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和 時 間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於 上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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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高 雄 市 政 府 103 年 01 月 28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83067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0 號 電 話 :(07) # 傳 真 :(07) 網 址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和 時 間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於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後, 並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3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8:00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17:00 2 親 自 至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寄 發 准 考 證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准 考 證 勘 誤 各 考 場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7:00 前 向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15:00~17:00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公 布 題 本 與 參 考 答 案 103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13:00 以 後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公 布 答 對 題 數 與 等 級 對 照 表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103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7:00 以 後 103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8:00 以 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

3 目 次 一 報考資格 1 二 報名辦法 1 三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和時間 6 四 考試地點 7 五 試題疑義釋復 7 六 成績計算和通知 8 七 成績複查 8 八 成績使用 9 九 申訴處理 9 十 簡章發售 10 十一 成績證明 10 十二 其他 10 附 件 附件一 高雄考區國民中學學校代碼表 11 附件二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考區及大陸考場代碼表 12 附件三 高雄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身心障礙 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13 附件四 高雄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 非冷氣試場 應考服務申請表 15 附件五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17 附件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 精熟 基礎 及 待加強 3 個等級描述 19 附件七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評分規準一覽表 20 附件八 高雄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複查成績申請表暨結果通知書 21 附件九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23 附件十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25 附件十一 高雄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 27 附件十二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表 29 附件十三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示例 31 附件十四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答案卡畫記法 37 附件十五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38 附件十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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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報 考 資 格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國 民 中 學 3 年 課 程 者 ( 二 )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3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2.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3.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4.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5. 其 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備 註 : (1)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2)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送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可 持 下 列 文 件 至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1.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2.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3. 國 民 身 分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之 一 即 可 ) 二 報 名 辦 法 ( 一 ) 報 名 方 式 1. 集 體 報 名 : 凡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高 雄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二 ) 2.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或 持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之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 網 址 : 後, 並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詳 見 ( 五 ) 報 名 流 程 及 應 繳 資 料 - 1 -

6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1.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自 行 上 網 ( 報 名 網 址 :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後, 並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3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17:00 (2)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1.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所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2. 個 別 報 名 :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律 免 收 報 名 費 2.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A.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B.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2)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30%,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註 :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五 ) 報 名 流 程 及 應 繳 資 料 1. 集 體 報 名 (1) 報 名 流 程 1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 請 各 國 民 中 學 於 103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至 3-2 -

7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依 據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報 名 系 統 學 校 版 操 作 說 明 內 容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2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 請 各 國 民 中 學 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向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2)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繳 交 對 象 考 生 繳 給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各 國 民 中 學 繳 給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繳 交 時 間 各 國 民 中 學 自 訂 繳 交 時 間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繳 交 資 料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2)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3) 身 心 障 礙 及 重 大 傷 病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1)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 含 考 生 相 片 電 子 檔 ) (2) 考 生 名 冊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名 冊 註 : 2. 個 別 報 名 1. 各 類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再 行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2. 凡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他 因 重 大 傷 病 嚴 重 影 響 應 試 者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應 另 附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3.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邀 集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前 項 申 請 案, 並 於 審 查 後 通 知 考 生 審 查 結 果 4.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1) 報 名 流 程 1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17:00 自 行 上 網 ( 網 址 :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資 料, 報 名 相 片 規 格 詳 見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並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白 色 A4-3 -

8 規 格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在 所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應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個 別 報 名 表 2 考 生 務 必 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攜 帶 應 繳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83067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0 號 ), 現 場 繳 交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 持 外 國 及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 經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審 查 完 畢, 始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3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採 現 場 審 件, 並 於 個 別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電 腦 和 印 表 機 提 供 考 生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繳 交 對 象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資 料 考 生 繳 給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13:30~17:00 (1)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個 別 報 名 表 (3) 報 名 費 ( 持 國 外 及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之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 (4) 身 心 障 礙 及 重 大 傷 病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 同 個 別 報 名 表 通 訊 處 ), 並 各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2 個, 以 便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註 : 1. 各 類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再 行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2. 凡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經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他 因 重 大 傷 病 嚴 重 影 響 應 試 者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應 另 附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3.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邀 集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前 項 申 請 案, 並 於 審 查 後 通 知 考 生 審 查 結 果 3.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及 考 生 名 冊, 請 各 國 民 中 學 親 自 送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83067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0 號 ) 2.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電 子 檔, 應 使 用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 4 -

9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3.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 之 規 定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4. 准 考 證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需 更 正, 請 考 生 於 下 列 截 止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請 :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7:00 前 向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向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5.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應 向 設 籍 縣 市 所 在 之 考 區 試 務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6. 於 報 名 後 至 考 試 前 突 發 傷 病 之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下 : (1) 考 生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及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2)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 1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包 含 英 語 聽 力,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2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3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4 使 用 便 於 應 試 的 特 殊 桌 椅 輔 具 或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5 使 用 放 大 之 答 案 卡 作 答 選 擇 題 後, 由 試 務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6 使 用 放 大 之 答 案 卷 作 答 數 學 科 ( 含 非 選 擇 題 ) 和 寫 作 測 驗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翻 頁 或 其 他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之 類 似 服 務 (3) 申 請 時 間 及 受 理 單 位 : 申 請 第 (2) 點 之 服 務 項 目 者, 考 生 須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5 月 16 日 或 5 月 17 日 )17:00 前, 向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並 經 考 區 試 務 會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之 人 員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若 因 緊 急 事 故 ( 如 考 試 當 天 早 上 發 生 意 外 ) 無 法 及 時 取 得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者, 須 於 考 後 2 日 內 補 件 予 考 場 學 校 轉 交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第 (2) 點 以 外 之 服 務 項 目 者, 因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準 備 時 間 較 長, 應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提 出 申 請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26~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考 試 進 行 當 中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5 -

10 等 8. 考 生 若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於 報 名 時 應 另 填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三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一 ) 考 試 科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考 試 科 目 包 含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寫 作 測 驗, 除 國 文 與 寫 作 測 驗 同 屬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外, 各 科 不 跨 學 習 領 域, 皆 以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為 命 題 依 據, 寫 作 測 驗 及 英 語 科 單 題 ( 含 聽 力 閱 讀 ) 需 參 酌 部 分 國 小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除 寫 作 測 驗 只 考 1 篇 作 文 英 語 科 聽 力 為 3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數 學 科 包 含 非 選 擇 題 型 外, 其 他 考 試 科 目 均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考 試 科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考 試 科 目 之 時 間 題 數 及 命 題 依 據 考 試 時 間 題 數 命 題 依 據 國 文 70 分 鐘 45~50 題 英 語 數 學 80 分 鐘 80 分 鐘 60~75 題 ( 聽 力 20~30 題 ; 閱 讀 40~45 題 ) 27~33 題 ( 選 擇 題 25~30 題 ; 非 選 擇 題 2~3 題 ) 社 會 70 分 鐘 60~70 題 自 然 70 分 鐘 50~60 題 寫 作 測 驗 50 分 鐘 1 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1.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2. 國 民 中 小 學 最 基 本 之 1,200 字 詞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 自 然 學 科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 並 參 酌 部 分 國 小 階 段 寫 作 能 力 指 標 註 : 英 語 科 聽 力 題 及 數 學 科 非 選 擇 題, 在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6 -

11 二 考試日期和時間 1. 考試日期 103 年 5 月 17 日至 5 月 18 日 星期六 日 2. 考試時間表 日 考 期 5 月 17 日 5 月 18 日 時 試 (星期六) (星期日 間 科 目 考試說明 考試說明 8:40-9:50 自然 社會 9:50-10:40 休息 休息 考試說明 考試說明 8:30- 上 8:40 10:40-10:50 午 10:50-11:05 英語 聽力 10:50-12:10 11:10-12:10 數學 英語 閱讀 下 午 14:00-14:10 考試說明 14:10-15:20 國文 15:20-16:10 休息 16:10-16:20 考試說明 16:20-17:10 寫作測驗 註 表示打鈴 鐘 四 考試地點 一 考場地點設在報名考區內之學校 學校名稱套印於准考證上 二 考場平面圖和試場分配表於考試前 1 日 10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 公布於各考場 考生可於考試前 1 日下午至考場認識環境 惟為維護試場環境品質 不得進入試場 五 試題疑義釋復 一 申請資格 限考生本人或考生就讀學校之教師 二 申請時間 103 年 5 月 19 日 星期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星期三 12:00 三 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四 申請方式 若對試題有疑義 請填寫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附 件五 並傳真至(0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 發展中心 辦理 五 公布試題疑義釋復結果 103 年 5 月 22 日 星期四 晚間公布於國中教育會考網站 網址 -7-

12 六 成 績 計 算 和 通 知 ( 一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為 1 式 1 份 ( 二 )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所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轉 發 ;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寄 發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應 於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向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補 發 ( 三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5 科 目 採 標 準 參 照 方 式 呈 現 學 生 各 科 結 果, 透 過 標 準 設 定, 各 科 評 量 結 果 分 為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整 體 來 說, 成 績 精 熟 表 示 學 生 精 通 熟 習 該 科 目 國 中 階 段 所 學 習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 基 礎 表 示 學 生 具 備 該 科 目 國 中 階 段 之 基 本 學 力 ; 待 加 強 表 示 學 生 尚 未 具 備 該 科 目 國 中 教 育 階 段 之 基 本 學 力, 各 科 各 等 級 描 述 見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目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描 述 ( 附 件 六 ) ( 四 ) 為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運 用,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在 維 持 3 等 級 的 計 分 標 準 原 則 下, 在 精 熟 (A) 等 級 前 50%, 分 別 標 示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5%) 及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6%~50%), 並 在 基 礎 (B) 等 級 前 50%, 分 別 標 示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5%) 及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6%~50%) ( 五 )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方 式 採 級 分 制, 將 學 生 寫 作 能 力 區 分 為 一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另 針 對 使 用 詩 歌 體 完 全 離 題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空 白 卷 等 狀 況, 因 無 法 判 斷 其 寫 作 能 力, 給 予 其 零 級 分,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一 覽 表 見 附 件 七 七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3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 ( 三 )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 四 )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檢 附 下 述 資 料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1. 填 寫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八 ) 2.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驗 後 歸 還 3.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4.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五 ) 申 請 費 用 :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現 場 繳 交 ) ( 六 )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成 績 並 發 給 結 果 通 知 書 - 8 -

13 八 成績使用 一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限當年有效 二 若考生違反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附件九 依據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 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附件十 處理 其中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國文 英語 數學 社會 自然各科依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分別 記該生該科違規 2 點 或 記 該生該科違規 1 點 違規記點在各就學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國中教育會考 的 積分計算上 扣分方式如下 1.記違規 1 點扣考生入學之就學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的百分之一 2.記違規 2 點扣考生入學之就學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的百分之二 三 依上述原則 各就學區扣分如下 1.基北區 桃連區 竹苗區 中投區 彰化區 雲林區 高雄區 花蓮區 臺東區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為 30 分 違規 1 點扣 0.3 分 2 點扣 0.6 分 扣於該科積分上 2.嘉義區 臺南區 屏東區 澎湖區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為 25 分 違規 1 點扣 0.25 分 2 點扣 0.5 分 扣於該科積分上 3.宜蘭區 金門區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為 15 分 違規 1 點扣 0.15 分 2 點扣 0.3 分 扣於該科積分上 四 有關五專超額比序項目積分 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為 15 分 違規 1 點扣 0.15 分 2 點扣 0.3 分 扣於該科積分上 五 有關各項入學管道招生規定 請見高雄就學區各項入學管道相關簡章 九 申訴處理 一 申請資格 限考生本人或考生之家長 監護人 二 申請時間 103 年 5 月 20 日 星期二 前 以郵戳為憑 三 受理單位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四 申請方式 對於國中教育會考各項試務作業認有影響其權益者 請填寫 高雄考區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申訴案件申請表 附件十一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立鳳 山高級中學 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0 號 提出申訴 並 在信封上註明 申訴表 字樣 五 各考區試務會於收件後召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 並於會後一星期內以書面 答覆 若申訴事項涉及不同考區或全國者 由各考區試務會提請全國試務會處理 全 國試務會於召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後 於一星期內以書面答覆 -9-

14 十 簡 章 發 售 : ( 一 ) 發 售 日 期 : 自 103 年 2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起 ( 二 ) 發 售 售 價 : 每 份 新 臺 幣 15 元 整 ( 或 上 網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 三 ) 發 售 方 法 : 1. 集 體 購 買 : 集 體 報 名 者, 務 請 就 讀 國 中 統 一 登 記 數 量 後, 向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集 體 購 買 2. 個 人 購 買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購 買 十 一 成 績 證 明 ( 一 )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 二 )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 三 )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四 )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若 因 轉 學 申 請 獎 學 金, 或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入 學 而 需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請 填 寫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二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字 樣 ( 五 ) 申 請 費 用 :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劃 撥 帳 戶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測 中 心 專 戶, 帳 號 : ) ( 六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於 收 件 7 工 作 天 內 將 成 績 證 明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考 生 十 二 其 他 ( 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示 例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三 ( 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四 ( 三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五 ( 四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六

15 附 件 一 高 雄 考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普 門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南 隆 國 中 私 立 立 志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私 立 正 義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龍 肚 國 中 市 立 鼎 金 國 中 私 立 義 大 國 際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寶 來 國 中 市 立 三 民 國 中 市 立 文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杉 林 國 中 市 立 民 族 國 中 市 立 林 園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內 門 國 中 市 立 陽 明 國 中 市 立 仁 武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甲 仙 國 中 市 立 正 興 國 中 市 立 路 竹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中 芸 國 中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中 庄 國 中 市 立 前 金 國 中 市 立 福 誠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蚵 寮 國 中 國 立 高 師 大 附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鳳 山 國 中 市 立 那 瑪 夏 國 中 私 立 復 華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鳳 西 國 中 市 立 青 年 國 中 私 立 道 明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五 甲 國 中 市 立 一 甲 國 中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鳳 甲 國 中 市 立 大 灣 國 中 市 立 苓 雅 國 中 市 立 忠 孝 國 中 市 立 嘉 興 國 中 市 立 五 福 國 中 市 立 大 寮 國 中 市 立 茂 林 國 中 市 立 大 仁 國 中 市 立 潮 寮 國 中 市 立 桃 源 國 中 市 立 英 明 國 中 市 立 大 樹 國 中 市 立 中 崙 國 中 私 立 優 佳 國 中 市 立 溪 埔 國 中 市 立 鹽 埕 國 中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鳥 松 國 中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獅 甲 國 中 市 立 大 社 國 中 私 立 大 榮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前 鎮 國 中 市 立 岡 山 國 中 市 立 鼓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市 立 瑞 豐 國 中 市 立 前 峰 國 中 市 立 壽 山 國 中 市 立 光 華 國 中 市 立 永 安 國 中 市 立 明 華 國 中 市 立 興 仁 國 中 市 立 橋 頭 國 中 市 立 七 賢 國 中 市 立 旗 津 國 中 市 立 梓 官 國 中 市 立 左 營 國 中 市 立 小 港 國 中 市 立 燕 巢 國 中 市 立 大 義 國 中 市 立 鳳 林 國 中 市 立 阿 蓮 國 中 市 立 立 德 國 中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市 立 湖 內 國 中 市 立 龍 華 國 中 市 立 明 義 國 中 市 立 茄 萣 國 中 市 立 福 山 國 中 市 立 餐 旅 國 中 市 立 田 寮 國 中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附 屬 國 光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124F01 市 立 仁 武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市 立 彌 陀 國 中 市 立 楠 梓 國 中 543F01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市 立 旗 山 國 中 市 立 右 昌 國 中 583F01 市 立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市 立 圓 富 國 中 市 立 後 勁 國 中 593F01 市 立 成 功 啟 智 學 校 市 立 大 洲 國 中 市 立 國 昌 國 中 市 立 美 濃 國 中 市 立 翠 屏 國 中 ( 小 )

16 附 件 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考 區 及 大 陸 考 場 代 碼 表 考 區 代 碼 考 區 名 稱 01 臺 北 考 區 02 新 北 考 區 03 宜 蘭 考 區 04 基 隆 考 區 05 桃 園 考 區 06 竹 苗 考 區 07 中 投 考 區 08 彰 化 考 區 09 雲 林 考 區 10 嘉 義 考 區 11 臺 南 考 區 12 屏 東 考 區 13 高 雄 考 區 14 花 蓮 考 區 15 臺 東 考 區 16 澎 湖 考 區 17 金 門 考 區 18 馬 祖 考 區 19 大 陸 考 場

17 請 沿 線 剪 下 附 件 三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第 1 頁 ( 共 2 頁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畢 ( 結 ) 業 學 校 障 礙 類 別 性 別 男 女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 結 ) 業 年 畢 民 國 年 業 結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輔 導 導 師 老 或 師 姓 名 電 話 學 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智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 左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右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 自 閉 症 發 展 遲 緩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試 題 卷 別 試 場 普 通 試 卷 放 大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 以 *.brl 格 式 輸 出 之 純 文 字 )( 註 1)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包 含 英 語 聽 力,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視 情 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 自 行 操 作 )( 註 2) 語 音 報 讀 ( 需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操 作, 須 提 出 證 明 )( 註 2) 安 排 接 近 音 源 的 座 位 免 考 英 聽 試 場 ( 限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 註 3) 其 他 ( 請 說 明 )

18 繳 驗 證 件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作 答 方 式 第 2 頁 ( 共 2 頁 ) 擴 視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放 大 鏡 ( 考 生 自 備 ) 點 字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人 工 電 子 耳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搭 配 FM 調 頻 系 統 ( 發 射 器 型 號 接 收 器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助 聽 器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算 盤 ( 不 具 計 算 功 能, 應 附 照 片 供 審 核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一 般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語 音 報 讀 播 放 器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特 殊 桌 椅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1) 國 英 數 社 自 選 擇 題 型 :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卡 題 本 畫 記 ) (2) 數 學 科 非 選 擇 題 型 : 電 腦 打 字 代 謄 ( 須 錄 音 存 證,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一 般 電 腦 盲 用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3) 寫 作 測 驗 : 電 腦 打 字 代 謄 ( 須 錄 音 存 證,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盲 用 電 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其 他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請 說 明 ) 考 生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或 輔 導 教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註 : 1. 點 字 試 卷 和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均 已 修 改 或 刪 除 不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試 題 ; 而 語 音 報 讀 試 題 與 一 般 卷 相 同, 因 此 選 擇 點 字 試 卷 或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考 生, 不 建 議 另 選 使 用 語 音 報 讀 試 場 服 務, 以 免 產 生 試 題 無 法 對 應 的 情 況 2.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不 另 提 供 報 讀 服 務 英 語 閱 讀 測 驗 與 其 他 科 目 仍 提 供 報 讀 服 務 3. 申 請 免 考 英 聽 試 場 考 生, 英 語 科 考 試 時 統 一 於 上 午 11:00 入 場, 由 試 務 人 員 進 行 考 試 說 明,11:10 鈴 ( 鐘 ) 聲 響 起 時, 開 始 進 行 英 語 閱 讀 測 驗 4. 試 務 人 員 將 依 據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的 提 醒 服 務

19 附 件 四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學 校 名 稱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請 沿 線 剪 下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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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 件 五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12:00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四 申 請 方 式 : 若 試 題 有 疑 義, 請 填 寫 本 表, 並 傳 真 至 (0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 二 )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 三 )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考 試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六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公 布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網 站, ( 網 址 : 請 沿 線 剪 下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准 考 證 號 碼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考 試 科 目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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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 件 六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目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個 等 級 描 述 考 試 科 目 等 級 精 熟 基 礎 待 加 強 國 文 能 具 備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能 深 入 的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大 致 能 具 備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能 大 致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僅 能 具 備 部 分 與 教 材 相 關 的 語 文 知 識, 並 有 限 的 理 解 文 本 內 容 評 鑑 文 本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英 語 聽 力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聽 力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閱 讀 數 學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非 選 擇 題 不 納 入 成 績 計 算 ) 社 會 自 然 能 聽 懂 主 題 熟 悉 訊 息 稍 為 複 雜 段 落 較 長 的 言 談, 指 出 言 談 的 主 旨 與 結 論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言 談 中 言 語 及 其 他 如 語 調 與 節 奏 等 線 索 做 出 推 論 ; 能 理 解 短 片 及 廣 播 節 目 的 大 意 能 整 合 應 用 字 詞 語 法 結 構 及 語 用 慣 例 等 多 項 語 言 知 識 ; 能 理 解 主 題 較 為 抽 象 訊 息 或 情 境 多 元 複 雜 語 句 結 構 長 且 複 雜 的 文 本, 指 出 各 類 文 本 的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文 本 結 構 解 釋 或 例 子 等 做 進 一 步 的 推 論 或 評 論 能 作 數 學 概 念 間 的 連 結, 建 立 恰 當 的 數 學 方 法 或 模 式 解 題, 並 能 論 證 能 廣 泛 且 深 入 的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並 具 有 運 用 多 元 的 社 會 科 知 識 之 能 力 能 融 會 貫 通 學 習 內 容, 並 能 運 用 所 培 養 的 能 力 來 解 決 需 要 多 層 次 思 考 的 問 題 能 聽 懂 日 常 生 活 主 題 訊 息 單 純 的 短 篇 言 談, 指 出 言 談 的 主 旨 與 結 論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言 談 中 明 顯 的 言 語 及 其 他 如 語 調 與 節 奏 等 線 索 做 出 簡 易 推 論 能 理 解 字 詞 基 本 語 意 及 語 法 概 念 ; 能 理 解 主 題 具 體 或 貼 近 日 常 生 活 訊 息 或 情 境 略 為 複 雜 語 句 結 構 略 長 的 文 本, 指 出 文 本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並 從 文 本 的 解 釋 或 例 子 做 出 推 論 理 解 基 本 的 數 學 概 念 能 操 作 算 則 或 程 序, 並 應 用 所 學 解 題 能 大 致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並 具 有 運 用 基 礎 的 社 會 科 知 識 之 能 力 能 知 道 及 理 解 學 習 內 容, 並 能 運 用 所 培 養 的 能 力 來 解 決 基 本 的 問 題 僅 能 聽 懂 單 句 及 簡 易 問 答 ; 僅 能 有 限 的 理 解 短 篇 言 談 僅 能 理 解 主 題 貼 近 日 常 生 活 訊 息 或 情 境 單 純 且 明 顯 語 句 結 構 簡 單 的 文 本 或 語 句, 僅 能 指 出 文 本 明 白 陳 述 的 主 旨 結 論 與 作 者 立 場 等 重 要 訊 息, 僅 能 藉 文 本 明 顯 的 線 索 做 出 簡 易 的 推 論 認 識 基 本 的 數 學 概 念, 僅 能 操 作 簡 易 算 則 或 程 序 能 約 略 的 認 識 及 了 解 社 會 科 學 習 內 容 能 部 分 知 道 及 理 解 學 習 內 容

24 附 件 七 級 分 六 級 分 五 級 分 四 級 分 三 級 分 二 級 分 一 級 分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評 分 規 準 一 覽 表 評 分 規 準 六 級 分 的 文 章 是 優 秀 的,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切 材 料, 並 能 進 一 步 闡 述 說 明, 以 凸 顯 文 章 的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脈 絡 分 明, 內 容 前 後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能 精 確 使 用 語 詞, 並 有 效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流 暢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幾 乎 沒 有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五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一 般 水 準 之 上,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適 當 材 料, 並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完 整, 但 偶 有 轉 折 不 流 暢 之 處 遣 詞 造 句 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並 運 用 各 種 句 型 使 文 句 通 順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少 有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但 並 不 影 響 文 意 的 表 達 四 級 分 的 文 章 已 達 一 般 水 準,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能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尚 能 闡 述 說 明 主 旨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大 致 完 整, 但 偶 有 不 連 貫 轉 折 不 清 之 處 遣 詞 造 句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能 正 確 使 用 語 詞, 文 意 表 達 尚 稱 清 楚, 但 有 時 會 出 現 冗 詞 贅 句 ; 句 型 較 無 變 化 有 一 些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但 不 至 於 造 成 理 解 上 太 大 的 困 難 三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是 不 充 分 的,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但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甚 適 當 或 發 展 不 夠 充 分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鬆 散 ; 或 前 後 不 連 貫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不 太 恰 當, 或 出 現 錯 誤 ; 或 冗 詞 贅 句 過 多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有 一 些 錯 別 字, 及 格 式 標 點 符 號 運 用 上 的 錯 誤, 以 致 造 成 理 解 上 的 困 難 二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嚴 重 的 問 題,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雖 嘗 試 依 據 題 目 及 主 旨 選 取 材 料, 但 所 選 取 的 材 料 不 足, 發 展 有 限 結 構 組 織 文 章 結 構 不 完 整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但 可 區 分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遣 詞 造 句 常 有 錯 誤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不 太 能 掌 握 格 式, 不 太 會 使 用 標 點 符 號, 錯 別 字 頗 多 一 級 分 的 文 章 在 表 達 上 呈 現 極 嚴 重 的 問 題, 這 種 文 章 明 顯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 立 意 取 材 僅 解 釋 題 目 或 說 明 ; 或 雖 提 及 文 章 主 題, 但 材 料 過 於 簡 略 或 無 法 選 取 相 關 材 料 加 以 發 展 結 構 組 織 沒 有 明 顯 的 文 章 結 構 ; 或 僅 有 單 一 段 落, 且 不 能 辨 認 出 結 構 遣 詞 造 句 用 字 遣 詞 極 不 恰 當, 頗 多 錯 誤 ; 或 文 句 支 離 破 碎, 難 以 理 解 錯 別 字 格 式 與 標 點 符 號 不 能 掌 握 格 式, 不 會 運 用 標 點 符 號, 錯 別 字 極 多 零 級 分 使 用 詩 歌 體 完 全 離 題 只 抄 寫 題 目 或 說 明 空 白 卷 註 : 寫 作 測 驗 零 級 分 至 六 級 分 樣 卷 已 公 布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網 站, 考 生 可 上 網 參 閱, 網 址 :

25 附 件 八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沿 線 剪 下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每 日 9:00~16:00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四 申 請 方 式 : 若 對 考 生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檢 附 下 述 資 料 親 自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 一 ) 本 申 請 表 ( 二 )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驗 後 歸 還 ( 三 )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四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三 )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六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成 績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考 生 姓 名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試 科 目 欲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複 查 結 果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寫 作 測 驗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 申 請 者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資 訊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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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 件 九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每 節 考 試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本, 考 試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三 國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4 科 考 試 和 寫 作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四 英 語 科 考 試 一 開 始, 考 生 即 不 得 入 場, 以 免 影 響 試 場 內 他 人 作 答 聽 力 測 驗 ; 遲 到 者 須 待 聽 力 測 驗 試 題 全 部 播 放 完 畢 後, 始 得 進 入 試 場 遲 到 超 過 20 分 鐘 者,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五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六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勿 攜 入 試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七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鬧 鐘, 及 收 音 機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或 自 然 5 科 記 該 科 違 規 2 點 ; 寫 作 測 驗 扣 該 科 一 級 分 八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但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不 可 攜 帶 不 可 攜 帶

28 九 考 生 應 考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須 於 考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十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一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寫 作 測 驗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二 答 案 卡 ( 卷 ) 選 擇 題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數 學 科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和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書 寫 內 容 不 得 超 出 答 案 卷 格 線 外 框, 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超 出 格 線 外 框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寫 作 測 驗 作 答 時,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答 案 卷 作 答, 亦 不 得 使 用 詩 歌 體 若 考 生 以 詩 歌 體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五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六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答 案 卡 ( 卷 ) 離 場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或 自 然 5 科 記 該 科 違 規 2 點 ; 寫 作 測 驗 扣 該 科 一 級 分 十 七 考 試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 誤,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或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八 違 反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場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英 語 科 聽 力 播 放 異 常 之 處 理 程 序 英 語 科 聽 力 若 於 播 放 過 程 中 發 生 噪 音 干 擾 或 其 他 突 發 狀 況, 以 致 於 無 法 聽 清 楚 試 題 時, 監 試 人 員 得 依 據 試 題 播 放 紀 錄 表 重 播 受 干 擾 之 試 題, 並 統 一 於 當 天 英 語 科 考 試 結 束 (12:10) 後 播 放 考 生 若 提 前 離 場, 視 同 主 動 放 棄 英 語 科 聽 力 補 救 的 權 益, 不 得 於 考 試 後 要 求 成 績 優 待 或 補 考

29 附 件 十 類 別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處 理 方 式 國 英 數 社 自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寫 作 測 驗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一 於 考 試 說 明 時 段 內,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考 試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三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七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作 答 者 八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九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十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級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十 一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30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十 二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修 改 答 案 者 十 三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攜 出 試 場 者 十 四 寫 作 測 驗 使 用 詩 歌 體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十 五 於 英 語 科 聽 力 測 驗 試 題 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式 開 始 播 放 後 遲 到, 強 行 級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級 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二 提 早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者 三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鬧 鐘, 及 收 音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2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機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 具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時 鐘 鬧 鐘 電 子 鐘 電 子 辭 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即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使 已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六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記 該 生 該 科 違 規 1 點 扣 該 生 該 科 一 級 分 註 : 1. 寫 作 測 驗 所 列 扣 分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一 級 分 為 限, 但 原 得 零 級 分 考 生 仍 為 零 級 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各 區 試 務 會 議 討 論 3.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究 辦 4. 違 規 記 點 在 各 就 學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的 積 分 計 算 上, 扣 分 方 式 如 下 : 記 違 規 1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一 ; 記 違 規 2 點 扣 考 生 入 學 之 就 學 區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總 積 分 的 百 分 之 二

31 附 件 十 一 高 雄 考 區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四 申 請 方 式 : 對 於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請 填 寫 本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0 號 ) 提 出 申 訴,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表 之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不 受 理 此 申 訴 案 件 ( 二 ) 本 表 應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同 一 申 訴 案 件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於 考 生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各 考 區 試 務 會 於 收 件 後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若 申 訴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考 區 或 全 國 者, 由 各 考 區 試 務 會 提 請 全 國 試 務 會 處 理, 全 國 試 務 會 於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後, 於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請 沿 線 剪 下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考 生 姓 名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家 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申 訴 詳 細 內 容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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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附 件 十 二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三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四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若 因 轉 學 申 請 獎 學 金, 或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入 學 而 需 申 請 成 績 證 明, 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字 樣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成 績 證 明 1 式 1 份, 若 使 用 於 高 中 高 職 和 五 專 適 性 入 學, 限 當 年 有 效 ( 二 ) 本 申 請 表 請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及 工 本 費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三 ) 工 本 費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劃 撥 帳 戶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測 中 心 專 戶, 帳 號 : , 請 於 劃 撥 單 註 明 申 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證 明 ) ( 四 ) 考 生 不 需 附 回 郵, 惟 若 收 件 地 址 為 國 外 則 郵 資 另 計 ( 五 ) 考 生 若 於 受 理 單 位 收 件 後 要 求 退 費, 郵 局 代 辦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等, 由 考 生 負 擔 六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於 收 件 7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成 績 證 明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考 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准 考 證 號 碼 至 5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就 讀 國 中 申 請 份 數 縣 ( 市 ) 國 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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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附 件 十 三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題 示 例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和 自 然 5 個 考 試 科 目, 除 英 語 科 有 3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聽 力 試 題 數 學 科 有 非 選 擇 題 型 外, 其 他 均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另 外, 寫 作 測 驗 只 考 1 篇 作 文 各 科 試 題 示 例 如 下 : 國 文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 生 命 的 可 以 期 待, 不 只 因 為 它 經 常 是 必 然 的, 有 一 分 耕 耘, 就 有 一 分 收 穫 ; 更 因 為 它 經 常 也 是 偶 然 的, 不 意 出 現 的 機 會, 使 我 們 的 人 生 能 柳 暗 花 明 又 一 村 下 列 何 者 最 符 合 這 段 文 字 所 要 表 達 的 意 念? (A) 生 命 中 偶 然 的 奇 蹟 往 往 肇 端 於 必 然 的 人 性 (B) 生 命 中 必 然 的 收 穫 總 因 偶 然 的 變 化 而 失 去 (C) 人 生 的 變 數, 來 自 於 必 然 與 偶 然 的 互 相 衝 突 (D) 必 然 與 偶 然 像 命 運 的 雙 手, 為 人 生 引 來 希 望 * 示 例 二 : 題 組 河 上 有 翁, 家 貧, 織 蘆 蒿 為 簾, 賣 以 供 食 其 子 沒 於 淵, 得 千 金 之 珠 其 父 謂 其 子 曰 : 取 石 槌 破 之 夫 千 金 之 珠, 必 在 九 重 之 淵 而 驪 龍 頷 下 子 能 得 珠 者, 必 值 其 睡 也 使 驪 龍 而 寤, 子 當 為 齏 粉, 何 珠 之 有 哉? 改 寫 自 莊 子 列 禦 寇 1. 根 據 這 則 故 事, 父 親 在 兒 子 得 到 寶 珠 之 後 的 想 法 或 作 為, 以 下 詮 釋 何 者 最 恰 當? (A) 自 傷 教 子 無 方, 兒 子 竟 然 做 出 盜 取 寶 珠 的 行 為 (B) 認 為 兒 子 冒 險 取 得 的 寶 珠 非 真 品, 故 以 石 槌 擊 破 (C) 以 為 兒 子 是 僥 倖 得 到 寶 珠, 卻 不 知 背 後 隱 藏 的 危 機 * (D) 提 醒 兒 子 取 珠 時 若 驚 醒 驪 龍, 當 藏 珠 於 頷 下 迅 速 逃 脫 驪 龍 : 黑 龍 寤 : 睡 醒 齏 粉 : 粉 屑 齏, 音 ㄐㄧ 2. 下 列 文 句, 何 者 運 用 假 設 語 氣? (A) 其 子 沒 於 淵, 得 千 金 之 珠 (B) 夫 千 金 之 珠, 必 在 九 重 之 淵 而 驪 龍 頷 下 (C) 子 能 得 珠 者, 必 值 其 睡 也 (D) 使 驪 龍 而 寤, 子 當 為 齏 粉, 何 珠 之 有 哉 *

36 聽 力 測 驗 英 語 試 題 示 例 ( 以 下 英 文 是 你 會 聽 到 的 語 音 播 放 內 容, 不 會 顯 示 在 題 本 中 ) ( 男 聲 ) May I help you? ( 女 聲 ) Yes, I d like to look at that red sweater. How much is it? ( 男 聲 ) It s one thousand dollars. Question: Where are the man and the woman? ( 以 下 英 文 是 你 在 題 本 中 會 看 到 的 文 字, 不 會 在 語 音 播 放 時 唸 出 聲 音 ) (A) In a restaurant. (B) In the living room. (C) In a department store.* 閱 讀 測 驗 示 例 一 : 單 題 Mr. Hu speaks good English he lived in the U.S. for many years. (A) because* (B) but (C) so (D) whether 示 例 二 : 題 組 When you hear birds singing, do you want to sing with them? When the light wind blows, can you feel its friendly touch on your face? Are you excited to see the first little flower in the early spring? Nature can color our everyday lives with lovely surprises. All we have to do is get close to it and feel it from our heart. If we find some time to enjoy the simple, easy moments under the clear sky, along the quiet river, or just in the park near our houses, we can feel many wonderful things out there. Why not get away from your busy work and take a rest in Mother Nature s arms? Sing to Nature s music, dance with the wind, and look for the magic of life. You ll find the gift Nature has prepared for you. 1. What is the writer trying to say about Nature? (A) It is badly hurt by us. (B) It gives us lots of joy. * (C) It is hard to understand. (D) It gives us ideas for writing. 2. Which experience is NOT said in the reading? (A) Singing with birds. (B) Fishing in the river. * (C) Feeling the wind s touch. (D) Seeing the first spring flower

37 選 擇 題 型 數 學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計 算 19 ( 2) [( 12) 7] 之 值 為 何? (A) 1 (B) 19* (C)19 (D)47 示 例 二 圖 ( 四 ) 為 製 作 果 凍 的 食 譜, 傅 媽 媽 想 依 此 食 譜 內 容 製 作 六 人 份 的 果 凍 若 她 加 入 50 克 砂 糖 後, 不 足 砂 糖 可 依 比 例 換 成 糖 漿, 則 她 需 再 加 幾 小 匙 糖 漿? (A)15 (B)18 (C)21 * (D)24 非 選 擇 題 型 示 例 一 如 圖, 將 一 白 繩 的 3 8 與 一 紅 繩 的 1 3 重 疊 並 以 膠 帶 黏 合, 形 成 一 條 長 為 238 公 分 的 繩 子 求 未 黏 合 前, 兩 繩 長 度 相 差 多 少 公 分? 請 寫 出 您 的 計 算 過 程 示 例 一 : 單 題 社 會 試 題 示 例 總 而 言 之, 這 個 朝 代 是 中 國 最 具 世 界 主 義 色 彩 的 朝 代 政 治 上, 皇 帝 因 打 敗 強 敵 東 突 厥, 曾 被 周 邊 民 族 尊 為 國 際 盟 主 ; 社 會 上, ; 宗 教 上, 因 對 自 己 的 文 化 具 有 自 信 與 安 全 感, 對 信 仰 自 由 給 予 保 障, 許 多 宗 教 傳 入, 是 一 段 充 滿 光 輝 的 時 期 丹 廷 寫 一 篇 歷 史 報 告, 結 語 如 下 : 文 中 部 分, 最 適 合 填 入 下 列 哪 一 段 敘 述? (A) 朝 廷 宣 揚 漢 人 文 化, 積 極 推 行 各 種 改 革 措 施, 如 斷 北 語 通 婚 姻 (B) 朝 廷 對 於 各 種 族 一 視 同 仁, 許 多 留 學 生 與 外 國 人 前 來 學 習 定 居 * (C) 朝 廷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將 人 民 區 分 為 四 個 不 同 階 級, 訂 定 各 種 規 範 (D) 朝 廷 有 感 於 西 方 國 家 科 技 先 進 產 業 發 達, 禮 聘 外 國 人 士 來 華 指 導

38 示 例 二 : 題 組 三 月 瘋 媽 祖 是 形 容 臺 灣 每 年 農 曆 三 月 掀 起 的 媽 祖 祭 典 熱 潮, 其 中 又 以 鎮 瀾 宮 的 遶 境 活 動 最 引 人 矚 目 遶 境 路 線 從 臺 中 市 大 甲 鎮 瀾 宮 出 發, 沿 途 經 過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目 的 地 是 嘉 義 縣 新 港 奉 天 宮 近 年 來, 政 府 配 合 遶 境 活 動 舉 辦 國 際 觀 光 文 化 節, 除 了 延 續 傳 統 以 外, 還 希 望 透 過 創 意 的 發 揮, 將 當 地 的 文 化 信 仰 特 產 與 流 行 元 素 結 合, 促 進 地 方 觀 光, 如 : 有 些 業 者 看 中 這 塊 商 機, 將 媽 祖 等 神 明 以 人 偶 公 仔 的 形 象 呈 現 在 消 費 者 眼 前, 讓 信 徒 們 可 將 造 型 可 愛 的 神 明 公 仔 與 祝 福 帶 回 家, 不 僅 成 功 地 開 拓 新 市 場, 也 能 發 揚 傳 統 信 仰 與 文 化 1. 下 列 何 者 位 於 上 述 遶 境 活 動 所 經 過 的 直 轄 市 或 縣 境 內? (A) 熱 蘭 遮 城 (B) 卑 南 文 化 遺 址 (C) 八 堡 圳 的 水 利 設 施 * (D) 莫 那 魯 道 抗 日 紀 念 碑 2. 根 據 文 中 內 容, 這 項 活 動 的 變 化 最 符 合 下 列 何 項 敘 述? (A) 歷 史 古 蹟 的 保 存 (B) 區 域 統 合 的 形 成 (C) 宗 教 信 仰 的 規 範 (D) 傳 統 文 化 的 創 新 * 3. 文 末 關 於 業 者 的 敘 述, 其 主 要 描 述 的 生 產 要 素 類 型, 與 下 列 何 者 強 調 的 生 產 要 素 類 型 最 相 似? (A) 興 建 公 寓 大 廈 的 水 泥 (B) 操 作 紡 織 機 器 的 員 工 (C) 一 般 戲 院 的 視 聽 設 備 (D) 超 級 市 場 的 促 銷 方 案 * 示 例 一 : 單 題 自 然 試 題 示 例 鋁 熱 劑 為 鋁 和 氧 化 鐵 的 混 合 物, 點 燃 後 能 生 成 熔 融 狀 態 的 鐵, 可 在 修 補 鐵 軌 時 使 用, 其 反 應 式 為 : Fe 2 O Al Al 2 O Fe 此 反 應 中 何 者 為 氧 化 劑? (A) Fe 2 O 3 * (B) Al (C) Al 2 O 3 (D) Fe

39 示 例 二 : 題 組 以 下 是 小 凱 用 插 圖 及 文 字 描 述 某 日 上 午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及 時 間 : 1. 圖 ( 二 十 六 ) 為 人 體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構 造 示 意 圖 根 據 上 列 插 圖 的 文 字 描 述, 小 凱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中 的 甲 部 位 與 當 天 下 列 哪 一 時 間 的 活 動 之 關 係 最 密 切? (A) 8:00 (B) 8:30 (C) 9:30* (D) 10:05 2. 圖 ( 二 十 七 ) 為 人 體 內 分 泌 系 統 的 部 分 構 造 示 意 圖 根 據 上 列 圖 文, 造 成 小 凱 在 7:40 的 反 應 之 主 要 激 素 是 來 自 下 列 哪 一 內 分 泌 腺? (A) 甲 (B) 乙 (C) 丙 * (D) 丁

40 寫 作 測 驗 試 題 示 例 請 依 照 題 意 作 答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請 注 意 作 答 時 間 的 控 制 題 目 : 從 那 件 事 中, 我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說 明 : 也 許 你 總 是 無 法 在 籃 球 場 上 與 人 搶 快 爭 球, 嘗 試 練 投 三 分 球 後, 才 發 現 自 己 可 以 成 為 一 名 稱 職 的 射 手 ; 也 許 你 一 直 以 為 自 己 內 向 害 羞, 擔 任 義 工 之 後, 卻 發 現 自 己 也 可 以 大 方 地 付 出 愛 與 關 懷 ; 也 許 你 曾 為 嗓 門 太 大 感 到 困 擾, 卻 在 園 遊 會 叫 賣 時, 發 現 自 己 聲 音 的 特 點 也 可 以 發 揮 作 用 你, 曾 從 哪 件 事 中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又 給 了 自 己 什 麼 樣 的 新 評 價? 請 以 從 那 件 事 中, 我 發 現 了 不 一 樣 的 自 己 為 題, 寫 下 你 的 經 驗 感 受 或 想 法 不 可 在 文 中 洩 漏 私 人 身 分 不 可 使 用 詩 歌 體

41 附 件 十 四 正 確 畫 記 法 :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本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畫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2 附 件 十 五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卷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列 等 級 二 作 答 時 不 可 使 用 量 角 器, 如 攜 帶 附 有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任 何 工 具, 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三 答 案 卷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二 部 分 為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一 部 分 選 擇 題 : ( 一 ) 可 利 用 題 本 中 空 白 部 分 計 算, 切 勿 在 答 案 卷 上 計 算 ( 二 ) 請 依 照 題 意 從 4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1 個 正 確 或 最 佳 的 答 案, 並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位 置 畫 記, 請 務 必 將 選 項 塗 黑 塗 滿 如 果 需 要 修 改 答 案,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重 新 塗 黑 答 案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 ( 一 ) 不 必 抄 題 ( 二 ) 須 清 楚 完 整 地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欄 位 內 作 答, 切 勿 寫 出 欄 位 外 ( 三 ) 若 只 寫 答 案, 沒 有 計 算 過 程 或 說 明, 該 題 給 予 0 分 ( 四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帶 ( 液 ) 如 有 書 寫 不 清 汙 損 或 超 出 欄 位 外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43 附件十六 103 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答案卷使用注意事項 本測驗僅有 1 題 作答時請使用寫作測驗答案卷 並從第一頁右邊第一行 開始作答 你可參考下面圖例 第二頁 第一頁 測驗說明 這是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題本 僅有 1 題 提供答案卷 1 張 共 2 頁 測驗時間 從 到 共 50 分鐘 作答開始與結束請聽從監試委員的指示 作答時 請從答案卷第 1 頁右邊第 1 行開始作答 注意事項 1. 請用本國文字書寫 2. 可不必抄題 3. 請於寫作測驗答案卷上作答 如需擬草稿 請使用題本中之空白頁 4. 依試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寫作測驗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 也不得作任 何標記 故意汙損答案卷 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卷上 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 自己身分者 該科不予計分 5. 依試場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寫作測驗作答時 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格線外 框 且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不得使用鉛筆 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 帶 如有超出格線外框 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 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 結果者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6. 依試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寫作測驗作答時 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作答 亦不 得使用詩歌體 若考生以詩歌體作答 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方式 請仔細閱讀 題目 與 說明 撰寫一篇作文

44 國 立 鳳 山 高 中 位 置 圖 地 址 :83067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0 號 電 話 :(07) # 傳 真 :(07)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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