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 書 處 ( 三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1. 文 書 管 理 (1) 收 文 1 部 收 文 : 以 財 政 部 名 義 為 受 文 機 關 者 102 年 度 共 收 文 48,575 件, 其 中 電 子 收 文 件 數 為 36,147 件 2 機 密 文 件 : 由 收 發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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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疋甭 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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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度財政年報 陸 幕僚單位 一 秘書處 ( 一 ) 單位沿革 民國元年元月各省代表通過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權限 設置 財政部 並於同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各部官制通則置總務廳 16 年 11 月 11 日第 2 次修正組織法取銷總務廳之設置 復於 17 年 5 月 25 日第 3 次修正組織法增設總 務處 同年 12 月 8 日第 4 次修正組織法增設總務司 102 年 1 月 1 日配合財政部 組織調整 設置秘書處 ( 二 ) 單位職掌 秘書處編制員額 37 人 置處長 1 人 綜理處務 副處長 1 人 專門委員 2 人 科長 5 人 秘書 2 人 專員 7 人 薦任科員 5 人 委任科員 9 人 助理員 4 人及書 記 1 人 秘書處分設五科 ( 文書 出納 庶務 檔案及新聞聯繫 ) 及任務編組國會 聯繫室 茲將秘書處組織系統與職掌圖列示如下 圖 秘書 處組 織系 統與 職掌 圖 文書科 處長 106 副處長 印信之典守 部令之發布 文件之收發 繕校 出納科 歲出 入款項之出納 庶務科 公產公物之保管 庶務之管理 檔案科 檔案之點收 整理 分類 編目建檔 保管 銷毀 專門委員 新聞聯繫科 重大輿情回應 媒體及國會聯繫 國會聯繫室 與立法院 監察院間相關業務協調聯繫
2 秘 書 處 ( 三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1. 文 書 管 理 (1) 收 文 1 部 收 文 : 以 財 政 部 名 義 為 受 文 機 關 者 102 年 度 共 收 文 48,575 件, 其 中 電 子 收 文 件 數 為 36,147 件 2 機 密 文 件 : 由 收 發 人 員 登 記 來 文 單 位 及 文 號 後 原 封 送 秘 書 室 機 要 人 員 處 理 102 年 度 共 收 文 1,780 件 3 郵 件 處 理 : 代 收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 含 合 署 辦 公 之 國 庫 及 賦 稅 署 等 機 關 ) 包 裹 掛 號 信 件 等,102 年 度 共 收 件 34,250 件 (2) 繕 校 及 發 文 1 係 以 財 政 部 名 義 發 文 102 年 度 共 發 文 20,494 件 ( 含 電 子 發 文 件 數 為 12,445 件 ), 其 中 一 般 公 文 發 文 件 數 為 14,624 件 2 訴 願 案 件 共 發 文 5,870 件 ( 含 決 定 書 2,362 件 及 通 知 函 3,508 件 ) (3) 刊 登 行 政 院 公 報 以 財 政 部 名 義 刊 登 行 政 院 公 報 102 年 度 共 刊 登 968 件, 其 中 法 規 71 件 行 政 規 則 165 件 草 案 預 告 55 件 及 其 他 ( 含 公 告 公 示 送 達 懲 戒 書 等 )677 件 (4) 郵 寄 交 換 1 郵 寄 : 郵 寄 之 文 件, 依 其 性 質 予 以 整 理, 經 核 計 郵 資 後 送 至 郵 局 寄 發, 102 年 度 共 郵 寄 19,646 件 2 交 換 : 參 加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文 集 中 交 換 作 業 之 文 件,102 年 度 共 交 換 12,310 件 (5) 印 信 之 典 守 以 財 政 部 名 義 蓋 用 印 信 之 文 件,102 年 用 印 文 件 共 23,016 件,93,977 個 章 ( 騎 縫 章 及 已 用 印 28,032 個, 部 ( 司 ) 戳 11,557 個, 部 長 簽 字 章 39,955 個, 部 印 11,076 個, 職 章 2,344 個, 鋼 印 1,013 個 ) (6)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案 件 第 8 屆 第 3 會 期 (102 年 2 月 至 102 年 6 月 )34 件, 第 4 會 期 (102 年 9 月 至 102 年 12 月 )39 件, 財 政 部 102 年 度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系 統 共 收 文 73 件 (7) 監 察 案 件 辦 理 監 察 院 所 提 糾 正 調 查 意 見 函 請 改 善 委 託 調 查 及 查 明 見 復 案 等 案 件, 102 年 監 察 案 件 共 收 文 351 件 (8) 完 成 102 年 度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之 工 作 目 標 1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102 年 度 使 用 之 A4 格 式 影 印 紙 數 量 為 412,016 包, 較 98 年 度 減 少 191,917 包, 減 紙 31.78%, 共 節 省 1,612 萬 元 ( 即 191,917 包 *84 元 / 包 ) 107
3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年 已 推 動 完 成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三 級 及 四 級 機 關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共 43 個 ( 基 隆 關 高 雄 關 預 計 於 103 年 完 成 ), 占 財 政 部 所 有 機 關 數 (45 個 )95.56%, 超 過 102 年 40% 之 設 定 指 標 3 完 成 輔 導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工 作 A. 召 開 財 政 部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小 組 及 財 政 部 四 省 ( 省 電 省 油 省 水 省 紙 ) 專 案 計 畫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等 大 型 會 議 共 3 次, 提 供 後 續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相 關 議 題 各 項 因 應 措 施 作 法 及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B. 為 協 助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順 利 推 動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工 作, 協 同 資 訊 小 組 以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機 動 式 處 理 系 統 操 作 介 面 問 題, 部 內 單 位 及 合 署 辦 公 之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並 兼 採 走 動 式 服 務, 另 透 過 廠 商 協 助 解 決 技 術 面 問 題,102 年 共 處 理 完 成 267 件 C.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除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 預 計 103 年 6 月 2 日 完 成 ) 及 高 雄 關 ( 預 計 103 年 11 月 3 日 完 成 ) 依 合 約 期 程 逐 步 完 成 外, 餘 均 已 完 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並 實 施 公 文 全 程 電 子 化 作 業 (9) 加 強 推 動 財 政 部 文 書 業 務 簡 化 工 作 1 實 施 附 件 雙 面 列 印 擴 大 暫 存 區 空 間, 並 加 強 簡 化 收 發 文 流 程 及 宣 導 個 人 公 文 之 線 上 作 業 等 功 能 簡 化 工 作, 有 效 提 升 公 文 電 子 化 發 文 比 率,102 年 度 財 政 部 公 文 電 子 發 文 比 率 99.5%, 較 101 年 度 進 步 0.51 個 百 分 點 年 度 完 成 大 宗 附 件 光 碟 化, 以 光 碟 取 代 紙 張 使 用 共 6 件, 共 節 省 紙 張 約 40,200 頁 ( 約 80 包 ) 3 文 書 檔 管 系 統 自 100 年 11 月 上 線 使 用 後, 從 收 文 至 歸 檔 均 以 系 統 作 業, 有 效 縮 短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節 省 紙 張 使 用 量, 並 提 升 電 子 公 文 收 發 文 效 能 及 品 質,102 年 1 至 12 月 份 發 文 平 均 天 數 1.51 天, 較 101 年 度 減 少 0.32 天 (17.49%) (10) 舉 辦 財 政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間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之 交 流 與 觀 摩 活 動 年 9 月 12 日 邀 請 行 政 院 電 子 化 會 議 系 統 廠 商 介 紹 系 統 功 能, 以 作 日 後 財 政 部 推 動 電 子 化 會 議 之 參 考 年 10 月 1 日 安 排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及 印 刷 廠 等 文 書 檔 管 及 資 訊 相 關 人 員 參 訪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聽 取 簡 報 及 實 機 展 示 年 10 月 23 日 邀 集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及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簡 介 並 實 機 展 示 財 政 部 文 書 檔 管 系 統 主 要 功 能 特 色 及 經 驗 交 流 年 8 月 20 日 邀 請 中 華 系 統 整 合 公 司 為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及 資 訊 小 組 等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簡 介 文 書 檔 管 系 統 訊 息 通 知 導 入 政 府 E 公 務 之 系 統 操 作 功 能 108
4 秘 書 處 5 透 過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機 動 性 提 供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相 關 規 範 作 業 程 序 及 資 訊 技 術 等 諮 詢 服 務, 以 協 助 財 政 部 各 機 關 ( 構 ) 加 速 推 動 及 強 化 系 統 功 能 作 業 6 為 協 助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強 化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實 務, 派 員 於 102 年 10 月 份 分 北 中 南 3 場 為 該 公 司 舉 行 說 明 會, 參 加 人 數 達 252 人 (11) 配 合 行 政 院 辦 理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系 統 機 制 運 作 年 度 行 政 院 檢 測 中 央 各 機 關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系 統 運 作 情 形 2 次, 如 期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2 為 檢 驗 及 確 認 各 所 屬 機 關 ( 構 )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系 統 之 運 作 無 誤,102 年 度 共 檢 測 2 次, 各 機 關 ( 構 ) 執 行 成 效 大 致 良 好 2. 出 納 管 理 辦 理 歲 出 經 費 歲 入 款 項 等 有 關 現 金 票 據 定 期 存 單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付 存 管 移 轉 及 帳 表 之 登 載 編 製 及 員 工 薪 資 發 放 等 事 項 茲 分 述 如 下 : (1) 歲 出 經 費 之 支 付 將 會 計 單 位 編 製 之 付 款 憑 單 整 理 後, 電 子 傳 輸 至 國 庫 署 支 付 管 理 組, 其 金 額 超 過 300 萬 元 以 上 之 付 款 憑 單, 需 將 紙 本 送 達 國 庫 署 在 款 項 支 付 方 面, 如 採 郵 寄 受 款 人 自 領 存 入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帳 戶 者, 由 國 庫 署 辦 理 集 中 支 付, 如 採 領 回 轉 發 者, 則 由 出 納 單 位 領 回 轉 付 (2) 歲 入 款 項 之 收 繳 各 項 歲 入 款 項, 如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營 業 盈 餘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盈 餘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股 息 紅 利 出 售 財 稅 研 究 雜 誌 等 出 版 品 出 售 廢 舊 物 資 及 場 地 租 金 等 收 入, 即 依 規 定 解 繳 國 庫 另 為 加 速 款 項 入 庫 時 程, 自 102 年 度 配 合 國 庫 署 推 動 國 庫 收 入 採 匯 款 方 式 繳 庫 作 業, 針 對 常 用 及 金 額 較 大 之 科 目 申 請 核 編 匯 款 帳 號, 並 對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機 關 及 廠 商 加 強 宣 導 配 合 使 用, 以 簡 化 機 關 行 政 及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3) 規 劃 新 版 薪 資 管 理 系 統 為 配 合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薪 資 制 度 人 事 待 遇 政 策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 含 公 保 健 保 及 勞 保 ) 及 所 得 稅 業 務 變 革 所 衍 生 之 修 正, 以 資 源 共 享 之 設 計 架 構, 建 置 多 機 關 共 用 之 薪 資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各 機 關 依 內 部 分 工 方 式 彈 性 調 整 作 業 模 式 之 功 能 設 計, 並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之 精 神, 開 發 自 動 檢 核 程 式, 強 化 系 統 安 全 性 另 為 方 便 同 仁 查 詢 入 帳 資 訊, 建 置 薪 資 查 詢 系 統, 各 項 薪 資 入 帳 時 除 立 即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外, 亦 可 隨 時 上 網 查 詢, 並 提 供 年 度 所 得 資 料, 以 利 同 仁 核 對 所 得 明 細 (4) 委 託 銀 行 辦 理 劃 帳 發 薪 員 工 薪 津 以 劃 帳 發 薪, 並 於 財 政 部 一 樓 裝 設 自 動 補 摺 機 及 提 款 機 109
5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5)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修 訂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程 序 為 加 強 出 納 管 理,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依 財 政 部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風 險 評 估, 並 修 訂 財 政 部 ( 部 財 政 部 ) 出 納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程 序, 包 括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支 付 各 項 稅 費 款 之 扣 繳 零 用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保 管 品 之 收 付 及 管 理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之 收 付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之 管 理 出 納 事 務 之 盤 點 及 檢 核 等 9 項 作 業 流 程 之 程 序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使 用 表 單 流 程 圖 及 自 行 評 估 表 (6)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之 收 付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對 投 標 廠 商 收 取 押 標 金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將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依 契 約 規 定 收 取 保 固 保 證 金, 並 於 款 項 收 妥 後 開 立 收 據 交 付 廠 商, 填 具 繳 款 書 送 存 國 庫 經 辦 行 存 入 保 管 款 帳 戶 辦 理 保 證 金 及 其 他 擔 保 等 款 項 之 退 還 時, 依 據 採 購 單 位 簽 准 之 文 件 及 會 計 處 編 製 傳 票, 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辦 理 退 還 (7) 定 期 存 單 有 價 證 券 寄 存 證 之 收 付 保 管 承 包 財 政 部 採 購 案 件 廠 商 以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或 銀 行 保 證 書 作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保 固 保 證 金 時, 即 依 規 定 存 入 財 政 部 於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所 開 設 之 保 管 品 帳 戶, 並 將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掣 開 之 保 管 品 寄 存 證 影 送 會 計 單 位 入 帳, 俟 廠 商 履 約 完 成 後, 再 依 採 購 單 位 簽 准 之 文 件 及 會 計 單 位 所 開 立 之 傳 票 辦 理 退 還 (8)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依 據 會 計 憑 證 各 所 得 人 之 領 據 等 相 關 資 料, 核 算 應 扣 繳 之 所 得 稅 款,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繳 納, 並 辦 理 各 項 所 得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登 錄 扣 繳 申 報 及 扣 繳 憑 單 之 繕 製 寄 發 等 作 業 事 項 (9) 無 紙 化 作 業 同 仁 之 各 項 薪 津 補 助 款 出 差 費 及 加 班 費 等 款 項 發 放 均 以 轉 帳 方 式 存 入 帳 戶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入 帳 通 知,102 年 度 為 配 合 扣 繳 憑 單 無 紙 化 作 業, 於 取 得 同 仁 同 意 書 後, 全 面 改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發 扣 繳 憑 單 (10) 零 用 金 管 理 因 應 緊 急 及 各 項 零 星 支 付 而 設 置, 用 以 支 付 1 萬 元 以 下 之 經 費 支 出 ; 各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向 保 管 零 用 金 人 員 借 款 備 付 零 用, 並 於 借 款 日 起 3 日 內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核 銷 (11) 辦 理 出 納 事 務 自 行 查 核 及 盤 點 自 行 辦 理 定 期 不 定 期 查 核 及 盤 點 各 1 次, 派 員 擔 任 出 納 事 務 查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並 請 人 事 處 會 計 處 及 政 風 處 各 指 派 1 位 同 仁 擔 任 小 組 成 員, 依 據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查 核 要 項 進 行 檢 核, 並 盤 點 本 處 出 納 科 存 管 之 現 金 票 據 收 據 及 保 管 品, 自 行 查 核 及 盤 點 結 果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並 做 成 紀 錄 備 查 110
6 秘 書 處 (12) 查 核 所 屬 出 納 事 務 管 理 情 形 為 配 合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增 修 上 級 機 關 對 所 隸 屬 機 關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及 改 進 零 用 金 作 業 之 規 定, 自 102 年 起 辦 理 所 屬 出 納 事 務 管 理 情 形 查 核 查 核 對 象 為 設 有 所 屬 四 級 機 關 之 三 級 機 關,102 年 查 核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關 務 署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五 區 國 稅 局 等 9 個 機 關 查 核 重 點 除 加 強 零 用 金 管 理 外,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出 納 事 務 盤 點 機 關 內 部 自 行 查 核 內 部 控 制 自 行 評 估 及 對 所 屬 辦 理 不 定 期 抽 查 等 作 業, 期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精 進 出 納 業 務, 查 核 結 束 後 除 撰 寫 查 核 報 告, 並 將 共 通 性 建 議 事 項 函 送 各 所 屬 機 關 參 考 改 進, 俾 健 全 各 機 關 內 部 財 務 控 制 機 制 3. 事 務 管 理 (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1 依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1 年 8 月 21 日 發 布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財 政 部 於 91 年 9 月 20 日 簽 奉 成 立 財 政 部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推 動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聘 請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具 有 工 程 背 景 並 經 認 定 具 有 工 程 專 長 之 同 仁 及 外 聘 部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若 干 人 組 成, 該 小 組 之 相 關 文 書 作 業 由 本 處 負 責 辦 理 年 度 財 政 部 依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組 織 準 則 第 4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在 建 工 程 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 含 複 查 ), 計 查 核 金 額 5,000 萬 元 以 上 案 件 8 件,1,00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案 件 16 件,100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1,000 萬 元 案 件 27 件, 合 計 工 程 查 核 51 件, 查 核 結 果 甲 等 19 件, 乙 等 32 件 (2) 眷 舍 業 務 1 眷 舍 管 理 A. 財 政 部 經 管 眷 舍 為 2 戶, 依 規 定 每 年 進 行 2 次 居 住 事 實 查 考 作 業, 及 會 同 政 風 處 會 計 處 進 行 每 年 度 1 次 宿 舍 檢 查 B. 代 管 前 財 政 廳 中 興 新 村 眷 舍 105 戶, 代 管 之 眷 舍 由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會 同 進 行 居 住 事 實 查 考 作 業, 若 有 眷 舍 繳 回 即 解 除 代 管 2 清 理 眷 舍 房 地 財 政 部 目 前 無 被 占 用 之 房 地 及 宿 舍 (3)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為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強 化 災 害 預 防 緊 急 措 施, 提 升 同 仁 對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減 輕 災 害 損 失 到 最 低 程 度, 期 達 到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效 益, 依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法 辦 理 之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訓 練 宣 導 消 防 急 救 常 識 演 練 如 次 : 年 5 月 辦 理 防 護 團 第 1 期 訓 練 及 消 防 逃 生 急 救 訓 練 111
7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年 9 月 國 慶 前 實 施 全 面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年 10 月 辦 理 防 護 團 第 2 期 訓 練 及 消 防 逃 生 演 練 年 12 月 辦 理 冬 季 防 火 及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年 12 月 配 合 春 節 前 全 面 實 施 第 2 次 安 全 防 護 檢 查 年 12 月 辦 理 年 度 結 束 業 務 檢 討 與 改 進 (4) 財 政 大 樓 建 築 物 公 共 及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1 依 照 內 政 部 86 年 10 月 28 日 之 規 定, 委 託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或 專 業 機 構, 每 年 定 期 檢 查 財 政 部 建 築 物 之 安 全 設 備, 並 依 限 申 報 2 依 照 內 政 部 87 年 2 月 3 日 之 規 定, 委 託 經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每 2 年 定 期 檢 查 (5) 推 動 辦 公 室 環 保 及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1 落 實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機 關 綠 色 採 購 推 動 方 案, 訂 定 財 政 部 綠 色 採 購 推 動 計 畫, 每 年 除 對 部 屬 機 關 ( 構 ) 綠 色 採 購 人 員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外, 並 透 過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系 統, 逐 季 進 行 綠 色 採 購 目 標 達 成 率 管 考 2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運 動,102 年 變 賣 廢 紙 收 入 29,645 元 悉 數 繳 庫 3 依 財 政 部 四 省 ( 省 電 省 油 省 水 省 紙 )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節 能 措 施, 102 年 度 用 電 較 101 年 度 節 省 1.15%, 節 省 用 電 度 數 27,400 度 ;102 年 度 用 油 較 101 年 度 節 省 19.61%, 節 省 用 油 2,382 公 升 ;102 年 度 用 水 較 101 年 度 節 省 56.63%, 節 省 用 水 度 數 30,372 度, 共 減 少 53, 公 斤 碳 排 放 量 ;102 年 度 A4 格 式 影 印 紙 數 量 為 3,496 包, 較 101 年 度 節 省 5 包 ( 約 2,500 張 紙 ) 4 定 期 檢 驗 空 調 照 明 電 梯 及 事 務 機 器, 自 92 年 度 起 並 實 施 電 梯 離 峰 時 段 輪 流 停 駛 等 措 施,100 年 將 緊 急 照 明 燈 方 向 指 示 燈 及 避 難 方 向 燈 汰 換 為 LED 節 能 燈 具,101 年 底 前 並 將 傳 統 燈 具 全 面 汰 換 為 T5 節 能 燈 具, 以 節 省 用 電 量 (6) 營 造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為 健 全 雙 語 環 境 設 施, 並 力 求 經 濟 美 觀, 配 合 財 政 部 102 年 組 織 改 造, 辦 理 機 關 銜 牌 雙 語 化 1 面 內 部 單 位 ( 部 門 ) 雙 語 標 示 55 面 樓 層 簡 介 雙 語 指 示 牌 4 面 公 共 服 務 場 所 雙 語 標 示 牌 19 面 及 逃 生 平 面 指 示 牌 18 面 因 考 慮 標 示 實 用 及 美 觀 性, 配 合 財 政 大 樓 樓 層 特 性, 特 別 增 設 指 示 型 標 示, 俾 利 民 眾 洽 公 時 易 於 辨 認 方 位 (7)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各 項 採 購 案 件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採 購 資 訊 應 公 開 化 及 透 明 化, 採 購 案 件 金 額 在 10 萬 元 以 上 者, 其 公 告 招 標 及 決 算 資 料, 均 已 透 過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公 開 上 網,102 年 度 計 54 件, 總 決 標 金 額 62,607,785 元 另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採 購 項 目, 亦 透 過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12
8 秘 書 處 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系 統 電 子 下 單 及 電 子 付 款 之 方 式 辦 理 (8) 集 中 採 購 為 節 省 成 本, 車 輛 個 人 電 腦 電 腦 耗 材 物 品 及 文 具 紙 張 及 庶 務 等 設 備, 均 集 中 採 購 辦 理 (9) 事 務 管 理 檢 核 依 據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物 品 管 理 手 冊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宿 舍 管 理 手 冊 及 車 輛 管 理 手 冊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2 年 度 事 務 管 理 檢 核, 並 邀 集 人 事 處 會 計 處 及 政 風 處 派 員 共 同 參 與 檢 核 工 作 查 核 結 果, 除 出 納 管 理 項 目 中 建 議 依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第 28 點 及 46 點 設 置 庫 存 品 備 查 簿 及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外, 其 餘 項 目 尚 符 相 關 規 定 4. 檔 案 管 理 凡 發 文 完 畢 及 存 查 結 案 之 文 稿, 除 延 後 歸 檔 外, 由 發 文 單 位 及 單 位 收 發 送 交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各 項 作 業 保 管 之 檔 案 及 作 業 情 形 如 下 : (1) 建 檔 已 辦 畢 之 發 文 及 存 查 案 件, 由 發 文 單 位 及 各 單 位 收 發 於 電 腦 處 理 對 內 傳 遞 產 出 送 檔 單 連 同 相 關 案 件 送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點 收 人 員 逐 件 核 對 並 電 腦 簽 收 後 交 各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清 點 無 誤 則 依 檔 案 管 理 程 序 予 以 查 檢 整 理 分 類 立 案 編 目 裝 訂 成 冊 後, 再 將 檔 號 保 存 年 限 及 頁 數 等 資 料 登 打 輸 入, 完 成 電 腦 建 檔 工 作 102 年 度 檔 案 編 目 建 檔 數 量 共 58,372 件 ( 紙 本 39,879 件, 線 上 簽 核 電 子 檔 18,493 件 ) (2) 調 案 各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調 案 時, 須 填 具 調 案 單, 並 經 業 務 主 管 核 准, 急 要 案 件 者 可 以 電 話 聯 繫, 專 人 專 送 或 以 傳 真 先 行 傳 送, 再 補 送 調 案 單 調 用 非 主 管 案 件 者, 應 簽 會 原 主 管 單 位 同 意 或 陳 奉 上 級 長 官 核 准 調 案 人 員 對 於 所 借 調 之 檔 案 應 負 有 保 密 及 妥 善 保 管 之 責, 不 得 拆 散 塗 改 抽 換 增 損 遺 失 等 事 項, 並 於 使 用 完 畢 後 迅 速 歸 還 (3) 稽 催 借 調 檔 案 應 於 30 天 期 限 內 歸 還 ( 訴 願 案 件 檢 卷 答 辯 檔 案 一 年 內 歸 還 ), 屆 滿 期 限 未 還 之 檔 案, 由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編 製 稽 催 清 單, 函 有 關 單 位 請 調 案 人 清 理 歸 還 案 卷 屆 期 仍 須 繼 續 使 用, 應 書 明 展 期 理 由,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辦 理 展 期, 但 調 案 人 員 離 職 時 應 全 部 歸 還 (4) 銷 毀 檔 案 銷 毀, 原 則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已 屆 滿 保 存 期 限 之 檔 案,102 度 編 製 擬 銷 毀 檔 案 目 錄 25,442 件, 函 報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另 審 查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檔 案 銷 毀 目 錄 函 送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定 作 業,102 年 度 計 704 個 機 關 次, 銷 毀 件 數 共 1,937,182 件 及 69,370 案 113
9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5) 辦 理 機 密 文 書 解 降 密 事 宜 依 據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辦 法 第 22 條 規 定,102 年 度 辦 理 解 降 密 作 業 共 316 件 (6)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考 評 作 業 由 部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考 評 小 組 召 集 人, 秘 書 處 處 長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負 責 推 動 財 政 部 檔 案 管 理 考 評 作 業, 並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財 政 部 代 表 等 共 同 負 責 考 評 工 作 經 由 書 面 審 查 及 實 地 查 訪, 遴 選 推 薦 參 加 檔 案 管 理 局 之 複 評, 複 評 結 果,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板 橋 分 局 及 國 有 財 產 署 中 區 分 署 獲 頒 第 11 屆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金 檔 獎, 另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分 局 同 仁 獲 頒 績 優 檔 案 管 理 人 員 金 質 獎 (7) 修 正 財 政 部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及 財 政 部 內 部 單 位 業 務 整 併, 為 健 全 機 關 檔 案 分 類 系 統 之 建 立 及 保 存 銷 毀 移 轉 等 管 理 作 業 之 執 行, 應 依 業 務 異 動 範 圍, 重 行 修 訂 財 政 部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以 供 判 定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配 合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生 效, 財 政 部 共 分 兩 階 段 作 業 召 開 編 修 會 議, 分 別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與 部 內 單 位 共 同 編 修, 撰 寫 檔 案 內 容 描 述 及 清 理 處 置 等 欄 位, 共 有 347 個 分 類 號 重 行 編 修, 並 配 合 檔 案 管 理 局 排 定 送 審 期 程 (102 年 3 月 ) 報 送 該 局 審 核, 於 102 年 8 月 經 該 局 核 定, 並 自 103 年 度 起 據 以 實 施 (8)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檔 案 移 交 接 管 作 業 配 合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生 效, 辦 理 檔 案 移 交 接 管 作 業, 由 召 集 人 部 主 任 秘 書 邀 集 所 屬 機 關 與 各 級 涉 檔 案 移 交 之 機 關, 共 同 設 立 檔 案 移 交 工 作 小 組, 財 政 部 共 計 接 管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檔 案 1,470 卷 原 稅 制 委 員 會 檔 案 3,857 卷 及 賦 稅 署 檔 案 1,039 卷 ; 移 交 原 關 政 司 檔 案 15,729 卷, 業 於 102 年 度 完 成 檔 案 移 交 接 管 事 項, 並 製 作 檔 案 移 交 交 接 紀 錄, 亦 將 接 管 之 檔 案 電 子 目 錄 及 數 位 內 容 轉 入 財 政 部 文 書 檔 管 系 統, 併 同 完 成 接 管 檔 案 之 目 錄 彙 送 作 業, 且 持 續 按 季 管 考 督 導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移 交 接 管 辦 理 情 形 (9) 電 腦 化 作 業 現 況 1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擴 充 功 能 及 教 育 訓 練 配 合 檔 案 管 理 局 改 善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建 檔 及 彙 整 公 布 作 業,102 年 完 成 一 般 案 件 1,228 案 及 訴 願 案 件 4,261 案 之 案 情 摘 要 描 述, 主 題 項 檢 索 資 料 登 錄, 並 完 成 目 錄 彙 送 檔 案 管 理 局 全 國 檔 案 查 詢 系 統 網 站 作 業, 傳 輸 檔 案 名 稱 符 合 電 子 檔 命 名 十 三 碼 規 範, 提 供 檔 案 資 訊 交 換 檔 案 檢 索 及 應 用 2 公 文 影 像 電 子 儲 存 作 業 公 文 影 像 系 統 結 合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公 文 基 本 資 料 與 影 像 整 合, 辦 理 電 子 儲 存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使 用 電 腦 即 可 查 詢 公 文 影 像, 並 由 印 表 機 列 印, 以 減 少 人 工 調 檔,102 年 度 調 閱 影 像 電 子 檔 計 有 7,356 次, 掃 描 數 量 共 77,865 件 873,871 頁 114
10 秘 書 處 3 為 提 升 檔 管 人 員 對 電 子 檔 案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及 加 速 推 動 機 關 電 子 檔 案 清 查 機 制, 本 年 度 自 行 辦 理 電 子 檔 案 清 查 作 業 研 討 會, 邀 集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檔 管 人 員 共 同 研 討 及 意 見 交 流 5. 新 聞 聯 繫 (1) 新 聞 聯 繫 與 媒 體 公 關 業 務 1 即 時 處 理 財 政 部 重 大 輿 情 事 宜 : 對 於 涉 及 財 政 部 各 項 重 大 輿 情 報 導, 均 積 極 迅 速 處 理, 透 過 召 開 記 者 會 發 布 新 聞 稿 或 投 稿 等 方 式 對 外 說 明, 以 維 護 財 政 部 良 好 形 象 2 舉 行 記 者 座 談 會 A. 負 責 大 型 記 者 會 之 媒 體 記 者 聯 繫 及 新 聞 稿 聯 繫 窗 口 等 業 務, 以 利 外 界 瞭 解 財 政 部 各 項 法 案 推 動 過 程, 進 而 協 助 完 成 立 法 B. 適 時 安 排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主 管 或 發 言 人 輪 流 出 席 記 者 會 與 記 者 座 談, 遇 有 重 大 施 政 措 施 或 重 大 法 案 公 布 時, 亦 適 時 由 部 ( 次 ) 長 或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作 政 策 宣 示 及 背 景 說 明, 以 加 強 公 務 行 銷 及 與 媒 體 記 者 之 溝 通 102 年 度 總 計 辦 理 記 者 會 171 場 次, 發 布 新 聞 稿 2,796 則 另 辦 理 新 春 記 者 會 三 節 記 者 茶 敘 暨 法 規 合 理 化 成 果 記 者 會 及 財 政 記 者 參 觀 訪 問 等 活 動, 均 能 有 效 宣 導 財 政 部 施 政 績 效 及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2) 辦 理 財 政 部 整 體 公 務 行 銷 計 畫 1 配 合 推 動 政 務 官 或 高 階 文 官 下 鄉 活 動 為 落 實 馬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院 長 指 示 政 務 官 應 下 鄉 傾 聽 民 眾 心 聲 瞭 解 民 意 政 策, 協 處 財 政 部 政 務 官 或 高 階 文 官 下 鄉 活 動, 並 洽 請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協 助 廣 邀 地 方 媒 體 參 與 活 動 後 亦 將 下 鄉 成 果 回 報 行 政 院 彙 陳, 期 與 民 眾 互 動, 並 提 供 研 擬 政 策 之 參 考, 以 減 少 不 實 或 錯 誤 輿 情 發 生 2 賡 續 推 動 財 政 部 整 體 公 務 行 銷 計 畫 之 執 行 協 助 辦 理 完 成 摺 頁 宣 導 短 片 等 施 政 宣 導, 以 促 進 財 政 部 與 民 眾 間 之 雙 向 交 流 ; 並 讓 工 商 學 術 團 體 瞭 解 財 政 部 各 項 政 策 措 施 內 容, 進 而 協 助 配 合 推 動, 以 提 升 政 策 執 行 績 效 6. 國 會 聯 繫 (1) 立 法 院 方 面 1 立 法 院 書 面 質 詢 擬 答 資 料 之 彙 整 2 行 政 院 長 對 立 法 委 員 承 諾 事 項 之 分 辦 及 列 管 3 施 政 總 質 詢 期 間, 立 委 質 詢 資 料 之 蒐 集 4 部 次 長 列 席 施 政 總 質 詢 期 間, 於 議 場 協 調 或 聯 繫 各 單 位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另 對 行 政 院 交 下 委 員 之 各 項 質 詢 未 及 答 復 或 已 答 復, 但 應 予 續 辦 或 應 提 供 書 面 答 復 之 事 項, 由 國 會 聯 繫 室 簽 報 移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並 追 蹤 列 管 5 法 案 審 查 之 推 動 : 各 單 位 相 關 法 案 送 達 立 法 院 後, 仍 需 積 極 推 動 者, 國 會 115
11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聯 繫 室 則 協 助 各 單 位 與 委 員 溝 通 協 調, 俾 法 案 能 順 利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3 4 會 期 期 間, 財 政 部 法 案 共 通 過 10 案 6 委 員 會 會 議 之 簽 辦 : 聯 繫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並 簽 請 部 次 長 或 指 派 代 表 率 同 權 責 單 位 首 長 ( 或 副 首 長 ) 出 席 7 公 聽 會 之 簽 辦 : 由 委 員 會 或 黨 團 舉 辦 者, 簽 請 部 次 長 或 指 派 代 表 率 同 權 責 單 位 首 長 ( 或 副 首 長 ) 出 席 ; 由 個 別 委 員 或 數 個 委 員 聯 合 舉 辦 者, 原 則 上 簽 由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 或 指 派 代 表 ) 代 表 出 席 8 財 政 等 委 員 會 對 財 政 部 相 關 業 務 考 察 之 簽 辦 : 不 定 期 舉 行, 由 部 長 或 次 長 率 同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首 長 或 副 首 長 及 國 會 聯 絡 人 員 陪 同 委 員 進 行 考 察 9 委 員 囑 託 案 件 之 辦 理 :102 年 度 共 辦 理 168 件 ( 賦 稅 類 72 件, 訴 願 類 17 件, 關 稅 類 4 件, 國 產 類 21 件, 人 事 類 8 件, 國 庫 類 42 件, 其 他 4 件 ) (2) 監 察 院 方 面 1 監 察 委 員 調 查 案 件 之 協 調 聯 繫 2 監 察 委 員 巡 察 案 件 之 協 調 聯 繫 116
12 人 事 處 二 人 事 處 ( 一 ) 單 位 沿 革 財 政 部 人 事 業 務 原 係 由 秘 書 處 第 1 科 掌 理, 民 國 26 年 改 科 為 組, 由 第 3 組 掌 理 30 年 1 月 復 根 據 國 民 政 府 中 央 之 各 機 關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訂 定 財 政 部 人 事 司 組 織 規 程, 同 年 6 月 1 日 設 置 人 事 司, 此 為 財 政 部 設 置 人 事 專 責 單 位 之 始 32 年 9 月 依 國 民 政 府 核 准 施 行 之 財 政 部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將 人 事 司 改 組 為 人 事 處, 內 設 4 科 政 府 遷 臺 後, 依 行 政 院 39 年 4 月 22 日 院 會 決 議, 將 人 事 處 改 為 人 事 室, 至 52 年 人 事 室 再 改 組 為 人 事 處 分 設 3 科 辦 事 另 為 配 合 臺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自 88 年 7 月 1 日 承 受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室 人 員 此 次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奉 總 統 101 年 2 月 3 日 令 修 正 公 布, 並 經 行 政 院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依 修 正 後 之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及 處 務 規 程 規 定,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室 人 員 1 名 已 納 編 為 人 事 處 職 員, 人 事 處 仍 設 3 科 辦 事, 分 別 為 組 編 人 力 科 考 核 培 訓 科 及 給 與 福 利 科 茲 將 人 事 處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圖 列 示 如 下 : 圖 2-13 人 事 處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圖 組 編 人 力 科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事 業 機 構 ) 組 織 編 制 員 額 管 理 任 免 遷 調 考 試 分 發 約 聘 僱 及 臨 時 人 員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綜 合 性 業 務 處 長 副 處 長 專 門 委 員 考 核 培 訓 科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考 績 ( 成 )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表 揚 勤 惰 管 理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因 公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案 件 等 業 務 ; 事 業 機 構 首 長 考 核 及 職 員 懲 戒 案 件 等 業 務 給 與 福 利 科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事 業 機 構 ) 待 遇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業 務 公 保 健 保 及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員 工 權 益 補 償 業 務 ( 二 ) 單 位 職 掌 辦 理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人 事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由 於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性 質 各 異, 約 可 分 有 :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關 務 機 關 稅 務 機 關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及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等 5 大 類 置 處 長 1 人, 副 處 長 1 人 ; 專 門 委 員 1 人 ; 科 長 3 人, 專 員 5 人, 科 員 2 人, 助 理 員 1 人, 合 計 14 人, 另 有 聘 用 人 員 1 人 約 僱 人 員 2 人 設 3 科 辦 事 ; 組 編 人 力 科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遷 調 及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 考 核 培 訓 科 辦 理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 給 與 福 利 科 辦 理 待 遇 福 利 退 撫 文 康 活 動 及 人 事 資 料 117
13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管 理 另 有 承 受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室 課 員 1 人 ( 原 支 援 財 政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支 付 業 務 人 事 工 作, 現 支 援 國 庫 署 駐 中 部 地 區 辦 公 人 員 人 事 業 務 ) 為 統 籌 運 用 本 處 暨 國 庫 賦 稅 兩 署 人 事 室 之 人 力, 自 94 年 3 月 1 日 起 採 行 與 國 庫 賦 稅 兩 署 之 部 分 人 事 業 務 合 署 辦 公, 並 由 該 兩 署 人 事 室 分 別 支 援 1 人 辦 理 合 署 人 事 業 務 ( 三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1.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完 成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法 立 法 作 業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三 級 機 關 組 織 法 ( 通 則 ) 業 奉 總 統 101 年 2 月 3 日 制 定 ( 修 正 ) 公 布, 並 經 行 政 院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另 為 利 機 關 業 務 推 展,102 年 函 報 行 政 院 財 政 部 處 務 規 程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處 務 規 程 ( 含 編 制 表 ) 國 有 財 產 署 中 區 分 署 辦 事 細 則 ( 含 編 制 表 ) 南 區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修 正 案 及 關 務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編 制 表 等 組 織 法 規 修 正 草 案 ; 其 中 財 政 部 處 務 規 程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處 務 規 程 ( 含 編 制 表 ) 分 別 奉 行 政 院 於 102 年 10 月 3 日 102 年 11 月 11 日 核 定, 並 經 修 正 發 布 在 案 2. 調 整 機 關 ( 構 ) 員 額 (1) 行 政 機 關 :102 年 度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員 額, 依 行 政 院 出 缺 不 補 規 定, 計 減 列 職 員 53 人 駐 警 2 人 技 工 ( 含 駕 駛 )175 人, 工 友 23 人, 約 僱 34 人, 總 計 減 列 287 人 (2) 事 業 機 構 :102 年 度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增 加 正 式 職 員 27 人 減 少 臨 時 職 員 3 人 減 少 正 式 工 員 25 人, 總 計 減 少 1 人 3. 加 強 運 用 志 工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為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以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積 極 運 用 志 工 協 助 相 關 業 務,102 年 運 用 志 工 之 人 數 3,079 人 次 4. 貫 徹 考 試 用 人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基 層 職 位 出 缺, 均 依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 配 )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102 年 度 計 分 發 高 考 三 級 201 人 普 考 59 人 初 等 考 試 9 人 特 種 考 試 424 人 ( 包 含 關 務 特 考 242 人 稅 務 特 考 181 人 身 障 特 考 2 人 ) 5. 推 行 人 事 公 開 財 政 部 各 職 務 出 缺, 均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甄 審 或 公 開 甄 選 外 補 人 員 配 合 行 政 院 於 97 年 8 月 14 日 函 示 擴 大 授 權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相 關 人 事 任 免 權 責, 改 由 各 部 會 首 長 自 行 核 定 發 布, 免 再 函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經 檢 討 為 擴 大 授 權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用 人, 以 提 升 效 率, 於 97 年 8 月 29 日 授 權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任 用 ( 免 ), 除 財 政 部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及 二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職 務 仍 需 報 部 核 派 ( 免 ) 外, 餘 均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118
14 人 事 處 6. 建 立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員 額 管 理 機 制 依 行 政 院 96 年 4 月 19 日 訂 頒 之 國 營 事 業 員 額 合 理 化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員 額 合 理 化 規 定 ), 於 同 年 5 月 17 日 訂 定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人 力 進 用 授 權 及 管 理 規 定, 並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嗣 配 合 行 政 院 97 年 7 月 22 日 修 正 員 額 合 理 化 規 定, 於 97 年 10 月 21 日 修 正 發 布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人 力 進 用 授 權 及 管 理 規 定, 增 訂 增 員 條 件 之 量 化 評 估 指 標, 並 依 規 定 報 奉 行 政 院 同 意 備 查, 以 作 為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編 報 年 度 人 力 計 畫 年 度 請 增 ( 減 ) 人 力 計 畫 及 人 力 更 新 計 畫 之 依 據 又 行 政 院 於 99 年 8 月 27 日 修 正 員 額 合 理 化 規 定, 配 合 修 正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人 力 進 用 授 權 及 管 理 規 定 於 99 年 12 月 29 日 函 報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備 查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調 整 及 首 長 職 稱 變 更,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修 正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人 力 進 用 授 權 及 管 理 規 定 有 關 審 議 小 組 組 成 規 定 7.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率 設 限 規 定 辦 理 所 屬 人 員 考 績 作 業, 加 強 辦 理 考 核 獎 懲, 強 化 公 務 紀 律 (1)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建 立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作 為 獎 懲 及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依 據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行 政 機 關 102 年 參 加 考 績 人 數 10,465 人, 其 中 考 列 甲 等 者 7,848 人, 占 74.99% (2) 獎 懲 案 件 均 依 各 類 獎 懲 規 定, 適 時 公 平 審 議, 使 獎 懲 適 當 102 年 度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受 獎 懲 人 數 計 : 記 一 大 功 者 11 人 次 ; 記 功 者 1,627 人 次 ; 嘉 獎 者 15,173 人 次 ; 記 過 者 7 人 次 ; 申 誡 者 65 人 次 送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審 議 議 決 撤 職 處 分 者 1 人 次 ; 休 職 處 分 者 3 人 次 ; 記 過 處 分 者 1 人 次 另 復 職 者 22 人 次 ; 停 職 者 38 人 次 ; 免 職 者 4 人 次 8. 擴 大 表 揚 優 秀 人 員, 激 勵 員 工 服 務 士 氣 (1) 為 培 養 財 政 人 員 善 良 風 氣, 激 勵 廉 能, 發 揮 服 務 精 神, 特 訂 定 財 政 優 秀 人 員 選 拔 要 點, 自 59 年 起, 每 年 均 舉 辦 財 政 優 秀 人 員 選 拔 及 表 揚 優 秀 人 員 除 財 政 部 部 內 單 位 暨 所 屬 財 政 機 關 事 業 機 構 等 人 員 外, 尚 包 括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財 政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以 來, 成 效 良 好,102 年 遴 選 全 國 財 政 優 秀 人 員 91 人 (2) 102 年 度 表 揚 財 政 部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16 人 9. 加 強 訓 練 進 修 並 強 化 同 仁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 強 化 訓 練 及 知 識 管 理 除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訂 定 之 年 度 財 政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外, 另 訂 定 財 政 部 年 度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開 辦 各 類 政 策 性 議 題 專 題 演 講,102 年 計 辦 理 30 場 次 專 題 演 講, 共 3,748 人 次 參 加 (2) 薦 送 同 仁 至 國 內 外 機 構 進 行 人 才 培 訓 1 在 薦 送 國 外 機 構 方 面 :102 年 各 選 送 1 位 同 仁 參 加 102 年 國 家 政 務 研 究 119
15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班 赴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短 期 研 習 102 年 高 階 領 導 研 究 班 赴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短 期 研 習 102 年 行 政 院 跨 領 域 科 技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班 及 考 試 院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2 年 訓 練 ; 選 送 2 位 同 仁 參 加 102 年 行 政 院 選 送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赴 美 國 柏 克 萊 加 州 大 學 短 期 研 習 ; 甄 選 2 位 同 仁 派 赴 荷 蘭 萊 登 大 學 國 際 租 稅 中 心 研 習 2 在 薦 送 國 內 機 構 方 面 :102 年 薦 送 參 加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訓 練 班 期 共 計 2,840 人 次 ;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參 加 財 政 部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訓 練 班 期 共 14,431 人 次 ; 另 不 定 期 薦 送 部 分 同 仁 參 加 部 外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各 類 專 業 訓 練 及 專 題 演 講 (3)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度 組 織 學 習 - 標 竿 參 訪 活 動, 於 102 年 6 至 7 月 份 規 劃 4 個 梯 次, 參 加 對 象 包 括 部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及 賦 稅 署 職 員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計 有 442 人 參 加, 活 動 完 成 後, 經 調 查 滿 意 度 達 97.5%, 成 效 良 好 (4) 為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概 念, 於 102 年 6 月 5 日 及 6 月 7 日 各 辦 理 1 場 次 性 別 主 流 化 基 礎 訓 練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北 國 性 騷 擾 影 片 欣 賞, 共 287 人 參 加 ;102 年 8 月 13 日 15 日 各 辦 理 1 場 次 性 別 主 流 化 基 礎 訓 練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翁 山 蘇 姬 影 片 欣 賞, 共 330 人 參 加 ;102 年 9 月 16 日 假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理 1 場 次 財 政 部 102 年 度 性 別 主 流 化 進 階 課 程 -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性 別 法 規 檢 視, 參 訓 對 象 為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主 管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主 管 法 制 人 員 及 承 辦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人 員, 共 73 人 參 加 (5) 102 年 9 月 14 日 及 10 月 3 日 分 2 梯 次 辦 理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班, 課 程 規 劃 以 財 政 政 策 與 願 景 組 織 運 作 與 領 導 統 御 及 行 政 管 理 與 人 才 培 育 等 議 題 為 主, 並 由 部 次 長 擔 任 講 座 第 1 梯 次 對 象 為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單 列 薦 任 第 9 職 等 科 長 ( 組 長 )( 不 含 派 駐 中 部 地 區 辦 公 之 科 長 組 長 及 關 務 署 行 政 單 位 科 長 ), 參 訓 人 數 149 人 ; 第 2 梯 次 對 象 為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關 務 署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組 長, 財 政 部 各 關 關 務 長 及 所 屬 分 關 長 國 有 財 產 署 各 地 區 分 署 署 長 及 所 屬 分 署 處 主 任 五 地 區 國 稅 局 所 屬 分 局 分 局 長 及 稽 徵 所 所 主 任, 參 訓 人 數 131 人 (6)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計 畫, 購 買 指 定 專 書, 供 同 仁 閱 讀 並 撰 寫 心 得, 將 優 良 作 品 薦 送 10 篇 至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參 加 102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榮 獲 個 人 獎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知 能 領 域 銅 椽 獎 1 名 10. 實 施 創 意 管 理 (1) 為 激 發 同 仁 運 用 智 慧 發 揮 創 意, 研 提 各 項 興 革 意 見,97 年 7 月 8 日 函 訂 財 政 部 創 意 提 案 制 度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實 施, 並 於 99 年 4 月 12 日 100 年 6 月 22 日 101 年 8 月 7 日 及 102 年 6 月 4 日 4 次 修 正 部 分 規 定 ; 另 財 政 部 網 站 120
16 人 事 處 設 置 財 政 部 創 意 提 案 專 區 ; 訂 於 每 年 上 下 半 年 各 辦 理 1 次 提 案 審 查, 並 組 成 創 意 提 案 審 查 小 組 加 以 評 審, 奉 部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獲 獎 名 單, 對 獲 獎 提 案 之 提 案 人 除 依 計 畫 所 定 獎 勵 標 準 敘 獎 及 頒 發 商 品 禮 券 外, 並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2) 101 年 下 半 年 各 機 關 ( 單 位 ) 推 薦 之 創 意 提 案, 計 有 創 新 獎 81 件 點 子 獎 86 件, 共 167 件, 經 辦 理 評 分 後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竣 事, 簽 奉 部 長 核 定 創 新 獎 之 乙 等 獎 16 件 ; 點 子 獎 10 件, 並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財 政 部 第 5 次 業 務 會 報 中, 由 部 長 親 自 頒 授 獎 狀 乙 幀 及 商 品 禮 券 102 年 上 半 年 各 機 關 ( 單 位 ) 推 薦 之 創 意 提 案, 計 有 創 新 獎 65 件 點 子 獎 89 件, 共 154 件, 經 辦 理 評 分 後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竣 事, 並 簽 奉 部 長 核 定 創 新 獎 之 乙 等 獎 17 件 點 子 獎 8 件, 並 於 102 年 9 月 2 日 財 政 部 第 9 次 業 務 會 報 中, 由 部 長 親 自 頒 發 獎 狀 乙 幀 及 商 品 禮 券 102 年 下 半 年 各 機 關 ( 單 位 ) 推 薦 之 創 意 提 案, 計 有 創 新 獎 67 件, 點 子 獎 85 件, 共 152 件,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評 審 11. 實 施 績 效 評 核, 落 實 績 效 管 理 賡 續 實 施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績 效 評 核 實 施 計 畫, 以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績 效 評 核 標 準 表 作 為 評 分 之 依 據, 依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核 算 各 機 關 ( 單 位 )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以 強 化 團 體 績 效 管 理, 提 高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整 體 工 作 績 效 12. 辦 理 各 項 文 康 活 動, 提 供 同 仁 多 元 參 與 機 會, 增 進 身 心 健 康 (1) 規 劃 辦 理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及 財 政 盃 羽 球 及 橋 藝 等 比 賽, 另 補 助 財 政 部 13 個 各 類 社 團 活 動 經 費, 及 加 強 輔 導 作 為, 以 健 全 社 團 運 作, 提 供 同 仁 多 元 之 活 動 項 目 (2) 參 加 102 年 中 央 機 關 員 工 運 動 會 成 績 優 異, 計 獲 得 桌 球 女 子 甲 組 第 1 名, 羽 球 女 子 甲 組 第 2 名 男 子 乙 組 第 3 名 網 球 女 子 組 第 1 名 籃 球 男 子 丙 組 A 隊 第 3 名 B 隊 第 7 名 (3) 參 加 102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獲 團 體 獎 績 優, 個 人 獎 獲 水 彩 類 佳 作 及 攝 影 類 第 2 名 優 選 及 佳 作 作 品 共 5 件 (4) 擬 訂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102 未 婚 同 仁 聯 誼 活 動 計 畫 分 北 中 南 三 地 區 辦 理, 並 積 極 鼓 勵 所 屬 機 關 ( 構 )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本 項 活 動, 經 統 計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102 年 度 辦 理 18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747 人 次 13. 辦 理 員 工 福 利 事 項 (1) 依 據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輔 購 住 宅 貸 款 急 難 貸 款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財 政 部 員 工 福 利 補 助 事 項 (2) 發 給 員 工 慶 生 禮 券 每 人 1,200 元 之 財 政 部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提 貨 券 (3) 依 公 保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財 政 部 職 員 保 險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另 辦 理 財 政 部 職 員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暨 其 眷 屬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21
17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14. 辦 理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1) 辦 理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屆 齡 退 休 者 264 人 自 願 退 休 者 498 人 ( 含 優 惠 退 離 59 人 ), 合 計 辦 理 退 休 者 762 人 (2) 辦 理 撫 卹 案 件 21 件 (3) 辦 理 資 遣 案 件 4 人 (4) 妥 善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及 在 職 亡 故 同 仁 之 遺 族 (5) 轉 致 財 政 部 ( 含 前 臺 灣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 及 所 屬 機 關 68 年 以 前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難 退 休 人 員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共 計 46 人 次, 發 給 984,000 元 (6) 賡 續 辦 理 前 中 國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前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前 交 通 銀 行 中 央 再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及 原 省 屬 已 民 營 化 7 家 事 業 機 構 民 營 化 前 已 退 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年 節 慰 問 金 特 別 照 護 金 等 照 護 事 項 15. 編 印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及 人 事 異 動 通 報 依 據 政 府 再 造 與 行 政 革 新 種 籽 部 隊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自 87 年 3 月 份 起, 每 月 定 期 蒐 集 當 月 份 人 事 業 務 相 關 之 重 要 法 規 釋 例 重 要 人 事 政 策 及 其 他 人 事 服 務 事 項 等 資 料, 編 印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於 次 月 月 初 將 上 月 份 之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登 載 於 人 事 處 網 站 及 財 政 部 入 口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供 同 仁 查 詢 另 為 加 強 凝 聚 同 仁 向 心 力 及 聯 絡 方 便, 自 88 年 8 月 份 起, 每 月 定 期 彙 整 當 月 份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科 長 級 暨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及 二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以 上 人 員 之 人 事 異 動 情 形, 編 印 人 事 異 動 通 報, 於 次 月 月 初 將 上 月 份 之 人 事 異 動 通 報, 函 送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行 政 機 關 轉 知 同 仁 知 照 16. 加 強 人 事 服 務 工 作 (1) 為 加 強 對 同 仁 之 服 務, 將 人 事 相 關 法 規 及 各 種 申 請 表 單 登 載 於 人 事 處 網 站, 提 供 同 仁 隨 時 上 網 參 閱 (2) 為 鼓 勵 退 休 同 仁 加 入 志 願 服 務 行 列, 於 同 仁 退 休 離 職 前 主 動 瞭 解 其 參 加 志 願 服 務 意 願, 並 透 過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適 時 將 上 列 資 訊 登 載 於 人 事 處 網 站 上, 有 效 提 供 財 政 部 各 單 位 或 部 外 各 機 關 ( 構 ) 遴 選 參 考 (3) 於 96 年 初 建 置 完 成 財 政 部 人 事 處 網 站, 並 於 99 年 改 版 修 正 將 人 事 處 沿 革 組 織 架 構 人 員 業 務 職 掌 各 類 人 事 服 務 表 單 資 料 調 查 處 務 公 告 最 新 人 事 動 態 法 規 動 態 訓 練 課 程 資 訊 財 政 部 各 類 活 動 剪 影 等 資 訊 登 載 供 同 仁 參 考, 並 提 供 財 政 部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財 政 優 秀 人 員 簡 介, 另 針 對 當 前 重 要 人 事 政 策 業 務, 分 別 設 置 組 織 改 造 心 理 諮 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組 織 學 習 及 數 位 學 習 稅 務 特 考 人 事 人 員 等 專 區, 並 提 供 相 關 公 務 機 關 網 站 連 結, 擴 增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4) 為 服 務 財 政 部 同 仁, 維 護 同 仁 權 益, 研 擬 改 善 機 關 行 政 效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措 施 : 1 96 年 9 月 修 訂 整 編 財 政 部 人 事 服 務 手 冊, 計 收 錄 任 用 服 務 請 假 122
18 人 事 處 考 核 待 遇 及 福 利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有 關 規 定, 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之 效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 又 為 配 合 無 紙 化 環 境 及 電 子 化 政 府 目 標, 除 登 載 於 人 事 處 網 站, 供 同 仁 參 閱 外, 同 時 於 財 政 部 部 內 入 口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登 載, 及 以 電 子 郵 件 轉 知 各 單 位 同 仁, 顯 著 增 進 同 仁 對 人 事 業 務 程 序 及 自 身 權 益 之 瞭 解, 有 效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並 配 合 相 關 人 事 法 令 異 動 分 別 於 97 年 10 月 及 98 年 9 月 配 合 修 正 手 冊 相 關 內 容 2 為 加 強 對 新 進 人 員 服 務 及 齊 一 人 員 報 到 及 離 職 程 序, 蒐 集 各 單 位 需 新 進 或 離 職 人 員 填 寫 之 表 件, 重 新 編 製 財 政 部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程 序 一 覽 表 財 政 部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表 財 政 部 人 員 離 職 表, 便 利 到 離 職 人 員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123
19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三 政 風 處 ( 一 ) 單 位 沿 革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條 例 經 立 法 院 於 81 年 6 月 16 日 三 讀 通 過, 同 年 7 月 1 日 總 統 頒 布 施 行,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爰 於 81 年 9 月 16 日 正 式 由 人 事 處 ( 二 ) 改 制 成 立, 並 依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秉 承 機 關 長 官 之 命,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業 務, 並 兼 受 上 級 政 風 機 構 之 指 揮 監 督 另 配 合 廉 政 署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設 立 及 政 風 機 構 職 能 轉 型, 法 務 部 於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明 列 政 風 機 構 職 掌 事 項 包 含 廉 政 宣 導 及 社 會 參 與 廉 政 法 令 廉 政 興 革 建 議 及 廉 政 倫 理 相 關 業 務, 確 立 以 廉 政 為 核 心 職 能, 另 依 考 試 院 100 年 1 月 31 日, 政 風 職 系 修 正 為 廉 政 職 系, 並 自 100 年 11 月 2 日 生 效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除 負 責 部 財 政 部 之 政 風 業 務 推 動 外, 並 督 導 部 屬 政 風 機 構 ( 含 所 屬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15 個 二 級 政 風 機 構 40 個 ) 之 政 風 業 務, 目 前 政 風 處 編 制 員 額 為 7 員 ( 含 處 長 1 員 副 處 長 1 員 科 長 2 員 秘 書 1 員 專 員 1 員 科 員 1 員 ), 分 二 科 辦 事 ( 二 ) 單 位 職 掌 政 風 處 分 設 2 科 辦 事, 預 防 科 辦 理 廉 政 法 令 之 宣 導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陽 光 法 制 事 項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管 理 業 務 督 考 等 事 項 查 處 科 辦 理 貪 瀆 不 法 之 發 掘 及 受 理 檢 舉 行 政 違 失 之 檢 討 處 理 機 關 首 長 及 上 級 交 查 交 辦 事 項 另 自 94 年 8 月 起 兼 辦 財 政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秘 書 業 務 依 據 101 年 2 月 3 日 修 正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102 年 9 月 26 日 修 正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政 風 處 法 定 職 掌 如 次 : 1. 廉 政 之 宣 導 及 社 會 參 與 :(1) 廉 政 宣 導 訓 練 之 推 動 及 協 調 ;(2) 講 解 廉 政 肅 貪 案 例, 表 揚 優 良 政 風 事 蹟 ;(3) 促 進 反 貪 腐 社 會 參 與 ;(4) 反 貪 腐 之 推 動 協 調 及 宣 導 2. 廉 政 法 令 預 防 措 施 之 擬 訂 推 動 及 執 行 :(1) 廉 政 法 令 之 擬 訂 及 修 正 ;(2)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3) 機 關 業 務 稽 核 與 監 辦 事 項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4) 廉 政 會 報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5) 廉 政 研 究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3. 廉 政 興 革 建 議 之 擬 訂 協 調 及 推 動 :(1) 依 據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研 擬 改 進 措 施 ; (2) 透 過 座 談 會 訪 查 或 其 他 方 式, 蒐 集 與 檢 視 機 關 法 令 制 度 或 程 序 之 缺 失 態 樣, 訂 定 防 弊 措 施 ;(3) 推 動 機 關 行 政 程 序 透 明 ;(4) 辦 理 機 關 政 風 督 導 考 核 及 獎 懲 建 議 事 項 4.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廉 政 倫 理 相 關 業 務 :(1)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財 124
20 政風處 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 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3)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5) 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 知會及登錄建檔 5.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1)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2)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3) 執行機關首長 法務部廉政署 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 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4) 辦理行政肅貪 (5) 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 鼓勵勇於檢舉 6.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1) 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 案件 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2) 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 有無於機關發生 之可能性 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3) 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 研擬 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7.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1) 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2) 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3) 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4) 處理洩密案件 8.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1) 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2) 協助處理 陳情請願 (3) 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9.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圖 政風處組織 系 統與 職 掌 圖 預防科 處長 廉政法令之宣導 貪瀆不法之預防及政風興革建議等事 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利益衝突迴避 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及相關陽光法制等事項 機關公務機密及安全維 護等事項 政風機構人員管理及業務督考等事項 副處長 查處科 貪瀆不法之發掘及受理檢舉事項 行政違失之檢討處理 事項 辦理機關首長及上級交查交辦事項 ( 三 )102 年度工作重點 1. 推動公務廉政倫理教育宣導 (1) 102 年 8 月以 允許事項 限制事項 禁止事項 及 其他注意事項 等 4 類區分 做橫向歸納整理 編印 清廉之心 得捨自在 - 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參考指引 宣導摺頁 供法紀教育宣導及同仁指引參考 (2) 102 年 7 月至 8 月及 12 月結合財政人員訓練所及人事處舉辦之研習課程 講 授 法紀觀念與廉政倫理 參訓人員達 400 人 另於 102 年 7 月協同關務 125
21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署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4 場 次 海 關 廉 政 分 區 座 談 會 ( 區 分 報 關 業 者 廉 政 座 談 及 海 關 同 仁 法 紀 宣 講 ) 共 1,322 人 參 與, 現 場 問 卷 平 均 滿 意 度 同 仁 達 93.56%, 業 者 達 82.52% (3) 102 年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及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共 受 理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6,707 件 ( 包 含 受 贈 財 物 1,524 件 飲 宴 應 酬 3,319 件 請 託 關 說 1,406 件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458 件 ) 2 辦 理 廉 政 指 標 問 卷 調 查 作 業 (1) 102 年 3 月 成 立 財 政 部 廉 政 品 管 圈 ( 政 風 處 召 集 部 屬 各 機 關 構 代 表 組 成 ), 以 廉 政 服 務 指 標 之 檢 驗 與 運 作 為 研 究 主 題, 先 後 召 開 3 次 會 議, 俾 嚴 謹 102 年 之 問 卷 內 容 與 調 查 程 序 之 設 計 (2) 102 年 擴 大 同 步 分 別 就 部 屬 行 政 機 關 及 事 業 機 構 之 內 部 同 仁 ( 有 效 問 卷 4,125 份 ) 與 往 來 業 者 ( 有 效 問 卷 2,776 份 ) 辦 理 2 份 書 面 廉 政 服 務 指 標 問 卷 調 查 (3) 財 政 部 102 年 整 體 清 廉 滿 意 度 85.4%, 較 101 年 提 升 10.55%; 持 續 進 步 信 心 度 79.4%, 較 101 年 成 長 11.55% 3. 選 拔 表 揚 廉 潔 楷 模, 深 化 倡 廉 激 勵 效 果 (1) 102 年 4 月 修 正 財 政 部 表 揚 獎 勵 廉 潔 楷 模 實 施 要 點 放 寬 事 蹟 期 間 楷 模 名 額 及 積 極 事 由 範 圍, 並 增 列 二 級 表 揚 獎 勵 與 必 要 時 追 回 榮 譽 機 制 (2) 102 年 選 拔 16 名 廉 潔 楷 模, 經 部 長 公 開 表 揚, 並 於 102 年 12 月 5 日 出 刊 之 財 政 園 地 第 12 期, 刊 載 獲 選 者 專 題 報 導 及 人 物 專 訪, 以 激 發 員 工 見 賢 思 齊 之 榮 譽 心 與 使 命 感, 促 進 揚 善 倡 廉 之 典 範 效 果 4. 落 實 陽 光 法 制, 辦 理 宣 導 審 查 (1) 督 同 部 屬 機 關 ( 構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及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說 明 會 共 38 場 次, 計 2,549 人 次 參 加 年 度 內 受 理 3,038 名 申 報 人 財 產 申 報,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441 名 (2) 102 年 因 財 產 申 報 不 實, 報 經 法 務 部 審 議 裁 罰 3 案, 裁 罰 金 額 37 萬 元 另 因 違 反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報 經 法 務 部 審 議 裁 罰 1 案, 裁 罰 金 額 70 萬 元 5. 建 置 採 購 缺 失 導 正 成 效 考 評 機 制 結 合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秘 書 單 位 ) 於 102 年 5 月 創 新 研 訂 財 政 部 採 購 缺 失 導 正 成 效 考 評 機 制 期 間 通 案 列 管 各 機 關 ( 構 ) 之 缺 失 導 正 項 目 73 項, 各 機 關 ( 構 ) 均 尚 無 發 現 通 案 列 管 後 重 複 發 生 相 同 缺 失 情 形, 對 促 進 採 購 秩 序 健 全, 應 有 助 益 6. 建 構 財 政 部 關 鍵 廉 政 指 標 評 量 項 目 : (1) 首 創 以 清 廉 信 心 指 標 ( 含 整 體 清 廉 滿 意 度 及 持 續 進 步 信 心 度 ) 反 貪 倡 廉 成 效 ( 含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遵 行 及 廉 潔 楷 模 表 揚 獎 勵 ) 採 購 126
22 政 風 處 秩 序 健 全 ( 即 採 購 缺 失 導 正 成 效 之 落 實 ) 三 大 面 向 為 衡 量 基 礎 之 關 鍵 廉 政 指 標, 並 自 102 年 起 導 入 行 政 機 關 與 事 業 機 構 年 度 績 效 評 核 及 工 作 考 成 評 量 項 目, 以 引 導 並 激 勵 部 屬 機 關 ( 構 ) 加 強 廉 政 工 作 之 策 進 (2) 有 關 財 政 部 行 政 機 關 績 效 評 核 方 面, 係 經 財 政 部 102 年 4 月 2 日 修 正 核 定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績 效 評 核 實 施 計 畫 另 事 業 機 構 工 作 考 成 方 面, 係 經 行 政 院 102 年 7 月 4 日 核 定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102 年 工 作 考 成 實 施 要 點 7. 辦 理 重 點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1) 督 導 所 屬 擇 定 債 權 人 查 調 債 務 人 財 產 及 所 得 資 料 專 案 稽 核 等 業 務 辦 理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 清 查 ) 計 10 案, 就 發 掘 缺 失, 研 提 建 議, 供 機 關 參 考 (2) 財 政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102 年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及 一 般 書 面 稽 核 共 184 案, 均 就 發 掘 缺 失, 研 提 建 議 改 善 導 正 8. 強 化 機 關 員 工 涉 訟 關 懷 輔 助 (1) 102 年 6 月 政 風 工 作 研 討 班, 安 排 涉 訟 輔 助 關 懷 課 程, 以 提 升 政 風 人 員 相 關 職 能 102 年 7 月 並 透 過 政 風 機 構 與 監 督 察 單 位 聯 繫 會 報 之 審 議, 修 正 落 實 業 務 聯 繫 具 體 作 法 一 覽 表, 將 涉 訟 輔 助 關 懷 納 入 聯 繫 協 調 項 目, 並 責 請 部 屬 稅 關 務 政 風 與 監 督 察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2) 102 年 11 月 以 應 有 觀 念 基 本 認 識 法 定 權 益 及 關 懷 叮 嚀 等 四 大 部 分 為 區 分, 研 編 公 務 員 對 刑 事 偵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參 考 指 引 手 冊, 協 助 同 仁 認 識 瞭 解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重 點 及 權 益, 或 於 遇 案 時 得 妥 善 因 應 處 置 9. 推 動 行 政 肅 貪 之 責 任 檢 討 推 動 部 屬 各 機 關 ( 構 ) 行 政 肅 貪 運 作 機 制 之 強 化, 俾 發 揮 即 時 防 弊 嚇 阻, 機 先 預 防 貪 瀆 之 功 效, 其 執 行 情 形 在 追 究 違 失 責 任 方 面, 經 移 付 懲 戒 6 案 27 人 行 政 懲 處 19 案 42 人 10. 推 動 刑 事 肅 貪 之 弊 端 發 掘 除 受 理 檢 舉 查 察 上 級 交 查 交 辦 或 主 動 發 掘 涉 嫌 弊 端 案 件 均 依 法 辦 理 外, 經 統 計 部 屬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近 3 年 內, 因 觸 犯 刑 責 經 提 起 公 訴 者, 計 19 案 ; 其 中 屬 貪 瀆 涉 嫌 者 12 案 一 般 刑 責 者 7 案 11. 強 化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1) 督 導 所 屬 辦 理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及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共 503 次, 另 辦 理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檢 查 233 次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 含 資 訊 稽 核 )181 次, 並 就 發 掘 缺 失, 研 提 建 議, 供 機 關 參 考 (2) 督 導 所 屬 蒐 報 陳 情 請 願 預 警 情 資 184 件, 均 迅 速 簽 報 首 長, 並 協 調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適 時 疏 處, 未 發 生 重 大 危 安 事 件 127
23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四 會 計 處 ( 一 ) 單 位 沿 革 財 政 部 為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業 務, 自 民 國 元 年 中 華 民 國 北 京 政 府 時 期, 即 設 有 會 計 司 主 管 各 會 計 單 位 ;14 年 7 月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之 國 民 政 府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雖 未 設 有 司 處, 但 設 有 秘 書 及 國 庫 主 任, 掌 理 有 關 業 務 ;16 年 8 月 修 正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後, 已 設 有 專 司 主 管 會 計 業 務 ; 其 後,16 年 11 月 17 年 5 月 及 12 月 18 年 5 月 及 20 年 2 月 迭 次 修 正 之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亦 均 設 有 會 計 司 ; 迄 至 25 年 7 月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又 修 正 時, 依 國 民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法 及 國 民 政 府 主 計 處 設 置 各 機 關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人 員 條 例 規 定, 將 原 會 計 司 改 設 為 會 計 處, 並 設 統 計 室 ;31 年 元 月 將 統 計 室 改 設 統 計 處 ; 政 府 遷 臺 後, 為 精 簡 機 構,39 年 4 月 將 會 計 處 及 統 計 處 合 併 改 設 為 主 計 室 ; 復 於 43 年 分 設 會 計 室 及 統 計 室, 迨 56 年 元 月 1 日 起, 依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規 定, 將 原 會 計 室 改 設 為 會 計 處,102 年 元 月 1 日 起, 依 財 政 部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仍 維 持 設 會 計 處, 分 四 科 辦 事, 辦 理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歲 計 及 會 計 業 務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共 設 置 72 個 處 室 之 主 ( 會 ) 計 機 構 ( 二 ) 單 位 職 掌 會 計 處 現 有 人 力 20 人, 置 處 長 1 人, 副 處 長 1 人, 專 門 委 員 2 人, 簡 任 稽 核 1 人 ; 設 四 科, 置 科 長 4 人, 薦 任 稽 核 2 人, 專 員 7 人, 科 員 1 人, 約 僱 人 員 1 人 其 中 兩 專 門 委 員 負 責 公 務 機 關 及 營 業 基 金 相 關 業 務 核 稿 主 計 法 規 應 用 研 究 會 計 制 度 設 計 與 研 究 督 導 推 動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幕 僚 作 業 部 屬 機 關 ( 構 ) 採 購 案 件 所 涉 通 案 性 問 題 簽 處 暨 擔 任 財 政 部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查 人 員 等, 簡 任 稽 核 負 責 部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及 會 計 人 員 任 免 等 相 關 業 務 核 稿 暨 因 應 新 政 府 歲 計 會 計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GBA) 待 決 問 題 之 研 處 等, 茲 將 會 計 處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圖 列 示 如 下 : 128
24 會計處 圖 2-15 會 計處 組織系統與 職掌 圖 公務歲計科 財政部主管公務機關歲入 ( 出 ) 概 ( 預 ) 算 審編 決算彙編 動支預備金及預算保留 之核議 ( 轉 ) 財政部推動及執行強化內部 控制實施方案相關工作之幕僚作業暨兼辦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等 公務會計科 財政部歲入 ( 出 ) 概 預 決算編造 預算 控制 預算執行審核 動支預備金及預算 保留之申請暨記帳憑證編製及表報編造等 事業歲計科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預 ( 決 ) 算暨會計制 度 預算保留 呆帳轉銷 會計憑證銷毀 財物報廢之審核 預算執行情形分析處理 及年度計畫總綱彙整等 綜計科 財政部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預 ( 決 ) 算之審 核及監督考核 預算保留之審核 財政部 及所屬會計人員之任免 遷調 考核 獎 懲及訓練等及公文收發等 專門委員 處長 副處長 簡任稽核 ( 三 )102 年度工作重點 1. 縝密預算之編審及執行 (1) 編審財政部及所屬各公務機關 103 年度單位概算 ① 財政部主管 103 年度歲出概算 經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 103 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 縝密檢討結果編列 2,006 億 5,177 萬 7 千元 包括國債付息等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 1,701 億 6,561 萬 3 千 元 主管之重要社會發展 科技發展及一般分年延續性計畫 17 億 2,974 萬 1 千元 暨撥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70 億 1,400 萬元及人事費 等基本運作需求 217 億 4,242 萬 3 千元 ② 財政部及所屬公務機關 103 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需求 原提報 69 項 金額 1,686 萬元 經會計處初審並統一交通費單價等 提報 102 年 5 月 10 日 129
25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召 開 之 計 畫 與 預 算 綜 合 評 審 委 員 會 暨 當 月 13 日 召 開 之 協 商 會 議 審 議 後, 改 列 為 64 項, 金 額 1,371 萬 5 千 元, 並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規 定,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結 果, 仍 照 財 政 部 初 審 提 報 之 64 項, 僅 金 額 減 列 32 萬 6 千 元 (4 人 次 ), 修 正 為 1,338 萬 9 千 元 3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3 年 度 歲 入 概 算, 包 括 稅 課 收 入 及 部 屬 國 營 事 業 營 業 盈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經 參 酌 行 政 院 所 頒 歲 入 估 測 原 則 總 資 源 供 需 估 測 趨 勢 及 相 關 單 位 核 議 之 意 見, 彙 編 財 政 部 主 管 歲 入 概 算 1 兆 2,946 億 3,646 萬 9 千 元, 連 同 上 開 歲 出 概 算 函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2) 彙 辦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初 擬 及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之 複 核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103 年 度 計 畫 總 綱 之 訂 定, 係 由 財 政 部 先 行 草 擬 後,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參 辦, 該 總 處 經 彙 整 提 送 原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議 完 成 後, 由 行 政 院 於 102 年 6 月 間 函 復 財 政 部 轉 請 各 該 事 業 遵 辦 財 政 部 嗣 對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依 102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總 綱 所 函 報 之 實 際 辦 理 情 形, 經 逐 一 複 核 後, 連 同 財 政 部 應 辦 部 分, 一 併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辦 (3) 審 編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1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3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額 度,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共 列 1,988 億 259 萬 5 千 元, 至 歲 入 預 算 案 部 分, 經 行 政 院 就 中 央 政 府 歲 出 歲 入 平 衡 會 議 檢 討 後 編 列 1 兆 3,645 億 1,885 萬 3 千 元, 連 同 前 開 歲 出 預 算 部 分 彙 編 財 政 部 主 管 預 算 案, 併 同 各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案, 如 期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編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復 依 行 政 院 函 示 彙 整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等 單 位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成 套, 於 102 年 8 月 底 送 立 法 院 及 各 立 法 委 員 審 議 2 另 為 應 立 法 院 審 議, 除 擬 編 主 管 預 算 案 部 長 口 頭 報 告 外, 並 妥 予 準 備 有 關 說 帖 資 料 及 研 議 各 項 質 詢 模 擬 問 答 立 法 院 已 於 103 年 1 月 14 日 完 成 三 讀 程 序, 審 議 結 果 財 政 部 主 管 歲 入 預 算 核 列 1 兆 3,583 億 2,075 萬 3 千 元, 其 中 營 業 基 金 盈 餘 繳 庫 134 億 3,529 萬 8 千 元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1 億 元, 俟 該 等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另 定 期 專 案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爰 暫 照 列 ; 至 歲 出 預 算 部 分 核 列 1,965 億 9,715 萬 7 千 元 (4) 審 核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3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 財 政 部 審 編 103 年 度 預 算 時,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計 有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暨 其 轄 下 臺 灣 銀 行 ( 含 臺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孫 公 司 )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及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等 3 家 子 公 司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 含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子 公 司 )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及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等 5 家, 經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及 財 政 部 核 定 之 事 業 計 畫, 並 分 別 考 130
26 會 計 處 量 其 歷 年 業 務 實 況 等 予 以 審 核 結 果, 連 同 行 政 院 核 列 情 形 如 次 : A. 營 業 收 支 等 方 面 : 經 初 核 營 業 總 收 入 4,261 億 6,517 萬 1 千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4,066 億 9,859 萬 7 千 元, 本 期 淨 利 194 億 6,657 萬 4 千 元,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31 億 327 萬 5 千 元, 繳 庫 盈 餘 98 億 3,735 萬 3 千 元 ; 嗣 經 行 政 院 核 列 本 期 淨 利 225 億 776 萬 1 千 元,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33 億 1,617 萬 7 千 元, 繳 庫 盈 餘 134 億 3,529 萬 8 千 元 B. 資 金 轉 投 資 方 面 : 臺 灣 銀 行 配 合 國 泰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隨 同 編 列 增 加 資 金 轉 投 資 5,261 萬 5 千 元 ; 另 臺 灣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及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配 合 台 灣 金 聯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辦 理 減 資, 隨 同 編 列 收 回 投 資 成 本 分 別 為 2 億 5,000 萬 元 2 億 5,000 萬 元 及 1,250 萬 元, 業 獲 行 政 院 核 列 C. 增 減 資 方 面 :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應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子 公 司 業 務 推 展 需 要, 及 符 合 保 險 法 有 關 資 本 適 足 率 規 定, 經 行 政 院 102 年 6 月 28 日 核 准 先 行 於 102 年 度 現 金 增 資 該 子 公 司 60 億 元, 並 補 辦 103 年 度 預 算 D.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與 償 還 方 面 :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償 還 102 年 度 現 金 增 資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子 公 司 之 短 期 借 款, 爰 於 103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舉 借 長 期 債 務 60 億 元, 另 編 列 償 還 長 期 債 務 5,000 萬 元, 業 獲 行 政 院 核 列 E. 出 國 計 畫 方 面 :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103 年 度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原 共 編 列 177 項, 金 額 7,909 萬 4 千 元, 經 初 審 核 列 172 項, 金 額 6,522 萬 2 千 元 ; 嗣 經 行 政 院 核 列 為 172 項, 金 額 6,033 萬 4 千 元 ( 按 減 列 77 人 次, 金 額 488 萬 8 千 元 ), 茲 為 利 各 該 事 業 103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及 旅 費 預 算 之 執 行, 財 政 部 已 於 102 年 8 月 間 依 行 政 院 核 列 結 果, 援 引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或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先 行 核 定, 並 依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營 業 部 分 編 製 日 程 表 第 39 點 規 定, 彙 送 所 屬 事 業 派 員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計 畫 暨 旅 費 預 算 表 至 審 計 部,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F.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經 據 行 政 院 之 核 列 結 果,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於 102 年 8 月 底 併 同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預 算 書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截 至 102 年 度 終 了, 僅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預 算 經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完 成 分 組 審 查, 至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及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預 算 則 迄 至 103 年 1 月 2 日 始 經 該 委 員 會 完 成 分 組 審 查, 故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103 年 度 預 算 仍 未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2 至 財 政 部 主 管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及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3 年 度 預 算, 亦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等 規 定 及 其 業 務 計 畫 等 予 以 審 核 結 果, 連 同 行 政 院 核 列 131
27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情 形 如 下 : A. 業 務 收 支 等 方 面 : 初 核 總 收 入 ( 基 金 來 源 )9,625 億 2,518 萬 9 千 元, 總 支 出 ( 基 金 用 途 )9,623 億 3,703 萬 4 千 元, 賸 餘 1 億 8,815 萬 5 千 元,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96 萬 元, 無 賸 餘 繳 庫 數 ; 嗣 經 行 政 院 核 列 本 期 賸 餘 1 億 8,994 萬 5 千 元,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76 萬 元 及 賸 餘 繳 庫 1 億 元 財 政 部 主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據 以 整 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於 102 年 8 月 底 併 同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預 算 書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B. 另 財 政 部 管 理 之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依 該 基 金 提 撥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其 主 管 機 關, 預 算 亦 係 由 行 政 院 審 核 後 據 以 整 編 ( 基 金 來 源 72 億 5,455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88 億 1,844 萬 3 千 元 及 短 絀 15 億 6,389 萬 3 千 元 ), 業 併 同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預 算 書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C. 上 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3 年 度 預 算 案, 截 至 102 年 度 終 了, 僅 經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完 成 分 組 審 查, 仍 未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5) 辦 理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2 年 度 預 算 之 執 行 與 考 核 1 分 配 預 算 之 擬 編 核 定 與 執 行 A.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2 年 度 預 算 於 102 年 1 月 15 日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即 依 原 定 各 項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擬 編 分 配 預 算, 經 依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有 關 編 製 分 配 預 算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計 畫 與 預 算 配 合 之 進 度, 暨 以 往 年 度 各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等 確 實 審 核, 並 函 轉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後, 完 成 歲 出 歲 入 預 算 之 分 配 程 序 B. 財 政 部 102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項 目,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促 參 業 務 第 一 預 備 金 捐 助 支 出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投 資 支 出 對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補 助, 及 統 籌 科 目 之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等 計 畫, 歲 出 預 算 總 額 為 206 億 489 萬 7,000 元 ; 另 財 政 部 歲 入 預 算 來 源 別 為 規 費 收 入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財 產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部 分, 歲 入 預 算 總 額 為 176 億 8,552 萬 元 2 預 算 執 行 之 考 核 A. 鑒 於 預 算 之 全 面 有 效 執 行, 須 賴 各 項 計 畫 事 先 之 妥 為 籌 謀 並 積 極 順 利 推 動, 爰 除 請 部 屬 各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嚴 密 管 考, 對 於 重 大 計 畫 之 推 動 並 予 列 管 追 蹤, 俾 提 高 預 算 之 執 行 績 效 外, 尚 循 主 計 系 統 嚴 密 監 督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並 將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不 定 期 提 報 業 務 會 報 B. 102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項 目 執 行 率 99.61%, 另 為 達 成 控 管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每 月 均 檢 視 執 行 狀 況, 並 隨 即 請 預 算 執 行 落 後 單 位, 檢 討 原 因 及 改 進 措 施, 爰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執 行 率 高 達 99.2%; 至 歲 入 項 目 132
28 會 計 處 執 行 率 %, 超 收 率 15.64%, 主 要 係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增 加 盈 餘 繳 庫 30 億 餘 元 影 響 所 致 (6) 審 查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2 年 度 半 年 結 算 暨 彙 編 財 政 部 主 管 半 年 結 算 依 決 算 法 及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編 報 之 單 位 及 主 管 半 年 結 算, 均 如 期 辦 理 完 成, 並 依 限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財 政 部 主 管 半 年 結 算, 其 中 歲 入 部 分, 累 計 執 行 數 7,161 億 9,580 萬 2, 元, 為 累 計 分 配 數 7,451 億 8,649 萬 2,000 元 之 96.11%; 至 歲 出 部 分, 累 計 執 行 數 1,004 億 6,808 萬 4,271 元, 為 累 計 分 配 數 1,022 億 2,538 萬 9 千 元 之 98.28%, 另 由 總 預 算 內 各 統 籌 科 目 列 支 12 億 3,205 萬 3,465 元 (7) 財 政 部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2 年 度 預 算, 截 至 102 年 度 終 了, 僅 經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完 成 分 組 審 查, 尚 未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爰 審 核 財 政 部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2 年 度 預 算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暨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其 中 表 內 法 定 預 算 數 欄, 均 暫 按 行 政 院 核 定 數 編 列 : 1 財 政 部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依 其 業 務 情 形, 以 每 半 年 為 一 期, 所 編 造 之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經 依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等 規 定, 逐 一 審 核 其 估 測 執 行 期 間 產 銷 ( 營 運 或 業 務 ) 狀 況 可 能 發 生 之 變 化, 並 審 核 分 析 較 預 算 目 標 差 異 原 因 之 合 理 性 等, 另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是 否 配 合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並 衡 酌 緩 急, 在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範 圍 內 審 慎 估 計 等 後, 均 依 限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備 查 2 依 決 算 法 及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編 製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其 中 國 營 事 業 102 年 度 上 半 年 淨 利 151 億 433 萬 4, 元, 較 分 配 預 算 數 109 億 8,761 萬 元, 增 加 41 億 1,672 萬 4, 元, 約 37.47% ( 按 主 要 係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自 製 菸 類 銷 量 增 加, 暨 業 務 宣 導 費 等 部 分 費 用 實 支 數 較 預 計 減 少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提 存 備 抵 呆 帳 與 用 人 費 用 及 服 務 費 用 等 亦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 至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實 際 賸 餘 1 億 2,020 萬 5,023 元, 較 分 配 預 算 數 1 億 4,958 萬 2 千 元, 減 少 2,937 萬 6,977 元, 約 19.64% ( 按 主 要 係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為 應 102 甲 5 公 債 增 額 發 行 不 足 額 標 售 60 億 9,700 萬 元, 其 中 9,700 萬 元 因 不 足 1 億 元, 由 基 金 賸 餘 償 付 債 務 本 金 所 致 ), 均 依 限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2. 妥 慎 檢 討 預 算 資 源 之 合 理 配 置 (1) 檢 討 整 併 非 必 要 經 費 鑒 於 當 前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極 為 困 難, 行 政 院 對 於 經 常 支 出 概 算 額 度 仍 賡 續 採 取 緊 縮 措 施,103 年 度 基 本 運 作 需 求 預 算 額 度, 係 按 人 事 費 維 持 零 成 長 及 其 他 133
29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基 本 需 求 負 成 長 8% 匡 列, 並 要 求 各 機 關 檢 討 調 減 至 少 10% 舊 有 經 費, 用 以 安 排 總 統 政 見 等 新 興 施 政 所 需 ; 另 部 屬 公 務 機 關 為 應 新 增 業 務 需 要,103 年 度 預 算 尚 提 出 新 興 施 政 計 畫 需 求 等 38 億 369 萬 1 千 元, 經 逐 項 審 慎 檢 討 且 整 併 非 必 要 性 之 經 費 調 應 後, 提 報 財 政 部 計 畫 與 預 算 綜 合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先 行 納 編 2 億 4,744 萬 4 千 元, 有 效 調 整 預 算 資 源 配 置, 支 應 各 項 新 興 施 政 項 目 (2) 積 極 爭 取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經 費 財 政 部 主 管 103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2,006 億 5,177 萬 7 千 元,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原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初 審 減 列 71 億 3,292 萬 6 千 元, 嗣 為 辦 理 新 莊 稽 徵 所 進 駐 新 莊 副 都 心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賦 稅 資 訊 系 統 再 造 計 畫 維 運 持 續 激 勵 同 仁 士 氣 之 稅 關 務 獎 勵 金 及 國 債 付 息 等 業 務 順 利 運 作, 積 極 洽 該 總 處 協 調 溝 通, 於 該 總 處 召 開 之 行 政 院 103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初 步 審 查 會 議 ( 歲 出 部 分 ) 等, 爭 取 同 意 恢 復 52 億 2,312 萬 1 千 元, 另 增 列 出 售 股 票 所 需 作 業 費 6,062 萬 3 千 元, 共 核 增 52 億 8,374 萬 4 千 元, 對 財 政 部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順 利 推 動, 助 益 頗 大 (3) 落 實 政 府 預 算 檢 討 機 制 進 行 預 算 效 能 審 查 財 政 部 主 管 102 年 度 辦 理 計 畫 預 算 審 查 案 件, 包 括 賦 稅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再 造 更 新 整 體 實 施 計 畫 全 面 推 動 電 子 發 票 應 用 計 畫, 及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北 中 南 區 國 稅 局 暨 所 屬 分 局 稽 徵 所 購 建 辦 公 廳 舍 第 2 期 計 畫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大 溪 稽 徵 所 興 建 辦 公 廳 舍 子 計 畫 等 3 件, 均 依 規 定 期 程 完 成 審 查, 並 提 報 審 查 成 果 報 告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3. 精 實 決 算 之 編 造 及 考 核, 並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辦 理 清 結 作 業 (1) 辦 理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101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保 留 事 項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101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申 請 保 留 事 項, 或 因 承 包 商 無 法 如 期 履 約 未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尚 在 履 約 中 及 未 完 成 驗 收 等 情 由, 肇 致 未 及 於 101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竣, 均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確 實 審 核, 並 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保 留 申 請 表 依 限 函 報 行 政 院, 經 奉 核 定 保 留 5 億 7,587 萬 餘 元, 連 同 102 年 1 月 1 日 財 政 部 組 織 調 整, 移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保 留 6,094 萬 餘 元, 共 6 億 3,681 萬 餘 元, 除 3 億 3,196 萬 餘 元 外, 均 已 執 行 完 竣, 經 賡 續 保 留 事 項 主 要 如 下 : 1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釋 股 作 業 相 關 費 用 1 億 2,003 萬 餘 元 : 財 政 部 95 年 度 編 列 菸 酒 公 司 釋 股 預 算 雖 經 三 讀 通 過, 惟 附 帶 決 議 全 數 凍 結, 俟 財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出 售 ; 另 行 政 院 100 年 3 月 31 日 核 示 該 公 司 民 營 化 暫 緩 執 行, 為 使 該 公 司 與 工 會 有 更 充 裕 時 間 溝 通, 化 解 歧 見, 俾 日 後 順 利 向 立 法 院 進 行 釋 股 專 案 報 告, 達 成 民 營 化 目 標, 爰 賡 續 辦 理 保 留 2 中 央 再 保 險 公 司 釋 股 作 業 相 關 費 用 193 萬 元 : 財 政 部 擬 具 中 央 再 保 險 公 司 134
30 會 計 處 之 釋 股 計 畫, 經 報 奉 行 政 院 於 98 年 6 月 1 日 核 復 同 意 照 辦,99 至 101 年 度 均 未 達 可 釋 股 價 格 條 件,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股 價 仍 未 達 可 釋 股 價 格 條 件, 將 俟 召 開 評 價 委 員 會 後, 伺 機 執 行 釋 股 預 算 3 財 政 部 編 列 中 美 洲 銀 行 增 資 股 款 1 億 1,047 萬 餘 元 : 依 據 中 美 洲 銀 行 所 訂 繳 款 期 程, 我 國 參 與 繳 納 增 資 款 分 4 年 等 額 繳 付, 預 定 於 103 年 及 104 年 度 繳 納 4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移 入 財 政 部 保 留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愛 台 12 建 設 前 置 作 業 補 助 經 費 6,094 萬 餘 元, 尚 餘 2,514 萬 餘 元 結 案 作 業 中 : 依 機 關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前 置 作 業 費 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補 助 計 畫 應 於 核 定 後 2 年 內 執 行 完 畢,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需 跨 至 次 年 度 始 能 辦 結 5 財 政 部 96 年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統 籌 辦 理 清 查 不 當 黨 產 - 為 全 民 討 公 道 分 攤 經 費 390 萬 餘 元 : 由 於 審 計 部 前 以 全 案 涉 有 機 關 間 經 費 相 互 流 用 等 違 反 預 算 法 規 情 事, 尚 待 釐 清,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尚 未 獲 同 意 結 案 6 國 庫 署 地 方 政 府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短 少 補 助 等 保 留 6,796 萬 餘 元, 截 至 102 年 底 止,5,717 萬 餘 元 賡 續 辦 理 保 留 : 係 分 配 苗 栗 縣 政 府 部 分, 因 該 府 101 年 度 超 額 舉 債, 經 依 據 公 共 債 務 法 ( 修 正 前 ) 第 8 條 規 定, 暫 停 撥 付 補 助 款, 該 補 助 款 業 依 分 配 預 算 計 畫 期 程 及 撥 款 程 序 撥 入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專 戶, 俟 債 限 改 正 後 撥 款 7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 原 國 有 財 產 局 及 所 屬 ) 辦 理 電 腦 作 業 中 文 字 典 檔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等 採 購 案, 共 6,833 萬 餘 元, 或 因 尚 在 履 約 中, 或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等,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130 萬 餘 元 賡 續 辦 理 保 留 8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 原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 辦 理 101 年 度 七 堵 稽 徵 所 辦 公 廳 舍 取 得 計 畫 等 採 購 案, 共 4,763 萬 餘 元, 或 因 承 包 商 無 法 如 期 履 約, 或 因 未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或 因 尚 在 履 約 中, 或 因 未 完 成 驗 收 等, 截 至 102 年 底 止,1,199 萬 餘 元 賡 續 辦 理 保 留 : 主 要 係 該 辦 公 廳 舍 取 得 計 畫, 因 基 隆 市 政 府 辦 理 建 物 登 記 程 序, 建 物 持 分 比 例 尚 未 確 定 所 致 (2) 審 核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101 年 度 預 算 保 留 事 項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101 年 度 與 以 前 年 度 未 及 執 行 之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變 賣 轉 投 資 增 加 及 轉 投 資 事 業 釋 股 暨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等 預 算, 經 依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等 規 定 確 實 審 核, 核 定 保 留 轉 入 102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1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同 意 保 留 5 億 1,136 萬 8 千 元 : 主 要 係 應 臺 灣 銀 行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及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等, 繼 續 辦 理 已 簽 約 尚 待 執 行 或 已 完 工 尚 待 驗 收 付 款 等 之 需,102 年 度 僅 執 行 3 億 4,401 萬 6,724 元, 係 因 臺 灣 銀 行 北 大 路 分 行 行 舍 新 建 工 程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分 行 交 易 系 統 集 中 化 設 備 及 135
31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證 券 交 易 集 中 化 系 統 建 置 及 維 運 等 案 未 能 於 102 年 底 完 工 或 結 案 付 款 所 致 2 固 定 資 產 變 賣 預 算 同 意 保 留 27 億 585 萬 1 千 元 : 主 要 係 應 臺 灣 銀 行 及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等, 俟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確 定 後 並 衡 酌 市 場 狀 況, 仍 將 伺 機 處 理 之 需 ; 至 102 年 度 僅 執 行 1 億 4,224 萬 2,810 元, 主 要 係 該 等 土 地 多 屬 承 租 戶 租 地 建 屋 被 占 用 畸 零 及 閒 置 土 地, 因 租 地 建 屋 承 租 人 屢 要 求 承 買, 惟 買 賣 價 格 未 能 取 得 共 識 及 都 市 更 新 土 地 整 合 不 易 等 所 致 3 轉 投 資 增 加 預 算 同 意 保 留 3 億 2,000 萬 元 : 主 要 係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母 公 司 及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分 別 編 列 轉 投 資 臺 灣 證 券 投 信 子 公 司 及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子 公 司 之 預 算, 配 合 各 該 子 公 司 設 立 期 程, 俟 辦 妥 後 續 事 宜 後, 將 予 執 行 之 需, 其 中 臺 灣 證 券 投 信 子 公 司 業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獲 財 政 部 核 准 終 止 投 資 設 立, 至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子 公 司 則 已 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 開 始 營 運 4 轉 投 資 事 業 釋 股 預 算 同 意 保 留 3 億 1,712 萬 7 千 元 : 主 要 係 臺 灣 銀 行 及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仍 將 伺 機 處 分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臺 灣 聯 合 銀 行 之 持 股, 及 配 合 臺 糖 公 司 減 資 進 度,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之 需 ; 至 102 年 度 僅 執 行 6,528 萬 4,088 元, 係 因 臺 灣 聯 合 銀 行 每 股 淨 值 仍 然 偏 低, 尚 未 執 行, 及 配 合 臺 糖 公 司 辦 理 兩 階 段 減 資 所 致 5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預 算 同 意 保 留 63 億 元 : 主 要 係 應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母 公 司 為 應 辦 理 其 臺 銀 人 壽 子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及 臺 灣 證 券 投 信 子 公 司 設 立 資 金 之 需 ; 惟 102 年 度 考 量 市 場 資 金 寬 鬆, 短 期 融 資 利 率 低 於 長 期 債 務 利 率, 為 撙 節 利 息 支 出, 爰 向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短 期 借 款 支 應 臺 銀 人 壽 子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款, 至 臺 灣 證 券 投 信 子 公 司 則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獲 核 准 終 止 投 資 設 立 (3) 審 查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101 年 度 決 算 暨 彙 編 財 政 部 主 管 決 算 1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決 算 及 主 管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之 編 報, 向 依 決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規 定, 採 書 面 審 核 方 式 彙 辦 所 屬 各 公 務 機 關 編 報 之 101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並 就 其 中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即 刻 通 知 原 編 造 機 關 予 以 修 正, 經 確 認 修 正 無 誤 後, 儘 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彙 編 主 管 決 算 各 項 表 件,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等 年 度 財 政 部 主 管 決 算 經 審 計 部 審 定 結 果, 其 中 歲 入 部 分, 綜 計 各 項 收 入 共 為 1 兆 2,901 億 8,169 萬 6, 元 ( 內 含 應 收 數 43 億 4,390 萬 4, 元 ), 較 預 算 數 1 兆 3,499 億 9,417 萬 2 千 元, 短 收 598 億 1,247 萬 5, 元 ; 至 歲 出 部 分, 原 預 算 數 2,008 億 7,103 萬 5 千 元, 年 度 進 行 中, 奉 准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952 萬 5 千 元, 合 共 2,008 億 8,056 萬 元 ; 歲 出 實 現 數 1,819 億 8,004 萬 3,609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應 付 數 8,643 萬 3,087 元, 保 留 數 2 億 1,048 萬 8,035 元, 決 算 數 合 共 1,822 億 7,696 萬 4,731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186 億 359 萬 5,269 元, 執 行 率 達 90.74%; 另 由 總 預 136
32 會 計 處 算 內 各 統 籌 科 目 動 支 24 億 1,397 萬 9,818 元 (4) 審 查 財 政 部 主 管 101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1 財 政 部 所 屬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含 其 轄 下 臺 灣 銀 行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及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等 3 家 子 公 司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及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等 國 營 事 業, 暨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及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101 年 度 決 算, 除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實 地 查 核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外, 其 餘 均 採 書 面 查 核 方 式 辦 理 2 實 地 查 核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1 年 度 決 算, 除 就 營 業 收 支 盈 虧 撥 補 現 金 流 量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等 予 以 查 核 分 析, 並 就 其 授 信 與 內 部 控 制 財 產 開 發 管 理 及 導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s) 等 多 面 向 進 行 抽 查, 共 提 出 62 項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至 採 書 面 查 核 方 式 辦 理 者, 亦 提 出 85 項 ( 含 國 營 事 業 部 分 79 項,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 6 項 )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供 其 興 革 之 參 考 3 上 開 查 核 報 告, 經 依 限 併 同 營 業 ( 作 業 ) 收 支 等 決 算 查 核 報 告 ( 按 計 初 審 核 定 部 屬 國 營 事 業 101 年 度 稅 後 純 益 263 億 5,729 萬 5, 元, 嗣 經 審 計 部 審 定 為 265 億 1,011 萬 2, 元, 增 加 1 億 5,281 萬 7, 元, 約 0.58%, 主 要 係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依 精 算 報 告 調 減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所 致 ; 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1 億 8,910 萬 995 元, 嗣 經 審 計 部 照 數 審 定 )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整, 並 分 別 函 轉 各 該 事 業 及 基 金 查 照 依 限 辦 理 (5)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辦 理 組 織 調 整 決 算 作 業 財 政 部 配 合 102 年 1 月 1 日 組 織 調 整, 移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管 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國 有 財 產 署 則 移 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之 國 有 新 生 地 開 發 非 工 程 業 務, 原 關 稅 總 局 之 燈 塔 及 助 航 設 施 業 務 移 至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另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併 入 國 庫 署 及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併 入 財 政 部,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預 算 移 撥 及 編 製 決 算 等 事 宜 4. 配 合 組 改 機 關 暫 免 辦 理 政 府 新 會 計 制 度 試 辦 作 業, 調 整 後 續 實 施 期 程 (1) 為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中 央 政 府 新 會 計 制 度 試 辦 作 業, 會 計 處 已 於 100 年 9 月 7 日 簽 奉 准 組 設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推 動 中 央 政 府 新 會 計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由 部 屬 相 關 機 關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及 各 公 務 機 關 主 辦 會 計 暨 會 計 處 共 同 組 成, 並 由 處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工 作 小 組 下 設 各 分 組, 依 各 特 種 公 務 會 計 制 度 之 分 類, 成 立 內 地 稅 徵 課 關 稅 徵 課 國 庫 出 納 財 產 管 理 及 公 共 債 務 等 工 作 分 組, 同 時 擬 定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推 動 新 會 計 制 度 工 作 小 組 預 訂 辦 理 事 項 及 分 工 表, 包 含 各 分 組 預 訂 辦 理 事 項 實 施 期 程 主 協 辦 機 關 ( 單 位 ) 及 追 蹤 日 期 等,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召 開 3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及 8 次 分 組 會 議 (2) 102 年 3 月 接 獲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來 函, 以 組 改 機 關 暫 免 辦 理 試 辦 作 業, 未 來 視 情 況 再 通 知 辦 理 137
33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3) 為 應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進 行 會 計 法 與 相 關 規 制 全 面 研 修 之 需, 使 財 政 部 主 管 之 各 特 種 公 務 會 計 制 度 能 與 中 央 政 府 普 通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介 面 順 利 銜 接, 爰 於 102 年 11 月 13 日 函 請 部 屬 相 關 主 計 機 構, 仍 應 著 手 檢 討 修 正 該 總 處 97 年 12 月 9 日 核 定 之 各 種 特 種 公 務 會 計 制 度, 俾 及 時 提 出 可 行 之 建 議 意 見, 供 新 政 府 會 計 制 度 設 計 時 納 入 考 量 5. 率 先 運 用 政 府 內 部 稽 核 理 念, 主 辦 部 屬 國 營 事 業 高 風 險 業 務 查 核 (1) 前 奉 准 主 辦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96 年 度 決 算 實 地 查 核, 發 現 該 公 司 資 訊 系 統 縱 向 及 橫 向 整 合 不 良 嗣 以 該 公 司 於 98 年 6 月 間 委 商 建 置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ERP SAP) 系 統, 經 評 估 於 100 年 底 新 舊 系 統 轉 換 銜 接 之 際, 其 財 務 報 表 之 可 靠 性 或 存 有 相 當 風 險, 相 關 內 控 機 制 未 及 時 修 正 調 整, 乃 賡 續 於 101 及 102 年 間 多 次 力 促 其 研 訂 ( 修 正 ) 相 關 內 控 機 制, 並 落 實 遵 循 另 考 量 國 營 事 業 自 102 年 起 導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s), 乃 於 102 年 辦 理 101 年 度 決 算 查 核 時, 就 該 準 則 影 響 深 遠 之 部 屬 國 營 金 融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修 正 潛 藏 之 風 險, 一 併 進 行 橫 向 整 合 研 析 後, 力 促 各 該 事 業 衡 酌 原 有 系 統 架 構, 全 面 強 化 系 統 功 能 與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以 確 保 資 訊 安 全 並 力 求 其 財 務 報 表 之 適 正 表 達 (2) 運 用 政 府 內 部 稽 核 理 念, 非 僅 著 重 於 傳 統 年 度 決 算 查 核 偏 向 財 務 稽 核 之 作 法, 並 竭 盡 所 能 融 合 內 控 機 制 法 令 遵 循 及 資 訊 科 學 稽 核 等 作 為, 透 過 交 互 研 討 確 認 風 險 所 在, 始 訂 定 具 體 查 核 步 驟 予 以 執 行, 綜 整 提 出 實 地 查 核 報 告 另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主 計 業 務 創 新 精 進 獎 勵 要 點, 提 具 創 新 精 進 項 目 率 先 運 用 政 府 內 部 稽 核 理 念, 主 辦 部 屬 國 營 事 業 高 風 險 業 務 之 查 核, 並 提 出 亟 待 策 進 作 為 等 建 議, 經 該 總 處 102 年 主 計 業 務 創 新 變 革 精 進 獎 勵 作 業 評 審 結 果, 進 入 第 二 類 統 計 內 部 控 制 主 計 資 訊 主 計 人 事 及 其 他 複 審 階 段 ( 按 各 部 會 主 計 機 構 共 提 報 66 項,13 項 進 入 複 審 階 段 ), 成 效 良 好 6. 賡 續 健 全 國 安 基 金 決 策 攸 關 資 訊 之 提 供 自 行 政 院 國 家 金 融 安 定 基 金 89 年 3 月 間 運 作 以 來, 積 極 負 責 其 會 計 事 務 之 建 置 會 計 制 度 隨 同 會 計 準 則 等 興 革 之 研 訂 相 關 財 務 明 細 表 及 報 表 電 腦 程 式 資 料 庫 之 規 劃 建 立 ( 包 括 股 票 評 價 機 制 及 帳 務 處 理 等 會 計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 等, 使 月 報 季 報 甚 至 年 度 報 告 均 能 迅 速 編 妥, 及 時 提 供 決 策 攸 關 之 財 務 資 訊 102 年 度 賡 續 依 據 國 家 金 融 安 定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按 季 編 造 季 報, 提 報 該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後 公 告 於 財 政 部 網 站, 並 妥 編 101 年 度 決 算 書 (101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收 支 相 抵 獲 有 賸 餘 35 億 1,249 萬 7,062 元 ) 依 限 函 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審 計 部 7. 彙 整 外 部 監 督 機 關 所 提 決 議 或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1) 立 法 院 審 議 財 政 部 主 管 有 關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業 於 102 年 12 月 間 函 請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填 列 辦 理 情 形, 俾 憑 併 入 財 政 部 102 年 度 主 管 決 算 138
34 會 計 處 (2)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為 使 監 察 院 瞭 解 審 計 部 審 核 報 告 中, 報 告 監 察 院 及 報 請 其 處 理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函 請 財 政 部 等 各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審 視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施 政 績 效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之 情 事, 及 財 務 涉 有 不 法 或 重 大 違 失 等 現 存 待 結 案 件, 妥 為 積 極 處 理, 並 自 98 年 起, 每 半 年 (6 月 底 及 12 月 底 ) 或 於 案 件 辦 結 時 填 復 審 計 部 該 等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並 副 知 該 總 處, 均 如 期 辦 理 完 成, 依 限 函 送 審 計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3)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於 平 面 媒 體 網 路 媒 體 廣 播 媒 體 及 電 視 媒 體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相 關 之 廣 告, 均 依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規 定 及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通 案 決 議, 按 月 於 機 關 網 站 資 訊 公 開 區 中 單 獨 列 示 公 布, 並 按 季 填 列 明 細 表 連 同 財 政 部 以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立 場 所 設 計 之 政 策 宣 導 檢 核 表, 予 以 相 互 勾 稽 後 報 部, 財 政 部 並 已 按 季 分 別 將 101 年 第 4 季 及 102 年 第 1 至 3 季 廣 告 明 細 表 彙 送 立 法 院 (4) 為 應 行 政 院 函 請 就 主 管 ( 管 理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妥 訂 督 導 考 核 規 定, 以 發 揮 督 導 考 核 成 效, 於 100 年 8 月 間 初 次 訂 定 財 政 部 主 管 ( 管 理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督 導 考 核 注 意 事 項 及 考 核 基 準 表, 嗣 為 使 考 核 基 準 計 分 簡 明 扼 要, 以 達 考 核 實 益, 爰 於 102 年 1 月 間 修 訂 前 開 督 導 考 核 注 意 事 項 及 考 核 基 準 表, 自 考 核 各 該 基 金 102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時 適 用, 並 於 102 年 7 月 間, 依 原 訂 定 督 導 考 核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財 政 部 主 管 ( 管 理 ) 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及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1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等 執 行 績 效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並 提 送 財 政 部 召 開 之 審 議 會 議 討 論, 期 能 提 升 各 該 基 金 運 用 效 能 及 強 化 績 效 管 理 8. 加 強 監 督 部 屬 機 關 ( 構 )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採 購 案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101 年 下 半 年 及 102 年 上 半 年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中,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案 件 共 有 31 件 ( 含 公 務 機 關 19 件 及 6 件 國 營 事 業 4 件 及 2 件 ), 經 依 財 政 部 相 關 加 強 督 導 管 控 措 施 等 規 定 逐 案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除 均 提 具 各 案 審 查 意 見 外, 並 彙 整 主 要 缺 失 態 樣 及 建 議 等, 分 別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及 102 年 10 月 2 日 函 請 各 該 機 關 ( 構 )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注 意 避 免 類 案 之 發 生 另 102 年 度 部 屬 機 關 ( 構 ) 函 請 財 政 部 派 員 監 辦 案 件 共 27 案, 除 其 中 17 案, 因 分 別 存 有 未 克 監 辦 之 實 情, 及 依 財 政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派 員 監 辦 授 權 原 則, 辦 理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不 在 同 一 天 者, 授 權 機 關 監 辦, 爰 簽 奉 准 請 所 屬 自 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10 案 業 由 會 計 處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 構 ) 單 位 等 派 員 監 辦 9. 促 請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妥 善 推 動 及 執 行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行 政 院 為 推 動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效 能 與 達 到 興 利 及 防 弊 功 能, 139
35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除 於 100 年 2 月 1 日 函 頒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外, 並 特 設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該 小 組 除 交 付 財 政 部 研 訂 出 納 及 財 產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分 別 由 國 庫 署 及 國 有 財 產 署 辦 理 外, 其 餘 有 關 出 席 該 小 組 會 議 之 幕 僚 意 見, 及 後 續 議 案 待 辦 事 宜, 暨 推 動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之 幕 僚 作 業, 均 由 會 計 處 辦 理, 有 關 102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摘 述 如 次 : (1) 行 政 院 鑒 於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之 訂 頒, 係 為 整 合 強 化 政 府 既 有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實 施 以 來, 各 機 關 均 積 極 推 動, 為 期 再 接 再 厲,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函 頒 修 正 為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函 轉 所 屬 查 照 在 案 (2) 按 月 彙 整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通 報 表, 均 依 限 提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彙 辦, 其 中 檢 討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項 目 部 分, 累 計 檢 討 81 項, 已 完 成 75 項, 完 成 比 率 92.59% (3) 配 合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102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就 監 察 院 糾 正 ( 舉 ) 與 彈 劾 案 件 審 計 部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上 級 與 權 責 機 關 督 導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評 估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及 各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所 提 相 關 議 題 暨 近 期 外 界 關 注 事 項 等,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部 分, 函 請 財 政 部 所 屬 適 時 檢 討, 並 就 已 完 成 改 善 項 目,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逐 步 建 置, 落 實 執 行, 以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及 提 供 可 靠 資 訊 等 4 項 目 標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部 屬 機 關 ( 構 ) 業 於 上 開 重 點 工 作 所 訂 期 限 前 完 成 第 1 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4) 另 配 合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賡 續 精 進 內 部 控 制 作 為, 請 關 務 署 及 國 有 財 產 署 分 別 撰 寫 通 關 作 業 違 失 案 例 及 修 訂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並 提 陳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第 18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10. 設 計 與 制 定 財 政 部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財 政 部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業 依 據 各 單 位 提 報 資 料 行 政 院 訂 頒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設 計 範 例 彙 編, 經 按 確 認 目 標 風 險 評 估 選 定 業 務 項 目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建 立 評 估 機 制 等 步 驟 設 計, 其 中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風 險 項 目 計 23 項, 除 所 提 3 項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係 可 容 忍 風 險 之 作 業 項 目, 並 考 量 成 本 效 益, 未 納 入 控 制 作 業 外, 其 餘 20 項 風 險 項 目, 經 衡 量 業 務 之 重 要 性,44 項 作 業 項 目 納 入 控 制 作 業, 整 體 制 度 業 於 102 年 10 月 8 日 設 計 完 成 並 簽 准 函 頒 實 施, 並 請 各 單 位 促 使 同 仁 共 同 遵 循 執 行 同 時 停 止 適 用 財 政 部 98 年 間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加 強 財 務 控 管 及 落 實 會 計 審 核 方 案, 訂 定 靈 活 運 用 預 算 與 撙 節 經 費 工 作 圈 設 置 要 點 11. 加 強 會 計 人 才 之 培 育 及 管 理 (1) 公 開 辦 理 部 屬 機 關 ( 構 ) 會 計 人 員 之 甄 審 ( 選 )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會 計 人 員 達 416 人, 其 派 免 遷 調, 除 第 9 職 等 以 上 主 管 人 員 及 簡 任 人 員, 係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派 外, 其 餘 由 會 計 處 核 派 之 職 務 140
36 會 計 處 出 缺 時, 為 能 達 激 勵 現 職 人 員, 並 兼 顧 吸 收 外 界 優 秀 人 才, 均 事 先 妥 善 考 量 內 陞 或 外 補 方 式, 將 職 缺 通 報 上 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EBAS 網 站 公 告 後,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甄 審 ( 選 );102 年 度 共 辦 理 54 人 之 職 務 出 缺 遞 補 作 業, 又 為 注 入 新 血, 尚 申 請 並 獲 配 高 普 考 及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6 人 (2) 加 強 辦 理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會 計 人 員 之 考 核 獎 懲 對 於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 含 原 臺 灣 省 菸 酒 公 賣 局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印 刷 廠 銓 審 有 案 之 會 計 人 員 ) 考 績 案, 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函 頒 之 考 績 作 業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提 報 其 與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陞 遷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後 核 定, 並 送 請 銓 敘 部 審 定 ; 另 為 使 部 屬 機 關 ( 構 ) 會 計 人 員 之 獎 懲 案 件, 均 能 及 時 予 以 公 平 公 正 審 議,102 年 度 計 召 開 上 開 會 議 13 次 予 以 審 議, 計 有 474 人 次 之 會 計 人 員 適 時 獲 得 獎 勵 (3) 積 極 辦 理 會 計 專 業 相 關 訓 練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及 提 升 會 計 同 仁 專 業 智 能,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之 102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於 財 政 部 及 中 南 二 區 國 稅 局 共 如 期 舉 辦 3 場 會 計 專 業 研 習 班, 又 為 協 助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會 計 人 員, 熟 悉 政 府 組 織 的 稽 核 環 境 準 則 規 定 稽 核 技 巧 及 方 法 與 稽 核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並 開 辦 稽 核 理 論 及 實 務 研 習 班, 共 計 415 人 次 之 人 員 參 訓, 俾 協 助 組 織 有 效 提 升 效 能, 並 達 到 興 利 及 防 弊 之 目 標 12. 周 延 配 合 財 政 部 組 織 調 整 辦 理 主 計 機 構 編 制 及 人 員 派 免 作 業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會 計 處 除 配 合 辦 理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編 制 及 人 員 派 免 作 業 外, 並 順 利 完 成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會 計 人 員 之 全 面 重 行 派 免 作 業, 及 辦 理 完 竣 已 獲 考 試 院 核 備 編 制 表 機 關 主 計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之 職 務 歸 系 與 動 態 銓 審 作 業 ; 修 訂 財 政 部 會 計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陞 遷 甄 審 及 考 績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財 政 部 會 計 處 暨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獎 懲 補 充 規 定 及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及 其 分 支 機 構 會 計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以 臻 周 妥 13. 以 電 子 發 文 方 式 發 布 獎 懲 令 知 會 機 關, 有 效 提 升 主 計 人 事 作 業 效 能 政 府 機 關 ( 單 位 ) 之 獎 懲 令 均 以 紙 本 頒 發, 茲 為 提 升 主 計 人 事 效 能, 經 查 詢 相 關 人 事 文 書 處 理 等 法 令 規 定 後, 函 知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自 102 年 9 月 5 日 起, 平 時 獎 懲 令 之 發 布, 除 受 獎 懲 人 部 分, 循 例 仍 以 紙 本 方 式 傳 遞 外, 其 餘 改 以 電 子 發 文 方 式 知 會 受 獎 懲 人 所 屬 機 關 ( 構 單 位 ), 除 節 省 郵 資 紙 張 費 用 及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達 成 節 能 減 紙 ( 碳 ) 之 政 策 目 標 外, 尚 確 實 減 少 校 對 用 印 裝 封 及 交 寄 時 間, 有 效 提 升 主 計 人 事 作 業 效 能 141
37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五 統 計 處 ( 一 ) 單 位 沿 革 財 政 部 為 落 實 超 然 主 計 制 度 之 推 展, 於 31 年 元 月 設 置 統 計 處, 專 責 辦 理 財 政 部 統 計 業 務 政 府 遷 臺 後, 為 精 簡 機 構, 行 政 院 於 39 年 4 月 將 財 政 部 會 計 處 及 統 計 處 合 併 改 為 主 計 室, 復 於 43 年 分 設 為 會 計 室 及 統 計 室, 以 各 專 權 責 ; 迨 56 年 1 月 1 日 起 依 照 財 政 部 組 織 法 第 31 條 規 定 名 稱 恢 復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之 建 制 88 年 7 月 1 日 配 合 臺 灣 省 政 府 組 織 調 整,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財 政 廳 及 臺 灣 省 稅 務 局 統 計 業 務 移 撥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辦 理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財 政 及 賦 稅 統 計 102 年 1 月 1 日 財 政 部 組 織 調 整, 仍 維 持 設 置 統 計 處 ( 二 ) 單 位 職 掌 財 政 部 承 辦 統 計 業 務 之 機 構, 除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部 屬 關 務 署 統 計 室 外, 另 國 有 財 產 署 主 計 室 及 所 屬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計 處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主 計 室 均 配 置 統 計 員 額, 專 責 辦 理 各 該 機 關 統 計 業 務 ; 其 他 部 屬 機 關 ( 構 ) 則 由 各 該 所 屬 主 計 單 位 或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統 計 處 現 有 3 科, 全 處 配 置 人 力 計 15 人, 其 中 編 制 員 額 8 人, 置 處 長 1 人 副 處 長 1 人 專 門 委 員 ( 兼 科 長 )1 人 科 長 2 人 專 員 1 人 科 員 1 人 佐 理 員 1 人, 另 約 聘 研 究 員 7 人 茲 將 統 計 處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圖 列 示 如 下 : 圖 2-16 統 計 處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圖 貿 易 統 計 科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貿 易 指 數 編 製 關 務 統 計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庫 維 護 處 長 副 處 長 專 門 委 員 賦 稅 統 計 科 全 國 賦 稅 收 入 統 計 財 政 收 支 統 計 級 公 庫 收 支 統 計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之 研 訂 財 政 統 計 資 料 庫 維 護 綜 合 統 計 科 債 務 統 計 國 有 財 產 統 計 性 別 統 計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研 訂 主 計 人 事 業 務 一 般 行 政 業 務 142
38 統 計 處 ( 三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1. 精 進 記 者 會 新 聞 稿 內 容, 強 化 變 動 原 因 說 明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及 全 國 賦 稅 收 入 統 計 為 財 政 部 重 要 之 財 經 統 計 指 標, 備 受 各 界 矚 目, 為 提 供 優 質 統 計 資 訊 及 服 務, 審 慎 研 析 時 間 數 列 資 料 變 動 原 因 觀 察 短 長 期 趨 勢 發 展 及 國 際 經 貿 影 響 因 素, 撰 擬 分 析 於 每 月 之 記 者 會 中 詳 加 說 明, 並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系 統 同 步 發 送 中 英 文 新 聞 稿 及 相 關 統 計 附 表, 以 利 媒 體 分 析 報 導 應 用 2. 創 建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暨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系 統 於 102 年 4 月 9 日 正 式 上 線, 除 完 整 呈 現 行 業 名 稱 定 義 外, 同 時 結 合 所 得 額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等 時 間 數 列 資 料, 民 眾 會 計 師 記 帳 士 或 稅 務 同 仁 等 使 用 者 得 以 在 單 一 介 面 上 查 詢 所 需 資 訊 ; 另 為 滿 足 不 同 使 用 者 需 求 ( 如 稅 務 同 仁 基 於 資 訊 安 全 考 量, 無 法 時 時 上 網 ), 除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外, 亦 提 供 單 機 版 查 詢 系 統 供 下 載 本 系 統 除 了 提 供 便 利 的 查 詢 環 境, 提 升 資 料 加 值 運 用 效 益, 同 時 有 助 稅 務 同 仁 研 判 行 業 歸 類, 縮 短 處 理 時 程 3. 創 建 貿 易 統 計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產 製 流 程 再 造 (1) 貿 易 統 計 資 訊 系 統 係 結 合 MS SQL 資 料 庫 系 統 與 Excel VBA 之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產 製 作 業 流 程, 新 系 統 之 操 作 架 構 軟 體 程 式 規 劃 及 設 計 均 由 統 計 處 現 有 人 力 辦 理 (2) 新 系 統 將 可 大 幅 縮 減 資 料 查 詢 彙 編 製 表 及 核 校 所 耗 時 程 及 人 力, 大 幅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4. 檢 討 修 訂 進 口 貿 易 結 構 分 類 (1) 為 應 產 業 發 展 及 我 國 進 口 商 品 結 構 之 變 化, 參 考 世 界 銀 行 產 品 十 大 分 類 聯 合 國 BEC 分 類 標 準 及 美 日 歸 類 方 式, 並 考 量 國 情 及 產 業 生 產 流 程 與 商 品 特 性, 重 新 檢 視 進 口 稅 則 號 列 (10 碼 ), 修 訂 後 進 口 貿 易 結 構 資 料 分 為 資 本 設 備 農 工 原 料 消 費 品 及 增 列 之 其 他 項, 計 四 類 (2) 四 大 類 下 依 用 途 再 分 次 類 別, 如 消 費 品 下 分 食 衣 行, 資 本 設 備 下 分 機 械 運 輸 設 備 等, 俾 利 觀 察 對 國 內 經 濟 之 影 響, 並 更 有 助 於 政 府 及 業 者 調 整 產 業 政 策 5. 規 劃 依 最 新 版 IMTS 建 議, 辦 理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1) 為 期 我 國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與 國 際 接 軌, 規 劃 採 用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概 念 與 定 義 2010 年 版 所 建 議 之 一 般 貿 易 制 度, 取 代 我 國 現 行 之 特 殊 貿 易 制 度 (2) 自 102 年 1 月 起 已 就 現 有 報 單 資 料 另 擷 取 按 一 般 貿 易 制 度 之 統 計 清 單, 並 產 製 相 關 報 表, 為 日 後 施 行 新 貿 易 制 度 預 作 準 備 6. 重 新 建 構 網 頁 架 構, 並 充 實 網 頁 內 容 (1) 重 新 建 構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網 頁 架 構, 以 利 使 用 者 瀏 覽 資 料, 並 闢 建 統 計 分 析 143
39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及 財 政 統 計 通 報 專 區, 提 供 貿 易 賦 稅 財 政 國 庫 等 統 計 分 析, 提 升 對 外 公 務 行 銷 及 統 計 運 用 效 能 (2) 統 計 分 析 專 區 羅 列 於 當 代 財 政 及 財 政 園 地 刊 載 之 貿 易 及 賦 稅 統 計 專 題 分 析,102 年 新 增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統 計 分 析 我 國 個 人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統 計 分 析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對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影 響 我 國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第 7 次 修 訂 概 述 娛 樂 稅 統 計 分 析 102 年 上 半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貿 易 概 況 等 12 篇 7. 提 報 專 題 分 析, 發 揮 統 計 支 援 決 策 功 能 (1) 撰 擬 財 經 情 勢 統 計 分 析, 提 報 行 政 院 院 會 及 業 務 會 報, 俾 供 強 化 各 項 政 策 論 述 及 決 策 應 用 參 考, 發 揮 統 計 支 援 決 策 改 進 業 務 之 功 能 (2) 102 年 提 報 7 篇, 含 提 報 行 政 院 會 101 年 稅 費 徵 起 情 形 報 告 1 篇, 提 報 業 務 會 報 經 濟 情 勢 與 稅 收 概 況 建 置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查 詢 系 統 經 濟 情 勢 與 出 口 展 望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統 計 分 析 所 得 分 配 概 況 最 低 稅 負 統 計 分 析 6 篇 8. 首 創 財 政 統 計 通 報 雙 週 報 102 年 首 創 財 政 統 計 通 報 雙 週 報, 按 期 發 布 於 財 政 部 網 站, 計 已 完 成 我 對 日 本 貿 易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101 年 底 中 央 政 府 1 年 以 上 非 自 償 性 債 務 餘 額 占 前 3 年 GNP 平 均 數 36.3% 等 24 篇 9. 增 建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統 計 資 料 擴 充 財 政 部 統 計 處 財 政 統 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增 置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統 計 資 料 庫, 俾 利 財 政 部 ( 國 庫 署 ) 籌 編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及 控 管 國 家 財 政 等 決 策 應 用 10. 提 供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釋 疑 服 務 及 講 習 為 深 耕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之 運 用 技 能, 首 度 至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巡 迴 講 習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之 判 定 原 則 及 案 例, 出 席 現 場 講 習 會 之 基 層 稅 務 人 員 逾 700 人, 對 於 不 便 出 席 現 場 講 習 會 者, 亦 提 供 視 訊 服 務, 有 助 提 高 稅 務 行 業 歸 類 之 正 確 性, 進 而 提 升 營 業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等 以 行 業 為 基 礎 之 統 計 資 料 品 質 11. 賡 續 推 動 財 政 統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提 供 動 態 查 詢 系 統 (1) 賡 續 維 護 財 政 統 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庫,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檢 核 編 製 及 撰 擬 分 析 等 工 作, 有 效 提 升 工 作 時 效 與 資 料 精 確 度 ; 基 於 資 源 共 享, 開 放 財 政 部 相 關 單 位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應 用 (2) 運 用 公 庫 網 路 報 送 系 統, 彙 集 各 縣 市 及 鄉 鎮 公 庫 收 支 資 料, 產 製 各 項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3) 運 用 統 計 資 料 庫, 賡 續 維 護 網 路 動 態 簡 易 查 詢 系 統, 透 過 網 路 點 選 查 詢, 快 速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供 各 界 查 詢 及 應 用 12. 加 強 辦 理 各 項 財 政 統 計 (1) 彙 編 財 政 收 支 公 庫 收 支 賦 稅 債 務 國 有 財 產 及 促 參 等 各 項 統 計, 提 供 144
40 統 計 處 財 政 規 劃 運 用 (2) 蒐 集 國 內 外 重 要 財 政 統 計, 定 期 編 製 重 要 財 政 指 標 財 政 部 財 政 統 計 指 標 月 報 及 年 報 等, 供 決 策 應 用 13. 建 置 性 別 統 計 專 屬 網 頁 賡 續 彙 編 財 政 部 業 務 相 關 之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除 定 期 更 新 外, 並 新 增 統 計 項 目, 於 102 年 增 加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報 扶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納 稅 義 務 人 及 公 股 銀 行 辦 理 創 業 貸 款 承 作 放 款 業 務 等 2 項, 目 前 性 別 統 計 項 目 達 25 項, 供 為 強 化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念 及 施 政 計 畫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重 要 參 據 14. 其 他 進 出 口 貿 易 暨 關 務 統 計 業 務 (1) 按 月 彙 整 海 關 通 關 業 務 代 徵 稅 費 外 銷 品 沖 退 稅 查 緝 走 私 案 件 及 成 果 等 統 計 及 分 析, 以 供 管 理 及 決 策 之 參 考 (2) 建 構 貿 易 統 計 季 節 調 整 時 間 數 列 資 料, 以 統 計 計 量 方 法 去 除 季 節 性 波 動 因 素, 按 月 發 布 季 節 調 整 後 貿 易 資 料, 俾 利 各 界 掌 握 貿 易 變 動 及 趨 勢 (3)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之 貨 品 號 列 增 刪 及 修 訂, 修 改 按 主 要 貨 品 別 按 結 構 別 按 SITC 分 類 及 貿 易 指 數 等 相 關 貿 易 資 料 及 號 列 對 照 電 子 檔, 以 應 各 財 經 部 會 及 相 關 研 究 單 位 之 研 析 需 要 15.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修 訂 作 業 為 使 公 務 統 計 切 合 機 關 業 務 需 求, 並 提 升 統 計 報 表 編 報 品 質 與 時 效,102 年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及 各 項 法 規 業 務 之 變 動 等, 全 面 檢 討 並 增 刪 修 訂 財 政 部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完 成 後 共 138 表 145
41 102 年度財政年報 六 法制處 ( 一 ) 單位沿革 民國 40 年財政部成立訴願審議委員會 起初設於參事室 置幹事 1 人 負責 行政業務 相關辦案人員則由有關業務單位 ( 如賦稅署 關政司 ) 派兼 58 年鑑於 訴願業務關係人民權益甚鉅 正式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 又財政部為辦理法規草案 之審議及財稅法令疑義之研究解釋等事宜 成立法規委員會 70 年財政部組織法修 正公布 並於第 25 條明定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80 年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公布 並增 訂第 25 條之 1 明定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102 年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公布 將財 政部法規委員會與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為財政部法制處 ( 二 ) 單位職掌 圖 2-17 法 制處 組織系統與 職掌 圖 訴願一科 訴願二科 處 長 146 副處長 訴願案件審理 企劃 簡化作業 單位績效 考評 疏減訟源 預算編 列 部內會報簽辦 等業務 及其他交案事項 訴願案件審理 稽徵機關及海關行政救濟業 務考核 財政年報編制 行政院有關訴願業 務年度檢討報告編制 各級行政法院撤銷案 例分析相關管制作業 他機關或單位等所需 報表資料處理等業務 及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 訴願三科 訴願案件審理 收 發文與案件立案 派案 及送審 檔案管理 人事 財產管理 庶務 等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訴願四科 訴願案件審理 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高階 主管系統單位資料更新 訴願案件稽催 教 育訓練及進修簽辦等業務 及其他交辦事項 法規科 法令研議 國家賠償 法規諮詢 賦稅法令 之研審 整編 人權工作小組 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及法規資料庫維護 促參申訴等業務 及 其他交辦事項
42 法 制 處 1. 訴 願 審 議 (1)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依 行 政 院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4 條 第 1 項 規 定, 訴 願 會 置 委 員 5 人 至 15 人, 其 中 1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由 機 關 首 長 就 本 機 關 副 首 長 或 具 法 制 專 長 之 高 級 職 員 調 派 專 任 或 兼 任 ; 其 餘 委 員 由 機 關 首 長 就 本 機 關 高 級 職 員 調 派 專 任 或 兼 任, 並 遴 聘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 其 中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委 員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有 法 制 專 長 財 政 部 乃 依 該 規 定 組 織 訴 願 會 訴 願 會 委 員 原 為 14 人, 其 中 並 無 女 性 委 員,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之 要 求, 女 性 委 員 應 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復 為 提 升 財 政 部 訴 願 會 審 查 績 效, 強 化 組 織 及 運 作 方 式, 乃 於 95 年 9 月 間 規 劃 改 組, 並 於 同 年 12 月 改 組 完 成 改 組 後 訴 願 會 委 員, 除 主 任 委 員 由 部 長 指 定 財 政 部 次 長 兼 任 外, 另 設 職 務 委 員 3 人 ( 由 法 制 處 處 長 賦 稅 署 與 關 務 署 各 指 定 1 人 兼 任 ), 另 遴 聘 委 員 11 人, 共 15 人 102 年 度 訴 願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許 常 務 次 長 虞 哲 兼 任 ;15 位 委 員 除 主 任 委 員 外, 由 高 級 職 員 及 專 家 兼 任 者 4 人, 外 聘 學 者 及 專 家 10 人 ; 委 員 中, 具 法 制 專 長 者 8 人, 具 財 稅 專 長 者 7 人 (2) 幕 僚 之 編 組 與 配 置 1 訴 願 業 務 之 組 織 編 組 表 於 80 年 11 月 20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備, 其 編 制 員 額 為 19 至 24 人, 迄 89 年 9 月 25 日 奉 准 增 加 為 25 人, 惟 人 員 編 制 因 受 人 事 法 令 所 限, 無 法 隨 業 務 量 增 加 作 合 理 調 整, 長 期 以 來 始 終 處 於 人 力 不 足 之 窘 境, 難 以 因 應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嗣 於 93 年 因 部 分 人 員 移 撥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退 休 人 員 受 限 法 令 無 法 遞 補 等 原 因, 致 使 訴 願 業 務 負 荷 更 形 艱 鉅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訴 願 業 務 實 際 進 用 之 編 制 員 額 僅 18 人 ( 其 中 1 人 為 行 政 人 員 ), 除 處 長 1 人 副 處 長 1 人 專 門 委 員 1 人 科 長 4 人 須 負 責 核 稿 以 維 持 案 件 審 理 品 質 並 督 導 行 政 業 務 規 劃 推 動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之 進 行 等 工 作 2 辦 理 訴 願 業 務 人 員,102 年 度 有 16 人, 其 中 法 律 學 系 ( 所 ) 畢 業 者 12 人, 占 75%; 另 財 經 學 系 ( 所 ) 畢 業 者 4 人, 占 25% 由 於 訴 願 業 務 主 要 係 審 理 財 稅 關 稅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辦 案 人 員 須 具 備 法 規 知 識, 並 熟 稔 財 稅 關 稅 實 務 3 因 訴 願 案 件 激 增, 人 力 配 置 受 編 制 員 額 限 制, 未 能 依 合 理 工 作 量 配 置 充 足 人 力, 致 積 案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至 90 年 度 達 到 最 高 峰, 當 年 積 案 件 數 為 7,299 件, 為 全 年 新 收 件 數 之 1.24 倍, 為 免 積 案 情 形 日 行 惡 化, 嚴 重 延 宕 審 決 期 間, 影 響 訴 願 人 權 益, 乃 協 調 財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依 各 機 關 訴 願 案 件 數 比 例 派 員 支 援 執 行 以 來, 積 案 情 形 已 獲 改 善 102 年 度 支 援 人 員 分 別 為 臺 北 國 稅 局 5 名 北 區 國 稅 局 4 名 中 區 國 稅 局 1 名 南 區 國 稅 局 2 名 147
43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高 雄 國 稅 局 2 名 關 務 署 各 關 3 名, 計 17 名 2. 法 規 業 務 (1) 財 政 部 法 規 之 制 定 案 修 正 案 之 研 議 與 審 議 事 項 (2) 財 政 部 法 令 疑 義 及 解 答 之 研 議 事 項 (3) 財 政 部 法 規 之 管 制 管 理 整 理 及 編 纂 事 項 (4) 財 政 部 法 規 異 動 陳 報 事 項 (5) 財 政 部 法 規 資 料 之 蒐 集 分 析 與 研 究 事 項 (6) 財 政 部 立 法 計 劃 之 研 議 (7) 國 家 賠 償 審 議 案 件 秘 書 作 業 (8) 人 權 工 作 小 組 業 務 (9) 促 參 申 訴 相 關 業 務 (10) 其 他 有 關 法 制 事 項 ( 三 )102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1. 訴 願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分 析 (1) 102 年 度 收 案 情 形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訴 願 再 審 受 理 件 數 計 2,563 件, 其 中 訴 願 案 件 2,550 件, 再 審 案 件 13 件, 較 101 年 度 受 理 2,577 件, 減 少 14 件 其 中 內 地 稅 案 件 102 年 度 受 理 1,954 件, 較 上 年 度 2,008 件 減 少 54 件 ; 關 稅 案 件 受 理 488 件, 較 上 年 度 414 件 增 加 74 件 ; 非 稅 務 案 件 受 理 121 件, 較 上 年 度 155 件 減 少 34 件 (2) 102 年 度 辦 結 案 件 分 析 年 度 受 理 案 件 2,563 件, 上 期 結 轉 448 件, 共 計 應 辦 案 件 3,011 件 ( 其 中 訴 願 案 件 2,996 件, 再 審 案 件 15 件 ); 辦 結 件 數 2,356 件 ( 其 中 訴 願 案 件 2,247 件, 再 審 14 件, 移 轉 27 件, 撤 回 68 件 ), 辦 結 率 為 78.25% 其 中 作 成 駁 回 決 定 者 2,037 件, 占 86.5%; 作 成 撤 銷 決 定 者 ( 含 部 分 駁 回 部 分 撤 銷 案 件 )214 件, 占 9.1% 2 辦 案 時 效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辦 結 件 數 2,356 件, 其 中 3 個 月 內 審 決 者 計 2,198 件, 占 93.29%;3 個 月 ( 不 含 ) 以 上 至 5 個 月 審 決 者 計 158 件, 占 6.71%; 無 逾 5 個 月 審 決 案 件 3 辦 案 品 質 A.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情 形 102 年 度 財 政 部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及 不 受 理 計 2,049 件 ( 含 部 分 撤 銷 部 分 駁 回 26 件, 不 含 再 審 14 件 ), 其 中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案 件 計 908 件, 占 44.31% 茲 將 102 年 度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統 計 表 列 示 如 下 : 148
44 法 制 處 表 年 度 訴 願 決 定 折 服 率 分 析 統 計 表 單 位 : 件 項 目 辦 結 件 數 (A) 駁 回 件 數 (B) 行 政 訴 訟 件 數 (C) 訴 願 決 定 折 服 率 (1-C/A) 駁 回 決 定 折 服 率 (1-C/B) 件 數 2,356 2, % 55.69% B. 訴 願 決 定 法 院 判 決 情 形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收 到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及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對 訴 願 案 件 裁 判 之 件 數 計 為 812 件, 其 中 撤 銷 件 數 91 件, 占 裁 判 件 數 之 比 例 為 11.2%( 撤 銷 率, 扣 除 因 法 令 修 正 遭 撤 銷 之 件 數, 撤 銷 率 約 為 7.8%); 駁 回 件 數 721 件, 占 裁 判 件 數 之 比 例 為 88.8%( 維 持 率 ) 經 法 院 撤 銷 案 件 均 按 月 舉 行 座 談 會 分 析 檢 討, 有 提 上 訴 再 審 之 訴 或 請 業 務 單 位 研 議 之 必 要 者, 均 洽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或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會 後 並 將 座 談 會 結 論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稽 徵 機 關 參 酌 項 目 法 院 表 2-24 收 到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案 件 法 院 裁 判 結 果 統 計 表 收 到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判 決 案 件 收 到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判 決 案 件 合 計 小 計 撤 銷 件 數 撤 銷 率 10.75% 15.07% 25% 11.21% 維 持 件 數 維 持 率 89.25% 84.93% 75% 88.79% 附 註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單 位 : 件 2. 考 察 國 稅 稽 徵 機 關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102 年 3 月 舉 辦 財 政 部 101 年 度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稽 徵 業 務 考 核, 法 制 處 負 責 行 政 救 濟 項 目 之 業 務 考 評, 利 用 實 地 考 察, 以 瞭 解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及 疏 減 訟 源 措 施 之 成 效, 再 報 請 賦 稅 署 據 以 辦 理 獎 勵 3. 考 察 海 關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102 年 5 月 28 日 30 日 6 月 4 日 7 日 分 赴 基 隆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關 稅 局 參 與 財 政 部 102 年 度 關 務 機 關 業 務 考 核, 法 制 處 負 責 行 政 救 濟 項 目 之 業 務 考 評, 利 用 實 地 考 察, 以 瞭 解 各 地 區 關 稅 局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並 傳 達 應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再 依 考 核 結 果, 報 請 關 務 署 據 以 辦 理 獎 勵 149
45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4. 辦 理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102 年 5 月 17 日 邀 集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召 開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稽 徵 機 關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分 別 就 如 何 疏 減 訟 源, 有 效 化 解 徵 納 雙 方 爭 議 等 議 題, 研 討 具 體 可 行 做 法, 並 藉 由 強 化 與 稽 徵 機 關 之 聯 繫, 就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令 等, 作 充 分 之 研 討, 並 作 成 結 論, 俾 使 課 稅 更 加 公 平 合 理 5. 舉 辦 稅 務 行 政 救 濟 研 討 會 102 年 9 月 10 日 與 臺 灣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稅 務 行 政 救 濟 研 討 會, 會 議 上 除 邀 請 林 大 法 官 錫 堯, 以 行 政 規 則 之 概 念 與 效 力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外, 並 就 3 項 專 題 進 行 研 討, 議 題 一 為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一 條 之 一 相 關 問 題 探 討 - 稅 法 解 釋 函 令 與 裁 罰 基 準 之 溯 及 效 力 議 題 二 為 論 私 運 虛 報 貨 物 進 出 口 裁 罰 案 件 之 主 觀 歸 責 要 件 - 兼 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一 O O 年 度 八 月 份 第 二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議 題 三 為 從 人 民 權 利 保 障 之 視 角 探 討 現 行 訴 願 制 度 之 功 能, 分 別 邀 請 東 吳 大 學 林 三 欽 教 授 金 石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林 石 猛 律 師 及 中 正 大 學 劉 建 宏 教 授 擔 任 報 告 人 並 邀 請 多 位 產 官 學 界 的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與 談, 藉 以 從 實 務 執 行 及 法 規 層 面 來 交 換 經 驗, 對 於 提 升 同 仁 專 業 智 能 及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品 質, 落 實 公 平 合 理 課 稅, 有 莫 大 助 益 6. 編 印 訴 願 決 定 書 彙 編 選 輯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自 101 年 度 所 作 2,636 件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擇 選 具 有 共 通 性 及 參 考 價 值 之 決 定 書 共 90 則, 編 印 財 政 部 101 年 度 訴 願 決 定 書 彙 編 選 輯 乙 書, 提 供 公 眾 與 財 政 部 所 屬 各 行 政 機 關 參 考, 期 能 避 免 處 理 歧 異, 有 效 消 弭 爭 訟 7. 提 升 審 案 效 率 及 品 質 為 提 升 審 案 效 率, 持 續 就 人 力 配 置 運 用 訴 願 業 務 調 整 與 電 腦 系 統 整 合 流 程 改 造 訟 源 減 少 及 授 權 等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措 施, 以 加 強 改 進 訴 願 案 件 審 理 效 率, 包 括 (1) 針 對 審 決 延 遲 之 原 因, 如 答 辯 查 證 移 會 業 務 單 位 委 員 審 查 等, 加 強 稽 催 工 作, 期 能 縮 短 審 案 時 效 ;(2) 落 實 分 工 授 權, 加 速 審 理 流 程 ;(3) 加 強 人 力 配 置 有 效 運 用 適 時 獎 勵,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4) 推 動 電 腦 化 作 業 與 稽 催 管 制, 便 利 決 定 書 製 作 繕 發 及 督 促 同 仁 依 限 審 結, 並 利 用 網 路 平 台 傳 送 資 料 查 詢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流 程 及 查 調 訴 願 決 定 書 ;(5) 針 對 常 見 爭 議 或 特 別 案 件 之 處 理, 建 置 訴 願 案 件 處 理 資 料 庫, 作 為 審 案 之 參 考 ;(6) 整 理 案 例 編 輯 成 冊, 供 審 案 參 考, 提 升 審 案 品 質 ;(7) 擬 定 型 塑 學 習 政 府 行 政 方 案 之 組 織 學 習 計 畫, 每 月 定 期 舉 行 案 例 研 析, 並 薦 送 審 案 人 員 參 加 法 制 訓 練,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 (8) 部 屬 機 關 派 員 支 援 協 助 審 理 訴 願 案 件 等, 有 效 調 減 案 件 至 合 理 數 量, 暨 提 升 審 案 品 質 並 請 各 原 處 分 機 升 關 就 疏 減 訟 源, 落 實 財 政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擬 具 之 各 項 改 進 方 法 迄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未 結 案 件 為 655 件, 全 部 案 150
46 法 制 處 件 均 能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審 決 8. 疏 減 訟 源 並 提 升 訴 願 審 議 功 能 為 適 度 減 少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減 輕 辦 理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同 仁 之 工 作 負 擔, 正 本 清 源 仍 有 賴 從 法 律 面 制 度 面 及 作 業 面 謀 求 有 效 疏 減 訟 源 之 必 要, 現 行 措 施 包 括 :(1) 為 疏 減 訟 源, 財 政 部 從 根 本 作 起, 於 審 理 訴 願 案 件 時, 若 發 現 相 關 法 令 有 不 合 時 宜 或 適 用 上 有 疑 義 者, 即 提 請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並 作 成 附 帶 決 議, 移 請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以 統 一 見 解, 減 少 爭 議, 或 作 為 修 法 之 參 考 ;(2) 協 同 原 處 分 機 關 採 行 有 效 疏 減 訟 源 措 施, 減 少 訴 願 案 件 ;(3) 為 貫 徹 保 障 訴 願 人 程 序 正 義 擴 大 人 民 參 與 訴 願 程 序, 以 發 現 真 實, 並 藉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辦 論 程 序, 解 決 相 關 行 政 爭 訟, 進 而 減 少 訟 源 102 年 度 接 受 陳 述 意 見 250 件 舉 辦 言 詞 辯 論 22 件 ;(4) 利 用 民 眾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獲 取 資 訊 之 普 及 性, 自 財 政 部 網 站 宣 導 訴 願 法 令, 提 供 民 眾 訴 願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及 文 書 下 載 查 詢 訴 願 決 定 書, 以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亦 兼 具 教 育 功 能, 進 而 有 效 疏 減 訟 源 ;(5) 為 增 進 同 仁 之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審 案 品 質, 以 減 少 爭 議, 每 月 均 就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之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案 例 作 成 研 究 分 析 報 告 開 會 討 論, 並 將 會 議 結 果 提 供 財 政 部 各 國 稅 局 及 關 務 署 各 關 區 研 參 如 有 法 令 爭 議 或 特 殊 見 解 之 案 例, 即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參 酌 ;(6) 按 月 擇 選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案 件 值 得 供 原 處 分 機 關 參 辦 者,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原 處 分 機 關 參 酌, 以 減 少 訟 源 9. 強 化 承 辦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人 員 法 制 教 育,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為 維 持 承 辦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 及 法 令 嫻 熟 度, 持 續 委 請 財 政 部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開 設 法 制 研 討 班, 實 施 業 務 相 關 之 法 制 訓 練, 加 強 法 學 素 養, 精 進 專 業 知 能, 以 利 行 政 處 分 證 據 調 查 詳 實 及 法 令 適 用 正 確 10. 推 動 自 動 化 作 業, 強 化 網 站 功 能 全 面 自 動 化 並 利 用 電 腦 製 作 決 定 書 財 政 部 網 站 亦 提 供 民 眾 線 上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言 詞 辯 論 閱 覽 卷 宗 及 下 載 訴 願 書 格 式 稿 訴 願 相 關 法 令 訴 願 案 件 進 度 查 詢 訴 願 案 件 決 定 書 查 詢 等 服 務 ; 另 將 財 政 部 所 編 印 之 訴 願 決 定 書 彙 編 選 輯 乙 書 全 文 上 網, 以 便 利 民 眾 瞭 解 訴 願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及 政 府 資 訊 之 利 用, 增 進 人 民 對 稅 法 及 相 關 作 業 之 瞭 解 為 強 化 訴 願 會 網 頁 功 能, 增 置 案 例 解 析 訴 願 Q&A 訴 願 小 常 識 訴 願 錦 囊 訴 願 統 計 資 料 財 稅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常 用 之 司 法 院 解 釋 行 政 法 院 判 例 及 行 政 法 院 庭 長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等 內 容, 及 提 供 各 項 法 令 及 行 政 院 釋 示 訴 願 法 疑 義 之 查 詢 功 能, 宣 導 各 項 訴 願 常 識 及 正 確 的 稅 法 知 識 另 財 政 資 料 中 心 已 建 置 完 成 行 政 救 濟 文 稿 資 訊 作 業 平 台, 供 財 政 部 法 制 處 各 國 稅 局 及 關 務 署 各 關 區 利 用 該 平 台 傳 送 資 料 查 詢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流 程 及 查 調 訴 願 決 定 書 等 措 施, 節 省 公 文 往 返 之 勞 費 151
47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11. 財 政 部 102 年 1 月 至 12 月 主 管 法 規 異 動 明 細 表 列 示 如 下 : 表 2-25 財 政 部 102 年 主 管 法 規 異 動 明 細 表 法 規 名 稱 異 動 性 質 公 發 布 機 關 公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財 政 部 處 務 規 程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準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各 關 組 織 準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中 關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中 區 分 署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南 區 分 署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處 務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組 織 規 程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政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事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稅 捐 稽 徵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稅 制 委 員 會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152
48 法 制 處 法 規 名 稱 異 動 性 質 公 發 布 機 關 公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南 區 國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基 綜 字 第 A 號 國 庫 支 票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酒 品 及 酒 盛 裝 容 器 出 口 證 明 收 費 標 準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各 地 區 辦 事 處 分 等 標 準 廢 止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台 財 產 署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一 等 辦 事 處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台 財 產 署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各 地 區 關 稅 局 分 等 標 準 廢 止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關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基 隆 關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關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北 關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關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臺 中 關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關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辦 事 細 則 廢 止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台 關 人 字 第 號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修 正 行 政 院 院 臺 財 字 第 號 運 輸 工 具 進 出 口 通 關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海 關 管 理 進 出 口 貨 棧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海 關 管 理 保 稅 運 貨 工 具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貨 棧 貨 櫃 集 散 站 保 稅 倉 庫 物 流 中 心 及 海 關 指 定 業 者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 配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保 稅 倉 庫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物 流 中 心 貨 物 通 關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153
49 102 年 度 財 政 年 報 法 規 名 稱 異 動 性 質 公 發 布 機 關 公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海 關 管 理 保 稅 運 貨 工 具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臺 中 關 辦 事 細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關 稅 稅 率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稅 捐 稽 徵 法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關 稅 法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提 供 財 稅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資 字 第 號 海 關 管 理 保 稅 工 廠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人 懲 戒 委 員 會 與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議 規 則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交 換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產 管 字 第 號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稅 課 收 入 分 配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內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台 內 社 字 第 號 統 一 發 票 給 獎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公 共 債 務 法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監 理 委 員 會 組 成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內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台 內 社 字 第 號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運 用 考 核 與 追 回 款 項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內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台 內 社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辦 事 細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國 庫 支 票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國 庫 收 入 退 還 支 出 收 回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審 計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主 會 公 字 第 A 號 ; 台 審 部 三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國 有 財 產 估 價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產 估 字 第 號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 配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進 出 口 貨 物 預 行 報 關 處 理 準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個 人 選 定 計 算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額 課 稅 方 式 作 業 辦 法 廢 止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海 關 管 理 進 出 口 貨 棧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154
50 法 制 處 法 規 名 稱 異 動 性 質 公 發 布 機 關 公 發 布 日 期 文 號 運 輸 工 具 進 出 口 通 關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海 關 管 理 貨 櫃 集 散 站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關 港 貿 單 一 窗 口 運 作 實 施 辦 法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驗 放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通 關 網 路 經 營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個 人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或 損 失 查 核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貨 物 通 關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酒 類 衛 生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記 帳 士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關 務 人 員 職 期 調 任 互 調 或 輪 調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處 務 規 程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教 育 研 究 用 品 進 口 免 稅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處 務 規 程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人 字 第 號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運 用 考 核 與 追 回 款 項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部 授 家 字 第 號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修 正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海 運 快 遞 貨 物 通 關 辦 法 制 ( 訂 )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監 理 委 員 會 組 成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酒 盛 裝 容 器 衛 生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財 庫 字 第 號 ; 部 授 食 字 第 號 統 一 發 票 給 獎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優 質 企 業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海 關 緝 私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出 租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產 管 字 第 號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修 正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155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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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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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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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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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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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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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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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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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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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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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計 表 7 ( 二 )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8 ( 三 ) 淨 值 變 動 預 計 表 9 三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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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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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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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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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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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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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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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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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各 部 門 之 編 制 與 主 要 職 掌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董 事 會 秘 書 室 不 設 科 組, 置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 一 人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1. 股 東 會 之 召 開 及 議 事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務 2.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治 理 等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草 案 的 提 出 3. 董 事 會 之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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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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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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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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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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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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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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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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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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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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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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