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監督作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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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二 零 零 五 年

3 前 言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實 施, 當 時 亦 一 起 頒 布 了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擬 稿 上 述 的 作 業 守 則 擬 稿 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作 出 改 良, 包 括 闡 釋 若 干 原 則 和 規 定, 以 及 簡 化 某 些 程 序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初, 當 局 檢 討 現 行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條 的 規 定 所 訂 出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認 為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訂 明 的 地 盤 安 全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建 築 物 條 例 有 關 規 例 和 作 業 備 考 中 其 他 地 方 所 訂 明 的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以 及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的 合 格 監 督 規 定, 應 予 以 合 併 因 此,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本 作 業 守 則 相 應 地 作 出 修 改 有 關 修 改 包 括 加 入 有 關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及 土 力 工 程 的 合 格 監 督 規 定 刪 除 有 關 複 雜 程 度 的 評 定 和 監 督 級 別 的 細 節 更 新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要 求 及 建 築 工 程 關 鍵 階 段 的 額 外 監 督 規 定 2004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的 條 文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生 效, 但 不 包 括 有 關 強 制 規 定 委 聘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條 文, 此 條 文 擬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開 始 生 效 因 此, 當 局 已 相 應 地 檢 討 本 守 則 本 作 業 守 則 為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註 冊 承 建 商 和 建 築 業 內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指 引, 以 便 他 們 能 正 確 地 填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執 行 各 自 的 監 督 職 責 和 處 理 其 他 有 關 地 盤 監 督 工 作 事 宜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屋 宇 署

4 目 錄 節 數 頁 數 1 應 用 範 圍 1 2 釋 義 1 3 目 標 和 一 般 原 則 2 4 安 全 管 理 和 有 關 人 士 的 責 任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特 定 任 務 的 常 見 項 目 質 量 監 督 規 定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監 督 規 定 更 頻 密 的 安 全 監 督 規 定 聯 絡 和 報 告 附 錄 I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標 準 表 格 附 錄 II 表 格 A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特 定 任 務 的 記 錄 附 錄 III 表 格 B : 不 一 致 事 情 和 糾 正 工 作 的 報 告 附 錄 IV 表 格 C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組 合 計 算 表 附 錄 V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組 合 計 算 表 範 例 附 錄 VI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特 定 任 務 的 清 單 和 記 錄 樣 本 附 錄 VII 適 任 人 員 ( 記 錄 ) 及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 的 資 格 附 錄 VIII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的 行 政 程 序 附 錄 IX 泥 釘 工 程 的 主 要 質 量 監 督 記 錄 98-99

5 1 應 用 範 圍 1.1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反 映 兩 類 監 督 工 作 : (a) 質 量 監 督 這 種 監 督 工 作 可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大 致 上 是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的,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依 據 該 條 例 或 規 例 任 何 有 關 上 述 各 方 面 的 條 文 所 作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的 (b)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這 種 監 督 工 作 可 控 制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所 造 成 的 危 險, 從 而 盡 量 減 低 對 以 下 各 方 面 構 成 的 風 險 : (i) 地 盤 的 工 人 ; (ii) 地 盤 附 近 所 有 人 ; 及 (iii) 毗 鄰 的 樓 宇 構 築 物 及 土 地 1.2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技 術 備 忘 錄 ) 陳 述 了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原 則 要 求 和 運 作 本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向 業 內 人 士 在 應 用 技 術 備 忘 錄 時 提 供 詳 細 的 指 引, 以 便 能 正 確 地 填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和 妥 善 地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工 作 1.3 除 技 術 備 忘 錄 外, 亦 應 參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認 可 人 士 與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作 業 備 考,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作 業 備 考 和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頒 佈 的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2 釋 義 2.1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在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使 用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具 有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技 術 備 忘 錄 已 指 定 的 同 樣 意 義 在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用 的 任 何 附 加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都 已 在 正 文 中 予 以 解 釋 1

6 3 目 標 和 一 般 原 則 目 標 3.1 本 作 業 守 則 訂 明 和 解 釋 : (a) 就 各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制 訂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的 程 序 ; (b) 調 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和 組 合 他 們 的 職 責 ; (c) 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的 原 則, 和 各 職 能 班 子 內 領 導 人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 (d) 在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 (e) 臨 時 工 程 的 責 任 劃 分 ; (f) 各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要 求 ; 及 (g)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程 序 評 估 監 督 規 定 的 原 則 3.2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與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及 該 項 工 程 的 規 模 有 關 ; 3.3 除 3.2 節 列 出 的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外, 在 各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的 關 鍵 性 階 段 期 間, 也 須 要 提 供 附 加 的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3.4 在 考 慮 最 新 的 科 技 進 展 和 施 工 方 法 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檢 討 和 調 整 監 督 規 定 3.5 在 考 慮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市 場 供 應 情 況 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亦 可 檢 討 和 提 高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並 調 整 他 們 的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監 督 水 平 4 安 全 管 理 和 有 關 人 士 的 責 任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4.1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是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的 領 導 人 除 了 領 導 人 外, 各 監 督 工 作 班 子 將 按 照 具 體 工 程 的 類 別 包 括 一 名 領 導 人 委 派 的 2

7 代 表, 負 責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即 T1 至 T3, 和 負 責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即 T4 至 T5 被 委 派 的 代 表 是 在 各 自 監 督 班 子 中 最 高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並 必 須 在 地 盤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中 承 擔 高 級 的 任 務 一 個 工 程 地 盤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的 典 型 例 子 在 圖 4.1 說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責 任 4.2 各 管 理 架 構 的 領 導 人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並 對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班 子 負 責 各 被 委 派 的 代 表 須 向 他 的 領 導 人 ( 即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視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直 接 負 責, 而 所 有 其 他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則 經 他 們 各 自 工 作 職 能 委 任 的 代 表 向 領 導 人 負 責 就 編 制 和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領 導 人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在 表 4.1 至 4.4 說 明 4.3 較 高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履 行 較 低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責 任,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被 合 併 並 由 較 高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關 於 合 併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責 的 細 則, 可 參 考 8.12 至 8.17 節 3

8 圖 4.1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的 例 子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2/T3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4

9 表 4.1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認 可 人 士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他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責 任 確 保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有 關 其 職 能 班 子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職 能 班 子, 使 其 全 面 依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執 行 地 盤 安 全 工 作 建 立 一 個 高 效 率 和 有 效 的 機 制, 以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評 估 各 有 關 項 目 中 每 類 工 程 的 規 模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協 調 和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職 責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的 清 單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代 表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責 任 代 表 認 可 人 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和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聯 絡 確 保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協 助 認 可 人 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職 責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包 括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報 告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5

10 續 表 4.1 責 任 T4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執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職 責 檢 查 特 定 的 工 程 事 項,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設 計 要 求 並 依 照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徹 底 實 行 和 裝 妥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責 任 T3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執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職 責 在 地 盤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地 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記 錄 以 及 所 有 與 監 工 計 劃 書 有 關 的 報 告 文 件 和 往 來 信 件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6

11 表 4.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他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確 保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有 關 其 職 能 班 子 須 負 責 的 部 責 任 分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職 能 班 子, 使 其 全 面 依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執 行 地 盤 安 全 工 作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4.5 節 情 況 三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的 清 單 職 責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代 表 就 執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代 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和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責 任 聯 絡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要 求 就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和 下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 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協 助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職 責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包 括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報 告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7

12 續 表 4.2 T5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責 任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執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職 責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檢 查 以 確 保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包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設 計 要 求 根 據 地 盤 實 況, 証 實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工 程 符 合 設 計 時 的 假 設 責 任 T3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執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職 責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8

13 表 4.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他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確 保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有 關 其 職 能 班 子 須 負 責 的 部 責 任 分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職 能 班 子, 使 其 全 面 依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執 行 地 盤 安 全 工 作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4.5 節 情 況 三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的 清 單 職 責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認 可 人 士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代 表 就 執 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代 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和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責 任 聯 絡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就 滿 意 地 執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協 助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進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職 能 職 責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包 括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報 告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9

14 續 表 4.3 T5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通 過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岩 責 任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進 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職 責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檢 查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要 求, 包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和 預 防 及 保 護 措 施 根 據 地 盤 實 況, 証 實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工 程 符 合 設 計 時 的 假 設 責 任 T3 通 過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進 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職 責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10

15 表 4.4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他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責 任 確 保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有 關 其 職 能 班 子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確 保 對 不 一 致 事 情 採 取 即 時 行 動 及 立 即 進 行 糾 正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的 清 單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責 編 制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4.5 節 情 況 二 及 / 或 情 況 三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 或 預 防 措 施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的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認 可 人 士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代 表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負 責 代 表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和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聯 絡 責 任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全 面 負 責 執 行 地 盤 安 全 措 施 和 行 動 確 保 所 有 各 級 管 理 部 門 的 成 員, 包 括 分 判 商 都 熟 悉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並 與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之 間 有 良 好 的 協 調 和 聯 絡 就 與 安 全 有 關 的 事 宜 指 示 下 級 和 分 判 商 職 責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協 助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調 查 每 個 不 一 致 事 情 發 生 的 原 因 和 採 取 措 施 以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11

16 續 表 4.4 T4/T5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通 過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向 獲 授 權 簽 責 任 署 人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檢 查 在 臨 時 工 程 和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中 作 出 的 設 計 假 定 是 否 在 地 盤 裏 得 到 証 實 檢 查 實 際 地 盤 工 程 進 行 的 情 況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要 求 施 工 方 職 責 法 陳 述 書 和 預 防 及 保 護 措 施 執 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責 任 T1-T3 通 過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向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負 責 負 起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 訂 的 有 關 責 任 進 行 常 規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一 般 地 盤 安 全 的 要 求 ( 只 為 T1) 檢 查 有 關 的 專 門 工 作, 以 確 保 這 些 工 作 符 合 已 提 交 的 監 工 職 責 計 劃 書 ( 只 為 T2 及 T3) 複 核 下 屬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已 按 照 正 確 的 頻 率 進 行 常 規 檢 查 和 作 出 記 錄 並 在 地 盤 歸 檔 ( 只 為 T2 及 T3) 進 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把 不 一 致 事 情 知 會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和 通 知 其 他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12

17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之 間 對 臨 時 工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的 責 任 劃 分 4.4 註 冊 承 建 商 有 最 終 責 任 去 確 保 臨 時 構 築 物 本 身 及 其 有 關 固 定 方 法 的 完 整 性 4.5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之 間 對 臨 時 工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責 任 的 劃 分 詳 述 如 下 : 情 況 一 如 果 建 築 物 條 例 訂 明 的 圖 則 所 規 定 的 臨 時 工 程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也 顯 示 在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則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都 有 責 任 監 督 工 程 使 其 按 照 批 准 的 圖 則 和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進 行 情 況 二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 須 載 在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而 這 些 工 程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 亦 不 會 導 至 有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載 的 情 況 發 生, 則 註 冊 承 建 商 有 最 終 責 任 去 確 保 該 工 程 的 完 整 性 註 冊 承 建 商 亦 須 確 保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建 造 是 安 全 的, 並 不 會 危 及 地 盤 內 的 工 人 公 眾 人 士 和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情 況 三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施 工 次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 須 載 述 在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但 這 些 工 程 可 能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 引 起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載 的 情 況 時,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 任 一 名 資 歷 和 經 驗 不 低 於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級 別 的 人 士 來 証 明 臨 時 工 程 的 圖 則, 設 計 資 料 及 /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並 把 有 關 圖 則 和 文 件 提 交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上 述 被 委 任 人 士 亦 須 證 明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完 成 若 有 需 要,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要 求 註 冊 承 建 商 提 交 進 一 步 的 計 算, 以 驗 証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圖 4.2 說 明 處 理 臨 時 工 作 的 程 序 13

18 圖 4.2 處 理 臨 時 工 程 的 程 序 的 流 程 圖 開 始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交 臨 時 工 程 圖 則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情 況 1 一 是 臨 時 工 程 是 否 需 要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否 在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和 准 許 開 工 後,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和 完 成 臨 時 工 程 臨 時 工 程 是 否 會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 引 起 影 響? 否 情 況 2 二 註 冊 承 建 商 提 交 臨 時 工 程 圖 則 等, 並 進 行 和 完 成 臨 時 工 程 是 情 況 3 三 註 冊 承 建 商 編 制 臨 時 工 程 圖 則 等, 並 委 任 一 名 T5 或 同 等 級 別 人 員 來 証 明 這 些 圖 則 等 在 臨 時 工 程 展 開 前 21 天, 註 冊 承 建 商 向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交 已 得 到 証 明 的 圖 則 等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發 出 許 可 証 書 以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上 述 被 委 任 人 士 證 明 臨 時 工 程 完 成 臨 時 工 程 完 成 14 天 內, 註 冊 承 建 商 向 項 目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交 完 工 證 書 結 束 14

19 4.6 屬 於 情 況 二 的 臨 時 工 程, 承 建 商 須 負 責 制 訂 有 關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和 圖 則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這 些 臨 時 工 程 包 括 ( 但 不 局 限 於 ) 下 列 各 類 別 : (i) 為 澆 注 下 列 混 凝 土 構 件 而 豎 立 的 臨 時 支 架 : (a) 傳 力 厚 板 和 行 車 坡 道 (b) 超 過 1.5 米 的 懸 臂 樓 板 (c) 跨 度 超 過 12 米 的 樑 (d) 深 度 超 過 3 米 的 深 樑 (e) 高 架 水 箱 (f) 空 間 構 架 (g) 行 車 和 行 人 天 橋 (h) 預 應 力 構 築 物 (ii) 為 澆 注 下 列 混 凝 土 構 件 而 豎 立 的 模 板 和 支 撐 : (a) 高 度 超 過 6 米 的 柱 和 牆 (b) 高 度 超 過 4 米 的 擋 土 牆 (iii) 供 機 械 裝 置 和 機 器 操 作 的 臨 時 工 作 台 4.7 所 有 屬 於 上 述 情 況 一 二 和 三 的 臨 時 工 程, 註 冊 承 建 商 都 須 在 地 盤 存 放 一 套 有 關 的 圖 則, 載 明 施 工 的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以 供 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參 考 和 建 築 事 務 督 檢 查 聯 絡 程 序 4.8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的 成 功 執 行, 有 賴 於 各 職 能 班 子 各 自 和 互 相 之 間 有 實 效 和 有 效 率 的 聯 絡 在 各 職 能 班 子 內, 須 設 立 在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之 間 的 聯 絡 網, 而 在 各 職 能 班 子 之 間 的 聯 絡, 通 常 應 透 過 相 應 級 別 的 人 員 職 能 班 子 各 自 和 互 相 之 間 的 典 型 聯 絡 網 在 圖 4.1 中 說 明 15

20 5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特 定 任 務 的 常 見 項 目 5.1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可 參 考 本 作 業 守 則 表 5.1 至 5.4 列 出 的 常 見 監 督 項 目, 為 他 們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清 單, 並 按 照 工 程 計 劃 和 周 圍 情 況 加 添 合 適 和 必 需 的 任 何 其 他 特 殊 項 目 5.2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須 按 照 其 職 能 班 子 的 領 導 人 所 編 訂 的 清 單 執 行 職 責 所 有 清 單 和 檢 查 紀 錄 須 存 放 在 地 盤,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檢 查 5.3 本 作 業 守 則 附 錄 II 列 出 了 一 分 常 見 的 清 單 ( 表 格 A), 以 供 參 考 和 應 用 5.4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檢 查 特 定 任 務 的 常 見 項 目 時, 若 發 現 有 不 一 致 的 事 情, 必 須 正 確 地 記 錄 在 不 一 致 事 情 和 糾 正 工 作 的 報 告 內 ( 本 作 業 守 則 附 錄 III 表 格 B)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詳 細 程 序, 載 述 於 本 作 業 守 則 10.3 節 16

21 項 目 編 號 A1 A2 A3 表 5.1 認 可 人 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 立 適 當 系 統, 以 便 協 調 編 寫 和 儲 存 報 告, 維 持 有 效 檔 案 系 統 和 提 交 所 有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報 告 予 認 可 人 士 檢 查 圍 板 及 / 或 有 蓋 行 人 道, 核 對 它 們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同 意 的 圍 板 圖 則 而 架 設,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檢 查 所 有 棚 架 防 護 斜 棚 柵 網 和 重 型 尼 龍 網, 確 保 其 裝 置 與 狀 況 均 令 人 滿 意 常 規 項 目 A4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穩 妥 地 裝 置 並 有 按 時 讀 取 數 據 A5 登 記 不 一 致 事 情, 並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A6 A7 A8 A9 若 不 一 致 事 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有 嚴 重 後 果 的 風 險, 或 為 導 致 危 險 的 根 源,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循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 事 情, 則 須 向 認 可 人 士 作 出 報 告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和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執 行 職 務 檢 查 所 有 核 准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和 其 他 有 關 圖 則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並 確 保 工 程 依 照 已 批 准 / 同 意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進 行 檢 查 和 監 察 橫 向 支 撐 已 按 照 獲 批 准 / 同 意 的 次 序 安 裝, 並 確 保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沒 有 被 移 走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工 程 項 目 An 負 責 有 關 項 目 的 認 可 人 士 認 為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的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包 括 那 些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的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17

22 表 5.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編 號 E1 建 立 與 其 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聯 絡 的 系 統 E2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並 有 按 時 讀 取 數 據 常 規 項 目 E3 E4 E5 E6 E7 E8 E9 E10 核 實 不 一 致 事 情 和 指 令 承 建 商 執 行 糾 正 工 作 就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和 監 察 糾 正 工 作 是 否 恰 當 地 進 行 若 不 一 致 事 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有 嚴 重 後 果 的 風 險, 或 為 導 致 危 險 的 根 源,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循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 事 情, 則 須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出 報 告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和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執 行 職 務 檢 查 所 有 核 准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預 防 措 施 方 案 和 其 他 有 關 圖 則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並 確 保 工 程 依 照 已 批 准 / 同 意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超 挖, 及 臨 時 挖 坡 不 會 對 毗 鄰 土 地 / 構 築 物 / 建 築 物 造 成 不 穩 定 若 工 程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時, 檢 查 護 土 隔 牆 有 無 缺 陷 或 損 毀 的 跡 象 檢 查 和 監 察 橫 向 支 撐 已 按 照 獲 批 准 / 同 意 的 次 序 安 裝, 並 確 保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沒 有 被 移 走 檢 查 模 板 支 撐 和 臨 時 工 作 台 的 設 計 和 承 托 是 否 足 以 承 受 全 部 預 定 的 荷 載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工 程 項 目 E11 檢 查 挖 掘 和 橫 向 支 撐 工 程, 確 保 沒 有 自 流 水 情 況 的 風 險 E12 檢 查 附 近 的 建 築 物 和 土 地, 確 保 其 穩 定 性 和 完 整 性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E13 檢 查 地 下 水 位 是 否 與 挖 掘 和 橫 向 支 撐 工 程 的 設 計 一 致 E14 若 工 程 是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在 進 行 挖 掘 前, 檢 查 最 高 承 托 層 是 否 已 建 造 完 成, 並 已 達 到 足 夠 的 強 度, 足 以 提 供 橫 向 支 撐 En 負 責 有 關 項 目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認 為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的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包 括 那 些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的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En 18

23 表 5.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編 號 G1 建 立 與 其 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聯 絡 的 系 統 G2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並 有 按 時 讀 取 數 據 常 規 項 目 G3 G4 G5 G6 G7 G8 核 實 不 一 致 事 情 和 指 令 承 建 商 立 刻 執 行 糾 正 工 作 就 不 一 致 事 情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和 監 察 糾 正 工 作 是 否 恰 當 地 進 行 若 不 一 致 事 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有 嚴 重 後 果 的 風 險, 或 為 導 致 危 險 的 根 源,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循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 事 情, 則 須 立 刻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出 報 告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和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執 行 職 務 檢 查 所 有 核 准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預 防 措 施 方 案 和 其 他 有 關 圖 則 及 岩 土 工 程 文 件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並 確 保 工 程 是 依 照 核 准 圖 則 / 同 意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措 施 進 行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任 何 超 挖 / 超 載, 並 確 保 臨 時 挖 坡 及 填 土 斜 坡 沒 有 引 致 毗 鄰 土 地 /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的 抗 不 穩 定 安 全 系 數 不 足, 亦 沒 有 對 市 民 及 地 盤 工 人 構 成 危 險 檢 查 和 監 察 有 關 工 序 及 必 需 的 防 護 工 程 及 承 托 已 按 照 核 准 圖 則 / 同 意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措 施 方 案 安 裝, 並 且 承 托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沒 有 被 移 走 或 負 載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G9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出 現 水 力 破 壞 的 風 險, 從 而 導 致 地 面 坍 塌 或 過 度 變 形 G10 檢 查 以 確 保 毗 鄰 土 地 /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有 足 夠 的 抗 不 穩 定 安 全 系 數 及 完 整 性 / 功 能 性, 並 且 不 會 對 市 民 及 地 盤 工 人 構 成 影 響 或 危 險 工 程 項 目 G11 G12 檢 查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位 狀 況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及 岩 土 危 險 / 風 險 是 否 與 挖 掘 和 橫 向 支 撐 工 程 的 設 計 一 致 檢 查 岩 土 假 定 數 據 ( 即 土 地 模 式 地 面 水 系 統 地 下 水 系 統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岩 土 危 險 / 風 險 等 ) 是 否 與 岩 土 評 估 / 研 究 / 工 程 設 計 一 致, 並 按 照 在 地 盤 所 遇 到 的 實 際 岩 土 情 況 及 原 來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和 擬 議 的 預 防 措 施 評 估 其 兼 容 性 / 足 夠 性, 從 而 相 應 地 更 新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預 防 措 施 及 通 知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Gn 負 責 有 關 項 目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認 為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的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包 括 那 些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的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19

24 表 5.4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編 號 C1 建 立 與 其 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聯 絡 的 系 統 C2 檢 查 圍 板 和 / 或 有 蓋 行 人 道, 核 對 它 們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同 意 的 圍 板 圖 則 而 架 設,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C3 檢 查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並 確 保 不 會 危 及 公 眾 或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C4 檢 查 棚 架 是 否 適 當 地 固 定 在 建 築 物 上 以 防 止 其 倒 塌 ; 是 否 適 當 地 安 裝 了 防 護 斜 棚 防 護 平 台 和 保 護 網, 以 防 止 物 件 下 墜, 保 障 安 全 C5 在 拆 卸 外 牆 前, 檢 查 有 否 設 置 足 夠 的 繫 固 牽 索 及 / 或 保 護 網 C6 在 進 行 拆 卸 時, 檢 查 有 否 過 量 的 瓦 礫 堆 積 在 樓 板 上 和 擠 壓 外 牆 C7 檢 查 已 恰 當 地 裝 置 了 垃 圾 糟 和 垃 圾 孔 洞 常 規 項 目 C8 檢 查 和 確 保 設 置 了 所 有 監 測 點 和 其 他 岩 土 測 試 儀 器 並 定 期 監 測 ; 把 讀 數 結 果 存 放 在 地 盤, 並 向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報 告 有 關 不 正 常 的 讀 數 C9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確 保 它 們 已 穩 妥 地 裝 置 並 有 按 時 讀 取 數 據 C10 C11 檢 查 在 斜 坡 的 頂 部 或 中 間 護 道 上 沒 有 疏 鬆 的 物 質 巨 礫 建 築 機 械 或 臨 時 貯 料 堆 如 果 挖 掘 機 和 打 樁 機 在 地 面 上 操 作, 檢 查 土 地 的 狀 況 是 否 適 宜 機 械 的 使 用 ; 如 果 機 械 在 高 架 工 作 台 上 操 作, 檢 查 該 工 作 台 是 否 足 以 支 撐 該 機 械 和 全 部 其 他 活 荷 載 C12 C13 檢 查 所 有 核 准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預 防 措 施 方 案 和 其 他 有 關 圖 則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並 確 保 工 程 依 照 批 准 / 同 意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進 行 檢 查 機 械 設 置 是 否 安 全 地 操 作 並 依 從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進 行 運 作, 及 是 否 按 照 批 准 拆 卸 圖 則 安 裝 了 支 撐 C14 檢 查 挖 掘 和 橫 向 支 撐 工 程 的 程 序 是 否 按 核 准 圖 則 進 行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C15 檢 查 高 架 構 築 物 的 工 作 架 是 否 按 設 計 方 案 建 立 C16 在 進 行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時, 檢 查 現 行 的 溝 渠 和 水 道 是 否 已 適 當 地 改 道 20

25 續 表 5.4 項 目 編 號 C17 說 明 在 預 報 的 暴 風 雨 來 臨 前 或 降 雨 期 間, 檢 查 斜 坡 以 証 實 臨 時 排 水 系 統 是 否 足 夠 和 非 預 期 的 水 溝 或 水 道 沒 有 出 現 C18 檢 查 爆 破 操 作 需 要 的 保 護 措 施 是 否 已 安 裝 妥 當 和 保 持 妥 善 維 修 C19 檢 查 所 有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執 行 職 務, 並 在 地 盤 妥 善 存 放 記 錄 C20 建 立 程 序, 以 確 保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檢 查 和 記 錄 有 關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安 全 行 動 C21 作 出 指 令 以 糾 正 不 一 致 事 情 和 監 察 糾 正 措 施 的 進 行 C22 向 有 關 單 位 報 告 不 一 致 事 情 的 發 現 和 糾 正 C23 檢 查 附 近 的 建 築 物 和 土 地, 以 確 定 其 穩 定 和 完 整 性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C24 C25 C26 若 工 程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時, 檢 查 護 土 隔 牆 有 無 缺 陷 或 損 毀 的 跡 象 若 工 程 是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在 進 行 挖 掘 前, 檢 查 最 高 承 托 層 是 否 已 建 造 完 成, 並 已 達 到 足 夠 的 強 度, 足 以 提 供 橫 向 支 撐 若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施 工 方 法, 在 進 行 挖 掘 期 間, 檢 查 最 高 承 托 層 面 及 其 對 下 新 建 的 樓 板 層 有 否 不 正 常 的 撓 度 C27 檢 查 挖 坡 的 切 割 角 度 是 否 在 規 定 的 限 度 以 內 C28 與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適 當 聯 繫, 以 檢 查 並 確 定 設 計 的 假 定 在 地 盤 得 到 証 實 工 程 項 目 C29 檢 查 模 板 支 撐 和 臨 時 工 作 台 的 設 計 和 承 托 是 否 足 以 承 受 全 部 預 定 的 荷 載 C30 檢 查 樓 板 及 / 或 模 板 是 否 足 夠 承 托 全 部 施 加 的 荷 載 C31 調 查 和 找 出 不 一 致 事 情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建 立 系 統 和 程 序 以 避 免 同 類 事 情 再 次 發 生 Cn 負 責 有 關 項 目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認 為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的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包 括 那 些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的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21

26 6 質 量 監 督 規 定 質 量 監 督 的 範 圍 6.1 質 量 監 督 適 用 於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泥 釘 工 程 及 基 礎 工 程 質 量 監 督 的 原 則 6.2 質 量 監 督 必 須 遵 從 下 文 第 6.3 至 6.6 段 所 載 的 原 則 6.3 根 據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第 37(1) 及 (2) 條 的 規 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須 作 出 建 築 工 程 所 需 的 定 期 監 督 和 進 行 所 需 的 檢 查 為 此, 他 們 應 各 有 一 隊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每 隔 一 段 特 定 的 時 間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並 監 督 某 一 特 定 百 分 率 的 工 程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均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照 各 自 的 指 明 職 責 分 別 對 建 築 工 程 的 質 素 負 上 有 關 的 責 任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將 其 各 自 的 指 明 監 督 職 責 轉 授 予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6.4 由 於 該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對 有 關 工 程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他 們 應 視 乎 每 項 工 程 的 不 同 情 況, 按 照 他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次 數 及 程 度, 親 自 檢 查 及 監 督 有 關 工 程 6.5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代 表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與 上 文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一 樣 應 設 有 類 似 的 監 督 制 度, 但 他 們 應 根 據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第 41(1) 條 的 規 定 不 斷 地 進 行 監 督 即 使 部 分 建 築 工 程 由 分 包 承 建 商 進 行, 註 冊 承 建 商 依 然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及 上 述 監 督 制 度 妥 為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及 不 斷 地 進 行 監 督 6.6 監 督 人 員 隊 伍 中 的 成 員 應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報 告 任 何 不 符 規 定 之 處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而 每 名 成 員 均 應 各 自 備 存 檢 查 記 錄 22

27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6.7 在 附 表 所 列 或 在 非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進 行 的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均 應 在 適 當 的 監 督 下,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進 行 為 確 保 工 程 的 質 素, 不 同 階 段 的 設 計 前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 例 如 鑽 探 / 取 芯 抽 取 樣 本 安 裝 儀 器 及 現 場 測 試 ) 的 監 督 須 符 合 表 6.1 所 載 的 規 定 表 6.1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的 階 段 項 號 階 段 說 明 I1 鑽 探 / 取 芯 檢 查 所 採 用 的 鑽 探 技 術 / 方 法 是 否 適 合 所 遇 到 的 土 地 狀 況 就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而 言, 檢 查 鑽 探 技 術 /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核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I2 抽 取 樣 本 檢 查 所 採 用 的 抽 取 樣 本 技 術 是 否 適 合 所 需 樣 本 的 質 素 及 所 遇 到 的 土 地 狀 況 ; 確 保 有 關 樣 本 已 妥 為 抽 取 密 封 及 儲 存, 並 且 不 受 沾 染, 以 及 保 存 其 天 然 含 水 量 ; 以 及 妥 善 記 錄 抽 取 樣 本 地 點 的 深 度 和 位 置 I3 安 裝 儀 器 檢 查 現 場 的 儀 器 是 否 按 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或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安 裝 就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而 言, 檢 查 現 場 的 儀 器 是 否 按 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或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及 核 准 圖 則 安 裝 I4 現 場 測 試 檢 查 有 關 測 試 是 否 按 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進 行 ( 不 包 括 須 由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認 可 的 實 驗 所 進 行 的 現 場 密 度 測 試 ) 註 每 名 監 督 小 組 的 成 員 必 須 將 視 察 的 工 程 範 圍 列 於 清 單 上 6.8 在 非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進 行 的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而 涉 及 的 鑽 探 機 數 目 是 2 台 或 以 下 ( 但 有 特 殊 地 質 狀 況 如 曾 發 生 山 泥 傾 瀉 沙 石 移 動 大 石 欲 墮 有 石 塊 崩 塌 危 險 等 的 地 盤 除 外 ), 則 有 關 工 程 會 歸 類 為 小 型 及 簡 單 工 程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只 要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的 監 督 程 度 增 加 至 表 8.3 所 載 的 水 平 4.1, 則 可 刪 除 註 冊 岩 土 工 桯 師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所 提 供 的 監 督 工 作 6.9 承 建 商 必 須 依 循 土 力 工 程 處 印 發 的 岩 土 指 南 第 二 冊 所 訂 的 指 引 進 行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鑽 探 工 程 應 由 有 經 驗 的 鑽 探 人 員 在 適 當 監 督 下 進 行 23

28 6.10 此 外 亦 須 擬 備 準 確 詳 盡 的 鑽 孔 記 錄, 適 當 描 述 鑽 探 時 所 遇 到 的 物 料, 以 便 有 關 人 員 檢 查 這 些 記 錄, 並 與 施 工 時 所 發 現 的 物 料 作 出 比 較 記 錄 樣 本 的 資 料 和 擬 備 鑽 孔 記 錄 應 由 一 名 適 任 人 員 負 責 所 有 土 地 勘 測 期 間 所 取 得 鑽 孔 石 芯 及 樣 本 須 妥 為 保 存, 以 供 屋 宇 署 及 土 力 工 程 處 人 員 ( 有 需 要 時 ) 進 行 測 試 或 檢 查, 直 到 當 局 確 認 地 盤 平 整 基 礎 或 其 他 有 關 工 程 已 經 完 成, 並 且 令 人 滿 意 為 止 附 錄 VII 界 定 記 錄 樣 本 的 適 能 人 士 規 定 的 資 格 6.11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均 應 遵 循 附 錄 VIII 所 載 的 行 政 程 序 行 事 有 關 人 士 在 展 開 工 程 前, 應 提 交 一 分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列 明 獲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和 檢 查 次 數 及 / 或 監 督 程 度 6.12 用 作 支 持 有 關 圖 則 可 予 以 批 准 而 提 交 的 土 地 勘 測 報 告, 必 須 包 括 一 分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證 實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符 合 標 準 的 證 明 書 ( 詳 情 見 附 錄 VIII 第 6 項 ) 6.13 上 文 各 段 所 載 明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及 非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的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6.14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只 在 信 納 有 關 的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是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按 照 上 文 各 段 載 明 的 規 定 進 行, 而 結 果 亦 證 明 設 計 時 的 假 定 是 合 理 的, 才 會 批 准 基 礎 圖 則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圖 則 挖 掘 與 橫 向 承 托 圖 則 連 同 岩 土 評 估 一 併 呈 交 予 當 局 的 一 般 建 築 圖 則 泥 釘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規 定 6.15 泥 釘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應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及 T3, 以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地 盤 平 程 工 程 ) 屬 下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和 T1 進 行 監 督 6.16 所 有 泥 釘 工 程 至 少 有 一 個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及 一 個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在 泥 釘 工 程 的 每 個 階 段 長 駐 地 盤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須 在 工 程 的 任 何 階 段 動 工 前 知 會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24

29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亦 須 按 照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就 每 一 泥 釘 擬 備 詳 細 的 視 察 量 度 和 測 試 記 錄 項 目 編 號 階 段 表 6.2 泥 釘 工 程 的 各 個 階 段 說 明 N1 抗 力 測 試 及 任 何 指 定 的 實 地 測 試 檢 查 已 建 造 的 測 試 用 泥 釘 及 測 試 / 實 地 測 試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核 准 圖 則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訂 的 規 定,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測 試 / 實 地 測 試 的 驗 收 準 則 N2 測 定 泥 釘 的 位 置 檢 查 泥 釘 的 位 置 是 否 與 核 准 圖 則 相 符 N3 開 鑽 泥 釘 洞 孔 N4 組 合 泥 釘 鋼 筋 檢 查 鑽 孔 的 直 徑 長 度 斜 度 及 方 位 是 否 符 合 核 准 圖 則, 以 及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是 否 有 任 何 不 妥 善 的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負 責 人 員 作 出 匯 報 檢 查 泥 釘 鋼 筋 的 組 合 是 否 符 合 核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特 別 是 鋼 筋 的 長 度 種 類 及 銹 蝕 防 護 措 施 ; 所 使 用 任 何 聯 接 器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及 其 牢 固 程 度 ; 鋼 筋 定 位 物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以 確 保 灌 漿 保 護 層 達 到 最 低 的 厚 度 ; 灌 漿 管 道 沒 有 盤 繞 及 阻 塞, 並 且 已 依 照 核 准 圖 則 所 示 伸 延 至 泥 釘 洞 孔 的 底 部 N5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檢 查 : - 是 否 已 清 潔 洞 孔, 例 如 需 要 使 用 氣 沖 方 法 去 清 除 任 何 阻 塞 物 或 坍 塌 物 ; 又 或 如 遇 有 地 下 水 的 情 況, 則 可 能 需 要 改 變 施 工 的 方 法 ; 及 - 組 合 是 否 足 夠 穩 固, 而 插 入 的 泥 釘 鋼 筋 是 經 正 確 組 合 的 泥 釘 鋼 筋 N6 灌 漿 物 料 及 預 備 灌 漿 工 作 檢 查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灌 漿 混 合 料 預 備 灌 漿 的 工 作 及 灌 漿 測 試 結 果 均 是 符 合 核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N7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檢 查 : - 泥 釘 灌 漿 是 否 與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組 合 在 同 一 日 進 行, - 從 鑽 孔 頂 部 沿 灌 漿 管 道 注 入 鑽 孔 的 灌 25

30 N8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 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 支 撐 漿 是 否 持 續 地 具 有 令 人 滿 意 的 淨 度 及 黏 度, - 灌 漿 工 作 是 否 依 照 核 准 圖 則 所 示 進 行, 及 - 每 個 鑽 孔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時 間 或 分 量 是 否 過 長 或 過 多, 以 便 確 保 灌 漿 的 淨 度 及 黏 度 持 續 地 令 人 滿 意, 或 當 出 現 其 他 有 欠 妥 善 的 情 況, 例 如 在 停 止 灌 漿 後 灌 漿 出 現 過 度 沉 降 ( 沿 泥 釘 的 長 度 量 度 ) 時, 有 否 向 負 責 人 員 匯 報 及 作 出 記 錄 檢 查 泥 釘 頭 及 結 構 支 撐 是 否 按 照 核 准 圖 則 來 建 造 ( 包 括 尺 寸 使 用 物 料 結 構 細 節 及 施 工 質 量 ) 6.17 此 外, 泥 釘 工 程 的 主 要 監 督 記 錄 ( 見 附 錄 IX) 亦 必 須 經 由 負 責 進 行 檢 驗 量 度 或 檢 查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擬 備 及 核 證 整 套 經 核 證 的 記 錄 必 須 存 放 於 地 盤, 供 屋 宇 署 人 員 查 閱 6.18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必 須 核 證 設 計 假 定, 並 在 施 工 期 間 進 行 設 計 檢 討 當 定 期 進 行 地 盤 檢 查 時, 他 必 須 檢 查 是 否 有 不 妥 善 的 情 況 而 可 能 令 其 設 計 達 不 到 功 能 上 的 要 求, 並 作 出 跟 進 此 外, 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向 他 匯 報 的 任 何 不 妥 善 情 況, 他 亦 必 須 作 出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 須 呈 交 經 修 訂 的 圖 則, 以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6.19 在 泥 釘 工 程 的 不 同 階 段 所 須 的 監 督 程 度 載 於 表 6.2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視 乎 斜 坡 和 泥 釘 工 程 的 規 模 和 複 雜 程 度, 以 及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預 計 會 遇 到 的 困 難, 在 審 批 圖 則 的 階 段, 按 個 別 工 程 的 情 況, 施 加 實 際 的 監 督 規 定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地 盤 的 狀 況 及 擬 議 打 入 的 泥 釘 數 目 及 其 長 度 後, 必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名 足 夠 數 目 及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的 合 資 格 監 督 人 員 在 施 工 的 階 段,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根 據 施 工 進 度 表 可 能 會 出 現 同 一 時 間 進 行 多 於 一 項 工 程 而 須 緊 密 監 督 的 情 況, 必 須 檢 討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監 督 人 員 隊 伍 26

31 6.20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 表 6.2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再 者, 他 須 親 自 進 行 下 述 的 監 督 工 作 : (a) 抗 力 測 試 及 任 何 指 定 的 實 地 測 試 - 在 進 行 抗 力 測 試 及 實 地 測 試 時, 須 揀 選 至 少 一 支 泥 釘 進 行 測 試 ; (b)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至 少 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c)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至 少 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及 (d)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 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 支 撐 - 檢 查 至 少 一 個 泥 釘 頭 6.21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有 需 要 時 亦 應 監 督 表 6.2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再 者, 他 須 親 自 進 行 下 述 的 監 督 工 作 : (a) 抗 力 測 試 及 任 何 指 定 的 實 地 測 試 - 進 行 抗 力 測 試 及 實 地 測 試 時, 須 揀 選 至 少 一 支 泥 釘 進 行 測 試 ; (b)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至 少 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c)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至 少 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及 (d)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 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 支 撐 - 檢 查 至 少 一 個 泥 釘 頭 6.22 安 妥 泥 釘 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 須 以 附 錄 IX 所 列 的 形 式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已 獲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核 證 的 主 要 監 督 記 錄 在 審 核 有 關 的 監 督 記 錄 時, 假 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關 注 到 泥 釘 工 程 的 質 量, 他 便 會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 須 為 至 少 百 分 之 一 的 泥 釘 進 行 非 破 壞 性 測 試, 而 每 個 斜 坡 ( 包 括 擋 土 牆 ) 須 測 試 至 少 兩 支 泥 釘, 以 核 證 經 安 裝 泥 釘 的 長 度 27

32 6.23 數 種 檢 查 經 安 裝 泥 釘 長 度 的 非 破 壞 性 測 試 方 法 詳 載 於 土 力 工 程 處 報 告 第 133 號 決 定 所 裝 設 鋼 泥 釘 長 度 的 非 破 壞 性 測 試 ( Non-destructive Tests for Determining the Lengths of Installed Steel Soil Nails ) 又 或 者,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階 段 建 議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以 徵 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同 意 測 試 報 告 連 測 試 結 果 及 其 釋 義, 以 及 對 經 安 裝 泥 釘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而 重 新 作 出 的 評 估 ( 如 有 需 要 ), 須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供 其 審 批 基 礎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規 定 6.24 基 礎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應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及 T3, 以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屬 下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和 T2 進 行 監 督 不 過,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可 在 其 機 構 內 提 名 另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代 其 進 行 監 督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應 長 駐 地 盤, 還 是 根 據 本 作 業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若 干 百 分 率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須 視 乎 基 礎 工 程 的 各 個 階 段 的 不 同 性 質 而 定 6.25 各 類 基 礎 工 程 的 階 段 載 於 表 6.3 本 署 會 視 乎 基 礎 工 程 的 規 模 和 複 雜 程 度, 在 審 批 圖 則 及 給 予 同 意 的 階 段, 按 個 別 工 程 的 情 況, 施 加 實 際 的 監 督 規 定 表 6.3 各 類 基 礎 工 程 的 階 段 項 號 階 段 說 明 F1 (a) 打 入 樁 (i) 測 定 樁 柱 的 位 置 檢 查 樁 柱 的 位 置 是 否 與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相 符 F2 (ii) 打 樁 測 試 在 打 樁 測 試 時 檢 查 設 計 假 定 是 否 與 地 盤 的 實 際 狀 況 相 同 F3 (iii) 打 樁 在 打 樁 時 檢 查 是 否 依 循 已 認 可 的 工 序 進 行 打 樁 及 不 妥 善 的 情 況 是 否 已 糾 正 F4 (iv) 駁 樁 在 駁 樁 時 檢 查 樁 柱 接 駁 處 是 否 準 確 地 依 照 設 計 詳 圖 的 準 確 度 F5 (v) 收 錘 測 試 檢 查 樁 柱 的 入 泥 尺 數 是 否 已 達 到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及 每 支 樁 柱 的 承 載 力 是 否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28

33 F6 (vi) 驗 證 測 試 ( 利 用 荷 載 測 試 核 證 已 建 成 樁 柱 的 適 用 性 ) 檢 查 驗 證 測 試 的 測 試 程 序 及 驗 收 準 則 是 否 符 合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66 的 規 定, 以 及 在 測 試 過 程 中 得 出 的 量 度 度 數 是 否 已 妥 為 記 錄 (b) 大 直 徑 鑽 孔 樁 矩 形 樁 及 同 類 樁 柱 F7 (i) 測 定 樁 柱 的 位 置 檢 查 樁 柱 的 位 置 是 否 與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相 符 F8 (ii) 預 鑽 ( 以 決 定 擬 議 的 樁 柱 基 礎 水 平 ) 監 督 預 鑽 工 作 記 錄 土 壤 / 岩 石 樣 本 的 資 料 及 量 度 鑽 孔 的 深 度 確 保 取 出 的 樣 本 不 受 干 擾 F9 (iii) 核 證 基 礎 岩 層 的 資 料 量 度 挖 掘 的 深 度 及 檢 查 從 基 礎 岩 層 取 出 的 物 料 的 質 素 F10 (iv) 裝 置 樁 柱 ( 按 需 要 進 行 灌 漿 工 序 ) 檢 查 是 否 依 循 正 確 的 工 序 裝 置 樁 柱 及 不 妥 善 的 情 況 是 否 已 糾 正 檢 查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混 合 料 灌 漿 壓 力 及 灌 漿 量 是 否 正 確, 以 及 確 保 裝 置 樁 柱 不 會 影 響 毗 連 的 建 築 物 F11 (v) 準 備 樁 柱 底 部 確 保 樁 柱 底 部 清 潔 F12 (vi) 製 造 及 裝 置 鋼 筋 籠 及 澆 注 混 凝 土 檢 查 是 否 已 提 供 足 夠 及 正 確 數 量 的 鋼 筋 及 使 用 正 確 的 澆 注 混 凝 土 方 法 F13 (vii) 接 合 部 分 的 取 芯 鑽 探 檢 查 混 凝 土 及 基 岩 的 質 量 是 否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所 列 明 的 規 定 及 混 凝 土 與 岩 石 的 接 合 部 分 是 否 良 好 F14 (viii) 驗 證 測 試 ( 核 證 已 建 成 樁 柱 的 適 用 性 ) 監 督 驗 證 測 試 的 取 芯 鑽 探 工 作 記 錄 混 凝 土 / 岩 石 樣 本 的 資 料 及 量 度 鑽 孔 的 深 度 確 保 取 出 的 樣 本 妥 善 保 存, 並 送 交 化 驗 所 進 行 測 試 F15 (c ) 微 型 樁 嵌 岩 工 字 樁 及 同 類 樁 柱 (i) 測 定 樁 柱 的 位 置 檢 查 樁 柱 的 位 置 是 否 與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相 符 F16 (ii) 預 鑽 ( 以 決 定 擬 議 的 樁 柱 基 礎 水 平 ) 監 督 預 鑽 工 作 記 錄 土 壤 / 岩 石 樣 本 的 資 料 及 量 度 鑽 孔 的 深 度 確 保 取 出 的 樣 本 不 受 干 擾 F17 (iii) 核 證 基 礎 岩 層 的 資 料 量 度 挖 掘 的 深 度 及 檢 查 從 基 礎 岩 層 取 出 的 物 料 的 質 素 29

34 F18 (iv) 裝 置 樁 柱 ( 按 需 要 進 行 灌 漿 工 序 ) 檢 查 是 否 依 循 正 確 的 工 序 裝 置 樁 柱 及 不 妥 善 的 情 況 是 否 已 糾 正 檢 查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混 合 料 灌 漿 壓 力 及 灌 漿 量 是 否 正 確, 以 及 確 保 裝 置 樁 柱 不 會 影 響 毗 連 的 建 築 物 F19 (v) 裝 置 鋼 筋 及 灌 漿 檢 查 是 否 已 提 供 足 夠 及 正 確 數 量 的 鋼 筋 及 使 用 正 確 的 灌 漿 方 法 F20 F21 (vi) 驗 證 測 試 ( 利 用 荷 載 測 試 核 證 已 建 成 樁 柱 的 適 用 性 ) (vii) 裝 置 樁 柱 後 的 鑽 孔 鑽 探 (d) 筏 式 基 腳 及 擴 展 基 腳 檢 查 驗 證 測 試 的 測 試 程 序 及 驗 收 準 則 是 否 符 合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66 的 規 定, 以 及 在 測 試 過 程 中 得 出 的 量 度 度 數 是 否 已 妥 為 記 錄 在 裝 置 樁 柱 後 的 鑽 孔 鑽 探 時 核 證 基 岩 的 高 低 斷 續 及 樁 柱 的 嵌 岩 長 度. F22 (i) 測 定 筏 式 基 腳 及 擴 展 檢 查 筏 式 基 腳 及 擴 展 基 腳 的 位 置 及 大 小 是 否 基 腳 的 位 置 及 尺 寸 與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相 符 F23 (ii) 檢 驗 承 壓 層 檢 查 承 壓 層 是 否 與 經 批 准 圖 則 地 盤 勘 測 報 告 及 設 計 假 定 的 資 料 相 符 F24 (iii) 固 定 裝 設 鋼 筋 及 檢 查 混 凝 土 保 護 層 F25 (iv) 澆 注 搗 固 及 養 護 混 凝 土 F26 (v) 平 板 荷 載 測 試 ( 按 需 要 ) ( 以 核 證 承 壓 層 的 承 壓 力 是 否 足 夠 ) 檢 查 是 否 已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鋼 筋 及 良 好 的 工 程 質 量 確 保 混 凝 土 工 程 的 質 素 及 工 程 質 量 檢 查 是 否 依 循 已 認 可 的 平 板 荷 載 測 試 程 序 進 行 測 試 及 已 正 確 記 錄 量 度 度 數 註 : 每 名 監 督 小 組 的 成 員 應 將 已 檢 查 的 基 礎 工 程 項 目 列 於 清 單 上 6.26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應 共 同 提 交 一 分 監 工 計 劃 書, 列 明 獲 委 任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和 檢 查 次 數 及 / 或 監 督 程 度, 以 及 按 照 計 劃 書 進 行 檢 查 和 監 督 有 關 人 士 應 在 申 請 同 意 展 開 基 礎 工 程 之 前, 呈 交 這 分 計 劃 書 不 過, 在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方 面, 則 毋 須 在 基 礎 工 程 展 開 前 事 先 獲 得 批 准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須 負 責 確 保 他 們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具 備 規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其 後 有 任 何 變 更, 亦 須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這 分 計 劃 書 亦 應 存 放 在 有 關 的 地 盤, 以 供 屋 宇 署 人 員 在 有 需 要 時 查 閱 30

35 (i) 6.27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 表 6.3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i)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 表 6.3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6.29 基 礎 工 程 的 預 鑽 工 程 接 合 部 分 的 取 芯 鑽 探 工 程 裝 置 樁 柱 後 的 鑽 探 工 程 及 取 芯 鑽 探 驗 證 測 試 必 須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進 行, 並 由 負 責 基 礎 工 程 質 量 監 督 的 地 盤 監 督 進 行 監 管 預 鑽 及 裝 置 樁 柱 後 的 鑽 探 工 程 毋 需 另 外 提 交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7.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7.1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包 括 下 列 類 別 的 工 程 : (a)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爆 破 預 應 力 地 錨 在 敏 感 地 盤 * 的 預 應 力 地 錨 ( 請 見 第 7.3 段 ) 泥 釘 削 切 斜 坡 ( 削 石 坡 或 削 土 坡 ) ( 高 度 > 3 米 ) 岩 石 坡 的 鞏 固 工 程 高 度 超 過 5 米 或 少 於 5 米 並 對 生 命 造 成 直 接 危 險 的 填 土 坡 ( 搗 固 和 裝 置 這 些 表 面 的 濾 水 / 排 水 層 ), 即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34 所 載 的 對 生 命 所 造 成 後 果 的 第 1 及 第 2 類 別 加 固 填 土 坡 (b)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深 度 > 4.5 米 在 敏 感 地 盤 * 的 深 度 > 7.5 米 ( 請 見 第 7.3 段 ) 31

36 (c) 擋 土 構 築 物 地 下 連 續 牆 板 樁 牆 鑽 孔 牆 及 鑽 孔 維 護 牆 加 固 填 築 結 構 懸 臂 式 / 重 力 式 擋 土 牆 ( 高 度 > 5 米 ) (d) 土 地 處 理 工 程 垂 直 排 水 管 水 平 排 水 管 / 斜 向 排 水 管 為 先 挖 低 而 後 回 填 的 挖 掘 工 程 以 及 隧 道 / 豎 井 / 洞 穴 的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灌 漿 和 降 低 地 下 水 位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1 號 進 行 的 地 下 水 排 水 工 程 (e) 影 響 斜 坡 及 擋 土 牆 的 拆 卸 工 程 使 用 泥 釘 或 錨 進 行 的 土 地 鞏 固 工 程 (f) 基 礎 工 程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1 號 的 樓 宇 地 基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2 號 及 第 4 號 和 指 定 地 區 的 樓 宇 深 層 地 基 可 對 現 有 隧 道 / 洞 穴 造 成 影 響 的 基 礎 或 會 受 隧 道 工 程 影 響 的 基 礎 (g) 水 井 水 井 的 水 位 測 試 和 擬 議 的 抽 水 方 案 效 應 (h) 隧 道 工 程 *( 隧 道 / 洞 穴 / 豎 井 / 附 連 的 地 下 設 施 )( 請 見 第 7.3 段 ) 隨 挖 隨 填 的 建 造 方 法 鑽 探 和 爆 破 的 方 法 鬆 軟 泥 土 的 隧 道 建 造 技 巧 隧 道 鑽 挖 器 小 型 隧 道 ( 包 括 定 向 鑽 挖 ) 和 頂 管 法 有 關 的 土 地 支 撐 土 地 處 理 及 地 下 水 管 制 工 程 7.2 上 表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因 為 該 表 只 臚 列 常 見 類 別 的 土 力 工 程 32

37 7.3 在 一 般 情 況 下,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T5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須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供, 以 監 督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不 過, 在 土 力 工 程 不 易 進 行 或 上 表 所 註 有 * 的 敏 感 地 盤 或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屋 宇 署 認 為 適 宜 設 有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的 其 他 地 盤, 可 能 需 要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7.4 敏 感 地 盤 是 指 在 有 關 地 盤 進 行 的 工 程 是 會 影 響 市 民 的 生 命 及 / 或 財 產 的 地 盤 這 類 地 盤 包 括 在 這 些 地 盤 進 行 的 工 程 會 影 響 到 淺 弱 基 礎 的 舊 樓 舊 式 隧 道 / 岩 洞 主 要 道 路 鐵 路 總 水 管 總 煤 氣 管 斜 坡 擋 土 牆 的 地 盤, 或 過 往 有 不 穩 固 事 件 的 地 盤 7.5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屋 宇 署 認 為 必 須 提 供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的 要 求, 會 將 這 項 要 求 在 批 准 及 同 意 書 中 轉 達 給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此 外,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的 名 字 亦 必 須 在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列 出 7.6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必 須 是 屬 於 土 力 工 程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並 且 擔 任 擬 備 呈 交 的 建 築 圖 則 中 的 岩 土 工 程 項 目 資 料 的 公 司 合 夥 人 / 董 事 職 位 此 外,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亦 可 獲 接 納 為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8 監 督 規 定 決 定 所 需 提 供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8.1 每 個 職 能 班 子 為 不 同 類 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需 提 供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級 別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最 低 頻 率 水 平, 載 於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表 1 至 於 在 關 鍵 階 段 的 更 頻 密 監 督 規 定, 則 在 本 守 則 第 9 節 訂 明 8.2 對 於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只 須 就 其 中 的 結 構 工 程 提 供 一 組 地 盤 監 督 8.3 對 於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1 2 及 4 以 及 在 指 定 地 區 的 基 礎 工 程, 除 了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所 載 的 對 基 礎 工 程 的 監 督 規 定 外, 亦 須 有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作 額 外 監 督 見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註 5 33

38 工 程 的 規 模 8.4 在 決 定 監 督 規 定 時, 應 考 慮 工 程 規 模 的 效 應 它 是 按 照 工 程 的 規 模 系 數 而 評 定 的 8.5 每 一 類 別 的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有 不 同 的 指 定 規 模 量 度 項 目 和 既 定 的 基 數 工 程 的 規 模 系 數 是 該 工 程 的 指 定 規 模 量 度 項 目 的 估 值 與 既 定 的 規 模 基 數 的 比 例 規 模 系 數 的 最 高 值 為 表 8.1 列 出 了 各 類 別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用 以 評 定 規 模 系 數 的 規 模 量 度 項 目 及 其 基 數 有 需 要 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隨 時 檢 討 和 修 訂 這 些 量 度 項 目 及 基 數 表 8.1 評 定 工 程 規 模 的 量 度 項 目 和 基 數 建 築 工 程 /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別 規 模 的 量 度 項 目 規 模 基 數 拆 卸 將 拆 卸 的 建 築 物 內 每 層 的 最 大 樓 面 面 500 平 方 米 積 土 地 勘 測 鑽 車 數 量 6 地 盤 平 整 費 用 一 千 萬 元 斜 坡 / 擋 土 牆 / 地 下 設 施 修 葺 費 用 五 佰 萬 元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費 用 一 千 萬 元 樁 牆 費 用 一 千 萬 元 隧 道 工 程 費 用 二 千 萬 元 大 直 徑 鑽 孔 樁 矩 形 樁 及 打 費 用 三 千 萬 元 入 樁 微 型 樁 及 崁 岩 工 字 樁 費 用 一 千 五 佰 萬 元 樁 帽 / 地 腳 / 地 下 室 費 用 二 千 萬 元 上 蓋 建 築 施 工 樓 面 面 積 平 方 米 幕 牆 / 覆 蓋 層 累 計 表 面 面 積 平 方 米 改 動 及 加 建 費 用 五 佰 萬 元 街 道 工 程 費 用 五 佰 萬 元 8.7 就 規 模 評 估 而 言, 如 果 規 模 系 數 是 1, 則 預 計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每 次 視 察 時 應 以 一 整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該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每 次 須 履 行 其 所 有 職 責, 檢 查 其 須 檢 查 的 所 有 必 需 項 目 34

39 8.8 如 果 規 模 系 數 小 於 1, 視 察 的 時 間 可 少 於 一 整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但 檢 查 頻 率 須 要 相 同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提 出 的 地 盤 視 察 的 最 少 頻 率 水 平 不 可 以 減 少 對 於 全 時 間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仍 然 須 要 全 部 時 間 出 勤, 以 提 供 連 續 不 斷 的 監 督 8.9 規 模 系 數 若 超 過 1, 監 督 量 便 須 增 加 除 了 在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中 規 定 的 最 少 頻 率 水 平 以 外, 規 模 系 數 可 以 應 用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來 增 加 監 督 量 的 水 平 : (a) 提 高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對 該 類 型 工 程 所 列 明 T2 至 T5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的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 及 (b) 對 該 監 督 級 別, 增 加 進 行 全 時 間 監 督 的 T1 級 別 和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增 加 T2/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8.10 為 了 計 算 規 定 的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所 要 求 的 人 力 數 量, 表 8.2 把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內 規 定 的 最 少 頻 率 水 平 1 至 5 所 需 的 人 力 數 量, 以 每 月 人 - 日 為 單 位 來 量 化 由 於 在 水 平 4 和 5 之 間 的 人 力 數 量 有 顯 著 的 區 別, 在 表 8.3 中 把 水 平 4 再 細 分, 以 便 考 慮 較 每 周 視 察 一 次 的 頻 率 更 頻 繁 的 情 況 表 8.2 如 果 工 程 規 模 系 數 =1, 以 每 月 人 - 日 為 單 位 的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表 水 平 說 明 水 平 5 全 部 時 間 25 水 平 4 每 周 視 察 一 次 4 水 平 3 每 兩 周 視 察 一 次 2 水 平 2 每 月 視 察 一 次 1 水 平 1 只 在 有 要 求 時 視 察 0.5 地 盤 檢 查 的 頻 率 水 平 表 假 定 的 等 同 監 督 數 量 ( 以 每 月 人 - 日 為 單 位 ) 較 每 周 視 察 一 次 的 頻 率 更 頻 繁 的 監 督 數 量 表 說 明 假 定 的 等 同 監 督 數 量 ( 以 每 月 人 - 日 為 單 位 ) 水 平 5 全 部 時 間 在 地 盤 25 水 平 4.3 每 周 視 察 四 次 16 水 平 4.2 每 周 視 察 三 次 12 水 平 4.1 每 周 視 察 二 次 8 水 平 4 每 周 視 察 一 次 4

40 8.11 如 規 模 系 數 超 過 1, 調 整 後 的 監 督 量 是 規 模 系 數 與 有 關 的 工 程 類 別 要 求 的 最 少 頻 率 水 平 相 應 的 假 定 等 同 監 督 量 的 乘 積 調 整 後 的 監 督 量 的 相 應 較 高 頻 率 水 平 可 在 表 8.2 和 8.3 找 到 對 於 全 時 間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增 加 監 督 量 的 方 法 包 括 增 加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或 把 一 名 全 職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和 其 他 更 高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組 合, 以 承 擔 所 要 求 的 額 外 監 督 量 監 督 資 源 的 組 合 8.12 為 方 便 在 不 同 的 資 源 運 用 的 情 況 下 調 動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較 高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從 事 在 他 的 職 能 班 子 中 較 低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但 須 符 合 較 低 級 別 的 有 關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要 求 8.13 只 有 那 些 同 一 時 間 一 起 在 地 盤 進 行 的 工 程, 才 准 許 把 監 督 資 源 作 出 組 合 8.14 如 要 組 合 一 種 或 多 種 類 別 建 築 工 程 的 監 督 資 源 或 組 合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以 依 照 8.4 至 8.11 節 列 出 的 規 模 系 數 的 應 用 原 則, 並 利 用 附 錄 IV 所 載 的 表 格 C 來 計 算 表 格 C 應 連 同 監 工 計 劃 書 一 起 提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8.15 當 採 用 表 格 C 來 計 算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組 合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步 驟 : (i) 列 出 那 些 須 要 組 合 監 督 資 源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別 (ii) 把 同 時 進 行 的 工 程 和 不 同 時 進 行 的 工 程 分 組 列 出 ( 欄 1) 只 可 組 合 同 時 進 行 工 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iii) 由 表 8.2 找 出 相 應 於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的 假 定 的 等 同 監 督 數 量 ( 欄 5) (iv) 調 整 後 的 監 督 量 ( 欄 6) 是 規 模 系 數 ( 欄 2) 和 假 定 的 等 同 監 督 數 量 ( 欄 5) 的 乘 積 (v) 在 欄 7 列 出 將 要 組 合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級 別 (vi) 把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級 別 列 在 欄 8 (vii) 把 將 要 組 合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要 求 的 監 督 量 加 起 來, 作 為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要 求 的 監 督 量 ( 欄 9) 36

41 (viii) 利 用 表 8.2 和 8.3, 得 出 組 合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後 所 要 求 的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 欄 10) 和 地 盤 檢 查 的 頻 率 水 平 ( 欄 11) 8.16 在 按 照 8.15 節 計 算 了 監 督 量 以 後,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根 據 同 樣 原 則 進 一 步 組 合 他 們 的 三 個 職 能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8.17 如 果 不 打 算 組 合 不 同 類 別 的 工 程 和 不 打 算 組 合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利 用 表 格 C 欄 1 至 6 和 11 計 算 出 規 模 系 數 超 過 1 的 不 同 類 別 的 工 程 的 調 整 後 監 督 量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8.18 各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規 定 的 最 低 資 格 及 經 驗 載 於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表 各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規 定 的 學 歷 是 按 照 下 列 的 認 可 原 則 的 : (a) 文 憑 和 証 書 應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前 工 業 學 院 授 予 ; (b) 高 級 文 憑 和 高 級 証 書 必 須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提 供 資 助 的 大 學 或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前 工 業 學 院 授 予 ; (c) 學 位 和 更 高 學 位 必 須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提 供 資 助 的, 或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或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認 可 的 大 學 授 予 ; (d) 由 以 上 (c) 項 所 提 到 的 大 學 或 學 會 以 外 授 予 的 學 位 歸 類 為 高 級 文 憑 ; (e) 由 以 上 (a) 項 和 (b) 項 中 所 提 到 的 院 校 以 外 的 機 構 授 予 的 非 學 位 的 職 業 資 格, 必 須 得 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同 意 ; (f) 儘 管 以 上 (d) 項 所 述 及 的 原 則, 其 他 海 外 學 位 或 更 高 學 位, 如 獲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或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認 可 亦 會 按 照 以 上 (c) 項 一 樣 被 接 納 在 監 工 計 劃 書 建 議 委 任 持 有 這 些 資 格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時,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有 關 認 可 的 證 明 ; 及 37

42 (g) 至 於 海 外 或 其 他 本 地 的 文 憑 / 証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高 級 証 書, 如 果 這 些 資 格 是 等 同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學 院 授 予 的, 可 由 有 關 的 認 可 評 審 單 位, 例 如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進 行 資 格 鑑 定 在 建 議 委 任 持 有 這 些 資 格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前,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有 關 資 格 鑑 定 的 証 明 8.20 可 獲 接 納 的 T1 至 T5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專 業 資 格 和 學 歷 及 有 關 界 別 的 細 節, 必 須 符 合 分 別 載 於 表 8.4 至 8.8 的 規 定 38

43 39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表 8.4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b) (c) 持 有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證 書 ; 或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 或 已 獲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納 入 認 可 公 共 工 程 物 料 供 應 商 及 專 門 承 造 商 名 冊 中 的 場 地 勘 探 工 程 類 別 的 現 場 土 力 工 程 技 術 員 具 有 2 年 進 行 土 地 勘 測 的 經 驗 具 有 1 年 進 行 土 地 勘 測 的 經 驗 不 適 用

44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證 書 或 文 憑 ; 或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2 年 5 年 40 基 礎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b) (c)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證 書 或 文 憑 ; 持 有 建 築 工 藝 學 的 證 書 或 文 憑 ( 打 樁 工 程 除 外 ) ; 或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2 年 2 年 5 年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證 書 或 文 憑 ; 或 (b)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2 年 5 年

45 表 8.5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2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41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3 年 8 年 基 礎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建 築 工 藝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打 樁 工 程 除 外 ) ; 或 (c)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3 年 3 年 8 年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註 : 持 有 相 關 學 科 的 學 位 兼 具 2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士 亦 可 加 入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就 某 一 類 建 築 或 街 道 工 程 承 擔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2 的 職 責

46 表 8.6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42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 或 (d)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2 年 在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經 驗 1 年 在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經 驗 (a) (b) (c) 持 有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 或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以 及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 包 括 1 年 進 行 土 地 勘 測 的 經 驗 ) 2 年 在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經 驗 1 年 在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經 驗

47 43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1 年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1 年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1 年 不 適 用

48 44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基 礎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1 年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c)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並 且 已 修 讀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5 年 2 年 1 年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c)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5 年 2 年 12 年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c)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5 年 2 年 12 年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或 (b)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c) 在 指 定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過 渡 安 排 ) 5 年 2 年 12 年

49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表 8.7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45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a) (b) 持 有 涵 蓋 與 有 關 工 程 學 指 定 科 目 的 地 質 學 學 位 ( 請 參 閱 附 錄 VII 第 2.0 項 ) 或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學 位 ; 或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在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具 有 4 年 經 驗 ( 包 括 2 年 進 行 土 地 勘 測 的 經 驗 ) -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結 構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c) 具 備 註 冊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 或 (d)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 屋 宇 測 量 ) 的 資 格 4 年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a) 持 有 土 木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4 年 -

50 表 8.7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46 基 礎 工 程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結 構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c) 具 備 註 冊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 或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 屋 宇 測 量 ) 的 資 格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4 年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的 學 位 ; 或 (b) 持 有 建 築 工 藝 學 的 學 位 ( 打 樁 工 程 除 外 ); 或 (c)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結 構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4 年 4 年 -

51 表 8.7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47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結 構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c) 具 備 註 冊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 或 (d)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 屋 宇 測 量 ) 的 資 格 4 年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持 有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學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的 學 位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結 構 或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c) 具 備 註 冊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 或 (d)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 屋 宇 測 量 ) 的 資 格 4 年 - - -

52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表 8.8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類 型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相 關 經 驗 48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工 程 ) 的 資 格 ( 適 用 於 由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起 計 為 期 3 年 的 過 渡 期 ) -- 不 適 用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或 (b)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工 程 ) 的 資 格 ( 適 用 於 由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起 計 為 期 3 年 的 過 渡 期 ) -- 不 適 用 基 礎 工 程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53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表 8.8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類 型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資 格 相 關 經 驗 相 關 經 驗 拆 卸 工 程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 結 構 / 建 築 工 程 ) 的 資 格 -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 結 構 / 建 築 工 程 ) 的 資 格 - 49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不 適 用 (a) 具 備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 的 資 格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54 8.21 有 香 港 工 程 監 督 學 會 或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 只 要 他 擁 有 要 求 的 經 驗 水 平, 便 可 按 照 表 8.9 及 表 8.10 所 列 的 條 件 獲 委 任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表 8.9 香 港 工 程 監 督 學 會 或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擔 當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 須 具 備 建 築 工 藝 學 屋 宇 測 量 學 或 建 築 學 方 面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可 以 表 8.10 香 港 工 程 監 督 學 會 或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擔 當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 須 具 備 土 木 / 結 構 / 土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職 能 班 子 內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不 可 以 不 可 以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可 以 50

55 8.22 具 有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相 關 界 別 的 附 屬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 只 要 具 有 該 資 格 不 少 於 兩 年, 便 可 被 委 任 擔 當 街 道 工 程 或 建 築 工 程 T1 至 T3 級 別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8.23 各 個 不 同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總 計, 可 按 下 列 方 法 累 計 : (i) 對 於 T1 來 說 - 有 關 的 經 驗 必 須 在 前 5 年 內 獲 得, 而 其 中 1 年 經 驗 必 須 是 本 地 地 盤 經 驗 (ii) 對 於 T2 來 說 - 與 T1 相 同, 但 這 些 經 驗 必 須 與 有 關 的 工 程 類 型 有 密 切 關 連 (iii) 對 於 T3 來 說 - 有 關 的 經 驗 必 須 在 前 8 年 內 獲 得, 而 其 中 1 年 經 驗 必 須 是 本 地 經 驗 (iv) 對 於 T4 和 T5 來 說 - 有 關 的 經 驗 必 須 在 前 8 年 內 獲 得, 而 其 中 1 年 經 驗 必 須 是 本 地 經 驗 8.24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有 關 經 驗, 是 由 取 得 資 格 後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與 取 得 資 格 前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的 一 半 之 和 計 算 得 來 的, 但 亦 須 符 合 8.23 節 的 條 件 不 過, 就 註 冊 專 業 建 築 師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而 言, 在 獲 得 專 業 資 格 前 取 得 的 相 關 經 驗 亦 可 被 接 納 分 階 段 實 施 計 劃 8.25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2 訂 明 地 盤 監 督 各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這 些 要 求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在 八 年 的 過 度 期 內 分 三 個 階 段 漸 進 地 逐 步 推 行 8.26 在 第 一 階 段, 即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的 首 四 年, 所 有 現 職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雖 然 未 能 符 合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的 資 格, 但 擁 有 按 本 作 業 守 則 8.29 節 規 定 的 有 關 經 驗 的 足 夠 年 資, 可 獲 接 納 執 行 指 定 級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任 務 在 這 階 段 期 內, 他 們 必 須 修 讀 有 關 建 築 地 盤 安 全 的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課 程 和 取 得 認 可 訓 練 學 院 的 臨 時 證 書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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