断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及 诊 断 依 据 粉 尘 是 导 致 尘 肺 唯 一 致 病 因 素, 因 此, 职 业 病 诊 断 人 员 在 进 行 尘 肺 病 诊 断 时, 首 先 要 考 虑 诊 断 对 象 是 否 有 确 切 的 粉 尘 接 触 史 另 外, 粉 尘 造 成 肺 部 损 害 的 方 式 是 肺 组 织 纤 维 化, 因 此 需 要 拍 摄 肺 部 高 仟 伏 X 线 前 后 胸 片 (X 线 光 片 中 显 示 阴 影 ), 根 据 这 些 X 光 片 接 尘 史 等 检 查 资 料, 结 合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作 出 诊 断 结 论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没 有 规 定 接 触 粉 尘 时 间 长 短, 也 没 规 定 是 否 要 连 续 接 触 粉 尘 但 申 请 职 业 病 诊 断 时,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诊 断 对 象 的 粉 尘 接 触 史 的 证 明 材 料 现 实 中, 多 数 用 人 单 位 都 不 愿 意 提 供, 这 给 尘 肺 诊 断 带 来 很 大 困 难 如 果 遇 到 这 样 的 问 题, 可 以 向 当 地 安 监 部 门 投 诉 安 监 部 门 可 以 到 用 人 单 位 调 查,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除 了 粉 尘 接 触 史 的 材 料, 尘 肺 病 人 前 后 胸 部 的 X 线 光 片 是 尘 肺 病 人 进 行 尘 肺 诊 断 的 重 要 依 据 尘 肺 病 通 常 表 现 为 肺 部 纹 理 增 粗 纹 理 紊 乱 有 阴 影 等 病 人 前 后 胸 部 的 X 线 光 片 显 现 大 小 不 一 规 则 各 异 密 集 度 不 同 的 阴 影 根 据 这 些 阴 影 的 情 况 以 及 阴 影 在 整 个 肺 部 的 分 布 状 况, 可 以 判 断 尘 肺 病 人 肺 部 受 损 害 的 程 度 尘 肺 分 为 : 壹 期 贰 期 叁 期 ( 最 严 重 ) 如 果 大 阴 影 多 大 小 阴 影 分 布 密 集 度 高 阴 影 分 布 到 整 个 肺 部, 就 表 明 肺 部 受 损 害 程 度 很 严 重, 应 引 起 高 度 注 意 诊 断 内 容 应 该 包 括 病 因 学 诊 断 鉴 别 诊 断 X 射 线 诊 断 及 分 期 和 ( 心 肺 ) 功 能 诊 断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X 射 线 胸 片 解 读 正 常 人 的 X 射 线 胸 片 尘 肺 患 者 的 X 射 线 胸 片 与 正 常 人 相 比, 尘 肺 患 者 的 X 射 线 胸 片 上 的 白 点 显 示 出 肺 部 的 纤 维 化 肺 叶 两 边 白 点 显 示 粉 尘 的 聚 集 程 度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7.

21 分 期 依 据 尘 肺 分 期 主 要 考 虑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诊 断 书 上 会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1 小 阴 影 密 集 程 度 : 小 阴 影 指 肺 野 内 直 径 或 宽 度 不 超 过 10 mm 的 阴 影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的 判 定 应 以 标 准 片 为 准, 文 字 部 分 只 是 起 到 说 明 作 用 密 集 度 分 级 0 级 1 级 2 级 3 级 0/- 0/0 0/1 1/0 1/1 1/2 2/1 2/2 2/3 3/2 3/3 3/+ 比 零 级 大 一 点 点, 还 不 到 1 级, 就 写 成 0/1 同 理,2 级 算 不 上, 但 比 1 级 大 的, 写 成 1/2; 而 级 别 定 为 1 级, 但 是 比 1 级 标 准 小 的, 就 写 为 0/1 A/B 中,A 指 该 阴 影 的 评 级,B 指 该 阴 影 偏 向 哪 一 级 A 是 标 准 值,B 是 参 考 值 总 体 密 集 度 : 以 最 高 肺 区 的 密 集 度 作 为 总 体 密 集 度 2 分 布 范 围 肺 区 划 分 方 法 : 肺 是 左 右 对 称 的 把 每 一 边 的 肺 从 中 间 画 一 条 线 分 开, 然 后 从 上 到 下 均 分 三 级, 分 成 6 个 区 域 诊 断 书 的 诊 断 结 论 会 列 出 小 阴 影 的 分 布 范 围 ( 如 下 表 ) 例 一 : 1/1 1/0 2/2 1/1 2/2 0/1 诊 断 结 果 : 职 业 性 尘 肺 Ⅱ 期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达 2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過 4 个 肺 区 例 二 : 1/1 1/0 1/2 1/2 1/1 1/1 诊 断 结 果 : 职 业 性 尘 肺 Ⅰ 期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达 1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至 少 达 2 个 肺 区 3 大 阴 影 的 有 无 及 其 大 小 指 肺 野 内 直 径 或 宽 度 大 于 10 mm 以 上 的 阴 影. 18.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22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is GBZ 前 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的 6. 1 为 推 荐 性 的, 其 余 为 强 制 性 的 本 标 准 代 替 GBZ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GBZ 同 时 废 止 本 标 准 与 GBZ 相 比 主 要 修 改 如 下 : 增 加 观 察 对 象 ; 在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分 期 中 删 除 无 尘 肺, 包 括 删 除 无 尘 肺 0 和 无 尘 肺 0 + ; 在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分 期 中 删 除 I + II + III + ; 将 原 标 准 II + 中 的 有 小 阴 影 聚 集 和 有 大 阴 影 但 尚 不 够 诊 断 为 III 者 改 为 :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3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并 有 大 阴 影 或 有 小 阴 影 聚 集 者 可 诊 断 为 叁 期 尘 肺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是 资 料 性 附 录,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 附 录 E 附 录 F 是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卫 生 部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批 准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职 业 卫 生 与 中 毒 控 制 所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北 戴 河 煤 炭 工 人 疗 养 院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浙 江 省 医 学 科 学 院 卫 生 研 究 所 湖 南 省 劳 动 卫 生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包 头 钢 铁 公 司 劳 动 卫 生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德 鸿 余 晨 齐 放 陈 志 远 丘 创 逸 张 幸 肖 云 龙 郝 佐 红 本 标 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的 发 布 情 况 为 : GB ; GB ; GBZ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尘 肺 病 的 诊 断 原 则 尘 肺 病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分 期 及 处 理 原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现 行 职 业 病 名 单 中 规 定 的 各 种 尘 肺 病 的 诊 断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19.

23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3 诊 断 原 则 根 据 可 靠 的 生 产 性 粉 尘 接 触 史, 以 X 射 线 后 前 位 胸 片 表 现 为 主 要 依 据, 结 合 现 场 职 业 卫 生 学 尘 肺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资 料 和 健 康 监 护 资 料, 参 考 临 床 表 现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排 除 其 他 肺 部 类 似 疾 病 后, 对 照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片 小 阴 影 总 体 密 集 度 至 少 达 到 1 级, 分 布 范 围 至 少 达 到 2 个 肺 区, 方 可 作 出 尘 肺 病 的 诊 断 4 观 察 对 象 粉 尘 作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发 现 X 射 线 胸 片 有 不 能 确 定 的 尘 肺 样 影 像 学 改 变, 其 性 质 和 程 度 需 要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动 态 观 察 者 5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分 期 5. 1 壹 期 尘 肺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1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至 少 达 到 2 个 肺 区 5. 2 贰 期 尘 肺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2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 或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3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达 到 4 个 肺 区 5. 3 叁 期 尘 肺 有 下 列 三 种 表 现 之 一 者 : a) 有 大 阴 影 出 现, 其 长 径 不 小 于 20mm, 短 径 不 小 于 10mm; b)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3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并 有 小 阴 影 聚 集 ; c)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3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并 有 大 阴 影 6 处 理 原 则 6. 1 治 疗 原 则 尘 肺 病 患 者 应 及 时 脱 离 粉 尘 作 业, 并 根 据 病 情 需 要 进 行 综 合 治 疗, 积 极 预 防 和 治 疗 肺 结 核 及 其 他 并 发 症, 减 轻 临 床 症 状 延 缓 病 情 进 展 延 长 患 者 寿 命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6. 2 其 他 处 理 需 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依 照 GB / T 处 理 7 正 确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A 8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名 词 及 判 定 方 法 见 附 录 B. 20.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24 9 胸 片 质 量 与 质 量 评 定 见 附 录 C 10 尘 肺 病 X 射 线 诊 断 标 准 片 见 附 录 D 11 胸 片 X 射 线 检 查 的 技 术 要 求 见 附 录 E 12 尘 肺 病 诊 断 读 片 要 求 见 附 录 F 附 录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正 确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说 明 A.1 本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职 业 病 目 录 中 所 列 的 各 种 尘 肺 病, 即 矽 肺 煤 工 尘 肺 石 墨 尘 肺 炭 黑 尘 肺 石 棉 肺 滑 石 尘 肺 水 泥 尘 肺 云 母 尘 肺 陶 工 尘 肺 铝 尘 肺 电 焊 工 尘 肺 铸 工 尘 肺, 以 及 根 据 本 标 准 可 以 诊 断 的 其 他 尘 肺 A.2 诊 断 原 则 确 切 可 靠 的 生 产 性 粉 尘 接 触 史 是 诊 断 尘 肺 病 的 基 本 条 件, 应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工 种 不 同 时 间 段 接 触 生 产 性 粉 尘 的 起 止 时 间 接 触 粉 尘 的 名 称 和 性 质 等 X 射 线 后 前 位 胸 片 表 现 是 诊 断 的 主 要 依 据, 胸 片 质 量 与 评 定 见 附 录 C 现 场 职 业 卫 生 学 调 查 主 要 是 指 接 触 粉 尘 的 性 质 粉 尘 中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粉 尘 分 散 度 粉 尘 浓 度 的 检 测 和 监 测 结 果, 作 业 场 所 防 尘 降 尘 设 施 个 人 防 护 情 况 等, 以 判 断 接 触 程 度 和 累 计 接 触 量 尘 肺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资 料 主 要 是 指 该 企 业 既 往 尘 肺 病 发 病 和 患 病 情 况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尘 肺 病 患 者 虽 可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呼 吸 系 统 症 状 和 体 征 及 某 些 实 验 室 检 查 的 异 常, 但 均 不 具 有 明 确 的 特 异 性, 因 此 只 能 作 为 尘 肺 诊 断 的 参 考 临 床 检 查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重 点 是 排 除 其 他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与 尘 肺 病 相 类 似 的 疾 病 和 进 行 鉴 别 诊 断 A.3 观 察 对 象 鉴 于 尘 肺 病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的 非 特 异 性, 故 早 期 轻 度 的 X 射 线 影 像 学 改 变, 其 性 质 及 演 变 情 况 需 要 一 定 的 医 学 动 态 观 察 期 才 能 确 定 诊 断 通 过 动 态 观 察 主 要 是 确 定 其 形 态 学 改 变 是 否 是 病 理 性 的 尘 肺 病 改 变 以 及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的 改 变 观 察 对 象 应 在 X 射 线 胸 片 有 尘 肺 样 小 阴 影 改 变 的 基 础 上, 至 少 有 2 个 肺 区 小 阴 影 的 密 集 度 达 到 0/1, 或 有 1 个 肺 区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达 到 1 级 观 察 对 象 可 根 据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适 当 缩 短 健 康 检 查 的 周 期 观 察 期 限 最 长 可 为 5 年, 即 观 察 5 年 仍 不 能 诊 断 为 尘 肺 病 者, 则 按 一 般 接 触 粉 尘 作 业 工 人 进 行 健 康 监 护 A.4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的 判 定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尘 肺 病 X 射 线 胸 片 表 现 分 期 中 的 小 阴 影 总 体 密 集 度, 是 在 对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分 肺 区 判 定 的 基 础 上 对 全 肺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的 一 个 总 体 判 定 判 定 方 法 是 以 最 高 肺 区 的 密 集 度 作 为 总 体 密 集 度, 以 四 大 级 分 级. 21.

25 表 示 根 据 需 要, 肺 区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判 定 时 可 使 用 四 大 级 分 级 或 十 二 小 级 分 级 A.5 动 态 观 察 胸 片 尘 肺 病 X 射 线 影 像 学 改 变 是 一 个 渐 变 的 过 程, 有 动 态 系 列 胸 片 可 为 诊 断 提 供 更 为 可 靠 的 依 据, 因 此 两 张 及 以 上 动 态 胸 片 方 可 作 出 确 诊 但 特 殊 情 况 下, 有 可 靠 的 生 产 性 粉 尘 接 触 史 和 职 业 卫 生 学 调 查 资 料 支 持, 有 典 型 的 尘 肺 病 X 射 线 胸 片 改 变, 并 有 明 确 的 临 床 资 料 可 排 除 其 他 疾 病, 亦 可 考 虑 作 出 诊 断 A.6 尘 肺 病 诊 断 结 论 的 表 述 尘 肺 病 诊 断 结 论 的 表 述 是 具 体 尘 肺 病 名 称 + 期 别, 如 矽 肺 壹 期, 煤 工 尘 肺 贰 期 等 未 能 诊 断 为 尘 肺 病 者, 应 表 述 为 无 尘 肺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尘 肺 诊 断 标 准 名 词 及 判 定 方 法 B.1 肺 区 划 分 方 法 将 肺 尖 至 膈 顶 的 垂 直 距 离 等 分 为 三, 用 等 分 点 的 水 平 线 把 每 侧 肺 野 各 分 为 上 中 下 三 个 肺 区 B.2 小 阴 影 指 肺 野 内 直 径 或 宽 度 不 超 过 10mm 的 阴 影 B.2.1 形 态 和 大 小 小 阴 影 的 形 态 可 分 为 圆 形 和 不 规 则 形 两 类, 按 其 大 小 各 分 为 三 种 小 阴 影 的 形 态 及 大 小 以 标 准 片 所 示 为 准 B 圆 形 小 阴 影 以 字 母 p q r 表 示 : p: 直 径 最 大 不 超 过 1.5mm; q: 直 径 大 于 1.5mm, 不 超 过 3mm; r: 直 径 大 于 3mm, 不 超 过 10mm B 不 规 则 形 小 阴 影 以 字 母 s t u 表 示 : s: 宽 度 最 大 不 超 过 1.5mm; t: 宽 度 大 于 1.5mm, 不 超 过 3mm; u: 宽 度 大 于 3mm, 不 超 过 10mm B 记 录 方 法 阅 读 胸 片 时 应 记 录 小 阴 影 的 形 态 和 大 小 胸 片 上 的 小 阴 影 几 乎 全 部 为 同 一 形 态 和 大 小 时, 将 其 字 母 符 号 分 别 写 在 斜 线 的 上 面 和 下 面, 例 如 :p/p s/s 等 ; 胸 片 上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形 态 和 大 小 的 小 阴 影 时, 将 主 要 的 小 阴 影 的 字 母 符 号 写 在 斜 线 上 面, 次 要 的 且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另 一 种 写 在 斜 线 下 面, 例 如 :p/q, s/p,q/t 等 B.2.2 密 集 度 指 一 定 范 围 内 小 阴 影 的 数 量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的 判 定 应 以 标 准 片 为 准, 文 字 部 分 只 起 说 明 作 用 读 片 时 应 首 先 判 定 各 肺 区 的 密 集 度, 然 后 确 定 全 肺 的 总 体 密 集 度 B 四 大 级 分 级 密 集 度 可 简 单 地 划 分 为 四 级 : 级 0 级 : 无 小 阴 影 或 甚 少, 不 足 1 级 的 下 限 1 级 : 有 一 定 量 的 小 阴 影 2 级 : 有 多 量 的 小 阴 影 3 级 : 有 很 多 量 的 小 阴 影 B 十 二 小 级 分 级 B 十 二 小 级 分 级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是 一 个 连 续 的 由 少 到 多 渐 变 的 过 程, 为 客 观 地 反 映 这 种 改 变, 在 四 大 级 的 基 础 上 再 把 每 级 划 分 为 三 小 级, 即 0/-, 0/0,0/l;1/0,1/1,1/2;2/1,2/2,2/3;3/2, 3/3,3/+, 目 的 在 于 提 供 更 多 的 信 息, 更 细 致 地 反 映 病 变 情 况, 进 行 流 行 病 学 研 究 和 医 学 监 护 读 片 及 记 录 方 法 如 下 : 将 胸 片 与 标 准 片 比 较, 先 按 规 定 的 四 大 级 判 定 分 级, 若 其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与 标 准 片 基 本 相 同, 先 记 录 为 1/1,2/2,3/3 若 其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和 标 准 片 比 较, 认 为 较 高 一 级 或 较 低 一 级 也 应 认 真 考 虑, 则 同 时 记 录 下 来, 例 如 2/1 或 2/3, 前 者. 22.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26 含 义 是 密 集 度 属 2 级, 但 1 级 也 要 认 真 考 虑 ; 后 者 含 义 是 密 集 度 属 2 级, 但 3 级 也 要 认 真 考 虑 B 分 布 范 围 及 总 体 密 集 度 判 定 方 法 a) 判 定 肺 区 密 集 度 要 求 小 阴 影 分 布 至 少 占 该 区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二 ; b)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是 指 出 现 有 1 级 密 集 度 ( 含 1 级 ) 以 上 的 小 阴 影 的 肺 区 数 c) 总 体 密 集 度 是 指 全 肺 内 密 集 度 最 高 的 肺 区 的 密 集 度 B.3 大 阴 影 指 肺 野 内 直 径 或 宽 度 大 于 10mm 以 上 的 阴 影 B.4 小 阴 影 聚 集 指 局 部 小 阴 影 明 显 增 多 聚 集, 但 尚 未 形 成 大 阴 影 B.5 胸 膜 斑 长 期 接 触 石 棉 粉 尘 可 引 起 胸 膜 改 变, 如 弥 漫 性 胸 膜 增 厚 局 限 性 胸 膜 斑 胸 膜 斑 系 指 除 肺 尖 部 和 肋 膈 角 区 以 外 的 厚 度 大 于 5mm 的 局 限 性 胸 膜 增 厚, 或 局 限 性 钙 化 胸 膜 斑 块 接 触 石 棉 粉 尘, 胸 片 表 现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1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达 到 1 个 肺 区 或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达 到 0/1, 分 布 范 围 至 少 达 到 2 个 肺 区, 如 出 现 胸 膜 斑, 可 诊 断 为 石 棉 肺 壹 期 ; 胸 片 表 现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1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或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2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达 到 4 个 肺 区 者, 如 胸 膜 斑 已 累 及 部 分 心 缘 或 膈 面, 可 诊 断 为 石 棉 肺 贰 期 ; 胸 片 表 现 有 总 体 密 集 度 3 级 的 小 阴 影, 分 布 范 围 超 过 4 个 肺 区 者, 如 单 个 或 两 侧 多 个 胸 膜 斑 长 度 之 和 超 过 单 侧 胸 壁 长 度 的 二 分 之 一, 或 累 及 心 缘 使 其 部 分 显 示 蓬 乱, 可 诊 断 为 石 棉 肺 叁 期 B.6 附 加 符 号 a) bu 肺 大 泡 b) ca 肺 癌 和 胸 膜 间 皮 瘤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c) cn 小 阴 影 钙 化 d) cp 肺 心 病 e) cv 空 洞 f) ef 胸 腔 积 液 g) em 肺 气 肿 h) es 淋 巴 结 蛋 壳 样 钙 化 i) ho 蜂 窝 肺 j) pc 胸 膜 钙 化 k) pt 胸 膜 增 厚 l) px 气 胸 m) rp 类 风 湿 性 尘 肺 n) tb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胸 片 质 量 与 质 量 评 定 C.1 胸 片 质 量 C.1.1 基 本 要 求 a) 必 须 包 括 两 侧 肺 尖 和 肋 膈 角, 胸 锁 关 节 基 本 对 称, 肩 胛 骨 阴 影 不 与 肺 野 重 叠 ; b) 片 号 日 期 及 其 它 标 志 应 分 别 置 于 两 肩 上 方, 排 列 整 齐, 清 晰 可 见, 不 与 肺 野 重 叠 ; c) 照 片 无 伪 影 漏 光 污 染 划 痕 水 渍 及 体 外 物 影 像 C.1.2 解 剖 标 志 显 示 a) 两 侧 肺 纹 理 清 晰 边 缘 锐 利, 并 延 伸 到 肺 野 外 带 b) 心 缘 及 横 膈 面 成 像 锐 利 c) 两 侧 侧 胸 壁 从 肺 尖 至 肋 膈 角 显 示 良 好 d) 气 管 隆 突 及 两 侧 主 支 气 管 轮 廓 可 见, 并 可 显 示 胸 椎 轮 廓 e) 心 后 区 肺 纹 理 可 以 显 示 f) 右 侧 膈 顶 一 般 位 于 第 十 后 肋 水 平. 23.

27 C.1.3 光 密 度 a) 上 中 肺 野 最 高 密 度 应 在 1.45~1.75 之 间 ; b) 膈 下 光 密 度 小 于 0.28; c) 直 接 曝 光 区 光 密 度 大 于 2.50 C.2 胸 片 质 量 分 级 C.2.1 一 级 片 ( 优 片 ) 完 全 符 合 胸 片 质 量 要 求 C.2.2 二 级 片 ( 良 片 ) 不 完 全 符 合 胸 片 质 量 要 求, 但 尚 未 降 到 三 级 片 C.2.3 三 级 片 ( 差 片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三 级 片, 不 能 用 于 尘 肺 病 初 诊 a) 不 完 全 符 合 胸 片 基 本 要 求, 其 缺 陷 影 响 诊 断 区 面 积 之 和 在 半 个 肺 区 至 一 个 肺 区 之 间 b) 两 侧 肺 纹 理 不 够 清 晰 锐 利, 或 局 部 肺 纹 理 模 糊, 其 影 响 诊 断 区 面 积 之 和 在 半 个 肺 区 至 1 个 肺 区 之 间 c) 两 侧 肺 尖 至 肋 膈 角 的 侧 胸 壁 显 示 不 佳, 气 管 轮 廓 模 糊, 心 后 区 肺 纹 理 难 以 辨 认 d) 吸 气 不 足, 右 侧 膈 顶 位 于 第 八 后 肋 水 平 e) 照 片 偏 黑, 上 中 肺 区 最 高 光 密 度 在 1.85~1.90 之 间 ; 或 照 片 偏 白, 上 中 肺 区 最 高 光 密 度 在 1.30~1.40 之 间 ; 或 灰 雾 度 偏 高, 膈 下 光 密 度 在 0.40~ 0.50 之 间 ; 或 直 接 曝 光 区 光 密 度 在 2.20~2.30 之 间 C.2.4 四 级 片 ( 废 片 ) 胸 片 质 量 达 不 到 三 级 片 者 为 四 级 片, 不 能 用 于 尘 肺 病 诊 断 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尘 肺 X 射 线 诊 断 标 准 片 D.1 标 准 片 与 标 准 条 文 的 关 系 标 准 片 是 尘 肺 诊 断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是 表 达 难 以 用 文 字 表 达 的 X 射 线 影 象 学 改 变 故 尘 肺 病 各 种 X 射 线 影 象 学 改 变 的 判 定 应 以 标 准 片 为 准, 文 字 部 分 只 是 说 明 D.2 标 准 片 的 编 制 原 则 标 准 片 编 制 的 原 则 是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和 形 态 表 达 准 确, 使 用 方 便 D.3 标 准 片 的 组 成 和 内 容 标 准 片 由 7 张 组 合 片 和 16 张 全 肺 大 片 组 成 组 合 片 分 别 表 达 不 同 形 态 大 小 的 小 阴 影 的 密 集 度 及 不 同 部 位 的 胸 膜 斑 小 阴 影 的 密 集 度 按 各 级 密 集 度 的 中 点 编 制, 即 0/0 1/1 2/2 3/3 全 肺 大 片 主 要 示 范 尘 肺 病 各 期 小 阴 影 密 集 度 和 分 布 范 围 之 间 的 关 系 及 大 阴 影 D.4 标 准 片 的 应 用 在 阅 读 X 射 线 胸 片 进 行 尘 肺 病 诊 断 和 分 期 时, 尤 其 是 在 判 定 小 阴 影 的 形 态 和 密 集 度 时, 必 须 和 相 应 的 组 合 标 准 片 对 照 各 期 尘 肺 病 全 肺 大 片 标 准 片 是 诊 断 分 期 的 参 照 D.5 标 准 片 的 版 权 标 准 片 版 权 归 国 家 所 有 D.6 标 准 片 的 复 制 和 发 行 标 准 片 的 复 制 和 发 行 委 托 全 国 劳 动 卫 生 职 业 病 防 治 中 心 负 责, 和 标 准 片 说 明 一 并 发 行. 24.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28 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胸 片 X 射 线 检 查 的 技 术 要 求 诊 断 尘 肺 病 的 X 射 线 检 查 应 使 用 高 仟 伏 摄 影 技 术 X 射 线 高 仟 伏 胸 片 摄 影 的 设 备 及 技 术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E.1 摄 影 器 械 设 备 E.1.1 X 射 线 机 最 高 管 电 压 输 出 值 不 低 于 125kV, 功 率 不 小 于 20kW E.1.2 X 射 线 球 管 及 窗 口 过 滤 a) 旋 转 阳 极 ; b) 焦 点 不 大 于 1.2mm; c) 窗 口 总 过 滤 2.5mm~3.5mm 铝 当 量 E.1.3 滤 线 栅 a) 栅 密 度 不 小 于 40 线 /cm; b) 栅 格 比 不 小 于 10..1; c) 栅 焦 距 1.80m; d) 规 格 与 胶 片 匹 配 E.1.4 增 感 屏 暗 盒 a) 一 般 使 用 中 速 增 感 屏 ; 增 感 屏 无 污 点 ; b) 增 感 屏 分 辨 率 不 低 于 5 线 对 /mm~6 线 对 /mm; c) 增 感 屏 和 胶 片 接 触 紧 密 ; d) 暗 盒 不 漏 光 E.1.5 X 射 线 胶 片 a) 一 般 使 用 通 用 型 ( 手 显 机 显 ) 胶 片, 提 倡 应 用 适 合 胸 部 摄 影 的 专 用 胶 片 ; b) 蓝 色 片 基 ; c) 本 底 灰 雾 D min <0.20; d) 规 格 :356mm 356mm(14 14 ) 或 356mm 432mm(14 17 ) E.1.6 电 源 a) 电 源 应 符 合 X 射 线 机 的 额 定 要 求 ;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b) X 射 线 机 需 独 立 供 电, 不 与 动 力 电 器 共 用 电 源 ; c) 电 源 电 压 波 动 范 围 ±10% E.2 摄 影 技 术 E.2.1 准 备 及 体 位 要 求 a) 被 检 查 者 应 将 胸 壁 紧 贴 摄 影 架, 双 脚 自 然 分 开, 双 臂 内 旋 转, 使 肩 胛 骨 尽 量 不 和 肺 野 重 叠 ; b) 焦 - 片 距 1.80m; c) 调 整 球 管 位 置, 中 心 线 在 第 六 胸 椎 水 平 ; d) 曝 光 应 在 充 分 吸 气 后 摒 气 状 态 时 进 行 ; e) 以 后 前 位 胸 片 为 常 规 检 查, 为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的 需 要 可 加 侧 位 斜 位 体 层 摄 影 或 CT 检 查 等 E.2.2 摄 影 条 件 a) 根 据 X 射 线 机 的 具 体 情 况 使 用 120kV~140kV 进 行 胸 部 摄 影 ; b) 根 据 胸 厚 确 定 曝 光 量, 一 般 使 用 2 mas~8mas, 曝 光 时 间 不 超 过 0.1s( 秒 ) c) 摄 影 时 应 参 考 过 去 的 胸 片 调 整 摄 影 条 件 E.3 暗 室 技 术 E.3.1 暗 室 必 须 符 合 工 作 要 求 E.3.2 人 工 手 洗 a) 原 则 上 要 求 恒 温 定 时, 药 液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20 ~25 之 间 ; 显 影 时 间 3min~5min( 分 钟 ); b) 定 影 要 充 分, 流 水 冲 洗 要 彻 底 ; c) 必 须 使 用 合 格 的 专 用 安 全 灯 ; d) 及 时 更 换 显 定 影 液 E.4 自 动 洗 片 机 为 保 证 胸 片 质 量, 有 条 件 时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动 洗 片 机, 并 严 格 按 照 自 动 洗 片 机 要 求 的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25.

29 附 录 F ( 规 范 性 附 录 ) 尘 肺 诊 断 读 片 要 求 F.1 从 事 尘 肺 病 诊 断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职 业 病 ( 尘 肺 病 ) 诊 断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并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F.2 尘 肺 病 诊 断 实 行 集 体 诊 断 的 原 则 有 关 程 序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F.3 读 片 时 应 取 坐 位, 观 片 灯 的 位 置 要 适 当, 一 般 置 于 读 片 者 眼 前 25cm( 利 于 观 察 小 阴 影 ) 至 50cm( 利 于 观 察 全 胸 片 ) 处 F.4 读 片 时 应 按 照 胸 片 拍 片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观 察 比 较 影 象 学 的 动 态 变 化, 仅 有 一 张 胸 片 不 宜 作 出 确 诊 F.5 读 片 时 应 参 考 标 准 片, 一 般 应 将 需 诊 断 的 胸 片 放 在 灯 箱 中 央, 两 旁 放 常 用 的 标 准 片 F.6 观 片 灯 至 少 要 有 3 联 灯 箱, 最 好 有 5 联 观 片 灯 最 低 亮 度 不 低 于 3000CD, 亮 度 均 匀 度 ( 亮 度 差 ) 小 于 15% F.7 读 片 室 内 应 安 静, 无 直 接 的 其 他 光 线 照 射 到 观 片 灯 上, 读 片 速 度 根 据 个 人 习 惯 而 定, 但 应 在 每 1h( 小 时 ) 至 1.5h 左 右 休 息 一 次, 以 保 持 读 片 者 视 力 和 脑 力 有 良 好 的 分 辨 能 力 其 他 与 尘 肺 病 有 关 的 标 准 1 诊 断 标 准 a. GBZ 棉 尘 病 诊 断 标 准 b. GBZ 尘 肺 病 理 诊 断 标 准 2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a. GBZ/T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 第 1 部 分 : 总 粉 尘 浓 度 b. GBZ/T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 第 2 部 分 : 呼 吸 性 粉 尘 浓 度 c. GBZ/T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 第 3 部 分 : 粉 尘 分 散 度 d. GBZ/T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 第 4 部 分 : 游 离 二 氧 化 硅 含 量 e. GBZ/T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测 定 第 5 部 分 : 石 棉 纤 维 浓 度 f. GBZ/T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制 定 指 南 第 2 部 分 : 工 作 场 所 粉 尘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g. GBZ/T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分 级 第 1 部 分 : 生 产 性 粉 尘. 26.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30 二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简 介 镉 是 一 种 质 软 有 延 展 性 略 带 蓝 色 光 泽 的 银 白 色 金 属 镉 具 有 高 度 的 耐 腐 蚀 性, 广 泛 运 用 于 电 镀 其 次 用 于 合 金 焊 料 染 料 和 涂 料 色 素 镍 - 镉 电 池 制 造 塑 胶 的 稳 定 剂 镉 具 有 毒 性, 镉 的 化 合 物 如 氧 化 镉 的 毒 性 更 高 镉 能 够 导 致 人 类 先 天 性 缺 陷 肺 癌 和 睾 丸 癌 已 经 知 道 这 种 金 属 能 够 破 坏 人 类 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肾 脏 肺 脏 和 正 在 发 育 的 胚 胎 镉 不 是 人 体 的 必 须 元 素 一 次 性 大 量 吸 入 镉 烟 尘 会 发 生 镉 中 毒 中 毒 早 期 表 现 为 咽 痛 咳 嗽 胸 闷 气 短 头 晕 恶 心 全 身 酸 痛 无 力 发 热 等 症 状, 严 重 者 可 出 现 中 毒 性 肺 水 肿 或 化 学 性 肺 炎, 症 状 类 似 流 感, 有 明 显 的 呼 吸 困 难 胸 痛 咯 大 量 泡 沫 血 色 痰, 可 因 急 性 呼 吸 衰 竭 而 死 亡 食 用 含 镉 饮 料 浓 度 超 过 155mg/L, 会 发 生 中 毒, 出 现 恶 心 呕 吐 腹 痛 腹 泻 等 症 状 工 作 中 长 期 接 触 氧 化 镉 粉 镉 烟 等, 会 发 生 慢 性 镉 中 毒, 症 状 有 头 晕 乏 力 嗅 觉 障 碍 腰 背 及 肢 体 痛 等 镉 的 职 业 禁 忌 症 有 : ⑴ 慢 性 肾 小 管 - 间 质 性 肾 病 ; ⑵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 ⑶ 慢 性 间 质 性 肺 病 ; ⑷ 支 气 管 哮 喘 ; ⑸ 原 发 性 骨 质 疏 松 症 职 业 性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检 查 1 检 查 内 容 ( 在 岗 期 间 ): ⑴ 症 状 询 问 重 点 询 问 头 晕 乏 力 咳 嗽 气 短 腰 背 及 肢 体 疼 痛 等 症 状 ⑵ 体 格 检 查 内 科 常 规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血 压 和 肾 脏 ⑶ 实 验 室 和 其 他 检 查 a. 必 检 项 目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尿 镉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胸 部 X 射 线 摄 片 b. 选 检 项 目 尿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骨 密 度 肺 功 能 2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1 年 职 业 性 急 性 镉 中 毒 的 检 查 ⑴ 症 状 询 问 重 点 询 问 短 时 间 内 吸 入 高 浓 度 氧 化 镉 烟 尘 作 业 史 及 头 晕 头 痛 乏 力 胸 闷 四 肢 酸 痛 寒 战 发 热 咳 嗽 咳 痰 发 绀 呼 吸 困 难 等 症 状 ⑵ 体 格 检 查 内 科 常 规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呼 吸 系 统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27.

31 ⑶ 实 验 室 和 其 他 检 查 a. 必 检 项 目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心 电 图 肝 功 能 胸 部 X 射 线 检 查 血 镉 b. 选 检 项 目 肺 功 能 离 岗 后 医 学 随 访 1 随 访 对 象 离 岗 时 健 康 检 查 尿 镉 >5µmol/mol 肌 酐 者 2 随 访 目 的 监 护 尿 镉 >5µmol/mol 肌 酐 者 离 岗 后 职 业 性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发 生 3 目 标 疾 病 职 业 性 慢 性 镉 中 毒 4 检 查 内 容 同 在 岗 期 间 5 随 访 时 间 尿 镉 >10µmol/mol 肌 酐 者, 随 访 6 年 ; 尿 镉 >5µmol/mol 肌 酐 者, 随 访 3 年, 随 访 周 期 为 每 年 1 次 若 随 访 对 象 尿 镉 降 至 5µmol/mol 肌 酐 以 下, 且 未 出 现 肾 小 管 功 能 异 常, 随 访 可 终 止 检 查 结 果 判 断 1 血 镉 : 反 映 的 是 患 者 近 期 内 镉 的 接 触 量 2 尿 镉 : 主 要 与 体 内 镉 负 荷 量 及 肾 镉 浓 度 有 关 人 体 自 然 排 镉 的 时 间 非 常 长, 可 长 达 30 年, 因 而 脱 离 镉 接 触 很 久 以 后, 尿 镉 含 量 有 可 能 降 低, 但 还 是 会 高 于 正 常 参 考 值 目 前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标 准 以 尿 镉 的 检 查 值 为 依 据 ( 详 见 下 文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第 4 5 部 分 ) 3 尿 蛋 白 : 由 于 肾 脏 受 损 会 影 响 到 肾 脏 吸 收 蛋 白 的 功 能, 致 使 尿 中 的 蛋 白 含 量 增 多 因 此 尿 4 尿 镉 的 检 测 β 2 - 微 球 蛋 白 视 黃 醇 结 合 蛋 白 等 低 分 子 量 蛋 白 排 出 的 增 多 是 重 要 的 诊 断 依 据 a. 测 定 尿 镉 时, 若 连 续 两 次 在 5 μmol/mol 肌 酐 以 上 ( 也 就 是 说, 假 如 一 定 份 量 的 尿 液 中 有 1mol 肌 酐, 镉 分 子 的 含 量 则 在 5μmol 以 上 ), 尚 无 慢 性 镉 中 毒 表 现, 则 视 为 观 察 对 象 b. mol( 分 子 数 量 ) 分 子 量 = 物 质 重 量 1 c. 肌 酐 校 正 作 用 说 明 : 指 的 是 测 试 尿 液 中 肌 酐 与 镉 的 比 例 因 为 肌 酐 数 目 不 会 受 到 尿 量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更 为 稳 定 2002 年 修 订 的 职 业 镉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指 定 以 肌 酐 校 正 为 检 测 方 法 说 明 示 范 1 准 备 一 杯 水 代 表 尿, 另 有 一 些 红 色 豆 豆 代 表 镉 在 杯 中 加 入 水 的 话, 镉 在 水 中 的 比 例 就 会 减 少 2 另 准 备 一 些 绿 色 豆 豆 代 表 肌 酐, 在 原 先 放 着 红 色 豆 豆 的 水 中 放 入 绿 色 豆 豆, 即 使 杯 中 的 水 增 加, 红 豆 和 绿 豆 的 比 例 是 不 会 改 变 的 同 样, 如 果 尿 液 被 稀 释, 镉 与 肌 酐 的 比 例 也 是 不 会 改 变 的 1 肌 酐 (creatinine,cr) 是 肌 肉 在 人 体 内 代 谢 的 产 物, 每 20g 肌 肉 代 谢 可 产 生 1mg 肌 酐 肌 酐 主 要 由 肾 小 球 滤 过 排 出 体 外 尿 肌 酐 主 要 来 自 血 液, 经 肾 小 球 过 滤 后 随 尿 液 排 出 体 外, 肾 小 管 基 本 不 吸 收 且 排 出 很 少. 28.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32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GBZ 前 言 本 标 准 的 第 6.1 条 为 推 荐 性 的, 其 余 为 强 制 性 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制 定 本 标 准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原 标 准 GB 与 本 标 准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标 准 为 准 在 接 触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职 业 活 动 中 可 发 生 急 性 和 慢 性 中 毒 为 保 护 接 触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有 效 地 防 治 镉 中 毒, 曾 发 布 GB 修 订 后 的 标 准 将 急 性 镉 中 毒 分 为 轻 中 重 三 级, 以 指 导 临 床 急 救 工 作 ; 将 慢 性 镉 中 毒 尿 镉 和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诊 断 值 改 为 以 肌 酐 校 正 的 一 种 单 位 表 示, 删 去 目 前 不 常 用 的 尿 蛋 白 电 泳 检 查 指 标, 增 加 了 尿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测 定 指 标, 使 慢 性 轻 度 镉 中 毒 的 诊 断 更 加 合 理 和 容 易 掌 握 当 长 期 接 触 镉 化 合 物 的 工 人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和 ( 或 )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异 常 增 高 时, 摒 除 其 他 病 因 后, 可 诊 断 为 轻 度 镉 中 毒 ; 当 出 现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可 伴 有 骨 质 疏 松 症 骨 质 软 化 症 时, 则 诊 断 为 慢 性 重 度 中 毒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是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职 业 卫 生 与 中 毒 控 制 所 负 责 起 草,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有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新 乡 市 职 业 病 防 治 研 究 所 和 株 洲 冶 炼 厂 职 工 医 院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主 要 是 吸 入 镉 化 合 物 烟 尘 所 致 的 疾 病 急 性 中 毒 以 呼 吸 系 统 损 害 为 主 要 表 现 ; 慢 性 中 毒 引 起 以 肾 小 管 病 变 为 主 的 肾 脏 损 害, 亦 可 引 起 其 他 器 官 的 改 变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职 业 性 镉 中 毒 的 诊 断 及 处 理 原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因 职 业 接 触 镉 化 合 物 烟 尘 而 发 生 的 急 性 和 慢 性 中 毒, 本 标 准 慢 性 中 毒 部 分 在 非 职 业 中 毒 的 诊 断 与 治 疗 中 亦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29.

33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T16180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鉴 定 GBZ73 职 业 性 急 性 化 学 物 中 毒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诊 断 标 准 GBZ48 金 属 烟 热 诊 断 标 准 WS/T31 尿 中 镉 的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法 WS/T32 尿 中 镉 的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测 定 方 法 WS/T33 尿 中 镉 的 微 分 电 位 溶 出 测 定 方 法 WS/T34 血 中 镉 的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测 定 方 法 WS/T97 尿 中 肌 酐 分 光 光 度 测 定 方 法 3 诊 断 原 则 根 据 短 时 间 高 浓 度 或 长 期 密 切 的 职 业 接 触 史, 分 别 以 呼 吸 系 统 或 肾 脏 损 害 为 主 的 临 床 表 现 和 尿 镉 测 定, 参 考 现 场 卫 生 学 调 查 资 料, 经 鉴 别 诊 断 排 除 其 他 类 似 疾 病 后, 可 作 出 急 性 或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诊 断 4 观 察 对 象 尿 镉 测 定 连 续 两 次 在 5μmol/mol 肌 酐 (5 μg/g 肌 酐 ) 以 上, 尚 无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临 床 表 现 5 诊 断 及 分 级 标 准 5.1 慢 性 镉 中 毒 慢 性 轻 度 中 毒 除 尿 镉 增 高 外, 可 有 头 晕 乏 力 嗅 觉 障 碍 腰 背 及 肢 体 痛 等 症 状, 实 验 室 检 查 发 现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改 变 时, 可 诊 断 为 慢 性 轻 度 镉 中 毒 a)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含 量 在 9.6 μmol/mol 肌 酐 (1000 μg/g 肌 酐 ) 以 上 ; b) 尿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含 量 在 5.1 μmol/mol 肌 酐 (1000 μg/g 肌 酐 ) 以 上 慢 性 重 度 中 毒 除 慢 性 轻 度 中 毒 的 表 现 外, 出 现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可 伴 有 骨 质 疏 松 症 骨 质 软 化 症 5.2 急 性 镉 中 毒 急 性 轻 度 中 毒 短 时 间 内 吸 入 高 浓 度 氧 化 镉 烟 尘, 在 数 小 时 或 1 天 后 出 现 咳 嗽 咳 痰 胸 闷 等, 两 肺 呼 吸 音 粗 糙, 或 可 有 散 在 的 干 湿 啰 音, 胸 部 X 射 线 表 现 为 肺 纹 理 增 多 增 粗 延 伸, 符 合 急 性 气 管 - 支 气 管 炎 或 急 性 支 气 管 周 围 炎 急 性 中 度 中 毒 具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a) 急 性 肺 炎 ; b) 急 性 间 质 性 肺 水 肿 急 性 重 度 中 毒 具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 30.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34 a) 急 性 肺 泡 性 肺 水 肿 ; b)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综 合 征 6 处 理 原 则 6.1 治 疗 原 则 慢 性 中 毒 以 对 症 支 持 治 疗 为 主 急 性 中 毒 应 迅 速 脱 离 现 场, 保 持 安 静 及 卧 床 休 息 急 救 原 则 与 内 科 相 同, 视 病 情 需 要 早 期 给 予 短 程 大 剂 量 糖 皮 质 激 素 6.2 其 他 处 理 观 察 对 象 应 予 密 切 观 察, 每 年 复 查 一 次 慢 性 镉 中 毒 应 调 离 接 触 镉 及 其 他 有 害 作 业 轻 度 中 毒 患 者 可 从 事 其 他 工 作 ; 重 度 中 毒 患 者 应 根 据 病 情 适 当 安 排 休 息 或 全 休 需 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者, 按 GB/T l6180 处 理 急 性 镉 中 毒 轻 度 中 毒 患 者 病 情 恢 复 后, 一 般 休 息 1-2 周 即 可 工 作 重 度 中 毒 患 者 休 息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 7 正 确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说 明 见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正 确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说 明 A.1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种 职 业 接 触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作 业, 如 金 属 镉 及 含 镉 合 金 冶 炼 焊 接 镍 - 镉 电 池 制 造 颜 料 制 造 金 属 表 层 镀 镉 等 经 胃 肠 道 摄 入 所 致 慢 性 镉 中 毒 亦 主 要 引 起 肾 脏 损 害, 故 本 标 准 的 慢 性 中 毒 部 分 在 非 职 业 中 毒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中 亦 可 参 考 使 用 A.2 接 触 氧 化 镉 烟 雾 引 起 金 属 烟 热 的 诊 断 和 处 理 可 参 考 GBZ48 其 应 与 急 性 镉 中 毒 引 起 的 化 学 性 气 管 - 支 气 管 炎 或 支 气 管 周 围 炎 相 鉴 别, 并 要 警 惕 发 生 化 学 性 肺 炎 和 肺 水 肿 参 见 GBZ73 A.3 急 性 中 度 和 重 度 镉 中 毒 患 者 可 出 现 肝 肾 损 害, 但 在 肝 肾 损 害 前 一 般 已 有 明 显 的 肺 损 害 表 现, 故 肝 肾 损 害 未 列 为 急 性 中 毒 诊 断 及 分 级 的 依 据 A.4 尿 镉 主 要 与 体 内 镉 负 荷 量 及 肾 镉 浓 度 有 关, 可 用 作 职 业 性 镉 接 触 和 镉 吸 收 的 生 物 标 志 物 据 调 查, 当 尿 镉 达 5-10μmol/mo1 肌 酐 时, 肾 小 管 功 能 异 常 的 患 病 率 可 达 5%-20%, 故 以 5μmol/mol 肌 酐 的 尿 镉 作 为 现 职 工 人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诊 断 下 限 值 慢 性 镉 中 毒 时, 尿 镉 通 常 超 过 此 值, 脱 离 接 触 较 久 者 可 有 所 降 低, 但 应 高 于 当 地 正 常 参 考 值 上 限 A.5 尿 镉 测 定 有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法 (WS/T31)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测 定 方 法 (WS/T32) 安 之 康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31.

35 微 分 电 位 溶 出 测 定 方 法 (WS/T33) 等, 本 标 准 未 作 强 行 规 定, 各 地 可 根 据 条 件, 任 选 一 种 A.6 血 镉 主 要 反 映 近 期 接 触 量 由 于 尚 不 能 建 立 镉 的 近 期 吸 收 量 与 血 镉 浓 度 之 间 的 定 量 关 系, 血 镉 与 肾 功 能 异 常 的 剂 量 一 反 应 关 系 资 料 远 较 尿 镉 少, 因 此, 未 将 血 镉 列 为 本 标 准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诊 断 指 标 但 在 急 性 镉 中 毒 时, 血 镉 增 高 可 作 为 过 量 接 触 镉 的 佐 证 血 镉 测 定 的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方 法 可 参 考 WS/T34 A.7 慢 性 镉 中 毒 除 表 现 为 肾 脏 损 害 外, 亦 可 累 及 其 他 器 官, 但 较 少 见, 且 缺 乏 特 异 性, 故 诊 断 依 据 以 肾 脏 损 害 为 主 A.8 在 慢 性 镉 中 毒 的 肾 脏 损 害 中, 公 认 的 早 期 改 变 主 要 是 近 端 小 管 重 吸 收 功 能 减 退, 故 本 标 准 以 肾 小 管 性 蛋 白 尿 为 诊 断 起 点 目 前 诊 断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等 低 分 子 量 蛋 白 排 出 增 多 测 定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和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主 要 有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法 和 酶 联 免 疫 分 析 法 两 种, 各 地 可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任 选 一 种 A.9 尿 镉 尿 β 2 - 微 球 蛋 白 和 视 黄 醇 结 合 蛋 白 测 定 多 用 点 采 样 标 本, 易 受 尿 液 稀 释 度 的 影 响, 故 上 述 尿 中 被 测 物 的 浓 度 均 需 用 尿 肌 酐 ( 测 定 方 法 可 参 见 WS/T97) 校 正 对 肌 酐 浓 度 小 于 0.3g/L 或 大 于 3.0g/L 的 尿 样 应 重 新 留 尿 检 测 A.l0 病 情 发 展 到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可 伴 有 骨 质 疏 松 骨 质 软 化 时, 已 属 重 度 中 毒, 其 诊 断 依 据 与 其 他 有 关 临 床 学 科 相 同 A.11 慢 性 镉 中 毒 应 注 意 与 其 他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肾 脏 疾 病 药 物 及 其 他 工 业 毒 物 中 毒 溢 出 性 蛋 白 尿 Wilson 病 特 发 性 Fanconi 综 合 征 营 养 不 良 所 致 的 骨 质 疏 松 和 软 化 等 疾 病 相 鉴 别 A.l2 急 性 和 慢 性 镉 中 毒 均 以 对 症 支 持 治 疗 为 主 由 于 依 地 酸 钙 钠 驱 镉 效 果 不 显 著, 在 慢 性 中 毒 时 尚 可 引 起 镉 在 体 内 重 新 分 布 后, 使 肾 镉 蓄 积 量 增 加 肾 脏 病 变 加 重, 因 而 目 前 多 不 主 张 用 依 地 酸 钙 钠 等 驱 排 药 物. 32. 职 业 病 诊 断 参 考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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