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旗鑑計畫-農業局 doc
|
|
|
- 帆 严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新 農 業 新 農 村 新 農 人 旗 艦 計 畫 目 錄 第 一 章 臺 南 市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概 況... 1 第 二 章 發 展 具 競 爭 優 勢 之 產 業 - 新 農 業... 3 壹 農 糧 專 區... 3 一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米 計 畫... 3 二 建 立 現 代 化 蔬 菜 生 產 專 區... 7 三 設 置 雜 糧 生 產 專 區 四 建 置 水 果 生 產 專 區 五 建 立 花 卉 生 產 專 區 貳 漁 業 專 區 一 推 動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二 水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及 養 殖 漁 業 節 能 計 畫 三 輔 導 高 生 物 安 全 之 養 殖 模 式 参 建 構 環 保 安 全 永 續 畜 產 業 一 無 污 染 及 節 能 畜 產 業 二 安 全 畜 產 品 計 畫 肆 在 地 農 產 品 牌 及 行 銷 一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二 建 立 農 產 品 產 銷 運 籌 中 心 第 三 章 新 農 村 - 推 動 農 漁 村 發 展 一 建 設 更 新 農 漁 村 二 清 淨 綠 家 園 三 發 展 農 漁 村 產 業 文 化 及 農 村 旅 遊 四 打 造 觀 光 休 閒 漁 港 五 健 全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及 道 路 網 第 四 章 新 農 人 - 注 入 農 業 新 活 力 第 五 章 結 語... 82
2 第 一 章 臺 南 市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概 況 一 地 理 位 置 臺 南 市 地 處 北 回 歸 線 之 南, 位 居 本 島 西 南 部, 嘉 南 平 原 中 心, 北 接 嘉 義 縣, 南 與 高 雄 市 為 界, 東 為 中 央 山 脈 的 前 山 地 帶, 西 臨 臺 灣 海 峽, 總 面 積 為 219,200 公 頃 另 有 曾 文 急 水 八 掌 將 軍 及 二 仁 等 溪 貫 穿 境 內 二 耕 地 面 積 臺 南 市 99 年 度 總 耕 地 面 積 為 94, 公 頃, 水 田 49, 公 頃, 旱 田 45, 公 頃, 水 田 比 例 佔 總 耕 地 面 積 47.9% 其 中 以 東 山 區 耕 地 面 積 最 大, 水 田 公 頃, 旱 田 3, 公 頃 ; 北 區 耕 地 地 面 積 最 小, 僅 有 旱 田 1.69 公 頃, 中 西 區 及 安 平 區 則 無 發 展 農 業 三 生 產 概 況 ( 一 ) 農 作 物 方 面 : 臺 南 市 作 物 主 要 區 分 為 稻 米 雜 糧 蔬 菜 果 樹 花 卉 及 其 他 類 作 物, 99 年 度 各 類 作 物 種 植 面 積 為 64, 公 頃, 稻 米 種 植 面 積 14, 公 頃, 雜 糧 4, 公 頃, 蔬 菜 14, 公 頃, 果 樹 25, 公 頃, 花 卉 公 頃, 其 他 作 物 4, 公 頃 稻 米 主 要 有 梗 稻 秈 糯 稻 硬 糯 稻 軟 秈 稻 及 硬 秈 稻, 其 中 以 梗 1
3 稻 種 植 面 積 最 多 雜 糧 類 包 含 飼 料 玉 米 食 用 玉 米 甘 藷 落 花 生 綠 豆 馬 鈴 薯 等, 以 飼 料 玉 米 種 植 面 積 最 多, 其 次 為 食 用 玉 米 臺 南 市 為 全 國 蔬 菜 主 要 產 地 之 一, 栽 培 種 類 繁 多, 有 竹 筍 西 瓜 洋 香 瓜 食 用 蕃 茄 葫 蘿 蔔 菱 角 蓮 藕 蘿 蔔 甘 藍 等, 種 植 面 積 以 竹 筍 最 多, 其 次 為 洋 香 瓜 臺 南 市 亦 為 主 要 水 果 產 區, 改 良 種 芒 果 龍 眼 柳 橙 鳳 梨 番 石 榴 荔 枝 等, 改 良 種 芒 果 面 積 6, 公 頃, 為 果 樹 類 作 物 種 植 面 積 最 多, 其 次 為 龍 眼, 種 植 面 積 4,167 公 頃 花 卉 有 蘭 花 火 鶴 花 文 心 蘭 洋 桔 梗 等, 以 蘭 花 種 植 面 積 最 高, 為 全 國 主 要 蘭 花 生 產 地, 並 於 後 壁 區 成 立 蘭 花 科 技 園 區 為 積 極 推 動 有 機 農 業, 於 柳 營 設 置 太 康 有 機 園 區, 至 本 (100) 年 度 11 月 底, 有 機 驗 證 面 積 207 公 頃, 驗 證 農 戶 125 戶 ( 二 ) 臺 南 漁 業 發 展 現 況 : 臺 南 市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主 要 分 布 於 七 股 北 門 將 軍 學 甲 麻 豆 安 南 及 南 區 等 區, 主 要 養 殖 魚 種 包 括 虱 目 魚 臺 灣 鯛 文 蛤 白 蝦 石 斑 魚 鰻 魚 烏 魚 等 據 漁 業 年 報 統 計 資 料 顯 示,99 年 度 臺 灣 地 區 陸 上 養 殖 面 積 總 計 為 36,503 公 頃 ( 不 含 休 養 面 積 3,703 公 頃, 產 量 為 274,286 公 噸, 產 值 為 307 億 元 臺 南 市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面 積 14,953 公 頃, 每 年 產 量 50,000 公 噸 以 上, 創 造 超 過 48 億 產 值, 位 居 全 台 第 一, 並 為 本 市 漁 民 重 要 生 計 來 源 在 養 殖 魚 種 方 面, 虱 目 魚 養 殖 面 積 6,710 公 頃 佔 全 台 65%, 產 量 11,800 公 噸 佔 全 台 28%; 臺 灣 鯛 養 殖 面 積 2,455 公 頃 佔 全 台 38%, 產 量 23,450 公 噸 佔 全 台 34%; 白 蝦 養 殖 面 積 1,144 公 頃 佔 全 台 41%, 產 量 3,047 公 噸, 佔 全 台 46%, 皆 在 全 台 排 名 數 一 數 二 的 地 位 ( 三 ) 臺 南 畜 牧 業 發 展 現 況 : 本 市 畜 牧 產 業 為 具 種 類 多 樣 化 的 產 業, 各 主 要 畜 牧 業 產 量 皆 在 全 臺 排 行 前 四 名 內, 轄 內 現 有 豬 場 970 場 飼 養 頭 數 66 萬 3,000 頭, 毛 豬 頭 數 為 全 臺 第 四 名, 每 年 可 供 毛 豬 92 萬 頭 乳 牛 場 105 場 飼 養 頭 數 2 萬 3,500 頭, 牛 乳 產 量 為 全 臺 第 一, 可 供 應 牛 乳 67,301 公 噸 蛋 雞 159 場 飼 養 隻 數 372 萬 隻 肉 雞 641 場 飼 養 隻 數 960 萬 隻 鴨 192 場 飼 養 隻 數 113 萬 隻 鵝 126 場 飼 養 隻 數 24 萬 9,000 隻 等, 為 國 內 主 要 家 畜 禽 產 地 之 一, 家 禽 隻 數 為 全 臺 第 三 名, 每 年 可 供 應 國 內 雞 4,666 萬 隻 鴨 342 萬 隻 鵝 58 萬 隻 雞 蛋 691,638 千 顆, 畜 產 業 總 年 產 值 達 17,970,961 2
4 千 元, 居 全 國 第 4 名 第 二 章 發 展 具 競 爭 優 勢 之 產 業 - 新 農 業 壹 農 糧 專 區 一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米 計 畫 ( 一 ) 現 況 概 述 : 稻 米 是 國 人 主 要 糧 食,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農 作 物, 兼 具 糧 食 安 全 農 村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安 定 生 態 保 育 及 文 化 傳 承 等 多 項 功 能, 惟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內 飲 食 習 慣 的 改 變, 每 人 對 稻 米 的 需 求 量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平 均 每 人 每 年 白 米 消 費 量 只 剩 下 公 斤, 加 上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後, 外 國 稻 米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對 國 內 稻 米 市 場 產 生 之 衝 擊, 因 此 為 因 應 高 度 競 爭 的 環 境, 稻 作 產 業 也 應 該 進 行 調 整, 過 去 稻 米 在 政 府 的 保 護 政 策 下, 養 成 農 民 重 量 不 重 質 的 栽 培 觀 念, 未 來 為 提 高 稻 米 競 爭 力, 增 加 稻 農 收 益 應 從 提 高 稻 米 品 質 著 手, 目 前 本 市 最 近 3 年 (97 年 至 99 年 ) 平 均 稻 作 面 積 19,528 公 頃, 平 均 產 量 為 130,283 公 噸, 平 均 產 值 為 24.3 億 元, 平 均 每 公 斤 稻 榖 生 產 總 成 本 為 元 ( 二 ) 環 境 分 析 本 市 位 於 嘉 南 平 原, 擁 有 臺 灣 最 廣 大 肥 沃 的 平 原, 加 上 取 自 嘉 南 大 圳 無 污 染 的 清 澈 水 源 灌 溉, 成 為 臺 灣 稻 米 的 主 要 產 地, 故 有 臺 灣 米 倉 之 稱, 再 加 上 地 理 位 置 接 近 北 緯 23.5 度, 日 照 時 間 充 足, 稻 穗 自 然 生 長 良 好, 口 感 飽 滿 香 甜 自 然 與 眾 不 同, 形 成 了 先 天 絕 佳 的 風 土 條 件, 本 市 轄 內 有 8 個 良 質 米 地 區, 稻 作 面 積 佔 全 市 的 67%, 良 質 米 產 區 灌 溉 系 統 完 善, 稻 農 栽 培 技 術 純 熟, 故 所 培 育 與 培 植 出 來 的 米, 米 質 黏 韌 適 中 米 香 濃 郁 米 色 晶 瑩, 多 次 在 全 國 稻 米 競 賽 中, 榮 獲 十 大 經 典 好 米 之 殊 榮, 未 來 擬 於 良 質 米 產 地 區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稻 米 專 區 - 後 壁 區 之 台 農 71 號 及 下 營 區 之 台 稉 9 號 ( 如 圖 1), 以 契 作 方 式 結 合 稻 農, 擴 大 經 營 面 積, 並 建 立 自 己 品 牌 共 同 行 銷, 以 增 加 稻 農 收 入 3
5 台 梗 9 號 台 農 71 號 圖 1. 本 市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米 專 區 位 置 圖 表 1. 稻 米 產 業 SWOT 分 析 優 勢 (S) 1. 農 改 場 技 術 指 導 2. 稻 農 栽 培 技 術 熟 練 3. 氣 候 土 宜 適 合 水 稻 生 長 4. 轄 內 灌 溉 系 統 完 善 機 會 (O) 1. 結 合 稻 米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產 製 銷 單 位, 採 品 牌 化 策 略 流 入 自 由 市 場 2. 將 地 方 特 色 米 高 度 商 品 牌 化, 以 拓 展 臺 灣 米 的 多 元 化 通 路 劣 勢 (W) 1. 栽 培 管 理 較 粗 放 2. 農 民 重 量 不 重 質 的 觀 念 3. 勞 動 人 口 老 化 4. 優 劣 質 稻 米, 價 格 不 易 拉 開 威 脅 (T) 1. 進 口 低 價 位 稻 米 競 爭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產 業 輔 導 方 向 (1) 結 合 稻 米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產 製 銷 單 位 成 立 專 區,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並 輔 導 提 昇 稻 米 品 質, 以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4
6 (2) 建 立 區 域 良 質 米 品 牌, 落 實 分 級 包 裝, 加 強 辦 理 行 銷 (3) 輔 導 提 昇 食 米 之 附 加 價 值, 以 擴 大 消 費 量 (4) 多 元 行 銷, 拓 展 海 內 外 市 場 (5) 推 行 區 域 共 同 防 治 及 農 藥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2. 執 行 措 施 (1) 稻 米 品 質 優 質 化 : 輔 導 農 民 進 行 田 間 土 壤 採 樣 與 分 析, 適 時 適 量 供 給 養 分, 並 請 農 改 場 或 農 試 所 教 導 農 民 栽 培 管 理 的 方 法, 以 充 分 表 達 品 種 特 性 利 用 這 些 方 法 以 期 達 到 生 產 高 品 質 稻 米 之 目 標 (2) 稻 米 產 業 安 全 化 : 輔 導 農 民 辦 理 產 銷 履 歷 CAS 食 米 類 驗 證 及 農 藥 殘 留 檢 測, 以 提 昇 品 質 形 象 並 確 保 消 費 者 安 全 (3) 品 質 篩 選 與 分 級 : 除 生 產 技 術 的 提 昇 外, 輔 導 農 民 做 好 稻 米 品 質 分 級 制 度 將 收 割 的 稻 米 先 檢 驗 其 品 質, 再 依 品 質 分 級 做 好 品 質 分 級, 朝 產 品 優 質 化 的 方 向 努 力 (4) 產 品 設 計 與 包 裝 : 除 了 要 有 良 好 的 白 米 外, 外 觀 的 質 感 與 設 計 風 格 給 消 費 者 的 感 覺 也 很 重 要 還 要 有 良 好 的 包 裝 設 計, 消 費 者 購 買 時, 產 品 吸 引 力 要 靠 包 裝 設 計 來 輔 導 (5) 品 牌 建 立 與 行 銷 : A. 利 用 廣 告 促 銷 宣 傳, 建 立 起 消 費 者 認 同 的 品 牌 B. 辦 理 全 國 稻 米 品 質 競 賽 及 各 地 冠 軍 米 競 賣 大 會 等, 以 話 題 性 行 銷 方 式 吸 引 消 費 大 眾 及 媒 體 關 注 C. 將 國 產 米 高 度 商 品 牌 化, 以 精 品 禮 盒 型 態 推 薦 給 消 費 大 眾, 以 提 升 臺 灣 稻 米 的 品 質 形 象 及 價 位 (6) 農 藥 及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 A. 辦 理 專 區 農 戶 教 育 講 習 會, 提 升 農 戶 適 時 適 地 適 量 施 肥 及 用 藥 之 觀 念, 減 少 用 藥 用 肥 量, 降 低 栽 培 成 本 B. 推 行 區 域 共 同 防 治, 提 升 防 治 效 果, 疫 情 即 時 轉 知 農 戶 ( 四 ) 相 關 配 合 單 位 : 行 政 院 農 業 改 良 場 農 業 試 驗 所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區 農 會 5
7 ( 五 ) 計 畫 期 程 單 位 : 公 頃 編 計 畫 期 程 ( 年 ) 計 畫 名 稱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地 點 號 合 計 設 置 台 農 後 壁 區 發 展 地 方 71 號 專 區 1 特 色 米 設 置 台 梗 下 營 區 號 專 區 ( 六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 指 標 項 目 單 位 預 期 成 果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千 元 / 年 ,500 提 高 稻 農 收 益 千 元 / 年 900 2,250 4,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將 稻 米 原 料 加 工 成 多 樣 化 的 米 食 產 品, 以 紓 緩 國 內 稻 米 生 產 過 剩 之 壓 力 (2) 各 地 區 發 展 具 自 己 特 色 之 產 品, 提 供 消 費 者 不 同 品 種, 不 同 訴 求 及 特 色 之 多 元 選 擇 (3) 可 與 觀 光 休 閒 結 合, 發 展 地 區 特 色 6
8 ( 七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編 號 補 助 項 目 農 糧 署 本 府 其 他 配 合 款 總 計 ( 元 ) 說 明 1 技 術 講 習 千 元 / 場 2 場 / 年 3 年 =120 千 元 2 稻 種 更 新 元 / 公 頃 100 公 頃 / 年 3 年 =12 千 元 3 獎 勵 金 1,200 1,200 4 千 元 / 公 頃 100 公 頃 3 年 =1,200 千 元 4 烘 乾 補 助 費 5,500 5,500 一 期 作 : 23 千 元 / 公 頃 100 公 頃 =2,300 千 元 二 期 作 : 32 千 元 / 公 頃 100 公 頃 =3,200 千 元 合 計 :5,500 千 元 總 計 6, ,832 二 建 立 現 代 化 蔬 菜 生 產 專 區 ( 一 ) 現 況 概 述 : 蔬 菜 為 僅 次 於 榖 類 作 物 的 世 界 第 二 大 重 要 作 物, 並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需 營 養 熱 量 蛋 白 質 礦 物 質 維 生 素 及 纖 維 素 的 重 要 來 源 蔬 菜 種 類 繁 多 約 有 180 餘 種, 主 要 食 用 種 類 約 100 種 臺 灣 位 於 熱 帶 與 亞 熱 帶 之 氣 候, 周 年 皆 能 生 產 蔬 菜 如 每 年 5-9 月 夏 季 可 生 產 暖 季 蔬 菜 秋 冬 季 可 生 產 冷 季 蔬 菜 臺 灣 近 十 年 蔬 菜 栽 培 面 積 約 萬 公 頃, 產 量 約 萬 公 噸, 本 市 99 年 度 蔬 菜 栽 培 面 積 14,743 公 頃, 以 竹 筍 西 瓜 洋 香 瓜 蔥 頭 番 茄 胡 蘿 蔔 菱 角 為 主, 其 中 產 量 佔 全 國 第 一 位 者 有 洋 香 瓜 蔥 頭 及 菱 角 7
9 ( 二 ) 環 境 分 析 1. 產 業 競 爭 分 析 SWOT 優 勢 (S) 劣 勢 (W) 1. 週 年 生 產 多 樣 性 蔬 菜 種 類 1. 生 產 成 本 高 2. 栽 培 技 術 優 良 品 質 佳 2. 夏 冬 季 節 性 蔬 菜 供 應 差 異 3. 專 業 與 自 動 化 育 苗 系 統 大, 易 發 生 產 銷 失 衡 4. 依 賴 特 定 性 蔬 菜, 市 場 替 代 性 3. 耕 作 面 積 小 小 4. 市 場 規 模 小 機 會 (O) 威 脅 (T) 1. 品 種 研 發 1. 產 業 經 營 規 模 小, 難 以 降 低 成 2. 產 期 調 節 週 年 供 應 本 2. 品 種 及 技 術 外 流 3. 中 國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等 開 發 中 國 家 蔬 菜 低 價 競 爭 2. 蔬 菜 產 業 特 性 (1) 價 格 受 季 節 影 響 極 大, 臺 灣 夏 季 高 溫 多 雨 病 蟲 害 颱 風 等 天 災, 產 量 減 少, 市 場 價 格 上 揚 (2) 蔬 菜 易 腐 不 耐 貯 運, 儲 架 壽 命 短 (3) 蔬 菜 農 戶 耕 地 面 積 小, 為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需 經 由 產 銷 班 農 會 等 辦 理 共 同 運 銷 (4) 蔬 菜 生 產 區 域 以 雲 嘉 南 為 主, 遠 離 北 部 消 費 市 場, 運 銷 體 系 的 建 立 是 蔬 菜 產 業 發 展 關 鍵 因 子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1) 輔 導 成 立 安 南 麻 豆 佳 里 等 蔬 菜 專 區, 建 設 現 代 化 蔬 菜 生 產 設 施, 以 穩 定 供 應 (2) 集 中 設 置 以 擴 大 生 產 規 模 及 經 營 效 率 (3) 生 產 優 質 安 全 蔬 菜 (4) 提 升 作 業 效 率 (5) 發 展 各 區 特 色 作 物, 形 成 產 業 發 展 聚 落 (6) 建 立 品 牌, 協 助 行 銷 8
10 2. 執 行 措 施 (1)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 農 會 合 作 社 場 ) 與 農 民 契 作 性 生 產, 並 朝 專 區 集 中 式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面 積 以 集 中 毗 鄰 5 公 頃 或 設 施 栽 培 2 公 頃 以 上 為 原 則 (2) 輔 導 專 區 內 農 民 籌 組 產 銷 班, 共 同 採 購 防 治 資 材, 減 少 生 產 成 本 (3) 辦 理 專 區 內 栽 培 生 產 技 術 及 安 全 用 藥 講 習, 以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遵 守 安 全 用 藥, 並 輔 導 申 辦 吉 園 圃 生 鮮 蔬 果 標 章 (4) 專 區 內 農 產 品 共 選 共 計, 推 動 品 牌 行 銷 (5) 設 置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驗 站, 農 產 品 出 貨 前 須 經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合 格 (6) 補 助 專 區 內 農 民 共 同 防 治 藥 劑 有 機 質 肥 料 農 機 具 蔬 菜 溫 ( 網 ) 室 等 生 產 設 施 品 牌 行 銷 等 包 裝 行 銷 資 材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分 年 度 目 標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蔬 菜 專 區 數 ( 個 ) 面 積 ( 公 頃 ) 露 天 :13 公 頃 露 天 :20 公 頃 露 天 :50 公 頃 設 施 :7 公 頃 設 施 :20 公 頃 設 施 :30 公 頃 2. 可 量 化 效 益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產 量 ( 公 噸 ) ,384 每 公 頃 17.3 公 噸 (99 年 農 業 統 計 年 報 ) 產 值 ( 千 元 ) 6,422 12,844 25,687 供 應 營 養 午 餐 37,918 75, ,671 ( 人 ) 每 餐 100 公 克 計 3.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專 區 蔬 菜 生 產 過 程 所 用 病 蟲 害 防 治 藥 劑 遵 守 安 全 用 藥, 並 於 上 市 供 應 前 須 經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合 格 始 可 上 市, 否 則 要 求 農 民 延 後 採 收, 俟 藥 檢 合 格 始 可 上 市 供 應, 以 維 護 學 童 及 消 費 者 健 康 9
11 (2) 提升蔬菜栽培管理技術 以提高蔬菜品質與單位面積產量 (3) 蔬菜種植採適地適種 依地區產業特色發展 活絡區域農村經濟 發展為聚落型產區特色目標 (4) 鼓勵專區集中設置 有利調節蔬菜產銷 並擴大生產規模及經營效 率 降低生產成本 創造農民合理利潤 (五)經費概算 分年度經費需求 執行項目 單位 千元 101 年 102 年 藥劑共同 防治 60 3 千元 20 公頃 有機質肥 千元 40 公頃 60 3 千元 20 公頃 設施 3 千元 80 公頃 3 千元 40 公頃 千元 80 公頃 千元 1 公頃 900 千元 2 公頃 900 千元 3 公頃 1/2 1/2 1/ 千元 1 公頃 5100 千元 2 公頃 5100 千元 2 公頃 1/2 農機 溫 網 室 103 年 1/2 1/ ,520 7,540 9,030 農藥殘留 生化檢驗 站 其他生產 設施 品牌行銷 合計 10
12 三 設 置 雜 糧 生 產 專 區 ( 一 ) 現 況 概 述 : 臺 南 市 全 年 雜 糧 生 產 面 積 4,797 公 頃, 所 生 產 的 作 物 種 類 甚 多, 計 有 玉 米 大 豆 落 花 生 紅 豆 綠 豆 黑 豆 甘 藷 馬 鈴 薯 胡 麻 等, 其 中 飼 料 玉 米 產 量 佔 全 國 總 產 量 的 30%, 居 全 台 第 二 位, 僅 次 於 嘉 義 縣, 以 鹽 水 區 種 植 面 積 最 大, 其 次 為 學 甲 區 和 下 營 區 臺 南 市 芝 麻 生 產 面 積 1,160 公 頃, 居 全 台 第 一, 主 要 產 地 為 西 港 區, 生 產 面 積 351 公 頃 ( 二 ) 環 境 分 析 自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開 放 稻 米 進 口 及 削 減 農 業 境 內 支 持 (AMS) 的 規 範, 從 民 國 86 年 起 至 99 年 止 實 施 水 旱 田 利 用 調 整 計 畫 及 其 後 續 計 畫, 對 於 水 稻 雜 糧 及 甘 蔗 等 政 府 保 價 收 購 作 物 加 強 調 整 其 產 業 結 構 本 市 每 期 作 休 耕 面 積 2 萬 公 頃, 全 年 休 耕 面 積 達 4 萬 公 頃, 飼 料 玉 米 及 雜 糧 面 積 自 86 年 起 逐 年 下 降 年 台 南 市 國 產 飼 料 玉 米 面 積 面 積 為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豪 雨 乾 旱 海 嘯 等 異 象,98 年 起 國 際 糧 食 價 格 節 節 高 漲, 為 穩 定 國 內 糧 食 供 應, 活 化 本 市 休 耕 農 田, 推 廣 種 植 進 口 替 代 作 物, 號 召 本 市 年 輕 新 農 人 投 入 雜 糧 產 業 發 展, 使 農 村 經 濟 活 絡, 增 加 糧 食 自 給 率, 為 本 計 畫 目 標 宗 旨 11
13 SWOT 分析 優勢 弱勢 1.本市為農業地區 臨近烏山頭等水庫 1.每期作 2 萬公頃農地休耕 土地 灌溉 同時具有水田及旱田區 耕地 長期休耕造成租金上漲 面積 9 萬 4 千公頃 2.農地耕地狹小 小農制 經營成 2.本市為雜糧產區 地區性作物如芝 本高 競爭低落 麻 黑豆 大豆 毛豆等遠近馳名 3.農機具生產設備投資成本大 進 3.休耕農田種植短期雜糧作物 可領取 入門檻高 輪作及契作獎勵 降低生產成本 機會 威脅 1.氣候變遷 國際飼料玉米 大豆等糧 1.國內消費市場狹小 大規模生產 食價格高漲 有利可圖 容易造成產銷失衡 2.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補助農業生 2.鄰近縣市作物同質性高 大量生 產設備 降低生產成本 產易造成市場價格低落 3.針對地區性產業成立雜糧產銷專 區 共產共銷降低生產成本 拓展行 銷通路 價格 95-96年國際飼料玉米價格 年份 (三)發展策略與措拖 鑑於國際糧價上漲 為增加農業產值 增進農民收益 使本市 重回 20 年前雜糧生產高峰 發展策略與執行措施如下: 1.成立休耕地再利用專區(雜糧生產專業區) 本市雜糧作物種植於三年二作旱區 其中飼料玉米主要產區位於鹽 水 學甲 下營等地區 胡麻主要產區位於西港區 針對這些地區 擬成立雜糧產銷專業區 12
14 臺南市雜糧產銷專區預定設置一覽表 項次 區位 專區名稱 面積 作物種類 1 鹽水區 鹽水雜糧產銷專業區 300 玉米 2 學甲區 學甲雜糧產銷專業區 100 玉米 3 下營區 下營雜糧產銷專業區 100 玉米 黑豆 4 西港區 西港雜糧產銷專業區 100 胡麻 2.號召農業新達人 擴大農業生產規模 為加速擴大專區生產規模 對於原耕種於鹽水 學甲 下營 西港 之專業農民 產銷班 代耕業者 鼓勵承租休耕農田 擴大農業生 產規模 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補助農業生產設備 並引進農業 新達人 輔導經營專區 3.品質與產量提昇計畫 對於本計畫所設置雜糧產銷專區地區 為提供作物產量與品質 實 施措施包括下列各項: (1)栽培管理技術講習 13
15 聘 請 改 良 場 所 專 家, 針 對 專 區 發 展 作 物, 定 期 辦 理 專 區 內 施 肥 用 藥 講 習, 對 象 為 專 區 內 專 業 農 民 產 銷 班 (2) 建 立 田 間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針 對 專 區 土 壤 環 境, 建 立 作 物 田 間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SOP), 建 立 輪 作 制 度, 實 施 合 理 化 施 肥 用 藥, 避 免 過 度 施 肥 造 成 土 壤 酸 化, 及 不 當 用 藥 造 及 殘 留 (3) 農 產 品 生 產 驗 證 輔 導 專 區 進 行 產 銷 履 歷 等 驗 證, 提 高 作 物 生 產 品 質, 確 保 食 用 安 全, 取 得 消 費 者 信 賴 (4) 補 助 生 產 農 機 具 設 備 對 於 承 租 休 耕 農 田 農 戶, 擴 大 經 營 面 積 後, 需 以 大 型 機 械 取 代 現 有 勞 力, 配 合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政 策, 補 助 專 業 農 民 產 銷 班 購 買 曳 引 機 中 耕 管 理 機 播 種 機 等 農 機 具, 增 加 田 間 作 業 效 率,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4. 行 銷 拓 展 計 畫 對 於 行 銷 專 區 作 物, 研 擬 下 列 措 施, 使 生 產 與 消 費 結 合,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1) 建 立 專 區 自 有 品 牌 : 為 與 鄰 近 其 它 市 場 區 隔, 專 區 設 計 自 有 品 牌 行 銷, 使 消 費 大 眾 能 認 明 選 購, 初 期 建 立 基 礎 客 戶 群, 逐 年 逐 步 開 拓 消 費 市 場, 增 進 消 費 者 信 賴, 逐 年 增 加 收 益 (2) 建 立 行 銷 通 路, 防 止 產 銷 失 衡 : 專 區 內 雜 糧 作 物 收 成 後, 飼 料 玉 米 部 分 交 由 省 農 會 收 購, 部 分 與 市 面 飼 料 廠 商 契 作, 黑 豆 胡 麻 與 廠 商 進 行 契 作 生 產, 使 供 給 與 銷 售 結 合, 防 止 產 銷 失 衡, 保 障 農 民 收 益 (3) 產 品 加 工 創 造 利 潤 :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胡 麻 黑 豆 等 加 工 產 品, 提 高 農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增 進 農 民 收 益 ( 五 ) 預 期 效 益 1. 逐 年 活 化 本 市 休 耕 農 田 面 積 雜 糧 專 區 的 建 立 有 助 於 活 化 本 市 休 耕 農 田 面 積,101 年 預 估 活 化
16 公 頃 農 田, 並 以 每 年 500 公 頃 成 長 速 度 遞 增, 逐 年 擴 大 專 區 規 模, 營 造 區 塊 經 營 模 式, 維 護 專 區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配 合 多 項 補 助 獎 勵 措 施, 開 啟 農 業 新 紀 元 表 101~103 年 設 置 專 區 可 活 化 休 耕 農 田 面 積 單 位 : 公 頃 年 份 佔 全 市 休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面 積 總 計 耕 面 積 百 分 比 活 化 休 耕 面 積 600 1,100 1,600 3,300 16% 2. 拓 展 雜 糧 生 產 面 積, 增 進 農 業 產 值, 活 絡 農 村 經 濟 產 銷 專 區 推 廣 種 植 飼 料 玉 米 黑 豆 胡 麻 等 雜 糧 作 物, 設 立 農 會 產 銷 專 業 平 台, 使 生 產 與 消 費 結 合, 銷 售 價 格 與 國 際 售 價 接 軌, 農 民 收 益 有 保 障, 提 昇 本 市 雜 糧 產 業 競 爭 力 分 年 專 區 設 置 面 積 表 單 位 : 公 頃 專 區 表 年 份 面 積 總 計 備 註 鹽 水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800 二 期 種 植 飼 料 玉 米 學 甲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二 期 種 植 飼 料 玉 米 101 年 黑 豆 40 飼 料 玉 米 60 公 頃 下 營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年 黑 豆 60 飼 料 玉 米 90 公 頃 103 年 黑 豆 80 公 頃 飼 料 玉 米 120 公 頃 西 港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一 二 期 種 植 胡 麻 15
17 雜 糧 專 區 總 產 值 單 位 : 千 元 年 份 總 產 值 專 區 鹽 水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18,000 36,000 54, ,000 學 甲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6,000 12,000 18,000 36,000 下 營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9,200 13,800 18,400 41,400 西 港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15,160 22,740 30,320 68,220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鹽 水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5,540 9,040 13,040 27,620 學 甲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3,040 4,040 3,040 10,120 下 營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3,330 3,680 4,180 11,190 西 港 雜 糧 產 銷 專 業 區 3,370 3,730 4,180 11,280 合 計 15,280 20,490 24,440 60,210 四 建 置 水 果 生 產 專 區 ( 一 ) 現 況 概 述 : 1. 本 市 果 樹 生 產 面 積 25,387 公 頃 僅 次 於 屏 東 縣 及 南 投 縣, 其 中 芒 果 鳳 梨 木 瓜 番 石 榴 楊 桃 柳 橙 文 旦 椪 柑 及 龍 眼 為 本 縣 重 要 經 濟 果 樹, 生 產 面 積 共 20,416 公 頃, 即 佔 果 樹 生 產 面 積 80 %, 年 產 量 384,193 公 噸, 年 產 值 約 為 新 台 幣 80 億 元 2. 果 樹 產 業 多 分 佈 於 山 坡 地, 受 限 於 地 形 影 響, 不 利 於 機 械 化 作 業, 且 農 戶 經 營 規 模 小, 投 入 之 雇 工 產 銷 資 材 等 生 產 成 本 偏 高, 常 受 颱 風 豪 雨 等 天 然 災 害 影 響 產 量 部 分 果 樹 產 期 集 中, 易 因 盛 產 及 受 其 他 果 品 取 代, 產 銷 失 衡 之 問 題 偶 有 發 生 國 人 生 活 品 質 及 健 康 優 質 安 全 的 農 產 品 觀 念 日 益 提 昇, 建 立 穩 定 且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16
18 基 準 之 供 應 鏈 亦 為 一 大 議 題 年 臺 南 市 重 要 果 樹 生 產 種 類 和 面 積 : 種 類 生 產 面 積 ( 公 頃 ) 備 註 改 良 種 芒 果 7,016 全 台 第 一 龍 眼 4,112 全 台 第 一 柳 橙 2,130 全 台 第 一 鳳 梨 1,420 生 產 面 積 僅 次 於 屏 東 縣 嘉 義 縣 番 石 榴 1,598 生 產 面 積 僅 次 於 高 雄 市 木 瓜 1,150 全 台 第 一 文 旦 883 生 產 面 積 僅 次 於 花 蓮 縣 椪 柑 895 生 產 面 積 僅 次 於 嘉 義 縣 及 臺 中 縣 楊 桃 560 全 台 第 一 ( 二 ) 環 境 分 析 水 果 專 區 之 選 定 需 考 量 其 規 模 競 爭 力 外 銷 潛 力 及 發 展 性 及 兼 具 地 方 特 色 等 特 性, 首 年 以 芒 果 鳳 梨 木 瓜 及 文 旦 等 四 項 熱 帶 果 樹 為 生 產 專 區 建 置 之 品 項 1. 芒 果 須 充 分 日 照 其 特 性 為 耐 旱 耐 濕 可 適 應 任 何 土 壤 條 件, 但 以 土 層 厚 排 水 及 通 氣 良 好 之 粘 質 壤 土 最 佳, 主 要 分 佈 於 玉 井 南 化 楠 西 等 山 坡 地 種 植, 另 左 鎮 地 區 種 植 面 積 雖 不 及 主 產 區, 惟 其 白 堊 土 質 所 生 產 之 芒 果 品 質 極 佳 芒 果 並 經 農 委 會 選 定 為 代 表 臺 灣 之 外 銷 四 大 旗 鑑 產 品 之 一 2. 鳳 梨 生 育 特 性 為 終 年 溫 暖 及 日 照 充 足 之 氣 候, 土 壤 以 通 氣 及 排 水 良 好, 土 層 深 厚 的 砂 質 壤 土 適 合 栽 種, 主 要 產 區 在 關 廟 新 化 玉 井 楠 西 等, 尤 以 關 廟 陸 軍 山 丘 陵 地 質 生 產 之 鳳 梨 聞 名 全 台 3. 木 瓜 性 喜 高 溫 及 日 照 充 足 的 氣 候, 生 育 適 溫 為 21~33, 最 佳 溫 度 為 25~30, 日 平 均 溫 度 最 低 在 16 以 上 時 生 育 結 實 產 量 及 品 質 才 能 正 常 木 瓜 為 淺 根 性 作 物 不 耐 乾 旱 及 潮 濕, 主 要 分 佈 於 大 內 山 上 玉 井 楠 西 等 平 地 地 區, 以 網 室 栽 培 為 主 4. 文 旦 性 喜 高 溫 及 水 份 日 照 充 足 之 氣 候, 生 長 適 宜 溫 度 為 23~29, 17
19 土 壤 以 土 層 深 厚 排 水 及 通 氣 良 好 之 砂 質 壤 土 最 佳, 主 要 產 區 集 中 在 麻 豆 地 區 約 佔 本 市 74%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專 區 發 展 目 標 品 項 生 產 目 標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芒 果 面 積 ( 公 頃 ) 年 產 量 ( 公 噸 ) 4,400 4,400 4,400 鳳 梨 面 積 ( 公 頃 ) 年 產 量 ( 公 噸 ) 1,680 3,360 5,040 木 瓜 面 積 ( 公 頃 ) 年 產 量 ( 公 噸 ) 1,260 1,320 1,760 文 旦 面 積 ( 公 頃 ) 年 產 量 ( 公 噸 ) 3,000 4,500 6,000 合 計 面 積 ( 公 頃 ) 年 產 量 ( 公 噸 ) 10,340 13,580 17, 芒 果 (1) 專 區 生 產 規 模 自 95 年 起 至 今 已 趨 穩 定, 不 建 議 增 加 生 產 面 積, 而 以 外 銷 合 格 率 之 提 升 為 專 區 努 力 方 向, 首 年 以 30% 為 外 銷 目 標, 逐 年 提 升 至 40%~45% 每 公 頃 提 高 1% 之 外 銷 合 格 率 農 友 收 益 可 增 加 36,080 元 (2) 以 愛 文 為 國 內 及 外 銷 日 韓 新 加 坡 北 京 及 上 海 等 高 價 位 市 場 之 主 力 品 種, 另 以 本 地 種 芒 果 金 煌 凱 特 及 其 它 品 種 不 同 產 期 之 特 性 區 隔 (3) 利 用 摘 花 技 術 進 行 產 期 調 節 延 長 供 應 期 (4) 辦 理 供 果 園 農 戶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農 藥 殘 留 檢 測 合 格 率 外 銷 選 果 合 格 率 及 櫥 架 壽 命 (5) 補 助 專 區 辦 理 芒 果 提 早 套 袋 培 訓 套 袋 之 人 力 協 助 農 友 套 袋, 增 加 短 期 工 作 機 會, 並 輔 導 專 區 農 民 提 早 套 袋, 減 少 農 藥 殘 留 問 題 18
20 (6) 高 價 位 禮 盒 以 非 破 壞 性 水 果 電 腦 光 電 糖 度 色 澤 重 量 分 級 選 別 機 設 備 篩 選 糖 度 及 色 澤, 確 保 品 質 及 規 格 (7) 辦 理 芒 果 病 蟲 害 防 治 及 小 黃 薊 馬 監 測 教 育 訓 練, 掌 握 防 治 先 機 (8) 配 合 防 檢 局 規 畫 整 合 性 防 治 示 範 區, 舉 辦 田 間 防 治 示 範 觀 摩 會 2. 鳳 梨 (1) 由 出 口 加 工 業 者 與 專 區 農 戶 辦 理 契 作, 並 簽 訂 契 作 合 約 書 及 需 求 ( 品 種 數 量 果 實 規 格 出 口 國 及 農 藥 安 全 規 範 等 ), 共 組 專 區 建 立 秩 序 生 產 穩 定 供 銷 (2) 利 用 品 種 之 特 性 及 抑 制 花 芽 分 化 及 催 花 技 術 調 節 產 期 及 產 量 (3) 辦 理 栽 培 管 理 及 病 蟲 害 防 治 等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專 區 農 友 需 配 合 標 準 化 田 間 作 業, 導 入 合 理 化 施 肥 及 農 藥 使 用 並 予 記 錄, 參 加 講 習 訓 練 及 進 行 土 壤 採 樣 送 檢 等 工 作, 並 配 合 採 收 前 果 實 糖 酸 比 測 定 及 農 藥 殘 留 檢 測 並 使 農 友 遵 守 果 實 成 熟 期 間 勿 施 用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劑, 提 昇 耐 貯 性 及 品 質 (4) 年 輕 化 及 大 規 模 集 約 生 產, 提 高 產 銷 經 營 效 益, 導 入 生 產 技 術 輔 導, 提 升 品 質, 增 進 農 民 收 益 3. 木 瓜 (1) 由 出 口 加 工 業 者 與 專 區 農 戶 辦 理 契 作, 並 簽 訂 契 作 合 約 書 及 需 求 ( 數 量 規 格 出 口 國 及 農 藥 安 全 規 範 等 ), 共 組 專 區 建 立 秩 序 生 產 穩 定 供 銷 (2) 辦 理 供 果 園 農 戶 栽 培 管 理 及 病 蟲 害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提 高 果 品 品 質, 並 提 升 農 友 採 後 處 理 之 技 術 及 櫥 架 壽 命, 增 加 競 爭 力 (3) 推 廣 加 強 型 設 施 及 果 園 省 工 設 備, 減 少 因 颱 風 等 天 然 災 害 遭 受 損 失 及 減 少 生 產 成 本 4. 文 旦 (1) 設 立 下 營 區 文 旦 品 質 改 進 示 範 園 20 公 頃 下 營 與 麻 豆 地 區 相 鄰, 因 麻 豆 地 區 文 旦 收 益 較 高, 致 下 營 地 區 栽 植 面 積 增 加, 設 立 品 質 改 進 示 範 園, 可 提 升 該 地 區 文 旦 品 質, 屆 時 亦 可 納 19
21 入 生 產 專 區 之 輔 導, 擴 展 規 模 (2) 辦 理 栽 培 管 理 及 病 蟲 害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專 區 農 友 需 配 合 標 準 化 田 間 作 業, 導 入 合 理 化 施 肥 與 農 藥 使 用 並 予 記 錄, 參 加 講 習 訓 練 及 進 行 土 壤 採 樣 送 檢 等 工 作, 並 監 控 果 園 內 地 下 水 位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拓 展 外 銷 有 助 於 國 內 市 場 價 格 之 提 升 及 分 散 產 期 集 中 之 壓 力, 持 續 對 日 本 東 京 大 阪 之 外 銷 並 加 強 潛 力 市 場 之 開 發 如 大 陸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等 增 加 國 內 直 銷 通 路 及 宅 配 高 價 位 禮 盒 數 量 2. 生 產 優 質 及 安 全 果 品, 為 消 費 者 健 康 把 關 3.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減 少 農 民 生 產 成 本 之 支 出 ( 如 紙 箱 及 國 內 拍 賣 運 費 ) 活 絡 農 村 經 濟 及 發 展 4. 可 量 化 效 益 : 品 項 可 量 化 效 益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芒 果 產 值 ( 千 元 ) 209, , ,000 外 銷 量 ( 公 噸 ) 1,320 1,800 2,000 鳳 梨 產 值 ( 千 元 ) 31,440 62,880 96,720 外 銷 量 ( 公 噸 ) 600 1,200 3,000 木 瓜 產 值 ( 千 元 ) 32,648 35,496 48,028 外 銷 量 ( 公 噸 ) 文 旦 產 值 ( 千 元 ) 95, , ,600 外 銷 量 ( 公 噸 ) 合 計 產 值 ( 千 元 ) 368, , ,348 外 銷 量 ( 公 噸 ) 2,330 3,800 6,300 20
22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備 註 藥 劑 共 同 防 治 有 機 質 肥 料 集 貨 設 施 ( 備 ) 生 產 設 施 ( 備 ) 565 公 頃 660 公 頃 760 公 頃 1,680 ( 中 央 爭 取 ) 1,980 ( 中 央 爭 取 ) 2,280 ( 中 央 爭 取 ) 565 公 頃 660 公 頃 760 公 頃 3,390 ( 中 央 爭 取 ) 3,960 ( 中 央 爭 取 ) 4,560 ( 中 央 爭 取 ) 2 處 3 處 4 處 3,000 ( 中 央 爭 取 ) 4,000 ( 中 央 爭 取 ) 5,000 ( 中 央 爭 取 ) 15 項 10 項 8 項 3,000 ( 中 央 爭 取 ) 1,000 ( 市 款 ) 2,500 ( 中 央 爭 取 ) 1,000 ( 市 款 ) 2,000 ( 中 央 爭 取 ) 1,000 ( 市 款 ) 每 公 頃 補 助 3 仟 元 每 公 頃 補 助 6 仟 元 集 貨 場 改 善 及 增 建 選 果 機 冷 藏 庫 建 置 等 果 園 作 業 道 噴 霧 系 統 農 機 具 搬 運 車 蓄 水 池 等 五 建 立 花 卉 生 產 專 區 ( 一 ) 現 況 概 述 :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統 計, 臺 灣 花 卉 種 植 面 積 為 13,109 公 頃, 其 中 切 花 類 為 3,912 公 頃 約 佔 30%, 切 花 種 類 為 菊 花 劍 蘭 百 合 玫 瑰 火 鶴 花 文 心 蘭 夜 來 香 及 洋 桔 梗 等, 臺 灣 切 花 外 銷 80% 以 上 集 中 於 日 本 市 場, 近 年 來 以 文 心 蘭 火 鶴 花 及 洋 桔 梗 為 主, 分 占 日 本 該 品 項 切 花 進 口 量 的 90% 82% 及 90% 100 年 本 市 洋 桔 梗 種 植 面 積 約 7 公 頃, 年 產 量 155 千 打, 年 產 值 2,062 萬 元, 佔 全 省 的 9%, 每 公 頃 平 均 生 產 成 本 萬 元, 出 口 國 家 以 日 本 為 主 ; 火 鶴 花 部 份, 種 植 面 積 約 61 公 頃, 年 產 量 1,205 千 打, 年 產 值 1.74 憶 元, 佔 全 省 的 29%, 每 公 頃 平 均 生 產 成 本 萬 元, 出 口 國 家 以 日 本 為 主, 少 數 銷 往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21
23 ( 二 ) 環 境 分 析 1.SOWT 分 析 優 勢 (S) 1. 氣 候 多 樣 化, 適 合 栽 培 種 類 多 2. 交 通 運 輸 方 便 3. 產 業 基 礎 良 好, 經 驗 豐 富 4. 內 需 量 增 多, 穩 固 外 銷 根 基 機 會 (O) 1. 東 南 亞 及 中 國 雖 然 外 銷 數 量 大, 但 在 拍 賣 市 場 的 價 格 偏 低 2. 高 品 質 的 荷 蘭 花 卉, 近 年 因 歐 元 升 值, 外 銷 數 量 大 幅 衰 退, 劣 勢 (W) 1. 大 量 經 濟 栽 培 之 花 卉 少 2. 花 價 隨 進 口 花 卉 之 市 場 波 動 而 不 穩 3. 外 銷 市 場 穩 定 性 差, 部 分 市 場 被 取 代 4. 花 卉 產 品 之 分 級 包 裝 未 確 實, 影 響 信 譽 5. 品 種 更 新 慢 6. 小 農 制, 供 貨 不 穩 定 威 脅 (T) 1. 人 工 便 宜 地 區 之 競 爭 2. 檢 疫 問 題 2. 臺 灣 切 花 市 場 以 日 本 市 場 為 主 要, 主 要 的 利 基 有 二 : 其 一 地 緣 接 近, 具 有 空 間 上 的 優 勢 日 本 的 花 卉 需 求 量 居 全 球 首 位, 臺 灣 地 理 位 置 較 近, 生 產 的 花 較 其 它 國 家 能 在 較 短 的 時 間 內 送 達 ; 其 二 在 環 境 氣 候 條 件 優 越, 花 卉 高 度 發 展 國 家 大 多 在 溫 帶, 當 進 入 嚴 寒 的 冬 季, 需 要 相 當 良 好 的 設 備 以 供 生 產 之 用, 相 對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臺 灣 冬 季 溫 和, 有 利 花 卉 的 生 產, 而 具 有 時 間 上 的 優 勢 本 市 位 於 嘉 南 平 原, 北 迴 歸 線 經 過, 氣 候 介 於 亞 熱 帶 及 熱 帶 之 間, 非 常 適 合 火 鶴 花 和 洋 桔 梗 之 生 長, 轄 內 目 前 共 設 置 2 個 火 鶴 花 生 產 專 區 --- 六 甲 區 花 卉 產 銷 班 第 1 班 及 下 營 區 的 花 卉 產 銷 班 第 1 班, 種 植 面 積 分 別 為 21 公 頃 5 公 頃, 柳 營 區 火 鶴 花 的 種 植 面 積 僅 次 於 六 甲 區 為 公 頃, 未 來 擬 於 柳 營 區 設 置 第 3 個 火 鶴 花 生 產 專 區, 及 結 合 佳 里 七 股 將 軍 區 的 洋 桔 梗 花 農, 以 麻 豆 區 為 中 心, 建 置 一 個 洋 桔 梗 生 產 專 區, 利 用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提 昇 外 銷 競 爭 力, 搶 攻 國 際 花 卉 市 場 的 領 導 地 位 3. 執 行 範 圍 : 預 計 於 柳 營 區 設 置 火 鶴 花 生 產 專 區, 及 麻 豆 區 設 置 洋 桔 梗 生 產 專 區, 位 置 圖 如 下 圖 22
24 圖 年 預 備 建 立 的 花 卉 生 產 專 區 位 置 圖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產 業 輔 導 方 向 (1) 輔 導 設 置 火 鶴 花 和 洋 桔 梗 生 產 專 區, 輔 導 2 處, 面 積 20 公 頃, 外 銷 切 花 洋 桔 梗 400 萬 支 (2) 輔 導 具 有 外 銷 潛 力 的 火 鶴 花 和 洋 桔 梗 推 動 設 施 栽 培, 並 協 助 改 善 產 銷 設 備, 包 括 溫 室 及 通 風 調 控 設 備 噴 灌 及 自 動 噴 藥 ( 肥 ) 系 統 保 鮮 處 理 集 貨 包 裝 場 冷 藏 庫 等, 以 穩 定 生 產 及 品 質 (3) 針 對 外 銷 產 銷 關 鍵 技 術 及 流 程 進 行 整 合, 如 花 卉 保 鮮 海 運 貯 銷 等 技 術, 協 助 業 者 解 決 問 題 (4) 加 強 花 卉 防 疫 工 作, 避 免 植 物 疫 病 等 非 貿 易 障 礙 影 響 花 卉 出 口 2. 執 行 措 施 (1) 強 化 外 銷 競 爭 力 : A. 整 合 火 鶴 花 及 洋 桔 梗 外 銷, 建 立 共 同 行 銷 品 牌, 採 共 選 共 計 併 櫃 外 銷, 降 低 運 輸 費 用 B. 辦 理 研 討 ( 座 談 會 ) 及 外 銷 產 官 學 綜 合 研 討 座 談 會, 協 助 生 產 者 及 貿 易 商 解 決 外 銷 面 臨 瓶 頸 (2) 加 強 設 施 升 級 輔 導 專 區 農 戶 生 產 及 採 後 處 理 設 施 ( 備 ) 改 善, 推 動 機 械 化 及 自 動 化 設 施 預 定 輔 導 新 設 溫 ( 網 ) 室 20 公 頃 自 動 噴 藥 ( 灌 ) 等 設 施 20 公 頃 輔 導 專 區 農 戶 導 入 自 動 化 機 械 化 及 節 能 之 生 產 及 採 後 處 理 設 施 ( 備 ) 23
25 (3) 依 外 銷 市 場 導 向, 推 行 品 種 更 新 : A. 新 品 種 試 作 評 估 及 示 範 觀 摩 B. 輔 導 自 有 健 康 種 苗 量 產 暨 病 毒 檢 測 (4) 加 強 花 卉 防 疫 工 作 : 辦 理 花 卉 防 疫 講 習 會, 提 升 花 農 防 疫 能 力, 並 宣 導 火 鶴 花 特 定 疫 病 蟲 害 檢 查 制 度 及 加 強 檢 查 工 作, 確 保 臺 灣 為 非 疫 區 ( 四 ) 計 畫 期 程 單 位 : 公 頃 編 計 畫 名 計 畫 期 程 ( 年 )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地 點 號 稱 合 計 設 置 火 鶴 花 建 立 花 柳 營 區 生 產 專 區 1 卉 生 產 設 置 洋 桔 梗 專 區 麻 豆 區 生 產 專 區 ( 五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單 位 : 千 元 指 標 項 目 增 加 產 值 ( 火 鶴 花 ) 增 加 產 值 ( 洋 桔 梗 ) 預 期 成 果 合 計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5,720 8,858 14,300 28,878 5,900 8,850 14,750 29,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使 農 業 人 力 資 源 技 術 市 場 及 資 訊 充 分 結 合, 建 立 科 技 資 訊 品 牌 的 農 業 經 營 策 略 (2) 協 助 產 銷 班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及 組 織 運 作 能 力, 加 速 紮 根 經 營, 強 化 產 銷 競 爭 力 (3) 花 卉 品 質 數 量 提 升, 拓 展 日 本 以 外 國 際 市 場 24
26 (五)經費概算 編號 火鶴 花 洋桔 梗 補助項目 單位 千元 農糧署 其他 配合款 雙層錏管網室 3,600 3,600 自動噴藥設備 (手動控制) 1,000 1,000 組合冷藏庫 育苗馴化場 總計 (元) 說明 雙層錏管網室 7,200 2,400千元/公頃 3公頃 1/2=3,600千元 自動噴藥設備(手動控 2,000 制) 600 千元/公頃 2 公頃 1/3=1,000 千元 60 千元/坪 10 坪 1/3 600 =200 千元 1, 千元/坪 100 坪 1/2 =800 千元 簡易塑膠布溫 室 5,100 5,100 10,200 5,100 千元/公頃 2 公頃 1/2=5,100 千元 捲揚式塑膠布 溫室 4,500 4,500 9,000 千元/公頃 1 公頃 1/2=4,500 千元 新品種示範田 補償費 總 計 9, 公頃 1,313 千元/公 262 頃 =262 千元 ,462 1,540 30,862 貳 漁業專區 一 推動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專區 (一)現況概述 臺灣水產養殖 為農村經濟結構重要之一環 依據漁業年報統計資 料 99 年度臺灣地區的陸上養殖面積總計為 36,503 公頃(不含休養面 積 3,703 公頃) 產量為 274,286 公噸 產值為 307 億元 對於繁榮 漁村經濟與安定 15 萬以上養殖漁業人口的生活 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本市陸上養殖漁塭面積為 14,953 公頃 為全台第一 養殖戶數 8,700 餘戶 賴以維生之漁民超過 18,000 人 每年產量 50,000 公噸以上 25
27 創造超過 48 億產值 為本市漁民重要生計來源 本市陸上養殖漁塭主要分佈於七股 北門 將軍 學甲 麻豆 安南及南區等區 主要養殖魚種包括虱目魚 臺灣鯛 文蛤 白蝦 石斑魚 鰻魚 烏魚等 謹將大臺南主要養殖種類之面積 產量 產 值與全台比較資料彙整陳列如下表 魚 種 養殖面積 全台面積 (公頃) (公頃) 虱目魚 6,710 10,241 臺灣鯛 2,455 6,391 文蛤 1,065 5,736 白蝦 1,144 2,726 石斑魚 663 2,010 鰻魚 220 2,043 烏魚 423 1,339 泥鰍 比例 及 排名 65% 1 38% 1 18% 3 41% 1 32% 2 10% 4 31% 2 99% 1 產量 全台產量 (公噸) (公噸) 11,800 40,834 23,450 67,317 3,047 51,808 3,573 7,739 1,513 13,453 3,057 19, , 比例 及 排名 28% 2 34% 1 5% 4 46% 1 11% 3 16% 4 6% 6 96% 1 產值 全台產值 (千元) (千元) 比例 及 排名 715,762 2,615,490 1,069,770 3,169, ,182 2,560, ,738 1,638, ,748 3,583,211 1,077,681 6,182,828 13, ,566 11,835 12,439 (二)環境分析 由於養殖面積迅速的擴張 出口量與出口值屢創新高 為漁村經 濟帶來無限的希望 但也因為養殖面積快速的成長 而埋下產銷失衡 與生產環境惡化的問題 因此漁政單位應積極於產業組織的再造 生 產環境的改善 以符合新世紀養殖產業之永續發展 為減少養殖漁業發展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 漁政單位選擇較適合 發展養殖條件之區域 依據前省政府發布施行之 臺灣省養殖漁業生 26 27% 2 33% 1 10% 4 51% 1 7% 3 17% 4 6% 6 95% 1
28 產 區 規 劃 作 業 要 點, 自 民 國 83 年 至 94 年 全 台 核 定, 設 置 46 處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本 市 計 有 6 處, 面 積 為 2,616 公 頃, 佔 本 市 養 殖 漁 塭 面 積 17.5%, 換 言 之, 本 市 尚 有 82.5% 養 殖 漁 塭 面 積 約 12,337 公 頃, 未 納 入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範 圍 本 市 6 處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基 本 資 料 表 養 殖 區 別 北 門 區 海 埔 北 門 區 保 安 北 門 區 南 興 北 門 區 雙 春 七 股 區 國 安 六 甲 及 官 田 六 官 產 值 面 積 主 要 養 殖 種 類 ( 億 (ha) 元 ) 主 要 養 殖 水 源 使 用 情 形 450 文 蛤 石 斑 淡 水 : 雨 水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海 水 : 頭 港 大 排 水 急 水 溪 出 海 口 海 水 245 虱 目 魚 石 斑 淡 海 水 皆 取 自 急 水 溪 300 虱 目 魚 花 跳 淡 水 : 雨 水 頭 港 大 排 水 海 水 : 頭 港 大 排 水 出 海 口 海 水 890 文 蛤 虱 目 魚 淡 海 水 皆 取 自 急 水 溪 八 掌 溪 水 529 虱 目 魚 文 蛤 淡 水 : 水 利 會 大 寮 分 線 灌 溉 水 海 水 : 頭 港 大 排 水 急 水 溪 出 海 口 海 水 202 吳 郭 魚 淡 水 : 烏 山 頭 水 庫 嘉 南 水 利 灌 溉 用 水 合 計 2, 目 前 中 央 漁 業 署 養 殖 漁 業 政 策 為, 不 開 發 新 魚 塭 減 少 全 國 魚 塭 規 模, 輔 導 合 法 魚 塭 取 得 養 殖 登 記 證 納 入 管 理, 輔 導 適 宜 魚 塭 整 合 成 養 殖 生 產 區 為 發 展 大 臺 南 養 殖 漁 業, 將 針 對 市 轄 養 殖 魚 塭 集 中 區, 依 漁 業 署 研 議 訂 定 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設 置 及 管 理 準 則 草 案, 整 合 規 劃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凝 聚 養 殖 業 者 共 識, 成 立 各 養 殖 生 產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共 同 運 作, 建 立 區 域 性 養 殖 漁 業 管 理 體 系, 並 改 善 整 體 養 殖 環 境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27
29 設 置 年 度 推 動 魚 塭 集 中 區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營 造 完 善 養 殖 環 境, 提 供 安 全 優 質 水 產, 促 使 養 殖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2. 執 行 措 施 (1)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計 畫 A. 委 託 辦 理 臺 南 市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整 體 規 劃 案, 辦 理 市 轄 養 殖 魚 塭 集 中 區 現 況 調 查, 蒐 集 基 本 資 料 研 析 養 殖 區 別 七 股 區 臺 灣 島 安 南 區 四 草 七 股 區 十 份 七 股 區 三 股 安 南 區 海 南 安 南 區 青 草 將 軍 區 廣 山 面 積 ( 公 頃 ) 主 要 養 殖 種 類 目 前 產 值 ( 億 元 ) 設 置 後 預 估 產 值 ( 億 元 ) 石 斑 魚 養 成 虱 目 魚 苗 石 斑 魚 苗 文 蛤 白 蝦 虱 目 魚 文 蛤 石 斑 魚 苗 虱 目 魚 白 蝦 文 蛤 虱 目 魚 學 甲 區 頭 港 虱 目 魚 合 計 B. 以 適 地 適 養 原 則, 針 對 漁 塭 集 中 區 評 估 個 別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可 行 性, 預 定 規 劃 15 處 適 當 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並 就 養 殖 環 境 條 件 及 漁 民 意 願 排 列 各 區 發 展 順 位 C. 依 據 漁 業 署 研 議 訂 定 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設 置 及 管 理 準 則 草 案, 擬 具 各 生 產 區 規 劃 書, 於 政 府 公 報 登 載 設 置 預 告, 並 將 圖 說 交 有 關 區 公 所 公 開 展 示 30 日, 再 辦 理 公 開 說 明 會 後, 審 酌 意 見 後 設 置 並 報 中 央 備 查 D.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內, 擴 大 辦 理 魚 塭 水 質 檢 驗 及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監 28
30 測 檢 診, 並 提 供 疾 病 防 疫 控 管 與 用 藥 諮 詢 輔 導 目 前 於 北 門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七 股 水 產 試 驗 所 海 水 繁 養 殖 中 心 及 本 市 動 物 防 疫 保 護 處 有 提 供 診 療 服 務, 並 有 水 產 動 物 行 動 診 療 車 於 土 城 及 四 草 據 點 服 務 日 後 依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規 模, 將 配 合 增 設 定 點 之 診 療 服 務 E. 計 畫 依 上 開 推 動 步 驟, 逐 年 完 成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新 設, 預 計 至 103 年 共 新 增 8 處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2)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診 療 服 務 計 畫 養 殖 專 區 內 擴 大 辦 理 魚 塭 水 質 檢 驗 及 疾 病 檢 診 並 提 供 疾 病 防 治 及 用 藥 諮 詢 服 務, 配 合 魚 塭 集 中 區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的 規 劃, 依 養 殖 環 境 條 件 及 漁 民 意 願, 逐 年 於 適 宜 的 地 點 設 置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駐 診 提 供 診 療, 目 前 已 於 北 門 海 埔 七 股 海 水 繁 養 殖 中 心 設 置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今 年 度 主 動 派 遣 水 產 行 動 診 療 車 於 安 南 區 四 草 及 土 城 等 魚 塭 集 中 區 據 點 服 務, 明 年 度 配 合 逐 年 新 設 置 養 殖 生 產 專 區 主 動 規 劃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設 置 或 機 動 調 派 行 動 診 療 車 駐 點, 提 升 整 體 魚 塭 水 質 檢 驗 及 疾 病 檢 診 服 務 曾 文 溪 北 側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設 置 規 劃 圖 29
31 曾文溪南側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規劃圖 (四)預期效益 1.可量化效益 依規劃至 103 年共新增 8 處養殖漁業生產專區設置 養殖面 積合計 公頃 佔全市養殖面積 22.3% 目前合計產值為 億元 漁業生產專區設置後 預計增加 2 億元產值 使新增 8 處養殖漁業生產專區合計產值達到 12.5 億元 指標項目 養殖漁業生產專區設置 檢驗服務據點 含行動診 療服務 檢驗服務件數 含水質檢驗件數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計 2處 3處 3處 8處 增設 1 處 增設 1 處 增設 1 處 8000 件 件 9000 件 3處 件
32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針 對 環 境 適 合 發 展 養 殖 漁 業 或 現 有 魚 塭 集 中 區, 秉 持 適 地 適 用 原 則, 配 合 當 地 養 殖 漁 民 意 願 調 查 與 整 合,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俾 能 依 據 養 殖 漁 業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規 範, 爭 取 中 央 養 殖 漁 業 建 設 經 費, 改 善 整 體 養 殖 環 境,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並 推 廣 純 海 水 養 殖, 合 理 使 用 水 土 資 源, 間 接 防 止 地 層 下 陷 (2) 設 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凝 聚 養 殖 業 者 共 識, 輔 導 生 產 區 管 理 組 織 自 主 運 作, 強 化 水 產 物 品 質 衛 生, 建 立 區 域 性 產 銷 體 系, 推 廣 優 質 水 產 品 牌 ( 五 ) 經 費 概 算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計 畫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診 療 服 務 計 畫 ,250 1,500 1,750 4,500 總 計 1,450 1,800 2,050 5,300 二 水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及 養 殖 漁 業 節 能 計 畫 ( 一 ) 現 況 概 述 : 有 鑑 於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因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日 意 為 消 費 者 所 重 視, 為 降 低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對 產 業 衝 擊, 擬 透 過 監 測 檢 驗 調 查,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實 施 改 善 作 業, 以 建 立 養 殖 環 境 調 查 資 料, 提 升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並 支 援 漁 業 預 警 系 統, 使 對 水 產 品 污 染 帶 菌 藥 物 殘 留 等 事 件 及 早 採 取 防 範 或 處 理 措 施 另 外 在 販 售 水 產 品 的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控 方 面, 由 於 魚 市 場 已 建 置 之 檢 驗 室 無 法 發 揮 其 檢 驗 監 測 之 時 效 性, 必 須 藉 由 輔 導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採 樣 檢 測 等 作 為, 持 續 監 控 確 保 魚 市 場 拍 賣 魚 貨 之 衛 生 安 全 與 品 質 同 時 水 產 配 合 飼 料 在 水 產 養 殖 中 扮 演 非 常 31
33 重 要 角 色, 為 促 進 養 殖 水 產 動 物 之 營 養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用 水 產 品 安 全, 有 必 要 加 強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管 理, 確 保 飼 料 之 品 質 及 衛 生 安 全, 穩 定 消 費 者 信 心 因 應 本 市 榮 獲 南 部 低 碳 城 市 唯 一 代 表 的 殊 榮, 市 長 宣 布 2012 年 為 本 市 低 碳 元 年, 同 步 實 施 相 關 減 碳 計 畫, 養 殖 漁 業 配 合 推 動 低 碳 城 市 計 畫, 辦 理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計 畫, 期 降 低 養 殖 漁 塭 水 車 之 電 力 需 求, 減 少 石 化 能 源 消 耗,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提 高 養 殖 產 業 競 爭 力 同 時 臺 灣 地 形 不 易 涵 養 水 源, 水 資 源 較 易 缺 乏, 對 養 殖 產 業 發 展 亦 為 一 大 限 制 爰 針 對 本 市 地 層 下 陷 區 之 魚 塭, 推 廣 具 節 水 效 率 之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以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進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同 時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配 合 防 止 地 層 下 陷 問 題 的 惡 化 ( 二 ) 環 境 分 析 為 提 昇 本 市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強 化 本 市 水 產 品 之 競 爭 力, 增 加 消 費 者 信 任, 建 立 臺 南 市 水 產 品 安 心 食 用 品 牌 針 對 臺 南 市 內 飼 料 製 造 廠 商 所 生 產 水 產 飼 料, 不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進 行 抽 驗, 落 實 飼 料 管 理 工 作 並 配 合 中 央 漁 業 署 推 動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監 測 計 畫 監 測 結 果 若 有 不 符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者, 列 管 追 蹤 進 行 複 驗 同 時 執 行 轄 內 安 平 新 營 佳 里 將 軍 等 魚 市 場 之 水 產 品 抽 檢 工 作, 魚 貨 檢 出 不 符 規 定 時, 通 報 追 蹤 來 源,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為 強 化 本 市 漁 產 品 之 安 全 管 理, 積 極 推 動 建 立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及 農 產 品 TAP 驗 證 標 章, 讓 食 品 從 產 地 ( 養 殖 場 ) 到 餐 桌 所 有 的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及 具 可 追 溯 性, 建 構 安 全 體 系,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的 安 全 並 配 合 綠 能 發 展 減 碳 政 策, 推 動 養 殖 節 能 計 畫, 規 劃 施 設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裝 設 太 陽 能 發 電 設 備 節 能 水 車 及 配 套 設 備, 以 減 少 石 化 能 源 消 耗 並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同 時 推 動 北 門 及 學 甲 區 之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區 魚 塭, 推 廣 設 置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促 進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與 養 殖 漁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1. 水 產 飼 料 抽 檢 : 主 要 係 針 對 臺 南 市 內 飼 料 製 造 廠 商 所 生 產 水 產 飼 料, 不 定 期 派 32
34 員 前 往 進 行 抽 驗, 飼 料 樣 本 送 至 美 和 技 術 大 學 檢 驗, 檢 驗 項 目 為 一 般 成 份 藥 物 殘 留 ( 含 硝 基 呋 喃 歐 索 林 酸 磺 胺 劑 氯 黴 素 四 環 黴 素 及 受 體 素 ) 及 三 聚 氰 胺 定 期 將 飼 料 抽 驗 結 果 提 送 漁 業 署, 以 落 實 水 產 飼 料 管 理 相 關 工 作 本 (100) 年 度 抽 驗 件 數 為 87 件, 其 中 一 般 成 份 28 件, 藥 物 殘 留 48 件, 三 聚 氰 胺 11 件 2.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藥 物 殘 留 之 監 測 : 配 合 中 央 漁 業 署 推 動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監 測 計 畫, 辦 理 本 市 轄 內 水 產 品 之 抽 驗, 採 檢 水 產 品 魚 體 樣 本, 送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檢 驗, 檢 驗 項 目 包 含 藥 物 殘 留 重 金 屬 及 農 藥 抽 檢 魚 種 包 含 虱 目 魚 臺 灣 鯛 鰻 魚 蝦 類 文 蛤 烏 魚 石 斑 鱸 魚 鯉 魚 鯰 魚 等 監 測 結 果 若 有 不 符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者, 列 管 追 蹤 進 行 複 驗, 並 請 本 市 動 物 防 疫 保 護 處 輔 導 漁 民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檢 驗 項 目 動 物 用 藥 吳 郭 魚 100 年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監 測 件 數 表 鯉 類 鰻 魚 淡 水 鯰 鱸 魚 33 虱 目 魚 石 斑 烏 魚 蝦 類 文 蛤 蟳 魚 彈 性 調 整 重 金 屬 撲 滅 松 18 9 合 計 339 件 件 數 3.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衛 生 抽 驗 : 執 行 轄 內 安 平 新 營 佳 里 將 軍 等 魚 市 場 之 水 產 品 抽 檢 工 作, 由 魚 市 場 每 日 自 行 抽 檢 一 項 魚 種 實 施 保 鮮 劑 如 甲 醛 螢 光 增 白 劑 過 氧 化 氫 亞 硫 酸 根 及 硼 砂 之 快 速 檢 測, 檢 出 陽 性 樣 本 後 送 至 通 過 ISO17025 認 證 實 驗 室 進 行 進 一 步 檢 測, 魚 市 場 採 樣 時 必 須 製 作 漁 貨 採 樣 記 錄, 由 魚 市 場 將 自 主 檢 測 與 安 全 衛 生 現 場 輔 導 結 果 每 月 報 送 本 局, 轉 送 漁 業 署 另 由 本 局 配 合 嘉 義 大 學 抽 驗 漁 貨 藥 物 殘 留, 發 生 漁 貨 檢 出 不 符 規 定 時, 通 報 漁 貨 供 貨 者 之 縣 市 政 府 追 蹤 漁 貨 來 源, 並 依 相 關
35 規 定 辦 理 100 年 魚 市 場 抽 檢 藥 物 殘 留 件 數 表 魚 市 場 安 平 新 營 佳 里 養 殖 魚 採 樣 件 數 藥 殘 項 目 硝 基 呋 喃 代 謝 物 (AOZ) 還 原 型 孔 雀 綠 ( LMG) / 孔 雀 綠 (MG) 推 動 本 市 水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計 畫 : 為 強 化 本 市 漁 產 品 之 安 全 管 理, 積 極 推 動 建 立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及 農 產 品 TAP 驗 證 標 章, 讓 食 品 從 產 地 ( 養 殖 場 ) 到 餐 桌 所 有 的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及 具 可 追 溯 性, 建 構 安 全 體 系,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的 安 全 漁 業 署 訂 定 強 化 養 殖 水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管 理 機 制 計 畫, 補 助 養 殖 業 者 申 請 新 增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及 逾 期 重 新 驗 證 戶 之 費 用 本 局 積 極 透 過 各 漁 民 團 體, 漁 會 協 會 廣 為 宣 導, 請 漁 民 提 出 申 請 另 積 極 輔 導 轄 內 虱 目 魚 產 銷 班 1 班 及 石 斑 魚 產 銷 班 2 班, 取 得 國 際 ISO22000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驗 證 計 畫 101 年 持 續 推 動 南 瀛 協 會 所 屬 臺 灣 鯛 產 銷 班 取 得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World Wild Fund;WWF ) 組 成 之 水 產 養 殖 管 理 委 員 會 ASC (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 水 產 養 殖 場 國 際 認 證 證 書 5.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 配 合 發 展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政 策, 推 動 低 碳 城 市 計 畫, 辦 理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計 畫 預 期 降 低 養 殖 漁 塭 水 車 之 電 力 需 求, 減 少 石 化 能 源 消 耗,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降 低 養 殖 成 本, 提 高 養 殖 產 業 競 爭 力 34
36 規 劃 施 設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100 年 度 邀 請 2 戶 示 範 漁 民 配 合 辦 理, 每 戶 裝 設 1.32KW 太 陽 能 發 電 設 備 2 台 1HP 節 能 水 車 及 相 關 配 套 設 備 等 1 套 需 63 萬 元, 由 本 府 補 助 9 成 經 費, 養 殖 戶 配 合 1 成 經 費 完 成 設 置, 並 預 計 至 103 年 完 成 24 戶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養 殖 場 設 置, 預 計 每 戶 每 日 可 減 少 8 度 電 力 消 耗,1 年 節 約 70,080 度 電 6. 推 廣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針 對 地 層 下 陷 區, 推 廣 具 節 水 效 率 之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以 尋 求 養 殖 成 本 之 降 低,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進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同 時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配 合 防 止 地 層 下 陷 問 題 的 惡 化 補 助 本 市 北 門 區 及 學 甲 區 推 動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設 置,100 年 度 申 請 戶 數 56 戶 ( 每 戶 補 助 15 萬 元 ) 面 積 217 公 頃, 本 局 將 會 同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逐 戶 現 勘 診 斷, 並 繪 製 設 施 改 善 圖 表, 協 助 完 成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設 置 ( 四 ) 預 期 效 益 : 1. 可 量 化 效 益 : 指 標 項 目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監 測 339 件 285 件 290 件 290 件 1,204 件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87 件 87 件 87 件 87 件 348 件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衛 生 抽 驗 114 件 110 件 110 件 110 件 444 件 取 得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 累 積 戶 ) 153 件 160 件 170 件 180 件 180 件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養 殖 場 設 置 2 戶 2 戶 10 戶 10 戶 24 戶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1) 推 動 水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水 產 飼 料 抽 檢 未 上 市 水 產 品 監 35
37 測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抽 驗 及 水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提 昇 本 市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強 化 本 市 水 產 品 之 競 爭 力, 增 加 消 費 者 信 任, 建 立 臺 南 市 水 產 品 安 心 食 用 品 牌 (2) 配 合 發 展 綠 能 政 策,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提 升 再 生 能 源 之 利 用 領 域, 減 少 養 殖 漁 塭 水 車 之 電 力 需 求,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降 低 養 殖 成 本, 提 高 養 殖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推 廣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設 置,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合 理 利 用 水 土 資 源, 提 昇 養 殖 生 產 效 率 及 增 進 用 水 輔 導,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 五 ) 經 費 概 算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水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計 畫 1,600 1,700 1,800 5,100 養 殖 漁 業 節 能 計 畫 1,200 5,000 5,000 11,200 總 計 2,800 6,700 6,800 16,700 三 輔 導 高 生 物 安 全 之 養 殖 模 式 ( 一 ) 現 況 概 述 : 目 前 臺 南 市 沿 海 或 內 陸 養 殖 的 魚 種 相 當 多 樣 化, 淡 水 魚 貝 類 如 : 鰻 魚 吳 郭 魚 及 蜆 等 ; 海 水 魚 介 類 如 : 石 斑 虱 目 魚 烏 魚 九 孔 蝦 類 等 本 市 養 殖 面 積 為 14,775 公 頃, 養 殖 戶 約 為 8284 戶 ( 資 料 來 源 :99 年 漁 業 年 報 ), 自 北 門 將 軍 七 股 四 草 安 平 灣 裡 連 成 一 氣, 海 岸 線 長 達 58 公 里 ; 目 前 養 殖 生 產 區 共 有 3 區 (6 處 ), 分 別 為 六 官 養 殖 生 產 區 ( 六 官 生 產 區 ) 北 門 養 殖 生 產 區 ( 海 埔 生 產 區 保 安 生 產 區 雙 春 生 產 區 南 興 生 產 區 ) 及 七 股 ( 國 安 生 產 區 ) 養 殖 生 產 區, 面 積 為 2,616(2,566) 公 頃, 約 佔 本 市 養 殖 漁 塭 面 積 17% 而 本 市 石 斑 魚 並 無 專 業 養 殖 專 區, 主 要 分 佈 於 北 門 佳 里 七 股 安 南 將 軍 等 區, 目 前 本 市 主 要 為 石 斑 魚 苗 孵 化 場, 部 分 為 魚 苗 育 成 場 ( 白 身 -2~5 吋 苗 ) 及 養 成 場, 而 種 魚 場 仍 集 中 於 屏 東, 養 成 場 大 多 集 中 於 高 雄 ( 二 ) 環 境 分 析 36
38 由 於 雲 林 嘉 義 與 臺 南 沿 海 鄉 鎮 為 我 國 重 要 水 產 養 殖 區, 養 殖 面 積 約 佔 全 國 總 養 殖 面 積 65% 以 上, 且 各 區 養 殖 業 者 互 有 魚 隻 往 來, 易 有 疫 病 傳 播 的 機 會, 目 前 對 石 斑 魚 產 業 影 響 最 大, 以 神 經 壞 死 病 毒 與 虹 彩 病 毒 為 主, 造 成 魚 苗 育 成 率 偏 低 有 鑑 於 神 經 壞 死 病 毒 與 虹 彩 病 毒 之 疾 病, 對 石 斑 魚 等 高 經 濟 魚 種 造 成 之 衝 擊, 本 處 已 於 98 年 8 月 份 建 立 檢 測 神 經 壞 死 病 毒 與 虹 彩 病 毒 之 分 子 生 物 學 方 法, 並 主 動 提 供 所 轄 石 斑 魚 養 殖 戶 之 魚 苗 進 行 定 期 病 毒 監 測 與 防 治 方 法, 輔 導 篩 選 魚 苗 之 機 制, 逐 漸 提 升 石 斑 魚 苗 育 成 場 之 育 成 率 為 推 動 養 殖 漁 業 產 銷,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規 劃 成 立 本 市 養 殖 生 產 專 區, 本 處 為 配 合 養 殖 生 產 專 區 逐 年 設 置, 逐 年 於 適 宜 地 點 設 置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或 派 行 動 診 療 車 據 點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透 過 生 產 區 內 養 殖 戶 成 立 之 組 織 管 理 委 員 會 運 作, 就 近 協 助 專 區 養 殖 戶 建 立 高 生 物 安 全 養 殖 模 式, 預 防 疾 病 爆 發, 減 少 養 殖 戶 之 損 失, 並 針 對 石 斑 魚 重 要 病 毒 性 疾 病 進 行 監 測 並 了 解 轄 區 內 疾 病 發 生 情 形 進 行 輔 導 改 善, 以 降 低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提 升 整 體 產 值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 推 動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設 置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中 心 及 配 合 行 動 診 療 車 提 供 診 療, 營 造 完 善 養 殖 環 境 與 診 療 服 務 ; 主 動 提 供 石 斑 魚 苗 病 毒 監 測 與 浮 游 生 物 病 毒 篩 檢 服 務, 早 期 偵 測 疾 病, 降 低 疾 病 發 生, 促 使 養 殖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2. 執 行 措 施 (1) 本 處 主 動 輔 導 養 殖 專 區 石 斑 育 成 場 養 殖 戶 建 構 高 生 物 安 全 之 養 殖 模 式, 本 處 依 據 養 殖 場 飼 養 設 備 規 劃 其 高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水 源 處 理 設 置 已 處 理 之 水 源 儲 放 池 獨 立 過 濾 設 施 進 排 水 設 置 飼 養 器 具 消 毒 隔 離 飼 養 池 設 施 建 立, 並 主 動 提 供 浮 游 生 物 病 毒 篩 檢 魚 苗 篩 檢 等 服 務, 作 為 選 購 依 據 (2) 輔 導 魚 苗 篩 選 流 程 : 養 殖 戶 選 購 石 斑 魚 苗 ( 八 分 苗 ) 時, 應 先 隔 離 飼 養, 並 通 知 本 處 主 動 前 往 或 前 往 本 處 各 檢 驗 中 心 進 行 快 速 檢 測 試 劑 篩 檢, 並 由 本 處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採 樣 4-5 尾 魚 苗, 進 行 神 經 壞 37
39 死 病 毒 RT-PCR 及 虹 彩 病 毒 PCR 檢 測, 並 於 隔 日 下 班 前 提 供 養 殖 戶 檢 驗 結 果, 若 於 試 養 階 段 檢 測 出 神 經 壞 死 病 毒 及 虹 彩 病 毒 輔 導 其 消 毒 後 淘 汰, 減 少 病 原 進 入 養 殖 場 的 機 會 若 檢 出 為 正 常 將 可 由 隔 離 池 移 動 至 飼 養 池, 並 定 期 前 往 輔 導 場 進 行 病 原 監 測 及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輔 導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指 標 項 目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輔 導 高 生 物 安 全 之 1 場 1 場 2 場 2 場 6 場 養 殖 模 式 魚 苗 篩 選 服 務 件 數 500 件 550 件 600 件 650 件 2300 件 石 斑 魚 苗 育 成 率 提 高 20% 30% 40% 50%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輔 導 高 生 物 安 全 之 750 1,000 1,250 3,000 養 殖 模 式 合 計 750 1,000 1,250 3,000 参 建 構 環 保 安 全 永 續 畜 產 業 一 無 污 染 及 節 能 畜 產 業 ( 一 ) 現 況 概 述 : 本 市 畜 牧 產 業 為 具 種 類 多 樣 化 的 產 業, 轄 內 現 有 豬 場 970 場 飼 養 頭 數 66 萬 3,000 頭 乳 牛 場 105 場 飼 養 頭 數 2 萬 3,500 頭 蛋 雞 159 場 飼 養 隻 數 372 萬 隻 肉 雞 641 場 飼 養 隻 數 960 萬 隻 鴨 192 場 飼 養 隻 數 113 萬 隻 鵝 126 場 飼 養 隻 數 24 萬 9,000 隻 等, 為 國 內 主 要 家 畜 禽 產 地 之 一, 每 年 可 供 應 國 內 雞 4,666 萬 隻 鴨 342 萬 38
40 隻 鵝 58 萬 隻 豬 92 萬 頭 雞 蛋 691,638 千 顆 牛 乳 67,301 公 噸, 年 產 值 達 17,970,961 千 元, 居 全 國 畜 產 業 第 4 名 目 前 全 國 合 法 畜 產 飼 料 廠 約 84 場, 本 市 轄 內 合 法 畜 產 飼 料 廠 計 21 家, 為 國 內 飼 料 廠 場 數 最 多 的 區 域, 主 要 供 應 國 內 各 畜 牧 場 每 日 飼 養 家 畜 禽 的 需 求, 所 生 產 的 飼 料 除 供 應 大 臺 南 地 區 外 並 涵 蓋 鄰 近 縣 市, 飼 料 產 量 約 750,903 公 噸 佔 全 國 第 3 名, 為 畜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重 要 的 一 環 附 表 : 臺 南 市 主 要 畜 牧 業 產 值 概 況 表 家 畜 類 產 值 單 位 : 仟 元 家 畜 及 畜 產 品 種 類 豬 牛 羊 鹿 牛 乳 羊 乳 鹿 茸 產 值 7,539, , ,801 7,680 1,630, ,188 81,413 家 禽 類 產 值 單 位 : 仟 元 家 禽 及 禽 蛋 雞 肉 雞 蛋 鴨 肉 鴨 鵝 雞 蛋 鴨 蛋 產 品 種 類 產 值 37,793 5,475,724 4, , ,084 1,576, ,542 ( 二 ) 環 境 分 析 本 市 為 國 內 主 要 的 畜 禽 產 地, 畜 禽 飼 養 規 模 居 全 國 前 四 大, 惟 近 年 來 受 到 國 際 原 物 料 上 漲 疾 病 天 災 等 影 響, 未 具 經 濟 規 模 的 畜 牧 場 逐 漸 被 淘 汰 另 外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傳 統 畜 牧 生 產, 需 使 用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畜 舍 及 耗 費 電 能 處 理 生 產 過 程 產 出 的 廢 棄 物, 致 使 民 眾 對 於 畜 牧 場 抱 持 著 河 川 污 染 及 空 氣 污 染 ( 臭 味 ) 的 負 面 印 象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本 市 養 豬 數 量 約 66 萬 頭, 牛 隻 約 2 萬 5,000 頭, 以 傳 統 飼 養 豬 隻 每 日 廢 水 產 生 量 20 公 升 及 牛 200 公 升 計 算, 每 日 需 畜 牧 廢 水 量 約 18,200 噸, 排 放 至 地 面 水 體, 生 產 過 程 需 使 用 電 力 資 源 供 做 生 產 作 業 及 廢 水 處 理 的 能 源, 為 飼 養 過 程 之 重 要 成 本 之 一, 另 外 畜 牧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過 程, 會 產 生 沼 氣 等 溫 室 氣 體, 直 接 排 放 至 大 氣 在 本 市 推 動 低 碳 城 市 的 政 策 上, 環 保 畜 產 業 將 是 未 來 計 畫 推 動 的 重 心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39
41 1. 發 展 策 略 養 豬 產 業 為 本 市 主 要 的 畜 牧 生 產 活 動, 主 要 畜 牧 場 經 營 型 態 為 傳 統 畜 牧 場, 在 飼 養 過 程 中 會 產 出 糞 尿 等 廢 棄 物, 此 類 廢 棄 物 大 多 經 由 場 內 之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處 理 後, 排 放 至 排 水 系 統, 在 廢 水 處 理 池 內 厭 氣 處 理 階 段, 廢 水 經 過 微 生 物 分 解, 會 產 出 大 量 沼 氣, 以 往 畜 牧 業 者 對 於 所 產 出 的 沼 氣 未 經 收 集, 直 接 排 入 或 溢 散 至 大 氣, 此 舉 將 增 加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量, 另 飼 養 過 程 的 飲 用 水 及 清 洗 用 水 亦 經 由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處 理 後 排 放 至 地 面 水 系, 因 此, 在 能 源 再 生 部 分 將 以 沼 氣 利 用 及 廢 水 回 收 利 用 為 主 要 推 動 目 標, 在 沼 氣 利 用 上 以 推 廣 畜 牧 場 建 構 沼 氣 收 集 系 統, 供 應 沼 氣 發 電 設 備 發 電, 提 供 場 區 內 電 力 供 應, 在 廢 水 回 收 利 用 方 面, 以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處 理 過 之 排 放 水, 設 置 廢 水 收 集 及 使 用 管 線, 回 收 供 應 場 區 內 清 洗 用 水, 以 減 少 水 資 源 的 浪 費 另 外 畜 牧 場 的 設 備 多 數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近 年 來 環 保 節 能 設 備 技 術 發 展 已 臻 純 熟, 新 式 節 能 燈 較 傳 統 日 光 燈 具 有 光 度 較 大 產 熱 低 低 耗 電 的 特 色, 同 時 在 同 一 區 域 使 用, 以 較 少 的 盞 數 可 達 到 傳 統 日 光 燈 較 多 盞 數 之 亮 度, 本 計 畫 將 推 動 傳 統 畜 牧 場 汰 換 老 舊 照 明 燈 具 裝 設 環 保 節 能 燈 具, 節 省 電 能 的 耗 用, 達 成 節 能 的 目 標 2. 執 行 措 施 (1) 沼 氣 利 用 : 預 定 每 年 以 補 助 飼 養 規 模 2,500 頭 以 上 養 豬 戶 設 置 沼 氣 收 集 及 發 電 設 施 示 範 戶 4 場, 補 助 額 度 總 費 用 1/2, 每 場 最 高 補 助 費 用 不 超 過 100 萬 元, 宣 導 沼 氣 發 電 的 成 效 及 好 處, 逐 步 增 加 沼 氣 利 用 戶 數 (2) 廢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 預 定 每 年 補 助 設 置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養 豬 戶 5 場, 裝 設 處 理 後 之 廢 水 收 集 槽 及 回 收 管 路 系 統, 補 助 額 度 總 費 用 1/2, 每 場 最 高 補 助 費 用 不 超 過 10 萬 元, 宣 導 廢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優 點, 逐 年 增 加 廢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戶 數 (3) 能 源 節 約 :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每 年 補 助 畜 牧 場 辦 理 傳 統 燈 具 汰 換 省 電 燈 具 場, 補 助 額 度 總 費 用 1/2, 每 場 最 高 補 助 費 用 不 超 過 3 萬 元, 逐 步 達 成 畜 牧 場 全 面 汰 換 傳 統 置 燈 具 的 目 標 ( 四 ) 預 期 效 益 : 40
42 1. 可 量 化 效 益 : (1) 沼 氣 發 電 : 養 豬 場 裝 設 30kw 沼 氣 發 電 機, 以 每 日 平 均 供 應 6 小 時 發 電 計 算, 可 節 省 用 電 每 天 180 度, 每 度 電 2.4 元 計 算, 每 場 1 年 可 節 省 電 費 約 15.7 萬 元, 可 節 省 使 用 外 部 電 力 65,700 度, 每 年 計 畫 預 估 輔 導 設 置 沼 氣 發 電 機 4 場, 每 年 可 節 省 使 用 外 部 電 量 約 262,800 度, 至 103 年 每 年 預 估 可 節 省 使 用 電 量 788,400 度 電, 節 省 電 費 1,892,160 元, 降 低 畜 產 業 生 產 成 本 (2) 廢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部 分 :1 頭 豬 每 日 可 產 生 20 公 升 廢 水, 每 年 預 估 輔 導 設 置 豬 隻 規 模 3,000 頭, 以 回 收 30% 用 水 計 算, 可 節 省 約 6,570 噸 用 水, 並 可 減 少 廢 水 排 放 量, 至 103 年 預 估 可 減 少 排 放 水 19,710 噸 指 標 項 目 單 位 預 期 成 果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沼 氣 利 用 場 累 計 發 電 ( 度 ) 262, , ,400 廢 水 回 收 利 用 場 累 計 回 收 水 量 ( 噸 ) 6,570 13,140 19,710 更 換 省 電 燈 具 場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藉 由 畜 牧 業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色 能 源 措 施, 逐 年 輔 導 畜 牧 場 設 置 節 能 及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提 升 畜 產 業 環 保 形 象 同 時 可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維 護 環 境 ( 五 ) 經 費 概 算 年 度 項 目 ( 場 次 )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沼 氣 發 電 利 用 系 統 4 場 4 場 4 場 低 碳 節 能 廢 水 循 環 再 利 用 系 統 5 場 5 場 5 場 更 換 節 能 燈 具 30 場 30 場 30 場 計 畫 經 費 560 萬 560 萬 560 萬 41
43 二 安 全 畜 產 品 計 畫 ( 一 ) 現 況 概 述 : 近 來 年 屢 有 食 品 藥 物 殘 留 斃 死 畜 非 法 流 用 等 案 件 遭 新 聞 報 導 出 來, 如 三 聚 氰 胺 塑 化 劑 及 查 獲 斃 死 豬 流 入 市 面 販 售 等 議 題 造 成 消 費 者 恐 慌, 食 品 安 全 已 逐 漸 為 國 人 重 視, 如 何 強 化 畜 產 品 安 全 各 項 管 理 作 業 及 提 供 健 康 衛 生 的 消 費 管 道 為 重 要 課 題 ( 二 ) 環 境 分 析 畜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為 一 貫 化 管 理 的 理 念, 從 家 畜 禽 飼 養 出 售 屠 宰 及 肉 品 製 作 加 工, 視 為 工 廠 作 業 管 理, 由 原 料 進 貨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包 裝 及 銷 售 等, 畜 產 品 各 階 段 生 產 流 程 皆 設 定 把 關 點, 強 化 各 階 段 管 理 流 程, 使 畜 產 品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提 升 國 產 畜 產 品 的 形 象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 擬 就 牧 場 生 產 面 及 銷 售 面 對 於 畜 產 品 安 全 把 關 動 作 2. 執 行 措 施 : (1) 生 產 面 管 理 : A. 加 強 畜 產 飼 料 用 藥 安 全 的 抽 驗 及 輔 導 : 每 年 至 少 抽 驗 飼 料 200 件 加 強 飼 料 藥 物 及 添 加 物 的 使 用 的 查 驗, 並 輔 導 安 全 用 藥 觀 念, 降 低 藥 物 經 由 飼 料 途 徑 殘 留 至 畜 產 品 的 不 合 格 率 另 一 方 面 配 合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加 強 畜 牧 場 藥 物 抽 驗 及 場 內 家 畜 禽 活 體 採 血 及 蛋 乳 等 產 品 檢 查 抽 驗, 防 範 由 其 他 途 徑 所 造 成 的 畜 產 品 藥 物 污 染, 以 提 高 畜 產 品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B. 加 強 畜 牧 場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及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查 緝 : 每 年 查 核 畜 牧 場 斃 死 畜 禽 處 理 至 少 800 場 及 違 法 屠 宰 案 件 查 緝 90 場, 減 少 畜 牧 場 斃 死 畜 遭 流 用 及 私 宰 的 情 形, 維 護 畜 產 品 的 衛 生 安 全 (2) 銷 售 面 : A. 加 強 查 核 本 市 家 畜 家 禽 屠 宰 場 :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不 定 期 查 核 本 市 現 有 屠 宰 場 屠 宰 作 業 環 境, 減 少 作 業 環 境 髒 亂 操 作 人 員 衛 生 習 慣 不 佳 造 成 產 品 污 染, 以 符 合 肉 品 衛 生 安 全 42
44 B. 輔 導 小 型 家 禽 屠 宰 場 設 立 作 業, 改 善 禽 肉 供 應 : a. 輔 導 設 立 小 規 模 家 禽 屠 宰 場, 提 供 符 合 屠 宰 安 全 衛 生 的 禽 肉, 目 前 已 有 1 家 小 規 模 家 禽 屠 宰 場 取 屠 宰 場 登 記 證 書 未 來 將 計 畫 再 輔 導 設 立 6 家 家 禽 屠 宰 場, 以 提 供 廣 大 市 民 可 購 買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禽 肉 b. 透 過 區 域 性 小 型 家 禽 屠 宰 場, 推 廣 地 區 禽 品 品 牌, 促 進 地 區 畜 產 業 發 展 ( 四 ) 預 期 效 益 : 1. 可 量 化 效 益 : 指 標 項 目 單 位 預 期 成 果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飼 料 抽 驗 件 執 行 違 法 屠 宰 查 緝 場 次 畜 牧 場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2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場 次 落 實 畜 產 品 生 產 及 銷 售 端 各 階 段 生 產 管 理 措 施, 減 少 藥 物 及 有 毒 物 質 危 害 民 眾 健 康, 並 進 一 步 結 合 推 廣 地 區 品 牌, 促 進 地 區 畜 產 業 發 展 輔 導 小 規 模 家 禽 屠 宰 場 設 立, 提 供 地 區 合 法 家 禽 屠 宰 場 地, 提 升 禽 肉 品 質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飼 料 抽 驗 執 行 違 法 屠 宰 查 緝 畜 牧 場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400 合 計 1,150 1,150 1,150 3,450 肆 在 地 農 產 品 牌 及 行 銷 一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 一 ) 計 畫 緣 由 : 43
45 臺 南 市 位 於 嘉 南 平 原, 擁 有 良 好 農 漁 畜 業 之 生 產 條 件, 所 生 產 之 農 產 品 種 類 繁 多 物 產 豐 饒, 包 含 魚 產 品 及 畜 產 品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的 安 全 及 購 買 在 地 食 材, 減 少 碳 足 跡 概 念 下, 本 局 提 出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計 畫, 藉 以 打 造 無 毒 農 業 及 達 成 低 碳 城 市 之 理 念 並 可 照 顧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業 農 民 之 生 計, 逐 步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品 牌 ( 二 ) 臺 灣 現 行 農 漁 畜 安 全 標 章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的 安 全 及 發 展 健 康 農 業,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動 了 數 種 安 全 標 章 的 農 業 制 度, 目 的 讓 全 國 人 民 吃 到 健 康 安 全 之 農 產 品, 從 農 場 到 餐 桌 為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把 關 因 此 只 要 證 明 具 有 這 幾 項 標 章 的 產 品, 便 是 優 質 有 保 障 的 農 漁 畜 產 品 現 行 實 施 農 業 安 全 標 章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1.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 主 要 針 對 蔬 菜 和 水 果 的 病 蟲 還 防 治 農 藥 使 用 及 農 藥 殘 留 作 輔 導 及 檢 驗,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才 發 予 標 章 也 就 是 說 只 要 有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之 農 產 品 即 為 符 合 國 家 規 定 的 農 藥 殘 留 標 準 2. 臺 灣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 主 要 針 對 蔬 菜 和 水 果 不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及 農 藥, 仰 賴 生 物 的 多 樣 性 採 取 天 然 的 方 式 種 植, 且 符 合 農 委 會 訂 定 之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的 規 定 才 發 予 標 章 3. 產 銷 履 歷 : 主 要 是 從 種 植 開 始 一 直 到 消 費 者 手 上 前 都 有 完 整 的 記 錄, 只 要 透 過 臺 灣 農 產 品 安 全 追 溯 資 訊 網 及 條 碼, 就 可 以 輕 易 的 查 到 農 產 品 的 完 整 的 用 藥 及 施 肥 等 相 關 資 訊 且 要 取 得 產 銷 履 歷 必 須 經 過 驗 證 機 構 的 層 層 把 關 通 過 後 才 能 發 予 標 章, 也 可 以 是 為 農 產 品 標 章 中 最 嚴 謹 最 安 全 的 一 種 標 章 另 現 行 實 施 農 漁 畜 安 全 標 章 主 要 以 CAS 為 主, 其 中 又 分 下 列 幾 項 : 1. CAS 肉 品 類 : 主 要 為 冷 藏 ( 凍 ) 生 鮮 豬 肉 冷 藏 ( 凍 ) 生 鮮 禽 肉 及 豬 ( 禽 ) 肉 加 工 製 品 2. CAS 冷 凍 食 品 類 : 以 臺 灣 新 鮮 的 農 水 畜 產 為 主 原 料, 經 適 當 前 處 理 及 加 工 烹 調 後, 再 利 用 可 以 完 全 保 存 食 物 原 有 風 味 及 品 質 的 急 速 凍 結 方 式 冷 凍 製 成, 並 配 合 妥 善 密 封 包 裝 以 及 -18 以 下 嚴 格 管 理 的 儲 運 與 販 售 的 產 品 44
46 3. CAS 果 蔬 汁 類 : 以 新 鮮 成 熟 質 優 的 國 產 鮮 果 蔬 菜 為 原 料, 經 自 動 化 良 好 製 程 及 嚴 格 品 管 所 生 產 而 得, 不 僅 新 鮮 品 質 優 良 且 富 含 地 方 特 色, 更 強 調 果 汁 純 度 的 誠 實 標 示 4. CAS 食 米 類 : 包 括 良 質 米 胚 芽 米 及 發 芽 米 等 為 樹 立 CAS 食 米 類 產 品 之 高 品 質 形 象,89 年 開 始 推 出 臺 灣 好 米 系 列 產 品, 採 用 統 一 設 計 之 真 空 包 裝 5. CAS 醃 漬 蔬 果 類 : 蜜 餞 類 醃 漬 泡 菜 類 及 醬 菜 類 等, 均 是 以 天 然 低 糖 低 鹽 之 健 康 訴 求 所 推 動 者, 強 調 絕 不 添 加 糖 精 及 甜 精 不 露 天 曝 曬 且 密 封 包 裝 以 及 正 確 標 示 等 三 大 特 色 6. 即 食 餐 食 類 : 以 農 畜 水 產 等 為 主 原 料, 經 前 處 理 及 加 工 調 理 作 業, 妥 善 包 裝 後, 直 接 供 食 用 或 經 復 熱 或 復 水 處 理 即 可 食 用 之 加 工 調 理 食 品 7. CAS 冷 藏 調 理 食 品 : 各 種 新 鮮 高 品 質 之 農 水 畜 產 為 原 料, 經 適 當 之 前 處 理 調 配 加 熱 烹 調 及 組 合 包 裝 後,( 或 ) 再 以 75 短 時 間 殺 菌 及 急 速 冷 卻 處 理, 使 產 品 品 溫 快 速 降 溫, 最 後 控 制 在 7 以 下 的 低 溫 儲 存 運 輸 與 販 售 之 調 理 食 品 8. CAS 生 鮮 食 用 菇 類 : 精 選 之 新 鮮 質 優 且 無 農 藥 殘 留 的 金 針 菇 及 香 菇 等 各 種 鮮 菇 為 原 料, 經 嚴 格 管 制 之 包 裝 作 業, 同 時 以 一 貫 的 低 溫 運 輸 配 送, 並 於 0 至 7 間 的 冷 藏 櫃 內 陳 列 販 售 9. CAS 釀 造 食 品 類 : 以 國 產 之 農 水 畜 產 品 為 主 原 料, 經 發 酵 或 再 經 適 當 加 工 處 理, 並 於 衛 生 良 好 之 作 業 環 境 下, 配 合 高 度 自 動 化 設 備, 以 及 嚴 密 的 製 程 品 質 及 衛 生 管 制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產 品 10. CAS 點 心 類 : 以 國 產 農 水 畜 產 品 為 主 原 料, 經 適 當 加 工 處 理 製 得 之 各 式 飲 品 甜 點 調 理 蛋 品 花 生 製 品 及 米 果 製 品 等, 一 般 常 於 非 正 餐 期 間 食 用 之 休 閒 性 食 品 11. CAS 蛋 品 類 : 國 產 洗 選 分 級 新 鮮 雞 蛋 鴨 蛋, 或 以 其 為 原 料, 經 適 當 加 工 處 理 製 得 之 各 式 優 良 產 品 目 前 經 驗 證 之 產 品 包 括 生 鮮 蛋 品 殺 菌 液 蛋 及 加 工 蛋 ( 皮 蛋 ) 12. CAS 生 鮮 截 切 蔬 果 類 : 各 類 蔬 果, 於 採 收 選 別 清 洗 截 切 去 水 ( 離 心 ) 後 包 裝 並 提 供 進 一 步 加 工 處 理 之 產 品 但 依 產 品 特 性, 未 截 切 之 芽 菜 或 僅 去 蒂 去 皮 之 蔬 果 亦 包 括 在 內 45
47 13. CAS 水產品類 以水產原料經前處理及加工調理作業並在適當溫度 儲運販售的包裝食品 可細分成超低溫冷凍水產品 冷凍水產品 冷藏水產品 罐製水產品及乾製水產品五大類 14. CAS 乳品類 使用國內優良乳牛/羊場生產之生乳為原料 經過嚴 格控管之製程以及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作業程序之加工廠所製成之 鮮乳鮮羊乳 15. CAS 竹炭類 以臺灣產 4 年生以上且未經防腐劑 防蟻劑 膠合劑 塗料或其他藥劑處理過的成熟竹為材料 以炭化窯 土窯 磚窯 等 機械爐等設備 經高溫炭化技術 精心煉製而成 以上 15 種類型為 CAS 主要分類 且涵蓋整個農漁畜牧業 (三)大臺南農漁畜產品標章執行辦法 1.申請臺南標章的資格 (1) 必須為臺南市所產的農漁畜產品或採用臺南市所產的農漁畜牧產 品製成的加工品 (2) 農產品必須要取得吉園圃標章 產銷履歷 CAS 標章或政府認可 之相關產業安全標章者即可向本府申請使用臺南標章 (3) 農產品的加工品必須要取得 CAS 標章或政府認可之相關產業安全 標章者並檢附產地証明即可向本府申請使用臺南標章 (4) 漁畜牧產品及其加工品必須要有取得 CAS 標章或政府認可之相關 產業安全標章者並檢附產地証明即可向本府申請使用臺南標章 2.臺南標章使用規定 (1) 臺南標章僅用於臺南市所生產的農漁畜牧產品或其加工品上 不 得用於非臺南市所生產的農漁畜牧產品或其加工品 如有違者 經查證屬實 立即取消使用臺南標章資格 (2) 農漁畜牧產品或其加工品如違反相關安全標章者 經查證屬實 立即取消使用臺南標章資格 (3)符合臺南標章由農漁畜牧生產者或加工者直接在取得標章後直接 套印在包裝的紙箱 袋子或容器上 以達容易辨識 (4)臺南農漁畜產品標章第 1 年須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 第 2 年 起之後每 2 年再檢附相關安全標章及產地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府申請續約使用即可 46
48 3.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的 核 發 : (1)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經 農 漁 畜 牧 生 產 者 或 加 工 者 向 本 府 農 業 局 授 權 的 專 責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後, 經 審 核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者, 始 核 發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2) 由 本 府 農 業 局 選 擇 專 責 單 位 ( 如 市 農 會 ) 全 權 受 理 相 關 申 請 審 核 及 核 發 作 業 4.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的 控 管 : (1)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除 了 選 定 最 能 代 表 臺 南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的 logo 外, 必 須 在 下 方 增 設 9 碼 的 數 字 用 以 控 管 識 別 及 追 查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的 使 用 者 (2) logo 下 方 的 9 碼 數 字 分 別 代 表 : a. 第 1~2 碼 代 表 產 品 產 於 哪 個 區 新 營 區 01 後 壁 區 02 白 河 區 03 東 山 區 04 鹽 水 區 05 柳 營 區 06 六 甲 區 07 麻 豆 區 08 下 營 區 09 官 田 區 10 大 內 區 11 玉 井 區 12 楠 西 區 13 佳 里 區 14 學 甲 區 15 西 港 區 16 將 軍 區 17 北 門 區 18 七 股 區 19 新 化 區 20 新 市 區 21 善 化 區 22 安 定 區 23 山 上 區 24 南 化 區 25 左 鎮 區 26 龍 崎 區 27 永 康 區 28 仁 德 區 29 歸 仁 區 30 關 廟 區 31 東 區 32 南 區 33 北 區 34 安 南 區 35 安 平 區 36 中 西 區 37 b. 碼 代 表 產 品 為 哪 一 種 類, 如 : 農 漁 畜 等 產 品, 以 數 字 作 為 區 別 農 1 漁 2 畜 3 c. 第 4 碼 代 表 產 品 為 生 鮮 或 加 工 產 品 47
49 生 鮮 1 冷 凍 2 加 工 3 d. 接 下 來 的 5~9 碼 為 產 品 的 管 制 號 碼 ( 四 )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推 廣 : 1. 短 期 推 廣 : (1) 結 合 各 大 小 活 動 ( 如 : 蓮 花 節 蘭 展 等 大 小 型 活 動 ) 規 劃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展 售 區 (2) 與 各 大 賣 場 ( 如 : 家 樂 福 愛 買 全 買 等 ) 合 作 在 本 市 內 各 大 賣 場 甚 至 全 國 各 大 賣 場 生 鮮 及 食 品 區 設 立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專 區 (3) 透 過 現 有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產 品 銷 售 網 路 平 台 推 廣 (4) 每 個 月 定 期 舉 辦 當 季 農 漁 畜 產 品 展 售 促 銷 活 動 (5) 透 過 全 國 性 記 者 會 向 全 國 推 薦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以 增 加 標 章 曝 光 率 及 提 升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知 名 度 (6) 鼓 勵 本 市 內 各 果 菜 市 場, 優 先 拍 賣 本 市 各 項 農 漁 畜 產 品 (7) 鼓 勵 市 內 各 農 民 團 體 及 農 漁 畜 生 產 者 將 產 品 供 貨 於 本 市 各 大 小 拍 賣 市 場 及 生 鮮 超 市, 並 訂 定 一 套 獎 勵 辦 法, 以 增 加 大 家 供 貨 意 願 2. 長 期 推 廣 : (1) 統 整 本 市 現 行 農 產 品 品 牌 ( 如 : 麻 豆 文 旦 後 壁 無 米 樂 等 ), 結 合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牌 (2) 建 立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獨 立 銷 售 平 台, 藉 以 推 廣 各 項 產 品 及 拓 展 新 行 銷 通 路 (3) 結 合 市 內 各 大 餐 廳 及 各 地 區 田 媽 媽 使 用 在 地 食 材 研 發 新 菜 色, 並 鼓 勵 推 廣 各 大 餐 廳 及 田 媽 媽 等 全 面 使 用 在 地 食 材 (4) 由 觀 光 旅 遊 局 籌 劃 市 內 各 景 點 古 蹟 及 旅 遊 行 程, 結 合 使 用 在 地 食 材 之 美 食, 規 劃 多 條 旅 遊 路 線, 藉 以 推 廣 臺 南 在 地 食 材 及 觀 光 (5) 統 籌 轄 內 各 大 外 銷 公 司 及 農 民 團 體, 鼓 勵 積 極 推 廣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外 銷 到 國 外, 讓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牌 走 向 國 際 化 (6) 籌 辦 市 內 各 大 農 漁 畜 產 品 節 ( 如 : 蓮 花 節 文 旦 節 咖 啡 節 牛 肉 48
50 節 等 ) 時, 能 藉 以 推 廣 臺 南 生 產 之 農 漁 畜 產 品, 並 讓 臺 南 市 民 及 全 國 人 民 認 識 了 解 臺 南 所 生 產 的 安 全 農 漁 畜 產 品 讓 臺 南 市 民 及 全 國 人 民 能 夠 輕 易 辨 別 臺 南 在 地 食 材, 並 且 結 合 臺 南 現 有 之 農 產 品 牌 以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牌 ( 五 ) 預 期 效 益 : 1. 短 期 成 效 : (1) 目 前 本 市 農 產 品 大 多 銷 往 台 北 農 產 果 菜 市 場 三 重 果 菜 市 場 及 全 台 各 大 行 口, 所 產 生 的 運 輸 成 本 每 公 斤 大 約 在 2-4 元, 如 果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並 鼓 勵 本 市 市 民 食 用 在 地 食 材 生 產 者 將 產 品 銷 往 本 市 各 大 市 場 及 賣 場, 將 能 為 農 民 省 下 一 年 約 近 千 萬 的 運 輸 成 本 (2) 本 市 市 民 將 可 購 買 到 便 宜 且 安 全 的 在 地 食 品, 一 年 每 戶 可 省 下 不 少 食 材 費 用 (3) 透 過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及 籌 辦 各 大 小 展 售 會, 可 讓 本 市 市 民 及 全 國 人 民 更 加 認 識 臺 南 土 生 土 長 的 食 材 及 產 品 (4) 於 各 大 超 市 及 賣 場 設 立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專 區, 不 但 能 增 加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的 曝 光 度, 亦 能 為 臺 南 安 全 在 地 食 材 帶 來 商 機 2. 中 期 成 效 : (1) 持 續 推 動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有 助 於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牌, 不 僅 本 市 市 民 能 食 用 到 最 新 鮮 及 安 全 的 產 品, 未 來 將 可 推 廣 到 全 國 各 地, 讓 全 臺 灣 能 吃 到 臺 南 真 正 的 在 地 食 材, 也 能 藉 由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的 構 想, 讓 全 國 人 民 能 輕 易 識 別, 為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締 造 每 年 數 億 元 的 商 機 (2) 透 過 建 立 臺 南 在 地 農 漁 畜 產 品 獨 立 銷 售 平 台, 不 僅 能 讓 全 國 人 民 可 以 輕 易 購 買 本 市 各 項 農 漁 畜 產 品, 也 能 為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開 拓 銷 售 新 通 路 3. 長 期 成 效 : (1) 建 立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除 可 擔 保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做 在 地 生 產 及 安 全 食 品, 並 可 藉 由 市 內 外 銷 商 及 農 民 團 體 積 極 推 廣 在 地 食 材 外 銷, 以 提 高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價 格 及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2) 本 市 各 大 餐 廳 及 各 地 田 媽 媽 亦 可 結 合 臺 南 各 大 景 點 及 古 蹟 旅 遊 49
51 行 程, 研 發 在 地 特 色 創 意 料 理, 為 大 臺 南 地 區 帶 來 更 多 觀 光 效 益 商 機 ( 六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大 臺 南 標 章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規 劃 執 行 費 ,000 總 計 ,000 二 建 立 農 產 品 產 銷 運 籌 中 心 ( 一 ) 現 況 概 述 : 農 產 產 銷 的 特 性 深 受 自 然 地 理 條 件 限 制, 勢 必 存 在 產 業 聚 落 分 散 的 現 象, 本 市 農 業 耕 地 面 積 為 94, 公 頃, 排 名 全 國 第 一, 農 林 漁 牧 產 量 相 當 豐 富 作 物 主 要 區 分 為 稻 米 雜 糧 蔬 菜 果 樹 花 卉 及 其 他 類 作 物 蔬 菜 為 全 國 主 要 產 地 之 一, 栽 培 種 類 繁 多, 有 竹 筍 西 瓜 洋 香 瓜 食 用 蕃 茄 葫 蘿 蔔 菱 角 蓮 藕 蘿 蔔 甘 藍 等, 種 植 面 積 以 竹 筍 最 多, 其 次 為 洋 香 瓜 主 要 生 產 水 果 為 改 良 種 芒 果 ( 愛 文 芒 果 金 煌 海 噸 等 ) 龍 眼 柳 橙 鳳 梨 番 石 榴 荔 枝 等, 改 良 種 芒 果 面 積 6, 公 頃, 為 果 樹 類 作 物 種 植 面 積 最 多, 其 次 為 龍 眼, 種 植 面 積 4,167 公 頃 而 國 內 農 業 生 產 技 術, 多 年 來 在 農 業 試 驗 改 良 場 的 不 斷 研 發 改 良 下, 在 質 與 量 方 面, 均 已 達 相 當 水 準, 然 而 在 逐 步 解 決 了 生 產 問 題 的 同 時, 天 侯 的 變 化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問 題 業 已 潛 藏 在 其 中, 因 此 如 何 建 立 產 銷 及 行 銷 制 度 已 成 為 現 階 段 農 業 政 策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課 題 另 我 國 農 業 為 淺 碟 式 經 濟, 如 遇 農 產 品 盛 產, 於 有 限 的 國 內 市 場, 惟 有 打 開 外 銷 市 場, 農 業 未 來 才 有 生 路 不 過, 本 市 的 農 業 生 產 為 小 農 制,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單 打 獨 鬥, 往 往 顯 得 力 有 未 逮, 很 難 達 到 營 利 所 需 規 模 運 銷, 因 此 構 思 結 合 農 民 團 體 企 業 界 在 銷 售 上 的 專 業 能 力, 使 農 產 品 銷 售 專 業 化, 打 破 目 前 困 境 50
52 ( 二 ) 環 境 分 析 1. 農 特 產 品 交 易 市 場 分 析 : 政 府 為 了 改 善 小 農 生 產 產 地 分 散 等 現 實 因 素, 所 帶 來 農 產 運 銷 效 率 不 佳 的 限 制, 於 各 地 興 建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作 為 農 產 品 集 貨 交 易 及 配 送 的 場 所, 批 發 市 場 屬 於 大 規 模 交 易 的 農 產 品 集 中 市 場, 在 批 發 市 場 進 行 買 賣 的 雙 方 都 是 商 家 並 且 交 易 雙 方 人 數 眾 多, 其 身 份 可 能 是 販 運 商 批 發 商 零 批 商 或 零 售 商 通 常 批 發 市 場 都 位 於 人 口 綢 密 之 消 費 中 心 或 交 通 便 利 之 產 品 重 要 集 散 地, 透 過 集 貨 交 易 後, 再 將 產 品 轉 運 到 消 費 地 區 由 於 產 地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屬 設 立 於 主 要 蔬 果 生 產 地, 相 對 的, 消 費 地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則 設 置 於 人 口 集 中 的 都 會 區 因 此, 將 農 產 品 運 送 過 程 中, 常 導 致 流 通 費 用 提 升, 進 而 影 響 果 品 現 行 農 產 交 易 發 展 限 制 : (1) 運 銷 通 路 階 層 多, 導 致 運 銷 價 差 難 以 縮 小 現 行 的 蔬 果 運 銷 通 路, 由 於 農 業 經 營 多 為 小 農 型 態, 自 行 運 銷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因 此 在 產 地 需 要 有 中 間 商 辦 理 集 貨 工 作 ; 而 在 消 費 地 零 售 攤 販 的 規 模 也 小, 無 法 接 納 整 箱 貨 物, 所 以 需 要 零 批 商 人 辦 理 拆 件 整 理 與 分 貨 因 此 農 產 品 從 農 業 生 產 者 運 送 到 消 費 者 手 上, 就 形 成 了 多 階 層 的 運 銷 通 路 農 產 品 每 經 過 一 次 轉 手 後, 就 需 要 增 加 一 次 費 用, 導 致 運 銷 價 差 擴 大 (2) 價 格 波 動 幅 度 大 : 造 成 蔬 果 價 格 不 穩 定 原 因 很 多, 主 要 是 受 到 季 節 性 生 產 與 天 災 因 素 的 影 響 (3) 分 級 制 度 不 落 實, 價 格 形 成 難 以 確 實 反 映 實 際 價 值 : 一 般 農 民 在 出 貨 時, 通 常 自 行 申 報 等 級, 勾 選 等 級 時 往 往 也 就 造 成 所 勾 選 的 等 級 與 實 際 品 質 不 符, 但 是 出 貨 到 批 發 市 場 時 若 沒 有 確 實 分 級, 拍 賣 時 往 往 也 就 依 照 農 民 所 勾 選 的 等 級, 如 此 便 使 得 實 形 成 的 價 格 難 以 反 映 真 實 價 值 (4) 損 耗 率 偏 高, 增 大 運 銷 成 本 : 蔬 果 運 銷 過 程 中 的 損 耗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種, 一 是 去 除 蔬 果 本 身 不 可 食 用 的 部 分 所 造 成, 其 次 為 自 然 失 重, 也 就 是 運 送 過 程 中 經 由 碰 撞 壓 傷 等 外 力 所 造 成 而 農 民 為 了 避 免 碰 撞 與 壓 傷, 通 常 51
53 會 在 運 送 的 箱 子 中 裝 入 紙 團 或 寶 利 龍 等 物 品, 這 此 物 品 會 使 得 運 銷 成 本 增 加 而 且 當 大 量 的 蔬 果 湧 進 都 市 批 發 市 場, 同 時 也 產 生 了 大 量 的 廢 棄 物, 對 批 發 市 場 與 都 市 環 境 都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負 擔 (5) 零 售 規 模 小, 單 位 成 本 高 : 運 銷 經 營 規 模 愈 大, 其 成 本 就 愈 低 一 般 蔬 果 零 售 攤 販 經 營 規 模 不 大, 由 於 營 業 量 少, 他 們 無 法 直 接 吸 收 產 地 運 來 的 整 車 蔬 果, 所 以 必 須 向 零 批 商 購 買 不 論 批 發 價 格 高 低, 零 售 商 為 維 持 定 額 利 潤, 必 需 將 零 售 價 格 維 持 於 某 一 水 準, 因 此 產 地 與 消 費 地 之 間 的 價 差 將 難 已 縮 小 (6) 批 發 市 場 無 法 建 立 效 率 化 的 拍 賣 制 度 : 臺 灣 的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除 臺 北 農 產 運 銷 公 司 經 營 的 批 發 市 場 是 採 用 拍 賣 方 式 銷 售 蔬 果 外, 其 餘 各 地 批 發 市 場 仍 多 沿 用 議 價 批 售 法 一 個 完 全 自 由 競 爭 的 市 場, 議 價 與 拍 賣 兩 者 均 可 形 成 合 理 價 格 但 議 價 費 時, 且 沒 有 第 三 者 參 與 見 證, 致 價 格 形 成 不 透 明 ; 另 一 方 面, 議 價 銷 售 的 買 方, 時 間 久 就 容 易 集 中 於 少 數 一 群 人, 形 成 不 完 全 競 爭 市 場, 不 利 於 生 產 者 若 買 方 都 是 每 日 採 購 的 承 銷 人, 與 供 應 人 彼 此 熟 精, 導 致 新 的 供 應 人 進 入 市 場 時 不 易 找 到 買 主 如 果 採 公 開 拍 賣 方 式, 任 何 供 應 人 或 共 同 運 銷 單 位 都 可 進 入 市 場 交 易, 則 必 可 增 強 市 場 競 爭 時, 有 助 於 市 場 合 理 價 格 的 形 成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的 運 作 機 制, 在 蔬 果 過 程 中 是 相 當 關 鍵 的 一 環 因 此 市 場 制 度 是 否 良 善, 不 僅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者 的 收 益, 更 影 響 廣 大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若 能 改 善 現 有 的 交 易 制 度, 使 價 格 形 成 機 能 得 以 發 揮, 吸 引 更 多 生 產 者 將 農 產 品 運 送 至 批 發 市 場 交 易, 才 能 改 善 批 發 市 場 的 經 營 困 境, 但 是 現 今 許 多 批 發 市 場 面 臨 的 困 境 是 管 理 費 率 低, 導 致 市 場 營 收 難 以 提 高, 在 沒 有 收 入 盈 餘 的 情 況 下 又 很 難 對 市 場 困 境 做 好 改 善, 最 後 導 致 市 場 交 易 量 下 降, 營 收 依 然 無 法 提 高 本 府 100% 投 資 興 建 之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 新 化 麻 豆 佳 里 左 鎮 關 廟 ), 然 而, 因 為 大 型 購 物 物 流 中 心 林 立 與 網 路 直 銷 通 52
54 路 發 達, 導 致 批 發 市 場 交 易 量 萎 縮, 營 業 收 入 不 足 預 期 目 前 除 兼 顧 產 地 市 場 與 消 費 市 場 特 色 之 新 化 果 菜 市 場 仍 有 盈 餘 外, 其 他 批 發 市 場 都 有 解 散 之 危 機 存 在 而 人 事 費 所 占 經 營 成 本 偏 高, 除 退 休 金 無 法 提 撥 外, 也 造 成 部 分 市 場 員 工 須 減 發 薪 資 因 應, 長 期 下 去, 前 景 堪 憂 2. 臺 南 市 果 菜 市 場 存 在 之 問 題 : 目 前 五 處 之 果 菜 市 場 面 積 都 不 大, 並 缺 乏 冷 藏 設 備, 集 貨 空 間 車 輛 停 放 及 運 轉 空 間 亦 不 足, 少 了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應 有 之 功 能 (1) 新 化 果 菜 市 場 : 目 前 經 營 成 效 較 佳 之 新 化 果 菜 市 場 因 位 處 市 中 心, 面 積 8,181 平 方 公 尺, 不 僅 腹 地 不 大, 集 貨 時 常 引 發 民 怨, 分 貨 場 內 有 三 輪 車 進 行 搬 運 貨 件, 常 需 行 駛 分 貨 場 週 圍 道 路 及 停 車 場 間, 影 響 附 近 住 戶 生 活 品 質 常 有 民 眾 反 應 長 期 以 來, 新 化 果 菜 市 場 之 車 輛 停 放 噪 音 及 黑 煙, 嚴 重 影 響 新 化 地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相 關 問 題 (2) 玉 井 青 果 市 場 : 玉 井 青 果 市 場 腹 地 狹 小, 面 積 7,350 平 方 公 尺, 除 之 前 規 畫 動 線 規 劃 不 良, 造 成 芒 果 產 季 常 有 車 輛 打 結 情 況 加 上 市 場 場 址 土 地 多 為 國 有 財 產 局 所 有, 如 果 要 合 法 化 經 營, 須 向 國 有 財 產 局 辦 理 土 地 有 償 撥 用 程 序, 位 於 玉 井 青 果 市 場 內 計 有 24 筆 國 有 土 地, 土 地 現 值 初 估 為 9,169 萬 5,901 元 若 繼 續 營 運 而 未 向 國 有 財 產 局 辦 理 撥 用, 將 引 發 使 用 爭 議 (3) 左 鎮 關 廟 市 場 農 產 品 旺 季 與 淡 季 相 當 明 顯, 人 事 費 所 占 經 營 成 本 偏 高 3. 農 產 品 進 出 口 貿 易 分 析 (1) 主 要 出 口 貿 易 對 象 : 依 據 海 關 進 出 口 資 料, 出 口 之 貿 易 種 類, 農 耕 產 品 畜 產 品 水 產 品 等 主 要 出 口 對 象 分 別 為 : 日 本 美 國 中 國 香 港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韓 國 等 八 個 國 家 為 主 要 貿 易 國 家 (2) 出 口 種 類 量 值 : 依 據 海 關 進 出 口 資 料, 臺 灣 出 口 之 農 產 品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生 鮮 產 品 與 加 工 調 製 產 品 兩 種 分 類 所 有 類 別 產 品 出 口 方 面, 輸 出 至 53
55 上 開 8 個 國 家 總 產 值 約 億 美 金 ( 約 303 億 新 臺 幣 ), 總 輸 出 量 約 300,977 噸 生 鮮 類 的 農 產 品 品 項 上, 蔬 菜 類 大 致 上 以 萵 苣 胡 蘿 蔔 馬 鈴 薯 毛 豆 洋 蔥 蕃 茄 為 主 要 品 項 果 品 類 則 以 香 蕉 芒 果 葡 萄 柚 柑 桔 類 鳳 梨 橙 類 為 主 畜 產 類 為 豬 肉 鴨 肉 雞 肉 蜂 蜜 鮮 乳 等 水 產 類 品 項 主 要 : 石 斑 魚 鮪 魚 鰻 魚 旗 魚 吳 郭 魚 之 活 魚 或 冷 藏 ( 凍 ) 品 花 卉 類 之 項 目 為 : 蝴 蝶 蘭 火 鶴 文 心 蘭 洋 桔 梗 菊 花 等 加 工 調 製 品, 八 個 國 家 之 輸 出 產 值 約 億 美 金 ( 約 339 億 新 臺 幣 ), 總 輸 出 量 約 260,657 噸 在 加 工 調 製 產 品 品 項 上, 蔬 菜 類 大 致 上 以 竹 筍 調 製 品 菇 類 乾 製 品 胡 瓜 調 製 品 蕃 茄 馬 鈴 薯 豌 豆 調 製 品 及 其 罐 頭 製 品 果 品 類 則 是 以 柑 桔 乾 製 品 芒 果 乾 製 品 葡 萄 乾 製 品 鳳 梨 乾 製 品 梅 乾 製 品 及 其 罐 頭 等 畜 產 類 產 品 主 要 為 皮 革 羽 毛 飼 類 用 副 產 品 羊 毛 豬 調 製 肉 奶 粉 等 水 產 類 則 為 飼 類 用 魚 粉 其 他 調 製 魚 脫 水 及 乾 製 甲 殼 類 鰻 魚 調 製 品 及 罐 頭 (3) 臺 灣 農 產 品 外 銷 貿 易 障 礙 : 世 界 各 國 仍 對 農 產 品 進 口, 採 行 各 種 關 稅 或 關 稅 障, 影 響 臺 灣 農 產 品 出 口 之 機 會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臺 灣 農 產 品 銷 往 中 國 大 陸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有 農 畜 產 品 檢 驗 通 關 時 間 長 且 手 續 繁 瑣 農 產 品 報 關 價 格 認 定 貨 款 收 付 方 面 等 問 題 香 港 韓 國 兩 國 主 要 貿 易 障 礙 在 檢 驗 與 檢 疫 方 面 新 加 坡 及 菲 律 賓 等 對 於 畜 產 瘟 疫 方 面, 暫 停 我 國 冷 凍 畜 禽 肉 ( 產 品 ) 銷 往 該 國 泰 國 對 於 本 國 產 品 競 爭 之 進 口 產 品 課 徵 高 關 稅 (4) 排 除 臺 灣 農 產 品 對 外 貿 易 障 礙 : A. 蒐 集 國 外 疫 情 資 訊 與 檢 驗 檢 疫 措 施, 建 立 對 外 貿 易 植 物 檢 疫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收 錄 外 銷 國 家 之 檢 疫 相 關 條 文 B. 邀 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檢 疫 官 來 臺 執 行 檢 疫 業 務, 協 助 外 銷 業 者 辦 理 鮮 果 出 口 事 宜 C. 研 發 檢 疫 處 理 技 術, 擴 大 外 銷 品 項, 如 已 向 日 方 申 請 楊 桃 網 54
56 紋 香 瓜 紅 龍 果 之 輸 入, 開 發 高 接 梨 印 度 棗 番 石 榴 及 葡 萄 柚 檢 疫 技 術, 將 申 請 輸 往 日 本 D. 訂 定 兩 岸 農 產 品 認 證, 不 要 讓 山 寨 產 品 或 冒 用 品 牌 影 響 到 在 臺 灣 具 有 品 牌 的 農 產 品 E. 掌 握 進 口 國 重 要 農 產 品 貿 易 動 態 資 料 分 析, 蒐 集 與 臺 產 產 品 競 爭 之 價 格 資 料, 擬 定 外 銷 改 進 措 施 4. 現 有 資 源 : 為 籌 設 農 產 品 運 籌 行 銷 中 心 預 訂 以 玉 井 蒸 熱 處 理 廠 做 為 發 展 基 礎 蒸 熱 廠 興 建 成 立 於 2005 年, 由 臺 南 市 政 府 出 資 建 廠 房 後 委 由 南 瀛 公 司 經 營, 總 佔 地 面 積 6.6 公 頃, 廠 房 使 用 1.5 公 頃, 未 開 發 面 積 5.1 公 頃 蒸 熱 廠 最 大 功 能 為 達 到 輸 入 國 家 所 要 求 的 果 品 檢 疫 條 件 使 果 品 順 利 入 境, 目 前 服 務 以 愛 文 芒 果 輸 往 日 本 為 主 力, 其 餘 有 木 瓜 紅 龍 果 以 及 輸 往 韓 國 澳 洲 的 芒 果 該 廠 並 於 2007 年 取 得 ISO 9001 作 業 認 證 以 安 全 第 ㄧ 品 質 至 上 滿 足 顧 客 為 優 先 考 量 本 預 定 場 址 交 通 便 利, 面 鄰 台 20 號 省 道, 距 東 西 快 速 道 路 北 門 - 玉 井 線 約 1.5km, 往 北 約 6km 可 達 現 在 的 玉 井 青 果 市 場, 經 快 速 道 路 約 24km 可 接 南 二 高 官 田 系 統 交 流 道 及 台 一 號 省 道, 南 距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臺 南 支 線 ( 國 道 八 號 ) 新 化 端 入 口 約 20km, 具 縱 向 橫 向 良 好 運 輸 體 系, 除 可 達 臺 南 之 水 果 產 地 外, 並 可 利 用 南 二 高 銜 雲 林 嘉 義 高 雄 及 屏 東 之 產 銷 通 路 更 位 於 臺 南 市 芒 果 最 大 生 產 基 地, 距 離 輸 出 港 口 路 程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與 高 雄 港 的 距 離 為 95 公 里, 運 輸 時 間 約 75 分 鐘 2007 年 起 芒 果 外 銷 數 量 倍 數 成 長, 運 輸 方 式 由 空 運 改 以 海 運 為 主 力, 為 配 合 貿 易 商 市 場 需 求 於 2011 年 增 建 冷 藏 庫 設 施, 果 品 預 冷 數 量 由 原 24 公 噸 可 增 加 至 40 公 噸 的 冷 藏 數 量, 資 材 倉 庫 也 增 加 75 坪 存 放 空 間 設 有 8 噸 及 2 噸 蒸 熱 設 備 各 一 套 單 回 蒸 熱 數 量 合 計 約 9 噸, 滿 載 容 許 量 為 單 日 2 輪 回 可 達 18 公 噸 如 果 能 在 現 有 之 玉 井 蒸 熱 處 理 廠 旁 台 糖 公 司 土 地 約 5 公 頃 土 地 55
57 上 規 劃 果 菜 批 發 市 場, 將 拍 賣 制 度 冷 藏 設 備 集 貨 空 間 整 體 規 劃, 將 能 統 整 果 菜 市 場 集 貨 銷 售 與 玉 井 蒸 熱 理 廠 外 銷 的 功 能, 整 合 成 為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運 籌 行 銷 中 心 ( 三 ) 發 展 策 略 及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 農 產 品 物 流 中 心 以 機 能 定 位 並 考 量 城 市 區 城 整 體 性 的 開 發 與 政 策 發 展 趨 勢, 先 穩 固 各 區 域 內 優 良 豐 富 的 農 業 生 產 條 件, 再 進 一 步 藉 由 建 置 農 產 品 產 銷 中 心 拓 展 內 外 銷 經 濟 市 場, 建 置 一 座 整 合 性 區 域 型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與 產 銷 中 心 結 合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的 理 念 穩 固 農 業 生 產, 從 根 本 確 保 農 業 安 全, 並 建 構 完 整 集 中 的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塑 造 優 良 農 業 的 生 產 環 境, 一 面 輔 助 各 地 相 關 農 業 資 源 整 合, 型 成 產 業 聚 落 創 造 農 產 銷 利 基 ; 而 由 於 農 業 產 銷 的 特 性 受 地 理 自 然 條 件 的 限 制, 勢 必 存 在 產 地 分 散 的 現 象, 其 中 農 產 品 產 銷 中 心 設 立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2. 執 行 措 施 : 以 玉 井 蒸 熱 廠 為 基 礎 籌 設 農 產 物 流 中 心, 本 物 流 中 心 以 外 銷 為 主 內 銷 為 輔, 主 要 針 對 拓 展 國 產 水 果 外 銷 業 務, 將 規 劃 大 型 物 流 中 心 蒸 熱 處 理 中 心 及 整 合 週 邊 批 發 市 場 為 專 業 型 青 果 展 售 市 場 ; 並 考 量 蔬 果 季 節 性 盛 產 問 題, 擴 建 農 產 品 加 工 設 備, 以 農 產 加 工 進 行 抒 果, 調 節 產 量 整 合 物 流 管 道, 整 合 臺 南 農 特 產 品 建 立 完 整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蓬 勃 內 銷 市 場 因 本 廠 設 址 為 玉 井 地 區, 玉 井 芒 果 於 全 國 響 富 盛 名, 可 規 劃 發 展 為 觀 光 工 廠, 兼 具 導 覽 及 觀 光 功 能, 帶 動 玉 井 產 業 觀 光 效 益 (1) 規 劃 農 產 品 專 區 以 現 代 化 為 農 業 發 展 重 點, 以 配 合 產 品 驗 證 制 度, 導 入 農 產 品 產 制 銷 現 代 化 科 技, 以 發 展 高 價 值 產 業, 並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主 軸 理 念, 以 整 合 性 農 產 品 批 發 交 易, 提 供 公 平 交 易 環 境 與 穩 定 供 銷, 導 入 現 代 化 安 全 理 貨 分 級 包 裝 倉 儲 加 工 流 通 環 保 等 設 施 與 設 備 及 建 構 為 優 質 農 業 產 品 品 牌 物 流 經 營 專 區 (2) 農 產 品 加 工 56
58 配合產銷調節需求 籌設加工設備處理當季過剩產品 初級加工 成果乾 更進一步因應未來需求 開發將所謂大宗物資的農產 品 進一步加值成附加價值的產品 (3)建立物流聯盟 建立物流聯盟將持續永久的農產品供銷合作體系為目標 由於國 內農產品銷售主要以透過批發市場為大宗 物流聯盟將廣泛建立 農產品的各種國內外行銷通路 輔導擴展直銷業務 與各通路業 者進行聯盟 俾於產銷失衡時 加強促銷 平時則可使通路業者 有秩序地安排銷售計畫 (4)整合關務 港務及檢疫相關單位成為快速通關之單一行政窗口 有出口業務之廠商皆希望產品在出口前就能做完檢疫 不用產品 到外國海關還要再作抽檢 對於講求時效性的農產品來說 運輸 及等待之時間越短越好 減少出口所需繁復之檢疫 通關時間成 本 (5)電子商務中心 透過網路無遠弗界 快速更新的資訊 幫助企業與消費者獲得 最新資訊 節約了大量人力與物力 將農產品導入網路行銷 提供全國民眾經由網際網路更利取得資訊 瞭解本市農產特 色 提供便捷的服務 由電子商網頁凝聚合作社 農會及相關 商家農特產品 提供民眾線上便利購物服務 (四)預期效益 1.可量化效益 指標項目 基準值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臺南市五家果菜 市場交易量 市場 100 年交易 (噸) 量總值(4 萬 3 千 噸) 玉井 楠西 100 蒸熱出口量 年蒸熱處理量 (噸) (954 噸) 南區 100 年度芒 加工疏果量 果收購加工量 (噸) (340 噸) 57 合計 5萬 8萬 10 萬 23 萬(噸) 1千 2千 3千 6 千(噸) (噸)
59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透 過 效 率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管 理 將 臺 灣 的 優 質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以 臺 灣 的 品 牌 行 銷 全 世 界, 針 對 輸 出 國 對 產 品 的 要 求, 輔 導 農 民 對 外 銷 農 產 品 高 品 質 的 要 求, 從 外 在 的 包 裝 到 品 管 安 全 健 康 的 要 求, 逐 漸 發 展 出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之 農 業 經 營 型 態, 進 而 促 進 臺 灣 農 業 之 永 續 發 展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規 劃 農 產 品 產 銷 專 區 20,000 20,000 20,000 60,000 擴 建 農 產 品 加 工 設 備 8,000 8,000 8,000 24,000 架 構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500 總 計 28,500 28,500 28,500 85,500 第 三 章 新 農 村 - 推 動 農 漁 村 發 展 一 建 設 更 新 農 漁 村 ( 一 ) 現 況 概 述 : 臺 南 市 自 99 年 12 月 25 日 縣 市 合 併 後, 目 前 計 有 37 行 政 區, 其 中 原 臺 南 市 的 6 個 區 皆 屬 都 市 計 劃 區 域 內, 原 臺 南 縣 的 31 個 區 都 市 計 劃 比 例 較 高 者 包 括 永 康 區 (94%) 六 甲 區 (67%) 仁 德 區 (57%) 官 田 區 (53%) 新 營 區 (49%) 新 市 區 (43%) 等 6 個 區, 六 甲 區 及 官 田 區 皆 雖 有 大 部 份 土 地 位 於 烏 山 頭 水 庫 風 景 特 定 區 都 市 計 劃 區 域 內, 惟 其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仍 以 農 業 為 主, 與 其 它 25 個 行 政 區 皆 屬 農 村 型 區 域, 另 最 西 側 的 七 股 區 及 最 東 側 的 南 化 區 左 鎮 區 龍 崎 區 等 4 個 區 全 部 非 屬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較 具 有 農 村 活 化 需 求 ( 詳 圖 1) 另 經 統 計 臺 南 市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非 都 市 社 區 共 計 278 個, 都 市 計 畫 社 區 396 個, 以 非 都 市 社 區 最 具 有 活 化 需 求, 大 部 份 社 區 為 一 個 里 為 一 個 社 區, 少 部 份 為 多 個 里 結 合 為 一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58
60 會, 故 該 278 個 社 區 所 含 蓋 範 圍 包 括 292 個 里 ( 紀 安 青 鯤 鯓 社 區 為 2 個 里 ; 中 營 林 鳳 公 館 社 區 為 3 個 里 ; 龍 和 龍 興 社 區 為 4 個 里 ) 臺 南 市 各 社 區 自 93 年 起 參 加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至 100 年 度 底 為 止, 臺 南 市 總 計 有 147 個 社 區 參 加 過 培 根 計 畫 各 階 段 培 訓 其 中 已 參 加 培 訓 之 非 都 市 社 區 計 125 個 佔 全 市 非 都 市 社 區 的 45% 在 參 與 培 根 計 畫 中 147 個 社 區, 完 成 再 生 班 培 訓 者 有 44 個 社 區 (30%) 完 成 核 心 班 者 有 23 個 社 區 (16%) 完 成 進 階 班 者 有 40 個 社 區 (27%) 完 成 關 懷 班 者 有 40 個 社 區 (27%) 以 數 量 論, 參 與 培 訓 社 區 最 多 的 地 區, 有 白 河 區 (21 個 ) 後 壁 區 (12 個 ) 七 股 區 (11 個 ) 南 化 區 (11 個 ); 以 含 蓋 率 論, 參 與 培 訓 社 區 以 龍 崎 區 南 化 區 含 蓋 率 最 高 (100%), 次 之 為 白 河 區 左 鎮 區 (80%) 已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社 區 數 量 分 布 如 圖 2 本 市 目 前 已 核 定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包 括 七 股 區 龍 山 社 區 玉 井 區 天 埔 社 區 新 化 區 礁 坑 社 區 白 河 區 竹 門 社 區 龍 崎 區 龍 興 社 區 及 楠 西 區 龜 丹 社 區 等 6 個 社 區 ( 如 圖 3), 已 於 100 年 度 獲 得 3,297.1 萬 元 補 助 經 費, 該 6 各 社 區 主 要 特 色 如 下 : (1) 七 股 區 龍 山 社 區 : 結 合 鹽 業 風 光 文 化 黑 面 琵 鷺 七 股 潟 湖 紅 樹 林 定 置 漁 網 蚵 架 風 光 等 農 村 文 化 地 景, 及 蚵 虱 目 魚 烏 魚 子 產 業, 期 望 發 展 為 蚵 仔 故 鄉 的 三 生 樂 活 社 區 (2) 玉 井 區 天 埔 社 區 : 結 合 沙 田 水 保 教 室 虎 頭 山 牛 頭 崎 油 礦 加 利 利 宣 教 中 心 絲 瓜 絡 產 業, 打 造 自 給 自 足 進 而 回 饋 的 健 康 富 麗 社 區 (3) 新 化 區 礁 坑 社 區 : 結 合 聚 落 景 觀 鹽 水 埤 虎 頭 埤 中 興 林 場 水 源 地 生 態 區 同 心 驛 站 橄 欖 山 飲 水 思 源 公 園 橄 欖 產 業, 打 造 以 造 林 綠 化 產 業 造 林 達 生 態 保 育 開 創 產 業 之 願 景 (4) 白 河 區 竹 門 社 區 : 結 合 綠 色 隧 道 遠 眺 關 子 嶺 及 大 棟 山 風 景 自 行 車 道 夢 想 公 園 有 機 番 茄 園 三 合 院 區 蓮 子 蓮 藕, 期 望 發 展 為 適 居 適 業 永 續 的 農 村 綠 生 活 智 慧 園 區 (5) 龍 崎 區 龍 興 社 區 : 結 合 虎 形 山 公 園 牛 埔 泥 岩 教 學 園 區 番 社 森 林 步 道 竹 筍 竹 產 業, 塑 造 安 和 樂 利 優 良 生 活 社 區 59
61 (6) 楠 西 區 龜 丹 社 區 : 結 合 龍 音 禪 寺 百 年 夫 妻 芒 果 樹 盤 古 廟 美 人 穴 傳 說 抗 日 事 件 文 史 資 源 苞 子 園 舊 吊 橋 阿 拉 溪 斜 瀑 群 龜 丹 溫 泉, 成 為 果 香 樂 活 LOHAS 社 區 根 據 不 同 農 漁 村 社 區 地 方 特 色, 結 合 環 境 綠 美 化 改 善 社 區 居 住 環 境, 並 推 展 農 漁 村 文 化 生 態 旅 遊 風 味 餐 品 嘗 與 DIY 產 業 活 動 體 驗 營 等, 讓 新 農 村 未 來 產 業 更 多 元 化 100 年 度 至 11 月 底 前 已 有 6 個 社 區 提 送 再 生 計 畫 至 本 府 審 查, 分 別 為 東 山 區 嶺 南 社 區 白 河 區 信 望 愛 社 區 白 河 區 大 竹 社 區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七 股 區 中 寮 社 區 南 化 區 西 埔 社 區 ( 如 圖 4) 預 計 101 年 度 由 本 局 審 查 通 過 都 市 計 劃 區 域 分 布 圖 圖 1 臺 南 市 行 政 區 及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圖 60
62 後壁區 12 新營區 2 白河區 21 鹽水區 2 北門區 2 柳營區 8 東山區 8 學甲區 4 下營區 5 將軍區 3 麻豆區 6 六甲區 1 官田區 2 佳里區 5 楠西區 4 善化區 1 大內區 1 西港區 4 七股區 11 新市區 9 安南區(1) 玉井區 6 山上區 2 南化區 11 新化區 5 左鎮區 4 關廟區 4 龍崎區 2 歸仁區 1 圖2 已參與培根訓練之農村社區分佈 61
63 白 河 區 楠 西 區 七 股 區 玉 井 區 新 化 區 龍 崎 區 圖 年 度 已 核 定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分 佈 圖 白 河 區 (3) 東 山 區 (1) 南 化 區 (1) 七 股 區 (1) 圖 4 目 前 審 查 中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分 佈 圖 62
64 ( 二 ) 環 境 分 析 1. 目 前 農 村 面 臨 的 問 題 : (1) 城 鄉 差 距 拉 大 喪 失 經 濟 競 爭 力 (2) 人 口 外 流 高 齡 化 (3) 長 期 欠 缺 規 劃 居 住 環 境 破 敗 農 宅 雜 亂 (4) 地 方 特 色 文 化 消 失 產 業 沒 落 2. 經 統 計 農 村 社 區 不 願 參 與 培 根 訓 練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1) 幹 部 改 選 造 成 銜 接 落 差, 社 區 交 接 程 序 未 完 備 造 成 相 關 經 驗 及 資 料 未 傳 承 (2) 人 口 老 化 動 員 人 力 不 足, 難 以 號 召 成 員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3) 撰 寫 計 畫 之 人 才 不 足 (4) 幹 部 意 見 不 同, 難 以 推 動 社 區 事 務 (5) 培 根 訓 練 之 社 區 DIY 需 要 使 用 閒 置 土 地, 惟 閒 置 土 地 難 以 取 得 土 地 同 意 書 3. 契 機 99 年 8 月 4 日 行 政 院 頒 布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分 10 年 編 列 1500 億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其 主 要 精 神 為 : (1) 以 現 有 農 村 社 區 為 中 心, 強 化 由 下 而 上 之 共 同 參 與 制 度 (2) 透 過 培 根 計 畫, 引 導 社 區 提 出 發 展 願 景 (3) 社 區 自 治 : 社 區 訂 定 公 約, 自 主 管 理 營 造 成 果 (4) 軟 硬 兼 施 : 人 與 心 靈 的 再 生, 重 視 傳 統 文 化 與 技 藝 傳 承,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減 災 減 破 敗 減 髒 亂 礙 於 臺 南 市 人 口 數 為 五 都 最 少, 所 分 配 之 統 籌 分 配 款 亦 最 弱 勢, 且 政 府 因 種 種 經 濟 因 素 財 政 每 況 愈 下 若 善 用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爭 取 補 助, 改 善 農 村 現 況, 期 望 達 到 活 絡 產 業 帶 動 商 機, 為 社 區 帶 來 人 潮, 並 促 進 青 年 返 鄉 等 目 的, 此 外 亦 可 保 存 農 村 文 化 及 傳 統 工 藝 文 物 資 產, 以 期 改 善 農 漁 村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自 臺 灣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以 來, 各 項 休 閒 文 化 產 業 生 態 保 育 導 覽 旅 遊 逐 漸 興 起, 民 眾 喜 好 到 鄉 下 作 客, 參 觀 富 有 鄉 村 味 人 文 歷 史 生 態 的 地 方, 如 目 前 最 夯 的 無 米 樂 社 區 桃 米 生 態 村 等 社 區 皆 屬 近 幾 年 因 具 有 賣 點 而 新 興 的 社 區, 每 逢 假 日 湧 入 大 批 觀 光 客, 人 潮 亦 帶 來 錢 63
65 潮 及 活 力 臺 南 市 社 區 如 能 利 用 1500 億 的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找 尋 社 區 特 色, 以 產 業 文 化 或 生 態 特 色 為 重 點, 重 新 打 造 社 區, 配 合 空 地 綠 美 化 老 屋 翻 新 整 建 生 態 文 化 之 旅 休 閒 農 園 等 景 點, 帶 動 觀 光 人 潮, 各 社 區 相 互 串 聯 擴 展 到 區 及 全 市 非 都 市 社 區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1) 鼓 勵 各 社 區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凝 聚 社 區 向 心 力, 蒐 集 社 區 歷 史 文 物, 提 升 社 區 營 造 經 驗, 踏 出 農 村 再 生 第 一 步 (2) 結 合 農 漁 村 產 業 特 色, 推 動 農 漁 村 建 設, 發 展 魅 力 農 漁 村 (3)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三 生 兼 顧 農 漁 村 發 展 未 來 將 以 山 線 海 線 平 原 三 區 發 展 農 村 再 生, 山 線 部 份 已 有 白 河 區 4 個 社 區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未 來 將 結 合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海 線 則 已 有 七 股 區 3 個 漁 村 社 區 提 出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預 計 將 結 合 生 態 漁 村 活 化 建 設 作 農 農 村 再 生 指 標 ; 平 原 部 份 則 待 尋 找 特 色 農 村, 未 來 期 望 從 社 區 1 點 結 合 到 線 再 擴 增 到 面, 建 設 本 市 新 農 村 預 計 未 來 101~103 年 發 展 目 標 如 表 2 表 2 新 農 村 未 來 發 展 目 標 年 度 累 計 培 根 訓 練 上 課 班 數 累 計 完 成 再 生 班 數 各 年 度 通 過 目 前 已 核 定 農 再 計 畫 6 社 區 累 計 通 過 農 再 計 畫 2. 執 行 措 施 (1) 鼓 勵 各 社 區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A. 至 各 社 區 宣 導 鼓 勵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深 入 本 市 尚 未 參 加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社 區 辦 理 培 根 計 畫 之 宣 導, 期 64
66 透 過 培 根 計 畫 宣 導, 讓 尚 未 參 加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社 區 了 解 培 根 計 畫 內 容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內 容 農 村 再 生 執 行 須 求 內 容 及 可 申 請 之 補 助 計 畫 及 經 費 B. 辦 理 社 區 講 習 參 訪, 加 速 社 區 對 於 培 根 訓 練 計 畫 認 知 擬 邀 請 社 區 理 事 長 或 組 織 幹 部, 至 已 有 農 村 再 生 推 動 經 驗 之 社 區 參 訪, 提 升 學 員 對 於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了 解, 或 由 本 府 邀 請 具 有 豐 富 農 村 再 生 經 驗 之 講 師 辦 理 講 習 會, 建 立 社 區 與 社 區 間 溝 通 之 橋 樑, 互 相 學 習 了 解 C. 參 加 培 根 訓 練, 凝 聚 向 心 力, 蒐 集 社 區 歷 史 文 物, 提 升 社 區 營 造 經 驗, 踏 出 農 村 再 生 第 一 步 培 根 訓 練 分 四 階 段 共 92 小 時 : a. 第 一 階 段 : 關 懷 班 - 政 策 宣 導 理 念 溝 通 ( 識 寶 ), 授 課 時 數 為 6 小 時 之 正 式 課 程, 使 居 民 深 入 了 解 政 策 方 針, 並 對 農 村 營 造 與 農 村 再 生 具 有 初 步 瞭 解 b. 第 二 階 段 : 進 階 班 - 認 識 社 區 發 掘 問 題 ( 抓 寶 ), 授 課 時 數 共 26 小 時, 分 為 18 小 時 正 式 課 程 和 8 小 時 觀 摩 研 習 課 程, 讓 社 區 居 民 進 一 步 探 索 自 我 社 區 資 源 及 特 色, 發 現 社 區 優 勢 與 劣 勢, 藉 由 參 訪 觀 摩 研 習, 向 其 他 成 熟 型 社 區 借 鏡, 並 認 識 社 區 營 造 的 操 作 策 略 與 方 法 c. 第 三 階 段 : 核 心 班 - 凝 聚 共 識 社 區 自 主 ( 展 寶 ) 授 課 時 數 共 36 小 時, 分 為 24 小 時 正 式 課 程 和 操 作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課 程 12 小 時, 逐 步 訓 練 社 區 計 畫 書 撰 寫 和 提 案 能 力, 能 深 化 社 區 議 題,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法, 強 化 農 村 營 造 操 作 能 力 d. 第 四 階 段 : 再 生 班 - 社 區 願 景 永 續 發 展 ( 享 寶 ) 授 課 時 數 共 24 小 時, 分 為 12 小 時 正 式 課 程 和 操 作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課 程 12 小 時, 同 時 培 養 社 區 居 民 召 開 社 區 會 議 的 能 力, 透 過 滾 動 式 的 討 論 社 區 事 務, 研 擬 並 修 正 社 區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2) 發 展 農 漁 村 產 業 特 色, 推 動 農 漁 村 建 設, 提 升 公 共 設 施 環 境 改 善 產 業 農 村 文 化 保 存 生 態 保 育 等 農 村 活 化 須 求 : 各 社 區 依 其 產 業 文 化 環 境 等 所 需 突 顯 之 特 色 提 出 其 農 村 未 來 願 景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等 活 化 需 求, 並 由 市 府 輔 導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並 由 市 府 協 助 爭 取 計 畫 65
67 經 費 (3) 由 點 線 面 串 聯 社 區, 山 系 海 系 平 原 系 主 題 式 均 衡 發 展 目 前 參 加 培 訓 社 區 數 量 最 多 的 包 括 山 區 的 南 化 區 近 山 區 的 白 河 區 後 壁 區 及 靠 海 邊 的 七 股 區, 市 府 除 輔 導 社 區 由 這 幾 個 點 擴 散 外, 並 加 強 於 平 原 系 的 麻 豆 下 營 柳 營 等 行 政 區 辦 理 農 村 活 化, 並 依 其 特 性 發 展 魅 力 農 村 例 如 串 聯 南 90 線 沿 線 的 後 壁 區 土 溝 白 河 區 詔 安 大 竹 竹 門 信 望 愛 甘 宅 等 已 完 成 培 根 訓 練 再 生 班 或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以 摺 頁 或 產 業 活 動, 行 銷 各 特 區 特 色 景 點, 如 詔 安 的 護 龍 厝 派 水 文 化, 竹 門 的 綠 色 隧 道, 信 望 愛 的 手 工 糕 點 彩 繪 擋 土 牆 治 水 歷 程, 大 竹 的 荔 枝 園 土 豆 寮 好 望 角 等, 互 補 各 社 區 特 色, 並 以 蓮 子 蓮 藕 產 業 為 主 軸, 以 自 行 車 悠 活 各 社 區, 增 加 遊 客 停 留 的 時 間 (4) 成 立 各 區 公 所 農 村 再 生 窗 口 並 建 構 考 核 機 制 A. 因 應 部 份 行 政 區 離 市 府 距 離 遙 遠, 配 合 於 各 區 公 所 成 立 農 村 再 生 窗 口, 除 協 助 市 府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訓 練 外, 亦 協 助 社 區 諮 詢 相 關 農 村 再 生 推 動 及 法 令 問 題 B. 定 期 針 對 本 市 農 村 再 生 業 務 人 員 及 社 區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與 社 區 互 動 及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認 知 C. 公 所 主 要 辦 理 與 社 區 訪 談 鼓 勵 社 區 參 與 培 根 訓 練 輔 導 社 區 提 出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協 助 取 得 農 村 活 化 所 需 土 地 等 工 作 表 1 各 年 度 具 體 作 法 年 度 鼓 勵 培 根 計 畫 宣 導 ( 場 ) 社 區 參 訪 ( 日 ) 業 務 人 員 講 習 ( 場 ) 社 區 互 動 講 習 ( 場 )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100 年 度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皆 申 請 到 農 村 再 生 活 化 經 費, 66
68 101~104 年 度 預 期 可 原 有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皆 申 請 到 計 畫 經 費 表 2 各 年 度 預 期 效 益 指 標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爭 取 農 村 再 生 經 費 社 區 數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農 漁 村 社 區 透 過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凝 聚 居 民 對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及 生 態 的 認 同 感 與 歸 屬 感, 讓 居 民 維 護 地 方 特 色 及 產 業 (2) 透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獲 得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建 設 農 漁 村, 使 居 住 環 境 獲 得 改 善 及 產 業 活 化 的 輔 導, 提 高 社 區 收 益, 讓 使 年 輕 人 返 鄉, 也 增 進 就 業 機 會 (3) 提 供 地 方 文 化 保 存 營 造 農 村 休 憩 活 動 空 間 環 境 及 周 遭 環 境 綠 美 化 改 善 (4) 舉 辦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吸 引 民 眾 前 來 農 村 旅 遊,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例 如 新 化 區 礁 坑 社 區 舉 辦 礁 坑 竹 藝 博 橄 情 活 動 (5) 改 善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加 強 防 災 設 施, 提 升 居 住 品 質 (6) 改 善 社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連 結 巷 道 成 為 綠 色 廊 道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鼓 勵 培 根 計 畫 宣 導 ,200 社 區 參 訪 ,200 業 務 人 員 講 習 社 區 互 動 講 習 輔 導 社 區 暨 委 員 出 席 費 手 冊 及 光 碟 總 計 1,350 1,250 1,150 3,750 67
69 二 清淨綠家園 (一)現況概述 全球氣候變遷 溫室氣體迅速地排放到大氣中 尤其是化石燃料 燃燒後所產生之 CO2 氣體 人為造成之溫室效應使地表溫度逐漸增加 儼然嚴重影響整個生態環境 打造一個低碳的生活環境絕對是目前刻 不容緩的工作 十年樹木 百年樹人 樹木可以進行光合作用 吸收二氧化碳 放出氧氣 是減緩溫室效應及淨化空氣很好的ㄧ個方式 為推動廣植 樹木 並達至減碳效果 冀凝聚社區民眾力量 使民眾一起投入植樹 綠美化行列 讓種樹成為一股風氣及全民運動 為對抗地球暖化盡一 份心力 以達自然美麗的低碳生活環境 為強化農村再生及植樹綠美化等社區環境 由該優良社 區 透過獎補助方式 以加強規劃及新設地點 精緻擴大綠美化範圍 提供市民參與綠化活動 經驗交流機會並宣導綠化效能 讓種樹成 為一股風氣及全民運動 建構本市成為永續舒適優美的綠色生活環 境 以達成新農業 新農村 新農人願景目標 (二)環境分析 臺南市腹地龐大 面積 2,192 平方公里 由 37 區組成 共計 有 711 里 而目前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共計 673 個 其立案社區發 展協會為依法設立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社區發展 增進居民福利 建設安和融洽 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爰 社區環境綠美化以社區作為 點 線 面 漸漸擴展至整個臺 南市 冀以社區單位就近規劃養護居住區域 以達永續綠化之目標 (三)發展策略與措施 1. 計畫目標 運用社區補助機制 鼓勵優良社區 以精緻亮化農村之永續綠美化 理念 結合風情地貌 既有植栽及強化社區空間綠美化等原則 打 造永續綠色家園新風貌 2. 實施對象 參與本市社區植樹綠美化或農村再生 且執行優良之社 區 3. 實施方式 (1) 請優良社區提送計畫審核 於審核後本局將另函通知該社區依核 定計畫據實辦理綠美化事宜 必要時 得進行現場實勘 (2) 由社區邀集居民共同參與 營造社區向心力 68
70 (3) 為 暸 解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本 局 並 得 派 員 或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前 往 訪 視 (4) 本 局 補 助 社 區 執 行 綠 美 化 區 域, 建 檔 及 後 續 維 護 情 形, 列 入 日 後 補 助 依 據, 以 落 實 經 費 有 效 利 用 4. 經 費 補 助 方 式 : (1) 經 評 定 之 優 良 社 區, 本 局 總 補 助 之 上 限 為 10 萬 元, 以 面 積 比 例 計 算 補 助 費 用 上 以 上 均 須 依 植 樹 活 動 內 容 實 際 編 列, 超 出 部 分, 則 由 各 受 補 助 單 位 自 行 籌 措 配 合 款 辦 理 (2) 優 良 之 社 區 可 於 隔 年 度 編 列 養 護 費 2 萬 元 ( 限 每 2 年 申 請 1 次 ) (3) 受 補 助 之 計 畫 應 於 核 定 期 限 內 執 行 完 畢,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執 行 完 畢 者 應 就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辦 理 賸 餘 款 繳 回 5. 執 行 成 果 發 表 (1) 環 境 教 育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之 推 廣, 引 導 居 民 自 發 性 維 護, 確 保 綠 化 成 效 之 永 續 性 (2) 優 良 社 區 觀 摩 : 辦 理 栽 植 經 驗 分 享 邀 請 執 行 良 好 社 區 交 流 彼 此 心 得 栽 植 技 術 及 相 關 經 驗 實 地 參 訪, 營 造 綠 意 盎 然 休 憩 場 域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單 位 : 個 推 動 時 程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累 計 社 區 綠 美 化 社 區 數 量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涵 養 水 源 及 固 碳, 降 低 熱 島 效 應 (2) 提 高 市 民 綠 化 意 識, 由 社 區 主 動 發 起 植 樹, 同 時 號 召 社 區 民 眾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並 就 近 維 護 管 理 綠 化 區 域, 以 達 永 續 綠 化 之 目 的 (3)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降 低 空 氣 中 的 塵 埃, 冀 使 環 境 取 得 平 衡 點, 減 少 人 為 的 汙 染 (4) 增 闢 綠 地 空 間, 栽 植 適 合 當 地 之 樹 種, 並 配 合 當 地 特 色 進 行 環 境 綠 美 化, 提 供 民 眾 活 動 休 憩 及 觀 光 的 好 場 所, 形 塑 保 持 之 功 能, 冀 使 環 境 取 得 平 衡 點, 減 少 人 為 的 汙 染 69
71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項 次 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清 淨 綠 家 園 經 費 預 估 ( 元 ) 工 作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執 行 綠 美 化 工 作 1,000 1,000 1,000 3,000 備 註 101 年 未 編 列 經 費 三 發 展 農 漁 村 產 業 文 化 及 農 村 旅 遊 ( 一 ) 現 況 概 述 及 環 境 分 析 : 傳 統 農 業 耕 作 轉 向 精 緻 產 業 的 發 展, 擺 脫 初 級 產 業 的 定 位, 成 為 服 務 性 產 業, 整 合 運 用 地 方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生 態 等 資 源, 營 造 地 方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特 色, 建 立 在 地 化 之 地 方 認 同 魅 力 來 活 化 鄉 村, 提 供 民 眾 富 活 力 與 感 性 之 優 質 生 活, 開 拓 農 村 社 區 生 機 與 活 力, 促 進 產 業 的 升 級 ( 二 )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之 辦 理 為 建 立 由 下 而 上 發 展 機 制, 由 基 層 ( 區 公 所 或 農 會 團 體 ) 研 提 符 合 地 方 需 求 與 特 色 的 計 畫, 透 過 不 同 產 業 文 化 的 活 動 辦 理, 將 在 地 產 業 與 文 化 緊 密 連 結, 營 造 濃 郁 的 地 方 特 色, 以 提 升 居 民 的 在 地 意 識 與 人 文 素 養, 並 進 而 改 善 居 民 的 總 體 生 活, 達 到 活 化 鄉 村 及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的 目 的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發 展 策 略 101 年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旗 艦 活 動 辦 理 方 式, 建 議 由 各 區 自 行 整 合 及 決 定 辦 理 方 式, 必 要 時 可 由 市 府 予 以 協 助 協 調 (1) 以 農 特 產 品 產 業 資 源 整 合 行 銷 方 式 辦 理 : A 根 據 產 量 和 產 值 的 分 析 以 下 農 特 產 品 具 有 臺 南 代 表 性 及 重 要 性, 應 由 市 府 團 隊 協 助 整 合 辦 理, 行 銷 成 為 全 國 性 品 牌 活 動 B 由 區 域 自 行 整 合 出 每 年 主 辦 單 位 ( 區 公 所 或 農 會 ), 其 它 區 公 所 及 農 會 為 協 辦 單 位 C 市 府 農 業 局 觀 光 旅 遊 局 文 化 局 新 聞 處 等 相 關 局 處,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及 籌 備 相 關 活 動 及 資 源 整 合 D 農 業 局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以 不 超 過 100 萬 元 為 原 則 70
72 農 特 產 品 整 合 區 域 建 議 辦 理 日 期 101 年 主 辦 單 位 臺 南 鳳 梨 好 筍 季 關 廟 龍 崎 新 化 5 月 -6 月 關 廟 區 農 會 臺 南 芒 果 季 玉 井 左 鎮 楠 6 月 底 -7 月 初 玉 井 區 農 會 西 南 化 臺 南 虱 目 魚 季 北 門 七 股 學 8 月 -9 月 北 門 區 公 所 甲 將 軍 安 南 臺 南 文 旦 季 麻 豆 大 內 下 營 白 露 (9 月 7 日 ) 麻 豆 區 農 會 中 秋 節 (9 月 30 日 ) 臺 南 胡 麻 季 善 化 西 港 安 定 新 化 11 月 西 港 區 農 會 臺 南 稻 米 季 後 壁 柳 營 新 營 六 甲 10 月 中 旬 -11 月 中 旬 後 壁 區 公 所 (2) 以 區 域 資 源 整 合 辦 理, 由 各 區 不 同 行 銷 主 題 之 農 產 品 為 主 共 同 辦 理, 但 也 要 協 調 出 主 辦 區 農 業 局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以 不 超 過 100 萬 元 為 原 則 整 合 區 域 備 註 建 議 辦 理 日 期 白 河 東 山 後 壁 白 河 ( 蓮 子 溫 泉 ) 東 山 ( 咖 啡 ) 後 壁 ( 稻 米 及 社 區 營 造 ) 蓮 花 季 期 間 (3) 非 旗 艦 或 整 合 型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相 關 單 位 依 舊 可 提 出, 但 補 助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50 萬 元 為 原 則 臺 南 稻 米 季 籌 辦 單 位 : 後 壁 區 公 所 時 間 :10 月 ~11 月 臺 南 文 旦 季 籌 辦 單 位 : 麻 豆 農 會 時 間 :9 月 8 日 蓮 花 季 籌 辦 單 位 : 農 業 局 時 間 :6 月 ~7 月 臺 南 虱 目 魚 季 籌 辦 單 位 : 北 門 區 公 所 時 間 :8 月 ~9 月 臺 南 胡 麻 季 籌 辦 單 位 : 西 港 區 農 會 時 間 :11 月 71 臺 南 鳳 梨 好 筍 季 籌 辦 單 位 : 關 廟 區 農 會 時 間 :5 月 ~6 月 臺 南 芒 果 季 籌 辦 單 位 : 玉 井 農 會 時 間 :6 月 ~7 月
73 2. 措 施 活 動 辦 理 日 期 以 旗 鑑 農 產 品 盛 產 期 為 主, 以 二 星 期 到 一 個 月 為 原 則, 將 各 系 列 活 動 分 佈 於 辦 理 期 間 (1) 產 業 主 題 : A. 旗 艦 農 產 品 ( 生 鮮 及 加 工 品 ) 商 品 化 並 整 合 出 當 地 供 貨 團 體 上 架 實 體 或 虛 擬 通 路, 供 消 費 者 購 買 B. 辦 理 旗 艦 農 產 品 評 鑑 活 動, 藉 由 活 動 提 升 旗 艦 農 產 品 價 值 感 及 知 名 度 C. 農 業 體 驗 活 動 ; 讓 消 費 者 親 臨 產 地, 認 識 旗 鑑 農 產 品 之 生 產 過 程, 讓 消 費 者 貼 近 生 產 者 例 如 採 果 樂 紅 菱 體 驗 及 生 態 解 說 (2) 觀 光 主 題 : A. 創 意 料 理 推 廣 ; 結 合 產 地 之 餐 飲 業 推 出 旗 艦 農 產 品 料 理, 並 整 合 於 活 動 文 宣 中 露 出, 以 促 進 當 地 商 機 B. 整 合 及 介 紹 旗 艦 農 產 品 區 域 內 旅 遊 資 源 及 資 訊, 增 加 旅 遊 商 機 並 提 供 消 費 者 對 產 地 旅 遊 之 認 識 (3) 文 化 主 題 : A. 藉 由 活 絡 當 區 藝 文 活 動 帶 動 旗 艦 農 產 品 行 銷 ; 例 如 十 二 婆 姐 表 演 帶 動 文 旦 行 銷 B. 和 區 域 內 廟 會 結 合, 藉 由 宗 教 信 仰 人 潮, 帶 來 消 費 者 C. 藉 由 藝 文 競 賽, 如 攝 影 繪 畫 書 法 等 和 旗 艦 產 品 結 合 例 如 田 園 寫 生 活 動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指 標 項 目 預 單 位 101 年 度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合 計 吸 引 遊 客 數 人 5,000 5,500 6,000 16,500 創 造 商 機 萬 元 ,350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人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增 加 農 村 就 業 機 會, 改 善 農 民 所 得 條 件, 提 高 農 家 收 益, 改 善 農 村 經 濟 (2) 增 進 都 市 居 民 與 農 民 的 接 觸, 拓 展 農 村 居 民 的 人 際 關 係, 縮 短 城 鄉 72
74 差 距, 提 昇 農 村 生 活 品 質 (3) 提 供 機 會 讓 都 市 居 民 認 識 農 業 瞭 解 作 物 栽 培 過 程, 體 驗 農 村 生 活 認 識 農 村 文 化 及 生 態 等 (4) 農 村 特 有 的 生 活 文 化 及 許 多 民 俗 技 藝, 可 因 休 閒 農 業 的 發 展, 而 使 其 得 以 繼 續 傳 承, 同 時 也 可 能 創 造 出 具 有 特 殊 風 格 的 農 村 文 化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補 助 本 市 區 公 所 辦 理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800 補 助 本 市 農 會 及 團 體 辦 理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補 助 本 市 農 會 及 團 體 辦 理 酒 莊 設 立 及 打 造 休 閒 農 業 新 天 地 業 務 , 總 計 ,085 四 打 造 觀 光 休 閒 漁 港 ( 一 ) 現 況 概 述 海 洋 漁 業 產 業 是 國 家 經 濟 的 重 要 命 脈, 漁 港 是 海 洋 漁 業 產 業 發 展 的 基 地, 共 同 承 擔 著 本 市 沿 近 海 漁 民 生 計 海 洋 漁 業 產 業 文 化 更 是 本 市 發 展 的 重 要 文 化 資 產, 目 前 本 府 推 動 臺 南 內 海 文 化 絲 路 計 畫 ( 內 海 藍 色 公 路 ) 及 安 平 港 環 港 觀 光 及 運 河 遊 河 開 發 經 營 計 畫, 漁 業 與 漁 港 必 將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結 合 推 動 本 市 濱 海 觀 光 休 閒 計 畫, 促 進 漁 港 活 化, 活 絡 漁 業 產 業 發 展, 期 帶 動 漁 村 經 濟 繁 榮 ( 二 ) 環 境 分 析 本 市 轄 區 北 起 八 掌 溪 南 迄 二 仁 溪, 建 置 安 平 四 草 下 山 ( 龍 山 ) 青 山 將 軍 馬 沙 溝 北 門 ( 蘆 竹 溝 ) 蚵 寮 等 八 個 漁 港, 目 前 推 動 重 要 業 務 :(1) 執 行 海 岸 新 生 計 畫, 建 設 及 維 護 港 區 設 施, 辦 理 航 道 及 泊 區 疏 濬, 確 保 漁 船 筏 作 業 安 全 (2) 持 續 推 動 漁 港 優 質 環 境, 創 造 漁 港 兼 具 觀 光 休 閒 之 多 功 能 使 用, 促 進 漁 村 經 濟 發 展 (3) 推 動 責 73
75 任 制 漁 業, 建 立 漁 船 筏 監 理 制 度, 落 實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培 育 及 管 理, 建 構 海 洋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打 造 觀 光 休 閒 漁 港 : 增 建 安 平 漁 港 深 水 泊 區 遊 艇 碼 頭 及 環 港 客 船 碼 頭 配 合 推 動 臺 南 內 海 文 化 絲 路 計 畫 ( 內 海 藍 色 公 路 ) 及 安 平 港 環 港 觀 光 及 運 河 遊 河 開 發 經 營 計 畫, 設 置 相 關 設 施, 發 揮 遊 客 聚 集 效 應 2. 活 化 觀 光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 輔 導 安 平 及 將 軍 漁 港 觀 光 漁 市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委 外 經 營 團 隊, 創 造 漁 港 生 機, 結 合 農 漁 產 品 行 銷 展 售 管 道, 並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遊 憩 據 點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指 標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增 加 安 平 地 區 遊 憩 人 數 10 萬 人 次 10 萬 人 次 10 萬 人 次 30 萬 人 次 增 加 就 業 人 口 >100 人 >100 人 >100 人 >300 人 帶 動 漁 業 及 周 邊 產 業 發 展 經 濟 效 益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 達 數 億 元 達 數 億 元 達 數 億 元 達 數 億 元 (1) 促 進 農 漁 產 品 銷 售 契 機, 繁 榮 整 個 漁 村 經 濟 發 展, 增 加 漁 民 收 入 (2) 提 供 國 人 優 質 觀 光 休 閒 旅 遊 環 境, 帶 動 海 上 觀 光 遊 樂 風 氣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辦 理 漁 港 各 項 設 施 改 善 興 建 及 清 潔 安 全 維 護 經 費 100, , , ,000 總 計 100, , , ,000 74
76 五 健 全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及 道 路 網 ( 一 ) 現 況 概 述 : 有 鑑 於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因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日 意 為 消 費 者 所 重 視, 為 降 低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對 產 業 衝 擊, 擬 透 過 監 測 檢 驗 調 查,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實 施 改 善 作 業, 以 建 立 養 殖 環 境 調 查 資 料, 提 升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並 支 援 漁 業 預 警 系 統, 使 對 水 產 品 污 染 帶 菌 藥 物 殘 留 等 事 件 及 早 採 取 防 範 或 處 理 措 施 另 外 在 販 售 水 產 品 的 魚 市 場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控 方 面, 由 於 魚 市 場 已 建 置 之 檢 驗 室 無 法 發 揮 其 檢 驗 監 測 之 時 效 性, 必 須 藉 由 輔 導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採 樣 檢 測 等 作 為, 持 續 監 控 確 保 魚 市 場 拍 賣 魚 貨 之 衛 生 安 全 與 品 質 同 時 水 產 配 合 飼 料 在 水 產 養 殖 中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角 色, 為 促 進 養 殖 水 產 動 物 之 營 養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用 水 產 品 安 全, 有 必 要 加 強 水 產 飼 料 抽 驗 管 理, 確 保 飼 料 之 品 質 及 衛 生 安 全, 穩 定 消 費 者 信 心 因 應 本 市 榮 獲 南 部 低 碳 城 市 唯 一 代 表 的 殊 榮, 市 長 宣 布 2012 年 為 本 市 低 碳 元 年, 同 步 實 施 相 關 減 碳 計 畫, 養 殖 漁 業 配 合 推 動 低 碳 城 市 計 畫, 辦 理 太 陽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計 畫, 期 降 低 養 殖 漁 塭 水 車 之 電 力 需 求, 減 少 石 化 能 源 消 耗,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提 高 養 殖 產 業 競 爭 力 同 時 臺 灣 地 形 不 易 涵 養 水 源, 水 資 源 較 易 缺 乏, 對 養 殖 產 業 發 展 亦 為 一 大 限 制 爰 針 對 本 市 地 層 下 陷 區 之 魚 塭, 推 廣 具 節 水 效 率 之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以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進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同 時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配 合 防 止 地 層 下 陷 問 題 的 惡 化 ( 二 ) 環 境 分 析 為 提 昇 本 市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強 化 本 市 水 產 品 之 競 爭 力, 增 加 消 費 者 信 任, 建 立 臺 南 市 水 產 品 安 心 食 用 品 牌 針 對 臺 南 市 內 飼 料 製 造 廠 商 所 生 產 水 產 飼 料, 不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進 行 抽 驗, 落 實 飼 料 管 理 工 作 並 配 合 中 央 漁 業 署 推 動 未 上 市 養 殖 水 產 品 之 監 測 計 畫 監 測 結 果 若 有 不 符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者, 列 管 追 蹤 進 行 複 驗 同 時 執 行 轄 內 安 平 新 營 佳 里 將 軍 等 魚 市 場 之 水 產 品 抽 檢 工 作, 魚 貨 檢 出 不 符 規 定 時, 通 報 追 蹤 來 源,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為 強 化 本 市 漁 產 品 之 安 全 管 理, 積 極 推 動 建 立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及 農 產 品 TAP 驗 證 標 章, 讓 食 品 從 產 地 ( 養 殖 場 ) 到 餐 桌 所 有 的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及 具 可 追 溯 性, 建 構 安 全 體 系, 保 障 消 費 者 食 的 安 全 並 配 合 綠 能 發 展 減 碳 政 策, 推 動 養 殖 節 能 計 畫, 規 劃 施 設 太 陽 75
77 光 電 魚 塭 節 能 示 範 養 殖 場, 裝 設 太 陽 能 發 電 設 備 節 能 水 車 及 配 套 設 備, 以 減 少 石 化 能 源 消 耗 並 節 省 養 殖 用 電 支 出 同 時 推 動 北 門 及 學 甲 區 之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區 魚 塭, 推 廣 設 置 循 環 水 養 殖 設 施,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促 進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與 養 殖 漁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 三 )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1. 輔 導 區 內 漁 民 成 立 組 織 管 理 委 員 會, 建 立 養 殖 技 術 交 流 及 共 同 產 銷 體 制, 並 逐 年 積 極 向 中 央 爭 取 建 設 經 費, 改 善 養 殖 區 之 公 共 進 排 水 路, 提 供 完 善 之 養 殖 環 境 2. 措 施 (1) 每 年 約 5,000 萬 元 經 費 ( 含 漁 業 署 補 助 ), 辦 理 修 復 或 興 建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專 區 內 公 共 使 用 之 進 排 水 路 水 門 及 道 路 等 工 程 以 健 全 生 產 區 排 水 路 網 絡 及 道 路 網, 提 供 完 善 養 殖 環 境, 以 保 障 漁 民 生 計 及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未 來 將 配 合 養 殖 生 產 專 區 之 設 置, 逐 年 增 加 建 設 經 費 100 年 於 北 門 海 埔 養 殖 生 產 區 執 行 3 號 及 4 號 水 門 公 共 進 排 水 路 改 善 工 程 經 費 為 9,950 萬 元,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底 全 部 完 工 另 於 北 門 南 興 生 產 區 執 行 養 殖 生 產 區 公 共 進 排 水 路 改 善 工 程 金 額 5,000 萬 元, 預 定 於 101 年 6 月 底 完 工 (2) 於 生 產 區 未 設 立 前 或 屬 魚 塭 集 中 區, 每 年 配 合 本 市 養 殖 協 會 及 各 區 公 所 提 供 需 改 善 地 點, 再 依 提 案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評 估 工 程 實 際 需 求 及 急 迫 性, 辦 理 養 殖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主 要 施 作 進 排 水 溝 渠 重 力 式 擋 土 設 施 進 排 水 閘 門 及 養 殖 漁 產 道 路 等 ( 四 ) 預 期 效 益 1. 可 量 化 效 益 指 標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健 全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及 道 路 網 2,200 公 尺 2,500 公 尺 2,800 公 尺 7,500 公 尺 2.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健 全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網 絡 及 道 路 網, 除 改 善 養 殖 環 境, 於 颱 風 過 境 豪 雨 來 臨 時 可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機 率, 保 障 當 地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76
78 ( 五 )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計 畫 50,000 55,000 60, ,000 總 計 50,000 55,000 60, ,000 第 四 章 新 農 人 - 注 入 農 業 新 活 力 一 現 況 概 述 : 近 幾 年 隨 著 工 商 業 發 展, 到 服 務 業 等 第 三 級 產 業 興 起, 臺 灣 的 產 業 結 構 發 生 重 大 的 變 化, 惟 農 業 為 第 一 級 產 業, 是 其 他 第 二 級 及 第 三 級 產 業 的 基 礎, 其 他 各 級 產 業 需 仰 賴 農 業 生 產 產 物 作 為 原 料, 故 世 界 各 國 即 便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仍 無 法 放 棄 農 業 生 產 但 現 今 臺 灣 農 業 發 展 面 臨 諸 多 困 難, 包 括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開 放 農 產 品 進 口 民 眾 消 費 習 慣 的 改 變 農 村 年 輕 人 力 外 流 農 村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農 業 人 力 發 生 斷 層 農 業 人 口 從 事 農 業 收 入 來 源 不 足 以 餬 口 等 等 問 題, 而 身 為 主 要 農 業 生 產 地 的 臺 南 市 亦 將 面 臨 同 樣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臺 灣 目 前 農 業 生 產 技 能 的 訓 練 管 道, 除 透 過 各 地 農 校 訓 練 培 育 農 業 新 血 各 試 驗 單 位 亦 不 定 期 召 開 技 術 講 習, 各 地 社 區 大 學 也 舉 辦 類 似 的 農 業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專 業 農 民 或 有 興 趣 的 一 般 民 眾 農 業 觀 念 及 技 術 的 學 習 管 道 二 環 境 分 析 臺 南 市 向 來 為 臺 灣 重 要 的 農 業 重 鎮, 土 地 面 積 21 萬 9,166 公 頃, 其 中 耕 地 面 積 9 萬 4,959 公 頃, 佔 土 地 面 積 的 43.33%, 農 特 產 品 豐 富, 包 括 水 稻 玉 米 等 糧 食 作 物 到 咖 啡 芒 果 甚 至 蘭 花 等 高 經 濟 價 值 作 皆 有 生 產 經 過 市 政 府 這 幾 年 努 力, 大 力 推 展 臺 南 地 區 農 特 產 品, 已 打 響 本 地 農 特 產 品 名 號 包 括 芒 果 咖 啡 蓮 花 椪 柑 西 瓜 鳯 梨 洋 香 瓜 菱 角 毛 豆 虱 目 魚 等 農 產 品, 在 全 國 乃 至 世 界 上 皆 有 相 當 的 知 名 度 但 臺 南 市 的 農 業 人 口 高 於 全 臺 灣 地 區 的 平 均, 農 業 人 口 佔 了 三 77
79 成 以 上, 而 且 人 口 結 構 面 臨 老 化 與 婦 女 化 的 現 象, 這 些 農 民 在 面 臨 農 業 轉 型 該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要 如 何 配 合 農 業 的 轉 型, 轉 移 至 農 業 服 務 業 或 農 企 業, 或 是 增 加 兼 業 農 就 ( 轉 ) 業 的 機 會, 或 是 如 何 吸 引 青 年 人 口 願 意 返 鄉 務 農,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等, 是 為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其 中 吸 引 青 年 人 口 返 鄉 務 農 最 為 重 要, 且 為 根 本 解 決 農 業 問 題 之 有 效 方 法 為 培 育 農 業 新 血, 農 委 會 推 動 漂 鳥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農 業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目 的 為 提 供 青 年 學 生 以 漂 鳥 方 式 到 農 漁 村 體 驗 學 習 農 業 之 機 會, 並 實 際 參 與 農 業 工 作, 使 其 認 同 喜 愛 本 土 農 業, 並 期 望 讓 農 業 及 農 村 成 為 漂 鳥 青 年 的 駐 足 點 及 最 後 歸 宿 100 年 度 再 成 立 農 民 學 院, 推 動 農 業 後 繼 者 培 育 計 畫, 顯 見 培 育 農 業 新 人, 確 為 當 務 之 急 三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 一 ) 發 展 策 略 臺 南 市 地 處 嘉 南 平 原, 長 期 以 來 為 臺 灣 重 要 的 農 業 重 心, 擁 有 豐 富 的 農 業 資 源, 惟 農 業 人 口 老 化 嚴 重, 農 業 人 口 年 齡 集 中 在 45 至 60 歲,65 歲 以 上 農 業 人 口 仍 有 2 到 3 成, 將 來 若 無 青 年 人 口 投 入, 臺 南 地 區 農 業 將 面 臨 勞 動 力 結 構 空 洞 化 為 了 有 效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使 青 年 人 口 回 流 從 事 農 業 工 作, 將 透 過 輔 導 農 民, 從 土 地 取 得 資 金 籌 措 技 術 學 習 行 銷 管 道 的 建 立 辦 理 農 業 達 人 講 座, 及 成 立 農 業 聚 落 農 民 學 堂 提 供 新 農 人 了 解 實 際 農 業 生 產 情 況 及 幫 助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聚 落 之 形 成 等 面 向, 吸 引 並 協 助 有 心 留 鄉 從 事 農 業 青 年 子 弟 一 個 創 業 管 道 ( 二 ) 執 行 措 施 1. 建 構 新 農 人 計 畫 輔 導 體 系 (1) 成 立 新 農 人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 A. 工 作 項 目 : 負 責 策 劃 及 推 動 新 農 人 計 畫 B. 成 員 : 召 集 人 : 農 業 局 局 長 副 召 集 人 : 農 業 局 副 局 長 執 行 秘 書 : 農 會 輔 導 科 科 長 委 員 : 農 務 科 科 長 畜 產 科 科 長 漁 業 科 科 長 農 產 行 銷 科 科 長 78
80 (2) 新 農 人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 A. 工 作 項 目 : 負 責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招 訓 行 政 作 業 資 料 庫 建 置 課 程 規 劃 B. 成 員 :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農 會 輔 導 科 (3) 新 農 人 計 畫 輔 導 小 組 : A. 工 作 項 目 : 依 區 域 或 類 別 成 立 輔 導 小 組, 提 供 新 農 人 土 地 資 金 市 場 等 相 關 資 訊 及 辦 理 農 業 訓 練 B. 成 員 :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南 區 改 良 場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臺 南 市 各 區 農 漁 會 臺 南 縣 ( 市 ) 農 會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2. 建 置 農 業 達 人 智 庫 (1) 篩 選 本 市 各 類 別 經 營 有 成 之 農 業 達 人, 並 建 立 資 料 庫 (2) 邀 請 農 業 達 人 於 新 農 人 學 堂 擔 任 講 師, 提 供 農 業 經 營 技 術 與 經 驗 (3) 新 農 人 遇 有 相 關 疑 難 問 題, 可 隨 時 向 農 業 達 人 請 益 或 現 場 指 導 3. 招 募 新 農 人 (1) 新 農 人 對 象 : A. 目 前 於 其 他 行 業 就 業 尚 未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想 投 入 農 業 經 營 者 B. 目 前 於 臺 南 市 境 內 從 事 小 規 模 農 業 經 營, 亟 欲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者 年 輕 農 業 經 營 者 ( 年 齡 以 18 至 50 歲 民 眾 為 主 ) (2) 由 農 業 局 於 媒 體 網 路 及 召 開 記 者 會 公 開 招 募 參 加 此 計 畫 之 新 農 人 (3) 建 構 臺 南 市 新 農 人 資 料, 包 含 其 從 事 農 業 之 動 機 等 諮 詢 資 料, 並 將 之 造 冊 管 理 輔 導 (4) 於 各 區 農 漁 會 及 農 民 團 體 設 置 臺 南 市 新 農 人 諮 詢 輔 導 站, 提 供 新 農 人 就 近 諮 詢 及 輔 導 (5)101 年 度 預 計 招 募 100 位 新 農 人 4. 設 立 新 農 人 計 畫 - 農 業 達 人 講 座 及 農 民 學 堂 課 程 辦 理 方 式 : 由 農 業 局 統 籌, 結 合 農 業 改 良 場 農 業 達 人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於 轄 內 重 要 農 業 產 業 聚 落, 就 新 農 人 所 需 技 術 知 識, 以 講 習 討 論 方 式 開 課 79
81 (1) 辦 理 時 間 : 農 業 達 人 講 座 以 月 為 單 位, 依 實 際 需 要 於 每 月 擇 1 日 進 行 農 民 學 堂 課 程 以 聚 落 產 業 為 基 地 開 設 系 列 課 程 (2) 辦 理 地 點 : 各 農 業 專 區 轄 內 農 會 社 場 或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3) 辦 理 課 程 : 依 新 農 人 計 畫 輔 導 團 諮 詢 新 農 人 需 要, 或 選 擇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農 業 經 營,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講 座 及 課 程, 實 際 授 課 將 洽 合 適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4) 頒 發 新 農 人 證 書 : 具 有 成 效 之 新 農 人, 將 由 市 長 頒 與 臺 南 市 新 農 人 證 書 5. 成 立 經 營 輔 導 團, 提 供 新 農 人 諮 詢 與 輔 導 (1) 輔 導 方 式 : 透 過 招 募 訓 練 集 會 團 體 輔 導 等 過 程 輔 導 新 農 人 從 事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之 農 產 業 類 別, 輔 導 新 農 人 解 決 經 營 上 面 臨 技 術 土 地 資 金 行 銷 及 相 關 法 令 等 問 題, 同 時 協 助 其 取 得 相 關 經 營 補 助 資 源 (2) 技 術 需 求 - 透 過 農 業 達 人 講 座 訓 練 及 新 農 人 農 民 學 堂 輔 導 由 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推 薦 熱 心 且 具 備 農 業 相 關 領 域 專 長 之 專 家 各 大 學 研 究 機 構 農 技 行 銷 學 者 及 各 領 域 農 業 達 人 組 成, 輔 導 範 圍 包 括 : 作 物 栽 培 種 子 ( 苗 ) 生 產 病 蟲 草 害 管 理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市 場 行 銷 農 場 經 營 管 理 等 項 目 (3) 資 金 需 求 - 政 策 性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A. 缺 乏 資 金 之 新 農 人, 將 協 助 取 得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籌 措 資 金 B. 只 要 新 農 人 為 農 漁 會 所 屬 會 員 戶 籍 設 於 農 漁 會 所 在 轄 區 內 或 經 農 委 會 專 案 許 可 者 皆 可 辦 理 C. 新 農 人 擔 保 條 件 不 足 者, 可 由 農 業 信 用 基 金 提 供 保 證 (4) 土 地 需 求 - 解 決 農 地 利 用 問 題 A. 協 助 有 意 承 租 農 地 擴 大 農 業 經 營 之 新 農 人, 順 利 承 租 農 地 長 期 耕 作, 改 善 農 業 經 營 環 境,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農 業 經 營 效 益 及 競 爭 力 B. 輔 導 無 力 耕 種 之 老 農 或 無 意 耕 作 之 農 民, 將 自 有 土 地 長 期 出 租 給 有 意 願 擴 大 農 場 經 營 規 模 之 新 農 人 C. 提 供 有 意 從 事 農 業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者 有 關 休 耕 土 地 之 資 訊 6. 輔 導 新 農 人 與 農 民 團 體 或 廠 商 契 作, 建 立 穩 定 銷 售 管 道 80
82 (1) 協 助 解 決 產 銷 問 題, 保 障 新 農 人 收 益 (2) 拓 展 多 元 化 ( 內 直 銷 外 銷 ) 行 銷 管 道 (3) 瞭 解 並 設 法 服 務 內 外 銷 通 路 業 者 之 需 求 (4) 協 助 解 決 農 產 品 供 應 面 ( 品 質 供 貨 ) 問 題 (5) 強 化 個 別 產 業 供 應 鏈 管 理, 建 立 產 銷 分 工 整 合 機 制 四 預 期 效 益 ( 一 ) 可 量 化 效 益 單 位 : 人 指 標 項 目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招 募 新 農 人 取 得 臺 南 市 新 農 人 證 書 人 數 受 輔 導 有 實 質 受 益 者 輔 導 新 農 人 通 路 個 案 ( 二 )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帶 動 年 輕 且 有 經 營 能 力 之 新 農 人 投 入 具 有 競 爭 力 農 業 經 營, 使 得 未 來 農 業 更 具 有 潛 力 及 競 爭 力 2. 使 得 農 業 經 營 帶 來 更 多 專 業 且 年 輕 之 新 農 人, 增 加 農 業 產 值 並 降 低 實 際 從 事 農 業 者 之 平 均 年 齡, 並 藉 由 新 農 人 來 行 銷 新 農 業 3. 藉 由 土 地 及 貸 款 之 輔 導 取 得, 增 加 農 地 之 利 用, 並 使 農 會 增 加 信 用 業 務 4. 籍 由 行 銷 通 路 模 式 的 建 立, 農 民 收 益 穩 定 提 高, 並 穩 定 農 產 品 供 銷 兩 方 面, 以 增 加 其 競 爭 力 81
83 五 經 費 概 算 單 位 : 千 元 執 行 計 畫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合 計 招 募 新 農 人 建 置 達 人 智 庫 新 農 人 學 堂 課 程 1,500 1,500 1,500 4,500 新 農 人 及 農 業 達 人 資 訊 平 台 建 置 ,500 新 農 人 輔 導 體 系 運 作 ,500 行 政 業 務 費 用 總 計 3,000 3,000 3,000 9,000 第 五 章 結 語 目 前 臺 灣 農 民 年 齡 偏 高 平 均, 多 數 農 地 閒 置 休 耕, 農 民 從 事 農 業 收 入 普 遍 不 高, 農 村 亦 普 遍 老 舊 為 此 本 府 提 出 新 農 業 新 農 村 新 農 人 旗 艦 計 畫 在 新 農 業 方 面, 農 業 項 目 藉 由 發 展 具 競 爭 優 勢 之 產 業 包 括 挑 選 高 獲 利 能 力 之 地 方 特 色 米 現 代 化 蔬 菜 生 產 飼 料 玉 米 黑 豆 胡 麻 芒 果 鳳 梨 木 瓜 文 旦 火 鶴 花 洋 桔 梗 等 具 一 定 獲 利 能 力 以 上 之 農 產 品 項 成 立 生 產 專 區, 將 可 獲 致 休 耕 農 田 再 利 用 擴 大 生 產 面 積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強 化 內 外 銷 競 爭 力 之 效 果 ; 漁 業 項 目 藉 由 養 殖 漁 業 專 區 設 立 及 導 入 高 科 技 養 殖 模 式 及 水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將 可 獲 得 改 善 整 體 養 殖 環 境,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並 因 循 環 水 養 殖 及 純 海 水 養 殖 減 少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間 接 防 止 地 層 下 陷, 提 昇 本 市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品 質, 增 加 本 市 水 產 品 之 競 爭 力 之 效 果 ; 畜 產 業 項 目 藉 由 建 構 無 污 染 及 節 能 畜 產 業 輔 以 安 全 畜 產 品 計 畫 推 動, 將 可 獲 得 畜 產 業 減 少 廢 水 排 放 量 建 立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形 象 及 畜 產 品 安 全 把 關 之 效 果 配 合 大 臺 南 農 漁 畜 產 品 標 章, 將 可 獲 得 為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擔 保 在 地 生 產 及 安 全 食 品 之 在 地 食 材 及 品 牌 識 別 提 高 本 市 農 漁 畜 產 品 價 格 及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之 效 果 ; 大 臺 南 農 產 品 運 籌 行 銷 中 心 建 立 將 可 獲 得 經 營 管 理 效 率 企 業 化 農 產 品 銷 售 專 業 化, 打 開 外 銷 市 場 將 臺 灣 的 優 質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品, 行 銷 全 世 界 之 效 果 82
84 在 新 農 村 方 面 藉 由 輔 導 全 部 農 漁 村 加 入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中 央 農 村 再 生 經 費, 將 可 獲 得 農 漁 村 建 設 更 新 及 發 展 各 農 漁 村 社 區 之 特 色 產 業 文 化 之 效 果 ; 清 淨 綠 家 園 將 可 獲 得 綠 美 化 農 漁 村 環 境 風 貌 形 成 活 動 休 憩 及 觀 光 好 場 所 之 效 果 ; 發 展 農 漁 村 產 業 文 化 及 農 村 旅 遊, 將 可 獲 得 提 升 居 民 的 在 地 意 識 與 人 文 素 養, 吸 引 休 閒 旅 遊 人 口 至 農 漁 村 一 遊, 達 到 活 化 鄉 村 及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增 加 農 漁 村 就 業 及 所 得 機 會, 進 而 改 善 居 民 的 總 體 生 活 之 效 果 打 造 觀 光 休 閒 漁 港 及 健 全 漁 村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及 道 路 網, 健 全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網 絡 及 道 路 網, 可 獲 得 降 低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機 率, 保 障 當 地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效 果 在 新 農 人 方 面 成 立 新 農 人 輔 導 小 組, 招 募 及 培 育 年 輕 人 投 入 具 有 競 爭 力 農 業 經 營, 藉 由 市 府 在 農 地 技 術 資 金 通 路 及 加 入 新 農 業 等 各 方 面 資 源 輔 導 及 協 助, 將 可 獲 得 農 民 年 收 入 超 過 百 萬 元,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人 及 失 業 族 群 加 入 務 農 行 列, 年 輕 化 本 市 農 民 平 均 年 齡 之 效 果 綜 上 藉 由 新 農 業 新 農 村 新 農 人 旗 艦 計 畫 執 行 推 動, 期 使 臺 南 市 農 業 有 新 農 業 新 農 村 新 農 人 之 煥 然 一 新 氣 象, 並 造 福 市 內 所 有 農 業 族 群 8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二 批 公 告 場 所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依 據 本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下 列 公 私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