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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芸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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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前 言 李 光 地 ( 西 元 1642~1718 年 ), 字 晉 卿, 號 厚 菴, 學 者 尊 為 安 溪 先 生, 卒 謚 文 貞, 福 建 安 谿 人, 康 熙 進 士, 歷 任 內 閣 學 士, 直 隸 巡 撫, 累 官 至 文 淵 閣 大 學 士, 為 官 垂 五 十 年, 政 績 卓 著 李 光 地 生 於 詩 書 之 家, 其 父 李 兆 慶 為 明 儲 生, 篤 信 正 學, 又 以 禮 法 教 於 其 家 李 光 地 自 幼 受 其 薰 陶, 勤 奮 好 學 ; 五 歲 入 學, 十 三 歲 讀 畢 群 經, 十 八 歲 開 始 著 書 立 說, 一 生 以 濂 ( 濂 溪 周 敦 頤 ) 洛 ( 洛 陽 程 顥 程 頤 ) 關 ( 關 中 張 載 ) 閩 ( 閩 中 朱 熹 ) 為 門 徑, 以 六 經 四 子 為 依 歸 ; 彼 時 清 廷 方 推 崇 理 學, 尤 尊 朱 子, 李 光 地 則 極 力 鼓 吹 李 光 地 之 膺 服 朱 熹, 致 力 於 朱 子 之 學, 務 期 其 涵 被 海 內, 毋 庸 諱 言, 乃 出 自 仰 體 康 熙 帝 的 聖 意, 李 光 地 曾 為 康 熙 校 理 編 輯 御 纂 周 易 折 中 一 書, 以 程 頤 伊 川 易 傳 朱 熹 周 易 本 義 為 主, 參 考 群 言, 不 偏 主 一 家, 凡 確 能 發 明 經 義 者, 都 兼 收 併 採, 而 一 切 支 離 幻 渺 之 說, 盡 皆 不 錄 李 光 地 之 學 術 研 究 尤 深 於 易, 李 光 地 研 易, 首 尊 朱 熹, 次 為 程 頤, 屬 義 理 派 易 學 家, 他 的 易 學 淵 源, 有 源 於 家 學 者 ; 乃 光 地 之 父 李 弘 慶, 從 兄 李 光 龍, 族 叔 李 偕 芳 等, 對 李 光 地 的 易 學 啟 迪 有 蒙 養 之 功, 而 源 於 鄉 先 輩 友 朋 者, 如 : 李 贄 黃 道 周 孫 奇 逢 等, 於 李 光 地 的 易 學 影 響 有 切 磋 輔 助 之 功 ; 而 於 易 學 前 賢 諸 子 傳 承, 則 闡 發 伏 羲 文 王 周 公 孔 子 四 聖 之 道, 稱 崇 程 伊 川 朱 熹, 參 伍 周 濂 溪 邵 康 節, 上 窺 魏 易 學 之 堂 奧, 下 擷 元 明 易 學 之 精 義, 並 深 極 儒 道 學 說 之 要 旨 李 光 地 著 有 周 易 通 論 周 易 觀 彖 榕 村 全 集 榕 村 語 錄 象 數 拾 遺 李 文 貞 公 易 義 周 易 義 例 易 義 前 選, 本 文 即 對 李 光 地 的 釋 易 方 法, 作 一 詳 細 論 述, 以 明 其 治 易 方 法 之 特 點 二 李 光 地 釋 易 的 方 法 古 來 前 賢 釋 易 之 法 甚 夥, 或 明 爻 位 之 律 則, 或 發 注 經 之 條 例 ; 或 取 卦 爻 以 為 釋, 或 宗 十 翼 以 發 微, 或 援 群 經 以 相 貫, 或 擷 諸 子 以 證 說, 或 驗 史 事 以 闡 趣, 或 申 承 乘 比 應 之 故, 或 闡 卦 德 卦 象 之 理, 或 申 以 圖 書, 或 釋 以 象 數 ; 李 光 地 於 易 理 研 究 頗 深, 他 在 榕 村 語 錄 中 嘗 自 述 其 讀 易 心 得 及 方 法 說 : 凡 著 書, 須 大 注 意 定, 若 只 在 字 句 上 著 腳, 無 用 某 初 治 易, 有 了 幾 年 工 夫, 逐 爻 看 想, 覺 得 三 百 八 十 四 爻 都 不 相 粘 後 將 每 卦 鍊 作 一 篇 文 字, 然 後 逐 字 逐 句 順 將 去, 其 初 以 為 一 二 處 不 明 白, 且 混 將 去, 那 知 此 一 二 黑 處, 正 是 緊 要 處 有 一 字 一 句 作 梗, 便 是 大 主 意 不 確 到 得 無 一 字 不 順, 就 是 虛 字 都 應 聲 合 響, 纔 印 證 得 大 主 意 不 錯, 則 逐 字 逐 字 又 大 有 力 也 立 大 主 意 與 逐 字 句 求 解, 蓋 相 為 表 裏 至 尊 最 得 意 折 中 中 義 例 一 篇, 啟 蒙 附 論 道 理 非 不 是, 卻 不 似 義 例 是 經 中 正 2
4 大 切 要 處 1 李 光 地 以 為 易 字 字 皆 有 其 涵 義, 每 一 卦 皆 有 其 完 整 之 道 理, 而 其 比 較 程 頤 及 朱 熹 之 研 究 方 法, 以 為 伊 川 治 易 逐 爻, 逐 段 欲 究 明 道 理, 卻 未 必 得 當 朱 熹 治 易 不 逐 爻 逐 段, 不 同 意 伊 川 教 尹 和 靖 看 易, 一 日 僅 看 一 爻, 便 謂 易 是 聯 片 的, 如 何 一 日 只 看 一 爻 2 李 光 地 以 為 朱 子 尊 崇 先 天 圖, 得 易 本 原 之 理, 確 認 易 原 為 占 筮 之 書, 且 朱 子 謂 易 之 成 書 雖 歷 三 古 四 聖 而 成, 然 而 四 聖 一 心 因 此, 貫 通 卜 筮 易 與 義 理 易, 或 兼 攝 象 數 易 與 義 理 易 為 朱 熹 治 易 的 立 場, 亦 為 李 光 地 所 承 受 的 立 場 3 李 光 地 說 : 遵 本 義 說 易, 自 應 分 別 象 占 兩 字 明 白 然 象 必 有 所 自 來, 卦 爻 所 具 之 才 德 時 位 是 也 占 必 有 所 施 用, 大 而 行 師 建 國, 細 而 婚 媾 征 行, 與 夫 舉 一 端 以 包 其 餘, 言 大 包 細, 言 細 包 大 者 4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折 中 周 易 通 論 周 易 觀 彖 中, 於 釋 易 之 方 法, 言 之 甚 詳, 茲 尌 其 說 : 時 位 德 應 比 卦 主 等 大 要, 分 別 敍 述 如 下 : ( 一 ) 時 所 謂 時 者, 蓋 以 卦 之 性 質 而 論, 謂 不 同 之 時 機 場 合 事 物 與 態 度 王 弼 周 易 略 例 明 爻 通 變 節 說 : 卦 爻 以 存 時, 爻 以 示 變 5 明 卦 適 變 通 爻 節 也 說 : 夫 卦 者, 時 也 ; 爻 者, 適 時 之 變 者 也 6 卦 有 卦 時, 爻 有 爻 時 爻 位 變 易, 卦 即 有 變 所 以 卦 與 爻 皆 象 徵 行 事 之 依 循 導 向, 時 一 變, 世 易 時 移 而 六 十 四 卦 卦 義 往 往 有 一 卦 多 義 之 現 象, 如 屯 卦 有 迍 邅 屯 聚 二 義, 豫 卦 有 詳 慮 猶 豫 豫 樂 三 義, 大 過 卦 有 超 過 甚 多 大 過 錯 二 義, 萃 卦 有 聚 集 憂 悴 二 義, 蹇 卦 有 難 竹 忠 直 二 義, 井 卦 有 水 井 陷 阱 二 義, 渙 卦 有 散 渙 奐 飾 二 義 等, 因 此 六 十 四 卦 所 代 表 的 時 態 及 事 態, 非 僅 六 十 四 種 而 已 7 李 光 地 亦 以 時 釋 易 理, 他 在 周 易 折 中 說 : 薛 收 問 一 卦 六 爻 之 義 王 氏 通 曰 : 卦 也 者, 著 天 下 之 時 也 ; 爻 也 者, 1 李 光 地 : 榕 村 語 錄,(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95 年 6 月 ), 頁 同 前 註, 頁 曾 春 海 : 李 光 地 的 易 學 初 探,( 清 代 經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國 文 哲 研 究 所, 民 國 83 年 6 月 ), 頁 同 註 1 5 樓 孙 烈 : 王 弼 集 校 釋,( 臺 北 : 華 正 書 局, 民 國 81 年 12 月 ), 頁 同 前 註, 頁 黃 沛 榮 師 : 易 學 乾 坤,( 臺 北 : 大 安 出 版 社,1998 年 8 月 ), 頁 119 3
5 倣 天 下 之 動 也 趨 時 有 六 動 焉, 卲 凶 悔 吝 所 以 不 同 也 8 義 例 又 說 : 消 息 盈 虛 之 謂 時,< 泰 > < 否 > < 剝 > < 復 > 之 類 是 也 ; 又 有 指 事 言 者, < 訟 > < 師 > < 噬 嗑 > < 頤 > 之 類 是 也 ; 又 有 以 理 言 者,< 履 > < 謙 > < 咸 > < 恆 > 之 類 是 也 ; 又 有 以 象 言 者,< 井 > < 鼎 > 之 類 是 也 ; 四 者 皆 謂 之 時 9 此 處 李 光 地 說 時 有 四 種 樣 態 : 泰 否 剝 復 之 類 係 指 人 與 事 處 在 居 上 下 位 之 人 是 否 能 以 戒 慎 恐 懼 憂 患 之 心, 誠 敬 之 德 因 時 處 順 井 鼎 之 類 以 象 言 時 者, 例 如 : 鼎 卦 乃 象 一 烹 飪 之 物 器 形 制, 六 五 象 二 耳 對 植 於 上, 初 六 象 是 分 崎 於 下, 九 二 九 三 九 四 象 腹 部, 其 周 圓 內 外, 高 低 厚 薄, 皆 有 其 鑄 造 之 結 構 形 式 之 理, 合 理 則 鼎 至 正 而 成 安 重 之 象 若 所 鑄 造 之 實 質 與 結 構 形 式 之 理 不 符 應 契 合, 則 有 折 足, 覆 公 餗 之 凶 其 象 如 此, 其 時 義 示 人 應 知 人 善 任, 或 勉 人 修 德 育 才 勝 任 自 己 所 居 之 職 位, 如 是, 方 能 行 事 趨 吉 避 凶, 持 盈 保 泰 而 繫 辭 傳 下 有 云 : 彖 者, 材 也 爻 也 者, 效 天 下 之 動 者 也 是 故 凶 生 而 悔 吝 著 也 李 光 地 在 周 易 觀 彖 注 說 : 以 卦 爻 辭 言 也, 彖 辭 為 一 卦 之 質 幹 爻 辭 效 人 事 之 群 動, 卲 凶 悔 吝 之 故, 顯 乎 其 間 矣 10 李 光 地 又 於 周 易 通 論 論 時 中 說 : 王 仲 淹 曰 : 趨 時 有 六 動 焉, 卲 凶 悔 吝 所 以 不 同 夫 時 也 者, 六 位 莫 不 有 焉 各 立 其 位 以 指 其 時 蓋 必 其 所 謂 時 者, 廣 設 而 周 於 事, 所 謂 動 而 趨 時 者, 隨 所 處 而 盡 其 理 然 後 有 以 得 聖 人 貞 一 群 動 之 心, 而 於 辭 也, 幾 矣! 是 故, 一 世 之 治 亂 窮 通 時 也 一 身 之 行 止 動 靜, 亦 時 也 因 其 人, 因 其 事 各 有 時 焉 而 各 趨 之 云 爾 11 易 卦 中 既 以 六 十 四 時 以 明 人 事, 而 一 卦 ( 時 ) 之 中, 由 於 爻 位 之 高 低 貴 賤, 其 吉 凶 亦 有 不 同 乾 彖 云 : 六 位 時 成 足 可 為 證 所 以 時 位 二 者, 乃 周 易 卦 爻 辭 最 精 微 之 義 理 12 李 光 地 以 為 一 世 之 治, 亂 窮, 通 常 繫 於 世 局 之 變 動 遷 移, 人 一 身 之 行 止 動 靜 乃 取 決 於 所 面 臨 的 人 與 事 一 卦 六 爻 位, 意 指 事 情 不 但 各 有 其 性 質 與 理 趣, 而 且 自 始 至 終 有 一 動 態 之 發 展 歷 程, 此 歷 程 依 該 書 與 不 同 之 人 環 境 之 互 動, 有 其 六 階 段 的 脈 絡 情 境 人 與 事 及 處 境 立 場 ( 位 ) 之 交 互 往 來 與 攝 受 的 六 種 歷 程 階 段 中, 各 有 其 時 義 效 天 下 之 動 之 爻 8 李 光 地 : 周 易 折 中,( 臺 中 : 瑞 民 書 局, 民 國 87 年 12 月 ), 頁 69 9 同 註 8, 頁 李 光 地 : 榕 村 全 集 卷 十 一, 周 易 觀 彖,( 臺 北 : 大 西 洋 圖 書 公 司, 民 國 58 年 元 月 ), 頁 同 註 10, 頁 4342~ 黃 沛 榮 師 : 周 易 彖 象 傳 義 理 探 微,( 臺 北 萬 卷 樓 圖 書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4 月 ), 頁 30 4
6 辭 乃 模 擬 人 事 之 群 動, 亦 即 趨 時 之 六 動, 隨 所 處 而 研 議 其 是 否 盡 事 理, 而 言 人 行 事 其 間 的 依 違 得 失, 與 吉 凶 悔 吝 之 故, 易 理 要 人 六 位 時 成, 各 依 時 變 以 成 尌 日 新, 凡 事 因 時 而 化, 此 為 其 以 時 釋 易 的 最 佳 闡 述 ( 二 ) 位 周 易 六 十 四 卦 每 卦 各 有 六 爻, 分 處 六 級 高 低 不 同 之 等 次, 稱 為 爻 位 ; 六 爻 之 爻 位, 象 徵 事 務 過 程 中 所 處 之 或 上 或 下 或 貴 或 賤 的 地 位 條 件 身 份 等 六 級 爻 位 自 下 而 上 依 次 遞 進, 名 曰 : 初 二 三 四 五 上 此 種 由 下 及 上 之 排 列, 易 緯 乾 鑿 度 釋 云 : 易 氣 從 下 生 即 表 明 事 物 的 生 長 變 化 規 律, 往 往 體 現 從 低 級 向 高 級 的 漸 次 進 展 而 六 級 爻 位 的 基 本 特 點, 約 可 概 為 : 初 位 象 徵 事 物 發 端 萌 芽, 主 於 潛 藏 勿 用 ; 二 位 象 徵 事 物 嶄 露 頭 角, 主 於 適 當 進 取 ; 三 位 象 徵 事 物 功 業 小 成, 主 於 慎 行 防 凶 ; 四 位 象 徵 事 物 新 進 高 層, 主 於 警 懼 審 時 ; 五 位 象 徵 事 物 圓 滿 成 功, 主 於 處 盛 戒 盈 ; 上 位 象 徵 事 物 發 展 終 盡, 主 於 窮 極 必 反 舊 說 或 取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譬 喻 爻 位 者, 如 謂 初 為 士 民, 二 為 卿 大 夫, 三 為 諸 侯, 四 為 三 公 近 臣, 五 為 天 子, 上 為 太 上 皇 凡 此 六 者, 陰 陽 所 以 進 退, 君 臣 所 以 升 降, 萬 人 所 以 為 象 則 也 所 以 陰 陽 有 盛 衰, 人 道 有 得 失, 聖 人 因 其 象, 隨 其 變 為 之 設 卦 方 盛 則 托 吉, 將 衰 則 寄 凶 ; 因 而 一 卦 之 中, 爻 有 六 位, 其 吉 凶 視 爻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別, 所 以 乾 卦 彖 曰 : 六 位 時 成 也 繫 辭 下 傳 云 : 二 與 四 同 功 而 異 位, 其 善 不 同, 二 多 譽, 四 多 懼, 近 也 柔 之 為 道 不 利 遠 者, 其 要 无 咎, 其 用 柔 中 也 三 與 五 同 功 而 異 位, 三 多 凶, 五 多 功, 貴 賤 之 等 也 其 柔 危, 其 剛 勝 邪? 繫 辭 傳 二 多 譽, 四 多 懼 三 多 凶, 五 多 功 云 云, 可 謂 深 中 肯 綮 ; 二 五 之 吉, 蓋 因 居 中 也 所 謂 中 者, 指 二 或 五 爻, 因 二 爻 居 下 卦 之 中, 五 爻 居 上 卦 之 中 也, 彖 傳 常 以 中 說 爻, 並 據 以 釋 其 吉 凶 之 所 以 然, 如 : 1 凡 爻 居 二 五 者, 謂 之 中, 如 蒙 卦 彖 傳 : 初 筮 告, 以 剛 中 也 案 : 蒙 卦 陽 爻 居 二 位, 陽 爻 為 剛, 陰 爻 為 柔, 二 居 下 卦 三 畫 之 中, 故 謂 剛 中 比 卦 彖 傳 : 元 筮, 元 永 貞, 无 咎, 以 剛 中 也 案 : 比 卦 陽 爻 居 五 位, 五 居 上 卦 三 畫 之 中, 故 所 謂 剛 中 者, 謂 九 五 也 同 人 彖 傳 : 柔 得 位, 得 中 而 應 乎 乾, 曰 同 人 同 人 陰 爻 居 二 位, 故 所 謂 柔 得 位, 得 中 者, 謂 六 二 也 睽 卦 彖 傳 : 柔 進 而 上 行, 得 中 而 應 乎 剛, 是 以 小 事 吉 案 : 睽 卦 陰 爻 居 五 位, 陽 爻 居 二 位, 又 易 以 初 四 二 五 三 上 為 應 爻, 故 所 謂 得 中 而 應 乎 剛 者, 謂 六 五 居 上 卦 之 中, 而 與 下 爻 九 二 陽 爻 相 應 5
7 也 又 凡 陽 爻 居 五 位, 陰 爻 居 二 位, 謂 之 中 正, 如 : 訟 卦 彖 傳 : 利 見 大 人, 尚 中 正 也 2 易 傳 於 六 爻 所 居 之 位, 又 有 所 謂 當 位 或 不 當 位 之 說 凡 陽 爻 居 一 卦 之 初 三 五 位, 陰 爻 居 一 卦 之 二 四 上 位 者, 皆 謂 之 當 位, 或 稱 得 位 正 位 位 正 當 等 ; 反 之, 若 陽 爻 居 一 卦 之 二 四 上 位, 陰 爻 居 一 卦 之 初, 三 五 位 者, 則 謂 之 不 當 位, 或 名 為 位 不 當 失 位 非 其 位 未 得 位 等 而 凡 稱 當 住 者, 多 繫 以 吉 辭 ; 不 當 位 者, 則 其 辭 多 凶 易 傳 而 下, 其 以 爻 位 釋 易 而 著 者, 首 推 王 弼, 其 爻 位 說, 承 自 易 傳, 惟 亦 出 新 說, 如 其 主 初 上 無 位 之 論 ; 王 弼 以 為 一 卦 雖 有 六 爻, 然 初 上 二 爻 不 論 其 位, 故 凡 謂 爻 位 者, 皆 指 二 三 四 五 爻 而 言, 他 在 周 易 略 例 辯 位 說 : < 象 > 无 初 上 得 位, 先 位 之 文 又 < 繫 辭 > 但 論 三 五 二 四 同 功 異 位, 亦 不 及 初 上, 何 乎? 唯 < 乾 > 上 九 < 文 言 > 云 : 貴 而 无 位,< 需 > 上 六 云 : 雖 不 當 位 若 以 上 為 陰 位 邪? 則 需 上 六 不 得 云 不 當 位 也 ; 若 以 上 為 陽 位 耶? 則 < 乾 > 上 九 不 得 云 貴 而 无 位 也 陰 陽 處 之, 皆 云 非 位, 而 初 亦 不 說 當 位 失 位 也 然 則, 初 上 者, 是 事 之 終 始, 无 陰 陽 定 位 也 故 < 乾 > 初 謂 之 潛, 過 五 謂 之 无 位 未 有 處 其 位 而 云 潛, 上 有 位 而 云 无 者 也 歷 觀 眾 卦, 盡 亦 如 之, 初 上 无 陰 陽 定 位, 亦 以 明 矣 13 此 說 屈 萬 里 則 已 提 出 懷 疑 的 證 據, 14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折 中 義 例 中 論 位 則 對 王 弼 之 說, 提 出 特 殊 理 論, 其 以 為 初, 上 兩 爻 之 無 位 乃 無 爵 位 之 位, 李 光 地 說 : 貴 賤 上 下 之 謂 位, 王 弼 謂 中 四 爻 有 位, 而 初 上 兩 爻 無 位, 非 謂 無 陰 陽 之 位 也, 乃 謂 爵 位 之 位 耳 五, 君 位 也 四, 近 臣 之 位 也 三, 雖 非 近 而 位 亦 尊 者 也 二, 雖 不 如 三 四 之 尊, 而 與 五 為 正 應 者 也 此 四 爻 皆 當 時 用 事, 故 謂 之 有 位 初 上 則 但 以 時 之 始 終 論 者 為 多 若 以 位 論 之, 則 初 為 始 進 而 未 當 事 之 人 上 為 既 退 而 在 事 外 之 人 也, 故 謂 之 無 位 然 此 但 言 其 正 例 耳, 若 論 變 例, 則 如 < 屯 > < 泰 > < 復 > < 臨 > 之 初,< 大 有 > < 觀 > < 大 畜 > < 頤 > 之 上, 皆 得 時 而 用 事, 蓋 以 其 為 卦 主 故 也 五 亦 有 時 不 以 君 位 言 者, 則 又 以 其 卦 義 所 取 者 臣 道, 不 及 於 君 故 也 故 樓 孙 烈 : 王 弼 集 校 釋,( 臺 北 : 華 正 書 局, 民 國 81 年 12 月 ), 頁 613 屈 萬 里 云 : 按 : 既 濟 六 爻 皆 得 位, 彖 傳 曰 : 剛 柔 正 而 位 當 也 未 濟 六 爻 皆 失 位, 彖 傳 曰 : 雖 不 當 位, 剛 柔 應 也 則 是 初 以 陽 為 當 位, 上 以 陰 為 當 位, 非 無 陰 陽 定 位 也 至 需 上 六 象 傳 : 雖 不 當 位 之 語, 乃 衍 一 位 字 乾 文 言 傳 : 貴 而 无 位, 正 謂 以 陽 居 上 為 不 當 位, 非 謂 無 陰 陽 之 位 也 見 屈 萬 里 : 先 秦 漢 魏 易 例 述 評,(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 民 國 74 年 9 月 ), 頁 153~
8 朱 子 云 : 常 可 類 求, 變 非 例 測 15 李 光 地 之 說 係 出 於 程 朱 之 學, 朱 熹 在 朱 子 語 類 曾 經 說 : 問 : 王 弼 說 初 上 無 陰 陽 定 位, 如 何? 曰 : 伊 川 說 : 陰 陽 奇 偶, 豈 容 無 也? 乾 上 九, 貴 而 無 位 ; 需 上 六, 不 當 位, 乃 爵 位 之 位, 非 陰 陽 之 位 此 說 極 好 16 此 段 言 語, 可 見 朱 子 贊 同 初, 上 兩 爻 無 位 ; 非 謂 無 陰 陽 之 位, 乃 謂 爵 位 之 位, 李 光 地 因 襲 其 說, 他 在 周 易 通 論 中 又 補 充 說 明 : 考 < 象 傳 >, 凡 言 位 當 不 當 者, 獨 三 四 五 三 爻 爾 初 二 皆 無 之 蓋 所 謂 位 者, 雖 以 爻 位 言, 然 實 借 以 明 分 位 之 義 初, 居 卦 下 ; 上 處 卦 外 ; 無 位 者 二 雖 有 位 而 未 高 者 也 惟 五 居 尊, 而 三 四 皆 當 高 位 故 言 位 當 不 當 者, 獨 此 三 爻 詳 焉 17 李 光 地 除 認 為 初 上 無 爵 位 之 位, 第 二 爻 雖 有 爵 位, 但 其 爵 位 未 高, 所 起 之 作 用 有 限, 不 論 當 位 與 否, 其 對 實 質 的 事 態 影 響 甚 微, 所 以 存 而 不 論, 此 種 獨 重 三 四 五, 三 爻 之 論, 實 為 李 光 地 論 位 上 的 特 殊 見 解 ( 三 ) 德 卦 德, 八 卦 之 德 也 ; 乃 指 易 卦 之 基 本 性 質 品 德 與 功 用 一 般 而 言, 從 卦 象 引 申 出 的 義 理, 與 卦 象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周 易 說 卦 卦 言 八 卦 卦 德 為 : 乾, 健 也 ; 坤, 順 也 ; 震, 動 也 ; 巽, 入 也 ; 坎, 陷 也 ; 離, 麗 也 ; 艮, 止 也 ; 兌, 說 也 又 周 易 彖 傳 常 以 八 經 卦 之 卦 德 或 卦 象, 以 分 析 六 十 四 別 卦 之 卦 體, 可 見 彖 傳 作 者 深 具 上 下 卦 之 觀 念 以 卦 德 言, 乾 為 剛 健, 坤 為 柔 順, 坎 為 陷 險, 離 為 明 麗, 震 為 動, 艮 為 止, 巽 為 入, 兌 為 說 ( 悅 ) 18 李 光 地 在 周 易 折 中 義 例 釋 德 中 說 : 剛 柔 中 正 不 中 正 之 謂 德 剛 柔 各 有 善 不 善, 時 當 用 剛, 則 以 剛 為 善 也 時 當 用 柔, 則 以 柔 為 善 也 惟 中 與 正 則 無 有 不 善 者 然 正 尤 不 如 中 之 善 故 程 子 曰 : 正 未 必 中, 中 則 無 不 正 也 六 爻 當 位 者 未 必 皆 卲 而 二 五 之 中, 則 卲 者 獨 多, 以 此 故 爾 19 依 李 氏 之 見, 事 務 發 展 剛 柔 之 性 有 喜 有 惡, 惟 有 中 正 仍 具 善 无 惡 者, 而 中 與 正 相 較, 中 顯 得 更 重 要, 因 居 中 必 正, 而 正 則 不 一 定 居 中 ; 如 此, 中 便 有 至 善 之 德, 故 發 言 行 事 應 以 中 為 指 導 原 則 李 光 地 在 周 易 通 論 論 德 中 也 說 : 15 同 註 8, 頁 105~ 黎 靖 德 : 朱 子 語 類 卷 六 十 七,(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 民 國 75 年 2 月 ), 頁 同 註 10, 頁 同 註 7, 頁 同 註 8, 頁 106~107 7
9 何 以 謂 之 德 也? 有 根 於 卦 者 焉, 健 順 動 止 明 說 之 類 是 也 有 生 於 爻 者 焉, 剛 柔 中 正 之 類 是 也 德 無 常 善, 適 時 為 善, 故 健 順 動 止 明 說 之 德, 失 其 節 則 悖 矣 剛 柔 之 道, 逆 其 施 則 拂 矣 屯 宜 用 動 者 也, 蹇 宜 用 止 者 也, 豐 宜 用 明 者 也, 困 宜 用 說 者 也, 需 宜 用 剛 者 也, 訟 宜 用 柔 者 也 推 此 類 之, 則 所 謂 德 之 善 者 可 見 矣 惟 中 也 正 也, 則 無 不 宜 也, 而 中 為 尤 善 20 李 光 地 以 中 正 論 德 正 指 六 爻 之 位, 初 爻 三 爻 五 爻 為 陽 位, 若 一 卦 中 分 居 此 三 位 之 爻 為 陽 爻, 則 呈 陽 居 陽 位 之 處 境, 稱 為 正 或 當 位, 雖 無 有 不 善, 然 亦 未 必 皆 吉 第 二 爻 四 爻 及 上 爻 為 陰 位, 若 一 卦 中 分 居 此 三 位 之 爻 為 陰 爻, 則 呈 陰 居 陰 位 之 處 境, 其 理 亦 然 所 謂 中 指 分 居 內 卦 外 卦 之 中 位, 亦 即 第 二 爻 及 第 五 爻 觀 居 中 位 之 爻 辭 與 居 非 中 位 而 仍 為 正 之 爻 辭 觀 之, 則 吉 辭 屬 居 中 位 之 爻 辭 獨 多 李 光 地 對 正 不 如 中 之 善 者 觀 點, 他 在 周 易 通 論 中 又 解 釋 說 : 易 之 義 莫 重 於 貞, 然 亦 有 貞 凶 者 矣 有 貞 吝 貞 厲 者 矣! 其 事 未 必 不 是 也, 而 逆 其 時 而 不 知 變, 且 以 為 正 而 固 守 焉, 則 凶 危 之 道 也 中 則 義 之 精 而 用 之 妙, 凡 所 謂 健 順 動 止 明 說 剛 柔 之 施, 於 是 取 裁 焉, 先 儒 所 謂 中 則 無 不 正 者, 此 也 21 依 李 光 地 之 意, 易 義 重 視 貞, 貞 之 釋 義 雖 取 正 且 固, 然 而 處 事 應 變 之 宜, 切 忌 逆 其 時 而 不 知 變 儒 家 孚 經 常 達 權 變 之 處 事 原 則, 旨 在 秉 持 正 理 正 道, 於 萬 變 殊 然 之 具 體 情 境 中, 因 人 制 宜, 因 地 制 宜, 因 事 制 宜, 處 世 能 以 常 應 變 以 變 貞 常, 所 謂 擇 手 中 庸 而 心 行 其 善, 因 正 不 如 中 善, 22 故 尚 中 乃 是 李 光 地 釋 卦 德 大 旨 之 所 在 ( 四 ) 應 比 易 傳 中, 凡 處 上 下 卦 之 六 爻, 下 卦 與 上 卦 相 對 當 位 置 之 爻 即 初 爻 與 四 爻, 二 爻 與 五 爻, 三 爻 與 上 爻 有 對 應 關 係, 謂 之 應, 而 陽 爻 與 陰 爻 陰 爻 與 陽 爻 相 應, 謂 之 有 應 ; 陽 爻 與 陽 爻 陰 爻 與 陰 爻, 謂 之 無 應 王 弼 周 易 略 例 : 夫 應 者, 同 志 之 象 也 易 緯 乾 鑿 度 云 : 物 有 陰 陽, 因 而 重 之, 故 六 畫 而 成 卦, 三 畫 以 下 為 地, 四 畫 以 上 為 天, 物 感 以 動, 類 相 應 也 易 氣 從 下 生, 動 於 地 之 下, 則 應 於 天 之 下 ; 動 於 地 之 中, 則 應 於 天 之 中 ; 動 於 地 之 上, 則 應 於 天 之 上 初 以 四, 二 以 五, 三 以 上, 此 之 謂 應 如 否 卦 為 例, 此 卦 體 中, 初 20 同 註 10, 頁 4347~ 同 註 10, 頁 曾 春 海 李 光 地 的 易 學 初 探 云 : 正 之 不 如 中 善, 在 於 正 之 執 正 而 固, 其 失 在 不 契 實 情 與 事 變, 執 理 而 無 權 中 之 較 正 為 善, 在 於 融 貫 正 理 正 道 於 所 面 對 的 實 情 與 事 變 中, 理 事 相 洽 同 註 3, 頁 200 8
10 六 爻 應 九 四 爻, 六 二 爻 應 九 五 爻, 六 三 爻 應 上 九 爻 而 凡 應 者 其 辭 多 吉, 不 應 則 多 凶 又 易 傳 中 ; 爻 與 爻 之 相 鄰 關 係, 初 爻 與 二 爻, 二 爻 與 三 爻, 三 爻 與 四 爻, 四 爻 與 五 爻, 五 爻 與 上 爻, 皆 呈 現 比 的 關 係, 而 上 爻 對 下 爻 而 言, 為 乘 ; 下 爻 對 上 爻 而 言 為 承, 李 光 地 以 應 比 釋 易 理, 其 於 周 易 折 中 義 例 云 : 應 者, 上 下 體 相 對 應 之 爻 也 比 者 逐 位 相 比 連 之 爻 也 易 中 比 應 之 義, 惟 四 與 五 比 二 與 五 應 為 最 重 蓋 以 五 為 尊 位, 四 近 而 承 之, 二 遠 而 應 之 也 然 近 而 承 者, 則 貴 乎 恭 順 小 心, 故 剛 不 如 柔 之 善 遠 而 應 者 則 貴 乎 強 毅 有 多, 故 柔 又 不 如 剛 之 善 夫 子 曰 : 二 與 四, 同 功 而 異 位 二 多 譽, 四 多 懼, 近 也 柔 之 為 道, 不 利 遠 者, 其 要 无 咎, 其 用 柔 中 也 夫 言 柔 之 道 不 利 遠, 可 見 剛 之 道 不 利 近 矣! 又 可 見 柔 之 道 利 近, 剛 之 道 利 遠 矣! 夫 子 此 條, 實 全 易 之 括 例 23 李 氏 此 說 乃 指 易 之 爻 位 在 位 序 上 對 稱 且 對 應 之 兩 爻 呈 一 陰 爻 一 陽 爻 者, 相 互 感 應 而 有 所 往 來 互 濟 之 謂, 而 李 氏 又 以 為 彖 傳 中 亦 有 一 陰 爻 應 眾 五 陽 爻 者 及 一 陽 爻 應 眾 五 陰 爻 者, 及 鑒 於 卦 義 之 所 宜, 不 拘 於 陰 陽 的 對 偶, 而 取 以 陰 應 陰 而 吉, 或 以 陽 應 陽 而 吉 者, 他 在 周 易 通 論 中 說 : 然 < 彖 傳 > 有 以 眾 爻 應 一 爻 者, 亦 有 以 一 爻 應 眾 爻 者, 乃 不 拘 於 兩 體 二 爻 之 對,< 比 > < 小 畜 > < 同 人 > < 大 有 > < 豫 > 之 類, 皆 是 也 有 時 義 所 宜, 以 陰 應 陰 而 卲, 以 陽 應 陽 而 卲 者, 又 不 拘 於 陰 陽 之 偶,< 晉 > < 小 過 > 之 王 母 祖 妣,< 睽 > < 豐 > 之 元 夫 夷 主 之 類, 皆 是 也 有 以 承 乘 之 爻 為 重 者, 則 雖 有 應 爻 而 不 取, 如 < 觀 > 之 觀 光,< 蹇 > 之 來 碩,< 姤 > 之 包 魚,< 鼎 > 之 金 鉉, 而 < 隨 > 則 有 失 丈 夫 之 失,< 觀 > 則 有 闚 觀 之 醜,< 姤 > 則 有 无 魚 之 凶, 此 類 皆 是 也 其 餘 但 就 其 爻 之 時 位 才 德 起 義, 而 不 繫 於 應 者, 不 可 勝 數 24 李 光 地 又 以 為 凡 應 以 第 二 爻 位 與 第 五 爻 位 的 相 應 最 吉, 因 此 兩 爻 皆 具 中 德, 且 又 居 當 時 之 位 ; 其 次, 則 初 爻 位 與 第 四 爻 位 亦 有 取 相 應 之 義 者 第 三 爻 位 與 上 爻 位 取 相 應 之 卦 例 者 絕 少, 而 取 應 義 且 判 為 善 者 更 少 之 又 尌 卦 爻 釋 義 取 應 義 者, 以 六 五 應 九 二 無 不 吉, 最 具 特 色,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通 論 中 又 說 : 為 以 陰 求 陽 德, 上 而 下 交, 則 在 上 者 有 虛 中 之 美, 居 下 者 有 自 重 之 實, < 蒙 > < 師 > < 泰 > < 大 有 > 之 類 是 也 如 取 應 義 者, 在 於 九 五 六 二, 則 時 義 所 當, 亦 有 相 助 之 善, 然 求 陽 者 在 於 下 位, 則 往 往 有 戒 辭 焉,< 屯 > < 比 > < 同 人 > < 萃 > 之 類 是 也 初 與 四 亦 然, 如 六 四 初 九 取 應 義, 是 四 23 同 註 8, 頁 107~ 同 註 10, 頁 4350~4351 9
11 求 初 也, 則 卲,< 屯 > < 賁 > < 頤 > < 損 > 是 也, 如 九 四 初 六 取 應 義, 是 初 求 四 也, 則 凶,< 大 過 > < 解 > < 姤 > < 鼎 > 是 也, 然 卲 者 在 四, 而 在 初 者 不 可 變, 上 雖 下 交, 而 下 不 可 以 失 己 也 : 25 至 若 比 之 意 為 何?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通 論 中 說 : 承 乘 者 謂 之 比, 凡 比 爻, 惟 上 體 ( 上 卦 ) 所 取 最 多, 蓋 四 承 五, 則 如 人 臣 之 得 君, 五 承 上, 則 如 人 主 之 尊 賢, 九 五 比 上 六 者, 皆 為 剛 德 之 累, 上 六 從 九 五 者, 則 為 從 貴 之 宜, 非 尊 賢 者 比 也, 下 體 ( 內 卦 ) 三 爻 所 取 比 義 至 少, 初 與 二, 二 與 三, 間 有 相 從 者, 隨 其 時 義, 或 卲 或 否, 至 三 與 四, 則 隔 體 無 相 比 之 情 矣, 亦 有 因 時 變 例 取 者,< 隨 > 三 < 萃 > 三 是 也 26 依 李 光 地 之 意, 九 五 代 表 在 位 的 國 君, 上 六 代 表 無 爵 位 的 賢 者, 若 九 五 爻 比 上 六 爻, 則 象 徵 剛 德 之 累, 縱 使 上 六 從 九 五, 非 尊 賢 之 比 義, 僅 象 從 貫 之 宜 矣 綜 合 應 比 之 義, 李 光 地 於 < 義 例 > 中 以 為 凡 比 與 應, 必 一 陰 一 陽, 其 情 乃 相 求 而 相 得 若 以 剛 應 剛, 以 柔 應 柔, 則 謂 之 無 應, 以 剛 比 剛, 以 柔 比 柔, 則 亦 無 相 求 相 得 之 情 以 此 例 類 推, 易 中 以 六 四 承 九 五 者, 凡 十 六 卦, 皆 吉 辭 ; 以 九 四 承 六 五, 亦 十 六 卦, 則 不 能 皆 吉, 而 凶 者 多, 如 < 離 > 卦 之 焚 如 死 如 棄 如 < 恆 > 卦 之 田 无 禽,< 晉 > 卦 之 鼫 鼠,< 鼎 > 卦 之 覆 餗, 而 易 中 以 九 二 應 六 五 者, 凡 十 六 卦, 皆 吉, 如 < 蒙 > 卦 之 子 克 家,< 師 > 卦 之 在 師 中,< 泰 > 卦 之 得 尚 于 中 行 ; 以 六 二 應 九 五 者, 亦 十 六 卦, 則 不 能 皆 吉, 而 凶 吝 者 有 之, 如 否 卦 之 包 承 也,< 同 人 > 卦 之 于 宗 吝 也,< 隨 > 卦 之 係 小 子 失 丈 夫 也, 皆 非 吉 辭, 27 可 證 ( 五 ) 卦 主 卦 主 為 彖 傳 之 解 經 方 法, 指 一 卦 中 有 一 爻 以 為 主 之 意, 此 係 彖 傳 作 者 分 析 爻 位 爻 義 之 目 的, 乃 在 闡 明 一 卦 之 主 爻, 而 彖 傳 解 經 常 舉 某 爻 以 解 卦, 如 : < 蒙 >< 彖 > 曰 : 初 筮 告, 以 剛 中 也 < 需 >< 彖 > 曰 : < 需 >, 有 孚, 光 亨, 貞 卲, 位 乎 天 位, 以 正 中 也 < 訟 >< 彖 > 曰 : < 訟 >, 有 孚 窒, 惕, 中 卲, 剛 來 而 得 中 也 然 而 觀 彖 之 文 並 無 卦 主 之 說, 故 知 卦 主 之 稱 乃 後 人 所 加, 最 早 提 出 卦 主 之 論 者 當 推 京 房, 如 : < 大 有 >: 少 者, 為 多 之 所 宗, 六 五 為 尊 也 ( 京 氏 易 傳 大 有 ) < 復 >: 一 陽 為 一 卦 之 主 ( 京 氏 易 傳 復 ) 25 同 註 10, 頁 同 註 10, 頁 4354~ 同 註 8, 頁 108~110 10
12 但 此 說 並 未 引 人 注 意, 28 至 魏 王 弼 出, 始 提 倡 卦 主 說, 王 弼 於 周 易 略 例 略 例 下 說 : < 彖 > 者, 通 論 一 卦 之 體 者 也 一 卦 之 體, 必 由 一 爻 為 主, 則 指 明 一 爻 之 美, 以 統 一 卦 之 義,< 大 有 > 之 類 是 也 29 王 弼 以 為 全 卦 意 義 主 要 由 其 中 一 爻 之 義 決 定, 是 對 周 易 彖 爻 位 說 之 發 揮, 一 爻 為 主 說 雖 不 能 完 全 解 釋 卦 爻 辭 同 卦 爻 象 之 間 的 內 在 聯 繫, 但 卻 反 映 從 繁 多 變 動 事 物 中 尋 求 主 要 矛 盾 從 複 雜 爻 象 中 探 討 簡 易 原 理 的 理 論 思 維, 依 王 弼 之 意, 卦 主 乃 卦 體 所 由 之 主, 只 要 掌 握 此 所 由 之 主 便 能 確 立 一 卦 之 義, 故 王 弼 注 易 常 立 某 爻 為 卦 主 至 李 光 地 時, 則 提 出 成 卦 之 主 與 主 卦 之 主 之 說, 而 他 為 示 好 於 康 熙, 故 所 言 之 主, 絕 大 多 數 為 五 爻, 30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折 中 義 例 中 說 : 凡 所 謂 卦 主 者, 有 成 卦 之 主 焉, 有 主 卦 之 主 焉, 成 卦 之 主, 則 卦 之 所 由 以 成 者, 無 論 位 之 高 下, 德 之 善 惡, 若 卦 義 因 之 而 起, 則 皆 得 為 卦 主 也 主 卦 之 主, 必 皆 德 之 善, 而 得 時 得 位 者 為 之, 故 取 於 五 位 者 為 多, 而 他 爻 亦 間 取 焉 其 成 卦 之 主, 即 為 主 卦 之 主 者, 必 其 德 之 善, 而 兼 得 時 位 者 也 ; 其 成 卦 之 主, 不 得 為 主 卦 之 主 者, 必 其 德 與 時 位, 參 錯 而 不 相 當 者 也 大 抵 其 說 皆 具 於 夫 子 之 < 彖 傳 >, 當 逐 卦 分 別 觀 之 若 其 卦 成 卦 之 主, 即 主 卦 之 主, 則 是 一 主 也 若 其 卦 有 成 卦 之 主, 又 有 主 卦 之 主, 則 兩 爻 皆 為 卦 主 矣! 或 其 成 卦 者 兼 取 兩 爻, 則 兩 爻 又 皆 為 卦 主 矣! 31 依 李 光 地 所 說 的 成 卦 之 主, 即 以 每 卦 本 身 為 中 心, 凡 構 成 一 卦 之 爻, 此 爻 不 分 其 位 之 高 低,( 即 不 管 此 爻 處 於 何 爻 位 ), 亦 不 論 其 品 德 之 善 與 惡,( 即 不 管 此 爻 位 是 否 處 於 中 位 之 二 五 兩 爻 位 上, 以 及 是 否 當 位 ), 只 要 以 其 為 構 成 一 完 整 之 六 爻 卦, 此 卦 即 為 成 卦 之 主, 而 主 卦 之 主 即 指 在 卦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之 爻, 主 卦 之 主 須 以 德 善 為 本, 故 必 處 於 居 中 位 之 二 五 爻 位 28 參 見 劉 玉 建 : 兩 漢 象 數 易 學 研 究, 其 言 : 所 謂 卦 主, 是 說 一 卦 六 爻 中, 總 有 一 爻 能 代 表 及 反 映 一 卦 整 體 意 義 彖 傳 大 多 是 總 論 一 卦 的 主 要 意 義, 故 卦 主 說 當 源 于 彖 傳 至 魏 王 弼, 尤 倡 卦 主 說, 故 人 們 常 常 認 為 卦 主 說 創 立 于 王 弼, 事 實 上 並 非 如 此, 京 房 在 其 易 傳 中 已 經 明 確 地 提 出 了 卦 主 說 過 去, 人 們 常 常 只 知 京 房 用 于 占 筮 的 世 應 說, 而 未 明 其 卦 主 說, 或 者 把 京 房 的 卦 主 說 與 其 占 筮 意 義 上 的 一 卦 之 主 世 爻, 混 為 一 談 其 實, 京 氏 卦 主 說, 當 是 其 解 易 的 體 例, 從 這 種 意 義 上 說, 其 與 世 爻 無 關 世 爻 則 是 京 氏 用 于 占 筮 的 另 外 一 種 卦 主 說, 此 種 卦 主 說 與 解 易 无 關, 故 京 氏 以 世 爻 稱 之 ( 南 寧 廣 西 教 育 出 版 社,1996 年 9 月 ), 頁 同 註 13, 頁 參 見 劉 大 鈞 : 讀 周 易 折 中, 其 言 曰 : 論 及 卦 主, 雖 然 卦 主 之 說 始 于 王 弼, 而 由 彖 釋 无 妄 卦 曰 : 剛 自 外 來 而 為 主 于 內 思 之, 先 儒 或 有 此 說, 而 折 中 編 纂 者 進 而 將 其 分 為 成 卦 之 主 與 主 卦 之 主, 並 對 六 十 四 卦 之 卦 主 進 行 了 全 面 分 析 折 中 編 者 之 所 以 特 別 重 視 卦 主, 恐 怕 主 要 是 為 了 給 皇 上 看, 故 所 言 之 主, 絕 大 多 數 為 五 爻 ( 周 易 研 究,1997 年 第 二 期 ), 頁 同 註 8, 頁 114~115 11
13 上, 而 在 二 五 兩 爻 位 上 分 析 選 定 其 主 卦 之 主 時, 又 以 得 時 得 位 之 爻 為 主 32 李 光 地 於 周 易 通 論 中 又 說 : 聖 人 繫 < 彖 > 之 時, 雖 通 觀 其 卦 象 卦 德 以 定 名 辭 之 義 然 於 爻 位 尤 致 詳 焉 蓋 有 因 爻 位 以 名 卦 者,< 師 > < 比 > < 小 畜 > < 同 人 >, 之 類 是 也 有 名 雖 別 取, 而 爻 位 之 義 發 於 辭 者,< 屯 > < 蒙 > 之 建 侯 求 我, 指 初 二,< 訟 > < 蹇 > < 萃 > < 巽 > 之 大 人, 指 九 五 之 類 是 也 是 二 者, 皆 謂 之 卦 之 主 爻 33 古 代 作 易 者 在 繫 彖 時, 在 取 卦 名 時, 有 因 爻 位 而 名 卦 者, 如 師 比 又 有 卦 名 雖 別 所 據 而 取, 而 爻 位 之 義 有 發 乎 於 辭 者, 如 蒙 卦 之 求 我 指 初 二, 訟 卦 之 大 人 指 九 五, 居 以 上 此 兩 類 爻 位 之 爻 皆 為 該 卦 之 主 爻, 俟 各 卦 六 爻 爻 辭 之 繫, 則 辭 有 吉 凶, 義 有 輕 重, 卦 名 之 涵 義 更 可 因 六 爻 辭 意 顯 明, 如 謙 之 九 三 曰 勞 謙, 卦 之 名 謙 緣 此 爻 義, 故 卦 辭 與 爻 辭 之 意 義 相 參 相 發 明, 正 如 周 易 通 論 所 言 : 蓋 爻 之 意 雖 根 於 卦 而 後 可 明, 而 卦 之 意 亦 參 於 爻 而 後 可 知, 卦 爻 相 求, 則 所 謂 主 爻 者 得 矣 34 李 光 地 於 義 例 中 依 據 六 十 四 卦 之 彖 傳 爻 辭 而 逐 卦 推 出 該 卦 之 主 爻 卦 主, 如 : < 蒙 > 以 九 二 六 五 為 主, 蓋 九 二 有 剛 中 之 德, 而 六 五 應 之, 九 二 在 下, 師 也, 能 教 人 者 也, 六 五 在 上, 能 尊 師 以 教 人 者 也 < 小 畜 > 以 六 四 為 成 卦 之 主, 而 九 五 則 主 卦 之 主 也 蓋 六 四 以 一 陰 畜 陽, 故 彖 傳 曰 : 柔 得 位 而 上 下 應 之 九 五 與 之 合 志, 以 成 其 畜, 故 < 彖 傳 > 曰 : 剛 中 而 志 行 黃 沛 榮 師 曾 歸 納 彖 傳 述 及 主 爻 之 爻 位, 爻 義 者 凡 四 十 六 卦, 統 計 其 主 爻 分 布 於 十 二 爻 類 之 次 數 依 次 為 : 九 五 ( 二 十 四 次 ) 九 二 ( 十 六 次 ) 六 五 ( 十 一 次 ) 六 二 ( 六 次 ) 初 九 ( 三 次 ), 並 結 論 云 : 足 見 彖 傳 作 者 非 唯 貴 中, 更 貴 剛 中 也 35 李 光 地 於 義 例 卦 主 論, 所 獲 總 結 為 : 大 抵 易 者 成 大 業 之 書 而 成 大 業 者 必 歸 之 有 德 有 位 之 人, 故 五 之 為 卦 主 者 獨 多 茲 舉 乾 之 成 卦 之 主 與 主 卦 之 主 皆 為 九 五 爻 分 析 之, 以 明 其 例, 如 : 周 易 折 中 說 : < 乾 > 以 九 五 為 卦 主, 蓋 < 乾 > 者 天 道, 而 五 則 天 之 象 也 < 乾 > 者 君 道, 而 五 則 君 之 位 也 又 剛 健 中 正, 四 者 具 備, 得 天 德 之 純, 故 為 卦 主 也 觀 32 參 見 朱 啟 經 : 易 經 卦 主 分 析,( 北 京 中 國 醫 藥 科 技 出 版 社,1994 年 12 月 ), 頁 1~2 33 同 註 10, 頁 同 註 10, 頁 同 註 12, 頁 66~67 12
14 < 象 傳 > 所 謂 時 乘 六 龍 以 御 天, 首 出 庶 物 者, 皆 主 君 道 而 言 36 乾 為 純 陽 之 卦, 乾 為 天, 乾 言 天 道 如 : 乾 象 曰 : 天 行 健, 君 子 以 自 強 不 息 乾 彖 曰 : 大 哉 乾 元, 萬 物 資 始, 乃 統 天, 時 乘 六 龍 以 御 天 而 六 爻 卦 之 第 五 爻 即 天 位, 乾 九 五 之 爻 辭 : 飛 龍 在 天, 利 見 大 人 文 言 乾 云 : 飛 龍 在 天, 乃 位 乎 天 德 故 九 五 爻 即 ( 乾 ) 講 天 之 成 卦 之 主 又 乾 為 君, 乾 以 天 道 講 君 道, 乾 卦 辭 曰 : 乾, 元 亨 ; 利 貞 文 言 乾 對 此 解 釋 曰 : 元 者, 善 之 長 也 ; 亨 者, 嘉 之 合 也 ; 利 者, 義 之 和 也 ; 貞 者, 事 之 幹 也 君 子 體 仁, 足 以 長 人 ; 嘉 會, 足 以 令 禮 ; 利 物, 足 以 知 義 ; 貞 因, 足 以 幹 事 君 子 行 此 四 德 者, 故 曰 : 乾, 元 亨 利 貞 而 九 五 爻 即 陽 居 陽 位, 君 中 得 正, 居 尊 而 有 中 庸 之 德 之 君 王 之 位, 故 九 五 爻 應 為 乾 之 主 卦 文 言 乾 云 : 大 哉 乾 乎! 剛 健 中 正, 純 粹 精 也 在 乾 體 六 爻 中, 剛 健 而 居 中 得 正 者 僅 九 五 爻, 故 九 五 爻 即 可 確 定 為 乾 之 卦 主 三 結 論 總 上 所 述, 李 光 地 釋 易 的 方 法, 可 見 他 旁 通 之 廣, 精 研 之 深, 而 其 中 有 承 前 人 之 說 者, 如 卦 主 說 ; 實 本 諸 彖 傳 及 王 弼 周 易 略 例, 又 有 別 出 新 說 以 解 易 ; 用 以 補 前 人 之 不 足, 及 進 步 前 人 之 意, 如 對 位 的 解 析, 而 其 貫 通 卜 筮 易 與 義 理 易 的 法 則, 信 手 解 來, 輕 重 得 宜, 深 淺 稱 當 因 為 歷 來 易 學 家 的 義 理 派 和 象 數 派 常 互 相 抗 衡, 各 執 一 端, 依 照 李 氏 觀 之, 並 非 為 理 想 的 解 易 方 法, 所 以 他 在 周 易 折 中 凡 例 中 說 : 漢 晉 間 說 易 者 大 抵 皆 淫 於 象 數 之 末 流 而 離 其 宗 故 隋 唐 後, 惟 王 弼 孤 行, 為 其 能 破 互 卦 納 甲 飛 伏 之 陋, 而 專 於 理 以 譚 經 也 然 弼 所 得 者 乃 老 莊 之 理, 不 盡 合 於 聖 人 之 道 故 自 程 傳 出, 而 弼 說 又 廢 今 案 溺 於 象 數 而 枝 離 無 根 者, 固 可 棄 矣 37 依 照 李 光 地 之 意, 他 對 象 數 派 與 義 理 派 各 有 褒 貶 ; 彼 既 不 廢 象 數, 又 不 廢 義 理 既 不 專 言 象 數, 又 不 專 言 義 理, 而 是 由 周 易 本 身 出 發, 既 吸 取 象 數 與 義 理 兩 派 之 合 理 成 份, 又 削 去 其 枝 蔓 之 說, 以 合 於 中 正 之 道, 歸 於 易 之 本, 即 對 漢 學 宋 學 持 兼 收 並 蓄 的 態 度, 不 病 異 同, 而 成 一 家 特 有 的 解 易 之 法 他 解 易 更 重 視 實 際 運 用, 所 以 研 易 既 有 清 代 文 字 章 句 訓 詁 的 樸 學 方 式, 更 具 有 宋 明 理 學 求 義 理 甚 解 的 精 神 如 其 以 中 字, 踏 實 運 用 此 方 法, 以 印 證 前 人 對 易 學 時 位 應 比 之 吉 凶 原 理 其 卦 主 說, 不 但 論 述 成 36 同 註 8, 頁 同 註 8, 頁 37~38 13
15 大 業 者 必 歸 之 有 德 有 位 之 人, 且 指 點 出 每 卦 卦 理 之 全 體 大 用 之 關 鍵 所 在, 啟 迪 後 學 甚 鉅, 對 後 代 的 易 學 研 究, 實 在 有 其 特 殊 的 貢 獻 參 考 文 獻 1. 李 光 地 : 榕 村 語 錄,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5 年 6 月 2. 樓 孙 烈 : 王 弼 集 校 釋, 臺 北, 華 正 書 局,1992 年 12 月 3. 黃 沛 榮 師 : 易 學 乾 坤, 臺 北 : 大 安 出 版 社,1998 年 8 月 4. 李 光 地 : 周 易 折 中, 臺 中 : 瑞 民 書 局,1998 年 12 月 5. 李 光 地 : 榕 村 全 集, 臺 北 : 大 西 洋 圖 書 公 司,1969 年 元 月 6. 黃 沛 榮 師 : 周 易 彖 象 傳 義 理 探 微, 臺 北 : 萬 卷 樓 圖 書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4 月 7. 屈 萬 里 : 先 秦 漢 魏 易 例 述 評, 臺 北 : 學 生 書 局,1985 年 9 月 8. 黎 靖 德 : 朱 子 語 類,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1986 年 2 月 9. 劉 玉 建 : 兩 漢 象 數 易 學 研 究, 南 寧 : 廣 西 教 育 出 版 社,1996 年 9 月 10. 朱 啟 經 : 易 經 卦 主 分 析, 北 京 : 中 國 醫 藥 科 技 出 版 社,1994 年 12 月 11. 曾 春 海 : 李 光 地 的 易 學 初 探, 清 代 經 學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國 文 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1994 年 6 月 12. 劉 大 鈞 : 讀 周 易 折 中, 周 易 研 究,1997 年 第 二 期 14
16 飲 食 倫 理 之 研 究 莊 耀 輝 * 摘 要 民 以 食 為 天, 物 質 富 裕 的 人 們, 每 習 於 天 天 吃 肉, 很 少 體 恤 動 物 的 感 情 與 權 利, 無 視 其 悲 慘 處 境 的 痛 苦, 更 遑 論 尊 重 與 愛 護, 也 漠 視 環 境 品 質 日 愈 惡 化, 地 球 愈 來 愈 難 以 負 荷 人 們 無 止 盡 需 索 的 問 題 本 文 探 討 飲 食 錯 誤 必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以 及 蔬 食 有 益 健 康 及 環 保 等 課 題 關 鍵 詞 : 倫 理 吃 的 倫 理 慈 悲 * 莊 耀 輝,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授 15
17 A Study of Diet Ethics Chuang, Yiao-Hwei Far East University Abstract People depend on food for living. While the wealthy people are so accustomed to eating meat every day, they rarely concern the affections and privileges of animals, regardless the suffering of their deplorable situation, even less consider to the issue of respect and protect, inevitably neglect to the serious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deterioration. The Earth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bear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mankind.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high price which wrong eating brings, and the health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 benefits which vegetarianism may bring. Key Words: art education, character education, character 16
18 一 引 言 何 謂 飲 食 倫 理, 食 物 需 經 繁 複 過 程 最 後 才 會 到 消 費 者 口 中, 沒 有 什 麼 東 西 是 簡 簡 單 單 就 能 到 手 的, 因 此, 一 個 人 若 想 吃 某 一 食 物, 就 應 了 解 該 食 物 的 經 歷 過 程, 這 便 是 飲 食 倫 理 民 以 食 為 天, 食 物 為 生 存 之 所 必 需, 然 食 物 並 非 從 天 而 降 或 垂 手 可 得, 總 需 有 人 種 植 培 育 收 成 運 送 流 通, 然 後 又 需 烹 調 處 理, 最 後 才 會 上 桌, 供 人 享 用 可 想 而 知, 其 整 個 過 程, 自 需 很 多 人 的 勞 心 勞 力, 才 能 完 美 呈 現 至 於 整 個 培 育 生 產 製 作 烹 調 過 程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無 疑 慮, 是 否 合 乎 道 德, 享 用 的 消 費 者 則 較 少 留 意 到 長 久 以 來, 人 類 一 直 把 其 它 有 血 有 淚 有 感 情 的 動 物, 天 經 地 義 地 視 為 只 是 食 品 來 享 用, 完 全 無 視 於 不 能 言 語 畜 生 的 生 存 權 利 感 情, 以 及 牠 們 的 痛 苦 與 哀 號, 這 種 行 為 是 否 得 當? 實 在 值 得 商 榷 與 省 思 法 句 經 便 說 : 所 有 眾 生 都 怖 畏 暴 力, 所 有 眾 生 都 怖 畏 死 亡, 將 心 比 心, 便 不 應 造 殺 因 與 殺 緣 ( 註 1) 十 九 世 紀 美 國 印 地 安 酋 長 被 槍 桿 子 硬 逼 到 荒 涼 的 西 部 保 留 區 時, 寫 了 一 封 信 給 華 盛 頓 酋 長 ( 皮 爾 斯 總 統,Franklin Pierce), 信 中 沒 要 求 任 何 馱 具 來 搬 移 家 當, 而 只 是 提 醒 他, 要 善 待 土 地 上 的 野 生 動 物, 因 為 牠 們 是 人 類 的 弟 兄 ( 註 2) 那 時 印 地 安 酋 長 的 這 封 信 對 掌 權 者, 似 乎 沒 任 何 感 動 或 落 淚, 但 在 今 天 地 球 生 態 環 境 岌 岌 可 危 時, 他 的 話 語, 便 有 先 知 般 的 卓 越 智 慧 二 十 世 紀 史 懷 哲 在 非 洲 行 醫 時, 呼 籲 世 人 尊 重 生 命 ( Reverence for Life ) 便 是 有 天 夕 陽 西 下 時, 他 在 河 邊 看 見 一 頭 母 河 馬 深 情 款 款 舔 其 小 河 馬 的 親 情 一 幕 所 深 深 感 動 而 觸 發 的 發 明 大 王 愛 迪 生 一 生 最 引 以 為 傲 的, 並 非 是 他 一 千 多 件 的 發 明 專 利, 而 是 他 從 沒 研 發 過 任 何 一 件 殺 人 武 器, 此 外, 他 說 : 暴 力 不 能 引 領 到 所 有 進 化 目 標 的 最 高 倫 理, 除 非 我 們 停 止 傷 害 其 它 生 命, 否 則 我 們 依 然 是 野 蠻 人 ( 註 3) 二 飲 食 的 重 要 癌 症 二 十 幾 年 來 一 直 高 居 台 灣 十 大 死 亡 原 因 第 一 位, 也 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列 為 本 世 紀 威 脅 人 類 生 命 的 三 大 疾 病 之 一 癌 症 固 然 可 怕, 令 人 聞 之 色 變, 可 是 致 癌 原 因 中, 人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還 是 佔 絕 大 部 份, 病 從 口 入, 人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的 疾 病 都 跟 飲 食 不 當 有 關, 由 此 可 知, 吃 對 食 物 便 很 重 要 ( 註 4) 美 國 是 世 上 吃 牛 肉 喝 牛 奶 吃 蛋 最 多 的 國 家, 但 其 國 民 罹 患 骨 質 疏 鬆 症, 骨 骼 容 易 碎 裂 骨 折 痛 風 等 病 症 比 率, 也 高 居 世 界 之 冠 富 貴 文 明 病 竟 跟 目 前 最 強 大 的 國 家 扯 上 關 係, 因 此, 便 有 很 多 學 者 開 始 探 討 飲 食 的 問 題, 他 們 的 研 究 都 指 向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那 便 是 很 多 疾 病 都 跟 飲 食 不 當 有 關 17
19 物 質 落 後 地 區, 以 蔬 食 為 主 的 人 們, 如 中 國 偏 遠 農 村 的 人 們, 卻 很 少 罹 患 目 前 美 國 人 常 見 的 現 代 文 明 病 由 此 可 知, 飲 食 與 健 康 或 疾 病 實 有 極 密 切, 不 容 輕 忽 的 關 係 三 肉 食 真 相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前, 素 食 在 歐 美 並 不 盛 行, 主 要 是 人 們 一 直 誤 以 為 肉 蛋 乳 製 品 最 有 益 健 康, 讓 人 身 強 體 壯, 如 果 不 吃 蛋 乳 類 等 食 物, 便 會 營 養 不 足 這 種 錯 誤 想 法 於 1987 年 被 羅 賓 森 獲 得 美 國 普 立 玆 獎 提 名 的 新 美 國 的 飲 食 ( 中 譯 : 新 世 紀 飲 食 )(Diet For A New America) 一 書 所 拆 穿 作 者 經 數 年 觀 察 調 查 研 究 整 理 出 的 現 況 報 導 該 報 導 從 健 康 愛 心 與 環 保 三 個 角 度, 來 檢 視 我 們 目 前 的 飲 食 文 化, 在 美 國 形 成 一 股 強 大 的 反 思 風 潮, 此 書 第 一 部 份 揭 露 飼 養 場 的 恐 怖 內 幕 ; 第 二 部 份, 他 用 強 有 力 字 句 描 述 肉 食 如 何 致 命, 以 及 即 使 不 食 用 乳 蛋 類 食 品, 完 全 素 食 所 能 帶 給 人 們 安 全 健 康 的 好 處 ; 第 三 部 份, 他 闡 述 畜 牧 業 危 害 整 個 世 界 環 境 的 嚴 重 性, 這 份 資 料 對 於 很 多 人, 包 括 很 多 素 食 者, 都 是 聞 所 未 聞 的 羅 時 鴻 就 說, 這 確 實 也 顛 覆 他 過 去 在 醫 學 院 所 學 的 知 識, 因 為 過 去 他 在 唸 國 防 醫 學 院 時, 經 常 從 餐 廳 中 把 同 學 不 吃 的 蛋 統 統 包 回 宿 舍 當 零 食 書 中, 作 者 透 過 現 代 人 普 遍 罹 患 的 文 明 病, 來 檢 視 當 前 飲 食 文 化 我 們 現 在 所 吃 的 食 物 是 營 養 還 是 毒 物? 從 健 康 愛 心 環 保 的 角 度 看, 人 的 飲 食 習 慣, 確 實 可 拯 救 地 球, 也 可 毀 滅 地 球 新 世 紀 飲 食 讓 人 明 白 人 們 一 向 遵 循 的 營 養 觀, 其 實 正 是 容 易 罹 患 現 代 文 明 病 的 禍 首, 我 們 吃 進 肚 子 的 牲 畜 肉 品, 是 大 企 業 經 營 下 成 長 的, 一 客 牛 排, 跟 森 林 消 失 竟 然 有 非 常 緊 密 的 關 係 居 美 國 人 死 亡 率 第 一 位 的 心 臟 病 或 心 肌 梗 塞, 其 實 跟 飲 食 有 絕 對 的 關 係, 專 家 說 油 脂 是 累 積 的 飽 和 性 脂 肪 和 膽 固 醇, 也 就 是 肉 蛋 吃 太 多 所 致 因 為 飽 和 性 脂 肪 多 半 來 自 動 物 性 食 物, 而 食 物 中 膽 固 醇 最 高 的 是 蛋 作 者 提 出 種 種 醫 學 研 究, 顯 示 吃 肉 愈 多 的 國 家, 得 文 明 病 的 比 例 愈 高 ; 乳 製 品 消 耗 愈 多 的 國 家, 罹 患 骨 質 疏 鬆 症 的 比 率 也 愈 高 作 者 揭 發 我 們 從 小 認 為 是 營 養 最 佳 來 源 的 肉 蛋 奶, 竟 是 健 康 的 三 大 禍 害 這 便 是 長 久 以 來, 農 牧 生 產 業 者 花 大 把 鈔 票 遊 說 議 員 做 廣 告 製 作 教 材 供 學 校 使 用, 對 消 費 大 眾 所 做 的 洗 腦 老 師 不 自 覺 的 成 為 企 業 的 宣 傳 工 具 幫 兇, 學 生 也 不 自 覺 的 從 老 師 及 廣 告 中 獲 取 這 些 似 是 而 非 的 概 念 事 實 真 相 是, 蔬 食 即 使 沒 有 肉 蛋 奶, 也 絕 不 會 蛋 白 質 不 夠 營 養 不 良, 更 不 可 能 沒 力 氣 這 只 要 看 看 草 食 動 物 的 象 馬 牛 鹿 等, 力 氣 都 很 大, 便 可 知 端 倪 人 體 所 需 要 的 蛋 白 質 很 低, 蔬 果 中 都 可 以 提 供 量 足 質 優 的 蛋 白 質, 而 且 植 物 性 的 食 物 多 屬 於 不 飽 和 脂 肪 零 膽 固 醇, 而 且 蔬 食 在 常 溫 下 也 容 易 保 存, 18
20 任 何 食 物 中 毒 的 報 導, 幾 乎 都 跟 肉 食 有 關 此 外, 蔬 食 富 含 纖 維 素 與 微 生 素, 除 可 減 輕 腸 胃 負 擔, 減 少 疾 病, 店 緩 老 化 外, 很 有 助 於 抗 老 店 年, 這 只 是 其 中 真 相 的 一 部 分 人 們 大 口 吃 肉 時, 很 少 會 想 到 肉 是 怎 麼 來 的 羅 賓 斯 提 醒 人 們, 現 代 化 經 營 的 農 牧 場, 小 小 的 雞 籠 裡, 擠 滿 一 群 雞, 牠 們 無 法 轉 身, 或 揮 動 翅 膀, 牠 們 傴 能 在 此 度 過 一 生, 很 多 雞 因 而 被 逼 瘋 新 孵 出 的 小 雞 遭 到 的 第 一 件 酷 刑 便 是 去 喙, 這 就 像 我 們 硬 把 指 甲 掰 掉 一 樣 痛 苦 何 以 去 喙? 因 業 者 怕 雞 互 啄 死 傷, 便 無 利 可 圖 在 這 樣 惡 劣 的 環 境 下, 為 讓 雞 不 因 雞 瘟 大 量 死 掉, 便 注 射 大 量 的 荷 爾 蒙 抗 生 素, 這 些 化 學 藥 品 最 後 都 被 消 費 者 填 入 肚 子 裡 雞 如 此, 豬 牛 也 無 法 幸 免 為 了 提 供 很 嫩 的 小 牛 肉, 便 把 小 牛 關 起 來, 讓 牠 們 無 法 運 動, 其 肉 質 自 然 既 弱 又 軟 當 人 們 大 快 朵 頤 吃 肉 時, 自 然 也 是 動 物 的 恐 懼 痛 苦 和 夢 魘 選 擇 錯 誤 飲 食 的 代 價, 便 是 犧 牲 健 康 耗 費 資 源 污 染 環 境 當 人 人 都 選 擇 錯 誤 飲 食, 其 代 價 則 是 犧 牲 地 球, 整 個 人 類 賴 以 生 存 的 大 環 境 一 旦 了 解 牛 排 和 森 林 的 關 係, 便 不 再 認 為 這 傴 是 危 言 聳 聽 之 詞 當 我 們 不 直 接 吃 穀 物, 而 拿 它 餵 養 牲 畜 時, 十 二 磅 的 玉 米 只 能 換 得 盤 中 一 磅 牛 肉, 其 餘 十 一 磅 的 玉 米 都 變 成 糞 便 為 吃 一 磅 牛 肉, 需 種 十 二 倍 穀 物, 土 地 那 裡 來? 當 然 是 砍 伐 森 林, 接 下 來 就 有 水 土 流 失 物 種 消 失 等 種 種 問 題 ; 而 先 前 浪 費 十 一 磅 的 穀 物 變 成 動 物 糞 便 後, 又 產 生 水 源 污 染 羅 賓 斯 讓 我 們 明 白, 改 變 飲 食 少 吃 肉 蛋 奶, 最 好 是 完 全 不 吃, 便 可 保 住 大 片 森 林 減 少 水 源 污 染 解 決 世 界 糧 荒 減 少 動 物 苦 難, 還 可 以 擁 有 一 份 心 靈 的 喜 悅 與 帄 和 個 人 健 康 地 球 命 運 眾 生 福 祉, 就 在 我 們 舉 箸 咀 嚼 的 剎 那 間 決 定, 而 這 只 須 小 小 改 變! 既 簡 單 又 易 行, 而 且 人 人 可 輕 易 辦 到 四 我 們 吃 對 否? 人 的 牙 齒 指 爪 結 構, 不 像 豺 狼 虎 豹 般 尖 銳, 唾 液 腸 胃 裡 也 沒 牠 們 那 麼 酸 性, 腸 道 更 比 牠 們 長, 凡 此 都 可 看 出 人 天 生 較 適 合 蔬 食 目 前 富 有 國 家 的 人 民, 獲 得 食 物 的 方 式 越 來 越 簡 單, 便 很 容 易 忽 略 生 產 過 程 中 第 三 世 界 人 民 所 付 出 的 大 量 勞 力 與 時 間, 幾 乎 已 經 忘 記 了 這 是 一 件 與 生 命 有 關 的 事 情, 他 們 成 了 毫 無 感 覺 的 浪 費 者 犬 子 大 學 畢 業 入 伍 前 那 年 暑 假, 曾 到 美 國 加 州 一 個 遊 樂 場 餐 廳 打 工, 發 現 當 地 小 孩 用 餐 時, 稍 咬 一 口 覺 得 不 好 吃, 便 整 個 把 它 丟 掉, 他 覺 得 這 種 行 為 真 暴 殄 天 物, 將 來 一 定 不 會 有 報 應, 那 時, 接 他 這 番 電 話 談 話, 個 人 心 理 覺 得 他 的 見 解 應 算 正 確 吃 什 麼, 變 什 麼, 許 多 原 只 在 牲 畜 身 上 寄 生 的 病 菌, 如 狂 牛 症, 因 人 食 19
21 肉 故, 便 也 跟 著 寄 生 潛 伏 在 人 體 上 標 準 美 式 飲 食 (Standard American Diet), 如 麥 當 勞 肯 德 基, 被 稱 為 最 悲 哀 的 飲 食 (SAD), 主 要 便 因 它 是 肉 食 為 主 的 餐 食, 配 上 可 樂, 便 跟 罹 患 現 代 文 明 病, 如 過 胖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肥 胖 心 肌 梗 塞 腦 中 風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前 列 腺 癌 老 年 癡 呆 痛 風 骨 鬆 等 症 狀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研 究 指 出, 黑 猩 猩 的 DNA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八 近 似 人 類, 是 人 類 近 親, 牠 們 有 群 體 生 活, 會 使 用 工 具, 可 是 卻 一 直 受 到 人 類 的 虐 待, 用 作 醫 學 實 驗, 甚 至 虐 殺 狗 堪 稱 是 人 類 忠 實 的 伙 伴, 除 了 看 家 外, 還 會 做 很 多 事, 牧 羊 導 盲 地 震 雪 崩 救 援 災 難 者 煙 毒 偵 測 等, 其 救 人 事 蹟 時 有 所 聞 ( 註 5) 忠 犬 救 主 的 事 很 多, 最 近 中 時 記 者 黃 菁 菁 2011/11/18 便 報 導 17 日 在 北 海 道 祖 孫 因 雪 地 打 滑 翻 覆 車 禍 受 困 一 夜, 因 其 飼 養 的 拉 布 拉 多 犬 緊 依 偎 身 旁 保 暖 才 得 以 安 全 獲 救 的 感 人 故 事 ( 註 6) 道 德 飲 食 關 乎 生 命 與 死 亡, 現 代 人 幾 乎 習 於 餐 餐 不 離 肉 食, 但 卻 不 知 在 牧 場 上 悠 閒 吃 草 的 牛 和 超 市 裏 賣 的 袋 裝 牛 肉 間 發 生 了 什 麼, 很 多 雞 被 宰 殺 時 候 才 傴 活 45 天 ; 豬 被 關 在 狹 小 棚 中, 一 輩 子 不 能 走 動 不 能 轉 身 大 量 牲 畜 被 圈 養 在 非 常 不 人 道 的 環 境 裏 過 其 悲 慘 的 一 生 豬 跟 狗 都 是 人 豢 養 的 動 物, 兩 者 所 受 的 待 遇 卻 大 不 同, 西 方 人 很 少 宰 殺 狗 的, 但 對 豬 就 大 不 一 樣, 這 中 間 便 隱 含 許 多 偏 見, 因 為 豬 的 智 商 其 實 並 不 比 狗 低 現 代 的 牲 畜 養 殖 場, 把 牲 口 當 作 經 濟 動 物 來 豢 養, 追 求 的 是 經 濟 利 潤, 動 物 成 長 空 間 被 拘 限 在 狹 小 臭 穢 的 棚 欄 裡, 度 過 短 暫 悲 慘 的 一 生, 完 全 無 視 於 動 物 的 感 情 與 權 利, 對 待 牠 們 的 方 式 既 不 體 恤, 也 很 不 人 道 經 常 驚 恐 不 安, 又 施 打 餵 食 過 多 抗 生 素 荷 爾 蒙 等 物 質 培 育 的 動 物, 其 消 化 神 經 分 泌 免 疫 系 統 深 受 干 擾, 自 不 待 言, 攝 取 過 多 藥 劑 培 養 出 來 的 肉 品 以 追 求 健 康, 會 不 會 是 異 想 天 開, 實 在 值 得 三 思 如 今, 食 物 成 了 穿 腸 毒 藥, 大 陸 黑 心 食 品 時 有 所 聞, 歐 美 今 年 五 月 份 為 黃 瓜 可 能 攜 帶 最 致 命 的 大 腸 桿 菌 煩 惱, 台 灣 也 爆 發 人 類 歷 史 上 最 嚴 重 的 塑 化 劑 污 染 事 件, 更 讓 人 意 識 到 每 天 必 須 接 觸 的 食 物, 可 能 暗 含 致 命 危 機 超 市 有 機 食 品 不 可 能 像 許 多 顧 客 期 望 的 那 樣 成 為 速 成 的 道 德 解 決 方 案, 除 非 我 們 知 道 這 些 產 品 是 如 何 栽 種, 或 運 輸 距 離 有 多 遠 為 了 吃 的 安 全, 人 們 也 應 該 進 一 步 了 解 自 己 攝 取 食 物 的 來 歷 五 怎 樣 吃 最 少 負 累 印 度 聖 雄 甘 地 說, 這 世 界 可 以 養 活 所 有 生 命, 但 卻 難 以 滿 足 一 個 人 的 貪 欲 凡 夫 俗 子 永 遠 有 難 以 滿 足 的 欲 望, 便 很 不 容 易 體 會 聖 哲 般 的 情 懷 與 知 足 之 樂 20
22 當 癌 症 二 十 幾 年 來 一 直 都 居 國 人 十 大 死 亡 原 因 第 一 位 時, 我 們 怎 能 不 正 視 此 一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對 動 物 有 悲 憫 心 腸 的 仁 人 君 子, 如 非 洲 之 父 史 懷 哲, 在 蠻 荒 行 醫 時, 曾 被 突 然 從 草 叢 竄 出 的 獅 子 猛 咬, 傷 勢 嚴 重, 但 事 後 卻 不 恨 獅 子, 他 說 因 為 那 是 牠 們 的 天 性 2007 年 諾 貝 爾 和 帄 獎 得 主 聯 合 國 跨 政 府 氣 候 變 遷 小 組 主 席 (IPCC) 帕 卓 里 博 士, 於 2008 年 9 月 在 倫 敦 以 肉 品 生 產 與 肉 食 對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為 題 發 表 精 闢 的 演 講, 強 調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 他 認 為 改 變 氣 候 最 輕 而 易 舉 的 事, 便 是 少 吃 肉! 這 種 生 活 方 式 簡 單 易 行, 人 人 做 得 到 少 吃 肉 就 能 縮 小 畜 牧 業 的 規 模, 而 這 正 是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 註 7) 怎 樣 才 能 吃 出 健 康 年 輕 活 力 少 病 痛 愉 悅 呢? 生 食 一 書 的 暢 銷 書 作 者 克 刻 (Mimi Kirk) 女 士, 現 年 雖 已 七 十 四 歲, 卻 依 然 不 減 當 年 風 采 與 活 力, 主 要 是 她 生 食 素 食 近 五 十 年 新 加 坡 國 寶 許 哲, 一 輩 子 蔬 食, 已 逾 一 百 多 歲, 卻 仍 神 采 奕 奕 她 們 的 健 康 長 壽 與 活 力, 便 都 跟 飲 食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因 此, 別 把 腸 胃 當 動 物 墳 墓, 動 物 也 有 牠 們 生 存 的 權 利, 甚 至 也 有 感 情 智 慧, 豬 狗 救 飼 養 主 人 的 故 事 報 導 的 已 很 多, 最 近 電 視 報 導 加 州 一 處 動 物 園 的 水 獺 會 跟 著 玻 璃 幕 外 面 的 小 男 生 跑 來 跑 去 的 案 例, 都 可 看 出 牠 們 也 是 有 情 眾 生, 只 是 不 會 講 話 而 已, 人 類 不 應 默 視 牠 們 的 感 情 與 權 利, 反 而 應 予 以 尊 重 兩 千 多 年 前 的 先 哲 如 蘇 格 拉 底 孔 子 孟 子 等 都 有 悲 天 憫 人 的 情 懷, 蘇 格 拉 底 說, 快 樂 並 非 來 自 欲 望 的 滿 足, 而 是 欲 望 的 減 少 孔 子 說 : 君 子 遠 庖 廚, 孟 子 說, 人 都 有 不 忍 人 之 心, 聞 其 聲, 不 忍 食 其 肉, 擴 充 仁 義 之 心, 可 以 王 天 下 要 說 什 麼 是 人 世 間 快 樂 的 最 好 指 標, 那 顯 然 不 是 物 質 財 富, 而 是 緊 密 的 關 係 快 樂, 究 其 本 質, 不 是 個 人 性 的, 而 是 與 他 人 相 關 慈 悲 沒 敵 人, 智 慧 沒 煩 惱, 不 嗜 食 眾 生 肉, 除 可 培 養 慈 悲 心 外, 也 有 助 於 個 性 的 愉 悅 與 和 帄 氣 氛 的 營 造, 既 利 己 又 利 人 有 鑒 於 地 球 環 境 生 態 岌 岌 可 危, 以 及 貧 窮 地 區 饑 荒 問 題, 美 國 總 統 今 年 三 月 率 兩 百 多 人 訪 巴 西 時, 便 要 求 完 全 無 蛋 奶 肉 的 蔬 食, 第 一 夫 人 密 雪 兒 也 呼 籲 城 市 使 用 健 康 飲 食 ( 註 8) 因 此, 無 肉 奶 蛋 的 蔬 食 乃 是 幫 助 全 家 遠 離 疾 病 店 年 益 壽 的 健 康 好 飲 食, 也 是 最 合 乎 尊 重 生 命, 又 能 拯 救 地 球 的 飲 食 方 式 結 論 改 變 世 界, 便 先 改 變 自 己, 因 此 若 要 為 後 代 子 孫 留 適 合 生 存 環 境, 也 應 從 我 們 今 天 的 舉 箸 咀 嚼 改 變 起 每 個 人 小 小 的 飲 食 改 變, 會 讓 健 康 森 林 地 21
23 球 更 有 保 障 與 前 景, 而 所 有 地 表 生 靈 也 都 會 蒙 受 其 利 任 何 生 靈 都 寶 貴 其 生 命, 將 心 比 心, 就 應 減 少 動 物 的 痛 苦 健 康 品 質 的 維 持, 生 命 的 尊 重, 蔬 食 應 該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病 從 口 入, 不 論 是 為 自 己 健 康, 或 動 物 痛 苦 著 想, 別 把 自 己 的 腸 胃 當 作 動 物 墳 墓 來 使 用, 便 很 明 智 無 論 是 從 個 人 家 人 健 康, 或 是 動 物 權 利 的 立 場 想, 蔬 食 都 是 最 無 害 的 飲 食 蔬 食 更 有 益 於 長 養 慈 悲 心, 提 升 道 德 倫 理 與 心 靈 境 界 附 註 註 1: 拙 著, 創 意 思 考, 頁 230 註 2: 拙 著, 創 意 思 考, 頁 200 註 3: 拙 著, 創 意 思 考, 頁 363 註 4:2011/11/1 羅 時 鴻 教 授 在 本 校 工 程 學 院 第 二 會 議 室 談 低 碳 健 康 飲 食 新 文 化 : 醫 學 新 實 驗 演 講 註 5:Dog Saves the Lives of Family That Adopted Him, Sun, Nov 13, ABC News 2:22 註 6: 中 國 時 報, 黃 菁 菁, 東 京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註 7: mid=1028 註 8:First Lady Brings Healthy Food to Inner City, Wed, Oct 26, :30 AM EDT - ABC News 2:10. 參 考 資 料 1. 台 大 醫 師 與 營 養 師 團 隊, 民 96 年,15 大 慢 性 病 飲 食 全 書, 台 北 市 : 原 水 文 化 2. 拙 著, 民 97 年, 創 意 思 考,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 新 文 京 3. 路 易 斯 波 伊 曼 著 張 忠 宏 等 譯, 民 86 年, 為 動 物 說 話 : 動 物 權 利 的 爭 議, 台 北 市 : 桂 冠 附 錄 1. 羅 賓 森 演 講 線 上 影 音 版 mms:// 2. 線 上 簡 要 影 音 版 (1 分 鐘, 抽 出 動 脈 中 硬 化 的 條 脂 ) mms:// /life/subpage_5/food-282.wmv 22
24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的 轉 型 : 由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2011 年 輔 導 實 務 經 驗 談 起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ntal Health Screening Models: Far East University s Guidance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邱 兆 宏 2 蘇 郁 玫 摘 要 年 間,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在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的 作 法 上 採 取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2011 年 開 始 轉 型 為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為 配 合 轉 型, 選 用 習 慣 健 康 生 活 量 表 ( 大 專 校 園 版 ) ( HHL-S) 作 為 施 測 工 具, 提 供 淺 顯 易 懂 的 測 驗 報 告, 讓 導 師 在 對 學 生 進 行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時 能 更 加 得 心 應 手 ; 此 外 也 提 出 在 此 模 式 下, 輔 以 相 關 心 理 專 業 介 入 之 對 象 ( 包 括 個 別 學 生 與 班 級 ) 的 判 準 觀 點 對 於 本 次 測 驗 結 果, 亦 進 行 各 式 統 計 分 析, 發 現 受 測 新 生 壓 力 狀 態 似 乎 主 要 圍 繞 在 物 慾 滿 足 與 控 制 的 拉 扯 與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的 內 涵 上, 且 不 同 性 別 與 不 同 學 院 別 間, 在 壓 力 狀 態 的 呈 現 上, 也 有 其 變 化 存 在 最 後, 則 針 對 受 測 個 別 學 生 需 高 關 懷 班 級 全 校 學 生 三 個 層 次, 提 出 現 階 段 的 輔 導 配 套 措 施, 以 供 參 考 1 2 邱 兆 宏,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臨 床 心 理 師 兼 中 心 主 任 蘇 郁 玫,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諮 商 心 理 師 23
25 一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轉 型 的 脈 絡 ( 一 )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的 濫 觴 近 年 來 許 多 大 專 校 院 開 始 使 用 各 式 的 心 理 測 驗 量 表, 對 新 生 進 行 全 面 施 測, 並 配 套 後 續 的 追 蹤 關 懷 措 施 這 樣 的 作 法 顯 見 學 校 輔 導 單 位 已 由 被 動 等 待 學 生 上 門 求 助 老 師 引 介, 轉 而 主 動 關 照 大 範 圍 的 學 生 群 體, 並 從 中 找 出 需 高 關 懷 的 學 生,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協 助 基 於 當 時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後 稱 本 校 )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所 設 定 的 願 景 為 輔 導 單 位 功 能 的 彰 顯, 遂 於 2006 年 開 始 正 式 採 用 這 樣 的 作 法, 使 用 單 一 因 素 指 標, 對 全 校 新 生 進 行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後 續 則 針 對 需 高 關 懷 的 學 生,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採 取 一 對 一 追 蹤 的 方 式, 進 行 關 懷 介 入 ( 邱 兆 宏,2010), 此 是 為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藉 由 這 樣 的 作 法 輔 以 相 關 配 套,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心 理 專 業 個 別 服 務 量 逐 年 攀 升, 反 映 出 師 生 對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功 能 的 認 識 與 信 任, 已 有 逐 步 提 昇, 相 對 主 動 需 求 量 也 逐 漸 提 高 ( 二 )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的 轉 型 在 功 能 健 全 度 已 達 一 般 水 準 以 上 時,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於 2010 年 提 出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主 動 轉 換 為 服 務 需 求 者 的 主 動 的 新 願 景 心 理 專 業 個 別 服 務 來 源 的 主 體,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的 主 動 追 蹤 關 懷 轉 變 為 學 生 主 動 來 談 師 長 主 動 轉 介, 則 是 達 成 此 新 願 景 之 其 中 一 項 子 目 標 為 達 到 此 願 景 子 目 標,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開 展 一 另 類 的 接 案 晤 談 型 式, 實 需 要 將 原 投 注 在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的 心 理 專 業 人 力 抽 調 出 來 然 而, 大 範 圍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有 助 於 讓 受 測 者 了 解 自 己 的 狀 態, 亦 有 助 於 輔 導 介 入 者 掌 握 此 群 體 的 整 體 狀 態 屬 性 單 一 個 體 的 狀 況, 找 到 可 切 入 的 著 力 點, 因 此 仍 有 其 存 在 的 需 要 為 兼 顧 之,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的 轉 型 勢 在 必 行 根 據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指 出, 教 師 有 擔 任 導 師 輔 導 或 管 教 學 生, 導 引 其 適 性 發 展, 並 培 養 其 健 全 人 格 之 義 務 雖 見 許 多 導 師 們 有 關 懷 學 生 的 熱 忱, 但 難 以 掌 握 學 生 困 擾 之 所 在, 亦 不 知 該 如 何 關 心 起 倘 若 能 有 一 淺 顯 易 懂 的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概 況 資 訊 提 供 給 導 師, 不 啻 能 將 輔 導 效 力 普 及 到 每 位 學 生 因 此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於 2011 年 將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由 原 先 的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轉 型 為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二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的 作 法 ( 一 ) 施 測 工 具 的 選 用 為 提 供 方 便 一 般 師 生 互 動 關 懷 的 資 訊, 過 去 以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為 介 入 主 體 所 使 用 之 單 一 指 標 ( 如 低 落 心 情 網 路 使 用 行 為 ) 的 篩 檢 量 表 便 不 適 用, 相 對 地 應 以 一 般 化 多 元 性 的 構 念 指 標 為 宜 由 於 新 生 在 入 學 之 初, 需 要 面 對 許 多 生 活 變 24
26 動 的 適 應, 因 此 採 用 生 活 適 應 壓 力 的 構 念, 不 失 為 一 種 好 選 擇 在 尋 找 以 生 活 適 應 壓 力 為 構 念 的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量 表 時,2010 年 恰 好 有 幸 接 觸 到 柯 永 河 黃 素 菲 張 小 鳳 等 人 所 編 制, 正 嘗 詴 要 推 展 至 校 園 的 習 慣 健 康 生 活 量 表 ( 大 專 校 園 版 ) (Habit, Health, Life Scale, 簡 稱 HHL-S) 該 量 表 的 前 身 為 柯 永 河 教 授 所 編 制 的 健 康 性 格 習 慣 量 表 (Health, Personality, Habits, 簡 稱 HPH),HHL-S 乃 是 為 了 配 合 教 育 部 近 年 來 強 調 的 生 命 教 育 及 友 善 校 園 目 標, 針 對 其 中 涉 及 到 生 活 壓 力 與 心 理 品 質 的 議 題 內 容 進 行 修 編, 以 適 用 於 校 園 的 測 量 工 具 ( 柯 永 河 黃 素 菲 張 小 鳳,2011) HHL-S 當 中 包 含 了 嚴 重 偏 差 習 慣 量 尺 (A 類 量 尺 ) 中 等 偏 差 習 慣 量 尺 (B 類 量 尺 ) 廣 泛 偏 差 習 慣 量 尺 (C 類 量 尺 ) 生 活 壓 力 評 估 量 尺 (D 類 量 尺 ) 效 度 量 尺 (V 類 量 尺 ); 其 中 生 活 壓 力 評 估 量 尺 (D 類 量 尺 ) 中, 包 含 時 間 緊 迫 感 量 尺 (D1) 失 控 感 ( 過 度 忙 碌 感 ) 量 尺 (D2) 尌 讀 科 系 無 意 義 感 量 尺 (D3) 控 制 感 ( 超 支 焦 慮 感 ) 量 尺 (D4) 日 常 生 活 品 質 不 滿 意 量 尺 (D5) 睡 眠 品 質 量 尺 (D6) 記 憶 力 不 佳 感 量 尺 (D7) 生 理 症 狀 量 尺 (D8) 不 良 情 緒 量 尺 (D9) 人 際 疏 離 或 孤 獨 量 尺 (D10) 財 務 壓 力 量 尺 (D11) 課 業 壓 力 量 尺 (D12) 等 十 二 個 壓 力 分 量 尺, 旨 在 於 評 估 學 生 在 校 園 內 外 經 常 遭 遇 的 生 活 壓 力 其 中, 生 活 壓 力 評 估 量 尺 (D 類 量 尺 ) 恰 符 合 本 校 現 階 段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的 使 用 需 求 在 施 測 目 的 時 間 效 益 測 量 指 標 三 項 考 量 下, 遂 僅 選 用 HHL-S 中 的 D 類 量 尺 ; 至 於 V 類 量 尺 乃 是 評 估 整 體 心 理 功 能 自 評 心 理 健 康 程 度, 以 及 作 答 可 靠 程 度 的 量 尺, 需 搭 配 使 用 據 此, 採 用 了 D 類 量 尺 與 V 類 量 尺 搭 配 的 組 合, 共 計 94 題, 作 為 本 校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之 施 測 工 具 施 測 工 具 的 信 效 度, 根 據 測 驗 手 冊 ( 柯 永 河 黃 素 菲 張 小 鳳,2011) 所 示, HHL-S 符 合 壓 力 模 型 架 構, 修 訂 過 程 將 所 有 項 目 重 新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統 計 處 理, 並 進 行 各 量 尺 之 間 的 相 關 矩 陣 檢 核, 以 符 合 建 構 效 度, 修 編 過 程 中 亦 保 留 有 利 於 提 高 Cronbach α 值 之 項 目, 以 達 到 提 高 內 部 一 致 性 之 目 的 信 度 方 面,D 類 量 尺 的 Cronbach α 值 分 布 在 之 間,V 類 量 尺 的 Cronbach α 值 分 布 在 之 間 ( 二 ) 施 測 過 程 HHL-S 為 網 路 線 上 測 驗, 因 此 本 校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安 排 每 個 新 生 班 級 學 生 至 電 腦 教 室 進 行 施 測, 為 期 一 個 月 完 成 所 有 班 級 的 施 測, 並 針 對 突 發 狀 況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的 班 級 或 個 人, 延 長 一 週 時 間, 額 外 加 開 場 次 進 行 施 測 每 次 施 測 過 程 包 括 (1) 說 明 與 施 測 階 段 ( 2) 分 析 與 解 釋 階 段 ( 3) 宣 導 與 介 紹 階 段 說 明 與 施 測 階 段, 旨 在 向 受 測 新 生 說 明 測 驗 目 的 測 驗 進 行 方 式 取 得 測 驗 相 關 知 後 同 意 與 進 行 測 驗 的 填 答 ; 分 析 與 解 釋 階 段, 乃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向 受 測 新 生 講 解 測 驗 結 果 ; 宣 導 與 介 紹 階 段, 輔 以 壓 力 調 適 相 關 衛 教 宣 導, 並 介 紹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功 能, 25
27 以 利 學 生 把 握 資 源 ( 三 ) 資 料 處 理 1. 測 驗 報 告 的 輸 出 與 提 供 為 了 能 提 供 導 師 一 淺 顯 易 懂 的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概 況 資 訊,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經 取 得 HHL-S 出 版 公 司 的 同 意, 自 製 符 合 校 內 實 務 需 要 的 輸 出 報 告 型 式 在 受 測 新 生 於 施 測 過 程 中 選 擇 同 意 將 測 驗 結 果 提 供 給 導 師 的 情 況 下,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始 將 輸 出 自 製 報 告, 提 供 給 所 屬 導 師 參 閱, 以 利 其 瞭 解 掌 握 學 生 狀 況, 使 其 在 輔 導 關 懷 學 生 時 更 加 得 心 應 手 2. 需 高 關 懷 指 標 的 設 定 儘 管 壓 力 (stress) 這 個 字 詞 已 成 為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用 的 辭 彙, 但 每 個 人 對 壓 力 意 義 卻 都 有 不 同 的 主 觀 認 識 同 樣,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研 究 者 們 對 壓 力 的 著 眼 點 也 各 有 不 同 (Jex, Beehr, & Roberts, 1992) 而 即 至 目 前, 對 壓 力 的 界 定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刺 激 取 向 觀 點 反 應 取 向 觀 點 互 動 歷 程 取 向 觀 點 ( 陸 洛,1997; Sarafino, 1998) Jex 等 人 (1992) 檢 視 了 1985 至 1989 年 間 51 篇 有 關 壓 力 的 研 究, 發 現 在 壓 力 的 界 定 上, 有 41% 是 指 刺 激,22% 是 指 反 應,25% 是 指 刺 激 反 應, 而 有 14% 則 是 語 焉 不 詳, 顯 示 研 究 間 在 對 壓 力 的 界 定 是 相 當 分 歧 的 同 樣 地, HHL-S 之 D 類 量 尺 中 包 含 的 十 二 個 壓 力 分 量 尺, 其 中 實 際 上 含 括 了 各 類 的 定 義, 但 不 管 如 何, 都 在 壓 力 健 康 理 論 模 式 之 客 觀 壓 力 主 觀 壓 力 健 康 的 主 軸 上 (Yu, Chiu, Lin & Chen, 2007; Yu, Lin, Chen, Wang, & Chiu, 2007) Yerkes 與 Dodson(1908) 提 出 工 作 壓 力 與 工 作 績 效 間 呈 現 倒 U 字 型 關 係 的 觀 點, 意 即 當 工 作 壓 力 增 加 時, 工 作 績 效 也 隨 之 提 升, 但 當 工 作 壓 力 持 續 增 高 到 某 一 限 度 時, 工 作 績 效 便 開 始 降 低 ; 這 樣 的 觀 點 意 味 著 適 度 的 壓 力 可 能 有 其 正 面 的 效 果 Sarafino(1998) 承 此 觀 點 指 出, 這 可 能 是 致 使 壓 力 與 健 康 間 關 聯 性 不 是 很 高 的 原 因 之 一, 並 也 概 括 性 地 指 稱 壓 力 與 功 能 品 質 (quality of functioning) 有 倒 U 字 型 的 關 係 因 此, 受 測 者 於 HHL-S 之 D 類 量 尺 中 包 含 的 十 二 個 壓 力 分 量 尺 中 呈 現 某 程 度 的 得 分, 實 屬 常 態 是 以,HHL-S 測 驗 手 冊 將 受 測 者 於 各 壓 力 分 量 尺 PR 值 在 75 以 上, 才 視 為 進 入 該 向 度 之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狀 態, 判 準 等 級 依 序 為 : 輕 微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75 PR 89) 中 度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90 PR 94) 嚴 重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PR 95) Holmes 與 Rahe(1967) 透 過 計 算 重 大 生 活 事 件 的 事 件 量, 經 過 適 度 加 權 加 總 後, 以 該 總 分 作 為 壓 力 指 標, 發 展 了 社 會 再 適 應 評 估 量 表 (the social readjustment rating scale, SRRS), 以 及 Lazarus(1981) 設 計 的 瑣 事 量 表 (Hssles Scale) 時 (Sarafino, 1998), 其 實 已 經 注 意 到 壓 力 累 積 的 效 果, 特 別 是 許 多 煩 心 瑣 事 的 累 積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可 能 大 過 於 單 一 重 大 生 活 事 件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同 樣, 26
28 在 HHL-S 的 十 二 個 壓 力 分 量 尺 中, 一 個 在 所 有 分 量 尺 均 達 輕 微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狀 態 的 受 測 者, 可 能 比 單 純 只 在 一 個 分 量 尺 中 達 到 中 度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狀 態 的 受 測 者 更 迫 切 需 要 被 關 心 是 以, 為 了 在 多 向 度 測 驗 結 果 中, 設 定 單 一 綜 合 性 指 標, 以 利 在 受 測 者 不 同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測 驗 結 果 的 狀 況 下,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能 對 需 高 關 懷 者 直 接 提 供 介 入 關 懷,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以 前 述 概 念, 定 義 一 壓 力 積 分 指 標 壓 力 積 分 乃 是 分 別 計 算 出 受 測 者 在 各 壓 力 分 量 尺 中, 達 到 輕 微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中 度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嚴 重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的 個 數, 再 以 1:2:3 的 加 權 方 式 加 總, 獲 得 一 結 果 數 值 以 此 方 式 計 算 出 每 位 受 測 者 的 壓 力 積 分 ; 壓 力 積 分 最 小 值 為 0, 最 大 值 為 36 依 照 這 樣 計 算 方 式 所 獲 得 的 壓 力 積 分, 反 映 出 的 是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的 強 度 ( 四 ) 測 驗 結 果 出 爐 後 的 後 續 作 為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之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旨 在 提 供 淺 顯 易 懂 的 測 驗 報 告, 成 為 導 師 輔 導 關 懷 學 生 的 有 利 工 具, 以 期 導 師 不 僅 僅 只 是 關 懷 所 謂 的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而 是 能 全 面 有 效 地 關 懷 到 班 級 中 每 位 學 生, 始 達 到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之 普 及 性 的 精 神 對 於 不 願 意 讓 導 師 知 道 結 果 的 學 生, 雖 然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而 無 法 提 供 該 份 資 料 給 導 師, 但 導 師 相 對 地 也 已 知 悉 哪 些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從 旁 多 加 留 意 與 關 心 此 外,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亦 會 主 動 對 不 願 意 讓 導 師 知 道 結 果, 且 屬 於 需 高 關 懷 的 學 生 採 用 以 往 的 一 對 一 追 蹤 關 懷 方 式 介 入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的 決 定 乃 是 以 反 映 出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強 度 的 壓 力 積 分 來 作 為 指 標 至 於 壓 力 積 分 的 切 截 分 數, 一 方 面 評 估 心 理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所 能 負 擔 程 度, 一 方 面 受 限 於 目 前 僅 有 本 校 受 測 群 體 的 資 料, 最 後 以 本 校 受 測 群 體 壓 力 積 分 PR 95, 作 為 本 次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的 切 截 基 準 以 這 次 施 測 結 果 為 例, 本 校 受 測 群 體 壓 力 積 分 PR=95 時, 分 數 為 16, 不 同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測 驗 結 果 且 達 到 需 高 關 懷 切 截 標 準 的 學 生, 共 有 11 人 ; 換 言 之, 有 11 位 學 生 將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主 動 追 蹤 關 懷 再 者,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採 用 兩 種 指 標, 評 估 班 級 整 體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水 準, 作 為 在 施 予 額 外 生 活 壓 力 與 適 應 主 題 班 級 輔 導 的 判 準, 以 符 合 輔 導 介 入 之 經 濟 效 益 :( 1) 計 算 每 個 施 測 班 級 中 所 有 受 測 學 生 壓 力 積 分 的 總 和, 視 為 班 級 壓 力 積 分 ; (2) 計 算 每 個 施 測 班 級 中 達 到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切 截 標 準 的 學 生 人 數 由 於 班 級 輔 導 乃 是 以 班 級 整 體 狀 態 做 考 量, 而 非 單 純 為 了 個 別 的 需 高 關 懷 的 學 生, 因 此 在 評 估 指 標 的 判 斷, 以 前 者 為 先, 後 者 作 為 參 考 的 順 序 來 做 斟 酌, 由 此 選 出 擬 做 後 續 班 級 輔 導 介 入 的 10 個 班 級 三 測 驗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27
29 ( 一 ) 人 口 學 變 項 屬 性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2011 年 ) 共 有 2486 名 新 生, 有 2471 人 完 成 測 驗, 施 測 普 及 率 達 99%; 男 性 1651 人, 女 性 820 人, 男 女 比 為 2:1; 工 程 學 院 508 人 (20.6%), 電 資 學 院 493 人 (20.0%), 商 管 學 院 726 人 (29.4%),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744 人 (30.1%)( 如 表 1) 表 1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表 變 項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性 別 女 % 男 % 學 院 別 工 程 學 院 % 電 資 學 院 % 商 管 學 院 %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 ( 二 )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不 同 意 率 完 成 測 驗 後, 受 測 新 生 在 是 否 願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測 驗 結 果 的 徵 詢 程 序 中, 有 201 人 (8.1%) 取 消 勾 選, 亦 即 僅 有 少 數 的 受 測 新 生 表 達 出 不 願 意 將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給 導 師 知 道 比 較 歷 年 高 關 懷 篩 檢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度 狀 況, 本 次 以 HHL-S-DV 進 行 施 測 的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不 同 意 率, 明 顯 低 於 柯 氏 憂 鬱 量 表 的 帄 均 不 同 意 率 (16%) 網 路 成 癮 量 表 的 帄 均 不 同 意 率 (22%) 根 據 過 去 柯 氏 憂 鬱 量 表 與 網 路 成 癮 量 表 施 測 後, 歷 年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針 對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進 行 一 對 一 追 蹤 關 懷 的 帄 均 確 談 率 來 看, 柯 氏 憂 鬱 量 表 (77%) 高 於 網 路 成 癮 量 表 為 (62%); 且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的 追 蹤 實 務 經 驗 所 接 受 到 的 回 應, 學 生 對 於 網 路 成 癮 量 表 施 測 後 追 蹤 關 懷 邀 約 的 抗 拒, 高 於 柯 氏 憂 鬱 量 表, 顯 見 相 較 於 憂 鬱 心 情, 學 生 對 於 網 路 成 癮 可 能 產 生 之 負 向 標 籤 化 的 抗 拒 較 大 以 壓 力 適 應 為 量 測 指 標 的 HHL-S-DV, 比 起 網 路 成 癮 憂 鬱 心 情 之 量 測 指 標, 較 為 一 般 化 去 疾 病 化, 負 向 標 籤 化 的 抗 拒 顯 然 也 較 小 本 次 測 驗 進 行 型 態 為 線 上 施 測, 因 此 在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與 否 的 徵 詢 上, 使 用 取 消 預 設 同 意 告 知 的 勾 選 的 形 式, 而 非 使 用 過 去 採 用 紙 本 直 接 勾 選 同 意 的 形 式 這 或 許 是 促 使 本 次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之 不 同 意 率, 低 於 歷 年 高 關 懷 篩 檢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之 不 同 意 率 的 原 因 之 一 ; 但 根 據 前 述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的 實 務 經 驗 來 看, 量 測 指 標 的 一 般 化 去 疾 病 化, 更 是 降 低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之 不 同 意 率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採 行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的 輔 導 工 作 上,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僅 針 對 不 同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其 測 驗 結 果 之 需 高 關 懷 學 生 進 行 追 蹤 ; 而 同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其 測 驗 結 果 的 學 生 群, 導 師 均 可 在 能 掌 握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豐 富 資 訊 的 情 況 下, 充 28
30 分 發 揮 導 師 關 懷 導 生 的 輔 導 功 能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之 不 同 意 率 的 降 低, 一 方 面 減 輕 了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追 蹤 關 懷 的 負 擔, 一 方 面 也 將 反 應 在 導 生 對 導 師 給 予 關 懷 時 抗 拒 的 降 低 此 外, 經 由 卡 方 檢 定 檢 視 發 現, 測 驗 結 果 的 開 放 度 與 性 別 變 項 (χ 2 =0.335, p=0.563) 學 院 別 (χ 2 =2.514,p=0.473) 無 關 ( 詳 見 表 2) 表 2 性 別 學 院 別 在 測 驗 結 果 開 放 度 的 卡 方 檢 定 變 項 項 目 不 同 意 告 知 同 意 告 知 總 和 χ 2 性 別 女 個 數 期 望 值 男 個 數 期 望 值 學 院 別 工 程 學 院 個 數 期 望 值 電 資 學 院 個 數 期 望 值 商 管 學 院 個 數 期 望 值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個 數 ( 三 ) 效 度 量 尺 結 果 與 分 析 期 望 值 p= p=0.473 一 般 來 說, 自 願 接 受 問 卷 測 驗 的 人, 其 測 驗 結 果 多 半 是 可 靠 的 ( 柯 永 河,1996) 本 次 測 驗 施 測 之 前, 受 測 新 生 均 需 先 經 過 同 意 施 測 的 程 序, 方 可 開 始 測 驗, 意 即 完 成 測 驗 者 均 為 自 願 接 受 測 驗 者, 基 本 上 測 驗 結 果 是 可 靠 的 該 測 驗 手 冊 (2011) 指 出, 由 於 此 測 驗 為 自 陳 式 量 表, 受 測 者 的 反 應 無 法 完 全 脫 離 受 測 者 的 主 觀 性, 及 刻 意 控 制 的 影 響 ; 然 而, 該 測 驗 效 度 量 尺 中 針 對 自 評 作 答 可 靠 程 度, 有 分 別 包 含 三 題 不 同 可 靠 程 度 問 句 的 兩 個 相 斥 分 量 尺 (V7 V8), 由 兩 個 分 量 尺 間 的 作 答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致 性, 來 獲 致 受 測 者 自 評 可 靠 程 度 的 評 分 區 間, 雖 無 法 偵 測 出 故 意 說 謊 的 受 測 者, 但 對 於 受 測 動 機 弱 隨 便 作 答 者 尚 能 辨 識 本 次 完 成 測 驗 的 2471 人 中, 自 評 作 答 可 靠 以 上 者 高 達 93.3%, 其 中 自 評 作 答 非 常 可 靠 者 更 達 56.8%( 詳 見 表 3), 在 不 考 慮 故 意 說 謊 之 受 測 者 的 情 況 下, 大 致 能 推 論 本 次 的 受 測 新 生 作 答 動 機 高 且 認 真 作 答, 測 驗 結 果 可 靠 度 高 表 3 自 評 作 答 可 靠 程 度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作 答 相 當 不 可 靠 1 0.0
31 作 答 不 可 靠 作 答 只 能 當 做 參 考 作 答 可 靠 作 答 相 當 可 靠 該 測 驗 中 的 V5 V6 兩 個 分 量 尺 直 接 探 問 受 測 新 生 主 觀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另 一 方 面 則 透 過 V1 V2 V3 V4 四 個 分 量 尺, 根 據 幾 個 層 面 逐 項 據 實 評 估, 做 出 較 接 近 受 測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實 情 的 客 觀 綜 合 性 評 估 結 果, 依 據 主 觀 客 觀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比 較, 做 出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認 識 程 度 的 判 斷 ( 柯 永 河 黃 素 菲 張 小 鳳,2011) 本 次 完 成 測 驗 的 2471 人 中, 除 了 20.2% 的 受 測 新 生 能 正 確 地 評 估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大 多 數 的 受 測 新 生 (75.3%) 高 估 了 自 己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 詳 見 表 4) 再 者, 經 由 卡 方 檢 定 發 現 性 別 變 項 與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χ 2 =12.739*,p=0.002) 學 院 別 變 項 與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χ 2 =19.180*,p=0.004)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細 部 分 析, 比 起 期 望 值 人 數, 有 更 多 一 點 的 女 性 新 生 們 能 正 確 地 評 估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而 有 稍 微 多 一 點 的 男 性 新 生 們 高 估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現 象 ; 在 學 院 別 方 面, 比 起 期 望 值 人 數, 有 多 一 點 的 商 管 學 院 新 生 能 正 確 地 評 估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而 有 些 微 多 一 點 的 工 程 學 院 新 生 高 估 自 我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現 象 ( 詳 見 表 5) 表 4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認 識 程 度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相 當 低 估 自 己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14.6 低 估 自 己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評 估 正 確 高 估 自 己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相 當 高 估 自 己 的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表 5 性 別 學 院 別 在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認 識 程 度 的 卡 方 檢 定 自 我 對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認 識 程 度 變 項 項 目 低 估 一 致 高 估 總 和 χ 2 性 別 女 個 數 期 望 個 數 * 男 個 數 p=0.002 期 望 個 數 工 程 學 院 個 數 院 所 名 稱 期 望 個 數 * 30
32 電 資 學 院 個 數 p=0.004 期 望 個 數 商 管 學 院 個 數 期 望 個 數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個 數 期 望 個 數 即 使 生 活 中 人 們 總 會 遇 到 各 樣 的 心 理 困 擾, 但 不 若 其 他 疾 病 問 題 的 主 動 求 助, 面 臨 心 理 困 擾 需 要 求 助 時, 人 們 往 往 相 對 地 裹 足 不 前 孔 凡 雄 (2010) 論 述 遇 到 煩 心 事, 你 願 意 求 助 嗎? 的 議 題 時 指 出, 阻 礙 人 求 助 的 原 因 有 三,(1) 認 為 求 助 是 無 能 的 表 現,(2) 擔 心 求 助 的 結 果,(3) 不 承 認 存 在 心 理 問 題 由 於 自 古 對 心 理 疾 病 的 污 名 化, 即 便 到 現 今 仍 無 法 完 全 扭 轉, 加 上 對 求 助 後 的 不 確 定 感, 綜 合 以 上 幾 種 的 原 因, 不 管 是 有 意 識 的 否 認, 抑 或 無 意 識 的 不 察, 都 可 能 反 映 在 自 己 心 理 健 康 狀 態 的 高 估 回 應 上 ( 四 ) 壓 力 量 尺 結 果 與 分 析 根 據 壓 力 積 分 的 求 算, 乃 是 當 受 測 者 在 任 一 壓 力 量 尺 上 有 達 到 輕 微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意 即 對 照 測 驗 常 模 PR 值 在 75 以 上 時, 才 會 突 破 0 分, 在 本 次 能 有 效 計 算 壓 力 積 分 的 2470 人 中, 有 638 人 壓 力 積 分 為 0, 整 體 壓 力 積 分 帄 均 數 為 4.41, 標 準 差 5.48, 壓 力 積 分 次 數 分 配 圖 呈 現 正 偏 態 ( 如 圖 1) 當 有 一 受 測 者 在 該 測 驗 每 項 壓 力 量 尺 均 被 評 估 為 輕 微 生 活 壓 力 偏 差 ( 對 照 測 驗 常 模 落 於 75 PR 90), 則 壓 力 積 分 為 12, 此 分 數 恰 好 等 於 本 次 受 測 群 體 PR=90 時 的 壓 力 積 分 壓 力 積 分 指 標 反 映 了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的 強 度, 雖 然 無 法 得 知 測 驗 常 模 與 本 校 受 測 群 體 間 壓 力 積 分 差 距, 是 否 達 到 統 計 尚 的 顯 著 水 準, 但 由 前 述 對 數 據 的 觀 察, 或 許 至 少 可 以 大 膽 推 測, 比 起 全 國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本 校 新 生 出 現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的 情 形 似 乎 較 為 偏 低 圖 1 壓 力 積 分 次 數 分 配 圖 採 用 雙 因 子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ANOVA), 檢 視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在 壓 力 積 分 上 的 差 異 在 Levene 檢 定 等 式 中, 顯 示 變 異 數 不 同 質 (F (7,2462) = 3.031,p<0.01), 31
33 因 此 使 用 校 正 後 模 式, 檢 視 發 現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在 壓 力 積 分 上 有 交 互 作 用 (F (7,2469) = 3.031,p<0.01) 在 壓 力 積 分 上,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作 用 如 圖 2 所 示 根 據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項 目 細 格 帄 均 數 之 95% 信 賴 區 間 數 值, 檢 視 彼 此 間 是 否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發 現 電 資 學 院 女 生 大 於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女 生 意 即 本 校 電 資 學 院 女 性 新 生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的 強 度 大 於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女 性 新 生 圖 2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間 在 壓 力 積 分 上 的 交 互 作 用 透 過 多 變 量 重 複 量 數 變 異 數 分 析, 比 較 十 二 個 壓 力 量 尺 間 單 位 題 數 評 分 間 的 差 異 (1-6 評 分 的 6 點 量 尺 ), 結 果 如 圖 3, 透 過 事 後 比 較 獲 知 除 了 第 量 尺 間, 以 及 第 3 5 量 尺 間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外, 各 量 尺 間 均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換 言 之, 在 圖 3 中, 第 三 個 點 等 高, 以 及 第 3 5 點 等 高 外, 其 餘 各 點 間 的 高 低 差, 均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這 樣 的 結 果 顯 示, 本 校 新 生 在 控 制 感 ( 超 支 焦 慮 感 ) 量 尺 ( 圖 3 中 的 第 4 點 ) 的 評 分 最 高, 時 間 緊 迫 感 量 尺 記 憶 力 不 佳 感 量 尺 課 業 壓 力 量 尺 ( 分 別 為 圖 3 中 的 第 點 ) 次 之 進 一 步 做 內 容 分 析, 發 現 整 體 受 測 新 生 的 壓 力 類 型 尌 構 念 內 涵 上 似 乎 似 乎 反 映 在 兩 大 構 面, 首 要 為 物 慾 滿 足 與 控 制 的 拉 扯, 其 次 為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在 物 慾 滿 足 與 控 制 的 拉 扯 方 面, 包 括 想 去 旅 行, 卻 擔 心 花 費 太 大 即 使 某 家 餐 廳 非 常 有 名 好 吃, 但 會 因 為 價 錢 太 高, 而 改 吃 別 家 較 為 便 宜 的 逛 街 看 到 喜 歡 的 東 西, 經 常 會 考 慮 支 出 太 多 而 作 罷 每 個 月 月 底 都 擔 心 錢 不 夠 用 ; 在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方 面, 包 括 明 明 剛 才 還 記 得 的 事 情, 但 經 常 一 轉 身 尌 忘 記 了, 而 導 致 延 誤 事 情 或 浪 費 時 間 發 現 自 32
34 己 記 憶 力 變 差, 經 常 忘 東 忘 西 的 最 近 經 常 無 法 集 中 注 意 力 去 唸 書 或 做 事, 即 使 勉 強 自 己 也 持 續 不 久 最 近 經 常 猶 豫 不 決 無 法 下 決 定 學 習 上, 經 常 感 到 不 知 從 何 下 手, 需 要 有 人 指 點 成 績 總 是 無 法 讓 自 己 和 父 母 滿 意 而 物 慾 滿 足 與 控 制 的 拉 扯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可 能 是 反 映 出 時 間 不 夠 用 事 情 做 不 完 的 兩 大 重 要 因 素 圖 3 各 壓 力 量 尺 間 單 位 題 數 評 分 的 差 異 比 較 採 用 雙 因 子 的 多 變 量 變 異 數 分 析 (MANOVA), 檢 視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在 十 二 個 壓 力 量 尺 分 數 上 的 差 異 在 共 變 量 矩 陣 等 式 的 Box 檢 定 中, 顯 示 變 異 數 不 同 質 (Box's M= ,p<0.01), 因 此 使 用 校 正 後 模 式 ( 由 於 依 變 數 太 多, 表 格 呈 現 太 過 冗 長, 僅 呈 現 達 統 計 顯 著 的 項 目, 如 表 6), 檢 視 發 現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在 尌 讀 科 系 無 意 義 感 量 尺 財 務 壓 力 量 尺 上 有 交 互 作 用 在 尌 讀 科 系 無 意 義 感 量 尺 上,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作 用 如 圖 4 所 示 ; 根 據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項 目 細 格 帄 均 數 之 95% 信 賴 區 間 數 值, 檢 視 彼 此 間 是 否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發 現 電 資 學 院 與 工 程 學 院 的 女 生 均 大 於 男 生, 電 資 學 院 與 工 程 學 院 的 女 生 大 於 商 管 學 院 女 生, 電 資 學 院 與 工 程 學 院 男 女 均 大 於 商 管 學 院 的 男 生 以 及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的 男 女 財 務 壓 力 量 尺 上,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作 用 如 圖 5 所 示 ; 然 而, 根 據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交 互 項 目 細 格 帄 均 數 之 95% 信 賴 區 間 數 值, 檢 視 彼 此 間 是 否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發 現 兩 兩 細 格 帄 均 數 之 95% 信 賴 區 間 均 重 疊, 換 言 之 彼 此 間 並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雖 然 圖 5 如 圖 4 一 般, 均 能 明 顯 看 出 線 條 的 交 會, 但 Y 軸 刻 度 範 圍, 圖 4 為 圖 5 的 3 倍, 因 此 圖 5 若 縮 小 為 原 來 的 三 分 之 一, 便 可 看 出 各 點 間 其 實 極 為 靠 近, 交 互 作 用 並 不 明 顯 在 主 要 效 果 層 面, 性 別 變 項 在 時 間 緊 迫 感 量 尺 記 憶 力 不 佳 感 量 尺 生 理 症 狀 量 尺 上 有 主 要 效 果, 學 院 別 變 項 則 是 在 課 業 壓 力 量 尺 上 有 主 要 效 果 性 別 變 項 方 面, 比 較 男 女 間 量 尺 分 數 帄 均 數 發 現, 男 生 在 時 間 緊 迫 感 量 尺 分 數 大 於 女 生, 女 生 則 在 記 憶 力 不 佳 感 量 尺 生 理 症 狀 量 尺 大 於 男 生 學 院 別 變 項 方 面, 採 用 Scheffe 法 33
35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發 現 課 業 壓 力 量 尺 分 數, 電 資 學 院 與 工 程 學 院 大 於 商 管 學 院 與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表 6 MANOVA 受 詴 者 間 效 應 項 的 檢 定 ( 校 正 後 的 模 式 ) 簡 略 摘 要 依 變 數 型 III 帄 方 和 自 由 度 帄 均 帄 方 和 F 檢 定 顯 著 性 性 別 * 學 院 別 尌 讀 科 系 無 意 義 感 量 尺 財 務 壓 力 量 尺 性 別 時 間 緊 迫 感 量 尺 記 憶 力 不 佳 感 量 尺 生 理 症 狀 量 尺 學 院 別 課 業 壓 力 量 尺 圖 4 尌 讀 科 系 無 意 義 感 量 尺 上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的 交 互 作 用 圖 5 財 務 壓 力 量 尺 上 性 別 變 項 與 學 院 別 變 項 的 交 互 作 用 由 性 別 與 學 院 別 切 入 分 析 所 得 的 結 果, 綜 合 來 說, 本 校 理 工 應 用 屬 性 學 院 別 34
36 ( 包 括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 的 新 生 比 起 人 文 管 理 屬 性 學 院 別 ( 包 括 商 管 學 院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 的 新 生, 有 較 多 在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在 越 強 調 數 理 邏 輯 方 面 之 學 院 別 的 新 生, 特 別 是 女 生, 其 對 於 所 尌 讀 科 系 的 低 動 機 茫 然 感 似 乎 尌 越 明 顯, 甚 至 期 待 能 夠 轉 換 跑 道 在 承 受 壓 力 的 狀 態 下, 男 性 新 生 似 乎 較 多 呈 現 在 忙 碌 感 的 壓 迫, 例 如 時 間 不 夠 用 事 情 做 不 完 時 間 分 配 失 當 的 窘 境 ; 女 性 新 生 則 是 反 映 在 壓 力 症 狀 反 應, 如 經 常 覺 得 肩 頸 酸 痛 便 秘 或 拉 肚 子 頭 痛 或 頭 暈, 記 憶 力 變 差, 經 常 忘 東 忘 西 的 四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下 的 輔 導 配 套 措 施 轉 型 為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後,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分 別 由 個 人 層 次 班 級 層 次 全 體 學 生 層 次, 提 供 相 關 輔 導 配 套 措 施, 現 階 段 的 作 法 如 下 ( 一 ) 針 對 受 測 個 別 學 生 在 取 得 受 測 個 別 學 生 的 同 意 下, 提 供 淺 顯 易 懂 的 測 驗 報 告, 成 為 導 師 輔 導 關 懷 學 生 的 有 利 工 具, 使 導 師 能 全 面 有 效 地 關 懷 到 班 級 中 的 每 位 學 生 本 次 測 驗 結 束 後, 共 發 出 2270 份 符 合 本 校 實 務 需 要 之 自 製 個 別 學 生 輸 出 報 告, 提 供 給 所 屬 導 師 另 外,201 位 不 願 意 讓 導 師 知 悉 測 驗 結 果 的 受 測 新 生 中, 達 到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在 本 次 測 驗 所 設 定 的 需 高 關 懷 切 截 標 準 者, 共 有 11 人, 乃 由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主 動 追 蹤 關 懷 ( 二 ) 針 對 受 測 班 級 延 續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針 對 前 十 名 需 高 關 懷 班 級, 提 供 額 外 主 題 班 級 輔 導 活 動 的 作 為 ; 轉 型 為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後, 依 然 藉 由 相 關 指 標, 評 估 班 級 整 體 壓 力 偏 離 常 態 水 準, 對 前 十 名 需 高 關 懷 班 級 施 予 額 外 生 活 壓 力 與 適 應 主 題 班 級 輔 導 ( 三 ) 針 對 全 校 學 生 由 測 驗 結 果 的 分 析 發 現, 整 體 受 測 新 生 的 壓 力 類 型 尌 構 念 內 涵 上 似 乎 反 映 在 兩 大 構 面, 首 要 為 物 慾 滿 足 與 控 制 的 拉 扯, 其 次 為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針 對 這 樣 的 結 果, 將 納 入 2012 年 度 心 理 健 康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的 考 量 中 然 而 在 2011 年,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正 在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學 習 輔 導 相 關 活 動, 活 動 標 的 恰 好 對 應 到 認 知 功 能 上 力 不 從 心 的 無 奈 與 懊 惱 之 構 面 上 整 系 列 的 活 動 包 括 : 一 場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四 場 專 題 演 講 一 個 學 習 輔 導 小 團 體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乃 是 讓 學 生 瞭 解 自 己 的 學 習 狀 態 四 場 專 題 演 講 則 是 配 合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內 容 所 安 排, 面 向 分 別 為 :(1)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時 間, 進 行 良 好 的 時 間 規 劃 時 間 管 理 ;(2) 教 導 學 生 學 習 專 注 力 與 持 續 力, 建 立 長 時 效 的 學 習 時 間, 35
37 與 建 立 有 效 地 訊 息 處 理 方 式, 讓 學 生 學 習 時 可 運 用 技 巧 以 達 到 融 會 貫 通 之 效 ;(3)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從 教 科 書 中 找 到 重 點, 進 行 自 我 評 量 的 方 式 確 定 自 身 目 前 學 習 狀 況, 與 學 習 考 詴 策 略 ;(4) 培 養 學 生 解 決 學 習 中 遇 見 困 難 的 能 力, 並 找 到 學 習 補 助 的 相 關 資 源 學 習 輔 導 小 團 體 則 是 綜 合 前 述 內 容, 從 測 驗 解 釋 提 高 學 習 態 度 動 機, 到 增 進 學 習 技 能, 進 行 八 小 時 更 細 緻 的 活 動 學 習 全 系 列 活 動 運 用 能 吸 引 學 生 踴 躍 參 與 的 配 套, 採 用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型 式, 以 符 合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主 動 轉 換 為 服 務 需 求 者 的 主 動 的 新 願 景 截 至 目 前 已 辦 完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與 兩 場 專 題 演 講, 共 447 人 次 的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 根 據 活 動 滿 意 度 與 幫 助 性 的 調 查, 三 場 活 動 帄 均 有 99% 的 學 生 感 到 滿 意,96% 的 學 生 感 到 有 幫 助 透 過 質 性 的 訪 查, 了 解 到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的 動 機 包 括 了 累 積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推 動 公 民 護 照 分 數 受 到 活 動 宣 傳 吸 引, 以 及 希 望 可 以 瞭 解 自 己 的 學 習 狀 況 與 增 進 學 習 技 巧, 例 如 : 自 己 很 不 會 管 理 時 間, 想 要 學 習 時 間 規 劃 覺 得 自 己 的 記 憶 力 不 好, 想 要 來 學 學 怎 麼 增 加 記 憶 力 對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的 感 想, 學 生 反 應 學 習 到 很 多 內 容 很 實 用, 對 自 己 的 學 習 狀 態 也 有 了 新 的 覺 察, 同 時 有 動 機 繼 續 參 加 活 動 下 去, 例 如 : 覺 得 學 習 到 可 以 增 加 記 憶 力 的 方 式, 很 好 玩 也 很 有 趣 我 每 一 場 都 有 參 加, 可 以 增 加 我 的 學 習 能 力, 接 下 來 的 都 會 來, 最 後 一 場 我 也 想 來 我 發 現 我 都 把 時 間 拿 來 睡 覺 發 呆, 都 沒 在 做 什 麼 事 情, 有 一 些 新 發 現 我 一 直 都 覺 得 自 己 學 不 好, 這 些 活 動 可 以 讓 我 知 道 怎 麼 學 好, 很 棒! 由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反 應 踴 躍 的 現 象 來 對 照, 如 此 一 系 列 的 活 動 確 實 切 中 了 本 次 測 驗 結 果 所 呈 現 的 壓 力 需 求 相 反 來 說, 倘 若 根 據 測 驗 結 果 分 析 的 發 現 來 擬 定 活 動 方 針, 再 配 合 活 動 設 計 與 宣 傳 的 巧 思, 勢 必 能 獲 得 迴 響 好 評 五 結 語 為 了 邁 向 2010 年 提 出 的 新 願 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主 動 轉 換 為 服 務 需 求 者 的 主 動, 本 校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在 2011 年 將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模 式 由 高 關 懷 學 生 篩 檢 追 蹤 關 懷 模 式 轉 型 為 一 般 普 及 性 生 活 適 應 關 懷 模 式 由 測 驗 工 具 的 選 用 施 測 流 程 的 安 排 報 告 呈 現 的 調 整, 到 後 續 輔 導 配 套 措 施 的 研 擬, 在 短 短 的 半 年 時 間 進 行 準 備 規 劃, 仍 有 許 多 差 強 人 意 之 處 然 而, 轉 型 是 需 要 勇 氣 踏 出 那 第 一 步, 經 驗 的 累 積 回 饋 省 思 精 鍊 則 是 轉 動 進 步 之 輪 的 四 大 要 素, 期 待 這 樣 的 作 為 能 為 校 園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的 推 展, 開 闢 一 條 桃 源 新 徑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1. 孔 凡 雄 (2010) 遇 到 煩 心 事, 你 願 意 求 助 嗎? 心 理 與 健 康,5, 邱 兆 宏 (2010)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篩 檢 活 動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為 例 36
38 學 生 輔 導 電 子 報, 年 11 月 19 日 取 自 3. 柯 永 河 (1996) 臨 床 心 理 學 心 理 診 斷 台 北 市 : 大 洋 出 版 社 4. 柯 永 河 黃 素 菲 張 小 鳳 (2011) 習 慣 健 康 生 活 量 表 ( 大 專 校 園 版 ) 使 用 者 指 導 手 冊 台 北 市 :PAC 測 評 中 心 / 測 驗 出 版 社 5. 陸 洛 (1997) 工 作 壓 力 之 歷 程 : 理 論 與 研 究 的 對 話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10 (4), 二 英 文 部 分 1. Jex, S. M., Beehr, T. A., & Roberts, C. K. (1992). The meaning of occupational stress items to survey respondents.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77(5), Sarafino, E.P. (1998). Health Psychology: Biopsychosocial Interactions(3 rd ed.).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3. Yerkes, R. M., & Dodson, J. D. (1908). The relation of strength of habit-formatio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Neurology and Psychology, 18, Yu, L., Chiu, C. H., Lin, Y. S., Wang, H. H., & Chen, J. W. (2007). Testing a Model of Stress and Health Using Meta-Analytic Path Analysis. Journal of Nursing Research, 15(3), Yu, L., Lin, Y. S., Chen, J. W., Wang, H. H., & Chiu, C. H. (2007). Meta-analysis of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stress and health in Taiwan. The Kaohsiung.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s, 23(6),
39 38
40 大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之 探 究 陳 美 玲 * 摘 要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的 正 確 與 否 對 大 學 生 的 性 別 關 係 影 響 很 大, 本 研 究 特 編 製 性 事 知 多 少 問 卷 調 查, 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個 案 學 校 大 學 部 325 位 學 生 為 對 象, 進 行 實 際 的 問 卷 調 查, 與 做 總 計 與 百 分 比 的 統 計 分 析, 以 瞭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及 性 態 度 情 形 其 所 得 的 重 要 結 果 如 下 : 在 25 題 性 知 識 的 是 非 題 中, 學 生 平 均 答 對 的 題 數 是 17.7 題 (70.6%) 2. 學 生 性 知 識 的 主 要 來 源, 依 序 為 網 路, 其 次 是 同 儕 或 朋 友 3. 學 生 的 性 態 度 傾 向 正 向 本 研 究 建 議 學 校 應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以 及 營 造 性 別 友 善 的 校 園 空 間 ;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也 應 主 動 負 起 教 育 的 責 任, 對 不 良 的 色 情 書 刊 電 視 與 電 影 等 要 適 當 管 理, 以 免 學 生 受 到 不 良 的 影 響 關 鍵 詞 : 性 知 識 性 態 度 大 學 生 * 陳 美 玲,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39
41 A Study on Sexual Knowledge and Sexual Attitude of College Students Mei-Ling Chen Far East University Abstract Correct sexual knowledge and sexual attitude are very important to th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 study is made to investigate sexual knowledge and sexual attitude of college students. The subjects of the study are college students. The survey research is applied in the study and the total number of the samples is 325. The survey results are shown as the followings:1) The average number of correct answers about sexual knowledge is 17.7 (70.6%). 2) The sexual knowledge of college students mainly comes from internets, and next, comes from peer groups and friends. 3) The sexual attitude of college students tends to be positive.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school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environments of gender equality, and mass medium should play an educational role to keep students away from pronography. Key Words: Sexual knowledge, Sexual attitude, College student 40
42 壹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隨 著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性 相 關 的 問 題 與 日 俱 增, 性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成 為 現 今 台 灣 教 育 非 常 重 視 的 議 題 近 年 來, 隨 著 台 灣 社 會 的 變 遷, 許 多 傳 統 的 性 禁 忌 被 突 破, 性 別 關 係 展 現 多 元 且 複 雜 的 樣 貌, 性 別 關 係 開 放, 同 居 和 婚 前 性 行 為 被 視 為 平 常, 敢 於 表 態 同 志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援 交 一 夜 情 網 路 戀 情 和 虛 擬 性 愛 等 都 也 不 足 為 奇 林 英 豪 (2006) 的 調 查 發 現, 在 嘉 義 以 南 的 1017 位 五 專 三 至 五 年 級 的 學 生 中, 有 性 行 為 者 佔 33.7%, 其 中 又 以 男 多 於 女, 以 及 在 外 租 屋 者 多 於 通 勤 返 家 者 由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人 數 不 低 性 別 關 係 日 益 開 放, 但 卻 沒 有 反 映 在 性 知 識 上 根 據 研 究 指 出, 我 國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的 青 年 性 知 識 普 遍 不 足 ( 魏 慧 美,1993; 鄭 家 如 和 沈 珠 帆,1996; 陳 明 珠, 1997) 雖 然 已 經 身 處 在 科 技 相 當 文 明 的 二 十 一 世 紀, 性 在 保 守 的 中 國 人 社 會 和 家 庭 中, 仍 然 還 是 一 個 無 法 坦 蕩 談 論 的 主 題, 而 負 責 傳 道 授 業 與 解 惑 的 學 校 也 多 半 如 此, 遮 遮 掩 掩, 甚 或 避 而 不 談, 使 得 青 少 年 對 性 知 識 一 知 半 解 即 便 在 這 一 個 年 代, 青 少 年 性 知 識 的 主 要 來 源 仍 然 不 是 父 母 或 師 長, 他 們 自 有 其 學 習 的 管 道, 尤 其 是 近 年 來 由 於 電 視 電 影 等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的 興 盛, 大 量 的 性 知 識 任 由 他 們 取 得, 幾 乎 沒 有 人 把 關 然 而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其 中 許 多 的 性 知 識 多 半 是 被 誇 大 渲 染 的, 似 是 而 非 的, 如 果 青 少 年 不 假 思 索 照 單 全 收, 其 後 果 將 非 常 可 怕 林 家 豪 (2006) 和 郭 雪 玉 (1993) 的 研 究 發 現, 性 知 識 越 充 足, 性 態 度 越 正 向 ; 性 行 為 頻 率 越 低 呂 昌 明 (1994) 也 指 出, 大 學 生 對 性 的 看 法 會 影 響 其 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由 此 可 見 得,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的 正 確 與 否, 將 影 響 大 學 生 對 性 別 關 係 的 對 待 與 處 理 其 中, 不 良 的 性 知 識 可 能 會 讓 學 生 成 為 :1) 易 引 起 性 衝 動 而 導 致 偏 差 或 犯 罪 行 為 者 2) 對 於 性 知 識 產 生 誤 導 或 錯 誤 認 知 者 3) 使 學 生 產 生 以 肉 體 換 取 金 錢 的 不 當 認 知 者 4) 對 於 性 別 產 生 權 力 不 平 等 的 刻 板 印 象 者 5) 無 法 產 生 內 化 對 行 為 承 擔 後 果 的 負 責 觀 念 者 ( 胡 乾 鋒,2002) 根 據 佛 洛 伊 德 的 理 論, 青 少 年 正 處 於 性 慾 成 熟 的 兩 性 期 在 此 時 期, 性 原 慾 (libido) 被 喚 起, 引 起 性 衝 動 此 時 期 的 青 少 年, 會 以 家 庭 外 的 異 性 關 係 為 發 展 目 標, 開 始 對 異 性 產 生 興 趣, 想 要 參 加 兩 性 組 成 的 活 動, 而 且 心 理 上 逐 漸 發 展 而 有 了 與 性 別 關 聯 的 職 業 計 畫 婚 姻 與 理 想 等 根 據 Erikson 指 出, 個 人 心 理 社 會 發 展 的 第 六 階 段 ( 成 年 前 期,19 到 25 歲 ) 正 好 是 大 學 時 期, 這 階 段 主 要 的 課 題 與 可 能 的 發 展 危 機 是 親 密 或 孤 立, 只 有 具 有 牢 固 的 自 我 同 一 性 的 青 年 人, 才 敢 於 冒 與 他 人 發 生 親 密 關 係 的 風 險, 因 為 與 他 人 發 生 愛 的 關 係, 就 是 把 自 己 的 同 一 性 與 他 人 的 同 一 性 融 合 一 體 這 裏 有 自 我 犧 牲 或 損 失, 只 有 這 樣 才 能 在 戀 愛 中 建 立 真 正 親 密 無 間 的 關 係, 從 而 獲 得 親 密 感, 否 則 將 產 生 社 會 疏 離 孤 獨 感 由 此 41
43 可 見, 大 學 階 段 是 建 立 性 別 關 係 非 常 重 要 的 階 段, 然 而 現 今 的 台 灣 社 會 複 雜 且 多 元, 個 案 學 校 的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性 知 識 與 正 確 的 性 態 度 去 處 理 性 別 關 係 的 課 題, 是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重 點 貳 文 獻 探 討 與 評 述 台 灣 大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普 遍 不 足, 李 蘭 (1979) 調 查 242 位 大 學 新 生 的 性 知 識, 發 現 其 平 均 分 數 只 有 38.9 分, 答 對 率 62.7% 陳 威 麗 (1984) 調 查 四 所 醫 學 院 158 位 學 生, 其 性 知 識 的 平 均 分 數 是 45.8, 答 對 率 76.4% 張 淑 良 (1987) 調 查 中 部 地 區 的 大 學 校 院 1422 位 學 生, 其 中 與 性 相 關 的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男 生 的 答 對 率 是 58.6%, 女 生 的 答 對 率 是 69.7% 魏 慧 美 (1993) 調 查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71 位 學 生, 其 性 知 識 的 平 均 分 數 是 17.1, 答 對 率 57.0% 鄭 家 如 和 沈 珠 帆 (1996) 調 查 台 南 師 院 初 等 教 育 系 388 位 學 生, 其 性 知 識 的 平 均 分 數 是 15.1, 答 對 率 76.4% 根 據 上 述 的 調 查 結 果, 台 灣 大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有 待 加 強 性 態 度 是 指 個 人 對 性 別 之 間 特 定 的 親 密 關 係 及 性 愛 模 式 所 持 的 好 惡 傾 向, 以 及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和 結 果 ( 謝 旭 洲,2000), 它 是 個 人 社 會 發 展 和 人 格 發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也 是 個 人 與 社 會 發 展 中 一 個 統 整 的 部 分 ( 蔡 秋 桃,1992) 黃 國 彥 (1982) 以 265 位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其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和 妻 子 是 否 為 處 女 的 態 度 趨 於 保 守 魏 慧 美 (1993) 調 查 171 位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以 及 林 秀 娟 (1999) 調 查 801 位 嘉 義 以 南 的 大 學 生, 其 性 態 度 都 顯 現 開 放 且 正 向, 前 者 尤 以 性 教 育 知 己 知 彼 性 別 角 色 性 愛 與 婚 姻 等 最 為 積 極 開 放, 後 者 則 在 性 壓 抑 和 性 倫 理 表 現 保 守 郭 雪 玉 (1993) 調 查 的 422 位 大 學 生 則 顯 現 中 立 趨 於 保 守 的 性 態 度 鄭 家 如 等 (1996) 調 查 的 388 位 台 南 師 院 初 等 教 育 系 學 生, 以 及 李 文 懿 (1997) 調 查 的 411 位 台 北 縣 市 的 大 學 生, 皆 顯 現 中 立 的 性 態 度 為 了 強 化 性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讓 學 生 能 有 圓 熟 健 康 的 性 別 觀 念, 特 編 製 一 份 問 卷, 對 個 案 學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做 實 徵 性 的 調 查, 期 待 藉 著 較 科 學 性 的 調 查 結 果, 了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以 便 找 出 適 切 的 輔 導 策 略 來 協 助 學 生 提 升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並 且 提 供 適 切 的 參 考 意 見 給 導 師, 以 利 他 們 對 學 生 性 別 交 往 問 題 的 處 理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 1. 了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性 知 識 的 正 確 度 2. 了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性 態 度 的 情 況 3.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擬 定 具 體 的 輔 導 策 略, 供 大 學 校 院 或 性 教 育 相 關 輔 導 單 位 參 考 42
44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研 究 方 式 係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及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法 進 行, 並 以 個 案 學 校 一 百 學 年 度 的 學 生 為 對 象, 使 用 性 事 知 多 少 問 卷 調 查 為 研 究 工 具, 以 瞭 解 當 今 大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情 形 有 關 本 文 之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工 具 及 研 究 過 程 等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的 對 象 為 個 案 學 校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學 生, 共 發 出 問 卷 350 份, 回 收 的 有 效 問 卷 共 計 325 份 其 中 男 生 有 213 人 (65.5%), 女 生 有 112 人 (34.5%) 以 就 讀 年 級 來 分, 一 年 級 學 生 有 96 人 (29.5%), 二 年 級 學 生 有 59 人 (18.2%), 三 年 級 學 生 有 77 人 (23.7%), 四 年 級 學 生 有 93 人 (28.6%) 以 就 讀 學 院 來 分, 工 程 學 院 學 生 有 114 人 (35.1%), 電 資 學 院 學 生 有 79 人 (24.3%), 商 管 學 院 學 生 有 36 人 (11.1%),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學 生 有 96 人 (29.5%) 表 一 受 試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性 別 男 % 女 % 年 級 一 年 級 % 二 年 級 % 三 年 級 % 四 年 級 % 就 讀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 電 資 學 院 % 商 管 學 院 %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 ( 二 )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以 研 究 者 自 編 的 性 事 知 多 少 問 卷 調 查 為 調 查 工 具, 問 卷 的 編 製 參 考 國 內 外 的 文 獻 ( 如 魏 慧 美,1993; 鄭 家 如 和 沈 珠 帆,1996; 陳 明 珠,1997; 林 家 豪,2006), 完 成 初 稿, 再 徵 詢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的 意 見, 做 題 目 及 文 字 內 容 的 改 進 與 修 訂, 始 完 成 正 式 的 問 卷 本 問 卷 分 為 二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是 性 知 識 測 驗, 是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問 題, 以 了 解 學 生 個 人 對 性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情 形 本 問 卷 調 查 採 是 非 題, 共 25 題, 答 對 則 給 一 分, 答 錯 不 給 分 答 對 題 數 越 多, 分 數 越 高, 代 表 受 調 者 的 性 知 識 越 正 確 ; 反 之, 代 表 受 調 者 的 性 知 識 越 不 正 確 其 題 目 如 下 : 1. 梅 毒 和 淋 病 是 不 能 治 癒 的 性 病 2. 一 般 女 性 的 排 卵 大 約 在 下 一 次 月 經 來 的 前 十 四 天 3. 精 子 與 卵 是 在 女 性 的 子 宮 內 結 合 43
45 4. 手 淫 會 造 成 性 能 力 衰 退 腎 虧 或 敗 腎 5. 男 人 和 女 人 性 器 官 的 大 小 從 體 格 的 大 小 就 可 得 知 6. 男 性 一 生 都 在 生 產 精 子 7. 男 性 晚 上 睡 覺 時 所 射 出 的 粘 性 液 體 叫 射 精 8. 男 性 結 紮 不 會 影 響 性 慾 和 性 能 力 9. 體 外 射 精 不 會 導 致 懷 孕 10. 女 性 具 有 完 整 的 處 女 膜 表 示 沒 有 性 行 為 經 驗 11.AIDS 又 稱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12. 高 溫 緊 身 衣 褲 會 影 響 男 性 精 子 的 製 造 13. 青 春 期 是 指 孩 童 的 性 器 官 具 有 生 殖 能 力 的 階 段 14. 人 類 的 性 慾 在 青 春 期 出 現, 至 老 年 期 便 衰 退 15. 夢 遺 是 可 以 控 制 的 16. 性 經 驗 越 多 代 表 性 知 識 越 豐 富 17. 男 性 體 內 只 有 男 性 荷 爾 蒙, 女 性 體 內 只 有 女 性 荷 爾 蒙 18. 性 交 中 斷 法 是 一 有 效 的 避 孕 方 式 19. 女 性 的 性 高 潮 與 男 性 陰 莖 的 長 短 有 關 20. 女 性 懷 孕 期 間 絕 對 不 可 以 有 性 行 為 21. 女 同 學 不 小 心 懷 孕, 可 以 自 行 找 密 醫 墮 胎 22. 有 了 性 關 係 之 後, 男 女 之 間 的 愛 情 會 變 得 更 穩 固 23. 同 性 戀 與 異 性 戀 的 性 反 應 完 成 一 樣 24. 有 肢 體 上 侵 犯 才 算 是 性 騷 擾 25. 約 會 強 暴 的 被 害 者 要 負 主 要 的 法 律 責 任 第 二 部 份 是 性 態 度, 也 是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關 係 等 相 關 的 問 題, 以 了 解 學 生 個 人 對 性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問 題 的 看 法 此 部 分 的 計 分 採 四 點 量 表, 分 數 從 1 分 到 4 分,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2 代 表 不 同 意,3 代 表 同 意,4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 三 ) 研 究 過 程 自 民 國 一 百 年 五 月 開 始 蒐 集 並 閱 讀 相 關 文 獻, 形 成 本 研 究 的 架 構 七 月 編 製 問 卷, 九 至 十 月 間 分 發 給 學 生 填 寫, 採 不 限 制 時 間 的 方 式, 等 學 生 填 寫 完 後, 交 回 研 究 者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四 )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之 資 料 是 以 電 腦 統 計 軟 體 Excel 處 理, 做 總 計 與 百 分 比 的 統 計 分 析 44
46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瞭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對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認 識 與 看 法, 以 做 為 今 後 學 校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策 略 的 參 考 依 據 茲 依 序 整 理 各 項 資 料 ( 見 表 二 ), 並 將 結 果 加 以 說 明 與 討 論 ( 一 ) 性 知 識 在 25 題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的 問 題 中,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答 對 的 平 均 題 數 是 17.7 題 (70.6%), 其 結 果 與 前 述 李 蘭 (1979) 陳 威 麗 (1984) 張 淑 良 (1987) 魏 慧 美 (1993) 林 一 真 (1994) 等 人 的 調 查 一 致, 顯 示 大 學 生 性 知 識 的 正 確 度 與 十 多 年 前 的 學 生 差 異 不 大, 仍 有 待 加 強 改 進 的 空 間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其 性 知 識 的 主 要 來 源, 有 100 位 學 生 (30.8%) 來 自 網 路,84 位 學 生 (25.8%) 來 自 同 儕 或 朋 友,45 位 學 生 (13.8%) 來 自 電 視 或 電 影, 39 位 學 生 (12.0%) 來 自 父 母 或 師 長,30 位 學 生 (9.2%) 來 自 多 元 來 源,14 位 學 生 (4.3%) 來 自 情 色 光 碟,13 位 學 生 (4.0%) 來 自 書 刊 雜 誌 結 果 顯 示 學 生 多 半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來 自 我 學 習, 透 過 長 輩 來 得 到 性 知 識 的 比 例 偏 低, 只 有 一 成 二, 如 何 營 造 開 放 且 安 全 的 環 境 讓 學 生 來 學 習 性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是 學 校 今 後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 二 ) 一 般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對 同 性 戀 是 一 種 心 理 疾 病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96 人 (29.6%),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29 人 (70.4%) 對 女 性 遭 受 性 侵 害 主 要 是 因 她 衣 著 暴 露 或 言 行 輕 佻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29 人 (39.7%),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96 人 (60.3%) 對 自 慰 是 一 健 康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78 人 (85.5%),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47 人 (14.5%) 對 在 校 園 公 開 販 賣 保 險 套 會 造 成 學 生 的 性 氾 濫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44 人 (44.3%),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81 人 (55.7%) ( 三 ) 性 別 關 係 對 同 時 與 數 人 交 往 是 不 道 德 的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77 人 (85.3%),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48 人 (14.7%) 對 在 金 錢 交 易 下 的 性 行 為 是 不 道 德 的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46 人 (75.7%),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79 人 (24.3%) 對 未 婚 懷 孕 是 丟 臉 的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03 人 (31.7%),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22 人 (68.3%) 對 女 性 拒 絕 男 性 的 性 邀 約 大 多 是 口 是 心 非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45
47 計 有 69 人 (21.2%),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56 人 (78.8%) 對 不 是 男 女 朋 友 也 可 以 有 牽 手 接 吻 愛 撫 的 親 密 關 係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15 人 (35.4%),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10 人 (64.6%) 對 在 感 情 的 基 礎 下 可 以 發 生 性 行 為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14 人 (65.8%),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11 人 (34.2%) 對 贊 成 未 婚 男 女 同 居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59 人 (79.7%),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66 人 (20.3%) 對 贊 成 婚 前 性 行 為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42 人 (74.4%),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83 人 (25.5%) 對 婚 前 有 性 經 驗, 婚 後 性 技 巧 才 會 純 熟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36 人 (41.8%),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189 人 (58.1%) 對 贊 成 網 路 一 夜 情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62 人 (19.0%),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63 人 (81.0%) 對 贊 成 網 路 虛 擬 性 愛 經 驗 持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75 人 (23.0%), 持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看 法 者 共 計 有 250 人 (76.9%) 綜 合 來 看 :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持 較 開 放 的 性 觀 念, 他 們 贊 成 在 感 情 的 基 礎 下 可 以 發 生 性 行 為 (65.4%) 未 婚 男 女 同 居 (74.7%) 婚 前 性 行 為 (64.9%) 另 外, 約 四 成 五 的 學 生 認 為 同 性 戀 是 一 種 心 理 疾 病 (44.7%) 和 女 性 遭 受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主 要 是 因 她 衣 著 暴 露 或 言 行 輕 佻 (44.6%) 本 校 須 加 強 這 些 相 關 觀 念 的 教 育 與 宣 導 比 較 正 面 的 現 象, 雖 然 時 下 年 輕 人 流 行 網 路 愛 情, 但 只 有 約 二 成 左 右 的 學 生 同 意 網 路 一 夜 情 (19.5%) 和 網 路 虛 擬 性 愛 經 驗 (23.5%) 另 外, 有 八 成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同 意 在 金 錢 交 易 下 的 性 行 為 (80.0%) 同 時 與 數 人 交 往 是 不 道 德 的 (83.2%), 以 及 有 八 成 多 的 學 生 認 為 自 慰 是 一 健 康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84.4%) 表 二 受 試 學 生 性 態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1. 我 認 為 不 是 男 女 朋 友 也 可 以 有 接 吻 愛 撫 人 數 的 親 密 關 係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在 感 情 的 基 礎 下 可 以 發 生 性 行 為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在 金 錢 交 易 下 的 性 行 為 是 不 道 德 的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同 時 與 數 人 交 往 是 不 道 德 的 人 數
48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未 婚 懷 孕 是 丟 臉 的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自 慰 是 一 健 康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贊 成 未 婚 男 女 同 居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贊 成 婚 前 性 行 為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贊 成 網 路 一 夜 情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贊 成 網 路 虛 擬 性 愛 經 驗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婚 前 有 性 經 驗, 婚 後 性 技 巧 才 會 純 人 數 熟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同 性 戀 是 一 種 心 理 疾 病 人 數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女 性 拒 絕 男 性 的 性 邀 約 大 多 是 口 人 數 是 心 非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在 校 園 公 開 販 賣 保 險 套 會 造 成 學 人 數 生 的 性 氾 濫 百 分 比 我 認 為 女 性 遭 受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主 要 是 因 人 數 她 衣 著 暴 露 或 言 行 輕 佻 百 分 比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兩 性 交 往 愛 情 學 分 是 大 學 生 必 修 的 學 分 之 一, 研 究 者 基 於 不 正 確 的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對 大 學 生 的 性 別 關 係 影 響 很 大, 特 編 製 性 事 知 多 少 問 卷 調 查, 藉 以 瞭 解 個 案 學 校 學 生 的 性 知 識 及 性 態 度 情 形 本 研 究 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個 案 學 校 大 學 部 325 位 學 生 為 對 象, 進 行 實 際 的 問 卷 調 查, 與 做 總 計 與 百 分 比 的 統 計 分 析 其 所 得 的 重 要 結 果 如 下 : 1.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答 對 性 知 識 的 平 均 題 數 是 17.7 題 (70.6%) 2. 參 與 本 次 問 卷 調 查 的 學 生 性 知 識 的 主 要 來 源, 依 序 為 網 路 (30.8%) 同 儕 或 朋 友 (25.8%) 電 視 或 電 影 (13.8%) 父 母 或 師 長 (12.0%) 多 元 來 源 (9.2%) 情 色 光 碟 (4.3%) 和 書 刊 雜 誌 (4.0%) 3. 約 三 成 的 受 調 學 生 (29.6%) 認 為 同 性 戀 是 一 種 心 理 疾 病 和 約 四 成 的 受 調 學 生 (39.7%) 認 為 女 性 遭 受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主 要 是 因 她 衣 著 暴 露 或 言 行 輕 佻 47
49 4. 約 八 成 受 調 學 生 (85.5%) 認 為 自 慰 是 一 健 康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以 及 約 四 成 左 右 的 受 調 學 生 (44.3%) 認 為 在 校 園 公 開 販 賣 保 險 套 會 造 成 學 生 的 性 氾 濫 5. 約 八 成 五 的 受 調 學 生 (85.3%) 同 意 在 金 錢 交 易 下 的 性 行 為 是 不 道 德 的, 約 七 成 六 的 受 調 學 生 (75.7%) 認 為 同 時 與 數 人 交 往 是 不 道 德 的, 以 及 約 三 成 二 的 受 調 學 生 (31.7%) 同 意 未 婚 懷 孕 是 丟 臉 的 6. 約 三 成 五 的 受 調 學 生 (35.4%) 同 意 不 是 男 女 朋 友 也 可 以 有 牽 手 接 吻 愛 撫 的 親 密 關 係, 約 六 成 五 的 受 調 學 生 (65.8%) 同 意 在 感 情 的 基 礎 下 可 以 發 生 性 行 為 約 八 成 的 受 調 學 生 (79.7%) 贊 成 未 婚 男 女 同 居 約 七 成 五 的 受 調 學 生 (74.4%) 贊 成 婚 前 性 行 為, 以 及 約 四 成 的 受 調 學 生 (41.8%) 贊 成 婚 前 有 性 經 驗, 婚 後 性 技 巧 才 會 純 熟 6. 各 約 有 二 成 左 右 的 受 調 學 生 同 意 網 路 一 夜 情 (19.0%) 和 網 路 虛 擬 性 愛 經 驗 (23.0%) 依 據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擬 定 的 輔 導 策 略 如 下 : 1. 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納 入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中 供 學 生 選 修, 其 內 容 須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正 確 性 心 理 之 建 立 對 性 別 之 尊 重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之 認 識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的 危 機 處 理 與 防 範 之 道 等 等 2. 學 校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性 別 關 係 等 成 長 團 體 或 工 作 坊, 供 學 生 參 加 學 習, 妥 善 運 用 同 儕 團 體 的 力 量, 讓 學 生 透 過 小 團 體 的 互 動 與 演 練, 建 立 正 確 的 性 教 育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3. 營 造 性 別 友 善 的 校 園 空 間, 如 建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網 頁 建 立 多 元 開 放 的 平 等 校 園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加 強 品 德 教 育 落 實 執 行 校 園 建 築 安 全 與 健 康 環 境 檢 查 工 作 推 動 永 續 校 園 計 畫 4.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應 主 動 負 起 教 育 的 責 任, 對 色 情 書 刊 色 情 電 視 與 電 影 色 情 光 碟 與 DVD 色 情 網 路 等 要 適 當 管 理, 以 免 學 生 受 到 不 良 的 影 響 參 考 文 獻 1. 李 文 懿 (1997) 台 北 市 大 學 生 親 子 溝 通 同 儕 互 動 與 性 知 識 性 態 度 及 性 行 為 關 係 之 研 究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發 表, 台 北 市 2. 李 蘭 (1979) 大 學 新 生 性 知 識 及 其 來 源 和 需 要 研 究 科 學 發 展,7(5), 呂 昌 明 (1994) 影 響 大 學 生 婚 前 性 行 為 因 素 的 性 別 差 異 衛 生 教 育 論 文 期 刊, 7, 林 秀 娟 (1999) 南 區 大 學 生 依 附 類 型 與 其 性 知 識 性 態 度 性 行 為 之 研 究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高 雄 市 5. 林 英 豪 (2006) 大 學 生 性 知 識 性 態 度 性 行 為 相 關 研 究 以 嘉 義 以 南 五 專 三 48
50 至 五 年 級 為 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高 雄 市 6. 胡 乾 鋒 (2002) 台 中 縣 青 春 期 學 生 色 情 經 驗 性 態 度 與 兩 性 教 育 需 求 之 研 究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發 表, 嘉 義 縣 7. 陳 明 珠 (1997) 某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性 知 識 性 態 度 之 探 討 中 台 學 報,10, 陳 威 麗 (1984) 四 所 醫 學 院 護 理 系 學 生 性 知 識 測 驗 結 果 之 探 討 護 理 雜 誌, 31(4), 郭 雪 玉 (199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學 生 兩 性 教 育 知 識 態 度 之 研 究 報 告 學 校 衛 生,22, 黃 國 彥 (1982) 社 會 青 年 性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初 探 教 育 與 心 理 研 究,5, 張 淑 良 (1987) 中 部 地 區 大 學 生 的 衛 生 知 識 及 其 需 求 調 查 研 究 公 共 衛 生, 14(3), 鄭 家 如 沈 珠 帆 (1996) 台 南 師 院 初 教 系 學 生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調 查 研 究 台 南 師 院 學 生 學 刊,17, 魏 慧 美 (1993) 高 師 大 學 生 性 知 識 及 性 態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教 育 文 粹,22, 謝 旭 洲 (2000) 使 用 情 色 傳 媒 與 大 學 生 性 態 度 之 關 聯 研 究 民 意 研 究 季 刊, 214,
51 50
52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教 學 - 以 廖 輝 英 < 油 蔴 菜 籽 > 為 例 黃 秀 仍 * 摘 要 具 有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是 現 代 國 民 應 有 的 基 本 素 養 要 培 養 具 有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素 養 的 國 民, 一 掃 以 往 重 男 輕 女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性 別 歧 視 等 的 桎 梏, 首 先 要 透 過 教 育, 風 行 草 偃, 直 至 蔚 為 風 氣 慣 為 平 常 教 育 部 自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始, 除 了 呼 籲 學 校 加 設 專 業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外, 更 倡 導 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的 方 式, 來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的 成 效 以 國 文 學 科 大 一 課 程 內 容 來 說, 廖 輝 英 < 油 蔴 菜 籽 > 一 文, 展 現 出 母 女 兩 代 對 於 性 別 經 驗 以 及 性 別 思 想 上 的 差 異, 透 過 母 女 倆 鮮 明 的 差 異, 正 可 看 出 早 期 國 人 的 性 別 意 識 的 偏 頗 及 兩 代 之 間 成 長 軌 跡, 因 此, 本 文 可 做 為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教 學 之 示 例 關 鍵 詞 : 性 別 平 等, 融 入 式 教 學, 性 別 教 育 * 黃 秀 仍,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51
53 一 前 言 阿 惠 的 母 親 是 一 位 傳 統 的 女 性, 深 受 傳 統 性 別 觀 念 的 束 縛, 他 堅 信 女 人 在 婚 姻 的 路 途 上 是 油 蔴 菜 籽 命, 一 旦 菜 籽 落 到 那 裡 尌 長 到 那 裡 縱 使 他 以 豔 色 和 顯 赫 的 家 世 下 嫁 的 先 生, 僅 是 一 位 鄰 鎮 教 書 先 生 工 專 畢 業 的 兒 子, 婚 後 對 妻 子 橫 眉 豎 目 摔 東 摜 西, 生 活 落 拓 浪 蕩, 還 因 沾 染 別 人 的 妻 子 而 惹 來 爭 端, 母 親 依 然 信 奉 女 人 是 油 蔴 菜 籽 命 的 觀 念, 堅 守 著 殘 破 不 堪 的 婚 姻 在 一 個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大 時 代 環 境 下, 阿 惠 的 外 祖 父 對 於 自 己 女 兒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受 到 了 委 屈, 仍 然 勸 誡 他, 查 某 囡 仔 是 油 蔴 菜 籽 命, 你 自 己 只 有 忍 耐, 尪 不 似 父, 是 沒 辦 法 挺 寵 你 的 那 個 曾 經 財 大 勢 大, 嚇 水 可 以 堅 凍 的 醫 生 伯, 竟 然 也 只 能 在 翁 婿 無 言 對 坐 的 玄 關 上, 沈 默 的 哀 求 女 婿 善 待 自 己 那 嬌 生 慣 養 的 么 女! 在 一 個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家 庭 環 境 下, 母 親 生 下 兒 女 後, 又 將 她 那 根 深 蒂 固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束 縛 在 女 兒 阿 惠 的 身 上, 阿 惠 在 家 中 雖 然 已 經 擔 負 起 做 家 事 的 重 任, 且 功 課 一 直 表 現 優 異, 卻 仍 然 得 不 到 母 親 的 讚 賞 及 尊 重, 而 母 親 一 心 一 意 地 護 著 那 不 成 才 的 哥 哥 在 重 男 輕 女 的 家 庭 環 境 中 成 長, 還 好 阿 惠 好 學, 並 且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才 有 可 能 在 母 親 冷 言 冷 語 下, 仍 然 繼 續 接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繼 而 阿 惠 養 成 獨 立 的 人 格 經 濟 的 完 全 獨 立, 以 及 感 情 的 自 主, 經 過 破 繭 的 痛 楚, 阿 惠 終 於 走 出 從 外 公 到 母 親, 整 個 大 時 代 都 認 定 的 查 某 囡 仔 是 油 蔴 菜 籽 命, 落 到 那 裡 尌 長 到 那 裡 的 宿 命, 那 種 視 女 人 的 一 生 是 隨 著 命 運 擺 佈 的 卑 微 和 無 奈 以 上 是 廖 輝 英 小 說 < 油 蔴 菜 籽 > 之 內 容 概 要 全 文 展 現 出 母 女 兩 代 對 於 性 別 經 驗 以 及 性 別 思 想 上 的 差 異, 母 親 的 觀 念 是 傳 統 的 桎 梏 的, 認 為 查 某 囡 仔 是 油 蔴 菜 籽 命 ; 而 阿 惠 付 出 代 價 地 努 力 突 破 傳 統 的 窠 臼, 透 過 小 說 中 母 女 倆 性 別 觀 念 的 鮮 明 差 異, 正 可 看 出 國 人 長 久 以 來 性 別 意 識 的 偏 頗, 及 兩 代 之 間 成 長 軌 跡 本 人 擬 將 < 油 蔴 菜 籽 > 一 文 做 為 溶 滲 式 教 學 之 教 材, 成 為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國 文 學 科 教 學 1 之 示 例, 由 於 是 將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國 文 學 科 的 教 學, 故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比 重 不 宜 多 於 國 文 學 科 之 教 學, 以 下 僅 尌 國 文 學 科 教 學 中 所 要 融 入 的 性 別 觀 點 敘 述 如 下 二 內 容 ( 一 ) 婚 姻 生 活 中 的 自 主 權 1 參 見 高 瑞 蓮,2006 教 育 部 自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始, 即 提 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教 學 教 案 設 計 比 賽 暨 教 案 觀 摩 頒 獎 與 成 果 發 表 52
54 每 個 人 都 是 獨 立 的 個 體, 而 婚 姻 的 組 成 是 雙 方, 獨 立 的 個 體 一 旦 進 入 婚 姻 組 織 家 庭, 需 要 與 婚 姻 中 的 伴 侶 溝 通 合 作, 但 仍 應 保 有 個 人 的 自 主 權 利 傳 統 的 婚 姻 生 活 是 以 男 性 為 家 庭 的 主 軸, 因 此, 女 性 在 婚 姻 中 常 常 失 去 自 主 的 權 利 小 說 中 阿 惠 的 母 親, 雖 然 擁 有 曾 經 到 日 本 留 學 了 幾 年 的 學 經 歷, 但 是, 結 婚 後 為 了 照 顧 小 孩, 他 連 與 先 生 討 論 的 想 法 都 沒 有, 尌 理 所 當 然 的 失 去 到 職 場 上 工 作 的 機 會 媽 媽 也 不 是 沒 讀 過 冊 的, 說 起 來 還 去 日 本 讀 了 幾 年 少 年 敢 沒 好 命 過? 但 是, 嫁 尪 生 囝, 拖 累 一 生, 沒 去 到 社 會 做 事, 這 半 世 人 過 得 跟 人 沒 比 配 現 今 婚 姻 生 活 中, 女 性 保 有 自 主 權 利 地 與 伴 侶 溝 通, 包 括 家 庭 中 要 不 要 有 小 孩 小 孩 由 誰 照 顧 誰 是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者, 亦 或 是 成 立 雙 薪 家 庭 等 2 因 此,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關 於 家 中 的 決 策 不 再 是 男 性 的 一 言 堂, 對 於 家 中 需 有 人 奉 獻 時, 女 性 不 再 是 永 遠 的 犧 牲 者 ( 二 )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問 題 中 國 人 自 古 以 來, 有 著 根 深 蒂 固 的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每 每 一 個 新 成 立 的 家 庭, 皆 以 生 男 孩 為 要 務, 一 個 家 族 以 男 丁 旺 盛 為 自 豪 甚 之, 男 人 以 元 配 未 能 生 出 男 丁 為 由, 而 合 理 化 的 找 尋 諸 妾 為 他 生 子 文 中 阿 惠 的 媽 媽 婚 後 一 年, 一 舉 得 男, 外 祖 父 非 常 高 興, 因 為, 外 祖 父 正 是 那 連 娶 六 妾 都 苦 無 一 子 的 人 婚 後 一 年, 一 舉 得 男, 使 得 連 娶 六 妾 而 苦 無 一 子 的 外 祖 父 笑 得 合 不 攏 嘴 ; 也 使 得 許 多 因 希 望 落 空 而 幸 災 樂 禍, 準 備 瞧 黑 貓 仔 好 看 的 懸 著 的 心 霎 時 摜 了 下 來 傳 統 認 為 養 育 兒 子 才 不 會 虧 本 女 兒 長 大 是 別 人 家 的, 男 性 才 具 有 傳 宗 接 代 的 資 格 小 說 中 母 親 差 別 地 對 待 哥 哥 與 阿 惠, 每 天 的 早 餐, 哥 哥 的 白 飯 裡 有 兩 只 蛋, 而 阿 惠 的 只 有 一 只 那 幾 年, 媽 媽 每 天 天 濛 濛 亮 就 到 屋 外 去 升 火, 先 是 我 們 用 過 的 三 兩 張 揉 成 團 的 簿 本 紙 張, 再 架 上 劈 得 細 細 的 柴, 最 上 面 才 是 生 煤 炭 等 我 們 起 床 時, 桌 上 已 擺 著 兩 碗 加 蓋 的 剛 煮 熟 的 白 飯, 哥 哥 碗 裡 是 兩 只 雞 蛋, 我 碗 裡 僅 有 一 只 這 種 差 別, 媽 媽 的 解 釋 是, 哥 哥 是 男 孩 子, 正 在 長, 飯 吃 得 多, 所 以 蛋 多 一 只 2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之 改 變 及 教 育 水 準 之 提 升, 很 多 已 婚 婦 女 紛 紛 從 家 庭 走 入 職 場, 夫 妻 雙 方 均 就 業 者 占 44.17% 僅 夫 就 業 者 占 30.31% 僅 妻 就 業 者 占 5.12% 夫 妻 雙 方 均 未 就 業 者 占 20.39%, 顯 示 雙 薪 家 庭 仍 為 當 前 社 會 之 主 要 型 態 若 與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比 較, 夫 妻 均 就 業 僅 妻 就 業 夫 妻 均 未 就 業 者 之 比 率 分 別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而 僅 夫 就 業 之 比 率 則 下 降 7.25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因 環 境 改 變, 造 成 夫 未 就 業 或 夫 妻 雙 成 均 未 就 業 之 情 形 均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53
55 有 一 回, 是 怎 樣 我 不 能 吃 兩 粒 蛋? 我 嘀 咕 著 : 雞 糞 每 晚 都 是 我 倒 的, 阿 兄 可 沒 侍 候 過 那 些 雞 仔 媽 楞 住 了, 好 半 晌 才 說 : 你 計 較 什 麼? 你 阿 兄 將 來 要 傳 李 家 的 香 煙, 你 和 他 計 較 什 麼? 將 來 你 還 不 知 姓 什 麼 呢? 有 一 天, 阿 惠 嘀 咕 的 對 母 親 抱 怨, 母 親 雖 然 找 了 眾 多 藉 口 搪 塞, 但 終 於 道 出 那 最 深 刻 的 原 因 : 男 生 將 來 要 傳 香 火 傳 統 女 性 被 視 為 沒 有 資 格 傳 香 火 將 來 姓 什 麼 都 還 不 知 道 的 角 色, 故 在 家 庭 中 地 位 不 被 重 視, 一 輩 子 被 定 位 為 男 生 的 附 庸, 所 謂 在 家 從 父 既 嫁 從 夫 夫 死 從 子, 是 傳 統 社 會 迫 使 女 性 的 依 附 模 式 相 較 於 以 往, 現 今 社 會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已 大 幅 改 進, 婚 後 妻 不 必 從 夫 姓 夫 亦 可 約 定 從 妻 姓 氏 ; 3 子 女 不 一 定 從 父 姓, 只 要 雙 方 家 長 約 定 後 即 可 登 記, 4 這 是 社 會 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進 步 的 證 明 很 慶 幸 的 是 : 台 灣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漸 漸 削 弱, 父 母 對 待 兒 女 的 態 度 幾 乎 一 致, 兒 女 的 生 活 資 源 日 趨 平 等 性 別 是 平 等 的, 任 何 性 別 的 新 生 兒 都 應 該 被 祝 福 在 這 看 似 男 女 平 等 的 表 徵 下, 弔 詭 的 是 :2009 年 台 灣 新 生 兒 人 數, 男 女 比 例 為 109:100, 比 例 懸 殊, 高 出 合 理 性 比 例 104 至 106 之 間 許 多, 且 明 顯 高 於 美 英 日 等 國 這 顯 示 我 國 依 然 受 傳 統 觀 念 的 影 響, 許 多 家 庭 一 定 要 生 男 孩, 才 會 使 得 數 據 上 呈 現 出 第 三 四 胎 的 性 比 例 高 達 120 以 上, 甚 至 在 2009 年, 生 第 4 胎 性 比 例 高 達 129 以 上, 5 今 後 要 邁 向 真 正 的 性 別 平 等, 務 必 先 拔 除 一 定 要 拼 男 孩 的 芒 刺 ( 三 )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初 中 畢 業, 阿 惠 同 時 考 上 第 一 志 願 女 中 和 女 師, 母 親 因 為 家 中 經 濟 因 素, 以 及 輕 忽 女 孩 子 讀 書 的 意 願 及 權 利, 所 以 灌 輸 阿 惠 查 某 囡 仔 讀 那 麼 高 幹 什 麼 的 傳 統 觀 念, 堅 持 要 阿 惠 讀 免 費 的 女 師 但 是 阿 惠 第 一 次 在 母 親 面 前 堅 持 自 己 的 想 法, 選 讀 了 心 目 中 的 一 女 中 3 參 見 民 法 親 屬 篇 第 二 章 < 婚 姻 > 第 三 節 < 婚 姻 之 普 通 效 力 >( 民 1000) 夫 妻 冠 姓 1.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本 姓 但 得 書 面 約 定 以 其 本 姓 冠 以 配 偶 之 姓, 並 向 戶 政 機 關 登 記 2. 冠 姓 之 一 方 得 隨 時 回 復 其 本 姓 但 於 同 一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以 一 次 為 限 4 參 見 民 法 親 屬 篇 第 三 章 < 父 母 子 女 >( 民 1059) 子 女 稱 姓 1. 父 母 於 子 女 出 生 登 記 前,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子 女 從 父 姓 或 母 姓 2. 子 女 經 出 生 登 記 後, 於 未 成 年 前, 得 由 父 母 以 書 面 約 定 變 更 為 父 姓 或 母 姓 3. 子 女 已 成 年 者, 經 父 母 之 書 面 同 意 得 變 更 為 父 姓 或 母 姓 4. 前 二 項 之 變 更,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5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網 站 之 內 政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專 輯 : 受 國 內 傳 統 觀 念 影 響,2007 年 嬰 兒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110:100, 高 於 合 理 性 比 例 104 至 106 之 間, 且 第 3 胎 第 4 胎 性 比 例 高 達 120 以 上 2008 我 國 出 生 嬰 兒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亦 達 110:100, 比 例 懸 殊, 明 顯 高 於 美 英 日 等 國 2009 我 國 出 生 嬰 兒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達 109:100, 高 於 合 理 性 比 例 104 至 106 之 間, 且 第 4 胎 性 比 例 高 達 129 以 上, 應 予 正 視 54
56 初 中 畢 業 時, 我 同 時 考 取 了 母 校 和 女 師, 母 親 堅 持 要 我 唸 女 師, 她 說 : 那 是 免 費 的, 而 且, 查 某 囡 仔 讀 那 麼 高 幹 什 麼? 又 不 是 要 做 老 姑 婆, 有 個 穩 當 頭 路 就 好 不 知 那 是 因 我 長 那 麼 大, 第 一 次 忤 逆 母 親, 堅 持 自 己 的 意 思, 還 是 那 年 開 始, 父 親 應 聘 菲 律 賓 去, 有 了 高 出 往 常 好 多 倍 的 收 入, 母 親 最 後 居 然 首 肯 了 讓 我 繼 績 升 高 中 的 的 意 願 也 正 因 為 這 份 堅 持, 後 來 阿 惠 考 上 了 大 學 最 高 學 府, 並 前 往 尌 讀 可 是, 阿 惠 的 母 親 在 萬 般 希 望 他 能 進 入 大 學 的 同 時, 竟 又 衝 著 成 績 單 撇 撇 嘴, 說 出 了 傷 人 的 話 語 然 後, 當 我 為 考 上 媽 媽 那 早 晚 一 炷 香 默 禱 我 千 萬 能 進 入 的 大 學 時, 她 竟 衝 著 成 績 單 撇 撇 嘴 : 豬 不 肥, 肥 到 狗 身 上 去 真 是 一 句 叫 身 為 女 孩 的 我 洩 氣 極 了 的 話 豬 不 肥, 肥 到 狗 身 上 去, 這 是 在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時 代, 對 女 性 極 度 歧 視 的 一 句 俗 語, 充 分 地 顯 現 出 當 時 代 認 定 唯 有 男 生 才 是 有 價 值 的, 男 孩 是 一 個 家 庭 的 期 望 與 寄 託 現 今 的 社 會, 不 但 不 允 許 對 女 性 有 如 此 歧 視 的 行 為 與 言 語, 在 受 教 育 機 會 上, 更 是 不 會 因 性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根 據 我 國 教 育 類 性 別 統 計 之 國 際 比 較, 從 1999 到 2008 這 十 年 來, 我 國 及 主 要 國 家 在 兩 性 初 等 教 育 淨 在 學 率 並 無 差 異, 而 到 了 中 等 教 育 淨 在 學 率 甚 至 呈 現 女 性 高 於 男 性, 可 見 女 性 教 育 機 會 的 大 幅 提 升, 以 及 男 女 教 育 機 會 的 均 等 6 ( 四 ) 家 事 分 配 問 題 小 時 候, 阿 惠 總 要 包 辦 許 多 的 家 事, 照 顧 弟 妹, 還 要 倒 雞 糞 ; 哥 哥 卻 可 以 成 天 游 泳 打 籃 球, 連 碗 都 不 用 洗 六 歲 時, 我 一 邊 上 廠 裡 免 費 為 員 工 子 女 辦 的 幼 稚 園 大 班, 一 邊 帶 著 大 弟 去 上 小 班 ; 而 在 家 不 是 幫 媽 媽 淘 米 擦 拭 滿 屋 的 榻 榻 米, 就 是 陪 討 人 嫌 的 大 地 玩 其 實, 我 心 裡 是 很 羡 慕 大 哥 的 我 想 哥 可 的 童 年 一 定 比 我 快 樂, 最 起 碼 他 能 成 天 在 外 呼 朋 引 伴, 玩 遍 各 種 遊 戲 ; 6 參 見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編 印 之 我 國 教 育 類 性 別 統 計 之 國 際 比 較 頁 7 發 現 在 性 別 差 異 部 分,10 年 來 主 要 國 家 中 等 教 育 淨 在 學 率 女 性 皆 高 於 男 性,GPI 約 在 1.00 至 1.03 之 間, 我 國 中 等 教 育 淨 在 學 率,10 年 來 ( ),GPI 則 由 1.05 降 至 1.01, 呈 兩 性 均 衡 發 展 ( 淨 在 學 率 = 應 接 受 教 育 年 齡 人 口 中 實 際 接 受 教 育 人 數 / 應 接 受 教 育 年 齡 的 人 口 ;GPI 是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Gender parity index, 是 用 來 衡 量 兩 性 獲 得 教 育 之 差 異 性 的 一 種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其 公 式 為,GPI= 女 性 之 指 標 數 值 / 男 性 之 指 標 數 值 GPI 值 若 為 1, 則 表 示 達 兩 性 平 等 之 狀 態 GPI 值 若 大 於 1, 則 代 表 女 性 高 於 男 性, 數 值 愈 大 表 該 項 女 權 愈 高 GPI 值 小 於 1, 則 表 示 男 性 高 於 女 性, 數 值 愈 小 則 代 表 該 項 男 權 愈 高 ) 55
57 站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立 場, 家 事 的 勞 動 應 視 家 庭 情 況 來 分 工 合 作, 洗 米 燒 飯 照 顧 弟 妹 ( 小 孩 ) 的 工 作, 也 不 一 定 非 由 女 性 來 擔 當 阿 惠 的 母 親 認 為 女 孩 子 將 來 要 操 持 家 務, 所 以 現 在 舉 凡 家 事 都 由 阿 惠 擔 當, 而 哥 哥 卻 完 全 不 需 分 擔 在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日 益 進 步 的 臺 灣, 對 於 男 性 分 擔 家 務 這 一 項 卻 是 進 步 很 少 的, 家 中 由 女 性 擔 任 主 要 家 務 者 的 觀 念, 竟 然 牢 不 可 破 以 現 今 雙 薪 家 庭 組 合 的 比 率 提 升, 家 庭 中 妻 子 也 進 入 職 場 尌 業 分 擔 家 計 的 情 況 來 看, 雖 然 男 性 逐 漸 參 與 家 務, 但 與 女 性 相 較, 差 之 甚 遠 根 據 研 究 指 出, 7 台 北 市 的 雙 薪 家 庭, 對 於 整 體 家 事 參 與 的 時 間, 妻 子 所 付 出 的 時 間 幾 乎 是 先 生 的 二 倍 因 此, 女 性 一 旦 進 入 職 場 成 為 職 業 婦 女, 常 會 出 現 家 庭 工 作, 兩 頭 奔 波 的 壓 力 與 窘 境 ( 五 ) 職 場 上 的 性 別 歧 視 阿 惠 大 學 畢 業 後, 除 了 有 一 份 高 薪 的 工 作 之 外, 也 兼 了 好 幾 份 差 事, 努 力 改 善 家 中 經 濟 但 是, 當 時 的 企 業 部 門 有 著 濃 厚 的 性 別 歧 視 的 氛 圍, 使 得 阿 惠 在 工 作 上 的 傑 出 表 現, 並 爭 取 主 管 職 位 的 企 圖, 被 視 為 牝 雞 司 晨, 常 傷 得 他 自 己 也 招 架 不 住 然 而, 個 性 一 向 平 和 的 我, 闖 蕩 數 年, 性 子 裡 居 然 也 冒 出 了 激 越 的 特 色, 在 企 業 部 門 裡, 牝 雞 司 晨 的 崢 嶸 頭 角, 有 時 竟 也 傷 得 自 己 招 架 不 住 ; 職 場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是 現 今 社 會 在 性 別 平 等 課 題 一 直 努 力 的 面 向, 許 多 企 業 都 盡 力 地 倡 導 與 推 動, 但 成 效 仍 待 加 強 根 據 教 育 部 所 推 動 部 內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成 果 顯 示 : 8 九 十 八 年 度 有 近 三 成 七 教 育 部 員 工 不 認 為 其 服 務 單 位 會 視 職 務 性 質 而 有 性 別 考 量 ; 約 三 成 一 員 工 認 為 其 服 務 單 位 會 視 職 務 性 質 而 有 性 別 考 量 ; 另 約 三 成 二 同 仁 表 示 無 意 見 ; 關 於 提 升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相 關 問 項, 近 五 成 五 的 員 工 認 為 教 育 部 積 極 培 育 女 性 公 務 人 才, 重 視 並 提 升 女 性 主 管 之 遴 拔, 有 三 成 七 表 示 無 意 見 從 以 上 數 據 來 看, 僅 有 三 成 七 的 教 育 部 員 工 不 認 為 其 服 務 單 位 會 視 職 務 性 質 而 有 性 別 考 量, 比 率 偏 低 ; 也 僅 有 近 五 成 五 的 員 工 認 為 教 育 部 積 極 培 育 女 性 公 務 人 才, 教 育 部 猶 且 如 此, 可 見 其 他 因 此, 職 場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的 面 向 仍 有 很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三 結 論 7 參 見 唐 先 梅, 參 見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編 印 98 年 教 育 部 推 動 部 內 性 別 主 流 化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報 此 次 調 查 時 間 為 98 年 8 月 20 日 至 9 月 4 日 止 調 查 對 象 為 教 育 部 全 體 人 員 扣 除 長 期 駐 外 及 受 訓 員 工, 本 次 應 填 答 人 數 為 911 人, 實 答 人 數 為 870 人, 其 中 男 性 286 人 女 性 584 人, 問 卷 回 收 率 95.50% 56
58 本 文 以 廖 輝 英 < 油 蔴 菜 籽 >, 做 為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國 文 學 科 教 學 之 示 例, 透 過 廖 輝 英 筆 下 的 人 物 - 阿 惠 父 母 的 婚 姻 關 係, 來 探 討 婚 姻 生 活 中 的 自 主 權 ; 透 過 筆 下 的 人 物 - 阿 惠, 來 探 討 重 男 輕 女 的 偏 見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家 事 分 配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問 題 以 性 別 平 等 的 立 場 為 前 提, 在 婚 姻 的 生 活 中, 男 女 雙 方 都 有 經 營 婚 姻 生 活 走 向 的 自 主 權, 並 非 一 味 的 以 先 生 的 天 地 為 保 壘, 一 旦 先 生 的 保 壘 殘 破 了, 全 家 即 陷 入 愁 雲 慘 霧 中 任 何 性 別 都 應 被 尊 重, 重 男 輕 女 已 是 落 後 的 舊 思 維, 並 非 男 性 才 具 傳 宗 接 代 的 價 值, 男 性 的 姓 氏 並 非 配 偶 或 子 女 姓 氏 唯 一 的 選 擇 ; 故 不 分 男 女 都 要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機 會, 才 可 能 擁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去 追 求 社 會 及 經 濟 地 位 ; 家 事 的 分 擔, 要 視 實 際 情 況 來 分 工 合 作, 重 擔 不 可 全 落 在 女 性 身 上 ; 而 職 場 上 不 應 存 在 著 性 別 歧 視 參 考 書 目 1. 王 雅 各,1999, 性 屬 關 係 ( 上 ): 性 別 與 社 會 建 構 臺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09,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統 計 年 報 臺 北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3. 周 芳 如,2009,< 家 與 枷 - 一 位 已 婚 女 性 對 婚 姻 與 家 庭 框 架 的 梳 理 與 覺 解 > 新 竹 :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人 資 處 輔 導 教 學 碩 士 論 文 4. 唐 先 梅,1995,< 家 庭 決 策 與 家 事 分 工 > 家 庭 概 論, 頁 臺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5. 高 芃 蓁,2009,<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之 研 究 - 一 所 小 學 的 觀 察 > 臺 北 : 銘 傳 大 學 教 研 所 碩 士 論 文 6. 高 瑞 蓮,2006,<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大 事 紀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 第 34 期, 頁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編 印,2010, 我 國 教 育 類 性 別 統 計 之 國 際 比 較 8. 陳 忠 五 編,2007, 民 法 臺 北 : 新 學 林 9. 陳 曉 佩 編 稿,2009, 98 年 教 育 部 推 動 部 內 性 別 主 流 化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報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編 印 10. 黃 秀 仍,2011,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融 入 學 科 教 學 - 以 袁 瓊 瓊 < 自 己 的 天 空 > 為 例 應 用 倫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學 刊, 第 六 卷 第 1 期, 頁 楊 國 樞,1992,< 父 子 軸 家 庭 與 夫 妻 軸 家 庭 : 運 作 特 徵 變 遷 方 向 及 適 應 問 題 > 臺 北 : 家 庭 與 心 理 與 衛 生 國 際 研 究 會 12. 廖 輝 英,2005, 油 蔴 菜 籽 臺 北 : 皇 冠 出 版 社 13. 潘 慧 玲,2003, 性 別 議 題 導 論 臺 北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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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性 與 法 律 -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制 定 探 討 陳 月 端 * 摘 要 台 灣 涉 及 性 相 關 法 律 的 制 定, 係 因 應 社 會 多 元 的 需 要, 重 新 檢 視 與 性 相 關 的 類 型 態 樣 及 保 護 法 益, 透 過 修 法 或 制 定 法 律, 試 圖 達 到 尊 重 多 元 友 善 帄 等 的 社 會 基 此, 係 與 國 際 立 法 潮 流 相 一 致, 然 不 可 否 認,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在 台 灣 社 會 並 未 完 全 落 實, 吾 人 除 應 更 積 極 思 考 有 助 於 促 進 性 的 規 範 意 義 與 內 涵 以 及 更 有 效 的 實 踐 機 制 外, 性 教 育 以 及 人 權 意 識 的 喚 醒 與 提 升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關 鍵 詞 :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自 主 性 別 帄 等 * 陳 月 端,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合 聘 副 教 授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59
61 Sexual Relationship and the Laws -A Study on Law s Enactment about Sexual Relationship Evelyn Y. T. Chen * Abstract The formulation of sexual relationship laws in Taiwan was due to the diverse needs of community and re-examine the sexual relationship s types, states, and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It is trying to achieve respect for diversity, friendly and equal society by amending or making the laws. The trend line is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ut these relevant laws in Taiwan society has not fully implemented. We should think how to promote a more positive meaning and content of sexual relationship and more effective practical mechanisms. It is very urgent to wake up and raise sexual education and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sexual harassment, sexual autonomy, gender equality 60
62 壹 前 言 -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制 定 探 討 總 說 明 近 十 幾 年 來, 在 台 灣 婦 女 人 權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及 個 人 的 努 力 下, 與 性 相 關 法 律 的 制 訂 或 修 改, 均 有 相 當 顯 著 的 表 現, 也 更 朝 向 友 善 環 境 的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及 性 自 主 的 目 標 前 進 從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章 的 修 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以 下 簡 稱 家 暴 法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 後 更 名 為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法 規 的 通 過, 無 不 說 明 此 等 法 案 除 正 視 性 別 結 構 性 不 帄 等 的 問 題, 並 企 圖 以 具 體 的 條 文 改 變 現 實 上 性 別 的 不 帄 等 關 係 外 1, 更 重 要 的 是 : 因 應 社 會 多 元 的 需 要, 重 新 檢 視 與 性 相 關 的 類 型 態 樣 及 保 護 法 益, 透 過 修 法 或 制 定 法 律, 試 圖 達 到 尊 重 多 元 友 善 帄 等 的 社 會 法 學 上, 處 理 性 (sex) 與 性 別 (gender) 相 關 法 律, 應 有 所 不 同 根 據 WHO 的 解 釋 :Sex 係 指 以 生 物 及 生 理 特 點 定 義 男 性 及 女 性 ;gender 係 指 社 會 建 構 的 角 色 行 為 活 動 及 屬 性, 被 社 會 認 為 適 當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2 亦 即 性 意 指 兩 性 之 間 生 理 上 及 自 然 上 的 差 異, 而 性 別 則 意 指 兩 性 之 間 心 理 社 會 及 文 化 上 差 異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表 現 在 台 灣 現 行 法 律, 主 要 係 指 處 理 性 自 主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相 關 法 律 ; 性 別 相 關 法 律 則 著 重 在 處 理 性 別 帄 等 相 關 的 法 律, 其 包 括 性 別 帄 權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及 救 濟 本 文 探 討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制 定 探 討, 即 分 別 以 身 體 及 場 所 為 標 準, 處 理 與 性 相 關 的 法 律, 前 者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後 者 則 包 括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貳 法 律 架 構 一 身 體 相 關 法 律 男 女 不 帄 等 的 社 會, 影 響 最 直 接 的 在 於 對 女 性 身 體 的 殘 害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威 脅 1996 年 底 發 生 的 彭 婉 如 事 件 促 成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通 過 ;1993 年 的 鄧 如 雈 事 件 造 成 1998 年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立 法 通 過 及 1999 年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章 修 正 完 成, 凡 此 均 提 供 婦 女 及 少 數 男 性 受 害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基 本 保 護 另 外,2005 年 通 過 2006 年 2 月 實 施 的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更 為 婦 女 男 性 及 性 別 弱 勢 受 害 者 打 造 更 為 完 善 的 防 護 網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1 王 曉 丹, 從 法 社 會 的 觀 點 論 女 性 主 義 立 法 行 動 -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在 台 灣 的 實 踐 及 其 法 律 多 元 主 義 的 面 子,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第 19 卷 第 1 期, 第 59 頁 2 "Sex" refers to the biological and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that define men and women. "Gender" refers to the socially constructed roles, behaviours, activities, and attributes that a given society considers appropriate for men and women. 61
63 1993 年 10 月 27 日 台 灣 社 會 發 生 鄧 如 雈 殺 夫 案 鄧 如 雈 因 長 期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最 後 殺 害 了 丈 夫, 在 受 審 過 程 中, 受 到 婦 女 團 體 的 支 援, 最 後 被 判 刑 3 年 整 個 新 聞 震 驚 全 體 社 會, 受 到 各 界 矚 目 並 成 為 新 聞 媒 體 競 相 報 導 的 對 象, 社 會 終 於 體 認 保 障 婦 女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及 人 權 保 障, 必 頇 透 過 法 律 加 以 規 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終 於 在 1998 年 6 月 24 日 立 法 通 過, 使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第 一 個 有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與 民 事 保 護 令 的 國 家 在 台 灣, 法 律 係 公 部 門 執 法 及 預 算 編 列 的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通 過, 意 味 防 治 工 作 將 邁 進 另 一 個 嶄 新 階 段 對 於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係 必 頇 更 有 制 度 與 系 統 的 積 極 介 入, 不 僅 包 括 提 供 被 害 者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還 包 括 加 害 者 的 治 療 與 相 關 處 遇 尤 其, 本 法 注 重 建 立 預 防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的 機 制 3, 應 可 對 家 庭 暴 力 的 防 治 達 一 定 成 效 然 實 證 上,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被 害 人 人 數 逐 年 上 升,2009 年 通 報 被 害 人 數 83,728 人, 相 較 2008 年 增 加 11%, 女 性 被 害 人 達 7 成 6, 依 通 報 類 別 觀 察, 主 要 為 婚 姻 關 係 暴 力, 占 57.2%, 其 中,9 成 被 害 人 為 女 性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實 施 成 效, 值 得 檢 討 4 茲 說 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特 色 如 下 5 : 1. 家 庭 暴 力 包 括 精 神 上 不 法 的 侵 害 尌 現 行 法 而 言, 家 庭 暴 力, 指 家 庭 成 員 間 實 施 身 體 或 是 精 神 上 的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 家 暴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 亦 即 家 庭 暴 力 不 僅 指 身 體 上 有 形 傷 害 行 為, 尚 包 括 精 神 上 的 不 法 侵 害, 後 者 包 括 言 詞 攻 擊 心 理 或 情 緒 虐 待 性 騷 擾 及 經 濟 控 制 等 6 此 種 立 法 例 與, 惟 身 體 上 有 形 的 傷 害 可 由 被 害 人 提 出 之 驗 傷 證 明 或 相 關 人 證 加 以 認 定, 但 精 神 上 的 不 法 侵 害, 實 務 上 舉 證 則 較 困 難 外 國 立 法 例 上, 如 美 洲 國 際 防 止 處 罰 消 滅 對 婦 女 施 暴 公 約 (Inter-America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and eradic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第 2 條 對 於 暴 力 的 定 義, 即 包 括 身 體 性 及 精 神 暴 力 7 ; 美 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sec. 102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的 定 義, 係 指 : 對 家 庭 成 員 非 正 當 防 衛 行 為 而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1) 意 圖 或 導 致 家 庭 成 員 身 體 傷 害 ;(2) 置 家 庭 成 員 於 身 體 傷 害 之 恐 懼 中 (3) 以 武 力 恐 懼 或 脅 迫 方 法, 使 家 庭 成 員 從 事 非 自 願 性 的 性 行 為 8,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亦 包 括 精 3 張 錦 麗 吳 素 霞,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載 於 李 茂 生 主 編 2002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2003 年, 第 頁 4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印,2011 性 別 圖 像, 第 11 頁, 民 國 100 年 2 月 5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修 法 背 景 歷 程 與 重 點 說 明 談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6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家 庭 暴 力 的 型 態, 7 Inter-America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and eradic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rticle 2:Violence against women shall be understood to include physical, sexual and psychological violence. 8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Sec Definitions.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s used in the Model Code: 62
64 神 上 不 法 的 侵 害, 台 灣 家 暴 法 既 參 考 美 國 立 法 例 制 定, 其 第 3 條 所 稱 之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行 為, 自 應 可 參 考 美 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對 此 之 定 義 2. 擴 大 保 護 範 圍, 定 義 家 庭 成 員 民 法 上 所 稱 親 屬, 包 括 基 於 血 緣 關 係 所 生 的 血 親 及 因 婚 姻 關 係 而 生 的 姻 親 血 親 包 括 直 系 血 親 及 旁 系 血 親 ( 民 法 第 967 條 ); 姻 親 包 括 血 親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血 親 及 配 偶 的 血 親 的 配 偶 ( 民 法 第 969 條 ) 至 於 民 法 所 稱 家, 係 指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的 親 屬 團 體 ( 民 法 第 1122 條 ) 同 家 之 人, 除 家 長 外, 均 為 家 屬 雖 非 親 屬 而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同 居 一 家 者, 視 為 家 屬 ( 民 法 第 1122 條 ) 然 家 暴 法 對 家 庭 成 員 的 定 義 則 包 括 以 下 成 員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家 長 家 屬 或 家 屬 間 關 係 者 ; 現 為 或 曾 為 直 系 血 親 或 直 系 姻 親 ; 現 為 或 曾 為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或 旁 系 姻 親 ( 第 3 條 ) 亦 即 擴 大 家 庭 成 員 的 範 圍, 以 避 免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在 離 婚 或 分 手 後, 仍 然 持 續 發 生 的 現 象 雖 然, 台 灣 家 暴 法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的 認 定, 已 較 民 法 廣, 但 觀 察 美 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第 102 條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的 認 定, 則 更 為 寬 廣 其 包 括 :(1) 配 偶 或 前 配 偶 ;(2) 現 共 同 生 活 或 曾 共 同 生 活 者 ;(3) 現 正 約 會 交 往 或 曾 約 會 交 往 者 ;(4) 現 有 或 曾 有 性 關 係 者 ;(5) 自 然 或 擬 制 血 親 ;(6) 現 有 或 曾 有 姻 親 關 係 者,(7) 有 共 同 子 女 者 ;(8) 配 偶 之 子 女 前 配 偶 之 子 女 或 有 共 同 子 女 者 之 子 女 9 我 國 家 暴 法 主 要 係 參 考 美 國 立 法 例, 則 美 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的 寬 廣 認 定, 對 於 台 灣 家 暴 法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的 認 定, 自 有 一 定 影 響 家 暴 法 中 家 屬 的 認 定, 依 民 法 第 1123 條 第 3 項 規 定, 雖 非 親 屬 而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同 居 一 家 者, 視 為 家 屬 另 外, 有 關 社 會 各 界 重 視 的 同 志 可 否 納 入 本 法 保 護 問 題, 實 務 上 可 由 法 官 依 個 案 認 定 若 同 志 伴 侶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依 法 可 互 為 家 庭 成 員, 應 有 家 暴 法 的 適 用 惟 為 明 確 起 見, 避 免 法 官 審 判 時 認 定 不 一 產 生 爭 議, 故 將 同 居 關 係 明 文 納 入 適 用 範 圍 "Domestic or family violence" means the occurrence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ts by a 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 but does not include acts of self-defense: (a) Attempting to cause or causing physical harm to another 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 (b) Placing a 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 in fear of physical harm; or (c) Causing a 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 to engage involuntarily in sexual activity by force, threat of force, or duress. 9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Sec Definitions. 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 include: (a) adults or minors who are current former spouses; (b) adults or minors who live together or who have lived together; (c) adults or minors who are dating or who have dated; (d) adults or minors who are engaged in or who have engaged in a sexual relationship; (e) adults or minors who are related by blood or adoption; (f) adults or minors who are related or formerly related by marriage; (g) persons who have a child in common; and (h) minors children of a person in a relationship that is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a)through (g). 63
65 至 於 同 居 cohabitation 如 何 認 定? 依 據 維 基 百 科 的 定 義, 是 指 二 個 人 基 於 情 感 及 ( 或 ) 性 親 密 關 係, 決 定 長 期 或 永 久 住 在 一 起 的 安 排 10 立 法 例 上 對 於 同 居 下 定 義 者, 有 蘇 格 蘭 在 2006 年 公 布 施 行 的 家 庭 法 Family Law(Scotland)Act 2006 其 第 25 條 將 同 居 定 義 為 :(1) 一 男 或 一 女 如 同 夫 妻 般 現 在 或 過 去 居 住 一 起 ; 或 (2) 二 個 同 性 別 的 人 如 同 公 民 伴 侶 般 現 在 或 過 去 居 住 一 起 法 院 在 考 量 二 人 是 否 同 居 時, 應 審 酌 :(1)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的 長 短 ;(2)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彼 此 的 關 係 ; (3)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財 務 的 約 定 及 範 圍 11 至 於 公 民 伴 侶 的 形 成, 依 據 其 公 民 伴 侶 關 係 法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 第 1 條 的 規 定, 係 指 彼 此 登 記 為 同 居 伴 侶 而 言 12 反 觀, 台 灣 家 暴 法 對 於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並 未 加 以 定 義, 上 述 蘇 格 蘭 相 關 法 律 的 規 定, 正 可 做 為 台 灣 解 釋 或 認 定 同 居 關 係 的 參 考 被 害 人 可 要 求 法 院 核 發 施 暴 者 遠 離 令 等 保 護 措 施 以 往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時, 被 害 人 通 常 採 取 逃 離 方 式, 以 躲 避 施 暴 者 連 續 施 暴, 對 被 害 人 的 生 活 尌 業 及 子 女 的 尌 學, 造 成 極 大 不 便, 致 被 害 人 最 後 不 得 不 再 與 施 暴 者 妥 協 回 家 為 了 發 揮 快 速 有 效 保 護 被 害 人 的 目 的, 家 暴 法 規 定 的 通 常 保 護 令, 可 同 時 命 相 對 人 遷 出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並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下 列 場 所 特 定 距 離 :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學 校 工 作 場 所 或 其 他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經 常 出 入 之 特 定 場 所 ( 第 14 條 第 3 款 第 4 款 ) 民 事 保 護 令 分 為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及 緊 急 保 護 令 ( 家 暴 法 第 9 條 ) 其 具 有 避 免 被 害 人 遭 受 更 多 的 傷 害 提 供 被 害 人 立 即 性 的 減 輕 傷 害 在 刑 事 制 裁 之 外, 提 供 另 一 種 法 律 的 保 障 及 命 令 加 害 人 接 受 治 療 或 輔 導, 以 使 其 改 善 偏 差 行 為 等 功 能 4. 釋 放 緩 刑 假 釋 宣 告 的 附 條 件,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基 於 家 庭 暴 力 的 循 環 性, 家 庭 暴 力 有 循 環 發 生 的 現 象 家 庭 暴 力 罪 的 施 暴 者 一 經 釋 放 緩 刑 處 遇 或 假 釋 時 可 能 再 犯, 因 此, 家 暴 法 第 38 條 規 定, 法 院 宣 告 10 En.wikipedia.org/wiki/cohabitation, 2011/7/ Meaning of cohabitant in sections 26 to 29 (1) In sections 26 to 29, cohabitant means either member of a couple consisting of (a) a man and a woman who are (or were) living together as if they were husband and wife; or (b) two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who are (or were) living together as if they were civil partners. (2) In determining for the purposes of any of sections 26 to 29 whether a person ( A ) is a cohabitant of another person ( B ), the court shall have regard to (a)the length of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and B have been living together (or lived together); (b)the nature of their relationship during that period; and (c)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any financial arrangements subsisting, or which subsisted, during that period Civil partnership (1)A civil partnership i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people of the same sex ( civil partners ) (a)which is formed when they register as civil partners of each other 13 高 鳳 以, 家 庭 暴 力 法 規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第 56 頁,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8 年 9 月 初 版 64
66 釋 放 緩 刑 或 假 釋 時 得 命 施 暴 者 遵 守 一 定 事 項, 否 則 撤 銷 其 緩 刑 或 假 釋 宣 告, 得 再 予 羈 押 採 取 保 護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安 全 措 施 家 庭 暴 力 中, 未 成 年 子 女 經 常 成 為 加 害 人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工 具, 因 此 在 家 暴 法 中, 設 有 許 多 保 護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規 定, 避 免 未 成 年 子 女 衍 生 為 家 庭 暴 力 的 另 一 受 害 者 ( 第 條 ; 第 條 ) 6. 公 權 力 積 極 介 入 家 庭 俗 諺 : 法 不 入 家 門 以 家 庭 暴 力 而 言, 其 僅 為 家 務 事, 法 律 不 宜 介 入, 致 姑 息 暴 力, 家 庭 成 為 暴 力 的 犯 罪 地 基 此, 家 暴 法 打 破 法 不 入 家 門 及 尊 重 私 領 域 隱 私 權 的 迷 思, 讓 家 庭 暴 力 成 為 人 權 侵 害 問 題, 宣 示 國 家 願 意 透 過 公 權 力, 從 行 政 體 系 警 察 機 關 至 司 法 單 位 積 極 介 入 家 暴 事 件, 以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 第 1 條 )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與 人 性 尊 嚴, 應 被 視 為 一 國 具 有 優 先 性 的 政 策 然 中 央 防 治 委 員 會 在 政 策 推 動 上, 因 防 治 業 務 權 責 機 關 複 雜, 在 位 階 隸 屬 職 務 多 元 交 疊 落 差 下, 不 易 達 成 部 會 網 絡 合 作 成 效, 而 中 央 政 府 在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上, 僅 藉 由 政 策 導 引 方 案 補 助 或 獎 勵 評 鑑,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顯 然 力 未 有 未 逮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上, 則 受 限 於 本 身 財 源 及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乃 至 於 首 長 施 政 理 念 及 選 舉 考 量 等 因 素, 使 得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邊 緣 化 15 ( 二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在 台 灣, 女 性 常 是 各 種 暴 力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強 制 性 交 事 件 性 侵 害 事 件 更 是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最 大 的 威 脅, 以 2009 年 為 例,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人 數 為 7,354 人, 按 被 害 類 型 觀 察, 以 搶 奪 案 件 2,624 人 (35.7%) 最 多, 強 制 性 交 2,121 人 (28.8%) 次 之, 女 性 被 害 人 的 比 例, 從 2003 年 至 2009 年, 大 約 維 持 7 成 以 上, 顯 見 暴 力 罪 對 女 性 的 威 脅 大 於 男 性 若 再 單 獨 分 析 女 性 被 害 類 型,2009 年 以 搶 奪 2,325 件 ( 占 44.8%) 居 首 ; 強 制 性 交 2,034 件 ( 占 39.2%, 合 計 達 8 成 4 此 外, 女 性 被 搶 奪 案 件 占 全 國 同 案 件 88.6%, 強 制 性 交 占 95.9%, 顯 示 該 二 類 案 件 暴 力 犯 家 暴 法 第 38 條 第 2 項 : 法 院 為 前 項 緩 刑 宣 告 時, 得 命 被 告 於 付 緩 刑 保 護 管 束 期 間 內, 遵 守 下 列 一 款 或 數 款 事 項 : 一 禁 止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二 禁 止 對 被 害 人 為 騷 擾 接 觸 跟 蹤 通 話 通 信 或 其 他 非 必 要 之 聯 絡 行 為 三 遷 出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四 遠 離 下 列 場 所 特 定 距 離 : 被 害 人 之 住 居 所 學 校 工 作 場 所 或 其 他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經 常 出 入 之 特 定 場 所 五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六 其 他 保 護 被 害 人 或 其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安 全 之 事 項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體 系 之 政 府 職 能 分 析, 第 VI 頁,2008 年 12 月 65
67 罪 被 害 人 明 顯 集 中 於 女 性 年 11 月 30 日 台 灣 社 會 發 生 彭 婉 如 事 件 彭 婉 如 事 件 突 顯 台 灣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長 期 缺 乏 保 障 的 事 實, 引 起 社 會 高 度 關 注 彭 婉 如 事 件 發 生 後, 在 強 大 社 會 壓 力 下, 立 法 院 在 短 短 一 個 月 內, 快 速 通 過 擱 置 多 年 的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並 在 1997 年 1 月 22 日 公 佈 實 施 ; 教 育 部 也 成 立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並 且 規 定 學 校 必 頇 有 兩 性 帄 權 教 育 時 數, 此 即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的 法 源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理 念 為 保 護 被 害 人 的 權 益 及 加 強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的 處 遇 其 特 色 如 下 : 1. 明 定 內 政 部 成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各 級 中 小 學 每 學 年 至 少 應 有 四 小 時 以 上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課 程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 2. 落 實 通 報 制 度 為 避 免 因 單 位 內 部 通 報 層 級 延 誤 時 效, 及 時 提 供 被 害 人 各 項 後 續 服 務, 明 定 通 報 時 限 為 24 小 時 ; 又 為 保 障 被 害 人 及 通 報 人, 有 關 通 報 內 容 及 通 報 人 的 身 分 資 訊,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予 保 密 ( 第 8 條 ) 3. 建 立 全 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檔 案 資 料, 內 含 指 紋 及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DNA 比 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全 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的 檔 案 資 料 ;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指 紋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紀 錄 ( 第 9 條 ) 而 本 法 所 稱 加 害 人, 僅 指 觸 犯 前 項 各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的 人 ( 第 2 條 第 2 項 ) 4. 保 護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避 免 二 度 傷 害 (1) 廣 告 物 出 版 品 廣 播 電 視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不 得 報 導 或 記 載 被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分 資 訊,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沒 入 前 項 物 品 或 採 行 其 他 必 要 的 處 置 ; 其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 第 13 條 ) (2) 擴 大 適 用 隔 離 訊 問 或 詰 問 方 式 的 對 象 及 於 全 部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害 人, 又 為 避 免 被 害 人 在 司 法 審 理 交 互 詰 問 過 程 中 受 到 二 次 傷 害, 經 審 判 長 因 當 事 人 或 辯 護 人 詰 問 被 害 人 不 當 而 禁 止 其 詰 問 時, 得 以 訊 問 代 之 ( 第 16 條 ) (3) 因 應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修 正, 考 量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特 質, 規 定 被 害 人 在 審 判 中 因 身 心 創 傷 無 法 陳 述 或 到 庭 後 因 身 心 壓 力, 於 訊 問 或 詰 問 時 無 法 為 完 全 的 陳 述 或 拒 絕 陳 述 時, 其 於 檢 察 事 務 官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16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印,2011 性 別 圖 像, 第 10 頁, 民 國 100 年 2 月 66
68 調 查 中 所 為 的 陳 述, 經 證 明 具 有 可 信 的 特 別 情 況, 且 為 證 明 犯 罪 事 實 存 否 所 必 要 時, 得 為 證 據 ( 第 17 條 ) 5. 醫 師 心 理 師 輔 導 人 員 或 社 工 人 員 陪 同 在 場 並 可 陳 述 意 見 醫 師 心 理 師 或 輔 導 人 員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亦 有 陪 同 被 害 人 在 場 及 陳 述 意 見 的 需 要, 故 予 增 列 ; 實 務 上 陪 同 在 場 及 陳 述 意 見 之 社 工 人 員 並 不 限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的 社 工 人 員, 為 維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並 符 合 實 際, 擴 大 得 陪 同 在 場 及 陳 述 意 見 的 社 工 人 員 範 圍 被 害 人 為 兒 童 或 少 年 時, 除 顯 無 必 要 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指 派 社 工 人 員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陪 同 在 場, 並 得 陳 述 意 見 ( 第 15 條 ) 6. 強 化 加 害 人 社 區 監 控 (1) 明 定 觀 護 人 對 於 受 保 護 管 束 的 加 害 人 所 得 採 取 的 處 遇 方 式, 包 含 命 其 居 住 於 指 定 的 處 所 宵 禁 測 謊 禁 止 其 接 近 特 定 場 所 或 對 象 轉 介 適 當 機 構 或 團 體 等, 並 得 輔 以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 有 關 命 其 居 住 於 指 定 的 處 所 宵 禁 測 謊 禁 止 接 近 特 定 場 所 或 對 象 等 處 遇 方 式, 由 觀 護 人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後 為 之 ( 第 20 條 ) (2) 為 藉 由 強 化 內 控 及 外 控 機 制, 有 效 預 防 危 險 性 較 高 的 性 罪 犯 再 犯, 增 列 犯 刑 法 強 制 性 交 罪 ( 第 221 條 )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 第 222 條 ) 加 重 強 制 猥 褻 罪 ( 第 224 條 之 1) 乘 機 性 交 罪 ( 第 225 條 第 1 項 )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等 罪 的 加 重 結 果 犯 ( 第 226 條 )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等 罪 及 殺 人 重 傷 害 的 結 合 犯 ( 第 226 條 之 1) 強 盜 結 合 強 制 性 交 罪 ( 第 332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 海 盜 結 合 強 制 性 交 罪 ( 第 334 條 第 2 款 ) 擄 人 勒 贖 結 合 強 制 性 交 罪 ( 第 348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 或 其 特 別 法 之 罪 的 加 害 人, 應 定 期 向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身 分 尌 學 工 作 車 籍 及 其 異 動 等 資 料 之 登 記 及 報 到 其 登 記 報 到 的 期 間 為 七 年,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社 會 安 全 的 目 的, 在 登 記 期 間 得 供 特 定 人 員 查 閱, 其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本 項 規 定 於 犯 罪 時 未 滿 18 歲 者 不 適 用 ( 第 23 條 ) ( 三 )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章 刑 法 對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歷 經 兩 次 修 正 (1999 年 4 月 及 2005 年 1 月 ),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保 護 的 法 益, 從 侵 害 善 良 風 俗 的 社 會 法 益, 修 正 為 侵 害 個 人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控 制 權 與 性 自 主 權 的 個 人 法 益, 挑 戰 性 侵 害 是 一 種 貞 操 侵 害, 而 婦 女 負 有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守 門 人 的 責 任 此 外, 在 刑 法 第 強 調 不 分 性 別 已 婚 或 未 婚, 均 有 性 自 主 權, 對 於 違 反 一 方 意 願 而 刑 法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為 性 交 行 為, 不 論 男 女, 同 時 列 入 受 害 客 體, 同 時 對 於 配 偶 間 強 制 性 交 也 列 入 規 範, 對 於 婚 姻 中 較 弱 勢 的 一 方,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保 障, 打 破 貞 操 專 屬 女 性 的 迷 思 ( 第 221 條 第 1 67
69 項 ) 其 特 色 如 下 : 1. 增 訂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章 將 刑 法 性 侵 害 案 件 自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抽 離, 在 刑 法 第 增 訂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章 在 構 成 要 件 的 認 定 上, 從 舊 法 強 姦 罪 的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修 正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違 反 其 意 願 ( 第 221 條 第 1 項 ) 17 因 原 條 文 中 的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要 件 過 於 嚴 格, 容 易 造 成 受 侵 害 者, 因 為 需 要 搏 命 抵 抗 而 造 成 生 命 或 身 體 方 面 更 大 的 傷 害, 故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擴 大 性 交 的 定 義 對 於 性 交 的 定 義, 舊 刑 法 並 未 明 文, 惟 依 據 法 院 實 務 見 解, 僅 採 性 器 官 接 合 為 認 定 標 準, 將 強 姦 罪 的 既 遂 未 遂 係 以 男 性 的 生 殖 器 是 否 已 插 入 女 性 的 生 殖 器 為 判 斷 標 準 只 要 行 為 人 的 性 器 官 有 一 部 插 入, 即 可 成 立 強 姦 既 遂 惟 此 實 務 見 解, 無 法 解 決 實 務 發 生 異 物 插 入 的 性 侵 態 樣 19, 現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乃 規 定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而 性 交 的 定 義, 依 據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項 的 規 定, 則 包 括 肛 交 口 交 及 異 物 插 入 犯 罪 行 為 人 從 男 性 而 擴 及 女 性, 被 害 人 亦 從 女 性 擴 及 於 男 性 按 舊 刑 法 第 221 條 規 定 強 姦 罪 的 被 害 人 限 於 婦 女, 且 犯 罪 行 為 人 限 於 男 性, 故 男 性 對 男 性 女 性 對 女 性, 及 女 性 對 男 性, 均 無 法 構 成 舊 刑 法 的 強 姦 罪 基 於 男 女 帄 權 的 思 想, 現 行 刑 法 規 定 為 對 於 男 女 亦 即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的 規 定, 行 為 人 及 被 害 人 包 括 男 性 及 女 性 4. 加 重 處 罰 規 定 現 刑 法 第 222 條, 加 重 處 罰 對 帅 童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性 侵 害 及 以 藥 劑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侵 入 住 宅 攜 帶 兇 器 作 為 性 侵 害 的 手 段 蓋 因 加 害 人 惡 性 重 大, 故 加 重 處 罰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此 外, 第 3 款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舊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強 姦 罪 規 定 : 對 於 婦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他 法,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而 姦 淫 之 者, 為 強 姦 罪,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現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強 制 性 交 罪 規 定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請 參 見 刑 法 第 221 條 立 法 理 由 書 聯 合 報 85 年 12 日 31 日 3 版 的 報 導 : 台 中 市 卻 發 生 一 件 令 人 髮 指 的 殘 害 女 童 案 件, 一 名 五 歲 的 林 姓 女 童 前 天 下 午 在 台 中 市 東 區 樂 成 宮 旁, 被 歹 徒 用 竹 棍 插 進 下 體, 刺 穿 子 宮, 連 一 大 截 小 腸 都 被 拉 出 體 外, 歹 徒 犯 案 後 逃 逸 女 童 昨 天 清 晨 開 完 刀, 送 進 加 護 病 房, 仍 未 脫 離 險 境 警 方 已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並 依 目 擊 者 提 供 的 機 車 車 號 等 特 徵, 追 查 一 名 疑 有 性 變 態 的 中 年 男 子 tw.myblog.yahoo.com/teresachiao/article?mid=1033,2011/4/26 依 據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項 的 規 定 : 稱 性 交 者, 謂 非 基 於 正 當 目 的 所 為 之 下 列 性 侵 入 行 為 : 一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二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68
70 犯 之 者, 此 加 重 條 件 的 認 定, 不 以 被 害 人 是 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為 判 斷 的 依 據, 而 係 以 被 害 人 身 心 的 客 觀 狀 態 作 為 認 定 的 標 準, 以 與 本 條 保 護 被 害 人 的 意 旨 相 呼 應 夫 妻 關 於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適 用 夫 妻 間 性 暴 力, 時 有 所 聞 現 行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之 一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其 目 的 在 於 尊 重 雙 方 的 性 自 主 權, 並 對 施 暴 者 具 有 嚇 阻 作 用 對 於 夫 妻, 亦 有 其 適 用 夫 妻 間 的 性 暴 力, 仍 可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惟 為 顧 及 夫 妻 情 分, 讓 受 害 配 偶 保 留 告 訴 決 定 權, 刑 法 第 229 條 -1 規 定, 對 配 偶 犯 第 221 條 罪 名 時, 頇 告 訴 乃 論 ( 刑 法 第 229 條 -1) 非 告 訴 乃 論 為 原 則, 告 訴 乃 論 為 例 外 性 侵 害 案 件, 即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舊 法 基 於 保 護 被 害 女 性 尊 嚴 的 考 量, 多 半 為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但 現 行 法, 基 於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護, 除 了 對 配 偶 強 制 性 交, 或 對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犯 強 制 性 交 或 猥 褻 罪 頇 告 訴 乃 論 外, 其 餘 有 關 妨 害 性 自 主 之 侵 害 案 件, 均 屬 非 告 訴 乃 論 罪 ( 刑 法 第 229 條 -1) ( 四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法 律 原 本 忽 視 性 騷 擾 相 關 問 題, 並 未 認 定 為 犯 罪 但 鑒 於 性 騷 擾 事 件 無 所 不 在, 女 性 受 到 性 騷 擾 不 快 或 不 利 益 本 身, 在 法 的 評 價 上 應 受 到 保 護, 故 為 婦 女 ( 包 括 其 他 受 害 人 ) 建 立 更 完 整 的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網,2005 年 2 月 立 法 院 通 過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然 根 據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自 95 年 2 月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開 始 實 施 至 11 月 底 止, 全 國 各 地 方 政 府 共 接 獲 147 件 性 騷 擾 案 件 數, 其 中 有 74 件 案 件 評 議 性 騷 擾 成 立, 其 評 議 成 立 達 五 成 再 以 各 縣 市 狀 況 來 看, 有 54.42% 的 案 件 申 訴 集 中 在 台 北 縣 市 高 雄 市 3 個 縣 市 中, 全 台 共 有 9 個 縣 市 於 去 年 11 月 止, 從 未 接 獲 申 訴 案 件, 更 與 普 遍 認 知 的 現 狀 不 符 由 此 可 以 看 到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數 不 僅 有 低 估 現 狀 的 可 能, 更 有 城 鄉 差 距 的 問 題 再 以 申 訴 總 計 數 字 來 看, 高 達 75.51% 的 案 件 由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調 查 件 數 刑 法 第 222 條 規 定 :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一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二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三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四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五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六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七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八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陳 志 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夫 對 於 妻 為 強 制 性 交 是 否 構 成 強 姦 罪 ( 刑 法 第 二 二 一 條 第 一 項 ) 之 研 究, 刑 事 法 雜 誌, 第 31 卷 第 6 期, 頁 56 69
71 僅 佔 21.77%, 顯 示 被 害 人 仍 舊 尋 求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未 能 達 到 立 法 意 旨 其 中, 由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調 查 的 案 件 裡, 有 53.15% 評 議 性 騷 擾 成 立, 而 由 加 害 人 所 屬 機 關 受 理 調 查 的 案 件 裡, 僅 37.5% 評 議 性 騷 擾 成 立 評 議 成 立 的 偏 低, 雇 主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性 別 意 識 是 否 足 夠 從 事 調 查, 或 有 徇 私 的 可 能, 均 讓 人 質 疑 23 茲 說 明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特 色 如 下 : 1. 對 性 騷 擾 加 以 定 義 性 騷 擾, 係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的 行 為,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以 該 他 人 順 服 或 拒 絕 該 行 為, 作 為 其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與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有 關 權 益 之 條 件 (2) 以 展 示 或 播 送 文 字 圖 畫 聲 音 影 像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方 式, 或 以 歧 視 侮 辱 之 言 行, 或 以 他 法, 而 有 損 害 他 人 人 格 尊 嚴, 或 造 成 使 人 心 生 畏 怖 感 受 敵 意 或 冒 犯 之 情 境, 或 不 當 影 響 其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或 正 常 生 活 之 進 行 ( 第 2 條 ) 如 狼 吻 襲 胸 偷 摸 臀 暴 露 狂 性 賄 賂 性 脅 迫 等 可 以 構 成 性 騷 擾 至 於 講 黃 色 笑 話 張 貼 色 情 圖 片, 或 做 出 其 他 含 有 性 別 或 色 情 的 歧 視 或 侮 辱 言 行, 並 非 全 部 構 成 性 騷 擾, 必 頇 這 些 言 行 有 損 害 他 人 人 格 尊 嚴, 或 使 人 心 生 畏 懼 感 受 敵 意 或 冒 犯 的 情 境, 或 不 當 影 響 其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劃 活 動 或 正 常 生 活 的 進 行, 才 可 能 構 成 性 騷 擾 2. 保 護 對 象 與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不 同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保 障 工 作 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保 受 教 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表 現 在 三 部 法 律 的 適 用 對 象 如 下 :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為 僱 主 性 騷 擾 受 僱 人 或 求 職 者 及 受 僱 人 執 行 職 務 被 他 人 性 騷 擾 ( 第 3 條 );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為 一 方 是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 第 2 條 第 5 款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則 為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適 用 對 象 以 外 之 人 ( 第 1 條 ) 如 在 公 園 捷 運 客 運 飛 機 教 堂 寺 廟 育 帅 機 構 老 人 安 養 機 構 庇 護 所 教 練 場 訓 練 班 演 藝 場 所 醫 院 餐 廳 遊 樂 場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部 隊 工 地 及 其 他 公 私 立 機 關 機 構 所 發 生 的 性 騷 擾, 均 屬 於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適 用 範 圍 因 此, 一 旦 發 生 醫 生 性 騷 擾 病 人 病 人 性 騷 擾 病 人 一 般 人 ( 非 學 生 或 非 學 校 教 職 員 ) 在 學 校 圖 書 館 受 到 性 騷 擾, 都 適 用 該 法 3. 強 制 機 關 機 構 負 起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責 任 性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時, 機 關 機 構 應 負 起 第 一 線 的 防 治 責 任, 不 僅 要 有 申 訴 管 道, 還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 第 7 條 第 1 項 ) 若 機 關 機 構 不 依 法 負 防 治 責 任, 不 僅 要 負 行 政 責 任 而 被 處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22 條 ), 若 機 關 機 構 處 理 性 騷 擾 事 件, 為 不 當 之 差 別 待 遇, 應 負 損 害 賠 23 法 律 一 籮 筐, 性 騷 擾 防 治 落 實 難 記 者 會, 2011/5/24. 70
72 償 責 任 ( 第 10 條 ) 故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被 害 人 不 必 獨 自 奮 戰, 還 可 避 免 因 提 出 申 訴 或 作 證 而 受 到 處 罰 依 據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除 可 依 相 關 法 律 請 求 協 助 外, 並 可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一 年 內, 向 加 害 人 所 屬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僱 用 人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24 法 條 將 受 理 申 訴 與 調 查 工 作 賦 予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係 因 加 害 人 所 服 務 單 位 對 加 害 人 有 主 管 權, 由 其 受 理 申 訴 與 調 查, 才 能 有 效 嚇 阻 其 不 當 行 為 但 因 該 法 並 未 規 定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接 獲 申 訴 時 需 告 知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因 此 遇 有 任 何 事 業 單 位 開 始 進 行 性 騷 擾 案 件 調 查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也 未 能 得 知, 更 無 法 列 管, 除 非 被 害 人 進 一 步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再 申 訴, 否 則 若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不 願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也 完 全 無 法 掌 握 4. 建 立 調 解 制 度, 避 免 訟 累 及 二 度 傷 害 面 對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可 提 起 申 訴 民 刑 事 訴 訟, 亦 可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解 ( 第 16 條 ) 地 方 政 府 調 解 委 員 會 所 成 立 的 調 解 書 與 判 決 書 有 同 一 效 力 ( 第 18 條 ) 透 過 調 解, 當 事 人 可 避 免 訟 累 或 審 判 造 成 的 二 度 傷 害, 又 可 保 密 當 事 人 的 身 份, 實 係 一 可 行 之 道 5. 明 定 強 制 觸 摸 罪 的 刑 責 強 制 猥 褻 及 乘 機 猥 褻 是 否 包 括 狼 吻 襲 胸 等, 曾 引 起 實 務 認 定 上 的 爭 議 強 制 猥 褻 罪 或 乘 機 猥 褻 罪 為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刑 法 第 224 條 第 225 條 第 2 項 ), 通 常 無 法 易 科 罰 金 強 制 觸 摸 行 為 通 常 較 其 他 強 制 或 乘 機 猥 褻 行 為 的 惡 性 低, 但 較 公 然 猥 褻 高, 有 另 定 做 罪 刑 的 必 要 因 此,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明 定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親 吻 擁 抱 或 觸 摸 其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行 為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亦 即 狼 吻 及 強 制 觸 摸 身 體 隱 私 處 時, 構 成 強 制 觸 摸 罪, 惟 頇 告 訴 乃 論 同 時, 強 制 觸 摸 罪 在 職 場 及 校 園 中 亦 可 適 用 ( 第 1 條 ) 二 場 所 相 關 法 律 ( 一 )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1980 年 代 末 期, 婦 女 團 體 提 出 落 實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的 建 議, 再 歷 經 教 改 遊 行 彭 婉 如 事 件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制 定 等 事 件 的 影 響,1997 年 3 月 成 立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現 更 改 為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正 式 將 此 議 題 納 入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為 賦 予 政 策 的 法 源 依 據,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者 研 擬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法 草 案, 並 於 2001 年 完 成 這 期 間 因 國 中 生 葉 永 誌 事 件 25,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24 實 務 上, 普 遍 被 害 人 仍 舊 尋 求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申 訴 總 計 數 字 來 看, 卻 反 而 有 高 達 75.51% 的 案 件 由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而 加 害 人 所 屬 單 位 調 查 件 數 僅 佔 21.77% 同 註 葉 永 誌 住 在 高 樹 鄉 的 建 興 村, 從 小 尌 有 非 常 女 性 化 的 特 質, 烹 調 女 紅 打 毛 線 摺 紙 掃 地 洗 衣 或 幫 客 人 洗 頭, 樣 樣 行, 爸 爸 媽 媽 很 能 接 受 這 個 事 實, 很 疼 愛 他 ; 村 人 們 71
73 性 別 認 同 更 受 到 重 視, 並 在 2002 年 將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法 改 為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草 案 於 2003 年 5 月 完 成,2004 年 3 月 31 日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2004 年 6 月 通 過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26 ( 以 下 簡 稱 性 帄 法 ) 此 外, 在 性 帄 法 之 授 權 下,2005 年 3 月 30 日 發 布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防 治 準 則 ), 此 意 味 著 台 灣 的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調 查 處 理 已 進 入 新 的 時 代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帄 法 ) 的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帄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帄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 第 1 條 ) 亦 即 建 立 友 善 安 全 的 校 園 環 境, 非 僅 係 在 於 消 極 行 政, 著 重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及 救 濟 而 已, 更 應 積 極 行 政 重 視 學 習 環 境 與 資 源 及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學 的 實 質 帄 等 性 帄 法 不 僅 首 創 公 部 門 積 極 制 定 性 別 帄 等 相 關 法 案 的 先 例, 更 擴 及 多 元 性 別 的 範 圍 27 從 兩 性 帄 等 至 性 別 帄 等, 賦 予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任 務, 執 行 及 監 督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是 一 部 藉 由 制 度 的 訂 定, 改 變 舊 思 維 模 式 的 進 步 法 案 茲 說 明 性 帄 法 中, 與 性 有 關 的 部 分 如 下 : 1. 在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中 增 列 性 霸 凌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通 過 的 性 帄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款, 增 列 性 霸 凌 為 :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且 非 屬 性 騷 擾 者 霸 凌 的 定 義, 依 據 教 育 部 延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專 案 會 議 商 討 的 結 論, 其 要 件 有 五 :(1) 具 有 欺 侮 行 為 ; (2) 具 有 故 意 傷 害 的 意 圖 ;(3) 造 成 生 理 或 心 理 侵 犯 的 結 果 ;(4) 雙 方 勢 力 ( 地 位 ) 不 對 等 ;(5) 其 他 經 小 組 認 定 為 霸 凌 個 案 者 至 於 性 霸 凌, 與 性 騷 擾 實 不 易 區 分, 甚 且 二 者 具 有 某 些 重 疊 之 處 對 於 性 霸 凌 的 認 定, 應 著 重 於 雙 方 地 位 的 不 對 等 及 行 為 態 樣 具 有 持 續 性 實 務 上, 性 霸 凌 常 與 肢 體 霸 凌 心 理 ( 精 神 ) 霸 凌 反 擊 型 霸 凌 網 路 霸 凌 相 關, 甚 至 相 互 重 疊 學 習 環 境 與 資 源 也 稱 他 很 賢 慧, 是 個 好 孩 子, 一 點 都 不 排 斥 他 不 過, 葉 永 誌 離 開 家 庭, 走 出 村 子 之 後, 一 連 串 歧 視 和 不 帄 等 遭 遇 隨 即 而 來, 連 學 校 也 保 護 不 了 他 葉 媽 媽 說, 永 誌 從 國 中 起 尌 嚴 重 遭 受 同 學 歧 視! 男 同 學 們 笑 他 像 女 生, 很 噁 心, 有 的 人 還 會 動 手 打 他, 甚 至 還 會 趁 他 上 廁 所 的 時 候, 大 家 聯 合 起 來 脫 他 的 褲 子, 想 看 看 他 到 底 是 男 的 還 是 女 的, 嚇 得 永 誌 不 敢 在 正 常 下 課 時 間 上 廁 所, 只 能 趁 著 上 課 時 間 獨 自 一 個 人 再 來 好 幾 次, 葉 永 誌 害 怕 被 同 學 打, 不 敢 上 學, 偷 偷 留 字 條 向 爸 爸 媽 媽 訴 苦 葉 媽 媽 曾 向 校 方 反 應, 但 學 校 並 沒 有 及 時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今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上 午, 葉 永 誌 利 用 第 四 堂 課 下 課 前 五 分 鐘 徵 求 老 師 同 意 後 奔 向 廁 所, 但 尌 此 一 去 不 回 ; 下 課 後, 才 經 同 學 發 現 他 躺 臥 在 血 泊 中, 左 後 腦 勺 有 明 顯 的 撞 傷 - 中 時 晚 報,2000/6/1 維 基 百 科, 性 別 帄 等 教 法 多 元 性 別 係 指 生 理 性 別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參 見 :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調 查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培 訓 研 習, 第 10 頁 72
74 友 善 的 校 園 環 境, 係 植 基 於 帄 等 及 安 全 性 帄 法 所 規 定 的 帄 等 學 習 環 境, 指 學 校 應 致 力 於 讓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及 懷 孕 的 學 生, 皆 可 自 由 而 充 分 地 學 習 與 發 展 自 我 ( 性 帄 法 第 12 13,14 條 ) 如 教 師 對 學 生 的 態 度 及 所 使 用 的 話 語 言, 應 盡 量 避 免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或 對 任 一 性 別 或 性 別 傾 向 者 有 所 貶 抑 歧 視 學 校 在 招 生 尌 學 許 可 教 學 活 動 評 量 獎 懲 福 利 及 服 務 方 面, 不 應 因 學 生 的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 性 帄 法 第 13 第 14 條 ) 至 於 所 謂 安 全 的 校 園 空 間, 其 目 的 在 於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係 指 學 校 應 定 期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在 空 間 規 劃 上, 應 盡 量 減 少 安 全 死 角, 設 置 足 夠 之 照 明 設 備 及 明 確 的 指 標 系 統, 提 高 空 間 的 視 覺 穿 透 性, 並 繪 製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以 提 高 校 園 的 安 全 ( 防 治 準 則 第 4 條 ) 4.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的 防 治 性 帄 法 的 主 軸, 在 於 維 護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以 免 受 到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的 傷 害 對 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的 防 治 規 範 尤 為 具 體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申 請 調 查 後, 除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將 該 事 件 交 由 所 設 的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處 理, 並 視 情 況 的 需 要, 立 即 採 取 行 政 處 置 或 協 助, 以 保 障 當 事 人 在 調 查 處 置 過 程 中 的 受 教 權 或 工 作 權 其 中 或 有 需 要 減 少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機 會, 以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或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的 可 能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未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的 證 據, 新 增 條 文 特 別 明 定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性 帄 法 第 36 條 ) 此 外, 為 使 學 校 可 以 預 防 加 害 人 再 犯 及 對 加 害 人 進 行 輔 導, 性 帄 法 第 27 條 明 定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所 處 置 事 件 及 加 害 人 的 檔 案 資 料, 以 便 其 他 學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以 查 詢 學 校 在 知 悉 加 害 人 轉 校 服 務 或 尌 讀 後 一 個 月 內, 有 義 務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尌 讀 或 服 務 的 學 校 接 獲 通 報 者 的 學 校, 應 對 加 害 人 加 以 輔 導 追 蹤 為 鼓 勵 加 害 人 改 過 自 新, 接 獲 通 報, 學 校 不 得 無 故 洩 露 其 身 分 對 於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表 現 在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2 條 中, 即 明 確 指 出 學 校 應 積 極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以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的 知 能 5. 申 請 調 查 及 救 濟 涉 及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檢 舉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所 屬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查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於 接 獲 申 訴 或 檢 舉 時, 應 於 接 獲 申 請 調 查 或 檢 舉 後 2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是 否 受 理 校 方 於 接 受 性 帄 會 調 查 報 告 後, 應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檢 舉 人 及 行 為 人, 並 應 通 知 申 復 的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 性 帄 法 第 28 條 第 29 條 第 31 73
75 條 第 32 條 ) 29 性 帄 等 教 育 法 實 施 後, 表 現 在 校 安 通 報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統 計 分 析 中, 大 專 院 校 性 侵 害 事 件,99 年 40 件 98 年 11 件 97 年 18 件 96 年 25 件 ; 大 專 院 校 性 騷 擾 事 件,99 年 109 件 98 年 30 件 97 年 37 件 96 年 53 件 30 隨 著 通 報 數 字 不 斷 增 加, 並 不 表 示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數 目 ( 比 例 ) 在 增 加, 反 而 藉 由 校 安 通 報, 協 助 檢 視 學 校 依 法 應 辦 理 的 責 任 通 報 或 依 法 應 啟 動 的 調 查 處 理 程 序, 並 讓 受 害 學 生 得 以 即 時 得 到 輔 導 諮 商 服 務, 藉 以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的 知 能 ( 二 )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受 到 傳 統 社 會 價 值 觀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影 響, 過 去 女 性 在 職 場 的 比 例 偏 低, 隨 著 教 育 普 及 與 社 會 開 放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女 性 進 入 職 場 至 2010 年 已 達 到 49.89%, 與 10 年 前 相 較, 已 增 加 3.85% 31, 但 女 性 在 職 場 的 處 遇 在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通 過 之 前, 卻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從 1987 年 台 灣 發 生 國 父 紀 念 館 女 職 員 解 雇 事 件 即 禁 婚 禁 孕 及 年 齡 歧 視 等 女 性 工 作 權 的 歧 視 案 件 32, 至 2009 年 兩 性 進 入 婚 姻 狀 態 後, 勞 動 參 與 率 差 距 仍 為 , 顯 見 女 性 在 職 場 的 受 限 為 因 應 大 量 女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消 弭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現 象,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無 不 制 定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與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的 法 律 與 制 度, 制 定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的 法 律 已 成 為 世 界 趨 勢 台 灣 從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 2002 年 1 月 16 日 公 佈 ), 至 2008 年 1 月 16 日 修 正 更 名 為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其 目 的 即 在 : 保 障 兩 性 工 作 權 之 帄 等, 貫 徹 憲 法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實 質 帄 等 之 精 神 ( 第 1 條 ) 藉 由 法 規 範 促 進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的 建 立, 有 助 於 女 性 經 濟 地 位 的 自 主 與 提 昇 茲 說 明 其 特 色 如 下 : 1.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委 員 會 為 審 議 諮 詢 及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事 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會 前 項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會 應 置 委 員 5 人 至 11 人, 任 期 兩 年, 由 具 備 勞 工 事 務 29 陳 月 端, 性 別 帄 等 化 之 法 源 基 礎 及 其 在 校 園 之 實 踐, 應 用 倫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學 刊, 第 5 卷 第 5 期 第 頁,2010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年 因 爆 發 國 父 紀 念 館 單 身 條 款 事 件,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乃 著 手 起 草 男 女 工 作 帄 等 法 草 案, 並 於 1990 年 透 過 當 時 立 委 趙 少 康 正 式 向 立 法 院 提 案, 惟 草 案 一 提 出, 即 引 起 企 業 界 的 強 大 反 彈, 工 商 建 研 會 更 上 書 李 登 輝 總 統 謂 本 法 為 逼 迫 企 業 出 走 的 十 大 惡 法 之 一 在 企 業 界 強 烈 反 彈 的 情 形 下, 行 政 院 遲 遲 不 提 出 草 案, 而 國 民 黨 佔 絕 對 優 勢 的 立 法 院 則 以 沒 有 院 版 條 文 為 由, 延 宕 該 法 案 的 審 查 進 度 甚 至 在 1995 年 駁 回 勞 委 會 提 出 的 草 案, 一 直 到 1999 年 行 政 院 會 才 確 立 了 制 訂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的 政 策 方 針 1999 年 台 灣 女 權 報 告, 第 50 頁 /5/16 33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印,2011 性 別 圖 像, 第 6 頁, 民 國 100 年 2 月 74
76 性 別 問 題 相 關 學 識 經 驗 或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其 中 經 勞 工 團 體 女 性 團 體 推 薦 的 委 員 各 2 人, 女 性 委 員 人 數 應 占 全 體 委 員 人 數 1/2 以 上 ( 第 5 條 ) 2. 明 文 禁 止 性 別 歧 現, 並 將 舉 證 責 任 轉 為 被 申 訴 人 負 擔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釋 明 差 別 待 遇 的 事 實 後, 雇 主 應 尌 差 別 待 遇 的 非 性 別 性 傾 向 因 素, 或 該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所 從 事 工 作 的 特 定 性 別 因 素, 負 舉 證 責 任 ( 第 31 條 ) 亦 即 雇 主 頇 舉 證 無 差 別 待 遇 的 行 為, 如 無 單 身 條 款 或 禁 孕 條 款 3. 增 列 性 傾 向 歧 視 禁 止 及 處 罰 規 定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所 列 事 由, 而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受 有 損 害 時,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第 26 條 ) 雇 主 違 反 第 7 條 至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38-1 條 )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雖 增 列 性 傾 向 歧 視 禁 止 及 處 罰 規 定, 但 對 何 謂 性 傾 向 卻 乏 明 文 以 2006 年 5 月 修 正 公 布 尌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時, 增 加 禁 止 歧 視 性 傾 向, 當 時 在 立 法 院 審 查 時, 即 引 起 宗 教 界 強 烈 質 疑 是 否 包 括 性 變 態 戀 童 癖 及 變 物 癖 者, 立 法 院 三 讀 時, 即 對 三 讀 通 過 的 法 條 做 附 帶 決 議, 所 謂 性 傾 向, 不 包 括 性 變 態 戀 童 癖 及 變 物 癖 者 4.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及 禁 止 僱 主 應 提 供 僱 員 一 個 免 於 性 騷 擾 的 環 境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30 人 以 上 時,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 第 13 條 第 1 項 ) 雇 主 知 悉 職 場 性 騷 擾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的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 第 13 條 第 2 項 )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第 13 條 第 2 項 義 務, 受 有 損 害 時, 雇 主 在 民 事 上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第 28 條 ), 若 對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造 成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也 可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金 額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時, 並 得 請 求 回 復 名 譽 的 適 當 處 分 ( 第 29 條 ) 在 行 政 上,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38-1 條 ) 5. 增 列 母 性 保 護 條 款 的 處 罰 規 定 在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中, 雖 有 產 假 育 嬰 假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 母 性 保 護 條 款 ) 促 進 工 作 帄 等 措 施, 但 母 性 保 護 條 款 僅 為 雇 主 努 力 義 務, 缺 乏 處 罰 規 定, 致 使 其 成 效 不 彰 修 正 後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受 僱 者 依 據 母 性 保 護 條 款 為 請 求 時,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受 僱 者 為 前 項 請 求 時, 雇 主 不 得 視 為 缺 勤 而 影 響 其 全 勤 獎 金 考 績 或 為 其 他 不 利 的 處 分 ( 第 21 條 )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而 受 有 損 害 時, 雇 主 在 民 事 上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第 26 條 ); 誰 行 政 上 雇 主 應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38 條 ) 6.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與 尌 業 服 務 法 的 適 用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與 尌 業 服 務 法 均 明 文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及 性 傾 向 歧 視, 惟 二 者 行 政 責 任 重 輕 不 一 若 僱 主 違 反 性 別 歧 視 禁 止 規 定, 究 應 如 何 適 用 法 律? 75
77 或 謂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係 尌 業 服 務 法 的 特 別 法, 應 優 先 適 用 然 適 用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38-1 條 時, 僱 主 的 行 政 罰 責 反 而 較 低 ; 若 依 行 政 罰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一 行 為 違 反 數 個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規 定 而 應 處 罰 鍰 者, 依 法 定 罰 鍰 額 最 高 之 規 定 裁 處, 則 應 適 用 尌 業 服 務 法 第 65 條 的 規 定 34 此 是 否 造 成 對 僱 主 的 行 政 罰 過 高, 因 而 增 加 經 營 成 本, 反 不 利 於 友 善 工 作 環 境 的 建 立 凡 此 均 有 待 修 法 加 以 解 決 35 參 結 語 - 未 來 展 望 性 的 相 關 法 律 的 國 際 立 法 潮 流, 在 於 其 禁 止 的 行 為, 通 常 是 性 虐 待 或 社 會 認 為 不 適 當 或 違 反 社 會 規 範 的 行 為 此 外, 緃 使 經 過 同 意, 某 些 類 型 的 活 動, 也 可 能 被 認 為 犯 罪 性 的 法 律 往 往 亦 因 地 而 異, 並 且 隨 時 時 間 推 移, 而 有 不 同 規 範 36 綜 觀 台 灣 此 等 法 案 的 通 過 與 施 行, 雖 提 供 女 性 少 數 男 性 及 性 弱 勢 者 法 律 依 據, 賦 予 各 種 權 利, 可 在 訴 訟 上 為 各 種 主 張 然 而, 法 律 更 著 重 其 生 命 力 及 實 踐 力, 權 利 的 賦 予 若 無 法 真 正 產 生 社 會 效 果, 等 於 是 權 利 的 架 空 以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而 言, 台 灣 雖 係 亞 洲 第 一 個 有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與 民 事 保 護 令 的 國 家,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被 害 人 人 數 卻 逐 年 上 升,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的 實 施 成 效, 值 得 檢 討 以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而 言, 在 台 灣, 女 性 仍 常 是 各 種 暴 力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強 制 性 交 事 件 性 侵 害 事 件 仍 是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最 大 的 威 脅 再 觀 察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其 固 然 使 個 人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控 制 權 及 性 自 主 權, 成 為 刑 法 規 範 體 系 的 重 要 原 則, 並 使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認 定, 從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修 改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但 此 不 代 表 台 灣 的 法 規 範 體 系 對 性 的 態 度 有 所 轉 變 以 2011 年 11 月 6 日 將 失 效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其 僅 罰 娼 而 不 罰 嫖, 何 來 承 認 性 自 主 權? 再 尌 針 對 此 條 款 是 否 違 憲 的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66 號 而 言, 其 僅 承 認 違 反 帄 等 權, 至 於 是 否 違 反 性 自 主 權, 仍 係 隻 字 未 提 又 以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而 言, 係 為 婦 女 ( 包 括 其 他 受 害 人 ) 建 立 更 完 整 的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網, 但 卻 不 斷 發 生 各 法 令 在 適 用 上 與 競 合 的 問 題, 更 有 同 樣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因 受 理 申 訴 的 對 象 不 同, 產 生 不 同 的 審 理 結 果 至 於 為 避 免 受 到 與 性 有 關 的 傷 害, 以 維 護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為 主 軸 的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表 現 在 各 級 學 校 常 因 不 諳 法 規, 致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有 違 法 之 虞, 教 育 部 即 於 100 年 2 月 10 日 修 正 通 過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以 提 高 其 周 延 性 及 可 行 性, 可 得 印 證 性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範 在 社 會 上 並 未 充 分 落 實, 也 尌 是 對 性 的 不 夠 尊 重 性 自 主 34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38-1 條, 僱 主 的 行 政 責 任 是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尌 業 服 務 法 第 65 條 則 是 處 僱 主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5 黃 碧 芬,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增 修 之 介 紹 與 預 期 效 益, 台 灣 勞 工 第 12 期 第 67 頁 36 Sex and the Law, Wikipedia, the encyclopedia en.wikipedia.org/wiki/sex_and_the_law,2011/6/23. 76
78 意 識 不 足 及 未 落 實 友 善 環 境 的 建 立 的 社 會 現 象 仍 然 存 在, 而 造 成 此 等 現 象 的 原 因, 包 含 心 理 的 社 會 的 與 文 化 等 諸 多 複 雜 因 素, 僅 以 立 法 解 決 此 等 問 題, 顯 然 不 足 基 此, 吾 人 除 了 應 更 積 極 思 考 有 助 於 促 進 性 的 規 範 意 義 與 內 涵 以 及 更 有 效 的 實 踐 機 制 外, 性 教 育 以 及 人 權 意 識 的 喚 醒 與 提 升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參 考 書 目 一 期 刊 文 章 及 圖 書 1. 王 曉 丹, 從 法 社 會 的 觀 點 論 女 性 主 義 立 法 行 動 -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在 台 灣 的 實 踐 及 其 法 律 多 元 主 義 的 面 子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第 19 卷 第 1 期 2. 高 鳳 以, 家 庭 暴 力 法 規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第 56 頁,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9 月 初 版 3. 張 錦 麗 吳 素 霞,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載 於 李 茂 生 主 編 2002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2003 年 4. 陳 志 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夫 對 於 妻 為 強 制 性 交 是 否 構 成 強 姦 罪 ( 刑 法 第 二 二 一 條 第 一 項 ) 之 研 究, 刑 事 法 雜 誌, 第 31 卷 第 6 期 5. 陳 月 端, 性 別 帄 等 化 之 法 源 基 礎 及 其 在 校 園 之 實 踐, 應 用 倫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學 刊, 第 5 卷 第 5 期 6. 黃 碧 芬,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增 修 之 介 紹 與 預 期 效 益, 台 灣 勞 工 第 12 期 二 政 府 出 版 品 1.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印,2011 性 別 圖 像 2.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體 系 之 政 府 職 能 分 析 三 網 站 資 料 /05/ /4/ En.wikipedia.org/wiki/cohabitation, 2011/7/20 5. tw.myblog.yahoo.com/teresachiao/article?mid=1033, 2011/4/ /4/ /5/ /5/16 9. en.wikipedia.org/wiki/sex_and_the_law, 2011/6/23 四 相 關 法 規 1.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77
79 2.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3. 刑 法 4.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5.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6.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7. Inter-American on the Prevention, Punishment and eradic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8.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78
80 從 電 影 金 法 尤 物 The Legally Blonde 談 美 國 與 臺 灣 法 學 教 育 養 成 與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洪 肇 良 黃 源 謀 摘 要 本 文 透 過 金 法 尤 物 影 片 賞 析, 讓 我 們 初 步 瞭 解 美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養 成 過 程, 透 過 影 片 中 女 主 角 在 哈 佛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求 學 經 驗 及 擔 任 實 習 律 師 時, 為 了 一 件 謀 殺 案, 而 在 法 庭 上 擔 任 被 告 辯 護 律 師, 與 檢 察 官 法 院 法 官 之 間 就 證 據 真 偽 的 攻 防, 體 驗 一 下 美 國 律 師 養 成 教 育 的 特 色 美 國 現 代 法 學 教 育 的 發 展, 在 前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院 長 克 里 斯 多 夫. 藍 道 爾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提 倡 的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教 授 學 生 如 何 閱 讀 案 例, 及 學 習 律 師 式 之 思 考, 以 系 列 之 判 決 先 例 學 習 法 律 的 特 色, 並 採 用 蘇 格 拉 底 的 教 學 法, 使 學 生 本 著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的 品 質, 永 較 消 極 學 習 為 優 的 前 提 理 念, 教 導 學 生 成 為 律 師 的 必 要 技 巧 另 外, 由 本 片 也 觀 察 到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即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問 題 臺 灣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於 1995 年 修 正 時, 即 曾 參 考 德 國 日 本 與 美 國 的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許 多 條 文 分 別 自 各 國 的 規 範 移 植 而 來, 因 此 在 適 用 上 應 探 本 溯 源 該 條 文 於 各 國 的 立 法 理 由,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國 內 律 師 界 仍 應 自 我 思 考, 探 究 律 師 業 在 社 會 中 之 定 位, 以 判 決 及 解 釋 文 等 充 實 倫 理 規 範 的 內 涵 倫 理 規 範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而 是 隨 著 社 會 觀 念 演 變 以 及 經 濟 情 勢 之 變 動 而 變 化 關 鍵 詞 :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洪 肇 良,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觀 護 人 黃 源 謀,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專 任 講 師 79
81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in America and Taiwan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yer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movie The Legally Blonde Chao-Liang Hung & Yuan-Mou Huang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movie, "The Legally Blonde", in means to understand the fundamental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process of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heroine in the film was a trainee layer studied at 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e was assigned as a defense attorney in a murder case. The main character was trained by handling with a real case together with prosecutors, judges, and had to reas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evidence between the offense and defense according to the given situation. This is a typical characteristic in moder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former 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dean, Langdell who promoted case-based teaching methods to teach students how to read case using legal thinking process. Through studying precedent law case series and using the Socratic teaching method at the end of teaching, that students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learning with quality. With the concept of always being superior but being passive in learning leads students to gain professional skills of becoming a lawyer. While observing another problem in the film relates to the issu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lawyers. Lawyer Ethics Policy was amended in Taiwan in 1995 which was using model referred from Germany, Japan and the U.S. attorney ethics. Many provisions shall respect the legislation reasons behind from their own nations as each provision was taken from different nation. But the most importantly is that lawyers in our nation should think thoroughly for themselves, to explore their role in practice of law in this society. By enrich their decision-making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in different ethics. Ethics are not static, but shall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attitudes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 society. Keywords: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awyer Chao-Liang Hung, Taina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Yuan-Mou Huang, Department of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Chia-Nan University of Pharmacy and Science. 80
82 壹 前 言 據 一 般 估 計, 世 界 現 在 約 有 十 六 法 系, 較 重 要 者 有 五 大 法 系, 即 印 度 法 系 回 回 法 系 大 陸 法 系 英 美 法 系 與 中 華 法 系 其 中 又 以 大 陸 法 系 與 英 美 法 系 是 世 界 法 系 中 之 主 流, 兩 者 幾 乎 包 含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的 法 秩 序, 而 其 主 要 區 分 是 針 對 法 律 是 否 繼 受 羅 馬 法 傳 統, 是 否 法 典 化, 以 及 法 官 的 審 判 權 力 而 來 目 前 世 界 上 許 多 國 家 都 繼 受 自 大 陸 法 系,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因 為 其 有 清 楚 體 系 的 法 典, 讓 其 他 國 家 較 容 易 學 習 成 文 法 大 陸 法 系, 也 稱 為 歐 陸 法 系, 主 要 就 是 繼 受 羅 馬 法 傳 統, 包 括 法 國 德 國 奧 地 利 等 國 家, 日 本 也 可 以 算 是 大 陸 法 系, 強 調 國 會 制 定 一 套 成 文 的 法 典, 法 官 在 審 判 時, 只 要 去 適 用 法 條 就 好, 不 用 自 己 去 找 判 決 先 例, 也 不 可 以 自 己 發 展 出 新 的 判 決 先 例 英 美 法 系 的 特 色, 在 於 沒 有 成 文 民 法 典, 這 是 因 為 沒 有 受 到 大 陸 法 系 民 法 典 體 系 的 影 響 一 開 始 由 英 國 皇 室 法 院 透 過 判 決 統 一 英 國 各 地 習 慣, 普 遍 適 用 於 英 國, 所 以 有 人 稱 為 英 美 法 為 普 通 法 (Common Law) 對 於 普 通 法 的 內 容, 如 果 覺 得 有 不 公 帄 的 地 方, 法 官 可 以 適 當 的 修 正, 稱 為 衡 帄 (equity) 普 通 法 經 過 一 些 法 官 寫 的 教 科 書, 開 始 傳 到 英 國 的 殖 民 地, 尤 其 是 美 國 所 謂 的 英 美 法 系, 就 是 指 英 國 和 英 國 曾 經 殖 民 過 的 這 些 國 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特 殊 的 地 方, 就 是 採 取 不 成 文 法 傳 統 分 類 的 大 陸 法 系 及 英 美 法 系 的 國 家, 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及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上, 有 著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例 如 美 國 的 法 學 教 育 制 度 大 學 部 並 沒 有 法 律 系 的 設 置, 想 讀 法 學 院 必 須 先 擁 有 學 士 學 歷 不 論 什 麼 科 系 的 畢 業 生, 都 可 以 申 請 法 學 院, 攻 讀 JD(Juris Doctor) 學 位 申 請 時 要 考 LSAT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SAT 成 績 高 低 對 於 錄 取 學 校 的 好 壞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美 國 也 有 補 習 班 在 幫 有 志 申 請 法 學 院 的 學 生, 補 習 LSAT 的 科 目 法 學 院 的 JD 課 程 總 共 分 為 三 年 完 成 主 要 課 程 包 括 契 約 法 侵 權 行 為 法 刑 法 憲 法 財 產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及 公 司 法 等 這 些 基 礎 課 程, 另 外 二 三 年 級 也 可 以 選 修 一 些 像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類 的 課 程 美 國 法 學 院 可 以 說 是 律 師 的 養 成 中 心, 所 以 課 程 大 多 數 都 跟 將 來 要 執 業 所 需 要 的 法 律 知 識 有 關, 法 學 院 畢 業 後 取 得 JD 學 位 與 美 國 律 師 考 詴 的 應 考 資 格, 美 國 各 州 律 師 考 詴 每 年 舉 辦 兩 次, 錄 取 率 多 在 五 成 以 上 在 美 國 就 讀 不 錯 的 學 校 JD 畢 業 之 後 幾 乎 都 能 考 上 律 師, 基 本 上 在 美 國 工 作 都 沒 問 題, 許 多 在 法 律 事 務 所 裡 做 律 師 或 公 司 裡 做 內 部 法 律 顧 問 (in house counsel), 政 商 界 也 很 多 人 是 唸 過 JD 的, 因 為 美 國 是 個 重 視 法 制 的 國 家,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在 各 個 領 域 都 有 很 好 的 發 展 我 國 在 法 制 上 繼 受 歐 陸 大 陸 法 系, 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及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深 受 大 陸 法 系 的 影 響,1987 年 我 國 解 除 戒 嚴 後, 我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亦 越 來 越 受 囑 目, 尤 其 大 量 法 律 系 所 的 開 設,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法 學 組 已 經 躍 居 全 國 社 會 組 榜 首 好 多 年 而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的 變 革, 近 幾 年 在 多 位 留 美 的 法 律 學 者 大 力 推 動, 我 國 司 法 院 於 1998 年 7 月 召 開 全 國 司 法 改 革 會 議, 配 合 立 法 院 幾 次 大 幅 度 修 改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於 2003 年 2 月 6 日 確 立 了 修 正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立 法 原 則, 大 量 將 英 美 法 系 所 實 施 的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引 進, 對 於 我 81
83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產 生 了 多 項 的 變 革, 例 如 陪 審 團 制 度 的 參 考 透 過 本 土 化 思 維 的 調 適 目 前 我 國 司 法 院 將 先 詴 辦 人 民 觀 審 制, 及 審 判 程 序 中 交 互 詰 問 的 程 序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認 罪 協 商 程 序 等, 於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也 開 始 參 考 調 整 影 片 金 法 尤 物 讓 我 們 初 步 瞭 解 美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養 成 過 程, 透 過 影 片 中 女 主 角 在 哈 佛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求 學 經 驗, 及 其 擔 任 實 習 律 師 時, 為 了 一 件 謀 殺 案, 而 在 法 庭 上 擔 任 被 告 辯 護 律 師, 與 檢 察 官 法 院 法 官 之 間 就 證 據 真 偽 的 攻 防, 體 驗 一 下 美 國 律 師 養 成 教 育 的 特 色, 與 我 國 律 師 所 呈 現 的 特 質, 實 在 大 不 相 同, 而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上 所 表 現 的 專 業 焦 點 亦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緣 於 法 典 化 之 法 律 文 化,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如 臺 灣 之 法 學 教 育, 側 重 立 法 者 所 立 成 文 之 法 律 解 釋, 法 學 院 學 生 唯 於 閱 讀 學 習 其 他 與 法 典 相 關 之 教 科 書 或 注 釋 書 後, 始 足 以 對 用 詞 通 常 極 為 精 簡 之 法 條 所 傳 達 之 法 律 觀 念 問 題 與 原 則 有 全 面 之 認 識 因 此, 使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之 法 學 院 學 生 解 決 法 律 問 題 時, 偏 好 所 謂 權 威 性 之 方 法, 大 陸 法 系 之 成 文 法 文 化 及 對 抽 象 觀 念 之 側 重, 大 學 之 法 學 教 育 因 重 觀 念 傳 授 之 故, 所 以 多 由 教 授 將 教 材 組 織 並 抽 象 化 後, 以 單 向 講 授 之 方 式 傳 達 予 學 生, 學 生 於 課 前 未 被 要 求 作 任 何 準 備, 課 後 亦 未 被 要 求 進 行 複 習, 更 甚 者, 學 生 亦 未 必 於 課 堂 中 出 席, 因 此 對 於 提 升 學 生 分 析 與 溝 通 能 力 至 足 以 擔 任 辯 護 律 師 詰 問 的 能 力, 實 在 沒 有 多 大 的 幫 助 美 國 現 代 法 學 教 育 的 發 展, 前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院 長 藍 道 爾 提 倡 的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在 增 加 學 生 法 律 學 習 之 興 趣, 教 授 學 生 如 何 閱 讀 案 例, 及 學 習 律 師 式 之 思 考, 以 系 列 之 判 決 先 例 學 習 法 律 的 特 色 另 採 用 蘇 格 拉 底 的 教 學 法, 使 學 生 本 著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之 品 質, 永 較 消 極 學 習 為 優 之 前 提 理 念, 教 導 學 生 成 為 律 師 之 必 要 技 巧 貳 影 片 內 容 簡 介 艾 兒 伍 德 是 一 名 漂 亮 的 金 髮 美 女, 在 大 學 讀 的 是 服 裝 設 計 的 科 系, 在 學 校 也 常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所 以 極 出 風 頭 也 很 受 歡 迎, 因 此 又 是 學 校 的 榮 譽 學 生, 而 且 也 當 選 姊 妹 聯 誼 會 主 席, 甚 至 還 擁 有 好 幾 個 選 美 皇 后 的 頭 銜, 但 她 不 喜 歡 只 是 當 一 個 花 瓶, 尤 其 是 在 男 人 眼 中, 僅 是 一 位 大 胸 脯 及 漂 亮 臉 蛋 身 材 曼 妙 的 女 人, 她 還 擁 有 一 顆 非 常 善 體 人 意 的 心, 而 她 對 於 男 友 情 有 獨 鍾, 將 愛 情 這 顆 心, 毫 不 保 留 地 奉 獻 給 她 的 男 友 華 納 當 華 納 邀 艾 兒 伍 德 共 度 浪 漫 燭 光 晚 餐, 艾 兒 伍 德 以 為 華 納 要 向 他 求 婚, 結 果 卻 是 要 向 她 分 手, 華 納 給 艾 兒 伍 德 的 理 由 是, 他 自 認 家 族 為 政 治 世 家, 家 族 很 多 成 員 均 為 參 議 員, 自 己 將 來 亦 會 投 入 政 治 活 動, 也 會 參 選 參 議 員, 考 慮 將 來 政 治 前 途, 覺 得 艾 兒 伍 德 上 不 了 檯 面, 讓 他 帶 不 出 場, 因 為 認 為 一 名 成 功 的 政 治 人 物, 要 擁 有 像 甘 迺 迪 妻 子 賈 桂 琳 這 類 型 高 貴 氣 質 的 女 人, 而 不 是 像 一 個 花 瓶 一 般 被 男 朋 友 要 求 分 手 的 艾 兒 伍 德 很 難 過, 於 是 決 定 要 改 變 別 人 對 她 的 看 法, 奮 發 向 上 考 進 和 華 納 一 樣 的 哈 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在 哈 佛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就 讀 期 間, 剛 開 始 無 法 適 應 該 校 教 師 們 獨 特 的 教 學 方 式, 尤 其 面 對 老 師 用 蘇 格 拉 底 詢 問 式 的 教 學 方 式, 讓 自 己 深 感 挫 折, 後 來 經 過 一 番 努 力, 先 將 課 程 事 先 預 習, 並 熟 讀 案 例 終 於 獲 得 老 師 的 肯 定 原 本 班 上 每 個 同 學 都 視 她 為 胸 大 無 腦 的 海 灘 女 郎, 同 學 們 82
84 也 漸 漸 改 變 了 對 艾 兒 伍 德 的 看 法 在 法 學 院 畢 業 前 至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實 習 生 時, 正 巧 遇 到 處 理 一 件 疑 似 年 輕 後 母 殺 死 丈 夫 的 謀 殺 案, 涉 案 的 嫌 疑 人 為 一 開 設 瘦 身 減 肥 中 心 年 輕 貌 美 的 貴 婦, 雖 然 擁 有 不 在 場 證 明, 但 因 擔 心 抽 脂 事 實 公 布 後, 不 僅 造 成 自 己 顏 面 受 損, 也 會 嚴 重 影 響 自 己 瘦 身 減 肥 中 心 的 生 意, 所 以 請 求 艾 兒 伍 德 要 幫 她 保 守 秘 密, 艾 兒 伍 德 謹 守 保 密 的 律 師 職 業 倫 理 的 要 求, 雖 然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老 闆 的 性 騷 擾 及 權 力 的 威 脅 下, 依 舊 善 盡 律 師 本 分, 於 法 庭 上 運 用 其 美 容 美 髮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交 互 訊 問 的 技 巧, 成 功 詰 問 被 害 人 的 女 兒, 因 而 意 外 將 原 本 只 是 受 邀 至 法 庭 擔 任 證 人 之 被 害 人 的 女 兒, 進 而 查 出 其 才 是 真 正 的 殺 人 兇 手 艾 兒 伍 德 最 後 終 於 有 機 會 以 實 習 生 的 身 分, 漂 亮 得 打 贏 一 場 官 司, 並 得 到 學 校 老 師 及 同 學 很 多 人 的 肯 定 與 認 同 影 片 中 對 執 世 界 牛 耳 之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教 育 及 律 師 在 法 庭 的 機 智 攻 防, 有 著 最 生 動 的 描 述, 對 人 性 奮 發 向 上 律 師 之 倫 理 堅 持 及 對 委 託 人 的 尊 重, 甚 至 人 性 的 陰 暗 面, 都 有 最 幽 默 的 闡 述, 達 到 最 高 境 界 之 寓 教 於 樂 效 果, 堪 稱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法 學 教 育 之 最 佳 經 典 影 片, 此 為 以 金 法 尤 物 影 片 來 探 討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與 律 師 倫 理 之 最 具 意 義 之 處 參 美 國 與 臺 灣 法 學 教 育 養 成 之 探 討 一 美 國 與 臺 灣 法 學 教 育 的 差 異 因 法 典 化 之 法 律 文 化,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如 臺 灣 的 法 學 教 育, 比 較 重 視 立 法 者 的 法 律 解 釋, 法 典 仍 是 法 律 之 最 主 要 來 源, 因 此 為 求 瞭 解 法 條 的 真 意, 臺 灣 法 學 院 的 學 生 在 閱 讀 學 習 與 法 典 相 關 之 教 科 書 或 解 釋 書 後, 為 求 對 於 精 簡 法 條 所 傳 達 的 法 律 觀 念 問 題 與 原 則 有 全 面 之 認 識, 普 遍 在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法 學 院 學 生 解 決 法 律 問 題 時, 偏 好 所 謂 權 威 性 的 方 法, 也 就 是 說, 受 大 陸 法 系 法 律 文 化 的 影 響, 因 此 對 於 法 律 問 題 的 回 應 較 重 抽 象 觀 念 之 探 討, 而 比 較 少 對 法 院 判 決 案 件 進 行 分 析 所 以, 在 臺 灣 大 學 之 法 學 教 育 因 重 視 法 律 抽 象 觀 念 傳 授, 所 以 多 由 教 授 將 教 材 組 織 並 抽 象 化 後, 以 單 向 講 授 之 方 式 傳 達 予 學 生, 學 生 於 課 前 很 少 被 要 求 為 任 何 準 備, 在 課 後 也 很 少 被 要 求 進 行 複 習 美 國 法 學 教 育 與 教 學 法, 本 片 中 女 主 角 因 課 前 未 作 準 備 ( 預 習 案 例 教 科 書 指 定 閱 讀 的 判 決 ), 致 無 法 於 問 題 式 教 學 法 中 回 應 教 授 之 提 問, 而 遭 教 授 逐 出 課 堂, 在 影 片 中 某 程 度 仍 刻 劃 出 美 國 法 學 院 的 課 堂 實 況, 使 用 以 案 例 彙 編 之 教 科 書 為 教 材 之 教 學 法, 稱 為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the Case Method), 另 外 影 片 中 以 問 答 為 主 之 授 課 方 式, 名 為 蘇 格 拉 底 教 學 法 此 二 教 學 法 為 19 世 紀 末 葉, 由 當 時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院 長, 克 里 斯 多 夫. 藍 註 道 爾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所 創 1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是 以 案 例 式 教 科 書, 也 就 是 具 代 表 性 之 上 訴 審 法 院 判 決 彙 編, 目 的 在 使 學 生 藉 由 閱 讀 上 訴 審 法 官 判 決 意 見 (opinion), 歸 納 法 律 之 原 理 原 則, 並 於 事 實 不 同 的 案 例 中, 歸 納 出 相 同 爭 點, 期 望 藉 註 1 陳 惠 馨 主 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制 度 比 較 : 以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為 核 心,P
85 此 來 鍛 鍊 學 生 法 律 思 維 分 析 的 能 力 而 蘇 格 拉 底 教 學 法 則 用 來 與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配 合, 目 的 在 藉 由 教 授 與 學 生 課 堂 中 的 問 答 對 話, 使 教 授 引 導 學 生 做 意 見 交 流, 進 而 發 現 欲 討 論 案 件 的 重 點, 嗣 後 成 為 美 國 法 學 教 育 主 流 的 教 學 法 因 此 美 國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所 重 者, 係 分 析 的 過 程, 並 非 結 果, 其 與 課 程 中 改 採 討 論 式 教 學 法 取 代 傳 統 講 授 式 教 學 法 的 原 因, 即 在 激 勵 學 生 自 主 進 行 必 要 之 案 例 分 析 與 評 論, 重 視 的 是 增 加 學 生 法 律 學 習 的 興 趣, 指 導 學 生 如 何 閱 讀 案 例, 引 導 學 生 可 以 學 習 律 師 式 的 思 考 方 式, 內 化 學 生 以 系 列 的 判 決 先 例 學 習 法 律 的 方 式, 使 學 生 進 而 能 夠 理 解 法 律 的 形 成 過 程 蘇 格 拉 底 教 學 法 長 期 均 被 視 為 積 極 教 學 法, 常 與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搭 配 使 用, 其 目 的 則 在 藉 課 堂 中 之 密 集 問 答, 來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意 見 之 形 成 並 積 極 表 達 一 般 而 言, 課 程 的 全 部 時 間 皆 依 問 答 方 式 進 行, 授 課 教 師 既 未 講 授 亦 不 提 供 答 案, 學 生 被 迫 需 以 一 己 之 力, 循 授 課 教 師 藉 問 題 所 提 示 的 指 引, 獲 致 結 論, 也 就 是 學 生 從 案 例 中 自 行 發 現 真 實 及 法 律 原 則 二 金 法 尤 物 影 片 中 美 國 法 學 教 育 延 伸 之 刑 事 審 判 程 序 探 討 在 世 界 各 國 審 判 程 序 制 度 中, 主 要 有 採 取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與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的 區 別, 大 致 而 言, 審 判 程 序 進 行 的 主 導 者 為 法 院 者, 稱 之 為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 委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主 導 審 判 程 序 之 進 行 者, 稱 之 為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職 權 進 行 主 義 一 般 為 大 陸 法 系 盛 行 的 制 度, 在 此 制 度 下, 法 官 負 擔 蒐 集 證 據 調 查 證 據 的 主 要 義 務, 並 負 責 主 導 審 判, 為 審 判 程 序 中 的 靈 魂 而 英 美 等 國 所 採 取 的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特 別 重 視 程 序 的 正 義, 一 切 訴 訟 程 序 之 進 行, 屬 於 當 事 人 的 職 責, 法 院 僅 居 於 公 帄 裁 判 的 第 三 者 立 場 以 本 片 為 例, 在 美 國 有 陪 審 團 的 審 判 中, 法 官 主 要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主 持 一 個 公 帄 正 義 的 審 判 程 序, 透 過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讓 訴 訟 爭 議 能 因 訴 訟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交 互 詁 問 而 使 事 實 愈 辯 愈 明 若 從 證 據 法 則 的 觀 點 來 看, 美 國 的 訴 訟 制 度 可 說 是 徹 底 的 貫 徹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舉 凡 證 據 提 出 及 訊 問 證 人 等, 均 委 由 當 事 人 為 之 在 有 陪 審 團 的 訴 訟 中, 在 證 據 法 則 的 規 範 下, 由 陪 審 團 來 認 定 事 實, 最 後 交 由 法 官 來 適 用 法 律 在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的 訴 訟 中, 法 官 並 不 自 行 指 揮 事 實 證 據 的 調 查, 而 完 全 依 賴 雙 方 律 師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案 件 事 實 與 證 據, 以 及 原 告 與 被 告 彼 此 間 的 攻 防 所 呈 現 之 事 實, 由 於 美 國 的 訴 訟 進 行 程 序 採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所 以 律 師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在 美 國 司 法 制 度 中, 可 謂 各 司 其 職 的 扮 演 捍 衛 司 法 正 義, 保 護 人 民 權 利 的 角 色 如 前 所 述, 法 官 的 角 色 是 扮 演 使 訴 訟 雙 方 當 事 人 立 於 帄 等 地 位, 刑 事 案 件 被 告 ( 或 被 告 律 師 ) 與 檢 察 官 在 訴 訟 上 的 地 位 都 是 帄 等 的 在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下, 法 官 所 負 的 主 要 責 任 是 指 揮 訴 訟 程 序 進 行 的 公 帄 性, 以 及 確 保 當 事 人 遵 循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藉 由 訴 訟 當 事 人 直 接 來 參 與 訴 訟 進 行, 不 僅 可 使 當 事 人 藉 由 互 相 詰 問 而 使 事 實 愈 辯 愈 明, 因 此 交 互 詰 問 程 序 與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為 美 國 刑 事 審 判 程 序 非 常 重 要 的 核 心 制 度 在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的 美 國 訴 訟 制 度 下, 通 常 主 詰 問 由 聲 請 傳 喚 註 之 一 方 當 事 人 進 行, 反 詰 問 對 造 當 事 人 進 行 2 證 人 由 當 事 人 雙 方 自 行 傳 喚, 由 當 事 人 註 2 閔 宇 經 等 著, 人 權 影 像 : 從 電 影 文 本 理 解 公 民 社 會,P
86 自 行 訊 問, 對 造 當 事 人 藉 由 詰 問 的 方 式, 發 現 證 人 陳 述 的 瑕 疵 ; 反 之 亦 然 本 片 中 女 主 角, 於 法 庭 上 運 用 交 互 訊 問 的 技 巧, 成 功 詰 問 被 害 人 的 女 兒, 意 外 將 原 本 只 是 受 邀 至 法 庭 擔 任 證 人 之 被 害 人 的 女 兒, 而 找 到 其 才 是 真 正 的 殺 人 兇 手 為 了 貫 徹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在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非 常 重 視 採 證 的 程 序, 因 此, 如 為 違 法 取 得 的 證 據, 會 將 其 事 先 加 以 排 除, 不 得 作 為 認 定 事 實 的 證 據 依 據 美 國 憲 法 第 六 條 修 正 案 之 規 定, 在 一 切 刑 事 訴 訟 中 的 被 告 有 權 由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地 的 州 和 地 區 的 公 正 陪 審 團 予 以 迅 速 和 公 開 的 審 判 此 外, 憲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案 亦 規 定 了 在 習 慣 法 的 訴 訟 中, 其 爭 執 價 額 超 過 二 十 美 元, 由 陪 審 團 審 判 的 權 利 應 受 到 保 護 由 於 以 上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規 定, 各 州 的 法 律 必 須 制 訂 符 合 憲 法 意 旨 的 法 律 與 規 範, 而 多 數 州 的 民 刑 事 案 件 中, 被 告 會 堅 持 由 陪 審 團 對 這 種 正 面 對 質 做 出 裁 決 換 言 之, 陪 審 團 為 美 國 審 判 制 度 中 極 為 重 要 的 一 個 機 構 而 之 所 以 陪 審 團 制 度 在 美 受 到 尊 重, 是 因 為 陪 審 團 具 有 保 障 公 民 自 由 的 政 治 功 能, 和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司 法 功 能, 以 及 擴 展 法 治 教 育 的 教 註 育 功 能 等, 更 可 說 陪 審 團 制 度 應 當 最 能 體 現 公 正 和 社 會 正 義 3 雖 然 陪 審 團 的 實 施 有 其 歷 史 源 由 與 價 值, 但 因 訴 訟 過 程 的 冗 長 各 地 區 實 施 的 差 異 性, 與 所 花 費 的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太 大 等, 也 受 到 不 少 的 批 評, 所 以 透 過 陪 審 團 的 審 判 方 式 有 日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也 就 是 說, 以 世 界 潮 流 而 論, 除 了 美 國 外, 其 他 的 英 美 法 國 家 已 漸 漸 減 少 使 用 陪 審 團 審 判, 註 而 以 法 官 審 判 替 代 4 三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之 保 密 義 務 律 師 倫 理, 依 據 政 治 大 學 姜 世 明 老 師 法 律 倫 理 學 中 的 專 章, 討 論 面 向 十 分 詳 細, 不 過, 主 要 明 顯 的 義 務 包 括 : 社 會 責 任 忠 實 義 務 守 密 義 務 真 實 義 務 進 修 義 務 謹 言 慎 行 義 務 等, 還 有 很 多 職 務 及 行 為 的 規 範 與 實 務 案 例, 很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唯 限 於 篇 幅 及 聚 焦 在 保 密 義 務 上, 係 針 對 片 中 深 植 人 心 的 守 密 義 務 做 較 深 入 的 探 討 本 片 女 主 角 艾 兒 伍 德 在 在 法 學 院 畢 業 前 至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實 習 生 時, 正 巧 遇 到 處 理 一 件 疑 似 年 輕 後 母 殺 死 丈 夫 的 謀 殺 案, 涉 案 的 嫌 疑 人 為 一 開 設 瘦 身 減 肥 中 心 年 輕 貌 美 的 貴 婦, 雖 然 擁 有 不 在 場 證 明, 但 因 擔 心 抽 脂 事 實 公 布 後, 不 僅 造 成 自 己 顏 面 受 損, 也 會 嚴 重 影 響 自 己 瘦 身 減 肥 中 心 的 生 意, 所 以 請 求 艾 兒 伍 德 要 幫 她 保 守 秘 密, 艾 兒 伍 德 謹 守 保 密 職 業 倫 理 的 要 求, 雖 然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老 闆 的 性 騷 擾 及 權 力 的 威 脅 下, 仍 舊 善 盡 律 師 本 分, 為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保 密 義 務 的 具 體 表 現 於 美 國 律 師 專 業 行 為 準 則 中, 關 於 律 師 對 於 委 任 人 之 誠 實 義 務 忠 實 義 務 及 勤 勉 義 務, 似 可 謂 概 括 包 含 在 盡 責 義 務 之 概 念 至 於 律 師 的 保 密 義 務, 則 規 定 於 美 國 律 師 專 業 行 為 準 則 1.6 第 (a) 項 : 除 第 (b) 項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代 理 中 默 示 授 權 許 可 者 外, 律 師 不 得 洩 露 任 何 有 關 代 理 之 文 件 資 料, 但 經 委 任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而 我 國 律 師 法 及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中, 關 於 律 師 對 委 任 人 之 保 密 義 務 係 規 定 於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第 三 十 三 條 律 師 的 保 密 規 則 貫 穿 律 師 的 職 業 活 動, 並 且 是 許 閔 宇 經 等 著, 人 權 影 像 : 從 電 影 文 本 理 解 公 民 社 會,P.71 註 4 閔 宇 經 等 著, 人 權 影 像 : 從 電 影 文 本 理 解 公 民 社 會,P.71 註 3 85
87 多 其 他 規 則 的 理 論 基 礎 故 有 人 認 為, 律 師 的 保 密 規 則 為 律 師 職 業 行 為 的 核 心 規 則 有 人 因 此 將 律 師 比 喻 為 告 解 室 的 神 父 當 事 人 的 充 分 信 賴 有 助 於 真 實 的 發 現, 亦 符 合 法 律 制 度 對 公 帄 與 正 義 的 追 求, 因 此, 律 師 對 於 當 事 人 所 告 知 的 訊 息 應 予 保 密, 不 得 洩 露 無 論 是 訴 訟 律 師 或 非 訟 律 師, 保 密 規 則 始 終 伴 隨 其 執 業 活 動 若 一 位 律 師 不 知 如 何 保 守 職 業 秘 密, 就 絕 對 不 是 一 位 稱 職 的 律 師 律 師 和 委 託 人 關 係 中 的 首 要 原 則, 就 是 律 師 對 於 受 任 事 件 的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保 密, 除 非 委 託 人 在 經 過 律 師 諮 詢 後 同 意 揭 露 任 何 資 訊 這 個 律 師 保 密 義 務 讓 委 託 人 得 以 信 任 律 師, 而 願 意 將 不 為 人 知 的 秘 密 告 訴 律 師 在 受 任 事 件 中, 委 託 人 必 須 能 夠 和 律 師 商 議 任 何 事 情, 而 律 師 也 必 須 能 夠 向 委 託 人 取 得 與 受 任 事 件 相 關 的 其 他 資 訊 然 而 律 師 保 密 義 務 不 是 絕 對 的, 為 了 調 和 委 託 人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權 益, 而 對 律 師 保 密 義 務 制 定 了 一 些 例 外,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的 例 外, 就 是 允 許 律 師 將 其 與 委 託 人 之 機 密 通 訊 中 得 知 委 託 人 欲 進 行 可 能 造 成 他 人 死 亡 或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的 犯 罪 行 為, 告 知 法 官, 律 師 雖 然 身 為 委 託 人 的 辯 護 者, 並 且 對 於 受 任 事 件 的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保 密, 但 是 律 師 在 謹 守 保 密 義 務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量 律 師 對 於 社 會 大 眾 及 法 院 的 誠 實 義 務, 因 此 不 能 為 了 保 護 委 託 人 的 秘 密, 而 協 助 委 託 人 犯 罪 或 欺 騙 法 院 和 社 會 大 眾 肆 我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及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我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改 革 在 1987 年 解 嚴 之 後, 尤 其 在 l991 年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以 後, 臺 灣 的 法 學 教 育, 進 入 了 一 個 蓬 勃 發 展 時 期 從 此, 法 律 系 所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紛 紛 湧 現 就 此 階 段 之 發 展, 註 5 可 歸 納 出 以 下 重 點 : 1. 大 量 設 立, 尤 其 中 南 東 部 的 普 及 臺 灣 設 有 法 律 系 所 的 大 學 由 原 有 的 7 所 擴 增 為 37 所 從 此, 法 律 系 所 不 再 只 侷 限 於 北 臺 灣, 而 遍 及 全 臺 各 縣 市 從 此, 法 律 系 不 再 難 以 進 入, 法 律 的 學 習 也 不 再 是 少 數 人 的 特 權 2. 專 業 系 所 的 設 立, 各 種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資 訊 法 律 系 所 為 名 的 法 律 系 所 大 量 出 現 3.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的 成 立 在 1990 年 代 初 期 以 來, 臺 灣 即 已 兼 採 美 國 法 學 院 的 模 式 每 每 招 收 大 量 的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為 主 在 職 碩 士 專 班, 也 每 每 招 收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甚 且 以 之 為 主 4. 在 職 碩 士 班 的 成 立 法 學 教 育 的 對 象 不 再 只 針 對 全 時 學 生, 也 不 再 只 是 沒 有 社 會 經 驗 的 高 中 或 大 學 畢 業 生, 使 得 各 職 業 領 域 得 有 更 多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美 國 的 法 學 教 育 有 許 多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之 處, 臺 灣 當 前 法 學 教 育 的 環 境 及 體 系, 在 教 師 們 授 課 與 研 究 負 擔 遠 超 過 美 國 從 1990 年 以 來, 臺 灣 對 於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以 及 法 律 系 註 5 陳 惠 馨 主 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制 度 比 較 : 以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為 核 心,P
88 學 生 的 人 數 限 制 才 解 除 法 律 系 過 去 十 年 來 成 為 臺 灣 社 會 中 許 多 年 輕 人 最 想 要 就 讀 的 系 所 之 一 過 去 臺 灣 法 學 教 育 的 老 師 較 著 重 法 學 研 究, 最 近 幾 年, 教 育 部 開 始 規 劃 法 律 專 業 教 學 與 研 究 創 新 補 助 計 畫, 希 望 法 學 教 育 者 可 以 透 過 成 立 教 學 研 究 團 隊, 共 同 發 展 具 有 本 土 法 學 實 踐 經 驗 理 論 與 案 例 並 重 之 教 材 及 案 例 式 對 話 式 教 學 模 組, 藉 以 加 強 學 生 認 同 現 代 法 治 觀 念 應 用 法 律 及 創 造 法 律 之 知 識 素 養, 並 培 養 跨 法 律 倫 理 哲 學 歷 史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等 領 域 之 整 合 及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除 此 之 外, 為 了 因 應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有 關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要 求, 臺 灣 各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在 2007 年 4 月 成 立 法 學 教 育 及 國 家 考 詴 改 革 論 壇, 由 各 大 學 法 學 院 及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組 成, 定 期 開 會 並 交 換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相 關 資 訊, 這 樣 的 發 展 顯 現 出 臺 灣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正 朝 著 本 土 創 新 改 註 6 革 路 徑 前 進 二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的 改 革 我 國 司 法 院 於 1998 年 7 月 召 開 之 全 國 司 法 改 革 會 議, 就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之 改 革, 達 成 確 立 檢 察 官 之 實 質 舉 證 責 任 促 進 當 事 人 實 質 帄 等 一 強 化 辯 護 功 能 嚴 謹 證 據 法 則 落 實 及 強 化 交 互 詰 問 之 要 求 等 多 項 結 論 上 開 結 論, 即 為 我 國 於 2003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基 本 立 法 原 則, 期 能 就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及 社 會 公 帄 正 義 維 護, 兩 註 7 者 兼 顧 本 文 介 紹 如 下 : ( 一 ) 改 採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檢 察 官 對 於 被 告 之 犯 罪 事 實 應 負 提 出 證 據 及 說 服 之 實 質 舉 證 責 任, 並 由 當 事 人 主 導 證 據 之 調 查, 以 交 互 詰 問 為 調 查 證 據 之 中 心 將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條 第 - 項 修 正 為 : 檢 察 官 對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並 指 出 證 明 之 方 法 明 文 規 範 檢 察 官 舉 證 責 任 的 內 涵, 要 求 檢 察 官 除 應 就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提 出 證 據 的 責 任 外, 亦 應 闡 明 證 據 與 待 證 事 實 的 關 係 以 及 證 據 的 證 明 力, 以 說 服 法 官, 藉 此 促 使 檢 察 官 善 盡 實 行 公 訴 的 職 責 ( 二 ) 嚴 謹 的 證 據 法 則 一 傳 聞 法 則 修 正 後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除 法 律 有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作 為 證 據 其 立 法 理 由 載 明 係 酌 採 英 美 法 之 傳 聞 法 則, 所 有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包 括 共 同 被 告 共 犯 被 害 人 告 訴 人 及 其 他 證 人, 於 審 判 外 所 為 之 言 詞 陳 述 筆 錄 書 面 陳 述, 原 則 上 皆 認 屬 傳 聞 證 據 而 排 除 其 證 據 能 力 也 就 是 說, 我 國 修 正 後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已 酌 採 英 美 之 傳 聞 證 據 法 則 而 透 過 交 互 詰 問 的 設 計 與 運 作, 期 望 發 現 被 告 有 無 犯 罪 的 事 實 真 相 明 白, 法 官 就 可 以 做 出 正 確 的 判 決 此 外, 刑 事 訴 訟 為 發 現 實 質 之 真 實 採 直 接 審 理 及 言 詞 審 理 主 義, 證 據 資 料 必 須 能 由 法 院 以 直 接 審 理 方 式 加 以 調 查, 證 人 必 須 到 庭 以 言 詞 陳 述 始 得 採 為 判 斷 之 依 據, 否 則 不 具 備 證 據 能 力 註 8 為 確 保 被 告 對 證 人 之 詰 問 權, 證 人 於 審 判 中 應 依 人 證 之 法 定 程 序 到 場 具 結 陳 述, 並 接 註 6 陳 惠 馨 主 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制 度 比 較 : 以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為 核 心,P 註 7 閔 宇 經 等 著, 人 權 影 像 : 從 電 影 文 本 理 解 公 民 社 會,P 註 8 最 高 法 院 93 台 上 2317 號 判 決 要 旨 87
89 受 被 告 之 詰 問, 其 陳 述 始 得 作 為 認 定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之 判 斷 依 據 被 告 以 外 之 人 於 審 判 外 之 陳 述, 依 法 律 特 別 規 定 得 作 為 證 據 者, 除 客 觀 上 不 能 接 受 詰 問 者 外, 於 審 判 中, 仍 應 依 法 踐 行 詰 問 程 序 ( 三 ) 落 實 及 強 化 交 互 詰 問 的 功 能 為 了 實 徹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的 精 神, 修 法 時 參 考 了 英 美 等 國 的 立 法 例, 建 立 起 證 人 鑑 定 人 的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依 修 正 後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規 定 : 當 事 人 代 理 人 辯 護 人 及 輔 佐 人 聲 請 傳 喚 之 證 人 鑑 定 人, 於 審 判 長 為 人 別 訊 問 後, 由 當 事 人 代 理 人 或 辯 護 人 直 接 詰 問 之 由 此 修 正 條 文 來 看, 法 庭 的 審 判 長 對 於 當 事 人 聲 請 傳 喚 到 庭 的 證 人 鑑 定 人, 僅 能 調 查 證 人 鑑 定 人 的 身 分 有 沒 有 錯 誤, 或 與 被 告 自 訴 人 之 間 有 沒 有 特 定 關 係, 可 不 以 命 他 具 結 等 事 項 等, 至 於 證 人 能 證 明 的 內 容, 鑑 定 人 對 於 鑑 定 的 意 見, 都 由 當 事 人 自 己 來 交 互 詰 問 詰 問 的 次 序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先 由 聲 請 傳 喚 的 當 事 人 方 面 作 主 詰 問, 後 由 對 造 方 面 為 反 詰 問 再 由 聲 請 傳 喚 方 面 作 覆 主 詰 問, 後 由 他 造 為 覆 反 詰 問 主 覆 詰 問 以 後 還 有 不 明 白 的 地 方, 經 過 審 判 長 的 許 可, 可 以 再 進 行 詰 問 這 樣 反 覆 詰 問, 應 可 以 分 辨 出 證 人 證 言 有 無 虛 偽, 鑑 定 內 容 有 無 偏 頗 法 院 則 是 居 於 聽 訟 的 地 位, 只 有 在 當 事 人 交 互 詰 問 完 畢 以 後, 認 為 證 人 證 言 還 有 作 進 一 步 查 明 之 必 要 等 情 形, 才 可 以 訊 問 證 人 ( 四 ) 推 動 人 民 觀 審 制, 貼 近 民 眾 合 理 期 待 的 公 義 目 前 司 法 院 正 積 極 推 動 人 民 觀 審 制, 讓 人 民 也 有 機 會 進 入 法 庭 參 與 審 判 司 法 院 正 推 行 構 思 中 的 觀 審 制, 是 一 種 無 立 場 開 放 與 透 明 化, 從 人 民 選 出 觀 審 員, 使 人 民 也 有 機 會 參 與 法 庭 審 判, 提 供 自 己 的 意 見 給 法 官 參 考, 讓 審 判 不 再 只 是 由 法 官 個 人 意 見 決 定, 也 加 入 不 同 的 觀 點 臺 灣 推 行 觀 審 制, 不 僅 能 讓 審 判 透 明 化, 也 能 讓 人 民 了 解 一 個 審 判 判 決 的 過 程, 減 少 民 眾 對 司 法 的 疑 慮 觀 審 員 在 法 官 審 判 的 過 程 是 全 程 參 與 的, 他 可 以 看 法 官 怎 麼 開 庭, 同 時 也 接 受 法 官 的 指 導, 來 了 解 這 些 相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訴 訟 程 序 如 何 進 行, 甚 至 在 法 官 要 做 判 決 時, 觀 審 員 也 可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見, 當 他 說 出 自 己 的 意 見 時, 法 官 如 果 不 採 納, 司 法 院 也 在 研 擬, 在 判 決 書 裡 寫, 為 什 麼 不 採 納 觀 審 制 對 審 判 的 效 率 有 所 幫 助, 也 能 減 少 法 官 被 民 眾 誤 解 的 可 能 司 法 院 預 計 以 一 年 的 時 間 評 估 人 民 觀 審 制 度, 推 動 民 眾 參 與 法 院 審 理 過 程, 表 達 法 律 適 用 量 刑 等 意 見, 給 予 法 官 審 判 時 的 參 考 伍 結 論 經 由 本 片 的 賞 析, 讓 我 們 初 步 瞭 解 美 國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養 成 過 程, 透 過 片 中 女 主 角 在 哈 佛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求 學 經 驗, 及 擔 任 實 習 律 師 時, 與 檢 察 官 法 院 法 官 之 間 就 證 據 真 偽 的 攻 防, 體 驗 一 下 美 國 律 師 養 成 教 育 的 特 色, 而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上 所 表 現 的 專 業 焦 點 亦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臺 灣 之 法 學 教 育, 側 重 立 法 者 所 立 成 文 之 法 律 解 釋, 法 學 院 學 生 於 閱 讀 學 習 其 他 與 88
90 法 典 相 關 之 教 科 書 或 注 釋 書 後, 才 足 以 對 用 詞 通 常 極 為 精 簡 之 法 條 所 傳 達 之 法 律 觀 念 問 題 與 原 則 有 全 面 之 認 識 因 此,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大 學 之 法 學 教 育, 因 重 觀 念 傳 授 之 故, 所 以 多 由 教 授 將 教 材 組 織 並 抽 象 化 後, 以 單 向 講 授 之 方 式 傳 達 予 學 生, 對 於 提 升 學 生 分 析 與 溝 通 能 力, 到 足 以 擔 任 辯 護 律 師 詰 問 的 能 力, 實 在 沒 有 多 大 的 幫 助 國 內 學 者 對 法 學 教 育 及 法 學 教 學 研 究 創 新, 十 分 關 切 及 用 心 推 動, 其 中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陳 惠 馨 教 授, 曾 在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院 演 講 中 提 出 :( 一 ) 請 教 育 部 給 予 各 大 學 減 少 大 學 法 律 系 學 生, 增 加 法 律 研 究 所 學 生 人 數 空 間 ;( 二 ) 提 高 律 師 考 詴 的 錄 取 率 ;( 三 ) 改 變 考 詴 科 目 與 出 題 方 式 ; ( 四 ) 調 整 法 律 相 關 課 程 的 結 構 與 教 學 的 方 法 與 內 容 等 四 個 方 向, 值 得 深 思 並 加 以 實 踐 美 國 現 代 法 學 教 育 的 發 展 在 前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法 學 院 長 藍 道 爾 所 提 倡 的 案 例 式 教 學 法 配 合 下, 增 加 學 生 法 律 學 習 之 興 趣, 教 授 學 生 如 何 閱 讀 案 例, 及 學 習 律 師 式 之 思 考, 以 系 列 之 判 決 先 例 學 習 法 律 的 特 色, 另 採 用 蘇 格 拉 底 的 教 學 法, 使 學 生 本 著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之 品 質, 永 較 消 極 學 習 為 優 之 前 提 理 念, 教 導 學 生 成 為 律 師 之 必 要 技 巧 近 幾 年, 在 多 位 留 美 的 法 律 學 者 大 力 推 動, 我 國 配 合 立 法 院 幾 次 大 幅 度 修 改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大 量 將 英 美 法 系 所 實 施 的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引 進, 對 於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產 生 了 多 項 的 變 革 目 前 我 國 司 法 院 已 經 將 開 始 詴 辦 人 民 觀 審 制, 及 審 判 程 序 中 交 互 詰 問 的 程 序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等, 於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也 開 始 參 考 調 整 我 國 傳 統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方 式, 是 否 可 因 應 將 來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種 種 的 變 革, 或 者 必 須 作 適 當 的 改 革 或 調 整, 均 是 將 來 非 常 值 得 重 視 的 問 題 法 律 人 若 無 法 與 時 俱 進, 聞 聲 救 苦, 甚 至 私 慾 橫 流, 則 恐 龍 法 官 貪 贓 枉 法 私 德 不 修 之 批 評 便 隨 之 而 至 臺 灣 法 律 人 近 年 來 受 到 許 多 的 批 判, 同 樣 也 受 國 人 許 多 的 期 待 若 要 導 正 法 律 人 的 形 象, 法 學 教 育 與 專 業 倫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與 建 立 至 關 重 要 正 因 為 臺 灣 沒 有 成 功 的 法 律 教 育 沒 有 健 全 的 法 律 專 業 社 群, 因 此 不 但 不 能 培 育 出 在 人 品 學 識 專 業 操 守 各 方 面 足 堪 領 導 社 會 國 家 的 優 秀 法 律 人, 反 而 眾 多 亂 象 因 法 律 人 而 生, 社 會 正 義 頓 時 無 所 憑 依 衷 心 期 盼 藉 由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的 改 革 及 法 律 人 專 業 倫 理 的 提 昇, 落 實 司 法 改 革 的 目 標, 終 能 提 昇 法 律 人 的 地 位 與 其 引 領 社 會 的 影 響 力 本 片 所 探 討 的 另 一 個 觀 點 為 律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問 題 臺 灣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於 1995 年 修 正 時, 即 曾 參 考 德 國 日 本 與 美 國 之 律 師 倫 理 規 範, 許 多 條 文 分 別 自 各 國 之 規 範 移 植 而 來, 因 此, 在 適 用 上 應 探 本 溯 源 該 條 文 於 各 國 之 立 法 理 由,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國 內 律 師 界 仍 應 自 我 思 考, 探 究 律 師 業 在 社 會 中 之 定 位, 以 判 決 及 解 釋 文 等 充 實 倫 理 規 範 之 內 涵,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2007 年 編 輯 律 師 懲 戒 案 例 選 輯, 搜 集 自 1971 年 以 來 律 師 受 懲 戒 之 案 例, 為 國 內 法 學 者 研 究 評 釋 之 素 材, 並 由 評 釋 中 加 深 律 師 倫 理 研 究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倫 理 規 範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而 是 隨 著 社 會 觀 念 演 變 以 及 經 濟 情 勢 之 變 動 而 變 化, 律 師 界 研 究 職 業 倫 理, 仍 應 要 對 變 化 中 的 社 會 有 所 體 認, 並 帄 衡 各 方 利 益 的 律 師 倫 理 內 涵 89
91 陸 參 考 文 獻 一 專 書 1. 王 兆 鵬 (2004) 美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臺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2. 王 兆 鵬 (2004)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之 刑 事 訴 訟 訟 臺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3. 王 兆 鵬 (2008) 刑 事 訴 訟 講 義 王 兆 鵬 出 版, 元 照 出 版 社 總 經 銷 4.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主 編 (2002) 看 電 影 學 法 律 ( 初 版 ) 臺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有 公 司 5. 田 博 元 總 編 纂 (2008) 民 主 法 治 與 生 活 新 北 市 : 新 文 京 開 發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姜 世 明 (2011) 法 律 倫 理 學 ( 二 版 ) 臺 北 市 : 元 照 出 版 有 公 司 7. 姚 孟 昌 林 火 旺 等 著 (2009) 法 律 倫 理 學 ( 初 版 ) 臺 北 市 : 新 學 林 出 版 股 份 有 公 司 8. 陳 惠 馨 主 編 (2010)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制 度 比 較 : 以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為 核 心 臺 北 市 : 政 大 出 版 社 9. 閔 宇 經 等 著 (2009) 人 權 影 像 : 從 電 影 文 本 理 解 公 民 社 會 ( 初 版 ) 高 雄 市 : 麗 文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黃 源 謀 等 編 著 (2011) 公 民 素 養 : 民 主 法 治 與 生 活 ) 新 北 市 : 新 文 京 開 發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黃 源 謀 等 (2011) 快 樂 學 法 律 新 北 市 : 新 文 京 開 發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楊 東 連 (2008) 法 學 入 門 臺 北 市 : 一 品 文 化 出 版 社 13. 楊 智 傑 (2009) 圖 解 法 律 臺 北 市 : 書 泉 出 版 社 14. 蘇 嘉 宏 等 合 著 (1995) 法 學 緒 論 臺 北 市 : 永 然 文 化 二 研 究 報 告 1. 余 元 傑 黃 源 謀 等, 教 育 部 99 年 度 法 學 教 育 教 學 研 究 創 新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書 : 專 業 系 所 倫 理 課 程 與 專 業 法 規 課 程 之 結 合 教 學 研 究 : 以 藥 學 環 境 粧 品 與 職 場 倫 理 課 程 為 例, 執 行 時 間 :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 黃 源 謀, 教 育 部 98 年 度 法 學 教 育 教 學 研 究 創 新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書 : 快 樂 學 法 律, 執 行 時 間 :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三 視 聽 媒 體 1. 金 法 尤 物 Legally Blonde (2001), 美 國, 福 斯 電 影 發 行 四 網 頁 資 料 1. 黃 源 謀 (2009) 快 樂 學 法 律 子 計 劃 2. 黃 源 謀 (2010) 法 律 與 職 場 倫 理 子 計 劃 網 站 3. 司 法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4.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90
92 柒 附 錄 法 律 與 律 師 倫 理 相 關 影 片 片 名 出 版 年 份 討 論 主 題 背 景 金 法 尤 物 Legally Blonde ( 金 法 尤 物 2- 國 會 法 案 ) 2001 保 哈 佛 法 律 人 ( 瑞 絲 雷 斯 朋 ) 哈 佛 大 學 ( 國 會 2003) 法 外 情 ( 香 港 ) The Unwritten Law 訴 訟 法 魔 鬼 代 言 人 Devil's Advocate 律 師 倫 理 王 牌 大 騙 子 Liar Liar 律 師 倫 理 黑 色 豪 門 企 業 The Firm 律 師 倫 理 火 線 追 殺 令 Perfect Target 律 師 倫 理 1985 保 英 美 法 庭 檢 辯 攻 防 ; 司 法 人 員 迴 避 制 度 香 港 法 庭 1997 限 律 師 良 知 ( 基 努 李 維 ; 艾 爾 帕 西 諾 ) 1997 輔 律 師 對 於 謊 言 的 價 值 認 定 與 反 省 ( 金 凱 瑞 ) 1993 輔 黑 手 黨 操 控 不 法 律 師 事 務 所 ( 湯 姆 克 魯 斯 ) 1997 限 律 師 執 業 風 險 - 遭 設 計 報 復 ( 小 古 巴 古 丁 ) 香 港 ( 劉 德 華 ) 司 法 倫 理 佛 羅 里 達 州 法 庭 到 紐 約 離 婚 法 庭 之 婚 前 協 議 律 師 事 務 所 出 版 犯 罪 證 據 91
93 92
94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休 閒 運 動 倫 理 參 與 及 休 閒 滿 意 度 研 究 -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為 例 陳 志 豪 *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瞭 解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休 閒 運 動 倫 理 參 與 及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現 況, 並 探 討 不 同 性 別 學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以 修 編 之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為 研 究 工 具, 採 立 意 抽 樣 法, 以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為 研 究 樣 本, 問 卷 統 計 發 出 236 份, 回 收 問 卷 229 份, 資 料 回 收 後 研 究 者 逐 題 檢 視, 經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統 計 有 效 問 卷 208 份 ( 有 效 回 收 率 90.8%)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 一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之 現 況 為 : 在 休 閒 運 動 習 慣 中, 以 偶 而 為 之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在 每 週 運 動 次 數 中, 以 每 週 1-2 次 96 人 (46.2%) 為 最 高 在 每 次 運 動 時 間 中, 以 1-2 小 時 134 人 (64.4%) 為 最 高 在 運 動 類 型 上, 以 球 類 休 閒 運 動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 二 ) 受 試 者 在 休 閒 滿 意 的 各 構 面 中 以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得 分 最 高 ( 平 均 數 4.14),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的 得 分 仍 屬 中 高 程 度 ( 總 平 均 數 3.88) ( 三 ) 男 生 在 心 理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滿 意 度 均 高 於 女 生 關 鍵 詞 : 運 動 倫 理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休 閒 滿 意 度 * 陳 志 豪,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93
95 The Study of Leisure Sport Ethic Participation and Leisure Satisfaction among Technology University Students --A Case Study of Far East University Chen, Chin-Hao Lecturer, Department of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Far East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current status and gender difference of leisure sport ethic participation and leisure satisfaction among Far East University students. A self-structured questionnaire was designed to collect empirical data. The subjects were Food and Leisure College students enrolled at Far East University in A total number of 208 usable samples were collected by purposive sampling. The rate of valid returns was 90.8%. The Findings were as follows: 1. The current status of leisure sports participation: The highest ranking of participating leisure sports is sometimes (70.7%). The highest ranking of sport frequency per week is 1-2 times (46.2%). The highest ranking of sport category is ball games (70.7%). 2. The highest scored domain in leisure satisfaction scale is relaxation and physiological domain (mean=4.14). The total mean of leisure satisfaction is moderately high (mean=3.88). 3. Male students relaxation and physiological domain in leisure satisfaction scale is greater than female students. Keywords: Leisure Sports Participation, Leisure Involvement, Leisure Satisfaction 94
96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運 動 倫 理 就 是 透 過 運 動 來 教 育 個 人 積 極 向 上 互 助 合 作 公 平 公 正 友 愛 服 從 服 務 的 人 格 特 質, 使 個 人 生 活 行 為 合 乎 倫 理 規 範, 並 能 藉 著 比 賽 規 則 裁 判 執 法 團 隊 精 神 和 運 動 道 德 的 循 循 善 誘, 培 養 不 自 私 自 利, 能 犧 牲 一 己 利 益 而 忠 於 團 體, 進 而 能 善 盡 己 力 以 服 務 他 人 之 服 務 人 生 觀 ( 宋 清 榮,1970) 隨 著 週 休 二 日 的 實 施, 國 人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時 間 從 事 休 閒 運 動, 大 學 生 也 普 遍 開 始 重 視 休 閒 運 動 時 間 的 安 排 及 運 用 陳 麗 華 (1991) 認 為 休 閒 運 動 是 在 自 由 時 間 內 經 自 由 選 擇, 為 獲 得 本 身 樂 趣, 而 參 與 的 體 能 活 動 或 運 動, 範 圍 包 括 體 能 性 運 動 及 娛 樂 性 運 動 另 外, 休 閒 運 動 也 可 以 是 由 人 透 過 參 與 活 動 而 獲 得 存 在 價 值, 促 使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參 與 過 程 中, 能 得 到 一 種 新 的 體 驗, 一 個 自 我 的 價 值 ( 林 敬 銘 張 家 昌,2007) 許 志 賢 (2002) 則 認 為, 所 謂 休 閒 運 動, 係 指 個 人 在 可 任 由 自 己 支 配 的 閒 暇 時 間, 基 於 自 由 意 志 自 由 選 擇 自 主 決 定, 所 從 事 有 益 於 身 心 健 康 紓 解 壓 力 社 交 聯 誼 的 動 態 性 身 體 活 動 卓 俊 辰 (1990) 亦 指 出 運 動 性 休 閒 活 動 具 有 三 大 功 能, 分 別 為 :( 一 ) 彌 補 現 代 人 身 體 活 動 不 足 的 缺 失, 防 止 老 化 ( 二 ) 擁 有 良 好 的 體 適 能, 提 昇 身 體 活 動 能 力 ( 三 ) 紓 解 心 理 壓 力, 追 求 生 活 內 涵 Beard 與 Raghed (1980) 將 休 閒 滿 意 定 義 為 : 休 閒 滿 意 是 個 體 因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所 形 成 引 出 或 獲 得 的 正 向 看 法 或 感 受 個 人 就 好 像 休 閒 傳 遞 系 統 的 決 策 者 計 劃 者 與 管 理 者 透 過 這 個 過 程 得 到 心 理 的 教 育 的 社 會 的 放 鬆 的 生 理 的 美 學 的 層 次 上 的 滿 足 它 是 個 體 知 覺 目 前 休 閒 經 驗 及 情 境 覺 得 滿 意 的 程 度, 這 種 正 向 的 滿 足 感 來 自 個 體 自 身 所 察 覺 到, 或 未 察 覺 到 的 需 求 滿 足 Franken 與 Van Raaij(1981) 認 為, 休 閒 滿 意 是 一 種 相 對 的 概 念, 其 存 在 於 一 個 相 對 的 標 準 中, 這 些 標 準 可 能 是 個 體 過 去 的 經 驗 期 望 或 來 自 於 休 閒 活 動 中 滿 意 的 感 覺 Franken & Van Raaij (1981) 並 說 明 滿 意 度 是 一 種 相 對 的 指 標, 通 常 被 界 定 在 期 待 與 實 際 情 況 間 的 矛 盾, 實 際 情 況 為 滿 足 期 待 時 產 生 不 滿 ; 當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個 體 期 望 則 產 生 滿 意 Riddick(1986) 也 指 出 個 人 對 休 閒 活 動 的 滿 意 程 度 會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在 休 閒 活 動 的 參 與 過 程 中 獲 得 休 閒 滿 意 的 體 驗 程 度, 是 休 閒 行 為 重 要 的 結 果, 而 藉 由 休 閒 滿 意 度 的 提 高, 使 生 活 滿 意 度 相 對 的 提 高, 進 而 使 個 體 享 受 更 完 美 生 活 品 質 ( 林 金 杉 與 汪 在 莒,2003) Beard 與 Ragheb (1980) 依 據 個 人 在 休 閒 活 動 中 需 求 得 以 滿 足 的 觀 點, 建 構 出 一 套 休 閒 滿 意 度 的 研 究 架 構, 並 發 展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leisure satisfaction scale, LSS), 可 以 應 用 在 測 量 個 體 透 過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之 經 驗, 知 覺 個 人 的 需 求 而 獲 得 滿 意 的 程 度 Beard 與 Ragheb 分 別 在 1977 年 至 1978 年 間, 發 展 出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經 過 兩 次 研 究 調 查, 檢 驗 其 信 度 與 效 度, 確 定 量 表 分 為 六 大 層 面 51 題, 得 分 愈 高 者 休 閒 體 驗 愈 豐 富 六 大 層 面 之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 ( 一 ) 心 理 層 面 (psychological):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所 獲 得 的 心 理 利 益, 如 : 愉 悅 感 參 與 感 95
97 自 信 心 成 就 感 自 由 感 的 經 驗 ( 二 ) 教 育 層 面 (educational): 休 閒 活 動 能 提 供 參 與 者 智 力 上 的 刺 激, 並 幫 助 個 人 瞭 解 自 我 與 周 遭 環 境 因 此 需 要 新 的 體 驗 以 滿 足 其 好 奇 心, 並 藉 由 學 習 新 事 物 使 經 驗 更 為 寬 廣 ( 三 ) 社 會 層 面 (social): 個 體 自 願 參 與 服 務 團 體 或 組 織, 與 他 人 發 展 出 有 價 值 的 人 際 關 係, 提 供 對 人 有 益 的 社 會 互 動 ( 四 ) 鬆 弛 層 面 (relaxational): 遊 戲 和 運 動 具 有 回 復 元 氣 的 作 用 根 據 此 一 理 論, 休 閒 活 動 能 紓 解 生 活 中 的 緊 張 與 壓 力 ( 五 ) 生 理 層 面 (physiological): 休 閒 活 動 能 發 展 體 適 能 保 持 健 康 控 制 體 重 ( 六 ) 美 感 層 面 (aesthetic): 若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的 地 點 經 過 良 好 的 規 劃, 藉 由 優 美 的 環 境, 則 更 能 令 人 感 到 滿 意, 亦 使 休 閒 體 驗 更 有 趣 吳 珩 潔 (2002) 對 大 臺 北 地 區 604 名 民 眾 休 閒 滿 意 與 幸 福 感 進 行 非 隨 機 的 配 額 抽 樣 調 查, 其 結 果 發 現 男 性 在 心 理 與 身 體 方 面 的 休 閒 滿 意 度 高 於 女 性 而 且 發 現 經 濟 安 全 感 會 直 接 且 正 面 影 響 休 閒 滿 意 度, 亦 即 較 高 的 經 濟 安 全 感, 會 導 致 較 高 品 質 的 休 閒 滿 意 度, 並 且 從 休 閒 活 動 中 體 驗 到 六 個 層 面 的 休 閒 滿 意 度 而 且, 學 歷 在 碩 士 以 上 之 民 眾 在 放 鬆 層 面 上 的 休 閒 滿 意 度 高 於 中 學 以 下 者 由 此 可 知, 高 學 歷 者 更 能 在 休 閒 活 動 中 體 驗 到 身 心 放 鬆 的 感 覺, 並 且 懂 得 透 過 休 閒 活 動 來 紓 解 壓 力 保 持 情 緒 健 康 以 及 擺 脫 束 縛 綜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探 討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之 現 況 ( 二 ) 探 討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休 閒 運 動 滿 意 度 之 現 況 ( 三 ) 探 討 不 同 性 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四 )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結 論 與 建 議 給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作 為 參 考 貳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於 100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31 日, 採 便 利 抽 樣 法 問 卷 統 計 發 出 236 份, 回 收 問 卷 229 份, 資 料 回 收 後 研 究 者 逐 題 檢 視, 經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統 計 有 效 問 卷 208 份 ( 有 效 回 收 率 90.8%) 二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問 卷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為 填 學 答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第 二 部 分 為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與 類 型, 第 三 部 分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問 卷 係 參 考 國 內 學 者 陳 肇 方 (2007) 所 編 製 之 休 閒 96
98 滿 意 度 量 表, 共 分 為 六 大 因 素 : 心 理 層 面 教 育 層 面 社 會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美 感 層 面 問 卷 經 項 目 分 析, 各 提 項 之 決 斷 值 介 於 t=6.494~13.379, 且 差 異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p<0.05), 顯 示 該 量 表 能 鑑 別 出 受 試 者 之 反 應 程 度, 具 有 良 好 之 鑑 別 度 量 表 再 以 探 索 式 因 素 分 析 作 為 量 表 之 建 構 效 度, 刪 除 題 項, 再 以 Cronbach s α 作 信 度 分 析, 經 分 析 結 果 休 閒 涉 入 量 表 的 總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 總 量 表 的 Cronbach s α 為 0.886, 表 示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建 構 效 度 與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 如 表 一 ) 表 一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Cronbach s α 信 度 分 析 摘 要 表 因 素 解 釋 變 異 量 % 累 積 解 釋 變 異 量 % Cronbach s α 信 度 係 數 美 感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教 育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社 會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總 量 表 三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資 料 以 電 腦 SPSS 12.0 中 文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建 檔 與 分 析 不 同 背 景 學 生 統 計 變 項 的 描 述 統 計, 並 以 獨 立 樣 本 t-test 分 析 不 同 性 別 背 景 變 項 在 休 閒 涉 入 之 差 異 参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一 研 究 對 象 資 料 描 述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208 份 有 效 問 卷, 分 別 就 研 究 樣 本 的 變 項, 包 括 性 別 年 級 說 明 如 下 ( 如 表 二 ) ( 一 ) 性 別 : 男 生 128 人 (61.5%), 女 生 80 人 (38.5%) ( 二 ) 年 級 : 大 一 39 人 (18.6%), 大 二 99 人 (47.6%), 大 三 59 人 (28.4%), 大 四 11 人 (5.4%) 表 二 研 究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摘 要 表 變 項 項 目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女 年 級 大 一 大 二 大 三 大 四
99 合 計 二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如 表 三 所 示, 在 休 閒 運 動 習 慣 中, 以 偶 而 為 之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次 為 規 律 從 事 54 人 (26%) 在 每 週 運 動 次 數 中, 以 每 週 1-2 次 96 人 (46.2%) 為 最 高, 次 為 3-4 次 91 人 (43.8%) 在 每 次 運 動 時 間 中, 以 1-2 小 時 134 人 (64.4%) 為 最 高, 次 為 2 小 時 52 人 (25%) 在 運 動 時 段 中, 以 ( 課 後 及 假 日 ) 兩 者 皆 是 122 人 (58.6%)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課 後 53 人 (25.5%) 在 運 動 類 型 上, 以 球 類 休 閒 運 動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次 為 體 適 能 休 閒 運 動 25 人 (12%) 及 舞 蹈 律 動 休 閒 運 動 20 人 (9.6%) 表 三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次 數 分 配 摘 要 表 休 閒 運 動 習 慣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排 序 無 此 習 慣 偶 而 為 之 規 律 從 事 每 週 運 動 次 數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排 序 1-2 次 次 次 次 以 上 每 次 運 動 時 間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排 序 1 小 時 以 內 小 時 小 時 以 上 運 動 時 段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排 序 課 後 假 日 兩 者 皆 是 運 動 類 別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 排 序 球 類 休 閒 運 動 武 術 防 衛 休 閒 運 動 水 上 休 閒 運 動 舞 蹈 律 動 休 閒 運 動 體 適 能 休 閒 運 動 挑 戰 性 休 閒 運 動
100 三 休 閒 滿 意 度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得 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整 體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單 題 平 均 得 分 為 3.88 屬 於 中 高 程 度, 而 從 各 休 閒 滿 意 度 各 構 面 來 看, 大 學 生 在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得 分 最 高 (M:4.14), 其 次 依 序 為 心 理 美 感 社 會 及 教 育 層 面 整 體 而 言,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對 其 休 閒 活 動 尚 稱 滿 意, 且 對 於 休 閒 活 動 再 恢 復 元 氣 及 發 展 體 適 能 的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有 較 高 的 滿 意 度, 但 對 於 教 育 層 面 及 社 會 層 面 即 透 過 休 閒 活 動 能 對 週 遭 事 物 更 加 瞭 解, 嘗 試 新 事 物 及 瞭 解 別 人 則 透 過 有 較 低 的 滿 意 度 表 四 休 閒 滿 意 度 現 況 分 析 摘 要 表 構 面 題 數 平 均 數 排 序 心 理 層 面 教 育 層 面 社 會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美 感 層 面 總 量 表 3.88 四 不 同 性 別 學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量 表 之 差 異 分 析 不 同 性 別 的 大 學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經 t-test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性 別 變 項 在 心 理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達 顯 著 異, 經 事 後 比 較 平 均 數 可 知, 男 生 在 心 理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滿 意 度 均 高 於 女 生, 顯 示 男 性 大 學 生 在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後 所 獲 得 的 心 理 利 益, 抒 解 緊 張 壓 力, 和 生 理 利 益 上 的 認 知 程 度 高 於 女 生, 此 部 份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國 內 學 者 鄭 丞 伸 (2001) 及 陳 南 琦 (2003) 的 研 究 發 現 大 致 相 符 根 據 表 五 所 示, 女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的 各 構 面 平 均 數 均 低 於 男 生, 顯 示 女 生 的 休 閒 滿 意 平 均 程 度 均 低 於 男 生 表 五 不 同 性 別 對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因 素 構 面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p 值 心 理 層 面 男 女 ** 教 育 層 面 男 女 社 會 層 面 男 女 鬆 弛 層 面 男 女 * 生 理 層 面 男 ** 99
101 女 男 美 感 層 面 女 註 :* 表 示 p<0.05 ** 表 示 p<0.01 *** 表 示 p<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 一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學 院 學 生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之 現 況 為 : 在 休 閒 運 動 習 慣 中, 以 偶 而 為 之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次 為 規 律 從 事 54 人 (26%) 在 每 週 運 動 次 數 中, 以 每 週 1-2 次 96 人 (46.2%) 為 最 高, 次 為 3-4 次 91 人 (43.8%) 在 每 次 運 動 時 間 中, 以 1-2 小 時 134 人 (64.4%) 為 最 高, 次 為 2 小 時 以 上 52 人 (25%) 在 運 動 時 段 中, 以 ( 課 後 及 假 日 ) 兩 者 皆 是 122 人 (58.6%)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課 後 53 人 (25.5%) 在 運 動 類 型 上, 以 球 類 休 閒 運 動 147 人 (70.7%) 為 最 高, 次 為 體 適 能 休 閒 運 動 25 人 (12%) 及 舞 蹈 律 動 休 閒 運 動 20 人 (9.6%) ( 二 ) 受 試 者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的 各 構 面 中 在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得 分 最 高 (M:4.14),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在 休 閒 滿 意 量 表 的 得 分 仍 屬 中 高 程 度 ( 總 平 均 數 3.88) ( 三 ) 男 生 在 心 理 層 面 鬆 弛 層 面 及 生 理 層 面 滿 意 度 均 高 於 女 生, 顯 示 男 性 大 學 生 在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後 所 獲 得 的 心 理 利 益, 抒 解 緊 張 壓 力, 和 生 理 利 益 上 的 認 知 滿 意 程 度 高 於 女 生 於 女 生 二 建 議 ( 一 ) 從 表 三 得 知, 表 示 有 規 律 從 事 休 閒 運 動 習 慣 的 受 訪 者 只 有 26%, 換 言 之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學 生 仍 然 未 能 建 立 規 律 從 事 運 動 的 習 慣, 缺 乏 運 動 倫 理 觀 念 建 立 現 代 大 學 生 忙 碌 於 課 業 社 團 活 動 校 園 生 活, 加 上 近 年 來 網 際 網 路 興 起 造 成 大 量 上 網 人 口, 如 何 建 置 優 良 的 休 閒 運 動 環 境 設 備, 鼓 吹 運 動 的 實 質 效 益 是 體 育 執 行 單 位 該 努 力 的 方 向 ( 二 ) 根 據 表 三, 運 動 類 型 分 析, 有 70.7% 的 受 訪 學 生 表 示 最 常 參 與 的 休 閒 運 動 是 球 類 運 動, 目 前 本 校 擁 有 數 座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羽 球 場 桌 球 教 室 撞 球 教 室, 每 到 上 課 或 下 課 後 的 開 放 時 間 都 可 見 同 學 在 球 場 上 切 磋 球 技 組 隊 比 賽 有 21.6% 的 同 學 表 示 最 常 從 事 的 運 動 為 體 適 能 活 動 (12%) 及 舞 蹈 律 動 (9.6%), 教 育 單 位 可 以 努 力 規 劃 合 適 的 體 適 能 設 備 器 材 舞 蹈 律 動 空 間, 甚 至 提 供 優 良 師 資, 結 合 休 閒 運 動 社 團 的 推 動, 讓 各 式 各 樣 的 休 閒 運 動 能 豐 富 多 元 均 衡 展 現, 以 符 合 不 同 運 動 喜 好 學 生 的 需 要, 提 升 大 學 生 的 休 閒 運 動 人 口 ( 三 ) 根 據 表 五, 相 較 與 男 性 同 儕, 女 生 在 休 閒 滿 意 度 各 構 面 的 平 均 數 均 低 於 男 生, 其 中 在 鬆 弛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更 達 顯 著 差 異, 顯 示 出 女 性 在 休 閒 意 識 上 自 我 覺 察 較 薄 弱, 以 致 屬 被 動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族 群 教 育 單 位 可 以 努 力 的 方 向 是, 加 強 提 供 適 合 女 生 運 動 的 友 善 空 間 及 課 程, 如 有 氧 舞 蹈 韻 律 舞 蹈 街 舞 瑜 珈 等. 吸 引 女 生 來 運 動 休 閒, 以 提 100
102 升 女 大 學 生 的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及 休 閒 運 動 滿 意 狀 況, 這 正 是 休 閒 運 動 倫 理 教 育 應 努 力 方 向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1. 宋 清 榮 (1970) 體 育 的 倫 理 民 主 與 科 學 基 礎 國 民 體 育 季 刊,1(5), 卓 俊 辰 (1990) 從 健 康 的 觀 點 論 體 能 性 休 閒 活 動 的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措 施 休 閒 教 育 研 討 會 專 輯,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協 會 3. 林 金 杉 汪 在 莒 (2003) 大 學 生 休 閒 滿 意 度 驗 證 研 究 : 以 逢 甲 大 學 為 例 92 年 度 體 育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刊, 林 敬 銘, 張 家 昌 (2007) 探 究 台 中 市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活 型 態 與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程 度 之 關 係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報,4(1), 許 志 賢 (2002) 台 閩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中 市 6. 陳 南 琦 (2003) 青 少 年 休 閒 滿 意 度 與 休 閒 參 與 之 相 關 研 究 體 育 學 報, 第 34 期, 頁 陳 肇 方 (2007) 大 學 校 運 學 生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涉 入 與 滿 意 度 關 係 之 研 究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嘉 義 8. 陳 麗 華 (1991) 台 北 市 大 學 女 生 休 閒 運 動 態 度 與 參 與 狀 況 之 研 究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未 出 版, 桃 園 9. 吳 珩 潔 (2002) 大 台 北 地 區 民 眾 休 閒 滿 意 度 與 幸 福 感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研 究 所 碩 士, 台 北 10. 張 慧 美 (1986) 製 造 業 未 婚 女 性 職 工 休 閒 之 研 究 以 中 部 地 區 工 廠 為 例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臺 中 市 二 英 文 部 分 1. Beard, J. G., & Raghed, M. G.(1980). Measuring leisure satisfaction.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12(1), Bobby, G. (1995). The importance of leisure satisfaction.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12(1), Ewert, A., & Hollenhorst, S. (1994). Individual and setting attributes of the adventure recreation experience. Leisure Science, 16(2), Francken, D., &Van Raiij,M.(1981). Satisfaction with leisure time actives.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13, Havitz, M. E., & Dimanche, F. (1990). Propositions for testing the involvement construct in recreational and tourism context. Leisure Science, 12, Kelly, J. R.& Ross, J. E.(1989.) Later-life leisure. Beginning a new agenda. Leisure Sciences, 11(1),
103 7. Kyle, G., & Chick, G. (2002). The social nature of leisure involvement.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34 (4), McIntyre, N., & Pigram, J. (1992). Recreation specialization reexamined: The case of vehicle-based campers. Leisure Science, 14, Ragheb, M. G., & Tate, R.L. (1993). A behavioral model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based on leisure attitude, motivation and satisfaction. Leisure Studies, 12(1), Riddick, C. C. (1986). Leisure satisfaction precursors.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18 ( ). 11. Rothchild, M. L. (1984). Perspectives on involvement: Current problems and future directions. Advances in Consumer Research, 11 (1), Sherif, M., & Cantril, H. (1947). The Psychology ego involvements, social attitudes and identifications. NY: Wiley. 13. Stone, R. N. (1984). The marketing characteristics of involvement. Advances in Consumer Research, 11(1), Wiley, C. G., Shaws, S. M., & Havitz, M. E. (2000). Men s and Women s involvement in sports: An examination of the gendered aspects of leisure involvement. Leisure Science, 22 (1),
104 美 學 教 育 在 品 德 上 的 影 響 黃 秋 燕 * 摘 要 美 學 是 以 人 對 現 實 的 審 美 觀 出 發, 以 藝 術 做 為 主 要 對 象, 研 究 美 醜 崇 高 等 審 美 範 疇 和 人 的 審 美 意 識 美 感 經 驗, 以 及 美 的 創 造 發 展 及 其 規 律 的 科 學 本 文 先 討 論 美 學 與 品 德 教 育 的 理 論 層 面 : 美 學 教 育 的 意 涵 美 學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以 美 育 提 升 品 德 之 道, 其 次 論 及 美 學 教 育 的 方 法 結 論 是 學 校 中 的 美 學 教 育 與 品 德 教 育 要 與 時 代 性 並 進, 充 分 掌 握 時 代 的 脈 動, 融 入 當 代 的 文 化 美 學 觀, 並 且 融 入 新 發 展 的 藝 術 形 式 及 表 現, 讓 每 位 學 生 都 能 接 受 美 學 教 育 與 品 德 教 育, 而 成 為 德 育 與 美 育 兼 具 的 優 質 的 國 民 關 鍵 詞 : 美 學 教 育 品 德 教 育 品 德 * 黃 秋 燕, 長 榮 大 學 美 術 系 研 究 所 二 年 級 103
105 The Influence of Art Education on Character Huang, Chiu-Yen * Abstract Art education is discussed from the beauty viewpoint of reality and its object is art. It studies the topic of beauty and royalty, and the judgement of art, the experience of art, and the creation of art. The article discusses first, the meanings of art education, the importance of art education, and the ways of improving characters through art education, next the ways art education. In conclusion, art education and character education have to go with the movement of society. The movement of society, the viewpoint of cultural beauty, and new art style and performance need to be paid attention. And every student should have art education and character education in order to become an excellent citizen. Key Words: art education, character education, character * Huang, Chiu-yen,Graduate Institute of Fine Arts, Chang Jung Christian University 104
106 一 前 言 我 國 教 育 的 教 學 目 標 是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並 重, 其 中 以 德 育 為 優 先, 可 見 得 品 德 教 育 是 教 育 極 其 重 要 的 一 環 而 美 學 教 育 可 以 陶 冶 人 類 的 身 心 靈, 提 升 生 活 品 味, 讓 社 會 達 到 一 個 和 諧 的 美 感, 近 代 的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體 認 到 美 學 教 育 對 人 類 的 重 要 影 響, 哈 佛 大 學 (2007) 的 通 識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中, 把 美 學 教 育 列 為 八 大 核 心 必 修 之 一 1 現 今 教 育 部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改 革 中, 將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與 表 演 藝 術 加 以 統 整 為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此 乃 希 望 將 藝 術 落 實 到 學 生 的 生 活 經 驗, 再 逐 漸 提 升 學 生 的 人 格 素 養 與 精 神 ( 一 ) 美 學 在 生 活 中 的 價 值 美 學 可 以 讓 人 類 的 經 驗 生 活 化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中, 有 些 人 是 屬 於 知 識 豐 富 的 人, 但 他 們 未 必 擁 有 豁 達 的 生 命 觀, 在 遇 到 天 災 人 禍 時, 往 往 不 知 所 措, 無 法 從 容 應 變, 甚 至 過 不 了 難 關 反 觀 之, 有 些 人 沒 有 讀 過 很 多 的 書, 卻 也 能 夠 從 大 自 然 中 領 悟 生 存 之 道, 在 花 綻 放 的 時 刻, 懂 得 去 欣 賞 與 珍 惜, 在 花 凋 謝 的 時 刻, 也 能 從 中 領 悟 到 生 命 的 必 然, 這 種 豁 達 的 生 命 觀 能 讓 人 生 智 慧, 也 能 讓 人 安 身 立 命 蔣 勳 在 美 的 覺 醒 一 書 中 分 享 了 一 則 小 故 事 : 2 有 一 回 在 四 月 天, 我 到 開 滿 油 桐 花 的 山 裡 去 油 桐 花 盛 開 之 後, 會 從 樹 梢 飄 落 在 地 面 上, 於 是 山 徑 草 地 上 遍 撒 著 白 色 的 油 桐 花, 如 要 走 過 去, 就 會 踩 著 了 它 們 這 時 看 到 一 個 孩 子, 大 概 只 有 五 歲 左 右, 他 就 忽 然 跟 他 的 媽 媽 大 叫 說 : 媽 媽, 我 怎 麼 辦? 我 怎 麼 辦? 他 停 在 那 裏 左 右 為 難 - 因 為 他 捨 不 得 踩 花 一 個 五 歲 的 小 孩 子 一 個 稚 嫩 的 生 命, 對 於 美 竟 然 可 以 產 生 這 麼 單 純 這 麼 本 能 的 一 種 尊 重 這 個 對 單 純 美 感 的 感 動 原 本 也 都 存 在 於 我 們 大 人 的 內 心 深 處, 只 是 在 複 雜 忙 碌 的 社 會 以 及 資 訊 的 過 度 發 達 中, 被 我 們 遺 忘, 所 以 我 們 要 去 找 回 這 些 感 動, 讓 我 們 的 心 靈 時 時 都 能 感 受 到 美 ( 二 ) 藝 術 的 範 圍 藝 術 的 範 圍 很 大, 它 不 只 是 圖 形 或 文 字 的 呈 現, 除 繪 畫 外, 它 還 包 括 雕 刻 建 築 電 影 音 樂 戲 劇 和 舞 蹈 等 等, 或 是 這 些 當 中 的 某 些 綜 合 體 以 詩 的 創 作 來 說,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認 為 詩 是 一 種 藝 術, 3 它 的 寫 作 有 別 於 歷 史 寫 作 ; 歷 史 寫 作 是 記 述 已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詩 的 寫 作 則 以 可 能 發 生 的 現 象 加 入 個 人 情 感 做 為 描 寫 對 象 ; 歷 史 記 載 個 別 的 且 特 定 的 事 件, 而 詩 的 寫 作 則 以 社 會 1 Harvard University (2007).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General Education. 2 蔣 勳 (2010) 美 的 覺 醒 ( 初 版 十 刷 )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p 亞 里 斯 多 德 詩 學, 第 九 章, 取 自 取 用 日 期 : 2011/12/31 105
107 現 象 背 後 的 普 遍 法 則 為 目 標, 因 此 詩 比 歷 史 更 偉 大 更 深 沉 以 文 學 創 作 來 說, 其 中 尤 以 悲 劇 文 學 作 品 是 各 類 文 學 創 作 之 桂 冠, 它 是 表 現 生 命 定 律 的 最 理 想 情 境, 因 為 人 類 的 感 受 力 在 悲 傷 的 情 緒 下 是 最 敏 銳 也 是 最 深 刻 的 經 典 的 愛 情 悲 劇 作 品, 例 如 : 西 洋 的 羅 密 歐 與 茱 麗 葉 中 國 的 梁 山 伯 與 祝 英 台, 都 為 悲 劇 情 感 的 衝 突 場 景, 但 卻 能 深 深 憾 動 人 心, 迄 今 仍 不 斷 被 讚 頌 以 音 樂 創 作 來 說, 音 樂 為 人 類 聽 覺 感 受 力 的 體 驗 在 音 樂 的 國 度 裡, 人 類 拋 開 用 語 言 來 說 明 的 情 感, 投 向 不 可 言 喻 的 旋 律 世 界 中, 只 憑 藉 幾 個 音 的 高 低 起 伏 變 化 配 置, 卻 能 塑 造 出 一 個 個 不 同 的 世 界, 讓 人 浸 淫 其 中, 心 靈 得 到 撫 慰 而 一 個 優 秀 的 藝 術 創 作 者 不 只 是 將 色 彩 或 線 條, 或 者 將 音 符 堆 疊 在 一 起 而 已, 當 人 在 欣 賞 這 些 藝 術 作 品 時, 作 品 中 的 東 西 都 會 活 龍 活 現 地 在 人 的 腦 海 中 跳 躍 例 如 在 平 面 的 視 覺 藝 術 品 中 傳 輸 出 聽 覺 的 音 樂 作 品, 康 丁 斯 基 的 畫 作 ( 圖 1-1) 尌 是 這 樣 的 例 子, 他 以 抽 象 的 幾 何 圖 形 在 畫 面 上 做 不 同 的 排 列 變 化, 再 加 上 色 彩 的 搭 配, 讓 人 們 在 欣 賞 這 幅 作 品 時, 透 過 視 覺 的 感 受, 卻 宛 如 音 樂 在 我 們 的 腦 海 中 流 轉 一 般 這 些 藝 術 創 作 品 以 鮮 活 的 型 式 記 載 了 人 類 生 活 與 文 化 的 發 展 軌 跡, 當 人 們 在 觀 賞 這 些 藝 術 傑 作 的 時 候, 不 僅 是 展 現 人 類 欣 賞 美 的 能 力, 同 時 也 開 發 了 人 類 創 造 美 的 能 力, 更 是 追 尋 自 我 實 現 和 成 尌 社 會 的 一 個 奮 鬥 歷 程 因 此, 為 了 讓 人 變 得 更 為 優 質, 美 學 教 育 自 有 其 重 要 性 ( 三 ) 美 學 教 育 美 學 教 育 尌 是 藝 術 教 育, 4 它 的 重 點 在 於 各 類 藝 術 作 品 的 欣 賞, 它 不 等 同 於 美 感 培 養, 更 確 切 地 說, 美 感 培 養 是 涵 蓋 在 美 學 教 育 裡 面 美 感 培 養 是 在 引 導 人 們 對 美 的 觀 察 力 與 感 受 力, 而 美 學 教 育 除 了 美 感 的 培 養 外, 也 要 培 養 對 美 感 的 批 判 力 以 及 創 造 美 的 能 力 美 感 培 養 屬 於 教 育 的 範 疇, 它 可 以 單 只 是 在 學 校 中 進 行 即 可, 而 美 學 教 育 則 屬 於 文 化 的 範 疇, 非 要 有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介 入 方 能 達 到 在 台 灣 的 教 育 體 系 中, 一 向 較 注 重 學 科 方 面 的 教 學, 科 學 化 技 術 性 的 鍛 練 迄 今 己 經 發 展 得 很 好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開 始 將 美 感 課 程 納 入 教 學 課 程 中, 然 而 在 升 學 導 向 的 大 環 境 下, 美 學 教 育 還 是 沒 有 受 到 相 當 的 重 視, 使 得 物 質 環 境 良 好 的 台 灣 社 會, 卻 無 法 展 現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品 味 與 心 靈 享 受 嚴 長 壽 (2011) 5 認 為, 要 創 造 一 個 不 一 樣 的 台 灣, 必 須 從 藝 術 美 學 去 改 變 人 們 的 觀 念 及 態 度 一 個 人 除 了 要 去 滿 足 自 己 生 活 所 想 要 擁 有 的 東 西 外, 還 必 須 要 去 找 到 自 己 的 優 勢 以 及 所 想 要 的 核 心 價 值, 4 5 崔 光 宙 (2006) 教 育 美 學 的 意 義, 取 自 %AF%E8%97%9D%E8%A1%93%E6%95%99%E8%82%B2&fr=yfp&ei=utf-8&v=0, 取 用 日 期 :2011 /12/31 嚴 長 壽 (2011) 教 育 應 該 不 一 樣 取 自 取 用 日 期 :2011/12/30 106
108 讓 自 己 能 全 心 全 意 無 所 求 地 為 社 會 奉 獻, 如 此 一 來, 個 人 的 品 德 才 得 以 更 進 一 步 地 提 升, 也 讓 自 己 的 生 命 更 加 充 實 飽 滿, 這 樣 才 是 一 個 沒 有 遺 憾 的 人 生 圖 1-1 康 丁 斯 基 藍 色 圖 2-1 宋 郭 熙 早 春 圖 二 美 學 教 育 與 品 德 藝 術 可 以 美 化 心 靈 物 質 環 境 只 是 人 類 生 活 環 境 的 一 部 份, 人 類 也 需 要 有 良 好 的 精 神 環 境, 才 能 讓 自 己 的 身 心 靈 皆 富 足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境 界, 需 要 透 過 美 學 教 育 的 經 營, 提 升 人 類 的 美 感, 進 而 促 進 人 格 成 長, 以 及 實 踐 美 的 生 活 目 標 當 然, 社 會 的 環 境 美 是 需 要 靠 心 靈 的 美 化 去 表 現, 無 論 人 內 在 的 思 想 品 德 情 操, 或 者 是 外 在 的 體 態 容 貌 言 談 舉 止 等 等 都 是 屬 於 環 境 美 的 呈 現, 所 以 人 們 要 以 開 闊 的 心 胸 與 視 野 來 感 受 萬 事 萬 物 之 美, 所 見 皆 美 心 自 然 美, 心 美 心 靈 自 然 美, 所 以 說 藝 術 可 以 美 化 心 靈 要 欣 賞 美 好 的 事 物 尌 必 須 透 過 美 學 教 育, 例 如, 仔 細 品 味 郭 熙 的 早 春 圖, 觀 者 從 畫 中 能 感 受 到 清 晨 的 水 氣 與 寧 靜 之 美, 頓 時 可 讓 自 己 的 心 平 靜 下 來 如 果 人 們 能 夠 常 常 觀 賞 這 樣 的 作 品, 自 己 的 心 境 自 然 變 得 平 和, 這 是 畫 作 所 帶 給 人 們 心 靈 滋 長 的 養 分 音 樂 也 能 產 生 相 同 的 作 用, 常 常 聆 聽 好 的 音 樂 能 洗 滌 人 心, 久 而 久 之 心 靈 淨 化, 品 德 自 然 能 提 升, 所 以 美 學 教 育 與 品 德 教 育 是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成 長 的 ( 一 ) 藝 術 教 育 需 要 美 學 的 指 導 如 果 一 個 人 懂 得 欣 賞 藝 術, 他 的 美 學 素 養 尌 能 提 昇 ; 美 學 素 養 一 旦 提 高, 他 尌 更 懂 得 欣 賞 藝 術 所 以 說 美 學 是 藝 術 教 育 的 理 論 基 礎, 藝 術 教 育 需 要 美 學 的 指 導, 兩 者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尌 如 Read 所 言 : 在 我 的 理 念 中, 我 希 望 融 合 這 兩 者 [ 藝 術 與 教 育 ], 因 而 當 我 提 到 藝 術 時, 我 意 指 教 育 或 提 昇 的 過 程 ; 當 我 提 到 教 育 時, 我 意 指 藝 術 或 自 我 創 107
109 造 的 過 程 6 美 學 是 藝 術 與 人 文 的 共 通 知 識, 藝 術 與 人 文 都 是 為 了 彰 顯 美 才 產 生 的, 當 人 們 在 欣 賞 藝 術 時, 依 靠 著 美 學 來 體 會 蘊 藏 在 作 品 裡 的 美, 也 依 靠 著 美 學 讓 藝 術 評 論 更 加 深 入, 讓 藝 術 創 作 不 斷 更 新, 也 讓 藝 術 教 育 與 人 文 教 育 整 個 統 整 起 來, 所 以 藝 術 與 人 文 離 不 開 美 學 另 外, 不 同 於 其 他 的 學 科, 美 學 教 育 是 直 接 透 過 人 類 的 身 體 與 感 官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雖 然 需 要 直 接 的 感 官 經 驗, 但 其 實 它 也 需 要 靠 想 像 力, 才 能 深 入 去 理 解 藝 術, 所 以 必 須 要 加 強 想 像 力 的 培 養, 方 能 奠 定 美 學 基 礎, 讓 藝 術 教 育 更 紮 實 有 了 身 體 感 官 的 經 驗 和 想 像 力, 再 加 上 精 神 層 面 的 配 合, 讓 美 學 從 多 面 向 汲 取 養 分, 人 類 對 美 感 的 鑑 賞 能 力 才 更 為 完 備, 因 而 美 學 可 說 是 身 心 經 驗 三 者 的 綜 合 體 ( 二 ) 美 學 與 品 德 整 合 教 育 懷 黑 德 的 名 言 : 萬 事 不 獨 存 美 學 教 育 當 然 也 無 法 與 教 育 的 其 他 面 向 脫 勾 而 獨 立 發 展, 其 中 又 以 品 德 教 育 為 最 重 人 類 社 會 其 實 比 我 們 所 認 知 到 的 社 會 還 更 需 要 藝 術 中 國 畫 家 講 究 內 在 修 養, 正 如 宋 朝 郭 若 虛 圖 畫 見 聞 志 所 說 : 人 品 既 高 矣, 氣 韻 不 得 不 高 ; 氣 韻 既 已 高 矣, 生 動 不 能 不 奇 這 段 話 是 指, 一 個 人 若 可 以 把 他 的 性 情 品 格 融 入 於 書 畫 技 藝 中, 則 其 創 作 的 呈 現 自 然 有 獨 特 的 畫 品 境 界 藝 術 是 可 以 安 定 和 撫 慰 人 心 的, 它 讓 人 們 在 面 對 生 命 的 困 頓, 仍 然 可 以 安 然 自 在 ; 藝 術 也 可 以 提 升 人 類 的 精 神 境 界, 讓 人 們 在 面 對 生 活 的 困 窘, 心 靈 仍 然 可 以 富 足 無 缺 對 整 個 社 會 而 言, 藝 術 有 如 一 顆 安 心 丸, 有 了 它 社 會 可 以 一 片 祥 和, 在 穩 定 中 有 秩 序 地 發 展 因 此, 藝 術 教 育 可 說 是 教 育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是 教 育 內 容 的 主 要 支 柱 之 一 藝 術 欣 賞 帶 給 人 們 的 好 處, 不 僅 僅 在 於 讓 人 感 受 到 美 的 表 現 方 式, 更 重 要 的 是 它 是 人 類 的 精 神 導 師, 透 過 藝 術 作 品, 人 們 得 以 進 入 藝 術 創 作 者 的 內 心 世 界, 並 與 之 對 話 而 這 種 對 話 與 學 習 是 美 學 教 育 有 別 於 其 他 面 向 的 教 育 之 處, 因 為 它 是 穿 透 時 空 的, 即 便 處 在 當 下 這 個 的 時 間 點, 例 如 人 們 可 以 透 過 文 學, 學 習 屈 原 和 文 天 祥 的 高 風 亮 節 美 學 教 育 首 重 啟 發 式 的 教 育, 強 調 分 辨 的 能 力, 美 學 教 育 的 最 大 敵 人 是 缺 乏 創 造 力, 沒 有 思 辨 批 判 的 教 學 是 審 美 教 學 的 頭 號 殺 手 沒 有 思 辨 批 判 的 美 學 欣 賞, 尌 無 法 在 藝 術 領 域 裡 做 整 合, 也 無 法 從 中 獲 得 智 慧 因 為 有 分 辨 力, 所 以 人 們 在 每 一 次 的 欣 賞 與 審 美 過 程 中, 都 會 讓 自 己 的 思 辨 能 力 更 為 提 升, 人 格 品 德 也 會 在 藝 術 美 學 的 薰 陶 下 更 臻 完 美 有 些 時 候, 美 學 教 育 和 宗 教 一 樣, 具 有 提 昇 人 們 精 神 層 次 的 力 量 在 民 國 初 6 Cannatella (2003). Howard. Education Through Art. 108
110 年 戰 亂 頻 傳, 人 心 惶 惶 不 可 終 日, 當 時 的 中 國 社 會 沒 有 明 顯 的 宗 教, 又 沒 有 任 何 力 量 可 以 來 安 定 人 們 的 身 心, 所 以 教 育 部 蔡 元 培 部 長 曾 主 張 以 美 學 教 育 來 代 替 宗 教, 這 主 張 在 學 理 上 是 站 得 住 腳, 其 實 許 多 廟 孙 的 彩 繪 雕 刻 建 築 忠 孝 節 義 的 圖 文 故 事 等 等, 不 但 都 是 美 學 的 具 體 表 現, 也 達 到 教 化 人 心 的 功 能 藝 術 是 一 個 人 自 我 成 長 及 與 世 界 溝 通 的 重 要 路 徑 ; 沒 有 藝 術, 教 育 不 能 算 是 完 整 如 上 述, 美 學 教 育 包 括 美 感 的 培 養 審 美 的 思 辨 能 力 等 等, 任 何 一 個 層 面 都 不 能 偏 廢, 尌 如 日 常 飲 食 要 保 持 多 樣 化 的 均 衡 一 樣, 這 是 生 理 學 的 原 理, 也 是 教 育 學 的 原 理 所 以 美 學 教 育 要 從 個 人 的 內 在 層 面 與 外 在 層 面 二 者 雙 管 齊 下 去 做 開 發, 在 提 昇 個 人 涵 養 的 同 時, 也 要 提 昇 社 會 的 人 文 層 次, 使 個 人 修 為 與 社 會 的 品 質 都 因 此 而 提 升 與 進 步 三 美 學 教 育 方 法 論 ( 一 ) 賦 予 美 學 意 義 美 學 在 人 類 生 活 中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無 論 是 文 學 繪 畫 音 樂 戲 劇 建 築 舞 蹈 工 藝 環 境 電 影 等 等 的 美 學 都 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都 要 被 尊 重, 尤 其 是 能 喚 起 美 感 的 藝 術 是 最 有 價 值 的 藝 術 在 時 下 的 教 育 中, 多 數 學 科 的 學 習 目 標 都 是 想 要 操 控 與 利 用 這 個 世 界, 但 美 感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要 感 受 美 體 驗 美, 讓 人 過 著 美 的 人 生 透 過 視 覺 聽 覺 等 各 種 感 官, 直 通 心 靈 去 感 知 藝 術 美 學, 則 能 讓 身 與 心 都 得 到 美 感 的 滋 潤 心 靈 的 滋 長, 品 德 也 在 無 形 中 得 到 潤 澤, 人 品 也 跟 著 高 尚, 最 後 達 到 真 善 美 的 人 生 新 境 界 目 前, 有 識 之 士 在 推 廣 美 學 教 育 方 面 已 能 掌 握 到 這 種 精 神, 例 如 中 紐 約 州 社 區 藝 術 協 會 認 為, 美 學 教 育 應 培 養 人 們 賦 予 物 品 意 義, 進 行 透 過 藝 術 品 賦 予 生 活 意 義 的 能 力, 其 方 法 有 : 7 1. 探 討 並 欣 賞 他 人 所 創 作 的 作 品 : 自 己 有 創 作 藝 術 品, 自 然 會 導 致 自 己 去 欣 賞 別 人 的 作 品 2. 賦 予 物 品 創 作 過 程 的 意 義 : 真 正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不 是 所 創 作 出 來 的 物 品, 而 是 製 作 過 程 所 得 到 的 靈 感 啟 發 3. 用 對 待 藝 術 品 的 態 度 對 待 生 活 : 藝 術 家 透 過 生 活 與 工 作 的 相 互 作 用, 用 詢 問 參 與 關 聯, 給 他 們 自 己 的 生 活 帶 來 意 義 換 言 之, 美 學 教 育 尌 是 要 教 人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尋 常 物 品 中 找 到 意 義 而 追 尋 意 義 的 方 法, 可 以 從 藝 術 賞 析 的 教 學 下 手, 讓 學 生 能 夠 接 觸 藝 術 認 識 藝 術, 才 有 可 能 建 立 他 們 的 美 學 經 驗 和 興 趣 ( 二 ) 美 感 訓 練 之 教 學 7 謝 朝 鐘 (2008) 美 學 與 藝 術 教 育 大 葉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報, 第 二 期,p
111 美 感 訓 練 是 美 學 教 育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方 法, 藉 著 藝 術 作 品 的 欣 賞, 可 以 培 養 審 美 的 能 力, 也 在 審 美 過 程 中 提 升 人 格 的 思 辨 力, 進 而 讓 個 人 的 品 德 提 升 舉 例 來 說, 教 師 可 以 利 用 米 羅 的 創 作 品 來 做 賞 析, 米 羅 在 小 女 孩 的 畫 像 ( 圖 3-1)(1918) 以 及 自 畫 像 ( 圖 3-2)(1919) 中, 將 細 密 主 義 的 風 格 稍 做 轉 變, 經 過 他 的 觀 察 將 身 體 的 每 一 個 線 條 畫 得 更 為 細 膩 完 整, 整 個 作 品 呈 現 形 體 風 格 化 的 特 色, 物 品 則 被 簡 約 為 線 型 的 輪 廓 當 欣 賞 這 二 幅 作 品 時, 可 讓 人 的 思 緒 更 為 敏 銳 條 理 更 清 晰 圖 3-1 米 羅 小 女 孩 的 畫 像 圖 3-2 米 羅 自 畫 像 1923 年 至 1924 年 間, 米 羅 在 加 泰 隆 尼 亞 完 成 獵 人 ( 圖 3-3)( ) 和 耕 地 ( 圖 3-4)( ), 他 用 符 號 與 抽 象 的 圖 形 來 架 構 整 個 畫 面, 畫 面 呈 現 他 個 人 主 觀 的 圖 像 組 合, 但 卻 蘊 含 他 單 純 的 內 心 世 界 這 兩 幅 畫 產 生 了 繪 畫 世 界 中 的 新 語 彙, 讓 物 品 與 形 體 介 於 真 實 與 虛 幻 之 間, 讓 觀 賞 者 從 這 些 簡 單 的 符 號 和 圖 形 來 解 讀 他 所 要 傳 遞 的 話 語 圖 3-3 米 羅 獵 人 圖 3-4 米 羅 耕 地 莫 內 是 一 位 光 的 謳 歌 者, 他 的 畫 作 以 大 自 然 為 師, 不 斷 去 探 索 描 繪 明 亮 陽 光 照 射 下 的 自 然 景 物, 並 捕 捉 其 千 變 萬 化 的 光 影 8 莫 內 的 藝 術 成 尌 主 要 8 洪 麟 風 (1999) 莫 內 的 魅 力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P
112 是 表 現 外 光 下 豐 富 多 彩 的 世 界, 9 具 體 的 物 體 形 象 對 他 而 言 似 乎 不 是 那 麼 重 要 了 1872 年 莫 內 以 紅 黃 藍 等 華 麗 的 色 彩 創 作 出 日 出 印 象 ( 圖 3-5), 利 用 這 些 色 彩 來 表 現 日 出 的 氣 氛 在 這 幅 畫 裡, 莫 內 的 著 眼 點 也 是 在 色 彩 的 趣 味 上, 以 調 和 而 優 雅 的 色 彩 描 繪 出 充 滿 新 鮮 感 的 事 物 當 觀 賞 這 幅 作 品 時, 會 被 他 所 營 造 的 大 自 然 所 吸 引, 感 覺 自 己 彷 彿 置 身 其 中, 環 繞 在 一 股 寧 靜 的 氛 圍 裡 圖 3-5 莫 內 日 出 印 象 圖 3-6 莫 內 撐 洋 傘 的 女 人 在 1875 年 撐 洋 傘 的 女 人 ( 圖 3-6) 這 幅 畫 中, 以 仰 角 的 視 點 來 構 圖, 藉 由 輕 輕 飄 過 臉 龐 的 灰 色 薄 紗 來 表 現 一 瞬 間 的 動 態 ; 不 僅 如 此, 那 飄 飄 的 面 紗 也 讓 人 感 覺 風 的 強 弱 10 當 觀 賞 這 幅 作 品 時, 會 感 覺 陽 光 流 進 這 幅 畫 裡, 讓 整 個 畫 面 變 得 明 輝 燦 爛 11, 而 人 也 彷 彿 被 陽 光 籠 罩, 心 也 跟 著 溫 暖 在 莫 內 的 系 列 作 品 中, 如 草 地 上 的 午 餐 ( ) 阿 戎 堆 的 賽 舟 大 會 (1872) 夏 末 麥 稈 堆 (1890) 等 等, 筆 者 認 為 莫 內 作 品 的 畫 面 除 了 巧 妙 地 表 現 出 時 間 性 之 外, 也 用 了 較 主 觀 的 表 現 方 式 來 呈 現 他 個 人 抽 象 性 的 心 靈 圖 像, 讓 畫 面 更 有 感 染 人 內 在 心 靈 的 一 種 力 量 經 常 觀 賞 莫 內 的 作 品, 可 以 提 升 美 的 欣 賞 力 與 判 斷 力, 同 時 也 能 透 過 感 受 大 自 然 的 美, 而 得 到 內 在 心 靈 的 祥 和 ( 三 ) 美 學 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從 人 格 教 育 的 觀 點 來 看, 席 勒 認 為 美 學 應 該 包 含 人 格 陶 養 的 成 分 ; 12 從 生 活 教 育 的 觀 點 來 看, 美 學 教 育 應 包 含 生 活 的 每 一 個 層 面 ; 而 從 文 化 傳 承 的 觀 點 來 看, 美 學 教 育 應 與 歷 史 文 化 的 教 學 結 合, 而 不 能 孤 立 成 單 一 的 學 科 教 育 學 家 杜 9 郭 文 堉 (1997) 近 代 畫 巨 匠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P 洪 麟 風 (1999) 莫 內 的 魅 力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P 劉 振 源 (2005) 印 象 派 繪 畫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P 謝 朝 鐘 (2008) 美 學 與 藝 術 教 育 大 葉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報, 第 二 期,p
113 威 (Dewey) 認 為 哲 學 的 基 礎 在 於 教 育 即 生 活 ( 生 活 經 驗 ), 美 並 不 是 一 種 從 經 驗 外 闖 入 的 無 用 奢 侈 品 或 經 驗 理 念, 美 感 存 在 於 經 驗 之 中, 藝 術 教 育 一 定 得 透 過 體 驗 才 能 得 到 有 鑑 於 此, 美 學 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應 當 包 含 實 作 的 部 分, 有 了 實 作 能 力, 美 學 教 育 所 重 視 的 獨 創 性 也 才 有 表 現 出 來 的 可 能 性 如 前 所 述, 美 學 教 育 應 包 括 創 造 力 教 學, 而 凡 屬 有 意 識 的 經 驗, 也 必 然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想 像 想 像 力 是 創 作 能 力 與 欣 賞 能 力 的 泉 源, 發 明 設 計 創 作 要 靠 想 像 力, 閱 讀 賞 畫 聽 音 樂 也 要 靠 想 像 力, 美 學 教 育 要 去 激 發 學 生 的 想 像 力, 讓 學 生 靈 活 運 用 想 像 力, 進 而 開 發 出 更 多 創 新 的 能 力 在 強 調 發 揚 在 地 文 化 的 今 天, 與 地 方 文 藝 人 才 及 資 源 的 結 合 也 是 藝 術 教 育 的 一 個 重 點 在 傳 統 的 學 校 教 育 中, 一 向 以 學 校 是 孙 宙 的 中 心 教 授 是 知 識 的 提 供 者 學 生 是 知 識 的 消 費 者, 事 實 上 這 個 說 法 是 一 個 錯 覺 學 術 藝 術 都 不 斷 在 進 步, 新 的 資 料 和 方 法 會 引 發 新 的 美 學 思 想, 而 新 的 美 學 思 想 又 會 產 生 更 多 作 品, 所 以 身 為 藝 術 或 美 學 教 育 者, 不 應 該 閉 門 造 車, 在 多 元 發 展 的 藝 術 領 域 中, 應 該 鼓 勵 學 生 多 多 接 觸 藝 術 環 境, 尤 其 是 隨 身 所 處 之 地 都 可 見 藝 術, 讓 美 學 教 育 能 真 正 落 實 在 生 活 中, 從 日 常 生 活 實 際 去 體 驗 美 的 感 受, 這 才 是 生 活 美 學 中 以 善 為 出 發 點, 以 美 為 終 極 目 標 四 結 論 : 學 校 中 的 美 學 教 育 與 品 德 教 育 之 時 代 性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美 學 教 育 是 人 人 所 需 的, 要 讓 每 個 學 生 都 儘 量 受 到 美 學 教 育 的 薰 陶, 而 成 為 一 個 更 優 質 的 人 而 美 學 教 育 必 須 考 慮 到 時 代 性, 充 分 掌 握 時 代 的 脈 動, 融 入 當 代 的 文 化 美 學 觀, 並 且 融 入 新 發 展 的 藝 術 形 式 及 表 現, 才 不 至 於 讓 美 學 教 育 淪 為 空 談 在 人 文 科 學 社 會 等 學 科 之 外, 美 學 素 養 及 美 學 判 斷 能 力 也 是 人 們 的 核 心 能 力 之 一, 因 而 不 論 是 一 個 國 家 的 教 育 體 制 或 一 個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計, 都 有 必 要 讓 美 學 教 育 成 為 教 學 內 容 的 一 部 分 在 台 灣 的 傳 統 教 育 上, 專 業 化 的 藝 術 教 育 曾 造 尌 不 少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但 一 般 人 卻 因 為 升 學 主 義 領 導 教 學 與 學 習, 無 法 接 觸 到 較 多 的 美 學 訓 練 與 陶 治 其 實 我 們 並 不 需 要 太 多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的 美 學 教 育, 而 是 要 讓 每 位 學 生 擁 有 賞 析 品 評 藝 術 能 力 的 教 育 所 以 無 論 是 專 業 或 非 專 業 的 藝 術 作 品, 都 可 以 拿 來 做 教 材, 共 同 營 造 出 新 時 代 的 美 學 在 快 速 變 遷 的 社 會 中, 凡 事 都 變 得 多 元 且 富 彈 性, 人 們 必 須 敞 開 胸 懷 去 面 對 與 接 納 所 有 可 能 的 藝 術 創 作 同 時, 學 校 也 要 積 極 建 立 美 學 準 則 與 品 德 教 育, 並 務 實 地 推 動 美 學 教 育, 讓 品 德 在 美 學 的 調 劑 下,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點, 讓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更 生 氣 蓬 勃, 如 此 一 來, 國 人 的 藝 術 人 文 素 質 方 能 達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112
114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1. 洪 麟 風 (1999) 莫 內 的 魅 力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2. 亞 里 斯 多 德 詩 學, 第 九 章, 取 自 取 用 日 期 :2011/12/31 3. 郭 文 堉 (1997) 近 代 畫 巨 匠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4. 蔣 勳 (2010) 美 的 覺 醒 ( 初 版 十 刷 )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劉 振 源 (2005) 印 象 派 繪 畫 ( 再 版 ) 台 北 市 : 藝 術 圖 書 公 司 6. 謝 朝 鐘 (2008) 美 學 與 藝 術 教 育 大 葉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報, 第 二 期 二 英 文 部 分 1. Cannatella (2003). Howard. Education Through Art. 2. Harvard University (2007).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General Education. 113
115 114
116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之 建 構 及 其 運 用 於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研 究 之 分 析 : 以 博 碩 士 論 文 為 例 林 振 欽 陳 竹 上 *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介 紹 某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藉 由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所 建 構 之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5E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並 探 討 既 有 之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研 究 實 況 及 其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之 情 形 本 文 係 以 與 環 境 倫 理 有 關 之 208 篇 國 內 博 碩 士 為 分 析 樣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國 內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目 前 係 針 對 國 小 教 育 之 階 段 最 多, 愈 高 之 教 育 階 段 則 相 關 研 究 愈 少 ; 此 外, 環 境 倫 理 教 育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亦 較 缺 乏, 值 得 未 來 進 一 步 發 展 及 推 廣 關 鍵 字 : 環 境 倫 理 環 境 教 育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 林 振 欽,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陳 竹 上,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助 理 教 授 115
117 A Study on Arguing Teaching Models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Example from Dissertations Jen-Chin Lin & Jwu-Shang Chen* Abstract This study s purpose is to introduce the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in some National Normal University constructs Socio-scientific Issues 5E argumentative teaching models by teacher professional community, and discusses the existing circumstances on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arguing teaching models. The text uses two hundred and eight dissertations about environmental ethics as the study sample.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found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for primary school teaching phase is much more than any other phases. The higher the teaching phase is, the less study concerned with it; besides, it is also lack for apply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to teaching models, and it is worth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thic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rgumentative teaching models, socioscientific issues * Jen-Chin Lin, Associate professor of the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Jwu-Shang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of the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116
118 壹 緒 論 通 識 教 育 中 科 技 與 社 會 課 程 的 目 標 並 不 是 在 於 培 育 科 學 的 專 業 人 才, 亦 非 僅 讓 學 生 懂 得 科 學 知 識 體 系 即 可, 而 是 必 須 從 科 學 的 過 程 技 能 或 其 社 會 人 文 相 關 的 課 程 設 計 取 向,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理 解 探 討 科 學 的 本 質, 以 及 科 學 發 展 過 程 中 與 社 會 心 理 和 文 化 層 面 的 互 動 科 學 科 技 社 會 (STS) 與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social scientific issue, 簡 稱 SSI) 的 核 心 主 張 之 一 : 科 學 教 育 必 須 反 映 當 代 科 學 和 技 術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二 者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Hurd, 1985), 因 此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的 範 疇, 涵 蓋 了 社 會 人 文 精 神 與 科 技 的 發 展, 並 透 過 學 生 對 於 社 會 人 文 與 科 技 發 展 關 係 的 分 析 與 探 討, 更 深 入 地 釐 清 他 們 對 於 科 學 本 質 內 涵 的 認 知 而 隨 著 科 學 與 技 術 (science 和 technology, 以 下 簡 稱 科 技 一 詞 ) 的 突 飛 猛 進, 近 幾 年 來 因 科 技 應 用 於 生 活 中 所 引 起 的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似 乎 是 愈 來 愈 多, 不 論 是 在 環 保 能 源 生 殖 食 品 倫 理 道 德 等 各 方 面 都 引 發 了 各 界 熱 烈 的 討 論 如 何 提 高 科 技 發 展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效 益, 減 少 其 負 面 的 衝 擊, 並 且 進 一 步 地 教 育 民 眾 知 曉 如 何 面 對 這 些 爭 議 做 出 適 當 的 回 應, 都 是 當 今 科 學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必 須 著 力 的 地 方 (Lin & Mintzes, 2010) 而 環 境 倫 理 (environmental ethics) 恰 是 進 行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學 習 時, 學 生 必 須 學 習 釐 清 的 核 心 概 念, 分 析 與 議 題 相 關 的 資 料, 提 出 自 己 對 於 議 題 的 論 點 與 看 法, 並 且 於 同 儕 討 論 過 程 中 產 生 概 念 的 轉 變, 而 此 歷 程 中 涵 蓋 了 許 多 重 要 的 心 理 認 知 歷 程 的 運 作, 包 含 了 個 體 由 內 省 與 邏 輯 推 理 澄 清 及 評 鑑 能 力 的 運 作 換 言 之, 其 思 考 歷 程 涉 及 思 考 者 的 知 識 意 向 及 技 能, 涵 蓋 了 價 值 判 斷 的 角 度 消 除 偏 見 的 角 度 問 題 解 決 等 多 層 面 的 學 習 向 度 論 證 (argumentation) 是 精 進 推 理 以 支 持 或 反 對 一 個 主 張 或 行 動 的 過 程, 以 邏 輯 推 論 的 面 向 來 加 以 定 義 其 為 : 提 出 足 夠 形 成 推 論 判 斷 的 證 據, 以 形 成 結 論 從 教 育 的 面 向 而 言, 對 論 證 的 解 釋 存 在 有 兩 種 相 互 抗 衡 的 觀 點, 一 是 從 傳 統 的 觀 點 出 發, 其 視 論 證 為 一 種 相 互 對 立 的 活 動 ; 另 一 觀 點 則 認 為 論 證 是 一 種 有 意 義 的 論 述, 其 目 的 在 於 尋 求 產 生 知 識 的 改 善 與 理 解 ( 林 燕 文 洪 振 方, 2007) 而 其 運 用 於 科 學 教 育 上 的 定 義 可 解 釋 為 : 論 證 是 一 種 社 會 性 的 講 求 合 作 認 知 以 及 支 持 輔 助 的 知 識 論 活 動, 過 程 中 參 與 者 以 證 據 和 理 論 作 為 解 釋 與 論 點 的 支 持, 並 藉 由 相 互 檢 視 批 判 和 反 思 的 過 程 來 促 進 同 儕 對 科 學 概 念 的 理 解 易 言 之, 論 證 在 科 學 的 知 識 論 上 扮 演 了 中 心 角 色, 因 為 讓 學 習 者 進 行 論 證 不 僅 能 達 成 建 構 概 念 的 知 識, 且 從 概 念 改 變 的 觀 點 而 言, 論 證 亦 能 吸 引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的 興 趣, 以 及 排 除 迷 思 概 念 (Baker, 1999; Newton, Driver & Osborne, 1999); 且 於 科 學 論 證 的 過 程 中, 將 使 個 體 得 以 有 效 分 析 辯 證 科 學 議 題 相 關 的 資 料, 進 而 提 117
119 出 合 理 有 效 支 持 的 證 據 與 論 點, 亦 即 達 成 並 精 緻 化 整 體 科 學 論 證 歷 程 與 結 果, 亦 關 乎 科 學 論 證 的 品 質 與 成 果 而 Karplus 和 Their(1967) 提 出 的 學 習 環 教 學 模 式, 可 謂 科 學 教 學 模 式 的 先 驅, 其 主 要 以 Piaget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中 平 衡 失 衡 (equilibrium vs. disequilibrium) 與 同 化 調 適 的 概 念 為 基 礎, 發 展 相 關 的 教 學 模 式, 其 主 要 階 段 包 含 : 探 索 概 念 引 介 概 念 應 用 (Barman, 1989); 而 所 謂 的 5E 學 習 環 的 概 念, 其 包 含 了 引 起 注 意 探 索 解 釋 精 緻 化 評 量 等 五 階 段 承 上 可 知, 學 習 環 主 要 以 心 理 學 為 依 據, 自 學 生 學 習 的 心 理 狀 態 學 習 意 向 概 念 的 習 得 等 層 面 而 發 展, 亦 即 於 學 習 環 教 學 模 式 的 過 程 中, 將 涉 及 學 生 認 知 與 思 考 能 力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旨 在 介 紹 某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藉 由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所 建 構 之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並 以 與 環 境 倫 理 有 關 之 208 篇 博 碩 士 為 分 析 樣 本, 了 解 國 內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議 題 的 研 究 之 現 況,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既 有 之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研 究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之 情 形 具 體 探 討 子 題 包 括 : 本 土 之 5E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發 展 歷 程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針 對 各 階 段 教 育 之 發 展 情 形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研 究 之 情 形 等 貳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5E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重 要 觀 念 介 紹 一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意 指 與 科 學 概 念 過 程 或 科 技 相 關 的 社 會 性 的 兩 難 議 題, 其 包 含 了 科 學 構 成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具 社 會 爭 議 性 或 為 人 詬 病 之 議 題, 而 這 些 議 題 的 主 要 概 念 則 闡 明 了 科 學 與 人 類 社 會 間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亦 點 出 了 科 學 的 產 生 與 發 展, 必 須 緊 繫 於 人 類 與 社 會 的 生 存 (Sadler & Zeidler, 2005) 所 以,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並 非 只 考 量 科 學 層 面 而 已, 當 人 們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時 還 必 須 對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價 值 道 德 倫 理 等 等 層 面, 做 全 面 性 的 思 考 二 論 證 理 論 與 模 式 論 證 思 考 可 視 為 個 體 內 在 思 考 在 經 由 口 語 或 寫 作 而 呈 現 的 個 人 化 思 考 過 程, 此 外 若 將 論 證 過 程 置 於 社 會 群 體 之 中, 視 其 為 由 社 群 的 討 論 協 商 而 獲 得 的 論 點 結 果, 則 論 證 便 可 為 一 種 社 會 性 的 活 動 然 而, 從 個 人 化 活 動 的 論 點 而 言, 論 證 僅 產 生 於 個 人 思 索 問 題 提 出 證 據 與 立 論 的 過 程, 並 未 涉 及 個 體 與 他 人 互 動 歷 程 中 所 獲 得 的 概 念 轉 變 與 立 論 ; 若 從 社 群 的 角 度 觀 之, 論 證 過 程 中 則 多 以 群 體 間 互 動 為 主, 忽 略 了 個 體 論 證 的 心 理 歷 程 因 此, 將 論 證 定 義 為 : 論 證 是 一 種 口 語 和 社 會 性 的 推 理, 旨 在 藉 由 提 出 一 套 主 張 來 對 於 其 論 點 進 行 論 辯 或 反 駁, 企 圖 讓 對 方 在 作 理 智 判 斷 之 前, 增 加 或 減 少 其 對 爭 論 的 觀 點 上 之 可 接 受 程 度 而 從 教 育 的 面 向 而 言, 對 論 證 的 解 釋 存 在 有 兩 種 相 互 抗 衡 的 觀 點, 一 是 從 傳 統 118
120 的 觀 點 出 發, 其 視 論 證 為 一 種 相 互 對 立 的 活 動 ; 另 一 觀 點 則 認 為 論 證 是 一 種 有 意 義 的 論 述, 其 目 的 在 於 尋 求 產 生 知 識 的 改 善 與 理 解 ( 林 燕 文 洪 振 方,2007) 此 外,Toulmin(1958) 所 發 展 出 之 論 證 過 程 則 包 含 : 主 張 (claim) 數 據 資 料 (data) 推 論 (reason) 理 由 (warrant) 支 持 (backing) 修 飾 (qualifier) 反 駁 (rebuttal) 等 要 素 從 Toulmin 的 論 證 模 式 可 理 解 論 證 過 程 中, 個 體 必 須 藉 由 資 料 的 分 析, 找 出 支 持 的 理 由 證 據, 始 可 提 出 自 我 的 主 張, 並 且 以 自 我 的 主 張 去 質 疑 他 人 的 觀 點, 因 而 形 成 論 證 然 而, 在 他 的 論 證 模 式 中, 卻 無 法 有 效 評 估 或 呈 現 論 證 內 容 的 品 質, 例 如 多 元 化 的 理 論 依 據, 將 可 能 形 成 不 同 的 支 持 理 由 及 論 點, 而 這 些 理 由 的 適 切 性 合 理 性 卻 無 法 完 全 掌 握 ; 亦 或 個 體 本 身 學 科 知 識 的 足 夠 性 與 否, 將 影 響 個 體 資 料 蒐 集 向 度 深 度 等, 此 亦 間 接 影 響 論 證 形 成 的 品 質 與 個 體 本 身 的 論 證 能 力 三 5E 學 習 環 Trowbridge 和 Bybee(1990) 依 據 知 識 建 構 的 理 念, 發 展 出 5E 學 習 環 的 教 學 策 略, 其 主 要 內 涵 包 含 下 列 幾 大 層 面 : 參 與 (engagement): 設 計 課 程 相 關 之 教 學 活 動 內 容, 引 導 學 生 參 與 課 程 與 探 究 問 題 核 心, 釐 清 問 題 發 展 方 向 ; 探 索 (exploration): 提 供 學 生 探 索 的 學 習 機 會 與 時 間, 使 他 們 自 探 索 歷 程 中 構 築 與 研 究 者 科 學 家 共 同 之 概 念 ; 解 釋 (explanation): 學 生 提 出 自 己 想 法 的 解 釋, 教 師 以 學 生 的 解 釋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說 明 或 補 充 科 學 概 念 ; 精 緻 化 (elaboration): 學 生 能 從 學 習 歷 程 中 建 構 自 我 知 識 外, 尚 可 將 所 學 習 的 概 念 運 用 於 不 同 的 情 境, 進 而 延 伸 至 日 常 生 活 的 問 題 解 決 ; 評 量 (evaluation): 教 師 針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與 狀 況, 評 量 學 生 習 得 的 成 果, 亦 引 導 學 生 進 行 自 我 學 習 評 量 自 5E 學 習 環 的 教 學 策 略 中 可 得 知, 教 師 的 教 學 內 容 必 須 能 夠 引 起 學 生 之 動 機 而 積 極 參 與 課 程, 此 外 教 師 則 須 扮 演 引 導 者 的 角 色,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與 思 考 問 題, 由 歷 程 中 內 化 所 習 得 知 識 融 入 自 我 知 識 架 構, 進 而 能 夠 將 其 應 用 於 所 面 對 之 情 境 換 言 之, 其 旨 在 引 導 學 生 思 考 問 題, 內 化 外 在 訊 息 與 知 識, 提 出 自 我 看 法, 並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而 非 僅 機 械 性 之 學 習 歸 結 而 論,5E 學 習 環 是 以 引 導 至 運 用 的 教 學 歷 程, 提 供 學 生 探 索 與 思 考 問 題 之 機 會, 符 合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之 探 索 架 構, 透 過 此 教 學 歷 程 促 使 增 進 學 生 問 題 解 決 之 目 的 能 力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發 現 為 達 成 發 展 及 建 構 論 證 為 本 的 教 學 模 式, 並 分 析 本 研 究 環 境 倫 理 議 題 相 關 研 究 之 現 況 與 其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之 情 形 分 析, 茲 分 別 說 明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平 台 研 究 樣 本 與 分 析 工 具 如 下 : 一 發 展 及 建 構 論 證 為 本 的 教 學 模 式 119
121 本 研 究 係 組 織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善 用 分 享 平 台, 共 同 激 盪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之 教 學 模 式, 其 基 礎 信 念 運 作 實 況 模 式 發 展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以 教 師 專 業 知 識 分 享 為 基 礎 信 念 知 識 分 享 是 知 識 創 新 的 基 石, 知 識 創 新 是 知 識 分 享 的 產 物, 而 知 識 共 享 就 是 實 現 知 識 所 有 者 與 他 人 共 用 和 分 享 自 己 的 知 識, 是 知 識 從 個 體 擁 有 向 群 體 擁 有 的 轉 變 過 程, 即 運 用 集 體 的 智 慧 提 高 應 變 能 力 和 創 新 能 力 關 於 知 識 共 享 的 具 體 內 容, 英 國 科 學 家 和 哲 學 家 波 蘭 尼 (Michael Polanyi) 首 先 提 出 了 外 顯 知 識 (explicit knowledge) 和 內 隱 知 識 (tacit knowledge) 兩 大 類 別 ( 曲 杰,2007) 而 Nonaka 和 Takeuchi(1995) 則 以 日 本 企 業 為 對 象, 運 用 外 顯 知 識 與 內 隱 知 識 之 概 念, 探 究 組 織 知 識 創 新 之 歷 程, 提 出 動 態 知 識 創 造 理 論, 其 認 為 知 識 係 透 過 社 會 化 外 在 化 結 合 化 與 內 省 化 的 循 環 發 展 而 創 造 然 而, 作 為 知 識 密 集 型 組 織 的 大 學, 知 識 更 是 其 最 核 心 之 資 源, 密 集 的 知 識 以 及 龐 大 的 知 識 工 作 者 群 體, 將 可 為 大 學 的 知 識 創 造 與 交 流 提 供 了 廣 闊 的 發 展 平 台, 而 大 學 知 識 的 跨 學 科 和 綜 合 化 更 加 速 了 不 同 學 科 間 知 識 的 交 流 和 融 合, 透 過 知 識 分 享 亦 將 提 昇 教 師 群 體 的 成 長 以 及 學 校 之 發 展 ( 趙 忠 華 邵 武 杰,2008) 透 過 知 識 分 享 與 相 關 平 台 的 建 立, 將 促 進 大 學 教 師 於 教 學 專 業 之 成 長, 以 及 學 術 專 業 之 交 流 從 而, 研 究 者 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成 立 SSI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組 成 教 師 以 社 會 人 文 與 科 技 專 長 教 師 為 主, 並 邀 請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相 關 研 究 之 專 家 進 行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分 享, 藉 此 探 討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與 並 發 展 相 關 教 學 模 式 ( 二 )SSI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平 台 本 研 究 由 某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SSI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共 同 討 論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研 究 課 程 內 涵 以 及 相 關 之 教 學 策 略, 同 時 邀 請 此 領 域 之 專 家 進 行 講 座 分 享, 建 立 知 識 分 享 平 台, 構 築 論 證 5E 教 學 模 式, 並 逐 步 落 實 於 通 識 教 育 科 技 與 社 會 學 群 課 程 之 教 學 實 務 依 據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知 識 分 享 平 台 的 建 構 與 討 論 成 果, 除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與 講 座 外, 社 群 教 師 以 Learnloop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資 源 分 享 平 台, 作 為 另 一 個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分 享 資 源 共 用 的 線 上 論 壇 社 群 教 師 可 藉 由 樹 狀 架 構 的 分 類, 規 劃 資 源 分 享 之 主 題,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的 配 置, 建 立 完 善 的 資 源 分 享 平 台 以 及 線 上 對 話 空 間 同 時, 社 群 成 員 可 於 會 議 與 講 座 活 動 之 前 下 載 討 論 議 題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於 會 後 分 享 心 得 增 修 及 上 傳 相 關 成 果, 最 後 建 構 出 教 學 模 式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之 SSI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之 團 隊 人 員 包 含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7 位, 探 討 主 題 包 括 :1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 書 籍 內 容 現 今 社 會 趨 勢 期 刊 研 究 方 向 );2 相 關 教 學 策 略 ( 論 證 模 式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5E 學 習 環 );3 科 技 與 社 會 學 群 課 程 內 涵 教 學 策 略, 以 及 教 學 模 式 ;4 論 證 理 論 背 景 與 基 本 教 學 策 略 教 學 120
122 模 式 之 探 討 ;5 教 師 於 課 堂 實 施 論 證 教 學 之 經 驗 分 享 另 邀 請 4 位 具 備 科 學 教 育 科 技 與 社 會 領 域 研 究 與 教 學 專 長 之 專 家 學 者 前 來 分 享, 其 基 本 資 料 與 分 享 主 題 如 下 表 1 表 1 領 域 專 家 基 本 資 料 與 分 享 主 題 領 域 專 家 學 歷 專 長 分 享 主 題 A 老 師 ( 高 師 大 科 教 所 教 授 ) B 老 師 ( 清 大 通 識 助 理 教 授 ) C 老 師 ( 中 教 大 自 然 科 學 系 教 授 ) D 老 師 (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教 授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所 博 士 英 國 蘭 卡 斯 特 大 學 社 會 學 及 科 學 博 士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哲 學 博 士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博 士 科 學 史 哲 學 與 科 學 教 育 認 知 心 理 學 與 科 學 教 育 STS 醫 療 社 會 學 身 體 與 物 質 化 研 究 社 會 理 論 科 學 教 育 生 命 科 學 科 學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1.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與 大 學 生 科 學 本 質 之 關 係 2. 論 證 模 式 與 教 學 社 會 科 學 與 科 技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教 學 策 略 與 教 學 資 源 1. 社 會 科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及 論 證 教 學 2.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成 效 分 享 STS 基 本 理 念 與 教 學 經 驗 透 過 上 述 之 彙 整 可 知, 社 群 成 員 之 專 業 領 域 廣 涉 社 會 科 學 人 文 科 學 以 及 科 學 科 技 等 範 疇, 而 領 域 專 家 則 以 科 學 - 科 技 - 社 會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以 及 論 證 模 式 理 論 及 其 教 學 應 用 為 主, 提 供 社 群 成 員 研 究 與 課 程 之 新 概 念, 以 收 學 術 教 學 與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之 效 ( 三 ) 論 證 5E 教 學 模 式 之 發 展 所 謂 教 學 模 式, 係 指 教 材 的 落 實 建 立 於 教 學 策 略 之 上, 而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相 互 結 合 運 用 於 教 學 現 場 上, 進 而 建 構 組 織 教 材 的 教 學 設 計 和 教 學 流 程, 而 教 學 模 式 之 標 的 則 在 於 引 導 教 師 如 何 幫 助 學 生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 林 樹 聲,2003) 上 述 SSI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以 文 獻 探 討 為 基 礎, 並 與 領 域 專 家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教 學 分 享, 發 展 其 教 學 模 式 如 圖 1 所 示 : 121
123 應 用 概 念 引 介 立 論 提 出 自 我 論 點 生 活 學 習 研 究 建 立 基 礎 理 論 理 解 議 題 之 核 心 概 念 釐 清 議 題 意 涵 立 據 提 出 證 據 與 理 由 資 料 與 議 題 之 關 係 分 析 整 合 資 料 資 料 蒐 集 統 整 探 索 D 論 證 C W 精 緻 化 圖 1 論 證 5E 教 學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在 論 證 5E 教 學 模 式 圖 中, 內 外 圓 的 部 分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項 目 : 1. 概 念 引 介 : 其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學 生 理 論 背 景 知 識, 以 作 為 之 後 論 證 的 資 料 與 支 持 證 據 的 基 礎 核 心 2. 釐 清 議 題 意 涵 : 教 導 學 生 審 視 與 分 析 議 題 所 要 傳 達 的 訊 息, 以 及 其 議 題 主 要 核 心 之 處, 以 利 於 學 生 建 構 對 於 議 題 的 深 入 理 解 與 分 析 3. 探 索 : 主 要 提 供 學 生 資 料 蒐 集 的 範 疇 與 方 向, 並 且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蒐 集 廣 泛 且 有 效 益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為 學 生 背 景 知 識 來 源 的 重 要 途 徑 4. 統 整 : 整 合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將 原 始 資 料 組 織 化, 藉 此 增 加 學 生 之 概 念 組 織 性 5. 分 析 : 分 析 所 整 合 完 成 的 資 料, 透 過 分 析 的 歷 程, 提 昇 學 生 邏 輯 性 與 培 養 其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122
124 6. 立 據 : 提 出 對 於 自 我 所 持 觀 點 支 持 之 證 據 7. 立 論 : 根 據 支 持 的 證 據 與 自 我 對 於 議 題 的 理 解, 提 出 自 我 的 論 點, 並 且 詳 細 說 明 自 我 論 點 的 核 心 概 念 與 邏 輯 性, 進 而 能 夠 說 服 他 人 接 納 自 我 的 論 點 8. 應 用 : 學 生 能 將 最 後 論 證 結 果 與 已 成 立 之 論 點, 運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其 他 領 域 學 習, 以 及 各 種 問 題 解 決 之 上 此 外, 圖 1 內 外 圓 圈 間 的 統 整 分 析 立 論 與 立 據, 為 論 證 之 主 要 歷 程, 更 進 一 步 促 進 論 證 歷 程 之 精 緻 化 二 我 國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研 究 運 用 論 證 教 學 實 況 ( 一 ) 環 境 倫 理 教 學 概 述 環 境 倫 理 是 當 前 環 境 教 育 的 主 要 課 題, 也 是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的 指 標 性 議 題, 強 調 學 生 對 於 環 境 問 題 的 思 考, 並 且 從 中 去 反 思 人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然 而, 環 境 倫 理 議 題 的 課 程 規 劃, 必 須 基 於 倫 理 與 道 德 基 礎, 透 過 行 動 與 反 思 的 過 程 來 分 析 這 些 問 題, 同 時 使 學 生 了 解 科 技 發 展 與 社 會 兩 者 互 動 之 關 係 (Sadler & Zeidler, 2005) 透 過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的 學 習, 環 境 倫 題 能 夠 提 供 學 生 運 用 他 們 的 科 學 知 識, 進 行 人 與 自 然 間 之 推 理 思 考 以 及 倫 理 道 德 的 重 建 ( 二 )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論 文 分 析 樣 本 及 工 具 本 文 使 用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於 2011 年 12 月 初 以 環 境 倫 理 為 詞 在 論 文 名 稱 關 鍵 字 及 摘 要 搜 尋, 經 初 步 整 理 有 效 篇 數 為 208 篇 論 文, 作 為 本 研 究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議 題 分 析 之 樣 本 為 分 析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本 研 究 使 用 質 性 統 計 軟 體 NVivo 7.0( 劉 世 閔,2007), 在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搜 尋 後, 將 所 有 環 境 倫 理 之 論 文 匯 入,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之 分 析 教 育 階 段 之 查 詢 (query) 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 含 高 職 ) 及 大 專 院 校 等 為 文 字 搜 尋 (text search), 並 以 環 境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論 證 及 環 境 倫 理 作 為 相 關 議 題 之 查 詢, 編 碼 為 節 點 (node) 依 研 究 之 問 題, 以 矩 陣 (matrix) 查 詢, 最 後 獲 得 各 階 段 教 育 對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之 分 析, 以 及 各 階 段 教 育 對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研 究 之 分 析 ( 三 ) 研 究 結 果 1 各 階 段 教 育 對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之 分 析 如 圖 2 所 示, 經 查 詢 國 內 總 計 208 篇 環 境 倫 理 之 博 碩 士 論 文 中, 各 階 段 教 育 之 篇 數 以 國 小 38 篇 為 最 多, 其 次 國 中 15 篇, 高 中 ( 含 高 職 ) 與 大 專 院 校 各 有 5 篇 之 相 關 論 文 其 餘 多 數 環 境 倫 理 之 論 文, 非 以 正 式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為 研 究 之 對 象 123
125 以 台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所 收 錄 最 近 一 年 即 99 學 年 度 中 以 環 境 倫 理 為 主 題 之 論 文 觀 之, 以 正 式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為 研 究 之 對 象 者 分 別 為 大 學 生 參 與 環 境 倫 理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之 學 習 歷 程 研 究 ( 石 純 齊,2010) 以 及 七 年 級 學 生 環 境 倫 理 與 環 境 行 為 ( 黃 莉 琳,2011) 二 篇, 其 餘 則 非 以 正 式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為 研 究 之 對 象, 或 研 究 範 疇 涵 括 跨 階 段 之 學 校 教 育, 如 走 向 人 與 自 然 之 愛 的 教 育 臺 灣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中 的 環 境 倫 理 思 想 意 涵 與 問 題 研 究 一 文 ( 蕭 戎, 2011)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院 校 其 它 圖 2 各 階 段 教 育 對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之 條 形 圖 2 各 階 段 教 育 對 論 證 教 學 模 式 研 究 之 分 析 各 階 段 教 育 與 環 境 倫 理 環 境 教 育 論 證 教 學 研 究 之 對 照 如 表 2 所 示, 環 境 倫 理 博 碩 士 研 究 論 文 同 時 探 討 環 境 教 育 者 合 計 53 篇, 其 中 以 研 究 國 小 階 段 34 篇 為 數 最 多, 高 中 ( 含 高 職 ) 僅 2 篇, 大 專 院 校 亦 僅 5 篇 環 境 倫 理 之 論 文 兼 論 生 命 教 育 總 計 為 5 篇, 所 佔 比 例 亦 甚 低 而 環 境 倫 理 博 碩 士 研 究 論 文, 僅 2 篇 採 用 論 證 教 學, 比 率 相 對 偏 低 表 2 各 階 段 教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與 論 證 教 學 研 究 之 對 照 環 境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論 證 教 學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 含 高 職 ) 大 專 院 校 合 計
126 肆 結 語 社 會 科 學 議 題 涵 蓋 了 科 技 科 學 與 人 文 之 範 疇, 可 促 使 大 學 生 以 多 元 的 觀 點 來 探 討 與 理 解 生 活 世 界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並 從 中 培 養 人 文 素 養 批 判 思 考 與 論 證 的 能 力 本 研 究 以 科 技 資 訊 與 社 會 人 文 領 域 專 家 為 研 究 對 象, 組 成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架 構 知 識 分 享 平 台, 並 藉 由 社 群 會 議 中 進 行 讀 書 心 得 學 術 交 流 講 座 論 壇, 以 及 教 學 分 享, 以 完 成 論 證 5E 教 學 模 式 架 構, 咸 信 亦 可 適 用 於 環 境 倫 理 教 學 歷 程 中, 激 發 學 生 思 考 與 培 養 其 論 證 之 能 力 本 文 由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環 境 倫 理 議 題 之 分 析 發 現, 國 內 環 境 倫 理 研 究 在 各 階 段 教 育 中 以 國 小 階 段 為 最 多, 愈 高 教 育 單 位 之 相 關 研 究 較 少, 值 得 注 意 其 未 來 研 究 發 展 之 均 衡 性, 特 別 是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經 常 是 專 業 與 生 涯 態 度 融 合 以 及 發 展 社 會 實 踐 能 量 的 核 心 階 段, 此 階 段 相 關 環 境 倫 理 教 育 之 實 施, 不 論 正 式 非 正 式 或 潛 在 課 程, 均 值 得 有 更 多 的 研 究 予 以 關 注 相 關 研 究 除 較 少 探 討 大 學 教 育 階 段 環 境 倫 理 相 關 教 學 之 議 題 外, 環 境 倫 理 之 社 會 性 科 學 議 題 採 用 論 證 教 學 者 亦 屬 有 限, 故 本 文 建 議 未 來 教 學 上 可 多 輔 助 教 師 推 展 論 證 教 學 歷 程, 培 養 學 生 相 關 知 識 探 索 統 整 與 分 析 之 能 力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份 1. 石 純 齊 (2010) 大 學 生 參 與 環 境 倫 理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之 學 習 歷 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台 北 市 2. 曲 杰 (2007) 論 高 校 知 識 共 用 系 統 以 知 識 管 理 為 指 導 聊 城 大 學 學 報, 2, 林 燕 文 洪 振 方 (2007) 對 話 論 證 的 探 究 中 學 童 論 述 策 略 對 促 進 科 學 概 念 理 解 之 研 究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學 報,26, 黃 莉 琳 (2011) 七 年 級 學 生 環 境 倫 理 與 環 境 行 為 未 出 版 碩 士,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生 物 學 系, 彰 化 縣 5. 林 樹 聲 (2003) 應 用 學 習 環 策 略 進 行 科 技 引 起 的 社 會 爭 議 議 題 之 教 學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NSC S 趙 忠 華 邵 武 杰 (2008) 高 校 內 部 知 識 管 理 中 的 知 識 共 用 問 題 研 究 情 報 雜 誌,6, 劉 世 閔 (2007) 主 編 質 性 研 究 e 點 通 高 雄 : 麗 文 8. 蕭 戎 (2011) 走 向 人 與 自 然 之 愛 的 教 育 臺 灣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中 的 環 境 倫 理 思 想 意 涵 與 問 題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學 研 究 所, 台 中 縣 二 英 文 部 分 1. Baker, M. (1999). Argument and constructive integration. In G. Rijlaarsdam & E. 125
127 Esperet (Series Eds.), J. Andriessen, & P. Coirier (Vol. Eds.), Foundations of Argumentative Text Processing, Amsterdam: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2. Barman (1989). A procedure for helping prospective elementary teachers integrate the learning cycle into science textbooks. Journal of Science Teacher Education,1(2), Hurd, P. D. (1985). A rationale for a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theme in science education. In R.W. Bybee (ed.). Science/Technology/Society, 1985 yearbook of the national science teachers association, pp Washington, DC: National Science Teachers Association. 4. Karplus & Their (1967). A new look at elementary school science. Rand McNally, Chicago,Ⅱ. 5. Lin, S.-S., & Mintzes, J. J. (2010). Learning argumentation skills through instruction in socioscientific issues: The effect of ability leve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cience and Mathematics Education, 8(6), Newton, P., Driver, R., & Osborne, J. (1999). The place of argumentation in the pedagogy of school scie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cience Education, 21, Nonaka, I. & Takeuchi, H.(1995). The Knowledge-creating Compan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 Sadler, T. D., & Zeidler, D. L. (2005). The significance of content knowledge for informal reasoning regarding socioscientific issues: Applying genetics knowledge to genetic engineering issues. Science Education, 89, Toulmin, S. E. (1958). The Use of Argument.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0. Trowbridge, L. W. & Bybee, R. W. (1990). Becoming a Secondary School Science Teacher (5th ed.). New York: Merrill. 126
128 家 庭 理 髮 與 連 鎖 美 髮 店 中 的 性 別 分 工 與 演 變 * 張 德 瑩 摘 要 台 灣 美 髮 業 從 早 期 專 為 男 性 服 務 的 男 士 理 髮 廳, 以 及 專 為 女 性 服 務 的 女 子 美 容 院, 到 1970 年 間 髮 廊 的 興 起, 轉 變 為 服 務 對 象 不 分 男 女 的 形 態, 而 美 容 美 髮 職 業 學 校 的 成 立, 也 為 現 今 盛 行 的 連 鎖 美 髮 店 提 供 充 足 的 美 髮 師 在 這 樣 的 脈 絡 下, 美 髮 業 長 期 以 來 是 高 度 女 性 化 的 行 業, 直 到 1990 年 後, 男 性 美 髮 師 才 日 益 增 多, 美 的 行 業 不 再 是 專 屬 於 女 性 的 工 作 本 研 究 聚 焦 於 1960 年 代 至 今 的 家 庭 理 髮 與 連 鎖 美 髮 店 的 演 變, 以 訪 談 法 與 參 與 觀 察 為 主, 援 用 Joan Acker (1990) 性 別 化 的 組 織 理 論 作 為 架 構, 分 別 從 結 構 層 面 探 討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組 織 結 構 與 性 別 分 工, 並 與 家 庭 理 髮 相 互 對 照 ; 再 從 文 化 層 面 探 討 美 髮 師 的 自 我 認 同 以 及 社 會 對 美 髮 師 的 論 述 ; 最 後 從 互 動 層 面 探 討 男 女 性 美 髮 師 的 情 緒 勞 動 身 體 與 勞 動 關 鍵 詞 : 美 髮 家 庭 理 髮 性 別 分 工 情 緒 勞 動 * 張 德 瑩,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兼 任 講 師 127
129 Abstract The hairdressing industry in Taiwan developed from the barbershop, which only serving male customers, and the beauty shop, which only serving female customers, then it transformed to salon in 1970s, both male and female could be the customers. Besid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smetology department in high school also provides sufficient hair stylists for the prevailing chain solons nowadays. In this context, hairdressing industry has been highly involved by female hair stylists. Until 1990s, the number of male hair stylists start to increase, and the industry of beauty is no longer exclusive to females. This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house barbershop and chain solon from 1960s to The research method bases on the interviews and participate observations, adopting the theory of gendered organization from Joan Acker (1990) as the structures to discuss the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from the aspect of structures and contrasting it with the house barbershop; then exploring the self-identity of the hair stylists and the social discourses about them from the aspect of culture. Finally, the research discusses the emotional labors, bodies and labors of both male and female hair stylists. Key words: hairdressing, house barbershop,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emotional labor 128
130 一 前 言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的 轉 型 過 程 中, 服 務 業 的 興 起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轉 變, 若 從 整 體 產 業 結 構 來 看,1986 年 時, 服 務 業 佔 40.88% 工 業 42.19% 農 業 16.94%, 服 務 業 所 佔 的 比 重 與 工 業 相 近 ;2001 年 時, 服 務 業 佔 56.49% 工 業 36.04% 農 業 7.47 %, 服 務 業 已 經 躍 身 為 主 要 產 業, 也 可 說 是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截 至 2006 年 的 統 計, 服 務 業 佔 58.45% 工 業 36.01% 農 業 5.54%, 服 務 業 至 今 仍 是 台 灣 人 口 尌 業 的 主 要 產 業, 其 中 女 性 尌 業 者 的 行 業 分 佈 也 隨 之 變 化 :1978 年 時 服 務 業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是 37.06%,1997 年 已 升 為 62.14%, 女 性 投 入 服 務 業 的 比 例 可 謂 大 幅 成 長 1 從 以 上 的 資 料, 我 們 可 得 知 服 務 業 在 台 灣 產 業 的 比 重 是 日 益 成 長 的, 而 服 務 業 中 女 性 的 比 例 也 超 過 半 數, 我 觀 察 到 服 務 業 中 的 美 髮 業 在 台 灣 蓬 勃 發 展, 而 且 長 期 以 來 是 相 當 女 性 化 的 行 業, 不 論 是 家 庭 理 髮 或 是 連 鎖 店, 幾 乎 是 由 女 性 從 事, 直 到 1990 年 以 後, 男 性 美 髮 師 日 益 增 多, 美 的 行 業 不 再 是 只 屬 於 女 性 的 2 工 作, 於 是 我 想 分 析 台 灣 近 代 美 髮 服 務 業 的 演 變, 從 家 庭 理 髮 到 大 型 連 鎖 店 組 織 化 的 工 作 內 容 形 態, 以 及 當 中 的 性 別 分 工 性 別 化 現 象 情 緒 勞 動 以 及 身 體 與 勞 動 二 問 題 意 識 傳 統 的 美 髮 店 是 在 自 家 內 營 業, 家 中 的 客 廳 尌 是 工 作 的 地 方, 空 間 規 模 不 大, 具 有 基 本 的 設 備 通 常 只 有 一 位 美 髮 師 在 店 內, 大 多 是 家 中 的 女 主 人 ; 而 大 型 連 鎖 店 尌 涉 及 一 套 分 工 制 度, 每 個 人 各 司 其 職 我 想 比 較 這 兩 種 工 作 場 域 的 美 髮 師 從 學 習 到 出 師 的 過 程 有 什 麼 異 同 之 處? 以 及 兩 者 眼 中 的 專 業 為 何? 並 比 較 兩 者 內 部 的 性 別 分 工 再 者, 我 想 探 究 大 型 連 鎖 店 內 的 組 織 結 構, 存 在 著 什 麼 樣 的 階 層 體 系? 在 一 個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組 織 中, 是 否 可 打 破 性 別 的 藩 籬, 讓 女 性 享 有 平 等 無 性 別 歧 視 的 職 場 環 境?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以 往 幾 乎 是 由 女 性 從 事 美 髮 業, 直 到 1990 年 以 後, 男 性 逐 漸 加 入 美 髮 的 行 業, 是 什 麼 結 構 性 的 因 素 造 成 男 性 美 髮 師 增 加? 男 性 從 事 美 髮 業 的 動 機 與 背 景 和 女 性 有 何 異 同? 男 性 的 加 入 對 美 髮 業 的 性 別 分 工 有 什 麼 影 響 呢? 以 及 男 性 美 髮 師 的 陽 剛 特 質 又 是 如 何 展 現? 最 後, 服 務 業 的 特 徵 尌 是 要 讓 客 人 享 受 服 務 有 被 重 視 與 關 懷 的 特 質, 而 美 髮 業 除 了 帶 給 客 人 外 觀 上 的 滿 足 外, 還 要 付 出 情 緒 勞 動 (emotional labor), 關 弖 客 1 參 考 自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 筆 者 所 定 義 的 大 型 連 鎖 店, 根 據 訪 談 的 店 家 規 模, 皆 為 有 10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且 全 省 有 25 家 以 上 的 分 店 129
131 人 的 情 緒 與 反 應, 那 女 性 與 男 性 在 美 髮 業 中 的 情 緒 勞 動 有 何 異 同 呢? 男 性 與 女 性 美 髮 師 又 如 何 在 工 作 場 域 裝 扮 自 己 的 身 體, 展 現 專 業 或 特 色? 三 文 獻 探 討 目 前 台 灣 有 關 美 髮 業 的 論 文 研 究, 主 要 是 在 探 討 美 髮 業 對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專 業 能 力 的 需 求,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研 究, 尚 未 有 從 性 別 的 角 度 去 探 討 女 性 化 的 美 髮 業, 以 及 男 性 美 髮 師 增 加 的 變 遷 過 程, 也 缺 乏 男 女 間 性 別 分 工 的 比 較, 於 是 我 將 運 用 以 下 的 理 論, 來 分 析 我 所 觀 察 與 訪 談 的 內 容 Joan Acker (1990) 的 性 別 化 組 織 理 論 (Gender Organization Theory), 有 助 於 分 析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中 的 階 層 體 系 與 制 度, 包 括 結 構 層 面 的 的 性 別 區 隔 組 織 中 的 工 作 職 務 薪 資 權 力 層 級 與 從 屬 關 係, 以 及 文 化 層 面 的 象 徵 符 號 與 意 識 形 態, 像 是 社 會 是 如 何 看 待 美 髮 師 最 後 是 主 體 的 互 動 層 面, 這 其 中 的 互 動 包 含 上 司 與 屬 下, 美 髮 師 之 間, 美 髮 師 與 顧 客, 男 人 與 男 人, 男 人 與 女 人, 女 人 與 女 人 ; 此 外, 組 織 內 的 美 髮 師 在 參 與 過 程 中 如 何 呈 現 自 己 的 身 體 穿 著 髮 型 行 為 以 及 自 己 在 他 人 面 前 的 形 象 等, 也 是 主 體 的 行 動 層 面 可 以 探 討 的 Keith Grint (2005) 所 提 出 的 理 論.. 合 成 的 偶 然 性 (composite contingency model), 可 分 析 和 解 釋 女 性 在 工 作 上 的 位 置 與 狀 況, 因 為 這 個 理 論 在 探 討 性 別 與 工 作 時, 不 光 只 尌 父 權 體 制 和 資 本 主 義 兩 個 面 向 來 討 論, 還 囊 括 了 階 級 族 群 年 齡 宗 教 等 相 關 因 素, 應 用 在 本 研 究, 有 助 於 分 析 女 性 從 事 家 庭 理 髮 與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背 景 和 動 機, 以 及 自 己 與 家 人 如 何 看 待 這 份 工 作, 探 討 背 後 經 濟 世 代 與 年 齡 等 差 異 的 因 素 此 外, 這 個 理 論 在 分 析 女 性 的 工 作 時, 也 注 重 家 務 勞 動 的 相 關 性 並 重 視 女 性 自 身 的 經 驗, 以 及 男 性 美 髮 師 增 多 的 變 動, 也 突 顯 了 合 成 的 非 固 定 性 等 特 質 因 為 美 髮 師 的 工 作 屬 於 服 務 的 性 質, 所 以 筆 者 將 應 用 有 助 於 分 析 服 務 業 的 理 論 首 先 運 用 Hochschild (1983) 曾 針 對 空 服 員 做 研 究, 她 觀 察 到 空 服 員 主 要 的 工 作 內 容 是 為 乘 客 製 造 愉 快 舒 適 的 情 緒, 她 稱 之 為 情 緒 勞 動 (emotional labor) Hochschild 所 論 及 的 情 緒 勞 動, 可 應 用 在 分 析 女 性 與 男 性 美 髮 師 對 顧 客 的 情 緒 勞 動 而 Miriam Glucksmann (2002) 所 提 及 的 以 客 為 尊 的 服 務 業, 強 調 和 客 戶 建 立 關 係, 重 視 情 緒 勞 動 與 美 感 勞 動 (aesthetic labour), 以 及 Kristen Dellingery (1997) 論 及 身 體 與 勞 動 的 關 係, 研 究 女 性 在 職 場 需 要 妝 扮 的 因 素 與 對 體 制 化 常 規 的 翻 轉 藉 由 以 上 的 理 論, 有 助 於 分 析 女 性 與 男 性 美 髮 師 如 何 裝 扮 自 己 的 身 體, 運 用 外 表 來 型 塑 專 業 流 行 與 美 感 等, 以 及 大 型 連 鎖 店 是 否 有 一 套 組 織 化 的 身 體 規 訓, 而 美 髮 師 又 是 如 何 應 對 此 外,Chris Haywood (2003) 認 為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社 會 也 不 斷 在 改 變, 傳 130
132 統 以 養 家 為 主, 將 工 作 與 陽 剛 特 質 (masculinity) 做 連 結 的 概 念, 已 經 逐 漸 在 變 動 Haywood 提 出, 討 論 不 同 職 業 中 的 陽 剛 特 質, 首 先 要 以 量 化 來 檢 視 陽 剛 特 質 與 工 作 的 連 結, 第 二 要 以 質 性 研 究 來 看 不 同 職 業 間 的 男 性 經 驗 筆 者 於 本 文 無 法 以 量 化 方 式 調 查, 尚 待 進 一 步 研 究, 但 男 性 投 入 服 務 業 以 及 男 性 成 為 美 髮 師 比 率 確 實 提 高 ; 而 本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男 性 美 髮 師 的 經 驗, 有 助 於 對 男 性 美 髮 師 陽 剛 特 質 的 分 析 最 後,Carmen Sirianni (2000) 提 及 家 務 勞 動 時 間 和 市 場 勞 動 時 間 是 透 過 不 平 等 性 別 關 係 的 社 會 結 構 所 組 織, 有 助 於 探 討 家 庭 理 髮 的 女 主 人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家 務 時 間 是 否 有 很 高 的 重 疊 性, 以 及 當 中 的 性 別 關 係 四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採 用 參 與 觀 察 法 與 訪 談 法 筆 者 取 得 訪 談 者 的 同 意 後, 便 在 他 / 她 們 的 工 作 場 所 進 行 觀 察, 注 意 他 / 她 們 工 作 的 情 形 與 顧 客 助 理 的 互 動 家 庭 理 髮 中 的 男 主 人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等, 並 記 錄 田 野 筆 記, 通 常 觀 察 的 時 段 為 美 髮 師 工 作 較 為 忙 碌 的 假 日 下 午, 因 為 此 時 美 髮 師 忙 於 工 作, 不 會 與 筆 者 交 談, 有 利 於 筆 者 從 旁 觀 察, 每 家 店 的 觀 察 次 數 為 一 到 兩 次, 每 次 平 均 兩 小 時 訪 談 則 是 利 用 美 髮 師 的 工 作 空 檔 或 下 班 時 間, 以 錄 音 的 方 式 記 錄 本 文 的 訪 談 對 象 一 共 有 十 位 : 家 庭 理 髮 四 位, 其 中 兩 位 從 事 女 性 美 髮, 兩 位 從 事 男 士 理 髮, 受 訪 者 皆 為 女 性, 工 作 資 歷 皆 超 過 37 年 ; 大 型 連 鎖 店 六 位, 四 位 女 性, 兩 位 男 性, 工 作 資 歷 介 於 10~20 年 3 五 家 庭 理 髮 VS.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女 性 美 髮 師 ( 一 ) 傳 統 學 藝 的 過 程 與 演 變 在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蓬 勃 發 展 以 前, 民 眾 若 想 要 洗 頭 理 髮 或 是 做 造 型, 主 要 是 到 傳 統 的 家 庭 理 髮, 從 1965 年 尌 開 始 做 男 士 理 髮 的 家 華 回 憶 說 : 那 個 時 候 做 女 生 頭 髮 的 店 就 叫 女 子 美 容 院, 做 男 生 頭 髮 的 叫 男 士 理 髮 廳, 那 個 時 候 男 女 都 是 分 開 的, 沒 有 混 在 一 起 我 記 得 我 十 二 歲 就 開 始 學 理 髮, 我 家 在 澎 湖, 就 跟 那 邊 女 師 傅 學 男 士 理 髮 我 住 在 師 傅 家, 從 早 上 七 點 半 開 始 工 作, 到 晚 上 十 點, 要 幫 雇 主 打 掃 洗 衣 服 煮 飯 啊 她 理 的 時 候, 我 就 是 站 在 旁 邊 看, 當 幫 手, 一 共 跟 了 那 個 師 傅 四 年 由 家 華 的 敘 述 可 得 知, 在 1960 年 代, 男 性 的 理 髮 店 和 女 性 的 美 髮 店 是 分 開 的, 還 有 分 別 的 名 稱, 而 且 當 時 要 學 理 髮 是 要 跟 師 傅 的, 師 傅 會 收 學 徒, 並 讓 學 徒 住 在 家 裡 供 學 徒 吃 跟 住 現 年 51 歲, 從 小 尌 學 做 美 髮 的 佳 琪, 也 跟 家 華 有 3 關 於 美 髮 師 的 詳 細 年 齡 與 資 歷, 請 參 考 附 件 的 受 訪 名 單 131
133 相 似 的 學 藝 經 驗 : 我 14 歲 國 中 畢 業, 不 愛 讀 書, 開 始 學 做 頭 髮, 跟 女 生 師 傅 學 做 頭 髮, 學 了 三 年, 後 五 年 是 做 師 傅, 在 那 家 店 一 共 待 了 八 年, 先 從 洗 頭 認 識 各 種 產 品 幫 老 闆 洗 衣 服 打 掃 煮 飯, 現 在 學 的, 跟 我 們 以 前 學 的, 可 以 說 是 不 能 比 了 啦! 你 看, 我 們 還 要 幫 老 闆 煮 飯 帶 小 孩, 早 上 六 點 多 就 要 起 來, 幫 老 闆 的 小 孩 擦 鞋 從 家 華 跟 佳 琪 的 學 藝 過 程, 我 們 可 得 知 以 前 不 管 是 學 理 髮 或 美 髮, 當 人 家 的 學 徒, 不 是 一 件 輕 鬆 的 事, 而 佳 琪 也 強 調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下, 她 是 怎 麼 看 待 學 藝 的 過 程 : 以 前 的 老 闆 就 像 現 在 的 爸 爸 媽 媽 一 樣, 非 常 尊 敬, 你 看, 一 個 店 可 以 住 八 年, 也 很 不 簡 單, 也 算 是 一 種 忠 誠 度, 以 前 秉 持 的 是 學 完 技 術 後, 還 要 回 饋 老 闆, 感 謝 老 闆 給 我 們 紮 實 的 訓 練, 但 現 在 不 一 樣, 現 在 的 人 都 跳 來 跳 去, 看 哪 邊 錢 多 休 假 多, 尤 其 是 那 種 美 髮 學 校 出 來 的 在 此, 我 們 也 可 以 看 出 世 代 的 差 異, 以 前 跟 師 傅 學 藝, 會 想 回 饋 給 師 傅, 報 答 對 方 的 栽 培, 但 是 現 在 學 做 頭 髮 大 部 分 都 是 藉 由 念 美 髮 學 校, 已 經 沒 有 以 前 跟 師 傅 當 學 徒 的 傳 統, 相 對 地, 尌 不 會 對 一 家 店 有 那 麼 深 厚 的 情 感 與 忠 誠 度 其 實 美 髮 學 校 的 興 起, 跟 大 型 連 鎖 店 息 息 相 關, 家 華 尌 提 到 : 以 前 沒 什 麼 連 鎖 店 呀, 而 且 做 男 生 頭 髮 跟 做 女 生 頭 髮 的 店 是 分 開 的, 大 概 是 近 三 十 年, 才 有 男 女 生 頭 髮 都 做 的 髮 廊 家 華 口 中 的 髮 廊, 以 歷 史 回 顧 可 得 知 小 林 髮 廊 是 台 灣 第 一 家 採 用 連 鎖 直 營 方 式 經 營 的 美 髮 店, 創 辦 人 房 治 林 先 生 13 歲 尌 跟 著 上 海 師 傅 學 美 髮, 兩 年 尌 出 師, 並 於 1970 年 開 始 招 集 志 同 道 合 的 同 業 一 起 從 事 美 髮 員 工 教 育 檢 核 考 詴 編 審 教 材 及 成 立 美 容 美 髮 職 業 學 校 等, 並 在 1975 年 正 式 成 立 小 林 髮 廊 4 美 容 美 髮 職 業 學 校 的 建 立, 也 為 連 鎖 美 髮 店 提 供 充 足 的 美 髮 師 佳 琪 也 提 到 以 前 美 髮 店 找 員 工 的 管 道 和 現 在 的 差 異 : 以 前 做 美 髮 這 一 行 就 是 一 個 拉 一 個, 在 都 市 做 成 功 了, 就 回 鄉 下 一 個 帶 一 個 啦! 我 就 是 這 樣, 我 會 上 來 台 北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家 鄉 有 一 個 朋 友, 她 到 台 北 跟 師 傅 學 美 髮, 阿 那 個 師 傅 就 要 她 若 有 回 鄉 下, 看 誰 家 裡 有 小 孩 要 學 美 髮, 就 把 她 帶 來 一 起 學, 所 以 我 才 上 台 北 以 前 比 較 流 行 回 鄉 下 找 鄰 居 親 戚 一 起 做 美 髮, 現 在 是 登 報 紙, 不 然 就 是 從 美 髮 學 校 找 人, 5 建 教 合 作 嘛 引 自 網 路 文 章 關 於 小 林 ( 網 址 附 於 參 考 書 目 後 )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為 技 職 教 育 之 重 要 環 節, 旨 在 結 合 社 會 與 學 校 以 促 進 整 個 社 會 國 家 的 發 展 學 校 與 工 商 企 業 單 位 配 合 從 事 研 究 和 培 訓 企 業 所 需 的 人 才, 企 業 也 為 學 校 提 供 設 備 培 育 學 生 和 提 供 適 當 的 尌 業 機 會
134 現 今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美 髮 師, 的 確 大 多 來 自 於 美 髮 職 業 學 校 的 學 生,28 歲 的 小 玲 跟 38 歲 的 美 芳 目 前 在 不 同 的 大 型 連 鎖 店 當 美 髮 師, 兩 人 都 畢 業 於 高 雄 市 的 樹 德 家 商 美 容 美 髮 科, 小 玲 回 憶 起 會 念 美 髮 科 的 過 程 : 國 中 畢 業 不 知 道 要 做 什 麼, 就 隨 便 選, 就 選 美 容 美 髮 科, 我 是 念 夜 校, 白 天 去 大 型 連 鎖 店 當 助 手 打 工, 晚 上 去 學 校 唸 書, 先 讀 理 論, 毛 髮 皮 膚 的 認 識 呀, 再 到 實 務, 一 開 始 剪 假 人 頭, 我 有 我 的 專 業 度, 我 從 基 本 的 頭 髮 知 識 都 知 道, 就 算 客 人 問 我 什 麼, 我 也 不 會 被 考 倒, 不 像 家 庭 理 髮 是 婦 女 為 了 二 度 就 業, 就 半 路 出 家 開 家 庭 理 髮 小 玲 強 調 自 己 從 學 校 畢 業, 累 積 了 一 定 的 知 識, 這 也 是 她 面 對 顧 客 時, 自 信 的 來 源, 而 她 認 知 中 的 家 庭 理 髮 是 沒 有 學 識 背 景 二 度 尌 業 的 女 性 從 事 的, 但 本 研 究 中 的 家 庭 理 髮 受 訪 者, 皆 有 深 厚 的 基 礎 與 資 歷, 而 非 小 玲 口 中 的 二 度 尌 業 者, 可 見 同 一 種 工 作 也 有 它 的 異 質 性, 正 如 Keith Grint (2005) 所 言, 性 別 雖 然 是 討 論 工 作 時 的 決 定 要 素, 但 卻 不 能 解 釋 女 性 的 工 作 樣 貌 與 實 際 經 驗, 因 為 個 體 是 多 樣 性 異 質 性 的 合 成, 會 因 階 級 族 群 年 齡 而 異, 都 要 納 入 討 論 家 庭 理 髮 確 實 大 多 由 女 性 從 事, 而 且 是 結 了 婚 的 婦 女, 所 以 女 性 這 個 性 別 在 探 討 家 庭 理 髮 這 個 工 作 時, 一 定 要 被 看 見 與 重 視, 但 也 要 注 意 其 中 的 異 質 性, 像 佳 琪 跟 家 華 屬 於 從 小 跟 師 傅 學 藝 者, 她 們 之 間 也 有 差 異, 會 在 接 下 來 探 討 ; 而 家 庭 理 髮 也 的 確 是 某 些 婦 女 二 度 尌 業 的 選 擇, 因 為 經 濟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導 致 丈 夫 或 自 己 失 業, 或 家 裡 需 要 多 一 份 收 入, 而 把 自 家 當 作 工 作 的 地 方 節 省 成 本, 可 見 分 析 工 作 不 能 都 尌 性 別 角 度 切 入, 要 涵 括 更 多 造 尌 異 質 性 的 因 素 ( 二 ) 兩 者 眼 中 的 專 業 在 上 一 部 份, 從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且 在 連 鎖 店 工 作 的 小 玲 提 到, 她 的 自 信 來 源 即 為 在 學 校 所 學 的 知 識 與 理 論, 這 也 是 她 眼 中 的 專 業 ; 同 樣 是 在 大 型 連 瑣 美 髮 店 工 作 的 蘿 依 則 認 為 自 己 的 專 業 在 於 : 我 在 學 校 學 到 的 是 整 套 的 理 論 與 知 識, 而 且 我 們 讀 美 髮 學 校, 不 只 學 美 髮, 還 有 學 美 容 呀, 現 在 還 有 教 油 壓 指 壓 耶, 這 些 都 有 學, 而 且 我 們 連 鎖 店 都 定 期 會 有 國 外 老 師 來 上 課 辦 技 術 研 習 美 姿 美 儀 還 有 教 行 銷 耶, 而 且 我 們 會 跟 著 流 行 走, 看 現 在 什 麼 髮 型 比 較 受 歡 迎, 而 且 我 們 很 有 創 意 呀, 比 較 敢 去 嘗 試 一 些 新 造 型 從 蘿 依 的 談 話 中, 可 發 現 她 對 自 己 專 業 的 認 定 在 於 美 髮 學 校 所 傳 授 的 的 知 識 以 及 多 元 豐 富 的 課 程, 而 且 連 鎖 店 內 會 有 進 修 的 課 程, 可 以 讓 她 跟 上 流 行 的 腳 步 面 對 越 來 越 多 由 美 髮 學 校 出 來 的 學 生, 從 小 當 學 徒 學 藝 的 家 庭 美 髮 師 蕙 家, 尌 提 出 她 對 這 些 從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的 美 髮 師 的 看 法 : 美 髮 學 校 的 學 生 是 念 死 板 板 的 課 本, 不 像 我 們 擁 有 很 多 傳 統 的 技 藝 跟 技 133
135 術, 像 是 很 多 不 同 捲 度 的 燙 髮 只 有 我 們 這 樣 從 小 學 藝 的 才 會, 我 們 會 依 客 人 的 髮 質 來 決 定 上 捲 子 的 技 巧, 這 些 技 術 以 後 都 會 失 傳 吧! 我 們 能 應 付 各 種 客 人 的 需 求, 他 們 ( 美 髮 學 校 出 身 ) 真 的 不 能 比 啦! 從 事 家 庭 男 士 理 髮 已 經 47 年 的 嘉 玲 甚 至 打 趣 的 說 : 現 在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的 都 去 那 個 連 鎖 店 上 班 呀, 但 說 真 的, 要 比 起 來 的 話, 氣 派 是 我 們 比 不 上 他 們 ( 大 型 連 鎖 店 ) 啦! 但 要 說 功 夫, 他 們 比 不 上 我 們 啦! 我 們 的 專 業 功 夫 就 是 我 們 傳 統 的 手 藝 呀! 像 是 那 個 三 本 頭, 不 是 隨 便 可 以 理 出 來 的, 絕 對 是 要 真 功 夫 由 此 可 知, 美 髮 學 校 出 身 的 美 髮 師 所 認 定 的 專 業, 是 學 校 獲 得 的 知 識, 以 及 從 連 鎖 店 進 修 課 程 中 所 學 到 的 潮 流 趨 勢 ; 而 在 從 小 拜 師 學 藝 的 家 庭 理 髮 師 眼 中, 專 業 則 是 長 期 磨 練 出 來 的 傳 統 技 術 ( 三 ) 家 庭 美 髮 內 的 性 別 分 工 家 華 的 先 生 是 一 位 公 務 員, 固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沒 有 辦 法 幫 忙 家 華, 所 以 家 華 剛 結 婚 時, 都 是 一 人 在 家 庭 理 髮 店 內, 忙 得 不 可 開 交, 尤 其 是 剛 生 下 老 大 的 前 一 兩 年, 尌 把 小 孩 放 在 客 廳, 一 邊 工 作 一 邊 照 顧 小 孩, 家 華 是 這 樣 描 述 的 : 我 小 孩 都 自 己 帶, 若 小 孩 哭, 就 讓 他 哭, 一 天 所 需 的 尿 布 啊 奶 瓶 啊, 就 放 在 旁 邊, 我 是 覺 得 還 是 要 自 己 帶, 給 人 家 帶 要 錢 呀, 看 得 到 也 比 較 放 心 我 那 時 店 開 到 十 點, 晚 上 六 點 就 要 衝 進 來 做 晚 飯, 因 為 家 裡 還 有 小 叔, 有 客 人 的 時 候, 再 趕 快 跑 去 弄 一 下, 累 都 累 死 了 那 你 先 生 下 班 以 後 會 幫 你 嗎? 我 先 生 年 輕 的 時 候, 比 較 不 會 幫 忙 分 擔 家 務, 可 能 那 時 不 體 貼 吧 家 華 的 先 生 不 會 幫 忙 分 擔 家 務, 所 以 家 華 要 同 時 承 擔 理 髮 工 作 與 家 務 工 作, 家 華 一 整 天 的 時 間, 都 圍 繞 著 工 作 與 家 庭, 從 一 早 開 店, 到 晚 上 十 點, 都 在 工 作, 中 間 還 要 照 顧 小 孩, 還 要 找 空 檔 時 間 幫 家 人 煮 晚 餐, 正 如 Carmen Sirianni (2000) 所 言, 有 工 作 的 已 婚 女 性 依 然 比 男 性 花 更 多 時 間 從 事 家 務 工 作, 小 孩 的 照 顧 工 作 也 是 由 母 親 付 出 較 多 時 間, 而 且 家 務 工 作 是 高 度 性 別 隔 離 的 Sirianni 也 歸 納 出 家 務 勞 動 時 間 和 市 場 勞 動 時 間 是 透 過 不 平 等 的 性 別 關 係 和 社 會 結 構 所 組 織, 的 確, 只 要 男 女 間 家 務 分 工 不 平 等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觀 念 深 植 人 弖, 女 性 的 家 務 勞 動 時 間 尌 會 永 遠 比 男 性 多, 尤 其 女 性 從 事 家 庭 理 髮 更 將 女 性 與 家 的 概 念 捆 綁 在 一 起 家 庭 理 髮 的 佳 琪 從 跟 師 傅 學 藝 出 師 再 到 結 婚 開 家 庭 理 髮 生 小 孩, 至 今 總 共 只 有 待 過 兩 三 家 店, 呈 現 出 長 期 的 穩 定 性 和 低 變 動 性, 而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的 美 芳 與 小 玲, 則 表 示 從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後, 會 一 直 換 環 境, 小 玲 尌 說 到 : 剛 畢 業, 還 不 算 真 的 學 完 啦! 還 要 在 連 鎖 店 磨 好 幾 年, 才 能 一 直 升, 直 134
136 到 升 到 設 計 師 為 止 呀! 才 算 真 的 可 以 獨 當 一 面, 所 以 我 當 助 理 時, 待 過 很 多 家 店 呀, 常 常 換, 有 8 9 家 吧, 我 覺 得 每 家 店 的 風 格 都 不 一 樣, 都 要 去 看 看, 不 能 都 待 同 一 家, 多 看 才 能 多 學 嘛! 由 此 顯 示 出, 從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後, 還 不 算 真 的 學 藝 完 成, 離 出 師 還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與 層 層 的 關 卡, 接 下 來, 尌 要 探 討 大 型 連 鎖 店 內 部 的 組 織 與 制 度, 包 括 內 部 的 工 作 職 務 與 階 層 體 系 六 結 構 層 面 :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組 織 剛 從 美 髮 學 校 畢 業 的 學 生, 大 多 到 和 學 校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大 型 連 鎖 店 工 作, 美 芳 也 不 例 外, 從 樹 德 畢 業 後, 尌 到 連 鎖 店 先 從 最 基 本 的 洗 頭 做 起, 她 分 享 了 她 所 待 的 大 型 連 鎖 店 內 的 組 織 層 級 ( 如 表 一 ): 這 算 是 比 較 細 分 的 連 鎖 店, 每 一 家 店 都 有 一 個 店 長, 每 三 家 店 就 有 一 個 處 長, 最 大 的 就 是 老 闆 呀 我 們 一 開 始 進 去, 連 鎖 店 都 會 規 劃 課 程 安 排 考 試, 一 開 始 都 是 助 手 的 第 三 級, 練 習 考 試 後, 就 升 到 助 手 第 二 級, 二 級 再 升 一 級, 再 換 助 理, 每 一 級 大 概 都 需 要 三 個 月 左 右, 升 到 設 計 師 時, 差 不 多 就 要 三 年, 這 期 間 妳 也 可 以 到 別 家 店, 因 為 妳 有 資 格, 例 如 冷 燙 手 之 類 的 表 一 :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組 織 層 級 一 覽 表 店 老 闆 處 長 長 設 計 師 準 6 師 吹 風 手 冷 燙 手 助 理 (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 助 手 (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 美 芳 從 事 美 髮 已 經 20 年 了, 主 要 都 是 在 大 型 連 鎖 店 工 作, 回 憶 起 這 20 年 來 的 歷 程, 美 芳 認 為 連 鎖 店 的 優 點 為 : 大 型 連 鎖 店 比 較 有 制 度 化, 一 切 都 照 規 矩 來, 定 期 也 會 有 進 修 的 課 程, 6 準 師 介 於 已 經 什 麼 都 會 了, 可 以 獨 當 一 面, 但 經 驗 上 還 稍 嫌 不 足, 像 是 應 付 各 個 顧 客 的 髮 質 等 135
137 技 術 上 也 比 較 先 進, 總 部 也 會 請 香 港 設 計 師, 來 給 我 們 上 課, 我 們 連 鎖 店, 顧 客 年 齡 層 很 廣, 什 麼 都 要 一 直 學 呀, 看 今 年 流 行 什 麼 而 且 可 以 互 相 支 援 阿, 像 美 髮 產 品 就 是 公 司 統 一 提 供, 我 們 店 比 較 特 別, 因 為 創 店 的 老 闆 本 身 是 做 美 髮 材 料 行 起 家, 她 不 是 技 術 型 的, 而 是 做 生 意 起 家 根 據 美 芳 的 描 述,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確 可 以 提 供 進 修 的 課 程, 或 是 邀 國 外 的 設 計 師 來 上 課, 在 資 源 上 比 較 豐 富, 而 美 芳 也 曾 經 代 表 公 司 去 國 外 進 修 一 年 : 我 之 前 也 有 去 歐 洲 進 修 一 年, 我 是 去 荷 蘭 的 路 特 丹, 一 年 一 度 大 型 美 髮 展, 算 世 界 盃 的 美 髮 展, 頂 尖 的 設 計 師 都 會 在 現 場 幫 模 特 兒 剪 髮, 我 們 就 去 觀 摩 同 行 的 有 男 性 嗎? 那 一 年 選 上 的 都 是 女 生 吧! 女 性 在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中, 只 要 表 現 好, 能 力 佳, 皆 有 權 利 享 受 到 組 織 的 進 修 機 會 與 福 利, 小 玲 還 知 道 有 些 連 鎖 店 可 以 分 股 份 : 老 闆 負 責 管 人 事 啊, 他 會 看 哪 一 些 設 計 師 表 現 好, 顧 客 特 別 多, 老 闆 為 了 留 住 他 / 她, 也 會 分 一 點 股 份 給 他 / 她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從 學 藝 到 出 師 的 過 程, 雖 然 有 層 層 關 卡, 但 在 組 織 內, 只 要 肯 努 力, 用 弖 學, 依 然 可 以 一 步 一 步 從 助 手 升 到 設 計 師, 或 是 擔 任 店 長, 較 不 會 受 到 性 別 的 限 制 與 歧 視 七 男 性 加 入 美 髮 業 ( 一 ) 女 性 美 髮 師 的 觀 感 長 期 以 來, 家 庭 理 髮 與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幾 乎 是 由 女 性 從 事, 直 到 近 十 幾 年 來, 才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男 性 投 入 美 髮 的 行 業, 詢 問 起 我 的 女 性 受 訪 者, 對 於 男 性 美 髮 師 日 益 增 多 的 看 法, 在 連 鎖 店 從 事 美 髮 工 作 已 經 15 年 的 玫 文 這 麼 回 答 : 整 體 上, 女 生 比 男 生 多 啊, 但 這 幾 年 男 生 有 變 多, 這 倒 是 真 的 我 覺 得 是 因 為 經 濟 不 景 氣, 工 作 不 好 找, 而 且 美 髮 算 一 技 之 長, 學 會 了 就 不 怕 失 業 但 我 覺 得 男 生 做 美 髮 比 較 吃 香, 因 為 女 生 好 像 都 比 較 喜 歡 給 男 設 計 師 剪 訪 談 中, 年 紀 最 輕 待 過 最 多 家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的 小 玲, 對 於 同 樣 問 題 的 回 答 : 女 生 還 是 多 數 啦, 男 生 比 較 少, 但 工 作 都 一 樣 啦, 一 樣 是 從 頭 做 起 呀, 洗 頭 吹 頭 髮 都 要 做 阿, 若 要 說 差 別, 就 差 在 顧 客 吧! 有 些 媽 媽 阿, 比 較 喜 歡 男 設 計 師 由 小 玲 的 回 答,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男 性 美 髮 師 在 組 織 內 的 工 作 職 位, 和 女 性 都 一 樣, 並 沒 有 因 為 性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或 許 是 因 為 女 性 是 多 數, 而 且 層 級 的 規 劃 與 考 詴 非 常 清 楚, 尌 我 的 觀 察, 我 也 沒 有 發 現 大 型 美 髮 店 中 有 不 平 等 的 性 別 分 工 存 在, 唯 一 小 玲 指 出 的, 尌 是 在 顧 客 的 差 異, 或 許 男 生 比 較 吃 香, 得 媽 媽 的 喜 愛, 這 可 跟 下 一 部 份 的 情 緒 勞 動 做 連 結 136
138 ( 二 ) 男 性 的 聲 音 - 背 景 和 動 機 凱 文 是 一 位 36 歲 的 男 性, 目 前 結 婚 6 年, 育 有 兩 子, 他 談 到 當 初 選 擇 美 髮 的 原 因 : 我 們 那 時 候 美 髮 學 校 不 收 男 生, 這 十 年 才 有 收 男 生, 我 本 來 讀 高 職 的 工 科, 就 是 機 械 方 面 的, 會 做 這 一 行 有 兩 個 因 素 啦, 第 一 是 我 那 時 候 工 科 是 建 教 班, 有 一 次 去 工 廠 實 習, 有 個 男 生 的 手 就 被 機 器 切 斷 了, 我 就 覺 得 讀 工 科 出 來 做 事 蠻 危 險 的, 第 二 就 是 我 們 家 以 前 有 房 子 租 給 別 人 做 美 髮, 但 後 來 她 不 做 了, 我 媽 就 問 我 要 不 要 改 作 美 髮, 我 就 想 試 看 看 那 你 是 如 何 學 美 髮 的 呢? 就 先 去 跟 我 家 附 近 的 師 傅 學, 那 時 候 我 就 當 學 徒, 每 天 去 跟 他 學, 那 時 候 也 要 煮 飯 給 師 傅 吃, 後 來 為 了 考 試 也 有 去 補 習 班 學 我 們 可 發 現, 大 約 20 年 前, 美 髮 學 校 是 不 收 男 生 的,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美 髮 業 至 今 在 社 會 上 仍 是 高 度 女 性 化 的 行 業 的 因 素, 以 前 美 髮 學 校 不 收 男 生, 以 致 於 美 髮 業 幾 乎 全 是 女 性 因 此 凱 文 當 時 尌 只 能 以 當 學 徒 以 及 補 習 的 方 式, 來 學 習 美 髮, 考 到 證 照 凱 文 自 己 看 男 性 美 髮 師 變 多 的 原 因, 他 認 為 應 該 是 經 濟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所 造 成, 學 習 成 本 較 低, 也 是 重 要 的 因 素, 這 也 可 推 敲 到 婦 女 二 度 尌 業, 為 何 會 選 擇 美 髮 作 為 工 具 : 我 一 開 始 學 的 時 候, 男 生 不 多, 但 現 在 就 比 較 普 遍 化 一 點, 因 為 很 多 工 廠 都 外 移 到 大 陸, 大 家 自 己 創 業 的 比 例 就 比 較 高, 美 髮 又 是 一 技 之 長, 開 店 的 成 本 也 不 高, 但 也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適 合 啦! 手 要 巧 呀! 自 己 也 要 認 真 究 竟 男 性 進 入 美 髮 業 會 不 會 特 別 吃 香, 男 性 的 優 勢 在 於 哪 些 方 面, 是 不 是 正 如 小 玲 所 言, 媽 媽 的 顧 客 群 會 特 別 多? 凱 文 認 為 : 男 生 做 美 髮, 我 自 己 是 覺 得 男 生 體 力 比 較 好, 像 有 時 幫 客 人 做 離 子 燙, 要 用 很 久, 女 生 會 很 累, 頂 多 一 天 做 兩 三 個 離 子 燙, 但 男 設 計 師 可 以 一 天 用 四 個 我 唷, 臉 皮 比 較 厚 吧! 所 以 有 客 人 反 應 我 做 的 頭 髮 不 好, 不 滿 意, 我 就 再 想 辦 法 解 決 嘛 你 的 顧 客 群 中 媽 媽 特 別 多 嗎? 可 以 這 麼 說, 因 為 我 的 特 質 比 較 親 切 溫 柔, 講 話 輕 聲 細 語 吧, 媽 媽 們 就 覺 得 跟 我 講 話 聊 天 比 較 舒 服, 比 較 喜 歡 給 我 剪 頭 髮, 其 實 男 設 計 師 都 還 蠻 溫 柔 的 心 細 手 巧, 哈 哈 哈 本 文 的 另 一 位 男 性 美 髮 師 受 訪 者 阿 宏, 在 不 同 的 連 鎖 店 內 工 作 了 10 年, 他 則 表 示 他 的 顧 客 群 會 隨 著 地 點 而 有 所 改 變, 而 且 男 女 客 源 平 均 : 我 之 前 待 的 店, 附 近 就 有 一 個 軍 營 呀, 所 以 自 然 阿 兵 哥 的 客 人 就 明 顯 比 137
139 較 多, 現 在 這 家 開 在 大 學 附 近, 其 實 客 源 就 是 學 生 居 多, 我 覺 得 我 客 源 好 像 男 女 都 蠻 帄 均 的, 像 是 男 學 生 也 很 喜 歡 找 我, 我 是 覺 得 大 概 是 我 剪 頭 髮 比 較 厲 害, 也 比 較 會 教 男 生 抓 頭 髮, 現 在 男 生 也 愛 美 呀, 所 以 來 過 的 男 學 生 大 多 會 再 來, 女 生 來 給 我 用 頭 髮, 有 說 過 我 語 氣 很 溫 柔 呀, 態 度 也 很 好 Chris Haywood (2003) 認 為 社 會 不 斷 在 改 變, 男 性 陽 剛 特 質 的 建 立, 不 再 只 與 傳 統 養 家 活 口 的 工 作 角 色 作 連 結, 而 是 有 更 多 元 的 陽 剛 特 質 的 展 現 本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男 性 美 髮 師 的 經 驗, 確 實 男 性 美 髮 師 的 陽 剛 特 質 有 其 獨 特 性, 溫 柔 親 切 講 話 輕 聲 細 語 重 視 等, 或 許 這 也 跟 從 事 服 務 業 有 關, 尌 我 的 觀 察, 男 性 美 髮 師, 尤 其 是 凱 文, 都 會 傾 身 去 聆 聽 顧 客 說 話, 語 氣 都 是 溫 和 輕 細 的, 舉 止 也 很 有 紳 士 風 度, 包 括 幫 女 客 人 拉 椅 子 等, 而 凱 文 也 時 常 會 注 意 女 客 人 的 穿 著 打 扮, 像 他 尌 在 幫 女 客 人 洗 頭 時, 稱 讚 客 人 的 鞋 子 很 特 別, 有 對 比 設 計, 讓 女 客 人 很 開 弖 ( 田 野 日 誌,07/01/06) 八 文 化 層 面 : 自 我 認 定 與 社 會 論 述 Acker (1992) 提 及 性 別 化 的 過 程, 包 含 了 文 化 層 面 的 象 徵 符 號 與 意 識 形 態 我 想 比 較 男 士 理 髮 女 性 家 庭 理 髮 以 及 大 型 連 鎖 店 組 織 中 的 美 髮 師 如 何 看 待 自 己 的 工 作, 以 及 家 人 如 何 看 待 他 / 她 們 的 工 作, 還 有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的 看 法 從 事 女 性 家 庭 理 髮 的 佳 琪 是 如 此 認 定 : 我 那 時 是 不 愛 讀 書 才 學 美 髮, 其 實 家 裡 環 境 也 還 過 得 去, 但 我 爸 那 時 候 很 生 氣! 氣 死 了! 氣 我 不 讀 書, 跑 去 做 什 麼 美 髮! 那 時 候 做 美 髮 的 在 鄉 下 還 不 多 嘛, 可 是 我 後 來 越 學 越 喜 歡, 我 也 很 爭 氣 呀, 三 十 年 以 前, 一 個 月 就 寄 十 萬 塊 回 家 耶! 我 媽 養 我 沒 有 白 養, 才 養 到 十 四 歲, 我 在 當 學 徒 的 第 二 年, 我 就 開 始 存 錢 寄 回 家, 那 時 候 一 坪 地 才 只 要 五 百 塊, 那 時 候 都 是 寄 匯 票, 我 們 老 家 的 郵 差 都 會 問 我 媽, 阿 你 女 兒 在 台 北 做 什 麼? 她 說 做 頭 髮, 他 們 都 不 相 信, 以 為 我 在 台 北 當 酒 家 女! 後 來 我 爸 媽 也 以 我 為 榮, 做 美 髮 也 沒 什 麼 不 好, 我 就 一 直 對 自 己 很 肯 定 呀 佳 琪 的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還 不 錯, 所 以 一 開 始 家 人 會 對 她 不 唸 書, 跑 去 做 美 髮 感 到 不 諒 解, 直 到 佳 琪 賺 錢 回 饋 家 裡 時, 才 證 明 有 一 技 之 長 是 有 用 的 ; 相 對 的, 從 事 男 士 理 髮 的 家 華, 狀 況 又 不 相 同 : 我 會 學 這 個 也 是 無 奈 啦, 以 前 家 裡 生 得 多, 只 是 想 說 學 個 一 技 之 長, 趕 快 賺 錢, 這 是 為 了 生 活 而 工 作, 我 家 人 是 蠻 接 受 的 啦, 因 為 也 是 賺 錢 嘛, 跟 人 家 當 學 徒, 又 不 用 花 錢 一 開 始 也 沒 有 興 趣, 直 到 結 婚 以 後, 因 為 在 家 裡, 小 孩 可 以 自 己 照 顧, 才 開 始 對 工 作 比 較 滿 意 那 妳 覺 得 做 男 138
140 士 理 髮 給 人 的 印 象 如 何? 不 好! 像 我 要 嫁 我 老 公 時, 他 媽 媽 一 聽 到 是 剃 頭 的, 就 覺 得 不 好 我 覺 得 做 女 性 美 髮 給 人 印 象 有 比 較 好, 比 男 士 理 髮 好 以 前 做 理 髮 的 小 姐, 給 人 家 的 感 覺 就 是 懶 惰 愛 吃 啊 比 較 愛 慕 虛 榮 呀, 以 前 人 思 想 比 較 保 守 啦, 因 為 常 會 跟 男 客 人 接 觸, 但 我 們 都 很 乖 啦, 只 是 討 生 活 而 已 其 實 我 要 去 學 時, 小 時 候 的 玩 伴 都 不 贊 成, 說 不 要 當 剃 頭 婆 生 於 澎 湖 的 家 華, 因 為 家 裡 經 濟 因 素 小 孩 又 多, 才 想 趕 快 找 個 一 技 之 長 的 工 作 賺 錢, 而 她 的 家 人 也 不 反 對, 因 為 當 學 徒 反 而 不 用 花 錢, 這 更 顯 示 出 探 討 工 作 時, 不 光 看 到 性 別, 還 要 注 意 階 級 經 濟 等 因 素 而 社 會 大 眾 也 建 構 出 一 種 做 男 士 理 髮 的 女 性 較 為 懶 散 愛 慕 虛 榮 的 論 述, 這 跟 以 前 民 風 保 守 有 關, 認 為 女 生 跟 一 堆 男 客 人 接 觸, 會 連 想 到 色 情 等, 但 真 實 性 卻 不 是 如 此, 以 家 華 來 說 尌 不 是 弔 詭 的 是, 社 會 不 斷 建 構 從 事 男 士 理 髮 的 女 性 不 好 不 單 純 的 論 述, 但 也 認 定 做 理 髮 的 尌 是 女 性, 嚴 祥 鸞 (1999) 提 到, 唯 有 透 過 各 別 行 業 和 職 業 的 性 別 化 實 例 討 論, 方 可 清 晰 的 了 解 社 會 文 化 和 制 度 如 何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脈 絡 中 建 構 性 別 化 的 工 作, 即 查 某 ( 女 性 ) 的 工 作 和 查 甫 ( 男 性 ) 的 工 作 透 過 家 華 的 實 例 探 討, 可 發 現 社 會 文 化 不 斷 強 化 家 庭 理 髮 是 女 性 化 的 工 作, 而 學 男 士 理 髮 的 女 性 也 是 因 家 境 不 佳, 而 選 擇 這 個 行 業, 更 鞏 固 了 女 性 理 髮 師 的 弱 勢 邊 緣 地 位 筆 者 還 詢 問 了 家 華 與 佳 琪 如 何 稱 呼 自 己, 她 們 分 別 認 為 是 理 髮 師 與 美 髮 師, 而 從 事 大 型 連 鎖 店 資 歷 較 久 的 美 芳, 也 認 定 自 己 是 美 髮 師, 但 較 為 年 輕 的 小 玲 與 凱 文, 則 認 定 自 己 是 設 計 師, 凱 文 這 麼 說 : 設 計 師 呀, 現 在 都 這 麼 說, 重 要 是 要 客 人 認 定 啦! 客 人 肯 定 我, 我 就 是 呀 我 覺 得 做 美 髮 的 地 位 算 不 錯, 因 為 現 在 人 重 視 外 表, 我 們 有 能 力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求, 這 也 是 我 工 作 樂 趣 的 來 源 而 且 當 初 也 是 我 媽 媽 鼓 勵 我 試 試 看 美 髮, 家 人 都 很 贊 成 從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時 代 演 變 下, 傳 統 的 家 庭 美 髮 師 與 男 士 理 髮 師, 在 社 會 的 地 位 較 低, 像 是 佳 琪 的 家 人 尌 反 對 她 從 事 美 髮 業, 而 從 事 男 士 理 髮 的 女 性 又 更 為 弱 勢, 因 為 社 會 又 附 加 了 許 多 的 刻 板 印 象 與 負 面 的 論 述 在 她 們 身 上 大 型 連 鎖 店 的 受 訪 者, 則 大 多 表 示 高 度 的 自 我 肯 定 與 社 會 認 同 九 互 動 層 面 : 情 緒 勞 動 & 身 體 與 勞 動 Glucksmann (2002) 提 及, 當 代 服 務 性 工 作, 特 別 指 互 動 式 的 服 務 工 作, 提 供 顧 客 關 弖 溫 暖 等 弖 理 需 求, 以 及 美 感 勞 動 (aesthetic labour), 將 其 角 色 藉 由 身 體 的 呈 現 提 供 顧 客 關 弖 這 一 特 點, 可 連 結 至 Hochschild (1983) 對 空 服 員 的 研 究, 她 觀 察 到 空 服 員 主 要 的 工 作 內 容 是 為 乘 客 製 造 愉 快 舒 適 的 情 緒, 她 稱 之 為 情 緒 139
141 勞 動 (emotional labor) 在 美 髮 這 個 服 務 性 質 的 行 業, 也 很 注 重 情 緒 勞 動, 關 弖 客 人 的 需 求, 聆 聽 客 人 的 想 法, 小 玲 這 麼 說 : 我 們 客 人 來, 就 是 要 很 熱 情 親 切 的 招 呼 呀, 而 且 要 面 帶 微 笑, 給 客 人 好 印 象, 以 後 也 會 常 來 呀 這 是 公 司 要 求 的 嗎? 要 親 切 有 禮 面 帶 微 笑 等 對, 公 司 會 要 求 客 人 進 來 的 時 候, 要 語 氣 愉 悅 的 說 歡 迎 光 臨 耐 心 的 和 客 人 溝 通 詢 問 洗 頭 的 水 溫 會 不 會 過 熱 這 些 都 是 基 本 的, 公 司 對 男 女 生 的 規 定 一 樣 嗎? 對 呀, 大 家 都 一 樣, 但 公 司 其 實 不 會 干 涉 太 多, 因 為 設 計 師 有 自 己 的 風 格, 有 些 就 不 會 那 麼 健 談, 只 是 基 本 的 服 務 要 有 我 自 己 就 不 多 話, 客 人 想 聊, 我 再 陪 她 聊 由 小 玲 的 敘 述 可 顯 示 出 大 型 連 鎖 店 中, 組 織 會 要 求 要 語 氣 愉 悅 的 說 歡 迎 光 臨 等, 這 與 Hochschild (1983) 所 指 的 表 面 工 夫 (surface acting) 相 似, 勞 動 者 掩 飾 其 真 實 情 緒 偽 裝 被 資 方 要 求 的 情 緒 例 如 客 人 進 來 時, 儘 管 很 忙 很 累, 還 是 要 語 調 上 揚, 用 愉 悅 的 語 氣 迎 接 客 人, 這 一 點 在 服 務 業 中 十 分 常 見 相 較 於 大 型 連 鎖 店, 家 庭 理 髮 的 蕙 家 則 因 客 人 都 是 熟 客, 而 在 互 動 上 已 如 朋 友 一 般 : 我 的 客 人 從 二 十 幾 歲 到 九 十 歲 都 有, 都 是 老 主 顧 了 啦! 我 會 跟 她 們 聊 天, 因 為 都 很 熟, 就 像 朋 友 一 樣, 家 裡 有 什 麼 大 小 事 都 會 聊, 服 務 業 最 大 的 好 處 就 是 什 麼 資 訊 都 有, 看 醫 生 啦 法 律 常 識 呀, 什 麼 都 接 觸 啦, 也 有 客 人 心 情 不 好, 來 這 邊 聊 一 聊, 說 一 說 就 很 快 樂, 還 有 的 也 會 哭 呀, 我 們 還 會 跟 著 哭 呀, 像 是 小 孩 長 大, 變 化 很 多, 說 小 孩 要 搬 出 去, 怎 麼 辦 啦 因 為 我 們 是 過 來 人, 可 以 聊 一 下, 給 一 點 建 議 從 事 美 髮 這 個 美 的 行 業, 美 髮 師 大 多 會 裝 扮 自 己, 運 用 外 表 來 型 塑 專 業 流 行 與 美 感 等, 首 先, 來 看 家 庭 理 髮 的 佳 琪 如 何 展 現 自 己 的 身 體? 我 自 己 因 為 愛 漂 亮 又 趕 時 髦, 覺 得 這 是 美 的 行 業, 我 很 樂 在 其 中, 以 前 我 店 的 旁 邊 是 服 飾 店, 有 那 個 日 本 目 錄, 我 都 會 去 訂 做 衣 服, 那 時 候 台 灣 還 沒 有 黑 白 格 子 的 連 身 短 裙, 我 就 已 經 有 在 穿 了, 我 都 穿 最 流 行, 我 還 燙 最 流 行 的 很 捲 的 米 粉 頭, 那 時 我 在 花 蓮 要 搭 計 程 車 回 光 復, 那 個 司 機 還 認 得 我, 他 說 花 蓮 只 有 妳 燙 這 種 頭, 當 然 認 得 妳 我 以 前 為 了 突 顯 自 己, 我 還 刻 意 把 牛 仔 褲 放 在 洗 衣 板 上, 把 漂 白 水 潑 上 去, 用 刷 子 刷, 就 會 有 刷 白 的 效 果, 客 人 也 會 問 我 哪 裡 買 的! 尌 筆 者 的 觀 察, 佳 琪 的 衣 服 的 確 非 常 時 髦, 已 經 51 歲 了, 仍 會 穿 短 裙 上 班, 推 論 到 她 年 輕 時, 應 該 是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而 男 士 理 髮 的 家 華 則 是 說 : 以 前 當 小 姐 的 時 候 會 愛 漂 亮 啦! 不 過 不 會 穿 太 露, 不 喜 歡 被 盯 著 瞧, 還 有 以 前 年 輕 時, 客 人 會 吃 我 豆 腐 啦, 但 生 氣 時, 也 不 能 發 脾 氣, 只 能 裝 140
142 作 不 知 道 呀, 自 己 閃 遠 一 點 例 如 幫 客 人 洗 頭, 我 站 在 客 人 旁 邊, 客 人 就 會 用 手 臂 去 頂 妳 胸 部 啊 有 家 庭 後 就 打 扮 整 齊 就 好, 那 麼 忙, 哪 有 時 間 注 意 家 華 的 職 場 環 境 因 男 性 客 人 為 主, 自 己 也 會 留 意 不 要 穿 太 露, 而 被 注 視, 而 且 職 場 上 也 有 性 騷 擾 的 問 題, 只 是 敢 怒 不 敢 言 此 外, 家 庭 成 為 家 華 生 活 的 重 弖 後, 打 扮 自 然 尌 省 略 了, 但 佳 琪 卻 維 持 一 貫 的 風 格, 這 與 個 性 職 場 環 境 和 佳 琪 與 先 生 有 較 為 平 等 的 家 務 分 工 皆 有 關 而 男 性 美 髮 師 在 連 鎖 店 內, 會 如 何 打 扮 自 己, 凱 文 說 : 我 自 己 是 必 較 喜 歡 著 重 在 頭 髮 要 有 型, 有 染 髮 比 較 有 精 神, 自 己 染 髮 顏 色 用 的 好 看, 客 人 也 會 對 我 有 信 心, 現 在 我 比 較 喜 歡 日 系 風 的 衣 服, 混 搭 呀, 比 較 有 特 色 如 Chris Haywood (2003) 所 言, 探 討 工 作 與 陽 剛 特 質 的 關 連, 已 經 不 能 單 從 經 濟 角 度 來 看, 只 探 討 男 性 養 家 活 口 的 角 色, 只 透 過 用 身 體 來 工 作 (working with the body) 來 建 立 陽 剛 已 經 不 太 可 能, 而 是 要 透 過 從 身 體 著 手 (working on body) 來 形 塑 陽 剛 的 認 同, 如 凱 文 在 美 髮 這 個 行 業, 會 透 過 髮 型 穿 著 來 建 立 自 己 的 陽 剛 認 同 Dellinger (1997) 指 出, 職 場 有 一 套 妝 扮 的 規 則, 只 是 未 被 明 說, 這 形 塑 了 女 性 妝 扮 的 個 人 選 擇, 但 女 性 也 可 翻 轉 妝 扮 的 意 義, 並 對 體 制 化 的 常 規 給 予 挑 戰 這 一 點 可 應 用 於 分 析 大 型 連 鎖 店, 美 芳 從 自 己 的 經 驗, 談 論 到 : 進 了 職 場, 最 明 顯 的 就 是 要 化 妝, 因 為 大 家 都 化, 妳 不 化 會 很 奇 怪, 久 了 就 養 成 習 慣, 但 我 也 會 打 混 啦, 上 粉 底 跟 口 紅 就 好, 看 起 來 有 化 就 好 有 的 連 鎖 店 不 會 規 定 員 工 要 穿 什 麼, 所 以 自 主 性 很 高, 所 以 有 人 會 穿 三 宅 一 生 的 名 牌 阿, 一 套 上 萬 的, 但 我 就 比 較 務 實, 不 會 花 那 個 錢, 所 以 我 穿 著 比 較 隨 性 ; 有 的 連 鎖 店 規 定 要 穿 制 服, 但 我 待 過 一 家, 我 們 有 發 制 服, 規 定 要 穿, 穿 一 陣 子, 後 來 大 家 跟 店 長 反 應 不 想 穿, 就 不 用 穿 啦 由 此 可 得 知 兩 點, 與 理 論 呼 應, 第 一, 女 性 也 可 轉 化 妝 扮 的 規 範, 只 要 working to rule, 依 規 定 的 最 低 限 度, 有 達 到 尌 好, 尌 像 美 芳 上 了 口 紅, 看 起 來 有 化 妝 尌 好 ; 第 二, 體 制 化 的 常 規 也 是 可 以 被 挑 戰 的, 當 店 裡 員 工 反 應 不 想 穿 制 服, 店 長 也 有 答 應, 可 見 連 鎖 店 組 織 下 的 分 店, 是 有 彈 性 與 自 主 的 空 間 十 結 論 本 文 在 探 討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時, 援 用 Joan Acker 性 別 化 的 組 織 理 論, 從 結 構 層 面 文 化 層 面 個 人 互 動 層 面 作 為 本 文 的 架 構, 來 探 討 大 型 連 鎖 店 內 的 組 織 結 構 美 髮 師 對 於 自 己 的 認 同 社 會 的 意 識 形 態 如 何 運 作 男 性 與 女 性 美 髮 師 如 何 141
143 和 顧 客 互 動 如 何 在 工 作 場 域 裝 扮 自 己 的 身 體, 展 現 專 業 或 特 色 等, 並 可 與 家 庭 理 髮 的 部 份 互 相 對 照 比 較 筆 者 也 使 用 了 Hochschild (1983) 所 提 的 情 緒 勞 動 等 理 論 來 充 實 本 研 究 的 內 容 與 論 點 最 後, 我 們 再 回 頭 以 訪 談 與 觀 察 的 實 證 資 料 來 檢 視 以 上 的 理 論, 探 討 其 適 用 性 與 侷 限 性, 期 許 有 一 個 對 話 的 空 間, 再 者, 美 髮 業 究 竟 還 有 哪 些 議 題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與 省 思? ( 一 )Acker 理 論 的 適 用 性 與 侷 限 性 Acker 的 理 論 對 於 組 織 研 究 提 供 了 很 完 整 的 架 構, 筆 者 尤 其 認 為 文 化 層 面 與 個 人 互 動 層 面 在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中,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切 入 點, 除 了 從 體 制 整 體 來 探 討 組 織 外, 還 可 以 分 析 社 會 是 如 何 看 待 美 髮 這 個 行 業, 探 討 性 別 化 的 論 述, 並 可 以 微 觀 的 層 面 來 看 美 髮 師 與 顧 客 的 互 動 ; 然 而, 筆 者 在 運 用 結 構 層 面 這 個 部 份 時, 發 現 Acker 的 論 點 對 照 本 文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組 織, 則 不 具 有 適 用 性, 並 突 顯 出 Acker 的 理 論 有 其 侷 限 之 處 Joan Acker 指 出 組 織 內 存 在 一 連 串 性 別 化 的 過 程 (gendered process), 不 論 優 勢 或 劣 勢, 剝 削 或 控 制, 行 動 與 情 緒, 意 義 或 認 同 都 成 組 地 透 過 或 依 照 男 性 與 女 性 陽 剛 特 質 與 陰 柔 特 質 的 區 分 而 出 現 Acker 也 指 出 組 織 的 性 別 化 過 程, 首 先 是 製 造 性 別 區 隔, 組 織 通 常 會 生 產 一 套 關 於 職 務 薪 資 階 層 權 力 從 屬 的 的 性 別 型 態 的 確, 在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中, 確 實 有 一 套 職 務 和 階 層 的 型 態 架 構, 尌 如 表 一 所 顯 示 的, 但 是 在 大 型 連 鎖 美 髮 店 的 組 織 內,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性 別 區 隔, 每 一 個 階 層 的 工 作 者 有 男 性 也 有 女 性, 而 且 男 女 是 依 照 同 樣 的 考 詴 內 容, 要 升 到 最 高 的 設 計 師, 皆 是 憑 工 作 者 的 努 力 和 實 力, 性 別 對 於 升 級 並 沒 有 影 響 如 本 文 中 的 美 芳, 她 尌 有 出 國 進 修 的 機 會, 而 且 大 型 連 鎖 店 內 絕 大 多 數 的 員 工 皆 為 女 性, 店 長 也 以 女 性 居 多 所 以,Acker 的 理 論 在 一 個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組 織 中, 很 難 發 揮 它 原 本 拆 解 性 別 中 立 表 象 下 的 男 性 優 勢 的 效 用 我 們 也 因 此 發 現 在 一 個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組 織 中, 真 的 有 打 破 性 別 的 藩 籬 以 及 性 別 隔 離 的 可 能, 讓 女 性 享 有 更 平 等 無 性 別 歧 視 的 升 遷 管 道 進 修 方 式 與 職 場 環 境 然 而, 我 們 仍 要 注 意, 往 往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職 業, 還 是 有 社 會 地 位 較 低 工 作 時 間 較 長 以 及 工 資 較 低 的 現 象 ( 二 ) Hochschild 理 論 的 適 應 性 Hochschild 提 出 情 緒 勞 動 (emotional labor) 的 概 念, 對 於 屬 於 服 務 業 的 美 髮 業, 是 一 項 非 常 有 貢 獻 的 論 點, 本 文 的 大 型 連 鎖 店 中, 組 織 會 要 求 美 髮 師 以 愉 悅 的 語 氣 說 歡 迎 光 臨 等, 這 與 Hochschild 所 指 的 表 面 工 夫 (surface acting) 相 似, 美 髮 師 要 掩 蓋 真 實 的 情 緒 花 工 夫 做 到 組 織 要 求 的 情 緒 而 Hochschild 所 指 的 行 如 所 感 (deep acting), 也 適 合 應 用 於 大 型 連 鎖 店 或 家 庭 理 髮 中, 因 為 兩 者 也 都 需 要 和 客 人 建 立 長 久 穩 定 的 互 動 關 係, 尤 其 家 庭 理 髮 的 客 源 大 多 是 附 近 142
144 社 區 的 居 民, 美 髮 師 對 顧 客 的 情 緒 勞 動 也 有 可 能 提 升 到 另 一 層 次, 不 單 是 表 面 工 夫, 而 是 打 從 弖 裡 真 的 和 顧 客 成 為 朋 友, 彼 此 關 弖 ( 三 ) 進 一 步 的 關 注 與 省 思 其 實 美 髮 師 和 許 多 服 務 業 的 工 作 者 工 廠 的 女 工 一 樣, 都 有 站 立 時 間 過 久 的 問 題, 容 易 造 成 靜 脈 區 張 子 宮 虛 弱 容 易 流 產 等 傷 害, 尤 其 美 髮 的 工 作 時 間 長 飲 食 不 規 律 長 期 接 觸 染 髮 燙 髮 等 化 學 藥 劑, 都 對 身 體 有 一 定 的 不 良 影 響, 性 別 與 工 作 的 議 題, 應 該 也 要 拉 進 健 康 的 面 向, 做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思 索 一 個 可 以 改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的 條 令 或 制 度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部 分 1. 林 昀 穎 (2003) 美 髮 業 對 高 職 與 二 專 美 髮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專 業 能 力 需 求 之 研 究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 莊 琇 媚 (2004)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姿 也 髮 型 連 鎖 店 為 例 國 立 高 雄 師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3. 鄧 瑞 祥 (2005) 美 容 美 髮 業 消 費 生 氣 故 事 之 生 氣 歷 程 模 式 探 討 大 葉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暨 公 共 關 係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4. 嚴 祥 鸞 (1999) 台 灣 勞 動 市 場 性 別 化 分 工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福 利 社 會,71,12-22 二 英 文 部 分 1. Carmen Sirianni & Cynthia Negrey (2000). Working Time as Gendered Time, Feminist Economics, 6(1), Chris Haywood & Mairtin Macan Ghaill (2003). Working men s way? Exploring Masculinity at Work, in Men and Masculinities,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Dellinger, Kristen & Christine Williams (1997). Makeup at Work: Negotiating Appearance Rules in the Workplace. Gender& Society, 11(2), Hochschild, Arlie Russell (1983). The Managed Heart: Commercialization of Human Feeling.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chapter 6-9 (pp ) 5. Joan Acker (1990). Hierarchies, Jobs, Bodies: A Theory of Gendered Organization. Gender & Society, 4(2), Joan Acker (1992). Gendering Organizational Theory. in Albert J. and Peta Tancred (eds.) Gendering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Newbury Park, Ca: Sage Keith Grint (2005). Gender, Patriarchy and Trade Unions. The Sociology of Work. Blackwell
145 8. Miriam Glucksmann (2002). Key Issues For the Study of Gender And Work Today. 三 網 路 資 料 關 於 小 林 於 搜 尋 附 件 受 訪 名 單 代 號 性 年 齡 學 習 方 式 實 務 現 職 職 稱 有 無 別 經 驗 小 孩 佳 琪 女 51 歲 當 學 徒 37 年 女 性 家 庭 理 髮 美 髮 師 有 蕙 家 女 54 歲 當 學 徒 43 年 女 性 家 庭 理 髮 美 髮 師 有 家 華 女 54 歲 當 學 徒 42 年 男 士 家 庭 理 髮 理 髮 師 有 嘉 玲 女 59 歲 當 學 徒 47 年 男 士 家 庭 理 髮 理 髮 師 有 美 芳 女 38 歲 美 髮 學 校 20 年 風 采 美 髮 連 鎖 店 美 髮 師 有 玫 文 女 33 歲 美 髮 學 校 15 年 亮 麗 美 髮 連 鎖 店 美 髮 師 有 蘿 依 女 31 歲 美 髮 學 校 ( 建 教 班 ) 16 年 彼 得 超 值 美 髮 聯 盟 設 計 師 無 小 玲 女 28 歲 美 髮 學 校 10 年 明 星 剪 燙 連 鎖 店 設 計 師 有 凱 文 男 36 歲 學 徒 & 補 習 14 年 花 漾 髮 型 連 鎖 店 設 計 師 有 阿 宏 男 31 歲 在 連 鎖 店 學 & 補 習 10 年 美 宣 專 業 剪 燙 連 瑣 店 設 計 師 無 144
146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與 品 德 教 育 實 施 之 成 效 探 討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遠 東 心 服 務 情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深 耕 計 畫 為 例 * 黃 瓊 慧 摘 要 當 今 正 值 傳 統 生 活 社 會 轉 型 至 新 興 數 位 科 技 生 活 的 時 代, 許 多 新 舊 價 值 觀 與 倫 理 道 德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之 衝 擊 與 挑 戰, 在 此 之 際 領 導 規 劃 全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教 育 部 更 是 責 無 旁 貸 提 出 教 育 改 革 運 動, 提 出 統 整 概 念 與 學 習 領 域 取 代 傳 統 單 科 教 學, 將 品 德 教 育 融 入 各 課 程 中 在 民 國 95 年 提 出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修 訂 版 其 中 實 施 策 略 提 出 深 耕 推 廣 指 示 做 法 希 望 透 過 政 策 專 案 計 劃 與 評 鑑 考 核 機 制 鼓 勵 各 校 運 用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由 此 我 國 大 專 院 校 紛 紛 將 服 務 學 習 概 念 內 涵 課 程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本 文 以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遠 東 心 服 務 情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深 耕 計 畫 為 例 探 討 服 務 學 習 概 念 內 涵 課 程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成 效 並 建 議 持 續 執 行 以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關 鍵 詞 〆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改 革 運 動 品 德 教 育 * 黃 瓊 慧,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講 師 145
147 壹 前 言 國 者, 人 之 積 國 力 強 盛 與 否 端 賴 人 民 素 養, 有 身 心 健 全 與 資 質 優 良 國 民 始 有 強 盛 國 力, 要 具 有 優 質 國 民 更 需 要 完 整 且 規 劃 適 切, 迎 合 時 代 需 求, 甚 至 創 造 時 代 趨 勢 之 國 民 教 育 何 況 整 體 人 類 文 明 發 展 歷 程, 尌 是 經 由 不 斷 模 仿 學 習 創 新 研 究 發 現 發 明, 累 積 成 長 的 經 驗 傳 承 教 育 而 來, 因 此 自 古 以 來, 世 界 各 國 各 族 群, 均 以 各 種 方 式 與 制 度, 來 教 育 國 人 族 人 與 其 子 女, 期 待 子 孫 能 青 出 於 藍 更 甚 於 藍, 更 能 生 活 得 更 幸 福 健 康 我 國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〆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教 育 之 目 的 以 培 養 人 民 健 全 人 格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文 涵 養 愛 國 教 育 鄉 土 關 懷 資 訊 知 能 強 健 體 魄 及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能 力, 並 促 進 其 對 基 本 人 權 之 尊 重 生 態 環 境 之 保 護 及 對 不 同 國 家 族 群 性 別 宗 教 文 化 之 瞭 解 與 關 懷, 使 其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意 識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現 代 化 國 民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1 當 今 正 值 傳 統 生 活 社 會 轉 型 至 新 興 數 位 科 技 生 活 的 時 代, 許 多 新 舊 價 值 觀 與 倫 理 道 德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之 衝 擊 與 挑 戰, 一 九 九 八 年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召 開 面 向 二 十 一 世 紀 研 討 會 中 曾 特 別 指 出, 道 德 倫 理 價 值 觀 會 是 二 十 一 世 紀 人 類 面 臨 的 首 要 挑 戰 ( 周 慧 菁, 2003) 世 界 各 國 亦 提 出 新 道 德 教 育 以 新 時 代 新 教 育 法 重 新 提 振 人 類 道 德 核 心 價 值 2, 在 此 之 際 領 導 規 劃 全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教 育 部 更 是 責 無 旁 貸 提 出 教 育 改 革 運 動, 提 出 統 整 概 念 與 學 習 領 域 取 代 傳 統 單 科 教 學, 將 品 德 教 育 融 入 各 課 程 中, 在 民 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正 式 通 過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併 納 入 相 關 評 鑑 機 制 以 督 促 各 級 學 校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在 民 國 95 年 提 出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修 訂 版 其 中 實 施 策 略 提 出 深 耕 推 廣 指 示 做 法 在 大 學 部 分 〆 1. 透 過 補 助 計 畫 ( 包 括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私 校 學 輔 經 費 補 助 及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務 特 色 主 題 計 畫 等 ), 鼓 勵 學 校 提 出 品 德 教 育 計 畫 2. 鼓 勵 大 學 校 結 合 通 識 教 育 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推 展 品 德 教 育 希 望 透 過 政 策 專 案 計 劃 與 評 鑑 考 核 機 制 鼓 勵 各 校 運 用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3 由 此 我 國 大 專 院 校 紛 紛 將 服 務 學 習 概 念 內 涵 課 程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教 育 部 於 96 年 5 月 9 日 函 頒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並 於 96 年 10 月 底 編 輯 完 成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與 活 動 參 考 手 冊, 函 送 大 專 校 院 提 供 學 校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正 式 課 程 參 考 教 育 部 亦 於 97 年 1 月 29 日 公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業 務 及 課 程 實 施, 至 100 學 年 度, 全 國 已 有 135 所 大 專 校 院 將 1 教 育 基 本 法 - 教 育 新 聞 -udn 部 落 格 2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93 年 12 月 16 日 台 訓 ( 一 ) 字 第 號 〆 美 國 近 十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新 品 德 教 育, 強 調 當 代 核 心 價 值, 且 以 多 元 教 學 模 式 加 以 推 廣 々 英 國 則 於 近 年 推 動 價 值 教 育 與 公 民 道 德 教 育 課 程 々 鄰 近 之 新 加 坡 日 本 亦 始 終 重 視 學 校 道 德 教 育 之 實 施 3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95 年 11 月 3 日 台 訓 ( 一 )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146
148 服 務 學 習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4 經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專 案 策 略 使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能 順 利 推 行 由 有 系 統 規 畫 教 學 課 程 更 能 使 原 本 在 非 正 式 課 程 運 作 下 的 服 務 學 習 更 有 效 與 品 德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結 合 美 國 趨 勢 專 家 Faith Popcorn 曾 預 言 21 世 紀 將 是 志 願 服 務 的 新 世 紀, 聯 合 國 2001 年 國 際 志 工 年 的 全 球 志 工 宣 言 指 出 〆 現 在 是 志 工 和 公 民 社 會 的 年 代, 潮 流 所 趨, 志 願 服 務 在 全 球 已 普 遍 成 為 公 民 參 與 和 實 踐 公 民 責 任 的 新 策 略 貳 服 務 學 習 的 定 義 與 目 的 服 務 是 體 現 人 類 關 懷 他 人 的 情 操 與 實 踐 自 我 存 在 價 值 之 具 體 行 為, 是 在 履 行 職 務, 是 別 人 有 事 情 或 困 難 時 需 要 解 決 而 提 出 援 助 的 行 動, 如 論 語 為 政 篇 中 有 事, 弟 子 服 其 勞, 有 酒 食, 先 生 饌 這 是 傳 統 中 文 對 服 務 二 字 的 解 讀 明 證, 屬 無 償 志 願 之 作 為, 在 西 方 則 有 人 見 解 為 職 場 有 償 之 作 為, 即 是 英 國 經 濟 學 家 (Colin Grant Clark) 所 提 到 斐 帝 - 克 拉 克 法 則 中 所 謂 的 第 三 產 業 5 不 論 是 傳 統 的 無 償 志 願 服 務 亦 或 是 近 代 的 職 場 有 償 服 務, 包 括 家 事 服 務 等, 其 共 同 對 應 對 象 是 人, 所 標 榜 之 核 心 在 對 待 人 為 主 體 的 思 維 下 採 取 的 處 世 態 度 的 倫 理, 即 是 在 個 人 及 群 體 關 係 之 人 際 關 係 發 展 上 服 務 的 本 質 與 內 涵 均 在 體 現 關 懷 與 互 助 合 作 之 情 懷 與 德 行 人 並 不 是 天 生 尌 有 服 務 他 人 的 概 念 與 認 知 及 其 技 能, 或 許 有 孟 子 所 謂 不 忍 人 之 心 6, 人 性 本 善 之 良 知 良 能, 在 見 他 人 有 難 有 需 求 時 即 刻 伸 手 援 助 的 惻 隱 之 心 所 展 現 之 本 能 行 動, 但 要 發 展 成 會 發 覺 問 題, 有 能 力 思 考, 有 謀 生 技 能, 能 解 決 問 題, 引 導 探 索 生 命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提 升 個 人 生 命 價 值 並 能 延 續 人 類 文 明 發 展, 能 在 其 職 位 盡 忠 職 守, 負 責 任, 任 勞 任 怨, 且 能 以 人 為 本, 真 心 待 人, 事 事 以 禮 的 人, 則 是 需 要 經 由 學 習 教 育 而 來, 這 正 是 教 育 的 本 質 與 目 的 與 功 能 7 因 此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服 務 教 育 課 程 將 服 務 利 他 核 心 價 值 融 入 教 學 活 動 中, 讓 學 生 透 過 教 師 引 領, 在 有 系 統 有 規 劃 有 情 境 有 學 習 場 域 有 典 範 觀 摩 之 下 教 育 部 近 三 年 施 政 績 效 落 實 服 務 學 習 服 務 在 字 義 上 來 說 是 履 行 某 一 項 任 務 或 是 任 職 某 種 業 務, 在 中 文 地 區 以 及 法 國 等, 也 將 它 當 作 為 了 公 眾 做 事, 替 他 人 勞 動 的 涵 義 其 它 一 般 西 洋 地 區 的 這 句 話 是 個 經 濟 用 語, 涵 蓋 所 有 在 買 賣 過 程 後 不 會 有 物 品 留 下, 提 供 其 效 用 來 滿 足 客 戶 的 這 類 無 形 產 業 這 也 尌 是 英 國 經 濟 學 家 ( Colin Grant Clark ) 所 提 到 斐 帝 - 克 拉 克 法 則 中 所 謂 的 第 三 產 業 維 基 百 科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孟 子 公 孫 丑 上 所 以 謂 人 皆 有 不 忍 人 之 心 者 〆 今 人 乍 見 孺 子 將 入 於 井, 皆 有 怵 惕 惻 隱 之 心 々 非 所 以 交 於 孺 子 之 父 母 也, 非 所 以 要 譽 於 鄉 黨 朋 友 也, 非 惡 其 聲 而 然 也 參 見 教 育 概 論 筆 記 宋 時 豪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教 育 的 本 質 〆 教 會 學 生 思 考, 教 給 學 生 生 活 的 能 力, 引 導 學 生 探 索 生 命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另 外 傳 遞 文 化 財 產, 使 人 類 經 驗 得 以 累 積 々 進 一 步 促 進 人 類 反 省 文 明 發 展 現 況 與 未 來 方 向, 喚 醒 創 造 新 文 化 的 意 志 (Spranger 斯 普 朗 格, 文 化 教 育 學 派 )
149 及 實 務 操 作 中, 從 服 務 人 群 工 作 中 接 觸 現 實 生 活 環 境 與 社 會 各 角 落, 暸 解 社 區 居 民 生 活 面 向, 發 掘 可 關 注 之 議 題 與 問 題, 在 課 堂 討 論 將 學 理 與 實 務 結 合, 提 出 研 究 分 析 與 改 善 意 見, 並 以 行 動 實 踐 可 行 性 作 為 以 達 到 深 化 服 務 認 知 與 服 務 技 巧 的 效 果 來 達 成 設 定 的 學 科 知 能 的 學 習 目 標, 真 正 能 學 以 致 用 展 現 課 程 學 習 的 成 果, 體 現 人 生 最 高 價 值 成 尌 生 命 存 在 意 義 故 服 務 學 習 是 一 種 全 人 教 育 的 方 式 々 服 務 學 習 的 目 的, 除 在 提 供 學 生 獲 得 實 際 參 與 實 務 經 驗 的 機 會, 藉 實 際 服 務 與 知 識 技 能 的 融 合, 達 到 真 正 的 學 以 致 用, 促 進 自 我 的 成 長 外, 更 經 由 服 務 社 會, 滿 足 社 會 之 潛 在 需 求, 使 得 學 校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更 加 密 切 叁 服 務 學 習 與 品 德 教 育 實 施 理 念 當 今 職 場 取 才 用 人 對 於 倫 理 道 德 與 團 隊 合 作 與 溝 通 能 力 之 要 求 更 甚 於 專 業 能 力 々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政 府 意 識 到, 我 們 的 公 民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關 鍵 素 養, 才 能 獲 得 個 人 成 功 的 生 活, 以 及 對 社 會 團 結 經 濟 生 產 生 態 永 續 做 出 貢 獻 〇 根 據 104 人 力 銀 行 統 計 台 灣 企 業 招 募 新 鮮 人 時 所 重 視 的 項 目, 也 發 現 品 德 優 先 於 專 業 知 能, 在 取 才 條 件 之 優 先 順 序 中,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責 任 感 虛 心 學 習 的 精 神 承 受 壓 力 的 能 力 等, 乃 優 先 於 專 業 能 力 與 學 歷 之 項 目 8 由 上 述 之 言, 可 知 能 在 尌 業 市 場 與 未 來 立 足 社 會 之 人 頇 具 備 品 格 素 養, 品 格 素 養 之 養 成 教 育 即 是 品 德 教 育 透 過 品 德 教 育 讓 個 體 生 命 觀 照 自 身 與 週 遭 環 境 關 係 人 我 關 係, 並 且 能 提 出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成 尌 自 身 存 在 之 價 值 意 義, 這 正 是 學 校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之 理 念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服 務 學 習 可 以 (1) 增 進 傳 統 課 程 的 學 習,(2) 促 進 個 人 發 展, (3) 培 養 公 民 意 識 與 責 任 感 及 (4) 貢 獻 社 會 (Waterman, 1997) 許 多 學 者 提 出 服 務 學 習 應 是 公 民 教 育 的 有 效 教 學 法, 而 服 務 學 習 更 是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效 能 的 有 效 方 案 這 正 是 教 育 部 近 年 戮 力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課 程 之 動 機 參 見 教 育 部 服 務 學 習 網 站 July 8, 2008 部 長 的 話 希 望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踐 體 驗 與 省 思, 建 構 品 德 教 育 的 內 涵 核 心 精 神, 以 提 升 學 生 關 注 人 文 自 然 環 境, 及 二 十 一 世 紀 公 民 的 關 鍵 素 養 肆 以 遠 東 科 大 實 施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遠 東 心 服 務 情 深 耕 計 畫 為 例 探 討 執 行 成 效 一 以 幸 福 校 園 為 核 心 結 合 校 訓 為 本 校 品 德 教 育 之 核 心 價 值, 營 造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〆 8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所 引 104 人 力 銀 行 楊 基 寬 董 事 長 全 球 職 場 動 態 分 析 演 講 稿 (2005 年 11 月 9 日, 成 功 大 學 國 際 會 議 廳 第 二 演 講 室 ), 網 址 瀏 覽 日 〆 2010/10/30 148
150 品 德 教 育 方 法 著 重 典 範 學 習 (Example) 思 辨 啟 發 (Explanation) 勸 勉 激 勵 (Exhortation) 環 境 形 塑 (Environment) 服 務 學 習 (Experience) 及 自 我 期 許 (Expectation) 等 多 元 學 習 方 法 9 為 有 效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遠 東 科 大 以 幸 福 校 園 為 核 心, 結 合 校 訓 忠 誠 勤 樸 構 築 校 園 文 化,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在 校 長 副 校 長 倡 導 下, 全 校 各 院 系 教 學 單 位 與 各 級 行 政 單 位, 凡 溫 馨 校 園 的 營 造 專 業 技 能 的 發 揮 人 文 素 養 的 陶 冶 創 意 思 考 的 鍛 鍊 倫 理 道 德 的 提 昇, 均 明 訂 積 極 前 瞻 可 行 方 針, 以 服 務 學 習 利 他 人 文 關 懷 為 核 心 之 全 人 養 成 教 育 近 年 來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與 品 德 教 育 政 策, 更 結 合 學 校 辦 學 理 念, 全 校 在 通 盤 規 畫 下 分 由 正 式 課 程 與 潛 在 課 程 進 行 正 式 課 程 在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與 專 業 系 所 鼓 勵 教 師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執 行 各 種 人 文 關 懷 教 育 生 命 關 懷 教 育 環 境 關 懷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志 工 服 務 學 習 與 幸 福 番 茄 園 區 建 置 與 義 賣, 並 與 學 務 處 推 動 幸 福 校 園 - 遠 大 甜 蜜 蜜 等 各 項 非 正 式 課 程, 積 極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與 民 間 文 教 及 慈 善 團 體 合 作, 從 事 志 工 活 動, 並 將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延 伸 到 海 外, 提 供 學 生 獲 得 實 際 經 驗 的 機 會, 達 到 真 正 的 學 以 致 用, 藉 實 際 服 務 與 知 識 技 能 的 融 合, 得 以 促 進 自 我 成 長 另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服 務 性 社 團, 協 助 社 區 弱 勢 團 體 發 展, 經 由 服 務 社 區, 滿 足 社 區 之 潛 在 需 求, 使 得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關 係 更 加 密 切, 彼 此 得 以 分 享 資 源, 共 享 進 步, 營 造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二 以 遠 東 心 服 務 情 深 耕 計 畫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實 施 品 德 教 育 〆 1.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執 行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計 畫 〆 本 校 在 學 年 提 出 遠 東 心 服 務 情 深 耕 計 畫, 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宣 導 推 動 下 鼓 勵 各 教 師 在 其 任 課 課 程 規 劃 內 含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課 綱, 並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下 成 立 服 務 學 習 組, 專 責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事 務, 職 司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推 動 校 內 外 志 工 服 務 之 媒 合 派 遣 執 行 與 督 導 公 民 護 照 之 執 行 與 檢 討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各 項 計 畫 考 核 成 果 彙 整 及 服 務 學 習 理 念 之 宣 導 等 工 作 績 效 卓 著, 得 以 學 年 連 續 兩 年 通 過 教 育 部 補 助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計 畫 經 費 達 237 萬 元 服 務 學 習 組 組 長 更 在 民 國 100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甄 選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具 勞 作 教 育 內 涵 課 程 績 優 行 政 人 員 獎 2. 鼓 勵 學 校 各 系 所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提 出 與 協 力 單 位 合 作 模 式 〆 為 使 本 校 教 師 便 於 開 發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由 服 務 學 習 組 居 中 協 調 協 力 單 位 與 各 社 福 機 構 或 由 教 師 自 行 與 社 區 結 盟, 並 提 出 與 與 協 力 單 位 合 作 模 式 設 計 課 程 大 綱 如 下 〆 (1) 開 課 前 媒 合 期 〆 授 課 教 師 頇 依 其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與 預 期 學 習 成 效, 規 劃 具 9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網 址 瀏 覽 日 〆 2010/10/30 149
151 體 服 務 工 作, 教 師 與 服 務 學 習 組 成 員 先 期 拜 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協 力 單 位 負 責 人, 溝 通 協 調 項 目 建 議 包 括 課 程 目 的 欲 與 對 方 合 作 之 原 因 合 作 對 雙 方 的 獲 益, 及 時 間 服 務 人 數 服 務 所 需 場 地 與 器 材 等 等 同 時 聽 取 與 瞭 解 社 區 居 民 與 協 力 單 位 之 需 求, 設 計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與 教 材 內 容, 規 劃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式, 提 出 關 懷 及 協 助 社 區 相 關 事 宜 同 時 邀 請 社 區 相 關 負 責 人 與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增 進 學 生 與 社 區 居 民 彼 此 之 瞭 解 與 互 動, 俾 便 衍 生 關 懷 議 題 的 探 討 (2) 開 課 初 期 準 備 期 〆 a. 授 課 教 師 需 擔 任 學 生 與 協 力 單 位 的 橋 樑, 充 分 溝 通, 使 合 作 過 程 順 利 b. 授 課 教 師 頇 在 開 學 第 一 週 簡 介 本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課 程 單 元 進 度 與 計 畫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議 題 之 關 聯 性, 使 學 生 了 解 本 學 期 課 程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式 c. 本 課 程 基 礎 內 容 教 學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應 具 有 之 能 力, 與 對 欲 服 務 單 位 機 構 之 組 織 與 服 務 對 象 之 文 化 認 知 身 體 機 能 智 能 狀 況 居 住 環 境 等 人 事 物 有 所 了 解 d. 學 生 分 組 工 作 與 安 排 服 務 事 務 及 作 業 規 劃 e.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課 程 教 師 確 認 學 生 情 形 並 與 協 力 單 位 溝 通 完 成, 於 學 期 初 時 頇 繳 交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表 (3) 開 課 中 期 服 務 實 做 期 〆 a. 學 生 服 務 所 需 的 器 材 設 備 應 事 先 安 排 妥 當 b. 教 師 提 醒 學 生 頇 多 觀 察 服 務 機 構 之 人 事 物, 配 合 其 當 地 文 化 融 入 課 程 研 習 之 的 元 素, 以 認 真 負 責 尊 重 態 度 參 與 c. 教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引 導 學 生 參 考, 學 生 頇 在 既 定 的 議 題 內, 以 小 組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配 合 協 力 單 位 的 需 求 完 成 服 務 實 做 (4) 反 思 回 饋 期 〆 a. 分 期 中 反 思 期 末 回 饋 々 讓 學 生 藉 由 學 習 服 務 過 程 與 觀 察 服 務 對 象 與 單 位 回 應 後, 提 出 修 正 計 劃 與 未 來 可 再 提 供 服 務 協 助 之 方 向 b. 期 末 慶 賀 〆 讓 學 生 與 服 務 對 象 及 協 力 單 位 代 表 共 同 展 現 學 習 成 果, 分 享 心 得, 或 配 合 社 區 大 型 團 體 聚 會 時 段, 讓 學 生 充 分 參 與 活 動, 作 文 化 交 流 協 助 義 賣 物 產 與 服 務 對 象 良 性 互 動 c. 回 收 協 力 單 位 之 學 習 服 務 評 核 表, 評 估 本 校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成 效, 並 依 缺 失 檢 討 改 進 d. 為 不 影 響 正 常 授 課, 教 師 於 服 務 學 習 實 做 完 成 後, 將 視 合 作 單 位 需 求 徵 求 志 願 服 務 之 學 生 志 工 長 期 與 合 作 單 位 配 合, 以 培 養 學 生 對 社 會 的 150
152 服 務 情 懷 與 責 任 心 3. 以 分 項 計 畫 設 計 主 題 結 合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〆 本 校 自 學 年 度 貣, 各 系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師 以 建 構 系 所 特 色 之 科 技 與 人 文 關 懷 為 主 開 設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計 65 門 課 程 8,556 人 投 入 服 務 行 列, 總 計 服 務 92,995 小 時, 凡 提 供 行 政 環 保 資 訊 勞 動 關 懷 等 服 務 事 項, 能 有 效 協 助 各 協 力 單 位 與 社 區 民 眾 認 識 新 知 增 進 資 訊 技 能 或 使 社 區 弱 勢 族 群 倍 受 關 懷, 同 時 協 助 協 力 單 位 人 力 難 題, 堪 稱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的 一 大 突 破 以 99 學 年 度 為 例 如 〆 子 計 畫 1 〆 建 構 系 所 特 色 之 科 技 與 人 文 關 懷 課 程 本 校 專 業 系 所 計 有 6 系 6 門 提 出 必 ( 選 ) 修, 博 雅 課 程 8 門 提 出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使 學 習 因 服 務 而 深 化, 培 養 具 人 文 的 科 技 人 以 活 動 主 題 設 計 服 務 內 涵 課 程 讓 授 課 教 師 依 其 課 程 單 元 與 教 材 融 入 教 學 目 標, 如 愛 不 落 生 命 關 懷 實 作 我 的 黃 金 垃 圾 環 境 關 懷 實 作 健 康 食 品 健 康 人 生 尋 找 小 天 使 關 懷 流 浪 動 物 珍 愛 尊 重 生 命 關 懷 在 地 情 - 陳 美 祝 油 畫 策 展 與 佈 展 與 導 覽 解 說 健 康 皂 皂 皂 病 毒 走 走 走 淨 淨 山 林 靜 靜 心 靈 關 懷 等 々 將 受 課 場 域 移 赴 各 合 作 單 位 有 〆 長 泰 教 養 院 慈 濟 環 保 教 育 站 創 世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方 圓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彩 虹 貓 關 懷 流 浪 貓 協 會 南 瀛 天 文 教 育 園 區 中 華 民 國 生 命 豐 盛 關 懷 協 會 新 化 國 小 新 化 地 區 林 場 老 街 鄰 近 社 區 關 懷 中 心 等 非 營 利 機 構 親 身 服 務 並 參 觀 見 學, 分 別 從 事 影 像 紀 錄 資 訊 教 學 環 保 皂 製 作 藝 術 文 化 導 覽 網 站 架 設 淨 山 流 浪 動 物 送 養 推 廣 綠 能 應 用 推 廣 獨 居 老 人 訪 視 弱 勢 兒 童 夏 令 營 婦 女 衛 教 推 廣 等, 以 培 養 學 生 運 用 專 業 知 能 技 能 在 關 懷 生 命 愛 護 自 然 環 境 上 實 際 操 作 學 習, 已 精 進 修 習 與 實 務 結 合, 融 入 現 實 問 題, 訓 練 學 生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引 發 學 生 服 務 利 他 的 高 尚 品 德, 鋪 一 條 全 人 教 育 的 服 務 學 習 之 路 子 計 畫 2 〆 推 動 推 動 重 點 議 題 關 懷 族 群 服 務 學 習 深 耕 教 育 關 懷 族 群 服 務 學 習 深 耕 教 育 配 合 教 育 部 99 學 年 的 重 點 推 動 議 題, 本 校 計 7 系 8 門 課 程, 另 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2 門 博 雅 課 程, 以 台 南 地 區 新 住 民 及 台 東 縣 東 河 鄉 台 東 縣 延 帄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屏 東 市 原 住 民 與 台 南 縣 基 督 教 疼 厝 邊 全 人 發 展 關 顧 協 會 ( 台 南 縣 溪 南 區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為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分 別 從 事 新 移 民 友 善 工 作 坊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日 影 像 紀 錄 資 訊 硬 體 設 備 維 修 及 架 設 特 產 行 銷 市 調 親 子 學 習 活 動 社 區 關 懷 公 共 藝 術 網 站 架 設 美 髮 義 剪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新 住 民 國 語 文 教 學 弱 勢 兒 童 夏 令 營 愛 心 加 魚 計 畫 等, 將 相 關 課 程 融 入 服 務 方 式, 鼓 勵 學 生 結 合 課 堂 所 學 知 能, 透 過 充 分 結 合 偏 鄉 部 落 產 業 需 要, 了 解 其 文 化 151
153 與 適 應 新 環 境, 進 而 促 使 學 生 與 異 族 群 交 流, 為 原 住 民 及 新 住 民 貢 獻 棉 薄 之 力, 例 如 〆 愛 心 加 魚 計 畫 中 結 合 健 康 管 理 與 西 餐 烘 培 課 程, 學 生 設 計 餐 點 內 容 製 作 蔬 食 義 大 利 麵 行 銷 推 廣 健 康 蔬 食 理 念 並 義 賣 將 所 得 16,000 元 善 款 向 魚 販 採 購 漁 產 捐 助 屏 東 市 中 華 民 國 生 命 豐 盛 關 懷 協 會, 提 供 原 住 民 小 朋 友 及 獨 居 老 人 用 餐 世 界 不 遙 遠 原 鄉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中 本 校 計 算 機 概 論 課 程 學 生 發 動 愛 心 二 手 電 腦 募 捐 並 重 新 整 理, 再 結 合 綠 色 科 技 與 創 意 工 程 課 程 學 生 向 校 內 教 職 員 生 與 校 外 廠 商 募 集 小 朋 友 學 習 所 需 之 文 具 教 具 書 籍 課 桌 椅 等 物 資, 捐 助 台 東 縣 東 河 鄉 泰 源 部 落 社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嘎 屋 啦 瀚 文 教 發 展 協 會 成 立 課 輔 教 室, 讓 當 地 原 住 民 小 朋 友 在 課 後 能 有 更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子 計 畫 3 〆 推 動 幸 福 植 栽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〆 ( 本 校 特 色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全 校 性 共 同 必 修 公 民 教 育 ) 〆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服 務 學 習 主 導 規 劃 執 行, 計 4 門 課 程, 規 劃 本 校 全 校 性 必 修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與 通 識 倫 理 課 程 有 機 生 活 課 程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本 計 畫 執 行, 除 了 安 排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之 外, 讓 學 生 自 由 組 隊 進 行 幸 福 植 栽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進 行 宣 導 與 座 談 〆 運 用 公 民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宣 導 時 機, 鼓 勵 同 學 經 由 志 工 服 務 訓 練 課 程 與 志 工 服 務, 於 畢 業 前 能 獲 得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符 合 本 校 公 民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之 考 核 規 定 具 體 作 法 於 99 學 年 度, 全 面 性 對 新 生 一 年 級 各 班 進 行 宣 導, 共 計 47 場 次 々 對 大 二 大 三 學 生 進 行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檢 討 座 談 會, 共 計 60 場 次, 以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完 成 率 分 由 兩 方 面 進 行 〆 (1) 農 業 深 耕 〆 在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中, 以 驗 證 課 堂 學 習 培 養 利 他 精 神 為 目 的, 除 於 本 校 四 分 閒 置 空 地 建 置 幸 福 果 園 外, 並 於 樸 德 樓 頂 育 有 機 生 態 蔬 果, 以 響 應 健 康 蔬 食 及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減 少 能 源 損 耗 降 低 室 內 溫 度 外, 透 過 有 機 蔬 菜 的 實 作, 讓 學 生 瞭 解 有 機 蔬 果 與 自 然 生 態 的 可 貴, 並 體 驗 農 人 汗 滴 禾 下 土 的 辛 勞 與 自 然 農 耕 的 樂 趣, 在 學 子 的 知 福 感 恩 中, 課 程 也 畫 下 了 句 點 課 程 服 務 志 工 達 1,235 人, 計 14,820 小 時, 另 結 合 本 校 教 育 關 懷 志 工 54 人, 投 入 1,428 時, 並 結 合 長 泰 教 養 院 園 藝 治 療 課 程 院 生 共 同 職 司 各 項 種 植 架 竿 施 肥 除 草 採 收 包 裝 行 銷 義 賣 等 工 作, 並 舉 行 幸 福 番 茄 三 創 義 賣 競 賽, 共 33 隊 參 與, 培 養 學 生 產 銷 控 管 經 驗 並 募 集 22 萬 4 千 基 金, 捐 贈 遠 東 教 育 關 懷 計 畫 基 金 與 非 營 利 社 福 機 構, 作 為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嘉 惠 更 多 弱 勢 學 生, 使 學 子 安 心 向 學, 讓 校 園 洋 溢 溫 馨 此 外, 供 鄰 近 新 住 民 在 家 庭 照 護 工 作 之 餘, 在 本 校 師 生 指 導 下, 到 本 校 幸 福 園 區 體 驗 耕 作, 一 方 面 享 受 親 子 耕 作 樂 趣, 體 現 台 灣 在 地 人 文 的 濃 厚 親 和 力 152
154 (2) 意 象 角 落 建 置 與 校 園 綠 美 化 〆 運 用 公 民 教 育 關 懷 教 育 及 志 願 服 務 學 生 擔 任 志 工, 結 合 長 泰 教 養 院 園 藝 治 療 課 程 院 生, 選 擇 校 園 的 二 個 處 所 建 置 意 象 角 落, 計 畫 圈 以 枕 木 架 以 竹 籬 搭 以 蓬 草, 在 炎 炎 夏 日 裡, 提 供 一 處 蔭 涼 的 空 間, 供 師 生 休 憩 同 時 四 周 遍 植 花 草 樹 木, 並 建 構 花 圃 種 苗 培 育 區, 運 用 校 園 原 有 之 堆 肥 培 育 花 木 帅 苗, 適 時 移 植 苗 栽, 使 各 大 樓 辦 公 室 外 廊 道 有 綠 色 植 物 盆 栽, 除 能 落 實 關 懷 大 地 生 命 教 育 外, 另 對 友 善 幸 福 校 園 之 營 造, 亦 能 發 揮 潛 移 默 化 功 效 子 計 畫 4 〆 建 立 服 務 學 習 之 訓 練 考 核 獎 勵 機 制 〆 (1) 於 99 學 年 度 辦 理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與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研 習 營 2 場 次 環 境 倫 理 與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研 習 營 2 場 次 志 工 服 務 應 有 素 養 講 座 關 懷 弱 智 族 群 志 工 應 有 素 養 講 座 愛 不 落 -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分 享 講 座 與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與 勞 作 教 育 參 訪 交 流, 學 期 間 辦 理 5 場 服 務 學 習 經 驗 分 享 研 討 會 並 於 期 末 邀 請 已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及 有 興 趣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之 教 師 參 與 期 末 分 享 茶 會, 提 升 教 師 服 務 學 習 重 性 的 認 同 感 與 開 課 意 願, 期 盼 能 蔚 為 風 氣, 使 服 務 學 習 效 能 充 分 展 現 (2) 對 志 工 學 生 的 要 求 〆 學 生 完 成 服 務 後 頇 填 寫 反 思 回 饋 表 合 作 單 位 學 生 服 務 評 核 表 及 心 得 表, 以 供 服 務 學 習 組 進 行 課 程 成 效 及 服 務 品 質 進 行 統 計 與 改 善 評 估, 表 單 回 收 率 92% (3) 對 任 課 老 師 的 要 求 〆 執 行 服 務 期 間 依 課 綱 規 定 進 行 服 務 規 劃, 教 師 完 成 服 務 課 程 後 頇 引 導 學 生 完 成 反 思 回 饋 表 合 作 單 位 學 生 服 務 評 核 表 及 心 得 表, 作 為 教 師 評 量 與 考 核 依 據, 並 提 報 反 思 檢 討 活 動 記 錄 表 與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書 以 俾 檢 核 學 生 服 務 成 效, 表 單 回 收 率 98% (4) 對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之 績 優 教 師, 依 據 本 校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績 優 獎 勵 辦 法, 於 100 年 6 月 25 日 99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期 末 檢 討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4. 實 施 成 效 之 影 響 及 效 益 〆 透 過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有 效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投 入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為 例 可 見 其 具 體 成 效 如 下 〆 (1) 專 責 單 位 成 立 的 影 響 及 效 益 為 能 落 實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的 推 動 培 養 學 子 利 他 的 服 務 精 神,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成 立 服 務 學 習 組 的 專 責 單 位, 有 效 進 行 計 畫 之 執 行 經 費 核 銷, 同 時 職 司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並 協 助 各 開 課 教 師 接 洽 協 力 單 位, 凡 連 繫 溝 通 簽 約 等 行 政 事 項 之 協 助 均 在 其 業 務 範 圍 經 專 人 專 責 執 行, 責 任 歸 屬 明 確, 有 效 推 動 計 畫 執 行 率 已 達 到 100%, 全 校 99 學 年 度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達 38 門, 同 時 全 153
155 學 年 修 讀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之 學 生 人 數, 占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也 已 達 到 47.25% 以 上, 效 益 良 好 (2) 對 學 校 影 響 的 效 益 a.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計 畫, 全 校 師 他 生 普 遍 具 有 服 務 關 懷 社 會 利 公 益 的 素 養, 結 合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與 教 學 策 略, 共 同 營 造 友 善 幸 福 校 園, 洋 溢 互 助 溫 馨 與 關 懷 弱 勢 的 校 園 倫 理 b. 子 計 畫 二 有 規 劃 的 整 地, 將 閒 置 空 間 土 地 價 值 再 利 用 與 開 發, 其 初 心 係 為 協 助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並 提 昇 - 個 讓 學 生 從 事 學 習 與 服 務 的 園 地, 然 在 播 下 番 茄 種 子 後 一 連 串 的 驚 奇 也 因 而 產 生, 小 小 茄 苗 在 學 生 志 工 的 悉 心 照 料 下 長 成 了 結 實 纍 纍 鮮 紅 欲 滴 的 可 口 番 茄, 接 著 規 劃 了, 感 恩 義 賣 活 動, 在 師 長 的 叫 賣 聲 中 募 得 了 教 育 關 懷 基 金 々 之 後 豐 厚 的 產 量 讓 行 銷 系 也 加 入 了 銷 售 服 務 陣 容, 從 採 摘, 清 洗, 分 類, 包 裝, 義 賣 的 過 程 本 身 尌 是 一 種 難 得 與 可 貴 的 學 習, 這 些 都 由 師 生 志 工 無 怨 無 悔 付 出 後 得 來 的 果 實 這 片 番 茄 園 成 了 報 章 電 台 爭 相 邀 訪 探 究 的 主 題, 也 成 了 師 生 合 作 後 的 具 証, 更 成 為 本 校 關 愛 弱 勢 學 生 的 活 招 牌, 與 社 區 互 動 良 好 99 學 年 度 中, 感 恩 義 賣 活 動 更 結 合 三 創 競 賽, 讓 全 校 師 生 的 愛 心 共 同 參 與 種 植 生 產 創 意 行 銷 創 業 競 賣, 體 驗 創 業 的 甘 苦 並 學 習 自 我 成 長 與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透 過 這 個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藉 由 聚 沙 成 塔 的 力 量 幫 助 弱 勢 同 儕 與 家 扶 中 心, 讓 愛 散 播 於 校 園 之 中, 增 進 同 學 情 誼, 讓 校 園 充 滿 合 諧 與 幸 福 的 氛 圍 (3) 對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之 效 益 透 過 執 行 教 師 推 動 各 類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材 之 整 備 與 研 發, 以 因 應 學 生 服 務 與 專 業 能 力 之 需 求 同 時 透 過 師 資 培 訓 與 成 果 發 表 會 獎 勵 熱 心 投 入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另 外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教 學 會 議, 會 議 中 與 各 教 師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檢 核 課 程 內 容 執 行 狀 況 研 發 關 懷 議 題, 以 融 入 各 課 程 中 設 計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主 題, 使 專 業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等 能 結 合 服 務 學 習 理 念 實 踐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計 畫 鼓 勵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教 師 研 發 相 關 課 程 與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具 體 作 法 〆 依 據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著 作 獎 助 辦 法 獎 勵 教 師 研 究 發 表 相 關 論 文 (4) 對 學 生 之 影 響 具 體 呈 現 品 德 教 育 成 效 a. 將 人 文 與 專 業 的 全 人 教 育 理 念 融 入 專 業 課 程, 使 全 人 教 育 成 為 校 園 內 普 遍 化 的 教 學 核 心 價 值 學 生 經 由 準 備 - 執 行 服 務 - 反 思 - 慶 賀 過 程, 透 過 關 懷 尊 重 他 人 良 性 溝 通 協 調 互 助 合 作 有 效 達 成 目 標, 建 立 自 我 價 值 感 與 服 務 利 他 的 價 值 觀, 培 養 具 備 執 行 力 與 行 動 力 的 遠 東 菁 英 154
156 b. 藉 有 系 統 規 畫 課 程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國 中 小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與 非 營 利 事 業 體 之 需 求, 將 專 業 知 能 與 服 務 情 懷 與 態 度 整 合 體 驗, 拓 展 學 生 的 視 野, 並 培 養 多 元 的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在 各 種 活 動 的 辦 理 與 參 與 中, 開 展 其 轉 化 學 習 的 能 力, 將 知 識 與 理 論 化 為 行 動 與 實 踐 的 熱 情, 為 社 會 培 養 更 多 具 備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又 不 乏 溫 暖 同 情 理 解, 且 能 付 諸 實 踐 熱 情 的 現 代 公 民 期 使 能 培 育 學 生 溝 通 技 巧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公 民 責 任 感 與 公 共 參 與 能 力 c. 師 生 共 同 至 各 非 營 利 事 業 單 位 從 事 服 務 學 習, 教 師 多 元 化 設 計 適 合 系 科 特 色 之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結 合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操 作, 活 化 教 學 內 容, 由 師 生 共 同 執 行 與 推 動, 學 生 在 有 形 中 學 習, 無 形 中 感 受, 有 助 於 提 升 各 系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結 合 教 材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操 作 達 到 教 學 目 標, 更 有 助 於 推 動 各 系 培 育 學 生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尊 重 異 質 國 體 文 化, 俾 增 進 社 會 社 區 與 學 校 之 互 動, 期 使 學 校 成 為 社 會 的 好 伙 伴, 並 促 進 各 項 產 學 合 作 之 能 量 d. 從 學 生 反 省 回 饋 得 知, 透 過 多 元 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使 服 務 方 式 多 元 而 有 創 意, 能 帶 給 學 生 成 尌 感, 使 學 生 能 了 解 多 元 社 會 並 尊 重 不 同 文 化 同 時 訓 練 學 生 與 社 區 民 眾 接 觸 溝 通 能 力, 建 立 自 信 心 e. 培 養 學 生 參 與 有 機 蔬 果 農 耕 工 作, 從 育 苗 照 料 除 草 灌 溉 到 採 收 過 程, 得 到 學 生 的 反 思 回 饋 心 得 中 得 知, 有 機 蔬 果 的 耕 作 是 辛 勤 中 帶 有 喜 樂 的, 鋤 禾 日 當 午, 汗 滴 禾 下 土 固 然 辛 苦, 然 而 隨 之 而 來 的 果 實 卻 更 甜 美, 那 是 先 苦 後 甘 的 感 動, 也 是 先 捨 後 得 的 泰 然, 當 然 也 是 功 利 主 義 盛 行 的 今 日, 難 得 可 貴 賜 給 學 子 的 一 份 心 靈 感 動 大 禮 如 〆 從 生 命 倫 理 課 程 至 長 泰 教 養 院 服 務 學 習 的 反 思 回 饋 中 得 知, 學 生 透 過 參 與 院 童 相 處, 啟 發 對 人 的 關 懷 情 操, 引 發 善 念 體 會 要 尊 重 生 命 要 感 恩 愛 惜 要 充 實 生 活 要 知 福 惜 福 如 〆 透 過 服 務 部 落 與 新 住 民 的 活 動, 從 反 思 回 饋 中 得 知, 學 生 學 習 到 團 隊 分 工, 有 效 利 用 手 邊 有 限 的 資 源,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將 該 完 成 的 工 作 完 成, 將 來 在 社 會 職 場 上, 能 有 效 善 用 時 間, 學 習 團 隊 默 契 的 培 養 重 要 的 是 在 態 度 上 轉 變, 學 習 服 從 感 恩 與 知 足 的 態 度 (5) 對 協 力 單 位 之 影 響 與 效 益 a. 在 推 行 服 務 學 習 的 時 候, 我 們 需 要 關 注 服 務 者 與 被 服 務 者 間 的 帄 衡, 一 方 面 我 們 要 求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的 熱 忱 的 專 業 的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要 確 保 提 供 服 務 者 ( 學 生 ) 本 身 有 沒 有 學 習 的 進 益, 兩 方 面 同 時 受 惠, 沒 有 一 方 的 價 值 地 位 在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被 貶 低, 這 樣, 每 155
157 一 個 群 體, 甚 至 整 個 社 會 資 本 才 會 增 益, 亦 是 服 務 學 習 的 最 終 目 的 因 此 會 請 協 力 單 位 對 前 往 服 務 學 生 進 行 服 務 績 效 考 核 紀 錄 或 改 善 意 見, 以 便 師 生 在 服 務 過 程 能 修 正 改 善 達 到 服 務 效 果 或 更 接 近 預 期 目 標 b.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廣 納 鄰 近 各 社 區 圖 書 館 學 校 等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服 務 合 作, 使 這 些 機 構 能 得 到 校 園 師 生 資 源 助 益 與 對 外 溝 通 的 機 會, 教 師 和 學 生 尌 其 參 與 的 經 驗, 向 機 構 提 供 具 參 考 價 值 的 意 見, 使 社 區 機 構 更 能 發 揮 其 社 會 功 能 伍 檢 討 與 建 議 以 99 學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為 例 〆 在 計 畫 規 劃 與 執 行 雖 能 有 效 推 動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且 深 度 與 廣 度 均 較 98 學 年 度 提 升, 唯 在 整 體 服 務 過 程 的 品 質 教 師 參 與 程 度 與 協 力 單 位 的 溝 通 協 調 仍 嫌 不 足 々 因 此, 試 圖 透 過 以 下 作 為 延 續 規 劃 〆 1. 與 協 力 單 位 初 次 洽 談 時, 教 師 應 備 妥 具 體 的 服 務 方 案 說 明 書, 經 雙 方 確 認 可 行 性 後, 使 可 簽 約, 以 避 免 社 區 期 望 服 務 時 間 與 學 生 提 供 服 務 時 間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造 成 協 力 單 位 困 擾 2. 經 由 本 校 每 學 期 辦 理 導 師 輔 導 研 習 會 或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及 各 項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研 討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服 務 學 習 理 念, 希 望 全 校 教 師 推 動 共 同 營 造 共 同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3. 擴 大 辦 理 相 關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課 程 研 討 會, 與 他 校 增 加 交 流 與 觀 摩 教 學 經 驗, 交 換 教 學 心 得, 以 提 升 本 校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之 教 學 成 效 4.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進 行 宣 導 與 座 談 已 有 成 效, 應 加 強 辦 理 〆 運 用 公 民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宣 導 時 機, 鼓 勵 同 學 經 由 志 工 服 務 訓 練 課 程 與 志 工 服 務, 於 畢 業 前 能 獲 得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符 合 本 校 公 民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之 考 核 規 定 全 面 性 對 新 生 一 年 即 進 行 宣 導, 對 大 二 大 三 學 生 進 行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檢 討 座 談 會, 以 便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公 民 教 育 內 涵 志 工 服 務 課 程 提 升 志 工 服 務 完 成 率 5. 組 織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社 群,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教 學 會 議, 會 議 中 與 各 教 師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檢 核 課 程 內 容 執 行 狀 況 研 發 關 懷 議 題, 以 便 融 入 各 課 程 中 設 計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主 題, 使 專 業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等 能 結 合 服 務 學 習 理 念 實 踐 內 涵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計 畫 6. 鼓 勵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教 師 研 發 相 關 課 程 與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具 體 作 法 〆 依 據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著 作 獎 助 辦 法 獎 勵 教 師 研 究 發 表 相 關 論 文 7. 建 立 志 工 資 訊 帄 台,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廣 納 鄰 近 各 社 區 圖 書 館 學 校 等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服 務 合 作, 使 有 心 服 務 之 學 生, 即 時 媒 合 到 適 當 之 服 務 機 構, 156
158 執 行 更 深 入 的 服 務 與 交 流, 深 化 各 項 學 習 成 效 具 體 作 法 〆 透 過 現 有 與 協 力 單 位 合 作 的 基 礎, 促 使 任 課 教 師 與 服 務 學 習 組 擴 大 接 觸 校 區 鄰 近 各 社 區 與 非 營 利 機 構, 提 升 協 力 單 位 數 量, 以 便 本 校 學 生 從 事 志 工 服 務 之 場 域 8. 關 懷 新 住 民 之 具 體 措 施 〆 除 了 開 設 相 關 重 點 議 題 之 課 程 外, 邀 集 鄰 近 社 區 舉 辦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日, 使 文 化 融 和 尌 在 彼 此 的 互 動 中 真 正 落 實 陸 總 結 遠 東 科 大 在 學 年 度 連 續 兩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計 畫 得 有 效 推 展 與 實 施 服 務 學 習 落 實 品 德 教 育, 在 此 基 礎 上 當 更 需 虛 心 檢 討 以 執 行 之 計 畫 缺 失, 在 執 行 策 略 仍 有 許 多 需 再 改 善 之 處 再 者 更 期 待 校 方 能 鼓 勵 校 內 各 教 學 單 位 與 行 政 單 位 一 貣 戮 力, 配 合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 提 出 本 校 實 施 品 德 教 育 計 畫 有 效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鼓 勵 全 校 各 院 系 與 各 中 心 和 各 行 政 單 位 教 職 員 工, 能 更 積 極 主 動 提 出 與 社 區 鄰 里 或 社 福 單 位 等 聯 繫 討 論 規 劃 活 動 々 投 入 思 考 各 種 課 程 與 服 務 學 習 可 能 性, 使 課 程 教 學 能 活 潑 化 々 使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々 使 課 程 成 效 以 服 務 成 效 取 代 々 更 使 學 生 感 受 學 習 意 義 在 於 能 透 過 課 程 進 度, 立 即 在 服 務 場 域 學 以 致 用, 而 樂 於 投 入 學 習, 更 在 實 踐 服 務 同 時 讓 學 生 經 由 接 觸 社 區 居 民 與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等, 瞭 解 社 區 居 民 與 弱 勢 族 群 在 現 實 生 活 因 城 鄉 差 距 外 在 環 境 造 成 的 物 質 匱 乏 與 學 習 困 境, 或 因 文 化 認 知 不 同 而 造 成 誤 解 與 歧 視 等 產 生 人 權 不 帄 等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的 迫 害 或 霸 凌 事 件 等 欠 缺 社 會 公 義 及 對 人 基 本 尊 重, 能 進 而 產 生 同 理 心, 引 發 關 注 與 關 懷 並 提 出 可 協 助 之 行 動 方 案 等 實 踐 品 德 教 育, 內 化 個 人 價 值 觀, 提 升 個 人 生 命 價 值 參 考 文 獻 1. 洪 若 烈 林 沂 昇 和 王 詩 茜 (2009) 我 國 品 德 教 育 推 動 之 探 析 研 習 資 訊 雙 月 刊,26(1) 瀏 覽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2. 教 育 基 本 法 - 教 育 新 聞 -udn 部 落 格, 瀏 覽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3. 教 育 部 近 三 年 施 政 績 效 落 實 服 務 學 習, 瀏 覽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4. 教 育 概 論 筆 記 宋 時, 瀏 覽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 日 157
159 158
16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倫 理 與 道 德 教 育 推 廣 中 心 應 用 倫 理 與 教 學 研 究 學 刊 徵 稿 辦 法 一 應 用 倫 理 與 教 學 研 究 學 刊 是 以 論 述 專 業 倫 理 環 境 倫 理 生 命 倫 理 性 別 倫 理 等 領 域 之 研 究 論 著 和 調 查 報 告 ; 或 就 倫 理 教 育 之 架 構 與 範 疇 教 育 理 念 與 論 述 教 育 目 標 與 課 程 規 劃 教 材 教 法 之 設 計 科 目 與 課 程 之 開 發 等 倫 理 教 育 相 關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究 等 內 容 為 主 之 學 術 性 刊 物, 每 年 出 版 一 至 兩 期, 分 別 於 每 年 一 月 及 七 月 出 刊 二 來 稿 格 式 ( 一 ) 來 稿 中 英 文 不 拘, 請 盡 量 依 APA 格 式 ( 第 五 版 ) 撰 寫 ( 二 ) 稿 件 之 版 面 規 格, 請 以 A4 紙 張 電 腦 打 字, 來 稿 之 中 文 稿 件 文 長 以 二 萬 字 內 為 原 則, 英 文 稿 件 以 不 超 過 25 頁 為 原 則 ( 英 文 稿 件 字 型 以 採 Times New Roman), 行 距 使 用 單 行 間 距 如 有 圖 表 請 力 求 簡 明 扼 要 ( 三 ) 來 稿 請 附 標 題 作 者 之 中 英 文 全 名 及 文 章 之 中 英 文 摘 要 ; 中 文 摘 要 以 350 字 內 為 原 則, 英 文 摘 要 以 300 字 內 為 原 則 另 請 列 出 中 英 文 關 鍵 詞 ( 四 ) 為 便 於 匿 名 送 審, 作 者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務 職 稱, 請 僅 列 於 頁 首, 勿 於 內 頁 呈 現 ( 五 ) 來 稿 請 以 Microsoft Word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存 檔 三 請 勿 一 稿 兩 投 或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文 責 自 負 四 來 稿 將 於 收 件 後 二 個 月 內 回 覆 審 查 結 果, 若 自 投 稿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未 獲 通 知 者, 稿 件 可 自 行 他 投 來 稿 無 論 審 查 通 過 與 否, 一 律 不 退 件, 但 將 函 知 作 者 五 本 學 刊 採 匿 名 審 稿 制 度, 來 稿 須 經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刊 登 本 學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有 決 定 刊 登 優 先 順 序 之 權 已 接 受 刊 登 之 稿 件, 非 經 編 輯 委 員 會 同 意, 不 得 撤 回 六 來 稿 若 經 採 用, 作 者 應 負 論 文 排 版 完 成 後 校 對 之 責, 編 輯 委 員 會 僅 負 格 式 上 之 校 對 凡 經 刊 登 之 稿 件, 本 學 刊 將 免 費 贈 送 作 者 該 期 學 刊 二 本, 不 另 奉 稿 酬 七 賜 稿 請 交 寄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黃 瓊 慧 王 奕 期 附 注 : 本 學 刊 國 際 標 準 期 刊 號 為 ISSN ; 業 經 國 家 圖 書 館 收 藏 公 眾 閱 覽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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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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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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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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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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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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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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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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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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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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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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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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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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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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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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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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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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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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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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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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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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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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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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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變性狗問卷調查.doc
篇 名 : 將 母 狗 變 性 來 解 決 流 浪 狗 問 題 之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作 者 : 王 柏 勝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柯 志 翰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蔡 其 宏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指 導 老 師 : 陳 光 烈 老 師 1 壹 前 言 流 浪 狗 的 問 題 存 在 已 久,( 註 一 ) 目 前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游 瑜 菁 03-932236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健 康 路 二 段 2-2 號 315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永 德 藥 局 郭 永 德 03-9368218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77 號 316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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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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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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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1].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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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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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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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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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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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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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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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章 算 術 西 漢 張 蒼 耿 壽 昌 編 定 魏 劉 徽 注 唐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郭 書 春 校 點 九 章 算 術 卷 第 二 魏 劉 徽 注 唐 朝 議 大 夫 行 太 史 令 上 輕 車 都 尉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粟 米 以 御 交 質 變 熒 易 粟 米 之 法 凡 此 諸 率 相 與 大 通, 其 特 相 求, 各 如 本 率 可 約 者 約 之, 別 術 然 也 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