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緒 論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天 花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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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研 訂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計 畫 總 結 報 告 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2 月

2 目 錄 1. 緒 論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天 花 板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地 坪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空 調 及 通 風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開 窗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壁 球 場 桌 球 場 健 身 中 心 攀 岩 場 撞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綜 合 球 場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目 標 參 考 標 準 依 據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原 則 泳 池 規 格 標 準 泳 池 結 構 設 計 設 計 準 則 泳 池 構 造 形 式 設 計 準 則 動 線 規 劃 準 則 泳 池 池 畔 設 計 準 則

3 建 築 裝 修 及 周 邊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空 調 除 濕 系 統 設 計 準 則 游 泳 池 之 水 處 理 系 統 池 水 輸 送 系 統 加 熱 系 統 游 泳 池 過 濾 系 統 水 質 處 理 系 統 游 泳 池 水 處 理 系 統 機 房 配 置 準 則 設 施 之 監 控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設 計 準 則 防 災 避 難 設 計 準 則 Spa 設 備 無 障 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附 屬 服 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廁 所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及 哺 乳 室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兒 童 遊 戲 室 停 車 場 器 材 儲 藏 室 附 錄 一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附 錄 二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相 片 圖 解 附 錄 三 運 動 中 心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建 議 計 算 方 式 附 錄 四 運 動 中 心 通 風 量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附 錄 五 運 動 中 心 熱 水 供 應 量 計 算 範 例 參 考 書 目 :

4 1. 緒 論 運 動 設 施 定 位 之 好 壞 為 影 響 該 運 動 設 施 能 否 成 功 推 動 之 關 鍵 因 素 唯 有 定 位 正 確, 規 劃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向 才 會 正 確, 再 輔 以 精 密 的 執 行 管 控, 方 能 確 保 場 館 未 來 能 營 運 成 功 並 達 成 運 動 設 施 之 預 期 目 標 ( 周 宇 輝,2011) 若 政 府 需 徵 召 運 動 設 施 空 間 作 為 辦 理 地 方 性 公 益 活 動 體 育 活 動 或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用 途 時, 這 些 體 育 活 動 或 運 動 賽 會 或 許 有 特 殊 之 硬 體 規 格 要 求 ( 例 如 觀 眾 席 數 量 照 度 要 求 設 備 規 格 與 等 級 要 求 等 ), 故 須 於 運 動 設 施 設 計 興 建 前, 就 將 該 設 施 規 格 要 求 納 入 計 劃 目 標 ; 若 運 動 設 施 須 兼 顧 保 障 弱 勢 族 群 ( 如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之 運 動 權, 設 施 設 計 時 亦 須 注 意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之 硬 體 無 障 礙 需 求 ; 若 運 動 設 施 之 游 泳 池 須 支 援 周 邊 無 游 泳 池 學 校 進 行 校 外 游 泳 教 學, 則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之 硬 體 規 格, 須 將 游 泳 教 學 之 大 量 學 生 同 時 進 場 之 特 殊 需 求 納 入 考 量, 不 但 須 檢 視 淋 浴 間 之 數 量 及 淋 浴 熱 水 量 是 否 足 夠, 亦 須 於 池 畔 留 設 足 夠 的 暖 身 做 操 區 上 述 特 定 政 策 目 的 之 需 求, 將 影 響 運 動 設 施 建 築 空 間 與 運 動 設 施 之 規 格 要 求, 亦 會 影 響 運 動 設 施 之 營 收 狀 況 運 動 設 施 依 其 設 立 目 的 及 功 能 屬 性 之 不 同, 可 概 略 分 為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及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前 者 因 係 以 辦 理 職 業 國 內 或 國 際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為 其 設 置 之 主 要 功 能 與 定 位, 故 其 設 施 之 空 間 量 體 規 模 較 大 設 施 之 規 格 等 級 要 求 較 高, 除 了 須 依 據 預 辦 理 賽 會 之 最 小 觀 眾 席 總 數 要 求 來 設 置 觀 眾 看 台 外, 在 主 競 賽 場 與 暖 身 場 之 尺 寸 規 格 與 照 度 要 求 器 材 設 備 之 等 級 與 規 格, 及 附 屬 空 間 之 種 類 及 大 小 等, 皆 須 依 據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 如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FIBA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FIVB 國 際 田 徑 總 會 IAAF 等 ) 國 際 綜 合 性 運 動 協 會 ( 如 國 際 奧 委 會 IOC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FISU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CSD 等 ) 或 國 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 如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等 ) 賽 會 場 館 規 格 之 規 定, 辦 理 設 施 之 設 計 與 興 建, 故 該 種 運 動 設 施 所 需 之 基 地 較 大, 造 價 與 設 施 規 模 亦 往 往 相 對 地 較 高 ;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因 係 以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提 升 民 眾 運 動 風 氣 為 其 設 置 之 主 要 目 的, 故 此 種 設 施 之 要 求 較 為 簡 單, 除 了 運 動 活 動 及 行 為 發 生 之 場 所 本 身 外 ( 如 球 場 田 徑 場 游 泳 池 等 ), 其 附 屬 空 間 之 要 求 較 為 簡 單, 僅 需 含 括 基 本 之 盥 洗 ( 浴 廁 ) 維 護 機 具 空 間 或 行 政 管 理 空 間 即 可, 不 需 像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般 設 置 眾 多 媒 體 貴 賓 賽 會 管 理 等 空 間, 故 該 種 運 動 設 施 所 需 之 基 地 較 小, 造 價 與 設 施 規 模 亦 往 往 相 對 地 較 低 ( 劉 田 修 周 宇 輝,2012) 對 於 運 動 中 心 政 策 定 位, 就 設 施 效 益 極 大 化 之 角 度 而 言,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應 儘 量 能 肩 負 觀 賞 型 運 動 設 施 之 角 色, 然 就 其 主 從 之 角 色 定 位, 運 動 中 心 之 主 要 定 位 應 為 推 廣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風 氣 之 參 與 型 運 動 設 施, 是 否 能 同 時 滿 足 支 援 大 型 運 動 賽 會 之 需 求 與 目 標, 往 往 受 基 地 大 小 營 運 需 求 及 建 設 經 費 等 各 項 資 源 影 響, 故 各 座 運 動 中 心 之 規 劃 設 置 當 視 各 縣 市 政 府 資 源 及 運 動 中 心 之 政 策 定 位, 並 考 量 基 地 條 件 進 行 個 案 性 評 估 以 新 北 市 之 新 莊 運 動 休 閒 中 心 為 例, 該 運 動 中 心 將 支 援 國 際 游 泳 比 賽 放 入 其 功 能 定 位 中, 導 致 其 工 程 規 模 較 大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9600 多 坪 ), 工 程 經 費 亦 達 新 台 幣 11.2 億 元, 其 工 程 規 模 與 造 價 超 出 台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之 建 造 經 費 許 多 且 支 援 運 動 競 賽 所 需 之 許 多 附 屬 空 間, 亦 須 考 量 這 些 空 間 在 平 日 ( 非 競 賽 期 間 ) 之 4

5 用 途 及 營 利 性, 以 避 免 成 為 閒 置 空 間, 故 須 於 設 計 時 即 先 想 好 這 些 空 間 該 如 何 利 用, 必 要 時 可 於 運 動 中 心 周 邊 留 設 出 空 地,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時, 再 於 運 動 中 心 周 邊 空 地 搭 設 臨 時 性 設 施 補 強 即 可 由 前 述 論 述 得 知, 運 動 中 心 興 設 前 應 先 充 分 檢 討 基 地 之 大 小 建 造 經 費 之 多 寡 及 營 運 之 需 求, 再 審 慎 評 估 將 支 援 運 動 賽 會 納 入 成 為 運 動 中 心 功 能 之 可 行 性 運 動 中 心 在 先 進 國 家 而 言, 旨 在 培 養 國 民 運 動 風 氣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因 此 在 政 策 上, 大 多 選 擇 便 捷 基 地 興 建 多 元 性 運 動 設 施, 對 運 動 之 推 廣 頗 具 成 效 在 國 內,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例, 為 符 合 國 際 健 康 城 市 發 展 潮 流, 自 2002 年 開 始 規 劃 於 12 個 行 政 區 逐 一 闢 建 至 少 1 座 運 動 中 心, 以 提 供 市 民 便 捷 優 質 且 具 多 功 能 之 運 動 休 閒 環 境, 希 冀 透 過 運 動 中 心 的 運 作, 落 實 處 處 可 運 動 人 人 愛 運 動 時 時 可 運 動 之 目 標, 進 而 打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一 座 國 際 化 健 康 優 質 城 市 臺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陸 續 設 計 興 建 完 工 至 啟 用 營 運 之 計 畫 執 行 至 今 已 近 10 年, 平 均 每 年 每 間 運 動 中 心 約 吸 引 86 萬 人 次 前 往 使 用, 至 於 使 用 者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也 高 達 九 成, 為 臺 北 市 運 動 風 氣 的 提 升 與 運 動 推 廣 奠 定 良 好 的 發 展 基 礎 臺 北 市 運 動 中 心 的 卓 越 成 效 不 但 市 民 滿 意, 亦 成 為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的 參 考 案 例 為 讓 臺 北 市 運 動 風 氣 的 提 升 能 更 進 一 步 遍 及 各 區 域 各 年 齡 層 民 眾, 並 與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的 體 育 推 廣 狀 況 並 駕 其 軀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亦 擬 規 劃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將 銀 髮 族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及 未 參 與 使 用 運 動 中 心 的 市 民 等 的 運 動 平 等 權 均 納 入 考 量, 提 供 國 人 多 元 化 運 動 空 間, 將 臺 北 市 建 設 成 我 國 健 康 活 力 首 都, 並 期 能 成 為 我 國 及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體 育 發 展 的 領 先 指 標 為 使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所 推 動 之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得 以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優 質 服 務,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希 冀 透 過 擬 定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作 為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規 範, 本 案 蒐 集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設 計 規 範, 並 彙 整 國 內 運 動 設 施 硬 體 常 見 問 題 ( 詳 見 附 錄 一 ), 希 冀 透 過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之 推 行 以 精 進 第 二 代 運 動 中 心 之 硬 體 設 施 品 質 降 低 維 修 成 本,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同 時, 後 續 國 內 將 陸 續 興 建 50 座 運 動 中 心, 本 設 計 準 則 之 擬 定 亦 可 提 供 給 各 縣 市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參 考, 提 供 國 民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本 章 主 要 針 對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整 體 規 劃 包 括 其 運 動 空 間 設 施 定 位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無 障 礙 空 間 天 花 板 地 坪 照 明 空 調 及 通 風 開 窗 噪 音 控 制 等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除 參 照 本 手 冊 之 規 定 外, 規 劃 單 位 仍 需 衡 量 實 際 狀 況 因 地 制 宜, 並 須 遵 守 其 他 涉 及 建 築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及 地 方 單 行 法 規 5

6 1.1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規 劃 運 動 空 間 規 劃 及 設 施 設 備 選 用 良 莠 與 否, 將 巨 幅 影 響 營 運 成 本 及 使 用 者 安 全 與 服 務 滿 意 度, 因 此 研 擬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作 為 後 續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計 規 劃 之 具 體 原 則 考 量 運 動 中 心 全 時 段 開 放, 一 年 開 放 達 360 天 以 上, 硬 體 設 施 品 質 更 顯 重 要 爰 此, 規 劃 單 位 於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未 來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完 工 啟 用 服 務 後, 硬 體 設 施 可 達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以 及 提 高 營 運 效 益 之 目 標 運 動 中 心 基 本 空 間 主 要 可 分 為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及 附 屬 服 務 設 施, 兩 者 內 涵 概 述 如 下 :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可 包 含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壁 球 場 桌 球 場 健 身 中 心 ( 體 適 能 中 心 ) 攀 岩 場 撞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綜 合 球 場 等 設 施 ;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則 可 包 含 溫 水 游 泳 池 及 Spa 設 備 等 附 屬 服 務 設 施 : 可 包 含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兒 童 遊 戲 室 停 車 場 器 材 倉 儲 室 廁 所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哺 乳 室 閱 覽 室 社 區 教 室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室 等 空 間 由 於 各 座 運 動 中 心 實 際 設 施 內 涵 及 量 體 規 劃 應 考 量 因 素 眾 多, 本 準 則 無 法 規 範 設 置 運 動 中 心 所 需 之 基 本 量 體 規 模 為 何, 唯 設 計 規 劃 單 位 仍 應 釐 清 運 動 中 心 定 位 後 以 本 準 則 各 章 節 內 容 為 參 據 進 行 運 動 中 心 硬 體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1.2 運 動 空 間 功 能 定 位 規 劃 原 則 場 館 在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需 先 確 認 場 館 各 個 空 間 之 定 位 及 主 要 功 能 上 之 需 求,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以 提 供 運 動 競 賽 教 學 訓 練 或 休 閒 活 動 使 用 為 其 機 能 目 標 並 自 全 市 ( 縣 ) 運 動 設 施 總 體 計 畫 中, 檢 視 運 動 中 心 之 總 體 計 劃 角 色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Sport Facility), 由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於 2010 年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提 出, 係 以 舉 辦 賽 會 活 動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之 角 度, 依 國 際 賽 事 活 動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 地 區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活 動 )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和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之 類 別, 從 運 動 場 館 空 間 配 置 與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等 級, 將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劃 分 為 觀 賞 型 競 技 運 動 設 施 和 競 技 運 動 設 施 (A 1 A 2 A 3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B 1 B 2 B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C 1 C 2 C 3 ) 等 9 個 級 別 ( 詳 如 :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表 ) 以 臺 北 市 已 完 工 運 動 中 心 為 例 : 松 山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為 A 3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南 港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為 B 1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為 C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羽 球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壁 球 室 為 C 2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桌 球 區 為 C 3 S 4 級 運 動 設 施, 北 投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為 B 2 S 3 級 運 動 設 施, 游 泳 池 為 C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網 球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攀 岩 場 為 B 2 S 2 級 運 動 設 施, 桌 球 區 為 C 3 S 4 級 運 動 設 施 6

7 設 施 類 別 設 施 等 級 A 1 賽 事 級 別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表 1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表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國 際 賽 會 用 國 內 賽 會 用 訓 練 與 教 學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運 動 設 施 國 際 二 級 賽 事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職 業 賽 事 活 動 A 2 A 3 B 1 B 2 C 1 B 3 C 2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C 3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其 他 賽 事 活 動 設 施 等 級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基 準 達 到 A 2 等 級, 並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A 1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達 到 A 3 等 級, 並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國 際 一 級 賽 事 以 外 之 賽 事 活 動 A 2 或 職 業 運 動 組 織 舉 辦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均 通 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Approval), 並 符 合 參 加 國 際 賽 A 3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達 到 B B 2 等 級, 並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1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B 2 達 到 B 3 等 級, 並 符 合 參 加 全 國 賽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需 要 B 3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競 賽 規 則 之 要 求 達 到 C C 2 等 級, 並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1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達 到 C C 3 等 級, 並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2 全 之 要 求 C 3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賽 事 活 動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需 求, 包 括 媒 體 賽 會 行 政 空 間 ( 總 會 行 政 組 競 賽 組 裁 判 組 資 訊 組 檢 錄 藥 檢 醫 療 等 等 賽 會 相 關 行 政 所 需 空 間 ) 照 明, 備 註 以 及 媒 體 觀 眾 選 手 賽 會 行 政 人 員 動 線 分 析 規 劃,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和 其 他 與 賽 事 活 動 相 關 之 周 邊 硬 體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2010) 台 灣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分 析 研 究 以 亞 奧 運 競 賽 項 目 為 限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7

8 由 於 運 動 中 心 之 功 能 定 位, 主 要 以 教 學 訓 練 及 休 閒 使 用 為 主, 辦 理 縣 市 級 賽 事 活 動 為 輔, 故 本 設 計 準 則 之 訂 定 以 B 1 ~ C 3 級 設 施 為 原 則, 若 運 動 中 心 因 政 策 目 標 而 須 支 援 國 際 賽 會 之 使 用 時, 則 可 視 情 況 需 要 將 規 劃 之 設 施 標 準 酌 以 提 升 至 A 1 ~ A 3 等 級 綜 合 球 場 場 地 為 (B 1 ~ B 2 ) 規 劃 配 置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全 國 賽 事 活 動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要 求 ( 含 暖 身 場 地 設 施 ); 另 可 做 為 辦 理 國 際 賽 事 時 預 賽 場 地 或 練 習 場 地 使 用 羽 球 場 地 壁 球 場 地 為 (B 2 ~ B 3 ) 規 劃 配 置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設 備,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競 賽 規 則 之 要 求, 提 供 參 加 全 國 賽 事 選 手 培 訓 時, 周 邊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之 需 要 桌 球 場 撞 球 場 為 (C 1 ~ C 2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全 之 要 求 50m 水 道 游 泳 池 為 (C 1 ~ C 2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符 合 地 方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地 方 賽 事 活 動 時, 選 手 競 技 安 全 之 要 求 25m 水 道 游 泳 池 為 (C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為 (C 3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符 合 安 全 運 動 環 境 之 要 求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延 伸 應 用 於 : 運 動 設 施 分 類 統 計 調 查 運 動 設 施 籌 建 總 體 規 劃 運 動 設 施 興 建 先 期 計 劃 和 可 行 性 評 估 運 動 設 施 興 建 與 維 護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運 動 設 施 管 理 與 人 力 需 求 訂 定 運 動 設 施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與 監 控 運 動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成 效 評 鑑 或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認 知 資 訊 等 等 相 關 作 業 階 段 時 參 考 使 用 8

9 1.3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為 響 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推 動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理 念, 善 盡 環 保 之 責, 並 節 省 日 後 營 運 成 本, 本 專 案 工 程 經 費 申 請 單 位, 須 將 綠 色 內 涵 不 低 於 預 算 之 10% 納 入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項 目 中 本 專 案 建 築 物 及 公 共 設 施 應 採 用 自 動 化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並 應 依 內 政 部 最 新 版 本 之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系 統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藉 以 達 到 節 能 環 保 之 目 的 本 工 程 應 申 請 取 得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並 通 過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之 指 標, 其 中 日 常 節 能 水 資 源 兩 項 指 標 為 必 須 通 過 之 指 標 水 龍 頭 宜 採 用 省 水 水 龍 頭, 照 明 光 源 宜 採 用 高 效 率 之 燈 管 器 具, 以 提 高 照 明 率 並 減 少 未 來 之 營 運 成 本 興 建 工 程 所 選 用 之 建 築 材 料 施 工 工 法, 應 考 量 環 保 節 省 能 源 再 生 建 材 之 利 用 及 易 維 護 與 管 理 等 原 則, 以 避 免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及 能 源 浪 費 盡 量 於 基 地 內 達 到 挖 填 土 方 平 衡, 減 少 產 生 廢 棄 土 問 題 1.4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室 內 外 空 間 均 應 考 量 高 齡 幼 童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製 頒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公 共 建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與 設 備 設 計 施 工 手 冊 等 規 定 辦 理 略 述 如 下 : A.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走 廊 出 入 口 及 門 坡 道 昇 降 機 廁 所 停 車 場 等 應 特 別 考 量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使 用, 並 設 置 必 要 之 安 全 扶 手 B. 戶 外 入 口 廣 場 至 室 內, 使 高 齡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進 間 無 障 礙, 包 括 通 路 淨 寬 90cm 入 口 淨 寬 80cm 迴 轉 直 徑 150cm, 以 讓 設 備 具 可 及 性 與 操 作 性 C. 其 他 連 接 高 低 地 形 變 化 之 場 所, 亦 應 以 斜 坡 處 理 設 置 D. 地 坪 階 梯 牆 角 避 免 尖 銳 突 出 物, 以 免 礙 害 行 動 ;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E. 應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電 梯 及 廁 所 ( 內 應 設 置 不 銹 鋼 活 動 扶 手 ); 廁 所 尺 寸 至 少 應 達 其 迴 轉 空 間 達 150cm 以 上 馬 桶 可 動 扶 手 側 淨 寬 75cm 以 上, 且 設 置 兩 處 求 助 鈴 等 F. 所 有 通 路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及 防 滑, 尤 以 斜 坡 道 及 廁 所 地 坪 皆 應 採 用 具 相 當 止 滑 度 之 材 質 G. 入 口 階 梯 或 高 差 變 化 處 應 設 置 斜 坡 道, 並 採 用 堅 實 不 滑 的 鋪 面 材 料 整 體 檢 視 週 邊 環 境 建 構 可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和 使 用 之 全 人 性 化 之 環 境 說 明 如 下 : A. 人 行 步 道 應 採 用 平 整 防 滑 的 舖 面 設 計, 避 免 採 用 卵 石 等 起 伏 過 大 的 材 料 B. 考 量 排 水 溝 蓋 板 之 格 柵 方 向 及 格 柵 間 隔, 以 防 止 自 行 車 車 輪 輪 9

10 椅 扶 杖 或 婦 女 高 跟 鞋 等 類 似 物 件 陷 入 造 成 危 險 C.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之 高 低 起 伏 處 應 以 材 質 轉 換 加 以 明 示, 避 免 人 員 行 動 中 忽 視 而 造 成 傷 害 運 動 中 心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重 點, 為 考 量 高 齡 幼 童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對 於 運 動 設 施 使 用 和 操 作 上 之 可 及 性 以 游 泳 池 設 施 為 例, 設 置 入 水 坡 道 方 可 容 納 運 動 中 心 公 益 免 費 時 段, 瞬 時 大 量 使 用 者 上 下 游 泳 池 設 施 之 需 求 除 健 身 中 心 之 外, 其 他 各 運 動 設 施 空 間 及 其 器 材 設 備, 應 充 分 考 量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之 可 及 性, 在 我 國 運 動 設 施 無 障 礙 法 規 制 定 前, 可 參 照 並 引 用 美 國 殘 障 法 案 可 及 性 準 則 (ADAAG) 設 計 規 範 健 身 中 心 中 之 空 間 及 其 器 材 設 備 ( 如 淋 浴 室 儲 物 櫃 洗 手 台 體 適 能 設 備 等 ), 應 考 量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之 可 及 性, 可 參 照 美 國 殘 障 法 案 可 及 性 準 則 (ADAAG) 設 計 規 範, 預 留 5 %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及 無 障 礙 器 材 設 備, 或 各 種 運 動 器 材 設 備 至 少 須 保 留 一 台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用 1.5 天 花 板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以 排 球 及 羽 球 為 主 之 場 館 內, 天 花 板 不 宜 為 白 色, 與 球 顏 色 對 比 或 能 凸 顯 球 顏 色 之 深 色 或 非 白 色 的 天 花 板 會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以 利 運 動 者 能 清 楚 識 別 運 動 中 球 之 移 動 各 類 球 場 場 地 範 圍 內, 不 應 有 任 何 的 障 礙 物, 以 免 影 響 活 動 或 比 賽 之 進 行, 各 類 球 場 空 間 淨 高 詳 如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及 設 備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天 花 板 上 之 附 屬 物 如 音 響 或 照 明 設 備 必 須 考 慮 架 設 在 球 類 運 動 所 撞 擊 不 到 的 位 置, 並 於 音 響 或 照 明 設 備 外 部 加 裝 保 護 罩, 以 保 護 器 材 設 備 免 於 受 到 外 力 撞 擊 而 損 壞, 此 外 亦 須 將 避 免 照 明 產 生 刺 眼 眩 光 及 音 響 效 果 ( 如 避 免 餘 音 回 盪 及 殘 響 時 間 等 ) 列 入 音 響 及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之 重 點 考 量 因 素 挑 高 空 間 亦 將 導 致 天 花 板 上 的 照 明 設 備 音 響 設 備 及 通 風 設 備 維 修 困 難, 建 議 在 天 花 板 上 架 設 通 道 如 維 修 棧 道 貓 道, 若 設 計 採 用 升 降 平 台 作 業 車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應 考 量 留 設 其 作 業 空 間 及 作 業 車 之 儲 藏 空 間 考 量 維 修 之 需 求, 天 花 板 應 預 留 維 修 口, 俾 便 樓 板 漏 水 牆 壁 滲 水 及 管 線 檢 修 使 用 1.6 運 動 地 坪 的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地 坪 與 一 般 地 坪 所 要 求 之 特 性 不 同, 運 動 地 坪 需 針 對 高 速 運 動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撞 能 力 與 止 滑 需 求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運 動 地 坪 品 質 不 佳, 做 運 動 的 人 可 能 因 運 動 地 坪 吸 震 力 不 足, 而 產 生 慢 性 運 動 傷 害, 或 因 運 動 地 坪 摩 擦 係 數 不 足, 而 滑 倒 受 傷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對 運 動 面 層 訂 定 各 項 功 能 性 或 材 料 品 質 的 相 關 標 準 尚 不 完 備, 現 有 CNS 對 於 運 動 面 層 之 標 準 不 但 未 考 量 運 動 之 功 能 及 安 全 性, 與 國 際 運 動 地 坪 之 標 準 相 距 甚 遠, 以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常 引 用 之 CNS 6482 聚 氨 酯 運 動 場 所 用 鋪 設 材 料 之 標 準 10

11 為 例, 其 檢 測 標 準 僅 為 材 料 之 物 理 或 化 學 特 性 ( 如 比 重 硬 度 抗 拉 強 度 撕 裂 強 度 伸 長 率 壓 縮 永 久 變 形 率 耐 磨 耗 性 等 ), 並 未 將 與 運 動 性 能 及 運 動 員 安 全 性 之 要 件 列 入 測 試 標 準 ( 國 際 常 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皆 會 定 義 摩 擦 率 吸 震 力 / 球 回 彈 性 垂 直 形 變 度 等 之 標 準 ), 有 鑑 於 此, 建 議 在 我 國 CNS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尚 未 完 備 前, 暫 時 參 考 歐 洲 標 準 委 員 會 所 設 置 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或 各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規 定 之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作 為 運 動 中 心 設 置 地 坪 品 質 之 管 控 標 準 地 坪 為 所 有 陸 上 運 動 行 為 作 動 之 基 礎, 運 動 者 透 過 足 部 對 地 坪 施 作 作 用 力, 所 獲 得 地 坪 之 反 作 用 力 改 變 身 體 的 運 動 方 向 常 見 舖 設 於 地 坪 做 為 運 動 面 層 (Sporst Surface) 之 材 料, 有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壓 克 力 樹 酯 (ACRYLIC) 等 目 的 在 使 地 坪 得 以 適 當 吸 收 運 動 者 足 部 衝 擊 力 提 供 反 作 用 力 及 止 滑 效 果 歐 洲 標 準 委 員 會 (CEN,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sation) 運 動 面 層 相 關 試 驗 訂 定 有 基 本 特 性 測 試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以 及 技 術 特 性 測 試 :EN12235 球 回 彈 性 測 試 (vertical ball behaviour) EN12230 拉 伸 測 試 (tensile) EN1569 滾 動 量 負 荷 測 試 (behaviour under a rolling load) EN1516 殘 餘 凹 痕 測 試 (resistance to indentation) EN14810 抗 釘 鞋 測 試 (spike resistance) EN 平 整 度 測 試 (evenness) 等 等, 並 公 告 EN 室 內 多 功 能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數 值 規 範,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國 際 田 徑 協 會 (IAAF) 亦 運 用 相 關 測 試 方 法, 訂 定 出 籃 球 運 動 和 田 徑 運 動 專 項 需 求 之 運 動 面 層 需 求 標 準 依 據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公 告 之 籃 球 運 動 地 坪 標 準, 查 閱 其 認 證 通 過 之 設 備 供 應 廠 商, 得 知 符 合 籃 球 專 項 運 動 需 求 之 地 坪, 多 數 為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且 查 閱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BWF) 和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ITTF) 競 賽 規 則 之 規 定, 標 準 競 賽 運 動 地 坪 需 求 係 基 於 木 地 板 系 統 上, 舖 設 認 證 通 過 之 運 動 面 層 運 動 中 心 綜 合 球 場 規 劃 為 辦 理 B 級 運 動 賽 事 活 動 空 間, 是 以 舖 設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為 準 ( 綜 合 球 場 主 要 功 能 設 定 為 網 球 運 動 者 除 外 ) 其 他 C 級 運 動 空 間 ( 如 : 羽 球 場 桌 球 運 動 區 撞 球 運 動 區 多 功 能 運 動 場 ) 採 用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以 符 合 EN14904 基 本 特 性 測 試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做 為 運 動 面 層 基 本 設 計 要 求 表 2 運 動 中 心 B C 級 運 動 空 間 建 議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材 料 特 性 測 試 方 法 合 格 標 準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 %-75%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14809 <=5.0mm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EN 資 料 來 源 :EN 14904(2006). Surfaces for indoor sports areas-indoor surface for multi-sports use- Specification. 11

12 設 施 類 別 表 3 運 動 中 心 各 級 球 類 運 動 空 間 建 議 之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設 施 等 級 A 1 A 2 A 3 B 1 B 2 B 3 C 1 C 2 選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籃 球 地 坪 ( 材 質 建 議 可 為 木 地 板 地 坪 標 準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面 層 ) 力 量 衰 減 標 準 (EN14808): 25%-75% 排 球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垂 直 形 變 標 準 (EN14809): <=5.0mm 地 坪 標 準 2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排 球 墊 摩 擦 係 數 標 準 (EN ): 羽 球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平 整 度 : 地 坪 3M 範 圍 內 任 兩 點 之 地 坪 標 準 3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羽 球 墊 高 差 不 得 大 於 3mm 桌 球 地 坪 標 準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4 認 可 合 格 之 活 動 桌 球 墊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註 1: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地 坪 名 單 /selnodeid/3869/woodfloor.html 註 2: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設 備 名 單 t.pdf 註 3: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地 墊 名 單 註 4: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地 墊 名 單 C 3 12

13 1.7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設 施 的 運 動 照 明, 光 源 的 種 類 一 般 採 用 複 金 屬 電 氣 燈 (Metal Halide Lamps) 或 其 他 發 光 效 率 較 高 之 燈 具 等 做 全 區 直 接 式 的 照 明, 傳 統 之 水 銀 燈 因 考 量 其 耗 電 性 壽 命 及 重 開 所 需 之 延 遲 照 明 時 間, 建 議 盡 量 少 用, 若 考 量 運 動 中 心 之 營 運 成 本, 亦 可 研 議 設 置 省 電 性 較 佳 亮 度 較 佳 之 LVD 無 極 燈 之 可 行 性 在 照 明 設 計 時, 應 注 意 燈 具 的 配 光 和 裝 置 間 隔 裝 置 高 度 ( 依 比 賽 項 目, 燈 具 的 裝 置 高 度 限 制 ) 光 源 的 種 類 和 大 小 照 度 及 其 均 勻 性 較 常 被 忽 略 的 是 燈 具 安 裝 位 置, 一 般 都 使 用 自 天 花 板 平 均 往 下 直 照, 雖 然 照 明 均 勻, 但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甚 為 嚴 重, 尤 其 對 排 球 羽 球 瑜 珈 等 運 動 項 目 干 擾 影 響 更 大, 需 以 斜 射 或 側 面 投 射 方 式 照 明 ( 球 場 劃 線 之 場 內 區 域 盡 量 不 要 設 置 任 何 燈 具 ), 將 可 避 免 過 多 的 眩 光 運 動 空 間 多 為 挑 高 空 間, 採 間 接 投 射 方 式 之 設 計, 不 符 場 館 節 能 減 碳 規 畫 設 計 原 則, 故 建 議 盡 量 採 用 直 接 式 照 明 設 計 由 於 快 速 移 動 的 目 標 物, 由 一 個 照 度 準 位 經 過 另 一 個 不 同 照 度 準 位 後, 球 體 大 小 看 起 來 忽 大 忽 小, 視 覺 上 就 像 是 被 加 速 或 減 速 ; 唯 有 均 勻 之 梯 度 方 能 適 切 地 設 計 運 動 照 明 此 外, 運 動 場 地 內 之 照 度 與 相 鄰 背 景 間 的 對 比 應 該 適 當, 例 如, 網 球 場 其 地 面 與 背 景 間 之 對 比, 反 射 率 應 不 超 過 0.3, 如 此 球 與 背 景 才 能 得 到 較 佳 之 對 比 運 動 空 間 情 境 照 明 設 計, 另 應 避 免 因 高 色 彩 度 對 比 產 生 刺 眼 或 不 佳 的 視 覺 影 像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所 載 運 動 空 間 照 明 規 範 之 內 容, 經 對 照 尚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對 於 運 動 空 間 照 明 之 要 求, 是 以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之 規 定, 並 參 考 國 際 相 關 之 運 動 照 明 標 準, 匯 整 出 運 動 中 心 照 明 設 計 需 求 規 範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應 配 置 於 各 球 類 運 動 所 要 求 之 淨 高 需 求 以 外 之 空 間, 以 免 妨 礙 活 動 之 進 行 及 遭 受 球 類 撞 擊 而 損 壞 在 容 易 遭 受 球 類 撞 擊 的 活 動 區 域 中, 照 明 設 備 應 安 裝 撞 擊 吸 收 裝 置 (shock absorption system), 當 物 體 撞 擊 照 明 設 備 時, 部 分 的 撞 擊 力 得 以 被 彈 簧 搖 擺 的 照 明 設 備 及 避 震 器 予 以 吸 收 ; 另 外, 燈 泡 外 面 可 以 加 裝 透 明 的 保 護 罩 或 鐵 鋼 蓋, 以 防 止 照 明 設 備 遭 受 球 類 的 撞 擊 而 損 壞 為 達 到 能 源 之 有 效 運 用, 場 館 ( 地 ) 照 明 系 統 控 制 開 關 應 採 分 區 迴 路, 特 別 是 運 動 中 心 之 運 動 空 間 兼 具 支 援 賽 會 用 途 時, 在 照 明 迴 路 之 設 計 上 須 同 步 考 量 賽 會 用 途 時 之 高 照 度 要 求 及 平 日 休 閒 使 用 之 節 約 能 源 需 求 ; 場 館 內 各 獨 立 的 活 動 區 域 應 有 其 獨 自 照 明 之 開 關,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因 此, 所 有 的 照 明 設 備 應 考 慮 其 維 修 保 養 之 方 便 性, 包 括 配 置 位 置 是 否 便 於 燈 管 或 燈 泡 裝 換 工 作 之 進 行, 以 及 燈 管 及 燈 泡 規 格 之 使 用 是 否 易 於 取 得 13

14 使 用 功 能 表 4 運 動 中 心 籃 排 球 場 之 照 明 標 準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眩 光 比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動 300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6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75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表 5 運 動 中 心 桌 球 羽 球 場 之 照 明 標 準 使 用 功 能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眩 光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比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300 動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7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100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 / 1250 ( 羽 ) 1400 ( 桌 ) 2000 ( 羽 ) 1400 ( 桌 ) 0.5 ( 羽 ) 0.4 ( 桌 ) 0.7 ( 羽 ) 0.6 ( 桌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14

15 表 6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之 照 明 標 準 使 用 功 能 照 度 (Lux) 照 度 均 勻 度 演 色 眩 光 水 平 垂 直 Uh Uvmai 性 指 比 Eh Evmai Evaux U1 U2 U1 U2 數 非 比 賽 娛 樂 活 動 300 / / / / 業 餘 國 內 比 賽 600 / / / / 專 業 國 內 比 賽 750 / / / / TV 轉 播 國 內 比 賽 / TV 轉 播 國 際 比 賽 / HDTV 轉 播 重 大 國 際 比 賽 / 資 料 來 源 :1.BS EN12193(2007),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游 泳 館 之 照 明 設 計 上 須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照 明 燈 光 設 置 應 避 免 對 運 動 員 觀 眾 裁 判 及 救 生 員 產 生 眩 光, 自 然 採 光 之 設 計 原 則 亦 同 ;(2) 室 內 游 泳 池 的 照 明 燈 光 主 光 源 應 使 用 側 光, 在 最 大 光 強 與 垂 直 面 ( 池 中 心 ) 成 50 角 度 範 圍 內 不 能 產 生 眩 光 ;(3) 水 面 正 上 方 之 天 花 板 區 不 得 設 置 燈 具, 以 免 後 續 維 修 不 易 ;(4) 泳 池 區 之 照 明 燈 具 之 防 潮 防 塵 能 力 須 達 IP 65 以 上 1.8 空 調 及 通 風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運 動 場 館 內 溫 度 控 制 之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使 用 者 創 造 理 想 舒 適 的 活 動 環 境, 一 般 建 議 運 動 場 館 內 適 當 的 溫 度 應 設 在 攝 氏 18~ 22 度 ( 考 量 節 能 減 碳 營 運 原 則, 運 動 空 間 溫 度 多 設 定 於 攝 氏 22~26 度 ), 空 間 相 對 溼 度 應 該 設 定 在 40~60% 之 間 台 灣 屬 於 亞 熱 帶 海 島 型 氣 候, 除 自 然 通 風 設 計 外, 為 全 年 度 維 持 室 內 溫 度 及 溼 度 的 舒 適 性, 多 須 配 置 空 調 通 風 和 除 濕 系 統 設 備 換 氣 量 為 維 持 運 動 空 間 空 氣 品 質 重 要 之 空 調 和 通 風 設 計 條 件, 場 館 空 間 換 氣 量 應 充 分 考 量, 窗 戶 開 啟 數 量 的 多 寡 場 館 內 所 使 用 之 照 明 設 備, 以 及 各 空 間 設 計 承 載 人 數 及 人 體 從 事 體 育 活 動 產 生 較 高 之 熱 能 和 呼 吸 量 需 求 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僅 依 據 各 空 間 之 單 位 面 積 大 小 來 計 算 各 空 間 所 需 之 通 風 量, 而 忽 略 了 各 空 間 使 用 人 數 之 多 寡 及 因 各 運 動 不 同 之 激 烈 程 度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故 除 了 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外, 建 議 再 參 考 美 國 冷 凍 空 調 學 會 之 規 定, 對 運 動 中 心 各 空 間 之 通 風 量 加 以 近 一 步 之 檢 討 15

16 美 國 冷 凍 空 調 學 會 ASHRAE (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 為 國 際 上 冷 凍 空 調 領 域 之 領 導 組 織, 提 供 運 動 空 間 對 使 用 者 健 康 的 負 面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的 空 氣 品 質 換 氣 量 (ventilation rate) 設 計 最 低 需 求 標 準 其 外 氣 量 (Vbz) 設 計 計 算 方 式 略 述 如 下 : Vbz=RpxPz+RaxAz Rp: 每 人 所 需 外 氣 量 Pz: 空 間 使 用 人 數 Ra: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所 需 外 氣 量 Az: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運 動 空 間 換 氣 量 設 計 需 求 摘 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7 運 動 空 間 換 氣 量 設 計 需 求 表 空 間 名 稱 每 人 所 需 外 氣 量 (Rp) 單 位 :L/s.person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所 需 外 氣 量 (Ra) 單 位 :L/s.m2 運 動 空 間 區 域 觀 眾 席 位 區 域 游 泳 池 ( 池 區 及 池 畔 )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棋 藝 室 舞 臺 區 資 料 來 源 :ASHRAE STANDARD 62.1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 此 外,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游 泳 池 區 相 關 空 間 及 其 機 房, 因 長 效 消 毒 藥 品 氯 化 合 物, 對 金 屬 材 質 具 有 腐 蝕 性, 是 故 游 泳 池 區 相 關 空 間 及 其 機 房 需 設 計 為 獨 立 換 氣 系 統 1.9 開 窗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適 當 開 窗 採 光 及 通 風 可 節 省 場 館 能 源 使 用, 為 減 輕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應 儘 量 將 側 窗 設 計 於 建 築 物 南 北 方 向 的 位 置 運 動 空 間 開 窗, 應 同 時 設 計 窗 簾, 以 免 採 光 造 成 炫 光 或 影 響 室 內 照 明 均 齊 度 1.10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我 國 噪 音 管 制 法 及 噪 音 管 制 區 劃 定 作 業 準 則 之 內 容 僅 規 範 不 同 類 別 場 所 ( 如 文 教 區 商 業 區 等 ) 之 噪 音 源, 於 不 同 時 段 ( 如 日 間 晚 間 或 夜 間 ) 時, 對 於 周 邊 鄰 近 環 境 ( 例 如 周 邊 居 民 ) 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但 並 未 規 範 運 動 設 施 室 內 空 間 之 噪 音 控 制 標 準, 故 下 列 敘 述 僅 為 參 考 標 準 而 非 強 制 性 之 硬 性 規 定 各 空 間 內 的 送 排 風 管 牆 面 天 花 板 及 地 坪 都 必 須 檢 討 採 用 隔 音 16

17 特 性 較 佳 之 設 計 方 案 場 館 內 可 採 用 懸 掛 式 的 吸 音 板 以 減 少 噪 音, 惟 水 上 運 動 空 間 因 溼 度 較 高 且 氯 化 合 物 具 腐 蝕 性, 懸 掛 式 的 吸 音 板 需 充 分 考 量 鏽 蝕 問 題 綜 合 球 場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80dB 以 下, 游 泳 池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70dB 以 下, 其 他 運 動 空 間 噪 音 控 制 設 計 目 標 為 65dB 以 下 並 需 設 計 控 制 200Hz 以 下 低 頻 噪 音 籃 球 場 舞 蹈 教 室 採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設 計, 有 助 減 輕 樓 板 震 動 音 干 擾 之 影 響 健 身 中 心 或 技 擊 類 運 動 場 地 中, 應 於 地 坪 面 層 加 設 緩 衝 墊, 減 輕 下 一 樓 層 噪 音 之 干 擾 在 空 間 配 置 規 劃 上, 活 動 音 量 較 高 之 區 域 如 : 兒 童 遊 戲 室 舞 蹈 教 室 健 身 中 心 籃 球 場 等 空 間 的 配 置, 盡 可 能 不 要 緊 鄰 閱 覽 室 會 議 室 辦 公 室 或 綜 合 教 室 等, 以 免 干 擾 該 區 域 17

18 2.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等 級 因 運 動 中 心 之 功 能 定 位 雖 主 要 以 教 學 訓 練 及 休 閒 使 用 為 主 辦 理 縣 市 級 賽 事 活 動 為 輔, 故 設 施 之 等 級 系 以 設 置 B 1 ~ C 3 級 為 原 則, 但 因 運 動 中 心 有 時 會 因 政 策 目 標 而 須 支 援 國 際 賽 會 使 用, 故 亦 有 將 設 施 標 準 提 升 至 A 1 ~A 3 等 級 之 可 能 性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擬 將 四 種 等 級 設 施 對 於 之 主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尺 寸 之 要 求 標 準 彙 整 成 總 表 如 下, 並 將 個 別 運 動 空 間 之 設 施 細 部 標 準 一 一 呈 現 如 後 2.1 籃 球 場 場 地 標 準 規 格 表 8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籃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運 動 設 施 ) 運 動 設 施 ) 18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28m x 15m ( 不 含 線 寬 每 條 5cm)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9m 7m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球 場 周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2m, 若 採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4.5m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尺 寸 大 小 40m 23m 9m 38m 21m 7m 37m 19m 7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主 要 設 備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附 屬 空 間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木 1 地 板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產 品 須 設 置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產 品 並 預 埋 管 線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須 設 置 並 預 埋 管 線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依 需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2 可 依 現 場 狀 況 設 置 懸 吊 式 壁 掛 式 或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2 註 1: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地 坪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地 坪 名 單 註 2: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認 可 合 格 之 設 備 可 參 考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官 方 網 頁 之 認 可 運 動 設 備 名 單 Units.html

19 表 9 籃 球 場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長 度 :28m( 含 線 為 28.1m) 寬 度 :15m( 含 線 為 15.1m) 賽 場 面 積 一 般 :32m 19m; 國 際 級 競 賽 :40m 23m 9m 場 外 區 域 緩 衝 區 :2m( 最 少 ) 球 場 淨 高 度 :7m( 最 低 ) 線 寬 50mm 中 圈 半 徑 1.8m 中 線 中 線 兩 邊 均 應 超 出 邊 線 150mm 三 分 球 投 球 區 以 籃 框 中 心 鉛 垂 為 圓 心,6.25m 為 半 徑 的 弧 形 限 制 區 域 ( 末 端 與 邊 緣 平 行 延 伸 終 止 於 端 線 上 ) 限 制 區 起 於 端 線 內 線, 其 兩 外 端 各 距 端 線 終 點 3m, 斜 線 的 另 兩 端 中 於 罰 球 線 兩 端 限 制 區 域 含 線 端 與 罰 球 線 及 兩 端 接 線 罰 球 區 域 以 罰 球 線 中 點 為 圓 心,1.8m 為 半 徑 之 圓 圈, 連 同 限 制 區 域 所 有 的 面 積 位 置 區 1. 從 罰 球 線 兩 端 畫 兩 條 線, 第 1 位 置 區 位 於 離 端 線 內 沿 1.75m 處 ( 沿 罰 球 區 斜 線 丈 量 ) 2. 第 2 位 置 區 為 罰 球 隊 隊 員 站 立 3. 兩 個 位 置 區 寬 度 均 為 0.85m, 它 們 之 間 隔 著 400mm 寬 的 中 立 區 域 4. 從 罰 球 線 兩 端 畫 兩 條 線 上 的 第 1 位 置 區 與 第 2 位 置 區 之 間 的 間 隔 點 及 中 立 區 域 高 度 :100mm 三 分 線 距 離 籃 框 正 中 心 之 垂 直 點 :6.25m 備 註 : 倘 使 用 移 動 式 籃 球 架, 則 需 在 底 線 後 方 預 留 4.5m 以 上 空 間 才 能 伸 展, 因 此 除 非 使 用 懸 吊 式 球 架, 為 配 合 油 壓 籃 球 架 的 底 座 延 伸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1. 本 籃 球 場 之 場 地 規 範 採 用 2012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之 規 則 2.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 Basketball Equipment 圖 1 籃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FIBA(2010). New court markings for

20 表 10 籃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籃 架 1. 高 度 : 籃 板 下 緣 距 地 面 2.9m 2. 位 置 : 距 端 線 外 最 少 2m 3. 籃 板 後 緣 距 端 線 內 緣 1.2m 籃 板 1. 質 料 :30mm 的 堅 硬 木 料 或 合 成 透 明 質 料 製 成 ( 須 用 整 塊 且 與 木 料 有 相 同 的 硬 度 ) 2. 長 度 :1.8m 寬 度 :1.05m 3. 標 示 : 線 寬 50mm (1) 籃 圈 後 方 框 :0.59m 0.45m 下 方 至 籃 圈 (2) 籃 板 外 緣 4. 顏 色 : 除 透 明 遮 板 外, 都 應 漆 成 白 色 ; 線 的 顏 色 須 與 背 景 顏 色 相 襯 托 ( 通 常 用 透 明 遮 板 時, 各 線 均 漆 白 色, 如 用 其 他 遮 板 則 漆 黑 色 ) 籃 框 1. 質 料 : 堅 硬 的 鐵 製 成 ( 厚 度 為 16mm~20mm) 2. 內 徑 :450mm 3. 顏 色 : 橘 紅 4. 位 置 : 距 地 面 3.05m 框 內 緣 與 籃 板 最 近 距 離 151mm 5. 籃 框 中 心 點 與 地 面 垂 直 點 距 端 線 之 距 離 :1.58m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秒 顯 示 幕 (2 面 ) 及 24 秒 控 制 盒 (1 個 ) 2. 計 分 板 : 屏 幕 上 可 顯 示 比 分 賽 隊 隊 員 資 訊 等 防 護 海 綿 1. 位 於 籃 球 撑 托 支 架 前 : 長 至 少 2.15m; 厚 至 少 100mm 2. 籃 球 架 下 支 撐 臂 : 長 1.2m; 厚 至 少 25mm 3. 位 於 籃 板 後 方 及 兩 邊 : (1) 高 : 兩 邊 較 籃 框 高 350mm~450mm (2) 前 後 高 度 :20mm~27mm (3) 下 緣 厚 度 : 籃 板 下 方 48mm~55mm 備 註 : 1. 球 架 分 為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或 懸 吊 式 籃 球 架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的 優 點 為 可 以 自 由 搬 動 增 加 空 間 的 使 用 彈 性 可 以 彈 性 調 整 籃 板 高 度 ; 缺 點 則 為 體 積 大 導 致 收 藏 不 易, 需 較 大 的 儲 藏 空 間, 且 底 座 常 有 壓 重 不 足 的 問 題, 故 建 議 底 座 設 置 固 定 錨 點, 可 與 基 礎 地 坪 相 銜 接 懸 吊 式 籃 球 架 的 優 點 為 無 底 座 問 題 有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緩 衝 區 空 間 使 用 的 彈 性 高 且 不 需 儲 藏 空 間 2. 籃 框 的 材 質, 一 般 多 為 鐵 框 或 不 鏽 鋼, 固 定 球 網 方 式 禁 用 金 屬 勾 環, 需 以 平 順 且 不 割 手 為 原 則 籃 球 網 建 議 使 用 無 結 網 3. 籃 框 應 固 定 在 籃 球 架 上, 而 不 是 籃 板 上, 以 避 免 灌 籃 時 破 裂 的 不 良 設 計 造 成 意 外 4. 籃 框 應 設 有 緩 衝 彈 簧, 並 附 有 籃 框 彈 性 調 整 之 設 計, 可 調 整 籃 框 彈 性 5. 使 用 簡 易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亦 應 注 意 裝 置 保 護 墊 6. 主 球 場 球 架 應 採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 Basketball Equipment. 20

21 2.1.2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室 內 籃 球 場 地 對 於 空 間 挑 高 要 求 為 至 少 有 7m 的 高 度 B.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材 質 需 要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空 間 殘 響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採 用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21

22 2.2 排 球 場 等 級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表 11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排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暖 身 場 地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主 要 設 備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附 屬 空 間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9m 18m x 9m ( 線 內 尺 寸 ) 12.5 m 9m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9m 球 場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m 40m 25m 12.5m 34m 19m 12.5m 30m 15m 9m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格 之 活 動 排 球 墊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需 設 置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排 球 需 設 置 含 保 護 墊 之 排 球 柱 柱 及 裁 判 椅 ( 需 含 保 護 墊 ) 須 設 置 並 預 埋 管 線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23 表 12 排 球 場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長 度 :18m 寬 度 :9m 賽 場 面 積 40m 25m 12.5m 周 圍 距 離 1. 端 線 外 :3m 邊 線 外 :3m 全 部 面 積 ( 含 外 圍 緩 衝 區 ) 1. 一 般 :34m 19m( 不 含 周 遭 布 置 ) 2. 天 花 板 高 度 :12.5m( 全 區 淨 空 間 ) 邊 線 1. 寬 度 :50mm 2. 顏 色 : 白 色 發 球 區 1. 寬 度 : 端 線 後 寬 9m 區 域, 此 區 域 位 於 邊 線 延 伸 處 位 於 端 線 後 200mm 處 長 度 150mm 寬 50mm 的 短 線 2. 深 度 : 兩 線 之 間 至 無 障 礙 區 ( 端 線 至 盡 頭 ) 中 線 將 球 場 分 為 兩 個 9m 9m 正 方 的 場 地 攻 擊 線 距 中 線 3m 線, 此 為 前 區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圖 2 排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23

24 表 13 排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網 1. 黑 色 2. 網 寬 :1m 網 長 :9.5m~10m 網 孔 :100mm 3. 高 度 : 男 2.43m 女 2.24m 4. 球 網 應 垂 直 掛 在 中 線 上 方 球 柱 1. 位 於 球 場 與 邊 線 相 距 0.50m~1m 處, 其 高 度 為 2.55m 2. 插 入 式 且 有 護 墊 包 覆 ( 不 應 有 鋼 攬 或 繩 索 外 覆 ) 標 示 帶 1. 寬 50mm 長 1m 的 白 色 質 料 帶 子 2. 應 繫 於 球 網 之 兩 端, 與 網 垂 直 且 位 於 中 線 兩 端 點 之 正 上 方 標 示 竿 1. 為 易 彎 有 彈 性 之 竿 子, 玻 璃 纖 維 或 類 似 的 物 質 製 成 2. 長 1.8m 直 徑 10mm 3. 每 100mm 塗 以 顯 明 對 比 之 顏 色, 並 以 紅 白 間 為 佳 4. 繫 於 標 示 帶 之 外 緣, 球 網 兩 邊 各 一 支 對 稱 繫 之, 並 往 上 伸 出 網 頂 0.8m 備 註 : 1. 競 賽 場 地 排 球 柱 及 網 裁 判 椅 標 示 杆 需 採 用 國 際 排 球 協 會 (FIVB) 認 證 通 過 之 產 品 2. 活 動 式 球 柱 應 採 預 埋 式 套 筒 設 計, 且 不 得 使 用 鋼 索 或 鐵 條 等 方 式 輔 助 固 定 3. 球 柱 應 使 用 保 護 墊 包 覆 4. 球 柱 使 用 之 預 埋 式 套 筒 應 設 有 上 蓋, 球 柱 移 除 狀 態 時 可 穩 定 覆 蓋 套 筒, 並 與 運 動 地 坪 保 持 平 整,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運 動 使 用 5. 網 柱 上 有 絞 盤 之 一 端 應 裝 設 於 有 裁 判 椅 的 那 一 側 資 料 來 源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25 2.2.2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室 內 排 球 場 地 對 於 空 間 挑 高 要 求 為 至 少 有 12.5m B.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材 質 需 要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空 間 殘 響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因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未 規 範 排 球 地 坪 之 物 理 特 性 標 準, 故 建 議 可 參 採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可 之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或 採 用 通 過 力 量 衰 減 標 準 (EN14808) 垂 直 形 變 標 準 (EN14809), 及 摩 擦 係 數 標 準 (EN ) 測 試 通 過 之 產 品 2.3 羽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14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羽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等 級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13.4m x6.1m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高 度 要 求 9.14 m 9.14m 9.14m 9.14m 單 場 球 場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2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5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2m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小 尺 寸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活 動 羽 球 墊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無 硬 性 要 求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建 議 設 置 木 地 板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 需 設 置 羽 球 柱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羽 球 柱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廁 等 空 間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置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25

26 表 15 羽 球 場 地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場 地 尺 寸 1. 長 度 :13.4m( 含 線 ) 2. 寬 度 :( 單 打 )5.18m ( 雙 打 )6.1m( 含 線 ) 3. 天 花 板 高 度 :9.14m( 全 區 淨 空 間 ) 周 圍 距 離 1. 端 線 外 :5m 邊 線 外 :2.2m 2.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2m 3. 球 場 的 外 側 四 周 必 須 留 設 1.5m 以 上 的 空 間 4. 兩 兩 相 鄰 的 羽 球 場 地, 前 後 左 右 都 應 保 持 2m 以 上 的 距 離 邊 線 1. 寬 度 :40mm 2. 顏 色 : 白 色 或 黃 色 ( 通 常 採 用 白 色 線 條 )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圖 3 羽 球 場 之 場 地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LAWS OF BADMINTON. 圖 4 羽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LAWS OF BADMINTON 26

27 表 16 羽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柱 1. 高 度 :1.55m( 自 地 面 算 起, 應 置 於 雙 打 場 地 邊 線 上 ) 2. 中 間 :1.524m 3. 均 為 活 動 式 球 柱, 方 便 收 藏 4. 羽 球 柱 不 需 使 用 保 護 墊 包 覆, 因 為 較 少 機 會 會 去 碰 撞 球 網 1. 寬 度 :0.76m 2. 網 目 :15mm~20mm 3. 球 網 中 央 高 度 應 不 低 於 1.52m, 兩 端 應 為 1.55m, 球 網 上 緣 應 以 76mm 寬 之 白 布 雙 摺 包 縫 備 註 : 羽 球 柱 及 網 採 用 國 際 羽 球 協 會 (BWF)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資 料 來 源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燈 光 的 安 排 必 須 配 合 場 地 的 佈 局 並 避 免 自 然 光 線 的 干 擾, 照 明 用 具 不 可 設 在 場 地 的 正 上 方 和 兩 邊 端 線 的 後 方, 必 須 設 在 球 場 兩 側 邊 緣 的 上 方 或 側 邊 B. 底 線 背 後 應 儘 量 不 採 光, 如 有 必 要 時, 應 採 用 間 接 式 光 源 C. 壁 燈 或 緊 急 照 明 燈 之 配 置, 應 安 排 適 當 的 位 置, 避 免 干 擾 球 員 視 覺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天 花 板 高 度 最 低 9.14m B. 因 羽 球 本 身 色 澤 為 白 色,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之 色 調 應 以 深 色 為 主, 避 免 採 用 白 色 淺 色 或 花 紋 的 圖 案, 顏 色 越 是 均 勻 一 致 越 好 ; 一 般 以 褐 色 或 綠 色 最 佳, 使 羽 球 較 清 晰 明 顯 C. 牆 面 和 天 花 板 的 反 射 率 需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 後 牆 為 20%, 側 牆 為 40%, 天 花 板 為 60%~70% D.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因 該 協 會 未 規 範, 唯 可 參 採 通 過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BWF) 認 證 通 過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 C. 或 通 過 EN 測 試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EN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D.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25~75% E.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5.0mm F.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110 G. 採 用 浮 式 楓 木 地 板 地 板 系 統, 有 利 降 低 維 護 成 本 27

28 2.3.5 空 調 系 統 設 計 準 則 A. 適 當 的 通 風 與 空 調 設 計, 避 免 對 羽 球 之 飛 行 產 生 干 擾 B. 羽 球 場 地 正 上 方 不 應 設 置 空 調 出 風 口, 球 場 周 邊 空 調 出 風 口 方 向 亦 應 朝 下 設 計 C. 週 邊 通 風 窗 口 設 有 可 阻 擋 住 外 來 氣 流 的 通 風 設 備 28

29 2.4 網 球 場 等 級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17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室 內 網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劃 線 尺 寸 23.77m x10.97m 高 度 要 求 單 場 球 場 安 全 緩 衝 區 大 小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42.07m x 23.77m(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66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4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7.32m) 9m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42.07m x 23.77m( 長 邊 緩 衝 區 最 少 3.66m, 底 線 後 緩 衝 區 最 少 須 6.4m, 兩 面 平 行 球 場 之 間 距 至 少 3.66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運 動 地 板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活 動 網 球 墊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活 動 網 球 柱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29

30 表 18 網 球 場 地 細 部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賽 場 面 積 長 度 :23.77m; 寬 度 :( 雙 打 )10.97m ( 單 打 )8.23m 周 圍 距 離 1. 底 線 後 面 之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6.40m 2. 邊 線 外 面 之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3.66m 全 部 面 積 ( 含 外 1. 球 場 範 圍 :36.58m 18.29m, 測 量 必 須 包 含 線 的 外 緣 圍 緩 衝 區 ) 2. 天 花 板 高 度 :9m( 全 區 淨 空 間 ) 線 寬 1. 中 央 發 球 線 及 中 心 標 寬 度 5cm, 只 有 底 線 可 以 加 寬 到 10cm, 其 他 各 線 介 於 2.5cm~5cm 之 間 2. 發 球 線 : 網 兩 側 6.40m 平 行 線 3. 中 線 : 發 球 線 與 邊 線 之 中 間, 一 條 與 邊 線 並 行 之 縱 線 4. 中 心 標 : 底 線 中 心 點 上 向 場 內 作 一 長 10cm, 寬 5cm~10cm 之 短 線 5. 線 的 顏 色 : 以 白 色 為 主 備 註 : 室 內 網 球 場 建 議 設 置 練 習 牆 作 為 教 學 練 習 及 暖 身 活 動 時 使 用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圖 5 網 球 場 之 場 地 規 格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網 球 協 會 (ITF)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30

31 表 19 網 球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球 柱 1. 高 度 1.07m 2. 網 柱 中 心 點 設 在 距 離 邊 線 外 緣 0.91m 處 3. 網 柱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15cm 4. 單 打 桿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7.5cm 5. 網 柱 材 料 可 使 用 鋁 鐵 鋼 等 製 品, 但 其 抗 曲 力 應 在 499kg 以 上, 抗 張 力 應 在 680kg 以 上, 網 柱 顏 色 一 般 都 採 用 綠 色 或 黑 色, 但 應 避 免 反 光, 兩 網 柱 間 距 為 12.8m( 柱 心 至 柱 心 ), 兩 單 打 柱 間 之 距 離 則 為 10.05m 球 網 中 央 高 度 為 0.91m, 並 以 不 超 過 5cm 寬 之 布 繩 束 於 地 面 裁 判 椅 座 位 高 至 少 1.82m, 最 高 2.44m 資 料 來 源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燈 具 之 安 裝 高 度 最 低 在 7m 以 上 B. 燈 具 之 設 置 應 採 切 角 (cut off) 方 式, 並 考 慮 裝 設 嵌 板 或 具 有 截 角 功 能 之 燈 具, 遮 光 的 角 度 以 30 ~45 為 原 則, 避 免 產 生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C. 照 度 測 量 : 全 場 測 量 位 置 共 15 點, 離 地 面 1m 處 ( 約 從 腰 際 高 度 ) 測 量, 亮 度 需 均 勻 散 佈 且 應 盡 量 避 免 產 生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天 花 板 和 牆 面 的 上 半 部 分 以 反 射 率 80%~85% 的 無 光 澤 明 亮 材 質 為 佳 B. 牆 面 部 份 在 3m 以 下 最 好 採 用 無 光 澤 的 灰 色 或 較 深 色 系 為 主, 反 射 率 不 宜 超 過 60%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採 用 國 際 網 球 協 會 (ITTF) 認 可 通 過 之 運 動 面 層 31

32 2.5 壁 球 場 壁 球 場 地 是 一 個 有 各 種 高 度 的 四 面 垂 直 牆 面 所 形 成 的 長 方 形 空 間, 由 前 牆 邊 牆 和 後 牆 所 組 成 運 動 地 坪 為 浮 式 木 地 板 系 統 球 場 須 設 置 於 室 內, 且 至 少 一 面 牆 面 由 強 化 玻 璃 組 裝 而 成 壁 球 分 為 英 式 壁 球 (Squash) 及 美 式 壁 球 ( 或 稱 為 短 柄 牆 球,Racquetball) 兩 種 2.5.1(a) 英 式 壁 球 場 (Squash)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20 英 式 壁 球 場 規 格 長 度 ( 單 打 ) 9.75m ( 雙 打 ) 9.75m 寬 度 ( 單 打 ) 6.40m ( 雙 打 ) 7.62m 前 牆 線 高 度 4.57m 後 牆 高 度 2.13m 側 牆 線 高 度 前 牆 高 4.57m 後 牆 高 2.13m 發 球 區 短 線 後 靠 兩 側 牆 的 160cm X 160cm 地 板 空 間 底 界 板 ( 響 板 ) 位 於 前 牆 底 部 43cm 高, 擊 中 時 會 有 響 亮 聲, 視 為 出 界 區 高 度 橫 木 ( 底 界 線 ) (1) 5cm 高, 位 於 響 板 上 方, 斜 上 45 度 靠 牆 (2) 擊 中 時 視 為 出 界, 會 不 規 則 彈 跳 挑 高 空 間 離 地 5.64m 高, 須 無 障 礙 物 備 註 : 壁 球 場 地 需 採 用 國 際 壁 球 協 會 (WSF) 認 證 通 過 之 套 件 資 料 來 源 :WSF(2012), SPECIFICATIONS FOR SQUASH COURTS 圖 6 英 式 壁 球 (Squash) 示 意 圖 球 場 劃 線 以 國 際 壁 球 協 會 (WSF) 公 告 之 最 新 版 競 賽 規 則 為 準 32

33 2.5.1(b) 美 式 壁 球 場 (Racquetball) 規 格 表 21 美 式 壁 球 場 規 格 長 度 12.20m 寬 度 6.10m 前 牆 線 高 度 6.10m 後 牆 高 度 3.65m 側 牆 線 高 度 6.10m 發 球 區 1.53m(5ft) 6.1m(20 ft) 挑 高 空 間 天 花 板 離 地 高 6.10m, 可 擊 往 天 花 板 備 註 : 壁 球 場 地 需 採 用 國 際 美 式 壁 球 協 會 (IRF) 認 證 通 過 之 套 件 資 料 來 源 :IRF(2008), Official IRF Rules & Regulations 圖 7 美 式 壁 球 (Racquetball) 場 地 示 意 圖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平 均 照 明 亮 度 :300Lux~500Lux B. 場 地 牆 面 也 應 依 此 方 式 照 明 以 平 均 且 統 一 的 顯 現, 且 依 據 照 明 平 均 水 準, 其 照 度 標 準 與 任 一 點 的 差 異 不 得 超 過 15% 33

34 2.6 桌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表 22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室 內 桌 球 場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等 級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2 級 ( 國 內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3 級 ( 訓 練 與 教 學 運 動 設 施 )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球 場 尺 寸 ( 含 緩 衝 區 ) 球 場 高 度 要 求 競 賽 主 場 地 總 最 小 尺 寸 14m x7m 設 置 觀 眾 席 時 依 據 視 線 分 析 設 定 高 度, 但 不 低 於 4.1m 視 球 場 數 量 而 定 長 9~10m ( 寬 每 兩 球 桌 間 隔 3.5m) 3m 3m 暖 身 場 地 需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無 硬 性 要 求 觀 眾 席 運 動 地 板 依 各 級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置 於 木 地 板 上 鋪 設 活 動 桌 球 墊 依 需 求 酌 量 設 無 硬 性 要 求 置 依 多 用 途 需 求 設 置 合 格 之 運 動 地 坪 ( 如 木 地 板 合 成 橡 膠 或 PVC 地 板 ) 主 要 設 備 需 設 置 桌 球 桌 計 分 系 統 須 設 置 須 設 置 建 議 設 置 視 情 況 設 置 應 依 據 各 級 賽 可 依 據 國 內 賽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更 衣 淋 浴 如 附 屬 空 間 會 規 定 賽 會 所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廁 等 空 間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置 附 屬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ITTF(2012), ITTF Handbook 34

35 表 23 桌 球 場 細 部 規 範 設 計 準 則 球 桌 1. 長 2.74m 寬 1.525m 離 地 面 高 76cm 2. 檯 面 用 高 密 度 纖 維 板 或 者 類 似 的 加 工 木 料 做 成, 並 被 塗 上 了 一 層 低 摩 擦 的 專 用 光 滑 塗 料 3. 沿 2.74m 長 的 邊 線 邊 緣 及 1.525m 長 的 端 線 邊 緣 應 有 一 條 2cm 寬 的 白 線 4. 比 賽 檯 面 由 一 個 與 端 線 平 行 的 球 網 裝 置 劃 分 為 兩 個 相 等 的 台 區 5. 雙 打 時, 各 台 區 應 由 一 條 3mm 寬 的 白 色 中 線 劃 分 為 兩 個 相 等 的 半 區 ; 中 線 與 邊 線 平 行, 並 視 為 右 半 區 的 一 部 分 球 網 1. 球 網 裝 置 包 括 球 網 懸 網 繩 及 支 架 2. 球 網 應 懸 掛 在 一 根 繩 子 上, 繩 子 兩 端 繫 在 高 15.25cm 的 直 立 網 柱 上, 網 柱 外 緣 的 距 離 為 15.25cm 3. 球 網 的 底 邊 應 盡 量 貼 近 比 賽 台 面, 其 兩 端 應 盡 量 貼 近 網 柱 備 註 : 桌 球 桌 及 網 需 採 用 國 際 桌 球 協 會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資 料 來 源 :ITTF(2012), ITTF Handbook 3.63m 2.74m 10 m m 圖 8 桌 球 場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24 桌 球 桌 數 與 場 地 面 積 對 應 表 球 桌 數 場 地 面 積 長 (m) 寬 (m)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5

36 2.6.2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為 使 比 賽 者 在 視 覺 上 能 準 確 的 捕 捉 快 速 移 動 的 球, 桌 球 檯 上 的 照 度 要 足 夠, 桌 球 檯 周 圍 也 要 有 充 分 的 照 度, 並 應 考 量 遮 光 板 或 柵 板 的 應 用 B. 競 賽 場 地 : 光 源 距 離 地 面 不 得 少 於 5m C. 需 考 慮 擊 球 方 向 不 宜 向 光 或 應 採 用 間 接 光 源, 燈 具 位 置 應 適 合 桌 球 運 動 之 進 行, 不 致 造 成 眩 光 現 象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通 過 國 際 籃 球 協 會 (FIBA) 認 證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國 際 桌 球 總 會 (ITTF) 認 證 通 過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 C. 或 通 過 EN 測 試 之 合 成 橡 膠 聚 胺 酯 (PU) 聚 氯 乙 烯 (PVC) 運 動 地 坪,EN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D.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25~75% E.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5.0mm F.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110 G. 採 用 浮 式 楓 木 地 板 地 板 系 統, 有 利 降 低 維 護 成 本 36

37 2.7 健 身 中 心 場 地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A. 場 地 空 間 淨 高 度 不 低 於 2.6m B. 盡 可 能 設 玻 璃 窗, 減 少 空 間 壓 迫 感 C. 因 健 身 中 心 需 大 量 通 風, 建 議 配 置 對 外 窗 之 區 域 D. 體 適 能 健 身 中 心 可 區 分 為 : 體 適 能 檢 測 區 伸 展 區 心 肺 功 能 訓 練 區 重 量 訓 練 區 及 飛 輪 運 動 區 ; 飛 輪 運 動 區 須 設 置 隔 音 隔 間 E. 配 合 動 線 設 計, 伸 展 區 應 設 置 於 健 身 中 心 近 入 口 處, 作 為 使 用 者 健 身 前 後 熱 身 或 舒 展 之 用 F. 重 量 訓 練 區 須 設 置 明 鏡, 以 利 使 用 者 得 以 注 意 身 體 動 作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所 有 器 械 均 須 附 有 操 作 說 明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照 明 需 求 :300~500Lux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健 身 中 心 地 坪 應 採 用 耐 重 壓 止 滑 性 高 易 清 潔 且 抗 菌 性 好 之 材 質, 如 符 合 EN14904( 歐 盟 室 內 運 動 面 層 標 準 ) 之 橡 膠 地 板 系 統 或 PVC 運 動 面 層 表 25 EN14904 之 主 要 物 理 特 性 標 準 要 求 材 料 特 性 測 試 方 法 合 格 標 準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 EN %-75%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EN14809 <=5.0mm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 EN 資 料 來 源 :EN 14904(2006). Surfaces for indoor sports areas-indoor surface for multi-sports use- Specification. B. 考 量 減 輕 操 作 健 身 器 材 地 坪 震 動 之 影 響, 建 議 採 用 厚 度 8mm( 含 ) 以 上 無 縫 合 成 橡 膠 地 坪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A. 須 設 置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B. 體 適 能 中 心 因 應 運 動 器 材 電 源 供 應 之 需 要, 建 議 分 別 配 置 110V/20A 至 少 20 處 及 220V/20A 電 源 插 座 至 少 30 處, 並 以 隱 藏 式 電 力 管 線 為 原 則 C. 健 身 中 心 預 留 電 視 及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線 路, 建 議 調 整 至 10 處 以 上, 並 以 隱 藏 式 電 力 管 線 為 原 則 37

38 2.8 攀 岩 場 場 地 及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攀 岩 牆 板 材 質 為 F.R.P. 多 元 脂 樹 脂 或 同 等 材 料 ( 需 為 耐 燃 材 質 ), 具 良 好 摩 擦 性 B. 攀 把 需 設 計 8~12 種 難 度, 並 有 防 止 轉 動 設 計 C. 攀 岩 場 從 第 3m 起, 每 上 升 1m 須 設 置 1 個 不 鏽 鋼 之 確 保 耳 片 D. 攀 岩 場 板 面 每 1m 2 須 設 置 8 塊 岩 塊 ( 尺 寸 比 例 須 均 勻 ) E. 固 定 岩 塊 用 之 螺 絲 規 格, 須 直 徑 內 六 角 8mm 以 上 F. 每 塊 1 公 尺 1 公 尺 之 F.R.P. 岩 板 上 須 有 : 甲 至 少 20 個 之 岩 塊 裝 置 孔 ( 維 修 出 入 口 岩 板 除 外 ), 皆 為 凸 出 式 岩 塊 裝 置 點, 非 內 凹 式 岩 塊 裝 置 點 乙 岩 板 上 岩 塊 裝 置 孔, 須 為 防 銹 材 質, 可 更 換, 形 狀 須 為 內 圓 外 方 G. 攀 岩 場 須 留 可 進 出 內 部 之 維 修 孔 H. 攀 岩 場 完 工 後 需 依 照 EN12572 安 全 規 範 做 確 保 點 及 上 方 確 保 站 現 場 拉 力 測 試 通 過 8KN 10 秒 鐘 拉 力 I. 攀 岩 場 之 設 施 需 採 用 EN 試 驗 通 過 之 產 品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設 置 安 全 彈 性 地 墊, 因 目 前 國 際 組 織 對 於 攀 岩 之 安 全 彈 性 地 墊 並 無 標 準 規 範 可 供 依 循, 建 議 可 選 擇 國 際 體 操 協 會 (FIG) 認 可 之 落 地 墊 B. 2.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38

39 2.9 撞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A. 本 空 間 可 以 以 室 內 開 放 之 方 式 設 置 B. 球 桌 四 周 須 留 設 至 少 1.5m 之 打 球 區 域 ( 一 根 球 桿 的 長 度, 擊 球 時 球 桿 活 動 距 離 ); 加 寬 兩 球 檯 間 之 走 道 寬 度 至 至 少 2m, 以 利 座 椅 及 記 分 板 之 擺 設 C. 桌 面 和 四 週 通 道 需 寬 敞, 兩 桌 之 間 的 距 離 不 少 於 3m D. 靠 牆 的 球 臺 與 牆 須 保 持 至 少 2m 距 離 E. 空 間 淨 高 3m 以 上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須 設 置 國 際 撞 球 總 會 (WCBS) 認 可 合 格 之 撞 球 檯 與 器 材 設 備 B. 英 式 斯 諾 克 撞 球 桌 尺 寸 :3,820mm x 2,035mm x 850mm C. 美 式 落 袋 撞 球 桌 尺 寸 :2,810mm x 1,530mm x 850mm D. 花 式 九 球 撞 球 桌 尺 寸 :2,850mm x 1,580mm x 80mm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光 線 須 從 上 向 下 均 勻 照 射 在 球 臺 上, 避 免 散 射 光 直 接 刺 射 擊 球 人 的 眼 睛 B. 照 明 設 備 應 裝 在 較 大 的 燈 罩 中, 懸 吊 在 球 桌 的 正 上 方, 控 制 光 線 之 散 射 C. 燈 罩 宜 懸 吊 在 球 檯 上 方 75cm 處 D. 燈 光 投 射 至 球 檯 300Lux 周 邊 照 度 60Lux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須 舖 設 吸 音 材 料, 減 輕 噪 音 之 影 響 B. 立 柱 均 需 包 覆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球 桌 四 周 須 設 置 休 息 座 椅 以 及 球 桿 架 或 球 桿 櫃 39

40 2.10 舞 蹈 教 室 場 地 規 格 設 計 準 則 A. 空 間 面 積 建 議 不 小 於 50m2 B. 空 間 寬 度 尺 寸 建 議 不 小 於 8m C. 場 地 空 間 淨 高 度 不 低 於 3m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於 空 間 長 向 之 牆 面 適 當 位 置 設 置 明 鏡 及 扶 手, 以 供 教 學 練 習 之 用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照 明 需 求 :300~500Lux B. 採 用 間 接 照 明 設 計, 以 符 合 瑜 珈 運 動 使 用 之 專 項 需 求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隔 音 隔 間 設 計 B. 周 邊 牆 面 高 度 80~100cm 位 置 應 設 置 透 明 玻 璃 窗, 其 他 面 積 不 少 於 400x120cm( 建 築 外 牆 牆 面 及 梯 間 牆 面 除 外 ) 窗 戶 玻 璃 材 料 選 用, 應 考 量 撞 擊 意 外 發 生 時, 不 予 破 裂 之 強 度 需 求 考 量 部 分 活 動 私 密 性 需 求, 另 需 加 設 窗 簾 設 施 C.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厚 度 不 小 於 5cm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A. 採 用 通 過 DIN 試 驗 通 過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B. 或 通 過 下 列 測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木 地 板 系 統 甲 EN14808 力 量 衰 減 測 試 (force reduction),>=50% 乙 EN14809 垂 直 形 變 測 試 (vertical deformation), 2.3~5.0mm 丙 EN 摩 擦 係 數 測 試 (friction),80~ 附 屬 空 間 配 置 與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A. 預 留 設 置 影 音 播 放 設 備 之 管 線 B. 須 設 置 適 當 儲 藏 空 間 保 存 地 墊 及 其 他 教 學 器 材 40

41 2.11 綜 合 球 場 場 地 規 格 標 準 A.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長 寬 高 之 標 準 皆 不 同, 故 綜 合 球 場 設 計 時, 需 將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長 寬 高 標 準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長 寬 高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設 置 時 之 尺 寸 標 準 ( 例 如 : 因 綜 合 球 場 常 常 會 支 援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使 用, 故 綜 合 球 場 中 主 競 賽 場 地 最 小 空 間 應 為 長 40m x 寬 25m x 高 12.5m;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不 作 為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競 賽 之 主 場 地, 但 作 為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之 訓 練 場 館, 則 綜 合 球 場 中 主 競 賽 場 地 最 小 空 間 應 為 長 34m x 寬 19m x 高 12.5m), 並 須 將 觀 眾 席 所 需 之 面 積 一 併 計 入 綜 合 球 場 之 長 寬 需 求 此 外, 除 了 各 運 動 競 賽 空 間 所 需 之 高 度 要 求 標 準 外, 亦 須 將 觀 眾 席 視 線 分 析 之 結 果 納 入 綜 合 球 場 尺 寸 設 定 時 之 參 考 ( 若 觀 眾 席 之 視 線 分 析 結 果 不 佳, 則 需 加 高 觀 眾 席 臺 階 之 階 高, 或 將 觀 眾 席 向 後 退 縮, 以 改 善 觀 眾 席 之 視 線 效 果, 故 需 再 檢 討 現 有 個 運 動 競 賽 之 高 度 標 準 是 否 能 夠 創 造 良 好 之 視 線 球 場 周 邊 之 緩 衝 距 離 是 否 能 創 造 良 好 之 視 線, 若 非, 則 須 依 據 視 線 分 析 之 結 果 增 加 高 度 或 增 大 球 場 周 邊 之 緩 衝 距 離 ) 圖 9 視 線 分 析 示 意 圖 B. 觀 眾 席 建 議 盡 量 採 用 伸 縮 看 臺 設 計, 以 有 效 增 加 場 地 空 間 使 用 上 之 彈 性 C. 觀 眾 席 的 位 置 ( 含 貴 賓 席 ) 應 檢 討 看 台 視 角, 觀 眾 席 視 線 應 能 觀 看 競 賽 球 場 全 部 區 域 D. 競 賽 場 地 規 劃, 應 考 量 下 列 幾 項 因 素 : 甲 考 量 球 員 ( 選 手 ) 及 比 賽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 含 裁 判 ) 貴 賓 人 員 (VIP) 轉 播 媒 體, 以 及 一 般 觀 眾 分 別 之 出 入 動 線 乙 球 員 ( 選 手 ) 之 更 衣 室 浴 室 男 女 廁 所 應 設 置 兩 套 以 上, 其 出 入 口 建 議 分 別 設 置 於 球 場 左 右 端 邊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有 支 援 籃 排 賽 會 之 用 途 時, 則 建 議 設 置 設 置 四 套 41

42 球 員 更 衣 室 ( 含 淋 浴 ) 室, 以 滿 足 前 後 場 之 主 客 隊 同 時 進 場 之 需 求 丙 媒 體 轉 播 中 心 之 設 置, 以 及 主 場 地 周 邊 轉 播 區 位 置 預 留 電 源 線 及 網 路 線 丁 藥 檢 室 之 設 置, 並 配 有 洗 手 台 及 廁 所 E. 裁 判 或 觀 眾 使 用 之 廁 所, 應 分 別 設 置, 不 宜 與 球 員 廁 所 混 合 使 用 器 材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配 置 符 合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認 證 通 過 之 器 材 設 備 B. 須 依 據 綜 合 球 場 未 來 欲 辦 理 之 各 不 同 運 動, 事 先 預 埋 之 設 備 套 件 ( 如 排 球 柱 套 筒 體 操 鋼 索 螺 栓 固 定 座 等 ) C. 綜 合 球 場 設 計 時 需 檢 討 是 否 需 設 置 運 動 相 關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 如 籃 排 球 之 記 分 板 籃 球 之 24 秒 倒 數 計 時 器 等 ), 並 於 興 建 時 留 設 該 計 時 計 分 設 備 之 管 線 及 電 源 照 明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綜 合 球 場 照 明 設 計 應 符 合 CNS12112 運 動 場 競 賽 場 標 準, 並 可 依 各 類 運 動 之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照 度 照 明 均 齊 度 應 達 U1 ( 最 暗 / 最 亮 ):0.4, U2( 最 暗 / 平 均 ):0.6 以 上, 色 溫 度 (Tk) >5000, 色 差 度 (Ra)>90, 眩 光 比 (Gr)<50 B.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之 照 度 標 準 亦 不 同, 故 亦 須 將 綜 合 球 場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照 度 標 準 分 別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照 度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照 度 設 計 時 之 標 準 但 因 不 同 種 類 球 場 燈 具 之 設 置 位 置 恐 會 對 於 其 他 球 類 競 賽 造 成 眩 光, 故 需 依 依 檢 討 造 明 設 計 之 方 案 是 否 符 合 各 種 球 場 之 需 求, 必 要 時 可 以 迴 路 或 於 設 置 獨 立 升 降 燈 具 之 方 式 解 決 不 同 球 場 燈 具 之 眩 光 問 題 為 防 止 球 場 眩 光 之 產 生, 可 以 依 循 燈 具 位 置 不 得 配 置 於 球 場 畫 線 區 域 上 方 之 原 則 進 行 照 明 設 計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設 計 準 則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開 窗 部 分 高 度 低 於 180cm, 須 另 需 設 置 防 護 網 地 坪 設 計 準 則 因 各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對 於 主 競 賽 場 之 地 坪 標 準 亦 不 同, 故 亦 須 將 綜 合 球 場 所 有 將 來 預 設 所 有 之 運 動 競 賽 之 照 度 標 準 分 別 列 出, 再 選 擇 各 球 場 地 坪 標 準 中 之 最 大 值,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地 坪 設 置 時 之 標 準 就 綜 合 球 場 之 地 坪 而 言, 若 該 綜 合 球 場 有 支 援 籃 球 或 排 球 賽 會 使 用, 則 建 議 應 採 國 際 籃 球 總 會 認 證 合 格 之 運 動 專 用 浮 式 木 地 板 42

43 3.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參 考 規 範 3.1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游 泳 池 是 一 高 風 險 高 營 運 成 本 之 設 施, 需 仰 賴 良 好 之 硬 體 設 計, 在 未 來 之 營 運 上 能 事 半 功 倍, 故 安 全 節 能 及 水 質 衛 生 為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首 要 目 標 游 泳 池 之 硬 體 設 施 應 以 提 供 使 用 者 舒 適 便 捷 與 衛 生 之 目 標, 且 充 分 考 量 降 低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之 營 運 成 本 及 提 高 營 運 效 益 為 讓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師 及 設 施 擁 有 者 與 管 理 單 位 充 分 了 解 游 泳 池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本 研 究 將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及 執 行 重 點 彙 整 如 下 表 表 26 游 泳 池 規 劃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架 構 表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執 行 重 點 選 擇 適 宜 之 游 泳 池 深 度 池 壁 1.2m 深 處 設 置 歇 腳 溝 避 免 溺 水 意 外 避 免 產 生 救 生 員 炫 光 ( 照 明 與 採 光 之 設 計 ) 池 畔 淨 空 寬 度 應 達 4 呎 以 上 明 顯 處 設 置 禁 止 行 為 告 示 牌 應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保 障 設 施 與 人 員 的 安 全 避 免 跳 水 意 外 避 免 滑 倒 意 外 避 免 割 傷 與 碰 撞 意 外 避 免 吸 入 意 外 避 免 公 安 意 外 深 度 不 足 不 設 起 跳 台 應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濕 區 走 道 應 舖 設 止 滑 材 料 應 設 置 禁 止 跑 步 告 示 牌 池 壁 及 池 底 不 可 有 任 何 凸 出 物 選 用 對 的 泳 池 專 用 磚 需 設 置 儲 藏 室, 避 免 雜 物 堆 積 於 池 畔 良 好 之 回 水 槽 設 計 救 生 員 座 位 邊 應 設 緊 急 斷 電 開 關 規 劃 消 防 救 援 救 難 及 緊 急 避 難 輸 送 通 道 救 生 員 座 位 邊 緊 急 對 講 機 或 電 話 設 計 目 標 重 要 議 題 執 行 重 點 如 何 節 省 水 資 源 泳 池 不 漏 水 ( 足 夠 之 結 構 強 度 與 施 工 品 管 ) 設 置 溢 水 回 收 系 統 設 置 中 水 回 收 系 統 兼 顧 經 濟 與 效 率 如 何 節 省 能 源 ( 電 費 及 能 源 費 ) 選 用 節 能 效 率 佳 之 造 熱 系 統 設 置 泳 池 專 用 保 溫 毯 採 用 高 效 率 耐 潮 濕 之 燈 具 如 何 節 省 維 護 成 本 選 擇 經 濟 有 效 之 池 水 消 毒 系 統 接 下 頁 43

44 表 26 游 泳 池 規 劃 設 計 之 核 心 理 念 架 構 表 ( 續 ) 確 保 舒 適 便 捷 與 衛 生 經 營 者 容 易 管 理 及 維 護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確 保 水 質 衛 生 確 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延 長 建 物 與 器 材 之 壽 命 設 施 維 修 容 易 管 理 容 易 池 水 連 續 不 斷 溢 流 之 設 計 沖 洗 池 岸 之 汙 水 與 泳 池 溢 水 分 流 池 水 不 斷 循 環 利 用 循 環 過 濾 及 殺 菌 系 統 之 選 擇 與 品 管 設 置 入 池 前 之 沖 洗 設 施 與 洗 腳 池 設 施 設 置 無 障 礙 入 水 設 施 郎 好 的 通 風 設 計 機 房 應 避 免 與 池 畔 邊 直 接 連 通 鋼 構 表 面 均 應 作 防 鏽 處 理 濕 區 裝 修 材 料 皆 須 防 潮 防 霉 且 吸 水 率 低 池 畔 下 方 管 路 維 修 空 間 之 留 設 照 明 設 備 不 要 置 於 泳 池 上 方 天 花 板 監 視 系 統 無 死 角 設 置 自 動 出 入 管 制 設 備 乾 溼 分 離 之 動 線 設 計 須 規 劃 足 夠 儲 藏 室 空 間 及 獨 立 之 維 修 動 線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目 標 A. 泳 池 常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種 類 眾 多, 設 計 監 造 承 攬 建 築 師 須 提 出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硬 體 對 策, 並 詳 實 反 應 在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之 建 築 設 計 與 監 造 管 控 中 B. 設 計 監 造 承 攬 建 築 師 須 針 對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未 來 營 運 可 能 產 生 之 水 費 電 費 及 能 源 費 用 提 出 成 本 試 算, 並 於 建 築 設 計 中 提 出 省 能 省 水 之 對 策 C. 水 質 衛 生 為 游 泳 池 永 續 營 運 之 基 礎, 傳 統 上 整 體 建 物 ( 包 含 游 泳 池 工 程 ) 驗 收 通 過 後, 方 能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以 進 行 建 物 之 送 水 及 送 電, 爾 後 才 可 供 開 放 使 用, 惟 游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功 效 是 否 能 達 到 設 計 時 預 設 之 水 質 衛 生 目 標, 須 待 泳 池 休 閒 娛 樂 及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相 當 時 間 後 方 能 驗 證 D. 有 鑑 於 此,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建 議 採 兩 階 段 驗 收,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初 驗 與 整 體 建 物 工 程 之 複 驗 同 期 辦 理,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複 驗 日 延 後 至 開 放 使 用 後 三 個 月, 有 關 泳 池 水 質 處 理 設 施 之 付 款 期 程 亦 配 合 前 述 複 驗 期 程 調 整 辦 理 參 考 標 準 依 據 A. 美 國 管 路 工 程 協 會 (ASPE Data Book) B. 最 新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C.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CIBSE( 建 築 機 能 設 施 工 程 師 協 44

45 會 ) D. Swimming Pool Water -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1999 PWTAG( 泳 池 水 處 理 顧 問 機 構 ) E. FINA - 國 際 游 泳 總 會 F. ASHRAE - 美 國 冷 凍 空 調 協 會 G. SMACNA - 美 國 板 金 及 承 商 協 會 H. ADAAG 美 國 I.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市 立 運 動 中 心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設 計 需 求 及 要 點 J. 教 育 部 學 校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館 設 計 參 考 規 範 節 能 減 碳 與 環 保 設 計 原 則 A. 游 泳 池 池 水 須 採 不 斷 循 環 利 用 之 設 計 循 環 過 濾 及 殺 菌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品 質 須 嚴 格 管 控, 須 確 保 池 水 隨 時 都 能 合 乎 水 質 標 準, 除 蒸 發 水 過 濾 桶 逆 ( 反 ) 洗 所 需 之 補 充 水 外, 不 必 經 由 額 外 換 水 來 維 持 池 水 之 品 質 B. 溢 水 回 收 系 統 : 大 量 泳 客 進 入 泳 池 游 泳 所 溢 流 之 池 水 須 加 以 回 收, 溢 流 水 須 導 入 緩 衝 槽 中 儲 存, 並 須 能 自 動 於 泳 客 離 池 後 將 緩 衝 槽 中 之 溢 流 水 經 過 濾 及 殺 菌 後 補 回 泳 池, 以 避 免 溢 流 水 之 浪 費 C. 中 水 回 收 系 統 ( 再 生 水 回 收 系 統 ): 應 設 立 中 水 回 收 系 統, 包 括 過 濾 系 統 貯 水 箱 ( 若 設 於 筏 基 內, 則 水 箱 表 面 需 規 劃 防 水 裝 修 ) 管 路 及 動 力 之 設 計 施 工, 將 雨 水 洗 手 水 等 加 以 回 收 利 用, 以 作 為 廁 所 沖 洗 或 植 栽 噴 溉 之 水 源, 而 不 足 部 分 始 由 自 來 水 系 統 供 應 D. 加 溫 系 統 : 應 採 用 節 能 無 污 染 之 造 熱 系 統 ; 建 議 採 用 空 氣 對 水 或 水 對 水 熱 能 交 換 之 熱 泵 系 統 或 大 型 除 濕 機 系 統 加 熱 池 水 及 淋 浴 用 水 系 統 E. 泳 池 專 用 保 溫 毯 : 主 泳 池 須 加 設 具 浮 力 之 保 溫 毯, 以 於 閉 館 時 覆 蓋 主 泳 池 之 水 面, 避 免 泳 池 能 源 散 失, 唯 配 設 保 溫 毯 時, 須 同 時 設 置 能 電 動 或 手 動 捲 收 保 溫 毯 之 收 藏 架, 以 節 省 鋪 設 保 溫 毯 之 人 力 泳 池 規 格 標 準 因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之 功 能 定 位 雖 主 要 以 教 學 訓 練 及 休 閒 使 用 為 主 辦 理 縣 市 級 賽 事 活 動 為 輔, 故 設 施 之 等 級 系 以 設 置 B 1 ~ C 3 級 為 原 則, 但 因 運 動 中 心 游 泳 池 有 時 會 因 政 策 目 標 而 須 支 援 國 際 賽 會 使 用, 故 亦 有 將 設 施 標 準 提 升 至 A 1 ~ A 3 等 級 之 可 能 性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擬 將 四 種 等 級 設 施 對 於 之 游 泳 池 設 施 尺 寸 之 要 求 標 準 彙 整 成 總 表 如 下 45

46 等 級 主 游 泳 池 主 游 泳 池 尺 寸 暖 身 池 觀 眾 席 起 跳 台 計 時 計 分 系 統 附 屬 空 間 表 27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游 泳 池 設 置 標 準 彙 整 表 2 級 ( 國 內 賽 會 3 級 ( 訓 練 與 教 用 運 動 設 施 ) 學 運 動 設 施 ) 有 1 級 ( 國 際 賽 會 用 運 動 設 施 ) 依 FINA 規 定 設 置 ( 長 道 競 賽 50M x 25M 短 道 競 賽 25M x 25M), 需 量 測 長 度 精 準 度 有 ( 一 級 賽 會 建 議 設 置 50M 暖 身 池 其 他 賽 會 建 議 設 置 25M 暖 身 池 ) 依 FINA 規 定 設 置 ( 長 道 池 50M 短 道 池 25M), 需 量 測 長 度 精 準 度 建 議 設 置 依 FINA 規 定 設 置 依 FINA 規 定 設 置 採 活 動 式 起 跳 台 依 需 求 設 置 25M 或 50M 泳 池 依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採 活 動 式 起 跳 台 無 硬 性 要 求 4 級 ( 推 廣 與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 無 硬 性 規 定 無 硬 性 要 求 無 硬 性 要 求 須 設 置 並 預 埋 管 線 視 情 況 設 置 不 須 設 置 應 依 據 FINA 賽 會 規 定 設 置 賽 會 所 需 之 附 屬 空 間 應 依 據 國 內 賽 會 規 定 檢 討 設 置 附 屬 空 間 應 設 置 足 量 之 泳 客 更 衣 淋 浴 如 廁 等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FINA(2009), FINA Facility rules , 引 述 自 s-rules&itemid=184&layout=default 46

47 圖 10 游 泳 池 水 道 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FINA(2012), 引 述 自 mming-pools&catid=88:facilities-rules&itemid=184 47

48 F. 不 同 年 齡 層 及 游 泳 競 賽 活 動 游 泳 池 適 宜 之 深 度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28 不 同 年 齡 層 及 游 泳 競 賽 適 宜 水 深 使 用 者 年 齡 層 / 活 動 泳 池 深 度 需 求 兒 童 ( 國 小 1-3 年 級 ) 95 cm 以 下 兒 童 ( 國 小 4-6 年 級 ) 110 cm 以 下 少 年 ( 國 中 1-3 年 級 ) 125 cm 以 下 青 年 ( 高 中 1-3 年 級 ) 125 cm 以 下 水 球 競 賽 180cm 以 上 游 泳 競 賽 200cm 以 上 水 上 芭 蕾 競 賽 300cm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2005) 游 泳 池 安 全 設 計 需 求 與 解 決 方 案, 94 年 培 訓 學 生 游 泳 指 導 及 管 理 人 才 講 習 會 講 義 A. 游 泳 池 有 兼 作 教 學 訓 練 使 用 需 求 時, 須 考 量 設 置 起 跳 台, 惟 池 端 起 跳 入 水 深 度 至 少 需 達 155cm, 故 池 底 坡 度 設 計 可 採 單 斜 式 (135cm~155cm) 設 計, 起 跳 端 應 設 置 於 泳 池 深 水 端 泳 池 於 非 進 行 訓 練 或 舉 辦 競 賽 期 間, 倘 進 行 游 泳 教 學 時, 可 設 置 池 底 教 學 平 台, 墊 高 池 底 降 低 池 水 深 度, 以 符 合 游 泳 教 學 適 宜 之 深 度, 惟 深 淺 轉 折 區 須 設 置 警 戒 線 B. 泳 池 有 兼 舉 辦 區 域 性 游 泳 競 賽 使 用 需 求 時, 泳 池 兩 端 皆 須 架 設 起 跳 端, 惟 起 跳 入 水 深 度 至 少 需 達 155cm, 故 兩 端 池 深 皆 須 大 於 155cm 深, 並 考 量 辦 理 區 域 性 游 泳 競 賽 之 深 度 要 求 設 計 此 類 泳 池 倘 進 行 游 泳 教 學 時, 則 可 設 置 池 底 教 學 平 台, 墊 高 池 底 降 低 池 水 深 度, 以 符 合 游 泳 教 學 適 宜 之 深 度 C. 泳 池 內 每 道 泳 道 標 準 寬 度 應 為 2.5m, 受 基 地 限 制 而 無 法 設 置 標 準 水 道 寬 度 時, 最 小 寬 度 仍 不 得 小 於 2m, 最 外 側 第 一 及 最 後 一 道 水 道 之 水 道 繩 ( 消 波 繩 分 道 線 ), 距 離 池 邊 之 緩 衝 區 至 少 0.5m D. 25m 泳 池 完 成 後 之 淨 長 度 應 為 25.04m~25.05m, 而 50m 泳 池 完 成 後 之 淨 長 度 應 為 50.03m 在 基 地 面 積 許 可 之 條 件 下, 為 辦 理 國 際 及 全 國 游 泳 競 賽 之 需 要, 泳 池 淨 寬 度 應 盡 量 留 設 為 25m(10 水 道, 每 一 水 道 淨 寬 度 為 2.5m, 最 外 兩 道 水 道 作 為 緩 衝 區 ); 若 因 基 地 條 件 限 制, 泳 池 可 依 據 各 地 方 需 求 或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設 置 水 道 數 E. 每 道 泳 道 中 央, 池 底 應 有 清 晰 的 深 色 標 誌 線 ( 水 道 標 線 ), 線 寬 20cm~30cm,25m 泳 池 線 長 21m, 線 兩 端 距 地 端 各 為 2m F. 在 水 道 線 的 兩 端 應 各 畫 一 條 長 1m 與 水 道 線 同 寬 並 與 其 垂 直 對 稱 的 橫 線, 作 為 轉 身 指 示 線 G. 池 端 水 道 標 誌 線 應 畫 在 兩 端 池 壁 上, 位 於 各 泳 道 中 間, 寬 為 20cm~30cm, 從 池 的 上 緣 一 直 延 伸 到 池 底 在 水 面 下 30cm 處 的 池 端 標 誌 線 中 心 上 畫 一 橫 線, 橫 線 長 50cm, 寬 48

49 20cm~30cm H. 兼 用 游 泳 校 隊 訓 練 或 兼 舉 辦 區 域 性 游 泳 競 賽 使 用 之 泳 池, 距 離 游 泳 池 出 發 端 15m 處, 須 設 有 犯 規 指 示 線 杆 ( 或 稱 止 泳 繩 ), 止 泳 繩 應 高 出 水 面 1.2m; 所 有 泳 池, 距 離 游 泳 池 兩 端 5m 處, 須 設 置 仰 泳 杆 及 仰 泳 指 示 線, 仰 泳 指 示 線 高 出 水 面 1.8m~2.5m I. 游 泳 池 空 間 範 圍 照 度 設 計 需 求 為 600 Lux 以 上 泳 池 結 構 設 計 設 計 準 則 游 泳 池 池 體 結 構 可 採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池 體 或 不 銹 鋼 池 體, 其 設 計 與 施 作 標 準 分 述 如 下 : A.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池 體 甲 池 壁 使 用 清 水 模 板 以 280kg/cm 2 鋼 筋 水 泥 結 構, 以 泳 池 專 用 磁 磚 為 表 面 裝 飾 乙 池 底 底 部 鋪 設 15cm 厚 之 210kg/cm2 混 凝 土 ( 內 含 點 焊 鋼 絲 網 ), 並 以 泳 池 專 用 磁 磚 為 表 面 裝 飾 丙 前 後 端 牆 兩 側 池 緣 使 用 清 水 模 板 以 280kg/cm2 鋼 筋 水 泥 結 構, 並 以 泳 池 專 用 磁 磚 為 表 面 裝 飾 丁 溢 水 溝 防 水 粉 刷 貼 磁 磚, 池 體 結 構 池 體 牆 面 必 須 維 持 平 整 度, 水 泥 池 體 側 之 側 牆 垂 直 面 及 橫 直 面 如 有 水 泥 接 縫 須 以 PVC 止 水 帶 防 水 戊 池 底 於 現 場 鋪 設 點 焊 鋼 絲 網 水 泥 接 縫 須 以 PVC 止 水 帶 防 水 及 進 行 混 凝 土 澆 置 後, 整 體 泳 池 池 體 須 施 以 測 漏 試 驗 證 實 無 漏 水 之 情 形 發 生 後 塗 布 防 水 層, 方 可 使 用 泳 池 專 用 磁 磚 加 專 用 黏 著 劑 黏 著 己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泳 池 池 體 設 計 不 可 留 設 伸 縮 縫, 以 避 免 未 來 池 體 因 伸 縮 縫 填 縫 材 老 化 而 漏 水 B. 不 鏽 鋼 池 體 甲 池 壁 以 4.0mm 以 上 SUS304 不 鏽 鋼 板 及 角 架 支 撐 組 合 乙 池 底 以 2.0mm 以 上 SUS304 不 鏽 鋼 板 組 合, 底 部 鋪 設 15cm 厚 之 140kg/cm2 混 凝 土 ( 內 含 點 焊 鋼 絲 網 ) 及 伸 縮 縫 丙 前 後 端 牆 兩 側 池 緣 以 4.0mm 以 上 SUS304 不 鏽 鋼 板 及 角 架 支 撐 組 合, 並 以 油 漆 或 環 氧 樹 脂 防 鏽 丁 四 周 溢 水 溝 以 2.0mm 以 上 SUS304 不 鏽 鋼 板 組 合 及 角 架 支 撐 組 合 戊 泳 池 池 體 應 有 獨 立 之 金 屬 內 襯, 使 池 體 與 建 築 結 構 分 隔 己 為 確 保 池 體 磁 磚 之 平 整 度 及 避 免 脫 落, 不 鏽 鋼 池 體 側 板 之 直 橫 補 強 及 溢 水 溝 必 須 於 工 廠 焊 接 成 型, 其 側 板 垂 直 面 及 橫 直 面 公 差 須 在 ±5mm 以 下 及 焊 道 經 甲 方 檢 驗 49

50 合 格 後 方 可 進 場 施 作, 現 場 不 得 施 以 表 面 補 土 庚 池 底 不 鏽 鋼 板 於 現 場 完 成 焊 接 後 須 施 以 測 漏 試 驗 證 實 無 漏 水 之 情 形 發 生 後, 方 可 鋪 設 點 焊 鋼 絲 網 伸 縮 縫 及 進 行 混 凝 土 澆 置 測 漏 試 驗 須 包 含 水 壓 測 試 鋼 板 焊 道 之 化 學 藥 劑 顯 影 測 試 及 鋼 板 焊 道 之 超 音 波 檢 查 核 可 後, 方 可 進 行 表 面 裝 修 之 施 作 辛 若 採 用 泳 池 不 鏽 鋼 板, 須 注 意 每 兩 年 進 行 池 體 銹 蝕 狀 況 檢 視, 必 要 時 須 進 行 除 銹 並 塗 裝 防 銹 漆 C. 泳 池 前 後 端 須 設 轉 身 牆, 水 道 折 返 轉 身 安 全 深 度 為 135cm, 兩 側 內 斜 溢 水 四 周 設 溢 排 水 溝 並 設 有 水 溝 蓋 D. 泳 池 池 壁 外 周 邊 ( 池 畔 下 方 ) 需 考 量 設 置 寬 120cm 以 上 之 管 路 維 修 空 間 E. 池 體 為 獨 立 結 構, 該 部 分 須 檢 送 結 構 計 算 書 並 由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經 甲 方 核 准 後 始 可 進 行 本 體 施 作 泳 池 構 造 形 式 設 計 準 則 A. 泳 池 之 池 深 超 過 1.2m 時, 須 於 池 壁 四 周 深 1.2m 處 設 置 歇 腳 溝, 歇 腳 處 寬 度 至 少 需 12cm 圖 11 池 體 水 平 面 下 120cm 深 處 歇 腳 溝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Klinker Sire 型 錄 (2002) B. 池 深 差 異 超 過 1% 者, 建 議 池 底 採 單 斜 式 設 計 C. 游 泳 池 採 光 設 計 重 點 ( 自 然 採 光 設 計 時 亦 同 ) 係 以 使 用 者 管 理 員 救 生 員 及 池 畔 觀 眾, 均 能 隨 時 清 楚 辨 識 水 下 任 一 50

51 區 域 之 情 形, 為 此, 應 該 游 泳 池 內 應 該 配 置 有 水 中 燈 設 備, 以 有 效 減 少 池 水 反 射 情 形, 避 免 因 為 炫 光, 導 致 誤 判 池 水 深 度 及 水 面 下 狀 況 教 學 及 訓 練 場 地 國 際 競 賽 場 地 照 度 設 計 需 求 如 表 29: 表 29 照 度 設 計 需 表 活 動 項 目 教 學 及 訓 練 場 地 國 際 競 賽 場 地 水 底 照 明 照 度 需 求 600Lux 以 上 1,500Lux 以 上 100Lux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FINA(2009), FINA Facility rules , 引 述 自 88:facilities-rules&Itemid=184&layout=default D. 泳 池 之 循 環 系 統 須 設 計 為 混 合 式 給 水 方 式, 使 得 池 水 連 續 不 斷 溢 流 之 溢 水 溝 內, 其 表 面 回 收 比 至 少 50% 以 上, 即 表 面 之 溢 流 水 量 至 少 要 與 池 底 的 迴 水 量 一 樣, 溢 流 水 流 入 緩 衝 槽 經 過 濾 消 毒 後 回 收 再 利 用 E. 考 量 漂 浮 物 須 藉 表 面 溢 水 方 式 排 除, 為 避 免 水 面 波 浪 對 池 壁 拍 擊 回 流 而 使 污 染 物 較 不 易 排 除, 故 泳 池 之 斷 面 設 計 須 為 水 面 與 池 岸 齊 平 之 溢 流 系 統 (deck-level), 可 有 效 消 波 並 排 除 水 面 漂 浮 物 圖 12 池 水 不 斷 溢 流 至 溢 水 溝 資 料 來 源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52 圖 13 芬 蘭 式 溢 流 系 剖 面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Klinker Sire 型 錄 (2002) 圖 14 泳 池 內 汙 染 物 之 分 布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Astralpool catalogue, 2004~

53 圖 15 溢 水 系 統 之 斷 面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Astralpool catalogue, 2004~2005. 甲 溢 水 溝 之 導 角 須 3mm 在 泳 池 之 水 平 面 下 方, 其 施 工 精 度 需 控 制 在 ±2mm, 以 確 保 水 的 移 動 有 效 而 且 均 勻 乙 溢 水 溝 內 之 水 流 因 採 重 力 方 式 進 入 緩 衝 槽, 故 其 間 之 相 對 位 置 須 特 別 注 意 丙 溢 水 溝 之 斷 面 及 容 量 須 可 處 理 50% 之 循 環 水 量 及 泳 客 之 溢 流 量, 不 得 有 滿 溢 之 情 形,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00mm,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200mm 丁 溢 水 溝 上 之 格 柵 設 計 需 確 保 溢 流 水 不 會 流 至 池 區 外 之 地 面, 材 質 須 採 用 耐 腐 蝕 和 不 變 形 的 材 料 製 造 圖 16 溢 水 溝 上 之 格 柵 配 置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Astralpool catalogue, 2004~2005. F. 泳 池 地 坪 如 較 其 他 空 間 高, 須 防 止 該 處 之 溢 流 水 流 入 其 他 空 53

54 間 ; 池 畔 區 之 地 面 排 水 不 得 與 溢 水 溝 共 用, 須 另 設 排 水 溝 G. 泳 池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入 水 設 施, 包 括 入 水 升 降 座 椅 及 入 水 坡 道 各 一 處,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進 出 游 泳 池 空 間 無 障 礙 入 水 坡 道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坡 道 坡 度 不 大 於 1:12 坡 道 寬 度 不 小 於 36 吋 ( 約 91.5cm) 全 段 坡 道 必 須 設 有 雙 道 扶 手, 皆 分 別 為 65cm 及 85cm H. 游 泳 池 之 水 源 接 自 自 來 水 水 源, 至 緩 衝 槽 後 再 以 泵 浦 加 壓 至 過 濾 設 備, 接 著 以 管 線 輸 送 至 加 熱 設 備, 加 熱 後 之 温 水 以 管 路 平 均 輸 送 至 標 準 游 泳 池 ( 池 內 水 温 度 為 28 ), 再 利 用 游 泳 池 側 邊 之 溢 流 溝 及 底 部 之 回 水 口 迴 水 至 泵 浦 再 抽 送 至 過 濾 設 備 而 自 成 一 循 環 系 統 I. 加 藥 設 備 須 以 電 腦 檢 測 方 式 自 動 加 藥, 以 符 合 標 準 游 泳 池 之 品 質 J. 戲 水 池 形 式 甲 戲 水 池 的 表 面 構 造 應 圓 滑, 不 得 出 現 有 棱 角 的 突 出 物 乙 池 底 應 保 有 洩 水 坡 度, 以 利 清 潔 維 護 丙 池 子 應 設 上 岸 下 池 的 踏 步 丁 戲 水 池 的 水 深 : 兒 童 游 泳 池 應 為 0.6m, 幼 兒 戲 水 池 宜 為 0.3~0.4m, 兩 部 分 合 建 在 一 起 時 應 採 用 欄 杆 分 隔 開 ; 成 人 戲 水 池 應 為 1.0m 戊 池 水 深 度 超 過 0.25m 處, 需 設 置 入 水 階 梯 及 扶 手 己 池 內 宜 附 設 必 要 的 水 滑 梯 水 傘 水 磨 菇 等 戲 水 設 施 庚 當 設 有 水 滑 梯 時, 應 設 置 滑 梯 潤 滑 用 水 的 裝 置 辛 應 採 全 自 動 監 控 過 濾 系 統, 包 括 流 速 及 流 量 監 控 水 質 監 控 水 溫 監 控, 以 及 自 動 加 藥 滅 菌 偵 測 動 線 規 劃 準 則 A. 為 避 免 外 來 之 塵 土 等 不 潔 物 體 透 過 泳 客 於 更 衣 室 重 覆 進 出 而 將 夾 雜 污 染 物 帶 入 泳 池 內, 於 空 間 規 劃 上, 在 入 池 前 須 以 脫 鞋 更 衣 ( 如 廁 ) 淋 浴 浸 腳 入 池 之 動 線 安 排, 以 維 持 設 施 內 之 清 潔 及 游 泳 池 池 水 清 淨, 如 圖 17 所 示 54

55 圖 17 泳 池 之 動 線 規 劃 資 料 來 源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B. 游 泳 池 使 用 者 進 出 游 泳 池 空 間 之 動 線 規 劃, 應 採 取 乾 濕 之 動 線 分 離 式 設 計 濕 區 之 地 坪 材 料 須 有 止 滑 功 能, 且 對 於 附 著 表 面 水 氣 或 積 水 應 能 迅 速 排 水 泳 池 區 域 包 括 池 畔 救 生 員 室 醫 護 室 儲 藏 室 浴 室 廁 所 三 溫 暖 室 蒸 氣 室 及 其 連 結 前 述 空 間 之 廊 道 樓 梯 等, 皆 為 濕 區 範 圍 C. 進 出 游 泳 池 空 間 之 動 線 規 劃, 應 游 泳 池 濕 區 走 道 並 應 舖 設 止 滑 材 料, 且 對 於 附 著 表 面 水 氣 或 積 水 應 能 迅 速 排 水 D. 進 出 游 泳 池 空 間 須 有 自 動 出 入 管 制 設 備 E. 須 考 量 消 防 救 援 救 難 及 緊 急 避 難 輸 送 通 道 之 規 劃, 游 泳 池 之 車 輛 進 出 動 線 設 計, 須 考 慮 能 讓 救 護 車 盡 可 能 開 抵 靠 近 游 泳 池 畔 周 邊, 以 節 省 救 護 之 時 效, 並 能 讓 貨 車 直 接 開 抵 水 處 理 機 房, 以 利 加 藥 系 統 原 料 之 搬 運 泳 池 池 畔 設 計 準 則 A. 游 泳 池 滑 倒 意 外, 主 要 導 因 於 防 滑 磁 磚 選 用 錯 誤 所 致 一 般 通 稱 防 滑 磁 磚 止 滑 等 級 較 低, 僅 於 鋪 面 潮 濕 時 具 有 止 滑 效 果, 游 泳 池 濕 區 空 間 如 池 畔 救 生 員 室 醫 護 室 儲 藏 室 浴 室 廁 所 三 溫 暖 室 蒸 氣 室 及 其 連 結 前 述 空 間 之 廊 道 樓 梯 等, 因 泳 客 上 下 泳 池 帶 出 大 量 池 水, 以 致 濕 區 經 常 積 有 水 灘, 爰 此 應 選 用 止 滑 效 果 佳 之 泳 池 專 用 磚 或 其 他 合 格 之 止 滑 地 坪 材 料, 以 符 合 游 泳 池 特 殊 屬 性 實 際 需 求 B. 濕 區 空 間 應 由 止 滑 磚 提 供 安 全 防 滑 效 果, 避 免 舖 設 毛 氈 防 滑 毯 止 滑 墊 等 設 備, 以 免 因 多 孔 材 質 不 易 清 潔, 導 致 堆 積 污 垢 滋 生 病 菌 C. 泳 池 全 區 濕 區 須 使 用 泳 池 專 用 止 滑 磁 磚, 游 泳 池 周 邊 走 道 地 坪 材 料 品 質 須 通 過 止 滑 測 試 止 滑 磁 磚 須 符 合 DIN51097 測 試 標 準, 岸 邊 90cm 範 圍 內 C 級, 岸 邊 90~250cm 範 圍 內 B 級, 其 餘 為 A 級 55

56 D. 全 區 泳 池 在 進 行 磁 磚 舖 設 時, 應 以 整 磚 設 計, 避 免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切 割 磁 磚, 造 成 磁 磚 切 割 處 尖 銳, 並 不 得 有 高 差 情 況 大 角 度 彎 角 必 須 使 用 導 角 磚 ( 柱 腳 階 梯 牆 端 應 採 導 角 圓 弧 設 計 ), 以 避 免 出 現 尖 銳 邊 緣, 所 有 垂 直 角 ( 陰 角 陽 角 ) 均 須 圓 弧 處 理 E. 淨 空 救 生 員 視 線 內 障 礙 物 品, 須 設 置 足 夠 照 明 設 施, 避 免 隱 藏 救 生 視 覺 死 角 F. 為 使 救 生 員 能 良 好 監 看 游 泳 池 活 動 狀 況, 避 免 池 畔 受 建 築 物 樑 柱 廣 告 物 或 其 他 設 施 設 備 阻 擋 管 理 員 救 生 員 之 視 線, 結 構 柱 或 其 他 妨 礙 救 生 員 監 看 之 構 造 物 應 與 游 泳 池 邊 保 有 125cm 以 上 之 淨 距 離 池 畔 淨 空 寬 度 亦 應 至 少 達 4 呎 以 上 ( 約 125cm)( 如 設 置 起 跳 台, 自 起 跳 台 後 端 開 始 計 算 ), 除 必 要 救 生 器 具 或 泳 客 休 息 座 椅 設 備 外, 應 予 淨 空 池 畔 淨 空 而 產 生 之 環 場 走 道 空 間, 於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時, 將 可 提 供 作 為 緊 急 作 業 重 要 的 走 道 空 間 G. 泳 池 周 邊 須 規 劃 足 夠 儲 藏 室 空 間 水 道 繩 ( 或 消 波 繩 ) 須 設 置 儲 藏 空 間, 不 可 直 接 將 池 畔 當 做 水 道 繩 儲 存 架 之 儲 放 空 間 H. 池 畔 空 間 不 宜 過 度 擁 擠, 建 議 池 畔 泳 客 休 息 做 操 之 空 間 留 設, 不 小 於 游 泳 池 之 池 面 空 間 I. 池 畔 邊 救 生 員 座 位 周 邊 應 設 置 能 直 通 管 理 辦 公 室 或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或 緊 急 救 護 單 位 之 對 講 機 或 電 話, 以 利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通 報 與 救 護 J. 池 畔 邊 救 生 員 座 位 周 邊 應 設 置 緊 急 關 閉 機 房 內 循 環 泵 浦 及 烤 箱 蒸 氣 室 電 源 之 緊 急 斷 電 開 關 該 開 關 須 以 具 鎖 頭 之 壓 克 力 罩 覆 蓋, 以 避 免 一 般 泳 客 誤 按 而 影 響 機 房 之 運 作 K. 池 畔 邊 牆 面 須 設 置 防 水 插 座 L. 池 畔 邊 應 避 免 與 機 房 直 接 連 通, 造 成 兩 者 環 境 品 質 相 互 影 響 M. 池 畔 邊 應 能 直 視 蒸 氣 室 及 烤 箱 之 內 部 情 形, 以 避 免 蒸 氣 室 及 烤 箱 成 為 救 生 之 死 角 N. 池 畔 扶 手 磚 邊 應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池 畔 區 至 少 每 7.5m 須 設 置 一 塊 水 深 標 示 磚, 池 底 如 有 斜 度 改 變 之 區 域, 亦 應 特 別 標 示, 以 降 低 因 誤 入 不 當 深 度 泳 池, 導 致 溺 水 意 外 之 機 率 O. 池 畔 邊 之 排 水 設 計, 須 考 量 洗 地 板 汙 水 之 排 放 沖 洗 池 岸 之 汙 水 須 有 不 得 流 入 泳 池 內 或 池 水 溢 水 溝 內 的 有 效 措 施, 沖 洗 池 岸 之 汙 水 管 ( 溝 ) 接 入 污 水 管 系 統 時, 應 設 防 止 污 水 回 流 污 染 的 措 施 P. 泳 池 畔 入 口 處 ( 通 常 為 更 衣 室 浴 室 廁 所 出 入 口 ), 應 設 置 進 入 游 泳 池 前 之 沖 洗 設 施, 包 括 洗 腳 池 及 上 沖 式 自 動 噴 水 蓮 蓬 頭 洗 腳 池 ( 浸 腳 消 毒 池 ) 應 設 在 游 泳 者 進 入 游 泳 池 的 通 道 內, 長 度 不 小 於 1m, 寬 度 與 通 道 寬 度 相 同, 消 毒 液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0.15m, 消 毒 液 的 餘 氯 量 應 為 5~10mg/l 消 毒 液 56

57 宜 為 連 續 供 給 和 排 放, 以 避 免 泳 客 進 出 使 用 廁 所 後, 將 污 染 物 帶 入 泳 池 池 畔 及 池 水 內 Q. 游 泳 池 兩 側 的 岸 上, 應 設 置 沖 池 岸 用 的 水 龍 頭 ; 沖 洗 排 水 不 得 流 入 游 泳 池 或 池 水 溢 水 溝 之 內 R. 浴 廁 與 泳 池 之 連 通 空 間, 應 設 玄 關 以 維 護 私 密 性 S. 泳 池 濕 區 內 公 共 區 域 之 門 板 應 留 設 透 明 窗 口, 便 於 開 啟 前 確 認 彼 端 狀 況 T. 應 於 明 顯 處 設 置 禁 止 活 動 告 示 牌, 明 定 並 清 楚 標 示 禁 止 泳 客 之 不 當 行 為 種 類 建 築 裝 修 及 周 邊 設 備 設 計 準 則 A. 泳 池 區 上 部 若 採 鋼 構 露 明 設 計, 鋼 構 表 面 均 應 作 防 鏽 處 理, 並 塗 佈 防 火 漆 ( 禁 止 使 用 防 火 被 覆 ); 若 採 暗 架 天 花 板, 其 材 質 須 具 防 潮 性, 並 考 量 結 露 水 滴 導 流 設 計 B. 泳 池 附 屬 空 間 ( 如 更 衣 室 淋 浴 間 廁 所 等 ), 其 天 花 板 須 採 暗 架 式, 使 用 板 材 應 具 備 防 潮 防 霉 且 吸 水 率 低 之 材 料 C. 泳 池 及 各 附 屬 空 間 隔 間 牆 使 用 之 輕 隔 間 板 材, 須 採 用 不 透 水 且 吸 水 率 低 之 材 料 ; 表 面 裝 修 材 料 亦 應 具 有 防 潮 ( 或 耐 高 濕 ) 防 霉 等 功 能 D. 必 須 設 置 於 泳 池 區 之 機 電 設 備, 其 設 置 高 度 及 位 置 應 考 量 日 後 維 修 之 便 利 性, 不 得 設 置 於 池 面 直 上 方 空 間, 以 免 影 響 設 備 維 修 E. 照 明 設 備 應 盡 量 不 要 置 於 天 花 板, 而 是 設 置 於 兩 側, 以 免 造 成 仰 泳 者 眼 睛 不 舒 服 燈 光 直 射 水 面 將 造 成 反 光, 對 救 生 員 的 視 線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維 修 不 方 便 F. 游 泳 池 之 照 度 需 求 為 600Lux 泳 池 挑 高 區 宜 採 用 非 對 稱 複 金 屬 燈 具 以 反 射 方 式 裝 設, 以 降 低 炫 光 效 應 燈 具 應 為 防 蝕 處 理, 防 護 等 級 IP-56 以 上, 光 源 應 採 用 緊 急 電 源, 燈 具 裝 置 於 池 體 兩 側, 另 應 考 量 日 後 維 護 保 養 之 設 施, 如 設 置 貓 道 提 供 升 降 維 修 車 等 G. 兒 童 練 習 池 水 療 池 及 休 息 區 配 合 裝 修 採 用 壁 燈 或 複 金 屬 燈 具, 燈 具 應 為 防 蝕 及 防 水 氣 處 理, 平 均 照 度 400Lux 以 上 防 護 等 級 IP-65 以 上 H. 池 壁 及 池 底 不 可 有 任 何 凸 出 物, 諸 如 : 入 水 階 梯 消 波 繩 掛 勾 座 注 水 頭 落 水 頭 等 等 設 備, 水 下 之 設 施 必 須 採 用 內 嵌 式 設 計 泳 池 內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不 應 出 現 有 突 出 螺 絲 銳 角 之 情 形 57

58 I. 游 泳 池 入 水 扶 梯 型 式 須 為 池 壁 崁 入 式 階 梯 與 水 面 上 懸 挑 之 不 鏽 鋼 扶 手, 如 圖 18 所 示 圖 18 崁 入 式 階 梯 與 水 面 上 不 鏽 鋼 扶 手 J. 泳 池 內 之 消 波 繩 掛 勾 座 ( 水 道 線 掛 勾 座 ) 須 為 崁 入 式 掛 勾 座 ( 不 可 突 出 池 壁 ), 消 波 繩 拉 繩 須 為 鋼 纜 索 ( 不 可 採 棉 線 或 尼 龍 繩 ); 鋼 纜 索 外 須 包 覆 PVC 保 護 套, 以 避 免 鋼 纜 索 割 傷 泳 客 K. 消 波 繩 ( 水 道 繩 ) 由 直 徑 5~11cm 之 浮 標 串 成, 兩 端 各 5m 長 之 顏 色 應 與 中 間 部 分 不 同 ; 競 賽 用 泳 池 內 之 消 波 繩 顏 色, 須 參 考 國 際 游 泳 總 會 (FINA) 最 新 的 消 波 繩 顏 色 規 定 設 置 消 波 繩 之 消 波 塊 最 好 每 塊 皆 具 備 浮 力, 能 自 動 浮 於 水 面 上 ; 若 採 用 無 浮 力 之 消 波 塊, 須 加 設 浮 球 輔 助 使 消 波 繩 能 自 動 浮 於 水 面 上 L. 泳 池 深 度 未 超 過 1.55 公 尺 時 不 予 設 置 起 跳 台, 但 須 設 置 仰 泳 指 示 杆 M. 泳 池 如 須 設 置 起 跳 台 應 正 對 泳 道 的 中 央, 游 泳 競 賽 用 泳 池 起 跳 台 之 規 格 須 符 合 國 際 游 泳 總 會 之 最 新 規 定, 並 將 非 賽 會 期 間 泳 客 起 跳 入 水 導 致 頭 碰 撞 池 體 底 板 之 預 防 手 法 列 入 設 計 對 策 中 泳 池 應 盡 量 採 用 活 動 式 起 跳 台, 以 利 於 非 進 行 游 泳 選 手 訓 練 或 舉 辦 游 泳 競 賽 期 間, 將 起 跳 台 拆 卸 後 收 藏 起 來, 以 避 免 誤 導 泳 客 嘗 試 使 用 起 跳 台 ; 或 加 設 起 跳 台 尖 型 頂 蓋, 讓 一 般 泳 客 平 日 無 法 使 用 起 跳 台 N. 起 跳 台 之 起 跳 板 前 緣 應 高 出 水 面 50~75cm, 台 面 面 積 至 少 50cm 50cm, 表 面 須 覆 以 止 滑 面 層, 最 大 傾 斜 度 不 得 >10 度, 起 跳 台 水 面 上 0.3~0.5m 處 須 設 置 水 面 平 行 或 垂 直 之 仰 式 出 發 握 把, 握 把 之 水 平 投 影 位 置 不 得 凸 出 終 端 池 壁 競 賽 58

59 用 泳 池 每 一 出 發 台 ( 或 起 跳 台 ) 之 四 面 須 標 上 號 碼, 面 對 泳 池 出 發 端 右 手 邊 為 第 一 道 O. 因 游 泳 池 水 投 有 消 毒 藥 劑, 且 游 泳 池 體 磁 磚 除 靜 態 負 荷 外 ( 長 時 承 受 水 壓 ), 並 必 須 承 受 動 態 負 荷 ( 波 浪 力 量 拍 打 ), 硬 度 不 足 或 品 質 不 良 之 磁 磚, 容 易 因 材 料 疲 乏 導 致 破 裂 為 防 止 割 傷 意 外 游 泳 池 體 應 採 用 歐 洲 共 同 標 準 EN 121 同 級 之 專 用 磚, 加 不 鏽 鋼 專 用 黏 著 劑 黏 著, 以 免 材 料 疲 乏 破 裂 P. 為 預 防 泳 池 內 磁 磚 因 品 質 不 良 而 破 裂 或 剝 落 為 防 止 割 傷 意 外, 游 泳 池 體 池 岸 周 邊 濕 區 範 圍 須 盡 量 採 用 高 壓 射 出 型 磁 磚 ( 磁 磚 背 面 若 具 有 雙 倒 勾 溝 縫, 將 增 加 磁 磚 黏 著 之 附 著 力 ), 並 採 用 通 過 歐 洲 共 同 標 準 EN (ISO13006 及 ISO10545) 測 試 或 同 級 測 試 之 泳 池 專 用 磚, 以 避 免 材 料 疲 乏 龜 裂 或 剝 落 止 滑 區 專 用 磚 之 止 滑 性 須 通 過 德 國 DIN 之 B 類 或 美 國 ASTM 1028 或 英 國 B.C.R.A. 或 其 他 同 級 之 測 試 Q. 泳 池 前 後 端 須 設 置 轉 身 牆, 轉 身 牆 至 水 下 80cm 以 上 區 域 須 採 用 釉 面 顆 粒 止 滑 泳 池 專 用 磚 R. 須 使 用 不 同 色 階 之 池 底 磁 磚,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降 低 誤 入 不 當 深 度 泳 池 機 率, 游 泳 池 水 最 深 及 最 淺 處, 應 於 池 畔 扶 手 磚 邊 清 楚 標 示 水 深, 池 畔 至 少 每 25 呎 ( 約 7.5m) 予 以 標 示 池 水 深 度, 池 底 如 有 斜 度 改 變 之 區 域, 亦 應 特 別 標 示 池 底 有 斜 度 改 變 之 區 域, 應 利 用 不 同 色 階 之 磁 磚 予 以 區 分 ( 如 : 淡 藍 水 藍 淺 藍 ), 提 高 泳 客 警 覺 程 度, 降 低 因 誤 入 不 當 深 度 泳 池, 導 致 溺 水 意 外 之 機 率 S. 泳 池 內 磁 磚 品 質 須 通 過 尺 寸 一 致 性 測 試 ( 單 塊 磚 尺 寸 須 大 於 長 23.5cm x 寬 11.5cm x 厚 9mm) 吸 水 性 測 試 破 壞 強 度 和 破 裂 模 數 檢 測 抗 裂 裂 紋 測 試 抗 化 學 物 質 性 測 試 及 抗 污 性 測 試, 測 試 之 方 法 及 標 準 如 下 表 30 所 示 59

60 表 30 泳 池 專 用 磚 品 質 檢 測 標 準 (EN 14411a-ISO 10545)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方 法 泳 池 專 用 磚 標 準 之 規 定 物 理 特 性 (1) 尺 寸 一 致 性 ( 穩 定 度 ) ISO 通 過 (2) 吸 水 率 (Water Absorption) ISO 平 均 3% ( 單 一 3.3%) (3) 破 壞 強 度 (Breaking Strength) ISO 平 均 1100N (4) 破 裂 模 數 (Modulus of Rupture) ISO 平 均 23N/mm² ( 單 一 18N/mm²) (5) 釉 面 磚 抗 龜 裂 性 (Crazing ISO 全 無 任 何 龜 裂 Resistance) 化 學 特 性 (1) 抗 清 潔 劑 及 游 泳 池 用 清 潔 劑 (Chemical Resistance) ISO 不 低 於 GB 等 級 (2) 釉 面 磚 抗 污 性 (Resistance to Stains) ISO 不 低 於 第 3 級 (CLASS 3 4 5)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2005) 游 泳 池 安 全 設 計 需 求 與 解 決 方 案 學 生 游 泳 指 導 及 管 理 人 才 講 習 會 講 義,94 年 培 訓 T. 設 置 於 泳 池 區 內 及 烤 箱 蒸 氣 室 之 火 警 感 測 器 須 選 用 適 於 高 溫 度 及 高 溼 度 場 所 之 規 格 U. 必 須 設 置 於 泳 池 區 內 的 機 電 設 備 ( 如 照 明 燈 具 廣 播 音 響 等 ) 應 採 用 具 有 防 水 防 潮 防 腐 蝕 效 果 者, 明 管 及 露 明 風 管 均 應 採 用 300 系 列 之 不 銹 鋼 製 品 V. 水 上 運 動 區 域 器 材 設 施 倘 採 用 金 屬 製 品 使 用 SUS316 材 質 或 同 級 抗 蝕 能 力 之 材 質 W. 淋 浴 空 間 之 規 劃 須 依 最 少 之 淋 浴 龍 頭 數 量 設 計, 該 部 分 須 以 各 池 之 最 大 容 許 安 全 容 量 ( 使 用 人 數 ) 加 總 後 乘 以 1/8 計 算, 男 女 之 淋 浴 龍 頭 數 量 各 為 總 數 之 1/2 X. 游 泳 池 之 換 鞋 區 更 衣 室 化 妝 間 淋 浴 間 廁 所 以 同 一 樓 層 為 原 則, 並 區 分 為 男 女 及 無 障 礙 專 用 空 間 Y. 救 生 員 休 息 室 須 設 置 觀 景 窗 ; 設 置 位 置 須 讓 救 生 員 能 良 好 監 看 游 泳 池 活 動 狀 況 空 調 除 濕 系 統 設 計 準 則 A. 泳 池 區 空 氣 設 計 條 件 : 環 境 乾 球 溫 度 較 池 水 溫 度 高 1-2, 但 最 高 不 得 高 於 30 ; 室 內 環 境 相 對 溼 度 以 盡 量 朝 向 RH60 % 之 目 標 為 原 則, 池 水 溫 度 設 計 參 考 標 準 如 下 表 31 60

61 表 31 各 類 泳 池 環 境 溫 度 標 準 池 子 類 型 池 水 設 計 溫 度 競 賽 游 泳 池 25~28 訓 練 游 泳 池 賓 館 內 游 泳 池 26~28 公 共 游 泳 池 26~28 跳 水 池 26~28 造 浪 池 環 流 池 28~29 滑 道 池 休 閒 池 28~29 兒 童 池 戲 水 池 28~30 按 摩 池 Spa 池 36~40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新 工 處 (2008),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大 龍 國 小 校 舍 更 新 暨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設 計 監 造 承 包 商 工 程 - 需 求 計 畫 書 B. 泳 池 區 通 風 設 計 準 則 甲 泳 池 區 的 通 風 系 統 應 獨 立 設 置, 不 得 與 其 他 空 間 的 通 風 系 統 併 用, 排 氣 部 分 須 至 屋 頂 方 能 排 出 乙 換 氣 次 數 : 泳 池 區 應 有 每 小 時 6~8 次 的 換 氣, 換 氣 量 之 計 算 須 參 考 ASHRAE Standard 62 之 規 定, 以 泳 池 區 ( 含 泳 池 周 邊 走 道, 不 含 觀 眾 席 區 )0.5 cfm/ft 2 或 2.5 liters/m 2 觀 眾 席 區 15 cfm/head 或 8.0 liters/person 為 換 氣 量 之 計 算 標 準 丙 泳 池 區 送 風 風 速 應 使 於 池 水 上 方 2.4m 處 之 流 速 小 於 0.13 m/s, 以 避 免 池 水 過 度 蒸 發 及 造 成 人 體 之 寒 冷 感 丁 泳 池 區 之 壓 力 相 對 於 毗 鄰 空 間 為 微 負 壓 區, 其 負 壓 值 應 保 持 在 12~37 Pa 以 上, 或 使 泳 池 區 的 排 風 量 大 於 送 風 量 至 少 10% 以 上 戊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須 達 到 任 15 分 鐘 內, 二 氧 化 碳 (CO 2 ) 測 定 之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1,500ppm (0.15%), 氯 氣 濃 度 應 在 百 萬 分 之 ㄧ 以 下 己 外 牆 玻 璃 應 採 用 複 層 玻 璃 設 計, 泳 池 區 室 內 之 外 牆 複 層 玻 璃 面 天 花 板 及 其 他 可 能 結 露 之 處 所 應 設 計 防 結 露 之 送 風 氣 流, 送 風 空 氣 條 件 應 足 以 使 泳 池 區 內 不 產 生 起 霧 結 露 現 象, 原 則 20% 之 氣 流 吹 向 天 花 板,80% 吹 向 外 牆 複 層 玻 璃 面 庚 泳 池 區 之 空 調 須 設 置 獨 立 之 除 濕 加 溫 及 熱 回 收 系 統, 其 熱 回 收 系 統 所 回 收 之 空 調 熱 源, 除 供 除 濕 系 統 本 身 所 需 之 再 熱 外 須 併 入 池 水 加 熱 系 統, 排 氣 部 分 亦 須 與 外 氣 做 顯 熱 交 換, 以 達 節 能 之 效 果 辛 必 須 設 置 於 泳 池 區 之 機 電 設 備, 其 設 置 高 度 及 位 置 應 考 量 日 後 維 修 之 便 利 性, 不 得 設 置 於 池 面 之 上 方 空 間, 以 免 影 響 設 備 維 修 C. 泳 池 區 內 的 除 濕 量 ( 池 水 蒸 發 外 氣 人 員 溼 地 板 之 水 氣 蒸 發 ) 須 以 ASHRAE 建 議 臺 北 地 區 室 外 絕 對 濕 度 2% 之 發 生 61

62 率 (21.2 g/kg,db:29.8 ) 為 基 準 詳 實 核 算, 並 須 以 空 氣 線 圖 分 析 夏 冬 兩 季 之 運 轉 模 式, 以 供 選 擇 合 適 的 空 調 器 具, 其 除 濕 之 凝 結 水 須 排 放 至 中 水 系 統 回 收 再 利 用 甲 池 水 蒸 發 率 : 須 參 考 參 數 並 乘 以 活 動 係 數 不 得 低 於 1 計 算 求 得 乙 泳 客 之 蒸 發 率 : 以 Lb/persons/HR 及 觀 眾 之 蒸 發 率 以 0.10 Lb/persons/HR 並 以 一 天 開 放 14 小 時 計 算 其 平 均 蒸 發 率, 人 數 之 計 算 須 以 各 池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之 80% 為 基 準 丙 池 面 周 圍 溼 地 板 之 水 氣 蒸 發 : 溼 地 涵 蓋 率 須 以 70% 及 活 動 係 數 以 0.25 計 算 池 面 周 圍 溼 地 板 之 水 氣 蒸 發 量 (g/s) = Swet 泳 池 之 池 水 蒸 發 率 活 動 係 數 S: pool room area [m²] Swet: Wet area around pools = (S- all pools area) x % wet area [m²] D. 泳 池 區 內 的 空 氣 再 熱 量 ( 不 含 降 溫 除 濕 後 回 溫 所 需 之 熱 量 ): 須 以 冬 天 ( 外 氣 溫 度 DB:18 Φ:80%) 為 基 準, 無 空 調 之 區 域 及 地 板 溫 度 以 22 詳 實 計 算, 相 關 之 熱 損 失 包 含 傳 導 對 流 及 換 氣 甲 傳 導 熱 損 失 : 包 含 外 牆 及 玻 璃 內 部 地 板 牆 面 屋 頂 等 之 傳 導 熱 加 總 後 須 再 加 上 20% 的 安 全 因 素 乙 各 池 水 之 對 流 損 失 : 泳 池 兒 童 池 SPA 池 等 池 水 之 對 流 損 失 E. 游 泳 池 區 之 外 牆 玻 璃 須 採 用 複 層 設 計, 開 窗 位 置 應 考 量 與 池 區 空 調 出 風 口 搭 配 ; 出 風 口 應 採 線 槽 型 (slot diffusers) 須 涵 蓋 整 個 窗 戶 之 寬 度 且 於 複 層 玻 璃 之 室 內 側 面 須 平 整 不 得 窗 框 等 類 似 構 造 障 礙 物, 務 必 使 其 除 霧 氣 流 保 持 順 暢 不 得 有 起 霧 及 結 露 現 象 F. 泳 池 區 之 進 出 口 處 應 設 有 自 動 門 為 濕 氣 阻 隔 設 施, 另 從 更 衣 室 到 游 泳 池 間 使 用 者 裸 身 之 空 間 須 規 劃 為 暖 房, 並 使 用 紅 外 線 加 熱 設 備, 而 其 出 入 口 須 設 阻 隔 設 施, 以 減 少 暖 房 之 損 失 紅 外 線 加 熱 設 備 之 安 裝 間 距 及 瓦 特 數 (800W/m2) 須 使 泳 客 不 產 生 寒 冷 感 ; 由 於 有 暖 房 之 設 計, 將 使 泳 客 於 秋 冬 季 節 不 致 因 畏 寒 而 降 低 使 用 意 願, 可 對 全 年 營 運 及 設 施 使 用 率 有 正 面 助 益 G. 泳 池 區 之 外 牆 裝 修 材 料 應 有 防 水 氣 滲 入 之 水 氣 阻 礙 層 (vapor retarder) 處 理, 如 圖 19 及 圖 20 所 示 62

63 圖 19 水 氣 阻 礙 層 之 作 用 資 料 來 源 :Dectron Indoor Pool Design Guide. 63

64 圖 20 水 氣 阻 礙 層 安 裝 之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Humidity Control Design Guide, Ashrae, H. 游 泳 池 之 廢 氣 排 氣 口 應 避 免 設 置 於 地 面 層, 亦 應 避 免 直 接 排 向 鄰 近 建 築 物, 進 排 氣 通 風 口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應 符 合 環 保 署 及 各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噪 音 管 制 規 定 並 應 具 備 防 洪 水 措 施 ; 另 通 風 口 應 予 以 美 化, 並 不 得 面 對 人 行 步 道 廣 場 設 施 及 受 保 護 樹 木 I. 游 泳 池 水 池 上 方 應 避 免 設 置 照 明 空 調 排 風 等 管 線 及 器 具 設 備 泳 池 區 應 導 入 自 然 光 線, 內 部 塗 裝 顏 色 應 以 活 潑 為 主 調, 相 關 裝 修 材 料 須 具 吸 音 性 能 64

65 游 泳 池 之 水 處 理 系 統 A. 池 水 系 統 至 少 應 包 含 以 下 部 分 : 甲 補 充 水 系 統 乙 循 環 過 濾 系 統 丙 殺 菌 加 藥 系 統 丁 臭 氧 殺 菌 設 備 戊 加 熱 設 備 己 控 制 設 備 庚 循 環 水 系 統 辛 電 氣 設 備 等 壬 設 施 及 水 質 監 控 系 統 池 水 輸 送 系 統 A. 泵 浦 甲 當 除 毛 器 之 阻 抗 在 最 大 值 時, 泵 浦 之 吸 入 靜 壓 頭 (NPSHa) 仍 應 足 夠, 不 得 產 生 孔 蝕 現 象 (cavitation) 影 響 泵 浦 性 能 乙 用 途 不 同 的 游 泳 池 之 循 環 水 泵 須 單 獨 設 置 丙 過 濾 泵 浦 應 配 合 過 濾 器 之 設 置 須 為 至 少 2 台 並 列 運 轉 並 均 採 獨 立 變 頻 控 制 所 示 丁 過 濾 泵 浦 之 馬 達 須 為 變 頻 專 用 馬 達, 泵 浦 接 液 部 須 為 SUS304, 以 提 高 系 統 運 轉 彈 性 及 連 續 運 轉 之 可 靠 度, 另 視 實 際 狀 況 可 調 整 循 環 量 以 達 節 約 能 源 戊 泵 浦 須 安 裝 於 避 震 基 座 上, 須 於 進 出 水 側 裝 設 壓 力 表 及 不 鏽 鋼 之 金 屬 防 震 軟 管 後 再 與 管 路 連 結, 須 具 足 夠 連 結 空 間 不 得 使 防 震 軟 管 迫 緊 喪 失 隔 振 效 果 己 管 路 連 結 泵 浦 吸 入 側 如 口 徑 不 相 同 時, 須 以 異 徑 偏 心 接 頭 連 結 避 免 於 管 路 內 產 生 氣 囊 影 響 流 量 庚 泵 浦 緊 急 斷 電 開 關 應 分 別 設 置 於 池 畔 救 生 員 室 及 機 房 內, 當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管 理 員 救 生 員 游 泳 教 師 等 人 員, 可 立 即 切 斷 泵 浦 電 源 釋 放 強 大 吸 力 B. 管 路 管 件 閥 件 甲 管 路 系 統 之 流 速, 於 回 水 側 之 最 大 值 不 可 超 過 1.5m/s, 送 水 側 之 最 大 值 不 可 超 過 2.5m/s 乙 管 路 系 統 之 各 項 單 元 所 選 用 之 材 料, 應 符 合 操 作 環 境 如 壓 力 溫 度 及 耐 蝕 性 之 需 求 使 用 丙 各 類 管 路 設 計 及 施 工 ( 含 泳 池 系 統 ) 須 施 以 相 關 之 防 震 措 施, 不 可 產 生 震 動 與 噪 音 丁 管 路 與 法 蘭 間 均 須 裝 設 蝶 閥, 口 徑 超 過 150mm 須 為 齒 輪 式 管 路 吊 架 部 分 視 需 要 須 採 隔 振 設 施 戊 主 要 及 次 循 環 水 系 統 須 裝 設 孔 口 流 板 型 (orifice plate 65

66 type) 流 量 計 除 現 場 可 直 接 讀 取 流 量 值 外, 另 須 將 訊 號 回 送 至 中 央 監 控 室 供 監 視 各 系 統 之 流 量 值 ( 含 逆 洗 量 ); 量 測 範 圍 須 可 為 100~150% 之 額 定 流 量, 為 考 量 安 全 所 使 用 之 流 體 不 得 為 水 銀 己 游 泳 池 初 次 充 水 時 間, 應 根 據 使 用 性 質 給 水 條 件 等 確 定 ; 以 少 於 24 小 時 為 原 則 庚 回 水 槽 ( 或 稱 落 水 頭 洩 水 坑 ) 均 須 設 計 保 護 蓋 板, 分 散 汲 水 角 度 擴 大 汲 水 面 積, 以 擴 散 循 環 管 口 產 生 巨 大 吸 陷 渦 流 ( 吸 力 可 達 數 百 磅 ), 必 須 應 選 用 合 格 專 業 廠 商 生 產 之 產 品 辛 每 個 泵 浦 汲 水 管 路 至 少 配 置 2 組 落 水 頭, 或 將 落 水 頭 擴 大 為 長 條 形 之 落 水 溝, 使 泳 者 即 使 腳 採 在 落 水 頭 上, 落 水 頭 之 吸 力 仍 不 會 造 成 危 險 ; 泳 池 之 回 水 槽 ( 洩 水 坑 ) 數 量 必 須 至 少 2 個, 間 距 2m 以 上, 且 距 離 端 牆 3m 以 上, 並 互 相 以 配 管 連 接 相 通 壬 回 水 槽 ( 洩 水 坑 ) 之 管 徑 須 以 總 循 環 水 量 選 定 癸 於 安 全 之 考 量 使 用 上, 其 池 水 循 環 或 放 水 時 通 過 吸 入 口 及 回 水 槽 ( 洩 水 坑 ) 相 關 配 件 ( 如 格 柵 等 ) 須 以 總 循 環 水 量 選 定, 流 速 不 得 超 過 0.3m/s, 避 免 產 生 吸 附 之 危 險, 配 件 之 有 效 面 積 最 大 以 不 超 過 實 體 面 積 30% 計 算, 且 其 孔 洞 不 得 大 於 8mm, 相 關 之 尺 寸 示 意 如 圖 21 所 示 66

67 圖 21 相 關 管 路 及 配 件 尺 寸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甲 甲 回 水 槽 ( 洩 水 坑 ) 吸 入 孔 配 件 之 結 構 強 度 應 足 夠, 並 須 為 利 用 工 具 方 得 開 啟 之 構 造, 以 避 免 危 險 發 生, 材 質 須 採 用 耐 腐 蝕 和 不 變 形 的 材 料 製 造 甲 乙 水 池 之 排 水 設 備 容 量 於 換 水 時 須 可 於 10 小 時 內 排 除 完 畢, 並 排 放 於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若 該 區 無 法 銜 接 排 放 則 須 預 留 銜 接 管 甲 丙 重 力 洩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道 時, 應 設 置 防 止 雨 水 及 污 水 回 流 污 染 的 措 施 甲 丁 機 械 方 法 洩 水 時, 宜 用 循 環 水 泵 兼 作 洩 水 泵, 並 利 用 過 濾 設 備 反 沖 洗 排 水 管 兼 作 洩 水 排 水 管 甲 戊 側 壁 給 水 口 之 數 量 應 為 ( 池 水 體 積 /45m3)+1 個 以 上, 最 少 不 得 小 於 2 個, 間 距 一 般 不 超 過 3m, 擺 設 位 置 須 確 保 池 水 能 產 生 均 一 的 循 環 甲 己 側 壁 給 水 口 淹 沒 在 水 中 的 深 度 須 不 小 於 0.5m~1m, 給 水 口 之 流 速 一 般 宜 取 1.5~2m/s, 惟 於 淺 水 處 須 低 於 0.5m/s, 其 配 件 須 可 調 整 水 量 速 度 方 向, 不 得 凸 出 30mm 以 上 67

68 甲 庚 溢 流 溝 內 之 溢 水 口 最 少 須 每 隔 3m 設 一 個 50mm 之 落 水 頭 甲 辛 連 接 溢 流 溝 至 緩 衝 槽 之 排 水 管 徑 須 以 1.25 倍 最 大 過 濾 循 環 量 選 定 甲 壬 溢 流 水 及 泳 池 之 回 水 側 須 分 別 裝 設 平 衡 閥 及 流 量 計 分 別 調 節 進 入 泵 浦 吸 入 側 之 水 量 以 達 表 面 回 收 比 至 少 50% 以 上 之 功 能 流 量 計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甲 癸 補 給 水 設 施 之 注 水 管 徑 須 能 滿 足 緩 衝 槽 內 因 逆 洗 及 沖 淡 時 等 自 動 補 給 所 須 之 水 量, 並 其 控 制 緩 衝 槽 內 之 水 位 須 可 調 整 乙 甲 游 泳 池 兩 側 的 岸 上, 應 設 置 沖 池 岸 用 的 水 龍 頭 乙 乙 岸 邊 沖 洗 水 量 須 按 1.5L/m2 次 計 算 乙 丙 沖 洗 排 水 須 有 不 得 流 入 游 泳 池 內 的 有 效 措 施, 沖 洗 排 水 管 ( 溝 ) 接 入 雨 污 水 管 系 統 時, 應 設 防 止 雨 污 水 回 流 污 染 的 措 施 C. 溢 水 回 收 槽 ( 緩 衝 槽 ) 甲 溢 流 溝 之 設 計 須 可 處 理 50% 之 循 環 水 量 及 泳 客 之 溢 流 量, 不 得 有 滿 溢 之 情 形 乙 緩 衝 槽 之 體 積 須 容 納 泳 客 所 造 成 之 排 水 量 逆 洗 水 量 維 持 系 統 開 停 機 所 須 之 水 量, 以 總 循 環 水 量 之 15% 計 算 丙 緩 衝 槽 設 計 時 須 考 量 配 管 之 位 置 以 使 槽 體 之 有 效 水 量 符 合 設 計 值, 於 低 水 位 送 水 時 不 得 產 生 漩 渦 之 情 形 ; 槽 體 如 為 RC 結 構 內 面 須 施 以 防 水 及 貼 附 磁 磚 丁 緩 衝 槽 之 設 置 如 與 泳 池 分 離 且 其 位 置 低 於 泳 池 之 高 層 時 須 設 相 關 之 控 制 閥 ( 須 接 至 UPS 電 源 及 旁 通 閥 組 ) 及 逆 止 閥 於 泵 浦 停 機 時 關 閉, 以 避 免 池 水 因 位 差 之 關 係 倒 灌 至 緩 衝 槽 內 戊 緩 衝 槽 之 位 置 如 低 於 過 濾 循 環 泵, 為 滿 足 過 濾 循 環 泵 吸 入 端 之 壓 力 需 求 須 設 加 壓 泵 ( 兩 台 交 互 運 轉 ), 並 須 與 過 濾 循 環 泵 連 動 以 利 整 體 水 量 平 衡 調 整 己 緩 衝 槽 內 之 水 位 控 制 邏 輯 : 己 1 高 於 上 限 水 位 1 時 可 能 由 於 逆 止 閥 損 壞 此 時 須 啟 動 泵 浦 己 2 原 則 設 定 於 槽 面 下 以 泳 池 面 積 乘 以 0.05m 3 /m 2 ( 或 泳 客 之 排 水 量 0.05m 3 / 人 ) 計 算 水 量 之 下 緣 為 水 位 2, 低 於 此 水 位 即 須 補 水 己 3 低 於 下 限 水 位 3 時 須 將 泵 浦 停 止 並 連 動 相 關 控 制 閥 關 閉 庚 溢 水 回 收 槽 ( 緩 衝 槽 ) 容 量 之 建 議 : 參 考 國 外 之 相 關 規 定, 緩 衝 槽 之 體 積 須 容 納 泳 客 所 造 成 之 排 水 量 逆 洗 水 量 維 持 系 統 開 停 機 所 須 之 水 量, 以 總 循 環 水 量 之 15% 計 算 唯 若 依 據 總 循 環 水 68

69 量 之 15% 計 算 25m x 17m x 1.3m 泳 池 之 溢 水 回 收 槽 ( 緩 衝 槽 ) 大 小, 該 溢 水 回 收 槽 之 容 量 需 25m x 17m x 1.3m x 15%=82.8(m 3 ) 若 受 限 於 基 地 及 設 計 之 限 制, 無 法 設 置 如 此 大 容 量 之 溢 水 回 收 槽, 建 議 溢 水 回 收 槽 容 量 須 至 少 能 容 納 泳 客 所 造 成 之 排 水 量 以 該 25m x 17m x 1.3m 之 泳 池 為 例, 依 據 每 人 最 小 安 全 舒 適 面 積 計 算 其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其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為 :(25m x 17m)/ 2.7 ( 每 人 佔 泳 池 面 積 m2)=158 人 假 設 每 人 平 均 體 重 為 65 公 斤, 該 泳 池 最 大 一 次 可 容 納 158 人, 故 瞬 間 將 有 158( 人 ) x 65(L)=10,270(L) 之 水 溢 出, 若 預 將 該 回 收 之 溢 流 水 暫 時 儲 存 於 溢 水 回 收 槽 中, 待 泳 客 離 開 泳 池 導 致 水 位 下 降 時, 再 將 溢 水 回 收 槽 中 之 暫 存 水 經 過 濾 消 毒 後 補 回 泳 池 中, 則 溢 水 回 收 槽 所 需 之 容 量 建 議 至 少 為 10,270(L)x1.3=13,351(L)=13.35(m 3 ) 圖 22 緩 衝 槽 內 之 水 位 控 制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D. 平 衡 水 槽 甲 平 衡 池 之 容 量 : 泳 池 因 過 濾 桶 逆 洗 水 蒸 發 或 泳 客 身 上 帶 出 之 殘 留 水 而 導 致 泳 池 池 水 減 少 水 位 下 降 時, 需 透 過 泳 池 平 衡 池 以 連 通 管 原 理 補 充 新 的 自 來 水 進 入 泳 池 中, 泳 池 平 衡 池 大 小 最 少 須 1 m 3 乙 平 衡 槽 中 須 設 置 水 位 偵 測 器, 以 利 於 泳 池 水 位 下 降 時 自 動 啟 動 補 水 裝 置 69

70 加 熱 系 統 A. 為 節 省 日 後 營 運 成 本, 加 熱 系 統 可 採 空 氣 對 水 或 水 對 水 熱 能 交 換 之 熱 泵 系 統 或 大 型 除 濕 系 統 加 熱 池 水 及 淋 浴 用 水 系 統, 並 盡 量 與 建 築 物 之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或 除 濕 機 系 統 結 合, 亦 須 考 量 各 季 節 之 室 內 熱 負 荷 供 應 及 溫 升 不 足 之 部 分, 須 再 以 輔 助 熱 源 加 熱 ( 非 電 力 式 ) B. 加 熱 系 統 之 熱 泵 系 統, 其 熱 源 獲 得 須 回 收 自 室 內 熱 負 荷 與 外 氣 ( 以 18 計 算 ) 並 與 建 築 物 之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結 合, 原 則 由 冰 水 系 統 之 回 水 側 採 支 流 (sidestream) 方 式 引 進 熱 源 C. 考 量 夏 季 習 慣 採 自 然 通 風 以 節 省 營 運 成 本 之 實 際 狀 況, 熱 泵 系 統 或 大 型 除 濕 系 統 須 亦 能 於 室 內 空 調 系 統 及 除 濕 系 統 關 閉 時, 仍 能 透 過 外 氣 或 其 它 熱 源 交 換 方 式 運 轉 並 達 成 池 水 加 溫 高 效 率 低 成 本 之 目 標 D. 須 採 用 中 央 熱 水 系 統, 統 一 由 中 央 熱 水 系 統 供 應 溫 水 泳 池 SPA 池 兒 童 池 等 淋 浴 間 熱 水 及 泳 池 區 內 的 空 氣 再 熱 量 E. 中 央 熱 水 系 統 其 全 部 熱 負 荷 之 計 算, 可 以 將 各 池 換 水 時 間 錯 開, 惟 應 至 少 滿 足 維 持 系 統 常 時 運 轉 之 總 熱 量 乘 以 裕 度 值 1.2 求 得, 並 同 時 滿 足 各 池 之 建 溫 時 間 需 求 F. 中 央 熱 水 系 統 應 採 2 組 熱 水 製 造 設 備 ( 熱 泵 或 除 濕 機 熱 回 收 系 統 + 輔 助 加 熱 設 備 ) 供 應 熱 水, 全 部 熱 泵 或 除 濕 機 熱 回 收 系 統 之 設 備 容 量 須 為 全 部 熱 負 荷 的 1/3 G. 熱 水 製 造 設 備 須 搭 配 熱 交 換 器 ( 材 質 為 SUS316) 使 用, 以 循 環 加 熱 溫 水 泳 池 SPA 池 兒 童 池 等 及 熱 水 保 溫 桶 ( 供 淋 浴 間 熱 水 ), 水 池 加 熱 之 水 路 部 分 須 以 共 通 管 方 式 (common-pipe) 與 池 水 循 環 系 統 分 離, 以 降 低 系 統 之 壓 損 及 確 保 加 熱 設 備 之 盤 管 不 受 池 水 腐 蝕 70

71 圖 23 加 熱 循 環 系 統 共 通 管 方 式 配 管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H. 熱 交 換 器 採 殼 管 式 或 板 式, 採 用 板 式 須 為 可 拆 式 以 利 爾 後 清 除 結 垢 I. 各 熱 水 系 統 熱 交 換 器 之 一 二 次 側 設 置 之 循 環 泵, 須 採 2 台 交 互 運 轉, 並 設 溫 控 計 控 制 啟 動 停 止 ; 另 為 防 止 冷 熱 水 於 一 次 側 產 生 自 然 對 流, 於 銜 接 該 管 件 處 之 循 環 泵 出 口 須 設 置 靜 音 式 ( 無 聲 ) 逆 止 閥 內 設 回 復 彈 簧 J. 游 泳 池 之 池 水 建 溫 時 間 須 於 36 小 時 內 由 15 提 升 至 28, 至 於 其 他 各 池 池 水 建 溫 時 間 須 於 8 小 時 內 由 15 提 升 到 設 定 溫 度 K. 池 水 建 溫 時 所 需 之 熱 量 須 以 水 量 及 水 溫 升 計 算 其 總 熱 量 並 放 大 1.15 倍 求 得 L. 游 泳 池 熱 損 失 之 途 徑, 包 含 氣 流 通 風 蒸 發 輻 射 散 熱 及 熱 傳 導 ; 其 中, 蒸 發 為 游 泳 池 最 多 能 量 損 失 的 最 大 來 源 71

72 溫 水 泳 池 之 熱 損 失 以 蒸 發 佔 70% 為 最 大, 其 次 氣 流 通 風 所 造 成 之 對 流 熱 傳 損 失 佔 27% M. 維 持 池 溫 之 池 水 加 熱 所 需 熱 量, 應 為 水 面 蒸 發 和 傳 導 損 失 的 熱 量 池 壁 和 池 底 傳 導 損 失 的 熱 量 管 路 及 循 環 過 濾 設 備 損 失 的 熱 量 及 補 充 水 加 熱 需 要 的 熱 量 的 總 和 甲 池 水 表 面 蒸 發 損 失 的 熱 量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池 水 表 面 蒸 發 損 失 的 熱 量 = 池 水 表 面 蒸 發 量 X 與 池 水 溫 相 等 的 飽 和 蒸 汽 的 蒸 發 汽 化 潛 熱 ( 以 設 計 之 環 境 條 件 計 算 ) 乙 泳 池 的 水 表 面 池 底 池 壁 管 路 和 設 備 等 傳 導 所 損 失 的 熱 量, 應 按 泳 池 水 表 面 蒸 發 損 失 熱 量 的 20% 計 算 丙 游 泳 池 補 充 水 加 熱 所 需 的 熱 量, 須 依 游 泳 池 和 水 上 遊 樂 池 的 補 充 水 量 之 上 限 值 及 同 各 池 之 建 溫 加 熱 時 間 計 算 N. 為 有 效 節 能 及 節 省 日 後 營 運 成 本, 泳 池 部 分 須 設 計 水 池 覆 蓋 設 施 (pool cover), 覆 蓋 水 池 是 減 少 水 池 加 熱 費 用 的 唯 一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其 節 能 成 效 高 達 50~70% 是 可 能 的 以 水 池 蓋 子 覆 蓋 室 內 溫 水 泳 池, 可 以 減 少 蒸 發, 降 低 控 制 室 內 濕 度 所 需 之 空 調 通 風 量, 並 節 省 極 大 的 能 源 水 池 蓋 子 的 覆 蓋 施 作, 可 為 電 動 機 構, 也 可 以 是 手 動 操 作 的 機 構 ; 若 能 減 少 水 池 蒸 發, 則 因 濕 度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建 築 的 保 養 問 題 亦 降 低 水 池 覆 蓋 的 時 候, 在 晚 上 時 可 以 提 升 建 築 除 濕 所 需 的 控 制 溫 度, 藉 由 約 10 的 提 升, 可 以 節 省 10% 的 能 量 水 池 蓋 子 除 了 節 約 能 量, 也 提 供 了 許 多 好 處, 例 如 節 省 30-50% 的 水 池 補 充 水, 並 可 以 減 少 化 學 藥 劑 消 耗 O. 使 用 鍋 爐 設 備 時 其 設 備 空 間 之 安 全 及 相 關 配 管 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鍋 爐 煙 囪 材 質 須 為 SUS304,1.2m/m 厚, 外 披 岩 棉 保 溫 及 不 鏽 鋼 鐵 皮 P. 最 少 之 淋 浴 龍 頭 數 量 須 以 各 池 之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加 總 後 乘 以 1/8 計 算, 男 女 之 淋 浴 龍 頭 數 量 各 為 總 數 之 1/2 Q. 泳 池 區 之 淋 浴 設 備 須 考 量 最 少 每 間 隔 2 小 時 一 場 之 使 用 情 形, 熱 水 供 應 量 須 能 提 供 每 一 場 次 清 場 後 至 下 一 場 前 所 有 人 員 之 使 用, 每 小 時 之 熱 水 需 量 最 少 須 以 每 小 時 最 大 使 用 人 次 計 算, 使 用 時 不 得 有 熱 水 溫 度 下 降 及 水 壓 不 足 之 情 形, 該 部 分 之 加 熱 負 荷 須 以 溫 升 50 計 算 R. 為 利 操 作 使 用, 淋 浴 用 之 淋 浴 龍 頭 須 採 可 設 定 溫 度 型 S. 淋 浴 用 之 熱 水 及 迴 水 管 路 必 須 採 先 進 後 出 的 逆 回 水 (reverse return) 方 式 設 計 迴 水 管 路, 即 熱 水 管 最 先 到 之 使 用 點, 必 須 是 最 後 拉 回 迴 水 管 之 使 用 點 T. 淋 浴 熱 水 系 統 須 於 迴 水 管 路 系 統 末 端 設 置 迴 水 泵, 採 二 台 交 互 運 轉, 並 設 溫 控 計 控 制 啟 動 停 止 72

73 U. 淋 浴 熱 水 系 統 如 採 板 式 熱 交 換 器 因 無 貯 存 熱 水 空 間, 須 設 計 保 溫 桶 以 供 應 所 需 之 熱 水, 容 量 須 為 每 小 時 總 熱 水 需 量 2/3 以 上, 如 採 殼 管 式 則 免 裝 設 V. 淋 浴 熱 水 系 統 之 保 溫 桶, 須 將 二 次 側 循 環 泵 設 於 保 溫 桶 之 熱 水 循 環 加 熱 管 路, 採 二 台 交 互 運 轉, 並 設 溫 控 計 控 制 循 環 泵 之 啟 動 停 止 W. 加 熱 系 統 之 循 環 水 泵 須 自 動 可 於 加 熱 器 停 止 後 仍 然 運 轉 10 至 30 分 鐘 以 維 加 熱 系 統 安 全 X. 熱 水 製 造 設 備 之 進 水 水 壓 如 低 於 1BAR 時, 須 設 計 加 壓 泵, 加 壓 泵 設 於 冷 水 入 口 處, 採 2 台 交 互 並 列 並 為 採 恆 壓 變 頻 型 Y. 配 合 整 體 熱 水 供 應 系 統 使 用, 其 冷 水 供 應 所 需 容 量 須 能 於 每 一 場 次 之 換 場 時 間 內 補 足, 不 得 有 間 斷 冷 水 供 應 之 情 形, 該 部 分 須 納 入 全 棟 建 築 物 之 給 水 系 統 整 體 考 量 設 計, 並 須 提 送 冷 水 熱 水 供 水 系 統 之 水 利 計 算 書 Z. 加 熱 系 統 ( 含 淋 浴 設 備 ) 之 所 有 管 路 均 須 施 以 保 溫 以 降 低 熱 損 失 AA. 加 熱 系 統 之 各 式 循 環 水 泵, 其 泵 浦 接 液 部 須 為 SUS-304, 泵 浦 之 耐 溫 為 100 BB. 加 熱 系 統 之 各 式 熱 水 儲 槽 材 質 須 採 用 SUS-304, 厚 度 在 6.0m/m 以 上, 工 作 壓 力 為 3BAR 以 上, 測 試 壓 力 為 7BAR 以 上, 且 必 須 外 覆 25mm 厚 PE 保 溫 及 1.0m/m 鋁 皮 CC. 為 使 熱 泵 優 先 啟 動 並 持 續 供 應 熱 水, 及 避 免 因 鍋 爐 加 熱 速 率 較 熱 泵 快 速 而 影 響 熱 泵 使 用 效 率, 其 系 統 設 計 及 控 制 模 式 須 為 : 甲 系 統 熱 水 設 計 溫 度 須 為 熱 泵 之 工 作 溫 度 ( 假 定 為 Hpt) 乙 當 系 統 熱 水 溫 度 低 於 (Hpt) 時 熱 泵 運 轉, 高 於 Hpt 時 熱 泵 停 止 丙 當 系 統 熱 水 溫 度 低 於 (Hpt- T, T 為 系 統 熱 水 溫 度 所 容 許 之 溫 度 降 ) 時 鍋 爐 運 轉, 惟 須 持 續 加 熱 至 高 於 Hpt 時 鍋 爐 始 停 止 游 泳 池 過 濾 系 統 A. 池 水 運 轉 率 (Turnover Times): 係 指 在 一 假 定 之 時 間 內 將 全 部 泳 池 內 之 水 量 通 過 過 濾 系 統 B. 系 統 之 過 濾 量 流 量 (m 3 /h) = 池 水 體 積 (m 3 )/ 池 水 運 轉 率 ; 各 型 態 泳 池 之 池 水 運 轉 率 須 依 下 表 選 定 73

74 表 32 各 型 態 泳 池 之 池 水 運 轉 率 泳 池 類 別 循 環 週 期 (h) 競 賽 池 訓 練 池 4~6 跳 水 池 8~10 跳 水 游 泳 合 用 池 6~8 公 共 池 露 天 池 4~6 兒 童 池 2~4 幼 兒 戲 水 池 1~2 俱 樂 部 賓 館 內 游 泳 池 6~8 環 流 河 2~4 造 浪 池 2 氣 泡 休 閒 池 2~4 水 力 按 摩 池 公 共 池 0.3~0.5 專 用 0.5~1.0 滑 道 池 6 探 險 池 6 教 學 池 8 大 中 學 校 游 泳 池 6~8 家 庭 游 泳 池 8~10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新 工 處 (2008),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大 龍 國 小 校 舍 更 新 暨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設 計 監 造 承 包 商 工 程 - 需 求 計 畫 書 C. 最 大 之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限 制 (Maximum Bathing Loads): 本 項 人 數 負 荷 限 制 參 數 因 涉 及 泳 池 使 用 人 員 使 用 安 全 及 池 水 品 質, 故 須 提 供 給 營 運 單 位 作 為 人 員 管 制 的 依 據 D. 最 大 之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Maximum Safe Bather Load): 基 於 游 泳 之 安 全 性, 在 此 人 數 之 下, 人 員 才 得 以 於 所 提 供 的 面 積 區 域 內 安 全 地 使 用 各 項 設 施, 假 如 超 過 此 一 人 數, 將 使 泳 客 產 生 碰 撞 及 造 成 水 面 以 下 之 能 見 度 不 佳 而 發 生 溺 斃 的 危 險 最 大 之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可 簡 單 的 由 泳 池 面 積 決 定, 相 關 參 考 值 如 下 表 所 示 泳 池 之 最 大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計 算 基 準 為 : 最 大 安 全 使 用 人 數 = 泳 池 面 積 / 選 定 之 參 數 74

75 表 33 每 人 最 小 安 全 舒 適 面 積 水 深 (m) 每 人 泳 池 面 積 (m 2 ) < ~ ~ 潛 水 池 4.5 資 料 來 源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CIBSE, E.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Maximum Design Bather Load): 基 於 水 質 之 消 毒 能 力, 在 泳 池 過 濾 週 期 內, 泳 池 過 濾 循 環 系 統 在 特 定 使 用 人 數 (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負 荷 ) 下, 還 能 夠 負 荷 並 維 持 泳 池 所 需 之 水 質 條 件 一 般 而 言, 若 泳 池 過 濾 系 統 每 天 持 續 24 小 時 運 轉 ( 不 關 機 ), 過 濾 系 統 任 何 時 間 所 能 有 效 過 濾 之 池 水 量 為 2m 3 / 人 故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 任 一 時 間 = 池 水 總 體 積 m 3 /2m 3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 日 = 系 統 過 濾 量 (m 3 /h) ( 運 轉 時 數 / 日 )/2m 3 F. 濾 材 之 過 濾 率 (Filtration Rate): 係 指 循 環 水 通 過 濾 材 的 速 度, 以 每 小 時 單 位 濾 材 面 積 所 通 過 的 流 量 (m 3 /m 2 / 小 時 ) 表 示, 較 低 的 過 濾 率 有 較 高 的 過 濾 效 果 甲 泳 池 面 積 大 且 重 度 使 用 商 業 型 泳 池 應 選 用 低 過 濾 率 乙 學 校 旅 館 其 他 商 業 型 泳 池 及 私 人 泳 池 應 選 用 中 過 濾 率 丙 高 過 濾 率 通 常 僅 適 用 於 輕 度 使 用 負 荷 之 家 庭 式 泳 池 低 過 濾 率 = 小 於 10 (m 3 /m 2 / 小 時 ) 中 過 濾 率 =11~30 (m 3 /m 2 / 小 時 ) 高 過 濾 率 = 大 於 31 (m 3 /m 2 / 小 時 ) G. 為 降 低 日 後 營 運 成 本 及 方 便 維 修, 過 濾 系 統 須 採 石 英 砂 壓 力 式 (Pressure Sand Filters) 過 濾 桶 為 原 則, 如 採 其 他 形 式 須 經 甲 方 同 意 過 濾 器 之 單 位 面 積 過 濾 率 須 依 下 表 用 途 選 定, 以 計 算 過 濾 系 統 所 需 之 過 濾 面 積 H. 過 濾 系 統 計 算 範 例 甲 泳 池 體 積 ( 總 循 環 水 量 ):25m x 17m x 1.3m=552.5 m 3 乙 公 共 池 之 循 環 週 期 (h)/ 池 水 運 轉 率 (Turnover Times)= 每 4~6 小 時 循 環 一 次, 取 較 嚴 苛 之 值 ( 每 4 小 時 循 環 一 次 ) 作 為 計 算 之 基 準 丙 系 統 之 過 濾 量 流 量 (m 3 /h) = 池 水 體 積 (m 3 )/ 池 水 運 轉 率 =552.5 m 3 /4(hr)=138.12m 3/ hr, 即 過 濾 桶 之 總 過 濾 量 需 達 m 3 /hr 丁 最 大 設 計 使 用 人 數 為 :(25m x 17m)/ 2.7 ( 每 人 佔 泳 池 面 積 m2)=158 人 75

76 表 34 石 英 砂 壓 力 式 過 濾 系 統 之 最 大 過 濾 率 池 子 類 型 過 濾 率 (m 3 /m 2 / 小 時 ) 水 槽 兒 童 戲 水 池 教 學 池 休 閒 池 公 共 池 學 校 池 俱 樂 部 賓 館 或 私 人 游 泳 池 ( 重 度 使 用 ) 俱 樂 部 賓 館 或 私 人 游 泳 池 ( 輕 度 使 用 ) <50 訓 練 池 <35 潛 水 池 <35 家 庭 游 泳 池 <50 水 療 池 - 重 度 使 用 - 輕 度 使 用 - 家 用 76 <25 <35 <50 資 料 來 源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CIBSE, I. 不 同 直 徑 濾 材 填 充 高 度 比 :0.4~0.8mm 細 石 英 砂 ( 有 效 濾 層 ) 佔 濾 層 的 4/5 高,2~3mm 粗 石 英 砂 佔 濾 層 的 1/5 高 J. 須 至 少 裝 設 兩 套 以 上 過 濾 面 積 規 格 相 似 之 過 濾 桶, 以 增 加 系 統 操 作 之 彈 性 K. 為 避 免 金 屬 製 過 濾 桶 生 鏽 影 響 水 質, 須 採 用 玻 璃 纖 維 製 材 質 之 過 濾 桶 L. 泵 浦 吸 入 側 均 須 裝 設 除 毛 器, 其 材 質 須 為 SUS304 不 鏽 鋼, 其 開 孔 直 徑 不 得 超 過 6.4mm, 所 有 孔 洞 加 總 之 有 效 面 積 至 少 須 為 泵 浦 吸 入 管 管 徑 之 6 倍 以 上, 裝 設 位 置 須 可 易 於 接 近, 以 利 每 日 清 理 M. 過 濾 桶 及 除 毛 器 兩 端 之 差 壓 值 須 可 於 現 場 及 中 央 監 控 室 內 監 視, 以 利 人 員 維 護 保 養 參 考 N. 須 設 置 全 自 動 過 濾 桶 控 制 器 及 過 濾 桶 前 後 端 之 可 輸 出 訊 號 式 之 壓 力 表, 以 利 將 過 濾 桶 前 後 端 之 壓 力 訊 號 自 動 輸 出 至 過 濾 桶 控 制 器, 使 其 可 自 動 偵 測 過 濾 桶 前 後 端 之 壓 力 差 當 前 後 端 壓 力 差 抵 達 臨 界 值 時, 自 動 啟 動 逆 洗 ( 反 洗 ) 閥 件, 並 具 有 預 先 設 定 正 反 洗 壓 力 差, 以 及 程 序 控 制 反 洗 之 沖 洗 若 干 時 間 後, 自 動 切 換 成 正 洗, 以 達 到 全 自 動 過 濾 之 功 能 水 質 處 理 系 統 A. 池 水 水 質 標 準 須 達 下 列 之 規 定 : 甲 總 生 菌 數 在 攝 氏 37 度 培 養 24 小 時 至 48 小 時, 每 公 撮 不 得 超 過 500 個 微 生 物 乙 大 腸 桿 菌 : 在 每 100 公 撮 水 中, 以 10 公 撮 水 樣 五 支 培 養

77 24 小 時 至 48 小 時, 不 得 有 陽 性 反 應 丙 游 離 氯 ( 有 效 氯 ) 含 量 :0.3~0.6mg/l 丁 結 合 氯 ( 無 效 氯 ) 含 量 : 0.4 mg/l 戊 ph 值 :7.2~7.6 己 氧 化 還 原 電 壓 : 700mv 庚 澄 澈 度 : 於 水 中 之 能 見 度 可 25m 以 上 ( 即 濁 度 為 0.5NTU 以 下 ) 辛 室 內 泳 池 空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含 量 應 在 0.15% 以 下, 氯 氣 濃 度 應 在 百 萬 分 之 一 以 下 壬 空 氣 中 THM( 三 鹵 甲 烷 ) 最 大 值 :20mg/l 癸 水 中 臭 氧 最 大 濃 度 0.05ppm, 空 氣 中 連 續 8 小 時 須 小 於 0.1ppm B. 水 質 殺 菌 系 統 可 採 用 次 氯 酸 鈉 ( 漂 白 水 ) 系 統 綜 合 氧 化 劑 之 殺 菌 系 統, 或 同 時 採 用 臭 氧 作 為 輔 助 之 殺 菌 系 統 C. 臭 氧 溶 解 於 水 中 時, 消 毒 作 用 半 衰 期 隨 水 溫 成 反 比, 水 溫 越 高 半 衰 期 越 短, 在 攝 氏 25 度 時, 水 溶 液 ph 值 為 7 狀 態 下 ( 約 為 一 般 溫 水 游 泳 池 池 水 狀 態 ), 半 衰 期 約 為 15 分 鐘, 且 考 量 臭 氧 濃 度 過 高 會 對 人 體 產 生 傷 害, 故 不 可 將 臭 氧 殺 菌 系 統 作 為 泳 池 池 水 之 主 要 水 質 殺 菌 系 統, 僅 能 做 為 採 用 氯 酸 鈉 ( 漂 白 水 ) 系 統 時 之 輔 助 殺 菌 系 統 D. 若 使 用 臭 氧 殺 菌 輔 助 系 統 時, 必 須 設 置 之 高 壓 溶 解 槽 ( 消 毒 槽 ) 安 裝 臭 氧 破 壞 器, 以 避 免 未 化 合 ( 或 未 分 解 為 氧 ) 之 臭 氧 分 子, 散 溢 至 游 泳 池 ( 館 ) 空 氣 中, 並 須 於 游 泳 池 ( 館 ) 及 機 房 中 加 設 臭 氧 偵 測 器, 隨 時 檢 測 空 氣 中 之 臭 氧 含 量 有 無 過 量 E. 不 論 是 採 用 次 氯 酸 鈉 系 統 或 是 採 用 綜 合 氧 化 劑 殺 菌 系 統, 皆 須 設 置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器, 水 質 監 測 器 須 至 少 能 自 動 監 測 池 水 中 之 酸 鹼 值 (PH 值 ) 餘 氯 量 溫 度, 並 於 池 水 中 之 餘 氯 量 不 足 時 自 動 啟 動 加 藥 泵 浦, 自 動 將 次 氯 酸 鈉 ( 漂 白 水 ) 或 綜 合 氧 化 劑 打 入 池 水 循 環 管 線 中, 嚴 禁 以 人 力 將 次 氯 酸 鈉 ( 漂 白 水 ) 或 綜 合 氧 化 劑 直 接 倒 入 泳 池 中, 以 降 低 發 生 職 業 傷 害 之 機 會 F. 自 動 水 質 監 測 器 須 能 於 池 水 中 之 酸 鹼 值 過 鹼 時, 自 動 啟 動 加 藥 泵 浦, 將 酸 自 動 打 入 池 水 循 環 管 線 中, 嚴 禁 以 人 力 將 酸 直 接 倒 入 泳 池 中, 以 降 低 發 生 職 業 傷 害 之 機 會 G. 水 質 殺 菌 系 統 之 加 藥 點 ( 加 氯 點 與 加 酸 點 ) 須 設 置 於 過 濾 器 後, 惟 為 避 免 循 環 泵 浦 未 啟 動 或 泵 浦 啟 動 卻 未 產 生 流 量, 而 加 藥 機 持 續 加 氯 並 與 酸 劑 混 合, 將 製 造 氯 氣 進 入 泳 池 內 產 生 危 害, 故 加 藥 機 須 與 循 環 管 路 加 設 之 流 量 開 關 (flow switch) 及 泵 浦 作 連 動 控 制 H. 水 質 監 測 之 取 樣 點 應 為 泳 池 之 回 水 側 而 非 進 水 側 I. 水 質 之 各 項 狀 況 須 連 接 至 中 央 監 控 室, 並 有 警 報 紀 錄 及 顯 示 之 功 能, 監 測 內 容 最 少 須 包 含 氧 化 還 原 值 (ORP) 77

78 ph 值 有 效 餘 氯 量 水 溫 水 質 之 各 項 狀 況 須 同 步 顯 示 於 池 畔, 讓 泳 客 可 以 隨 時 知 道 池 水 ORP 值 ph 值 有 效 餘 氯 量 水 溫 之 狀 況 J. 水 處 理 系 統 系 示 意 如 圖 24 所 示 K. 洗 腳 池 ( 浸 腳 消 毒 池 ) 內 之 消 毒 液 的 餘 氯 量 應 為 5~10mg/l L. 洗 腳 池 ( 浸 腳 消 毒 池 ) 之 消 毒 液 宜 為 連 續 供 給 和 排 放, 如 有 困 難 時, 可 採 用 定 期 更 換 方 式, 但 間 隔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M. 如 設 有 強 制 淋 浴, 浸 腳 消 毒 池 應 設 在 強 制 淋 浴 之 後 N. 洗 腳 池 ( 浸 腳 消 毒 池 ) 及 其 配 管, 應 採 用 耐 腐 蝕 材 料 圖 24 水 處 理 系 統 示 意 圖 78

79 游 泳 池 水 處 理 系 統 機 房 配 置 準 則 A. 毗 鄰 泳 池 區 應 設 置 獨 立 的 設 備 機 房, 其 設 計 須 考 量 位 置 空 間 大 小 進 出 動 線 隔 離 性 所 須 之 操 作 環 境 等 五 項 原 則, 機 房 空 間 須 可 容 納 放 置 供 泳 池 區 使 用 之 空 調 通 風 池 水 加 熱 循 環 過 濾 及 熱 回 收 系 統 所 需 的 設 備, 並 需 留 設 設 備 維 修 之 需 求 空 間 B. 機 房 內 所 有 運 輸 檢 修 和 操 作 通 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最 大 設 備 的 直 徑 C. 各 機 房 地 面 應 有 排 水 措 施 D. 各 機 房 空 間 之 照 明 設 計 應 達 300Lux 以 上 E. 游 泳 池 設 備 用 機 房 的 位 置,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甲 儘 量 靠 近 游 泳 池 乙 靠 近 熱 源 供 應 方 向 的 一 側 丙 靠 近 室 外 排 水 幹 管 一 側 丁 方 便 消 毒 劑 藥 劑 和 設 備 運 輸 的 一 側 F. 設 備 用 機 房 的 設 計,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甲 應 有 設 備 安 裝 運 輸 出 入 口, 房 間 位 於 室 外 地 面 以 下 時, 應 留 有 吊 裝 孔 乙 應 有 通 向 游 泳 池 管 廊 的 通 道 和 管 溝 的 出 入 口 丙 房 間 高 度 應 滿 足 設 備 操 作 和 安 裝 的 要 求 丁 應 有 良 好 的 通 風 和 照 明 戊 地 面 應 有 排 水 措 施 己 根 據 環 境 要 求 採 取 隔 音 措 施 庚 符 合 現 行 建 築 設 計 防 火 規 定 的 要 求 G. 過 濾 系 統 之 擺 設 位 置,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甲 過 濾 器 距 離 牆 面 不 小 於 0.7m 乙 過 濾 器 的 淨 間 距 不 小 於 0.8m 丙 過 濾 系 統 之 運 輸 檢 修 和 操 作 通 道 不 小 於 最 大 設 備 的 直 徑 丁 過 濾 系 統 距 建 築 結 構 最 低 點 的 淨 距, 應 滿 足 安 裝 檢 修 的 要 求, 但 不 得 小 於 0.8m H. 消 毒 設 施 設 備 ( 加 藥 間 ) 和 游 泳 池 機 房 設 備 應 分 別 設 置 於 獨 立 空 間, 便 於 安 全 管 制, 且 與 游 泳 池 使 用 者 空 間 之 間, 不 可 共 用 通 風 管 道 或 留 設 百 葉 窗 口 ( 學 校 泳 池 規 範...) I. 加 藥 間 應 為 單 獨 的 房 間, 應 與 藥 劑 庫 毗 連, 並 儘 量 靠 近 循 環 水 泵 J. 加 藥 間 應 設 置 觀 察 窗, 以 及 通 向 室 外 的 外 開 門 K. 加 藥 間 應 有 良 好 的 通 風 條 件, 且 地 面 及 牆 面 應 採 取 有 效 的 防 腐 措 施 L. 加 藥 間 應 有 專 用 的 排 氣 安 全 防 爆 和 防 火 裝 置, 以 及 沖 洗 地 面 用 的 給 水 排 水 措 施 M. 加 藥 間 的 換 氣 次 數 應 採 用 8~12 次 /h 排 氣 孔 口 應 設 置 在 牆 壁 下 部, 通 風 和 照 明 設 備 應 將 開 關 設 置 於 室 外, 地 面 牆 面 79

80 和 門 窗 應 採 用 耐 腐 蝕 材 料 N. 加 熱 器 應 遠 離 加 藥 間 O. 若 使 用 鍋 爐 設 備 時 其 設 備 空 間 之 安 全 及 相 關 配 管 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重 點 節 錄 如 下 : 甲 兩 組 鍋 爐 以 上 以 排 煙 連 接 管 連 接 時 應 裝 設 逆 風 檔, 並 須 以 30 度 ~45 度 接 入 逆 風 檔 應 與 燃 氣 用 具 裝 置 在 同 一 房 間 內, 但 不 得 隱 藏 在 天 花 板 上 逆 風 檔 開 口 與 燃 氣 用 具 間 距 離,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小 於 15cm 乙 為 供 應 燃 燒 充 足 之 空 氣, 燃 氣 用 具 裝 置 在 建 築 物 地 下 層 或 其 他 密 閉 空 間 內 時, 應 分 別 於 該 空 間 天 花 板 下 及 地 板 面 上 各 30cm 範 圍 內, 依 下 列 規 定 開 設 開 口, 或 以 通 風 管 連 接 室 外 空 氣 或 其 他 空 氣 流 通 之 空 間, 開 口 部 或 風 管 內 均 須 設 置 防 火 閘 門 : 乙 1 與 室 外 空 氣 直 接 流 通 時, 開 口 有 效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燃 氣 用 具 輸 入 熱 量 之 和 以 150 kcal/h 需 1cm 2 計 算 之 值 以 垂 直 風 管 連 接 時, 風 管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計 得 之 開 口 有 效 面 積 以 橫 風 管 連 接 時, 風 管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計 得 之 開 口 有 效 面 積 之 2 倍 風 管 最 小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7.5cm 2 乙 2 與 其 他 空 氣 流 通 之 空 間 連 接 時, 開 口 有 效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燃 氣 用 具 輸 入 熱 量 之 和 以 39 kcal/h 需 1cm 2 計 得 之 值 丙 鍋 爐 房 應 採 取 不 少 於 6 次 / 小 時 送 氣 量 之 機 械 通 風 措 施, 以 確 保 空 間 維 持 為 一 正 壓 狀 態 避 免 鍋 爐 燃 燒 不 完 全, 並 稀 釋 任 何 可 燃 氣 體 及 加 速 溢 出 水 分 之 蒸 發 丁 鍋 爐 房 須 裝 設 可 燃 氣 體 濃 度 及 一 氧 化 碳 探 測 器, 警 報 訊 號 須 納 入 監 控 戊 排 煙 管 應 為 厚 度 不 小 於 0.95mm(20 號 ) 之 白 鐵 板 或 其 他 防 鏽 不 燃 材 料 製 造 己 排 煙 管 及 排 煙 連 接 管 為 防 止 燙 傷 和 減 少 輻 射 熱, 需 外 加 2" 岩 棉 保 溫 及 鋁 皮 進 行 保 溫 處 理 庚 單 一 燃 氣 用 具 的 排 煙 管 有 效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逆 風 檔 出 口 斷 面 積 連 接 數 個 燃 氣 用 具 之 排 煙 管, 而 有 效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其 所 連 接 之 最 大 排 煙 連 接 管 斷 面 積 與 其 他 各 逆 風 檔 出 口 斷 面 積 半 數 之 和 辛 排 煙 管 須 與 鍋 爐 直 接 連 接, 其 間 不 得 留 有 任 何 的 孔 洞 或 縫 隙 ; 如 採 機 械 排 煙 方 式 排 煙, 在 排 煙 裝 置 未 作 用 前, 應 有 阻 止 燃 氣 流 入 燃 燒 器 之 安 全 裝 置 壬 排 煙 管 應 自 裝 置 鍋 爐 用 具 之 空 間, 以 專 用 且 氣 密 之 管 道 直 接 穿 過 屋 頂 或 外 牆 通 至 戶 外, 不 得 穿 過 閣 樓 夾 牆 或 其 他 隱 蔽 處 所, 並 不 得 貫 穿 任 一 樓 層 癸 排 煙 管 出 口 應 高 出 屋 面 60cm 以 上, 並 在 3m 半 徑 範 圍 內 高 出 建 築 物 最 高 部 分 60cm 以 上 80

81 癸 1 排 煙 連 接 管 應 為 厚 度 大 於 0.379cm 之 鍍 鋅 鐵 板 或 其 他 有 同 等 防 鏽 抗 熱 性 能 之 不 燃 材 料 製 造 癸 2 排 煙 連 接 管 僅 連 接 一 個 逆 風 檔 之 燃 氣 用 具 時, 其 斷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逆 風 檔 出 口 斷 面 積 連 接 二 個 以 上 逆 風 檔 之 燃 氣 用 具 時, 則 不 得 小 於 各 逆 風 檔 出 口 斷 面 積 之 和 癸 3 鍋 爐 房 內 靠 近 鍋 爐 泵 浦 膨 脹 水 箱 之 地 板 須 設 足 夠 之 落 水 頭 P. 若 使 用 瓦 斯 鍋 爐 時, 游 泳 活 動 使 用 空 間 皆 應 加 設 一 氧 化 碳 偵 測 器 Q. 若 有 使 用 臭 氧 系 統, 機 房 內 須 加 設 臭 氧 偵 測 器 及 臭 氧 破 壞 器 R. 游 泳 池 機 房 應 有 專 用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並 常 時 運 轉, 在 建 築 空 間 配 置 允 許 之 條 件 下, 應 有 良 好 自 然 通 風 設 計, 以 使 在 機 械 故 障 或 通 風 設 備 斷 電 的 狀 況 下, 有 毒 氣 體 亦 不 累 積 或 擴 散 至 其 他 游 泳 池 ( 館 ) 空 間 設 施 之 監 控 於 中 央 監 控 室 內 須 可 監 視 泳 池 各 項 設 備, 如 循 環 過 濾 設 備 加 溫 設 備 消 毒 設 備 等 運 轉 狀 態 含 溫 度 壓 力 流 量 等, 以 利 設 備 故 障 或 停 機 時 可 立 即 處 理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設 計 準 則 運 動 中 心 之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除 依 據 現 有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逐 一 加 以 檢 討 外, 針 對 運 動 中 心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常 見 之 問 題, 提 出 下 列 規 劃 設 計 時 之 注 意 事 項 : A. 泳 池 區 周 邊 之 空 間 往 往 採 用 輕 隔 間 牆, 但 因 許 多 輕 隔 間 牆 之 密 閉 性 不 佳, 導 致 濕 氣 不 斷 滲 入 隔 間 牆 板 中, 甚 而 進 入 天 花 板 夾 層 中, 而 造 成 泳 池 區 周 邊 空 間 之 天 花 板 結 露 或 鏽 蝕, 故 建 議 泳 池 區 周 邊 空 間 與 泳 池 之 隔 間 牆 盡 量 採 用 磚 牆 或 實 牆, 若 一 定 要 採 用 輕 隔 間, 除 該 輕 隔 間 之 材 質 需 耐 潮 外, 亦 須 嚴 格 要 求 其 密 閉 性, 務 必 根 絕 泳 池 濕 氣 滲 入 輕 隔 間 夾 層 亂 竄 之 可 能 性 B. 泳 池 區 中 之 濕 區 ( 含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空 間 及 串 聯 濕 區 各 空 間 之 走 道 ), 所 採 用 之 裝 修 材 料, 亦 需 採 用 耐 潮 性 材 料, 且 有 鑑 於 濕 區 中 之 地 板 之 高 防 滑 性 要 求, 宜 採 用 與 泳 池 專 用 磚 相 同 止 滑 係 數 之 地 材, 以 避 免 泳 客 滑 倒, 陸 上 運 動 區 之 濕 區 ( 含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空 間 及 串 聯 濕 區 各 空 間 之 走 道 ) 亦 同 C.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空 間 若 無 配 置 於 外 牆 邊, 將 僅 能 依 靠 機 械 通 排 風, 唯 通 風 不 良 乃 現 有 運 動 設 施 中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場 所 之 通 病, 故 建 議 前 開 空 間 若 無 緊 鄰 外 牆 並 設 有 對 外 之 窗 戶, 應 獨 立 81

82 設 置 管 道 間, 並 審 慎 檢 討 浴 廁 之 通 排 風 效 果, 且 因 大 量 淋 浴 之 濕 氣 易 產 生 天 花 板 及 牆 面 之 結 露, 建 議 天 花 板 及 牆 面 需 採 用 耐 潮 性 材 料 D. 為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須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各 空 間 之 可 及 性 E. 運 動 中 心 若 設 置 陽 台, 除 會 產 生 管 理 上 之 死 角 ( 淪 為 抽 菸 之 場 所 或 有 跳 樓 落 之 風 險 ), 建 議 盡 量 不 要 設 置 陽 台 F. 運 動 中 心 之 垂 直 動 線 ( 樓 梯 ), 需 考 量 安 全 管 理 之 需 求, 除 樓 梯 面 之 止 滑 條 外, 亦 需 於 樓 梯 間 設 置 防 跌 落 護 網 及 監 視 攝 影 機, 以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G. 書 報 區 閱 覽 區 等 靜 態 活 動 之 空 間, 需 遠 離 球 場 邊, 以 免 受 到 球 類 運 動 噪 音 之 干 擾 H. 機 房 空 間 除 需 依 據 建 築 設 計 規 則 之 規 定 檢 討 其 通 風 排 水 與 載 重 外, 亦 需 檢 討 其 隔 音 性, 以 免 機 器 設 備 運 轉 之 噪 音 干 擾 周 邊 空 間 之 使 用 防 災 避 難 設 計 準 則 運 動 中 心 之 所 有 防 災 避 難 之 設 計, 均 須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總 則 編 第 3-1 條 第 3-4 條 第 4 條 之 規 定 檢 討 建 築 物 在 之 防 火 及 避 難 設 施 之 設 計 施 工 構 造 及 設 備 之 妥 適 性, 並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三 章 之 規 定, 檢 討 運 動 中 心 之 防 火 設 計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四 章 之 規 定 及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檢 討 運 動 中 心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3.2 Spa 設 備 水 療 池 / 按 摩 池 形 式 A. 池 岸 周 圍 地 面 應 設 置 覆 有 格 柵 板 的 排 水 溝 B. 水 力 按 摩 座 位 氣 泡 按 摩 座 位 和 氣 泡 按 摩 躺 位 等 不 同 功 能 按 摩, 應 沿 池 邊 分 區 設 置 C. 座 位 數 量 應 按 使 用 人 數 確 定 D. 池 內 水 深 不 得 超 過 1.2m, 按 摩 座 位 水 深 不 得 超 過 0.7m E. 當 水 深 超 過 1.0m 時, 每 15m 池 長 應 設 扶 手 一 個 F. 池 水 深 度 超 過 0.25m 處, 需 設 置 入 水 階 梯 及 扶 手 G. 池 底 應 保 有 洩 水 坡 度, 以 利 清 潔 維 護 H. 水 質 自 動 控 管 作 業 : 依 泳 池 安 全 規 定 項 目 ( 自 由 餘 氯 PH 值 生 菌 數 及 水 溫 ) 辦 理, 設 計 全 自 動 操 作 系 統 及 自 動 反 洗 系 統, 以 確 保 水 質 冷 / 熱 水 池 形 式 A. 池 內 水 深 不 得 超 過 0.8m B. 池 底 應 保 有 洩 水 坡 度, 以 利 清 潔 維 護 C. 熱 水 池 之 按 摩 水 流 須 4 處 以 上, 每 處 產 生 2 道 螺 旋 水 流 按 摩 背 82

83 部 2 道 螺 旋 水 流 按 摩 小 腿 D. 提 供 階 梯 式 座 位 E. 池 水 深 度 超 過 0.25m 處, 需 設 置 入 水 階 梯 及 扶 手 F. 水 質 自 動 控 管 作 業 : 依 泳 池 安 全 規 定 項 目 ( 自 由 餘 氯 PH 值 生 菌 數 及 水 溫 ) 辦 理, 設 計 全 自 動 操 作 系 統 及 自 動 反 洗 系 統, 以 確 保 水 質 烤 箱 A. 淨 高 2.5m B. 男 女 各 一 間, 每 間 至 少 各 可 容 納 7 人 以 上, 每 人 以 75cm 座 椅 寬 度 為 計 算 原 則 C. 材 質 : 檜 木 玻 璃 窗 檜 木 門 ( 含 玻 璃 窗 ) 檜 木 座 椅, 全 室 牆 面 及 地 板 須 採 用 耐 高 溫 之 檜 木 ( 除 玻 門 窗 外 ) 不 得 有 任 何 金 屬 構 件 外 露 D. 設 備 : 加 熱 器 燈 光 溫 度 計 記 時 計 警 報 燈, 並 需 預 留 電 視 訊 號 線 路 及 電 源 插 座 E. 溫 度 設 定 約 50~60, 可 調 式 F. 對 外 開 口 處 防 爆 玻 璃 總 面 積 大 於 2m2, 可 通 視 G. 防 爆 燈 H. 自 動 控 溫 緊 急 押 扣 裝 置 I. 採 用 耐 高 溫 型 壁 燈, 平 均 照 度 250Lux 蒸 氣 室 A. 材 質 : 不 鏽 鋼 玻 璃 門 花 崗 石 材 座 椅 花 崗 石 材 門 檻 天 花 板 須 具 水 滴 導 流 設 計 B. 設 備 : 蒸 汽 產 生 器 水 龍 頭 1 只 燈 光 溫 度 計 ( 溫 度 計 設 置 於 門 口 ) 記 時 計 警 報 燈 座 椅 C. 溫 度 設 定 約 50~60, 可 調 式 D. 對 外 開 口 處 防 爆 玻 璃 總 面 積 大 於 2m2, 可 通 視 E. 防 爆 燈 F. 防 滑 地 板 及 排 水 等 G. 自 動 控 溫 緊 急 押 扣 裝 置 H. 採 用 防 潮 型 壁 燈, 防 護 等 級 IP-65 以 上, 平 均 照 度 250Lux 83

84 4. 無 障 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為 保 障 障 礙 者 運 動 權 益, 考 量 障 礙 者 使 用 運 動 設 施 觀 賞 運 動 賽 事 等 特 殊 需 求, 在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中, 特 別 附 加 無 障 礙 設 施 等 級 (S 1 S 2 S 3 S 4 ) 做 為 場 館 配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狀 況 之 備 註 說 明 表 35 無 障 礙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表 設 施 等 級 無 障 礙 硬 體 設 施 配 置 基 準 S 1 達 到 S 2 等 級, 並 可 為 身 心 障 礙 和 銀 髮 族 選 手, 提 供 足 夠 硬 體 設 施 服 務 S 2 達 到 S 3 等 級, 並 符 合 美 國 無 障 礙 協 會 (ADAAG) 對 於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環 境 硬 體 配 置 之 要 求 S 3 符 合 我 國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之 要 求 S 4 無 障 礙 設 施 配 置 狀 況, 仍 待 改 善 備 註 運 動 設 施 無 障 礙 設 施 環 境 檢 討 範 圍, 應 涵 蓋 運 動 場 館 及 其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之 空 間 和 動 線 範 圍 資 料 來 源 :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2010) 台 灣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分 析 研 究 以 亞 奧 運 競 賽 項 目 為 限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無 障 礙 運 動 設 施 設 計 基 本 概 念 應 考 量 障 礙 者 活 動 便 利 性 與 自 主 性, 儘 量 以 通 用 設 計 進 行 設 施 規 劃, 在 座 椅 進 出 口 與 路 徑 之 規 劃 要 點 如 下 : A. 休 息 座 椅 甲. 座 椅 平 面 至 地 面 高 度 應 介 於 17 英 吋 ~19 英 吋, 座 椅 長 至 少 42 英 吋 寬 20 英 吋 ~24 英 吋 乙. 無 障 礙 長 椅 若 無 靠 牆 需 提 供 靠 背, 靠 背 板 長 至 少 42 英 吋 寬 18 英 吋, 座 椅 平 面 與 靠 背 中 間 縫 隙 不 得 超 過 2 英 吋 B. 休 息 座 椅 旁 仍 需 留 有 輪 椅 空 間 C. 入 口 若 地 面 有 高 度 變 化 需 設 有 坡 度, 坡 度 高 度 變 化 應 介 於 1/4 英 吋 至 1/2 英 吋 之 間, 且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1:2 D. 進 入 門 需 採 用 橫 拉 式 或 自 動 門, 以 利 障 礙 者 自 行 開 啟 圖 25 休 息 座 椅 旁 須 留 有 輪 椅 置 放 空 間 圖 示 資 料 來 源 :ADAAG(2003). Accessible swimming pools & spas. 84

85 有 關 障 礙 者 運 動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以 下 依 運 動 類 型 分 為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及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各 別 說 明 4.1 陸 上 運 動 設 施 圖 26 運 動 器 材 旁 須 留 有 輪 椅 / 輔 具 置 放 空 間 圖 示 資 料 來 源 :ADAAG(2003). Accessible Sports Facilities 籃 球 場 A. 場 地 需 向 外 延 伸 2m 緩 衝 距, 並 淨 空 為 輪 椅 通 道 B. 觀 眾 席 若 為 簡 易 看 台 ( 無 法 在 上 面 架 設 輪 椅 席 ), 需 設 有 輪 椅 空 間 供 輪 椅 使 用 者 專 用 C. 若 為 固 定 觀 眾 席, 其 殘 障 空 間 觀 看 視 線 規 範 如 下 : 甲. 前 排 觀 眾 坐 著 的 情 況 下, 若 座 位 席 成 一 直 線, 則 視 線 角 度 得 須 超 過 前 排 觀 眾 的 頭 部 乙. 前 排 觀 眾 坐 著 的 情 況 下, 若 座 位 席 成 交 錯 狀 態, 則 視 線 角 度 僅 需 超 過 肩 膀 丙. 前 排 觀 眾 站 著 的 情 況 下, 若 座 位 席 成 一 直 線, 則 視 線 角 度 得 須 超 過 前 排 觀 眾 的 頭 部 丁. 前 排 觀 眾 站 著 的 情 況 下, 若 座 位 席 成 交 錯 狀 態, 則 視 線 角 度 僅 需 超 過 肩 膀 D. 球 員 休 息 區 需 留 有 輪 椅 專 用 空 間 E. 籃 架 採 用 壁 掛 式 或 懸 吊 式, 避 免 籃 球 架 基 座 成 為 阻 礙 無 障 礙 通 85

86 道 羽 球 場 A. 場 地 端 線 外 需 留 有 2.25m, 與 平 行 有 場 之 間 需 留 有 1.98m 的 緩 衝 空 間, 並 做 為 殘 障 通 道 空 間 B. 羽 球 柱 使 用 基 座 空 間 占 用 較 少 之 產 品, 避 免 基 座 阻 礙 無 障 礙 通 道 C. 球 館 內 若 有 多 面 羽 球 場, 應 將 靠 入 口 處 的 球 場 設 定 為 障 礙 者 優 先 使 用 桌 球 場 A. 桌 球 場 地 圍 欄 需 於 球 桌 側 邊 留 有 開 口, 以 利 障 礙 者 進 出, 開 口 通 道 寬 至 少 36 英 寸 B. 球 場 開 口 設 計 : 進 入 各 球 桌 皆 不 需 穿 越 其 他 球 桌 4.2 水 上 運 動 設 施 無 障 礙 入 水 設 施 根 據 ADAAG 規 範, 游 泳 池 必 須 提 供 兩 種 以 上 輔 助 下 水 的 方 式 輔 助 入 水 方 式 可 分 為 : 泳 池 升 降 機 入 水 坡 道 翻 身 扶 手 移 動 系 統 泳 池 階 梯 等, 至 少 要 有 一 項 為 升 降 梯 或 入 水 坡 道 資 料 來 源 :ADAAG(2003). Accessible swimming pools & spas. A. 升 降 入 水 椅 甲 應 設 於 水 深 不 超 過 48 英 吋 的 區 域 ( 若 全 池 水 深 皆 超 過 48 英 吋 則 不 在 此 限 ; 設 置 2 個 以 上 泳 池 升 降 梯, 其 他 區 域 水 深 皆 超 過 48 英 吋 則 不 在 此 限 ) 乙 升 降 梯 座 椅 中 心 線 距 離 泳 池 邊 不 得 少 於 16 英 吋, 傾 斜 度 不 得 超 過 1:48 丙 升 降 梯 靠 岸 邊 側 應 設 有 36 英 吋 ( 寬 )x48 英 吋 ( 長 ) 的 淨 空 區 域, 座 椅 後 方 需 有 12 英 吋 的 淨 空 距 離 ( 包 含 於 長 :48 英 吋 中 ) 丁 座 椅 平 面 至 地 面 高 度 應 為 16 英 吋 至 19 英 吋 戊 座 位 寬 度 不 少 於 16 英 吋 圖 27 無 障 礙 入 水 設 施 圖 示 己 泳 池 升 降 梯 需 提 供 腳 踏 板, 若 有 提 供 扶 手, 入 水 時 扶 手 應 可 移 動 或 收 起 庚 升 降 梯 操 作 須 能 獨 立 作 業 入 水, 且 操 作 鈕 所 需 力 道 不 超 過 5 磅 辛 升 降 梯 入 水 深 度 由 座 椅 平 面 至 水 平 面 不 超 過 18 英 吋 86

87 壬 升 降 梯 負 重 能 力 須 超 過 300 磅 (136 公 斤 ), 靜 止 狀 態 下 至 少 須 能 乘 載 負 重 能 力 的 1.5 倍 B. 入 水 坡 道 ( 緩 坡 道 ) 甲 入 水 坡 道 落 腳 處 水 深 應 為 24 英 吋 ~30 英 吋 乙 坡 道 兩 側 需 設 有 扶 手, 且 兩 側 扶 手 寬 度 應 為 34 英 吋 ~38 英 吋 C. 輔 助 牆 甲 轉 移 牆 靠 岸 邊 側 須 留 有 60 英 吋 x60 英 吋 的 淨 空 區 域, 區 域 至 扶 手 底 部 傾 斜 度 不 得 超 過 1:48 乙 轉 移 牆 扶 手 底 部 距 離 岸 邊 地 面 高 度 應 為 16 英 吋 ~19 英 吋 丙 轉 移 牆 厚 度 應 為 12 英 吋 ~16 英 吋, 長 度 應 為 60 英 吋 且 扶 手 中 間 明 確 至 於 中 央 丁 轉 移 牆 不 得 有 尖 銳 處, 應 為 圓 邊 戊 扶 手 高 度 應 為 4 英 吋 ~6 英 吋, 若 為 單 一 把 手 兩 側 應 各 淨 空 24 英 吋, 若 為 雙 把 手, 兩 把 手 間 距 應 為 24 英 吋 D. 輪 椅 使 用 者 入 水 階 梯 甲 入 水 平 台 部 分 至 少 要 深 19 英 吋 寬 24 英 吋, 供 輪 椅 或 移 動 設 備 上 下 乙 入 水 平 台 旁 應 設 有 60 英 吋 x60 英 吋 淨 空 區 域, 且 斜 坡 比 率 不 超 過 1:48, 供 輪 椅 迴 轉 進 入 平 台, 由 寬 24 英 吋 處 進 入 丙 入 水 平 台 高 度 應 介 於 16 英 吋 至 19 英 吋 丁 入 水 階 梯 的 部 分 每 階 不 得 高 於 8 英 吋, 階 梯 深 入 水 下 至 少 18 英 吋 戊 入 水 設 備 不 得 有 尖 銳 邊, 皆 須 採 用 圓 邊 己 入 水 階 梯 每 一 階 面 需 有 14 英 吋 至 17 英 吋 x24 英 吋 庚 平 台 與 階 梯 皆 須 設 有 扶 手, 扶 手 高 度 應 介 於 4 英 吋 至 6 英 吋 E. 固 定 式 入 水 台 階 : 泳 池 階 梯 扶 手 寬 度 應 介 於 20 英 吋 ~24 英 吋 87

88 升 降 入 水 椅 輪 椅 使 用 者 入 水 輔 助 牆 緩 坡 道 輪 椅 使 用 者 入 水 階 梯 固 定 式 入 水 台 階 88

89 5. 附 屬 服 務 空 間 參 考 規 範 5.1 廁 所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及 哺 乳 室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設 置 男 女 分 區 設 置, 每 一 層 運 動 設 施 空 間 需 配 置 男 女 各 4 間 以 上 應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廁 所 及 設 施 ( 含 活 動 不 鏽 鋼 扶 手 及 電 動 按 壓 開 關 水 平 滑 動 門 組 ) 應 至 少 以 男 廁 每 50 人 提 供 1 廁 位, 女 廁 每 15 人 提 供 1 廁 位 為 原 則, 男 女 廁 之 便 器 比 例 以 1:5 為 原 則 女 廁 須 有 洗 手 盆 及 明 鏡 省 水 型 衛 生 設 備 ( 坐 式 馬 桶 最 少 一 組, 其 餘 為 蹲 式 馬 桶 ) 輕 隔 間 拖 布 盆 及 工 具 間 應 設 緊 急 求 救 系 統 應 設 置 人 工 照 明 及 通 風 設 備 等 基 本 設 施 廁 所 外 走 廊 應 設 監 視 系 統 安 全 明 亮 通 風 容 易 清 潔 維 護 為 原 則 每 樓 層 原 則 上 應 搭 配 運 動 空 間 設 置 更 衣 淋 浴 室 及 廁 所 每 樓 層 ( 有 運 動 空 間 ) 都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應 設 置 親 子 更 衣 淋 浴 間 及 哺 乳 室 更 衣 室 入 口 應 設 置 玄 關, 以 維 護 私 密 性 淋 浴 空 間 之 隔 間 須 以 底 座 隔 至 底 部, 並 於 前 端 牆 底 設 置 導 水 溝 導 水 溝 上 方 須 覆 蓋 沖 孔 之 不 鏽 鋼 蓋 板, 以 利 排 水 及 日 後 清 洗 淋 浴 間 更 衣 室 及 其 銜 接 走 廊 之 地 坪 材 料 品 質 須 具 有 安 全 防 滑 效 果, 並 符 合 DIN51097 測 試 標 準 之 B 類 或 其 他 同 級 之 測 試 ; 應 避 免 鋪 設 毛 氊 防 滑 毯 止 滑 墊 等 設 備, 以 免 因 多 孔 材 質 不 易 清 潔, 導 致 堆 積 汙 垢 滋 生 病 菌 考 量 高 齡 化 社 會 及 年 長 公 益 時 段, 廁 所 淋 浴 間 及 更 衣 室 應 安 裝 扶 手 樓 梯 及 廁 所 : 應 避 免 配 置 於 角 落 或 偏 僻 處, 以 避 免 安 全 死 角 之 產 生, 而 通 達 屋 頂 層 之 樓 梯 間, 應 設 置 可 啟 閉 之 防 護 欄 柵 或 其 他 結 構 設 施, 藉 以 防 止 學 童 於 平 時 通 達 屋 頂 層 造 成 安 全 管 理 之 死 角 產 生 天 花 板 須 使 用 防 潮 材 質 5.2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規 劃 須 符 合 經 營 服 務 動 線 規 劃, 並 設 置 服 務 檯 大 門 入 口 處 應 設 置 行 政 人 員 服 務 檯, 以 提 供 售 票 及 諮 詢 服 務 服 務 檯 應 避 免 全 遮 隔 式 的 設 計, 增 加 客 戶 互 動 應 變 之 機 動 性 一 樓 大 廳 應 設 置 公 共 廁 所 一 樓 戶 外 半 遮 蔽 式 空 間, 可 視 為 彈 性 延 伸 服 務 空 間 加 以 設 計, 需 注 意 中 心 形 象 自 明 性 景 觀 佈 置 彈 性 活 動 空 間 安 全 防 護 等 原 則 樓 梯 應 該 夠 寬 敞, 以 避 免 上 樓 與 下 樓 時 可 能 之 衝 撞 ; 樓 梯 之 寬 度 應 至 少 符 合 建 築 與 消 防 安 全 之 規 定 89

90 5.2.6 無 障 礙 坡 道 坡 度 表 面 應 覆 蓋 防 滑 材 質 ( 摩 擦 力 ) 電 梯 應 設 置 兩 支 : 一 支 用 於 滿 足 殘 障 者 需 求 另 一 支 則 用 於 搬 運 重 物 時 需 要 倘 有 超 過 一 種 運 動 於 同 一 平 面 空 間, 建 議 使 用 分 隔 幕 ( 分 隔 屏 風 ), 以 讓 兩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活 動 同 一 時 間 使 用 同 一 場 地, 彼 此 不 受 干 擾 5.3 兒 童 遊 戲 室 因 安 全 管 理 之 考 量, 兒 童 遊 戲 室 以 不 設 置 於 隱 密 空 間 為 原 則 因 應 安 全 管 理, 兒 童 遊 戲 室 周 邊 牆 面 高 度 240cm 以 下 之 面 積, 應 設 置 透 明 玻 璃 窗, 其 他 面 積 不 少 於 30%( 建 築 外 牆 牆 面 及 梯 間 牆 面 除 外 ) 玻 璃 材 料 選 用, 應 考 量 兒 童 意 外 撞 擊 發 生 時, 不 予 破 裂 之 強 度 需 求 兒 童 遊 戲 室 可 設 置 陪 同 親 友 休 息 之 座 位, 但 其 座 位 設 計 應 符 合 CNS12642 安 全 設 計 之 規 範 環 場 周 邊 高 度 160cm 以 下 之 牆 面 及 柱 應 包 覆 厚 度 5cm( 含 ) 以 下 防 撞 墊 ( 玻 璃 窗 下 緣 防 撞 墊 包 覆 至 玻 璃 下 沿 為 止 ) 兒 童 遊 戲 室 地 坪 應 採 用 CNS 遊 戲 場 鋪 面 材 料 衝 擊 吸 收 性 能 試 驗 法 彈 性 地 墊, 並 選 擇 使 用 無 障 礙 材 質 材 料 兒 童 遊 戲 室 器 材 設 施 應 採 用 符 合 CNS 或 EN 1176 或 同 級 試 驗 合 格 之 兒 童 遊 戲 設 備 設 計 規 範 略 述 如 下 : A.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2~5, 6~12, 2~12) 所 設 計 之 遊 戲 設 備, 應 使 所 有 該 設 備 之 遊 戲 活 動 符 合 該 年 齡 層 之 規 定 B. 公 共 遊 戲 場 設 備 設 計 建 構 或 組 裝, 應 考 量 不 論 頭 部 或 腳 部 先 進 入 該 開 口 時, 可 以 降 低 頭 部 或 頸 部 誘 陷 之 風 險 C. 遊 戲 設 備 上 不 得 有 可 觸 及 之 銳 點 或 銳 邊 D. 公 共 遊 戲 設 備 上 不 得 有 突 出 點 E. 公 共 遊 戲 設 備 上 不 得 發 生 纏 結 之 危 險 F. 擠 壓 點 壓 碎 點 及 剪 力 點 不 得 由 兩 個 相 對 運 動 組 件 之 交 合 點 產 生, 亦 不 得 由 開 口 產 生 G. 不 得 有 單 獨 之 非 剛 性 組 件 ( 纜 繩 鋼 線 繩 索 或 其 他 類 似 組 件 ), 懸 吊 在 遊 戲 單 元 之 間, 或 地 面 與 遊 戲 單 元 之 間, 且 其 水 平 夾 角 45 內 ; 除 非 其 高 度 大 於 遊 戲 場 地 面 2,130mm 而 其 截 面 直 徑 至 少 為 25mm H. 踏 板 坡 道 平 台 樓 梯 平 台 走 道 坡 道 類 似 過 渡 遊 戲 平 面 等, 均 不 得 積 水, 亦 不 得 容 易 堆 積 雜 物 I. 各 遊 具 應 有 一 個 使 用 安 全 區 域 J. 固 定 式 遊 戲 設 備 之 使 用 安 全 區 域, 由 遊 具 任 何 一 邊 起 算, 不 得 小 於 1,830mm K. 若 任 何 一 設 施 之 相 鄰 遊 戲 平 面 高 度 大 於 760mm, 則 設 施 間 之 安 全 距 離 應 為 2,740mm 以 上 L. 兒 童 遊 戲 室 除 有 特 別 需 求, 原 則 上 不 設 置 鞦 韆 或 滑 軌 車 遊 具 設 備 90

91 M. 所 有 相 鄰 及 個 別 遊 戲 設 備 之 間 應 有 充 足 空 間 以 符 合 遊 戲 及 運 行 之 目 的 N. 若 周 期 性 之 擁 擠 現 象 可 能 發 生, 建 議 於 使 用 區 域 外 設 置 一 輔 助 運 行 動 線 範 圍 O. 不 屬 於 遊 具 一 部 分 之 上 頭 障 礙 物 ( 例 如 空 調 管 路 天 花 板 ) 與 遊 戲 平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2,130mm P. 設 計 者 應 提 供 詳 細 之 設 備 使 用 說 明 及 使 用 者 不 正 確 使 用 方 式 所 產 生 之 傷 害 後 果 與 危 險 性 以 及 事 先 預 防 措 施 Q. 遊 具 應 有 完 整 訊 息 標 示, 為 供 使 用 者 公 眾 及 現 場 負 責 者 得 到 適 當 之 訊 息 5.4 停 車 場 停 車 位 除 滿 足 法 定 停 車 位 的 規 範 外, 更 需 評 估 當 地 交 通 特 色 及 顧 客 汽 車 及 機 車 停 車 的 需 求, 經 客 服 及 市 場 財 收 分 析 後, 於 平 面 或 地 下 規 劃 合 理 數 量 之 各 類 停 車 位, 並 研 擬 親 切 有 效 之 停 車 管 理 措 施 照 度 需 求 :150~200 Lux 人 車 動 線 分 離, 以 不 構 成 動 線 交 錯 及 交 通 節 點 為 原 則 車 道 出 入 口 及 停 車 場 淨 高 應 2.3m, 確 保 停 車 順 暢 及 設 備 管 線 配 置, 惟 裝 卸 車 位 如 設 置 於 地 下 室, 則 淨 高 則 應 2.7m, 若 設 置 機 械 式 停 車, 應 考 量 機 械 設 備 高 度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應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盡 量 避 開 主 要 道 路 及 與 人 行 動 線 交 錯 破 壞 開 放 空 間 之 延 續 性 造 成 基 地 內 外 交 通 阻 礙 汽 車 坡 道 坡 度 應 小 於 1/6, 機 車 坡 道 坡 度 應 小 於 1/8, 且 應 有 適 當 之 安 全 區 隔 機 車 坡 道 高 度 每 四 公 尺 以 內 應 設 置 平 台, 其 深 度 應 大 於 三 公 尺, 坡 道 與 平 台 連 接 處 應 平 順 停 車 場 於 適 當 位 置 應 設 置 CCTV 監 控 及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設 施, 並 設 置 監 視 主 機 於 監 控 中 心 無 障 礙 相 關 規 劃 : 需 考 量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方 便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48 條 規 定 : 公 共 停 車 場 應 保 留 百 分 之 二 比 例 做 為 無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位, 車 位 未 滿 50 個 之 公 共 停 車 場, 至 少 應 保 留 1 個 無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位 5.5 器 材 儲 藏 室 各 運 動 空 間 均 需 規 劃 設 有 器 材 儲 藏 室, 其 空 間 大 小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上 之 需 求 器 材 儲 藏 室 之 位 置 應 設 置 於 與 其 運 動 空 間 同 一 樓 層 平 面, 並 盡 量 靠 近 主 要 使 用 區 域 為 原 則 儲 藏 室 應 採 用 電 動 鐵 捲 門 設 計, 俾 利 器 材 設 備 進 出 91

92 附 錄 一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根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於 100 年 所 做 的 運 動 設 施 硬 體 缺 失 調 查 報 告 之 內 容, 現 有 運 動 中 心 各 個 空 間 之 主 要 硬 體 缺 失 問 題 彙 整 如 下 : 一 水 上 空 間 ( 一 ) 游 泳 池 / 水 療 池 / 蒸 氣 室 / 烤 箱 1. 天 花 板 / 上 方 鋼 樑 防 火 披 覆 未 採 用 防 水 型 材 料 ( 受 潮 發 霉 / 剝 落 ) 2. 天 花 板 結 露 漏 水 3. 風 管 支 架 / 吸 音 鋁 板 固 定 件 / 擋 煙 玻 璃 固 定 件 鏽 蝕 4. 燈 具 / 消 防 感 知 器 非 防 水 性 5. 池 畔 地 坪 止 滑 係 數 不 足 6. 樓 梯 間 地 坪 止 滑 係 數 不 足 7. 池 壁 磁 磚 脫 落 8. 磁 磚 伸 縮 縫 間 隙 太 大 導 致 泳 客 割 傷 9. 泳 池 空 間 周 圍 地 坪 洩 水 坡 度 施 工 不 良 10.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 通 風 不 良 11. 排 風 系 統 不 足, 導 致 空 間 濕 氣 重 12. 溢 水 溝 蓋 氧 化 損 壞 / 陷 落 13. 無 障 礙 入 水 椅 基 座 底 部 突 出, 易 絆 倒 使 用 者 14. 沒 有 水 深 標 示 15. 扶 手 梯 鬆 脫 斷 裂 16. 烤 箱 木 製 座 椅 腐 爛 損 壞 17. 蒸 氣 室 與 烤 箱 溫 度 控 制 器 設 置 位 置 不 適 18. 蒸 氣 室 與 烤 箱 溫 控 器 異 常 19. 蒸 氣 室 天 花 板 腐 爛 損 壞 20. 蒸 氣 室 門 板 腐 爛 損 壞 21. 蒸 氣 室 原 木 製 座 椅 腐 爛 損 壞 22. 淋 浴 間 熱 水 量 供 應 不 足 23. 淋 浴 間 地 坪 止 滑 係 數 不 足 24. 淋 浴 間 數 量 不 足 25. 浴 廁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26. 浴 廁 天 花 板 腐 爛 27. 浴 廁 導 板 變 形 28. 泳 池 夾 層 原 僅 裝 置 扶 手 ( 二 ) 游 泳 池 機 房 設 備 1.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 通 風 設 計 不 良 2. 機 體 / 基 座 鏽 蝕 3. 泵 浦 前 端 無 設 置 防 震 軟 管 4. 管 線 前 後 未 加 閥 門 5. 管 路 漏 水 6. 地 排 不 順, 導 致 積 水 92

93 7. 原 設 計 過 濾 系 統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8. 未 設 置 臭 氧 偵 測 器 9. 未 設 置 臭 氧 分 解 器 二 陸 上 空 間 ( 一 ) 羽 球 場 1. 照 明 設 備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2. 自 然 採 光 ( 窗 戶 / 鐵 氟 龍 )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3. 空 調 系 統 通 風 管 設 計 不 良 4. 出 風 口 風 速 太 快 5.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6. 球 場 周 邊 未 設 防 撞 墊 7. 地 坪 平 整 度 不 足 ( 球 孔 逃 生 指 示 燈 ) 8. 設 備 維 護 困 難 ( 未 設 貓 道 / 配 有 升 高 機 ) 9. 牆 面 / 天 花 板 滲 水 ( 二 ) 綜 合 球 場 ( 羽 / 排 / 籃 / 網 ) 1. 原 設 計 照 明 設 備 照 度 不 足 2. 照 明 設 備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3. 自 然 採 光 ( 窗 戶 / 鐵 氟 龍 )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4. 空 調 系 統 通 風 管 設 計 不 良 5.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6. 儲 藏 空 間 不 足 7.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8. 球 場 周 邊 未 設 防 撞 墊 9. 白 色 牆 面 導 致 羽 球 運 動 時 看 不 到 球 10. 地 坪 反 彈 性 不 足 11. 原 球 場 劃 線 無 法 符 合 營 運 需 求 12. 牆 面 滲 水 ( 三 ) 舞 蹈 / 韻 律 教 室 1. 隔 音 性 能 不 良, 相 鄰 教 室 噪 音 干 擾 2. 百 葉 窗 戶 遮 蔽 不 良 潑 雨 進 來 3. 照 明 設 備 不 適 合 瑜 珈 運 動 使 用 4.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 四 ) 射 箭 場 1. 因 設 置 於 頂 樓, 空 調 熱 泵 與 散 熱 設 備 等 噪 音 過 大 干 擾 使 用 者 ( 五 ) 高 爾 夫 球 場 1. 欄 球 網 強 度 不 足 2. 使 用 率 過 低 3. 電 腦 模 擬 室 維 修 困 難 93

94 4. 電 腦 模 擬 室 使 用 率 過 低 三 營 運 後 勤 設 施 1. 無 行 政 空 間 / 行 政 服 務 空 間 不 足 2. 兒 童 遊 戲 室 原 配 置 球 池 導 致 維 護 困 難 設 置 位 置 隱 密 未 加 裝 防 撞 墊 與 安 全 地 墊 3. 停 車 場 : 甲 入 出 口 單 一 車 道 乙 汽 機 車 道 出 入 同 一 出 口 丙 牆 面 滲 漏 丁 地 面 / 牆 面 裂 縫 / 破 洞 戊 地 板 / 維 修 孔 滲 水 己 機 械 停 車 位 常 有 故 障 問 題 / 車 位 過 小 庚 剩 餘 車 位 顯 示 器 與 實 際 狀 況 不 符 4. 機 電 設 備 甲 機 房 空 氣 換 氣 量 不 足 / 通 風 設 計 不 良 乙 室 內 機 置 於 室 外 / 室 外 機 置 於 室 內 丙 空 調 設 備 散 熱 不 良 丁 空 調 系 統 未 有 單 獨 迴 路 設 計 戊 空 調 系 統 冷 凍 能 力 不 足 己 逃 生 梯 死 角 太 多 庚 發 電 機 儲 油 槽 未 設 置 輸 油 管 辛 全 館 飲 水 機 均 有 漏 電 問 題 壬 機 房 地 坪 洩 水 坡 度 不 對 癸 機 電 設 施 鏽 蝕 5. 其 他 空 間 甲 主 體 結 構 滲 漏 乙 外 牆 / 梯 間 玻 璃 帷 幕 滲 水 丙 天 花 板 / 窗 沿 / 牆 面 滲 水 丁 空 調 和 機 電 控 制 盤 未 加 蓋 子 戊 自 然 通 風 百 葉 窗 戶 遮 蔽 不 良 己 浴 廁 無 對 外 窗, 通 風 不 良 庚 浴 廁 置 於 死 角 處, 管 理 困 難 辛 貨 梯 無 法 透 過 軟 體 控 制 樓 層 壬 監 視 系 統 不 足 94

95 附 錄 二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硬 體 設 施 常 見 問 題 相 片 圖 解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劃 線 上 方 之 挑 高 不 足, 影 響 原 有 球 場 之 使 用 設 計 上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綜 合 球 場 淨 高 之 檢 討, 除 球 場 劃 線 區 域 內 之 高 度 需 注 意 外, 亦 需 注 意 劃 線 區 域 外 緩 衝 空 間 高 度 之 留 設 案 例 說 明 : 原 設 計 為 羽 球 場 兼 排 球 場, 然 因 高 度 不 足, 僅 能 打 羽 球 設 計 上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綜 合 球 場 之 淨 高, 須 以 綜 合 球 場 可 能 舉 辦 之 各 類 運 動 ( 活 動 ) 之 眾 多 淨 高 要 求 中, 選 擇 最 高 之 淨 高 ( 最 大 值 ), 作 為 綜 合 球 場 淨 高 之 設 計 標 準 95

96 案 例 說 明 : 原 設 計 籃 球 架 與 籃 球 場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設 計 上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若 採 用 活 動 式 籃 球 架, 底 線 距 牆 邊 之 距 離 須 至 少 留 設 5m 96

97 案 例 說 明 : 綜 合 球 場 照 明 設 計 不 良 ( 產 生 眩 光 ) 設 計 上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球 場 燈 光 需 由 斜 射 或 側 面 投 射 ( 球 場 劃 線 及 緩 衝 區 範 圍 內 正 上 方 之 區 域 盡 量 不 要 設 置 任 何 燈 具 ), 將 可 避 免 過 多 的 眩 光 97

98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採 間 接 反 射 方 式 之 設 計 不 符 場 館 節 能 減 碳 規 畫 設 計 原 則, 對 於 後 續 之 營 運 成 本 造 成 負 擔, 且 燈 具 附 近 之 天 花 板 因 高 反 射 而 產 生 亮 度 過 高, 亦 會 造 成 眩 光 建 議 盡 量 採 用 直 接 式 照 明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採 光 方 式 設 計 不 當 時, 會 照 成 眩 光 球 場 天 花 不 宜 採 用 直 接 式 採 光 設 計 98

99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開 窗 設 計 不 良, 球 類 活 動 ( 羽 球 ) 進 行 時 容 易 造 成 眩 光 牆 壁 背 景 顏 色 不 當, 球 類 活 動 ( 羽 球 ) 進 行 時 對 小 球 ( 如 羽 桌 球 ) 辨 識 不 清 即 使 窗 戶 黏 貼 隔 熱 紙, 對 眩 光 之 消 除 效 果 仍 十 分 有 限 ( 且 美 觀 性 不 佳 ), 特 別 若 窗 戶 落 在 東 西 向 牆 面 上, 東 曬 或 西 曬 時, 仍 會 影 響 運 動 者 對 於 小 球 之 辨 識 適 當 開 窗 採 光 及 通 風 可 節 省 場 館 能 源 使 用, 為 減 輕 眩 光 干 擾 現 象, 應 儘 量 將 側 窗 設 計 於 建 築 物 南 北 方 向 的 位 置 運 動 空 間 開 窗, 應 同 時 設 計 窗 簾, 以 免 採 光 造 成 炫 光 或 影 響 室 內 照 明 均 齊 度 99

100 設 計 上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球 場 設 計 應 考 量 運 動 項 目 特 殊 性, 球 場 端 邊 之 壁 面 應 避 免 開 窗, 或 應 加 裝 窗 簾 以 阻 隔 光 線 干 擾 案 例 說 明 : 原 有 設 計 為 白 色 壁 面 不 利 羽 球 活 動 進 行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排 球 及 羽 球 為 主 之 場 館 內, 天 花 板 及 球 場 端 邊 之 牆 面 不 宜 為 白 色 且 不 宜 過 多 顏 色 混 雜 ( 會 太 花 ), 應 採 與 球 顏 色 對 比 或 能 凸 顯 球 顏 色 之 單 一 深 色 會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 圖 原 設 計 為 淡 色, 後 經 運 動 設 施 委 外 營 運 廠 商 自 行 改 漆 淡 綠 色 ) 100

101 運 動 中 心 之 綜 合 球 場 作 為 雨 天 之 室 內 網 球 場 練 習 場 時, 依 據 該 綜 合 球 場 之 大 小, 可 容 納 1~2 座 室 內 網 球 場 ( 如 下 圖 所 示 ), 屆 時 僅 需 於 綜 合 球 場 之 木 地 板 上 加 鋪 活 動 網 球 墊, 並 於 球 場 四 周 有 門 窗 處 加 掛 圍 網 ( 避 免 球 打 到 門 窗 之 玻 璃 ) 案 例 說 明 : 空 調 管 出 風 方 向 錯 誤, 影 響 小 球 ( 羽 桌 球 ) 使 用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羽 球 場 地 正 上 方 不 應 設 置 空 調 出 風 口, 球 場 周 邊 空 調 出 風 口 方 向 亦 應 朝 下 設 計 ( 忌 側 吹 或 斜 吹 ) 101

102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附 近 壁 面 未 設 防 撞 板, 強 力 撞 擊 導 致 牆 面 ( 矽 酸 鈣 板 ) 破 裂, 產 生 安 全 疑 慮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應 依 規 定 留 設 足 夠 之 緩 衝 距 離, 且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與 壁 面 及 玻 璃 窗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且 原 牆 面 未 設 防 撞 板, 有 人 員 安 全 疑 慮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應 依 規 定 留 設 足 夠 之 緩 衝 距 離, 且 牆 面 及 立 柱 均 需 設 置 防 撞 板, 其 高 度 不 低 於 180cm 102

103 案 例 說 明 : 球 場 周 邊 未 設 防 撞 墊, 有 撞 擊 玻 璃 之 疑 慮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應 依 規 定 留 設 足 夠 之 緩 衝 距 離, 且 運 動 進 行 方 向 之 牆 面 盡 量 減 少 開 窗, 且 需 於 窗 戶 及 門 扇 前 加 設 擋 球 網 案 例 說 明 : 淋 浴 間 通 風 排 氣 不 足, 濕 度 高, 氣 味 難 聞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空 間 若 無 配 置 於 外 牆 邊, 將 僅 能 依 靠 機 械 通 排 風, 建 議 前 開 空 間 若 無 緊 鄰 外 牆 並 設 有 對 外 之 窗 戶, 應 獨 立 設 置 管 道 間, 並 審 慎 檢 討 浴 廁 之 通 排 風 效 果 103

104 案 例 說 明 : 池 畔 更 衣 淋 浴 廁 所 及 濕 區 走 道 地 坪 止 滑 係 數 不 足 泳 池 區 中 之 濕 區 ( 含 廁 所 更 衣 淋 浴 等 空 間 及 串 聯 濕 區 各 空 間 之 走 道 ), 所 採 用 之 地 板 皆 應 具 備 高 防 滑 性 要 求 104

105 項 次 附 錄 三 運 動 中 心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建 議 計 算 方 式 一 運 動 中 心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意 涵 ( 一 ) 定 義 : 運 動 中 心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係 指 運 動 中 心 的 服 務 設 施 在 現 有 作 業 系 統 中 瞬 間 可 以 容 納 的 最 大 人 數 ( 二 ) 影 響 層 面 : 容 量 規 劃 服 務 承 載 量 ( 單 日 服 務 承 載 量 =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x 單 日 設 施 使 用 最 大 週 轉 次 數 ) 損 益 預 估 服 務 品 質 安 全 性 定 價 策 略 業 務 目 標 設 定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二 運 動 設 施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次 計 算 方 式 ( 以 臺 北 某 運 動 中 心 為 參 考 個 案 ) 樓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設 施 面 積 m2 內 容 層 計 算 標 準 人 數 RF 射 箭 場 靶 道 每 靶 道 以 1 人 計 算 12 11F 壁 球 場 壁 球 場 2 面 每 場 以 2 人 計 算 4 10F 羽 球 場 羽 球 場 6 面 每 場 以 4 人 計 算 24 9F 8F 7F 5F 1F 高 爾 夫 球 場 綜 合 球 場 游 泳 池 體 適 能 中 心 戶 外 攀 岩 場 6.6 沙 坑 練 習 區 1 間 每 練 習 道 以 1 人 計 算 1 45 模 擬 練 習 室 3 間 每 間 以 1 人 計 算 3 揮 桿 擊 網 練 習 區 5 道 及 果 嶺 練 習 區 3 道 每 道 以 1 人 計 算 每 場 以 10 人 計 算 籃 球 場 1 面 靜 態 集 會 : 每 2.5m2 以 1 人 計 算 米 7 道 每 2.7m2 以 1 人 計 算 兒 童 池 每 2.2m2 以 1 人 計 算 男 烤 箱 以 每 人 佔 座 位 寬 度 75cm 計 算 女 烤 箱 以 每 人 佔 座 位 寬 度 75cm 計 算 男 蒸 氣 室 以 每 人 佔 座 位 寬 度 75cm 計 算 女 蒸 氣 室 以 每 人 佔 座 位 寬 度 75cm 計 算 6 91 水 療 池 以 每 人 佔 1 組 按 摩 噴 頭 / 床 計 算 冷 熱 水 池 以 每 人 佔 1 組 按 摩 噴 頭 / 床 計 算 體 適 能 區 每 3 m2 以 1 人 計 算 飛 輪 教 室 1 間 每 3 m2 以 1 人 計 算 舞 蹈 教 室 2 間 每 3 m2 以 1 人 計 算 92 - 立 體 岩 場 5 條 上 攀 路 線 每 條 上 攀 路 線 以 1 人 計 算 5 1 本 表 以 樓 地 板 面 積 概 估 容 納 人 數, 實 際 瞬 間 容 納 人 數 計 算 應 考 量 機 台 配 置 數 量 105

106 每 條 上 攀 路 線 以 1 平 面 岩 場 4 條 上 攀 路 線 4 人 計 算 1F 室 內 抱 每 條 上 攀 路 線 以 1-6 條 上 攀 路 線 6 石 場 人 計 算 B1 撞 球 場 撞 球 檯 6 桌 每 場 以 2 人 計 算 B1 桌 球 場 桌 球 桌 9 桌 每 桌 以 4 人 計 算 36 ( 綜 合 球 場 籃 球 運 585 動 ) 客 觀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次 合 計 ( 綜 合 球 場 靜 態 集 890 會 活 動 ) 三 雖 然 本 案 泳 池 最 大 容 許 容 量 之 計 算 依 據 為 每 2.7m 2 以 1 人 計 算 ( 此 標 準 可 以 滿 足 水 中 有 氧 或 水 中 體 適 能 活 動 之 進 行 ), 但 尚 可 依 據 游 泳 舒 適 之 考 量, 酌 以 縮 減 管 制 進 場 人 數, 以 兼 顧 使 用 者 使 用 設 施 之 舒 適 度 若 基 於 泳 池 游 泳 舒 適 度 之 考 量, 可 以 每 5m 2 以 1 人 計 算, 故 泳 池 游 泳 舒 適 度 下 之 最 大 容 許 容 量 則 為 350m 2 /5m 2 ( 每 人 )=70 人 106

107 附 錄 四 運 動 中 心 通 風 量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一 通 風 量 : 密 閉 空 間 因 新 鮮 空 氣 引 進 量 少, 所 產 生 之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 包 括 微 塵 細 菌 化 學 物 質 等 ) 不 能 排 出 而 累 積 於 室 內, 導 致 健 康 受 影 響, 故 得 透 過 自 然 通 風 或 空 調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之 方 式, 補 充 外 氣 二 計 算 方 式 : 常 用 之 標 準 為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備 篇, 空 調 系 統 及 通 風 設 備, 第 102 條 或 美 國 標 準 :ASHRAE Standard 62 -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 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僅 依 據 室 內 空 間 面 積 計 算 通 風 量 ( 每 平 方 公 尺 樓 地 板 面 積 所 需 通 風 量 ), 而 美 國 ASHRAE Standard 係 同 時 依 據 各 空 間 之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及 空 間 面 積 交 叉 計 算 通 風 量, 故 建 議 採 用 美 國 ASHRAE 標 準 計 算 運 動 中 心 之 通 風 量 三 ASHRAE Standard 之 公 式 及 參 考 係 數 標 準 : Vbz( 通 風 換 氣 量 )=Pz( 人 口 數 ) Rp( 外 氣 量 / 人 )+Az( 面 積 ) Ra( 外 氣 量 / 單 位 面 積 ) 類 別 外 氣 量 / 人 外 氣 量 / 單 位 cfm/ 人 L/s* 人 Cfm/ft 2 L/s*m 2 運 動 與 娛 樂 競 賽 館 體 育 場 館 觀 眾 區 域 游 泳 池 舞 廳 有 氧 教 室 重 訓 室 保 齡 球 館 賭 場 遊 藝 場 工 作 室

108 四 試 算 範 例 : Vbz( 通 風 換 氣 量 )=Pz( 人 口 數 ) Rp( 外 氣 量 / 人 )+Az( 面 積 ) Ra( 外 氣 量 / 單 位 面 積 ) 樓 層 設 施 Pz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person) Rp 每 人 所 須 之 外 氣 量 Az 該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m2) Ra 單 位 面 積 所 須 之 外 氣 量 Vbz 通 風 換 氣 量 (L/s) (L/s person) (L/s m2) 11F 壁 球 場 F 羽 球 場 F 高 爾 夫 球 場 F 綜 合 球 場 ( 籃 球 ) 綜 合 球 場 ( 集 會 ) F 游 泳 池 F 體 適 能 區 飛 輪 教 室 1 間 舞 蹈 教 室 2 間 B1 撞 球 檯 B1 桌 球 桌 36 0 五 結 果 說 明 : 體 適 能 區 飛 輪 教 室 及 舞 蹈 教 室 具 有 空 間 小 容 納 人 數 眾 多 運 動 強 度 高, 且 新 鮮 空 氣 需 求 量 特 高 之 特 性, 依 據 現 有 運 動 設 施 之 營 運 經 驗, 這 些 空 間 亦 常 常 面 臨 通 風 量 不 足 之 情 況, 由 上 表 顯 示, 體 適 能 區 飛 輪 教 室 及 舞 蹈 教 室 之 通 風 量 將 嚴 重 受 到 使 用 人 數 之 影 響, 故 設 計 時 需 特 別 檢 討 這 些 空 間 之 通 風 量 108

109 附 錄 五 運 動 中 心 熱 水 供 應 量 計 算 範 例 一 運 動 設 施 熱 水 供 應 量 常 見 之 問 題 : 現 行 之 運 動 場 館 在 瞬 間 大 量 使 用 者 進 場 使 用 時, 往 往 面 臨 熱 水 供 應 量 不 足 之 問 題 ( 特 別 是 支 援 學 校 進 行 體 育 教 學 之 運 動 設 施, 一 次 前 來 使 用 的 人 數 往 往 是 以 班 為 單 位 ), 若 設 計 時 未 針 對 瞬 間 使 用 人 數 所 需 之 淋 浴 量 進 行 試 算, 往 往 可 能 發 生 使 用 者 洗 澡 洗 到 一 半 就 無 熱 水 之 情 況 二 淋 浴 總 熱 源 之 公 式 : 總 熱 源 = 淋 浴 總 水 量 (L)* 溫 差 ( 度 )* 熱 能 損 失 (1+10%)/3.968( 每 Kcal=3.968BTU) 假 設 : 1. 一 般 國 人 使 用 的 熱 水 溫 度 設 定 為 50, 自 來 水 之 進 水 溫 度 為 12 度 2. 每 次 每 人 之 沐 浴 量 假 設 為 50 公 升 三 淋 浴 總 熱 源 之 試 算 : 樓 層 RF 11F 10F 9F 8F 7F 5F B1 B1 設 施 綜 合 射 高 爾 壁 球 羽 球 球 場 游 泳 體 適 飛 輪 舞 蹈 撞 球 桌 球 箭 夫 球 場 場 - 籃 池 能 區 教 室 教 室 檯 桌 場 場 球 有 無 支 援 教 學 無 無 無 無 有 無 無 無 無 無 瞬 間 最 大 容 納 人 數 ( 上 限 ) 同 時 來 客 比 率 % 30% 10% 50% 30% % % % 50% 30% 30% 瞬 間 同 時 淋 浴 人 數 瞬 間 同 時 淋 浴 人 數 (Total) 260 加 溫 溫 差 50-12=36 0 C 每 人 之 淋 浴 量 50 公 升 總 熱 量 (Mcal) 514,

110 參 考 書 目 : 1. 中 央 標 準 局 (1987) CNS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 照 度 標 準 2. 中 央 標 準 局 (1993) CNS-6482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 聚 氨 酯 運 動 場 所 用 鋪 設 材 料 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2006) 游 泳 跳 水 水 球 和 花 樣 游 泳 場 館 使 用 要 求 和 檢 驗 方 法 (TY/T ) 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JGJ ) 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2009) 體 育 照 明 使 用 要 求 及 檢 驗 方 法 第 2 部 分 : 綜 合 體 育 館 (TY T ) 6.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2005) 游 泳 池 安 全 設 計 需 求 與 解 決 方 案,94 年 培 訓 學 生 游 泳 指 導 及 管 理 人 才 講 習 會 講 義 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07), 營 業 衛 生 基 準 8. 周 宇 輝 (2011)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興 建 參 考 因 素 國 民 體 育 季 刊 40(4) 期,P 張 汝 棟 (2005), 體 育 設 施 建 設 指 南 第 五 冊 - 泳 冰 上 及 水 上 體 育 設 施, 中 國 體 育 出 版 社 10.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2005),94 年 培 訓 學 生 游 泳 指 導 及 管 理 人 才 講 習 會, 11. 簡 全 亮 周 宇 輝 (2010) 台 灣 運 動 設 施 分 級 制 度 分 析 研 究 以 亞 奧 運 競 賽 項 目 為 限 A study of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sport facility in Taiwan, focused on the venue for sports listed in Olympics and Asian Game, 2010TASSM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12.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 民 97), 97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興 建 教 學 游 泳 池 評 選 與 輔 導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13.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 民 96), 96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興 建 教 學 游 泳 池 評 選 與 輔 導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14. 臺 北 市 新 工 處 (2008),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大 龍 國 小 校 舍 更 新 暨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設 計 監 造 承 包 商 工 程 - 需 求 計 畫 書 15. 劉 田 修 周 宇 輝 (2012) 運 動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之 實 施 與 應 用 運 動 設 施 營 建 業 國 民 體 育 季 刊 171 期 P 劉 田 修 馬 上 閔 馬 上 鈞 譚 躍 林 秉 毅 (2010, 譯 ) ACSM 體 適 能 設 施 標 準 規 範 臺 北 : 華 杏 出 版 17. JGJ 153(2007) 體 育 場 館 照 明 設 計 及 檢 測 標 準 18. ADA-Accessibility Guil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19. ADAAG(2003). Accessible swimming pools & spas. 20. ADAAG(2003). Accessible Sports Facilities. 21. ANSI(1987), ASME/ANSI regulation A , U.S.A,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22. ANSI(2003), ANSI/NSPI-1,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Public Swimming Pools, U.S.A, American Nationa lstandards Institute 23. ANS (2003), ANSI/NSPI-2,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Public Spas, U.S.A,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24. Arizona Secretary of State (2004), PUBLIC AND SEMIPUBLIC SWIMMING POOLS AND SPAS, Arizona Administrative Code,USA 25. ASHRAE (2001), The analyses will be performed at specified space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levels at the following design weather conditions, ASHRAE Handbook, U.S.A. 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 Inc. 26. ASHRAE STANDARD 62.1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

111 27. Astralpool catalogue, 2004~ BS EN 12193(2008),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29. BS EN12193(2007),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30. Dectron Internationale Inc. (2001), Indoor Pool design guide. Design and Dehumidification. Dectron Internationale Inc. Canada. 31. DIN(2002), DIN : 2002, Germany, 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 ev. 32. DIN EN Light and lighting Sports lighting (replaced DIN Parts 1, 2 and 4 in November 1999) 33. DIN EN 1838 Lighting applications Emergency lighting 34. DIN 5035 Artificial lighting Part 1: Terminology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Part 2: Recommended values for lighting parameters for indoor and outdoor workspaces 35. Part 6: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36. EN (Swimming pool equipment Part 1-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37. EN (Part 3 Additional 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inlets and outlets and waterair based water leisure features) 38. EN 14903(2005),Surfaces for indoor sports areas. 39. FIB Paper oral-presented at the 8th Asiana Sport For All Association Congress, Taipei, Taiwan. Printed in Comprehensive Report, Page ( Sep 7,2004)A(2010), 40. FIBA(2010),FIBA Internal Regulations Competitions - Book FIBA(2010). New court markings for FIBA(2012),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43. FINA(2012), 引 述 自 ools&catid=88:facilities-rules&itemid= FINA(2002), FACILITY RULES. Federation Intrnationale De Natation. 45. Fördergemeinschaft Gutes Licht(2000).Good Lighting for Sports and Leisure Facilities 46. FINA(2009), FINA Facility rules , 引 述 自 &Itemid=184&layout=default 47. FIVB(2012), FIVB SPORTS REGULATIONS. 48. FIVB(2009), RULES OF THE GAME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GAISF General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Villa Le Mas - 4 boulevard du Jardin Exotique Monaco, 引 述 自 Humidity Control Design Guide, Ashrae, M. Alexander Gabrielsen(1987), Swimming Pools- A guide to their planning, design, and operation (4th edition). Human Kinetics Publishers, Inc. 52.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NC. (2011), ANSI- INTERNATIONAL SWIMMING Ozone Solutions, Inc.(2005), Ozone Information. Ozone Properties. From: IRF(2008), Official IRF Rules & Regulations ITF(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55. ITTF(2012), ITTF Handbook. 56.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Basketball Equipment POOL AND SPA CODE PUBLIC 111

112 VERSION 1.0 ( 美 國 泳 池 國 家 標 準 ) 57. Philips Lighting(2006) Guide to the artificial lighting of indoor and outdoor sports venues 58.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CIBSE, Swimming Pool Water Treatment and Quality Standards, United States Access Board (2002), ADAA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 61. United States Access Board (2002), 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Recreation Facilities 62. WBF(2012), Handbook II - Laws of Badminton and Regulations 2012/2013 (draft). 63. WBF(2012), LAWS OF BADMINTON. 64. WSF(2012), SPECIFICATIONS FOR SQUASH COURTS 65. Yu-Hui Chou, Ching Wen Chen (2004), The safety design principle of Swimming Pool,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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