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希望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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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大 會 產 出 文 件 我 們 想 要 的 未 來 一 我 們 共 同 願 景 年 6 月 22 日 01. 我 們 各 國 國 家 元 首 政 府 首 長 及 高 層 代 表, 於 2012 年 6 月 20 至 22 日 在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會 談, 在 民 間 社 會 充 分 參 與 的 情 況 下, 重 申 我 們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承 諾, 並 為 我 們 的 地 球 現 在 與 後 代 的 子 孫 保 證 促 進 在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個 層 面 之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02. 消 除 貧 困 是 當 今 世 界 面 臨 最 大 的 全 球 性 挑 戰, 並 且 是 永 續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件 因 此, 我 們 的 第 一 要 務, 是 致 力 於 為 人 類 免 除 貧 困 及 飢 餓 03. 因 此, 我 們 確 認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將 各 個 層 次 在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問 題 納 入 主 流 的 永 續 發 展, 並 認 定 其 相 互 關 連 性, 以 實 現 所 有 層 面 的 永 續 發 展 04. 我 們 認 識 到, 消 除 貧 困 改 變 不 永 續 的 消 費 及 生 產 模 式, 促 進 永 續 消 費 及 生 產 模 式, 保 護 管 理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的 自 然 資 源 基 礎,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總 體 目 標 及 基 本 要 求 我 們 重 申 必 須 透 過 以 下 行 動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 促 進 持 續 廣 泛 及 公 平 的 經 濟 成 長, 為 大 家 創 造 更 大 的 機 會, 減 少 不 平 等, 提 高 基 本 生 活 水 準 ; 強 化 公 平 的 社 會 發 展 及 包 容 性 ; 促 進 綜 合 及 永 續 性 自 然 資 源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管 理, 尤 其 是 支 持 經 濟 社 會 及 人 類 發 展 的 同 時, 促 進 生 態 系 統 的 保 護, 再 生 與 修 復, 及 面 對 新 興 挑 戰 的 適 應 能 力

2 05.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的 承 諾, 盡 一 切 努 力 在 2015 年 前 加 快 實 現 國 際 協 定 的 發 展 目 標, 包 括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MDGs) 06. 我 們 認 識 到, 人 們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核 心, 也 因 此 我 們 致 力 於 推 動 一 個 公 正, 公 平 及 包 容 的 世 界, 而 且 我 們 承 諾 攜 手 努 力 促 進 永 續 性 及 包 容 性 的 經 濟 成 長 社 會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從 而 惠 及 世 人 07.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將 繼 續 遵 循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宗 旨 及 原 則, 並 充 分 尊 重 國 際 法 及 其 原 則 08. 我 們 還 重 申 自 由 和 平 與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尊 重 所 有 人 權, 包 括 發 展 的 權 利 及 適 當 的 生 活 水 準 的 權 利, 食 物 權, 法 律, 性 別 平 等 及 賦 予 婦 女 權 力, 及 對 公 正 及 民 主 的 社 會 發 展 之 整 體 承 諾 09. 我 們 重 申 對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的 重 視,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權 及 國 際 法 的 國 際 文 書 我 們 強 調 所 有 國 家 的 責 任 需 符 合 聯 合 國 憲 章, 尊 重, 保 護 及 促 進 世 人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而 無 任 何 以 種 族, 膚 色,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民 族 或 社 會 出 身, 財 產, 出 生, 殘 疾 或 其 他 狀 況 有 所 區 別 10. 我 們 承 認 在 國 家 及 國 際 水 準 及 一 個 有 利 的 環 境 中, 民 主 善 治 及 法 治 是 永 續 發 展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包 括 永 續 性 及 包 容 性 的 經 濟 成 長, 社 會 發 展, 保 護 環 境 以 及 消 除 貧 困 及 飢 餓 我 們 重 申 要 實 現 我 們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我 們 需 要 有 效, 透 明, 負 責 及 民 主 的 各 層 體 制 11.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的 承 諾, 以 解 決 有 關 世 人, 特 別 是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一 貫 挑 戰 在 這 方 面, 2

3 我 們 重 申 必 須 實 現 經 濟 穩 定 及 持 續 經 濟 成 長,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保 護 環 境, 同 時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賦 予 婦 女 權 力 及 世 人 平 等 的 機 會, 及 提 供 兒 童 保 護, 生 存 及 發 展, 包 括 透 過 教 育 使 其 充 分 發 揮 潛 力 12. 我 們 決 心 採 取 緊 急 行 動 以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重 新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承 諾, 評 估 執 行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議 的 結 果 之 最 新 進 度 及 剩 餘 的 差 距, 及 解 決 新 興 的 挑 戰 我 們 表 達 面 對 會 議 主 題 的 決 心, 即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困 範 疇 內 的 綠 色 經 濟,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體 制 架 構 13. 我 們 認 可 世 人 有 影 響 他 們 的 生 活 及 未 來, 參 與 決 策 及 表 達 他 們 關 切 的 機 會,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根 本 我 們 強 調 永 續 發 展 需 要 具 體 及 緊 迫 的 行 動 只 能 透 過 人 民, 政 府, 民 間 社 會 及 私 人 企 業 的 廣 泛 聯 盟 來 實 現, 大 家 共 同 攜 手 努 力, 以 確 保 我 們 希 望 為 當 代 及 後 代 子 孫 的 未 來 二 更 新 政 治 承 諾 ( 一 ) 重 申 里 約 原 則 及 過 去 的 行 動 計 畫 14. 我 們 回 顧 於 1972 年 6 月 16 日 在 斯 德 哥 爾 摩 聯 合 國 會 議 中, 通 過 有 關 人 類 環 境 的 斯 德 哥 爾 摩 宣 言 15. 我 們 重 申 里 約 環 境 與 發 展 宣 言 的 所 有 原 則, 包 括 ( 特 別 是 載 於 里 約 宣 言 原 則 7) 共 同 但 有 區 別 責 任 的 原 則 16.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的 承 諾, 全 面 落 實 里 約 環 境 與 發 展 宣 言,21 世 紀 議 程, 進 一 步 實 施 21 世 紀 議 程 的 計 畫,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議 執 行 計 畫 ( 約 翰 尼 斯 堡 永 續 發 展 執 行 計 畫 ), 巴 巴 多 斯 行 動 計 畫, 以 及 摩 里 西 斯 執 行 策 3

4 略 我 們 還 重 申 承 諾, 致 力 於 全 面 實 施 為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所 設 的 伊 斯 坦 堡 爾 行 動 綱 領 (IPOA), 阿 拉 木 圖 內 陸 開 發 中 國 家 行 動 綱 領, 非 洲 發 展 需 要 的 政 治 宣 言, 及 非 洲 發 展 的 新 夥 伴 關 係 我 們 也 回 顧 在 所 有 主 要 的 聯 合 國 會 議 的 成 果 及 在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領 域 高 峰 會 議 所 做 的 承 諾, 包 括 聯 合 國 千 禧 年 宣 言 及 2005 年 世 界 高 峰 會 議 成 果, 蒙 特 婁 共 識, 及 多 哈 財 務 發 展 宣 言, 聯 合 國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MDGs) 大 會 高 階 全 體 會 議 成 果 文 件, 人 口 與 發 展 國 際 大 會 的 行 動 綱 領, 進 一 步 落 實 行 動 綱 領 的 關 鍵 行 動, 及 北 京 行 動 宣 言 與 論 壇 17. 我 們 體 認 到 里 約 三 公 約 對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並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敦 促 各 方 依 照 以 下 協 定 充 分 履 行 自 己 的 承 諾 :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CBD) 及 聯 合 國 防 治 荒 漠 化 公 約 (UNCCD), 按 照 各 自 的 原 則 及 規 定, 以 及 採 取 切 實 有 效 的 行 動 與 全 面 行 措 施, 並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18. 我 們 決 心 重 振 政 治 意 願 及 提 高 國 際 社 會 承 諾 的 層 級, 透 過 實 現 國 際 協 定 的 發 展 目 標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議 程, 包 括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我 們 更 重 申 各 自 對 其 他 自 1992 年 以 來 的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領 域 相 關 國 際 協 定 目 標 的 承 諾 我 們 因 而 決 心 採 取 具 體 措 施, 加 快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的 承 諾 ( 二 ) 推 動 整 合 實 施 及 連 貫 性 : 評 估 在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主 要 高 峰 會 議 成 果 之 目 前 進 度 及 差 距, 並 解 決 新 興 的 挑 戰 問 題 19. 我 們 認 識 到, 自 1992 年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以 後 的 二 十 年, 看 到 包 括 在 永 續 發 展 及 消 除 貧 困 方 面 不 均 衡 的 進 展 我 們 強 調 落 實 先 前 承 諾 必 需 要 有 所 進 展 我 們 還 認 識 到 有 4

5 必 要 加 快 進 度 來 縮 小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間 的 發 展 差 距, 抓 住 並 創 造 機 會, 透 過 經 濟 成 長 及 多 樣 化 社 會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來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為 此, 我 們 強 調 持 續 需 要 一 個 在 國 家 及 國 際 層 次 的 有 利 環 境, 並 繼 續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特 別 是 在 金 融 債 務 貿 易 及 雙 方 同 意 之 技 術 轉 讓 等 領 域, 在 創 新 及 創 業 精 神 能 力 建 設, 透 明 度 及 責 任 制 度, 也 是 如 此 我 們 承 認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的 參 與 者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多 樣 性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肯 定 持 續 需 要 各 國, 特 別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充 分 及 有 效 的 參 與 全 球 決 策 20. 我 們 承 認 自 1992 年 以 來, 在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個 層 面 的 某 些 領 域 進 展 不 足 與 挫 折, 受 到 金 融 經 濟 食 品 及 能 源 危 機 的 多 重 重 挫, 這 已 威 脅 到 各 國, 特 別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的 能 力 在 這 方 面, 關 鍵 是 我 們 沒 有 背 棄 對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成 果 的 承 諾 我 們 還 體 認 當 前 各 國 重 大 挑 戰 之 一, 特 別 是 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來 說, 是 多 重 危 機 影 響 今 日 世 局 的 衝 擊 21. 我 們 深 感 關 切 的 是 地 球 上 五 分 之 一 的 人 ( 或 超 過 十 億 人 ) 仍 然 生 活 在 極 端 貧 困, 且 有 七 分 之 一 的 人 ( 或 14%) 是 營 養 不 良, 而 由 於 各 種 流 行 病 仍 是 無 處 不 在 的 威 脅, 造 成 公 共 衛 生 挑 戰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注 意 到 聯 合 國 大 會 正 在 討 論 人 類 安 全 的 議 題 我 們 承 認, 到 2050 年 預 計 世 界 人 口 將 超 過 90 億, 估 計 三 分 之 二 人 口 生 活 在 城 市, 我 們 必 須 加 緊 努 力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特 別 是 消 除 貧 困 飢 餓 及 預 防 性 的 疾 病 22. 我 們 認 識 到 在 區 域 國 家 次 國 家 (sub-national) 及 地 方 等 層 次 永 續 發 展 進 步 的 例 子 我 們 注 意 到,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的 努 力 反 映 在 區 域, 國 家 及 次 國 家 政 策 及 計 畫, 各 國 5

6 政 府 經 由 立 法 及 制 度 通 過 21 世 紀 議 程, 以 及 發 展 與 實 施 國 際 區 域 與 次 區 域 (sub-regional) 協 議 及 承 諾 之 後, 已 加 強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承 諾 23. 我 們 重 申 支 持 開 發 中 國 家 努 力 消 除 貧 困 及 促 進 窮 人 與 弱 勢 團 體 權 力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消 除 發 展 機 會 的 障 礙, 提 高 生 產 能 力, 發 展 永 續 經 營 農 業, 全 面 促 進 全 職 有 生 產 力 的 就 業 及 有 尊 嚴 的 工 作, 透 過 有 效 的 社 會 政 策 補 強, 包 括 社 會 保 障 基 礎 架 構, 以 實 現 國 際 協 定 的 發 展 目 標, 包 括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24. 我 們 深 切 關 注 對 持 續 升 高 的 失 業 率, 特 別 是 年 輕 人 的 未 充 分 就 業, 並 注 意 需 要 制 訂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以 能 在 各 層 面 積 極 主 動 地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體 認 需 要 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研 擬 一 個 提 供 青 年 及 打 造 就 業 環 境 的 全 球 策 略 25. 我 們 承 認 氣 候 變 化 是 一 個 交 叉 及 持 久 的 危 機, 並 關 注 氣 候 變 遷 對 各 國 負 面 影 響 的 規 模 及 嚴 重 性, 及 破 壞 各 國, 特 別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及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的 能 力, 並 威 脅 國 家 的 生 存 能 力 及 存 亡 因 此, 我 們 強 調 按 照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的 原 則 及 規 定, 對 抗 氣 候 變 化 迫 切 需 要 緊 急 與 強 勢 的 行 動 26. 我 們 強 烈 敦 促 各 國 不 要 頒 布 及 實 施 任 何 不 符 合 國 際 法 與 聯 合 國 憲 章 妨 礙 特 別 是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充 分 落 實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的 任 何 單 方 面 經 濟 金 融 或 貿 易 措 施 27. 在 約 翰 尼 斯 堡 執 行 計 畫 ( JPOI), 在 2005 年 世 界 高 峰 會 議 成 果 及 2010 年 高 峰 會 議 的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中,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的 承 諾, 在 國 際 法 的 範 疇 內 進 一 步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行 動, 剷 除 充 分 實 現 遭 殖 民 及 外 國 統 治 的 人 民 生 6

7 活 自 決 權 利 的 障 礙, 此 障 礙 持 續 不 利 且 影 響 其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以 及 環 境, 違 背 人 性 尊 嚴 及 價 值, 必 須 予 以 打 擊 及 消 除 28. 根 據 聯 合 國 憲 章, 我 們 還 重 申, 這 ( 上 述 承 諾 ) 不 應 當 解 釋 為 授 權 或 鼓 勵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違 背 任 何 國 家 的 領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獨 立 29. 我 們 還 決 心, 在 國 際 法 的 範 疇 內 進 一 步 採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及 行 動 消 除 障 礙 及 約 束, 加 強 支 持, 以 滿 足 錯 綜 複 雜 的 人 道 主 義 急 迫 需 求 及 受 恐 怖 主 義 影 響 地 區 的 住 民 的 特 殊 需 求 30. 我 們 認 識 到 有 很 多, 尤 其 是 窮 人 直 接 依 靠 生 態 系 統 維 持 生 計 經 濟 社 會 身 體 健 康, 及 他 們 的 文 化 遺 產 耑 此, 迫 切 需 要 創 造 有 尊 嚴 的 就 業 機 會 及 收 入, 降 低 生 活 標 準 的 差 距, 更 滿 足 人 們 的 需 求 及 促 進 永 續 生 計 實 務 並 永 續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及 生 態 環 境 31. 我 們 強 調 永 續 發 展 必 須 具 包 容 性, 以 人 為 本, 嘉 惠 所 有 的 人, 包 括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我 們 體 認 到, 性 別 平 等 及 賦 予 婦 女 權 力 對 永 續 發 展 及 我 們 共 同 未 來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重 申 承 諾 確 保 婦 女 的 平 等 權 利, 獲 得 在 經 濟, 社 會 及 政 治 決 策 的 參 與 及 領 導 的 機 會 32. 我 們 認 識 到 每 個 國 家 面 臨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的 具 體 挑 戰 我 們 強 調 最 脆 弱 無 助 的 國 家 所 面 臨 的 特 殊 挑 戰, 特 別 是 非 洲 國 家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內 陸 開 發 中 國 家 及 小 島 嶼 開 發 中 國 家 (SIDS), 以 及 面 臨 具 體 挑 戰 的 中 等 收 入 國 家 在 衝 突 局 勢 中 的 國 家 也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33. 我 們 重 申 承 諾 要 採 取 緊 急 及 具 體 行 動 來 解 決 小 島 嶼 開 7

8 發 中 國 家 的 脆 弱 性, 包 括 透 過 持 續 實 施 巴 巴 多 斯 行 動 綱 領 及 模 里 西 斯 策 略, 以 解 決 小 島 嶼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脆 弱 性 問 題, 並 強 調 迫 切 需 要 尋 找 額 外 的 方 案, 以 一 致 的 方 式 解 決 小 島 嶼 開 發 中 國 家 面 臨 的 重 大 挑 戰, 以 幫 助 他 們 保 持 在 實 施 巴 巴 多 斯 行 動 綱 領 及 落 實 模 里 西 斯 策 略 並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氣 勢 34. 我 們 重 申 於 2011 至 2020 年 為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DC) 推 出 的 伊 斯 坦 布 爾 行 動 計 畫, 概 述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DC) 永 續 發 展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定 義 一 個 更 新 及 加 強 全 球 夥 伴 關 係, 以 實 現 該 優 先 次 序 的 架 構 我 們 承 諾 協 助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DC) 實 施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IPOA) 的, 並 協 助 其 努 力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35. 我 們 體 認 到 應 給 非 洲 更 多 的 關 注 及 落 實 先 前 在 聯 合 國 高 峰 會 議 及 主 要 會 議 達 成 有 關 其 發 展 的 需 要 的 承 諾 我 們 注 意 到 近 年 來 已 增 加 對 非 洲 的 援 助 然 而, 它 仍 然 落 後 於 先 前 作 出 的 承 諾 我 們 強 調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非 洲 致 力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優 先 性 我 們 在 此 再 次 重 申 要 全 面 落 實 國 際 協 議 對 非 洲 的 發 展 需 要 的 承 諾, 特 別 是 記 載 於 聯 合 國 千 禧 年 宣 言, 非 洲 發 展 新 夥 伴 關 係 宣 言, 蒙 特 雷 共 識 : 發 展 籌 資 問 題 國 際 會 議, 約 翰 尼 斯 堡 執 行 計 畫, 2005 年 世 界 高 峰 會 議 成 果, 以 及 2008 年 對 非 洲 的 發 展 需 要 的 政 治 宣 言 36. 我 們 體 認 到 在 內 陸 開 發 中 國 家, 實 現 三 個 層 次 的 永 續 發 展 有 其 嚴 重 限 制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重 申 承 諾 依 據 期 中 審 查 宣 言 的 要 求, 透 過 全 面 及 時 及 有 效 地 執 行 阿 拉 木 圖 行 動 綱 領, 來 解 決 及 內 陸 開 發 中 國 家 所 面 臨 的 特 殊 發 展 需 要 及 挑 戰 8

9 37. 我 們 體 認 到 中 等 收 入 國 家 在 改 善 其 人 民 福 祉 的 進 展, 及 其 致 力 於 消 除 貧 困 減 少 不 平 等 現 象 並 實 現 其 發 展 目 標 所 面 臨 具 體 的 發 展 挑 戰, 包 括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MDGs), 並 全 面 整 合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層 面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考 慮 到 動 員 這 些 國 家 國 內 資 源 的 需 要 及 能 力, 我 們 重 申 這 些 努 力 應 該 透 過 各 種 形 式 獲 得 國 際 社 會 的 充 分 支 持 38. 我 們 體 會 要 有 更 廣 泛 進 展 的 措 施 以 補 足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在 決 定 政 策 時 有 更 好 的 資 訊, 並 在 此 我 們 要 求 聯 合 國 統 計 委 員 會 諮 詢 聯 合 國 有 關 機 構 單 位 及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在 現 有 的 議 案 中 推 出 此 領 域 的 工 作 計 畫 39. 我 們 認 識 到 地 球 及 其 生 態 系 統 是 我 們 的 家 園, 地 球 之 母 (Mother Earth) 在 許 多 國 家 及 地 區 是 一 個 共 通 表 達 用 語 我 們 注 意 到, 某 些 國 家 在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的 範 疇 下 承 認 自 然 的 權 利 我 們 相 信, 為 了 現 代 及 後 代 子 孫 實 現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需 要 之 間 的 公 正 平 衡, 有 必 要 推 動 與 自 然 和 平 共 處 40. 我 們 呼 籲 採 用 整 體 及 綜 合 的 方 法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將 引 導 人 類 與 自 然 和 平 共 處, 並 致 力 恢 復 地 球 生 態 系 統 健 全 與 完 整 性 41. 我 們 承 認 世 界 自 然 及 文 化 多 樣 性, 並 認 可 所 有 文 化 及 文 明 對 永 續 發 展 作 出 的 貢 獻 ( 三 ) 聘 請 主 要 團 體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42. 我 們 重 申 各 級 政 府 及 立 法 機 構 在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鍵 角 色 我 們 進 一 步 確 認 在 區 域 性 與 次 國 家 (sub-national) 層 次 所 作 的 努 力 及 進 展, 並 認 識 到 有 關 當 局 及 社 區 在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角 色, 包 括 聘 用 公 民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並 9

10 提 供 ( 如 適 當 )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層 次 相 關 資 訊 我 們 更 確 認 所 有 參 與 規 劃 及 執 行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決 策 者 的 重 要 性 43. 我 們 強 調 廣 泛 的 公 眾 參 與 獲 取 資 訊 及 司 法 行 政 程 序 對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至 關 重 要 永 續 發 展 需 要 的 是 所 有 主 要 群 體 : 婦 女 兒 童 及 青 年 原 住 民 非 政 府 組 織 地 方 當 局 工 人 及 工 會 工 商 業 科 技 界 農 民, 以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當 地 社 區 義 工 團 體 及 基 金 會 移 民 家 庭 老 年 人 及 殘 障 人 士, 都 能 有 意 義 的 介 入 及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國 家 及 次 國 家 (sub-national) 立 法 機 關 及 司 法 機 關 等 的 相 關 事 務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同 意 與 各 主 要 團 體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密 切 合 作, 鼓 勵 他 們 積 極 參 與 各 級 永 續 發 展 的 決 策 規 劃 政 策 及 方 案 推 動 的 ( 如 適 當 ) 過 程 44. 我 們 承 認 民 間 社 會 的 角 色 及 使 其 所 有 成 員 積 極 投 入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認 識 到, 改 善 民 間 社 會 的 參 與 取 決 於 ( 尤 其 是 ) 強 化 資 訊 的 取 得, 建 立 民 間 社 會 的 能 力 及 一 個 有 利 的 環 境 我 們 體 會 到, 資 訊 及 通 信 技 術 (ICT)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資 訊 交 流 耑 此, 承 認 國 際 合 作 在 此 所 作 的 貢 獻, 努 力 改 進 資 訊 及 通 信 技 術 取 得 的 機 會, 特 別 是 寬 頻 網 絡 及 服 務, 有 助 縮 小 數 位 差 距 45. 我 們 強 調 婦 女 在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方 面 扮 演 了 至 關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們 承 認 婦 女 的 領 導 角 色, 且 決 心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及 賦 予 婦 女 權 力, 並 確 保 她 們 充 分 及 有 效 參 與 各 層 級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方 案 及 決 策 46. 我 們 承 認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的 成 效 將 取 決 於 公 共 部 門 及 私 人 企 業 共 同 積 極 參 與 我 們 認 識 到 私 人 企 業 的 主 動 參 與 能 有 助 於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包 括 藉 由 公 私 夥 伴 關 係 的 重 要 工 具 我 們 支 持 國 家 法 規 及 政 策 架 構 使 工 商 業 推 動 永 續 發 10

11 展 的 議 案, 同 時 考 慮 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呼 籲 私 人 企 業 從 事 負 責 任 的 ( 例 如 由 聯 合 國 全 球 協 定 所 提 倡 的 ) 商 業 行 為 47. 我 們 體 會 到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的 重 要 性, 並 鼓 勵 公 司 ( 尤 其 是 上 市 公 司 及 大 型 企 業 ) 考 慮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的 資 訊 至 其 報 告 週 期 我 們 鼓 勵 工 業 企 業, 有 關 政 府 以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在 聯 合 國 系 統 的 支 持 下, 同 時 考 慮 現 有 架 構 的 經 驗, 並 特 別 注 意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需 求, 包 括 能 力 建 設 的 需 求, 在 適 當 時 機 發 展 最 佳 範 例 模 式, 以 促 進 永 續 性 發 展 報 告 之 整 合 48. 我 們 承 認 科 技 界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貢 獻 我 們 正 致 力 於 與 學 術 科 技 界, 特 別 是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加 強 合 作, 縮 小 開 發 中 國 家 及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間 的 技 術 差 距, 強 化 科 學 政 策 交 流 界 面, 以 及 促 進 有 關 永 續 發 展 的 國 際 研 究 合 作 49. 我 們 強 調 原 住 民 的 參 與 對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也 承 認 聯 合 國 宣 言 內, 原 住 民 權 利 的 範 疇 下, 在 全 球 區 域 國 家 及 次 國 家 落 實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50. 我 們 強 調 青 年 積 極 參 與 決 策 過 程 的 重 要 性, 如 同 我 們 正 在 處 理 的 問 題 對 目 前 及 未 來 世 代 有 深 刻 影 響, 也 正 如 兒 童 及 青 年 的 貢 獻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實 現 至 關 重 要 我 們 還 體 認 到 有 必 要 經 由 認 同 他 們 的 意 見, 以 促 進 世 代 之 間 的 對 話 及 團 結 51. 我 們 強 調 工 人 及 工 會 的 參 與 對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身 為 工 人 的 代 表, 工 會 為 促 進 實 現 ( 特 別 在 社 會 層 面 )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合 作 夥 伴 各 層 級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資 訊, 教 育 及 培 訓, 包 括 在 工 作 場 所, 是 加 強 工 人 及 工 會 支 持 永 續 發 展 能 力 是 的 成 功 關 鍵 11

12 52. 我 們 認 識 到, 農 民 ( 包 括 小 規 模 的 農 民 及 漁 民 牧 民 及 林 農 ) 可 以 透 過 對 環 境 無 害 的 生 產 活 動 對 永 續 發 展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提 升 糧 食 安 全 及 窮 人 的 生 計, 活 化 生 產 及 維 繫 經 濟 的 成 長 53. 我 們 注 意 到, 非 政 府 組 織 經 由 特 別 是 在 分 析 領 域 資 訊 及 知 識 共 享 促 進 對 話 並 支 持 實 施 永 續 發 展 方 面 的 完 善 及 多 樣 化 的 經 驗,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也 可 以 對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可 作 的 寶 貴 的 貢 獻 54. 我 們 認 識 到 聯 合 國 在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議 程 的 核 心 角 色 我 們 也 承 認 在 這 方 面, 其 他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包 括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IFIs) 與 多 邊 開 發 銀 行 等 的 貢 獻, 並 強 調 它 們 相 互 間 及 與 聯 合 國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在 各 自 職 權 範 圍 內 重 視 他 們 為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而 動 員 資 源 的 角 色 55. 我 們 致 力 於 重 新 振 興 於 1992 年 在 里 約 熱 內 盧 推 出 永 續 發 展 的 全 球 夥 伴 關 係 我 們 體 會 到 需 要 傳 承 共 同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的 新 氣 勢, 並 承 諾 與 主 要 團 體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攜 手 合 作 解 決 執 行 差 距 三 永 續 發 展 及 消 除 貧 窮 脈 絡 下 之 綠 色 經 濟 56. 我 們 認 為 各 國 依 當 地 情 勢 與 優 先 考 量 而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願 景 模 式 與 工 具, 以 三 大 面 向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就 這 一 點 而 言, 我 們 將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視 為 其 中 一 項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之 重 要 工 具, 且 可 能 提 供 決 策 選 擇, 但 並 非 是 一 成 不 變 的 規 則 因 此, 我 們 強 調 這 樣 有 助 於 消 除 貧 窮 與 永 續 經 濟 成 長 增 進 社 會 融 合 改 善 社 會 福 利 並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同 時 確 保 地 球 生 態 系 統 的 健 全 功 能 12

13 57. 我 們 認 為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應 遵 照 里 約 原 則 21 世 紀 議 程 及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同 時 有 助 於 達 成 相 關 國 際 開 發 目 標, 包 含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MDGs) 58. 我 們 認 為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應 : (1) 與 國 際 法 一 致 ; (2) 考 量 各 國 在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的 情 況 目 標 責 任 優 先 順 序 與 政 策, 尊 重 各 國 對 本 國 自 然 資 源 的 國 家 主 權 ; (3) 獲 得 各 級 政 府 環 保 機 關 支 持 與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包 含 民 間 團 體 ; (4) 推 動 永 續 經 濟 成 長 促 進 創 新 並 提 供 機 會 權 益 與 賦 予 人 權 ; (5) 考 量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需 要, 尤 其 是 處 境 特 殊 的 國 家 ; (6)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包 含 提 供 開 發 中 國 家 融 資 能 力 增 長 與 技 術 移 轉 ; (7) 有 效 避 免 發 生 官 方 發 展 援 助 (ODA) 與 融 資 的 條 件 限 制 ; (8) 不 得 制 訂 不 公 平 的 差 別 待 遇 與 掩 飾 國 際 貿 易 限 制, 避 免 單 邊 處 理 超 出 進 口 國 司 法 管 轄 權 以 外 的 環 境 問 題, 確 保 以 國 際 共 識 提 出 跨 國 或 全 球 環 境 問 題 的 措 施 ; (9) 縮 短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間 的 技 術 差 異, 並 以 適 當 措 施 降 低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技 術 依 賴 ; 13

14 (10) 增 加 原 住 民 傳 統 部 落 與 少 數 民 族 福 利, 認 同 身 份 文 化 與 事 物, 避 免 損 及 傳 統 遺 產 習 俗 與 傳 統 知 識, 保 留 與 尊 重 消 除 貧 窮 的 方 式 ; (11) 增 進 婦 女 孩 童 青 年 殘 障 人 士 小 佃 農 農 漁 民 與 中 小 企 業 員 工 福 利, 尤 其 改 善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弱 勢 團 體 生 活 ; (12) 全 面 調 動 與 確 保 男 女 平 等 ; (13) 推 廣 開 發 中 國 家 消 除 貧 窮 的 活 動 ; (14) 解 決 不 平 等 問 題 與 促 進 社 會 包 容, 包 含 社 會 保 護 : (15) 推 廣 永 續 消 費 與 生 產 模 式 ; 以 及 (16) 持 續 努 力 消 除 貧 窮 與 不 平 等 的 方 法 59. 我 們 檢 視 各 國 實 施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朝 向 永 續 發 展, 同 時 認 同 各 國 可 依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策 略 與 優 先 事 項 選 擇 適 當 方 式 60. 我 們 認 同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增 加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能 力, 降 低 對 環 境 負 面 影 響 增 加 資 源 效 率 並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61. 我 們 認 同 對 無 法 永 續 消 費 與 生 產 模 式 採 取 急 迫 行 動, 對 環 境 永 續 性 保 留 與 永 續 使 用 生 態 多 樣 性 與 生 態 系 統 自 然 資 源 再 生 及 全 球 經 濟 平 等 成 長 持 續 進 行 62. 我 們 鼓 勵 各 國 以 經 濟 平 等 成 長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尤 其 是 婦 女 青 年 與 窮 人, 致 力 於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就 這 一 點 而 言, 我 們 強 調 從 業 人 員 要 有 必 要 技 術 之 重 要 性, 包 含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與 能 力 建 立, 同 時 給 予 必 要 的 社 會 健 康 保 護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鼓 勵 所 14

15 有 關 係 人 參 與, 包 含 企 業 界 及 產 業 界 此 外,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改 善 就 業 知 識 與 統 計 資 料, 透 過 聯 合 國 相 關 機 關 授 權 支 援, 整 合 國 家 開 發 與 限 制 統 計 資 料 63. 我 們 鼓 勵 以 社 會 環 境 與 經 濟 因 素 進 行 重 要 性 評 估, 其 中 國 家 情 況 與 條 件 達 成 決 策 整 合 我 們 認 同 使 用 科 學 數 據 與 分 析, 考 慮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的 機 會 挑 戰 成 本 及 優 勢 是 非 常 重 要 此 外, 我 們 也 承 認 利 用 許 多 措 施, 包 含 管 控 自 願 行 為 及 以 國 家 層 級 與 依 國 際 協 議 符 合 規 定, 對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進 行 推 廣 我 們 再 次 確 信, 社 會 政 策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64. 我 們 認 同 所 有 關 係 人 與 夥 伴 關 係 網 路 及 各 層 級 經 驗 分 享, 有 助 於 各 國 透 過 適 當 的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彼 此 學 習, 包 含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我 們 注 意 有 些 國 家 的 正 面 經 驗, 包 含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透 過 與 不 同 地 區 的 永 續 發 展 經 驗 交 換, 因 而 採 用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65. 我 們 認 同 通 訊 技 術 的 能 力, 包 含 聯 通 技 術 與 創 新 應 用, 以 促 進 知 識 交 流 技 術 合 作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能 力 建 立 這 些 技 術 與 應 用 能 夠 以 公 開 透 明 方 式, 在 不 同 永 續 發 展 地 區 建 立 能 力 與 共 享 經 驗 及 知 識 66. 我 們 確 認 結 合 融 資 技 術 能 力 建 立 與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需 要 之 重 要 性, 包 含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我 們 徵 求 聯 合 國 體 系 連 同 相 關 捐 贈 人 與 國 際 組 織, 依 請 求 進 行 協 調 與 提 供 資 訊 : (1) 搭 配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國 家 以 提 供 支 援 ; 15

16 (2) 工 具 箱 與 / 或 最 佳 慣 例, 適 用 所 有 層 級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 (3)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的 模 式 或 範 例 ; (4)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的 評 估 方 法 ; (5) 提 供 現 有 與 新 興 平 台 67. 我 們 強 調 政 府 以 公 開 透 明 方 式 主 導 政 策 與 策 略 制 訂 之 重 要 性,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這 些 國 家, 包 含 開 發 中 國 家, 已 著 手 擬 定 支 持 永 續 發 展 的 國 家 綠 色 經 濟 策 略 及 政 策 籌 備 程 序 68. 我 們 徵 求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含 聯 合 國 區 域 委 員 會 聯 合 國 組 織 與 團 體 其 他 跨 政 府 與 地 區 組 織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與 主 要 永 續 發 展 團 體, 受 到 他 們 的 委 託 支 援 開 發 中 國 家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請 求, 包 含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尤 其 在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69. 我 們 也 徵 求 企 業 界 與 產 業 界 的 意 見, 同 時 依 據 國 家 法 律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貢 獻, 制 訂 整 合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的 永 續 性 策 略 70. 我 們 認 同 合 作 廠 商 與 小 企 業 扮 演 的 角 色, 對 社 會 包 容 與 減 少 貧 窮 的 貢 獻, 尤 其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71. 我 們 鼓 勵 現 有 與 新 建 夥 伴 關 係, 包 含 公 私 機 關 的 夥 伴 關 係, 必 要 時, 考 慮 當 地 利 益 調 動 公 營 融 資 協 助 私 營 企 業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應 主 動 支 持 永 續 發 展, 包 含 支 持 私 營 企 業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16

17 72. 我 們 認 同 技 術 扮 演 的 關 鍵 角 色 與 創 新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必 要 時,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制 訂 促 進 環 保 技 術 研 發 與 創 新 的 架 構, 包 含 支 持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73. 我 們 強 調 將 技 術 移 轉 給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重 要 性, 依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撤 銷 技 術 移 轉 融 資 資 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定, 尤 其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以 優 惠 方 式 推 廣 促 進 融 資 開 發 技 術 移 轉 與 相 關 技 術 自 從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我 們 也 注 意 這 些 議 題 的 演 變 74. 我 們 認 同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努 力 應 藉 由 技 術 協 助, 選 擇 實 現 以 永 續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為 背 景 之 綠 色 經 濟 政 策 四 永 續 發 展 體 制 架 構 ( 一 ) 強 化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75. 我 們 強 調 強 化 永 續 發 展 體 系 架 構 的 重 要 性, 徹 底 反 應 現 在 與 未 來 挑 戰, 同 時 有 效 減 少 永 續 發 展 時 程 差 異 永 續 發 展 的 體 系 架 構 應 以 平 衡 方 式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並 且 強 化 實 現 性 連 貫 性 及 協 調 性, 避 免 複 製 與 重 審 永 續 發 展 進 度 我 們 也 重 申 架 構 不 僅 具 包 容 透 明 有 效, 而 且 還 應 尋 求 全 球 對 永 續 發 展 挑 戰 的 解 決 方 案 76. 我 們 認 同 以 當 地 半 國 家 國 家 區 域 與 全 球 層 級 有 效 管 理, 代 表 所 有 人 的 聲 音 與 利 益 對 於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相 當 關 鍵 體 系 架 構 的 強 化 與 改 革 本 質 上 不 得 是 最 終, 而 是 一 種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方 法 我 們 認 同 以 國 際 層 級 更 有 效 改 善 永 續 發 展 的 體 系 架 構 應 符 合 里 約 原 則 議 程 21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與 永 續 發 展 體 系 架 構 目 標, 促 進 實 現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及 相 關 領 域 的 會 議 與 高 峰 會 結 果, 17

18 並 且 考 慮 國 家 優 先 權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開 發 策 略 與 優 先 權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強 化 永 續 發 展 體 系 架 構, 尤 其 : (1) 促 進 平 衡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 (2) 所 有 相 關 議 題 以 行 動 與 結 果 導 向 方 式 進 行, 以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 (3) 強 調 重 要 議 題 與 挑 戰 之 間 相 互 連 結 的 重 要 性, 對 於 所 有 相 關 層 級 採 取 有 系 統 方 式 ; (4) 增 加 連 貫 性 降 低 分 裂 與 增 加 有 效 性 及 透 明 度, 同 時 強 化 協 調 與 合 作 ; (5) 促 進 所 有 國 家 全 面 有 效 參 與 決 策 過 程 ; (6) 政 黨 高 層 人 士 討 論 提 供 政 策 與 確 認 有 效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的 行 動, 包 含 透 過 自 願 經 驗 分 享 與 教 訓 ; (7) 以 包 容 證 據 與 透 明 科 學 評 估 促 成 科 學 政 策, 以 及 提 供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相 關 領 域 的 可 靠 相 關 與 及 時 數 據, 必 要 時, 以 現 有 機 制 建 立 ; 在 這 方 面, 強 化 各 國 對 國 際 永 續 發 展 過 程 的 參 與, 尤 其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能 力 建 立, 包 含 進 行 自 我 監 控 與 評 估 ; (8) 增 加 大 眾 及 關 係 人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論 壇, 增 進 透 明 度 並 讓 大 眾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 (9) 審 查 與 評 估 所 有 永 續 發 展 進 度, 包 含 實 現 方 式 的 承 諾 ( 二 ) 強 化 跨 政 府 永 續 發 展 協 議 77. 我 們 認 同 多 面 系 統 具 有 包 容 透 明 改 革 強 化 與 有 效 18

19 之 重 要 性, 更 能 解 決 今 日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急 迫 挑 戰, 不 僅 確 認 聯 合 國 的 廣 泛 性 與 重 要 角 色, 而 且 還 重 申 我 們 對 強 化 聯 合 國 體 系 有 效 性 的 承 諾 78. 我 們 強 調 強 化 聯 合 國 體 系 連 貫 性 與 協 調 性 的 需 要, 藉 由 增 加 現 有 機 關 機 制 與 策 略 報 告 及 合 作 之 連 貫 性, 以 促 進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的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整 合, 包 含 透 過 機 關 之 間 的 資 訊 交 換 基 金 與 計 畫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與 相 關 組 織, 像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確 保 能 夠 對 會 員 國 負 責 79. 我 們 強 調 更 有 效 改 善 永 續 發 展 體 系 架 構 的 需 要 應 : 受 到 特 殊 功 能 與 命 令 指 導 ; 解 決 現 有 系 統 的 缺 點 ;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問 題 ; 促 進 協 同 合 作 與 連 貫 性 ; 避 免 複 製 並 消 除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的 不 必 要 重 疊 部 分 ; 降 低 行 政 責 任, 以 現 有 方 式 建 立 * 聯 合 國 大 會 80. 我 們 肯 定 聯 合 國 大 會 對 於 國 際 社 區 議 題 上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權 力, 如 聯 合 國 憲 章 制 訂 81. 我 們 進 一 步 肯 定 聯 合 國 大 會 為 聯 合 國 主 要 決 策 代 表 機 關,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要 求 聯 合 國 大 會 將 永 續 發 展 整 合 成 聯 合 國 活 動 的 重 要 架 構, 並 且 在 議 程 設 定 中 正 確 提 出 永 續 發 展, 包 含 透 過 定 期 高 階 對 話 *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82. 我 們 肯 定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負 責 政 策 審 查 座 談 與 經 濟 社 會 開 發 議 題 建 議 的 主 要 團 體, 作 為 千 禧 發 展 目 標 的 後 續 行 動 協 調 聯 合 國 體 系 的 重 要 機 制 與 監 控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附 屬 團 體, 尤 其 是 功 能 委 託, 並 藉 由 強 化 全 系 統 連 貫 性 與 協 調 性 促 進 議 題 21 我 們 也 肯 定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在 19

20 基 金 計 畫 與 特 殊 機 關 整 體 協 調 上 扮 演 的 重 要 角 色, 確 保 之 間 的 連 貫 性 並 避 免 命 令 與 活 動 複 製 83. 我 們 承 諾 在 聯 合 國 憲 章 內 強 化 ECOSOC, 成 為 負 責 聯 合 國 重 大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與 相 關 領 域 會 議 與 高 峰 會 的 主 要 機 關, 而 且 認 同 達 到 平 衡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的 重 要 角 色 我 們 期 盼 聯 合 國 大 會 61/16 行 動 審 查 會, 針 對 ECOSOC 進 行 強 化 * 高 階 政 策 論 壇 84. 我 們 決 定 創 立 跨 政 府 高 階 政 策 論 壇, 以 強 度 經 驗 資 源 及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形 式 建 立, 後 續 取 代 經 濟 社 會 理 事 會 高 階 政 策 論 壇 應 貫 徹 永 續 發 展, 同 時 以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方 式 避 免 與 現 有 架 構 機 關 及 組 織 發 生 重 疊 85. 高 階 政 策 論 壇 可 能 : (1) 提 供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領 導 導 引 與 建 議 ; (2) 以 整 體 跨 部 門 方 式 加 強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的 整 合 性 ; (3) 提 供 一 個 動 態 平 台, 作 為 定 期 對 談 評 估 與 議 程 設 定 以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 (4) 提 供 行 動 導 向 的 議 程, 確 保 對 新 永 續 發 展 挑 戰 有 適 當 考 量 ; (5) 追 蹤 及 審 查 21 世 紀 議 程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巴 貝 多 行 動 方 案 (the Barbados Programme of Action) 摩 里 西 斯 實 行 戰 略 (Mauritius Strategy for Implementation) 聯 合 國 高 峰 會 與 會 議 對 永 續 發 20

21 展 承 諾 的 進 度, 包 含 聯 合 國 第 四 屆 關 於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會 議 的 結 論 與 方 法 ; (6) 鼓 勵 聯 合 國 機 關 基 金 及 計 畫 參 與 高 階 系 統, 必 要 時, 依 聯 合 國 條 款 邀 請 相 關 的 多 邊 金 融 及 貿 易 機 構 條 約 團 體 參 與 ; (7) 改 善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與 政 策 的 合 作 與 協 調 ; (8) 儘 管 仍 處 在 跨 政 府 之 間 的 討 論, 透 過 進 一 步 加 強 顧 問 角 色 及 國 際 主 要 團 體 與 其 它 關 係 人 的 參 與, 促 進 透 明 度, 便 於 善 用 其 專 長 ; (9) 自 願 分 享 永 續 發 展 的 最 佳 範 例 與 經 驗, 包 含 成 功 經 驗 挑 戰 與 學 習 的 教 訓 ; (10) 推 廣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的 全 系 統 連 貫 性 與 協 調 性 ; (11) 透 過 文 件 審 查 現 有 資 訊 與 評 估 結 果, 包 含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形 式, 強 化 科 學 政 策 界 面 ; (12) 加 強 所 有 層 級 的 決 策,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建 立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的 能 力 貢 獻 86. 我 們 決 定 在 聯 合 國 大 會 下 進 行 跨 政 府 公 開 透 明 協 商 過 程, 以 明 確 規 劃 高 階 論 壇 與 組 織 架 構, 預 計 在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68 屆 會 議 開 始 時 舉 辦 第 一 次 高 階 論 壇 我 們 也 設 想 跨 世 代 團 結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同 時 考 慮 下 一 世 代 的 需 要, 包 含 邀 請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針 對 此 議 題 提 出 報 告 ( 三 )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背 景 之 環 境 主 軸 87. 我 們 肯 定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制 度 架 構 為 背 景 強 化 國 際 環 境 21

22 治 理, 以 促 進 平 衡 整 合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及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的 協 調 性 88. 我 們 承 諾 加 強 聯 合 國 環 境 規 劃 署 (UNEP) 成 為 主 要 環 保 機 關 的 角 色, 負 責 制 訂 全 球 環 境 議 程, 在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面 向, 同 時 當 作 全 球 環 境 的 官 方 代 言 人 我 們 肯 定 UNEP 在 1972 年 12 月 15 日 制 訂 的 2997 號 決 議 案 (XXVII) 其 它 決 議 案 1997 年 奈 洛 比 與 2000 年 馬 爾 墨 部 長 宣 言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請 求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67 屆 會 議 達 到 決 議, 以 下 列 方 式 強 化 更 新 UNEP: (1) 在 UNEP 治 理 委 員 會 中 建 立 一 般 會 員 制 度 與 其 它 措 施, 以 強 化 對 會 員 國 治 理 與 責 任 ; (2) 利 用 聯 合 國 預 算 與 捐 款 來 提 供 穩 定 金 融 資 源 ; (3) 藉 由 加 強 UNEP 參 與 聯 合 國 協 調 團 體 並 賦 予 UNEP 制 訂 聯 合 國 環 境 策 略, 增 加 UNEP 發 言 權 與 落 實 聯 合 國 體 系 內 的 協 調 能 力 ; (4) 在 現 有 國 際 手 段 評 估 結 果 專 題 小 組 與 資 訊 網 路, 包 含 全 球 環 境 展 望 上, 促 使 科 學 與 政 策 的 穩 固 結 合, 將 其 做 為 一 種 支 持 決 策 資 訊 與 評 估 的 過 程 ; (5) 宣 傳 與 分 享 有 證 據 的 環 境 資 訊, 同 時 引 起 大 眾 對 環 保 議 題 注 意 ; (6) 提 供 各 國 技 術 建 立 能 力 與 支 援 ; (7) 持 續 鞏 固 奈 洛 比 總 部 的 功 用, 加 強 區 域 存 在, 依 請 求 協 助 國 家 落 實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並 與 聯 合 國 體 系 的 其 它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 22

23 (8) 確 保 所 有 關 係 人 主 動 參 與 多 邊 機 關 的 最 佳 規 範 及 模 式, 同 時 探 索 促 進 透 明 有 效 參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新 機 制 89. 我 們 認 同 多 邊 環 境 協 議 (MEAs) 對 永 續 發 展 所 作 的 重 大 貢 獻, 我 們 了 解 在 三 次 化 學 品 與 廢 棄 物 小 組 會 議 ( 巴 賽 爾 鹿 特 丹 與 斯 德 哥 爾 摩 會 議 ) 中 加 強 協 同 合 作 工 作 在 這 些 與 其 它 小 組 中, 我 們 鼓 勵 參 與 MEAs 人 員 提 出 措 施, 必 要 時, 促 進 各 層 級 的 政 策 連 貫 性 改 善 效 率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重 疊 與 複 製 加 強 MEAs 之 間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包 含 三 屆 里 約 會 議 與 聯 合 國 體 系 90. 我 們 強 調 需 要 定 期 監 測 地 球 環 境 變 化 情 況 與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也 歡 迎 全 球 環 境 展 望 等 活 動, 針 對 環 境 資 訊 與 評 估 建 立 國 家 與 區 域 支 持 決 策 的 能 力 ( 四 )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與 聯 合 國 運 作 活 動 91. 我 們 認 同 永 續 發 展 應 依 計 畫 基 金 聯 合 國 體 系 特 殊 機 關 其 他 機 構 與 聯 合 國 貿 易 暨 發 展 會 議 (UNCTAD) 進 行 考 量, 像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請 求 各 國 以 命 令 計 畫 策 略 與 決 策 過 程 加 強 永 續 發 展, 尤 其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努 力 92. 我 們 肯 定 加 強 開 發 中 國 家 參 與 國 際 經 濟 決 策 及 規 範 設 定 的 重 要 性, 同 時 在 這 方 面, 注 意 到 最 近 管 理 結 構 改 革 布 列 敦 森 林 機 構 配 額 與 投 票 權 的 重 要 決 定, 最 能 反 映 現 況 並 加 強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聲 音 及 參 與, 重 申 這 些 機 關 管 理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以 更 有 效 可 靠 責 任 與 法 律 方 式 建 立 93. 我 們 進 一 步 要 求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得 以 納 入 至 整 個 聯 合 國 體 系 的 主 流 之 中, 同 時 請 求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透 過 23

24 ECOSOC 向 聯 合 國 大 會 報 告 進 度 我 們 也 要 求 並 認 同 以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架 構 強 化 政 策 協 調 的 重 要 性, 確 保 全 系 統 支 持 永 續 發 展 的 協 調 性, 以 對 會 員 國 負 責 94. 我 們 請 求 聯 合 國 管 理 體 系 的 基 金 計 畫 管 理 團 體 與 機 關 考 量 適 當 措 施, 將 社 會 經 濟 與 環 境 三 大 面 向 納 入 整 個 聯 合 國 體 系 的 活 動 中 我 們 也 強 調 增 加 聯 合 國 發 展 體 系 的 金 融 資 助 就 是 達 成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目 標 的 重 要 關 鍵, 包 含 千 禧 發 展 目 標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增 加 聯 合 國 發 展 體 系 的 有 效 性 效 率 性 與 協 調 性, 以 協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消 除 貧 窮 並 達 到 經 濟 成 長 與 永 續 發 展, 讓 這 三 者 之 間 互 相 加 強 連 結 95. 我 們 強 調 強 化 聯 合 國 體 系 發 展 行 動, 以 符 合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優 先 權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強 調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制 訂 的 基 礎 行 動 特 性 與 原 則 提 供 聯 合 國 發 展 協 助 事 宜 架 構 我 們 認 同 強 化 聯 合 國 體 系 協 調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期 盼 獲 得 協 調 一 致 的 獨 立 評 估 結 果 96. 我 們 要 求 聯 合 國 體 系 在 考 慮 永 續 發 展 規 範 下, 以 現 有 方 式 促 進 成 本 效 益 與 法 律 架 構 下, 改 善 設 施 管 理, 包 含 金 融 監 理, 持 續 對 會 員 國 負 責 ( 五 ) 區 域 國 家 次 國 家 地 方 97. 我 們 了 解 區 域 性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區 域 架 構 能 夠 有 效 將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轉 變 成 國 家 層 級 的 確 切 行 動 98. 我 們 鼓 勵 區 域 國 家 次 國 家 與 地 方 政 府 將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作 為 各 層 級 決 策 的 重 要 依 據,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整 合 社 會 經 濟 與 環 境 的 綜 合 數 據 有 效 行 動 分 析 與 評 估 對 於 決 策 過 程 相 當 重 要 24

25 99. 我 們 鼓 勵 在 區 域 國 家 次 國 家 與 地 方 層 級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以 促 使 獲 取 資 訊 大 眾 參 與 及 環 境 事 務 相 關 司 法 行 動, 可 以 更 便 利 100. 我 們 強 調 區 域 性 與 次 區 域 性 組 織, 包 含 聯 合 國 區 域 委 員 會 與 其 區 域 辦 公 室, 對 於 平 衡 整 合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在 有 效 永 續 發 展 運 作 與 行 動 下, 我 們 還 強 調 對 這 些 機 關 的 支 持, 包 含 透 過 聯 合 國 體 系, 並 且 方 便 機 關 對 發 展 政 策 規 畫 與 計 畫 的 連 貫 性 及 協 調 性 在 這 方 面, 透 過 更 有 效 能 力 建 立 區 域 協 議 資 訊 交 換 最 佳 規 範 與 學 習 教 訓, 我 們 催 促 這 些 機 關 優 先 進 行 永 續 發 展 我 們 也 歡 迎 區 域 與 跨 區 域 的 永 續 發 展 提 議 我 們 進 一 步 認 同 全 球 區 域 次 區 域 與 國 家 有 效 連 結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我 們 鼓 勵 聯 合 國 區 域 理 事 會 與 次 區 域 辦 公 室 加 強 對 會 員 國 進 行 永 續 發 展 的 支 持 101. 我 們 強 調 以 國 家 次 國 家 與 區 域 層 級 更 連 貫 性 與 整 合 性 進 行 規 劃 及 決 策, 我 們 要 求 所 有 國 家 強 化 國 家 次 國 家 與 / 或 當 地 機 關 或 相 關 關 係 團 體 及 過 程 解 決 永 續 發 展, 包 含 永 續 發 展 事 宜 協 調 與 有 效 整 合 永 續 發 展 三 大 面 向 102. 我 們 歡 迎 區 域 與 跨 區 域 的 永 續 發 展 提 議, 例 如, 所 有 夥 伴 自 願 公 開 參 與 的 綠 色 橋 樑 夥 伴 關 係 103. 在 考 慮 國 家 情 況 與 優 先 權, 我 們 強 調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長 期 政 策 承 諾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鼓 勵 所 有 國 家 採 取 必 要 行 動 與 措 施,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五. 行 動 及 後 續 發 展 架 構 ( 一 ) 專 題 領 域 及 跨 部 門 議 題 25

26 104. 我 們 了 解 到 為 了 達 成 此 會 議 的 目 標, 也 就 是 為 了 確 保 關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新 政 治 承 諾, 並 且 在 永 續 發 展 消 除 貧 窮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體 制 架 構 的 背 景 下 提 出 綠 色 經 濟 的 主 題, 我 們 致 力 於 解 決 執 行 高 峰 會 關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決 議 時 所 產 生 的 現 存 差 距 解 決 新 出 現 的 挑 戰, 並 且 憑 藉 支 持 此 行 動 架 構 下 方 所 列 的 計 畫 以 及 執 行 方 法 以 掌 握 新 機 會 我 們 知 道 目 的 具 體 目 標 及 指 標 在 衡 量 以 及 加 速 進 展 方 面 非 常 重 要, 其 中 包 括 性 別 敏 感 度 指 標 我 們 還 注 意 到 透 過 自 願 共 享 資 訊 知 識 以 及 經 驗 有 助 於 加 強 執 行 以 下 所 規 定 的 實 施 計 畫 * 消 除 貧 窮 105. 我 們 意 識 到 離 聯 合 國 千 年 發 展 目 標 的 預 定 日 期 2015 年 還 有 三 年 的 現 在, 雖 然 在 降 低 某 些 地 區 的 貧 困 有 了 進 步, 這 個 進 展 是 不 平 均 的 而 且 部 分 國 家 的 貧 困 人 數 仍 在 持 續 增 加, 在 受 災 最 嚴 重 的 族 群 裡 女 性 及 小 孩 佔 了 最 大 多 數, 尤 其 是 在 最 不 發 達 的 國 家, 特 別 是 在 非 洲 106. 我 們 認 知 到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持 續 性 包 容 性 以 及 平 等 的 經 濟 增 長 是 消 除 貧 窮 與 飢 餓 以 及 達 到 聯 合 國 千 年 發 展 目 標 的 關 鍵 所 以 我 們 強 調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努 力 應 該 配 合 一 個 旨 在 擴 大 該 國 開 發 機 會 的 有 利 環 境 聯 合 國 發 展 議 程 裡 應 該 將 消 除 貧 窮 作 為 優 先 考 量, 透 過 各 級 綜 合 協 調 及 連 貫 的 策 略 來 解 決 貧 困 的 根 源 以 及 挑 戰 107. 我 們 了 解 到 促 進 社 會 服 務 的 普 及 對 於 鞏 固 及 達 到 發 展 成 果 方 面 極 具 貢 獻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能 夠 解 決 以 及 降 低 不 平 等 及 社 會 排 除 的 現 象, 而 這 有 助 於 消 除 貧 窮 以 及 達 成 千 年 發 展 目 標 因 此 我 們 強 烈 鼓 勵 任 何 旨 在 加 強 全 民 社 會 保 險 的 計 畫 26

27 * 糧 食 安 全 營 養 及 永 續 農 業 108. 我 們 重 申 我 們 的 承 諾, 也 就 是 人 人 有 權 獲 得 安 全 足 夠 及 營 養 的 食 物, 這 個 承 諾 及 人 人 享 有 免 於 飢 餓 以 及 擁 有 充 足 的 食 物 的 基 本 權 利 相 符 糧 食 安 全 及 營 養 已 經 變 成 了 迫 切 的 全 球 挑 戰, 因 此 為 了 現 今 以 及 後 代, 包 括 兩 歲 以 下 的 幼 童, 我 們 致 力 於 透 過 適 當 的 國 家 區 域 及 全 球 的 糧 食 安 全 以 及 營 養 決 策 來 加 強 糧 食 安 全 及 獲 得 足 夠 安 全 及 富 有 營 養 的 食 物 的 權 利, 這 與 2009 年 通 過 的 羅 馬 永 續 全 球 糧 食 安 全 原 則 一 致 109. 我 們 發 現 世 界 上 的 窮 人 大 部 分 住 在 農 村 地 區, 而 農 村 社 區 在 許 多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我 們 強 調 各 國 必 須 以 經 濟 社 會 以 及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方 式 振 興 農 業 及 農 村 發 展 地 區, 尤 其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我 們 意 識 到 採 取 必 要 行 動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以 更 適 當 的 方 式 解 決 農 村 社 區 的 問 題, 除 了 其 他 的 因 素 外, 透 過 改 善 農 產 品 生 產 者 的 權 利, 特 別 是 小 型 生 產 者 女 性 原 住 民 以 及 身 處 脆 弱 處 境 的 人, 改 善 信 貸 金 融 服 務 行 銷 保 障 土 地 所 有 權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制 度 教 育 與 訓 練 知 識 相 應 且 負 擔 得 起 的 技 術, 包 括 高 效 率 的 灌 溉 再 利 用 經 過 處 理 的 廢 水 集 水 及 儲 存 我 們 也 重 申 農 村 婦 女 是 加 強 農 業 農 村 發 展 以 及 糧 食 安 全 及 營 養 的 重 要 媒 介 此 外 傳 統 的 永 續 農 業 作 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包 括 許 多 原 住 民 以 及 當 地 社 區 所 採 行 的 傳 統 種 子 供 應 系 統 110. 因 為 意 識 到 農 業 條 件 以 及 系 統 的 多 樣 性, 所 以 我 們 決 心 要 增 加 全 球 永 續 農 業 生 產 以 及 生 產 力, 透 過 改 善 市 場 及 交 易 系 統 的 運 作 以 及 加 強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特 別 是 針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透 過 增 加 永 續 農 業 土 地 管 理 及 農 村 發 展 的 27

28 公 共 及 私 人 投 資 投 資 及 支 援 的 關 鍵 區 域 包 含 : 永 續 農 業 作 法 ; 農 村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儲 存 容 量 以 及 相 關 技 術 ; 研 發 永 續 農 業 技 術 ; 建 立 強 大 的 農 業 合 作 社 及 價 值 鏈 ; 強 化 城 鄉 之 間 的 聯 繫 我 們 也 必 須 減 少 收 割 後 以 及 其 他 整 個 食 品 供 應 鏈 中 食 物 的 損 失 及 浪 費 111. 我 們 重 申 推 廣 加 強 以 及 支 持 更 多 永 續 農 業 的 必 要 性, 包 括 作 物 畜 牧 農 林 漁 業 及 水 產 養 殖 業, 這 樣 能 改 善 糧 食 安 全 根 除 飢 餓 而 且 是 經 濟 上 可 行 的, 同 時 保 育 土 地 水 植 物 動 物 遺 傳 資 源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生 態 系 統, 這 有 助 於 加 強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及 自 然 災 害 的 應 變 能 力 我 們 同 時 認 知 到 維 護 支 持 糧 食 生 產 系 統 的 自 然 生 態 進 程 是 必 要 的 112. 我 們 強 調 永 續 畜 牧 生 產 系 統 的 必 要 性, 包 括 透 過 改 善 牧 場 符 合 國 家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及 規 章 的 灌 溉 工 程 強 化 的 永 續 水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努 力 消 除 及 防 止 動 物 疾 病 蔓 延, 我 們 認 知 到 上 述 改 善 的 必 要 性 與 農 民 的 生 活, 包 含 牧 人 與 牲 畜 的 保 健 都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113. 我 們 也 強 調 健 康 的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永 續 漁 業 以 及 永 續 水 產 養 殖 的 糧 食 安 全 及 營 養 對 於 千 百 萬 人 的 生 計 非 常 重 要 114. 我 們 決 定 要 採 取 行 動 加 強 農 業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教 育 及 培 訓 以 透 過 自 願 分 享 知 識 及 良 好 做 法 來 改 善 農 業 生 產 力 及 永 續 性 我 們 進 一 步 決 定 要 改 善 資 訊 技 術 知 識 及 專 有 技 術 的 傳 遞 管 道, 包 括 透 過 新 的 信 息 及 傳 播 技 術 提 供 多 元 方 法 讓 農 民 漁 民 及 森 林 工 作 者 選 擇 以 達 到 永 續 農 業 生 產 我 們 呼 籲 應 該 要 加 強 農 業 研 發 方 面 的 國 際 合 作 115. 我 們 重 申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委 員 會 (CFS) 的 重 要 工 作 以 及 28

29 包 容 性, 憑 藉 此 委 員 會 在 促 進 永 續 糧 食 生 產 及 糧 食 安 全 的 國 家 啟 動 評 估 中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我 們 鼓 勵 各 國 充 分 考 慮 實 施 CFS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範 圍 內 土 地 漁 業 及 森 林 權 屬 負 責 任 治 理 自 願 準 則 我 們 關 心 在 CFS 架 構 中 負 責 任 的 農 業 投 資 的 持 續 性 討 論, 以 及 負 責 任 的 農 業 投 資 原 則 (PRAI) 116. 我 們 強 調 必 須 解 決 食 品 價 格 過 度 波 動 的 根 源, 包 括 各 種 程 度 的 結 構 性 原 因, 以 及 必 須 管 理 及 農 業 商 品 價 格 過 高 以 及 過 度 波 動 有 關 的 風 險, 並 且 要 解 決 其 對 這 些 波 動 對 全 球 糧 食 安 全 及 營 養 以 及 對 小 農 及 城 市 貧 困 居 民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117. 我 們 強 調 在 解 決 食 品 價 格 過 度 波 動 的 時 候, 及 時 準 確 及 透 明 的 信 息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關 注 聯 合 國 糧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所 主 持 的 農 業 市 場 資 訊 系 統, 呼 籲 與 會 的 國 際 組 織 私 營 部 門 參 與 者 以 及 各 國 政 府 能 確 保 公 開 傳 播 及 時 及 優 質 的 食 品 市 場 信 息 產 品 118. 我 們 重 申 完 整 的 有 章 可 循 開 放 無 歧 視 及 公 平 的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農 業 及 農 村 發 展, 並 且 對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極 力 主 張 透 過 國 家 區 域 及 國 際 策 略 來 鼓 勵 農 民 特 別 是 小 農, 包 括 婦 女, 一 起 參 與 社 區 國 內 區 域 性 及 國 際 市 場 * 水 及 公 共 衛 生 119. 我 們 了 解 到 水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核 心, 因 為 水 及 許 多 重 要 的 全 球 性 挑 戰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重 申 整 合 水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強 調 水 及 公 共 衛 生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方 面 來 說 至 關 重 要 29

30 120. 我 們 重 申 在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以 及 聯 合 國 千 禧 年 宣 言 裡 所 做 的 承 諾, 到 2015 年 缺 乏 安 全 飲 用 水 及 基 本 衛 生 設 施 的 人 口 比 例 必 須 減 半, 而 水 資 源 綜 合 管 理 及 用 水 效 率 計 畫 的 發 展 可 確 保 水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我 們 致 力 於 逐 步 實 現 所 有 人 都 能 獲 取 安 全 及 可 負 擔 的 飲 用 水 以 及 基 本 衛 生 設 施, 這 及 消 除 貧 困 賦 予 婦 女 權 力 以 及 保 護 人 類 健 康 一 樣 必 要, 而 且 必 須 要 顯 著 改 善 各 層 級 水 資 源 綜 合 管 理 的 適 當 執 行 所 以 我 們 要 致 力 於 透 過 調 集 各 種 資 源 能 力 建 設 以 及 技 術 轉 讓 來 維 持 所 有 的 努 力, 尤 其 是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121. 我 們 致 力 於 維 護 安 全 飲 用 水 及 公 共 衛 生 的 人 權, 在 充 分 尊 重 各 國 主 權 的 前 提 下 為 各 國 人 民 逐 步 實 現 此 目 標 同 時 強 調 我 們 會 致 力 於 2005~2015 年 的 國 際 行 動 十 年 : 生 命 之 水 的 目 標 122. 我 們 了 解 到 生 態 系 統 對 於 維 持 水 量 及 品 質 以 及 各 國 界 內 的 支 持 保 護 生 態 系 統 的 永 續 管 理 計 畫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123. 我 們 強 調 採 取 措 施 以 解 決 淹 水 乾 旱 缺 水, 解 決 非 傳 統 水 資 源 的 水 供 應 及 需 求 之 間 的 平 衡, 根 據 國 家 優 先 順 序 動 員 財 政 資 源 以 及 水 及 衛 生 建 設 的 基 礎 設 施 的 投 資 124. 我 們 必 須 採 取 措 施 減 少 水 汙 染 以 及 提 升 水 的 品 質 改 善 污 水 處 理 提 升 用 水 效 率 以 及 減 少 水 的 流 失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我 們 強 調 國 際 援 助 及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 能 源 我 們 了 解 到 能 源 在 取 得 永 續 現 代 能 源 服 務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有 助 於 消 除 貧 困 拯 救 生 命 改 善 健 康 並 提 供 基 本 的 人 類 需 求 這 些 服 務 對 於 社 會 30

31 包 容 及 性 別 平 等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而 能 源 的 投 入 也 是 生 產 必 備 的 我 們 致 力 於 幫 助 全 球 各 地 目 前 還 未 享 有 這 些 服 務 的 14 億 人 口 能 夠 獲 得 能 源 服 務 獲 得 現 代 能 源 服 務 的 管 道 對 於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是 極 為 關 鍵 的 我 們 強 調 必 須 解 決 所 有 永 續 現 代 能 源 服 務 的 挑 戰, 特 別 是 那 些 雖 然 能 源 服 務 就 在 手 邊 卻 負 擔 不 起 的 窮 人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改 善 這 個 狀 況, 包 括 動 用 足 夠 的 財 政 資 源, 以 可 靠 價 格 合 理 經 濟 上 可 行 社 會 及 環 境 皆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我 們 支 持 各 國 以 及 洲 / 省 基 於 個 別 的 國 情 及 發 展 的 願 望 所 實 施 的 政 策 及 策 略, 使 用 迎 合 發 展 所 需 的 適 當 能 源 結 構, 包 括 透 過 可 再 生 能 源 及 其 他 低 排 放 技 術 更 有 效 率 的 使 用 能 源 更 加 依 賴 像 是 更 乾 淨 的 化 石 燃 料 技 術 等 先 進 的 能 源 技 術 以 及 永 續 利 用 傳 統 能 源 我 們 致 力 於 透 過 各 國 及 洲 / 省 的 努 力 來 提 升 永 續 現 代 能 源 服 務, 除 了 其 他 方 式 以 外, 透 過 合 適 的 合 作 行 動 分 享 最 好 的 做 法 以 及 採 取 政 策 宣 傳 做 飯 及 取 暖 的 電 氣 化 解 決 方 案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各 國 政 府 營 造 出 有 利 的 環 境 以 便 於 公 共 或 是 私 人 部 門 投 資 相 關 以 及 所 需 的 清 潔 能 源 技 術 128. 我 們 認 知 到 改 善 能 源 效 率 增 加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分 配 以 及 更 乾 淨 的 節 能 技 術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而 言 是 很 重 要 的, 包 括 解 決 氣 候 變 遷 在 城 市 規 劃 建 築 交 通 運 輸 以 及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生 產 及 產 品 設 計 都 需 要 應 用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的 措 施 而 且 需 要 移 除 阻 礙 發 展 的 因 素, 提 昇 有 利 於 能 源 效 率 及 多 樣 化 能 源 結 構 的 鼓 勵, 包 括 促 進 各 國 的 研 發, 開 發 中 國 家 也 包 含 在 內 31

32 129. 我 們 注 重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提 出 人 人 享 有 永 續 能 源 的 計 畫, 乃 著 重 於 能 源 獲 得 能 源 效 率 以 及 可 再 生 能 源 我 們 決 心 要 採 取 行 動 讓 人 人 享 有 永 續 資 源, 不 只 有 助 於 消 除 貧 窮, 還 能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以 及 全 球 繁 榮 根 據 各 國 的 具 體 挑 戰 能 力 及 情 況, 包 括 能 源 結 構, 就 廣 泛 的 能 源 相 關 議 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是 非 常 重 要 而 且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 永 續 旅 遊 130. 我 們 強 調 精 心 設 計 及 管 理 的 旅 遊 業 能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個 層 面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而 且 及 其 他 行 業 有 密 切 連 結 創 造 優 質 工 作 機 會 以 及 貿 易 機 會 我 們 必 須 支 持 永 續 旅 遊 活 動 與 相 關 能 力 建 構, 包 括 推 廣 環 保 意 識 保 護 環 境 重 視 野 生 動 物 植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態 系 統 及 文 化 多 樣 性, 並 且 透 過 支 援 當 地 的 經 濟 以 及 整 體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來 協 助 其 社 區 改 善 福 利 及 生 計 因 此 我 們 呼 籲 大 家 強 力 支 持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永 續 旅 遊 活 動 與 相 關 能 力 建 構 以 助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達 成 131. 我 們 鼓 勵 大 家 踴 躍 投 資 永 續 旅 遊 業, 包 括 生 態 旅 遊 以 及 文 化 旅 遊, 其 中 可 能 包 含 創 建 小 型 及 中 小 型 企 業 及 便 利 的 融 資, 像 是 針 對 窮 人 原 住 民 以 及 當 地 具 有 高 度 生 態 旅 遊 潛 力 的 社 區 提 出 小 額 信 貸 倡 議 根 據 國 家 的 優 先 事 項 及 立 法, 我 們 必 須 制 定 適 當 指 引 及 法 規 來 促 進 並 支 持 永 續 旅 遊 業 * 永 續 交 通 132. 我 們 注 意 到, 運 輸 及 流 動 性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核 心 永 續 性 交 通 有 助 於 經 濟 成 長 以 及 改 善 交 通, 在 尊 敬 環 境 的 同 時 達 到 更 好 的 經 濟 整 合 人 民 及 貨 物 的 高 效 流 動 以 及 無 害 環 境 安 全 及 負 擔 得 起 的 運 輸 都 能 有 助 於 改 善 社 會 平 32

33 等 健 康 城 市 的 韌 性 城 鄉 之 間 的 聯 繫 及 農 村 地 區 的 生 產 力 就 此 來 說, 我 們 考 慮 將 道 路 安 全 納 入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一 部 分 133. 我 們 支 持 永 續 性 交 通 的 發 展, 包 括 高 效 節 能 的 多 式 聯 運 系 統, 特 別 是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清 潔 的 燃 料 及 車 輛, 還 有 在 農 村 地 區 改 善 的 交 通 系 統 為 了 加 強 永 續 發 展, 我 們 需 要 提 昇 國 家 的 區 域 的 以 及 地 方 各 級 運 輸 服 務 及 系 統 的 綜 合 決 策 辦 法 另 外, 建 構 永 續 性 交 通 系 統 時 必 須 將 內 陸 及 過 境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特 殊 發 展 需 要 列 入 考 量 我 們 知 道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這 方 面 需 要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 永 續 城 市 及 人 類 居 住 134. 我 們 認 知 到 如 果 良 好 的 規 劃 及 開 發 納 入 綜 合 規 劃 及 管 理 辦 法, 城 市 可 以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上 皆 可 永 續 發 展 的 社 會 就 這 一 點 而 言, 我 們 需 要 一 套 城 市 發 展 及 人 類 住 區 的 整 體 方 法, 提 供 負 擔 得 起 的 住 房 及 基 礎 設 施, 優 先 處 理 貧 民 窟 改 造 及 都 市 更 新 我 們 致 力 於 改 善 人 類 住 區 的 品 質, 包 括 在 消 除 貧 困 的 背 景 下 改 善 都 市 及 農 村 居 民 的 居 住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這 樣 一 來 所 有 人 都 能 享 有 基 本 服 務 居 所 以 及 流 動 性 我 們 還 認 為 需 要 適 當 的 保 護 人 類 住 區 的 自 然 及 文 化 遺 產 歷 史 街 區 的 振 興 以 及 城 市 中 心 的 復 興 135. 我 們 致 力 於 提 倡 規 建 永 續 性 都 市 以 及 都 市 住 區 的 整 體 方 法, 透 過 支 援 當 地 政 府 提 高 公 眾 意 識 提 高 城 市 居 民 包 括 窮 人 參 與 決 策 的 意 願 我 們 也 提 倡 支 持 包 容 性 住 房 及 社 會 服 務 的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 人 人 都 有 安 全 健 康 的 居 住 環 境, 尤 其 是 小 孩 青 少 年 女 性 年 長 者 以 及 殘 障 人 士 ; 負 擔 得 起 且 永 續 的 運 輸 以 及 能 源 ; 提 昇 保 護 恢 33

34 復 安 全 的 城 市 綠 色 空 間 ; 安 全 乾 淨 的 飲 用 水 以 及 公 共 衛 生 ; 健 康 的 空 氣 品 質 ; 創 造 合 理 的 工 作 機 會 ; 改 善 的 都 市 計 畫 以 及 貧 民 窟 改 造 透 過 環 保 3R( 減 少 使 用 重 覆 使 用 循 環 使 用 ) 的 應 用 來 永 續 處 理 廢 物 在 都 市 計 畫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要 考 量 減 少 災 害 風 險 恢 復 力 以 及 氣 候 風 險 都 市 也 需 要 努 力 平 衡 與 農 村 地 區 的 發 展 136. 我 們 認 為 增 加 都 會 區 及 城 鎮 的 數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要 是 能 在 其 中 實 施 永 續 城 市 規 劃 及 設 計 政 策, 就 能 有 效 應 對 預 計 在 未 來 幾 十 年 城 市 的 人 口 增 長 我 們 注 意 到 永 續 都 市 規 劃 能 夠 受 益 於 多 方 利 益 相 關 者 充 分 利 用 的 信 息 以 及 按 性 別 分 類 的 數 據, 包 括 人 口 發 展 趨 勢 收 入 分 配 及 非 正 規 住 區 市 政 府 在 建 立 永 續 都 市 的 願 景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從 一 開 始 的 都 市 計 畫 到 振 興 舊 都 市 以 及 社 區, 包 括 在 建 築 管 理 採 用 能 源 效 率 計 畫 以 及 發 展 適 合 當 地 的 永 續 運 輸 系 統 我 們 還 進 一 步 發 現 混 合 使 用 設 計 以 及 鼓 勵 非 機 動 運 輸 方 式 是 很 重 要 的, 包 括 提 昇 步 行 及 單 車 的 基 礎 設 備 137. 我 們 發 現 都 市 以 及 社 區 的 合 夥 在 提 倡 永 續 發 展 上 舉 足 輕 重 因 此 必 須 加 強 現 有 的 合 作 機 制 或 平 台 合 夥 關 係 安 排 以 及 其 他 執 行 工 具 以 增 進 聯 合 國 人 居 議 程 與 所 有 積 極 參 與 的 相 關 聯 合 國 機 構 合 作 執 行 達 成 城 市 永 續 發 展 的 整 體 目 標 聯 合 國 生 境 與 人 類 住 區 基 金 會 也 持 續 需 要 充 足 及 可 預 見 的 財 政 捐 助, 以 確 保 全 球 能 及 時 有 效 執 行 具 體 的 人 居 議 程 * 健 康 與 人 口 138. 我 們 知 道 健 康 是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個 層 面 的 先 決 條 件 成 果 以 及 指 標 惟 有 在 沒 有 使 人 衰 弱 的 高 流 行 傳 染 病 以 及 慢 34

35 性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而 且 人 口 達 到 身 心 以 及 社 會 安 樂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我 們 相 信 為 了 達 到 健 康 的 社 會 及 環 境 因 素, 創 造 有 包 容 性 公 平 有 經 濟 生 產 力 及 健 康 的 社 會 無 論 是 對 窮 人 弱 勢 族 群 以 及 整 個 社 會 來 說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完 全 了 解 享 受 最 高 標 準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權 利 139. 我 們 也 知 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能 增 進 健 康 社 會 凝 聚 力 以 及 人 類 與 經 濟 的 永 續 發 展 我 們 保 證 會 加 強 公 平 普 及 的 保 健 制 度 同 時 我 們 也 呼 籲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能 夠 積 極 參 與 並 且 跨 部 門 合 作 以 解 決 世 界 人 口 迫 切 的 健 康 需 求 140.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人 類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愛 滋 病 瘧 疾 結 核 病 流 行 性 感 冒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 以 及 其 他 傳 染 性 疾 病 依 然 是 嚴 重 的 全 球 性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加 倍 努 力 在 全 球 宣 導 人 類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的 預 防 照 護 以 及 支 援, 並 且 杜 絕 母 親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給 孩 子 的 現 象, 同 時 也 更 新 及 加 強 對 抗 瘧 疾 結 核 病 以 及 被 忽 視 的 熱 帶 病 141. 我 們 承 認 全 球 負 擔 以 及 慢 性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威 脅 被 視 為 是 21 世 紀 永 續 發 展 面 臨 的 主 要 挑 戰 之 一 我 們 致 力 於 加 強 保 健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以 及 普 遍 性, 並 且 提 倡 及 慢 性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相 關 可 負 擔 得 起 的 防 治 照 護 以 及 支 持, 特 別 是 癌 症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以 及 糖 尿 病 同 時 致 力 於 建 立 或 加 強 預 防 控 制 慢 性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跨 部 門 國 家 政 策 降 低 空 氣 水 及 化 學 污 染 有 益 於 人 體 健 康 142. 我 們 重 申 完 全 使 用 以 下 協 議 的 規 約, 包 括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TRIPS) 杜 哈 TRIPS 協 定 與 公 共 衛 35

36 生 宣 言 2003 年 8 月 30 日 的 世 貿 組 織 總 理 事 會 決 議 執 行 的 杜 哈 TRIPS 協 定 與 公 共 衛 生 宣 言 第 六 項 以 及 正 式 接 受 的 程 序 完 成 後 的 第 三 十 一 條 協 定 修 正 案, 此 修 正 案 將 為 市 民 的 健 康 提 供 保 障, 特 別 是 人 人 都 能 獲 得 藥 品, 並 且 鼓 勵 大 家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提 供 援 助 143. 我 們 呼 籲 在 國 家 及 國 際 層 面 進 一 步 的 配 合 與 合 作, 透 過 增 加 保 健 財 源 招 募 開 發 培 訓 保 健 人 力 資 源, 分 配 安 全 可 負 擔 的 有 效 且 有 品 質 的 改 良 藥 物 疫 苗 及 醫 療 技 術 以 及 保 健 基 礎 設 施 來 強 化 保 健 制 度 因 此 我 們 支 持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身 為 國 際 衛 生 工 作 的 指 導 及 協 調 機 構 的 領 導 地 位 144. 我 們 致 力 於 有 系 統 地 考 量 國 家 鄉 村 及 都 市 發 展 政 策 的 人 口 發 展 趨 勢 及 規 畫 透 過 前 瞻 性 規 劃, 我 們 能 夠 把 握 機 會 並 且 解 決 包 括 遷 移 在 內 的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相 關 的 挑 戰 145. 我 們 呼 籲 完 整 有 效 地 實 施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國 際 人 口 與 發 展 會 議 (ICPD) 行 動 綱 領 以 及 審 查 會 議 的 成 果, 包 括 致 力 於 性 與 生 育 保 健 以 及 提 昇 保 障 所 有 人 權 各 國 應 該 要 普 遍 傳 播 生 育 保 健 的 概 念, 包 括 家 庭 計 畫 性 健 康 而 且 國 家 政 策 及 計 畫 應 該 要 融 入 生 育 保 健 146. 我 們 致 力 於 降 低 產 婦 及 兒 童 的 死 亡 率, 改 善 女 性 男 性 青 少 年 以 及 兒 童 的 健 康 我 們 重 申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重 視, 並 且 致 力 於 保 護 女 性 男 性 青 少 年 的 控 制 權, 讓 他 們 能 自 由 及 負 責 任 的 決 定 及 性 有 關 的 事 情, 包 括 性 及 生 育 保 健, 免 於 脅 迫 歧 視 及 暴 力 我 們 將 積 極 確 保 保 健 制 度 能 提 供 必 要 的 資 訊 以 及 醫 療 服 務, 能 夠 解 決 女 性 的 性 與 生 育 保 健, 包 括 安 全 有 效 可 負 擔 且 可 被 接 受 的 36

37 現 代 家 庭 計 畫 方 法, 因 為 這 對 於 女 性 健 康 以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都 是 必 要 的 * 提 倡 全 面 生 產 就 業, 人 人 有 合 理 工 作 及 社 會 保 障 147. 我 們 發 現 消 除 貧 窮 與 全 面 生 產 性 就 業 人 人 都 有 合 理 工 作 社 會 融 合 及 保 障 是 相 互 關 聯 而 且 相 輔 相 成, 而 且 能 促 進 環 境 在 各 層 面 都 產 生 這 些 需 求 148. 我 們 關 心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以 及 合 理 工 作 的 普 遍 不 足, 特 別 是 對 於 年 輕 男 女 而 言 我 們 強 烈 建 議 各 國 政 府 藉 由 發 展 及 實 施 政 策 來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的 全 球 性 挑 戰, 提 供 各 地 的 年 輕 人 合 理 生 產 性 就 業 的 管 道, 在 未 來 幾 十 年, 惟 有 創 造 合 理 工 作 機 會 才 能 確 保 包 容 性 永 續 發 展 以 及 消 除 貧 窮 149. 我 們 認 知 到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的 重 要 性, 為 了 永 續 發 展 以 及 具 包 容 性 的 平 等 經 濟 成 長, 可 以 透 過 投 資 發 展 健 全 切 實 有 效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基 礎 設 施 及 生 產 能 力 來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呼 籲 各 國 為 了 永 續 發 展 應 該 要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而 且 我 們 同 意 支 援 聯 合 國 基 金 方 案 及 機 構 來 幫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努 力 成 果, 特 別 是 最 不 發 達 的 國 家 150. 我 們 認 知 到 採 取 前 瞻 性 的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來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的 重 要 性, 不 只 能 夠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還 有 助 於 持 續 具 包 容 性 而 且 平 等 的 經 濟 成 長, 且 增 加 生 產 性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及 促 進 農 業 以 及 工 業 的 發 展 151.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提 高 人 人 的 就 業 及 收 入 機 會, 特 別 是 貧 困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 因 此 國 際 應 該 共 同 努 力 提 供 新 的 工 作 機 會 給 都 市 以 及 鄉 村 的 貧 困 人 口, 包 括 支 助 中 小 型 企 業 152. 我 們 認 為 勞 動 者 有 權 享 有 教 育 技 能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37

38 保 障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的 基 本 權 利 以 及 社 會 及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以 及 合 理 的 工 作 機 會 政 府 工 會 勞 工 以 及 雇 主 在 促 進 人 人 都 有 合 理 工 作 的 理 想 上 都 能 發 揮 作 用, 而 且 大 家 都 該 幫 助 青 少 年 獲 得 所 需 技 能 以 及 就 業 機 會, 包 括 新 部 門 及 新 興 行 業 女 性 及 男 性 在 學 習 工 作 技 能 以 及 工 作 保 障 上 應 該 享 有 同 等 的 機 會 我 們 認 為 及 時 轉 換 有 其 必 要 性, 包 括 幫 助 勞 工 適 應 不 斷 變 化 的 勞 動 力 市 場 條 件 的 方 案 153. 我 們 也 發 現 非 正 式 的 無 酬 工 作 多 由 女 性 執 行, 而 這 些 工 作 對 於 人 類 福 祉 以 及 永 續 發 展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致 力 於 安 全 以 及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並 且 提 倡 社 會 保 障 以 及 教 育 154. 我 們 發 現 創 造 每 個 人 的 合 理 工 作 機 會 能 夠 利 用 公 共 或 私 人 投 資 科 技 改 革 修 復 振 興 以 及 保 育 自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系 統 的 公 共 工 程 以 及 社 會 與 社 區 服 務 政 府 計 畫 鼓 勵 我 們 透 過 修 復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以 及 生 態 系 統 來 為 窮 困 的 人 民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我 們 也 鼓 勵 私 人 企 業 能 藉 由 與 中 小 型 企 業 合 夥 以 及 合 作 來 為 女 性 男 性, 特 別 是 年 輕 人 創 造 合 理 的 工 作 機 會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大 家 應 該 要 就 及 合 理 工 作 以 及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有 關 的 知 識 及 資 訊 做 交 流, 包 括 綠 色 工 作 計 畫 以 及 相 關 技 能, 有 助 於 將 合 併 的 相 關 數 據 融 入 國 家 經 濟 就 業 政 策 155. 我 們 鼓 勵 分 享 如 何 解 決 高 失 業 率 以 及 大 材 小 用 的 經 驗 與 最 佳 做 法, 尤 其 是 針 對 年 輕 人 156. 我 們 需 要 提 供 社 會 的 所 有 成 員 社 會 保 障, 促 進 成 長 韌 性 社 會 正 義 及 凝 聚 力, 包 括 不 受 雇 於 正 規 經 濟 的 人 我 們 鼓 勵 國 家 以 及 當 地 政 府 擬 定 為 全 民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的 38

39 計 畫 我 們 支 持 將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個 面 相 納 入 考 量, 就 實 踐 社 會 保 障 最 佳 方 案 所 進 行 的 全 球 對 話 ;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關 於 全 球 社 會 保 障 基 層 網 的 建 議 157. 我 們 呼 籲 各 國 有 效 的 提 倡 以 及 保 護 移 民 的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無 論 他 們 的 身 分 是 什 麼, 尤 其 是 女 性 及 小 孩, 並 且 透 過 國 際 區 域 或 雙 邊 合 作 對 話 以 及 採 取 全 面 平 衡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國 際 移 民 問 題, 從 中 了 解 原 籍 國 過 境 國 以 及 目 的 地 國 家 的 角 色 與 責 任, 這 樣 才 能 提 倡 保 護 所 有 移 民 的 人 權, 並 且 避 免 採 取 可 能 讓 他 們 更 容 易 受 傷 的 方 式 * 海 洋 158. 我 們 認 知 到 海 洋 以 及 沿 海 地 區 組 成 了 完 整 且 重 要 的 地 球 生 態 系 統, 因 為 維 持 地 球 生 態 系 統 非 常 重 要, 所 以 國 際 法 規 反 映 在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提 供 法 律 架 構 來 保 護 以 及 永 續 使 用 海 洋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我 們 強 調 保 存 以 及 永 續 使 用 海 洋 與 海 洋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而 且 這 有 助 於 永 續 發 展 ; 在 我 們 致 力 於 消 除 貧 困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糧 食 安 全 創 造 永 續 的 生 計 以 及 合 理 工 作 的 同 時, 我 們 也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海 洋 環 境 以 及 解 決 氣 候 變 遷 的 衝 擊 因 此 我 們 致 力 於 保 護 及 修 復 海 洋 及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的 健 康 生 產 力 及 復 原 力, 力 保 海 洋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海 洋 的 保 育 以 及 確 保 現 代 及 後 代 能 永 續 使 用 海 洋 資 源, 配 合 國 際 法 規, 在 海 洋 環 境 有 所 影 響 的 管 理 計 畫 上 有 效 的 應 用 生 態 系 統 方 法 及 預 防 辦 法, 履 行 永 續 發 展 的 三 個 層 面 159. 我 們 發 現 幾 乎 各 國 都 採 行 有 助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因 此 我 們 呼 籲 各 會 員 國 充 分 履 行 公 約 規 定 的 義 務 160. 我 們 認 知 到 建 構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能 力 是 很 重 要 的, 讓 他 們 39

40 能 夠 受 益 於 保 存 以 及 永 續 使 用 海 洋 資 源, 因 此 我 們 強 調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需 要 合 作 與 技 術 轉 讓 以 履 行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條 款 與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的 成 果, 同 時 考 量 政 府 間 海 洋 學 委 員 會 (IOC) 對 於 海 洋 技 術 轉 讓 的 指 導 方 針 161. 我 們 支 持 於 聯 合 國 大 會 之 下 成 立 的 全 球 海 洋 環 境 狀 況 評 估 的 經 常 程 序, 包 括 社 會 經 濟 面 向, 期 待 於 2014 年 完 成 第 一 個 全 球 性 的 海 洋 環 境 狀 況 的 綜 合 評 估 以 及 隨 後 大 會 的 審 議 我 們 鼓 勵 各 國 在 適 當 程 度 上 考 量 評 估 結 果 162. 我 們 注 重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以 外 地 區 的 海 洋 多 樣 性 保 育 及 永 續 使 用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聯 合 國 大 會 以 下 的 特 別 設 立 開 放 性 工 作 小 組 正 在 進 行 的 工 作, 此 小 組 正 在 研 究 處 理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以 外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保 育 以 及 永 續 使 用 在 第 69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結 束 前, 這 個 特 別 設 立 的 開 放 性 工 作 小 組 以 及 我 們 都 會 致 力 於 這 個 需 要 緊 急 處 理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根 據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決 定 一 項 國 際 文 件 的 發 展, 用 來 解 決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以 外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保 育 以 及 永 續 使 用 163. 我 們 注 意 到 海 洋 汙 染 對 海 洋 健 康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包 括 來 自 於 海 洋 及 陸 地 的 海 洋 廢 棄 物, 尤 其 是 塑 膠 持 久 性 有 機 污 染 物 重 金 屬 氮 化 物, 汙 染 來 源 還 包 含 航 運 及 陸 地 徑 流 我 們 致 力 於 減 少 發 生 這 類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的 污 染 衝 擊, 包 括 有 效 執 行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架 構 下 的 相 關 公 約 以 及 後 續 的 相 關 舉 措, 像 是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免 受 陸 上 活 動 影 響 全 球 行 動 綱 領 以 及 為 此 目 地 採 取 的 合 作 政 策 接 下 來 我 們 會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希 望 在 2015 年 時 能 根 據 收 集 到 的 科 學 數 據 達 成 減 少 海 40

41 洋 廢 棄 物 來 防 止 沿 海 及 海 洋 環 境 的 損 害 164. 我 們 注 意 到 外 來 入 侵 物 種 會 為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及 資 源 帶 來 重 大 的 威 脅, 因 此 我 們 致 力 於 在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的 架 構 下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防 止 引 進 外 來 物 種 以 及 處 理 外 來 物 種 對 環 境 的 不 良 影 響 165. 我 們 注 意 到 海 平 面 上 升 以 及 海 岸 侵 蝕 對 很 多 沿 海 地 區 及 島 嶼 產 生 嚴 重 的 威 脅, 特 別 是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因 此 我 們 呼 籲 國 際 社 會 致 力 於 解 決 這 些 挑 戰 166. 我 們 呼 籲 大 家 支 助 試 圖 解 決 海 洋 酸 化 以 及 氣 候 變 遷 對 海 洋 沿 海 生 態 系 統 及 資 源 產 生 衝 擊 的 計 畫 我 們 重 申 各 國 應 該 通 力 合 作 預 防 海 洋 的 進 一 步 酸 化 加 強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以 及 依 賴 海 洋 生 活 的 國 家 的 適 應 能 力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以 支 援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海 洋 酸 化 的 監 測 及 觀 察, 特 別 是 脆 弱 的 生 態 系 統 167. 我 們 非 常 關 切 海 域 肥 沃 化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潛 在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回 顧 有 關 的 政 府 間 組 織 通 過 的 有 關 海 域 肥 沃 化 的 決 議, 決 定 要 謹 慎 採 取 預 先 防 範 方 式 來 解 決 海 域 肥 沃 化 的 問 題 168. 為 了 完 成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裡 預 計 2015 年 要 達 到 的 目 標, 我 們 致 力 於 保 持 或 是 恢 復 固 定 水 準 的 儲 存 量, 確 保 能 夠 產 生 最 大 的 永 續 產 量 以 因 應 緊 急 狀 況 我 們 必 須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來 保 持 或 是 恢 復 固 定 水 準 的 儲 存 量 以 確 保 能 夠 產 生 最 大 的 永 續 產 量 來 因 應 緊 急 狀 況, 根 據 其 生 物 學 特 性 在 最 短 的 合 理 時 間 內 的 達 成 這 些 目 標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開 發 並 執 行 以 科 學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減 少 或 暫 停 捕 魚 以 因 應 存 量 的 狀 況 還 有 加 強 管 理 誤 殺 丟 棄 以 及 其 他 對 生 態 系 統 造 成 衝 擊 的 捕 魚 行 為, 包 括 停 止 破 41

42 壞 性 的 捕 撈 作 法 我 們 還 能 夠 有 效 利 用 影 響 評 估 來 保 護 脆 弱 的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使 其 免 於 進 一 步 的 衝 擊 以 上 計 畫 必 須 由 主 管 機 關 來 執 行, 配 合 國 際 法 規, 可 適 用 於 國 際 文 書 大 會 有 關 決 議 及 聯 合 國 糧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FAO) 準 則 169. 我 們 呼 籲 參 與 1995 年 協 定 的 締 約 國 必 須 要 實 行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CLOS) 的 條 文 並 確 實 履 行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與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之 保 育 與 管 理 協 定, 並 且 按 照 其 第 七 章, 充 分 認 識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特 殊 需 求 我 們 還 要 呼 籲 各 國 確 實 執 行 負 責 任 漁 業 行 為 守 則 以 及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FAO) 的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及 技 術 準 則 170. 我 們 發 現 非 法 沒 有 申 報 及 不 合 乎 條 例 所 允 許 之 捕 魚 (IUU) 剝 奪 了 很 多 國 家 重 要 的 天 然 資 源, 並 且 對 他 們 的 永 續 發 展 造 成 持 續 性 的 威 脅 根 據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我 們 致 力 於 消 滅 IUU 的 捕 魚 行 為, 並 透 過 以 下 作 法 防 止 及 打 擊 IUU: 按 照 糧 農 組 織 的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制 定 及 實 施 國 家 與 區 域 計 畫 來 打 擊 IUU 捕 撈 ; 沿 海 國 家 船 旗 國 港 口 國 租 賃 船 的 國 家 以 及 實 際 利 益 擁 有 人 確 定 從 事 IUU 的 漁 船 捕 撈 作 業 的 人 的 所 屬 國 家 應 該 根 據 國 際 法, 執 行 有 效 的 協 調 措 施 來 剝 奪 這 些 違 法 者 使 用 IUU 捕 魚 所 得 到 的 利 益 ;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合 作, 有 系 統 地 找 出 該 國 需 求 並 開 展 其 能 力, 包 括 支 援 該 國 監 測 控 制 監 督 遵 守 及 執 行 制 度 171. 我 們 呼 籲 有 簽 署 糧 農 組 織 關 於 港 口 國 採 取 措 施 預 防 制 止 及 消 除 非 法 未 報 告 及 未 規 範 的 捕 撈 活 動 的 協 議 的 國 家 應 該 要 加 快 批 准 該 程 序 的 速 度, 讓 此 協 議 及 早 生 效 42

43 172. 我 們 認 知 到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RFMOs) 所 提 倡 的 漁 業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RFMOs) 所 做 的 努 力 已 經 接 受 過 獨 立 的 績 效 評 鑑, 並 且 呼 籲 所 有 的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都 要 接 受 類 似 的 評 鑑 並 公 開 結 果 我 們 歡 迎 這 類 評 鑑 的 各 種 執 行 建 議 並 且 希 望 這 類 評 鑑 的 完 整 性 能 隨 著 時 間 變 得 更 強 大 173. 我 們 重 申 約 翰 尼 斯 堡 行 動 計 畫 致 力 於 刪 除 從 事 非 法 沒 有 申 報 及 不 合 乎 條 例 所 允 許 之 捕 魚 的 津 貼, 並 且 將 開 發 中 國 家 生 產 力 過 剩 的 這 個 部 分 列 入 考 量, 致 力 於 達 成 捕 魚 津 貼 的 多 邊 紀 律 的 協 議, 落 實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杜 哈 發 展 議 程 以 及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加 強 漁 業 部 門 的 補 貼 紀 律, 包 括 禁 止 導 致 生 產 力 過 剩 及 過 度 捕 撈 的 特 定 漁 業 補 貼, 提 供 開 發 中 與 最 不 發 達 國 家 合 適 的 特 殊 及 差 別 待 遇 在 世 貿 組 織 漁 業 補 貼 談 判 中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同 時 考 量 該 經 濟 領 域 發 展 的 優 先 次 序 減 少 貧 困 生 計 及 糧 食 安 全 的 擔 憂 我 們 鼓 勵 各 國 透 過 世 貿 組 織 進 一 步 改 善 現 有 的 漁 業 補 貼 方 案 的 透 明 度 及 報 告 考 量 漁 業 資 源 的 國 家, 同 時 不 傷 害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杜 哈 發 展 議 程 以 及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授 權 補 貼 漁 業, 也 不 需 要 結 束 這 些 談 判, 我 們 鼓 勵 各 國 削 減 會 導 致 生 產 力 過 剩 以 及 過 度 捕 撈 的 津 貼, 避 免 引 入 新 的 類 似 補 貼 或 是 延 伸 加 強 現 有 的 類 似 津 貼 174. 我 們 希 望 到 2014 年 的 時 候, 有 鑑 別 度 的 主 流 策 略 能 夠 進 一 步 的 幫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尤 其 是 最 不 發 達 的 國 家 以 及 開 發 中 的 島 嶼 國 家, 幫 助 他 們 發 展 出 足 以 保 育 永 續 管 理 以 及 實 現 永 續 魚 業 的 好 處 的 國 家 能 力, 包 括 透 過 市 場 準 入 來 改 善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漁 產 品 175. 我 們 致 力 於 觀 察 並 確 保 漁 獲 管 道, 以 及 進 入 市 場 的 管 43

44 道, 漁 獲 來 自 於 賴 以 維 生 小 型 或 是 個 體 戶 的 漁 民 以 及 女 性 漁 民 原 住 民 以 及 他 們 的 國 家, 尤 其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以 及 開 發 中 的 島 嶼 國 家 176. 我 們 也 了 解 到 珊 瑚 礁 對 於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的 重 大 貢 獻, 特 別 是 對 於 島 嶼 以 及 其 他 沿 岸 國 家 ; 而 且 包 括 氣 候 變 遷 海 洋 酸 化 過 度 捕 撈 破 壞 性 的 捕 撈 做 法 以 及 汙 染 都 能 帶 給 珊 瑚 礁 及 紅 樹 林 顯 著 的 衝 擊 我 們 之 所 以 要 支 持 國 際 合 作 是 因 為 我 們 計 畫 要 保 育 珊 瑚 礁 紅 樹 林 生 態 系 統 以 及 實 現 社 會 經 濟 及 環 境 效 益 然 後 推 動 技 術 合 作 以 及 自 願 共 享 資 訊 177. 我 們 重 申 以 地 區 為 基 礎 的 保 護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符 合 國 際 法 的 海 洋 保 護 區 根 據 現 有 最 佳 科 學 信 息 作 為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工 具 以 及 永 續 利 用 其 他 構 成 要 素 我 們 注 意 到 第 十 屆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會 議 的 X/2 決 議 提 到, 到 了 2020 年, 會 透 過 有 效 公 平 的 管 理 具 有 生 態 代 表 性 且 連 接 良 好 的 保 護 區 系 統 以 及 其 他 以 地 區 為 基 礎 的 保 護 措 施 來 保 護 10% 的 沿 海 及 海 洋 地 區, 特 別 是 對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生 態 系 統 服 務 特 別 重 要 的 領 域 * 小 島 嶼 發 展 中 國 家 178. 有 鑑 於 小 島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SIDs) 獨 特 且 特 殊 脆 弱 性, 這 些 國 家 在 永 續 發 展 中 仍 為 特 例, 其 脆 弱 性 包 括 面 積 狹 小 地 理 位 置 偏 遠 資 源 有 限 以 及 倚 賴 出 口 ; 同 時 這 些 國 家 也 暴 露 在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及 外 在 經 濟 的 衝 擊 之 下, 例 如 遭 受 氣 候 變 遷 的 巨 大 衝 擊, 且 較 易 受 到 劇 烈 天 然 災 害 的 影 響 我 們 注 意 到 且 為 此 感 到 憂 慮, 那 就 是 五 年 為 一 審 的 摩 里 西 斯 實 行 戰 略 結 果 及 其 他 國 家 相 較 之 下, 小 島 嶼 發 展 中 國 家 進 步 幅 度 較 少, 甚 至 在 經 濟 方 面 不 進 反 44

45 退, 尤 其 是 降 低 貧 困 及 減 少 負 債 海 平 面 上 升 及 其 他 有 害 之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持 續 讓 這 些 國 家 暴 露 在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之 下, 同 時 也 在 削 弱 這 些 國 家 對 永 續 發 展 所 作 出 的 努 力, 對 另 外 一 些 國 家 來 說, 這 些 負 面 衝 擊 有 如 對 他 們 生 存 以 及 活 力 上 最 嚴 重 的 威 脅, 包 括 有 些 國 家 可 能 會 失 去 其 領 土 我 們 同 時 也 深 深 關 切 另 一 個 問 題, 雖 然 這 些 國 家 已 經 在 性 別 健 康 教 育 以 及 環 境 方 面 有 所 成 長, 然 而 整 體 而 言 在 達 成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的 進 程 上 仍 是 參 差 不 齊 的 179. 我 們 呼 籲 要 求 持 續 及 加 強 協 助 小 島 嶼 發 展 中 國 家 執 行 巴 貝 多 行 動 方 案 (the Barbados Programme of Action) 以 及 摩 里 西 斯 實 行 戰 略 (Mauritius Strategy for Implementation) 同 時, 我 們 也 呼 籲 加 強 聯 合 國 系 統 以 為 支 持 SIDs 在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時 解 決 多 重 及 衍 之 而 生 的 挑 戰 180. 根 據 巴 貝 多 行 動 方 案 (Barbados Programme of Action) 及 摩 里 西 斯 實 行 戰 略, 我 們 將 於 2014 年 召 開 SIDs 第 三 次 國 際 會 議, 肯 定 SIDs 解 決 永 續 發 展 問 題 在 行 動 組 織 平 衡, 及 整 合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我 們 徵 求 第 67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上 決 定 此 會 議 的 形 式 *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181. 我 們 同 意 有 效 執 行 伊 斯 坦 堡 行 動 方 案 且 全 面 將 優 先 部 分 整 合 至 行 動 架 構 中, 更 廣 泛 地 方 案 執 行 將 會 對 伊 斯 坦 堡 行 動 方 案 欲 在 2020 年 協 助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達 成 目 標 水 準, 對 達 成 整 體 目 標 有 所 助 益 * 內 陸 最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45

46 182. 我 們 呼 籲 成 員 國, 包 括 發 展 夥 伴 聯 合 國 系 統 的 組 織 及 其 他 國 際 相 關 區 域 及 分 區 組 織, 加 速 執 行 阿 拉 木 圖 行 動 架 構 中 同 意 之 五 大 範 疇, 並 加 速 執 行 於 中 期 審 查 的 宣 言 中 包 含 之 事 項, 以 良 好 協 調 之 方 式 來 進 行, 特 別 是 在 建 造 維 護 及 改 進 他 們 的 運 輸 儲 存 及 其 他 傳 送 相 關 設 施, 包 括 替 代 道 路 道 路 連 結 改 善 通 訊 及 基 礎 建 設 以 為 支 持 這 些 國 家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 非 洲 183. 當 我 們 肯 定 部 分 有 關 非 洲 發 展 所 需 之 國 際 承 諾 已 達 成 時, 我 們 強 調 大 陸 (continent) 的 永 續 發 展 上 仍 存 在 重 大 挑 戰 184. 我 們 呼 籲 國 際 社 會 加 強 支 持 以 及 實 現 承 諾 以 為 強 化 對 非 洲 永 續 發 展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範 疇, 並 歡 迎 發 展 伙 伴 共 同 努 力 強 化 非 洲 新 伙 伴 發 展 關 係 我 們 同 時 鼓 勵 非 洲 各 國 落 實 民 主 促 進 人 權 與 管 理 及 鼓 勵 非 洲 各 國 在 這 些 方 面 持 續 努 力 我 們 呼 籲 所 有 非 洲 的 發 展 伙 伴, 特 別 是 以 開 發 國 家, 與 他 們 的 優 先 範 疇 一 致 之 情 況 下 支 持 其 他 非 洲 國 家 強 化 人 力 資 源 能 力 以 及 民 主 制 度, 進 而 在 各 層 面 上 提 升 非 洲 的 發 展, 包 括 雙 方 皆 同 意 加 速 國 家 所 需 之 技 術 的 傳 播 我 們 肯 定 非 洲 國 家 在 打 造 有 利 環 境 以 為 在 永 續 發 展 取 得 全 面 性 的 成 長 上 努 力 不 懈, 其 中 也 使 得 國 際 社 會 能 夠 提 升 各 種 新 舊 資 源 ( 包 括 國 內 外 或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 的 流 通 以 提 供 資 助, 幫 助 非 洲 各 國 持 續 成 長, 就 此 點 而 言, 我 們 也 鼓 勵 非 洲 各 國 及 發 展 伙 伴 之 間 發 展 各 項 計 畫 * 區 域 性 努 力 185. 我 們 鼓 勵 一 致 的 行 區 域 行 動 以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肯 定 某 些 地 區 在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上 已 採 取 的 幾 項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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