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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肴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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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資 料 請 列 入 移 交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報 表 編 製 手 冊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編 印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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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編 報 注 意 事 項... 1 一 高 級 等 學 校 每 學 年 應 報 送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報 表 一 覽 表... 3 二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統 計 業 務 人 員 分 工 表... 4 三 製 表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4 四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與 辦 理 班 別 ( 一 )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6 ( 二 ) 填 表 及 審 核 人 員 名 單... 7 ( 三 )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有 資 優 組 特 教 班 學 校 及 班 別 一 覽 表... 8 ( 四 )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有 身 障 組 特 教 班 學 校 一 覽 表 ( 五 )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有 建 教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班 ( 臺 德 菁 英 班 ) 產 學 訓 合 作 計 畫 班 ( 產 學 合 作 班 ) 及 員 工 進 修 班 一 覽 表 五 各 項 代 號 對 照 表 ( 一 ) 學 校 代 號 及 辦 理 學 制 ( 二 ) 高 級 等 學 校 群 別 科 別 代 號 ( 三 ) 學 生 年 齡 分 組 對 照 表 ( 四 ) 國 別 代 號 對 照 表 I-
4 貳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及 編 製 說 明 參 高 級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及 編 製 說 明 肆 附 錄 一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及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增 刪 修 訂 登 記 冊 範 例 二 104 學 年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報 表 增 刪 修 訂 登 記 冊 及 清 單 三 學 校 統 計 資 料 移 交 清 冊 範 例 四 大 陸 地 區 未 成 年 人 民 在 臺 期 間 申 請 就 讀 高 級 等 學 校 統 計 表 五 教 育 程 度 查 記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Ⅱ-
5 壹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編 報 注 意 事 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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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 高級等學校每學年應報送公務與調查統計報表一覽表 表號 表名 頁次 表期 統計標準(時間) 編報期限 編製單位 學校基本資料 6 學年報 每年 9 月30 教務處(進校) 填表及審核人員名單 7 學年報 隨業務調整更新 主(會)計室 表-1 高級等學校校舍校地概況 高 特教 獨立進修學校 32 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底 總務處 表-2 高級等學校教育經費預算概況 高 特教 獨立進修學校 36 (學)年報 每年(學年)預算 每年 9 月底 主(會)計室 表-3 高級等學校教育經費決算概況 高 特教 獨立進修學校 38 (學)年報 每年(學年)決算 每年 1 月底 主(會)計室 表-4 高級等學校圖書館概況 高 40 學年報 全學年 當學年結束後至每年 8 月底 圖書館 表-5 高級等學校教員工概況 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42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人事室 表-6 高級等學校新生入學方式統計表 實 進 46 學年報 註冊 每年 9 月 30 教務處(進校) 表-7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一) 實 進 50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進校) 表-8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二) 實 進 52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進校) 表-9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實 進 54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進校) 表-10 高級等學校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統計 實 進 56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進校) 表-11 高級等學校外國學生統計 實 進 58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進校) 表-12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 實 進 60 學年報 每年 10 月 31 以前 每年 12 月底 學務處(進校) 表-13 高級等學校學生獎懲人數 實 進 62 學期報 表-14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統計 高 獨立進修學校 64 學期報 表-16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 實 進 66 學期報 每學年第 1 學期 每學年第 2 學期 每學年第 1 學期 每學年第 2 學期 每學年第 1 學期 每學年第 2 學期 當學期結束後至每年 2 月底 每年 8 月底 當學期結束後至每年 2 月底 每年 8 月底 當學期結束後至每年 2 月底 每年 8 月底 表-17 特教學校概況 68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 表-18 特教學校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70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 學務處(進校) 教務處(進校) 教務處(進校) 實習(輔導)處 或輔導室 實習(輔導)處 或輔導室 調查 高級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實 進 74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底 調查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實 進 76 學年報 每年 9 月 30 每年 10 月底 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期間申請就讀高級等學校統計表 87 學年報 上學年資料 每年 10 月 15 教務處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內政部) 88 學年 上學年畢業生資料 本學年新生資料 每年 10 月底 教務處(校務處) -3-
8 二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統 計 業 務 人 員 分 工 表 單 位 稱 姓 名 承 辦 業 務 電 話 傳 真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股 長 曾 雅 屏 (02) #701 辦 理 新 北 市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工 作 (02) 暫 僱 人 員 程 冠 瑜 (02) #609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主 任 鄭 麗 淑 辦 理 臺 北 市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工 作 (02) #60 科 員 張 君 豪 (02) #62 股 長 劉 英 華 辦 理 高 雄 市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工 作 (07) #3175 科 員 張 崇 毅 (07) #3176 科 長 陳 淑 華 理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統 計 工 作 (02) 專 員 科 員 許 志 銘 郭 温 慈 辦 理 高 級 等 學 校 通 科 合 高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辦 理 高 級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02) [email protected] (02) [email protected] 教 師 許 振 益 辦 理 特 教 學 校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02) [email protected] 助 理 林 雅 雯 辦 理 高 級 等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02) [email protected] (02) (07) (02) 三 製 表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表 應 按 時 編 報 不 得 稽 延, 其 由 業 務 單 位 編 報 者, 主 ( 會 ) 計 單 位 應 隨 時 協 調 催 報, 並 將 報 表 編 送 情 形 隨 時 予 以 登 記 備 供 查 考 ( 二 )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會 核 時 應 確 實 會 核, 編 製 完 成 後 抽 存 一 份 建 檔 ( 永 久 保 存 ) ( 三 ) 為 使 各 受 表 單 位 所 持 資 料 正 確 一 致, 各 報 表 編 報 單 位 遇 有 修 正 時, 應 重 新 編 表, 並 於 表 名 後 註 明 修 正 表 字 樣 及 表 末 註 明 修 正 原 因, 按 原 報 表 遞 送 單 位 分 送 修 正 表 ( 四 ) 報 表 格 式 項 目 資 料 來 源 等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 報 表 用 紙 請 各 校 主 ( 會 ) 計 室 統 一 訂 定 規 格 大 小, 以 利 裝 訂 ( 五 )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應 深 入 了 解 報 表 內 容, 並 與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及 一 般 常 理 考 量 數 字 之 正 確 性 ( 六 ) 報 表 報 送 前 應 檢 核 資 料 有 否 遺 漏 誤 值 顛 倒 等 情 事 ; 相 關 報 表 之 項 目 資 料 有 無 矛 盾 不 一 致 情 形 ( 七 ) 觀 察 前 後 期 資 料 變 動 趨 勢 是 否 異 常,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於 附 註 欄 說 明 原 因 ( 八 ) 表 內 縱 橫 數 列 細 數 之 和 與 總 數 是 否 相 等 -4-
9 ( 九 ) 報 表 數 字 修 正 時, 應 註 明 修 正 原 因 筆 誤 更 正 應 加 蓋 填 表 人 員 章, 以 示 負 責 ( 十 ) 確 認 資 料 時 間 ( 動 靜 態 資 料 ) 有 無 錯 誤, 是 否 依 照 統 計 標 準 資 料 確 實 編 製 ( 十 一 ) 確 認 計 量 單 位 是 否 錯 誤 ( 如 教 育 經 費 表 單 位 千 元 誤 為 元 校 舍 校 地 面 積 以 平 方 公 尺 為 單 位 ) ( 十 二 ) 確 認 表 末 各 級 人 員 核 章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均 依 規 定 核 章 ( 表 末 核 章 以 章 為 主, 無 章 者 得 以 私 章 加 註 稱 替 代 ) ( 十 三 ) 審 核 時 如 有 疑 問, 應 向 原 填 表 人 查 詢,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 十 四 ) 編 製 期 應 依 實 際 編 製 時 間 填 寫, 但 不 得 於 統 計 標 準 前 編 製 ; 報 表 右 上 角 編 製 機 關 請 勿 漏 填 ( 十 五 ) 各 項 代 號 請 依 對 照 表 資 料 填 列 ; 代 號 如 有 不 足 時, 應 隨 時 向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反 映 ( 十 六 ) 當 學 年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與 製 表 及 審 核 人 員 名 單, 請 各 校 主 ( 會 ) 計 室 依 業 務 分 工 現 況 確 實 辦 理 更 新 ( 十 七 ) ( 十 八 ) ( 十 九 )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格 式 及 本 編 製 手 冊 電 子 檔, 請 至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站 ( 點 選 左 方 各 級 學 校 網 路 填 報 / 高 級 等 學 校 項 下, 下 載 應 用 傳 送 報 表 資 料 時, 請 依 序 填 送, 以 完 成 報 表 資 料 傳 送 前 後 一 致 性 之 檢 核 ; 如 新 生 入 學 方 式 統 計 表 班 級 學 生 概 況 ( 一 ) 班 級 學 生 概 況 ( 二 ) 畢 業 生 調 查 等, 依 序 傳 送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傳 送 網 址 : 或 至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站 ( 點 選 左 方 各 級 學 校 網 路 填 報 / 高 級 等 學 校 ;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網 路 報 送 系 統 帳 號 為 學 校 代 號, 新 帳 號 之 密 碼 初 始 值 為 學 校 代 號 -5-
10 四 學校基本資料與辦理班別 (一)學校基本資料 104學年度 校名全銜 學校代號 校長資料 高學校 辦理學制 姓名 校名簡稱 性別 通班 校名 電話 學位 行政區 校名分類 電子郵件 原住民身分 進修部(學校) 實技學程 合高 學校網址 總機 系所 專業群科(業科) 資優組 特教(殊)班 地址 郵遞區號 學歷 出生年 通科 高部 開始招生年份 建校年份 族別 分校 國部 1. 新學年核定招生 通班班級數 2. 有在學學生(9/30) (包含延修生) 通班學生數 國小部 名稱 學生數 分班名稱 3. 只有上學年度畢業生 4. 本校一般生招收 特教學校 辦理學制 生 生 生 無一般生之特教學校 一般生 通科 身障生 實技學程 進修部(學校) 幼兒部 (學前班) 國小部 國部 通科 專業群科 (業科) 說明 1.行政區僅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市 臺南市及高雄市學校需填列 2.學校開辦學制依主管機關核定間部勾選 1. 新學年核定招生 3.分校之學生數僅需填列高部分之人數 國小部班級不含補校及巡迴班 資源班 學生不含補校學生 2. 有在學學生(9/30) (包含延修生) 4.一般生係指非資優組 身障組特教班 特殊班(如 藝術才能班 科學班等) 建教班 雙軌訓練旗艦 計畫班(臺德菁英班) 產學訓合作計畫班(產學合作班) 員工進修班 特殊安置方 案及保護性個案之學生 3. 只有上學年度畢業生 校名分類 (原學校性質欄) A高學校 B高學校 代號 分類 P () 代號 分類 Q () W () B Z X 小 C U () Y ()小 F R () D 代號 分類 代號 分類 代號 分類 代號 分類 G 農 H 農工 M 商水(商海) V 獨立進修學校 工 I 工商 A 藝術(劇藝) O 監獄進校 商 J 商工 E 醫(停用) T 大專附設 家 K 工家 N 護工(96停用) 海 L 家商 S 家護(停用) T 大專附設 說明 北市稻江護家已無護理科學生 故計列於家商類 報表分類 學校別 A 高學校 B C獨立進修學校 學制別 (原高 學校代碼第4碼為3) A 通科 (原高 學校代碼第4碼為4) B 專業群科(業科) C 獨立進修學校 O 合高 U 實用技能學程 C 進修部(學校) S 特教學校 U 實用技能學程 S 特教學校 -6-
11 (二)填表及審核人員名單 104學年度 學校代號 稱 主(會)計室 姓名 專線 分機 電子郵件 傳真 學校總機 主辦統計人員 (系統自動帶入) 複核人員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表名 填表人 編製單位 稱 學校基本資料 1. 高級等學校校舍校地概況 姓名 專線 電子 或分機 郵件 審核人員 稱 姓名 業務主管 稱 姓名 教務處(進校) 總務處 2. 高級等學校教育經費預算概況 主(會)計室 3. 高級等學校教育經費決算概況 主(會)計室 4. 高級等學校圖書館概況 圖書館 5. 高級等學校教員工概況 人事室 6. 高級等學校新生入學方式統計表 教務處(進校) 7.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一) 教務處(進校) 8.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二) 教務處(進校) 9.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教務處(進校) 10. 高級等學校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統計 教務處(進校) 11. 高級等學校外國學生統計 教務處(進校) 12.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 學務處(進校) 13. 高級等學校學生獎懲人數 學務處(進校) 14. 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統計 教務處(進校) 16.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 教務處(進校) 17. 特教學校概況 教務處 18. 特教學校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教務處 19. 高級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實習(輔導)處 或輔導室 20.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實習(輔導)處 或輔導室 進修部(學校) 實用技能學程() -7- 填表人 稱 姓名 專線 電子 或分機 郵件 審核人員 稱 姓名 特教學校 業務主管 稱 姓名 填表人 稱 姓名 專線 電子 或分機 郵件 審核人員 稱 姓名 業務主管 稱 姓名
12 (三)高級等學校設有資優組特教班及特殊班學校及班別一覽表 104學年度總計204校(國立81校 縣市立110校 私立13校) 縣市別 新北市 校名 班別 國立華僑高 私立淡江高 音樂班 美術班 私立光仁高 私立穀保家商 校名 班別 縣市別 校名 班別 舞蹈班 市立松山高 語文班 市立永春高 數理班 音樂班 市立松山家商 市立和平高 市立泰山高 市立山 數理班 市立板橋高 數理班 語文班 市立大同高 縣市別 校名 班別 科學班 國立臺二 音樂班 數理班 語文班 桃園市 國立桃園高 舞蹈班 國立文華高 舞蹈班 數理班 語文班 國立大壢 音樂班 國立武陵高 音樂班 國立興大附農 語文班 私立新民高 音樂班 市立新店高 音樂班 市立大直高 數理班 數理班 市立新莊高 美術班 市立建國學 語文班 市立忠明高 市立新北高 音樂班 數理班 科學班 市立西苑高 美術班 語文班 國立陽明高 美術班 市立惠文高 科學班 國立內壢高 美術班 市立東山高 國立桃園農工 市立瑞芳高工 市立成功高 數理班 市立北一 數理班 私立泉僑高 國立新豐高 語文班 私立啓英高 音樂班 國立北門高 市立南崁高 美術班 市立新北高工 市立海山高 市立三重高 市立明倫高 美術班 音樂班 國立新營高 美術班 市立成淵高 美術班 國立善化高 市立永平高 美術班 市立大理高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 雙語班 市立樹林高 市立景美 語文班 美術班 國立北門農工 原住民藝能班 市立萬芳高 國立曾文農工 市立平鎮高 臺南市 市立明德高 市立南港高 市立永豐高 臺南市興國高 美術班 市立秀峰高 市立育成高 市立大溪高 國立臺南二 美術班 市立金山高 原住民藝能班 市立內湖高 數理班 市立大園國際高 國立臺南一 數理班 市立安康高 市立壽山高 市立丹鳳高 市立清水高 舞蹈班 臺北市 縣市別 市立麗山高 科學班 市立南湖高 國立清水高 音樂班 語文班 臺市 國立豐原高 美術班 國立興大附 數理班 市立三民高 市立錦和高 市立內湖高工 國立豐原高商 市立竹圍高 市立南港高工 國立沙鹿高工 市立三重商工 市立陽明高 市立后高 市立鶯歌工商 國立臺灣師大附 音樂班 語文班 數理班 國立大甲高 科學班 國立臺南 音樂班 數理班 語文班 國立家齊 舞蹈班 市立士林高商 市立大里高 國立臺南海事 私立薇閣高 數理班 市立長億高 私立長榮高 市立復興高 音樂班 市立港高 市立土城高 美術班 美術班 市立新社高 市立南寧高 數理班 舞蹈班 國立臺 數理班 國立鳳山高 數理班 國立臺一 數理班 國立岡山高 音樂班 語文班 國立鳳新高 音樂班 美術班 美術班 語文班 科學班 戲劇班 國立政大附 數理班 市立西松高 語文班 市立正高 語文班 -8- 高雄市 美術班
13 ( 三 )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有 資 優 組 特 教 班 及 特 殊 班 學 校 及 班 別 一 覽 表 ( 續 ) 縣 市 別 校 名 班 別 縣 市 別 校 名 班 別 縣 市 別 校 名 班 別 縣 市 別 校 名 班 別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體 育 班 縣 立 湖 口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虎 尾 高 體 育 班 美 術 班 私 立 新 光 高 音 樂 班 數 理 班 體 育 班 國 立 高 師 附 數 理 班 苗 栗 縣 國 立 苗 栗 高 美 術 班 私 立 正 心 高 音 樂 班 市 立 鼓 山 高 美 術 班 國 立 苑 裡 高 美 術 班 縣 立 斗 南 高 體 育 班 基 隆 市 國 立 基 隆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縣 立 苑 裡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麥 寮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基 隆 高 音 樂 班 市 立 左 營 高 舞 蹈 班 縣 立 興 華 高 體 育 班 美 術 班 體 育 班 嘉 義 縣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市 立 新 莊 高 音 樂 班 彰 化 縣 國 立 彰 化 高 音 樂 班 縣 立 永 慶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基 隆 商 工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縣 立 竹 崎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山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楠 梓 高 體 育 班 語 文 班 私 立 弘 德 工 商 體 育 班 市 立 安 樂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高 雄 高 音 樂 班 科 學 班 市 立 暖 暖 高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國 立 員 林 高 美 術 班 屏 東 縣 國 立 屏 東 音 樂 班 市 立 八 斗 高 體 育 班 科 學 班 國 立 彰 化 數 理 班 數 理 班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市 立 三 民 高 體 育 班 語 文 班 語 文 班 市 立 正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體 育 班 國 立 屏 東 高 數 理 班 新 竹 市 國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高 數 理 班 市 立 前 鎮 高 美 術 班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體 育 班 美 術 班 科 學 班 市 立 瑞 祥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雙 語 班 市 立 小 港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潮 州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新 竹 美 術 班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體 育 班 縣 立 彰 化 藝 術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內 埔 農 工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體 育 班 音 樂 班 縣 立 大 同 高 體 育 班 語 文 班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體 育 班 美 術 班 美 術 班 國 立 新 竹 高 音 樂 班 市 立 正 高 工 體 育 班 舞 蹈 班 縣 立 枋 寮 高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市 立 文 山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田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來 義 高 體 育 班 語 文 班 市 立 林 園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成 功 高 體 育 班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市 立 成 德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仁 武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二 林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香 山 高 體 育 班 市 立 路 竹 高 體 育 班 縣 立 和 美 高 體 育 班 臺 東 縣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體 育 班 市 立 六 龜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臺 東 美 術 班 嘉 義 市 國 立 嘉 義 舞 蹈 班 市 立 福 誠 高 體 育 班 南 投 縣 國 立 南 投 高 音 樂 班 國 立 臺 東 高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體 育 班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語 文 班 宜 蘭 縣 國 立 蘭 陽 舞 蹈 班 國 立 興 高 數 理 班 國 立 關 山 工 商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國 立 嘉 義 高 音 樂 班 語 文 班 語 文 班 美 術 班 國 立 宜 蘭 高 數 理 班 國 立 竹 山 高 美 術 班 花 蓮 縣 國 立 花 蓮 美 術 班 數 理 班 美 術 班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語 文 班 體 育 班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體 育 班 語 文 班 科 學 班 國 立 羅 東 高 音 樂 班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體 育 班 國 立 花 蓮 高 數 理 班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體 育 班 音 樂 班 私 立 仁 義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蘇 澳 海 事 體 育 班 縣 立 旭 光 高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縣 立 南 澳 高 體 育 班 國 立 玉 里 高 體 育 班 雲 林 縣 國 立 斗 六 高 美 術 班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高 體 育 班 新 竹 縣 國 立 竹 北 高 舞 蹈 班 體 育 班 體 育 班 數 理 班 澎 湖 縣 國 立 馬 公 高 音 樂 班 -9-
14 ( 四 )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有 身 障 組 特 教 班 學 校 一 覽 表 104 學 年 度 總 計 124 校 ( 國 立 53 校 縣 市 立 42 校 私 立 29 校 ) 縣 市 別 學 校 代 號 校 名 縣 市 別 學 校 代 號 校 名 縣 市 別 學 校 代 號 校 名 縣 市 別 學 校 代 號 校 名 新 北 市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市 立 內 湖 高 私 立 崑 山 高 國 立 南 投 高 商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市 立 麗 山 高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市 立 瑞 芳 高 工 市 立 南 湖 高 高 雄 市 國 立 岡 山 農 工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市 立 陽 明 高 私 立 山 工 商 雲 林 縣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市 立 淡 水 商 工 市 立 百 齡 高 私 立 旗 美 商 工 國 立 北 港 農 工 市 立 樹 林 高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私 立 大 德 工 商 市 立 安 康 高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市 立 石 碇 高 市 立 復 興 高 私 立 立 志 高 嘉 義 縣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市 立 正 高 私 立 樹 德 家 商 私 立 弘 德 工 商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臺 北 市 市 立 西 松 高 桃 園 市 國 立 龍 潭 高 私 立 高 鳳 工 家 屏 東 縣 國 立 屏 東 高 工 市 立 崙 高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市 立 松 山 高 國 立 壢 高 商 宜 蘭 縣 國 立 羅 東 高 工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市 立 永 春 高 私 立 啓 英 高 國 立 頭 城 家 商 私 立 華 洲 工 家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私 立 清 華 高 私 立 新 工 商 市 立 松 山 工 農 私 立 方 曙 商 工 新 竹 縣 國 立 關 西 高 市 立 和 平 高 國 立 竹 北 高 臺 東 縣 國 立 臺 東 專 校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臺 市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私 立 東 泰 高 國 立 關 山 工 商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國 立 大 甲 高 工 私 立 仰 德 高 市 立 山 國 立 東 勢 高 工 花 蓮 縣 國 立 玉 里 高 市 立 大 同 高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苗 栗 縣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市 立 大 直 高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市 立 建 國 學 私 立 僑 泰 高 私 立 君 毅 高 澎 湖 縣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市 立 成 功 學 私 立 玉 山 高 私 立 大 成 高 市 立 北 一 國 立 臺 家 商 私 立 龍 德 家 商 基 隆 市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市 立 明 倫 高 國 立 興 大 附 農 國 立 基 隆 商 工 市 立 成 淵 高 國 立 臺 高 工 彰 化 縣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市 立 華 江 高 國 立 秀 水 高 工 新 竹 市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市 立 大 理 高 臺 南 市 國 立 新 化 高 工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私 立 光 復 高 市 立 景 美 國 立 白 河 商 工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私 立 世 界 高 市 立 萬 芳 高 國 立 北 門 農 工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國 立 北 斗 家 商 嘉 義 市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市 立 南 港 高 國 立 曾 文 農 工 國 立 嘉 義 家 市 立 育 成 高 私 立 新 榮 高 南 投 縣 國 立 竹 山 高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金 門 縣 國 立 金 門 農 工 -10-
15 (五)高級等學校設有建教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班(臺德菁英班) 產學訓合作計畫班(產學合作班)及員工進修班一覽表 104學年度總計建教班54校 臺德菁英班1校 產學合作班1校 員工進修班3校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建教班 臺德 菁英班 產學 合作班 員工 進修班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建教班 臺德 菁英班 產學 合作班 員工 進修班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建教班 私立崇義高 私立華德工家 私立大成商工 私立南強工商 私立高苑工商 私立大德工商 私立穀保家商 私立大榮高 私立開明工商 私立立志高 私立協志工商 私立能仁家商 私立樹德家商 私立萬能工商 私立莊敬工家 市立高雄高工 私立弘德工商 私立華商海 私立復華高 私立三信家商 私立民生家商 市立正高工 私立新工商 私立啟英高 私立清華高 私立成功工商 私立方曙商工 私立東泰高 私立永平工商 私立仰德高 私立光隆家商 私立內思高工 私立培德工家 私立興商工 私立光復高 私立育民工家 私立世界高 國立秀水高工 私立仁義高 私立大慶商工 私立東吳工家 私立達德商工 私立五育高 私立同德家商 國立沙鹿高工 國立霧峰農工 國立臺高工 私立新榮高 私立育德工家 私立長榮 私立六信高 私立山工商 私立高英工商 進校 進校 進校 私立忠信高 進校 花蓮縣上騰高工 臺德 菁英班 產學 合作班 員工 進修班
16 五 各項代號對照表 (一)學校代號及辦理學制 1.學校代號之含義 第1 2碼為學校所在地代號 01 新北市 臺北市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山區 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臺市 臺南市 高雄市 鹽埕區 鼓山區 左營區 楠梓區 三民區 新興區 前金區 苓雅區 前鎮區 旗津區 小港區 第3碼為設立別 宜蘭縣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國立 私立 縣 市立 -12- 第4碼為學校級別 3 (高級學) }高級等學校 4 (高級校) B 高獨立進校 C 高獨立進校 G 監獄進校 F 特教學校 第5 6碼為流水號 依各地區學校設立先 後順序排列
17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小計350校 國立華僑高 學校 代號 學校 學校名稱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市立清水高 市立三民高 學校名稱 市立泰山高 市立錦和高 市立板橋高 市立光復高 市立新店高 市立和高 市立竹圍高 市立北大高 市立新莊高 市立新北高 市立西松高 市立林口高 市立崙高 私立淡江高 私立康橋高 私立金陵 小 私立協和祐德高 小 市立松山高 市立永春高 私立裕德實 國立臺師大附 私立南山高 私立延平高 私立恆毅高 私立金甌 私立復興實驗高 市立和平高 私立興高 私立聖心 私立崇義高 私立華高 私立東海高 私立格致高 私立醒吾高 小 私立大同高 市立山 市立大同高 私立徐匯高 市立大直高 私立崇光 私立強恕高 私立光仁高 市立建國學 私立竹林高 市立成功學 私立及人高 市立北一 私立辭修高 私立靜修 私立時雨高 市立明倫高 市立海山高 市立成淵高 市立三重高 私立立人高 市立永平高 市立華江高 市立樹林高 市立大理高 市立明德高 國立政大附 市立秀峰高 市立金山高 市立安康高 市立雙溪高 市立石碇高 市立丹鳳高 私立東山學 私立滬江學 私立大誠學 私立再興學 私立景文高 市立景美 -13- 進修部 秋 國 部 學校 實技學程 國 小 部 合 高 國 部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國 小 部
18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1) 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學校 代號 國 小 部 學校名稱 通 科 市立萬芳高 私立大華高 市立南港高 市立南崁高 市立育成高 市立大溪高 私立文德 市立壽山高 私立方濟高 市立平鎮高 私立達人 市立觀音高 市立內湖高 市立永豐高 市立麗山高 市立大園國際高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市立南湖高 私立泰北學 國立大甲高 私立衛理 國立清水高 私立華興學 國立豐原高 市立陽明高 國立興大附 市立百齡高 國立科實驗高 私立薇閣高 私立常春藤高 私立明台高 私立十信高 私立奎山學 私立致用高 市立復興高 私立大明高 市立正高 私立嘉陽高 私立明道高 國立龍潭高 私立僑泰高 小 國立桃園高 私立華盛頓高 國立大壢 私立青年高 國立武陵高 私立弘文高 國立楊梅高 私立立人高 國立陽明高 私立玉山高 私立慈明高 市立后高 市立大里高 國立內壢高 私立泉僑高 私立育達高 私立六和高 市立新社高 私立復旦高 私立治平高 私立振聲高 市立長億高 市立港高 國立臺 國立臺一 國立臺二 國立文華高 私立東海大學附 私立葳格高 私立新民高 私立光啟高 私立清華高 私立新興高 私立至善高 私立大興高 私立啟英高 小 -14- 國 小 部 國 部 小
19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2) 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私立宜寧高 私立明德高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國 小 部 學校 代號 小 私立慈濟高 私立衛道高 私立曉明 小 市立南寧高 市立土城高 私立嶺東高 國立鳳山高 市立忠明高 國立岡山高 市立西苑高 國立旗美高 市立東山高 國立鳳新高 市立惠文高 國立南大附 國立北門高 國立新營高 國立後壁高 實技學程 國 小 部 國立新豐高 合 高 國 部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秋 進修部 私立新光高 私立門高 私立正義高 私立義大國際高 市立文山高 市立林園高 市立仁武高 國立善化高 市立路竹高 國立新化高 市立六龜高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 市立福誠高 私立南光高 私立明誠高 私立鳳和高 私立大榮高 私立港明高 市立鼓山高 臺南市興國高 市立左營高 私立明達高 市立新莊高 私立黎明高 私立新榮高 市立大灣高 小 小 小 國立山大學國光附 市立山高 市立楠梓高 私立立志高 市立高雄高 市立三民高 市立新興高 市立高雄 國立高師大附 私立復華高 私立道明高 市立正高 市立前鎮高 市立瑞祥高 國立高餐大附屬餐旅學 市立小港高 市立永仁高 國立臺南二 國立臺南一 國立臺南 國立家齊 私立長榮高 私立長榮 私立聖功 臺南市光華高 私立六信高 私立瀛海高 私立崑山高 私立德光高 -15- 小 小
20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3) 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學校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國 小 部 學校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國立蘭陽 國立宜蘭高 縣立二林高 縣立和美高 國立羅東高 縣立田高 私立慧燈高 縣立成功高 私立道高 縣立南澳高 國立南投高 國立興高 國立竹山高 國立暨大附 國立竹東高 國立關西高 國立竹北高 私立五育高 私立義民高 私立忠信高 私立東泰高 私立仰德高 縣立六家高 縣立湖口高 國立苗栗高 國立苑裡高 私立君毅高 私立大成高 私立建臺高 縣立苑裡高 私立三育高 私立弘明實驗高 私立台高 縣立旭光高 國立斗六高 國立北港高 國立虎尾高 私立永年高 私立正心高 私立文生高 國立竹南高 私立全人實驗高 國立卓蘭實驗高 縣立三義高 小 私立巨人高 私立揚子高 私立義峰高 小 私立福智高 雲林縣維多利亞實驗高 縣立斗南高 縣立興華高 縣立麥寮高 縣立大同高 雲林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 國立彰化 國立東石高 國立員林高 國立新港藝術高 國立彰化高 私立同濟高 國立鹿港高 私立協同高 國立溪湖高 縣立竹崎高 私立精誠高 縣立永慶高 私立文興高 國立屏東 國立屏東高 私立正德高 縣立藝術高 國 小 部 -16- 小
21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4) 辦理學制 辦理學制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通 科 國立潮州高 國立屏北高 專 業 群 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學校 代號 國 小 部 通 科 合 高 國立新竹 國立新竹高 實技學程 秋 進修部 國 部 私立光復高 私立曙光 私立磐石高 私立世界高 縣立枋寮高 市立成德高 縣立東港高 市立香山高 縣立來義高 市立建功高 國立臺東大學附 國立嘉義 國立臺東 國立嘉義高 國立臺東高 私立興華高 臺東縣均一高 私立仁義高 私立育仁高 私立嘉華高 縣立蘭嶼學 私立輔仁高 私立宏仁 私立立仁高 國立金門高 國立馬祖高 070F01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私立屏榮高 私立陸興高 私立美和高 縣立大同高 學校名稱 專 業 群 科 國立花蓮 國立花蓮高 國立玉里高 私立海星高 私立四維高 私立慈大附 縣立體育實驗高 縣立南平學 國立馬公高 國立基隆 國立基隆高 私立二信高 私立聖心高 小 小 市立山高 市立安樂高 市立暖暖高 市立八斗高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高 說明 加底色學校不計校數 實用技能學程間部有加底色之學校應另報送實用技能學程教員工報表 小 -17- 小 國 小 部
22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5) 辦理學制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學校 計153所 私立樹人家商 私立復興商工 私立南強工商 私立穀保家商 私立開明工商 私立智光商工 私立清傳高商 私立能仁家商 私立豫章工商 私立莊敬工家 私立華商海 市立瑞芳高工 市立三重商工 市立新北高工 市立淡水商工 市立鶯歌工商 私立育達家商 市立松山家商 市立松山工農 私立東方工商 私立喬治工商 私立開平餐飲學校 市立大安高工 私立稻江護家 私立開南商工 私立稻江高商 市立木柵高工 市立南港高工 國立臺灣戲曲高部 市立內湖高工 私立華岡藝校 市立士林高商 私立惇敘工商 通 科 國立桃園農工 國立壢高商 國立壢家商 私立成功工商 私立方曙商工 私立永平工商 國立豐原高商 國立大甲高工 專業群科 合 高 50 辦理學制 實技學程 秋 學校 代號 124 進 修 部 -18- 學校名稱 國立東勢高工 國立沙鹿高工 國立霧峰農工 國立臺家商 國立興大附農 國立臺高工 私立光華高工 國立新化高工 國立白河商工 國立北門農工 國立曾文家商 國立新營高工 國立玉井工商 國立臺南高工 國立曾文農工 私立天仁工商 私立陽明工商 私立育德工家 國立臺南高商 國立臺南海事 私立南英商工 私立亞洲餐旅 私立慈幼工商 國立旗山農工 國立岡山農工 國立鳳山商工 私立山工商 私立旗美商工 私立高英工商 私立華德工家 私立高苑工商 私立華藝校 市立海青工商 市立三民家商 私立樹德家商 市立高雄高工 市立高雄高商 私立國際商工 私立三信家商 市立正高工 私立高鳳工家 國立宜蘭高商 通 科 專業群科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 修 部
23 2.高級等學校各校辦理學制(續6) 辦理學制 學校 代號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業群科 國立羅東高商 國立蘇澳海事 國立羅東高工 國立頭城家商 私立內思高工 國立大湖農工 國立苗栗農工 國立苗栗高商 私立興商工 私立育民工家 私立賢德工商 私立龍德家商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國立永靖高工 國立二林工商 國立秀水高工 國立彰化高商 國立員林農工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國立員林家商 國立北斗家商 私立大慶商工 私立達德商工 國立仁愛高農 國立埔里高工 國立南投高商 國立草屯商工 國立水里商工 私立同德家商 國立虎尾農工 國立西螺農工 國立斗六家商 國立北港農工 國立土庫商工 私立大成商工 私立大德工商 合 高 辦理學制 實技學程 秋 進 修 部 學校 代號 國立民雄農工 私立協志工商 說明 加底色學校不計校數 實用技能學程間部有加底色之學校應另報送實用技能學程教員工報表 -19- 學校名稱 通 科 專業群科 私立萬能工商 私立弘德工商 國立內埔農工 國立屏東高工 國立佳冬高農 國立東港海事 國立恆春工商 私立民生家商 私立華洲工家 私立新工商 國立臺東專校高部 國立關山工商 國立臺東高商 國立成功商水 私立公東高工 國立花蓮高農 國立花蓮高工 國立花蓮高商 國立光復商工 花蓮縣上騰工商 國立澎湖海事 國立基隆海事 國立基隆商工 私立光隆家商 私立培德工家 國立新竹高商 國立新竹高工 國立華南高商 國立嘉義高工 國立嘉義高商 國立嘉義家 私立東吳工家 國立金門農工 合 高 實技學程 秋 進 修 部
24 3.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監 獄 進 校 及 大 專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辦 理 學 制 學 校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辦 理 科 別 說 明 011C71 私 立 光 華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獨 立 進 校 351B09 私 立 南 華 高 進 修 學 校 獨 立 進 校 361B09 私 立 志 仁 高 進 修 學 校 獨 立 進 校 350C0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大 專 附 設 111G91 私 立 樹 德 高 進 修 學 校 監 獄 進 校 210C0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大 專 附 設 031G91 私 立 宏 德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監 獄 進 校 030G92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進 校 分 校 監 獄 進 校 070G91 國 立 員 林 高 進 校 分 校 監 獄 進 校 070G92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進 校 分 校 監 獄 進 校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農 工 業 進 修 學 校 大 專 附 設 151G91 私 立 正 德 高 進 修 學 校 監 獄 進 校 -20-
25 4.特教學校辦理班別 辦理班別 學校代號 學校名稱 說明 身障生 013F01 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363F01 市立啟聰學校 383F01 一般生 國小部 國部為混齡班 國小部 國部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文山特殊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413F01 市立啟智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413F02 市立啟明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060F01 國立臺啟明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061F01 私立惠明學校 國小部 國部 190F01 國立臺啟聰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190F02 國立臺特殊教育學校 幼兒部 110F01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為特幼融合班 210F01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為混齡班 124F01 市立仁武特殊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為混齡班 543F01 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583F01 市立高雄啟智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593F01 市立成功啟智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020F01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國部 高部 030F01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國部 高部 040F01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國部 高部 050F01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國部 高部 070F01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070F02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幼兒部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為混齡融合班 高部部分為幼保科融合班 080F01 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102學年度開始招收學生 高部另增二年級 090F01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為混齡班 130F01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國小部為混齡班 140F01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102學年度開始招收國小部 國小部為混齡班 150F01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國小部為混齡班 170F01 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200F01 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幼兒部 高部 高部 高部 高部 高部 進校 幼兒部為混齡班 國小 國部及高部有部分視多重障礙混齡班 高部 高部 國小部 幼兒部 高部 -21- 實用技能 通科 幼兒部學生因無設籍在該校 故無列入 幼兒部為混齡學前融合班 高部部分為體育融合班 幼兒部 國小部為混齡班
26 (二)高級等學校群別 科別代號 1.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及進修部(學校) 群別 科別 101 通科 102 音樂班 103 美術班 104 舞蹈班 語文資優班 108 科學班 111 原住民藝能班 121 雙語部 122 戲劇班 301 機械科 302 鑄造科 304 板金科 331 機工科 模具科 360 機電科 363 製圖科 371 電腦繪圖科 205 農業機械科 303 汽車科 335 汽車修護科 動力機械科 305 資訊科 306 電子科 307 控制科 703 電子通信科 321 電機空調科 機械群 動力機械群 電機與電子群 106 數理資優班 機械木模科 337 配管科 372 生物產業機電科 374 電腦機械製圖科 重機科 380 軌道車輛科 381 飛機修護科 308 電機科 309 冷凍空調科 384 航空電子科 405 文書事務科 24 化工群 315 化工科 319 紡織科 352 染整科 367 環境檢驗科 25 土木與建築群 311 建築科 365 土木科 397 消防工程科 398 空間測繪科 商業與管理群 215 農產行銷科 401 商業經營科 402 國際貿易科 403 會計事務科 資料處理科 418 不動產事務科 425 電子商務科 426 流通管理科 706 水產經營科 717 航運管理科 419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421 應用外語科(文組) 312 家具木工科 316 美工科 318 美術工藝科 361 陶瓷工程科 366 室內空間設計科 373 圖文傳播科 394 金屬工藝科 399 家具設計科 406 廣告設計科 430 多媒體設計科 431 多媒體應用科 512 室內設計科 216 造園科 217 畜產保健科 514 照顧服務科 27 外語群 28 設計群 29 農業群 201 農場經營科 202 園藝科 204 森林科 214 野生動物保育科 30 食品群 206 食品加工科 505 食品科 718 水產食品科 517 烘焙科 家政群 501 家政科 502 服裝科 503 幼兒保育科 504 美容科 時尚模特兒科 515 流行服飾科 516 時尚造型科 424 餐飲服務科 427 餐旅管理科 429 休閒管理科 32 餐旅群 407 觀光事業科 408 餐飲管理科 33 水產群 701 漁業科 705 水產養殖科 34 海事群 702 輪機科 708 航海科 801 戲劇科 802 音樂科 803 舞蹈科 804 美術科 806 影劇科 807 西樂科 808 國樂科 809 歌仔戲科 813 劇場藝術科 816 電影電視科 817 表演藝術科 820 多媒體動畫科 821 客家戲科 822 時尚工藝科 823 戲曲音樂科 824 京劇科 825 民俗技藝科 901 合能科 藝術群 合 -22-
27 1.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及進修部(學校)(續) 舊有類別 科別 209 蠶絲科 210 農業經營科 211 農機修護科 建築(甲)科 312 家具木工(甲)科 313 測量科 314 營建配管科 印刷(甲)科 320 美術電影科 322 地籍測量科 323 電子科通訊組 礦冶科(金屬工業科) 327 石工科 328 電子自動控制科 329 石油化工(學)科 330 精密機械科 334 機械製圖科 336 板金(乙)科 339 工程機械修護科 340 電工科 341 電子設備修護科 電器冷凍修護科 343 儀錶修護科 344 電訊科 345 建築(乙)科 346 建築製圖科 347 家具木工(乙)科 348 土木測量科 349 水電科 350 營建科 351 化工(乙)科 353 紡織科機紡組 354 紡織科機織組 355 紡織科針織組 356 礦冶科 357 美工(乙)科 358 印刷(乙)科 359 食品工業科 368 電腦機械科 369 電機空調科 370 電腦應用科 382 電影電視科(87) 383 室內設計科(88) 385 視聽電子修護科 386 電工機械科 387 家庭電視修護科 388 竹木家具科 389 汽車電系科 390 高醣科(管理組) 391 景觀施工科 393 (重)機械修護科 395 機電整合科 396 裝潢技術科 409 園藝經營科 410 商用英文科 411 商用文科 412 美儀科 413 合商業科 414 銷售事務科 415 企業資訊管理科 416 會計統計科 417 儲運事務科 420 商業類美容科 422 物流科 423 商業事務科 428 旅遊事務科 500 家事類 506 室內佈置科 507 食品營養科 508 幼兒教育科 509 美髮技術科 510 合家政科 511 服裝縫製科 600 醫事類 601 護理科 602 護理助產合訓科 603 醫用光學技術科 604 復健技術科 605 藥劑科 606 醫事檢驗科 (96起沒學生) 607 助產特科 608 食品衛生科 702 輪機(水產)科 704 水產製造科 707 漁村家政科 709 漁航管理科 710 輪機(海事)科 711 海運觀光科 712 海洋技術科 713 水產養殖經營科 714 漁航技術科 715 漁輪技術科 716 漁村家事科 805 影視技術科 812 劇樂科 814 傳統戲劇科(豫劇組) 藝科 819 傳統音樂科 200 農業類 300 工業類 99 已 停 用 400 商業類 700 海事類 800 藝術類 203 畜牧獸醫科 207 農業土木科 208 農村家政科 212 農村家事科 213 精緻農業科 218 生物機電科 304 板金(甲)科 310 土木施工科 化工(甲)科 316 美工(甲)科 電子科應用組 鑄工科 傳統戲劇科(國劇組) 810 國劇科
28 2.合高 群別 11 學術學程 21 機械群 22 動力機械群 23 電機與電子群 24 化工群 25 土木與建築群 26 商業群 27 外語群 28 設計群 29 農業群 30 食品群 31 家政群 32 餐旅群 水產群 海事群 藝術群 合 99 已停用學程別 學程別 109 A01 A07 A14 B01 B09 C01 C07 C18 D01 E01 F01 F07 F13 X02 V01 V07 V14 V22 G01 G09 W01 H01 H08 J01 J07 J17 Q01 R01 U01 Y01 S01 C17 F18 G05 X10 X05 J12 學術社會 學術自然 機械技術 電腦繪圖 機械木模 汽車技術 動力機械 電子技術 航空電子技術 電機電子技術 化工技術 建築技術 資訊應用 物流服務 商業 應用語 廣告設計 商業設計 圖文傳播 視覺傳達設計 造園技術 園藝與休閒 食品加工 美容 幼兒保育 餐飲服務 觀光事務 觀光服務 水產養殖技術 漁業 原住民藝能 銀髮族活動管理 護理應用(96停用) 控制技術 電腦應用 合農業技術 應用文 應用外語 餐飲觀光 A02 製圖 A08 電腦輔助機械 A03 製圖技術 A09 機械 A04 機械製圖 A10 機械工程 A05 電腦製圖 A12 鑄造技術 A06 農業機械技術 A13 生物產業機電 B02 B10 C02 C08 C19 D02 E02 F02 F08 F14 X03 V02 V08 V16 汽車修護 動力機械技術 資訊技術 電腦應用 電機電子 環境檢驗技術 營建技術 會計事務 資料處理 電腦平面動畫 應用德語 室內設計 室內裝潢 流行造型設計 B03 B11 C03 C09 C20 D04 E03 F03 F09 F15 X04 V03 V09 V17 航空技術 工程機械 電機技術 電腦通訊 控制 化工 土木測量 國際貿易 電子商務 流通管理 應用法語 美工 家具技術 空間設計 B04 飛機修護 B05 工程機械技術 B06 汽機車技術 C04 機電技術 C11 資訊電子 C05 冷凍空調 C12 資訊科技 C06 電器冷凍 C16 機電整合 G02 G10 W03 H02 H09 J02 J08 J18 Q02 園藝技術 合農業 食品技術 美容美髮 時尚設計 餐飲技術 觀光事業 餐飲經營 水產養殖 G03 農園技術 G11 休閒農業管理 G04 畜產技術 G12 畜產保健 H03 H10 J03 J09 J19 服裝製作 幼老福利 餐飲製作 觀光餐飲 食品烘焙 H04 H11 J04 J11 U02 Y02 S02 D03 F19 G07 V21 X06 J16 電視廣播 合能 幼兒保育(停用96移家政群) 化學技術 文書處理 農業粽合 美工設計 應用外語英文組 觀光休閒 U A11 E05 F20 W04 C10 X07 電影電視 其他 機械木模技術 空間設計 會計資訊 食品加工技術 資訊 應用外語文組 U04 影視戲劇 -24- D05 E04 F04 F10 F22 X11 V04 V10 V18 B07 E06 F21 J15 C13 X08 衛生化工 建築製圖 商業服務 商業事務 商經實務 應用英語 多媒體製作 設計科技 室內空間設計 服裝設計 時尚造型 餐飲管理 觀光 汽車 建築 電腦繪圖 運動休閒與管理 電子 應用外語(英文) E07 F05 F11 F23 土木建築技術 商業經營 文書事務 資訊處理 F06 流通服務 F12 商業應用 V05 美工電腦設計 V11 美術設計 V19 造型設計 V06 美工技術 V12 多媒體設計 V20 工藝設計 G06 精緻農業 G08 畜產加工 H05 服裝 H06 美容技術 J05 J13 運動與休閒 運動休閒 J06 J14 休閒事務 運動與休閒管理 C15 F17 V13 X09 X01 J10 電機工程 保險事務 電腦應用(美工) 應用英文 應用外語(英語) 觀光餐旅 U05 表演藝術 B08 F16 H07 W02 C14 V15 電動電子 銀行事務 家政 食品烘焙 電機 視覺傳達
29 3.實用技能學程 群別 科別 L20 機械板金科 L51 模具基礎技術科 L52 模具技術科 汽車修護科 L21 汽車電機科 L25 塗裝技術科 L63 機車修護科 L03 水電技術科 L23 視聽電子修護科 L29 電機修護科 L31 家電技術科 L50 冷凍空調技術科 化工群 L69 化工技術科 L71 染整技術科 25 土木與建築群 L35 營造技術科 L55 電腦繪圖科 26 商業群 28 設計群 29 農業群 機械群 22 動力機械群 23 電機與電子群 24 L15 機械修護科 L62 鑄造技術科 L01 M03 廣告技術科 L55 電腦繪圖科 L59 機械加工科 L37 微電腦修護科 L49 冷凍空調修護科 M05 商業事務科 M09 商用資訊科 M11 會計實務科 M15 文書處理科 M19 銷售事務科 L39 金屬工藝科 L41 竹木工藝科 L58 金銀珠寶加工科 L79 流行飾品製作科 L81 服裝製作科 K03 園藝技術科 K11 寵物經營科 K13 畜產加工科 K17 茶葉技術科 K19 造園技術科 N23 飾品製作科 M29 多媒體技術科 L05 裝潢技術科 M03 廣告技術科 K01 農業技術科 K27 休閒農業科 食品群 K13 畜產加工科 K15 食品經營科 K21 烘焙食品科 K25 肉品加工科 P17 水產食品加工科 31 家政群(100停用) K09 花藝技術科 N01 西服科 N03 裝科 N05 美髮技術科 N11 美顏技術科 32 餐旅群 M14 觀光事務科 M17 餐飲技術科 M21 餐廚師科 M27 旅遊事務科 N25 烹調技術科 33 水產群 P01 水產養殖技術科 P13 漁具製作科 P23 休閒漁業科 34 海事群 P09 海事資訊處理科 P12 船舶機電科 36 美容造型群 N05 美髮技術科 N06 美髮造型科 N11 美顏技術科 N12 美容造型科 K05 園景技術科 K07 茶業科(停用) K23 飲料調理科 L07 陶瓷技術科 L09 製鞋技術科 L11 皮革製品科 L13 製鏡技術科 L17 焊接科 L19 汽車板金科 L24 視聽電子科 L27 印刷製版科 L33 冷作科 L43 木雕技術科 L45 引擎修護科 L47 自行車技術科 L53 檢測器修護科 L57 金石飾品加工科 L61 鑄造工科 L65 事務機械修護科 L67 儀表修護科 L73 實用工藝科 L75 板金科 L77 遊艇木工科 M01 餐飲管理科(76停) 99 已停用科別 M07 商業行銷科 M13 觀光實務科 M23 西餐廚師科 M25 裝裱技術科 N07 玩偶製作科 N09 刺繡科 N13 家事技術科 N14 美容美髮科(停用) N15 飲料調整科 P03 漁輪技術科 P05 船舶機械修護科 P07 網漁具製造科 P15 動力小艇技術科 P21 港埠事務科 P11 船舶電機技術科 P19 海洋觀光事業科 說明 加底色部分表可跨群之科別 各校得依實際需求自行調整所屬群別 -25-
30 ( 三 ) 學 生 年 齡 分 組 對 照 表 1. 年 齡 計 算 公 式 : (1) 出 生 月 份 在 9 至 12 月 間 者, 學 生 年 齡 = 今 年 - 出 生 年 -1 (2) 出 生 月 份 在 1 至 8 月 間 者, 學 生 年 齡 = 今 年 - 出 生 年 學 年 學 生 年 齡 分 組 對 照 表 年 齡 出 生 年 月 年 齡 出 生 年 月 未 滿 6 歲 98 年 9 月 1 以 後 未 滿 14 歲 90 年 9 月 1 以 後 6 歲 97 年 9 月 1 至 98 年 8 月 歲 89 年 9 月 1 至 90 年 8 月 31 7 歲 96 年 9 月 1 至 97 年 8 月 歲 88 年 9 月 1 至 89 年 8 月 31 8 歲 95 年 9 月 1 至 96 年 8 月 歲 87 年 9 月 1 至 88 年 8 月 31 9 歲 94 年 9 月 1 至 95 年 8 月 歲 86 年 9 月 1 至 87 年 8 月 歲 93 年 9 月 1 至 94 年 8 月 歲 85 年 9 月 1 至 86 年 8 月 歲 92 年 9 月 1 至 93 年 8 月 歲 84 年 9 月 1 至 85 年 8 月 歲 91 年 9 月 1 至 92 年 8 月 歲 83 年 9 月 1 至 84 年 8 月 歲 90 年 9 月 1 至 91 年 8 月 歲 82 年 9 月 1 至 83 年 8 月 歲 以 上 82 年 8 月 31 以 前 -26-
31 ( 四 ) 國 別 代 號 對 照 表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亞 洲 亞 洲 ( 續 ) 大 洋 洲 非 洲 000 華 民 國 R.O.C 039 荷 屬 印 度 邦 加 島 101 澳 大 利 亞 AUSTRALIA 201 阿 爾 及 利 亞 ALGERIA 001 阿 富 汗 AFGHANISTAN 040 琉 球 OKINAWA 102 斐 濟 FIJI 202 安 哥 拉 ANGOLA 002 巴 林 BAHRAIN 041 紐 埃 NIUE 103 諾 魯 NAURU 203 貝 南 BENIN 003 孟 加 拉 BANGLADESH 050 汶 萊 BRUNEI 104 紐 西 蘭 NEW ZEALAND 204 波 札 那 BOTSWANA 004 不 丹 BHUTAN 060 香 港 HONG KONG 105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PAPUA NEW GUINEA 205 蒲 隆 地 BURUNDI 005 緬 甸 MYANMAR 070 澳 門 MACAO 106 東 加 TONGA 206 喀 麥 隆 CAMEROUN 006 柬 埔 寨 CAMBODIA 071 巴 勒 斯 坦 PALESTINE 107 西 薩 摩 亞 W. SAMOA 207 維 德 角 CAPE VERDE 007 賽 勒 斯 CYPRUS 072 蒙 古 MONGO 108 法 屬 大 溪 地 TAHITI 208 非 C. AFRICAN. R 008 印 度 INDIA 073 俄 羅 斯 RUSSIA 109 三 托 島 SANTO ISLAND 209 查 德 CHAD 009 印 尼 INDONESIA 074 喬 治 亞 GEORGIA 110 萬 那 杜 VANUATU 210 葛 摩 聯 盟 UNION OF COMOROS 010 伊 朗 IRAN 075 哈 薩 克 KAZAKHSTAN 111 所 羅 門 群 島 SOLOMON ISLAND 211 剛 果 CONGO 011 伊 拉 克 IRAQ 076 吉 爾 吉 斯 KYRGYZSTAN 112 帛 琉 PALAU ISLAND 212 吉 布 地 DJIBOUTI 012 以 色 列 ISRAEL 077 烏 茲 別 克 UZBEKISTAN 113 馬 紹 爾 群 島 共 和 國 MARSHALL ISLANDS 213 埃 及 EGYPT 013 本 JAPAN 078 亞 美 尼 亞 ARMENIA 114 法 屬 鈕 加 列 多 尼 亞 NEW CALEDONIA 214 赤 道 幾 內 亞 EQUATORIAL GUINEA 014 約 旦 JORDAN 079 塔 吉 克 TAJIKISTAN 115 吐 瓦 魯 TUVALU 215 衣 索 比 亞 ETHIOPIA 015 南 韓 R.O.KOREA 080 土 庫 曼 TURKMENISTAN 116 薩 摩 亞 SAMOA 216 加 彭 GABON 016 科 威 特 KUWAIT 081 亞 塞 拜 然 AZERBAIJAN 117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MICRONESIA 217 甘 比 亞 GAMBIA 017 寮 國 LAOS 082 摩 爾 多 瓦 MOLDOVA 118 關 島 GUAM 218 迦 納 GHANA 018 黎 巴 嫩 LEBANON 083 杜 瓦 TUVA 119 賽 班 島 SAIPAN MARIANA ISLAND 219 幾 內 亞 GUINEA 019 馬 來 西 亞 MALAYSIA 098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121 吉 里 巴 斯 R.O.KIRIBATI 220 幾 內 亞 比 索 GUINEA BISSAN 020 馬 爾 地 夫 MALDIVES 099 獨 立 國 協 C.I.S. 221 象 牙 海 岸 IVORY COAST 021 尼 泊 爾 NEPAL A00 國 大 陸 MAINLAND CHINA 222 肯 亞 KENYA 022 阿 曼 OMAN 223 賴 索 托 LESOTHO 023 巴 基 斯 坦 PAKISTAN 224 賴 比 瑞 亞 LIBERIA 024 菲 律 賓 PHILIPPINES 225 利 比 亞 LIBYA 025 卡 達 QATAR 226 馬 達 加 斯 加 MADAGASCAR 026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SAUDI ARABIA 227 馬 拉 威 MALAWI 027 新 加 坡 SINGAPORE 228 馬 利 MALI 028 斯 里 蘭 卡 SRI LANKA 229 茅 利 塔 尼 亞 MANRITANIA 029 敘 利 亞 SYRIAN ARAB R. 230 模 里 西 斯 MAURITIUS 030 泰 國 THAILAND 231 摩 洛 哥 MOROCCO 031 土 耳 其 TURKEY 232 莫 三 比 克 MOZAMBIQUE 032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233 尼 NIGER 033 越 南 VIETNAM 234 奈 及 利 亞 NIGERIA 034 北 葉 門 YEMAN ARAB R. 235 盧 安 達 RWANDA 035 葉 門 YEMAN 236 聖 多 美 林 西 比 SAO TOME & PRINCIPE 036 東 帝 汶 EAST TIMOR 237 塞 內 加 爾 SENEGAL 037 英 屬 印 度 洋 地 區 BIOT 238 塞 席 爾 SEYCHELLES 038 喀 什 米 爾 KASHMIR 239 獅 子 山 共 和 國 SIERRA LEONE -27-
32 ( 四 ) 國 別 代 號 對 照 表 ( 續 )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非 洲 ( 續 ) 歐 洲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240 索 馬 利 亞 民 主 共 和 國 SOMALIA DEMOCRATIC R. 301 阿 爾 巴 尼 亞 ALBANIA 401 巴 哈 馬 BAHAMAS 501 阿 根 廷 ARGENTINA 241 南 非 SOUTH AFRICA 302 安 道 爾 ANDORRA 402 巴 貝 多 BARBADOS 502 玻 利 維 亞 BOLIVIA 242 蘇 丹 SUDAN 303 奧 地 利 AUSTRIA 403 加 拿 大 CANADA 503 巴 西 BRAZIL 243 史 瓦 濟 蘭 SWAZILAND 304 比 利 時 BELGIUM 404 哥 斯 大 黎 加 COSTA RICA 504 智 利 CHILE 244 坦 尚 尼 亞 TANZANIA 305 保 加 利 亞 BULGARIA 405 古 巴 CUBA 505 哥 倫 比 亞 COLOMBIA 245 多 哥 TOGO 306 捷 克 CZECH REPUBLIC 406 多 明 尼 加 DOMINICA 506 厄 瓜 多 ECUADOR 246 特 蘭 斯 凱 TRANSKEI 307 丹 麥 DENMARK 407 薩 爾 瓦 多 EL SALVADOR 507 蓋 亞 那 GUYANA 247 突 尼 西 亞 TUNISIA 309 芬 蘭 FINLAND 408 格 瑞 那 達 GRENADA 508 巴 拉 圭 PARAGUAY 248 烏 干 達 UGANDA 310 法 國 FRANCE 409 瓜 地 馬 拉 GUATEMALA 509 秘 魯 PERU 249 上 伏 塔 UPPER VOETA 311 希 臘 GREECE 410 海 地 HAITI 510 蘇 利 南 SURINAM 250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D. R.O.THE CONGO 312 教 廷 HOLY SEE 411 宏 都 拉 斯 HONDURAS 511 烏 拉 圭 URUGUAY 251 尚 比 亞 ZAMBIA 313 匈 牙 利 HUNGARY 412 牙 買 加 JAMAICA 512 委 內 瑞 拉 VENEZUELA 252 留 尼 旺 REUNION 314 冰 島 ICELAND 413 墨 西 哥 MEXICO 513 庫 拉 索 CURACAO 253 辛 巴 威 ZIMBABWE 315 愛 爾 蘭 IRELAND 414 尼 加 拉 瓜 NICARAGUA 514 阿 魯 巴 ARUBA ISLAND 254 波 布 那 BOPHUTHATSWANA 316 義 大 利 ITALY 415 巴 拿 馬 PANAMA 515 法 屬 聖 馬 丁 島 ST. MARTIN ISLAND 255 布 吉 納 法 索 BURKINA FASO 317 列 支 敦 斯 登 LIECHTENSTEIN 416 千 里 達 TRINIDAD 516 荷 屬 聖 馬 丁 島 ST. MARTIN ISLAND 256 納 米 比 亞 NAMIBIA 318 盧 森 堡 LUXEMBOURG 417 百 慕 達 BERMUDAS 518 荷 屬 波 納 爾 257 厄 利 垂 亞 STATE OF ERITREA 319 馬 爾 他 MALTA 418 貝 里 斯 BELIZE 519 聖 湯 姆 斯 ST. THOMAS (U.S.A.) 258 南 蘇 丹 共 和 國 SOUTH SUDAN 320 摩 納 哥 MONACO 419 安 地 卡 ANTIGUA & BARBUDA 520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ST. CHRISTOPHER & NEVIS 321 荷 蘭 NETHERLANDS 420 聖 文 森 ST. VINCENT & GRENADINES 999 其 他 國 家 OTHERS 322 挪 威 NORWAY 422 背 風 群 島 LEEWARD ISLANDS 323 波 蘭 POLAND 423 波 多 黎 各 PUERTO RICO 324 葡 萄 牙 PORTUGAL 424 維 京 群 島 VIRGIN ISLANDS 325 羅 馬 尼 亞 ROMANIA 425 美 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26 聖 馬 利 諾 SAN MARINO 426 多 米 尼 克 DOMINICA 327 西 班 牙 SPAIN 427 聖 露 西 亞 ST. LUCIA 328 瑞 典 SWEDEN 329 瑞 士 SWITZERLAND 330 英 國 UNITED KINGDOM 331 蘇 聯 U. S. S. R. 332 德 國 GERMANY 333 南 斯 拉 夫 YUGOSLAVIA 334 克 羅 埃 西 亞 CROATIA 344 愛 沙 尼 亞 ESTONIA 348 拉 脫 維 亞 LATVIA 349 立 陶 宛 LITHUANIA 350 烏 克 蘭 UKRAINE 351 白 俄 羅 斯 BELARUS 360 斯 洛 伐 克 SLOVAKIA 361 斯 洛 維 尼 亞 SLOVENIA 362 馬 其 頓 MACEDONIA 363 塞 爾 維 亞 共 和 國 THE R. OF SERBIA 364 波 士 尼 亞 與 赫 塞 哥 維 納 BOSNIA & HERZEGOVINA 365 蒙 特 內 哥 羅 MONTENEGRO 366 科 索 沃 共 和 國 THE REPUBLIC OF KOSOVO -28-
33 -29-
34 -30-
35 貳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及 編 製 說 明 -31-
36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 總 務 處 )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1 高 級 等 學 校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 高 特 教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學 校 代 號 華 民 國 年 校 舍 種 類 總 計 a. 現 在 使 用 b. 新 建 未 使 用 c. 閒 置 未 使 用 d. 不 堪 使 用 e. 其 他 使 用 狀 況 數 量 面 積 數 量 面 積 數 量 面 積 數 量 面 積 數 量 面 積 數 量 面 積 1. 通 教 室 ( 間 ) 2. 特 別 教 室 ( 間 ) 3. 辦 公 室 ( 間 ) 4. 禮 堂 ( 含 活 動 心 )( 座 ) 5. 圖 書 室 ( 館 )( 間 ) 6. 實 習 場 所 ( 含 實 驗 室 )( 間 ) 7. 室 內 運 動 場 所 8. 餐 廳 ( 間 ) 9. 教 員 宿 舍 ( 間 ) 10. 學 生 宿 舍 ( 床 位 ) 11. 其 他 校 舍 校 地 總 面 積 校 舍 總 延 面 積 註 : 校 地 及 校 舍 面 積 應 含 租 借 入, 但 不 含 出 租 借 部 分 室 外 運 動 場 所 面 積 游 泳 池 ( 數 量 / 面 積 ) 座 ; 池 面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現 在 使 用 廁 位 總 計 無 障 礙 廁 所 大 廁 位 小 廁 位 廁 位 廁 位 數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總 務 處 根 據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本 表 含 國 小 部 及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資 料 2.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32-
37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以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校 舍 校 地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以 每 年 9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校 舍 種 類 與 使 用 狀 況 分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一 ) 高 級 等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學 校 教 務 有 關 法 令 高 級 等 學 校 設 備 標 準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 二 ) 進 修 部 (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通 教 室 : 指 一 般 之 教 室 ( 二 ) 特 別 教 室 : 指 有 專 門 用 途 之 教 室, 如 視 聽 教 室 美 勞 教 室 音 樂 教 室 家 事 教 室 軍 訓 教 室 繪 圖 教 室 電 腦 教 室 工 藝 教 室 等 ( 三 ) 辦 公 室 : 包 括 校 長 室 教 員 辦 公 室 會 客 室 保 健 室 哺 乳 室 教 員 休 息 室 會 議 室 警 衛 室 等 ( 四 ) 禮 堂 : 包 括 禮 堂 兼 體 育 館 學 生 活 動 心 ( 五 ) 圖 書 室 ( 館 ): 包 括 資 料 室 閱 覽 室 陳 列 室 書 庫 等 ; 若 為 整 棟 者, 數 量 請 填 1 間, 面 積 則 以 整 棟 計 算 ( 六 ) 實 習 場 所 : 係 指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之 場 所, 如 實 驗 室 工 廠 農 場 ( 有 建 物 部 分 ) 實 習 醫 院 實 習 銀 行 實 習 商 店 等 ( 七 ) 室 內 運 動 場 所 : 包 括 室 內 體 育 館 室 內 游 泳 池 等 ( 八 ) 餐 廳 : 包 括 廚 房 在 內 ( 九 ) 表 -1 高 級 等 學 校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編 製 說 明 - 高 特 教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教 員 宿 舍 以 學 校 自 有 者 為 限, 員 工 自 行 租 賃 者 不 計, 其 計 算 單 位 以 間 為 原 則, 但 若 干 獨 立 眷 舍 不 便 以 間 計 算 者, 可 改 以 幢 為 單 位 計 入, 惟 應 註 明 ( 十 ) 學 生 宿 舍 : 數 量 請 填 床 位 數, 面 積 則 以 整 間 或 整 棟 計 算 ( 十 一 ) 其 他 校 舍 : 凡 屬 於 建 物 內 未 列 出 名 稱 之 校 舍 均 列 入 其 他, 如 軍 械 庫 體 育 器 材 室 未 列 入 整 棟 計 算 之 走 廊 或 廁 所 等, 只 填 面 積 ( 十 二 ) 校 地 總 面 積 : 係 指 學 校 平 面 面 積, 含 校 舍 基 地 面 積 ( 十 三 ) 校 舍 總 延 面 積 : 係 指 校 舍 各 層 樓 面 積 之 總 和 ( 十 四 ) 室 外 運 動 場 所 : 包 括 室 外 體 育 場 室 外 游 泳 池 等 ( 十 五 ) 游 泳 池 : 含 室 內 外 游 泳 池, 面 積 請 填 池 面 面 積 ( 十 六 ) 現 在 使 用 廁 位 數 : 含 各 校 舍 內 教 員 及 學 生 正 在 使 用 之 廁 位 數, 以 1 人 使 用 為 1 廁 位 計 算 -33-
38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本 表 依 學 校 別 填 報, 如 設 有 國 部 國 小 部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資 料 應 併 計 ; 特 教 學 校 應 含 幼 兒 部 資 料 ( 二 ) 學 校 如 有 校 區 分 散 於 不 同 縣 ( 市 ), 請 合 併 填 報 ( 三 ) 各 校 舍 依 據 使 用 狀 況 分 現 在 使 用 新 建 未 使 用 閒 置 未 使 用 不 堪 使 用 等 4 種 情 形, 新 建 未 使 用 係 指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後 從 未 使 用 過 者 ; 正 在 整 修 以 致 無 法 使 用 者, 請 計 列 於 不 堪 使 用 ; 向 他 單 位 租 借 入 者, 請 依 據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分 別 計 列 於 現 在 使 用 新 建 未 使 用 閒 置 未 使 用 或 不 堪 使 用 等 4 種 情 形 ; 出 租 借 給 他 單 位 使 用 者, 請 計 列 於 其 他 使 用 狀 況 ( 學 校 若 出 租 借 校 舍 給 廠 商 經 營 合 作 社 或 商 店, 但 未 對 外 經 營 者, 請 填 列 於 現 在 使 用 ) ( 四 ) 校 舍 種 類 依 主 要 用 途 別 填 列, 面 積 不 重 複 計 算 ; 若 以 整 棟 計 算 者, 則 應 含 走 廊 廁 所 等 面 積 ( 五 ) 通 教 室 特 別 教 室 辦 公 室 及 圖 書 室 等 面 積 不 含 走 廊, 走 廊 面 積 列 入 其 他 校 舍 ( 六 ) 面 積 以 平 方 公 尺 為 單 位 (1 坪 =3.3 平 方 公 尺 ;1 公 頃 =1 萬 平 方 公 尺 ), 並 以 整 數 計 列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總 務 處 根 據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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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秘 密 類 編 製 機 關 ( 學 ) 年 報 於 每 年 9 月 底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2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概 況 - 高 特 教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 主 ( 會 ) 計 室 ) 學 校 代 號 公 立 學 校 :104 年 度 私 立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位 : 千 元 年 度 預 算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總 計 ( 含 借 款 )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總 計 (=a+c) a.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報 廢 金 額, 不 含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b- 註 1) b.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報 廢 金 額, 含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c. 資 本 支 出 ( 含 償 還 借 款 ) 償 還 借 款 ( 私 立 學 校 查 填 ) 註 1.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必 填, 其 他 學 校 依 預 算 書 上 填 列 ) 註 2. 經 常 支 出 報 廢 金 額 ( 私 立 學 校 查 填 )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主 ( 會 ) 計 室 根 據 ( 學 ) 年 度 預 算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本 表 含 國 小 部 及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資 料, 特 教 學 校 含 幼 兒 部 資 料 2. 本 表 編 製 1 份 自 存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36-
41 表-2 高級等學校教育經費預算概況編製說明 高 特教 獨立進修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教育經費預算收支情形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教育經費來源與支出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公立學校以每年1月1至12月31之事實為準 私立學校以每年8月1至次年7月31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學)年度預算經費來源與支出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相關會計法規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教育經費來源 含學雜費 推廣教育 建教合作 補助 捐贈 借款等所有收入金額 (二) 教育經費支出 凡納入學校預算之經常及資本支出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依學校別填報 如設有國部 國小部 附設進修部(學校) 資料應併計 特教學校應含幼兒部資料 (二) 經費以千元為單位 採整數計列 (三) 部分縣市立學校無預算書者 則請填報給縣市政府之概算資料 (四) 請依報送年度預算書未刪減 調移前資料編報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主(會)計室根據年度預算書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存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教育經費預決算收支情形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37-
42 秘 密 類 編 製 機 關 ( 學 ) 年 報 於 次 年 1 月 底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3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決 算 概 況 - 高 特 教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 主 ( 會 ) 計 室 ) 學 校 代 號 公 立 學 校 :104 年 度 私 立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位 : 千 元 年 度 決 算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總 計 ( 含 借 款 )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總 計 (=a+c) a.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報 廢 金 額, 不 含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b- 註 1) b. 經 常 支 出 ( 不 含 報 廢 金 額, 含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c. 資 本 支 出 ( 含 償 還 借 款 ) 償 還 借 款 ( 私 立 學 校 查 填 ) 註 1.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必 填, 其 他 學 校 依 預 算 書 上 填 列 ) 註 2. 經 常 支 出 報 廢 金 額 ( 私 立 學 校 查 填 )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主 ( 會 ) 計 室 根 據 ( 學 ) 年 度 決 算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本 表 含 國 小 部 及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資 料, 特 教 學 校 含 幼 兒 部 資 料 2. 本 表 編 製 1 份 自 存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38-
43 表 -3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決 算 概 況 編 製 說 明 - 高 特 教 獨 立 進 修 學 校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教 育 經 費 決 算 收 支 情 形,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之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與 支 出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公 立 學 校 以 每 年 1 月 1 至 12 月 31 之 事 實 為 準 私 立 學 校 以 每 年 8 月 1 至 次 年 7 月 31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 學 ) 年 度 決 算 經 費 來 源 與 支 出 分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相 關 會 計 法 規 及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 含 學 雜 費 推 廣 教 育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捐 贈 借 款 等 所 有 收 入 金 額 ( 二 )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 凡 納 入 學 校 決 算 之 經 常 及 資 本 支 出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本 表 依 學 校 別 填 報, 如 設 有 國 部 國 小 部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資 料 應 併 計 ; 特 教 學 校 應 含 幼 兒 部 資 料 ( 二 ) 經 費 以 千 元 為 單 位, 採 整 數 計 列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主 ( 會 ) 計 室 根 據 年 度 決 算 書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存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預 決 算 收 支 情 形,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39-
44 公開類 編製機關 於當學年結束後至每年 8月底前編報 學年報 表 (圖書館) 號 表-4 高級等學校圖書館概況 高 學年度 學校代號 數量 數量 四 非書資料及電子資源_總計 一 圖書收藏冊數 總計(冊) (一)電子書(冊) (一)文圖書冊數小計 0. 總類 (二)光碟(片) 1. 哲學類 (三)其他(種) 2. 宗教類 五 圖書館服務 3. 科學類 (一)圖書閱覽座位數(位) 4. 應用科學類 (二)借閱人次(人次) 5. 社會科學類 (三)借閱冊次(冊次) 6-7. 史地類 (四)圖書館工作人員(人) 8. 語言文學類 六 購買圖書資料經費( 元 ) 9. 藝術類 七 購書冊數 ( 冊 ) (一)紙本圖書(冊) (二)外文圖書冊數小計 二 報紙(種) (二)電子書(冊) 八 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冊) 三 期刊 雜誌(種) 九 上項捐贈之估計金額(元) 附 註 圖書館志工(人) 計 人 華民國 資料來源 由圖書館根據圖書登記冊及借書登記冊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1.本表含國小部及附設進修部(學校)資料 2.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主辦統計人員 -40-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45 表 -4 高 級 等 學 校 圖 書 館 概 況 編 製 說 明 - 高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圖 書 館 概 況,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圖 書 收 藏 圖 書 館 服 務 等 概 況,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一 ) 靜 態 資 料 以 次 年 7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 二 ) 動 態 資 料 以 每 年 8 月 至 次 年 7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圖 書 類 別 及 圖 書 館 服 務 分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等 學 校 圖 書 館 設 立 及 營 運 基 準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藏 書 冊 數 : 係 指 次 年 7 月 底 圖 書 館 現 有 列 入 編 目 之 藏 書 冊 數, 依 表 列 項 目 分 別 填 列 ( 二 ) 期 刊 雜 誌 : 係 指 定 期 出 版 之 紙 本 或 電 子 刊 物, 含 定 期 贈 閱 之 期 刊 雜 誌 ( 三 ) 非 書 資 料 及 電 子 資 源 : 按 電 子 書 光 碟 ( 含 CD VCD DVD 等 ) 其 他 ( 包 括 線 上 資 料 庫 微 縮 影 片 幻 燈 片 拓 碑 資 料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 等, 分 別 填 列 ( 四 ) 借 閱 人 次 : 係 指 本 學 年 借 閱 圖 書 之 總 人 次,1 人 1 次 借 閱 數 冊 圖 書, 以 1 人 次 計 算 ; 借 閱 冊 次 : 係 指 本 學 年 借 出 之 圖 書 總 冊 次,1 人 1 次 借 出 數 冊 以 數 冊 次 計 算 ( 五 ) 圖 書 館 工 作 人 員 : 係 指 實 際 現 有 人 員 計 算, 不 含 工 讀 生 及 志 工 ( 六 ) 購 買 圖 書 資 料 經 費 : 本 學 年 度 購 買 圖 書 資 料 實 付 數, 含 圖 書 報 紙 期 刊 雜 誌 電 子 書 光 碟 等 所 有 館 藏 資 料 經 費, 不 含 贈 書 ( 七 ) 購 書 冊 數 : 本 學 年 度 購 買 列 入 編 目 之 紙 本 圖 書 及 電 子 書 冊 數 ( 八 ) 捐 贈 列 入 編 目 之 圖 書 冊 數 : 本 學 年 度 各 界 捐 贈 列 入 編 目 之 圖 書 冊 數, 不 含 電 子 書 光 碟 等 非 書 資 料 及 電 子 資 源 ( 九 ) 上 項 捐 贈 之 估 計 金 額 : 請 就 新 書 部 份 估 算 捐 贈 金 額, 舊 書 部 分 不 須 計 列 ( 十 ) 圖 書 館 志 工 : 係 指 幫 忙 處 理 借 還 書 圖 書 編 目 及 上 架 等 行 政 工 作 之 志 工, 不 含 說 書 志 工 及 學 生 為 取 得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而 擔 任 之 志 工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本 表 依 學 校 別 填 報, 包 括 學 校 所 有 教 員 及 各 學 制 學 生 使 用 圖 書 館 之 資 料 ( 二 ) 圖 書 收 藏 請 根 據 國 圖 書 分 類 法 ( 最 新 版 本 ) 分 類 ( 三 ) 因 故 整 學 年 未 開 館, 仍 應 填 藏 書 冊 數 工 作 人 員 等 相 關 欄 位 資 料, 並 加 註 說 明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圖 書 館 根 據 圖 書 登 記 冊 借 書 登 記 冊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圖 書 館 館 藏 與 服 務 概 況,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41-
46 公 開 類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15 前 編 報 表 -5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員 工 概 況 -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年 度 一 校 長 資 料 姓 名 年 齡 學 歷 校 名 系 所 學 位 累 計 服 務 年 資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科 別 授 課 科 目 二 二 級 主 管 以 上 人 數 總 計 校 長 一 級 主 管 二 級 主 管 計 編 製 機 關 ( 人 事 室 ) 表 號 單 位 : 人 三 教 員 工 年 齡 分 組 專 任 教 師 ( 含 校 長 教 官 ) 專 任 員 工 友 總 計 未 滿 20 歲 20 至 未 滿 25 歲 25 至 未 滿 30 歲 30 至 未 滿 35 歲 35 至 未 滿 40 歲 40 至 未 滿 45 歲 45 至 未 滿 50 歲 計 50 至 未 滿 55 歲 55 至 未 滿 60 歲 60 歲 61 歲 62 歲 63 歲 64 歲 65 歲 以 上 四 專 任 教 師 取 得 證 書 科 別 ( 含 校 長 教 官 ) 總 計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基 礎 生 物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音 樂 美 術 藝 術 生 活 家 政 生 活 科 技 資 計 訊 算 科 機 技 概 論 概 論 ( ) 健 康 與 護 理 科 體 育 ( 全 國 民 防 國 通 防 識 教 ) 育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類 生 命 教 育 類 生 涯 規 劃 類 法 律 與 生 活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家 政 群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水 產 群 農 業 群 食 品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外 語 群 設 計 群 機 械 群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藝 術 群 輔 導 其 他 總 計 a. 合 格 教 師 - b. 技 術 教 師 登 記 - c. 其 他 五 教 師 學 歷 別 專 任 教 師 ( 含 校 長 教 官 ) 兼 任 教 師 六 教 師 累 計 服 務 年 資 別 專 任 教 師 ( 含 校 長 教 官 ) 九 原 住 民 專 任 教 師 ( 含 校 長 教 官 ) 總 計 博 士 碩 士 師 大 或 教 育 大 學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師 範 專 科 其 他 專 科 軍 警 學 校 其 他 計 總 計 族 族 族 族 族 族 族 計 核 定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 不 含 校 長 教 官 ): 計 核 定 教 官 編 制 員 額 : 計 人 留 停 薪 及 資 優 類 身 障 類 1 至 5 至 10 至 15 至 20 至 25 至 總 計 未 滿 1 年 30 年 以 上 七 懸 缺 / 實 缺 商 ( 借 ) 一 般 總 計 差 假 代 理 其 他 未 滿 5 年 未 滿 10 年 未 滿 15 年 未 滿 20 年 未 滿 25 年 未 滿 30 年 代 理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專 八 總 計 特 教 特 教 其 他 專 任 教 師 教 師 任 專 任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教 長 計 師 期 計 教 特 計 師 教 代 數 班 理 人 附 註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編 制 計 人 ( 人 人 ) 約 聘 計 人 ( 人 人 ) 資 料 來 源 : 由 人 事 室 根 據 人 事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本 表 教 師 含 國 部 資 料 ; 國 小 部 師 資 另 填 於 國 小 系 統 蒐 集 2.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42-
47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教 員 工 年 齡 分 佈 專 任 教 師 各 科 取 得 證 書 人 數 及 專 兼 任 教 師 學 歷 年 資 等 狀 況,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教 員 工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以 每 年 9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教 員 工 年 齡 分 組 教 師 取 得 證 書 科 別 教 師 學 歷 教 師 年 資 及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等 分 類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一 ) 高 級 等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進 修 部 (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 二 ) ( 三 ) 工 友 : 含 司 機 技 工 工 友 ( 四 ) 兼 任 教 師 : 係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依 規 定 排 課 後 尚 餘 之 課 務 或 特 殊 類 科 之 課 務 者, 已 計 列 本 表 專 任 教 師 者 除 外 ( 五 )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係 指 連 續 代 理 3 個 月 以 上 者,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者 ( 六 ) 教 員 工 年 齡 按 出 生 年 次 計 算 ( 今 年 出 生 年 ); 學 歷 欄 應 填 其 最 高 之 畢 業 學 歷 ; 教 師 累 計 服 務 年 資 按 人 事 法 令 規 定 計 算 若 由 公 轉 任, 採 退 撫 年 資 計 算 ( 七 ) 技 術 教 師 : 係 指 依 據 業 學 校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甄 審 登 記 遴 聘 辦 法 領 有 合 格 技 術 教 師 證 者 ( 八 ) 實 缺 懸 缺 代 理 教 師 : 係 指 擔 任 編 制 內 教 師 離 出 缺 之 專 任 務, 並 比 照 正 式 教 師 按 月 核 敘 薪 級 ( 九 ) 商 ( 借 ) 缺 : 係 指 代 理 該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借 調 或 到 別 的 單 位 所 遺 之 課 務 者 ( 十 )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 二 ) 表 -5 高 級 等 學 校 教 員 工 概 況 編 製 說 明 -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專 任 教 師 : 以 實 際 現 有 ( 編 制 內 ) 人 數 計 算, 包 括 校 長 ( 大 專 附 設 除 外 ) 超 額 分 發 教 師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特 教 班 專 任 教 師 原 住 民 專 任 教 師 及 教 官, 不 含 運 動 教 練 服 兵 役 及 留 停 薪 教 師, 以 占 實 缺 之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資 料 計 列 員 人 數 : 依 據 高 級 等 學 校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第 8 條, 以 實 際 現 ( 編 制 內 ) 人 數 計 算, 包 括 辦 理 行 政 工 作 及 一 般 技 術 工 作 之 專 任 人 員 ( 含 技 士 技 佐 營 養 師 護 理 師 ( 或 護 士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救 生 員 或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管 理 員 及 實 習 指 導 員 等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係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或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 與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遴 聘 作 業 聘 用 為 正 式 編 制 之 專 業 人 員, 不 包 含 學 校 專 ( 兼 ) 任 體 育 教 師 擔 任 運 動 代 表 隊 及 社 團 之 教 練 外 聘 教 練 及 約 聘 雇 教 練 本 表 為 間 班 按 學 校 別 填 報 ; 設 有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間 部 者, 請 併 入 校 報 表 填 列 ; 設 有 國 小 部 者, 國 部 併 計 於 高 部 填 報, 國 小 部 另 於 國 小 系 統 填 報 ; 附 設 進 修 部 ( 學 校 ) 或 間 只 辦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者, 其 資 料 另 以 進 修 部 ( 學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之 教 員 工 概 況 表 填 報 校 專 任 教 師 如 兼 授 進 修 部 ( 學 校 ) 或 間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課 程 者, 進 修 部 ( 學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請 以 兼 任 教 師 計 列 進 修 部 ( 學 校 ) 二 級 主 管 以 上 人 數 若 為 校 主 管 兼 任 無 須 填 報, 若 為 校 教 師 兼 任 須 填 報 ( 三 ) 專 任 教 師 如 1 人 取 得 數 科 教 師 證 書 者, 擇 其 授 課 鐘 點 較 多 之 科 目 填 列 ; 業 科 課 程 採 群 科 計 列 -43-
48 ( 四 ) 教 師 學 歷 碩 士 欄, 不 含 研 究 所 40 學 分 進 修 班 資 料 ( 五 ) 校 長 出 缺 時, 由 本 校 教 員 代 理 校 長 者, 資 料 不 予 計 列 ; 若 為 專 人 員 代 理 校 長 方 計 入 校 長 資 料 ( 六 ) 修 畢 師 資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初 審 合 格,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實 習 之 教 師, 不 計 列 專 任 教 師 數 ( 七 ) 特 教 班 專 任 教 師 : 係 指 每 週 有 2 分 之 1 以 上 ( 含 2 分 之 1) 之 授 課 時 數 於 特 教 班 ( 或 合 能 科 ) 教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 不 含 兼 任 者 ) 其 資 優 組 特 教 專 任 教 師 係 指 取 得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等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組 教 師 證 書 者 ( 八 ) 原 住 民 專 任 教 師, 以 原 住 民 族 別 填 列, 含 校 長 及 教 官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以 戶 籍 謄 本 族 籍 證 明 或 戶 口 名 簿 有 所 註 記 者 為 準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人 事 室 根 據 人 事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教 員 工 概 況,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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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 教 務 處 )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9 月 30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6 高 級 等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方 式 統 計 表 -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新 生 數 - 按 入 學 管 道 分 群 別 科 別 ( 學 程 ) 代 號 科 別 ( 學 程 ) 名 稱 班 別 核 定 招 生 ( 一 般 生 ) 總 班 數 總 學 生 數 實 際 招 生 班 數 計 總 計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一 般 生 1. 免 試 入 學 外 加 錄 取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2. 特 色 招 生 a. 校 內 直 升 b. 就 學 區 免 試 c. 技 優 甄 審 d. 免 試 獨 招 e. 其 他 f. 考 試 分 發 g. 甄 選 入 學 一 般 生 其 他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3.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 十 二 年 安 置 )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一 般 生 4.. 其 他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總 計 新 生 數 總 計 1. 免 試 入 學 2. 特 色 招 生 a. 校 內 直 升 b. 就 學 區 免 試 c. 技 優 甄 審 d. 免 試 獨 招 e. 其 他 f. 考 試 分 發 g. 甄 選 入 學 3.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 十 二 年 安 置 ) 4. 其 他 新 生 具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計 一 般 生 按 入 學 身 分 分 外 加 錄 取 原 住 民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他 按 國 畢 業 年 度 分 應 屆 畢 業 其 他 ( 含 領 修 業 證 書 ) 按 戶 籍 地 分 本 縣 ( 市 ) 其 他 縣 市 按 畢 業 國 所 在 地 分 縣 市 別 總 計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其 他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新 生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班 別 :1. 建 教 班 2. 重 點 產 業 班 3. 臺 德 菁 英 班 4. 產 學 合 作 班 5. 員 工 進 修 班 2.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46-
51 表-6 高級等學校新生入學方式統計表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之新生入學方式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一年級新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註冊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一) 按新生入學管道 入學身分 科別分 (二) 性別 居住地 國畢業年度 畢業國所在地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新生數係指經註冊且有學籍之一年級新生 不包括一年級之重讀生及復學生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通科含 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二)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請依科別 班別分項填列 資源班計列於一般生 免分項填列 (三) 專業群科(業科)建教班 核定1班得招收2班學生 班級數計列1班 學生數則按實際數計列 (四) 核定招生總學生數 請依招生簡章核定之人數填列(不含外加名額) 實際招生班數 學生數原則上(不含外加名額時)應小於或等於核定招生班數 學生 數 若有實際班生數大於核定班生數情形 請加註說明 (五) 經核定招生而未招到學生者 仍請填列核定總班數及總學生數 (六) 入學管道之 1.免試入學 係指依免試入學方式入學者 含a.校內直升 b.就學區免試(含產特 進修部) c.技優甄審(外加名額係指私立學校外加名 額) d.免試獨招(含建教班 園區生 進修部非應屆獨招 技術型或單科型獨招 原住民專班(藝能) 臺商子弟專案)及e.其他(免試續招) 2.特色招 生 係指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入學者 含f.考試分發入學(含嘉義區) g.甄選入學(含專業群科 藝才班 國教署評鑑優質 科學班) 4.其他 則是指運動績優獨招 運動績優甄試 運動績優甄審 建教班 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 未受獎補助私校獨招或其他特殊之入學方式 (七) 入學身分之 外加名額--其他 係指原住民及身障生外之特殊身分新生 如僑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蒙藏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及退伍軍人等 且其錄取名額未占教育主管機關原核定之招生名額 以原核定名額外加2%為限增額錄取者 (八) 實用技能學程之分發入學管道請填列於 4.其他 項 合能科之入學管道(占核定名額)請填列於 4.其他--一般生 項 (九) 具2種以上身分之新生 請依其入學管道之身分分別填列 身心障礙生欄含學障生資料 (十) 新生按國畢業年度分之 其他 含重考生 領取修業證書 非境內或本國外僑學校應屆畢業證書者 請另填列新生具原住民身分 -47-
52 (十一) 學生戶籍地依學校所在之縣或市 區分填列本縣 本市或他縣市 (十二) 學生國畢業所在地依其畢業學校所在地之縣或市計列 (十三) 合高新生尚未分流 故科別(學程)請均以 109學術社會 學術自然 填列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註冊組根據新生入學方式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新生入學方式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48-
53 -49-
54 公開類 編製機關 學年報 表 於每年10月15前編報 (教務處) 號 表-7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一)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學校代號 學制別 別 學年度 單位 班 人 班級數 群 別 科別 科別 (學程) (學程) 代號 名稱 班 別 學生數(含重讀生數) 計 計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計 總 一年級 延修生 (有註冊及學籍) 重讀生數 上學年 畢業生數 (領有畢業證書者) 計 計 計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計 個人 附 註 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 團體 機構 資料來源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編報 華民國 填表說明 1.班別 1.建教班 2.重點產業班 3.臺德菁英班 4.產學合作班 5.員工進修班 2.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主辦統計人員 -50-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55 表-7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一)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之班級數 學生數 重讀生數及上學年畢業生數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班級及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除上學年畢業生數以上學年度之事實為準外 其餘均以每年9 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人數別 年級別 科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學生以其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二) 本表延修生係指學生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而延長修業期限者(含延修生一 二) 且9 月30 有在校延修之學生(9月30以前延修完畢不計列) 若學生尚未確定回校延修或已升上大專校院者皆不納入本項資料統計 (三) 重讀生指學期考試及補考不及格而重讀者 含在校或轉入重讀者 重讀生若原科班別本學年已停辦 其學生人數填在新轉入的科班別 (四) 上學年畢業生數係指上學年度學生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成績及格 符合畢業規定者(含新學年度開學前延修取得畢業資格者) 本學年已停辦之科 別 其學生或上學年畢業生數請勿漏列 (五)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個人 係指學生個人 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團體 係指為三人以上之學生 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機構 係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 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通科含 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二)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請依科別 班別分項填列 資源班計列於一般生 免分項填列 (三) 專業群科(業科)建教班係指學校與企業界或工廠合辦的班級 學生在工廠所擔任實習工作與學校所授課程應相同或相關 建教班核定1班得招收2班學 生 班級數計列1班 學生數則按實際數計列 (四) 合高一年級填列109合高-學術學程 二 三年級請依學生修習學程分別填列 不重複計列 若同一班有2個以上學程者 班級數請填列於學生 數較多之學程 學生數則依學程別分別填列 畢業生同時符合多個學程畢業規定者 擇一填列 如有畢業生符合畢業規定 而未修足任一學程應修之 科目與學分數 科別欄請填列 099其他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51-
56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15 前 編 報 表 號 ( 教 務 處 ) 表 -8 高 級 等 學 校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 二 )-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班 級 數 總 計 24 人 以 下 人 人 人 55 人 以 上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學 生 數 延 修 生 ( 有 註 冊 及 學 籍 ) 附 註 計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未 滿 14 歲 單 位 : 班 人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 以 上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52-
57 表-8 高級等學校班級及學生概況(二)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每班學生數 學生年齡分佈概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班級及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9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人數別 年齡別 年級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學生以其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通科含 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二) 學生年齡統計以實足年齡計算(學生年齡分組對照表) 其計算公式如下 1 出生月份在9月至12月間者 計算方法 X 今年 出生年 1 其結果應計入X至未滿X 1歲欄 2 出生月份在1月至8月間者 計算方法 y 今年 出生年 其結果應計入y至未滿y 1歲欄 (三) 學生年齡分布應合理 特殊情況(如有未滿14 歲及14歲之學生)請加註說明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班級大小及學生年齡分布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53-
58 公 開 類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15 前 編 報 編 製 機 關 ( 教 務 處 ) 表 號 表 -9 高 級 等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數 及 畢 業 生 數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族 別 總 計 一 年 級 學 生 數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延 修 生 ( 有 註 冊 及 學 籍 ) 上 學 年 畢 業 生 數 代 號 名 稱 計 計 單 位 : 人 總 計 原 住 民 住 宿 生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54-
59 表-9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畢業生數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原住民學生數及上學年畢業生數概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原住民學生數以每年9月底之事實為準 上學年畢業生數以上學年度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族別 年級別 性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學生以其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二) 原住民身分認定 以戶籍謄本 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有所註記者為準 (三) 上學年畢業生數係指上學年度學生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成績及格 符合畢業規定者(含新學年度開學前延修取得畢業資格者)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通科含 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二) 原住民分21阿美族 22泰雅族 23排灣族 24布農族 25卑南族 26鄒(曹)族 27魯凱族 28賽夏族 29雅美族或達悟族 2A卲族 2B噶嗎蘭族 2C 太魯閣族(含德魯固族) 2D撒奇萊雅族 2E賽德克族 2F拉阿魯哇族 2G卡那卡那富族 20其他等 (三) 本表住宿生係指住校之原住民學生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原住民學生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55-
60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 教 務 處 )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15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10 高 級 等 學 校 僑 生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學 生 統 計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僑 居 地 學 生 數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延 修 生 ( 有 註 冊 及 學 籍 ) 新 舊 生 數 上 學 年 畢 業 生 數 代 號 名 稱 計 新 生 舊 生 計 單 位 : 人 總 計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56-
61 表-10 高級等學校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統計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之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及上學年畢業生數概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上學年畢業生數以上學年事實為準 學生數以每年9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僑居地別 年級別 新舊生別 性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 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及其有關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僑生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 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其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 (二) 新生係指當學年學校新報到之學生(如轉學到新學校 即為新學校之新生) (三) 學生以其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學生數 新生 舊生 (四) 上學年畢業生數係指上學年度學生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成績及格 符合畢業規定者(含新學年度開學前延修取得畢業資格者)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通科含 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二) 有關本表申請就讀人數統計問題 僑生部分請電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江奇晉先生(02) 港澳生部分請電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房瘐 靖先生(02)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57-
62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 教 務 處 ) 學 年 報 於 每 年 10 月 15 前 編 報 表 號 表 -11 高 級 等 學 校 外 國 學 生 統 計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延 修 生 國 別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學 年 畢 業 生 數 類 別 ( 有 註 冊 及 學 籍 ) 代 號 名 稱 計 計 總 計 單 位 : 人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1. 類 別 :1. 外 籍 一 般 生 2. 外 國 課 程 部 2.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58-
63 表 -11 高 級 等 學 校 外 國 學 生 統 計 編 製 說 明 -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之 外 國 學 生 概 況,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之 外 國 學 生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學 生 數 以 每 年 9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國 籍 別 年 級 別 性 別 分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一 ) 高 級 等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私 立 學 校 法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 二 ) 進 修 部 ( 學 校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私 立 學 校 法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外 籍 生 係 指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2 條 或 第 3 條 資 格 之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就 讀 高 以 下 學 校 係 依 據 本 辦 法 第 17 條 或 第 20 條 入 學 者 ( 二 ) 選 讀 生 或 無 學 籍 學 生 亦 不 計 列 ( 三 ) 外 國 課 程 部 之 外 國 學 生, 依 私 立 高 級 等 以 下 學 校 外 國 課 程 部 班 設 立 辦 法 規 定 之 ( 四 ) 國 別 係 指 外 國 學 生 之 原 來 國 籍 ( 五 ) 上 學 年 畢 業 生 數 係 指 上 學 年 度 學 生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成 績 及 格,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 含 新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延 修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者 )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本 表 為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各 學 制 資 料 分 表 填 報 ; 設 有 間 部 者, 其 資 料 分 表 填 報 ( 二 ) 通 科 含 音 樂 班 美 術 班 體 育 班... 等 資 優 組 特 教 班 ;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含 建 教 班 合 能 科 ( 三 ) 有 關 本 表 申 請 就 讀 人 數 統 計 問 題, 外 國 學 生 部 分 請 電 洽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朱 旭 華 小 姐 (02)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外 國 學 生 概 況,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59-
64 公開類 編製機關 於每年12月底前編報 學年報 表 (學務處) 號 表-12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學校代號 學制別 別 學年度 單位 : 人 總計 視力正常人數(兩眼裸眼視力均0.9以上) 視力不良人數(一眼裸眼視力未達0.9) 計 總計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附 註 華民國 資料來源 由學務處根據學生視力檢查結果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主辦統計人員 -60-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65 表-12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學生視力狀況 提供制訂學生健康保健制度及編算社會指標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學年第1學期10月底以前之檢查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視力正常 視力不良 年級別 性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學校衛生法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視力正常 兩眼裸眼視力均在0.9以上(含0.9) (二) 視力不良 一眼裸眼視力未達0.9者 戴(遠 近視)眼鏡不便摘下受檢或戴隱形眼鏡者 視為視力不良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二) 通科含音樂班 美術班 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學務處根據學生視力檢查結果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本項統計為衡量轄內學校學生視力狀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61-
66 公開類 編製機關 學期報 表 第1學期於次年2月底 第2學期於次年8月底前編報 (學務處) 號 表-13 高級等學校學生獎懲人數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學校代號 學制別 別 學年第 總計 獎懲別 計 嘉獎 一年級 學期 單位 人 次 二年級 三年級 原處分 部分維持 部分撤銷 其他 四年級 延修生(有註冊及學籍) 人數 次數 獎勵 小功 人數 次數 大功 人數 次數 警告 人數 次數 小過 人數 次數 懲罰 大過 人數 次數 留校察看 人數 次數 事件當事人 申訴人別 總件數 新受理 學生 提起申訴人 學生自治 組織 學生 學生自治 組織 學生代理人 免填 免填 免填 免填 因屬同一案件 再提起而 不受理 撤回 維持原處分 原處分全部 撤消 件數 申訴 終結 人次 免填 終結情形 (評議決定) 總件數 逾期 不受理 件數 附 註 華民國 資料來源 由學務處根據學生獎懲登記及申評會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主辦統計人員 -62-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67 表 -13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人 數 編 製 說 明 -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學 生 獎 懲 狀 況,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學 生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一 ) 第 1 學 期 以 每 年 8 月 1 至 次 年 1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 二 ) 第 2 學 期 以 次 年 2 月 1 至 7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年 級 別 獎 懲 類 別 分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獎 勵 包 括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 二 ) 懲 罰 包 括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 二 ) 同 一 項 目 人 數 以 不 重 複 計 算 為 原 則, 次 數 則 以 加 總 計 列, 各 項 人 數 應 次 數 ( 三 ) ( 四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簡 稱 申 評 會 ):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學 校 為 處 理 申 訴 人 申 訴 案 件, 應 設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五 ) 本 表 為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進 修 部 ( 學 校 ), 各 學 制 資 料 分 表 填 報 ; 設 有 間 部 者, 其 資 料 分 表 填 報 通 科 含 音 樂 班 美 術 班 體 育 班... 等 資 優 組 特 教 班 ;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含 建 教 班 合 能 科 前 一 學 期 已 被 留 校 察 看 尚 未 撤 銷 者, 本 學 期 請 勿 重 複 計 列 ( 本 學 期 資 料 以 本 學 期 新 發 生 者 為 統 計 基 準, 若 因 其 他 事 件 又 再 被 留 校 查 看 者, 則 應 計 列 ) 本 表 之 事 件 當 事 人 為 依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學 生 或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對 學 校 影 響 其 權 益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不 服 並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者 前 項 學 生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得 為 學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提 起 申 訴 時, 應 以 該 組 織 之 名 義 為 之 因 提 起 申 訴 人 未 必 為 事 件 當 事 人, 故 另 統 計 提 起 申 訴 人 別 資 料,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之 當 事 人 及 提 起 申 訴 人 皆 歸 於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項 ( 六 ) 有 關 本 表 申 訴 人 數 統 計 問 題, 請 電 洽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學 生 事 務 及 校 園 安 全 組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科 蘇 聖 涵 小 姐 (04)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學 務 處 根 據 學 生 獎 懲 登 記 及 申 評 會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情 形,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63-
68 編製機關 公開類 學期報 表 第1學期於次年2月底 第2學期於次年8月底前編報 號 (教務處) 表-14 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統計 高 獨立進修學校 學校代號 別 學年第 人數 總 原住民 單位 人 元 受補助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學生父母或祖父母) 受補助學生 計 學期 隔代 教養 教育程度 補助 總金額 (元) 計 計 計 通科 專業群科 (業科) 國小 以下 國 年齡分組 高() 大專 以上 未滿 30歲 30-未滿 35-未滿 40-未滿 45-未滿 50-未滿 55-未滿 60-未滿 35歲 40歲 45歲 50歲 55歲 60歲 65歲 65歲 以上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附 註 華民國 資料來源 由教務處根據學生申請核撥補助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主辦統計人員 -64-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69 表-14 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統計編製說明 高 獨立進修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之子孫子其教育補助狀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之子孫子 其教育補助狀況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一) 第1學期以每年8月1至次年1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 第2學期以次年2月1至7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一) 本表依學校別填報 另加註原住民及隔代教養人數 (二)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即提出補助申請之學生父母或祖父母)按教育程度 年齡及性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依據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特殊境遇家庭子孫子就讀高級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指15 歲以上 並符合扶助規定者 七 一般說明 (一)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年齡 今年 出生年 (二) 特殊境遇家庭子孫子就讀高級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5條規定免納學費者 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依高級等教育法免納學費 部分不列入本表統計)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學生申請核撥補助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 份自存 1 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狀況 經整理 研究分析 提供各級長官及有關單位作為決策之參據 -65-
70 秘密類 編製機關 第1學期於次年2月底 第2學期於次年8月底前編報 學期報 表 (教務處) 號 表-16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學校代號 異動原因 (一)轉出 遷居 家長調 改變環境 其他 (二)放棄 廢止 註銷學籍 自動辦理放棄學籍 因休學期滿而放棄 廢止學籍 其他 (三)休學 因病 志趣不合 經濟困難 兵役 出國 缺曠課過多 其他 (四)復學 (五)轉入 他校轉入 本校不同學制轉入 (不含 3學制互轉) (六)死亡 (七)輔導延修 (八)修業年限期滿 (九)未達畢業標準 附 註 學制別 計 學年第 別 總計 一年級 學期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全校懷孕人數 計 人 一年級 人 二年級 人 三年級 人 四年級 人 延修生 人 華民國 資料來源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登記之學籍及異動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主辦統計人員 -66- 機關長官 單位 人 符合延修身分學生 年 月 編製
71 表-16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編製說明 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一 目的 明瞭本校學生異動狀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一) 第1學期以每年8月1至次年1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 第2學期以次年2月1至次年7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一) 按年級別分 (二) 按轉出 放棄 廢止 註銷學籍 休學 復學 轉入 死亡 輔導延修 修業年限期滿 未達畢業標準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一) 高級等學校 高級等教育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 進修部(學校)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轉出原因包括遷居 家長調 改變環境 其他(不含本校 3學制互轉)等 (二) 放棄 廢止 註銷學籍原因包括自動辦理放棄學籍(學生主動辦理放棄學籍) 因休學期滿而放棄 廢止 註銷學籍(依據高級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18 條 第19條) 其他等 (三) 休學原因包括因病 志趣不合 經濟困難 兵役 出國 缺曠課過多 其他等 (四) 轉入原因包括他校轉入 本校不同學制轉入(不含 3學制互轉) (五) 輔導延修係指預定為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但因未符合畢業資格 且未達得重讀者 應辦理延修之學生 (六) 修業年限期滿係指依據高級等教育法第42條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 (七) 未達畢業標準係指因德性評量部分不符畢業條件者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 進修部(學校) 各學制資料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二) 通科含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各學期註冊登記之學籍及異動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學生異動情形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67-
72 編製機關 公開類 學年報 表 於每年10月15前編報 (教務處) 號 表-17 特教學校概況 學校代號 學年度 一 校長資料 三 專任教師數 (含校長) 姓名 年齡 計 校名 幼兒部 八 (實際)班級數 九 一年級新生數 學歷 總計 系所 四 特教相關 專業人員 一年級 二年級 填表人員電話 審核 國小部 三年級 四年級 9歲 取得教師證書科別 六年級 10歲 11歲 授課科目 12歲 二 二級主管 以上人數 計 一年級 國部 二年級 三年級 計 13歲 14歲 五 教師助理員 五年級 計 十 上學年畢業生數 十一 學生數 總計 未满6歲 6歲 7歲 8歲 總 計 計 小計 幼兒部 小計 國小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小計 國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小計 高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小計 高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附註 資料來源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及人事室教員工資料編報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計 學位 累計 服務年資 計 總計 校長 七 工友數 計 一年級 六 員數 高部 二年級 三年級 一年級 高部 二年級 三年級 計 計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一級主管 計 單位 班 人 二級主管 21歲以上 發展遲緩 多重障礙 床邊教學 重讀生數 華民國 主辦業務人員 主辦統計人員 -68- 機關長官 年 月 編製
73 表-17 特教學校概況編製說明 一 目的 明瞭本校之教員工數 班級數 學生數 一年級新生數 上學年畢業生數及重讀生數概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教員工及班級與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除一年級新生數以第一學期註冊及上學年畢業生數以上學年事實為準外 其餘均以每年9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年級別 班級數 學生年齡別 重讀生數 上學年畢業生數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高級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 標準及其相關之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學生人數 以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二) 一年級新生數 指經註冊且有學籍之一年級新生 不包括一年級之重讀生及復學生(註冊後辦理休退學者) (三) 上學年畢業生數 指上學年度學生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成績及格 符合畢業規定者(含新學年度開學前延修取得畢業資格者) (四) 專任教師數 以實際現有(編制內)人數計算 包括校長(大專附設除外) 超額分發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 長期代理教師 特教班專任教師 原住民專任 教師及教官 不含專任運動教練 服兵役及留停薪教師 以占實缺之長期代理教師資料計列 (五) 員人數 以實際現有(編制內)人數計算 包括辦理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含技士 技佐 管理員及實習指導員) (六) 工友 含司機 技工 工友 (七) 特教專業人員 包括醫師 物理治療師 能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 業輔導 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護理師或護 士 營養師 運動教練等 (八) 教師助理員 包括教師助理員 住宿生管理員等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為特教學校填報 (二) 學生年齡統計應以實足年齡計算 其計算公式如下 1 出生月份在9月至12月間者 計算方法 X 今年 出生年 1 其結果應計入X至未滿X 1歲欄 2 出生月份在1月至8月間者 計算方法 Y 今年 出生年 其結果應計入Y至未滿Y 1歲欄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及人事室教員工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特教學校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各級長官及有關單位作為決策之參據 -69-
74 公開類 學年報 編製機關 表 於每年10月15前編報 (教務處) 號 表-18 特教學校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學校代號 學年度 單位 人 學生數 族別 代號 總 名稱 上學年畢業生數 專任教師數 (含校長) 國小部 總計 總計 計 國部 高部 高部 幼兒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國小部 國部 高部 高部 計 原住民住宿生 附註 資料來源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及人事室教員工資料編報 華民國 年 月 編製 填表說明 本表編製2份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填表人員 審核 主辦業務人員 填表人員電話 主辦統計人員 -70- 機關長官
75 表-18 特教學校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畢業生數編製說明 一 目的 明瞭本校之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上學年畢業生數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之原住民教師 學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上學年畢業生數以上學年度之事實為準 學生數以每年9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一) 按原住民族別分 (二) 按年級別分 五 有關法令規章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原住民專任教師 以實際現有(編制內)人數計算 包含校長 (二) 學生以其有學籍者為準 9月30尚在學之學生 (三) 原住民身分認定 以戶籍謄本 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有所註記者為準 (四) 上學年畢業生數 指上學年度學生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 成績及格 符合畢業規定者(含新學年度開學前延修取得畢業資格者) 七 一般說明 (一) 原住民分21阿美族 22泰雅族 23排灣族 24布農族 25卑南族 26鄒(曹)族 27魯凱族 28賽夏族 29雅美族或達悟族 2A卲族 2B噶瑪蘭族 2C 太魯閣族(含德魯固族) 2D撒奇萊雅族 2E賽德克族 2F拉阿魯哇族 2G卡那卡那富族 20其他等 (二) 本表住宿生係指住校之原住民學生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教務處根據註冊組之學籍資料及人事室教員工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特教學校原住民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各級長官及有關單位作為決策之參據 -71-
76 -72-
77 参 高 級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及 編 製 說 明 -73-
78 核 定 機 關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文 號 : 主 管 字 第 號 辦 理 週 期 : 年 有 效 期 間 : 至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底 止 於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編 報 高 級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1. 本 調 查 依 據 統 計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政 府 辦 理 統 計 時, 被 調 查 者 無 論 為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均 有 據 實 詳 盡 報 告 之 義 務 2. 本 調 查 資 料, 專 供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施 政 參 考 之 應 用, 個 別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請 惠 於 合 作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單 位 : 人 群 別 代 號 科 別 代 號 總 計 科 別 名 稱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班 別 畢 業 生 概 況 計 00 畢 業 生 A. 已 升 學 _ 計 01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間 部 ( 含 第 二 部 四 技 ) 02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 含 四 技 ) 03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間 部 ( 含 第 二 部 四 技 ) 04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 含 四 技 ) 05 公 立 二 專 間 部 06 公 立 二 專 間 部 ( 含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 07 私 立 二 專 間 部 08 私 立 二 專 間 部 ( 含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 09 警 察 大 學 10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11 軍 事 院 校 12 赴 國 外 大 陸 就 讀 99 其 他 學 校 B. 已 就 業 _ 計 01 農 林 漁 牧 業 02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03 製 造 業 04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05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06 營 造 業 07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08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09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0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1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12 不 動 產 業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14 支 援 服 務 業 15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16 教 育 服 務 業 17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18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99 其 他 服 務 業 C.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_ 計 01 正 在 接 受 業 訓 練 02 正 在 軍 服 役 03 需 要 工 作 而 未 找 到 04 正 在 補 習 或 自 修 準 備 升 學 05 因 健 康 不 良 在 家 休 養 06 準 備 出 國 99 其 他 D. 其 他 情 況 _ 計 01 遷 居 國 外 02 死 亡 03 無 法 聯 繫 或 不 詳 資 料 來 源 : 由 實 習 ( 輔 導 ) 處 或 輔 導 室 根 據 學 生 畢 業 後 輔 導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製 表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74-
79 高 級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編 製 說 明 一 目 的 : 明 瞭 本 校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進 修 部 ( 學 校 )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進 路 概 況, 以 供 釐 訂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二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凡 本 校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進 修 部 ( 學 校 ), 當 學 年 畢 業 生 均 為 統 計 對 象 三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以 畢 業 後 9 月 底 之 事 實 為 準 四 分 類 標 準 : 按 畢 業 科 別 已 升 學 已 就 業 等 分 類 五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 高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私 立 學 校 法 高 級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六 統 計 項 目 定 義 ( 或 說 明 ) ( 一 ) 畢 業 生 數 係 指 當 學 年 學 生 各 項 之 畢 業 成 績 及 格 者 ( 二 ) 畢 業 生 已 升 學 又 就 業 者, 僅 計 列 已 升 學 之 事 實 ; 已 升 學 類 別 包 括 升 讀 大 專 校 院 進 修 部 資 料 ( 三 ) 已 升 學 之 其 他 學 校 包 括 空 大 學 空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入 未 立 案 學 校 就 讀 者, 如 佛 學 院 神 學 院 等, 但 不 包 括 補 習 班 資 料 ( 四 ) 已 就 業 之 行 業 別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定 義 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詳 P.78 附 表 ), 在 家 幫 忙 無 酬 工 作 者, 若 每 週 工 作 15 小 時 以 上, 亦 屬 於 已 就 業 七 一 般 說 明 ( 一 ) 本 表 依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進 修 部 ( 學 校 ) 等 學 制 別 分 表 填 報 ; 設 有 間 部 者, 其 資 料 分 表 填 報 ( 二 ) 通 科 含 音 樂 班 美 術 班 體 育 班... 等 資 優 組 特 教 班 ;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含 建 教 班 合 能 科 ( 三 )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進 修 部 ( 學 校 ), 請 按 科 別 班 別 分 別 填 列 ( 四 ) 性 從 事 志 願 役 屬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性 於 軍 服 役 一 律 請 填 列 於 C.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02 正 在 軍 服 役 項 八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及 編 製 程 序 : 由 實 習 ( 輔 導 ) 處 或 輔 導 室 根 據 學 生 畢 業 後 輔 導 資 料 編 報 九 編 送 對 象 :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並 將 資 料 以 網 路 傳 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十 統 計 用 途 : 為 衡 量 轄 內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概 況, 經 整 理 分 析,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據 -75-
80 核 定 機 關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文 號 : 主 管 字 第 號 辦 理 週 期 : 年 有 效 期 間 : 至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底 止 於 每 年 10 月 底 前 編 報 高 級 等 學 校 原 住 民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1. 本 調 查 依 據 統 計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政 府 辦 理 統 計 時, 被 調 查 者 無 論 為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均 有 據 實 詳 盡 報 告 之 義 務 2. 本 調 查 資 料, 專 供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施 政 參 考 之 應 用, 個 別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請 惠 於 合 作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單 位 : 人 群 別 代 號 科 別 代 號 科 別 名 稱 班 別 總 計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畢 業 生 概 況 計 00 畢 業 生 A. 已 升 學 _ 計 01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間 部 ( 含 第 二 部 四 技 ) 02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 含 四 技 ) 03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間 部 ( 含 第 二 部 四 技 ) 04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士 班 ( 含 四 技 ) 05 公 立 二 專 間 部 06 公 立 二 專 間 部 ( 含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 07 私 立 二 專 間 部 08 私 立 二 專 間 部 ( 含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 09 警 察 大 學 10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11 軍 事 院 校 12 赴 國 外 大 陸 就 讀 99 其 他 學 校 B. 已 就 業 _ 計 01 農 林 漁 牧 業 02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03 製 造 業 04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05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06 營 造 業 07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08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09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10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1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12 不 動 產 業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14 支 援 服 務 業 15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16 教 育 服 務 業 17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18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99 其 他 服 務 業 C.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_ 計 01 正 在 接 受 業 訓 練 02 正 在 軍 服 役 03 需 要 工 作 而 未 找 到 04 正 在 補 習 或 自 修 準 備 升 學 05 因 健 康 不 良 在 家 休 養 06 準 備 出 國 99 其 他 D. 其 他 情 況 _ 計 01 遷 居 國 外 02 死 亡 03 無 法 聯 繫 或 不 詳 資 料 來 源 : 由 實 習 ( 輔 導 ) 處 或 輔 導 室 根 據 學 生 畢 業 後 輔 導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製 表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76-
81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編製說明 一 目的 明瞭本校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原住民畢業生畢業後進路概況 以供釐訂教育政策之參考 二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校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 當學年原住民畢業生均為統計對象 三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畢業後9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 分類標準 按畢業科別 已升學 已就業等分類 五 有關法令規章 高級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 高級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 統計項目定義(或說明) (一) 畢業生數係指當學年學生各項之畢業成績及格者 (二) 畢業生已升學又就業者 僅計列已升學之事實 已升學類別包括升讀大專校院進修部資料 (三) 已升學之其他學校包括空大學 空專科學校及進入未立案學校就讀者 如佛學院 神學院等 但不包括補習班資料 (四) 已就業之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之行業標準分類(詳P.78附表) 在家幫忙無酬工作者 若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 亦屬於已就業 七 一般說明 (一) 本表依通科 專業群科(業科) 合高 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等學制別分表填報 設有 間部者 其資料分表填報 (二) 通科含音樂班 美術班...等資優組特教班 專業群科(業科)含建教班 合能科 (三) 專業群科(業科) 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 請按科別 班別分別填列 (四) 性從事志願役屬公共行政及國防 性於軍服役一律請填列於 C.未升學未就業--02正在軍服役 項 八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由實習(輔導)處或輔導室根據學生畢業後輔導資料編報 九 編送對象 1份自存 1份送主(會)計室 並將資料以網路傳送教育部統計處 十 統計用途 為衡量轄內學校學生畢業後概況 經整理分析 提供主管機關作為決策之參據 -77-
82 附表 行業別定義 行業名稱 定 義 01 農 林 漁 牧業 從事農作物之栽培 家畜 家禽等之飼育 放牧 提供農事及畜牧服務 林木 竹林之種植 採伐 水產生物之養殖 採捕等行業 02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從事石油 天然氣 砂 石及黏土等礦物及土石之探勘 採取 初步處理 如碎解 洗選等處理作業 及準備作業 如除土 開坑 掘鑿等礦場工程 等行業 03 製造業 從事以物理或化學方法 將材料或物質轉變成新產品 不論其使用動力機械或人力 在工廠內或在家作業 均歸入製造業 產品之大修 改型 改造作業 產業 機械及設備之維修及安裝 組件之組裝視同製造業 機械設備之專用零組件與其所屬之機械設備主體之製造歸入同一類別 非專用組件如原動機 活塞 電動機 電器配件 活閥 齒輪 軸承等之製造 則以組件本身歸入製造業之適當類別 04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從事電力 氣體燃料及蒸汽供應之行業 05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從事用水供應 廢 污 水處理 廢棄物之清除 搬運及處理 污染整治之行業 資源回收物分類及處理成再生原料亦歸入本類 06 營造業 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 改建 修繕等及其專門營造之行業 附操作員之營造設備租賃亦歸入本類 07 批發及零售業 從事有形商品之批發 零售 經紀及代理之行業 銷售商品所附帶不改變商品本質之簡單處理 如包裝 清洗 分級 運送 安裝 修理等亦歸入本類 08 運輸及倉儲業 從事以各種運輸工具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之客貨運輸及其運輸輔助 倉庫經營 郵政及快遞等行業 附駕駛之運輸設備租賃亦歸入本類 09 住宿及餐飲業 從事短期或臨時性住宿服務及餐飲服務之行業 10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從事資訊及通訊傳播之行業 如出版 影片服務 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 傳播及節目播送 電信 電腦系統設計 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 11 金融及保險業 從事金融介 保險 證券期貨及金融輔助活動之行業 持有資產之活動 如金融控股公司 以及信託 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之活動亦歸入本類 12 不動產業 從事不動產開發 經營及管理等行業 13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從事各種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之行業 如法律及會計 企業管理及管理顧問 建築及工程服務 技術檢測及分析 研究發展 廣告及市場研究 專門設計及獸醫 服務等 14 支援服務業 從事支援一般企業運作之各種活動 少部分亦支援家庭 之行業 如租賃 人力仲介及供應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 保全及私家偵探 建築物及綠化服務 業務及 辦公室支援服務等 15 公共行政及國防 強制性社會 政府機關 民意機關 國防事務及國際組織等 政府提供之強制性社會安全計畫亦歸入本類 安全 16 教育服務業 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 含學前教育 小學 學 業學校 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 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 以及不具教學性質之教 育輔助服務之行業 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 教室或透過廣播 電視 網路 函授或其他通訊方式 授予學位證書之軍事學校及法務機構附設學校 亦歸入本類 17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從事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之行業 18 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從事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之行業 如現場表演 經營博物館 博弈 運動 娛樂及休閒服務活動 19 其他服務業 從事01至18大類以外之行業 如宗教 業及類似組織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 洗衣 美髮及美容美體 殯葬服務及家事服務等 -78-
83 肆 附 錄 -79-
84 附 錄 一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及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增 刪 修 訂 登 記 冊 範 例 [ 範 例 1]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封 面 ) 本 資 料 於 移 交 時 請 轉 交 新 任 人 員 並 妥 為 交 代 ( 校 名 )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校 名 ) 編 印 華 民 國 年 月 -80-
85 [範例2]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登記冊(封面) 本 資 料 於 移 交 時 (歷年增刪修訂內容 請至教育部統計處之各級學校網路填報/高級等學校網頁下載運用 )請 轉 交 新 任 人 員 並 妥 為 交 代 ( 校 名 )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登記冊 ( 校 名 ) 編印 華 民 國 年 月 -81-
86 高級等學校報表表號之含義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統計細分類編碼 統計項目編號 等級編號 報表序號 五碼 二碼 二碼 二碼 依統 各 機計 關 統細 計 範分 圍 劃類 分 方編 案 列 依統 各 機計 關 統細 計 範分 圍 劃類 分 方編 案 列 02 高級等學校 03 特教學校 -82- 同 一 統 計 項 目 報 表 順 序 編 號
87 附錄二 104學年高級等學校公務與調查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登記冊及清單 (一)高級等學校公務與調查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登記冊 表號 表名 學校基本資料 增 刪 或修訂 核定期 文號 編表實施期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圖書館概況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教員工概況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學生獎懲人數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修訂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修訂 自104學年開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 統計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 調查 高級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 調查 表 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期間申請就讀高級等學 附錄四 校統計 -83- 有無將報表程式 轉發報表編製 審查單位實施 備註
88 (二)高級等學校公務與調查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清單 表號 表名 學校基本資料 增 刪 或修訂 報表增刪修訂內容 1. 移除 學習社區 欄位 修訂 2. 編製單位改為 教務處(進校) 修訂 高級等學校教員工概況 修訂 新增 七 購書冊數 分為紙本書及電子書項目 1. 六 教師年資別 修訂為 六 教師累計服務年資 別 2. 新增 核定教官編制員額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高級等學校學生裸眼視力檢查 新增 填報對象新增 進修部(學校)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高級等學校學生獎懲人數 新增 1. 填報對象新增 進修部(學校)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新增 2. 新增 申訴件(人)次數 項目 修訂 報表依間部別分開填報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修訂 修正表名為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新增 填報對象新增 進修部(學校)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新增 填報對象新增 進修部(學校) 配合教育部修訂 是 修訂 修正表名為 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期間申請就讀高級 配合教育部修訂 等學校統計 是 高級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 子教育補助 高級等學校學生異動概況 調查 調查 附錄四 高級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 況調查表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 就業概況調查 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期間申請就 讀高級等學校統計 編表實施期 報表資料之取得 有 無 與提供未涉及他 機關 無須協調 修訂 高級等學校圖書館概況 增刪修訂理由 有無依據與登記簿(表)提 供機關及報表需用機關 之共同協調結果辦理(請 勾選) -84-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自104學年開 始編報 備註
89 附 錄 三 學 校 統 計 資 料 移 交 清 冊 範 例 ( 校 名 ) 統 計 資 料 ( 統 計 書 刊 ) 移 交 清 冊 書 刊 名 稱 期 別 冊 數 資 料 時 間 備 註 ( 校 名 )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年 ( 校 名 )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增 刪 修 訂 登 記 冊 年 高 級 等 學 校 公 務 與 調 查 統 計 報 表 編 製 手 冊 學 年 年 ( 校 名 ) 統 計 資 料 ( 統 計 報 表 ) 移 交 清 冊 (103 學 年 以 前 ) 類 別 綱 別 報 表 表 號 報 表 名 稱 卷 數 資 料 時 間 備 註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類 教 育 統 計 類 教 育 統 計 類 教 育 統 計 類 教 育 統 計 類 教 育 統 計 類 教 育 經 費 表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表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表 視 力 檢 查 表 校 舍 校 地 概 況 學 生 異 動 報 告 進 修 補 校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 二 )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 一 )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 二 ) 進 修 補 校 班 級 及 學 生 概 況 ( 二 ) 年 -78 年 56 年 -78 年 56 學 年 -78 學 年 56 學 年 -78 學 年 79 年 -80 年 79 學 年 -80 學 年 79 學 年 -80 學 年 81 學 年 - 學 年 81 學 年 - 學 年 81 學 年 - 學 年 ( 資 料 缺 漏 應 說 明 ) 調 查 公 私 立 高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學 年 - 學 年 調 查 公 私 立 高 原 住 民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概 況 調 查 表 學 年 - 學 年 -85-
90 附錄三 學校統計資料移交清冊範例(續) ( 校 名 ) 統計資料(統計報表)移交清冊 (104學年以後) 類 別 報表表號 綱別 報表名稱 卷數 資料時間 教育統計類 班級及學生概況(一)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班級及學生概況(二)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原住民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外國學生統計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僑生 國大陸及港澳學生統計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學生異動概況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教員工概況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校舍校地概況表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教育經費表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學生裸眼視力檢查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學生獎懲人數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孫子教育補助統計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圖書館概況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特教學校概況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特教學校原住民教師數 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1 104學年- 學年 教育統計類 調查 高級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表 104學年- 學年 調查 高級等學校原住民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 表 104學年- 學年 -86- 備註 (資料缺漏應說明)
91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未 成 年 人 民 在 臺 期 間 申 請 就 讀 高 級 等 學 校 統 計 表 大 陸 地 區 未 成 年 人 民 在 臺 期 間 申 請 就 讀 高 級 等 學 校 統 計 - 通 科 專 業 群 科 ( 業 科 ) 合 高 學 校 代 號 學 制 別 別 學 年 度 單 位 : 人 總 計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延 修 生 總 計 附 註 資 料 來 源 : 由 教 務 處 根 據 註 冊 組 之 學 籍 資 料 編 報 華 民 國 年 月 編 製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編 製 2 份,1 份 自 存 1 份 送 主 ( 會 ) 計 室 填 表 人 員 審 核 主 辦 業 務 人 員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人 員 電 話 主 辦 統 計 人 員 填 表 說 明 : 1. 統 計 標 準 時 間 : 以 上 學 年 註 冊 入 學 之 學 生 事 實 為 準 2. 本 表 所 指 大 陸 地 區 未 成 年 人 民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之 規 定 為 大 陸 地 區 ( 不 含 港 澳 ) 未 滿 20 歲 人 民, 經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同 意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在 臺 期 間 經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生 3. 有 關 本 表 申 請 就 讀 人 數 統 計 問 題, 請 電 洽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高 及 高 教 育 組 課 科 曾 奕 叡 先 生 (04)
92 附錄五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注意事項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期 華民國104年6月16 發文字號 臺教統(一)字第 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有關按期通報103學年度畢 結 業生及104學年度新生教育程度資料乙案 請依說明二 三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4年6月15台內戶字第 號函辦理 二 請於本 104 年7月1前先行將貴校承辦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 依原函說明四逕至教育程度通報系統/使用者資料管理更改基本資料後 儲存 三 依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規定 旨揭資料請高級等學校暨其進修部 學校 及特殊教育學校於本年10月底前通報 專科以上學校 含進修學校 並含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畢業生)於11月15前通報 四 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畢 結 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範例及注意事項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各附設進修學院 各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空大學附設空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進修學院 國立臺科技大學 附設空進修學院 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等學校 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副本 內政部戶政司 本部統計處 教育部 -88-
93 內政部 函 發文期 華民國104年06月15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號 主旨 請轉知所轄各級等以上學校 國民補習學校 進修學校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自104年7月1起按期通報103學年度畢 結 業生及104學年度新生教育程度 資料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辦理 二 為達節省成本與提高整體工作效益 本部已建置教育程度通報系統 103年透過該系統計完成155萬1,161筆教育程度資料通報 並於104年5月辦理6場教育程度通 報系統教育訓練 其教育訓練教材 103年教育程度通報系統常見問題說明 及 104年教育程度通報系統教育訓練意見處理情形彙整表 均置於系統公布 三 依上揭要點第9點但書及第10點規定 旨揭學校應按期報送103學年度畢 結 業生及104學年度新生教育程度資料 (一) 國民學應於7月底前通報 請通報畢 結 業生 輟生資料 輟生教育程度為肄業 代碼為82 並將截至104年12月31年滿15歲之在學生資料納入通 報 教育程度代碼為82 至新生因未滿15歲 毋須報送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學附設補習學校應於9月底前通報 (三) 高級學 業學校暨其附設進修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10月底前通報 (四) 專科以上學校 含進修學校 並含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畢業生 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應於11月15前通報 (五) 軍警學校比照上揭規定辦理 四 103學年度畢 結 業生及104學年度新生教育程度資料通報作業 請於104年7月1以後依上揭期限上網 網址 通報 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 各級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承辦人 聯絡電話及 等基本資料有異動時 請至教育程度通報系統/使用者資料管理更改基本資料後儲存 俾利通報 稽催 (二) 建立教育程度資料檔 資料格式必須符合上揭要點規範內容 教育程度資料檔得使用Excel 分別置入5個不同欄位 Word軟體登打 為避免病毒感染 如以 Word軟體登打存檔時須選擇純文字類型 txt 並選擇編碼為Unicode UTF8 (三) 上網執行通報 使用者登入時 須登入帳號及密碼 帳號為學校代碼 密碼沿用原設定密碼 登入後 如須再變更密碼 密碼長度至少8碼 須由數字及英文 字母組成 (四) 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檢視所轄學校通報狀況 對於未通報之學校予以稽催彙齊後 由本部卸載資料透過戶政資訊系統執行教育程度註記作業 五 為利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運作順利 請貴管及所轄學校於104年6月底前上網試行操作 本部於104年6月30下班刪除所有練習檔案 104年7月1正式接收通報 有任何問題或建議 請洽本部戶政司承辦人員戴淑瓊 溫麗華 陳菽妍 黃怜雪 呂宜靜 電話 六 為確實控管學校帳號 請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對於103學年度無畢 結 業生及104學年度無新生資料者 予以停用帳號 新設立之學校 予以新增帳號 尤應針 對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國民小學及國民學附設補習學校詳予控管 七 104年起 教育程度通報系統 及 外籍人士教育程度及上課紀錄登錄作業 通報(登錄)對象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 教育程度通報系統 有戶籍國民 無戶籍人士(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之教育程度 其無戶籍人士以居留證之統一證號 取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報資料內容與畢(結)業生 新生通報格式相同 僅須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改為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 外籍人士教育程度及上課紀錄登錄作業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持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予以登錄(只須通報畢業生 毋須通報新生) 八 為廣泛蒐集教育程度資料 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 教育程度申請作業 開放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 記變更 請轉知各級學校廣為宣導利用 九 檢附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含教育程度代碼表 畢 結 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範例及注意事項各1份 該資料亦置於教育程度通報系統之公布欄 正本 教育部(統計處) 國防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臺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 市 政府(教育處 局) 央 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副本 -89-
94 附件 教育程度代碼表 畢 業 13 肄 業 14 畢 業 11 肄 業 12 畢 業 21 肄 業 22 畢 業 31 肄 業 32 專 畢 業 41 五 專 後 二 年 肄 業 42 五 專 前 三 年 肄 業 52 畢 業 61 肄 業 62 畢 業 71 肄 業 72 畢 業 81 肄 業 82 畢 業 91 肄 業 92 畢 業 01 肄 業 02 修 03 字 04 博 研 究 士 所 碩 士 大 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五 高 高 國 初 國 小 自 不 畢 結 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範例及注意事項 識 說明 一 在學與肄業之教育程度代碼相同 例如某人在大學就學或自大學途輟 學 其代碼均為22 二 在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未畢業取得修業證明書者 歸屬同級學校畢業 三 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書者 歸屬國小肄業 初 級班或級班結業者 歸屬自修 出生 姓 名 身分證號 期 教 育 程 度 代 碼 學校 代碼 王XX Pxxxxxxxxx 邱XX Rxxxxxxxxx 季X Oxxxxxxxxx 歐陽XX Vxxxxxxxxx 陳XX Rxxxxxxxxx 陳XX Fxxxxxxxxx 郭XX Rxxxxxxxxx 黃XX Rxxxxxxxxx 何X Sxxxxxxxxx 范姜XX Pxxxxxxxxx 王X Cxxxxxxxxx 焦XX Axxxxxxxxx 侯腊 XX Axxxxxxxxx 表全形空白 注意事項 1. 教育程度資料檔得使用Excel Word軟體登打 為避免病毒感染 以Word軟體登打存 檔時須選擇純文字類型 txt /儲存檔案/其他編碼方式/Unicode UTF8 /確定 2. 檔案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期 教育程度代碼及學校代 碼等5項資料 資料檔不須登打表頭及劃任何格線 3. 姓名為6個全形文字 文字靠左依序排齊 未滿6個全形文字部分應留全形空白 超過6個全形文字部分則不必輸入 UTF8碼所無之文字則留全形空白 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10位半形英數字 其英文字應大寫 5. 出生期為7位半形數字 其出生年為3位數字靠右 如只有2位則前面補0 至於出 生月及出生均為2位數字靠右 如只有1位則前面補0 6. 教育程度代碼為2位半形數字 新生與肄業之教育程度代碼相同 7. 學校代碼為6位半形數字 其代碼應依據教育部統計處彙編之 各級學校名錄 (含大 專校院) 軍警學校之學校代碼只採用後4碼 前面兩碼補99 8. 登打完1筆學生資料後應按換行鍵再登打第2筆學生資料 9. 華僑或領有居留證的學生 自103年7月1從系統通報教育程度資料 -9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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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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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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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2151 私立格致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171 私立崇義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01 私立醒吾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21 私立中華商海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41 私立能仁家商 (
1031 市立大理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101 市立成淵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292 市立松山家商 ( 夜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321 私立大誠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1 私立金甌女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5 私立金甌女中 ( 其他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031N309 私立育達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六和高級中學 私立治平高級中學 031N312 私立治平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031N313 私立振聲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 私立啟英高級中學 0
103 年度電機與電子群專題暨創意競賽各校代碼查詢檔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011309 財團法人南山高級中學 011312 私立崇義高級中學 011314 財團法人中華高級中學 011N314 財團法人中華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315 私立東海高級中學 011N315 私立東海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316 私立格致高級中學 011N316 私立格致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011407 私立復興高級商業工業職業學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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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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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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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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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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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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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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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省 及 金 馬 地 區 103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非 智 能 障 礙 類 安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餘 額 人 數 一 覽 表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 臺 灣 省 及 金 馬 地 區 103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非 智 類 - 實 用 技 能 班 餘 額 人 數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游 瑜 菁 03-932236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健 康 路 二 段 2-2 號 315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永 德 藥 局 郭 永 德 03-9368218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77 號 316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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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臺 北 市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1 私 立 復 興 實 中 1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1 私 立 喬 治 高 職 1 私 立 開 平 餐 飲 1 私 立 中 興 高 中 1 私 立 大 同 高 中 1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1 私 立 強 恕 高 中 1 私 立 開 南 商 工 1 私 立
北 一 區 國 立 羅 東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新 世 紀 領 導 人 才 第 15 期 初 階 培 育 營 花 蓮 縣 宜 蘭 縣 國 立 花 蓮 女 中 2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立 花 蓮 高 中 2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1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各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1 縣 市 政 府 所 轄 學 國 立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104 年 度 國 庫 收 支 應 用 科 目 及 其 代 號 表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目 錄 一 編 輯 及 使 用 說 明... 1 二 104 年 度 歲 入 科 目 名 稱 及 代 號 表... 7 ( 歲 入 來 源 別 ) 三 預 算 外 庫 款 收 入... 93 四 融 資 性 庫 款 收 入... 95 五 特 別 預 算 收 入...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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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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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3037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2 5 1 1 1 1 1 303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生 化 科 技 學 系 2 5 1 1 1 1 1 303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1 7 1 1 2 2 1 304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微 生
100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2 5 1 1 1 1 1 1007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2 1 0 0 1 0 0 2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數 學 系 1 2 0 0 1 0 1 200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系 3 5 1 1 1 1 1 2004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地 質 科 學 系 4 4 2 0 1 0 1
Microsoft Word - R105111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東 亞 語 文 專 業 學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二 目 的 : 配 合 南 部 產 業 的 發 展, 特 別 開 放 語 文 專 業 修 習 課 程,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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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v... vi... vi...x... xi 96... xii... xiii... xv... A- 2003... A-3...2...5...7...9......4...7...8...9...20...22...25...27...29...3...33...35...38...40...42...43...44...46...47...49...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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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